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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三 维 丝 环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考 核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厦 门 三 维 丝 环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增 强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勤 勉 尽 责 忠 实 诚 信 的 工 作 意 识, 充 分 调 动 的 积 极 性 创 造 性, 通 过 客 观 评 价 的 工 作 绩 效 工 作 能 力, 提 升 管 理 水 平, 有 效 提 升 公 司 的 整 体 绩 效, 从 而 促 进 公 司 实 现 经 营 目 标, 保 持 企 业 健 康 规 范 可 持 续 发 展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相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对 象 :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批 准, 公 司 可 将 其 他 人 员 纳 入 本 制 度 的 绩 效 考 核 范 围, 视 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第 三 条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的 确 定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薪 酬 与 责 任 相 结 合 ; ( 二 ) 薪 酬 与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挂 钩 ; ( 三 ) 薪 酬 与 勤 勉 尽 责 相 结 合 ; ( 四 ) 薪 酬 与 管 理 团 队 稳 定, 公 司 可 持 续 发 展 相 结 合 ; ( 五 ) 薪 酬 与 激 励 及 约 束 机 制 相 结 合 第 二 章 薪 酬 考 核 管 理 机 构 第 四 条 董 事 会 审 批 内 容 : ( 一 ) 审 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考 核 管 理 制 度 ; ( 二 ) 审 批 确 定 或 调 整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薪 酬 ; ( 三 ) 监 督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考 核 管 理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第 五 条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权 责 : ( 一 ) 制 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考 核 管 理 制 度 报 董 事 会 审 批 ; ( 二 ) 制 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薪 酬 确 定 或 调 整 方 案 ; ( 三 ) 制 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年 度 关 键 业 绩 指 标 ; 1

( 四 ) 审 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及 年 终 绩 效 系 数 特 别 加 减 倍 数 第 六 条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工 作 组 ( 以 下 简 称 工 作 组 ) 职 责 : ( 一 ) 工 作 组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牵 头, 总 经 办 人 力 行 政 中 心 财 务 中 心 和 审 计 部 共 同 组 成 ; ( 二 ) 负 责 按 照 本 制 度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对 的 绩 效 考 核, 并 汇 总 被 考 核 对 象 绩 效 考 核 评 分 结 果, 提 交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 ( 三 ) 负 责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结 合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计 算 年 度 绩 效 薪 酬 并 落 实 执 行 ; ( 四 ) 负 责 薪 酬 及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的 日 常 工 作 第 三 章 薪 酬 标 准 及 构 成 第 七 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执 行 基 本 薪 酬 加 绩 效 薪 酬 制 度 基 本 年 薪 由 董 事 会 批 准 确 定 其 中, 基 本 年 薪 的 60% 按 月 平 均 发 放 ; 基 本 年 薪 的 40% 为 绩 效 薪 酬 考 核 基 数, 结 合 考 核 结 果 浮 动 发 放 除 基 本 年 薪 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同 样 享 有 公 司 给 予 的 福 利 待 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过 节 费 餐 补 年 假 旅 游 ( 一 ) 基 本 年 薪 : 基 本 年 薪 是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年 度 基 本 收 入, 每 年 由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结 合 职 务 价 值 责 任 能 力 工 作 年 限, 并 参 考 市 场 和 行 业 薪 资 水 平 等, 提 出 基 本 年 薪 建 议,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 二 ) 基 本 年 薪 核 定 : 基 本 年 薪 每 年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和 物 价 水 平 等 宏 观 因 素 的 变 化 行 业 及 地 区 竞 争 状 况 发 展 战 略 变 化 以 及 整 体 效 益 情 况, 并 结 合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核 定, 原 则 上 每 年 核 定 一 次 ( 三 ) 年 度 中 间 新 聘 任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基 本 年 薪 按 上 述 标 准 及 流 程 确 定 第 四 章 绩 效 考 核 内 容 与 方 法 第 八 条 年 终 绩 效 奖 金 考 核 基 数 : 基 本 总 年 薪 x40%; 第 九 条 年 终 绩 效 奖 金 由 以 下 A B 两 部 分 组 成 : A 部 分 : 结 合 个 人 KPI 与 360 考 评 综 合 得 分, 核 定 对 应 绩 效 系 数, 此 部 分 年 终 绩 效 奖 金 金 额 为 年 终 绩 效 奖 金 考 核 基 数 x 对 应 绩 效 系 数, 于 次 年 春 节 前 一 次 性 发 放 ; B 部 分 : 年 初 设 定 公 司 净 利 润 目 标 值 80% 当 年 公 司 经 审 计 确 认 的 实 际 净 利 2

