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 辭 當 初 只 是 不 願 意 沒 日 沒 夜 的 耗 費 青 春 在 辦 公 室 加 班, 抱 著 想 要 轉 換 一 下 心 情 及 爭 一 口 氣 的 態 度 而 報 考 的 研 究 所, 沒 想 到 卻 一 試 即 中, 很 感 謝 校 給 我 一 個 在 術 殿 堂 精 進 的 機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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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 會 科 院 行 管 理 碩 士 程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江 明 修 博 士 論 文 題 目 : 警 察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之 問 題 與 改 善 方 向 研 究 A Research on Improving Duty Planning in Police Stations 研 究 生 : 張 智 翔 撰 號 : 組 別 : 一 般 行 組 中 華 民 101 年 7 月

2 謝 辭 當 初 只 是 不 願 意 沒 日 沒 夜 的 耗 費 青 春 在 辦 公 室 加 班, 抱 著 想 要 轉 換 一 下 心 情 及 爭 一 口 氣 的 態 度 而 報 考 的 研 究 所, 沒 想 到 卻 一 試 即 中, 很 感 謝 校 給 我 一 個 在 術 殿 堂 精 進 的 機 會, 讓 離 開 校 園 兩 年 的 我, 能 夠 再 返 回 校 園 繼 續 深 造, 如 今 研 究 生 的 階 段 已 告 一 段 落, 我 也 即 將 遠 颺, 時 間 是 無 聲 的 驪 歌, 天 下 沒 有 不 散 的 宴 席, 我 們 終 須 一 別, 回 首 兩 年 的 點 滴, 歷 歷 在 目, 有 淚 水 也 有 歡 笑, 謝 謝 陪 伴 我 走 過 這 兩 年 的 同, 志 育 俊 杰 欣 瑾 雅 文 佳 伶 雅 萍 景 琳, 感 謝 一 路 上 有 你 們 的 相 伴, 讓 我 在 求 的 過 程 中 不 孤 單, 也 因 為 有 了 你 們, 課 堂 上 習 才 能 夠 更 豐 富 精 彩, 另 外 也 很 謝 謝 綺 蘭 姐 威 震 良 勇 榮 昌 一 清 清 陽 姝 玎, 感 謝 這 一 年 來 積 極 參 與 論 文 小 組 的 討 論, 讓 我 們 互 相 打 氣, 一 同 奮 鬥, 最 終 家 都 能 夠 把 論 文 順 利 的 完 成 在 求 的 過 程 中, 感 謝 工 作 上 有 許 多 好 的 長 官 同 事 能 夠 體 諒 與 協 助, 感 謝 組 長 能 夠 包 容 我 下 班 之 後 必 須 先 離 開 辦 公 室 去 上 課 而 無 法 留 在 辦 公 室 內 與 家 加 班 打 拼, 也 感 謝 督 察 員 蔡 老 師 在 我 讀 書 的 過 程 中 幫 我 代 理 的 一 場 又 一 場 的 勤 務, 讓 我 能 夠 心 無 旁 騖 的 在 習, 更 感 謝 馬 比 在 我 寫 論 文 過 程 中 提 供 我 許 多 寶 貴 的 意 見, 使 我 能 夠 了 解 派 出 所 勤 務 運 作 的 情 況 與 基 層 員 警 的 想 法, 進 而 設 計 出 適 合 的 訪 談 題 目 ; 而 在 做 研 究 的 過 程 中, 感 謝 許 多 長 姐 的 幫 忙, 不 論 認 識 或 是 不 認 識, 都 願 意 擔 任 我 的 訪 談 對 象, 願 意 抽 空 與 我 分 享 個 人 經 驗, 讓 我 的 研 究 更 加 豐 富 精 彩 另 外 也 很 謝 謝 警 同 佳 穎 幫 我 在 校 找 各 項 的 資 料, 每 當 我 研 究 上 遇 到 瓶 頸 或 是 需 要 參 考 一 些 資 料 的 時 候, 同 都 能 夠 第 一 個 時 間 跳 出 來 幫 我 解 決 困 難, 甚 至 幫 我 約 訪 談 對 象, 讓 我 省 去 不 少 時 間, 四 年 的 同 窗 情 誼, 讓 當 時 在 寫 論 文 的 我 備 感 窩 心 ; 此 外 也 很 謝 謝 陪 伴 我 論 文 前 半 段 路 途 的 凱 琳, 謝 謝 你 包 容 我 的 任 性 與 固 執, 陪 我 走 過 前 一 段 艱 難 的 旅 程 整 篇 論 文 能 夠 順 利 付 梓, 感 謝 恩 師 江 明 修 博 士 這 兩 年 來 悉 心 指 導 敦 敦 教 誨, 老 師 不 論 是 在 課 堂 上 或 是 下 課 後 風 采, 讓 人 深 深 景 仰, 老 師 關 懷 所 有 人 事 物 及 臺 灣 土 地 的 態 度, 也 影 響 了 我 的 論 文, 讓 我 重 新 反 省 在 求 四 年 的 過 程

3 中, 校 教 導 的 領 導 與 服 從 以 完 成 各 項 工 作, 但 是 太 關 注 於 工 作 成 功 與 否, 卻 往 往 忽 略 了 人 在 整 個 事 件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在 江 老 師 的 指 導 之 下, 讓 我 有 機 會 重 新 省 思 所 處 在 這 個 時 代 環 境 下 整 個 警 察 工 作 的 脈 絡 與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並 建 構 不 同 的 角 度 去 嘗 試 解 決 現 況 下 派 出 所 勤 務 運 作 上 的 困 境 ; 另 外 也 很 感 謝 警 的 孟 維 德 老 師 跟 警 專 的 林 佳 璋 老 師 撥 冗 前 來 擔 任 口 試 委 員, 老 師 們 廣 博 的 識 給 了 我 許 多 寶 貴 的 建 議 與 改 正 的 機 會, 也 讓 我 的 研 究 能 夠 更 臻 完 善 最 後, 感 謝 我 的 父 母, 在 我 人 生 求 的 路 上 能 夠 給 予 我 全 力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在 我 人 生 低 潮 的 時 候, 能 夠 鼓 勵 我 去 面 對 各 項 的 挑 戰 ; 我 也 何 其 有 幸, 身 在 資 訊 如 此 豐 沛 的 年 代, 在 寫 論 文 的 過 程 中 能 夠 取 得 許 多 前 人 已 完 成 的 研 究, 感 謝 所 有 在 警 察 勤 務 這 塊 領 域 付 出 努 力 的 者, 讓 我 能 夠 在 前 人 的 研 究 上 更 進 一 步 研 究, 雖 然 整 個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仍 有 許 多 尚 待 改 進 的 空 間, 但 我 深 信 當 我 們 擁 有 面 對 問 題 的 勇 氣 時, 就 不 再 有 解 決 不 了 的 問 題! 智 翔 2012 年 7 月 誌 於 醉 夢 溪 畔

4 摘 要 近 年 來 基 層 員 警 的 超 時 工 作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已 逐 漸 成 為 界 關 心 的 重 點, 從 工 作 壓 力 生 理 影 響 家 庭 關 係 組 織 承 諾 工 作 滿 足 工 作 士 氣 等 等, 許 許 多 多 的 研 究 都 一 再 提 到 超 時 工 作 所 造 成 的 負 面 結 果, 但 是 卻 鮮 少 人 去 研 究 為 何 派 出 所 所 長 無 法 按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的 規 定 讓 員 警 只 擔 服 8 小 時 的 工 作 時 間, 因 此 本 研 究 透 過 質 性 的 研 究 方 式, 訪 談 了 派 出 所 所 長 及 員 警, 希 望 能 夠 找 出 影 響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的 原 因 為 何, 並 從 中 找 出 讓 員 警 回 歸 8 小 時 勤 務 制 度 的 解 決 之 道 經 質 化 訪 談 研 究 發 現 如 下 : 一 目 前 臺 北 市 各 派 出 所 員 警 工 作 時 間 普 遍 都 為 12 小 時, 原 則 上 員 警 上 五 天 班 休 息 二 天 二 影 響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的 主 要 因 素 來 自 於 分 局 各 組 室 在 勤 務 及 業 務 上 的 要 求 三 所 長 認 為 每 日 規 劃 超 勤 是 有 其 必 要 性, 而 且 超 勤 加 班 費 對 員 警 有 誘 因 存 在, 而 員 警 則 是 認 為 應 該 要 視 實 際 的 情 況 來 規 劃 勤 務, 而 不 是 僵 化 的 要 求 員 警 每 日 超 時 服 勤 四 目 前 的 勤 務 制 度 造 成 了 員 警 在 體 力 負 荷 服 務 品 質 心 態 上 及 家 庭 關 係 產 生 負 面 的 影 響 五 解 決 之 道, 透 過 減 少 派 出 所 勤 ( 業 ) 務 負 擔, 並 檢 討 現 行 勤 務 內 容 及 派 出 所 人 力 配 置 運 用, 讓 派 出 所 能 夠 回 歸 原 本 的 工 作 內 容 關 鍵 字 : 勤 務 規 劃 派 出 所 超 時 工 作 基 層 員 警

5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influence of rank-and-file policeman overtime working has been in the spotlight in academia. More and more studies show that constant overtime working brings negative impacts on the police, ranging from job stress, physiological effects, family relationship, organization commitment, job satisfaction to working morale, etc. However, few people want to figure out why the police are unable to work only 8 hours a day according to the [Police Services Ordinance]. I have interviewed with some chiefs and police officers in police stations through qualitative research, hoping to find the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duty planning in police stations, and a solution to return an 8 hours/day schedule to the rank-and-file policemen. The following are what I discovered in my study: 1. Currently, the working time of the police officers in police stations of Taipei City is 12 hours a day; in general, they work 5 days and take 2 days off. 2. Various demands from different units of the sub-bureau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affecting duty planning. 3. As far as the chief of police station is concerned, daily overtime duty is necessary, plus, overtime payment is an incentive to the police officers. In the grassroots level s opinion, the duties should be planned according to actual situations instead of a rigid schedule. 4. The current duty system has negative impacts on physical load, service quality, attitude and family relationship. 5. With a view to returning to what it should be, reducing the burden of police stations, amending the current police services, and reviewing the placement and utilization of staff may be the solution. keywords:duty Planning, Police station, Overtime working, Rank-and-file policeman

6 目 次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8 第 三 節 重 要 名 詞 解 釋 第 二 章 理 論 基 礎 與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原 理 原 則 第 二 節 我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第 三 節 各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第 四 節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導 致 工 時 過 長 之 相 關 研 究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第 一 節 研 究 對 象 特 性 分 析 第 二 節 研 究 設 計 與 架 構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流 程 第 四 節 深 度 訪 談 實 施 第 五 節 質 性 分 析 軟 體 應 用 第 六 節 研 究 限 制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與 討 論 第 一 節 轄 區 特 性 與 組 織 及 勤 務 概 況 第 二 節 勤 務 規 劃 第 三 節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看 法 第 四 節 如 何 減 輕 勤 務 負 擔 及 勤 務 制 度 建 議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研 究 發 現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第 三 節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i

7 表 目 次 表 2-1 警 察 勤 務 法 制 化 時 期 歷 來 修 法 重 點 一 覽 表 表 2-2 日 本 四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時 間 表 表 2-3 日 本 四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分 配 表 表 2-4 日 本 三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時 間 表 表 2-5 日 本 三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分 配 表 表 2-6 英 三 班 制 勤 務 時 間 表 表 2-7 英 渥 太 華 勤 務 制 度 勤 務 分 配 表 表 2-8 德 勤 務 時 間 表 表 2-9 德 勤 務 分 配 表 表 2-10 美 三 班 制 勤 務 時 間 表 表 2-11 美 二 班 制 勤 務 分 配 表 表 2-12 各 勤 務 制 度 比 較 表 表 2-13 內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影 響 之 相 關 研 究 表 2-14 調 查 外 勤 基 層 員 警 意 見 與 看 法 表 2-15 勤 務 編 派 與 執 行 意 見 調 查 表 3-1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派 出 所 數 目 統 計 表 表 3-2 訪 談 對 象 詳 細 資 料 表 3-3 訪 談 題 綱 共 同 問 題 表 3-4 訪 談 題 綱 個 別 問 題 表 4-1 訪 談 對 象 服 務 的 派 出 所 人 數 概 況 表 4-2 訪 談 對 象 服 務 派 出 所 勤 務 方 式 表 4-3 所 長 與 員 警 關 於 勤 務 制 度 看 法 相 同 ( 異 ) 比 較 表 ii

8 圖 目 次 圖 3-1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架 構 圖 圖 3-2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轄 區 分 布 圖 圖 3-3 研 究 架 構 圖 圖 3-4 研 究 流 程 圖 圖 3-5 MAXQDA 開 放 性 編 碼 圖 iii

9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 研究背景 2009 年 7 月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的員警因過勞死而登上了新聞 版面 讓人不禁反思現行我警察勤務制度是否出了問題 為什麼警 察工作讓我們的基層員警身體難以負荷 其實警察也是人並不是超 人 當脫下制服後 警察也如同平凡的百姓一般有家人與朋友 需要 自己的時間去維持一定的社交關係 另外警察執行勤務後一樣會產生 疲勞 也需要適度的休息與調整 隨著近來工作勞動猝死的事件頻傳 與府機關對於人健康的注重 勞委會也在 2010 年修正了 職業 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針對了勞工 1 的過勞職災做出了清楚的認定依據 關於長期工作過重的認定標準 中 其中一項評估標準指出 發病日至發病前 2 至 6 個月內 月 平均超過 72 小時的加班時數 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 y Nat 性極強 雖然警察人員並非前揭標準所適用的身分 不過參考勞委 io sit 會訂出的標準 以現在臺北市派出所基層員警每日普遍需超勤 4 小時 er 的狀況來計算 4 週 20 日的工作時間總計超勤 72 小時2 確實是有工 n a v l C 作負荷過重的情形 也容易導致過勞死的發生 近來亦有研究指出臺 ni hengchi U 北市基層員警自覺罹患過勞死的可能性明顯高於其他職業(董貞吟 陳美嬿 丁淑萍 2010) 恐怕也是與警察工作較長的服勤時間有所 關聯 1 評估工作負荷過重情形(用來證明工作負荷是造成發病原因) 1 異常事件 包括了精神負荷 事件 身體負荷事件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等 2 短期工作過重 評估發病前 包含發病日 約 1 週內 勞工是否從事特別過重的工作 該過重的工作係指與日常工作相比 客觀的認為造成身體 上 精神上負荷過重的工作 其評估內容除可考量工作量 工作內容 工作環境等因素外 亦可 由同事或同業是否認為負荷過重的觀點給予客觀且綜合的判斷 3 長期工作過重 評估發病前約 6 個月內 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 其間 是否從事特別過重之工作及有無負荷 過重因子係以 短期工作過重 為標準 而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 係以每兩週 84 小時工 時以外之時數計算加班時數 2 依照前揭標準 以每兩週 84 小時工作時數以外的時數來計算 1

10 隨 著 臺 灣 社 會 的 變 化, 近 年 來 產 生 了 許 多 不 同 與 以 往 的 社 會 型 態, 警 察 司 職 維 護 社 會 安 全 與 服 務 民 眾 的 角 色, 面 對 不 斷 翻 新 的 犯 罪 手 法 及 人 對 於 警 察 服 務 高 度 的 期 待, 警 察 勤 務 量 與 業 務 量 也 與 日 俱 增, 另 外 勤 務 規 劃 方 式 及 型 態 也 日 趨 多 元 與 時 俱 進 以 配 合 社 會 的 轉 變, 從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中 明 文 規 定 的 勤 區 查 察 巡 邏 守 望 值 班 備 勤 臨 檢 勤 務, 到 近 年 來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及 各 分 局 所 另 外 規 劃 的 專 案 性 勤 務 及 服 務 性 質 的 勤 務, 無 疑 是 反 映 出 了 近 代 社 會 的 複 雜 性 與 多 元 性, 另 外 職 務 協 助 的 增 加, 也 影 響 了 派 出 所 勤 務 的 運 作, 警 署 出 版 警 白 皮 書 (2003;2008) 就 曾 指 出, 我 自 1962 年 起 陸 續 推 動 將 衛 生 建 築 民 教 育 工 商 等 多 項 業 務 回 歸 原 本 的 行 機 關 管 轄, 使 警 察 能 夠 專 注 於 安 與 交 通 工 作 之 基 本 任 務, 但 是 長 期 以 來 部 分 的 行 機 關 認 為 警 察 機 關 具 有 強 力 的 執 行 力, 各 機 關 為 了 使 自 行 業 務 推 動 與 執 行 順 遂, 往 往 於 未 達 法 定 協 助 條 件 下, 仍 要 求 警 方 派 員 協 助, 因 此 歷 經 40 多 年 的 推 動, 多 數 基 層 員 警 仍 認 為 警 察 協 辦 業 務 過 多, 散 見 於 各 法 規 中 關 於 警 察 協 辦 業 務 高 達 68 項, 基 層 派 出 所 除 負 責 執 行 警 察 原 有 的 業 務 外, 尚 有 許 多 協 辦 業 務 需 配 合 執 行, 在 面 對 繁 重 且 許 多 臨 時 性 的 勤 業 務 而 現 有 員 警 缺 額 無 法 即 時 補 足 增 加 的 情 況 下, 延 長 既 有 服 勤 人 員 服 勤 時 間 是 普 遍 目 前 臺 北 市 各 派 出 所 的 作 法, 但 是 長 時 間 的 工 作, 除 了 造 成 員 警 生 理 上 負 擔 外, 對 於 警 察 組 織 或 是 對 於 員 警 的 家 庭 及 心 理 上 也 會 產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響, 近 年 來 公 部 門 的 縮 短 工 時 已 成 世 界 潮 流, 延 長 工 時 有 違 晚 近 以 所 屬 人 員 為 中 心 的 管 理 思 潮 ( 李 湧 清,1997), 但 是 反 觀 警 察 機 關 似 乎 仍 用 舊 有 的 觀 念 在 要 求 規 劃 勤 務, 未 能 順 應 世 界 趨 勢 縮 短 員 警 的 工 時, 許 仁 宗 (2004) 研 究 指 出,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基 層 員 警 中, 有 超 過 六 成 以 上 的 員 警 認 為 我 的 值 勤 時 間 太 長 原 排 定 的 休 假 常 因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而 遭 到 取 消 我 的 值 勤 時 間 常 變 動, 此 一 研 究 結 果 也 顯 示, 現 行 制 度 下 臺 北 市 基 層 派 出 所 員 警 常 因 各 項 業 務 績 效 評 比 壓 力 與 專 案 工 作 不 2

11 斷 情 況 下, 在 工 作 上 經 常 超 時 服 勤 並 影 響 到 正 常 的 輪 休, 進 而 造 成 對 組 織 負 面 的 影 響, 如 何 讓 員 警 能 享 有 合 理 的 勤 休 時 間, 並 加 以 改 進 現 行 員 警 的 勤 務 制 度, 確 實 已 到 了 刻 不 容 緩 的 時 刻 近 幾 年 來 人 休 閒 運 動 的 興 起 及 對 於 生 活 品 質 的 重 視, 府 也 陸 續 推 動 了 許 多 法 用 以 規 範 合 理 的 工 作 時 數, 讓 人 能 夠 在 必 要 的 工 作 外, 也 能 夠 有 適 當 的 休 閒 與 休 憩, 府 機 關 本 身 也 從 2001 年 起 全 面 實 施 週 休 二 日, 但 是 就 警 察 機 關 就 此 一 部 分 改 革 而 言 相 對 保 守, 警 察 機 關 遲 至 2008 年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才 法 修 正 將 服 勤 人 員 每 週 輪 休 從 原 本 的 一 日 改 為 二 日, 此 外 警 察 工 作 與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工 作 的 性 質 不 太 相 同, 部 分 的 公 務 人 員 是 以 服 務 者 的 角 色 協 助 民 眾, 但 是 警 察 工 作 中 具 有 積 極 性 與 消 極 性 的 雙 重 任 務 ( 許 福 生,2008), 積 極 性 的 部 分 是 以 為 民 興 利 為 主, 而 消 極 性 則 除 了 打 擊 犯 罪 外, 另 有 很 一 部 分 是 管 理 者 的 性 質 存 在, 在 執 行 各 項 管 理 或 是 取 締 工 作 的 同 時, 所 遭 遇 的 質 疑 挑 戰 與 危 險 皆 不 是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的 工 作 可 以 比 擬, 而 目 前 我 基 層 派 出 所 的 員 警 除 了 面 對 工 作 上 各 方 的 壓 力 外, 還 同 時 得 面 對 制 度 上 種 種 不 當 的 限 制, 由 於 派 出 所 需 要 24 小 時 有 人 執 勤, 再 加 上 各 項 繁 重 的 勤 務 與 業 務 需 執 行, 採 用 輪 班 制 及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是 普 遍 的 做 法, 目 前 我 派 出 所 勤 務 的 運 作 幾 乎 未 依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5 條 所 規 定 原 則 8 小 時 工 作 時 數 去 規 劃 勤 務, 基 層 員 警 每 日 工 作 的 時 間 多 為 10 至 12 小 時, 也 因 此 在 現 況 下 員 警 除 了 工 作 上 必 須 面 對 的 壓 力 外, 也 因 長 時 工 作 導 致 疲 憊, 在 工 作 方 面 也 隨 著 年 紀 的 增 長 而 感 到 難 以 負 荷, 身 心 俱 疲 已 成 為 基 層 派 出 所 員 警 普 遍 的 現 象, 但 由 於 警 察 機 構 會 強 化 警 察 自 動 超 時 工 作 的 意 願, 不 願 意 超 時 工 作 者, 常 會 被 視 為 不 合 群 且 不 願 承 擔 共 同 勤 務 ( 梁 秀 鴻 譯,2001), 因 此 員 警 即 便 感 受 到 不 滿, 也 鮮 有 員 警 會 向 服 務 機 關 反 映, 往 往 都 是 默 默 承 受, 此 外 實 務 上 考 量 勤 務 編 排 的 合 理 與 公 平 性, 也 不 允 許 員 警 無 原 因 而 拒 服 正 常 勤 務 時 數 以 外 的 超 時 工 作 ( 蕭 小 林,2002), 反 觀 鄰 近 的 家 日 本, 員 警 每 3

12 週 工 作 時 數 約 在 40 小 時 左 右 ( 鄭 善 印,1997), 如 此 符 合 人 性 的 勤 務 時 數, 確 實 是 我 值 得 習 與 效 法 之 處 近 來 與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相 似 的 護 士, 為 了 爭 取 合 理 的 工 作 時 間 與 勞 動 條 件 紛 紛 走 上 街 頭 抗 議, 而 我 的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其 實 也 已 走 到 了 不 得 不 修 正 的 關 頭, 如 何 妥 適 的 修 正 不 當 勤 務 制 度, 還 給 員 警 良 好 的 工 作 條 件, 將 會 是 接 下 來 警 界 必 須 正 視 的 問 題 貳 研 究 動 機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前 曾 於 2008 年 7 月 2 日 修 正 公 布, 而 員 警 執 勤 勤 務 時 數 上 限 規 定, 刪 除 了 以 往 每 週 以 44 小 時 為 度 限 制, 並 授 權 各 機 關 得 視 實 際 的 情 形 酌 量 延 長 服 勤 時 間, 也 因 此 員 警 服 勤 的 時 數 每 日 除 了 8 小 時 應 服 的 時 數 外, 經 常 會 增 加 2 至 4 小 時 不 等 的 服 勤 時 間, 而 臺 北 市 又 為 首 善 之 都, 常 有 許 多 型 活 動 於 市 內 舉 行, 每 日 固 定 超 時 的 工 作 及 遇 有 臨 時 勤 務 即 停 止 休 假 的 工 作 型 態, 已 成 了 臺 北 市 基 層 員 警 夢 靨 雖 然 2008 年 修 法 審 查 時, 當 時 法 委 員 吳 志 揚 便 曾 質 疑 警 察 勤 務 時 數 44 小 時 上 限 修 正 改 為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酌 量 延 長 之, 而 必 要 時 是 否 會 變 為 常 態, 在 場 的 內 部 次 長 簡 太 郎 表 示 : 不 會, 因 為 警 察 勤 務 有 必 要 時 才 會 派 遣, 沒 有 必 要 就 不 會 派 出 去 ( 法 院,2008), 看 起 來 似 乎 必 要 時 才 會 要 求 員 警 超 時 工 作, 不 過 如 此 說 法 顯 然 與 實 際 上 派 出 所 勤 務 運 作 的 情 形 不 同, 目 前 臺 北 市 基 層 派 出 所 員 警 每 日 服 勤 時 間 高 達 12 小 時, 依 據 監 察 院 99 年 針 對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中 山 分 局 直 派 出 所 警 員 賴 智 彥 遭 刺 案 糾 正 文 中, 明 確 指 出 都 會 區 分 駐 派 出 所 員 警 每 日 連 續 服 勤 時 數 達 12 小 時, 每 週 有 多 日 須 深 夜 勤 務, 又 因 聚 眾 活 動 突 發 事 件 專 案 與 臨 時 勤 務, 無 法 按 時 退 勤, 或 是 休 假 必 須 返 所 支 援, 超 時 工 作 已 成 常 態, 又 連 續 服 勤 造 成 體 力 調 解 不 易, 易 致 警 覺 性 低 落, 勤 務 難 以 落 實 ( 監 察 院,2010) 從 監 察 院 的 報 告 不 難 看 出 要 求 基 層 員 警 超 時 工 作 對 於 機 關 而 言 或 許 可 以 解 4

13 決 一 時 人 力 不 足, 或 是 應 付 上 級 交 代 的 業 務, 以 解 燃 眉 之 急, 但 是 長 遠 來 看 對 機 關 而 言 絕 對 會 產 生 不 良 的 後 果, 當 我 們 的 員 警 拖 著 疲 憊 的 身 軀 上 街 執 勤, 不 難 想 像 員 警 所 能 提 供 民 眾 的 服 務 品 質 及 工 作 態 度, 恐 怕 都 會 打 折 扣, 對 員 警 本 身 而 言, 長 時 間 的 工 作 也 將 導 致 警 覺 性 的 降 低, 面 對 重 突 發 狀 況 無 法 適 時 應 變, 最 後 員 警 執 勤 除 了 無 法 保 障 人 民 的 生 命 財 產 外, 甚 至 可 能 喪 失 自 己 的 性 命, 造 成 憾 事 發 生, 近 年 來 臺 北 市 的 員 警 平 均 年 齡 皆 較 全 而 言 來 的 低, 而 員 警 的 外 調 流 動 率 在 全 屬 較 高 的 區 域, 除 了 業 務 繁 重 外, 過 多 的 勤 務 及 過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恐 怕 也 是 造 成 員 警 紛 紛 離 去 的 主 因, 當 資 深 員 警 紛 紛 離 去 時, 除 了 會 形 成 警 察 業 務 銜 接 上 斷 層 外, 由 於 警 察 工 作 常 常 仰 賴 經 驗, 尤 其 是 偵 辦 刑 案, 若 無 資 深 員 警 帶 領 新 進 人 員 做 經 驗 傳 承, 對 組 織 而 言 恐 怕 會 有 深 遠 而 不 良 影 響, 當 員 警 把 臺 北 市 當 成 是 短 暫 的 停 留 地, 當 臺 北 市 成 為 新 進 員 警 訓 練 所 時, 市 民 就 不 可 能 會 享 有 良 好 品 質 的 警 察 服 務 從 組 織 角 度 來 看, 組 織 係 由 二 人 或 二 人 以 上 所 刻 意 組 成 之 合 作 體 系, 這 個 合 作 體 系 必 須 具 備 有 四 項 條 件 :(1) 成 員 共 同 追 尋 之 特 定 的 目 標 及 共 識,(2) 成 員 自 願 為 目 標 效 力 之 行 動,(3) 成 員 具 有 互 相 溝 通 網 路,(4) 組 織 成 果 由 全 體 共 享, 人 員 為 組 織 中 的 基 本 要 素 ( 吳 秉 恩,1993:6), 組 織 中 若 無 成 員 存 在, 就 不 可 能 組 合 成 為 組 織 ; 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角 度 而 言, 組 織 中 資 源 有 四 種 :(1) 實 體 設 備 資 源,(2) 財 資 源,(3) 技 術 資 源,(4) 人 力 資 源 ( 吳 瓊 恩, 2002:571), 不 難 看 出 人 力 資 源 的 重 要 性, 引 自 警 察 機 關, 警 察 機 關 是 由 6 萬 多 名 警 察 同 仁 所 組 成, 由 於 警 察 勤 業 務 的 推 動 與 執 行 皆 有 賴 於 基 層 員 警 的 配 合, 也 因 此 基 層 員 警 對 於 警 察 機 關 的 重 要 性 不 可 言 喻, 基 層 員 警 是 警 察 機 關 存 在 的 基 礎 也 是 重 要 的 人 力 資 源, 如 何 維 持 員 警 的 高 度 的 工 作 熱 忱, 將 員 警 的 潛 能 展 現, 進 而 達 成 各 項 策 執 行 與 推 動, 是 目 前 警 機 關 極 重 視 議 題, 因 此 警 管 理 者, 若 能 設 計 出 5

14 符 合 員 警 期 望 與 需 求 的 組 織 和 共 同 目 標, 員 警 將 會 更 加 努 力 達 成 組 織 目 標 ( 許 春 金 與 孟 維 德,2002) Herzberg 曾 於 1950 年 代 後 期 提 出 了 激 勵 保 健 理 論, 將 影 響 組 織 員 工 的 因 素 分 為 了 激 勵 因 素 (motivators) 與 保 健 因 素 (hygiene factors), 在 保 健 因 素 中 認 為 :(1) 機 關 組 織 的 策 與 管 理,(2) 上 司 的 監 督,(3) 報 酬 待 遇,(4) 人 際 關 係, (5) 工 作 環 境 與 條 件, 這 些 因 素 的 改 善 能 夠 防 止 員 工 對 於 組 織 不 滿 ( 張 潤 書,1998), 沒 有 滿 意 員 工 就 不 會 有 滿 意 的 顧 客, 警 決 策 者 要 求 在 提 升 安 滿 意 度 前, 即 應 先 了 解 如 何 讓 組 織 內 的 士 氣 與 工 作 滿 意 度 提 升 ( 邱 俊 誠,2005), 對 警 察 人 員 而 言, 勤 務 時 間 長 短 屬 於 保 健 因 素, 若 能 妥 適 規 劃 人 性 化 的 勤 務 時 間, 將 有 助 於 降 低 員 警 對 於 警 察 機 關 的 不 滿 意 感, 維 持 一 定 工 作 水 平 及 服 務 水 準 員 警 超 時 工 作 將 會 產 生 不 少 負 面 的 影 響, 例 如 工 作 時 間 太 長, 造 成 員 警 疲 憊, 影 響 身 體 健 康, 或 在 精 神 不 佳 情 況 下, 難 以 保 持 高 度 的 警 覺 心, 或 是 造 成 工 作 效 率 的 低 落 ( 楊 永 年,1998), 目 前 我 法 制 上 對 於 員 警 超 時 工 作 的 規 範, 僅 在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5 條 2 項 規 定 : 服 勤 人 員 每 日 以 8 小 時 為 度,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酌 量 延 長 之 但 是 關 於 延 長 工 時 判 斷 的 標 準, 僅 用 必 要 時 此 一 不 確 定 的 法 律 概 念 做 為 警 察 機 關 得 以 要 求 員 警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的 判 斷 依 據, 並 未 訂 定 出 實 質 客 觀 的 判 斷 標 準, 內 部 警 署 亦 未 曾 就 此 做 出 合 理 的 解 釋, 長 年 以 來 實 務 上 常 以 單 位 主 管 個 人 認 定 去 要 求 基 層 員 警 延 長 勤 務 的 時 間, 相 較 於 我 的 勞 動 基 準 法 對 於 勞 工 工 作 時 數 的 上 限 及 延 長 工 時 的 規 定 而 言,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對 於 員 警 的 保 障 顯 有 不 足, 仍 有 許 多 尚 待 改 進 的 地 方, 值 得 研 究 與 探 討 ; 另 外 發 現 警 察 勤 務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後, 如 何 去 找 出 問 題 產 生 的 原 因 及 如 何 加 以 解 決 也 十 分 重 要, 透 過 分 析 實 務 上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規 劃 與 執 行 的 過 程, 將 有 助 於 瞭 解 決 策 過 程 中 所 考 量 的 因 素, 甚 至 是 藉 以 找 出 哪 些 不 當 因 素 影 響 到 警 察 勤 務, 讓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6

15 時 必 須 不 斷 延 長 員 警 工 作 時 間 以 應 付 其 他 的 工 作, 並 能 夠 從 中 探 討 是 否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時 能 有 別 的 思 維 去 面 對 7

16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運 作 是 全 天 候 不 分 晝 夜 24 小 時, 而 基 層 派 出 所 員 警 工 作 時 間 長 短 與 服 勤 時 段 往 往 並 不 固 定, 讓 員 警 除 了 生 理 上 調 適 困 難 外, 有 時 甚 至 因 勤 務 需 要 而 停 止 休 假, 再 加 上 勤 務 時 間 不 定 期 調 整, 又 無 足 夠 時 間 讓 員 警 調 整 生 理 作 息 規 律 ( 吳 耀 鐘 與 魏 振 中, 1984), 長 久 下 來 如 此 輪 班 工 作 制 度 易 導 致 生 理 節 律 混 亂, 並 影 響 到 睡 眠 品 質 ( 黃 鈞 洳 等,2008), 也 因 為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且 不 定 輪 休 非 假 日 或 經 常 被 停 休 等 種 種 因 素 的 影 響, 讓 警 察 的 家 庭 很 難 像 一 般 家 庭 一 樣 有 正 常 的 夫 妻 親 子 生 活 ; 由 於 勤 務 制 度 設 計 的 不 當, 員 警 沒 有 足 夠 的 休 息 時 間, 而 勤 務 時 間 過 長, 也 常 常 讓 員 警 沒 有 時 間 陪 家 人 及 伴 子 女 成 長, 影 響 到 家 庭 關 係,Henderson(1981) 就 認 為 配 偶 與 家 庭 是 影 響 警 察 執 法 事 業 成 敗 的 因 素,Kroes(1974) 也 曾 針 對 辛 辛 那 提 市 警 察 局 主 管 30 名 進 行 訪 問, 有 25 名 受 訪 者 表 示 警 察 工 作 影 響 到 家 庭 生 活,8 名 受 訪 者 表 示 沒 有 時 間 與 孩 子 相 處,6 名 受 訪 者 表 示 沒 有 時 間 與 家 人 共 同 活 動, 因 此 若 當 員 警 工 作 和 家 庭 衝 突 增 加 時, 會 讓 工 作 滿 意 度 會 下 降, 導 致 離 職 意 願 升 高, 並 對 工 作 生 活 品 質 產 生 影 響 (Higgins,1992; 劉 虹 君 與 黃 郁 婷,2008), 很 顯 然 現 行 的 勤 務 制 度 下, 讓 原 本 就 已 充 滿 壓 力 的 警 察 工 作, 在 沒 有 適 度 的 休 息 時 間 及 與 家 人 相 處 的 調 解 下, 更 加 的 難 以 負 荷, 也 讓 組 織 面 臨 員 警 工 作 滿 意 度 降 低 的 危 機 當 生 活 與 工 作 發 生 衝 突 時, 生 理 與 心 理 都 會 產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改 變, 也 會 降 低 對 於 工 作 的 熱 誠, 進 而 影 響 工 作 上 投 入 的 程 度 與 工 作 績 效 的 表 現 (Van Dyne&Pierce,2004) 近 幾 年 來 內 的 者 對 於 員 警 研 究, 紛 紛 透 過 研 究 指 出 現 行 的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確 實 影 響 到 了 員 警 家 庭 關 係 與 休 閒 生 活, 並 造 成 了 員 警 工 作 上 的 壓 力, 對 員 警 的 生 理 與 心 理 產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響, 我 們 若 能 給 予 員 警 合 理 的 勤 務 安 排, 使 其 能 夠 預 見 勤 務 時 間 俾 作 安 排 規 劃 家 庭 與 個 人 生 活, 不 但 能 消 彌 家 庭 問 題, 更 能 正 面 輔 導 員 警 ( 章 光 明,1997) 8

17 關 於 我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及 規 劃 的 相 關 規 定, 法 律 上 的 依 據 是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範 在 第 四 章 勤 務 時 間 及 第 五 章 勤 務 規 劃 之 中,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5 條 規 定 了 每 日 的 勤 務 時 間 8 小 時 的 原 則 與 延 長 勤 務 時 間 及 補 假 的 規 定,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6 條 規 定 了 服 勤 時 間 分 配 方 式 原 則 與 服 勤 人 員 睡 眠 時 間 及 深 夜 勤 時 數 的 限 制,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7 條 則 是 規 定 了 勤 務 規 劃 的 原 則 ( 包 括 勤 務 時 間 必 須 循 環 銜 接 不 留 空 隙 勤 務 方 式 應 視 需 要 互 換, 使 每 人 普 遍 輪 流 服 勤 勤 務 分 派 力 求 勞 逸 平 均, 動 靜 工 作 務 使 均 勻 控 制 適 當 機 動 警 力, 以 備 缺 勤 替 班, 並 協 助 突 發 事 件 之 處 理 須 有 進 修 或 接 受 常 年 訓 練 之 時 間 等 等 ), 本 研 究 重 心 亦 著 重 在 此, 由 於 警 察 工 作 所 涉 及 的 層 面 及 面 對 的 問 題 極 廣, 也 因 而 法 律 上 原 則 性 的 規 定, 往 往 到 了 實 務 機 關 便 有 不 同 的 解 讀 與 規 劃 方 式, 法 律 上 規 定 的 原 則 常 常 變 成 例 外, 甚 至 勤 務 規 劃 與 法 律 的 規 定 相 逕 庭, 也 因 而 產 生 如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範 派 出 所 員 警 每 日 工 作 8 小 時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才 延 長, 而 目 前 全 臺 各 地 派 出 所 勤 務 編 排 普 遍 都 超 過 8 小 時 的 情 況, 本 研 究 即 係 希 望 透 過 質 性 研 究 訪 談 方 式, 了 解 目 前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勤 務 制 度 與 勤 務 時 間 分 配 的 情 況, 並 探 究 實 務 上 勤 務 規 劃 時 所 考 量 的 因 素 與 面 對 的 困 難, 找 出 法 律 規 定 下 所 無 法 反 映 的 實 際 情 況, 並 藉 以 分 析 整 理 實 務 上 勤 務 規 劃 上 所 面 對 問 題 及 改 善 的 方 向, 希 望 提 出 合 理 的 修 正 建 議, 讓 我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能 夠 日 趨 完 善, 使 員 警 能 夠 享 有 合 理 的 勤 休 及 良 好 的 勤 務 制 度, 並 讓 員 警 除 了 工 作 之 外 還 能 享 有 個 人 的 生 活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主 要 是 針 對 目 前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各 派 出 所 勤 務 制 度 為 研 究 對 象, 探 討 影 響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並 導 致 派 出 所 員 警 必 須 超 時 工 作 的 因 素 與 問 題, 並 找 出 可 能 修 正 的 方 向, 最 後 並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希 望 我 9

18 的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能 夠 朝 向 較 為 人 性 化 的 方 向 發 展, 警 察 勤 務 時 間 能 夠 回 歸 常 態, 因 此 本 研 究 主 要 的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一 瞭 解 派 出 所 所 長 勤 務 規 劃 考 量 及 影 響 勤 務 規 劃 之 因 素 二 瞭 解 員 警 對 於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之 看 法 三 探 討 如 何 減 輕 現 行 警 察 勤 務 之 負 擔 四 提 供 警 察 勤 務 及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修 正 建 言 10

19 第 三 節 重 要 名 詞 解 釋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的 重 要 名 詞 包 括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警 察 人 員 派 出 所 警 察 勤 務 等, 分 別 敘 明 意 義 如 下 : 壹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派 出 所 負 責 維 持 轄 區 安 及 肩 負 各 項 警 察 任 務, 而 在 如 何 執 行 警 察 勤 務 或 是 何 人 執 行 警 察 勤 務, 就 必 須 仰 賴 警 察 勤 務 的 規 劃, 在 勤 務 規 劃 的 過 程 中, 所 長 必 須 考 量 許 多 因 素, 包 含 了 轄 區 的 安 或 交 通 狀 況 地 方 上 民 眾 或 是 里 長 的 要 求 員 警 的 特 質 派 出 所 的 警 力 調 度 等 等 許 多 的 因 素, 如 何 去 調 和 各 項 因 素, 並 規 劃 出 最 適 合 的 勤 務 讓 員 警 去 執 行, 以 完 成 任 務, 是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最 主 要 目 的 依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8 條 規 定 :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應 依 勤 務 基 準 表, 就 安 狀 況 及 所 掌 握 之 警 力, 按 日 排 定 勤 務 分 配 表 執 行 之, 並 陳 報 上 級 備 查, 此 外 警 署 頒 布 的 勤 務 規 劃 ( 編 配 ) 策 進 作 為 規 定 : 所 長 ( 主 管 ) 應 親 自 編 配 勤 務 或 由 副 所 長 ( 指 定 代 理 人 ) 依 其 編 配 原 則, 編 排 勤 務 分 配 表 因 此,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的 人 為 單 位 所 長 或 是 其 指 定 的 代 理 人, 每 日 規 劃 編 排 勤 務 分 配 表 讓 派 出 所 的 員 警 據 以 依 循 去 執 行 警 察 勤 務 以 完 成 警 察 任 務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所 涉 及 的 層 面 極 廣, 而 本 研 究 將 著 重 於 超 時 勤 務 規 劃 的 原 因 上 面, 希 望 能 夠 了 解 所 長 在 勤 務 規 劃 中 考 量 及 影 響 勤 務 規 劃 的 因 素, 以 找 出 超 時 勤 務 規 劃 的 原 因 及 改 善 之 道 貳 警 察 人 員 廣 義 警 察 人 員 係 指 警 察 機 關 組 織 內 編 制 人 員, 包 含 了 服 務 於 警 察 機 關 內 執 行 會 計 人 事 風 文 書 及 庶 務 等 非 警 察 勤 務 ( 蔡 震 榮 等, 2009), 並 依 照 組 織 法 所 任 官 之 簡 任 薦 任 委 任 技 術 人 員 及 工 友 司 機 與 約 聘 僱 人 員 ; 而 本 研 究 所 謂 警 察 係 指 狹 義 的 警 察 人 員, 依 據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規 定 任 官 授 階 並 執 行 警 察 任 務 人 員, 因 此 狹 義 警 察 11

20 人 員 係 指 經 考 試 合 格 任 官, 經 授 予 警 監 警 正 警 佐 之 官 階, 而 執 行 警 察 勤 務 人 員 而 所 謂 基 層 員 警, 本 研 究 定 義 為 官 階 為 一 線 四 星 以 下 從 事 警 察 工 作 的 人 員 參 派 出 所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7 條 規 定 : 警 察 分 駐 所 派 出 所 為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負 責 警 勤 區 之 規 劃 勤 務 執 行 及 督 導 前 項 分 駐 所 派 出 所 設 置 基 準, 由 內 部 警 署 定 之 本 研 究 討 論 的 對 象 範 圍 限 縮 於 前 揭 條 例 中 所 指 稱 之 派 出 所 依 照 警 署 於 1986 年 頒 行 之 分 駐 ( 派 出 ) 所 實 務 手 冊 ( 警 署,1986) 派 出 所 成 的 目 的 有 三, 分 述 如 下 : 一 組 成 警 勤 區 : 在 我 各 項 警 察 工 作 的 推 動, 往 往 是 由 基 層 派 出 所 員 警 所 執 行, 每 位 員 警 在 轄 區 內 各 負 責 一 個 屬 於 個 人 的 警 察 勤 務 區, 而 警 察 勤 務 區 是 警 察 勤 務 的 基 本 單 位, 派 出 所 則 是 警 察 勤 務 區 的 組 合 體, 為 分 局 維 護 社 會 安 寧 秩 序 的 派 出 單 位 二 形 成 安 面 : 派 出 所 以 警 民 合 作 當 基 礎, 透 過 與 地 方 居 民 的 合 作, 讓 派 出 所 除 了 據 點 外, 能 夠 深 入 轄 內 的 各 個 角 落, 掌 握 轄 區 內 的 安 狀 況, 形 成 安 面 三 供 作 服 務 站 : 派 出 所 除 了 做 為 分 局 派 駐 地 方 的 據 點 外, 另 也 做 為 分 局 與 地 方 溝 通 服 務 的 橋 樑, 民 眾 可 透 過 派 出 所 向 分 局 反 映 地 方 上 的 需 要, 而 派 出 所 也 能 適 度 的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務 予 民 眾, 展 現 警 察 親 民 愛 民 的 一 面 除 了 上 述 目 的 之 外, 李 湧 清 (1995b) 認 為 派 出 所 在 性 質 上 是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跟 分 局 的 派 出 單 位, 是 分 局 派 駐 於 轄 內 各 地 區 的 分 支 單 位, 主 要 的 任 務 是 負 責 警 察 勤 務 的 執 行 與 對 勤 務 執 行 督 導 12

21 目 前 臺 北 市 各 派 出 所 設 置, 係 依 據 警 察 分 駐 所 派 出 所 設 置 基 準 第 二 點 : 分 駐 所 派 出 所 依 下 列 規 定 設 置 : ( 一 ) 轄 區 內 應 有 二 個 以 上 警 察 勤 務 區 ( 以 下 簡 稱 警 勤 區 ) ( 二 ) 轄 區 內 以 不 跨 越 鄉 ( 鎮 市 區 ) 為 原 則 ( 三 ) 轄 區 以 不 分 割 村 里 自 區 為 原 則 未 設 警 察 分 局 之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所 在 地 得 設 置 分 駐 所 及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4 條 : 分 局 設 警 備 隊, 執 行 警 察 勤 務, 並 得 於 轄 境 內 設 派 出 所, 依 轄 區 劃 分 若 干 警 察 勤 務 區 目 前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轄 下 共 有 14 個 分 局,94 個 派 出 所 肆 警 察 勤 務 在 法 律 方 面 警 察 勤 務 意 義 如 下, 依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1 條 規 定, 警 察 勤 務 包 括 了 以 下 六 種 模 式 : 一 勤 區 查 察 : 於 警 勤 區 內, 由 警 勤 區 員 警 執 行 之, 以 家 戶 訪 查 方 式, 擔 任 犯 罪 預 防 為 民 服 務 及 社 會 安 調 查 等 任 務 二 巡 邏 : 劃 分 巡 邏 區 ( 線 ), 由 服 勤 人 員 循 指 定 區 ( 線 ) 巡 視, 以 查 察 奸 宄, 防 止 危 害 為 主 ; 並 執 行 檢 查 取 締 盤 詰 及 其 他 一 般 警 察 勤 務 三 臨 檢 : 於 公 共 場 所 或 指 定 處 所 路 段, 由 服 勤 人 員 擔 任 臨 場 檢 查 或 路 檢, 執 行 取 締 盤 查 及 有 關 法 令 賦 予 之 勤 務 四 守 望 : 於 衝 要 地 點 或 事 故 特 多 地 區, 設 置 崗 位 或 劃 定 區 域, 由 服 勤 人 員 在 一 定 位 置 瞭 望, 擔 任 警 戒 警 衛, 管 制 ; 並 受 理 報 告 解 釋 疑 難 整 理 交 通 秩 序 及 執 行 一 般 警 察 勤 務 五 值 班 : 於 勤 務 機 構 設 置 值 勤 臺, 由 服 勤 人 員 值 守 之, 以 擔 任 通 訊 連 絡 傳 達 命 令 接 受 報 告 為 主 ; 必 要 時, 並 得 站 門 首 瞭 望 附 近 地 帶, 擔 任 守 望 等 勤 務 六 備 勤 : 服 勤 人 員 在 勤 務 機 構 內 整 裝 待 命, 以 備 突 發 事 件 之 機 動 使 用, 或 臨 時 勤 務 之 派 遣 13

22 雖 然 法 律 上 僅 明 定 六 種 警 察 勤 務 方 式, 實 際 上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執 行 並 非 僅 限 於 上 述 幾 種, 由 於 警 察 扮 演 多 重 角 色 與 肩 負 多 種 功 能 ( 李 湧 3 清,2000), 加 上 警 察 法 第 二 條 也 以 概 括 式 的 法, 警 察 任 務 其 實 已 經 深 入 民 眾 日 常 生 活 中, 警 察 同 時 具 有 犯 罪 的 打 擊 者 與 社 會 服 務 者 的 角 色 ( 孟 維 德,2005), 常 見 的 犯 罪 打 擊 性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了 擴 臨 檢 全 掃 蕩 肅 槍 肅 毒 等 等, 而 常 見 的 服 務 性 質 服 務 包 括 了 舉 家 外 出 時 的 臨 時 巡 邏 箱 設 置 民 眾 提 領 鉅 款 時 的 護 鈔 交 通 整 理 甚 至 是 各 項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等 等 都 包 括 在 內, 因 此 警 察 勤 務, 從 此 亦 可 看 出 警 察 勤 務 其 實 不 應 僅 僅 拘 束 於 法 條 內 容, 應 就 警 察 所 負 有 的 社 會 責 任 及 警 察 工 作 本 身 存 在 的 目 的 與 價 值, 實 質 討 論 警 察 勤 務 內 涵, 以 下 就 理 上 的 意 義 介 紹 之 : 一 陳 中 (1966:178): 警 察 勤 務 為 警 察 人 員 達 成 警 察 任 務, 執 行 警 察 行 及 業 務 而 活 動 之 事 務 二 陳 寒 松 (1986:6): 警 察 勤 務 的 實 施, 在 維 持 社 會 安 寧 秩 序 和 保 護 人 民 生 命 與 財 產 的 安 全, 建 一 個 公 平 與 公 正 的 法 社 會, 警 察 執 行 任 務 對 社 會 秩 序 的 維 持 有 關 鍵 性 作 用 在 此 所 謂 勤 務 最 主 要 的 意 義 與 目 的 是 為 了 回 應 警 察 原 本 主 要 的 職 責, 亦 即 維 護 良 好 且 安 寧 的 社 會,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不 受 到 侵 害 三 邱 華 君 (1991:459): 警 察 勤 務, 係 警 察 機 關 為 執 行 警 察 業 務 以 達 成 警 察 任 務 對 警 察 人 員 之 一 種 有 計 畫 編 組 活 動 亦 即 警 察 機 關 為 了 達 成 警 察 工 作 上 之 目 的, 透 過 警 察 業 務 的 規 劃, 並 輔 以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來 完 成 整 個 警 察 工 作, 因 此 警 察 任 務 警 察 業 務 及 警 察 勤 務 三 者 相 輔 相 成, 缺 一 不 可 四 鄭 文 竹 (1999:7) 認 為 警 察 勤 務 係 指 : 警 察 機 關 與 其 人 員, 3 警 察 法 第 2 條 : 警 察 任 務 為 依 法 維 持 公 共 秩 序, 保 護 社 會 安 全, 防 止 一 切 危 害, 促 進 人 民 福 利 14

23 經 常 保 持 警 戒 體 制, 實 施 應 付 一 切 安 狀 況, 及 提 供 為 民 服 務 的 對 外 活 動 經 常 保 持 警 戒 是 因 為 警 察 勤 務 特 性 包 括 了 晝 夜 執 行 普 及 轄 區 永 不 間 斷 停 止 等, 是 故 有 賴 透 過 輪 班 的 勤 務 制 度, 及 機 動 反 應 與 保 持 警 戒, 方 能 處 理 各 種 突 發 狀 況 實 施 應 付 一 切 安 狀 況, 則 是 因 為 警 察 法 第 二 條 明 定 警 察 負 有 維 護 社 會 公 共 秩 序 保 護 社 會 安 全 防 止 一 切 危 害 及 促 進 人 民 福 利 之 責, 亦 即 警 察 人 員 對 於 任 何 的 安 狀 況, 皆 負 有 責 任 提 供 為 民 服 務 的 對 外 活 動, 則 係 因 近 年 來 我 警 察 角 色 定 位 從 以 往 的 干 預 者, 已 漸 漸 轉 為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此 外 勤 務 相 對 於 業 務 而 言, 因 此 可 說 勤 務 對 外 提 供 為 民 服 務 是 警 察 機 關 對 外 的 執 行 活 動 展 現 五 梅 可 望 (2002:395): 警 察 勤 務 是 指 警 察 人 力 的 分 配 方 法 與 使 用 方 式 而 言, 其 目 的 在 於 全 面 掌 握 社 會 安 狀 況, 順 利 執 行 警 察 業 務, 以 達 警 察 的 使 命 因 此 警 察 勤 務 的 內 涵 包 括 了 如 何 透 過 勤 務 分 配 與 規 劃, 以 俾 利 用 有 效 運 用 有 限 的 警 力 去 完 成 警 察 業 務, 達 成 警 察 使 命 六 李 湧 清 (2007:12): 警 察 勤 務 是 一 種 由 警 察 組 織 與 人 員 表 現 其 對 外 與 對 內 之 活 動 而 企 圖 產 生 的 原 因, 有 自 發 的, 亦 有 來 自 外 界 的 在 對 外 的 企 圖 上, 是 透 過 巡 邏 臨 檢 勤 區 查 察 等 方 式 來 表 現 ; 對 內, 則 透 過 勤 務 督 導 以 實 現 警 察 勤 務 作 為 一 種 企 圖 表 現 的 活 動, 受 制 於 幾 個 重 要 因 素, 包 括 人 時 地 事 物 等 因 素, 並 須 力 求 手 段 與 目 的 之 均 衡 從 前 述 的 定 義 不 難 看 出, 警 察 勤 務 是 警 察 組 織 與 人 員 基 於 自 發 或 特 定 的 原 因, 對 外 與 對 內 的 各 項 勤 務 活 動, 而 勤 務 活 動 展 現 的 過 程 裡 必 須 將 人 事 時 地 物 的 狀 況 列 入 考 慮, 並 且 不 得 違 反 比 例 原 則 15

24 七 從 上 述 介 紹, 綜 合 可 歸 納 出 警 察 勤 務 意 義 如 下 : 在 對 外 部 活 動 而 言, 警 察 勤 務 係 警 察 機 關 及 其 人 員, 為 了 達 成 警 察 法 第 二 條 所 賦 予 的 警 察 任 務, 透 過 採 取 管 制 與 服 務 兩 種 不 同 面 向 的 行 措 施 手 段, 在 符 合 法 律 的 規 範 下, 所 進 行 的 各 項 行 行 為, 並 影 響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而 在 對 內 部 分, 為 了 讓 外 部 的 警 察 活 動 能 夠 順 遂 推 動, 因 此 進 行 勤 務 規 劃, 考 量 實 際 上 的 情 形 與 狀 況, 透 過 有 效 的 分 配 適 當 的 人 力, 讓 警 察 組 織 能 夠 運 用 最 精 簡 的 人 力, 完 成 任 務 16

25 第 二 章 理 論 基 礎 與 文 獻 探 討 所 謂 的 文 獻 係 指 已 發 表 或 是 未 發 表 但 經 整 理 過 的 紀 錄, 本 研 究 使 用 的 文 獻 資 料, 除 了 蒐 集 者 專 家 針 對 本 研 究 主 題 所 發 表 之 相 關 書 籍 論 文 與 期 刊 文 章 外, 另 也 參 考 了 內 已 發 表 之 碩 士 論 文 以 及 府 機 關 出 版 品 法 令 資 料 和 網 站 資 料 等 等, 希 望 能 夠 透 過 文 獻 資 料 的 蒐 集 與 整 理, 建 構 出 本 論 文 的 理 論 基 礎 與 內 涵, 讓 本 研 究 更 臻 於 完 整 文 獻 探 討 主 要 目 的 是 使 研 究 者 熟 悉 目 前 知 識 並 掌 握 了 解 與 研 究 主 題 相 關 的 概 念 或 是 前 人 所 做 過 的 研 究 ( 張 紹 勳,2007), 由 於 本 研 究 主 要 是 針 對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規 劃, 發 現 問 題 並 提 出 改 進 建 議, 由 於 警 察 勤 務 的 面 向 廣 泛, 為 期 能 夠 更 深 入 瞭 解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規 劃 原 理 原 則, 爰 針 對 目 前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的 相 關 說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制 度 與 修 正 的 沿 革 內 外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編 排 的 方 式 我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導 致 工 時 過 長 對 於 員 警 產 生 影 響 等 四 個 不 同 層 面 的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與 詳 細 的 閱 讀 整 理 跟 分 析 歸 納, 以 作 為 各 項 論 證 的 依 據, 因 此 本 章 首 先 主 要 是 介 紹 目 前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的 相 關 理 論, 並 介 紹 內 外 的 警 察 勤 務 運 作 方 式, 希 望 能 夠 比 較 出 我 與 他 警 察 勤 務 運 作 的 不 同, 最 後 為 瞭 解 目 前 勤 務 制 度 運 作 上 所 衍 生 出 來 不 良 的 影 響, 因 此 針 對 目 前 現 行 警 察 勤 務 運 作 方 式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的 文 獻 進 行 整 理, 用 以 呼 應 本 研 究 原 因, 亦 即 對 於 現 況 下 的 勤 務 制 度 缺 失, 並 期 望 能 夠 提 出 適 當 的 改 進 方 向 第 一 節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原 理 原 則 壹 梅 可 望 (2002) 指 出 警 察 勤 務 基 本 原 則 為 下 列 幾 五 點 : 一 因 時 因 地 制 宜 : 警 力 運 用 與 部 署, 必 須 配 合 人 事 時 地 物 考 量 不 同 情 況 加 以 規 劃, 不 可 一 成 不 變, 不 同 的 狀 況 則 必 須 有 不 同 的 應 變 方 式 才 可, 也 因 此 警 察 勤 務 分 為 好 幾 種, 在 偏 遠 地 區 與 都 市 地 區 勤 務 運 17

26 作 方 式 也 都 不 相 同, 原 因 即 在 此, 此 外 即 便 是 同 一 地 區, 也 必 須 考 量 時 段 差 異, 而 採 取 不 同 的 勤 務 對 策, 例 如 在 上 下 班 尖 峰 時 刻 必 須 考 慮 如 何 維 持 交 通 順 遂, 而 在 深 夜 時 段 則 須 將 如 何 預 防 宵 小 納 入 考 量, 如 此 才 能 完 善 的 規 劃 勤 務 二 永 不 間 斷, 無 遠 弗 屆 :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3 條 : 警 察 勤 務 之 實 施, 應 晝 夜 執 行, 普 及 轄 區 安 是 沒 有 假 期 的, 犯 罪 活 動 也 無 時 無 刻 威 脅 著 民 眾, 也 因 此 警 察 執 勤 的 時 間 必 須 永 不 間 斷, 永 遠 都 有 警 察 勤 務 的 活 動, 以 便 有 效 遏 止 犯 罪 活 動 發 生, 此 外 警 察 權 為 我 權 的 表 徵 之 一, 因 此 警 察 勤 務 活 動 的 範 圍 應 該 廣 泛 的 遍 布 內 的 任 何 一 個 角 落, 何 處 有 人 民 的 需 要, 警 察 就 應 該 要 出 現, 維 護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三 外 勤 重 於 內 勤 : 所 謂 的 外 勤, 即 指 在 警 察 機 關 門 以 外 的 種 種 警 察 勤 務 活 動 而 言, 包 括 了 臨 檢 盤 查 巡 邏 守 望 為 民 服 務 家 戶 訪 查 等 等, 無 一 不 包 括 在 外 勤 勤 務 的 內 涵 之 中 ; 內 勤 是 警 察 機 構 內 部 的 勤 務, 其 作 用 在 於 協 助 外 勤 支 持 外 勤, 透 過 內 部 活 動 妥 適 的 規 劃 勤 務, 使 外 勤 運 作 更 為 有 效 由 於 外 勤 勤 務 與 民 眾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亦 是 有 效 防 止 ( 打 擊 ) 犯 罪 與 為 民 服 務 重 要 手 段, 因 此 外 勤 相 較 於 警 察 內 部 活 動 而 言, 更 應 該 受 到 重 視 四 巡 邏 重 於 守 望 : 巡 邏 勤 務 相 較 於 守 望 勤 務 而 言 具 有 極 高 的 機 動 性, 因 為 巡 邏 勤 務 使 用 的 是 機 車 或 汽 車, 因 此 能 夠 快 速 的 移 動, 而 守 望 則 只 是 員 警 在 固 定 小 區 域 內 進 行 監 控, 因 此 巡 邏 勤 務 若 能 藉 由 安 要 點 及 犯 罪 熱 點 的 分 析, 建 構 綿 密 的 警 網, 將 能 夠 有 效 的 防 止 犯 罪 發 生 五 控 制 預 備 警 力 : 警 察 工 作 上 面 常 遇 有 突 發 狀 況 必 須 使 用 量 的 警 力, 例 如 重 案 18

27 件 的 發 生 或 是 緝 捕 槍 擊 要 犯 等 等, 由 於 突 發 事 件 難 以 事 前 掌 握, 因 此 如 何 縮 短 回 應 的 時 間 與 進 行 危 機 處 理 即 顯 得 相 當 重 要, 因 此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同 時, 必 須 將 預 備 警 力 納 入, 免 得 事 件 發 生 時, 卻 發 現 無 警 力 可 用 的 情 況 貳 李 湧 清 (2006) 對 於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與 設 計, 無 非 是 為 了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一 目 標 : 由 於 警 察 勤 務 背 後 存 在 有 一 定 的 目 的 在, 任 何 勤 務 執 行 皆 有 警 察 機 關 所 欲 達 到 的 效 果, 因 此 反 應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可 採 用 策 分 析 模 式, 先 去 認 定 欲 解 決 目 標 為 何, 再 分 析 該 採 行 何 種 方 式 去 解 決 較 為 妥 適, 最 後 透 過 勤 務 規 劃, 讓 員 警 據 以 執 行 解 決 問 題 ; 另 外, 亦 可 從 每 種 勤 務 能 產 生 何 種 效 果 做 考 量, 例 如 考 量 交 通 疏 導 勤 務 能 有 效 紓 解 車 流 壅 塞 問 題, 因 此 在 上 下 班 尖 峰 時 段 規 劃 交 通 疏 導 勤 務 以 為 因 應, 而 巡 邏 勤 務 則 是 有 效 遏 止 犯 罪 發 生, 故 於 深 夜 時 段 規 劃 巡 邏 勤 務, 於 住 宅 區 加 強 巡 邏, 防 止 竊 案 發 生 二 手 段 : 目 標 決 定 後, 該 採 行 何 者 手 段 較 能 達 成 目 的 便 成 為 勤 務 規 劃 第 二 個 必 須 考 量 的 重 點, 此 外 也 由 於 警 力 有 限, 手 段 採 行 上 必 須 考 量 如 何 使 用 警 力 方 能 達 到 最 高 效 益, 例 如 在 防 制 危 險 駕 車 勤 務 時, 就 應 考 量 易 有 飆 車 聚 集 的 地 點, 再 規 劃 警 力 去 執 行, 而 非 讓 警 力 漫 無 目 的 的 在 街 上 巡 邏 三 執 行 人 員 : 由 於 各 種 警 察 勤 務 性 質 不 盡 相 同, 所 需 要 的 人 員 也 盡 不 相 同, 因 此 何 種 勤 務 須 由 何 人 執 行 較 為 合 適,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也 必 須 納 入 考 量, 免 得 派 任 不 適 當 人 員 執 行 勤 務 反 產 生 不 良 後 果, 例 如 婦 幼 案 件 辦 理 人 員, 應 由 女 警 來 執 行 較 為 適 合, 而 一 些 埋 伏 勤 務, 則 必 19

28 須 編 派 便 衣 員 警 前 往 為 當 四 執 行 時 間 : 時 間 對 於 警 察 勤 務 而 言, 具 有 三 個 意 義, 一 求 其 快 速 二 求 其 適 時 三 求 其 間 隔 求 其 快 速 原 因 是 因 為 警 察 勤 務 主 要 目 的 是 回 應 社 會 當 下 需 求, 因 此 必 須 快 速 回 應, 方 能 滿 足 民 眾 的 需 要, 另 外 適 時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在 不 同 的 時 段, 必 須 提 供 不 同 的 服 務, 勤 務 規 劃 同 時 必 須 考 量 時 的 因 素, 例 如 在 過 年 的 時 候, 民 眾 常 至 金 融 機 構 提 領 金 錢 以 便 發 放 紅 包, 此 時 金 融 機 構 的 巡 守 便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而 寒 暑 假 期 間 青 少 年 放 假, 此 時 關 於 青 少 年 犯 罪 預 防 的 青 春 專 案 也 油 然 而 生, 另 外 求 其 間 隔 原 因, 對 員 警 而 言, 體 力 上 有 一 定 的 負 荷 上 限, 適 度 的 安 排 休 息 時 間, 有 助 於 調 節 員 警 的 體 力, 對 一 般 眾 而 言, 若 勤 務 地 點 跟 時 間 固 定 一 成 不 變, 易 讓 眾 知 悉, 例 如 酒 測 勤 務 地 點 跟 時 間 一 成 不 變, 長 久 下 來 民 眾 知 道 後, 有 飲 酒 的 人 自 然 會 避 開 路 檢 時 段 與 地 點, 讓 勤 務 無 法 發 揮 原 有 的 效 用 五 執 行 空 間 : 空 間 對 於 勤 務 而 言 也 是 考 量 的 重 點, 不 同 的 地 點 會 產 生 不 同 的 安 狀 況,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也 必 須 適 時 的 調 整, 對 警 察 機 關 而 言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就 必 須 考 量 轄 區 的 特 性 轄 區 內 的 安 要 點 與 犯 罪 熱 點, 運 用 不 同 的 勤 務 手 段, 去 達 成 警 察 維 護 社 會 安 的 目 的 另 外 李 湧 清 (2007) 指 出 影 響 警 察 勤 務 因 素 有 下 列 幾 項 : 一 民 眾 的 需 求 : 民 眾 的 需 求 一 直 是 影 響 警 察 勤 務 極 重 要 的 因 素 之 一, 警 察 機 關 的 存 在 有 一 部 分 也 是 回 應 了 民 眾 對 於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的 需 要, 有 論 者 認 為 警 察 勤 務 方 式 為 民 眾 而 改 變 的 動 機 是 為 了 強 化 其 存 在 的 正 當 性, 並 有 助 於 爭 取 資 源, 另 一 派 論 者 則 認 為 警 察 勤 務 策 略 的 改 變 足 以 顯 示 警 察 是 因 為 民 眾 的 需 要 而 存 在, 但 不 管 切 入 的 角 度 為 20

29 何, 警 察 勤 務 確 實 會 受 到 民 眾 需 求 的 影 響 是 不 可 否 認 的, 例 如 當 地 方 搶 案 頻 傳, 民 眾 感 到 安 惡 化 而 希 望 警 方 維 護 安 全 時,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自 然 會 朝 向 預 防 犯 罪 發 生 及 積 極 偵 辦 案 件 逮 捕 嫌 疑 犯 的 方 向, 又 或 是 地 方 的 節 慶 期 間, 居 民 需 要 警 察 協 助 解 決 湧 入 的 遊 客 所 帶 來 的 交 通 壅 塞 問 題, 警 察 勤 務 的 規 劃 自 然 會 轉 向 交 通 疏 導 二 財 物 的 壓 力 : 由 於 府 資 源 的 有 限 性, 近 來 隨 著 財 的 拮 据, 也 間 接 的 影 響 到 警 察 勤 務 的 運 作, 當 財 務 壓 力 顯 現 可 運 用 的 資 源 減 少, 警 察 機 關 必 須 對 資 源 做 有 效 且 合 理 運 用, 例 如 當 每 月 配 給 的 油 料 費 減 少 時, 在 巡 邏 勤 務 的 規 劃 上 就 面 臨 了 是 否 必 須 減 少 巡 邏 勤 務 次 數 或 是 改 以 機 車 巡 邏 的 方 式 以 降 低 油 料 的 耗 損 三 科 技 的 影 響 :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科 技 取 代 了 以 往 許 多 必 須 透 過 人 力 去 進 行 的 工 作, 同 樣 的 也 影 響 到 警 察 勤 務 的 規 劃, 例 如 當 電 腦 普 遍 發 達 使 用 後, 在 勤 務 的 派 遣 上 透 過 電 腦 輔 助 派 勤 系 統, 能 夠 更 有 效 率 的 運 用 警 力, 此 外 近 年 來 推 動 的 監 視 錄 影 器 的 裝 設, 也 讓 警 方 能 夠 在 駐 地 就 能 夠 了 解 轄 區 的 交 通 狀 況, 適 時 派 員 予 以 交 通 疏 導, 減 少 警 力 的 浪 費 四 犯 罪 狀 況 的 變 化 : 犯 罪 狀 況 對 警 察 勤 務 亦 有 相 當 的 影 響, 警 察 本 身 司 職 維 護 社 會 安 的 角 色, 犯 罪 的 預 防 與 制 壓 是 警 察 重 要 的 工 作 內 容, 當 犯 罪 狀 況 發 生 改 變 時, 勤 務 的 規 劃 也 會 相 對 應 的 加 以 變 化, 如 選 舉 期 間 為 避 免 地 下 賭 盤 及 賄 選 影 響 到 選 舉 結 果, 警 方 勤 務 規 劃 上 就 會 產 生 如 查 察 賄 選 或 是 防 制 賭 盤 的 相 關 勤 務, 此 外 近 來 詐 騙 猖 獗, 勤 務 規 劃 上 就 會 出 現 反 詐 騙 的 相 關 勤 務 作 為, 這 些 都 是 犯 罪 狀 況 變 化 對 警 察 勤 務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21

30 參 鄭 文 竹 (1999) 指 出 勤 務 規 劃 是 警 察 單 位 主 官 ( 管 ) 針 對 轄 區 安 狀 況, 在 有 限 的 警 力 下, 透 過 不 同 的 勤 務 編 排, 以 達 成 警 察 任 務 勤 務 規 劃 方 式 可 分 為 反 應 式 或 預 警 式 的 勤 務 規 劃,Sherman (1992) 認 為 所 謂 的 預 警 式 勤 務 是 指 由 警 察 選 擇 目 標 並 發 動 警 察 作 為 的 勤 務 方 式, 反 應 式 勤 務 則 是 由 民 眾 發 動 後 警 察 作 為 的 勤 務 方 式, 其 規 劃 構 想 如 下 : 一 反 應 式 勤 務 規 劃 : 轄 內 並 無 情 報 或 跡 象 顯 示 有 重 的 安 狀 況 或 交 通 狀 況 即 將 要 發 生 時, 單 位 主 官 ( 管 ) 以 平 常 的 方 式 規 劃 勤 務, 並 未 採 取 特 別 的 勤 務 規 劃, 部 分 的 員 警 執 行 原 本 的 勤 務 ( 如 : 巡 邏 值 班 備 勤 等 ), 但 是 仍 保 留 部 分 的 警 力 以 因 應 突 發 狀 況, 也 因 此 反 應 式 的 勤 務 常 被 譏 諷 為 警 察 只 是 不 停 的 在 等 待 犯 罪 發 生 ( 李 湧 清, 1995a) 二 預 警 式 勤 務 規 劃 : 轄 內 已 有 情 報 或 跡 象 顯 示 有 重 的 安 狀 況 或 交 通 狀 況 即 將 發 生 時, 單 位 主 官 ( 管 ) 即 應 預 作 準 備, 勤 務 規 劃 方 式 朝 向 即 將 面 對 的 狀 況 來 編 排, 如 有 集 會 遊 行 活 動, 警 察 單 位 事 前 已 接 獲 申 請 並 核 准, 於 活 動 當 日 適 度 的 規 劃 交 通 整 理 及 安 全 維 護 人 員, 是 必 要 的 做 法 除 了 勤 務 規 劃 方 式 區 分 外, 勤 務 規 劃 方 面, 必 須 將 下 述 幾 點 列 入 考 量 : 一 安 要 點 : 安 要 點 是 轄 內 較 易 發 生 安 狀 況 的 地 點, 如 金 融 機 構 KTV 網 咖 酒 店 等, 勤 務 編 排 前 若 能 分 析 轄 內 的 較 易 產 生 安 事 故 地 點 及 可 能 方 式, 並 輔 以 相 對 應 及 最 有 效 果 的 勤 務 規 劃, 將 能 有 效 提 升 勤 務 運 作 的 效 率, 遏 止 犯 罪 發 生 二 社 情 資 料 : 民 眾 對 安 與 服 務 的 需 求, 是 影 響 勤 務 的 主 要 因 素 之 一 ( 李 湧 22

31 清,1994b), 透 過 員 警 平 時 家 戶 訪 查, 能 夠 獲 得 許 多 地 方 上 的 資 訊 與 地 區 居 民 的 意 見, 勤 務 的 規 劃 上 應 該 要 妥 適 的 針 對 所 獲 得 的 社 情 資 料 做 出 回 應, 也 讓 民 眾 了 解 到 警 方 確 實 有 在 重 視 民 意, 方 能 有 效 提 升 民 眾 對 於 警 察 的 滿 意 度, 例 如 獲 得 民 眾 反 映 某 處 深 夜 常 有 青 少 年 聚 集 滋 事, 勤 務 的 規 劃 上 面 就 可 以 編 排 守 望 或 是 巡 邏 勤 務 以 遏 止 不 法 情 事 發 生 三 地 區 分 析 : 針 對 轄 內 已 發 生 各 類 刑 案 或 交 通 事 故 的 地 點 定 期 分 析 研 討, 並 根 據 討 論 出 來 的 結 果 找 出 應 加 強 勤 務 的 地 點 與 時 間, 配 合 適 當 的 勤 務 規 劃, 將 能 夠 減 少 事 故 發 生 的 機 會, 例 如 在 易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的 地 點, 編 派 交 通 疏 導 崗 哨 或 守 望 勤 務, 民 眾 見 到 警 方 在 場, 自 然 會 較 小 心 駕 駛, 也 會 一 併 減 少 交 通 事 故 之 發 生 四 注 重 民 力 運 用 : 由 於 警 力 有 限, 民 力 無 窮, 近 年 來 我 警 察 機 關 積 極 的 與 民 間 合 作, 警 察 機 關 運 用 協 勤 民 力 組 織, 是 一 種 時 代 下 的 產 物 ( 黃 啟 賓, 2008), 例 如 目 前 常 見 的 義 交 義 警 社 區 巡 守 隊 志 工 等 等, 透 過 與 民 間 在 各 種 不 同 層 面 的 合 作, 組 織 動 員 社 會 的 力 量, 期 望 能 發 揮 更 的 維 護 安 作 用, 也 因 此 勤 務 規 劃 上 在 這 樣 的 趨 勢 下, 也 開 始 逐 漸 轉 變, 從 以 往 的 單 純 由 警 察 執 勤 到 近 期 輔 以 民 力 的 規 劃 方 式, 顯 示 出 我 警 界 對 於 民 力 的 重 視 五 把 握 勤 務 重 點 : 由 於 各 個 時 段 有 不 同 應 注 意 的 勤 務 重 點, 例 如 春 節 期 間 民 眾 外 出 旅 遊, 住 宅 區 的 巡 邏 便 較 為 重 要, 上 下 班 時 段 交 通 壅 塞, 就 應 該 要 編 排 交 通 疏 導 勤 務, 或 是 在 執 行 元 首 維 安 勤 務 時, 維 護 元 首 的 生 命 安 全 為 最 重 要 的 事 情, 至 於 勤 務 時 是 否 要 一 併 取 締 周 邊 的 交 通 違 規, 則 視 是 否 有 助 於 任 務 達 成 來 加 以 判 斷, 因 此 在 勤 務 規 劃 時, 必 須 針 對 不 同 勤 務 時 段 不 同 的 勤 務 重 點, 規 劃 不 同 的 勤 務 23

