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7 二 收购人控制的其它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 8 三 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程序 四 本次收购方式及 认购协议 五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六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前六个月内买卖发行人股票的情况 七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前二十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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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 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第 1 页共 19 页

2 目录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7 二 收购人控制的其它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 8 三 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程序 四 本次收购方式及 认购协议 五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六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前六个月内买卖发行人股票的情况 七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前二十四个月内与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交易 八 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后续计划 九 本次收购完成后对发行人的影响 十 收购人的公开承诺事项及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十一 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 十二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十三 结论 第 2 页共 19 页

3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另有所指, 以下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 发行人 被收购人 威克传媒 指 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 指 汪炜楠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参与认购威克传媒向其定向发行的 810 万股股票并成为威克传媒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本次发行 指 威克传媒向汪炜楠定向发行 810 万股股票的行为 标的股份 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810 万股股票 福盈通 指 北京福盈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易麦通 指 北京易麦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麦之源 指 麦之源 ( 北京 ) 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润鼎科技 指 北京润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旭东雨辰 指 北京旭东雨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重庆易麦通 指 重庆市沙坪坝区易麦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风天财 指 天风天财 ( 武汉 )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所 指 长安所 指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指 关于 < 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 第 3 页共 19 页

4 认购协议 指 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之认购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收购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 5 号 投资者适当性细则 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指 指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 试行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业务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最近两年指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元 / 万元指人民币元 / 万元 第 4 页共 19 页

5 关于 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致 : 汪炜楠本所依法接受汪炜楠的委托, 为其收购威克传媒提供法律服务, 并获授权对本次收购的 收购报告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 一 ) 根据汪炜楠与本所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提供了法律服务, 并获授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二 ) 本所依据 证券法 公司法 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投资者适当性细则 收购办法 准则 5 号 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业务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以及收购人 被收购人的情况及本所的核查等,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 一 )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情况, 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 二 )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在核查过程中, 本所得到发行人 被收购人如下保证 : 其向本所提供了与本次发行及本次收购有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件或书面说明 ; 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且无任何遗漏 ; 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 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三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及本次收购申报材料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收购人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股转公司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做上述引用时,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第 5 页共 19 页

6 义或曲解, 应经本所对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 四 )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公司法 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和 证券业务规则 等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五 )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及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 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第 6 页共 19 页

7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本所查阅了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证件, 同时, 本所核查了收购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并通过公开网络核查了收购人受到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及涉及的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的情况等 ( 一 ) 收购人的基本法律现状经本所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的基本法律现状如下 : 姓名 汪炜楠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 国籍 中国 有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无 ( 二 ) 收购人最近两年受到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及涉及重大诉讼 仲裁的情况经本所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最近两年, 收购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 (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 刑事处罚 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 三 ) 收购人资格经本所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 且处于持续状态 ; 2. 收购人最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3. 收购人最近两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4. 收购人存在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5.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据此,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不存在 收购办法 第六条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第 7 页共 19 页

8 具备参与本次发行及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 收购人控制的其它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本所核查了收购人控制的其它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及有关主体的基本法律现状等 经本所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控制的其它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的情况如下 : 序号 名称 注册资本 ( 万元 ) 1 福盈通 13, 易麦通 10, 经营范围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 ; 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 技术培训 技术服务 ; 信息咨询 ( 不含中介服务 ); 公关策划 ; 企业形象策划 ; 装饰设计 ; 电子商务服务 ( 涉及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 劳务服务 ; 组织文化交流活动 ( 不含演出 );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 出租商业用房 (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销售预包装食品 杂粮 土特产品 Ⅲ 类医疗设备 : 手术室 急救室 诊疗室设备及器具 ; 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 除新闻 出版 教育 医疗保健 药品 医疗器械和 BBS 以外的内容 ); 销售家用电器 厨具 日用百货 通讯器材 ( 不含卫星地面发射 接收设备 ) 服装鞋帽 办公用品 珠宝首饰 ;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 计算机软件开发 ; 信息咨询 ; 设计 制作 代理 发布广告 ; 经济贸易咨询 ; 航空机票销售代理 (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5 日 ); 货物进出口 ( 领取本执照后, 应到商务委办理备案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收购人持股比例 (%) 收购人任职 监事 执行董事 / 经理 第 8 页共 19 页

