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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培 养 及 学 籍 管 理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总 则... 2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试 行 办 法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实 施 细 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在 校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留 学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的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及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招 生 与 培 养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证 校 徽 的 管 理 办 法 学 位 及 论 文 管 理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和 授 予 办 法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和 授 予 办 法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的 规 定 关 于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提 前 答 辩 的 规 定 关 于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和 摘 要 格 式 装 订 报 送 的 暂 行 办 法 关 于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和 摘 要 格 式 装 订 报 送 的 暂 行 办 法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匿 名 评 审 暂 行 办 法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查 重 检 测 暂 行 办 法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优 秀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和 奖 励 暂 行 办 法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参 评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的 补 充 规 定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涉 密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申 请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评 奖 及 评 优 管 理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校 长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通 令 嘉 奖 实 施 办 法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校 长 奖 章 章 程 I

3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特 种 奖 学 金 设 置 及 评 选...78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专 业 研 究 生 新 生 奖 学 金 学 术 奖 学 金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81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三 好 评 定 的 办 法 和 规 定...83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评 选 办 法...88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十 佳 学 术 之 星 评 选 办 法...89 关 于 举 办 第 十 二 届 研 究 生 学 术 论 坛 的 通 知...94 关 于 开 展 研 究 生 优 秀 集 体 建 设 项 目 的 通 知...96 关 于 2016 年 研 究 生 党 支 部 活 动 立 项 申 报 工 作 的 补 充 通 知...98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研 究 生 管 理 及 其 他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规 定 ( 试 行 )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听 证 规 则 ( 试 行 )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风 建 设 实 施 意 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风 建 设 实 施 细 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处 理 规 定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在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中 加 强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建 设 的 规 定 ( 试 行 ) 年 研 究 生 服 务 先 锋 行 动 计 划 暨 研 究 生 科 技 服 务 团 队 项 目 申 报 及 实 施 的 通 知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防 科 研 项 目 保 密 管 理 规 定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保 密 工 作 责 任 考 核 与 奖 惩 办 法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参 加 涉 密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实 验 室 技 术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实 验 室 技 术 安 全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规 定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住 宿 安 排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公 寓 住 宿 管 理 规 定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公 寓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达 标 创 优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管 理 办 法 学 生 就 医 及 公 费 医 疗 报 销 须 知 科 技 论 文 写 作 规 范 II

4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一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二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1

5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总 则 ( 本 总 则 于 2011 年 6 月 14 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九 届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为 使 我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更 好 地 适 应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贯 彻 党 的 十 七 大 提 出 的 进 一 步 营 造 鼓 励 创 新 的 环 境, 努 力 造 就 世 界 一 流 科 学 家 和 科 技 领 军 人 才, 注 重 培 养 一 线 的 创 新 人 才 的 要 求, 落 实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 提 出 的 优 先 发 展 育 人 为 本 改 革 创 新 促 进 公 平 提 高 质 量 的 工 作 方 针, 学 习 胡 锦 涛 同 志 在 清 华 大 学 百 年 校 庆 大 会 上 的 重 要 讲 话 的 精 神,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根 本 任 务, 强 化 厚 基 础 重 实 践 求 创 新 的 育 人 特 色, 大 力 培 养 高 素 质 高 层 次 多 样 化 创 新 型 的 人 才, 适 应 我 国 研 究 生 培 养 结 构 的 调 整, 实 现 我 校 建 设 国 内 一 流 国 际 知 名 的 高 水 平 研 究 型 大 学 的 发 展 目 标, 深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明 确 培 养 目 标, 创 新 培 养 模 式, 实 现 分 类 培 养, 修 订 2010 版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着 力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新 版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自 2011 级 研 究 生 开 始 实 施 第 二 章 指 导 思 想 和 培 养 目 标 第 一 条 指 导 思 想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主 动 适 应 创 新 型 国 家 建 设 需 求, 培 养 更 多 国 家 需 要 社 会 满 意 的 各 类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和 专 业 人 才 适 应 我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目 标 的 新 定 位, 调 整 培 养 结 构, 创 新 培 养 模 式, 构 建 新 型 的 具 有 我 校 特 色 的 研 究 生 培 养 体 系, 分 类 培 养 不 同 层 次 / 类 型 研 究 生,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强 化 研 究 生 实 践 能 力 自 我 发 展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第 二 条 培 养 目 标 : 努 力 培 养 基 础 理 论 扎 实 专 业 知 识 宽 广,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创 新 能 力 实 践 能 力 和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高 层 次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按 照 我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目 标 的 新 定 位, 实 现 研 究 生 的 分 类 培 养 : ( 一 )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根 据 科 学 发 展 趋 势, 着 重 培 养 具 有 掌 握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探 求 事 物 发 展 规 律 和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的 创 新 拔 尖 人 才 ; ( 二 ) 应 用 型 ( 包 括 专 业 学 位 ) 研 究 生, 依 据 社 会 需 求, 着 重 培 养 具 有 基 础 理 论 应 用 能 力 技 术 创 新 能 力 和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的 创 新 拔 尖 人 才 ; 具 有 工 程 实 践 能 力 知 识 转 移 能 力 技 术 整 合 能 力 市 场 推 广 能 力 的 创 新 拔 尖 人 才 ; 能 够 为 企 业 管 理 生 产 管 理 和 公 共 管 理 提 供 服 务 的 高 素 质 复 合 型 创 新 拔 尖 人 才 第 三 章 基 本 原 则 以 明 确 目 标 分 类 培 养 突 出 特 色 提 高 质 量 为 原 则, 完 成 2010 版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工 作 2

6 第 三 条 明 确 培 养 目 标, 探 索 分 类 培 养 模 式 本 次 修 订 要 明 确 体 现 我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目 标 和 要 求, 体 现 各 学 科 领 域 的 培 养 目 标 和 要 求, 明 确 人 才 类 型 定 位 学 院 要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在 充 分 论 证 基 础 上, 确 定 哪 些 学 科 以 培 养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为 主 哪 些 学 科 以 培 养 应 用 型 ( 专 业 学 位 ) 研 究 生 为 主 哪 些 学 科 以 学 术 型 和 应 用 型 研 究 生 培 养 并 重 创 新 研 究 生 培 养 模 式, 在 课 程 学 习 和 学 位 论 文 等 各 培 养 环 节 体 现 学 术 型 和 应 用 型 人 才 的 分 类 培 养 第 四 条 体 现 学 科 领 域 发 展 特 色 学 院 根 据 各 学 科 的 发 展 情 况, 确 定 需 要 制 订 培 养 方 案 的 学 科 鼓 励 按 一 级 学 科 修 订 培 养 方 案 在 目 标 定 位 课 程 设 置 和 开 题 报 告 中 期 考 核 学 术 活 动 专 业 实 践 学 位 论 文 等 各 培 养 环 节 上 体 现 不 同 学 科 领 域 的 发 展 特 色 第 五 条 科 学 构 建 课 程 体 系 在 课 程 体 系 构 建 上, 体 现 分 类 培 养 课 程 设 置 要 突 出 基 础 性 前 沿 性 实 践 性 和 学 科 交 叉 性, 加 强 基 础 拓 宽 知 识 精 炼 课 程 增 强 学 生 选 课 的 弹 性 减 少 各 学 科 之 间 不 必 要 的 重 复 设 课, 避 免 因 人 设 课 统 筹 考 虑 本 科 研 究 生 不 同 层 次 的 课 程 第 六 条 发 挥 导 师 主 导 作 用 强 化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导 师 负 责 制 导 师 帮 助 每 位 研 究 生 确 定 培 养 类 型, 制 订 培 养 计 划 同 时, 要 求 导 师 在 培 养 研 究 生 追 求 科 学 精 神 遵 守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等 方 面 进 行 指 导 对 于 博 士 研 究 生, 实 行 跨 学 科 的 导 师 指 导 小 组, 培 养 综 合 素 质 高 创 新 能 力 强 的 学 术 型 人 才 对 于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行 学 校 与 企 业 / 研 究 院 联 合 指 导 的 双 导 师 制, 培 养 以 专 业 实 践 为 基 础 的 应 用 型 人 才, 提 高 其 理 论 水 平 与 实 践 能 力, 实 现 产 学 研 结 合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校 内 导 师 必 须 是 工 程 实 践 背 景 强 承 担 横 向 研 究 课 题 的 导 师 第 七 条 体 现 研 究 生 培 养 国 际 化 引 进 国 外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和 优 秀 生 源, 搭 建 以 国 际 化 为 基 础 的 学 习 交 流 平 台 在 课 程 训 练 和 必 修 环 节 的 设 计 方 面, 加 强 外 语 应 用 能 力 的 培 养 在 课 程 设 置 中 可 专 设 双 语 教 学 或 全 英 文 授 课 课 程 及 外 籍 教 师 授 课 的 课 程 鼓 励 学 生 短 期 出 国 访 学, 实 行 学 分 互 认 制 度 同 时, 各 学 科 要 针 对 留 学 生 制 订 培 养 方 案 第 八 条 设 置 培 养 方 案 执 行 版 为 保 持 培 养 方 案 的 稳 定 性, 同 时 能 够 根 据 学 科 领 域 发 展 需 求 进 行 一 定 程 度 的 更 新, 每 年 设 置 培 养 方 案 的 执 行 版 第 四 章 修 订 规 则 第 九 条 组 织 和 程 序 3

