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請假規則 70 年 2 月 16 日訂定 102 年 2 月 4 日第 11 次修訂 第一條適用範圍 : 本公司從業人員請假, 悉依照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名詞定義 請假期限及有關規定 : 一 曠職 : 未經請假擅離職守 從業人員一個月內曠職未滿六日者按日計扣薪給, 累積達六日或連續曠職三日者免職 二 留資停薪 : 核准給假, 保留原年資, 停支薪給 三 本公司人員之假別如下列 : 假別給假日數請假原因證件薪津說明 事假全年十五日因事須親自處理不給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以曠職論 病假 全年三十日 因病必須治療與休養 二日及以上應附診斷書 一 十五日內病假及生理假全年合計二 以上按半不得超過三十日發給 婚假八天本人結婚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三個月內得分次申請 十四天 父母 養 ( 繼 ) 父母 配偶等喪亡 百日內得分次申請 喪假 十天 六天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等喪亡 外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養 ( 繼 ) 父母等喪亡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百日內得分次申請 百日內得分次申請 五天兄弟姊妹喪亡者百日內得分次申請 三天 曾祖父母 配偶之外祖父母 配偶之兄弟姊妹等喪亡者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百日內得分次申請 二天子女之配偶喪亡者百日內得分次申請 二 - 五人事管理 - 請假規則一
分娩假五十六天本人生育生產證明書 一 妊娠三個月以上一 服務滿六之流產得請廿八個月者照天給二 妊娠二個月以上二 未滿六個未滿三個月之流月者減半產得請七天發給三 妊娠未滿二個月之流產得請五天 公假 所需日數 一 調訓二 公務或兵役征召三 法令規定 證明文件或簽辦單 依本規則附件一公假辦理 公傷假所需日數因公傷病 診斷書公傷報告書 ( 領有勞保給付者, 補給其差額 ) 一 二年內薪津二 超過二年依保險及退休或資遣辦理三 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意外傷害除私人行為及違反法令者外, 按公傷給假 主管假全年十天 副組長以上主管方得有主管假, 年中升任者依比例計算 有主管假者不計發加班費且年終未休完者不折發薪津 家庭照顧假 全年七天 因家庭成員預防接配偶在職證種 發生嚴重之疾明書及合格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醫療院所診須親自照顧者斷證明書 不給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以曠職論 生理假 每月一天 女性從業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減半發給 病假及生理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陪產假 三天 男性從業人員配偶分娩者 出生證明書 應於配偶分娩之前二日起七日內請畢 主婚假一天從業人員子女結婚 子女結婚證明 應於子女結婚日 歸寧日或宴客日之前二日起五日內請畢 普通傷病假全年得申請三十日, 前十五日薪給, 後十五日薪給減半發給, 惟申請半薪病假前, 應先將特別休假休畢後, 始得接續請半薪病假 全年三十日普通傷病假申請完後, 仍須繼續請病假者, 得申請特准病假 申請六個月以內特准病假而不要求核發半薪者, 由所屬副總經理核准 ; 二 - 五人事管理 - 請假規則二
如要求核發半薪者, 由總經理核准 以上病假期滿, 仍須續假者, 得申請不支薪特准病假, 以六個月爲限, 由總經理核准 特准病假除住院者外三年內累計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逾期仍須續假者留資停薪, 留資停薪以一年爲限, 期滿仍不能工作時應依照規定辦理資遣或退休 特准病假如係跨越二計假年度, 則於次一年度開始時, 應中斷之, 改請不扣薪普通傷病假十五日及特別休假後, 始得接續請半薪病假或特准病假 四 休假 : 從業人員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得給予特別休假, 其休假日數如下 : ( 一 ) 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每年七日 ( 二 ) 工作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每年十日 ( 三 ) 工作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 每年十四日 ( 四 ) 工作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其總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中途到職者, 