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 息 : ( 一 ) 自然人的姓名 住址 职业 年龄 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性质 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 ( 二 ) 收入来源和数额 资产 债务等财务状况 ; ( 三 ) 投资相关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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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还有部分意见没有直接吸收采纳, 有的是 办法 其他条款已有规定, 有的属于操作性 技术性层面的内容, 将在各交易场所和行业协会的配套自律规则层面予以规范, 或以其他形式予以明确 下一步, 我会将按照 关于实施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的规定 的要求, 督促经营机构在 办法 发布后至实施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划分 第四条公司风控合规管理部 审计监察部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客户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开立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由营运管理部及各分支机构负责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产品风险评级制度, 明确金融产品 金融服务评级的标准 程序和方法 在确定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销售行为, 指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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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本指引所称的专业投资者, 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资者 ; 普通投资者, 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 ;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第四条基金募集机构按照本指引, 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 勤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基金销售业务的影响与应对

幻灯片 1

求, 否则适当性管理就会落空 对经营机构而言, 适当性管理是其从事证券期货经营活动的基本底线, 是其应当承担的一种义务与责任, 是以客户利益为先 为客户最佳利益着想的具体体现 切实执行一系列适当性安排, 有利于其有效管理风险, 优化投资服务, 全面提高其差异化的经营和竞争能力, 也有助于证券期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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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本指引所称的专业投资者, 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资者 ; 普通投资者, 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 ;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第四条 基金募集机构义务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 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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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附件1

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 不低于 500 万元, 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 (2)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 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 投资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或者属于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

中交发行公告

序号 我行存续代销的投资理财 类别 名称 管理人 销售 区域 财慧道 2 号 A133 类份额 红棉安心回报 半年盈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X572 期 中铁信托 商鼎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第 1 期 广州证券资产管理 广州证券资产管理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 销售渠道 本行网上银行 本行网上银

( 一 )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住址 职业 年龄 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 ( 二 )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 ( 三 ) 风险调查问卷 ; ( 四 ) 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 ( 五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六条 本公司电

中交发行公告

资产管理 计划 日 ( 可申购 ) 客户 7 基金列表详见我行网站 个人业务 -- 代理基金 -- 代销基金列表 8 代理 黄金 列表详见我行网站 个人业务 -- 代理黄金交易 序号 1 我行存续代销的投资理财 类别 名称 管理人 销售 区域 西部信托 玉和 1 号单一资金 信托 西部信托 销售渠道

供信息不完整的, 分支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无法确定其适当性分类, 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 投资者分类及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原则 公司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 风险警示 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综合考虑收入来源 资产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内容及风险分级... 3 第三章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 5 第四章专户产品风险评价内容及风险分级... 7 第五章产品风险评价的责任人和应用

TablesDivision_Chinois

HTSC B HTSC 16 Huatai Securities Co., Ltd. H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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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银行 ( 中国 ) 有限公司关于结构性存款产品销售清单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 兹通知阁下, 东亚银行 ( 中国 )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我行 ) 当前正在全国范围内发售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系列清单如下, 产品均为我行发行 : 产品类别产品名称发售方式风险等级收费标准投资者范围 境内挂钩投资产品系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境内特定品种期

266 号 (SG7266) 号 (SG7266) 号 (SG7266)

中交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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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上证券 基金 期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 投资 风险管 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 A. 是 B. 否 4. 您是否有逾期尚未清偿 ( 包括经法院判决 裁定应当偿付尚未偿还 ) 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A. 否 B. 是 ( 请选择债务类型 : 银行贷款 为他人担保负有偿还义务的债

据征求意见的情况, 指引 取消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的更新要求 简化了投资者基金信息证明材料, 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投资者 投资者信息核实 投资者转化流程 评估数据库 高风险等级产品销售等条款执行难度, 简化了给投资者带来不便的具体要求, 强化纠纷调解中检验基金募集机构落实适当性成果 四是新老划断,

证监发[2000] 号

Microsoft Word - 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4季度报告.docx

目 录 投 资 者 篇 一 证 券 账 户 开 立 与 使 用... 1 二 证 券 账 户 查 询 业 务 三 证 券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四 证 券 账 户 注 销 五 休 眠 账 户 业 务 和 不 合 格 账 户 业 务 六 证 券 账 户

整体意见: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监机构字[1999]44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OTZR 年 12 月 13 日 2017 年 12 月 13 日 2 否 中国电信 不适用 中国移动 华能国际 EFZR 年 2 月 13 日 2018 年 2 月 13 日 1 否 盈富基金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合格投资人... 3 第三章 投资人分类... 4 第四章 投资人分类管理办法... 8 第五章 投资人风险评级细则... 9 第六章 产品风险评级细则 第七章 投资人与产品匹配 第八章 录音与录像 第九章 行为规范... 2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 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 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在技术合作 管理服务 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 ; ( 二 ) 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 提高竞争能力 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

证监发[2000] 号


理财非存款 产品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渣打银行发售理财产品清单 ( 产品发行方 : 渣打银行 ; 产品属性 : 自营理财产品 ) 号码产品名称及编号理财登记系统编码发行城市认 ( 申 ) 购期渣打产品风险评级合格投资者范围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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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2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2 天型 BC 是 5.5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0 天型 AC 是 5.25%

