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與兼業限制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與兼業限制"

Transcription

1 廉政倫理與利益衝突迴避 講授人 : 郭福育

2 講授人郭福育簡歷出生年月日 : 民國 44 年 9 月 30 日學歷 : 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 ( 民國六十八年 ) 考試 : 高考及普考勞工行政及格 特考人事行政及格經歷 : 台塑企業 ( 派明志工專服務 ) 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管理師經濟部人事處科員 專員 科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人事室主任 ( 簡任第十職等 ) 經濟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 簡任第十一職等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人事室主任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人事室主任相關資歷 :1. 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講座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講座 年 9 月經濟部加工區管理處講授 公務倫理與利益衝突迴避 年 9 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講授 公務倫理與公務員服務法制 年 5 月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講授 職場倫理與工作態度 年 6 月台南市政府 ( 北門區 ) 講授 公務倫理與利益衝突迴避 年 4 月經濟部工業局講授 公務倫理與利益衝突迴避 年 6 月國立中山大學講授 職場倫理與工作態度 年 4 月台南市政府 ( 人事人員 ) 講授 行政中立與公務倫理 年 5 月經濟部工業局 廉政倫理與利益衝突迴避 年 7 月台南市政府 ( 七股區 ) 講授 公務倫理與利益衝突迴避 年 7 月文化部台南美學館及史博館講授 公務倫理與人力派遣 年 10 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講授 當前公務人員重要權利與應遵守義務須知 著作 : 現行考銓制度 各國人事制度 公務員法 現行考銓法典 2

3 廉政倫理與利益衝突迴避 講授大綱壹 現行公務倫理法制一 公務員服務法二 公務人員核心價值三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四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五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101 年 9 月 8 日實施 ) 六 宣誓規定七 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3

4 廉政倫理與利益衝突迴避 貳 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一 公務員服務法 ( ) 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要點三 公務人員任用法 ( 26) 四 公務人員陞遷法 ( 16) 五 公務人員考績之迴避 ( 7 8 9) 五 政府採購法之迴避 ( 15) 六 行政程序法之迴避 ( 32 33) 七 刑法不違背職務收賄行賄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規範 4

5 廉政倫理與利益衝突迴避 參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規定及違反者之處理肆 最新防貪與肅貪相關法制規定伍 相關案例探討 一 自行迴避之函釋二 人力派遣之函釋三 利益衝突迴避及刑法案例四 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修法後違法案例說明五 利益衝突迴避相關案例 5

6 壹 現行公務倫理法制一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一 第 24 條 -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均適用之 二 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分析如下 : ( 一 ) 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 :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及其他公營事業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 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人員, 不論其由於選舉或任用, 亦不論其為政務官或事務官, 就算是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均包括在內 ( 二 ) 現行適用情形析述如下 : 1. 須以受有俸給為前提 : 司法院院解字第 3159 號解釋謂 本條所稱之俸給, 不僅指現行文官官等俸表所定級俸而言, 其他法令所定國家公務員之俸給亦屬之, 又同條所稱之俸給, 不以由國家開支者為限, 國家公務員之俸給由縣市或鄉鎮自治經費內開支者, 亦包括在內 準此, 各級政府之聘僱人員即為受有俸給之文職人員, 自應受公務員服務法之約束 2.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 銓敘部 80 年 2 月 2 日台華法一字第 號函, 以其既謂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而不稱 公營事業機關公務員, 則其涵蓋範圍自不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中兼具公務員身分者為限 又銓敘部 92 年 6 月 20 日部法一字第 號函釋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包含公營事業之純勞工 3. 武職公務員 : 銓敘部 86 年 5 月 9 日台法二字第 號書函,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 :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均適用之 該法主管單位如認為 武職公務員 亦包含國軍人員, 似應以現役軍官 士官 ( 含志願役 義務役 ) 為範圍 三 至義務役士兵, 依民國 37 年院解字第 3841 號解釋, 如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時, 得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 如奉令看守或押解人犯 ); 縱擴張解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仍須依當時從事公務之性質而定, 不能適用於全部士兵 4. 公立學校教師 :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 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5. 銓敘部 89 年 7 月 17 日 89 法一字第 號函釋民選村 ( 里 ) 長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6. 銓敘部 90 年 6 月 22 日 90 法一字第 號函釋各縣 ( 市 ) 議會議員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6

7 兼業 ( 經營投資商業 ) 之限制 ( 一 )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 1.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 工 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 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 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不在此限 2.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3. 公務員利用權力 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為營利事業者, 依刑法第一三一條處斷 ; 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 依其規定 其離職者, 亦同 4.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 應先予撤職 此為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義務, 藉防止公務員利用職務兼營商業行為而形成弊端, 故予限制乃有必要 7

8 ( 二 ) 相關函釋 1. 此處所謂 應先予撤職, 乃先行停職之意, 而非公務員懲戒法之撤職 依司法院 (37 年 6 月 21 日 ) 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文 -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謂 先予撤職, 即係先行停職之意, 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2. 法務部 84 年 3 月 18 日法律決字第 號函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 應優先適用同條第 4 項規定予以停職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第 4 項規定 : 公務員違反第 1 項 第 2 項或第 3 項之規定者, 應先予撤職 對於上揭規定司法院 37 年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略以 : 本條第 4 項所謂先予撤職, 即係先行停職之意, 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另查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2 項雖規定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 依該法第 19 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 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惟就公務員經商禁止之規定而言,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似屬特別法性質, 自宜優先適用 8

9 兼職之限制 ( 一 ) 公務員服務法之兼職限制規定 1. 第十三條第二 四項 :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 違反該規定者, 應先予撤職 ( 亦即先行停職之意, 並應立即移送懲戒 ) 2. 第十四條 : (1)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 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2)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 於離去本職時, 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銓敘部 (75) 臺銓華參字第 號函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關於 公職 與 業務 二詞, 其中 公職 範圍,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二號解釋, 係指各級民意代表 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而言 至若 業務, 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 惟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 其須領證執業, 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 諸如 : 醫師 律師 會計師以及新聞紙類與雜誌之編輯人等均屬業務範圍 此外, 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 就兼任而言, 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9

10 3. 第十四條之二 : (1)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受有報酬者,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2) 前項許可辦法, 由考試院定之 ( 現行考試院已於民國 85 年 8 月 29 日訂定發布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 4. 第十四條之三 :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10

11 ( 二 ) 依考試院民國 85 年 8 月 29 日訂定發布之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之兼職限制規定 ( 第五條 ) 1. 公務員之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 (1) 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2) 有損機關或公務員形象之虞者 (3) 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者 (4) 有營私舞弊之虞者 (5) 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者 (6) 有利用政府機關之公物或支用公款之虞者 (7) 有違反行政中立規定之虞者 (8) 有危害公務員安全或健康之虞者 (9) 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2. 前項情形, 各主管機關有較嚴格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 11

12 迴避相關規範 ( 一 ) 14 之 1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銓敘部 ( 函 )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規定之適用疑義問題 ( 一 )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規定之適用疑義問題, 補充規定如說明二, 請查照轉知 ( 二 ) 說明 : 1. 關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 :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適用疑義問題, 以公務員服務法並未另訂施行細則, 須由本部進一步加以適切之補充解釋, 以利執行, 並期能落實其立法目的 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亦於民國 85 年 1 月 15 日以 85 局考字第 號函, 請本部就該條文作補充規定, 俾利公務員遵行並維護公務員權益及政府與民間人才之適當交流 案經本部於本 (85) 年 2 月 26 日及 3 月 13 日兩次邀請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召開會議研商, 復於本年 5 月 9 日及 6 月 12 日就上開會議不同意見部分, 邀請學者專家及企業界代表表示意見, 以集思廣益, 並經綜合彙整作成補充解釋 12

13 2. 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 其認定標準如下 : (1) 離職 : 包括退休 ( 職 ) 辭職 資遣 免職 停職及休職等離開原職者 (2) 職務直接相關 : 離職前服務機關為各該營利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且其職務對各該營利事業具有監督或管理之權責人員, 亦即各該營利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各級直接承辦相關業務單位之承辦人員 副主管及主管, 暨該機關之幕僚長 副首長及首長 ; 各級地方政府亦同 離職前服務機關與營利事業有營建 ( 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 ) 或採購業務關係 ( 包括研訂規格 提出用料申請及實際採買 ) 之承辦人員及其各級主管人員 ( 所稱各級主管人員係指各級直接承辦相關業務單位之副主管及主管, 暨該機關幕僚長 副首長及首長 ) 3. 營利事業 : 以公司法第一條 商業登記法第二條及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範圍, 亦即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無論公 私營或公私合營均包括之, 其組織型態不以公司為限, 凡獨資 合夥或以其他方式組成之事業皆屬之 4. 董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 顧問 : (1) 董事 : 係指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常務董事 副董事長 董事長而言 (2) 監察人 : 係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而言 (3) 執行業務之股東 : 係指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之股東 (4) 經理 : 依民法 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 除經理外, 尚包括總經理 副總經理 協理及副經理 (5) 顧問 : 係指擔任營利事業 顧問 職稱者 13

14 ( 三 ) 其他 : 1.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係於民國 85 年 1 月 15 日公布,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 應自同年月十七日起發生效力, 準此, 公務員於 85 年 1 月 16 日之前離職者, 即不受本條文限制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有關行政機關轉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仍具有公務員身分, 且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亦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範圍, 故應不適用本條文所稱之 離職 3. 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八條之規定繼續留用人員, 以其係配合國家政策及未有離職之事實, 應排除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之適用, 至於不願隨同移轉而辦理離職或先行裁遣者自有本條文之適用 ( 二 ) 15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 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 有所關說或請託 ( 三 ) 16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 無論涉及職務與否, 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 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 四 ) 17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 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 應行迴避 14

