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三 教 育 學 院 十 四 管 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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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第 380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30 分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室 出 席 : 蕭 文 副 校 長 吳 幼 麟 教 務 長 李 玉 君 學 務 長 劉 家 男 總 務 長 尹 邦 嚴 研 發 長 陳 佩 修 國 際 長 林 士 彥 主 任 秘 書 唐 宏 怡 館 長 吳 坤 熹 中 心 主 任 劉 一 中 中 心 主 任 黃 正 吉 主 任 趙 秀 真 主 任 黃 源 協 院 長 楊 振 昇 院 長 林 霖 院 長 孫 台 平 院 長 ( 林 錦 正 主 任 代 ) 李 盈 慧 中 心 主 任 嚴 智 宏 中 心 主 任 陳 恆 佑 中 心 主 任 沈 慶 鴻 中 心 主 任 楊 洲 松 中 心 主 任 潘 英 海 中 心 主 任 陳 啟 東 校 長 ( 梁 裕 華 代 ) 列 席 : 高 大 威 主 任 林 為 正 主 任 汪 淑 媛 主 任 吳 若 予 主 任 李 廣 健 主 任 嚴 智 宏 所 長 潘 英 海 所 長 黃 源 協 代 所 長 陳 怡 如 主 任 吳 京 玲 主 任 賴 弘 基 所 長 沈 慶 鴻 所 長 楊 洲 松 所 長 黃 佑 安 主 任 陳 江 明 主 任 王 育 民 主 任 ( 尹 邦 嚴 教 授 代 ) 柯 冠 成 主 任 楊 明 青 主 任 楊 明 青 代 主 任 楊 峻 權 主 任 周 榮 昌 主 任 林 容 杉 主 任 鄭 淑 華 主 任 林 錦 正 主 任 黃 南 暘 專 門 委 員 羅 玉 玲 秘 書 主 席 : 許 和 鈞 校 長 記 錄 : 蕭 如 杏 小 姐 壹 101 年 度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獎 勵 教 師 頒 獎 儀 式 貳 確 認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參 業 務 報 告 一 教 務 處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三 總 務 處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五 國 際 事 務 處 六 秘 書 室 七 圖 書 館 八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九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十 人 事 室 十 一 會 計 室 十 二 人 文 學 院 I

2 十 三 教 育 學 院 十 四 管 理 學 院 十 五 科 技 學 院 十 六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十 七 東 南 亞 研 究 中 心 十 八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十 九 家 庭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二 十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二 十 一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教 育 暨 生 計 發 展 中 心 二 十 二 暨 大 附 中 肆 報 告 案 一 擬 具 本 校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與 德 國 艾 伯 哈 特 - 卡 爾 斯 - 圖 賓 根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交 換 學 生 備 忘 錄 乙 案, 提 請 備 查 伍 討 論 事 項 一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本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二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三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實 施 要 點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四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書 ( 草 案 ), 提 請 審 議 五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哈 爾 濱 工 程 大 學 交 換 學 生 協 議 書 ( 草 案 ), 提 請 審 議 陸 臨 時 動 議 柒 主 席 結 論 及 提 示 事 項 捌 散 會 II

3 壹 101 年 度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獎 勵 教 師 頒 獎 儀 式 受 獎 人 員 : 中 文 系 林 宜 蓉 老 師 社 工 系 王 珮 玲 老 師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謝 淑 敏 老 師 中 文 系 蕭 敏 如 老 師 貳 確 認 第 37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 確 認 參 業 務 報 告 教 務 處 一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考 招 生 訊 息, 已 於 101 年 11 月 27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並 於 12 月 20 日 開 始 網 路 報 名 ; 報 名 繳 費 至 102 年 1 月 2 日 下 午 3 時 截 止 本 處 招 生 組 已 寄 送 宣 傳 海 報 至 各 大 學 圖 書 館 及 相 關 系 所 各 縣 市 鄉 鎮 圖 書 館 南 投 縣 各 中 小 學 及 各 縣 市 文 化 中 心 等 文 教 機 構 張 貼 宣 傳, 並 於 中 廣 流 行 網 國 光 客 運 台 北 西 B 站 台 中 朝 馬 站 外 牆 等 以 大 幅 廣 告 廣 播 報 紙 等 不 同 媒 體 管 道 進 行 招 生 宣 傳, 亦 請 各 系 所 就 各 管 道 加 強 宣 傳 二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無 筆 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管 理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EMBA) 招 生 訊 息 已 於 11 月 27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報 名 繳 費 分 別 為 : 無 筆 試 碩 專 班 自 12 月 20 日 起 至 102 年 1 月 9 日 止 EMBA 自 102 年 3 月 4 日 起 至 4 月 11 日 止 三 教 育 部 來 函 調 查 各 校 申 請 102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案, 經 調 查 本 校 院 系 均 無 意 願 申 請 四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招 生 文 宣 已 於 11 月 初 陸 續 寄 送 至 288 所 重 點 高 中, 供 高 三 學 生 選 填 志 願 參 考 五 南 投 縣 私 立 五 育 高 中 於 11 月 16 日 邀 請 本 校 前 往 該 校 進 行 校 系 介 紹, 由 本 處 招 生 組 同 仁 前 往 宣 導 六 臺 中 市 私 立 大 明 高 中 一 年 級 師 生 約 70 人 於 11 月 21 日 來 校 參 訪, 感 謝 國 比 系 陳 怡 如 主 任 社 工 系 汪 淑 媛 主 任 觀 光 系 洪 嘉 良 老 師 及 電 機 系 郭 耀 文 老 師 撥 冗 簡 介, 本 處 招 生 組 同 仁 及 親 善 大 使 隨 同 接 待 七 國 立 臺 南 二 中 於 12 月 3 日 舉 辦 大 學 博 覽 會, 本 處 招 生 組 安 排 參 展 事 宜 並 前 往 宣 傳, 當 日 參 與 學 生 近 千 人 八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生 未 依 規 定 繳 納 學 雜 費,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應 予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學 生 計 有 146 名, 已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簽 辦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1

4 九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士 班 學 生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作 業 於 10 月 31 日 公 告, 申 請 日 期 為 11 月 5 日 起 至 11 月 12 日 止, 各 學 系 已 於 11 月 26 日 前 審 核 完 畢, 並 將 相 關 資 料 送 回 本 處 註 冊 組 複 核 十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四 年 ( 含 ) 以 上 學 生 之 畢 業 資 格 審 查 表 已 送 各 系 審 查, 請 於 101 年 12 月 10 日 前 送 回 本 處 註 冊 組 複 審, 俾 憑 辦 理 畢 業 相 關 事 宜 十 一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專 兼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資 料, 依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核 計 要 點 核 計, 並 經 人 事 室 查 核 教 師 基 本 資 料 及 兼 職 情 形 後, 業 移 請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核 發 鐘 點 費 彙 整 核 計 結 果.. 開 課 專 任 教 師 264 人,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不 足 計 有 3 人, 依 規 定 應 於 次 一 學 期 增 開 課 程 補 足, 且 不 另 發 給 超 支 鐘 點 費 因 兼 行 政 職 指 導 論 文 負 責 實 驗 室 等 超 授 時 數 222 人, 實 際 報 領 超 支 鐘 點 費 者 共 178 人 實 際 授 課 兼 任 教 師 共 152 人 : 兼 任 4 小 時 以 內 者 114 人,5 至 6 小 時 者 23 人,7 小 時 以 上 者 15 人 詳 附 表 教 1-1 見 第 28 頁 十 二 各 系 所 如 有 同 學 需 申 請 課 程 停 修 者, 請 轉 知 同 學 詳 閱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停 修 課 程 辦 法, 並 自 課 務 組 網 頁 下 載 填 妥 停 修 課 程 申 請 表, 經 任 課 教 師 導 師 及 系 所 主 任 同 意 簽 章 後, 逕 送 課 務 組 辦 理 ; 本 學 期 課 程 申 請 停 修 截 止 日 為 12 月 15 日 十 三 依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3 條 規 定, 大 學 學 分 之 計 算, 原 則 以 授 課 滿 18 小 時 為 1 學 分 據 此 本 校 行 事 曆 訂 定 上 課 週 數 為 18 週, 本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授 課 起 迄 時 間 自 101 年 9 月 17 日 起 至 102 年 1 月 20 日 止 十 四 為 展 現 本 校 整 合 式 課 程 特 色 及 實 作 成 果, 提 供 全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助 理 及 同 學 瞭 解 各 系 所 之 整 合 式 課 程, 及 配 合 中 區 計 畫 期 末 成 果 展, 本 處 業 於 11 月 28 日 至 29 日 上 午 假 人 文 學 院 116 會 議 室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整 合 式 課 程 教 學 分 享 講 習 座 談 會 6 場 次 共 計 7 小 時, 邀 請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等 6 系 所 師 長 分 享 各 類 型 之 整 合 式 活 動 或 課 程 教 學 ; 感 謝 提 出 整 合 式 課 程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及 共 同 参 與 活 動 的 師 長 及 同 學 們 熱 烈 參 與 十 五 本 處 為 瞭 解 老 師 及 同 學 對 本 校 課 程 地 圖 相 關 網 頁 平 台 使 用 的 滿 意 度 和 意 見, 以 作 為 未 來 網 頁 改 善 之 參 考, 爰 配 合 執 行 公 民 素 養 陶 塑 計 畫, 訂 於 12 月 10 日 至 20 日 辦 理 暨 大 年 課 程 地 圖 相 關 網 頁 平 台 使 用 意 見 調 查, 活 動 截 止 後, 將 由 電 腦 隨 機 抽 出 50 名 同 學, 每 名 可 獲 得 全 聯 禮 券 500 元, 敬 請 各 位 師 長 鼓 勵 所 屬 系 所 老 師 和 同 學 們 踴 躍 至 本 校 線 上 意 見 調 查 系 統 填 寫 問 卷, 共 同 提 升 暨 大 課 程 地 圖 網 頁 的 品 質 2

5 十 六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授 課 程 相 關 資 料 等 表 件, 業 已 函 送 各 系 所, 因 配 合 農 曆 年 放 假 時 間, 將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定 開 課 截 止 日 調 整 至 102 年 1 月 10 日, 敬 請 各 系 所 提 前 處 理 開 課 相 關 作 業 另 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修 課 人 數 不 足 處 理 要 點 第 三 點 規 定, 特 檢 送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各 系 所 開 授 課 程 修 課 人 數 開 課 人 數 不 足 課 程 授 課 時 數 不 足 教 師 及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分 數 等 資 料, 敬 請 各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以 作 為 檢 討 系 所 課 程 規 劃 及 開 授 課 程 之 參 考 特 別 提 醒 使 用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分 數 資 料 時, 務 請 遵 守 保 密 原 則 十 七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於 11 月 14 日 召 開 學 期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經 費 核 銷 暨 成 果 繳 交 說 明 會, 邀 請 通 過 申 請 之 教 師 與 會 十 八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於 11 月 19 日 舉 辦 學 期 教 師 教 學 知 能 系 列 活 動 網 路 科 技 融 入 教 學 之 經 驗 分 享 與 研 究 反 思, 邀 請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王 淳 民 助 理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十 九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於 11 月 23 日 完 成 學 期 課 業 輔 導 小 老 師 第 二 階 段 課 輔 申 請 作 業 二 十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於 11 月 26 日 完 成 辦 理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TA) 期 中 考 核, 各 學 院 與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所 聘 任 之 教 學 助 理 全 數 通 過 二 十 一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於 11 月 27 日 在 人 文 學 院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101 學 年 獎 勵 卓 越 教 學 聯 合 頒 獎 典 禮 二 十 二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於 11 月 28 日 舉 辦 學 期 教 師 教 學 知 能 系 列 活 動 學 習 成 果 導 向 的 課 程 設 計 與 評 量, 邀 請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發 中 心 李 紋 霞 副 組 長 蒞 校 演 講 二 十 三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於 11 月 28 日 至 29 日 在 人 文 學 院 116 院 會 議 室 辦 理 年 度 中 區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期 末 成 果 展 系 列 活 動, 感 謝 各 位 師 長 蒞 臨 指 導 二 十 四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於 12 月 3 日 完 成 並 回 覆 中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辦 理 之 執 行 現 況 問 卷 規 劃 作 業, 感 謝 各 單 位 協 助 問 卷 填 答 及 回 收 二 十 五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於 12 月 4 日 在 行 政 大 樓 3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召 開 年 度 中 區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第 11 次 執 行 會 議, 討 論 計 畫 相 關 事 宜 學 務 處 3

6 一 本 處 於 101 年 11 月 28 日 ( 三 ) 舉 辦 2012 末 日 暨 憶 演 唱 會, 邀 請 表 演 藝 人 及 團 體 有 盧 廣 仲 魏 如 萱 吳 奕 帆 旺 福 樂 團 林 逸 欣 宇 宙 人 等, 參 加 演 唱 會 人 員 約 有 1100 餘 人, 台 上 台 下 互 動 頻 繁, 驚 呼 不 斷, 為 本 校 學 生 增 添 一 夜 動 人 的 回 憶 本 活 動 由 第 七 屆 學 生 會 主 辦, 公 行 系 財 金 系 外 文 系 國 比 系 及 社 工 系 協 辦, 特 別 感 謝 總 務 處 採 購 組 事 務 組 營 繕 組 及 環 安 衛 中 心 提 供 相 關 協 助, 活 動 順 利 圓 滿 完 成 二 本 處 與 第 7 屆 學 生 會 及 各 系 學 會 會 長 預 定 於 12 月 5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在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四 樓 多 功 能 會 議 室 研 討 學 生 會 會 長 系 學 會 會 長 與 學 生 議 會 議 員 三 合 一 選 舉 事 宜 三 本 校 學 生 會 於 101 年 10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在 人 文 學 院 咖 啡 廳 舉 辦 與 學 務 長 有 約 活 動, 邀 請 李 玉 君 學 務 長 與 同 學 針 對 學 務 事 項 進 行 對 話, 除 本 處 及 學 生 會 工 作 人 員 外, 計 有 超 過 50 位 同 學 共 同 參 與 對 話 議 題 如 下.. ( 一 ) 學 生 事 務 方 面.. 宿 舍 盥 洗 室 維 修 床 位 遞 補 效 率 衣 櫥 過 小 工 讀 生 任 用 疑 問 工 讀 金 發 放 拖 延 及 醫 療 救 護 等 ; ( 二 ) 總 務 方 面.. 科 院 停 車 場 不 足 南 部 交 通 運 輸 支 援 強 化 等 ; ( 三 ) 教 務 方 面.. 若 干 學 系 有 課 程 老 師 專 業 度 不 足 及 選 課 時 間 太 晚 等 問 題 四 為 擴 大 春 季 健 行 活 動 及 畢 業 典 禮 之 宣 傳 效 果, 並 熱 絡 校 園 活 動 及 典 禮 氛 圍, 本 處 已 著 手 印 製 大 型 宣 傳 旗 幟 ( 羅 馬 旗 ), 計 有 暨 大 春 健 及 畢 典 三 種 款 式, 將 於 活 動 及 典 禮 期 間 懸 掛 於 本 校 正 門 道 路, 用 以 宣 傳 及 迎 賓, 並 藉 此 提 昇 本 校 景 觀 及 正 面 形 象 五 本 處 於 101 年 11 月 14 日 下 午 6 時 在 課 外 活 動 組 召 開 春 健 第 一 次 籌 備 會 議, 邀 集 有 意 參 與 春 健 籌 備 學 生 會 國 比 系 學 會 國 企 系 學 會 資 管 系 學 會 中 文 系 學 會 公 行 系 學 會 教 政 系 學 會 等 學 生 團 體 參 加, 並 邀 請 水 沙 漣 行 動 辦 公 室 協 助 規 劃 健 行 社 區 支 線 活 動 六 本 處 為 推 動 校 園 藝 文 活 動, 提 升 學 生 文 化 氣 質, 積 極 規 劃 辦 理 校 內 藝 文 系 列 活 動, 特 訂 於 12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邀 請 台 灣 戲 曲 表 演 家 劇 團 來 校 演 出 戲 劇 微 笑 - 老 師 漫 漫 黑 夜 米 克 好 久 不 見! 老 爸 七 為 提 升 本 校 同 學 在 學 生 宿 舍 志 願 服 務 之 風 氣, 培 育 同 學 樂 於 付 出 與 貢 獻 之 精 神, 及 提 供 同 學 申 請 宿 舍 之 多 樣 途 徑, 特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住 宿 輔 導 辦 法 及 學 生 宿 舍 公 約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訂 定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志 工 積 點 規 則 該 規 則 業 於 10 月 23 日 經 學 務 處 主 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10 月 26 日 奉 學 務 長 核 定 實 施 已 於 10 月 31 日 公 告 招 募, 目 前 已 有 29 位 同 學 報 名 八 為 維 護 宿 舍 安 寧 與 安 全, 本 處 已 於 11 月 8 日 公 告 實 施 宿 舍 公 約 記 點 制 度 4

7 住 宿 生 倘 違 反 公 約 相 關 規 定, 經 宿 舍 幹 部 或 管 理 員 口 頭 勸 導 而 未 改 善 者, 將 由 宿 舍 幹 部 提 送 管 理 員 簽 發 勸 導 單, 經 書 面 勸 導 仍 未 改 善 者, 將 直 接 開 立 記 點 通 知 單 九 進 住 學 生 宿 舍 依 規 定 均 應 繳 交 住 宿 費 或 提 供 相 關 繳 費 證 明 文 件, 惟 經 查 仍 有 少 數 同 學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本 處 已 陸 續 函 請 同 學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或 補 繳 費 用, 除 公 文 正 文 通 知 各 同 學 外, 亦 請 系 所 協 助 轉 達 十 本 校 學 生 校 外 賃 居 資 料 經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調 查, 截 至 11 月 16 日 止, 共 有 24 個 系 所 回 覆, 計 1,802 筆 資 料 各 系 所 校 外 賃 居 生 名 冊 將 於 整 理 後, 函 請 各 系 所 師 長 一 同 關 心 學 生 校 外 住 宿 情 形 十 一 101 學 年 度 新 生 繳 交 健 康 檢 查 表 計 1,546 人 未 繳 交 97 人, 繳 交 率 94.1%; 檢 查 報 告 分 析 統 計 異 常 項 目 如 下 : 異 常 項 目 人 數 % 異 常 項 目 人 數 % BMI 過 輕 (BMI < 18.5) BMI 過 重 (24 <= BMI < 27) BMI 肥 胖 (BMI >= 27) % % % 腎 功 能 檢 查 : 尿 酸 異 常 > % 肝 功 能 檢 查 : 血 脂 肪 檢 查 : 麩 酸 草 酸 轉 氨 酶 (SGOT) > % 三 酸 肝 油 脂 異 常 % 丙 胺 酸 轉 氨 酶 (SGPT) > % 膽 固 醇 異 常 > % 血 壓 檢 查 : 肝 炎 檢 查 : 收 縮 壓 > % B 型 肝 炎 帶 % 舒 張 壓 > % C 型 肝 炎 帶 % 十 二 本 處 資 源 教 室 近 期 辦 理 系 列 活 動 如 下.. ( 一 ) 11 月 26 日 ~12 月 6 日 與 諮 商 中 心 共 同 辦 理 我 愛 你, 我 不 礙 你 - 特 教 暨 生 命 教 育 系 列 活 動, 包 含 系 列 書 展 影 片 放 映 特 教 宣 導 講 座 與 電 影 欣 賞 等 ( 二 ) 11 月 26 日 ( 一 )18:00~20:00 與 生 活 學 習 圈 合 辦 專 業 達 人 講 座, 邀 請 台 灣 盲 人 重 建 院 休 閒 班 氣 球 造 型 與 串 珠 手 工 藝 指 導 老 師 林 啟 萬 分 享 生 命 故 事 經 驗, 現 場 並 進 行 造 型 氣 球 教 學 DIY ( 三 ) 11 月 20 日 ( 二 )12:00~13:00 在 行 政 大 樓 3 樓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十 三 本 月 生 活 學 習 圈 辦 理 活 動 如 下.. ( 一 ) 自 11 月 28 日 ( 三 ) 起, 在 學 生 餐 廳 外 廣 場, 辦 理 四 場 街 頭 藝 人 在 暨 大 - 街 頭 藝 術 表 演 系 列 活 動 5

8 ( 二 ) 月 辦 理 兩 場 宿 舍 導 師 活 動 - 業 界 導 師 手 作 系 列 課 程 十 四 本 處 資 源 教 室 10 月 至 11 月 舉 辦 UCAN 職 能 檢 測 班 級 座 談 3 場, 共 174 人 次 參 與 ; 心 理 健 康 班 級 座 談 2 場, 約 120 人 次 參 加 ; 焦 慮 抒 壓 團 體 9 場 次, 共 156 人 次 參 加 ; 客 製 版 -Mahara 學 習 歷 程 系 統 競 賽 系 列 活 動 共 9 場, 並 於 11 月 9 日 至 11 月 20 日 進 行 線 上 人 氣 投 票 十 五 本 處 近 期 辦 理 生 涯 探 索 活 動 如 下.. ( 一 ) 11 月 29 日 14:00-16:00 在 人 文 學 院 118 會 議 室 舉 辦 中 區 學 生 發 展 論 壇 會 議, 主 題 為 客 製 化 學 生 履 歷 (e-portfolio): 從 Mahara 學 習 歷 程 系 統 談 學 習 促 進 ( 二 ) 1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00 ~ 4:00 由 圖 書 館 主 辦, 本 處 諮 商 中 心 協 辦, 邀 請 陳 江 維 先 生 主 講 國 考 講 座 ~ 我 在 政 府 部 門 的 日 子 十 六 本 處 訂 於 12/3~7 辦 理 拍 攝 第 14 屆 畢 業 學 生 學 士 照 藝 術 照 及 班 級 小 團 體 照 作 業 十 七 99 學 年 度 畢 業 後 一 年 畢 業 生 流 向 調 查, 已 函 請 各 系 協 助 追 蹤 並 提 供 工 讀 金, 至 11 月 19 日 止, 僅 公 行 系 及 國 企 系 及 博 士 班 問 卷 達 到 75% 的 填 答 率, 各 系 填 答 率 詳 學 1-1 見 第 29 頁 總 務 處 一 本 校 獲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101 年 度 節 能 績 效 保 證 專 案 示 範 推 廣 補 助 專 案 計 畫 規 劃 辦 理 之 節 能 績 效 保 證 專 案 統 包 工 程, 自 11 月 7 日 開 工 迄 今, 工 程 進 度 計 42.8%, 預 計 102 年 1 月 中 旬 完 工 二 本 校 公 共 藝 術 計 畫 徵 選 作 業, 已 於 11 月 8 日 初 選 前 三 名, 預 訂 於 12 月 27 日 辦 理 決 選 三 本 處 辦 理 台 電 受 電 室 及 變 電 站 增 設 避 雷 針 案 ( 工 程 費 用 27 萬 餘 元 ) 於 11 月 21 日 申 報 開 工, 預 定 於 11 月 底 完 工 ; 校 園 自 來 水 抽 水 機 組 更 新 3 組 及 體 育 館 增 設 空 氣 門 24 台 案 ( 工 程 費 用 94 萬 餘 元 ) 於 11 月 22 日 決 標, 預 定 於 12 月 下 旬 完 工 四 101 年 10 月 份, 本 校 公 文 處 理 業 務 統 計 如 下 : ( 一 ) 收 文 1,362 件, 其 中 電 子 公 文 1,260 件, 電 子 公 文 收 文 執 行 率 92.51% ( 二 ) 發 文 455 件 ( 含 正 副 本 5,228 份 ), 其 中 應 電 子 發 文 件 數 207 件, 實 際 電 子 發 文 交 換 者 207 件 ( 含 正 副 本 691 份 ), 電 子 公 文 發 文 執 行 率 100% ( 三 ) 歸 檔 案 件 1,778 件 完 成 點 收 立 案 編 目 等 業 務 ; 檔 案 掃 描 儲 存 計 9,037 6

