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5二技申請入學招生簡章(日)_ final.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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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铃逸 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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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地 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四 川 路 2 段 58 號 網 址 : 招 生 專 線 : 傳 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2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護 理 系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簡 章 公 告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請 自 行 下 載, 不 另 販 售 網 路 報 名 寄 繳 報 名 資 料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截 止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止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前 ( 郵 戳 為 憑 )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點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點 止 一 律 採 網 路 個 別 報 名, 網 址 :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或 親 交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1. 報 名 表 2. 完 成 報 名 確 認 單 3. 郵 政 匯 票 4.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5. 特 種 生 加 繳 特 種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網 址 : 1. 免 費 查 詢 2. 傳 真 : 錄 取 公 告 105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網 址 : 報 到 105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本 校 元 智 大 樓 二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遞 補 備 取 生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起 依 備 取 次 序 網 路 公 告 查 詢 網 址 : 本 校 總 機 : 轉 教 務 處 分 機 :1225~1230 服 務 專 線 : 傳 真 : 電 子 信 箱 :ac_reg_adm@mail.oit.edu.tw 註 : 本 表 日 期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為 準 網 址 :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申 請 本 校 日 間 部 二 技 護 理 系 之 考 生, 必 須 先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並 取 得 護 理 類 測 驗 成 績, 且 測 驗 總 分 數 不 為 0 分 ( 含 已 扣 除 因 違 反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應 扣 減 之 分 數 後 合 計 為 0 分 ) 者 二 凡 參 加 本 校 日 間 部 二 技 護 理 系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代 為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申 請 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考 試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項 招 生 相 關 試 務 工 作 為 限 三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主 辦 本 招 生,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等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考 生 本 人 本 會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試 務 及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使 用 - i -
3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護 理 系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網 路 報 名 起 迄 時 間 : 自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至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止 二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三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程 序 : ( 一 ) 登 入 系 統 : 於 報 名 通 行 碼 輸 入 OIT-S105, 系 統 會 自 動 產 生 報 名 通 行 碼, 請 確 實 記 住 報 名 通 行 碼 ( 留 意 大 小 寫 ), 以 備 上 網 查 詢 資 料 用 ( 二 ) 設 定 密 碼 : 登 入 系 統 後 隨 即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以 確 保 安 全 ( 三 )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及 上 傳 相 片 : 1. 報 名 資 料 包 含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學 歷 等, 在 按 下 確 認 鍵 前, 考 生 可 依 需 要 修 改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按 下 確 認 鍵 後,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2. 具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資 格 者, 應 於 報 名 時, 在 身 分 別 之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欄 勾 選, 否 則 事 後 一 律 不 得 申 請 補 辦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登 記 3. 上 傳 本 人 最 近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4. 輸 入 資 料 時 若 遇 需 造 字 的 情 形,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填 網 路 報 名 需 造 字 申 請 表 ( 附 表 六 ), 並 於 105 年 6 月 20 日 前 傳 真 至 本 校 完 成 報 名 後 至 105 年 6 月 20 日 止, 系 統 開 放 可 上 網 修 改 通 訊 資 料, 或 電 由 承 辦 人 代 為 修 改 ( 四 )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 列 印 報 名 表 完 成 報 名 確 認 單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及 報 名 郵 寄 封 面 ( 五 ) 確 認 通 知 信 : 1.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系 統 會 發 出 一 封 電 子 郵 件 至 您 的 信 箱, 請 確 認 您 的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2. 如 一 直 未 收 到 該 電 子 郵 件, 請 利 用 < 網 路 服 務 台 > 查 詢 報 名 是 否 正 確 四 網 路 服 務 : ( 一 ) 通 知 考 生 之 資 料 項 目 ( 報 名 時 需 正 確 填 寫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 報 名 表 內 容 修 改 後 之 報 名 表 內 容 成 績 資 訊 ( 二 ) 網 路 公 告 部 分 報 名 人 數 一 覽 表 錄 取 名 單 正 取 生 報 到 名 單 及 缺 額 遞 補 表 - ii -
