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移民咨询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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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 迎 你 到 意 大 利! 如 果 想 在 意 大 利 生 活 得 好 并 与 意 大 利 人 的 生 活 文 化 有 所 融 合, 认 识 意 大 利 的 社 会 的 法 规 与 生 活 习 俗 具 有 重 要 性 这 本 指 南 无 论 对 正 准 备 来 意 大 利 还 是 想 了 解 如 何 可 以 来 意 大 利 的 人, 或 已 生 活 在 意 大 利 境 内 的 人 而 书 写 的 另 外, 不 管 是 意 籍 或 外 籍 雇 主, 也 可 从 中 找 到 帮 助 雇 员 融 入 主 流 社 会 的 引 导 这 本 手 册 可 以 帮 助 解 决 移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难 题 : 从 工 作 合 同 到 子 女 的 学 校 登 记 注 册 从 驾 照 的 签 发 到 如 何 申 请 银 行 的 活 期 款 帐 户 等 等 该 手 册 由 意 大 利 社 会 团 结 部 策 划 推 动, 是 一 本 简 要 的 实 用 的 内 容 详 尽 的 以 八 种 语 言 书 写 的 工 具 手 册 希 望 你 能 从 中 受 益! 意 大 利 共 和 国 宪 法 入 境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SSN) 边 境 医 疗 证 签 证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的 服 务 居 留 临 时 出 现 的 外 国 人 (STP) 居 留 许 可 教 育 长 期 居 留 接 受 教 育 与 职 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意 大 利 国 籍 托 儿 所 申 根 地 区 幼 儿 园 工 作 第 一 期 段 在 意 大 利 工 作 第 二 期 段 受 雇 性 工 作 大 学 自 雇 / 自 业 性 工 作 高 级 科 技 专 业 教 育 培 训 进 入 意 大 利 的 劳 动 市 场 学 习 文 凭 的 承 认 这 里 讲 到 劳 工 申 请 跟 家 庭 申 请 一 些 专 业 文 凭 的 承 认 劳 动 关 系 的 建 立 与 结 束 收 入 声 明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一 般 信 息 社 会 保 障 和 保 险 体 系 受 雇 劳 动 收 入 统 一 证 明 (CUD)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局 和 全 国 工 伤 事 故 保 险 局 730 表 格 社 会 保 障 和 保 险 体 系 (INPS) 统 一 表 格 Modello Unico 保 险 体 系 (INAIL) 770 表 格 户 籍 登 记 Red, ICI, ISEE 一 般 信 息 银 行 有 关 户 籍 登 记 的 一 些 疑 问 银 行 的 服 务 户 籍 登 记 服 务 其 他 服 务 住 宿 简 介 外 国 人 为 了 居 留 在 意 大 利 需 要 有 一 确 保 住 处 税 务 号 房 屋 出 租 驾 驶 车 辆 和 汽 车 购 置 房 产 联 合 结 社 招 待 中 心 联 合 结 社 的 自 由 公 共 住 宅 与 合 作 团 体 住 宅 创 立 社 团 协 会 卫 生 保 健 社 团 协 会 的 一 些 形 式 第 1 页 - 共 51 页 -

2 意 大 利 共 和 国 宪 法 基 本 原 则 第 一 条 意 大 利 是 以 劳 动 为 基 础 的 民 主 共 和 国 主 权 属 于 人 民, 人 民 在 宪 法 规 定 的 形 式 和 范 围 内 行 使 主 权 第 二 条 共 和 国 无 论 对 个 人 还 是 对 以 社 会 团 体 形 式 表 现 其 个 性 的 人, 均 承 认 并 保 障 其 不 可 侵 犯 的 人 权, 并 要 求 其 履 行 政 治 经 济 和 社 会 团 结 方 面 的 不 可 违 背 的 义 务 第 三 条 所 有 公 民 不 问 其 性 别 种 族 语 言 宗 教 政 见 个 人 经 济 和 社 会 状 况 如 何, 均 具 有 同 等 的 社 会 尊 严, 在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第 四 条 共 和 国 承 认 所 有 公 民 均 享 有 劳 动 权, 并 促 进 创 造 切 实 实 现 此 项 权 利 的 条 件 每 个 公 民 均 有 义 务 根 据 自 己 的 可 能 和 自 己 的 选 择, 从 事 一 项 能 够 促 进 社 会 的 物 质 和 精 神 进 步 的 活 动 或 职 责 第 五 条 统 一 并 不 可 分 割 的 共 和 国, 承 认 并 鼓 励 地 方 自 治 ; 在 国 家 的 各 项 公 职 方 面 实 行 最 广 泛 的 行 政 分 权 ; 并 使 其 立 法 原 则 与 方 法 适 应 地 方 自 治 和 分 权 的 要 求 第 六 条 共 和 国 以 专 项 法 规 保 护 各 少 数 民 族 第 七 条 国 家 和 天 主 教 会 各 行 其 政, 各 自 独 立 自 主 第 八 条 所 有 宗 教 信 仰 在 法 律 面 前 平 等 地 享 有 自 由 天 主 教 以 外 的 各 种 宗 教, 只 要 不 违 反 意 大 利 的 法 规, 均 有 按 其 教 规 建 立 组 织 的 权 利 第 九 条 共 和 国 促 进 文 化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的 发 展 共 和 国 保 护 国 家 的 风 景 名 胜 历 史 和 艺 术 遗 产 第 十 条 意 大 利 的 法 律 制 度 符 合 公 认 的 国 际 法 规 范 外 国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由 符 合 国 际 法 规 和 国 际 条 约 的 法 律 来 规 定 在 其 本 国 不 能 切 实 行 使 意 大 利 宪 法 所 保 障 的 民 主 自 由 权 的 外 国 人, 有 权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在 意 大 利 共 和 国 境 内 避 难 外 国 政 治 犯 不 容 许 引 渡 第 十 一 条 意 大 利 抵 制 作 为 侵 犯 他 国 人 民 自 由 和 解 决 国 际 争 端 手 段 的 战 争 ; 同 意 在 同 其 他 国 家 主 权 平 等 的 条 件 下, 为 建 立 和 平 及 各 国 间 的 正 义 的 秩 序 而 对 主 权 作 必 要 的 限 制 ; 推 动 建 立 和 支 持 以 此 为 目 的 的 国 际 组 织 第 十 二 条 共 和 国 的 国 旗 是 意 大 利 的 三 色 旗 : 由 等 同 宽 度 的 绿 白 红 三 条 纵 向 色 条 组 成 的 旗 帜 - 第 2 页 - 共 51 页 -

3 第 一 章 公 民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一 节 公 民 关 系 第 十 三 条 个 人 的 人 身 自 由 不 可 侵 犯 除 非 根 据 司 法 当 局 的 说 明 理 由 的 命 令 并 仅 在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场 合 和 法 定 的 程 序,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对 个 人 进 行 拘 禁 检 查 或 搜 身, 也 不 得 对 人 身 自 由 进 行 任 何 限 制 第 十 四 条 住 宅 不 得 侵 犯 第 十 五 条 通 信 和 其 他 各 种 形 式 的 沟 通 的 自 由 和 保 密 不 得 侵 犯 只 有 在 根 据 司 法 当 局 的 说 明 原 因 的 命 令 并 遵 守 法 律 规 定 的 保 障 的 情 况 下 才 可 加 以 限 制 第 十 六 条 除 非 负 有 法 律 义 务, 每 个 公 民 可 自 由 出 入 共 和 国 领 土 第 十 七 条 公 民 拥 有 不 携 带 武 器 和 平 地 举 行 集 会 的 权 利 第 十 八 条 公 民 享 有 不 经 批 准 自 由 结 社 的 权 利, 但 其 目 的 不 得 是 刑 法 禁 止 个 人 结 社 所 达 到 的 目 的 秘 密 社 团 和 通 过 军 事 性 组 织 寻 求 政 治 目 的 组 织 包 括 间 接 寻 求 政 治 目 的 的 组 织, 一 律 予 以 禁 止 第 十 九 条 所 有 公 民 均 有 权 以 任 何 形 式 个 人 的 或 团 体 的 自 由 地 信 奉 其 宗 教, 有 权 进 行 宗 教 宣 传 以 及 在 私 下 或 公 开 进 行 其 宗 教 祭 礼 活 动, 只 要 这 些 活 动 不 属 于 违 背 良 好 风 俗 习 惯 的 活 动 第 二 十 条 社 团 或 机 构 的 宗 教 特 点 和 宗 教 目 的 或 祭 礼 活 动 的 目 的 不 得 成 为 采 取 特 别 司 法 限 制 的 根 据, 也 不 得 因 其 建 立 司 法 资 格 和 任 何 活 动 形 式 而 征 收 特 别 捐 税 第 二 十 一 条 所 有 公 民 均 有 权 以 口 头 书 面 和 其 他 各 种 传 播 手 段 自 由 地 表 达 其 思 想 出 版 无 需 得 到 批 准 或 接 受 审 查 第 二 十 二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因 政 治 原 因 被 剥 夺 其 个 人 法 律 资 格 国 籍 和 姓 名 第 二 十 三 条 不 根 据 法 律 不 得 征 收 任 何 个 人 税 或 财 产 税 第 二 十 四 条 所 有 的 人 都 可 以 采 取 法 律 诉 讼 行 动 来 保 护 自 己 的 权 利 和 合 法 利 益 在 任 何 一 级 诉 讼 中 和 任 何 情 况 下, 辩 护 是 不 可 侵 犯 的 权 利 应 通 过 特 别 法 规 确 保 经 济 不 富 裕 的 公 民 拥 有 在 任 何 司 法 程 序 中 能 够 行 动 并 进 行 辩 护 的 手 段 第 二 十 五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被 剥 夺 法 律 确 定 的 正 式 法 官 所 给 予 的 指 导 除 非 根 据 犯 罪 前 业 已 生 效 的 法 律, 任 何 人 不 得 被 惩 处 如 果 不 是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况, 任 何 人 不 得 被 采 取 保 安 措 施 第 二 十 六 条 只 有 在 国 际 公 约 明 确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方 可 容 许 引 渡 公 民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政 治 犯 均 不 得 许 可 引 渡 第 二 十 七 条 刑 事 责 任 由 个 人 承 担 被 告 在 最 后 定 罪 前 不 得 被 视 为 有 罪 除 战 时 军 法 所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不 准 采 用 死 刑 第 二 十 八 条 根 据 刑 事 法 律 民 事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律, 国 家 和 公 共 机 构 的 官 员 和 职 员 直 接 对 侵 犯 权 利 之 行 为 负 责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国 家 和 公 共 机 构 也 得 负 民 事 责 任 - 第 3 页 - 共 51 页 -