9 頁 ; 檔 案 檢 調 5 件 五 101 年 10 月 份, 本 校 各 單 位 經 收 發 室 收 件 作 業 之 公 文 及 郵 件 計 9,917 件, 寄 送 之 公 務 郵 件 1,282 件, 使 用 郵 資 計 56,255 元 ( 含 專 款 郵 資 16,973 元 ) 六 101 年 10 月 份, 核 發 證 書 聘 書 契 約 書 等 不 辦 文 稿 用 印 申 請 案 件 計 1,697 件, 含 公 文 用 印 計 約 7,931 印 / 次 七 埔 里 郵 局 及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2 家 廠 商 設 置 於 本 校 之 提 款 機,102 年 應 繳 納 租 金 已 依 租 金 率 計 算 後 通 知 八 依 據 國 有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手 冊 第 41 點 規 定 : 各 機 關 之 財 產, 機 關 首 長 於 必 要 時, 得 隨 時 派 員 抽 查 或 盤 點 財 產 管 理 單 位 及 使 用 單 位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至 少 實 施 盤 點 一 次, 並 應 作 成 盤 查 ( 點 ) 紀 錄 本 處 ( 保 管 組 ) 業 於 101 年 8 月 28 日 通 知 校 內 各 單 位 清 查 ( 初 盤 ), 另 隨 機 指 定 5 個 使 用 單 位 ( 總 務 處 採 購 組 學 務 處 諮 商 與 生 涯 發 展 中 心 管 理 學 院 經 濟 學 系 人 文 學 院 歷 史 學 系 及 教 育 學 院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 進 行 複 盤, 業 於 10 月 30 日 完 成 九 本 校 警 衛 室 於 101 年 10 月 份 處 理 違 規 登 記 勸 導 257 件 ( 不 含 查 無 車 籍 資 料 車 輛 ) 失 物 招 領 3 件 車 禍 3 件 車 輛 故 障 1 件 客 訴 2 件 ( 反 應 活 動 太 吵 車 輛 在 埔 里 亂 停 影 響 出 入 ) 違 法 入 侵 1 件 引 導 救 護 車 就 醫 6 件 除 蜂 4 件 捕 蛇 3 件 臨 時 勤 務 5 件 ( 含 捕 抓 獼 猴 ) 十 本 校 近 期 校 園 景 觀 園 藝 維 護 如 下 :10 月 26 日 完 成 修 剪 中 軸 台 灣 肖 楠,11 月 2 日 清 理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五 葉 松 枯 枝 及 低 枝,11 月 5 日 至 11 月 11 日 園 藝 外 包 廠 商 大 草 地 除 草,11 月 20 日 主 環 道 台 灣 欒 樹 施 肥 完 成,11 月 21 日 蔓 澤 蘭 和 香 澤 蘭 面 積 調 查 完 成 並 回 報 教 育 部 研 發 處 一 國 科 會 工 程 處 推 動 之 102 年 度 智 慧 電 子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自 即 日 起 接 受 接 受 申 請, 申 請 人 請 於 101 年 12 月 13 日 下 午 6 時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二 國 科 會 前 瞻 技 術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 產 學 大 聯 盟 ), 自 即 日 起 受 理 申 請, 有 意 願 申 請 人 請 於 101 年 12 月 7 日 前 將 構 想 書 送 研 發 處 彙 整 三 國 科 會 產 學 技 術 聯 盟 合 作 計 畫 ( 產 學 小 聯 盟 ), 自 即 日 起 受 理 申 請, 申 請 人 請 於 101 年 12 月 17 日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四 國 科 會 102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102 年 度 特 約 研 究 計 畫 102 年 度 優 秀 年 輕 學 者 研 究 計 畫 102 年 度 開 發 軟 體 研 發 專 案 計 畫 102 年 度 雲 端 計 算 - 安 全 技 7

10 術 研 發 專 案 102 年 度 補 助 人 文 學 及 社 會 科 學 學 術 性 專 書 寫 作 計 畫 102 年 度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經 典 譯 注 計 畫 等 7 項 計 畫 補 助 案, 自 即 日 起 受 理 申 請, 申 請 人 務 請 於 102 年 1 月 2 日 下 午 5 時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五 本 校 電 機 系 林 繼 耀 副 教 授 與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書, 執 行 期 限 自 101 年 12 月 1 日 至 104 年 11 月 30 日 止 六 本 處 於 101 年 11 月 14 日 上 午 辦 理 第 一 期 (97-99 年 ) 第 二 期 ( 年 ) 發 展 學 術 研 究 特 色 計 畫 成 果 展, 由 尹 邦 嚴 研 發 長 主 持, 邀 請 校 長 蒞 臨 勗 勉 與 會 人 員 七 本 校 擬 增 設 越 南 境 外 國 際 教 育 領 導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業 獲 教 育 部 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 高 ( 一 ) 第 A 函 同 意 招 生 30 名 八 本 處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於 101 年 11 月 2 日 出 席 101 年 度 水 土 保 持 局 台 中 分 局 水 土 保 持 教 育 宣 導 計 畫 期 中 簡 報 會 議 九 本 處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於 101 年 11 月 7 日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研 發 成 果 推 廣 及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十 本 處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於 101 年 11 月 20 日 辦 理 年 度 推 展 原 住 民 創 業 育 成 補 助 計 畫 廠 商 計 畫 書 審 查 會 國 際 事 務 處 一 本 校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台 灣 教 育 中 心 於 11 月 11 日 ( 日 ) 舉 辦 本 年 度 第 二 次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報 考 人 次 共 計 626 人, 報 考 人 數 每 年 均 維 持 持 續 上 升 走 勢 二 為 推 動 本 校 與 日 本 大 學 間 之 交 流, 本 處 陳 佩 修 國 際 長 ( 人 文 學 院 暨 本 處 代 表 ) 於 11 月 12 日 至 17 日 率 領 各 院 代 表 ( 陳 恆 祐 中 心 主 任 楊 武 勳 副 教 授 蔡 櫻 鈴 助 理 教 授 ) 及 本 處 阮 夙 姿 組 長 林 宜 箴 約 用 組 員 前 往 宇 都 宮 大 學 東 北 大 學 及 秋 田 國 際 教 養 大 學 參 訪, 除 實 地 參 訪 本 校 優 秀 交 換 生 在 日 生 活 及 學 習 生 活 環 境 觀 摩 姊 妹 校 全 面 而 友 善 的 國 際 化 學 習 環 境 及 課 程 外, 更 與 世 界 頂 尖 大 學 東 北 大 學 學 務 總 長 國 際 文 化 研 究 科 及 情 報 科 學 研 究 科 等 單 位 進 行 深 度 會 談, 以 期 建 立 更 多 與 頂 尖 大 學 多 面 向 之 合 作 關 係 與 發 展 的 可 能 三 由 本 校 國 企 系 許 文 忠 老 師 引 薦, 夏 潮 基 金 會 組 織 大 陸 臺 籍 青 年 菁 英 赴 臺 文 化 交 流 訪 問 團 11 人, 在 郭 京 斌 團 長 帶 領 下, 於 11 月 12 日 ( 一 ) 蒞 校 參 訪, 由 本 處 國 際 合 作 組 李 信 組 長 石 宇 廷 助 理 葉 怡 君 助 理 接 待 參 觀 圖 資 大 樓 及 體 健 中 心, 本 處 另 邀 請 暑 期 赴 大 陸 參 加 交 流 同 學 參 與 分 享 活 動, 反 響 熱 8

11 烈 四 本 校 與 英 國 布 萊 頓 大 學 (University of Brighton) 之 合 作 關 係 原 於 2012 年 6 月 終 止, 經 人 文 學 院 黃 源 協 院 長 熱 誠 協 調, 促 成 校 層 級 合 約, 本 校 與 布 萊 頓 大 學 於 2012 年 10 月 31 日 正 式 續 約, 合 約 效 期 五 年, 盼 能 藉 此 與 英 國 布 萊 頓 大 學 開 啟 更 多 合 作 研 究 與 發 展 之 機 會 五 2013 年 春 季 班 大 陸 姊 妹 校 交 換 生 人 數 預 計 有 廣 州 暨 南 大 學 7 名 廣 州 中 山 大 學 5 名 山 東 大 學 威 海 8 名 天 津 南 開 大 學 1 名 浙 江 大 學 城 市 學 院 9 名 與 華 北 電 力 大 學 5 名 ( 首 次 來 校 ), 合 計 35 名 校 級 大 陸 交 換 生 將 來 校 研 修 交 流 六 為 凝 聚 在 學 僑 生 向 心 力, 增 進 各 地 區 僑 生 情 誼, 本 處 國 際 學 生 組 與 僑 生 聯 誼 會 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至 12 月 2 日 共 同 舉 辦 僑 生 運 動 會, 活 動 項 目 計 有 : 桌 球 羽 球 足 球 排 球 籃 球 拔 河 接 力 賽 及 趣 味 競 賽 等 項 目, 圓 滿 閉 幕 秘 書 室 一 本 室 為 落 實 100 年 度 校 務 評 鑑 後 續 改 善 計 畫 中 之 教 學 設 施 改 善 作 業, 業 經 協 調 各 學 院 並 承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協 助, 動 用 年 度 資 本 門 預 算 回 收 款, 陸 續 進 行 各 教 室 投 影 機 及 數 位 講 桌 裝 設 及 汰 換 作 業 中 二 暨 大 校 友 總 會 於 101 年 11 月 26 日 18:30 在 草 屯 世 華 植 物 工 廠 廚 藝 會 館 召 開 第 四 次 理 事 會 暨 第 二 次 監 事 會 聯 席 會 議, 並 邀 請 許 和 鈞 校 長 蘇 玉 龍 教 授 出 席 黃 新 發 理 事 長 特 別 感 謝 許 校 長 對 校 友 總 會 的 成 立 及 推 動 付 出 不 遺 餘 力, 也 希 望 未 來 蘇 教 授 接 任 校 長 後 能 繼 續 給 予 最 大 的 支 持, 讓 暨 大 校 友 總 會 能 長 遠 發 展 會 議 經 決 議 於 101 年 12 月 22 日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並 通 過 102 年 度 收 支 預 算 及 工 作 計 畫 草 案, 將 提 會 員 大 會 審 議 三 本 室 於 101 年 11 月 14 日 召 開 捐 贈 審 議 小 組 101 年 度 第 3 次 會 議,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4 件 捐 贈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10 萬 ( 含 ) 元 以 上 捐 贈 案, 其 中 個 人 捐 贈 3 件 企 業 捐 贈 1 件 ; 總 捐 贈 金 額 共 計 70 萬 元 圖 書 館 一 本 館 與 學 務 處 諮 商 中 心 於 11 月 1 日 至 31 日 合 辦 國 家 考 試 用 書 主 題 書 展 暨 演 講 活 動, 並 於 11 月 23 日 邀 請 陳 江 維 先 生 與 讀 者 分 享 準 備 考 試 的 撇 9

12 步, 計 有 15 人 參 加 ; 另 於 11 月 日 合 辦 我 愛 你, 我 不 礙 你 - 特 教 暨 生 命 教 育 書 展 二 為 提 供 同 學 優 良 閱 讀 環 境, 準 備 期 中 考 試, 本 館 於 11 月 5 日 至 18 日 間, 第 一 自 修 室 延 長 為 24 小 時 開 放, 第 二 自 修 室 開 放 至 23:00, 並 視 讀 者 使 用 人 數 狀 況 延 長 開 放 為 24 小 時 延 長 開 放 期 間, 第 一 自 修 教 室 上 午 8:00 每 日 平 均 利 用 人 數 10 人 ; 第 一 自 修 教 室 晚 間 23:00 每 日 平 均 利 用 人 數 33 人 三 因 應 管 理 學 院 使 用 TEJ 臺 灣 經 濟 新 報 資 料 庫 檢 索 需 求, 本 館 於 11 月 21 日 下 午 1 時 在 圖 資 大 樓 二 樓 數 位 資 源 教 室 舉 辦 TEJ 臺 灣 經 濟 新 報 資 料 庫 利 用 教 育 課 程, 提 供 一 人 一 機 現 場 實 作 設 備, 計 有 財 經 系 等 15 位 同 學 參 與 四 本 館 於 11 月 16 日 ( 五 ) 下 午 2 時 接 待 南 加 大 -- 臺 灣 大 學 校 友 會 參 訪 團 18 人, 由 電 資 組 蘇 美 如 組 長 陪 同 導 覽 解 說 五 本 館 於 11 月 1 日 完 成 OSO 牛 津 西 文 學 術 電 子 書 ( 共 1,552 筆 ) Ebrary ( 共 657 筆 ) IOS & ABC-Green & InfoSci( 共 771 筆 ) 及 World Scienctific ( 共 550 筆 ) 等 電 子 書 之 採 購 連 線 測 試 及 啟 用 本 電 子 書 使 用 途 徑 可 直 接 連 線 至 圖 書 館 首 頁 電 子 資 源 總 覽 或 電 子 書 平 台 檢 索, 歡 迎 師 生 踴 躍 查 詢 使 用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近 期 開 發 校 務 系 統 工 作 如 下 : ( 一 ) 配 合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計 分 細 則, 修 改 本 校 校 務 系 統 資 料 庫, 及 開 發 相 關 系 統, 並 請 各 業 務 相 關 單 位 補 填 或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二 ) 配 合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計 分 細 則 第 四 條 第 一 二 款 擔 任 各 級 相 關 委 員 會 委 員 或 會 議 代 表, 及 出 席 率 加 分 規 定, 特 別 規 劃 及 開 發 暨 大 會 議 管 理 系 統, 除 可 協 助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管 理 會 議 委 員 成 員 及 出 席 狀 態 外, 另 提 供 會 議 相 關 文 件 管 理 及 寄 發 電 子 郵 件 功 能, 本 系 統 目 前 正 進 行 測 試, 預 計 12 月 中 旬 上 線, 上 線 前 將 辦 理 數 場 教 育 訓 練 二 本 中 心 近 期 維 護 校 務 各 項 系 統 工 作 如 下 : ( 一 ) 暨 大 課 程 資 訊 網 (NCNU Moodle) 系 統 維 護 : 1 配 合 系 統 功 能 新 增 及 修 正, 更 新 升 級 至 Moodle 修 正 題 庫 匯 入 功 能 之 中 文 檔 名 問 題 3 學 生 作 業 相 關 模 組 功 能 : 教 師 批 改 線 上 文 字 作 業, 可 直 接 檢 視 學 生 所 有 線 上 文 字 內 容 新 增 批 改 作 業 線 上 文 字 回 饋 模 組 之 NanoGong 錄 10

13 音 功 能 及 新 增 inline comment 功 能 ( 二 ) 計 中 電 子 服 務 總 務 處 修 繕 系 統 : 增 加 結 案 後 系 統 自 動 發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申 請 人 功 能 ( 三 ) 就 學 貸 款 系 統 : 增 加 匯 出 上 傳 台 銀 申 貸 資 料 檔 案 功 能 ( 四 ) 出 納 系 統 : 大 專 教 育 學 費 上 傳 作 業, 增 加 外 籍 生 報 送 範 圍 三 本 中 心 近 期 協 助 各 單 位 線 上 調 查 如 下 : ( 一 ) 諮 商 與 生 涯 發 展 中 心 學 習 不 留 白, 履 歷 更 精 彩 學 期 Mahara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競 賽 活 動 網 路 投 票 活 動 ( 二 ) 註 冊 組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第 二 次 考 試 南 投 考 區 監 試 人 員 登 記 ( 三 ) 人 事 室 卸 新 任 校 長 交 接 典 禮 參 加 意 願 調 查 四 本 中 心 於 11 月 6 日 協 助 新 建 教 職 員 宿 舍 網 路 建 置 處 理 事 項 如 下 : ( 一 ) 請 建 案 承 包 商 光 纖 加 熔 光 纖 84 蕊 及 採 國 際 光 準 排 列 熔 接 ( 二 ) 後 續 處 理 : 針 對 此 事 件 將 於 新 建 教 職 員 宿 舍 後 續 網 路 與 網 路 電 話 驗 收 後 與 營 繕 組 討 論 未 來 大 樓 新 建 時 網 路 光 纖 如 何 達 到 雙 邊 同 時 完 成 以 杜 絕 類 似 情 形 再 度 發 生 五 本 中 心 於 11 月 14 日 在 溪 頭 舉 辦 南 投 區 網 中 心 第 二 次 管 理 委 員 會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於 本 (101) 年 10 月 3 日 完 成 101 年 第 二 次 實 驗 場 所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作 業, 參 與 系 所 計 有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應 用 化 學 系 應 用 材 料 及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共 計 12 個 檢 測 點, 近 期 檢 測 結 果 出 爐, 全 數 低 於 法 定 容 許 濃 度, 相 關 數 據 請 參 閱 下 表 (*: 表 示 小 於 儀 器 偵 測 極 限 ) 測 定 地 點 分 析 項 目 測 定 方 法 採 樣 時 間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測 定 結 果 電 化 學 分 析 研 究 室 ( 科 二 館 311 室 ) 生 物 無 機 研 究 室 ( 科 二 館 313 室 ) 正 己 烷 區 域 採 樣 8 小 時 50ppm * 二 氯 甲 烷 區 域 採 樣 8 小 時 50ppm 正 己 烷 區 域 採 樣 8 小 時 50ppm 異 丙 醇 個 人 採 樣 15 分 鐘 500ppm 分 析 技 術 研 究 室 甲 醇 區 域 採 樣 8 小 時 200ppm * ( 科 二 館 315 室 ) 丙 酮 區 域 棌 樣 8 小 時 750ppm * 有 機 材 料 研 究 室 二 氯 甲 烷 區 域 採 樣 ( 科 二 館 425 室 ) 8 小 時 50ppm

14 光 電 材 料 與 元 件 實 驗 室 ( 科 四 316 室 ) 二 本 中 心 於 本 (101) 年 10 月 31 日 在 科 技 學 院 舉 辦 毒 化 災 暨 疏 散 演 練 活 動, 期 藉 由 實 地 演 練, 使 師 生 熟 悉 逃 生 疏 散 路 線, 並 確 認 緊 急 應 變 實 施 步 驟 流 程 及 通 報 流 程 活 動 錄 影 經 已 完 成 剪 輯, 逕 送 相 關 系 所 及 單 位, 俾 作 為 校 園 災 害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參 考 三 本 中 心 於 本 (101) 年 11 月 3 4 日 進 行 校 園 環 境 消 毒, 以 建 築 物 四 周 及 水 溝 為 消 毒 範 圍, 防 治 病 媒 以 小 黑 蚊 ( 幼 蟲 ) 蟑 螂 蒼 蠅 跳 蚤 及 螞 蟻 為 主 四 本 中 心 依 飲 用 水 設 備 維 護 管 理 辦 法 於 本 (101) 年 11 月 2~6 日 進 行 全 校 ( 含 中 科 )184 台 飲 水 機 維 護 保 養 ( 更 換 第 二 道 濾 心 ), 含 人 文 學 院 國 際 會 議 廳 旁 1 台 ( 更 換 第 一 ~ 三 道 濾 心 ), 同 時 於 6 日 完 成 研 究 生 宿 舍 12 台 新 設 飲 水 機 維 護 保 養 ( 清 潔 消 毒 ) 等 事 宜, 請 大 家 安 心 使 用 五 本 校 輻 射 操 作 人 員 年 度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業 於 本 (101) 年 11 月 16 日 假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辦 理 完 成 異 丙 醇 區 域 採 樣 8 小 時 400ppm * 乙 酸 乙 酯 區 域 採 樣 8 小 時 400ppm * 正 己 烷 區 域 採 樣 8 小 時 50ppm * 水 質 分 析 實 驗 室 甲 醇 個 人 採 樣 15 分 鐘 250ppm * 超 分 子 化 學 實 驗 室 ( 科 四 112 室 ) 甲 醇 區 域 採 樣 15 分 鐘 250ppm * 人 事 室 一 本 室 於 101 年 11 月 16 日 上 午 10 時 在 行 政 大 樓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卸 任 新 任 校 長 交 接 典 禮 籌 備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二 本 室 於 101 年 11 月 21 日 下 午 1 時 30 分 在 行 政 大 樓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三 本 室 為 增 進 本 校 同 仁 行 政 專 業 知 能 及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特 辦 理 兩 場 行 政 業 務 訓 練 : ( 一 ) 本 (101) 年 11 月 15 日 下 午 辦 理 顧 客 核 心 - 感 動 行 銷 專 題 演 講, 共 計 158 人 參 加 ( 二 ) 本 (101) 年 11 月 22 日 上 午 辦 理 依 法 行 政 專 題 演 講, 共 計 109 人 報 名 四 本 校 訂 於 101 年 12 月 7 日 上 午 10 時 30 分 在 管 理 學 院 268 會 議 室 舉 行 卸 任 新 任 校 長 交 接 暨 就 職 典 禮, 敬 請 各 單 位 轉 知 教 職 員 工 同 仁 踴 躍 參 加 五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計 分 細 則 業 經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以 101 年 11 月 9 日 暨 校 人 字 第 號 函 通 知 各 學 術 單 位 轉 12

15 請 所 屬 知 照 敬 請 各 院 依 該 細 則 自 訂 評 鑑 細 項, 報 請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核 備 六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部 份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業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現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中 七 教 育 部 101 年 11 月 8 日 臺 學 審 字 第 號 函 示, 舊 制 教 師 如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且 繼 續 任 教 者, 可 視 為 教 學 未 中 斷, 仍 得 適 用 舊 制 升 等 辦 法 之 規 定 八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101 年 11 月 1 日 總 處 培 字 第 號 函 示,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上 午 休 假 半 日 刷 國 民 旅 遊 卡 ( 以 下 簡 稱 國 旅 卡 ), 其 休 假 後 一 日 交 通 費 是 否 核 實 予 以 補 助 疑 義 一 案, 略 以 : 休 假 補 助 之 發 給 應 與 休 假 結 合, 交 通 費 係 為 補 助 休 假 旅 遊 之 實 際 所 需, 自 應 與 休 假 結 合 是 以, 公 務 人 員 上 午 休 假 半 日 刷 國 民 旅 遊 卡, 其 後 一 日 交 通 費 因 未 與 休 假 相 連, 應 不 得 予 以 補 助 另 週 六 及 週 日 為 例 假 日, 不 得 另 為 請 休 假 登 記 會 計 室 一 本 校 101 年 度 10 月 份 經 常 收 支 及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 ( 一 ) 經 常 收 入 部 分,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906,558 千 元, 執 行 數 896,526 千 元, 執 行 率 98.89%, 詳 如 附 表 會 1-1 見 第 30 頁 ( 二 ) 經 常 支 出 部 分,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1,044,495 千 元, 執 行 數 996,805 千 元, 執 行 率 95.43%, 詳 如 會 2-1 見 第 31 頁 ( 三 ) 資 本 支 出 部 分,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134,877 千 元, 執 行 數 100,453 千 元 其 中, 房 屋 建 築 等 工 程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80,038 千 元, 執 行 數 51,176 千 元, 執 行 率 63.94%; 其 他 各 項 設 備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54,839 千 元, 執 行 數 49,277 千 元, 執 行 率 89.86%, 合 計 執 行 率 74.48%, 執 行 率 偏 低,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加 速 積 極 辦 理, 並 提 請 注 意 全 年 之 執 行 率 不 得 低 於 90%, 詳 如 會 3-1 見 第 32 頁 二 審 計 部 教 育 農 林 審 計 處 為 業 務 所 需, 請 各 機 關 學 校 查 填 下 列 調 查 表, 相 關 資 料 已 依 限 查 填 回 覆 : ( 一 )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 含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 暨 國 營 事 業 民 國 101 年 度 1 至 6 月 份 於 平 面 媒 體 辦 理 政 策 宣 導 調 查 表 ( 二 )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採 購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適 用 情 形 調 查 表 三 行 政 院 為 有 效 撙 節 政 府 支 出, 請 各 校 查 填 101 年 度 支 出 預 算 撙 節 情 形 表 13