15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責任 ( ) 一 第 22 條 -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 應按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懲處, 其觸犯刑事法令者, 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 一 ) 銓敘部 86 年 9 月 11 日 86 台法二字第 號函, 公務員服務法之懲處, 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暨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懲處 ( 二 ) 公務員服務法 ( 以上簡稱服務法 ) 第 22 條規定 :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 應按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懲處, 其觸犯刑事法令者, 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公務員違反規定兼職, 依服務法應按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懲處, 應併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暨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懲處而言 二 第 22-1 條 -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 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 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 第 23 條 -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 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 者, 應受懲處 15

16 二 公務人員核心價值 考試院 98 年 11 月 3 日考授銓法一字第 號函頒布文官核心價值為 廉正 忠誠 專業 效能 關懷 鑑於文官具備正確之價值及倫理觀念, 乃為建構良好文官制度的基石, 因此考試院興革方案第一案 建基公務倫理 型塑優質文化, 爰擇定當前文官應具備之核心價值為 廉正 忠誠 專業 效能 關懷 其重要內涵如下 : 核心價值重 要 內 涵 廉 以清廉 公正 行政中立自持, 自動利益迴避, 公平執行公務, 兼顧各方權益正之均衡, 營造全民良善之生存發展環境 忠 忠於憲法及法律, 忠於國家及全民 ; 重視榮譽 誠信 誠實並應具道德感與責誠任感 掌握全球化趨勢, 積極充實職務所需知識技能, 熟悉主管法令及相關政策措施 專 實踐終身學習, 時時創新, 保持專業水準, 與時俱進, 提供全民第一流的公業共服務 運用有效方法, 簡化行政程序 ; 研修相關法令 措施, 力求符合成本效益要求 效 能, 提昇決策品質 ; 以對的方法, 做對的事 ; 明快 主動 積極地發揮執行力, 以提高行政效率與工作績效, 達成施政目標, 提昇國家競爭力 時時以民眾福祉為念, 親切提供服務 ; 對人民之需要及所遭遇之困難, 以同理 關 懷心及時提供必要之協助與照護, 增進人民信賴感 並培養人文關懷與多元文化 素養, 以寬容 民主的態度, 讓族群間相互尊重與包容, 社會更加和諧 16

17 三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 一 ) 依文官之核心價值訂頒各類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以強化組織文化與加強個人信念, 並作為人員行為準則, 守則中亦應建立適當之課責機制, 以期貫徹 ( 二 ) 考試院於 99 年 3 月 17 日公布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內容如下 : 為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 秉持廉正 忠誠 專業 效能 關懷五大原則, 以型塑優質組織文化, 建立廉能服務團隊, 特訂定本守則 1. 公務人員應廉潔自持, 主動利益迴避, 妥適處理公務及有效運用公務資源與公共財產, 以建立廉能政府 2.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公務, 嚴守行政中立, 增進公共利益及兼顧各方權益, 以創造公平良善的發展環境 3. 公務人員應恪遵憲法及法律, 效忠國家及人民, 保守公務機密, 以增進國家利益及人民福祉 4. 公務人員應重視榮譽與誠信, 並具道德與責任感, 待人真誠與正直, 任事熱心與負責, 以贏得人民的尊敬 5. 公務人員應與時俱進, 積極充實專業職能, 本於敬業精神, 培養優異的規劃 執行 溝通及協調能力, 以提供專業服務品質 6. 公務人員應踐行終身學習, 時時追求專業新知, 激發創意, 以強化創新 應變及前瞻思維能力 7. 公務人員應運用有效方法, 簡化行政程序, 主動研修相關法令, 迅速回應人民需求與提供服務, 以提高整體工作效能 8. 公務人員應發揮團隊合作精神, 踐行組織願景, 提高行政效率與工作績效, 以完成施政目標及提昇國家競爭力 9. 公務人員應具備同理心, 提供親切 關懷 便民 主動積極的服務 協助與照護, 以獲得人民的信賴及認同 10. 公務人員應培養人文關懷, 尊重多元文化, 落實人權保障, 並秉持民主與寬容的態度體察民意, 以調和族群及社會和諧 檢察官 政風 警察 消防 海巡 關務 主計 審計 人事或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人員,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增訂其應遵守之服務守則, 報請銓敘部備查 17

18 四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一 ) 適用對象 : 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二 ) 重要限制規定 : 1. 受贈財物之處理規定 : (1)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 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 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 無法退還時, 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 交政風機構處理 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 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 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 簽報其長官, 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 ( 構 ) 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 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 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2) 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 以公務員配偶 直系血親 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3) 得受贈之規定 : 公務員不得要求 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得受贈之 :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 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 ; 或對本機關 ( 構 ) 內多數人為餽贈, 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000 元以下 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及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 死亡受贈之財物, 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2. 飲宴應酬之規定 : (1)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 慰勞 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 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 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而與其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者, 仍應避免 18

19 (2) 注意 99 年 7 月 30 日增列第 8 點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報請長官同意或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3) 公務員於視察 調查 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 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 ( 構 ) 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4) 公務員遇有第 7 點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 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3. 各機關 ( 構 ) 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 應即登錄建檔 4. 出席演講 座談 研習及評審 ( 選 ) 等活動之規定 : (1) 公務員出席演講 座談 研習及評審 ( 選 ) 等活動, 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0 元 (2)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 另有支領稿費者, 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 元 (3) 公務員參加第 1 項活動, 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 三 ) 遇有請託關說之處理規定 : 1. 請託關說 :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 ( 構 ) 或所屬機關 ( 構 ) 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且因該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2.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 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19

20 五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101 年 9 月 8 日實施 ) 一 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 機構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請託關說事件之登錄與查察作業, 符合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規範對象為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三 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 指不循法定程序, 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 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 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四 下列行為, 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一 ) 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 ( 二 ) 依遊說法 請願法 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 進行遊說 請願 陳情 申請 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五 請託關說事件, 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 未設置政風機構者, 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機關, 其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人員 ; 機關首長延不指定者, 由上級機關指定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 應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六 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 每月循級陳報至所隸屬之中央二級機關政風機構彙整轉法務部廉政署查考 行政院政風機構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 每月彙整轉法務部廉政署查考 七 法務部廉政署及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料, 應辦理抽查 法務部廉政署就前項抽查作業, 得請相關機關配合查察, 以釐清相關事實 如發現有疑涉貪瀆不法之情形者, 並得與法務部調查局或相關偵查機關協力調查 八 各機關登錄之請託關說資料, 經法務部廉政署或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篩選分析, 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者, 應對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九 第二點之規範對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 經查證屬實者, 應嚴予懲處 十 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 如有故意隱匿 延宕或積壓不報, 經查證屬實者, 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 前點及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政務人員, 得視其情節輕重, 移送監察院審查 十一 各機關處理請託關說之獎懲處理原則, 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法務部定之 十二 各機關應按季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 數量及違反本要點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 事由公開於資訊網路 依本要點登錄資料應保存十年 十三 請託關說事件登錄標準格式, 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定之 ; 標準格式尚未訂定前, 由法務部廉政署製作格式供各機關登錄建檔 十四 各機關應加強宣導有關禁止請託關說之規定 十五 其他政府機關 機構, 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20

21 六 宣誓規定 ( 一 ) 宣誓之意涵 : 1. 宣誓為服公職者所應履行之重要義務, 乃公職人員於服任一項公職時為明確表示其對國家忠誠 善盡其職責, 以及注意其品德起見, 依法所為之一種公開宣示, 並承諾自願信守不渝 ; 如有違背, 願受法律之制裁 2. 宣誓為一種道德上之宣示與承諾, 且具有法律效力, 因故未宣誓者, 得另定日期一次補行宣誓外, 其他依 宣誓條例 規定, 應宣誓人員未宣誓者, 均視為未就職, 又各級民意代表, 如有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者, 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 ; 屆時仍未依規定宣誓者, 視同缺額 其他依法應宣誓人員, 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 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 屆時仍未補行宣誓者, 視同辭職 3. 至於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 任用之人員, 依該法規定, 應由擬任機關於擬任前負責切實調查, 並通知其填送 服務誓言 ( 二 ) 現行宣誓之依據法規有三種 : 1. 宣誓條例 : 其第 1 條 : 本條例所列公職人員之宣誓,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依本條例行之 第 9 條規定宣誓人如違背誓言, 應依法從重處罰 2. 公務員服務法 : 其第 1 條規定 :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 第 22 條稱 :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 當然包括上述第 1 條 ), 應按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懲處 3. 公務人員任用法 及其施行細則: 任用法第 4 條規定 : 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其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 : 擬任機關, 於擬任公務人員前應負責切實調查, 並通知其填送服務誓言 ( 三 ) 依法應宣誓之人員 : 1. 依憲法規定應宣誓人員 : 總統 ( 憲法 48) 2. 依現行 宣誓條例 規定, 應宣誓的人員如下 :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條例宣誓 :( 宣誓條例 2) (1) 立法委員 直轄市議會議員 縣 ( 市 ) 議會議員 鄉 ( 鎮 市 ) 民代表會代表 (2) 立法院院長 副院長 ; 直轄市議會議長 副議長 ; 縣 ( 市 ) 議會議長 副議長 ; 鄉 ( 鎮 市 ) 民代表會主席 副主席 (3)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政務人員 首長 副首長及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單位主管人員 (4) 司法院大法官 考試院考試委員 監察委員 監察院院長 副院長 (5) 駐外大使 公使館公使 代辦 總領事 領事館領事或其相當之駐外機構主管人員 (6) 各級法院法官 檢察機關檢察官 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7) 直轄市政府首長 委員及其所屬各機關首長 (8) 縣 ( 市 ) 政府首長及其所屬各機關首長 (9) 鄉 ( 鎮 市 ) 長 (10) 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11) 相當於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所屬機構首長 董事 理事 監察人 監事 21