9 3 麦之源 润鼎科技 5, 旭东雨辰 重庆易麦通 3, 技术开发 服务 推广 咨询 ; 净水器研发 ; 销售机械设备 水处理设备 电子产品 化工产品 ( 不含危险化学品 ) 家用电器; 生产净水器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 转让 服务 ; 投资管理 ; 财务 企业管理信息 ( 中介除外 ); 企业形象策划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 演出活动除外 ); 承办展览展示 (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 舞台灯光音响设计 ; 文艺创作 ; 设计 制作 代理 发布广告 ; 电脑图文设计 制作 ; 电脑动画设计 ; 文艺表演 ; 电影发行 ; 电影摄制 ; 动画片 专题片 电视综艺, 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 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 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05 月 19 日 ) (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 文艺表演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利用互联网销售 : 预包装食品 乳制品 (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 零售 ( 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利用互联网销售 : 服装鞋帽 化妆品 卫生用品 办公用品 床上用品 工艺品 电子产品 ( 不含电子出版物 ) 家用电器 卫生洁具 厨房用具 健身器材 日用百货 ( 不含农膜 ) 针织纺品 珠宝首饰 皮革制品 家居护理用品 通讯器材 ( 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地面接收设备 ) 计算机软 - 董事长 - 总经理董事 董 - 事长 执行董事 第 9 页共 19 页

10 硬件 电子元器件 五金交电 电器机械及材料 装饰材料 ( 不含危险化学品 ) 塑料制品 汽车零配件 ; 设计 制作 代理 发布广告 ; 商务信息咨询 ; 技术及货物进出口 ;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 以上范围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 ;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注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上表格中序号 5 旭东雨辰 是发行人的子公司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控制的上述其它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与被收购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 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程序本所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及本次收购的董事会决议文件及在股转系统的相应公告文件 与本次发行及本次收购有关的 认购协议 收购人签署的相关承诺文件等 同时, 本所查阅了发行人的 公司章程, 将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及发行人的现有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收购人做了比对等 经本所核查, 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程序如下 : ( 一 ) 收购人的内部法律程序收购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有权就本次收购独立决策 ( 二 ) 发行人的内部法律程序 2016 年 11 月 4 日,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关于批准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 股份认购协议 > 的议案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因本次股票发行修订 < 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6 年第六次 第 10 页共 19 页

11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为发行人的现任董事 持有发行人 36.00% 的股份, 为发行人的一名关联方, 已在上述董事会上回避了表决 ( 三 )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经本所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被收购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其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的非国有性质的公众公司, 收购人本次收购不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发行及本次收购尚需经被收购人的股东大会审议, 且收购人 被收购人尚需依照 收购办法 的规定及时向股转公司报送本次发行及本次收购的相关申请材料并及时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履行应有的信息披露程序 据此,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发行及本次收购已履行了本阶段所需的相关法律程序, 收购人已在本次发行及本次收购的董事会上回避表决, 符合 公司法 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本次发行及本次收购尚需被收购人股东大会审议, 且收购人 被收购人尚需履行后续相关的信息披露程序 四 本次收购方式及 认购协议 本所查阅了本次收购的 收购报告书 认购协议 等相关法律文件等 ( 一 ) 本次收购方式经本所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采用以现金认购发行人对其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对发行人收购 本次收购的价格为每股 元, 收购人认购 810 万股, 认购资金总额为 8, 万元 ( 二 ) 本次收购的 认购协议 经本所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已与发行人签署了 认购协议, 约定了本次发行及本次收购的发行对象的认购股票数量 认购方式及价格 认购款支付及违约责任等 据此,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收购采取的方式符合 收 第 11 页共 19 页

12 购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 ; 认购协议 为发行人与收购人就本次发行及本次收购有关事项的约定, 符合 合同法 的规定, 内容真实有效, 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本所查阅了 认购协议 收购人签署的承诺文件等 经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标的股份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承诺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标的股份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六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前六个月内买卖发行人股票的情况本所查阅了截至 2016 年 10 月 14 日发行人的 证券持有人名册 收购人的自查报告 同时, 本所检索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公告文件等 经核查, 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 收购人不存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情形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已编制 收购报告书 并披露了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 收购人不存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情形, 符合 收购办法 准则 5 号 的规定 七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前二十四个月内与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交易本所查阅了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同时, 本所检索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公告文件等 经核查, 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二十四个月内, 收购人与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借款及担保事项, 具体如下 : ( 一 ) 借款 序号合同名称出借人借款人金额 ( 万元 ) 借款期限 ( 个月 ) 合同签署日期 1 借款合同 收购人发行人 2, ( 二 ) 担保 第 12 页共 19 页

