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移交請勿外借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規則 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修訂一 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 則 工作規則目錄 頁數 第一章 總則 --------------------------------------------01 第二章 任用 離職 --------------------------------------02 第三章 服務 --------------------------------------------04 第四章 薪資 --------------------------------------------06 第五章 加班給付 ----------------------------------------07 第六章 國定假日 ----------------------------------------08 第七章 請假 --------------------------------------------09 第八章 特別休假 ----------------------------------------12 第九章 獎懲 --------------------------------------------13 第十章 留職停薪 ----------------------------------------15 第十一章 考績辦法 ----------------------------------------17 第十二章 資遣 --------------------------------------------19 第十三章 退休及關係企業員工轉任辦法 ----------------------21 第十四章 福利 衛生 --------------------------------------26 第十五章 約聘人員管理辦法 --------------------------------27 第十六章 附則 --------------------------------------------29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適用範圍本規則適用受僱於本公司之職工者 第二條 : 目的為使本公司職工之管理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規則 -1-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工作規則 第二章任用 離職 第一條 : 適用範圍本公司所有職工 第二條 : 目的本公司任用人員, 以其所受訓練 所得經驗, 與綜合學歷為衡量標準 任用後之在職發展亦必須以上述資料為準繩, 使每一人員能充分發揮所長, 為公司完成要求之工作, 同時在個人方面亦有相當獲益 第三條 : 任用程序一 在人員的招聘與分派方面, 為保持適當的管制與效率, 凡需要增加新人之部門, 應先提出申請由總經理 董事長核准後送交人事室 二 有意向本公司申請任用者, 應填寫 任用申請書 三 申請任用者在被任用前必須經任用之部門主管詳細面談及考試, 將面試記錄單附在任用申請書上, 再經總經理與董事長等之面談 四 人員之任用與核薪凡資深經理 ( 含 ) 以下人員由總經理核准, 協理以上人員由董事長核准 第四條 : 職工於到職時應填繳下列文件一 保證書二 畢業證書影印本 ( 正本驗畢歸還 ) 三 保密承諾書四 兵役退伍證影印本五 身分證影印本六 全戶戶籍謄本七 扶養親屬申報表八 投保資料九 照片十 其他必要文件 -2-
第五條 : 職工已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告知離職, 已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告知離職, 已繼續工作滿三年者於卅日前告知離職, 且填具辭職人員面談記錄表經其主管簽轉總經理 董事長核准後於離職前三天持辭職人員離職手續單至有關部門繳清經借財物辦妥離職手續並將識別證及電梯卡繳還後方得離職 -3-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工作規則 第三章服務 第一條 : 適用範圍本公司所有職工 第二條 : 目的各職工應遵守公司規則執行其職務 第三條 : 各級職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命令, 並服從其上級人員之指揮 監督 調派而執行其職務 第四條 : 職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若需調整應依勞基法第三十條辦理 第五條 : 上下班時間或加班均應依有關規定辦理刷卡 第六條 : 除國定假日 例假 特別休假或因公出差及因故請假外, 職工應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 不得曠職 遲到或早退 第七條 : 職工於工作時間中均應佩帶識別證 第八條 : 本公司職工非經核准不得在外兼任其他職務而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第九條 : 因工作需要而經核准超時工作者, 另有 加班給付辦法 規定 第十條 : 職工服務年資由到職日起計算, 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 但法令或公司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一條 : 本公司所在地因天災 事變影響, 致正常工作時間臨時有所改變時, 逕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市政府發佈之命令執行之 -4-
