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空国内旅客运输票价和使用条件 8113 版 相同航程自愿变更 自愿退票 舱位代码 客票类别 (fare basis) 票价区间 OPEN 自愿 签转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2 ( 含 ) 小时之前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2 小时内及起飞后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2 ( 含 ) 小时之前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2 小时内及起飞后 F F 或 FF 允许 不允 A A 或 FA 许 Y 100% 及以上允许 C C 或 CC 允许 免费改期 免费退 票 5% 不允 J J 或 CJ 许 Y Y 或 YY Y 100%-91% 允许 T T 或 YT Y 90%-81% 全程第 免费改 期 H H 或 YH Y 80%-76% 一航段不允许, 后续航段 5% 10% 20% 允许 不允 M M 或 YM Y 75%-71% G G 或 YG Y 70%-66% 许 每次改 期收取 S S 或 YS Y 65%-61% 不允许 对应舱位公布 10% 20% 30% L L 或 YL Y 60%-56% 运价 5% 的改期
Q Q 或 YQ Y 55%-51% 每次改 费 E E 或 YE Y 50%-46% V V 或 YV Y 45%-41% 期收取 对应舱 位公布 20% 30% 40% R R 或 YR Y 40%-36% 运价 10% 的改期 K K 或 YK Y 35%-31% I YI Y 30% 若销售 3 折 ( 含 ) 以上舱 位运价, 填 费 不得自愿改期 升舱 仅退机建费和燃油费, 机票款不退 写该运价所 按照该客票类别所对应的规定执行 对应的舱位 客票类别代 N /Z /D 码 可销售任何票 若销售 3 折 价区间运价 以下舱位运 价, 则为 Y+ 实际订座 舱位字母代 1. 不得自愿改期 升舱 2. 仅退机建费和燃 油费, 机票款不退 码, 即 YN, YZ,YD W/X/B 见成都航空相关特殊舱位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A( 头等舱优免票 ) C( 公务舱优免票 ) F+ 折扣率或 F00 C+ 折扣率或 C00 凭成都航空签发证办理, 随订随售 \ 允许 OPEN\ 不允许自愿签转 \ 不允许改期 \ 免费 退票
Z( 经济舱优免票 ) O/U/P( 特价产品舱 ) Y00 或 Y+ 折扣率以特价产品实时销售规定为准 凭成都航空签发证办理, 随订随售 \ 允许 OPEN\ 不允许自愿签转 \ 不允许改期 \ 免费 退票 根据特价产品舱位实时销售规定执行 客票有效 期 除票价另有规定外, 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 一年内运输有效 ; 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 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 一年内运输有效 备注 : 上表仅为散客销售规定, 团队定座 \ 改期 \ 退票见团队相关规定. 一 一般规定 : 1. 本条件适用于由成都航空有限公司实际承运及使用成都航空代号由其它航空公司承运的 使用成都航空国内运输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 以及与成都航空签有子舱位销售协议, 并使用其它航空公司客票填开的成都航空国内航线运输 2. 本条件仅适用于 F/A/C/J/Y/T/H/M/G/S/L/Q/E/V/R/K/I 等有对外公布票价的舱位和其他舱位销售, 不适用于成都航空特殊产品舱位销售 3. 成都航空特殊产品舱位及票价和使用条件可通过成都航空官方网站 WWW.CHENGDUAIR.CC 中对外公布的 成都航空特殊产品客票销售使用条件 查询 4. 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公司对外公布的舱位对应价格销售, 自觉遵守价格与舱位对应的原则 5. 如客票有 " 不得签转 / 变更 / 退票 " 限制条件, 销售单位在出售客票时必须事先向旅客说明相关使用条件, 并在客票 " 签注栏 " 填入 " 不得签转 / 变更 / 退票 " 等限制条件, 避免引起投诉 6." 签转 " 指改变承运人 " 变更 " 指在相同承运人的前提下, 改变航程 / 服务等级 / 子舱位 / 乘机日期 / 时间 / 航班等 " 改期 " 指在承运人 航程 舱位
