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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 司 简 介 ( 一 ) 法 定 名 称 及 缩 写 1. 公 司 法 定 中 文 名 称 : 信 泰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法 定 英 文 名 称 :Sinatay Life Insurance Co., Ltd. 2. 公 司 中 文 简 称 : 信 泰 人 寿 公 司 英 文 简 称 :Sinatay Life ( 二 ) 注 册 资 本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929,313,044 元 ( 三 ) 注 册 地 中 国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五 星 路 66 号 19 层 20 层 21 层 22 层 24 层 ( 电 梯 层 21 层 22 层 23 层 24 层 26 层 ) ( 四 ) 成 立 时 间 公 司 以 发 起 方 式 设 立, 并 于 2007 年 5 月 18 日 在 浙 江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 五 ) 经 营 范 围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 人 寿 保 险 健 康 保 险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等 各 类 人 身 保 险 业 务 ; 上 述 业 务 的 再 保 险 业 务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业 务 ; 经 中 国 保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六 ) 经 营 区 域 浙 江 江 苏 北 京 河 北 福 建 河 南 山 东 黑 龙 江 辽 宁 上 海 湖 北 江 西 厦 门 广 东 宁 波 青 岛 深 圳 大 连 ( 七 ) 法 定 代 表 人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冯 新 生 ( 八 ) 客 服 电 话 和 投 诉 电 话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及 投 诉 电 话 为 400 600 8890

二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 六 )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1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信 泰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或 公 司 ) 财 务 报 表 以 持 续 经 营 假 设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 财 政 部 令 第 33 号 发 布 财 政 部 令 第 76 号 修 订 )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及 其 后 颁 布 和 修 订 的 41 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以 下 合 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编 制 2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及 2015 年 度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信 息 3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公 司 采 用 的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的 完 整 内 容 如 下 : (1) 会 计 期 间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期 间 分 为 年 度 和 中 期, 会 计 中 期 指 短 于 一 个 完 整 的 会 计 年 度 的 报 告 期 间 本 公 司 会 计 年 度 采 用 公 历 年 度, 即 每 年 自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2) 记 账 本 位 币 人 民 币 为 本 公 司 及 境 内 子 公 司 经 营 所 处 的 主 要 经 济 环 境 中 的 货 币, 本 公 司 及 境 内 子 公 司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本 公 司 编 制 本 财 务 报 表 时 所 采 用 的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3) 记 账 基 础 和 计 价 原 则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基 础 除 某 些 金 融 工 具 外, 本 财 务 报 表 均 以 历 史 成 本 为 计 量 基 础 资 产 如 果 发 生 减 值, 则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计 提 相 应 的 减 值 准 备 (4)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方 法 1)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的 确 定 原 则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以 控 制 为 基 础 予 以 确 定 控 制 是 指 本 公 司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通 过 参 与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而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并 且 有 能 力 运 用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影 响 该 回 报 金 额 合 并 范 围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是 指 被 本 公 司 控 制 的 主 体 一 旦 相 关 事 实 和 情 况 的 变 化 导 致 上 述 控 制 定 义 涉 及 的 相 关 要 素 发 生 了 变 化, 本 公 司 将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2)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的 方 法 从 取 得 子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和 生 产 经 营 决 策 的 实 际 控 制 权 之 日 起, 本 公 司 开 始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 从 丧 失 实 际 控 制 权 之 日 起 停 止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对 于 处 置 的 子 公 司, 处 置 日 前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已 经 适 当 地 包 括 在 合 并 利 润 表 和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 当 期 处 置 的 子 公 司, 不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其 购 买 日 后 的 经 营 成 果 及 现 金 流 量 已 经 适 当 地 包 括 在 合 并 利 润 表 和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且 不 调 整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期 初 数 和 对 比 数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其 自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至 合 并 日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已 经 适 当 地 包 括 在 合 并 利 润 表 和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并 且 同 时 调 整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对 比 数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子 公 司 与 本 公 司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或 会 计 期 间 不 一 致 的, 按 照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期 间 对 子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对 于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以 购 买 日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其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公 司 内 所 有 重 大 往 来 余 额 交 易 及 未 实 现 利 润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时 予 以 抵 销 子 公 司 的 股 东 权 益 及 当 期 净 损 益 中 不 属 于 本 公 司 所 拥 有 的 部 分 分 别 作 为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及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股 东 权 益 及 净 利 润 项 下 单 独 列 示 子 公 司 当 期 净 损 益 中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的 份 额, 在 合 并 利 润 表 中 净 利 润 项 目 下 以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项 目 列 示 少 数 股 东 分 担 的 子 公 司 的 亏 损 超 过 了 少 数 股 东 在 该 子 公 司 期 初 股 东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仍 冲 减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当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或 其 他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原 有 子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时, 对 于 剩 余 股 权, 按 照 其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处 置 股 权 取 得 的 对 价 与 剩 余 股 权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减 去 按 原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原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的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的 投 资 收 益 与 原 有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采 用 与 被 购 买 方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即, 除 了 在 该 原 有 子 公 司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导 致 的 变 动 以 外, 其 余 一 并 转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 其 后, 对 该 部 分 剩 余 股 权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或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详 见 本 附 注 3(9)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或 本 附 注 3(7) 金 融 工 具 (5)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本 公 司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包 括 库 存 现 金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以 及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期 限 短 ( 一 般 为 从 购 买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到 期 )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的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6) 外 币 业 务 和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1) 外 币 交 易 的 折 算 方 法 本 公 司 发 生 的 外 币 交 易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按 交 易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 通 常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当 日 外 汇 牌 价 的 中 间 价, 下 同 ) 折 算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但 公 司 发 生 的 外 币 兑 换 业 务 或 涉 及 外 币 兑 换 的 交 易 事 项, 按 照 实 际 采 用 的 汇 率 折 算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2) 对 于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和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的 折 算 方 法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于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由 此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除 : 1 属 于 与 购 建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相 关 的 外 币 专 门 借 款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按 照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原 则 处 理 ; 以 及 2 可 供 出 售 的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除 摊 余 成 本 之 外 的 其 他 账 面 余 额 变 动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之 外, 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仍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计 量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折 算 后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与 原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的 差 额, 作 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含 汇 率 变 动 ) 处 理,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7) 金 融 工 具 在 本 公 司 成 为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的 一 方 时 确 认 一 项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对 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的 交 易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损 益, 对 于 其 他 类 别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1)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方 法 公 允 价 值, 是 指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计 量 日 发 生 的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一 项 资 产 所 能 收 到 或 者 转 移 一 项 负 债 所 需 支 付 的 价 格 金 融 工 具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本 公 司 采 用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是 指 易 于 定 期 从 交 易 所 经 纪 商 行 业 协 会 定 价 服 务 机 构 等 获 得 的 价 格, 且 代 表 了 在 公 平 交 易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市 场 交 易 的 价 格 金 融 工 具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本 公 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技 术 包 括 参 考 熟 悉 情 况 并 自 愿 交 易 的 各 方 最 近 进 行 的 市 场 交 易 中 使 用 的 价 格 参 照 实 质 上 相 同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当 前 的 公 允 价 值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法 和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2) 金 融 资 产 的 分 类 确 认 和 计 量 以 常 规 方 式 买 卖 金 融 资 产, 按 交 易 日 进 行 会 计 确 认 和 终 止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划 分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本 公 司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均 为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是 指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金 融 资 产 :A. 取 得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为 了 近 期 内 出 售 或 回 购 ;B. 属 于 进 行 集 中 管 理 的 可 辨 认 金 融 工 具 组 合 的 一 部 分, 且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本 公 司 近 期 采 用 短 期 获 利 方 式 对 该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C. 属 于 衍 生 工 具, 但 是, 被 指 定 且 为 有 效 套 期 工 具 的 衍 生 工 具 属 于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的 衍 生 工 具 与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工 具 除 外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以 及 与 该 金 融 资 产 相 关 的 股 利 和 利 息 收 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是 指 到 期 日 固 定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且 本 公 司 有 明 确 意 图 和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在 终 止 确 认 发 生 减 值 或 摊 销 时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实 际 利 率 法 是 指 按 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含 一 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的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其 摊 余 成 本 及 各 期 利 息 收 入 或 支 出 的 方 法 实 际 利 率 是 指 将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在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间 内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为 该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当 前 账 面 价 值 所 使 用 的 利 率 在 计 算 实 际 利 率 时, 本 公 司 将 在 考 虑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所 有 合 同 条 款 的 基 础 上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考 虑 未 来 的 信 用 损 失 ), 同 时 还 将 考 虑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合 同 各 方 之 间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属 于 实 际 利 率 组 成 部 分 的 各 项 收 费 交 易 费 用 及 折 价 或 溢 价 等 3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是 指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本 公 司 划 分 为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应 收 利 息 应 收 股 利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在 终 止 确 认 发 生 减 值 或 摊 销 时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初 始 确 认 时 即 被 指 定 为 可 供 出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以 及 除 了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以 外 的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投 资 的 期 末 成 本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法 确 定, 即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扣 除 已 偿 还 的 本 金, 加 上 或 减 去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将 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与 到 期 日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进 行 摊 销 形 成 的 累 计 摊 销 额, 并 扣 除 已 发 生 的 减 值 损 失 后 的 金 额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期 末 成 本 为 其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除 减 值 损 失 和 外 币 货 币 性 金 融 资 产 与 摊 余 成 本 相 关 的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外,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该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时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但 是,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以 及 与 该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期 间 取 得 的 利 息 及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3)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除 了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外, 本 公 司 在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本 公 司 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 对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或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金 融 资 产 ( 包 括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和 不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再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已 单 项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金 融 资 产, 不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期 末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根 据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算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短 期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与 其 现 值 相 差 很 小 的, 在 确 定 相 关 减 值 损 失 时, 不 对 其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或 与 该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将 该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或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按 照 类 似 金 融 资 产 当 时 市 场 收 益 率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确 定 的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减 值 损 失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较 大 幅 度 下 降 且 预 期 下 降 趋 势 属 于 非 暂 时 性 时, 确 认 其 减 值 损 失, 并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累 计 损 失 一 并 转 出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本 公 司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每 一 项 可 供 出 售 类 权 益 工 具 进 行 检 查 以 确 定 该 金 融 资 产 是 否 需 要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对 于 权 益 投 资 而 言, 其 公 允 价 值 严 重 或 非 暂 时 地 低 于 加 权 平 均 成 本 是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在 进 行 减 值 分 析 时, 本 公 司 考 虑 定 量 和 定 性 证 据 具 体 而 言, 本 公 司 综 合 考 虑 公 允 价 值 相 对 于 加 权 平 均 成 本 的 下 跌 幅 度 波 动 率 和 下 跌 的 持 续 时 间, 以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下 跌 是 否 属 于 重 大 公 司 综 合 考 虑 下 跌 的 期 间 和 幅 度 一 致 性, 以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下 跌 是 否 属 于 非 暂 时 同 时, 对 严 重 和 非 暂 时 性 的 认 定, 还 需 要 管 理 层 基 于 该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偿 债 能 力 以 及 近 期 发 展 前 景 等 作 出 综