第十二條 : 職工須缺席時, 應事先報告其主管或其所屬部門之負責人 一 應儘速報告俾其主管得為必要之部署及工作分配 二 請假之事由及預期之時日, 向主管報告後, 由主管指定職務代理人 三 本公司職工因民事及軍事服役或因個人事由等請假時, 應事先填交請假卡請其主管批准 第十三條 : 當職工離開其辦公室時應注意作下列安排 : 一 安排接聽其電話 二 通知其有關同仁其去處及返回時刻 第十四條 : 職工外出旅行時, 應通知所有有關同仁及其主管其旅程及預計返職日期 第十五條 : 職工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 得向公司請求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 一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減少之工作時間, 不得請求報酬 二 調整工作時間 公司有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5-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工作規則 第四章薪資 第一條 : 適用範圍本公司所有職工 第二條 : 目的為使職工了解其薪資之結構 第三條 : 所稱薪資係指職工之底薪 伙食津貼 績效金額 工作獎金之合稱, 依據各該規定發放之 第四條 : 新進職工薪資分別按學歷 經驗及擬定職位依新進人員敘薪標準核定 第五條 : 職工薪資每月五日及二十日發放 第六條 : 職工除發給每月薪資外, 公司得另發給獎金 第七條 : 公司視需要得對職工薪資待遇作適當之調整, 惟如非屬降職調整部份, 應與職工協商 第八條 : 職工因公務涉訟而停職者至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准予復職時, 其在停薪期間停發之薪資及獎金應予補發, 年資照計, 但非因公務涉訟而停職者不得比照辦理 -6-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工作規則 第五章加班給付 第一條 : 適用範圍本公司所有職工 第二條 : 目的為使公司職工加班時, 給付之加班費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 : 手續程序本公司職工在加班前應填具加班申請書 (FT-P005) 經上級主管核准, 臨時被指定加班未及事先呈報者, 得於翌日午前補辦手續送交人事室 第四條 : 加班費報支標準如下 : 一 職工每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超時工作者, 按平日每小時薪資率加給三分之一, 但一次加班超過二小時者超過部份每小時加給三分之二 二 休假日工作時間在八小時以內者, 工資加一倍發給 ; 超過八小時之部分按每小時薪資率加給三分之一, 含第十一小時以上每小時加給三分之二 第五條 : 其他規定一 本公司所有職工外調在其他地區工作時, 若公司另有規定或契約約定者, 從其規 ( 約 ) 定 二 職工加班時, 除依規定核給加班費或補休外, 不另支其他費用, 加班產生之補休應予一年內執行完畢為原則, 不得永久保留, 若因公司業務需要, 致無暇休假時, 經主管核准後得改發薪資 三 每小時薪資率含底薪 伙食津貼 績效金額 工作獎金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均屬之 四 加班給付若有未盡事宜皆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7-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工作規則 第六章國定假日 第一條 : 適用範圍本公司所有職工 第二條 : 政策職工享有下列國定假日並能獲得該日之薪資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 元月一日 ) 1 天 農曆除夕 1 天 春節 (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3 天 和平紀念日 ( 二月二十八日 ) 1 天 婦女節 兒童節合併假日 (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1 天 民族掃墓節 ( 農曆清明節為準 ) 1 天 勞動節 ( 五月一日 ) 1 天 端午節 ( 農曆五月五日 ) 1 天 中秋節 ( 農曆八月十五日 ) 1 天 國慶日 ( 十月十日 ) 1 天 其他政府特定假日 -8-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工作規則 第七章請假 第一條 : 適用範圍本公司所有職工 第二條 : 目的本公司職工因病或因公或非因公受傷 或因家庭要故 或因婚嫁 或因分娩等而不克工作之時間給假 第三條 : 職工之請假, 悉依下列各款行之 : 一 請假應於事前填寫 請假卡 附繳有關證件呈請核准, 但公傷假及病喪假未及事前請准者, 得限於次日補辦 二 請假必須將經辦事務委託同事代理, 其職務重要而假期較久者應簽請主管派員代理 三 未辦請假 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者或假期已屆滿仍未銷假 續假者或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並按日或按時於當月份計扣薪資 第四條 : 假別職工之假別如下, 給假期間年資併計 -9-
假別給假日數請假原因證明文件薪資說明 事 假 一年內十四日內因事必須本人 (112 工作小處理 時 ) 不 給 一年內事假合計不得超過十四天, 如超過規定者得以特別休假抵充, 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超過部份以曠職論 家庭照顧假 職工家庭成員一年內七日預防接種 發生 (56 工作小嚴重之疾病或時 ) 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薪資之計算依事假處理 一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二 職工之配偶未就業者, 本規定不適用, 但有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病 假 婚 假 未住院 住院 安胎假 生理假 一年內三十日 (240 工作小時 ) 不得連續超過一年 (2088 工作小時 ) 所需時間 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時 