22 3. 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 任用之公務人員 : 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規定, 凡依該法任用人員, 均應通知其填送服務誓言 ( 任用法第 4 條及細則第 3 條第 2 項 ) 公務人員服務誓言 : 余誓以至誠, 恪遵憲法與政府法令, 以清廉 公正 忠誠及行政中立自持, 關懷民眾, 勇於任事, 充實專業知能, 創新改革, 興利除弊, 提昇政府效能, 為人民謀求最大福祉 如違誓言, 願受最嚴厲處分 謹誓 4. 依特種任用法律任用人員 : 部分特種任用法律明文規定, 依各該法任用之人員應宣誓 現行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7 條規定初任警察官應宣誓 5. 準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 之人員 : 依特種任用法律任用人員, 其任用法律雖未明文規定應宣誓, 但仍規定其所未規定事項, 適用或準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 之規定 計包括下列人員 : 司法人員 關務人員 主計人員 政風人員 人事人員 審計人員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 派用人員 聘用人員 雇員, 亦均應分別依宣誓條例宣誓, 或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填送服務誓言 ( 四 ) 宣誓之誓詞 : 1. 總統之誓詞 :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 誓詞如下 : 余謹以至誠, 向全國人民宣誓, 余必遵守憲法, 盡忠職務, 增進人民福利, 保衛國家, 無負國民付託 如違誓言, 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 謹誓 ( 憲法 48) 2. 依宣誓條例之誓詞 : 宣誓之誓詞, 依下列之規定 :( 宣誓條例 6) (1) 第 2 條第 1 款人員之誓詞 : 余誓以至誠, 恪遵憲法, 效忠國家, 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 不徇私舞弊, 不營求私利, 不受授賄賂, 不干涉司法 如違誓言, 願受最嚴厲之制裁, 謹誓 (2) 第 2 條第 2 款至第 11 款人員之誓詞 : 余誓以至誠, 恪遵國家法令, 盡忠職守, 報效國家, 不妄費公帑, 不濫用人員, 不營私舞弊, 不受授賄賂 如違誓言, 願受最嚴厲之處罰, 謹誓 3.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7 條 : 依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 誓詞如左 : 余誓以至誠, 恪遵國家法令, 盡忠職守, 報效國家 ; 依法執行任務, 行使職權 ; 勤謹謙和, 為民服務 如違誓言, 願受最嚴厲之處罰, 謹誓 ( 五 ) 宣誓之時間 : 1.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 2. 依宣誓條例應宣誓之人員規定如下 : (1) 公職人員應於就職時宣誓 (2) 第 2 條第 1 款人員, 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 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 (3) 第 2 條第 2 款至第 11 款人員, 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 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 六 ) 宣誓之效力 : 1. 第 2 條公職人員不依本條例之規定宣誓者, 均視同未就職 其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而仍未依規定宣誓者, 視同缺額 ; 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先行任事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者, 視同辭職 但未依規定另行宣誓, 或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而其事由非可歸責於宣誓人者, 不在此限 ( 宣誓條例 8) 2. 宣誓人如違背誓言, 應依法從重處罰 ( 宣誓條例 9) 22

23 七 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一 計畫依據 : 依監察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 九一 ) 院台內字第 九一 一 一九六五號函辦理 二 實施目的 : 為防止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 構 ) 學校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影響公務之適正執行及公務員廉潔形象, 使公務員能專心於本職工作, 特訂定本計畫 三 適用對象 : 公務員持有下列專業證照者 : 證書 四 專業證照主管機關 : 指核發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專業證照之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各專業證照主管機關核發專業證照情形如附表一 23

24 五 現行法令及懲處規定 : 定 :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 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反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一節, 應依前開規定 ( 即 : 視其本人是否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 認定其是否有經營商業之行為 ) 審酌認定 ; 惟縱令其不成立經營商業行為, 如無法令依據, 不論渠是否擔任與專業證照相同之營利事業職務, 均亦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不得兼職之規定 務員有違反本法者, 應按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懲處, 其觸犯刑事法令者, 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規定辦理 六 具體防範措施 : 用 24

25 告知書應請公務員簽名, 以示其已知悉上開規定 違法事實, 應依第五點規定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 ( 如有違法受懲處者, 應檢送懲處令 ) 陳報各部 會 行 處 局 署 院 直轄市 直轄市議會 縣 ( 市 ) 政府 縣 ( 市 ) 議會 省政府 省諮議會 ( 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 ), 於年終彙齊相關資料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 機關對所屬公務員具有專業證照者, 應造冊列管 機關對冊內人員如有查核必要時, 得將名冊函送各專業證照主管機關勾稽, 或逕行上網至其建置之專業證照資訊系統查詢 發生 七 考核 : 行 各主管機關得另訂補充規定 ( 包括 : 加強法令宣導 健全稽核制度 建立全國性專業證照網路及落實專業證照制度 ), 並得檢討修正相關法律, 提高相關罰則規定, 以有效遏止不法之兼職兼業 對於執行成效較差之機關, 應要求限期改善, 於限期內未能改善者, 應予適當之懲處 ( 附表略 ) 25

26 貳 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 一 公務員服務法 ( 一 ) 14 之 1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二 ) 15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 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 有所關說或請託 ( 三 ) 16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 無論涉及職務與否, 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 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 四 ) 17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 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 應行迴避 26

27 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要點 ( 一 ) 立法目的 : 為促進廉能政治 端正政治風氣, 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 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 特制訂本法 ( 二 ) 利益 之定義: 本法所稱利益, 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 1. 財產上利益如下述 : (1) 動產 不動產 (2) 現金 存款 外幣 有價證券 (3) 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4) 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2. 非財產上利益, 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 ( 以下簡稱機關 ) 之任用 陞遷 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 三 ) 利益衝突 之定義: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 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 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 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 四 ) 適用對象 : 1.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 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之人員 詳列如下述 : (1) 總統 副總統 (2) 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試 監察各院院長 副院長 (3) 政務人員 (4) 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 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5) 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 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 ; 公營事業總 分支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 ;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6) 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 副校長 ; 其設有附屬機構者, 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7) 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 副主官及主管 (8)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 ( 鎮 市 ) 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9)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10) 法官 檢察官 行政執政官 軍法官 (11) 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27

28 (12) 司法警察 稅務 關務 地政 會計 審計 建築管理 工商登記 都市計畫 金融監督暨管理 公產管理 金融授信 商品檢驗 商標 專利 公路監理 環保稽查 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 ; 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 由國防部定之 (13) 其他職務性質特殊, 經主管府 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2.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其範圍如下述 : (1)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2)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3)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4) 公職人員 第 1 款及第 2 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 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 五 ) 迴避方式 : 1.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 應即自行迴避 2.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 利害關係人得向下列機關申請其迴避 : (1) 應迴避者為民意代表時, 向各該民意機關為之 (2) 應迴避者為其他公職人員時, 向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為之 ; 如為機關首長時, 向上級機關為之 ; 無上級機關者, 向監察院為之 ( 六 ) 迴避事項 : 1.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 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7) 2.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 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 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 8) 3. 本法第八條所稱關說 請託, 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 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 施行細則 4) 4.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所稱請託關說, 指不循法定程序, 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 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 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 3) 5.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 9) ( 七 ) 迴避之義務 : 1.(1)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I. 民意代表, 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II. 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 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2) 前項情形, 公職人員應以書面分別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 條所定機關報備 (3) 第 1 項之情形, 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如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者, 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4)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 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 28

29 2.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 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 否決 決定 建議 提案 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 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 ( 八 ) 處罰規定 : 14 條 : 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所得財產上利益, 應予追繳 15 條 :, 依下列規定處罰 :,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一倍以下罰鍰, 以結算金額定之 16 條 :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 ( 違反自行迴避義務 ) 規定者,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7 條 : 公職人員違反第十條第四項或第十三條規定拒絕迴避者, 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8 條 : 依前二條處罰後再違反者, 連續處罰之 ( 九 ) 處罰機關 : 1. 本法所定之罰鍰, 由下列機關為之 : (1)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人員, 由監察院為之 (2)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及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 由法務部為之 2.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3. 違反本法規定而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 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附註 : 附表一 附表二 29

30 附表一 : 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禁止行為之規定 一 二 7( 職務上權利 機會或方法之限制 ) 8( 關說 請託或其他不當方法之限制 ) 9( 交易行為限制 ) 適用對象公職人員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 請託或以其適用對象公職人員或關係人禁止行為他不當方法 圖利對象處罰規定 1. 公職人員本人 1. 關係人本人禁止行為 2. 關係人 2. 公職人員 處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所得財產上利益, 應予追繳處罰規定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103 年 11 月 26 日修正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依下列規定處罰 : (1) 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 交易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3) 交易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4) 交易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一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 ; 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原定金額者, 以結算金額定之 30

