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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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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華科技大學100學年度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項次 事業單位名稱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建國 ) 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俊源 ) 廣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茂榮 )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薇薇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 違反法規內容 發文字號 處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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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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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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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筆記型電腦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1. 新北市 2. 臺北市 3. 桃園市 4. 新竹縣 ( 市 ) 5. 臺中市 6. 嘉義縣 ( 市 ) 7. 臺南市 8. 高雄市契約期間 : ~ 契約編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材編輯委員會說明 降低職業災害是勞動局最重要之政策目標, 勞動局為提升營造作業勞工基本工作職能與勞動安全意識 落實 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有效降低職業災害, 特別統合本市承攬工程之原事業單位, 建構 臺北大工地, 協同 工作性質 相當之營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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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號碼 領牌人 通訊地址 牌照號碼 領牌人 通訊地址 A*J88*1 李君 台北市 A*G76*3 余君 宜蘭縣 A*H88*1 江君 台北市 A*G59*2 陳君 新竹市 A*M52*8 林君 台北市 A*G96*7 曾君 新竹市 A*J91*3 林君 台北市 A*G38*9 蕭君 新竹市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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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參考題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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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不斷電系統 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請以行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為準 1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彰化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契約期間 : ~ 契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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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 (3) (4) 2

Foreword (Social Indicators, 2006) (U.S.Census Bureau, Jan, 13, 2015) 第 1 個 1804 第 2 個 1927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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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169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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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組個人電腦之顯示器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 基隆市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市 )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契約期間 : ~ 契約編號 : 18-LP 項次品名廠牌型號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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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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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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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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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規定, 勞工人數在多少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擔任職業安全衛生主管者, 應受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A) 30 (B) 100 (C) 300 (D) 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置委員 7 人以上, 勞工代表

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33 附表一 :2017 年度綠色建築認證項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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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費時彙整的案例資料卻未發揮其功效, 在參考執行上較 易出現失焦情形, 不僅淡化了職災案例特別提供 災害 防止對策 的原始良善美意, 也降低了職災案例的實際 參考價值 表 1 各國營建業職災死亡千人率 ( 不含交通事故 ) 年 職災 台灣香港日本韓國英國加拿大美國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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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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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目錄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局限空間職災防止計畫

年一月九日施行 第 3 條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 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 ( 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 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 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第 6-1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 刪除 ) 第 10 條 第 11 條 下列規定另於總機構或其地區事業單位設綜理全事業之職業安全衛生事務之管理單位, 及依附表二之一之規模置管理人員, 並依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一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應設直接隸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請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為準 2 19 HP HP No.2 原廠青藍色墨水匣 C8771WA 愛爾蘭 HP Photosmart D HP HP No.2 原廠紅色墨水匣 C8772WA 愛爾蘭 HP Photosmart D7260 2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資通安全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 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以保障 國家安全,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第三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資通

( ) 102 (2013) %102 (2013)1 57 (1968) (2013) (2013)

10 建築法第 65 條 凡在建築工地使用機械施工者, 應遵守左列規定 : 一 不得作其使用目的以外之用途, 並不得超過其性能範圍 二 應備有掣動裝置及操作上所必要之信號裝置 三 自身不能穩定者, 應扶以撐柱或拉索 11 建築法第 66 條 12 建築法第 67 條 13 建築法第 68 條 二層以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 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 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 以下簡稱醫護人員 ), 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所配置之護理人員, 得以特約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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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總務類

完全照護手冊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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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Transcription:

基隆市 新北市 桃園縣 新竹市 新竹縣 宜蘭縣 花蓮縣 連江縣 苗栗縣 臺中市 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金門縣 行政院勞委會北區勞動檢查所 臺北市 勞動檢查 澎湖縣 行政院勞委會 中區勞動檢查所 報告人 : 建築工程科曾技正 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屏東縣 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行政院勞委會 南區勞動檢查所 組織架構 102 年 1 月 1 日起,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本處業務科室調整 : 工地災害一定發生在作業勞工?

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 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審查暨檢查辦法審查暨檢查辦法審查暨檢查辦法審查暨檢查辦法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審查暨檢查辦法審查暨檢查辦法審查暨檢查辦法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工作場所母法母法母法母法子法子法子法子法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為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為實施勞動檢查, 維護勞雇雙方權益, 安定社會, 發展經濟 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工作場所甲類甲類甲類甲類甲類甲類甲類甲類乙類乙類乙類乙類乙類乙類乙類乙類丙類丙類丙類丙類丙類丙類丙類丙類丁類丁類丁類丁類丁類丁類丁類丁類 : 營造工程營造工程營造工程營造工程第 2 條 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適用範圍適用範圍適用範圍適用範圍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工務機關工務機關工務機關工務機關 ( 構 ) 工務機關工務機關工務機關工務機關 ( 構 ) 凡機關凡機關凡機關凡機關 ( 構 ) 組織法規如組織法規如組織法規如組織法規如法 條例條例條例條例 通則通則通則通則 規程或規程或規程或規程或準則等中準則等中準則等中準則等中, 明定其明定其明定其明定其設立目設立目設立目設立目的為辦理或掌理有關工程的為辦理或掌理有關工程的為辦理或掌理有關工程的為辦理或掌理有關工程之規劃之規劃之規劃之規劃 設計設計設計設計 施工施工施工施工 品質管制質管制質管制質管制 進度管制及竣工進度管制及竣工進度管制及竣工進度管制及竣工驗收等建設或興建業務驗收等建設或興建業務驗收等建設或興建業務驗收等建設或興建業務, 且有獨立預算並對外行文且有獨立預算並對外行文且有獨立預算並對外行文且有獨立預算並對外行文能力者能力者能力者能力者, 則該等工務機關則該等工務機關則該等工務機關則該等工務機關 ( 構 ) 全體員工全體員工全體員工全體員工 1 均有本法之均有本法之均有本法之均有本法之適用適用適用適用 農 林 漁 牧業農 林 漁 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 營造業 水電燃氣業製造業 營造業 水電燃氣業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 餐旅業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 餐旅業機械設備租賃業機械設備租賃業環境衛生服務業環境衛生服務業大眾傳播業 醫療保建服務業大眾傳播業 醫療保建服務業修理服務業 洗染業修理服務業 洗染業國防事業國防事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15 行政院勞工委員行政院勞工委員行政院勞工委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12.11 勞安勞安勞安勞安 1 字第字第字第字第 0950115296 號令號令號令號令勞工安全衛勞工安全衛勞工安全衛勞工安全衛生法第生法第生法第生法第 4 條公共行政業公共行政業公共行政業公共行政業 1 謂適用對象為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不論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均屬之 不論其職務 專職或兼職, 均屬本法所稱之勞工, 該機關 ( 構 ) 之行政首長即為所稱之雇主 勞安小字典勞安小字典勞安小字典勞安小字典 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勤勞安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保安康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已適用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已適用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已適用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已適用勞安法安法安法安法