16 及 101 年 度 特 種 基 金 繳 庫 初 估 表, 已 覈 實 查 填, 依 限 函 復 教 育 部 四 教 育 部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請 各 校 查 填 98 至 100 年 度 決 算 不 發 生 財 務 短 絀 方 案 計 算 餘 絀 調 查 表, 已 依 本 校 決 算 資 料 填 列 並 依 限 回 覆 五 教 育 部 本 (101) 年 11 月 19 日 通 報, 請 各 校 填 列 102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分 配 表, 相 關 資 料 已 依 限 填 報 回 覆 六 行 政 院 為 應 立 法 委 員 問 政 需 要, 請 本 校 查 填 102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退 休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調 查 表, 已 請 相 關 單 位 查 填, 並 依 限 回 覆 教 育 部 七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為 整 併 預 算 先 期 編 審 相 關 表 件 及 NBA( 政 府 預 算 ) 系 統, 請 各 校 查 填 意 見 調 查 表, 相 關 意 見 已 依 限 回 覆 教 育 部 八 因 應 立 法 院 審 查 各 基 金 101 年 度 預 算 新 增 刪 減 預 算 提 案, 行 政 院 分 別 於 本 (101) 年 11 月 13 日 11 月 20 日 及 11 月 21 日 通 知 各 單 位 應 派 員 留 守 至 當 日 朝 野 協 商 結 束, 並 針 對 有 關 提 案 即 時 提 供 說 明 資 料 九 行 政 院 為 應 預 算 審 查 需 要, 請 各 校 查 填 101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國 外 旅 費 編 列 情 形 調 查 表, 相 關 資 料 已 依 限 填 報 回 覆 十 101 年 度 即 將 結 束, 為 使 各 單 位 經 費 順 利 結 報, 本 室 已 以 本 (101) 年 11 月 8 日 暨 校 會 字 第 號 函 送 經 費 結 報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如 會 4-1 至 4-2 見 第 頁, 請 各 單 位 依 規 定 辦 理 人 文 學 院 一 本 院 於 本 (101) 年 11 月 13 日 27 日 在 本 院 人 文 咖 啡 室 召 開 國 科 會 人 文 處 人 文 創 新 與 社 會 實 踐 計 畫 提 案 第 1 次 第 2 次 總 體 會 議 二 本 院 於 本 (101) 年 11 月 27 日 在 本 院 112 會 議 室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三 本 院 公 行 系 於 101 年 11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邀 請 多 像 空 間 工 作 室 負 責 人 于 欣 可 先 生 ( 該 系 學 士 班 91 級 系 友 ) 返 校 演 講 青 年 公 民 與 社 會 ( 兼 談 專 業 知 識 實 踐 ) 四 本 院 公 行 系 於 101 年 11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邀 請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伍 偉 華 博 士 蒞 校 公 行 與 法 律 五 本 院 公 行 系 於 101 年 11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邀 請 山 東 大 學 公 政 治 學 與 共 行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葛 荃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精 英 教 育 與 現 代 意 識 走 出 當 代 中 國 的 中 等 收 入 陷 阱 14

17 六 本 院 公 行 系 於 101 年 11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邀 請 中 研 院 歐 美 所 博 士 後 研 究 學 者 林 星 辰 博 士 ( 該 系 碩 士 班 91 級 系 友 ) 返 校 演 講 歐 亞 社 會 中 的 女 人 當 家 : 一 個 歷 史 人 口 學 的 討 論 七 本 院 中 文 系 邀 請 中 原 大 學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宋 如 瑜 教 授 於 101 年 11 月 22 日 ( 四 ) 蒞 校 走 入 華 語 教 學 : 中 文 專 業 與 生 涯 發 展 八 由 本 校 主 辦, 本 院 中 文 系 與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承 辦 之 第 十 二 屆 水 煙 紗 漣 文 學 獎 系 列 講 座 中 國 的 現 狀 與 未 來, 於 101 年 12 月 3 日 ( 一 ) 下 午 2:10 至 4: 00 在 方 形 劇 場, 邀 請 清 華 大 學 客 座 王 丹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九 本 院 華 語 文 所 於 11 月 22 日 ( 四 ) 上 午 10:00 至 12:00 邀 請 中 原 大 學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宋 如 瑜 助 理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華 語 口 語 課 堂 教 學 分 析 十 本 院 華 語 文 所 於 11 月 23 日 ( 五 ) 上 午 10:00 至 12:00 邀 請 廣 州 暨 南 大 學 華 文 學 院 周 健 教 授 演 講 漢 語 語 感 培 養 理 念 與 漢 字 教 學 十 一 本 院 歷 史 系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於 11 月 日 邀 請 日 本 東 京 情 報 大 學 柴 理 子 專 任 講 師 來 臺 短 期 訪 問, 除 與 本 校 教 師 座 談 交 流 外, 並 發 表 專 題 演 講 二 戰 後 波 蘭 形 象 和 波 蘭 電 影 中 的 波 蘭 人 十 二 本 院 歷 史 系 於 11 月 21 日 邀 請 中 興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孟 祥 瀚 副 教 授 來 訪, 並 假 人 文 學 院 206 會 議 室 發 表 專 題 演 講 日 治 初 期 東 台 灣 的 再 發 現 以 鳥 居 龍 藏 田 代 安 定 與 伊 能 嘉 矩 為 中 心 ( ) 十 三 本 院 歷 史 系 於 11 月 26 日 邀 請 日 本 東 京 大 學 榮 譽 教 授 柴 宜 弘 來 訪, 並 假 人 文 學 院 206 會 議 室 發 表 專 題 演 講 我 的 研 究 之 旅 及 東 南 歐 及 東 亞 區 域 史 之 近 況 十 四 為 執 行 教 育 部 補 助 網 路 通 訊 重 點 領 域 學 程 推 廣 計 畫, 本 院 歷 史 系 與 科 院 資 工 系 合 班 開 授 史 料 與 史 學 課 程, 於 11 月 29 日 赴 南 投 縣 竹 山 鄉 校 外 教 學, 回 應 史 料 與 史 學 -- 山 水 人 為 主 旨, 以 竹 林 產 業 為 考 察 主 要 內 容 十 五 本 院 歷 史 系 系 隊 於 11 月 日 赴 台 南 參 加 由 成 功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主 辦 之 第 38 屆 全 國 史 學 盃 運 動 競 賽 十 六 本 院 外 文 系 為 提 升 同 學 之 英 語 文 表 達 能 力, 於 101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三 ) 舉 辦 101 學 年 度 英 文 幽 默 故 事 說 演 比 賽 十 七 恭 賀 本 院 外 文 系 莊 子 秀 老 師 榮 獲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教 學 績 優 獎 教 育 學 院 15

18 一 本 院 楊 振 昇 院 長 應 大 陸 中 國 教 育 科 學 院 邀 請, 於 101 年 11 月 13 日 至 17 日 參 與 該 院 舉 辦 的 海 峽 兩 岸 教 育 政 策 論 壇 學 術 研 討 會 二 本 院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陳 怡 如 主 任 楊 武 勳 副 教 授 與 張 源 泉 副 教 授 於 11 月 23 日 至 28 日 帶 領 博 碩 士 研 究 生 赴 中 國 廣 州 進 行 文 教 參 訪, 同 時 與 華 南 師 範 大 學 討 論 校 級 學 術 協 議 事 宜, 並 與 中 山 大 學 等 校 洽 談 交 流 合 作 相 關 事 宜 三 本 院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將 於 12 月 13 日 邀 請 明 道 大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莊 明 貞 所 長 蒞 校 演 講 全 球 化 趨 勢 下 新 移 民 女 性 在 社 會 領 域 教 科 書 中 的 族 群 意 象 分 析 四 本 院 成 人 與 繼 續 教 育 研 究 所 於 101 年 11 月 6 日 邀 請 NGO 組 織 (USA): World Bicycle Relief 鄭 永 權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我 在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學 習 : 永 惠 美 禾 與 World Bicycle Relief 五 本 院 成 人 與 繼 續 教 育 研 究 所 於 101 年 11 月 20 日 在 人 文 學 院 B1 人 文 咖 啡 館 邀 請 市 集 種 子 編 織 達 人 賴 良 英 小 姐 及 市 集 手 工 皂 達 人 許 涵 真 小 姐 演 講 發 現 埔 里 的 小 鎮 魅 力 : 指 紋 創 意 市 集 的 故 事 六 本 院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於 101 年 11 月 21 日 假 本 院 404 會 議 室 舉 辦 101 學 年 度 輔 諮 論 壇 專 題 演 講, 邀 請 勵 馨 基 金 會 蒲 公 英 諮 商 中 心 李 婉 菁 督 導 張 亦 謹 諮 商 師 主 講 社 區 諮 商 的 實 務 : 以 勵 馨 基 金 會 蒲 公 英 諮 商 中 心 為 例 演 講 七 本 院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於 101 年 11 月 6 日 邀 請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呂 傑 華 教 授 蒞 校 專 題 演 講 教 育 與 媒 體 八 本 院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楊 洲 松 所 長 於 101 年 11 月 18 日 至 11 月 20 日 出 席 101 年 度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主 管 聯 席 會 議 管 理 學 院 一 本 院 國 企 系 駱 世 民 助 理 教 授 及 財 金 系 洪 碧 霞 助 理 教 授 榮 獲 101 學 年 度 教 學 獎 二 本 院 國 企 系 蔡 櫻 鈴 助 理 教 授 與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處 同 仁 於 11 月 12 日 至 17 日 赴 日 本 關 東 地 區 進 行 姐 妹 校 學 術 交 流 三 本 院 國 企 系 配 合 教 育 部 99 學 年 度 畢 業 後 一 年 畢 業 生 流 向 調 查, 各 部 別 填 答 率 皆 已 達 85% 以 上 16

19 四 本 院 經 濟 學 系 於 11 月 21 日 邀 請 中 央 研 究 院 經 濟 研 究 所 林 常 青 老 師 演 講 Healthcare Needs of Bereaved Family Members Following the 1999 Taiwan Earthquake: Evidence from Administrative Data 五 本 院 資 管 系 於 11 月 22 日 邀 請 中 央 大 學 企 管 系 許 秉 瑜 教 授 演 講 The development of business analysis and BI ;11 月 29 日 邀 請 漢 翔 科 技 公 司 陳 石 坤 經 理 演 講 行 動 通 訊 與 無 線 網 路 技 術 演 進 六 本 院 財 金 系 於 11 月 7 日 邀 請 中 研 院 經 濟 所 王 立 民 博 士 後 研 究 員 蒞 校 演 講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and Cross-Market Hedging Between Stock and bond markets ;11 月 14 日 邀 請 逢 甲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蔡 佳 芬 老 師 蒞 校 演 講 Employer Stock Risk,Employer Income Risks,and Portfolio Choice:New Evidence from Taiwan 七 本 院 觀 光 系 於 11 月 8 日 舉 辦 專 業 實 習 媒 合 說 明 會, 約 有 21 名 學 生 參 加, 媒 合 企 業 有 涵 碧 樓 大 飯 店 雄 獅 旅 行 社 雲 品 酒 店 福 容 大 飯 店 長 榮 桂 冠 酒 店 ( 礁 溪 ) 及 展 智 創 意 策 略 設 計 有 限 公 司 等 13 家 八 本 院 於 11 月 6 日 召 開 第 三 屆 本 校 觀 光 系 餐 旅 系 涵 碧 樓 建 教 合 作 說 明 會, 當 日 由 涵 碧 樓 顏 鎮 國 總 經 理 等 一 行 7 人 蒞 臨 說 明, 出 席 師 生 約 110 人 截 至 101 年 11 月 26 日 止, 計 有 觀 光 系 學 生 陳 秋 暶 李 佩 郁 等 4 名 學 生 申 請 九 大 明 高 中 高 一 學 生 65 人 於 11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來 校 參 訪, 由 觀 光 系 洪 嘉 良 老 師 進 行 觀 光 系 招 生 簡 介 十 本 校 與 大 陸 中 山 大 學 暨 南 大 學 廈 門 大 學 於 11 月 16 日 17 日 在 廈 門 大 學 金 門 大 學 共 同 舉 辦 海 峽 兩 岸 四 校 旅 遊 觀 光 學 術 研 討 會, 本 校 由 楊 明 青 主 任 鄭 健 雄 教 授 丁 冰 和 副 教 授 及 葉 明 亮 助 理 教 授 代 表 參 加 四 校 與 會 代 表 均 認 為 收 穫 豐 碩, 未 來 四 校 將 可 在 目 前 建 立 的 堅 固 基 礎 上, 持 續 加 強 交 流 與 合 作 十 一 本 院 餐 旅 系 於 11 月 26 日 舉 辦 職 涯 講 座, 邀 請 千 陽 集 團 副 總 經 理 莊 政 隆 演 講 餐 旅 產 業 走 向 十 二 本 院 餐 旅 系 於 11 月 26 日 至 30 日 在 西 餐 廳 前 廣 場 舉 辦 農 情 蜜 意 餐 旅 週, 現 場 有 茭 白 筍 水 餃 玫 瑰 茶 等 美 食 饗 宴 科 技 學 院 一 本 院 於 11 月 7 日 召 開 EDMS 國 際 研 討 會 第 二 次 籌 備 會, 審 議 Keynote Speakers & Invited Speakers 名 單 研 討 會 場 地 工 作 分 組 及 負 責 人 名 單 等 17

20 案 二 本 院 資 工 系 於 11 月 7 日 舉 辦 網 路 通 訊 軟 體 與 創 意 應 用 競 賽 說 明 會, 邀 請 歷 屆 得 獎 者 經 驗 分 享 與 問 答, 並 說 明 競 賽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三 本 院 應 光 系 蕭 桂 森 副 教 授 於 11 月 11 日 至 30 日 應 廣 州 暨 南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邀 請 開 設 學 術 講 座 及 進 行 研 究 四 本 院 孫 台 平 院 長 於 11 月 日 率 資 工 系 楊 峻 權 主 任 應 化 系 楊 德 芳 副 主 任 土 木 系 陳 谷 汎 副 教 授 及 應 光 系 蔡 宛 卲 助 理 教 授 拜 會 本 院 姐 妹 院 澳 門 大 學 科 技 學 院 及 中 華 醫 藥 研 究 院 相 關 教 師 及 實 驗 室, 洽 談 明 年 邀 請 該 校 師 生 至 校 舉 辦 研 討 會 及 教 師 研 究 合 作 案 五 台 灣 薄 膜 電 晶 體 液 晶 顯 示 器 產 業 協 會 於 11 月 20 日 參 訪 本 校, 出 席 之 產 業 計 有 友 達 光 電 奇 美 電 子 勝 華 科 技 等 公 司 主 管, 本 院 由 孫 台 平 院 長 吳 幼 麟 教 務 長 電 機 系 林 容 杉 主 任 應 光 系 林 錦 正 主 任 及 相 關 教 師 出 席 交 流 洽 談 合 作 方 向 六 本 院 電 機 系 林 容 杉 主 任 於 11 月 21 日 率 大 學 部 三 四 年 級 至 新 竹 參 訪 友 達 光 電, 協 助 學 生 了 解 產 業 發 展 現 況, 規 劃 未 來 職 涯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一 本 (1011) 學 期 第 三 場 通 識 講 座 於 11 月 21 日 ( 三 ) 在 方 型 劇 場 舉 行, 邀 請 古 典 音 樂 台 節 目 主 持 人 呂 岱 衛 老 師 演 講 古 典 音 樂 OPEN 講 二 本 (1011) 學 期 第 四 場 通 識 講 座 於 11 月 28 日 ( 三 ) 假 方 型 劇 場 舉 行, 邀 請 翰 霖 民 俗 說 唱 藝 術 團 王 振 全 團 長 演 講 相 聲 世 界 樂 透 了 三 本 (1011) 學 期 公 益 服 務 課 程 於 11 月 12 日 ( 一 ) 中 午 12 時 在 管 理 學 院 427 會 議 室 辦 理 第 二 次 教 學 助 理 團 體 督 導 會 議, 共 計 有 25 位 學 系 助 理 參 與, 除 藉 由 個 別 督 導 掌 握 各 系 公 益 服 務 課 程 進 度 外, 並 提 醒 本 學 期 課 程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四 本 中 心 於 11 月 15 日 ( 四 ) 召 開 本 (1011) 學 期 課 程 規 劃 與 發 展 各 小 組 會 議, 針 對 下 學 期 四 大 領 域 通 識 課 程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以 供 未 來 課 程 開 設 之 參 考 五 本 (1011) 學 期 志 願 服 務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於 12 月 1 日 ( 六 ) 及 12 月 2 日 ( 日 ) 上 午 在 人 文 學 院 國 際 會 議 廳 12 月 5 日 ( 三 ) 下 午 在 A001 教 室 舉 行, 分 別 邀 請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發 展 協 會 陳 正 益 理 事 長 南 投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福 利 課 蕭 雨 郎 先 生 紅 十 字 會 苗 栗 分 會 總 幹 事 張 中 隆 先 生 擔 任 授 課 講 18

21 師 六 本 中 心 與 教 發 中 心 訂 於 12 月 19 日 ( 三 ) 下 午 3 時 在 人 文 學 院 118 會 議 室, 聯 合 舉 辦 本 (1011) 學 期 教 師 知 能 研 習 講 座, 邀 請 中 正 大 學 教 授 第 一 屆 教 育 部 全 國 傑 出 通 識 教 育 教 師 獎 得 主 廖 蕙 玟 教 授 蒞 臨 演 講 七 水 沙 連 辦 公 室 預 計 於 12 月 8 日 ( 六 ) 參 加 公 民 素 養 陶 塑 計 畫 [ 第 一 期 / 三 期 計 畫 ] 期 末 成 果 分 享 會, 報 告 執 行 陶 塑 計 畫 相 關 經 驗 及 具 體 成 果, 並 推 薦 學 生 出 席 介 紹 校 內 陶 塑 計 畫 相 關 設 計 及 學 生 學 習 參 與 心 得 八 本 校 划 船 隊 於 本 (101) 年 11 月 2 日 至 8 日 參 加 在 香 港 沙 田 城 門 河 舉 辦 的 2012 年 中 國 香 港 賽 艇 國 際 錦 標 賽, 勇 奪 男 子 八 人 單 槳 亞 軍, 再 次 締 造 佳 績 東 南 亞 研 究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嚴 智 宏 主 中 心 任 於 11 月 4 日 在 魚 池 鄉 立 圖 書 館 演 講 當 皮 蛋 遇 到 鴨 仔 蛋 : 解 讀 台 越 文 化 的 異 同, 透 過 食 衣 住 行 民 俗 節 慶 等 面 向, 說 明 越 南 臺 灣 兩 國 文 化 的 種 種 異 同, 期 藉 由 彼 此 文 化 的 認 識, 促 進 魚 池 鄉 周 邊 的 東 南 亞 籍 新 住 民 及 其 家 屬 相 互 了 解 另 於 11 月 25 日 至 28 日 其 往 越 南 首 都 河 內 (Ha Noi) 參 加 國 際 研 討 會 (The Four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Vietnamese Studies), 發 表 論 文 Meanings of Architecture and Sculptures of Caodai Temple at Tay Ninh 二 本 中 心 龔 宜 君 組 長 於 11 月 8 日 參 加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所 主 辦 的 新 移 民 結 案 報 告 諮 詢 會 議 11 月 16 日 受 外 交 部 研 究 設 計 會 之 邀 參 加 一 場 關 於 形 塑 我 國 新 南 向 政 策 ( 軟 實 力 議 題 ) 座 談 會 ; 本 次 會 議 聚 焦 討 論 提 升 我 國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在 社 會 文 化 移 民 宗 教 等 面 項 合 作 之 新 思 維, 以 作 為 我 日 後 新 南 向 政 策 內 容 中 之 軟 實 力 政 策 要 素, 進 而 全 面 提 升 並 多 元 化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之 交 往 面, 議 程 觸 及 (1) 如 何 提 升 我 於 東 南 亞 區 域 之 國 家 形 象,(2) 如 何 擴 大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於 經 貿 社 會 文 化 及 宗 教 等 層 面 之 交 往,(3) 如 何 利 用 雙 邊 移 民 社 群 做 為 我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關 係 深 化 之 基 礎,(4) 如 何 強 化 我 於 東 南 亞 區 域 推 動 經 貿 及 文 化 外 交 之 力 度 三 本 中 心 洪 雯 柔 組 長 於 11 月 12 日 參 加 2012 年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推 動 中 小 學 國 際 教 育 計 畫, 並 擔 任 輔 導 訪 視 委 員 另 於 11 月 16 日 在 教 育 部 國 際 教 育 SIEP 撰 寫 工 作 坊 擔 任 諮 詢 委 員, 工 作 坊 的 地 點 在 南 投 市 千 秋 國 民 小 學 11 月 19 日 參 加 桃 園 縣 102 年 國 際 教 育 行 動 方 案, 於 方 案 中 擔 任 指 導 員, 行 動 19

22 方 案 舉 辦 的 地 點 在 桃 園 縣 大 園 國 際 高 中 四 本 中 心 李 美 賢 組 長 於 11 月 17 日 應 龍 應 台 文 化 基 金 會 邀 請, 在 該 基 金 會 亞 洲 十 字 路 口 : 東 南 亞 演 講 中, 以 火 煉 金 磚? 印 尼 的 考 驗 為 題, 探 討 被 譽 為 族 群 與 宗 教 包 容 典 範 的 第 五 塊 金 磚 印 尼 遇 上 族 群 矛 盾 穆 斯 林 與 非 穆 斯 林 間 的 價 值 衝 突 時, 能 否 度 過 試 煉 五 本 中 心 林 開 忠 組 長 於 11 月 28 日 受 邀 前 往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所 演 講 泰 國 合 艾 地 區 客 家 田 野 調 查 ;12 月 5 日 受 邀 前 往 清 華 大 學 參 加 亞 洲 之 南 工 作 坊, 擔 任 與 談 人 六 本 中 心 於 11 月 29 日 邀 請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客 家 文 化 學 院 副 院 長 暨 人 文 社 會 學 系 潘 美 玲 副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印 度 加 爾 各 答 塔 壩 (Tangra) 的 客 家 族 群 經 濟 與 社 群 存 續 七 本 中 心 應 彰 化 縣 愛 加 倍 社 區 服 務 協 會 邀 請 派 員 前 往 彰 化 員 林 該 社 區 教 導 泰 語, 學 員 為 台 泰 跨 國 婚 姻 所 生 的 學 童, 人 數 約 二 十 人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一 第 44 期 英 語 角 推 廣 教 育 班 即 日 起 開 始 招 生, 歡 迎 將 訊 息 轉 知 有 興 趣 之 校 外 人 士, 該 課 程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享 免 費 上 課, 相 關 訊 息 請 參 閱 本 中 心 網 頁 ( 二 101 年 第 二 次 大 學 部 學 生 參 與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獎 勵 金 共 有 66 名 學 生 符 合 獎 勵 資 格, 計 共 發 放 新 台 幣 56,300 元, 各 學 系 獲 獎 勵 情 形 如 下 : 系 別 獲 獎 學 生 人 數 各 系 每 位 學 生 獲 獎 金 額 公 行 系 13 1,500 元 ( 系 排 名 第 一 名 ) 經 濟 系 9 1,200 元 ( 系 排 名 第 二 名 ) 國 企 系 8 1,000 元 ( 系 排 名 第 三 名 ) 財 金 系 元 休 閒 觀 光 學 系 元 資 管 系 元 歷 史 系 元 國 比 系 元 資 工 系 元 社 工 系 元 教 政 系 元 20