32 以 為 因 應 六 指 定 帶 班 人 員 : 由 於 勤 務 執 行 有 時 候 是 二 位 以 上 的 員 警 共 同 執 行, 為 避 免 遇 事 指 揮 上 的 紊 亂, 勤 務 規 劃 時 應 指 定 資 深 員 警 為 帶 班 人 員, 以 確 保 勤 務 順 利 執 行 肆 李 修 安 (2010) 認 為 警 察 勤 務 在 運 作 原 理 方 面 有 下 列 四 種 : 一 迅 速 原 理 : 早 期 者 認 為 警 察 反 應 時 間 長 短 與 是 否 能 逮 捕 罪 犯 息 息 相 關 ( 鄭 文 竹,1985), 近 年 則 提 出 了 迅 速 原 理, 此 原 理 認 為 警 察 人 員 越 早 抵 達 犯 罪 現 場, 則 逮 捕 犯 人 的 機 會 則 越 高 ( 李 湧 清,2007), 因 此 發 展 出 TAP 理 論, 此 理 論 認 為 犯 罪 發 生 到 警 方 到 達 犯 罪 現 場 為 止, 共 分 為 三 個 時 程 (1) 獲 知 時 間 : 犯 罪 行 為 發 生 後, 遭 人 知 悉 的 時 間 (2) 報 案 時 間 : 犯 罪 為 人 知 悉 後, 向 警 方 報 案 的 時 間 (3) 警 察 反 應 時 間 : 警 方 受 理 報 案 後 到 派 員 前 往 現 場 的 時 間, 此 三 個 時 程 合 稱 為 警 察 到 達 時 間 (Time of Arrival of Police), 當 犯 罪 時 間 越 長 而 警 方 反 應 到 場 時 間 越 短, 則 嚇 阻 犯 罪 作 用 愈 二 機 動 原 理 : 機 動 原 理 主 要 假 設 是 認 為 警 察 勤 務 運 作 方 面 應 該 要 主 動 先 發 式 的 去 發 現 問 題 並 加 以 解 決, 而 非 被 動 反 應 的 等 待 問 題 發 生 先 發 式 的 勤 務 定 義 為 由 警 察 發 動 並 選 擇 目 標 的 勤 務 方 式 ( 李 湧 清, 1994a), 由 警 察 機 關 主 動 發 動 勤 務 策 略, 讓 警 方 得 以 處 理 部 分 被 動 反 應 式 勤 務 策 略 中 所 無 法 處 理 的 案 件, 例 如 : 無 被 害 人 的 毒 品 犯 罪 案 件 酒 後 駕 車 公 共 危 險 案 件 等 等, 機 動 原 理 的 重 要 性 從 近 年 來 巡 邏 勤 務 的 重 視, 及 守 望 勤 務 的 逐 漸 式 微 可 看 出 端 倪, 當 然 並 非 被 動 反 應 不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仍 可 相 輔 相 成, 例 如 值 班 勤 務 雖 24

33 然 是 在 派 出 所 內 被 動 的 等 待 民 眾 前 來 報 案, 但 是 值 班 人 員 接 獲 報 案 後 能 即 指 派 線 上 巡 邏 警 網 前 往 處 理 事 故, 因 此 兩 者 的 合 作 仍 然 有 助 於 突 發 事 故 的 解 決 三 彈 性 原 理 : 彈 性 原 理 是 指 警 察 勤 務 運 作 成 不 可 一 成 不 變, 由 於 社 會 的 複 雜 性 與 多 樣 性,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與 運 作 上 不 可 墨 守 成 規, 應 該 要 能 夠 視 實 際 的 情 況 做 調 整, 由 於 警 察 必 須 面 對 各 種 突 發 的 事 故, 再 加 上 勤 務 規 劃 時 受 到 時 空 因 素 的 干 擾, 時 的 干 擾 因 素 例 如 不 同 季 節 有 不 同 勤 務 規 劃 型 態, 春 夏 季 時 北 投 分 局 以 陽 明 山 交 通 疏 導 勤 務 為 主, 而 冬 季 時 則 會 偏 重 於 溫 泉 區 的 遊 客 服 務, 而 不 同 的 空 間 也 產 生 不 同 型 態 的 犯 罪 案 件, 例 如 北 投 分 局 光 明 派 出 所 轄 區 因 屬 觀 光 景 點, 較 易 發 生 遊 客 財 物 遭 竊 的 案 件, 而 石 牌 派 出 所 轄 區 則 因 屬 於 住 宅 區 容 易 發 生 住 宅 竊 盜, 也 因 此 不 難 看 出 惟 有 警 察 勤 務 運 作 保 持 彈 性 機 動, 方 足 已 解 決 各 種 挑 戰 四 顯 見 原 理 : 顯 見 原 理 主 要 是 針 對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時 的 外 觀 而 言, 此 一 原 理 認 為 員 警 在 執 行 各 種 勤 務 時, 無 論 是 服 裝 裝 備 或 交 通 工 具 等 等, 都 必 須 要 讓 民 眾 容 易 看 見,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要 求 提 高 見 警 率 及 警 察 能 見 度, 主 要 的 原 因 有 下 列 兩 種 : 顯 性 功 能, 認 為 見 警 率 的 提 高 有 助 於 嚇 阻 犯 罪 的 發 生, 由 於 犯 罪 的 發 生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是 無 監 控 者 的 存 在, 而 警 方 透 過 各 種 勤 務 方 式 去 提 高 見 警 率, 讓 犯 罪 者 在 犯 罪 時, 因 為 監 控 者 的 出 現 而 減 少 犯 罪 的 動 機, 進 而 嚇 阻 犯 罪 的 發 生 隱 性 功 能, 由 於 員 警 在 執 行 勤 務 時 顯 而 易 見, 也 會 讓 員 警 接 受 來 自 四 方 民 眾 的 監 督, 進 而 本 身 小 心 謹 慎 的 執 行 勤 務, 減 少 偷 勤 或 是 違 法 犯 紀 發 生 的 機 會 25

34 伍 小 結 : 從 以 上 介 紹 其 實 並 不 難 看 出, 目 前 理 上 針 對 警 察 勤 務 的 規 劃 探 討 往 往 是 從 勤 務 的 目 的 達 成 來 討 論, 體 仍 脫 離 不 了 警 察 法 第 二 條 中 警 察 任 務 與 為 民 服 務 兩 個 面 向, 只 是 實 務 上 主 管 在 規 劃 警 察 勤 務 時, 除 了 考 量 目 的 達 成 方 式 外, 更 應 該 考 量 人 力 運 用 上, 如 何 以 最 精 簡 的 人 力 去 完 成 所 肩 負 的 任 務, 甚 至 更 應 該 思 考 的 是 上 級 交 付 他 機 關 請 求 協 助 民 眾 請 求 事 項, 究 竟 是 不 是 屬 於 警 察 本 身 應 負 責 範 疇 或 是 警 察 核 心 的 業 務 項 目, 如 果 不 是, 就 應 該 斷 然 的 拒 絕, 才 能 避 免 行 資 源 耗 費 在 不 必 要 的 事 務 上 面, 並 排 擠 到 原 本 警 察 應 該 要 負 責 的 安 跟 交 通 業 務 的 推 動 26

35 第 二 節 我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壹 我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沿 革 警 察 (police) 一 字, 源 自 於 希 臘 字 politeia( 管 理 城 鎮 及 其 周 圍 公 共 事 務 ) 和 polis( 城 市 ), 而 最 早 的 警 察 制 度 則 是 源 於 英,1829 年 皮 爾 爵 士 在 倫 敦 成 了 世 界 最 早 的 警 察 制 度, 當 時 由 超 過 一 千 名 的 警 察 組 成, 由 於 成 效 良 好, 到 了 1856 年 英 各 個 區 和 郡 都 擁 有 警 察, 也 遂 將 警 察 制 度 推 展 至 全 世 界 ( 王 家 儉,1984), 而 我 警 察 制 度 最 早 成 形 在 清 光 緒 年 間 首 將 近 代 歐 美 警 察 制 度 引 進 中, 而 近 代 臺 灣 警 察 制 度 的 創 則 是 由 日 據 時 代 所 傳 入,1901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成 了 警 察 本 署, 沿 用 至 今, 而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法 制 化, 始 於 民 61 年 8 月 28 日 所 公 布 的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因 當 為 我 早 期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是 以 行 命 令 的 方 式 訂 定 警 察 勤 務 試 行 通 則 供 各 單 位 據 以 執 行, 為 了 讓 警 察 勤 務 能 夠 法 化 並 修 正 不 合 時 宜 的 內 容, 警 署 遂 自 民 45 年 開 始 擬 定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草 案, 因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的 意 見 不 一, 暫 時 擱 置, 至 民 57 年 蒐 集 內 外 有 關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相 關 資 料 並 參 酌 日 本 外 勤 警 察 官 成 要 則 及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與 者 的 意 見 和 研 究, 方 擬 定 出 現 在 的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 法 院,1972), 最 早 對 於 員 警 服 勤 時 數 的 規 定 在 18 條 : 服 勤 人 員 每 日 勤 務 以 八 小 時 為 基 準, 每 週 以 四 十 八 小 時 為 度 但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酌 量 延 長 ; 每 一 服 勤 人 員 每 週 輪 休 全 日 一 次, 外 宿 一 次 ; 如 遇 有 臨 時 事 故, 得 停 止 之 之 後 法 條 於 民 75 年 10 月 28 日 修 正 公 布,15 條 規 定 : 服 勤 人 員 每 日 勤 務 以 八 小 時 為 原 則, 每 週 以 四 十 四 小 時 為 度 ;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酌 量 延 長 之 服 勤 人 員 每 週 輪 休 全 日 一 次, 外 宿 二 次, 遇 有 臨 時 事 故 得 停 止 之 ; 並 得 視 安 狀 況 需 要, 在 勤 務 機 構 待 命 服 勤 此 次 的 修 正 將 原 本 48 小 時 的 勤 務 時 間 縮 短 為 44 小 時, 另 增 加 一 次 外 宿 的 機 會, 讓 員 警 每 週 能 外 宿 回 家 休 息 二 次, 最 近 一 次 關 於 勤 務 制 度 修 訂 在 97 年 7 月 2 日, 第 15 條 : 服 勤 人 員 每 日 勤 務 以 八 小 時 為 原 則 ;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27

36 酌 量 延 長 之 服 勤 人 員 每 週 輪 休 全 日 二 次, 遇 有 臨 時 事 故 得 停 止 之 ; 並 得 視 安 狀 況 需 要, 在 勤 務 機 構 待 命 服 勤 此 次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週 休 二 日 的 規 定, 將 原 本 的 週 休 一 日 改 為 週 休 二 日, 並 刪 除 了 勤 務 時 間 44 小 時 為 度 的 規 定, 整 體 而 言 從 法 制 化 時 期 開 始, 我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即 已 設 計 好 延 長 勤 務 時 間 的 規 定, 但 是 經 過 了 40 餘 年, 對 於 法 條 中 必 要 時 的 判 斷 標 準, 一 直 無 法 提 出 具 體 且 客 觀 的 基 準, 而 員 警 也 在 勤 務 制 度 混 沌 不 明 的 情 況 下, 經 常 面 臨 著 服 勤 時 間 過 長, 及 勤 務 時 間 不 固 定, 如 此 不 當 的 勤 務 制 度 設 計 恐 會 影 響 勤 務 之 執 行 良 莠, 因 為 警 察 任 務 之 遂 行, 乃 是 依 賴 優 良 的 勤 務 制 度 ( 呂 育 生,1979), 若 勤 務 時 間 過 長 又 不 符 合 人 性, 恐 引 起 員 警 怨 懟, 對 機 關 也 會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表 2-1 警 察 勤 務 法 制 化 時 期 歷 來 修 法 重 點 一 覽 表 重 要 內 容 修 正 法 條 修 正 重 點 修 法 日 期 民 61 年 8 月 28 全 文 31 條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的 制 定 公 布, 象 徵 我 警 察 勤 日 公 布 務 正 式 邁 入 了 法 制 化 時 期 民 75 年 11 月 10 全 文 29 條 1 將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原 本 散 亂 的 法 條 內 容 依 照 日 公 布 性 質 歸 類 分 章 2 修 正 警 勤 區 的 劃 分 規 定 3 將 警 察 勤 務 中 關 於 巡 邏 臨 檢 兩 項 攻 勢 勤 務 賦 予 更 多 權 限 4 將 員 警 服 勤 時 間 上 限 由 每 週 48 小 時 修 正 為 44 小 時, 並 將 每 週 外 宿 一 次 的 規 定 修 正 成 外 宿 二 次 5 勤 務 規 劃 監 督 機 構 對 於 人 員 服 勤 編 組 方 式 時 間 應 訂 定 勤 務 基 準 表 6 將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法 制 化 28

37 民 89 年 7 月 5 日 公 布 第 條 7 明 訂 勤 前 教 育 的 種 類 1 配 合 警 消 分, 刪 除 第 6 條 關 於 消 防 警 勤 區 的 規 定 2 將 分 駐 所 派 出 所 設 置 基 準 收 歸 由 警 署 訂 定 3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警 察 機 關 有 警 力 集 中 機 動 使 用 權 限 民 96 年 7 月 4 第 11 條 將 戶 口 查 察 名 稱 修 正 為 家 戶 訪 查 日 公 布 民 97 年 7 月 2 日 公 布 第 將 法 條 中 警 員 用 語 修 正 為 員 警 2 刪 除 服 勤 員 警 每 週 44 小 時 為 限 的 規 定, 並 將 原 本 每 週 輪 休 全 日 一 次 外 宿 兩 次 的 25 條 規 定, 修 正 為 每 週 輪 休 全 日 二 次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貳 現 行 我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運 作 方 式 我 現 行 的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基 本 上 是 以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所 做 的 規 範 為 依 據, 但 並 非 完 全 侷 限 於 法 條 條 文 的 內 容, 警 署 另 有 依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頒 布 相 關 勤 務 規 則, 如 1982 年 3 月 22 日 函 頒 警 察 勤 務 規 範 1990 年 1 月 3 日 函 頒 警 察 勤 務 作 業 規 範 1994 年 3 月 9 日 函 頒 警 察 勤 務 現 階 段 作 法 1996 年 10 月 5 日 函 頒 警 察 勤 務 要 則 及 2007 年 4 月 25 日 函 頒 勤 務 規 劃 ( 編 配 ) 策 進 作 為 等 等, 無 疑 顯 示 出 我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的 彈 性 與 機 動 性, 但 是 多 年 來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面 其 實 並 未 做 出 重 的 變 革, 就 勤 務 時 間 來 講, 勤 務 規 劃 ( 編 配 ) 策 進 作 為 規 定 : 每 日 勤 務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每 日 服 勤 時 間 得 依 需 求 酌 予 延 長 2 至 4 小 時 為 度, 但 不 以 固 定 延 長 4 小 時 為 必 要 ; 應 避 免 常 態 性 於 每 個 服 勤 日 服 勤 均 連 續 12 小 時, 確 有 必 要 時, 則 應 適 時 動 靜 29

38 工 作 交 替 勞 逸 均 勻, 以 調 節 精 神 體 力 看 似 十 分 人 性 化, 但 是 這 些 要 求 常 常 無 法 落 實 到 各 地 方 基 層 派 出 所, 也 讓 警 署 每 隔 一 段 時 日 就 要 函 發 各 單 位 重 申 相 關 規 定 以 下 針 對 常 見 的 勤 務 規 劃 方 式 介 紹 之 : 一 勤 四 息 八 制 :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6 條 規 定, 服 勤 時 間 之 分 配, 以 勤 四 息 八 為 原 則, 或 採 其 他 適 合 實 際 需 要 之 時 間 分 配 此 勤 務 制 度 是 將 服 勤 的 員 警 分 為 三 班, 員 警 每 班 上 四 小 時 後 可 休 息 八 小 時, 週 而 復 始 輪 流 值 勤, 此 勤 務 制 度 好 處 是 員 警 可 以 獲 得 充 足 的 休 息 時 間, 但 是 所 需 的 警 力 數 較 多, 目 前 實 務 上 較 少 採 用 此 種 方 式 的 勤 務 制 度 二 半 日 更 替 制 : 依 照 現 行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7 條 規 定,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人 員 置 三 人 至 五 人 者, 得 另 採 半 日 更 替 制, 夜 間 值 班 改 為 值 宿 此 勤 務 制 度 是 將 服 勤 員 警 分 為 二 班, 員 警 每 班 上 十 二 小 時 後 可 休 息 十 二 小 時, 此 制 度 服 勤 的 時 間 長, 但 是 相 對 的 員 警 的 服 勤 時 段 固 定, 生 理 時 鐘 亦 較 易 調 適, 通 常 在 偏 遠 地 區 的 派 出 所 會 採 行 此 種 勤 務 制 度 三 全 日 更 替 制 : 依 照 現 行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7 條 規 定,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人 員 置 二 人 者, 得 另 採 全 日 更 替 制, 夜 間 值 班 改 為 值 宿 此 制 度 是 服 勤 員 警 上 二 十 四 小 時 後 休 息 二 十 四 小 時, 適 用 於 偏 遠 地 區 人 少 的 派 出 所 四 勤 六 息 六 制 : 民 府 時 代, 北 平 市 的 警 察 局 採 行 此 種 制 度, 將 員 警 分 為 二 班, 員 警 每 上 班 六 小 時 後, 可 休 息 六 小 時 五 勤 三 息 六 制 : 30

39 民 府 時 代, 天 津 市 的 警 察 局 採 行 此 種 制 度, 將 員 警 分 為 三 班, 員 警 每 上 班 三 時 後, 可 休 息 六 小 時 六 三 班 制 : 警 署 曾 於 1990 年 代 初 期, 成 革 新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規 劃 小 組 試 辦 新 勤 務 制 度, 針 對 特 定 派 出 所 進 行 長 達 二 年 實 驗 性 質 的 勤 務 設 計, 此 制 度 由 派 出 所 依 據 實 際 需 要 編 排 二 或 三 班 制 的 勤 務 制 度, 員 警 每 日 擔 服 連 續 工 作 八 小 時 後, 另 外 得 編 排 二 至 四 小 時 備 勤, 並 取 消 待 命 服 勤, 員 警 每 天 有 十 二 小 時 以 上 的 休 息 時 間 ( 劉 嘉 發,1994), 由 於 服 勤 時 間 固 定, 幹 部 反 應 員 警 下 班 離 去 後 即 難 以 掌 握 管 理 不 易, 再 加 上 部 分 時 段 警 力 過 少, 無 法 應 付 突 發 狀 況, 且 勤 務 時 間 連 續, 深 夜 時 段 執 勤 體 力 難 以 負 荷 等 原 因, 試 辦 結 束 後 遂 未 再 推 行 七 改 良 式 二 班 制 ( 鄭 善 印,2001 李 修 安,2010):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臺 中 縣 警 察 局 為 了 適 應 基 層 警 力 不 夠, 且 配 合 多 數 同 仁 意 見, 於 1999 年 間 試 辦 新 的 勤 務 制 度, 員 警 每 日 連 續 服 勤 12 小 時 後 連 續 休 息 12 小 時, 將 勤 務 分 為 早 晚 二 班, 每 隔 一 週 早 晚 班 的 勤 務 人 員 對 調, 亦 即 甲 員 警 第 一 週 每 日 勤 務 時 段 為 9 時 至 21 時, 第 二 週 則 改 為 21 時 至 9 時, 目 前 臺 北 市 部 分 分 局 仍 採 行 此 種 勤 務 制 度, 由 於 勤 務 時 段 固 定, 員 警 有 較 長 的 休 息 時 間, 且 生 理 時 鐘 較 易 調 適, 但 此 制 度 也 遭 質 疑 擔 服 晚 班 勤 務 員 警 體 力 是 否 能 夠 勝 任 参 我 警 察 勤 務 時 間 一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5 條 規 定 : 每 日 勤 務 時 間 為 二 十 四 小 時, 其 起 迄 時 間 自 零 時 起 至 二 十 四 時 止 零 時 至 六 時 為 深 夜 勤, 十 八 時 至 二 十 四 時 為 夜 勤, 餘 為 日 勤 31

40 服 勤 人 員 每 日 勤 務 以 八 小 時 為 原 則 ;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酌 量 延 長 之 服 勤 人 員 每 週 輪 休 全 日 二 次, 遇 有 臨 時 事 故 得 停 止 之 ; 並 得 視 安 狀 況 需 要, 在 勤 務 機 構 待 命 前 項 延 長 服 勤 停 止 輪 休 或 待 命 服 勤 之 時 間, 酌 予 補 假 二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6 條 規 定 : 服 勤 人 員 每 日 應 有 連 續 八 小 時 之 睡 眠 時 間, 深 夜 勤 務 以 不 超 過 四 小 時 為 度 但 有 特 殊 任 務, 得 變 更 之 從 前 述 法 律 規 定 不 難 看 出, 目 前 我 法 律 規 定 員 警 每 日 勤 務 時 間 以 八 小 時 為 度, 服 勤 時 間 分 配 以 出 勤 四 小 時, 休 息 八 小 時 為 原 則, 服 勤 人 員 每 週 輪 休 全 日 二 次, 例 外 遇 有 特 殊 狀 況 才 能 延 長 勤 務 時 間 停 止 員 警 的 休 假 或 是 要 求 在 駐 地 待 命, 針 對 前 述 狀 況 另 給 予 補 假 此 外 依 照 警 察 機 關 外 勤 員 警 超 勤 加 班 費 核 發 要 點 規 定, 延 長 勤 務 4 時 間 可 以 報 領 超 勤 加 班 費, 給 予 實 質 上 的 金 錢 補 助, 不 過 依 照 各 縣 市 財 務 狀 況 的 不 同, 可 領 取 的 金 額 上 限 亦 有 不 同, 臺 北 市 府 財 狀 況 較 佳, 員 警 每 月 最 多 可 領 取 1,7000 元 的 超 勤 加 班 費, 而 財 務 不 佳 縣 市 除 了 無 法 給 予 1,7000 元 的 超 勤 加 班 費 外, 甚 至 會 拖 欠 數 月 後 才 發 給, 除 了 申 請 金 額 的 上 限 外, 每 日 能 申 請 超 勤 加 班 費 時 數 為 4 小 時, 每 月 申 請 的 超 勤 時 數 以 100 小 時 為 上 限 4 而 此 處 超 勤 時 數 係 指 :1 依 勤 務 分 配 表 輪 服 勤 區 查 察 巡 邏 臨 檢 守 望 值 班 備 勤 等 勤 務, 超 過 八 小 時 之 時 數 2 非 依 勤 務 分 配 表 輪 服 勤 務 之 員 警, 以 在 規 定 辦 公 時 間 外, 實 際 執 行 或 督 導 勤 務 之 時 數 3 實 際 執 行 或 督 導 勤 務 之 各 級 正 副 主 官 ( 管 ), 以 在 規 定 辦 公 時 間 外, 實 際 督 導 勤 務 或 帶 班 執 行 勤 務 之 時 數 32

41 第 三 節 各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壹 日 本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日 本 警 察 制 度 源 於 1874 年, 日 本 府 設 置 了 東 京 警 視 廳 ( 陳 春 林,1992), 蔡 中 志 (1992) 指 出 日 本 派 出 所 或 駐 在 所 依 據 人 口 面 積 行 區 域 及 警 察 事 務, 於 警 察 分 局 轄 內 劃 分 管 區 設 置 之, 每 一 派 出 所 再 劃 分 為 若 干 個 受 持 區 ( 等 於 我 警 勤 區 ), 日 本 派 出 所 性 質 上 只 是 一 個 服 勤 據 點, 並 非 如 我 派 出 所 一 樣 為 獨 勤 務 機 構, 所 有 派 出 所 勤 務 員 警 均 隸 屬 分 局 巡 邏 課, 服 勤 時 員 警 先 到 分 局 領 妥 裝 備, 再 赴 各 派 出 所 執 行 勤 務, 此 將 員 警 編 制 於 分 局 的 制 度 與 德 相 似, 日 本 員 警 服 勤 時 數 每 週 42 至 44 小 時, 另 規 定 每 日 勤 務 超 過 6 小 時 者 應 給 編 排 45 分 鐘 休 憩 時 間, 超 過 8 小 時 者 編 排 1 小 時 的 休 憩 時 間, 休 息 時 間 計 入 勤 務 時 間 內 ( 李 錦 明,1994), 此 也 與 我 勤 務 制 度 中 並 未 規 劃 員 警 休 憩 時 間 有 很 不 同, 日 本 勤 務 制 度 採 行 二 三 四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分 述 如 下 : 一 四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 以 數 人 為 一 班 執 行 當 日 勤 務, 採 日 勤 ( 編 排 置 於 分 局 ) 一 當 番 ( 至 派 出 所 服 勤 ) 二 當 番 ( 至 派 出 所 服 勤 ) 非 番 ( 輪 休 ) 輪 流 執 行, 一 當 番 與 二 當 番 之 勤 務 編 排 於 派 出 所, 二 當 番 的 夜 間 勤 務 通 常 會 增 加 警 力, 而 一 當 番 與 二 當 番 通 常 會 有 2 小 時 的 重 疊 時 間, 通 常 一 當 番 下 勤 務 後, 會 返 回 分 局 作 1 小 時 體 能 訓 練, 二 當 番 勤 務 編 排 有 數 小 時 休 憩 時 間, 在 深 夜 可 於 派 出 所 睡 4 小 時, 日 勤 勤 務 則 是 將 人 員 編 排 制 於 分 局, 部 分 日 勤 勤 務 亦 編 排 輪 休, 以 彌 補 平 日 的 超 勤 時 數, 另 外 日 勤 遇 例 假 日 也 休 息 勤 務 輪 替 採 日 勤 (9 時 至 17 時 15 分 )-> 一 當 番 (8 時 30 分 至 17 時 15 分 )-> 二 當 番 (15 時 至 翌 日 10 時 )-> 非 番 (10 時 以 後 ), 依 序 執 行 33

42 表 2-2 日 本 四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時 間 表 班 別 日 勤 ㄧ 當 番 二 當 番 非 番 勤 務 時 間 09:00~17:15 08:30~17:15 15:00~10:00 10:00~ 資 料 來 源 : 李 錦 明 (1994) 表 2-3 日 本 四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分 配 表 日 期 勤 務 別 日 勤 甲 丁 丙 乙 甲 丁 ㄧ 當 番 乙 甲 丁 丙 乙 甲 二 當 番 丙 乙 甲 丁 丙 乙 非 番 丁 丙 乙 甲 丁 丙 註 : 甲 乙 丙 丁 分 別 代 表 不 同 班 別 員 警 資 料 來 源 : 李 錦 明 (1994) 二 三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 採 日 勤 ( 編 排 置 於 分 局 ) 當 番 ( 至 派 出 所 服 勤 ) 非 番 ( 輪 休 ) 輪 流 執 行, 日 本 除 東 京 都 外 都 採 此 種 輪 番 方 式, 日 勤 勤 務 時 間 為 9 時 至 17 時 15 分 ( 勤 務 時 間 7 小 時, 另 2 小 時 在 所 休 息 ) 當 番 勤 務 時 間 為 8 時 30 分 至 翌 日 10 時 ( 除 15 小 時 勤 務 時 間 外, 其 餘 在 所 休 息 ), 非 番 則 是 休 息 24 小 時 休 假 是 採 第 6 天 第 12 天 第 21 天 休 假, 勤 務 制 度 以 3 週 為 一 次 循 環 表 2-4 日 本 三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時 間 表 班 別 日 勤 當 番 非 番 勤 務 時 間 09:00~17:15 08:30~10:00 10:00~ 資 料 來 源 : 李 錦 明 (1994) 34

43 表 2-5 日 本 三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分 配 表 星 期 勤 務 第 一 週 第 二 週 第 三 週 日 勤 甲 休 甲 休 甲 甲 休 當 番 甲 甲 假 甲 甲 假 甲 甲 甲 假 非 番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註 : 甲 代 表 此 一 輪 班 制 度 員 警, 在 3 週 循 環 內 的 勤 務 分 配 方 式 資 料 來 源 : 李 錦 明 (1994) 三 二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 採 當 番 非 番 輪 流 執 行, 即 上 班 一 日 休 息 一 日, 與 我 的 全 日 更 替 制 相 仿, 目 前 較 少 採 行 貳 英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一 英 為 世 界 上 警 察 發 源 地, 警 察 權 範 圍 由 於 限 於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逮 捕 犯 罪, 管 理 交 通, 因 此 設 計 了 制 服 警 察 便 衣 警 察 及 交 通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採 巡 邏 方 式 ( 邱 華 君,1991), 江 慶 興 (1994) 指 出 英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採 三 班 制 勤 務 運 作, 根 據 警 察 規 則 規 定, 警 察 人 員 每 日 服 勤 8 小 時, 且 勤 務 時 間 是 連 續 服 勤 不 間 斷 外, 中 間 另 有 45 分 鐘 休 息 用 餐, 每 週 上 班 5 日, 休 息 2 日, 每 週 工 作 40 小 時, 若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加 班 超 時 工 作, 需 要 8 小 時 前 通 知 加 班 人 員, 讓 其 有 準 備 時 間 ; 其 8 小 時 勤 務 原 則 時 段 分 配 如 下 : 第 一 班 6 時 至 14 時, 第 二 班 自 14 時 至 22 時, 第 三 班 22 時 至 6 時, 或 是 第 一 班 7 時 至 15 時, 第 二 班 15 時 至 23 時, 第 三 班 23 時 至 7 時, 但 在 倫 敦 及 繁 重 城 市 地 區, 則 因 日 間 勤 務 繁 重, 巡 邏 時 間 的 分 配 採 行 兩 班 制, 第 一 班 6 時 至 10 時 14 時 至 18 時, 35

44 第 二 班 10 時 至 14 時 18 時 至 22 時 表 2-6 英 三 班 制 勤 務 時 間 表 班 別 第 一 班 第 二 班 第 三 班 勤 務 時 間 07:00~15:00 15:00~23:00 23:00~07:00 06:00~14:00 14:00~22:00 22:00~06:00 資 料 來 源 : 鄭 文 竹 (1999) 二 英 除 了 實 施 三 班 制 外, 另 有 甚 多 警 察 局 試 行 新 的 勤 務 制 度 ( 渥 太 華 勤 務 制 度 ), 勤 務 制 度 將 所 有 成 員 分 成 五 個 小 組, 勤 務 以 五 週 為 一 個 循 環, 每 週 或 每 月 出 勤 總 時 數 不 變, 惟 將 三 班 制 原 服 勤 8 小 時 改 為 10 小 時, 使 休 假 時 間 連 續 及 延 長 ; 其 規 定 每 服 勤 1 小 時, 約 有 10 分 鐘 休 息 時 間, 此 外 在 10 小 時 的 服 勤 時 間 內, 有 1 小 時 可 供 休 息 及 用 餐, 每 日 服 勤 時 間 固 定, 休 息 數 日 後 再 調 整 服 勤 時 段, 原 則 上 夜 勤 服 7 日 後, 可 連 續 休 假 6 日, 供 全 家 休 閒 旅 遊, 使 警 察 人 員 能 享 有 正 常 的 家 居 生 活 表 2-7 英 渥 太 華 勤 務 制 度 勤 務 分 配 表 星 期 分 組 組 別 第 一 星 期 第 二 星 期 第 三 星 期 第 四 星 期 第 五 星 期 星 期 星 期 星 期 星 期 星 期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第 一 小 組 休 休 日 日 日 休 休 午 午 午 休 休 日 日 日 日 休 休 夜 夜 夜 夜 夜 夜 夜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午 午 午 午 第 二 小 組 午 午 午 休 休 日 日 日 日 休 休 夜 夜 夜 夜 夜 夜 夜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午 午 午 午 休 休 日 日 日 休 休 第 三 小 組 日 日 休 休 夜 夜 夜 夜 夜 夜 夜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午 午 午 午 休 休 日 日 日 休 休 午 午 午 休 休 日 日 第 四 小 組 夜 夜 夜 夜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午 午 午 午 休 休 日 日 日 休 休 午 午 午 休 休 日 日 日 日 休 休 夜 夜 夜 第 五 小 組 休 休 休 午 午 午 午 休 休 日 日 日 休 休 午 午 午 休 休 日 日 日 日 休 休 夜 夜 夜 夜 夜 夜 夜 休 休 休 資 料 來 源 : 江 慶 興 (1994) 註 : 日 代 表 日 勤, 勤 務 時 間 為 07:00~17:00; 午 代 表 午 勤, 勤 36

45 務 時 間 為 14:00~24:00, 遇 星 期 二 三 四 則 為 23:00~07:00, 午 勤 與 夜 勤 會 因 週 末 或 安 狀 況 不 同 而 調 整 之 参 德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根 據 鄭 善 印 研 究 (2001), 德 北 萊 茵 邦 警 察 局 派 出 所 勤 務, 採 專 責 地 區 之 巡 邏 守 望 值 班 等, 係 由 相 同 ㄧ 組 人 員 於 不 同 時 間 內 以 不 同 的 方 式 執 行, 與 我 勤 務 制 度 以 個 人 為 值 勤 單 位 者 不 同, 我 員 警 必 須 個 人 於 不 同 時 間 執 行 巡 邏 守 望 或 值 班 等 勤 務 德 北 萊 茵 邦 員 警 值 勤 時, 員 警 皆 集 中 於 分 局 再 赴 派 出 所 執 行, 若 分 局 轄 區 遼 闊, 亦 有 將 值 勤 人 員 置 於 派 出 所 內 勤 務 中 最 重 要 的 為 巡 邏, 巡 邏 出 勤 時 間 分 早 (7 時 至 14 時, 中 間 有 1 小 時 可 休 息 ) 午 (14 時 至 22 時 ) 晚 (22 時 至 7 時 中 間 有 2 小 時 可 休 息 ) 及 休 息 待 命 ( 不 值 勤, 必 須 應 召 集 ) 四 種 班 別 每 組 值 勤 人 員 自 週 三 起 班, 連 續 值 勤 7 日 早 班, 之 後 休 假 2 日, 再 值 勤 3 日 午 班 及 4 日 晚 班, 然 後 1 日 休 息 待 命 及 2 日 休 假, 接 著 值 勤 4 天 午 班 及 3 天 晚 班, 然 後 1 日 休 息 待 命 及 1 日 的 休 假, 如 此 完 成 一 個 月 的 值 勤 循 環, 每 組 每 人 每 月 共 計 值 勤 168 小 時 表 2-8 德 勤 務 時 間 表 班 別 早 班 午 班 晚 班 休 息 待 命 勤 務 時 間 07:00~14:00 14:00~22:00 22:00~07:00 必 要 時 應 召 及 資 料 來 源 : 鄭 善 印 (2001) 37

46 表 2-9 德 勤 務 分 配 表 週 別 第 ㄧ 週 第 二 週 第 三 週 第 四 週 星 期 星 期 三 早 班 休 假 晚 班 午 班 星 期 四 早 班 休 假 晚 班 午 班 星 期 五 早 班 午 班 休 息 待 命 晚 班 星 期 六 早 班 午 班 休 假 晚 班 星 期 日 早 班 午 班 休 假 晚 班 星 期 ㄧ 早 班 晚 班 午 班 休 息 待 命 星 期 二 早 班 晚 班 午 班 休 假 資 料 來 源 : 鄭 善 印 (2001) 肆 美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鄭 文 竹 (2003) 指 出, 美 警 察 的 勤 務 內 容 可 分 為 內 勤 與 外 勤 兩 種, 內 勤 工 作 主 管 行 性 服 務, 外 勤 工 作 則 包 括 巡 邏 統 制 提 供 服 務 預 防 犯 罪 交 通 管 理 刑 事 偵 查 不 道 德 行 為 控 制 等 等 如 同 我 派 出 所 現 行 所 從 事 的 工 作, 外 勤 的 勤 務 運 作 方 式 如 下 : 一 八 小 時 三 班 制 : 第 一 班 為 白 天 班,8 時 至 16 時 或 是 6 時 45 分 至 15 時 30 分 ; 第 二 班 為 小 夜 班,16 時 至 24 時 或 是 15 時 15 分 至 24 時 ; 第 三 班 為 夜 班 24 時 至 8 時 或 是 23 時 45 分 至 8 時 30 分 ; 第 四 班 為 輪 休 石 支 齊 (2004) 在 介 紹 堪 薩 斯 州 的 維 奇 塔 市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指 出, 該 市 警 察 勤 務 為 8 小 時 固 定 班, 由 員 警 自 行 選 擇 服 勤 時 段, 分 為 7 時 至 15 時 ;15 時 至 23 時 ;23 時 至 7 時 等 三 個 時 段, 上 五 天 休 息 二 天, 美 規 定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40 小 時, 超 出 時 數 警 局 必 須 支 付 1.5 倍 加 班 費, 因 此 府 並 不 鼓 勵 加 班 38

47 表 2-10 美 三 班 制 勤 務 時 間 表 班 別 第 一 班 第 二 班 第 三 班 勤 務 時 間 08:00~16:00 16:00~24:00 24:00~08:00 06:45~15:30 15:15~24:00 23:45~08:30 07:00~15:00 15:00~23:00 23:00~07:00 資 料 來 源 : 鄭 文 竹 (2003) 石 支 齊 (2004) 二 十 二 小 時 二 班 制 : 章 光 明 (1996) 介 紹 密 西 根 州 錫 蘭 市 警 察 局 勤 務 制 度 指 出, 該 局 對 於 五 個 人 的 地 區 警 察 單 位, 採 行 了 兩 週 為 一 單 元, 員 警 每 日 服 勤 12 小 時, 每 執 勤 兩 日 即 可 休 息 兩 日, 此 種 勤 務 制 度 將 員 警 原 本 三 日 所 需 執 行 的 時 間 合 併 於 二 日 內 執 行 完 成 表 2-11 美 二 班 制 勤 務 分 配 表 星 期 班 別 第 一 週 第 二 週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7-17 甲 乙 乙 甲 7-19 乙 甲 乙 甲 甲 甲 乙 甲 乙 乙 19-7 丁 丙 丁 丙 丙 丙 丁 丙 丁 丁 21-7 丙 丁 丁 丙 17-3 戊 戊 17-5 戊 戊 戊 戊 戊 甲 乙 乙 甲 甲 乙 乙 乙 甲 甲 乙 乙 甲 休 丙 丁 丁 丙 丙 丁 丁 丁 丙 丙 丁 丁 丙 戊 戊 戊 戊 戊 戊 資 料 來 源 : 鄭 文 竹 (2003) 甲 丙 戊 39

48 伍 我 勤 務 時 間 制 度 與 他 比 較 表 2-12 各 勤 務 制 度 比 較 表 每 日 平 均 工 作 勤 中 有 無 給 予 類 別 時 間 休 息 或 用 餐 時 家 間 日 本 8 有 英 8 有 德 8 有 美 8 不 清 楚 我 原 則 8, 必 要 時 則 延 長 勤 務 時 間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無 加 班 規 定 不 清 楚 若 隔 日 需 要 加 班, 須 8 小 時 前 通 知 不 清 楚 工 作 時 數 上 限 每 週 40 小 時, 超 過 須 支 付 1.5 倍 加 班 費 每 週 加 班 時 上 限 規 定 已 於 法 條 中 刪 除, 每 日 由 主 管 決 定 勤 務 規 劃 編 排 陸 除 了 上 述 者 介 紹 的 各 制 度 外, 近 來 警 署 針 對 前 所 曾 提 到 過 的 監 察 院 對 直 派 出 所 遭 刺 糾 正 案 衍 生 出 來 的 一 些 勤 務 問 題, 曾 透 過 駐 外 聯 絡 官 去 蒐 集 幾 個 家 的 勤 務 時 間 編 排 方 式 希 望 能 夠 作 為 參 考, 其 中 調 查 資 料 指 出 泰 越 南 日 本 馬 來 西 亞 及 南 非 採 每 班 8 小 時 3 班 制 的 服 勤 方 式 ; 菲 律 賓 採 行 每 班 12 小 時 2 班 制 的 服 勤 方 式 ; 印 尼 採 行 每 班 14 小 時 1 班 制 的 服 勤 方 式, 但 是 印 尼 不 用 服 深 夜 勤 務 (0000 至 0630); 美 採 每 班 小 時, 全 年 固 定 3 班 制 ( 或 採 混 合 制 ); 另 外 馬 來 西 亞 警 察 之 巡 邏 拘 留 所 駐 守 勤 務, 採 勤 4 息 8 制 雖 然 警 署 得 到 的 資 料 中, 與 者 介 紹 的 仍 有 一 些 不 同 之 處, 但 是 體 來 看, 每 日 8 小 時 的 勤 務 時 間 制 度, 還 是 獲 得 較 多 家 的 青 睞, 而 我 雖 然 法 令 規 定 8 小 時 勤 務 時 間, 但 是 卻 開 了 一 個 漏 洞,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的 情 況 酌 量 延 長 40

49 之, 這 樣 的 法 本 來 亦 無 不 妥 之 處, 警 察 工 作 本 來 就 有 許 多 突 發 狀 況 需 要 處 理, 固 定 8 小 時 工 作 時 間 不 一 定 足 以 應 付, 因 此 法 律 特 別 設 有 例 外 的 規 定, 只 是 到 了 實 務 單 位 卻 擴 解 釋 將 例 外 的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的 規 定, 視 為 常 態 的 要 求 員 警 加 班 的 法 律 依 據, 十 分 的 不 妥 41

50 第 四 節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導 致 工 時 過 長 之 相 關 研 究 壹 現 行 派 出 所 勤 務 制 度 的 特 性 一 工 作 時 間 長 : 我 派 出 所 員 警 的 工 作 時 間 普 遍 超 過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所 規 定 8 小 時, 因 為 在 人 員 有 限 而 轄 區 不 確 定 安 情 況 下, 各 單 位 主 管 通 常 會 要 求 員 警 超 勤 以 俾 在 各 個 時 段 皆 有 充 足 的 警 力 可 供 運 用 ( 鄭 文 竹,2006), 但 是 此 也 造 成 了 我 目 前 警 察 人 員 工 作 時 間 太 長 且 零 散 ( 翁 萃 芳,2006), 此 外 超 勤 加 班 費 也 是 造 成 員 警 工 時 過 長 原 因 之 一, 過 去 警 單 位 體 恤 員 警 辛 勞 而 爭 取 超 勤 加 班 費 用 做 為 補 償, 但 近 來 常 有 員 警 將 加 班 所 報 超 勤 費 用 視 為 正 常 薪 資 所 得, 為 了 報 領 超 勤 加 班 費 用 而 超 時 工 作 ( 蔡 進 閱,1998), 產 生 本 末 倒 置 的 情 形, 另 也 發 生 上 級 機 關 以 超 勤 加 班 費 為 由 要 求 屬 員 超 時 工 作, 忽 略 超 勤 實 際 上 違 背 常 態 ( 李 湧 清,1997), 除 此 之 外 警 察 業 務 的 繁 重 瑣 碎, 亦 是 導 致 員 警 工 時 過 長 原 因 之 一, 常 有 許 多 業 務 非 警 察 應 執 行 工 作 內 容, 但 是 警 察 機 關 長 久 以 來 予 人 具 有 強 制 執 行 力 的 印 象, 許 多 行 機 關 在 制 定 相 關 法 令 時, 為 了 避 免 日 後 執 行 上 困 難, 常 在 法 令 中 明 訂 遇 有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警 察 協 助 類 似 規 定 ( 曾 兆 延,2001), 真 正 在 執 行 時 一 再 藉 此 理 由, 或 甚 至 扭 曲 法 律 原 因 來 委 請 警 察 協 助, 長 久 下 來 逐 漸 增 多 的 協 辦 業 務 除 了 影 響 警 察 本 身 業 務 推 行, 並 讓 警 察 原 本 應 負 責 的 犯 罪 抗 制 與 犯 罪 偵 查 等 刑 事 司 法 任 務 受 影 響 外 ( 林 山 田,1976), 也 成 了 員 警 必 須 超 時 工 作 的 主 因 之 一, 警 察 機 關 往 往 在 處 理 安 問 題 已 自 顧 不 暇, 還 得 耗 費 警 力 去 處 理 其 他 行 機 關 的 業 務 ( 章 光 明, 2000), 也 讓 警 察 機 關 的 人 力 更 加 吃 緊, 考 量 警 察 工 作 的 特 性 與 擁 有 的 資 源, 主 管 機 關 雖 然 曾 多 次 呼 籲 簡 化 警 察 的 業 務 ( 李 湧 清,1999), 但 是 似 乎 未 獲 有 效 的 回 應, 由 於 社 會 變 遷 與 發 展 府 成 了 專 責 行 機 關 負 責 解 決 新 興 問 題, 但 一 般 行 機 關 為 求 42

51 效 率, 多 將 警 察 機 關 列 入 協 助 單 位, 甚 至 因 此 成 了 環 保 電 信 保 育 及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警 察 ( 張 淵 菘 章 光 明,2011), 在 我 鮮 有 行 機 關 如 同 警 察 機 關 一 般 有 如 此 多 的 協 辦 業 務, 依 照 警 署 統 計 截 至 2011 年 3 月 底 前, 法 令 規 定 需 警 察 機 關 協 助 或 會 同 辦 理 的 法 規 已 高 達 147 種, 從 2003 至 2011 年 短 短 8 年 間, 警 察 機 關 協 辦 業 務 多 了 一 倍, 除 了 顯 示 警 署 近 年 來 持 續 推 動 職 務 協 助 相 關 業 務 回 歸 原 主 管 機 關 的 努 力 落 空 外, 也 造 成 了 派 出 所 勤 務 量 的 增 ; 另 外 領 導 者 的 主 觀 意 識 也 常 常 影 響 到 所 領 導 的 員 警 勤 休, 近 年 來 社 會 氣 氛 的 詭 譎 多 變, 機 關 首 長 常 因 未 能 分 辨 當 下 的 氛 圍 而 黯 然 離 開, 警 界 也 常 常 如 此, 許 多 單 位 的 長 官 也 因 而 戰 戰 兢 兢, 戮 力 從 公, 堅 守 崗 位, 甚 少 返 家, 幾 乎 將 生 活 奉 獻 給 工 作, 而 基 層 單 位 的 主 管 亦 受 到 影 響 甚 少 請 假, 甚 至 放 假 仍 留 在 所 內 的 有 人 在, 上 行 下 效 的 結 果 讓 整 個 警 界 普 遍 瀰 漫 著 將 所 有 的 時 間 奉 獻 給 工 作 才 是 有 所 為 的 觀 感, 遇 有 重 安 事 件 發 生, 便 停 止 輪 休 也 成 了 常 態, 也 讓 基 層 員 警 受 到 影 響, 讓 工 時 變 得 越 來 越 長 二 高 度 紀 律 性 : 由 於 警 察 工 作 具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功 用 存 在, 加 上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深 入 了 社 會 各 個 階 層, 往 往 得 面 對 各 方 的 挑 戰, 為 了 完 成 任 務, 主 管 通 常 會 具 有 較 高 的 統 御 監 督 權 力 ( 周 金 芳,1996), 在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方 面, 也 因 為 單 位 主 管 負 有 警 察 工 作 的 推 動 及 成 敗 責 任, 所 以 勤 務 規 劃 方 面, 主 管 訂 定 每 日 的 勤 務 分 配 表 後, 基 層 員 警 必 須 依 據 主 管 規 劃 勤 務 執 行, 即 便 心 有 疑 慮 或 不 滿, 仍 不 得 抗 拒 執 行, 否 則 將 受 到 嚴 厲 處 分, 當 然 從 機 關 或 主 管 場 而 言, 部 屬 的 服 從 有 助 於 業 務 的 推 動, 但 是 在 推 動 的 過 程 中, 應 該 也 要 考 量 部 屬 所 能 負 荷 的 能 力 及 意 見, 因 為 勤 務 的 執 行 者 是 基 層 員 警, 勤 務 規 劃 時 若 能 融 入 員 警 的 意 見, 有 助 於 消 除 抗 拒 心 理 ( 黃 珍, 43

52 2002), 也 才 不 會 造 成 彼 此 的 對 與 衝 突 三 受 專 案 工 作 影 響 : 目 前 派 出 所 有 許 多 專 案 工 作 需 執 行, 例 如 臺 北 市 常 見 的 : 清 道 專 案 安 程 專 案 加 強 取 締 惡 性 違 規 專 案 清 樓 專 案 等 等, 管 理 上, 為 了 特 定 的 目 的 而 成 專 案 確 實 有 其 必 要 性, 也 能 夠 即 回 應 社 會 期 待, 但 是 畢 竟 應 該 有 所 限 制, 也 應 有 所 期 限, 而 目 前 實 務 上 警 察 機 關 往 往 舊 的 專 案 工 作 未 廢 止, 而 新 的 專 案 工 作 又 不 斷 的 增 加, 常 常 整 個 勤 務 時 段, 執 行 專 案 工 作 所 耗 用 的 警 力 較 一 般 勤 務 的 警 力 數 還 要 來 的 多 ; 此 外 警 察 為 下 的 產 物, 不 可 能 獨 於 體 之 外 (Bayley,1971), 目 前 我 警 察 制 度, 依 照 警 察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地 方 制 度 法 規 定, 直 轄 市 對 於 警 及 警 衛 實 施 享 有 自 權 力, 由 於 地 方 機 關 首 長 由 民 選 產 生, 為 了 選 票 人 物 出 於 考 量 而 要 求 地 方 警 察 機 關 執 行 的 任 務 往 往 成 為 警 察 機 關 的 工 作 重 點, 但 是 這 樣 的 考 量 的 出 發 點 與 警 察 行 人 員 基 於 專 業 的 考 量 有 一 定 的 差 距, 再 加 上 為 目 前 警 察 工 作 優 先 順 序 並 不 明 確, 凡 是 人 物 要 求 變 成 工 作 重 點, 目 前 過 多 的 工 作 重 點 及 各 種 不 同 的 專 案 工 作, 擠 壓 到 了 例 行 性 工 作 的 執 行, 也 讓 派 出 所 的 勤 業 務 難 以 簡 化 ( 章 光 明,1999), 另 外 形 象 塑 造 在 現 今 社 會 中 廣 為 各 界 重 視 ( 莊 德 森,1999), 近 年 來 媒 體 的 影 響 力 逐 漸 擴, 由 於 媒 體 負 面 報 導 會 形 成 輿 論 並 造 成 機 關 形 象 受 損, 也 間 接 影 響 到 警 察 勤 務 的 運 作 與 規 劃, 經 媒 體 所 報 導 後 的 議 題, 通 常 會 引 起 社 會 廣 的 關 注 與 壓 力, 警 察 機 關 因 而 也 不 斷 的 增 加 各 項 專 案 工 作 來 做 為 回 應, 但 是 誠 如 前 所 提 到, 專 案 工 作 執 行 一 段 時 間 後 即 應 停 止, 而 非 取 代 正 常 的 工 作 四 受 層 級 化 的 組 織 結 構 影 響 : 警 察 機 構 成 採 取 了 不 同 分 層 設, 中 央 最 高 機 構 為 警 署, 各 縣 市 則 成 警 察 局, 而 各 警 察 局 下 設 有 分 局, 分 局 再 另 設 分 駐 44

53 所 派 出 所 與 駐 在 所, 從 組 織 結 構 來 看, 警 察 機 關 由 上 而 下, 且 脈 絡 一 貫 的 成 為 統 一 的 體 系 ( 翁 萃 芳,2003), 派 出 所 屬 於 組 織 末 端, 負 責 貫 徹 各 項 警 察 工 作 的 執 行, 也 因 為 如 此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上 常 常 必 須 面 對 分 局 警 察 局 甚 至 是 警 署 的 各 項 要 求, 但 是 就 基 層 而 言 所 面 對 上 級 機 關 越 多, 各 種 不 同 的 要 求 就 越 多, 勤 務 規 劃 上 反 而 會 更 無 所 適 從, 更 受 到 組 織 結 構 的 影 響 更 深 五 受 績 效 影 響 : 警 察 機 關 長 期 以 來 績 效 主 義 掛 帥, 在 乎 執 行 的 成 效 和 數 據, 而 忽 略 預 防 的 重 要 性, 例 如 交 通 違 規 的 取 締 件 數 刑 事 案 件 的 破 獲 件 數 等 上 至 警 察 局 下 至 分 局 及 派 出 所, 都 有 一 定 必 須 達 成 的 件 數 或 是 分 數, 如 每 年 春 節 舉 辦 的 春 安 工 作, 於 春 安 工 作 前, 派 出 所 尋 獲 的 汽 機 車 通 常 都 不 即 發 還 給 民 眾, 為 爭 取 春 安 工 作 績 效, 往 往 至 春 安 工 作 開 始 後 始 歸 還 民 眾, 營 造 春 節 期 間 警 方 戮 力 打 擊 犯 罪 並 積 極 尋 回 失 竊 贓 車 的 假 象, 另 外 也 時 常 發 生 因 為 沒 有 績 效 最 後 只 要 偵 破 任 何 案 件 便 以 小 辦 以 輕 辦 重 或 買 案 等 奇 怪 現 象 發 生 ( 葉 炳 佔,2003), 更 有 甚 者 派 出 所 以 案 養 案, 只 抓 毒 品 吸 食 者 卻 不 願 抓 毒 品 販 賣 者 以 避 免 爾 後 無 毒 品 績 效 可 抓, 種 種 績 效 主 義 掛 帥 所 造 成 的 亂 象, 也 讓 派 出 所 的 所 長 不 得 不 在 勤 務 規 劃 時 將 派 出 所 的 績 效 列 入 考 量 因 素, 例 如 派 出 所 普 遍 會 編 排 專 責 專 案 勤 務 人 員, 負 責 爭 取 各 項 刑 案 績 效 及 偵 辦 刑 案, 或 是 規 劃 員 警 執 行 交 通 績 效 取 締 勤 務 等 等, 為 了 特 定 的 績 效 而 編 排 特 定 的 勤 務 也 已 成 為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時 的 常 態 貳 現 行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工 時 過 長 對 於 基 層 員 警 產 生 之 影 響 警 察 勤 務 的 規 劃 有 一 定 法 律 依 據 及 說 原 理 原 則 存 在, 不 過 制 度 的 設 計 遇 到 了 實 際 執 行 層 面, 往 往 就 會 改 變 設 計 者 的 原 意, 並 產 生 新 的 問 題 出 現, 現 行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於 法 之 初, 制 訂 過 程 意 良 善 並 廣 45

54 納 各 方 意 見, 惟 從 民 61 年 公 布 施 行 迄 今 業 已 經 過 40 個 年 頭, 期 間 雖 經 過 多 次 修 正, 不 過 針 對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方 面 僅 小 幅 度 調 整, 現 行 的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在 時 代 的 變 遷 下 似 乎 已 無 法 提 供 員 警 良 好 且 完 善 的 勤 務 制 度, 界 對 於 現 行 警 察 勤 務 所 產 生 各 個 層 面 的 影 響 也 已 有 相 關 的 研 究, 雖 不 見 得 完 全 反 映 出 真 實 的 情 形, 至 少 也 已 指 出 現 行 制 度 可 能 產 生 的 負 面 影 響, 目 前 最 常 被 提 出 的 即 是 現 行 的 勤 務 時 間 過 長 造 成 員 警 心 理 上 的 壓 力, 另 外 對 員 警 的 生 理 及 心 理 方 面 也 會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對 於 組 織 而 言 也 會 產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傷 害, 並 加 強 員 警 的 離 職 意 願, 部 分 研 究 結 論 也 期 待 府 能 夠 制 訂 更 合 理 且 人 性 化 的 勤 務 執 行 方 式, 以 下 針 對 歷 年 來 研 究 節 錄 其 重 點 介 紹 之 : 一 工 作 壓 力 林 錦 坤 (1999) 以 全 基 層 員 警 為 研 究 對 象, 隨 機 抽 樣 2000 人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警 察 人 員 在 日 常 生 活 壓 力 事 件 發 生 最 多 的 第 一 名 為 重 要 節 日 無 法 返 家, 覺 得 壓 力 最 的 第 一 名 亦 是 重 要 節 日 無 法 返 家, 長 期 生 活 感 受 最 的 第 四 名 為 工 作 時 間 冗 長 且 零 散, 調 查 也 指 出 警 察 壓 力 主 要 來 源 主 要 與 工 作 因 素 有 關 二 工 作 滿 足 莊 金 定 (2007) 以 高 雄 市 府 警 察 局 派 出 所 基 層 員 警 為 研 究 對 象, 研 究 發 現 同 意 深 夜 執 勤 時 間 很 長 體 力 付 出 太 多, 會 有 力 不 從 心 的 感 覺 者 占 69.8%, 同 意 所 領 取 的 超 勤 加 班 費, 不 足 以 彌 補 我 勤 務 超 時 的 付 出 者 占 71.1%, 同 意 寧 願 不 領 超 勤 加 班 費, 只 希 望 勤 務 時 間 能 夠 正 常 者 占 65.4%, 另 外 研 究 指 出 勤 務 時 間 和 外 在 滿 足 內 在 滿 足 工 作 滿 足 各 構 面 均 呈 現 負 相 關, 從 上 述 的 研 究 發 現 也 不 難 看 出, 部 分 的 基 層 員 警 普 遍 同 意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且 認 為 目 前 實 務 上 以 發 放 超 勤 加 班 費 以 彌 補 員 警 超 時 工 作 方 式 感 到 不 滿, 超 時 工 作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不 是 金 錢 可 以 彌 補, 另 外 勤 務 時 間 過 長, 也 會 影 響 到 員 警 對 於 工 作 的 滿 足 感 46

55 三 家 庭 關 係 許 秀 琴 (1985) 以 臺 北 市 警 察 家 庭 為 研 究 對 象, 員 警 及 警 眷 在 開 放 式 的 問 卷 回 答 中 多 數 指 出, 工 作 時 間 太 長 是 警 察 工 作 影 響 家 庭 生 活 的 主 因, 此 外 在 警 察 家 庭 較 嚴 重 且 常 發 生 的 家 庭 問 題 為 : 員 警 很 少 有 時 間 回 家, 無 法 照 顧 家 庭 家 中 有 臨 時 重 事 故, 乏 人 支 援 要 事 無 人 商 討 等, 從 回 答 內 容 中 也 可 看 出, 現 行 員 警 的 勤 務 時 間 過 長, 壓 縮 到 員 警 與 家 人 互 動 及 相 處 時 間, 造 成 了 警 察 家 庭 的 困 擾 四 生 理 影 響 Ottmann(1989) 等 人 在 1989 年 以 2,659 位 輪 班 勤 務 及 1,303 位 值 日 班 的 員 警 進 行 比 較,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輪 班 工 作 的 員 警 有 自 律 神 經 系 統 食 慾 及 腸 胃 方 面 的 問 題 ; 楊 展 (1995) 以 臺 灣 地 區 基 層 員 警 進 行 研 究, 研 究 發 現 基 層 員 警 罹 患 肝 病 比 例 較 一 般 民 眾 高 出 7.9 倍, 胃 及 十 二 指 腸 潰 瘍 比 率 較 一 般 民 眾 高 出 5.8 倍, 研 究 者 推 論 可 能 是 因 為 警 察 工 作 時 間 不 正 常, 常 常 日 夜 顛 倒, 而 且 經 常 性 的 疲 勞 及 飲 食 時 間 不 固 定, 又 有 時 應 酬 必 須 暴 飲 暴 食 導 致 的 職 業 病 五 組 織 承 諾 龔 昶 銘 (2002) 在 探 討 基 層 員 警 工 作 困 擾 組 織 投 注 感 與 工 作 適 應 關 係 研 究 中 指 出 基 層 員 警 常 感 到 困 擾 的 十 原 因 中, 包 括 了 我 沒 有 時 間 照 顧 家 庭 生 活 和 子 女 業 我 的 值 勤 時 間 太 長 常 因 公 務 無 法 照 顧 家 庭 而 感 到 愧 疚 我 的 值 勤 時 間 不 固 定 且 常 變 動, 顯 見 現 行 員 警 的 勤 務 制 度 影 響 對 於 員 警 造 成 極 的 困 擾, 另 外 研 究 顯 示 組 織 困 擾 源 對 於 組 織 投 注 感 有 顯 著 的 負 相 關, 基 層 員 警 的 困 擾 越 嚴 重 時, 其 組 織 投 注 感 會 越 低 六 工 作 士 氣 余 清 朝 (1973) 針 對 16 縣 市 員 警 為 研 究 對 象, 調 查 問 卷 發 現 有 47

56 55.1% 以 上 的 基 層 員 警 工 作 時 間 達 10 小 時 以 上, 影 響 到 員 警 的 士 氣 除 了 前 所 提 到 內 外 針 對 過 長 的 工 時 可 能 會 對 警 察 人 員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研 究 外, 內 另 有 許 多 研 究 亦 曾 涉 及 此 一 方 面 的 議 題, 礙 於 篇 幅 無 法 完 整 介 紹, 只 能 一 一 摘 錄 如 下 : 表 2-13 內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影 響 之 相 關 研 究 作 者 研 究 題 目 研 究 對 象 研 究 發 現 現 行 勤 務 時 ( 年 代 ) 曹 爾 忠 (1973) 林 文 祥 (1982) 蔡 德 輝 (1993) 台 灣 地 區 基 層 警 ( 隊 ) 員 工 作 壓 力 之 調 查 研 究 臺 灣 地 區 基 層 警 察 工 作 滿 足 之 研 究 基 層 員 警 對 工 作 環 境 及 家 庭 生 活 之 適 應 問 題 臺 灣 地 區 基 層 警 員 與 隊 員 985 人 發 放 問 卷 進 行 量 化 研 究 臺 灣 地 區 警 佐 一 階 及 二 階 員 警 人 為 研 究 母 體, 其 中 1000 人 發 放 問 卷 進 行 量 化 研 究 研 究 指 出 有 7 成 8 員 警 同 意 目 前 的 工 作 時 數, 使 我 身 心 俱 疲, 警 察 工 作 由 於 工 作 時 數 過 長, 對 員 警 造 成 一 定 的 工 作 壓 力, 並 影 響 到 員 警 的 家 庭 關 係 臺 灣 地 區 基 層 員 警 人 為 研 究 母 體, 員 警 及 家 屬 2746 人 發 放 問 卷 進 行 量 化 研 究 ; 另 選 出 150 名 基 層 員 警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發 現 臺 灣 地 區 員 警 對 於 工 作 本 身 滿 足 程 度 相 當 不 佳, 在 Likert 五 點 計 分 法 中, 其 中 有 近 9 成 的 員 警 同 意 我 的 勤 務 負 荷 量 造 成 很 的 壓 力, 研 究 者 也 認 為 應 該 要 減 輕 員 警 的 工 作 量 工 作 時 間 為 當, 在 工 作 條 件 部 分, 也 有 近 9 成 的 員 警 同 意 我 沒 有 時 間 照 顧 家 庭 生 活 和 子 女 升, 這 顯 然 也 是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所 產 生 的 結 果 ; 在 開 放 式 答 題 中 問 員 警 認 為 影 響 士 氣 癥 結 何 在, 有 217 人 回 答 認 為 工 作 時 間 太 長 有 高 達 9 成 的 基 層 員 警 認 為 工 作 會 影 響 到 全 家 人 共 同 從 事 休 閒 活 動, 對 此 基 層 員 警 的 家 屬 中 亦 有 接 近 9 成 同 意 此 看 法, 另 探 究 原 因 有 部 分 員 警 認 為 是 因 為 工 作 時 間 太 長 及 休 假 時 間 的 不 固 定 導 致 的 結 果 ; 另 外 有 5 成 的 員 警 在 下 班 後 感 到 疲 憊 不 堪, 顯 見 警 察 工 作 對 於 員 警 而 言 確 實 會 產 生 一 定 的 工 作 倦 怠 感 ; 有 高 達 6 成 的 員 警 認 為 最 迫 切 極 需 改 進 的 警 察 問 題 即 是 工 作 時 間 與 休 假 ; 另 外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指 出 警 察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且 不 固 定, 吃 睡 不 規 律, 造 成 員 警 常 罹 患 胃 病 精 神 不 振 等 職 業 疾 病 間 產 生 影 響 工 作 壓 力 家 庭 關 係 工 作 滿 足 工 作 士 氣 家 庭 關 係 工 作 倦 怠 感 生 理 影 響 48

57 陳 信 良 (1997) 周 勵 志 (2000) 陳 葦 諭 (2003) 蔡 萬 來 (2003) 許 禎 元 (2004) 從 生 產 力 觀 點 論 警 察 派 出 所 勤 務 改 革 之 研 究 警 察 壓 力 分 析 台 北 市 基 層 警 察 休 閒 參 與 對 工 作 壓 力 關 係 之 探 討 警 察 人 員 壓 力 之 研 究 - 以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為 例 基 層 警 員 超 時 工 作 及 其 原 因 探 討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與 桃 園 縣 警 察 局 派 出 所 基 層 員 警 16 名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臺 灣 地 區 警 察 人 員 發 放 3000 份 問 卷 進 行 量 化 研 究, 另 對 300 人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一 線 三 星 以 下 內 外 勤 基 層 員 警 3230 人 為 研 究 母 體, 其 中 385 人 發 放 問 卷 進 行 量 化 研 究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二 線 三 星 以 下 員 警 7136 人 為 研 究 母 體, 其 中 767 人 發 放 問 卷 進 行 量 化 研 究 ; 另 選 出 12 名 外 勤 人 員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嘉 義 市 警 察 局 布 袋 分 局 中 埔 分 局 竹 崎 分 局 員 警 普 遍 認 為 工 作 量 超 過 負 荷, 各 行 機 關 所 主 管 業 務 涉 及 警 察 單 位 時, 都 會 想 盡 辦 法 推 給 警 察, 另 外 警 察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勤 務 編 排 方 式 不 當, 已 影 響 到 派 出 所 的 生 產 力, 及 員 警 個 人 家 庭 生 活 與 私 人 時 間 運 用, 解 決 之 道 應 訂 定 一 套 合 理 的 服 勤 時 數 與 勤 務 編 排 準 則 研 究 指 出 警 察 人 員 中 有 7 成 左 右 的 人 自 覺 處 於 中 度 以 上 的 壓 力 情 況 中, 經 逐 步 分 析 後 發 現, 有 子 女 的 擔 任 外 勤 工 作 的, 其 自 覺 壓 力 於 無 子 女 的 擔 任 外 勤 工 作 的, 此 外 每 週 服 勤 時 數 越 多, 自 覺 身 體 狀 況 越 差, 其 自 覺 壓 力 越 深 度 訪 談 的 資 料 中 也 指 出 約 有 4 成 6 的 員 警 認 為 工 作 時 間 是 警 察 壓 力 的 來 源, 針 對 警 ( 隊 ) 員 訪 談 資 料 顯 示 基 層 員 警 認 為 應 該 實 施 三 班 制 勤 務 制 度, 配 合 生 理 時 鐘 每 天 工 作 八 小 時, 現 行 的 勤 務 制 度 常 造 成 工 作 時 間 拖 很 長, 且 休 息 時 間 不 連 續, 無 法 有 充 分 之 休 息 員 警 工 作 上 面 對 的 工 作 壓 力 偏 高, 其 中 我 會 因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工 作 量 過, 以 致 身 心 俱 疲 我 會 因 為 工 作 負 擔 過 重, 無 法 照 顧 家 庭 而 感 到 愧 疚 分 佔 員 警 壓 力 排 序 第 三 及 第 五 名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受 訪 者 指 出 勤 務 時 間 的 不 固 定, 影 響 到 與 家 人 相 處, 會 造 成 員 警 家 庭 生 活 的 壓 力 ; 另 外 在 紓 解 壓 力 的 部 分, 受 訪 者 認 為 正 常 的 休 假 能 夠 紓 解 壓 力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每 日 正 常 8 小 時 工 作 者 只 佔 9% 工 作 10 小 時 以 上 者 佔 80.8%, 工 作 12 小 時 以 上 者 佔 71.3%, 工 作 16 小 時 以 上 者 佔 8.5%, 員 警 每 日 平 均 的 工 作 時 數 為 派 出 所 生 產 力 家 庭 關 係 工 作 壓 力 工 作 壓 力 家 庭 關 係 家 庭 關 係 49

58 蘇 美 卿 (2004) 沈 進 成 及 王 銘 傑 (2005) 曾 玉 鵬 (2005) 程 可 欣 (2006) 基 層 員 警 工 作 壓 力 因 應 策 略 與 健 康 狀 況 關 係 之 研 究 - 以 高 雄 市 警 察 為 例 工 作 壓 力 對 工 作 績 效 影 響 關 係 之 研 究 - 以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為 例 高 雄 市 府 警 察 局 員 警 壓 力 管 理 之 研 究 外 勤 警 察 之 內 外 控 人 格 特 質 對 工 作 壓 力 與 壓 力 反 應 之 相 全 部 員 警 發 放 問 卷 進 行 量 化 研 究 高 雄 市 府 警 察 局 二 線 一 星 以 下 的 基 層 員 警 3864 人 為 研 究 母 體, 其 中 700 人 發 放 問 卷 進 行 量 化 研 究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警 員 及 偵 查 員 800 人 發 放 問 卷 進 行 量 化 研 究 小 時 ; 有 7 成 的 員 警 認 為 警 察 投 入 的 工 作 時 數 過 長, 另 因 休 假 不 足, 有 5 成 9 的 員 警 認 為 因 此 得 不 到 家 人 的 諒 解 ; 關 於 超 時 工 作 原 因,6 成 9 的 人 認 為 是 警 力 分 配 不 均 員 警 認 為 前 十 名 工 作 困 擾 原 因 中, 包 括 我 沒 有 時 間 照 顧 家 庭 生 活 和 子 女 業 我 的 值 勤 時 間 太 長 常 因 公 務 無 法 照 顧 家 庭 而 感 到 愧 疚 工 作 需 輪 班 值 班, 常 造 成 我 生 活 上 許 多 的 不 方 便, 從 中 可 歸 納 出 員 警 工 作 時 間 長 且 不 固 定, 並 影 響 到 家 庭 關 係 為 員 警 最 困 擾 的 事 項 研 究 也 指 出 員 警 工 作 壓 力 來 源 中 以 業 務 繁 忙 無 法 消 化 ( 值 勤 時 間 太 長 工 作 需 輪 班 值 班 值 勤 時 間 不 固 定 且 常 變 動 等 等 ) 工 作 威 脅 ( 工 作 危 險 性 高 ) 工 作 負 荷 ( 休 閒 時 間 常 受 到 干 擾 ) 等 三 項 為 主 透 過 集 群 分 析 顯 示 基 層 員 警 工 作 壓 力 偏 高 ; 在 工 作 壓 力 問 項 集 群 分 類 顯 示 中, 對 於 工 作 本 身, 我 常 因 工 作 負 荷 過 而 覺 得 身 心 俱 疲 問 項 最, 在 個 人 因 素, 我 常 因 工 作 無 法 照 顧 家 庭 問 項 最, 顯 見 目 前 的 勤 休 制 度 無 法 滿 足 員 警 的 需 求, 使 員 工 無 法 照 顧 家 庭, 同 時 感 到 身 心 俱 疲 研 究 者 將 員 警 壓 力 源 區 分 為 外 部 環 境 因 素 內 部 環 境 因 素 及 個 人 因 素 後, 發 現 在 內 部 環 境 因 素 中 員 警 面 臨 壓 力 感 受 警 察 工 作 常 常 需 要 輪 班, 使 我 感 到 困 擾 警 察 工 作 影 響 到 跟 家 人 的 相 處 佔 有 一 定 的 影 響, 此 外 在 個 人 因 素 部 分, 員 警 認 為 重 要 假 日 因 工 作 無 法 返 家 因 工 作 繁 重 的 緣 故, 使 我 覺 得 未 能 對 家 人 妥 善 照 顧 為 壓 力 的 來 源 之 一, 顯 見 勤 務 制 度 已 成 為 員 警 重 要 的 壓 力 來 源 ; 另 外 員 警 對 於 減 輕 組 織 需 求 造 成 的 壓 力 看 法 中 指 出 增 加 人 力, 減 少 輪 班 時 間 為 最 適 當 作 法, 對 於 減 輕 家 庭 或 個 人 因 素 造 成 的 壓 力 看 法 中 指 出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以 增 加 與 家 人 的 相 處 為 最 適 當 作 法 研 究 者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發 現, 員 警 部 分 同 意 工 作 時 間 為 主 要 的 壓 力 來 源, 而 且 會 因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無 法 與 家 人 相 處 感 到 遺 憾, 從 研 究 中 也 不 難 看 出, 員 警 常 因 工 作 時 間 及 輪 休 的 不 定, 進 而 影 響 到 家 庭 關 係 並 產 生 一 定 壓 力 高 雄 市 府 警 察 局 二 線 三 星 以 下 警 察 人 員 4053 人 為 研 究 母 體, 其 中 525 人 發 放 問 卷 進 行 量 化 研 究 高 雄 縣 市 府 警 察 局 二 線 四 星 以 下 員 警 4303 人 為 研 究 母 體, 其 中 292 工 作 壓 力 家 庭 關 係 家 庭 關 係 家 庭 關 係 家 庭 關 係 工 作 壓 力 50

59 劉 誌 雄 (2006) 曹 振 展 (2006) 林 雲 祥 (2006) 關 研 究 警 察 工 作 壓 力 與 家 庭 生 活 關 係 之 探 討 - 以 基 隆 市 警 察 局 為 例 基 層 警 察 人 員 工 作 壓 力 之 研 究 - 以 台 中 市 警 察 為 例 基 層 員 警 工 作 壓 力 與 組 織 承 諾 之 研 究 - 以 彰 化 地 區 警 察 機 關 為 例 人 發 放 問 卷 進 行 量 化 研 究 ; 另 選 出 8 名 二 線 一 星 以 下 的 外 勤 人 員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基 隆 市 警 察 局 已 婚 員 警 1023 人 為 研 究 母 體, 其 中 292 人 發 放 問 卷 進 行 量 化 研 究 臺 中 市 府 警 察 局 一 線 四 星 以 下 基 層 員 警 2058 人 為 研 究 母 體, 其 中 500 人 發 放 問 卷 進 行 量 化 研 究 ; 另 選 出 11 名 基 層 員 警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發 現 在 配 偶 工 作 影 響 子 女 相 處 工 作 時 數 比 其 他 行 業 長 兩 個 問 卷 選 項 中, 皆 有 高 達 9 成 以 上 的 警 察 配 偶 及 子 女 同 意 此 看 法 ; 此 外 研 究 另 進 行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的 結 果 也 顯 示, 警 察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造 成 工 作 壓 力 外, 與 家 人 相 處 時 間 太 少, 也 減 少 了 夫 妻 親 子 溝 通 的 機 會, 家 事 無 法 分 擔 夫 妻 感 情 長 期 缺 乏 培 養, 對 婚 姻 不 滿 意, 導 致 家 庭 摩 擦 與 衝 突 發 現 在 工 作 壓 力 知 覺 調 查 中, 家 庭 生 活 與 工 作 構 面 中, 有 高 達 7 成 以 上 員 警 認 同 因 工 作 關 係, 在 重 要 假 日 時 無 法 返 家 因 工 作 時 常 輪 班 服 勤, 影 響 假 日 與 家 人 外 出 遊 憩 休 閒 常 因 工 作 繁 忙 沒 有 時 間 照 顧 家 庭 等 選 項, 另 外 在 工 作 時 間 方 面 構 面 中, 同 樣 有 7 成 以 上 員 警 認 為 執 勤 時 間 太 長 原 排 定 的 休 假 日 常 因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而 遭 到 臨 時 取 消 工 作 需 要 輪 值 排 班, 常 造 成 我 生 活 上 不 方 便 等 選 項, 顯 示 臺 中 市 的 基 層 員 警 在 工 作 壓 力 知 覺 中, 勤 務 制 度 佔 有 很 影 響 的 比 例 ; 另 外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顯 示, 員 警 認 為 外 在 因 素 的 工 作 壓 力 來 源 中 時 間 壓 力 為 主 因, 由 於 警 察 工 作 時 間 長, 使 得 體 力 及 精 神 耗 損 嚴 重 不 堪 負 荷, 此 外 也 造 成 家 庭 兼 顧 不 易 在 工 作 時 間 選 項 結 果 顯 示,8 成 1 員 警 認 為 現 行 的 工 作 太 長 且 零 散 以 致 身 心 俱 疲 7 成 7 的 員 警 常 因 工 作 時 間 的 變 動 而 感 到 睡 眠 不 足 7 成 6 員 警 認 為 工 作 長 期 輪 班, 休 息 時 間 不 夠 常 造 成 生 活 上 許 多 不 方 便 7 成 2 員 警 認 為 因 為 工 作 的 關 係 使 得 在 重 要 節 日 無 法 返 家 ; 研 究 另 發 現 對 於 組 織 承 諾 影 響 而 言, 若 能 減 少 或 改 變 工 作 時 間, 能 夠 提 升 彰 化 地 區 基 層 員 警 對 組 織 認 同 程 度 並 接 受 警 察 機 關 工 作 價 值 並 願 意 留 在 組 織 內 盡 心 努 力 工 作 彰 化 地 區 ( 彰 化 縣 府 警 察 局 保 安 警 察 第 四 總 隊 公 路 警 察 局 及 鐵 路 警 察 局 ) 一 線 四 星 以 下 的 基 層 員 警 2903 人 為 研 究 母 體, 其 中 976 人 發 放 問 卷 家 庭 關 係 工 作 壓 力 家 庭 關 係 工 作 壓 力 組 織 承 諾 51