進行樹木移植作業應慎防物體倒塌災害 災害發生經過 :100 年 6 月 17 日下午約 1 時 50 分, 勞工陳 操作小型挖掘機進行樹木移植作業, 因雇主未預先採取防止樹木倒塌措施, 導致該株樹木倒塌, 又因挖掘機未設堅固頂蓬, 直接重壓罹災勞工身體, 當場死亡 如此這般, 施工安全監造 查驗機制何在? 大家都沒責任? 樹木移植作業應採用適當之工法, 並設置防止物體倒塌之設施 國道 6 號工安意外 7 死 3 輕重傷 災害原因 : ( 一 ) 未按施工圖說施工及未落實查驗工作導致支撐構件受力不均, 部分支撐構件受力過大及形成偏心載重, 引發整體支撐系統失穩及失敗倒塌 1. 種瓜巷 ( 圖面左側 ) 旁山坡上的支撐數量少 1 處, 支撐大樑上支撐架數量亦少 1 排 ) 2. 原設計支撐大樑為水平位置為 2 平行設置, 現場支撐大樑水平位置呈現八字形歪斜 ( 二 ) 本工程模板支撐由上而下之型式分別為 : 重型支撐架 桁架 ( 船型架 ) 型鋼支撐 鋼樑基礎 型鋼支撐, 構件接續情形過多, 無法確實全部採螺栓或焊接固定接續處, 主線車道車輛載重傳遞而來之振動, 使接續處產生翻轉 鬆脫 滑移, 以致造成整體支撐系統之崩塌 防災對策 : 一 於工程設計階段, 橋樑工程如擬採用場撐工法其支撐高度大於 30 公尺時, 非有特殊原因, 原則不採用該工法 二 採用場撐工法時, 原則應採用單一種支撐型式, 若須採複合型模板支撐時其型式應精簡, 避免不同支撐型式接合困難, 影響強度及穩定性 三 高度在 5 公尺以上, 且面積達 100 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 其構築應依相關法規所定具有建築 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 事先依模板形狀 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妥為安全設計 ; 模板支撐之構築, 應繪製施工圖說 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 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 設計 施工圖說 查驗等相關資料應簽章確認紀錄 ; 有變更設計時, 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 四 澆置混凝土前, 須詳細檢查模板支撐各部份之連接及斜撐是否安全, 澆置期間須指派模板工巡視, 遇有異常狀況必須停止作業, 並經修妥後方得作業

國 6 工安意外國工局遭糾正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沒有善盡督導責任, 放任工程層層轉包 違法僱用外籍勞工 1. 國工局沒有確實督導設計監造單位, 詳細評估工法的風險及可行性, 以致於工程進行時, 因支撐架潰倒, 釀成人命傷亡 2. 國工局對於施工廠商長時間違法僱用外籍勞工, 不但沒有積極督導查處, 甚至事故發生後, 還無法確認罹難外勞身分, 罔顧法令 這項工程契約, 依規定不得僱用外籍人員, 承包商似涉嫌偽造文書 3. 國工局沒有在招標文件及工程契約中, 明訂主要部分及必須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的工項, 放任工程層層轉包 層層剝削, 由毫無技術且未經職業訓練的外籍勞工負責施工, 肇致 7 死 3 傷慘劇, 國工局難辭其咎 國道 6 號坍塌 7 死包商主管求刑 4 年 南投地檢署表示, 該工程的橋面到地面高達 55 公尺, 地形又呈現 U 型, 相當複雜, 施工難度與危險性均高, 營造公司的工地正副主任等人本應更加小心謹慎, 惟變更就地支撐系統設計後, 未重新檢核結構安全性, 未按圖 期程施工, 草屯端邊坡坡度大於 60 度, 未遵照監造單位指示從新檢核邊坡穩定性 此外, 工地未僱用經訓練合格的作業主管指揮施作支撐系統, 未能指派模板工人在澆置混擬土時, 查看支撐系統穩定性, 正副主任沒有落實自主檢查, 且雖發覺舊橋車行震動傳遞到新橋, 但未注意並適時改善, 才造成七死三傷的意外發生 外勞仲介已自殺身亡, 其本身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條例的部分, 因其已死亡而偵結不起訴 臺中掩埋場崩塌案包商 5 人起訴 鑽探不實 層層轉包 檢方指出, 鑽探不實在先, 設計又草率, 現場施工環境惡劣, 監工理應注意隨時可能崩塌, 應注意勞工安全 2009-10-9 鑽探不實 去年 11 月間, 臺中市垃圾掩埋場擋土牆崩塌案, 造成 2 死 2 傷悲劇, 臺中地檢署偵結該擋土牆補強工程鑽探不實, 又設計疏失, 施工挖基樁時未注意勞工工作安全, 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聯 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張 工程師吳, 友 營造公司徐 陳 及小包負責人徐 等 5 人 行政處分 1. 1. 停工 :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2. 2. 罰鍰 : (1) 共同作業防災措施 : 違反處新臺幣 3~6 萬元 (2) 設備 : 重複違反處新臺幣 3~15 15 萬元 刑事責任 1. 1. 行政刑罰 : 違反停工通知, 處 ( 行為人 )3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5 15 萬元以下罰金 2. 2. 刑法 : 從事業務之人 ( 工地主任等 ), 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張技正毅斌

