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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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出 国 必 读 手 册 请 留 学 人 员 仔 细 阅 读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须 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1

2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简 介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 是 直 属 于 教 育 部 的 非 盈 利 性 事 业 法 人 单 位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的 宗 旨 是,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负 责 中 国 公 民 出 国 留 学 和 外 国 公 民 来 华 留 学 的 组 织 资 助 管 理, 以 利 于 发 展 中 国 与 各 国 教 育 科 技 文 化 交 流 和 经 贸 合 作, 加 强 中 国 与 世 界 各 国 人 民 之 间 的 友 谊 与 了 解, 促 进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世 界 和 平 事 业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主 要 来 源 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计 划 的 财 政 专 款, 同 时 也 接 受 境 内 外 友 好 人 士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它 组 织 的 捐 赠 资 助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的 任 务 是, 用 法 制 和 经 济 手 段 管 理 出 国 留 学 和 来 华 留 学 事 务 ; 负 责 管 理 使 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确 定 有 关 资 助 项 目 与 方 式, 制 定 管 理 规 章, 发 挥 基 金 使 用 效 益 ; 受 委 托 管 理 各 项 与 国 外 双 边 多 边 交 换 或 单 项 奖 学 金, 并 接 受 境 内 外 有 关 组 织 机 构 和 个 人 的 委 托, 管 理 有 关 教 育 交 流 和 科 技 合 作 方 面 的 其 它 事 务, 资 助 有 益 于 发 展 中 国 教 育 事 业 和 对 外 友 好 关 系 的 项 目 ; 争 取 境 外 捐 助, 拓 宽 基 金 来 源, 增 加 基 金 积 累 ; 与 境 内 外 相 应 机 构 建 立 联 系, 开 展 交 流 与 合 作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设 委 员 会 和 秘 书 处 委 员 会 为 咨 询 审 议 机 构, 秘 书 处 为 常 设 工 作 机 构 秘 书 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贯 彻 执 行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工 作 方 针 和 计 划 ; 组 织 实 施 有 关 出 国 留 学 和 来 华 留 学 的 资 助 工 作, 制 定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和 办 法, 负 责 办 理 资 助 项 目 的 申 请 评 审 审 批 以 及 经 费 发 放 等 方 面 的 事 务, 并 提 供 相 关 的 咨 询 和 服 务 ; 监 督 和 检 查 接 受 基 金 委 资 助 的 项 目 和 人 员 使 用 基 金 的 情 况 等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结 构 图 2

3 目 录 手 续 办 理 流 程... 4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联 系 方 式... 6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7 一 办 理 护 照 应 该 在 哪 里 申 办 护 照?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应 申 办 的 护 照 类 型 是 什 么? 申 办 护 照 有 什 么 规 定?... 8 二 对 外 联 系 如 何 联 系 落 实 国 外 留 学 ( 进 修 ) 单 位? 自 行 联 系 国 外 单 位 时, 应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对 方 要 求 提 供 资 助 证 明 该 如 何 办 理? 邀 请 信 应 具 备 哪 些 内 容?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统 一 组 织 对 外 联 系 的, 应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三 办 理 同 意 派 出 手 续 被 录 取 人 员 需 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办 理 哪 些 派 出 手 续? 何 时 办 理? ( 一 ) 办 理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需 要 开 具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的 项 目 有 哪 些? 应 联 系 哪 个 部 门? 开 具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需 要 提 交 哪 些 材 料? ( 二 ) 签 订 交 验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如 何 办 理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签 约 公 证 事 宜? 在 国 外 就 读 的 自 费 留 学 人 员 被 录 取 为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后 应 如 何 办 理 签 约 公 证 手 续? 应 该 什 么 时 候 办 理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签 约 公 证 手 续? 到 哪 里 办 理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公 证 事 宜? 签 订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时 可 采 取 哪 些 方 式 进 行 担 保? 丙 方 担 保 人 应 具 备 哪 些 条 件? 找 一 个 人 担 保 可 以 吗? 丙 方 担 保 人 的 具 体 担 保 数 额 是 多 少? 保 证 人 的 担 保 期 限?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的 有 效 期? 经 过 公 证 的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一 式 六 份 分 别 交 由 哪 几 方 留 存? 经 过 公 证 的 西 部 地 区 人 才 培 养 特 别 项 目 / 地 方 合 作 项 目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一 式 七 份 分 别 交 由 哪 几 方 留 存? 德 国 DAAD 等 项 目 进 修 待 转 生 在 签 约 时 如 何 填 写 留 学 期 限? ( 三 ) 交 存 保 证 金

4 24 保 证 金 应 交 到 哪 里? 有 几 种 缴 存 方 式? 在 国 外 就 读 的 自 费 留 学 人 员 被 录 取 为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后 办 理 交 存 保 证 金 手 续 时 需 提 供 哪 些 材 料? 交 存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是 多 少? 四 签 证 和 机 票 什 么 时 候 可 以 申 办 签 证? 到 哪 里 申 办 签 证? 申 办 签 证 时 应 提 交 哪 些 材 料? 如 何 通 过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申 办 签 证 预 订 出 国 机 票? 领 取 签 证 出 国 机 票 时 需 准 备 哪 些 相 关 材 料? 被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录 取 后, 又 取 得 了 国 外 移 民 签 证 或 者 国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还 能 被 派 出 吗? 留 学 人 员 被 录 取 后, 又 被 其 它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项 目 录 取, 这 种 情 况 如 何 处 理? 可 以 直 接 在 国 外 由 单 位 公 派 ( 或 地 方 公 派 ) 身 份 转 为 国 家 公 派 身 份 吗? 五 卫 生 检 疫 为 什 么 要 进 行 卫 生 检 疫? 在 哪 里 进 行 卫 生 检 疫? 六 保 险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需 要 购 买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吗?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的 国 外 医 疗 保 险 有 何 规 定? 七 报 到 及 国 外 管 理 注 意 事 项 抵 达 留 学 所 在 国 后 到 哪 里 报 到? 如 何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有 什 么 规 定? 如 何 使 用 信 息 平 台 进 行 报 到?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能 改 变 留 学 单 位 或 留 学 计 划 吗? 有 什 么 规 定?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能 改 变 留 学 国 别 留 学 身 份 和 留 学 期 限 吗? 有 什 么 规 定?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因 故 提 前 回 国 该 怎 么 办?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因 病 中 途 回 国 该 怎 么 办?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因 故 中 途 回 国 该 怎 么 办?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如 遇 紧 急 突 发 事 件 该 怎 么 办?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是 否 享 有 休 假 收 集 资 料 待 遇?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可 否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或 赴 第 三 国 学 习 从 事 科 研 合 作?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如 何 进 行 学 业 进 展 年 度 审 核?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可 否 继 续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学 成 回 国 前 如 何 办 理 回 国 手 续? 赴 无 教 育 处 ( 组 ) 驻 在 国 的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应 如 何 办 理 回 国 机 票? 留 学 人 员 如 何 申 请 开 具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证 明?

5 53 未 按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回 国 的 留 学 人 员 还 能 享 受 回 国 机 票 吗? 发 表 公 开 与 获 得 资 助 有 关 的 论 文 研 究 项 目 或 者 科 研 成 果 时 应 注 意 什 么?. 32 八 回 国 报 到 和 提 取 保 证 金 怎 样 办 理 提 取 保 证 金 手 续? 留 学 期 限 三 个 月 ( 含 ) 以 内 的 留 学 人 员 如 何 办 理 回 国 报 到 手 续? 回 国 后 还 未 回 单 位 报 到, 能 先 办 理 提 取 保 证 金 手 续 吗? 办 理 提 取 保 证 金 手 续 的 提 取 保 证 金 证 明 表 中, 工 作 单 位 未 选 择 留 学 人 员 所 持 护 照 有 无 有 效 的 出 国 签 证, 可 以 办 理 提 取 保 证 资 金 手 续 吗? 赴 部 分 国 家 的 留 学 人 员, 如 因 驻 外 使 ( 领 ) 馆 原 因 未 领 ( 或 未 领 足 ) 国 外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回 国 后 如 何 办 理 补 领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手 续? 九 违 约 处 理 留 学 人 员 的 哪 些 行 为 构 成 违 约? 违 约 行 为 须 承 担 什 么 责 任?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对 违 约 行 为 进 行 追 偿 的 具 体 办 法 是 什 么?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地 址

6 手 续 办 理 流 程 查 看 录 取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对 外 联 系 办 理 护 照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申 办 签 证 开 具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签 约 公 证 交 存 保 证 金 预 定 出 国 机 票 领 取 签 证 机 票 预 支 生 活 费 和 报 到 证 国 外 报 到 国 外 管 理 预 订 回 国 机 票 回 国 报 到 审 核 提 取 保 证 金 注 意 : 各 项 手 续 何 时 如 何 办 理 详 见 文 字 部 分 描 述 4

7 事 项 负 责 部 门 备 注 1 查 看 录 取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详 见 录 取 函 2 办 理 护 照 3 对 外 联 系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市 县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个 人 联 系 或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协 助 联 系 ( 仅 限 部 分 合 作 项 目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各 项 目 各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对 邀 请 信 要 求 不 同, 请 按 照 规 定 取 得 合 格 的 邀 请 信 4 申 办 签 证 预 订 出 国 机 票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按 照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要 求 准 备 相 关 材 料 根 据 录 取 文 件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办 理 以 及 办 5 办 理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理 部 门, 登 录 信 息 平 台 查 询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函 欧 亚 非 事 务 部 美 大 事 务 部 料 6 签 约 公 证 地 市 公 证 处 交 验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书 法 律 与 项 目 部 交 存 保 证 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基 金 与 财 务 部 保 证 金 存 取 处 办 理 国 际 旅 行 健 康 证 书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按 要 求 办 理 完 毕 派 出 手 续 后, 凭 国 家 留 领 取 签 证 机 票 报 到 证, 10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及 相 关 材 预 支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料 通 过 信 息 平 台 网 上 或 按 照 驻 外 使 ( 领 ) 11 国 外 报 到 馆 要 求 进 行 报 到, 提 交 资 格 证 书 报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 文 化 ) 到 证 12 国 外 管 理 处 ( 组 ) 定 期 提 交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学 习 / 研 修 情 况 报 告, 领 取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其 他 申 请 事 宜 13 预 定 回 国 机 票 14 回 国 报 到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核 欧 洲 事 务 部 欧 洲 事 务 部 联 系 方 式 见 15 审 核 提 取 保 证 金 亚 非 事 务 部 亚 非 事 务 部 联 系 方 式 见 美 大 事 务 部 美 大 事 务 部 : 提 取 保 证 金 存 取 处 保 证 金 存 取 处 :

8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联 系 方 式 ( 咨 询 项 目 同 意 办 理 手 续 派 出 的 函 协 议 书 审 核 提 取 保 证 金 等 事 宜 ) ( 登 录 首 页 点 击 联 系 我 们 随 时 查 看 最 新 联 系 方 式 ) 地 址 : 北 京 市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A3 楼 13 层 (100044) 电 话 : ****( 表 中 4 位 ) 部 门 负 责 事 项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办 公 室 bangongshi@csc.edu.cn 基 金 与 ( 存 ) 存 取 保 证 金 caiwu@csc.edu.cn 财 务 部 ( 退 ) 规 划 发 展 部 欧 亚 非 事 务 部 美 大 事 务 部 法 律 与 项 目 部 信 息 资 源 部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咨 询 3987/60/61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咨 询 3960/61 yjs@csc.edu.cn 高 级 研 究 学 者 及 访 问 学 者 ( 含 博 士 后 ) 项 目 3552/3962 咨 询 gyfx@csc.edu.cn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出 国 研 修 项 目 咨 询 3986/92 qingjiaoban@csc.edu.cn 艺 术 类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咨 询 优 秀 本 科 生 国 际 交 流 项 目 咨 询 3959/3552 日 本 项 目 3981 ( 除 日 ) 亚 洲 非 洲 地 区 项 目 3939 德 国 瑞 士 奥 地 利 项 目 3932 中 东 欧 独 联 体 国 家 项 目 3933 法 国 比 利 时 卢 森 堡 意 大 利 希 腊 欧 盟 项 目 3931 爱 尔 兰 英 国 项 目 3934 日 本 电 通 公 司 合 作 项 目 葡 萄 牙 西 班 牙 瑞 典 挪 威 芬 兰 丹 麦 冰 岛 荷 兰 项 目 yishu@csc.edu.cn bks@csc.edu.cn oyf@csc.edu.cn 区 域 问 题 研 究 及 外 语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3567 quyuwaiyu@csc.edu.cn 美 国 驻 华 盛 顿 休 斯 顿 使 领 馆 辖 区 项 目 3947 美 国 驻 旧 金 山 洛 杉 矶 领 馆 辖 区 项 目 3951 美 国 驻 纽 约 使 领 馆 辖 区 项 目 3916 美 国 驻 芝 加 哥 使 领 馆 辖 区 项 目 3949 大 洋 洲 项 目 3950 加 拿 大 项 目 3952 拉 丁 美 洲 项 目 3558 签 约 公 证 咨 询 3967/79 违 约 追 偿 3979 协 议 书 审 核 3561/63 西 部 地 区 人 才 培 养 特 别 项 目 地 方 合 作 项 目 3967 西 部 项 目 子 项 目 及 其 他 专 设 项 目 md@csc.edu.cn falv@csc.edu.cn 信 息 平 台 技 术 支 持 3948/ xxzy@csc.edu.cn 6