4 第 二 节 社 会 伦 理 关 系 第 二 十 九 条 共 和 国 承 认 在 婚 姻 基 础 上 的 自 然 结 合 的 家 庭 的 各 项 权 利 婚 姻 应 以 夫 妻 双 方 在 道 义 上 和 法 律 上 的 平 等 为 基 础, 并 应 遵 守 法 律 规 定 的 各 种 限 制, 以 保 证 家 庭 的 稳 固 第 三 十 条 父 母 有 对 子 女 进 行 抚 养 教 导 和 教 育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包 括 非 婚 生 子 女 在 父 母 无 力 履 行 其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法 律 采 取 措 施 直 至 解 除 其 义 务 第 三 十 一 条 共 和 国 以 经 济 措 施 和 其 他 措 施 帮 助 建 立 家 庭 和 相 关 义 务 的 履 行, 特 别 要 对 多 子 女 家 庭 给 予 特 殊 照 顾 共 和 国 促 进 建 立 必 要 的 机 构 以 保 护 母 亲 儿 童 和 少 年 第 三 十 二 条 共 和 国 将 健 康 作 为 个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集 体 利 益 予 以 保 护, 并 确 保 对 贫 困 者 进 行 免 费 治 疗 第 三 十 三 条 艺 术 与 科 学 是 自 由 的, 其 教 育 也 是 自 由 的 共 和 国 颁 布 有 关 教 育 的 一 般 法 规, 并 设 立 各 类 各 级 国 立 学 校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对 所 有 人 开 放 至 少 为 期 8 年 的 初 级 教 育 为 义 务 免 费 教 育 有 能 力 以 及 有 长 处 的 人 即 使 无 力 就 学, 也 有 权 受 到 最 高 等 级 的 教 育 第 三 节 经 济 关 系 第 三 十 五 条 共 和 国 保 护 一 切 形 式 的 劳 动 和 劳 动 的 实 施 第 三 十 六 条 劳 动 者 有 权 获 得 与 其 劳 动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相 符 的 报 酬,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劳 动 者 获 取 的 劳 动 报 酬 均 应 足 以 保 证 其 自 身 及 其 家 庭 自 由 而 尊 严 地 生 活 第 三 十 七 条 劳 动 妇 女 享 有 与 男 劳 动 者 相 同 的 权 利, 并 与 男 劳 动 者 同 工 同 酬 劳 动 条 件 应 使 劳 动 妇 女 能 履 行 其 基 本 的 家 庭 职 责, 应 保 证 母 亲 和 幼 童 能 够 得 到 应 有 的 特 别 保 护 法 律 规 定 从 事 有 报 酬 的 劳 动 的 最 低 年 龄 共 和 国 制 定 专 门 法 规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劳 动, 并 保 障 相 同 的 劳 动 取 得 相 同 报 酬 的 权 利 第 三 十 八 条 每 个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和 失 去 必 需 的 生 活 资 料 的 公 民 有 权 得 到 社 会 的 扶 持 和 帮 助 劳 动 者 在 遇 到 工 伤 罹 患 疾 病 残 废 和 年 老 以 及 被 迫 失 业 的 情 况 下 有 权 得 到 并 确 保 与 其 生 活 需 要 相 符 的 生 活 手 段 肢 障 人 和 未 成 年 人 有 权 接 受 教 育 和 职 业 培 训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任 务 由 国 家 设 立 或 资 助 的 机 构 和 团 体 完 成 私 人 慈 善 事 业 可 自 由 举 办 第 三 十 九 条 组 织 工 会 是 自 由 的 第 四 十 条 罢 工 权 应 在 规 定 此 项 权 利 的 各 项 法 律 的 范 围 内 行 使 第 四 十 一 条 从 事 私 营 经 济 活 动 是 自 由 的 第 四 十 二 条 所 有 权 是 公 有 的 或 私 有 的 经 济 财 富 属 于 国 家 团 体 或 私 人 私 有 财 产 得 到 法 律 的 承 认 和 保 护, 为 确 保 私 有 财 产 的 社 会 职 能 并 使 其 为 人 人 可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私 有 财 产 获 得 的 方 式 享 有 的 方 式 及 其 限 制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私 有 财 产 可 以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而 被 有 偿 征 用 法 律 规 定 关 于 合 法 - 第 4 页 - 共 51 页 -

5 继 承 以 遗 嘱 继 承 和 国 家 在 遗 产 方 面 的 权 利 的 规 则 和 限 制 第 四 十 三 条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法 律 可 预 先 为 国 家 公 共 机 构 或 劳 动 者 团 体 或 用 户 保 留 一 定 的 企 业 或 企 业 部 门, 或 通 过 有 偿 征 用 的 方 式 转 让 这 些 企 业, 但 这 些 企 业 或 企 业 部 门 应 属 于 基 本 的 公 共 服 务 业 或 属 于 能 源 或 属 于 专 卖 部 门, 并 对 公 共 利 益 具 有 突 出 的 重 要 性 第 四 十 四 条 为 了 合 理 地 利 用 土 地 并 建 立 公 平 的 社 会 关 系, 法 律 对 土 地 私 有 权 确 定 一 些 义 务 和 约 束, 在 不 同 的 大 区 和 不 同 的 农 业 地 区 规 定 不 同 的 数 量 限 制, 鼓 励 并 强 制 对 土 地 进 行 土 壤 改 良, 改 革 大 庄 园, 重 组 生 产 单 位 ; 帮 助 中 小 土 地 所 有 者 法 律 规 定 各 种 有 利 于 山 区 发 展 的 措 施 第 四 十 五 条 共 和 国 承 认 不 以 私 人 投 机 为 目 的 的 互 助 性 合 作 社 法 律 以 最 恰 当 的 措 施 鼓 励 和 支 持 合 作 社 的 发 展, 以 适 当 的 监 督 保 证 合 作 社 的 性 质 和 目 的 法 律 规 定 对 手 工 业 的 保 护 和 手 工 业 发 展 第 四 十 六 条 为 了 提 高 劳 动 者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地 位 使 之 适 合 生 产 的 需 要, 共 和 国 承 认 劳 动 者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和 范 围 内 参 加 企 业 管 理 的 权 利 第 四 十 七 条 共 和 国 鼓 励 并 保 护 各 种 形 式 的 储 蓄 ;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信 贷 业 务 的 开 展 共 和 国 支 持 人 民 把 储 蓄 转 化 为 房 产 直 耕 地 地 产 以 及 对 国 家 大 企 业 生 产 活 动 的 直 接 和 间 接 的 股 份 投 资 第 四 节 政 治 关 系 第 四 十 八 条 凡 达 到 成 人 年 龄 的 公 民, 无 论 男 女 均 成 为 选 民 投 票 是 个 人 的 平 等 的 自 由 的 和 秘 密 的 参 加 投 票 是 公 民 的 义 务 第 四 十 九 条 所 有 公 民 均 有 权 自 由 组 织 政 党, 以 共 同 民 主 地 决 定 国 家 的 政 策 第 五 十 条 为 要 求 采 取 立 法 措 施 或 表 示 某 些 共 同 的 利 益, 所 有 公 民 均 有 权 向 议 会 递 交 请 愿 书 第 五 十 一 条 所 有 公 民 不 分 男 女 均 可 在 平 等 的 条 件 下 根 据 法 定 的 要 求 在 公 共 机 构 内 任 职 以 及 担 当 当 选 职 务 为 此 共 和 国 以 专 门 措 施 促 进 男 女 平 等 在 公 共 机 构 内 任 职 以 及 担 当 当 选 职 务 方 面, 法 律 将 意 大 利 人 与 不 属 于 共 和 国 的 公 民 同 等 看 待 担 当 当 选 职 务 的 人 有 权 用 足 够 的 时 间 来 履 行 其 职 责, 同 时 有 权 保 留 自 己 的 工 作 岗 位 第 五 十 二 条 保 卫 祖 国 是 公 民 的 神 圣 义 务 第 五 十 三 条 所 有 的 人 均 应 根 据 其 纳 税 能 力 负 担 公 共 开 支 第 五 十 四 条 所 有 的 公 民 均 有 义 务 忠 于 共 和 国 并 遵 守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各 项 法 律 - 第 5 页 - 共 51 页 -