1 贵司属于下列哪种类型的投资者? A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包括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 ; 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 B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证

证监发[2000] 号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分工合理 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 ( 七 )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 ( 八 )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出资或者持

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 ( 四 )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 投资 估值 营销等业务的人员,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 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

证监发[20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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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doc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 条件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否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不适用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根据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

( 六 ) 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 ( 七 ) 为发行人 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 ( 八 ) 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 ( 一 ) 公民的姓名 性别 国籍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规 定位与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及监管要求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监管案例分析

证监发[2000] 号

证监发[2000] 号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 (

3.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 ( 二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 1. 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 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 2.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 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 投资 风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 盖章 ) 2015 年 5 月 6 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运 作活动,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 交易

14 永乐 1 号 180 天型 ( 广州新客户专享 ) AC % 15 永乐 1 号 180 天型 ( 沈阳新客户专享 ) AC % 16 永乐 1 号 180 天型 ( 天津新客户专享 ) AC % 17 永乐 1 号 180 天型 ( 天津分行专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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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 第 152 号令 )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已经 2017 年 3 月 3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第 2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 予公布, 自 2019 年

声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西部证券 ) 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东吴证券 发行人或公司) 对外披露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 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而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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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评级报告, 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 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 受托管理人 会计师

中交发行公告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 年 4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4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 2014 年 9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 修订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 保护

附件2

定的情形, 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 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 公平 公正 便民的原则, 提高办事效率, 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 对全国保险

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 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 会计 监察 稽核等工作经历 ; ( 四 ) 没有 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 ( 五 ) 最近 3 年没有受到证券 银行 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 法律法规汇编

本公司在此承诺, 对于贵单位在本问卷中所提供的一切信息,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查询以外, 本公司保证不会将涉及贵单位的任何信息提供 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或者将相关信息用于违法 不当用途 贵单位的性质: A. 国有企事业单位 B. 非上市民营

第二章 客户信息 第四条 公司在向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 应当了解客户的基本 信息, 并告知客户, 在基本信息发生重要变化时, 应及时告知公司 ; 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在有合理依据认为客户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应当告知客户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评级报告, 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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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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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 证 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及其 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 ( 包括创业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 公开或者非公开 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 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 ( 以下简称经 营机构 )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 勤勉尽责, 审慎履职, 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 科学有效评估, 充分揭示风险, 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 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 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 上, 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 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 律 行政法规 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统称行业协会 ) 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 息 : ( 一 ) 自然人的姓名 住址 职业 年龄 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性质 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 ( 二 ) 收入来源和数额 资产 债务等财务状况 ; ( 三 ) 投资相关的学习 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 ( 四 ) 投资期限 品种 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 ( 五 ) 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 ( 六 ) 诚信记录 ; ( 七 )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 ( 八 ) 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 ( 九 ) 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 风险警示 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 ( 一 )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包括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 ; 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 ( 二 )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 保险产品 信托产品 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 三 )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四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 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 ( 五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 1. 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 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 2.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 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 投资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或者属于本条第 ( 一 ) 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 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 是指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 投资实力 投资经历等因素, 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综合考虑收入来源 资产状况 债务 投资知识和经验 风险偏好 诚信状况等因素, 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 ( 四 ) ( 五 ) 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 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 ( 一 )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 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二 )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 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 投资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 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 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 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 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 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 可能影响分类的, 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 避免重复采集, 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 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 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 可以考虑风险性 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 从资产规模 收入水平 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 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 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 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 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 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 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 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一 ) 流动性 ; ( 二 ) 到期时限 ;( 三 ) 杠杆情况 ;( 四 ) 结构复杂性 ;( 五 ) 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 六 )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 七 ) 募集方式 ;( 八 ) 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 九 ) 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 十 ) 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 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 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 ( 一 ) 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 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 ( 二 ) 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 因无公开交易市场 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 ( 三 ) 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 因结构复杂 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 ( 四 ) 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 涉及面广 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 ( 五 ) 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 存在市场差异 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 ( 六 ) 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 ( 七 ) 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 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 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 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 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 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 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 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 追加了解相关信息, 告知特别的风险点, 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 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 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 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 ( 一 ) 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 ( 二 ) 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 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 ( 三 ) 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 ( 四 ) 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 ( 五 ) 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 ( 六 ) 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 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 ( 一 ) 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 ( 二 ) 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 ( 三 ) 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 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 ( 四 ) 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 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 ( 五 ) 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 ( 六 )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 警示, 内容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语言应当通俗易懂 ; 告知 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 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 警示, 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 ; 通

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 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 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 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 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 但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 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 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并履行投资者评估 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 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 提供信息不完整的, 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 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投资者分类 产品或者服务分级 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 方法 流程等, 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 分级, 定期汇总分类 分级结果, 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 客户回访检查 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 以及培训考核 执业规范 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 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 形成自查报告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 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 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 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 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 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 对匹配方案 告知警示资料 录音录像资料 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 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 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 可能影响其分类的, 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提供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 不完整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 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 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 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 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 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 强化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 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 供经营机构参考 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行业协会应当督促 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 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采取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 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 ( 三 ) 项至第 ( 六 ) 项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 一 ) 项至第 ( 二 ) 项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 ( 二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 ( 三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

( 四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 ( 五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 ( 六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 ( 七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 ( 八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 ( 九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 ( 十 )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 未构成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