請假連續二日以上者須附繳醫師診斷書 醫師診斷書 女性職工經醫師診斷需安胎醫師診斷書休養者 每月一日女性職工因生 (8 工作小理日致工作有時 ) 困難時 八日 (64 工作小本人結婚時 ) 相關證明文件 ( 戶籍謄本 ) 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的部分, 薪資折半發給 薪資之計算依病假處理 一 未住院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四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者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五 未住院病假或住院病假逾限未能銷假者,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最長為一年, 逾期或期滿未癒得以資遣, 符合退休要件者, 應發給退休金 治療 照顧或休養所需時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每月得請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併入及不併入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病假之薪資減入病假計算, 每次請假時數最少 8 半發給小時 照 給 婚假應自結婚登記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經高層同意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須檢附核准簽呈 -10-
假別給假日數請假原因證明文件薪資說明 公 傷 喪 假 公 假 產 假 公 傷 假公 傷 病 假 八日父母 養父母 (64 工作小繼父母 配偶喪時 ) 亡 六日 (48 工作小時 )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養 父母或繼父母喪亡 本人之曾祖父三日母 兄弟姐妹 (24 工作小配偶之祖父母時 ) 喪亡 所需時間 ( 連續至多三日 )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需治療或休養時 所需時間因公傷假請假 ( 連續公傷原因且符合申期間第 4 日請勞保補償時 起 ) 所需時間 八星期 ( 日曆天 ) 四星期 ( 日曆天 ) 不支一星期薪 ( 日曆天 ) 產假五日 ( 流產 )( 日曆天 ) 相關證明文件照 職業傷害報告表及醫師診斷照給書 職業傷害報告表及醫師診斷書 兵役檢查 教育召集 軍政機關之調訓 證人及鑑定人之出庭等, 但以有義務者為限 一 本人分娩前後 二 本人妊娠六個月以上分娩者, 無醫師診斷書論死產或活產 本人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 醫師診斷書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 給 預付薪資折半發給 ( 詳見右列說明三 ) 一 本人如為養子女者, 所稱兄弟姐妹係指養兄弟姐妹 二 喪假得分次申請, 惟應於百日內行使, 逾期不得再請假 三 左列所稱之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均含母之父母 一 請假超過二年仍不克恢復工作時, 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公傷病假無期間限制 二 治療終止時, 如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符合勞保殘廢規定且不堪勝任工作時, 依勞動基準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辦理 三 公傷期間勞保局核發之勞保補償及公傷病假薪資之加總, 與原薪資數額之差額,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繳驗有關證件照給路程所需時間應予核計在內 到職滿 6 個月以上者, 產假期產假須連續一次請足 ( 含例假日及間工資照給 ; 未國定假日 ) 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工選擇請產 分娩 與 流產, 依醫學上之假者不給薪 ; 請定義 ; 妊娠 20 週以上產出胎兒為普通傷病假 事 分娩, 妊娠 20 週以下產出胎兒假及特別休假為 流產 ; 產假須連續一次請足 ( 含者, 依相關規定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 辦理 -11-
假別給假日數請假原因證明文件薪資說明 產檢假 陪產假 特別休假 備註 五日 ( 日曆天 ) 五日 ( 日曆天 ) 妊娠期間產前檢查 該日門診收據或相關證明文照給件 配偶分娩前後 出生證明書 照給 職工依其服務年資給予特別休假, 其規定見本規則第八章 每次請假時數最少一小時 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 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 擇其中之五日申請, 每次請假時數最少一日 ( 日曆天 ) 一 假別代號 :11- 公假,12- 特別休假,12A- 加班補休,13- 病假,13A- 連續支薪假,13B- 生理假,13C- 安胎假,15- 事假,15A- 家庭照顧假,16- 謀職假,17- 喪假,18- 婚假, 19- 產假,19A- 陪產假,19B- 不支薪產假,19C- 產檢假,20- 公傷假 20A- 公傷病假 二 請假相關證明文件請掃描至請假單附檔 三 其他未盡事宜皆參照勞基法規定 -12-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工作規則 第八章特別休假 第一條 : 適用範圍 本公司所有職工 第二條 : 目的職工在本公司繼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給予照支薪給之休假俾享有休憩時間 第三條 : 休假日數規定如下 : 一 服務滿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給予三日 ( 即二十四工作小時 ) 二 服務滿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給予七日 ( 即五十六工作小時 ) 三 服務滿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給予十日 ( 即八十工作小時 ) 四 服務滿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給予十四日 ( 即一百一十二工作小時 ) 五 服務滿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給予十五日 ( 即一百二十工作小時 ) 六 服務滿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 即八工作小時 ), 加至三十日為止 ( 即二百四十工作小時 ) 第四條 : 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後始得核給特別休假, 核給日數則按其實際年資 ( 扣除留職停薪期間 ) 及當年度所餘月數比例計給, 翌年度起再依其實際服務年資核給 第五條 : 職工請特別休假以不妨害工作為原則, 於休假前應由職工與其主管雙方協商排定之 第六條 : 特別休假應於年度終了前休畢, 但年度中途離職者得發給代金, 並辦妥離職手續 -13-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工作規則 第九章獎懲 第一條 : 適用範圍本公司所有職工 第二條 :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發給獎金 記大功 小功或嘉獎 : 一 對公司業務有特殊貢獻, 經採納施行具有成效者 二 對危害公司權益情事曾於事先舉發或防止, 因而減免損失者 三 遇有非常事變, 不顧個人利害, 奮勇應付, 措置得當者 第三條 :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查證屬實, 情節重大者, 得予免職 : 一 假借職權, 營私舞弊或洩漏公務機密者 二 謊報事實或捏造不實文件者 三 盜竊公有財物或挪用公款者 四 不服從主管合理指揮調遣, 有抗命情事或威脅行為者 五 故意毀損公有設備或公物者 六 玩忽工作或貽誤公務, 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七 在工作場所持有或使用麻醉毒品者 八 在工作場所賭博 酗酒或對同仁有性騷擾及性侵害之行為 九 在工作場所私藏武器者 十 在辦公場所互毆或毆人者 ( 但正當防衛者除外 ) 十一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十二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天, 或一個月內曠職累積六天 第四條 :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記大過或記小過處分 : 一 工作時間在現場睡眠或偷懶怠工者 二 工作疏忽敷衍塞責或捏造事實矇騙上級者 三 因過失致公物受損害者 四 工作時間中未經准許或假公濟私擅離職守者 五 在工作場所擅自張貼或散發任何不實並損害公司之文件者 六 未經主管許可, 擅自在工作場所勸募捐款或推銷物品者 -14-
七 擾亂秩序, 妨礙他人之工作, 或威脅利誘其他職工從事違規行為者 八 上下班時間應親自刷卡, 如代替他人刷卡者, 雙方均應議處 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而情節較輕者, 得酌予警告, 如因工作過失, 致使公司蒙受損失時, 應依法賠償 -15-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工作規則 第十章留職停薪 第一條 : 適用範圍本公司所有職工 第二條 : 目的職工停支薪給而其返回工作為本公司所需要者, 得留職停薪以維護其能繼續為本公司服務 第三條 : 職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寫留職停薪申請單, 於辦妥移交手續後始得生效 一 殘疾 : 職工因病或因傷而殘廢逾期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扺充後仍未痊癒者, 申請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 職工任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職工之配偶未就業者, 本項不適用, 但有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三 因特殊情形呈請核准者 第四條 : 留職停薪期間保險規定如下 : 一 職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團體保險暫時停保, 全民健保及勞工保險除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規定 ( 附醫師診斷書 ) 及本章第三條第三款之外, 其他原因應予退保 二 職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 勞工保險 全民健保 ), 原由公司負擔之保險費, 免予繳納 ; 原由職工負擔之保險費, 得遞延三年繳納 第五條 : 傷病假留職停薪最長為一年, 但在營服役者依兵役法規定辦理 第六條 : 留職停薪職工返回工作時或停職時應到人事室辦理手續 第七條 : 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 但法令或公司另有規定者除外 -16-