6 入 境 边 境 在 边 境 会 发 生 什 么 事? 外 国 人 在 意 大 利 边 界 要 接 受 关 税 现 金 和 健 康 检 查 通 过 这 些 检 查 后, 边 境 当 局 在 护 照 上 加 盖 入 境 章, 上 有 过 境 日 期 和 地 点 什 么 人 会 被 拒 绝 入 境? 不 符 合 进 入 意 大 利 边 界 条 件 的 外 国 人 将 被 警 察 拒 绝 ; 没 有 经 过 边 境 检 查 在 入 境 时 或 入 境 后 不 久 被 查 到 的 外 国 人 因 急 救 需 要 获 准 暂 时 入 境 的 外 国 人 将 被 拒 绝 并 押 送 出 境 什 么 人 不 能 在 边 界 被 拒 绝 入 境? 如 下 外 国 人 尽 管 没 有 证 件 也 不 符 合 进 入 意 大 利 的 条 件, 将 不 能 被 拒 绝 入 境 : 寻 求 政 治 庇 护 ; 拥 有 难 民 身 份 ; 18 岁 以 下 未 成 年 青 少 年 ; 选 择 跟 随 被 驱 逐 出 境 的 父 方 / 母 方 或 法 定 委 托 人 的 情 况 除 外 因 人 道 原 因 暂 时 享 受 保 护 的 人 签 证 入 境 签 证 是 什 么? 签 证 是 一 种 由 领 事 馆 或 外 交 领 事 代 表 签 发 的 许 可, 允 许 外 国 人 进 入 申 根 区 域 或 意 大 利 领 域, 通 常 直 接 签 在 护 照 上 或 另 一 有 效 证 件 上 什 么 人 必 须 持 有 签 证? 所 有 被 认 为 是 外 国 人 的 人 : 非 欧 盟 国 家 的 公 民 无 国 籍 者 或 没 有 祖 国 者 什 么 人 没 有 必 要 办 签 证? 所 有 不 被 认 为 是 外 国 人 的 公 民 可 以 不 需 有 护 照 或 签 证 而 进 入 意 大 利 : 欧 盟 和 欧 洲 经 济 空 间 国 家 的 所 有 公 民 : 奥 地 利 比 利 时 塞 浦 路 斯 丹 麦 爱 沙 尼 亚 芬 兰 法 国 德 国 希 腊 爱 尔 兰 冰 岛 意 大 利 拉 托 维 亚 立 陶 宛 列 支 敦 士 登 卢 森 堡 马 耳 他 挪 威 荷 兰 波 兰 捷 克 共 和 国 葡 萄 牙 联 合 王 国 斯 洛 伐 克 斯 洛 文 尼 亚 西 班 牙 瑞 典 和 匈 牙 利 ; 除 护 照 外, 持 有 意 大 利 在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居 留 许 可 或 者 长 期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 圣 马 力 诺 梵 蒂 冈 和 瑞 士 的 公 民 ; 下 列 国 家 的 公 民 : 安 道 尔 阿 根 廷 澳 大 利 亚 玻 利 维 亚 巴 西 文 莱 保 加 利 亚 加 拿 大 智 利 韩 国 哥 斯 达 黎 加 克 罗 地 亚 萨 尔 瓦 多 日 本 危 地 马 拉 洪 都 拉 斯 以 色 列 马 来 西 亚 墨 西 哥 摩 纳 哥 尼 加 拉 瓜 新 西 兰 巴 拿 马 巴 拉 圭 罗 马 尼 亚 新 加 坡 美 国 乌 拉 圭 委 内 瑞 拉, 但 只 限 于 因 旅 游 公 务 活 动 商 务 活 动 应 邀 参 加 体 育 比 赛 而 短 期 居 留 者 ( 最 长 90 天 ) 注 意 : 如 长 时 间 居 留 ( 超 过 90 天 ), 所 有 的 外 国 人 都 必 须 有 签 证 什 么 人 不 能 得 到 签 证? 已 经 被 意 大 利 或 者 任 何 一 个 欧 盟 国 家 驱 逐 的 外 国 人 或 者 根 据 国 际 协 议 被 认 为 对 意 大 利 和 其 他 欧 盟 国 家 的 公 共 秩 序 和 安 全 构 成 危 险 的 外 国 人 因 什 么 原 因 可 以 申 请 签 证? 领 养 商 务 活 动 医 疗 外 交 原 因 家 人 随 行 体 育 比 赛 被 邀 请 工 作 ( 受 雇 季 节 性 自 雇 ) 公 务 活 动 宗 教 原 因 再 入 境 居 住 家 庭 团 聚 学 习 过 境 旅 游 - 第 6 页 - 共 51 页 -

7 为 得 到 签 证 必 须 做 什 么? 必 须 到 你 所 住 国 的 意 大 利 领 事 馆 或 大 使 馆 申 请 申 请 中 你 必 须 写 明 : 你 个 人 和 你 的 家 属 的 资 料 (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固 定 居 住 地 点 国 籍 ) 你 的 护 照 或 其 他 有 效 文 件 上 的 数 据 资 料 旅 行 原 因 要 搭 乘 的 交 通 工 具 将 停 留 的 住 宿 地 点 旅 途 与 停 留 期 间 的 经 济 来 源 注 意 : 如 果 你 的 声 明 是 虚 假 的 或 者 呈 递 虚 假 文 件, 你 将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你 的 申 请 将 被 拒 绝 得 到 签 证 需 要 多 长 时 间? 签 证 可 以 在 递 交 申 请 之 日 起 90 天 内 发 放 或 拒 绝, 但 因 受 雇 性 工 作 原 因 申 请 所 需 的 时 间 是 30 天, 自 雇 性 工 作 原 因 申 请 的 所 需 时 间 是 120 天 哪 些 是 申 请 各 类 型 签 证 所 需 准 备 的 文 件? 为 申 请 各 类 型 签 证 而 提 出 的 书 面 申 请 与 所 需 具 备 的 文 件, 均 列 举 在 中, 其 中 还 包 括 一 份 标 准 书 面 申 请 表 格 什 么 情 况 需 要 再 入 境 签 证? 再 入 境 签 证 因 下 列 情 况 由 你 居 住 国 的 意 大 利 外 交 代 表 机 构 或 领 事 馆 发 放 : 当 你 拥 有 一 份 文 件, 即 居 留 许 可 或 长 期 居 留, 过 期 后 尚 未 超 过 60 天, 你 必 须 呈 递 这 份 过 期 足 够 维 持 生 计 的 经 济 来 源 文 件 ; 如 果 因 丢 失 或 被 盗 拿 不 出 居 留 文 件, 你 必 须 呈 递 申 报 丢 失 或 被 盗 的 声 明 文 件 为 得 到 旅 游 签 证 必 须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证 明 你 具 有 承 担 费 用 的 经 济 周 转 方 式 ( 信 用 证 银 行 担 保 保 险 等 ) 往 返 机 票 或 定 座 证 明 证 明 你 有 住 宿 地 的 文 件 ( 旅 馆 定 单 客 居 处 主 人 同 意 居 住 的 声 明 等 ) 一 个 意 大 利 公 民 或 一 个 合 法 居 住 在 意 大 利 的 外 国 人, 愿 意 负 责 你 在 意 大 利 期 间 食 宿 开 支 的 邀 请 声 明 为 得 到 学 习 签 证 必 须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申 请 表 及 一 张 最 近 个 人 照 片 签 证 到 期 后 至 少 还 有 90 天 有 效 效 期 的 护 照, 以 及 含 有 户 籍 身 份 资 料 页 面 的 复 印 本 年 龄 超 过 14 岁 ( 如 是 14 到 17 岁 未 成 年 者, 需 要 有 父 母 双 方 或 者 法 定 监 护 人 出 示 经 翻 译 认 证 的 同 意 书 ) 如 是 学 习 或 专 业 培 训, 需 要 拥 有 学 习 课 程 或 参 加 文 化 活 动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明 足 够 维 持 生 计 的 经 济 来 源 健 康 保 险 单 单 已 准 备 好 的 住 宿 地 来 回 机 票 ( 如 是 申 根 签 证 : 请 见 另 外 ), 或 者 只 有 来 程 机 票 加 上 有 经 济 能 力 回 国 的 证 明 ( 如 是 多 国 签 证, 请 见 另 外 ) 经 济 方 面 尚 依 靠 父 母 负 担 的 学 生, 须 提 出 父 母 工 作 收 入 水 平 的 有 关 资 料 证 明 及 父 母 通 讯 处 领 事 权 费 用 什 么 人 可 被 签 发 学 习 签 证? 学 习 签 证 可 签 发 给 将 前 往 被 正 式 承 认 或 法 定 合 格 对 外 国 人 推 展 文 化 或 研 究 活 动 的 大 学 或 学 院, 参 加 大 学 课 程 教 学 指 导 课 程 或 专 业 培 训 课 程 的 外 国 人 在 何 处 可 申 请 签 证? 本 人 得 亲 自 到 原 住 国 或 居 住 地 所 在 的 外 交 领 事 代 表 处 申 请, 如 居 住 地 在 外 国, 需 出 示 当 地 的 有 效 居 留 证 明 拥 有 学 习 签 证, 我 如 何 在 意 大 利 合 法 居 留? 学 习 签 证 学 习 签 证 有 两 种 : 申 根 国 签 证 : 是 短 期 的, 在 一 个 学 期 内, 且 不 超 过 90 天 必 须 在 入 境 的 8 天 之 内 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或 者 省 级 警 察 局 声 明 你 已 经 入 境 - 第 7 页 - 共 51 页 -

