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常見問答 ( 本問答集收錄於本校人事室網頁 - 人事業務 Q&A ) Q1: 本校教職員如符合退休條件, 如何申請退休? A1: ( 一 ) 教職員擬申請退休者請至人事室網站右邊退休申請服務網中或至人事室網站左邊 - 下載專區 - 退休撫卹保險 - 下載 自願退休申請書, 經填送後依程序陳報校長批准 ( 二 ) 校長批准後, 請至人事室網站右邊退休申請服務網中點選 辦理退休應注意事項, 將辦理退休有關表件送人事室辦理即可 ( 三 ) 其他由人事室承辦人員協助 Q2. 公教人員申請退休時, 該申請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或兼領二分之一一次退休金及二分之一月退休金, 哪種方式比較好呢? A2: 申請退休金方式均各有優缺點, 須視退休人員個人目前及未來狀況, 選擇適合自己之退休金支領方式, 其優缺點及人事室建議如下 : ( 一 ) 一次退休金優點 : 1. 金額龐大, 可投資 創業或置產, 如為應急需時, 足以充分利用 2. 退休金全部在自己掌控下, 要前往國外長期居住也沒關係 3. 政府給付一次退休金後, 即無行政費用負擔 4. 支領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 得辦理優惠存款 ( 舊制年資得辦理優存 ) ( 二 ) 一次退休金缺點 : 1. 易浪費耗盡, 不符合安全感, 如不擅於理財, 對退休後生活缺乏安全保障 2. 錢在銀行, 子女如有需要, 會想盡辦法請求提供支援 3. 通貨膨脹時, 金錢容易貶值 4. 支領一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其遺族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給與 5. 無年終慰問金 子女教育補助費之支給 ( 三 ) 月退休金優點 : 1. 月退休金, 可提供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所需 ( 本俸或年功俸遇待遇調整時隨同調整 ) 2. 終身有收入來源, 退休生活較有保障 ( 月退休金每六個月預發一次, 一年支領二次 ) 3. 較不會發生投資或運用不當情事 4. 退休人員如有子女就讀大學以下, 小學以上, 可續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5. 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 其他合法遺族得依規定申請領受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 6. 每年春節按支領之月退休金月俸額發給規定數額之年終慰問金 7. 符合特定條件者, 每年春節 中秋節 端午節三節可發給規定數額之年節慰問金 8. 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為配偶 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 如不領一次撫慰金, 得依下列規定, 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改領月撫慰金 : 公務人員部分 : 1. 年滿五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 給與終身 但以其婚姻關係, 於退休人員
退休生效時已存續二年以上, 且未再婚者為限 2. 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3. 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及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領受終身月撫慰金之配偶, 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 支領終身月撫慰金 教育人員部分 : 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如為父母或配偶, 給與終身 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 如為未成年子女, 以給與至成年為止 ( 四 ) 月退休金缺點 : 1. 退休人員既得權益易受機關組織變更的影響 2. 政府之行政費用較大 3. 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 ( 薪 ) 給 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4. 再任由政府捐助 ( 贈 ) 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 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 A. 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 ( 贈 ) 或捐助 ( 贈 ) 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B. 擔任政府捐助 ( 贈 ) 成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C. 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 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公法人 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 公股代表 ( 五 ) 人事室建議 : 如果沒有緊急到需使用大量金錢, 建議選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Q3. 某公教人員因發生嚴重疾病, 有人勸他趕快申請退休領取退休金, 也有人建議先申請延長病假, 如真的發生不幸, 可領取撫卹金, 究竟哪種方式對公教人員及其遺族較為有利? A3: 申請退休金或申請撫卹金因其遺族不同, 必須做分析提供退休人員或其親屬參考作成決定, 有關退休金及撫卹金支領方式 ( 以教師為例 ) 及人事室建議如下 : ( 一 ) 一次退休金一次退休金, 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 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 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 尾數不滿六個月者, 給與一個基數, 滿六個月以上者, 以一年計 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 得自願提前退休, 並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 二 ) 月退休金月退休金, 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 每任職一年, 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 最高三十五年, 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 尾數不滿半年者, 加發百分之一, 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 以一年計 ( 三 ) 服務滿 35 年增加月退休金教師或校長服務滿三十五年, 並有擔任教職三十年之資歷, 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 成績優異者, 一次退休金之給與, 依第五條之規定增加其基數 但最高總數以六十個基數為限 ; 月退休金之給與, 自第三十六年起, 每年增加百分之一, 以增至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 四 ) 月退休金死亡撫慰金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前項一次撫慰金, 以其核定退休年資及其死亡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俸額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之規定, 計算應領之一次退休金
