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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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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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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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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前 言 1 建 设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邹 城 市 特 力 机 械 工 具 有 限 公 司 位 于 邹 城 市 中 心 店 镇 机 电 产 业 园 华 润 路 与 吉 祥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公 司 于 2015 年 投 资 5600 万 元 建 设 机 械 装 备 制 造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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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I-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II- 西 岗 区 黑 嘴 子 码 头 及 周 边 地 块 改 造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III-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IV- 西 岗 区 黑 嘴 子 码 头 及 周 边 地 块 改 造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目 录 1 前 言...1 1.1 项 目 背 景...1 1.2 项 目 特 点...2 1.3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2 1.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工 作 过 程...3 1.5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主 要 结 论...4 2 总 则...5 2.1 评 价 原 则 及 目 的...5 2.2 评 价 依 据...5 2.3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识 别 和 评 价 因 子 确 定...7 2.4 评 价 标 准...8 2.5 评 价 工 作 等 级...14 2.6 评 价 范 围...15 2.7 评 价 工 作 内 容 及 重 点...16 2.8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及 影 响 源...17 3 建 设 项 目 概 况...22 3.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22 3.2 项 目 建 设 前 用 地 情 况...22 3.3 建 设 内 容...23 3.4 基 础 设 施 规 划...29 3.5 能 源 消 耗 及 用 水 量 情 况...32 3.6 项 目 实 施 计 划...33 4 区 域 环 境 概 况...34 4.1 自 然 环 境 概 况...34 4.2 社 会 环 境 概 况...39 5 工 程 分 析...40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I-

5.1 施 工 期 污 染 源 分 析...40 5.2 营 运 期 污 染 源 分 析...43 6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47 6.1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47 6.2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49 6.3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52 7 环 境 影 响 分 析...55 7.1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分 析...55 7.2 营 运 期 环 境 影 响 分 析...58 7.3 周 围 环 境 对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分 析...64 8 污 染 防 治 措 施...74 8.1 施 工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74 8.2 营 运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79 8.3 绿 化 措 施 及 建 议...87 8.4 环 境 管 理 与 环 境 监 理...88 8.5 三 同 时 验 收...93 8.6 总 量 控 制...93 8.7 环 保 投 资 估 算...95 9 产 业 政 策 规 划 布 置 和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97 9.1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性 分 析...97 9.2 规 划 的 符 合 性 分 析...97 9.3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98 9.4 建 筑 及 配 套 设 施 布 局 合 理 性 分 析...99 10 公 众 参 与...101 10.1 公 众 参 与 的 实 施 过 程...101 10.2 本 项 目 公 众 参 与...101 10.3 公 众 参 与 的 结 果...107 10.4 公 众 参 与 结 论...113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II-

11 评 价 结 论...114 11.1 项 目 概 况...114 11.2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结 论...114 11.3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环 境 影 响 源 及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114 11.4 项 目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结 论...115 11.5 周 围 环 境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影 响 分 析 结 论...120 11.5 产 业 政 策 规 划 布 置 和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 结 论...122 11.6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结 论...122 11.7 项 目 可 行 性 评 价 结 论...123 附 件 : 1. 关 于 设 立 港 资 企 业 大 连 达 连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立 项 的 批 复 ( 大 外 经 贸 发 [2011] 430 号 ); 2. 关 于 设 立 港 资 企 业 大 连 达 连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 大 外 经 贸 发 [2011] 431 号 ); 3. 关 于 大 连 达 连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的 批 复 ( 大 外 经 贸 发 [2012] 110 号 ); 4. 关 于 大 连 黑 嘴 子 码 头 及 周 边 地 块 改 造 项 目 备 案 的 批 复 ( 大 西 发 改 字 [2014]72 号 ); 5. 土 地 成 交 确 认 书 ( 大 国 房 挂 字 [2011]-44 号 ); 6. 关 于 大 连 达 连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住 宅 公 建 公 寓 项 目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批 复 ( 大 政 地 城 字 [2011]6127 号 ); 7.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地 字 第 210203201400047 号 ); 8. 项 目 详 规 批 复 ; 9. 环 评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 10. 供 暖 协 议 ; 11.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报 告 ( 大 气 噪 声 土 壤 ); 12. 监 测 备 案 函 ; 13. 公 众 调 查 样 本 4 份 ; 14.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审 批 登 记 表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III-

1 前 言 1.1 项 目 背 景 本 项 目 位 于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黑 嘴 子 码 头 及 周 边 地 块, 项 目 名 称 为 西 岗 区 黑 嘴 子 码 头 及 周 边 地 块 改 造 项 目 ( 签 订 环 评 咨 询 合 同 时, 项 目 名 称 为 大 连 钻 石 港 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后 续 办 理 各 种 手 续 时 采 用 的 项 目 名 称 为 西 岗 区 黑 嘴 子 码 头 及 周 边 地 块 项 目, 附 件 中 的 大 连 钻 石 港 湾 项 目 亦 指 本 项 目 ), 项 目 规 划 总 用 地 面 积 142900m 2, 总 建 筑 面 积 725800m 2, 由 A 区 B 区 C 区 和 D 区 四 块 场 地 组 成, 规 划 内 容 包 括 住 宅 公 寓 配 套 公 建 ( 幼 儿 园 办 公 楼 酒 店 商 场 会 所 等 ) 及 地 下 车 库, 由 大 连 达 连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建 设 大 连 达 连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 港 资 ), 由 香 港 宝 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设 立, 其 经 营 范 围 为 在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黑 嘴 子 码 头 及 周 边 地 块 内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租 赁 及 物 业 管 理, 设 立 大 连 达 连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的 立 项 文 件 见 报 告 附 件 1-3, 本 项 目 的 备 案 文 件 见 附 件 4 本 项 目 投 资 初 步 核 算 为 34.45 亿 元 人 民 币, 经 建 设 单 位 进 一 步 核 算, 投 资 变 为 43 亿 元 人 民 币, 详 见 附 件 1-4 项 目 用 地 原 为 大 连 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黑 嘴 子 港 区, 主 要 从 事 木 材 钢 材 等 散 杂 货 运 输 和 水 产 品 经 营, 大 连 市 政 府 于 2011 年 将 该 地 块 净 地 出 让 给 大 连 达 连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土 地 成 交 确 认 书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批 复 和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分 别 见 报 告 附 件 5-7 目 前, 项 目 详 规 已 通 过 大 连 市 规 划 局 的 审 批, 具 体 见 报 告 附 件 8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253 号 令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中 有 关 规 定, 受 大 连 达 连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的 委 托, 由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承 担 该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环 评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见 报 告 附 件 9 评 价 单 位 接 受 委 托 后, 组 织 人 员 对 项 目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了 调 查, 在 充 分 收 集 和 分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1-

析 相 关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特 点 和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的 环 境 特 征, 分 析 项 目 建 设 存 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筛 选 确 定 评 价 因 子 和 主 要 评 价 内 容, 制 定 评 价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依 据 有 关 环 评 导 则 和 技 术 规 范, 编 制 了 该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1.2 项 目 特 点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为 住 宅 公 寓 配 套 公 建 ( 幼 儿 园 办 公 楼 酒 店 商 场 会 所 等 ) 及 地 下 车 库, 属 于 社 会 区 域 类 建 设 项 目, 本 次 评 价 主 要 针 对 周 围 环 境 对 本 项 目 住 宅 及 公 寓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做 重 点 评 价 1.3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1) 施 工 期 施 工 期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为 施 工 扬 尘 施 工 噪 声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污 水 及 生 活 垃 圾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按 环 保 要 求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扬 尘 防 治 措 施, 如 洒 水 加 设 围 挡 等 措 施, 以 降 低 施 工 扬 尘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程 度 ; 施 工 期 间 对 噪 声 较 强 的 设 备 采 取 隔 声 吸 声 等 综 合 降 噪 措 施 ;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污 水 可 设 置 临 时 厕 所, 经 化 粪 池 降 解 后 排 入 市 政 下 水 管 网, 以 减 少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污 染 ;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垃 圾 集 中 收 集 后, 运 至 地 方 环 保 部 门 指 定 地 点 处 理 施 工 期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一 般 是 可 逆 的, 将 随 着 施 工 的 结 束 而 消 除 (2) 营 运 期 营 运 期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为 废 水 ( 生 活 污 水 ) 废 气 ( 居 民 厨 房 公 建 餐 饮 烹 饪 油 烟 废 气 及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 固 废 ( 生 活 垃 圾 ) 危 险 废 物 ( 医 疗 废 物 及 废 日 光 灯 管 墨 盒 碳 粉 硒 鼓 等 办 公 危 险 废 物 ) 及 噪 声 ( 配 套 设 备 噪 声 小 区 进 出 车 辆 的 交 通 噪 声 ) 等 生 活 污 水 经 化 粪 池 厌 氧 分 解 后 排 入 春 柳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处 理 对 于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建 设 单 位 拟 采 用 强 制 机 械 通 风 措 施, 将 废 气 引 至 车 库 外 排 放, 居 民 厨 房 及 公 建 餐 饮 烹 饪 油 烟 废 气 经 内 壁 式 防 潮 烟 道 由 建 筑 物 顶 部 集 中 有 组 织 排 放 生 活 垃 圾 全 部 袋 装 化, 集 中 收 集 至 小 区 内 垃 圾 收 集 站, 再 由 环 保 部 门 统 一 处 理 配 套 设 备 采 取 隔 声 消 声 减 振 等 措 施 危 险 废 物 ( 医 疗 废 物 及 废 日 光 灯 管 墨 盒 碳 粉 硒 鼓 等 办 公 危 险 废 物 ) 应 统 一 收 集 后, 交 由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回 收 处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2-

理 项 目 各 配 套 设 备 采 取 隔 声 减 振 措 施 后, 传 播 至 地 上 建 筑 内 满 足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 GB50096-2011) 的 有 关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应 有 效 控 制 进 出 车 辆, 机 动 车 辆 不 得 随 意 进 入 小 区 内 部 ; 同 时 驶 入 区 内 的 车 辆 应 减 速 慢 行, 不 得 怠 速 停 车, 并 使 车 辆 进 出 畅 通, 消 除 车 辆 在 区 内 发 生 阻 塞 道 路 鸣 笛 现 象 的 可 能 采 取 上 述 治 理 措 施 后,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及 营 运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气 废 水 噪 声 能 做 到 达 标 排 放, 生 活 垃 圾 和 危 险 废 物 可 得 到 妥 善 处 理 1.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工 作 过 程 本 项 目 属 于 社 会 区 域 类, 施 工 过 程 的 影 响 主 要 为 施 工 扬 尘 及 噪 声, 营 运 期, 本 项 目 住 宅 及 公 寓 受 到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故 应 在 环 评 工 作 中 考 虑 项 目 周 边 的 环 境 现 状, 多 方 收 集 资 料, 开 展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为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及 预 测 评 价 提 供 切 实 可 靠 的 基 础 资 料, 并 广 泛 听 取 公 众 意 见, 提 高 公 众 参 与 的 有 效 性, 制 订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等, 发 挥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在 项 目 审 批 建 设 运 营 管 理 中 的 作 用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总 纲 ( HJ 2.1-2011) 等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工 作 过 程 及 程 序 见 图 1.1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3-

图 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图 1.5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主 要 结 论 项 目 选 址 于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黑 嘴 子 码 头 及 周 边 地 块, 详 规 现 已 取 得 大 连 市 规 划 局 的 审 批, 项 目 建 设 符 合 大 连 城 市 总 规 建 设 项 目 只 要 合 理 规 划 与 布 局, 并 认 真 落 实 报 告 书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严 格 遵 守 环 保 制 度 法 规 等, 则 项 目 在 建 设 过 程 及 投 入 使 用 后 不 会 对 周 边 环 境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建 设 单 位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认 真 贯 彻 环 保 三 同 时 政 策, 保 证 各 种 环 保 设 备 正 常 运 转 并 达 到 设 计 处 理 效 果, 满 足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在 此 前 提 下, 本 项 目 从 环 保 角 度 是 可 行 的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4-

2 总 则 2.1 评 价 原 则 及 目 的 本 次 评 价 本 着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相 一 致 的 原 则, 根 据 对 评 价 区 域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及 建 设 项 目 周 围 环 境 概 况 调 查, 从 控 制 环 境 污 染 改 进 环 境 质 量 出 发, 以 科 学 严 谨 求 实 的 态 度, 预 测 项 目 建 设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对 项 目 的 平 面 布 局 和 选 址 合 理 性 进 行 分 析, 分 析 项 目 建 设 的 环 境 适 宜 性, 并 提 出 技 术 可 行 经 济 合 理 的 环 境 保 护 对 策, 反 馈 于 工 程 的 规 划 设 计, 为 项 目 决 策 审 批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2.2 评 价 依 据 2.2.1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2014 年 4 月 24 日 修 订 ); ( 2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 2003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 ( 3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1997 年 3 月 1 日 施 行 ); ( 4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2000 年 9 月 1 日 实 施 ); ( 5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2008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 ( 6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2005 年 4 月 1 日 施 行 ); ( 7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 1998 年 11 月 发 布 ); ( 8 ) 关 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问 题 的 若 干 意 见 ( 1988 年 3 月 21 日 发 布 ); ( 9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2008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 ( 10)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 2006 年 3 月 18 日 施 行 ); ( 11)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办 [2008]70 号 );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5-