4 ( 三 ) 其 他 網 路 服 務 功 能 修 改 通 訊 資 料 修 改 個 人 密 碼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成 績 查 詢 列 印 報 名 表 五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 一 律 以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填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減 免 報 名 費 60%, 報 名 費 200 元 註 : 依 規 定 於 報 到 時 間 內,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或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需 填 寫 附 表 三 ) 者, 一 律 退 還 報 名 費 全 額 六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 一 ) 一 般 生 應 繳 資 料 : 報 名 表 完 成 報 名 確 認 單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郵 政 匯 票 ( 二 ) 特 種 生 應 繳 資 料 : 與 一 般 生 同, 應 另 繳 交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驗 畢 退 還 ) ( 三 ) 請 將 應 繳 資 料 於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前 ( 郵 戳 為 憑 ) 限 時 掛 號 寄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或 親 交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收 件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8:30~17: 00)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作 業, 且 依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寄 交 報 名 表 完 成 報 名 確 認 單 郵 政 匯 票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正 本 及 影 本 ( 限 特 種 生 ), 才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iii -
5 目 錄 壹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及 成 績 採 計 1 貳 申 請 資 格 2 參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5 伍 報 名 程 序 5 陸 成 績 計 算 規 定 及 範 例 6 柒 上 網 查 詢 成 績 及 成 績 複 查 6 捌 錄 取 原 則 7 玖 報 到 7 拾 考 生 疑 義 處 理 方 式 8 拾 壹 附 註. 8 附 表 一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具 結 書 附 表 二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10 附 表 三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11 附 表 四 考 生 疑 義 申 訴 申 請 表. 12 附 表 五 國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附 表 六 網 路 報 名 需 造 字 申 請 表 iv -
6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護 理 系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壹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及 成 績 採 計 : 系 別 護 理 系 修 業 學 分 數 72 學 分 招 生 名 額 內 含 名 額 : 一 般 生 89 人 外 加 名 額 : 原 住 民 生 2 人 退 伍 軍 人 2 人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 滿 分 100 分 成 績 採 計 及 所 佔 比 例 備 註 採 計 項 目 及 權 重 : 國 文 *1 英 文 *1 護 理 類 專 業 科 目 ( 一 )*1 護 理 類 專 業 科 目 ( 二 )*1 一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二 限 專 科 以 上 護 理 科 畢 ( 肄 ) 業 者 報 考 三 105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之 繳 納 標 準, 本 校 將 參 酌 教 育 部 規 定 配 合 辦 理 四 本 校 提 供 各 項 學 雜 費 減 免 就 學 貸 款 學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及 各 項 獎 學 金 五 為 強 化 就 業 力, 本 校 實 施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指 標, 未 通 過 者 須 修 習 相 關 補 救 課 程 六 本 校 關 係 企 業 亞 東 醫 院 提 供 每 年 10 萬 元 就 業 獎 助 學 金 ( 需 簽 訂 就 業 契 約 ), 另 提 供 國 內 外 實 習 與 就 業 機 會, 成 為 培 育 拔 尖 人 才 的 搖 籃 七 除 特 種 生 身 分 證 明 應 繳 交 正 本 ( 驗 畢 退 還 ) 外, 報 名 資 料 請 繳 交 影 本,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 1 -
7 貳 申 請 資 格 : 凡 具 下 列 各 學 歷 ( 力 )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並 已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取 得 護 理 類 測 驗 成 績, 且 測 驗 總 分 數 不 為 0 分 ( 含 已 扣 除 因 違 反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應 扣 減 之 分 數 後 合 計 為 0 分 ) 者 一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持 國 外 學 歷 申 請 者, 應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二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3-1 條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 一 )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80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3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3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4.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220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五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 六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2 -
8 ( 七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4 年 以 上 2.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 八 ) 年 滿 22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8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註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102 年 1 月 24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22 歲 年 齡 之 限 制 ( 九 )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 1.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第 一 至 四 目 規 定 辦 理 2. 持 第 九 目 之 1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3.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第 九 目 之 1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四 報 考 本 校 護 理 系 者, 除 應 符 合 上 列 申 請 資 格 之 一 外, 需 為 護 理 科 畢 ( 肄 ) 業, 並 修 畢 基 礎 護 理 學 科 註 :1. 考 生 取 得 有 關 報 名 資 格 學 歷 ( 力 ) 證 件 之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2. 考 生 報 名 後, 若 經 複 審 作 業 或 日 後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應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參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 一 原 住 民 身 分 :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7 月 23 日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原 住 民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如 下 : 應 繳 證 件 本 人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3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應 有 山 地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記 事 1. 本 人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3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應 有 山 地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記 事 2.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授 予 有 效 期 限 之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增 加 總 分 10% 增 加 總 分 35% - 3 -