60 李 例 娟 (2008) 溫 翎 佑 (2008) 胡 陽 年 (2009) 徐 霈 (2009) 我 分 駐 ( 派 出 ) 所 勤 務 編 排 對 女 警 生 心 理 適 應 之 研 究 派 出 所 工 作 對 已 婚 基 層 女 警 家 庭 經 營 之 影 響 基 層 警 察 人 員 工 作 壓 力 與 組 織 承 諾 關 係 之 研 究 以 臺 東 縣 警 察 局 所 屬 分 駐 派 所 為 例 男 性 基 層 員 警 工 作 壓 力 感 受 程 度 家 庭 價 值 觀 與 婚 姻 關 係 對 親 子 關 係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進 行 量 化 研 究 北 中 南 部 共 10 位 分 駐 ( 派 出 ) 所 基 層 女 警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臺 北 市 臺 北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臺 中 市 花 蓮 縣 10 名 派 出 所 基 層 女 警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臺 東 縣 警 察 局 分 駐 派 出 所 二 線 二 星 以 下 全 部 的 基 層 員 警 485 人 發 放 問 卷 進 行 量 化 研 究 深 度 訪 談 研 究, 發 現 基 層 女 警 與 男 警 相 同, 每 日 擔 服 10 至 12 小 時 不 等 的 勤 務 時 間, 且 以 不 固 定 的 輪 班 方 式, 每 日 勤 務 起 班 時 間 皆 不 定, 甚 至 面 臨 勤 務 無 法 連 續, 必 須 拆 班 服 勤 的 困 境, 再 加 上 有 時 必 須 擔 服 深 夜 勤 務, 易 造 成 執 勤 員 警 感 到 到 疲 憊 及 體 力 無 法 負 荷, 此 外 派 出 所 的 不 固 定 輪 班 的 勤 務 方 式, 員 警 每 日 休 息 的 時 段 與 休 息 時 間 長 短 不 同, 也 影 響 到 女 警 的 睡 眠 品 質 深 度 訪 談 研 究, 發 現 派 出 所 工 作 時 間 長 與 工 作 的 時 間 不 固 定 造 成 員 警 與 家 人 相 處 時 間 不 足, 造 成 女 警 家 庭 經 營 上 的 困 擾, 也 影 響 了 女 警 留 在 派 出 所 服 務 的 意 願 ; 員 警 也 普 遍 希 望 將 上 班 時 間 縮 短, 目 前 普 遍 各 縣 市 員 警 每 日 服 勤 時 數 達 12 小 時, 顯 與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範 的 8 小 時 不 符, 如 果 想 上 8 小 時 的 班 還 必 須 有 特 殊 原 因, 而 且 也 希 望 警 察 的 勤 務 時 段 能 夠 固 定, 而 不 是 現 行 每 日 不 固 定 的 勤 務 時 段 對 於 工 作 壓 力 所 構 成 的 幾 個 構 面 的 問 題 : 我 常 因 為 分 駐 派 出 所 工 作 繁 忙 而 沒 有 時 間 照 顧 家 庭 我 常 因 工 作 關 係 無 法 照 顧 家 庭 而 內 心 感 到 愧 疚 我 常 因 分 駐 派 出 所 勤 務 關 係, 經 常 停 止 輪 休 無 法 返 家 我 因 從 事 警 察 工 作 而 影 響 到 我 的 家 庭 生 活 我 的 勤 務 時 間 並 不 固 定 我 的 服 勤 時 間 太 長 且 零 散 我 會 因 勤 務 不 斷 的 變 動 時 間 與 內 容, 感 到 難 以 適 應 等 問 題, 均 有 超 過 六 成 以 上 的 員 警 表 示 同 意 ; 另 外 工 作 壓 力 之 家 庭 生 活 與 工 作 工 作 時 間 角 色 衝 突 工 作 負 荷 量 與 同 事 間 互 動 關 係 與 組 織 承 諾 之 關 係 呈 現 負 相 關, 即 工 作 壓 力 越, 則 組 織 承 諾 越 低 研 究 指 出, 在 工 作 壓 力 感 受 程 序 排 序 中, 第 一 名 為 我 覺 得 工 作 時 間 太 長 第 二 名 為 工 作 時 常 需 要 輪 服 深 夜 勤, 生 活 作 息 不 規 律 讓 我 感 到 困 擾 及 我 常 因 公 務 無 法 照 顧 家 庭 和 子 女 業 而 感 到 愧 疚 第 四 名 為 工 作 時 間 不 固 定 讓 我 感 到 困 擾, 顯 示 高 雄 市 警 察 局 派 出 所 員 警 主 要 壓 力 來 源 為 工 作 本 身, 包 括 工 作 時 間 輪 班 制 度 等 ; 另 外 員 警 對 於 工 作 特 性 所 造 成 的 壓 力 感 受 相 當 明 高 雄 市 府 警 察 局 所 屬 苓 雅 分 局 三 民 一 分 局 跟 楠 梓 分 局 派 出 所 一 線 四 星 以 下 基 層 員 警 發 放 問 卷 進 行 量 化 生 理 影 響 家 庭 關 係 工 作 壓 力 工 作 壓 力 家 庭 關 係 52

61 李 重 德 (2010) 陳 冠 儒 (2010) 高 雄 市 府 警 察 局 為 例 花 蓮 縣 警 察 人 員 工 作 壓 力 社 會 支 持 與 工 作 績 效 之 相 關 研 究 警 察 人 員 工 作 - 家 庭 衝 突 之 研 究 - 以 嘉 義 縣 為 例 研 究 花 蓮 縣 警 察 警 局 員 警 1203 人 為 研 究 母 體, 其 中 240 人 發 放 問 卷 ; 另 從 母 體 中 篩 選 10 名 未 進 行 量 化 人 員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員 警 1262 人 為 研 究 母 體, 其 中 651 人 發 放 問 卷 進 行 量 化 研 究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顯, 顯 見 基 層 員 警 對 於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與 不 固 定 的 警 察 工 作 特 性, 是 員 警 的 壓 力 來 源 ; 另 外 在 探 討 親 子 關 係 中, 發 現 親 子 關 係 良 好 的 員 警 常 有 較 高 的 工 作 壓 力, 研 究 者 推 論 員 警 花 較 多 的 時 間 與 親 子 互 動, 一 旦 工 作 需 要 消 耗 較 多 的 時 間 精 力 時, 重 視 家 庭 關 係 員 警 也 就 因 此 會 感 受 到 衝 突 量 化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工 作 本 身 為 員 警 主 要 的 壓 力 來 源 ; 深 度 訪 談 發 現, 員 警 工 作 壓 力 來 源 為 工 作 本 身, 造 成 員 警 工 作 壓 力 原 因 以 警 察 單 位 重 視 工 作 績 效 評 比, 績 效 不 佳 者 會 被 檢 討 停 止 休 假 處 分 或 調 職 ; 警 察 勤 務 責 重 事 繁, 且 工 作 時 間 長, 作 息 不 定 晨 昏 顛 倒, 睡 眠 不 足, 無 法 與 家 人 配 合, 常 造 成 家 人 抱 怨 及 生 活 品 質 低 落 研 究 指 出 一 線 三 星 且 服 務 於 派 出 所 基 層 員 警 在 發 生 時 間 衝 突 壓 力 衝 突 行 為 衝 突 工 作 - 家 庭 衝 突 與 感 受 到 情 緒 耗 損 非 人 性 化 及 工 作 倦 怠 程 度 進 而 引 發 離 職 傾 向 均 較 服 務 於 警 察 局 或 階 級 較 高 的 警 察 人 員 來 的 高, 當 警 察 人 員 感 受 到 時 間 衝 突 行 為 衝 突 越 嚴 重, 其 所 發 生 低 個 人 成 就 感 情 形 亦 有 增 加 趨 勢, 研 究 結 論 認 為 由 於 基 層 派 出 所 員 警, 需 24 小 時 輪 班, 工 作 時 間 長 且 零 散, 勤 休 時 也 常 保 持 機 動 待 命 狀 態, 遇 重 案 件 或 警 力 不 足, 必 須 隨 時 返 所 支 援, 因 為 勤 務 時 間 與 家 庭 生 活 作 息 不 同, 工 作 與 家 庭 也 因 而 發 生 衝 突, 間 接 導 致 員 警 萌 生 調 離 職 及 退 休 念 頭 工 作 壓 力 家 庭 關 係 参 警 署 進 行 之 調 查 除 了 各 研 究 者 進 行 相 關 研 究 外,2010 年 警 署 亦 自 行 透 過 網 路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以 調 查 外 勤 員 警 意 見 與 看 法 為 標 題, 希 望 能 夠 調 查 現 行 分 駐 ( 派 出 ) 所 基 層 員 警 之 勤 務 規 劃 與 角 色 功 能 效 益 等 執 行 面 所 遭 遇 之 困 難 或 問 題, 並 訪 視 及 調 查 基 層 員 警 實 務 意 見, 希 望 能 夠 突 破 現 有 勤 ( 業 ) 務 規 劃 與 實 施 困 境, 總 共 累 計 1,355 人 填 寫 問 卷, 53

62 其 中 部 分 的 填 寫 問 卷 者, 認 為 現 階 段 勤 務 執 行 制 度 上 服 勤 時 數 過 長 及 需 要 改 進, 且 勤 務 時 間 的 冗 長 是 造 成 員 警 身 心 壓 力 負 荷 影 響 最 的 來 源, 而 且 高 達 了 92.11% 的 填 寫 問 卷 者 表 示 每 日 勤 務 超 過 12 小 時, 顯 見 警 署 近 來 一 再 呼 籲 勤 務 回 歸 8 小 時 常 態 的 策 目 標 無 法 貫 徹 至 基 層 的 勤 務 規 劃 上 表 2-14 調 查 外 勤 基 層 員 警 意 見 與 看 法 問 卷 題 目 統 計 的 結 果 辛 勞 又 敬 愛 的 分 駐 ( 派 出 ) 所 同 仁 您 答 案 1: 未 滿 一 年 (139 票,10.26%) 好 打 擾 您 幾 分 鐘 時 間 : 請 問 您 從 事 分 答 案 2: 滿 一 年 但 未 滿 三 年 (197 票,14.54%) 駐 ( 派 出 ) 所 工 作 多 久? 答 案 3: 滿 三 年 但 未 滿 五 年 (162 票,11.96%) 答 案 4: 五 年 以 上 (857 票,63.25%) 請 問 您 目 前 每 日 勤 務 分 配 表 編 配 執 答 案 1:8 小 時 (8 票,00.59%) 勤 時 數 何 者 居 多? 答 案 2:10 小 時 (99 票,07.31%) 答 案 3:12 小 時 (899 票,66.35%) 答 案 4:12 小 時 以 上 (349 票,25.76%) 請 問 您 目 前 勤 務 時 段 編 配 方 式 為 答 案 1: 一 段 制 (440 票,32.45%) 何? 答 案 2: 二 段 制 (560 票,41.30%) 答 案 3: 三 段 制 (356 票,26.25%) 請 問 您 是 否 適 應 目 前 分 駐 ( 派 出 ) 所 答 案 1: 非 常 適 應 (33 票,02.44%) 勤 務 編 排 方 式? 答 案 2: 還 算 適 應 (468 票,34.54%) 答 案 3: 不 太 適 應 (393 票,29.00%) 答 案 4: 非 常 不 適 應 (461 票,34.02%) 請 問 您 認 為 何 種 勤 務 時 段 編 配 對 於 體 力 負 荷 度 最 為 適 當? 請 問 您 認 為 分 駐 ( 派 出 ) 所 專 案 性 勤 務 工 作 是 否 過 多? 請 問 您 認 為 分 駐 ( 派 出 ) 所 配 賦 之 各 類 績 效 評 比 是 否 過 重? 請 問 您 為 達 成 分 駐 ( 派 出 ) 所 每 月 所 配 賦 之 績 效, 是 否 曾 運 用 自 己 的 勤 餘 時 間? 您 認 為 現 階 段 勤 務 執 行 上 最 急 迫 需 要 改 進 的 問 題 為 何? 答 案 1: 一 段 制 (1092 票,80.59%) 答 案 2: 二 段 制 (186 票,13.73%) 答 案 3: 三 段 制 (77 票,05.68%) 答 案 1: 過 多 (1199 票,88.49%) 答 案 2: 稍 嫌 過 多 (131 票,09.67%) 答 案 3: 適 中 (25 票,01.85%) 答 案 1: 過 重 (1179 票,87.01%) 答 案 2: 稍 嫌 過 重 (146 票,10.77%) 答 案 3: 適 中 (30 票,02.21%) 答 案 1: 經 常 運 用 (968 票,71.44%) 答 案 2: 偶 而 運 用 (354 票,26.13%) 答 案 3: 從 未 運 用 (33 票,02.44%) 答 案 1: 服 勤 時 數 過 長 (559 票,41.22%) 答 案 2: 勤 務 編 排 缺 乏 彈 性 (99 票,07.30%) 答 案 3: 績 效 評 比 項 目 過 多 (384 票,28.32%) 答 案 4: 專 業 分 工 不 確 實 (288 票,21.24%) 答 案 5: 教 育 訓 練 不 落 實 (6 票,00.44%) 答 案 6: 其 他 (20 票,01.47%) 54

63 請 問, 造 成 您 身 心 壓 力 負 荷 影 響 最 來 源 為 何? 資 料 來 源 : 內 部 警 署 網 頁 答 案 1: 勤 務 冗 長 (542 票,40.00%) 答 案 2: 績 效 壓 力 (339 票,25.02%) 答 案 3: 案 件 受 理 (82 票,06.05%) 答 案 4: 業 務 過 雜 (325 票,23.99%) 答 案 5: 家 庭 生 活 (8 票,00.59%) 答 案 6: 外 界 關 說 (32 票,02.36%) 答 案 7: 其 他 (27 票,01.99%) 2010 年 警 署 舉 辦 警 安 策 略 研 討 會, 時 任 警 署 行 組 組 長 黃 宗 仁 (2010) 亦 在 報 告 中 指 出 經 訪 談 臺 北 縣 臺 中 市 苗 栗 縣 宜 蘭 縣 共 32 位 分 駐 ( 派 出 ) 所 員 警 綜 整 歸 納 出 警 察 勤 務 現 況 有 下 列 幾 點 ( 一 ) 行 警 察 肩 負 多 數 的 交 通 事 故 及 刑 事 案 件 處 理 協 助 偵 查, 造 成 預 防 犯 罪 效 能 不 彰, 影 響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 二 ) 建 議 應 推 動 警 一 元 制 ( 三 ) 協 辦 業 務 排 擠 了 警 察 勤 務 運 作, 徒 增 員 警 勤 ( 業 ) 負 擔, 並 影 響 辦 案 品 質 ( 四 ) 專 案 勤 務 及 各 項 績 效 評 比 過 多, 導 致 員 警 超 時 服 勤, 嚴 重 超 時 過 勞, 影 響 辦 案 品 質 及 排 擠 正 常 勤 務 運 作 ; 另 外 透 過 電 話 訪 談 330 位 分 駐 ( 派 出 ) 所 員 警, 做 出 了 表 2-15 的 調 查 結 果, 雖 然 部 分 結 果 與 警 署 網 路 上 做 出 來 的 問 卷 有 差 異, 不 過 體 上 來 說 同 小 異, 此 外 在 330 位 受 訪 員 警 中, 已 沒 有 任 何 員 警 每 日 勤 務 時 間 為 法 定 的 8 小 時, 並 且 以 每 日 12 小 時 的 勤 務 時 間 為 宗 研 究 者 針 對 現 行 的 派 出 所 勤 務 現 況 分 析 認 為 ( 一 ) 現 行 分 駐 ( 派 出 ) 所 對 於 案 件 發 生 處 理 趨 於 被 動, 且 受 理 案 件 反 應 遲 緩 或 是 推 諉, 易 遭 民 眾 詬 病 ( 二 ) 警 署 各 單 位 公 文 報 表 業 務 未 能 簡 化, 各 警 局 或 分 局 承 辦 人 習 慣 層 上 轉 下, 交 辦 下 級 單 位 呈 報, 最 終 所 有 業 務 都 落 在 派 出 所 員 警 身 上, 導 致 員 警 勤 ( 業 ) 過 多, 每 日 服 勤 多 逾 10 小 時 以 上, 休 息 時 間 不 足, 體 力 負 荷 過 重 ( 三 ) 警 察 機 關 專 案 勤 務 過 多 且 流 於 常 態, 限 制 並 擠 壓 原 有 勤 務 規 劃, 導 致 勤 務 人 力 排 擠 效 應, 影 響 勤 務 編 排 調 度 ( 四 ) 警 察 機 關 以 績 效 考 核 警 察 單 位 工 作 良 窳 及 個 人 升 遷 依 據, 導 致 行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導 向 偏 離, 以 達 成 績 效 要 求 為 導 向 目 標 ( 五 ) 目 前 刑 事 警 察 隊 交 通 警 察 ( ) 隊 少 年 隊 及 婦 幼 隊 等 專 業 警 察 單 位 55

64 人 力 不 足, 專 業 分 工 無 法 執 行, 造 成 行 警 察 必 須 處 理 其 他 專 業 警 察 之 案 件 業 務, 影 響 派 出 所 勤 務 運 作 表 2-15 勤 務 編 派 與 執 行 意 見 調 查 問 卷 調 查 項 目 統 計 的 結 果 從 事 分 駐 ( 派 出 ) 所 工 作 時 間 分 析 答 案 1: 未 滿 一 年 (7%) 答 案 2: 滿 一 年 但 未 滿 三 年 (16%) 答 案 3: 滿 三 年 但 未 滿 五 年 (13%) 答 案 4: 五 年 以 上 (64%) 目 前 每 日 勤 務 分 配 表 編 配 執 勤 時 數 答 案 1:8 小 時 (0%) 分 析 答 案 2:10 小 時 (17%) 答 案 3:12 小 時 (72%) 答 案 4:12 小 時 以 上 (11%) 目 前 勤 務 時 段 編 配 方 式 分 析 答 案 1: 一 段 制 (29%) 答 案 2: 二 段 制 (53%) 答 案 3: 三 段 制 (18%) 是 否 適 應 目 前 分 駐 ( 派 出 ) 所 勤 務 編 排 分 析 何 種 勤 務 時 段 編 配 對 於 體 力 負 荷 度 最 為 適 當 分 析 分 駐 ( 派 出 ) 所 專 案 性 勤 務 工 作 是 否 過 多 分 析 分 駐 ( 派 出 ) 所 配 賦 之 各 類 績 效 評 比 是 否 過 重 分 析 為 達 成 分 駐 ( 派 出 ) 所 每 月 所 配 賦 之 績 效, 是 否 曾 運 用 自 己 的 勤 餘 時 間 分 析 現 階 段 勤 務 執 行 上 最 急 迫 需 要 改 進 的 問 題 分 析 請 問, 造 成 您 身 心 壓 力 負 荷 影 響 最 來 源 為 何? 56 答 案 1: 非 常 適 應 (12%) 答 案 2: 還 算 適 應 (74%) 答 案 3: 不 太 適 應 (12%) 答 案 4: 非 常 不 適 應 (2%) 答 案 1: 一 段 制 (56%) 答 案 2: 二 段 制 (32%) 答 案 3: 三 段 制 (12%) 答 案 1: 過 多 (44%) 答 案 2: 稍 嫌 過 多 (32%) 答 案 3: 適 中 (24%) 答 案 1: 過 重 (42%) 答 案 2: 稍 嫌 過 重 (30%) 答 案 3: 適 中 (28%) 答 案 1: 經 常 運 用 (20%) 答 案 2: 偶 而 運 用 (61%) 答 案 3: 從 未 運 用 (19%) 答 案 1: 服 勤 時 數 過 長 (16%) 答 案 2: 勤 務 編 排 缺 乏 彈 性 (8%) 答 案 3: 績 效 評 比 項 目 過 多 (35%) 答 案 4: 專 業 分 工 不 確 實 (15%) 答 案 5: 教 育 訓 練 不 落 實 (0%) 答 案 6: 其 他 (26%) 答 案 1: 勤 務 冗 長 (19%) 答 案 2: 績 效 壓 力 (33%) 答 案 3: 案 件 受 理 (12%) 答 案 4: 業 務 過 雜 (22%) 答 案 5: 家 庭 生 活 (0%)

65 答 案 6: 外 界 關 說 (3%) 答 案 7: 其 他 (11%) 資 料 來 源 : 黃 宗 仁 (2010) 肆 小 結 從 前 述 各 研 究 不 難 看 出,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關 於 勤 務 輪 值 的 方 式 及 工 作 時 數 似 乎 從 法 之 初 即 已 設 計 不 當, 余 朝 清 1970 年 代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法 剛 通 過 初 期 對 於 員 警 進 行 的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與 近 年 來 所 進 行 的 調 查 結 論 十 分 相 近, 都 有 超 過 半 數 以 上 的 基 層 員 警 認 為 勤 務 時 間 過 長, 影 響 到 了 家 庭 關 係, 並 產 生 極 的 工 作 壓 力 與 生 理 上 負 面 的 反 應, 甚 至 對 於 員 警 的 工 作 滿 意 組 織 承 諾 或 是 離 職 傾 向 等 都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響, 但 是 遺 憾 的 是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經 過 了 40 個 年 頭, 關 於 勤 務 制 度 方 面 的 設 計 依 然 未 做 更 動, 法 律 亦 僅 作 小 幅 度 的 修 改, 雖 已 有 眾 多 的 研 究 皆 指 出 目 前 的 警 察 勤 務 運 作 方 式 對 於 我 基 層 員 警 戕 害 甚 鉅, 者 也 一 再 希 望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能 夠 朝 人 性 化 且 合 理 化 工 作 時 間 方 向 前 進, 但 是 目 前 實 務 機 關 經 過 多 年 的 嘗 試 與 推 動 不 同 的 勤 務 改 革 方 案 後, 隨 著 主 者 的 更 替, 許 多 有 建 設 性 的 勤 務 制 度 也 一 一 的 人 亡 息, 雖 然 近 年 來 臺 北 市 已 取 消 了 員 警 下 班 後 必 須 待 在 派 出 所 待 命 不 得 返 家 及 工 作 時 數 不 連 續 等 不 合 理 的 勤 務 制 度, 但 是 就 整 體 來 看, 勤 務 制 度 仍 有 許 多 不 合 理 之 處 勤 務 時 間 過 長 外, 勤 務 制 度 不 夠 人 性 化, 亦 是 影 響 員 警 主 因 之 一, 例 如 在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之 下, 員 警 勤 務 時 段 往 往 跨 越 一 至 二 個 用 餐 時 間, 但 是 我 勤 務 制 度 設 計 中, 並 未 將 用 餐 時 間 併 於 勤 務 時 段 計 算, 因 此 員 警 往 往 僅 有 勤 務 交 接 時 段 可 供 用 餐 或 是 直 接 於 勤 務 中 用 餐, 但 是 勤 務 交 接 時 段 極 短 暫, 除 了 不 夠 時 間 用 餐 外, 過 慢 出 勤 甚 至 會 因 此 遭 受 處 分, 若 於 勤 務 時 用 餐, 又 與 現 行 服 勤 規 定 牴 觸, 遭 督 導 人 員 發 現 一 樣 會 遭 受 懲 處, 部 分 縣 市 遂 將 原 本 連 續 勤 務 時 段 拆 成 兩 段, 中 間 空 隔 一 個 小 時 供 員 警 用 餐, 但 是 如 此 反 讓 員 警 工 作 時 間 拖 57

66 長, 延 後 下 班 時 間 ; 此 外 目 前 我 超 勤 加 班 費 的 支 領 亦 常 發 生 實 際 超 勤 時 數 與 能 支 領 加 班 費 金 額 不 符 的 情 形, 由 於 警 察 機 關 外 勤 員 警 超 勤 加 班 費 核 發 要 點 規 定 : 每 人 每 日 支 給 超 勤 加 班 費 時 數, 除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機 關 主 官 核 定 外, 不 超 過 四 小 時, 惟 員 警 往 往 單 日 服 勤 12 小 時 後, 發 生 不 得 不 繼 續 延 長 服 勤 時 間 的 情 形 ( 如 交 通 分 隊 員 警 處 理 車 禍 派 出 所 值 班 員 警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等, 皆 不 可 能 告 知 民 眾 已 經 準 備 下 班 而 拒 絕 處 理 案 件 ), 卻 無 法 支 領 超 勤 加 班 費, 而 欲 申 請 補 休, 卻 又 必 須 看 單 位 勤 務 運 作 的 狀 況 是 否 能 夠 多 容 許 一 人 休 假 及 經 所 長 同 意, 最 後 往 往 只 能 將 超 勤 工 作 時 數 換 為 行 獎 勵, 此 也 長 年 遭 人 詬 病, 員 警 辛 苦 爲 家 工 作, 到 最 後 無 法 獲 得 實 質 補 償, 甚 至 要 求 休 假 也 不 容 易, 種 種 不 夠 人 性 化 的 勤 務 制 度, 對 我 警 界 產 生 許 多 負 面 影 響 近 來 外 研 究 調 查 指 出 每 日 工 作 超 過 11 小 時 的 公 務 員 易 罹 患 憂 鬱 症 的 風 險 較 每 日 工 作 8 小 時 的 公 務 員 高 出 許 多 (Marianna et al.,2012), 工 時 過 長 會 產 生 許 多 的 負 面 後 果 已 經 進 行 許 多 的 研 究, 在 內 關 於 勞 工 護 理 人 員 工 作 時 間 縮 短 的 部 分 也 已 有 深 入 的 討 論, 而 在 警 察 人 員 勤 務 制 度 部 分, 探 討 此 一 類 的 議 題 亦 有 逐 年 增 加 的 情 形, 雖 然 勤 務 制 度 探 討 的 層 面 十 分 的 廣 泛, 包 括 了 勤 務 的 時 間 勤 務 編 派 的 方 式, 或 者 是 警 力 的 配 置 運 用 等 等, 但 是 從 前 所 揭 示 的 相 關 研 究 中 不 難 看 出 警 察 勤 務 最 根 本 性 的 問 題 還 是 在 於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這 也 是 基 層 員 警 所 感 受 最 深 最 貼 切 也 是 最 急 迫 的 問 題,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對 員 警 本 身 而 言 會 影 響 到 員 警 的 身 心 理 的 健 康, 也 因 為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的 關 係 讓 員 警 沒 有 時 間 經 營 家 庭 生 活 與 人 交 際 或 是 休 閒 運 動 等 等, 對 工 作 上 而 言, 過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也 會 影 響 員 警 的 警 覺 性, 對 本 來 已 十 分 危 險 的 警 察 工 作 更 加 的 危 險, 因 此 如 何 將 勤 務 規 劃 中 影 響 勤 務 且 不 適 當 的 問 題 檢 討 修 正, 讓 員 警 的 工 作 時 間 能 夠 回 歸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每 日 8 小 時 的 常 態, 使 基 層 員 並 樂 於 為 人 民 服 務,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議 題 58

67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第 一 節 研 究 對 象 特 性 分 析 壹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介 紹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位 於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延 平 南 路 上, 隸 屬 於 臺 北 市 府,1945 年 臺 灣 光 復 之 初 成 臺 北 市 警 局,1967 年 臺 北 市 升 格 為 直 轄 市 時, 改 制 為 院 轄 市 警 察 局, 目 前 組 織 編 織 共 有 21 科 室 中 心 及 7 個 隊 與 14 個 分 局 94 個 派 出 所 1 個 駐 在 所 圖 3-1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架 構 圖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網 頁 59

68 臺 北 市 為 我 首 都 所 在 地, 位 於 臺 灣 本 島 的 北 方, 四 面 與 新 北 市 相 鄰, 目 前 的 居 民 人 口 數 約 為 260 萬 人, 在 全 排 名 第 四, 由 於 居 處 首 都 地 區, 臺 北 市 為 我 重 要 的 經 濟 與 文 化 的 發 展 中 心,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平 時 除 了 負 責 拱 衛 中 樞, 保 衛 正 ( 副 ) 元 首 安 危 之 外, 每 逢 總 統 府 舉 辦 重 活 動 如 元 旦 升 旗 典 禮 雙 十 慶 浴 佛 節 等, 也 是 由 臺 北 市 的 員 警 負 責 安 全 維 護, 另 外 臺 北 市 也 是 我 府 機 關 的 主 要 所 在 地 ( 例 如 行 院 法 院 監 察 院 考 試 院 司 法 院 等 重 要 的 五 院 ), 各 院 部 會 的 安 全, 也 有 賴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平 時 的 維 護, 尤 其 現 今 民 眾 民 意 高 漲, 對 於 府 機 關 不 滿 往 往 透 過 黨 的 動 員 便 發 起 型 的 集 會 遊 行, 包 圍 凱 達 格 蘭 道 或 是 各 院 部 會, 集 會 遊 行 已 是 家 常 便 飯, 如 何 妥 適 維 安 與 讓 民 眾 充 分 表 達 意 見 已 是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經 常 面 對 的 難 題, 此 外 外 使 領 館 及 重 要 的 使 節, 也 都 在 臺 北 市 內, 除 此 各 的 元 首 亦 會 不 定 期 的 來 訪, 外 賓 的 安 全 維 護 也 是 臺 北 市 的 員 警 經 常 性 的 任 務, 而 兩 岸 近 期 互 動 密 切, 多 次 的 江 陳 會 談 舉 行 地 點 及 參 訪 地 點 就 就 位 於 臺 北 市 內, 每 一 次 會 談 能 夠 很 平 順 結 束, 都 是 有 賴 臺 北 市 員 警 的 辛 勞, 除 了 前 述 與 總 統 府 或 是 各 部 院 會 相 關 的 維 安 勤 務 外, 臺 北 市 府 本 身 也 經 常 舉 辦 型 活 動, 例 如 每 年 舉 辦 的 跨 年 晚 會,2009 年 舉 辦 的 聽 障 奧 運 跟 2010 年 舉 辦 的 花 卉 博 覽 會 及 接 下 來 2017 年 預 計 舉 辦 的 世 界 生 運 動 會, 每 一 次 活 動 成 功 的 舉 辦,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背 後 維 安 的 支 持 功 不 可 沒, 基 於 前 述 種 種 的 原 因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重 要 性 不 可 言 喻 而 雖 然 組 織 編 制 上 有 近 1 萬 名 的 警 力, 但 是 目 前 臺 北 市 實 際 員 警 數 統 計 至 2011 年 12 月 底 為 7581 人 (2011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為 8142 人, 組 織 編 制 員 額 共 有 9943 人 ), 平 均 每 一 位 員 警 負 責 350 位 市 民 的 維 安 工 作, 這 個 數 字 與 1995 年 年 底 的 統 計 數 字 相 近 ( 當 時 為 一 位 員 警 負 責 347 位 市 民 的 維 安 工 作 ), 不 過 當 時 的 社 會 安 狀 況 與 現 今 不 可 同 日 而 語, 近 十 年 來 臺 灣 發 展 迅 速, 也 演 變 出 許 多 更 新 穎 的 犯 罪 手 法, 再 加 上 都 市 人 口 眾 多, 業 務 繁 雜 與 勤 60

69 務 不 斷, 警 察 負 擔 的 勤 業 務 量 也 不 斷 增 加, 而 且 從 警 力 數 來 看 臺 北 市 現 有 的 警 力 與 編 制 員 額 甚 至 是 預 算 員 額 其 實 都 相 差 甚 多, 警 力 實 際 上 是 十 分 匱 乏,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屬 於 目 前 為 我 較 為 繁 重 的 警 察 單 位 之 一 有 關 分 局 的 編 制 部 分,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於 1967 年 變 為 直 轄 市 警 察 局 後,1968 年 將 原 本 臺 北 縣 的 景 美 木 柵 南 港 內 湖 等 四 個 分 局 及 陽 明 山 警 察 所 納 入 管 轄, 復 於 1973 年 將 原 有 的 陽 明 山 警 察 總 所 裁 撤, 並 將 其 中 兩 個 警 察 所 改 為 士 林 與 北 投 分 局,1985 年 將 現 有 的 16 個 分 局 改 為 14 個 分 局, 雖 然 之 後 各 分 局 的 名 稱 屢 有 更 迭, 但 體 維 持 14 個 分 局 的 組 織 編 制 迄 今, 目 前 臺 北 市 內 劃 分 12 個 行 區 域, 配 合 轄 內 居 民 人 數 安 交 通 狀 況, 設 有 中 正 第 一 中 正 第 二 中 山 安 松 山 信 義 同 萬 華 士 林 北 投 南 港 內 湖 文 山 第 一 文 山 第 二 等 14 個 分 局, 另 分 局 下 設 有 94 個 派 出 所 1 個 駐 在 所 及 2230 個 警 勤 區 負 責 維 護 各 分 局 轄 內 安 圖 3-2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轄 區 分 布 圖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網 頁 61

70 表 3-1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派 出 所 數 目 統 計 表 分 局 名 稱 派 出 所 名 稱 所 長 職 別 員 警 數 目 中 正 第 一 仁 愛 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9 介 壽 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3 分 局 博 愛 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9 忠 孝 東 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2 忠 孝 西 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6 中 正 第 二 廈 門 街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8 思 源 街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8 分 局 泉 州 街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5 南 昌 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6 南 海 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3 中 山 分 局 中 山 一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0 中 山 二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8 圓 山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1 長 春 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5 長 安 東 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7 民 權 一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3 建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8 直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5 安 分 局 和 平 東 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50 安 和 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48 敦 化 南 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53 新 生 南 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44 瑞 安 街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42 羅 斯 福 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7 臥 龍 街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46 松 山 分 局 三 民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42 中 崙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9 東 社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1 松 山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41 民 有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9 信 義 分 局 三 張 犁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46 五 分 埔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8 同 分 局 62 六 張 犁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9 吳 興 街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5 福 德 街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4 橋 派 出 所 巡 官 19 建 成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4 雙 連 派 出 所 巡 官 20 寧 夏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3

71 萬 華 分 局 士 林 分 局 北 投 分 局 南 港 分 局 內 湖 分 局 民 族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3 重 慶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8 延 平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3 民 生 西 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3 漢 中 街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4 桂 林 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0 昆 明 街 派 出 所 巡 官 16 康 定 路 派 出 所 巡 官 15 東 園 街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0 西 園 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1 理 街 派 出 所 巡 官 16 華 江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2 莒 光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6 武 昌 街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8 青 年 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0 天 母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40 山 仔 后 派 出 所 巡 官 11 後 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4 文 林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5 永 福 派 出 所 巡 佐 9 溪 山 派 出 所 巡 佐 9 社 子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44 翠 山 派 出 所 巡 佐 13 芝 山 岩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2 蘭 雅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4 長 安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0 石 牌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43 永 明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7 光 明 派 出 所 巡 官 22 關 渡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2 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4 奇 岩 派 出 所 巡 佐 11 公 園 派 出 所 巡 佐 7 竹 子 湖 派 出 所 巡 佐 7 同 德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6 南 港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2 舊 庄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19 玉 成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3 內 湖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6 潭 美 派 出 所 巡 官 19 西 湖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6 湖 派 出 所 巡 官 20 文 德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35 63

72 文 山 第 一 分 局 文 山 第 二 分 局 東 湖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8 康 樂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5 康 寧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19 港 墘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9 木 柵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4 木 新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6 復 興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2 指 南 派 出 所 巡 官 19 萬 芳 派 出 所 巡 官 19 景 美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9 興 隆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47 萬 盛 派 出 所 警 務 員 25 合 計 2673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 統 計 至 2011 年 10 月 ) 貳 服 務 精 神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近 年 來 的 服 務 精 神 經 綜 整 歸 納 後 體 可 分 為 下 列 四 個 的 方 向 (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網 站 ): 一 為 民 服 務 : 府 機 關 近 年 來 提 倡 為 民 服 務 的 概 念, 希 望 公 務 人 員 能 夠 展 現 良 好 的 服 務 態 度 與 高 度 專 業 的 服 務 品 質 去 協 助 民 眾 解 決 問 題, 服 務 品 質 的 良 莠, 也 影 響 到 了 人 民 對 於 機 關 的 整 體 觀 感 而 警 察 機 關 平 日 與 民 眾 接 觸 十 分 的 頻 繁, 尤 其 是 派 出 所 及 分 局, 更 是 民 眾 經 常 前 往 洽 公 的 地 方, 為 此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每 月 會 不 定 時 的 進 行 電 話 禮 貌 抽 檢 辦 理 員 警 改 善 服 務 態 度 示 範 演 練, 並 邀 請 者 專 家 演 講 有 關 服 務 態 度 的 課 程 及 要 求 員 警 受 理 報 案 時 要 有 同 理 心, 減 少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的 相 關 爭 議 另 外 除 了 改 善 員 警 態 度 之 外, 另 外 也 採 行 了 相 關 便 利 民 眾 的 措 施, 例 如 建 置 網 路 報 案 系 統, 讓 民 眾 能 夠 透 過 網 路 進 行 簡 易 的 報 案 程 序, 並 在 交 通 警 察 隊 設 置 單 一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各 項 交 通 業 務 希 望 能 夠 簡 化 行 流 程, 提 升 行 效 率 並 改 善 以 往 程 序 煩 瑣 64

73 對 民 眾 造 成 的 不 便, 此 外 派 出 所 的 部 分 也 提 供 如 舉 家 外 出 巡 邏 服 務 護 鈔 服 務 等 等, 希 望 能 夠 透 過 服 務 民 眾 來 提 升 警 察 機 關 的 良 好 形 象 二 安 維 護 : 警 察 機 關 司 職 打 擊 犯 罪 的 重 要 角 色, 近 年 來 臺 北 市 除 持 續 推 動 例 行 性 的 維 護 安 工 作, 如 巡 邏 臨 檢 等 方 式 發 掘 不 法 犯 罪 行 為 外, 並 配 合 市 府 的 策 建 置 數 位 傳 輸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設 置 上 萬 支 監 視 錄 影 器 於 市 區 內 各 重 要 安 要 點, 期 能 發 揮 預 防 犯 罪 之 功 效, 另 外 近 年 來 詐 騙 犯 罪 對 臺 灣 社 會 安 及 民 眾 的 經 濟 造 成 了 極 的 危 害, 近 期 防 詐 騙 也 已 成 為 全 臺 警 察 極 重 要 的 工 作 項 目 之 一, 從 張 貼 到 各 地 的 防 詐 騙 宣 導 文 宣, 甚 至 是 反 詐 騙 活 動, 到 兩 岸 間 的 合 作 打 擊 犯 罪, 希 望 能 夠 減 少 民 眾 受 到 詐 騙, 此 外 在 警 策 也 有 所 改 變, 從 以 往 的 由 警 方 自 行 偵 辦 預 防 犯 罪 的 方 式, 轉 變 為 社 區 警 的 模 式, 透 過 積 極 的 與 社 區 居 民 合 作, 共 同 預 防 犯 罪 之 發 生, 對 民 眾 方 面, 各 區 的 警 察 機 關 積 極 的 辦 理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或 召 開 社 區 安 會 議, 透 過 與 民 眾 接 觸, 將 最 新 的 犯 罪 手 法 告 知 民 眾, 希 望 民 眾 能 夠 了 解 犯 罪 的 方 式, 以 能 夠 避 免 成 為 犯 罪 的 受 害 人, 另 外 更 成 安 風 水 師, 由 各 分 局 派 受 過 訓 練 員 警 至 民 眾 家 中 協 助 改 善 防 竊 設 施 由 於 犯 罪 的 問 題 千 頭 萬 緒, 並 非 警 察 機 關 即 可 獨 完 成 犯 罪 預 防 或 是 偵 辦 的 工 作, 因 此 如 何 積 極 的 與 民 眾 合 作, 並 配 合 運 用 相 關 的 科 技 設 備, 順 利 達 到 安 零 容 忍 目 標, 是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近 期 內 努 力 的 方 向 三 交 通 整 理 交 通 工 作 是 警 察 工 作 中 極 重 要 的 一 環, 臺 北 市 為 我 首 都 的 所 在 地 區, 居 住 的 人 口 眾 多, 每 日 的 車 流 量 極, 各 種 交 通 所 衍 生 出 來 的 問 題 極 多, 因 此 為 了 有 效 的 改 善 臺 北 市 的 交 通 問 題, 臺 北 市 65

74 府 警 察 局 於 上 下 午 車 流 尖 峰 時 段 於 各 重 要 路 口 規 劃 交 通 疏 導 勤 務 希 望 能 夠 有 效 的 紓 緩 車 流 所 帶 了 交 通 不 便, 另 外 更 積 極 與 臺 北 市 府 各 部 門 合 作, 辦 理 各 項 交 通 設 施 改 善 會 勘, 建 設 優 質 的 用 路 環 境, 此 外 針 對 交 通 違 規 部 分, 採 取 重 點 式 的 取 締 方 式, 對 於 輕 微 的 交 通 違 規 採 取 勸 導 手 段, 另 針 對 易 衍 生 重 交 通 危 害 的 違 規 項 目 如 酒 後 駕 車 等, 編 派 專 案 勤 務 加 強 取 締 的 力 度, 以 維 護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此 外 臺 北 市 內 常 有 各 項 型 室 外 活 動 舉 行, 如 每 年 定 期 舉 辦 的 ING 路 跑 等 等, 如 何 協 助 各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並 妥 適 的 執 行 活 動 會 場 周 邊 的 交 通 疏 導, 亦 是 近 來 持 續 辦 理 的 重 要 工 作 四 警 民 合 作 由 於 警 力 有 限, 民 力 無 窮, 透 過 社 會 人 力 資 源 的 參 與 警 察 公 共 事 務, 能 夠 提 升 行 的 效 能, 因 此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積 極 的 推 展 建 全 社 區 安 維 護 體 系 守 望 相 助 再 出 發 推 行 方 案, 輔 導 轄 內 的 里 社 區 公 寓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成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隊, 讓 民 眾 也 能 加 入 安 維 護 的 角 色, 共 創 美 好 的 社 區 環 境, 另 外 輔 導 轄 內 金 融 機 構 機 關 校 銀 樓 當 鋪 加 油 站 二 十 四 小 時 營 業 超 商 一 般 商 店 居 民 住 戶 等 裝 設 家 戶 聯 防 警 民 連 線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等 安 全 設 施, 構 成 綿 密 之 社 區 安 全 防 護 網, 協 助 維 護 社 區 安 工 作, 藉 由 警 民 合 作 共 同 預 防 及 打 擊 犯 罪, 此 外 警 察 機 關 也 引 進 了 志 工, 透 過 招 募 警 察 志 工, 讓 警 察 志 工 協 助 警 察 機 關 為 民 服 務 及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工 作, 提 升 警 察 親 民 形 象 66

75 第 二 節 研 究 設 計 與 架 構 壹 研 究 設 計 本 研 究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探 討 影 響 現 行 派 出 所 勤 務 超 時 勤 務 規 劃 的 考 量 因 素, 並 如 何 減 輕 基 層 員 警 勤 務 負 擔, 並 對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基 層 派 出 所 現 行 的 勤 務 制 度 及 我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提 出 建 議, 因 此 本 研 究 採 行 質 性 的 研 究 方 式, 透 過 深 度 訪 談 的 方 式, 希 望 能 夠 藉 此 獲 得 本 研 究 所 需 的 資 料, 之 後 並 加 以 整 理 分 析 目 前 基 層 派 出 所 在 規 劃 勤 務 所 面 對 的 困 境 及 造 成 現 行 勤 務 時 間 過 長 的 因 素, 並 能 夠 提 出 一 些 建 議 供 實 務 界 參 考, 為 多 年 來 飽 受 爭 議 的 基 層 員 警 勤 務 制 度 時 間 過 長 的 問 題, 做 出 微 薄 的 貢 獻 貳 研 究 架 構 依 照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與 待 答 問 題, 建 本 研 究 之 架 構 由 於 研 究 之 初 透 過 相 關 文 獻 蒐 集 與 探 討 我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的 基 本 概 念 及 原 理 原 則 我 與 各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方 式, 並 審 視 現 行 的 我 警 察 勤 務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在 探 索 過 程 中 發 現 我 的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時 除 了 者 提 出 的 各 種 不 同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理 論 考 量 及 法 令 規 範 之 外, 其 實 另 受 到 許 多 不 同 的 因 素 的 影 響, 可 能 是 安 的 考 量 交 通 的 因 素 績 效 評 比 力 介 入 民 眾 需 要 轄 區 特 性 上 級 要 求 科 技 影 響 他 機 關 請 求 協 助 個 別 員 警 特 質 警 力 多 寡 等 等 本 研 究 希 望 去 瞭 解 所 長 勤 務 規 劃 考 量 因 素 為 何 並 釐 清 哪 些 因 素 是 影 響 到 了 臺 北 市 各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並 去 探 討 如 何 減 輕 勤 務 負 擔, 此 外 由 於 基 層 員 警 負 責 執 行 警 察 勤 務, 往 往 受 到 的 影 響 及 體 會 最 為 深 刻, 因 此 本 研 究 另 透 過 員 警 角 度 來 反 思 從 第 一 線 執 行 者 的 場 來 看,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有 那 些 缺 失 與 尚 待 改 進 之 處, 希 望 能 夠 讓 本 研 究 經 由 不 同 的 面 向 探 討 後, 能 夠 找 出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與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可 能 修 正 及 改 善 的 方 向, 以 減 輕 警 察 勤 務 的 負 擔, 最 後 並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67

76 單 位 所 長 基 層 員 警 雙 方 看 法 勤 務 規 劃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勤 務 執 行 減 輕 勤 務 負 擔 及 建 議 圖 3-3 研 究 架 構 圖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繪 68

77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流 程 壹 研 究 方 法 在 研 究 方 法 上 目 前 有 質 性 研 究 與 量 化 研 究 兩 種, 研 究 方 法 的 選 擇 上 面 並 沒 有 優 劣 之 分, 端 看 研 究 者 進 行 的 研 究 所 需 來 做 出 選 擇, 一 般 而 言 量 化 的 研 究 是 屬 於 實 證 的 典 範, 質 性 研 究 則 是 屬 於 詮 釋 的 典 範 ( 莊 明 貞 陳 怡 如 譯,2005), 兩 種 皆 是 系 統 性 的 科 方 法, 實 證 論 者 認 為 有 一 個 客 觀 可 預 測 的 事 實 的 存 在, 而 詮 釋 論 者 則 認 為 並 沒 有 一 個 客 觀 可 預 測 的 事 實 存 在, 因 為 事 實 的 組 成 本 身 就 不 斷 的 在 變 動 中, 如 此 截 然 不 同 的 觀 點 也 影 響 到 了 研 究 的 方 式, 量 化 研 究 者 透 過 理 論 問 卷 驗 證 假 設 推 論 等 方 式 去 進 行 研 究, 而 質 性 的 研 究 者 則 是 將 自 己 視 為 研 究 工 具, 透 過 參 與 觀 察 訪 談 等 方 式, 去 了 解 研 究 對 象, 並 認 為 行 為 必 須 由 研 究 者 的 內 在 觀 點 出 發, 外 在 因 素 僅 居 於 次 要 地 位 ( 高 敬 文,2002) 由 於 關 於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對 於 基 層 員 警 的 不 良 影 響 已 有 許 多 文 獻 指 明, 部 分 研 究 是 採 行 量 化 的 研 究 方 式, 但 是 問 卷 統 計 數 字 上 的 呈 現 往 往 難 以 了 解 受 研 究 對 象 心 中 真 實 的 想 法 如 何, 當 獲 得 問 卷 數 字 的 同 時 極 可 能 重 要 的 事 實 已 經 喪 失, 而 採 行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能 促 使 研 究 者 深 度 並 仔 細 地 研 究 所 選 擇 的 議 題, 不 受 先 前 決 定 之 分 析 類 別 所 侷 限 的 實 地 工 作 ( 吳 芝 儀 李 奉 儒 譯,2008), 因 此 本 研 究 選 擇 質 性 的 研 究 方 法 來 進 行 研 究 此 外 本 研 究 將 採 行 深 度 訪 談 之 方 式 來 進 行 研 究, 由 於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涉 及 了 當 事 人 心 中 的 想 法, 每 個 被 研 究 者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及 思 考 的 方 式 恐 與 意 見 難 以 有 標 準 的 問 卷 可 以 設 計 並 進 行 調 查, 且 本 研 究 所 研 究 的 主 題 目 前 較 少 有 研 究 觸 及, 由 於 屬 初 探 性 質 的 研 究, 採 行 質 性 的 研 究 方 式, 有 助 於 研 究 者 深 入 瞭 解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這 個 議 題 及 全 貌, 此 外 雖 然 研 究 中 無 法 訪 談 到 所 有 的 研 究 對 象, 但 是 質 性 的 研 究 本 身 就 不 在 於 像 量 化 研 究 一 樣 產 生 類 推 性, 研 究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在 於 透 過 挑 選 適 當 69

78 的 研 究 對 象 進 行 研 究, 以 獲 致 對 所 研 究 的 議 題 深 度 理 解, 質 性 研 究 者 對 於 所 研 究 的 社 會 現 象 與 行 為, 必 須 有 深 入 性 的 理 解, 並 同 時 融 入 被 研 究 者 的 經 驗 世 界 中 加 以 體 會 被 研 究 者 的 感 受 與 知 覺 ( 王 雲 東, 2007), 相 較 於 量 化 研 究 價 值 在 於 驗 證, 質 性 研 究 之 作 用 在 於 發 現 ( 許 士 軍,1996) 者 認 為 質 性 的 研 究 方 法 具 有 下 列 12 種 重 要 特 徵 ( 江 明 修,2009: ): 一 自 然 探 究 : 研 究 完 全 自 然 真 實 世 界, 不 加 任 何 控 制 與 操 弄, 展 現 對 研 究 的 開 放 性, 且 對 於 研 究 結 果 不 預 設 限 制 或 場 二 歸 納 分 析 : 對 於 詳 盡 與 特 殊 的 資 料, 加 以 歸 納 分 析 整 理, 以 找 出 不 同 面 向 與 相 互 關 係 三 整 體 觀 點 : 以 整 體 觀 點 來 探 究 世 界, 而 非 把 世 界 當 成 是 可 任 意 分 割 組 合 的, 而 是 主 客 相 互 依 存 且 複 雜 的 現 象, 必 須 視 為 一 體 且 多 方 面 觀 察 四 質 的 資 料 : 指 直 接 從 個 人 觀 點 與 經 驗 中, 獲 得 詳 盡 複 雜 與 深 刻 的 資 料 資 料 常 以 文 字 或 圖 片 形 式 呈 現 五 個 人 接 觸 : 研 究 者 必 須 接 近 研 究 對 象 及 場 域, 以 直 接 的 方 式 獲 得 第 一 手 資 料 六 個 人 洞 識 : 研 究 者 個 人 經 驗 與 洞 識 對 於 現 象 的 瞭 解 十 分 重 要 個 人 洞 識 往 往 源 自 於 對 資 料 來 源 的 接 近, 如 同 許 多 偉 發 明 一 般, 都 是 先 源 自 於 於 接 近 研 究 對 象 然 後 產 生 的 洞 識 70

79 七 動 態 系 統 : 重 視 過 程, 而 且 假 定 不 管 是 個 人 或 是 一 個 文 化 系 統, 一 定 是 一 個 持 續 穩 定 的 變 遷 與 發 展 過 程 變 是 人 類 生 活 經 驗 中 最 自 然, 可 預 期 與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組 成 八 獨 特 案 例 : 假 定 所 有 個 案 都 是 獨 一 無 二, 因 為 的 時 空 不 可 重 複 性, 每 個 個 案 發 生 後 就 不 再 發 生, 並 無 法 像 在 實 驗 室 般 可 以 重 複 九 系 統 敏 感 度 : 主 張 科 發 現 在 特 定 社 會 歷 史 與 文 化 系 絡 下, 只 是 暫 時 存 在 ; 根 本 否 定 超 越 時 空 限 制 通 則 建 意 義 與 可 能 性 十 神 入 中 : 研 究 者 在 參 與 現 場 時, 必 須 融 入 現 場, 才 能 做 到 真 正 的 參 與, 繼 而 才 可 對 研 究 情 境 有 深 刻 體 認 但 是 融 入 現 場 後, 研 究 者 必 須 在 報 導 時 將 自 己 從 情 境 中 抽 離, 以 免 因 情 緒 而 影 響 報 導 中 性 十 一 彈 性 設 計 : 讓 研 究 設 計 能 因 應 情 境 的 變 遷 與 深 度, 且 研 究 過 程 中, 研 究 者 可 能 發 現 新 的 目 標, 如 果 設 計 太 過 僵 化, 不 僅 喪 失 研 究 過 程 的 新 發 現, 也 會 導 致 無 法 因 應 情 境 而 做 出 最 好 的 決 定 十 二 有 意 義 的 關 注 : 質 的 研 究 在 於 重 視 不 同 的 人 賦 予 自 己 的 意 義, 也 關 注 不 同 的 參 與 觀 點, 希 望 透 過 人 們 對 生 活 意 義 與 觀 點 瞭 解, 促 進 真 相 展 現 深 度 訪 談 法 : 深 度 訪 談 是 質 性 研 究 中 常 被 用 來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的 方 法, 是 研 究 者 針 對 特 定 的 目 的 而 進 行 面 對 面 的 交 談, 透 過 談 話 的 過 程 中 去 了 解 被 研 究 對 象 真 實 的 想 法, 及 評 估 人 們 知 覺 意 義 對 情 境 的 定 義 和 對 真 實 建 構 的 方 法 ( 林 世 華 等 人 譯,2005), 以 俾 能 夠 彌 補 文 獻 上 之 不 足, 71

80 在 對 談 過 程 裡, 往 往 可 以 從 被 研 究 者 的 口 中 得 到 豐 富 且 可 供 研 究 的 資 料, 研 究 者 也 可 從 中 了 解 各 個 面 向 的 觀 點, 透 過 深 度 訪 談, 研 究 者 可 以 瞭 解 被 研 究 者 主 觀 上 的 意 思, 而 且 長 時 間 深 入 的 訪 問, 有 助 於 釐 清 研 究 問 題 的 前 因 後 果, 甚 至 是 相 關 聯 的 資 訊 完 整 的 收 集, 讓 研 究 者 能 夠 深 入 的 瞭 解 研 究 對 象, 並 進 而 發 現 研 究 對 象 所 處 的 社 會 脈 絡 與 其 意 義 脈 絡 ( 陳 介 因,2003) 潘 淑 滿 (2003: ) 指 出 深 度 訪 談 具 有 下 列 幾 點 的 特 色 :a 有 目 的 的 談 話 b 雙 向 交 流 的 過 程 c 平 等 的 互 動 關 係 d 彈 性 的 原 則 e 積 極 地 傾 聽 本 研 究 最 終 的 目 的 希 望 能 夠 對 於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提 出 一 些 改 進 的 方 向, 也 因 此 瞭 解 基 層 員 警 對 於 目 前 的 勤 務 的 看 法, 及 目 前 的 勤 務 制 度 員 警 認 為 有 哪 些 待 改 進 的 部 分 是 本 研 究 的 關 鍵 所 在, 此 外 派 出 所 所 長 為 了 達 成 組 織 所 交 付 的 任 務, 在 勤 務 規 劃 編 配 上 時 常 必 須 與 員 警 站 在 對 的 角 色, 從 主 管 角 度 來 看, 認 為 在 勤 務 規 劃 決 策 的 過 程 中 面 臨 的 哪 些 因 素 的 考 量, 與 勤 務 規 劃 時 會 遇 到 什 麼 樣 的 難 題, 甚 至 是 拋 開 的 主 管 的 角 色, 又 認 為 現 行 的 警 察 制 度 有 什 麼 不 當 之 處, 又 該 如 何 去 減 輕 警 察 勤 務 負 擔, 都 是 本 研 究 欲 逐 一 釐 清 的 重 點, 採 行 深 度 訪 談 的 方 式, 是 最 能 讓 研 究 者 瞭 解 受 訪 者 的 觀 點 的 方 式, 因 此 本 研 究 採 行 此 研 究 方 式, 希 望 使 研 究 更 臻 完 善 訪 談 中, 訪 談 方 式 可 分 為 結 構 式 半 結 構 式 與 非 結 構 式 三 種 ( 胡 幼 慧,2008), 結 構 式 的 訪 談 中, 研 究 者 掌 握 了 訪 談 進 行, 研 究 者 以 預 先 擬 定 好 的 題 目 訪 談 被 研 究 者, 而 且 所 有 的 受 研 究 者 接 受 的 提 問 順 序 皆 相 同, 研 究 沒 有 任 何 的 彈 性, 即 便 受 與 研 究 者 無 關 的 問 題 仍 需 詢 問, 而 半 結 構 式 的 訪 談, 研 究 者 一 樣 預 先 擬 好 提 問 的 題 綱, 但 是 在 訪 談 的 過 程 裡 得 視 實 際 的 情 況 改 變 詢 問 的 方 式 與 問 題, 此 種 訪 談 方 式 較 為 彈 性 靈 活, 而 非 結 構 式 的 訪 談 則 是 研 究 者 沒 有 固 定 的 訪 談 綱, 由 受 研 究 者 自 由 的 發 揮 本 研 究 將 採 行 半 結 構 式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訪 談, 以 便 能 獲 得 研 究 所 需 72

81 的 資 料, 由 於 半 結 構 式 的 訪 談 介 於 結 構 式 和 非 結 構 式 中 間, 採 取 較 為 彈 性 的 訪 談 方 式, 但 是 又 非 無 任 何 框 架, 讓 研 究 者 在 進 行 訪 談 時 仍 夠 有 一 定 的 方 向 可 以 依 循, 在 獲 得 研 究 資 料 的 過 程 裡, 能 夠 適 度 的 修 正 問 題 內 容 與 順 序, 以 便 能 夠 更 深 入 的 了 解 受 訪 者 的 觀 點, 其 優 點 如 下 (Tuttey et al.,1996, 引 自 潘 淑 滿,2003): 一 對 於 特 定 議 題 採 取 開 放 態 度 來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工 作, 研 究 者 蒐 集 資 料 時 往 往 會 有 意 想 不 到 的 收 穫 二 研 究 對 象 因 受 到 的 限 制 較 少, 也 才 能 夠 採 取 開 放 的 態 度 思 考 自 己 的 經 驗 並 回 答 問 題 三 適 合 用 在 研 究 者 欲 深 入 了 解 個 人 生 活 經 驗 或 是 將 訪 談 資 料 進 行 比 較 時 貳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研 究 流 程 之 進 行, 首 先 提 出 問 題 意 識 研 究 的 動 機 與 欲 進 行 研 究 的 題 目 及 綱, 經 與 指 導 教 授 充 分 討 論 後 探 討 本 次 研 究 可 能 進 行 的 方 向 與 研 究 範 圍, 並 開 始 著 手 撰 寫 研 究 計 畫, 透 過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相 關 文 獻 的 蒐 集 與 閱 讀, 從 中 找 出 前 人 研 究 中 所 不 足 之 處, 並 確 認 本 次 研 究 較 為 明 確 的 主 軸, 另 外 一 併 找 出 研 究 中 可 使 用 的 資 料 與 相 關 理 論, 並 建 本 研 究 架 構, 之 後 再 與 指 導 教 授 討 論 研 究 方 法 與 設 計, 並 開 始 設 計 訪 談 題 綱, 經 與 者 專 家 討 論 並 修 正 題 綱 後, 並 先 請 目 前 實 務 界 服 務 的 員 警 協 助 進 行 預 先 測 試 並 再 次 修 正 不 適 當 的 題 目, 待 確 認 題 綱 可 行 後 開 始 約 訪 相 關 人 員, 再 來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之 後 將 訪 談 的 資 料 編 碼 與 整 理 分 析, 並 加 以 綜 合 比 較 後 歸 納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最 後 將 論 文 中 不 妥 之 處 加 以 修 正 並 印 製 73

82 提 出 問 題 意 識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確 認 研 究 方 向 與 範 圍 撰 寫 研 究 計 畫 理 論 基 礎 及 文 獻 檢 視 確 研 究 架 構 與 方 法 製 作 訪 談 題 綱 專 家 諮 詢 及 教 授 指 正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資 料 整 理 資 料 分 析 (MAXQDA 10)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3-4: 研 究 流 程 圖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繪 74

83 第 四 節 深 度 訪 談 實 施 壹 訪 談 範 圍 及 對 象 訪 談 主 要 是 透 過 創 造 情 境, 讓 研 究 者 能 夠 透 過 口 語 雙 向 溝 通 的 過 程, 配 合 聆 聽 與 觀 察 來 建 構 出 社 會 現 象 本 質 與 行 動 的 意 義, 再 輔 以 詮 釋 來 還 原 再 現 研 究 的 現 象 與 行 動 ( 潘 淑 滿,2003) 因 此 在 訪 談 的 過 程 中 訪 談 對 象 的 選 擇 上 十 分 重 要, 為 了 深 入 了 解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上 的 相 關 議 題, 本 次 研 究 對 象 係 以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基 層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為 研 究 主 體, 由 於 臺 北 市 為 我 首 善 之 都, 各 項 型 活 動 都 在 臺 北 市 境 內 舉 行, 又 為 中 央 機 關 各 部 會 所 在 地, 再 加 上 人 口 眾 多, 基 層 派 出 所 勤 業 務 繁 雜,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所 面 臨 的 挑 戰 與 困 難 不 是 其 他 地 區 的 警 察 機 關 可 以 比 擬 的, 因 而 臺 北 市 的 警 察 勤 務 在 不 論 是 在 勤 務 規 劃 或 是 執 行 上 面, 較 其 他 地 區 的 警 察 而 言 勢 必 有 更 多 的 感 受 與 體 悟, 因 而 較 具 有 研 究 價 值, 另 外 在 訪 談 對 象 選 擇 上 分 為 管 理 面 與 執 行 面 兩 個 不 同 層 次 的 人 員 進 行 訪 談, 其 中 在 管 理 面 的 部 分 訪 談 對 象 為 經 驗 豐 富 的 派 出 所 所 長, 因 為 派 出 所 所 長 為 警 察 機 關 中 最 基 層 的 領 導 幹 部, 是 分 局 派 駐 地 區 的 第 一 線 人 員, 也 是 所 有 幹 部 中 最 了 解 地 區 安 狀 況 的 人, 除 了 綜 理 派 出 所 內 的 各 項 事 務, 傳 達 上 級 給 基 層 員 警 各 項 的 任 務 或 是 績 效 要 求 外, 也 是 負 責 規 劃 所 內 勤 務 運 作, 並 督 導 員 警 或 是 與 員 警 共 同 完 成 各 項 警 察 任 務, 是 真 正 能 夠 與 員 警 朝 夕 相 處 並 了 解 基 層 員 警 的 想 法, 並 感 受 到 勤 務 規 劃 上 所 有 可 能 面 臨 哪 些 難 題 的 人 ; 而 在 執 行 面 的 訪 談 對 象 為 基 層 員 警, 因 為 基 層 員 警 是 實 際 參 與 警 察 勤 務 的 執 行 者, 也 是 最 了 解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中, 哪 些 影 響 警 察 勤 務 的 因 素 或 是 警 察 勤 務 項 目 是 不 必 要 的 人 質 性 研 究 抽 樣 樣 本, 必 須 是 能 夠 提 供 深 度 和 多 元 社 會 實 狀 之 廣 度 資 料 為 標 準 ( 胡 幼 慧,2008), 為 顧 及 本 研 究 的 周 延 性 與 廣 博 性 在 訪 談 對 象 上 採 取 意 抽 樣 方 式, 另 外 在 取 樣 的 上 面 顧 及 研 究 所 需 及 時 效 性 與 方 便 性, 在 選 擇 上 會 以 研 究 者 熟 識 的 訪 談 對 象 為 優 先 考 量, 因 此 75

84 不 會 訪 談 到 所 有 分 局 目 前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14 個 分 局 中, 針 對 各 安 交 通 等 不 同 繁 重 程 度 劃 分 為 工 作 繁 重 工 作 較 重 及 工 作 單 純 等 三 個 不 同 類 別 的 分 局, 由 於 臺 北 市 所 長 的 部 分 採 輪 調 制, 通 常 初 任 所 長 服 務 地 區 都 會 在 轄 區 單 純 的 工 作 較 重 與 工 作 單 純 等 兩 種 類 型 的 分 局 服 務, 較 為 熟 悉 所 長 職 務 後 才 會 慢 慢 輪 調 到 市 區 工 作 繁 重 分 局, 因 此 工 作 繁 重 分 局 所 長 皆 已 歷 練 過 工 作 較 重 與 工 作 單 純 的 分 局 所 長 職 務, 對 於 警 察 勤 務 亦 較 為 熟 稔, 且 市 區 分 局 複 雜 性 亦 是 郊 區 分 局 不 可 比 擬, 因 此 在 所 長 取 樣 上, 本 次 研 究 在 工 作 繁 重 分 局 中 選 擇 三 名 的 所 長 進 行 訪 談, 希 望 能 夠 借 重 資 深 所 長 的 經 驗 來 幫 助 研 究 者 了 解 警 察 勤 務, 另 外 在 工 作 較 重 與 工 作 單 純 的 分 局 中 另 選 擇 三 名 所 長 進 行 比 較, 來 藉 此 了 不 同 類 型 與 經 驗 的 所 長 對 於 警 察 勤 務 的 看 法 ; 而 在 警 員 的 部 分 則 無 前 述 差 異 存 在, 因 此 在 每 個 類 別 的 分 局 各 取 警 員 各 兩 名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共 計 訪 談 12 名 人 員, 以 俾 能 夠 瞭 解 在 不 同 類 別 的 分 局 勤 務 規 劃 時, 不 同 考 量 的 因 素 警 署 目 前 針 對 全 警 察 分 局 依 工 作 繁 重 程 度 劃 分 為 工 作 繁 重 分 局 工 作 較 重 分 局 工 作 單 純 分 局 三 個 不 同 種 類 的 分 局,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依 照 前 揭 標 準 各 分 局 目 前 分 類 如 下 : 一 工 作 繁 重 分 局 : 同 分 局 萬 華 分 局 中 山 分 局 安 分 局 中 正 第 一 分 局 松 山 分 局 信 義 分 局 士 林 分 局, 共 8 個 分 局 二 工 作 較 重 分 局 : 中 正 第 二 分 局 內 湖 分 局 北 投 分 局, 共 3 個 分 局 三 工 作 單 純 分 局 : 文 山 第 一 分 局 文 山 第 二 分 局 南 港 分 局, 共 3 個 分 局 表 3-2 訪 談 對 象 詳 細 資 料 受 訪 者 代 號 職 稱 類 型 轄 區 特 性 76

85 A1 所 長 工 作 單 純 分 局 文 教 地 區, 轄 內 有 小 型 夜 市 A2 所 長 工 作 繁 重 分 局 屬 高 級 住 宅 區, 轄 內 另 有 重 要 官 員 官 邸 A3 所 長 工 作 單 純 分 局 靠 近 山 區, 為 我 重 要 研 究 機 構 所 在 A4 所 長 工 作 繁 重 分 局 轄 內 有 際 著 名 夜 市 觀 光 景 點 區 A5 所 長 工 作 繁 重 分 局 金 融 機 構 林, 另 有 部 分 特 種 行 業 存 在 某 黨 部 所 在 地 A6 所 長 工 作 較 重 分 局 較 為 單 純 住 宅 區 B1 警 員 工 作 繁 重 分 局 在 臺 北 市 屬 於 較 老 舊 社 區 B2 警 員 工 作 單 純 分 局 單 純 住 宅 區 B3 警 員 工 作 繁 重 分 局 住 商 混 合 區 B4 警 員 工 作 較 重 分 局 夜 市 觀 光 景 點 區, 附 近 有 專 院 校 B5 警 員 工 作 單 純 分 局 文 教 區, 觀 光 風 景 區 B6 警 員 工 作 較 重 分 局 觀 光 風 景 區, 轄 內 有 型 廟 宇, 另 轄 區 與 新 北 市 交 接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貳 訪 談 程 序 一 訪 談 前 訪 談 前 先 依 照 所 欲 研 究 主 題 及 目 的, 先 行 檢 索 相 關 的 文 獻 以 了 解 我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規 劃 理 論 基 礎 的 及 目 前 面 臨 的 情 況, 並 與 77

86 指 導 教 授 充 分 討 論 後, 擬 定 訪 談 題 綱, 並 先 行 找 一 位 所 長 及 警 員 進 行 訪 談 預 試, 並 針 對 預 試 中 發 現 的 缺 失 加 以 修 改 補 正 後, 以 意 抽 樣 的 方 式 選 擇 受 訪 者, 並 將 訪 談 綱 寄 給 受 訪 者, 使 受 訪 者 清 楚 了 解 本 研 究 的 意 旨 與 目 的, 並 告 知 受 訪 者 本 研 究 僅 純 粹 供 術 使 用, 讓 受 訪 者 決 定 是 否 願 意 接 受 訪 談, 此 也 一 併 讓 受 訪 者 知 悉 將 被 詢 問 的 項 目, 能 夠 先 行 思 索 屆 時 該 如 何 回 答 二 訪 談 中 訪 談 過 程 由 研 究 者 自 行 進 行, 避 免 訪 員 不 同 而 產 生 差 異 性, 訪 談 過 程 中 不 干 涉 受 訪 者 的 言 論, 全 程 保 持 中 的 態 度, 由 於 質 性 訪 談 進 行 的 方 式 是 有 彈 性 的, 必 須 根 據 訪 談 的 實 際 情 況 做 調 整 ( 王 雲 東,2007), 因 此 訪 談 時 由 研 究 者 依 照 當 時 的 情 境, 適 當 的 調 整 提 問 順 序 或 是 修 正 問 題, 不 必 然 照 題 綱 辦 理, 另 為 避 免 造 成 受 訪 者 困 擾, 訪 談 的 時 間 以 一 個 半 小 時 為 上 限, 視 實 際 的 情 況 斟 酌 縮 短 之, 此 外 研 究 的 進 行 中 於 受 訪 者 的 同 意 下, 進 行 全 程 的 錄 音, 以 確 保 研 究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與 真 實 性, 避 免 日 後 繕 對 訪 談 內 容 時, 發 生 研 究 者 誤 認 受 訪 者 回 答 內 容 之 情 況, 訪 談 中 受 訪 者 不 願 錄 音 或 紀 錄 的 部 分, 會 尊 重 予 以 刪 除 三 訪 談 後 開 始 整 理 訪 談 資 料, 將 不 同 的 受 訪 者 背 景 資 料 訪 談 時 間 訪 談 地 點 加 以 歸 類, 並 著 手 繕 打 逐 字 稿, 繕 打 完 畢 後, 針 對 繕 打 過 程 中 內 容 不 清 楚 或 有 疑 義 的 部 分, 逐 一 的 與 受 訪 者 確 認, 俟 逐 字 稿 修 正 完 畢 後, 將 完 成 逐 字 稿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將 紙 本 寄 給 受 訪 者 確 認, 以 確 保 所 繕 打 的 資 料 符 合 受 訪 者 的 原 意, 並 針 對 受 訪 者 有 疑 義 或 不 願 公 開 的 部 分 予 以 修 正 或 刪 除 受 訪 者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均 保 密 並 採 取 匿 名 的 方 式 處 理, 不 在 訪 談 紀 錄 中 公 開, 所 有 的 錄 音 資 料 也 在 完 成 研 究 後 一 併 銷 毀 訪 談 中 所 獲 得 的 資 料, 均 僅 用 於 與 本 研 究 有 關, 不 另 做 其 他 目 的 使 用 78

87 参 訪 談 倫 理 一 保 密 原 則 由 於 研 究 涉 及 當 事 人 工 作 經 驗 與 對 工 作 的 看 法, 訪 談 過 程 中 有 可 能 會 出 現 情 緒 性 字 眼, 由 於 警 界 屬 於 比 較 封 閉 的 體 系, 為 了 避 免 當 事 人 資 料 曝 光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困 擾, 因 此 本 研 究 訪 談 資 料 中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部 分 以 代 碼 或 是 加 以 隱 匿, 不 加 以 公 開 之 二 使 受 訪 人 瞭 解 研 究 目 的 受 訪 人 如 能 夠 知 悉 研 究 意 旨 與 目 的, 將 使 訪 談 進 行 時 更 加 順 遂, 因 此 於 訪 談 前 將 研 究 者 目 的 與 動 機 先 與 受 訪 者 溝 通, 讓 受 訪 者 能 夠 了 解 整 個 研 究 方 向, 除 減 少 溝 通 上 的 誤 解 及 障 礙, 也 能 夠 讓 受 訪 者 出 於 自 願 性 提 供 自 身 的 意 見 與 看 法 而 不 會 有 所 隱 瞞, 幫 助 研 究 者 更 清 楚 了 瞭 解 受 訪 者 的 感 知 與 感 受 三 尊 重 受 訪 人 員 訪 談 前, 除 尊 重 受 訪 人 意 願, 不 強 迫 受 訪 人 一 定 要 接 受 訪 談, 另 訪 談 的 時 間 地 點, 亦 配 合 受 訪 人 的 需 求, 在 訪 談 的 過 程 中, 研 究 者 與 受 訪 者 為 協 力 合 作 互 助 互 惠 的 關 係, 研 究 者 以 誠 懇 的 態 度 虛 心 向 受 訪 者 請 教, 對 於 受 訪 者 所 做 的 陳 述, 研 究 者 持 客 觀 中 的 場, 並 不 加 以 干 涉 受 訪 者 的 回 答, 訪 談 後, 若 訪 談 者 認 為 有 不 妥 或 不 適 當 的 回 答 內 容, 亦 尊 重 受 訪 者 的 意 願, 加 以 修 正 或 刪 除 肆 訪 談 題 綱 在 訪 談 題 綱 設 計 上 面, 由 於 訪 談 對 象 有 兩 種 類 型, 因 此 訪 談 題 綱 針 對 訪 談 對 象 的 不 同, 區 分 為 所 長 及 警 員 的 訪 談 題 綱 兩 種, 針 對 不 同 的 面 向 進 行 討 論, 訪 談 題 綱 中 有 共 同 問 題 及 個 別 問 題 兩 種, 共 同 問 題 即 是 設 計 相 同 問 題 讓 所 長 與 警 員 回 答, 而 個 別 問 題 則 是 79

88 針 對 不 同 類 型 的 受 訪 者, 因 研 究 者 想 要 理 解 受 訪 者 對 於 不 同 的 層 面 想 法, 因 而 設 計 不 同 的 問 題 一 共 同 問 題 在 共 同 問 題 中, 設 計 了 所 長 跟 員 警 都 可 以 回 答 的 問 題, 主 要 討 論 的 是 基 本 資 料 與 組 織 及 轄 區 概 況 及 對 於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的 建 議, 透 過 共 同 問 題 來 了 解 各 訪 談 者 及 所 屬 組 織 基 本 資 料 及 對 於 整 個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的 建 議 表 3-3 訪 談 題 綱 共 同 問 題 訪 談 對 象 共 同 問 題 訪 談 題 綱 一 基 本 資 料 與 組 織 及 轄 區 概 況 ( 一 ) 請 問 所 服 務 的 派 出 所 轄 區 的 特 性 如 何? 目 前 設 籍 的 人 口 數 與 勤 區 數 目? ( 三 ) 目 前 派 出 所 內 有 多 少 位 同 仁? 你 所 服 務 的 組 織 現 況 如 何? 五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建 議 ( 一 ) 你 是 否 滿 意 目 前 的 勤 務 制 度? 對 於 目 前 的 勤 務 制 度, 有 什 麼 建 議? ( 二 ) 你 認 為 現 行 的 勤 務 制 度, 最 急 迫 需 要 改 進 的 事 項 為 何?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二 個 別 問 題 在 個 別 問 題 中, 針 對 所 長 的 訪 談 題 綱 會 偏 重 在 勤 務 規 劃 的 部 分, 由 於 派 出 所 所 長 負 責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及 維 持 派 出 所 勤 務 運 作, 因 此 在 所 長 的 部 分, 希 望 能 夠 針 對 所 長 的 場 去 了 解 派 出 所 勤 務 運 作 方 式 勤 務 規 劃 如 何 減 輕 勤 務 負 擔 等 不 同 面 向 的 看 法 ; 而 在 警 員 的 部 分, 由 於 員 警 負 責 執 行 勤 務, 身 為 第 一 線 的 執 80

