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疫苗接种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 ( 含 ) 以下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伤残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住院伙食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住院伙食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医疗费用支出以及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0083 2013) 所列伤残之一的, 保险人按 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 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0083 2013)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0083 2013)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0083 2013) 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 前述第 ( 一 ) ( 二 ) 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 三 ) 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三条释义的医院 ( 以下简称 释义医院 ) 进行治疗,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 必要的 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医疗保险金额时, 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 四 ) 住院伙食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需要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以及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伙食津贴日金额计算并给付住院伙食津贴保险金, 最高给付天数为 180 天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或不执行医嘱, 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 ( 三 )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不配合治疗 ; ( 四 ) 被保险人在不具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具备预防接种条件的单位接种疫苗 ; ( 五 ) 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参加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或考核
不合格 ; ( 六 ) 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 在医护人员提出医学建议后, 受种者或受种者监护人仍要求实施接种的 ; ( 七 ) 接种单位违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免疫程序 疫苗使用指导原则 接种方案 发生上述第六条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分为 身故保险金额 医疗保险金额 和 住院伙食津贴日金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七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 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七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身故保险金申请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4.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6.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8.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二 ) 伤残保险金申请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三 ) 医疗保险金申请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四 ) 住院伙食津贴保险金申请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释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住院证明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 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三条 释义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家属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 子女 父母 ( 外 ) 祖父母 兄弟姐妹 ( 外 ) 孙子女 配 偶父母 女婿 儿媳 姻亲兄弟姐妹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0083 2013) 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 保监发 [2014]6 号 ) 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医院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未约定定点医院的, 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 康复 护理 休养 静养 戒酒 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 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无菌性脓肿 热性惊厥 过敏性休 克 过敏性皮疹 过敏性紫癜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局部过敏反应 血管性水肿 多发性神 经炎 臂丛神经炎 癫痫 脑病 脑炎和脑膜炎 脊灰疫苗相关病例以及接种卡介苗后的淋 巴结炎 骨髓炎 全身散播性卡介苗感染等, 包括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 或者前驱期, 接种后偶合发病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3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