23 系 別 獲 獎 學 生 人 數 各 系 每 位 學 生 獲 獎 金 額 中 文 系 元 三 1011 學 期 校 園 多 益 測 驗 時 程 規 劃 如 下 : 考 試 日 期 12 月 8 日 考 試 時 間 14:00-16:30 考 試 通 知 單 查 詢 日 期 成 績 單 預 計 寄 出 日 12 月 3 日 12 月 27 日 四 本 中 心 配 合 靜 宜 大 學 舉 辦 跨 校 視 訊 英 語 學 習 系 列 講 座, 訂 於 週 四 下 午 3:00-5: 00 在 圖 資 218 進 行 12 月 份 場 次 如 下 : 場 次 講 題 講 者 時 間 8 More competence! More opportunity! ( 語 言 : 中 文 ) 師 德 師 資 先 修 班 資 深 講 師 林 群 峰 12/6 15:10-17:00 五 本 中 心 協 助 中 區 Topdown 計 畫, 於 11 月 6 日 辦 理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文 科 閱 讀 測 驗 施 測, 計 有 44 人 接 受 施 測, 感 謝 授 課 老 師 協 助 六 請 各 學 系 協 助 向 所 屬 學 生 宣 導, 已 參 加 英 檢 測 驗 並 通 過 本 校 ( 系 訂 )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者, 請 持 正 式 成 績 單 或 證 書 至 本 中 心 登 記 家 庭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執 行 100 年 教 育 部 委 託 之 研 編 及 規 劃 885 專 線 單 一 服 務 碼 專 線 運 作 及 志 工 服 務 手 冊 方 案, 近 期 工 作 事 項 如 下.. ( 一 ) 持 續 進 行 885 志 工 服 務 手 冊 的 編 輯 與 撰 寫 工 作 ( 二 ) 本 中 心 主 任 與 助 理 於 11 月 14 日 11 月 21 日 前 往 新 北 市 舜 遠 科 技 公 司 參 與 家 庭 教 育 專 線 話 務 系 統 軟 體 平 台 功 能 驗 證 測 試 ( 三 ) 本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於 11 月 11 日 18 日 25 日 至 金 門 講 授 8185 輔 導 專 線 電 話 課 程 ( 四 ) 本 中 心 主 任 11 月 28 日 至 台 南 市 講 授 家 庭 教 育 專 線 之 話 務 系 統 操 作 與 接 線 倫 理 21

24 ( 五 ) 11 月 29 日, 本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至 南 投 市 講 授 家 庭 教 育 專 線 話 務 之 系 統 操 作 與 接 線 倫 理 二 本 中 心 執 行 101 年 教 育 部 委 託 建 構 最 需 要 關 懷 家 庭 輔 導 網 絡 方 案 之 督 導 與 評 估 計 畫, 近 期 工 作 事 項 如 下.. ( 一 ) 11 月 8 日, 趙 祥 和 老 師 至 雲 林 縣 參 與 建 構 案 之 第 三 次 中 區 個 案 研 討, 並 與 各 縣 外 聘 督 導 召 開 專 督 會 議 ( 二 ) 11 月 15 日, 趙 祥 和 老 師 至 新 北 市 講 授 建 構 案 之 課 程 與 督 導 工 作 ( 三 ) 本 中 心 沈 慶 鴻 中 心 主 任 於 11 月 22 日 至 新 北 市 講 授 建 構 案 之 課 程 與 督 導 工 作,27 日, 中 心 主 任 至 新 竹 縣 講 授 建 構 案 之 課 程 與 督 導 工 作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楊 洲 松 中 心 主 任 於 101 年 11 月 日 至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出 席 101 年 師 資 培 育 主 管 聯 席 會 議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至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高 等 教 育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擔 任 演 講 人 二 本 中 心 林 志 忠 副 教 授 於 101 年 11 月 16 日 至 南 投 縣 私 立 五 育 中 學 擔 任 優 質 化 專 家 諮 詢 輔 導 會 議 之 諮 詢 委 員 三 本 中 心 於 101 年 11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三 次 返 校 座 談, 邀 請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廖 三 致 檢 察 事 務 官 演 講 校 園 法 律 問 題 面 面 觀 四 本 中 心 謝 淑 敏 助 理 教 授 榮 獲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教 學 貢 獻 獎 101 年 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獎 勵 五 本 中 心 於 101 年 11 月 26 日 出 版 教 育 學 程 通 訊 第 63 期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教 育 暨 生 計 發 展 中 心 一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專 校 院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助 金, 本 校 同 學 陳 柔 潔 ( 排 灣 族 ) 李 雪 兒 ( 泰 雅 族 ) 各 獲 獎 學 金 22,000 元 ; 洪 子 涵 ( 阿 美 族 ) 王 芷 嫣 ( 阿 美 族 ) 谷 沛 文 ( 太 魯 閣 族 ) 各 獲 工 讀 助 學 金 17,000 元 二 本 中 心 潘 英 海 中 心 主 任 於 10 月 30 日 至 11 月 2 日 應 日 本 竺 波 大 學 邀 請 參 加 East Asian Acade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 under Globalization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並 發 表 論 文 Cultural Interface between the Han and the Sirayan 三 本 中 心 於 101 年 11 月 8 日 在 人 文 學 院 206 會 議 室 舉 辦 原 鄉 重 建 系 列 演 講, 邀 請 何 欣 潔 ( 莫 拉 克 獨 立 新 聞 網 記 者 ) 演 講 在 永 久 屋 裡 想 家 -- 莫 拉 克 22

25 颱 風 災 後 報 導 工 作 與 永 久 屋 政 策, 共 22 人 次 參 與 101 年 11 月 15 日 邀 請 顏 美 芳 ( 霧 台 鄉 大 武 部 落 青 年, 紀 錄 片 工 作 者 ) 演 講 重 建 在 路 上 --Labuwan 部 落 八 八 風 災 重 建 紀 實 < 紀 錄 片 放 映 暨 座 談 會 >, 共 25 人 次 參 與 四 本 中 心 與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於 101 年 11 月 9 日 在 人 類 所 會 議 室, 邀 請 陳 惠 敏 ( 台 灣 監 所 改 革 聯 盟 成 員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專 案 助 理 教 授 ) 演 講 我 只 能 做 一 個 片 面 / 偏 頗 的 民 族 誌 研 究 : 全 控 機 構 研 究 的 基 進 意 義, 共 17 人 次 參 與 五 本 中 心 潘 英 海 中 心 主 任 於 11 月 15~22 日 應 浙 江 省 麗 水 學 院 邀 請 參 加 畬 族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並 發 表 主 題 演 講 關 於 畬 族 文 化 傳 承 與 發 展 的 一 些 思 考 六 本 中 心 與 長 老 教 會 中 區 學 生 中 心 於 101 年 11 月 日 在 本 校 運 動 場 舉 辦 全 國 原 住 民 大 專 學 生 運 動 會 暨 大 附 中 一 11 月 13 日 ( 二 ) 日 本 秋 田 縣 角 館 高 中 及 11 月 16 日 ( 五 ) 澳 門 嶺 南 中 學 蒞 校 參 訪, 本 校 以 文 化 為 主 題 並 結 合 學 生 社 團 特 色 活 動 進 行 交 流 期 使 友 校 師 生 均 能 感 受 附 中 辦 學 成 效, 及 附 中 快 樂 學 習 之 氛 圍 二 本 校 於 11 月 22 日 ( 四 ) 接 受 101 學 年 度 綜 合 高 中 諮 詢 輔 導 專 案 實 地 訪 視 是 日 各 項 流 程 進 行 順 利, 訪 視 委 員 對 於 資 料 檢 視 及 師 生 分 組 訪 談 後 之 建 議, 已 由 教 務 處 彙 整, 轉 知 相 關 處 室 檢 討 後 續 精 進 方 案 三 本 校 圖 書 教 學 資 源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案 已 於 11 月 26 日 ( 一 ), 辦 理 遴 選 建 築 師 設 計 規 劃 建 作 業 是 日 共 有 3 家 廠 商 參 與 投 標, 經 委 員 會 審 酌 後, 已 順 利 遴 選 符 合 本 校 規 劃 需 求 之 設 計 案 後 續 將 進 行 第 二 次 規 劃 委 員 會 議, 以 利 於 期 程 內 提 出 30% 細 部 計 劃 送 審 四 進 修 學 校 由 於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結 果, 學 生 流 動 率 高, 教 育 部 基 於 人 力 成 本 之 考 量, 核 定 班 級 人 數 於 20 人 以 下 者 需 併 班 處 理, 屆 時 將 減 少 導 師 及 任 課 教 師 之 人 數, 本 校 經 評 估 除 國 文 科 外, 各 任 課 教 師 均 無 大 影 響, 短 期 因 應 措 施 將 以 兼 任 行 政 方 式 處 理 五 11 月 26 日 ( 一 ) 本 校 召 開 教 師 評 議 委 員 會 議, 確 定 明 年 度 之 教 師 介 聘 等 相 關 事 宜 另 輔 導 室 於 明 年 二 月 陳 主 任 退 休 及 胡 老 師 生 產, 將 面 臨 人 力 短 缺 問 題, 甄 選 輔 導 代 理 教 師 事 宜 已 建 請 人 事 室 辦 理, 俾 確 認 簡 章 後 儘 速 公 告, 甄 選 合 適 人 選 協 助 輔 導 室 業 務 順 利 進 行 肆 報 告 案 23

26 案 號 : 第 1 案 提 案 單 位 : 教 育 學 院 案 由 : 擬 具 本 校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與 德 國 艾 伯 哈 特 - 卡 爾 斯 - 圖 賓 根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交 換 學 生 備 忘 錄 乙 案, 提 請 備 查 說 明 : 一 本 案 前 業 經 人 文 學 院 99 年 1 月 14 日 院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由 雙 方 簽 約 在 案, 效 期 至 2015 年 二 鑒 於 原 簽 約 系 所 已 於 教 育 學 院 成 立 時 劃 歸 教 育 學 院, 且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將 有 圖 賓 根 大 學 交 換 生 來 訪, 爰 再 補 提 教 育 學 院 101 年 11 月 27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確 認 通 過, 並 送 行 政 會 議 備 查 三 檢 附 本 校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與 德 國 艾 伯 哈 特 - 卡 爾 斯 - 圖 賓 根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交 換 學 生 備 忘 錄 已 簽 約 英 文 版 及 中 文 翻 譯 如 附 件 報 1-1 至 1-3 見 第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同 意 備 查 伍 討 論 事 項 案 號 : 第 1 案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案 由 :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 訓 ( 三 ) 字 第 號 函 示, 本 校 所 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係 屬 校 務 重 大 事 項, 應 提 交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本 校 規 定 第 十 點 僅 規 定 為 提 送 行 政 會 議 後 實 施 應 配 合 修 正 二 本 案 已 經 101 年 11 月 7 日 第 8 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第 6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擬 經 本 會 議 通 過 後, 將 依 程 序 再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三 檢 附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全 文 及 教 育 部 來 函 如 附 件 案 1-1 至 1-4 見 第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號 : 第 2 案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案 由 :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24

27 說 明 : 一 配 合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之 修 正, 新 增 性 霸 凌 文 字 二 本 案 已 經 101 年 11 月 7 日 第 8 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第 6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擬 經 本 會 議 通 過 後, 將 依 程 序 再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三 檢 附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全 文 如 附 件 案 2-1 至 2-3 見 第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號 : 第 3 案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案 由 :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實 施 要 點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 訓 ( 三 ) 字 第 號 函 及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 訓 ( 三 )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本 案 已 經 101 年 11 月 7 日 第 8 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第 6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擬 經 本 會 議 通 過 後, 將 依 程 序 再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三 檢 附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實 施 要 點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全 文 教 育 部 來 函 如 附 件 ( 印 附 ), 請 卓 參 決 議 : 一 修 正 後 通 過, 詳 如 附 件 案 3-1 至 3-25 見 第 頁 二 第 十 二 點 有 關 收 件 單 位 專 線 電 話 另 尋 便 於 記 憶 之 號 碼, 電 子 信 箱 則 更 改 為 [email protected] 等,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申 辦 案 號.. 第 4 案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案 由..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書 ( 草 案 ),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為 大 陸 地 區 211 工 程 大 學 及 985 工 程 大 學, 與 本 校 科 技 學 院 關 係 密 切, 為 拓 展 與 大 陸 地 區 高 校 合 作 交 流 關 係, 擬 簽 訂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書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97 年 10 月 24 日 台 陸 字 第 E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各 級 25

28 學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締 結 聯 盟 或 為 書 面 約 定 之 合 作 行 為 審 查 要 點 第 二 點 規 定 : ( 以 下 簡 稱 書 面 約 定 書 ), 應 於 進 行 簽 約 二 個 月 前, 向 本 部 提 出 申 報, 本 案 如 獲 通 過, 擬 儘 速 陳 報 各 級 學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學 術 締 結 聯 盟 或 為 書 面 約 定 之 合 作 行 為 申 報 表, 如 獲 教 育 部 同 意, 即 刻 與 該 校 進 行 簽 約 三 檢 附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書 ( 草 案 )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簡 介 如 附 件 案 4-1 至 4-4 見 第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號.. 第 5 案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案 由..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哈 爾 濱 工 程 大 學 交 換 學 生 協 議 書 ( 草 案 ),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哈 爾 濱 工 程 大 學 為 大 陸 地 區 211 工 程 大 學, 與 本 校 於 2009 年 12 月 1 日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合 約 效 期 至 2014 年 12 月 1 日 為 積 極 落 實 雙 方 之 合 作 關 係, 並 相 互 薦 送 優 秀 交 換 學 生, 擬 簽 訂 交 換 學 生 協 議 書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97 年 10 月 24 日 台 陸 字 第 E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各 級 學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締 結 聯 盟 或 為 書 面 約 定 之 合 作 行 為 審 查 要 點 第 二 點 規 定 : ( 以 下 簡 稱 書 面 約 定 書 ), 應 於 進 行 簽 約 二 個 月 前, 向 本 部 提 出 申 報, 本 案 如 獲 通 過, 擬 儘 速 陳 報 各 級 學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學 術 締 結 聯 盟 或 為 書 面 約 定 之 合 作 行 為 申 報 表, 如 獲 教 育 部 同 意, 即 刻 與 該 校 進 行 簽 約 三 檢 附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哈 爾 濱 工 程 大 學 交 換 學 生 協 議 書 ( 草 案 ) 哈 爾 濱 工 程 大 學 簡 介 如 附 件 案 5-1 至 5-4 見 第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陸 主 席 結 論 及 提 示 事 項 一 上 週 中 文 系 交 換 生 宿 舍 遭 竊 乙 事, 感 謝 高 大 威 主 任 與 學 生 妥 慎 撫 慰 與 溝 通 ; 如 有 必 要, 再 請 國 際 處 及 秘 書 處 協 助 向 遭 竊 同 學 表 達 進 一 步 關 懷 之 意 另 為 免 再 度 發 生 此 類 事 件, 請 學 務 處 與 總 務 處 妥 適 研 議 改 善 宿 舍 安 全 設 施 26

29 二 國 科 會 102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將 於 102 年 1 月 2 日 截 止 申 請, 此 事 對 本 校 發 展 相 當 重 要, 請 各 系 所 主 管 鼓 勵 同 仁 踴 躍 申 請 三 公 民 陶 塑 計 畫 申 請 程 序 已 告 一 段 落, 教 卓 計 畫 近 期 尚 需 大 家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並 給 予 協 助 四 本 校 學 生 會 及 學 生 議 會 皆 已 產 生, 學 生 自 治 團 體 運 作 架 構 已 臻 完 整, 社 團 辦 理 活 動 相 當 認 真, 本 人 亦 曾 抽 空 關 心 活 動 之 進 行 ; 不 過, 校 內 老 師 的 出 席 對 於 社 團 人 員 為 莫 大 鼓 勵, 尚 請 大 家 共 同 適 時 參 與 並 予 激 勵 五 本 週 五 上 午 將 辦 理 校 長 交 接 典 禮, 請 大 家 踴 躍 參 加 六 感 謝 大 家 及 行 政 團 隊 夥 伴 們 四 年 來 的 協 助, 學 校 行 政 與 學 術 是 一 體 的, 希 望 大 家 持 續 共 同 努 力, 讓 學 校 越 來 越 好 柒 散 會 ( 上 午 10 時 45 分 ) 27

30 其 他 中 文 系 國 比 系 社 工 系 外 文 系 歷 史 系 公 行 系 教 政 系 東 南 亞 所 成 教 所 輔 諮 所 人 類 所 課 科 所 華 語 文 所 經 濟 系 國 企 系 資 管 系 財 金 系 觀 光 系 餐 旅 系 資 工 系 土 木 系 電 機 系 應 化 系 應 光 系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6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總 計 核 計 結 果 各 系 所 現 有 教 師 專 任 101 學 年 第 1 學 期 專 兼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核 計 結 果 一 覽 表 專 任 教 師 超 授 時 數 ( 含 兼 行 政 職 指 導 論 文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抵 減 時 數, 不 足 為 -, 超 時 為 +, 小 數 部 份 四 捨 五 入 ) 人 數 時 數 ~ 各 系 所 現 有 教 師 資 料 為 人 事 室 提 供, 謹 此 致 謝 人 數 時 數 超 支 鐘 點 費 時 數 系 所 超 支 總 時 數 人 數 時 數 製 表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時 數 ( 含 選 修 人 數 超 過 75 人 加 乘 時 數 ) 總 時 數 教 1-1

3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畢 業 生 目 前 問 卷 回 收 狀 況 系 所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回 收 率 回 收 率 回 收 率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140102)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140704) 成 人 與 繼 續 教 育 研 究 所 (140501) 終 身 學 習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在 (140506)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140809) 60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310506)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220201)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220301) 歷 史 學 系 (220901)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310802)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在 職 專 班 (310802)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760301)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221001) 60 東 南 亞 研 究 所 (310704) 50 東 南 亞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10704) 25 經 濟 學 系 (310101)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340307)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在 職 專 班 (340307) 100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340501)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480109) 管 理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40303) 應 用 化 學 系 (440102)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520101)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520114)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520301) 應 用 材 料 及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520509) 通 訊 工 程 研 究 所 (520127) 生 物 醫 學 科 技 研 究 所 (720707) 50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大 專 畢 業 生 目 前 問 卷 回 收 狀 況 41.77%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碩 士 畢 業 生 目 前 問 卷 回 收 狀 況 37.27%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博 士 畢 業 生 目 前 問 卷 回 收 狀 況 75% 29 學 1-1

32 表 一 項 目 預 算 數 A 經 常 收 入 執 行 情 形 表 101 年 10 月 31 日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B 執 行 數 C 執 行 率 % D=C/B 單 位 : 千 元 一 學 雜 費 收 入 269, , ,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分 費 及 就 學 貸 款 尚 在 收 取 中 二 學 雜 費 減 免 (-) (14,240) (14,240) (10,258) 備 註 三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167, , , 學 年 度 第 1 期 委 辦 經 費 已 陸 續 收 進 四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6,286 5,028 3, 五 學 校 教 學 研 究 補 助 收 入 556, , , 六 其 他 補 助 收 入 67,043 53,635 36, 七 雜 項 業 務 收 入 4,331 2,961 5, 八 利 息 收 入 1,500 1,250 3, 因 隨 班 附 讀 招 生 情 形 不 如 預 期,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本 年 度 補 助 計 畫 尚 在 申 請 核 撥 中, 本 期 收 入 係 上 年 度 尚 未 執 行 補 助 收 入 結 轉 本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數, 另 所 爭 取 教 育 部 及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計 畫, 多 為 補 助 資 本 門 經 費 所 致 招 生 報 名 人 數 較 預 期 增 加 所 致 因 財 務 調 度 得 宜 且 存 款 利 率 略 有 上 升 所 致 九 資 產 使 用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57,597 52,243 60, 體 建 中 心 收 入 較 預 期 增 加 十 受 贈 收 入 , 十 一 違 規 罰 款 收 入 十 二 雜 項 收 入 1, , 係 本 年 度 業 界 捐 贈 舉 辦 教 育 講 座 致 收 入 增 加 係 採 購 案 違 約 逾 期 罰 款 及 圖 書 罰 款 收 入 較 預 期 減 少 所 致 因 成 績 單 學 位 證 明 工 本 費 較 預 期 為 增 加 合 計 1,117, , , 會 1-1

33 表 二 經 常 支 出 執 行 情 形 表 101 年 10 月 31 日 單 位 : 千 元 項 目 預 算 數 A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B 執 行 數 C 執 行 率 % D=C/B 備 註 一 教 學 研 究 及 訓 輔 成 本 797, , , 服 務 費 用 用 品 材 料 及 設 備 折 舊 費 用 較 預 期 減 少 二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186, , , 三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勵 金 55,000 43,250 35, 工 讀 及 獎 助 金 正 在 辦 理 核 銷 四 其 他 業 務 費 用 3,465 2,875 3, 招 生 報 名 人 數 較 預 期 增 加 所 致 五 業 務 外 費 用 54,588 45,518 39, 服 務 費 用 較 預 期 減 少 六 建 教 合 作 成 本 156, , , 七 推 廣 教 育 成 本 4,819 3,855 3,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實 驗 用 品 因 執 行 進 度 超 前 及 研 究 助 理 較 預 期 增 加 隨 班 附 讀 招 生 情 形 不 如 預 期 合 計 1,257,214 1,044, , 會 2-1

34 表 三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情 形 表 101 年 10 月 31 日 單 位 : 千 元 項 目 可 用 預 算 數 A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B 執 行 數 ( 含 應 付 數 ) C 全 年 逹 成 率 % D=C/A 累 計 分 配 執 行 率 % E=C/B 一 房 屋 及 建 築 95,940 80,038 51, 體 育 健 康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8,059 4,538 3,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2,040 1, 研 究 生 宿 舍 新 建 工 程 14,118 11,500 5, 教 職 員 宿 舍 新 建 工 程 71,723 63,000 42, 二 其 他 各 項 設 備 費 69,454 54,839 49, 機 械 設 備 50,351 40,105 29, 交 通 及 運 輪 設 備 , 什 項 設 備 18,466 14,246 17, 合 計 165, , , 註 :1. 本 表 執 行 率 包 含 國 庫 補 助 計 畫 經 費 及 學 校 自 籌 經 費 之 執 行 情 形 2. 房 屋 及 建 築 累 計 分 配 執 行 率 63.94%, 總 務 處 說 明 如 下 : (1) 教 職 員 工 宿 舍 已 完 工, 並 於 本 (101) 年 8 月 15 日 完 成 驗 收, 目 前 核 銷 作 業 尚 在 進 行 中 (2) 研 究 生 宿 舍 新 建 工 程 因 承 包 商 提 出 物 價 指 數 調 整 款 之 契 約 爭 議 訴 訟 尚 在 處 理 中 (3) 教 職 員 工 宿 舍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體 育 健 康 中 心 及 研 究 生 宿 舍 四 工 程 之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計 畫 案, 南 投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本 (101) 年 8 月 16 日 審 議 核 定, 已 於 本 (101) 年 9 月 21 日 辦 理 公 告 徵 選 作 業, 並 訂 11 月 8 日 辦 理 初 選 會 議 32 會 3-1