施工災害相關責任 刑法之應注意義務 執行業務之人應注意業務之人應注意 能注意卻疏於注意致人於死者 ( 刑法 276 條過失致死罪 ) 應注意 : 法令或合約明定應注意事項, 或社會具共識之義務 規劃設計者 - 未依法令或其專業上應注意事項辦理 監造單位 - 未依法令 合約規定或其專業上應注意事項辦理 ( 如假設工程或開口護欄 ) 工程主辦機關 - 未善盡政府採購法責任或行政命令致人於死者 工地負責人 Taipei City Labor Inspection 施工安全查核行政責任 Office 勞安法令 一 設施部分

勞動法令知多少? 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動檢查法 勞動基準法 勞工保險條例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缺氧症預防規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工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 條 ( 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 )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 一 防止機械 器具 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 防止爆炸性 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 防止電 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十四 防止採石 採掘 裝卸 搬運 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 防止有墜落 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十一 防止水患 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 地板 階梯或通風 採光 照明 保溫 防濕 休息 避難 急救 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 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8 條 (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 )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非經檢查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 不得使用 ; 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 非經再檢查合格, 不得繼續使用 十 前項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 得收檢查費 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 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 應具之容量與其實施檢查之程序 項目 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1 12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 : 一 固定式起重機 二 移動式起重機 三 人字臂起重桿 四 升降機 五 營建用提升機 六 吊籠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 : 一 鍋爐 二 壓力容器 三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四 高壓氣體容器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 (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之義務 )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 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 搶救等措施, 並實施調查 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 雇主應於 24 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 一 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 應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 除必要之急救, 搶救外, 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 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31 條 ( 罰則 )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 除處罰其負責人外, 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關於涉及刑責者 ( 業務過失致死罪 ) 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 : 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工作場所負責人 作業主管 操作人員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事前調查地下埋設物之埋置深度 危害物質, 並於評估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以防止車輛機械輾壓而發生危險 二 工作場所出入口應設置方便人員及車輛出入之拉開式大門, 作業上無出入必要時應關閉, 並標示禁止無關人員擅入工作場所 但車輛機械出入頻繁之場所, 必須打開工地大門等時, 應置交通引導人員, 引導車輛機械出入 三 人員出入口與車輛機械出入口應分隔設置 但設有警告標誌足以防止交通事故發生者不在此限 四 應置管制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 管制出入人員, 非有適當防護具不得讓其出入 ( 二 ) 管制 檢查出入之車輛機械, 非具有許可文件上記載之要件, 不得讓其出入 五 規劃前款第二目車輛機械接受管制所需必要之停車處所, 不得影響工作場所外道路之交通 六 維持車輛機械進出有充分視線淨空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11 條 -1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 鋼材 鐵件 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 應採取彎曲尖端 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 應提供適當安全帽, 並使其正確戴用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 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 應依下列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 一 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 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以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二 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 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昇降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 設置護欄 護蓋 四 張掛安全網 五 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六 設置警示線系統 七 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八 對於因開放邊線 組模作業 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 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 鋼樑 開口部分 階梯 樓梯 坡道 工作台 擋土牆 擋土支撐 施工構台 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 橋台等場所作業,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應於該處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雇主為前項設施有困難, 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拆除, 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 勞工有墜落之虞者, 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 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 應視作業特性, 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 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 斜籬 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 局限空間 屋頂或施工架組拆 工作台組拆 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 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一四二五三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5 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 勞工有墜落之虞者, 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 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 應採取張掛安全網 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 使用安全帶時, 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 供安全帶鉤掛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 高度在三十五公分以上, 五十五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 ( 以下簡稱中欄杆 ) 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 五 任何型式之護欄, 其杆柱 杆件之強度及錨錠, 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 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 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 六 除必須之進出口外, 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 七 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 地板, 不得堆放任何物料 設備, 並不得使用梯子 合梯 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 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 設備 梯 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 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 不在此限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1 條 雇主設置之護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應具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 二 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 掉落 掀出或移動 三 供車輛通行者, 得以車輛後軸載重之二倍設計之, 並不得妨礙車輛之正常通行 四 為柵狀構造者, 柵條間隔不得大於三公分 五 上面不得放置機動設備或超過其設計強度之重物 六 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 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3 條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安全母索應依規定辦理 : 一 安全帶之材料 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7534Z2037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 CNS6701M2077 安全帶 ( 繫身型 ) CNS14253Z2116 背負式安全帶及 CNS7535Z3020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規定 二 安全母索得由鋼索 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 其最小斷裂強度應在 2300 公斤以上 三 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 至少應能承受每人 2300 公斤之拉力 八 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高度應大於三點八公尺, 相鄰二支柱間之最大間距得採下式計算之值, 其計算值超過十公尺者, 以十公尺計 : L=4(H-3), 其中 H 3.8, 且 L 10 L: 母索支柱之間距 ( 單位 : 公尺 )H: 垂直淨空高度 ( 單位 : 公尺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 懸吊式施工架 懸臂式施工架 系統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 應由專任工程人員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 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 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 但依法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者, 得由雇主指定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為之 雇主對前項施工構臺及施工架之構築, 應繪製施工圖說, 並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核機制 ; 設計 施工圖說 查驗等相關資料及簽章確認紀錄, 於施工構臺及施工架未拆除前, 應妥存備查 前二項之設計 施工圖說等資料由委外設計者提供時, 雇主應責成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依實際需要檢核, 並簽章確認 ; 有變更設計時, 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1 條 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 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 ( 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 ) 作業, 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 一 決定作業方法, 指揮勞工作業 二 實施檢點, 檢查材料 工具 器具等, 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 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 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 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 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營造作業項目 41 懸吊式施工架 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 ( 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 ) 作業 66 事露天開挖作業, 垂直開挖深度達一. 五公尺以上者 作業主管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74 擋土支撐組配 拆除 ( 以下簡稱擋土支撐 ) 作業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102 隧道 坑道挖掘 ( 以下簡稱隧道等挖掘 ) 作業 襯砌 ( 以下簡稱隧道等襯砌 ) 作業 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133 模板支撐組配 拆除 ( 以下簡稱模板支撐 ) 作業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149 鋼構之組立 架設 爬升 拆除 解體或變更等 ( 以下簡稱鋼構組配 ) 作業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5 條 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 應依規定辦理 : 一 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二 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三 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 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 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 5.5 公尺, 水平方向以不超過 7.5 公尺為限 四 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 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 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 以維持穩定 七 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 且夯實緊密, 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 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 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及其構架方式, 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50 鋼管施工架之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之強度 二 裝有腳輪之移動式施工架, 勞工作業時, 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 ; 勞工於其上作業時, 不得移動施工架 三 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 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但系統式施工架應以輪盤及插銷扣件等組配件連接 五 接近高架線路設置施工架, 應先移設高架線路或裝設絕緣用防護裝備或警告標示等措施, 以防止高架線路與施工架接觸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71 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 其垂直開挖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 如其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者, 應設擋土支撐 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 經具有地質 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其安全性者, 