(12)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危 险 废 物 和 医 疗 废 物 监 管 工 作 的 意 见 ( 环 发 [2011]19 号 ); (13) 关 于 推 进 环 境 保 护 公 众 参 与 的 指 导 意 见 ( 环 办 [2014]48 号 ); (14)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第 139 号,2005 年 3 月 发 布 ); ( 15)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第 157 号,2007 年 4 月 发 布 ); ( 16)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4.6.17 起 施 行 ); ( 17) 关 于 明 确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卫 办 医 发 [2005]292 号 ); ( 18)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 卫 医 发 [2003]287 号 ); (19) 辽 宁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监 理 管 理 办 法 ( 2011 年 5 月 施 行 ); ( 20) 辽 宁 省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2013, 辽 宁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283 号 令 ); (21)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大 连 市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区 划 的 通 知 ( 大 政 办 发 [2005]42); ( 22)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大 连 市 中 心 城 区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适 用 区 划 的 通 知 ( 大 政 办 发 [2006]190); ( 23)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对 城 市 垃 圾 和 散 流 体 物 料 运 输 车 辆 实 行 封 闭 改 装 的 通 告 ( 大 政 发 [2007]85 号 ); ( 24) 大 连 市 房 屋 开 发 暨 建 设 施 工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 2000 年 10 月 ); ( 25)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2011 年 3 月 1 日 起 实 施 ); ( 26) 关 于 对 全 市 医 疗 废 物 实 行 集 中 处 置 的 通 知 ( 大 环 发 [2007] 13 号 ); ( 27) 大 连 市 城 市 饮 食 娱 乐 服 务 企 业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85 号 ); ( 28) 关 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产 生 的 一 次 性 输 液 瓶 ( 袋 ) 实 行 集 中 管 理 的 通 知 ( 大 环 发 [2008]41 号 )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6-

2.2.2 技 术 导 则 及 规 范 (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 纲 ( HJ2.1-2011); ( 2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 HJ2.2-2008); ( 3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 HJ2.4-2009); ( 4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 HJ/T2.3-93); ( 5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 HJ610-2011); ( 6 )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 技 术 规 程 ( CJJ179-2012); ( 7 ) 地 面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 环 发 [2010]7 号 ); ( 8 ) 饮 食 业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规 范 ( HJ554-2010); ( 9 ) 防 治 城 市 扬 尘 污 染 技 术 规 范 ( HJ/T393-2007) 2.2.3 规 划 及 相 关 文 件 (1) 大 连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2009-2020); ( 2 ) 大 连 城 市 中 心 区 排 水 规 划 ; ( 3 ) 大 连 市 中 心 城 区 供 热 工 程 规 划 ( 2009-2020); ( 4 )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十 二 五 规 划 ; ( 5 ) 建 设 单 位 与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 (6) 项 目 可 研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和 土 地 成 交 确 认 书 等 手 续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2.3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识 别 和 评 价 因 子 确 定 为 确 定 并 突 出 评 价 重 点, 根 据 项 目 开 发 的 性 质 内 容 及 规 模 对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及 实 施 后 对 区 域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进 行 识 别 识 别 结 果 见 表 2.1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7-

表 2.1 主 要 污 染 源 及 污 染 因 子 统 计 项 目 污 染 源 影 响 因 子 大 气 环 境 声 环 境 水 环 境 固 体 废 物 危 险 废 物 2.4 评 价 标 准 施 工 作 业 地 下 车 库 进 出 车 辆 居 民 厨 房 及 公 建 餐 饮 施 工 作 业 交 通 运 输 变 电 站 换 热 站 生 活 水 泵 房 地 下 车 库 风 机 电 梯 制 冷 站 冷 却 塔 等 的 设 备 小 区 内 车 辆 施 工 期 废 水 生 活 污 水 施 工 期 固 废 生 活 垃 圾 卫 生 站 办 公 楼 扬 尘 NO 2 C n H m CO SO 2 NO 2 烟 尘 油 烟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交 通 噪 声 设 备 运 行 噪 声 交 通 噪 声 BOD COD SS 氨 氮 等 建 筑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医 疗 废 物 办 公 危 废 2.4.1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1) 环 境 空 气 根 据 大 政 办 发 [2005]42 号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大 连 市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区 划 的 通 知, 项 目 所 在 地 属 于 二 类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常 规 因 子 SO 2 PM 10 PM 2.5 NO 2 和 TSP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中 二 级 标 准,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表 2.2,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见 图 2.1 表 2.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二 级 标 准 单 位 :mg/m 3 污 染 物 名 称 标 准 污 染 物 名 称 标 准 年 平 均 0.06 年 平 均 0.04 SO 2 24 小 时 平 均 0.15 NO 2 24 小 时 平 均 0.08 1 小 时 平 均 0.50 1 小 时 平 均 0.20 PM 10 PM 2.5 年 平 均 0.07 年 平 均 0.20 TSP 24 小 时 平 均 0.15 24 小 时 平 均 0.30 年 平 均 0.035 - - - 24 小 时 平 均 0.075 - -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8-

图 2.1 大 连 市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区 划 图 (2) 噪 声 根 据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GB3096-2008) 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中 关 于 不 同 类 型 交 通 干 线 的 定 义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项 目 东 南 侧 的 疏 港 路 属 于 交 通 干 线 目 前, 疏 港 路 经 本 项 目 东 南 侧 路 段 为 桥 上 双 向 4 车 道 和 桥 下 双 向 2 车 道 ( 桥 下 辅 路 ), 根 据 大 连 市 疏 港 路 拓 宽 改 造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疏 港 路 全 程 计 划 进 行 拓 宽 改 造, 根 据 环 评 报 告 内 容, 本 项 目 东 南 侧 路 段 原 疏 港 东 桥 改 为 西 行 单 向 4 车 道, 并 在 原 疏 港 东 桥 南 侧 新 建 一 单 向 东 行 4 车 道 桥 梁 ( 新 疏 港 东 桥 ), 原 疏 港 东 桥 桥 下 辅 路 扩 建 为 双 向 4 车 道 除 此 之 外, 项 目 内 部 规 划 建 设 一 条 市 政 道 路 ( 本 报 告 不 包 含 该 市 政 道 路 的 环 评 内 容 ), 路 宽 16m, 双 向 4 车 道, 为 城 市 次 干 路, 亦 属 于 交 通 干 线 项 目 用 地 原 为 码 头 及 水 产 品 市 场, 根 据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大 连 市 中 心 城 区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适 用 区 划 的 通 知 ( 大 政 办 发 [2006]190 号 ) 的 规 定,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为 三 类 ( 见 图 2.2), 符 合 项 目 用 地 原 来 作 为 工 业 用 地 的 用 途 根 据 本 项 目 详 规 及 土 地 手 续 等 相 关 文 件, 该 地 块 用 地 性 质 已 调 整 为 居 住 用 地, 用 于 建 设 住 宅 公 寓 和 公 建, 主 要 功 能 为 居 住, 由 于 项 目 用 地 功 能 上 的 变 更, 不 再 适 用 三 类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故 本 报 告 按 一 类 噪 声 功 能 区 对 其 进 行 控 制, 适 用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GB3096-2008) 中 1 类 功 能 区 标 准, 即 昼 间 55dB(A) 夜 间 45dB(A)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9-

图 2.2 大 连 市 中 心 城 区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适 用 区 划 图 交 通 干 线 两 侧 建 筑 若 以 高 于 3 层 楼 以 上 ( 含 3 层 ) 的 建 筑 为 主, 则 将 第 一 排 建 筑 物 面 向 道 路 一 侧 的 区 域 划 为 4 类 标 准 适 用 区 域, 余 下 路 段 ( 含 开 阔 地 ), 将 道 路 红 线 外 45m 内 的 区 域 划 为 4 类 标 准 区 域 ( 相 邻 区 域 视 为 1 类 标 准 适 用 区 ) 结 合 项 目 规 划, 面 向 疏 港 路 和 项 目 内 部 规 划 路 一 侧 45m 范 围 内 的 9 栋 建 筑 ( 1# 2# 3# 17# 18# 19# 21# 22# 23#) 噪 声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GB3096-2008) 中 4a 类 标 准, 即 昼 间 70dB(A) 夜 间 55 db(a), 项 目 其 他 区 域 噪 声 执 行 1 类 标 准, 即 昼 间 55dB(A) 夜 间 45 db(a) (3) 土 壤 项 目 场 地 土 壤 中 的 重 金 属 参 照 执 行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GB15618-1995), 具 体 见 表 2.3 由 于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GB15618-1995) 中 没 有 石 油 类 的 参 考 标 准 值, 土 壤 中 的 石 油 类 参 照 执 行 展 览 会 用 地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 暂 行 ) (HJ350-2007) 中 的 标 准 限 值, 即 1000mg/kg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10-

表 2.3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单 位 :mg/kg(ph 除 外 ) 级 别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PH 项 目 自 然 背 景 <6.5 6.5-7.5 >7.5 >6.5 砷 铜 铬 镉 0.20 0.30 0.30 0.60 1.0 汞 0.15 0.30 0.50 1.0 1.5 水 田 15 30 25 20 30 旱 地 15 40 30 25 40 农 田 等 35 50 100 100 400 果 园 - 150 200 200 400 铅 35 250 300 350 500 水 田 90 250 300 350 400 旱 地 90 150 200 250 300 锌 100 200 250 300 500 镍 40 40 50 60 200 根 据 土 壤 应 用 功 能 和 保 护 目 标, 划 分 为 三 类 : I 类 主 要 适 用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自 然 保 护 区 ( 原 有 背 景 重 金 属 含 量 高 的 除 外 ) 集 中 式 生 活 饮 用 水 源 地 茶 园 牧 场 和 其 他 保 护 地 区 的 土 壤 土 壤 质 量 基 本 上 保 持 自 然 背 景 水 平 II 类 主 要 适 用 于 一 般 农 田 蔬 菜 地 茶 园 果 园 牧 场 等 土 壤, 土 壤 质 量 基 本 上 对 植 物 和 环 境 不 造 成 危 害 和 污 染 III 类 主 要 适 用 于 林 地 土 壤 及 污 染 物 容 量 较 大 的 高 背 景 值 土 壤 和 矿 产 附 近 等 地 的 农 田 ( 蔬 菜 地 除 外 ) 土 壤 质 量 基 本 上 对 植 物 和 环 境 不 造 成 危 害 和 污 染 标 准 分 级 : 一 级 标 准 为 保 护 区 域 自 然 生 态, 维 持 自 然 背 景 的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的 限 制 值 二 级 标 准 为 保 障 农 业 生 产, 维 护 人 体 健 康 的 土 壤 限 制 值 三 级 标 准 为 保 障 农 林 业 生 产 和 植 物 正 常 生 长 的 土 壤 临 界 值 各 类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执 行 标 准 的 级 别 规 定 如 下 : I 类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执 行 一 级 标 准 ; II 类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执 行 二 级 标 准 ; III 类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执 行 三 级 标 准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11-

2.4.2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1) 餐 饮 油 烟 废 气 排 放 标 准 项 目 涉 及 餐 饮 的 公 建 烹 饪 产 生 的 油 烟 废 气 参 照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 ( GB18483-2001), 见 表 2.4 和 2.5 另 外, 标 准 还 规 定, 排 放 油 烟 的 饮 食 业 单 位 必 须 安 装 油 烟 净 化 设 施, 保 证 操 作 期 间 按 要 求 运 行 油 烟 无 组 织 排 放 视 同 超 标 表 2.4 饮 食 业 单 位 的 规 模 划 分 规 模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基 准 灶 头 数 1,<3 3,<6 6 对 应 灶 头 总 功 率 (10 8 J/h) 1.67,<5.00 5.00,<10 10 对 应 排 气 罩 1.1,<3.3 3.3,<6.6 6.6 表 2.5 饮 食 业 油 烟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和 油 烟 净 化 设 施 最 低 去 除 效 率 规 模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mg/m 3 ) 2.0 净 化 设 施 最 低 去 除 效 率 (%) 60 75 85 (2) 废 水 排 放 标 准 项 目 建 成 后 污 水 主 要 为 住 宅 公 寓 及 公 建 生 活 污 水 根 据 大 连 城 市 中 心 区 排 水 规 划 ( 见 图 2.3), 项 目 所 处 位 置 属 于 青 泥 排 水 区 项 目 建 成 后, 污 水 经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春 柳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集 中 处 理, 污 水 排 放 执 行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DB21/1627-2008) 中 排 入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水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具 体 见 表 2.6 表 2.6 辽 宁 省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单 位 :mg/l 序 号 污 染 物 项 目 排 放 限 值 备 注 1 化 学 需 氧 量 (COD) 300 2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250 3 悬 浮 物 SS 300 4 氨 氮 30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21/1627-2008) 春 柳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现 有 处 理 能 力 为 8 万 m 3 /d, 二 期 现 有 处 理 能 力 为 12 万 m 3 /d, 目 前 均 已 满 负 荷 运 行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从 城 建 局 了 解 得 知, 春 柳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12-