7 本 次 修 订 实 行 学 科 负 责 人 制, 修 订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 博 士 / 硕 士 ) 和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两 套 方 案 学 院 负 责 统 筹 培 养 方 案 的 修 订, 组 成 各 学 科 修 订 小 组, 并 指 定 负 责 人 各 学 科 要 在 对 国 内 外 相 关 学 科 领 域 ( 至 少 三 所 学 校 ) 充 分 调 研 对 比 本 科 生 培 养 方 案 和 组 织 专 家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修 订 培 养 方 案, 并 与 本 科 培 养 方 案 一 起 提 交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第 十 条 培 养 层 次 和 学 位 类 型 包 括 博 士 研 究 生 和 硕 士 研 究 生 两 个 层 次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类 型 包 括 : 全 日 制 非 在 职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全 部 课 程, 开 题 报 告 中 期 报 告 预 审 报 告 ( 预 答 辩 ) 论 文 答 辩 等 培 养 环 节 及 大 部 分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在 校 完 成 学 制 3 年,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3~5 年 学 士 直 攻 博 士 研 究 生, 须 在 校 完 成 全 部 课 程 学 习 及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学 制 5 年,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5~6 年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须 在 校 完 成 全 部 课 程 学 习 及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学 制 3 年, 学 习 年 限 自 硕 士 生 入 学 起 一 般 为 5~6 年 全 日 制 在 职 博 士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程 须 在 校 完 成, 非 公 共 课 程 可 以 在 教 师 指 导 下 自 学, 但 应 与 在 校 生 一 起 参 加 校 内 课 程 考 试, 开 题 报 告 中 期 报 告 预 审 报 告 ( 预 答 辩 ) 论 文 答 辩 等 培 养 环 节 一 般 应 在 校 内 完 成, 部 分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可 以 在 研 究 生 工 作 单 位 结 合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实 践 完 成 学 制 3 年, 学 习 年 限 不 超 过 8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类 型 包 括 : 全 日 制 非 在 职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全 部 课 程,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论 文 答 辩 等 非 课 程 环 节 以 及 大 部 分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也 在 校 内 完 成 学 制 2 年 或 2.5 年,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2~3 年 全 日 制 在 职 硕 士 研 究 生, 一 般 应 在 校 完 成 全 部 课 程 学 习 在 具 备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在 校 学 习 主 要 课 程, 余 下 的 少 量 课 程 在 研 究 生 选 派 单 位 所 在 地 完 成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论 文 答 辩 等 非 课 程 环 节 一 般 应 在 学 校 完 成 学 制 2 年 或 2.5 年, 学 习 年 限 不 超 过 4 年 全 日 制 工 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全 部 课 程, 必 须 保 证 不 少 于 半 年 的 专 业 实 践 环 节 实 行 双 导 师 制 或 导 师 指 导 小 组 负 责 制 以 校 内 导 师 指 导 为 主, 校 外 导 师 参 与 实 践 过 程 项 目 研 究 课 程 与 论 文 等 多 个 环 节 的 指 导 工 作 学 制 2 年 或 2.5 年,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2~3 年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会 计 硕 士 (MPAcc)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制 2 年, 培 养 方 式 为 全 日 制, 学 习 年 限 为 2~3 年 法 律 硕 士 (JM)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分 法 学 类 法 律 硕 士 与 非 法 学 类 法 律 硕 士 培 养 方 式 为 全 日 制, 4

8 法 律 硕 士 ( 法 学 ) 学 制 2 年, 学 习 年 限 为 2~3 年,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学 制 3 年, 学 习 年 限 为 3~4 年 翻 译 硕 士 (MTI)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分 口 译 方 向 翻 译 硕 士 和 笔 译 方 向 翻 译 硕 士 培 养 方 式 为 全 日 制, 学 制 为 2 年, 学 习 年 限 为 2~3 年 重 视 实 践 环 节, 强 调 翻 译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和 翻 译 案 例 的 分 析, 要 求 笔 译 学 生 完 成 学 位 期 间 有 不 低 于 10 万 字 的 笔 译 实 践, 口 译 学 生 完 成 学 位 期 间 有 不 低 于 100 小 时 的 口 译 实 践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MPA)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式 分 为 全 日 制 和 非 全 日 制, 全 日 制 培 养 研 究 生 学 制 2 年, 学 习 年 限 为 2~3 年 非 全 日 制 培 养 研 究 生 学 习 期 限 为 2~4 年, 课 程 学 习 既 可 以 采 用 业 余 时 间, 也 可 以 每 学 期 集 中 安 排 一 段 时 间 学 习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总 和 不 少 于 半 年 非 全 日 制 工 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可 以 按 进 校 不 离 岗 方 式 培 养, 但 在 校 本 部 学 习 的 时 间 累 计 不 得 少 于 半 年 为 确 保 培 养 质 量 教 学 效 率 和 办 学 效 益, 一 般 应 按 半 脱 产 方 式 培 养, 集 中 在 校 进 行 一 学 期 或 以 上 的 课 程 学 习,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应 结 合 研 究 生 所 在 单 位 的 科 技 开 发 工 程 设 计 与 建 设 工 业 生 产 实 际 来 完 成,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2.5~5 年 ( 其 中 课 程 学 习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4 年 ) 各 学 科 领 域 可 以 参 照 上 述 要 求, 结 合 自 身 的 特 点,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的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中 对 研 究 生 学 制 及 学 习 年 限 等 做 进 一 步 具 体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培 养 模 式 ( 一 ) 分 类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 培 养 学 术 型 人 才 和 应 用 型 人 才 ; 全 日 制 非 在 职 和 在 职 硕 士 研 究 生 : 培 养 应 用 型 人 才 为 主, 兼 顾 培 养 学 术 型 人 才 ; 全 日 制 和 非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培 养 应 用 型 人 才 为 主 ( 二 ) 本 - 硕 - 博 一 体 化 的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打 通 人 才 培 养 界 限, 探 索 本 - 博 连 读 硕 - 博 连 读 本 - 硕 连 读 培 养 模 式 本 - 博 连 读 培 养 模 式 : 从 优 秀 本 科 生 中 选 拔 学 士 直 攻 博 研 究 生, 本 科 四 年 级 起 就 可 以 选 修 研 究 生 课 程, 进 入 研 究 生 阶 段 的 学 习 ; 硕 - 博 连 读 培 养 模 式 : 选 拔 全 日 制 非 在 职 和 在 职 硕 士 研 究 生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不 能 以 硕 博 连 读 方 式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 本 - 硕 连 读 培 养 模 式 : 以 卓 越 工 程 师 计 划 为 基 础, 培 养 高 层 次 工 程 应 用 人 才 第 十 二 条 学 分 要 求 全 日 制 在 职 和 非 在 职 博 士 研 究 生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为 10 学 分 ;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为 34 学 分 ; 5

9 学 士 直 攻 博 研 究 生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为 34 学 分 ; 全 日 制 在 职 和 非 在 职 硕 士 研 究 生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为 26 学 分 ; 全 日 制 工 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为 30 学 分 ; 非 全 日 制 工 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为 32 学 分 ; 工 商 管 理 (MBA) 公 共 管 理 (MPA) 法 律 硕 士 (JM) 翻 译 硕 士 (MTI) 会 计 硕 士 等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按 照 教 育 部 各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各 学 科 可 在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本 学 科 或 学 科 门 类 的 具 体 情 况 规 定 学 分 总 数 除 政 治 和 外 语 等 公 共 课 的 学 分 要 求 以 外, 学 校 不 再 规 定 其 他 课 程 的 必 修 或 选 修 学 分 要 求 各 学 科 在 培 养 方 案 中 明 确 硕 士 和 学 士 直 攻 博 研 究 生 其 他 课 程 的 必 修 或 选 修 学 分 要 求 除 政 治 课 以 外, 全 日 制 博 士 和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不 设 必 修 课 第 十 三 条 课 程 体 系 及 培 养 环 节 课 程 体 系 按 模 块 化 构 建, 只 设 研 究 生 课 程 体 系, 不 区 分 博 士 硕 士 等 不 同 层 次 课 程 体 系 及 培 养 环 节 如 表 1 所 示 课 程 类 别 公 共 课 学 科 基 础 课 学 科 专 业 课 表 1 课 程 体 系 及 培 养 环 节 课 程 体 系 课 程 政 治 外 语 或 其 他 公 共 选 修 课 一 级 学 科 ( 或 二 级 学 科 ) 基 础 课 程 一 级 学 科 ( 或 二 级 学 科 ) 专 业 课 程 培 养 环 节 学 术 活 动 专 业 实 践 论 文 开 题 中 期 预 审 答 辩 等 ( 一 ) 课 程 编 号 研 究 生 层 次 的 课 程 编 号 以 5 或 6 开 头 课 程 编 号 是 区 分 课 程 难 度 深 度 和 广 度 成 熟 度 实 践 性 前 沿 性 交 叉 性 等 的 标 识 之 一 一 般 编 号 为 6 字 头 的 课 程 难 度 深 度 和 广 度 高 于 编 号 为 5 字 头 的 课 程 一 般 编 号 为 5 字 头 的 课 程 为 基 础 理 论 内 容 较 成 熟 实 践 性 较 强 方 法 较 经 典 的 课 程 ; 编 号 为 6 字 头 的 课 程 为 前 沿 性 和 交 叉 性 较 强, 研 究 方 法 较 先 进 的 课 程 供 各 学 科 修 订 培 养 方 案 时 参 考 ( 二 ) 课 程 模 块 公 共 课 模 块 : 由 5 字 头 和 6 字 头 的 政 治 理 论 课 外 语 课 和 其 他 公 共 选 修 课 构 成 学 科 基 础 课 模 块 : 学 科 基 础 课 模 块 主 要 设 置 有 利 于 发 现 问 题 提 取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理 论 和 实 践 紧 密 结 合 的 课 程 以 培 养 学 术 型 人 才 为 主 的 学 科 要 加 强 本 模 块 课 程 设 置 6