润 额 目 标 值 100% 时, 设 定 奖 金 总 额 ; 当 年 公 司 经 审 计 确 认 的 实 际 净 利 润 额 年 初 设 定 公 司 净 利 润 目 标 值 100%, 另 设 定 奖 金 总 额, 具 体 金 额 大 小 比 例 每 年 由 公 司 总 经 办 确 定, 报 送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审 批 B 部 分 奖 金 核 算 时 按 个 人 年 终 绩 效 奖 金 考 核 基 数 所 占 比 例 予 以 分 配, 分 三 年 按 比 例 发 放, 满 三 个 年 度 后 该 部 分 奖 金 一 次 性 清 算 公 司 当 年 未 达 年 初 设 定 目 标 值 80% 则 无 本 部 分 奖 金 第 十 条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在 年 初 初 步 确 认 当 年 净 利 润 目 标 值 及 个 人 KPI 指 标 ; 当 年 净 利 润 目 标 值 还 需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 一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个 人 KPI 指 标 及 个 人 360 度 问 卷 调 查 得 分 设 1-5 分 值, 未 达 成 目 标 值 得 1-2 分, 目 标 值 达 标 得 3 分, 超 过 目 标 值 得 4-5 分 最 后 按 权 重 计 算 综 合 得 分, 分 值 区 间 1-5 分 ; ( 二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个 人 年 度 360 度 问 卷 调 查 综 合 得 分, 与 按 权 重 折 算 后 的 个 人 KPI 得 分 相 加, 为 个 人 年 度 绩 效 总 分 数 分 值 区 间 1-5 分 ( 三 ) 年 度 绩 效 个 人 绩 效 分 值 计 算 方 式 为 : 职 务 个 人 重 大 目 标 事 项 完 成 情 况 KPI 得 分 360 度 问 卷 调 查 得 分 ( 工 作 态 度 + 工 作 能 力 ) KPI 考 核 评 定 特 别 加 减 分 (0.1-1 分 ) 总 经 理 60% 40% 副 总 经 理 ( 级 ) 50% 50% 由 总 经 办 参 会 人 员 公 开 评 判 每 个 考 核 对 象 KPI 得 分 情 况, 相 关 结 果 报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确 认 详 见 第 十 一 条 ( 四 ) 年 度 绩 效 个 人 综 合 得 分 对 应 系 数 及 该 部 分 奖 金 计 算 方 式 : 综 合 得 分 对 应 绩 效 系 数 绩 效 奖 金 计 算 方 式 1-2( 不 含 ) 分 0.6 2-3( 不 含 ) 分 0.8 3-3.5( 不 含 ) 分 1 年 终 绩 效 奖 金 考 核 基 数 x 对 应 绩 效 系 数 3.5-4( 不 含 ) 分 1.2 第 十 一 条 年 终 绩 效 系 数 特 别 加 减 倍 数 ( 一 ) 被 考 核 人 每 年 年 终 12 月 31 日 前 由 直 接 以 邮 件 方 式, 向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提 交 被 考 核 人 书 面 特 别 调 整 申 请, 包 括 建 议 加 减 倍 数 及 原 因 说 明 3

