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急診掛號批價使用者手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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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北 市 立 關 渡 醫 院 TAIPEI MUNICIPAL GAN-DAU HOSPITAL --- 委 託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經 營 --- 便 民 手 冊 編 訂 單 位 : 醫 務 行 政 組 104 年 10 月

2 目 錄 壹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1 一 門 診 就 醫 流 程... 1 二 掛 號 方 式... 2 三 門 診 科 別 及 依 病 症 查 詢 就 醫 科 別 參 考 表... 4 四 門 診 費 用... 6 五 領 藥 流 程... 7 貳 住 院 醫 療 服 務... 9 一 住 院 就 醫 流 程... 9 二 住 院 須 知 三 出 院 手 續 或 轉 院 申 請 四 安 寧 緩 和 及 器 官 捐 贈 申 請 參 急 診 醫 療 服 務 一 急 診 就 醫 流 程 二 急 診 就 醫 須 知 肆 申 辦 醫 療 文 件 一 各 類 文 件 收 費 表 二 申 請 複 製 紙 本 / 電 子 病 歷 須 知 三 申 請 重 大 傷 病 四 是 否 放 棄 緊 急 醫 療 作 業 流 程 II

3 壹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一 門 診 就 醫 流 程 初 診 ( 網 路 初 診 ) 複 診 現 場 掛 號 ( 現 場 報 到 ) 請 至 服 務 檯 填 寫 初 診 預 約 或 現 場 掛 號 單 至 各 診 間 候 診 醫 師 診 療 及 開 藥 若 醫 師 判 定 須 立 即 住 院, 由 診 間 人 員 安 排 辦 理 住 院 計 價 櫃 檯 繳 費 若 醫 師 判 定 須 立 即 轉 急 診, 由 診 間 人 員 安 排 送 急 診 就 醫 申 請 相 關 醫 療 文 件 領 藥 ( 依 序 號 領 藥 ) 檢 查 ( 驗 ) ( 依 排 程 時 間 地 點 檢 查 ) 返 回 溫 暖 的 家 1

4 二 掛 號 方 式 掛 號 作 業 說 明 掛 號 方 式 專 線 電 話 開 放 時 間 備 註 現 場 掛 號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8:00-11:20 下 午 13:30-16:20 夜 間 18:00-20:20 週 六 上 午 08:00-11:20 下 午 13:30-16:20 人 工 電 話 掛 號 週 一 至 週 五 08:00~20:20 週 六 08:00~16:20 初 診 病 人 請 於 看 診 前, 至 掛 號 櫃 檯 填 寫 初 診 資 料 表 及 辦 理 手 續 語 音 電 話 週 一 至 週 日 請 詳 閱 下 表 使 用 說 明 掛 號 05:00-24:00 ( 初 診 掛 號 不 適 用 ) 急 診 掛 號 上 午 :08:00 至 夜 間 22:00 需 現 場 檢 傷 評 估 網 際 網 路 24 小 時 全 天 服 務 掛 號 一 初 診 請 攜 帶 健 保 卡 及 身 份 證 ( 或 戶 口 名 簿 ) 正 本, 核 驗 後 發 還 二 預 約 掛 號 前 請 先 確 定 欲 掛 科 別 診 間 代 號 及 看 診 日 期 三 看 診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六 上 午 08:30~11:30 下 午 13:40~16:30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18:00~20:30 2

5 電 話 語 音 掛 號 系 統 使 用 說 明 一 本 作 業 僅 適 用 按 鍵 式 電 話 二 電 腦 語 音 預 約 掛 號 專 線 : 三 服 務 時 間 : 請 參 閱 作 業 說 明 四 請 先 備 妥 以 下 資 料 代 碼 再 打 電 話, 以 增 加 成 功 率 1. 身 分 證 號 碼 :( 英 文 轉 換 數 字 代 碼 2 碼, 共 11 位 數 ) 英 文 字 碼 轉 換 數 字 代 碼 對 照 表, 詳 如 下 表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例 : 身 份 證 號 碼 A , 則 應 輸 入 看 診 日 期 : 共 四 位 數 例 :5 月 3 日 輸 入 為 科 別 診 間 代 碼 共 五 碼 ( 請 參 閱 門 診 時 間 表, 醫 師 姓 名 前 之 號 碼 ) 五 操 作 範 例 : 電 話 撥 號 xxxx-xxxx 國 語 按 1 請 輸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 共 十 一 碼 ) 您 輸 入 台 語 按 2 的 號 碼 是 xxxxxxxxxxx 錯 誤 請 按 0 預 約 掛 號 請 按 1 查 詢 及 取 消 掛 號 請 按 2 您 的 大 名 是 xxx 正 確 請 按 1 請 輸 入 掛 號 日 期 月 日 共 四 碼 請 輸 入 科 別 代 碼 共 5 碼 錯 誤 請 按 0 預 約 處 理 中, 請 稍 候 語 音 回 應 辦 理 結 果 結 束 請 按 0 重 聽 請 按 1 取 消 請 按 2 3

6 三 門 診 科 別 及 依 病 症 查 詢 就 醫 科 別 參 考 表 科 別 參 考 病 症 內 科 系 家 庭 醫 學 科 一 般 內 科 病 症 常 見 急 或 慢 性 疾 病 慢 性 疼 痛 慢 性 疲 勞 症 候 群 老 人 病 症 腎 臟 病 胃 腸 肝 膽 疾 病 等 神 經 內 科 頭 痛 頸 痛 腰 酸 背 痛 神 經 痛 肌 肉 疼 痛 手 麻 腳 麻 四 肢 無 力 頭 暈 昏 厥 抽 搐 痙 攣 癲 癇 手 腳 顫 抖 不 自 主 運 動 步 態 不 穩 巴 金 森 氏 症 中 風 半 身 不 遂 意 識 障 礙 癡 呆 顏 面 神 經 麻 痺 感 覺 異 常 腦 炎 腦 膜 炎 肌 肉 病 變 神 經 病 變 腦 瘤 多 發 性 硬 化 腦 痲 痺 心 臟 高 血 壓 科 先 天 性 心 臟 病 風 溼 性 心 臟 病 冠 狀 血 管 心 臟 病 心 肌 病 變 高 血 壓 心 律 不 整 以 及 各 種 心 臟 血 管 病 變 所 引 發 的 心 臟 衰 竭 等 新 陳 代 謝 科 甲 狀 腺 疾 病 糖 尿 病 肥 胖 高 血 脂 症 高 尿 酸 痛 風 腦 下 垂 體 病 體 腎 上 腺 / 副 甲 狀 腺 病 變 及 各 種 內 分 泌 異 常 胃 腸 肝 膽 科 任 何 原 因 所 引 起 之 腹 痛 腹 部 不 舒 服 大 便 不 規 則 食 慾 不 振 胃 潰 瘍 黑 色 便 上 吐 下 瀉 吐 血 吞 嚥 困 難 皮 膚 泛 黃 肝 肌 能 異 常 肝 膽 結 石 疑 腹 內 腫 瘤 疑 肝 硬 化 不 明 原 因 體 重 下 降 風 溼 免 疫 科 關 節 炎 ( 痛 風 類 風 濕 性 退 化 性 感 染 性 等 ) 脊 椎 炎 皮 膚 過 敏 頸 部 僵 硬 風 溼 痛 腰 背 肩 痛 氣 喘 過 敏 性 鼻 炎 藥 物 食 物 等 過 敏 紅 斑 性 狼 瘡 硬 皮 症 皮 肌 炎 血 管 炎 等 膠 原 血 管 和 自 體 免 疫 疾 病 僵 直 性 脊 椎 炎 肌 肉 肌 腱 疼 痛 五 十 肩 腎 臟 科 一 般 內 科 疾 病 腎 臟 炎 血 尿 尿 蛋 白 水 腫 尿 毒 腎 結 石 尿 路 感 染 電 解 質 不 平 衡 痛 風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胸 腔 內 科 感 冒 咳 嗽 咳 血 呼 吸 道 感 染 支 氣 管 炎 肺 炎 胸 痛 胸 悶 呼 吸 困 難 氣 喘 症 肺 氣 腫 肺 結 核 肺 膿 瘍 肺 腫 瘤 塵 肺 症 職 業 性 肺 疾 病 支 氣 管 擴 張 症 等 各 種 肺 部 疾 病 及 肺 功 能 檢 查 外 科 系 一 般 外 科 一 般 外 傷 靜 脈 曲 張 乳 房 硬 塊 甲 狀 腺 腫 大 表 皮 及 軟 部 組 織 腫 瘤 疝 氣 及 腹 腔 器 官 須 手 術 ( 胃 腸 出 血 及 腫 瘤 腸 阻 塞 盲 腸 炎 腹 膜 炎 肝 膽 腫 瘤 膽 道 結 石 脾 臟 及 胰 臟 疾 病 腹 腔 內 腫 瘤 ) 泌 尿 外 科 腎 臟 移 植 泌 尿 道 感 染 泌 尿 道 外 傷 先 天 性 泌 尿 系 統 異 常 泌 尿 道 腫 瘤 前 列 腺 肥 大 腎 結 石 膀 胱 結 石 血 尿 頻 尿 小 便 無 力 尿 道 下 裂 隱 睪 陰 囊 腫 痛 夜 尿 女 性 尿 失 禁 男 性 不 孕 男 性 性 機 能 異 常 包 皮 性 病 膀 胱 機 能 異 常 內 視 鏡 手 術 碎 石 機 手 術 整 形 外 科 顏 面 頸 部 整 形 美 容 手 術 身 材 體 態 整 形 美 容 手 術 皮 膚 整 形 美 容 手 術 注 射 美 容 ( 微 整 形 ); 雷 射 及 光 美 容 直 腸 外 科 內 外 痔 肛 門 潰 瘍 肛 門 膿 瘍 及 廔 管 肛 門 腫 痛 便 血 下 痢 大 便 失 禁 腹 漲 大 便 不 規 則 臀 部 腫 塊 下 腹 部 腫 塊 大 腸 息 肉 大 腸 4