9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 咨 询 办 理 签 证 机 票 及 报 到 证 等 事 宜 ) 机 构 名 称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四 环 西 路 56 号 辉 煌 时 代 大 厦 6 层 -12(100080)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出 国 处 办 理 签 证 订 购 机 票 chuguo@cscse.edu.cn 教 育 部 出 国 人 员 上 海 集 训 部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东 体 育 会 路 410 号 (200083) 地 址 : 广 东 省 越 秀 区 小 北 路 266 号 7 楼 (510050) 广 州 留 学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高 层 次 人 才 服 务 部 办 理 签 证 办 理 报 到 证 机 票 生 活 费 照 会 grb@gzscse.gov.cn 为 保 证 留 学 人 员 顺 利 办 理 签 证, 请 留 学 人 员 登 录 各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网 站 查 询 办 理 签 证 的 相 关 要 求 7

10 一 办 理 护 照 1 应 该 在 哪 里 申 办 护 照? 答 : 留 学 人 员 应 在 本 人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市 县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申 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2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应 申 办 的 护 照 类 型 是 什 么? 答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应 办 理 因 私 普 通 护 照 个 别 需 要 通 过 外 交 部 办 理 的,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另 行 通 知 本 人 3 申 办 护 照 有 什 么 规 定? 答 :2007 年 1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 公 民 申 请 普 通 护 照, 应 当 提 交 本 人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近 期 免 冠 照 片 以 及 申 请 事 由 的 相 关 材 料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 学 习 等 非 公 务 原 因 出 境 申 请 普 通 护 照 的, 还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签 发 普 通 护 照 其 他 可 查 阅 外 交 部 网 站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及 其 它 旅 行 证 件 护 照 旅 行 证 件 的 相 片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 旅 行 证 / 海 员 证 / 回 国 证 明 申 请 表 等 相 关 规 定 8

11 二 对 外 联 系 4 如 何 联 系 落 实 国 外 留 学 ( 进 修 ) 单 位? 答 : 一 般 由 留 学 人 员 自 行 联 系 落 实, 但 有 些 项 目 需 要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统 一 组 织 对 外 联 系, 比 如 : 与 有 关 国 家 互 换 奖 学 金 项 目 ( 除 西 南 北 欧 地 区 ) 中 学 英 语 教 师 研 修 项 目 高 等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研 修 项 目 高 校 英 语 教 师 出 国 研 修 项 目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高 校 英 语 教 师 进 修 项 目, 中 新 基 金 总 理 奖 学 金 项 目 等, 具 体 请 参 阅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网 站 发 布 的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项 目 一 览 表 及 项 目 指 南 5 自 行 联 系 国 外 单 位 时, 应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答 :(1) 应 按 批 准 的 留 学 国 别 留 学 身 份 留 学 期 限 与 研 修 计 划 中 确 定 的 留 学 单 位 联 系 邀 请 信 (2) 写 清 本 人 联 系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等 信 息, 以 便 顺 利 取 得 邀 请 信 / 入 学 通 知 等 有 关 材 料, 并 注 意 保 留 对 外 联 系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信 息 (3) 除 经 批 准 项 目 外,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不 为 留 学 人 员 支 付 学 费 (4) 赴 英 人 员, 需 要 交 纳 Bench fee 的, 应 在 邀 请 信 中 注 明 具 体 金 额, 出 国 后 向 我 驻 英 使 馆 教 育 处 申 请 报 销 留 学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的, 最 高 报 销 限 额 为 1000 英 镑 ; 留 学 期 限 为 6 个 月 的, 最 高 报 销 限 额 为 500 英 镑 ; 超 出 部 分 由 本 人 自 理 邀 请 信 中 未 注 明 的, 原 则 上 不 予 受 理 具 体 请 参 考 驻 英 国 使 馆 教 育 处 网 站 公 布 信 息 (5) 赴 法 留 学 一 年 ( 含 ) 以 上 的 访 问 学 者, 可 申 请 委 托 法 国 大 学 事 务 中 心 (CNOUS) 协 助 联 系 学 校 住 宿 等 事 宜 6 对 方 要 求 提 供 资 助 证 明 该 如 何 办 理? 答 :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出 具 的 资 助 证 明 ( 英 文 ) 通 常 与 录 取 文 件 一 起 发 放 如 未 能 获 取, 可 与 录 取 函 中 指 定 的 项 目 主 管 联 系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不 为 与 有 关 国 家 互 换 项 目 等 提 供 资 助 证 明 7 邀 请 信 应 具 备 哪 些 内 容? 答 : 邀 请 信 中 应 明 确 如 下 内 容, 且 与 录 取 函 一 致 : (1) 基 本 信 息 :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等 (2) 留 学 身 份 : 高 级 研 究 学 者 访 问 学 者 博 士 后 博 士 研 究 生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本 科 插 班 生 等 (3) 留 学 期 限 : 明 确 到 起 止 年 月 (4) 留 学 专 业 : 课 题 或 研 究 方 向 9

12 此 外,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各 项 目 各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对 邀 请 信 有 不 同 要 求, 请 参 阅 相 关 规 定 8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统 一 组 织 对 外 联 系 的, 应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答 :(1) 按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规 定 时 间 要 求 及 时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2) 录 取 后, 应 严 格 遵 守 派 出 时 间, 不 得 提 前 或 推 迟, 不 得 擅 自 放 弃 或 通 过 其 它 渠 道 派 出 由 本 人 或 所 在 单 位 原 因 导 致 不 能 按 期 派 出 的, 留 学 资 格 自 动 取 消 擅 自 放 弃 留 学 资 格 的, 本 人 及 所 在 单 位 需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3)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本 人 及 所 在 单 位 应 及 时 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沟 通 10

13 三 办 理 同 意 派 出 手 续 9 被 录 取 人 员 需 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办 理 哪 些 派 出 手 续? 何 时 办 理? 答 : 被 录 取 人 员 一 般 需 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开 具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审 核 交 存 出 国 留 学 保 证 金 三 项 手 续 通 常 情 况 下,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审 核 交 存 出 国 留 学 保 证 金 可 在 申 请 签 证 预 订 机 票 过 程 中 同 时 办 理 请 一 定 根 据 要 求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如 因 审 核 不 合 格 而 影 响 领 取 签 证 机 票 的, 签 证 机 票 变 更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有 关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事 宜 请 见 以 下 要 求 ( 一 ) 办 理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10 需 要 开 具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的 项 目 有 哪 些? 何 时 办 理? 答 : 由 于 各 录 取 项 目 的 要 求 不 同, 分 为 需 要 开 具 和 不 需 要 开 具 两 种 情 况, 具 体 请 参 阅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发 放 的 相 关 录 取 文 件 以 及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根 据 录 取 文 件 要 求, 需 要 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开 具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的 留 学 人 员, 须 在 办 理 完 结 此 项 手 续 后, 才 可 向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申 办 签 证 预 定 机 票 ; 不 需 要 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办 理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的 留 学 人 员, 在 获 得 录 取 通 知 后 即 可 开 始 向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办 理 申 办 签 证 预 定 机 票 手 续 一 般 来 讲, 需 要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开 具 的 项 目 有 : 国 家 公 派 高 级 研 究 学 者 及 访 问 学 者 ( 含 博 士 后 ) 项 目 中 的 所 在 单 位 或 个 人 合 作 渠 道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 非 通 用 语 种 须 审 核 后 派 出 )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出 国 研 修 项 目 ( 审 核 后 派 出 ) 优 秀 本 科 生 国 际 交 流 项 目 ( 审 核 后 派 出 ) 国 际 区 域 问 题 研 究 及 外 语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 全 额 资 助 本 科 生 类 ) 艺 术 类 人 才 培 养 特 别 项 目 ( 审 核 后 派 出 ) 西 部 地 区 人 才 培 养 特 别 项 目 地 方 合 作 项 目 以 及 中 加 学 者 交 流 项 目 德 国 赛 德 尔 基 金 会 奖 学 金 项 目 德 国 阿 登 纳 基 金 委 奖 学 金 项 目 等 11 应 联 系 哪 个 部 门? 答 : 需 要 办 理 的, 请 按 照 要 求 在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上 传 相 应 材 料 联 系 部 门 : 欧 亚 非 事 务 部 美 大 事 务 部 12 开 具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需 要 提 交 哪 些 材 料? 答 : 请 登 录 信 息 平 台 按 要 求 上 传 以 下 材 料 : (1) 邀 请 信 / 入 学 通 知 复 印 件, 由 所 在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签 字 并 盖 章 西 部 地 区 人 才 培 养 特 别 项 目 地 方 合 作 项 目 还 需 所 在 省 / 市 / 自 治 区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11

14 签 字 并 盖 章 (2) 外 语 水 平 合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可 以 为 以 下 其 中 一 种 : a. 两 年 内 的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成 绩 单 b.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培 训 部 颁 发 的 英 语 / 法 语 / 德 语 / 俄 语 / 日 语 / 西 班 牙 语 / 意 大 利 语 结 业 证 书 c. 近 十 年 内 曾 在 相 同 语 种 国 家 学 习 一 学 年 或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的 留 学 人 员 可 提 交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出 具 的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证 明 复 印 件, 或 国 外 单 位 及 国 内 所 在 单 位 出 具 的 有 关 证 明 d.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或 以 上 毕 业 证 书 e. 个 别 项 目 要 求 的 雅 思 或 托 福 考 试 成 绩 单 f. 其 他 符 合 项 目 要 求 的 外 语 合 格 证 明 (3) 应 根 据 录 取 通 知 交 纳 国 际 交 流 费 的, 需 提 交 支 付 证 明 (4) 赴 美 访 问 学 者, 需 提 供 DS-2019 表 首 页 复 印 件 (5) 赴 日 访 问 学 者, 需 提 供 日 本 法 务 省 开 具 的 在 留 资 格 认 定 证 明 书 复 印 件 (6) 赴 德 国 有 关 基 金 会 合 作 奖 学 金 项 目 的 留 学 人 员, 需 提 交 对 方 基 金 会 颁 发 的 奖 学 金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7) 赴 英 留 学 人 员, 交 纳 Bench fee 超 出 规 定 数 额 的 ( 留 学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的, 最 高 报 销 限 额 为 1000 英 镑 ; 留 学 期 限 为 6 个 月 的, 最 高 报 销 限 额 为 500 英 镑 ), 需 附 保 证 书, 注 明 超 出 部 分 自 理, 由 本 人 签 字 后,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的 办 理 情 况, 请 通 过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查 询 如 遇 问 题, 请 按 录 取 国 别 或 地 区 联 系 欧 亚 非 事 务 部 美 大 事 务 部 ( 联 系 方 式 请 参 见 第 6 页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联 系 方 式 ) 12