31 附表二 : 利益衝突迴避法迴避種類規定 ( 一 ) 自行迴避 10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民意代表, 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 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 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前項情形, 公職人員應以書面分別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所定機關報備 第一項之情形, 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如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者, 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 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 ( 二 ) 申請迴避 12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 利害關係人得向下列機關申請其迴避 : 一 應迴避者為民意代表時, 向各該民意機關為之 二 應迴避者為其他公職人員時, 向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為之 ; 如為機關首長時, 向上級機關為之 ; 無上級機關者, 向監察院為之 31

32 ( 三 ) 命令迴避 第 4 項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 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 前條之申請, 經調查屬實後, 應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 該公職人員不得拒絕 32

33 三 公務人員任用法 26: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 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 不受前項之限制 四 公務人員陞遷法 16: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 不得徇私舞弊 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 ; 其涉及本人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之甄審 ( 選 ) 案, 應行迴避 如有違反, 視情節予以懲處 五 公務人員考績之迴避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如下 : ( 一 ) 第 7 條 : 考績委員會委員 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評擬 初核 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 並不得遺漏舛錯, 對考績結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 不得洩漏 ;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 除工作人員外, 考績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 錄影 ( 二 ) 第 8 條 : 1.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 委員 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對涉及本身之事項, 應自行迴避 ; 對非涉及本身之事項, 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 從其規定 2.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 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 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33

34 ( 三 ) 第 9 條 : 考績委員會委員 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違反第七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者, 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六 政府採購法之迴避 ( 15) ( 一 ) 機關承辦 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 二 ) 機關承辦 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 涉及本人 配偶 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 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 應行迴避 ( 三 ) 機關首長發現承辦 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 應令其迴避, 並另行指定承辦 監辦人員 ( 四 )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 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 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 五 ) 採購之承辦 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 申報財產 34

35 七 行政程序法之迴避 ( 一 ) 32:( 自行迴避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1.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輔佐人者 4. 於該事件, 曾為證人 鑑定人者 ( 二 ) 33:( 申請迴避 ) 1.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 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 有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2. 前項申請, 應舉其原因及事實, 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 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 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3.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 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 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4.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 應停止行政程序 但有急迫情形, 仍應為必要處置 ( 三 ) 強制迴避 :( 33 條第 5 項 ) 公務員有第 32 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 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35

36 八 刑法不違背職務收賄行賄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規範 ( 一 ) 刑法之公務員 : 1. 民國 94 年修正後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規範之公務員係指下列人員 :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 受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2. 根據上述定義可分析其類型如下 : (1) 身分公務員 : 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之成員, 不論是依考試 選舉 聘用 特任均可, 只要依法律依據, 依法代表 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 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 至於無執行法令職務權限者, 如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保全 清潔人員則尚不適用 (2) 授權公務員 : 所謂 公共事務, 固不問其為國家或地方事務, 惟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 凡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之行為, 而與國家之權力作用有關者, 均屬之 該公權力, 不限於權力作用, 屬於非權力之公行政作用之行為, 亦包括在內 ; 例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之承辦 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之 (3) 委託公務員 : 受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其委託方式, 或直接以法律規或以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為之, 均可 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 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例如 : 私立學校錄取學生 確定學籍 獎懲學生 核發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 釋字 382 號 ) 公私立大學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 釋字 462 號 ) 陸委會依兩岸條例委託海基會處理兩案事務 依商品檢驗法對商品檢驗之委託等 ( 二 )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及行賄罪 1. 收賄罪 (1) 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 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2) 本條立法特性 I. 本條乃屬普通賄賂規定所須注意者, 另有 貪污治罪條例 之特別法 ( 4 5 6) 等重要規範如下 : 第 4 條 ( 罰則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 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 勒徵 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 物品, 浮報價額 數量 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36

37 第 5 條 ( 罰則 )(100 年 6 月 29 日修正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 意圖得利, 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 ( 罰則 ) 有下列行為之一,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 意圖得利, 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 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 財物, 從中舞弊者 三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 財物者 四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II. 由於公務員或仲裁人本應保持公正廉潔, 不得因本身貪性, 致收受行賄人之賄賂或不正利益, 而失去依法行政之精神 無論就國家整體形象, 抑或國家整體施政皆有不良負面影響, 故刑法特別規定予以處罰之 2. 行賄罪第 11 條 (100 年 6 月 29 日修正 ) 對於第二條人員,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 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 大陸地區 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 就跨區貿易 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 為前二項行為者, 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 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 免除其刑 ;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 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 均依本條例處罰 3. 行為主體 (1) 公務員 : 依刑法總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2) 仲裁人 : I. 非公務員, 但依特別法令而賦與裁決調處當事人間爭議之人 II. 例如 : 商務仲裁人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等 37

38 4. 行為客體 (1) 賄賂 : 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 ( 最高法院 21 上 369) ( 2 ) 不正利益 : 所謂不正利益, 乃指賄賂以外, 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的一切有形無形或不法利益皆是 不以經濟上利益為限, 物質上或精神上及有形之利益, 如設定債權 免除債務 款待盛筵 介紹職業或請喝花酒等皆是 5. 行為 ( 前提為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 (1) 要求 : 行為人向行賄人提出賄賂或不正當利益之給付表示 一經提出即屬要求, 無待對方同意 (2) 期約 : 雙方意思合致, 即屬期約 (3) 收受 : 接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行為 (4) 三者競合之處斷 : I. 行為競合 : A. 要求 期約 收受三者依序為低 中 高度行為, 後者若成立, 前者即被吸收, 不再論罪 B. 實務見解 : 收受賄賂罪, 不論其受賄出於收受人之自動或被動均應成立 而期約賄賂, 則為收受之先行行為, 如果先期約而後收受, 則其期約行為當然為收受行為所吸收, 原則決以上訴人之收受賄賂為期約當然之結果, 與因他人自動交付賄賂而收受者不同, 認收受行為應為期約所吸收, 因而諭知上訴人期約賄賂罪名, 自欠允洽 ( 最高法院 27 上 448) II. 罪數競合 : A. 若以一行為同時向數人索賄, 因只侵害一種國家法益, 故只成立一罪 B. 實務見解 : 收受賄賂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 故公務員因某種職務同時向數人受賄, 其所侵害之法益仍屬一個, 僅應成立一罪 ( 最高法院 28 上 3136) 6. 本罪之沒收規定 (1) 第二項所謂 追徵 之義 : I. 其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但書所言之特別規定 II. 追徵價額之計算 : 有謂以收受時之價 : 有謂以執行時為準 本書從後說 (2) 數人共同收受賄賂, 不能沒收時之追徵 : 數人共同受賄, 財予以連帶追徵, 亦即各人均須就全部賄賂負追徵責任, 而不問彼此間朋分為何 ( 最高法院 53 臺上 2211 最高法院 70 臺上 1186) ( 三 ) 違背職務賄賂罪 1. 刑法第 122 條 (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 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2. 本條第一項 (1) 行為主體及行為客體 : 同第一二一條 (2) 行為 : 同第一二一條 惟應具 違背職務之行為 之情狀 38

39 3. 本條第二項 (1) 行為主體及行為客體 : 同第一二一條 (2) 行為 : 違背職務之行為 作為及不作為皆可 (3) 犯本條第一項進而犯本項, 逕以本項處斷 ( 最高法院 28 上 3382) 4. 本條第三項 (1) 行為主體 : 任何人 ( 一般犯 ) (2) 行為客體 : 同第一二一條 ( 指賄賂或不正利益 ) (3) 行為 : I. 行求 : 乃行賄人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實行 II. 期約 : 乃雙方意思合致為行賄 受賄之約定 III. 交付 : 行賄人為給付之意 IV. 三者競合 : 行求 期約 交付三者依新有階段關係, 後者吸收前者 (4) 自首之鼓勵 : I. 自首者可減免其刑 II. 偵審中自白者可減輕其刑 5. 本條第四項 : 沒收或追徵, 適用於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第三項並不適用 ( 四 ) 準受賄罪 1. 刑法第 123 條 ( 準受賄罪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 預以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 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2. 行為主體 : 公務員 仲裁人 3. 行為期間 : 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資格前 4. 行為 : (1) 要求 期約或收受 : 須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 期約或收受 (2) 履行 : 但須於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後履行所許之不正行為方可屬之 39

40 違背職務收賄與不違背職務收賄之比較 違背職務收賄 1. 法源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不違背職務收賄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 附註 :100 年 6 月 29 日修正 ) 2. 性質收受賄賂而不履行職務義務收受賄賂但行為不違反職務義務 3. 刑責最輕本刑 10 年最輕本刑 7 年 4. 案例 1. 收賄後不臨檢取締特定店家 2. 拆除大隊收賄後不拆特定違建 3. 警察抓到小偷, 收賄後放人 1. 照常執行臨檢, 但過程放水或只開小罰單 2. 收賄後延宕拆除時程或只拆一部份 3. 收錢後改以輕罪移送 附註 :100 年 6 月 29 日修正增列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 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賄者, 課予刑責 40