合 判 断 本 公 司 认 为 当 公 允 价 值 出 现 严 重 或 非 暂 时 性 下 跌 时, 应 当 计 提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金 融 工 具 的 减 值 准 备 4)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金 融 资 产, 予 以 终 止 确 认 :1 收 取 该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终 止 ;2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且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3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虽 然 企 业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但 是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控 制 若 企 业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且 未 放 弃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控 制 的, 则 按 照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确 认 有 关 金 融 资 产, 并 相 应 确 认 有 关 负 债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是 指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变 动 使 企 业 面 临 的 风 险 水 平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及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确 认 及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之 间 按 其 相 对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并 将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应 分 摊 至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与 分 摊 的 前 述 账 面 金 额 之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公 司 对 采 用 附 追 索 权 方 式 出 售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将 持 有 的 金 融 资 产 背 书 转 让, 需 确 定 该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是 否 已 经 转 移 已 将 该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 保 留 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不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则 继 续 判 断 企 业 是 否 对 该 资 产 保 留 了 控 制, 并 根 据 前 面 各 段 所 述 的 原 则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5) 金 融 负 债 的 分 类 和 计 量 金 融 负 债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划 分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和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初 始 确 认 金 融 负 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对 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的 交 易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分 类 为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条 件 与 分 类 为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条 件 一 致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以 及 与 该 等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的 股 利 和 利 息 支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与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终 止 确 认 或 摊 销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6) 金 融 负 债 的 终 止 确 认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的, 才 能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本 公 司 ( 债

务 人 ) 与 债 权 人 之 间 签 订 协 议, 以 承 担 新 金 融 负 债 方 式 替 换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且 新 金 融 负 债 与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的 合 同 条 款 实 质 上 不 同 的,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并 同 时 确 认 新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终 止 确 认 的, 将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对 价 ( 包 括 转 出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的 新 金 融 负 债 )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7)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抵 销 当 本 公 司 具 有 抵 销 已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目 前 可 执 行 该 种 法 定 权 利, 同 时 本 公 司 计 划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同 时 变 现 该 金 融 资 产 和 清 偿 该 金 融 负 债 时,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以 相 互 抵 销 后 的 金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列 示 除 此 以 外,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分 别 列 示, 不 予 相 互 抵 销 8) 权 益 工 具 权 益 工 具 是 指 能 证 明 拥 有 本 公 司 在 扣 除 所 有 负 债 后 的 资 产 中 的 剩 余 权 益 的 合 同 本 公 司 发 行 ( 含 再 融 资 ) 回 购 出 售 或 注 销 权 益 工 具 作 为 权 益 的 变 动 处 理 本 公 司 不 确 认 权 益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与 权 益 性 交 易 相 关 的 交 易 费 用 从 权 益 中 扣 减 本 公 司 对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方 的 各 种 分 配 ( 不 包 括 股 票 股 利 ), 减 少 股 东 权 益 本 公 司 不 确 认 权 益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额 (8) 应 收 款 项 应 收 款 项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应 收 保 费 应 收 分 保 账 款 应 收 利 息 等 1)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当 存 在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本 公 司 将 无 法 按 应 收 款 项 的 原 有 条 款 收 回 所 有 款 项 时, 根 据 其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坏 账 准 备 的 转 回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应 收 款 项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但 是, 该 转 回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超 过 假 定 不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情 况 下 该 应 收 款 项 在 转 回 日 的 摊 余 成 本 (9)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本 部 分 所 指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是 指 本 公 司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本 公 司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作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或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核 算, 其 会 计 政 策 详 见 附 注 3(7) 金 融 工 具 共 同 控 制, 是 指 本 公 司 按 照 相 关 约 定 对 某 项 安 排 所 共 有 的 控 制, 并 且 该 安 排 的 相 关 活 动 必 须 经 过 分 享 控 制 权 的 参 与 方 一 致 同 意 后 才 能 决 策 重 大 影 响, 是 指 本 公 司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有 参 与 决 策 的 权 力, 但 并 不 能 够 控 制 或 者 与 其 他 方 一 起 共 同 控 制 这 些 政 策 的 制 定 1) 投 资 成 本 的 确 定 对 于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支 付 的 现 金 转 让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以 及 所 承 担 债 务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发 行 股 份 的 面 值 总 额 作 为 股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所 发 行 股 份 面 值 总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对 于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购 买 日 按 照 合 并 成 本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合 并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方 付 出 的 资 产 发 生 或 承 担 的 负 债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合 并 方 或 购 买 方 为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审 计 法 律 服 务 评 估 咨 询 等 中 介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管 理 费 用,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除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外 的 其 他 股 权 投 资, 按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该 成 本 视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取 得 方 式 的 不 同, 分 别 按 照 本 公 司 实 际 支 付 的 现 金 购 买 价 款 本 公 司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交 易 中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或 原 账 面 价 值 该 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自 身 的 公 允 价 值 等 方 式 确 定 与 取 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税 金 及 其 他 必 要 支 出 也 计 入 投 资 成 本 2) 后 续 计 量 及 损 益 确 认 方 法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 构 成 共 同 经 营 者 除 外 )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此 外,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时,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计 价, 追 加 或 收 回 投 资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除 取 得 投 资 时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或 者 对 价 中 包 含 的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者 利 润 外,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按 照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确 认 2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不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按 照 应 享 有 或 应 分 担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现 的 净 损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份 额, 分 别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 按 照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利 润 或 现 金 股 利 计 算 应 享 有 的 部 分, 相 应 减 少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 对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 外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其 他 变 动,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并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在 确 认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时,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利 润 进 行 调 整 后 确 认 被 投 资 单 位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与 本 公 司 不 一 致 的, 按 照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并 据 以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对 于 本 公 司 与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的 交 易, 投 出 或 出 售 的 资 产 不 构 成 业 务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按 照 享 有 的 比 例 计 算 归 属 于 本 公 司 的 部 分 予 以 抵 销,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认 投 资 损 益 但 本 公 司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失, 属 于 所 转 让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的, 不 予 以 抵 销 在 确 认 应 分 担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净 亏 损 时, 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和 其 他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 益 减 记 至 零 为 限 此 外, 如 本 公 司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负 有 承 担 额 外 损 失 的 义 务, 则 按 预 计 承 担 的 义 务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损 失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期 间 实 现 净 利 润 的, 本 公 司 在