8 国 家 签 证 : 是 长 期 的, 超 过 于 90 天 的 一 个 不 确 定 的 时 间 也 同 样 必 须 在 入 境 之 后 的 8 天 内 去 具 有 资 格 的 警 察 局 声 明 你 已 经 入 境 如 不 懂 意 大 利 文, 我 可 以 取 得 学 习 签 证 吗? 不 能 总 之, 至 少 需 要 对 意 大 利 文 有 一 些 初 步 认 识 通 常 在 意 大 利 外 交 领 事 代 表 处 透 过 口 试 核 审 我 可 以 将 我 的 学 习 居 留 许 可 转 换 为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吗? 可 以, 只 要 你 能 进 入 为 外 国 人 规 定 的 入 境 移 民 限 额 的 名 额 范 围 内 为 得 到 就 医 签 证 必 须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选 定 的 医 院 的 声 明, 并 说 明 是 哪 类 治 疗 治 疗 开 始 的 日 期 多 长 时 间 和 和 大 约 费 用 医 院 说 明 已 交 纳 至 少 30% 费 用 的 声 明 足 够 支 付 剩 余 费 用 的 经 济 来 源 旅 游 的 车 票 或 机 票 基 于 人 道 因 素 取 得 的 治 疗 许 可 : 由 卫 生 部 或 大 区 专 门 机 构 发 放 为 得 到 宗 教 原 因 的 签 证 必 须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或 行 使 宗 教 牧 师 或 教 士 职 责 的 人 可 以 得 到 这 种 签 证 要 求 的 条 件 是 : 证 明 宗 教 身 份 的 文 件 有 关 参 加 活 动 宗 教 具 有 特 色 的 担 保 文 件 旅 游 的 车 票 或 机 票 经 济 来 源, 如 果 费 用 由 一 宗 教 机 构 承 担, 需 要 这 机 构 的 声 明 为 得 到 工 作 原 因 的 签 证 必 须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这 要 看 是 哪 一 类 工 作, 在 意 大 利, 工 作 关 系 可 以 分 为 两 类 : 有 限 期 无 限 期 或 季 节 性 的 受 雇 性 质 工 作 ; 自 雇 性 质 工 作 家 庭 团 聚 为 得 到 家 庭 团 聚 原 因 的 签 证, 必 须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需 要 有 一 位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许 可 的 家 人 前 往 统 一 窗 口 (SportelloUnico) 递 送 许 可 (nulla osta) 申 请, 并 说 明 具 有 以 下 证 明 : 有 足 够 的 经 济 支 持, 持 有 收 入 证 明 住 房 证 明, 可 以 去 市 政 府 的 户 籍 管 理 部 门 请 其 出 具 你 的 住 房 条 件 证 明, 或 者 到 当 地 的 具 有 资 格 的 A.S.L 机 构 请 其 出 具 你 的 住 所 的 健 康 卫 生 条 件 证 明 如 一 外 国 人 已 身 在 意 大 利, 可 替 哪 些 家 属 申 请 签 证? 合 法 配 偶 须 抚 养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 包 括 配 偶 的 非 婚 生 的 非 配 偶 的 或 法 律 上 已 离 异 配 偶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只 要 尚 在 世 的 父 或 母 一 方 也 同 意 须 负 担 的 已 成 年 子 女 : 因 为 身 体 健 康 原 因 ( 完 全 残 疾 ), 而 不 能 工 作 维 持 生 计 须 赡 养 的 父 母 : 他 们 在 原 住 国 或 来 自 国 没 有 其 他 子 女 ; 或 者 年 龄 已 超 过 65 岁, 其 他 子 女 因 严 重 健 康 问 题 ( 有 文 件 可 证 明 ), 不 能 尽 供 养 之 职 家 庭 团 聚 需 要 准 备 哪 些 文 件? 家 庭 团 聚 无 阻 碍 的 申 请 护 照 复 印 件 和 原 件 居 留 许 可 的 复 印 件 和 原 件 欲 来 团 聚 家 属 的 护 照 复 印 件 和 原 件 雇 主 的 声 明, 特 别 指 出 工 作 从 属 关 系 的 类 别 和 每 月 工 资 - 第 8 页 - 共 51 页 -

9 雇 主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租 房 合 同 原 件, 或 者 公 证 人 出 具 的 住 房 公 证 书 如 与 雇 主 同 住, 雇 主 得 声 明 对 雇 员 家 属 无 限 期 招 待 的 意 愿 如 是 配 偶 团 聚, 必 须 具 备 由 当 地 意 大 利 领 事 外 交 代 表 处 翻 译 为 意 大 利 文 的 结 婚 证 书 ( 请 看 第 66 页, 合 法 化 和 认 证 ) 由 当 地 意 大 利 领 事 外 交 代 表 处 翻 译 为 意 大 利 文 的 子 女 出 生 登 记 单. 如 果 父 或 母 一 方 在 国 外, 需 出 示 同 意 子 女 出 国 声 明 家 庭 状 况 证 明 合 适 的 住 处, 要 有 市 政 府 或 当 地 卫 生 保 健 机 构 (A.S.L.) 签 发 的 住 房 卫 生 合 格 证 明, 如 果 有 年 龄 低 于 14 周 岁 的 孩 子 同 父 母 在 一 起 生 活, 那 么 也 需 要 为 孩 子 提 供 合 格 的 住 房 并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年 收 入, 不 应 低 于 法 律 规 定 的 衡 量 标 准 居 留 居 留 许 可 什 么 是 居 留 许 可? 是 警 察 局 长 授 予 外 国 人 居 留 在 意 大 利 领 土 内 权 利 的 一 种 许 可 给 予 的 有 效 期 长 短 可 以 是 多 样 性 的 何 时 何 地 可 以 申 请? 申 请 居 留 许 可 是 强 制 义 务 性 的, 必 须 在 进 入 意 大 利 领 土 或 任 何 一 个 申 根 国 领 土 后 的 8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申 请 ( 如 果 入 境 者 所 持 签 证 为 参 观 访 问, 商 务, 旅 行, 或 者 短 期 留 学, 只 需 前 往 出 入 境 管 理 机 构 或 警 察 局 要 求 出 具 一 份 声 明 就 可 以 了 ) 请 到 辖 区 内 的 特 有 窗 口 (Sportello Unico): 如 拥 有 有 限 期 无 限 期 和 季 节 性 的 受 雇 性 质 工 作 居 留 合 同 ; 以 及 想 把 居 留 转 换 成 有 限 期 无 限 期 或 季 节 性 的 受 雇 性 质 工 作 家 庭 团 聚 因 素 的 情 况 其 他 情 况 请 到 省 警 察 局 申 请 为 得 到 居 留 许 可 需 要 准 备 哪 些 文 件? 需 要 出 示 你 的 护 照 和 入 境 签 证 将 发 给 你 一 张 表 格, 上 面 需 要 填 写 你 的 户 籍 资 料 可 能 同 行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户 籍 资 料 居 留 的 原 因 和 地 点 同 申 请 一 起 缴 交 4 张 证 件 用 照 片 所 有 这 些 文 件 警 察 局 将 保 留 一 份, 另 一 份 当 作 收 据 给 你, 上 面 应 具 有 : 申 请 的 警 察 局 办 公 室 公 章 负 责 官 员 的 签 字 申 请 递 交 的 日 期 和 取 居 留 许 可 的 日 期 注 意 : 外 国 人 申 请 居 留 许 可, 将 被 要 求 采 取 指 纹 留 做 存 档 居 留 许 可 的 期 限 是 多 长? 取 决 于 申 请 的 原 因 - 工 作 原 因 : 这 种 居 留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限, 规 定 在 由 意 籍 雇 主 或 一 合 法 居 留 意 境 的 外 国 人 与 外 国 劳 动 者 之 间 签 署 的 居 留 合 同 内 总 之 不 应 超 过 : 总 效 期 9 个 月, 如 有 一 份 或 多 份 季 节 工 合 同 一 年, 如 是 受 雇 有 限 期 工 合 同 两 年, 如 是 受 雇 无 限 期 工 合 同 两 年, 如 是 自 雇 性 质 工 作 - 其 他 原 因 : 居 留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限 与 入 境 签 证 确 定 的 期 限 相 同, 总 之 不 应 超 过 : 一 年, 依 据 所 需 学 习 课 程 的 长 度 ; 如 是 多 年 学 习 课 程, 居 留 许 可 可 以 一 年 一 年 地 更 新 3 个 月, 因 访 问 商 务 和 旅 游 与 承 认 批 准 所 需 程 序 的 时 间 相 同 : - 第 9 页 - 共 51 页 -