等级 子舱位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乘机日期 / 时间 / 航班 7.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即为客票上该航班的起飞时间, 变更 \ 退票收费标准均以客票退座时间为准 8. " 子舱位 " 指在 F C Y 舱下根据票价区间的不同再次划分的运价舱位, 例如头等舱子舱位 A 公务舱子舱位 J 经济舱子舱位 T H M 舱等 9. 小舱位 指在各子舱位下根据票价不同再次划分的运价舱位, 如 H 舱的小舱位是 H1 H2 H3,M 舱的小舱位是 M1 M2 M3 等 10. 小舱位 的退 改规定与所属大舱位一致, 但不得自愿变更承运人 11. 除票价另有规定外, 客票全部未使用, 客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 一年内运输有效 ; 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 客票有效期自旅行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 从旅行开始或出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12. 凡符合本条件规定的, 优先按照本条件执行 在本条件中未涉及的内容, 按照 成都航空旅客 / 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 成都航空国内客运手册 执行 13. 本规定自 2014 年 03 月 30 日零时出票开始执行 14. 成都航空有限公司对本 条件 保留最终解释权 二 票价 1. 客票价为旅客旅行之日起适用的票价 ( 不含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 ), 遇票价调整, 已出售的客票, 票款不做变动 ; 旅客自愿改期 / 变更, 改期 / 变更后的票价按调整后的新票价执行 2. 各舱位价格均为实收价, 一律填开实付票价, 具体价格以电脑中公布的票价为准
3.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按头等舱 (F)/ 公务舱 (C)/ 经济舱 (Y) 公布正常票价的 50% 计算 ; 儿童 ( 含无成人陪伴儿童 )/ 婴儿票价分别按头等舱 公务舱 经济舱正常票价的 50% 和 10% 计算 ; 婴儿票不占座, 婴儿如需占座, 需按儿童票价计收费用 三 定座和出票 1.F/A/C/J/Y 舱允许全程填开 OPEN 票,J 舱作为公务舱使用时允许全程填开 OPEN 票 T/H/ 舱全程第一航段不允许填开 OPEN 票, 后续航段允许 除有相关特殊规定外, 其它子舱位不允许填开 OPEN 票 2. 团队客票不允许填开 OPEN 客票 3. 儿童 ( 含无人陪伴儿童 )/ 婴儿 /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 不能填开 OPEN 客票 ; 在 F/C/Y 舱订座时, 客票类别项分别为 " F 或 C 或 Y+CH ( 无人陪伴儿童为 UM)/IN/DF( 或 GM 或 JC)" 如果该类旅客自愿要求在其他子舱位订座, 票价 客票类别项及相关票务规定按该实际订座舱位的相关规定办理, 姓名后必须加 CHD /INF/DF( 或 GM 或 JC) 对应的特殊旅客标识, 民航发展基金与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以总局规定为准 无人陪伴儿童仅限成都航直属售票部门或经成都航授权委托的指定代理人处办理 4. 对开始旅行时出生不超过 14 天的婴儿不予售票 婴儿客票必须与成人客票同一订座记录, 每位成人只能有一名婴儿享受 F/C/Y 舱正常票价的 10%, 婴儿票不占座, 婴儿如需占座, 需按儿童票价计收费用, 超过限额的婴儿应按相应的儿童票价计收, 可单独占一个座位 5. 婴儿客票与成人客票同时购买, 勿去机场临时办理, 提前联系成都航空服务热线 028-66668888 成都航空直属售票处或成都航空机票代理处购买 6. 为确保儿童旅客航空运输安全, 单独出票的儿童 ( 除无成人陪伴儿童外 )
必须有成人陪伴, 一名成人旅客最多可携带两名儿童, 且儿童购买的客票服务等级必须与成人一致 办理有成人陪伴儿童客票时, 必须在儿童客票订座编码中采用 OSI EU ADT 成人票号 注明成人旅客完整的 13 位客票号码 与团队同行的儿童必须以团队形式订座, 占用团队配额出票, 不得单独出票, 否则视为违规出票 7. 无成人陪伴儿童 \ 轮椅旅客 \ 盲人旅客等特殊旅客或属限制运输的旅客只有在符合规定并经成都航同意的条件下方可出票 8.N/Z/D 舱订票 : N/Z/D 舱位销售时, 若销售 3.0 折 ( 含 ) 以上舱位运价, 客票类别项按该运价所对应的舱位客票类别代码填写 若销售 3.0 折以下舱位运价, 客票类别项则填写 Y+ 实际订座舱位字母代码, 即 YN,YZ,YD 四 签转 1. 除有特殊规定外, 使用 F/C/Y 舱正常票价以及订座在 F/C/Y 舱使用儿童 \ 婴儿 \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的客票, 允许自愿签转 2. 成都航空及其他承运人航班旅客自愿签转时, 按同舱同价原则办理, 即 :(1) 成都航空旅客自愿签转至其他承运人 : 若签转后承运人适用票价高于成都航空票价, 需补齐差额后方能进行签转 ; 若变更后承运人适用票价低于成都航空票价, 允许签转但差额不退, 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2) 其他承运人旅客自愿签转至成都航空 : 若成都航空适用票价高于其他承运人票价, 需补齐差额后方能签转至成都航空 3. 团队旅客不得自愿签转 4. 儿童 / 婴儿 /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 客票类别项分别为 "F 或 C 或 Y+CH 或 IN 或 DF 或 GM 或 JC" 时, 允许免费签转, 但必须