41 參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規定及違反者之處理 一 公務員服務法 ( 以下簡稱服務法 ) 第 13 條相關法令函釋 ( 一 ) 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 : ( 第 1 項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 工 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 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 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不在此限 ( 第 2 項 )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 第 4 項 ) 公務員違反第 1 項 第 2 項或第 3 項之規定者, 應先予撤職 ( 二 ) 司法院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略以, 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所謂先予撤職, 即係先行停職之意, 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 三 ) 行政院民國 52 年 5 月 28 日臺 (52) 人字第 3510 號令略以, 所謂經營商業是否應以實際發生營業行為為認定標準, 抑並申請商業許可執照亦予包括在內, 法律上尚乏明文規定, 以往亦無類似解釋可循 惟依服務法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之立法意旨而言, 原在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 有辱官常, 益以事關社會風氣, 是以行政院對於公務員經商限制向採從嚴解釋 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稱 經營商業 應包括實際發生營業行為及申請商業執照之行為在內 ( 四 ) 行政院 80 年 1 月 14 日臺 80 人政參字第 號函略以, 公務員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以下簡稱公懲會 ) 議決不受懲戒時, 該管機關不得再就同一行為事實予以具有懲戒性質之行政處分, 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處分時, 除免職處分者外, 不受上述限制 ( 五 ) 銓敘部 95 年 6 月 16 日部法一字第 號書函規定略以, 一經任為受有俸給之公務員, 除依法及代表官股外, 自不得再擔任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 否則即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 六 ) 銓敘部 103 年 4 月 29 日部法一字第 號書函略以, 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得經營商業之範圍, 除採實質認定 ( 指實際發生營業行為及違反該項但書規定之投資行為 ) 外, 尚包括形式認定 ( 如擔任民營營利事業之負責人 公司尚未正式對外營業前申請商業執照行為及借名投資違反該項但書規定等 ) 41

42 二 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之認定標準 懲處原則及參考標準 ( 一 ) 認定標準表 序號 兼任態樣認定標準是否違法 機關 ( 構 ) 學校合法指派兼任公司 ( 商號 ) 負責人 董事及監察人 ( 如代表政府兼任營利事業之官股代表 ) 兼任歇業中公司 ( 商號 ) 負責人 董事及監察人 依法 代表官股 歇業係指公司 ( 商號 ) 無意繼續經營而欲終止營業, 自行向權責機關申請登記, 或由行政機關依法令撤銷或廢止公司 ( 商號 ) 之登記 不違法 不違法 機關 ( 構 ) 學校違規指派兼任公司 ( 商號 ) 負責人 董事及監察人 ( 如兼任營利事業之董事長或獨立董事 ) 於不知情之情況下遭盜 ( 冒 ) 用兼任公司 ( 商號 ) 負責人 董事及監察人 無法律明確依據 非代表官股 公務員負舉證責任 ( 未支領報酬 檢具足資證明之證明文件 ) 或由公司 ( 商號 ) 出具證明或由公務員主動提告, 以釐清責任 服務機關覈實認定 不違法 應立即解除負責人 董事及監察人之身分 應追究權責機關違失責任 如經服務機關認定與左列標準相符, 不違法 如經服務機關認定與左列標準不符, 即違法 42

43 兼任停業中公司 ( 商號 ) 負責人 董事及監察人 任公職前即兼任停業中公司 ( 商號 ) 左列職務 任公職期間該公司 ( 商號 ) 均為停業狀態, 且無營業事實 積極辦理解任登記中 無法律明確依據 非代表官股 如經服務機關認定未具左列標準者, 違法 如經服務機關認定同時具有左列標準, 且完成解任登記者, 不予停職移付懲戒, 惟仍應予以行政懲處 兼任未申請停業, 惟查無營 違法 業事實之公司 ( 商號 ) 負責人 董事及監察人 知悉並掛名公司 ( 商號 ) 負 無法律明確依據 違法 責人 董事及監察人, 惟未 非代表官股 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 明知並兼任公司 ( 商號 ) 負 無法律明確依據 違法 責人 董事及監察人, 且實 非代表官股 際參與經營或領有報酬 註 1: 參酌公務員懲戒法 ( 以下簡稱懲戒法 ) 第 25 條規定及銓敘部 93 年 9 月 27 日部法二字第 號令意旨, 認定違法者, 自公務員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 10 年內應予懲處 ( 戒 ); 已逾 10 年者, 免予究責 註 2: 違法但經服務機關認屬情節輕微者 ( 如公司 商號 無營業事實 公務員未參與實際經營或未支領報酬等 ), 應 於移送函 ( 書 ) 敘明事由, 俾供監察院及公懲會審查 ( 議 ) 參考 註 3: 非現職人員如於任職期間具有上開情事時, 毋須停職, 惟仍應由最後任職機關參照現職人員認定標準辦理 43

44 ( 二 ) 懲處原則表 類別 人員類型 是否適用懲戒法 懲處原則 服務法適用對象 政務人員常任人員機要人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 不含純勞工 ) 軍職人員 直轄市長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兼任行政職務之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 公立學校教師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是 否 政務人員 簡任官等或相當簡任官等人員 : 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 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人員 : 主管機關得逕送公懲會審議 現役軍人身分者因優先適用陸海空軍懲罰法, 由國防部本於權責妥處 由服務機關依服務法第 22 條規定, 視情節輕重懲處 44

45 雇員管理要點進用之雇員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非屬服務法適用對象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公立學校教師技工 工友 駕駛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之臨時人員依鐘點計費 按件按日計酬, 以及依工程管理費 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 否 請各主管機關依各該專屬法規相關規定研議懲處原則後, 本於權責妥處 45

46 ( 三 ) 適用服務法但不適用懲戒法人員懲處標準參考表 人員類型違法態樣懲處標準 未兼任行政職務之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 認定標準表序號五認定標準表序號六認定標準表序號七認定標準表序號八 由中央研究院依該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倫理規約, 視情節輕重逕予懲處 未於本 (104) 年 6 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者, 加重處罰 ; 如係認定標準表序號八之態樣, 列入解聘或不予續聘考量 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認定標準表序號五經認定違法者, 記申誡 1 至 2 次 同時具備 3 項認定標準, 且於本年 6 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者, 記申誡 1 次 ; 未完成者, 記申誡 2 次 認定標準表序號六 認定標準表序號七記小過 2 次 未於本年 6 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者, 記大過 1 次 認定標準表序號八記大過 1 次 未於本年 6 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者, 列入解聘或不予續聘之考量 46

47 認定標準表序號五經認定違法者, 記申誡 1 至 2 次 同時具備 3 項認定標準, 且於本年 6 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者, 記申誡 1 次 ; 未完成者, 記申誡 2 次 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雇員 認定標準表序號六記申誡 2 次 未於本年 6 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者, 記小過 1 次 認定標準表序號七記小過 2 次 未於本年 6 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者, 記大過 1 次 認定標準表序號八記大過 1 次 未於本年 6 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者, 列入解雇或不予續雇之考量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認定標準表序號五經認定違法者, 記申誡 1 至 2 次 同時具備 3 項認定標準, 且於本年 6 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者, 記申誡 1 次 ; 未完成者, 記申誡 2 次 認定標準表序號六 認定標準表序號七 記申誡 2 次 未於本年 6 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者, 記小過 1 次 記小過 2 次 未於本年 6 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者, 記大過 1 次 認定標準表序號八記大過 1 次 未於本年 6 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者, 列入解聘或不予續聘之考量 47

48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 認定標準表序號五認定標準表序號六認定標準表序號七認定標準表序號八認定標準表序號五認定標準表序號六認定標準表序號七認定標準表序號八 比照聘用人員之懲處標準辦理 參考約僱人員之懲處標準辦理 註 1: 各機關得視個案之違法態樣 情節輕重, 考量犯後態度後參考上開標準懲處 註 2: 懲處結果須於人事資料註記, 並列入本年度考核 ( 成 ) 之參考 48

49 三 公務員之違反職務義務行為已經主管長官予以懲處, 可否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如相反地已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予以懲戒, 主管長官可否再予以懲處?( 注意 :104 年 5 月及 105 年 4 月新修正 ) 公務員同一行為違法之處分, 分有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與主管長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懲處處分兩者, 惟兩者可否同時或分別處理, 現行僅於 104 年 5 月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中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行為已受行政罰之處罰者, 仍得予以懲戒, 至於公務人員考績法尚無規範 行法制尚無明確規定, 惟通說可區分為 積極競合 與 消極競合 之情形 : 與 懲處, 雖分別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機關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或公務人員考績法為之, 但皆係對違反義務之公務員所為之行政制裁 因此, 對同一原因事實, 如同時予以懲戒與懲處, 即構成 一事兩罰, 有違 一事不再理 之原則 故同一行為以 懲戒機關 之處罰為準, 競合之行政懲處措施當則失其效力 22 條規定同一行為已受行政罰之處罰者, 仍得予以懲戒, 意即同一行為受懲處者仍得予以懲戒 105 年 4 月 14 日公布, 定自 105 年 5 月 2 日實施之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 10 條規定 :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處分後, 復移送懲戒, 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懲戒處分 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 其原處分失其效力 此一規定之立法精神在於 49

50 一行為不二罰為法治國家基本原則,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具有考績懲處性質之行政懲處後, 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 將導致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競合, 爰明定 司法懲戒效力優於行政懲戒 就此一規定而言, 顯然屬於積極競合之見解 懲處之情形 實務上傳統見解採肯定說, 但是通說上均認為, 原則上在一行為違反一義務及一行為違反數義務 ( 即想像競合 ), 行政機關均不得再行懲處, 但在數行為違反數義務 ( 即實質競合 ) 時, 各行為皆構成獨立之制裁原因,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某一行為議決不予以懲戒者, 行政機關針對其他行為仍得予以懲處 80 年 1 月 14 日臺 80 人政參字第 號函釋以, 公務員因違法或失職移付懲戒, 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不受懲戒時, 該管機關不得再就同一行為事實予以具有懲戒性質之行政處分 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處分時, 除免職處分者外, 不受上述限制 績法規定予以免職以外之處分 或懲處處分為限 同時或先後受懲戒及懲處處分者, 其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50