15 ( 二 ) 签 订 交 验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13 如 何 办 理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签 约 公 证 事 宜? 答 : 留 学 人 员 ( 乙 方 ) 出 国 前 均 须 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 甲 方 ) 签 订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须 经 公 证 生 效, 空 格 的 填 写 必 须 完 整 规 范 为 方 便 留 学 人 员 签 约, 甲 方 已 在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上 签 字 盖 章, 留 学 人 员 本 人 丙 方 第 一 担 保 人 及 第 二 担 保 人 必 须 同 时 到 公 证 处 办 理 签 约 公 证 事 宜 申 请 公 证 事 项 应 为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公 证 机 构 将 审 查 当 事 人 及 其 担 保 人 的 资 格 民 事 权 利 和 行 为 能 力 担 保 方 式 签 字 属 实 等 内 容 协 议 书 空 格 的 填 写 保 证 人 条 件 担 保 方 式 具 体 要 求 可 见 有 关 规 定 和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中 的 填 写 说 明 对 于 目 前 需 要 甲 方 也 提 出 公 证 申 请 或 需 向 甲 方 核 查 有 关 情 况 的 公 证 处, 请 留 学 人 员 或 公 证 处 及 时 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法 律 与 项 目 部 联 系 ( 电 话 : /65, 传 真 : , 电 子 邮 件 : falv@csc.edu.cn).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将 商 请 司 法 部 律 师 公 证 司 后 进 一 步 明 确 有 关 公 证 事 宜 14 在 国 外 就 读 的 自 费 留 学 人 员 被 录 取 为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后 应 如 何 办 理 签 约 公 证 手 续? 答 : 被 录 取 的 在 国 外 就 读 的 自 费 留 学 人 员, 须 回 国 办 理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签 约 公 证 手 续, 回 国 国 际 旅 费 由 本 人 自 理 自 国 内 赴 留 学 目 的 国 的 国 际 旅 费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负 担, 由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部 出 国 人 员 上 海 集 训 部 或 广 州 留 学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在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时 购 买 机 票 15 应 该 什 么 时 候 办 理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签 约 公 证 手 续? 答 : 录 取 时 已 确 定 留 学 国 别 留 学 单 位 者, 在 收 到 录 取 材 料 后 可 即 办 理 签 约 公 证 等 有 关 事 宜 ; 录 取 时 未 确 定 留 学 国 别 留 学 单 位 者, 应 在 办 理 同 意 派 出 函 后 再 进 行 办 理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原 件 ( 一 份 ) 及 公 证 书 应 提 交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法 律 与 项 目 部 审 核 备 案 发 现 不 符 合 本 章 第 13 条 内 容 要 求 的, 将 会 被 退 回, 重 新 办 理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签 约 公 证 手 续 应 尽 量 提 早 办 理 并 提 交 审 核 备 案 16 可 到 哪 里 办 理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公 证 事 宜? 答 : 留 学 人 员 应 到 依 法 设 立 的 各 地 公 证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公 证, 可 以 选 择 当 事 人 住 所 地 经 常 居 住 地 的 公 证 机 构 申 办 为 方 便 留 学 人 员 顺 利 快 捷 办 理, 建 议 选 择 比 较 了 解 和 熟 悉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的 公 证 机 构 办 理, 例 如 : 北 京 地 区 的 留 学 人 员 可 在 长 安 公 证 处 办 理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6 号 首 创 大 厦 B 座 7 层 ; 电 话 : /4478, 传 真 :

16 又 如 : 留 学 人 员 国 内 单 位 所 在 地 位 于 上 海, 保 证 人 住 所 地 为 浙 江 某 地, 那 么 留 学 人 员 既 可 以 在 上 海 公 证 机 构 办 理, 也 可 以 到 浙 江 某 地 公 证 机 构 办 理 17 签 订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时 可 采 取 哪 些 方 式 进 行 担 保? 答 : 目 前, 留 学 人 员 一 般 选 择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14

17 附 件 1: 关 于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担 保 问 题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司 法 厅 ( 局 ) 公 证 管 理 处 : 国 家 公 费 出 国 留 学 改 革 新 办 法 已 在 全 国 全 面 实 施 根 据 新 办 法 的 要 求, 被 录 取 的 留 学 人 员 出 国 前 必 须 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签 订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协 议 书 经 公 证 生 效 为 保 证 各 地 公 证 机 关 正 确 办 理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公 证 事 宜, 现 将 签 订 协 议 书 中 的 有 关 担 保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担 保 方 式 担 保 可 采 用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不 动 产 抵 押 或 贵 重 物 品 货 币 的 质 押, 由 协 议 双 方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一 种 或 数 种 担 保 方 式 协 议 乙 方 也 可 采 用 将 与 担 保 金 额 相 等 的 货 币 或 贵 重 物 品 提 存 于 公 证 机 关 的 方 式 代 替 上 述 担 保 二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1 保 证 人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1)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并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公 民 (2) 具 有 代 为 清 偿 能 力 (3) 作 为 保 证 基 础 的 财 产 必 须 是 保 证 人 可 以 依 法 处 分 的 财 产 2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协 议 乙 方 的 配 偶 不 得 作 为 本 协 议 书 所 指 的 保 证 人 3 代 为 清 偿 能 力 是 指 保 证 人 具 有 与 担 保 金 额 相 适 应 的 个 人 财 产 或 稳 定 的 收 入 保 证 人 应 当 提 供 银 行 存 款 有 价 证 券 动 产 不 动 产 证 明 或 具 有 正 式 工 作 和 稳 定 收 入 来 源 证 明, 证 明 其 具 有 代 为 清 偿 债 务 的 能 力 三 抵 押 质 押 协 议 乙 方 或 第 三 人 可 以 本 人 所 有 的 不 动 产 作 为 抵 押 或 将 本 人 所 有 的 贵 重 物 品 货 币 ( 银 行 存 款 凭 证 ) 交 给 协 议 甲 方 指 定 的 部 门 作 为 质 押 作 为 抵 押 质 押 的 财 产 价 值 应 高 于 或 相 当 于 担 保 金 额 抵 押 人 质 押 人 应 按 担 保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抵 押 质 押 的 法 律 手 续 以 第 三 人 的 财 产 或 共 有 财 产 作 抵 押 质 押 财 产 的 有 效 产 权 证 明 司 法 部 公 证 司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一 九 九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15

18 18 丙 方 担 保 人 应 具 备 哪 些 条 件? 找 一 个 人 担 保 可 以 吗? 答 :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所 指 丙 方 保 证 人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年 龄 为 18 周 岁 至 担 保 期 限 届 满 时 不 超 过 60 周 岁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公 民 ; (2) 有 固 定 工 作 和 稳 定 的 收 入, 且 具 有 代 为 清 偿 能 力 ; (3) 作 为 保 证 基 础 的 财 产 必 须 是 保 证 人 可 以 依 法 处 分 的 个 人 资 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人 固 定 工 资 收 入 银 行 存 款 不 动 产 各 类 证 券 基 金 份 额 及 金 融 衍 生 品 等 ; (4) 留 学 人 员 的 配 偶 不 得 为 保 证 人 ; 留 学 人 员 本 人 的 父 母 一 方 可 以 作 为 保 证 人, 但 是 不 得 同 时 作 为 保 证 人 同 一 保 证 人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三 名 ( 不 含 三 名 ) 以 上 留 学 人 员 的 保 证 人 保 证 人 在 乙 方 留 学 期 限 内 因 公 或 因 私 长 期 ( 三 个 月 以 上 ) 出 国 的, 应 按 本 协 议 第 九 条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在 留 学 人 员 违 约 而 不 承 担 或 不 完 全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保 证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代 为 清 偿 能 力 是 指 保 证 人 具 有 与 担 保 金 额 相 适 应 的 个 人 财 产 或 稳 定 的 收 入 保 证 人 应 当 提 供 银 行 存 款 或 具 有 正 式 工 作 和 稳 定 收 入 来 源 的 证 明, 证 明 其 具 有 代 为 清 偿 债 务 的 能 力 在 公 证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时, 保 证 人 应 向 公 证 部 门 出 示 与 担 保 金 额 相 适 应 的 银 行 存 款 证 明 ( 存 款 单 ) 或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开 具 的 具 有 固 定 工 作 和 稳 定 收 入 来 源 证 明, 以 便 公 证 部 门 查 验 保 证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及 代 为 清 偿 能 力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协 议 乙 方 的 配 偶 不 得 作 为 本 协 议 书 所 指 的 保 证 人 丙 方 保 证 人 必 须 为 两 人 即 将 长 期 出 国 人 员 不 得 作 为 本 协 议 书 所 指 的 保 证 人 19 丙 方 担 保 人 的 具 体 担 保 数 额 是 多 少? 答 : 有 关 丙 方 保 证 人 的 经 济 担 保 数 额, 参 照 下 表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资 助 经 费 的 平 均 标 准, 保 证 人 应 担 保 留 学 人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后 的 差 额 部 分 ( 即 : 担 保 数 额 = 资 助 经 费 标 准 - 保 证 金 数 额 ) 丙 方 第 一 担 保 人 和 第 二 担 保 人 的 担 保 金 额 加 上 留 学 人 员 本 人 交 存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总 金 额 应 达 到 资 助 经 费 标 准 目 前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资 助 经 费 平 均 标 准 大 致 为 :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留 学 期 限 一 类 国 家 二 类 国 家 四 年 55 万 40 万 三 年 41 万 30 万 二 年 28 万 20 万 一 年 半 22 万 15 万 16

19 一 年 15 万 10 万 半 年 8 万 5 万 三 个 月 5 万 4 万 ( 注 : 因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奖 学 金 资 助 标 准 各 国 不 一, 实 际 资 助 费 用 以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调 整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奖 学 金 资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为 准 ) 一 类 国 家 美 国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亚 新 西 兰 英 国 法 国 德 国 意 大 利 瑞 士 比 利 时 奥 地 利 瑞 典 荷 兰 丹 麦 冰 岛 挪 威 芬 兰 西 班 牙 葡 萄 牙 爱 尔 兰 希 腊 日 本 新 加 坡 韩 国 卢 森 堡 二 类 国 家 俄 罗 斯 白 俄 罗 斯 乌 克 兰 保 加 利 亚 罗 马 尼 亚 匈 牙 利 波 兰 捷 克 斯 洛 伐 克 塞 尔 维 亚 黑 山 克 罗 地 亚 斯 洛 文 尼 亚 阿 尔 巴 尼 亚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土 库 曼 斯 坦 哈 萨 克 斯 坦 吉 尔 吉 斯 坦 拉 托 维 亚 马 其 顿 爱 沙 尼 亚 格 鲁 吉 亚 阿 塞 拜 疆 亚 美 尼 亚 立 陶 宛 摩 尔 多 瓦 塔 吉 克 斯 坦 哥 伦 比 亚 智 利 阿 根 廷 巴 西 墨 西 哥 厄 瓜 多 尔 秘 鲁 古 巴 玻 利 维 亚 印 度 尼 西 亚 泰 国 菲 律 宾 马 来 西 亚 孟 加 拉 斯 里 兰 卡 柬 埔 寨 文 莱 尼 泊 尔 叙 利 亚 越 南 巴 基 斯 坦 蒙 古 老 挝 朝 鲜 印 度 缅 甸 塞 浦 路 斯 土 耳 其 以 色 列 埃 及 科 威 特 沙 特 阿 拉 伯 伊 朗 卡 塔 尔 黎 巴 嫩 也 门 约 旦 南 非 摩 洛 哥 喀 麦 隆 突 尼 斯 阿 尔 及 利 亚 肯 尼 亚 坦 桑 尼 亚 加 蓬 埃 塞 俄 比 亚 苏 丹 赞 比 亚 尼 日 利 亚 津 巴 布 韦 安 哥 拉 塞 内 加 尔 乌 干 达 博 茨 瓦 纳 马 耳 他 乌 拉 圭 阿 富 汗 莫 桑 比 克 利 比 亚 刚 果 金 塞 尔 维 亚 20 保 证 人 的 担 保 期 限?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的 有 效 期? 答 :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的 有 效 期 应 自 公 证 之 日 起 计 算, 至 规 定 的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服 务 期 结 束 之 日 止 保 证 人 担 保 期 限 与 协 议 书 的 有 效 期 一 致 17