不在此限 雇主對前項擋土支撐, 應繪製施工圖說, 並指派或委請前項專業人員簽章確認其安全性後按圖施作之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1 條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為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 高度在五公尺以上, 且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 其構築應依相關法規所定具有建築 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 事先依模板形狀 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妥為安全設計 ; 前述以外之模板支撐, 由專人辦理構築設計, 均應簽章確認之 二 支柱應視土質狀況, 襯以墊板 座板或敷設水泥等, 以防止支柱之沉陷 雇主對於前項第一款模板支撐之構築, 應繪製施工圖說 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 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 設計 施工圖說 查驗等相關資料應簽章確認紀錄, 於模板支撐未拆除前, 應妥存備查 前二項之設計 施工圖說等資料, 由委外設計者提供時, 雇主應責成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依實際需要檢核, 並簽章確認 ; 有變更設計時, 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5 條 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 二 高度超過 3.5 公尺者, 每隔 2 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 橫向之水平繫條, 並與牆 柱 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 柱模等妥實連結, 以防止支柱移位 三 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 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 不得以鋼筋等替代使用 四 上端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 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 並將貫材固定其上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 條 -1 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 使用道路作業 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 標示或柵欄 : 一 交通號誌 標示應能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 二 交通號誌 標示或柵欄之控制處, 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八 設置號誌 標示或柵欄等設施, 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 應置交通引導人員 前項交通號誌 標示或柵欄等設施, 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 條 -2 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 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從事挖掘公路施工作業, 應依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 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二 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 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 以利辨識 四 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 應於車流方向後面設置車輛出入口 但依周遭狀況設置有困難者, 得於平行車流處設置車輛出入口, 並置交通引導人員, 使一般車輛優先通行, 不得造成大眾通行之障礙 五 於勞工從事道路挖掘 施工 工程材料吊運作業 道路或樹養護等作業時, 應於適當處所設置交通引導人員 六 前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設置之交通引導人員如有被撞之虞時, 應於該人員前方適當距離, 另設置具有顏色鮮明施工背心 安全帽及指揮棒之電動旗手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0~92 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 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物體脫落之裝置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 為防止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 碰撞, 應有至少保持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過捲預防裝置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 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5 條 -1 雇主使勞工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安裝前須核對並確認設計資料及強度計算書 二 吊掛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設備所能承受之最高負荷, 且應加以標示 三 不得供人員搭乘 吊升或降落 四 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七 捲揚吊索通路有與人員碰觸之虞之場所, 應加防護或有其他安全設施 九 應設有防止過捲裝置, 設置有困難者, 得以標示代替之 十 吊運作業時, 應設置信號指揮聯絡人員, 並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7 228 條 雇主對勞工於石綿板 鐵皮板 瓦 木板 芧草 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 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 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 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 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9 230 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 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 一 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 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 腐蝕等現象 三 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 四 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 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 腐蝕等 三 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 且兩梯腳間有繫材扣牢 四 有安全之梯面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9 241 條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裝置 線路, 應依電業法規及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施工, 所使用電氣器材及電線等, 並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 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 有因接觸 ( 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 以下同 ) 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 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3 條 雇主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 150 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 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 應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 具有高敏感度 高速型, 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雇主採用前項規定之裝置有困難時, 應將機具金屬製外殼及電動機具金屬製外殼非帶電部分, 依下列規定予以接地使用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6 250 條 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 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 設備之虞者, 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 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 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 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但採自動式焊接者, 不在此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指導 建築工程模板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基準 框式施工架作業安全指引及檢查重點 移動梯及合梯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基準 營造工地電氣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勞安法令 二 管理部分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 條本規則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如下 : 一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 高壓氣體作業主管 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 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 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九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4 條 雇主對擔任營造業甲種 乙種及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 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業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 亦同 第一項人員,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前, 具下列資格之一, 且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者, 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一 勞工安全管理師 二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三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四 經勞工安全管理師 勞工衛生管理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0 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 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一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二 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三 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四 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五 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六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 七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2 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 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一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二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三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四 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五 吊籠操作人員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 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但在職勞工工作環境 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 不在此限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 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Taipei City Labor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Inspection Office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 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依教育訓練時數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 ( 附表四 ) 規定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 不得少於 3 小時 但從事營造作業等應各增列 3 小時, 故訓練時數應為 6 小時 法規看這裡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新僱勞工 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 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訓練課程應依實際需要不得少於三小時 營造作業 缺氧作業, 製造 處置或使用危險物 有害物者應增列三小時 各級主管人員增列六小時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 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營造作業主管 營造作業 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 高空工作車作業 缺氧作業 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 處置或使用危險物 有害物作業之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 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每三年至少六小時 ; 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人員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重大職業災害教育訓練分析 分 析 教 育 訓 練 類 別 已實施 未實施 合 計 災害人數 2,620 8,353 10,973 百分比 (%) 23.88 76.12 100 事業單位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育訓練者 8,353 人, 佔罹災者 10,973 人之 76.12 %, 勞工未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導致災害者為已接受者之 3.19 倍, 造成不安全行為為災害之主要原因 資料期間 :71~96 年 (8,891 件 )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之事業, 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 一 第一類事業 : 具顯著風險者 ( 三 ) 營造業 : 土木工程業 建築工程業 電路及管道工程業 油漆 粉刷 裱蓆業 其他營造業 二 第二類事業 : 具中度風險者 ( 十四 ) 專業 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中之下列事業 :1.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 十八 ) 公共行政業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明定組織任務為從事工程規劃 設計 施工 品質管制 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工務機關 ( 構 ) 三 第三類事業 : 具低度風險者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2 條 -1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 一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3 條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 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 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 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 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設置 1 1 勞工人數計算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 各事業單位均應依規定置管理人員, 原事業單位有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 於設置管理人員時, 其勞工人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 1. 事業單位 ( 含承攬人及再承攬人等 ): 一年期間勞工人數之平均值 ( 含尖峰期 離峰期 ), 以該事業單位陳報檢查機構時回推一年期間勞工人數之平均值 ( 含尖峰期 離峰期 ) 回推計算有實質值困難者 ( 如營造業新設工程 ), 得以預估未來一年期間僱用勞工人數之平均值計算, 並檢附佐證資料以茲審查 2. 原事業單位 : 包含原事業單位 承攬人 再承攬人分別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 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時之總人數 2 事 業 依 風 險 分 類 第一類事業 第二類事業 方 式 第三類事業 具顯著風險者, 如 : 營造業 具中度風險者, 如 : 公共行政業 具低度風險者