7 惡 性 腫 瘤 直 腸 肛 門 惡 性 腫 瘤 大 腸 直 腸 炎 骨 科 骨 折 骨 骼 疼 痛 脫 臼 骨 髓 炎 關 節 退 化 腰 酸 背 痛 關 節 炎 骨 畸 形 骨 腫 瘤 脊 髓 病 變 小 兒 關 節 異 常 肌 肉 肌 腱 筋 膜 的 疾 病 脊 椎 骨 外 傷 坐 骨 神 經 痛 背 部 疼 痛 四 肢 酸 麻 其 他 科 復 健 醫 學 科 學 習 障 礙 骨 骼 肌 肉 神 經 病 變 腰 酸 背 痛 關 節 疼 痛 頸 腰 椎 骨 刺 坐 骨 神 經 痛 手 腳 酸 麻 顏 面 神 經 麻 痺 語 言 障 礙 運 動 傷 害 中 風 頸 傷 脊 椎 損 傷 腦 性 麻 痺 灼 傷 及 外 傷 引 致 的 功 能 或 活 動 障 礙 之 肢 體 復 健 截 肢 後 復 健 訓 練 婦 產 科 孕 婦 產 前 後 檢 查 不 規 則 陰 道 出 血 白 帶 與 不 正 常 分 泌 物 月 經 失 調 尿 失 禁 不 孕 症 女 性 腹 部 疼 痛 婦 科 腫 瘤 避 孕 優 生 保 健 諮 詢 例 行 婦 科 和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乳 房 疼 痛 或 硬 塊 精 液 檢 查 羊 膜 腔 穿 刺 術 遺 傳 諮 詢 小 兒 科 凡 十 八 歲 以 下, 身 體 不 適 者 皆 可 掛 一 般 小 兒 科, 另 有 小 兒 健 檢 及 預 防 注 射 備 有 超 音 波 蒸 氣 化 痰 機 牙 科 一 般 拔 牙 牙 髓 疼 痛 治 療 牙 體 復 形 各 種 義 齒 製 做 牙 周 病 顳 鴞 關 節 障 礙 齒 列 矯 正 兒 童 牙 科 等 皮 膚 科 一 般 皮 膚 治 療 包 括 : 溼 疹 皮 膚 過 敏 毛 髮 指 甲 的 病 變 ; 皮 膚 感 染 包 括 皮 膚 黴 菌 細 菌 之 感 染 青 春 痘 老 人 斑 黑 斑 治 療 皮 膚 腫 瘤 切 除 身 心 科 壓 力 大 失 眠 焦 慮 憂 鬱 神 經 衰 弱 記 憶 力 減 退 老 年 失 智 癡 呆 兒 童 青 少 年 衛 生 行 為 困 擾 酒 藥 癮 及 其 他 耳 鼻 喉 科 聲 音 沙 啞 吞 嚥 困 難 鼻 塞 鼻 竇 炎 鼻 過 敏 扁 腺 病 變 耳 鳴 暈 眩 聽 力 障 礙 各 類 型 語 言 障 礙 頸 部 腫 痛 舌 及 口 腔 喉 疾 病 顏 面 神 經 麻 痺 眼 科 學 習 障 礙 骨 骼 肌 肉 神 經 病 變 腰 酸 背 痛 關 節 疼 痛 頸 腰 椎 骨 刺 坐 骨 神 經 痛 手 腳 酸 麻 顏 面 神 經 麻 痺 語 言 障 礙 運 動 傷 害 中 風 頸 傷 脊 椎 損 傷 腦 性 麻 痺 灼 傷 及 外 傷 引 致 的 功 能 或 活 動 障 礙 之 肢 體 復 健 截 肢 後 復 健 訓 練 5

8 四 門 診 費 用 1. 門 診 掛 號 費 : 每 一 科 收 費 50 元 2. 基 本 部 分 負 擔 醫 院 層 級 經 轉 診 ( 持 轉 診 單 ) 西 醫 門 診 未 經 轉 診 急 診 牙 醫 中 醫 地 區 醫 院 50 元 80 元 150 元 50 元 50 元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的 保 險 對 象, 門 診 不 論 科 別 基 本 負 擔 費 用 均 為 50 元 復 健 物 理 治 療 部 份 負 擔 : 同 一 療 程 第 二 至 第 六 次, 每 次 為 50 元 3.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藥 品 費 100 元 以 下 元 元 元 元 元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0 元 20 元 40 元 60 元 80 元 100 元 藥 品 費 元 元 元 元 1001 元 以 上 藥 品 部 分 負 擔 120 元 140 元 160 元 180 元 200 元 非 健 保 給 付 項 目 : 按 中 央 健 保 署 規 定, 須 另 計 價 繳 費 每 科 看 診 後, 請 至 櫃 檯 計 價 繳 費 未 帶 健 保 卡 就 醫 : 應 先 以 自 費 方 式 結 帳, 於 隔 日 起 十 個 工 作 日 內, 持 收 據 正 本 健 保 卡 至 櫃 檯 辦 理 退 費 ; 如 跨 月 辦 理 退 費, 因 本 院 已 向 健 保 署 申 報 費 用, 請 至 健 保 署 辦 理 退 費 6

9 五 領 藥 流 程 1. 注 意 事 項 : 請 先 確 認 處 方 箋 之 病 人 姓 名 及 身 分 是 否 正 確, 再 依 領 藥 單 上 編 號 至 1 樓 藥 局 領 藥 對 於 處 方 箋 內 容 有 疑 問 時, 務 請 診 間 醫 師 及 藥 師 再 次 確 認 領 藥 後 請 核 對 姓 名 藥 袋 總 數 藥 品 名 稱 與 外 觀 及 數 量 ; 並 注 意 藥 品 有 效 期, 未 標 示 者 為 一 個 月 連 續 處 方 箋 領 藥 : a. 第 一 次 調 劑 處 方 箋 : 開 立 處 方 箋 當 日 直 接 領 藥 b. 第 二 三 次 調 劑 處 方 箋 : 請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持 處 方 箋 及 健 保 卡, 直 接 至 本 院 批 價 掛 號 櫃 檯 過 健 保 卡 編 寫 領 藥 號 碼 後, 再 依 號 碼 至 藥 局 領 藥 c. 亦 可 持 處 方 箋 與 健 保 卡 至 住 家 附 近 之 健 保 藥 局 領 藥 藥 品 使 用 問 題 : 請 至 1 樓 藥 局 用 藥 諮 詢 窗 口 洽 詢 門 診 藥 局 作 業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00~20:30, 週 六 上 午 8:00~16:30 服 務 電 話 :(02) 分 機