( 二 ) 提 报 人 可 根 据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项 目 提 报 特 别 调 整 方 案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公 司 发 展 方 向 及 目 标 有 重 大 合 理 性 建 议 并 经 采 用 有 重 大 产 品 创 新 管 理 创 新 或 造 成 重 大 决 策 失 误, 带 来 较 大 经 济 或 企 业 品 牌 名 誉 损 失 的 ; 对 公 司 股 票 市 值 提 升 有 重 大 正 面 影 响 贡 献 或 重 大 负 面 影 响 的 ; 在 公 司 外 延 扩 张 并 购 过 程 中 发 挥 特 别 重 要 作 用 并 促 成 最 终 达 成 的 或 因 个 人 原 因 阻 碍 最 终 目 标 完 成 的 ; 安 全 或 环 保 等 方 面 作 出 重 大 优 秀 标 杆 的 或 管 理 不 当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及 负 面 影 响 的 ( 三 ) 经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不 计 名 投 票 决 议 在 原 有 个 人 封 顶 的 倍 数 1.2 倍 基 础 上, 最 高 调 整 至 2 倍, 最 低 调 整 至 0.5 倍 如 A 高 管 绩 效 综 合 得 分 3.8 分, 对 应 绩 效 系 数 为 1.2, 在 某 方 面 对 公 司 有 重 大 贡 献, 经 核 准 特 别 加 减 倍 数 为 +0.5, 则 其 最 终 年 度 绩 效 系 数 应 为 1.2+0.5=1.7 如 B 高 管 绩 效 综 合 得 分 3 分, 对 应 绩 效 系 数 为 1, 因 个 人 决 策 失 误 给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经 核 准 特 别 加 减 倍 数 为 -0.4, 则 其 最 终 年 度 绩 效 系 数 应 为 1-0.4=0.6 此 绩 效 系 数 仅 作 为 A 部 分 奖 金 的 考 核 系 数,B 部 分 奖 金 不 受 影 响 ( 四 )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核 实 相 关 提 报 内 容 和 数 据 后, 于 次 年 绩 效 奖 金 核 算 和 发 放 前 给 予 审 核, 并 由 工 作 组 报 备 至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第 十 二 条 年 终 绩 效 奖 金 发 放 : ( 一 ) A 部 分 在 次 年 公 司 春 节 放 假 前 准 时 全 额 发 放 ; ( 二 )B 部 分 如 当 年 达 到 计 算 与 发 放 条 件, 分 三 年 按 比 例 依 次 发 放 ( 满 三 个 年 度 后 该 部 分 奖 金 一 次 性 清 算 ): 发 放 时 间 第 一 年 ( 次 年 公 司 春 节 放 假 前 ) 第 二 年 ( 类 推 ) 第 三 年 ( 类 推 ) 发 放 比 例 60% 20% 20% ( 三 ) B 部 分 奖 金 如 达 成, 将 按 公 司 财 务 中 心 出 具 的 财 务 报 表 计 算, 在 次 年 公 司 春 节 放 假 前 与 A 部 分 奖 金 同 时 发 放 待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确 认, 再 行 调 整 ( 四 ) 受 聘 未 满 一 年 者,A B 部 分 奖 金 均 按 聘 任 后 天 数 予 以 折 算 ( 五 ) 年 中 受 聘 为 该 制 度 适 用 人 员 的, 以 聘 任 后 天 数 予 以 折 算 ( 六 ) 一 旦 离 职, 所 有 未 发 放 绩 效 奖 金 部 分 不 予 享 受 第 五 章 绩 效 薪 酬 和 奖 励 薪 酬 考 核 办 法 及 流 程 第 十 三 条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以 及 确 定 年 度 薪 酬 分 配 方 案 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考 评 和 薪 酬 分 配 应 以 提 高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为 基 础, 4

根 据 公 司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等 指 标, 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确 定 其 年 度 总 薪 酬 第 十 四 条 工 作 组 提 供 上 一 年 度 有 关 经 营 方 面 的 资 料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便 于 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并 负 责 执 行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决 议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每 年 一 季 度 之 前 ( 不 迟 于 4 月 30 日 )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确 定 本 年 度 经 营 指 标, 作 为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年 终 考 核 的 依 据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与 公 司 签 订 经 营 责 任 目 标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主 要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绩 效 考 核 和 人 事 考 核 : ( 一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营 业 收 入 净 利 润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应 收 账 款 存 货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主 要 产 品 销 量 费 用 控 制 人 均 创 利 等 财 务 指 标 以 及 市 场 占 有 率 客 户 服 务 满 意 度 投 融 资 数 额 公 共 管 理 市 值 管 理 等 业 务 指 标 以 及 战 略 管 理 目 标 ; 考 核 方 案 中 的 战 略 事 项 等 定 性 考 核 指 标 的 考 核, 根 据 公 司 年 初 制 定 的 实 施 方 案 或 工 作 计 划 进 行 书 面 总 结, 由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 二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年 度 人 事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个 人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管 理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和 人 才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力 素 质 提 升 和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职 业 精 神 工 作 态 度 和 能 力 等 ( 详 见 年 度 人 事 考 核 表 ( 附 件 1); 2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方 式 采 取 考 核 对 象 年 度 述 职 报 告 和 360 民 主 测 评 相 结 合 : 考 核 年 度 次 年 一 月 底 之 前, 考 核 对 象 向 公 司 总 裁 办 提 交 个 人 述 职 报 告 ; 同 时, 公 司 总 经 办 人 力 行 政 中 心 牵 头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对 考 核 对 象 进 行 360 民 主 测 评, 就 考 核 对 象 的 个 人 职 业 精 神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能 力 创 新 能 力 学 习 能 力 团 队 建 设 能 力 管 理 能 力 以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领 导 力 素 质 等 项 指 标 要 求, 由 考 核 对 象 的 上 级 主 管 协 作 部 门 同 事 和 下 属 员 工 进 行 无 记 名 民 主 测 评, 经 汇 总 统 计 后 形 成 测 评 报 告, 供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综 合 评 价 时 参 考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公 司 人 事 任 免 以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年 薪 确 定 的 主 要 依 据 之 一 ; 3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结 果 确 定 后, 由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组 织 进 行 绩 效 面 谈 工 作, 分 别 与 考 核 对 象 当 面 沟 通 反 馈, 肯 定 成 绩 指 出 不 足 提 出 下 一 年 5

