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慈明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出勤差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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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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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116_00235.doc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中學暨附設補校人事管理辦法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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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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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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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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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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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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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產假 : 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等同產檢假, 應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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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光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會議紀錄 會議名稱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會議時間 :104 年 8 月 11 日 ( 星期二 )13:30 主席 : 楊校長敏華出席委員 : 林副校長群博 鄢主任秘書武誠 翁學務長志宗 歐總務長昱廷 高研發長國平 莊


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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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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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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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年報以環保紙印刷

Transcription:

臺中市慈明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出勤差假規則 中華民國 094 年 03 月 16 日修訂中華民國 095 年 08 月 11 日修訂中華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修訂中華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差假, 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章 出勤 第二條本校教職員工非經核准差假, 均應依規定時間到 ( 離 ) 校, 並親自簽到 ( 退 ), 不 得代簽 第三條日校上班時間 : 行政人員 7:20 簽到,17:10 簽退 ( 一 二級行政主管 17:30 簽退 ) 導師 7:20, 專任教師 7:20 簽到,16:50 簽退 升旗時間, 請專任教師於 7:25 前完成簽到 進修學校上班時間 : 行政人員 : 週一 ~ 週四 15:00 簽到,22:05 簽退 ; 週五 21:45 簽退 專任教師 : 週一 ~ 週四 16:00 簽到,22:05 簽退 ; 週五 21:30 簽退 第四條一 在規定上班時間逾時簽到者為遲到 ( 除因特殊事故或因公事先向人事室報 備者外, 其他不論任何理由均以遲到論 ), 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 二 教職員在規定上班時間廿分鐘後未到, 下班廿分鐘前離開者為曠職 三 教職員工未經請假而不到校者為曠職 第 50 頁

四 到校後擅離職守達四次者, 視為曠職半日 五 教職員有遲到早退記錄者, 合計達七次, 視為曠職半日 第五條教職員一學期曠職達三日以上 ( 含三日 ), 下學年不予晉級, 一學年曠職達六日 ( 含六日 ) 以上者, 呈請校長解聘或免職 第六條授課教師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簽名 上課鐘響五分鐘後到課堂授 課者為遲到, 下課鐘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 上課鐘響十分鐘後到達課堂者視 為缺課並以曠職論 第七條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室備查, 並將教師上課之遲到 早退 及缺 ( 曠 ) 課資料送人事室登記, 凡被登記者, 以書面通知改善 第八條本校全體教職同仁均應參加升旗典禮, 處室得留守一人, 缺席者以遲到或早退 論 第九條教職員對於應行參加之集會,( 因教學需要之各種考試 研究會 紀念月會 觀摩會及課外指導活動等 ) 均應參加, 無故缺席者以曠職論, 並由主辦單位將 缺席人員名單, 以書面通知人事室議處 第三章 請假 第十條教職員工之請假分為 : 事假 病假 婚假 分娩假 ( 流產 ) 喪假 公假 第十一條 事假 : 教職員工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天,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 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 第 51 頁

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 日扣除薪給 第十二條 病假 : 教職員工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每學年准給病假廿八 天, 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 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第十三條 婚假 : 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 在結婚前一星期內籌辦婚事需要, 所請事假得 以婚假抵補, 但其合計日數, 不得超過規定假期 第十四條 分娩假 : 分娩者給分娩假四十二日, 產假期間之基本鐘點費由學校負擔, 超 過日期者照事假之規定辦理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懷孕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 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在預產期前二星期內因事實需要得請分娩假, 但其合 計日數, 不得超過規定假期 ;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第十五條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三日, 得分次申請, 每次以半日為單位 但應於配 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 第十六條 喪假 : 因父母 養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 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日內請畢 第 52 頁

第十七條 出國探親或觀光經校長核准者以事假辦理, 二星期為限, 超過二星期按日扣 其薪津, 其職務加給應給其代理人 第十八條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第十九條教職員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 其公假日數視實際需要定之 : 一 學校派任參加各項集會者 二 參加學校派任之訓練者 三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 因執行職務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 六 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與職務有關之訓練, 經校方同意者 第二十條教職員工請假各項規定如下 : 一 請假時必須於三日前填妥請假單, 並按請假流程辦理 事 公 婚假 應事先由本人親自填寫請假單 病 產 喪假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處 理 因事請假者, 必須事前辦理請假手續, 事後不得補假 二 當日臨時事 病假應於早上七時十分前以電話向人事室請假, 由人事 室轉知相關單位, 並於三日內補請假, 逾時以曠職論 三 病假連續在三日以上者 ( 含三日 ), 應附公保醫院醫生之證明, 一星期以 上者須繳公保醫療機構之診斷書 第 53 頁