第八條 : 職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 申請復職時,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拒絕之 : 一 歇業 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 公司依法變更組織 解散或轉讓者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職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本公司因前項各款原因未使職工復職時, 應於三十日前通知, 並發給資遺費或退休金 -17-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工作規則 第十一章考績辦法 第一條 : 適用範圍本公司職工考績每年度辦理一次為原則, 視需要得分上下半年各辦一次 第二條 : 評分標準考核成績之優劣以分數及等第區分, 依據考績評分表內各考核項目評分, 工作佔九 %, 考勤佔一 % 第三條 : 等第與分數評分九五及以上九四 八五八四 七五七四 六五六四 五五五四及以下等第優等甲等乙上乙等丙等丁等 第四條 : 考核與獎懲一 考績分數七十四分 ( 乙等 ) 以下不予加薪, 五十四分及以下者 ( 丁等 ) 且具法定事由者予以免職 二 記大功一次加 9 分, 記小功一次加 3 分, 嘉獎一次加 1 分 三 記大過一次扣 9 分, 記小過一次扣 3 分, 警告一次扣 1 分 第五條 : 考勤病假事假遲到早退曠職 每小時扣 二五分每小時扣 一二五分每次扣 一分每次扣 二分每次扣 三分 第六條 : 其他一 服務未滿一年者除有特殊貢獻, 其考績不得列為優等 二 當年度內有記過處分者考績不得列為甲等, 但有記功可抵者, 不受限制 三 服務未滿一年之考績調薪, 按服務月數比例核算 四 考績評分表內績效工時項目設計人員各以 C E S 等加計之全年工時數評 -18-
分 管理人員以 二 B 等之全年工時數評分 五 C E S 及 二 A 二 B 等之評分等級如下 :( 以半年計算為準 ) 等級 5 4 3 2 1 C E S 九五 以上七 四五 二 二 以下 二 A 九四九. 五六九九. 五四四九. 五二 B 等工時 26 週 26 週 26 週 26 週 26 週六 年度內新進人員扣除訓練之期間, 實際工作未滿二十六週者, 按比例核分 七 工作表現優良擬予升職者須符合各職位之年資及考績等第之規定, 分別於評語欄內註明以便審核 八 全公司考績列優等人數不得超過考績總人數之十五 % 為原則 各部門考列優等之人數以各部門之人數比例分配, 但 C E S 等工時數較多之部門其考列優等之人數得酌予增加, 最多至二十 % 九 擔任專案工作三個月以上平時工作成績優異者, 專案經理得列舉其具體事實及評語送交人事室轉報上級併案考核 十 考績評分表之評語必須填寫, 考優等者須舉例詳細說明 -19-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工作規則 第十二章資遣 第一條 : 適用範圍本公司所有職工 第二條 : 職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由部門主管簽請資遣 : 一 對於所承之工作不能勝任 二 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滿一年仍未痊癒者 三 因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須予裁撤冗員者 四 公司因歇業或轉讓時 五 公司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職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第三條 : 資遣預告職工之資遣依下列之規定預告之 : 一 在本公司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十日前 二 在本公司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二十日前 三 在本公司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 職工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 得於工作時請假外出, 但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以上之工作時間, 其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四條 : 資遣費之發給職工之資遣應於辦妥移交手續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 一 七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之工作年資 : 1 滿一年者發給相當於一個月薪資之資遣費 2 滿二年者發給相當於二個月薪資之資遣費 3 滿三年者發給相當於三個月薪資之資遣費 4 滿三年以上者, 每滿一年加發給相當於十日薪資之資遣費 二 七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之工作年資 :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薪資之資遣費, 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比例計給, 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三 第一項所稱薪資係指資遣前三十天之平均薪資, 第二項所稱平均薪資係指資 -20-
遣前六個月之平均薪資 第五條 : 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 不得要求加發預告期間薪資及資遣費 -21-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工作規則 第十三章退休及關係企業員工轉任辦法 第一節退休舊制 第一條 : 適用範圍本公司所有職工 第二條 : 目的本公司為獎勵職工專業服務, 安定其退休後之生活 第三條 : 本公司成立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為基金之管理 第四條 : 一 勞退舊制之定義為勞動基準法 二 勞退新制之定義為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勞工退休金條例, 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新進職工之退休金, 