35 101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經 費 結 報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年 度 經 常 門 預 算 經 費 支 用 ( 不 含 計 畫 經 費 ), 應 於 101 年 12 月 14 日 ( 以 會 計 室 簽 收 日 期 為 準, 以 下 同 ) 前 提 出 請 購, 並 於 101 年 12 月 24 日 前 送 達 會 計 室 辦 理 核 銷 作 業 電 話 水 電 瓦 斯 等 費 用 請 及 早 洽 各 該 公 司 取 單 繳 款 二 前 項 核 銷 後 之 支 出 單 據 應 於 101 年 12 月 27 日 前 送 達 會 計 室 開 立 傳 票 或 至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領 款 ( 以 零 用 金 支 應 者 ) 三 加 班 費 及 差 旅 費 至 遲 應 於 102 年 1 月 2 日 前 完 成 核 銷 作 業 並 送 達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編 製 清 冊 並 請 該 組 於 102 年 1 月 3 日 前 送 達 會 計 室 開 立 傳 票 付 款 四 下 列 各 款 項 請 各 單 位 儘 速 清 理 : ( 一 ) 各 單 位 因 業 務 需 要, 年 度 間 借 支 之 各 項 費 用 及 預 付 設 備 款 請 即 查 明, 並 於 101 年 12 月 15 日 前 向 會 計 室 辦 理 沖 帳 手 續, 若 有 賸 餘 款 同 時 至 出 納 組 辦 理 繳 回 ( 二 ) 應 收 未 收 款 項 應 由 各 主 辦 單 位 及 總 務 處 依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對 應 收 未 收 款 項 之 列 帳 與 催 繳 及 控 管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催 繳 辦 理 保 全 等 事 宜 ( 三 ) 請 總 務 處 隨 時 清 理 各 項 保 證 品 保 管 品 押 標 金 保 固 金 及 保 證 金 等, 避 免 產 生 懸 帳 ( 四 ) 尚 未 結 案 之 訂 購 機 件 ( 預 付 設 備 款 ) 未 完 工 程 應 付 工 程 款 其 他 應 收 款 預 付 費 用 保 證 金 應 付 代 收 款 其 他 應 付 款 及 應 付 保 管 款 等, 請 各 單 位 於 101 年 12 月 24 日 前 清 理 完 成 ( 五 ) 若 有 特 殊 因 素 未 能 及 時 結 案 之 情 形 ( 如 押 標 金 或 履 約 保 證 金 須 轉 列 履 約 保 證 金 或 保 固 金 者 ), 亦 請 註 明 原 因 於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後 送 會 計 室 五 各 項 工 程 及 設 備 款 請 儘 速 依 合 約 規 定 辦 理 估 驗 或 驗 收 手 續, 俾 能 於 12 月 底 前 完 成 核 銷 付 款 ; 除 已 訂 有 合 約 之 資 本 支 出 外, 一 律 不 得 辦 理 經 費 保 留 六 各 項 已 驗 收 未 付 款 之 採 購 案, 若 不 及 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付 款, 請 填 妥 33 會 4-1

36 應 付 款 項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加 會 總 務 處 ( 採 購 組 保 管 組 ) 後, 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 前 送 會 計 室 列 帳 七 已 發 生 債 務 或 契 約 責 任 之 設 備 採 購 案, 如 確 實 無 法 於 101 年 12 月 底 前 驗 收 付 款 或 如 前 第 六 項 規 定 申 請 應 付 款 者,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填 妥 各 項 設 備 採 購 案 經 費 保 留 申 請 表, 加 會 總 務 處 ( 採 購 組 保 管 組 ), 並 由 總 務 處 ( 採 購 組 ) 填 寫 各 項 設 備 採 購 案 經 費 保 留 申 請 彙 總 表, 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 前 送 會 計 室 申 辦 保 留 八 已 發 生 債 務 或 契 約 責 任 之 工 程 採 購 案 應 請 總 務 處 填 妥 各 項 營 繕 工 程 經 費 保 留 申 請 表 及 各 項 營 繕 工 程 經 費 保 留 申 請 彙 總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 前 送 會 計 室 申 辦 保 留 九 上 揭 各 項 支 出 之 請 款 付 款 及 保 留, 應 於 期 限 內 辦 理 完 成, 若 未 依 期 完 成 而 發 生 之 損 失, 應 由 承 辦 人 員 自 行 負 責 十 本 注 意 事 項 係 規 範 學 校 經 費 部 分 ( 含 在 職 專 班 經 費 ), 至 於 其 他 各 項 建 教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仍 請 依 各 該 計 畫 期 限 及 規 定 執 行, 惟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一 般 均 於 年 底 結 案, 請 注 意 結 案 期 限 34 會 4-2

37 35 報 1-1

38 36 報 1-2

39 37 報 1-3

40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十 本 規 定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十 本 規 定 經 性 平 會 及 行 明 列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育 委 員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議 全 名, 並 依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 訓 ( 三 ) 字 第 號 函 示 提 交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38 案 1-1

4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 修 正 草 案 ) 100 年 11 月 17 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第 7 屆 第 6 次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11 月 30 日 第 365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實 質 平 等,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維 護 人 格 尊 嚴, 厚 植 並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教 育 資 源 與 環 境, 特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十 二 條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定 ) 二 本 校 應 提 供 性 別 平 等 之 學 習 環 境, 積 極 推 動 校 園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教 育, 以 提 升 教 職 員 工 生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性 或 身 體 自 主 之 知 能 三 本 校 各 單 位 相 關 資 源 之 統 整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之 擬 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推 廣 相 關 工 作 由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會 ) 統 籌 辦 理 四 本 校 人 員 之 進 用 學 生 招 生 及 就 學 許 可 不 得 有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之 差 別 待 遇 五 本 校 不 得 因 教 職 員 工 生 之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而 給 予 教 學 活 動 評 量 獎 懲 福 利 及 服 務 上 之 差 別 待 遇 對 於 因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而 處 於 不 利 處 境 之 教 職 員 工 生, 應 積 極 提 供 協 助, 以 改 善 其 處 境 對 於 懷 孕 學 生 應 積 極 維 護 其 受 教 權, 並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六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之 新 進 人 員 培 訓 在 職 進 修 及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人 員 之 儲 訓 課 程, 應 納 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七 本 校 應 發 展 符 合 性 別 平 等 之 課 程 規 劃 與 評 量 方 式, 並 廣 開 性 別 研 究 相 關 課 程 供 學 生 選 修 八 本 校 教 師 教 學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課 程 設 置 及 活 動 設 計, 應 鼓 勵 學 生 發 揮 潛 能, 不 得 因 性 別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 二 ) 教 材 之 編 寫 審 查 及 選 用, 應 符 合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原 則 ; 教 材 內 容 應 平 衡 反 映 不 同 性 別 之 歷 史 貢 獻 及 生 活 經 驗, 並 呈 現 多 元 之 性 別 觀 點 ( 三 ) 使 用 之 教 材 及 從 事 教 育 活 動 時, 應 具 備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破 除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避 免 性 別 偏 見 及 性 別 歧 視, 鼓 勵 學 生 修 習 非 傳 統 性 別 之 學 科 領 域 ( 四 ) 輔 導 學 生 修 習 課 程 選 擇 科 系 或 探 索 生 涯 發 展 時, 鼓 勵 學 生 適 性 多 元 發 展, 避 免 將 特 定 學 科 性 別 化 九 本 校 應 建 立 並 維 護 安 全 與 無 性 別 歧 視 之 校 園 空 間, 定 期 檢 視 校 園 整 體 安 全, 檢 討 校 園 空 間 及 設 施 之 使 用 情 形, 並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校 園 安 全 地 圖, 供 教 職 員 工 生 參 考 十 本 規 定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39 案 1-2

42 40 案 1-3

43

44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委 員 會 任 務 如 下 : 二 本 委 員 會 任 務 如 下 : 配 合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 四 ) 研 擬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 四 ) 研 擬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施 與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實 施 與 校 園 性 侵 害 及 性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之 修 性 霸 凌 之 防 治 規 定, 建 立 機 騷 擾 之 防 治 規 定, 建 立 機 正, 於 第 四 款 新 增 性 霸 制, 並 協 調 及 整 合 相 關 資 制, 並 協 調 及 整 合 相 關 資 凌 文 字, 其 他 款 次 條 文 源 源 未 修 正 五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五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配 合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霸 凌 之 防 治 規 定, 依 教 育 之 防 治 規 定, 依 教 育 部 頒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部 頒 定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之 防 治 準 則 另 訂 之 定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之 防 治 準 則 另 訂 之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之 修 正, 新 增 性 霸 凌 文 字 六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六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配 合 法 律 編 訂 習 慣, 文 字 後 實 施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修 正 42 案 2-1

45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1 日 第 218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14 日 9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第 3 屆 第 2 次 會 議 修 正 第 三 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95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 次 會 議 修 正 第 三 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第 7 屆 第 2 次 會 議 修 正 第 三 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三 點 一 本 校 為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建 立 無 性 別 歧 視 之 教 育 資 源 與 環 境,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六 條 及 第 九 條 之 規 定, 特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設 置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委 員 會 任 務 如 下 : ( 一 ) 統 整 本 校 各 單 位 相 關 資 源, 擬 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落 實 並 檢 視 其 實 施 成 果 ( 二 ) 規 劃 或 辦 理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及 家 長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 三 ) 研 發 並 推 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課 程 教 學 及 評 量 ( 四 ) 研 擬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與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之 防 治 規 定, 建 立 機 制, 並 協 調 及 整 合 相 關 資 源 ( 五 ) 調 查 及 處 理 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有 關 之 案 件 ( 六 ) 規 劃 及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安 全 校 園 空 間 ( 七 ) 推 動 社 區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之 家 庭 教 育 與 社 會 教 育 ( 八 ) 其 他 關 於 學 校 或 社 區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事 務 三 本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十 一 人, 校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及 人 事 室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由 各 學 院 推 舉 教 師 委 員 各 一 人, 人 事 室 及 學 務 處 分 別 推 舉 職 工 委 員 及 學 生 委 員 各 一 人, 另 聘 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一 人, 共 同 組 成 之 推 舉 前 項 委 員 時 應 調 整 性 別 人 數, 使 女 性 委 員 名 額 占 半 數 以 上 教 師 職 工 及 學 生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並 得 連 任 四 本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會 議, 會 議 應 有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始 得 決 議 必 要 時, 得 由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本 委 員 會 召 開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五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之 防 治 規 定, 依 教 育 部 頒 定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之 防 治 準 則 另 訂 之 主 43 案 2-2

46 六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44 案 2-3

47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實 施 要 點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維 護 人 格 尊 嚴, 厚 植 並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教 育 資 源 與 環 境, 防 治 一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防 治 及 處 理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及 教 育 部 令 頒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 訓 ( 三 ) 字 第 號 函 示, 增 列 性 平 及 處 理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及 教 育 部 令 頒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特 訂 定 國 教 育 政 策 宣 示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則, 特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處 理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係 指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一 方 為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工 友 或 學 生, 他 方 為 學 生 者, 包 括 不 同 學 校 間 所 發 生 者 本 要 點 所 使 用 之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 一 ) 教 師 : 指 專 ( 兼 ) 任 教 師 代 理 ( 課 ) 教 師 護 理 教 師 教 官 及 其 他 執 行 教 學 研 究 或 教 育 實 習 之 人 員 ( 二 ) 職 員 工 友 : 指 前 述 教 師 以 外, 固 定 或 定 期 執 行 學 校 事 務 之 人 員 ( 三 ) 學 生 : 指 具 有 學 籍 接 受 推 廣 教 育 者 或 交 換 學 生 新 增 條 文, 依 據 教 育 部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第 9 條 之 規 定, 以 明 確 定 義 本 要 點 規 範 對 象 45 案 3-1

48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三 為 推 動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防 治 教 育, 提 供 本 校 之 教 職 員 工 生 免 於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之 學 習 及 工 作 環 境, 本 校 得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針 對 教 職 員 工 生, 每 年 定 期 舉 辦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防 治 之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並 評 鑑 其 實 施 成 效 ( 二 ) 針 對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會 ) 及 負 責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處 置 相 關 單 位 之 人 員,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相 關 之 在 職 進 修 活 動 ( 三 ) 鼓 勵 前 款 人 員 參 加 校 內 外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處 置 研 習 活 動, 並 予 以 公 差 登 記 及 經 費 補 助 ( 四 ) 利 用 多 元 管 道, 公 告 周 知 本 要 點 所 規 範 之 事 項, 並 納 入 教 職 員 工 聘 約 及 學 生 手 冊 ( 五 ) 鼓 勵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被 害 人 或 檢 舉 人 儘 早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以 利 蒐 證 及 調 查 處 理 四 本 校 應 蒐 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防 治 及 救 濟 等 資 訊, 並 於 處 理 事 件 時, 主 動 提 供 予 相 關 人 員 前 項 資 訊 應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二 為 推 動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擾 及 性 霸 凌 防 治 教 育, 提 供 本 內 容 未 修 正 校 之 教 職 員 工 生 免 於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之 學 習 及 工 作 環 境, 本 校 得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針 對 教 職 員 工 生, 每 年 定 期 舉 辦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防 治 之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並 評 鑑 其 實 施 成 效 ( 二 ) 針 對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會 ) 及 負 責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處 置 相 關 單 位 之 人 員,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相 關 之 在 職 進 修 活 動 ( 三 ) 鼓 勵 前 款 人 員 參 加 校 內 外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處 置 研 習 活 動, 並 予 以 公 差 登 記 及 經 費 補 助 ( 四 ) 利 用 多 元 管 道, 公 告 周 知 本 要 點 所 規 範 之 事 項, 並 納 入 教 職 員 工 聘 約 及 學 生 手 冊 ( 五 ) 鼓 勵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被 害 人 或 檢 舉 人 儘 早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以 利 蒐 證 及 調 查 處 理 三 本 校 應 蒐 集 校 園 性 侵 害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防 治 及 救 濟 等 內 容 未 修 正 資 訊, 並 於 處 理 事 件 時, 主 動 提 供 予 相 關 人 員 前 項 資 訊 應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46 案 3-2

49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 一 )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界 定 類 型 及 相 關 法 規 ( 二 ) 被 害 人 之 權 益 保 障 及 學 校 所 提 供 之 必 要 協 助 ( 三 ) 申 請 調 查 申 復 及 救 濟 之 機 制 ( 四 ) 相 關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單 位 ( 五 ) 提 供 資 源 協 助 之 團 體 及 網 絡 ( 六 ) 其 他 本 校 性 平 會 認 為 必 要 之 事 項 ( 一 )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界 定 類 型 及 相 關 法 規 ( 二 ) 被 害 人 之 權 益 保 障 及 學 校 所 提 供 之 必 要 協 助 ( 三 ) 申 請 調 查 申 復 及 救 濟 之 機 制 ( 四 ) 相 關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單 位 ( 五 ) 提 供 資 源 協 助 之 團 體 及 網 絡 ( 六 ) 其 他 本 校 性 平 會 認 為 必 要 之 事 項 五 本 校 為 防 治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改 善 校 園 危 險 空 間 : ( 一 ) 依 空 間 配 置 管 理 與 保 全 標 示 系 統 求 救 系 統 與 安 全 路 線 照 明 與 空 間 穿 透 性 及 其 他 空 間 安 全 要 素 等, 定 期 檢 討 校 園 空 間 與 設 施 之 規 劃 與 使 用 情 形 及 檢 視 校 園 整 體 安 全 ( 二 ) 記 錄 校 園 內 曾 經 發 生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空 間, 並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校 園 危 險 地 圖 前 項 第 一 款 檢 討 校 園 空 間 與 設 施 之 規 劃, 應 考 量 學 生 之 身 心 功 能 或 語 言 文 化 差 異 之 特 殊 性, 提 供 符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規 四 本 校 為 防 治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改 善 校 園 危 險 空 間 : ( 一 ) 依 空 間 配 置 管 理 與 保 全 標 示 系 統 求 救 系 統 與 安 全 路 線 照 明 與 空 間 穿 透 性 及 其 他 空 間 安 全 要 素 等, 定 期 檢 討 校 園 空 間 與 設 施 之 規 劃 與 使 用 情 形 及 檢 視 校 園 整 體 安 全 ( 二 ) 記 錄 校 園 內 曾 經 發 生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空 間, 並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校 園 危 險 地 圖 前 項 第 一 款 檢 討 校 園 空 間 與 設 施 之 規 劃, 應 考 量 學 生 之 身 心 功 能 或 語 言 文 化 差 異 之 特 殊 性, 提 供 符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規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內 容 未 修 正 47 案 3-3

50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劃 及 說 明 方 式 ; 其 範 圍, 應 包 括 校 園 內 所 設 之 宿 舍 衛 浴 設 備 校 車 等 本 校 應 依 據 檢 視 報 告 編 列 校 園 危 險 空 間 改 善 經 費, 並 於 完 成 改 善 後 製 作 年 度 校 園 危 險 空 間 改 善 成 果 劃 及 說 明 方 式 ; 其 範 圍, 應 包 括 校 園 內 所 設 之 宿 舍 衛 浴 設 備 校 車 等 本 校 應 依 據 檢 視 報 告 編 列 校 園 危 險 空 間 改 善 經 費, 並 於 完 成 改 善 後 製 作 年 度 校 園 危 險 空 間 改 善 成 果 六 本 校 應 定 期 邀 集 專 業 空 間 設 計 者 教 職 員 工 生 及 其 他 校 五 本 校 應 定 期 邀 集 專 業 空 間 設 計 者 教 職 員 工 生 及 其 他 校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內 容 未 修 正 園 使 用 者 參 與 校 園 空 間 安 全 檢 視 說 明 會, 公 告 檢 視 成 果 檢 視 報 告 及 相 關 紀 錄, 並 檢 視 校 園 危 險 空 間 改 善 進 度 園 使 用 者 參 與 校 園 空 間 安 全 檢 視 說 明 會, 公 告 檢 視 成 果 檢 視 報 告 及 相 關 紀 錄, 並 檢 視 校 園 危 險 空 間 改 善 進 度 七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於 進 行 校 內 外 教 學 活 動 執 行 職 務 及 人 六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於 進 行 校 內 外 教 學 活 動 執 行 職 務 及 人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內 容 未 修 正 際 互 動 時, 應 尊 重 性 別 多 元 及 個 別 差 異 際 互 動 時, 應 尊 重 性 別 多 元 及 個 別 差 異 八 教 師 於 執 行 教 學 指 導 訓 練 評 鑑 管 理 輔 導 或 提 七 教 師 於 執 行 教 學 指 導 訓 練 評 鑑 管 理 輔 導 或 提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內 容 未 修 正 供 學 生 工 作 機 會 時, 在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人 際 互 動 上, 不 得 發 展 有 違 專 業 倫 理 之 關 係 教 師 發 現 其 與 學 生 關 係 有 違 反 前 項 專 業 倫 理 之 虞, 應 主 動 迴 避 或 陳 報 學 校 處 理 供 學 生 工 作 機 會 時, 在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人 際 互 動 上, 不 得 發 展 有 違 專 業 倫 理 之 關 係 教 師 發 現 其 與 學 生 關 係 有 違 反 前 項 專 業 倫 理 之 虞, 應 主 動 迴 避 或 陳 報 學 校 處 理 九 教 職 員 工 生 應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之 性 或 身 體 之 自 主, 避 免 八 教 職 員 工 生 應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之 性 或 身 體 之 自 主, 避 免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內 容 未 修 正 不 受 歡 迎 之 追 求 行 為, 並 不 得 以 強 制 或 暴 力 手 段 處 理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衝 突 不 受 歡 迎 之 追 求 行 為, 並 不 得 以 強 制 或 暴 力 手 段 處 理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衝 突 十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九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48 案 3-4

5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霸 凌 事 件 之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霸 凌 事 件 之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內 容 未 修 正 理 人 (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人 ) 檢 舉 理 人 (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人 ) 檢 舉 人, 得 以 書 面 向 行 為 人 於 行 為 發 生 時 所 屬 之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事 件 管 轄 學 校 )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但 行 為 人 為 學 校 首 長 者, 應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前 項 事 件 管 轄 學 校, 於 行 為 人 在 兼 任 學 校 所 為 者, 為 該 兼 任 學 校 接 獲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之 學 校 或 機 關 無 管 轄 權 者, 應 將 該 案 件 於 七 個 工 作 日 內 移 送 其 他 有 管 轄 權 者, 並 通 知 當 事 人 人, 得 以 書 面 向 行 為 人 於 行 為 發 生 時 所 屬 之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事 件 管 轄 學 校 )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但 行 為 人 為 學 校 首 長 者, 應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前 項 事 件 管 轄 學 校, 於 行 為 人 在 兼 任 學 校 所 為 者, 為 該 兼 任 學 校 接 獲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之 學 校 或 機 關 無 管 轄 權 者, 應 將 該 案 件 於 七 個 工 作 日 內 移 送 其 他 有 管 轄 權 者, 並 通 知 當 事 人 十 一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得 以 言 詞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件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 其 以 言 詞 或 電 子 郵 件 為 之 者,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之 學 校 或 教 育 部 應 作 成 紀 錄, 經 向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朗 讀 或 使 閱 覽, 確 認 其 內 容 無 誤 後, 由 其 簽 名 或 蓋 章 前 項 書 面 或 言 詞 電 子 郵 件 作 十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得 以 言 詞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件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 其 以 言 詞 或 電 子 郵 件 為 之 者,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之 學 校 或 教 育 部 應 作 成 紀 錄, 經 向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朗 讀 或 使 閱 覽, 確 認 其 內 容 無 誤 後, 由 其 簽 名 或 蓋 章 前 項 書 面 或 言 詞 電 子 郵 件 作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內 容 未 修 正 成 之 紀 錄,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成 之 紀 錄,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字 號 服 務 或 就 學 之 單 位 及 職 稱 住 居 所 聯 絡 電 話 及 申 請 調 查 日 期 ( 二 ) 申 請 人 申 請 調 查 者, 應 載 明 被 害 人 之 出 生 年 月 日 ( 一 )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字 號 服 務 或 就 學 之 單 位 及 職 稱 住 居 所 聯 絡 電 話 及 申 請 調 查 日 期 ( 二 ) 申 請 人 申 請 調 查 者, 應 載 明 被 害 人 之 出 生 年 月 日 49 案 3-5