10 < 一 般 處 方 箋 領 藥 流 程 > 醫 師 開 立 並 交 付 有 領 藥 號 之 電 腦 處 方 箋 健 保 民 眾 ( 出 示 健 保 卡 殘 障 卡 里 民 身 份 證 ) 批 價 櫃 檯 計 價 繳 費 藥 局 領 藥 < 慢 性 處 方 箋 領 藥 流 程 > 醫 師 開 立 慢 性 處 方 箋 每 聯 均 須 蓋 印 醫 師 職 章 第 一 次 調 劑 處 方 箋 第 二 三 次 調 劑 處 方 箋 健 保 民 眾 ( 出 示 健 保 卡 殘 障 卡 里 民 身 份 證 ) 本 院 領 藥 院 外 領 藥 批 價 櫃 檯 計 價 繳 費 處 方 箋 有 效 期 限 內, 持 健 保 卡 及 處 方 箋 至 收 費 窗 口 批 價 及 編 領 藥 號 處 方 箋 有 效 期 限 內, 帶 健 保 卡 及 處 方 箋 至 健 保 藥 局 藥 局 領 藥 藥 局 領 藥 院 外 藥 局 領 藥 8

11 貳 住 院 醫 療 服 務 一 住 院 就 醫 流 程 門 診 急 診 醫 師 或 個 案 管 理 師 安 排 床 位 持 開 立 之 住 院 許 可 證 到 住 院 櫃 檯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1. 填 寫 住 院 同 意 書 初 診 病 人 請 填 寫 初 診 資 料 表 2. 繳 交 健 保 卡 身 份 證 或 戶 口 名 簿 以 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如 榮 民 證 或 榮 民 遺 眷 證 低 收 入 證 明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等 ) 住 院 櫃 檯 保 管 健 保 卡 其 他 證 件 還 回 病 患 病 房 護 理 站 報 到 9

12 二 住 院 須 知 內 容 壹 醫 院 環 境 簡 介 一 病 房 各 項 設 施 介 紹 ( 一 ) 病 房 : 1. 提 供 床 旁 桌 衣 櫃 陪 伴 椅 電 插 座 空 調 電 話 電 視 ( 三 四 人 房 除 外 ) 等 設 備 2. 病 房 插 座 僅 供 醫 療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電 磁 爐 電 鍋 電 熱 水 瓶 等 電 器 用 品, 以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3. 電 視 開 放 時 間 : 早 上 7 點 ~ 晚 上 11 點 ( 二 ) 呼 叫 設 備 : 病 床 床 頭 及 浴 室 均 裝 有 呼 叫 電 鈴 及 對 講 機, 當 有 需 要 時 可 按 鈴, 護 理 人 員 會 與 您 通 話 或 直 接 來 探 視 您 ( 三 ) 備 膳 間 : 1. 溫 熱 箱 : 僅 提 供 保 溫, 勿 放 生 食 烹 煮, 勿 使 用 塑 膠 及 保 麗 龍 類 有 毒 燃 容 器 2. 製 冰 機 : 冰 塊 僅 供 醫 療 用 途, 製 冰 機 內 勿 存 放 食 物, 以 免 污 染 冰 塊, 造 成 感 染 二 設 施 損 害 或 故 障 時 請 通 知 各 護 理 站 三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提 款 機 :24 小 時, 一 樓 大 廳 四 健 保 病 房 之 標 示 及 配 置 處 所 (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各 護 理 站 健 保 病 房 之 數 量 分 配 情 形 及 內 部 配 置 之 標 示 ) 五 醫 院 之 服 務 電 話 總 機 :(02) 六 本 院 為 健 保 特 約 醫 院 七 交 通 路 線 : ( 一 ) 公 車 路 線 : 大 南 客 運 302 小 23 紅 35 及 重 慶 幹 線 在 關 渡 國 中 站 下 車 ( 二 ) 捷 運 路 線 : 淡 水 線 關 渡 站 (1 號 出 口 出 站 右 轉, 步 行 約 10 分 鐘 ) ( 三 ) 接 駁 專 車 :1. 提 供 關 渡 醫 院 往 返 台 北 榮 總 免 費 接 駁 專 車 2. 提 供 日 夜 間 關 渡 醫 院 往 返 捷 運 關 渡 站 免 費 接 駁 專 車 貳 辦 理 住 院 一 報 到 地 點 : 一 樓 醫 務 行 政 組 住 院 櫃 檯 二 攜 帶 之 證 件 : ( 一 ) 一 般 健 保 民 眾 : 健 保 卡 身 分 證 ( 二 ) 榮 民 或 榮 民 遺 眷 : 健 保 卡 榮 民 證 或 榮 民 遺 眷 證 ( 三 ) 外 籍 人 士 : 健 保 卡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10

13 ( 四 ) 兒 童 : 健 保 卡 戶 口 名 簿 ( 五 ) 重 大 傷 病 患 者 : 健 保 卡 重 大 傷 病 證 明 卡 ( 六 ) 其 他 可 減 免 費 用 者 : 健 保 卡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三 辦 理 手 續 : ( 一 ) 繳 驗 證 件 ( 備 註 : 依 健 保 局 規 定, 若 證 件 不 齊 備 可 先 住 院, 自 進 住 日 起 之 十 個 工 作 日 內 或 出 院 前 補 繳 證 件, 逾 期 則 以 非 健 保 身 份 計 價 收 費 ) ( 二 ) 填 寫 住 院 同 意 書 ( 另 請 勾 選 是 否 同 意 公 開 住 院 病 房 ) 四 病 房 守 則 : ( 一 ) 病 人 住 院 期 間 應 遵 守 之 規 則 : 1. 禁 止 在 室 內 吸 菸 2. 禁 止 在 室 內 煮 食 點 燃 香 燭 或 燒 紙 錢 3. 禁 止 使 用 插 電 之 電 器 用 品 4. 禁 止 擅 自 離 院 外 出, 如 有 要 事 須 填 請 假 單, 經 醫 師 簽 准 方 可 離 院, 請 假 時 間 不 超 過 4 小 時 未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或 逾 時 未 歸 者, 視 同 自 動 出 院 5. 禁 止 健 保 病 人 於 住 院 期 間 另 行 以 健 保 身 分 掛 號 看 門 診 ( 二 ) 訪 客 及 夜 間 陪 病 之 規 範 : 1. 訪 客 時 間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21 時 ( 加 護 病 房 另 有 規 定 ) 2. 陪 客 限 制 : 每 位 病 人 限 一 人 留 宿 陪 伴, 請 至 護 理 站 辦 理 陪 伴 證 3. 陪 伴 者 請 勿 睡 在 病 床 上 或 與 病 人 共 睡 一 張 病 床 4. 若 有 需 要 僱 請 特 別 護 士 或 陪 病 服 務 員, 請 洽 病 房 護 理 站 5. 證 件 與 財 物 應 隨 身 攜 帶, 單 身 病 人 可 洽 護 理 站 聯 繫 代 管 事 宜 6. 病 室 勿 積 放 果 皮 垃 圾 或 曝 置 熟 食, 避 免 招 引 蟑 螂, 維 護 衛 生 五 注 意 事 項 ( 一 ) 當 您 接 獲 住 院 通 知 時, 請 於 24 小 時 內 來 院 辦 理 住 院 完 成 住 院 手 續 後, 應 即 向 所 屬 病 房 之 護 理 站 報 到 ; 超 過 1 小 時 未 報 到, 本 院 可 以 取 消 原 來 為 您 安 排 的 病 房 ( 二 ) 請 將 您 目 前 正 在 服 用 之 藥 物 一 併 帶 來, 並 主 動 告 知 醫 護 人 員 ( 三 ) 住 院 期 間 請 自 備 漱 洗 用 物 ( 牙 膏 牙 刷 毛 巾 水 杯 臉 盆 等 ) 內 衣 褲 拖 鞋 衛 生 紙 或 紙 尿 片 等 日 用 品 ( 四 ) 住 院 期 間 病 房 提 供 之 用 品 : 枕 頭 棉 被 熱 水 瓶 ( 單 人 及 兩 人 房 提 供 電 話 及 電 視 ) ( 五 ) 供 餐 服 務 : 1. 供 餐 時 間 : 上 午 7 時 中 午 11 時 下 午 17 時 左 右 2. 住 院 期 間 若 醫 生 開 立 管 灌 飲 食 則 由 健 保 给 付 3. 病 患 可 選 擇 供 餐, 費 用 按 餐 計 價 11