為標準, 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 補發其餘額, 並發給同等級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 其無餘額者亦同 遺族為配偶 未成年子女及父母, 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改領月撫慰金 遺族領取在公務人員部分已有設限, 如遺族為配偶, 須於退休時婚姻存續二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才給與終身 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及父母給與終身, 教職員退休條例未來將配合修正 ( 五 ) 撫卹金 1. 一次撫卹金 ( 年資未滿 15 年且非因公死亡者 ): 任職未滿十五年者, 給與一次撫卹金, 不另發年撫卹金 任職每滿一年, 給與一個半基數, 尾數未滿六個月者, 給與一個基數, 滿六個月以上者, 以一年計 2. 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 ( 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或因公死亡者 ): A. 年撫卹金 : 每年給與 5 個基數之年撫卹金 B. 一次撫卹金 : 任職十五年以上者, 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 其任職滿十五年者, 另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 以後每增一年加給半個基數, 尾數未滿六個月者, 不計 ; 滿六個月以上者, 以一年計, 最高給與二十五個基數 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 以十五年論 ; 任職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 以三十五年論, 因公死亡撫卹者, 尚可依據涉公程度之輕重, 加發一次撫卹金 i. 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加給 50% ii.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加給 25% iii. 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加給 25% iv.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加給 25% ( 六 ) 人事室建議本案涉及退休 撫卹及公教人員保險有關法令, 需視其個別年資及親屬狀況而定, 如符合退休條件者僅以一次退休金及撫卹金比較, 不考慮遺族年齡, 領年撫卹金一定較退休金有利, 因不願領年撫卹金者還可改以一次退休金方式領取 ; 如子女接近成年, 仍以領取年撫卹金較退休金有利 ; 但如配偶年輕或子女年幼, 於領月退金人員死亡時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 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改領月撫慰金, 則可能須計算領月退休金或領年撫卹金哪種比較有利 因此, 每個個案因年資及親屬狀況不同, 實難一概而論, 仍須就個案計算而定 惟本校同仁若有此疑慮, 均可洽本校人事室同仁進行試算, 供同仁就個案狀況再行評估, 以選擇最佳方案, 本校人事室也會視個案狀況, 主動協助辦理 學校教育人員部分 Q4: 有關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可否申請退休? A4: 依據教育部 83.7.18 臺 (83) 人字第 038705 號函 : 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經核准帶職帶薪休假從事進修 考察或研究工作, 仍屬學校現職人員, 如其自願提前銷假, 並返回學校依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之規定申請退休, 似可予以同意 Q5: 公立學校教師任職未滿二十五年者, 得否併計曾任私立學校教師年資,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 A5: 依據教育部 93.5.10 台人 ( 三 ) 字第 0930055385 號函 :
( 一 ) 公立學校教師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核給退休金之公立學校教師年資 ( 含依規定得併計之曾任政務人員 公教人員 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 因須任職滿五年以上者, 始得支領一次退休金及須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 始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故為避免退休金核給上之爭議, 公立學校教師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 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退休 : 一 任職五年以上, 年滿六十歲者 二 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之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 其所稱 任職五年以上 之要件, 應以公立學校教師年資 ( 含依規定得併計之政務人員 公教人員 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 為限 ( 二 ) 所稱 任職滿二十五年 之要件, 為落實前開教師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意旨, 除公立學校教師年資 ( 含依規定得併計之曾任政務人員 公教人員 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 外, 尚得併計曾任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 教師年資, 即公立學校教師任職未滿二十五年, 如併計曾任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 教師年資後, 已逾二十五年者, 得視為符合 任職滿二十五年 之要件, 並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自願退休 ( 三 ) 惟其退休金之核給, 則仍應按公立學校教師年資 ( 含依規定得併計之曾任政務人員 公教人員 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 及私立學校教師年資分別計算核給 Q6. 各級公立學校教師或校長, 依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申請退休生效日期疑義? A6: 依據教育部 73.2.12 臺 (73) 人字第 4930 號函辦理 為安定教學, 杜絕投機, 並維護新進人員之權益, 嗣後各級學校教師或校長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款各款申請退休者, 除有特殊原因或重大疾病, 一律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期 公務人員部分 Q7.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法通過, 公務人員是否將比現行規定晚 10 年 (50 歲延至 60 歲 ) 才可辦理自願退休? A7: ( 一 ) 延後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 修正施行後新進人員任職滿 25 年以上辦理自願休者, 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上延後至 60 歲 ; 如任職年資較長 ( 達 30 年以上 ) 者,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為 55 歲 ( 二 ) 保障 過渡措施 : 1. 保障措施 : 修正施行前已符合現行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人員, 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以符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意旨 2. 過渡措施 : 方案實施時已在職但尚未符合 任職滿 25 年且年滿 50 歲 條件人員, 訂定 10 年之過渡期間, 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在修正施行後之 10 年過渡期內, 退休人員除應符合任職滿 25 年及年滿 50 歲之條件外, 其任職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 如符合或大於退休年度指標數, 得於退休時立即領取月退休金 茲舉例說明如下 : 例如 : 張先生在本方案實施時, 任職年資 23 年, 年滿 48 歲 由上表得知, 指標數於方案實施後第 1 年至第 10 年間, 由 75 增加至 84, 張先生則於方案實施後第 5 年時