20 21 经 过 公 证 的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一 式 六 份 分 别 交 由 哪 几 方 留 存? 答 : 经 过 公 证 签 订 的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一 式 六 份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 甲 方 ) 一 份 ; 留 学 人 员 本 人 ( 乙 方 ) 两 位 担 保 人 ( 丙 方 ) 各 一 份 ; 公 证 处 一 份 ; 留 学 人 员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一 份 交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备 案 的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可 面 交, 也 可 邮 寄 至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法 律 与 项 目 部 ( 信 封 须 注 明 协 议 书 字 样 ) 通 讯 地 址 : 北 京 市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A3 楼 13 层, 邮 编 : 在 办 理 签 约 公 证 交 验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过 程 中, 如 有 不 明 之 处, 可 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法 律 与 项 目 部 联 系 22 经 过 公 证 的 西 部 地 区 人 才 培 养 特 别 项 目 / 地 方 合 作 项 目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一 式 七 份 分 别 交 由 哪 几 方 留 存? 答 : 经 公 证 签 订 的 西 部 地 区 人 才 培 养 特 别 项 目 / 地 方 合 作 项 目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一 式 七 份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 甲 方 ) 一 份 ; 地 方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厅 / 教 委 人 事 厅 一 份 ; 留 学 人 员 本 人 ( 乙 方 ) 两 位 担 保 人 ( 丙 方 ) 各 一 份 ; 公 证 处 一 份 ; 留 学 人 员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一 份 23 德 国 DAAD 等 项 目 进 修 待 转 生 在 签 约 时 如 何 填 写 留 学 期 限? 答 : 德 国 阿 登 纳 基 金 会 DAAD 奖 学 金 等 项 目 进 修 待 转 人 员 的 留 学 期 限, 先 按 两 年 (24 个 月 ) 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签 约, 待 得 到 德 方 转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正 式 许 可 和 资 助 证 明 后, 再 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办 理 续 签 协 议 手 续 18

21 ( 三 ) 交 存 保 证 金 24 保 证 金 应 交 到 哪 里? 答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在 交 通 银 行 北 京 阜 外 支 行 开 设 的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工 作 时 间 : 周 一 至 周 五 9:30-11:30,13:30-17:00( 节 假 日 休 息 ); 联 系 电 话 : ( 交 存 保 证 金 ) ( 退 还 保 证 金 ) 传 真 :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B 栋 交 通 银 行, 详 见 下 图 : 25 有 几 种 缴 存 方 式? 答 : 有 两 种 方 式 : (1) 面 交 现 金 1 由 本 人 交 存 或 由 他 人 代 为 办 理 2 需 出 示 录 取 函 或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派 出 身 份 为 学 生 的 应 出 示 有 效 学 生 身 份 证 明 ( 在 读 证 明 有 效 学 生 证 应 届 毕 业 证 ), 到 交 通 银 行 北 京 阜 外 支 行 交 款 19

22 3 面 交 保 证 金 的 最 迟 应 在 离 境 前 3-5 天 交 存, 以 确 保 顺 利 办 理 领 取 签 证 和 机 票 等 出 国 手 续 4 面 交 保 证 金 时 只 能 交 现 金 或 刷 交 通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其 他 银 行 的 各 种 信 用 卡 借 记 卡 等 均 无 法 办 理 5 不 收 外 币 现 钞 存 折 存 单 国 库 券 等 有 价 证 券 (2) 银 行 划 转 1 本 人 或 他 人 到 银 行 柜 台 办 理 汇 款 事 宜 2 将 保 证 金 划 转 至 以 下 账 号 : 开 户 名 称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开 户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北 京 阜 外 支 行 账 号 : 请 务 必 在 汇 款 用 途 一 栏 注 明 留 学 人 员 ( 姓 名 ) 保 证 金 及 CSC 学 号 4 填 写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信 息 一 览 表, 格 式 如 下 :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信 息 一 览 表 交 款 人 姓 名 留 学 国 别 保 证 金 数 额 留 学 期 限 工 作 单 位 或 国 内 在 读 学 校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CSC 学 号 (CSC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5 在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信 息 一 览 表 的 通 讯 地 址 处 注 明 领 取 保 证 金 的 方 式 : 本 人 或 他 人 来 取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的, 请 注 明 自 取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字 样, 若 委 托 他 人 来 领 取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的, 领 取 人 需 出 示 委 托 书 和 身 份 证 委 托 书 ( 一 ) 格 式 见 下 图 ; 需 要 邮 寄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的, 请 填 写 详 细 的 通 讯 地 址 ( 提 供 确 保 能 收 到 信 件 的 邮 寄 地 址 ) 6 将 银 行 汇 款 回 单 复 印 件 及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信 息 一 览 表 一 并 传 真 至 ; 派 出 身 份 为 学 生 的 还 应 传 真 有 效 学 生 身 份 证 明 ( 在 读 证 明 有 效 学 生 证 应 20

23 届 毕 业 证 ) 8 通 过 银 行 划 转 的 最 迟 应 在 离 境 前 天 办 理 划 转 手 续, 以 确 保 顺 利 办 理 领 取 签 证 和 机 票 等 出 国 手 续 委 托 书 ( 一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身 份 证 号 :, 因 不 能 前 往 领 取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特 委 托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代 为 领 取, 请 给 予 办 理 如 因 代 领 发 生 纠 纷, 责 任 自 负 委 托 人 亲 笔 签 名 : 年 月 日 留 学 人 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 (3) 网 银 汇 款 1 必 须 使 用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本 人 网 银 汇 款, 否 则 无 法 确 认 交 款 人 姓 名, 从 而 影 响 留 学 人 员 缴 存 保 证 金 事 项, 若 由 此 影 响 到 其 出 国 行 程, 后 果 自 负 2 将 保 证 金 划 转 至 以 下 账 号 : 开 户 名 称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开 户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北 京 阜 外 支 行 账 号 :

24 3 请 务 必 在 备 注 与 汇 款 用 途 一 栏 注 明 留 学 人 员 ( 姓 名 ) 保 证 金 及 CSC 学 号 4 填 写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信 息 一 览 表, 格 式 如 下 :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信 息 一 览 表 交 款 人 姓 名 留 学 国 别 保 证 金 数 额 留 学 期 限 工 作 单 位 或 国 内 在 读 学 校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CSC 学 号 (CSC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汇 款 的 网 银 账 户 5 在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信 息 一 览 表 的 通 讯 地 址 处 注 明 领 取 保 证 金 的 方 式 : 本 人 或 他 人 来 取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的, 请 注 明 自 取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字 样, 若 委 托 他 人 来 领 取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的, 领 取 人 需 出 示 委 托 书 和 身 份 证 委 托 书 ( 一 ) 格 式 见 上 图 ; 需 要 邮 寄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的, 请 填 写 详 细 的 通 讯 地 址 ( 提 供 确 保 能 收 到 信 件 的 邮 寄 地 址 ) 6 将 网 上 银 行 转 账 成 功 并 有 汇 款 详 细 信 息 的 页 面 截 图 打 印 后 与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信 息 一 览 表 一 并 传 真 至 ; 派 出 身 份 为 学 生 的 还 应 传 真 有 效 学 生 身 份 证 明 ( 在 读 证 明 有 效 学 生 证 应 届 毕 业 证 ) 8 通 过 网 银 汇 款 的 最 迟 应 在 离 境 前 天 办 理 汇 款 手 续, 以 确 保 顺 利 办 理 领 取 签 证 和 机 票 等 出 国 手 续 注 意 : 留 学 人 员 需 妥 善 保 管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原 件 在 领 取 签 证 出 国 机 票 前 需 向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出 示 ; 回 国 提 取 保 证 金 时 需 交 回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原 件 26 在 国 外 就 读 的 自 费 留 学 人 员 被 录 取 为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后 办 理 交 存 保 证 金 手 续 时 需 提 供 哪 些 材 料? 答 : 需 出 示 录 取 函 或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有 效 学 生 身 份 证 明 护 照 首 页 及 有 效 入 境 签 证 页 复 印 件 采 取 面 交 现 金 方 式 的, 须 在 面 交 时 一 22

25 并 出 具 ; 采 取 银 行 划 转 的, 须 在 划 转 同 时 将 以 上 材 料 传 真 至 ; ( 详 情 请 见 以 上 19 有 几 种 缴 存 方 式 ) 27 交 存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是 多 少? 答 : 根 据 留 学 身 份 和 留 学 期 限, 保 证 金 交 存 数 额 有 所 不 同,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1) 留 学 期 限 在 3 个 月 ( 含 ) 以 内 的 免 交 保 证 金 ; (2) 留 学 身 份 为 本 科 生 及 本 科 插 班 生 的 留 学 人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1 万 元 人 民 币 ; (3) 留 学 身 份 为 研 究 生 的, 录 取 时 系 在 校 学 生 者 ( 含 已 被 录 取 为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的 在 国 外 就 读 的 自 费 留 学 人 员 ) 交 存 保 证 金 2 万 元 人 民 币 ( 交 存 时 需 出 示 有 效 学 生 身 份 证 明, 包 含 有 效 学 生 证 在 读 证 明 等 ) 录 取 时 系 在 职 人 员 者 交 存 保 证 金 4 万 元 人 民 币 ; (4) 留 学 身 份 为 高 级 研 究 学 者 访 问 学 者 ( 含 博 士 后 研 究 ) 的, 留 学 期 限 为 4-6 个 月 者 交 存 保 证 金 2 万 元 人 民 币 留 学 期 限 为 7-12 个 月 者 交 存 保 证 金 4 万 元 人 民 币 ; (5) 留 学 期 限 超 过 12 个 月 的, 按 12 个 月 留 学 期 限 的 数 额 交 存 23

26 四 签 证 和 机 票 28 什 么 时 候 可 以 申 办 签 证? 到 哪 里 申 办 签 证? 申 办 签 证 时 应 提 交 哪 些 材 料? 答 : 无 需 开 具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者, 在 收 到 录 取 通 知 及 录 取 材 料 后 即 可 按 照 拟 出 国 时 间 及 留 学 国 别 办 理 签 证 相 关 要 求 准 备 材 料, 申 办 签 证 ; 需 开 具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者, 应 在 办 理 同 意 派 出 函 后 申 办 签 证 签 证 和 机 票 等 事 宜 由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负 责 办 理 ( 具 体 请 见 第 3 页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及 网 址 链 接 ) 总 的 来 说, 分 为 三 种 情 况 : (1) 美 国 奥 地 利 比 利 时 以 色 列 等 国 家 须 由 留 学 人 员 根 据 上 述 国 家 的 签 证 政 策 和 相 关 规 定 自 行 办 理 签 证 (2) 其 他 国 家 可 由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代 办 (3) 个 别 国 家 要 求 出 国 落 地 后 再 办 理 签 证 申 请 留 学 人 员 可 根 据 所 赴 国 家 / 地 区 国 外 单 位 及 录 取 项 目 的 具 体 规 定, 准 备 符 合 要 求 的 签 证 申 请 材 料, 联 系 相 应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外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受 理 签 证 申 请 领 区 划 分 请 参 考 各 国 驻 华 使 馆 网 站 信 息 29 如 何 通 过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申 办 签 证, 预 订 出 国 机 票? 答 : 留 学 人 员 被 录 取 后, 首 先 须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选 择 办 理 签 证 预 定 机 票 等 手 续 的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中 学 英 语 教 师 出 国 研 修 项 目 ; 高 等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出 国 研 修 项 目 ; 高 校 英 语 教 师 出 国 研 修 项 目 ; 高 校 专 业 课 程 教 师 出 国 研 修 项 目 ; 高 校 优 秀 学 生 工 作 者 出 国 研 修 项 目 ; 高 等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出 国 研 修 ( 青 骨 项 目 ); 农 作 物 种 业 科 技 创 新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需 统 一 到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签 证 预 定 机 票 等 手 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出 国 研 修 项 目 ( 上 海 高 校 1:1) 需 统 一 到 上 海 集 训 部 办 理 签 证 预 定 机 票 手 续 查 询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相 应 网 站, 按 其 规 定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一 般 为 : (1) 查 询 申 办 派 往 国 签 证 需 准 备 的 材 料 及 相 关 要 求 注 意 事 项 (2) 登 录 网 上 签 证 服 务 系 统 在 线 提 交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3) 将 准 备 好 的 材 料 邮 寄 或 直 接 递 交 到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申 办 签 证 (4) 签 证 办 好 后, 预 订 出 国 机 票 (5) 领 取 签 证 出 国 机 票 和 报 到 证 (6) 前 往 部 分 国 家 的 留 学 人 员 还 可 按 规 定 预 领 取 一 定 数 额 的 奖 学 金 在 国 外 就 读 的 自 费 留 学 人 员 被 录 取 为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的, 也 须 通 过 留 学 24