拟 对 一 期 进 行 扩 容 改 造, 扩 容 后 的 处 理 能 力 将 从 8 万 m 3 /d 提 升 至 12 万 m 3 /d, 届 时 全 厂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达 到 24 万 m 3 /d 一 期 的 扩 容 改 造 工 程 预 计 于 2015 年 5 月 前 投 入 使 用, 目 前 已 经 接 收 和 已 签 订 协 议 拟 接 收 的 水 量 为 9 万 m 3 /d, 尚 有 3 万 m 3 /d 的 余 量 本 项 目 预 计 2019 年 6 月 建 成, 总 排 水 量 约 1494m 3 /d, 故 春 柳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完 全 有 能 力 接 纳 本 项 目 污 水 若 由 于 某 些 不 确 定 性 因 素, 本 项 目 居 民 入 住 时, 污 水 厂 不 能 同 步 建 成, 则 建 设 单 位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对 生 活 污 水 进 行 处 理, 待 春 柳 河 污 水 厂 扩 建 投 入 使 用 后, 自 建 设 施 停 用 自 行 处 理 污 水 时, 排 水 水 质 执 行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18918-2002) 中 一 级 A 标 准, 部 分 回 用 于 绿 化, 剩 余 部 分 排 入 市 政 下 水 管 网, 具 体 见 表 2.7 表 2.7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中 一 级 A 标 准 单 位 :mg/l 序 号 污 染 物 或 项 目 名 称 限 值 标 准 来 源 1 COD 50 2 BOD 10 3 SS 10 4 氨 氮 5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918-2002) (3)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施 工 期 : 执 行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 GB12523-2011), 见 表 2.8 表 2.8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2011) 单 位 :db(a) 昼 间 夜 间 70 55 营 运 期 : 配 套 设 备 噪 声 传 播 至 居 民 住 宅 时, 参 照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GB50096-2011) 中 有 关 规 定, 即 昼 间 卧 室 内 的 等 效 连 续 A 声 级 不 应 大 于 45dB(A), 夜 间 卧 室 内 的 等 效 连 续 A 声 级 不 应 大 于 37dB(A), 起 居 室 ( 厅 ) 的 等 效 连 续 A 声 级 不 应 大 于 45dB(A) (4) 振 动 标 准 环 境 振 动 参 照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振 动 标 准 ( GB10070-88) 中 居 住 文 教 区 标 准 和 交 通 干 线 道 路 两 侧 标 准, 具 体 见 表 2.9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13-

表 2.9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振 动 标 准 单 位 :db 序 号 适 用 地 带 范 围 昼 间 夜 间 1 特 殊 住 宅 区 65 65 2 居 住 文 教 区 70 67 3 混 合 区 商 业 中 心 区 75 72 4 工 业 集 中 区 75 72 5 交 通 干 线 道 路 两 侧 75 72 6 铁 路 干 线 两 侧 80 80 (5) 固 体 废 物 控 制 标 准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执 行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9-2001,2013 年 修 改 ) 的 要 求, 在 固 体 废 物 的 产 生 收 集 运 输 利 用 处 理 处 置 过 程 中, 必 须 严 格 控 制 ; 危 险 废 物 执 行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7-2001,2013 年 修 改 ) 本 项 目 配 套 卫 生 站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执 行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及 大 连 市 环 保 局 关 于 对 全 市 医 疗 废 物 实 行 集 中 处 置 的 通 知 ( 大 环 发 [2007]13 号 ) 的 要 求 办 公 楼 产 生 的 废 日 光 灯 管 墨 盒 碳 粉 硒 鼓 等 按 危 险 废 物 的 要 求 处 理 处 置 2.5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按 照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行 业 标 准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划 分 2.5.1 大 气 评 价 等 级 按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 HJ 2.2-2008) 中 关 于 大 气 污 染 物 评 价 等 级 采 取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P i 及 其 对 应 的 D 10% 来 定 量 划 分,P i 定 义 为 : Ci P i = 100% Coi 式 中 :P i 第 i 个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C i 采 用 估 算 模 式 计 算 出 的 第 i 个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浓 度,mg/m 3 ; C 0i 第 i 个 污 染 物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mg/m 3 本 项 目 建 成 营 运 后 对 大 气 环 境 的 影 响 因 素 主 要 是 居 民 厨 房 及 公 建 餐 饮 煤 气 燃 烧 废 气 及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采 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14-

(HJ2.2-2008) 推 荐 模 式 中 的 估 算 模 式, 具 体 结 果 见 表 2.10 表 2.10 各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统 计 结 果 项 目 厨 房 及 公 建 餐 饮 煤 气 燃 烧 废 气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评 价 参 数 污 染 因 子 SO 2 NO 2 烟 尘 NO 2 C i (mg/m 3 ) 3.2 10-4 1.1 10-3 1.6 10-4 1.4 10-2 C 0i (mg/m 3 ) 0.50 0.20 0.90 0.20 P i (%) 0.06 0.55 0.02 7.0 D 10% (m) - - - - 经 初 步 估 算,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中 NO 2 的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最 大, 为 7.0% 根 据 导 则 规 定 P max <10%, 评 价 等 级 为 三 级 因 此, 本 项 目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定 为 三 级 2.5.2 水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项 目 营 运 期 产 生 的 污 水 主 要 为 住 宅 公 寓 及 公 建 生 活 污 水, 据 核 算, 项 目 排 水 总 量 约 1494m 3 /d, 废 水 中 主 要 含 COD SS 动 植 物 油 氨 氮 等 污 染 因 子, 不 含 其 它 特 殊 毒 性 因 子, 此 部 分 废 水 经 化 粪 池 厌 氧 分 解 后 经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春 柳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集 中 处 理 若 由 于 某 些 不 确 定 性 因 素, 春 柳 河 污 水 厂 扩 建 项 目 不 能 同 步 建 成, 则 建 设 单 位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将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至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18918-2002) 中 一 级 A 标 准, 部 分 回 用 于 绿 化, 剩 余 部 分 排 入 市 政 下 水 管 网 根 据 项 目 废 水 产 生 及 处 理 情 况, 本 项 目 水 环 境 只 作 影 响 分 析, 即 简 要 说 明 所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类 型 和 数 量 给 排 水 状 况 排 水 去 向 等 2.5.3 噪 声 评 价 等 级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噪 声 主 要 为 施 工 噪 声, 建 成 后 主 要 为 配 套 设 备 运 行 噪 声, 具 体 为 水 泵 风 机 变 压 器 制 冷 机 组 冷 却 塔 电 梯 等 设 备 噪 声 及 小 区 内 进 出 车 辆 的 交 通 噪 声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按 一 类 噪 声 功 能 区 进 行 控 制,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中 相 关 规 定, 本 次 噪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为 二 级 2.6 评 价 范 围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15-

2.6.1 大 气 环 境 图 2.4 建 设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大 气 监 测 点 位 及 大 气 评 价 范 围 图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为 以 建 设 项 目 为 中 心, 边 长 5km, 总 面 积 25km 2 的 矩 形 范 围 内, 具 体 的 评 价 范 围 见 上 图 2.4 2.6.2 声 环 境 考 虑 周 边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的 分 布 情 况, 将 本 项 目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定 为 项 目 边 界 外 100m 2.7 评 价 工 作 内 容 及 重 点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性 质 排 污 特 征 及 区 域 环 境 概 况, 确 定 本 次 评 价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 (1) 通 过 对 拟 建 项 目 区 域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进 行 调 查 和 分 析, 了 解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大 气 声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 (2) 通 过 对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及 投 入 使 用 后 各 类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的 调 查, 统 计 项 目 建 设 后 污 染 物 总 量 ( 评 价 重 点 );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16-

(3) 通 过 预 测 评 价 的 手 段, 预 测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及 投 入 使 用 后 排 放 的 各 类 污 染 物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范 围 及 程 度 ; (4)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的 性 质,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环 境 保 护 治 理 方 案, 具 体 包 括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居 民 厨 房 及 公 建 餐 饮 油 烟 废 气 生 活 污 水 生 活 垃 圾 噪 声 源 治 理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等 方 面 ( 评 价 重 点 ); (5) 根 据 周 围 环 境 现 状 及 规 划, 主 要 分 析 项 目 东 南 侧 疏 港 路 内 部 规 划 路 沈 阳 车 辆 段 铁 路 线 和 东 北 侧 大 船 重 工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 评 价 重 点 ); (6) 采 用 现 场 公 示 实 地 访 问 问 卷 调 查 等 方 式, 征 询 有 关 单 位 和 群 众 对 项 目 建 设 所 持 的 态 度 及 意 见 ; (7) 根 据 项 目 规 划 及 周 围 环 境 概 况, 分 析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平 面 布 局 的 合 理 性 以 及 规 划 符 合 性, 从 环 保 角 度 做 出 可 行 性 结 论 2.8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及 影 响 源 2.8.1 周 围 环 境 概 况 本 项 目 位 于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黑 嘴 子 码 头 及 周 边 地 块, 周 围 环 境 概 况 一 览 见 表 2.11, 周 围 环 境 概 况 见 图 2.5, 周 围 环 境 实 景 照 片 见 图 2.6 表 2.11 周 围 环 境 概 况 一 览 表 序 号 方 位 名 称 与 红 线 距 离 (m) 与 规 划 住 宅 距 离 (m) 大 船 重 工 所 属 1 项 目 东 北 侧 大 连 渔 轮 公 司 0 46 大 船 重 工 一 工 场 233 281 2 疏 港 路 5 123 3 项 目 东 南 侧 沈 阳 车 辆 段 大 连 运 用 车 间 铁 路 线 52 181 4 团 结 社 区 居 民 住 宅 99 218 5 绿 港 湾 商 务 公 寓 ( 松 辽 游 艇 大 厦 ) 13 299 6 富 洋 船 舶 配 件 宿 舍 楼 7 251 7 项 目 西 侧 92373 部 队 家 属 楼 3 193 8 92373 部 队 锅 炉 房 烟 囱 82 143 9 蔚 蓝 公 寓 25 303 10 项 目 西 北 侧 92373 部 队 0 14 11 项 目 西 南 侧 铁 路 保 障 房 135 264 12 项 目 北 侧 大 连 湾 海 域 0 20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17-

东 北 侧 : 项 目 东 北 侧 红 线 紧 邻 大 船 重 工 所 属 大 连 渔 轮 公 司 厂 界, 隔 渔 轮 公 司 为 大 船 重 工 一 工 场 项 目 规 划 住 宅 与 渔 轮 公 司 和 一 工 场 厂 界 的 最 近 距 离 分 别 为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18-

46m 和 281m 大 连 渔 轮 公 司 大 连 渔 轮 公 司 本 项 目 用 地 本 项 目 用 地 大 船 重 工 所 属 大 连 渔 轮 公 司 厂 房 东 南 侧 : 项 目 东 南 侧 距 红 线 5m 为 疏 港 路 隔 疏 港 路 为 沈 阳 车 辆 段 大 连 运 用 车 间 铁 路 线 ( 离 红 线 52m, 共 7 条 ), 铁 路 线 南 侧 为 团 结 社 区 居 民 住 宅 ( 离 红 线 99m) 疏 港 路 立 交 桥 团 结 社 区 居 民 住 宅 铁 路 线 铁 路 线 疏 港 路 和 铁 路 线 团 结 社 区 居 民 住 宅 西 侧 : 项 目 西 侧 距 离 红 线 7m 13m 3m 25m 和 82m 分 别 为 富 洋 船 舶 配 件 宿 舍 楼 绿 港 湾 商 务 公 寓 ( 松 辽 游 艇 大 厦 ) 92373 部 队 家 属 楼 蔚 蓝 公 寓 和 部 队 锅 炉 房 ( 烟 囱 ) 香 海 热 电 厂 位 于 本 项 目 西 侧 1.9km 处 92373 部 队 家 属 楼 绿 港 湾 商 务 公 寓 蔚 蓝 公 寓 富 洋 船 舶 配 件 宿 舍 楼 92373 部 队 家 属 楼 绿 港 湾 公 寓 蔚 蓝 公 寓 及 富 阳 船 舶 配 件 宿 舍 楼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19-