9 能 力 合 格 證 明 書 應 繳 證 件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二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身 分 :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2 日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辦 理 於 退 伍 後 曾 經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是 否 註 冊 入 學, 皆 不 得 再 享 有 優 待 加 分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如 下 : 役 期 類 別 退 伍 時 間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2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20% 上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0%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20%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3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後 未 滿 3 年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25% 除 役 未 滿 5 年, 領 有 撫 恤 證 明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未 滿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5% 5 年, 領 有 撫 恤 證 明 者 其 他 規 定 : 一 依 國 防 部 行 政 命 令 折 抵 役 期 致 提 前 退 伍, 且 其 連 同 折 抵 役 期 合 計 滿 法 定 役 期 者, 給 予 相 同 之 加 分 優 待 二 替 代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後 參 加 本 招 生, 其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準 用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三 退 伍 日 期 計 算 至 105 年 6 月 21 日 註 :1. 於 105 年 6 月 21 日 前 尚 未 退 伍 者, 其 身 分 為 現 役 軍 人, 不 得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2. 凡 符 合 上 列 優 待 標 準 者, 報 名 時 應 繳 驗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1)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具 結 書 ( 附 表 一 ) (2) 退 伍 令 (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 或 除 役 令 或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僅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正 本 及 影 本 三 具 有 二 種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者, 限 擇 一 項 加 分 優 待 - 4 -
10 四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應 繳 正 本 及 影 本, 正 本 驗 畢 當 場 退 還 或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還 考 生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止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伍 報 名 程 序 : 一 採 網 路 報 名 : 考 生 請 參 閱 簡 章 ii 頁 之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二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 ( 一 ) 報 名 表 完 成 報 名 確 認 單 ( 二 )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乙 份 2.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件 ( 大 學 或 專 科 肄 業 者, 另 加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影 本 至 6 月 20 日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可 先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加 蓋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章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錄 取 者, 應 於 註 冊 時 補 繳 學 歷 ( 力 ) 證 明,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持 國 外 學 歷 ( 力 ) 報 考 者, 需 於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時 一 併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1)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 須 含 中 譯 本 驗 證 ) (2)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之 國 外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乙 份 ( 須 含 中 譯 本 驗 證 ) (3) 國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 附 表 五 ) 註 : 身 分 證 及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請 貼 在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上 ( 三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 一 律 以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填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減 免 報 名 60%, 報 名 費 200 元 註 : 依 規 定 於 報 到 時 間 內,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或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需 填 寫 附 表 三 ) 者, 一 律 退 還 報 名 費 全 額 三 考 生 務 必 於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前 列 報 名 資 料, 限 時 掛 號 寄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或 親 交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收 件 時 間 : 星 期 一 ~ 五 8:30~17:00)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信 箱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或 投 遞 郵 件 而 權 益 受 損 ( 二 ) 考 生 於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除 經 本 委 員 會 檢 視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5 -