符合法定指標數, 因此, 張先生得於任職 27 年, 年滿 52 歲時自願退休並領取月退休金 若張先生原本預定於任職 25 年且年滿 50 歲時立即退休並領取月退休金, 則實施本方案後, 將使張先生延後 2 年符合領取月退休金條件 ( 三 ) 展期與減額年金之配套措施 : 展期領取月退休金 : 即於符合自願退休條件時選擇先行辦理退休, 並至年滿 60 歲 ( 任職年資 25 年以上, 不滿 30 年者 ) 或年滿 55 歲 ( 任職年資 30 年以上者 ), 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 減額月退休金 : 符合自願退休條件選擇先行辦理退休者, 亦得選擇在尚未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 提早領取月退休金, 但提前 1 年應減少 4% 月退休金, 最多提前 5 年減少 20%( 終身領取減額之月退休金 )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第五項附表 - 自願退休人員年資與年齡合計法定指標數表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二條第三項附表 - 擔任危險或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自願退休人員年資與年齡合計法定指標數表 Q8. 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與之前規定之主要差異為何? A8: 依據之前規定, 公務人員任職滿 25 年以上自願退休者, 年滿 50 歲得擇 ( 兼 ) 領月退休金 銓敘部研議規劃之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主要針對上開自願退休人員開始支領月退休金之 50 歲年齡條件予以漸進延後, 對於其他如退休條件等, 均維持不變, 亦即下列重點均未予變更 : ( 一 ) 退休條件不變 : 現行規定 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5 歲 應屆齡命令退休 任職滿 5 年因心神喪失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 應命令退休, 以及 任職滿 5 年以上且年滿 60 歲 或 任職滿 25 年以上 之自願退休條件均未予改變 ( 二 ) 對擇領一次退休金人員並無影響 : 本方案僅對自願退休人員支領月退休金之起始年齡條件有所調整, 如退休人員選擇領取一次退休金, 均得於退休時立即領取一次退休金, 不受本方案之影響 ( 三 ) 退休人員之公保養老給付及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亦未有變動 : 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實施後, 退休人員仍得於辦理退休時立即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及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Q9. 本次納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之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對於哪些人可能產生影響? A9: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 公務人員退休分為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 2 種 本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僅對部分自願退休人員領取月退休金之年齡酌予延後, 對命令退休人員並無影響 :
Q10. 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內容為何? A10: 銓敘部規劃之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僅對自願退休人員支領月退休金之年齡酌予調整, 對於屆齡命令退休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命令退休 擇領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等, 均未有影響 茲簡要說明如下 : 一 延後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 修正施行後新進人員任職滿 25 年以上辦理自願退休者, 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上延後至 60 歲 ; 如任職年資較長 ( 達 30 年以上 ) 者,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 55 歲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人員, 應符合 任職滿 15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 之條件 二 保障措施 : 修正施行前已符合現行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人員, 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以符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意旨 三 過渡措施 : 修正施行前未符合 任職滿 25 年以上且年滿 50 歲 條件人員, 規劃以 10 年過渡期間, 按指標數規定漸進延後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至第 11 年以後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規定 擔任危勞降齡職務人員, 在修正施行前未符合 任職滿 15 年以上 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人員, 以 5 年過渡期間, 按指標數規定漸進延後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至第 6 年以後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規定 Q11. 軍職人員及教育人員是否亦將配合實施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A11: 由於軍 公 教 3 類人員均屬公務人力體系之範疇, 且均參加退撫基金, 在面臨人口老化問題時, 允
宜同步對現行制度作適當之研究調整 因此, 銓敘部在研究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之過程中, 均曾邀請軍 教人員退休制度之主管機關共同參與討論, 對於本項方案之規劃方向均有共識, 並已分別就主管之退休制度, 展開研究規劃 銓敘部亦將於本項方案推動之過程中, 積極協調國防部與教育部同時進行合理必要之改革 至於有關國中 國小教師領取月退休金年齡問題, 係屬教育部主管權責, 教育部將參酌公務人員危險及勞力性質職務之月退休金領取年齡調整方式, 研議合理可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調整方案 Q12. 退休人員的是否有照護事項? A12: 依行政院於當午度發布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 慰問金 ) 發給注事項之規定,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應由原服務機關學校於當年農曆春節十日前 ( 軍職人員部分, 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自訂發給時問 ) 一次發給慰問金上開慰問金之計算係照現職同等級人員本俸一. 五個月為內涵, 退休年資滿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五, 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 舊制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 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最高採計三十五 ( 已逾半年末滿一年者, 以一年計 ), 給與百分九十五 但教育人員增核月退休給與者, 其舊制年資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退休年資採計 依行政院民國 65 年 7 月 30 日院人肆字第 15018 號函釋,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 准自 65 年 8 月起, 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 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至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亦經行政院 68 年 6 月 11 日台人政肆字第 11841 號函釋, 得按規定支領子女教育助費 至於詳細之發放標準及條件, 詳見配合年度發布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Q13. 