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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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116_00235.doc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行政會議提案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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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教職員服務規則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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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ㄧ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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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中臺醫護技術學院 學生學藝競賽陳順獎學金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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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與老師相關的假

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中學暨附設補校人事管理辦法

合聘、改聘案:

四 產假 : 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等同產檢假, 應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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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1

檔  號: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第一商業銀行團體協約修訂草案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差假Q&A專區[1]

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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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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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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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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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人員甄補 歡送主任秘書榮升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副局長 歡迎本局替代役新血加入大家好, 我叫林泓屹, 畢業於中臺科技大學牙體技術暨材料學系, 我的興趣是上網 看電影 LOL 聽音樂 打工, 很高興來到都市發展局這個大家庭, 希望下次我拿公文給大家的時候, 大家可以多聊聊天 打招呼 2

僑光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會議紀錄 會議名稱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會議時間 :104 年 8 月 11 日 ( 星期二 )13:30 主席 : 楊校長敏華出席委員 : 林副校長群博 鄢主任秘書武誠 翁學務長志宗 歐總務長昱廷 高研發長國平 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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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慈濟醫學院教職員工差假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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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差勤 - 依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教師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簡任第 10 職等及警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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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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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職稱 姓名 異動別 生效日期 備註 合團司 科員杜安芳 他機關原職為臺北市 調進大安區公所課員 人事處 專員戴溱閱 他機關原職為消防署 調進專員 民政司 科長戴淑篁 本機關原職為民政司 調陞秘書 地政司 科長何圳達 本機關原職為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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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第一章 總則

本機關 ( 學校 ) 進用或解僱臨時人員時,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條 ( 報到手續 ) 新進臨時人員受僱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機關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甲方.. 大學 104 年 9 月 7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訂定 106 年 6 月 13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修正 乙方.. 大學 系 ( 所 ) 學生 甲方或其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乙方簽

人事室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章薪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章出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六 年滿 60 歲者 七 無行為能力者 八 應服役而尚未服役者 僱用標準依 本校編制外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第 6 點規定辦理 報到文件新進員工應填具下列文件送交人事室 : 一 到職通知單及其內所訂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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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人事管理規則(草案)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Transcription: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1000-041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教職員工差假事宜, 依教育部部 頒教師請假規則與本校相關法令規定, 訂定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 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 除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優先依勞動基 準法法令規定辦理外, 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全學年請假時日之計算, 自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本校 教職員工之出勤狀況, 依本校 教職員工出勤管理辦法 辦理 第四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事假 : 因事須親自處理, 每學年合計准給十四日 如有加班抵休或 休假者應先休完後方可請事假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 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二 病假 : 每年合計准給三十日 ( 一 )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得請病假, 病假三日以上須檢附醫生診斷證明 ; 其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 事假 休假抵銷 ( 二 )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 休養者, 應檢具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證明, 於依規定核給之 病假及事假 休假均請畢後, 並經專簽奉校長核准始得延長 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申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以連續 計假方式 ( 含例假日 ), 終生累計一年為限 ( 三 ) 延長病假期滿而仍不能返校復職者, 得視健康狀況, 以學期 為單位依照本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 延長病假及留 職停薪期間, 不得從事有薪專職或兼職工作或移民出國, 否 則得予以停聘 解聘或不續聘 ( 四 ) 申請延長病假者當學年度不予晉級, 且當年度僅依實際在校 服務日數之比例計算年終獎金 1

三 生理假 : 女性教職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四 婚假 : 因本人結婚,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五 產假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 經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六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者或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七 喪假 : 包括奔喪及歸葬, 得分次申請, 按日計假, 但應於家屬卒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二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三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八 捐贈假 :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依醫院證明視實際需要給假 九 育嬰假 :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留職停薪辦法 辦理 十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職員工, 得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 應檢具證明其族別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兼任教師之請假, 除依本規則外, 並依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辦理 ; 臨床實習指導教師之請假, 依本校 護理科及護理系 ( 所 ) 臨床實習指導教師差假管理施行細則 辦理, 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2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其假別相關規定詳如附表 第五條教職員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差假 其日數視實際需要定之 : 一 因公務上之必要, 經核准奉派出差者 二 經核准代表學校參加無經費補助之各類活動者 三 經核准補助參加研習 研討會 四 校外學生實習訪視 五 專案計畫參與該計畫相關活動者 ( 但蒐集資料需利用課餘時間亦皆需申請假單 ; 另出國參加國際會議者, 須簽請校長核定 ) 教學單位應視當年度單位差旅費預算支用情形申請之 ; 若該項預算支用完畢時, 僅得給予公假 第六條教職員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日數視實際需要定之 : 一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 依法受各種兵役之召集者 四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主管同意 六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主管同意 七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主管同意 八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九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受傷者, 檢具區域醫院以上證明按實際所需醫療日期准假, 期限二年 ( 含例假日 ),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假, 公傷假期間發給全薪, 但不含職務加給與津貼 期滿仍未能復職者或勝任其他工作者, 得依照本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 或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 十 因教學或業務需要, 經學校同意於國內外全時進修或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十一 至與本校合作機構或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 進行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經相關委員會同意 3