收 益 分 享 额 弥 补 未 确 认 的 亏 损 分 担 额 后, 恢 复 确 认 收 益 分 享 额 3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母 公 司 在 不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情 况 下 部 分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处 置 价 款 与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相 对 应 享 有 子 公 司 净 资 产 的 差 额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 母 公 司 部 分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导 致 丧 失 对 子 公 司 控 制 权 的, 按 本 附 注 3 (4) 2)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的 方 法 中 所 述 的 相 关 会 计 政 策 处 理 其 他 情 形 下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处 置, 对 于 处 置 的 股 权,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实 际 取 得 价 款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仍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在 处 置 时 将 原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部 分 按 相 应 的 比 例 采 用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因 被 投 资 方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 外 的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而 确 认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按 比 例 结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处 置 后 剩 余 股 权 仍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其 在 取 得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控 制 之 前 因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或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准 则 核 算 而 确 认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采 用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并 按 比 例 结 转 当 期 损 益 ; 因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而 确 认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资 产 中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 外 的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按 比 例 结 转 当 期 损 益 (10) 固 定 资 产 1)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有 形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仅 在 与 其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且 其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才 予 以 确 认 固 定 资 产 按 成 本 并 考 虑 预 计 弃 置 费 用 因 素 的 影 响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2) 固 定 资 产 的 分 类 计 价 方 法 及 折 旧 方 法 固 定 资 产 从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的 次 月 起, 在 使 用 寿 命 内 计 提 折 旧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年 折 旧 率 折 旧 方 法 如 下 :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折 旧 年 限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 年 折 旧 率 (%) 折 旧 方 法 电 子 设 备 5 5 19.00 直 线 法 机 器 设 备 5 5 19.00 直 线 法 交 通 运 输 设 备 5 5 19.00 直 线 法 办 公 及 其 他 设 备 5 5 19.00 直 线 法 预 计 净 残 值 是 指 假 定 固 定 资 产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已 满 并 处 于 使 用 寿 命 终 了 时 的 预 期 状 态, 本 公 司 目 前 从 该 项 资 产 处 置 中 获 得 的 扣 除 预 计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金 额 3) 固 定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固 定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和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详 见 附 注 3(13) 非 流 动 非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4) 其 他 说 明 与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如 果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且 其 成 本 能 可 靠 地 计

量, 则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并 终 止 确 认 被 替 换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除 此 以 外 的 其 他 后 续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当 固 定 资 产 处 于 处 置 状 态 或 预 期 通 过 使 用 或 处 置 不 能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时, 终 止 确 认 该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出 售 转 让 报 废 或 毁 损 的 处 置 收 入 扣 除 其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公 司 至 少 于 年 度 终 了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如 发 生 改 变 则 作 为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处 理 (11) 无 形 资 产 1) 无 形 资 产 的 确 认 及 计 价 方 法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本 公 司 拥 有 或 者 控 制 的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可 辨 认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按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与 无 形 资 产 有 关 的 支 出, 如 果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且 其 成 本 能 可 靠 地 计 量, 则 计 入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除 此 以 外 的 其 他 项 目 的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通 常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核 算 自 行 开 发 建 造 厂 房 等 建 筑 物, 相 关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支 出 和 建 筑 物 建 造 成 本 则 分 别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和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如 为 外 购 的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则 将 有 关 价 款 在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建 筑 物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难 以 合 理 分 配 的, 全 部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处 理 2)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自 可 供 使 用 时 起, 对 其 原 值 在 其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内 采 用 直 线 法 分 期 平 均 摊 销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予 摊 销 期 末,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和 摊 销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如 发 生 变 更 则 作 为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处 理 此 外, 还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有 证 据 表 明 该 无 形 资 产 为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是 可 预 见 的, 则 估 计 其 使 用 寿 命 并 按 照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政 策 进 行 摊 销 3) 无 形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无 形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和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详 见 附 注 3(13) 非 流 动 非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12)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按 实 际 支 出 入 账, 在 受 益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其 中 : 预 付 经 营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租 金, 按 租 赁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平 均 摊 销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按 剩 余 租 赁 期 与 租 赁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中 较 短 的 期 限 平 均 摊 销 (13) 非 流 动 非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对 于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以 成 本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及 对 子 公 司 合 营 企 业 联 营 企 业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商 誉 等 非 流 动 非 金 融 资 产, 本 公 司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判 断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如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则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商 誉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和 尚 未 达 到 可 使 用 状 态 的 无 形 资 产,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每 年 均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减 值 测 试 结 果 表 明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按 其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并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可 收 回 金 额 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的 较 高 者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根 据 公 平 交 易 中 销 售 协 议 价 格 确 定 ; 不 存 在 销 售 协 议 但 存 在 资 产 活 跃 市 场 的, 公 允 价 值 按 照 该 资 产 的 买 方 出 价 确 定 ; 不 存 在 销 售 协 议 和 资 产 活 跃 市 场 的, 则 以 可 获 取 的 最 佳 信 息 为 基

础 估 计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处 置 费 用 包 括 与 资 产 处 置 有 关 的 法 律 费 用 相 关 税 费 搬 运 费 以 及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发 生 的 直 接 费 用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按 照 资 产 在 持 续 使 用 过 程 中 和 最 终 处 置 时 所 产 生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选 择 恰 当 的 折 现 率 对 其 进 行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加 以 确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按 单 项 资 产 为 基 础 计 算 并 确 认, 如 果 难 以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确 定 资 产 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资 产 组 是 能 够 独 立 产 生 现 金 流 入 的 最 小 资 产 组 合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单 独 列 示 的 商 誉, 在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时, 将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分 摊 至 预 期 从 企 业 合 并 的 协 同 效 应 中 受 益 的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测 试 结 果 表 明 包 含 分 摊 的 商 誉 的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确 认 相 应 的 减 值 损 失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先 抵 减 分 摊 至 该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再 根 据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除 商 誉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所 占 比 重, 按 比 例 抵 减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上 述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以 后 期 间 不 予 转 回 (14) 职 工 薪 酬 本 公 司 职 工 薪 酬 主 要 包 括 短 期 职 工 薪 酬 离 职 后 福 利 辞 退 福 利 其 中 : 短 期 薪 酬 主 要 包 括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职 工 福 利 费 医 疗 保 险 费 生 育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等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为 本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期 职 工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其 中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离 职 后 福 利 主 要 包 括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其 中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主 要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相 应 的 应 缴 存 金 额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在 职 工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之 前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或 为 鼓 励 职 工 自 愿 接 受 裁 减 而 提 出 给 予 补 偿 的 建 议, 在 本 公 司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因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所 提 供 的 辞 退 福 利 时, 和 本 公 司 确 认 与 涉 及 支 付 辞 退 福 利 的 重 组 相 关 的 成 本 两 者 孰 早 日, 确 认 辞 退 福 利 产 生 的 职 工 薪 酬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但 辞 退 福 利 预 期 在 年 度 报 告 期 结 束 后 十 二 个 月 不 能 完 全 支 付 的, 按 照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薪 酬 处 理 职 工 内 部 退 休 计 划 采 用 与 上 述 辞 退 福 利 相 同 的 原 则 处 理 本 公 司 将 自 职 工 停 止 提 供 服 务 日 至 正 常 退 休 日 的 期 间 拟 支 付 的 内 退 人 员 工 资 和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等, 在 符 合 预 计 负 债 确 认 条 件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辞 退 福 利 ) 本 公 司 向 职 工 提 供 的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符 合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的, 按 照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15) 应 付 债 券 本 公 司 发 行 的 非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按 照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 扣 除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 作 为 负 债 处 理 ; 债 券 发 行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与 债 券 面 值 总 额 的 差 额, 作 为 债 券 溢 价 或 折 价, 在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间 内 按 票 面 利 率 于 计 提 利 息 时 摊 销, 并 按 借 款 费 用 的 处 理 原 则 处 理 (16)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本 公 司 按 下 列 比 例 向 保 监 会 缴 纳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 1) 非 投 资 型 财 产 保 险 按 照 保 费 收 入 的 0.8% 缴 纳, 投 资 型 财 产 保 险, 有 保 证 收 益 的, 按 照 业 务 收 入 的 0.08% 缴 纳, 无 保 证 收 益 的, 按 照 业 务 收 入 的 0.05% 缴 纳 ; 2) 有 保 证 收 益 的 人 寿 保 险 按 照 业 务 收 入 的 0.15% 缴 纳, 无 保 证 收 益 的 人 寿 保 险 按 照 业 务 收 入 的