89 勤 人 員, 對 於 勤 務 內 容 與 勤 務 制 度 甚 至 是 勤 務 制 度, 也 會 有 不 同 於 所 長 的 看 法, 因 此 題 綱 的 設 計 上 針 對 了 派 出 所 勤 務 方 式 對 於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看 法 如 何 減 輕 勤 務 負 擔 去 訪 談 員 警, 希 望 能 夠 藉 由 員 警 的 意 見, 來 與 所 長 的 看 法 之 間 做 個 比 較, 探 討 之 間 的 異 同 表 3-4 訪 談 題 綱 個 別 問 題 訪 談 訪 談 題 綱 對 象 所 長 二 派 出 所 勤 務 運 作 方 式 ( 一 ) 所 服 務 的 派 出 所 目 前 勤 務 運 作 方 式 為 何? ( 二 ) 你 認 為 目 前 勤 務 的 方 式, 員 警 服 勤 的 時 間 是 否 在 合 理 可 接 受 的 範 圍 內? 員 警 的 休 息 時 間 是 否 充 足? ( 三 ) 如 果 員 警 向 你 要 求 每 日 只 擔 服 8 小 時 的 勤 務 時 間, 是 否 會 同 意? 原 因 為 何? 三 如 何 規 劃 勤 務 ( 一 ) 請 問 你 在 勤 務 規 劃 時, 主 要 考 量 的 依 據 有 哪 一 些 呢? ( 二 ) 你 的 認 知 裡 面, 勤 務 規 劃 時, 是 以 工 作 完 成 取 向 較 為 重 要, 還 是 考 量 員 警 的 感 受 較 為 重 要? 當 兩 者 有 所 衝 突 時, 你 會 如 何 抉 擇? ( 三 ) 你 在 勤 務 規 劃 時, 是 否 會 針 對 員 警 的 特 質 而 有 不 同 的 考 量? 你 是 否 曾 與 員 警 討 論 勤 務 規 劃 的 方 式? 如 何 去 衡 平 員 警 的 工 作 量, 讓 員 警 不 會 感 覺 受 到 差 別 待 遇? ( 四 ) 請 問 你 在 規 劃 勤 務 時, 會 受 到 哪 些 因 素 的 影 響, 又 會 做 出 怎 樣 的 決 策? 來 自 組 織 內 的 因 素 有 哪 一 些? 而 來 自 於 組 織 外 的 又 會 有 哪 一 些? ( 五 ) 你 覺 得 什 麼 樣 子 的 勤 務 規 劃 的 方 式 是 員 警 所 不 能 接 受 的? 81

90 ( 六 ) 你 認 為 現 行 員 警 超 勤 的 原 因 為 何? 四 如 何 減 輕 勤 務 負 擔 ( 一 ) 你 覺 得 派 出 所 勤 業 務 負 擔 會 不 會 過 重? 是 否 給 你 在 人 力 調 度 上 的 困 難? ( 二 ) 造 成 負 擔 的 原 因 為 何? 該 如 何 去 減 輕 派 出 所 的 勤 業 務 負 擔? 警 員 二 派 出 所 勤 務 方 式 ( 一 ) 所 服 務 的 派 出 所 目 前 勤 務 運 作 方 式 為 何? ( 二 ) 你 每 日 下 班 時 間 是 否 準 時? 是 否 常 須 延 後 下 班, 原 因 為 何? ( 三 ) 你 或 是 其 他 的 同 仁 是 否 曾 針 對 目 前 的 勤 務 方 式 向 主 管 反 映 過 任 何 意 見? 三 對 於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看 法 ( 一 ) 你 覺 得 你 的 勤 務 編 排 方 式 合 理 嗎? ( 二 ) 你 認 為 目 前 勤 務 的 方 式, 服 勤 的 時 間 是 否 在 合 理 可 接 受 的 範 圍 內? 你 的 休 息 時 間 是 否 充 足? ( 三 ) 本 身 除 了 警 察 勤 務 外, 還 有 沒 有 接 業 務? ( 四 ) 你 是 否 曾 經 利 用 自 己 勤 餘 時 間 從 事 公 務? 原 因 為 何? ( 五 ) 你 認 為 什 麼 樣 子 的 勤 務 規 劃 的 方 式 是 你 所 不 能 接 受 的? ( 六 ) 你 每 個 月 的 超 勤 加 班 費 能 領 到 多 少? 你 怎 麼 看 待 超 勤 加 班 費 對 你 的 工 作 的 影 響? 四 如 何 減 輕 勤 務 負 擔 ( 一 ) 你 每 天 在 執 行 的 工 作 內 容 都 是 與 警 察 業 務 本 身 有 關 係 嗎? 有 沒 有 覺 得 哪 些 勤 務 項 目 值 得 檢 討 廢 止 或 是 不 屬 於 警 察 應 做 的 事 項? ( 二 ) 派 出 所 現 行 勤 務 的 規 劃 上 有 沒 有 符 合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或 是 警 署 的 規 範, 非 必 要 時 不 延 長 員 警 勤 務 時 間? 82

91 ( 三 ) 有 沒 有 可 能 勤 務 制 度 回 歸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的 八 小 時?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第 五 節 質 性 分 析 軟 體 應 用 本 研 究 使 用 MAXQDA 10 軟 體 來 作 為 訪 談 資 料 分 析 工 具, MAXQDA 軟 體 是 一 種 文 本 分 析 工 具, 使 用 步 驟 是 研 究 者 進 行 訪 談 後, 將 訪 談 所 得 資 料 打 成 word 逐 字 稿 後, 直 接 載 入 MAXQDA 軟 體 之 譯 碼 系 統 中 進 行 編 輯 譯 碼, 建 主 譯 碼 及 次 級 譯 碼 將 特 定 的 文 本 段 落 賦 予 一 定 的 概 念, 稱 之 為 編 碼, 而 將 文 本 段 落 指 定 為 一 個 或 數 個 編 碼 的 過 程 則 稱 之 為 譯 碼, 編 輯 譯 碼 是 研 究 者 自 行 分 析 處 理 的 過 程, 並 非 透 過 MAXQDA 軟 體 自 動 處 理 ( 張 奕 華 許 正 妹,2010) 由 於 本 研 究 是 在 深 度 訪 談 進 行 完 後, 才 決 定 使 用 MAXQDA 來 作 為 研 究 的 資 料 分 析 工 具, 並 將 訪 談 所 得 的 資 料 進 行 編 輯 譯 碼, 所 以 本 研 究 譯 碼 是 研 究 者 訪 談 後 重 新 整 理 而 成, 並 未 照 著 設 定 的 訪 談 題 綱 的 順 序 進 行, 與 一 般 研 究 者 在 訪 談 題 綱 設 定 時 就 已 先 建 構 譯 碼 的 方 式 不 同 研 究 者 從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架 構 及 分 析 個 案 訪 談 內 容, 重 新 歸 納 出 現 行 派 出 所 警 察 勤 務 的 脈 絡 後, 可 以 編 輯 出 四 個 主 譯 碼, 包 含 轄 區 特 性 與 組 織 及 勤 務 概 況 主 管 勤 務 規 劃 員 警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看 法 如 何 減 輕 勤 務 負 擔, 其 中 另 含 十 八 個 次 級 譯 碼, 分 別 為 轄 區 特 性 組 織 概 況 目 前 勤 務 運 作 方 式 對 於 目 前 警 察 工 作 與 勤 務 看 法 勤 務 規 劃 考 量 因 素 影 響 勤 務 規 劃 因 素 超 勤 規 劃 原 因 衡 平 員 警 工 作 量 方 式 員 警 目 前 工 作 的 概 況 及 相 關 制 度 看 法 員 警 對 於 影 響 勤 務 規 劃 因 素 看 法 員 警 對 於 超 勤 制 度 的 看 法 員 警 對 於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看 法 現 行 勤 務 制 83

92 度 對 員 警 影 響 派 出 所 勤 業 務 負 擔 的 情 況 回 歸 8 小 時 勤 務 制 度 可 能 警 察 勤 業 務 檢 討 協 辦 勤 業 務 檢 討 勤 務 制 度 的 建 議 另 外 MAXQDA 提 供 許 多 視 覺 化 的 工 具, 並 能 夠 將 研 究 者 所 進 行 編 碼 轉 化 成 表 格 或 是 圖 案, 透 過 MAXQDA 的 視 覺 化 工 具 (Visual tools) 將 本 次 研 究 各 面 向 編 碼, 以 簡 單 的 圖 案 呈 現 出 開 放 性 的 編 碼 如 下 : 圖 3-5 MAXQDA 開 放 性 編 碼 圖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84

93 第 六 節 研 究 限 制 壹 本 研 究 採 意 抽 樣, 由 研 究 者 針 對 研 究 需 要 而 抽 取 出 研 究 者 所 認 為 的 樣 本 作 為 調 查 對 象, 這 些 少 數 受 訪 者 的 意 見, 較 常 為 人 所 詬 病 的 問 題 即 是 樣 本 不 具 代 表 性 無 法 做 概 化 性 的 推 論 容 易 淪 為 以 偏 概 全 的 類 推 化, 導 致 研 究 結 論 受 到 質 疑 等 等, 是 否 能 夠 足 以 代 表 整 個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基 層 派 出 所 員 警 的 意 見, 研 究 結 論 可 能 不 夠 周 延 貳 本 研 究 係 採 用 質 性 的 研 究 途 徑, 深 度 訪 談 的 過 程 中, 係 假 設 被 研 究 者 在 處 於 不 受 環 境 與 個 人 情 境 影 響 下, 所 為 真 實 的 意 見 陳 述, 至 於 實 際 上 是 否 能 達 到 研 究 者 期 望, 不 無 疑 問 參 樣 本 方 面, 受 限 於 研 究 者 本 身 時 間 人 力 與 經 費, 研 究 對 象 僅 限 於 在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基 層 派 出 所 服 務 的 員 警, 未 能 以 全 警 察 機 關 為 研 究 母 體, 因 此 僅 能 做 橫 斷 面 研 究, 其 結 果 是 否 能 夠 反 映 全 警 察 機 關 基 層 員 警 的 看 法, 有 待 討 論 肆 由 於 臺 北 市 的 幅 員 遼 闊,14 個 分 局 各 有 不 同 的 屬 性, 相 對 於 派 出 所 而 言, 在 勤 務 的 規 劃 與 運 作 上 面 也 會 有 所 不 同, 如 北 投 士 林 分 局 由 於 轄 內 有 溫 泉 陽 明 山 家 公 園 故 宮 博 物 院 士 林 夜 市 等, 假 日 遊 客 眾 多, 也 因 此 在 勤 務 的 規 劃 方 面 會 較 偏 重 於 對 於 遊 客 的 服 務 ; 中 正 第 一 中 正 第 二 分 局 位 於 市 中 心, 且 轄 內 有 總 統 府 各 部 會 與 總 統 官 邸 等, 由 於 地 處 於 中 樞 地 帶, 因 此 經 常 有 型 的 集 會 遊 行 活 動 與 特 種 勤 務 必 須 執 行, 中 正 一 二 分 局 的 重 要 性 不 可 言 喻, 特 種 勤 務 及 聚 眾 活 動 勤 務 也 相 對 繁 重 ; 中 山 分 局 由 於 轄 內 有 中 山 北 路 林 森 北 路, 由 於 特 種 行 業 林, 出 入 份 子 複 雜, 中 山 分 局 勤 務 自 然 偏 向 於 打 擊 犯 罪 與 犯 罪 預 防 ; 此 外 南 港 與 內 湖 分 局, 由 於 有 南 港 展 覽 館 及 內 湖 科 園 區, 勤 務 規 劃 則 會 注 重 展 覽 館 與 科 園 區 的 安 全 維 護, 因 此 本 研 究 受 到 上 述 種 種 限 制, 在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時, 可 能 會 訪 談 對 象 服 務 的 地 區 不 同, 85

94 而 受 到 影 響 伍 派 出 所 員 警 執 行 的 業 務 範 圍, 也 有 些 許 的 不 同, 由 於 派 出 所 必 須 執 行 分 局 各 組 室 交 辦 的 業 務, 因 此 規 劃 專 責 的 內 勤 人 員, 負 責 協 助 分 局 業 務 執 行 與 勤 務 人 員 的 編 派, 另 外 由 於 警 察 司 職 打 擊 犯 罪 角 色, 加 上 長 久 以 來 績 效 主 義 掛 帥, 因 而 派 出 所 另 會 編 排 專 責 偵 辦 刑 案 的 專 案 人 員, 負 責 偵 辦 刑 案, 進 而 爭 取 刑 案 偵 破 績 效, 剩 下 的 就 是 一 般 常 見 的 行 警 察, 負 責 執 行 巡 邏 家 戶 訪 查 交 通 違 規 取 締 等 勤 務, 因 此 本 研 究 雖 以 基 層 派 出 所 員 警 為 主 要 研 究 對 象, 但 是 有 可 能 會 因 為 員 警 在 派 出 所 內 擔 任 不 同 的 工 作 性 質 而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響 86

95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與 討 論 第 一 節 轄 區 特 性 與 組 織 及 勤 務 概 況 壹 轄 區 特 性 本 次 研 究 訪 談 了 12 名 受 訪 者, 其 中 有 5 位 服 務 於 工 作 繁 重 分 局, 3 位 服 務 於 工 作 較 重 分 局,4 位 服 務 於 工 作 單 純 分 局, 以 下 就 各 受 訪 者 服 務 的 派 出 所 轄 區 特 性 略 介 紹 之 : A1: 轄 區 特 性 屬 於 文 教 地 區 ( 工 作 單 純 分 局 ) 地 區, 屬 於 比 較 文 教 區 相 對 安 上 算 是 比 較 平 穩 的 地 區, 所 以 分 局 轄 內 只 有 三 個 派 出 所, 那 擔 任 的 勤 務 任 務 概 都 是 預 防 性 的 任 務, 為 民 服 務 的 工 作 ( 個 案 A1 紀 錄 :16-16) A2: 轄 區 特 性 屬 於 高 級 住 宅 區, 轄 內 另 有 重 要 人 士 官 邸 ( 工 作 繁 重 分 局 ) 我 們 派 出 所 轄 區 是 屬 於 高 級 住 宅 區, 部 分 都 是 一 些 比 較 屬 於 社 會 上 中 上 層 人 居 住 的 處 所, 那 派 出 所 轄 區 的 特 性 概 有 比 較 著 名 的 就 是 我 們 的, 的 高 單 價 的 住 宅, 還 有 部 分 都 是 一 些 機 構, 像 他 們 的 老 闆 所 居 住 的 整 棟 的 房 子 都 是 在 我 們 派 出 所 轄 區, 還 有 包 含 我 們 官 邸 寓 所 也 在 我 們 派 出 所 轄 區 內, 所 以 轄 區 內 多 是 住 商 混 合 區, 那 商 的 部 分 部 分 都 是 公 司 行 號, 那 住 的 部 分 部 分 我 剛 已 經 說 過 部 分 都 是 屬 於 高 級 住 宅 區, 因 為 這 邊 的 房 子 是 屬 於 臺 北 市 的 佼 佼 者 ( 個 案 A2 紀 錄 :12-12) A3: 轄 區 特 性 屬 於 靠 近 山 區 的 單 純 社 區, 轄 內 有 我 重 要 研 究 院 ( 工 作 單 純 分 局 ) 我 服 務 的 派 出 所 目 前 有 3 個 里, 那 轄 區 特 性 裡 面 最 主 要 的 一 個 機 構 是 研 究 院, 那 三 個 里 里 跟 里 都 是 以 山 區 為 主, 轄 區 特 性 單 純, 安 狀 況 主 要 幹 道 都 非 常 的 稀 少, 主 要 幹 道 都 是 以 路 街 為 主, 那 人 口 數 的 部 分, 特 性 的 話, 人 口 的 部 分 都 是 以 研 究 院 的 工 作 人 口 為 主, 主 要 都 是 以 住 家 的 人 口 居 多 ( 個 案 A3 紀 錄 :8-8) 87

96 A4: 轄 區 特 性 屬 於 觀 光 地 區, 轄 內 除 觀 光 夜 市 之 外, 另 有 重 要 人 士 官 邸 ( 工 作 繁 重 分 局 ) 就 我 們 目 前 派 出 所 特 性, 因 為 我 們 算 區 比 較 繁 榮 的 部 分, 比 較 熱 鬧 的 部 分, 那 我 們 比 較 著 名 的 觀 光 景 點 就 是 夜 市, 再 來 官 邸, 那 比 較 重 要 區 的 行 中 心 也 都 在 這 裡, 那 另 外 寓 所 也 是 居 住 在 我 們 轄 區, 然 後 校 的 話, 我 們 轄 內 有 兩 所, 一 個 是, 一 個 是 ( 個 案 A4 紀 錄 :10-10) A5: 轄 區 特 性 屬 於 勤 務 較 為 繁 重 地 區, 轄 內 有 黨 部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種 場 所 ( 工 作 繁 重 分 局 ) 我 們 派 出 所 有 三 多, 第 一 多 就 是 特 種 勤 務 多, 主 要 是 有 黨 中 央 黨 部 在 這 邊, 那 他 每 個 禮 拜 至 少 來 兩 次 到 三 次 不 等, 那 另 外 就 他 寓 所 在 我 轄 區, 所 以 我 這 邊 第 一 就 是 特 勤 比 較 多, 再 來 第 二 多 就 是 轄 內 金 融 機 構 銀 行 有 44 間, 那 這 會 造 成 我 勤 務 上, 巡 邏 要 顧 的 一 個 滿 的 重 點, 然 後 再 來 就 是 第 三 多 就 是 那 個 流 動 人 口 多, 因 為 我 們 這 邊 轄 區 特 性 就 是 住 商 混 合 樓, 部 分 都 是 辦 公 樓, 那 流 動 人 口 多, 然 後 又 跟 周 邊 的 分 局 交 界 比 較 多, 因 為 我 們 跟 分 局 交 界, 流 動 人 口 多, 安 案 件 自 然 比 較 多, 這 就 是 我 們 轄 區 特 性, 特 種 行 業 的 部 分, 扣 除 剛 我 所 講 的 這 些 性 質 以 外, 另 外 一 個 區 塊 就 是 特 種 行 業, 那 我 特 種 行 業 的 話, 那 個 酒 店 目 前 有 3 間, 然 後 那 個 理 容 店 有 10 間, 再 來 舞 廳 就 是 型 的 PUB 有 1 間, 概 轄 區 特 性 是 這 樣 子, 還 有 1 間 是 電 動 玩 具 間 ( 個 案 A5 紀 錄 :10-12) A6: 轄 區 特 性 屬 於 住 宅 區 ( 工 作 較 重 分 局 ) 我 們 所 概 以 住 宅 區 為 主, 那 就 住 宅 區, 那 其 他 你 說 技 園 區 那 是 以 後, 概 8 年 以 後 才 有 的, 幾 個 小 點 的 市 場 那 個 就 算, 路 概 就 幾 個 路 段 或 是 小 區 塊 就 是 商 業 比 較 多, 但 是 主 要 還 是 住 宅 區 ( 個 案 A6 紀 錄 : 12-12) B1: 轄 區 特 性 屬 於 老 舊 住 宅 區 ( 工 作 繁 重 分 局 ) 這 邊 的 特 色, 就 是 比 較 有 特 色 的 就 是 寮, 寮 就 是 因 為 拍 舺 這 個 片 子 88

97 以 後 所 以 就 是 比 較 有 觀 光 的 一 個 景 點, 就 是 比 較 當 然 民 眾, 去 年, 那 今 年 又 比 較 沉 寂 了, 那 過 來 比 較 的 百 貨 公 司 就 是 一 個 福, 那 其 他 的 安 狀 況 就 是 都 是 純 住 宅 比 較 多 ( 個 案 B1 紀 錄 :18-18) B2: 轄 區 特 性 屬 於 單 純 住 宅 區 ( 工 作 單 純 分 局 ) 單 純 的 住 宅 區 ( 個 案 B2 紀 錄 :14-14) B3: 轄 區 特 性 屬 於 住 商 混 合 區 ( 工 作 繁 重 分 局 ) 我 們 分 局 那 邊 其 實 他 勞 動 階 層 跟 白 領 階 層 也 都 有, 然 後 算 是 混 合 的, 可 能 有 點 綜 合 安 跟 中 山 的 感 覺, 有 比 較 繁 華 的 地 帶, 也 有 純 住 宅 的 也 是 有 ( 個 案 B3 紀 錄 :6-6) B4: 轄 區 特 性 屬 於 具 有 觀 光 景 點 與 住 宅 區 性 質 ( 工 作 較 重 分 局 ) 我 們 轄 區 的 話 因 為 是 位 在 夜 市 的, 就 是 夜 市 比 較 商 業 的 部 分, 其 實 有 另 外 一 半 除 了 夜 市, 還 有 另 外 一 半 就 是 在 算 在 那 種 街, 就 是 那 種 住 宅 區, 所 以 是 住 商, 其 實 是 並 沒 有 混 合, 是 一 半 的, 是 共 同 是 存 在 的 這 個 特 性 的 部 分 ( 個 案 B4 紀 錄 :6-6) B5: 轄 區 特 性 屬 於 具 有 觀 光 景 點 與 文 教 區 性 質 ( 工 作 單 純 分 局 ) 區 應 該 是 文 教 區, 那 參 雜 有 觀 光 區 有 園 纜, 概 就 是 這 樣 比 較 單 純 ( 個 案 B5 紀 錄 :8-8) B6: 轄 區 特 性 屬 於 觀 光 地 區 ( 工 作 較 重 分 局 ) 本 轄 因 為 隸 屬 於 臺 北 市 較 偏 遠 地 帶, 所 以 並 不 像 其 他 轄 區 這 麼 複 雜, 派 出 所 轄 區 的 特 性 比 較 單 純, 除 了 過 年 或 是 什 麼 勤 務 比 較 繁 重 之 外, 其 他 都 是 比 較 單 純 的 情 況, 以 住 宅 區 為 主, 轄 內 著 名 的 景 點 包 括 公 園, 宮 ( 個 案 B5 紀 錄 :6-10) 貳 組 織 概 況 臺 北 市 派 出 所 員 警 的 編 制, 少 則 個 位 數 字, 多 則 五 十 幾 人, 從 此 也 顯 見 各 轄 區 的 人 口 數 及 複 雜 程 度 皆 不 相 同, 目 前 各 派 出 所 設 置 正 副 所 長 各 1 名, 另 外 編 配 巡 佐 及 警 員 數 名, 在 勤 務 輪 班 的 部 分 並 89

98 非 所 有 的 員 警 都 需 要 參 與 輪 番 的 輪 班 勤 務, 除 正 副 所 長 因 職 務 因 素 分 局 另 規 定 有 特 定 的 勤 休 編 配 外, 巡 佐 內 勤 人 員 及 專 案 人 員 通 常 亦 不 參 與 輪 班 勤 務, 上 班 的 時 間 較 為 固 定, 通 常 都 是 9 時 至 21 時 的 勤 務, 因 此 在 本 研 究 進 行 訪 談 所 獲 得 的 資 料 中 亦 可 看 出, 派 出 所 警 力 的 數 字 與 實 際 正 輪 班 人 數 有 一 定 的 落 差 在 整 體 而 言 本 次 訪 談 的 對 象 中,A2 A4 A5 B1 B3 訪 談 對 象 服 務 於 工 作 繁 重 分 局, 因 此 在 警 力 的 編 配 上, 除 了 B1 員 警 數 編 制 較 小 之 外, 其 餘 派 出 所 警 力 的 編 制 數 較 工 作 較 重 及 單 純 的 分 局 有 來 的 多 一 些 情 況, A6 部 分 雖 屬 於 工 作 較 重 分 局, 不 過 因 為 轄 內 設 籍 人 口 數 較 多, 因 此 警 力 數 也 高 達 43 人 表 4-1 訪 談 對 象 服 務 的 派 出 所 人 數 概 況 受 訪 者 代 號 派 出 所 警 力 數 派 出 所 勤 區 數 A A A A A A B B B B B B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輪 班 ( 番 ) 人 數 90

99 參 目 前 勤 務 運 作 方 式 一 目 前 臺 北 市 派 出 所 的 勤 休 制 度, 係 依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每 週 輪 休 全 日 二 次, 通 常 是 連 續 上 五 天 然 後 休 息 二 天, 在 勤 務 時 間 的 部 分 則 全 都 是 每 日 12 小 時 的 工 作 時 間 或 為 一 段 式 連 續 12 小 時, 或 為 拆 為 兩 段 式 的 勤 務, 員 警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約 為 60 小 時, 另 外 在 勤 務 起 班 時 間 上, 則 分 為 每 週 固 定 起 班 的 時 間 與 每 日 起 班 時 間 不 固 定 兩 種 二 臺 北 市 派 出 所 員 警 輪 班 勤 務 運 作 的 方 式, 各 派 出 都 有 編 配 勤 務 基 準 表 作 為 每 日 勤 務 規 劃 的 依 據, 其 中 基 準 表 中 更 細 分 了 不 同 的 番 號, 每 個 番 號 有 暫 定 的 勤 務 時 段 及 勤 務 內 容, 其 中 有 些 番 號 則 是 休 假 番 號, 但 是 基 本 上 同 一 個 番 號 的 勤 務 時 段 是 固 定 的, 比 如 說 1 番 在 勤 務 基 準 表 中 勤 務 時 間 9 時 到 21 時, 每 日 輪 到 1 番 勤 務 的 員 警, 除 非 例 外 有 特 殊 的 情 況 否 則 他 的 勤 務 時 段 就 是 9 時 到 21 時, 員 警 會 逐 日 依 序 的 輪 替 不 同 的 番 號, 每 個 員 警 都 會 輪 到 所 有 番 號 的 勤 務 時 段, 員 警 也 因 此 能 透 過 番 號 來 推 估 隔 日 勤 務 的 時 段 及 可 能 的 勤 務 內 容, 而 所 長 在 勤 務 規 劃 的 時 候, 也 是 依 照 勤 務 基 準 表 來 訂 定 每 日 的 勤 務 分 配 表, 不 過 每 個 番 號 的 勤 務 內 容, 則 有 可 能 會 因 為 勤 務 的 需 要 而 做 調 整 三 以 下 表 4-2 為 本 次 訪 談 對 象 服 務 派 出 所 勤 務 的 方 式 表 4-2 訪 談 對 象 服 務 派 出 所 勤 務 方 式 受 訪 者 拆 班 情 形 勤 務 方 式 A1 否 1-5 番 6.7 番 8-11 番 12 番 番 番 19 番 輪 休 輪 休 輪 休 A2 否 1-5 番 6.7 番 8-12 番 番 番 番 番 番 輪 休 輪 休 輪 休 輪 休 91

100 A3 否 1-5 番 6.7 番 8-11 番 番 輪 休 輪 休 A4 否 1-5 番 6.7 番 8-12 番 番 番 番 番 24 番 輪 休 輪 休 輪 休 機 動 番 輪 休 A5 否 1-5 番 6.7 番 8-12 番 番 番 番 A6 會 輪 休 輪 休 輪 休 1 番 8 番 15 番 22 番 番 9 番 16 番 23 番 3 番 10 番 17 番 24 番 4 番 11 番 18 番 25 番 番 12 番 19 番 26 番 6.7 番 番 番 番 輪 休 番 30 番 31 番 32 番 B1 會 1 番 2 番 3 番 4 番 5.6 番 7 番 8 番 9 番 10 番 輪 休 輪 休 輪 休 B2 否 1-5 番 6.7 番 8-12 番 番 番 番 輪 休 輪 休 輪 休 B3 否 1-5 番 6.7 番 8-12 番 番 番 番 輪 休 輪 休 輪 休 番 24 番 25 番 番 輪 休 B4 否 1-5 番 6.7 番 8-12 番 番 15 番 16 番 17 番 輪 休 輪 休 輪 休 B5 否 1-5 番 6.7 番 8-12 番 番 15 番 16 番 17 番 18 番 輪 休 輪 休 輪 休 B6 會 1 番 2 番 3 番 4 番 5 番 6.7 番 8 番 9 番 番 11 番 番 輪 休 輪 休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92

101 肆 小 結 總 體 看 來, 臺 北 市 派 出 所 勤 務 制 度 的 方 式 分 為 兩 種, 一 種 為 全 部 勤 務 都 是 連 續 12 小 時 一 段 式 的 勤 務 方 式, 另 一 種 則 為 勤 務 輪 班 的 過 程 中 有 部 分 番 號 會 拆 成 頭 尾 班 兩 段 式 的 勤 務 方 式, 不 過 勤 務 基 準 表 訂 定 過 程 中 是 否 會 有 編 排 拆 班 的 情 形, 從 派 出 所 的 警 力 數 與 派 出 所 繁 重 程 度 上 來 看, 是 並 沒 有 直 接 的 關 聯 性 另 外 各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方 式 中 不 難 看 出 目 前 實 務 上 勤 務 運 作 的 方 式 有 許 多 值 得 討 論 的 地 方, 依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的 規 定, 服 勤 人 員 每 日 勤 務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過 以 目 前 臺 北 市 各 派 出 所 的 情 況 來 看, 法 律 規 定 的 原 則 反 而 是 一 種 例 外, 各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基 準 表 直 接 以 員 警 每 日 12 小 時 工 作 時 間 的 來 做 為 編 排 的 基 準, 每 日 要 求 員 警 超 時 4 個 小 時 工 作 已 成 為 常 態, 員 警 長 期 處 在 超 時 工 作 的 勤 務 制 度 之 下, 生 理 上 的 負 擔 不 可 言 喻, 此 外 在 深 夜 勤 的 部 分, 依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深 夜 勤 務 以 不 超 過 4 小 時 為 度, 不 過 訪 談 對 象 中 只 有 A6 所 服 務 的 派 出 所 沒 有 連 續 超 過 4 小 時 的 深 夜 勤 務, 其 餘 派 出 所 或 多 或 少 都 有 不 符 法 律 規 定 的 情 形, 員 警 在 深 夜 時 段 執 行 超 過 4 個 小 時 的 勤 務, 體 力 上 能 不 能 負 荷, 對 於 員 警 執 勤 安 全 有 沒 有 疑 慮, 恐 怕 值 得 實 務 界 深 思 與 檢 討 此 外 部 分 員 警 在 上 特 定 番 號 的 勤 務 時, 當 日 工 作 時 間 長 達 15 個 小 時, 例 如 A6 所 服 務 的 派 出 所 4 番 勤 務 先 上 9 個 小 時 後 休 息 9 個 小 時, 然 後 再 上 3 個 小 時 的 勤 務, 可 是 這 3 個 小 時 的 勤 務 與 5 番 的 勤 務 之 間 並 無 間 隔, 因 此 攤 開 每 日 的 勤 務 分 配 表 來 看, 員 警 上 4 番 跟 5 番 的 勤 務 並 沒 有 超 過 12 小 時, 不 過 當 兩 天 的 勤 務 分 配 表 放 在 一 起 看 時, 加 上 5 番 勤 務 的 員 警 當 天 總 計 需 要 執 勤 15 個 小 時, 在 B1 所 服 務 的 單 位 也 有 類 似 的 情 形, 當 員 警 輪 到 9 番 的 勤 務 的 時 候, 因 為 8 番 勤 務 拆 班, 有 2 個 小 時 的 勤 務 與 隔 天 9 番 的 勤 務 連 在 一 起 上, 加 上 9 番 原 有 12 小 時 的 勤 務, 員 警 當 日 也 是 需 要 執 勤 14 個 小 時, 員 警 一 天 上 班 的 時 間 接 近 到 法 訂 8 小 時 工 作 時 間 的 兩 倍 以 上, 這 麼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93

102 其 實 已 經 超 過 一 般 人 所 能 負 荷 的 上 限, 如 此 惡 劣 的 勞 動 條 件 卻 是 在 我 5 警 察 機 關 所 發 生, 當 執 法 的 機 關 連 規 範 本 身 勤 務 條 件 的 法 律 都 不 願 遵 從, 對 自 己 的 同 仁 視 若 草 芥 一 再 壓 榨 時, 遑 論 其 他 的 法 令 遵 守 與 執 行, 對 於 落 實 我 其 他 法 律 所 要 求 的 人 權 保 障 也 恐 怕 只 是 天 方 夜 譚 5 此 處 係 指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94

103 第 二 節 勤 務 規 劃 本 節 的 重 點 主 要 是 分 析 整 理 訪 談 派 出 所 所 長 所 得 相 關 資 料, 由 於 所 長 係 負 責 整 個 派 出 所 勤 務 運 作 及 管 理 派 出 所 員 警 的 領 導 幹 部, 所 長 親 自 在 警 察 工 作 的 第 一 線 參 與 派 出 所 勤 務 運 作, 也 因 此 所 長 關 於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 工 作 ) 的 看 法 及 勤 務 規 劃 上 的 考 量, 與 員 警 接 觸 過 程 中 員 警 的 想 法, 甚 至 派 出 所 在 勤 務 運 作 上 可 能 面 臨 的 困 境 皆 最 為 清 楚, 因 此 透 過 訪 談 資 料 的 整 理, 將 有 助 於 釐 清 目 前 實 務 上 派 出 所 管 理 者 的 困 境 與 抉 擇, 本 節 中 將 透 過 分 析 所 長 對 於 警 察 目 前 工 作 與 勤 務 的 看 法 勤 務 規 劃 的 考 量 因 素 影 響 勤 務 規 劃 的 因 素 超 時 規 劃 的 原 因 與 衡 平 員 警 工 作 量 方 式, 逐 步 的 去 介 紹 所 長 的 勤 務 規 劃 壹 對 於 目 前 警 察 工 作 與 勤 務 看 法 隨 著 社 會 的 變 遷, 警 察 組 織 也 不 斷 的 在 調 整 改 變, 在 改 變 的 過 程 中 可 能 是 受 到 社 會 外 在 影 響, 也 有 可 能 是 來 自 於 組 織 內 的 影 響, 本 段 重 點 將 透 過 所 長 觀 點, 去 介 紹 目 前 派 出 所 勤 務 制 度 及 角 色 的 轉 變, 並 討 論 一 些 看 似 微 不 足 的 卻 對 目 前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造 成 深 遠 影 響 的 因 素 一 警 察 勤 務 ( 工 作 ) 主 要 功 能 警 察 法 第 2 條 明 訂 警 察 任 務 為 依 法 維 持 公 共 秩 序, 保 護 社 會 安 全, 防 止 一 切 危 害, 促 進 人 民 福 利, 雖 然 警 察 任 務 十 分 的 廣 泛, 不 過 概 還 是 可 能 歸 納 出 幾 個 部 分, 在 6 位 所 長 的 訪 談 中, 雖 然 服 務 轄 區 特 性 十 分 不 同, 不 過 幾 乎 一 致 的 認 為 警 察 勤 務 或 是 工 作 主 要 的 目 的 還 是 在 於 安 交 通 與 為 民 服 務 上 面, 而 所 長 對 於 這 三 目 的 的 注 重, 也 將 影 響 目 前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與 勤 務 的 內 容 上 面 警 察 的 工 作 功 能 多 囉, 包 括 為 民 服 務 防 止 犯 罪 偵 查 犯 罪 戶 口 查 察 交 通 執 法 等 等 等 ( 個 案 A2 紀 錄 :58-58) 95

104 警 察 勤 務 的 功 能, 預 防 犯 罪 犯 罪 發 掘 還 有 為 民 服 務 及 交 通 的 維 持, 概 就 這 幾 類 警 察 的 功 能, 勤 務 的 功 能 ( 個 案 A3 紀 錄 :50-50) 功 能 性, 就 我 們 警 察 四 任 務, 維 護 社 會 安 就 已 經 非 常, 一 個 帽 子 就 扣 在 你 身 上, 但 是 你 說 為 民 服 務 阿, 交 通, 因 為 你 看 嘛, 就 是 安 交 通 跟 服 務, 這 是 我 們 警 察 工 作 的 三 主 軸, 安 跟 交 通 還 是 最 主 要 的 方 面,, 光 安 跟 交 通 就 佔 掉 比 較 ( 個 案 A4 紀 錄 :44-44) 警 察 不 外 乎 就 是 安 交 通, 再 來 就 是 為 民 服 務, 安 就 是 看 各 所 的 轄 區 安 特 性, 那 運 用 警 力 去 防 制 犯 罪, 主 要 派 出 所 的 功 能 還 是 在 預 防 犯 罪, 那 交 通 的 部 分 就 是 讓 轄 區 的 交 通 狀 況 順 暢 不 要 去 打 結, 再 來 是 適 時 的 哪 些 路 口 要 加 派 警 力 去 疏 導, 再 來 就 是 為 民 服 務, 為 民 服 務 就 包 羅 萬 象, 這 個 值 班 也 可 以 為 民 服 務, 巡 邏 查 戶 口 在 外 面, 只 要 碰 到 民 眾 的 事 情, 當 然 也 是 說 現 在 一 直 在 強 調 為 民 服 務, ( 個 案 A5 紀 錄 :60-60) 不 外 乎 安 交 通 為 民 服 務 這 三 項 ( 個 案 A6 紀 錄 : ) 安 與 交 通 維 護, 本 來 就 是 長 期 以 來 警 察 工 作 主 要 的 核 心,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為 民 服 務 的 概 念, 現 代 府 為 滿 足 民 眾 的 需 求, 逐 漸 演 變 為 最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 何 沙 崙,2007), 而 近 年 來 隨 著 新 公 共 管 理 (N.P.M) 各 項 理 念 的 提 倡, 也 深 深 的 影 響 警 察 工 作, 新 公 共 管 理 理 論 中 府 期 望 扮 演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角 色, 為 民 眾 顧 客 導 向 的 公 共 服 務 ( 丘 昌 泰 2000), 警 察 工 作 在 此 一 思 潮 之 下, 除 了 原 本 的 干 涉 取 締, 也 開 始 導 入 了 服 務 的 概 念, 這 樣 的 轉 變 也 顯 示 在 所 長 對 於 警 察 工 作 的 認 知 上 面 二 員 警 接 業 務 的 情 況 與 派 出 所 角 色 的 轉 變 派 出 所 屬 於 分 局 的 派 駐 機 構, 負 責 勤 務 的 執 行, 而 長 久 以 來 我 們 稱 派 出 所 的 員 警 為 外 勤, 顧 名 思 義 派 出 所 是 屬 於 警 察 機 關 在 外 的 執 行 96

105 6 警察六項勤務 的人員 不過近來各分局業務有逐漸下放派出所的 情況 派出所的角色也逐漸有所轉變 不再只是單純的勤務執行機 構 派出所所長也會針對分局各組室業務劃分給不同的員警去承辦 也因此現在派出所員警往往都有兼 協 辦分局業務的情況 也造成 了派出所人力運作與勤務規劃上影響 有 因為分局的業務單位 他時常要得到一些資料阿 統計阿 或是執行 的成果阿 那當然就要由各勤區去推動 所以在勤區同仁 部分概 2/3 人的身上都有兼辦一些各業務單位交辦的業務工作 個案 A1 紀錄 有 那就是我們所說的協辦內勤 我想各所都有 全各機關都有 只是 協辦業務協辦的性質是怎麼樣 像我們人數這麼多的派出所 我們勤業務 比較重 所以我們協辦業務的人有五位 那他們的勤務性質就是說每天 概有六個小時的業務整理 就是協助辦分局各組室的交辦單 各組室交 y Nat 下來的業務 個案 A2 紀錄 er io sit 每個人多多少少還是有接到業務 為什麼就很簡單啊 分局叫你派出所 做你能不做嗎 那基於警察一體 家只好能做就幫忙做 個案 A5 al n 紀錄 Ch engchi i n U v 我們這邊是幾乎將近8成以上都有業務 尤其辦比較重要業務的 像自 行車刻碼 他就需要時間 他就是業務承辦人 所有同仁弄回來自行車刻 碼貼紙績效他就負責輸 所以你就長期要排他一個時間去做建檔 或者風 水師 可能其他同仁不是風水師 他是兼風水師 半年我們派出所一個風 水師要60件 半年60件等於每個月要10件 這個幾乎做一件風水師到他家 檢測要半小時 所以他也是要排時間阿 個案A6紀錄 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 警察勤務方式分為勤區查察 巡邏 臨檢 守望 值班與備勤六項 97

106 當 然 是 分 局 最 基 層 在 執 行 分 局 各 項 勤 務 的 一 個 單 位, 但 是 分 局 從 一 組 到, 從 行 組 到 交 通 組, 那 包 括 會 計 資 訊 等 等, 他 們 要 推 行 業 務, 因 為 畢 竟 地 方 上 我 們 最 熟 悉 阿, 所 以 他 還 是 需 要 我 們 這 邊 來 推 動 他 的 勤 務 業 務, 所 以 就 變 得 間 接 的 他 也 把 他 的 業 務 下 放 到 我 們 派 出 所 來, 所 以 幾 乎 每 個 業 務 承 辦 人 在 派 出 所 這 邊 有 個 對 口 他 的 派 出 所 也 有 他 的 承 辦 人,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這 部 分 業 務 上, 分 局 業 務 上 也 會 對 派 出 所 造 成 一 些 困 擾, 就 變 成 你 說 請 同 仁 好 好 巡 邏,, 除 了 處 理 事 情, 還 要 爭 取 交 通 績 效, 他 可 能 還 有 包 括 反 詐 騙 欺 宣 導, 要 推 行 各 類 的 一 些 業 務, 幾 乎 魚 與 熊 掌 不 可 兼 得, 你 說 業 務 要 做 好 一 點, 可 能 勤 務 上 就 會 有 一 些 影 響 ( 個 案 A6 紀 錄 : ) 由 於 派 出 所 以 上 各 層 級 的 警 察 機 關, 只 要 有 業 務 上 需 要, 都 會 透 過 指 揮 監 督 的 關 係 將 業 務 下 放 到 派 出 所 來 執 行 ( 張 世 淐 等,2004), 當 派 出 所 須 接 辦 分 局 各 組 室 交 辦 業 務 時, 而 派 出 所 人 力 沒 增 加 的 情 況 下, 就 會 影 響 到 派 出 所 基 本 勤 務 的 運 作, 人 多 的 派 出 所 還 能 夠 編 排 業 務 整 理 的 時 間 給 員 警 整 理 業 務, 人 少 的 派 出 所 員 警 可 能 必 須 延 後 下 班 的 時 間 或 是 利 用 各 項 勤 務 空 隙 去 辦 理 自 己 的 業 務, 不 過 不 管 如 何, 派 出 所 應 該 還 是 要 回 歸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的 角 色, 畢 竟 業 務 的 處 理 已 非 我 最 初 設 派 出 所 的 原 因, 而 且 以 派 出 所 現 有 警 力, 要 同 時 維 持 勤 務 運 作 遂 行 及 協 辦 各 項 業 務 品 質, 在 警 力 負 荷 上 也 有 一 定 的 困 難 三 專 案 人 員 的 編 派 原 因 目 前 臺 北 市 派 出 所 的 另 一 個 特 色 就 是 派 出 所 普 遍 都 有 編 排 數 名 擔 服 專 案 勤 務 的 人 員 來 負 責 刑 案 績 效 的 爭 取, 就 警 察 的 功 能 發 展 觀 點 來 看, 行 警 察 應 該 是 負 責 秩 序 維 護 與 服 務 功 能, 刑 事 警 察 才 是 偵 查 犯 罪 主 體, 不 過 由 於 組 織 績 效 掛 帥, 導 致 行 警 察 積 極 的 投 入 刑 案 績 效 爭 取 ( 林 燦 璋 等,2010), 對 所 長 而 言 這 也 是 不 得 不 如 此, 派 出 所 98

107 本 來 應 該 只 是 負 責 轄 內 安 的 維 護, 受 理 各 類 刑 案 後 轉 交 分 局 設 置 的 偵 查 隊 偵 辦, 不 過 在 現 行 績 效 評 比 制 度 之 下, 各 分 局 為 了 衝 高 刑 案 績 效 的 數 字, 往 往 都 會 將 刑 案 的 績 效 分 配 給 轄 下 的 各 外 勤 機 構 去 執 行, 也 演 變 出 了 現 今 分 局 已 經 有 偵 查 隊 偵 辦 刑 案 的 偵 查 佐, 而 派 出 所 還 必 須 另 外 編 排 數 名 專 責 爭 取 刑 案 績 效 的 人 員 來 負 責 刑 事 一 區 塊 的 現 象, 除 了 有 疊 床 架 屋 不 良 的 效 應 外, 反 映 到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規 劃 上 就 是 派 出 所 實 際 在 執 行 輪 班 勤 務 的 員 警, 與 派 出 所 現 有 的 警 力 數 之 間 有 一 定 的 落 差 在, 因 為 部 分 的 警 力 已 先 行 被 挪 去 做 刑 案 績 效 的 爭 取, 讓 原 本 警 力 就 有 限 的 派 出 所, 人 力 運 用 上 更 捉 襟 見 肘, 而 且 行 警 察 欠 缺 偵 辦 刑 案 上 相 關 訓 練, 偵 辦 刑 案 的 品 質 難 與 刑 事 警 察 相 提 並 論, 也 違 背 了 當 時 行 與 刑 事 警 察 分 設 目 的 還 是 有 阿, 每 一 個 季 每 半 年 他 都 有 訂 定 一 個 目 標 值, 那 你 還 是 要 編 排 一 些 比 較 經 驗 豐 富 專 案 性 的 人 去 做 這 些 工 作 啊, 要 不 然 變 成 說 你 還 是 達 不 到 這 項 績 效, 還 是 有 編 排 ( 個 案 A1 紀 錄 : ) 就 像 我 剛 所 講 的 為 什 麼 今 天 整 個 績 效 會 落 在 派 出 所, 而 且 會 要 求 你 派 出 所 要 績 效, 所 以 造 就 臺 北 市 每 個 派 出 所 幾 乎 都 有 專 案 的 存 在, 所 謂 專 案 人 員 的 存 在, 派 出 所 因 為 績 效 的 壓 力 不 得 不 編 排 專 案 人 員 ( 個 案 A2 紀 錄 : 84-86) 因 為 有 個 績 效 評 比 的 制 度, 不 管 你 是 自 己 跟 自 己 比, 還 是 自 己 跟 平 均 三 年 比, 還 是 跟 別 人 比, 還 是 分 組, 不 管 怎 樣 績 效 評 比, 你 只 要 績 效 評 比 的 制 度 在, 你 就 一 定 非 得 要 有, 我 覺 得 最 主 要 是 因 為 還 是 有 績 效 評 比 的 這 個 壓 力 ( 個 案 A4 紀 錄 :72-72) 如 果 長 官 不 要 求 派 出 所 績 效, 我 排 專 案 幹 嘛, 美 其 名 派 出 所 是 預 防 犯 罪, 偵 查 隊 是 偵 查 犯 罪, 那 實 務 上 的 做 法 派 出 所 要 不 要 交 績 效, 要 阿, 要 交 績 效, 有 時 候 轄 區 特 性 的 關 係, 不 一 定 找 得 到 績 效, 那 只 好 排 專 責 人 員 出 去 外 面 找 績 效 阿, 如 果 長 官 不 要 求 績 效, 我 幹 嘛 排 專 案, 專 案 就 回 來 上 99

108 班 巡 邏 就 好 了 啊, ( 個 案 A5 紀 錄 :70-70) 這 個 我 覺 得 是 單 位 主 官 就 分 局 長 我 是 覺 得 他 們 決 定 一 切, 若 他 們 重 視 績 效 的 話, 可 能 除 了 要 求 偵 查 隊 之 外, 他 們 也 會 請 派 出 所 爭 取 績 效, 但 是 我 之 前 有 待 過 的 派 出 所 是 分 局 長 是 他, 他 的 認 知 是 譏 笑 你 應 該 是 偵 查 隊 為 主, 派 出 所 的 部 分 著 重 在 預 防 的 話, 他 可 能 也 會 希 望 派 出 所 不 排 專 案 人 員, ( 個 案 A6 紀 錄 : ) 績 效 除 了 可 能 會 影 響 到 派 出 所 的 警 力 運 作 及 勤 務 規 劃 外, 其 實 績 效 還 會 產 生 別 的 負 面 的 影 響, 不 完 全 只 影 響 到 組 織 內 而 已, 也 可 能 會 影 響 到 組 織 的 服 務 層 面, 者 就 指 出 警 察 機 關 過 於 重 視 表 面 的 效 率 技 術 層 面, 例 如 一 切 以 績 效 評 比 為 考 量, 久 而 久 之 對 抽 象 的 概 念 如 公 道 自 由 平 等 正 義 等 問 題 不 願 意 積 極 去 面 對, 常 與 民 眾 的 期 待 產 生 極 落 差 而 遭 民 怨 ( 余 一 縣,2003) 四 專 屬 ( 案 ) 勤 務 與 對 勤 務 的 影 響 依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警 察 勤 務 方 式 分 為 勤 區 查 察 巡 邏 臨 檢 守 望 值 班 與 備 勤 六 項, 不 過 攤 開 派 出 所 每 日 勤 務 分 配 表 後 就 會 發 現, 其 實 派 出 所 員 警 執 行 的 不 僅 只 有 法 訂 的 六 項 勤 務, 實 際 上 還 有 更 多 的 勤 務 要 執 行, 這 些 統 稱 為 專 屬 ( 案 ) 勤 務, 其 實 都 是 警 察 機 關 為 了 因 應 社 會 新 興 的 狀 況 需 要 而 另 外 發 展 而 來 的 勤 務 內 容, 有 的 是 受 到 專 案 工 作 的 影 響, 例 如 春 安 工 作 期 間 就 會 出 現 民 眾 舉 家 外 出 的 住 居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或 有 已 變 成 每 日 固 定 須 執 行 的 專 屬 勤 務 如 交 通 疏 導 整 理, 或 有 定 期 辦 理 的 勤 務 如 北 投 的 花 季 海 芋 季 勤 務, 或 是 不 定 期 的 勤 務 如 擴 臨 檢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反 詐 騙 宣 導 勤 務 等 等, 各 式 各 樣 的 專 屬 勤 務 佔 據 了 派 出 所 整 天 的 勤 務 分 配 表 中, 再 加 上 分 局 各 組 室 都 很 在 意 本 身 工 作 推 動 執 行 的 良 莠, 在 分 局 業 務 承 辦 人 沒 有 足 夠 人 力 的 情 況 下, 各 項 的 勤 業 務 執 行 就 落 在 派 出 所 的 身 上, 所 長 在 規 劃 勤 務 時 100

109 除 了 原 有 要 執 行 的 基 本 警 察 勤 務 之 外, 也 會 因 為 受 到 分 局 的 要 求, 必 須 另 外 編 排 警 力 執 行 專 屬 勤 務, 如 此 也 會 影 響 派 出 所 警 力 上 的 運 用 當 然 一 定 會 造 成 排 擠 阿, 就 遇 到 這 個 專 案 工 作, 我 出 的 警 力 數 可 能 會 比 較 多, 我 就 會 把 巡 邏 班 次 減 少 聚 眾, 像 我 們 分 局 就 比 較 常 遇 到 聚 眾, 有 時 候 會 臨 時 抽 調 警 力 過 去 支 援, 還 有 考 場 勤 務 ( 個 案 A1 紀 錄 : ) 基 本 上 每 天 都 會 有 專 案 勤 務, 第 一 個 交 通 執 法 取 締 路 霸, 幾 乎 這 都 是 每 天 都 會 有 的 一 個 專 案 勤 務, 再 來 就 是 一 個 交 通 的 取 締, 我 剛 才 跟 你 報 告 交 通 取 締, 再 來 就 是 其 他 一 個 偵 查 隊 的 專 案, 偵 查 隊 會 有 防 竊, 或 者 是 查 贓, 或 者 是 順 風 等 勤 務, 還 有 擴 臨 檢 ( 個 案 A2 紀 錄 : ) 值 班 巡 邏 臨 檢 守 望 勤 查 備 勤, 這 邊 就 佔 我 們 基 準 表 佔 一 半, 另 外 一 半 就 是 這 些 專 案 勤 務, 概 也 三 分 之 一, 如 果 看 這 樣 除 了 派 出 所 轄 區 特 性 之 外, 應 該 就 是 還 是 分 局 各 組 室 阿, 因 為 每 個 單 位 都 希 望 自 己 的 業 務 派 出 所 重 視 阿, 從 行 組 一 直 講 到 交 通 組, 每 個 組 室 都 有 他 必 訂 的 業 務 跟 勤 務 要 執 行, 我 們 派 出 所 的 也 沒 辦 法, 我 們 是 最 基 礎 執 行 單 位, 所 以 就 變 得 除 了 我 們 最 必 備 的 巡 邏 值 班 勤 查 備 勤 這 些 之 外, 概 也 有 不 少 的 勤 務 時 段 人 力 就 是 要 處 理 分 局 的 這 些 工 作 ( 個 案 A6 紀 錄 : ) 貳 勤 務 規 劃 考 量 因 素 本 段 將 依 序 介 紹 目 前 派 出 所 警 力 的 概 況 所 長 在 勤 務 規 劃 時 所 考 量 因 素 在 面 對 工 作 要 求 與 員 警 感 受 時 做 出 的 抉 擇 與 最 常 面 臨 員 警 勤 務 上 反 映 的 意 見 等 一 警 力 使 用 的 概 況 目 前 各 派 出 所 警 力 使 用 的 概 況 在 時 段 上 有 很 的 差 異, 基 本 上 在 深 夜 時 段 使 用 的 警 力 較 少, 那 時 候 由 於 轄 區 的 在 外 活 動 的 民 眾 減 少, 相 對 而 言 警 察 所 面 臨 的 事 情 就 為 減 少, 而 且 深 夜 時 段 也 不 適 101

110 合 執 行 各 項 警 察 工 作, 因 此 主 要 的 工 作 上 面 以 維 護 轄 區 安 平 穩 為 主 勤 務 的 規 劃 上 面 就 只 會 只 剩 下 值 班 巡 邏 備 勤 警 力 負 責 維 持 轄 區 的 安 狀 況, 警 力 的 使 用 上 就 會 剩 下 4-6 名 員 警 來 維 持 勤 務 運 作 順 遂, 而 在 白 日 的 時 段, 除 了 原 本 的 值 班 巡 邏 備 勤 等 勤 務 之 外, 各 項 業 務 的 推 動 或 是 專 屬 ( 案 ) 勤 務 的 執 行 也 經 常 必 須 利 用 日 間 來 執 行, 此 外 再 加 上 民 眾 於 日 間 活 動 較 為 頻 繁, 需 要 警 方 介 入 的 機 會 也 為 增 加, 因 此 警 力 的 使 用 上 面 往 往 是 深 夜 的 數 倍 因 為 每 個 時 段, 我 們 白 天 的 勤 務 重 點 跟 晚 上 的 勤 務 重 點 都 不 太 一 樣, 以 我 們 派 出 所 來 講 17 點 到 1 點 這 個 警 力 還 是 要 算 最 多, 就 算 這 班 21 點 到 24 點,10 個 員 警 ( 個 案 A4 紀 錄 : ) 最 基 本 就 是 一 個 值 班, 兩 個 巡 邏, 一 個 備 勤,4 個 人, 最 少 就 4 個 人 像 有 時 候 我 們 特 勤 中 衛 區 蒞 臨 場 所, 這 樣 子 在 外 面 就 12 個 警 力 在 外 面, 然 後 又 要 處 理 車 禍 阿, 處 理 糾 紛 阿, 有 時 候 會 這 樣 子 阿, 真 的 多 的 話, 同 一 時 間 有 到 位 都 還 不 太 夠 用, 我 們 值 日 的 主 管 副 主 管 都 要 去 坐 值 班, 兼 值 班 台, 值 班 都 派 出 去 了 ( 個 案 A5 紀 錄 :44-46) 最 多, 應 該 就 12 點 到 18 點, 概 18 個 那 因 為 這 個 時 段 各 項 勤 務 包 括 車 流 量, 或 者 是 業 務 推 動, 或 者 勤 查, 那 這 個 時 段 也 是 各 組 業 務, 比 方 說 也 是 一 般 民 眾 上 班 的 時 段, 或 者 分 局 上 班 的 時 段, 所 以 等 於 說 這 個 9 點 到 21 點 這 段 時 間 的 話, 基 本 來 講 就 是 需 要 排 特 別 多 的 人, 來 因 應 派 出 所 轄 內 所 有 的 安 交 通 為 民 服 務 案 件 多, 那 包 括 業 務 的 推 動, 那 至 於 說 21 點 之 後, 最 少 至 少 維 持 有 6 個, 就 變 成 說 那 時 候 只 需 要 維 持 最 基 本 的 警 力 運 作, 值 班 備 勤 巡 邏, 另 外 就 是 臨 時 的 一 個 加 強 防 制 勤 務 ( 個 案 A6 紀 錄 : ) 從 上 述 的 討 論 中, 其 實 可 以 看 出 來 在 現 有 架 構 思 維 下, 派 出 所 最 基 本 運 作 的 警 力 概 就 值 班 備 勤 巡 邏 共 4 名 員 警, 如 果 依 照 現 行 的 警 102

111 察 勤 務 條 例 的 規 定 員 警 執 行 8 小 時 的 勤 務 時 間, 那 一 個 派 出 所 一 天 最 基 本 的 警 力 運 用 就 是 12 名 員 警, 如 果 再 加 上 各 項 專 屬 勤 務 業 務 的 執 行, 及 扣 除 三 分 一 放 假 的 人 數, 各 派 出 所 現 有 的 警 力 數 能 不 能 夠 完 全 的 負 擔 現 有 的 勤 務? 這 會 不 會 是 所 長 無 法 讓 員 警 只 上 8 小 時 勤 務 的 主 因, 後 面 將 會 另 有 討 論 二 勤 務 規 劃 考 量 因 素 ( 一 ) 安 與 交 通 狀 況 由 於 派 出 所 所 長 普 遍 認 為 安 交 通 與 為 民 服 務 是 警 察 勤 務 ( 工 作 ) 的 主 要 功 能, 因 此 反 應 在 勤 務 規 劃 的 考 慮 上 面, 就 會 以 轄 區 的 安 與 交 通 做 為 主 要 的 考 量 因 素, 並 規 劃 警 力 去 維 護 轄 內 安 的 平 穩 與 交 通 的 平 順, 若 遇 有 案 件 發 生 的 時 候, 所 長 也 會 針 對 案 件 的 類 型, 特 別 編 排 警 力 去 加 強 維 護, 另 外 勤 務 規 劃 也 同 時 會 受 到 時 段 的 影 響, 不 同 的 時 段 安 與 交 通 狀 況 皆 不 相 同, 所 長 也 會 採 行 不 同 的 勤 務 來 做 為 因 應 另 外 有 一 個 區 塊 是 保 持 常 態 性 24 小 時 的 巡 邏, 安 這 個 部 分 當 然 是 不 會 變, 保 持 安 狀 況 的 平 穩, 那 另 外 有 多 餘 的 時 段, 交 通 的 這 個 部 份 來 做 一 個 任 務 的 規 劃, 那 就 是 屬 於 其 他 專 屬 勤 務 ( 個 案 A1 紀 錄 : ) 我 們 會 依 據 轄 內 的 安 狀 況, 我 們 是 依 照 安 的 狀 況, 交 通 的 狀 況 去 規 劃 勤 務, 我 想 警 察 不 外 就 是 安 跟 交 通, 哪 裡 交 通 比 較 壅 塞, 哪 裡 發 現 交 通 A1 的 死 亡 交 通 事 故, 我 們 當 然 會 針 對 那 個 地 點 那 個 時 段 下 去 規 劃 勤 務 ( 個 案 A2 紀 錄 :60-60) 思 考 的 狀 況 當 然 就 是 你 要 看 那 個 時 段, 最 基 本 的 你 要 分 析 哪 個 時 段 譬 如 說 你 要 預 防 犯 罪, 針 對 這 個 時 間 凌 晨 深 夜 時 段, 你 當 然 是 在 這 個 時 段 視 安 狀 況, 譬 如 說 我 們 轄 區 的 車 輛 失 竊 案 件 比 較 多, 尤 其 是 時 間 集 中 在 凌 晨 兩 點 到 凌 晨 四 點, 這 個 時 段 你 就 需 要 警 力 去 加 強 這 個 部 分 的 安 維 護, 所 103

112 以 我 在 這 個 時 間 就 會 加 排 所 謂 的 防 竊 勤 務 ( 個 案 A3 紀 錄 :54-54) 像 我 們 就 安 面 來 講 當 然 是, 像 巡 邏 就 是 一 個 比 較 預 防 犯 罪 的 部 分, 增 加 見 警 率, 所 以 你 像 一 般 的 安 要 點, 像 白 天 可 能 金 樓 銀 樓 巡 邏, 像 晚 上 可 能 就 是 加 強 在 夜 市 夜 市 的 防 竊, 然 後 超 商, 這 一 段, 就 說 你 該 一 些 規 劃 勤 務 當 然 會 是, 安 熱 點, 那 都 會 規 劃 進 去, 像 我 們 比 較 特 殊 就 是 晚 上 有 夜 市 的 勤 務, ( 個 案 A4 紀 錄 :48-48) 主 要 還 是 看 轄 區, 比 如 說 這 個 禮 拜 摩 托 車 掉 比 較 多, 掉 的 熱 點 在 哪 裡, 就 在 那 個 區 塊 去 編 排 路 檢 點, 那 或 者 是 說 這 個 禮 拜 有 重 要 使 節 住 在 我 轄 區 的 飯 店, 因 為 我 轄 內 有 四 間 五 星 級 飯 店, 那 可 能 我 就 是 主 要 保 護 這 個 個 人, 那 會 把 路 檢 點 調 整 過 去, 就 一 些 安 要 點, 或 是 說 哪 邊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比 較 多, 警 力 那 邊 就 調 配 過 去 ( 個 案 A5 紀 錄 :62-62) 勤 務 規 劃 的 話 概 安 為 主, 然 後 交 通, 另 外 就 是 應 付 各 類 的 臨 時 勤 務 業 務, 包 括 像 最 近 常 訓 測 驗 保 安 警 力 ( 個 案 A6 紀 錄 : ) ( 二 ) 地 區 的 特 性 與 狀 況 地 區 的 特 性 與 狀 況 也 影 響 各 派 出 所 所 長 勤 務 的 規 劃, 各 轄 區 內 都 有 不 同 的 情 況 需 要 主 管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去 做 考 量,A2 受 訪 者 的 轄 內 有 重 要 人 士 的 居 住, 因 此 重 要 人 士 住 宅 的 安 全 維 護 就 成 為 勤 務 規 劃 執 行 的 重 點,A3 轄 區 特 性 安 單 純, 轄 內 有 一 個 重 要 的 府 研 究 機 構, 因 此 每 日 上 下 班 尖 峰 時 段 就 必 須 規 劃 交 整 勤 務 維 持 交 通 秩 序,A4 的 轄 內 則 因 為 有 際 知 名 觀 光 夜 市, 整 個 勤 務 規 劃 上 面 考 量 就 會 是 該 如 何 維 持 夜 市 秩 序, 因 此 每 個 派 出 所 多 還 是 會 因 為 轄 區 特 性 的 不 同,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面 考 量 的 重 點 也 因 此 不 同 主 要 考 量 的 依 據 還 有 轄 內 的 安 重 點, 譬 如 說 我 們 這 邊 有 官 邸, 當 然 這 種 勤 務 是 每 班 都 必 須 要 規 劃 去 巡 簽 的, 還 有 一 些 府 機 構 的 處 所, 譬 如 說 樓 是 所 有 各 部 會 首 長 的 官 邸, 這 都 是 我 們 包 含 在 勤 務 規 劃 裡 面, 甚 至 我 們 捷 運 站 周 邊 的 交 通 狀 況 也 是 我 們 針 對 交 通 執 法 交 通 疏 導 崗 的 部 分 要 104

113 下 去 規 劃 的 部 份 ( 個 案 A2 紀 錄 :62-62) 本 轄 的 轄 區 派 出 所 特 性 那 最 主 要 是 以 研 院 這 是 為 我 們 主 要 的 一 個 執 行 機 構, 研 院 需 要 上 下 午 的 尖 峰 時 段, 我 們 會 做 一 個 交 整 的 勤 務 ( 個 案 A3 紀 錄 :64-64) 最 主 要 是 夜 市, 以 我 們 派 出 所 特 性 來 講, 當 然 你 是 說 像 交 通 的 部 分, 你 像 我 們 白 天 巡 邏 的 部 分, 部 分 都 是 交 通, 因 為 我 們 剛 好 位 在 區 比 較 交 通 要 道, 比 較 經 常 會 去 檢 舉 一 些 違 停 的 地 點, 所 以 我 們 交 通 這 個 部 分 也 是, 像 包 括 路 檢 點 的 考 量, 也 都 會 考 量 到, 像 我 們 有 兩 個 早 市, 也 都 要 排 一 些 攤 整 的 勤 務, 這 是 比 較 交 通 的 部 分, 勤 務 規 劃 時 一 定 都 會 把 這 些 考 量 進 去 差 別 點 應 該 還 是 在 夜 市 的 部 分, 就 是 說 交 通 的 業 務, 交 通 的 一 些 相 關 的, 但 你 除 了 一 般 安 的 你 說 巡 邏 那 當 然 是 沒 辦 法, 就 夜 市 的 這 個 因 為 我 們 有 個 夜 市, 那 我 的 夜 市 的 勤 務 可 能 就 要 占 掉 我 的 比 重 跟 別 的 派 出 所 相 比 的 話, 我 在 夜 市 的 不 管 是 攤 販 還 是 交 通 的 整 理 上 面, 就 需 要 比 較 多 的 人 力 ( 個 案 A4 紀 錄 : ) ( 三 ) 各 員 警 的 特 質 員 警 特 質 的 部 分 也 是 所 長 勤 務 規 劃 考 量 的 因 素 之 一, 在 執 行 平 常 一 般 的 警 察 勤 務 時 通 常 所 長 是 依 照 勤 務 基 準 表 讓 每 位 員 警 都 能 夠 輪 到 各 種 勤 務, 不 過 由 於 警 察 某 些 勤 務 的 內 容 具 有 干 涉 性 或 是 帶 有 爭 取 績 效 的 特 性 在, 在 干 涉 性 的 勤 務 中 例 如 刑 案 的 偵 辦, 這 些 案 件 辦 理, 不 論 是 案 件 發 掘 或 是 執 行, 往 往 需 要 豐 富 的 經 驗, 而 且 多 少 都 帶 點 危 險 性 在, 並 不 適 合 剛 畢 業 的 員 警, 因 此 所 長 在 規 劃 勤 務 的 時 候 就 會 以 具 有 經 驗 的 員 警 為 優 先 考 量, 另 外 像 是 交 通 績 效 爭 取 的 勤 務 上 面, 考 量 到 規 劃 勤 務 下 去 就 希 望 有 所 成 效, 因 此 所 長 就 會 挑 選 一 些 比 較 積 極 執 行 交 通 取 締 的 員 警 來 擔 服 像 交 通 執 法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這 類 的 勤 務 105

114 經 驗 嘛, 然 後 還 有 就 是 員 警 的 態 度, 如 果 說 這 項 工 作 他 是 願 意 投 入 的, 你 編 排 他 去 才 有 成 效, 那 如 果 說 他 平 常 表 現 平 平, 不 是 很 願 意 爭 取 績 效 這 些, 當 然 我 就 會 做 一 些 適 度 的 調 整, 比 方 說 保 持 巡 邏 線, 或 是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這 樣 就 可 以, 就 是 編 排 一 些 比 較 常 態 性 的 勤 務 上, 那 比 較 能 夠 交 付 任 務 的, 達 成 工 作 的, 可 能 做 一 個 個 案 的 編 排, 比 如 說 去 查 贓 取 締 賭 場, 或 者 是 說 取 締 酒 駕, 這 樣 去 做 一 個 另 外 規 劃 ( 個 案 A1 紀 錄 : ) 這 是 一 定 的, 因 為 有 些 同 仁 對 交 通 非 常 有 興 趣, 那 我 們 正 常 編 排 勤 務 會 以 交 通 執 法, 交 通 疏 導, 取 締 重 點 違 規 等, 讓 他 針 對 他 自 己 的 本 身 的 特 質 跟 特 性 跟 興 趣 下 去 規 劃, 但 是 有 些 同 仁 對 辦 案 子 非 常 有 興 趣, 我 們 當 然 會 編 排 他 專 案 勤 務 ( 個 案 A2 紀 錄 :84-84) 那 你 說 其 他 因 為 員 警 特 質 的 部 分, 例 如 說 本 所 需 要 爭 取 某 一 方 面 績 效 的 時 候, 譬 如 分 局 規 劃 的 正 俗 專 案, 或 者 是 說 其 他 的 肅 竊 專 案, 這 個 部 分 我 會 考 量 員 警 的 資 歷, 還 有 他 的 狀 況, 確 實 因 為 狀 況 而 針 對 專 案 的 部 分 去 做 調 整, 專 案 的 部 分, 其 他 一 般 勤 務 別 是 不 會 有 其 他 考 量 ( 個 案 A3 紀 錄 : 70-70) 這 個 多 多 少 少 會, 就 是 以 排 專 案, 或 者 是 內 勤, 這 個 就 會 特 別 挑 就 我 們 的 觀 點 我 們 就 會 挑 一 些 人 來 幫 我 們 做 這 區 塊, 那 其 他 的 像 臨 時 的 一 些 業 務 推 動, 我 們 還 是 儘 量 就 是 在 公 平 原 則 之 下, 還 是 看 每 個 同 仁 的 才 能 ( 個 案 A6 紀 錄 : ) 另 外 在 A5 的 部 分, 因 為 轄 內 經 常 有 特 種 勤 務 的 執 行, 此 一 勤 務 攸 關 於 家 元 首 的 安 危, 勤 務 結 果 只 有 成 功 與 失 敗 兩 種 區 別, 而 特 種 勤 務 絕 對 不 能 失 敗, 因 此 所 長 就 會 編 排 熟 稔 勤 務 內 容, 且 能 夠 處 理 突 發 狀 況 的 員 警 去 執 行 這 項 勤 務 一 定, 會, 有 時 候 我 概 知 道 這 個 人 可 能 反 應 沒 有 其 他 人 這 麼 俐 落, 我 可 能 待 會 有 特 種 勤 務 我 就 不 會 派 這 個 沒 有 這 麼 俐 落 的 人, 畢 竟 特 勤 要 嘛 就 是 106

115 100 分, 要 嘛 就 是 0 分, 只 要 有 個 閃 失 就 是 0 分, 那 我 不 可 能 把 一 些 反 應 比 較 沒 有 那 麼 好 的 同 仁 派 去 上 特 勤, ( 個 案 A5 紀 錄 :94-94) ( 四 ) 工 作 與 員 警 感 受 衝 突 所 長 在 規 劃 勤 務 時, 一 定 會 與 員 警 的 感 受 有 所 衝 除 的 時 候, 畢 竟 每 個 勤 務 的 編 排 與 要 求, 不 能 盡 如 人 意, 甚 至 有 些 勤 務 因 為 警 力 不 足 會 臨 時 要 求 員 警 停 止 休 假 返 所 上 班, 當 面 臨 工 作 與 員 警 感 受 衝 突 的 時 候, 所 長 多 認 為 工 作 的 完 成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員 警 本 身 的 感 受 是 次 要 的 因 素, 由 於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的 背 後 往 往 都 會 有 一 個 特 定 的 任 務 在, 勤 務 執 行 的 良 莠 影 響 著 任 務 的 成 敗, 所 長 都 還 是 希 望 能 夠 將 工 作 完 為 主 要 考 量 因 素 工 作 完 成 為 取 向 如 果 你 要 依 照 同 仁 的 感 受, 當 然 現 在 每 一 位 同 仁 都 希 望, 我 想 部 分 的 都 會 想 說 越 輕 鬆 越 好, 但 是 我 們 的 工 作 取 向 是 以 完 成 我 們 整 個 轄 內 的 工 作, 包 括 我 們 安 交 通 面 向 為 主 要 的 導 向 ( 個 案 A2 紀 錄 :66-66) 我 個 人 認 知 裡 面 勤 務 規 劃, 工 作 很 重 要, 員 警 考 量 的 感 受 也 非 常 重 要, 那 兩 者 能 夠 兼 具 是 最 好 的 一 個 勤 務 規 劃 方 式, 但 是 如 果 說 工 作 取 向 跟 考 量 員 警 感 受 有 衝 突 的 時 候, 以 所 長 的 一 個 角 色, 當 然 是 以 工 作 完 成 為 最 主 要 的 目 標 ( 個 案 A3 紀 錄 :56-56) 勤 務 規 劃 當 然 是 以 工 作 完 成 的 取 向 比 較 重 要, 那 當 然 兩 邊 有 所 衝 突, 我 是 覺 得 說 一 個 是 連 續 12 小 時, 我 讓 他 們 原 則 上 連 續 12 小 時 可 以 休 息, 但 是 意 味 也 是 他 連 續 12 小 時 上 班, 那 這 12 小 時 上 班 當 中, 那 我 的 勤 務 是 動 靜 動 靜 互 換 的, 我 們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還 是 要 去 顧 及 到 員 警, 不 是 說 顧 及 員 警 感 受, 就 是 說 在 他 的 體 力 調 節 上 是 能 夠 去 兼 顧 到 的 ( 個 案 A4 紀 錄 :66-66) 其 實 警 察 主 要 還 是 要 完 成 任 務, 所 以 工 作 的 結 果 是 很 重 要, 那 至 於 同 仁 的 情 緒 反 應, 對 內 有 任 何 情 緒 不 滿, 我 們 自 己 在 關 起 門 來 去 做 檢 討, 去 做 107

116 了 解, 甚 至 去 做 輔 導, 但 是 任 務 不 能 失 敗 ( 個 案 A5 紀 錄 :64-64) 基 本 還 是 以 概 以 工 作 完 成 取 向 為 主, 員 警 感 受 的 話 應 該, 我 是 覺 得 既 然 要 當 警 察 的 話, 你 可 能 這 方 面 體 認 要 多 一 點, 要 不 然 你 說 有 個 重 要 勤 務 選 舉 勤 務, 要 停 休 還 是 什 麼, 重 聚 眾 活 動 勤 務, 很 多 同 事 也 會 停 休 阿, 但 是 這 部 分 就 你 停 休 心 情 不 好, 這 我 們 也 沒 辦 法, 這 也 是 以 完 成 任 務 為 主 ( 個 案 A6 紀 錄 : ) Blake 與 Mouton 於 1964 年 提 出 管 理 格 道, 他 們 將 領 導 者 的 領 導 管 理 模 式 區 分 為 對 產 量 的 關 心 與 對 員 工 的 關 心 兩 個 構 面, 發 展 出 二 面 向 的 座 標 圖, 並 將 兩 個 構 面 分 為 1 至 9 的 座 標 等 級 來 評 量, 橫 軸 為 對 產 量 的 關 心, 縱 軸 為 對 員 工 的 關 心, 最 後 總 共 會 區 分 出 81 種 不 同 的 領 導 型 態, 不 過 其 中 重 要 的 是 4 種 極 端 與 1 種 中 庸 的 管 理 型 態 ( 孫 本 初 等, 1999), 權 威 服 從 式 管 理 (authority obedience management) 稱 為 9.1 型, 此 種 模 式 下, 主 管 對 於 產 量 極 度 關 心, 但 對 於 員 工 卻 漠 不 關 心, 管 理 者 藉 由 專 斷 權 力 的 行 使, 促 使 員 工 達 到 最 高 的 產 量 此 種 模 式 之 下, 也 許 最 後 能 夠 達 成 組 織 的 目 標, 但 是 由 於 管 理 者 的 專 斷, 未 能 與 員 工 充 分 溝 通, 此 種 模 式 之 下, 員 工 與 組 織 之 間 勢 必 會 存 在 矛 盾 與 衝 突, 傅 超 (2006) 針 對 新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分 駐 ( 派 出 ) 所 研 究 發 現 指 出 都 會 型 的 派 出 所 所 長 領 導 型 態 趨 向 於 9.1 型, 而 本 研 究 同 樣 有 如 此 發 現, 部 分 的 所 長 勤 務 規 劃 時 還 是 趨 向 工 作 完 成 為 主, 由 於 臺 北 市 為 首 善 之 都, 轄 區 面 臨 的 安 交 通 狀 況 十 分 繁 雜, 居 民 對 於 警 察 的 各 項 勤 業 務 及 安 交 通 的 要 求 也 比 較 高 的 情 況 下, 主 管 自 然 會 耗 費 比 較 多 的 心 力 在 工 作 上 面, 希 望 能 夠 完 成 各 項 警 察 工 作, 以 維 護 轄 區 安 交 通 参 影 響 勤 務 規 劃 因 素 派 出 所 所 長 訂 定 勤 務 基 準 表 後,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並 不 一 定 能 夠 完 全 都 照 基 準 表 去 執 行, 由 於 派 出 所 勤 務 會 受 到 許 多 因 素 的 干 擾, 這 些 因 108