不同事業事業單位應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設置 第一類事業 事業分類勞工人數管理人員專 / 兼職備註 營造業 營造業以外之事業單位 總機構 29 以下丙種主管 (1) - 30-99 乙種主管 (1)+ 管理員 (1) - 100-299 甲種主管 (1)+ 管理員 (1) 專職 300-499 甲種主管 (1)+ 安 ( 衛 ) 師 (1)+ 管理員 (2) 專職 500 以上甲種主管 (1)+ 安 ( 衛 ) 師 (2)+ 管理員 (2) 專職 29 以下丙種主管 (1) - 30-99 乙種主管 (1) - 橋樑 道路 隧道 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 應於每 10 公里內增置丙 種主管 (1) 100-299 甲種主管 (1)+ 管理員 (1) 專職另置甲種主管 (1) 所屬從 300-499 甲種主管 (1)+ 安 ( 衛 ) 師 (1)+ 管理員 (1) 專職事製造另置甲之一級種主管 500-999 甲種主管 (1)+ 安 ( 衛 ) 師 (1)+ 管理員 (2) 專職單位 (1)+ 增置專職管理員 (1) 1000 以上甲種主管 (1)+ 安 ( 衛 ) 師 (2)+ 管理員 (2) 專職 500-999 甲種主管 (1)+ 管理員 (1) 專職 1000 以上甲種主管 (1)+ 安 ( 衛 ) 師 (1)+ 管理員 (1) 專職 2 不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設置 不同事業事業單位應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第二類事業 3 事業分類 0 勞工人數管理人員專 / 兼職備註 勞安小字典 事業單位 總機構 29 以下丙種主管 (1) - 30-99 乙種主管 (1) - 100-299 甲種主管 (1) - 300-499 甲種主管 (1)+ 管理員 (1) 理員 (1) 500 以上甲種主管 (1)+ 安 ( 衛 ) 師 (1)+ 管 至少 1 人專職 500-999 甲種主管 (1)+ 管理員 (1) 專職 1000 以上甲種主管 (1)+ 安 ( 衛 ) 師 (1)+ 管理員 (1) 專職 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時, 應填具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人員 ) 設置 ( 變更 ) 報備書 陳報檢查機構備查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 道路 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 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 應由曾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者選任之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3 條 -2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 包含原事業單位 承攬人 再承攬人分別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 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事業設有總機構者, 其勞工人數之計算, 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人數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12 條 -1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 特性, 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執行下列事項 : 一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 二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 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四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測定 五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六 採購管理 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事項 七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八 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 健康檢查 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十二 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 分享及運用 十三 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 職業災害 虛驚事故 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十五 安全衛生管理記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6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執 行機械機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管理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採購管理 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採購管理 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計 畫 執行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健康檢查 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健康檢查 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 分享與運用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 分享與運用 緊急應變措施緊急應變措施 職業災害 虛驚事故虛驚事故 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法規看這裡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勞工安全衛生俎織管理暨自動檢查辦法第 12 之 1 條 3 勞安小字典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3 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86 條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 第六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 應填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人員 ) 設置 ( 變更 ) 報備書 ( 如附表三 ) 陳報檢查機構備查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79 條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 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 第四章自動檢查 第一節機械之定期檢查 第二節設備之定期檢查 第三節機械 設備之重點檢查 第四節機械 設備之作業檢點 第五節作業檢點 勞工之義務 接受雇主安排之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 接受雇主施以之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遵守報經備查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罰則 : 新臺幣 3000 元以下之罰鍰 ( 勞安法第三十六條 ) 工 作 守 則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 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 公告實施 勞工應切實遵行 1. 訂定內容訂定內容 1. 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2. 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3.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4. 教育及訓練 5. 急救及搶救 6. 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持及使用 7. 事故通報及報告 8.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2. 勞工代表同意書勞工代表同意書 1.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5 法規看這裡條 2.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7 3.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8 4.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 工作守則, 得依實際需要, 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 並得依工作性質 規模分別訂定, 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適用區域跨二以上檢查機構轄區時, 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備查 勞工代表, 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 由工會推舉 ; 無工會者, 由雇主召集勞工選舉, 或勞工共同推選