0.05% 缴 纳 ; 3) 短 期 健 康 保 险 按 照 保 费 收 入 的 0.8% 缴 纳, 长 期 健 康 保 险 按 照 保 费 收 入 的 0.15% 缴 纳 ; 4) 非 投 资 型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按 照 保 费 收 入 的 0.8% 缴 纳, 投 资 型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有 保 证 收 益 的, 按 照 业 务 收 入 的 0.08% 缴 纳, 无 保 证 收 益 的, 按 照 业 务 收 入 的 0.05% 缴 纳 以 上 所 称 业 务 收 入, 是 指 投 保 人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为 购 买 相 应 的 保 险 产 品 支 付 给 公 司 的 全 部 金 额 当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达 到 总 资 产 的 1% 时, 暂 停 缴 纳 (17) 收 入 1) 保 险 合 同 收 入 1 保 险 合 同 的 定 义 本 公 司 对 承 保 的 合 同 承 担 保 险 风 险 其 他 风 险, 或 既 承 担 保 险 风 险 又 承 担 其 他 风 险 本 公 司 对 既 承 担 保 险 风 险 又 承 担 其 他 风 险 的 合 同 的, 且 保 险 风 险 部 分 和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能 够 区 分, 并 且 能 够 单 独 计 量 的, 将 保 险 风 险 部 分 和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进 行 分 拆 保 险 风 险 部 分, 确 定 为 保 险 合 同 ;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不 确 定 为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风 险 部 分 和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不 能 够 区 分 或 者 虽 能 够 区 分 但 不 能 够 单 独 计 量 的, 本 公 司 在 合 同 初 始 确 认 日 进 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如 果 保 险 风 险 重 大, 本 公 司 将 整 个 合 同 确 定 为 保 险 合 同 ; 如 果 保 险 风 险 不 重 大, 本 公 司 不 将 整 个 合 同 确 认 为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对 每 一 险 种 进 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如 测 试 结 果 表 明 发 生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可 能 导 致 本 公 司 支 付 重 大 附 加 利 益 的, 即 认 定 该 保 险 风 险 重 大, 但 不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的 除 外 其 中, 附 加 利 益 指 保 险 人 在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的 支 付 额 超 过 不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的 支 付 额 的 金 额 合 同 的 签 发 对 本 公 司 和 交 易 对 方 的 经 济 利 益 没 有 可 辨 认 的 影 响 的, 表 明 此 类 合 同 不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详 见 本 附 注 3(22) 2 保 险 合 同 收 入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本 公 司 于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并 承 担 相 应 保 险 责 任 与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且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的 收 入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时 确 认 保 费 收 入 本 公 司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实 际 收 到 的 保 费 金 额 确 认 为 预 收 保 费, 待 保 费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满 足 后 再 转 为 保 费 收 入 对 于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如 合 同 约 定 分 期 收 取 保 费 的, 根 据 当 期 应 收 取 的 保 费 确 定 当 期 保 费 收 入 ; 如 合 同 约 定 一 次 性 收 取 保 费 的, 根 据 一 次 性 应 收 取 的 保 费 确 定 当 期 保 费 收 入 对 于 非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根 据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费 总 额 确 定 对 于 分 保 费 收 入, 根 据 相 关 再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计 算 确 定 分 保 费 收 入 金 额 保 险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的, 本 公 司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计 算 确 定 应 退 还 投 保 人 的 金 额 作 为 退 保 费,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保 险 合 同 成 本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保 险 合 同 成 本 指 保 险 合 同 发 生 的 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减 少 的 且 与 向 所 有 者 分 配 利 润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总 流 出 保 险 合 同 成 本 主 要 包 括 已 发 生 的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赔 付 支 出 保 单 红 利 支 出 以 及 提 取 的 各 项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等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计 量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可 分 为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和 非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包 括 寿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长 期 健 康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分 别 由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和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组 成 非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包 括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的 计 量 详 见 本 附 注 3(23) 2)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包 括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存 出 资 本 保 证 金 的 利 息 收 入 保 单 管 理 费 收 入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等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实 现 的 收 入 3) 投 资 收 益 投 资 收 益 包 含 各 项 投 资 ( 包 括 定 期 存 款 ) 产 生 的 利 息 收 入 保 户 质 押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以 及 除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等 由 于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应 计 入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之 外 的 已 实 现 利 得 或 损 失 减 去 相 关 的 投 资 费 用 4)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是 指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以 及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等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应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18) 保 险 合 同 分 出 业 务 本 公 司 在 确 认 原 保 险 合 同 保 费 收 入 的 当 期, 按 照 相 关 再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计 算 确 定 分 出 保 费 和 应 向 再 保 险 接 受 人 摊 回 的 分 保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公 司 在 提 取 原 保 险 合 同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寿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和 长 期 健 康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的 当 期, 按 照 相 关 再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计 算 确 定 应 向 再 保 险 接 受 人 摊 回 的 相 应 准 备 金, 确 认 为 相 应 的 应 收 分 保 准 备 金 资 产 本 公 司 在 确 定 支 付 赔 付 款 项 金 额 或 实 际 发 生 理 赔 费 用 而 冲 减 原 保 险 合 同 相 应 准 备 金 余 额 的 当 期, 计 算 确 定 应 向 再 保 险 接 受 人 摊 回 的 赔 付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冲 减 相 应 的 应 收 分 保 准 备 金 余 额 (19) 政 府 补 助 政 府 补 助 是 指 本 公 司 从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货 币 性 资 产 和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不 包 括 政 府 作 为 所 有 者 投 入 的 资 本 政 府 补 助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和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政 府 补 助 为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照 收 到 或 应 收 的 金 额 计 量 政 府 补 助 为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够 可 靠 取 得 的,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的 政 府 补 助,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用 于 补 偿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和 损 失 的,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用 于 补 偿 已 经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和 损 失 的,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已 确 认 的 政 府 补 助 需 要 返 还 时, 存 在 相 关 递 延 收 益 余 额 的, 冲 减 相 关 递 延 收 益 账 面 余 额, 超 出 部 分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不 存 在 相 关 递 延 收 益 的,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0)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某 些 资 产 负 债 项 目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以 及 未 作 为 资 产 和 负 债 确 认 但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确 定 其 计 税 基 础 的 项 目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与 商 誉 的 初 始 确 认 有 关, 以 及 与 既 不 是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时 也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和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 的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有 关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不 予 确 认 有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此 外, 对 与 子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如 果 本 公 司 能 够 控 制 暂 时 性 差 异 转 回 的 时 间, 而 且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不 会 转 回, 也 不 予 确 认 有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除 上 述 例 外 情 况, 本 公 司 确 认 其 他 所 有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与 既 不 是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时 也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和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 的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有 关 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不 予 确 认 有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此 外, 对 与 子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如 果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不 是 很 可 能 转 回, 或 者 未 来 不 是 很 可 能 获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予 确 认 有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除 上 述 例 外 情 况, 本 公 司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确 认 其 他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对 于 能 够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以 很 可 能 获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的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于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根 据 税 法 规 定,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相 关 资 产 或 清 偿 相 关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量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未 来 很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利 益, 则 减 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转 回 (21) 租 赁 经 营 租 赁 的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期 内 各 个 期 间 按 照 直 线 法 将 租 金 支 出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 发 生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2)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1) 保 险 混 合 合 同 分 拆 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本 公 司 在 产 品 开 发 时 进 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并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进 行 必 要 的 复 核 本 公 司 对 原 保 险 合 同 分 拆 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的 具 体 步 骤 如 下 : 首 先, 根 据 产 品 特 征 判 断 产 品 是 否 能 够 分 拆 对 于 能 够 分 拆 的 产 品 将 其 拆 分 为 保 险 部 分 和 非 保 险 部 分 其 次, 对 于 不 能 进 行 分 拆 的 产 品, 判 断 原 保 险 保 单 是 否 转 移 保 险 风 险 再 次, 判 断 原 保 险 保 单 的 保 险 风 险 转 移 是 否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最 后, 判 断 原 保 险 保 单 转 移 的 保 险 风 险 是 否 重 大 其 中 判 断 原 保 险 保 单 转 移 的 保 险 风 险 是 否 重 大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如 下 : 对 于 非 年 金 保 单, 以 原 保 险 保 单 保 险 风 险 比 例 来 衡 量 保 险 风 险 转 移 的 显 著 程 度 风 险 比 例 =(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情 景 下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金 额 - 保 险 事 故 不 发 生 情 景 下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金 额 )/ 保 险 事 故 不 发 生 情 景 下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金 额 100%