第七條教師無休假, 惟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在此限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其休假不得影響行政業務之推動 第八條職員工休假年資以學年度為基準日, 其規定如下 : 一 依據服務年資得休假天數如下 : ( 一 ) 連續服務滿一學年者, 得休假七天 ( 二 ) 連續服務滿三學年者, 得休假十四天 ( 三 ) 連續服務滿五學年者, 每一學年增加一天, 以三十天為限 ( 四 ) 初任本校服務於年資計算期間未滿一年時, 第六個月起給予休假一天, 爾後每滿二個月再給予休假一天 二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得依勞基法規定實施特別休假 三 離職後再受聘服務本校者, 其休假年資重新起算 四 約聘 ( 僱 ) 改任編制內職員, 休假年資得自約聘之到校日起算 五 留職停薪之職員, 其停薪期間之休假年資不予計算 第九條同一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二人以上時, 應依年資長短 考核等第或職務性質等, 酌定順序輪流休假 第十條教職員工請假程序如下 : 一 請假前應上網填具 請假申請單, 並自行覓妥職務代理人, 經各層級主管核准後, 始得生效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二 請假核判程序如下 : ( 一 ) 三日以內, 由直屬一級主管裁決 ; 超過三日未達七日, 需逐級經副校長核定之 各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 二 ) 出國及七日以上請假, 應於請假十日前, 依實際起迄日期 ( 含例假日 ) 以簽呈提出申請, 陳請校長核定後方可請假 ( 三 ) 出國參加研習 ( 討 ) 會, 考量交通時間之天數規定, 若會議於亞洲地區召開, 以會議期間前後各一天為原則 ; 若會議地區於非亞洲地區召開, 以會議期間前後各二天為原則 三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或休假須同時知會所屬教學及行政單位主管 當主管有不同見解時, 以行政單位主管為主 四 請假皆需於事前提出請假程序, 始得生效 惟病假 產假 陪產假 4

喪假 家庭照顧假及公傷假至遲於上班後首日起算七日內完成申請程序 第十一條請假每次以小時為單位, 累計滿八小時按一日計算之 第十二條休假以不影響業務正常運作為原則 教職員工休假期間, 如有緊急之業務需要, 得隨時通知其銷假, 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得以協商調整 第十三條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 為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之推行, 以寒暑假期間或學校統一放假日辦理, 惟職員工亦可依個人休假期間辦理之, 並應依本校職務代理人實施辦法辦理, 另因發生特殊事故經校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教師研習或研究期間, 應予帶職帶薪公假登記, 但以不減少應授課時數 不影響課程安排及授課, 不增加學校負擔, 儘量利用寒暑假期間進行為原則 第十五條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務與導師業務, 分別依教務處與學務處相關規定辦理 ; 職員工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 應自行覓妥代理人, 並以簽呈報校長核准 代理人代理期間特支費之計算依本校 職務代理人實施辦法 辦理 第十六條教職員工未依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 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無故缺課 缺席各項會議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曠職者應按其曠職日數扣除當日薪給, 並依本校教師服務規程或職員工獎懲辦法等規定議處之 每學期曠職達三日以上者, 須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職員工評議委員會議處 第十七條本規則未盡事宜, 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本規則修正後條文自一 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修正歷程 : 中華民國 78 年 8 月訂定中華民國 83 年 8 月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1 月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2 月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5