117 素 可 能 是 來 自 於 組 織 內 的 影 響, 也 可 能 是 來 自 於 組 織 外 的 影 響, 當 這 些 因 素 一 一 被 找 出 來 之 後, 也 概 就 能 夠 了 解 目 前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上 所 面 臨 的 一 些 挑 戰 與 影 響 一 來 自 組 織 內 的 影 響 因 素 ( 一 ) 目 前 各 派 出 所 在 勤 務 規 劃 時, 除 了 勤 務 基 準 表 先 行 預 規 劃 的 勤 務 之 外, 常 常 會 受 到 許 多 外 力 的 影 響, 而 在 受 到 組 織 內 的 影 響 因 素 主 要 的 來 源 還 是 來 自 於 分 局 各 組 室 的 要 求, 分 局 各 個 組 ( 室 ) 由 於 各 業 務 承 辦 人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不 可 能 由 承 辦 人 執 行 各 項 勤 ( 業 ) 務, 勢 必 會 要 求 基 層 派 出 所 來 執 行, 而 這 些 要 求 可 能 是 要 求 派 出 所 編 排 員 警 來 協 辦 業 務, 或 是 要 求 編 排 員 警 執 行 特 定 的 勤 務, 甚 至 是 來 自 於 對 於 績 效 的 要 求, 並 導 致 派 出 所 必 需 編 排 特 定 勤 務 讓 員 警 去 爭 取 績 效, 各 式 各 樣 的 要 求 會 有 一 定 程 度 影 響 派 出 所 勤 務 運 作, 由 於 派 出 所 屬 於 警 察 組 織 中 最 為 末 端 的 機 構, 針 對 上 級 機 構 的 要 求, 只 能 夠 配 合 辦 理, 因 此 就 會 發 現 上 級 機 關 紛 紛 把 各 項 勤 務 或 是 業 務 交 到 派 出 所 來 執 行, 也 影 響 到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規 劃 甚 鉅 分 局 所 交 辦 的 事 情 都 是 靠 派 出 所 去 執 行, 所 以 變 成 說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來 講, 變 成 說 勤 務 規 劃 已 經 變 成 很 多 樣 性 的 勤 務, 不 是 以 前 只 是 很 單 純 的 值 班 備 勤 巡 邏 跟 家 戶 訪 查, 裡 面 可 能 還 有 很 多 很 多, 一 些 交 通 取 締 的 項 目 就 很 多, 還 有 擴 臨 檢, 還 有 額 外 的 查 贓 拉, 就 是 變 成 為 了 要 執 行 分 局 業 務 單 位 所 規 劃 的 一 些 工 作 目 標 ( 個 案 A1 紀 錄 :86-86) 行 組 的 部 分 部 分 就 是 所 謂 的 正 俗, 就 是 取 締 色 情 的 績 效 的 部 分 希 望 我 們 排 勤 務 去 爭 取, 那 督 察 組 的 就 包 羅 萬 象, 督 察 組 有 考 場 勤 務, 有 臨 時 勤 務, 有 聚 眾 勤 務, 有 選 舉 勤 務, 有 特 種 警 衛 勤 務, 那 偵 查 隊 的 部 分 部 分 就 是 刑 案 績 效 的 爭 取, 當 然 會 用 到 我 們 制 服 員 警 當 然 就 是 校 外 聯 巡,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因 為 那 有 場 次 的 問 題, 護 鈔 舉 家 外 出 巡 簽 等 等, 然 後 109

118 戶 口 組 的 部 分 就 是 我 們 的 清 樓 專 案, 戶 口 組 要 求 我 們 的 同 仁 勤 區 查 察 清 樓 專 案, 要 我 們 去 做 55 歲 以 上 防 止 詐 騙 等 等, 那 保 防 組 的 部 分 就 是 情 蒐 情 資 等 等 的 蒐 集, 民 防 組 的 部 分 包 含 防 空 避 難 室, 去 清 查 防 空 避 難 室, 包 括 義 警 民 防 的 協 勤, 協 勤 民 力 包 括 巡 守 隊, 包 括 我 們 現 在 最 夯 的 監 錄 系 統, 這 都 在 民 防 組 的 身 上, 但 民 防 組 監 錄 系 統 是 現 在 目 前 派 出 所 很 的 工 程 之 一, 因 為 我 們 要 去 驗 收, 那 交 通 的 部 分 也 是 很 多, 包 括 我 們 酒 測 勤 務 防 飆 勤 務 路 霸 勤 務 交 通 執 法 取 締 重 點 違 規 等 等, 包 羅 萬 象 ( 個 案 A2 紀 錄 : ) 最 主 要 都 是 組 織 內 部 的 影 響, 譬 如 說 各 組, 以 行 組 來 說, 行 組 會 要 求 我 們 的 正 俗 績 效, 就 會 要 求 我 們 排 正 俗 的 專 案, 再 來 督 察 組 的 話 就 是 會 有 常 訓 的 一 個 時 間, 他 要 求 每 一 個 員 警 都 要 有 常 訓 在 一 個 禮 拜 內, 所 以 你 又 要 配 合 常 訓 的 話, 你 就 是 要 求 警 力 上 的 調 度 就 要 配 合, 因 為 你 也 不 可 能 要 求 同 仁 在 沒 有 休 假 的 情 況 下 來 做 常 訓, 再 來 二 組 還 會 有 所 謂 的 特 勤 聚 眾 這 些 勤 務, 戶 口 組 就 是 家 戶 訪 查, 我 剛 有 跟 你 報 告 過 了, 就 是 家 戶 訪 查 每 月 每 個 同 仁 都 要 有 20 小 時 以 上 的 一 個 查 勤 家 戶 訪 查 時 數, 再 來 偵 查 隊 的 部 分, 偵 查 隊 的 部 分 就 是 擴 臨 檢, 或 者 是 其 他 的 肅 竊 專 案, 需 要 編 排 的 肅 竊 專 案, 那 保 防 組 的 部 分 倒 還 好, 民 防 的 話 就 是 義 警 民 防 的 一 個 訓 練, 再 來 就 是 監 視 器 校 對, 監 視 器 的 一 個 調 閱, 還 有 巡 守 隊, 再 來 就 是 其 餘 的 像 最 近 掃 墓 勤 務 到 的 話, 就 是 預 防 失 火 的 宣 導, 保 林 的 宣 導, 交 通 組 的 話 就 是 所 有 各 項 交 通 疏 導 勤 務, 以 上 這 些 組 織 內 的 因 素 非 常 多 ( 個 案 A3 紀 錄 :76-76) 上 面 規 劃 什 麼 勤 務, 我 們 就 上 什 麼 勤 務, 你 說 組 織 內 的 影 響 可 能 就 是 各 組 室 我 個 人 覺 得 交 通 的 專 案 性 勤 務 太 多, 你 像 一 些 嚴 懲 惡 性 違 規 勤 務, 這 種 就 是 我 個 人 覺 得 編 排 太 多, 因 為 這 種 他 就 是 非 得 要 排 兩 個 人, 他 不 像 說 可 能 我 淨 牌 一 個 月 一 次, 那 取 締 機 違 規 專 案 勤 務 一 個 月 一 次, 那 種 都 還 好, 可 是 你 今 天 如 果 說, 像 取 締 路 霸, 我 覺 得 拉, 以 現 在 來 講, 變 成 交 通 的 勤 務 是 一 個 很 重 的, 那 你 又 個 別 的 專 案 性 勤 務 太 多, 這 些 你 勤 務 表 110

119 都 要 顯 示, 你 不 能 兼 服, 像 自 行 車 取 締, 自 行 車 道 取 締 也 就 是 你 一 個 人 要 在 那 邊 弄, 你 就 是 要 排 一 個 勤 務 在 那 邊, 相 對 一 定 會 排 擠 到, 那 就 是 想 辦 法 拉 人 ( 個 案 A4 紀 錄 :84-86) 行 組 的 部 分 就 正 俗 績 效, 正 俗 績 效 包 含 所 謂 的 色 情 營 業 場 所, 然 後 色 情 小 廣 告, 再 來 就 是 色 情 光 碟, 概 就 是 這 個 部 分 的 績 效, 那 當 然 還 有 那 個 色 情 的 件 數, 還 有 賭 博 電 玩 的 一 個 績 效, 督 察 組 勤 務 嘛, 然 後 再 來 就 是 一 些 風 紀 誘 因 場 所 的 列 管 然 後 執 行 取 締,, 然 後 偵 查 隊 除 了 一 般 的 槍 毒 竊 盜, 然 後 賭 博, 然 後 再 來 那 個 智 慧 財 產 權, 然 後 再 來 什 麼 坊 間 不 法 竊 聽, 然 後 再 來 就 是 那 個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的 東 西,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包 含 銀 行 的 反 詐 騙 宣 導, 防 竊 防 搶 宣 導, 那 個 自 行 車 烙 碼, 機 車 烙 碼, 手 機 建 檔, 然 後 毒 品 調 驗, 光 偵 查 隊 就 一 堆 阿, 做 不 完 績 效 爭 取 幾 乎 也 都 丟 給 派 出 所, 然 後 再 來 戶 口 的 話 就 反 奴 專 案, 非 法 外 勞 打 工 阿 這 些, 保 防 組 就 社 調 情 蒐, 然 後 保 防 人 員 諮 詢 布 建, 民 防 組 也 很 多, 那 個 監 視 器 的 一 個 建 置 維 護, 防 情 阿, 防 空 避 難 室 阿, 七 組, 七 組 就 是 開 罰 單 阿, 取 締 酒 駕 阿, 這 些 阿, 然 後 消 防 通 道 阿 路 霸 阿, 這 些 列 管 處 理 阿, 然 後 資 訊 室 也 有 阿, 資 訊 室 然 後 人 事 室, 教 育 習 時 數 阿, 然 後 資 安 的 一 些 問 題,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也 是 要 阿, 報 案 回 復 阿, 然 後 偵 測 阿, 講 不 完 ( 個 案 A5 紀 錄 :72-74) 行 組 正 俗 阿, 所 有 的 正 俗 績 效 他 都 是 派 出 所 要 弄 的 阿 那 督 察 組 就 各 式 各 樣 阿, 內 部 管 理 特 種 警 衛 臨 時 聚 眾, 還 有 一 些 警 紀 檢 測, 還 有 靖 紀 專 案 這 些 偵 查 隊 就 多 了, 毒 品 竊 盜 掃 黑 平 自 行 車 刻 碼 機 車 烙 碼 風 水 師 毒 品 調 驗 人 口 智 慧 財 產 權, 還 有 高 利 貸 阿, 取 締 偽 劣 藥 戶 口 最 主 要 就 是 勤 區 查 察 之 外, 另 外 就 是 人 口 販 運 清 樓 專 案 保 防 組 業 務 也 多 啊, 就 是 那 個 情 報 諮 詢 手 冊 偵 防 工 作, 還 有 什 麼 803 專 案, 另 外 就 是 一 些 比 方 說, 一 些 經 常 滋 擾 團 體 陳 抗 份 子 一 些 掌 控, 還 有 你 自 己 每 個 勤 區 內 的 一 些 勤 區 布 建 諮 詢 訪 談 人 的 一 個, 就 是 有 定 期 要 做 一 個 訪 談 民 防 也 多, 民 防 義 警 監 視 器 巡 守 隊, 另 外 就 防 情, 防 空 警 報 的, 還 有 春 安 萬 安 演 習, 概 這 幾 項 除 了 市 白 皮 書 15 項 取 締 違 規 之 外, 111

120 另 外 就 是 著 重 在 重 點 惡 性 違 規 取 締, 交 通 疏 導 各 項 臨 時 勤 務 的 執 行 路 霸 防 飆 酒 測, 各 項 防 制 ( 個 案 A6 紀 錄 : ) 從 上 述 不 難 看 出 分 局 各 組 室 對 派 出 所 勤 務 的 影 響, 在 行 組 偵 查 隊 交 通 組 的 部 分, 多 偏 向 於 績 效 的 要 求 而 影 響 了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規 劃, 由 於 行 組 負 責 色 情 查 處 業 務, 因 此 在 正 俗 績 效 上 面 會 較 為 要 求, 而 偵 查 隊 的 部 分, 前 已 有 提 到 目 前 各 單 位 刑 案 績 效 主 義 掛 帥, 除 了 影 響 到 各 個 派 出 所 必 須 編 排 專 責 取 締 刑 案 績 效 的 專 案 人 員 之 外,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也 可 能 會 受 到 影 響, 例 如 必 須 規 劃 人 員 辦 理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或 是 編 排 員 警 機 車 烙 碼, 以 爭 增 取 各 項 業 務 辦 理 的 件 數, 交 通 組 的 部 分 則 是 交 通 績 效 的 爭 取, 部 分 交 通 勤 務 的 編 排 幾 乎 都 與 績 效 爭 取 有 關, 例 如 重 點 惡 性 違 規 取 締, 派 出 所 每 月 都 有 一 定 的 舉 發 違 規 的 件 數 要 達 到, 由 於 績 效 要 求 的 緣 故, 派 出 所 規 劃 勤 務 時 不 得 不 規 劃 一 些 特 定 的 勤 務 來 執 行 績 效 的 爭 取, 以 免 績 效 達 不 到 要 求 而 受 到 分 局 的 究 責 另 外 督 察 組 的 部 分, 由 於 督 察 組 負 責 員 警 教 育 訓 練 特 種 勤 務 聚 眾 活 動, 臨 時 勤 務 執 行, 因 此 督 察 組 會 要 求 派 出 所 規 劃 警 力 執 行 各 項 勤 務, 或 是 每 月 定 期 的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而 戶 口 組 保 防 組 民 防 組, 對 於 派 出 所 要 求 就 比 較 偏 重 於 業 務 方 面, 戶 口 組 有 戶 口 業 務 要 辦 理, 另 外 派 出 所 員 警 每 月 家 戶 訪 查 都 必 須 達 到 一 定 的 時 數, 而 保 防 組 的 部 分 則 是 在 於 諮 詢 人 口 及 各 項 情 資 的 掌 握, 民 防 組 則 是 義 警 民 防 監 視 器 巡 守 隊 萬 安 演 習 等 部 分, 會 要 求 派 出 所 配 合 執 行 ( 二 ) 派 出 所 在 規 劃 勤 務 時, 由 於 受 到 這 些 因 素 的 影 響, 必 須 因 此 規 劃 不 同 種 類 的 勤 務 作 為 因 應, 才 會 如 同 前 所 提 到 的, 目 前 專 屬 勤 務 有 逐 漸 增 加 的 趨 勢, 尤 其 是 當 各 組 室 都 紛 紛 把 勤 業 務 交 辦 至 派 出 所 的 時 候, 不 但 影 響 了 派 出 所 原 本 的 勤 務 規 劃, 當 警 力 被 拉 出 來 執 行 112

121 專 屬 勤 務 時, 勢 必 就 會 影 響 到 原 本 勤 務 的 運 作, 當 原 本 的 勤 務 被 分 局 新 增 的 各 項 工 作 或 是 勤 務 所 排 擠 掉 的 時 候, 就 很 有 可 能 會 造 成 安 與 交 通 上 維 護 的 罅 隙 會 影 響 到 概 是 比 較 專 案 性 的 任 務 來 的 時 候, 比 如 說 聚 眾 活 動, 這 個 聚 眾 活 動 一 出 去 時 間 上 就 比 較 不 容 易 掌 握, 可 能 會 排 擠 到 後 半 段 家 上 班 的 方 式 跟 時 段, 因 為 他 一 出 去 就 不 知 道 抗 爭 到 什 麼 才 會 結 束, 所 以 這 個 可 能 就 比 較 會 影 響 到 勤 務 規 劃 上 ( 個 案 A1 紀 錄 : ) 會 拉 出 來, 包 括 我 剛 講 的 我 們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裡 面 也 沒 有 所 謂 路 霸, 監 視 器 也 沒 有, 那 就 是 特 別 拉 出 來, 包 括 我 剛 偵 查 隊 忘 了 講 的 安 風 水 師 阿, 那 也 是 很 重 要, 那 也 都 有 評 比 件 數, 包 括 自 行 車 烙 碼, 腳 踏 車 烙 碼, 包 括 重 型 機 車 烙 碼, 但 你 就 要 特 別 把 他 拉 出 來, 來 去 把 這 個 他 配 與 我 們 的 件 數 跟 分 數, 我 們 去 把 他 完 成 一 定 會 影 響 到, 因 為 就 像 春 安 好 了, 春 安 工 作 才 剛 結 束, 春 安 工 作 有 訂 很 多 評 比 計 畫, 比 如 說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取 締 闖 紅 燈 查 詢 中 輟 生 查 詢 未 滿 18 歲 的 青 少 年 等 等, 我 剛 講 的 這 些 都 不 是 偵 查 隊 的 業 務, 偵 查 隊 的 業 務 有 毒 品 槍 枝 抓 逃 犯 職 業 賭 場 等 等, 當 然 有 關 刑 案 的 部 分 我 當 然 會 要 求 專 案 同 仁 去 努 力 爭 取, 但 有 關 一 般 績 效 的, 像 取 締 闖 紅 燈 取 締 酒 駕 部 分, 就 要 由 我 們 一 般 在 輪 輪 番 的 同 仁 來 爭 取, 當 然 會 影 響, 一 定 會 影 響 ( 個 案 A2 紀 錄 : ) 因 為 如 果 說 你 不 辦 這 些 業 務, 可 能 我 巡 邏 線 可 以 排 四 線 以 上, 或 者 我 可 以 擇 重 要 的 銀 行, 或 者 擇 重 要 的 有 安 顧 慮 的 地 點, 我 可 排 人 家 守 望, 但 是 因 為 我 要 處 理 這 些 業 務 還 是 臨 時 勤 務, 就 沒 辦 法, 最 後 就 變 成 巡 邏 線 會 減 少 ( 個 案 A5 紀 錄 : ) 二 來 自 組 織 外 的 影 響 因 素 來 自 組 織 外 影 響 勤 務 規 劃 的 因 素 就 較 為 多 元, 可 能 是 來 自 於 不 同 機 關 要 求 的 行 協 助, 可 能 來 自 於 地 方 里 長 居 民 對 於 各 項 事 項 的 要 求, 甚 至 因 為 策 因 素 的 影 響, 而 變 成 警 方 必 須 處 理 的 事 項, 由 於 警 113

122 察 機 關 遍 布 於 臺 北 市 各 個 角 落, 而 且 又 24 小 時 都 有 人 在 輪 班 執 勤 巡 邏, 深 入 各 轄 區, 再 加 上 有 一 定 強 制 力, 其 他 行 機 關 需 要 推 動 的 工 作 或 辦 理 的 業 務, 往 往 都 會 想 到 要 求 警 察 機 關 去 協 助 辦 理, 在 各 法 規 中 不 斷 增 訂 警 察 應 給 予 協 助 的 法 律 規 定, 另 外 地 方 居 民 長 久 以 來 的 觀 念 就 是 認 為 有 任 何 事 情 都 可 以 找 派 出 所 協 助 解 決, 因 此 小 小 的 事 情 不 論 是 否 為 警 察 權 責, 也 都 會 去 請 派 出 所 幫 忙, 種 種 因 素 也 都 影 響 到 原 本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規 劃 社 單 位 這 個 區 塊 要 做 的 緊 急 救 助 的 這 個 部 分, 也 都 是 變 成 我 們 勤 區 同 仁 要 去 發 掘 這 些 個 案, 很 多 啦, 比 方 說 路 上 有 散 落 物, 這 個 也 變 得 是 警 察 要 去 處 置, 應 該 跟 1999 有 關 係 吧, 警 察 單 位 24 小 時 的 勤 務 運 作, 特 別 在 一 般 行 機 關 不 上 班 的 時 候, 最 好 調 遣 的 就 是 警 察 單 位, 變 得 說 除 了 你 警 察 專 業 的, 為 民 服 務 的 事 項 變 成 說, 第 一 個 想 到 的 就 警 察 先 去 處 理, 然 後 後 續 再 來 做 一 些 其 他 通 報 ( 個 案 A1 紀 錄 :92-92) 像 商 業 處 他 要 稽 查 八 行 業, 他 就 會 直 接 來 文 請 我 們 協 助, 包 括 法 院 要 強 制 執 行 也 請 我 們 到 場 協 助, 包 含 交 工 處 要 會 勘 交 通 號 誌 也 請 我 們 去 現 場 協 助 等 等 很 多 啦 像 里 長 有 時 候 有 轄 內 的 居 民 有 什 麼 需 要 困 苦, 或 者 需 要 什 麼 協 助, 里 長 或 者 居 民 都 會, ( 個 案 A2 紀 錄 : ) 那 本 所 的 話, 第 一 個 比 較 會 受 影 響 的 話, 你 說 其 他 機 關 的 一 個 協 助 拉, 概 都 是 以, 我 們 這 邊 還 有 一 個 科 技, 專 院 校 跟 研 究 院, 這 個 部 分 可 能 會 需 要 我 們 勤 務 上 做 調 整 ( 個 案 A3 紀 錄 :80-80) 我 們 之 前 在 協 助 衛 生 署, 區 公 所 去 執 行 登 革 熱 的 就 是 噴 藥 的 消 毒 噴 藥 的 一 個 工 作, 那 這 個 就 是 要 排 專 責 勤 務, 那 你 如 說 說 像 其 他 一 些 協 辦 業 務 的 部 分, 比 如 說 像 法 院 的 強 制 執 行, 比 如 說 一 些, 像 我 們 最 近 還 有 什 麼 去 那 個 傳 統 市 場, 就 是 怕 有 人 私 宰 的 那 種, 那 個 也 是 要 叫 警 察 去 會 覺 得 警 察 才 有 強 制 力 阿, 你 沒 有 警 察 好 像 怕 被 打 什 麼 的, 所 以 我 就 說 這 些 都 會 影 響 到 原 本 這 個 勤 務 應 該 是 要 去 執 行, 結 果 因 為 你 去 協 助 其 他 行 機 114

123 關, 那 你 不 得 已 一 定 會 去 排 擠 到 原 本 你, 譬 如 說 我 規 劃 巡 邏, 我 本 來 就 是 最 主 要 是 安 的 交 通 的, 可 是 我 去 處 理 別 的 行 機 關 的 案 件, 那 一 定 會 排 擠 到 這 個 部 分 ( 個 案 A4 紀 錄 : ) 有 的 民 眾 感 受 這 個 地 方 最 近 比 較 不 平 穩 希 望 我 們 加 強 巡 邏, 這 個 時 候 我 警 力 也 會 部 屬 過 去, 有 的 可 能 里 長 或 民 意 代 表 認 為 說 最 近 轄 區 可 能 要 辦 廟 會 還 是 要 幹 嘛, 想 要 派 出 所 來 幫 忙, 勞 工 局 有 時 候 會 叫 我 們 勞 安 檢 查, 然 後 社 會 局 有 時 候 碰 到 遊 民 會 叫 我 們 自 己 去 處 理, 他 們 自 己 不 來 ( 個 案 A5 紀 錄 : ) 最 近 市 府 就 來 一 個 公 文, 之 前 塗 鴉 這 個, 那 另 外 勞 工 局 局 長 他 就 講 說, 因 為 最 近 可 能 有 一 些 反 映 說 就 是 高 樓 洗 窗 工 人, 或 者 是 安 裝 鐵 窗 的 那 些 工 人, 他 可 能 在 高 樓 洗 窗 或 者 安 裝 鐵 窗 的 時 候, 沒 有 一 些 基 本 的 防 務 措 施, 這 部 分 因 為 他 們 人 力 不 足, 可 以 行 協 助 他 們, 通 報 給 他 們 勞 檢 局, 他 們 派 人 到 現 場 處 理, 就 包 括 你 講 的 塗 鴉, 那 為 什 麼 很 多 事 情 回 歸 到 後 面, 不 管 是 丟 給 我 們 做, 還 是 請 我 們 協 助, 概 他 就 是 著 眼 在 於 說 我 們 散 布 在 社 會 各 角 落,, 所 以 很 多 其 他 單 位 希 望 說 他 做 不 到 的, 他 就 希 望 說 你 們 警 察 機 關 幫 我 們 協 助 一 下, 像 我 們 最 近 公 園 一 直 發 生 裡 面 的 器 具 被 破 壞, 還 是 亂 倒 垃 圾 阿, 最 後 面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了 一 篇, 他 說 安 有 死 角, 那 其 實 公 園 他 屬 於 公 燈 處 的 權 責, 亂 丟 垃 圾 環 保 局, 他 們 也 都 講 他 們 人 力 不 足, 所 以 希 望 你 們 幫 我 們 多 加 注 意 一 下 ( 個 案 A6 紀 錄 : ) 警 察 機 關 協 助 民 眾 解 決 安 上 的 一 些 問 題 本 來 就 是 應 該 做 的 事 情, 不 過 現 在 許 多 其 他 的 行 機 關 明 明 擁 有 一 定 的 法 定 職 權, 但 是 卻 屢 屢 要 求 警 方 協 助, 甚 至 在 法 律 中 直 接 明 訂 警 察 應 配 合 執 行, 導 致 警 察 機 關 除 了 原 本 的 勤 務 要 執 行 之 外, 常 常 必 須 規 劃 另 外 的 勤 務 去 協 助 他 機 關, 由 於 行 資 源 的 有 限 性, 當 部 分 的 警 力 被 抽 調 去 執 行 與 警 方 無 關 的 業 務 時, 勢 必 就 會 影 響 到 原 本 警 察 勤 務 的 運 作, 甚 至 導 致 勤 務 運 作 的 空 窗 期, 根 本 之 道 應 該 是 訂 定 明 確 的 權 責 區 分, 非 屬 於 警 察 業 務 的 115

124 範 疇 部 分, 應 該 回 歸 行 機 關 自 行 辦 理, 分 局 各 業 務 組 室 收 到 他 機 關 要 求 協 助 的 公 文 時 應 該 先 審 酌 派 出 所 人 力 調 度 上 有 沒 有 困 難 再 去 要 求 派 出 所 編 排 勤 務 協 助, 因 為 行 機 關 一 樣 擁 有 廣 義 的 警 察 權, 不 應 該 凡 事 都 要 求 警 方 協 助, 尤 其 是 今 日 警 方 自 行 勤 業 務 推 動 上 都 有 困 難 必 須 要 求 員 警 每 日 固 定 超 勤 4 小 時 才 能 完 成 工 作 的 時 候, 應 該 要 拒 絕 他 機 關 不 必 要 的 請 求, 否 則 協 辦 的 事 項 過 多 排 擠 到 原 本 警 察 勤 務 的 運 作 時, 對 於 安 或 交 通 維 護 上, 會 造 成 一 定 不 良 的 影 響 肆 超 勤 規 劃 原 因 前 面 已 經 介 紹 了 所 長 勤 務 規 劃 考 量 的 因 素 及 影 響 勤 務 規 劃 的 原 因, 不 過 為 什 麼 派 出 所 普 遍 都 要 編 排 12 小 時 的 勤 務 時 間, 將 是 本 段 討 論 的 重 點, 另 外 如 果 員 警 要 求 擔 服 8 小 時 的 勤 務 時 間, 所 長 是 否 能 夠 同 意, 甚 至 勤 務 規 劃 上 有 什 麼 難 處, 都 是 本 段 欲 加 以 分 析 釐 清 的 問 題 一 超 勤 規 劃 前 是 否 會 告 知 事 由 依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的 規 定, 員 警 工 作 時 間 為 每 日 8 小 時,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酌 量 延 長 之, 從 法 條 的 文 譯 解 釋 上 來 看, 要 求 員 警 8 小 時 以 上 的 工 作 時 間 應 該 是 例 外 的 情 況, 必 要 的 時 候 才 要 求 員 警 延 長 勤 務 的 時 間 不 過 目 前 實 務 單 位 所 長 已 將 員 警 每 日 超 勤 視 為 常 態, 甚 至 在 勤 務 規 劃 時, 直 接 規 劃 12 小 時 做 為 員 警 每 日 的 勤 務 時 間, 而 且 也 不 會 告 知 員 警 多 上 4 個 小 時 的 原 因 為 何, 究 竟 考 量 的 因 素 為 何 或 是 是 否 有 必 要 每 天 都 是 12 小 時, 只 要 是 臺 北 市 的 派 出 所 外 勤 都 是 12 個 小 時, 所 以 他 們 都 知 道, 他 們 每 天 都 是 有 超 勤 的, 只 要 上 班 都 是 有 超 勤 的 ( 個 案 A2 紀 錄 : ) 目 前 本 所 的 勤 務 狀 況 就 是 12 小 時 為 原 則, 所 以 基 本 上 每 個 同 仁 都 會 了 解 自 己 的 勤 務 就 是 上 12 小 時 ( 個 案 A3 紀 錄 :94-94) 116

125 沒 有, 我 覺 得 因 為 一 開 始 家 都 上 12 個 小 時, 他 們 不 會 覺 得 說, 當 然 一 方 面 也 是 要 領 超 勤, 所 以 不 會 有 人 覺 得 說 我 們 就 是 就 是 要 只 上 8 小 時 的 班 還 是 怎 麼 樣, 也 就 是 說 家 一 畢 業 出 來 就 是 上 12 小 時 的 班, 所 以 他 不 會 覺 得 說 我 上 8 小 時 是 正 常 的 ( 個 案 A4 紀 錄 : ) 本 來 就 是 行 之 有 年, 家 習 慣 就 是 12 小 時 的 班, 不 需 要 溝 通, 反 而 你 沒 有 被 排 12 小 時 才 奇 怪, 人 家 會 覺 得 你 怎 麼 了 ( 個 案 A5 紀 錄 : ) 二 超 勤 規 劃 的 原 因 所 長 部 分 認 為 規 劃 超 勤 主 要 的 原 因 有 兩 個,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派 出 所 勤 業 務 過 多 的 影 響, 造 成 警 力 運 作 上 的 困 難, 次 要 的 原 因 則 是 認 為 因 為 目 前 員 警 超 勤 可 以 領 最 高 上 限 1 萬 7 千 元 的 超 勤 加 班 費, 對 員 警 而 言 是 一 種 誘 因 導 致 所 長 覺 得 警 力 會 不 夠 用 其 實 有 許 多 的 原 因, 派 出 所 基 本 勤 務 的 運 作 就 必 須 要 用 掉 一 定 的 警 力 數 ( 在 深 夜 的 時 段 至 少 4 人 ), 再 加 上 部 分 的 警 力 挪 用 去 充 當 專 案 人 員, 或 充 當 派 出 所 的 內 勤 總 務 人 員, 讓 能 夠 輪 班 的 警 力 數 又 更 加 減 少, 又 派 出 所 除 了 基 本 勤 務 需 要 執 行 外, 前 已 提 到 尚 須 協 助 各 組 室 的 業 務 及 工 作, 再 加 上 專 屬 勤 務 不 斷 的 增 加, 且 必 須 爭 取 各 項 刑 事 交 通 的 績 效, 同 樣 的 影 響 到 勤 務 的 規 劃, 甚 至 是 其 他 機 關 要 求 協 助 等 等 因 素, 也 由 於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十 分 的 繁 瑣, 因 此 若 不 規 劃 員 警 擔 服 12 小 時 的 勤 務 時 間,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會 不 夠 人 來 運 作 那 如 果 說 因 為 勤 務 的 多 樣 性, 如 果 說 你 要 滿 足 各 項 勤 務 的 編 排 話, 勢 必 一 定 家 會 超 時 服 勤 拉, 那 如 果 只 是 單 純 每 天 上 班 八 小 時 的 話, 以 現 有 派 出 所 的 警 力 是 不 足 以 應 付 現 在 多 樣 性 的 勤 務 要 求 來 編 排 ( 個 案 A1 紀 錄 : ) 每 天 的 勤 務, 值 班 備 勤 巡 邏 家 戶 訪 查, 家 戶 訪 查 每 個 同 仁 每 個 月 要 117

126 20 小 時 一 個 家 戶 訪 查 時 數, 再 來 還 有 交 整 崗 的 勤 務, 還 有 交 通 取 締, 還 有 擴 臨 檢 這 些 勤 務, 最 基 本 的 勤 務 運 作 就 沒 有 辦 法 讓 同 仁 8 小 時 去 完 成, 因 為 這 些 勤 務, 值 班 巡 邏 備 勤, 這 些 勤 務, 然 後 深 夜 巡 邏 要 2 名, 光 是 這 些 基 本 的 勤 務 運 作, 再 來 一 些 家 戶 訪 查 的 勤 務, 就 沒 有 辦 法 去 負 荷 再 來 更 何 況 還 有 擴 檢, 擴 臨 檢, 每 一 班 擴 臨 檢 至 少 要 出 三 名 員 警, 該 時 段 就 三 名 員 警, 如 果 該 時 段 你 只 有 排 擴 臨 檢, 那 你 沒 有 巡 邏, 沒 有 辦 法 去 處 理 其 他 事 故, 民 眾 為 民 服 務 的 事 項 沒 有 員 警 可 以 去 處 理 的 話, 那 警 力 上 面 會 有 調 度 困 難, 所 以 勤 務 架 構 以 外, 再 來 就 是 警 察 的 工 作 內 容 需 要 的 警 力 數 這 些 問 題, 導 致 我 們 的 勤 務 沒 辦 法 負 荷 在 8 小 時 之 內 ( 個 案 A3 紀 錄 :44-46) 如 果 以 我 們 派 出 所 的 特 性 來 講 的 話, 我 們 的 勤 務 的 量 應 該 是 分 局 派 出 所 裡 面 最 多 的, 勤 務 的 量 還 有 受 理 案 件 的 量, 包 括 每 天 去 處 理 案 件 現 場 的 量 是 最 多, 所 以 以 我 們 來 講, 相 對 於 來 講, 其 實 是 人 力 是 不 足 的, 那 當 然 勤 務 的 部 分 也 是 比 較 多, 業 務 的 部 分 其 實 每 個 派 出 所 都 差 不 多, 只 是 我 們 在 分 局 樓 下, 那 你 跟 各 組 室 的 接 觸 是 比 較 多 的, 當 然 你 偶 爾 還 是 要 幫 忙 他 們 去 處 理 他 們 上 面 長 官 臨 時 需 要 緊 急 有 人 去 處 理 的 事 情 這 樣 子 ( 個 案 A4 紀 錄 : ) 我 是 覺 得 概 會 多 這 4 小 時 還 是, 先 決 要 件 還 是 為 了 因 應 勤 務 跟 業 務 ( 個 案 A6 紀 錄 : ) 另 外, 由 於 警 察 超 勤 工 作, 能 夠 領 取 超 勤 加 班 費 或 換 取 行 獎 勵, 如 果 選 擇 超 勤 加 班 費 的 話, 員 警 最 多 一 個 月 可 以 領 到 1 萬 7 千 元 的 超 勤 加 班 費, 對 於 員 警 的 生 活 不 無 小 補, 因 此 所 長 認 為 員 警 也 會 因 為 這 筆 錢 的 關 係, 願 意 上 12 小 時 的 班, 不 過 這 樣 的 論 調 是 員 警 的 想 法, 還 是 只 是 所 長 個 人 的 意 見, 後 面 也 會 針 對 這 個 部 分 加 以 討 論 介 紹 員 警 超 勤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講 白 了 就 是 第 一 個 我 們 很 多 員 警 需 要 這 筆

127 的 超 勤 加 班 費, 其 實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錢 的 原 因 ( 個 案 A2 紀 錄 : ) 第 一 警 力 數 不 夠, 第 二 就 是 家 都 已 經 習 慣 超 勤 可 以 貼 補 家 用, 最 主 要 還 是 警 力 數 不 夠, 其 實 如 果 警 力 數 夠, 真 的 有 人 家 境 ok, 他 不 需 要 這 超 勤, 制 度 面 允 許 我 也 覺 得 無 所 謂 阿 就 是 勤 業 務 事 情 太 多, 你 少 掉 每 個 人 少 掉 這 四 個 小 時, 每 個 人 只 上 8 個 小 時 就 可 以 下 班 回 家, 這 個 一 下 子 可 以 上 班 的 人 數 就 少 很 多, 那 我 們 就 來 看 嘛,20 番 輪 番, 扣 掉 六 個 輪 休 的 嘛, 就 14 個,14 個 每 個 少 4 小 時, 就 多 了 56 小 時, 勤 務 56 小 時, 請 問 誰 要 來 上 班, 要 有 人 阿, 你 少 上 班 就 勢 必 要 有 人 來 多 上 班 就 我 轄 區 的 話, 現 在 特 勤 每 天 都 有 阿, 光 勤 務 上 面 運 作 就 運 作 不 過 來 了, 然 後 又 要 轄 區 的 安 維 護, 銀 行 的 安 全 維 護, 然 後 轄 內 安 要 點 的 安 全 維 護, 基 礎 的 巡 邏 工 作, 然 後 再 來 就 是 戶 口 查 察 的 時 數 也 律 定 說 你 一 定 要 排 到 20 小 時, 還 有 再 來 就 是 一 些 既 有 的 常 訓 測 驗, 這 都 會 排 擠 到 一 般 正 常 勤 務, 然 後 再 來 就 是 績 效 的 爭 取, 然 後 一 些 擴 臨 檢 什 麼, 反 正 就 是 一 些 拉 哩 拉 雜 的 勤 務 碰 在 一 起, 你 說 真 的 少 掉 這 麼 多 人, 很 難 運 作 ( 個 案 A5 紀 錄 : ) 三 員 警 要 求 只 上 8 小 的 勤 務 是 否 同 意 如 果 員 警 要 求 只 上 8 個 小 時 的 勤 務, 目 前 派 出 所 所 長 針 對 個 案 的 部 分 會 考 慮 員 警 實 際 的 狀 況 來 審 酌, 但 是 如 果 員 警 要 求 長 時 間 只 擔 服 8 個 小 時 的 勤 務, 考 量 到 派 出 所 警 力 運 用 的 情 況 及 公 平 性 的 原 則, 為 了 避 免 影 響 到 派 出 所 整 體 勤 務 的 運 作, 沒 有 一 位 所 長 會 同 意 員 警 可 以 不 用 超 勤, 也 可 看 出 目 前 派 出 所 員 警 每 日 超 勤 工 作 是 不 得 不 然, 而 非 出 於 個 人 的 意 願 選 擇 如 此 個 案 可 能 會, 或 是 臨 時 有 要 事 要 處 理 可 能 會, 那 如 果 說 只 是 他 單 純 不 想 超 勤 加 班, 這 個 話 可 能 就 沒 有 辦 法 同 意, 因 為 這 個 會 排 擠 到 勤 務 的 編 排, 那 如 果 每 個 同 仁 都 來 這 樣 的 話, 就 是 有 一 些 警 力 不 能 有 效 去 做 掌 控 ( 個 案 A1 紀 錄 :72-72) 這 個 部 分 如 果 同 仁 要 求 只 擔 服 8 小 時, 這 個 我 概 沒 辦 法 同 意, 那 如 果 每 119

128 個 同 仁 都 要 上 8 小 時 的 勤 務, 那 我 派 出 所 第 一 個 我 勤 務 絕 對 運 作 不 過 來 ( 個 案 A2 紀 錄 :54-54) 每 個 同 仁 都 會 只 希 望 擔 服 8 個 小 時, 因 為 公 務 員 就 只 有 8 小 時 的 勤 務, 那 我 場 上 也 是 支 持 8 小 時 的 勤 務, 如 果 能 夠 負 擔 的 了 我 們 警 察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的 話, 當 然 是 8 小 時 是 允 許 的, 但 是 就 現 行 的 勤 務 狀 況, 還 有 警 力 的 調 度 狀 況, 是 沒 有 辦 法 只 擔 服 8 小 時 的 一 個 勤 務 ( 個 案 A3 紀 錄 :42-42) 一 方 面 以 我 們 轄 區 特 性, 就 是 說 以 現 在 目 前 的 警 力 數, 我 們 現 在 是 勉 持, 一 個 是 公 平 性 的 問 題, 那 實 際 上 現 在 是 也 還 沒 有 人 跟 我 提 出 來 這 樣 的 要 求 過, 公 平 性, 再 來 就 是 說 勤 務 的 運 作 方 式 這 樣 子, 你 如 果 說 今 天 他 只 上 8 小 時, 我 可 能 就 沒 辦 法 讓 他 連 續 上 班, 因 為 你 8 小 時 中 間 卡 到, 也 許 3 小 時 3 小 時 攻 勢 勤 務, 中 間 2 個 小 時 備 勤 什 麼 之 類 的 也 有 可 能, 但 勤 務 ok 運 作 上 還 算 ok, 除 非 說 有 些 比 較 特 殊, 但 你 說 長 期 我 以 後 就 是 上 8 小 時, 可 能 就 要 簽 准, 我 當 然 就 是 要 考 量 到 其 他 人 的 狀 況 這 樣 子 ( 個 案 A4 紀 錄 : 42-42) 一 個 8 小 時, 剩 下 第 二 個 第 三 個 都 要 跟 我 8 小 時, 那 我 轄 區 狀 況 這 麼 多, 誰 來 上 班 沒 辦 法 運 作, 運 作 不 下 去 對, 沒 有 錯, 不 只 是 轄 區 特 性 問 題, 一 個 基 本 的 勤 務 上 考 量 下 來, 扣 掉 4 小 時 的 話, 每 個 人 都 少 4 小 時, 那 個 漏 洞 會 滿 的, 因 為 每 個 禮 拜 又 要 擴 臨 檢, 又 要 酒 測, 然 後 有 時 候 還 要 臨 時 性 的 自 辦 擴 臨 檢 ( 個 案 A5 紀 錄 :54-58) 因 為 這 個 就 是 我 剛 講, 只 有 少 數 1 2 個, 還 是 說 他 有 特 殊 原 因 的 話, 在 我 們 權 責 範 圍 內 我 們 應 該 會 同 意, 但 是 如 果 說 你 超 過 一 定 人 數 都 只 要 求 8 小 時 的 話, 我 是 認 為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運 作 就 會 有 問 題,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整 個 勤 務 基 準 表, 我 想 各 所 隊 應 該 都 是 以 12 小 時 來 當 作 一 個 勤 務 基 準 應 該 是 整 個 勤 務, 等 於 說 有 一 些 勤 務 可 能 會 編 排 不 出 來, 像 我 們 現 在 巡 邏 多 的 話 可 能 同 時 段 會 有 四 線 巡 邏, 可 能 就 變 成, 到 時 候 如 果 都 排 8 小 時 的 話, 只 能 排 最 基 本 的 必 要 勤 務, 值 班 巡 邏 備 勤 交 整, 那 其 他 額 外 臨 時 勤 務, 像 我 們 這 邊 的 考 場 勤 務, 什 麼 花 季 勤 務 掃 墓 勤 務 一 堆, 這 個 部 分 可 能 到 120

129 時 候 就 會 犧 牲 我 們 必 要 巡 邏 勤 務, 就 變 成 要 把 原 本 巡 邏 勤 務 拿 去 應 付 這 些 臨 時 勤 務 ( 個 案 A6 紀 錄 :94-96) 目 前 現 況 下 各 派 出 所 勤 務 基 準 表 就 已 經 是 用 每 日 12 小 時 來 規 劃 員 警 執 行 各 項 勤 務, 如 果 員 警 要 求 只 擔 服 8 小 時 的 勤 務, 短 時 間 而 言 或 許 可 以 派 出 所 勤 務 可 以 應 付, 長 時 間 下 來 所 造 成 的 人 力 上 的 短 缺, 所 長 認 為 會 影 響 到 整 個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運 作, 這 也 是 所 長 認 為 沒 辦 法 允 許 員 警 只 上 8 個 小 時 班 的 主 因 伍 衡 平 員 警 工 作 量 方 式 本 段 著 重 的 重 點 在 於 所 長 對 於 目 前 派 出 所 員 警 勤 休 狀 況 的 看 法, 認 為 目 前 的 勤 務 狀 況 下, 員 警 能 不 能 享 有 合 理 的 休 息 時 間, 另 外 在 勤 務 規 劃 的 時 候, 所 長 會 又 什 麼 樣 的 方 式 來 衡 平 員 警 的 工 作 量, 讓 員 警 不 會 有 差 別 待 遇, 此 外 在 關 於 勤 務 規 劃 上, 員 警 又 會 針 對 什 麼 樣 的 事 情 向 所 長 來 反 映 及 所 長 認 為 什 麼 樣 的 勤 務 規 劃 方 式 對 員 警 而 言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一 目 前 員 警 勤 休 狀 況 適 當 與 否 部 分 的 所 長 認 為 員 警 服 勤 的 時 間 及 休 息 時 間 足 夠, 在 勤 務 規 劃 時 候 會 規 劃 動 靜 動 靜 的 勤 務 方 式, 讓 員 警 不 會 一 直 執 行 攻 勢 勤 務 或 在 派 出 所 外 執 勤, 會 有 部 分 時 間 可 以 在 派 出 所 內 執 行 較 為 靜 態 的 勤 務 方 式, 因 此 員 警 雖 然 上 了 12 小 時 的 班, 但 是 由 於 中 間 有 給 予 員 警 喘 息 的 時 間, 對 員 警 的 負 擔 而 言 並 沒 有 那 麼, 而 且 臺 北 市 的 勤 務 方 式 是 連 續 12 小 時 的 班, 員 警 中 間 不 會 有 發 生 空 班 的 情 況, 員 警 上 了 12 小 時 的 勤 務 之 後, 到 隔 天 的 勤 務 之 間 還 會 有 12 小 時 的 間 隔 時 間, 因 此 員 警 至 少 都 會 有 8 小 時 以 上 的 休 息 因 為 現 在 服 勤 時 間 普 遍 概 全 的 警 察 概 都 服 12 個 鐘 頭, 那 臺 北 市 只 是 121

130 做 一 個 把 他 連 貫 性, 不 要 讓 他 們 中 間 的 休 息 時 間 被 縮 減, 所 以 目 前 員 警 的 休 息 時 間 都 有 連 續 8 小 時 以 上 ( 個 案 A1 紀 錄 :66-66) 臺 北 市 員 警 服 勤 的 時 間 是 連 續, 絕 對 是 合 理 的, 因 為 我 們 連 續 12 小 時 上 下 來 之 後, 同 仁 另 外 有 8 小 時 睡 眠 時 間, 另 外 有 4 小 時 可 以 自 己 運 作, 例 如 陪 家 人 或 自 己 的 私 人 時 間 ( 個 案 A2 紀 錄 :50-50) 本 所 目 前 的 服 勤 狀 況, 因 為 員 警 都 是 12 小 時, 那 有 連 續 12 小 時 的 休 息 時 間, 所 以 我 認 為 是 在 一 個 合 理 可 以 接 受 的 範 圍 內, 畢 竟 同 仁 有 超 過 8 小 時 的 休 息 時 間, 體 裡 可 以 調 配, 所 以 這 個 部 份 我 就 認 為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我 們 同 仁 的 服 勤 時 間 勤 務 編 排 都 是 12 個 小 時, 那 攻 勢 勤 務 佔 一 半, 概 都 是 這 樣 子, 會 有 讓 他 靜 態 勤 務 跟 攻 勢 勤 務 交 替, 不 會 有 連 續 6 小 時 的 攻 勢 勤 務 發 生 ( 個 案 A3 紀 錄 :36-38) 因 為 我 們 一 天 12 小 時, 那 原 則 上 我 們 編 排 勤 務 方 式 就 是 說, 一 天 的 攻 勢 勤 務, 因 為 我 們 是 3 小 時 為 一 班, 所 以 你 基 本 上 原 則 上 有, 每 個 人 最 少 有 四 班 的 勤 務, 那 這 四 班 的 勤 務 一 定 有 兩 班 是 攻 勢 勤 務 那 我 們 當 然 原 則 上 就 是 會 動 靜 動 靜 互 換, 那 所 以 我 個 人 覺 得 就 是 說 服 勤 的 時 間 當 然 是 以 我 們 派 出 所 目 前 的 勤 務 的 轄 區 特 性 跟 勤 務 量 來 講,12 小 時 是 還 算 可 以 接 受 ( 個 案 A4 紀 錄 :30-30) 我 們 目 前 在 勤 務 編 排 一 定 會 衡 量 讓 同 仁 至 少 有 8 小 時 的 休 息 時 間, 那 就 是 我 剛 講 的, 上 班 時 間 會 非 常 的 充 實 非 常 的 累, 那 下 班 我 這 邊 可 以 給 同 仁 的 空 間, 比 如 說 他 碰 到 案 件, 他 延 後 下 班 可 能 4 個 小 時, 那 第 二 天 的 班 我 也 會 視 情 況 給 他 往 後 調, 讓 他 可 以 做 一 個 休 息, 會 拉, 至 少 會 讓 同 仁 有 8 個 小 時 的 睡 眠 時 間 ( 個 案 A5 紀 錄 :48-48) 不 過 也 有 所 長 認 為 員 警 下 班 時 間 休 息 時 間 是 不 足 的, 因 為 在 A6 服 務 的 派 出 所, 每 天 勤 務 結 束 後 至 隔 天 上 班 前, 往 往 只 間 隔 了 9 個 小 時, 扣 除 了 員 警 往 返 的 路 途 跟 與 家 人 的 休 息 時 間, 其 實 員 警 休 息 的 時 間 有 限 122

131 我 是 覺 得 不 夠, 因 為 照 這 種 輪 番 的 話, 概 每 天 跟 每 天 中 間 只 有 9 小 時 休 息, 那 扣 掉 他 們 往 返, 回 到 家 裡 或 者 來 上 班 的 路 程 的 時 間, 或 者 到 家 裡 陪 家 庭 的 時 間, 或 者 自 己 的 一 些 休 閒 運 動 時 間, 再 加 上 睡 眠 時 間, 幾 乎 算 一 算 概 睡 眠 就 剩 5 小 時 6 小 時 ( 個 案 A6 紀 錄 :98-98) 二 衡 平 員 警 工 作 量 的 方 式 由 於 各 個 派 出 所 都 有 設 定 勤 務 基 準 表 做 為 每 日 勤 務 編 排 的 依 據, 因 此 所 長 認 為 依 照 勤 務 基 準 表 每 位 員 警 都 會 輪 到 相 同 的 番 號 相 同 的 勤 務, 在 勤 務 執 行 上 面 對 每 個 員 警 來 說 都 是 公 平 的, 所 長 也 不 會 因 為 對 於 該 名 員 警 的 好 惡, 在 勤 務 上 有 不 同 的 考 量 我 想 每 個 員 警 的 工 作 時 數 12 小 時 都 是 固 定 的, 那 我 們 正 常 備 勤 都 是 編 排 一 到 兩 輪, 我 們 勤 務 會 有 一 個 勤 務 的 勤 務 基 準 表, 我 們 都 是 按 照 基 準 表 來 跳 的, 所 以 你 擔 服 到 哪 一 番 的 時 候, 你 的 勤 務 時 間 跟 勤 務 項 目 幾 乎 都 是 一 樣 的 ( 個 案 A2 紀 錄 : ) 第 一 個 就 是 在 我 們 的 勤 務 基 準 表 上 面, 你 在 勤 務 基 準 表 上 面, 第 一 個 你 輪 番 的 同 仁 你 就 是 在 這 個 勤 務 別 裡 面 去 做 輪 替, 每 個 人 都 會 輪 到 家 最 不 喜 歡 的, 譬 如 說 交 整 的 勤 務, 家 最 不 喜 歡 站 兩 個 小 時 的 勤 務, 但 是 你 在 輪 番 裡 面, 每 天 每 次 輪 到 的 一 個 情 況, 家 都 屬 於 一 樣 的 時 候 就 會 讓 同 仁 感 受 到 工 作 量 是 平 衡 的, ( 個 案 A3 紀 錄 :74-74) 當 然 勤 務 基 準 表 是 絕 對 有 的, 再 來 就 是 說, 就 是 我 剛 講 的 說, 我 在 勤 務 基 準 表 上 面 有 去 律 定 我 的 勤 務 編 排 的 一 個 原 則, 那 他 們 就 是 說 可 以 馬 上 了 解, 那 他 們 也 是 可 以 跟 我 去 反 映 意 見 ( 個 案 A4 紀 錄 :82-82) 也 有 所 長 認 為, 勤 務 規 劃 是 主 管 領 導 統 御 及 內 部 管 理 的 一 環, 對 於 某 些 表 現 不 佳 的 同 仁, 勤 務 規 劃 上 面 懲 罰 性 的 讓 同 仁 上 比 較 不 好 上 123

132 的 班, 透 過 勤 務 規 劃 的 方 式 讓 同 仁 知 所 警 惕, 能 夠 儘 快 的 回 歸 常 軌, 如 此 一 來 派 出 所 勤 務 才 會 有 是 非 可 言, 也 才 不 會 讓 那 些 認 真 工 作 的 同 仁, 感 受 到 心 理 的 不 平 衡 困 難, 雖 然 說 手 心 手 背 都 是 肉, 確 實 有 的 同 仁, 因 為 這 是 領 導 統 御 上 的 問 題, 你 太 過 分 講 求 公 平 的 話, 有 些 擺 爛 的 同 仁 或 者 是 不 做 事 的 同 仁 在 這 個 講 求 公 平 的 制 度 框 架 下, 他 有 混 的 空 間, 所 以 有 時 候 我 們 還 是 適 度 的 讓 一 些 人 不 公 平 的 上 班, 因 為 你 混 我 就 讓 你 班 比 較 難 上, 你 對 派 出 所 沒 有 貢 獻, 我 當 然 讓 你 班 比 較 難 上, 你 對 派 出 所 有 貢 獻, 因 為 這 樣 子 才 有 是 非, 沒 辦 法 說 全 面 的 公 平 ( 個 案 A5 紀 錄 :98-98) 三 勤 務 規 劃 討 論 及 意 見 反 映 由 於 勤 務 是 員 警 負 責 在 執 行 的, 因 此 所 長 在 規 劃 勤 務 的 時 候, 也 都 願 意 與 員 警 討 論 勤 務 的 方 式, 不 過 由 於 實 際 的 狀 況 與 員 警 的 期 待 之 間 往 往 會 有 一 些 落 差 在, 因 此 所 長 在 規 劃 勤 務 基 準 表 或 是 勤 務 分 配 表 的 時 候, 還 是 必 須 以 當 下 的 情 況 加 以 考 量, 並 沒 辦 法 完 全 照 著 員 警 的 意 願 去 規 劃 基 本 上 的 基 本 勤 務 有 一 個 基 準 表, 這 些 不 會 變, 那 我 會 跟 內 勤 討 論 ( 個 案 A1 紀 錄 : ) 有, 有 討 論 過, 但 是 討 論 到 最 後 的 結 果 跟 實 際 面 是 一 樣 的, 因 為 你 必 須 你 的 轄 區 特 性, 勤 務 必 須 要 這 樣 子 規 劃, 才 能 因 應 轄 內 的 安 狀 況, 就 到 最 後 的 結 果, 跟 實 際 的, 跟 同 仁 所 希 望 的 往 往 當 然 一 定 會 有 落 差 ( 個 案 A2 紀 錄 :96-96) 我 曾 經 跟 員 警 討 論 過 勤 務 規 劃 的 方 式, 我 們 就 是 討 論 勤 務 基 準 表, 我 們 把 勤 務 基 準 表 排 出 來 以 後, 我 會 跟 同 仁 討 論, 第 一 在 我 們 把 勤 務 基 準 表 訂 出 來 的 時 候 去 做 討 論 ( 個 案 A3 紀 錄 :72-72) 124

133 也 是 會 拉, 比 如 說 可 能 這 段 期 間, 像 我 之 前 碰 到 總 統 選 舉, 總 部 又 都 設 在 我 這, 我 就 說 這 段 期 間 家 為 了 這 些 的 安 全 維 護, 可 能 在 請 休 假 方 面 家 就 延 後, 可 能 就 沒 辦 法 讓 你 們 請 休 假, 或 者 是 說 這 個 禮 拜 轄 區 可 能 發 生 什 麼 特 性, 安 事 故, 那 一 天 可 能 兩 班 巡 邏 的 班, 會 變 得 比 較 硬, 可 能 還 會 再 加 一 般 攻 勢 勤 務, 這 也 要 跟 同 仁 先 溝 通 一 下 ( 個 案 A5 紀 錄 :96-96) 我 基 本, 因 為 這 個 勤 務 基 準 表 是 概 之 前 同 仁 已 經 適 用 了 一 兩 年 了, 所 我 曾 就 細 節 的 部 分, 儘 量 就 是 以 不 要 連 續 攻 勢 勤 務 六 小 時 深 夜, 那 我 那 時 候 有 在 看 的 時 候 就 有 發 現 這 狀 況, 所 以 我 有 做 微 調, 調 整 之 後 有 公 布 給 同 仁, 看 同 仁 有 沒 有 其 他 意 見 ( 個 案 A6 紀 錄 : ) 派 出 所 內 員 警 常 常 向 所 長 反 映 的 意 見, 各 個 派 出 所 情 況 都 不 太 相 同, 有 的 派 出 所 員 警 會 認 為 勤 務 時 間 過 長, 希 望 可 以 不 要 上 12 個 小 時 的 班, 而 部 分 的 派 出 所 則 針 對 休 假 的 問 題 會 向 所 長 反 映, 另 外 也 有 派 出 所 員 警 針 對 派 出 所 警 力 短 缺, 或 者 是 攻 勢 勤 務 過 多 等 不 同 方 面 問 題 提 出 反 映, 不 過 所 長 也 只 能 在 權 責 範 圍 內 處 理 員 警 的 問 題, 針 對 休 假 勤 務 方 面 去 調 整, 至 於 勤 務 時 間 及 人 力 短 缺 的 問 題, 涉 及 分 局 的 權 責 範 圍, 所 長 也 無 法 去 解 決 因 為 其 實 我 們 公 務 人 員 一 天 上 班 的 時 數 照 理 講 應 該 是 8 個 小 時, 另 外 會 上 12 個 小 時, 有 4 個 小 時 是 報 超 勤 加 班 費, 那 有 些 同 仁 是 認 為 說 不 想 要 超 勤 加 班 費, 他 寧 願 上 8 個 小 時, 那 我 們 超 勤 加 班 費 有 一 個 上 限, 最 高 只 能 領 到 17000, 那 如 果 依 一 些 年 資 比 較 久 的 警 員 來 說, 他 底 薪 高 所 以 他 一 個 月 只 要 加 班 個 天 他 就 可 以 已 經 報 到 了, 根 本 就 不 需 要 每 天 多 服 4 個 小 時, 但 我 們 向 上 反 映 的 結 果 是 外 勤 就 是 12 小 時, 你 沒 有 有 些 只 上 8 小 時, 有 些 上 12 小 時 的 班 ( 個 案 A2 紀 錄 :46-48) 員 警 最 主 要 會 向 我 反 映 的 概 都 是 請 假 的 問 題, 再 來 還 有 停 休 以 後 的 補 休 問 題, 那 請 假 問 題 的 話, 在 我 的 場 的 話 都 是 只 要 在 我 們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裡 125

134 面 規 定 的 一 定 的 休 宿 人 員 額 度 範 圍 內, 我 全 一 律 都 准 假, 這 是 我 的 場, 那 如 果 補 休 的 話, 也 是 持 同 樣 的 原 則 在 辦 理, 那 如 果 說 有 超 過 人 數, 但 是 那 同 仁 還 是 要 請 的 話, 我 會 看 請 假 事 由 來 做 決 定 ( 個 案 A3 紀 錄 :34-34) 勤 務 運 作 的 話, 就 是 他 們 可 能 比 較 在 意 的 就 是 請 休 假 的 問 題, ( 個 案 A4 紀 錄 :28-28) 主 要 還 是 在 抱 怨 是 說, 我 們 這 邊 特 勤 這 麼 多, 然 後 勤 務 巡 邏 銀 行 也 這 麼 多 要 巡 簽, 那 再 來 就 是 事 情 又 要 處 理, 就 是 看 能 不 能 再 請 分 局 多 增 加 警 力 給 我 們 派 出 所, 但 是 事 實 上 分 局 也 已 經 考 慮 過 我 們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狀 況 已 經 增 加 4 名 警 力 給 我 們, 那 就 目 前 臺 北 市 各 分 局 都 有 缺 人, 那 目 前 確 實 這 是 個 瓶 頸, 警 力 數 不 足 的 問 題, 同 仁 在 抱 怨, 能 幫 忙 上 班 的 人 太 少 ( 個 案 A5 紀 錄 :36-36) 所 以 現 在 勤 務 的 話 概 同 仁 比 較 會 在 乎 的 就 是, 尤 其 他 比 較 會 在 意 的 是 為 什 麼 他 12 小 時 裡 面 攻 勢 勤 務 怎 麼 會 上 到 超 過 2 班 以 上,2 班 以 上 譬 如 說 上 3 班 就 9 小 時, 可 能 會 比 較 在 乎 這 個, 但 是 這 個 應 該 是 因 為 我, 基 準 表 我 自 己 已 經 有 對 過 了, 所 以 包 括 說 深 夜 勤 我 也 儘 量 都 不 會 有 連 續 攻 勢 勤 務 超 過 6 小 時 以 上 的, 除 非 說 真 的 有 臨 時 勤 務 那 當 然 說 難 免, ( 個 案 A6 紀 錄 :72-72) 四 員 警 無 法 接 受 的 勤 務 方 式 所 長 認 為 攻 勢 勤 務 過 多 多 段 式 的 拆 班 勤 務 方 式 及 勤 務 編 排 不 公 平 等 三 項 是 員 警 最 無 法 接 受 的 勤 務 方 式, 因 為 如 果 攻 勢 勤 務 過 多, 員 警 整 天 都 在 外 面 出 勤 務 而 沒 有 時 間 返 所 稍 做 休 息, 體 力 上 會 承 受 比 較 的 負 擔, 讓 員 警 沒 有 辦 法 調 適, 會 讓 員 警 感 到 過 於 疲 憊, 另 外 多 段 式 的 勤 務 而 非 連 續 上 12 小 時 的 班, 由 於 拆 成 多 段 式 的 勤 務, 班 與 班 之 間 的 間 隔 變 短, 員 警 可 能 沒 有 辦 法 有 8 個 小 時 以 上 的 休 息 時 間, 而 且 部 分 的 時 段 的 班 可 能 要 跟 隔 天 的 班 一 起 上, 造 成 員 警 原 本 一 天 12 小 時 的 工 作 時 間 外, 還 要 再 加 上 前 一 天 未 上 完 的 班, 勤 務 時 間 會 126

135 拉 的 很 長, 此 外 公 平 性 也 是 員 警 在 意 的 地 方, 如 果 所 長 針 對 個 人 的 好 惡 編 排 勤 務, 而 不 是 給 予 員 警 公 平 的 對 待, 員 警 也 不 會 喜 歡 這 種 所 長 目 前 還 沒 有, 因 為 他 擔 任 這 個 工 作 他 本 身 知 道 基 層 派 所 的 勤 務 就 是 隨 時 在 調 整, 那 我 們 當 然 是 說 要 考 量 一 整 天 的 下 來, 體 力 是 不 是 能 夠 負 荷, 所 以 到 目 前 這 點 倒 是 沒 有 說 不 能 接 受, 只 不 過 他 會 跟 你 講, 有 時 候 叫 你 稍 微 注 意 就 是 說 他 的 攻 勢 勤 務 不 要 編 排 太 多, 就 是 超 過 一 個 我 們 原 則 性 的 編 排 ( 個 案 A1 紀 錄 : ) 就 是 兩 段 式 勤 務, 沒 有 連 續 12 小 時, 這 員 警 最 不 能 接 受 的, 甚 至 於 三 段 式 勤 務, 我 知 道 有 一 些 單 位 有 三 段 式 勤 務,, 好 像 只 有 分 局 是 連 續 12 小 時, 其 他 好 像 都 是 拆 開 的, 如 果 你 上 早 上 7 到 9, 沒 有, 如 果 是 早 上 9 點 到 下 午 19 點, 另 外 兩 個 小 時 擺 到 早 上 7 到 9 的 話, 那 明 天 你 要 接 外 宿 番 的 話, 你 要 上 早 上 9 點 到 晚 上 9 點 的 話, 你 等 於 連 續 要 上 14 個 小 時 耶 ( 個 案 A2 紀 錄 : ) 第 一 個 就 是 攻 勢 勤 務 超 過 他 服 勤 時 數 的 一 半 以 上, 攻 勢 勤 務 畢 竟 對 員 警 體 力 的 負 荷 畢 竟 是 較 的, 再 來 就 是 班 別, 我 們 一 班 制 的 話 同 仁 會 比 較 能 夠 接 受, 你 拆 時 段 讓 員 警 沒 辦 法 連 續 有 8 小 時 的 休 息 時 間, 那 員 警 絕 對 是 沒 辦 法, 第 一 個 體 力 上 沒 辦 法 負 荷, 再 來 就 是 情 感 上 也 沒 辦 法 接 受 這 樣 子 的 一 個 服 勤 方 式, 拆 班 跟 攻 勢 勤 務 太 多 ( 個 案 A3 紀 錄 :90-90) 應 該 是 沒 有 固 定 吧, 我 覺 得 說 最 不 能 接 受 就 是 說, 我 今 天 因 為 你 不 管 是 所 長 或 是 因 為 排 班 同 仁 個 人 的 喜 好, 然 後 針 對 一 些 同 仁 的 勤 務 去 做 一 些 修 理, 所 以 我 來 的 時 候, 包 括 休 假 的 方 式, 勤 務 的 編 排 方 式, 都 是 有 先 跟 他 們 做 溝 通, 所 以 我 會 覺 得 就 是 說 怎 樣 的 勤 務 方 式 沒 辦 法 接 受, 當 然 就 是 連 續 都 是 攻 勢 勤 務, 當 然 是 很 累, 兩 班 巡 邏 我 想 沒 有 一 個 人 可 以 接 受, 那 另 外 就 是 說 你 去 用 個 人 喜 好, 去 比 如 說 跟 我 所 長 比 較 好 的 我 就 排 比 較 輕 鬆 的 班, 跟 我 比 較 不 好, 我 比 較 討 厭 他 的, 我 就 用 勤 務 去 修 理 他, 這 樣 我 覺 得 沒 有 一 個 人 能 接 受 ( 個 案 A4 紀 錄 : ) 127

136 最 不 能 接 受 就 是 讓 他 連 續 攻 勢 勤 務 在 上 班 阿, 他 們 很 累 阿, 都 在 外 面 繞 阿, 沒 有 休 息 的 時 間 阿, 比 如 說 12 小 時 的 班 你 讓 他 9 到 12 小 時 都 在 外 面 繞, 這 時 候 他 們 就 會 受 不 了 啊, 就 會 哇 哇 叫 阿, 這 是 最 基 本 的 阿, 再 來 就 是 會 比 較 阿, 為 什 麼 ABC 都 可 以 有 輪 到 值 班 備 勤, 然 後 後 面 的 EF, 怎 麼 輪 都 輪 不 到 ( 個 案 A5 紀 錄 : ) 應 該 第 一 個 是 拆 班, 另 外 他 們 比 較 在 意 的 就 是 我 一 天 12 小 時, 因 為 他 們 會 比 較, 一 天 12 小 時, 我 原 則 你 排 他 兩 班 的 攻 勢 勤 務, 比 如 說 巡 邏 酒 測 這 些, 他 都 沒 問 題, 比 方 說 為 了 整 個 勤 務 需 要 的 話, 還 是 說 臨 時 同 仁 有 事, 還 是 什 麼, 臨 時 變 得 說 他 上 超 過 兩 班 以 上, 他 就 比 較, 可 能 有 時 候 不 會 公 開 跟 我 們 反 映, 但 他 內 心 感 受 他 就 不 好, 要 不 然 就 是 臨 時 為 了 勤 務 需 要 停 休, 他 就 比 較 不 能 接 受 ( 個 案 A6 紀 錄 : ) 陸 小 結 透 過 本 節 的 分 析 我 們 會 發 現, 其 實 所 長 在 規 劃 勤 務 的 時 候, 必 須 考 量 的 因 素 有 許 多, 可 能 是 對 於 轄 區 安 交 通 的 考 量, 可 能 是 地 區 狀 況 與 特 性, 也 可 能 是 基 於 員 警 特 質 的 考 量, 不 過 不 管 怎 麼 樣, 警 察 工 作 主 要 的 目 的 還 是 在 於 安 與 交 通 維 護 及 為 民 服 務 上 面, 任 何 勤 務 執 行 也 都 與 這 三 面 向 息 息 相 關 現 今 導 致 所 長 感 到 現 今 警 力 普 遍 不 足, 員 警 都 必 須 要 上 12 小 的 原 因 也 很 多, 不 單 單 只 是 一 項 因 素 就 會 影 響 到 現 今 派 出 所 勤 務 運 作, 是 許 許 多 多 的 因 素 綜 合 起 來 之 後 所 造 成 的 後 果, 不 過 整 體 來 看 來 自 警 察 組 織 內 部 因 素 及 風 氣 的 影 響 還 是 占 主 要 的 原 因, 由 於 派 出 所 一 個 時 段 最 少 就 必 須 用 掉 四 名 警 力 來 維 持 勤 務 的 運 作, 而 原 本 就 不 多 的 警 力 又 有 部 分 抽 調 去 擔 服 專 案 人 員 負 責 刑 案 績 效 的 爭 取, 加 上 分 局 各 組 室 業 務 下 放 到 派 出 所, 員 警 除 了 勤 務 要 執 行 之 外 又 有 業 務 要 協 辦, 部 分 時 段 要 讓 員 警 有 業 務 整 理 的 時 間, 另 外 派 出 所 除 了 原 本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的 六 項 勤 務 要 執 行 之 外, 各 組 室 又 紛 紛 要 求 派 出 所 執 行 各 項 專 屬 128

137 勤 務, 不 論 是 績 效 的 爭 取 或 是 業 務 的 辦 理, 派 出 所 通 通 都 必 須 規 劃 勤 務 加 以 因 應, 這 也 是 導 致 現 今 派 出 所 勤 務 不 斷 膨 脹 的 主 因 此 外 所 長 的 態 度 上 普 遍 認 為, 工 作 的 完 成 會 比 員 警 感 受 來 的 更 加 的 重 要, 因 此 各 項 任 務 交 付 到 派 出 所 的 時 候, 所 長 在 沒 有 足 夠 警 力 的 情 況 下, 要 求 員 警 每 日 必 須 超 勤 4 個 小 時 以 便 去 完 成 各 項 任 務, 也 只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結 果, 所 長 在 勤 務 規 劃 的 同 時, 考 量 如 何 去 衡 平 員 警 的 工 作 量, 考 量 如 何 讓 員 警 勤 務 過 程 中 如 何 有 足 夠 的 體 力 去 完 成 工 作, 甚 至 考 量 到 員 警 下 班 後 有 沒 有 足 夠 的 休 息 時 間 以 便 隔 天 能 夠 有 體 力 上 班, 但 是 制 度 上 卻 礙 於 現 實 無 法 顧 慮 到 員 警 除 了 工 作 之 外 還 有 自 己 的 生 活 要 過, 不 論 是 什 麼 樣 的 勤 務 方 式, 當 每 天 都 要 求 員 警 必 須 要 多 4 個 小 時 在 工 作 上 面 的 時 候, 相 對 的 也 就 剝 奪 了 員 警 4 個 小 時 自 己 可 以 用 的 時 間, 可 能 剝 奪 了 員 警 陪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的 時 間 與 朋 友 相 處 的 時 間 維 護 健 康 運 動 的 時 間 甚 至 是 進 修 的 時 間, 雖 然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15 條 明 訂 每 日 勤 務 時 間 8 小 時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酌 量 延 長 之, 不 過 徒 法 不 足 以 自 行, 實 務 上 已 經 沒 有 派 出 所 遵 守 這 樣 的 原 則, 而 導 致 這 樣 的 原 因 其 實 還 是 來 自 於 警 察 機 關 的 本 身, 至 於 其 他 機 關 要 求 警 察 機 關 協 辦, 其 實 僅 只 是 占 了 整 個 因 素 中 很 小 的 一 部 分 129

138 第 三 節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看 法 不 管 勤 務 如 何 編 排, 真 正 要 執 行 勤 務 的 還 是 派 出 所 基 層 的 員 警, 因 此 本 節 將 重 心 拉 回 到 員 警 身 上, 員 警 目 前 工 作 的 概 況, 對 於 勤 務 制 度 的 看 法 如 何, 甚 至 是 認 為 有 沒 有 必 要 每 日 固 定 超 勤 4 個 小 時, 這 些 都 是 本 節 想 要 討 論 的 重 點, 也 希 望 藉 由 對 於 員 警 訪 談 分 析, 能 夠 比 較 所 長 與 員 警 看 法 之 間 的 異 同 壹 員 警 目 前 工 作 的 概 況 及 相 關 制 度 看 法 在 第 一 節 的 時 候 已 經 介 紹 基 層 員 警 目 前 在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概 況, 那 本 段 將 會 更 一 步 介 紹 目 前 員 警 工 作 上 常 見 的 一 些 狀 況 與 困 難, 及 員 警 對 於 派 出 所 現 行 一 些 涉 及 制 度 層 面 問 題 的 看 法, 希 望 從 員 警 的 角 度 來 分 析 現 行 派 出 所 一 些 制 度 的 影 響 一 目 前 派 出 所 警 力 使 用 的 概 況 這 個 部 分 員 警 與 所 長 所 認 知 的 情 況 是 差 不 多 的, 派 出 所 在 警 力 使 用 的 情 形 上 因 時 段 不 同 而 導 致 會 有 很 的 差 別, 警 力 數 往 往 相 差 數 倍, 在 凌 晨 民 眾 休 息 的 時 候, 派 出 所 回 歸 到 犯 罪 預 防 的 角 色, 通 常 只 要 維 持 基 本 的 警 力 運 作 來 維 持 轄 區 的 安 即 可, 因 此 在 警 力 的 運 作 上 面, 只 需 要 1 名 值 班 1 名 備 勤 協 助 處 理 事 故 及 2 名 負 責 轄 區 安 巡 邏, 而 在 其 他 的 時 段, 可 能 就 會 用 到 多 一 倍 以 上 的 警 力 來 應 付 各 種 情 況, 在 所 長 與 員 警 討 論 中 都 不 難 看 出 目 前 派 出 所 最 基 本 的 警 力 數 其 實 已 經 框 定 住 了 派 出 所 一 個 時 段 最 少 就 是 需 要 4 名 員 警 來 維 持 基 本 勤 務 運 作, 其 他 時 段 再 配 合 各 項 的 需 要 來 加 派 警 力 他 有 規 定 說 晚 上 巡 邏 就 是 固 定 一 定 要 2 個 人, 那 1 個 值 班 1 個 備 勤, 所 以 一 個 時 段 最 少 要 4 個 人 ( 個 案 B1 紀 錄 : ) 凌 晨 最 少 要 4 個 最 少, 就 是 值 班 備 勤 巡 邏 2 個, 這 是 最 少 最 少 最 多 130