其次一計假年度應獲得休假日數按比例計算 休假應於獲得休假日期之當計假年度內請休, 不得積計, 其應休而未休日數得於曆年終了時改發不休假薪給 五 前項事假 病假 婚假 喪假 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及陪產假期間, 如遇規定放假之日, 應予扣除不計入請假期內, 但特准病假 分娩假 公傷假則不予扣除 第三條從業人員享受假期權利應具備之資格 : 一 本公司編制內從業人員及契約人員, 均享有第二條所訂各項假期之權利 二 留資停薪之從業人員 ( 包括停職處分 ), 不得享有任何假期之權利 第四條請假之核准, 依工作權責劃分表規定辦理, 從業人員請假除病假 生理假 分娩假 公傷假及特殊偶發事件無法及時報告主管時, 事後應儘速補報外, 其餘各種假期均應事先呈准, 如未呈准或呈請未經核准給假者, 其未到勤之工作時間以曠職論 婚假 喪假及分娩假得在事件發生前五天預先請假, 若事後事件並未發生, 則以特別休假或事假請休之 申請各類假期應補送之有關證件如下 : 一 申請連續二日 ( 包括第二日 ) 以上之病假, 應檢具公立醫院或健保局指定醫院之證明 二 申請婚假, 應於給假開始後三十日內補繳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三 申請分娩假或流產假, 應於給假開始後三十日內檢送公司認可之醫院診斷證明 四 申請喪假, 應於給假開始後三十日內補繳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 - 五人事管理 - 請假規則三
五 申請公假, 應檢送證明及奉准文件或其影本 六 申請公傷假應視其情形, 分別填具 職業傷害事故報告 ( 如附表一 ) 或 上下班交通事故調查表 ( 如附表二 ), 並檢送公私立醫院證明 第五條從業人員全年未曾申請事假 病假或曠職者, 於曆年終了時, 發給十五日之不請假薪給, 每請事假 病假或曠職一日者扣除不請假薪給一日, 每日金額按發給當月薪給所得金額三十分之一計算, 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發 第六條從業人員休假日期, 應依職務緩急, 工作週期性等因素妥爲安排, 以輪流休假爲原則, 休假日期經核定後, 應一律按時休假, 如確因業務需要或無法覓人代替者, 得由其直接主管簽請核准延期休假 倘遇緊急事故, 從業人員在休假期間公司得通知其銷假返回工作, 並保留其應休而未休之假期 第七條婚假 陪產假 分娩假及流產假以一日爲計假單位, 病假 生理假 喪假 公傷假 公假及休假以半日爲計假單位, 事假 家庭照顧假以半小時爲計假單位, 八小時折算一日, 不足上述個別計假單位者, 以個別計假單位計 第八條從業人員請假應檢送或補繳之證件如有虛僞不實之情事, 除取銷原核准之假期外, 以曠職論, 並予以懲處 第九條留資停薪 復職之申請及資格之喪失 : 一 從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簽請留資停薪, 於簽奉核准後, 始得生效 : ( 一 ) 久病不癒, 逾一年者 ( 二 ) 應徵召入伍服兵役者 ( 三 ) 在本公司服務滿三年以上之從業人員欲自費進修者 ( 四 ) 外調轉投資事業工作者 ( 五 ) 養育未滿三歲之子女者 ( 六 ) 其他因特殊情形呈請核准者 二 留資停薪期間年資不計, 但服兵役及外調轉投資事業不在此限 依前款第三目申請留資停薪者, 須檢具入學許可證件, 期間以該學制年度爲限 ; 但因奉派出國進修或其他原因須在本公司繼續服務一定期間而尙未滿期者, 或留資停薪經核准復職後繼續服務未滿三年者, 均不得申請 依前款第五目申請留資停薪, 從業人員須任職滿一年且配偶有就業證明, 期間至子女三歲止, 並不得逾二年, 每留資停薪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依前款第六目申請留資停薪, 期間以一年爲限 三 復職之申請 : ( 一 ) 於留資停薪期滿前提出申請, 但留資停薪原因如提前消滅 ( 包括提前完成進修 ) 時於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即應提出 二 - 五人事管理 - 請假規則四
( 二 ) 是否准予復職, 需視有無適當職缺而定, 經過三個月仍無適當職缺可供申請人復職者, 應依規定辦理資遣或退休, 第一款第二目應徵召入伍服兵役者, 不在復職條件內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喪失留資停薪之復職資格, 以離職論 : ( 一 ) 進修期間, 未於每學期終了後, 將成績資料送本公司者 ( 二 ) 未依限申請復職者 第十條從業人員全年得請事假 家庭照顧假 病假 生理假及特別休假日數, 係以上年十二月廿一日起至本年十二月廿日止爲準 中途到職之新進人員及復職人員, 其次一計假年度應獲得之休假日數, 按比例折算 留資停薪復職者, 其當年度應獲得之休假日數, 按停職年度服務月份之比例折算, 其應休而未休日數得於曆年終了時改發不休假獎金 ( 比例計算所得假期遇含非整數之日數時,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因值日 出差 公假等各相關事由得予補休時, 補休日期應以翌日補休為原則, 如因工作需要無法於翌日補休者, 則限於三十日內休畢 第十二條本規則經呈總經理核准後施行, 修訂時亦同 二 - 五人事管理 - 請假規則五