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9 月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1 年 10 月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9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12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1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2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1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6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範一覽表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假別 專任教職員日數 適用勞基法者之日數 證明文件申請期限核決權限備註 事假 家庭照顧假 病假 生理假 婚假 14 日 / 學年 ( 含家庭照顧假 ) 7 日 / 學年 30 日 / 學年 3 日 / 學年 14 日 14 日 / 學年 ( 含家庭照顧假 ) 不給工資 7 日 / 學年, 併入事假計算 不給工資 30 日 / 學年 工資折半發給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工資折半發給 8 日 工資照給 3 日以上 : 相關證明文件 3 日以上 : 醫生診斷證明 結婚登記證明或喜帖 事前申請 事前申請 ( 一 ) 三日以內, 由直屬一級主管裁示 ; 超過三日未達七日, 需逐級經副校長核定之 各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 二 ) 出國及七日以上請假, 應於請假十日前, 依實際起迄日期 ( 含例假日 ) 以簽呈提出申請, 陳請校長核定後方可請假 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適用勞基法者未超過 30 日部分薪資折半, 超過給假日數者, 以休假 事假抵銷, 抵銷後超過之日數, 按日扣除工資 限女性教職員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除因特殊情況可提請校長核准延長外, 應以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產前假 8 日 勞基法稱產檢假,5 日 工資照給 診斷證明書或媽媽手冊封面 事前申請 產假 1. 正常分娩 42 日 2. 懷孕未滿 3 個月流產 14 日 3. 懷孕滿 3 個月以上未滿 5 個月流產 21 日 4. 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產 42 日 1. 正常分娩 56 日 2.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 5 日 3. 懷孕滿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 7 日 4. 懷孕滿 3 個月以上流產 28 日 工資照給 醫生證明或寶寶出生證明 適用勞基法者娩假 流產假均含假日 7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範一覽表 假別 陪產假 喪假 公傷假 公假 公差假 專任教職員日數 5 日 1. 因父母 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 15 日 2.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 10 日 3.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 5 日 日數依實際需要定之 適用勞基法者之日數 5 日 工資照給 1. 因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亡故 : 給喪假 8 日 2.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亡故 : 給喪假 6 日 3.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亡故 : 給喪假 3 日 工資照給 日數依實際需要定之 ; 按原領薪資額度支給公傷補助費 ( 但應抵充勞保給付 ) 視實際需要定之 工資照給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證明文件申請期限核決權限備註 寶寶出生證明或診斷證明書 訃文影本 診斷證明 核准公文及議程表 事前申請 ( 一 ) 三日以內, 由直屬一級主管裁示 ; 超過三日未達七日, 需逐級經副校長核定之 各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 二 ) 出國及七日以上請假, 應於請假十日前, 依實際起迄日期 ( 含例假日 ) 以簽呈提出申請, 陳請校長核定後方可請假 給陪產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自家屬卒日起百日內請畢 1. 檢具區域醫院以上證明按實際所需醫療日期准假, 期限二年 ( 含例假日 ) 2. 期滿仍未能復職者或勝任其他工作者, 得依照本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 或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 3. 公傷假屬公假 4. 本校認有必要時, 得予查證或請勞工主管機關審核 1. 公差假 公假不分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 皆須上網完成請假程序 8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範一覽表 假別 出國及七日以上請假 休假 專任教職員日數 適用勞基法者之日數 出國及七日以上請假 教師無休假 職員工休假年資以學年度為基準, 其規定如下 : 1. 連續服務滿一學年者, 得休假七天 2. 連續服務滿三學年者, 得休假十四天 3. 連續服務滿五學年者, 每一學年增加一天, 以三十天為限 4. 初任本校服務於年資計算期間未滿一年時, 第六個月起給予休假一天, 爾後每滿二個月再給予休假一天 適用勞基法之職員工, 於本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依規定給予休假 : 1.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三日 2.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 七日 3.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十日 4.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每年十四日 5.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每年十五日 6.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工資照給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證明文件申請期限核決權限備註 核准簽呈及議程表 證明文件 事前 10 日申請 事前申請 ( 一 ) 三日以內, 由直屬一級主管裁示 ; 超過三日未達七日, 需逐級經副校長核定之 各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 二 ) 出國及七日以上請假, 應於請假十日前, 依實際起迄日期 ( 含例假日 ) 以簽呈提出申請, 陳請校長核定後方可請假 2. 出國參加研習 ( 討 ) 會, 考量交通時間之天數規定, 若會議於亞洲地區召開 : 以會議期間前後各一天為原則 ; 若會議地區於非亞洲地區召開, 以會議期間前後各二天為原則 請假採學年度計算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