14 4. 每 日 普 通 膳 食 費 : 治 療 伙 220 元, 普 通 伙 190 元 參 病 房 選 擇 與 更 換 一 以 健 保 身 分 入 住 健 保 保 險 病 房 者, 免 付 病 房 費 二 若 以 健 保 身 分 入 住 非 健 保 保 險 病 房 者, 雙 人 房 等 級 以 上 者 ( 含 雙 人 房 單 人 房 ), 應 依 病 房 差 額 表 按 日 給 付 自 付 差 額 有 關 健 保 保 險 病 房 費 用 之 計 算, 自 您 住 院 之 日 起 算, 出 院 之 日 不 算 三 關 於 健 保 病 房 住 院 日 數 之 計 算, 自 您 住 院 之 日 起 算, 出 院 之 日 不 算 關 於 非 健 保 保 險 病 房 另 有 不 同 之 計 算 標 準, 本 院 會 明 確 告 知 您 或 您 的 家 屬, 該 計 算 標 準 不 違 反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所 公 告 之 標 準 四 若 您 是 以 健 保 身 分 住 院, 且 願 意 住 進 免 自 付 病 房 差 額 費 之 健 保 病 房 者, 本 院 會 優 先 安 排 提 供 保 險 病 房, 但 若 保 險 病 房 不 敷 使 用 時, 我 們 會 先 告 知 非 保 險 病 房, 您 應 自 付 之 病 房 費 差 額, 並 在 徵 得 您 的 同 意 後, 安 排 住 入 非 健 保 保 險 病 房 您 也 可 以 依 照 自 己 的 意 願 來 選 擇 病 房 等 級, 本 院 會 依 空 床 情 形 做 適 當 安 排 五 當 您 住 入 病 房 後, 若 想 更 換 病 房, 請 向 護 理 站 提 出 申 請, 本 院 會 依 空 床 情 形 做 適 當 安 排 六 病 床 費 差 額 收 費 一 覽 表 : 項 目 病 床 數 健 保 病 患 自 付 差 額 一 般 急 性 病 房 單 人 病 房 元 / 日 雙 人 病 房 元 / 日 健 保 病 房 27 0 元 / 日 一 般 慢 性 病 房 雙 人 病 房 元 / 日 健 保 病 房 41 0 元 / 日 一 般 安 寧 病 房 雙 人 病 房 元 / 日 六 樓 十 二 樓 護 理 之 家 項 目 病 床 數 每 月 给 付 單 人 住 房 雙 人 住 房 6F:5 12F:1 6F:14 12F: 元 元 四 人 住 房 6F: 元 12

15 備 註 : 一 本 表 收 費 為 104 年 10 月 之 資 料, 實 際 差 額 以 住 院 報 到 時 之 規 定 為 準 二 總 病 床 182 床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數 27 床 慢 性 一 般 病 床 41 床 急 性 收 差 額 病 床 18 床 慢 性 收 差 額 病 床 26 床 急 性 加 護 病 床 06 床 安 寧 療 護 病 床 10 床 血 液 透 析 病 床 19 床 急 性 急 診 觀 察 床 03 床 呼 吸 照 護 病 床 32 床 三 保 險 病 床 數 及 比 率 急 性 保 險 病 床 數 27 床 急 性 保 險 病 床 69% 慢 性 保 險 病 床 數 41 床 慢 性 保 險 病 床 61% 四 精 神 科 日 間 照 護 病 床 50 床 五 護 理 之 家 92 床 肆 病 人 權 利 與 責 任 病 人 的 權 利 一 本 院 對 所 有 住 院 病 患 之 權 利 均 一 視 同 仁, 不 因 您 的 種 族 年 齡 等 給 予 不 同 之 待 遇 二 本 院 醫 事 人 員 均 佩 戴 有 名 牌 或 識 別 證 若 未 佩 戴 名 牌 或 識 別 證 者, 您 可 以 拒 絕 其 所 提 供 之 醫 療 服 務 三 秉 持 病 患 為 醫 療 主 體 的 概 念, 在 您 住 院 期 間, 本 院 醫 師 於 診 治 時, 應 向 您 或 您 的 陪 病 家 屬 解 釋 病 情 檢 驗 檢 查 相 關 資 訊 治 療 方 針 及 預 後 情 形 四 若 您 對 本 院 醫 事 人 員 所 提 供 之 醫 療 服 務 有 任 何 不 清 楚 之 處, 本 院 非 常 鼓 勵 您 向 醫 師 或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發 問 要 求 說 明 五 若 您 需 要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本 院 依 規 定, 會 先 請 您 或 您 的 配 偶 親 屬 或 關 係 人 簽 具 手 術 及 麻 醉 同 意 書, 在 簽 具 之 前, 醫 師 會 先 說 明 手 術 的 原 因 手 術 成 功 率 或 可 能 發 生 之 併 發 症 及 危 險, 只 有 在 取 得 您 或 您 的 配 偶 親 屬 或 關 係 人 同 意 下, 才 會 為 您 手 術 及 麻 醉 但 若 情 況 緊 急, 為 搶 救 病 人 性 命, 依 醫 療 法 規 定, 得 先 為 病 人 手 術 六 本 院 於 您 就 醫 過 程 中 所 知 悉 之 病 情 健 康 等 一 切 秘 密, 均 依 法 善 盡 保 密 義 務 如 果 您 不 願 意 讓 訪 客 查 知 您 住 院 的 訊 息, 請 告 知 本 院 七 本 院 應 您 的 親 屬 陪 病 家 屬 之 要 求, 得 適 時 向 其 解 說 您 的 病 情, 若 您 不 願 特 定 家 屬 知 悉 您 的 病 情, 請 事 先 以 書 面 通 知 護 理 站 或 您 的 主 治 醫 師, 以 利 本 院 處 理 八 為 維 護 您 的 醫 療 自 主 權, 本 院 對 所 有 住 院 病 患 提 供 預 立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書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Do Not Resuscitate) 同 意 書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委 任 書 及 預 立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撤 回 聲 明 書, 使 醫 師 對 不 可 治 癒 之 末 期 病 人, 得 在 尊 重 其 意 願 之 情 形 下, 不 施 予 積 極 性 之 治 療 或 急 救, 僅 提 供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痛 苦 之 緩 解 性 支 持 性 醫 療 照 護 措 施 13