附件一 公假 一 公假類別 及 : ( 一 ) 參加兵役召集 後備軍人活動或參與法定之演習 訓練或服勤活動者 : 下列兵役召集 : 早 中 晚班均給假一日 ), 惟得依路程遠近核實給予路程假, 至多以一日為限 ( 含輪休 ) 予以補休 後備司令部舉辦之講習 會議或其他活動 準, 非出勤時間不另給假 參與義警 義消之演習 訓練或服勤活動者 參與其他法定之訓練 演習或服勤活動者 同 同 上 上 ( 二 )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會議 活動者 : 應政府機關來函邀請出席與本身職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 準, 非出勤時間不另給假 ( 三 ) 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者 : 法令, 被傳喚出庭作證者 假或休假 ; 如判決勝訴, 改給公假 出勤時間重疊者為準, 非出勤時間不另給假 通念, 審酌其經歷待證事實之原因, 認為給予公假並不妥適者, 不在此限 休 ( 含輪休 ) 不另補 二 - 五人事管理 - 請假規則六
( 四 ) 擔任里 ( 村 ) 鄰長參加講習 活動者 : 加聯誼活動者, 不予給假 ) 燕巢區或官田區里長國外觀摩每年以二日為原則, 並得以一屆 ( 四年 ) 合計八日, 一次請畢 燕巢區或官田區鄰長, 須配合協助公司推動睦鄰措施及活動者, 其國外觀摩每年至多二日, 連同參加政府為鄰長舉辦之業務訓練 講習, 每年以七日為限 ( 應以公司業務為重, 如申請公假人數過多時, 主管得視情況不予給假 ) 時間與出勤時間重疊者為準, 非出勤時間不另給假 ( 含輪休 ) 不另補休 ( 五 )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從事與職務有關之授課 演講 評鑑或其他活動者 : 學會活動之人員 : 者 會或其他 間重疊者為準, 非出勤時間不另給假 事與其職務有關之授課 演講 評鑑或其他活動者 公假 ; 公司區域以外地區則以出差方式辦理 ( 六 ) 參加公司同意之競賽 育樂活動者 : 國際性綜合或單項競賽 活動 式酌給公假 全民運動會及高雄市運動會 勤時間不另給假 二 - 五人事管理 - 請假規則七
燕巢區睦鄰活動 勤時間不另給假 公司主辦之比賽 勤時間不另給假, 逢假日 業務相關客戶舉辦之比賽 勤時間不另給假, 逢假日 高雄市勞工局主辦之 活動 配合公司節慶或福委會大型活動, 由福委會社團辦理之活動 式辦理 五一勞動節模範勞工表揚大會 勤時間不另給假 ( 七 ) 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考試者 : 參加與職務有直接關係之技術士檢定或證照考試 予公假 非出勤時間, 給予補休 二 其他依法令明定須給予公假者, 採個案審核方式 三 每人每年依本規定得申請之公假天數以七日為原則 四 如自由參加或社團聯誼均不核給公假 二 - 五人事管理 - 請假規則八
附表一 中國鋼鐵結構公司 失能傷害事故調查表 ( 傷者主管填 ) 1. 傷者姓名 : 5. 所屬單位 : 9. 進公司日期 : 年 月 日 2. 年 齡 : 6. 傷者職稱 : 10. 任現職年資 : 年 月 3. 職工編號 : 7. 受傷時所擔任之工作 : 11. 受傷日期 : 年 月 日 時 分 4. 受傷部位 : 8. 受傷地點 : 12. 填報日期 : 年 月 日 13. 失能傷害分類 : 暫時全失能 永久部份失能 永久全失能 死 亡 14. 恢復工作日期 : 年月日 15. 致傷設備器具 : 16. 傷害發生經過 : 17. 傷者或他人是否有下列情形造成事故 : 01 未知其危險性 08 未使用個人防護器具 15 視力 聽力不佳 02 未知安全工作方法 09 設備器具未做使用前檢查 16 其他原因 03 工作技能不夠 04 企圖節省時間 05 未按規定工作方法操作 06 工作場所擁擠 07 工作場所髒亂 10 誤用設備 11 照明不良 12 暴露於被吊物下方 13 情緒不穩定 14 疲勞 18. 有何不安全的動作或環境致造成事故 : 19. 詳細敘述事故防範對策及改善措施 : 20. 醫療情形 : 住院治療 門診治療 在廠休息 21. 預定公傷天數 : 天領班 : 三級主管 : 二級主管 : 一級主管 : 備註 :1. 本表填寫一式三份, 一份自存 一份送人力資源組 一份送工業安全衛生組 2. 本表請於事故發生當日經實地調查後按時填報 二 - 五人事管理 - 請假規則九
附表二 中國鋼鐵結構公司上下班交通事故調查表 姓名 : 職工編號 : 所屬單位 : 職稱 : 現在住址 : 上 ( 下 ) 班途徑 : 上 ( 下 ) 班時間 : 年月 日 時 分發生事故時間 : 年月日 時 分 受傷情況 : 診療醫院名稱 : 病房 : 事故經過 : 發生事故現場略圖 : 證明文件 ( 或見證人 ): 交通安全檢討與建議 傷者本身錯誤 : 他人錯誤 : 環境因素 : 傷者本身檢討為避免再度發生應如何改進 經理 : 組長 : 課長 : 領班 ( 工程師 ): 備註 : 本表填寫一式三份, 一份自存 一份送人力資源組 一份送工業安全衛生組 二 - 五人事管理 - 請假規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