如 果 原 保 险 保 单 保 险 风 险 比 例 在 保 险 期 间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时 点 大 于 等 于 5%, 则 确 认 为 保 险 合 同 对 于 年 金 保 单, 转 移 了 长 寿 风 险 的, 确 认 为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基 于 有 效 保 单 的 分 布 状 况 对 每 一 险 种 进 行 测 试, 如 果 保 单 数 量 占 比 一 半 以 上 保 单 通 过 测 试, 则 该 险 种 通 过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本 公 司 对 于 再 保 险 保 单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如 下 : 1 公 司 通 过 以 下 步 骤 判 断 再 保 险 保 单 是 否 转 移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首 先, 判 断 再 保 险 保 单 是 否 转 移 保 险 风 险 对 于 再 保 险 保 单, 转 移 保 险 风 险 是 指 再 保 险 分 入 人 支 付 分 保 赔 款 的 金 额 和 时 间 应 取 决 于 原 保 险 合 同 已 决 赔 款 的 支 付 金 额 和 支 付 时 间, 并 且 直 接 地 随 着 已 决 赔 款 金 额 和 支 付 时 间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如 果 再 保 险 分 入 人 支 付 分 保 赔 款 的 金 额 或 时 间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的 可 能 性 是 微 乎 其 微 的, 则 就 认 为 该 再 保 险 保 单 没 有 转 移 保 险 风 险, 不 确 认 为 再 保 险 合 同 其 次, 判 断 再 保 险 保 单 的 保 险 风 险 转 移 是 否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对 于 再 保 险 保 单, 如 果 再 保 险 交 易 未 对 交 易 双 方 产 生 可 辨 认 的 经 济 影 响, 则 该 再 保 险 保 单 不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最 后, 判 断 再 保 险 保 单 转 移 的 保 险 风 险 是 否 重 大, 以 再 保 险 保 单 保 险 风 险 比 例 来 衡 量 保 险 风 险 转 移 的 显 著 程 度,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再 保 险 保 单 保 险 风 险 比 例 = ( 再 保 险 分 入 人 发 生 净 损 失 情 形 下 损 失 金 额 的 现 值 发 生 概 率 )/ 再 保 险 分 入 人 预 期 保 费 收 入 的 现 值 100% 再 保 险 保 单 保 险 风 险 比 例 大 于 1% 的, 确 认 为 再 保 险 合 同 对 于 确 实 难 以 适 用 上 述 公 式 的 再 保 险 保 单, 本 公 司 可 以 制 定 合 理 的 替 代 性 测 试 方 案, 报 中 国 保 监 会 备 案 后 施 行 2 对 于 显 而 易 见 满 足 转 移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条 件 的 再 保 险 保 单, 公 司 直 接 将 再 保 险 保 单 判 定 为 再 保 险 合 同 3 判 断 再 保 险 保 单 是 否 转 移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需 要 全 面 理 解 再 保 险 保 单 的 实 质 及 其 他 相 关 合 同 和 协 议 2) 非 保 险 合 同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本 公 司 将 所 承 保 合 同 中 分 拆 出 的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和 未 通 过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的 合 同 确 定 为 非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管 理 这 些 非 保 险 合 同 所 收 取 的 包 括 保 单 管 理 费 等 费 用, 于 本 公 司 提 供 管 理 服 务 的 期 间 内 确 认 为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除 投 资 连 结 保 险 合 同 分 拆 出 的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外, 非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的 相 关 负 债 计 入 保 户 储 金 及 投 资 款, 按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初 始 确 认, 以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本 公 司 尚 未 开 展 投 资 连 结 保 险 业 务 (23)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计 量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计 量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分 别 由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和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组 成, 可 分 为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和 非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在 本 财 务 报 表 中,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以 寿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和 长 期 健 康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列 报 非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以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和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列 报 本 公 司 将 主 要 险 种 中 具 有 相 同 性 别 缴 费 期 间 及 频 率 保 险 期 间 等 情 况 的 所 有 保 单 作 为 一 个 计 量