本 项 目 用 地 部 队 锅 炉 房 烟 囱 92373 部 队 锅 炉 房 西 北 侧 : 项 目 西 北 侧 紧 邻 解 放 军 92373 部 队 场 界, 项 目 规 划 住 宅 与 92373 部 队 场 界 的 距 离 为 14m 北 侧 : 项 目 北 侧 紧 邻 大 连 湾 海 域 92373 部 队 大 连 湾 海 域 本 项 目 用 地 解 放 军 92373 部 队 大 连 湾 海 域 西 南 侧 : 项 目 西 南 侧 距 离 本 项 目 红 线 135m 处 为 铁 路 保 障 房 住 宅 铁 路 保 障 房 项 目 用 地 项 目 西 南 侧 铁 路 保 障 房 图 2.6 建 设 项 目 周 围 环 境 实 景 照 片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20-

2.8.2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采 用 切 实 有 效 的 环 境 保 护 方 案, 确 保 建 设 项 目 区 域 环 境 质 量 符 合 各 项 环 保 标 准 法 规 及 要 求 项 目 施 工 建 设 期 保 护 目 标 为 区 域 大 气 声 环 境 项 目 周 围 各 环 境 敏 感 点, 营 运 期 的 保 护 目 标 为 本 项 目 住 宅 和 公 寓 建 设 项 目 周 围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见 表 2.12 表 2.12 建 设 项 目 周 围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序 号 阶 段 环 境 敏 感 点 方 位 与 红 线 的 最 近 距 离 (m) 与 规 划 住 宅 的 最 近 距 离 (m) 1 92373 部 队 家 属 楼 项 目 西 侧 3 193 2 绿 港 湾 商 务 公 寓 ( 松 辽 游 艇 大 厦 ) 项 目 西 侧 13 299 3 施 工 期 团 结 社 区 居 民 住 宅 项 目 东 南 侧 99 218 4 富 洋 船 舶 配 件 宿 舍 楼 项 目 西 侧 7 251 5 蔚 蓝 公 寓 项 目 西 侧 25 303 6 铁 路 保 障 房 项 目 西 南 侧 135 264 7 营 运 期 本 项 目 住 宅 公 寓 - - - 2.8.3 环 境 影 响 源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主 要 环 境 影 响 源 如 表 2.13 所 示 表 2.13 序 号 影 响 源 方 位 1 疏 港 路 立 交 桥 项 目 东 南 侧 环 境 影 响 源 与 红 线 距 离 (m) 与 规 划 住 宅 距 离 (m) 5 123 影 响 因 素 交 通 噪 声 振 动 2 内 部 规 划 路 项 目 内 部 - 18 交 通 噪 声 3 沈 阳 车 辆 段 大 连 运 用 车 间 铁 路 线 项 目 东 南 侧 52 181 铁 路 噪 声 振 动 4 92373 部 队 锅 炉 房 烟 囱 项 目 西 侧 82 143 锅 炉 烟 尘 5 大 船 重 工 渔 轮 公 司 项 目 0 46 一 工 场 东 北 侧 0 281 生 产 噪 声 运 输 噪 声 生 产 废 气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21-

3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3.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名 称 : 西 岗 区 黑 嘴 子 码 头 及 周 边 地 块 改 造 项 目 ; 建 设 性 质 : 新 建 项 目 ; 建 设 地 点 :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黑 嘴 子 码 头 及 周 边 地 块 ; 建 设 单 位 : 大 连 达 连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 投 资 :43 亿 元 人 民 币 3.2 项 目 建 设 前 用 地 情 况 项 目 用 地 原 为 大 连 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黑 嘴 子 港 区, 主 要 从 事 散 杂 货 运 输 和 水 产 品 市 场 经 营, 项 目 原 用 地 内 建 筑 物 包 括 大 连 港 杂 货 码 头 公 司 黑 嘴 子 作 业 区 ( 杂 货 码 头 露 天 货 栈 ) 大 连 水 产 品 交 易 市 场 ( 交 易 大 厅 办 公 楼 加 油 站 冷 库 污 水 处 理 站 ) 和 黑 嘴 子 派 出 所 办 公 楼 大 连 港 杂 货 码 头 公 司 黑 嘴 子 作 业 区 ( 杂 货 码 头 露 天 货 栈 ): 黑 嘴 子 作 业 区 为 一 货 运 散 杂 货 码 头, 主 要 运 输 钢 材 木 材 等, 无 集 装 箱 货 物 运 输, 码 头 水 深 5~7m, 码 头 日 吞 吐 量 约 5000t, 年 吞 吐 量 约 200 万 t 杂 货 码 头 属 于 货 运 生 产 区 域, 其 拆 迁 工 作 于 2012 年 5 月 拆 迁 完 成 大 连 水 产 品 交 易 市 场 ( 又 称 大 连 黑 嘴 子 水 产 品 交 易 市 场 ): 大 连 水 产 品 交 易 市 场 曾 经 是 大 连 市 最 大 的 海 鲜 批 发 市 场, 经 营 各 种 海 产 品 批 发, 并 有 配 套 的 物 流 分 拨 服 务 区, 是 集 活 鲜 冻 水 产 品 交 易 于 一 市, 渔 工 贸 全 过 程 冷 链 于 一 体, 立 足 东 北, 辐 射 全 国 和 东 北 亚 的 大 型 产 销 地 水 产 品 专 业 批 发 市 场, 被 称 为 东 北 第 一 渔 市, 其 建 筑 面 积 17 万 m 2, 年 交 易 量 约 20 万 吨 水 产 品 交 易 市 场 内 部 建 筑 物 主 要 有 水 产 品 市 场 市 场 办 公 楼 黑 嘴 子 派 出 所 加 油 站 冷 库 污 水 处 理 站 和 综 合 楼 等 大 连 市 政 府 于 2011 年 将 该 地 块 净 地 出 让 给 大 连 达 连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用 于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22-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建 设 单 位 现 已 取 得 土 地 成 交 确 认 书, 项 目 详 规 已 通 过 大 连 市 规 划 局 的 审 批 项 目 场 地 现 状 见 图 3.1 图 3.1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现 状 3.3 建 设 内 容 本 项 目 规 划 总 用 地 面 积 142900m 2,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725800m 2 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住 宅 公 寓 公 建 及 地 下 车 库 等 共 规 划 地 上 建 筑 24 栋, 其 中 8 栋 为 37~40 层 不 等 的 独 立 住 宅,10 栋 办 公 楼 ( 其 中 9 栋 为 2 层 办 公 楼,1 栋 为 26 层 办 公 楼 ), 1 栋 33 层 公 寓,1 座 2 层 酒 店,1 座 2 层 会 所 ( 地 上 地 下 各 一 层 ),1 座 3 层 幼 儿 园,1 栋 4 层 商 场 / 办 公 混 合 建 筑 和 1 个 垃 圾 收 集 站, 同 时 配 套 建 设 2 个 地 下 车 库 ( 其 中 1 个 车 库 为 地 下 三 层, 另 1 个 为 地 下 四 层 ) 项 目 综 合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见 表 3.1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23-

其 中 其 中 表 3.1 综 合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一 览 表 项 目 数 量 单 位 备 注 规 划 总 用 地 面 积 142900 m 2 A 区 用 地 面 积 为 74480 m B 区 用 地 面 积 为 9600m 2, C 区 用 地 面 积 为 17900 m 2, D 区 用 地 面 积 为 40920m 2 其 中 : 总 建 筑 面 积 725800 m 2 地 上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450000m 2, 地 下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275800m 2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315000 m 2 公 寓 建 筑 面 积 30000 m 2 计 入 容 积 率 公 建 建 筑 面 积 135000 m 2 地 下 设 备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25000 m 2 地 下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220800 m 2 计 入 容 积 率 建 筑 面 积 505000 m 2 容 积 率 3.54 / 建 筑 密 度 25 % 绿 地 率 35 % 总 户 数 2532 个 2, 其 中 : 办 公 部 分 建 筑 面 积 75300 m 2, 酒 店 建 筑 面 积 1510 m 2, 商 业 建 筑 面 积 46590 m 2, 会 所 建 筑 面 积 4600 m 2, 配 套 公 建 建 筑 面 积 5500m 2, 其 他 ( 门 房 风 井 等 ) 建 筑 面 积 1500m 2 以 上 各 项 全 部 计 入 容 积 率 计 入 容 积 率 不 计 入 容 积 率 总 人 数 8102 人 3.2 人 / 户 总 停 车 位 4170 个 住 宅 及 公 寓 停 车 位 3050 个 1.2 个 / 户 其 地 上 停 车 位 10 个 中 地 下 停 车 位 3040 个 公 建 停 车 位 1120 个 0.8 个 /100 m 2 其 地 上 停 车 位 40 个 中 地 下 停 车 位 1080 个 建 筑 明 细 总 览 见 表 3.2, 总 平 面 布 局 见 图 3.2 项 目 用 地 分 为 A 区 B 区 C 区 D 区 四 个 区, 各 区 建 筑 明 细 一 览 见 表 3.3~3.6, 配 套 公 建 项 目 见 表 3.7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24-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25-

表 3.2 楼 号 建 筑 类 别 层 数 住 宅 / 公 寓 建 筑 明 细 总 览 表 地 上 公 建 建 筑 面 积 (m 2 ) 地 下 公 建 地 下 设 备 用 房 地 下 车 库 总 建 筑 面 积 (m 2 ) 1 住 宅 40 33065 93 / / / 33158 2 住 宅 37 34970 433 / / / 35403 3 住 宅 39 57380 140 / / / 57520 4 住 宅 33 30000 407 / / / 30407 5 住 宅 37 36343 653 / / / 36996 6 住 宅 37 36350 548 / / / 36898 7 住 宅 39 38367 480 / / / 38847 8 住 宅 40 45460 70 / / / 45530 9 住 宅 40 33065 176 / / / 33241 10 办 公 2 / 1935 / / / 1935 11 办 公 2 / 1935 / / / 1935 12 办 公 2 / 1935 / / / 1935 13 办 公 2 / 1720 / / / 1720 14 办 公 2 / 1505 / / / 1505 15 办 公 2 / 1720 / / / 1720 16 办 公 2 / 1720 / / / 1720 17 办 公 2 / 1720 / / / 1720 18 办 公 2 / 1500 / / / 1500 19 酒 店 2 / 1510 / / / 1510 20 会 所 1 / 200 4400 / / 4600 21 幼 儿 园 3 / 2730 / / / 2730 22 商 场 / 办 公 4 / 34370 / / / 34370 23 办 公 26 / 47000 / / / 47000 24 换 热 站 -1 / / / 500 / 500 25 垃 圾 收 集 站 1 / 100 / / / 100 其 他 1 / 400 / / / 400 地 下 建 筑 -2~-4 / / 25600 24500 220800 270900 合 计 345000 105000 30000 25000 220800 725800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26-

表 3.3 A 区 建 筑 明 细 一 览 表 楼 号 建 筑 类 别 层 数 建 筑 面 积 (m 2 ) 总 建 筑 面 住 宅 / 地 上 地 下 地 下 设 地 下 车 积 (m 2 ) 公 寓 公 建 公 建 备 用 房 库 4 住 宅 33 30000 407 / / / 30407 5 住 宅 37 36343 653 / / / 36996 6 住 宅 37 36350 548 / / / 36898 7 住 宅 39 38367 480 / / / 38847 8 住 宅 40 45460 70 / / / 45530 9 住 宅 40 33065 176 / / / 33241 10 办 公 2 / 1935 / / / 1935 11 办 公 2 / 1935 / / / 1935 12 办 公 2 / 1935 / / / 1935 13 办 公 2 / 1720 / / / 1720 14 办 公 2 / 1505 / / / 1505 15 办 公 2 / 1720 / / / 1720 16 办 公 2 / 1720 / / / 1720 17 办 公 2 / 1720 / / / 1720 18 办 公 2 / 1500 / / / 1500 19 酒 店 2 / 1510 / / / 1510 20 会 所 1 / 200 4400 / / 4600 其 他 1 / 350 / / / 350 地 下 建 筑 -3 / / / 12500 135800 148300 合 计 219585 20084 4400 12500 135800 392369 表 3.4 楼 号 建 筑 类 别 层 数 住 宅 / 公 寓 B 区 建 筑 明 细 一 览 表 地 上 公 建 建 筑 面 积 (m 2 ) 地 下 公 建 地 下 设 备 用 房 地 下 车 库 总 建 筑 面 积 (m 2 ) 24 换 热 站 -1 / / / 500 / 500 25 垃 圾 收 集 站 1 / 100 / / / 100 合 计 100 500 600 表 3.5 C 区 建 筑 明 细 一 览 表 楼 号 建 筑 类 别 层 数 建 筑 面 积 (m 2 ) 总 建 筑 面 住 宅 / 地 上 地 下 地 下 设 地 下 车 积 (m 2 ) 公 寓 公 建 公 建 备 用 房 库 1 住 宅 40 33065 93 / / / 33158 2 住 宅 37 34970 433 / / / 35403 3 住 宅 39 57380 140 / / / 57520 21 幼 儿 园 3 / 2730 / / / 2730 其 他 1 / 50 / / / 50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27-

