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1000-041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教職員工差假事宜, 依教育部部 頒教師請假規則與本校相關法令規定, 訂定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 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 除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優先依勞動基 準法法令規定辦理外, 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全學年請假時日之計算, 自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本校 教職員工之出勤狀況, 依本校 教職員工出勤管理辦法 辦理 第四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事假 : 因事須親自處理, 每學年合計准給十四日 如有加班抵休或 休假者應先休完後方可請事假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 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二 病假 : 每年合計准給三十日 ( 一 )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得請病假, 病假三日以上須檢附醫生診斷證明 ; 其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 事假 休假抵銷 ( 二 )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 休養者, 應檢具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證明, 於依規定核給之 病假及事假 休假均請畢後, 並經專簽奉校長核准始得延長 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申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以連續 計假方式 ( 含例假日 ), 終生累計一年為限 ( 三 ) 延長病假期滿而仍不能返校復職者, 得視健康狀況, 以學期 為單位依照本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 延長病假及留 職停薪期間, 不得從事有薪專職或兼職工作或移民出國, 否 則得予以停聘 解聘或不續聘 ( 四 ) 申請延長病假者當學年度不予晉級, 且當年度僅依實際在校 服務日數之比例計算年終獎金 1
三 生理假 : 女性教職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四 婚假 : 因本人結婚,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五 產假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 經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六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者或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七 喪假 : 包括奔喪及歸葬, 得分次申請, 按日計假, 但應於家屬卒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二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三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八 捐贈假 :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依醫院證明視實際需要給假 九 育嬰假 :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留職停薪辦法 辦理 十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職員工, 得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 應檢具證明其族別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兼任教師之請假, 除依本規則外, 並依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辦理 ; 臨床實習指導教師之請假, 依本校 護理科及護理系 ( 所 ) 臨床實習指導教師差假管理施行細則 辦理, 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2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其假別相關規定詳如附表 第五條教職員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差假 其日數視實際需要定之 : 一 因公務上之必要, 經核准奉派出差者 二 經核准代表學校參加無經費補助之各類活動者 三 經核准補助參加研習 研討會 四 校外學生實習訪視 五 專案計畫參與該計畫相關活動者 ( 但蒐集資料需利用課餘時間亦皆需申請假單 ; 另出國參加國際會議者, 須簽請校長核定 ) 教學單位應視當年度單位差旅費預算支用情形申請之 ; 若該項預算支用完畢時, 僅得給予公假 第六條教職員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日數視實際需要定之 : 一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 依法受各種兵役之召集者 四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主管同意 六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主管同意 七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主管同意 八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九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受傷者, 檢具區域醫院以上證明按實際所需醫療日期准假, 期限二年 ( 含例假日 ),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假, 公傷假期間發給全薪, 但不含職務加給與津貼 期滿仍未能復職者或勝任其他工作者, 得依照本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 或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 十 因教學或業務需要, 經學校同意於國內外全時進修或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十一 至與本校合作機構或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 進行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經相關委員會同意 3
第七條教師無休假, 惟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在此限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其休假不得影響行政業務之推動 第八條職員工休假年資以學年度為基準日, 其規定如下 : 一 依據服務年資得休假天數如下 : ( 一 ) 連續服務滿一學年者, 得休假七天 ( 二 ) 連續服務滿三學年者, 得休假十四天 ( 三 ) 連續服務滿五學年者, 每一學年增加一天, 以三十天為限 ( 四 ) 初任本校服務於年資計算期間未滿一年時, 第六個月起給予休假一天, 爾後每滿二個月再給予休假一天 二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得依勞基法規定實施特別休假 三 離職後再受聘服務本校者, 其休假年資重新起算 四 約聘 ( 僱 ) 改任編制內職員, 休假年資得自約聘之到校日起算 五 留職停薪之職員, 其停薪期間之休假年資不予計算 第九條同一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二人以上時, 應依年資長短 考核等第或職務性質等, 酌定順序輪流休假 第十條教職員工請假程序如下 : 一 請假前應上網填具 請假申請單, 並自行覓妥職務代理人, 經各層級主管核准後, 始得生效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二 請假核判程序如下 : ( 一 ) 三日以內, 由直屬一級主管裁決 ; 超過三日未達七日, 需逐級經副校長核定之 各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 二 ) 出國及七日以上請假, 應於請假十日前, 依實際起迄日期 ( 含例假日 ) 以簽呈提出申請, 陳請校長核定後方可請假 ( 三 ) 出國參加研習 ( 討 ) 會, 考量交通時間之天數規定, 若會議於亞洲地區召開, 以會議期間前後各一天為原則 ; 若會議地區於非亞洲地區召開, 以會議期間前後各二天為原則 三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或休假須同時知會所屬教學及行政單位主管 當主管有不同見解時, 以行政單位主管為主 四 請假皆需於事前提出請假程序, 始得生效 惟病假 產假 陪產假 4