10 各 学 科 在 培 养 方 案 中 明 确 哪 些 课 程 是 硕 士 研 究 生 必 修 的 学 科 专 业 课 模 块 : 学 科 专 业 课 模 块 主 要 设 置 有 利 于 加 强 动 手 能 力 和 适 应 社 会 能 力 有 利 于 满 足 特 定 社 会 职 业 对 专 业 人 才 需 求 的 课 程 以 培 养 应 用 型 人 才 为 主 的 学 科 要 加 强 本 模 块 课 程 设 置 各 学 科 在 培 养 方 案 中 明 确 哪 些 课 程 是 硕 士 研 究 生 必 修 的 表 2 政 治 理 论 课 外 语 课 及 其 他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编 号 课 程 名 称 学 时 学 分 备 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32 学 时,2 学 分 硕 士 生 必 修 5 字 头 政 治 理 论 课 自 然 辩 证 法 概 论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社 会 科 学 方 法 论 16 学 时,1 学 分 16 学 时,1 学 分 硕 士 生 选 修 其 中 之 一 6 字 头 政 治 理 论 课 中 国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当 代 32 学 时,2 学 分 博 士 生 必 修 马 克 思 主 义 经 典 著 作 选 读 16 学 时,1 学 分 博 士 生 选 修 5 字 头 英 语 课 硕 士 生 公 共 英 语 64 学 时,3 学 分 硕 士 生 必 修 6 字 头 英 语 课 科 技 文 献 阅 读 与 写 作 32 学 时,2 学 分 英 语 一 外 博 士 生 选 修 5 字 头 理 科 基 础 课 基 础 层 次 的 数 学 力 学 物 理 化 学 课 等 由 各 学 科 确 定 为 硕 士 6 字 头 理 科 基 础 课 提 高 层 次 的 数 学 力 学 物 理 化 学 课 等 研 究 生 的 选 修 或 必 修 其 他 5 字 头 或 6 字 头 课 计 算 机 经 济 管 理 应 用 外 语 科 技 与 人 文 素 质 等 课 程 选 修 ( 三 ) 课 程 学 习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实 行 学 分 制, 一 般 16 学 时 为 1 学 分 研 究 生 入 学 就 进 入 实 验 室, 课 程 学 习 阶 段 和 科 学 研 究 阶 段 并 行,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的 全 部 学 分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以 学 习 学 科 基 础 课 模 块 的 课 程 为 主 ; 应 用 型 硕 士 (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 研 究 生 以 学 习 学 科 专 业 课 模 块 的 课 程 为 主 学 士 直 攻 博 研 究 生 必 修 本 学 科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必 修 课 程 博 士 研 究 生 需 选 修 跨 学 科 专 业 课, 选 修 的 学 分 和 课 程 由 学 科 或 导 师 在 培 养 计 划 中 提 出 要 求 对 于 跨 学 科 考 入 的 研 究 生,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补 修 一 定 学 分 的 本 学 科 专 业 课, 补 修 课 成 绩 可 记 入 选 修 课 学 分 ( 最 多 记 入 4 学 分 )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按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研 究 生 公 共 英 语 ( 四 ) 学 术 活 动 与 专 业 实 践 学 术 活 动 为 博 士 研 究 生 和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必 修 环 节, 记 1 学 分, 成 绩 按 通 过 / 不 通 过 登 记 营 造 浓 厚 的 学 术 氛 围, 鼓 励 研 究 生 参 加 国 内 外 本 学 科 高 水 平 学 术 会 议 是 提 高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的 重 要 措 施 之 一 博 士 研 究 生 必 须 参 加 9 次 以 上 学 术 活 动, 其 中 至 少 用 外 文 作 一 次 学 术 报 告 ; 硕 士 研 7

11 究 生 必 须 参 加 6 次 以 上 学 术 活 动 学 术 活 动 在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完 成 每 次 参 加 学 术 活 动 应 有 书 面 记 录, 做 学 术 报 告 应 有 书 面 材 料, 并 交 导 师 签 字 认 可, 或 由 学 院 制 定 相 应 的 考 核 办 法 在 申 请 学 位 答 辩 前, 经 导 师 签 字 的 书 面 记 录 交 学 院 保 管, 并 记 相 应 学 分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的 学 术 活 动 按 博 士 研 究 生 要 求 执 行, 不 再 对 其 硕 士 阶 段 的 学 术 活 动 做 单 独 要 求 专 业 实 践 为 全 日 制 工 程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必 修 环 节, 记 4 学 分, 成 绩 按 通 过 / 不 通 过 登 记 在 学 期 间, 全 日 制 工 程 硕 士 研 究 生 必 须 保 证 不 少 于 半 年 的 专 业 实 践 环 节, 以 增 强 其 工 程 实 践 能 力 ;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专 业 实 践 环 节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1 年 专 业 实 践 一 般 应 在 现 场 或 实 习 单 位 完 成, 可 采 用 集 中 实 践 与 分 段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一 般 应 与 专 业 实 践 相 结 合 专 业 实 践 在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完 成 在 申 请 学 位 答 辩 前, 提 交 现 场 或 实 习 单 位 出 具 的 实 习 证 明 及 实 习 报 告 交 学 院 保 管, 并 记 相 应 学 分 第 十 四 条 科 学 研 究 与 学 位 论 文 的 要 求 ( 一 ) 开 题 报 告 以 书 面 和 讲 述 两 种 方 式, 就 论 文 选 题 作 报 告, 成 绩 按 通 过 / 不 通 过 登 记 研 究 生 开 题 报 告 的 内 容 一 般 应 包 括 : 课 题 来 源 和 选 题 依 据, 对 国 内 外 近 15~20 年 中 的 40~70 篇 有 关 文 献 进 行 阅 读 分 析 和 总 结 ( 硕 士 生 一 般 不 少 于 40 篇, 博 士 生 一 般 不 少 于 70 篇 ); 研 究 方 案, 阐 明 研 究 目 标 研 究 内 容 关 键 问 题 与 创 新 点 研 究 方 法 技 术 路 线 实 验 方 案 等 ; 研 究 工 作 基 础, 说 明 具 备 的 研 究 条 件 研 究 过 程 中 可 能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及 其 可 能 的 解 决 办 法 和 措 施 ; 研 究 工 作 计 划 及 时 间 安 排 博 士 生 开 题 报 告 文 献 综 述 部 分 一 般 用 第 一 外 国 语 撰 写 论 文 的 选 题 可 以 是 学 术 型 论 文, 也 可 以 是 应 用 型 论 文 学 术 型 论 文 以 学 术 研 究 为 导 向, 论 文 选 题 一 般 侧 重 于 基 础 理 论 和 学 术 研 究, 注 重 科 研 能 力 的 训 练 内 容 可 以 是 : 创 造 性 学 术 活 动 和 较 高 水 平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体 现 作 者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扎 实 广 博 的 理 论 知 识 等, 更 具 有 科 学 性 理 论 性, 有 着 更 深 层 的 指 导 意 义 应 用 型 论 文 以 专 业 实 践 为 导 向, 论 文 选 题 一 般 侧 重 于 工 程 实 际 或 具 有 明 确 的 工 程 技 术 背 景 内 容 可 以 是 : 工 程 设 计 与 研 究 技 术 研 究 或 技 术 改 造 方 案 研 究 工 程 软 件 或 应 用 软 件 开 发 工 程 管 理 等 论 文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和 工 作 量, 体 现 作 者 综 合 运 用 科 学 理 论 方 法 和 技 术 手 段 解 决 工 程 技 术 问 题 的 能 力, 具 有 先 进 性 实 用 性 开 题 报 告 须 有 至 少 3 名 ( 对 于 硕 士 生 ) 或 5 名 ( 对 于 博 士 生 )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或 博 士 学 位 者 审 定 并 签 署 意 见, 对 一 次 或 二 次 仍 未 能 通 过 者, 做 出 相 应 的 处 理 决 定 硕 士 生 的 书 面 开 题 报 告 一 般 应 为 0.5~1.0 万 字, 博 士 生 的 书 面 开 题 报 告 一 般 应 为 0.8~1.5 万 字 书 面 开 题 报 告 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模 板 样 板 和 科 学 技 术 报 告 学 位 论 文 和 8

12 学 术 论 文 的 编 写 格 式 (GB ) 的 有 关 规 定 撰 写 开 题 报 告 评 审 后, 须 填 写 研 究 生 开 题 报 告 及 文 献 总 结 评 审 表, 原 件 交 研 究 生 院 归 档, 复 印 件 和 书 面 开 题 报 告 交 学 院 留 存, 以 备 检 查 评 估 ( 二 ) 论 文 中 期 考 核 要 求 博 士 研 究 生 必 须 以 书 面 和 讲 述 两 种 方 式, 作 论 文 研 究 中 期 进 展 报 告, 成 绩 按 通 过 / 不 通 过 登 记 须 有 至 少 5 名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或 博 士 学 位 者 对 中 期 报 告 进 行 考 核, 就 课 题 的 理 论 分 析 实 验 方 法 数 据 结 果 的 可 靠 性 设 计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及 初 步 结 论 的 正 确 性 等 进 行 评 审,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进 一 步 的 研 究 方 向 提 出 指 导 性 建 议 各 学 科 培 养 方 案 还 应 就 课 题 中 期 进 展 和 阶 段 成 果 水 平 等 方 面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并 对 一 次 或 二 次 仍 未 能 通 过 者, 做 出 相 应 的 处 理 规 定 博 士 生 中 期 报 告 评 审 后, 须 填 写 博 士 生 中 期 报 告 及 综 合 考 核 表, 原 件 交 研 究 生 院 归 档, 复 印 件 和 书 面 中 期 报 告 交 学 院 留 存, 以 备 检 查 评 估 对 硕 士 研 究 生 包 括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论 文 的 中 期 进 展 考 核, 学 校 暂 不 作 统 一 规 定, 建 议 实 行 2.5 年 学 制 的 学 科 进 行 中 期 考 核, 由 各 有 关 学 院 安 排, 并 在 学 科 培 养 方 案 中 予 以 明 确 ( 三 ) 学 位 论 文 预 审 为 确 保 学 位 论 文 的 质 量, 要 求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申 请 论 文 答 辩 前, 必 须 提 交 学 位 论 文 初 稿, 同 时 以 讲 述 方 式, 作 论 文 预 审 报 告 ( 预 答 辩 );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提 交 送 审 前 的 预 审 方 式 及 办 法 由 各 有 关 学 院 制 定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预 审 报 告 一 般 须 由 不 少 于 5 名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进 行 评 审, 并 对 一 次 或 二 次 仍 未 能 通 过 者, 做 出 相 应 的 处 理 规 定 学 位 论 文 必 须 是 系 统 完 整 的 学 术 论 文, 要 体 现 充 分 的 工 作 量 和 成 果 的 先 进 性, 主 要 研 究 成 果 必 须 达 到 国 内 或 国 外 重 要 学 术 刊 物 可 以 接 受 并 发 表 的 水 平 学 位 论 文 的 主 要 工 作, 特 别 是 创 造 性 工 作, 必 须 是 研 究 生 独 立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要 文 句 简 练 通 顺 数 据 可 靠 图 表 清 晰, 严 格 准 确 地 表 达 研 究 成 果, 实 事 求 是 地 提 出 结 论 学 位 论 文 应 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模 板 的 有 关 规 定 撰 写 ( 四 )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完 成 所 有 培 养 环 节 并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预 审 者, 按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和 授 予 办 法 或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和 授 予 办 法 的 规 定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及 学 位 ( 五 ) 学 位 论 文 要 求 9