地 下 建 筑 -2 / / / 3000 13000 16000 合 计 125415 3446 3000 13000 144861 表 3.6 楼 号 建 筑 类 别 层 数 住 宅 / 公 寓 D 区 建 筑 明 细 一 览 表 地 上 公 建 建 筑 面 积 (m 2 ) 地 下 公 建 地 下 设 备 用 房 地 下 车 库 总 建 筑 面 积 (m 2 ) 22 商 场 / 办 公 4 / 34370 / / / 34370 23 办 公 26 / 47000 / / / 47000 地 下 建 筑 -4 / / 25600 9000 72000 106600 合 计 81370 25600 9000 72000 187970 项 目 公 建 情 况 介 绍 如 下 : 20# 楼 为 会 所, 总 建 筑 面 积 4600m 2, 共 2 层, 地 上 一 层, 地 下 一 层, 主 要 功 能 为 健 身 娱 乐, 接 待 规 模 为 每 天 200 人 次 22# 楼 为 商 业 办 公 混 合 建 筑, 共 五 层, 地 上 四 层, 地 下 一 层, 一 二 层 为 商 场, 建 筑 面 积 为 20990m 2, 三 四 层 用 于 办 公, 建 筑 面 积 为 13380m 2 22# 楼 地 下 一 层 设 大 型 餐 饮 区 域, 建 筑 面 积 约 23500m 2, 其 中, 中 厨 面 积 约 9000 m 2, 采 用 管 道 煤 气 烹 饪, 其 余 为 西 餐 19# 楼 为 酒 店, 建 筑 面 积 1510 m 2, 共 2 层, 内 设 28 间 客 房 21# 楼 为 幼 儿 园, 共 3 层, 可 接 收 儿 童 约 200 人, 内 设 儿 童 厨 房, 采 用 管 道 煤 气 烹 饪 25# 楼 为 小 区 配 套 垃 圾 收 集 站, 建 筑 面 积 100m 2, 为 地 上 一 层 独 立 建 筑, 位 于 D 区 商 场 西 侧 空 地 内 其 他 公 建 入 驻 内 容 暂 不 确 定 表 3.7 配 套 公 建 一 览 表 序 号 项 目 建 筑 面 积 数 量 备 注 1 幼 儿 园 2730 m 2 1 21# 楼, 独 立 建 设 2 卫 生 站 300 m 2 1 6# 楼 一 层 3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200 m 2 1 6# 楼 一 层 4 文 化 活 动 站 400 m 2 1 7# 楼 一 层 5 居 委 会 100 m 2 1 5# 楼 一 层 6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1500 m 2 5 分 别 设 在 2,45,22,23# 楼 一 层 7 治 安 联 防 站 50 m 2 1 5# 楼 一 层 8 消 防 控 制 室 120 m 2 3 分 别 设 在 9,22,23# 楼 一 层 9 垃 圾 收 集 站 100 m 2 1 25# 楼, 独 立 建 设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28-

项 目 建 成 后 效 果 图 见 图 3.3 图 3.3 项 目 建 成 效 果 图 3.4 基 础 设 施 规 划 项 目 供 热 供 排 水 电 力 和 燃 气 均 由 市 政 统 一 供 给, 综 合 管 网 图 见 图 3.4 3.4.1 供 暖 根 据 大 连 市 中 心 城 区 供 热 规 划 ( 见 图 3.5), 本 项 目 处 于 大 连 热 电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所 属 香 海 热 电 厂 的 供 热 范 围 项 目 建 成 后 冬 季 供 暖 计 划 由 香 海 热 电 厂 提 供, 建 设 单 位 与 大 连 市 热 电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供 暖 协 议 见 报 告 附 件 10 大 连 热 电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三 个 热 电 厂 ( 北 海 热 电 厂 香 海 热 电 厂 东 海 热 电 厂 ), 由 一 个 供 热 发 展 中 心 和 供 热 面 积 达 1400 万 m 2 的 外 管 网 等 组 成 目 前 该 公 司 已 经 实 现 三 个 电 厂 外 网 经 过 联 络 管 连 为 一 体 供 暖 的 局 面 香 海 热 电 厂 现 有 4 台 220t 燃 煤 高 温 高 压 循 环 流 化 床 锅 炉, 总 吨 位 880t/h, 最 大 供 汽 能 力 为 200t/h; 北 海 热 电 厂 拥 有 4 台 220 t/h 高 温 高 压 煤 粉 炉, 总 吨 位 880t/h, 对 外 最 大 供 汽 能 力 520 t/h;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29-

东 海 热 电 厂 拥 有 6 台 中 温 中 压 锅 炉, 其 中 4 台 75 t/h 流 化 床 锅 炉 和 2 台 130t/h 流 化 床 锅 炉, 总 吨 位 560t/h, 最 大 供 汽 能 力 为 340t/h 项 目 内 部 拟 设 3 处 换 热 站, 分 别 为 1 处 热 水 换 热 站 和 2 处 蒸 汽 换 热 站, 热 水 供 暖 由 B 区 24# 楼 地 下 一 层 的 换 热 站 进 行 供 热, 具 体 位 置 见 图 3.2, 其 上 方 为 空 地 商 场 和 会 所 采 用 蒸 汽 供 热, 由 蒸 汽 换 热 站 供 热 2 处 蒸 汽 换 热 站 中 的 一 处 位 于 A 区 地 下 一 层, 上 方 为 空 地, 具 体 位 置 见 图 3.6, 另 一 处 位 于 D 区 22# 楼 地 下 二 层, 其 上 方 为 商 业 公 建 ( 地 下 一 层 餐 饮 区 域 ), 具 体 位 置 见 图 3.10 3.4.2 供 排 水 (1) 供 水 项 目 用 水 由 市 政 供 水 管 网 提 供, 项 目 内 拟 设 4 处 生 活 水 泵 房, 其 中 2 处 位 于 A 区 地 下 一 二 三 层 独 立 设 备 间 内 ( 两 个 生 活 水 泵 房 占 三 层 楼 高 ), 其 上 方 为 空 地, 具 体 位 置 见 图 3.6-3.8, 另 2 处 位 于 D 区 地 下 二 层 独 立 设 备 间 内, 其 上 方 均 为 商 业 公 建 ( 地 下 一 层 餐 饮 区 域 ), 具 体 位 置 见 图 3.10 (2) 排 水 本 项 目 排 水 实 施 雨 污 分 流 制 雨 水 : 雨 水 经 小 区 配 套 的 雨 水 管 网 收 集 后 排 海 污 水 : 根 据 大 连 市 排 水 规 划 ( 见 图 2.3), 项 目 位 于 青 泥 排 水 区, 污 水 应 排 入 春 柳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项 目 营 运 后 产 生 的 污 水 主 要 为 住 宅 公 寓 及 公 建 生 活 污 水, 废 水 中 主 要 含 COD SS 动 植 物 油 氨 氮 等 污 染 因 子, 经 化 粪 池 处 理 后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最 终 进 入 春 柳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集 中 处 理 春 柳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现 有 处 理 能 力 为 8 万 m 3 /d, 二 期 现 有 处 理 能 力 为 12 万 m 3 /d, 目 前 均 已 满 负 荷 运 行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从 城 建 局 了 解 得 知, 春 柳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拟 对 一 期 进 行 扩 容 改 造, 扩 容 后 的 处 理 能 力 将 从 8 万 m 3 /d 提 升 至 12 万 m 3 /d, 全 厂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达 到 24 万 m 3 /d 一 期 的 扩 容 改 造 工 程 预 计 2015 年 5 月 可 投 入 使 用, 目 前 已 经 接 收 和 已 签 订 协 议 拟 接 收 的 水 量 为 9 万 m 3 /d, 尚 有 3 万 m 3 /d 的 余 量 本 项 目 预 计 2019 年 6 月 建 成, 总 排 水 量 约 1494m 3 /d, 故 春 柳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完 全 有 能 力 接 纳 本 项 目 污 水 若 由 于 某 些 不 确 定 性 因 素, 本 项 目 居 民 入 住 时, 污 水 厂 不 能 同 步 建 成, 则 建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30-

设 单 位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对 生 活 污 水 进 行 处 理, 待 春 柳 河 污 水 厂 扩 建 投 入 使 用 后, 自 建 设 施 停 用 自 行 处 理 污 水 时, 排 水 水 质 执 行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18918-2002) 中 一 级 A 标 准, 部 分 回 用 于 绿 化, 剩 余 部 分 排 入 市 政 下 水 管 网 3.4.3 供 电 项 目 用 电 负 荷 主 体 为 照 明 办 公 设 施 及 配 套 设 备 等, 由 市 政 电 力 网 统 一 供 电 项 目 内 拟 设 15 个 变 电 站, 其 中,5 个 变 电 站 位 于 D 区 地 下 二 层 独 立 设 备 间 内, 其 上 方 为 商 业 公 建 ( 地 下 一 层 餐 饮 区 域 ), 具 体 位 置 见 图 3.10, 其 余 10 个 变 电 站 均 位 于 A 区 C 区 地 下 一 层 独 立 设 备 间 内, 其 上 方 为 空 地, 具 体 位 置 见 图 3.6 3.4.4 制 冷 本 项 目 22# 楼 ( 商 场 办 公 混 合 建 筑 ) 夏 季 制 冷 采 用 中 央 空 调 系 统, 制 冷 机 房 位 于 D 区 地 下 二 层 车 库 独 立 设 备 间 内, 其 上 方 为 商 业 公 建 ( 地 下 一 层 餐 饮 区 域 ), 中 央 空 调 冷 却 塔 规 划 设 置 于 22# 楼 西 侧, 具 体 位 置 见 图 3.4 3.4.5 地 下 车 库 风 机 房 项 目 拟 设 2 处 地 下 车 库, 一 处 位 于 A 区 和 C 区 地 下, 为 地 下 三 层, 主 要 供 本 项 目 住 宅 及 公 寓 住 户 停 车, 另 一 处 位 于 D 区 地 下, 为 地 下 四 层, 主 要 供 商 场 员 工 顾 客 及 办 公 楼 用 户 停 车 A 区 和 C 区 地 下 车 库 平 面 布 局 见 图 3.6~3.8,D 区 地 下 车 库 平 面 布 局 见 图 3.9~3.12 上 述 两 个 配 套 地 下 车 库 均 计 划 采 用 机 械 通 风, 共 设 风 机 房 185, 地 下 车 库 排 风 口 29 个, 具 体 见 图 3.6~3.12 风 机 房 上 方 为 空 地 公 建 或 设 备 用 房 3.4.6 管 道 煤 气 本 项 目 居 民 厨 房 公 建 餐 饮 烹 饪 用 气 由 市 政 煤 气 管 网 提 供, 项 目 拟 设 2 处 燃 气 调 压 箱, 分 别 位 于 A 区 和 B 区 地 下, 其 上 方 为 空 地, 具 体 位 置 见 图 3.4 3.4.7 垃 圾 收 集 站 项 目 规 划 建 设 1 处 垃 圾 收 集 站 (25# 楼 ), 建 筑 面 积 100m 2, 为 地 上 一 层 独 立 建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31-

筑, 具 体 位 置 见 图 3.2 小 区 生 活 垃 圾 经 物 业 环 保 人 员 收 集 至 垃 圾 收 集 站 进 行 简 单 分 类, 袋 装 暂 存, 定 期 由 环 卫 部 门 清 运 3.5 能 源 消 耗 及 用 水 量 情 况 3.5.1 用 气 量 统 计 项 目 建 成 后 管 道 用 气 为 居 民 厨 房 和 公 建 餐 饮 烹 饪 用 气 ( 包 括 幼 儿 园 儿 童 厨 房 烹 饪 用 气 ) 根 据 大 连 市 人 均 煤 气 用 量 统 计 数 据, 按 每 人 每 天 用 气 量 约 0.5m 3, 小 区 入 住 总 人 数 约 8102 人, 幼 儿 园 接 收 儿 童 人 数 约 200 人, 商 场 中 餐 用 餐 面 积 为 9000m 2 (4000 人 次 /d), 根 据 上 述 参 数, 本 项 目 用 气 量 统 计 情 况 见 表 3.8 表 3.8 项 目 建 成 后 用 水 量 统 计 表 项 目 用 气 规 模 用 气 额 度 用 气 量 m 3 /d m 3 /a 居 民 厨 房 8102 人 0.5m 3 / 人 d,365d 4051 1478615 公 建 餐 饮 (22# 楼 地 下 一 层 ) 4000 人 次 /d 0.2m 3 / 人 次,365d 800 292000 幼 儿 园 儿 童 厨 房 200 人 0.5m 3 / 人 d,250d 100 25000 3.5.2 用 水 量 统 计 及 水 平 衡 总 用 气 量 合 计 4951 1795615 项 目 建 成 后 用 水 主 要 为 住 宅 公 寓 及 公 建 生 活 用 水 以 及 绿 化 用 水, 用 水 量 核 算 统 计 见 表 3.9 表 3.9 项 目 建 成 后 用 水 量 统 计 表 项 目 用 水 规 模 用 水 指 标 用 水 量 m 3 /d m 3 /a 居 民 用 水 8102 人 0.15m 3 / 人 d,365d 1215 443475 公 建 餐 饮 用 水 (22# 楼 地 下 一 层 ) 4000 人 次 /d 50L/ 人 次,365d 200 73000 办 公 用 水 75300m 2 ( 约 4000 人 ) 50L/ d m 2,250d 200 50000 商 场 用 水 约 20990 m 2 6L/ d m 2,365d 126 45990 会 所 用 水 4600 m 2 ( 约 200 人 次 /d) 100L/ 人 次,365d 20 7300 幼 儿 园 用 水 约 200 人 40L/ 人 d,250d 8 2000 酒 店 用 水 1510 m 2 (56 张 床 ) 250L/ 床 d,365d 14 5110 空 调 冷 却 塔 补 充 水 - 240m 3 /d,90d 240 21600 生 活 用 水 合 计 2023 648475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32-