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 體格檢查, 係指於僱用勞工或變更其工作時, 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 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健康檢查 ; 定期健康檢查, 係指依在職勞工之年齡層, 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一般健康檢查 ; 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係指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 依其作業危害性, 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 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 ( 續 )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新工作時, 應分別就適於從事一般工作必要之項目, 實施體格檢查 於工作一定期間, 實施健康檢查 一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每年檢查一次 二 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 未滿四十歲者, 每五年檢查一次 第一項之檢查期限,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 得調整之 勞安法令 三 行政監督 勞動檢查法第 25 條 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 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 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 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 並副知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督促改善 對公營事業單位檢查之結果, 應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其改善 事業單位對前項檢查結果, 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

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 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 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 一 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二 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三 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四 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 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五 製造 處置 使用危險物 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六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七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 四 丁類 : 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 ( 一 ) 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 二 )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 三 )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 四 )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 五 ) 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 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 六 )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 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是啥 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第 2 條第 4 款 6 法規看這裡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工程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隧道工程 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 且開挖面積達五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 面積達一百平方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 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者 法規看這裡 1. 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第 2 項 2.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 9 條 勞工作業 30 日 30 前 4 條第 1 項 申請審查 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 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停工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類型如下 : 一 墜落 二 感電 三 倒塌 崩塌 四 火災 爆炸 五 中毒 缺氧 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有立即發生墜落墜落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 一 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 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 護蓋 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 二 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 未使用高空工作車, 或未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臺 ; 設置工作臺有困難時, 未採取張掛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設施 三 於石綿板 鐵皮板 瓦 木板 茅草 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 未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 裝設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 四 於高差超過一 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 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下設備 五 高差超過二層樓或七 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 未張設安全網, 且其下方未具有足夠淨空及工作面與安全網間具有障礙物 六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平台從事貨物 機械等之吊升, 鋼索於負荷狀態且非不得已情形下, 使人員進入高度二公尺以上平台運搬貨物或駕駛車輛機械, 平台未採取設置圍欄 人員未使用安全母索 安全帶等足以防止墜落之設施 9 8 年 1 1 月 2 日修正發布

第 2 條 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 以下簡稱機關 ) 辦理公共工程時, 其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 第 3 條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者, 機關與民間機構於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時, 應約定民間機構, 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 第 4 條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 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 並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 據以執行工程規模及性質, 審酌工程之潛在危險, 配合災害防止對策, 擬訂計量 計價規定計價規定 覈實編列 據以執行 前項經費應依計價規定, 並依據工程需求 第一項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項目, 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 辦理, 並按工程需求, 量化編列 ; 無法量化項目得採一式編列 ; 其內容包括預防災害必要 之安全衛生設施 安全衛生人員人事費 個人防護具 緊急應變演練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宣導等費 用, 並依專款專用原則辦理查驗計價專款專用原則辦理查驗計價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 一 可量化部分 項次 工程項目 說明 單 位 1 開挖擋土支撐 含防止崩塌 飛落措 施如清除浮石等 2 開口防護措施 含圍欄 握把 覆蓋 等 2-1 電梯直井開口防護措施 二 一式部分 ( 不可量化部分 ) M 2 M 數量備註法令依據 可列入挖方之單價分析內 含警示標語樘 D19 D13 D19 D 71 D72 D 73 D74 E 235 E236 D19 D20 D 21 D24 D 25 D35 D 101-1 D140 D162 E76 E 224 第 5 條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且決標採用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或異質採購最低標者, 得於招標文件之綜合評選或評分審查項目, 納入廠商投標標的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 前項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之評選, 得以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重大職業災害廠商名單 國家工安獎及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獎之廠商名單列為評比依據