10 获 得 国 籍 无 国 籍 身 份 政 治 避 难 移 民 到 另 一 个 国 家 其 他 情 况 依 据 程 序 所 需 时 间 ( 要 有 文 件 可 证 明 ) 注 意 : 如 果 证 明 你 为 从 事 季 节 性 工 作 已 连 续 两 年 来 过 意 大 利, 假 定 是 重 复 相 同 的 工 作, 你 的 雇 主 可 以 替 你 申 请 最 多 长 达 三 年 的 工 作 许 可 ; 如 此 除 了 之 前 已 利 用 的 两 年 效 期 外 还 另 有 一 年 的 停 留 许 可 第 一 次 签 证 后 接 下 来 的 延 签 事 先 须 由 雇 主 转 发 给 雇 工 当 事 人 一 份 季 节 工 的 居 留 合 同 提 案, 雇 工 把 此 提 案 递 交 给 领 事 当 局 核 签 ; 另 一 份 复 印 本 则 须 递 送 给 雇 主 辖 区 内 的 特 有 窗 口 (Sportello Unico) 如 果 是 家 庭 团 聚 因 素 和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限 不 能 超 过 两 年 如 何 更 新 我 的 居 留 许 可? 必 须 向 你 所 在 省 的 警 察 局 长 提 出 更 新 申 请, 遵 循 以 下 期 限 : 居 留 到 期 90 天 以 前 提 出, 如 果 你 有 无 限 期 受 雇 性 就 业 劳 动 合 同 居 留 到 期 60 天 以 前 提 出, 如 果 你 有 有 限 期 受 雇 性 就 业 劳 动 合 同 居 留 到 期 30 天 以 前 提 出, 如 是 其 他 情 况 更 新 的 居 留 许 可 为 多 长 时 间? 更 新 后 的 居 留 许 可 有 效 时 间 将 不 超 过 第 一 次 许 可 所 给 的 时 间 什 么 时 候 居 留 许 可 不 能 再 更 新? 如 果 你 中 断 在 意 大 利 的 居 留 而 到 国 外 停 留, 此 期 间 持 续 了 6 个 月 以 上, 或 者 超 过 你 居 留 许 可 有 效 期 的 一 半, 居 留 许 可 将 不 能 被 再 更 新 或 延 长, 除 非 有 重 大 原 因 ( 服 兵 役 和 类 似 情 况 ) 我 有 旅 游 居 留 许 可, 可 以 更 新 吗? 可 以, 但 只 有 当 有 严 重 原 因 时, 比 如 人 道 因 素 或 宪 法 国 际 法 规 定 的 强 制 条 款 我 可 以 将 我 的 学 习 居 留 许 可 转 换 为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吗? 可 以, 但 要 在 居 留 许 可 到 期 以 前 和 容 许 外 国 人 入 境 名 额 (quote) 所 规 定 的 名 额 限 制 之 内 办 理 如 果 是 受 雇 性 质 工 作, 你 必 须 呈 递 证 明 你 的 劳 动 关 系 的 文 件 如 果 是 自 雇 性 质 工 作, 你 必 须 呈 递 有 关 你 要 开 展 的 业 务 活 动 和 具 有 业 务 活 动 所 需 资 金 的 文 件 如 果 我 有 季 节 工 居 留 许 可, 可 以 更 换 为 因 有 限 期 或 无 限 期 受 雇 性 质 工 作 而 签 发 的 居 留 许 可 吗? 可 以, 如 果 你 前 一 年 已 经 有 过 季 节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而 且 你 已 使 用 了 优 先 权 如 果 如 果 你 是 第 一 次 来 意 大 利, 你 只 能 为 替 你 申 请 劳 动 许 可 的 雇 主 工 作 ; 当 劳 动 关 系 结 束 后, 你 必 须 回 到 你 自 己 的 国 家 一 年 后 如 欲 回 意 工 作, 可 申 请 行 使 优 先 权 我 可 以 利 用 我 的 受 雇 性 工 作 自 雇 性 工 作 和 / 或 家 庭 团 聚 的 居 留 许 可 进 行 其 他 活 动 吗? 可 以, 即 使 是 不 转 换 或 不 更 正 的 情 况 下, 在 居 留 许 可 整 个 有 效 期 间 都 可 以, 比 如 : 拥 有 受 雇 性 工 作 ( 不 是 季 节 工 ) 居 留 许 可 者, 可 以 从 事 自 雇 性 工 作, 也 可 以 成 为 合 作 社 股 东 ; 拥 有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者, 可 预 先 在 就 业 劳 动 者 登 记 处 登 记, 然 后 从 事 受 雇 性 工 作 如 果 劳 动 关 系 已 经 开 始, 你 的 雇 主 必 须 通 知 政 府 省 督 府 领 土 办 公 室 (Prefettura) 的 移 民 特 有 窗 口 (Sportello Unico per l Immigrazione); 如 果 你 有 家 庭 团 聚 或 随 行 劳 动 者 入 境 的 居 留 许 可, 你 可 以 从 事 受 雇 性 工 作 或 自 雇 性 工 作 如 果 你 有 学 习 或 培 训 的 居 留 许 可, 你 可 以 从 事 每 周 不 超 过 20 个 小 时 的 受 雇 性 工 作, 可 以 一 年 52 个 星 期 都 工 作, 但 每 年 的 累 计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040 个 小 时 在 移 民 入 境 所 规 定 的 名 额 限 制 之 内, 也 有 将 此 类 型 居 留 许 可 转 换 成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的 可 能 有 可 能 拒 绝 或 撤 消 我 的 居 留 许 可 吗? 除 非 存 在 有 严 重 原 因, 比 如 人 道 因 素 或 宪 法 国 际 法 规 定 的 强 制 条 款, 否 则 如 果 你 缺 乏 居 留 在 意 大 利 的 必 要 条 件, 你 的 居 留 许 可 可 能 会 遭 到 撤 消 如 果 我 的 居 留 许 可 被 拒 绝 或 撤 消, 我 该 怎 么 办? 在 警 察 局 将 你 的 工 作 居 留 判 定 撤 销 或 拒 绝 的 指 令 通 告 生 效 后 60 天 以 内, 你 可 以 向 当 地 大 区 行 政 法 庭 (TAR) 申 诉 如 果 是 家 庭 因 素 的 居 留 许 可 被 拒 绝 或 撤 销, 由 通 告 日 期 生 效 后 60 天 以 内, 可 以 直 接 前 往 普 通 一 审 司 法 法 庭 申 诉 - 第 10 页 - 共 51 页 -

11 我 有 学 习 居 留 许 可, 可 以 转 换 成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吗? 可 以, 条 件 是 得 在 移 民 流 动 量 法 令 - Decreto flussi 中 所 规 定 的 名 额 限 制 之 内 转 换, 所 从 事 的 活 动 不 能 是 法 律 禁 止 的 活 动, 并 拥 有 必 要 条 件 经 济 来 源 和 住 处 我 拥 有 受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我 想 自 己 开 业 : 我 是 不 是 必 须 把 我 的 居 留 许 可 转 换 成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不 必, 你 可 以 直 接 从 事 自 业 的 活 动 在 居 留 许 可 到 期 必 须 更 换 的 时 候, 可 以 申 请 自 雇 性 质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拥 有 居 留 许 可 后 我 有 哪 些 权 利? 你 可 以 在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登 记 并 拥 有 职 业 登 记 卡 可 以 在 全 国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局 登 记 使 你 在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局 ( INPS ) 的 地 位 合 法 化 使 你 在 全 国 工 伤 事 故 保 险 局 ( INAIL ) 的 地 位 合 法 化 可 以 在 居 住 的 市 镇 申 请 办 理 户 籍 登 记 手 续 可 以 替 未 成 年 子 女 向 学 校 提 出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可 以 参 加 或 / 和 发 起 组 织 协 会 可 以 登 记 参 加 工 会 我 拥 有 居 留 许 可 后 的 义 务 是 什 么? 在 下 列 情 况 你 必 须 出 示 你 的 居 留 许 可 和 / 或 长 期 居 留 护 照 或 其 他 身 份 证 件 : 公 共 行 政 机 构 职 员 面 前, 如 果 你 需 要 办 理 执 照 批 准 登 记 等 手 续 当 公 共 安 全 官 员 和 人 员 提 出 要 求, 如 果 你 拒 绝, 将 被 拘 留 最 长 可 达 6 个 月 时 间 并 处 以 罚 款 公 共 安 全 机 构 当 局 当 拥 有 有 力 的 理 由 时, 也 可 以 要 求 你 提 供 有 关 足 够 你 和 你 家 属 在 意 大 利 生 活 的 收 入 ( 劳 动 收 入 或 其 他 合 法 来 源 的 收 入 ) 有 关 信 息 和 证 据 此 外, 你 还 必 须 在 你 住 处 变 更 后 15 天 以 内 通 知 当 地 警 察 局 局 长 如 果 我 失 去 了 工 作, 我 也 会 丧 失 居 留 许 可 吗? 不 会, 当 一 个 外 国 劳 动 者 失 去 工 作, 雇 用 他 的 雇 主 应 该 在 解 雇 行 为 发 生 后 五 天 内 通 知 特 有 窗 口 (Sportello Unico) 以 及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Centro per l impiego)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把 此 失 业 劳 动 者 加 进 劳 动 者 登 记 名 单 内 ; 要 是 在 名 单 中 已 被 登 记, 则 更 新 他 的 身 份 为 失 业 者 失 业 名 单 登 记 可 持 续 到 居 留 到 期 ; 总 之, 除 了 季 节 工 以 外, 名 单 登 记 安 排 期 间 最 多 可 持 续 到 6 个 月 长 期 居 留 什 么 是 长 期 居 留? 是 批 准 在 意 大 利 无 限 期 居 住 的 证 件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才 能 拥 有 长 期 居 留? 如 果 你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即 可 得 到 长 期 居 留 : 你 在 意 大 利 至 少 合 法 居 住 了 5 年, 并 且 你 在 申 请 时 依 然 处 于 这 个 居 留 的 有 效 期 内 ( 但 是 学 习 居 留, 职 业 培 养 居 留, 避 难 居 留 以 及 人 道 主 义 动 机 居 留 不 可 以 ) 你 是 一 名 意 大 利 公 民 或 是 在 意 大 利 生 活 的 欧 盟 国 家 公 民 的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父 母 你 是 一 名 已 经 拥 有 长 期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的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父 母, 但 该 长 期 居 留 的 持 有 者 必 须 有 充 分 的 收 入 证 明 向 何 处 申 请? 向 你 居 住 的 省 警 察 局 局 长 申 请 也 可 为 配 偶 和 共 同 生 活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申 请 长 期 居 留 期 限 有 多 长? 长 期 居 留 是 无 限 期 的 长 期 居 留 可 以 更 新 吗? 可 以, 当 事 人 可 以 申 请 ; 需 要 准 备 新 照 片 长 期 居 留 就 像 个 人 身 份 证 明 一 样, 有 效 期 从 发 放 或 更 新 时 算 起 不 能 超 过 5 年 的 时 间 - 第 11 页 - 共 51 页 -

