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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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事室 壹 組織編制及職掌 一 本室配置 2 名人事人員, 置主任 1 人 組員 1 人 職稱姓名職掌電話 主任林采以 綜理人事業務 轉 [email protected] 組員張嘉璇 承辦人事業務 轉 281 [email protected] 二 職掌 項目 內容 一 組織編制 二 任免遷調 三 考績獎懲 1. 預算員額編制表之擬定 2. 組織章程之修訂 3. 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訂定 4.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之訂定 5. 職員甄審委員會產生之擬定 6. 教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選舉辦法之擬定 1. 教師甄選計畫之擬定 2. 製作教師聘約 兼職教師聘函之製作造冊列管 3. 教師兼職與否之動態案 4. 職員進用計畫之擬定 5. 職員之派免及遷調之擬調 6. 職員資格任用審查動態案之擬辦 1. 教職員平時考核紀錄之登載 2. 教職員年度考績 考核之審議 3. 各項獎章之請頒 4.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審查 5. 平時獎懲案件之處理 6. 停 復職 懲戒案件之處理 7. 勤惰差假管理

2 四 待遇福利 五 退休撫卹 六 其他 1. 薪級 俸級 學術研究費及各項加給之審核 2. 生活津貼各項補助費之審核 3. 員工文康活動計畫之實施 4. 公保各項現金給付及加 退 停 復保之申請 5. 健保加 退保之申請 6. 進修學分費補助之審查 1. 現職人員退休申請之擬辦 2. 教職員資遣及撫卹案件之擬辦 3. 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發放之審查 4. 退休人員遺族照護之申辦 1. 各項出國案件之審查 2. 各項人事資料蒐集 登記建檔 移轉或列報 3. 各項人事資料及證明書之核發 4. 人事資訊業務之處理 5. 製作員工通訊錄及識別證等人事服務工作 貳 法令宣導事項 : 詳如附件

3 差勤請假規定重點摘錄 一 請假部分 : ( 一 ) 請假應由本人填具請假單, 送會教務 單位主管 人事室, 呈校長核准後, 將假卡送交人事室登記, 但因疾病或意外事故, 無法親自請假者, 得自覓代理人代辦請假 ( 二 ) 於辦公時間內 上下班途中, 突發疾病或發生意外, 核給公傷假之要件 : 1. 須與執行職務有關, 如係參加國家考詴 ( 或擔任監考人員 ) 公假進修 員工旅遊 私自外出等, 則非核給範圍 ; 教師常見之聲帶疾病, 亦非公傷假核給範圍 2. 如係上 下班途中發生意外, 則其意外發生地點須屬正常 合理必經之路徑, 又其意外如可歸責於當事人者, 則須衡量其責任程度後, 再決定可否核給公假 3. 須 直接 送醫住院治療, 如係先返家休息, 或發病後一段時間, 始赴醫院療養, 因認定困難, 一般均無法核准 ( 三 ) 病假 2 日以上, 請檢附公立醫院 全民健保地區等級以上醫院, 或健保局聯合門診中心之診斷證明書簽奉核可後 ( 四 ) 本校同仁請假卡平常皆置於人事室假卡櫃統一保管 ; 簽准後之請假卡, 請先置於人事組員辦公桌, 待登錄完畢後, 再由人事室代為歸位 二 餘請參閱教師請假規則 教師聘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 初聘為 1 年, 續聘第 1 次為 1 年, 以後續聘每次為 2 年, 續聘 3 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 經教評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 得以長期聘任, 其聘期由各校教評員會統一訂定之 ( 本校長聘之聘期為 6 年 ) 教師敘薪 一 正式教師敘薪 : ( 具有合格教師證者 ) ( 一 ) 具博士學位者, 以 19 級 330 元起敘, 本薪上限 550 元, 年功薪上限 680 元 ( 二 ) 具碩士學位者, 以 24 級 245 元起敘, 本薪上限 525 元, 年功薪上限 650 元 ( 三 ) 具學士學位者, 以 29 級 190 元起敘 ; 本薪上限 450 元, 年功薪上限 625 元 二 代理教師敘薪 : 依據行政院 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核支薪津, 代理教師均比照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規定以學歷起支薪級核薪 ; 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 學術研究費則按八成支給 三 正式教師 ( 不含代理教師 ) 得採計相當之職前年資辦理薪級提敘 ( 依 86 年 6 月 6 日訂頒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規定辦理採計代理年資, 含 3 個月以上公開甄選進用之代理教師年資, 不論職缺性質, 但曾經折抵實習者, 不予採計 ) 四 教師提改敘 : 特別提醒: 取得較高學歷時, 請檢證儘速向人事室申請改敘 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 ( 如學士 碩士 博士 :)