16 九 為 使 有 限 的 生 命 可 化 為 無 限 的 大 愛, 本 院 配 合 國 家 衛 生 政 策 對 所 有 住 院 病 患 提 供 器 官 捐 贈 同 意 書, 作 為 決 定 器 官 捐 贈 之 依 循, 並 可 讓 家 屬 充 分 瞭 解 病 人 之 意 願 病 人 的 責 任 一 請 您 能 主 動 向 醫 事 人 員 提 供 自 身 的 健 康 狀 況 過 去 病 史 過 敏 原 過 敏 史 及 其 他 有 關 詳 情 二 請 您 能 在 同 意 治 療 前 了 解 治 療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險 或 傷 害 三 請 您 能 尊 重 專 業, 不 要 求 醫 事 人 員 提 供 不 實 的 資 料 或 診 斷 證 明 四 請 您 能 配 合 已 經 同 意 的 治 療 程 序 及 醫 囑 五 請 您 能 珍 惜 醫 療 資 源 如 果 您 有 相 關 意 見 或 建 言, 歡 迎 賜 電 :(02) , 或 請 進 入 台 北 市 立 關 渡 醫 院 網 站 ( 利 用 院 長 電 子 信 箱 告 訴 我 們 伍 病 人 及 家 屬 配 合 事 項 一 當 您 辦 好 住 院 手 續 後, 醫 師 會 依 照 您 的 需 要, 開 具 膳 食 種 類 醫 囑, 若 您 不 想 接 受 醫 院 提 供 之 膳 食, 請 於 報 到 時, 向 護 理 站 聲 明 如 要 暫 停 供 應 或 變 更 膳 食 種 類, 請 在 前 一 餐 通 知 護 理 站 辦 理 二 您 入 院 後 如 要 暫 時 離 開 病 房, 請 通 知 護 理 人 員, 以 免 影 響 治 療 ; 欲 外 出 離 院 者, 請 先 徵 得 診 治 醫 師 同 意, 填 寫 請 假 單, 向 護 理 站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若 您 是 健 保 身 分 住 院, 依 規 定 晚 間 不 得 外 宿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辦 法 第 13 條 ) 如 請 假 逾 期 未 歸 超 過 4 小 時 或 未 經 請 假 即 離 院 外 宿 者, 本 院 得 視 為 自 動 出 院 三 本 院 為 維 護 安 全 及 病 人 權 益, 訂 有 管 制 時 間 您 住 院 期 間 如 有 人 陪 伴 照 料, 請 在 辦 理 入 院 手 續 時, 需 向 病 房 行 政 人 員 辦 理 陪 伴 證, 並 請 隨 身 攜 帶, 以 便 陪 病 者 出 入 醫 院 本 院 門 禁 時 間 為 晚 間 十 時 至 次 日 早 上 ; 門 禁 期 間, 僅 持 有 陪 伴 證 可 進 出 病 房, 至 於 無 陪 伴 證 者, 請 在 晚 間 九 時 離 院 ( 若 無 陪 伴 證 者, 應 配 合 醫 院 時 間 離 院 ) 四 您 住 院 期 間, 請 配 合 本 院 規 定 穿 著 適 當 衣 物 五 請 您 配 合 維 護 病 房 安 寧, 勿 大 聲 喧 囂, 以 免 影 響 其 他 病 人 休 息 六 本 院 全 面 禁 菸 禁 嚼 檳 榔 及 於 指 定 區 域 內 禁 止 使 用 手 機 七 為 維 護 病 房 安 全,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病 房 浴 室 洗 手 台 上 烹 煮 食 物 並 不 得 使 用 未 經 本 院 許 可 電 器 品 等 或 其 他 危 險 物 品 ( 請 勿 危 及 醫 療 行 為 ) 八 為 維 護 您 財 物 的 安 全, 請 勿 攜 帶 貴 重 物 品 到 醫 院 九 請 勿 攜 帶 寵 物 入 院, 以 預 防 傳 染 疾 病 擾 亂 安 寧 十 本 院 禁 止 攜 帶 危 險 物 品 及 法 定 違 禁 品 14

17 十 一 請 您 將 病 情 及 藥 物 過 敏 病 史 誠 實 告 知 醫 師 及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以 配 合 提 供 適 當 之 醫 療 服 務 十 二 請 您 配 合 醫 護 人 員 進 行 醫 療 計 劃, 如 果 您 無 法 接 受 醫 護 人 員 安 排 的 醫 療 計 劃, 請 將 原 因 告 知 醫 護 人 員, 以 便 安 排 其 他 醫 療 方 式 十 三 住 院 期 間 請 您 不 要 服 用 非 本 院 提 供 之 藥 品, 如 果 您 有 服 用, 應 請 告 知 醫 護 人 員 十 四 為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與 健 康, 如 有 不 明 人 士 推 銷 任 何 物 品 及 醫 療 用 品, 請 告 知 護 理 站 陸 住 院 費 用 負 擔 一 膳 食 費 : 住 院 飲 食 依 醫 師 處 方, 健 保 只 給 付 管 灌 飲 食, 其 餘 飲 食 由 病 人 自 費, 詳 見 下 表 ; 自 開 伙 之 日 起 算, 按 餐 計 價 餐 食 費 用 明 細 表 品 項 早 餐 午 餐 / 晚 餐 主 食 內 容 金 額 主 食 內 容 金 額 總 計 ( 天 ) 普 通 伙 食 稀 飯 / 饅 頭 40 元 乾 / 稀 飯 / 饅 頭 75 元 *2 190 元 特 殊 伙 食 稀 飯 / 饅 頭 40 元 乾 / 稀 飯 / 饅 頭 90 元 *2 220 元 二 全 民 健 保 住 院 費 用 應 自 付 之 部 分 負 擔 住 院 部 分 負 擔 比 率 表 病 房 別 部 分 負 擔 比 率 5% 10% 20% 30% 急 性 病 房 日 內 31~60 日 61 日 後 慢 性 病 房 30 日 內 31~90 日 91~180 日 181 日 以 後 三 健 保 病 患 住 院 免 自 付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者 : ( 一 ) 重 大 傷 病 ( 僅 適 用 於 健 保 卡 註 記 之 病 症 而 住 院 者 ) TB 就 診 手 冊 ( 二 )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傷 病 住 院 病 患 ( 持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傷 病 住 院 申 請 書 ) ( 三 ) 健 保 卡 上 註 記 榮 字 或 福 字 者 ( 四 ) 分 娩 ( 五 )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及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兒 童 ( 持 兒 童 醫 療 補 助 證 ) ( 六 ) 百 歲 人 瑞 ( 七 ) 服 役 期 間 持 有 役 男 身 分 證 之 替 代 役 役 男 ( 含 一 般 替 代 役 役 男 及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 四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51 條 第 53 條 規 定, 下 列 項 目 之 費 用 不 在 保 險 給 付 範 圍, 須 由 病 人 自 費 : ( 一 ) 依 其 他 法 令 應 由 政 府 負 擔 費 用 之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15

18 ( 二 ) 預 防 接 種 及 其 他 由 政 府 負 擔 費 用 之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 三 ) 藥 癮 治 療 美 容 外 科 手 術 非 外 傷 治 療 性 齒 列 矯 正 預 防 性 手 術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技 術 變 性 手 術 ( 四 ) 成 藥 醫 師 藥 師 藥 劑 生 指 示 藥 品 ( 五 ) 指 定 醫 師 特 別 護 士 及 護 理 師 ( 六 ) 血 液, 但 因 緊 急 傷 病 經 醫 師 診 斷 認 為 必 要 之 輸 血, 不 在 此 限 ( 七 ) 人 體 試 驗 ( 八 ) 日 間 住 院 但 精 神 病 照 護, 不 在 此 限 ( 九 ) 管 灌 飲 食 以 外 之 膳 食 病 房 費 差 額 ( 十 ) 病 人 交 通 掛 號 證 明 文 件 ( 十 一 ) 義 齒 義 眼 眼 鏡 助 聽 器 輪 椅 拐 杖 及 其 他 非 具 積 極 治 療 性 之 裝 具 ( 十 二 ) 其 他 由 保 險 人 擬 訂, 經 健 保 會 審 議,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公 告 之 診 療 服 務 及 藥 物 五 本 院 所 提 供 全 民 健 保 不 給 付 之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本 院 均 會 事 先 告 知 病 人, 並 獲 得 其 書 面 同 意 否 則, 就 該 部 分, 不 得 向 病 人 收 取 費 用 但 緊 急 情 況 為 治 療 所 必 須 者, 無 法 事 先 告 知 病 人 或 其 家 屬, 不 在 此 限 六 若 無 力 負 擔 醫 療 費 用, 可 向 本 院 護 理 站 或 社 工 組 尋 求 醫 療 補 助 事 宜 七 病 人 住 院 期 間 各 項 費 用 每 7 日 結 算 一 次, 病 人 接 到 繳 款 單 後, 請 至 住 出 院 櫃 檯 繳 費, 並 可 用 金 融 卡 轉 帳 繳 付 自 費 或 健 保 不 給 付 病 人 醫 療 費 用 收 費 標 準, 依 醫 療 機 構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八 若 您 是 健 保 身 分 入 院, 於 診 治 醫 師 診 斷 可 出 院 時, 請 配 合 辦 理 出 院 手 續, 經 通 知 拒 不 出 院 者, 依 規 定 應 自 行 負 擔 有 關 費 用 柒 各 類 證 明 文 書 之 申 請 ( 護 理 站 辦 理 ) 一 各 類 文 書 於 病 患 死 亡 或 無 法 表 達 意 思 時, 由 其 親 屬 或 家 屬 提 出 申 請 但 病 患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明 示 反 對 特 定 人 申 請, 並 記 錄 於 病 歷 時, 不 在 此 限 二 申 請 診 斷 證 明 書, 出 院 後 始 辦 理, 請 至 門 診 掛 號 由 醫 師 開 立 後 至 批 價 櫃 檯 辦 理 三 影 印 病 歷 作 業 天 數 : 病 歷 申 請 所 需 時 間 依 衛 生 署 (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函 ) 規 定 : 檢 驗 報 告 以 一 個 工 作 天 內 為 原 則, 最 遲 不 超 過 三 個 工 作 天 ; 全 本 病 歷 以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為 原 則, 最 遲 不 超 過 十 四 個 工 作 天 四 拷 貝 醫 學 影 像 : 於 放 射 科 櫃 檯 辦 理 捌 其 他 附 屬 服 務 一 本 院 為 增 加 您 住 院 期 間 生 活 品 質, 提 供 下 列 之 附 屬 設 施 及 服 務, 歡 迎 您 多 加 利 用 ( 一 ) 社 工 服 務 : 16