11 ( 三 )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填 列 不 得 申 請 變 更 報 考 資 歷,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時 查 證 報 考 資 格, 悉 依 網 路 報 名 所 登 錄 資 料 為 準, 若 有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四 )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即 撤 銷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現 者, 將 飭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 五 )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及 甄 審 入 學 或 他 校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之 錄 取 生, 應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資 格 聲 明 書, 方 得 辦 理 報 到, 違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六 )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除 退 伍 令 正 本 外, 均 不 予 退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留 存 陸 成 績 計 算 規 定 及 範 例 : 一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 佔 總 成 績 100% 以 考 生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護 理 類 之 國 文 英 文 專 業 科 目 ( 一 ) 專 業 科 目 ( 二 ) 的 原 始 分 數, 依 加 權 倍 數 加 權 後 之 成 績 合 計, 各 科 目 加 權 倍 數 如 下 表 : 國 文 英 文 專 業 科 目 ( 一 ) 專 業 科 目 ( 二 ) 二 成 績 核 計 範 例 : ( 一 ) 一 般 生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 國 文 *1+ 英 文 *1+ 專 業 科 目 一 *1+ 專 業 科 目 二 *1)/4 ( 二 ) 特 種 生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 一 般 生 總 成 績 *(1+ 特 種 生 加 分 比 例 )) 範 例 : 考 生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國 文 60 分 英 文 78 分 專 業 科 目 ( 一 )80 分 專 業 科 目 ( 二 )72 分 一 般 生 :( )/4=72.5 特 種 生 : ( )/4*(1+5%)=76.13 註 : 總 成 績 採 四 捨 五 入 方 式,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2 位 三 特 種 生 身 分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請 參 閱 簡 章 p3 參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柒 上 網 查 詢 成 績 及 成 績 複 查 : 一 上 網 查 詢 成 績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點 考 生 可 在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查 詢 成 績 ( 網 址 : 亦 可 列 印 成 績 單 留 存, 本 校 不 寄 發 紙 本 成 績 單, 惟 正 式 成 績 仍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紀 錄 為 憑 - 6 -
12 二 複 查 成 績 : 於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點 截 止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欲 複 查 成 績 者, 將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附 表 二 ) 以 傳 真 向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傳 真 機 號 碼 : 捌 錄 取 原 則 : 一 依 考 生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外, 得 將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列 為 備 取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二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 依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作 比 較, 若 成 績 仍 相 同 時, 再 依 英 文 國 文 專 業 科 目 一 專 業 科 目 二 之 原 始 分 數 作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之 考 生 優 先 錄 取 三 特 種 生 原 始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 若 未 獲 錄 取, 依 加 分 後 特 種 生 總 成 績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三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遇 缺 額,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額 滿 或 開 學 日 止 四 105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並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網 址 : 玖 報 到 : 一 正 取 生 : ( 一 ) 報 到 時 間 :105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10:00~12:00 ( 二 )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元 智 大 樓 二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三 ) 繳 交 證 件 : 1. 錄 取 通 知 單 2. 畢 業 證 書 ( 或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件 正 本 ; 大 學 或 專 科 肄 業 者, 另 加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新 生 資 料 表 註 : 持 境 外 學 歷 ( 力 ) 報 考 錄 取 者, 應 繳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請 參 閱 簡 章 p.5 ( 四 ) 正 取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填 具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三 ) 於 報 到 時 間 內, 親 自 到 校 繳 交 並 領 回 報 名 費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備 取 次 序 遞 補 二 備 取 生 : 如 遇 缺 額,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起 依 備 取 次 序 網 路 公 告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備 取 資 格, 爾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遞 補 報 到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額 滿 或 開 學 日 止 備 取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填 具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三 ) 於 報 到 時 間 內, 親 自 到 校 繳 交 並 領 回 報 名 費 - 7 -
13 三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若 與 報 名 時 填 列 及 繳 交 之 資 料 不 符 或 偽 造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學 生 不 得 異 議 四 錄 取 生 欲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經 核 准 者,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一 年 拾 考 生 疑 義 處 理 方 式 : 一 考 生 若 對 考 試 過 程 有 所 質 疑, 得 填 寫 考 生 疑 義 申 訴 申 請 表 ( 附 表 四 ) 並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於 放 榜 一 週 內 逕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訴 二 本 會 試 務 組 接 獲 考 生 書 面 申 訴, 應 會 同 有 關 各 組 詳 實 查 證, 並 將 處 理 結 果 以 書 面 答 復 申 訴 人 三 申 訴 案 件 如 逾 越 申 訴 範 圍, 或 未 循 規 定 之 程 序 請 求 補 救 者, 本 會 應 以 書 面 駁 回, 並 建 議 其 處 理 方 式 四 申 訴 案 有 調 查 或 實 地 瞭 解 之 必 要 時, 得 經 本 會 決 議,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為 之 拾 壹 附 註 : 一 本 簡 章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 網 址 : 考 生 請 自 行 下 載 二 本 簡 章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三 本 校 位 於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交 通 便 捷 ( 一 ) 捷 運 : 板 南 線 ( 南 港 展 覽 館 永 寧 ) 亞 東 醫 院 站 第 2 或 3 號 出 口, 步 行 約 3 分 鐘 即 可 達 本 校 ( 二 ) 公 車 : 1. 本 校 前 門 下 車 : ( 板 橋 桃 園 機 場 ) 2. 本 校 後 門 下 車 : 副 藍 16 藍 37 藍 38 ( 三 ) 高 鐵 台 鐵 : 於 板 橋 站 下 車, 轉 乘 捷 運 板 南 線 ( 南 港 展 覽 館 永 寧 ) 亞 東 醫 院 站 第 2 或 3 號 出 口, 步 行 約 3 分 鐘 即 可 達 本 校 - 8 -