12 申 请 居 留 卡 需 要 哪 些 文 件? 必 须 使 用 内 政 部 制 定 的 专 用 申 请 表 申 请, 申 请 表 必 须 写 明 : 申 请 人 身 份 的 完 整 信 息 最 近 5 年 的 居 住 地 点 收 入 来 源 包 括 被 合 法 认 定 残 疾 身 份 而 所 发 给 的 抚 恤 金 ( 写 明 总 额 ) 固 定 居 住 地 摆 势 完 全 相 同 的 4 张 证 件 用 照 片 居 留 许 可 及 其 复 印 件 护 照 及 其 复 印 件 税 务 号 复 印 件 司 法 案 例 档 案 室 和 无 刑 事 诉 讼 进 行 证 明 最 近 一 次 收 入 声 明 或 CUD 表 格 声 明 的 复 印 件 家 庭 状 况 的 证 明 或 自 我 证 明 一 张 印 花 税 另 外 如 果 你 是 一 名 受 雇 性 就 业 的 劳 动 者, 还 需 要 : 雇 主 ( 法 人 或 公 司 ) 的 声 明 和 签 字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最 近 的 报 工 单 复 印 件 雇 用 的 相 关 文 件 复 印 件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局 (INPS) 基 金 缴 纳 单 ( 家 庭 佣 工 ) 的 复 印 件 收 入 声 明 如 果 你 是 一 名 自 雇 就 业 的 劳 动 者, 还 需 要 : 在 商 会 工 会 农 会 登 记 处 (Camera di Commercio) 的 注 册 证 明, 登 记 簿 或 名 册 的 复 印 件 + 原 件 送 审 增 值 税 号 复 印 件 + 原 件 送 审 最 近 一 年 的 收 入 声 明 和 缴 纳 税 务 基 金 情 况 的 复 印 件 为 我 的 家 属 申 请 长 期 居 留 需 要 哪 些 文 件? 除 了 上 述 文 件 外, 你 必 须 提 供 每 一 名 家 属 的 下 列 文 件 : 婚 姻 状 况 或 与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 国 外 开 具 的 证 明 需 翻 译 为 意 大 利 文 并 由 意 大 利 领 事 当 局 认 证 或 承 认 其 有 效 性 ) 拥 有 合 适 的 住 房, 具 有 当 地 或 市 镇 卫 生 保 健 机 构 (ASL) 开 具 的 符 合 卫 生 健 康 条 件 证 明 年 收 入, 收 入 不 能 低 于 法 律 规 定 的 标 准 拥 有 长 期 居 留 后 的 权 利 是 什 么? 可 以 不 必 用 签 证 而 进 出 意 大 利 可 以 从 事 不 对 外 国 人 禁 止 或 不 是 只 保 留 给 意 大 利 公 民 的 任 何 合 法 的 业 务 活 动 可 以 享 受 公 共 行 政 机 构 提 供 的 服 务 和 给 付 可 以 接 受 给 予 民 事 残 疾 人 ( 不 是 因 军 事 引 起 的 ), 包 括 他 们 登 记 在 长 期 居 留 上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经 济 帮 助 可 以 得 到 生 育 津 贴 可 以 得 到 社 会 津 贴 可 以 进 入 居 民 户 籍 名 册 可 以 免 签 证 的 在 欧 盟 成 员 国 工 作 和 学 习 我 的 长 期 居 留 申 请 可 以 被 拒 绝 吗? 我 的 长 期 居 留 可 以 被 撤 消 吗? 如 果 申 请 者 曾 违 犯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法 典 380 条 中 的 规 定,( 对 于 一 些 蓄 意 行 为 参 照 381 条 ), 或 者 被 处 以 刑 事 出 发, 那 么 在 他 没 有 被 再 次 赋 予 资 格 前, 长 期 居 留 的 申 请 将 被 拒 绝 如 果 在 申 请 长 期 居 留 前 在 意 大 利 生 活 的 5 年 中, 有 一 次 离 开 意 大 利 的 时 间 超 过 了 6 个 月, 或 者 这 5 年 中 在 意 大 利 之 外 的 时 间 总 和 超 过 了 10 个 月, 长 期 居 留 的 申 请 将 被 拒 绝 长 期 居 留 申 请 也 可 能 因 为 国 家 安 全 的 原 因 而 被 拒 绝 当 长 期 居 留 持 有 者 触 犯 了 刑 法 并 被 判 刑 ( 可 能 不 是 最 终 判 决 ), 警 官 将 撤 销 其 长 期 居 留, 如 果 最 终 长 期 居 留 持 有 者 又 获 得 了 持 有 长 期 居 留 的 资 格, 可 以 再 次 申 请 并 获 得 长 期 居 留 - 第 12 页 - 共 51 页 -

13 长 期 居 留 可 能 因 为 离 开 欧 盟 成 员 国 超 过 12 个 月 或 者 因 为 影 响 国 家 安 全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原 因 而 被 撤 销 长 期 居 留 的 撤 销 问 题 必 须 考 虑 到 居 留 持 有 者 的 年 龄, 他 和 家 人 以 及 社 会 的 联 系, 以 及 他 的 国 籍 所 在 国 的 一 些 具 体 情 况 如 果 我 的 长 期 居 留 被 拒 绝 或 被 撤 消, 我 该 怎 么 办? 你 可 以 向 当 地 的 TAR ( 大 区 行 政 法 庭 ) 提 出 申 诉 意 大 利 国 籍 如 何 得 到 意 大 利 国 籍? 有 两 种 方 式 可 以 得 到 意 大 利 国 籍 : - 因 血 统 关 系 可 以 自 然 获 得 : 出 生 于 意 大 利 领 土 父 亲 或 母 亲 为 意 大 利 人 未 成 年 而 被 领 养 - 拥 有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申 请 获 得 : 意 大 利 公 民 所 生 的 后 代 ( 至 第 二 代 ) 出 生 在 意 大 利 领 土, 在 意 大 利 由 出 生 合 法 居 住 直 到 成 年 同 意 大 利 公 民 结 婚 入 籍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需 要 在 意 大 利 合 法 居 住 10 年, 有 足 够 的 收 入, 没 有 法 律 判 刑 前 科 ) 注 意 : 获 得 意 大 利 国 籍 并 不 意 味 着 丧 失 原 来 国 籍, 除 非 原 来 的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申 根 地 区 什 么 是 申 根 地 区? 申 根 地 区 是 一 个 公 共 区 域, 申 根 成 员 国 的 居 民 可 以 在 这 个 区 域 中 随 意 行 走 申 根 地 区 的 所 有 国 家 之 间 取 消 了 边 界 的 检 查, 并 且 建 立 了 统 一 的 签 证 和 入 境 制 度 我 在 申 根 地 区 可 以 做 什 么? 如 果 你 是 外 国 人, 拥 有 护 照 有 效 的 意 大 利 居 留 许 可, 你 就 可 以 在 上 述 各 国 自 由 行 动 并 停 留 最 多 3 个 月 的 期 间 在 这 一 期 间 内 你 不 能 工 作, 而 且 三 个 月 之 后, 你 必 须 回 到 意 大 利 如 果 你 是 长 期 居 留 的 持 有 者, 你 可 以 在 申 根 国 家 停 留 超 过 90 天 的 时 间, 你 可 以 在 别 的 申 根 国 家 工 作, 学 习 和 居 住 ( 需 要 符 合 一 些 条 件 ) 注 意 : 由 居 住 地 市 镇 签 发 的 身 份 证 出 国 后 无 效, 因 此, 在 申 根 地 区 活 动 时 需 要 有 护 照, 不 然 有 可 能 会 被 驱 逐 工 作 在 意 大 利 的 工 作 在 意 大 利, 工 作 关 系 可 以 分 为 两 类 : 无 限 期 有 限 期 或 季 节 性 的 受 雇 性 质 工 作 自 雇 / 自 业 性 质 工 作 工 资 报 酬 是 受 雇 劳 动 者 基 于 所 履 行 的 工 作, 有 权 由 雇 主 方 面 得 到 的 金 钱 待 遇, 依 工 作 量 多 寡 及 工 作 性 质 成 比 例 计 算 ; 总 之 应 是 足 够 担 保 劳 动 者 及 其 家 属 不 受 剥 削 有 尊 严 的 工 作 受 雇 工 待 遇 的 最 低 限 度 是 依 照 通 常 均 必 须 遵 守 其 中 规 定 的 集 体 劳 工 合 同 ( 全 国 性 的 行 政 区 域 性 的 省 的 ) 来 决 定 基 于 此 因, 当 雇 主 提 出 入 境 及 居 留 文 件 申 请 之 际, 即 需 担 保 遵 守 此 集 体 法 规 定 大 部 分 有 关 工 作 关 系 的 保 护 措 施 均 规 定 在 雇 主 也 遵 守 此 规 定 的 集 体 劳 工 合 同 中 - 第 13 页 - 共 51 页 -