19 1. 社 會 工 作 組 :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 上 午 8:00~12:00 下 午 13:30~17:30 ( 二 ) 轉 床 服 務 : 如 您 有 轉 床 需 要, 請 接 洽 護 理 站 ( 三 ) 衣 褲 被 服 服 務 : 本 院 提 供 男 女 病 人 服, 請 至 護 理 站 領 取, 並 請 您 將 使 用 後 之 衣 褲 被 服 送 至 污 衣 室 ( 四 ) 環 境 清 潔 服 務 : 除 醫 院 安 排 之 定 期 環 境 清 潔, 若 有 需 要 即 時 清 潔 服 務 狀 況, 可 隨 時 告 知 護 理 站, 以 便 及 時 聯 絡 清 潔 人 員 處 理 ( 五 ) 餐 食 服 務 : 陪 伴 家 屬 如 欲 訂 本 院 餐 食, 請 及 早 告 知 護 理 人 員, 以 便 適 時 提 供 服 務 ( 六 ) 美 髮 服 務 : 每 週 四 上 午 九 點 至 下 午 五 點, 請 事 先 向 護 理 站 登 記 性 別 項 目 價 錢 性 別 項 目 價 錢 洗 髮 250 元 洗 髮 250 元 男 剪 髮 250 元 女 剪 髮 250 元 洗 + 剪 髮 400 元 洗 + 剪 髮 450 元 ( 七 ) 救 護 車 服 務 : 1. 本 院 救 護 車 派 遣 規 定 (1) 服 務 對 象 : 全 院 病 患 (2) 勤 務 調 派 : 本 院 病 患 依 病 情 需 要 轉 院 出 院 或 轉 送 其 他 醫 院 作 特 殊 檢 查 (3) 視 病 患 病 情 需 要, 調 派 適 宜 之 救 護 人 員 隨 車 出 勤 (4) 本 院 救 護 車 駕 駛 下 班 時 間 或 出 其 他 任 務 時, 則 委 託 台 北 市 政 府 核 可 之 民 間 救 護 車 運 送 2. 收 費 原 則 (1) 依 臺 北 市 醫 療 機 構 救 護 車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2) 使 用 民 間 救 護 車 : 經 醫 師 評 估 病 情 需 要 需 轉 院 出 院 等, 由 本 院 支 出, 若 為 病 患 自 行 要 求 轉 其 他 院 所 自 動 出 院 等, 費 用 需 自 行 支 出 ( 八 ) 陪 伴 家 屬 可 租 用 太 空 被, 新 租 用 及 每 更 換 一 次, 需 酌 收 清 潔 費 150 元 押 金 1000 元, 若 您 需 要 時 請 洽 詢 護 理 站 二 本 院 不 仲 介 及 不 推 薦 病 人 看 護 服 務 殯 葬 相 關 之 服 務, 以 及 自 動 轉 院 時 之 救 護 車 服 務, 若 有 人 以 本 院 之 名 義 兜 售 上 述 之 服 務 者, 請 格 外 注 意 ( 一 ) 病 患 看 護 服 務 : 如 需 病 患 照 顧 服 務 員, 請 向 護 理 站 洽 詢 本 院 合 約 機 構 ( 二 ) 自 動 轉 院 時 之 救 護 車 服 務 : 台 北 市 衛 生 局 核 准 之 臺 北 市 合 法 之 民 間 救 護 車 機 構 ( 如 下 表 ), 並 請 家 屬 自 行 聯 絡, 說 明 病 患 約 略 情 況 及 欲 抵 達 之 地 點 17

20 臺 北 市 衛 生 局 立 案 合 格 103 年 民 間 救 護 車 機 構 ( 與 本 院 合 約 機 構 ) 公 司 名 稱 電 話 傳 真 地 址 仁 光 救 護 車 有 限 公 司 (02) (02)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哈 密 街 23 巷 20 號 一 心 救 護 車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02) (02)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農 安 街 227 巷 9 弄 24 號 聯 安 救 護 車 有 限 公 司 (02) (02)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4 段 63 號 4 樓 和 興 救 護 車 有 限 公 司 (02) (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景 隆 路 121 號 1 樓 ( 三 ) 殯 葬 相 關 服 務 : 如 需 相 關 之 服 務 請 向 護 理 站 洽 詢 本 院 合 約 機 構 玖 出 院 手 續 及 轉 院 申 請 一 您 可 以 依 您 的 自 由 意 願 隨 時 申 請 出 院 但 若 醫 師 認 為 您 病 情 尚 未 痊 癒 不 應 出 院, 您 仍 要 求 出 院, 依 醫 療 法 之 規 定, 您 或 您 的 家 屬 應 簽 具 自 動 出 院 證 明 書 後, 辦 理 出 院 手 續 二 如 需 要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各 項 證 明 單, 請 儘 早 告 知 護 理 站 書 記 或 護 理 人 員, 以 便 在 您 出 院 時 可 如 期 完 成 三 關 於 出 院 手 續, 護 理 站 書 記 會 幫 您 結 算 醫 療 費 用, 並 通 知 您 或 家 屬 到 一 樓 住 出 院 櫃 檯 辦 理 出 院 手 續 及 繳 費, 接 著 您 再 將 出 院 手 續 完 畢 證 明 陪 病 證 衣 櫃 鑰 匙 交 回 護 理 站, 即 完 成 出 院 手 續 四 醫 事 人 員 於 病 人 出 院 前, 將 詳 細 告 知 病 人 出 院 後 之 自 我 照 顧 上 注 意 事 項 門 診 回 診 或 轉 診 事 宜, 並 儘 可 能 提 供 後 續 照 護 相 關 資 訊 五 辦 理 出 院 手 續 時 間 : 請 盡 量 配 合 於 下 午 4 點 以 前 完 成 出 院 手 續 六 出 院 藥 物 注 意 事 項 : 若 出 院 時 有 帶 藥 物 回 家, 請 您 在 辦 理 繳 清 住 院 費 用 後 至 一 樓 藥 局 領 藥, 藥 師 會 告 訴 您 服 用 的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七 出 院 後 續 醫 療 服 務 : 當 您 此 次 治 療 出 院 後, 本 院 提 供 門 診 追 蹤 及 急 診 服 務 ( 一 ) 門 診 追 蹤 : 護 理 站 書 記 會 幫 您 預 約 出 院 後 返 診 時 間 ( 二 ) 急 診 服 務 : 出 院 返 家 前, 護 理 人 員 告 知 您 出 院 後 應 注 意 事 項, 若 您 出 院 後 有 病 情 突 然 發 生 變 化 或 任 何 不 適 時 可 先 撥 電 話 至 護 理 站 諮 詢, 我 們 將 聯 絡 您 主 治 醫 師 提 供 諮 詢, 有 必 要, 請 至 本 院 急 診 室 作 緊 急 處 理 八 本 院 因 限 於 設 備 及 專 長, 無 法 確 定 病 人 病 因 或 提 供 病 人 完 整 之 治 療 時, 會 建 議 病 人 轉 院, 並 填 具 病 歷 摘 要 送 交 病 人 但 針 對 危 急 病 人, 本 院 仍 先 為 適 當 之 急 救 處 置, 始 將 病 人 轉 診 九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應 可 轉 至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繼 續 接 受 治 療 照 護 時, 醫 院 會 通 知 您 辦 理 出 院 並 協 助 您 轉 介 十 您 可 持 本 院 開 具 之 轉 診 單 及 病 歷 摘 要, 至 適 當 照 護 層 級 的 醫 療 院 所 或 機 構, 繼 續 接 受 照 護 18