51 肆 最新防貪與肅貪相關法制規定 一 新制公務員懲戒法增列 剝奪 減少退休 ( 職 伍 ) 金 之懲戒處分, 自民國 105 年 5 月 2 日施行 ( 一 ) 增列 剝奪 減少退休 ( 職 伍 ) 金 之懲戒項目 :( 13) 1. 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 ( 職 伍 ) 或其他離職給與 ; 其已支領者, 並應追回之 2. 減少退休 ( 職 伍 ) 金, 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 ( 職 伍 ) 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 其已支領者, 並應追回之 3. 前二項所定退休 ( 職 伍 ) 金, 應按最近一次退休 ( 職 伍 ) 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 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 不在此限 ( 二 ) 懲戒行使期限 : 1. 逾五年者, 不得予以減少退休 ( 職 伍 ) 金之懲戒 2. 至於剝奪退休 ( 職 伍 ) 金, 則不設行使期限 二 105 年 4 月 02 日立法院三讀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 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員懲戒法, 乃係對於各種違法或失職行為所致之限制與處分, 惟對於因在職期間涉犯貪瀆罪 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刑者, 仍可支領退休金, 尚乏專門限制, 故乃有缺失, 須予改進, 故民國 105 年 4 月 22 日立法院已完成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相關條文 ( 及增列 24-1) 予以限制, 亦即對於貪官者, 禁止其領取退休金, 重點如下 : 51

52 ( 一 ) 修正第二十一條規定, 增列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 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者, 不予受理申請退休或資遣 ( 二 ) 修正第二十三條規定, 增列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 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及因案被通緝期間者, 均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 三 ) 又特別增列第二十四條之一, 以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規定如下 : 1.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 ( 免 ) 職, 或未經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者, 於依本法退休 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 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 其已支領者, 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追繳之 : (1) 經判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 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 (2) 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未滿者, 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之百分之五十 (3) 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之百分之三十 (4) 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 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之百分之二十 2. 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 未經撤銷者, 自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 其已減少之退離給與, 應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3.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 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者, 從重處罰 4. 第一項所定退離給與, 應按最近一次退休 資遣或離職前任職年資核給 ; 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 52

53 (1) 依本法支給之退休金 資遣給與, 以及依第三十條支給之補償金 (2)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3) 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4) 優惠存款利息 (5) 遺族撫慰金 5. 第一項人員再任公務人員時, 其依第一項規定已受剝奪 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 於重行退休 資遣或離職時, 不予計算 6. 退休人員曾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退離給與者, 於再任公務人員並依本法重行退休 資遣之年資, 連同其已受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併計後, 以不超過第九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 7. 依本法退休 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 應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書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 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 ( 薪 ) 級或俸 ( 薪 ) 額計算退休 資遣給與 8.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 有第一項及前項規定情形者, 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53

54 三 擬制定弊端揭發保護法案 ( 一 ) 為保護揭露政府機關內部不法資訊者, 我國法務部研擬制定 機關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 ( 二 ) 按此一法案性質為反貪污重要機制之性質, 我國現行對於公務人員之弊端揭發, 雖有公務人員保障法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證人保護法等相關規範, 但缺乏直接對於貪污及重大行政違失等不法資訊揭露者之保護立法, 為維護公益及有效打擊機關內部不法行為, 爰有制定專法之必要 ( 三 ) 機關內部不法資訊揭露法草案主要採以公部門組織成員之弊端揭發為主, 參採各國及國際透明組織所提立法原則, 其規範要點擬分五章 : 1. 總則 : 規範立法目的 適用範圍 不法資訊揭露之要件及受理之主管機關 2. 不法資訊揭露之程序 3. 揭露者之保護 4. 揭露者之獎勵 5. 罰則 : 洩漏揭露者身分採刑事罰 54

55 伍 相關案例探討 一 自行迴避之函釋 違反本法處罰之責任條件限於故意而不及於過失 所稱 知 有利益衝突或迴避義務者, 係指知悉 構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處罰或迴避義務之基礎事實 而言, 並非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處罰規定 本身 法務部 法政決字第 號函 主旨 :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責任條件, 復如說明, 請卓參 說明 : 一 復貴秘書長 93 年 2 月 5 日 (93) 秘台申貳字第 號函 二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規定 : 公職人員 知 有利益衝突者, 應即自行迴避 ; 第七條規定 : 公職人員不得 假借 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 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第八條規定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 關說 請託 或以其他不當方法, 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 第九條規定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 買賣 租賃 承攬 等交易行為 ; 第十條規定 : 公職人員 知 有迴避義務者等 ; 揆諸上開規定之 知 假借 關說 請託 交易 等均為具有目的性 意向性之故意行為, 其違反之處罰規定 ( 同法第十四條至十七條規定 ) 亦當限於故意型態, 而不及於過失 至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二七五號解釋所稱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 法律無特別規定時, 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 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僅為補充解釋, 於法律對行政罰之責任條件無特別規定時, 方有其適用 三 又前開 知 有利益衝突或迴避義務者, 係指知悉 構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處罰或迴避義務之基礎事實 而言, 並非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處罰規定 本身, 法律經總統公布施行後, 人民即有遵守義務, 不得以不知法律而免除責任, 併此敘明 55

56 二 人力派遣函釋 要派機關對人力派遺公司所派遣之人員至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任職之行為, 亦屬本法第 4 條第 3 項所定 其他人事措施 法務部 法政決字第 號函 主旨 : 有關人力派遣公司派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定關係人至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任職, 是否屬同法第 4 條所稱非財產上利益之疑義,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大院秘書長 97 年 1 月 18 日 (97) 秘台申利字第 號函 二 按非財產上利益, 係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 ( 以下簡稱機關 ) 之任用 陞遷 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又機關中對技工 工友及臨時人員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聘用 約僱之人事措施, 亦屬相類 任用 陞遷 調動 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 且依本法之立法意旨及迴避制度之設計目的, 係為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 避免公職人員因運用公權力而達成私益之目的, 以達到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之目的, 其規範之範疇, 自宜採廣義之解釋 是上開人員之聘僱仍應屬本法所稱 其他人事措施 之範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第 3 項及本部 92 年 9 月 22 日法政字第 號函釋足供參照 三 所謂人力派遣, 係指勞工先被人力派遣公司僱用並簽訂勞動契約, 嗣由派遣公司指派勞工到實際需求勞工之機關 ( 下稱要派機關 ), 接受要派機關之指揮監督且提供勞務而言, 進而要派遣機關與人力派遣公司間簽立派遣契約, 而人力派遣公司則與被派遣人員成立僱傭契約, 工作對價亦由要派機關交付人力派遣公司, 並非直接支付被派遣人員 ( 詳如附件一 二 ) 要派機關雖與被派遣人員間並無直接聘僱關係, 然要派機關對人力派遣公司所派遣之人員具最後准否錄用權, 且被派遣人員如表現不符需求, 要派機關尚得隨時要求人力派遣公司更換之, 足見此乃相類任用 陞遷 調動等人事權運用範圍, 揆諸前開法律及函釋, 被派遣人員至機關任職, 亦屬法第 4 條第 3 項所稱 其他人事措施 56

57 三 利益衝突迴避及刑法案例 ( 一 ) 利益衝突迴避判例 - 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3452 號判決 上訴人為 00 市議會議員, 有審查 00 市政府之規章 預算 稅課 財產之處分 提案事項 決算, 及就 00 市政府首長官員之政策發言質詢之權, 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目的, 在於促進廉能政治, 端正政治風氣, 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 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 一則揭示 : 於執行職務時, 因其作為或不作為, 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意旨, 再則禁止 :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 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法條規定與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相同 又上訴人為該法適用對象, 依該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 : 民意代表, 知有迴避義務者, 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否則, 有科以公法上之行政罰 是對於具有市議會議員法定職務權限之上訴人而言, 難認屬於道德性 抽象性或與職務無直接關係之義務法令 另依 00 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明定 : 本會開會時, 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 應行迴避 ; 議員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違反前項規定者, 得付懲戒 而該自治條例係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審議懲戒案件, 設紀律委員會, 報內政部備查 非屬僅具規範機關內部人員效力之一般行政命令 是 00 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利益迴避規定與 00 市議會主席及議員之職務行使具有直接規範關係, 其具有規範之不特定性及一般性, 違反者須負公法上之行政懲戒責任, 亦具拘束及責任效果之法效性, 屬於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業已敘明上訴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00 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等利益衝突迴避規定, 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圖利罪, 核無違誤 57

58 ( 二 ) 公營事業 公立學校 公立醫院人員之身分判例 1. 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3043 號判決 ( 一 ) 刑法修正後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 上開第一款後段所指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乃學理所稱 授權公務員, 指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 因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 被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 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依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 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 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故於第一款後段併規定之 此類之公務員, 例如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之承辦 監辦採購等人員, 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故就 授權公務員 而言, 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在其所從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均屬之, 亦不以涉及公權力為必要, 即私經濟行為而與公共事務有關者, 亦包括在內 58

59 2. 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3043 號判決 ( 二 ) 上揭承辦 監辦採購等人員, 應不以實際承辦 監辦採購之基層人員為限, 其依規定層層審核 核定各項採購程序之辦理採購人員包括各級主管, 甚至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員, 倘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 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 足以影響採購結果, 應均屬之, 始符立法本旨 故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機關承辦採購人員, 所稱 承辦, 指辦理機關採購業務並擔負其責任者而言 ; 亦即從採購之簽辦逐層審核至機關首長核定該採購業務等流程之相關人員均屬之 ; 倘其採購依法令應經上級機關核定, 則該上級機關含機關首長在內之相關人員, 亦屬該條規定之承辦採購人員 又前開條項所稱之機關, 參諸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所謂監辦人員並非僅限於主辦採購機關之人員, 尤其上下級機關間基於權責劃分, 上級機關相關人員, 對該採購案之參與之程度及影響力甚至高於主辦採購之機關, 故本條項所稱之 機關, 應係包含實際上有權介入該採購相關事務之機關 59