14 受 雇 性 工 作 什 么 是 受 雇 性 工 作? 是 一 种 依 照 合 同 规 定 来 决 定 的 工 作 关 系 ; 受 雇 者 依 照 雇 主 指 示 履 行 其 工 作 义 务, 而 雇 主 则 担 保 以 工 资 回 付 什 么 是 受 雇 性 工 作 的 居 留 合 同 (contratto di soggiorno)? 是 决 定 雇 主 与 非 欧 盟 国 受 雇 者 工 作 关 系 的 合 同 ; 此 受 雇 性 居 留 合 同 包 括 雇 主 方 面 担 保 提 供 受 雇 者 住 处, 使 受 雇 者 回 其 本 国 的 旅 行 费 用 拥 有 居 留 合 同, 则 有 资 格 被 签 发 居 留 许 可 (Permesso di Soggiorno) 哪 些 是 受 雇 性 工 作 的 限 制? 受 雇 劳 动 者 必 须 遵 从 雇 主 的 指 示, 尊 重 其 权 力 及 有 可 能 的 核 审 雇 主 预 先 决 定 工 作 进 行 的 形 式 与 方 式 受 雇 劳 动 者 可 能 从 事 的 是 何 类 的 工 作? 从 事 的 工 作 有 可 能 是 多 样 性 的 所 有 雇 主 表 示 需 要 履 行 的 全 部 具 体 行 动 及 工 作 内 容, 通 常 被 称 为 职 务 (mansione)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会 被 特 别 指 出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时 间 有 多 长? 正 常 的 工 作 时 间 固 定 于 每 星 期 40 个 小 时, 但 可 参 考 全 国 性 或 各 类 型 工 作 的 集 体 劳 工 法 ; 雇 主 可 要 求 加 班, 但 时 间 长 度 应 是 适 度 而 有 节 制 性 的 通 常 受 雇 者 在 每 24 小 时 工 作 后 有 连 续 11 个 小 时 的 休 息 权 利 ; 每 7 天 至 少 有 连 续 24 小 时 的 休 息 时 段, 依 常 规 通 常 刚 好 碰 到 周 日 每 年 应 拥 有 至 少 四 个 星 期 的 有 报 酬 休 假 日, 此 权 利 是 不 该 放 弃 与 被 剥 夺 的 劳 动 者 在 什 么 场 所 进 行 工 作? 通 常 受 雇 者 应 在 工 作 合 同 中 双 方 ( 雇 主 受 雇 者 ) 决 定 的 场 所 进 行 工 作, 如 果 在 合 同 中 没 有 明 确 指 出, 则 是 在 工 作 正 常 应 该 执 行 的 的 场 所 中 进 行 除 非 是 基 于 经 可 证 明 的 技 术 组 织 编 制 及 生 产 理 由, 不 能 将 受 雇 者 由 一 生 产 单 位 调 动 到 另 一 处 受 雇 劳 动 者 除 了 必 须 履 行 工 作 义 务 外, 还 有 其 他 什 么 要 求? 受 雇 者 应 勤 勉 工 作 执 行 雇 主 及 其 他 合 作 者 所 交 代 的 任 务 遵 从 工 作 纪 律 在 行 为 方 面, 对 于 雇 主 应 忠 诚, 不 轻 易 泄 露 工 作 机 密 信 息, 避 免 产 生 竞 争 行 为 哪 些 是 依 照 沿 袭 制 度, 受 雇 劳 动 者 可 享 有 的 主 要 权 利? 工 资 权 : 有 可 能 是 依 时 间 ( 基 于 工 作 时 间 长 短 ) 计 件 ( 基 于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生 产 量 ) 或 者 收 取 佣 金 手 续 费 利 润 或 资 本 参 与 等 方 式 工 作 关 系 结 束 时 的 解 散 费 特 殊 津 贴 哪 些 是 受 雇 劳 动 者 可 享 有 的 个 人 主 要 权 利? 身 体 完 整 性 及 健 康 权 利 ( 周 休 日 休 有 报 酬 休 假 日 等 ) 发 表 意 见 的 自 由 私 人 秘 密 及 个 人 尊 严 的 维 护 学 习 权 利, 如 劳 动 者 还 是 学 生 文 化 娱 乐 消 遣 及 所 需 治 疗 活 动 的 维 护 哪 些 是 受 雇 劳 动 者 可 享 有 有 关 工 会 的 主 要 权 利? 组 织 与 参 与 工 会 活 动 的 自 由 罢 工 权 其 他 工 会 给 予 支 持 的 权 利 ( 张 贴 布 告 权 利 用 企 业 单 位 场 所 进 行 工 会 活 动 等 ) 工 会 是 什 么? 是 一 群 劳 动 者 为 维 护 在 社 会 上 及 工 作 岗 位 上 的 权 利 及 利 益 而 组 织 的 协 会 工 会 可 代 表 他 的 成 员 制 定 集 体 劳 工 法 对 其 各 界 隶 属 成 员 及 条 令 规 定 的 人 物 发 生 有 效 强 制 力 什 么 是 无 限 期 工 作? 是 一 种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受 雇 性 工 作 关 系, 只 是 没 有 规 定 终 止 期 限, 因 此 工 作 关 系 终 止 决 定 于 : 劳 动 者 死 亡 双 方 ( 雇 主 与 劳 动 者 ) 劳 动 者 辞 职 或 雇 主 解 雇 什 么 是 有 限 期 ( 或 确 定 期 限 ) 工 作? 是 一 种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受 雇 性 工 作 关 系, 合 同 内 有 指 定 工 作 终 止 期 限 通 常, 一 项 专 门 的 活 动 或 工 作, 只 - 第 14 页 - 共 51 页 -

15 要 在 合 同 内 明 确 指 出 履 行 活 动 或 工 作 所 需 的 正 常 时 间, 也 可 归 属 此 类 型 工 作 什 么 是 季 节 性 工 作? 是 一 种 有 限 期 受 雇 性 工 作, 只 能 在 每 年 的 某 段 期 间 进 行 ( 比 如 农 业 方 面 的 工 作 或 旅 游 业 及 旅 馆 业 ) 非 欧 盟 劳 动 者 如 欲 入 意 境 从 事 季 节 性 工 作, 在 移 民 法 中 有 特 殊 情 况 规 定 ( 比 如 : 特 殊 入 境 限 额 曾 为 相 同 原 因 已 入 意 境 一 次 的 优 先 权 等 ) 在 合 同 中 有 限 期 工 作 的 标 明 是 强 制 性 的 吗? 是 的, 期 限 的 标 明 如 不 以 书 面 形 式 表 明 约 定,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将 失 去 其 有 效 力 合 同 的 复 印 本 应 于 工 作 开 始 后 5 天 内 递 交 给 劳 动 者 此 文 件 应 指 出 雇 主 为 何 标 明 有 限 期 工 作 的 理 由 注 意 : 如 工 作 关 系 只 是 偶 然 性 的 期 间 不 超 过 12 天 则 不 需 以 书 面 誊 写 如 何 使 劳 动 合 同 程 序 化? 当 录 用 行 为 发 生, 雇 主 应 交 给 雇 员 一 份 签 署 声 明, 包 括 在 注 册 簿 内 的 登 记 资 料 以 及 以 下 信 息 : 雇 主 与 雇 员 双 方 的 户 籍 资 料 工 作 地 点 工 作 关 系 开 始 的 日 期 工 作 关 系 期 限 试 用 期 多 长, 如 有 规 定 劳 动 者 的 职 务 级 别 和 资 格 报 酬 带 薪 假 期 天 数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提 前 告 知 结 束 工 作 关 系 的 期 限 有 限 期 劳 动 合 同 最 长 期 限 是 多 久? 此 合 同 对 规 定 时 间 的 长 短 并 无 限 制 我 如 拥 有 有 限 期 劳 动 合 同, 跟 拥 有 无 限 期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比 起 来, 是 不 是 比 较 吃 亏? 基 于 没 有 任 何 区 别 及 歧 视 的 原 则, 被 雇 用 的 有 限 期 工 劳 动 者 在 相 同 的 工 作 水 平 地 位 来 说, 不 会 比 无 限 期 工 劳 动 者 的 待 遇 吃 亏 所 以 你 也 有 权 享 有 休 假 日 圣 诞 节 奖 金 或 第 13 个 月 奖 金 ( 甚 至 第 14 个 月 奖 金 如 之 前 双 方 有 约 定 ) 工 作 关 系 结 束 时 的 离 职 费 及 其 他 公 司 对 待 无 限 期 工 劳 动 者 的 同 等 待 遇 我 的 有 限 期 劳 动 合 同 就 要 到 期, 是 否 可 以 延 长? 是 的, 雇 主 可 以 延 长 合 同, 但 只 有 在 以 下 情 况 可 被 接 受 : 只 能 延 一 次 经 劳 动 者 同 意 如 果 合 同 的 期 限 是 低 于 3 年 加 上 延 期 合 同 的 总 持 续 期 间 不 能 超 过 3 年 工 作 性 质 与 之 前 相 同 如 有 客 观 因 素 我 的 有 限 期 劳 动 合 同 已 经 结 束, 但 我 还 是 继 续 替 相 同 的 雇 主 工 作, 这 样 不 合 法 吗? 不, 虽 然 合 同 到 期, 但 劳 动 者 还 是 继 续 执 行 工 作 的 情 况, 是 有 可 能 发 生 的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你 得 被 加 薪, 等 于 是 : 期 满 后 到 第 10 天 每 天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薪 资 第 10 天 以 后, 每 天 增 加 百 分 之 四 十 但 是 当 然 也 有 其 限 制, 超 过 限 制, 工 作 关 系 就 变 成 无 限 期 工 了 有 限 期 工 作 合 同 到 期 后, 可 以 更 新 吗? 是 的, 劳 动 者 依 以 下 情 况 可 再 次 被 以 有 限 期 式 合 同 雇 用 : 如 第 一 次 合 同 期 限 在 6 个 月 以 内, 得 等 至 少 10 天 的 时 间 如 第 一 次 合 同 期 限 超 过 6 个 月, 得 等 到 至 少 20 天 的 时 间 延 长 与 更 新 合 同 有 什 么 不 同? 延 长 合 同, 只 是 将 旧 合 同 开 始 约 定 的 期 限 延 长 ; 更 新 合 同 则 是 雇 主 以 一 份 新 合 同 重 新 雇 用 同 一 劳 动 者 我 的 雇 主 没 有 遵 照 期 限 把 我 的 有 限 期 劳 动 合 同 更 新, 我 的 新 合 同 有 效 吗? - 第 15 页 - 共 51 页 -