一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條文 第五條 : 選擇勞退舊制之職工, 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自請自願退休 : 一 服務本公司十五年以上, 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 服務本公司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 服務本公司十年以上, 年滿六十歲者 第六條 : 選擇勞退舊制之職工,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強制其退休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但協理 ( 含 ) 以上人員因業務需要而經本公司挽留者, 得逐年辦理延緩退休, 至多以五年為限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前項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之職工, 以勞工保險第一等級至第六等級之殘障為標準 第七條 : 以下條文所示退休皆指勞退舊制而言 -22-
第八條 : 退休之申請須於三十日前提出, 經總經理 董事長批准始得正式退休, 退休生 效日由董事長決定 第九條 : 職工退休金之給與規定如下 : 一 自願退休之職工或強制退休之職工, 其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 每滿一年給予二個基數之退休金, 工作年資滿十五年者, 給與三十個基數之退休金, 工作年資超過十五年者, 每滿一年增給一個基數之退休金, 其剩餘年資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合計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二 強制退休之職工,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 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之退休金, 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其剩餘年資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並得依前項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 : 退休金基數之計算以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薪資, 平均薪資之定義請參考本規則第十二章資遣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十一條 : 退休年齡之認定, 以戶籍記載為準, 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第十二條 : 職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第十三條 : 下列年資不予採計 :(惟法令或公司另有規定者除外)一 自請辭職而中斷服務者, 其過去年資 二 自費深造期間之年資 三 因案管訓期間之年資 四 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第十四條 : 職工退休時應填寫退休申請書經核准後辦理退休手續單檢同經辦文物清單, 一併送交本公司核定之 第十五條 : 本公司於核准職工退休之申請後, 即通知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且依法申請付款 -23-
第二節關係企業員工轉任辦法 第一條 : 宗旨 為使本公司與所屬轉投資關係企業之人員, 得在母公司之下統一調度, 互相支援, 以達到節省成本及圓滿達成工作任務之目的 第二條 : 轉任之定義 將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內之員工, 轉換其工作崗位到關係企業內的另一事業體執行任務, 謂之轉任 第三條 : 對象 凡本公司及所屬轉投資之關係企業之所有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第四條 : 期間 轉任期間之長短, 視工作任務之需要, 由需求單位簽報總公司或由總公司直接核准指派之 第五條 : 轉任條件轉任至新單位以維持原勞動條件不變為原則, 分述如下 : 一 職級 : 以原職級平調為原則 二 薪資 : 以原薪資待遇為原則 三 年資 : 原服務單位之有效年資予以保留, 作為休假年資計算之基準 四 勞健保 : 轉由新單位續保 五 休假 : 適用新單位之規定 六 退休 :1. 在原任公司 ( 轉出公司 ) 選擇舊制者, 其舊制年資之計算僅計算至轉任之前一日為止, 轉任時應由轉出公司 轉入公司及轉任人共同簽署三方合約 ( 如附件一 ), 約定舊制年資退休金之請領, 將來轉任人應先歸建回原單位申請 ; 轉任日以後之部分則改為按勞退新制之規定按月提繳退休金, 其權利義務皆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 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進入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再轉任者, 皆適用勞退新制之規定按月提繳相關退休金 -24-
七 其他福利 : 適用新單位之規定 八 技師人員調動特別規定 : 為符合工程會證照合一之管理, 凡本公司之執業技師 ( 含儲備技師 ) 調動時, 應向原單位辦理離職手續, 並向新單位辦理報到手續 在新單位仍享有關於技師加入公會之相關規定, 出差辦理施工簽證時, 亦依相關規定辦理 此外應領之技師年費為若干, 應於調動時一併由人事單位簽請核定 九 關係企業間互相支援之人事費用計酬 : 關係企業間互相支援勞務時, 雙方得另以勞務契約規定計酬, 使正確反映其營運結果 第六條 : 本辦法經董事長核定後實施, 修改亦同 -25-