139 8 個 以 上 ( 個 案 B2 紀 錄 : ) 最 少 1 值 班 2 巡 邏 1 備 勤,4 個 最 多 1 值 班 3 個 巡 邏 各 2 個 人 然 後 1 備 勤, 然 後 再 加 1 個 2 備,9 個 ( 個 案 B3 紀 錄 : ) 以 深 夜 最 少 的 時 段, 就 像 你 剛 講 的, 就 是 一 定 要 4 個,1 個 值 班 2 個 巡 邏 1 個 備 勤, 最 少 就 要 4 個 人 最 多 就 是 你 一 天 早 上 的 話, 正 常 就 是 值 班 1 個 巡 邏 2 個 然 後 備 勤 1 個 交 整 2 個 然 後 路 霸 1 個, 然 後 原 則 上 是 這 樣 子, 白 天 是 這 樣 子 ( 個 案 B4 紀 錄 : ) 我 覺 得 概 5 個 差 不 多, 以 我 們 轄 區 特 性 我 覺 得 5 個, 就 可 以 2 個 巡 邏 阿, 就 是 1 個 備 勤,1 個 2 備, 就 是 接 下 來 的 班 可 以 再 換, 讓 家 都 有 2 備 的 時 間 可 以 休 息, 可 以 做 自 己 業 務 的 方 面 最 多 概 7 8 個 要 吧 ( 個 案 B5 紀 錄 : ) 正 常 的 狀 況 下 就 需 要, 最 少 是 3 人,1 個 值 班,1 個 巡 邏,1 個 備 勤 最 多 也 是 6 至 7 人 吧 ( 個 案 B6 紀 錄 : ) 二 每 日 通 勤 及 勤 前 準 備 所 需 的 時 間 員 警 在 通 勤 及 勤 前 準 備 上 所 需 的 時 間 往 往 會 因 為 員 警 居 住 地 離 派 出 所 的 遠 近 而 有 所 不 同, 差 異 性 非 常, 可 能 從 數 十 分 鐘 到 數 小 時 之 間 的 差 距, 對 於 員 警 的 影 響 也 有 所 不 同, 不 過 目 前 各 派 出 所 勤 務 結 束 後 給 予 員 警 8-12 小 時 的 休 息 時 間 來 看, 由 於 員 警 必 須 提 早 出 門, 又 不 一 定 能 夠 準 時 回 到 家 的 情 況 下, 勤 務 分 配 表 上 雖 然 給 員 警 有 8 小 時 以 上 的 休 息 時 間, 可 是 僅 單 單 考 量 路 途 及 勤 前 準 備 的 時 間 這 兩 個 因 素 之 後, 其 實 員 警 的 休 息 時 間 往 往 是 比 想 像 中 的 還 來 得 少 晚 上 的 話 概 是 45 分 鐘, 就 是 來 回 的 時 間, 白 天 有 時 候 時 間 要 差 不 多 50 分 鐘 1 個 小 時, 幾 乎 都 是 要 超 過 50 分 因 為 我 們 休 息 的 時 間 只 有 8 個 小 時, 但 是 扣 除 的 時 間 不 可 能 會 到 達 8 個 小 時, 因 為 我 們 只 有 8 個 小 時, 那 扣 除 你 來 回 的 路 程, 來 回 路 程 的 時 間 阿, 所 以 你 實 際 上 休 息 的 時 間 最 多 最 多 不 會 超 過 6 個 小 時 ( 個 案 B1 紀 錄 :54-58) 131

140 我 時 間 比 較 長, 我 要 一 個 多 小 時, 因 為 我 家 住, 我 通 車 來 返 三 個 小 時 ( 個 案 B2 紀 錄 :70-72) 概 每 天 往 返 概 都 要 2 個 小 時, 就 是 包 含 交 通 路 程 跟 返 家 盥 洗 這 樣 ( 個 案 B3 紀 錄 :54-54) 基 本 上 我 家 是 住 在, 所 以 離 上 班 的 地 點 不 會 太 遠, 所 以 基 本 上 我 都 是 提 前 半 個 小 時 出 門, 因 為 上 班 時 間 還 要 著 裝 什 麼, 所 這 個 部 分 就 是 為 了 規 定 要 準 時 出 勤 部 分 所 以 還 是 返 家 過 程 概 5 到 10 分 鐘 就 可 以 了 ( 個 案 B4 紀 錄 :36-38) 7 點 起 班 的 話, 概 6 點 15 左 右 就 要 開 始 準 備 了, 那 6 點 半 出 門 差 不 多 下 班 概 10 分 鐘 就 會 到 了 ( 個 案 B5 紀 錄 : ) 如 果 扣 除 勤 務 表 訂 時 間 外, 我 概 需 要 花 半 小 時 來 準 備 執 行 勤 務, 提 早 半 小 時 返 家 路 程 如 果 不 耽 誤 下 班 時 間, 返 家 直 接 回 家 的 話, 概 是 10 至 15 分 鐘 ( 個 案 B6 紀 錄 :32-34) 三 下 班 是 否 能 夠 準 時 及 受 影 響 原 因 另 外 員 警 下 班 是 否 能 夠 準 時, 則 每 個 派 出 所 的 狀 況 都 不 太 一 樣, 有 些 員 警 認 為 自 己 的 下 班 時 間 都 能 夠 準 時, 而 有 部 分 則 認 為 因 為 本 身 在 派 出 所 擔 任 的 角 色 或 是 受 到 分 局 交 辦 業 務 的 影 響, 因 此 往 往 無 法 準 時 下 班, 普 遍 會 影 響 員 警 下 班 的 因 素 多 是 因 為 刑 案 的 關 係, 因 為 刑 案 受 理 並 不 是 短 時 間 可 以 完 成, 涉 及 筆 錄 詢 問 及 證 據 蒐 集 等 等, 如 果 員 警 在 下 班 前 受 理 到 刑 案 的 話, 勢 必 導 致 員 警 當 日 的 工 作 時 間 從 12 小 時 延 長 更 久, 另 外 現 行 派 出 所 勤 務 制 度 下, 員 警 每 日 其 實 已 經 固 定 超 勤 4 個 小 時, 在 下 班 前 多 出 來 的 工 作 對 員 警 來 說 反 而 是 一 種 懲 罰, 因 為 依 照 警 察 機 關 外 勤 員 警 超 勤 加 班 費 核 發 要 點 規 定 員 警 每 日 支 給 超 勤 加 班 費 時 數 只 能 報 4 小 時, 因 此 員 警 下 班 後 因 案 件 或 業 務 在 延 長 的 工 作, 其 實 並 沒 有 辦 法 得 到 應 有 的 補 償, 還 可 能 因 為 勤 務 基 準 表 已 經 設 定 每 個 番 號 起 班 時 間 的 關 係, 如 果 所 長 不 願 更 改 隔 日 員 警 起 班 132

141 的 時 間 的 話, 導 致 員 警 隔 天 仍 然 要 照 原 訂 定 的 時 間 上 班, 甚 至 會 縮 短 員 警 的 休 息 時 間, 在 這 樣 的 制 度 設 計 下, 對 員 警 而 言 其 實 是 很 不 合 理 的 可 能 是 比 較 資 深, 所 以 擔 服 我 們 這 個 也 就 是 俗 稱 的 專 案 勤 務, 那 一 般 遇 到 什 麼 的 案 子 的 話, 幾 乎 都 是 交 給 我 們 專 案 人 員 在 處 理, 所 以 有 案 子 的 話 我 常 常 會 耽 誤 到 我 下 班 的 時 間, 常 常 拉 時 常 ( 個 案 B1 紀 錄 :60-60) 主 要 是 偵 辦 案 件 為 主, 因 為 你 可 能 要 去 外 縣 市, 或 者 是 其 他 的 地 方 要 調 什 麼 監 視 器, 查 捕 人 犯 那 種 的, 有 可 能 會 延 長 到 你 的 時 間, 你 也 趕 不 回 來, 所 以 一 直 往 下 加, 再 來 就 是 勤 務 上 的 問 題, 因 為 你 知 道 分 局 一 下 公 文, 有 可 能 就 是 當 天 下, 隔 天 你 就 需 要 人, 就 必 須 得 讓 他 來 加 班 沒 有 經 常 準 時 下 班 ( 個 案 B2 紀 錄 : ) 目 前 都 還 算 滿 準 時, 然 後 概 都 在 勤 務 交 接 完 半 個 小 時 之 內 就 可 以 離 開 有 可 能 是 線 上 查 獲 績 效, 或 者 所 內 有 些 特 殊 的 狀 況 需 要 協 助, 不 然 概 都 可 以 準 時 下 班 ( 個 案 B3 紀 錄 : ) 基 本 上 就 是 沒 有 事 情, 沒 有 案 件 的 話, 都 是 可 以 準 時 的, 然 後 對, 原 則 上 應 該 都 會 準 時 ( 個 案 B4 紀 錄 :42-42) 滿 準 時 的, 幾 乎 都 很 準 時 就 是 說 有 時 候 突 然 接 到 一 個 比 較 難 處 理 的 案 子, 譬 如 說 什 麼 死 亡 的 或 是 車 禍 的 詐 騙 這 種 案 件, 因 為 受 理 程 序 比 較 麻 煩, 或 是 竊 盜 案 之 類 的 ( 個 案 B5 紀 錄 :48-50) 沒 有 每 天 下 班 都 準 時 可 能 是 為 了 要 處 理 業 務 上 的 交 辦 單, 或 者 是 案 件 進 來 的, 或 耽 誤 到 下 班 時 間 蠻 常 需 要 延 後 下 班 的 ( 個 案 B6 紀 錄 :38-42) 四 用 餐 時 段 的 有 無 員 警 在 長 達 12 小 時 的 工 作 時 間 裡 面, 一 定 會 跨 越 到 用 餐 時 段, 可 是 目 前 實 務 上 其 實 並 沒 有 規 劃 員 警 的 用 餐 時 間, 依 照 規 定 員 警 也 不 能 在 執 勤 過 程 中 用 餐 或 吃 東 西, 因 此 員 警 往 往 只 能 利 用 很 短 暫 的 勤 務 133

142 交 接 時 段 儘 快 用 餐, 甚 至 有 時 候 因 為 處 理 案 件 的 緣 故 沒 辦 法 提 早 錯 過 了 用 餐, 用 餐 時 間 的 不 足, 長 期 下 來 其 實 對 於 員 警 的 健 康 造 成 極 負 面 的 影 響 沒 有 吃 飯 時 間, 必 須 得 利 用 自 己 的 時 間, 就 是 上 班 的 空 檔, 自 己 找 時 間 吃 飯, 沒 有 固 定 時 間 吃 飯 ( 個 案 B2 紀 錄 : ) 沒 有, 這 個 問 題 好 像 是 無 解 的 ( 個 案 B3 紀 錄 : ) 像 我 們 所 裡 面 都 是 買 外 面 的 便 當, 我 們 所 是 吃 外 面 的 便 當, 就 是 有 時 候 就 是 總 務 固 定 會 叫, 總 務 叫 然 後 問 家 要 不 要 吃, 比 如 說 如 果 你 中 午 的 班 都 是 巡 邏 的 話, 就 可 能 要 巡 邏 完, 或 是 巡 邏 回 來 的 那 個 10 分 鐘,10 到 15 分 鐘 再 吃 阿 ( 個 案 B4 紀 錄 : ) 他 沒 有 編 排 時 間, 幾 乎 都 是 利 用 那 種 交 接 班 時 間 自 己 去 吃, 中 午 交 接 班 下 午 交 接 班 平 均 來 算 概 10 分 鐘 而 已, 因 為 有 時 候 你 剛 好 卡 到 要 巡 邏, 然 後 有 通 報 案 件, 你 就 要 趕 著 出 去 不 能 吃 ( 個 案 B5 紀 錄 :72-74) 沒 有 特 定 排 出 所 謂 的 用 餐 時 間, 都 是 要 用 自 己 的 勤 務 上 的 時 間 快 速 用 完 餐 之 後 出 勤 希 望 能 有 30 分 鐘, 但 實 際 上 可 能 只 有 10 到 15 分 鐘 就 必 須 出 勤 ( 個 案 B6 紀 錄 :60-64) 其 實 我 應 該 要 比 照 他 的 勤 務 制 度, 讓 員 警 在 執 行 一 段 勤 務 時 間 後, 能 夠 有 時 間 休 息 及 用 餐, 而 且 這 個 時 間 應 該 要 併 入 每 日 的 勤 務 時 間 內 計 算 而 不 是 扣 除, 畢 竟 員 警 也 是 人, 不 可 能 一 直 工 作 而 沒 有 休 息 及 用 餐, 員 警 空 腹 是 沒 辦 法 做 任 何 事 情 的, 而 且 警 察 的 工 時 這 麼 長 及 辛 勞, 更 應 該 要 讓 員 警 有 用 餐 的 時 間 藉 以 補 充 體 力, 唯 有 當 警 察 制 度 願 意 更 人 性 化 的 對 待 自 己 的 同 仁 時, 我 們 也 才 能 夠 期 待 員 警 願 意 用 更 好 的 服 務 品 質 去 面 對 民 眾, 否 則 讓 空 腹 的 員 警 出 去 執 勤, 只 會 更 凸 顯 現 行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的 不 人 道 之 處 134

143 五 接 各 組 室 業 務 情 況 及 原 因 目 前 派 出 所 員 警 普 遍 都 有 接 到 各 組 室 業 務 的 情 況, 前 一 節 已 提 到, 近 來 派 出 所 的 角 色 有 逐 漸 在 轉 變, 從 以 往 單 純 的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轉 變 為 勤 務 與 業 務 功 能 兼 具 的 角 色, 由 於 派 出 所 屬 於 組 織 末 端 最 基 層 的 單 位, 因 此 分 局 各 組 室 往 往 會 將 業 務 下 放 到 派 出 所 協 助 辦 理, 除 了 影 響 到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外, 對 於 員 警 本 身 無 形 也 產 生 的 一 定 的 壓 力, 由 於 員 警 在 派 出 所 仍 有 勤 務 要 執 行, 派 出 所 不 可 能 編 排 太 多 業 務 整 理 的 勤 務 給 員 警 辦 理 業 務, 間 接 也 導 致 員 警 在 業 務 辦 不 完 的 情 況 下, 無 法 盡 心 的 去 投 入 勤 務 的 執 行, 甚 至 在 執 行 各 項 勤 務 同 時, 必 須 挪 用 現 有 的 勤 務 時 間, 去 辦 理 未 完 成 的 業 務 或 多 或 少 一 定 都 有, 我 們 目 前 沒 有 說 沒 有 接 業 務 的, 每 個 人 通 通 都 有 都 是 上 級 機 關 的, 各 組 室, 我 們 的 業 務 都 是 各 組 室 交 給 我 們 的 阿 概 有 9 成 以 上 都 是 我 們 派 出 所 員 警 幫 分 局 在 做 業 務, 那 除 了 我 們 派 出 所 固 定 的 一 些 業 務 阿, 你 看 分 局 交 辦 的 業 務 真 的 是 滿 多 的 ( 個 案 B1 紀 錄 : 94-98) 每 個 人 都 有 業 務, 我 們 這 邊 每 個 人 都 有 分 局 他 們 只 負 責 收 警 察 局 所 交 辦 下 來 的 公 文, 他 們 並 不 會 到 現 地 去, 他 只 能 發 配 給 各 個 派 出 所, 由 派 出 所 再 去 做 執 行, 主 要 應 該 是 這 樣 子, 給 所 有 派 出 所 來 做 這 樣 子 因 為 某 些 人 他 所 接 的 業 務, 他 必 須 得 要 給 他 時 間 承 辦 分 局 業 務 ( 個 案 B2 紀 錄 : ) 有 些 人 會 沒 有 接 到, 那 普 遍 都 是 有 拉 ( 個 案 B3 紀 錄 :78-78) 部 分 都 有, 基 本 上 我 接 交 通 嘛, 交 通 其 實 就 很 繁 雜 繁 瑣 碎, 因 為 我 的 業 務 都 是 利 用 巡 邏 或 是 備 勤 或 是 自 己 業 務 整 理 的 時 間 去 完 成 我 的 上 面 的 交 辦 單, 還 有 路 霸 廢 棄 車, 就 是 零 零 種 種 一 些 東 西, 然 後 剩 下 在 所 內 時 間 就 是 打 告 發 單, 就 是 key 一 些 表 單 資 料, 每 個 月 還 要 做 月 報 表, 所 以 其 實 我 在 裡 面 在 外 面, 就 是 在 專 責 的 巡 邏 勤 務 或 幹 嘛, 只 要 有 攻 勢 勤 務 我 就 135

144 是 隨 時 都 在 做 我 的 業 務, 沒 有 很 專 責 譬 如 說 巡 邏 就 真 的 一 直 在 巡 邏, 並 沒 有 ( 個 案 B4 紀 錄 : ) 有, 每 個 人 都 有 我 覺 得 喔, 這 應 該 是 上 級 單 位 所 規 劃 下 來 的 東 西, 警 察 工 作 本 來 就 是 慢 慢 在 導 向 為 民 服 務, 但 是 一 些 業 務 也 跟 著 多, 相 關 的 業 務 也 跟 著 多, 我 覺 得 是 這 樣 拉 我 覺 得 這 個 業 務 越 來 越 多 的 話, 會 影 響 到 一 般 基 層 員 警 的 上 班 態 度, 我 會 想 說 我 業 務 都 做 不 要, 長 官 要 來 檢 查 要 做 不 完 了, 我 還 管 你 外 面 安 狀 況 怎 樣, 這 是 間 接 的 會 影 響 ( 個 案 B5 紀 錄 : ) 有, 目 前 接 的 是 戶 口 業 務, 之 前 接 的 是 交 通 業 務, 我 們 派 出 所 每 個 人 都 有 他 的 業 務 需 要 接 ( 個 案 B6 紀 錄 :76-76) 六 利 用 勤 餘 辦 公 的 情 形 員 警 利 用 勤 餘 辦 公 的 原 因, 普 遍 都 是 因 為 業 務 的 關 係 所 導 致, 至 於 偶 而 或 是 經 常 則 必 須 看 員 警 所 負 責 的 業 務, 如 果 負 責 到 比 較 忙 碌 的 業 務 或 是 業 務 檢 查 之 前, 員 警 可 能 就 必 須 要 常 常 利 用 自 己 勤 餘 的 時 間 來 處 理 業 務, 這 也 呼 應 了 前 所 討 論 的 目 前 分 局 紛 紛 把 業 務 下 放 到 派 出 所, 導 致 派 出 所 員 警 普 遍 都 有 接 業 務 的 情 況, 而 這 樣 其 實 不 單 單 影 響 到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上 必 須 另 外 規 劃 員 警 業 務 整 理 的 時 間 而 排 擠 到 原 本 勤 務 運 作, 再 加 上 由 於 各 派 出 所 勤 務 基 準 表 訂 定 了 每 位 輪 班 員 警 固 定 要 執 行 的 勤 務 內 容, 因 此 派 出 所 往 往 沒 辦 法 排 給 員 警 足 夠 的 業 務 整 理 時 間, 員 警 往 往 只 能 利 用 下 班 或 勤 餘 時 間 返 所 辦 業 務 一 般 派 出 所 會 派 給 我 就 是 4 個 小 時 辦 這 些 業 務, 但 是 我 的 量 還 是 不 夠 啊, 我 常 常 會 自 己 用 我 的 時 間 去 做 一 些 事 情, 就 是 工 作 上 的 一 些 事 情, 因 為 最 多 最 多 就 是 一 天 會 派 4 個 小 時, 但 是 不 是 每 天 派, 因 為 我 業 務 量 算 是, 因 為 你 看 自 行 車 烙 碼 機 車 烙 碼, 還 有 手 機 序 號 這 個, 最 少 都 要 3 4 百 件 阿,3 4 百 件 3 樣 加 起 來 多 要 1 千 多, 這 個 半 年 裡 面 要 做 這 些 真 的 對 我 來 講 136

145 工 作 量 真 的 是 滿 的 ( 個 案 B1 紀 錄 :90-92) 儘 量 不 要, 但 是 一 定 會 偶 爾, 我 沒 有 經 常 應 該 是 業 務 上 的 問 題 ( 個 案 B2 紀 錄 : ) 目 前 到 北 市 還 好, 偶 爾 才 會 有 因 為 基 準 表 的 關 係, 其 實 如 果 是 遇 到 業 務 要 檢 查 的 話, 排 班 在 允 許 的 狀 態 內 會 給 予 時 間, 讓 你 用 上 班 時 間 去 整 理 業 務, 可 是 如 果 真 的 沒 辦 法 因 為 基 準 表 你 每 天 要 上 的 班 是 固 定 的, 如 果 說 勤 務 變 動 的 話, 勢 必 會 壓 縮 到 其 他 人 的 時 間 ( 個 案 B3 紀 錄 :90-92) 但 是 如 果 除 非 比 如 說 派 出 所 有 裝 檢 阿, 裝 備 檢 查 或 是 一 些 專 案 勤 務 要 複 檢 預 檢 的 話, 這 些 都 是 會 利 用 休 假 時 間 來 處 理 這 樣 子 ( 個 案 B4 紀 錄 : 80-80) 偶 爾 因 為 正 常 上 班 時 間 人 力 不 足, 沒 辦 法 排 一 些 業 務 整 理 的 班 給 你, 所 以 變 成 說 你 要 利 用 自 己 的 休 假 時 間 回 派 出 所 做 ( 個 案 B5 紀 錄 : ) 在 要 業 務 檢 查 的 時 間 譬 如 隔 幾 天 就 要 業 務 檢 查, 如 果 你 有 需 要 整 理 業 務 的 話, 你 就 需 要 跟 副 主 管 反 映, 但 他 平 時 並 沒 有 讓 你 有 其 他 時 間 去 做 你 的 業 務 整 理 時 間 我 的 交 辦 單 如 果 做 不 完 的 話, 我 會 利 用 我 的 下 班 時 間 去 做, 或 者 是 備 勤 沒 有 案 件 的 時 候, 我 會 去 做 我 的 交 辦 單 業 務 下 班 之 後 還 滿 常 使 用 自 己 的 時 間 去 做 交 辦 單 ( 個 案 B6 紀 錄 : ) 七 編 排 專 案 人 員 的 看 法 目 前 各 派 出 所 普 遍 都 有 編 排 專 案 人 員, 這 也 是 警 界 績 效 掛 帥 制 度 下 的 一 個 畸 形 現 象, 雖 然 分 局 已 有 專 責 刑 事 單 位 跟 刑 事 人 員 負 責 刑 案 7 偵 辦, 單 就 組 織 的 權 責 區 分 來 看, 照 理 說 派 出 所 不 應 該 再 另 外 編 派 警 力 來 負 責 這 一 個 區 塊, 派 出 所 應 該 是 偏 重 在 犯 罪 預 防 這 方 面, 刑 案 的 偵 辦 應 該 讓 專 業 的 偵 查 隊 來 負 責, 可 是 犯 罪 預 防 是 看 不 到 的 成 果, 只 有 績 效 的 爭 取 才 會 有 數 字 的 呈 現, 也 由 於 績 效 評 比 制 度 與 警 察 工 作 7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3 條, 分 局 設 下 偵 查 隊, 負 責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處 理 及 行 處 分 拾 得 物 處 理 拘 留 所 管 理 犯 罪 偵 防 及 犯 罪 再 犯 機 制 策 劃 與 執 行 刑 事 案 件 偵 訊 及 移 送 通 緝 犯 查 緝 安 顧 慮 人 口 監 管 刑 案 紀 錄 統 計 及 資 料 分 析 運 用 刑 事 現 場 勘 察 及 痕 跡 蒐 證 刑 事 鑑 識 經 濟 警 察 業 務 與 不 良 幫 派 流 氓 檢 肅 事 項 137

146 與 生 活 密 切, 主 宰 著 每 一 位 警 察 的 升 遷 降 等 與 調 職, 甚 至 影 響 警 察 的 快 樂 失 意 及 與 上 級 關 係 ( 侯 崇 文,2007), 因 此 不 論 在 員 警 或 是 所 長 的 訪 談 過 程 中 都 可 發 現, 部 分 的 派 出 所 都 因 為 長 官 要 求 數 字 要 求 績 效, 因 此 派 出 所 不 得 不 規 劃 專 責 人 員 在 負 責 爭 取 刑 案 績 效, 導 致 派 出 所 部 分 的 警 力 遭 到 挪 用, 排 擠 到 原 本 的 勤 務 運 作, 不 過 要 求 派 出 所 爭 取 績 效 顯 已 經 違 背 了 派 出 所 原 本 成 的 目 的 因 為 一 般 所 知 道 的, 分 局 偵 查 隊 裡 面 幾 乎 都 在 辦 業 務, 每 個 人 業 務 上, 為 民 服 務 拉 業 務, 每 個 人 都 壓 的 這 樣 子, 所 以 變 成 說 績 效 都 由 派 出 所 來 做 承 擔, 這 是 目 前 我 所 知 道 的 狀 況, 那 現 在 你 看 派 出 所 的 績 效 阿 都 比 偵 查 隊 好 ( 個 案 B1 紀 錄 : ) 2 個 專 案 上 白 天 班 因 為 他 認 為 你 派 出 所 不 是 只 有 防 制 而 已 啊, 我 不 知 道 上 面 的 長 官 怎 麼 想, 他 認 為 每 個 派 出 所 就 是 一 定 都 要 有 績 效 可 以 拿 出 來, 不 管 怎 樣 ( 個 案 B2 紀 錄 : ) 專 案 有 3 位 ( 個 案 B3 紀 錄 :30-30) 2 個 專 案 因 為 怎 麼 講, 因 為 分 局 在 評 比, 他 不 是 只 有 在 評 比 偵 查 隊 來 做 刑 案 的 一 些 績 效 的 一 些 管 控, 他 是 針 對 偵 查 隊 警 備 隊, 各 個 派 出 所 來 做 個 每 週 績 效 的 陳 報 跟 管 控, 所 以 這 部 分 會 導 致 成 說 各 個 所 長 各 個 警 備 隊 隊 長 還 有 偵 查 隊 隊 長 會 要 求 說 他 下 面 的 自 己 的 隊 員 跟 警 員 來 做 個 績 效 的 呈 現, 方 便 在 週 報 上 面 提 報 阿, 講 白 一 點 就 是 一 個 很 直 接 阿, 要 績 效 的 部 分 就 是 只 能 靠 這 樣 子 ( 個 案 B4 紀 錄 : ) 2 位 想 派 出 所 還 是 講 實 話, 是 派 出 所 還 是 想 要 有 點 刑 案 績 效, 因 為 你 偵 查 隊 那 些 偵 查 佐 抓 到 績 效 他 不 一 定 會 分 給 派 出 所 ( 個 案 B5 紀 錄 : ) 2 位 專 案 人 員 可 能 本 派 出 所 有 一 些 績 效 上 的 問 題 需 要 我 們 有 編 排 額 外 的 專 案 人 員 去 找 尋 刑 事 上 的 績 效 ( 個 案 B6 紀 錄 : ) 138

147 八 專 屬 ( 案 ) 勤 務 的 影 響 目 前 專 屬 ( 案 ) 勤 務 占 了 整 個 派 出 所 勤 務 很 的 一 個 部 分, 而 且 有 日 趨 增 加 的 情 況, 前 一 節 已 提 到, 由 於 社 會 日 趨 複 雜, 警 察 機 關 原 有 的 六 項 勤 務 已 無 法 負 荷, 因 此 紛 紛 擴 充 原 本 的 勤 務 項 目, 也 導 致 了 現 今 派 出 所 員 警 勤 務 內 容 的 複 雜 化, 而 且 許 多 的 專 ( 案 ) 屬 勤 務 必 須 個 別 規 劃 員 警 出 來 執 行, 不 能 用 原 本 的 巡 邏 勤 務 去 兼 服, 這 也 導 致 了 派 出 所 在 人 力 運 用 上 一 定 的 負 擔 概 可 能 都 有 十 分 之 一 到 六 分 之 一 ( 個 案 B3 紀 錄 : ) 基 本 上 最 少 都 佔 了 四 分 之 一 像 交 通 的 話, 我 自 己 知 道 交 通 的 部 分 就 交 指 示 就 是 說 所 有 專 屬 勤 務 就 是 顯 示 在 勤 務 表 上 面, 以 方 便 備 查, 就 是 要 查, 然 後 每 個 固 定 的 崗 哨 都 是 要 站 崗 ( 個 案 B4 紀 錄 : ) 概 五 分 之 一 吧 ( 個 案 B5 紀 錄 : ) 專 屬 勤 務 跟 一 般 的 勤 務 其 實 專 屬 勤 務 算 滿 多 的, 因 為 我 們 很 多 勤 務 都 是 分 局 交 辦 的 事 情, 但 他 必 須 都 是 編 排 在 勤 務 上 的, 所 以 也 是 都 要 去 執 行 概 50% 吧, 一 半 ( 個 案 B6 紀 錄 : ) 目 前 派 出 所 常 見 的 專 屬 ( 案 ) 勤 務, 以 交 通 事 項 為 宗, 除 每 日 固 定 編 排 的 交 整 勤 務 外,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勤 務 攤 販 整 理 勤 務 路 霸 勤 務 安 程 專 案 等 等 都 十 分 的 常 見, 另 外 在 刑 事 的 部 分 概 就 是 以 擴 臨 檢 為 主, 這 些 勤 務 除 了 影 響 的 派 出 所 人 力 調 度 外, 像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勤 務 擴 臨 檢 這 兩 種 勤 務, 一 次 就 必 須 使 用 4 名 員 警 來 執 勤, 往 往 在 人 少 的 派 出 所, 會 造 成 整 個 派 出 所 警 力 的 空 窗 期, 另 外 部 分 的 專 屬 ( 案 ) 勤 務 兼 具 有 績 效 爭 取 的 性 質, 除 了 執 行 勤 務 外, 分 局 往 往 也 會 同 時 要 求 有 績 效 的 呈 現, 也 常 常 造 成 派 出 所 一 定 的 壓 力, 甚 至 部 份 的 派 出 所 達 不 到 分 局 要 求 的 績 效 件 數, 所 長 就 會 藉 由 休 假 管 控 的 方 式, 脅 迫 員 警 想 辦 法 去 將 績 效 達 成 139

148 他 都 是 一 段 一 段 的, 不 是 每 天, 但 是 他 如 果 下 公 文 過 來 的 時 候, 就 一 定 要 有 給 他 有 成 果, 部 分 都 要 給 成 果, 沒 有 的 話 就 是 所 長 要 被 唸 ( 個 案 B2 紀 錄 : ) 如 果 以 一 天 六 班 喔, 一 個 禮 拜 概 都 一 班 交 整, 一 個 禮 拜 都 有 一 班, 然 後 酒 測 擴 檢 那 個 概 是 會 集 中 在 中 班, 中 班 的 時 候, 只 要 你 剛 好 上 的 那 個 禮 拜 有 辦 擴 檢 你 都 要 去 ( 個 案 B3 紀 錄 : ) 專 屬 勤 務 就 很 基 本 的 嘛, 就 是 所 謂 的 交 通 整 理 攤 整 路 霸 酒 駕, 然 後 我 們 還 有 所 謂 的 淨 牌 專 案, 就 是 所 謂 的 砂 石 車 取 締, 砂 石 車 取 締 是 另 外 一 個, 淨 牌 專 案 又 是 另 外 一 個, 然 後 我 們 還 有 河 濱 公 園 專 案, 要 去 河 濱 公 園 裡 面 去 巡 視 有 沒 有 機 車 騎 進 去 或 汽 車 這 樣 子, 也 有 很 所 謂 的 打 車 碼, 順 風 查 抄, 然 後 每 個 月 固 定 可 能 會 有 一 次 到 二 次 的 就 是 所 謂 的 蒞 臨 場 所, 道 路 警 衛 還 有 陳 抗, 像 520 的 都 會 預 控 警 力, 這 天 就 不 能 休 假, 很 正 常 該 是 說 因 為 市 警 局, 就 是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有 做 一 個 評 比 評 分, 每 個 分 局 做 個 評 分 比 較, 然 後 分 局 的 績 效 來 源 當 然 都 是 從 派 出 所, 所 以 分 局 上 面 的 因 為 評 比 績 效 也 不 希 望 太 差, 所 以 這 個 部 分 就 會 一 直 排 專 屬 勤 務, 然 後 發 公 文 交 辦 單, 請 派 出 所 做 個 執 行, 然 後 每 週 在 做 個 定 期 的 回 報, 然 後 績 效 不 好 當 然 都 檢 討, 檢 討 所 長, 所 長 再 針 對 我 們, 給 予 休 假 管 控 ( 個 案 B4 紀 錄 : ) 安 程 拉 酒 駕 那 個 還 有 取 締 不 禮 讓 行 人, 就 是 一 些 比 較 交 通 取 締 的 專 屬 勤 務 就 比 較 多 ( 個 案 B5 紀 錄 : ) 自 辦 擴 檢 局 辦 擴 檢 局 辦 酒 測 都 會 區 酒 測 這 些 都 會 遇 到 交 通 業 務 常 常 有 安 程 專 案, 我 們 會 去 取 締 行 人 違 規, 或 者 是 砂 石 車 違 規, 這 些 都 是 來 自 於 交 通 的 業 務 ( 個 案 B6 紀 錄 : ) 貳 員 警 對 於 影 響 勤 務 規 劃 因 素 看 法 由 於 員 警 負 責 執 行 派 出 所 的 各 項 勤 務, 而 在 員 警 的 看 法 裡, 到 底 是 因 為 什 麼 樣 的 因 素 影 響 到 了 派 出 所 勤 務 的 規 劃, 是 本 段 討 論 的 重 140

149 點 一 組 織 內 影 響 勤 務 的 因 素 員 警 認 為 組 織 內 會 影 響 勤 務 規 劃 的 因 素 不 外 乎 是 各 組 室 對 於 業 務 或 是 績 效 的 要 求, 導 致 派 出 所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必 須 有 所 因 應 或 調 整, 這 個 部 分 員 警 看 法 與 所 長 的 看 法 相 同, 所 長 與 員 警 同 樣 認 為, 現 行 分 局 各 組 室 對 於 派 出 所 的 各 項 要 求 或 是 將 業 務 下 放 到 派 出 所 辦 理, 都 深 深 的 影 響 到 派 出 所 各 項 勤 務 規 劃, 所 長 在 勤 務 規 劃 時, 原 本 的 勤 務 基 準 表 上 排 定 的 勤 務 項 目, 常 會 受 到 分 局 各 組 室 的 影 響 而 有 所 調 整, 另 外 就 像 前 所 提 到 過 的, 目 前 派 出 所 員 警 必 須 兼 辦 業 務, 因 此 員 警 在 執 行 各 項 勤 務 的 時 候, 因 為 業 務 量 的 過 多, 也 常 常 必 須 抽 空 去 辦 理 業 務, 導 致 影 響 到 原 本 勤 務 的 運 作 其 實 都 有 耶, 因 為 業 務 啦 績 效 啦, 因 為 每 個 組 室 每 科, 每 個 組 室 他 們 的 業 務 都 很 重 要 阿, 你 知 道 嗎, 譬 如 說 績 效 阿, 三 組 偵 查 隊 會 盯 我 們 績 效 阿, 交 通 交 通 會 盯 我 們 交 通 的 績 效 啊, 戶 口 盯 我 們 戶 口 的 業 務 阿, 而 且 每 組 室 覺 得 他 們 業 務 都 是 超 重 要, 那 我 們 就 全 部 都 要 幫 他 們 去 做 好, 再 過 來 時 間 沒 那 麼 多, 做 的 工 作 量 真 的 也 是 消 化 不 了, 就 譬 如 說 我 們 講 一 個 實 在 的 問 題, 我 們 的 勤 區 查 察 好 了, 人 員 編 制 少, 勤 區 查 察 每 次 都 是 家 弄 得 勤 區 查 察 還 要 去 做 一 些 業 務 拉 宣 導 拉 或 什 麼 的, 都 是 在 這 同 時 裡 面 要 去 完 成, 那 根 本 你 做 不 來 啊 ( 個 案 B1 紀 錄 : ) 行 組 應 該 是 機 動 派 出 所, 就 是 我 必 須 得 編 排 人 潮 眾 多 的 地 方 設 定 一 個 機 動 派 出 所, 會 影 響 這 些 是 攻 勢 勤 務, 還 有 另 外 的 是 跟 專 案 有 關 係 的, 就 是 什 麼 妨 礙 風 化 那 種 的, 行 組 部 分 是 這 樣 而 已 督 察 組 就 是 強 制 執 行 的, 跟 機 動 保 安, 還 有 特 勤 偵 查 隊 就 是 像 我 剛 剛 講 的, 要 去 抓 人 犯, 就 是 查 捕 逃 犯, 就 會 影 響 到 你 編 排, 要 拉 某 些 人 去 支 援 他 們, 再 來 就 是 交 通 組, 交 通 組 就 是 告 發 違 規, 他 會 下 公 文 某 個 時 段 要 哪 些 人 去 取 締, 像 最 近 的 未 繫 安 全 帶, 他 就 會 編 排 勤 務 過 來, 就 給 你 時 段 這 樣 ( 個 案 B2 141

150 紀 錄 : ) 行 組 就 是 裝 檢, 然 後 二 組 督 察 組 的 話 就 是 聚 眾, 聚 眾 陳 抗 比 較 多, 三 組 的 話 三 組 其 實 還 好, 三 組 就 是 犯 罪 預 防 那 種 宣 導, 就 是 一 些 現 在 就 是 那 種 反 詐 騙 宣 導 那 種 比 較 多 然 後 再 來 就 是 四 組, 四 組 還 好, 就 固 定 的 查 戶 口, 保 防 組 就 是 所 謂 的 諮 詢 人 口 就 是 查 詢, 就 是 每 個 月 就 要 填 寫 一 次 訪 查 紀 錄 表 那 些, 定 期 跟 諮 詢 人 口 保 持 一 個 聯 繫 這 樣 子, 六 組 民 防 組 就 民 防 還 好 那 七 組 就 是 專 案 勤 務 交 通 阿 酒 駕 阿 ( 個 案 B4 紀 錄 : ) 偵 查 隊 也 是 些 犯 罪 預 防 會 議 家 暴 會 議, 一 些 講 習 阿, 這 些 就 要 固 定 編 排 承 辦 人 去, 相 對 就 剛 才 講 回 來 班 就 會 變 動 到, 就 會 調 整 戶 口 也 是 會 有 一 些 戶 口 會 議 民 防 組 主 要 是 那 個 監 視 器, 那 個 守 望 相 助 隊 交 通 組 就 多 了, 安 程 拉 酒 駕 那 個 還 有 取 締 不 禮 讓 行 人, 就 是 一 些 比 較 交 通 取 締 的 專 屬 勤 務 就 比 較 多 ( 個 案 B5 紀 錄 : ) 可 能 來 自 於 組 織 內 部, 譬 如 說 分 局 交 辦 的 事 項, 所 以 會 造 成 說 我 們 必 須 在 有 別 於 那 些 巡 邏 值 班 之 外 的 一 些 其 他 業 務 上, 我 們 必 須 要 花 很 多 時 間 去 處 理 他 行 組 譬 如 說 他 自 辦 擴 檢, 或 是 交 通 組 他 必 須 有 安 程 專 案 督 察 他 可 能 要 站 一 些 特 勤, 督 察 是 要 站 一 些 特 勤, 那 像 戶 口 組 可 能 就 要 有 一 些 清 樓 專 案, 或 者 是 聯 合 訪 查, 然 後 像 交 通 組 就 必 須 有 安 程 專 案, 或 是 交 整 其 他 的 勤 務 這 樣 子 保 防 組 的 勤 務, 可 能 需 要 我 們 去 訪 問 安 諮 詢 人 口, 民 防 組 的 話 如 果 有 自 衛 槍 枝 的 話, 可 能 也 需 要 我 們 去 處 理 偵 查 隊 會 影 響 汽 機 車 烙 碼 的 業 務, 需 要 承 辦 人 花 時 間 去 做 ( 個 案 B6 紀 錄 :90-98) 二 組 織 外 影 響 勤 務 的 因 素 員 警 認 為 來 自 組 織 外 會 影 響 勤 務 概 就 是 各 行 機 關 的 行 協 助 法 院 強 制 執 行 安 全 維 護 與 各 項 設 施 會 勘 這 三 種 類 型 為 主, 行 協 助 的 部 分 必 須 看 轄 區 的 特 性, 不 同 轄 區 會 有 不 同 行 單 位 去 要 求 警 方 協 助, 例 如 在 餐 館 較 多 的 地 區 可 能 就 會 有 勞 工 局 要 求 警 方 陪 同 查 緝 非 法 打 工 外 勞,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警 察 機 關 與 入 出 及 移 民 署 權 責 區 分 問 142

151 題, 入 出 及 移 民 署 成 後, 宥 於 人 力 不 足, 因 此 在 外 勞 的 查 處 上, 往 往 還 是 仰 賴 警 察 機 關 的 協 助 ( 梁 仕 昌,2007), 不 過 如 此 恐 與 當 時 成 入 出 及 移 民 署 專 責 處 理 入 出 相 關 業 務 的 本 意 不 符, 也 會 造 成 派 出 所 警 力 調 入 上 的 困 擾, 這 也 是 基 層 單 位 時 常 不 滿 之 處, 明 明 已 經 移 撥 出 去 的 業 務, 到 最 後 仍 然 還 是 落 在 警 察 機 關 負 責 執 行 ; 另 外 部 分 的 會 勘 主 要 的 主 管 機 關 並 不 是 警 察 單 位, 例 如 像 是 道 路 交 通 設 施 設 置 等 或 是 標 線 的 繪 設, 其 實 警 方 派 員 到 場 並 沒 有 置 喙 餘 地, 都 是 工 務 單 位 與 提 出 會 勘 的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協 調 後 即 做 出 結 論, 員 警 認 為 到 場 沒 有 實 際 的 作 用, 警 察 機 關 在 接 到 類 似 的 會 勘 要 求 時, 其 實 應 該 要 審 酌 是 否 屬 於 警 察 權 管 的 範 疇, 若 不 是 的 話 應 該 要 加 以 拒 絕, 否 則 只 是 造 成 派 出 所 警 力 浪 費, 排 擠 到 其 他 勤 務 的 運 作 強 制 執 行 最 主 要, 會 勘 也 是, 會 勘 就 是 民 眾 去 申 請, 由 里 長 警 察 局 這 邊 派 出 所, 還 有 市 議 員 都 會 前 往 到 現 場 這 裡, 還 有 交 通 設 置 那 個 單 位, 一 起 前 往 會 勘, 主 要 是 這 兩 種, ( 個 案 B2 紀 錄 : ) 還 滿 多 的, 像 環 保 跟 勞 工 單 位 他 們 需 要 行 協 助 的 時 候 就 是 變 成 環 保 局 概 都 是 需 要 求 我 們 去 做 違 規 人 的 身 分 查 證, 那 勞 工 局 的 話 是 需 要 我 們 去 把 例 如 像 非 法 居 留 非 法 打 工 的, 需 要 帶 返 所 製 作 筆 錄 然 後 要 移 交 給 移 民 署 社 會 局 目 前 來 講 如 果 他 們 有 要 求 都 會 行 文 來, 都 會 排 班, 那 有 時 候 比 較 常 遇 到 可 能 是 市 民 反 映 有 遊 民 的 時 候, 就 會 需 要 通 報 他 們 過 來 協 助, 但 是 通 常 夜 間 時 段 有 可 能 是 人 力 比 較 不 夠, 還 是 說 案 件 比 較 多, 他 們 來 的 時 間 會 需 要 比 較 長 的 時 間 ( 個 案 B3 紀 錄 : ) 基 本 上 因 為 我 們 這 邊 就 是 餐 廳, 餐 廳 比 較 多, 然 後 比 較 多 的 那 種 外 籍 勞 工, 越 籍 印 尼 籍 的 那 種, 所 以 會 有 勞 工 局 來 做 個 行 協 助, 去 查 緝 非 法 打 工 的 外 勞 法 院 的 強 制 執 行, 社 會 救 助 社 會 局 的 部 分, 要 保 護 社 工 跟 案 主 的 安 全 ( 個 案 B4 紀 錄 : ) 我 們 這 邊 幾 乎 都 是 強 制 執 行 而 已, 一 個 禮 拜 概 一 次 二 次 有 碰 到 行 143

152 協 助 都 是 這 個 而 已, 差 不 多 都 是 會 勘 強 制 執 行 這 類 而 已 沒 必 要, 因 為 幾 乎 都 是 那 些 府 的 工 程 處 自 己 都 在 那 邊 決 定, 警 察 去 那 邊 沒 什 麼 作 用, 因 為 里 長 跟 那 些 府 的 工 程 相 關 單 位 自 己 都 會 講 好, 警 察 去 其 實 沒 什 麼 作 用 ( 個 案 B5 紀 錄 : ) 像 什 麼 別 的 單 位 要 求 我 們 去 現 場 幫 他 們 維 持 秩 序, 或 者 是 他 們 要 強 制 執 行 的 時 候 我 們 需 要 到 場 派 出 所 也 是 有 接 到 一 些 交 工 處, 會 同 其 他 單 位 到 同 一 個 地 方 去 會 勘 的 情 況 ( 個 案 B6 紀 錄 : ) 参 員 警 對 於 超 勤 制 度 的 看 法 目 前 臺 北 市 各 派 出 所 每 日 勤 務 基 準 是 以 12 小 時 來 規 劃 員 警 每 日 的 勤 務, 因 此 員 警 普 遍 都 是 超 勤 4 個 小 時, 從 所 長 的 場 來 看, 認 為 目 前 派 出 所 勤 業 務 過 多 導 致 警 力 不 夠 使 用, 而 且 員 警 也 普 遍 都 需 要 1 萬 7 的 超 勤 加 班 費, 因 此 都 認 為 有 必 要 每 日 規 劃 4 小 時 的 超 勤 勤 務, 不 過 員 警 的 看 法 如 何, 員 警 認 為 超 勤 是 必 要 的 嗎, 這 些 都 是 本 段 討 論 的 重 點 一 超 勤 加 班 費 由 於 受 訪 者 的 年 資 不 同, 因 此 每 小 時 可 領 到 超 勤 加 班 費 亦 不 相 同, 資 深 員 警 因 為 底 薪 較 高, 每 小 時 超 勤 加 班 費 的 金 額 也 高, 因 此 並 不 需 要 每 日 都 加 班 就 可 以 領 到 超 勤 加 班 費 的 上 限, 而 資 歷 較 淺 的 員 警, 則 因 為 底 薪 較 低, 每 小 時 的 超 勤 加 班 費 的 金 額 也 低, 因 此 即 便 每 日 都 超 勤 4 個 小 時, 也 無 法 領 到 超 勤 加 班 費 的 最 高 上 限 最 少 一 定 都 是 1 萬 7 阿, 怎 麼 樣 子 領 都 是 1 萬 7 阿, 因 為 我 底 薪 高 嘛 幾 天 喔, 因 為 我 是 60 幾 個 小 時 就 夠 了, 概 16 7 天 吧,16 7 天 就 夠 了 吧 ( 個 案 B1 紀 錄 : ) 1 萬 7 ( 個 案 B2 紀 錄 : ) 概 1 萬 1 到 1 萬 3 之 間 ( 個 案 B3 紀 錄 : ) 最 高 就 1 萬 5 千 多 塊 而 已 ( 個 案 B4 紀 錄 : ) 144

153 我 個 人 概 是 1 萬 3 左 右 ( 個 案 B5 紀 錄 : ) 概 1 萬 2 至 1 萬 5 ( 個 案 B6 紀 錄 : ) 二 超 勤 加 班 費 的 影 響 目 前 我 的 超 勤 加 班 費 對 員 警 影 響 而 言, 只 是 一 個 補 償 的 感 覺, 是 員 警 辛 苦 上 班 後 所 得 的 一 個 薪 資 報 酬, 對 於 員 警 本 身 而 言 並 沒 有 任 何 的 激 勵 作 用, 這 也 符 合 Herzberg 所 提 出 的 激 勵 保 健 理 論, 在 激 勵 因 素 及 保 健 因 素 中,Herzberg 將 薪 給 歸 納 為 保 健 因 素, 認 為 如 果 這 些 因 素 不 理 想, 會 使 員 工 產 生 不 滿 足 狀 態 ( 吳 定,1995), 因 此 其 實 超 勤 加 班 費 對 員 警 而 言 只 能 夠 降 低 員 警 對 於 組 織 的 不 滿, 使 員 警 安 於 工 作 另 外 部 分 接 受 訪 談 的 員 警 認 為 生 活 還 過 得 去, 其 實 並 不 需 要 這 筆 超 勤 加 班 費, 寧 願 有 更 多 自 己 的 時 間, 超 勤 加 班 費 對 他 們 來 說 可 有 可 無, 他 們 其 實 並 非 出 於 自 願 而 加 班 的 ; 這 個 部 分 與 所 長 認 知 是 不 同 的, 前 面 一 節 提 到 所 長 認 為 超 勤 加 班 費 對 於 員 警 而 言 是 一 種 誘 因, 員 警 會 因 為 錢 的 關 係 願 意 上 12 小 時 的 班, 不 過 實 際 上 看 起 來, 員 警 並 不 會 因 為 這 筆 超 勤 加 班 費, 而 願 意 上 更 多 的 班, 而 且 超 勤 加 班 費 只 能 降 低 員 警 對 於 組 織 的 不 滿, 沒 有 辦 法 激 勵 員 警 這 是 我 沒 有 捏, 其 實 都 沒 有, 這 只 是 說 我 們 警 察 工 作 其 實 就 是 這 樣 子 而 已, 變 成 說 可 能 這 是 我 們 警 察 工 作 的 一 種 勤 務 阿, 或 者 一 種 薪 水 的 規 劃 ( 個 案 B1 紀 錄 : ) 只 是 一 個 補 償, 年 紀 比 較 資 深 的 他 們 可 能 需 要 這 筆 錢, 可 能 有 小 孩, 但 是 以 剛 像 我 們 這 種 剛 新 進 的, 其 實 有 沒 有 這 筆 錢, 是 還 好, 希 望 沒 有, 就 不 用 加 班, 家 都 希 望 上 8 小 時 就 好, 領 原 本 的 本 俸 薪 資 這 樣 就 可 以 了 ( 個 案 B2 紀 錄 : ) 我 覺 得 是 算 補 償 拉, 就 是 實 質 的 補 償 就 我 個 人 而 言 我 覺 得 是 補 償, 不 是 145

154 說 真 的 很 想 要 加 這 個 班 ( 個 案 B3 紀 錄 : ) 我 覺 得 是 補 償 而 已, 其 實 我 是 沒 什 麼 感 覺, 是 想 到 補 償 這 個 樣 子 其 實 我 覺 得 可 有 可 無, 我 自 己 本 身 可 能 因 為 家 庭 環 境 不 會 缺 這 份 加 班 費, 所 以 還 好 ( 個 案 B4 紀 錄 : ) 我 覺 得 是 個 補 償 的 感 覺 而 已 ( 個 案 B5 紀 錄 : ) 超 勤 加 班 費 對 我 而 言, 我 覺 得 就 是 增 加 我 們 的 收 入 來 源, 但 如 果 一 天 工 作 時 數 不 是 12 小 時, 是 8 小 時 或 是 9 小 時 的 話, 我 覺 得 沒 有 領 超 勤 加 班 費 的 情 況, 我 覺 得 這 樣 子 比 較 好, 就 是 真 的 如 果 有 超 勤 加 班 費 的 話, 我 覺 得 他 也 是 一 種 補 償 的 作 用 而 我 不 曉 得 現 在 警 署 的 規 劃 就 是 一 般 常 態 是 12 小 時, 還 是 怎 樣, 但 就 我 而 言 的 話, 我 覺 得 如 果 派 出 所 排 的 出 人 力 去 擔 服 這 些 勤 務 的 話, 我 覺 得 每 天 9 小 時 或 是 8 小 時 話, 不 用 領 超 勤 加 班 費 我 覺 得 沒 關 係 ( 個 案 B6 紀 錄 : ) 三 規 劃 超 勤 的 原 因 員 警 針 對 派 出 所 每 日 規 劃 超 勤 的 原 因, 部 分 員 警 認 為 是 為 了 讓 員 警 領 到 超 勤 加 班 費 而 規 劃 每 日 的 超 勤 勤 務 出 來, 或 者 是 因 為 派 出 所 所 長 寧 願 先 預 控 部 分 警 力 在 派 出 所 內, 來 預 備 處 理 臨 時 突 發 的 聚 眾 或 陳 抗 事 件, 避 免 屆 時 無 法 要 求 所 有 員 警 返 回 派 出 所 而 無 人 可 以 調 度 的 情 況 ; 另 外 也 有 員 警 認 為 是 因 為 派 出 所 警 力 不 足 以 應 付 目 前 的 勤 務 需 要, 這 個 部 分 就 如 同 前 所 提 到 的, 因 為 專 屬 勤 務 不 斷 的 增 加, 導 致 派 出 所 除 了 原 本 的 警 察 勤 務 需 執 行 外, 各 組 室 又 紛 紛 要 求 執 行 另 外 的 勤 ( 業 ) 務, 在 派 出 所 警 力 沒 辦 法 增 加 的 情 況 下, 只 能 不 斷 的 延 長 現 有 人 員 上 班 的 時 間 來 應 付 與 日 俱 增 的 勤 ( 業 ) 務, 此 外 部 分 繁 忙 的 時 段 需 要 用 到 比 較 多 的 警 力 來 處 理 各 種 狀 況,12 小 時 的 勤 務 制 度, 在 部 分 時 段 不 同 番 號 的 員 警 勤 務 時 段 會 有 重 疊 情 況, 派 出 所 因 此 就 會 有 比 較 多 的 人 力 可 以 來 處 理 突 發 事 件 146

155 感 覺 好 像 是 為 了 領 超 勤 而 排 的 業 務, 我 感 覺 拉, 你 要 是 說 我 們 不 排 不 要 為 了 領 超 勤 這 個, 我 們 可 以 把 12 個 小 時 把 他 換 回 8 個 小 時, 那 3 班 的 話, 那 又 多 了 12 個 小 時 出 來 啦, 那 變 成 說 3 班 的 話 每 個 人 要 多 4 個 小 時 出 來, 那 我 們 把 他 減 為 3 班 制 的 話, 每 個 人 8 個 小 時, 是 不 是 又 省 了 12 個 小 時 出 來, 又 可 以 多 了 一 輪 的 人 員 出 來, 我 感 覺 拉, 可 能 是 為 了 超 勤 而 領 超 勤 ( 個 案 B1 紀 錄 : ) 我 目 前 看 起 來 感 覺 是 在 勤 務 交 接 時 段 的 警 力 是 有 做 重 疊, 避 免 空 窗 這 樣 應 該 是 這 樣 子, 就 概 交 接 時 間 都 是, 例 如 說 早 班 跟 晚 班 交 接 的 時 間 概 就 是 下 班 時 間, 因 為 那 時 候 相 對 的 一 些 檢 舉 案 件 需 要 協 助 的 案 件 比 較 多 ( 個 案 B3 紀 錄 : ) 那 是 因 為 所 謂 的 這 麼 多 人 跟 這 麼 多 小 時, 是 因 為 就 是 我 們 剛 講 的 上 述 那 些 專 案 勤 務 的 部 分, 還 有 所 謂 的 臨 時 的 聚 眾 陳 抗, 這 個 部 分 會 導 致 說 寧 願 派 出 所 人 多, 多 到 沒 有 事 情 做 也 沒 關 係, 就 是 我 隨 時 要 你 給 我 人, 上 面 的 單 位 有 這 種 我 個 人 感 覺, 我 並 不 是 知 道 他 們 是 不 是 這 樣 想, 我 個 人 感 覺 是 這 樣 我 隨 時 要 人 你 給 我, 而 不 是 說 我 再 一 個 個 打 電 話 把 你 call 回 來 寧 願 預 控 警 力, 今 天 就 是 你 多 少 警 力 要 留 在 派 出 所, 我 就 是 隨 時 要 你 隨 時 給 我 ( 個 案 B4 紀 錄 : ) 主 要 是 我 覺 得 是 勤 務 需 要, 人 力 的 需 要, 這 考 量 的 其 實 還 滿 多 層 面 的, 主 要 是 勤 務 需 要, 像 報 超 勤, 我 相 信 這 也 有 考 慮 在 內 因 為 常 常 晚 班 只 有 5 個 人 上, 那 如 果 晚 班 又 有 擴 臨 檢 酒 測, 就 變 成 派 出 所 備 勤 2 個 巡 邏, 其 實 這 樣 互 換 人 力 會 比 較 吃 緊 ( 個 案 B5 紀 錄 : ) 我 覺 得 可 能 是 來 自 於 我 們 派 出 所 人 力 比 較 少, 所 以 他 可 能 需 要 我 們 去 多 超 勤 4 小 時 來 補 足 我 們 人 力 上 的 不 足, 但 如 果 當 天 的 其 他 勤 務, 除 了 巡 邏 值 班 這 些 其 他 的 勤 務 之 外, 比 較 少 的 話, 我 們 派 出 所 人 力 就 會 比 較 充 裕 的 話, 其 實 我 覺 得 並 不 用 特 別 需 要 每 個 人 都 工 作 到 12 小 時 ( 個 案 B6 紀 錄 : ) 四 規 劃 超 勤 的 必 要 147

156 至 於 派 出 所 有 沒 有 每 日 編 排 固 定 超 勤 的 必 要, 員 警 認 為 應 視 實 際 的 狀 況 來 編 排, 而 不 是 像 現 行 僵 化 的 勤 務 制 度, 因 為 法 律 是 授 權 派 出 所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酌 量 延 長 勤 務 的 時 間, 因 此 派 出 所 在 人 力 不 足 或 是 員 警 8 小 時 勤 務 結 束 後 遇 有 必 須 延 長 勤 務 時 間 來 處 理 的 案 件 才 應 該 要 延 長 勤 務 時 間, 目 前 現 行 每 日 固 定 編 排 4 小 時 的 超 勤, 實 際 上 並 沒 有 那 麼 多 事 情, 尤 其 在 深 夜 時 段, 事 情 其 實 沒 有 那 麼 多, 根 本 就 不 需 要 排 太 多 的 警 力, 目 前 派 出 所 僵 化 而 沒 有 彈 性 的 勤 務 制 度, 反 而 常 常 造 成 警 力 上 的 浪 費 一 半 以 上 真 的 是 為 了 那 4 個 小 時 在 排, 因 為 我 們 的 工 作 幾 乎 都 在 晚 上 阿, 晚 上 就 是 等 阿, 因 為 晚 上 的 時 間 也 沒 有 那 麼 多 的 事 情 在 做 處 理, 除 了 你 自 己 個 人 的 業 務 以 外, 那 我 講 實 在 話 拉, 除 了 你 個 人 的 業 務 你 想 做 或 是 不 想 做 而 已, 那 其 他 的 時 間 都 是 在 那 邊 耗 而 已 啊, 也 沒 有 你 想 像 中 的 那 麼 多 事 情 ( 個 案 B1 紀 錄 : ) 我 是 覺 得 如 果 以 現 行 制 度 來 講, 再 多 的 時 間 好 像 沒 有 很 有 必 要 的 感 覺 因 為 來 講, 如 果 你 上 班 假 設 8 小 時 來 講, 這 8 小 時 你 是 很 盡 心 盡 力 的 把 事 情 做 的 話, 應 該 都 足 夠 了 拉, 但 是 那 4 小 時 我 是 覺 得 可 以 換 另 外 一 種 方 式, 譬 如 說 如 果 你 今 天 有 接 到 一 件 需 要 延 續 去 完 成 的, 沒 辦 法 交 接 的 案 子 的 時 候 這 樣 再 加 上 去 ( 個 案 B3 紀 錄 : ) 我 覺 得 可 能 是 來 自 於 我 們 派 出 所 人 力 比 較 少, 所 以 他 可 能 需 要 我 們 去 多 超 勤 4 小 時 來 補 足 我 們 人 力 上 的 不 足, 但 如 果 當 天 的 其 他 勤 務, 除 了 巡 邏 值 班 這 些 其 他 的 勤 務 之 外, 比 較 少 的 話, 我 們 派 出 所 人 力 就 會 比 較 充 裕 的 話, 其 實 我 覺 得 並 不 用 特 別 需 要 每 個 人 都 工 作 到 12 小 時 延 長 勤 務 時 間 看 他 勤 務 編 排 的 內 容, 如 果 他 延 長 我 的 時 間 讓 我 可 以 去 做 一 些 我 業 務 上 的 事 情 的 話, 他 是 有 意 義 的, 但 如 果 就 是 人 力 夠 的 情 況, 他 就 是 為 了 補 足 12 小 時 而 編 排 其 他 勤 務 的 話, 我 覺 得 就 是 比 較 消 耗 我 的 其 他 時 間 ( 個 案 B6 紀 錄 : ) 148

157 肆 員 警 對 於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看 法 本 段 將 介 紹 員 警 對 於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的 看 法, 包 含 勤 務 編 排 方 式 服 勤 與 休 息 時 間 是 否 合 適 無 法 接 受 的 勤 務 方 式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下 的 心 態 及 所 長 與 員 警 勤 務 規 劃 的 討 論 等 等, 一 勤 務 編 排 方 式 是 否 合 理 員 警 對 於 目 前 派 出 所 勤 務 編 排 的 方 式, 部 分 都 認 為 算 合 理, 因 為 派 出 所 都 有 勤 務 基 準 表 做 為 依 據 的 關 係, 因 此 每 個 人 都 會 輪 到 不 同 番 號 跟 不 同 的 勤 務, 不 會 有 特 定 員 警 固 定 只 上 比 較 輕 鬆 的 勤 務, 因 此 員 警 不 會 感 到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 只 有 B1 因 為 覺 得 目 前 派 出 所 人 員 不 足, 導 致 部 分 番 號 的 勤 務 時 段 都 在 晚 上, 甚 至 必 須 要 常 常 去 貼 班, 因 此 覺 得 目 前 派 出 所 勤 務 編 排 不 太 合 適 會 覺 得 說 比 較 不 適 當, 當 然 說 需 要 改 進 的 話, 第 一 個 說 就 是 要 把 人 員 補 齊, 有 人 員 這 樣 子 才 可 能 把 這 些 貼 班 的 地 方 才 把 他 空 出 來, 讓 我 們 好 上 班, ( 個 案 B1 紀 錄 :78-78) 有 勤 務 基 準 表 家 都 是 一 致 的,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滿 ok, 但 是 如 果 說 可 以 不 用 上 12 小 時 的 話, 其 實 也 不 錯 ( 個 案 B3 紀 錄 :66-66) 因 為 基 本 上 我 在 這 個 派 出 所 還 接 了 比 較 繁 重 業 務, 所 這 部 分 需 要 給 我 一 些 時 間 做 業 務 的 一 些 調 配, 所 以 我 覺 得 還 可 接 受 ( 個 案 B4 紀 錄 :58-58) 我 覺 得 我 們 派 出 所 還 是 有 一 個 基 準 表 在, 其 實 家 都 還 滿 公 平 的, 原 則 下 比 較 不 會 今 天 我 上 這 個 班, 那 他 怎 麼 上 那 個 班, 比 較 不 會 有 這 種 狀 況, 所 以 還 滿 能 接 受 的 ( 個 案 B5 紀 錄 :80-82) 勤 務 編 排 方 式 目 前 可 以 適 應 他 ( 個 案 B6 紀 錄 :66-66) 二 服 勤 時 間 是 否 合 理 員 警 對 於 目 前 12 小 時 的 服 勤 時 間, 普 遍 都 認 為 是 個 人 體 力 負 荷 的 149

158 上 限, 希 望 勤 務 時 間 能 夠 縮 短 一 些, 而 且 隨 著 年 紀 的 增 長, 體 力 的 下 降, 會 越 來 越 無 法 承 受 這 麼 長 時 間 的 工 作 ; 從 前 所 述 不 難 看 出 員 警 認 為 12 小 時 是 體 力 能 夠 負 擔 的 上 限, 但 是 在 第 一 節 的 介 紹 中, 目 前 部 分 派 出 所 特 定 的 番 號 勤 務 要 上 到 15 個 小 時, 這 麼 長 的 勤 務 時 間 對 員 警 而 言 其 實 是 一 種 很 的 折 磨 另 外 員 警 跟 所 長 就 12 小 時 服 勤 時 間 是 否 合 理 的 看 法 並 不 一 致, 前 一 節 介 紹 中 所 長 認 為 勤 務 規 劃 過 程 中, 會 透 過 動 靜 的 勤 務 規 劃 方 式, 讓 員 警 在 勤 務 過 程 中 有 休 息 的 機 會, 並 不 會 一 直 在 執 行 攻 勢 勤 務, 因 此 目 前 12 小 時 服 勤 時 間 是 合 理 的, 不 過 即 便 是 這 樣 的 勤 務 規 劃 方 式, 在 員 警 的 認 知 裡 面 還 是 太 長 了, 尤 其 是 員 警 認 為 12 小 時 的 勤 務 時 間 已 經 是 上 限, 所 長 往 往 只 是 認 為 合 理 時 間, 這 也 不 難 看 出 所 長 與 員 警 中 存 有 一 段 落 差 在 上 了 20 幾 年 了, 幾 乎 都 是 這 種 模 式 在 上 班, 也 習 慣 了, 但 是 只 是 說 弄 得 人 仰 馬 翻 的, 就 覺 得 說 上 了 年 紀 了 真 的 也 是 覺 得 很 累, 確 實 是 真 的 很 累, 因 為 體 力 負 荷 不 了, 上 班 12 個 小 時 休 息 時 間 有 時 候 都 是 差 不 多 6 個 小 時, 現 在 最 會 睡 最 會 睡 就 是 6 個 小 時 左 右 而 已 啊, 這 是 比 較 困 擾 著 我 的 地 方 ( 個 案 B1 紀 錄 :82-82) 對 阿,12 小 時 這 已 經 是 極 限 了, 我 覺 得, 如 果 再 超 過 真 的 是 ( 個 案 B2 紀 錄 :98-98) 以 我 的 年 齡 來 講 還 可 以, 但 是 年 紀 再 一 點, 體 力 上 的 負 荷 還 滿 的 ( 個 案 B3 紀 錄 :68-68) 目 前 12 小 時 我 是 覺 得 看 能 不 能 再 縮 短,10 小 時 也 好 ( 個 案 B5 紀 錄 :83-83) 我 覺 得 如 果 可 以 在 9 個 小 時 的 話, 我 覺 得 比 較 適 合, 工 作 上 比 較 可 以 接 受, 因 為 目 前 現 在 是 12 小 時 ( 個 案 B6 紀 錄 :68-68) 三 休 息 時 間 是 否 合 理 在 勤 務 結 束 後 休 息 時 間 的 部 分, 員 警 部 分 都 認 為 足 夠, 不 過 目 150

159 前 的 休 息 時 間 僅 足 夠 員 警 休 息 而 已, 至 於 與 家 人 相 處 時 間, 或 者 是 個 人 休 閒 運 動 社 交 的 時 間, 其 實 都 是 不 夠 用 的, 而 且 員 警 如 果 在 派 出 所 內 又 是 承 辦 比 較 繁 重 業 務 的 時 候, 常 常 會 因 為 業 務 的 需 要 返 所 處 理 事 情, 也 會 壓 縮 到 員 警 休 息 的 時 間 充 足 喔, 如 果 是 休 息 的 話 是 足 夠, 但 是 跟 家 人 相 處 當 然 是 不 夠 啊 ( 個 案 B2 紀 錄 : ) 休 息 時 間 喔, 因 為 自 己 本 身 我 還 接 這 業 務, 所 以 常 常 會 接 到 上 面 一 些 分 局 的 電 話, 會 臨 時 有 個 專 案 或 交 辦 單, 臨 時 要 很 急 的 要 回 的 話, 都 是 還 是 會 回 去, 這 沒 有 辦 法 ( 個 案 B4 紀 錄 :74-74) 夠, 因 為 如 果 像 要 出 去 玩 幾 乎 都 會 排 在 自 己 休 假 日, 不 會 說 隔 天 上 班 今 天 晚 上 還 要 出 去, 比 較 少, 所 以 休 息 時 間 幾 乎 都 是 足 夠 的 ( 個 案 B5 紀 錄 : 96-96) 回 家 之 後 通 常 就 洗 個 澡 就 睡 覺 了, 所 以 我 覺 得 我 的 休 息 時 間 並 不 充 足, 而 且 我 並 沒 有 其 他 的 社 交 活 動 了, 如 果 中 間 只 休 息 9 小 時 的 話, 所 以 我 覺 得 時 間 是 不 足 ( 個 案 B6 紀 錄 :70-70) 四 無 法 接 受 的 勤 務 方 式 目 前 員 警 認 為 無 法 接 受 的 勤 務 方 式 就 是 拆 班, 多 段 式 的 勤 務 而 非 連 續 12 小 時 的 服 勤, 會 讓 員 警 覺 得 整 天 都 被 勤 務 綁 死, 一 直 在 上 班 的 感 覺, 而 且 多 段 式 的 勤 務 勢 必 會 影 響 員 警 的 休 息 時 間, 讓 員 警 休 息 時 間 縮 短, 沒 辦 法 連 續 休 息 較 長 的 時 間 ; 此 外 也 有 員 警 認 為 上 班 時 間 過 長, 導 致 休 息 的 時 間 不 夠 及 做 白 工, 也 是 員 警 不 願 意 的 勤 務 方 式, 因 為 每 日 超 勤 加 班 上 限 是 4 個 小 時, 超 過 後 員 警 除 了 無 法 獲 得 超 勤 加 班 費 的 補 償 外, 甚 至 會 影 響 到 休 息 時 間 就 是 上 班 時 間 很 長, 休 息 時 間 很 短, 然 後 就 是 多 上 班 但 是 反 而 是 少 領 錢, 這 是 最 主 要 的 譬 如 我 上 了 12 個 小 時 的 班, 我 遇 到 案 子 來 我 可 能 上 16 個 小 151

160 時, 這 個 因 為 我 們 一 天 上 班 最 多 超 勤 就 是 能 報 4 個 小 時, 我 已 經 超 出 了, 那 隔 天 要 是 說 隔 天 萬 一 隔 天 跟 我 補 休 拉, 或 是 給 我 減 免 4 個 小 時 拉, 這 我 隔 天 要 正 常 上 班, 我 反 而 領 不 到 超 勤, 所 以 變 成 說 他 的 休 息 時 間 可 能 休 4 個 小 時, 或 者 是 說 連 休 息 都 沒 有 又 接 下 去 上 他 們 的 班, 所 以 你 多 上 班 隔 天 反 而 是 更 辛 苦 的 ( 個 案 B1 紀 錄 : ) 最 不 能 接 受 的 就 是 拆 班, 他 們 希 望 一 次 上 完 ( 個 案 B2 紀 錄 : ) 較 不 能 接 受 的 勤 務 方 式 喔,.. 如 果 以 舉 例 新 北 市 來 講, 會 拆 班, 而 且 是 沒 有 基 準 表, 這 個 部 分 會 覺 得 比 較 不 能 接 受 ( 個 案 B3 紀 錄 : ) 拆 班 阿, 拆 班 會 讓 我 感 覺 幾 乎 24 小 時 都 在 上 班, 對 阿, 所 以 這 部 分 我 比 較 沒 辦 法 接 受, 其 他 都 還 好 ( 個 案 B4 紀 錄 : ) 我 是 覺 得 部 分 還 是 一 段 班, 不 要 拆 班, 這 樣 員 警 要 調 配 休 息 時 間 也 比 較 好 調 配 ( 個 案 B5 紀 錄 : ) 如 果 我 遇 到 拆 班 拆 的 很 嚴 重 的 方 式, 會 影 響 我 中 間 至 少 睡 滿 8 小 時 的 情 況 下, 我 會 比 較 無 法 接 受, 但 因 為 就 目 前 的 休 息 時 數 就 已 經 很 短 了, 所 以 我 不 希 望 我 的 班 被 拆 成 中 間 的 休 息 時 數 是 更 短 的 情 況, 就 希 望 能 上 的 班 是 能 夠 連 續 的 ( 個 案 B6 紀 錄 : ) 五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下 的 上 班 心 態 目 前 員 警 在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下 的 上 班 心 態 就 是 只 求 準 時 上 下 班, 前 已 有 提 到, 因 為 目 前 勤 務 制 度 員 警 每 日 必 須 上 12 小 時 的 班, 員 警 體 力 的 負 荷 上 也 已 達 到 了 極 限, 因 此 員 警 上 班 的 心 態 上 就 會 希 望 能 夠 在 勤 務 中 把 所 有 的 事 情 都 完 成, 下 班 後 就 能 夠 準 時 的 離 開 派 出 所, 也 不 希 望 離 開 後 還 要 再 返 所 處 理 事 情 除 了 體 力 負 荷 的 極 限 外, 現 行 因 為 上 超 過 12 小 時 的 班 其 實 對 於 員 警 而 言 並 沒 有 任 何 的 誘 因 跟 補 償, 下 班 之 後 員 警 繼 續 待 在 派 出 所 處 理 事 情 或 是 偵 辦 案 件 只 是 滿 足 自 我 實 現, 額 外 犧 牲 的 休 息 時 間, 並 無 法 獲 得 什 麼, 現 在 這 勤 務 制 度 下, 很 難 期 待 或 是 要 求 員 警 能 夠 不 以 這 樣 的 心 態 來 面 對 警 察 工 作, 畢 竟 這 是 整 個 制 度 層 面 的 使 然 152

161 現 在 的 話, 以 我 目 前 的 心 態, 目 前 的 心 態 就 是 只 求 準 時 上 下 班 ( 個 案 B1 紀 錄 : ) 應 該 就 是 上 下 班 而 已 對 阿, 因 為 時 間 過 長 阿, 沒 有 其 他 可 以 想 其 他 的 事 情, 該 怎 麼 講 下 班, 就 是 下 班 就 下 班, 完 全 不 想 要 在 這 裡 多 待 一 分 鐘 ( 個 案 B2 紀 錄 : ) 如 果 說 以 目 前 來 講, 可 能 上 班 時 間 會 想 要 儘 量 去 完 成 工 作 上 應 該 做 的 事 吧, 但 是 如 果 接 近 下 班 時 間 的 時 候 就 會 有 點 逃 避 的 心 理 ( 個 案 B3 紀 錄 : ) 然 後 上 班 的 部 分, 基 本 上 我 就 抱 持 的 就 是 我 只 要 下 班 離 開 辦 公 室, 事 情 就 也 不 用 人 家 擔 心, 自 己 都 會 先 完 成 所 有 完 善 的 一 些 回 應 跟 做 好, 也 不 用 人 家 說 假 日 還 打 電 話 這 樣 子 ( 個 案 B4 紀 錄 : ) 我 的 心 態 就 是 做 好 自 己 該 做 的 事, 因 為 既 然 你 選 擇 當 警 察, 還 是 會 投 入 一 點 心 力, 但 是 做 好 自 己 該 做 的 事 就 好 了 ( 個 案 B5 紀 錄 : ) 我 覺 得 當 然 是 你 的 勤 務 要 正 常, 當 然 要 把 專 屬 於 自 己 的 工 作 內 容 要 做 完, 然 後 要 把 他 做 好, 對 於 準 時 上 下 班 希 望 能 夠 準 時 上 下 班 ( 個 案 B6 紀 錄 : ) 六 勤 務 規 劃 討 論 與 意 見 反 映 在 勤 務 規 劃 的 過 程 中, 並 不 是 每 位 所 長 都 會 與 員 警 討 論 勤 務 規 劃 的 方 式, 還 是 要 看 所 長 的 領 導 風 格, 有 些 願 意 主 動 詢 問 員 警, 改 變 舊 有 的 勤 務 方 式, 而 有 些 則 只 是 循 著 舊 有 的 勤 務 方 式 去 規 劃 勤 務 目 前 是 沒 有, 主 要 按 照 往 例 而 已 ( 個 案 B2 紀 錄 :84-84) 其 實 主 管 都 會 問, 可 是 可 能 這 是 那 個 組 織 風 氣 的 問 題, 其 實 基 層 不 太 會 去 做 反 映, 因 為 會 覺 得 好 像 也 沒 什 麼 效, 但 是 主 管 都 會 問, 上 級 都 會 問 ( 個 案 B3 紀 錄 :62-62) 曾 經 有 因 為 曾 經 原 本 是 第 一 天 晚 班 的 時 候 其 實 是 拆 班 早 晚 班, 然 後 經 過 153