60 3. 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387 號判決 從事於公營事業機構職務之員工, 依司法院釋字第八號 第七十三號解釋意旨, 本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然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於九十二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 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後, 觀諸該修正之立法本旨, 公營事業機構所從事之事務, 原則上非基於國家公權力之作用, 故非屬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 其所屬之人員, 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員 至公營事業機構人員若因從事於特定之公共事務, 而由法令授予一定之國家權力, 使其得從事與國家權力作用有關, 而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之事項, 為節制使其代表國家適當行使公權力, 固得課予特別之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 而視其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但其基於法令授權所從事者, 若非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 即為無關乎國家統治權作用之行為, 自無課予特別保護與服從義務, 將之列為刑法上公務員, 嚴予規範其職權行使之必要 60

61 4. 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510 號判決 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 職員, 依上開修正前規定, 本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 ; 修正施行後, 因公立學校非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則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 職員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 身分公務員 然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 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係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 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所繫, 各公 私立大學校 院 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 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 所為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 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 應屬公法上之行政行為 從而各大學校長關於承辦該校教師升等評審直接相關之前置作業事宜, 例如初選送請評審之教師人選等, 應屬上揭修正後所稱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授權公務員 原判決認上訴人為高雄海洋學院校長, 依該校教師升等程序規定, 有核定升等人選送請評審之權限等情 倘若屬實, 依上揭說明, 上訴人應屬 授權公務員, 而非 身分公務員 原判決徒以其為高雄海洋學院校長, 即認屬身分公務員, 殊難謂為適法 61

62 5. 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2951 號判決 查公立醫院, 在其組織及性質上雖然可以認為是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但是在此等機構服務的人員所從事之工作, 實際上與私立醫院, 並無多大差別 亦即此等機構所從事之事務, 能否認係依法代表 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 非無疑義 因此服務於公立醫院之人員, 除合於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所規定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外, 應不具修正後刑法所稱之公務員身分 從而本件偽造由高雄榮民總醫院出具之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及所附 巴氏量表, 得否認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而具公文書性質? 即非無疑 原判決未及就此刑法修正前後之規定而為比較適用, 即屬無可維持 62

63 四 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修法後違法案例說明 修法後違法案例說明 如未來包括下列行為都將構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一 春節期間致贈清潔隊員紅包, 清潔隊員收受民眾的紅包 茶水費 二 業者為求順利通關支付的 快單費 茶水費 加班費 三 民眾感謝警方致贈紅包與致贈禮物或禮品答謝警察 四 環保局人員縮短審查證照許可時間收受紅包 五 廠商送紅包要求申請建物建照, 讓承辦公務員因此快速核准建照等 例外..公立醫院醫師之醫療行為不具公務員身分, 民眾看病送紅包不 違背此一行賄罪, 但醫師收紅包依 醫師法, 最重可廢照 除非該醫 師負責醫院採購業務, 否則民眾看病送紅包, 並不會觸犯刑法 ( 以上係參據法務部廉政署政風室陳主任南雄之報告說明 ) 63

64 五 利益衝突迴避相關案例 64

65 65

66 66

67 67

68 68

69 69

70 70

71 71

72 72

73 73

74 74

75 75

76 76

77 77

78 78

79 79

80 80

81 81

82 82

83 83

84 84

85 85

86 86

87 87

88 88

89 89

90 90

91 91

92 92

93 93

94 94

95 95

96 96

97 97

98 98

99 99

100 100

101 101

102 102

103 103

104 104

105 105

106 106

107 107

108 108

109 109

110 110

111 111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75 101 1.2 1.3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ore information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2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ore information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60 35 ä ü ä ü ß 單一立法 附屬立法 非行政類附屬刑法 非行政類之 特別刑法 ü ü 非行政類之附屬刑法 行政罰 非行政類刑法 ß ä 包含秩序違反法及普 通刑法 輔助刑法以 外附有行政罰處罰的 法律, 其法律效果主 要為罰鍰 行政犯 這塊領域在概念上不存 在, 究係刑事犯或行政 犯, 其歸屬問題乃本章 所欲探究者

More information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問答輯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問答輯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問答輯一 行政院為何訂定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依據法務部 100 年臺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 顯示關說文化的嚴重性更甚於紅包文化, 按人民對於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依法得為陳情, 公務員應依法妥處人民陳情案件, 以保障其權益, 避免走向檯面下的運作, 致違反法令及公平原則 為明確相關規範, 爰訂定本要點俾使請託關說制度化 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

More information

淺談利益衝突迴避

淺談利益衝突迴避 淺談利益衝突迴避 報告人 : 政風處科長劉育君 壹 前 言 貳 概念釐清 參 迴避規範 肆 結 語 壹 前言 君子防未然, 不處嫌疑間 ; 瓜田不納履, 李下不整冠 ( 古詩漢樂府 «君子行») 壹 前言 貫徹 利益衝突迴避 有甚麼好處? 消極面 : 遏阻貪污腐化不當利益輸送 積極面 : 端正政治風氣, 澄清吏治 貳 概念釐清 何謂 利益衝突迴避? 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 為避免因參與本身及特定關係者之利益有關的事件,

More information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More information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More information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第 6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 現狀與問題 Current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of the Central-Local Relation Reforms in China 林文軒 (Lin, Wen-Hsuan)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所博士生 1 摘要 關鍵詞 : 權力下放 職能轉換 地方主義 部門利益 壹 前言 1 76 吉首大學學報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Great China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大中華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21 同一夢想 共創未來 2015 年報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More information

900??indd

900??indd 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工作手冊 法務部廉政署編撰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 初版 ) 目錄 壹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實務上應行注意事項... 1 一 採購業務監辦... 1 二 財產申報異動通知... 1 三 維安及風紀案件通報... 1 四 相關獎勵措施... 2 貳 共通性業務... 3 一 廉政宣導... 3 ( 一 ) 實施目標... 3 ( 二 ) 實施對象... 3 ( 三 ) 宣導內容...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More information

II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目錄 序言 I 議題 1 問答集 5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5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30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31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32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33 出席演講 座談 研習 評審 ( 選 ) 等活動 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

II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目錄 序言 I 議題 1 問答集 5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5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30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31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32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33 出席演講 座談 研習 評審 ( 選 ) 等活動 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序言 廉政乃政府施政指標, 倫理即為人際之根本, 現代化民主國家需有廉能之公務員, 才能維繫政府正常運作 行政院為使公務員執行公務, 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重建國民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 乃訂頒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於 97 年 8 月 1 日實施, 作為推動公務倫理之首要工作 本規範施行以來, 有論者以本規範對於公務員收送禮物規定失之嚴苛, 不利內需經濟發展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06 18 33 35 39 2012 04 08 32 34 37 40 2012 FCS (PE), FCIS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501 201203 1 28 183 17 1712 1716 www.microport.com.cn 6 2012 484,916 448,824 8.0%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9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A Research on the Issue Concerning Assistant Police in Mainland China and its Regulation: Suzhou as an Example 陳銘聰

More information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More information

2

2 2 了 綠 什 (edu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how to d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4 環境教育只是環保署的事 環保署是環境教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 但所有部會均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環境教育法生效之前 執行與推廣環境教育最力者包 括教育部 農委會 內政部等 5 , (IUCN, 1977) (, 1977) 7 (UNDESD)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 ) (: 00059) 2015 目錄 2 3 4 5 8 21 41 53 61 63 64 66 67 68 150 151 1 公司資料 公司 股 00059 0.1% 05821 0.1% 05580 0.1% 05855 0.1% 05567 0.1% 05602 業 8 32 33 86 20 2208 2888 86 20 2208 2777 業 151 14 1401 (852)

More information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More information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2 3-4 5-6 7-10 11-12 13-31 32-40 41-42 43 44-45 46 47-48 49-132 133 134 公司資料 02 年 公司 44 9 C D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More information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More information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More information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興大學新任行政及學術主管工作手冊

國立中興大學新任行政及學術主管工作手冊 辦理行政或學術事務應行注意事項 序號注意事項相關法規 1 依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 公立學校兼任學校民法第 184 條 第 195 條, 行政職務之教師, 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公刑法第 185-3 條 第 284 條 第 278 務員酒後駕車肇事, 除民事 刑事責任, 尚須條 第 276 條, 受 公務員服務法 及 公務員懲戒法 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 處或懲戒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More information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歷屆試題 (107 初等考 ) 107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 等別 : 初等考類科 : 廉政科科目 : 公務員法 ( 包括任用 服務 考績 懲戒 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 大意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有關對擬任公務人員品德及忠誠之特殊查核, 其權責機關 適用對 象 規範內涵 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 應由下列何者另定辦法行之? 法務部廉政署會同地方法院檢察署 國家安全局會同法務部調查局 監察院會同行政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Microsoft Word 141 102 9 25 146 1 8... 1... 2 40 1... 6 2 5... 10... 11... 12 19 1... 12 2 1 1... 14 9 4 1... 15 壽險訊息第 141 期 1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範 102 8 29 10202508001 twbbb twbbb

More information

B ( 2 A ) ( ) 4 9 B ( 2 A )

B ( 2 A ) ( ) 4 9 B ( 2 A ) 4 6 8 4 0 4 1 7 6 8 4 8 8 4 7 4 9 B ( 2 A ) ( ) 4 9 B ( 2 A ) 2 2 0 0 9-2 0 1 0 1 8 9 2 9 1 3 1 2 1 4 1 2 2 5 1 9 9 ( ) 6 2 2 8 2 0 0 9-2 0 1 0 7 2 3 4 8 2 3 6 2 0 0 9-2 0 1 0 3 2 0 0 9-2 0 1 0 2 0 1 0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Zhongzhi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3737 2015 目 錄 2 4 5 10 18 20 24 36 38 39 40 42 43 45 104 公司資料 Clifton House 75 Fort House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3 141 2102 2103 1 22

More information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More information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3633 ZHONGYU GAS HOLDINGS LIMITED www.zhongyugas.com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2014 Annual 年 Report 報 年報

More information

2

2 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More information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1 內容.......................................................... 2...................................................... 3...................................................