单 元, 以 保 险 人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合 理 估 计 金 额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量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指 由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的 预 期 未 来 现 金 流 出 与 预 期 未 来 现 金 流 入 的 差 额, 即 预 期 未 来 净 现 金 流 出 其 中, 预 期 未 来 现 金 流 出 指 本 公 司 为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义 务 所 必 需 的 合 理 现 金 流 出, 主 要 包 括 :1 根 据 保 险 合 同 承 诺 的 保 证 利 益, 包 括 死 亡 给 付 残 疾 给 付 疾 病 给 付 生 存 给 付 满 期 给 付 等 ;2 保 险 合 同 的 非 保 证 利 益, 包 括 保 单 红 利 给 付 等 ;3 管 理 保 险 合 同 或 处 理 相 关 赔 付 必 需 的 合 理 费 用, 包 括 保 单 维 持 费 用 理 赔 费 用 等 预 期 未 来 现 金 流 入 指 本 公 司 为 承 担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义 务 而 获 得 的 现 金 流 入, 包 括 保 险 费 和 其 他 收 费 本 公 司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获 取 的 当 前 信 息 为 基 础 确 定 预 期 未 来 净 现 金 流 出 的 合 理 估 计 金 额 本 公 司 在 确 定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时 考 虑 边 际 因 素 并 单 独 计 量,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将 边 际 计 入 各 期 损 益 本 公 司 在 保 险 合 同 初 始 确 认 日 不 确 认 首 日 利 得, 如 有 首 日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边 际 因 素 包 括 风 险 边 际 和 剩 余 边 际 风 险 边 际 是 指 为 应 对 预 期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而 提 取 的 准 备 金, 风 险 边 际 采 用 情 景 对 比 法 进 行 计 量, 并 在 每 个 评 估 点 重 新 评 估 ; 剩 余 边 际 是 为 了 不 确 认 首 日 利 得 而 确 认 的 边 际 准 备 金, 于 保 险 合 同 初 始 确 认 日 确 定, 在 整 个 保 险 期 间 内 摊 销 在 保 单 签 发 时 确 定 摊 销 比 例 k 和 每 期 的 利 润 驱 动 因 素 并 锁 定 不 变 剩 余 边 际 的 后 续 计 量 与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合 理 估 计 相 关 的 准 备 金 和 风 险 边 际 相 对 独 立, 有 关 假 设 变 化 不 影 响 剩 余 边 际 后 续 计 量, 按 利 润 驱 动 因 素 现 值 进 行 摊 销 本 公 司 对 传 统 型 寿 险 选 取 死 亡 保 额 或 期 望 理 赔 给 付 作 为 利 润 驱 动 因 素, 对 分 红 险 选 取 预 期 新 增 保 单 红 利 支 出 成 本 作 为 利 润 驱 动 因 素 本 公 司 在 确 定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时 考 虑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的 影 响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影 响 重 大 的, 本 公 司 对 相 关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本 公 司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获 取 的 当 前 信 息 为 基 础 确 定 计 量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所 采 用 的 折 现 率 在 提 取 各 项 原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的 当 期, 本 公 司 按 照 相 关 再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原 保 险 合 同 现 金 流 量 和 与 其 相 关 的 再 保 险 合 同 现 金 流 量 分 别 估 计, 并 将 从 再 保 险 分 入 人 摊 回 的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确 认 为 相 应 的 应 收 分 保 准 备 金 资 产 本 公 司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获 取 的 当 前 信 息 为 基 础 确 定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计 量 的 各 种 假 设 1) 对 于 未 来 保 险 利 益 不 受 对 应 资 产 组 合 投 资 收 益 影 响 的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根 据 与 负 债 现 金 流 出 期 限 和 风 险 相 当 的 市 场 利 率 确 定 用 于 计 算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的 折 现 率 对 于 未 来 保 险 利 益 随 对 应 资 产 组 合 投 资 收 益 变 化 的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根 据 对 应 资 产 组 合 预 期 产 生 的 未 来 投 资 收 益 率 确 定 用 于 计 算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的 折 现 率 2) 本 公 司 根 据 实 际 经 验 和 未 来 的 发 展 变 化 趋 势 确 定 合 理 估 计 值, 分 别 作 为 如 死 亡 发 生 率 疾 病 发 生 率 伤 残 率 等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率 假 设 退 保 率 假 设 和 费 用 假 设 未 来 费 用 水 平 对 通 货 膨 胀 反 应 敏 感 的, 本 公 司 在 确 定 费 用 假 设 时 考 虑 通 货 膨 胀 因 素 以 及 本 公 司 费 用 控 制 的 影 响 3) 本 公 司 根 据 分 红 保 险 账 户 的 预 期 投 资 收 益 率 和 红 利 政 策 保 单 持 有 人 的 合 理 预 期 等 因 素 确 定 合 理 估 计 值, 作 为 保 单 红 利 假 设 本 公 司 在 计 量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时 预 测 未 来 净 现 金 流 出 的 期 间 为 整 个 保 险 期 间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包 括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已 发 生 未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和 理 赔 费 用 准 备 金 等 本 公 司 考 虑 保 险 风 险 的 性 质 和 分 布 赔 款 发 展 模 式 经 验 数 据 等 因 素, 以 最 终 赔 付 的 合 理 估 计 金 额 为 基 础, 同 时 考 虑 相 关 边 际 因 素, 采 用 逐 案 估 损 法 链 梯 法 等 方 法 计 量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和 已 发 生 未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本 公 司 以 未 来 必 需 发 生 的 理 赔 费 用 的 合 理 估 计 金 额 为 基 础 计 量 理 赔 费 用 准 备 金 由 于 公 司 开 业 时 间 尚 短, 经 验 数 据 不 足, 目 前 参 考 行 业 指 导 性 意 见 确 定 未 决 赔 付 准 备 金 的 风 险 边 际 为 2.5% 评 估 时 点 若 存 在 分 红 特 别 储 备, 应 根 据 权 责 发 生 制 的 原 则, 将 70% 的 分 红 特 别 储 备 计 入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30% 的 部 分 直 接 计 入 权 益 评 估 时 点 若 存 在 累 计 所 有 者 权 益 损 失, 应 根 据 权 责 发 生 制 的 原 则, 将 70% 的 累 计 所 有 者 权 益 损 失 计 入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若 累 计 所 有 者 权 益 损 失 较 大, 则 可 相 应 增 加 抵 扣 本 公 司 在 评 估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时, 按 照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获 取 的 当 前 信 息 为 基 础 确 定 充 足 性, 如 有 不 足, 将 调 整 相 关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保 险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的, 本 公 司 转 销 相 关 各 项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余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寿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和 长 期 健 康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依 据 本 公 司 对 于 未 来 给 付 保 费 相 关 费 用 的 合 理 估 计 并 考 虑 风 险 边 际 而 确 定 合 理 估 计 所 采 用 的 死 亡 率 发 病 率 退 保 率 折 现 率 和 费 用 假 设 根 据 最 新 的 经 验 分 析 以 及 当 前 和 未 来 的 预 期 而 确 定 对 于 由 于 未 来 给 付 保 费 相 关 费 用 等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而 带 来 的 负 债 的 不 确 定 性, 通 过 风 险 边 际 进 行 反 映 与 寿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和 长 期 健 康 险 准 备 金 相 关 的 剩 余 边 际, 以 保 单 生 效 年 度 的 假 设, 包 括 死 亡 率 发 病 率 退 保 率 折 现 率 和 费 用 假 设 确 定, 在 预 期 保 险 期 间 内 摊 销,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折 现 率 对 于 未 来 保 险 利 益 受 对 应 资 产 组 合 投 资 收 益 影 响 的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以 对 应 资 产 组 合 未 来 预 期 投 资 收 益 率 为 折 现 率 假 设, 考 虑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对 准 备 金 的 影 响 在 确 定 折 现 率 假 设 时, 本 公 司 考 虑 以 往 投 资 经 验 目 前 和 未 来 投 资 组 合 及 收 益 率 趋 势 折 现 率 假 设 反 映 了 对 未 来 经 济 状 况 和 公 司 投 资 策 略 的 预 期, 在 本 公 司 的 投 资 策 略 中, 未 来 该 账 户 资 产 的 组 合 配 置 目 标 为 : 国 债 及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4.00%, 企 业 债 及 债 券 型 基 金 18.00%, 定 期 存 款 40.00%, 权 益 类 20.00%, 不 动 产 类 投 资 5.00%, 其 它 金 融 资 产 10.00%, 现 金 及 其 等 价 3.00%, 这 些 金 融 产 品 的 长 期 期 望 收 益 率 : 国 债 及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4.00%, 企 业 债 及 债 券 型 基 金 7.00%, 定 期 存 款 4.50%, 权 益 类 20.00%, 不 动 产 投 资 8.00%, 其 它 金 融 资 产 8.00%, 现 金 及 其 等 价 1.00% 同 时 我 们 参 照 行 业 经 验, 该 账 户 的 未 来 收 益 率 的 最 优 估 计 为 2015 年 5.20% 2016 年 5.30% 2017 年 及 以 后 5.40% 过 去 3 年 的 最 优 估 计 假 设 的 折 现 率 假 设 如 下 表 所 示 : 年 份 折 现 率 假 设 2013 年 12 月 31 日 5.1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20%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30%( 以 后 年 度 维 持 5.40% 不 变 ) 折 现 率 假 设 受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货 币 及 汇 率 政 策 资 本 市 场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渠 道 等 因 素 影 响,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市 场 风 险 是 影 响 折 现 率 的 主 要 因 素, 主 要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不 匹 配 的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和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波 动 风 险 本 公 司 考 虑 风 险 边 际 因 素,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获 取 的 当 前 信 息 为 基 础 确 定 折 现 率 假 设 在 确 定 折 现 率 的 风 险 边 际 假 设 时, 本 公 司 考 虑 以 往 投 资 经 验 目 前 和 未 来 投 资 组 合 收 益 率 的 波 动, 并 参 考 行 业 水 平 由 于 公 司 开 业 时 间 尚 短, 经 验 数 据 不 足, 目 前 参 考 行 业 水 平, 过 去 3 年 的 折 现 率 的 风 险 边 际 假 设 如 下 表 所 示 : 年 份 折 现 率 的 风 险 边 际 假 设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5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0.50%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50% 对 于 未 来 保 险 利 益 不 受 对 应 资 产 组 合 投 资 收 益 影 响 的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在 考 虑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的 影 响 时, 以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上 公 布 的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计 量 基 准 收 益 率 曲 线 为 基 础, 同 时 考 虑 流 动 性 溢 价 税 收 和 其 他 因 素 等 确 定 折 现 率 假 设 流 动 性 溢 价 为 银 行 间 固 定 利 率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和 银 行 间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之 间 的 溢 价, 我 们 选 取 了 三 年 移 动 平 均 作 为 比 较, 溢 价 在 50BP 左 右, 考 虑 到 久 期 的 因 素, 从 长 期 来 看, 溢 价 将 会 是 50BP 左 右 波 动 我 们 综 合 以 上 方 面 的 因 素 影 响 并 参 考 行 业 水 平, 过 去 3 年 的 最 优 估 计 假 设 的 折 现 率 假 设 ( 远 期 利 率 ) 如 下 表 所 示 : 年 份 折 现 率 假 设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57%-5.38%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67%-5.51%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03%-6.11% 评 估 年 度 未 来 年 度 评 估 年 度 未 来 年 度 1 2 3 4 5 10 15 20 25 30 2013 年 3.57% 3.90% 3.94% 4.22% 4.20% 4.39% 5.54% 5.82% 5.25% 5.38% 2014 年 3.67% 3.67% 4.11% 4.41% 4.27% 4.40% 5.66% 6.07% 5.38% 5.51% 2015 年 4.03% 4.11% 4.40% 4.27% 5.09% 4.75% 5.73% 5.94% 5.29% 5.51% 由 于 该 类 保 险 合 同 的 未 来 保 险 利 益 不 受 对 应 资 产 组 合 投 资 收 益 影 响, 本 公 司 不 对 该 类 保 险 合 同 的 折 现 率 加 任 何 风 险 边 际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的 假 设 是 根 据 本 公 司 签 发 的 保 单 死 亡 率 经 验 和 发 病 率 经 验 确 定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因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和 保 险 合 同 类 型 的 不 同 而 变 化 由 于 本 公 司 开 业 时 间 尚 短, 经 验 数 据 不 足, 目 前 参 考 行 业 水 平, 根 据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业 2000-2003 年 经 验 生 命 表 确 定 死 亡 率 假 设, 并 作 适 当 调 整 以 反 映 本 公 司 开 业 以 来 的 死 亡 率 经 验 寿 险 合 同 死 亡 率 的 不 确 定 性 主 要 来 自 流 行 病 以 及 生 活 方 式 的 广 泛 改 变,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未 来 死 亡 经 验 恶 化, 进 而 导 致 负 债 不 足 与 此 相 类 似, 医 疗 保 健 和 社 会 条 件 的 持 续 改 进 会 带 来 寿 命 的 延 长 也 对 本 公 司 的 年 金 保 险 带 来 长 寿 风 险 经 验 生 命 表 的 调 整 系 数 为 : 产 品 类 1 2 3 4 极 限 银 行 渠 道 快 核 产 品 80% 80% 80% 80% 80% 年 金 产 品 80% 80% 80% 80% 80% 其 他 寿 险 产 品 56% 68% 80% 80% 80% 本 公 司 根 据 对 历 史 经 验 的 分 析 和 对 未 来 经 验 的 预 测 来 确 定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发 病 率 假 设 不 确 定 性 主 要 来 自 两 方 面 首 先, 生 活 方 式 的 改 变 会 导 致 未 来 发 病 率 经 验 恶 化 其 次, 医 疗 技 术 的 发 展 和 保 单 持 有 人 享 有 的 医 疗 设 施 覆 盖 率 的 提 高 会 提 前 重 大 疾 病 的 确 诊 时 间, 导 致 重 大 疾 病 的 给 付 提 前 如 果 当 期 的 发 病 率 假 设 没 有 适 当 反 应 这 些 长 期 趋 势, 这 两 方 面 最 终 都 会 导 致 负 债 不 足 由 于 公 司 开 业 时 间 尚 短, 经 验 数 据 不 足, 目 前 参 考 再 保 险 公 司 的 报 价 并 预 留 10% 的 恶 化 调 整 因 子 本 公 司 使 用 的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的 风 险 边 际 假 设 反 映 未 来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的 波 动 性 和 不 确 定 性 由