绿 化 用 水 50015m 2 2L/(d m 2 ),150d 100 15000 总 用 水 量 合 计 2123 663475 为 节 约 水 资 源, 小 区 绿 化 用 水 采 用 外 购 的 中 水 项 目 用 水 平 衡 见 图 3.13 图 3.13 项 目 水 平 衡 图 ( 单 位 :m 3 /d) 3.6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项 目 分 三 期 建 设 其 中 A B 区 为 一 期 工 程,C 区 为 二 期 工 程,D 区 为 三 期 工 程 各 期 开 工 时 间 和 竣 工 时 间 分 别 为, 第 一 期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第 二 期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第 三 期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9 年 6 月 30 日, 施 工 周 期 历 时 4 年 施 工 人 数 约 2000 人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33-

4 区 域 环 境 概 况 4.1 自 然 环 境 概 况 4.1.1 地 质 地 貌 根 据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黑 嘴 子 码 头 及 周 边 地 块 项 目 岩 土 工 程 详 细 勘 察 报 告 ( 第 一 阶 段 ), 拟 建 场 地 原 为 货 场, 原 地 貌 单 元 属 于 海 漫 滩, 现 经 人 工 回 填 改 造 地 形 较 为 平 坦 根 据 钻 探 资 料, 场 区 第 四 系 覆 盖 层 厚 度 约 5~20m, 场 地 现 有 地 面 标 高 为 2.46~3.51m 拟 建 场 地 所 处 区 域 大 地 构 造 单 元 属 中 朝 地 台 胶 辽 台 隆 复 州 古 台 陷 之 复 州 大 连 凹 陷 东 南 端 场 地 地 层 岩 性 上 部 主 要 为 人 工 填 土 海 相 沉 积 的 淤 泥 质 土 和 岩 石 风 化 后 残 积 形 成 的 粉 质 黏 土, 下 部 主 要 为 燕 山 期 侵 入 形 成 的 辉 绿 岩 以 及 震 旦 纪 长 岭 子 组 板 岩 根 据 场 地 钻 探 工 作 揭 露, 勘 探 深 度 范 围 内, 场 地 地 层 自 上 而 下 为 杂 填 土 淤 泥 质 粘 土 粉 质 粘 土 全 风 化 辉 绿 岩 强 风 化 辉 绿 岩 中 风 化 辉 绿 岩 全 风 化 板 岩 强 风 化 板 岩 中 风 化 板 岩 本 项 目 用 地 地 下 可 能 存 在 砖 块 铜 块 等 建 筑 垃 圾 及 板 岩 辉 绿 岩 块 石 粘 性 土 回 填 碎 石 贝 壳 少 量 角 砾 辉 绿 岩 粘 土 矿 物 在 拟 建 场 地 及 附 近 无 全 新 世 以 来 的 活 动 断 裂 通 过, 亦 不 存 在 影 响 场 地 稳 定 的 岩 溶 崩 塌 滑 坡 泥 石 流 地 面 沉 降 等 不 良 地 质 作 用, 本 场 地 属 稳 定 场 地 4.1.2 地 下 水 本 场 地 勘 察 钻 孔 范 围 内 均 见 有 地 下 水, 地 下 水 类 型 主 要 为 第 四 系 孔 隙 潜 水, 主 要 含 水 层 为 杂 填 土 及 淤 泥 质 黏 土, 稳 定 水 位 深 度 1.20~2.40m, 稳 定 水 位 标 高 0.08~2.25m, 平 均 1.06m 本 场 地 地 下 水 水 位 较 浅, 地 下 水 水 位 变 幅 与 海 水 相 一 致, 其 与 海 水 具 连 通 性, 水 量 较 大 本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基 坑 开 挖 深 度 在 14~20m 左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34-

右, 在 基 坑 深 度 范 围 内, 场 地 普 遍 存 在 地 下 水, 且 含 水 量 丰 富, 地 下 水 埋 深 较 浅 4.1.3 气 象 特 征 (1) 气 温 大 连 市 地 处 北 半 球 中 纬 度 地 带 ( 北 纬 约 38 左 右 ), 属 于 大 陆 性 温 带 季 风 气 候, 由 于 三 面 环 海 所 以 具 有 明 显 的 海 洋 性 气 候 特 征, 四 季 温 度 变 化 比 较 明 显, 年 平 均 温 度 10.4, 市 区 极 端 最 高 气 温 35.3, 极 端 最 低 气 温 -21.1, 年 平 均 逆 温 天 数 为 175d, 出 现 逆 温 的 时 间 多 为 早 晨 与 傍 晚 累 年 统 计 出 的 各 月 气 温 变 化 情 况 见 表 4.1, 各 月 逆 温 情 况 见 表 4.2 (2) 气 压 气 压 的 升 降 变 化, 伴 随 着 风 速 变 化 也 对 大 气 污 染 物 稀 释 扩 散 起 着 一 定 的 制 约 作 用 根 据 大 连 市 累 年 统 计 出 的 气 压 参 数 值 证 明 : 月 平 均 最 高 气 压 值 主 要 分 布 在 1 月 和 12 月 份, 最 低 气 压 值 出 现 在 7 月, 累 年 统 计 的 各 月 气 压 变 化 趋 势 见 表 4.3 气 温 要 素 月 份 表 4.1 累 年 各 月 气 温 变 化 统 计 ( ) 平 均 气 温 平 均 平 均 极 端 最 高 气 温 最 低 气 温 最 高 气 温 1-4.8-1.0-7.9 9.6-21.1 2-3.2 0.6-6.2 14.4-17.9 3 2.4 6.5 0.8 20.1-15.3 4 9.4 14.0 5.9 27.8-3.7 5 16.0 20.7 12.0 33.8 3.6 6 19.9 24.1 16.5 35.3 14.2 7 23.2 26.6 20.7 33.5 14.2 8 24.0 27.3 21.4 34.2 14.8 9 20.0 24.0 16.9 30.7 7.5 10 13.7 17.6 10.3 28.2-1.2 11 5.7 9.6 2.5 21.7-12.6 12-1.3 2.4-4.5 13.6-18.0 年 10.4 14.4 7.2 35.3-21.1 时 表 4.2 大 连 逆 温 天 数 出 现 统 计 表 07 19 极 端 最 低 气 温 项 目 月 份 1 4 7 10 1 4 7 10 出 现 天 数 (d) 16.5 22.2 10.8 13.8 13.0 20.3 14.0 14.2 出 现 频 率 (%) 53 74 35 44 42 68 45 46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35-

表 4.3 累 年 统 计 各 月 气 压 变 化 趋 势 月 份 气 压 (Kp)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 平 均 气 压 101.4 101.3 100.9 100.4 99.9 99.3 99.3 99.6 100.2 100.9 100.2 101.4 100.5 极 端 最 高 气 压 103.2 102.9 102.8 102.1 101.4 100.6 100.4 100.8 104.5 102.3 102.8 108.0 108.2 极 端 最 低 气 压 99.1 98.8 98.8 99.2 97.7 97.7 97.5 97.1 99.5 99.0 99.2 99.0 97.1 (3) 降 水 大 连 地 区 降 水 主 要 集 中 在 夏 季 (6 7 8 9 月 ) 四 个 月, 累 加 降 水 量 为 501.9mm, 占 全 年 降 水 量 (687.8mm) 的 72.97%, 各 月 及 全 年 降 水 降 雪 分 布 见 表 4.4 月 份 月 平 均 降 水 量 (mm) 表 4.4 各 月 占 全 年 百 分 率 (%) 累 年 各 月 降 水 降 雪 统 计 各 月 平 均 降 水 时 数 5mm(h r ) 日 最 大 降 水 量 (mm) 一 次 连 续 最 大 降 水 量 (mm) 最 大 积 雪 深 度 (mm) 1 9.1 1.3 144 40.7 53.3 23.0 2 7.9 1.1 12 19.8 26.6 37.0 3 12.6 1.8 19.2 45.8 51.8 4.0 4 37.0 5.4 57.6 53.6 77.0 5 45.5 6.6 57.6 58.7 93.8 6 85.9 12.6 88.8 120.7 121.2 7 183.2 26.7 144 198.5 216.8 8 156.4 22.8 139.2 127.0 193.7 9 76.4 11.1 79.2 103.96 218.0 10 37.7 5.5 52.8 52.5 78.4 1.0 11 24.5 3.6 38.4 35.8 54.8 13.0 12 11.6 1.7 14.4 40.4 42.8 12.0 全 年 687.8 100 717.6 198.5 218.0 37.0 (4) 湿 度 大 连 地 区 由 于 三 面 环 海, 因 此 受 海 风 影 响, 湿 度 较 大, 特 别 是 夏 季 (6 7 8 9 月 ) 刮 南 风 和 东 南 风, 湿 度 明 显 高 于 其 它 月 份, 根 据 多 年 观 测 数 据 统 计 整 理 的 各 月 及 年 平 均 相 对 湿 度 见 表 4.5 表 4.5 累 年 各 月 平 均 相 对 湿 度 月 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 平 均 相 对 湿 度 (%) 58 59 57 56 59 74 86 82 70 64 61 59 66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36-

(5) 日 照 根 据 累 年 气 象 资 料 统 计, 大 连 市 全 年 平 均 日 照 时 数 总 计 为 2748.3h, 其 中 4 5 6 月 日 照 时 间 较 长 ( 超 过 250h/ 月 以 上 ), 冬 季 日 照 时 间 较 短, 一 般 日 照 时 间 在 200h/ 月 以 内, 各 月 平 均 日 照 时 数 见 表 4.6 表 4.6 累 年 各 月 日 照 时 数 月 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 日 照 时 数 pw 119.8 200.0 241.3 253.2 288.7 261.9 219.1 227.9 246.7 236.3 189.2 184.2 2748.3 日 照 百 分 数 % 56 66 65 64 65 59 49 54 66 619 63 63 62 (6) 风 情 特 征 风 向 : 大 连 地 区 冬 季 由 于 蒙 古 高 压 势 力 较 强, 多 北 和 西 北 风 夏 季 则 受 太 平 洋 副 热 带 高 气 压 的 影 响, 多 是 南 和 东 南 季 风, 春 秋 是 冬 夏 两 季 的 转 移 时 期, 气 旋 过 境 频 繁, 风 向 多 变 根 据 多 年 累 积 的 气 象 资 料 统 计 : 各 月 最 多 风 向 及 频 率 见 表 4.7, 并 分 别 作 出 各 季 及 全 年 风 向 玫 瑰 图, 见 图 4.1 风 向 季 频 率 % 表 4.7 大 连 市 区 各 季 节 各 方 位 风 向 频 率 表 春 ( 四 月 ) 夏 ( 七 月 ) 秋 ( 十 月 ) 冬 ( 一 月 ) 全 年 北 8.4 5.4 14.0 19.9 12.1 北 北 东 1.0 0.8 2.8 2.3 1.7 东 北 0.9 1.4 1.1 0.9 1.1 东 北 东 0.8 1.8 0.7 0.6 1.0 东 7.0 9.4 1.9 1.5 4.8 东 南 东 4.6 3.6 0.9 0.8 2.5 东 南 5.6 6.5 1.2 0.9 3.6 南 南 东 2.9 4.1 0.9 0.4 2.1 南 12.2 16.7 6.6 25.6 9.7 南 南 西 2.5 2.1 2.4 1.3 2.1 西 南 4.5 2.9 4.5 3.0 3.7 西 南 西 2.5 1.7 2.1 2.4 2.1 西 4.9 3.7 5.5 5.8 4.9 西 北 西 3.7 1.5 2.6 4.3 3.0 西 北 6.6 4.9 6.4 7.7 6.4 北 北 西 7.2 4.1 7.9 12.0 7.8 静 24.8 29.6 38.6 33.6 31.4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37-