More information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SARS 灰信網 (freesion)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SARS 灰信網 (frees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10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A Study of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PRC s Civil Servant: From a Legal System Perspective 沈建中 (Shen, Chien-Chung) 國立臺北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摘要

More information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China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 2012 01 目錄 02 報 03 04 05 18 報 21 報 28 報 35 36 37 38 39 40 報 41 年 104 2012 年報 公司資料 02 中國金融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More information

LCIDC01_ doc

LCIDC01_ doc 華郵政臺字第㆕㈨㈦號執照登記認為第㆒類新聞紙類 華民國㈨㈩㆒年㈩㆒ ㆓㈩ (星期㆔)版出㈥. ㆔期星每卷㆒㈩㈨第期㈦㈩㈥第發行零售全年訂購處 址電話立法院公報處每冊新臺幣㈧ 元計㈧ 期㈧折優待立法院公報處 山南路㆒號㆓㆔㈤㈧㈤㆔㈤㆓頁次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㈧次會議紀錄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繼續質詢 (㆕㈨ ㆓㈤㈧)國是論壇 (㆔㈤㈦ ㆔㈥㈧)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㈦次會議議事錄 (㆔㈥㈨

More information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More information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More information

2

2 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一號解釋 87 3 27 07012 1 2 3 ㈠ 4 5 ㈡ ㈢ ㈣ 0 6 0 7 8 9 0 0 壠 0 0 0 0 10 11 壠 0 0 0 0 0 0 0 0 12 0 0 0 0 0 0 0 0 0 0 0 13 0 0 0 0 0 0 ㈠ ㈡ 0 ㈢㈣ 0 ㈤ ㈥ ㈦ ㈢㈣ 14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5 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B{%C3%D1%A4%BD%B0%C8%A4H%AD%FB%A7Q%AFq%BD%C4%AC%F0%B0j%C1%D7%A8%EE%AB%D7

Microsoft Word - %BB{%C3%D1%A4%BD%B0%C8%A4H%AD%FB%A7Q%AFq%BD%C4%AC%F0%B0j%C1%D7%A8%EE%AB%D7 你該迴避嗎? 認識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制度 目錄 壹 為什麼要 利益迴避?... 1 貳 貫徹 利益迴避 有什麼好處?... 1 參 利益衝突迴避制度的基本認識... 2 肆 問答輯要... 13 伍 實務重要裁罰案例... 14 附錄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8 壹 為什麼要 利益迴避? 美國動作巨星阿諾史瓦辛格宣佈投入加州州長選舉時, 幾乎同一時間他在國家廣播公司 (NBC) 新聞部任職的老婆瑪麗亞.

More information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More information

heepwoh-cover

heepwoh-cover 2016-2017年度 [email protected] PDF processed with CutePDF evaluation edition www.cutepdf.com 目 錄 一 本校辦學團體...P. 3 二 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教育事工部組織架構...P. 3 三 願景 使命及核心價值...P. 3 四 辦學宗旨...P. 3 五 校徽 校訓...P. 3 六 校歌...P.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33 附表一 :2017 年度綠色建築認證項目清

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33 附表一 :2017 年度綠色建築認證項目清 China Evergrande Group 中國恒大集團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代號 : 3333 環境 社會及 管治報告 2017 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3 2017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More information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p.16-19) 董監事進修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p.16-19) 董監事進修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http://goo.gl/vl3ns1 (p.16-19) 董監事進修 http://goo.gl/vl3ns1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發展策略 第7屆董事共設置董事13人 男性9名 女性4名 董事任期為3年 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

More information

10-6

10-6 項次 一 第十條附表六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 裁罰事項裁罰機關裁罰依據處罰範圍裁罰標準 未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 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 即執行導遊人員業務者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五十九條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執業 行為人係旅行業從業人員 行為人係非旅行業從業人員 已考取並訓練處新臺幣一萬元合格結業尚未,

More information

3 7 11 21 ( ) PPT p01 p13 23 ( ) PPT p1 p3 27 ( ) PPT p3 p1 34 ( ) PPT p2 p 36 ( ) PPT p p1ppt p7 p10 37 ( ) PPT p2 p7 39 ( ) 44 61 On Light 72 80 83 壹 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 壹 依據 :102 貳

More information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More information

1

1 2015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7 11 20 30 42 44 45 47 48 49 51 114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More information

2 4 5 23 34 43 44 47 92 1. CRRC Corporation Limited CRRC 2. 16 16 010-51862188 010-51862188 010-63984785 010-63984785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3. 16 100036 16 100036 www.crrcgc.cc [email protected] 4.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7 目錄 2 3 5 11 22 35 50 56 57 59 61 63 122 1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More information

HA_AR_Chi.indd

HA_AR_Chi.indd 2008-2009 2008-2009 2 7 14 18 22 29 36 60 112 2004 10 7 2008 12 1 2008 12 1 2004 12 1 2005 12 1 2004 12 1 2008 12 1 2001 12 1 2008 11 30 2002 12 1 2007 12 1 2008-2009 3 2005 4 1 2003 8 21 2008 4 1 2008

More information

1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會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1033) 海外監管公告 此海外監管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More information

江南集團有限公司 Jiangnan Group Limited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最大電綫電纜供應商之一 年度 報告 2 16 股票代號 : 1366

江南集團有限公司 Jiangnan Group Limited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最大電綫電纜供應商之一 年度 報告 2 16 股票代號 : 1366 江南集團有限公司 Jiangnan Group Limited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最大電綫電纜供應商之一 年度 報告 2 16 股票代號 : 1366 2016 4 6 7 8 13 26 39 48 52 63 67 68 69 70 72 124 2009 ISO9001 ISO14001 OHSAS 18001 2011 220 500kV 2013 100% 2015 100%

More information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人為因素與 飛航安全 人為因素 7 7 8 人為因素的類別 H 1972 E. Edward SHELL S S L E software, H handware, E environment, L liveware L SHELL 20 2014 3 495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2014 3 495

More information

關 鍵 報 告 KEY POINT REPORT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CIC L3C BB Corp 20149 31.6 20157 2

關 鍵 報 告 KEY POINT REPORT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CIC L3C BB Corp 20149 31.6 20157 2 no.04 關 鍵 報 告 KEY POINT REPORT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CIC L3C BB Corp 20149 31.6 20157 2 社 會 企 業? 社 會 效 益 債 券 創 櫃 板?? 社 會 創 新? KEY WORDS B Lab B 型 企 業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培 力 就 業 計 畫? 3 關 鍵 報 告 KEY POINT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專業科目專欄 非訟事件法重要考點分析 編目 :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流程圖 易 兩 立 女 不 列 Q 7 理 切 17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理 理 論 度 力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不 理 論 75 年 24 說 念 考點提醒 留 理 理 兩 理 留 18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壹 非訟裁定之圖解與考點解析 相關考點回顧 複習

More information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 558) 2017/18 ESG REPORT 環境 社會及管治報告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More information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2017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2880 9263 (852) 2564 8487 [email protected] www.valueetf.com.hk 2-3 理 4 ( ) 5 ( ) 6-7 ( ) 8 ( ) 9 ( ) 10 1 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管理人兼 RQFII 持有人惠理基金 理香港 香港 投資顧問 理香港 香港 管理人兼 RQFII

More information

完全照護手冊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More information

1

1 2016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10 21 32 47 49 50 52 54 56 126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More information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逾 6,000 名義工參加 245 項 鐵路人 鐵路心 項目 每名僱員獲得 6.9個 培訓工作日 提升團隊精神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執行總監會管理報告 人力資源 公司與其受控制之附屬公司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分別 僱用 16,624 和 7,530 名員工 2014 12 31 16,624 7,530 2014 1,900 1,5004.4%

More information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經濟部工業局 企業電子化人才能力鑑定 九十三年度 應考須知 鑑定執行單位 93 年 2 月 1 日修訂 .... Page 2.... Page 2.... Page 2.... Page 3.... Page 3.... Page 4.... Page 4.... Page 5.... Page 6.... Page 6.... Page 6.... Page 10.... Page 10....

More information

認識公平交易法

認識公平交易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簡述 講師 : 陳德正律師 ( 明言律師事務所 ) 台北市中山區撫順街 16 號 9 樓 B 室 02-25981598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10 號 13 樓之 2 03-3375800 Tel:0933998731 / Email:[email protected] 學經歷 : 台大法律系 政大法學碩士 師大教育學碩士 暨南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 國際民商經濟法 )

More information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014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 3 5 12 22 34 38 40 41 42 43 44 46 102 公司資料 2 公司 股份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h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Road, George Town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