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慈明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出勤差假規則 中華民國 094 年 03 月 16 日修訂中華民國 095 年 08 月 11 日修訂中華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修訂中華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差假, 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章 出勤 第二條本校教職員工非經核准差假, 均應依規定時間到 ( 離 ) 校, 並親自簽到 ( 退 ), 不 得代簽 第三條日校上班時間 : 行政人員 7:20 簽到,17:10 簽退 ( 一 二級行政主管 17:30 簽退 ) 導師 7:20, 專任教師 7:20 簽到,16:50 簽退 升旗時間, 請專任教師於 7:25 前完成簽到 進修學校上班時間 : 行政人員 : 週一 ~ 週四 15:00 簽到,22:05 簽退 ; 週五 21:45 簽退 專任教師 : 週一 ~ 週四 16:00 簽到,22:05 簽退 ; 週五 21:30 簽退 第四條一 在規定上班時間逾時簽到者為遲到 ( 除因特殊事故或因公事先向人事室報 備者外, 其他不論任何理由均以遲到論 ), 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 二 教職員在規定上班時間廿分鐘後未到, 下班廿分鐘前離開者為曠職 三 教職員工未經請假而不到校者為曠職 第 50 頁
四 到校後擅離職守達四次者, 視為曠職半日 五 教職員有遲到早退記錄者, 合計達七次, 視為曠職半日 第五條教職員一學期曠職達三日以上 ( 含三日 ), 下學年不予晉級, 一學年曠職達六日 ( 含六日 ) 以上者, 呈請校長解聘或免職 第六條授課教師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簽名 上課鐘響五分鐘後到課堂授 課者為遲到, 下課鐘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 上課鐘響十分鐘後到達課堂者視 為缺課並以曠職論 第七條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室備查, 並將教師上課之遲到 早退 及缺 ( 曠 ) 課資料送人事室登記, 凡被登記者, 以書面通知改善 第八條本校全體教職同仁均應參加升旗典禮, 處室得留守一人, 缺席者以遲到或早退 論 第九條教職員對於應行參加之集會,( 因教學需要之各種考試 研究會 紀念月會 觀摩會及課外指導活動等 ) 均應參加, 無故缺席者以曠職論, 並由主辦單位將 缺席人員名單, 以書面通知人事室議處 第三章 請假 第十條教職員工之請假分為 : 事假 病假 婚假 分娩假 ( 流產 ) 喪假 公假 第十一條 事假 : 教職員工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天,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 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 第 51 頁
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 日扣除薪給 第十二條 病假 : 教職員工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每學年准給病假廿八 天, 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 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第十三條 婚假 : 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 在結婚前一星期內籌辦婚事需要, 所請事假得 以婚假抵補, 但其合計日數, 不得超過規定假期 第十四條 分娩假 : 分娩者給分娩假四十二日, 產假期間之基本鐘點費由學校負擔, 超 過日期者照事假之規定辦理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懷孕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 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在預產期前二星期內因事實需要得請分娩假, 但其合 計日數, 不得超過規定假期 ;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第十五條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三日, 得分次申請, 每次以半日為單位 但應於配 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 第十六條 喪假 : 因父母 養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 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日內請畢 第 52 頁
第十七條 出國探親或觀光經校長核准者以事假辦理, 二星期為限, 超過二星期按日扣 其薪津, 其職務加給應給其代理人 第十八條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第十九條教職員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 其公假日數視實際需要定之 : 一 學校派任參加各項集會者 二 參加學校派任之訓練者 三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 因執行職務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 六 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與職務有關之訓練, 經校方同意者 第二十條教職員工請假各項規定如下 : 一 請假時必須於三日前填妥請假單, 並按請假流程辦理 事 公 婚假 應事先由本人親自填寫請假單 病 產 喪假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處 理 因事請假者, 必須事前辦理請假手續, 事後不得補假 二 當日臨時事 病假應於早上七時十分前以電話向人事室請假, 由人事 室轉知相關單位, 並於三日內補請假, 逾時以曠職論 三 病假連續在三日以上者 ( 含三日 ), 應附公保醫院醫生之證明, 一星期以 上者須繳公保醫療機構之診斷書 第 53 頁