4 ( 一 )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之規定,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 同意其進修 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 取得較高學歷者, 以現敘薪級為基準, 依下列規定改敘, 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 一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 提敘薪級三級 ; 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 提敘薪級五級 ; 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 提敘薪級二級 二 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 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 按較高學歷改敘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 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 二 ) 改敘影響提醒 : 以公假或公餘時間進修者, 於取得學位後, 即可檢附證件立即申請改敘, 並自申請日生效 故是類於 7 月底以前取得學位並核定改敘生效之教師, 即得以新核定薪級參加當學年度之成績考核, 考核結果如獲晉薪者, 可自 8 月 1 日起再晉敘薪級 1 級 ; 至於 8 月以後始取得學位者, 因係以成績考核後之薪級為基礎辦理改敘, 原考核結果之晉薪即被抵銷, 將造成比前述 7 月底以前取得學位並核定改敘生效者, 產生少提敘 1 級之情形 至於留職停薪進修者, 依規定必須配合學期復職 (8 月 1 日或 2 月 1 日 ), 故只能於復職後申請改敘, 亦有相同之影響 又留職停薪進修者, 其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參加考核, 該項年資於未來退休 申請服務獎章 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及介聘調任等時, 均不予採認 成績考核 一 各款之要件必須全部符合 學年度內在職達 12 個月者 ( 以月為單位 ), 參加成績考核 ; 在職 滿 6 個月以上未達 12 個月者, 另予考核 ; 未滿 6 個月者, 不予考核 四條一款 四條二款 四條三款 晉薪 1 級 獎金 1 個月 ( 一 ) 按課表上課, 教法優良, 進度適宜, 成績卓著 ( 二 ) 訓輔工作得法, 效果良好 ( 三 ) 服務熱誠, 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 四 ) 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 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 五 ) 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 六 ) 專心服務, 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 七 ) 按時上下課, 無曠課 曠職紀錄 ( 八 ) 未受任何刑事 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 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 不在此限 晉薪 1 級 ( 一 ) 教學認真, 進度適宜 獎金半個月 ( 二 ) 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 三 ) 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 四 ) 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 未逾二十八日, 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 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 五 )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留支原薪 ( 一 ) 教學成績平常, 勉能符合要求 無獎金 ( 二 ) 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 三 ) 事 病假期間, 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 四 ) 未經校長同意, 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 五 ) 品德生活較差, 情節尚非重大 ( ( 六 )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 七 )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二 成績考核對年終工作獎金之影響 :( 摘錄教育部 101 年年終工作獎金補充規定 ) 一百學年度成績考核 ( 包括另予成績考核 ) 經考列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而留支原薪者, 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但有下列情事者,