27 服 务 机 构 办 理 预 订 出 国 机 票 等 手 续 如 留 学 人 员 盲 目 申 请 签 证 预 订 机 票 后, 由 于 外 语 不 合 格 协 议 书 审 核 未 通 过 变 更 留 学 国 别 留 学 院 校 或 放 弃 留 学 资 格 等 原 因 无 法 按 期 派 出, 申 办 签 证 预 定 机 票 的 相 关 费 用 损 失 自 理 30 领 取 签 证 出 国 机 票 时 需 准 备 哪 些 相 关 材 料? 答 : 办 理 完 毕 同 意 派 出 函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审 核 及 交 存 保 证 金 后 方 可 到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领 取 签 证 出 国 机 票 需 准 备 的 材 料 包 括 : (1)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2) 国 际 旅 行 健 康 证 书 (3)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受 理 签 证 / 签 注 凭 证 (4)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如 留 日 的 在 留 资 格 认 定 证 明 书 等 证 明 材 料 不 齐 备 的, 不 能 领 取 签 证 出 国 机 票 报 到 证 等 31 被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录 取 后, 又 取 得 了 国 外 移 民 签 证 或 者 国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还 能 被 派 出 吗? 答 : 不 能 一 旦 取 得 国 外 移 民 签 证 或 国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其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项 目 资 格 将 自 动 取 消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将 不 再 受 理 办 理 签 证 和 机 票 等 事 宜 32 留 学 人 员 被 录 取 后, 又 被 其 它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项 目 录 取, 这 种 情 况 如 何 处 理? 答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留 学 人 员 在 被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项 目 录 取 的 同 时, 以 前 曾 被 录 取 的 尚 未 执 行 的 其 它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资 格 自 动 取 消 33 可 以 直 接 在 国 外 由 单 位 公 派 ( 或 地 方 公 派 ) 身 份 转 为 国 家 公 派 身 份 吗? 答 : 不 能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的 派 出 管 理 以 及 经 费 来 源 方 式 完 全 不 同 于 单 位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从 签 订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交 纳 保 证 金, 到 领 取 签 证 机 票 以 及 报 到 证 等 诸 多 手 续, 涉 及 单 位 和 环 节 不 同, 国 内 外 费 用 来 源 不 同, 故 无 法 在 国 外 直 接 由 单 位 公 派 ( 或 地 方 公 派 ) 身 份 转 为 国 家 公 派 身 份 25

28 五 卫 生 检 疫 34 为 什 么 要 进 行 卫 生 检 疫? 答 : 出 国 体 检 首 先 是 选 派 方 的 要 求 原 国 家 教 委 关 于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的 若 干 暂 行 规 定 中, 把 身 体 和 政 治 业 务 外 语 并 列, 作 为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一 个 基 本 条 件 规 定 各 类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的 健 康 状 况, 必 须 符 合 出 国 留 学 的 规 定 标 准, 经 省 市 一 级 医 院 检 查 并 得 到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书 ( 证 明 书 有 效 期 一 年 ) 其 次 是 接 受 方 的 要 求 国 外 学 校 ( 机 构 ) 一 般 也 把 身 体 健 康 作 为 接 受 留 学 人 员 的 基 本 条 件 体 检 一 般 是 常 规 性 检 查, 体 检 表 有 的 是 接 受 方 提 供, 有 的 由 国 家 教 育 主 管 职 能 部 门 统 一 制 定, 有 的 用 国 内 常 用 的 体 检 表 即 可 检 查 的 医 院, 一 般 不 具 体 指 定, 只 要 有 相 当 的 级 别 即 可, 一 般 最 低 为 县 级 医 院 留 学 人 员 赴 国 外 学 习, 绝 大 多 数 国 家 均 需 提 前 向 各 驻 华 使 领 馆 申 办 入 境 签 证, 不 少 国 家 都 规 定, 申 请 签 证 除 需 入 学 通 知 书 或 邀 请 信 经 费 资 助 证 明 外, 还 要 提 供 体 检 证 明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现 在 有 很 多 国 家 提 供 专 门 的 体 检 表, 要 求 申 请 人 到 指 定 的 医 院 进 行 体 检 预 防 接 种 主 要 根 据 国 际 卫 生 组 织 的 规 定 和 留 学 所 去 国 的 要 求 进 行 我 国 各 地 检 疫 机 关 接 种 项 目 一 般 包 括 : 霍 乱 疫 苗 黄 热 病 疫 苗 吸 附 精 制 白 喉 破 伤 风 二 联 类 毒 素 疫 苗 乙 型 肝 炎 疫 茵 狂 犬 病 疫 苗 人 血 丙 种 球 蛋 白, 流 行 性 乙 脑 炎 疫 苗 流 行 性 脑 脊 髓 炎 疫 苗 伤 寒 副 伤 寒 甲 乙 三 联 菌 疫 苗 等 留 学 人 员 需 进 行 什 么 项 目 的 接 种, 由 检 疫 机 关 根 据 各 国 要 求 及 疫 情 状 况 决 定 35 在 哪 里 进 行 卫 生 检 疫? 答 : 留 学 人 员 可 到 当 地 指 定 的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或 北 京 市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进 行 检 疫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凡 是 出 境 的 人 员 必 须 持 有 国 际 旅 行 健 康 证 书 或 预 防 接 种 证 书 本 人 持 有 哪 一 种 证 书, 由 卫 生 检 疫 部 门 根 据 所 去 国 家 的 要 求 办 理 北 京 检 验 检 疫 局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北 街 20 号 ( 和 平 里 医 院 西 侧 ); 电 话 :

29 六 保 险 36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需 要 购 买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吗? 答 : 有 必 要 留 学 人 员 应 考 虑 到 在 国 外 人 身 财 产 方 面 损 害 的 可 能 性, 根 据 留 学 所 在 国 规 定, 结 合 自 身 情 况 于 出 国 前 或 抵 达 留 学 所 在 国 后 自 行 购 买 出 国 后 遵 守 留 学 所 在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当 地 民 俗, 增 强 安 全 防 范 意 识, 避 免 意 外 事 故 的 发 生 37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的 国 外 医 疗 保 险 有 何 规 定? 答 : 国 家 给 留 学 人 员 提 供 的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中 已 包 含 购 买 国 外 医 疗 保 险 的 费 用 因 各 国 具 体 情 况 不 同, 国 家 不 为 留 学 人 员 统 一 购 买 国 外 医 疗 保 险 由 留 学 人 员 根 据 留 学 国 及 留 学 单 位 要 求 于 出 国 前 或 抵 达 留 学 所 在 国 后 自 行 购 买 有 何 问 题 可 向 我 驻 留 学 所 在 国 使 ( 领 ) 馆 教 育 ( 文 化 ) 处 ( 组 ) 咨 询 27

30 七 报 到 及 国 外 管 理 注 意 事 项 38 抵 达 留 学 所 在 国 后 到 哪 里 报 到? 如 何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有 什 么 规 定? 答 : 按 照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规 定, 留 学 人 员 自 抵 达 留 学 所 在 国 后 十 日 内 凭 报 到 证 向 中 国 驻 留 学 所 在 国 使 ( 领 ) 馆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如 本 人 不 能 及 时 亲 自 前 往, 可 先 以 电 话 电 邮 或 信 件 方 式 报 到 并 于 一 个 月 内 将 入 学 证 明 居 住 地 址 银 行 账 号 告 知 使 ( 领 ) 馆 经 批 准 变 更 留 学 单 位 者, 抵 达 新 的 留 学 单 位 后, 应 于 十 日 内 向 现 所 属 有 关 使 ( 领 ) 馆 报 告, 由 原 属 使 ( 领 ) 馆 将 有 关 情 况 和 材 料 转 告 现 所 属 使 ( 领 ) 馆 注 意 : 驻 外 教 育 处 ( 组 ) 将 逐 步 启 用 信 息 平 台, 请 留 学 人 员 及 时 登 录 驻 外 教 育 处 ( 组 ) 网 站 掌 握 当 地 教 育 处 ( 组 ) 的 管 理 服 务 措 施 39 如 何 使 用 信 息 平 台 进 行 报 到? 答 : 目 前, 赴 美 国 德 国 加 拿 大 日 本 荷 兰 西 班 牙 俄 罗 斯 的 留 学 人 员 需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信 息 平 台, 进 行 网 上 报 到 抵 达 留 学 目 的 国 并 开 通 银 行 账 户 后, 填 写 报 到 信 息 : 登 录 信 息 平 台, 点 击 [ 国 外 事 项 ] 点 击 [ 网 上 报 到 ], 填 写 相 应 内 容 注 意 : 信 息 平 台 网 址 为 : 使 用 申 报 时 的 用 户 名 密 码 即 可 使 用 信 息 平 台 过 程 中 的 技 术 问 题 请 咨 询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信 息 资 源 部, xxzy@csc.edu.cn 40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能 改 变 留 学 单 位 或 留 学 计 划 吗? 有 什 么 规 定? 答 :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一 般 不 得 改 变 留 学 单 位 或 留 学 计 划 如 在 规 定 的 留 学 期 限 内 确 因 学 业 或 研 究 需 要, 需 要 变 更 的, 应 提 前 两 个 月 向 所 属 使 ( 领 ) 馆 提 交 个 人 书 面 申 请 推 选 单 位 意 见 函 (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和 在 职 人 员 ) 原 留 学 单 位 或 导 师 书 面 意 见 函 和 新 接 收 留 学 单 位 或 导 师 的 同 意 接 受 函, 由 使 ( 领 ) 馆 受 理 后 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批 优 秀 本 科 生 国 际 交 流 项 目 及 其 他 录 取 时 已 确 定 留 学 单 位 的 项 目, 一 经 录 取 不 允 许 改 变 留 学 单 位 留 学 人 员 变 更 留 学 单 位 须 经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凡 未 经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28