第 6 條 機關對同一公共工程, 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採購時, 其工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保養維修事項, 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據以執行, 並得由機關指定廠商負責主辦, 所需費用由相關廠商共同分攤 第 7 條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 其廠商及分包商所僱勞工總人數達三百人以上或工程採購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 得標廠商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實施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並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前項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得視工程規模 性質及僱用與承攬關係, 分整體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分項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二種 整體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 分項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第一項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內容, 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 應包括計畫期間 基本方針 管理目標及重點實施事項 工程規模未達第一項規定者, 機關得依其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 就前 三項規定擇要比照辦理之 第 8 條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 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依決標金額總價調整各項單價時, 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項金額者, 該安全衛生經費項目不隨之調低 第 9 條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 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 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廠商應辦事項如下 : ( 一 ) 計畫 : 施工計畫書應納入勞工安全衛 生相關法規規定事項, 並落實執行 對依法應經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者, 非經審查合格, 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 二 ) 設施 : 針對公共工程職業災害發生頻率 較高之類型, 其安全衛生設施依約定之具體項目執行

( 三 ) 管理 : 第 9 條 ( 續 ) 1. 全程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2. 進駐工地人員, 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訂定緊急應變處置計畫 4. 開工前登錄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資料, 報請監造單位審查, 經機關核定後, 由機關依規定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 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 亦同 第 9 條 ( 續 ) ( 四 ) 自動檢查重點 : 1. 擬訂自動檢查計畫, 落實執行 2. 相關執行表單 紀錄, 妥為保存, 以備查核 ( 五 ) 其他提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5. 勞工安全衛生專任人員於施工時, 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6. 於廠商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 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事故 資料, 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第 10 條 機關對於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 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 各分項工程施工階段, 擇定一主要廠商設置協議組織, 負責全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 被擇定之廠商不得拒絕 因工期結束致擇定廠商異動時, 機關應重新擇定負責之廠商 前項契約應規定擇定之廠商對其他廠商具有施工安全衛生之監督及管理權限, 且其衍生之安全衛生管理費用 各標廠商應依契約所定安全衛生費用比例計算分攤, 撥付負責辦理之廠商, 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支應 ; 對拒不撥付分攤款之廠商, 機關應協調處理或委託監督查核之單位代為協調 第一項工程, 由不同機關分別辦理工程採購時, 各機關應相互協調, 共同擇定其一廠商辦理之 前三項所定事項及費用分攤等有爭議時, 由各機關視需要調解之 但無法調解時, 由上級機關召集調解之 第 11 條 機關應視工程性質 規模, 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督查核工程安全衛生工作

第 12 條 機關辦理工程招標時, 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下列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事項 : ( 一 ) 監督查核之管理組織 查核人員資格及人力配置 ( 二 ) 訂定工程監督查核計畫及實施方式 ( 三 ) 監督查核計畫列明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之查驗點 查核項目 內容 判定基準 查核頻率 查核人員及查核後之處理方式與改善追蹤 ( 四 ) 施工架 支撐架 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 起重機具組拆, 及具有墜落 滾落 感電 倒塌崩塌 局限空間危害之虞之作業項目, 應列為查核重點 ( 五 ) 於各作業施工前, 就施工程序設定安全衛生查核點, 據以執行 ( 六 ) 於施工中 驗收或使用前, 分別實施必要之查核, 以確認其符合性 ; 相關執行紀錄自查核日起保存三年 ( 七 ) 監督查核人員未能有效執行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者, 經工程主辦機關通知後, 應即更換之 ( 八 ) 因監督查核不實致機關受損害者, 應於契約明訂罰則 前項監督查核事項, 機關得單獨招標或列入契約之後續擴充條款規定辦理之 應經設計 監造之假設工程 施工架 擋土支撐 隧道 坑道支撐 模板支撐 施工構台 其它需強度計算部 第 13 條 機關於工程規劃 設計時, 應要求規劃 設計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規劃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圖說 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表等作為招標文件, 納入契約執行 第 14 條 機關應督導工程之安全衛生情形, 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安全衛生督導小組, 隨時進行工程安全衛生督導工作 第 16 條 機關對於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 扣款 暫停發放 工程估驗款 撤換人員 終止契約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並明定於招標文件及契 約, 據以執行 : ( 一 ) 發現廠商有重大潛在危害未立即全部或部分停工, 或未依通知期限 完成改善 ( 二 ) 發現廠商重複違反同一重大缺失項目 ( 三 ) 稽查結果發現不符法令規定, 或未依核備之施工計畫書執行, 經通 知限期改正, 屆期仍未改正 ( 四 ) 發現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未確實執行職務, 或未實際常駐工地執行業 務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 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所定之安全衛生設施 因欠缺或不良, 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經檢查機構通知停工, 並經機關認定屬 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情形之 一, 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第 17 條 各機關得依本要點, 另訂定有關之安全衛生作業規定 承攬管理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承攬管理問題 : 1. 雇主不重視 - 進度第一, 品質第二, 安全最後 2. 分包無篩選機制 3. 安全責任之層層轉嫁 4. 安全管理水準低落 5. 主管人員 勞工無危害認知能力 承攬管理 營造業發展過程中, 生產作業大多經由承攬行為所完成 歷年重大職業災害統計分析發現, 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工作場所, 大多具有承攬情況且層層轉包情形相當普遍 如何建立承攬間良好之安全管理體制, 成為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之重要課題