于 公 司 开 业 时 间 尚 短, 经 验 数 据 不 足, 目 前 参 考 行 业 水 平 确 定 死 亡 率 的 风 险 边 际, 为 最 优 估 计 的 死 亡 率 的 10%; 在 确 定 发 病 率 的 风 险 边 际, 我 们 基 于 发 病 率 的 上 升 趋 势 和 发 病 率 比 死 亡 率 有 更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并 参 考 行 业 水 平, 为 最 优 估 计 的 发 病 率 的 15% 赔 付 率 本 公 司 根 据 对 历 史 经 验 的 分 析 和 对 未 来 经 验 的 预 测 来 确 定 非 寿 险 的 赔 付 率 假 设 生 活 方 式 的 改 变 职 业 环 境 安 全 的 提 升 交 通 方 式 的 升 级 等 社 会 因 素 和 地 震 泥 石 流 台 风 等 自 然 因 素 等 都 会 影 响 本 公 司 的 赔 付 率 的 波 动 性 和 不 确 定 性 ; 由 于 公 司 开 业 时 间 尚 短, 经 验 数 据 不 足, 目 前 参 考 行 业 水 平 和 行 业 指 导 性 意 见 确 定 赔 付 率 的 风 险 边 际 为 2.5% 费 用 费 用 假 设 基 于 预 计 保 单 单 位 成 本, 并 考 虑 风 险 边 际 单 位 成 本 是 基 于 对 实 际 经 验 的 分 析 和 未 来 的 预 期 单 位 成 本 因 素 以 每 份 保 单 和 保 费 的 百 分 比 的 形 式 表 示 费 用 假 设 受 未 来 通 货 膨 胀 市 场 竞 争 等 因 素 影 响,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由 于 公 司 开 业 时 间 尚 短, 经 验 数 据 不 足, 目 前 参 考 行 业 水 平,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获 取 的 当 前 信 息 为 基 础 确 定 费 用 假 设 本 公 司 的 准 备 金 计 量 采 用 长 期 费 用 假 设, 不 考 虑 未 来 的 费 用 超 支 我 们 对 每 单 费 用 考 虑 未 来 的 通 货 膨 胀 率, 并 与 折 现 率 假 设 所 考 虑 的 通 货 膨 胀 率 保 持 一 致 长 期 险 单 位 费 用 首 年 额 外 维 持 标 准 保 费 每 单 保 费 每 单 代 理 人 渠 道 18.00% 120 2.50% 50 中 介 渠 道 20.00% 120 2.50% 50 银 保 / 团 险 15.00% 70 1.00% 40 本 公 司 考 虑 风 险 边 际 因 素, 由 于 公 司 开 业 时 间 尚 短, 经 验 数 据 不 足, 目 前 参 考 行 业 水 平, 费 用 的 风 险 边 际 假 设 定 为 10% 退 保 率 退 保 率 和 其 他 假 设 受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可 替 代 金 融 工 具 市 场 竞 争 等 因 素 影 响,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本 公 司 考 虑 风 险 边 际 因 素, 根 据 当 前 状 况 和 对 未 来 的 预 期 确 定 的,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获 取 的 当 前 信 息 为 基 础 确 定 由 于 公 司 开 业 时 间 尚 短, 经 验 数 据 不 足, 目 前 参 考 行 业 水 平 确 定 退 保 率 的 最 优 估 计 假 设, 如 下 表 : 长 期 寿 险 健 康 险, 两 个 人 年 金 保 险 ; 两 全 保 险 长 期 寿 险 健 康 险, 两 金 实 惠 \ 金 保 单 年 度 全 保 险 ( 银 代 经 代 除 外 ) ( 银 代, 金 实 惠 \ 金 贵 除 外 ) 全 保 险 ( 经 代 渠 道 ) 贵 ( 银 代 ) 趸 交 期 交 趸 交 期 交 趸 交 期 交 趸 交 1 3.00% 30.00% 5.00% 10.00% 3.00% 55.00% 5.00% 2 2.00% 12.00% 4.00% 8.00% 2.00% 45.00% 50.00% 3 1.00% 8.00% 3.00% 5.00% 1.00% 8.00% 100.00% 4 1.00% 5.00% 2.00% 3.00% 1.00% 5.00% 100.00% 5+ 1.00% 3.00% 2.00% 3.00% 1.00% 3.00% 100.00% 交 费 期 满 : 1.00% 适 用 期 交 1.00% 适 用 期 交 1.00% 适 用 期 交 0.00% 由 于 公 司 开 业 时 间 尚 短, 经 验 数 据 不 足, 目 前 参 考 行 业 水 平 确 定 退 保 率 的 风 险 边 际 假 设, 为 15% 的 最 优 估 计 下 的 退 保 率 保 单 红 利 保 单 红 利 假 设 受 分 红 保 险 账 户 的 预 期 投 资 收 益 率 本 公 司 的 红 利 政 策 保 单 持 有 人 的 合 理 预 期 等

因 素 影 响,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本 公 司 有 责 任 向 分 红 险 合 同 持 有 人 支 付 累 积 可 分 配 收 益 的 70%, 或 按 照 保 单 约 定 的 更 高 比 例 (24) 税 项 1) 主 要 税 种 及 税 率 税 种 具 体 税 率 情 况 营 业 税 按 应 税 营 业 额 的 5% 计 缴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按 实 际 缴 纳 的 流 转 税 的 5%-7% 计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25% 计 缴 2) 税 收 优 惠 及 批 文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下 发 免 征 营 业 税 的 一 年 以 上 返 还 性 人 身 保 险 产 品 名 单 ( 第 十 九 批 )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7]158 号 ) 关 于 下 发 免 征 营 业 税 的 一 年 以 上 返 还 性 人 身 保 险 产 品 名 单 ( 第 二 十 批 )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88 号 ) 关 于 下 发 免 征 营 业 税 的 一 年 以 上 返 还 性 人 身 保 险 产 品 名 单 ( 第 二 十 一 批 )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66 号 ) 关 于 下 发 免 征 营 业 税 的 一 年 以 上 返 还 性 人 身 保 险 产 品 名 单 ( 第 二 十 二 批 )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9]135 号 ) 关 于 下 发 免 征 营 业 税 的 一 年 以 上 返 还 性 人 身 保 险 产 品 名 单 ( 第 二 十 三 批 )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0]71 号 ) 关 于 下 发 免 征 营 业 税 的 一 年 以 上 返 还 性 人 身 保 险 产 品 名 单 ( 第 二 十 四 批 )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5 号 ) 关 于 发 布 免 征 营 业 税 的 一 年 期 以 上 返 还 性 人 身 保 险 产 品 名 单 ( 第 二 十 五 批 )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3]12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免 征 营 业 税 的 一 年 期 以 上 返 还 性 人 身 保 险 产 品 名 单 ( 第 26 批 )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4]6 号 ) 所 涉 及 返 还 性 人 身 保 险 产 品 免 征 营 业 税 (25) 企 业 合 并 及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子 企 业 情 况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类 型 注 册 地 业 务 性 质 实 收 资 本 持 股 比 例 (%) 浙 江 联 创 保 险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杭 州 保 险 代 理 2,000.00 万 元 100.00 ( 续 ) 企 业 名 称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 投 资 额 取 得 方 式 浙 江 联 创 保 险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100.00 2,000.00 万 元 投 资 设 立 (26)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重 要 项 目 的 说 明 以 下 注 释 项 目 除 特 别 注 明 之 外, 金 额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年 初 指 2015 年 1 月 1 日, 年 末 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上 年 指 2014 年 度, 本 年 指 2015 年 度 1) 货 币 资 金 项 目 年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库 存 现 金 2,756.00 2,838.50

银 行 存 款 4,541,016,516.40 5,882,437,619.19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64,630,815.10 6,834,701.10 合 计 4,605,650,087.50 5,889,275,158.79 注 :1 本 公 司 存 放 于 金 华 银 行 衢 州 分 行 的 51,290,000.00 元 的 银 行 存 款 因 原 总 裁 案 件 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 被 公 安 机 关 冻 结, 目 前 案 件 仍 处 于 侦 查 阶 段 2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均 系 存 出 投 资 款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的 股 票 交 易 最 低 备 付 金 深 交 所 席 位 保 证 金 等 2)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项 目 年 末 公 允 价 值 年 初 公 允 价 值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其 中 : 基 金 7,114,796.74 17,492,416.85 合 计 7,114,796.74 17,492,416.85 注 : 本 公 司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投 资 变 现 不 存 在 重 大 限 制 3)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项 目 年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30 天 以 内 到 期 1,300,000,000.00 369,000,000.00 合 计 1,300,000,000.00 369,000,000.00 4) 应 收 利 息 1 明 细 情 况 年 末 数 年 初 数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定 期 存 款 307,354,845.91 535,608,150.8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190,602.71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31,466,270.14 39,904,049.05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10,403,851.63 10,623,223.52 存 出 资 本 保 证 金 140,644,299.36 105,203,455.63 保 户 质 押 贷 款 10,055,835.91 8,047,606.78 贷 款 34,520,715.57 105,400,863.57 其 他 201,579.97 317,367.53 合 计 534,647,398.49 805,295,319.61 2 期 末 无 应 收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 含 5%)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利 息 3 本 公 司 于 年 末 无 需 提 取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利 息 5) 应 收 保 费 1 应 收 保 费 按 账 龄 列 示