NW N NE NW N NE W E W E SW S SE SW S SE 全 年, 静 风 31.35% 春 季, 静 风 24.76% NW N NE NW N NE W E W E SW S SE SW S SE 夏 季, 静 风 29.57% 秋 季, 静 风 38.59% W NW N NE E W 15.0 N 10.0 5.0 E SW S SE S 冬 季, 静 风 33.56% 图 例 (%) 图 4.1 各 季 及 全 年 风 向 玫 瑰 图 风 速 : 该 地 区 一 年 四 季 由 于 受 不 同 天 气 系 统 影 响, 以 及 地 面 粗 糙 度, 海 陆 分 布 协 同 作 用, 风 速 呈 明 显 的 年 变 化 规 律, 各 月 及 全 年 平 均 风 速 见 表 4.8 表 4.8 各 月 及 全 年 平 均 风 速 统 计 月 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 平 均 风 速 m/s 3.6 4 4.2 4.7 4.4 3.9 3.4 2.9 2.7 3.4 3.7 3.7 3.7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38-

4.2 社 会 环 境 概 况 4.2.1 行 政 区 划 本 项 目 位 于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黑 嘴 子 码 头 及 周 边 地 块 项 目 建 设 区 域 行 政 区 划 隶 属 于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西 岗 区 位 于 大 连 市 中 心, 东 与 中 山 区 接 壤, 西 与 沙 河 口 区 毗 邻, 南 与 中 山 区 相 连, 北 濒 黄 海 地 域 范 围 为 北 纬 38 9', 东 经 121 6' 西 岗 区 是 大 连 市 政 府 所 在 地, 居 于 大 连 市 的 行 政 中 心 地 位 面 积 26.1km 2, 户 籍 人 口 30.8 万, 下 设 7 个 街 道 办 事 处,45 个 社 区 居 委 会, 是 大 连 市 的 行 政 文 化 中 心 区 4.2.2 经 济 建 设 2009 年,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完 成 108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5%; 区 级 财 政 收 入 完 成 11.34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0%;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完 成 68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5.2%; 实 际 利 用 外 资 完 成 2.01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33%; 实 际 到 位 内 资 完 成 35.5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9.4% 全 年 用 于 社 会 事 业 和 改 善 民 生 的 投 入 达 6.35 亿 元, 占 财 政 总 支 出 的 51.2%,30 件 为 民 办 实 事 项 目 全 面 实 施 和 完 成,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4.2.3 旅 游 南 部 的 森 林 动 物 园 付 家 庄 海 滨 浴 场 和 滨 海 路 沿 线 是 著 名 的 风 景 旅 游 区 中 部 的 人 民 广 场 是 大 连 市 的 行 政 中 心 地 带 心 旷 神 怡 的 草 坪 广 场, 浓 郁 飘 香 的 花 卉 新 绿, 优 雅 整 洁 的 住 宅 小 区, 风 光 旖 旎 的 海 滨 公 园, 展 示 了 经 济 发 达 文 化 繁 荣, 环 境 优 美 的 西 岗 形 象 4.2.4 交 通 运 输 西 岗 区 南 北 临 海, 地 理 位 置 优 越 北 部 毗 邻 著 名 的 大 连 港, 香 炉 礁 立 交 桥 连 接 着 疏 港 路 东 北 路 等 主 干 道, 是 大 连 市 的 交 通 大 动 脉 东 部 的 站 北 广 场 是 大 连 火 车 站 轻 轨 始 发 站 和 长 途 客 运 站 的 三 站 交 会 之 地, 是 大 连 市 进 出 港 人 流 的 集 散 枢 纽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39-

5 工 程 分 析 5.1 施 工 期 污 染 源 分 析 5.1.1 施 工 期 扬 尘 施 工 期 对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最 大 的 是 施 工 扬 尘, 其 次 为 运 输 及 一 些 动 力 设 备 运 行 产 生 的 NO x CO 和 THC 二 次 扬 尘 污 染 主 要 产 生 于 场 地 清 理 挖 土 填 方 物 料 装 卸 和 运 输 等 环 节, 具 体 包 括 : 施 工 机 械 大 量 增 加, 其 中 以 燃 油 为 动 力 的 机 械 排 放 的 废 气 ; 施 工 中 使 用 的 材 料 泄 漏 ; 运 输 车 辆 的 汽 车 尾 气 及 燃 油 机 械 排 放 的 燃 油 废 气 ; 施 工 中 土 方 挖 掘 平 整 场 地 产 生 的 二 次 扬 尘 ; 弃 土 及 开 挖 回 填 过 程, 会 引 起 大 量 的 粉 尘 飞 扬 ; 开 挖 泥 土 被 雨 水 冲 刷 外 流, 遇 到 干 燥 天 气 再 次 扬 起 ; 开 挖 泥 土 未 及 时 清 运 或 回 填, 暴 露 在 外, 被 晒 干, 遇 风 扬 尘 ; 水 泥 沙 子 碎 石 等 在 装 卸 过 程 中 产 生 粉 尘, 运 输 过 程 中 沿 途 散 落 在 路 面 上, 在 风 力 作 用 下 尘 土 再 次 扬 起 剩 余 土 石 方 外 排 运 输 过 程 中, 运 输 车 辆 在 行 驶 中 也 能 带 起 粉 尘 施 工 扬 尘 是 人 们 十 分 关 注 的 问 题 施 工 起 尘 量 的 多 少 随 风 力 的 大 小 物 料 的 干 湿 程 度 作 业 的 文 明 程 度 等 因 素 而 变 化, 影 响 可 达 150~300m 根 据 相 关 资 料, 在 2.5m/s 风 速 情 况 下, 下 风 向 施 工 扬 尘 影 响 程 度 和 强 度 见 表 5.1 在 此 条 件 下, 据 施 工 点 下 风 向 200m 处 的 TSP 浓 度 仍 超 过 国 家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的 二 级 标 准 表 5.1 施 工 扬 尘 下 风 向 影 响 情 况 下 风 向 距 离 (m) 10 30 50 100 200 TSP 浓 度 (mg/m 3 ) 0.541 0.987 0.542 0.398 0.372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40-

5.1.2 施 工 期 噪 声 施 工 期 的 噪 声 主 要 来 源 于 包 括 施 工 现 场 的 各 类 机 械 设 备 和 物 料 运 输 的 交 通 噪 声 施 工 场 地 噪 声 主 要 是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噪 声, 物 料 装 卸 碰 撞 噪 声 及 施 工 人 员 的 活 动 噪 声, 各 施 工 阶 段 的 主 要 噪 声 源 及 其 声 级 见 表 5.2 声 级 最 大 的 是 电 钻, 可 达 115dB(A) 物 料 运 输 的 交 通 噪 声 主 要 是 各 施 工 阶 段 物 料 运 输 车 辆 引 起 的 噪 声, 各 阶 段 的 车 辆 类 型 及 声 级 见 表 5.3 表 5.2 各 施 工 阶 段 主 要 噪 声 源 状 况 施 工 阶 段 声 源 声 级 /db(a) 施 工 阶 段 声 源 声 级 /db(a) 土 石 方 阶 段 底 板 与 结 构 阶 段 挖 土 机 冲 击 机 空 压 机 打 桩 机 混 凝 土 输 送 泵 振 捣 器 电 锯 电 焊 机 空 压 机 表 5.3 78~96 95 75~85 95~105 90~100 100~105 100~110 90~95 75~85 装 修 安 装 阶 段 电 钻 电 锤 手 工 钻 无 齿 锯 多 功 能 木 工 刨 云 石 机 角 向 磨 光 机 各 施 工 阶 段 交 通 运 输 车 辆 状 况 100~115 100~105 100~105 105 90~100 100~110 100~115 施 工 阶 段 运 输 内 容 车 辆 类 型 声 级 /db(a) 土 方 阶 段 底 板 及 结 构 阶 段 装 修 阶 段 土 方 外 运 钢 筋 商 品 混 凝 土 各 种 装 修 材 料 及 必 要 的 设 备 大 型 载 重 车 混 凝 土 罐 车 载 重 车 轻 型 载 重 卡 车 90 80~85 75 5.1.3 施 工 期 废 水 施 工 期 废 水 主 要 为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污 水 基 坑 水 及 施 工 泥 浆 废 水 (1) 生 活 污 水 施 工 期 施 工 人 数 约 2000 人, 生 活 用 水 量 按 每 人 50L/d 计, 则 生 活 用 水 量 为 100m 3 /d 生 活 污 水 的 排 放 量 按 用 水 量 的 80% 计, 则 污 水 排 放 量 为 80m 3 /d 这 部 分 污 水 的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为 COD BOD SS 和 氨 氮 等, 不 含 特 殊 毒 性 因 子 (2) 基 坑 水 项 目 建 设 地 下 车 库 时 需 要 进 行 基 坑 挖 掘, 项 目 地 勘 报 告 表 明, 稳 定 水 位 深 度 1.20~2.40m, 稳 定 水 位 标 高 0.08~2.25m 本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基 坑 开 挖 深 度 在 14~ 20m 左 右, 在 基 坑 深 度 范 围 内, 场 地 普 遍 存 在 地 下 水, 且 含 水 量 丰 富, 地 下 水 埋 深 较 浅 故 项 目 施 工 时 可 能 挖 至 地 下 水, 另 外, 开 挖 的 基 坑 在 遇 大 气 降 水 时 可 产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41-

生 基 坑 积 水 (3) 施 工 泥 浆 废 水 施 工 作 业 中 地 基 开 挖 钻 孔 结 构 施 工 产 生 的 泥 浆 水, 施 工 机 械 及 运 输 车 辆 的 冲 洗 水, 施 工 机 械 跑 冒 滴 漏 的 污 油 及 露 天 机 械 被 雨 水 冲 刷 后 产 生 的 含 油 污 水, 下 雨 时 冲 刷 浮 土 建 筑 泥 沙 等 产 生 的 地 表 径 流 污 水 等 废 水 的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为 SS 石 油 类 COD 5.1.4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物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包 括 基 础 施 工 地 下 挖 掘 和 场 地 平 整 过 程 产 生 的 土 石 方 和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垃 圾 (1) 土 石 方 施 工 期 基 础 施 工 地 下 挖 掘 和 场 地 平 整 过 程 产 生 大 量 土 石 方 挖 方 主 要 为 地 下 车 库 施 工 挖 土, 回 填 用 土 主 要 为 地 下 车 库 顶 板 回 填 土 和 项 目 用 地 内 回 填 土, 根 据 设 计 单 位 提 供 的 资 料, 施 工 期 地 下 工 程 挖 方 量 约 106 万 m 3, 回 填 土 石 方 量 约 30 万 m 3, 施 工 期 预 计 产 生 土 石 方 量 约 76 万 m 3, 建 设 单 位 拟 将 弃 方 外 排 至 东 港 区 域 用 于 填 海 工 程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的 初 步 方 案, 运 送 土 石 方 的 车 辆 为 载 重 汽 车, 运 输 路 线 为 疏 港 路 - 跃 进 路 - 东 港 填 海 区, 具 体 路 线 见 图 5.1, 全 长 约 7km 图 5.1 项 目 土 石 方 运 输 路 线 图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42-

(2) 生 活 垃 圾 施 工 期 施 工 人 员 2000 人,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按 每 人 0.1kg/d 计, 则 施 工 期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为 200kg/d, 施 工 期 为 4 年, 经 核 算 生 活 垃 圾 排 放 量 为 292t 生 活 垃 圾 需 定 点 堆 放, 即 产 即 清, 由 环 卫 部 门 统 一 外 运 至 指 定 垃 圾 处 理 场 进 行 处 理 5.2 营 运 期 污 染 源 分 析 营 运 期 主 要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为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居 民 厨 房 及 公 建 餐 饮 油 烟 废 气 生 活 污 水 生 活 垃 圾 医 疗 废 物 及 办 公 危 险 废 物 配 套 设 备 运 行 噪 声 和 小 区 内 进 出 车 辆 的 交 通 噪 声 5.2.1 营 运 期 废 气 (1)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地 上 停 车 位 由 于 外 排 量 较 少, 扩 散 条 件 好, 故 本 次 环 评 仅 对 停 车 量 较 多 的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废 气 作 定 量 分 析 计 算 本 项 目 规 划 地 下 停 车 位 4120 个 住 宅 区 地 下 停 车 场 车 辆 的 周 转 次 数 平 均 按 4 次 /d 计, 估 算 本 项 目 地 下 停 车 场 每 日 汽 车 最 大 周 转 的 情 况 为 16480 辆 次 车 型 按 汽 油 车 100% 考 虑, 汽 车 在 地 下 停 车 场 内 的 行 进 速 度 按 10km/h 计, 平 均 每 台 车 在 地 下 停 车 场 内 的 运 行 时 间 以 3 分 钟 计, 则 项 目 停 车 场 汽 车 总 行 驶 距 离 为 8240km/d 根 据 轻 型 汽 车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中 国 Ⅲ Ⅳ 阶 段 ) (GB 18352.3-2005), 以 汽 油 为 燃 料 的 机 动 车 辆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如 下 : 一 氧 化 碳 (CO): 氮 氧 化 物 ( 以 NO 2 计 ): 碳 氢 化 合 物 (C n H m ): 2.3g/km 0.15g/km 0.2g/km 由 上 述 污 染 物 排 放 系 数, 结 合 停 车 场 的 汽 车 周 转 情 况, 计 算 出 停 车 场 内 汽 车 尾 气 的 排 放 量, 见 表 5.4 排 放 量 表 5.4 地 下 停 车 场 汽 车 尾 气 排 放 量 计 算 结 果 污 染 物 CO NO 2 C n H m 日 排 放 量 (kg) 19.0 1.2 1.6 年 排 放 量 (t) 6.9 0.4 0.6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43-