13 在 达 到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和 授 予 办 法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和 授 予 办 法 中 基 本 要 求 的 同 时, 各 学 科 要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及 学 术 型 和 应 用 型 研 究 生 的 不 同 特 点 和 要 求, 提 出 不 同 的 评 价 标 准 ( 六 ) 各 培 养 环 节 时 间 要 求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中 期 报 告 预 审 报 告 ( 预 答 辩 ) 论 文 答 辩 等 各 环 节 之 间 应 有 充 分 的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硕 士 研 究 生 开 题 报 告 在 夏 季 小 学 期 结 束 前 完 成, 以 保 证 有 足 够 的 论 文 工 作 时 间 提 交 开 题 报 告 与 论 文 答 辩 的 时 间 间 隔 不 得 少 于 9 个 月 博 士 研 究 生 提 交 开 题 报 告 与 中 期 报 告 的 时 间 间 隔 中 期 报 告 与 预 审 报 告 的 时 间 间 隔 一 般 均 不 得 少 于 6~9 个 月, 预 审 报 告 与 论 文 答 辩 的 时 间 间 隔 一 般 为 3 个 月, 不 得 少 于 1 个 月 第 五 章 其 他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和 非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有 关 学 院 按 教 育 部 各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有 关 规 定 修 订 培 养 方 案 其 中, 全 日 制 工 程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依 据 全 日 制 工 程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指 导 意 见 修 订 第 十 六 条 对 在 我 校 攻 读 博 士 或 硕 士 学 位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参 照 本 总 则 和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及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 校 研 发 [2007]22 号 ) 执 行 10

1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校 发 [2011]27 号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依 法 治 校,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促 进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保 证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现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号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和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第 三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四 条 经 学 校 正 式 录 取 的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凭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及 有 关 证 件 来 校 报 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者, 须 事 先 向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请 假, 并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请 假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 周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不 到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五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3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取 得 学 籍 各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将 新 生 注 册 名 单 报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即 取 消 其 学 籍, 并 予 以 退 回 ; 情 节 恶 劣 者, 转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六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到 校 医 院 进 行 健 康 复 查 在 健 康 复 查 中, 发 现 患 有 疾 病 不 能 在 校 坚 持 学 习 者, 并 经 校 医 院 或 校 医 院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以 下 简 称 指 定 医 院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者, 经 批 准 可 以 保 留 其 入 学 资 格 1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应 回 家 或 原 工 作 单 位 治 疗,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离 校 第 七 条 新 生 入 学 时, 如 因 正 当 理 由 不 能 正 常 入 校 学 习, 经 批 准 可 申 请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保 留 入 11

15 学 资 格 最 长 时 间 为 1 年 第 八 条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研 究 生 待 遇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新 生, 须 在 下 学 年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向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出 入 学 申 请,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应 于 每 学 期 规 定 时 间 内 持 本 人 研 究 生 证 到 所 在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得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注 册 包 括 在 研 究 生 教 学 网 上 注 册 和 在 研 究 生 证 上 盖 注 册 章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注 册 的 研 究 生 须 履 行 以 下 手 续 : (1) 在 校 外 进 行 论 文 工 作 的, 必 须 由 本 人 提 前 申 述 理 由, 写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研 究 生 导 师 签 字 同 意 后, 交 所 在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备 案 ; 因 个 人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到 校 者 须 持 有 关 证 明, 提 前 向 研 究 生 导 师 和 所 在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请 假, 一 并 交 所 在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备 案 (2) 丢 失 研 究 生 证 的, 凭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先 行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待 补 办 后 再 予 注 册 (3) 欠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的, 待 交 齐 后 方 可 注 册 第 十 条 注 册 结 束 后 两 周 内, 各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将 无 故 不 能 按 时 到 校 注 册 的 研 究 生 名 单, 报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第 十 一 条 通 过 注 册 的 研 究 生, 其 学 籍 有 效 期 截 止 到 下 学 期 开 学 之 前 退 学 等 特 殊 情 况 将 导 致 学 籍 立 刻 终 止 第 三 章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为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按 所 在 专 业 的 培 养 要 求 和 本 人 培 养 计 划,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课 程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试 成 绩 以 百 分 制 形 式 评 定,60 分 以 下 为 不 及 格 ; 考 查 分 为 通 过 和 不 通 过 第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要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所 修 课 程 和 应 修 学 分 数 以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中 各 专 业 规 定 要 求 为 准 第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零 分 或 不 通 过, 并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具 体 处 理 办 法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12 (1) 研 究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16 者, 按 旷 课 处 理 (2) 研 究 生 在 节 假 日 寒 暑 假 必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返 校 平 时 必 须 坚 持 在 校 学 习, 不 得 任 意 离 校, 因 故 离 校 须 事 先 请 假, 获 准 后 方 可 离 校 (3) 研 究 生 因 病 请 假, 在 校 凭 校 医 院 证 明 ; 外 出 期 间 一 般 凭 医 院 证 明 请 假 3 天 以 内, 由 研 究 生 导 师 或 研 究 生 辅 导 员 批 准 ;2 周 以 内, 由 所 在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批 准 ;2 周 以 上, 经 所 在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提 出 意 见, 报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4) 研 究 生 一 般 不 得 请 事 假 如 确 需 请 事 假, 两 天 以 内 由 研 究 生 导 师 或 研 究 生 辅 导 员 批 准 ;1 周 以 内 由 所 在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批 准 ;1 周 以 上, 经 所 在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提 出 意 见, 由 研 究 生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5) 研 究 生 请 假 获 准 后, 须 按 时 销 假 如 需 续 假, 应 当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6) 研 究 生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而 擅 自 离 校 者, 或 请 假 期 满 未 续 假 而 不 归 者, 或 续 假 未 获 准 而 逾 期 不 归 者, 均 按 旷 课 论 处 对 旷 课 的 研 究 生 应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和 本 人 的 认 错 态 度,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以 至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旷 课 3 天 以 内 通 报 批 评,4 天 至 1 周 以 内 警 告 处 分,1 周 至 2 周 以 内 ( 不 含 2 周 ) 记 过 处 分,2 周 以 上 ( 含 2 周 ) 按 自 动 退 学 论 处 (7) 凡 出 具 假 证 明 者, 一 经 查 出, 加 重 处 理 第 四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原 则 上 不 得 跨 一 级 学 科 或 领 域 转 专 业 因 学 科 调 整 研 究 生 导 师 变 动 等 原 因 确 需 转 专 业 者, 硕 士 研 究 生 应 在 进 入 第 二 学 年 前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在 进 入 第 三 学 年 前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转 专 业 申 请 表, 经 转 出 和 转 入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研 究 生 导 师 和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后, 送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研 究 生 院 办 公 会 讨 论, 并 经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后,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通 过 后 方 可 办 理 转 专 业 手 续 委 托 和 定 向 培 养 研 究 生 转 专 业 事 宜 须 在 征 得 委 培 和 定 向 单 位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研 究 生 转 专 业 后, 其 奖 助 学 金 评 定 课 程 学 习 论 文 研 究 等 按 转 入 的 专 业 要 求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一 般 在 本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研 究 生 确 需 转 学 者,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转 学 申 请 表, 经 研 究 生 导 师 和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主 管 领 导 审 查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院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并 征 得 拟 转 入 的 培 养 单 位 的 同 意 ( 包 括 解 决 户 口 问 题 ), 报 送 北 京 市 教 委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的,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校 外 单 位 的 研 究 生, 要 求 转 入 我 校 学 习 的, 须 向 我 校 研 究 生 院 提 出 申 请 ( 京 外 生 源 必 须 在 解 决 户 口 问 题 的 前 提 下 ), 并 提 交 本 人 转 学 申 请 书 原 学 校 同 意 转 学 证 明 函 本 人 入 学 考 试 成 绩 和 在 校 学 13

17 习 成 绩 等 材 料 经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确 认 其 符 合 转 入 条 件 并 征 得 拟 转 入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研 究 生 导 师 的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院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后,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北 京 市 教 委 ) 审 批, 通 过 后 方 可 通 知 申 请 人 和 原 所 在 学 习 单 位,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二 十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转 学 (1) 入 学 未 满 1 学 期 的 ; (2)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3) 委 托 和 定 向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 (4) 应 予 退 学 的 ; (5) 学 科 门 类 学 位 类 型 不 相 符 的 ; (6)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五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一 般 应 连 续 完 成 学 业, 因 正 当 理 由 需 中 断 学 习 者, 应 当 申 请 休 学 (1) 研 究 生 因 事 中 断 学 习 者, 应 当 申 请 休 学 (2) 研 究 生 因 病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经 校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需 要 在 较 长 时 间 内 进 行 治 疗 和 休 养 的, 应 当 申 请 休 学 (3) 研 究 生 在 一 学 期 内, 请 病 假 累 计 超 过 本 学 期 学 习 周 数 三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者, 必 须 休 学 (4) 研 究 生 所 在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5) 研 究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1 年 第 二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休 学,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研 究 生 休 学 申 请 表 及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经 研 究 生 导 师 和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主 管 领 导 审 查 同 意 (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研 究 生 需 定 向 委 托 单 位 签 署 意 见 ), 报 研 究 生 院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后, 予 以 休 学 因 病 获 准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须 于 学 校 批 准 之 日 起 1 周 内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并 回 家 疗 养 第 二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后,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研 究 生 待 遇 第 二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1 学 期 为 限, 期 满 后 仍 不 能 复 学 者, 可 继 续 申 请 休 学 1 学 期, 但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1 学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因 病 休 学 期 间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校 医 院 规 定 办 理 14 第 二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因 事 休 学 期 满 申 请 复 学 时, 须 在 新 学 期 第 一 周 内 填 写 研 究 生 复 学 申 请 表,

18 经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签 署 意 见 后, 由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报 研 究 生 院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方 可 复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因 病 休 学 期 满 申 请 复 学 时, 须 在 新 学 期 第 一 周 内 持 医 院 开 具 的 健 康 诊 断 证 明 书, 填 写 研 究 生 复 学 申 请 表, 经 校 医 院 复 查, 确 认 已 恢 复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学 习 的, 经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签 署 意 见 后, 由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报 研 究 生 院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方 可 复 学 第 二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在 休 学 期 间, 若 发 现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的, 则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给 予 退 学 处 理 第 六 章 学 业 警 示 与 退 学 第 二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予 学 业 警 示 : (1) 依 据 本 人 培 养 计 划, 硕 士 研 究 生 一 学 年 内 所 修 课 程 有 3 门 以 上 ( 含 3 门 ) 成 绩 不 及 格 或 未 按 时 完 成 论 文 选 题 报 告 的 ; (2) 依 据 本 人 培 养 计 划, 博 士 研 究 生 一 学 年 内 所 修 课 程 有 2 门 以 上 ( 含 2 门 ) 成 绩 不 及 格 或 未 按 时 完 成 论 文 选 题 报 告 中 期 报 告 的 ; (3) 无 故 未 按 时 到 校 注 册 的 学 业 警 示 于 每 学 年 末, 由 研 究 生 院 签 发 由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负 责 在 签 发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送 交 研 究 生 本 人 第 三 十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1)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2) 一 学 年 内 取 得 课 程 学 分, 不 足 本 人 培 养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分 要 求 二 分 之 一 的 ; (3) 受 到 两 次 学 业 警 示 的 ; (4) 因 长 期 不 与 研 究 生 导 师 联 系 学 习 或 科 研 工 作 不 努 力 疾 病 客 观 上 不 适 合 继 续 培 养 等 原 因, 由 研 究 生 导 师 提 出 退 学 申 请 的 ; (5)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6)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7)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准 连 续 2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8)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凡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由 本 人 研 究 生 导 师 或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提 出, 填 写 研 究 生 退 学 申 请 表, 由 所 在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交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报 研 究 生 院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后, 予 以 退 学 对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由 学 院 送 交 本 人 如 果 无 法 送 达 本 人, 由 研 究 生 院 15