52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 三 ) 申 請 人 委 任 代 理 人 代 為 申 請 調 查 者, 應 檢 附 委 任 書, 並 載 明 其 姓 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字 號 住 居 所 聯 絡 電 話 ( 四 )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之 事 實 內 容 如 有 相 關 證 據, 亦 應 記 載 或 附 卷 十 二 本 校 接 獲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時, 以 學 務 處 為 收 件 單 位 ( 專 線 電 話 : ; 電 子 信 箱 : [email protected]) 學 務 處 收 件 後, 除 有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所 定 不 予 受 理 事 由 外, 應 於 三 日 內 將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所 提 事 證 資 料 交 付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 三 ) 申 請 人 委 任 代 理 人 代 為 申 請 調 查 者, 應 檢 附 委 任 書, 並 載 明 其 姓 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字 號 住 居 所 聯 絡 電 話 ( 四 )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之 事 實 內 容 如 有 相 關 證 據, 亦 應 記 載 或 附 卷 十 一 本 校 接 獲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時, 以 學 務 處 為 收 件 單 位 學 務 處 收 件 後, 除 有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所 定 不 予 受 理 事 由 外, 應 於 三 日 內 將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所 提 事 證 資 料 交 付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一 點 次 調 整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 訓 ( 三 ) 字 第 號 函 示, 增 列 性 平 案 件 收 件 單 位 之 電 話 及 電 子 郵 件 資 訊 十 三 本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或 工 友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者, 應 立 即 向 學 務 處 通 報, 並 由 學 務 處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依 相 關 法 令 向 教 育 部 及 地 方 社 政 機 關 通 報 通 報 單 位 於 通 報 時, 除 有 調 查 必 要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考 量 或 法 規 另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外, 對 於 當 事 人 及 檢 舉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其 身 分 之 資 料, 應 予 以 十 二 本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或 工 友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者, 應 立 即 向 學 務 處 通 報, 並 由 學 務 處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責 任 通 報 : ( 一 )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逕 向 南 投 縣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通 報 ( 得 先 以 電 話 向 家 暴 防 治 中 心 通 報, 再 依 規 定 填 具 通 報 表 並 以 傳 真 方 式 回 傳 之 ) ( 二 ) 告 知 本 校 校 安 中 心, 由 校 一 點 次 調 整 二 考 量 責 任 通 報 之 相 關 法 令 及 規 定 甚 多, 並 依 據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21 條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第 16 條 之 規 定, 調 整 條 文 內 容 50 案 3-6

53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保 密 十 四 經 媒 體 報 導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應 視 同 檢 舉, 本 校 應 主 動 將 事 件 交 由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疑 似 被 害 人 不 願 配 合 調 查 時, 本 校 仍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輔 導 或 協 助 學 校 處 理 霸 凌 事 件, 發 現 有 疑 似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情 事 者, 視 同 檢 舉, 應 依 規 定 移 由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十 五 本 校 學 務 處 應 於 接 獲 申 請 或 檢 舉 後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是 否 受 理 不 受 理 之 書 面 通 知 應 敘 明 理 由, 並 告 知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申 復 之 期 限 及 受 理 單 位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於 前 項 之 期 限 內, 未 收 到 通 知 或 接 獲 不 受 理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得 以 安 中 心 協 助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進 行 責 任 通 報, 並 由 校 安 中 心 主 管 確 認 完 成 責 任 通 報 通 報 單 位 於 通 報 時, 除 有 調 查 必 要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考 量 或 法 規 另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外, 對 於 當 事 人 及 檢 舉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其 身 分 之 資 料, 應 予 以 保 密 十 三 經 媒 體 報 導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應 視 同 檢 舉, 本 校 應 主 動 將 事 件 交 由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疑 似 被 害 人 不 願 配 合 調 查 時, 本 校 仍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輔 導 或 協 助 學 校 處 理 霸 凌 事 件, 發 現 有 疑 似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情 事 者, 視 同 檢 舉, 應 依 規 定 移 由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十 四 本 校 學 務 處 應 於 接 獲 申 請 或 檢 舉 後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是 否 受 理 不 受 理 之 書 面 通 知 應 敘 明 理 由, 並 告 知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申 復 之 期 限 及 受 理 單 位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於 前 項 之 期 限 內, 未 收 到 通 知 或 接 獲 不 受 理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得 以 三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 訓 ( 三 ) 字 第 號 函 示 及 教 育 部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第 16 條 之 規 定, 增 列 應 向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 教 育 部 ) 通 報 責 任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內 容 未 修 正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內 容 未 修 正 51 案 3-7

54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書 面 具 明 理 由, 向 學 務 處 提 出 申 復 ; 其 以 言 詞 為 之 者, 學 務 處 應 作 成 紀 錄, 經 向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朗 讀 或 使 閱 覽, 確 認 其 書 面 具 明 理 由, 向 學 務 處 提 出 申 復 ; 其 以 言 詞 為 之 者, 學 務 處 應 作 成 紀 錄, 經 向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朗 讀 或 使 閱 覽, 確 認 其 內 容 無 誤 後, 由 其 簽 名 或 蓋 章 內 容 無 誤 後, 由 其 簽 名 或 蓋 章 前 項 不 受 理 之 申 復 以 一 次 為 限 學 務 處 接 獲 申 復 後, 應 於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復 人 申 復 結 果 申 復 有 理 由 者, 應 將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案 交 付 本 校 性 平 會 處 理 前 項 不 受 理 之 申 復 以 一 次 為 限 學 務 處 接 獲 申 復 後, 應 於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復 人 申 復 結 果 申 復 有 理 由 者, 應 將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案 交 付 本 校 性 平 會 處 理 十 六 本 校 性 平 會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得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調 查 之 調 查 小 組 以 三 人 或 五 人 為 原 則, 其 成 員 之 組 成, 應 具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女 性 人 數 比 例 應 佔 成 員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必 要 時, 部 分 小 組 成 員 得 外 聘 其 成 員 中 具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調 查 專 業 素 養 之 專 家 學 者 之 人 數 比 例 應 佔 成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雙 方 當 事 人 分 屬 不 同 學 校 時, 並 應 有 申 請 人 學 校 代 表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輔 導 人 員, 應 迴 避 該 事 件 之 調 查 工 作 ; 參 與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調 十 五 本 校 性 平 會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得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調 查 之 調 查 小 組 以 三 人 或 五 人 為 原 則, 其 成 員 之 組 成, 應 具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女 性 人 數 比 例 應 佔 成 員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必 要 時, 部 分 小 組 成 員 得 外 聘 其 成 員 中 具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調 查 專 業 素 養 之 專 家 學 者 之 人 數 比 例 應 佔 成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雙 方 當 事 人 分 屬 不 同 學 校 時, 並 應 有 申 請 人 學 校 代 表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輔 導 人 員, 應 迴 避 該 事 件 之 調 查 工 作 ; 參 與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調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內 容 未 修 正 52 案 3-8

55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查 及 處 理 人 員, 亦 應 迴 避 對 該 當 事 人 之 輔 導 工 作 本 校 針 對 擔 任 調 查 小 組 之 成 員, 應 予 公 差 ( 假 ) 登 記, 並 依 法 令 或 學 校 規 定 支 給 交 通 費 或 相 關 費 用 查 及 處 理 人 員, 亦 應 迴 避 對 該 當 事 人 之 輔 導 工 作 本 校 針 對 擔 任 調 查 小 組 之 成 員, 應 予 公 差 ( 假 ) 登 記, 並 依 法 令 或 學 校 規 定 支 給 交 通 費 或 相 關 費 用 十 七 第 十 六 點 所 稱 具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調 查 專 業 素 養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十 六 第 十 五 點 所 稱 具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調 查 專 業 素 養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點 次 調 整 二 配 合 點 次 調 整,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 一 ) 持 有 中 央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調 查 知 能 培 訓 結 業 證 書, 且 經 中 央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所 設 性 平 會 核 可 並 納 入 調 查 專 業 人 才 庫 者 ( 二 ) 曾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有 具 體 績 效, 且 經 中 央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所 設 性 平 會 核 可 並 納 入 調 查 專 業 人 才 庫 者 ( 一 ) 持 有 中 央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調 查 知 能 培 訓 結 業 證 書, 且 經 中 央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所 設 性 平 會 核 可 並 納 入 調 查 專 業 人 才 庫 者 ( 二 ) 曾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有 具 體 績 效, 且 經 中 央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所 設 性 平 會 核 可 並 納 入 調 查 專 業 人 才 庫 者 十 八 本 校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 一 ) 當 事 人 為 未 成 年 者, 接 受 十 七 本 校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 一 ) 當 事 人 為 未 成 年 者, 接 受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內 容 未 修 正 調 查 時 得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陪 同 調 查 時 得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陪 同 ( 二 ) 行 為 人 與 被 害 人 檢 舉 人 或 受 邀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有 權 力 不 ( 二 ) 行 為 人 與 被 害 人 檢 舉 人 或 受 邀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有 權 力 不 對 等 之 情 形 者, 應 避 免 其 對 質 對 等 之 情 形 者, 應 避 免 其 對 質 53 案 3-9

56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 三 ) 本 校 基 於 調 查 之 必 要, 得 於 不 違 反 保 密 義 務 之 範 圍 內 另 作 成 書 面 資 料, 交 由 行 為 人 被 害 人 或 受 邀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閱 覽 或 告 以 要 旨 ( 四 ) 本 校 就 行 為 人 被 害 人 檢 舉 人 或 受 邀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但 有 調 查 之 必 要 或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考 量 者, 不 在 此 限 申 請 人 撤 回 申 請 調 查 時, 為 釐 清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本 校 得 經 性 平 會 決 議, 或 經 行 為 人 請 求, 繼 續 調 查 處 理 ( 三 ) 本 校 基 於 調 查 之 必 要, 得 於 不 違 反 保 密 義 務 之 範 圍 內 另 作 成 書 面 資 料, 交 由 行 為 人 被 害 人 或 受 邀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閱 覽 或 告 以 要 旨 ( 四 ) 本 校 就 行 為 人 被 害 人 檢 舉 人 或 受 邀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但 有 調 查 之 必 要 或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考 量 者, 不 在 此 限 申 請 人 撤 回 申 請 調 查 時, 為 釐 清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本 校 得 經 性 平 會 決 議, 或 經 行 為 人 請 求, 繼 續 調 查 處 理 十 九 依 前 點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規 定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者, 包 括 參 與 處 理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所 有 人 員 依 前 項 規 定 負 保 密 義 務 者 洩 密 時, 應 依 刑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處 罰 學 校 就 記 載 有 當 事 人 檢 舉 人 證 人 姓 名 之 原 始 文 書 應 予 封 存, 不 得 供 閱 覽 或 提 供 予 偵 查 審 判 機 關 以 外 之 人 但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除 原 始 文 書 外,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人 員 對 外 所 另 行 製 作 之 文 書, 應 將 當 事 人 檢 舉 人 證 人 之 十 八 依 前 點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規 定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者, 包 括 參 與 處 理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所 有 人 員 依 前 項 規 定 負 保 密 義 務 者 洩 密 時, 應 依 刑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處 罰 學 校 就 記 載 有 當 事 人 檢 舉 人 證 人 姓 名 之 原 始 文 書 應 予 封 存, 不 得 供 閱 覽 或 提 供 予 偵 查 審 判 機 關 以 外 之 人 但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除 原 始 文 書 外,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人 員 對 外 所 另 行 製 作 之 文 書, 應 將 當 事 人 檢 舉 人 證 人 之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內 容 未 修 正 54 案 3-10

5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真 實 姓 名 及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刪 除, 並 以 代 號 為 之 二 十 為 避 免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過 度 渲 染, 影 響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和 隱 私, 本 校 性 平 會 應 指 定 專 人 為 發 言 人 二 十 一 為 保 障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受 教 權 或 工 作 權, 本 校 相 關 單 位 得 採 取 下 列 處 置,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 一 ) 彈 性 處 理 當 事 人 之 出 缺 勤 紀 錄 或 成 績 考 核, 並 積 極 協 助 其 課 業 或 職 務, 得 不 受 請 假 教 師 及 學 生 成 績 考 核 相 關 規 定 之 限 制 ( 二 ) 尊 重 被 害 人 之 意 願, 減 低 當 事 人 雙 方 互 動 之 機 會 ( 三 ) 採 取 必 要 處 置, 以 避 免 報 復 情 事 ( 四 ) 預 防 減 低 行 為 人 再 度 加 害 之 可 能, 並 明 確 告 知 行 為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禁 止 報 復 情 事 ( 五 ) 提 供 當 事 人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 六 ) 提 供 當 事 人 法 律 諮 詢 管 道 ( 七 ) 其 他 本 校 性 平 會 認 為 必 要 之 協 助 真 實 姓 名 及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刪 除, 並 以 代 號 為 之 十 九 為 避 免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過 度 渲 染, 影 響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和 隱 私, 本 校 性 平 會 應 指 定 專 人 為 發 言 人 二 十 為 保 障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受 教 權 或 工 作 權, 本 校 相 關 單 位 得 採 取 下 列 處 置,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 一 ) 彈 性 處 理 當 事 人 之 出 缺 勤 紀 錄 或 成 績 考 核, 並 積 極 協 助 其 課 業 或 職 務, 得 不 受 請 假 教 師 及 學 生 成 績 考 核 相 關 規 定 之 限 制 ( 二 ) 尊 重 被 害 人 之 意 願, 減 低 當 事 人 雙 方 互 動 之 機 會 ( 三 ) 採 取 必 要 處 置, 以 避 免 報 復 情 事 ( 四 ) 預 防 減 低 行 為 人 再 度 加 害 之 可 能, 並 明 確 告 知 行 為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禁 止 報 復 情 事 ( 五 ) 提 供 當 事 人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 六 ) 提 供 當 事 人 法 律 諮 詢 管 道 ( 七 ) 其 他 本 校 性 平 會 認 為 必 要 之 協 助 55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內 容 未 修 正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內 容 未 修 正 案 3-11

58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前 項 協 助 得 委 請 醫 師 心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或 律 師 等 專 業 人 員 為 之, 其 所 需 費 用, 學 校 應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之 必 要 之 處 置, 應 經 性 平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當 事 人 非 本 校 人 員 時, 應 通 知 當 事 人 所 屬 學 校, 依 前 項 規 定 處 理 二 十 二 基 於 尊 重 專 業 判 斷 及 避 免 重 複 詢 問 原 則, 對 於 與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有 關 之 事 實 認 定, 應 依 據 本 校 性 平 會 之 調 查 報 告 調 查 報 告 建 議 之 懲 處 涉 及 改 變 加 害 人 身 分 時,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應 給 予 其 書 面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決 定 懲 處 之 權 責 單 位 於 召 開 會 議 審 議 前, 應 通 知 加 害 人 提 出 書 面 陳 述 意 見 ( 二 ) 教 師 涉 性 侵 害 事 件 者, 於 性 平 會 召 開 會 議 前, 應 通 知 加 害 人 提 出 書 面 陳 述 意 見, 並 依 前 款 規 定 辦 理 加 害 人 前 項 所 提 書 面 意 見, 除 有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所 定 之 情 形 外, 決 定 懲 處 之 權 責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性 平 會 重 新 調 查, 亦 不 得 自 行 調 查 前 項 協 助 得 委 請 醫 師 心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或 律 師 等 專 業 人 員 為 之, 其 所 需 費 用, 學 校 應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之 必 要 之 處 置, 應 經 性 平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當 事 人 非 本 校 人 員 時, 應 通 知 當 事 人 所 屬 學 校, 依 前 項 規 定 處 理 二 十 一 基 於 尊 重 專 業 判 斷 及 避 免 重 複 詢 問 原 則, 對 於 與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有 關 之 事 實 認 定, 應 依 據 本 校 性 平 會 之 調 查 報 告 調 查 報 告 建 議 之 懲 處 涉 及 改 變 加 害 人 身 分 時,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應 給 予 其 書 面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決 定 懲 處 之 權 責 單 位 於 召 開 會 議 審 議 前, 應 通 知 加 害 人 提 出 書 面 陳 述 意 見 ( 二 ) 教 師 涉 性 侵 害 事 件 者, 於 性 平 會 召 開 會 議 前, 應 通 知 加 害 人 提 出 書 面 陳 述 意 見, 並 依 前 款 規 定 辦 理 加 害 人 前 項 所 提 書 面 意 見, 除 有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所 定 之 情 形 外, 決 定 懲 處 之 權 責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性 平 會 重 新 調 查, 亦 不 得 自 行 調 查 56 一 點 次 調 整 二 配 合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之 規 定, 修 正 引 用 條 文 項 次 案 3-12

59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十 三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經 本 校 性 平 會 調 查 屬 實 後, 權 責 單 位 應 依 相 關 法 律 或 法 規 規 定 懲 處 若 其 他 機 關 依 相 關 法 律 或 法 規 有 懲 處 權 限 時, 學 校 應 將 該 事 件 移 送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懲 處 ; 其 經 證 實 有 不 符 事 實 者, 得 依 相 關 法 律 或 學 校 有 關 規 定 對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為 適 當 之 懲 處 本 校 為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懲 處 時, 應 命 加 害 人 接 受 心 理 輔 導 之 處 置, 並 得 命 其 為 以 下 處 置 : ( 一 ) 經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向 被 害 人 道 歉 ( 二 ) 接 受 教 育 部 規 劃 之 八 小 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 三 ) 其 他 符 合 教 育 目 的 之 措 施 二 十 四 本 校 懲 處 權 責 單 位 將 處 理 結 果,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檢 舉 人 及 行 為 人 時, 應 一 併 提 供 調 查 報 告, 並 告 知 申 復 之 期 限 及 受 理 單 位 申 請 人 或 行 為 人 對 前 項 處 理 結 果 不 服 者, 得 於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具 明 理 由 向 學 校 申 復 ; 其 以 言 詞 為 之 者, 學 校 應 作 成 紀 錄, 經 向 申 請 人 或 行 為 人 朗 讀 或 使 閱 二 十 二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經 本 校 性 平 會 調 查 屬 實 後, 權 責 單 位 應 依 相 關 法 律 或 法 規 規 定 懲 處 若 其 他 機 關 依 相 關 法 律 或 法 規 有 懲 處 權 限 時, 學 校 應 將 該 事 件 移 送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懲 處 ; 其 經 證 實 有 不 符 事 實 者, 得 依 相 關 法 律 或 學 校 有 關 規 定 對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為 適 當 之 懲 處 本 校 為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懲 處 時, 應 命 加 害 人 接 受 心 理 輔 導 之 處 置, 並 得 命 其 為 以 下 處 置 : ( 一 ) 經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向 被 害 人 道 歉 ( 二 ) 接 受 教 育 部 規 劃 之 八 小 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 三 ) 其 他 符 合 教 育 目 的 之 措 施 二 十 三 本 校 懲 處 權 責 單 位 將 處 理 結 果,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檢 舉 人 及 行 為 人 時, 應 一 併 提 供 調 查 報 告, 並 告 知 申 復 之 期 限 及 受 理 單 位 申 請 人 或 行 為 人 對 前 項 處 理 結 果 不 服 者, 得 於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具 明 理 由 向 學 校 申 復 ; 其 以 言 詞 為 之 者, 學 校 應 作 成 紀 錄, 經 向 申 請 人 或 行 為 人 朗 讀 或 使 閱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內 容 未 修 正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內 容 未 修 正 57 案 3-13

60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覽, 確 認 其 內 容 無 誤 後, 由 其 簽 名 或 蓋 章 本 校 接 獲 申 復 後, 依 下 列 程 序 處 理 : ( 一 ) 由 本 校 性 平 會 收 件 後, 應 即 組 成 審 議 小 組, 並 於 三 十 日 內 作 成 附 理 由 之 決 定,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復 人 申 復 結 果 ( 二 ) 前 款 審 議 小 組 應 包 括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三 人 或 五 人, 其 小 組 成 員 中, 女 性 人 數 比 例 應 占 成 員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具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調 查 專 業 素 養 人 員 之 專 家 學 者 人 數 比 例 應 占 成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三 ) 原 性 平 會 委 員 及 原 調 查 小 組 成 員 不 得 擔 任 審 議 小 組 成 員 ( 四 ) 審 議 小 組 召 開 會 議 時 由 小 組 成 員 推 舉 召 集 人, 並 主 持 會 議 ( 五 ) 審 議 會 議 進 行 時, 得 視 需 要 給 予 申 復 人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並 得 邀 所 設 性 平 會 相 關 委 員 或 調 查 小 組 成 員 列 席 說 明 ( 六 ) 申 復 有 理 由 時, 將 申 復 決 定 通 知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由 其 重 為 決 定 ( 七 ) 前 款 申 復 決 定 送 達 申 復 覽, 確 認 其 內 容 無 誤 後, 由 其 簽 名 或 蓋 章 本 校 接 獲 申 復 後, 依 下 列 程 序 處 理 : ( 一 ) 由 本 校 性 平 會 收 件 後, 應 即 組 成 審 議 小 組, 並 於 三 十 日 內 作 成 附 理 由 之 決 定,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復 人 申 復 結 果 ( 二 ) 前 款 審 議 小 組 應 包 括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三 人 或 五 人, 其 小 組 成 員 中, 女 性 人 數 比 例 應 占 成 員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具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調 查 專 業 素 養 人 員 之 專 家 學 者 人 數 比 例 應 占 成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三 ) 原 性 平 會 委 員 及 原 調 查 小 組 成 員 不 得 擔 任 審 議 小 組 成 員 ( 四 ) 審 議 小 組 召 開 會 議 時 由 小 組 成 員 推 舉 召 集 人, 並 主 持 會 議 ( 五 ) 審 議 會 議 進 行 時, 得 視 需 要 給 予 申 復 人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並 得 邀 所 設 性 平 會 相 關 委 員 或 調 查 小 組 成 員 列 席 說 明 ( 六 ) 申 復 有 理 由 時, 將 申 復 決 定 通 知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由 其 重 為 決 定 ( 七 ) 前 款 申 復 決 定 送 達 申 復 58 案 3-14

6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人 前, 申 復 人 得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撤 回 申 復 人 前, 申 復 人 得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撤 回 申 復 二 十 五 本 校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應 建 立 之 檔 案 資 料, 由 本 校 文 書 單 位 以 密 件 文 書 保 管 依 前 項 規 定 所 建 立 之 檔 案 資 二 十 四 本 校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應 建 立 之 檔 案 資 料, 由 本 校 文 書 單 位 保 管 依 前 項 規 定 所 建 立 之 檔 案 資 一 點 次 調 整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 訓 ( 三 ) 字 第 料, 分 為 原 始 檔 案 與 報 告 檔 案 料, 分 為 原 始 檔 案 與 報 告 檔 案 號 函 示, 增 訂 性 前 項 原 始 檔 案 應 予 保 密, 其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前 項 原 始 檔 案 應 予 保 密, 其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平 事 件 之 原 始 檔 案 應 以 密 件 ( 一 ) 事 件 發 生 之 時 間 樣 態 ( 一 ) 事 件 發 生 之 時 間 樣 態 文 書 保 管 ( 二 ) 事 件 相 關 當 事 人 ( 包 括 檢 舉 人 被 害 人 加 害 人 ) ( 二 ) 事 件 相 關 當 事 人 ( 包 括 檢 舉 人 被 害 人 加 害 人 ) 三 其 餘 各 款 條 文 未 修 正 ( 三 ) 事 件 處 理 人 員 流 程 及 紀 錄 ( 四 ) 事 件 處 理 所 製 作 之 文 書 取 得 之 證 據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五 ) 加 害 人 之 姓 名 職 稱 或 學 籍 資 料 家 庭 背 景 等 第 二 項 報 告 檔 案, 應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 一 ) 事 件 發 生 之 時 間 樣 態 以 及 以 代 號 呈 現 之 各 該 當 事 人 ( 三 ) 事 件 處 理 人 員 流 程 及 紀 錄 ( 四 ) 事 件 處 理 所 製 作 之 文 書 取 得 之 證 據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五 ) 加 害 人 之 姓 名 職 稱 或 學 籍 資 料 家 庭 背 景 等 第 二 項 報 告 檔 案, 應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 一 ) 事 件 發 生 之 時 間 樣 態 以 及 以 代 號 呈 現 之 各 該 當 事 人 ( 二 ) 事 件 處 理 過 程 及 結 論 ( 二 ) 事 件 處 理 過 程 及 結 論 二 十 六 加 害 人 轉 至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或 服 務 時, 本 校 應 於 知 悉 後 一 個 月 內, 通 報 加 害 人 現 就 讀 或 服 務 之 學 校, 其 通 報 內 容 應 限 於 加 害 人 經 查 證 屬 實 之 校 二 十 五 加 害 人 轉 至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或 服 務 時, 本 校 應 於 知 悉 後 一 個 月 內, 通 報 加 害 人 現 就 讀 或 服 務 之 學 校, 其 通 報 內 容 應 限 於 加 害 人 經 查 證 屬 實 之 校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內 容 未 修 正 59 案 3-15