5 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考列事由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或因公傷病請公假而留支原薪者, 其年終工作獎金得全額發給 2 考列事由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或第七目者, 依其一百零一年實際在職月數計算, 扣除事 病假及延長病假日數後, 按比例發給 ; 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 予以合併計算, 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 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 以一個月計算 但上開事假 病假及延長病假日數, 如屬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或因安胎需治療 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日數, 不在此限 資深優良教師慰問金 曾連續從事教學工作, 包括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合格編制內教師年資 已立案之幼稚園合格教 師年資及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年資 ( 不論代理缺之性質為何 ), 且服務成績優良 年資連 續未中斷者, 均得併計 ( 私校及代理教師年資得以 月 為單位認定是否銜接 ) 留職停薪 辭職進修者, 或請事病假超過規定致考列 4 條 3 款者, 得扣除該等年資後視為連續, 惟服兵役 留職停薪之年資仍可併計 屆滿 10 年者, 慰問金 4,000 元屆滿 20 年者, 慰問金 6,000 元 屆滿 30 年者, 慰問金 8,000 元 屆滿 40 年者, 慰問金 10,000 元 服務獎章獎勵金標準 於退離時依曾任公職且服務成績優良之總年資, 依下列標準頒給, 但年資不必連續 曾任各級 政府機關 公私立學校 ( 不含私校職員年資及代理教師年資 ) 公營事業機構之年資均得併 計 ; 留職停薪 因案停職, 或非因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處分而考列四條三款或 丙等者, 得扣除上開年資後, 以前後年資併計辦理請頒 三等 : 任職滿 10 年, 獎勵金 3,600 元二等 : 任職滿 20 年, 獎勵金 7,200 元一等 : 任職滿 30 年, 獎勵金 10,800 元特等 : 任職滿 40 年, 獎勵金 14,400 元 各項假別 一 事假 :7 日 ( 含家庭照護假 ), 超過者按日扣薪 可以 小時 請假, 累計 8 小時以 1 日計 二 病假 :28 日, 可以 小時 請假, 累計 8 小時以 1 日計 ; 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1. 請病假達 3 日以上者 ( 以實際上班日計 ), 得由學校安排代課及核支鐘點費 2. 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癒, 得延長病假, 其請假日數不扣除例假日 ( 寒暑假亦同 ), 且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 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1 年, 否則應予留職停薪或退休 資遣 留職停薪逾一年仍未痊癒者, 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 得審酌延長之, 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3. 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 延長病假得重行計算 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 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 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 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 寒暑假

6 之日數得予扣除 三 婚假 :14 日, 可分次申請, 每次至少半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 1 個月內請畢 四 娩假 :42 日, 應一次請畢, 不得分次申請,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五 產前假 :8 日, 限於分娩前申請, 得以 時 計, 並分次申請 六 陪產假 :5 日,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生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七 流產假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假 42 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假 21 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假 14 日, 均應一次請畢 八 喪假 : 父母 養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假 15 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 養父母 ) 子女死亡者, 給假 10 日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假 5 日, 每次至少半日 自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九 捐贈器官或骨髓假 : 視實際需求由機關首長核定 十 公假 : 視實際需求由機關首長核定 十一 兼行政職教師休假 : 依年資核給, 任職滿一年者, 休假 7 日 ; 滿 3 年者, 休假 14 日 ; 滿 6 年者, 休假 21 日 ; 滿 9 年者, 休假 28 日 ; 滿 14 年者, 休假 30 日 教師兼行政職務者, 始有休假, 但寒暑假應正常到勤 ; 未兼行政教師則無此項假別, 每次至少半日 ( 上午或下午 ) 十二 事假 家庭照顧假 病假 生理假 產前假及陪產假得以時計 ; 婚假 喪假 分娩前申請部分娩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十三 公教人員出國或赴港澳大陸地區, 均應填寫出國申請表事先報准 十四 依規定, 各種補假中, 除加班補假者可以 時 為單位補假外, 其餘補假, 包括颱風 奉派公差. 等非認定為加班者, 均應以 半日 為單位補假, 並未放寬以 時 為單位補假, 並依規定各種 補假 統一於 6 個月內補休完畢 十五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於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 得申請放假 代理教師請假 ( 比照聘僱人員請假規定辦理 ) 一 事假 :5 日, 可 小時 請假, 累計達 8 小時者, 以 1 日計 二 病假 :14 日, 可以 小時 請假, 累計 8 小時以 1 日計 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6 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30 日 但如契約期滿仍未痊癒時, 不予續聘僱 三 結婚 :8 日, 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四 產前假 :8 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五 娩假 :42 日, 應一次請畢, 不得分次申請 六 流產假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假 42 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假 21 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假 14 日, 均應一次請畢 七 陪產假 :5 日,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生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八 喪假 : 父母 配偶死亡者,10 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7 日 ; 曾祖父母 祖

