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 : 恒林股份股票代码 :603661 公告编号 :2017-007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 1923 号 ) 文核准,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500 万股, 发行价 56.88 元 /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2,200 万元, 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5,619.62 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6,580.38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全部到账,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出具了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 天健验 2017 453 号 )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安吉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 范本 )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本公告日,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以下简称 专户 ) 的开立及存储 情况具体如下 :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截止 12 月 4 日余额 ( 万 元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 35050164712709186668 35,503.57 392273640652 48,152.10 12052900290008666929 23,265.71 8110801013301277029 24,439.00 19135101040028890 5,220.00 合计 136,580.38 三 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 ( 一 )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 :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甲方 ) 乙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 ( 以下简称 乙方 ) 丙方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 )( 以下简称 丙方 )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要求, 甲 乙 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 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以下简称 专户 ), 账号为
35050164712709186668, 截止 2017 年 11 月 28 日, 专户金额为人民币 35,503.57 万元 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账户收入仅限甲方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及其孳息, 支出仅用于甲方年产 300 万套健康坐具生产线项目, 不得挪为他用 截止 2017 年 11 月 28 日, 甲方没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二 专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方式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支付结算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 应当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专户支出范围与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公告一致, 并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应当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并有权指定保荐代表人采取现场核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形式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该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长衍 刘德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 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 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五 乙方按月 ( 每月 10 日之前 ) 向甲方授权联系人及丙方保荐代表人以挂号信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变更指定保荐代表
人的, 应将有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变更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账户收支情况的, 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 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各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丙方 ( 即兴业证券 )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丙方发现甲方 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 本协议自甲 乙 丙三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 本协议一式柒份, 甲 乙 丙三方各持一份, 由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其余留甲方备用 ( 二 )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 :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甲方 ) 乙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 ( 以下简称 乙方 ) 丙方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 )( 以下简称 丙方 )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要求, 甲 乙 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 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以下简称 专户 ), 账号为
392273640652, 截止 2017 年 11 月 28 日, 专户金额为人民币 48,152.10 万元 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账户收入仅限甲方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及其孳息, 支出仅用于甲方年产 25 万套功能沙发生产线项目, 不得挪为他用 截止 2017 年 11 月 28 日, 甲方没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二 专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方式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支付结算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 应当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专户支出范围与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公告一致, 并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应当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并有权指定保荐代表人采取现场核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形式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该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长衍 刘德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 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 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五 乙方按月 ( 每月 10 日之前 ) 向甲方授权联系人及丙方保荐代表人以挂号信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变更指定保荐代表
人的, 应将有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变更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账户收支情况的, 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 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各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丙方 ( 即兴业证券 )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丙方发现甲方 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 本协议自甲 乙 丙三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 本协议一式柒份, 甲 乙 丙三方各持一份, 由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其余留甲方备用 ( 三 )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 :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甲方 ) 乙方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 ( 以下简称 乙方 ) 丙方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 )( 以下简称 丙方 )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要求, 甲 乙 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 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以下简称 专户 ), 账号为
12052900290008666929, 截止 2017 年 11 月 28 日, 专户金额为人民币 23,265.71 万元 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账户收入仅限甲方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及其孳息, 支出仅用于甲方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 不得挪为他用 截止 2017 年 11 月 28 日, 甲方没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二 专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方式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支付结算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 应当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专户支出范围与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公告一致, 并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应当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并有权指定保荐代表人采取现场核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形式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该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长衍 刘德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 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 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五 乙方按月 ( 每月 10 日之前 ) 向甲方授权联系人及丙方保荐代表人以挂号信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变更指定保荐代表
人的, 应将有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变更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账户收支情况的, 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 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各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丙方 ( 即兴业证券 )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丙方发现甲方 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 本协议自甲 乙 丙三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 本协议一式柒份, 甲 乙 丙三方各持一份, 由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其余留甲方备用 ( 四 ) 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 :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甲方 ) 乙方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 ( 以下简称 乙方 ) 丙方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 )( 以下简称 丙方 )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要求, 甲 乙 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 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以下简称 专户 ), 账号为
8110801013301277029, 截止 2017 年 11 月 28 日, 专户金额为人民币 24,439 万元 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账户收入仅限甲方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及其孳息, 支出仅用于甲方年产 300 万套健康坐具生产线项目, 不得挪为他用 截止 2017 年 11 月 28 日, 甲方没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二 专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方式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支付结算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 应当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专户支出范围与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公告一致, 并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应当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并有权指定保荐代表人采取现场核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形式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该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长衍 刘德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 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 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五 乙方按月 ( 每月 10 日之前 ) 向甲方授权联系人及丙方保荐代表人以挂号信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变更指定保荐代表
人的, 应将有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变更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账户收支情况的, 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 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各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丙方 ( 即兴业证券 )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丙方发现甲方 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 本协议自甲 乙 丙三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 本协议一式柒份, 甲 乙 丙三方各持一份, 由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其余留甲方备用 ( 五 ) 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 :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甲方 ) 乙方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 ( 以下简称 乙方 ) 丙方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 )( 以下简称 丙方 )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要求, 甲 乙 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 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以下简称 专户 ), 账号为
19135101040028890, 截止 2017 年 11 月 28 日, 专户金额为人民币 5,220 万元 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账户收入仅限甲方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及其孳息, 支出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不得挪为他用 截止 2017 年 11 月 28 日, 甲方没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二 专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方式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支付结算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 应当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专户支出范围与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公告一致, 并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应当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并有权指定保荐代表人采取现场核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形式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该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长衍 刘德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 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 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五 乙方按月 ( 每月 10 日之前 ) 向甲方授权联系人及丙方保荐代表人以挂号信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变更指定保荐代表
人的, 应将有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变更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账户收支情况的, 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 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各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丙方 ( 即兴业证券 )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丙方发现甲方 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 本协议自甲 乙 丙三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 本协议一式柒份, 甲 乙 丙三方各持一份, 由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