162 主 管 跟 同 仁 討 論, 都 想 要 回 歸 就 是 一 個 延 續 性 的 正 常, 就 是 為 了 要 調 整 生 理 時 差, 所 以 就 是 固 定 5 天 就 是 晚 班 ( 個 案 B4 紀 錄 :44-44) 偶 爾, 主 管 偶 爾 會 做 討 論 其 實 部 分 主 管 也 是 都 會 說 人 不 夠 的 話 班 會 比 較 吃 緊 一 點 上, 希 望 家 共 體 時 艱, 幾 乎 都 是 這 樣 子 而 已 ( 個 案 B5 紀 錄 : 54-56) 目 前 並 沒 有 主 管 跟 我 們 討 論 過 勤 務 編 排 的 方 式 ( 個 案 B6 紀 錄 :46-46) 員 警 針 對 勤 務 較 為 困 難 的 部 分 都 願 意 向 所 長 反 映, 反 映 的 事 項 包 含 了 休 息 時 間 過 短, 攻 勢 勤 務 過 多, 或 是 勤 務 編 排 方 式 等, 不 過 部 分 事 項 考 量 到 實 際 層 面, 所 長 不 一 定 都 會 答 應 員 警 的 要 求 去 做 調 整 改 變, 另 外 如 果 所 長 對 於 員 警 反 映 事 項 都 沒 有 處 理 的 話, 久 而 久 之 員 警 也 就 不 會 願 意 再 向 所 長 反 映 意 見 就 是 部 分 想 說 看 休 息 的 時 間 能 不 能 拉 長, 就 是 不 用 說 每 天 就 是 固 定 我 休 息 的 時 間 就 是 8 個 小 時, 你 看 休 息 的 時 間 都 8 個 小 時 為 主 阿 之 前 會 拉, 之 前 我 們 會 反 映, 但 是 從 來 沒 有 任 何 的 改 善 阿, 後 來 家 就 從 來 沒 有 做 過 這 種 反 映 了 ( 個 案 B1 紀 錄 : ) 比 較 少, 勤 務 上 會 有 反 映 的 就 是 交 整, 就 是 站 路 口, 因 為 我 們 交 整 番 是 不 能 請 假 的, 就 是 你 不 能 休 假, 因 為 你 如 果 休 假, 別 人 要 貼 你 那 個 兩 個 小 時, 他 們 認 為 兩 個 小 時 真 的 太 累 了, 一 直 站 在 那 裡 沒 得 休 息, 你 也 不 能 下 崗 ( 個 案 B2 紀 錄 : ) 基 本 上 是 還 沒 有 聽 過, 除 非 除 非 人 真 的 不 夠 的 話, 才 會 反 映 說 就 是 很 多 都 是 在 攻 勢 勤 務 拉, 就 比 較 多, 然 後 沒 有 就 是 也 沒 一 個 時 間 做 調 配 休 息, 所 謂 調 配 休 息 就 是 值 班 阿, 或 是 查 戶 口 ( 個 案 B4 紀 錄 :50-50) 有 些 勤 務 比 較 難 上 的 話 會 跟 主 管 反 映, 就 是 例 如 說 一 天 的 攻 勢 勤 務 巡 邏 班 太 多 之 類 的 ( 個 案 B5 紀 錄 :60-60) 曾 經 有 同 仁 跟 主 管 反 映 過, 但 是 還 是 依 照 目 前 的 勤 務 編 排 方 式 反 映 是 否 154

163 可 以 不 要 像 1 番 2 番 這 樣 中 間 有 空 檔, 而 是 連 續 上 12 小 時, 或 者 是 可 否 一 個 禮 拜 一 個 禮 拜 上 白 天 班, 一 個 禮 拜 上 深 夜 勤 這 樣 主 管 會 跟 我 們 說 可 能 人 力 上, 或 者 是 其 他 業 務 的 方 式, 目 前 的 情 況 比 較 適 合 所 內 的 同 仁, 所 以 他 並 沒 有 考 慮 過 要 更 改 勤 務 方 式 ( 個 案 B6 紀 錄 :52-52) 伍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對 員 警 影 響 本 段 將 討 論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下, 員 警 認 為 長 達 12 小 時 的 勤 務, 對 他 們 會 造 成 什 麼 樣 的 影 響, 可 能 是 生 理 上 的 疲 憊, 可 能 是 他 們 的 服 務 品 質, 或 者 是 心 態 上 的 消 極 及 對 家 庭 關 係 的 影 響 一 體 力 負 荷 155 其 實 在 前 一 段 討 論 服 勤 時 間 是 否 合 理 時, 員 警 多 表 示 目 前 勤 務 制 度 下, 其 實 體 力 的 負 荷 都 已 達 到 極 限, 因 此 現 行 12 小 時 的 勤 務 對 於 員 警 來 說 影 響 最 的 其 實 還 是 體 力 上 的 負 荷, 尤 其 是 在 深 夜 勤 的 部 分 感 受 更 為 強 烈, 到 了 勤 務 的 末 端, 員 警 普 遍 都 認 為 有 精 神 不 濟 的 情 況, 甚 至 影 響 到 了 員 警 的 執 勤 安 全, 這 樣 的 缺 失 在 監 察 院 2010 年 糾 正 警 署 關 於 直 派 出 所 警 員 賴 智 彥 遭 刺 案 的 糾 正 文 中 早 已 點 明 惟 連 續 服 勤 因 體 力 調 節 不 易, 易 致 警 覺 性 低 落, 勤 務 難 以 落 實 ( 監 察 院, 2010), 只 不 過 2 年 過 去 了, 言 者 諄 諄, 聽 者 藐 藐, 實 務 上 勤 務 運 作 的 方 式 並 沒 有 太 的 改 變 依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6 條 規 定, 深 夜 勤 務 以 不 超 過 4 小 時 為 度, 不 過 在 第 一 節 已 經 介 紹 各 受 訪 者 中, 只 有 少 數 的 派 出 所 深 夜 勤 沒 有 超 過 4 小 時 的 情 況, 部 分 的 派 出 所 在 規 劃 深 夜 勤 務 時, 普 遍 都 還 是 讓 員 警 上 超 過 4 小 時, 對 於 員 警 的 體 力 上 其 實 影 響 非 常 的, 而 且 疲 憊 的 員 警 警 覺 性 降 低, 也 會 造 成 員 警 執 勤 安 全 上 的 疑 慮 此 外 超 時 工 作 甚 至 也 會 影 響 到 睡 眠 品 質, 研 究 指 出 隨 著 加 班 時 數 的 增 加, 睡 眠 品 質 則 會 呈 現 遞 減 的 趨 勢 (Nakashima et. al,2011), 員 警 除 了 休 息 時 間 不 夠 充 裕 外, 也 會 因 為 超 時 工 作 影 響 到 睡 眠 品 質 降

164 低, 而 沒 有 辦 法 好 好 的 休 息, 導 致 身 體 長 時 間 的 疲 憊 就 是 累 阿, 體 力 負 荷 不 了, 以 前 年 輕 還 可 以, 現 在 真 的 負 荷 不 了, 就 每 天 都 覺 得 我 是 很 累, 所 以 變 成 說 休 假 也 都 在 補 眠, 都 在 睡 覺, 感 覺 好 像 兒 女 對 我 們 的 感 覺 好 像 爸 爸 回 來 就 是 睡 覺, 就 是 睡 覺 而 已 ( 個 案 B1 紀 錄 : ) 對, 我 覺 得 時 間 你 上 8 小 時 已 經 是 剛 剛 好,12 小 時 已 經 到 極 限, 如 果 再 往 下 延 伸 根 本 就 沒 有 品 質, 其 實 你 上 8 小 時 之 後, 後 面 4 小 時 其 實 都 很 累 ( 個 案 B2 紀 錄 : ) 恩, 會 覺 得 比 較, 整 夜 都 是 有 點 想 睡 覺 的 狀 況, 尤 其 是 早 上 4 5 點 過 後 特 別 明 顯 ( 個 案 B3 紀 錄 :70-70) 體 力 喔 我 覺 得 現 在 狀 況 生 理 狀 況, 其 實 自 己 本 身 還 有 做 一 些 檢 查 跟 吃 一 些 營 養 品, 就 覺 得 沒 有 比 之 前 做 這 工 作 之 前 來 的 好, 然 後 每 天 都 有 一 種 睡 不 飽 阿, 就 是 精 神 不 能 很 集 中 的 狀 況 會 阿, 就 是 我 想 這 是 必 然 的, 甚 至 連 騎 個 摩 托 車 等 個 紅 燈 都 會 想 要 睡 覺 ( 個 案 B4 紀 錄 :76-78) 我 是 覺 得 那 個 早 班 就 算 了, 深 夜 勤 有 時 候 上 12 小 時 其 實 那 種 精 神 不 濟 的 狀 況, 所 以 你 說 會 有 什 麼 更 好 的 工 作 能 力, 我 覺 得 那 都 是 不 太 可 能 因 為 人 一 怠 惰 想 睡 覺, 那 種 反 應 會 比 較 慢, 對 危 機 意 識 也 不 會 那 麼 強 烈, 所 以 相 對 的 對 警 察 工 作 會 滿 危 險 的 ( 個 案 B5 紀 錄 : ) 如 果 是 連 續 12 小 時 的 情 況, 因 為 本 派 出 所 概 是 3 番 4 番 才 有 深 夜 勤, 我 是 指 深 夜 勤 又 是 連 續 12 小 時, 會 造 成 我 後 面 體 力 比 較 負 荷 不 了 我 覺 得 他 會 造 成 我 們 警 察 就 是 注 意 力 會 降 低 是 沒 錯 的, 然 後 也 無 法 集 中 精 神 去 做 巡 邏 勤 務, 因 為 如 果 是 深 夜 勤 的 話, 再 加 上 連 續 12 小 時, 我 覺 得 我 們 後 面 體 力 真 的 比 較 無 法 負 荷, 會 造 成 我 們 生 命 或 身 體 上 的 危 險 性 會 提 高 ( 個 案 B6 紀 錄 : ) 二 服 務 品 質 本 來 增 加 員 警 的 工 作 時 間, 所 長 期 待 員 警 不 僅 只 是 填 補 勤 務 分 配 156

165 表 上 的 各 項 勤 務, 還 要 能 夠 完 成 更 多 的 事 情, 不 過 拉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帶 來 的 反 效 果 就 是 造 成 服 務 品 質 的 下 降, 員 警 因 為 體 力 上 的 關 係, 沒 有 辦 法 全 心 全 力 的 投 入 警 察 工 作, 相 對 的 也 就 沒 辦 法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務 品 質 給 民 眾, 當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到 最 後 只 為 了 滿 足 勤 務 分 配 表 上 各 項 勤 ( 業 ) 務 的 需 要 讓 員 警 延 長 上 班 時 間 而 沒 有 顧 慮 到 品 質 的 時 候, 不 如 不 要 這 樣 的 勤 務 我 相 信 會, 因 為 有 良 好 的 體 力, 工 作 品 質 一 定 好, 你 沒 有 好 的 體 力, 你 一 定 工 作 品 質 一 定 差, 這 是 我 個 人 的 覺 得 對 對, 太 累 了 嘛, 變 成 說 家 都 不 想 動, 家 都 會 不 想 動 ( 個 案 B1 紀 錄 : ) 會 阿, 如 果 你 像 公 務 人 員 那 種 8 小 時 的 班, 一 般 你 對 上 班 的 話 比 較 不 會 那 種 疲 乏 拉, 因 為 你 上 12 小 時 的 話, 後 面 越 上 你 根 本 就 無 力 在 去 就 是 沒 有 那 種 衝 勁 上 這 種 班, 我 覺 得 8 小 時 比 較 好 ( 個 案 B2 紀 錄 : ) 品 質 當 然 不 一 樣 啊, 那 個 8 小 時 跟 12 小 時, 你 上 班 的 心 情 態 度 就 不 一 樣 依 現 實 狀 況 來 講, 幾 乎 是 8 小 時 比 較 好 ( 個 案 B5 紀 錄 : ) 我 覺 得 勤 務 時 間 如 果 能 縮 短 的 話, 不 是 12 小 時 的 話 會 讓 我 們 員 警 在 工 作 本 身 上 的 精 神 或 是 情 況, 我 覺 得 最 重 要 是 本 身 的 安 全, 都 會 讓 我 們 工 作 的 質 量 更 好, 而 不 是 把 工 作 時 數 拉 長, 但 一 直 在 增 加 我 們 工 作 上 的 負 擔 或 是 體 力 的 負 擔, 會 造 成 我 們 執 勤 上 並 沒 有 達 到 的 質 量 並 沒 有 所 謂 的 想 像 的 那 麼 好 8 小 時 的 工 作 時 間 會 讓 我 服 務 的 更 好,12 小 時 會 造 成 精 神 或 是 體 力 上 負 荷 會 增 加 很 多 ( 個 案 B6 紀 錄 : ) 三 心 態 上 的 影 響 長 時 間 的 工 作 型 態 對 於 員 警 的 心 態 上 也 會 產 生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響, 尤 其 是 當 員 警 預 料 到 當 日 有 長 達 12 小 時 的 工 作 時 間 要 面 對 時, 必 須 要 留 存 體 力 應 付 長 時 間 的 工 作, 在 員 警 的 心 態 上 面 也 會 較 為 消 極 懶 散, 不 願 意 積 極 的 去 處 理 事 情 或 是 執 行 勤 務 157

166 一 般 上 班 時 間 8 小 時, 一 般 來 說 心 態 就 會 比 較 輕 鬆, 比 較 會 去 樂 意 面 對, 那 一 天 12 小 時, 你 就 會 想 說 幾 乎 半 天 都 在 派 出 所 上 班, 那 心 態 就 會 比 較 懶 散 一 點 就 是 我 講 得 心 態 會 比 較 懶 散, 一 天 12 個 小 時 要 綁 在 工 作 上, 然 後 又 不 像 一 班 的 上 班 族 吹 冷 氣, 像 夏 天 還 是 要 全 副 武 裝 的 去 巡 邏, 會 比 較 懶 散 一 點, 心 理 態 度 會 比 較 懶 散 ( 個 案 B5 紀 錄 : ) 四 家 庭 關 係 當 員 警 一 天 中 有 一 半 的 時 間 在 工 作 上 面 的 時 候, 相 對 的 就 會 影 響 到 員 警 與 家 人 相 處 的 時 間, 而 且 負 面 的 影 響 會 持 續 到 下 班 之 後, 由 於 前 所 提 到 的 上 班 的 過 度 疲 勞, 因 此 下 班 之 後 員 警 就 想 要 趕 快 休 息 了, 沒 有 精 神 再 去 與 家 人 相 處, 這 也 會 導 致 員 警 與 家 人 的 疏 離, 影 響 到 家 庭 關 係 就 是 累 阿, 體 力 負 荷 不 了, 以 前 年 輕 還 可 以, 現 在 真 的 負 荷 不 了, 就 每 天 都 覺 得 我 是 很 累, 所 以 變 成 說 休 假 也 都 在 補 眠, 都 在 睡 覺, 感 覺 好 像 兒 女 對 我 們 的 感 覺 好 像 爸 爸 回 來 就 是 睡 覺, 就 是 睡 覺 而 已 ( 個 案 B1 紀 錄 : ) 充 足 喔, 如 果 是 休 息 的 話 是 足 夠, 但 是 跟 家 人 相 處 當 然 是 不 夠 啊 ( 個 案 B2 紀 錄 : ) 什 麼 樣 的 影 響 喔, 就 是 就 跟 家 人 跟 朋 友 的 相 聚 時 間 少 阿, 基 本 上 像 之 前 家 人 有 開 刀 病 痛, 也 沒 有 辦 法 很 積 極 的 去 照 顧 全 心 全 意 的 照 顧, 然 後 上 班 的 部 分, 基 本 上 我 就 抱 持 的 就 是 我 只 要 下 班 離 開 辦 公 室, 事 情 就 也 不 用 人 家 擔 心, 自 己 都 會 先 完 成 所 有 完 善 的 一 些 回 應 跟 做 好, 也 不 用 人 家 說 假 日 還 打 電 話 這 樣 子 ( 個 案 B4 紀 錄 : ) 陸 小 結 從 本 節 討 論 中 其 實 不 難 看 出 員 警 與 所 長 在 於 目 前 警 察 勤 務 上 面 有 許 多 相 同 看 法, 也 有 差 異 之 處,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員 警 跟 所 長 都 認 為 158

167 來 自 組 織 內 關 於 分 局 的 影 響 才 是 主 要 影 響 到 目 前 派 出 所 勤 務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分 局 各 組 室 對 於 派 出 所 的 各 項 要 求, 除 了 要 求 派 出 所 派 員 執 行 一 定 的 專 屬 勤 務 之 外, 分 局 各 組 室 還 將 業 務 的 下 放, 導 致 員 警 除 了 勤 務 外 還 要 辦 理 各 項 業 務, 也 常 常 讓 員 警 因 為 業 務 辦 不 完 的 情 況 下, 而 必 須 挪 用 部 分 的 勤 務 時 段 來 執 行 業 務, 甚 至 必 須 利 用 勤 餘 的 時 間 返 所 處 理 弄 不 完 的 業 務, 另 外 分 局 對 於 刑 事 績 效 爭 取 的 要 求, 也 讓 派 出 所 部 分 的 警 力 挪 用 編 排 成 為 專 責 績 效 爭 取 的 人 員, 造 成 輪 班 人 數 的 減 少, 這 些 種 種 的 原 因 都 是 導 致 派 出 所 員 警 勤 務 時 間 沒 辦 法 縮 短 的 主 因 而 相 異 之 處 則 是 超 勤 規 劃 的 必 要 性, 所 長 認 為 前 所 述 的 種 種 原 因, 因 此 導 致 派 出 所 警 力 不 足, 常 態 性 的 規 劃 超 勤 是 必 然 的 結 果, 而 且 員 警 本 身 對 於 超 勤 加 班 費 也 有 需 求, 因 此 願 意 每 天 都 上 12 小 時 的 班, 在 這 麼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裡, 透 過 了 動 靜 勤 務 規 劃 的 方 式, 再 給 予 員 警 每 天 8 小 時 以 上 的 休 息 時 間, 其 實 員 警 的 勤 休 是 合 理 的, 不 過 所 長 的 這 些 論 述 拿 到 員 警 認 知 對 比 後, 就 會 發 現 有 一 定 的 落 差 在, 員 警 認 為 現 行 12 小 時 的 勤 務 制 度 體 力 負 荷 上 極 限, 並 非 只 是 合 理 的 要 求, 尤 其 是 在 深 夜 勤 務 的 時 候, 員 警 常 感 受 到 體 力 上 難 以 負 荷, 而 休 息 時 間 的 部 分, 則 扣 除 了 路 途 因 素, 考 量 到 與 家 人 相 處 的 時 間 之 後, 其 實 都 是 不 夠 用 的, 這 跟 所 長 普 遍 認 為 員 警 休 息 時 間 足 夠 仍 有 一 定 的 差 距 在, 另 外 對 於 超 勤 加 班 費 的 誘 因, 其 實 對 於 員 警 而 言 這 筆 錢 只 是 補 償 員 警 上 班 辛 勞 之 用, 可 有 可 無, 部 分 員 警 都 寧 願 少 上 一 些 班 換 取 自 己 更 多 的 時 間, 而 且 由 於 目 前 勤 務 基 準 表 設 定 每 日 固 定 12 小 時 的 勤 務 時 間, 導 致 所 長 勤 務 規 劃 的 僵 化, 結 果 就 是 有 時 候 勤 務 上 並 不 需 要 這 麼 多 員 警, 可 是 勤 務 基 準 表 已 經 失 去 原 有 的 彈 性, 因 此 員 警 只 能 虛 耗 時 間 等 下 班, 而 且 現 在 的 勤 務 制 度, 也 會 讓 員 警 在 上 班 的 心 態 上 只 求 準 時 上 下 班, 因 為 每 日 固 定 多 4 小 時 工 作 已 經 是 超 勤 加 班 費 報 領 的 上 限, 多 出 來 的 工 作 時 間 並 沒 有 任 何 的 補 償, 再 加 上 員 警 預 料 到 要 面 159

168 對 長 時 間 的 工 作, 因 此 心 態 上 也 會 較 為 消 極, 而 且 長 時 間 的 工 作 也 會 導 致 服 務 品 質 的 下 降, 讓 員 警 沒 辦 法 盡 心 盡 力 的 投 入 工 作 以 下 就 針 對 本 章 第 二 節 跟 第 三 節 關 於 派 出 所 所 長 與 員 警 在 勤 務 制 度 上 看 法 的 異 同, 並 提 出 研 究 者 見 解, 希 望 能 夠 對 兩 者 在 相 異 看 法 之 處 做 出 詮 釋 表 4-3 所 長 與 員 警 關 於 勤 務 制 度 看 法 相 同 ( 異 ) 比 較 表 相 同 ( 異 ) 討 論 的 議 題 所 長 與 員 警 看 法 相 同 之 處 員 警 接 業 務 情 況 與 派 出 所 角 色 轉 變 專 屬 ( 案 ) 勤 務 的 影 響 專 案 人 員 的 規 劃 勤 務 編 排 與 員 警 工 作 衡 平 性 影 響 勤 務 規 劃 的 因 素 無 法 接 受 的 勤 務 目 前 派 出 所 員 警 普 遍 都 必 須 要 兼 辦 業 務, 派 出 所 以 非 單 純 的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角 色 已 經 轉 變 為 勤 業 務 要 兼 具 的 單 位 由 於 社 會 型 態 丕 變,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的 六 項 警 察 勤 務 內 容 已 無 法 應 付 所 需, 因 此 紛 紛 規 劃 另 外 的 專 屬 ( 案 ) 勤 務 來 應 付, 派 出 所 逐 漸 增 加 的 專 屬 ( 案 ) 勤 務 也 排 擠 到 原 本 警 力 的 運 用 由 於 受 到 績 效 制 度 的 影 響, 單 位 主 官 重 視 刑 案 績 效, 派 出 所 普 遍 都 編 有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刑 案 績 效 取 締, 也 排 擠 原 本 警 力 的 運 用 由 於 每 個 派 出 所 都 有 勤 務 基 準 表, 所 長 在 勤 務 規 劃 時 有 所 依 循, 而 員 警 也 都 會 輪 到 不 同 的 勤 務, 因 此 員 警 對 於 勤 務 編 排 能 夠 感 受 到 合 理 的 對 待, 所 長 也 能 衡 平 每 位 員 警 的 工 作 量 目 前 影 響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的 主 要 因 素 還 是 來 自 於 組 織 內 部 的 要 求, 分 局 各 組 室 會 要 求 派 出 所 不 論 是 勤 務 業 務 或 是 績 效 等 等 必 須 配 合 分 局 著 策 執 行, 導 致 派 出 所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受 到 影 響 所 長 跟 員 警 同 樣 認 為 多 段 式 的 勤 務 方 160

169 方 式 相 異 之 處 服 勤 時 間 是 否 合 理 休 息 時 間 是 否 合 理 勤 務 規 劃 討 論 超 勤 規 劃 的 原 因 式 是 員 警 最 無 法 接 受 的, 因 為 多 段 式 的 勤 務 導 致 員 警 的 勤 務 無 法 一 次 連 續 上 完, 會 讓 員 警 一 直 感 覺 在 上 班, 而 且 勤 務 時 段 零 散, 相 對 的 員 警 能 夠 休 息 的 時 間 也 會 變 短 所 長 認 為 勤 務 編 排 中 透 過 動 靜 勤 務 調 適, 讓 員 警 不 用 一 直 在 派 所 外 面 執 行, 可 以 休 息, 服 勤 時 間 12 小 時 尚 屬 合 理 員 警 認 為 12 小 時 服 勤 已 經 是 體 力 負 荷 上 限, 尤 其 是 深 夜 時 段, 員 警 到 勤 務 尾 端 體 力 上 都 會 有 些 難 以 支 持 161 所 長 認 為 至 少 每 日 給 予 員 警 8 小 時 以 上 的 休 息 時 間, 因 此 休 息 時 間 合 理 員 警 認 為 扣 除 路 途 準 備 的 時 間, 其 實 休 息 時 間 有 限, 再 加 上 有 家 庭 等 等, 目 前 的 時 間 僅 夠 休 息 但 無 法 從 事 其 他 活 動 所 長 很 願 意 與 員 警 討 論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的 方 式 員 警 則 是 認 為 不 一 定 每 位 所 長 都 會 與 員 警 討 論 勤 務 規 劃, 還 是 要 看 所 長 的 領 導 風 格 而 定 所 長 認 為 1 萬 7 超 勤 加 班 費 對 員 警 有 誘 因, 而 且 派 出 所 勤 業 務 過 多, 需 要 較 多 警 力 執 勤, 因 此 必 須 要 規 劃 超 勤 來 加 以 因 應 員 警 認 為 超 勤 加 班 費 只 是 補 償 作 用, 對 於 員 警 而 言 並 無 誘 因 ; 而 規 劃 超 勤 的 原 因 是 所 長 為 了 超 勤 而 編 排, 或 是 所 長 希 望 能 夠 預 控 一 定 警 力 在 所 內 以 供 應 付 突 發 臨 時 事 故, 另 外 也 有 認 為 目 前 派 出 所 勤 業 務 過 多, 需 要 較 多 的 警 力, 因 而 編 排 員 警 超 勤

170 每 日 超 勤 規 劃 的 必 要 所 長 認 為 目 前 派 出 所 的 勤 業 務 過 多, 警 力 運 用 上, 無 法 同 意 員 警 要 求 只 上 8 個 小 時 的 勤 務, 每 日 規 劃 超 勤 確 有 必 要 員 警 認 為 超 勤 沒 有 每 日 規 劃 的 必 要, 尤 其 在 深 夜 時 段 其 實 不 需 要 這 麼 多 警 力, 編 排 員 警 執 勤 反 而 是 種 警 力 的 浪 費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研 究 者 針 對 相 異 之 處 之 看 法 針 對 服 勤 時 間 是 否 合 理 差 異 之 處, 主 因 還 是 由 於 警 察 工 作 會 遇 到 許 多 突 發 狀 況, 例 如 編 排 備 勤 勤 務 給 員 警 在 派 出 所 內 待 命 調 節 體 力, 但 是 也 很 有 可 能 備 勤 時 段 因 為 轄 內 發 生 過 多 的 事 情 而 導 致 員 警 必 須 在 所 外 處 事, 而 沒 有 辦 法 休 息, 因 此 雖 然 所 長 認 為 透 過 動 靜 的 勤 務 方 式 讓 員 警 有 機 會 調 節 體 力, 但 是 實 際 上 就 派 出 所 實 務 的 運 作 上, 概 只 有 深 夜 時 段 員 警 有 機 會 在 所 內 待 比 較 長 的 時 間 休 息, 如 在 白 日, 員 警 其 實 是 必 須 不 斷 的 外 出 處 理 事 故, 靜 態 勤 務 有 時 候 甚 至 比 動 態 的 攻 勢 勤 務 更 加 忙 碌, 除 非 員 警 在 休 息 時 段 不 用 處 理 任 何 事 故, 否 則 透 過 靜 態 勤 務 編 排 來 讓 員 警 調 整 體 力, 效 果 十 分 有 限, 也 因 此 十 二 小 時 的 勤 務 對 員 警 而 言 在 體 力 的 負 荷 上 就 會 備 感 壓 力, 自 然 對 於 勤 務 時 間 合 理 與 否 上, 與 所 長 就 會 產 生 一 定 的 落 差 另 外 休 息 時 間 是 否 合 理 上 面, 依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第 16 條 規 定 服 勤 人 員 每 日 應 有 連 續 八 小 時 之 睡 眠 時 間, 深 夜 勤 務 以 不 超 過 四 小 時 為 度 因 此 所 長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通 常 都 不 會 違 反 這 樣 的 規 定, 至 少 給 予 員 警 有 連 續 八 小 時 以 上 的 休 息 時 間, 但 是 如 果 加 上 員 警 往 返 派 出 所 的 時 間 勤 務 前 準 備 的 時 間 甚 至 延 後 所 耽 誤 掉 的 時 間 等 等, 其 實 員 警 真 正 的 休 息 時 間 不 一 定 能 夠 擁 有 完 整 的 八 小 時, 而 且 員 警 除 了 工 作 之 後, 有 家 庭 跟 自 己 的 交 友 圈, 現 有 的 時 間 對 員 警 而 言 其 實 並 不 足 夠, 162

171 因 此 所 長 的 勤 休 息 時 間 的 編 排 看 似 符 合 的 法 令 的 規 定, 但 是 實 際 上 仍 與 員 警 的 期 待 有 落 差, 不 一 定 能 夠 完 全 滿 足 員 警 的 需 求 在 所 長 與 員 警 針 對 勤 務 規 劃 的 討 論 上 面, 所 長 認 為 自 己 都 願 意 與 員 警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討 論, 但 是 警 察 機 關 領 導 行 為 偏 向 於 家 長 式 的 領 導 ( 高 瑞 新,2006), 長 期 以 來 所 長 角 色 就 是 屬 於 領 導 統 御 制 度 中 的 管 理 者, 派 出 所 的 所 長 通 常 在 所 內 具 有 一 定 的 權 威 性 存 在, 所 長 與 員 警 之 間 是 處 於 一 個 上 對 下 的 關 係 之 中, 因 此 員 警 對 於 所 長 多 少 存 有 一 些 敬 畏 之 意, 但 是 身 為 一 位 規 劃 者, 就 必 須 要 會 傾 聽, 才 能 了 解 他 人 及 議 題 ( 江 明 修 劉 梅 君 譯,1995), 因 此 如 果 在 勤 務 規 劃 過 程 中, 所 長 只 是 心 態 上 願 意 與 員 警 討 論 勤 務 規 劃, 但 是 卻 未 能 有 所 行 動, 或 是 討 論 過 程 中 未 能 卸 下 員 警 心 防, 讓 員 警 克 服 上 對 下 的 關 係 而 願 意 與 所 長 討 論 整 個 勤 務 規 劃 不 當 之 處, 最 終 只 是 徒 勞 無 功, 因 此 也 就 會 出 現 所 長 認 為 自 己 在 領 導 的 過 程 中 願 意 傾 聽 員 警 的 意 見, 但 是 員 警 卻 感 受 不 到, 而 出 現 兩 者 意 見 上 的 差 異 在 超 勤 規 劃 原 因 的 部 分, 所 長 除 了 認 為 現 行 派 出 所 必 須 面 對 各 項 勤 業 務 要 求 之 下, 現 有 的 警 力 若 無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恐 無 法 完 成 所 有 的 工 作, 此 外 每 月 最 高 可 報 1 萬 7 千 元 的 超 勤 加 班 費 對 於 員 警 而 言 也 是 一 種 誘 因, 員 警 樂 意 因 為 錢 的 緣 故 而 多 上 一 些 班, 但 是 這 樣 的 看 法 來 到 員 警 這 邊 比 對 就 會 發 現 有 相 逕 庭 之 處, 員 警 認 為 規 劃 超 勤 原 因 中, 勤 業 務 過 多 或 是 超 勤 加 班 費 只 是 原 因 之 一, 另 外 還 有 所 長 為 了 控 制 一 定 的 警 力 在 派 出 所 內 因 應 突 發 的 狀 況 而 規 劃 更 多 的 警 力, 至 於 在 超 勤 加 班 費 的 誘 因 部 分 而 言, 訪 談 結 果 顯 示 員 警 對 於 有 無 加 班 費 其 實 認 為 影 響 不, 加 班 費 頂 多 算 是 一 種 補 償 的 性 質, 並 無 法 吸 引 員 警 讓 員 警 更 加 願 意 加 班, 從 前 兩 者 之 間 的 差 異 之 處 即 可 看 出, 所 長 認 為 錢 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因 素, 讓 員 警 願 意 上 更 多 的 班, 可 是 與 基 層 員 警 的 意 見 相 較 之 下, 我 們 可 以 看 出 員 警 其 實 更 重 視 工 作 以 外 的 生 活 ; 長 期 以 來 警 界 以 超 勤 加 班 費 做 為 員 警 加 班 的 補 償, 但 是 從 前 所 述 中 不 難 看 163

172 出 對 於 員 警 而 言, 其 實 有 比 錢 更 為 重 要 的 東 西, 就 是 家 庭 人 際 關 係 個 人 生 活 等 等, 如 何 讓 員 警 能 夠 擁 有 更 好 的 生 活 品 質, 而 不 是 每 天 都 沉 浸 在 工 作 之 中 沒 有 個 人 的 時 間, 這 會 是 接 下 來 警 界 領 導 人 將 要 面 臨 的 挑 戰 在 超 勤 的 規 劃 上 面, 所 長 普 遍 認 為 每 日 規 劃 超 勤 是 必 要 的, 對 於 員 警 要 求 只 上 8 小 時 的 勤 務, 除 非 是 個 案 否 則 無 法 同 意, 但 就 員 警 的 看 法 而 言, 並 不 需 要 每 日 固 定 規 劃 超 勤, 應 該 視 實 際 的 情 況 來 決 定, 並 認 為 現 行 的 勤 務 制 度 下, 產 生 了 警 力 的 浪 費, 尤 其 在 深 夜 時 段 並 無 須 要 編 排 過 多 警 力 的 必 要, 勤 務 規 劃 者 與 勤 務 執 行 者 兩 者 意 見 相 左, 主 因 還 是 在 於 雖 然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範 員 警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原 則 八 小 時, 必 要 時 才 視 實 際 情 況 酌 量 延 長 之, 但 實 務 機 關 長 期 以 來 僵 化 的 勤 務 規 劃 方 式, 要 求 員 警 每 日 固 定 多 上 四 個 小 時 的 勤 務, 而 未 能 認 真 的 審 酌 勤 務 究 竟 是 否 有 無 必 要, 甚 至 是 在 勤 務 基 準 表 上 設 定 員 警 每 日 勤 務 為 十 二 小 時, 導 致 在 未 有 任 何 事 情 發 生 的 時 段, 卻 仍 有 警 力 在 派 出 所 待 命 或 執 勤, 間 接 造 成 警 力 的 浪 費 164

173 第 四 節 如 何 減 輕 勤 務 負 擔 及 勤 務 制 度 建 議 壹 派 出 所 勤 業 務 負 擔 的 情 況 對 所 長 而 言, 有 些 認 為 業 務 上 的 負 擔 較 重, 而 有 些 則 是 認 為 勤 務 上 的 負 擔 較 重, 就 業 務 的 部 分 而 言, 主 管 (A1 A6) 認 為 業 務 評 比 有 逐 漸 增 加 的 情 況, 警 察 機 關 之 所 以 會 不 斷 的 增 加 業 務 評 比, 往 往 都 是 因 為 新 任 的 主 官 有 新 的 作 為 及 要 求, 而 舊 有 的 業 務 評 比 卻 不 見 得 廢 除 的 情 況 下, 導 致 各 項 業 務 及 評 比 慢 慢 增 加, 另 外 前 也 提 到, 分 局 會 將 各 項 業 務 下 放 到 派 出 所 去, 不 論 適 合 或 是 不 適 合 派 出 所 執 行, 這 也 造 成 了 派 出 所 負 擔 的 增 加, 像 是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依 據 臺 北 市 市 議 會 第 11 屆 第 03 次 定 期 會 警 察 局 工 作 報 告 資 料 中 指 出,100 年 7 月 至 12 月 共 舉 辦 了 4,936 場 次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將 這 個 數 字 平 均 到 現 有 的 14 個 分 局 後 就 會 發 現, 平 均 一 個 分 局 一 個 月 要 辦 50 場 次 以 上 的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但 是 分 局 承 辦 人 不 可 能 每 天 都 在 辦 宣 導, 因 此 為 了 衝 高 宣 導 件 數 爭 取 更 好 績 效, 勢 必 就 會 將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業 務 下 放 到 各 派 出 所 去, 要 求 派 出 所 去 所 去 協 助 執 行 ; 另 外 轄 區 的 特 性 也 會 間 接 影 響 到 派 出 所 勤 的 運 作,A4 及 A5 服 務 的 地 區 是 屬 於 比 較 繁 雜 的 地 區, 而 且 流 動 人 口 較 多, 因 此 需 要 處 理 的 事 情 也 較 多, 但 是 由 於 現 行 派 出 所 警 力 數 沒 辦 法 增 加 的 情 況 下, 勤 務 量 往 往 會 讓 派 出 所 無 法 負 擔 當 然 現 在 要 擔 負 的 工 作 業 務 評 比 的 越 來 越 多, 那 人 力 上 當 然 還 是 要 克 服, 人 力 上 也 不 可 能 再 增 加 了 拉, 就 是 以 現 有 的 人 力 比 較 多 分 擔 一 些, 那 分 給 各 個 勤 區 去 達 成 每 一 樣 的 績 效 要 求 ( 個 案 A1 紀 錄 : ) 因 為 我 覺 得 像 我 們 分 局 現 在 是 說 各 組 室, 比 較 常 有 臨 時 勤 務 的 單 位 是 督 察 組 交 通 組, 那 他 們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當 然 以 我 的 量 會 覺 得 說 勤 務 負 擔 是 過 重 ( 個 案 A4 紀 錄 : ) 會 阿, 可 以 的 話 還 是 希 望 多 一 點 警 力 來 支 援 我 們, ( 個 案 A5 紀 錄 : 165

174 ) 業 務 我 是 覺 得 有 的 基 本 業 務 本 來 就 是 派 出 所 該 做 的, 這 當 然 是 不 可 避 免, 像 安 顧 慮 人 口 的 業 務 毒 品 調 驗 人 口 的 業 務, 這 本 來 就 是 你 每 個 勤 區, 你 勤 區 內 毒 品 調 驗 人 口 還 是 安 顧 慮 人 口, 這 本 來 就 是 你 要 掌 控 的, 這 就 是 你 該 做 的 阿, 但 是 其 他 額 外 的 一 些 業 務 的 話, 說 實 在 你 說 要 把 他 推 掉 也 不 太 可 能, 像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這 個 部 分 我 就 覺 得 這 個 部 分 是 不 是 有 另 外 一 個 配 套 措 施, 不 要 把 說 這 個 都 丟 給 派 出 所 ( 個 案 A6 紀 錄 : ) 另 外 有 所 長 認 為, 雖 然 派 出 所 屬 於 繁 重 地 區, 勤 業 務 較 多, 但 是 因 為 派 出 所 勤 務 都 能 夠 落 實 的 情 況 下, 能 夠 有 效 遏 止 刑 案 的 發 生, 因 此 不 需 要 再 花 更 多 的 警 力 在 處 理 刑 案 這 一 區 塊, 因 而 警 力 能 夠 運 用 上 能 夠 比 較 有 彈 性, 因 此 人 力 調 度 上 並 沒 有 特 別 困 難 ; 另 外 A3 因 為 是 服 務 在 較 為 單 純 的 地 區, 因 此 勤 業 務 的 負 擔 上 面 感 覺 較 為 輕 微, 只 有 各 組 室 同 時 要 求 執 行 各 項 專 案 勤 務 或 是 為 民 服 務 的 事 項 較 多 的 時 候, 才 會 感 覺 警 力 運 用 上 有 困 難 不 會, 我 覺 得 還 好, 依 目 前 狀 況 還 好, 因 為 本 所 的 安 狀 況 是 非 常 良 好, 因 為 我 們 同 仁 勤 務 非 常 落 實, 有 效 的 遏 止 很 多 刑 案 的 發 生 之 後, 整 個 人 力 的 調 度 跟 勤 務 的 安 排 是 ok 的 ( 個 案 A2 紀 錄 : ) 我 們 派 出 所 的 勤 業 務 負 擔, 相 較 其 他 派 出 所 是 比 較 單 純 的, 畢 竟 我 們 人 口 數 比 較 少, 人 力 調 度 上 的 部 份, 會 擔 心 會 有 困 難 的 狀 況 下 就 是 同 時 各 組 室 的 專 案 勤 務 很 多, 再 來 還 有 一 些 我 們, 畢 竟 警 察 的 工 作 內 容 裡 面, 為 民 服 務 的 項 目 跟 轄 區 安 的 狀 況, 你 無 法 特 別 掌 握, 那 我 們 派 出 所 如 果 同 一 時 段 報 案 有 兩 名, 現 場 需 要 兩 名, 那 當 然 這 在 人 力 調 度 上 就 會 有 困 難, 實 際 上 因 為 警 察 的 勤 務 任 務 太 多 了, 這 個 範 圍 相 當 的 廣 泛, 狗 失 蹤 了 也 要 叫 警 察, 也 要 向 警 察 報 案, 車 禍 也 要 警 察 到 場, 光 是 這 些 民 眾 可 能 發 生 的 糾 166

175 紛, 都 需 要 警 察 到 場 處 理, 那 在 人 力 調 度 上 絕 對 會 有 困 難 ( 個 案 A3 紀 錄 : ) 而 員 警 感 受 最 深 的 部 分 概 還 是 在 業 務 的 部 分, 勤 務 的 部 分 當 日 執 行 完 畢 後 就 結 束 了, 而 業 務 的 部 分, 由 於 目 前 派 出 所 業 務 的 部 分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趨 勢, 這 些 業 務 往 往 都 會 分 給 各 個 員 警 去 辦 理, 很 少 員 警 沒 有 接 業 務 的 情 況, 但 是 派 出 所 又 有 勤 務 要 執 行, 因 此 派 出 所 往 往 沒 辦 法 編 排 足 夠 的 時 間 給 員 警 整 理 業 務, 再 加 上 各 組 室 分 下 來 的 業 務 量 其 實 是 固 定 的, 如 果 派 出 所 警 力 又 不 多 的 情 況 下, 每 位 員 警 相 對 分 到 的 業 務 量 就 會 比 較, 當 員 警 要 執 行 勤 務, 又 要 抽 空 處 理 業 務 的 時 候, 對 員 警 而 言 就 感 覺 到 負 擔 沉 重 真 的 會 捏, 我 個 人 覺 得 真 的 會, 你 要 是 家 分 一 點 來 做 的 話 是 還 ok, 但 是 量 就 是 太 多, 每 個 人 都 有 阿, 你 看 各 組 室 裡 面 我 們 各 組 室 包 括 人 事 阿, 包 括 資 訊 阿, 你 看 幾 乎 有 10 個 單 位, 那 個 業 務 量 你 看 每 個 人 就 是 要 做 這 10 個, 不 是 只 有 承 辦 人 要 做 而 已 啊, 承 辦 人 也 會 交 給 我 們 做 啊 ( 個 案 B1 紀 錄 : ) 全 部 喔, 業 務 量 真 的 太 了, 因 為 我 覺 得 有 些 業 務 其 實 是 不 歸 警 察 管 的, 但 是 民 眾 還 是 認 為 警 察 必 須 管 這 些 業 務 ( 個 案 B2 紀 錄 : ) 是 有 點 繁 重, 整 個 各 組 室 這 樣 業 務 分 配 下 來, 給 派 出 所 的 業 務 真 的 有 點 過 多 ( 個 案 B5 紀 錄 : ) 應 該 是 各 組 室 都 滿 重 視 業 務 的, 但 是 警 察 機 關 有 點 偏 向 為 民 服 務 業 務 這 種 機 關, 業 務 要 求 比 較 嚴 苛 一 點 可 能 明 天 要 執 行 分 局 指 派 的 一 些 裝 備 檢 查, 或 是 其 他 業 務 上 的 檢 查 的 話, 很 多 長 就 必 須 用 他 們 的 放 假 時 間, 或 是 下 班 時 間 來 準 備 他 們 業 務 上 的 檢 查 分 局 業 務 交 辦 的 事 情 會 造 成 我 們 負 擔 比 較 重 一 點 業 務 負 擔 上 喔,, 因 為 分 局 交 辦 的 業 務 是 一 個 固 定 的 量, 那 因 為 我 們 派 出 所 人 比 較 少, 所 以 就 是 每 個 人 負 擔 東 西 就 相 對 而 言 會 167

176 比 較 多 一 點 ( 個 案 B6 紀 錄 : ) 貳 回 歸 8 小 時 勤 務 制 度 可 能 方 式 目 前 派 出 所 是 以 一 天 12 小 時 兩 班 制 的 勤 務 時 間 來 規 劃 員 警 勤 務, 因 此 若 要 使 員 警 勤 務 時 間 回 歸 每 日 8 小 時, 第 一 個 要 面 臨 的 就 是 人 力 會 有 不 足 的 情 況, 如 果 勤 業 務 仍 然 維 持 現 有 的 數 量, 就 必 須 要 增 加 現 有 警 察 的 人 數 來 填 補 所 減 少 的 警 力, 否 則 無 法 應 付 現 在 勤 務 運 作 所 需, 這 是 目 前 所 長 與 員 警 主 要 的 認 為, 不 過 換 種 思 維, 如 果 我 們 能 夠 減 少 現 行 派 出 所 所 負 擔 的 勤 業 務 的 數 量, 檢 討 哪 些 不 屬 於 警 察 應 該 要 處 理 的 勤 業 務, 相 對 也 就 不 再 需 要 這 麼 多 的 警 力 來 執 勤, 自 然 員 警 的 勤 務 時 間 就 能 夠 回 歸 正 常 8 小 時 那 就 是 把 人 補 滿 的 話, 把 這 個 超 勤 加 班 費 廢 掉 的 話, 那 每 個 同 仁 就 是 8 個 小 時, 這 樣 就 沒 有 所 謂 的 有 些 員 警 要 求 8 個 小 時, 就 回 歸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一 天 上 班 8 個 小 時, 那 超 勤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就 是 因 為 他 是 的 誘 因, 如 果 沒 有 超 勤 的 話, 那 當 然 派 出 所 人 力 當 然 要 補, 不 然 你 勤 務 運 作 不 過 來, 等 於 是 三 班 制 的 輪 班, 人 力 當 然 要 再 多 出 3 分 之 1 是 ok 的 ( 個 案 A2 紀 錄 : ) 最 主 要 的 警 察 工 作 一 個 項 目 裡 面 太 多 了, 就 一 個 員 警 在 巡 邏 好 了, 所 有 民 眾 請 求 事 項, 沒 辦 法 一 個 員 警 就 去 做 所 有 的 處 理, 所 有 的 處 置, 所 以 你 勢 必 要 有 其 他 勤 務 備 勤 的 同 仁 來 做 處 理, 所 以 就 是 因 為 警 察 要 面 對 的 民 眾 問 題, 安 交 通 光 這 兩 項, 就 足 以 讓 警 力 的 工 作 量 負 荷 需 要 有 多 一 點 的 人 力 來 做 運 作, 回 歸 到 8 小 時 的 話, 第 一 個 我 認 為, 就 是 重 新 檢 討 警 察 的 工 作 內 容, 再 來 要 跟 民 眾 說 明 一 下 哪 些 不 是 警 察 需 要 去 做 處 理 的, 有 些 時 候 因 為 警 察 太 強 調 為 民 服 務 了, 警 察 機 關 太 強 調 為 民 服 務 了, 所 以 這 個 我 認 為 是 有 困 難 度 在 的,8 小 時 是 有 困 難 度 在 的 ( 個 案 A3 紀 錄 : ) 168

177 不 可 能, 除 非 警 察 多 三 分 之 一, 就 是 你 看 嘛, 我 現 在 的 人 力 是 兩 班 制, 那 你 要 變 8 個 小 時 一 班, 我 是 不 是 要 再 多 三 分 之 一 的 人, 對 阿, 不 可 能 ( 個 案 A4 紀 錄 : ) 可 以 啊, 警 力 多 派 一 點, 然 後 薪 水 往 上 調 阿, 不 要 讓 同 仁 再 有 超 勤 就 是 我 的 本 俸 那 種 觀 念 阿 ( 個 案 A5 紀 錄 : ) 若 我 以 站 在 基 層 同 仁 場 的 話, 若 是 說 整 個 警 力 充 足, 或 者 相 關 薪 資 也 有 做 調 整 的 話, 或 者 包 括 警 察 社 會 地 位 也 夠 的 話, 其 實 我 是 覺 得 應 該 就 是 8 小 時 ( 個 案 A6 紀 錄 : ) 人 不 夠 的 問 題, 還 是 人 不 夠, 重 點 就 是 人 不 夠 ( 個 案 B1 紀 錄 : ) 對, 人 力 不 足, 主 要 是 人 力 不 足, 要 不 然 原 則 上 我 們 警 察 也 是 可 以 分 三 班 制 阿, 但 是 他 就 像 你 講 的 府 想 要 往 小 而 美 這 個 方 向 走, 他 不 願 意 再 增 加 擴 他 的 配 置 ( 個 案 B2 紀 錄 : ) 為 什 麼 喔, 臨 時 性 的 勤 務 太 多, 那 包 括 如 果 以 一 個 主 管 的 場 來 講, 你 手 頭 上 可 以 運 用 的 人 越 多, 就 算 他 今 天 去 上 了 一 個 勤 務 是 消 耗 性 的 勤 務, 其 實 對 他 來 講 沒 關 係, 因 為 這 樣 人 力 調 配 上 會 比 較 好 調 配 ( 個 案 B3 紀 錄 : ) 我 覺 得 現 行 並 沒 有 辦 法 回 歸 到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的 8 小 時, 因 為 人 力 上 不 足, 所 以 變 成 12 小 時 才 能 補 充 我 們 其 他 額 外 的 值 班 巡 邏 以 外 的 那 些 勤 業 務, 或 者 是 分 局 交 辦 的 事 情 ( 個 案 B6 紀 錄 : ) 参 警 察 勤 業 務 檢 討 由 於 來 自 組 織 內 影 響 因 素 是 造 成 目 前 整 個 派 出 所 勤 業 務 負 擔 過 重 的 主 因, 因 此 若 能 有 效 的 針 對 目 前 來 自 組 織 內 各 項 勤 業 務 要 求 加 以 檢 討, 將 有 助 於 減 輕 派 出 所 的 負 擔, 讓 派 出 所 不 需 要 這 麼 多 的 警 力 來 執 行 勤 業 務, 也 讓 員 警 勤 務 能 夠 有 機 會 回 歸 法 條 規 定 的 8 小 時 為 原 則 的 勤 務 時 間, 因 此 本 段 將 透 過 所 長 與 員 警 的 場, 來 了 解 目 前 實 務 單 位 所 認 為 不 適 宜 或 是 不 應 該 由 派 出 所 執 行 的 警 察 勤 業 務 並 加 以 介 紹 169

178 之, 畢 竟 警 察 局 或 是 分 局 在 規 劃 各 項 勤 業 務 要 求 員 警 去 執 行 的 時 候, 往 往 業 務 單 位 的 規 劃 與 實 務 單 位 的 執 行 有 一 定 的 落 差 在 一 家 戶 訪 查 家 戶 訪 查 是 本 次 訪 談 過 程 中, 最 多 次 被 提 出 來 認 為 應 該 優 先 檢 討 的 警 察 勤 務, 依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1 條 1 項 規 定 勤 區 查 察 : 於 警 勤 區 內, 由 警 勤 區 員 警 執 行 之, 以 家 戶 訪 查 方 式, 擔 任 犯 罪 預 防 為 民 服 務 及 社 會 安 調 查 等 任 務, 從 前 述 規 定 不 難 看 出, 其 實 家 戶 訪 查 勤 務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安 目 的 及 建 警 民 夥 伴 關 係, 但 是 目 前 警 察 勤 務 區 家 戶 訪 查 作 業 規 定 規 定 了 派 出 所 每 月 至 少 要 幫 每 月 員 警 編 排 20 小 以 上 的 家 戶 訪 查 時 間, 而 不 是 授 權 各 機 關 視 需 要 調 整 勤 務 時 間 的 長 短, 未 達 到 規 定 的 時 間 的 話 要 懲 處 單 位 所 長, 另 外 在 訪 查 對 象 的 規 定 上, 除 了 安 上 有 疑 慮 的 記 事 1 記 事 2 的 人 口 要 1 個 月 或 3 個 月 定 期 訪 查 一 次 外, 對 於 沒 有 安 顧 慮 的 新 遷 入 居 民 轄 內 的 居 民 等 也 都 有 查 訪 期 間 的 規 定, 早 期 農 業 時 代 還 有 可 能 進 行 全 面 的 查 訪, 但 是 由 於 現 在 社 會 型 態 的 丕 變, 要 求 員 警 去 全 面 查 訪 查 內 的 居 民 是 一 件 很 困 難 的 事 情, 因 為 白 日 轄 內 部 份 的 居 民 都 去 工 作 或 是 上 課 的 情 況 下, 員 警 很 難 在 白 日 的 時 候 遇 到 所 有 的 居 民, 而 家 戶 訪 查 作 業 規 定 第 40 點 卻 又 規 定 家 戶 訪 查 應 於 日 間 為 之, 員 警 其 實 不 可 能 進 行 全 面 的 查 訪, 在 不 可 能 查 訪 的 情 況 下 造 假 的 查 訪 資 料 就 是 唯 一 的 選 擇 了, 不 過 這 也 沒 辦 法 怪 員 警, 制 度 上 的 設 計 者 不 曾 考 量 過 實 務 上 所 面 對 的 困 境 所 長 跟 員 警 多 認 為, 家 戶 訪 查 作 業 規 定 僵 化 的 勤 務 時 間 要 求, 讓 派 出 所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喪 失 了 自 主 性, 尤 其 是 部 分 員 警 並 不 需 要 每 月 都 排 那 麼 多 時 間 執 行 家 戶 訪 查 勤 務, 但 是 礙 於 現 行 制 度 上 的 規 定, 因 此 所 長 仍 須 編 排 一 定 的 時 間 給 員 警, 也 讓 家 戶 訪 查 成 為 員 警 的 福 利 時 段, 可 以 趁 機 休 息, 最 好 的 方 式 應 該 是 授 權 派 出 所 針 對 轄 區 的 狀 況 自 170

179 行 調 整 每 個 員 警 家 戶 訪 查 的 時 數, 而 不 是 要 求 要 排 多 少 時 數 ; 此 外 目 前 的 社 會 型 態 白 日 居 民 多 不 在 住 處, 員 警 白 日 執 行 家 戶 訪 查 的 時 候 往 往 遇 不 到 人, 但 是 依 照 規 定 員 警 必 須 一 年 查 訪 轄 內 無 記 事 居 民 一 次, 實 際 上 是 不 可 能 達 到, 而 且 實 益 也 不, 因 為 一 般 的 住 戶 並 不 會 對 於 安 產 生 甚 麼 樣 的 危 害, 不 如 只 讓 員 警 專 注 查 訪 記 事 1 記 事 2 對 於 安 上 有 疑 慮 的 人 員, 讓 員 警 能 夠 確 實 的 掌 握 安 顧 慮 分 子, 這 才 有 實 質 的 效 益 現 在 實 際 上 員 警 只 是 做 幾 個 安 狀 況 特 定 對 象 的 掌 握 而 已, 其 實 上 對 於 這 個 一 般 單 純 的 住 家 根 本 也 很 少 去 做 實 際 上 各 樓 到 戶 訪 查, 那 你 編 排 那 麼 多 勤 務 時 段 給 他, 變 成 說 他 也 沒 有 辦 法 去 到 每 一 棟 樓 的 住 戶 裡 面 去 啊, 因 為 現 在 都 市 居 住 的 方 式 不 像 鄉 下 農 業 時 候, 時 常 有 人 在 家 可 以 做 一 個 互 動, 現 在 變 成 說 家 戶 訪 查 在 管 區, 變 成 一 個 福 利 的 時 段, 稍 微 喘 息 的 勤 務 時 段 ( 個 案 A1 紀 錄 : ) 因 為 我 們 家 戶 訪 查 都 排 在 白 天, 白 天 部 分 的 人 都 去 上 班 了, 你 怎 麼 去 家 戶 訪 查, 部 分 的 人 是 訪 查 不 到 的, 所 以 我 覺 得 其 實 你 白 天 排 家 戶 訪 查 其 實 沒 有 意 義, 你 如 果 每 一 戶 都 要 查, 當 然 現 在 還 是 有 規 定 無 記 事 的 一 年 要 查 一 次, 那 個 就 是 只 是 造 假 阿 ( 個 案 A4 紀 錄 : ) 其 實 勤 查 這 區 塊 你 說, 當 然 現 在 做 修 正 針 對 記 事 1 記 事 2 出 獄 人 口 安 顧 慮 人 口 加 強 訪 查, 其 他 無 記 事 人 口 可 能 一 年 查 一 次, 因 為 記 事 1 記 事 2 有 的 勤 區 可 能 才 幾 個, 要 不 然 就 10 個, 他 查 完 他 就 沒 事 了 阿, 難 怪 他 要 摸 魚, 而 且 一 天 12 個 小 時 每 天 又 只 有 9 小 時 休 息, 所 以 這 是 不 成 文 規 定, 所 以 其 實 這 個 應 該 是 可 以 併 到 巡 邏 還 是 其 他 備 勤 勤 務 裡 面 去, 你 備 勤 你 沒 有 受 理 案 件, 你 就 是 去 ( 個 案 A6 紀 錄 : ) 像 其 實 你 講 的 戶 口 這 種 可 以 不 用 編 排 太 多, 因 為 現 在 已 經 不 查 戶 口 了, 而 且 有 查 的 話 也 都 是 查 那 種 有 前 科, 就 是 強 盜 搶 奪 竊 盜 那 種 毒 品 的, 主 要 是 以 這 種 為 主, 因 為 查 這 個 是 我 認 為 是 有 必 要, 但 是 你 像 那 種 一 般 的 171

180 住家你去查 根本完全沒有必要 而且家都會覺得是在擾民 但是分 局還是規定每個人這個月一定要20小時 不足下個月一定要補足 否則所 長申誡一支 個案B2紀錄 其實我覺得戶口的部分 就是你可以針對記事1跟記事2人口這個部分做個 訪查 至於就是強制規定一定要查20小時的話 我是覺得是不用拉 個 案B4紀錄 二 交通業務檢討 交通業務的部分 有些不一定要警察負責執行 在交通稽查的部 分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 違規 紀錄 由交通勤務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因 8 此臺北市依照交通助理員管理辦法 編制了交通助理員執行違規停 車的逕行取締業務 既然已經另有設交通助理員執行違規停車的逕 行舉發 其實這個部分就應該移撥由交通助理員來執行 警察機關應 y Nat 轉為輔助的性質 在交通助理員執行上窒礙難行之處的時候 再由警 io sit 方協助即可 讓警察機關可以把注意力移到別的更需要警察去關注的 er 事務上面 一方面也可以減輕派出所人力上的壓力 n a v l C 另外在交通疏導的部分 在週間上下班車流尖峰時段 許多派出 ni hengchi U 所每日都會固定編排交通疏導勤務來協助交通 依據臺北市市議會第 11 屆第 03 次定期會 警察局工作報告 中指出 一般日上午尖峰 疏導有 327 崗位使用 419 人 一般日下午尖峰疏導有 339 崗位 440 人 目前臺北市才 94 個派出所跟 14 個交通分隊 依照這個數字平均分配 每個派出所至少會分配 2 到 3 個交通崗位 從這個數字不難看出每日 固定的交通疏導勤務對於各派出所警力的負擔其實算滿重的 但是交 通疏導勤務是一種比較類似服務民眾性質的一種勤務 不一定非要由 8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 並得協助執行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 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 疏導道路交通 二 維持停車秩序 三 整理車站 交通秩序 四 提供交通服務 五 排除道路障礙 六 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172

181 警 察 來 執 行 才 可 以, 依 照 交 通 助 理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交 通 助 理 員 其 實 也 有 權 疏 導 道 路 交 通, 另 外 臺 北 市 也 編 制 了 交 通 義 勇 警 察 隊 ( 即 俗 稱 的 義 交 ), 依 照 臺 北 市 交 通 義 勇 警 察 隊 編 組 協 勤 實 施 規 定, 義 交 人 員 也 能 夠 協 助 交 通 指 揮 疏 導 與 管 制, 因 此 如 果 能 夠 提 升 這 兩 類 人 員 參 與 交 通 疏 導 勤 務 的 數 量, 也 將 能 夠 有 效 減 少 警 察 機 關 在 這 一 區 塊 的 負 荷, 讓 警 力 能 夠 去 執 行 其 他 的 勤 務 就 是 交 通 的 回 歸 交 通 局, 我 們 現 在 有 很 多 都 有 交 通 助 理 員 在 開 標 示 單, 像 違 規 停 車 的 部 分 就 可 以 由 交 通 助 理 員 去 執 行 就 好 了, 根 本 就 不 需 要 警 察 去 執 行, 像 取 締 的 部 分 我 們 可 以 全 部 落 在 交 通 稽 查 人 員 的 身 上, 由 交 通 局 來 主, 然 後 遇 有 窒 礙 難 行 的 部 分 我 們 警 察 機 關 再 予 以 協 助 其 實 警 察 最 重 要 的 業 務 就 是 安 跟 交 通, 交 通 可 以 講 說 佔 到 警 察 三 分 之 一 的 勤 務, 像 我 們 現 在 很 多 交 通 疏 導 任 務 部 分, 其 實 交 通 疏 導 部 分 不 一 定 要 落 在 員 警 身 上, 也 可 以 由 交 通 助 理 員 來 做 交 通 疏 導 阿 ( 個 案 A2 紀 錄 : ) 我 覺 得 行 警 察 應 回 歸 比 較 專 屬 上 的 勤 務 方 面, 或 像 交 整 勤 務, 我 覺 得 也 可 以 由 義 交 隊 他 們 來 執 行, 但 可 能 法 律 上 再 賦 予 他 們 一 些 公 權 力 這 樣 比 較 適 當 ( 個 案 B6 紀 錄 : ) 三 各 項 專 屬 ( 案 ) 勤 務 各 項 專 屬 ( 案 ) 勤 務 在 前 兩 節 也 已 經 提 過, 由 於 社 會 型 態 的 多 元 化, 舊 有 的 警 察 六 項 的 勤 務 不 足 以 面 對 現 今 社 會 所 需, 因 此 各 單 位 紛 紛 要 求 派 出 所 規 劃 編 排 專 屬 ( 案 ) 勤 務, 來 解 決 各 類 新 興 的 刑 事 及 交 通 案 件 或 是 應 付 民 眾 及 各 行 單 位 要 求 協 助 所 需, 因 此 也 導 致 派 出 所 各 項 勤 務 的 增 加, 而 且 各 項 專 屬 ( 案 ) 勤 務 往 往 都 需 要 固 定 的 人 員 來 執 行, 導 致 影 響 到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及 警 力 的 運 用, 另 外 專 屬 ( 案 ) 勤 務 的 執 行 往 往 也 會 跟 績 效 牽 扯 上 一 定 的 關 聯, 部 分 勤 務 除 了 不 僅 僅 173

182 需 要 員 警 執 行 之 外, 還 同 時 肩 負 著 績 效 爭 取 的 責 任, 導 致 派 出 所 很 的 壓 力, 但 是 派 出 所 最 初 的 設 計 成 的 目 的 不 是 為 了 要 執 行 這 些 與 日 俱 增 的 專 屬 ( 案 ) 勤 務, 各 派 出 所 警 力 的 多 寡 也 不 是 依 照 專 屬 ( 案 ) 勤 務 多 寡 來 編 配, 如 果 能 夠 減 少 專 屬 ( 案 ) 勤 務 的 數 量, 或 不 交 由 派 出 所 來 執 行, 將 能 幅 的 減 少 派 出 所 警 力 上 的 負 荷 此 外 部 分 勤 務 的 執 行 或 是 績 效 的 爭 取, 其 實 主 的 單 位 並 非 警 察 機 關, 例 如 逃 逸 外 勞 的 取 締, 入 出 及 移 民 署 成 之 後, 應 由 入 出 及 移 民 署 負 責 執 行, 不 過 實 際 上 目 前 警 察 機 關 仍 負 擔 部 分 的 外 勞 取 締 績 效 爭 取, 各 單 位 也 都 配 有 一 定 的 件 數 要 達 成, 衍 生 出 新 的 機 關 成 而 舊 有 業 務 未 能 隨 之 移 轉 爭 議, 也 造 成 警 力 無 法 妥 善 運 用 於 警 察 勤 業 務 上, 必 須 去 負 擔 別 的 機 關 工 作 在 勤 務 內 容 部 分 也 有 調 整 的 必 要, 部 分 勤 務 的 內 容 不 適 宜 全 部 的 派 出 所 都 要 執 行, 例 如 勤 務 內 容 涉 及 地 區 特 性 才 有 執 行 必 要 的 勤 務, 像 山 地 清 查 勤 務, 市 區 分 局 即 無 執 行 的 必 要, 另 外 部 分 勤 務 內 容 如 果 透 過 修 訂 法 規 範 的 或 是 各 機 關 協 調 後 再 為 執 行, 有 其 他 機 關 的 配 合 會 讓 派 出 所 減 輕 許 多 負 擔 而 且 能 達 到 事 半 功 倍 的 效 用, 而 不 是 一 味 的 要 求 派 出 所 土 法 煉 鋼 的 方 式 去 執 行 如 果 沒 有 專 案 勤 務 的 話, 絕 對 可 以 減 輕 派 出 所 勤 務 的 負 擔, 兩 個 部 份 來 說 明, 勤 務 負 擔 當 然 就 是 警 力, 該 時 段 就 必 須 要 有 員 警 去 做 這 個 勤 務 的 執 行, 所 以 這 一 個 勤 務 上 的 負 擔 就 在 這 邊, 因 為 每 個 專 案 都 需 要 有 固 定 的 人 去 作 執 行, 除 非 我 的 專 案 的 警 力 真 的 不 足, 同 時 有 太 多 的 專 案, 不 然 的 話 我 都 會 去 符 合 業 務 組 的 一 個 規 劃, 那 如 果 沒 辦 法 負 荷 的 話, 我 就 會 擇 比 較 重 要 的 業 務 跟 專 案 來 做 執 行, 再 來 你 說 其 他 的 業 務 負 擔 上 面, 所 謂 的 績 效 壓 力, 這 個 部 分 我 認 為 就 不 是 勤 務 上 可 以 去 做 負 責 的, 因 為 有 些 績 效 你 排 的 勤 務 他 也 不 見 得 會 有 ( 個 案 A3 紀 錄 : ) 如 果 可 以 的 話 就 是 不 關 我 們 的 事 情 就 把 他 減 少 阿, 反 奴 專 案, 反 奴 專 案 是 174

183 查 緝 一 些 外 勞 對 奴 役 或 幹 嘛, 這 是 移 民 署 的 事 情 啊, 再 來 有 些 防 詐 騙 宣 導 的 一 些 專 案, 要 我 們 去 每 一 家 銀 行 拜 託, 去 請 他 們 經 理 要 幫 忙 問 題 這 要 防 範 詐 騙 最 有 效 的 就 是 銀 行 那 關 阿 問 題 現 在 沒 有 這 些 配 套 措 施 去 對 銀 行 有 任 何 的 一 些 箝 制, 純 粹 就 是 一 直 打 壓 派 出 所, 說 派 出 所 沒 有 去 宣 導 好 造 成 被 騙, 所 以 這 點 我 會 比 較 建 議 說 銀 行 的 部 分 要 有 一 些 配 套 箝 制 他 們,, 所 以 像 這 種 專 案 你 叫 警 察 我 們 只 是 片 面 的 去 做 宣 導 拜 託, 銀 行 誰 理 你 啊, 所 以 像 這 種 專 案 我 就 覺 得 很 沒 意 義 阿, 很 多 啊, 警 察 還 是 有 很 多, 比 如 說 要 我 們 市 區 派 出 所 要 我 們 去 做 山 地 清 查, 去 找 破 壞 土 的 罪 犯, 我 這 邊 哪 有 山 地, 我 要 怎 麼 去 找 破 壞 土 的 罪 犯, 這 個 很 好 玩, 警 察 專 案 百 百 種, 前 一 任 所 訂 的 專 案 後 一 任 上 任 的 他 不 敢 廢, 所 以 專 案 就 一 直 累 積 一 直 累 積 ( 個 案 A5 紀 錄 : ) 行 組 就 是 我 剛 剛 講 的 那 個 像 妨 礙 風 化 智 慧 財 產 權, 還 有 色 情 廣 告 什 麼 的, 這 些 都 是 行 組 的, 那 偵 查 隊 就 是 全 掃 蕩 賭 博 毒 品 槍 械, 這 些 全 部 也 都 會 下, 就 是 也 都 會 影 響 到 我 編 排 勤 務 ( 個 案 B2 紀 錄 : ) 應 該 是 說 你 每 個 月 的 專 屬 勤 務 次 數 過 多, 其 實 你 排 專 屬 勤 務, 我 們 派 出 所 是 可 以 接 受, 但 是 因 為 一 個 月 比 如 說 你 專 屬 勤 務 就 會 同 個 安 程 專 案 你 一 個 月 4 個 禮 拜 你 就 排 了 4 次, 我 是 覺 得 有 點 過 多, 路 霸 每 天 都 排, 而 且 每 天 都 是 複 查 同 一 個 地 點, ( 個 案 B4 紀 錄 : ) 四 分 局 業 務 業 務 的 協 助 執 行 也 是 派 出 所 近 來 影 響 派 出 勤 運 作 的 因 素, 依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7 條 規 定, 警 察 分 駐 所 派 出 所 為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負 責 警 勤 區 之 規 劃 勤 務 執 行 及 督 導, 不 過 近 來 派 出 所 角 色 逐 漸 的 轉 變, 除 了 勤 務 要 執 行 之 外, 分 局 也 紛 紛 將 各 項 業 務 交 辦 至 派 出 所 協 助, 派 出 所 已 非 單 純 的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目 前 派 出 所 各 員 警 也 幾 乎 都 有 兼 辦 各 組 室 業 務, 除 了 影 響 派 出 所 勤 務 編 排 上 並 需 適 時 的 規 劃 業 務 整 理 時 間 175

184 給 員 警 辦 理 業 務 之 外, 業 務 辦 不 完 也 成 為 員 警 勤 餘 返 所 的 主 因 另 外 業 務 除 了 要 辦 理 之 外, 部 分 的 業 務 甚 至 有 件 數 評 比 的 壓 力, 例 如 機 車 烙 碼 腳 踏 車 烙 碼 安 風 水 師 等, 這 些 都 訂 有 績 效 的 評 比, 員 警 除 了 這 些 業 務 的 辦 理 外, 還 必 須 達 成 一 定 的 件 數, 但 是 派 出 所 設 的 目 的 並 不 是 為 了 要 辦 理 這 些 業 務, 各 項 業 務 的 辦 理 單 位 應 該 是 分 局 才 對, 可 是 由 於 派 出 所 屬 警 察 最 基 層 單 位, 分 局 不 論 是 為 了 能 有 更 多 的 績 效 件 數, 或 是 承 辦 人 一 人 無 法 勝 任 各 項 業 務 執 行, 紛 紛 將 各 項 業 務 加 諸 派 出 所 員 警 身 上, 導 致 派 出 所 業 務 量 逐 漸 增 加 不 過 誠 如 前 所 述, 派 出 所 是 勤 務 執 行 的 機 構 而 非 業 務 辦 理 的 單 位, 派 出 所 不 應 該 負 擔 分 局 承 辦 人 的 業 務, 各 項 業 務 應 回 歸 分 局 辦 理, 而 派 出 所 應 專 注 於 勤 務 執 行 與 安 交 通 維 護, 不 應 讓 業 務 與 評 比 影 響 到 了 勤 務 的 執 行, 也 影 響 到 了 員 警 工 作 時 間 此 外 部 分 的 業 務, 其 實 透 過 相 關 規 定 的 修 正, 要 求 各 單 位 配 合, 也 可 以 有 效 減 少 警 方 的 負 擔, 例 如 自 行 車 烙 碼 業 務, 如 果 確 實 能 夠 有 效 防 範 竊 盜, 不 妨 比 照 機 車 出 廠 的 時 候 規 定 要 強 制 烙 碼 建 檔, 自 然 警 方 就 可 以 不 用 再 辦 此 項 業 務, 而 不 是 一 味 的 要 求 員 警 要 完 成 多 少 件 數 的 腳 踏 車 烙 碼, 浪 費 不 必 要 的 警 力 有 業 務 的 幾 乎 每 一 項 都 評 比, 刑 案 有 刑 案 的 評 比, 抓 竊 盜 有 抓 竊 盜 的 評 比, 肅 槍 有 肅 槍 的 評 比, 那 個 毒 品 驗 尿 人 口 的 到 驗 數 也 有 評 比, 民 防 義 警 的 評 比, 自 衛 槍 枝 的 評 比, 很 多 很 多 幾 乎 有 業 務 的 都 有 評 比 ( 個 案 A1 紀 錄 : ) 外 勞 業 務 之 前 有 評 比, 當 然 我 們 抓 到 的 時 候 我 們 當 然 是 在 幫 移 民 署 做 這 項 的 業 務, 因 為 所 謂 的 外 人 業 務 全 部 歸 由 移 民 署 來 處 理, 但 是 往 往 很 多 外 籍 勞 工, 查 緝 外 籍 勞 工 查 緝 非 法 雇 主, 甚 至 於 查 緝 逾 期 停 留 陸 人 民, 往 往 還 是 要 我 們 警 察 去 做 ( 個 案 A2 紀 錄 : ) 機 車 烙 碼, 因 為 機 車 烙 碼 也 做 了 10 幾 年 了, 基 本 上 像 現 在 新 出 廠 的 車 都 有 176

185 烙 碼 了, 應 該 所 以 這 部 分 應 該 是 不 用 做, 那 像 自 行 車 刻 碼 建 檔, 這 其 實 一 開 始 就 可 以 從 源 頭 管 制, 比 方 說 車 出 廠 就 是 要 求 他, 因 為 你 說 實 在, 你 從 源 頭 管 制 每 一 輛 自 行 車 出 去 你 都 有 建 檔, 那 這 部 分 是 不 是 我 們 就 不 用 做 了, 或 者 是 反 詐 騙 宣 導, 你 說 叫 我 們 每 一 戶 50 歲 以 上 挨 家 挨 戶 去 宣 導, 這 個 有 時 候 去 遇 不 到, 遇 不 到 你 又 不 能 把 宣 導 單 放 在 他 的 信 箱, 要 當 面 跟 他 解 釋, 你 說 真 的 拉 400 個 要 全 部 遇 到 跟 他 當 面 解 釋, 一 個 人 3 分 鐘 好 不 好, 那 麼 1200 個 分 鐘,200 小 時, 你 說 包 括 我 們 向 銀 行 宣 導 通 知 他 們 說 要 幫 我 們 關 懷 提 問, 這 其 實 也 可 以 從 金 管 會 那 邊 要 求 阿, 不 是 說 我 們 每 週 都 要 去 跟 銀 行 經 理 講 說 你 們 要 幫 我 關 懷 提 問,30 萬 元 以 上 要 通 知 我 們 護 鈔 什 麼, 所 以 多 多 少 少 都 還 有 一 些 可 以 調 整, 可 以 移 給 其 他 單 位 來 處 理, 或 者 從 最 根 本 最 源 頭 來 處 理, 就 可 以 減 少 我 們 負 擔 阿 ( 個 案 A6 紀 錄 : ) 分 局 的 業 務, 還 是 交 由 分 局 各 組 室, 還 是 交 由 給 他 們 去 做 處 理 ( 個 案 B1 紀 錄 : ) 還 滿 多 的 阿, 像 例 如 說 像 現 在 防 空 避 難 室, 那 個 每 年 還 是 要 我 們 去 做 查 報, 可 是 問 題 有 很 多 他 權 責 區 分 人 已 經 早 就 不 知 道 是 誰 了 那 上 面 還 是 一 直 要 我 們 去 做 一 個 假 資 料, 所 以 就 覺 得 很, 其 實 有 滿 多 警 察 業 務 是 在 應 付 的, 應 付 的 業 務, 可 是 問 題 是 現 在 各 組 都 重 視 自 己 的 業 務 ( 個 案 B3 紀 錄 : ) 這 是 為 民 服 務 的 一 種 方 式 是 很 好 沒 錯, 可 是 我 覺 得 上 級 單 位 不 需 要 這 麼 每 週 要 求 績 效, 要 多 少 台 腳 踏 車, 多 少 件 安 風 水 師, 因 為 再 怎 麼 做 不 可 能 有 這 麼 多, 實 在 話 是 不 可 能 有 那 麼 多 ( 個 案 B5 紀 錄 : ) 肆 協 辦 勤 業 務 檢 討 由 於 各 行 機 關 認 為 警 察 機 關 人 力 充 沛, 而 且 又 具 有 強 制 力, 再 加 上 24 小 時 勤 務 運 作, 常 在 制 定 各 項 法 令 過 程 中, 將 警 察 機 關 納 入 協 助 規 範, 導 致 法 令 中 關 於 警 察 需 行 協 助 的 規 定 逐 年 的 增 加, 再 加 上 177