62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間 樣 態 加 害 人 姓 名 及 職 稱 或 學 籍 資 料 本 校 就 加 害 人 追 蹤 輔 導 後, 評 估 無 再 犯 情 事 者, 得 於 前 項 通 報 內 容 註 記 加 害 人 之 改 過 現 況 二 十 七 學 校 於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調 查 處 理 完 成, 調 查 報 告 經 性 平 會 議 決 後, 應 將 處 理 情 形 處 理 程 序 之 檢 核 情 形 調 查 報 告 及 性 平 會 之 會 議 紀 錄 報 教 育 部 申 請 人 及 行 為 人 提 出 申 復 之 事 件, 並 應 於 申 復 審 議 完 成 後, 將 申 復 審 議 結 果 報 教 育 部 二 十 八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間 樣 態 加 害 人 姓 名 及 職 稱 或 學 籍 資 料 本 校 就 加 害 人 追 蹤 輔 導 後, 評 估 無 再 犯 情 事 者, 得 於 前 項 通 報 內 容 註 記 加 害 人 之 改 過 現 況 二 十 六 學 校 於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調 查 處 理 完 成, 調 查 報 告 經 性 平 會 議 決 後, 應 將 處 理 情 形 處 理 程 序 之 檢 核 情 形 調 查 報 告 及 性 平 會 之 會 議 紀 錄 報 教 育 部 申 請 人 及 行 為 人 提 出 申 復 之 事 件, 並 應 於 申 復 審 議 完 成 後, 將 申 復 審 議 結 果 報 教 育 部 二 十 七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點 次 調 整, 條 文 內 容 未 修 正 一 點 次 調 整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 訓 ( 三 ) 字 第 號 函 示, 提 交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60 案 3-16

63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實 施 要 點 ( 草 案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第 23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第 7 屆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 新 增 第 14 點, 修 正 第 2 至 13 點 15 至 27 點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第 358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第 7 屆 第 3 次 會 議 通 過 ( 修 正 第 18 點 第 20 點 第 23 至 25 點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第 36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第 8 屆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 修 正 第 9 點 第 10 點 第 25 點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第 37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第 8 屆 第 5 次 會 議 通 過 ( 除 第 5 點 第 6 點 第 8 點 外, 全 文 修 正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第 37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維 護 人 格 尊 嚴, 厚 植 並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教 育 資 源 與 環 境, 防 治 及 處 理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及 教 育 部 令 頒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特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處 理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係 指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一 方 為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工 友 或 學 生, 他 方 為 學 生 者, 包 括 不 同 學 校 間 所 發 生 者 本 要 點 所 使 用 之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 一 ) 教 師 : 指 專 ( 兼 ) 任 教 師 代 理 ( 課 ) 教 師 護 理 教 師 教 官 及 其 他 執 行 教 學 研 究 或 教 育 實 習 之 人 員 ( 二 ) 職 員 工 友 : 指 前 述 教 師 以 外, 固 定 或 定 期 執 行 學 校 事 務 之 人 員 ( 三 ) 學 生 : 指 具 有 學 籍 接 受 推 廣 教 育 者 或 交 換 學 生 三 為 推 動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防 治 教 育, 提 供 本 校 之 教 職 員 工 生 免 於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之 學 習 及 工 作 環 境, 本 校 得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針 對 教 職 員 工 生, 每 年 定 期 舉 辦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防 治 之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並 評 鑑 其 實 施 成 效 ( 二 ) 針 對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會 ) 及 負 責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處 置 相 關 單 位 之 人 員,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相 關 之 在 職 進 修 活 動 ( 三 ) 鼓 勵 前 款 人 員 參 加 校 內 外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處 置 研 習 活 動, 並 予 以 公 差 登 記 及 經 費 補 助 ( 四 ) 利 用 多 元 管 道, 公 告 周 知 本 要 點 所 規 範 之 事 項, 並 納 入 教 職 員 工 聘 約 及 學 生 手 冊 ( 五 ) 鼓 勵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被 害 人 或 檢 舉 人 儘 早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以 利 蒐 證 及 調 查 處 理 四 本 校 應 蒐 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防 治 及 救 濟 等 資 訊, 並 於 處 理 事 件 時, 主 動 提 供 予 相 關 人 員 前 項 資 訊 應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界 定 類 型 及 相 關 法 規 ( 二 ) 被 害 人 之 權 益 保 障 及 學 校 所 提 供 之 必 要 協 助 ( 三 ) 申 請 調 查 申 復 及 救 濟 之 機 制 61 案 3-17

64 ( 四 ) 相 關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單 位 ( 五 ) 提 供 資 源 協 助 之 團 體 及 網 絡 ( 六 ) 其 他 本 校 性 平 會 認 為 必 要 之 事 項 五 本 校 為 防 治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改 善 校 園 危 險 空 間 : ( 一 ) 依 空 間 配 置 管 理 與 保 全 標 示 系 統 求 救 系 統 與 安 全 路 線 照 明 與 空 間 穿 透 性 及 其 他 空 間 安 全 要 素 等, 定 期 檢 討 校 園 空 間 與 設 施 之 規 劃 與 使 用 情 形 及 檢 視 校 園 整 體 安 全 ( 二 ) 記 錄 校 園 內 曾 經 發 生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空 間, 並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校 園 危 險 地 圖 前 項 第 一 款 檢 討 校 園 空 間 與 設 施 之 規 劃, 應 考 量 學 生 之 身 心 功 能 或 語 言 文 化 差 異 之 特 殊 性, 提 供 符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規 劃 及 說 明 方 式 ; 其 範 圍, 應 包 括 校 園 內 所 設 之 宿 舍 衛 浴 設 備 校 車 等 本 校 應 依 據 檢 視 報 告 編 列 校 園 危 險 空 間 改 善 經 費, 並 於 完 成 改 善 後 製 作 年 度 校 園 危 險 空 間 改 善 成 果 六 本 校 應 定 期 邀 集 專 業 空 間 設 計 者 教 職 員 工 生 及 其 他 校 園 使 用 者 參 與 校 園 空 間 安 全 檢 視 說 明 會, 公 告 檢 視 成 果 檢 視 報 告 及 相 關 紀 錄, 並 檢 視 校 園 危 險 空 間 改 善 進 度 七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於 進 行 校 內 外 教 學 活 動 執 行 職 務 及 人 際 互 動 時, 應 尊 重 性 別 多 元 及 個 別 差 異 八 教 師 於 執 行 教 學 指 導 訓 練 評 鑑 管 理 輔 導 或 提 供 學 生 工 作 機 會 時, 在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人 際 互 動 上, 不 得 發 展 有 違 專 業 倫 理 之 關 係 教 師 發 現 其 與 學 生 關 係 有 違 反 前 項 專 業 倫 理 之 虞, 應 主 動 迴 避 或 陳 報 學 校 處 理 九 教 職 員 工 生 應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之 性 或 身 體 之 自 主, 避 免 不 受 歡 迎 之 追 求 行 為, 並 不 得 以 強 制 或 暴 力 手 段 處 理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衝 突 十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人 ) 檢 舉 人, 得 以 書 面 向 行 為 人 於 行 為 發 生 時 所 屬 之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事 件 管 轄 學 校 )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但 行 為 人 為 學 校 首 長 者, 應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前 項 事 件 管 轄 學 校, 於 行 為 人 在 兼 任 學 校 所 為 者, 為 該 兼 任 學 校 接 獲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之 學 校 或 機 關 無 管 轄 權 者, 應 將 該 案 件 於 七 個 工 作 日 內 移 送 其 他 有 管 轄 權 者, 並 通 知 當 事 人 十 一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得 以 言 詞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件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 其 以 言 詞 或 電 子 郵 件 為 之 者,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之 學 校 或 教 育 部 應 作 成 紀 錄, 經 向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朗 讀 或 使 閱 覽, 確 認 其 內 容 無 誤 後, 由 其 簽 名 或 蓋 章 前 項 書 面 或 言 詞 電 子 郵 件 作 成 之 紀 錄,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字 號 服 務 或 就 學 之 單 位 及 職 稱 住 居 所 聯 絡 電 話 及 申 請 調 查 日 期 ( 二 ) 申 請 人 申 請 調 查 者, 應 載 明 被 害 人 之 出 生 年 月 日 ( 三 ) 申 請 人 委 任 代 理 人 代 為 申 請 調 查 者, 應 檢 附 委 任 書, 並 載 明 其 姓 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字 號 住 居 所 聯 絡 電 話 ( 四 )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之 事 實 內 容 如 有 相 關 證 據, 亦 應 記 載 或 附 卷 十 二 本 校 接 獲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時, 以 學 務 處 為 收 件 單 位 ( 專 線 電 話 : ;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學 務 處 收 件 後, 除 有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所 定 不 予 受 理 事 由 外, 應 於 三 日 內 將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所 提 事 證 資 料 交 付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62 案 3-18

65 十 三 本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或 工 友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者, 應 立 即 向 學 務 處 通 報, 並 由 學 務 處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依 相 關 法 令 向 教 育 部 及 地 方 社 政 機 關 通 報 通 報 單 位 於 通 報 時, 除 有 調 查 必 要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考 量 或 法 規 另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外, 對 於 當 事 人 及 檢 舉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其 身 分 之 資 料, 應 予 以 保 密 十 四 經 媒 體 報 導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應 視 同 檢 舉, 本 校 應 主 動 將 事 件 交 由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疑 似 被 害 人 不 願 配 合 調 查 時, 本 校 仍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輔 導 或 協 助 學 校 處 理 霸 凌 事 件, 發 現 有 疑 似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情 事 者, 視 同 檢 舉, 應 依 規 定 移 由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十 五 本 校 學 務 處 應 於 接 獲 申 請 或 檢 舉 後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是 否 受 理 不 受 理 之 書 面 通 知 應 敘 明 理 由, 並 告 知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申 復 之 期 限 及 受 理 單 位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於 前 項 之 期 限 內, 未 收 到 通 知 或 接 獲 不 受 理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具 明 理 由, 向 學 務 處 提 出 申 復 ; 其 以 言 詞 為 之 者, 學 務 處 應 作 成 紀 錄, 經 向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朗 讀 或 使 閱 覽, 確 認 其 內 容 無 誤 後, 由 其 簽 名 或 蓋 章 前 項 不 受 理 之 申 復 以 一 次 為 限 學 務 處 接 獲 申 復 後, 應 於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復 人 申 復 結 果 申 復 有 理 由 者, 應 將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案 交 付 本 校 性 平 會 處 理 十 六 本 校 性 平 會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得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調 查 之 調 查 小 組 以 三 人 或 五 人 為 原 則, 其 成 員 之 組 成, 應 具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女 性 人 數 比 例 應 佔 成 員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必 要 時, 部 分 小 組 成 員 得 外 聘 其 成 員 中 具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調 查 專 業 素 養 之 專 家 學 者 之 人 數 比 例 應 佔 成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雙 方 當 事 人 分 屬 不 同 學 校 時, 並 應 有 申 請 人 學 校 代 表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輔 導 人 員, 應 迴 避 該 事 件 之 調 查 工 作 ; 參 與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調 查 及 處 理 人 員, 亦 應 迴 避 對 該 當 事 人 之 輔 導 工 作 本 校 針 對 擔 任 調 查 小 組 之 成 員, 應 予 公 差 ( 假 ) 登 記, 並 依 法 令 或 學 校 規 定 支 給 交 通 費 或 相 關 費 用 十 七 第 十 六 點 所 稱 具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調 查 專 業 素 養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持 有 中 央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調 查 知 能 培 訓 結 業 證 書, 且 經 中 央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所 設 性 平 會 核 可 並 納 入 調 查 專 業 人 才 庫 者 ( 二 ) 曾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有 具 體 績 效, 且 經 中 央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所 設 性 平 會 核 可 並 納 入 調 查 專 業 人 才 庫 者 十 八 本 校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 一 ) 當 事 人 為 未 成 年 者, 接 受 調 查 時 得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陪 同 ( 二 ) 行 為 人 與 被 害 人 檢 舉 人 或 受 邀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有 權 力 不 對 等 之 情 形 者, 應 避 免 其 對 質 ( 三 ) 本 校 基 於 調 查 之 必 要, 得 於 不 違 反 保 密 義 務 之 範 圍 內 另 作 成 書 面 資 料, 交 由 行 為 人 被 害 人 或 受 邀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閱 覽 或 告 以 要 旨 ( 四 ) 本 校 就 行 為 人 被 害 人 檢 舉 人 或 受 邀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但 有 調 查 之 必 要 或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考 量 者, 不 在 此 限 申 請 人 撤 回 申 請 調 查 時, 為 釐 清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本 校 得 經 性 平 會 決 議, 或 經 行 為 人 請 求, 63 案 3-19

66 繼 續 調 查 處 理 十 九 依 前 點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規 定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者, 包 括 參 與 處 理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所 有 人 員 依 前 項 規 定 負 保 密 義 務 者 洩 密 時, 應 依 刑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處 罰 學 校 就 記 載 有 當 事 人 檢 舉 人 證 人 姓 名 之 原 始 文 書 應 予 封 存, 不 得 供 閱 覽 或 提 供 予 偵 查 審 判 機 關 以 外 之 人 但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除 原 始 文 書 外,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人 員 對 外 所 另 行 製 作 之 文 書, 應 將 當 事 人 檢 舉 人 證 人 之 真 實 姓 名 及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刪 除, 並 以 代 號 為 之 二 十 為 避 免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過 度 渲 染, 影 響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和 隱 私, 本 校 性 平 會 應 指 定 專 人 為 發 言 人 二 十 一 為 保 障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受 教 權 或 工 作 權, 本 校 相 關 單 位 得 採 取 下 列 處 置,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 一 ) 彈 性 處 理 當 事 人 之 出 缺 勤 紀 錄 或 成 績 考 核, 並 積 極 協 助 其 課 業 或 職 務, 得 不 受 請 假 教 師 及 學 生 成 績 考 核 相 關 規 定 之 限 制 ( 二 ) 尊 重 被 害 人 之 意 願, 減 低 當 事 人 雙 方 互 動 之 機 會 ( 三 ) 採 取 必 要 處 置, 以 避 免 報 復 情 事 ( 四 ) 預 防 減 低 行 為 人 再 度 加 害 之 可 能, 並 明 確 告 知 行 為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禁 止 報 復 情 事 ( 五 ) 提 供 當 事 人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 六 ) 提 供 當 事 人 法 律 諮 詢 管 道 ( 七 ) 其 他 本 校 性 平 會 認 為 必 要 之 協 助 前 項 協 助 得 委 請 醫 師 心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或 律 師 等 專 業 人 員 為 之, 其 所 需 費 用, 學 校 應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之 必 要 之 處 置, 應 經 性 平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當 事 人 非 本 校 人 員 時, 應 通 知 當 事 人 所 屬 學 校, 依 前 項 規 定 處 理 二 十 二 基 於 尊 重 專 業 判 斷 及 避 免 重 複 詢 問 原 則, 對 於 與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有 關 之 事 實 認 定, 應 依 據 本 校 性 平 會 之 調 查 報 告 調 查 報 告 建 議 之 懲 處 涉 及 改 變 加 害 人 身 分 時,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應 給 予 其 書 面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決 定 懲 處 之 權 責 單 位 於 召 開 會 議 審 議 前, 應 通 知 加 害 人 提 出 書 面 陳 述 意 見 ( 二 ) 教 師 涉 性 侵 害 事 件 者, 於 性 平 會 召 開 會 議 前, 應 通 知 加 害 人 提 出 書 面 陳 述 意 見, 並 依 前 款 規 定 辦 理 加 害 人 前 項 所 提 書 面 意 見, 除 有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所 定 之 情 形 外, 決 定 懲 處 之 權 責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性 平 會 重 新 調 查, 亦 不 得 自 行 調 查 二 十 三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經 本 校 性 平 會 調 查 屬 實 後, 權 責 單 位 應 依 相 關 法 律 或 法 規 規 定 懲 處 若 其 他 機 關 依 相 關 法 律 或 法 規 有 懲 處 權 限 時, 學 校 應 將 該 事 件 移 送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懲 處 ; 其 經 證 實 有 不 符 事 實 者, 得 依 相 關 法 律 或 學 校 有 關 規 定 對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為 適 當 之 懲 處 本 校 為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懲 處 時, 應 命 加 害 人 接 受 心 理 輔 導 之 處 置, 並 得 命 其 為 以 下 處 置 : ( 四 ) 經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向 被 害 人 道 歉 ( 五 ) 接 受 教 育 部 規 劃 之 八 小 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 六 ) 其 他 符 合 教 育 目 的 之 措 施 二 十 四 本 校 懲 處 權 責 單 位 將 處 理 結 果,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檢 舉 人 及 行 為 人 時, 應 一 併 提 64 案 3-20

67 供 調 查 報 告, 並 告 知 申 復 之 期 限 及 受 理 單 位 申 請 人 或 行 為 人 對 前 項 處 理 結 果 不 服 者, 得 於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具 明 理 由 向 學 校 申 復 ; 其 以 言 詞 為 之 者, 學 校 應 作 成 紀 錄, 經 向 申 請 人 或 行 為 人 朗 讀 或 使 閱 覽, 確 認 其 內 容 無 誤 後, 由 其 簽 名 或 蓋 章 本 校 接 獲 申 復 後, 依 下 列 程 序 處 理 : ( 一 ) 由 本 校 性 平 會 收 件 後, 應 即 組 成 審 議 小 組, 並 於 三 十 日 內 作 成 附 理 由 之 決 定,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復 人 申 復 結 果 ( 二 ) 前 款 審 議 小 組 應 包 括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三 人 或 五 人, 其 小 組 成 員 中, 女 性 人 數 比 例 應 占 成 員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具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調 查 專 業 素 養 人 員 之 專 家 學 者 人 數 比 例 應 占 成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三 ) 原 性 平 會 委 員 及 原 調 查 小 組 成 員 不 得 擔 任 審 議 小 組 成 員 ( 四 ) 審 議 小 組 召 開 會 議 時 由 小 組 成 員 推 舉 召 集 人, 並 主 持 會 議 ( 五 ) 審 議 會 議 進 行 時, 得 視 需 要 給 予 申 復 人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並 得 邀 所 設 性 平 會 相 關 委 員 或 調 查 小 組 成 員 列 席 說 明 ( 六 ) 申 復 有 理 由 時, 將 申 復 決 定 通 知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由 其 重 為 決 定 ( 七 ) 前 款 申 復 決 定 送 達 申 復 人 前, 申 復 人 得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撤 回 申 復 二 十 五 本 校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應 建 立 之 檔 案 資 料, 由 本 校 文 書 單 位 以 密 件 文 書 保 管 依 前 項 規 定 所 建 立 之 檔 案 資 料, 分 為 原 始 檔 案 與 報 告 檔 案 前 項 原 始 檔 案 應 予 保 密, 其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 一 ) 事 件 發 生 之 時 間 樣 態 ( 二 ) 事 件 相 關 當 事 人 ( 包 括 檢 舉 人 被 害 人 加 害 人 ) ( 三 ) 事 件 處 理 人 員 流 程 及 紀 錄 ( 四 ) 事 件 處 理 所 製 作 之 文 書 取 得 之 證 據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五 ) 加 害 人 之 姓 名 職 稱 或 學 籍 資 料 家 庭 背 景 等 第 二 項 報 告 檔 案, 應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 一 ) 事 件 發 生 之 時 間 樣 態 以 及 以 代 號 呈 現 之 各 該 當 事 人 ( 二 ) 事 件 處 理 過 程 及 結 論 二 十 六 加 害 人 轉 至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或 服 務 時, 本 校 應 於 知 悉 後 一 個 月 內, 通 報 加 害 人 現 就 讀 或 服 務 之 學 校, 其 通 報 內 容 應 限 於 加 害 人 經 查 證 屬 實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間 樣 態 加 害 人 姓 名 及 職 稱 或 學 籍 資 料 本 校 就 加 害 人 追 蹤 輔 導 後, 評 估 無 再 犯 情 事 者, 得 於 前 項 通 報 內 容 註 記 加 害 人 之 改 過 現 況 二 十 七 學 校 於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調 查 處 理 完 成, 調 查 報 告 經 性 平 會 議 決 後, 應 將 處 理 情 形 處 理 程 序 之 檢 核 情 形 調 查 報 告 及 性 平 會 之 會 議 紀 錄 報 教 育 部 申 請 人 及 行 為 人 提 出 申 復 之 事 件, 並 應 於 申 復 審 議 完 成 後, 將 申 復 審 議 結 果 報 教 育 部 二 十 八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65 案 3-21

68 66 案 3-22

69 67 案 3-23

70 68 案 3-24

71 69 案 3-25

72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為 促 進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關 係,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簽 訂 本 協 議 書 第 一 條 雙 方 同 意 在 共 同 關 切 之 學 術 領 域 中, 藉 由 如 下 適 宜 之 方 式, 推 動 兩 校 交 流 與 合 作 關 係 : ( 一 ) 教 師 與 研 究 人 員 之 互 訪 ( 二 ) 交 換 教 師 交 換 學 生, 以 促 進 雙 方 教 師 與 學 生 在 教 學 研 究 或 學 習 經 驗 之 分 享 ( 三 ) 教 學 與 研 究 成 果 資 訊 之 交 流 ( 四 ) 學 術 研 究 計 劃 之 推 動 ( 五 ) 交 換 圖 書 教 材 學 術 資 訊 及 教 學 研 究 等 方 面 論 文 ( 六 ) 其 他 促 進 雙 方 了 解 與 合 作 之 事 項 第 二 條 雙 方 同 意 協 商 有 關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及 學 生 相 互 交 流 之 可 行 性 具 體 學 術 交 流 所 涉 及 之 相 關 經 費, 例 如 來 回 機 票 膳 宿 費 學 費 及 保 險 事 宜 等, 應 由 雙 方 事 前 洽 訂 具 體 學 術 交 流 中, 接 待 學 校 將 提 供 與 該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同 等 之 學 習 與 研 究 權 利 交 換 人 員 將 根 據 其 研 究 計 畫 從 事 與 研 究 工 作, 如 需 安 排 特 殊 儀 器 設 備 實 驗 室 等, 雙 方 應 事 前 洽 訂 交 換 人 員 必 須 遵 守 接 待 方 之 法 律 及 接 待 學 校 之 各 項 規 定 第 三 條 雙 方 同 意 協 商 共 同 進 行 研 究 計 畫,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其 他 學 術 活 動 之 可 行 性 前 項 學 術 交 流 所 需 經 費 應 由 雙 方 事 前 洽 訂 第 四 條 本 協 議 書 自 簽 署 日 發 生 效 力, 其 有 效 期 間 為 五 年, 如 一 方 欲 終 止 本 協 議 時, 應 於 六 個 月 內 或 本 協 議 書 終 止 期 限 一 年 前 書 面 通 知 對 方, 在 雙 方 均 不 聲 明 作 廢 的 情 況 下, 有 效 期 得 自 動 延 長 五 年 第 五 條 本 協 議 書 任 一 規 定, 可 經 由 雙 方 協 商 同 意 後 修 訂 ; 另 未 規 定 之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事 項, 可 經 雙 方 同 意 後 決 定 第 六 條 雙 方 應 以 互 惠 原 則 為 基 礎, 履 行 本 協 議 書 規 定 之 事 項, 擬 訂 具 體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計 畫 書 第 七 條 雙 方 應 依 善 意 履 行 本 協 議 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本 協 議 書 正 本 一 式 兩 份,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校 長 許 和 鈞 教 授 徐 金 梧 教 授 ( 簽 名 處 ) ( 簽 名 處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70 案 4-1