共同立合約書人甲方 ( 新公司 ): 乙方 ( 原公司 ): 丙方 ( 轉任員工 ): 員工轉任合約書 一 緣丙方原自民國年月日起在乙方任職至今, 茲因配合甲 乙方業務需要, 經甲 乙 丙三方同意自民國年月日起丙方從乙方轉任至甲方工作, 直到工作任務結束止 ( 以下簡稱轉任期間 ), 轉任期間甲方應承受乙 丙雙方之原聘用契約及其所約定之勞動條件, 將來轉任期間結束時, 丙方將依本合約之約定歸建乙方, 或續留甲方, 或視需要轉任甲 乙雙方之關係企業 二 甲方同意丙方原在乙方任職期間之年資, 得予合併轉任期間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之日數 三 丙方自轉任日起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制度, 轉任期間由甲方為其提繳, 轉任期間結束歸建回乙方或甲 乙雙方之關係企業, 由新公司為其提繳 四 丙方同意若於轉任期間違反勞基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或自行終止與甲方勞動契約時, 且無意願歸建乙方, 原乙方保留之年資自當消滅 若丙方在轉任期間因故被資遣, 丙方資遣年資之計算含蓋轉任期間之年資及丙方原在乙方任職期間之年資 五 丙方確認至轉任基準日止, 乙方對丙方並無任何因雙方契約關係所生而未結清之金錢債務 六 甲方承受乙丙方間之聘用契約後, 仍將依法提供其相關福利措施 七 本合約書未盡事項, 悉依中華民國法律及甲乙方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如有爭議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八 本合約書正本一式三份, 甲 乙 丙方等各執一份 共同立合約書人 ( 簽章 ) 甲方 : 代表人 : 乙方 : 代表人 : 丙方 : 身分證字號 : 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26-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工作規則 第十四章福利 衛生 第一條 : 適用範圍本公司所有職工 第二條 : 目的凡本公司職工均得享受本公司之一切福利事項 第三條 : 職工報到後即由本公司辦理申請加入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 其應繳之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保費依照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條例之規定由本公司與職工本人共同負擔, 同時另投保團體保險, 其保費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 : 本公司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 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經辦各項職工福利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組織規章另訂之 第五條 : 本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由職工與公司共同組成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組織規章另訂之 第六條 : 對於本公司舉辦疫病流行期間之預防注射, 職工不得無故拒絕 另舉辦之健康檢查得自由參加 -27-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工作規則 第十五章約聘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 本公司因工作上之需要得依照本辦法延用約聘人員協助工作 ( 以下簡稱約聘人員 ) 第二條 : 各部門如需用約聘人員應先具述理由及所需員額報請總經理 董事長核准後參照任用人員辦法辦理 第三條 : 約聘期間一次最多不得超過一年為原則, 期滿如所任工作確有繼續辦理之必要者, 應由有關部門於約聘屆滿前一個月報請核准後予以續聘, 約聘期限屆滿未續約者當然終止約聘 第四條 : 約聘人員因本身事由必須於約聘期限前離職者, 應依本規則第二章第五條規定期間預告部門主管, 於辦妥離職手續後終止約聘 第五條 : 約聘人員之薪資視其學歷與應具之專門知識條件訂定, 採單一薪給不得支領職務加給 ( 約聘合約中應註明是否含工作獎金及是否按本公司之規定核發之 ) 第六條 : 約聘人員每週之工作時間依勞基法規定, 並訂明於工作契約書內 第七條 : 約聘人員之福利規定如下 : 一 保險 請假 加班給付得比照正式職工辦理, 但保險 請假均以約聘期間之終止日為限 二 約聘工作一年以上者每年得給特別休假五十六工作小時 三 派駐工地監工期間住房 交通 用具等比照正式職工辦理 四 監工期間每一工作日發給差旅津貼新台幣二 元 ( 含膳雜 ) 第八條 : 約聘人員之工作地點經與員工議定載明於工作契約書內 第九條 : 年終獎金得視公司盈餘狀況決定是否發放或發放若干額度 改成正式人員後因薪資變更, 獎金發放辦法比照正式職工辦理, 業績良好時加發另議 -28-
第十條 : 約聘人員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 一時不能工作者應赴健保特約醫院治療, 治療期 間給予公傷假 第十一條 : 工作不力 行為不檢 不服從指揮 任意請假過多者得依本規則第九章第三條以免職辦理 第十二條 : 約聘人員得比照正式職工參加各種康樂活動 -29-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工作規則 第十六章附則 第一條 : 本規則呈報董事會核准後實施, 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條 :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 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 並依有關法令修定之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