營造業承攬管理 承攬管理主要內容 : 連帶責任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 ) 危害告知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 ) 協議組織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 ) 共同承攬應推代表人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 ) 連帶責任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怎者亦同 事業單位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三項 : 本法所稱事業單位, 謂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事業 : 主要經濟活動 連帶責任 危害告知 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二條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 如有再承攬時, 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 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 均應與最後承攬人, 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 :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 : 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7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 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 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23 條本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之事前告知, 應以書面為之, 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事前危害告知實例 配電外線作業 新桿豎立 橫擔作業 架空線路等 工作環境 : 交通狀況 鄰近高壓電 作業危害及應採措施 : 以新桿豎立作業為例說明 危害 : 被撞 倒塌 感電 應採措施 : 交通警示管制 起重作業安全 地基沈陷確認 活線作業安全與監視 ( 需詳列具體措施及作為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 1 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 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為防止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 一 設置協議組織, 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 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 2 項 共同作業災害防止措施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 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協議事項 ( 安衛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 危險作業管制 : 動火作業 高架作業 開挖作業 爆破作業 高壓活線作業 密閉空間 有害物質作業等危險有害作業之管制措施 電氣機具及人員進場管制 : 管制情形需有明確的人 事 時 地 物等事實 安衛管理計劃 勞工作業安全規範 安衛自主管理 變更管理事項 施工架 電焊機等設備使用安全措施 劃一信號 標示 警報及避難方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9 條 ( 二以上事業單位共同承攬時之責任 )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 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 ; 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 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承攬管理 第調十查七有條否及違第反十勞八安條法 未告知危害因素未設協議組織未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未工作連繫與調整未工作巡視 複雜桿作業等有關之危害因素 指揮 協調 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檢查注意事項 促使原事業單位確實辨識工作環境危害並於事前告知承攬人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 及應採行之安全衛生措施 ; 與承攬人於彼此作業間具有相互關連或幫助關連之情況, 善盡指揮協調 巡視 連繫調整 危險作業與機具人員管制協議 教育訓練指導等防止災害發生之必要措失, 減少政府勞動檢查人力之依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1 日發文字號 : 勞檢 4 字第 0990150234 號主旨 : 為加強營造業原事業單位對承攬人及再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 落實作業人員進場管制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防止職業災害, 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7 條第 1 項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4 款規定辦理 二. 勞動基準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 對事業單位未建立作業人員管制名冊者, 得以違反該規定處理 另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7 款規定, 原事業單位應協議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對原事業單位未建立作業人員進場管制機制者, 得以違反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理 三.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原事業單位應採取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營造工地承攬人及再承攬人之勞工從事工作前如有未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對原事業單位得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處理

* 事業單位人員進出場管制表 新建工程人員進出場管制表 編號廠商名稱工種勞工姓名職稱個人防護具勞工保險教育訓練 1 安全帽 安全帶 有 無 有 無 2 安全帽 安全帶 有 無 有 無 3 安全帽 安全帶 有 無 有 無 4 安全帽 安全帶 有 無 有 無 5 安全帽 安全帶 有 無 有 無 6 安全帽 安全帶 有 無 有 無 7 安全帽 安全帶 有 無 有 無 8 安全帽 安全帶 有 無 有 無 9 安全帽 安全帶 有 無 有 無 10 安全帽 安全帶 有 無 有 無 11 安全帽 安全帶 有 無 有 無 12 安全帽 安全帶 有 無 有 無 13 安全帽 安全帶 有 無 有 無 14 安全帽 安全帶 有 無 有 無 15 安全帽 安全帶 有 無 有 無 日期 : 年月日 進場時間出場時間 ( 時分 ) ( 時分 ) 自主管理 說明 :1. 本表格經工地主任核閱後, 由安衛管理員製檔存查 2. 每月月中及月底, 將該月工地進出場管制表電子檔寄送勞動檢查處 (laborlist@doli.taipei.gov.tw) 工地主任 : 安衛管理員 : 檢查人員 : 墜落災害防止 感電災害防止

物體飛落防止 倒塌 崩塌防止 局限空間危害防止 規設及監造單位應與時俱進 基本信念尊重生命 安全第一 要堅信災害是可避免的 只有無能的管理者把災害當意外 心態上 接受規劃設計及監造與工安結合的任務 ( 慈悲的負擔 ) 有權有能力者, 能否付出? 靠智慧 專業技能上加強人員對施工安全及災害預防的敏感度 提高對安全衛生設施的要求標準

依規定辦理明哲保身 建議 : 權責分明留下記錄 業主 : 1. 相關安全事項應於契約中明確規定釐清權責 ( 安全設施 管理 查驗 計價 處分條款 ) 2. 編足相關安衛經費 3. 稽查及告知均應留下紀錄 監造單位 : 依合約及專業確實執行安全監造事項並紀錄 施工廠商 : 依法規辦理施工安全設施及落實承攬管理 歡迎訂閱本處電子報! 網址 :http://www.doli.taipe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