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退休給與如何發放? A13: 第一次月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 通知支給機關或轉發發之服務機關核實簽發支票, 連同退休金計算單及領據, 函送原服務機關轉交, 並應於退休人員簽發支票時, 同時辨妥退休金領據簽章手續後, 立即檢還支給機關或轉發機關 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每六個月發給一次, 其定期如次 : 一至六月份退休金於 1 月 16 日發給 七至十二月份退休金於 7 月 16 日發給 (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4 條 ) 但依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年資核計發給之月退休金係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發給, 其發除以支票寄發由原服務機關學校轉交外, 目前並實施直接撥入領受人之指定帳戶, 所以領受人應事先至該會委託代收代付之金融機構 ( 臺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合作金庫 ) 或其分支機構開戶, 並將存摺封面影本檢附於退休案中層送主管機關轉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俾辦理直撥入帳 另在每期月退休金發放前, 該會會寄發入帳通知單, 但領受人如有入帳帳戶或連繫地址變更均應即時通知該會更正 月撫慰金之發給比照月退休金, 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 每六個月發給一次一次撫慰金則於撫慰案核定後發給之 但遺族如未於退休人員亡故後及時申請致溢領退休人員死亡當期以後之月退休金, 應由支給機關就其應領之撫慰金核實收回 (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41 條 )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費限補助至大學畢業為止 申請人應於在學子女每學期完成註冊三個月內向發給機關申請, 經完成審查後發給之 ( 87 年 6 月 15 日行政院發布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Q14. 公教人員退休給與如何計算? A14: 公務人員 (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 條及第 30 條 ) 規定 :
一次退休金, 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 ( 年功 ) 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 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 未滿一年者, 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 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月退休金, 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 ( 年功 ) 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每任職一年, 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 最高三十五年, 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 未滿一年者, 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 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補償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 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 其前 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以上, 擇領月退休金者, 另按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 依下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 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 1. 每減一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2. 每減一年, 增給基數二百分之一之月補償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二十年, 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 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月退休金者, 依其在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每滿六個月一次增發二分之一個基數之補償金, 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 至滿二十年止 其前 後任職年資合計逾二十年者, 每滿一年減發二分之一個基數之補償金, 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 教育人員 ( 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5 條及第 21 條之 1 規定 ): 一次退休金, 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 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 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 尾數不滿六個月者, 給與一個基數, 滿六個月以上者, 以一年計 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 得自願提前退休, 並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 每任職一年, 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 最高三十五年, 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 尾數不滿半年者, 加發百分之一, 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 以一年計 補償金,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在職人員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 且於修正施行後退休, 擇領月退休金者, 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 依左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 : 1. 每減一年, 增給半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2. 每減一年, 增給基數百分之. 五之月補償金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未滿二十年, 於修正施行後退休, 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支領月退休金者, 依其在修正施行後年資, 每滿半年一次增發半個基數之補償金, 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 至二十年止 其前後任職年資超過二十年者, 每滿一年減發半個基數, 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 連結公務人員退休法規 連結教育人員退休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