四 事 病假合計累積每學年超過三十三天, 得視實際情節決定是否停職 或解聘 五 教職員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 ( 科主任 組長 主任 ), 連續請假七天 ( 含 以上 ) 請假期間一律停發其職務加給, 其職務加級由職務代理人支領 六 各項請假需附證明, 病假附收據或就醫證明, 事假略述事由, 公假附 核准公文, 婚假附喜帖 喪假附訃文, 辦理請假 七 教職員工請假自行覓妥職務代理人, 並向學校報備 導師請假自行覓 妥導師代理人或由學務處指派代理人, 專任教師自行覓妥代理人或由 教務處指派 八 到校後臨時事 病假二小時以內經處室主任同意後到人事室登記, 回 校後仍需到人事室登記返校時間, 未登記者以外出後時間計算, 並依 規定辦理請假 ; 二小時以上仍按規定辦理請假 ( 得併計事 病假 ) 九 臨時請事病 假, 一學年不得超過 5 次, 超過 2 小時以半日計 十 進修部請假規定 : 白天請假以半日計, 臨時事 病假與日校同 前項所准給事 病假日數, 任職未滿一學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第廿一條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教師請事假 病假, 課程一律由教務處派人代理, 請假期間鐘點費應 第 54 頁

予停發 二 教師公假二日內由教務處調課, 三日以上之第三日起由教務處派人代 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 教師請婚假 分娩假 流產假 喪假者, 請假期間所遺課務, 由教務 處派人代課, 並扣請假當事人超鐘點部份至基本鐘點為止 四 教師有代課者, 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派人接替, 並停發請假 期間之代課鐘點費 五 兼有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 請假期間所遺職務, 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同 事代理, 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人代理 請假期間較長而兼職無人代 理時, 其兼職得調整之 第廿二條教師及職員請病假逾規定期限者, 得以事假抵銷, 但患重病非短期間所能治 癒者, 經公立醫療機構或區域醫院證明屬實者, 得核准延長之, 延長期限不 得超過一年 第廿三條教師及職員請假延長病假滿一年尚未治癒者, 合予退休 ( 職 ) 規定人員得辦理 退休, 不合退休 ( 職 ) 規定人員應自動辭職, 不得異議 第廿四條教師申請延長病假跨二學年度者, 其假期之計算得扣除第二學年度事 病假 之日數, 已請延長病假銷假後未達一學期 ( 以六個月計 ) 又續請延長病假者, 其寒暑假期間, 應予併計延長病假 第 55 頁

第廿五條請事假 病假之登記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教師請假滿八小時折算為一日 二 兼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請假滿八小時折算為一日 三 請事 病假一至二小時, 以四分之一天計算, 三至四小時以二分之一天 計算 第廿六條校長出差及請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一人代理 第廿七條教師出差, 應事先填具出差申請單, 送單位主管及會計 人事單位分別核章 後轉呈校長核定 第四章 休假 第廿八條本校專任教 職 員工休假, 悉依本規定辦理 第廿九條本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及專職行政員工, 應給予休假, 一 已連續在校服務滿一年者, 第二年起每年得給予休假一日, 第三年起得 給予休假二日, 第四年起得給予休假三日, 第五年起得給了休假四日, 第六年起得給了休假五日, 休假最多以五日為原則, 一律以日計 二 上項人員, 前一學年度考核結果乙等 ( 含以上者 ), 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 間實施為原則, 暑假期間團體績效必須完成, 始得提出休假申請 但在 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 申請同意後方可辦理休假 ; 學期期間視 實際需要核給休假 第 56 頁

第三十條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 導師及專任教師 ) 一 於學生寒暑假期間, 除返校服務 學校規定之活動 輔導課 研習與進 修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 餘可不必到校 二 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 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三十一條申請休假, 應覓妥代理人, 單位主管同意後, 依規定填具請假單 第三十二條休假人員學年度內休假, 不得移至下學年度申請或要求累計計算 第五章 值勤 第三十四條全體教職員得有假日值勤之責, 依人事室排定值班表為之, 相關規定如下 : 一 上午值班時間八時至十二時 ; 下午值班時間十二時至四時 二 值勤地點 : 教官室 三 值勤時應巡視校區暸解學校各項動態, 接聽電話 臨時勤務, 無法處 理時應聯絡相關單位, 並於值班簿詳加記載 四 交班時, 接班人員未抵達, 應等候交班人員到達方得離開, 並於值班 簿記載 五 未履行勤務者, 以曠職半日論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核准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第 5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