21 三 出 院 手 續 或 轉 院 申 請 醫 師 開 立 出 院 醫 囑 若 需 要 出 院 病 歷 摘 要 或 診 斷 書, 請 先 告 知 病 房 護 理 站 作 業 完 成, 領 取 繳 費 通 知 單 出 院 手 續 完 畢 證 出 院 許 可 證 至 一 樓 出 院 櫃 檯 結 帳 繳 費 出 院 櫃 檯 發 還 健 保 卡 出 院 手 續 完 畢 證, 交 回 病 房 護 理 站 並 歸 還 借 用 物 品 返 回 溫 暖 的 家 申 請 19

22 四 安 寧 緩 和 及 器 官 捐 贈 申 請 1. 安 寧 緩 和 ~ 讓 生 命 喜 悅 開 始, 莊 嚴 落 幕 民 眾 申 請 登 錄 健 保 卡 方 式 : 有 意 願 者 本 院 服 務 台 自 行 填 寫 本 院 社 工 組 登 錄 衛 福 部 系 統 並 送 件 衛 福 部 將 意 願 鍵 入 健 保 卡 2. 器 官 捐 贈 ~ 肉 體 不 能 延 續, 大 愛 可 以 長 存 ~ 器 官 移 植, 生 命 加 值 ~ 為 推 動 器 官 捐 贈 觀 念, 衛 生 福 利 部 推 動 健 保 卡 加 註 器 官 捐 贈 意 願, 希 望 幫 助 有 器 官 捐 贈 意 願 的 民 眾 在 大 限 來 臨 時, 其 心 願 能 盡 早 為 醫 護 人 員 所 獲 悉, 在 盡 力 救 治 無 效 後, 能 協 助 其 完 成 助 人 心 願, 此 一 措 施 可 減 輕 現 代 人 卡 滿 為 患 的 困 擾, 亦 有 助 縮 短 家 屬 在 緊 急 關 鍵 時 間 裡 的 猶 豫 與 掙 扎 民 眾 申 請 登 錄 健 保 卡 方 式 : 有 意 願 捐 贈 者 本 院 服 務 台 填 寫 本 院 社 工 組 登 錄 衛 福 部 系 統 衛 福 部 將 意 願 鍵 入 健 保 卡 並 送 件 20

23 參 急 診 醫 療 服 務 一 急 診 就 醫 流 程 病 人 告 知 來 急 診 的 原 因 檢 傷 站 進 行 檢 傷 分 類 並 測 量 血 壓 及 體 溫 掛 號 驗 證 ( 請 繳 健 保 卡, 離 院 時 取 回 ) ( 優 待 身 分 請 出 示 相 關 證 件 ) 急 診 診 察 區 1. 醫 師 診 治 病 人 及 醫 囑 輸 入 2. 安 排 相 關 檢 驗 ( 如 : 血 液 尿 液 糞 便 超 音 波 X 光 等 ) 3. 給 予 合 宜 之 治 療 與 照 護 4. 視 病 況 需 要 會 診 專 科 診 視 批 價 繳 費 列 印 收 據 返 家 急 診 觀 察 住 院 21

24 二 急 診 就 醫 須 知 1. 急 診 看 病 的 順 序, 是 依 照 病 況 危 急 程 度 來 劃 分 診 治 順 序, 病 人 先 到 檢 傷 站, 值 班 護 理 人 員 將 評 估 瞭 解 病 人 此 次 就 診 的 原 因 或 健 康 問 題, 一 律 先 給 予 測 量 血 壓 體 溫, 並 進 行 檢 傷 分 級 : 2. 依 據 衛 福 部 ( 原 衛 生 署 )99 年 1 月 1 日 公 告 急 診 五 級 檢 傷 分 類 基 準 分 級 類 別 ( 應 處 理 時 間 ) 第 一 級 復 甦 急 救 ( 立 即 處 理 ) 第 二 級 危 急 (10 分 鐘 內 ) 第 三 級 緊 急 (30 分 鐘 內 ) 第 四 級 次 緊 急 (60 分 鐘 內 ) 第 五 級 不 緊 急 (120 分 鐘 內 ) 3. 急 診 掛 號 及 收 費 經 檢 傷 評 估 分 級 後, 至 櫃 檯 直 接 辦 理 掛 號 作 業 掛 號 時, 除 身 分 證 及 健 保 卡 外, 符 合 優 待 身 分 者, 請 一 併 出 示 相 關 證 件 ( 榮 民 證 重 大 傷 病 卡 殘 障 卡 本 院 職 員 證 ) 請 於 掛 號 時 繳 交 急 診 掛 號 費 80 元, 部 份 負 擔 費 用 150 元 未 帶 健 保 卡 者, 必 須 先 以 自 費 就 醫 結 帳,7 日 內 攜 帶 原 收 據 健 保 卡 及 相 關 證 件, 前 往 批 價 櫃 檯 辦 理 退 費 4. 診 療 程 序 檢 傷 第 一 級 病 人 : 優 先 處 理 檢 傷 第 二 三 四 級 病 人 : 掛 號 後 等 候 診 治 ( 醫 師 將 依 照 嚴 重 程 度 決 定 優 先 看 診 順 序 ) 醫 師 看 診 並 進 行 初 步 處 理, 如 病 情 需 要 進 一 步 會 診 專 科, 醫 護 人 員 將 主 動 聯 絡 專 責 之 醫 師 前 來 診 視 經 診 治 後, 醫 師 會 依 患 者 病 況 決 定 是 否 可 以 出 院, 或 留 在 急 診 室 進 一 步 觀 察, 或 安 排 住 院 或 轉 院 5.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申 辦 就 醫 證 明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 請 參 閱 23 頁 急 診 就 醫 返 家 後, 若 病 人 覺 得 症 狀 未 改 善 或 仍 有 疑 問, 請 先 與 急 診 醫 護 人 員 聯 繫, 必 要 時 請 立 刻 回 急 診 處 理 急 診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25 肆 申 辦 醫 療 文 件 一 各 類 文 件 收 費 表 類 別 證 書 種 類 費 用 備 註 一 般 診 斷 證 明 書 ( 含 重 大 傷 病 申 請 書 住 院 職 傷 申 請 書 ) 100 每 加 一 份 15 重 大 傷 病 申 請 書 經 醫 師 開 立 無 職 榮 民 優 待 一 份 免 費 後 由 批 價 櫃 檯 代 辦 即 可 中 文 證 書 複 製 英 文 證 書 報 告 書 國 民 年 金 身 心 障 礙 年 金 給 付 工 作 能 力 綜 合 評 量 表 300 家 暴 診 斷 證 明 書 每 加 一 份 嚴 重 精 神 病 人 診 斷 書 200 死 亡 證 明 書 ( 每 三 份 ) 20 人 工 表 格 無 職 榮 民 優 待 三 份 免 費 生 活 輔 具 評 估 報 告 ( 份 ) 600 勞 工 保 險 ( 傷 病 ) 診 斷 書 100 勞 工 保 險 ( 傷 殘 ) 診 斷 書 400 公 勞 農 保 ( 殘 廢 ) 證 明 書 400 勞 保 局 制 式 表 格 健 保 義 肢 診 斷 證 明 書 100 每 加 一 份 無 職 榮 民 優 待 一 份 免 費 15 就 醫 證 明 ( 每 份 ) 20 門 診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證 明 ( 每 份 ) 每 加 一 份 各 類 保 險 業 查 卷 費 1,000 外 勞 申 請 書 病 症 暨 失 能 診 斷 證 明 書 400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功 能 量 表 (ADL) 100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探 病 用 診 斷 書 65 歲 以 下 用 此 表 格 每 加 一 份 無 職 榮 民 優 待 一 份 免 費 病 患 65 歲 以 上 可 用 一 般 診 100 斷 證 明 書 即 可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表 體 格 檢 查 表 每 加 一 份 複 製 醫 學 影 像 (X 光 CT 超 音 波 胃 鏡 大 腸 鏡 ) 200 請 至 放 射 科 櫃 檯 申 請 ( 以 每 筆 醫 令 為 計 價 單 位 ) 複 製 申 請 單 下 載 病 歷 複 製 基 本 費 ( 每 次 ) 100 請 至 掛 號 櫃 檯 申 請 影 印 病 歷 (A4) 檢 查 檢 驗 報 告 單 ( 每 張 ) 4 病 歷 影 印 申 請 單 下 載 影 印 內 視 鏡 彩 色 照 片 50 影 印 (A4) 2 影 印 (B4) 3 影 印 (A3) 8 收 據 附 本 蓋 章 ( 影 印 + 蓋 章 )( 每 份 ) 10 補 印 收 據 ( 每 張 )( 中 英 文 ) 50 新 病 歷 摘 要 ( 請 醫 師 全 部 新 開 ) 400 每 加 一 份 50 英 文 門 住 診 診 斷 書 ( 榮 民 無 優 待 ) 200 每 加 一 份 ( 榮 民 無 優 待 ) 15 英 文 死 亡 診 斷 書 ( 榮 民 無 優 待 ) 200 每 加 一 份 ( 榮 民 無 優 待 ) 15 英 文 心 理 測 驗 職 能 評 估 報 告 書 ( 每 份 ) 200 心 理 測 驗 職 能 評 估 報 告 書 ( 每 份 ) 80 非 刑 事 精 神 鑑 定 費 13,080 刑 事 精 神 鑑 定 費 20,000 23