四 事 病假合計累積每學年超過三十三天, 得視實際情節決定是否停職 或解聘 五 教職員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 ( 科主任 組長 主任 ), 連續請假七天 ( 含 以上 ) 請假期間一律停發其職務加給, 其職務加級由職務代理人支領 六 各項請假需附證明, 病假附收據或就醫證明, 事假略述事由, 公假附 核准公文, 婚假附喜帖 喪假附訃文, 辦理請假 七 教職員工請假自行覓妥職務代理人, 並向學校報備 導師請假自行覓 妥導師代理人或由學務處指派代理人, 專任教師自行覓妥代理人或由 教務處指派 八 到校後臨時事 病假二小時以內經處室主任同意後到人事室登記, 回 校後仍需到人事室登記返校時間, 未登記者以外出後時間計算, 並依 規定辦理請假 ; 二小時以上仍按規定辦理請假 ( 得併計事 病假 ) 九 臨時請事病 假, 一學年不得超過 5 次, 超過 2 小時以半日計 十 進修部請假規定 : 白天請假以半日計, 臨時事 病假與日校同 前項所准給事 病假日數, 任職未滿一學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第廿一條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教師請事假 病假, 課程一律由教務處派人代理, 請假期間鐘點費應 第 54 頁
予停發 二 教師公假二日內由教務處調課, 三日以上之第三日起由教務處派人代 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 教師請婚假 分娩假 流產假 喪假者, 請假期間所遺課務, 由教務 處派人代課, 並扣請假當事人超鐘點部份至基本鐘點為止 四 教師有代課者, 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派人接替, 並停發請假 期間之代課鐘點費 五 兼有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 請假期間所遺職務, 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同 事代理, 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人代理 請假期間較長而兼職無人代 理時, 其兼職得調整之 第廿二條教師及職員請病假逾規定期限者, 得以事假抵銷, 但患重病非短期間所能治 癒者, 經公立醫療機構或區域醫院證明屬實者, 得核准延長之, 延長期限不 得超過一年 第廿三條教師及職員請假延長病假滿一年尚未治癒者, 合予退休 ( 職 ) 規定人員得辦理 退休, 不合退休 ( 職 ) 規定人員應自動辭職, 不得異議 第廿四條教師申請延長病假跨二學年度者, 其假期之計算得扣除第二學年度事 病假 之日數, 已請延長病假銷假後未達一學期 ( 以六個月計 ) 又續請延長病假者, 其寒暑假期間, 應予併計延長病假 第 55 頁
第廿五條請事假 病假之登記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教師請假滿八小時折算為一日 二 兼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請假滿八小時折算為一日 三 請事 病假一至二小時, 以四分之一天計算, 三至四小時以二分之一天 計算 第廿六條校長出差及請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一人代理 第廿七條教師出差, 應事先填具出差申請單, 送單位主管及會計 人事單位分別核章 後轉呈校長核定 第四章 休假 第廿八條本校專任教 職 員工休假, 悉依本規定辦理 第廿九條本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及專職行政員工, 應給予休假, 一 已連續在校服務滿一年者, 第二年起每年得給予休假一日, 第三年起得 給予休假二日, 第四年起得給予休假三日, 第五年起得給了休假四日, 第六年起得給了休假五日, 休假最多以五日為原則, 一律以日計 二 上項人員, 前一學年度考核結果乙等 ( 含以上者 ), 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 間實施為原則, 暑假期間團體績效必須完成, 始得提出休假申請 但在 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 申請同意後方可辦理休假 ; 學期期間視 實際需要核給休假 第 56 頁
第三十條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 導師及專任教師 ) 一 於學生寒暑假期間, 除返校服務 學校規定之活動 輔導課 研習與進 修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 餘可不必到校 二 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 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三十一條申請休假, 應覓妥代理人, 單位主管同意後, 依規定填具請假單 第三十二條休假人員學年度內休假, 不得移至下學年度申請或要求累計計算 第五章 值勤 第三十四條全體教職員得有假日值勤之責, 依人事室排定值班表為之, 相關規定如下 : 一 上午值班時間八時至十二時 ; 下午值班時間十二時至四時 二 值勤地點 : 教官室 三 值勤時應巡視校區暸解學校各項動態, 接聽電話 臨時勤務, 無法處 理時應聯絡相關單位, 並於值班簿詳加記載 四 交班時, 接班人員未抵達, 應等候交班人員到達方得離開, 並於值班 簿記載 五 未履行勤務者, 以曠職半日論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核准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第 5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