19 在 校 内 进 行 公 示, 视 同 通 知 本 人 同 时 将 有 关 决 定 报 北 京 市 教 委 备 案 第 三 十 一 条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第 三 十 二 条 退 学 研 究 生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2 周 内, 必 须 办 完 离 校 手 续 自 批 准 的 下 1 个 月 起 不 再 享 受 奖 助 学 金 公 费 医 疗 等 在 校 研 究 生 的 一 切 待 遇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生 源 所 在 地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退 回 原 工 作 单 位 第 三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学 校 研 究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第 七 章 提 前 毕 业 和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第 三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学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一 般 为 2 年 或 2.5 年 ; 博 士 研 究 生 为 3 年, 学 士 直 攻 博 研 究 生 为 5 年 研 究 生 应 在 规 定 的 年 限 ( 不 含 休 学 ) 内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一 般 不 得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如 因 客 观 原 因 未 能 按 期 完 成 论 文 或 经 短 期 延 长 能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的 研 究 生, 由 研 究 生 或 研 究 生 导 师 提 出 申 请,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延 长 的 时 间 不 计 学 制 2 年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为 2.5 学 年,2.5 年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为 3 学 年, 工 商 管 理 和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研 究 生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为 5 学 年 ; 非 在 职 博 士 研 究 生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为 5 学 年, 在 职 (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 博 士 研 究 生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为 8 学 年 第 三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提 前 修 满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学 分 成 绩 合 格, 并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及 其 他 教 学 环 节, 可 申 请 填 写 研 究 生 提 前 答 辩 申 请 表, 经 研 究 生 导 师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主 管 领 导 审 查 同 意, 毕 业 预 报 前 提 交 研 究 生 院, 即 每 年 3 月 或 9 月 提 出 申 请, 经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报 研 究 生 院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后, 准 予 提 前 进 行 毕 业 ( 学 位 ) 论 文 答 辩 毕 业 答 辩 通 过 者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制 为 2 年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不 允 许 申 请 提 前 答 辩 第 三 十 七 条 非 在 职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习 时 间 满 5 学 年 者, 最 多 可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1 学 年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的 研 究 生 须 填 写 研 究 生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申 请 表, 经 研 究 生 导 师 和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后 生 效 在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籍 研 究 生 待 遇 届 时 不 能 按 期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按 退 学 处 理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在 职 博 士 研 究 生 一 般 不 允 许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第 八 章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校 具 有 正 式 学 籍 的 研 究 生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16

20 案 要 求,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和 必 修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完 成 毕 业 ( 学 位 ) 论 文 并 答 辩 通 过, 德 智 体 合 格 者, 准 予 毕 业 并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校 具 有 正 式 学 籍 的 研 究 生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但 未 通 过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的, 准 予 结 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可 于 结 业 后 1 年 内 博 士 研 究 生 可 于 结 业 后 2 年 内 补 做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1 次, 合 格 者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换 发 证 书 日 期 填 写 申 请 补 做 毕 业 ( 学 位 ) 论 文 答 辩 的 研 究 生, 各 项 手 续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四 十 条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满 1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未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习 任 务 或 未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的 ( 包 括 未 进 行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的 ), 按 肄 业 处 理 未 学 满 1 学 年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出 具 学 习 证 明 未 经 学 校 同 意 批 准 而 擅 自 离 校 的 研 究 生, 不 发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习 证 明 第 四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的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与 其 首 次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合 并 进 行 ;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结 果 分 为 3 种 : 通 过 未 通 过 未 做 ( 均 指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 每 年 3 月 或 9 月, 由 研 究 生 导 师 登 陆 研 究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为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的 研 究 生 进 行 毕 业 生 预 报, 作 为 申 请 毕 业 结 业 或 肄 业 的 依 据, 答 辩 后 由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毕 ( 结 肄 ) 业 资 格 审 查 表, 该 表 作 为 颁 发 毕 业 结 业 或 肄 业 证 明 的 依 据 并 归 档 第 四 十 三 条 未 完 成 注 册 的 研 究 生, 毕 业 预 报 审 核 不 予 通 过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上 报 北 京 市 教 委 注 册, 并 由 北 京 市 教 委 上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第 四 十 六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不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应 当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四 十 七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核 实 无 误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九 章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第 四 十 八 条 每 年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的 研 究 生, 应 当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办 完 离 校 手 续 ( 每 年 大 约 在 1 月 和 7 月 两 次 集 中 办 理 ) 自 规 定 离 校 之 日 起 自 动 取 消 学 籍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本 人 不 能 按 时 办 理 可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但 最 迟 要 在 自 规 定 期 限 起 2 周 内 办 完,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程 序 为 : (1) 毕 业 研 究 生 到 所 属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办 公 室 领 取 研 究 生 离 校 手 续 单, 到 校 内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17

21 (2) 研 究 生 办 完 有 关 离 校 手 续 后, 到 所 属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领 取 毕 业 证 书, 各 学 院 ( 培 养 单 位 ) 将 离 校 手 续 单 反 馈 到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3) 所 有 应 届 的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研 究 生 中, 暂 未 就 业 的 同 学 均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办 完 离 校 手 续 延 期 就 业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生 待 遇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的 研 究 生, 逾 期 3 个 月 后, 将 户 口 档 案 人 事 关 系 等 转 至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或 家 庭 所 在 地 (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研 究 生 转 至 入 学 前 原 定 向 委 托 单 位 ),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的 研 究 生 自 负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九 条 对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的 港 澳 台 侨 研 究 生 留 学 研 究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条 关 于 违 纪 处 罚 条 例 另 文 规 定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经 2011 年 第 9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由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18

22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校 发 [2011]29 号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为 严 格 和 规 范 管 理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维 护 良 好 教 学 秩 序, 促 进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提 高, 现 对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如 下 : 一 课 程 的 设 置 与 教 学 大 纲 1. 课 程 开 设 与 组 织 实 施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中 列 出 的 课 程 是 制 订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开 设 课 程 和 研 究 生 选 课 的 依 据 每 学 年, 各 学 院 可 对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中 的 课 程 设 置 进 行 适 当 的 调 整, 制 订 本 学 年 的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执 行 版 每 学 期, 各 学 院 根 据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执 行 版 中 的 课 程 设 置,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研 究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填 写 研 究 生 开 课 任 务 书, 明 确 授 课 教 师 和 授 课 方 式 等 公 共 必 修 和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教 学 由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由 开 课 学 院 主 管 研 究 生 教 学 的 院 长 或 课 程 负 责 人 安 排 任 课 教 师 实 施 ; 学 科 ( 领 域 ) 基 础 和 专 业 课 程 教 学 由 开 课 学 院 组 织 并 安 排 任 课 教 师 实 施 每 门 选 修 课 的 选 修 人 数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5 人 不 足 5 人 的 选 修 课, 原 则 上 不 予 开 设 确 需 开 设 的, 须 经 学 院 同 意,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备 案 2. 教 学 计 划 执 行 与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每 学 期, 研 究 生 院 依 据 研 究 生 开 课 任 务 书, 编 印 研 究 生 开 课 目 录, 安 排 授 课 时 间 和 地 点, 形 成 本 学 期 的 教 学 计 划 凡 列 入 研 究 生 开 课 目 录 的 课 程,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授 课, 如 有 调 整 须 提 前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变 更 审 批 表, 经 学 院 同 意 和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后 方 可 变 更, 否 则 按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过 失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原 则 上 每 学 期 每 门 课 程 变 更 次 数 不 能 超 过 2 次 列 入 研 究 生 开 课 目 录 的 课 程, 必 须 编 写 教 学 大 纲 任 课 教 师 依 据 教 学 大 纲, 于 开 课 后 一 周 内 在 网 上 填 写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日 志, 并 报 学 院 教 学 办 公 室 备 案 在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日 志 中 要 明 确 课 程 核 心 内 容 授 课 学 时 考 核 方 式 等, 并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严 格 执 行 课 堂 教 学 可 采 取 讲 授 和 讨 论 两 种 方 式 ( 讨 论 应 在 教 师 的 组 织 下 进 行 ) 公 共 必 修 课 公 共 选 修 课 和 学 科 ( 领 域 ) 基 础 课 以 讲 授 为 主 教 学 方 式 需 在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日 志 上 明 确, 自 学 查 资 料 或 写 论 文 ( 作 业 ) 等 不 列 入 计 划 学 时 二 任 课 教 师 的 聘 任 与 职 责 1. 任 课 教 师 聘 任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原 则 上 由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人 员 承 担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聘 任 其 他 人 员 ( 应 具 有 讲 师 职 称 ) 承 担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的, 须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同 意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试 讲, 通 过 后 方 可 获 得 任 课 资 格 第 一 次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任 课 教 师, 学 院 应 安 排 有 经 验 的 教 师 指 导 若 需 外 聘 教 师 或 返 聘 我 校 退 19