31 擅 自 变 更 留 学 单 位 和 留 学 计 划 者, 均 按 违 约 处 理, 本 人 或 保 证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41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能 改 变 留 学 国 别 留 学 身 份 和 留 学 期 限 吗? 有 什 么 规 定? 答 :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不 得 变 更 留 学 国 别 留 学 身 份 攻 读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规 定 的 留 学 期 限 内 不 能 获 得 在 被 录 取 时 确 定 的 学 位, 需 要 延 长 留 学 期 限 的, 应 在 规 定 的 留 学 期 限 届 满 前 两 个 月 向 所 属 使 ( 领 ) 馆 提 交 个 人 书 面 申 请 推 选 单 位 意 见 函 ( 在 职 人 员 ) 留 学 单 位 或 导 师 证 明 其 确 因 学 业 需 要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且 可 以 在 延 长 期 间 内 获 得 被 录 取 时 确 定 学 位 的 书 面 意 见 函, 由 所 属 使 ( 领 ) 馆 受 理 后 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批 其 他 身 份 的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延 长 或 缩 短 留 学 期 限 凡 擅 自 变 更 留 学 国 别 留 学 身 份 和 留 学 期 限 者, 均 按 违 约 处 理, 取 消 其 公 派 留 学 资 格, 本 人 或 保 证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对 因 航 班 等 特 殊 原 因 超 出 留 学 期 限 一 个 月 ( 含 ) 以 内 抵 达 国 内 的, 不 作 违 约 处 理 留 学 人 员 变 更 留 学 国 别 留 学 身 份 和 留 学 期 限 的 审 批 权 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42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因 故 提 前 回 国 该 怎 么 办? 答 :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因 故 不 能 继 续 学 习 需 要 提 前 一 个 月 ( 不 含 ) 以 上 回 国 的, 应 提 前 向 所 属 使 ( 领 ) 馆 提 出 个 人 书 面 申 请, 推 选 单 位 意 见 函 (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和 在 职 人 员 ) 及 留 学 单 位 和 导 师 的 意 见 函 由 使 ( 领 ) 馆 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批 同 意 后, 为 留 学 人 员 办 理 回 国 手 续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按 财 务 规 定 办 理 ; 当 次 留 学 资 格 不 再 予 以 保 留 有 违 约 行 为 的, 应 当 按 照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赔 偿 责 任 43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因 病 中 途 回 国 该 怎 么 办? 答 :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因 病 不 能 继 续 学 习 需 中 途 休 学 的, 应 当 提 前 向 所 属 使 ( 领 ) 馆 提 出 个 人 书 面 申 请, 推 选 单 位 意 见 函 (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生 本 科 插 班 生 和 在 职 人 员 ) 留 学 单 位 或 导 师 的 意 见 函 及 学 籍 保 留 证 明 提 出 申 请 时 所 在 地 医 院 出 具 的 证 明, 由 使 ( 领 ) 馆 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批 休 学 期 间 在 外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停 发 因 病 中 途 休 学 时 间 累 积 超 过 一 年 ( 不 含 ) 的, 当 次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资 格 即 终 止 凡 未 经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以 患 病 或 其 他 理 由 擅 自 休 学 或 中 途 回 国 的, 均 按 违 约 处 理, 本 人 或 保 证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44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因 故 中 途 回 国 该 怎 么 办? 答 : 留 学 人 员 因 故 中 途 回 国, 应 提 前 向 驻 外 使 ( 领 ) 馆 提 交 个 人 书 面 申 请 推 选 单 位 意 见 函 (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生 本 科 插 班 生 和 在 职 人 员 ) 留 学 单 位 和 导 师 书 面 同 意 函, 报 所 属 使 ( 领 ) 馆 批 准 同 意 因 故 中 途 回 国 的 往 返 国 际 旅 费 及 29

32 手 续 均 自 理, 回 国 期 间 在 外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停 发, 留 学 期 限 不 予 顺 延 凡 未 经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擅 自 中 途 回 国 的, 均 按 违 约 处 理, 本 人 或 保 证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45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如 遇 紧 急 突 发 事 件 该 怎 么 办? 答 :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如 遇 到 紧 急 突 发 事 件 ( 如 留 学 所 在 国 战 争 等 ), 将 纳 入 驻 外 使 ( 领 ) 馆 的 应 急 机 制 一 并 进 行 安 排 管 理 如 确 需 立 即 回 国 的, 应 当 自 回 国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告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46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是 否 享 有 休 假 收 集 资 料 待 遇? 答 : 除 公 派 研 究 生 以 外 的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不 享 有 休 假 收 集 资 料 待 遇 如 在 留 学 期 间 回 国 或 赴 留 学 所 在 国 以 外 国 家, 应 提 前 报 所 属 使 ( 领 ) 馆 批 准 同 意 在 此 期 间 奖 学 金 停 发 公 派 研 究 生 留 学 期 限 在 12 个 月 ( 含 ) 以 内 的 不 享 受 回 国 休 假 收 集 资 料 待 遇 公 派 研 究 生 留 学 期 限 在 12 个 月 ( 不 含 ) 以 上 的, 在 外 学 习 期 满 12 个 月 ( 含 ) 后, 经 报 所 属 使 ( 领 ) 馆 审 批 同 意, 可 以 利 用 留 学 单 位 假 期 回 国 或 赴 留 学 所 在 国 以 外 的 国 家 休 假 收 集 资 料, 时 间 计 入 资 助 期 限 同 一 年 度 内, 休 假 收 集 资 料 时 间 不 超 过 1 个 月 的, 奖 学 金 照 发, 休 假 收 集 资 料 时 间 超 过 1 个 月 以 上 的, 自 超 出 之 日 起 停 发 奖 学 金 同 一 年 度 内, 回 国 或 赴 留 学 所 在 国 以 外 国 家 休 假 收 集 资 料 只 能 选 择 一 项, 费 用 自 理 超 出 以 上 次 数 或 时 间 的, 自 超 出 之 日 起 停 发 奖 学 金 47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可 否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或 赴 第 三 国 学 习 从 事 科 研 合 作? 答 :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可 以 在 留 学 期 间 赴 留 学 所 在 国 以 外 的 国 家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须 向 所 属 使 ( 领 ) 馆 提 交 个 人 书 面 申 请 留 学 单 位 或 导 师 的 书 面 意 见 函 及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的 邀 请 材 料,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费 用 自 理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规 定 的 留 学 期 间 内, 确 因 学 业 需 要 须 赴 第 三 国 学 习 或 从 事 科 研 合 作 超 过 1 个 月 以 上 的, 应 提 前 2 个 月 以 上 向 所 属 使 ( 领 ) 馆 提 交 个 人 书 面 申 请 研 究 计 划 留 学 所 在 国 和 第 三 国 留 学 单 位 或 导 师 书 面 意 见 函, 由 使 ( 领 ) 馆 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批 凡 未 经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擅 自 赴 第 三 国 学 习 或 从 事 科 研 合 作 的, 均 按 违 约 处 理, 本 人 或 保 证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48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如 何 进 行 学 业 进 展 年 度 审 核?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将 对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的 学 业 进 展 进 行 年 度 审 核 30

33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自 派 出 之 日 起 以 每 12 个 月 为 一 个 年 度 审 核 期 每 个 审 核 期 届 满 前 2 个 月, 公 派 研 究 生 应 在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提 交 本 人 学 业 进 展 报 告, 并 促 请 导 师 在 每 个 审 核 期 届 满 前 1 个 月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交 评 价 意 见 导 师 在 公 派 研 究 生 提 交 学 业 进 展 报 告 后 会 自 动 收 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发 送 的 邮 件, 提 请 其 登 录 指 定 网 址 提 交 对 学 生 的 评 价 意 见 通 过 审 核 的,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通 知 使 领 馆 继 续 发 放 下 一 资 助 期 的 奖 学 金 ; 未 通 过 审 核 的,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资 格 终 止, 奖 学 金 停 发, 办 理 提 前 回 国 手 续, 回 国 国 际 旅 费 仍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提 供 未 按 要 求 回 国 的, 按 违 约 处 理 49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可 否 继 续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答 : 可 以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国 外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继 续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的, 应 当 在 留 学 期 限 届 满 前 2 个 月 以 上 向 所 属 使 ( 领 ) 馆 提 出 个 人 书 面 申 请 推 选 单 位 意 见 函 ( 在 职 人 员 ) 国 外 留 学 单 位 或 导 师 意 见 函, 由 使 ( 领 ) 馆 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批 经 批 准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者, 应 当 办 理 续 签 协 议 书 手 续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的 时 间 最 长 为 2 年, 费 用 自 理,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的 身 份 不 变 50 学 成 回 国 前 如 何 办 理 回 国 手 续? 答 : 学 成 回 国 前, 留 学 人 员 应 提 前 与 我 驻 留 学 所 在 国 使 ( 领 ) 馆 教 育 ( 文 化 ) 处 ( 组 ) 联 系, 预 订 回 国 机 票 届 时 由 我 驻 留 学 所 在 国 使 ( 领 ) 馆 教 育 ( 文 化 ) 处 ( 组 ) 开 具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证 明, 并 购 买 回 国 机 票 回 国 51 赴 无 教 育 处 ( 组 ) 驻 在 国 的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应 如 何 办 理 回 国 机 票? 答 : 留 学 人 员 学 业 结 束 按 期 回 国 时, 由 使 馆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预 定 回 国 电 子 机 票 通 知 单 ), 预 订 回 国 机 票, 并 按 规 定 为 留 学 人 员 办 理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证 明 等 回 国 手 续 留 学 人 员 因 故 延 期 或 提 前 回 国, 应 向 驻 外 使 馆 提 出 申 请, 由 使 馆 报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批 ;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批 同 意 后 通 知 驻 外 使 馆, 并 抄 送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对 未 经 留 学 基 金 委 同 意 擅 自 延 期 或 提 前 回 国 的,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不 予 办 理 回 国 电 子 机 票 的 订 购 手 续 具 体 详 见 附 件 5 52 留 学 人 员 如 何 申 请 开 具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证 明? 答 : 留 学 人 员 在 留 学 期 限 届 满 前, 按 照 我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 文 化 ) 处 ( 组 ) 的 规 定,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申 请 开 具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证 明 53 未 按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回 国 的 留 学 人 员 还 能 享 受 回 国 机 票 吗? 答 : 对 因 航 班 等 特 殊 原 因 超 出 留 学 期 限 一 个 月 ( 含 ) 以 内 抵 达 国 内 的, 国 家 留 学 31

34 基 金 委 不 按 违 约 行 为 追 究 责 任, 仍 由 我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提 供 回 国 机 票 凡 未 经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超 出 留 学 期 限 一 个 月 ( 不 含 ) 以 上 回 国 者, 应 按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我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不 再 提 供 回 国 机 票 54 发 表 公 开 与 获 得 资 助 有 关 的 论 文 研 究 项 目 或 者 科 研 成 果 时 应 注 意 什 么? 答 : 发 表 公 开 与 获 得 资 助 有 关 的 论 文 研 究 项 目 或 者 科 研 成 果 时, 应 注 明 本 项 目 / 成 果 / 论 文 得 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32

35 附 件 2: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人 员 派 出 和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摘 要 ) 根 据 国 家 公 费 出 国 留 学 改 革 新 办 法,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留 学 人 员 的 派 出 和 国 外 管 理 办 法, 现 就 若 干 问 题 规 定 如 下 : 一 本 规 定 所 称 留 学 人 员 是 指 国 家 公 费 出 国 留 学 工 作 实 行 改 革 新 办 法 后, 按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方 式 派 出 的 留 学 人 员 主 要 包 括 由 国 家 提 供 全 额 资 助 部 分 资 助 享 受 政 府 间 互 惠 奖 学 金 以 及 由 国 家 安 排 享 受 国 外 奖 学 金 并 提 供 部 分 资 助 的 各 类 留 学 人 员, 即 高 级 研 究 学 者 访 问 学 者 进 修 人 员 博 士 后 人 员 研 究 生 等 二 根 据 资 助 情 况 和 方 式 的 不 同, 留 学 人 员 出 国 前 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 签 订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 以 下 简 称 协 议 书 ), 并 经 公 证 生 效 三 协 议 书 规 定 签 约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责 任 驻 外 使 领 馆 受 委 托 代 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 即 协 议 书 的 甲 方 ) 履 行 有 关 管 理 留 学 人 员 ( 即 协 议 书 的 乙 方 ) 的 责 任 ( 已 在 协 议 书 中 明 确 ) 四 留 学 人 员 应 自 抵 达 目 的 地 后 10 日 内 向 所 属 使 领 馆 报 到, 并 每 三 个 月 填 写 CSC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学 习 研 修 情 况 报 告 表 ( 附 后, 以 下 简 称 报 告 表 ) 向 使 领 馆 报 告 一 个 季 度 的 学 习 研 修 情 况 五 使 领 馆 应 确 定 专 人 与 留 学 人 员 的 导 师 或 研 究 合 作 者 建 立 一 定 的 联 系, 随 时 了 解 留 学 人 员 的 学 习 和 工 作 情 况, 并 在 报 告 表 中 认 真 填 写 意 见 报 告 表 一 般 每 半 年 由 使 馆 集 中 报 送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核 备 案, 特 殊 情 况 随 时 报 回 六 留 学 人 员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一 般 不 得 改 变 留 学 单 位 和 留 学 计 划 如 需 要 变 更, 应 事 先 向 所 属 使 领 馆 提 出 申 请, 使 领 馆 批 准 同 意 后 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备 案 留 学 人 员 变 更 国 别 身 份 和 延 长 留 学 期 限 的 审 批 权 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七 变 更 留 学 单 位 者, 抵 达 新 的 留 学 单 位 后, 应 于 10 日 内 向 现 所 属 有 关 使 领 馆 报 告 原 各 属 使 领 馆 应 将 有 关 情 况 和 材 料 转 告 现 所 属 使 领 馆 八 留 学 人 员 若 干 违 约 情 况 的 处 理 : 1 留 学 人 员 抵 达 留 学 国 和 变 更 留 学 单 位, 如 未 能 按 规 定 于 10 日 内 向 所 属 使 领 馆 及 时 报 到, 应 阐 明 理 由 无 充 足 理 由 者, 使 领 馆 给 予 警 告 超 过 一 个 月 未 报 到 者, 授 权 使 领 馆 不 发 资 助 经 费, 取 消 其 公 费 留 学 资 格, 并 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备 案 本 人 或 保 证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2 对 未 按 时 向 使 领 馆 提 交 报 告 表 者, 授 权 使 领 馆 停 发 下 一 季 度 资 助 经 费 ; 对 超 过 六 个 月 未 提 交 报 告 表 者, 使 领 馆 应 提 出 警 告 ; 仍 不 补 交 报 告 表 者, 其 公 费 留 学 资 格 取 消, 由 使 领 馆 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备 案 本 人 或 保 证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33