13 被担保主债务金序号合同名称担保人担保期限担保方式人额 ( 万元 ) B014-DB16002 担保 1 收购人发行人保证函 B014-ZY16001 股权主债务履 2 收购人发行人股权质押质押合同 3, 行期满之易麦通 ( 易麦通日起两年 B014-DB16001 担保 3 的股东为收购人发行人保证函 及其母亲 ) 注 : 上述 ( 二 ) 担保 表格中, 序号 2 的股权质押是指, 收购人为发行人向天风天财的借款做担保, 担保方式为股权质押, 即收购人将其所持发行人 1, 万股股份质押给天风天财 2016 年 10 月 17 日, 收购人与天风天财就前述股权质押事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已编制 收购报告书 并披露了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二十四个月内, 收购人与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交易, 符合 收购办法 准则 5 号 的规定 八 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后续计划本所查阅了本次收购的 收购报告书 等 ( 一 ) 本次收购的目的经本所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收购的目的如下 : 有效利用自身与公众公司平台, 发展壮大公众公司, 提高公众公司综合竞争力, 获取公众公司发展的投资收益 ( 二 ) 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经本所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如下 : 1. 对威克传媒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对威克传媒的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2. 对威克传媒董事会成员及管理层调整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将根据威克传媒的实际需要, 本着有利于发行人和 第 13 页共 19 页

14 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按照 公司法 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适时 对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必要的调整建议 3. 对威克传媒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 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对威克传媒的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4. 对威克传媒公司章程的调整计划 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对威克传媒的 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的计划 5. 对威克传媒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对威克传媒的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6. 对威克传媒员工聘用的调整计划 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对威克传媒员工聘用作重大调整的计划 据此,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已编制 收购报告书 并披露了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符合 收购办法 准则 5 号 的规定 九 本次收购完成后对发行人的影响本所查阅了本次收购的 收购报告书 等 本次收购对发行人的影响如下 : ( 一 )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2,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份的 45.76%, 成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二 ) 发行人的独立性为保证本次收购完成后, 发行人在人员 资产 财务 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收购人承诺如下 : 1. 人员独立 1) 保证发行人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在发行人专职工作, 不在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 第 14 页共 19 页

15 其他职务, 且不在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 保证发行人的财务人员独立, 不在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 保证发行人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 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 该等体系和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 资产独立 1) 保证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发行人的资产全部处于其控制之下, 并为其独立拥有和运营 保证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金 资产 2) 保证不以发行人的资产为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 财务独立 1) 保证发行人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 保证发行人具有规范 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 保证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 不与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 保证发行人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 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发行人的资金使用 调度 5) 保证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 4. 机构独立 1) 保证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拥有独立 完整的组织机构 2) 保证发行人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独立行使职权 3) 保证发行人拥有独立 完整的组织机构, 与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第 15 页共 19 页

16 5. 业务独立 1) 保证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 人员 资质和能力, 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 保证尽量减少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 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则依法进行 6. 保证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与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 三 ) 关联交易的规范措施收购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 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公众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 ; 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按照公允 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保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公众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公众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 四 ) 同业竞争的规范措施收购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 1 本人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 包括公众公司控制的公司或企业, 下同 ) 不存在产品交叉 重叠的情况, 互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 本次交易完成后, 针对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与公众公司相同的业务或商业机会, 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公众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下, 本人将努力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公众公司相同的业务, 以避免与公众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此外, 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市场份额 商业机会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可能对公众公司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 本人将努力促使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与公众公司的业务竞争 第 16 页共 19 页

17 3 本次交易完成后, 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 本人将立即通知公众公司, 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众公司, 避免与公众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 五 ) 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收购后, 收购人将成为威克传媒的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 自本次发行股份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据此,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已编制 收购报告书 并披露了本次收购完成后对发行人的影响, 符合 收购办法 准则 5 号 的规定 十 收购人的公开承诺事项及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本所查阅了本次收购的 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签署的相关承诺文件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签署的相关承诺文件及主要内容,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 九 本次收购完成后对发行人的影响 收购人出具声明, 其将保证严格履行所签署的承诺, 如出现因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和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收购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已编制 收购报告书 并披露了收购人的公开承诺事项及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符合 收购办法 准则 5 号 的规定 十一 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本所查阅了本次收购专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 ( 一 ) 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包括收购人的法律顾问 本所以及被收购人的法律顾问 长安所 第 17 页共 19 页

18 ( 二 ) 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与发行人及收购人的关联关系经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与发行人及收购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二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本所查阅了本次收购的决策文件 收购报告书, 并检索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公告文件等 经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被收购人已将本次收购的 收购报告书 等在股转系统公告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收购人已及时披露了 收购报告书, 符合 收购办法 准则 5 号 的规定 十三 结论综上,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发行及本次收购符合 公司法 管理办法 收购办法 准则 5 号 等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第 18 页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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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067-1 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12/15 层 (100007) 5/F,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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