度 工 作 建 议 详 见 绩 效 面 谈 表 ( 附 件 2) 第 十 七 条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对 被 考 核 人 员 考 评 程 序 如 下 : ( 一 ) 经 营 年 度 结 束 后,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向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作 书 面 述 职 和 自 我 评 价 ; ( 二 )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依 据 公 司 财 务 数 据 及 绩 效 评 价 情 况, 将 考 核 结 果 薪 酬 分 配 数 额 以 书 面 决 定 形 式 作 出, 由 公 司 统 一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考 核 对 象 可 于 绩 效 面 谈 后 一 周 内 向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申 诉 进 行 调 查, 必 要 时 组 织 复 评, 并 于 一 周 内 将 调 查 或 复 评 结 果 通 知 考 核 对 象, 此 结 果 即 为 最 终 考 核 结 果 详 见 绩 效 考 核 申 诉 表 ( 附 件 3)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有 重 大 失 误 及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给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失 误 的, 应 予 以 扣 罚 取 消 绩 效 薪 酬 直 至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拟 定 与 解 释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制 度 中 的 薪 酬 均 为 税 前 薪 酬 仅 指 以 货 币 形 式 发 放 的 薪 酬, 兼 职 不 重 复 计 算, 不 含 其 他 形 式 的 津 贴 和 福 利 第 二 十 二 条 原 则 上 不 得 在 公 司 子 公 司 同 时 领 取 任 何 形 式 的 薪 酬 ( 包 括 福 利 等 )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实 施, 修 改 时 亦 同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生 效 后, 原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考 核 办 法 废 止 厦 门 三 维 丝 环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6

附 件 1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表 年 月 日 姓 名 分 管 部 门 职 务 主 要 管 理 目 标 实 际 完 成 情 况 与 设 定 目 标 相 对 比 情 况 考 核 结 果 年 度 主 要 管 理 业 绩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考 评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考 核 结 果 年 度 述 职 报 告 评 价 1 内 部 管 理 创 新 成 效 2 团 队 建 设 和 人 才 管 理 成 效 3 领 导 力 素 质 提 升 和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成 效 n-1 360 民 主 测 评 情 况 n 存 在 问 题 分 析 及 下 一 年 度 内 部 管 理 工 作 思 路 和 关 键 举 措 该 本 年 度 值 得 肯 定 的 方 面 存 在 的 不 足 及 改 进 建 议 : 直 接 上 级 面 谈 结 果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意 见 签 字 : 该 本 年 度 值 得 肯 定 的 方 面 存 在 的 不 足 及 改 进 建 议, 是 否 具 备 继 续 任 职 资 格 : 委 员 签 字 : 备 注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360 民 主 测 评 作 为 本 考 核 表 的 附 件 7

附 件 2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绩 效 面 谈 表 姓 名 分 管 部 门 职 务 考 核 周 期 值 得 肯 定 的 方 面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需 要 改 进 方 面 需 要 接 受 的 培 训 对 公 司 的 建 议 希 望 公 司 能 够 提 供 的 帮 助 下 个 考 核 周 期 绩 效 待 改 进 方 面 面 谈 人 签 名 面 谈 对 象 签 名 日 期 日 期 备 注 : 8

附 件 3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申 诉 表 申 诉 人 姓 名 分 管 部 门 职 务 原 考 核 结 果 申 诉 原 因 及 本 人 认 为 自 己 绩 效 考 核 合 理 的 评 定 结 果 ( 详 细 列 出 事 实 和 理 由, 可 附 页 ) 申 诉 人 签 字 : 申 诉 日 期 : 年 月 日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复 评 意 见 申 诉 人 确 认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诉 人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