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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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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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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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行政會議提案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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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合聘、改聘案:

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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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慈明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出勤差假規則

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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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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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7 年 7 月 19 日北市勞資字第 號函核備 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營運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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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如何訂定工作規則

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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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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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產假 : 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等同產檢假, 應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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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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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 ( 學校 ) 進用或解僱臨時人員時,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條 ( 報到手續 ) 新進臨時人員受僱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機關 (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章薪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章出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六 年滿 60 歲者 七 無行為能力者 八 應服役而尚未服役者 僱用標準依 本校編制外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第 6 點規定辦理 報到文件新進員工應填具下列文件送交人事室 : 一 到職通知單及其內所訂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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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02 年 09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4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8 月 0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05 月 0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0 月 0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0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22 日北醫校秘字第 1070003913 號令修正, 全文 17 條 第一條本校教職員請假, 特訂定 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本規則所指教職員工包含本校員額編制內及員額編制以外所聘用之專任有給教師 研究人員與職員, 不含依本校 博士後研究員及助理人員聘任與管理辦法 所聘用之人員 第三條教職員工事假 普通傷病假及生理假全年總日數計算, 均自受僱日起計滿一週年期間 各類假別請假日數及規範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因有事故, 必須本身處理者, 得請事假 ( 含家庭照顧假 ), 每年合計准給十四日 二 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 ( 一 )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但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二 )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三 )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四 ) 治療或患重大傷病非短時間能治癒者, 得經專案簽奉核准延長傷病假, 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請延長傷病假之教職員, 得由學校通知其至區域以上 ( 含 ) 醫院覆檢, 並提出証明療養期間之診斷書 ( 五 ) 教職員申請延長傷病假之日數, 應與上年度已請延長病假之日數合併計算, 如延長傷病假併計普通傷病假滿一年尚未治癒者, 經以特別休假或事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 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後仍未痊癒而無 第 1 頁 / 共 7 頁

法工作者, 得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 予以資遣 已符自請退休條件者, 以退休辦理 三 女性教職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四 因結婚者, 准給結婚假十四日 五 因懷孕者, 於妊娠期間, 給產前假 ( 含產檢假 ) 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六 女性教職員於生產前後, 給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產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產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產前先申請部分產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七 因配偶生產時, 得分次申請陪產假五日, 應於配偶生產當日起十五日內請畢, 如於配偶生產前請陪產假, 應於首日陪產假起計十五日內請畢 配偶懷孕二十週以上, 因流產或胎兒健康出現重大異常而進行引產者, 均屬於有生產事實, 得核給陪產假 八 因配偶 子女死亡或本人及配偶之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死亡者, 給喪假十四日 ; 本人及配偶之祖父母 外祖父母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假七日 九 因遭遇不測之天災 人禍等特別事故, 得請特假, 視實際情形酌定假期 十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十一 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 給予選舉假一日 十二 具原住民身分者, 依各族公告歲時祭儀放假日期, 給予祭儀假一日 第四條教職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期間視實際需要酌定 : 一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訓練 集會者 二 奉准至國內外進修或考察, 在一年以內者 第 2 頁 / 共 7 頁

三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者 四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五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國際會議或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者 第五條教職員工請假, 應由本人事先上線上請假管理系統申請, 按行政程序, 由所屬主管審核, 經核准後方得離開, 請假核決權限表如附件 請病假在二日以上者, 應繳醫師証明 在七日以上者, 應繳附區域以上 ( 含 ) 醫院或本校附屬醫院主治醫師以上簽証之診斷書 特別休假 事假或併計含假日連續十四日以上者, 應於一個月前與主管協商, 以利主管業務或授課安排 辦理請假手續時, 主管及主責單位得視情形要求本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教師請假除遵前條規定外, 並須注意下列各項 : 一 教師請假須將所授課程, 另訂時間補授或安排代課教師授課 二 兼任教師請假依本校 兼任教師聘任及管理要點 辦理 ; 請假之假別及日數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辦理 第七條公假之目的地, 路程在五十公里以上者, 得按其路程遠近及交通情形, 酌給路程假 第八條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扣除假日, 工資照給 本規則所規定其他假期之核給, 除因公務請假, 均扣除假日, 工資照給 第九條請假不滿一日, 以小時計, 其折合日數標準, 以八小時折算一日 第十條請假逾原核准期限者, 應依第五條規定, 申請續假, 未經請假而擅離職守, 或假期已滿而不銷假工作者, 以曠職論, 並按日扣除薪津 曠職之懲處依本校專任職員獎懲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教職員請假或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務, 除第六條已有規定者外, 應商得直屬主管同意, 委託同事兼代, 或逕由學校就原有人員中指定兼代, 不支給兼代人津貼, 如兼代主管職務者, 得依專簽辦理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人員因分娩 患病 公假, 在三十日以上, 而無法就原有人員中指定兼代者, 得經核准, 向校外另選合格人 第 3 頁 / 共 7 頁