36 3 对 从 事 协 议 规 定 以 外 的 工 作 的 留 学 人 员, 一 般 先 予 批 评 教 育, 令 其 改 正 对 不 改 正 者, 按 违 约 处 理, 视 其 情 节, 授 权 使 领 馆 决 定 缓 发 或 停 发 资 助 经 费, 并 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备 案 对 停 发 资 助 经 费 者, 本 人 或 保 证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4 凡 未 经 所 属 使 领 馆 同 意 擅 自 变 更 留 学 单 位 或 留 学 计 划 者, 均 按 违 约 处 理 授 权 使 领 馆 停 发 资 助 经 费, 取 消 其 公 费 留 学 资 格, 并 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备 案 本 人 或 保 证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5 留 学 人 员 不 得 变 更 留 学 国 别 和 留 学 身 份 凡 擅 自 变 更 者, 均 按 违 约 处 理, 取 消 其 公 费 留 学 资 格 ( 对 仍 在 留 学 者, 授 权 使 领 馆 停 发 资 助 经 费 ), 并 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备 案 本 人 或 保 证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6 留 学 人 员 不 得 延 长 留 学 期 限 凡 未 按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回 国 者, 均 按 违 约 处 理 对 航 班 等 特 殊 原 因 超 出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1 个 月 以 内 抵 达 国 内 的, 不 作 违 约 处 理 九 使 领 馆 对 违 约 人 员 应 时 行 批 评 教 育 并 将 以 CSC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违 约 情 况 表 及 时 通 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同 时, 协 助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做 好 依 法 追 究 其 经 济 或 法 律 责 任 的 有 关 事 宜 十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法 律 与 项 目 部, 根 据 国 家 的 法 律 规 定 和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的 有 关 条 款, 对 违 约 人 员 进 行 履 约 追 究 的 做 法 是 : 1 如 违 约 人 员 按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规 定 承 担 了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如 数 作 了 经 济 赔 偿, 不 再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2 如 违 约 人 员 未 按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做 出 经 济 赔 偿, 将 要 求 其 国 内 保 证 人 ( 即 协 议 书 的 丙 方 ) 承 担 经 济 责 任 3 如 违 约 人 员 及 其 保 证 人 均 不 承 担 约 定 的 经 济 责 任, 将 在 国 内 通 过 法 律 程 序 解 决 4 对 违 约 事 件, 特 别 是 对 不 按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要 求 进 行 经 济 赔 偿 的 违 约 人 员, 除 通 过 法 律 程 序 解 决 外, 必 要 时, 还 将 采 取 其 它 辅 助 手 段, 如 在 使 领 馆 的 协 助 下, 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名 义 将 留 学 人 员 的 违 约 事 实 通 报 国 外 有 关 方 面 ; 在 国 内 将 违 约 人 员 名 单 登 报 公 布 通 报 本 人 原 所 在 国 内 单 位 等 十 一 违 约 人 员 向 甲 方 完 成 经 济 赔 偿 后, 即 了 结 了 与 甲 方 所 签 订 协 议 的 约 束 协 议 了 结 情 况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通 报 相 关 使 领 馆 和 本 人 所 在 国 内 单 位 十 二 对 违 约 人 员 应 正 确 对 待, 如 同 对 所 有 留 学 人 员 一 样, 执 行 国 家 的 有 关 政 策, 体 现 关 心 和 爱 护 34

37 附 件 3: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实 施 国 家 科 教 兴 国 和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加 快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规 范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公 派 研 究 生 ) 派 出 管 理 工 作, 提 高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效 益,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公 派 研 究 生 是 指 按 照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方 式 选 派 到 国 外 攻 读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以 及 在 国 内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期 间 赴 国 外 从 事 课 题 研 究 的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第 三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选 拔 派 出 和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责 是 : 1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 在 教 育 部 领 导 下, 按 照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方 针 政 策, 负 责 公 派 研 究 生 的 选 拔 和 管 理 等 工 作 2 我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 文 化 ) 处 ( 组 )( 以 下 简 称 使 领 馆 ) 负 责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国 外 留 学 期 间 的 管 理 工 作 3.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部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上 海 集 训 部 广 州 留 学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等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 负 责 为 公 派 研 究 生 出 国 留 学 办 理 签 证 购 买 出 国 机 票 等 提 供 服 务 4 公 派 研 究 生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重 点 资 助 领 域, 结 合 本 单 位 学 科 建 设 规 划 和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负 责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推 荐 品 学 兼 优 的 人 选, 指 导 联 系 国 外 高 水 平 学 校, 对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国 外 留 学 期 间 的 业 务 学 习 进 行 必 要 指 导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应 对 推 选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切 实 负 起 管 理 责 任, 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和 使 领 馆 共 同 做 好 公 派 研 究 生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选 拔 与 派 出 第 四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选 拔 按 照 个 人 申 请, 单 位 推 荐, 专 家 评 审, 择 优 录 取 方 式 进 行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完 成 公 派 研 究 生 选 拔 录 取 工 作 后 应 及 时 将 录 取 文 件 与 名 单 通 知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和 有 关 使 领 馆 第 六 条 国 家 对 公 派 研 究 生 实 行 签 约 派 出, 违 约 赔 偿 的 管 理 办 法 公 派 研 究 生 出 国 前 应 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签 订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 见 附 1, 以 下 简 称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 交 纳 出 国 留 学 保 证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须 经 公 证 生 效 经 公 证 的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应 交 存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一 份 备 案 第 七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 在 职 人 员 除 外 ) 原 则 上 应 与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签 订 意 ( 定 ) 向 就 业 协 议 后 派 出 35

38 第 八 条 出 国 前 系 在 校 学 生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出 国 留 学, 应 及 时 办 理 学 籍 和 离 校 等 有 关 手 续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应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留 学 期 限 内 保 存 档 案 和 户 籍 在 校 生 超 过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未 归, 其 档 案 和 户 籍 由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九 条 出 国 前 系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出 国 留 学,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应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留 学 期 限 内 保 存 档 案 和 户 籍 应 届 毕 业 生 超 过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未 归,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可 将 其 档 案 和 户 籍 迁 转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第 十 条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应 设 置 专 门 机 构 和 人 员, 归 口 负 责 公 派 研 究 生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专 门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管 理 档 案 ; 对 本 单 位 公 派 研 究 生 统 一 进 行 出 国 前 的 思 想 教 育 和 培 训, 组 织 学 习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有 关 政 策 和 管 理 规 定, 对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进 行 指 导 和 帮 助 ; 为 公 派 研 究 生 指 定 专 门 的 指 导 教 师 或 联 系 人 指 定 教 师 或 联 系 人 应 与 公 派 研 究 生 保 持 经 常 联 系, 对 其 专 业 学 习 进 行 指 导,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第 十 一 条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依 据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供 的 录 取 文 件 和 公 派 研 究 生 本 人 所 持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 见 附 2), 代 为 验 收 公 派 研 究 生 的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和 查 验 出 国 留 学 保 证 金 交 存 证 明 后,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开 具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报 到 证 明 ( 见 附 3) 等 第 十 二 条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为 公 派 研 究 生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后, 应 及 时 准 确 地 将 出 国 信 息 和 有 关 材 料 报 送 我 有 关 使 领 馆 和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保 证 国 内 外 管 理 工 作 有 效 衔 接 第 三 章 国 外 管 理 与 联 系 第 十 三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应 在 抵 达 留 学 目 的 地 10 日 内 凭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和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报 到 证 明 向 所 属 使 领 馆 报 到 ( 本 人 到 场 或 邮 寄 等 适 当 方 式 ), 并 按 使 领 馆 要 求 办 理 报 到 或 网 上 注 册 等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应 与 使 领 馆 和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保 持 经 常 联 系, 每 学 期 末 向 使 领 馆 和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报 送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学 习 / 研 修 情 况 报 告 表 ( 见 附 4) 第 十 五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留 学 期 间 应 自 觉 维 护 祖 国 荣 誉, 遵 守 我 国 和 留 学 所 在 国 法 律, 尊 重 当 地 人 民 的 风 俗 习 惯, 与 当 地 人 民 友 好 交 往 第 十 六 条 使 领 馆 应 高 度 重 视, 积 极 关 心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外 学 习 期 间 思 想 和 学 习 情 况, 建 立 定 期 联 系 随 访 制 度, 认 真 及 时 做 好 对 公 派 研 究 生 的 经 费 发 放 工 作 每 学 年 向 教 育 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报 告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外 管 理 情 况 第 十 七 条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应 积 极 配 合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和 使 领 馆 处 理 管 理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有 关 问 题 对 公 派 研 究 生 留 学 期 间 申 请 延 长 留 学 期 限 提 前 回 国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等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出 明 确 意 见,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本 单 位 推 选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学 有 所 成 回 国 服 务 36