喪假 家庭照顧假及公傷假至遲於上班後首日起算七日內完成申請程序 第十一條請假每次以小時為單位, 累計滿八小時按一日計算之 第十二條休假以不影響業務正常運作為原則 教職員工休假期間, 如有緊急之業務需要, 得隨時通知其銷假, 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得以協商調整 第十三條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 為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之推行, 以寒暑假期間或學校統一放假日辦理, 惟職員工亦可依個人休假期間辦理之, 並應依本校職務代理人實施辦法辦理, 另因發生特殊事故經校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教師研習或研究期間, 應予帶職帶薪公假登記, 但以不減少應授課時數 不影響課程安排及授課, 不增加學校負擔, 儘量利用寒暑假期間進行為原則 第十五條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務與導師業務, 分別依教務處與學務處相關規定辦理 ; 職員工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 應自行覓妥代理人, 並以簽呈報校長核准 代理人代理期間特支費之計算依本校 職務代理人實施辦法 辦理 第十六條教職員工未依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 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無故缺課 缺席各項會議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曠職者應按其曠職日數扣除當日薪給, 並依本校教師服務規程或職員工獎懲辦法等規定議處之 每學期曠職達三日以上者, 須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職員工評議委員會議處 第十七條本規則未盡事宜, 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本規則修正後條文自一 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修正歷程 : 中華民國 78 年 8 月訂定中華民國 83 年 8 月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1 月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2 月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5
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9 月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1 年 10 月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9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12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1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2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1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6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範一覽表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假別 專任教職員日數 適用勞基法者之日數 證明文件申請期限核決權限備註 事假 家庭照顧假 病假 生理假 婚假 14 日 / 學年 ( 含家庭照顧假 ) 7 日 / 學年 30 日 / 學年 3 日 / 學年 14 日 14 日 / 學年 ( 含家庭照顧假 ) 不給工資 7 日 / 學年, 併入事假計算 不給工資 30 日 / 學年 工資折半發給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工資折半發給 8 日 工資照給 3 日以上 : 相關證明文件 3 日以上 : 醫生診斷證明 結婚登記證明或喜帖 事前申請 事前申請 ( 一 ) 三日以內, 由直屬一級主管裁示 ; 超過三日未達七日, 需逐級經副校長核定之 各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 二 ) 出國及七日以上請假, 應於請假十日前, 依實際起迄日期 ( 含例假日 ) 以簽呈提出申請, 陳請校長核定後方可請假 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適用勞基法者未超過 30 日部分薪資折半, 超過給假日數者, 以休假 事假抵銷, 抵銷後超過之日數, 按日扣除工資 限女性教職員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除因特殊情況可提請校長核准延長外, 應以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產前假 8 日 勞基法稱產檢假,5 日 工資照給 診斷證明書或媽媽手冊封面 事前申請 產假 1. 正常分娩 42 日 2. 懷孕未滿 3 個月流產 14 日 3. 懷孕滿 3 個月以上未滿 5 個月流產 21 日 4. 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產 42 日 1. 正常分娩 56 日 2.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 5 日 3. 懷孕滿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 7 日 4. 懷孕滿 3 個月以上流產 28 日 工資照給 醫生證明或寶寶出生證明 適用勞基法者娩假 流產假均含假日 7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範一覽表 假別 陪產假 喪假 公傷假 公假 公差假 專任教職員日數 5 日 1. 因父母 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 15 日 2.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 10 日 3.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 5 日 日數依實際需要定之 適用勞基法者之日數 5 日 工資照給 1. 因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亡故 : 給喪假 8 日 2.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亡故 : 給喪假 6 日 3.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亡故 : 給喪假 3 日 工資照給 日數依實際需要定之 ; 按原領薪資額度支給公傷補助費 ( 但應抵充勞保給付 ) 視實際需要定之 工資照給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證明文件申請期限核決權限備註 寶寶出生證明或診斷證明書 訃文影本 診斷證明 核准公文及議程表 事前申請 ( 一 ) 三日以內, 由直屬一級主管裁示 ; 超過三日未達七日, 需逐級經副校長核定之 各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 二 ) 出國及七日以上請假, 應於請假十日前, 依實際起迄日期 ( 含例假日 ) 以簽呈提出申請, 陳請校長核定後方可請假 給陪產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自家屬卒日起百日內請畢 1. 檢具區域醫院以上證明按實際所需醫療日期准假, 期限二年 ( 含例假日 ) 2. 期滿仍未能復職者或勝任其他工作者, 得依照本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 或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 3. 公傷假屬公假 4. 本校認有必要時, 得予查證或請勞工主管機關審核 1. 公差假 公假不分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 皆須上網完成請假程序 8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範一覽表 假別 出國及七日以上請假 休假 專任教職員日數 適用勞基法者之日數 出國及七日以上請假 教師無休假 職員工休假年資以學年度為基準, 其規定如下 : 1. 連續服務滿一學年者, 得休假七天 2. 連續服務滿三學年者, 得休假十四天 3. 連續服務滿五學年者, 每一學年增加一天, 以三十天為限 4. 初任本校服務於年資計算期間未滿一年時, 第六個月起給予休假一天, 爾後每滿二個月再給予休假一天 適用勞基法之職員工, 於本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依規定給予休假 : 1.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三日 2.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 七日 3.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十日 4.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每年十四日 5.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每年十五日 6.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工資照給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證明文件申請期限核決權限備註 核准簽呈及議程表 證明文件 事前 10 日申請 事前申請 ( 一 ) 三日以內, 由直屬一級主管裁示 ; 超過三日未達七日, 需逐級經副校長核定之 各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 二 ) 出國及七日以上請假, 應於請假十日前, 依實際起迄日期 ( 含例假日 ) 以簽呈提出申請, 陳請校長核定後方可請假 2. 出國參加研習 ( 討 ) 會, 考量交通時間之天數規定, 若會議於亞洲地區召開 : 以會議期間前後各一天為原則 ; 若會議地區於非亞洲地區召開, 以會議期間前後各二天為原則 請假採學年度計算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