員代理 代理人之薪津, 依校方規定之待遇標準支給 第十二條教職員請假或留職停薪期間, 代理人如因特別原因須請假者, 應增設複代理人或事先告知請假人另請代理人, 複代理人之職責比照代理人之規定 第十三條教職員請假, 如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 本人無法親自辦理請假手續者, 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但均應於當日以口頭或書面向直屬主管說明知悉, 並於二日內辦妥請假手續 第十四條專任教師 研究人員及編制內職員自受僱日起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給予特別休假 於本校服務滿一定期間者, 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每年七日 二 滿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每年十日 三 滿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每年十五日 四 滿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 每年二十日 五 滿十五年以上二十五年未滿者, 每年二十八日 六 滿二十五年以上者, 每年三十日 因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 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經遞延至次一年度之特別休假日數, 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 優先使用 第十五條編制外職員之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及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辦理 第十六條附屬醫院得依實際需要另訂請假規則 第十七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 ; 修正時亦同 第 4 頁 / 共 7 頁

一 一般教師與職員 假別 特別休假補休 附表 : 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請假核決權限表 日數別 職務 代理人 學科主管二級主管一級主管副校長校長 5 日內 會簽 ( 初核 ) 核准 超過 5 日 會簽 ( 初核 ) 初 ( 覆 ) 核 核准 會簽 ( 初核 ) 初 ( 覆 ) 核覆核核准 傷病假 生理假會簽 ( 初核 ) 初 ( 覆 ) 核覆核核准 產假 產前假陪產假 流產假 會簽 ( 初核 ) 初 ( 覆 ) 核 核准 婚假會簽 ( 初核 ) 初 ( 覆 ) 核核准 喪假會簽 ( 初核 ) 初 ( 覆 ) 核核准 祭儀假會簽 ( 初核 ) 初 ( 覆 ) 核核准 選舉假會簽 ( 初核 ) 初 ( 覆 ) 核核准 公假會簽 ( 初核 ) 初 ( 覆 ) 准核准 出差假會簽 ( 初核 ) 初 ( 覆 ) 核覆核核准 二 三級 ( 學科 ) 主管 假別 特別休假補休 日數別 職務 代理人 5 日內 會簽 核准 超過 5 日 會簽 初核 核准 二級主管一級主管副校長校長 會簽 初核 覆核 核准 傷病假 生理假 會簽 初核 覆核 核准 產假 產前假會簽初 ( 覆 ) 核核准陪產假 流產假 婚假 會簽 初 ( 覆 ) 核 核准 喪假會簽初 ( 覆 ) 核核准 祭儀假會簽初 ( 覆 ) 核核准 選舉假會簽初 ( 覆 ) 核核准 公假會簽初 ( 覆 ) 核 出差假會簽初核覆核核准 註 : 三級主管指學系轄屬學科主管 第 5 頁 / 共 7 頁

三 二級主管 假別 日數別 職務 代理人 一級主管副校長校長 5 日內特別休假會簽核准 補休超過 5 日會簽初核核准 會簽 初核 核准 傷病假 生理假 會簽 初核 核准 產假 產前假陪產假 流產假 會簽 核准 婚假 會簽 核准 喪假會簽核准 祭儀假會簽核准 選舉假會簽核准 公假會簽核准 出差假會簽初核核准 註 : 二級主管指學系 所 學程 組 室 二級中心等二級學術 ( 行政 ) 單位主管 四 一級主管 假別日數別職務代理人副校長校長 5 日內特別休假會簽核准 補休超過 5 日會簽初核核准 會簽 初核 核准 傷病假 生理假 會簽 初核 核准 產假 產前假陪產假 流產假 會簽 核准 婚假 會簽 核准 喪假會簽核准 祭儀假會簽核准 選舉假會簽核准 公假會簽核准 出差假會簽初核核准 註 : 一級主管指各院 處 館 一級中心等一級學術 ( 行政 ) 單位主管 第 6 頁 / 共 7 頁

五 校長與副校長 職別 職務代理人 校長 董事會 校長 會簽 核備 副校長 會簽 核准 第 7 頁 / 共 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