39 第 十 八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为 公 派 研 究 生 提 供 的 奖 学 金 中 包 含 伙 食 费 住 宿 费 交 通 费 电 话 费 书 籍 资 料 费 医 疗 保 险 费 交 际 费 一 次 性 安 置 费 和 零 用 费 等 公 派 研 究 生 抵 达 留 学 所 在 国 后, 应 从 留 学 所 在 国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并 按 照 留 学 所 在 国 政 府 或 留 学 院 校 ( 研 究 机 构 ) 要 求 及 时 购 买 医 疗 保 险 第 十 九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应 勤 奋 学 习, 提 高 效 率, 在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内 完 成 学 业 并 按 期 回 国 服 务 未 经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同 意, 留 学 期 间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留 学 身 份 留 学 期 限 留 学 国 家 和 留 学 院 校 ( 研 究 机 构 ) 提 前 取 得 学 位 回 国 视 为 提 前 完 成 留 学 计 划 按 期 回 国 公 派 研 究 生 不 得 申 请 办 理 有 关 移 民 国 家 的 豁 免 第 二 十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一 般 应 在 被 录 取 留 学 院 校 ( 研 究 机 构 ) 完 成 学 业 在 规 定 的 留 学 期 限 内 确 因 学 业 或 研 究 需 要 变 更 留 学 单 位, 应 履 行 下 列 手 续 : 在 所 留 学 院 校 ( 研 究 机 构 ) 内 部 变 更 院 系 或 专 业, 应 出 示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和 国 外 导 师 ( 合 作 者 ) 的 同 意 函, 报 使 领 馆 备 案 ; 变 更 留 学 院 校 ( 研 究 机 构 ), 应 提 前 两 个 月 向 使 领 馆 提 出 申 请, 出 具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意 见 函 原 留 学 院 校 或 导 师 ( 合 作 者 ) 意 见 函 和 新 接 受 留 学 院 校 或 导 师 ( 合 作 者 ) 的 同 意 接 受 函, 由 使 领 馆 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批 留 学 单 位 的 变 更 只 限 于 在 原 留 学 所 在 国 内 经 批 准 变 更 留 学 院 校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抵 达 新 的 留 学 院 校 后, 应 于 10 日 内 向 现 所 属 使 领 馆 报 到 原 所 属 使 领 馆 应 将 有 关 情 况 和 材 料 及 时 转 交 ( 告 ) 现 所 属 使 领 馆, 共 同 做 好 管 理 上 的 衔 接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因 故 不 能 继 续 学 习 确 需 提 前 回 国 者, 应 向 使 领 馆 提 出 申 请, 出 具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和 国 外 留 学 院 校 或 导 师 ( 合 作 者 ) 意 见 以 及 相 关 证 明, 由 使 领 馆 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批 公 派 研 究 生 一 经 批 准 提 前 回 国, 当 次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资 格 即 终 止 经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提 前 回 国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中,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按 照 学 校 ( 籍 ) 管 理 规 定 可 以 为 其 恢 复 国 内 学 业 ( 籍 ) 者, 由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按 规 定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在 职 人 员 回 原 人 事 关 系 所 在 单 位 ; 应 届 毕 业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自 谋 职 业 对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提 前 回 国 者,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留 学 期 间 可 利 用 留 学 所 在 国 留 学 院 校 ( 研 究 机 构 ) 假 期 回 国 休 假 或 收 集 资 料 回 国 休 假 或 收 集 资 料 应 征 得 留 学 院 校 或 导 师 ( 合 作 者 ) 同 意, 报 使 领 馆 审 批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规 定 的 留 学 期 限 内 可 以 回 国 休 假 : 留 学 期 限 在 12 个 月 至 24 个 月 ( 含 ) 之 间 的, 回 国 时 间 不 超 过 1 个 月, 奖 学 金 照 发 ; 留 学 期 限 在 24 个 月 ( 不 含 ) 以 上 的, 回 国 时 间 不 超 过 2 个 月 或 每 年 一 次 不 超 过 1 个 月, 奖 学 金 照 发, 回 国 旅 费 自 理 ; 回 国 时 间 超 过 以 上 次 数 和 时 间, 自 超 出 之 日 起 停 发 奖 学 金 37

40 在 规 定 的 留 学 期 限 内 赴 留 学 所 在 国 以 外 国 家 休 假 或 考 察, 费 用 自 理, 在 同 一 年 度 内, 公 派 研 究 生 回 国 休 假 或 赴 留 学 所 在 国 以 外 国 家 休 假 或 考 察 只 能 选 择 一 项, 不 能 同 时 享 受 赴 留 学 所 在 国 以 外 国 家 休 假 或 考 察, 一 次 不 超 过 15 天 的, 奖 学 金 照 发 ; 超 过 以 上 次 数 和 时 间 的, 自 超 出 之 日 起 停 发 奖 学 金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因 病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中 途 休 学 回 国, 应 征 得 留 学 院 校 导 师 ( 合 作 者 ) 同 意, 办 理 或 补 办 国 外 留 学 院 校 学 籍 保 留 手 续, 使 领 馆 应 及 时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批 公 派 研 究 生 因 病 中 途 休 学 回 国 一 般 以 一 学 期 为 限 ; 期 满 未 康 复 可 申 请 继 续 休 学, 累 计 不 应 超 过 一 年 ( 含 ) 在 此 期 间 经 治 疗 康 复, 应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交 国 内 医 疗 机 构 体 检 合 格 证 明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意 见 和 国 外 留 学 院 校 学 籍 保 留 及 同 意 接 收 函 等 相 关 材 料,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征 求 使 领 馆 意 见 后 决 定 其 是 否 返 回 留 学 国 继 续 完 成 学 业 ; 经 治 疗 仍 无 法 返 回 留 学 国 进 行 正 常 学 习 者, 按 第 二 十 一 条 作 为 提 前 回 国 办 理 公 派 研 究 生 因 病 中 途 休 学 回 国 时 间 累 计 超 过 一 年,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资 格 自 动 取 消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按 照 学 校 ( 籍 ) 管 理 规 定 可 以 为 其 恢 复 国 内 学 业 ( 籍 ) 者, 由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按 学 校 ( 籍 )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在 职 人 员 回 原 人 事 关 系 所 在 单 位 ; 应 届 毕 业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自 谋 职 业 公 派 研 究 生 因 病 中 途 休 学 回 国 期 间, 国 外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停 发 ; 出 国 前 系 在 职 ( 校 ) 人 员 者, 因 病 中 途 休 学 回 国 期 间 的 国 内 医 疗 费 由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按 本 单 位 规 定 负 担 ; 出 国 前 系 非 在 职 ( 校 ) 人 员 者, 国 内 医 疗 费 由 个 人 负 担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留 学 期 间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或 进 行 短 期 学 术 考 察, 应 征 得 留 学 院 校 导 师 ( 合 作 者 ) 同 意 并 向 使 领 馆 报 告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或 短 期 学 术 考 察 的 费 用 自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内 未 能 获 得 学 位 者, 如 因 学 业 问 题 确 需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且 留 学 院 校 导 师 证 明 可 在 延 长 时 间 内 获 得 学 位, 由 本 人 提 前 2 个 月 向 使 领 馆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出 具 留 学 院 校 导 师 和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意 见 函, 由 使 领 馆 根 据 其 日 常 学 习 表 现 提 出 明 确 意 见, 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批 经 批 准 延 长 期 限 者 应 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办 理 续 签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等 有 关 手 续 批 准 延 长 期 限 内 费 用 自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内 虽 经 努 力 但 仍 无 法 获 得 学 位 者, 使 领 馆 应 将 其 学 习 态 度 日 常 表 现 和 所 在 国 留 学 院 校 实 际 情 况 报 告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经 批 准 后 开 具 有 关 证 明, 办 理 结 ( 肄 ) 业 手 续 回 国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于 国 家 急 需 专 业 领 域 的 在 国 外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留 学 所 在 国 签 证 政 策 允 许 前 提 下, 经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同 意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并 办 理 续 签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手 续, 可 继 续 从 事 不 超 过 两 年 的 博 士 后 研 究 38

41 1 公 派 研 究 生 本 人 应 提 前 2 个 月 向 使 领 馆 提 出 申 请, 出 具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和 国 外 留 学 院 校 或 导 师 ( 合 作 者 ) 意 见 函, 由 使 领 馆 提 出 明 确 意 见 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批 2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根 据 博 士 后 研 究 课 题 与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经 济 发 展 结 合 情 况 进 行 审 批, 必 要 时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议 和 评 审 博 士 后 研 究 结 束 回 国, 应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交 研 究 成 果 报 告 3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期 间 一 切 费 用 自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纪 律 涣 散 从 事 与 学 业 无 关 的 活 动 严 重 影 响 学 习 留 学 院 校 和 导 师 ( 合 作 者 ) 反 映 其 表 现 恶 劣 者, 使 领 馆 一 经 发 现 应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对 仍 不 改 正 者, 要 及 时 报 告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学 习 期 满 回 国, 由 使 领 馆 按 国 家 规 定 选 定 回 国 路 线 提 供 国 际 旅 费, 乘 坐 中 国 民 航 班 机 回 国 ; 无 中 国 民 航 班 机, 购 买 外 国 航 班 机 票 应 以 安 全 经 济 为 原 则 第 三 十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一 经 签 约 派 出, 其 在 外 期 间 的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身 份 不 因 经 费 资 助 来 源 或 待 遇 变 化 而 改 变 如 获 其 他 奖 学 金, 应 经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同 意 并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且 始 终 应 遵 守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按 期 回 国 服 务 等 相 关 义 务 如 自 行 放 弃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和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身 份 单 方 面 终 止 协 议,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留 学 期 间 改 变 国 籍, 视 为 放 弃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身 份,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章 回 国 与 服 务 第 三 十 二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应 按 期 回 国, 填 写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报 到 提 取 保 证 金 证 明 表 ( 见 附 5), 由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在 相 应 栏 目 中 签 署 意 见, 尽 快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报 到 ( 京 外 人 员 可 通 过 信 函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报 到 ), 按 要 求 递 交 书 面 材 料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核 上 述 材 料 后, 通 知 有 关 金 融 机 构 将 出 国 前 交 存 的 保 证 金 返 还 公 派 研 究 生 本 人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 不 含 在 职 人 员 ) 学 成 回 国,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就 业 政 策 和 规 定 以 及 与 国 内 有 关 单 位 的 定 ( 意 ) 向 协 议 就 业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要 把 公 派 研 究 生 的 回 国 工 作 纳 入 本 单 位 人 才 培 养 总 体 规 划, 对 学 成 回 国 研 究 生 的 就 业 创 业 等 问 题 积 极 加 以 引 导, 为 其 回 国 工 作 和 创 业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第 三 十 五 条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应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为 在 国 外 取 得 学 位 回 国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办 理 回 国 工 作 的 相 关 手 续, 为 其 回 国 工 作 和 创 业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务 39

42 公 派 研 究 生 出 国 前 与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签 有 回 国 定 向 就 业 协 议 的,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应 及 时 将 该 名 单 报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备 案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回 国 后 应 回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办 理 以 上 有 关 手 续 第 三 十 六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按 期 回 国 后 应 在 国 内 连 续 服 务 至 少 两 年 第 五 章 违 约 追 偿 第 三 十 七 条 在 留 学 期 间 擅 自 变 更 留 学 国 别 和 留 学 身 份 自 行 放 弃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和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身 份 单 方 面 终 止 协 议 未 完 成 留 学 计 划 擅 自 提 前 回 国 从 事 与 学 业 无 关 活 动 严 重 影 响 学 习 表 现 极 为 恶 劣 以 及 未 按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回 国 逾 期 3 个 月 ( 不 含 ) 以 上 未 完 成 回 国 服 务 期 等 违 反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行 为, 构 成 全 部 违 约 违 约 人 员 应 赔 偿 全 部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费 用 并 支 付 全 部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费 用 30% 的 违 约 金 未 按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回 国 逾 期 3 个 月 ( 含 ) 以 内 的 行 为, 构 成 部 分 违 约 违 约 人 员 应 赔 偿 全 部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费 用 20% 的 违 约 金 经 使 领 馆 批 准, 仍 可 提 供 回 国 机 票 因 航 班 等 特 殊 原 因 超 出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1 个 月 ( 含 ) 以 内 抵 达 国 内 的, 不 作 违 约 处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出 国 前 尚 未 还 清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留 学 人 员, 出 国 期 间 应 按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有 关 规 定 偿 还 贷 款, 确 有 偿 还 困 难 的 应 办 理 相 应 延 期 手 续 ; 对 逾 期 不 归 违 约 人 员, 应 按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第 三 十 九 条 使 领 馆 应 及 时 将 公 派 研 究 生 违 约 情 况 和 为 其 资 助 留 学 经 费 情 况 报 告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协 助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做 好 违 约 追 偿 工 作 第 四 十 条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应 及 时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供 所 掌 握 的 本 单 位 违 约 人 员 的 有 关 情 况 和 信 息, 协 助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开 展 违 约 追 偿 工 作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违 反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违 约 行 为,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和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有 关 条 款 对 违 约 人 进 行 违 约 追 偿 违 约 人 本 人 或 其 保 证 人 ( 即 协 议 书 丙 方 ) 应 承 担 相 应 违 约 责 任 1. 如 违 约 人 员 按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违 约 责 任, 如 数 予 以 经 济 赔 偿, 不 再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如 违 约 人 员 未 按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规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做 出 赔 偿, 则 将 要 求 其 国 内 保 证 人 承 担 经 济 责 任 如 违 约 人 员 及 其 保 证 人 均 不 承 担 约 定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则 将 在 国 内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解 决 2. 对 违 约 事 件, 特 别 是 对 不 按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约 定 履 行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者, 除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解 决 外, 必 要 时 还 将 采 取 其 它 辅 助 手 段, 如 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名 义 向 国 外 有 关 方 面 通 报 违 约 事 实 ; 将 违 约 名 单 予 以 公 布 等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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