7 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3 日 得分次申請, 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九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十 請假逾上述規定者, 按日扣除報酬 ; 扣除報酬日數逾聘僱期 12 分之 1 者, 應即終止聘僱 福利事項 一 結婚津貼補助 : 請詳閱附表 二 生育津貼補助 : 請詳閱附表 三 眷屬喪葬津貼補助 : 請詳閱附表 四 子女教育補助 : 請詳閱附表 其他請領規定及限制, 請另參閱申請表 五 公教人員保險眷屬喪葬補助 : 父母 配偶死亡者,3 個月薪 ( 俸 ) 額 ; 滿 12 歲至 25 歲子女 死亡者,2 個月薪 ( 俸 ) 額 ; 未滿 12 歲子女死亡者,1 個月薪 ( 俸 ) 額 員工本人及 親屬應擇一申請, 不得重複 ( 先申請者先受理 ) 訓練進修 一 申請進修資格 : 須至報考時之該學期結束為止, 已在學校服務滿 1 年以上, 其間服兵役年資並應扣除, 但新進教師已在原學校申請進修核准者, 不在此限 二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以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為原則, 教師於寒假 暑假 夜間 週末時段進修, 係屬公餘時間進修, 但兼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期間進修, 則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三 進修者應於事先填國內進修申請表 ( 參加國外進修不適用, 另請專案簽核 ) 四 凡經核准進修者, 務必保留學校同意函, 以為日後取得學位申請改敘薪級之憑據 有關以公餘 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方式進修者, 其在取得學位後申請改敘時將產生之影響, 請詳閱本文件 教師敘薪部分 五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 每週最高核予公假 8 小時 進修人員除核給公假外, 不得再另行請事 休假進修 六 留職停薪進修者, 以學年度為基準, 並以 2 年為原則, 必要時得申請延長 1 年 留職停薪赴國外進修者, 如為取得學位需要, 得再延長 1 年 申請復職時, 應配合學期辦理, 且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進修前二十日內, 向學校提出復職申請 七 不論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均得於核准進修期間內, 以學期為單位, 申請變更進修方式一次 八 留職停薪進修者, 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相同時間 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 不得辭聘 調任或再申請進修 研究 如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 並累計應服務之義務期限 九 本校教職員進修費用補助原則(94 年 12 月 28 日第七次行政會報通過 ) ( 一 ) 進修人員於期間, 最高給予二分之一費用補助 每人每學期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所繳交進修費用未達最高額時, 以實際繳交金額為限 補助經費超出預算額度時, 依本校規定補助比率 ( 以預算額度除以申請總金額之比率為原則 ) 辦理 ( 二 ) 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 檢附成績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費

8 用補助 進修成績必須各科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 無進修成績評定者, 應提出進修報告送服務機關認定 留職停薪 ( 公教人員保險法自 起育嬰申請留職停薪人員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一 申請事由 : ( 一 ) 育嬰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但必須於一個月以前提出申請, 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申請人之配偶未就業者, 除有正當理由外, 不得申請 ( 二 ) 進修 : 必須以學期為單位申請, 以留職停薪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 進修期間得申請變更進修方式, 但更改一次後即不得再次申請變更 ( 三 ) 侍親 : 申請原因包括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 (65 歲以上 ) 或重大傷病須待奉者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可申請, 並須有佐證文件 ( 四 ) 服兵役 : 以義務役者為限 二 除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 學校依法不得拒絕外, 餘均必須取得學校同意 各類留職停薪之期限, 原則上均為 2 年, 必要時可延長 1 年, 但教師國外進修者, 如因取得學位需要時, 可再延長 1 年 三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 應以學期為單位 但服兵役 因病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因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 ; 其迄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 經與學校協商定之 四 留職停薪提前復職 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認定有疑義 教師已於寒 暑假復職, 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 及育嬰留職停薪其迄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 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商定之 五 權益影響 : ( 一 ) 服兵役留職停薪者, 得參加考核及晉薪, 但不發給獎金 其餘原因留職停薪者, 如當學年度任職未達 6 個月者, 不予考核 ; 達 6 個月以上未滿 12 個月, 另予考核 ( 二 ) 除服兵役者外, 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退休 ( 職 ) 年資, 復職後亦不得購買年資 ( 三 ) 除因育嬰 侍親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 依親而留職停薪者 ( 不含進修 ), 其親屬死亡得發給葬喪補助 服兵役留職停薪者仍得核予各項補助, 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申請結婚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 ) 外, 餘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 均不發給補助費 ( 四 ) 留職停薪期間選擇公保退保者, 如發生各項公保給付事故時, 不得請領給付 ( 五 ) 除育嬰留職停薪得選擇繼續參加健保外, 餘均應辦理健保退出, 自覓他處投保 ( 六 ) 進修留職停薪者, 在改敘時將產生之影響, 請詳閱本文件 教師敘薪部分 四 特別叮嚀 : 依教育部 98 年 6 月 6 日台人 ( 二 ) 字第 號函釋略以 : 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進修或其他與留職停薪原因不符之情事, 教育人員亦比照辦理 退休事項 85 年 2 月以後曾任以下年資, 可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年資後, 併計退休年資 :( 下列年資如係於 85 年 2 月 1 日以前者, 不必補繳即可併計退休年資, 證件務必妥善保存 ) 一 職前服兵役年資, 或任教師後之服兵役留職停薪年資 ; 另曾折抵役期之大專集訓及高中以上軍訓課程年資亦可