(2) 居 民 厨 房 及 公 建 餐 饮 烹 饪 油 烟 废 气 项 目 运 营 后, 居 民 厨 房 公 建 餐 饮 ( 幼 儿 园 儿 童 厨 房 ) 烹 饪 采 用 管 道 煤 气, 据 初 步 估 算, 煤 气 耗 量 约 为 1795615m 3 /a 依 据 环 境 统 计 手 册 中 提 供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系 数, 统 计 出 项 目 煤 气 燃 烧 废 气 中 各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情 况 见 表 5.5 食 物 在 烹 饪 加 工 过 程 中 将 挥 发 出 油 脂 有 机 质 及 热 分 解 或 裂 解 产 物, 从 而 产 生 油 烟 废 气 根 据 类 比 调 查, 居 民 人 均 食 用 油 日 用 量 约 30g/ 人 d, 公 建 餐 饮 人 均 食 用 油 日 用 量 折 半 计 算, 一 般 油 烟 挥 发 量 占 总 耗 油 量 的 2~4%, 则 居 民 油 烟 产 生 量 约 为 2.7t/a 公 建 餐 饮 油 烟 产 生 量 约 为 0.7t/a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表 5.5 燃 气 燃 烧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燃 烧 每 百 万 m 3 燃 料 气 排 放 的 各 污 染 物 量 (kg/10 6 m 3 ) 排 放 量 (t/a) 氮 氧 化 物 ( 以 NO 2 计 ) 1843.24 3.3 二 氧 化 硫 (SO 2 ) 630 1.1 烟 尘 302 0.5 5.2.2 营 运 期 废 水 项 目 营 运 后 产 生 的 废 水 主 要 为 住 宅 公 寓 及 公 建 的 日 常 生 活 污 水 项 目 生 活 用 水 量 合 计 为 2023m 3 /d,648475m 3 /a( 详 见 3.5.2 节 用 水 量 统 计 ), 生 活 污 水 产 生 量 按 用 水 量 的 80% 计 算, 则 生 活 污 水 的 产 生 量 约 为 1494m 3 /d,518780m 3 /a 类 比 调 查 一 般 混 合 生 活 污 水 的 水 质 情 况 统 计 项 目 生 活 污 水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质 的 产 生 量 见 表 5.6 表 5.6 项 目 生 活 污 水 及 主 要 污 染 物 产 生 量 废 水 产 生 量 (m 3 /a) 主 要 污 染 物 质 污 染 物 浓 度 (mg/l) 污 染 物 产 生 量 (t/a) 518780 COD 300 155.6 BOD 250 129.7 SS 200 103.8 氨 氮 25 13.0 生 活 污 水 中 主 要 含 COD SS 动 植 物 油 氨 氮 等 污 染 因 子, 不 含 其 他 有 害 成 份 项 目 营 运 后, 生 活 污 水 通 过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进 入 春 柳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集 中 处 理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44-

5.2.3 营 运 期 固 体 废 物 (1) 生 活 垃 圾 项 目 日 生 活 垃 圾 排 放 情 况 见 表 5.7 表 5.7 项 目 生 活 垃 圾 排 放 情 况 项 目 规 模 垃 圾 排 放 标 准 垃 圾 排 放 量 kg/d (t/a) 居 民 8102 人 0.8kg/ 人 d,365d 6482 2366 办 公 人 员 约 4000 人 0.4kg/ 人 d,250d 1600 400 公 建 餐 饮 4000 人 次 0.1kg/ 人 次 d,365d 400 146 商 场 20990m 2 0.5kg/50m 2 d,365d 210 77 幼 儿 园 200 人 0.4kg/ 人 d,250d 80 20 会 所 4600m(200 2 人 次 ) 0.4kg/ 人 次 d,365d 80 29 酒 店 1510m 2 (56 张 床 ) 0.5kg/ 床 d,365d 28 10 合 计 8880 3048 (2) 卫 生 站 医 疗 废 物 为 方 便 居 民 生 活, 建 设 单 位 拟 在 6# 楼 一 层 设 置 一 个 300m 2 的 卫 生 站 根 据 关 于 明 确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卫 办 医 发 [2005]292 号 ) 的 规 定, 使 用 后 的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械, 不 论 是 否 剪 除 针 头, 是 否 被 病 人 体 液 血 液 排 泄 物 污 染, 均 属 于 医 疗 废 物, 均 应 作 为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管 理 使 用 后 的 各 种 玻 璃 ( 一 次 性 塑 料 ) 输 液 瓶 ( 袋 ), 未 被 病 人 血 液 体 液 排 泄 物 污 染 的, 不 属 于 医 疗 废 物, 不 必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管 理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本 项 目 卫 生 站 产 生 的 废 针 头, 使 用 过 的 棉 签 输 液 贴, 过 期 淘 汰 的 废 弃 药 品 废 消 毒 剂 废 汞 温 度 计 等 属 于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中 所 列 的 HW01 医 疗 废 物 ( 废 物 代 码 851-001-01), 应 按 危 险 废 物 的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处 理 处 置, 而 各 种 玻 璃 ( 一 次 性 塑 料 ) 输 液 瓶 ( 袋 ) 不 属 于 医 疗 废 物, 按 一 般 工 业 固 废 进 行 处 理 处 置 类 比 调 查 同 等 规 模 的 小 区 卫 生 站 ( 先 德 门 诊 ) 可 知, 本 项 目 卫 生 站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量 约 1t/a (3) 办 公 垃 圾 本 项 目 公 建 办 公 部 分 产 生 的 墨 盒 碳 粉 硒 鼓 等 办 公 垃 圾 属 于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中 所 列 的 HW12 染 料 涂 料 废 物, 废 日 光 灯 管 属 于 HW25 含 汞 废 物, 应 全 部 按 危 险 废 物 的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处 理 处 置 类 比 相 同 规 模 的 办 公 楼, 本 项 目 办 公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45-

危 险 废 物 的 产 生 量 约 2t/a 5.2.4 营 运 期 噪 声 营 运 期 噪 声 源 为 换 热 站 水 泵 生 活 水 泵 房 水 泵 变 电 站 变 压 器 地 下 车 库 风 机 电 梯 中 央 空 调 冷 却 塔 制 冷 机 组 等 基 础 设 施 及 小 区 内 进 出 车 辆 的 交 通 噪 声 小 区 内 交 通 噪 声 源 强 为 70~75dB(A), 基 础 设 施 主 要 噪 声 源 源 强 列 于 表 5.8 中 表 5.8 项 目 建 成 后 区 域 主 要 噪 声 源 源 强 单 位 :db(a) 序 号 噪 声 源 设 备 噪 声 源 强 /db(a) 1 风 机 房 风 机 75~85 2 中 央 空 调 系 统 制 冷 机 组 75~80 冷 却 塔 60~65 3 电 梯 系 统 系 统 设 备 60~70 4 换 热 站 换 热 器 循 环 水 泵 75~80 5 变 电 站 变 压 器 70~85 6 生 活 水 泵 房 水 泵 80~85 5.2.5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项 目 建 设 后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统 计 情 况 见 表 5.9 废 气 (t/a) 废 水 固 体 废 物 (t/a) 统 计 项 目 表 5.9 项 目 建 设 后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表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居 民 厨 房 及 公 建 餐 饮 烹 饪 油 烟 废 气 总 计 SO 2-1.1 1.1 CO 6.9-6.9 NO 2 0.4 3.3 3.7 C n H m 0.6-0.6 烟 尘 - 0.5 0.5 废 水 量 (m 3 /a) 518780 COD (t/a) 155.6 BOD (t/a) 129.7 SS(t/a) 103.8 氨 氮 (t/a) 13.0 生 活 垃 圾 3048 危 险 废 物 医 疗 废 物 0 (t/a) 办 公 危 废 0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46-

6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大 气 噪 声 和 土 壤 等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采 用 现 场 实 测 及 资 料 收 集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6.1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6.1.1 点 位 布 设 本 项 目 共 设 2 个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点 位, 其 中 1# 点 位 利 用 2013 年 大 连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在 鹏 辉 新 世 纪 子 站 的 例 行 监 测 数 据, 该 例 行 监 测 点 位 与 本 项 目 红 线 距 离 约 2.8km, 在 本 项 目 大 气 评 价 范 围 之 内 本 项 目 大 气 评 价 等 级 为 三 级, 根 据 大 气 新 导 则 (HJ2.2-2008), 大 气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数 据 可 利 用 评 价 范 围 内 例 行 监 测 点 的 资 料, 符 合 导 则 要 求 2# 点 位 委 托 谱 尼 测 试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现 场 监 测 大 气 现 状 监 测 点 位 详 情 见 表 6.1,1# 监 测 点 位 置 见 图 2.4,2# 监 测 点 位 置 见 图 6.1( 与 5# 噪 声 监 测 点 位 置 重 合 ) 表 6.1 大 气 监 测 点 位 序 号 监 测 点 位 监 测 单 位 监 测 因 子 时 间 及 频 次 常 规 因 子 1# 2# 鹏 辉 新 世 纪 子 站 监 测 点 位 (N 38 56 59.05 E 121 35 44.49 ) 规 划 住 宅 处 (N38 56'0.39" E121 37'41.55") 大 连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大 连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特 征 因 子 谱 尼 测 试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测 因 子 :PM 10 SO 2 NO 2 监 测 时 间 :2013.9.6~2013.9.13 监 测 频 次 : 每 天 24h, 连 续 7 天 监 测 因 子 :PM 2.5 SO 2 NO 2 监 测 时 间 :2014.12.10~2013.12.17 监 测 频 次 : 每 天 24h, 连 续 7 天 监 测 因 子 : 二 甲 苯 监 测 时 间 :2014.8.31~2014.9.6 监 测 频 次 : 每 天 4 次, 连 续 7 天 6.1.2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按 国 家 环 保 局 颁 布 的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中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详 见 表 6.2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47-

表 6.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监 测 项 目 及 检 出 限 序 号 项 目 分 析 方 法 检 出 限 1 SO 2 紫 外 荧 光 法 空 气 和 废 气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 第 四 版 ) 0.003 2 NO 2 化 学 发 光 法 空 气 和 废 气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 第 四 版 ) 0.002 3 PM 10 β 射 线 法 空 气 和 废 气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 第 四 版 ) 0.012 4 二 甲 苯 气 相 色 谱 法 空 气 和 废 气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 第 四 版 增 补 版 )6.2.1 0.001 5 PM 2.5 β 射 线 法 空 气 和 废 气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 第 四 版 ) 0.012 6.1.3 评 价 标 准 常 规 污 染 物 采 用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作 为 该 地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特 征 因 子 二 甲 苯 参 照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TJ36-79) 居 住 区 大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的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的 限 值, 即 0.3mg/m 3 6.1.4 监 测 结 果 分 析 (1) 评 价 区 域 大 气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统 计 方 法 对 各 监 测 点 的 原 始 数 据 分 别 进 行 整 理, 统 计 出 任 何 一 次 的 检 出 率 任 何 一 次 最 大 值 超 标 率 及 超 标 倍 数 最 大 日 平 均 值 等,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检 出 个 数 检 出 率 = 总 检 个 数 超 标 个 数 100% 超 标 率 = 总 检 个 数 100% 某 污 染 物 统 计 值 超 标 倍 数 = 某 污 染 物 标 准 值 - 1 (2) 监 测 结 果 常 规 因 子 和 特 征 因 子 大 气 监 测 数 据 统 计 结 果 见 表 6.3~6.5 表 6.3 1# 点 位 常 规 因 子 ( 非 采 暖 季 ) 大 气 质 量 现 状 统 计 结 果 单 位 :mg/m 3 点 位 监 测 点 位 PM 10 SO 2 NO 2 标 准 -- 0.50 0.20 1# 点 位 一 次 值 日 均 值 检 出 率 -- 100 100 浓 度 范 围 0.033~0.212 0.012~0.072 0.018~0.109 最 大 超 标 倍 数 ( 倍 ) -- 0 0 超 标 率 (%) -- 0 0 标 准 0.15 0.15 0.08 浓 度 范 围 0.06~0.109 0.019~0.027 0.049~0.07 最 大 超 标 倍 数 ( 倍 ) 0 0 0 超 标 率 (%) 0 0 0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