14 附 表 一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具 結 書 考 生 ( 身 分 證 字 號 : ) 現 為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今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護 理 系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繳 驗 本 人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申 請 核 給 一 次 加 分 優 待 謹 此 具 結 保 證 本 人 退 伍 以 後, 未 曾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申 請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之 紀 錄 以 上 具 結 如 有 不 實, 願 接 受 取 消 加 分 優 待,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具 結 書 人 ( 考 生 簽 章 ): 手 機 : 具 結 日 期 : 年 月 日 - 9 -
15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護 理 系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附 表 二 查 詢 編 號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考 生 身 分 證 號 : 考 生 姓 名 : 報 考 系 別 : 護 理 系 考 生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複 查 項 目 ( 請 勾 選 )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回 復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考 生 簽 名 : 注 意 事 項 : 一 查 詢 編 號 及 處 理 結 果 請 考 生 勿 填 二 請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及 成 績 單, 以 傳 真 向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傳 真 機 號 碼 : 三 複 查 成 績 於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00 截 止
16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護 理 系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表 三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貴 校 日 間 部 二 技 護 理 系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考 生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第 一 聯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存 查 105 年 月 日 請 剪 下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護 理 系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貴 校 日 間 部 二 技 護 理 系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考 生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第 二 聯 考 生 自 存 105 年 月 日
17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護 理 系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疑 義 申 訴 申 請 表 附 表 四 申 請 編 號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別 : 護 理 系 考 生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申 訴 內 容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將 本 申 請 表 及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最 遲 於 放 榜 一 週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逕 寄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四 川 路 2 段 58 號,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二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受 理 考 生 疑 義 申 訴 時, 得 邀 請 考 生 列 席 說 明
18 國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附 表 五 持 國 外 學 歷 ( 力 ) 證 件 報 名 考 生 用 本 人 報 考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護 理 系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所 持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或 註 冊 前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 須 含 中 譯 本 驗 證 ) 二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乙 份 ( 須 含 中 譯 本 驗 證 ) 三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 外 國 籍 考 生 免 繳 ) 乙 份 本 人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或 經 查 證 所 附 國 外 學 歷 不 實 或 不 符 教 育 部 採 認 標 準,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地 點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 將 本 切 結 書,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裝 訂 於 後 ),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19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技 護 理 系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需 造 字 申 請 表 附 表 六 姓 名 報 考 系 別 護 理 系 通 行 碼 ( 請 務 必 填 寫 ) 身 分 證 字 號 行 動 電 話 電 話 日 : 夜 : 通 訊 地 址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若 各 種 輸 入 法 均 無 法 產 生 之 字,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填 本 表 :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字 ) 範 例 : 考 生 姓 名 : 王 珉 峰 請 勾 填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珉 ) 考 生 地 址 :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里 請 勾 填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字 廍 ) 備 註 一 各 項 欄 位 請 詳 細 填 寫, 通 行 碼 請 務 必 填 寫 二 請 於 報 名 時 間 內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三 申 請 方 式 (105 年 6 月 20 日 前 受 理 ) ( 一 )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傳 真 電 話 : ( 二 ) 傳 真 完 畢, 請 務 必 於 當 日 來 電 確 認 傳 真 資 料 是 否 已 受 理 確 認 電 話 : 四 個 人 資 料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務 必 將 本 表 傳 真 本 校 處 理, 以 免 資 料 錯 誤 而 影 響 權 益 五 造 字 完 成 後, 由 本 校 印 製 之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將 會 顯 示 正 確 姓 名 或 地 址, 惟 因 個 人 電 腦 顯 示 器 及 印 表 機 之 不 同, 恐 會 造 成 缺 字 現 象, 請 考 生 勿 需 擔 心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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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2010............... 1 1 2010...1 2 2010...5 3 2010...6 4 2010...7 5 2010...8 6 2010...9 7 2010 500...10 8 2010...20 9 2010...50 2010.........52 1 2010...52 2 2010...55 I 3 2010...56 4 2010...5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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