186 警 察 機 關 具 有 服 從 性 而 輕 忽 行 協 助 界 限 人 情 關 係 或 是 首 長 為 了 增 進 警 民 關 係 而 協 助 利 益 團 體 及 民 意 代 表 等 因 素 ( 鄭 文 竹,1998), 讓 警 察 機 關 的 協 助 事 項 不 斷 的 增 加, 但 是 如 此 一 來 導 致 警 方 除 了 原 本 應 辦 理 的 勤 業 務 之 外, 尚 需 負 擔 別 的 行 機 關 所 要 求 的 事 項, 讓 警 力 運 用 上 更 捉 襟 見 肘, 但 是 其 實 各 行 機 關 本 身 也 具 有 廣 義 的 警 察 權 力 去 執 行 各 項 勤 業 務, 在 各 行 機 關 執 行 業 務 所 需 的 法 令 中 亦 多 有 執 行 與 處 罰 的 規 定 可 供 運 用, 並 非 一 定 要 警 方 到 場 才 能 夠 順 遂 執 行, 惟 多 數 行 機 關 往 往 預 想 本 身 無 能 力 執 行, 而 一 再 要 求 警 方 提 供 協 助 基 於 行 資 源 有 限 性, 維 持 交 通 安 警 力 不 應 毫 無 限 制 的 挪 去 協 助 其 他 的 行 機 關, 因 此 有 者 提 出 警 察 行 協 助 應 具 有 被 動 性 臨 時 性 輔 助 性 等 原 則 ( 曾 淑 英,1999), 希 望 能 夠 藉 此 減 少 其 他 行 機 關 要 求 行 協 助, 影 響 到 原 本 派 出 所 勤 務 運 作 比 如 說 法 院 時 常 在 強 制 執 行, 那 強 制 執 行 他 怕 他 人 身 被 攻 擊 阿, 他 還 沒 有 發 生 他 就 通 報 你 要 到 場 去 做 一 些 預 防 性 的 工 作, 就 是 警 方 也 要 到 阿, 包 括 一 些 民 事 執 行, 民 事 的 強 制 執 行 他 也 都 要 求 警 方 到 場, 協 助 法 院 的 執 行 人 員 ( 個 案 A1 紀 錄 : ) 塗 鴉 的 部 分 是 屬 於 行 組 的 業 務, 塗 鴉 的 業 務 應 該 是 屬 於 環 境 保 護 局 的, 環 保 局 的 業 務, 如 果 環 保 局 有 窒 礙 難 行 的 部 分, 才 委 託 我 們 警 察 機 關 代 為 協 助, 那 但 是 往 往 很 多 事 情 上 面 都 認 為 說 塗 鴉 就 是 警 察 的 事, 所 以 常 常 警 察 很 多 事 情, 長 官 都 把 很 多 事 情, 別 局 處 的 事 情 都 往 自 己 身 上 攬, 造 成 警 察 勤 業 務 負 擔 那 麼 ( 個 案 A2 紀 錄 : ) 警 察 機 關 在 整 個 行 的 體 制 上, 階 級 上, 我 們 組 織 架 構 上 我 們 層 級 太 低 了, 才 會 變 成 說 人 家 什 麼 訂 怎 麼 樣 一 個 法, 我 就 把 你 警 察 規 定 進 去, 你 就 像 那 個 遊 民 輔 導 收 容 辦 法, 我 就 把 你 警 察 就 是, 你 看 我 們 如 果 發 現 人 家 民 眾 有 報 案 遊 民, 應 即 耶, 用 應, 還 有 護 送 精 神 病 患, 他 都 是 用 應 耶, 你 看 喔, 我 們 受 理 報 案 就 應 查 明 遊 民 身 分, 然 後 這 邊 也 是 阿, 發 現 無 家 可 歸 的 178

187 遊 民, 應 通 知 社 單 位, 可 是 這 個 社 單 位 有 沒 有 24 小 時, ( 個 案 A4 紀 錄 :96-96) 我 們 這 邊 剛 好 有 個 鐵 路 宿 舍, 屬 於 有 財 產 局 的, 那 他 們 前 陣 子 是 要 看 有 沒 有 人 去 竊 占, 他 們 也 會 請 我 們 過 去 協 助 做 清 查 的 動 作, 竊 占 他 們 的 屋 舍 房 舍, 可 是 他 們 怕 去 清 的 時 候, 你 自 己 的 地 方 你 自 己 又 不 敢 進 去, 還 要 我 們 陪 你 進 去 ( 個 案 A5 紀 錄 : ) 例 如 說 像 有 些 專 業 分 工 成 的 單 位 應 該 權 責 就 要 整 個 移 交, 由 他 們 來 必 須 提 出 申 請 我 們 來 行 協 助, 那 可 是 行 協 助 最 後 會 好 像 變 成 移 送 權, 我 覺 得 這 可 能 在 法 令, 相 關 單 位 警 察 權 的 修 法, 外 勞 阿 環 保 阿 動 物 阿, 第 一 時 間 去 都 ok, 可 是 好 像 行 協 助 最 後 都 變 成 是 整 個 偵 辦 都 變 成 是 由 警 察 來 完 成, 因 為 其 他 單 位 他 們 都 是 主 張 說 他 們 沒 有 實 質 的 警 察 權 ( 個 案 B3 紀 錄 : ) 一 不 屬 於 警 察 權 管 的 相 關 事 件 回 歸 各 單 位 由 於 警 察 機 關 24 小 時 的 勤 務 運 作 模 式, 再 加 上 遍 佈 轄 內 各 個 角 落, 許 多 屬 於 或 是 不 屬 於 警 察 權 管 的 事 件, 不 論 是 民 眾 或 是 各 個 機 關 第 一 個 想 到 就 是 請 警 方 到 場 協 助, 也 因 此 造 成 警 方 疲 於 奔 命, 甚 至 排 擠 到 原 本 警 方 的 勤 務 運 作, 像 是 經 常 會 有 民 眾 撿 到 流 浪 動 物, 第 一 個 想 到 的 就 是 交 到 派 出 所 去, 可 是 目 前 臺 北 市 已 經 成 動 物 保 護 處, 這 個 部 分 其 實 應 直 接 交 由 動 物 保 護 處 處 理, 因 為 警 察 並 未 受 過 這 方 面 專 業 訓 練, 無 法 妥 善 的 照 顧 動 物, 另 外 像 是 各 項 交 通 設 施 的 會 勘, 警 方 並 非 交 通 設 施 主 管 機 構, 到 會 勘 現 場 其 實 無 置 喙 餘 地, 不 過 會 勘 通 知 上 還 是 會 要 求 警 方 一 併 到 場, 另 外 自 從 成 1999 後, 分 派 單 位 也 經 常 的 要 求 警 方 處 理 不 相 干 的 事 物, 因 為 各 機 關 認 為 警 察 機 關 遍 布 各 處, 遇 有 事 情 請 警 察 機 關 第 一 線 到 場 處 理, 常 見 像 是 道 路 交 通 設 施 故 障, 警 方 總 是 第 一 線 到 場 疏 導 交 通, 之 後 工 程 單 位 才 到 現 場 進 行 後 續 處 理, 種 種 的 協 辦 事 項 都 深 深 的 影 響 警 察 勤 務 運 作 與 人 力 的 調 派 179

188 警 察 應 該 要 回 歸 本 身 的 專 業, 不 屬 於 警 察 權 管 的 事 項 應 該 要 加 以 拒 絕, 並 應 回 歸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讓 警 察 機 關 能 夠 專 注 在 處 理 本 身 的 事 務, 也 才 不 會 讓 原 本 已 經 負 擔 過 重 的 警 力, 更 加 的 難 以 負 荷 你 就 像 撿 到 寵 物 好 了, 現 在 有 動 保 處, 他 們 動 保 處 只 有 禮 拜 一 到 禮 拜 五, 早 上 9 點 到 17 點 有 人 而 已, 那 晚 上 時 間 會 有 人 嗎, 你 如 果 遇 到 六 日 更 慘, 隔 到 禮 拜 一 他 們 才 會 來 載 ( 個 案 A4 紀 錄 :96-96) 查 緝 外 勞, 然 後 那 個 去 臨 檢 查 察 到 底 這 間 店 有 沒 有 哪 些 違 規 阿, 什 麼 消 防 有 沒 有 過 啊, 這 些 東 西 其 實 不 關 我 們 的 事, 問 題 是 在 臺 北 市 來 講, 市 長 說 因 為 你 們 警 察 比 較 密 集 性 的 在 做 臨 檢 查 察 所 以 你 們 就 幫 忙 寫, 然 後 再 來, 一 個 地 方 這 間 店 開 在 你 這 裡, 他 出 了 什 麼 狀 況, 各 級 的 直 覺 就 是 你 警 察 為 什 麼 不 知 道, 為 什 麼 讓 他 發 生 這 個 事 情, 家 直 覺 的 觀 念 就 是 說 你 派 出 所 在 那 邊 你 就 要 知 道 轄 區 所 有 的 事 情, 問 題 那 些 是 派 出 所 業 管 嗎, 前 陣 子 在 講 消 防 通 道 安 檢, 你 臨 檢 表 沒 有 寫 的 話 他 就 說 你 是 不 是 包 庇 他, 問 題 消 防 安 檢 是 誰 的 業 務, 消 防 局 的 業 務 阿, 關 我 什 麼 事, 你 要 不 要 寫, 還 是 要 寫 啊, 你 不 寫 他 就 說 你 包 庇 ( 個 案 A5 紀 錄 : ) 還 有 像 會 勘, 會 勘 這 個 應 該 不 需 要 我 們 警 方 到 場, 因 為 你 只 要 有 那 個 會 勘 人 員 他 們 自 己 認 定, 我 覺 得 拉 這 應 該 是 給 我 們 警 方 背 書, 其 實 根 本 不 需 要 我 們 到 場, 你 畫 了 我 們 也 是 針 對 你 畫 紅 線 來 認 定 告 發 或 者 是 怎 麼 樣, 我 們 無 法 認 定 說 我 們 叫 你 不 要 畫 就 不 要 畫, 其 實 我 們 真 的 是 我 覺 得 拉 真 是 去 背 書 而 已 ( 個 案 B2 紀 錄 : ) 沒 必 要, 因 為 幾 乎 都 是 那 些 府 的 工 程 處 自 己 都 在 那 邊 決 定, 警 察 去 那 邊 沒 什 麼 作 用, 因 為 里 長 跟 那 些 府 的 工 程 相 關 單 位 自 己 都 會 講 好, 警 察 去 其 實 沒 什 麼 作 用 ( 個 案 B5 紀 錄 : ) 1999 真 的 是 一 個 很 麻 煩 的 事 情, 因 為 1999 譬 如 說 他 會 在 時 效 內 你 必 須 回 報 他, 並 且 加 上 說 很 多 事 情 並 不 屬 於 警 察 工 作 上 的 事 情, 但 他 們 第 一 個 時 間 指 派 的 就 是 要 我 們 警 察 去 現 場, 但 我 覺 得 這 會 造 成 這 並 不 是 警 察 應 該 180

189 要 去 做 的 事 情 ( 個 案 B6 紀 錄 : ) 二 非 屬 警 察 職 權 能 夠 處 理 工 作 應 回 歸 專 業 機 關 部 分 非 屬 警 察 職 權 能 夠 處 理 的 工 作, 應 該 要 回 歸 專 業 單 位 來 執 行, 相 關 的 法 律 也 應 該 加 以 修 正, 目 前 最 常 困 擾 員 警 就 是 噪 音 的 取 締, 依 照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72 條 規 定, 製 造 噪 音 或 深 夜 喧 嘩, 妨 害 公 眾 安 寧 者 處 六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另 依 噪 音 管 制 法 第 6 條 規 定 製 造 不 具 持 續 性 或 不 易 量 測 而 足 以 妨 害 他 人 生 活 安 寧 之 聲 音, 由 警 察 機 關 依 有 關 法 令 處 理 之, 因 此 部 分 噪 音 取 締 的 案 件 因 為 法 令 訂 定 而 交 由 員 警 來 執 行 取 締, 不 過 警 察 教 育 的 過 程 中 並 沒 有 安 排 噪 音 如 何 判 定 訓 練, 而 且 實 務 上 也 沒 有 機 器 供 員 警 測 量 判 定 噪 音, 因 此 噪 音 的 認 定 上 往 往 是 難 以 處 理 的 區 塊, 但 是 這 又 是 與 民 眾 息 息 相 關, 貓 叫 狗 叫 或 是 深 夜 一 些 妨 礙 安 寧 事 件 民 眾 第 一 個 都 會 想 到 要 請 警 方 到 場, 可 是 如 前 所 述 的 原 因, 這 樣 的 取 締 交 由 警 察 處 理 其 實 十 分 的 不 妥, 應 該 修 正 相 關 法 令, 將 噪 音 的 認 定 與 取 締 交 由 專 業 的 單 位 來 執 行, 而 非 一 味 推 給 警 察 機 關 例 如 說 噪 音, 應 該 是 由 環 保 局 主 動 派 出 他 們 的 人 員, 帶 著 他 們 的 偵 測 器 到 現 場 偵 測 後 予 以 裁 罰, 而 不 是 由 警 察 我 們 一 個 沒 有 受 過 噪 音 專 業 訓 練 的 員 警 去 現 場 判 定, 這 就 是 其 中 的 一 項, 這 因 為 噪 音 是 經 常 性 的, 因 為 噪 音 就 包 含 妨 礙 安 寧, 就 是 屬 於 噪 音 的 一 種 ( 個 案 A2 紀 錄 : ) 你 像 那 種 妨 礙 安 寧 好 了, 其 實 我 覺 得 應 該 不 歸 警 察 管, 因 為 你 認 為 有 噪 音, 那 應 該 是 歸 環 保 局 來 測 ( 個 案 B2 紀 錄 : ) 尤 其 樓 上 樓 下, 這 個 部 分 通 常 會 過 來 要 求 我 們 即 做 一 個 處 置, 甚 至 於 說 也 許 我 們 去 有 聽 到, 但 是 因 為 每 個 人 對 噪 音 的 忍 受 度 不 同, 這 我 覺 得 不 應 該 是 警 察 做 的 拉 ( 個 案 B3 紀 錄 : ) 我 覺 得 這 點 很 重 要, 因 為 我 們 並 沒 有 接 受 認 定 噪 音 的 訓 練, 所 以 我 覺 得 應 181

190 該 要 回 歸 由 那 些 有 受 過 像 環 保 局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譬 如 說 他 們 有 分 貝 機, 或 是 什 麼 這 樣 子, 比 較 適 合 由 他 們 執 行 這 些 東 西, 讓 他 們 去 定 義 說 這 是 不 是 噪 音, 而 不 是 我 們 警 察 到 現 場 去 處 理 狀 況 ( 個 案 B6 紀 錄 : ) 三 開 放 身 分 查 證 權 力 給 部 分 機 關 依 照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規 定, 警 察 具 有 身 分 查 證 及 資 料 蒐 集 的 權 力, 因 此 各 行 機 關 在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或 是 取 締 的 時 候, 因 不 具 有 前 揭 權 限, 常 常 藉 此 要 求 警 察 機 關 派 員 前 往 協 助, 如 果 能 夠 將 這 一 部 分 權 限 開 放 給 有 需 要 的 單 位 使 用, 將 能 夠 減 少 派 出 所 因 為 行 協 助 過 於 頻 繁 而 造 成 警 力 上 的 負 擔 那 你 包 括 遊 民 的 處 理, 精 神 病 患 的 處 理, 包 括 一 些 協 辦 業 務, 身 分 查 證, 你 是 不 是 可 以 賦 予 這 些 行 機 關 更 多 的 權 力, 你 就 像 我 剛 講 過 的 清 潔 隊 去 處 理 亂 丟 菸 蒂, 你 那 個 人 如 果 拒 不 出 示 證 件, 你 也 拿 他 沒 辦 法, 你 還 是 得 找 警 察 來 啊, 如 果 我 可 以 給 這 些 行 機 關 更 多 的 權 限, 他 就 不 一 定 要 找 警 察 幫 忙, 所 以 像 身 分 查 證 這 塊 是 我 們 警 察 比 較 特 殊 的 職 權, 因 為 我 們 有 這 些 資 源, 可 是 你 一 般 行 機 關 他 可 能 沒 有 像 我 們 這 麼 容 易 可 以 查 到 這 個 人 的 資 料, 所 以 他 們 行 機 關 遇 到 他 們 行 機 關 他 們 沒 辦 法, 像 商 管 處 他 們 去 複 查 一 些 八 行 業, 他 們 也 是 要 叫 我 們 去, 為 什 麼, 像 觀 光 傳 播 局 他 們 去 查 日 租 套 房, 也 是 要 叫 我 們 去, 因 為 有 些 身 分 查 證 什 麼, 我 們 才 有, 如 果 這 個 身 分 查 證 的 職 權 我 可 以 在 他 們 要 執 法 的 範 圍 之 內, 可 以 開 放 給 他 們, 是 不 是 可 能 減 輕 到 我 們 的 負 擔 ( 個 案 A4 紀 錄 : ) 伍 勤 務 制 度 的 建 議 一 勤 務 時 間 回 歸 8 小 時 目 前 派 出 所 每 日 工 作 的 時 間 長 達 12 小 時, 其 實 在 第 二 章 的 時 候 就 曾 提 及 各 研 究 紛 紛 指 出 過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對 於 員 警 身 體 心 理 家 庭 182

191 組 織 等 等 不 同 的 層 面 都 會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縮 短 員 警 的 工 時 也 是 普 遍 基 層 員 警 的 期 望, 畢 竟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員 警 每 日 上 班 時 間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才 考 量 實 際 的 情 況 酌 量 延 長 員 警 工 作 時 間, 因 此 不 論 是 員 警 或 是 所 長 其 實 還 是 希 望 能 夠 讓 勤 務 制 度 回 歸 常 態, 只 有 在 遇 到 事 情 或 是 人 力 不 足 的 時 候 才 需 要 加 班, 讓 員 警 除 了 工 作 之 外, 也 能 夠 享 有 自 己 的 時 間, 享 有 一 定 的 生 活 品 質 我 還 是 比 較 建 議 說 其 實 要 回 歸 像 我 們 正 常 公 務 人 員 每 天 八 個 小 時, 除 非 真 的 有 遇 到 說 臨 時 勤 務, 就 像 回 歸 到 像 我 們 分 局 內 勤 一 樣, 遇 到 有 臨 時 勤 務 或 臨 時 的 狀 況 不 得 不 加 班 的 時 候, 那 我 們 再 核 發 予 超 勤 加 班 費, 這 樣 讓 每 個 員 警 讓 每 個 同 仁 能 夠 有 正 常 公 務 人 員 每 天 上 班 8 個 小 時, 其 他 16 個 小 時 休 息 跟 自 己 的 時 間, 回 歸 正 常 面 這 樣 才 是 對 的 ( 個 案 A2 紀 錄 : )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這 長 遠 來 講, 是 最 好 是 能 夠 補 人 改 8 小 時 ( 個 案 A6 紀 錄 : ) 從 警 快 30 年, 這 段 期 間 就 是 感 覺 好 像 我 一 直 都 在 上 班, 你 看 跟 家 庭 的 互 動 阿, 真 的 都 很 少, 這 是 我 子 女 都 已 經 20 幾 歲 了, 對 我 的 看 法 就 是, 反 正 爸 爸 就 是 幾 乎 都 看 不 到 人, 因 為 我 的 工 作 好 像 幾 乎 都 是 晚 班, 都 是 在 上 晚 班, 然 後 晚 上 回 家 的 時 候, 譬 如 說 小 時 候 小 朋 友 他 們 要 上 課 了, 我 還 在 睡 覺, 小 朋 友 他 們 回 來 了, 我 還 在 工 作, 或 是 準 備 出 門 了, 幾 乎 都 是 在 晚 上 工 作 啊, 這 輩 子 當 警 察 的 工 作, 這 是 個 人 的 一 種 ( 個 案 B1 紀 錄 : ), 還 有 時 間 就 是 真 的 太 長 了 ( 個 案 B2 紀 錄 : ) 勤 務 時 間 原 則 上 我 認 為 8 小 時, 然 後 如 果 有 後 面 後 續 接 到 案 子, 自 願 加 班 然 後 把 這 個 加 班 的 時 間 再 算 在 加 班 費 上 面 的 話 來 做 一 些 合 理 勤 務 的 安 排, 這 個 原 則 上 是 沒 有 問 題 ( 個 案 B4 紀 錄 : ) 勤 務 制 度 我 可 能 是 習 慣 於 目 前 的 勤 務 制 度, 但 如 果 有 更 好 的 改 善 空 間, 譬 如 縮 短 工 作 時 數 的 話, 我 覺 得 這 樣 子 會 對 於 我 們 警 察 工 作 會 比 較 好 一 點 ( 個 案 B6 紀 錄 : ) 183

192 二 回 歸 警 察 工 作 本 質 目 前 派 出 所 的 工 作 包 羅 萬 象, 不 但 本 身 的 勤 務 要 執 行, 分 局 交 下 來 的 業 務 要 辦 理, 甚 至 於 是 各 行 機 關 要 求 警 察 行 協 助 的 事 項 要 配 合, 還 要 面 對 民 眾 千 奇 百 怪 的 要 求, 因 此 導 致 警 察 勤 業 務 量 的 負 擔 不 斷 的 增 加, 如 何 將 讓 派 出 所 回 歸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讓 派 出 所 勤 務 回 歸 警 察 工 作 本 質, 不 讓 警 力 遭 到 挪 用, 這 也 是 所 長 與 員 警 認 為 亟 需 要 檢 討 之 處, 畢 竟 派 出 所 有 本 身 的 職 責, 有 本 身 專 屬 的 勤 務 要 執 行, 不 應 該 讓 派 出 所 耗 費 太 多 的 警 力 在 別 的 勤 務 或 是 業 務 上 面, 而 排 擠 了 原 本 的 安 交 通 勤 務, 而 造 成 勤 務 運 作 上 警 力 的 空 窗, 應 該 要 讓 派 出 所 更 專 注 於 警 察 六 項 的 勤 務 上 面 才 對 最 需 要 改 進 的 事 項 就 是 警 察 勤 業 務 太 多 了 包 羅 萬 象, 就 像 剛 講 的 阿, 像 我 們 要 協 助 一 堆 很 多 機 關, 我 們 很 多 事 都 是 其 他 機 關 自 己 要 其 他 機 關 自 己 要 業 管 的 業 務, 都 落 在 警 察 機 關 的 身 上 這 是 不 對 的, 應 該 把 他 們 回 歸 到 他 們 自 己 的 身 上, 遇 到 窒 礙 難 行 再 由 我 們 來 協 助 這 樣 才 是 對 的, 我 們 就 是 一 樣 依 照 我 們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巡 邏 守 望 值 班 備 勤 勤 區 查 察, 回 歸 到 我 們 正 常 面 ( 個 案 A2 紀 錄 : ) 減 輕 我 們 警 察 所 需 要 去 處 理 的 任 務, 去 做 一 個 限 縮, 才 有 辦 法 讓 我 們 警 力 的 負 荷 會 比 較 在 警 察 組 織 員 額 法 裡 面 人 力 數 負 擔 那 最 急 迫 需 要 改 進 的 事 項, 可 能 就 是 把 不 屬 於 警 察, 跟 警 察 工 作, 或 是 我 剛 講 的, 比 較 有 警 察 權 的 其 他 行 單 位 可 以 去 執 行 的 一 些 專 案, 不 要 再 納 入, 不 需 要 我 們 警 察 派 出 所 來 做 規 劃 執 行, 一 些 特 殊 的 專 案, 一 些 特 殊 的 勤 業 務, 有 其 他 警 察 權 的 行 機 關 能 夠 自 行 去 完 成 工 作, 不 需 要 我 們 派 出 所 在 規 劃 勤 務 去 配 合 ( 個 案 A3 紀 錄 : ) 縮 短 工 時 之 外, 因 為 我 覺 得 警 察 做 的 雜 事 太 多 了, 我 覺 得 應 該 回 歸 於 警 察 的 行 警 察 的 本 質, 譬 如 說 巡 邏 值 班 備 勤 這 些 勤 務, 但 因 為 我 們 需 要 184

193 受 到 其 他 府 機 關 其 他 行 機 關 的 要 求 協 助, 會 造 成 我 們 必 須 把 人 力 分 配 到 其 他 的 部 分, 會 造 成 我 們 當 天 或 者 那 個 月 的 勤 務 編 排 人 力 需 要 更 多 ( 個 案 B6 紀 錄 : ) 三 減 少 專 屬 ( 案 ) 勤 務 目 前 警 察 機 關 內 部 影 響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的 因 素 之 一 就 是 專 屬 ( 案 ) 勤 務, 由 於 各 組 室 規 劃 了 各 式 各 樣 的 專 屬 勤 務 要 求 派 出 所 去 執 行, 也 導 致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量 不 斷 的 增 加, 在 前 面 的 訪 談 中 也 曾 有 員 警 提 到, 派 出 所 的 專 屬 勤 務 占 了 派 出 所 一 半 的 勤 務 量, 也 因 此 不 論 是 在 勤 務 檢 討 或 是 建 議 中, 專 屬 ( 案 ) 勤 務 都 是 所 長 跟 員 警 認 為 應 該 被 檢 討, 而 且 應 該 要 減 少 的 勤 務 項 目, 部 分 的 勤 務 甚 至 應 該 併 入 一 般 既 有 的 勤 務 項 目 中 執 行 即 可, 不 用 要 求 派 出 所 單 獨 規 劃 執 行 因 為 其 實 每 個 分 局 每 個 派 出 所 的 特 性 不 太 一 樣, 你 像 人 少 也 有 人 少 的 狀 況, 你 如 果 說 像 一 些 你 沒 有 必 要 的 編 排 勤 務 其 實, 可 以 兼 服 的 勤 務 是 最 好, 你 不 要 說 我 每 個 勤 務 都 一 定 要 專 責, 這 就 是 好 像 家 本 位 主 義 太 重 了, 當 然 聚 眾 特 勤 那 是 沒 有 辦 法, 你 像 一 些 我 覺 得 交 通 性 的 勤 務 太 多, 專 責 勤 務 太 多, 其 實 那 些 你 可 以 要 求 我 績 效, 可 是 你 如 果 譬 如 說 你 每 個 都 要 要 求 我 去 排 這 個 勤 務 去 做, 就 覺 得 有 點 好 像 太 多, 專 責 性 的 勤 務 太 多, 交 通 類 的 勤 務 太 多 ( 個 案 A4 紀 錄 : ) 我 是 覺 得 一 些 專 案 勤 務 可 以 減 少 一 點, 因 為 有 些 同 事 這 樣 5 天 深 夜 勤, 連 站 個 3 天 4 天, 我 跟 你 保 證 他 那 5 天 根 本 就 不 想 做 事, 說 實 在 話 是 這 樣 子 ( 個 案 B5 紀 錄 : ) 四 加 強 機 關 內 各 單 位 的 橫 向 聯 繫 有 所 長 指 出, 在 要 求 派 出 所 執 行 各 項 勤 務 前, 分 局 內 部 各 組 室 應 該 先 行 協 調, 加 強 組 織 內 部 的 橫 向 聯 繫, 避 免 同 一 個 時 段 不 同 的 組 室 185

194 要 求 派 出 所 執 行 不 同 的 勤 業 務, 而 導 致 警 力 負 擔 過, 也 排 擠 了 原 本 要 執 行 的 勤 務 勤 務 制 度 面, 比 較 要 改 進, 運 作 上 面 來 講, 目 前 我 們 的 瓶 頸 困 境 就 是 特 勤 把 我 們 派 出 所 多 數 警 力 都 吃 掉 了, 可 是 呢 分 局 這 個 時 候 還 要 求 說 一 定 要 排 常 訓, 還 一 定 說 要 排 一 些 拉 哩 拉 雜 的 業 務 檢 查 幹 嘛, 我 覺 得 這 都 排 斥 到 我 們 工 作 上 面 一 些 的 事 情, 所 以 很 多 都 是 橫 向 溝 通 聯 繫, 當 前 的 困 境 我 覺 得 勤 務 制 度, 難 拉, 真 的 很 難 ( 個 案 A5 紀 錄 : ) 186

195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研 究 發 現 壹 目 前 臺 北 市 派 出 所 勤 務 編 排 現 況 一 目 前 臺 北 市 各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規 劃 上 都 設 有 勤 務 基 準 表 做 為 所 長 每 日 勤 務 規 劃 的 依 據, 勤 務 基 準 表 中 細 分 的 各 個 不 同 的 番 號, 每 個 番 號 都 有 暫 定 的 勤 務 內 容 及 時 間, 員 警 每 天 都 會 依 序 輪 到 不 同 番 號 的 勤 務, 員 警 也 能 依 據 番 號 來 推 測 該 日 的 勤 務 時 間 與 概 的 勤 務 內 容 二 各 派 出 所 員 警 的 勤 休 方 式 基 本 上 是 連 續 上 五 日 後 休 息 兩 日, 不 過 為 了 勤 務 輪 替 的 需 要, 避 免 同 一 人 都 是 在 相 同 的 日 子 裡 休 假, 因 此 會 有 一 段 的 勤 休 時 間 會 縮 短 間 隔, 讓 員 警 勤 務 日 期 能 夠 調 整, 每 個 人 都 能 有 機 會 輪 替 並 輪 到 六 日 休 假 三 在 勤 務 時 間 的 部 分, 員 警 每 天 勤 務 時 間 都 長 達 12 小 時, 有 些 派 出 所 是 讓 員 警 上 連 續 12 小 時 的 班, 而 有 些 派 出 所 則 是 會 將 12 小 時 拆 成 兩 班, 中 間 間 隔 幾 個 小 時 後 再 上 班, 不 過 不 論 員 警 願 意 或 是 不 願 意, 每 日 勤 務 分 配 表 上 規 劃 的 勤 務 就 是 12 小 時, 員 警 必 須 固 定 超 勤 4 個 小 時, 員 警 平 均 一 週 的 上 班 時 數 是 60 小 時 貳 現 行 影 響 派 出 所 警 力 運 用 的 因 素 一 目 前 的 派 出 所 逐 漸 從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的 角 色 轉 變 為 勤 務 與 業 務 兼 具, 分 局 逐 漸 將 各 項 業 務 下 放 到 派 出 所, 派 出 所 的 員 警 除 了 勤 務 執 行 之 外 普 遍 也 都 有 業 務 要 辦 理, 這 也 會 影 響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及 人 力 的 調 度, 而 且 業 務 除 了 對 員 警 形 成 一 定 的 壓 力 之 外, 員 警 業 在 務 辦 不 完 的 情 況 下, 無 法 盡 力 的 投 入 其 他 勤 務 的 執 行, 這 也 是 常 導 致 員 警 勤 餘 必 須 返 所 的 主 因 二 因 為 分 局 對 於 刑 案 績 效 的 要 求, 所 長 不 得 不 規 劃 專 案 人 員 來 執 行 績 效 的 爭 取, 組 織 績 效 掛 帥 讓 派 出 所 原 本 可 以 用 來 輪 班 的 警 力 部 187

196 分 遭 到 挪 用, 讓 原 本 警 力 有 限 的 派 出 所 人 力 更 加 吃 緊 三 警 察 機 關 為 了 因 應 新 興 的 社 會 狀 況 需 要, 在 原 本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的 警 六 項 勤 務 之 外, 紛 紛 規 劃 了 各 項 專 屬 ( 案 ) 勤 務, 並 要 求 派 出 所 執 行, 也 導 致 派 出 所 除 了 基 本 勤 務 的 運 作 外, 還 要 負 擔 逐 漸 增 加 的 專 屬 ( 案 ) 勤 務, 逐 漸 增 加 的 專 屬 ( 案 ) 勤 務, 不 斷 排 擠 或 是 取 代 正 常 的 勤 務, 也 造 成 了 派 出 所 警 力 運 用 上 很 的 壓 力 参 派 出 所 所 長 勤 務 規 劃 一 派 出 所 所 長 認 為 目 前 警 察 勤 務 ( 工 作 ) 有 三 任 務, 安 交 通 與 為 民 服 務, 這 些 是 警 察 工 作 的 核 心, 在 勤 務 規 劃 時, 會 針 對 轄 區 的 安 與 交 通 狀 況 地 區 的 特 性 員 警 的 特 質 等 面 向, 來 加 以 考 量 並 規 劃 不 同 的 勤 務 二 影 響 勤 務 規 劃 的 因 素 各 派 出 所 雖 有 勤 務 基 準 表, 不 過 還 是 會 受 到 組 織 內 跟 組 織 外 不 同 的 因 素 影 響, 而 導 致 勤 務 的 變 更, 來 自 組 織 內 的 因 素 中, 最 常 影 響 派 出 所 的 還 是 分 局 各 組 室, 分 局 的 每 個 組 室 對 於 派 出 所 都 有 不 同 的 要 求, 可 能 是 業 務 的 交 辦, 也 可 能 是 勤 務 的 執 行, 甚 至 是 績 效 的 爭 取, 而 來 自 組 織 外 的 因 素 則 可 能 是 機 關 間 的 行 協 助 地 方 居 民 或 里 長 對 於 警 方 關 於 安 維 護 上 的 要 求 甚 至 是 市 府 的 策 等, 這 些 也 都 會 影 響 到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編 排 三 在 勤 務 規 劃 執 的 過 程 中, 當 工 作 與 員 警 的 感 受 發 生 衝 突 時, 所 長 普 遍 認 為 工 作 的 完 成 還 是 比 較 重 要 的, 由 於 臺 北 市 為 我 首 都, 各 派 出 所 轄 區 面 臨 的 安 交 通 狀 況 十 分 繁 雜, 而 居 民 素 質 較 高 對 於 警 察 要 求 也 較 高 的 情 況 下, 所 長 自 然 會 希 望 各 項 勤 務 能 夠 以 完 成 警 察 工 作 為 主 188

197 肆 目 前 員 警 勤 務 規 劃 及 勤 休 時 間 是 否 合 適 一 所 長 普 遍 認 為 目 前 派 出 所 員 警 的 勤 休 時 間 是 足 夠 的, 在 上 12 小 時 班 的 部 分, 所 長 會 透 過 規 劃 一 動 一 靜 的 勤 務 方 式, 透 過 靜 態 勤 務 的 調 適, 員 警 不 會 感 到 過 度 的 疲 憊, 另 外 每 日 勤 務 結 束 後, 至 隔 日 上 班 前 至 少 都 給 予 員 警 有 連 續 8 小 時 以 上 的 休 息 時 間, 因 此 休 息 時 間 是 足 夠 的 ; 另 外 因 為 各 派 出 所 都 有 勤 務 基 準 表 做 為 每 日 勤 務 分 配 表 的 準 據, 而 且 員 警 會 依 序 輪 替 到 不 同 番 號 的 勤 務, 所 長 都 不 會 去 干 涉 員 警 的 勤 務 內 容, 輪 到 什 麼 樣 的 番 號 便 去 執 行 什 麼 樣 的 勤 務, 因 此 員 警 普 遍 都 能 夠 感 受 到 公 平 的 對 待 二 員 警 對 於 派 出 所 現 行 的 勤 務 規 劃 方 式, 因 為 有 勤 務 基 準 表 的 關 係, 所 以 每 位 員 警 會 輪 到 不 同 番 號 的 勤 務, 因 此 員 警 不 會 感 覺 受 到 不 公 平 對 待 ; 而 在 服 勤 時 間 方 面, 員 警 認 為 12 小 時 已 經 達 到 個 人 體 力 負 荷 的 上 限 了, 尤 其 年 紀 越 會 越 來 越 無 法 適 應, 希 望 能 夠 縮 減 勤 務 時 間, 另 外 休 息 時 間 的 部 分, 多 認 為 目 前 休 息 時 間 足 夠, 不 過 也 僅 夠 休 息, 無 法 滿 足 員 警 與 家 人 相 處 的 需 求 或 是 其 他 休 閒 社 交 活,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下, 由 於 員 警 每 日 12 小 時 的 工 作 時 間 是 體 力 負 荷 的 上 限, 導 致 員 警 在 工 作 心 態 上 就 是 只 求 準 時 上 下 班, 不 希 望 下 班 後 還 要 返 所 處 理 事 情 伍 每 日 超 勤 規 劃 原 因 與 員 警 看 法 一 目 前 臺 北 市 派 出 所 每 日 普 遍 的 勤 務 時 間 為 12 小 時, 亦 即 員 警 固 定 超 勤 4 個 小 時 已 成 為 常 態, 所 長 在 勤 務 規 劃 的 時 候 已 經 不 會 特 別 的 跟 員 警 告 知 要 求 員 警 超 勤 的 事 由, 而 且 在 考 量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運 作 及 公 平 性, 所 長 也 不 允 許 員 警 只 要 求 上 8 小 時 的 班 而 在 超 勤 規 劃 原 因 的 部 分, 所 長 是 認 為 由 於 派 出 所 原 本 的 警 力 運 作 上 一 個 勤 務 時 段 必 須 有 值 班 巡 邏 備 勤 等 勤 務 耗 費 基 本 的 警 力 數, 在 加 上 部 分 的 人 員 挪 用 為 內 勤 人 員 專 案 人 員, 因 此 派 出 189

198 所 內 能 夠 輪 勤 務 的 員 警 又 更 為 減 少, 派 出 所 除 了 本 身 勤 務 執 之 外, 又 必 須 協 辦 各 組 室 業 務, 及 執 行 逐 漸 增 加 的 專 屬 ( 案 ) 勤 務, 由 於 勤 業 務 負 擔 過 重 的 情 況 下, 不 編 排 每 位 員 警 上 12 小 的 班, 派 出 所 勤 務 會 無 法 運 作, 此 外 員 警 超 勤 能 夠 領 超 勤 加 班 費, 對 於 員 警 而 言 也 是 一 種 誘 因, 員 警 也 會 願 意 上 12 小 時 的 班 二 對 員 警 而 言, 部 分 持 與 所 長 相 左 的 意 見, 員 警 認 為 超 勤 加 班 費 只 是 一 個 補 償 的 作 用, 補 償 員 警 的 辛 勞, 沒 辦 法 激 勵 員 警, 而 且 部 分 的 員 警 認 為 生 活 還 過 得 去, 寧 願 勤 務 時 間 短 一 點, 這 個 部 分 與 所 長 認 為 員 警 會 因 為 有 這 筆 超 勤 加 班 費 而 願 意 上 12 小 時 的 班 是 相 逕 庭 的, 此 外 在 規 劃 超 勤 的 因 素 上, 員 警 認 為 所 長 是 因 為 要 預 控 人 力 處 理 突 發 事 故 讓 員 警 報 領 超 勤 加 班 費 及 勤 業 務 過 多 人 力 不 足 等 原 因 而 規 劃, 但 是 並 沒 有 每 日 固 定 規 劃 的 必 要, 僵 化 的 超 勤 4 小 時 勤 務 制 度, 反 而 時 常 造 成 警 力 的 浪 費 陸 無 法 接 受 的 勤 務 方 式 一 所 長 認 為 基 層 員 警 最 不 能 接 受 的 勤 務 方 式 是 勤 務 中 攻 勢 勤 務 過 多 多 段 式 的 勤 務 方 式 與 勤 務 編 排 不 公 等 三 項, 勤 務 中 攻 勢 勤 務 過 多 的 話, 會 讓 員 警 的 體 力 無 法 在 長 達 12 小 時 的 工 作 中 獲 得 調 適 ; 而 多 段 式 的 勤 務 方 式, 員 警 沒 辦 法 將 12 小 時 的 班 一 次 上 完, 拆 班 的 勤 務 方 式 會 讓 員 警 感 覺 到 整 天 都 被 勤 務 綁 住 一 直 困 在 派 出 所 內 ; 勤 務 編 排 不 公, 所 長 依 個 人 好 惡 來 編 排 勤 務 的 話, 員 警 也 不 喜 歡 二 員 警 目 前 無 法 接 受 的 勤 務 方 式 就 是 多 段 式 的 勤 務, 沒 有 連 續 12 小 時 一 次 將 勤 務 上 完, 這 會 讓 員 警 覺 得 整 天 都 在 服 勤, 而 且 勢 必 會 影 響 到 員 警 休 息 時 間 ; 另 外 由 於 每 日 支 領 超 勤 加 班 費 時 數 上 限 是 4 小 時, 上 班 時 間 過 長 超 出 4 個 小 時, 除 了 無 法 獲 得 補 償 外, 也 同 樣 會 影 響 到 員 警 的 休 息 時 間, 這 也 是 員 警 所 不 願 意 的 190

199 柒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對 員 警 影 響 現 行 勤 務 對 制 度, 對 於 員 警 會 在 體 力 負 荷 服 務 品 質 心 態 上 的 影 響 家 庭 關 係 等 面 向 產 生 不 同 的 影 響,12 小 時 的 勤 務 時 間, 對 於 員 警 體 力 上 負 擔 極, 也 會 降 低 員 警 的 警 覺 性, 造 成 執 勤 安 全 疑 慮, 此 外 由 於 工 作 時 間 長, 員 警 因 體 力 負 荷 過 重 的 緣 故, 也 會 沒 辦 法 提 供 良 好 的 服 務 品 質 給 民 眾, 再 加 上 員 警 預 想 到 有 12 小 時 這 麼 長 的 勤 務 時 間 要 面 對, 在 面 對 工 作 的 心 態 上 面 就 會 比 較 消 極, 不 願 積 極 的 處 理 事 情, 另 外 員 警 在 上 班 的 心 態 上 面 也 會 因 為 過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耗 費 過 多 體 力, 再 加 上 多 留 在 派 出 所 並 無 任 何 誘 因, 因 此 下 班 就 希 望 能 夠 趕 快 離 去, 只 求 準 時 上 下 班, 此 外 由 於 員 警 有 一 天 中 有 一 半 的 時 間 在 工 作 上 面, 自 然 與 家 人 相 處 時 間 就 會 減 少, 甚 至 下 班 後 因 疲 憊 亟 欲 休 息, 錯 過 了 與 家 人 相 處 的 時 間, 而 影 響 到 家 庭 關 係 捌 現 行 警 察 勤 務 內 容 檢 討 現 行 警 察 勤 務 業 務 的 部 分 其 實 有 些 項 目 是 值 得 檢 討 的, 最 常 被 提 及 的 家 戶 訪 查, 所 長 跟 員 警 認 為 家 戶 訪 查 勤 務 制 度 過 於 僵 化, 沒 有 必 要 要 求 派 出 所 每 月 規 劃 20 小 時 以 上 的 家 戶 訪 查, 現 行 的 社 會 型 態 下, 員 警 也 不 可 能 逐 一 的 清 查 全 部 戶 口, 也 無 實 益, 應 該 授 權 派 出 所 針 對 轄 區 概 況 編 排 適 當 的 勤 務 時 間 及 清 查 具 有 安 顧 慮 的 人 口 即 可 ; 在 交 通 勤 務 的 部 分 也 不 一 定 要 都 由 派 出 所 執 行, 目 前 臺 北 市 依 照 交 通 助 理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編 制 了 交 通 助 理 員, 這 些 人 員 其 實 擁 有 法 定 職 權, 可 以 執 行 違 規 停 車 逕 行 舉 發 疏 導 道 路 交 通, 另 外 本 身 警 察 局 也 成 了 臺 北 市 交 通 義 勇 警 察 隊 協 助 交 通 指 揮 疏 導 管 制 等, 擴 這 些 人 員 的 參 與, 將 能 有 有 效 的 減 少 警 力 的 負 擔 ; 另 外 各 項 專 屬 ( 案 ) 勤 務 與 分 局 業 務, 也 是 影 響 派 出 所 勤 務 運 作 的 主 因, 逐 漸 增 加 的 專 屬 ( 案 ) 勤 務 與 分 局 業 務, 紛 紛 排 擠 到 了 派 出 所 原 本 的 191

200 勤 務 運 作, 許 多 勤 業 務 除 了 要 執 行 辦 理 外, 還 有 績 效 評 比 的 壓 力, 甚 至 有 些 業 務 本 身 所 長 機 關 並 非 警 察 機 關, 但 是 警 察 機 關 仍 需 協 助 辦 理, 這 些 都 是 派 出 所 所 長 與 員 警 認 為 值 得 檢 討 之 處, 畢 竟 派 出 所 成 的 目 的 與 派 出 所 員 額 設 置, 並 不 是 為 了 要 執 行 各 項 專 屬 ( 案 ) 勤 務 或 是 辦 理 分 局 業 務 另 外 不 斷 增 加 的 協 辦 業 務, 所 長 與 員 警 認 為 這 也 影 響 了 派 出 所 勤 務 運 作 應 該 要 加 以 檢 討, 畢 竟 警 力 的 有 限 性, 不 屬 於 警 察 權 管 的 相 關 事 件 業 務 應 該 要 回 歸 各 主 管 機 關, 另 外 非 屬 警 察 職 權 能 夠 處 理 工 作 應 回 歸 專 業 機 關, 像 是 噪 音 取 締, 由 於 警 方 並 未 受 過 專 業 的 訓 練, 也 應 該 要 由 專 責 的 機 構 來 處 理 才 是, 此 外 身 分 查 證 的 權 利 應 該 要 授 權 給 有 需 要 的 單 位 使 用, 也 才 不 會 導 致 各 單 位 時 常 要 求 警 方 派 員 協 助 查 證 違 規 民 眾 身 分 192

201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在 前 面 的 章 節 中 已 經 將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中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一 一 指 明, 而 本 節 將 提 出 一 些 建 議, 希 望 能 夠 為 未 來 的 警 盡 一 些 微 薄 之 力, 也 期 待 未 來 的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能 夠 更 好 壹 針 對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修 正 的 部 分 一 在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中 訂 定 關 於 行 協 助 的 規 範 目 前 來 自 組 織 外 影 響 警 察 勤 務 最 多 的 因 素 主 要 還 是 各 機 關 要 求 警 方 提 供 協 助, 長 期 以 來 警 方 予 人 有 強 制 執 行 力 的 印 象, 雖 然 行 協 助 規 範, 我 行 程 序 法 第 19 條 已 有 明 文 規 定, 不 過 各 行 機 關 還 是 紛 紛 在 主 管 法 令 中 訂 定 了 會 同 警 察 執 行 由 警 察 協 助 執 行 警 察 機 關 應 派 員 協 助 等 不 同 規 定 要 求 警 察 配 合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我 罕 有 行 機 關 像 警 察 機 關 一 般, 在 法 令 中 有 這 麼 多 的 協 辦 工 作 由 於 各 行 機 關 在 訂 定 相 關 法 令 時 常 常 未 知 會 警 署 意 見, 即 自 行 法, 因 此 往 往 在 法 令 通 過 後, 警 署 才 知 悉, 最 後 也 只 能 配 合 法 令 執 行, 導 致 警 署 主 導 警 力 使 用 的 職 權 遭 到 架 空, 前 也 曾 提 過 直 至 2011 年 3 月 底, 警 署 統 計 法 令 規 定 需 警 察 機 關 協 助 或 會 同 辦 理 的 法 規 已 高 達 147 種, 逐 年 增 加 的 行 協 助, 顯 示 警 署 推 動 業 務 回 歸 主 管 機 關 的 方 式 已 不 可 行, 該 如 何 更 有 效 因 應, 避 免 警 力 遭 其 他 行 機 關 挪 用, 影 響 到 原 本 的 勤 業 務 運 作, 確 有 急 迫 檢 討 必 要 建 議 警 署 應 修 訂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在 法 令 中 增 訂 行 協 助 章 節, 法 條 中 應 明 確 的 規 範 警 察 機 關 行 協 助, 依 本 法 規 定 辦 理 並 參 照 行 程 序 法 第 19 條 規 定, 訂 定 關 於 向 警 察 機 關 申 請 行 協 助 的 申 請 原 因 警 察 機 關 拒 絕 權 限 及 事 由 警 力 協 助 的 限 制 及 相 關 費 用 負 擔 等 等, 透 過 特 別 法 的 訂 定, 讓 警 察 行 協 助 助 能 夠 193

202 有 一 個 統 一 的 規 範, 並 讓 警 察 機 關 具 有 准 駁 的 權 限, 而 非 像 現 今 零 散 的 規 範 在 各 不 同 行 機 關 主 管 的 法 令 中 不 受 控 制, 只 能 配 合 各 行 機 關 的 要 求 辦 理 二 在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中 訂 定 每 月 延 長 工 時 的 上 限 目 前 關 於 公 務 員 延 長 工 時 的 上 限 的 部 分 在 我 並 沒 有 特 定 的 9 法 加 以 保 障, 不 過 在 勞 工 的 部 分, 我 的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2 條 明 定 雇 主 延 長 勞 工 之 工 作 時 間 連 同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一 日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小 時 延 長 之 工 作 時 間, 一 個 月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六 小 時 另 外 勞 委 會 頒 訂 的 職 業 促 發 腦 血 管 及 心 臟 疾 病 ( 外 傷 導 致 者 除 外 ) 之 認 定 參 考 指 引 關 於 評 估 工 作 負 荷 的 長 期 工 作 過 重 判 斷 基 準 中 指 出 : 發 病 日 至 發 病 前 1 個 月 之 加 班 時 數 超 過 92 小 時, 或 發 病 日 至 發 病 前 2 至 6 個 月 內, 月 平 均 超 過 72 小 時 的 加 班 時 數, 其 加 班 產 生 之 工 作 負 荷 與 發 病 之 相 關 性 極 強 而 目 前 派 出 所 基 層 員 警 每 日 普 遍 需 超 勤 4 小 時 的 狀 況 來 計 算,4 週 20 日 的 工 作 時 間 總 計 超 勤 72 小 時, 以 勞 委 會 對 於 過 勞 死 認 定 基 準 來 判 斷, 派 出 所 員 警 早 就 屬 於 過 勞 死 的 高 危 險 群 建 議 應 該 在 我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中 增 訂 關 於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時 數 的 上 限, 畢 竟 高 工 時 所 導 致 的 身 體 健 康 上 的 風 險 勞 委 會 已 於 職 業 促 發 腦 血 管 及 心 臟 疾 病 ( 外 傷 導 致 者 除 外 ) 之 認 定 參 考 指 引 中 指 明, 並 用 以 判 斷 現 行 各 私 人 機 構 員 工 過 勞 死 的 依 據, 警 察 也 是 人, 工 時 過 長 也 一 樣 會 導 致 過 勞, 為 了 避 免 常 態 性 過 長 的 工 時 造 成 員 警 身 體 健 康 的 影 響, 建 議 訂 定 類 似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2 條 的 規 定, 在 每 日 工 時 及 每 月 延 長 工 時 訂 出 上 限 標 準, 讓 員 警 的 工 作 時 間 不 致 產 生 負 荷 過 重 的 情 況 貳 針 對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延 長 工 時 規 定, 訂 定 具 體 明 確 標 準 9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0 條 規 定, 勞 工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每 二 週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八 十 四 小 時 194

203 目 前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中 關 於 工 時 的 規 定 在 第 15 條 : 服 勤 人 員 每 日 勤 務 以 八 小 時 為 原 則 ;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酌 量 延 長 之 關 於 員 警 工 作 時 間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看 似 十 分 符 合 人 性, 不 過 目 前 法 為 德 不 卒, 在 法 條 的 後 段 加 入 的 延 長 勤 務 時 間 的 例 外 規 定, 且 又 以 抽 象 的 法 規 範 授 權 實 務 機 關 自 行 判 斷 是 否 需 要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雖 然 警 察 工 作 本 來 就 會 有 延 長 勤 務 時 間 的 必 要, 例 如 在 勤 務 結 束 前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不 能 因 為 要 下 班 做 為 藉 口 而 不 去 做 處 理, 或 是 遇 到 重 要 活 動 典 禮, 警 力 不 足, 透 過 延 長 勤 務 時 間 來 增 加 人 力 的 運 用, 但 是 目 前 實 務 上 常 態 性 的 要 求 員 警 每 日 12 小 時 的 勤 務 時 間, 不 論 有 無 必 要, 顯 然 與 法 者 當 初 訂 定 的 目 的 不 符, 而 主 管 的 警 署 長 期 以 來 的 行 怠 惰, 又 未 訂 出 判 斷 標 準, 警 署 只 是 一 再 呼 籲 各 外 勤 機 構 應 避 免 每 日 均 編 排 12 小 時 連 續 勤 務, 但 是 卻 無 意 釋 明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酌 量 延 長 之 所 謂 的 必 要 時 意 旨 為 何? 遇 到 什 麼 樣 的 情 況, 應 該 允 許 派 出 所 延 長 員 警 的 勤 務 時 間? 警 署 應 該 訂 定 具 體 明 確 的 派 出 所 得 以 延 長 工 時 的 標 準 及 規 範, 讓 實 務 界 有 所 依 循, 而 非 像 現 今 授 權 實 務 機 關 自 行 判 斷, 結 果 就 是 臺 北 市 各 派 出 所 勤 務 基 準 表 紛 紛 以 每 日 12 小 時 的 勤 務 時 間 做 為 基 準, 訪 談 過 程 中 員 警 也 提 及 並 非 每 日 都 有 超 勤 的 必 要, 顯 見 現 今 僵 化 的 勤 務 制 度 導 致 了 警 力 的 浪 費, 也 讓 員 警 未 能 享 有 合 理 的 勤 休 時 間 参 減 少 派 出 所 勤 ( 業 ) 務 負 擔 一 確 派 出 所 核 心 工 作 範 圍 警 察 法 第 2 條 指 出, 警 察 任 務 為 依 法 維 持 公 共 秩 序, 保 護 社 會 安 全, 防 止 一 切 危 害, 促 進 人 民 福 利 從 中 不 難 看 出, 在 我 警 察 單 位 所 肩 負 任 務 之 廣 泛, 雖 然 派 出 所 依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的 規 定 為 一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不 過 現 在 派 出 所 警 察 工 作 的 範 圍 包 羅 萬 象, 因 為 派 出 所 身 為 警 察 單 位 中 最 底 層 的 勤 務 機 構, 幾 乎 所 有 的 工 作 都 195

204 交 由 派 出 所 勤 區 員 警 來 完 成, 而 民 眾 發 生 什 麼 事 情 往 往 都 第 一 個 想 到 要 去 派 出 所, 府 各 局 處 要 推 動 各 項 業 務, 也 都 想 要 派 出 所 來 協 助 執 行, 目 前 派 出 所 的 複 雜 性 與 繁 重 性 不 可 言 喻 從 前 一 章 的 分 析 中 其 實 不 難 看 出, 各 受 訪 者 認 為 目 前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上 最 的 困 難 點 在 於 警 察 各 單 位 紛 紛 把 所 有 的 工 作 都 交 由 派 出 所 執 行, 雖 然 前 已 提 到 警 察 任 務 的 範 圍 廣 泛, 不 過 不 應 該 將 所 有 的 工 作 都 交 付 到 派 出 所 來 執 行, 尤 以 目 前 分 局 在 刑 案 與 交 通 的 部 分, 都 另 設 有 刑 警 隊 與 交 通 分 隊, 在 警 察 局 則 下 設 有 刑 事 警 察 隊 交 通 警 察 隊 保 安 警 察 隊 婦 幼 警 察 隊 少 年 警 察 隊 等, 這 些 單 位 成 其 實 都 有 特 別 的 目 的 存 在, 應 該 要 各 負 起 相 關 責 任, 執 行 相 關 的 勤 ( 業 ) 務, 而 不 是 像 現 今, 交 通 案 件 發 生 後, 派 出 所 仍 必 須 第 一 線 到 場 維 持 秩 序 後 再 由 交 通 分 隊 員 警 接 手 辦 理, 或 者 是 派 出 所 必 須 編 排 專 案 人 員 來 爭 取 各 類 刑 案 績 效 或 是 偵 辦 轄 內 所 發 生 的 刑 案, 而 產 生 派 出 所 與 分 局 偵 查 隊 功 能 重 疊 的 情 況, 也 喪 失 的 設 的 初 衷, 建 議 實 務 單 位 應 確 派 出 所 核 心 的 工 作 項 目, 讓 派 出 所 能 夠 更 專 注 於 本 身 的 工 作 執 行 上 面, 而 不 是 讓 派 出 所 來 負 擔 全 部 的 警 察 工 作 二 減 少 派 出 所 業 務 我 派 出 所 雖 為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不 過 由 於 屬 於 整 個 組 織 的 端 末 機 構, 上 還 有 警 署 警 察 局 分 局 等, 組 織 中 各 機 關 有 要 辦 理 的 事 項 通 常 都 會 交 到 派 出 所 來 執 行, 這 也 是 業 務 過 多 的 主 因 近 來 分 局 各 組 室 紛 紛 將 業 務 交 到 派 出 所 執 行, 派 出 所 除 了 勤 務 執 行 之 外 尚 需 辦 理 各 項 業 務, 訪 談 過 程 中 也 發 現 幾 乎 所 有 的 員 警 都 有 兼 辦 分 局 各 組 室 業 務, 甚 至 因 為 業 務 辦 不 完 的 關 係 必 須 要 用 勤 餘 的 時 間 自 行 返 所 辦 理, 在 業 務 辦 不 完 的 情 況 下, 員 警 也 無 心 投 注 於 勤 務 的 執 行 之 中, 甚 至 挪 用 部 分 勤 務 時 間 來 辦 理 業 務, 此 外 部 分 的 業 務 還 牽 扯 到 了 評 比 及 績 效 的 要 求, 對 於 員 警 無 形 中 產 生 196

205 的 極 的 壓 力, 對 派 出 所 而 言, 派 出 所 必 須 規 劃 業 務 整 理 的 時 間 給 員 警 辦 理 業 務, 也 會 排 擠 到 派 出 所 原 本 的 勤 務 規 劃, 目 前 派 出 所 過 多 的 業 務 辦 理, 確 實 已 經 造 成 一 定 的 負 擔 反 觀 鄰 近 的 日 本, 蔡 中 志 (1992) 指 出 日 本 員 警 除 了 巡 迴 連 絡 簿 冊 填 記 之 外, 並 不 需 要 負 擔 其 他 的 業 務, 派 出 所 就 只 是 單 純 的 勤 務 機 構, 其 餘 業 務 都 是 由 分 局 巡 邏 課 內 人 員 處 理, 我 也 應 該 參 照 日 本 的 做 法, 畢 竟 派 出 所 成 的 目 的 並 不 是 為 了 要 辦 理 業 務, 派 出 所 屬 於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員 警 應 該 要 專 注 於 勤 務 的 執 行, 各 組 室 應 該 要 能 自 行 辦 理 業 務, 若 有 人 力 不 足 的 情 形 也 應 該 增 加 分 局 各 組 室 的 人 力, 而 不 是 將 業 務 下 放 到 派 出 所 處 理 三 派 出 所 勤 務 的 檢 討 及 專 屬 ( 案 ) 勤 務 檢 討 與 整 併 長 久 以 來 警 察 機 關 習 慣 員 警 每 日 12 小 時 的 工 作 時 間, 因 此 在 勤 務 或 是 業 務 的 規 劃 上, 不 斷 的 將 各 式 各 樣 的 勤 ( 業 ) 務 加 諸 在 派 出 所 員 警 身 上, 但 是 卻 鮮 有 單 位 反 省, 到 底 這 樣 的 勤 ( 業 ) 務 是 不 是 屬 於 警 察 機 關 該 做 的 事 項, 甚 至 過 時 的 勤 ( 業 ) 務 是 不 是 可 以 廢 止, 在 府 組 織 改 造 後, 匡 列 了 總 員 額 的 上 限, 其 實 就 是 為 了 避 免 府 組 織 過 於 龐, 過 時 的 組 織 及 業 務 未 能 及 時 檢 討, 組 織 及 機 關 應 該 是 隨 著 社 會 的 改 變, 而 不 斷 與 時 俱 進 的 調 整 架 構 與 思 維, 而 警 察 機 關 基 於 同 樣 出 發 點, 也 應 該 要 時 時 檢 討 本 身 的 勤 務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社 會 期 待, 在 訪 談 的 過 程 中, 家 戶 訪 查 勤 務 是 實 務 單 位 認 為 最 值 得 檢 討 的 勤 務 項 目, 畢 竟 要 求 派 出 所 編 排 員 警 每 月 一 定 的 時 數 去 執 行 家 戶 訪 查, 但 是 由 於 社 會 型 態 丕 變, 家 戶 訪 查 勤 務 早 已 失 去 效 益 ; 建 議 警 察 機 關 應 該 要 定 期 透 過 發 放 問 卷 或 是 召 集 會 議 的 方 式, 去 了 解 目 前 基 層 單 位 認 為 不 適 當 的 勤 務, 畢 竟 勤 務 的 設 計 單 位, 如 果 不 去 了 解 執 行 者 的 想 法, 永 遠 沒 辦 法 找 出 修 正 與 改 進 的 方 向 目 前 專 屬 ( 案 ) 勤 務 不 斷 的 增 加, 常 見 的 勤 務 例 如 交 通 整 理 各 197

206 項 交 通 違 規 取 締 肅 竊 查 抄 防 搶 勤 務 取 締 路 霸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清 道 專 案 安 程 專 案 淨 牌 專 案 與 各 項 專 案 勤 務 等 等, 這 些 勤 務 都 是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中 所 未 規 範 警 察 勤 務 方 式, 而 是 警 察 機 關 為 了 回 應 社 會 安 或 是 交 通 狀 況 所 增 訂, 但 是 這 些 勤 務 的 不 斷 增 加, 反 而 不 斷 的 排 擠 到 原 本 派 出 所 勤 務 的 運 作, 由 於 分 局 各 組 室 對 於 本 身 職 掌 的 重 視, 在 要 求 派 出 所 編 排 勤 務 時 往 往 無 法 用 其 他 勤 務 來 兼 服 一 定 要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執 行, 無 形 中 也 對 於 派 出 所 警 力 調 度 造 成 不 同 程 度 上 的 影 響, 但 是 其 實 許 多 勤 務 內 容 本 身, 隨 著 社 會 環 境 的 變 遷, 應 該 要 加 以 檢 討 廢 止, 而 不 是 繼 續 要 求 派 出 所 執 行, 像 每 年 春 節 期 間 訂 定 的 春 安 工 作, 其 實 派 出 所 勤 務 執 行 的 內 容 與 平 常 同 小 異, 只 差 在 於 有 春 安 工 作 各 項 評 比 的 訂 定, 即 便 沒 有 春 安 工 作, 派 出 所 仍 然 會 持 續 執 行 安 與 交 通 的 維 護, 訂 定 春 安 工 作 實 益 不 ; 另 外 像 交 通 警 察 隊 訂 定 了 各 項 不 同 交 通 取 締 的 專 案 要 求 分 局 配 合 執 行, 但 是 其 實 這 些 勤 務 可 以 整 併 為 一 個 勤 務 項 目, 沒 有 理 由 員 警 在 勤 務 中 只 能 執 行 某 項 交 通 違 規 的 取 締, 而 不 能 同 時 執 行 好 幾 項 的 違 規 取 締 另 外 目 前 各 分 局 都 有 配 屬 警 備 隊 負 責 維 護 駐 地 安 全 及 執 行 警 察 勤 務, 除 此 之 外 警 備 隊 另 一 項 功 用 就 是 安 置 一 些 易 產 生 風 紀 疑 慮 的 員 警, 但 是 警 備 隊 應 該 要 有 更 多 的 用 途, 尤 其 是 在 派 出 所 普 遍 都 有 本 身 的 勤 務 及 轄 內 的 安 交 通 要 負 責 維 護 的 同 時, 如 果 將 各 項 專 屬 勤 務 統 由 警 備 隊 來 負 責 執 行, 將 能 有 夠 有 效 減 低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負 擔 肆 派 出 所 內 部 的 人 力 配 置 及 勤 務 規 劃 方 式 檢 討 目 前 各 派 出 所 所 長 在 訪 談 過 程 中 提 及 若 要 縮 短 員 警 勤 務 時 間, 增 加 警 力 是 最 有 效 的 做 法, 但 是 卻 鮮 有 單 位 去 反 思 目 前 現 有 警 力 的 運 用 上 有 無 檢 討 必 要, 例 如 派 出 所 專 案 人 員 的 編 排 究 竟 有 無 必 要, 畢 竟 編 198

207 排 專 案 人 員 是 警 察 機 關 強 調 績 效 制 度 下 畸 型 的 產 物, 這 些 人 員 其 實 應 該 要 回 歸 一 般 行 警 察 的 工 作 範 疇 較 為 妥 適, 因 為 用 未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的 行 警 察 來 偵 辦 刑 事 案 件, 除 了 經 驗 上 不 足 之 外, 在 偵 辦 刑 案 過 程 中, 是 否 能 夠 落 實 人 權 保 障 也 非 無 疑 義 另 外 近 期 臺 北 市 內 已 裝 設 1 萬 3 千 餘 支 監 視 器, 監 視 器 設 置 除 了 可 用 於 偵 辦 刑 案 時 調 閱 犯 罪 者 影 像 畫 面 的 被 動 性 的 功 用 之 外, 更 具 有 積 極 性 功 用, 用 以 強 化 現 場 監 控 能 力, 及 製 造 不 適 合 犯 罪 之 情 境, 透 過 環 境 設 計 的 觀 點 預 防 犯 罪 ( 黃 慧 娟,2008), 因 此 既 然 已 裝 設 監 視 錄 影 器, 在 警 力 的 運 用 上 可 以 更 彈 性 化, 例 如 只 有 在 路 口 車 流 壅 塞 的 時 候, 再 編 派 警 力 機 動 前 往 疏 導 交 通 即 可, 而 取 代 每 日 定 時 定 點 的 交 通 疏 導 勤 務, 甚 至 巡 邏 警 力 的 規 劃 上, 巡 邏 警 網 的 數 量 或 是 密 度 能 不 能 因 為 監 視 器 運 用 而 減 少, 這 些 都 值 得 實 務 單 位 深 思 伍 派 出 所 部 分 業 務 委 外 鼓 勵 退 休 人 員 參 與 警 察 志 工 及 擴 與 第 三 部 門 合 作 二 十 一 世 紀, 面 對 全 球 化 快 速 變 遷 的 挑 戰, 家 如 何 儲 備 永 續 發 展 的 資 本, 府 組 織 架 構 設 計 及 如 何 妥 適 分 配 各 單 位 職 能 避 免 疊 床 架 屋 浪 費 不 必 要 的 行 資 源, 與 提 升 府 行 理 的 能 力, 是 目 前 世 界 各 府 不 斷 思 索 的 重 要 課 題, 隨 著 我 府 機 關 組 織 改 造 開 啟, 也 象 徵 府 機 關 逐 漸 朝 著 小 而 能 方 向 邁 進, 中 央 機 關 總 員 額 法 的 通 過, 揭 櫫 了 接 下 來 行 機 關 人 員 的 增 加 只 會 越 來 越 困 難, 在 總 員 額 法 框 架 下, 府 機 關 推 動 各 項 業 務 所 需 的 人 力, 必 須 在 法 定 上 限 之 下, 加 以 統 籌 運 用 ( 顏 秋 來,2012), 如 何 有 效 的 透 過 業 務 委 外 志 工 參 與 及 與 民 間 社 團 合 作, 來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並 讓 現 有 人 力 更 有 效 的 運 用, 將 是 各 行 機 關 接 下 來 要 面 臨 的 課 題 依 照 行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推 動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各 機 關 業 務 除 涉 及 公 權 力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案 件,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199

208 理 外, 屬 公 共 服 務 或 執 行 性 質, 經 主 管 機 關 評 估 適 合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者, 得 委 外 辦 理 警 察 機 關 也 應 該 參 照 前 揭 規 定, 儘 量 透 過 與 民 間 業 者 合 作, 將 屬 於 公 共 服 務 或 執 行 性 質, 而 且 適 合 委 外 辦 理 的 業 務, 儘 量 交 由 民 間 辦 理, 讓 現 有 的 警 力 能 夠 更 專 注 於 警 察 核 心 的 工 作 上 面 近 年 來 民 眾 需 求 與 日 俱 增, 但 是 府 組 織 員 額 不 斷 縮 減 的 情 況 下, 為 減 少 民 眾 漸 增 的 各 項 需 求 對 於 府 所 造 成 的 壓 力, 府 開 始 透 過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推 動 公 共 服 務, 以 滿 足 民 眾 需 求 ( 王 仕 圖 等,2007), 目 前 實 務 上 常 見 的 有 警 察 志 工 義 交 及 義 警 等, 透 過 鼓 勵 民 眾 參 與 協 助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來 減 少 派 出 所 警 力 上 的 負 擔, 除 了 現 有 的 策 繼 續 執 行 之 外, 警 察 機 關 更 應 該 推 動 退 休 人 員 參 與 警 察 志 工, 由 於 目 前 我 基 層 員 警 從 警 年 齡 都 較 早, 因 此 符 合 自 願 退 休 年 齡 也 較 早 10, 通 常 正 值 壯 年 的 時 候, 就 已 經 符 合 自 願 退 休 的 條 件, 除 了 鼓 勵 優 秀 員 警 留 任 之 外, 如 何 活 化 退 休 人 力, 讓 退 休 人 員 能 夠 參 與 警 察 工 作, 也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議 題, 畢 竟 從 警 界 退 休 的 人 員, 對 於 警 察 工 作 最 為 熟 悉, 如 果 能 夠 讓 這 些 人 力 回 流, 不 論 是 協 助 警 察 執 勤, 甚 至 是 加 入 義 交 工 作, 協 助 交 通 疏 導, 都 十 分 的 適 合, 幾 乎 不 需 要 訓 練, 因 此 建 議 實 務 單 位, 未 來 或 可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相 關 規 定, 在 60 歲 前 領 有 月 退 休 金 警 察 人 員, 每 年 必 須 擔 服 一 定 時 數 的 警 察 志 工 工 作, 透 過 志 工 參 與 協 助, 讓 派 出 所 警 力 能 夠 發 揮 更 的 效 用 現 代 的 民 主 社 會 是 由 府 機 關 私 人 企 業 與 公 民 社 會 三 方 面 所 組 成, 府 一 直 占 三 者 之 間 最 具 影 響 力 的 角 色, 但 是 隨 著 府 機 關 運 作 上 發 生 一 些 困 境, 例 如 像 近 期 各 府 財 的 惡 化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等, 也 讓 公 民 社 會 中 興 起 的 公 民 力 量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由 公 民 組 成 的 非 府 組 織 非 營 利 組 織 社 區 組 織 等 第 三 部 門 廣 泛 的 參 與 府 理 活 動, 進 而 彌 補 或 是 取 代 府 理 所 不 足 之 處, 早 已 經 是 一 股 不 可 忽 視 的 力 量, 警 察 機 關 面 對 這 樣 的 轉 變, 不 可 能 完 全 置 身 事 外, 當 公 民 勢 10 以 台 灣 警 察 專 科 校 正 期 畢 業 生 平 均 年 紀 20 歲 來 看,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4 條 規 定, 任 職 滿 25 年 即 可 申 請 自 願 退 休,45 歲 以 上 的 員 警 就 能 申 請 自 願 退 休, 並 領 取 一 次 退 休 金 200

209 力 逐 漸 的 抬 頭, 建 議 實 務 單 位 應 該 抓 住 這 樣 的 契 機, 透 過 廣 泛 的 與 第 三 部 門 在 警 各 領 域 的 合 作, 公 私 部 門 的 協 力 發 展, 畢 竟 由 過 去 的 發 展 經 驗 可 知, 府 機 關 不 可 能 滿 足 民 眾 的 所 有 需 求, 在 府 資 源 有 限 的 今 天, 惟 有 結 合 民 間 的 力 量, 才 能 夠 發 揮 一 加 一 於 二 的 效 益 201

210 第 三 節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壹 研 究 方 法 由 於 本 研 究 採 取 質 性 的 研 究 方 法, 而 且 訪 談 對 象 的 選 取 採 用 意 抽 樣 方 式, 在 樣 本 的 上 面 確 實 有 未 臻 周 延 之 處, 無 法 全 盤 了 解 整 個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派 出 所 所 長 與 員 警 的 看 法, 因 此 建 議 後 續 研 究 者, 或 可 採 取 量 化 與 質 性 併 用 的 研 究 方 式, 透 過 問 卷 的 發 放, 來 彌 補 訪 談 樣 本 數 過 少 的 不 足, 以 蒐 集 更 多 元 的 資 料 貳 研 究 範 圍 由 於 警 察 勤 務 會 隨 著 地 域 性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囿 於 研 究 者 的 時 間 及 經 費, 只 能 以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派 出 所 勤 務 制 度 做 為 本 次 研 究 的 樣 本, 不 過 臺 北 市 為 我 首 都 所 在 地, 所 以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與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的 情 況 一 定 有 所 差 異, 本 研 究 所 訪 談 的 所 長 或 是 員 警 對 於 勤 務 制 度 的 看 法 只 能 侷 限 於 臺 北 市 的 小 範 圍 中, 建 議 未 來 的 研 究 者 可 以 擴 研 究 範 圍, 針 對 他 縣 市 的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進 行 研 究 参 研 究 對 象 本 次 研 究 對 象 關 注 的 重 點 在 於 勤 務 的 執 行 單 位 ( 派 出 所 ), 對 於 勤 業 務 的 規 劃 單 位 ( 分 局 警 察 局 ) 較 少 著 墨, 但 是 由 於 派 出 所 屬 於 整 個 警 察 單 位 的 一 環, 因 此 分 局 或 是 警 察 局 各 業 務 組 室, 對 於 派 出 所 勤 務 也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響, 另 外 像 是 分 局 的 行 組 警 察 局 的 行 科 是 負 責 整 個 警 察 勤 務 的 業 管 單 位, 因 此 建 議 未 來 研 究 者 可 以 針 對 分 局 或 是 警 察 局 做 為 研 究 對 象, 以 釐 清 上 級 業 務 單 位 對 於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執 行 的 影 響 及 看 法 肆 研 究 主 軸 在 本 次 研 究 中, 對 於 派 出 所 勤 務 編 排 並 未 深 入 討 論, 建 議 未 來 的 202

211 研 究 者 可 以 針 對 派 出 所 所 長 勤 務 編 排 的 方 式 進 行 研 究, 並 從 中 找 出 最 適 合 派 出 所 勤 務 編 排 的 方 式, 及 討 論 出 如 何 運 用 最 少 的 人 力 來 進 行 最 有 效 的 勤 務 規 劃 203

212 參 考 文 獻 壹 中 文 部 分 內 部 警 署 ( 編 )(1986) 分 駐 ( 派 出 ) 所 實 務 手 冊 臺 北 : 內 部 警 署 內 部 警 署 ( 編 )(2003) 警 白 皮 書 臺 北 : 內 部 警 署 內 部 警 署 ( 編 )(2008) 警 白 皮 書 臺 北 : 內 部 警 署 王 仕 圖 葉 上 葆 溫 裕 宏 (2007) 警 察 志 工 參 與 動 機 與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間 關 係 之 研 究 人 文 社 會 科 研 究,1(2), 王 家 儉 (1984) 清 末 民 初 我 警 察 制 度 現 代 化 歷 程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王 雲 東 (2007) 社 會 研 究 方 法 : 量 化 與 質 性 取 向 及 其 應 用 臺 北 : 威 仕 曼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丘 昌 泰 (2000) 後 現 代 社 會 公 共 管 理 理 論 的 變 遷 : 從 新 公 共 管 理 到 新 公 民 統 理 中 行 評 論,10(1), 1-32 石 支 齊 (2004) 美 警 察 的 制 度 及 啟 發 日 新,3, 法 院 公 報 處 ( 編 )(1972) 委 員 會 紀 錄 法 院 公 報,61(26),1 法 院 公 報 處 ( 編 )(2008) 委 員 會 紀 錄 法 院 公 報,97(36),385 江 明 修 劉 梅 君 ( 譯 )(1995) 面 對 權 力 的 規 劃 (John Forester 原 著 ) 臺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明 修 (2009) 研 究 方 法 論, 臺 北 : 智 勝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江 慶 興 (1994) 英 基 層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之 研 究 警 叢 刊,24(4), 余 清 朝 (1973) 警 察 士 氣 之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警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桃 園 余 一 縣 (2003) 警 察 服 務 品 質 之 實 證 研 究 以 台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派 出 所 為 例 玄 奘 社 會 科 報,1,1-37 何 沙 崙 (2007) 現 階 段 府 為 民 服 務 推 動 工 作 之 變 革 與 展 望 研 考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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