73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协 议 书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为 促 进 两 校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关 系, 基 于 平 等 互 惠 原 则, 签 订 本 协 议 书 第 一 条 双 方 同 意 在 共 同 关 切 之 学 术 领 域 中, 藉 由 如 下 适 宜 之 方 式, 推 动 两 校 交 流 与 合 作 关 系 : ( 一 ) 教 师 与 研 究 人 员 之 互 访 ( 二 ) 交 换 教 师 交 换 学 生, 以 促 进 双 方 教 师 与 学 生 在 教 学 研 究 或 学 习 经 验 之 分 享 ( 三 ) 教 学 与 研 究 成 果 信 息 之 交 流 ( 四 ) 学 术 研 究 计 划 之 推 动 ( 五 ) 交 换 图 书 教 材 学 术 信 息 及 教 学 研 究 等 方 面 论 文 ( 六 ) 其 他 促 进 双 方 了 解 与 合 作 之 事 项 第 二 条 双 方 同 意 协 商 有 关 教 师 研 究 人 员 及 学 生 相 互 交 流 之 可 行 性 具 体 学 术 交 流 所 涉 及 之 相 关 经 费, 例 如 来 回 机 票 膳 宿 费 学 费 及 保 险 事 宜 等, 应 由 双 方 事 前 洽 订 具 体 学 术 交 流 中, 接 待 学 校 将 提 供 与 该 校 教 职 员 工 生 同 等 之 学 习 与 研 究 权 利 交 换 人 员 将 根 据 其 研 究 计 划 从 事 与 研 究 工 作, 如 需 安 排 特 殊 仪 器 设 备 实 验 室 等, 双 方 应 事 前 洽 订 交 换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接 待 方 之 法 律 及 接 待 学 校 之 各 项 规 定 第 三 条 双 方 同 意 协 商 共 同 进 行 研 究 计 划, 举 办 学 术 研 讨 会 及 其 他 学 术 活 动 之 可 行 性 前 项 学 术 交 流 所 需 经 费 应 由 双 方 事 前 洽 订 第 四 条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日 发 生 效 力, 其 有 效 期 间 为 五 年, 如 一 方 欲 终 止 本 协 议 时, 应 于 六 个 月 内 或 本 协 议 书 终 止 期 限 一 年 前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在 双 方 均 不 声 明 作 废 的 情 况 下, 有 效 期 得 自 动 延 长 五 年 第 五 条 本 协 议 书 任 一 规 定, 可 经 由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后 修 订 ; 另 未 规 定 之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事 项, 可 经 双 方 同 意 后 决 定 第 六 条 双 方 应 以 互 惠 原 则 为 基 础, 履 行 本 协 议 书 规 定 之 事 项, 拟 订 具 体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计 划 书 第 七 条 双 方 应 依 善 意 履 行 本 协 议 书 之 规 定 第 八 条 本 协 议 书 正 本 一 式 两 份,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校 长 校 长 徐 金 梧 教 授 许 和 钧 教 授 ( 签 名 处 ) ( 签 名 处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71 案 4-2

74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簡 介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於 1952 年 由 天 津 大 學 ( 原 北 洋 大 學 ) 等 6 所 國 內 著 名 大 學 的 礦 冶 系 科 組 建 而 成, 現 已 發 展 成 為 以 工 為 主, 工 理 管 文 經 法 等 多 學 科 協 調 發 展 的 教 育 部 直 屬 全 國 重 點 大 學, 是 全 國 首 批 正 式 成 立 研 究 生 院 的 高 等 學 校 之 一 1997 年 5 月, 學 校 首 批 進 入 國 家 211 工 程 建 設 高 校 行 列 2006 年, 成 為 首 批 985 工 程 優 勢 學 科 創 新 平 臺 建 設 專 案 試 點 高 校 學 校 概 況 學 校 位 於 高 校 雲 集 的 北 京 市 海 澱 區 學 院 路, 占 地 約 萬 平 方 米 ( 包 括 管 莊 校 區 ), 校 舍 建 築 總 面 積 萬 平 方 米 ( 包 括 管 莊 校 區 ) 學 校 現 有 1 個 國 家 科 學 中 心,2 個 國 家 重 點 ( 專 業 ) 實 驗 室,2 個 國 家 工 程 ( 技 術 ) 研 究 中 心,2 個 國 家 科 技 基 礎 條 件 平 臺,21 個 省 部 級 重 點 實 驗 室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特 別 是 2007 年, 學 校 作 為 唯 一 一 所 教 育 部 直 屬 高 校 牽 頭 承 擔 了 國 家 重 大 科 技 基 礎 設 施 專 案 重 大 工 程 材 料 服 役 安 全 研 究 評 價 設 施, 並 負 責 籌 建 國 家 材 料 服 役 安 全 科 學 中 心 圖 書 館 藏 書 172 萬 冊 定 期 出 版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學 報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學 報 ( 社 會 科 學 版 )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inerals, Metallurgy and Materials Rare Metals 思 想 教 育 研 究 物 流 技 術 與 應 用 金 屬 世 界 粉 末 冶 金 技 術 等 重 要 學 術 刊 物 學 院 系 所 學 校 由 土 木 與 環 境 工 程 學 院 冶 金 與 生 態 工 程 學 院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學 院 自 動 化 學 院 電 腦 與 通 信 工 程 學 院 數 理 學 院 化 學 與 生 物 工 程 學 院 東 淩 經 濟 管 理 學 院 文 法 學 院 馬 克 思 主 義 學 院 外 國 語 學 院 高 等 工 程 師 學 院, 遠 端 與 成 人 教 育 學 院 繼 續 教 育 學 院 國 際 學 院, 以 及 研 究 生 院 體 育 部 管 莊 校 區 天 津 學 院 延 慶 分 校 組 成 另 有 MBA( 含 EMBA) MPA 法 律 碩 士 會 計 碩 士 翻 譯 碩 士 和 20 個 領 域 的 工 程 碩 士 專 業 學 位 授 予 權,11 個 博 士 後 科 研 流 動 站,46 個 本 科 專 業 學 校 冶 金 材 料 礦 業 科 技 史 4 個 大 陸 一 級 重 點 學 科 學 術 水 準 蜚 聲 中 外 ( 據 大 陸 教 育 部 一 級 學 科 評 估 結 果, 冶 金 科 技 史 排 名 全 國 第 1, 材 料 第 2, 礦 業 第 3); 機 械 熱 能 等 學 科 享 有 盛 譽 ; 控 制 力 學 電 腦 管 理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等 一 批 學 科 具 有 雄 厚 實 力 ; 一 批 新 興 學 科, 如 通 信 工 程 電 子 資 訊 土 木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等 煥 發 出 勃 勃 生 機 人 才 培 養 2011 年 10 月, 全 日 制 在 校 生 2.3 萬 餘 人, 其 中 本 專 科 生 人, 各 類 研 究 生 8867 人 ( 其 中 博 士 生 2583 人 碩 士 生 6284 人 ), 外 國 留 學 生 765 人 ; 成 人 教 育 學 院 學 生 9328 人, 遠 程 教 育 學 生 人 教 職 工 總 數 2902 人, 其 中 專 任 教 師 1787 人 科 學 研 究 學 校 的 科 研 實 力 十 分 雄 厚 1978 年 至 2011 年 12 月 底, 共 申 請 專 利 2917 項, 授 權 專 利 1510 項 ; 有 1000 余 項 科 研 成 果 獲 國 家 省 部 委 級 等 各 種 獎 勵, 其 中 國 家 級 獎 勵 141 項 近 幾 年 學 校 大 型 深 凹 露 天 礦 安 全 高 效 開 採 關 鍵 技 術 研 究 流 射 沸 騰 冷 卻 強 化 多 功 能 淬 火 控 72 案 4-3

75 冷 裝 備 與 工 藝 開 發 及 創 新 寬 頻 鋼 熱 連 軋 生 產 成 套 關 鍵 技 術 與 應 用 複 雜 破 碎 條 件 下 露 天 - 地 下 聯 合 高 效 開 採 關 鍵 技 術 特 低 滲 透 油 藏 有 效 開 發 滲 流 理 論 和 開 發 方 法 研 究 及 應 用 大 型 鋁 合 金 型 材 擠 壓 成 套 工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技 術 與 應 用 等 大 批 科 研 成 果 在 國 民 經 濟 建 設 中 發 揮 了 重 要 作 用, 獲 得 了 巨 大 的 經 濟 效 益 和 社 會 效 益 據 2011 年 發 佈 資 料,2010 年 學 校 師 生 發 表 論 文 被 SCIE EI 收 錄 數 量 分 別 居 全 國 高 校 第 39 位 和 26 位 73 案 4-4

76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哈 爾 濱 工 程 大 學 交 換 生 協 議 書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哈 爾 濱 工 程 大 學 為 促 進 兩 校 進 一 步 的 合 作 與 交 流, 同 意 在 互 惠 原 則 下 進 行 以 下 大 學 部 學 生 和 研 究 生 交 換 計 畫 : 第 一 條 交 換 學 生 的 學 習 期 限 為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兩 校 每 學 年 至 多 可 派 遣 交 換 學 生 8 名 兩 校 二 年 內 之 交 換 學 生 總 數 以 對 等 平 衡 為 原 則 第 二 條 交 換 生 在 接 待 學 校 從 事 研 究 或 修 課, 不 授 予 學 位 第 三 條 交 換 生 須 根 據 下 列 條 件 由 原 屬 學 校 選 出 : 一 須 至 少 在 原 屬 學 校 修 業 滿 一 年 ; 二 須 經 原 屬 學 校 相 關 系 所 認 定 合 乎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者 ; 三 須 符 合 原 屬 學 校 及 接 待 學 校 的 入 學 要 求 及 其 他 規 定 第 四 條 原 屬 學 校 提 名 的 學 生 原 則 上 應 為 接 待 學 校 所 接 受, 但 接 待 學 校 保 留 審 查 交 換 學 生 入 學 的 最 後 決 定 權 接 待 學 校 須 提 供 入 學 許 可 及 其 它 許 可 文 件 以 便 交 換 學 生 順 利 抵 達 接 待 學 校 就 讀 第 五 條 交 換 學 生 必 須 遵 守 接 待 學 校 的 規 定, 並 在 合 於 規 定 的 範 圍 內 享 有 與 該 校 其 他 學 生 相 同 的 待 遇 第 六 條 交 換 生 須 在 原 屬 學 校 註 冊 及 負 擔 原 屬 學 校 的 學 雜 費, 毋 須 繳 納 接 待 學 校 的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第 七 條 交 換 生 應 自 行 負 擔 食 宿 費 旅 費 書 籍 費 交 通 費 證 件 費 簽 證 費 保 險 費 健 康 檢 查 費 及 其 它 個 人 支 出 費 用, 惟 兩 校 須 盡 力 協 助 安 排 對 方 交 換 生 的 住 宿, 並 提 供 適 當 的 諮 詢 服 務 和 協 助 第 八 條 接 待 學 校 須 提 供 交 換 生 有 關 註 冊 校 園 生 活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協 助 或 指 導 第 九 條 兩 校 將 核 發 依 法 申 辦 簽 證 所 需 的 文 件, 以 保 障 學 生 按 時 取 得 簽 證 第 十 條 兩 校 保 留 在 任 何 時 間 遣 退 在 學 業 上 或 個 人 操 守 上 違 反 規 定 的 交 換 生 的 權 力 遣 退 交 換 學 生 將 不 影 響 其 他 交 換 學 生 的 約 定 第 十 一 條 交 換 生 學 習 期 限 結 束 後, 必 須 返 回 原 屬 學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長 第 十 二 條 本 協 議 書 自 簽 約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間 為 二 年, 需 經 雙 方 書 面 同 意 修 訂 或 終 止 前 揭 協 議 書 雙 方 如 無 異 議, 有 效 期 則 自 動 延 長 二 年, 並 以 自 動 延 長 一 次 為 原 則 兩 校 若 中 止 協 議 書, 在 校 就 讀 的 交 換 生 可 繼 續 完 成 其 課 程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哈 爾 濱 工 程 大 學 許 和 鈞 校 長 年 月 日 劉 志 剛 校 長 年 月 日 74 案 5-1

77 哈 尔 滨 工 程 大 学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交 换 生 协 议 书 哈 尔 滨 工 程 大 学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为 促 进 两 校 进 一 步 的 合 作 与 交 流, 同 意 在 互 惠 原 则 下 进 行 以 下 大 学 部 学 生 和 研 究 生 交 换 计 划 : 第 十 三 條 交 换 学 生 的 学 习 期 限 为 一 学 期 或 一 学 年 两 校 每 学 年 至 多 可 派 遣 交 换 学 生 8 名 两 校 二 年 内 之 交 换 学 生 总 数 以 对 等 平 衡 为 原 则 第 十 四 條 交 换 生 在 接 待 学 校 从 事 研 究 或 修 课, 不 授 予 学 位 第 十 五 條 交 换 生 须 根 据 下 列 条 件 由 原 属 学 校 选 出 : 四 须 至 少 在 原 属 学 校 修 业 满 一 年 ; 五 须 经 原 属 学 校 相 关 系 所 认 定 合 乎 学 业 成 绩 优 良 者 ; 六 须 符 合 原 属 学 校 及 接 待 学 校 的 入 学 要 求 及 其 他 规 定 第 十 六 條 原 属 学 校 提 名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应 为 接 待 学 校 所 接 受, 但 接 待 学 校 保 留 审 查 交 换 学 生 入 学 的 最 后 决 定 权 接 待 学 校 须 提 供 入 学 许 可 及 其 它 许 可 文 件 以 便 交 换 学 生 顺 利 抵 达 接 待 学 校 就 读 第 十 七 條 交 换 学 生 必 须 遵 守 接 待 学 校 的 规 定, 并 在 合 于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享 有 与 该 校 其 他 学 生 相 同 的 待 遇 第 十 八 條 交 换 生 须 在 原 属 学 校 注 册 及 负 担 原 属 学 校 的 学 杂 费, 毋 须 缴 纳 接 待 学 校 的 学 杂 费 及 学 分 费 第 十 九 條 交 换 生 应 自 行 负 担 食 宿 费 旅 费 书 籍 费 交 通 费 证 件 费 签 证 费 保 险 费 健 康 检 查 费 及 其 它 个 人 支 出 费 用, 惟 两 校 须 尽 力 协 助 安 排 对 方 交 换 生 的 住 宿, 并 提 供 适 当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协 助 第 二 十 條 接 待 学 校 须 提 供 交 换 生 有 关 注 册 校 园 生 活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协 助 或 指 导 第 二 十 一 條 两 校 将 核 发 依 法 申 办 签 证 所 需 的 文 件, 以 保 障 学 生 按 时 取 得 签 证 第 二 十 二 條 两 校 保 留 在 任 何 时 间 遣 退 在 学 业 上 或 个 人 操 守 上 违 反 规 定 的 交 换 生 的 权 力 遣 退 交 换 学 生 将 不 影 响 其 他 交 换 学 生 的 约 定 第 二 十 三 條 交 换 生 学 习 期 限 结 束 后, 必 须 返 回 原 属 学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长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约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需 经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修 订 或 终 止 前 揭 协 议 书 双 方 如 无 异 议, 有 效 期 则 自 动 延 长 二 年, 并 以 自 动 延 长 一 次 为 原 则 两 校 若 中 止 协 议 书, 在 校 就 读 的 交 换 生 可 继 续 完 成 其 课 程 哈 尔 滨 工 程 大 学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刘 志 刚 校 长 年 月 日 许 和 钧 校 长 年 月 日 案

78 哈 爾 濱 工 程 大 學 簡 介 哈 爾 濱 工 程 大 學 坐 落 于 松 花 江 畔 北 國 冰 城 哈 爾 濱 市 該 校 是 入 選 首 批 國 家 211 工 程 建 設 進 入 國 家 優 勢 學 科 創 新 平 臺 項 目 建 設, 並 設 有 研 究 生 院 的 全 國 重 點 大 學, 是 大 陸 地 區 三 海 一 核 ( 船 舶 工 業 海 軍 裝 備 海 洋 工 程 核 能 應 用 ) 領 域 重 要 的 人 才 培 養 和 科 學 研 究 基 地 學 院 系 所 及 研 究 機 構 學 校 占 地 面 積 126 萬 平 方 米, 建 築 面 積 97 萬 平 方 米 校 園 建 築 採 中 西 合 璧, 飛 簷 碧 瓦, 氣 勢 恢 宏 現 設 有 船 舶 工 程 學 院 航 太 與 建 築 工 程 學 院 動 力 與 能 源 工 程 學 院 自 動 化 學 院 水 聲 工 程 學 院 電 腦 科 學 與 技 術 學 院 軟 體 學 院 國 家 保 密 學 院 機 電 工 程 學 院 資 訊 與 通 信 工 程 學 院 經 濟 管 理 學 院 材 料 科 學 與 化 學 工 程 學 院 理 學 院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國 際 合 作 教 育 學 院 繼 續 教 育 學 院 核 科 學 與 技 術 學 院 國 防 教 育 學 院 創 業 教 育 學 院 等 19 個 學 院, 以 及 外 語 系 體 育 部 工 程 訓 練 中 心 思 想 政 治 理 論 課 教 學 研 究 部 等 4 個 教 學 系 部 中 心 學 校 設 有 40 多 個 科 研 機 構 以 及 150 多 個 科 研 和 教 學 實 驗 室, 其 中 國 防 科 技 重 點 實 驗 室 2 個, 國 防 重 點 學 科 實 驗 室 2 個, 國 家 級 學 科 創 新 引 智 基 地 2 個, 國 家 電 工 電 子 教 學 基 地 1 個, 國 家 級 實 驗 教 學 示 範 中 心 4 個, 國 家 大 學 生 文 化 素 質 教 育 基 地 1 個 圖 書 館 共 有 藏 書 283 餘 萬 冊 研 究 發 展 學 校 歷 來 有 重 視 科 研 工 作 的 傳 統, 不 僅 以 國 內 第 一 艘 實 驗 潛 艇 第 一 艘 水 翼 艇 第 一 台 艦 載 電 腦 第 一 套 條 帶 測 深 儀 等 數 十 項 填 補 國 內 空 白 的 重 大 科 研 成 果 著 稱, 而 且 還 以 雙 工 型 潛 器 氣 墊 船 梯 度 聲 速 儀 等 成 果 摘 取 過 世 界 第 一 的 桂 冠 學 校 在 船 海 核 領 域 保 持 著 很 強 的 技 術 儲 備, 水 下 機 器 人 船 舶 減 搖 組 合 導 航 水 聲 定 位 核 動 力 模 擬 等 技 術 居 國 內 領 先 或 國 際 先 進 地 位, 現 已 成 為 大 陸 地 區 艦 船 科 學 技 術 基 礎 和 應 用 研 究 的 主 力 軍 之 一 海 軍 先 進 技 術 裝 備 研 製 的 重 點 單 位 大 陸 地 區 發 展 海 洋 高 技 術 的 重 要 依 託 力 量 學 校 堅 持 以 國 家 需 求 為 導 向, 不 斷 凝 煉 前 沿 科 學 研 究 方 向, 著 力 提 高 自 主 創 新 能 力, 獲 得 省 部 級 以 上 獎 勵 200 余 餘 項 科 研 產 品 品 質 管 制 通 過 ISO9000 品 質 體 系 認 證, 是 大 陸 高 校 首 家 通 過 雙 認 證 的 大 學 該 校 設 有 國 家 大 學 科 技 園, 科 技 產 業 和 產 學 研 合 作 蓬 勃 發 展 2011 年 科 技 經 費 到 款 6.3 億 多 元, 位 居 大 陸 地 區 重 點 高 校 前 列 學 生 表 現 學 校 以 精 英 教 育 為 目 標, 全 面 實 施 創 新 推 動 打 造 品 牌 戰 略, 著 力 培 養 高 素 質 的 創 新 型 人 才, 打 造 一 流 的 工 程 師 行 業 領 軍 人 才 和 科 學 家, 教 育 教 學 水 準 和 人 才 培 養 品 質 不 斷 提 高 近 年 來, 學 生 在 挑 戰 杯 大 學 生 課 外 學 術 科 技 作 品 競 賽 亞 太 及 全 國 大 學 生 機 器 人 電 視 大 賽 美 國 國 際 大 學 生 數 學 建 模 競 賽 全 國 大 學 生 電 子 設 計 競 賽 等 國 際 國 內 各 類 賽 事 中 獲 得 國 際 和 國 家 級 獎 400 多 項 大 學 生 社 會 實 踐 活 動 連 續 多 年 受 到 中 宣 部 教 育 部 團 中 央 聯 合 表 彰 學 校 被 授 予 中 國 青 年 科 技 創 新 行 動 示 範 基 地 全 國 五 四 紅 旗 團 委 標 兵 全 國 青 年 創 業 教 育 先 進 集 體 等 稱 號 本 科 生 一 次 就 業 率 保 持 在 95% 以 上, 連 續 多 年 位 列 黑 龍 江 省 高 校 第 一 名, 畢 業 生 以 可 靠 頂 用 而 受 到 用 人 單 位 的 廣 泛 讚 譽 2009 年, 學 校 被 評 為 全 國 普 通 高 校 76 案 5-3

79 畢 業 生 就 業 工 作 先 進 集 體 繼 2006 年 獲 得 教 育 部 本 科 評 估 優 秀 評 價 之 後,2009 年 和 2010 年, 學 校 分 別 通 過 工 業 和 資 訊 化 部 研 究 生 教 育 優 秀 工 程 評 估 和 辦 學 水 準 提 升 工 程 評 估, 均 獲 得 優 秀 評 價 國 際 交 流 學 校 堅 持 國 際 化 開 放 式 辦 學, 與 美 國 加 州 伯 克 利 大 學 澳 大 利 亞 悉 尼 大 學 俄 羅 斯 遠 東 國 立 技 術 大 學 日 本 東 京 電 氣 通 信 大 學 世 界 五 大 船 級 社 國 際 原 子 能 機 構 (IAEA) 等 國 際 上 100 多 所 知 名 大 學 企 業 和 科 研 機 構 建 立 了 深 入 合 作 關 係 該 校 是 中 國 政 府 獎 學 金 國 家 建 設 高 水 準 大 學 公 派 研 究 生 專 案 實 施 高 校 學 校 每 年 資 助 一 大 批 教 師 到 國 外 進 修 講 學 和 科 研 合 作, 每 年 選 派 一 批 優 秀 學 生 到 國 際 知 名 大 學 交 流 學 習 和 訪 問, 國 際 化 進 程 不 斷 加 快 77 案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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