23 休 教 师 讲 授 研 究 生 课 程, 需 填 写 研 究 生 课 程 拟 外 聘 返 聘 教 师 推 荐 表, 在 填 写 研 究 生 开 课 任 务 书 的 同 时, 提 交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后 方 可 进 行 对 于 外 聘 教 师, 须 配 备 校 内 教 师 协 助 完 成 教 学 大 纲 的 编 写 和 成 绩 单 的 提 交 等 工 作 2. 任 课 教 师 职 责 (1) 开 课 第 一 周 内 向 研 究 生 公 布 课 程 主 要 内 容 教 学 要 求 和 考 试 方 式, 并 按 照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内 容 进 行 教 学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及 时 了 解 研 究 生 对 课 程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不 断 总 结 教 学 经 验, 完 善 教 学 内 容,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2) 认 真 编 写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讲 义 和 教 材 在 传 授 知 识 的 同 时, 注 重 研 究 生 创 新 意 识 研 究 能 力 和 科 学 素 质 的 培 养 从 课 程 内 容 到 教 学 方 法 要 体 现 学 习 与 研 究 相 结 合, 不 断 探 索 适 应 研 究 生 特 点 激 发 研 究 生 自 主 学 习 和 研 究 的 教 学 方 法 (3) 保 证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和 教 学 进 程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上 课 时 不 接 听 拨 打 电 话 不 随 意 更 换 任 课 教 师 授 课 地 点 授 课 时 间 行 为 规 范, 举 止 文 雅 ; 从 严 治 教, 从 严 治 学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4) 进 行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和 成 绩 评 定 时 要 严 肃 认 真, 公 平 合 理 考 试 时, 严 格 执 行 考 场 纪 律, 认 真 做 好 监 考 记 录 ; 考 试 结 束 后, 及 时 批 改 试 卷 录 入 成 绩 三 研 究 生 选 课 1. 选 课 与 退 补 选 研 究 生 应 在 研 究 生 导 师 指 导 下,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本 人 培 养 计 划 和 开 课 目 录,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 网 上 选 课 ) 研 究 生 网 上 选 课 时 间 一 般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至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具 体 时 间 见 研 究 生 院 通 知 在 每 门 课 开 课 第 一 周 内, 研 究 生 可 以 补 选 和 退 选 课 程 ( 网 上 进 行 ) 2. 校 外 选 课 与 入 学 前 选 课 需 选 修 外 校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按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总 则 要 求 执 行, 选 修 学 分 总 数 不 超 过 4 学 分 入 学 前 通 过 正 式 选 课 手 续 在 本 校 选 修 过 研 究 生 课 程 且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的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经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通 过, 两 年 内 可 认 定 其 成 绩 和 学 分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研 究 生 的 入 学 前 选 课, 原 则 上 每 学 期 不 超 过 8 学 分 四 课 程 考 核 1. 成 绩 与 学 分 研 究 生 完 成 课 程 的 各 教 学 环 节, 且 考 核 通 过, 方 能 取 得 相 应 课 程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未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而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或 缺 勤 时 间 超 过 课 内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的 研 究 生, 不 得 参 加 考 核, 不 计 成 绩 和 学 分 若 研 究 生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退 选 手 续 无 故 不 参 加 考 核 的, 或 未 按 授 课 教 师 要 求 完 成 课 程 的 教 学 环 节, 成 绩 记 零 分 2. 考 核 方 式 与 组 织 实 施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试 总 成 绩 应 由 期 末 成 绩 和 平 时 成 绩 ( 包 括 学 生 听 课 完 20

24 成 作 业 以 及 课 堂 讨 论 情 况 和 平 时 测 验 成 绩 ) 组 成 考 查 可 根 据 研 究 生 平 时 听 课 完 成 实 验 作 业 口 试 结 果 等 综 合 评 定 成 绩 必 修 课 程 教 学 结 束 时 一 般 应 进 行 一 次 课 堂 考 试, 作 为 期 末 成 绩 该 课 堂 考 试 成 绩 占 课 程 总 成 绩 的 比 例 不 少 于 50% 课 堂 考 试 可 以 在 上 课 学 时 内 或 上 课 学 时 外 进 行 公 共 课 考 试 由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实 施, 并 在 网 上 公 布 考 场 安 排 和 考 试 时 间 ; 其 他 课 程 的 考 试 由 开 课 学 院 组 织, 任 课 教 师 将 具 体 考 试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前 7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学 生, 并 报 所 在 学 院 和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以 便 研 究 生 院 随 机 检 查 在 教 学 基 地 授 课 的 课 程 由 开 课 学 院 确 定 考 核 方 式 ( 公 共 外 语 课 除 外 ) 3. 上 课 纪 律 与 考 试 纪 律 在 校 本 部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的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时 上 课 和 参 加 考 试, 无 故 缺 考 者 成 绩 记 零 分 在 教 学 基 地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授 课 时 间 地 点 上 课, 不 得 随 意 请 假 如 未 能 按 时 上 课 或 参 加 考 试, 须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教 学 基 地 主 管 部 门 和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到 校 本 部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习 或 考 试, 不 再 单 独 组 织 上 课 或 考 试 因 病 ( 须 有 医 院 证 明 ) 不 能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经 学 院 批 准, 报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后 方 能 缓 考 缓 考 的 研 究 生 须 参 加 课 程 下 次 开 设 时 的 网 上 选 课, 可 不 进 行 课 堂 学 习, 直 接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研 究 生 考 试 作 弊 者, 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规 定 ( 试 行 ) 处 理 授 课 教 师 或 管 理 人 员 泄 露 试 卷 试 题 或 在 考 试 阅 卷 成 绩 登 录 中 弄 虚 作 假, 按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过 失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4. 重 修 重 考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者, 允 许 重 修 重 考 重 修 重 考 课 程 的 研 究 生 应 参 加 下 一 次 课 程 选 课 和 学 习, 按 要 求 完 成 课 程 的 教 学 环 节, 并 参 加 考 试 重 修 重 考 课 程 的 成 绩 记 录 方 式 与 正 常 考 试 相 同 五 成 绩 管 理 1. 成 绩 登 记 与 提 交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课 程 考 试 结 束 后 1 周 内 通 过 研 究 生 教 育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提 交 并 打 印 成 绩, 签 字 并 加 盖 学 院 章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存 档 逾 期 不 交 者 按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过 失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一 般 应 按 百 分 制 登 记 (60 分 以 上 者 为 合 格 ) 学 术 活 动 专 业 实 践 等 可 以 按 通 过 或 不 通 过 登 记 成 绩 论 文 选 题 报 告 中 期 报 告 预 审 报 告 等 必 修 环 节 成 绩 按 通 过 或 不 通 过 评 定, 不 单 独 计 学 分 研 究 生 或 指 导 教 师 须 提 前 至 少 5 个 工 作 日 将 报 告 的 具 体 时 间 和 地 点 报 学 院 教 务 办 公 室 备 案, 报 告 结 束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纸 质 版 报 告 及 2 份 有 关 表 格 交 有 关 学 院 教 务 办 公 室 毕 业 预 报 时 学 院 将 表 格 原 件 统 一 交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纸 质 版 报 告 及 表 格 复 印 件 保 管 至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至 少 2 年, 以 备 检 查 和 评 估 2. 试 卷 存 档 与 查 阅 21

25 答 题 纸 采 用 统 一 格 式, 可 到 学 院 教 学 办 公 室 领 取 试 卷 由 开 课 院 ( 系 ) 组 织 保 存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试 卷 保 留 到 学 生 毕 业 后 至 少 两 年 研 究 生 对 自 己 的 课 程 成 绩 有 异 议 时, 可 以 申 请 复 核 成 绩 由 研 究 生 向 开 课 各 学 院 提 交 复 核 试 卷 的 书 面 申 请 开 课 学 院 组 织 人 员 对 有 异 议 的 试 卷 进 行 复 核 和 处 理 复 核 结 果 报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六 课 程 教 学 过 失 事 故 处 理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过 失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按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教 学 过 失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和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校 发 [2000]12 号 ) 执 行 本 规 定 经 2011 年 第 12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及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22

26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试 行 办 法 校 发 [2006]55 号 课 程 教 学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为 了 加 强 我 校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提 高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订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试 行 办 法 如 下 : 一 评 价 目 的 通 过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加 强 研 究 生 课 程 建 设, 规 范 教 学 过 程, 进 而 达 到 推 进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的 目 的 二 评 价 范 围 列 入 教 学 计 划 且 在 校 上 课 的 研 究 生 课 程 三 评 价 程 序 1. 组 织 领 导 为 做 好 此 项 工 作, 学 校 成 立 以 主 管 校 领 导 为 组 长 各 学 院 主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副 院 长 研 究 生 院 主 管 副 院 长 及 研 究 生 教 学 督 导 组 为 成 员 的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工 作 委 员 会, 指 导 全 校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的 评 价 工 作, 并 负 责 评 价 结 果 的 最 终 审 定 2. 评 价 内 容 方 式 要 求 及 工 作 程 序 (1) 评 价 内 容 :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方 法 教 学 效 果 等 (2) 评 价 方 式 :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主 要 采 用 研 究 生 网 上 评 价 研 究 生 教 学 督 导 评 价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3) 评 价 要 求 : 研 究 生 网 上 评 价 : 通 过 研 究 生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课 程 评 价 软 件, 网 上 提 交 所 学 课 程 评 价 信 息 各 学 院 要 动 员 研 究 生 积 极 参 加 课 程 评 价, 以 确 保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的 科 学 性 和 客 观 公 正 性 研 究 生 教 学 督 导 评 价 : 研 究 生 教 学 督 导 组 要 结 合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开 展 工 作, 根 据 课 堂 听 课 及 检 查 情 况 及 时 填 写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表 (4) 工 作 程 序 : 研 究 生 院 在 汇 总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数 据 的 基 础 上, 对 被 评 价 课 程 的 教 学 质 量 做 出 客 观 的 评 价, 提 出 综 合 评 价 意 见,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不 足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提 交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工 作 委 员 会 3 时 间 安 排 第 1-16 周 : 研 究 生 教 学 督 导 日 常 听 课 检 查 及 评 价 记 录, 每 周 上 报 一 次 ; 第 8 周 第 16 周 : 研 究 生 网 上 提 交 课 程 评 价 信 息 ; 第 9 周 第 18 周 : 研 究 生 院 分 别 汇 总 评 价 意 见 ; 第 20 周 : 汇 总 综 合 评 价 材 料, 提 交 学 校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工 作 委 员 会 23

27 四 评 价 结 果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结 果 汇 总 后 将 返 回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将 对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优 秀 者 给 予 表 彰, 并 在 申 报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项 目 时 优 先 考 虑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六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24