符合同舱同价原则 无陪儿童不得自愿签转 5. 非自愿签转按照 成都航空旅客 \ 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执行 五 自愿改期 / 变更 1. 改期费及舱位票价变更费均以实际订座舱位的公布运价计算 2.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2 小时 ( 含 ) 之前取消定座 ( 以客票上的航班起飞时间为准 ) 航班改期 ( 变更航班 日期 时间 ): (1) F/A/C/J/Y/T/H 舱位免费改期 ; (2) M/G/S/L 舱位改期每次收取舱位正常运价 5% 的改期费 ; (3) Q/E/V/R 舱位改期每次收取舱位正常运价 10% 的改期费 ; (4) K/I 舱位不得自愿改期 升舱 3.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2 小时内及起飞后取消定座 ( 以客票上的航班起飞时间为准 ) 航班改期 ( 变更航班 日期 时间 ): (1) F/A/C/J/ 舱位免费改期 ; (2) Y/T/H 舱位改期每次收取舱位正常运价 5% 的改期费 ; (3) M/G/S/L 舱位改期每次收取舱位正常运价 10% 的改期费 ; (4) Q/E/V/R 舱位改期每次收取舱位正常运价 20% 的改期费 ; (5) K/I 舱位不得自愿改期 升舱 4. 舱位票价变更 : 低价格舱位改高价格舱位, 收取票面价的差额作为舱位票价变更费, 变更费必须等于或高于改期费 ; 高价格舱位改低价格舱位, 按自愿退票 重新购票办理 5. 变更航程 : 自愿变更航程按自愿退票处理
6. 改期费与舱位票价变更费同时发生时, 仅收舱位票价变更费, 免收改期费, 变更后的客票如需再次变更, 按最近一次变更后的舱位规定办理 7. 儿童 ( 含无成人陪伴儿童 )/ 婴儿 /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 客票类别项分别为 "F 或 C 或 Y+CH(UM) 或 IN 或 DF 或 GM 或 JC" 时, 允许同舱位免费改期 / 变更 8. 团队旅客不得自愿改期 / 变更 9. N/Z/D 舱改期 升舱 : N/Z/D 舱位若销售 3.0 折 ( 含 ) 以上运价, 按照该舱位客票类别所对应的规定执行, 若销售 3.0 折以下舱位运价, 客票类别为 YN,YZ,YD 时, 则不得自愿改期 升舱 10. 变更旅客姓名或证件号 : 旅客姓氏错误不得变更 名字中个别字音同字不同 异体字 形似字 偏旁差错 英文名差错 ( 两个字母以内 ) 需要变更的, 须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提出, 可免费变更一次 ; 旅客证件差错需要变更的, 在 4 位数字以内 ( 包含 4 位数字 ) 可进行变更, 变更须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提出 注 : 变更旅客姓名或证件号只予一次 ; 旅客姓名和证件号同时出现差错, 不予变更 11. 变更方式 :(1)BSP\B2B 代理人按退旧票换新票方式办理,BSP 客票须在退款信息单和新订客票上用 EI 指令注明原客票号码, 并在退款单后附新票已使用状态的票面信息, 打印新旧客票信息及退款单一并上交 BSP 结算中心 ;B2B 客票在退旧票时须在 B2B 系统中备注新票票号 (2)B2C 客票可在网上购新票退旧票的方式 ( 退旧票时须备注新票票号或订单号 ) (3) 成都航直属售票处采用 OI 换开方式进行客票改期 / 舱位票价变更 六 自愿退票
1.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2 小时 ( 含 ) 之前取消定座 ( 以客票上的航班起飞时间为准 ): (1) F/A/C/J 舱票价客票不收取退票费 ; (2) Y/T/H 舱票价客票收取票面价的 10% 作为退票费 ; (3) M/G/S/L 舱票价客票收取票面价的 20% 作为退票费 ; (4) Q/E/V/R 舱票价客票收取票面价的 30% 作为退票手续费 (5) K/I 舱票价客票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 机票款不退 2.