项 目 年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3 个 月 以 内 ( 含 3 个 月 ) 44,292,947.96 62,785,049.83 3 个 月 至 1 年 50,925.00 1 年 以 上 43,395.80 余 额 44,387,268.76 62,785,049.83 减 : 坏 账 准 备 合 计 44,387,268.76 62,785,049.83 2 期 末 无 应 收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 含 5%)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款 项 6) 贷 款 项 目 年 末 数 年 初 数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信 托 产 品 1,800,000,000.00 2,164,800,000.00 合 计 1,800,000,000.00 2,164,800,000.00 7) 定 期 存 款 到 期 期 限 年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1 个 月 至 3 个 月 ( 含 3 个 月 ) 270,000,000.00 148,000,000.00 3 个 月 至 1 年 ( 含 1 年 ) 1,235,000,000.00 805,800,000.00 1 年 至 2 年 ( 含 2 年 ) 1,747,674,194.18 1,243,000,000.00 2 年 至 3 年 ( 含 3 年 ) 2,430,000,000.00 2,132,674,194.18 3 年 至 4 年 ( 含 4 年 ) 1,360,000,000.00 3,236,462,500.00 4 年 至 5 年 ( 含 5 年 ) 4,570,000,000.00 5 年 以 上 合 计 7,042,674,194.18 12,135,936,694.18 8)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项 目 期 末 金 额 期 初 金 额 企 业 债 券 395,635,192.00 394,025,459.00 金 融 债 券 94,706,340.00 90,098,720.00 基 金 1,807,944,504.00 427,041,753.08 信 托 产 品 51,251,836.01 27,349,900.00 股 票 2,702,369,405.11 864,387,368.05 合 计 5,051,907,277.12 1,802,903,200.13 9)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1 明 细 情 况 项 目 年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账 面 余 额 减 值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减 值 准 备

次 级 债 148,849,585.97 148,807,193.22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358,212,212.48 358,408,381.97 企 业 债 944,989,492.84 1,218,360,011.42 合 计 1,452,051,291.29 1,725,575,586.61 2 期 末 未 发 现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存 在 明 显 减 值 迹 象, 故 未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10)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被 投 资 单 位 核 算 方 法 投 资 成 本 年 初 余 额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年 末 余 额 中 英 益 利 资 产 管 权 益 法 34,000,000.00 35,115,853.20-35,115,853.20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续 ) 被 投 资 单 位 持 股 比 例 (%) 表 决 权 比 例 (%) 累 计 减 值 准 备 本 年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本 年 现 金 红 利 中 英 益 利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00 34.00 注 : 本 公 司 于 2015 年 7 月 将 中 英 益 利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 的 股 权 转 让 弘 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 存 出 资 本 保 证 金 银 行 年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恒 丰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000,000.00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南 京 洪 武 路 支 行 500,000,000.00 500,000,000.00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南 京 扬 子 二 村 分 理 处 100,000,000.00 100,000,000.00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南 京 建 邺 支 行 100,000,000.00 100,000,000.00 邮 储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营 业 部 10,000,000.00 合 计 710,000,000.00 800,000,000.00 12) 固 定 资 产 1 明 细 情 况 项 目 年 初 余 额 本 年 增 加 本 年 减 少 年 末 余 额 一 账 面 原 值 合 计 117,894,923.60 10,325,899.31 5,239,682.97 122,981,139.94 其 中 : 电 子 设 备 59,743,570.91 6,393,232.57 2,018,846.80 64,117,956.68 机 器 设 备 19,345,049.19 1,268,679.24 1,028,154.67 19,585,573.76 交 通 运 输 设 备 28,443,937.69 734,400.00 1,648,000.00 27,530,337.69 办 公 家 具 10,362,365.81 1,929,587.50 544,681.50 11,747,271.81 二 累 计 折 旧 合 计 73,540,458.96 14,672,850.11 3,691,664.29 84,521,644.78 其 中 : 电 子 设 备 37,158,329.92 7,717,551.81 1,577,366.29 43,298,515.44 机 器 设 备 12,245,342.31 2,631,684.22 871,743.14 14,005,283.39 交 通 运 输 设 备 18,878,323.86 2,678,177.51 900,600.00 20,655,901.37

项 目 年 初 余 额 本 年 增 加 本 年 减 少 年 末 余 额 办 公 家 具 5,258,462.87 1,645,436.57 341,954.86 6,561,944.58 三 减 值 准 备 合 计 1,392,085.95 725,000.00 667,085.95 其 中 : 电 子 设 备 机 器 设 备 交 通 运 输 设 备 1,392,085.95 725,000.00 667,085.95 办 公 家 具 四 账 面 价 值 合 计 42,962,378.69 37,792,409.21 其 中 : 电 子 设 备 22,585,240.99 20,819,441.24 机 器 设 备 7,099,706.88 5,580,290.37 交 通 运 输 设 备 8,173,527.88 6,207,350.37 办 公 家 具 5,103,902.94 5,185,327.23 2 本 公 司 无 融 资 租 赁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3 期 末 无 经 营 租 赁 租 出 的 固 定 资 产 13) 无 形 资 产 项 目 年 初 余 额 本 年 增 加 额 本 年 减 少 额 年 末 余 额 一 原 价 合 计 59,438,064.32 10,380,702.54 5,346,226.27 64,472,540.59 软 件 59,438,064.32 10,380,702.54 5,346,226.27 64,472,540.59 二 累 计 摊 销 额 合 计 19,601,638.77 5,926,065.29 25,527,704.06 软 件 19,601,638.77 5,926,065.29 25,527,704.06 三 减 值 准 备 金 额 合 计 1,140,460.53 1,140,460.53 软 件 1,140,460.53 1,140,460.53 四 账 面 价 值 合 计 38,695,965.02 37,804,376.00 软 件 38,695,965.02 37,804,376.00 14)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项 目 年 末 余 额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差 异 年 初 余 额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差 异 可 抵 扣 亏 损 343,411,105.82 85,852,776.45 537,607,875.76 134,401,968.94 合 计 343,411,105.82 85,852,776.45 537,607,875.76 134,401,968.94 15) 其 他 资 产 1 明 细 情 况 项 目 年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应 收 账 款 395,973.50 187,193.42 其 他 应 收 款 210,949,884.94 228,184,679.78 预 付 账 款 9,020.00 265,020.00

项 目 年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待 摊 费 用 20,494,381.67 15,752,525.40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13,629,462.56 9,549,755.08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74,560,000.00 其 他 468,226.91 129,076.54 合 计 320,506,949.58 254,068,250.22 2 其 他 应 收 款 年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 (%)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176,928,660.00 83.75 201,828,657.99 87.30 其 他 不 重 34,330,299.52 16.25 309,074.58 29,356,021.79 12.70 3,000,000.00 大 合 计 211,258,959.52 100.00 309,074.58 231,184,679.78 100.00 3,000,000.00 注 :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 余 额 占 其 他 应 收 款 总 额 5% 以 上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 其 他 不 重 大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 除 已 包 含 在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以 外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3 其 他 应 收 款 账 龄 列 示 年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账 龄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 (%) 1 年 以 内 50,353,180.40 23.84 69,405,075.83 30.02 3,000,000.00 1 至 2 年 2,669,528.02 1.26 157,480,914.57 68.12 2 年 以 上 158,236,251.10 74.90 309,074.58 4,298,689.38 1.86 合 计 211,258,959.52 100.00 309,074.58 231,184,679.78 100.00 3,000,000.00 注 : 本 公 司 期 末 对 上 述 列 示 的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进 行 了 单 独 减 值 测 试, 未 见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情 况 4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款 项 性 质 列 示 款 项 性 质 年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账 面 余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保 险 业 务 退 税 款 4,684,350.75 4,930,378.84 代 垫 款 118,540.79 64,342.45 代 垫 工 会 款 263,493.39 235,499.84 工 资 次 月 扣 款 1,955.56 73,564.69 代 收 代 付 过 渡 户 3,965,227.29 6,005,037.77

款 项 性 质 年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账 面 余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投 资 结 算 款 24,899,997.99 押 金 9,205,296.91 6,453,905.56 资 金 拆 借 款 3,000,000.00 3,000,000.00 预 代 缴 社 保 及 公 积 金 2,084,505.24 1,629,654.78 员 工 备 用 金 684,435.00 1,023,317.39 外 部 经 营 往 来 款 12,506,583.23 5,619,313.63 其 他 177,744,571.36 309,074.58 177,249,666.84 合 计 211,258,959.52 309,074.58 231,184,679.78 3,000,000.00 注 : 其 他 主 要 系 预 付 绍 兴 盛 华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购 房 款 及 自 身 投 入 试 运 行 的 投 连 险 资 金 5 应 收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 含 5%)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款 项 单 位 名 称 年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账 面 余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巨 化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957,540.00 杭 州 商 宇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933,824.00 合 计 1,891,364.00 6 金 额 较 大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性 质 或 内 容 单 位 名 称 期 末 余 额 款 项 性 质 或 内 容 绍 兴 盛 华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46,928,660.00 购 房 款 独 立 账 户 30,000,000.00 自 身 投 入 试 运 行 的 投 连 险 资 金 合 计 176,928,660.00 16)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项 目 年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90 天 内 到 期 900,000,000.00 合 计 900,000,000.00 17) 预 收 保 费 项 目 年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预 收 保 费 47,983,236.23 17,607,493.53 合 计 47,983,236.23 17,607,493.53 注 :1 期 末 无 预 收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 含 5%)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款 项 2 期 末 无 预 收 其 他 关 联 方 款 项 18) 应 付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项 目 年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手 续 费 34,003,975.56 490,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