28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实 施 细 则 校 发 [2007]79 号 为 贯 彻 落 实 科 教 兴 国 和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以 及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加 强 高 水 平 大 学 和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着 眼 于 培 养 一 批 能 够 提 升 我 国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具 有 国 际 视 野 的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填 补 我 国 前 沿 学 科 及 空 白 学 科 的 人 才 缺 口, 打 造 国 际 人 才 培 养 及 交 流 平 台, 建 立 国 内 外 稳 定 持 久 的 学 术 交 流 渠 道, 使 重 点 支 持 的 科 研 团 队 及 学 科 专 业 达 到 世 界 先 进 水 平, 国 家 设 立 了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为 保 证 此 项 目 的 顺 利 实 施, 特 制 定 此 实 施 细 则 一 选 派 工 作 的 指 导 原 则 选 派 工 作 坚 持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的 原 则 ; 着 力 选 拔 一 流 的 学 生 到 国 外 一 流 的 院 校 专 业, 师 从 一 流 的 导 师 ; 同 时 选 派 工 作 要 面 向 学 校 依 靠 学 校 服 务 学 校 二 选 派 学 科 专 业 结 合 学 校 创 新 团 队 基 地 和 平 台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的 实 际 需 要, 优 先 资 助 能 源 资 源 环 境 制 造 信 息 等 关 键 领 域 及 生 命 空 间 纳 米 及 新 材 料 等 战 略 领 域 和 人 文 及 应 用 社 会 科 学 等 学 科 的 学 生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三 选 派 类 别 及 留 学 期 限 1. 博 士 研 究 生 ( 赴 国 外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 留 学 期 限 为 个 月 2. 联 合 培 养 的 博 士 生 (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期 间, 赴 国 外 从 事 课 题 研 究 ): 留 学 期 限 为 6-24 个 月 四 选 派 计 划 1. 计 划 每 年 选 派 50 名 以 上 研 究 生 出 国 留 学, 实 际 录 取 人 数 将 根 据 选 拔 人 员 的 质 量 确 定 2. 留 学 人 员 应 派 往 教 育 科 技 发 达 国 家 的 知 名 院 校 3.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资 助 往 返 国 际 旅 费 和 在 外 期 间 的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资 助 标 准 及 方 式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五 申 请 条 件 ( 一 ) 关 于 申 请 人 申 请 人 应 为 我 校 的 在 读 优 秀 研 究 生, 且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1.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和 业 务 素 质, 在 学 习 中 表 现 突 出, 学 成 后 回 国 为 祖 国 建 设 服 务 2. 具 有 良 好 的 专 业 基 础 和 发 展 潜 力, 外 语 水 平 符 合 国 外 院 校 规 定 的 语 言 要 求 3. 身 心 健 康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范 围 暂 不 包 括 境 内 其 它 人 员 和 正 在 境 外 学 习 或 工 作 的 人 员 ( 二 ) 关 于 申 请 条 件 25

29 1. 博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不 超 过 35 岁 ( 以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 在 读 一 年 级 优 秀 博 士 生, 或 优 秀 应 届 硕 士 毕 业 生, 或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国 外 教 育 机 构 的 入 学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入 学 时 间 原 则 上 为 申 请 当 年 2.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人 应 为 优 秀 在 读 博 士 生, 申 请 时 年 龄 不 超 过 35 岁 ( 以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国 外 教 育 机 构 出 具 的 正 式 邀 请 函 复 印 件 及 国 内 外 导 师 为 其 指 定 的 研 修 计 划 入 学 时 间 原 则 上 为 申 请 当 年 对 于 超 学 制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博 士 研 究 生 不 能 申 报 该 项 目 六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选 拔 派 出 和 管 理 部 门 1. 研 究 生 院 按 照 国 家 派 遣 留 学 人 员 方 针 政 策, 开 展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的 选 拔 管 理 学 分 认 证 效 益 评 估 等 工 作, 并 对 研 究 生 在 国 外 留 学 期 间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和 联 系 2.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协 助 各 学 院 做 好 与 国 外 高 校 的 联 系 工 作, 向 与 我 校 合 作 关 系 密 切 的 国 际 一 流 大 学 ( 剑 桥 大 学 牛 津 大 学 日 本 东 北 大 学 北 海 道 大 学 等 ) 联 系 派 遣 学 生 事 宜 ; 负 责 拟 定 单 位 公 函, 统 一 上 报 材 料, 并 协 助 研 究 生 院 做 好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研 究 生 在 国 外 留 学 期 间 的 管 理 工 作 3. 学 校 各 学 院 每 年 负 责 协 助 向 研 究 生 院 推 荐 品 学 兼 优 的 人 选 ; 严 格 学 生 选 拔 程 序, 并 督 促 各 学 院 学 术 梯 队 负 责 人, 以 及 各 博 士 生 导 师 积 极 进 行 对 外 联 系 工 作 七 选 派 办 法 ( 一 ) 根 据 国 家 公 派 人 员 选 派 原 则, 采 取 个 人 申 请 导 师 推 荐 院 校 审 核 专 家 评 审, 学 校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的 工 作 程 序 进 行 根 据 个 人 申 请 原 则,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不 负 责 申 请 人 与 国 外 高 校 的 联 系 工 作, 申 请 人 需 在 导 师 协 助 下, 自 行 联 系 国 外 高 校 ( 二 ) 凡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及 有 关 项 目 规 定 申 报 条 件 的 我 校 全 日 制 注 册 在 校 研 究 生, 均 可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办 法 申 请 1. 参 看 第 五 条 申 请 条 件, 确 定 是 否 具 有 资 格 申 请 2. 查 阅 当 年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项 目 指 南, 确 定 拟 申 请 项 目 3. 网 上 注 册 并 填 报 申 请 表 网 址 : ( 参 阅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相 关 说 明 ), 将 打 印 好 的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表 提 交 各 学 院 相 关 负 责 人 各 学 院 负 责 研 究 生 评 审 选 拔 工 作, 并 建 立 专 门 的 研 究 生 管 理 档 案, 实 行 全 程 跟 踪 记 录 4. 各 学 院 将 选 拔 研 究 生 的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表 以 及 单 位 意 见 推 荐 表 提 交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5. 研 究 生 院 通 过 审 核,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上 报 学 校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确 定 学 校 派 出 研 究 生 人 选, 学 校 统 一 出 具 单 位 意 见 推 荐 表, 上 报 主 管 领 导, 加 盖 学 校 公 章 6. 各 学 院 通 知 入 选 研 究 生, 按 照 年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材 料 的 说 明, 通 知 并 协 助 学 生 准 备 申 请 材 料 ( 注 : 具 体 材 料 要 求, 如 由 基 金 委 受 理 的 项 目, 可 按 项 目 指 南 准 备 材 26

30 料 ; 由 各 受 理 机 构 受 理 的 项 目, 需 向 各 受 理 机 构 咨 询 项 目 申 报 时 间 和 有 关 要 求 ) 一 般 项 目 如 下 : (1)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2) 最 高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 (3) 国 外 单 位 邀 请 信 或 入 学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 申 请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人 员 需 另 附 国 内 外 导 师 为 其 共 同 制 定 的 研 修 计 划 ) 免 学 费 或 提 供 学 费 证 明 ; (4) 相 关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 (5) 所 申 请 奖 学 金 项 目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7. 各 学 院 将 学 生 的 上 述 5 项 材 料 整 理 分 类, 提 交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 材 料 审 核 符 合 要 求, 由 研 究 生 院 将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表 以 及 单 位 意 见 推 荐 表 及 上 述 材 料 统 一 报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8.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根 据 项 目 分 类, 连 同 申 请 材 料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或 各 受 理 单 位 提 交 ( 三 ) 留 学 基 金 委 负 责 完 成 审 核 与 录 取 工 作 后, 录 取 结 果 将 于 每 年 5 月 公 布, 录 取 通 知 公 布 在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和 研 究 生 院 网 站 八 派 出 与 管 理 1. 对 留 学 人 员 的 管 理 实 行 签 约 派 出 违 约 赔 偿 的 办 法, 具 体 办 法 按 照 国 家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2.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前 须 与 留 学 基 金 委 签 订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并 办 理 公 证 交 存 保 证 金 办 理 国 际 旅 行 健 康 检 查 证 明 书 等 手 续 3.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前,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及 学 校 分 别 召 开 留 学 人 员 行 前 培 训 会, 指 导 协 助 留 学 人 员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加 强 心 理 精 神 和 道 德 与 诚 信 方 面 的 教 育 指 导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后 应 遵 守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资 助 出 国 人 员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的 有 关 规 定 留 学 期 间, 留 学 人 员 应 自 觉 接 受 驻 外 使 ( 领 ) 馆 的 管 理 学 校 将 指 定 专 门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留 学 人 员 管 理 和 回 国 工 作, 创 造 各 种 有 利 条 件 吸 引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工 作 创 业 4. 留 学 人 员 在 办 理 签 证 等 派 出 手 续 前 学 校 为 其 办 理 同 意 派 出 的 函 件 5. 获 得 资 助 的 留 学 人 员, 其 与 获 得 资 助 有 关 论 文 研 究 项 目 在 成 文 发 表 公 开 时, 应 注 明 或 说 明 本 研 究 / 成 果 / 论 文 会 获 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资 助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与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负 责 解 释 如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对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本 细 则 将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27

31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在 校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留 学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的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校 研 发 [2012]8 号 根 据 教 育 部 留 学 基 金 委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为 促 进 我 校 研 究 生 的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和 科 研 合 作,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及 公 派 攻 读 学 位 申 请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或 公 派 攻 读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需 填 写 研 究 生 退 学 申 请 表 ( 研 究 生 院 网 站 下 载 ), 由 导 师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签 字 同 意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1. 如 需 办 理 护 照,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在 校 研 究 生 出 国 人 员 登 记 表 ( 研 究 生 院 网 站 下 载 ), 研 究 生 凭 批 准 后 的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在 校 研 究 生 出 国 人 员 登 记 表 复 印 件, 到 保 卫 保 密 处 领 取 户 口 卡,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2. 研 究 生 必 须 在 批 准 退 学 后 两 周 内 办 理 完 离 校 手 续 未 办 离 校 手 续 者, 自 动 取 消 学 籍 二 联 合 培 养 及 出 国 ( 境 )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任 务 是 其 培 养 过 程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有 利 于 提 高 培 养 质 量 1. 在 校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至 毕 业 前 一 年 可 申 请 办 理 联 合 培 养, 应 届 毕 业 生 不 予 办 理 2. 申 请 人 须 提 交 对 方 正 式 邀 请 函 原 件 复 印 件 及 翻 译 件,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在 校 研 究 生 出 国 人 员 登 记 表, 由 导 师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副 书 记 审 批 加 盖 公 章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3 凡 出 国 ( 境 )3 个 月 以 上 者, 必 须 签 订 联 合 培 养 协 议 书 ( 研 究 生 院 网 站 下 载 ) 联 合 培 养 协 议 书 一 式 三 份, 研 究 生 导 师 研 究 生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各 存 一 份 4. 需 延 长 在 境 外 停 留 时 间 者, 必 须 在 预 期 回 国 前 一 个 月 提 出 申 请, 导 师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经 研 究 生 院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方 可 延 期 未 经 批 准, 未 能 如 期 返 校 者, 做 退 学 处 理 三 附 则 委 托 定 向 培 养 研 究 生 一 般 不 在 学 校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但 出 国 前 需 在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确 需 在 学 校 办 理 的, 需 出 示 所 属 单 位 同 意 函 本 规 定 自 通 过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二 〇 一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28