9 二 以前曾任懸缺 兵缺代理教師年資, 惟已折抵教育實習者因不得併計退休 ( 兵缺 除外 ), 爰不得申請補繳 以後各類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均不得併計退休 三 其他年資請另詳閱 補繳退撫基金年資權益通知書 ( 報到時發給並簽閱 ) 婚 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簡表 項目 補助基準 ( 除生育補助按事實發生當月起, 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外, 其餘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 自 10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 申請期限 支給對象及限制 結婚補助 2 個月薪俸額 事實發生一 結婚雙方同為公務人員時, 得分別申請結 後三個月 婚補助 內申請 二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 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2 個月薪俸額 事實發生一 配偶或本人分娩者 ; 未婚男性公教人員 後三個月內申請 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認領, 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 得請 領生育補助 二 夫妻同為公務人員者, 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 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 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 ( 新修正條文自 10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 ) 四 配偶於國外於國外生育, 如在國內辦妥戶 籍登記, 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五 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 ( 全民健康保險除外 ) 之被保險人, 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 規定申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 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 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 新修正條文自 10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 ) 其中所稱社會保險指 下列各種保險 : ( 一 ) 公教人員保險 ( 二 ) 軍人保險 ( 三 ) 勞工保險 ( 四 ) 國民年金保險 ( 五 ) 農民健康保險 六 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 另 增給生育補助, 雙胞胎者, 給與二個月薪

10 俸額 ; 三胞胎者, 給與四個月薪俸額 ; 四 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喪葬補助 父母配偶死亡 5 個月薪俸額 事實發生一 父母 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後三個月二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 同一死 內提出申 亡事實, 以報領一份為限 請, 大陸三 子女以未滿 20 歲 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 地區眷屬六個月 但未婚子女年滿 20 歲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或無力謀生, 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 子女死亡 3 個月薪俸額 經查明屬實者, 不在此限 所稱 無力謀生 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 二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 三 )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6 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至 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 係指應繳驗村里長證明及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 四 申請 ( 外 ) 祖父母喪葬補助, 以 ( 外 ) 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無力謀生, 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其補助為五個月薪俸額 五 公教人員眷屬 ( 父母 配偶 子女 ) 擔任公職在職死亡, 應依規定領取殮葬補助費, 其他眷屬不得再請領或擇一領取眷屬喪葬補助費

11 子女教育補助 標準 國小國中高職高中區分 五專大學五專後二暨獨前三年及立學年二專院 公立 私立 夜間學制實用技 1500 能班 註冊日起一 配偶或本人擇一申領 三個月內二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 以子女提出申請就讀之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 如有轉學 轉系 重考 留級 重修情形, 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 不再補助 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 不得請領 三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四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 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 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 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 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 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附註 : 一 請領表列各項補助, 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 繳驗戶口名簿, 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 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惟如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 得以戶籍謄本替代上開證明文件 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 推定為真正 二 因案停職人員, 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 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 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三 申請 ( 外 ) 祖父母喪葬補助, 以 ( 外 ) 祖父母無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無力謀生, 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其補助標準為五個月薪俸額 四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 103 年 6 月 1 日起修正補助基準 : 除生育補助按事實發生當月起, 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外, 其餘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訂定發布, 其後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二次在案 為使法規名稱與法規內容規範對象一致, 爰將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又為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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