26 二 申 請 複 製 紙 本 / 電 子 病 歷 須 知 項 目 紙 本 / 電 子 病 歷 醫 學 影 像 住 院 中 紙 本 / 電 子 病 歷 申 辦 地 點 一 樓 批 掛 櫃 台 一 樓 放 射 科 各 樓 層 護 理 站 受 理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08:00 至 20:00 星 期 六 08:00 至 16:00 週 一 至 週 五 ( 國 定 假 日 除 外 ), 請 逕 洽 各 護 理 站 應 備 文 件 1. 本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申 請 : 須 檢 具 本 人 或 具 二 者 身 分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2. 非 本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申 請 : 須 檢 具 本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委 託 書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3. 病 人 已 死 亡 者, 具 其 繼 承 權 之 親 屬 均 可 申 請 : 具 繼 承 權 者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病 人 除 戶 證 明 三 重 大 傷 病 卡 申 辦 項 目 攜 帶 證 件 / 注 意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地 點 / 電 話 本 院 代 辦 遺 失 或 損 壞 補 辦 1. 醫 師 開 立 重 大 傷 病 申 請 書 一 樓 批 價 掛 號 櫃 檯 2. 門 診 住 院 - 醫 務 行 政 組 辦 理 電 話 : 分 機 7196 請 填 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重 大 傷 病 證 補 領 申 請 書, 可 由 健 保 署 傳 明 卡 遺 失 補 領 申 請 書, 並 附 身 分 真 回 覆 系 統 取 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掛 號 郵 寄 向 健 保 電 話 :(02) 署 各 分 局 申 辦 24

27 臺 北 市 立 關 渡 醫 院 病 歷 資 料 影 印 申 請 單 本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 居 留 證 號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日 期 戶 籍 地 址 縣 鄉 鎮 路 市 市 區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室 聯 絡 地 址 縣 鄉 鎮 路 市 市 區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室 受 委 託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 居 留 證 號 聯 絡 電 話 與 病 人 關 係 戶 籍 地 址 縣 鄉 鎮 路 市 市 區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室 聯 絡 地 址 縣 鄉 鎮 路 市 市 區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室 申 請 項 目 詳 背 面 使 用 目 的 1. 轉 診 2. 保 險 3. 兵 役 4. 訴 訟 5. 補 助 6. 參 考 7. 其 他 一 本 人 (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領 取 : 本 人 或 具 二 者 身 分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應 附 證 二 委 託 他 人 領 取 :1. 本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身 分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明 文 件 2. 委 託 書 3.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備 註 依 衛 生 署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醫 療 機 構 依 醫 療 法 第 71 條 規 定 提 供 病 歷 複 製 本, 應 以 病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申 請 為 原 則 ; 如 非 病 人 本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申 請, 應 檢 具 病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載 明 委 託 意 旨 及 範 圍 之 委 託 同 意 書, 始 得 為 之 填 表 人 簽 名 : 病 歷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本 人 因 故 不 克 親 自 前 往 委 託 書 貴 院 申 請 病 歷 資 料 影 本, 特 委 託 君 ( 與 本 人 關 係 : ) 代 為 申 請 請 求 提 供 年 月 至 年 月 之 資 料 ( 如 申 請 書 所 勾 選 之 資 料 項 目 及 範 圍 ), 作 為 之 用 如 受 託 人 有 逾 越 授 權 申 請 資 料 之 範 圍, 或 將 申 請 之 資 料 作 為 它 用 時, 由 受 託 人 依 法 負 責 委 託 人 簽 章 : ( 病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受 託 人 簽 章 : 授 權 日 期 年 月 日 25

28 此 頁 由 本 院 工 作 人 員 協 助 填 寫 期 間 份 ( 張 ) 數 單 價 一 病 歷 複 製 基 本 費 ( 含 10 張 以 內 費 用 ) 100 ( 元 / 次 ) 二 檢 查 ( 驗 ) 報 告 單 : 驗 血 報 告 驗 尿 報 告 病 理 組 織 或 切 片 報 告 X 光 報 告 電 腦 斷 層 報 告 超 音 波 ( 腹 部, 乳 房, 腎 臟, 心 臟, ) 心 電 圖 報 告 神 經 肌 電 圖 報 告 內 視 鏡 報 告 其 他 : 三 門 診 紀 錄 四 住 院 期 間 全 部 病 歷 五 全 本 病 歷 1. 第 11 張 起, 每 張 4 元 2. 收 費 標 準 : 依 據 臺 北 市 立 醫 療 院 所 醫 療 收 費 基 準 訂 定 3. 僅 查 詢 前 次 就 醫 執 行 檢 查 ( 驗 ) 之 報 告 且 不 需 回 診 者, 免 收 病 歷 複 製 基 本 費, 以 每 張 計 價 六 出 院 病 歷 摘 要 50 ( 元 / 份 ) 七 內 視 鏡 彩 色 相 片 50 ( 元 / 份 ) 八 總 計 : 共 元 備 註 : 病 歷 申 請 所 需 時 間 依 衛 生 署 (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函 ) 規 定 : 檢 驗 報 告 以 一 個 工 作 天 內 為 原 則, 最 遲 不 超 過 三 個 工 作 天 ; 全 本 病 歷 以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為 原 則, 最 遲 不 超 過 十 四 個 工 作 天 經 辦 人 : 核 對 主 管 : 領 收 人 簽 名 : 證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 申 請 時 須 浮 貼 本 人 或 代 理 人 證 件 影 本 ) 26

29 四 是 否 放 棄 緊 急 醫 療 作 業 流 程 一 門 急 診 1. 醫 師 讀 取 健 保 卡, 可 於 醫 囑 系 統 查 詢 病 人 是 否 已 登 錄 同 意 不 實 施 心 肺 復 甦 術 資 料 2. 有 意 願 但 未 登 錄 者, 於 服 務 台 及 住 院 櫃 檯 提 供 安 寧 緩 和 及 器 官 捐 贈 等 表 單, 提 供 有 需 要 之 家 屬 或 病 人 二 住 院 1. 住 院 櫃 檯 人 員 辦 理 入 院 手 續 時, 於 入 院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可 讀 取 健 保 卡 上 病 人 是 否 同 意 不 實 施 心 肺 復 甦 術 資 料, 並 通 知 給 您 的 主 治 醫 師 或 護 理 人 員 2. 有 意 願 但 未 登 錄 者, 於 服 務 台 及 住 院 櫃 檯 提 供 安 寧 緩 和 及 器 官 捐 贈 等 表 單, 提 供 有 需 要 之 家 屬 或 病 人 3. 護 理 站 會 將 有 意 願 但 未 登 錄 者 之 家 屬 或 病 人, 轉 介 社 工 人 員 提 供 後 續 之 服 務 及 諮 詢 服 務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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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1. 2. 2 59 62 ( ) 1 1 95 1. 2. 2 (1) (2) (3) (4) (5) 3. (1) (2) (3) 1. 3 3 4 1 2 *> 38 * 1 *< * * ** ** 38 + 35 2 X6 1 1 $7,500,000 10 X7 $5,550,000 X8 12 31 X9 2 28 $4,600,000 X9 2 28 $7,500,000 10 $750,000 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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