32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及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 二 〇 一 三 年 六 月 修 订 ) 校 研 发 [2007]22 号 为 便 于 留 学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及 学 位 授 予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国 家 教 委 (88) 教 办 字 478 号 文 件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学 位 [1991]17 号 文 件 精 神, 现 制 订 暂 行 规 定 如 下 : 1 凡 攻 读 博 士 ( 或 硕 士 ) 学 位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须 具 备 相 当 于 中 国 硕 士 ( 或 学 士 ) 学 位 的 学 力 和 满 足 相 应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科 研 工 作 要 求 的 英 语 或 者 汉 语 水 平, 具 体 要 求 由 有 关 入 学 管 理 部 门 和 学 位 授 予 学 科 专 业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确 定 2 留 学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设 置 包 括 : (1) 汉 语 : 必 修 课 对 于 在 我 国 获 得 硕 士 或 学 士 学 位, 再 次 申 请 来 华 攻 读 学 位 者, 要 求 具 有 使 用 生 活 用 语 和 阅 读 本 专 业 汉 语 资 料 的 能 力 ; 对 于 在 他 国 获 得 相 当 于 我 国 硕 士 ( 或 学 士 ) 学 位 学 术 水 平 的 学 历 证 书 的 博 士 生 ( 或 硕 士 生 ), 要 求 具 有 使 用 生 活 用 语 和 阅 读 本 专 业 汉 语 资 料 的 初 步 能 力 学 分 对 英 文 授 课 的 留 学 生 要 求 学 习 汉 语, 为 4 学 分, 对 中 文 授 课 的 留 学 生 要 求 学 习 科 技 汉 语, 为 3 已 经 通 过 有 关 的 汉 语 课 程 学 习 及 考 试 或 具 有 相 应 语 言 能 力 证 明 者,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此 课 程, 改 为 学 习 其 他 专 业 课, 以 达 到 毕 业 学 分 要 求 (2) 中 国 概 况 : 必 修 课,3 学 分 (3) 博 士 生 外 国 语 ( 派 遣 国 母 语 和 汉 语 除 外 ) 为 选 修 课, 硕 士 生 外 国 语 ( 派 遣 国 母 语 和 汉 语 除 外 ) 为 选 修 课 (4) 对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不 作 要 求, 但 外 国 留 学 生 必 须 对 我 国 态 度 友 好 (5) 除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程 和 外 语 课 程 外, 其 它 课 程 及 学 分 要 求 参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要 3 留 学 研 究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参 照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4 留 学 研 究 生 的 选 课 和 成 绩 管 理 参 照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及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5 留 学 生 可 以 用 汉 语 英 语 撰 写 论 文 或 答 辩 用 外 文 撰 写 的 学 位 论 文 应 给 出 中 文 论 文 题 目 和 摘 6 留 学 研 究 生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论 文 工 作 过 程 的 各 个 环 节 要 求, 参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进 行,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参 照 有 关 国 内 研 究 生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的 规 定 执 行 7 培 养 留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可 以 采 取 两 种 方 式 : 一 是 脱 产 培 养, 整 个 培 养 过 程 均 在 我 校 完 成 ; 二 是 在 职 培 养, 其 课 程 学 习 和 撰 写 论 文 可 以 在 我 校 和 他 国 完 成, 在 他 国 完 成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必 29

33 须 在 我 校 进 行 在 职 培 养 留 学 博 士 生, 在 我 校 进 行 课 程 学 习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时 间 累 积 不 得 少 于 一 年 半 留 学 硕 士 生 原 则 上 应 脱 产 培 养, 即 整 个 培 养 过 程 均 在 我 校 完 成 8 留 学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申 请 及 审 批 程 序 参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和 授 予 办 法 或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和 授 予 办 法 进 行 30

3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招 生 与 培 养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校 研 发 [2014]15 号 为 进 一 步 优 化 我 校 博 士 研 究 生 生 源 结 构 提 高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招 收 攻 读 博 士 研 究 生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新 形 势 及 我 校 现 实 需 要, 结 合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深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的 意 见 ( 校 发 [2014]18 号 ) 精 神, 修 订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试 行 办 法 ([2010]19 号 ) 一 培 养 目 标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应 在 攻 读 学 科 领 域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成 果 经 培 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关 于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学 校 可 直 接 授 予 其 博 士 学 位 二 申 请 条 件 1 申 请 人 须 为 一 年 级 或 二 年 级 在 读 学 术 型 硕 士 生,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且 入 学 方 式 为 全 国 统 考 或 者 推 荐 免 试 ; 2 所 申 请 专 业 应 与 硕 士 研 究 生 阶 段 学 习 专 业 相 同, 原 则 上 不 能 跨 一 级 学 科 但 所 在 硕 士 专 业 不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申 请 者, 可 申 请 相 近 的 一 级 学 科 3 已 完 成 规 定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和 创 新 意 识, 所 报 考 培 养 单 位 及 报 考 指 导 教 师 认 为 确 有 培 养 前 途 三 选 拔 办 法 1 凡 招 生 年 度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目 录 所 列 学 科 专 业 均 可 招 收 一 定 比 例 的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2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硕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推 荐,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审 核 同 意, 所 申 请 培 养 单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查 通 过 后, 报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审 核 审 核 结 果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进 行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 网 上 公 示 3 公 示 结 束 后, 由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及 有 关 教 授 组 成 3 至 5 人 的 专 家 考 核 小 组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专 业 考 核, 重 点 考 查 其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和 科 研 能 力 是 否 达 到 该 学 科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入 学 水 平 二 年 级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人 还 须 向 专 家 考 核 小 组 做 科 研 报 告 4 考 核 合 格 者, 学 籍 自 录 取 当 年 9 月 转 为 博 士 研 究 生 四 培 养 工 作 1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的 基 本 学 习 年 限 为 自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起 五 年 2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未 达 到 博 士 学 位 水 平 但 已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水 平 并 且 在 其 它 方 面 也 已 经 符 合 硕 士 学 位 要 求 的, 可 申 请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五 其 它 1 符 合 硕 博 连 读 条 件 的 定 向 就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若 申 请 硕 博 连 读, 必 须 经 定 向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的 同 意, 并 有 正 式 公 函, 方 能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31

35 2 硕 博 连 读 占 用 培 养 单 位 录 取 年 度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指 标, 为 了 更 广 泛 地 吸 收 各 方 面 的 优 秀 人 才, 各 培 养 单 位 在 开 展 硕 博 连 读 工 作 时 应 统 筹 考 虑 本 培 养 单 位 的 招 生 指 标 本 办 法 规 定 内 容 如 与 教 育 部 规 定 不 符, 以 教 育 部 规 定 为 准 二 〇 一 四 年 十 月 十 日 32

36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证 校 徽 的 管 理 办 法 ( 二 〇 一 四 年 七 月 修 订 ) 校 研 发 [1998]10 号 研 究 生 证 校 徽 是 研 究 生 的 在 学 期 间 的 身 份 证 明 和 标 志, 为 使 研 究 生 妥 善 保 管 和 正 确 使 用 研 究 生 证 和 校 徽,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和 管 理 制 度, 现 做 如 下 规 定 : 1 研 究 生 证 是 研 究 生 的 身 份 证 明, 只 供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使 用,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注 册 后 方 有 效 2 新 生 入 校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后, 到 所 属 学 院 办 理 学 生 证 和 校 徽 的 领 取 手 续 3 研 究 生 证 应 妥 善 保 管, 严 防 丢 失, 严 禁 涂 改 和 转 借, 如 随 意 损 坏 或 涂 改, 不 予 更 换 和 补 发, 后 果 自 负, 确 实 丢 失 者, 可 以 申 请 补 发 凡 发 现 私 自 涂 改 研 究 生 证 内 容 或 谎 报 丢 失, 补 发 后 仍 持 旧 证 使 用 者, 或 将 研 究 生 证 转 借 他 人 使 用 者, 一 经 发 现, 除 没 收 多 余 证 件 外, 同 时 通 报 全 校 ; 情 节 严 重 者 可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4 研 究 生 证 因 正 常 损 坏, 经 审 核 需 更 换 者, 应 将 原 证 交 回, 给 予 换 发 研 究 生 证 补 证 和 换 发 日 期 为 每 月 20 日 ( 遇 上 周 末 顺 延 ), 丢 失 者 需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补 办 研 究 生 证 申 请 表, 由 学 院 辅 导 员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学 院 公 章, 持 近 期 一 寸 照 片 1 张, 到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申 请 补 发, 收 费 12 元 遗 失 研 究 生 证 者, 在 本 学 期 内 不 享 受 该 学 期 的 火 车 票 半 价 优 待 ; 补 办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者, 可 于 下 一 学 期 注 册 期 间 携 带 学 生 证 到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补 办 ;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损 坏 者, 可 携 带 证 件 到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换 发, 收 费 10 元 5 研 究 生 因 毕 业 退 ( 停 ) 学 转 学 等 原 因 需 要 离 校 时, 必 须 将 研 究 生 证 加 盖 作 废 章 遗 失 研 究 生 证 者, 须 在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前 写 出 遗 失 证 明, 经 辅 导 员 审 查 签 字, 报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6 若 因 家 庭 地 址 变 更, 确 须 改 变 乘 火 车 区 间 站 名 者, 必 须 提 交 家 长 工 作 单 位 或 家 庭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的 书 面 证 明, 方 可 变 更 7 委 培 定 向 研 究 生 家 庭 所 在 地 与 学 校 为 同 一 城 市 的 研 究 生 不 享 受 乘 火 车 半 价 优 待 研 究 生 入 学 时 应 将 乘 车 区 间 如 实 填 入 研 究 生 证 33

目 录

目           录 目 录 培 养 及 学 籍 管 理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总 则... 2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 11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19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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