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2 小时内以及起飞后取消定座 ( 以客票上的航班起飞时间为准 ): (1) F/A/C/J 舱票价客票收取票面价的 5% 作为退票费 ; (2) Y/T/H 舱票价客票收取票面价的 20% 作为退票费 ; (3) M/G/S/L 舱票价客票收取票面价的 30% 作为退票费 ; (4) Q/E/V/R 舱票价客票收取票面价的 40% 作为退票手续费 (5) K/I 舱票价客票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 机票款不退 3. 使用 F/A/C/Y/T/H/M/G/S/L/Q/E/V/R/K/I 舱位订座的来回程及多航段散客客票的退票 : 客票全部未使用时, 按照单程订座舱位的退票规则分别计收各航段退票费 ; 若客票已部分使用, 剩余航段退票应扣除已使用航段的订座舱位公布运价后, 剩余航段票款按照相应订座舱位的退票规则计收各航段退票费 4. 客票改期及舱位 / 票价变更后再退票 : 变更后的客票如旅客要求退票, 用最后一次客票的票面价格按首次购票的客票舱位退票规定计算退票费, 将最后一次客票的票面价格扣除该退票费后的余额退还旅客, 已收取的变更费不退
5. 使用儿童 ( 含无陪儿童 )/ 婴儿 /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类别和票价的客票, 免收退票费 6. N/Z/D 舱退票 : N/Z/D 舱位票价客票若销售 3.0 折以上运价, 按照该舱位客票类别所对应的规定退票 ; 若销售 3.0 折 ( 含 ) 以下舱位运价客票类别为 YN,YZ,YD, 时, 则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 机票款不退 7. 重复购票旅客退票时按自愿退票办理 8. 旅客要求退票, 应在客票有效期内提出, 逾期不予办理 若客票已逾期, 票款 民航发展基金与燃油附加费不予退回 七 团队客票自愿退票 : 1. 团队客票全程未使用 : 在始发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 72 小时 ( 不含 ) 之前提出退票, 收取全程票面总价 20% 的退票费 ; 在始发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 72 小时 ( 含 ) 至始发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 不含 ) 之前提出退票, 收取全程票面总价 50% 的退票费 ; 始发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 含 ) 及之后提出退票, 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 客票款不退 持联程 \ 来回程客票的团体旅客要求退票, 分别按以上规定收取各航段的退票费 2. 团队客票部分航段使用情况下的退票费 : 应首先收取已使用航段的 Y 舱全价, 如有剩余余额, 未使用航段客票退票按照团队客票全程未使用规定收取退票费 没有剩余金额, 则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 客票款不退 3. 团体客票部分旅客自愿要求退票, 除客票附有限制条件者外, 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如乘机的旅客人数不少于该票价规定的最低团体人数时, 按 " 团体旅客自愿退票 " 规定办理
(2) 如乘机的旅客人数少于该票价规定的最低团体人数时, 则剩余旅客各航段需全部补齐 Y 舱全价后方予成行, 否则全体团队旅客做自愿退票处理 4. 团队旅客误机, 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 客票款不退 八 非自愿改期 / 变更 1. 非自愿更改服务等级舱位 : 低舱位改高舱位, 无须补差 ; 高舱位改低舱位, 退还票价差额 2. 非自愿相同服务等级舱位改期 / 变更, 免收改期 / 变更费 3. 非自愿变更航程 : 按成都航相关规定办理 九 非自愿退票 1. 客票全部航段未使用, 退还全部原付票款 2. 客票已使用部分航段, 扣除已使用航段票款, 退还剩余票款, 但不得超过客票原付总金额 3. 因病退票 : 旅客因病不能旅行而要求退票, 必须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前提出并提供相关凭证, 提供的凭证应尽量为原件 ; 旅客在经停站突发病情要求退票的, 旅客需提供成都航或机场医疗中心书面认可的证明 如不能提供以上证明则按自愿退票处理 旅客因病退票, 在航班始发站提出, 应退还全部票款 ; 在航班经停站提出, 退还的票款金额为旅客所付票款减去已使用航段相同折扣率的票价金额, 剩余部分全部退还旅客, 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 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 必须与患病旅客同时提出退票, 退票金额按患病旅客规定办理, 每一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人数不得多于 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