16 是 的 可 是 如 果 雇 主 没 有 遵 照 之 前 约 定 的 期 限, 工 作 关 系 则 被 视 为 无 限 期 工 作 合 同 了! 雇 主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giusta causa), 可 以 提 前 结 束 工 作 关 系 吗? 不 能 只 有 当 有 正 当 理 由 时, 才 可 以 提 前 结 束 工 作 关 系 没 有 任 何 正 当 理 由 而 我 被 解 雇, 我 能 做 什 么 呢? 你 可 以 申 请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我 能 选 择 提 前 结 束 合 同 期 限 吗? 不 能 就 跟 雇 主 一 样, 劳 动 者 也 不 能 提 前 中 断 工 作 关 系, 如 真 有 此 举, 则 需 偿 付 损 失 自 雇 / 自 业 性 工 作 什 么 是 自 雇 / 自 业 性 工 作? 是 一 种 工 作 关 系 当 一 劳 动 者 致 力 履 行 一 项 工 作 或 服 务 事 业 以 换 取 金 钱 报 酬, 但 不 受 顾 客 或 定 购 者 的 从 属 关 系 限 制 拥 有 或 没 有 增 值 税 号 (partita IVA), 均 可 从 事 自 雇 / 自 业 性 工 作 从 事 自 雇 / 自 业 性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有 何 限 制? 自 雇 / 自 业 性 工 作 劳 动 者 能 自 行 管 理 事 业, 对 于 时 间 场 所 的 利 用, 工 作 组 织 方 式 均 享 有 完 全 自 行 处 理 权 ( 当 然 局 限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或 视 工 作 的 性 质 与 种 类 而 定 ) 利 用 增 值 税 号 的 自 雇 / 自 业 性 工 作 到 什 么 地 方 开 立 增 值 税 号? 从 开 始 活 动 后 或 设 立 公 司 后 30 天 内 到 当 地 的 收 入 办 公 室 (Ufficiodelle Entrate) 开 立 开 立 增 值 税 号 是 免 费 的 培 育 性 培 训 什 么 是 培 育 性 培 训 ( 或 实 习 ), 它 有 什 么 作 用? 培 育 性 和 指 导 性 培 训 ( 或 实 习 ) 是 青 年 人 暂 时 进 入 劳 动 世 界 的 一 种 方 式, 可 以 是 最 低 4 个 月 到 最 多 2 年 培 训 不 是 被 雇 用 : 只 是 使 你 有 个 方 向 和 获 得 一 些 经 验 另 外, 培 训 期 间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是 培 训 资 历, 可 以 计 入 你 的 履 历 我 是 一 个 青 年 人, 我 可 以 接 受 培 训 吗? 持 续 多 长 时 间? 可 以, 如 果 你 完 成 了 义 务 教 育 并 属 于 下 列 人 员 : 进 行 第 二 阶 段 学 习 的 学 生, 最 长 时 间 为 4 个 月 ; 失 业 者 ( 包 括 流 动 性 失 业 mobilità 登 记 者 ), 最 长 6 个 月 ; 国 营 职 业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班 的 学 生, 最 长 6 个 月 ; 大 学 学 生, 最 长 12 个 月 ;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的 人 员 ( 伤 残 者 吸 毒 者 酗 酒 者 等 ), 最 长 12 个 月 ; 肢 障 者, 最 长 24 个 月 作 为 一 个 被 培 训 者, 我 有 权 得 到 一 份 工 资 吗? 没 有, 作 为 一 个 被 培 训 者, 你 只 是 暂 时 进 入 劳 动 市 场, 因 此,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为 你 的 活 动 给 予 任 何 报 酬 但 你 的 雇 主 在 给 予 你 报 销 费 用 给 予 补 助 给 予 奖 金 给 予 奖 学 金 等 方 面 有 自 由 决 定 权 进 入 意 大 利 的 劳 动 市 场 如 何 进 入 意 大 利 劳 动 市 场? 有 两 种 方 式 : 已 在 意 大 利 ( 需 要 有 一 定 的 条 件 ); 从 国 外 进 入, 通 过 指 名 招 进 注 意 : 考 虑 到 家 庭 情 况 是 相 当 重 要 的, 比 如 : 如 果 你 是 非 欧 盟 公 民 与 欧 盟 公 民 结 婚, 或 是 欧 盟 公 民 的 子 女 - 第 16 页 - 共 51 页 -

17 你 可 以 不 需 申 请 工 作 许 可, 马 上 进 入 劳 动 市 场 事 实 上, 在 此 状 况 下 的 公 民 都 直 接 进 入 意 大 利 的 劳 动 市 场 此 类 情 况, 还 都 是 需 要 取 得 居 留 许 可 ( 长 期 居 留 ) 但 在 此 情 况, 取 得 居 留 许 可 ( 长 期 居 留 ) 不 是 进 入 劳 动 市 场 的 一 项 条 件 开 始 开 创 自 业 工 作 的 优 惠 我 如 何 可 以 开 始 得 到 优 惠? 根 据 以 下 法 律, 你 可 得 到 优 惠 : 2000 年 第 185 号 立 法 机 构 法 令 法 令 规 定, 对 提 出 申 请 之 日 前 6 个 月 没 有 工 作 的 成 年 居 民 给 予 优 惠, 但 要 呈 递 有 关 在 物 资 生 产 提 供 服 务 和 商 业 方 面 开 始 自 雇 / 自 业 性 就 业 活 动 ( 个 人 的 小 型 企 业 的 或 特 许 经 营 的 活 动 ) 的 方 案 但 不 包 括 下 列 活 动 : 农 业 产 品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运 输 ( 为 第 三 者 运 输 货 物 和 超 过 9 人 的 人 员 ) 有 关 信 息 请 参 考 网 站 年 第 215 号 法 律 这 一 法 律 是 为 了 促 进 以 下 各 部 门 的 妇 女 企 业 的 建 立 和 发 展 : 农 业 制 造 业 商 业 旅 游 业 和 服 务 业 为 得 到 优 惠, 你 必 须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 优 惠 申 请 表, 其 中 要 填 写 企 业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以 及 投 资 计 划 技 术 表 格, 要 填 写 对 准 备 进 行 的 活 动 的 详 细 描 述, 以 及 相 关 的 经 济 和 资 金 数 据 在 相 关 商 会 的 企 业 登 记 处 的 登 记 证 有 关 信 息 请 参 考 网 站 年 第 488 号 法 律 第 488 号 法 律 是 为 了 促 进 生 产 服 务 建 筑 旅 游 和 商 业 等 部 门 想 要 实 现 投 资 计 划 的 企 业 而 通 过 的 企 业 准 备 在 提 出 申 请 之 日 后 必 须 实 现 的 所 有 耐 用 品 生 产 投 资 都 可 得 到 资 助, 包 括 实 际 投 资 和 非 物 资 投 资 有 关 信 息 请 参 考 网 站 各 大 区 和 各 省 的 安 排 这 些 是 各 大 区 和 各 省 为 资 助 当 地 的 项 目 和 活 动 而 做 出 的 安 排 为 了 解 进 一 步 的 信 息 可 询 问 各 大 区 和 各 省 有 关 窗 口 或 浏 览 它 们 的 网 站 已 在 意 大 利 在 意 大 利 工 作 必 须 有 居 留 许 可 吗? 是 的, 要 在 意 大 利 工 作 或 者 要 登 记 在 失 业 者 名 单 上 必 须 有 居 留 许 可, 这 一 许 可 因 以 下 原 因 中 的 一 个 即 可 发 给 : 从 事 受 雇 性 工 作 ; 从 事 自 雇 性 工 作 ; 家 庭 原 因 和 家 庭 团 聚 ; 政 治 避 难 ; 社 会 保 护 ; 学 习 和 职 业 培 训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你 最 多 每 周 只 能 工 作 20 小 时, 一 年 最 多 为 1040 小 时 ); 等 待 就 业 ( 等 待 就 业 居 留 许 可 只 发 给 已 在 职 业 介 绍 中 心 登 记 的 外 国 人 ) 未 成 年 人 抚 养 ( 抚 养 有 疾 病 的 未 成 年 孩 子 的 父 母 ) 如 果 你 的 居 留 许 可 是 因 下 列 原 因 而 发 给 的, 你 则 不 能 工 作 : 旅 游 ; - 第 17 页 - 共 51 页 -

18 宗 教 原 因 ; 就 医 ; 未 成 年 人 ; 申 请 政 治 避 难 ; 商 务 活 动 ; 司 法 原 因 注 意 : 寻 求 政 治 庇 护 的 申 请 人, 如 果 在 提 出 申 请 后 6 个 月 内, 不 是 因 此 外 国 申 请 人 的 过 错, 其 申 请 尚 未 被 审 查, 他 的 居 留 许 可 可 被 更 新 6 个 月 此 外 国 公 民 在 整 个 审 核 过 程 到 获 得 结 果 之 期 间 都 可 进 行 工 作 这 里 差 不 多 是 说 劳 工 申 请 的 从 国 外 进 入 如 何 进 入 意 大 利 工 作? 住 在 国 外 的 外 国 公 民 进 入 意 大 利 劳 动 市 场, 从 事 受 雇 性 ( 还 有 季 节 性 ) 或 自 雇 性 工 作, 一 定 要 在 容 许 入 境 人 员 法 令 规 定 的 名 额 之 内 这 一 法 令 规 定 了 可 以 进 入 意 大 利 就 业 ( 受 雇 性 还 有 季 节 性 或 自 雇 性 工 作 ) 的 非 欧 盟 与 欧 盟 公 民 最 高 限 额 就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在 此 名 额 外 也 可 以 进 入 意 大 利 就 业 ( 请 看 受 雇 性 工 作 的 另 外, 以 及 第 40 页 自 雇 性 工 作 ) 如 何 进 入 意 大 利 从 事 受 雇 性 工 作? 透 过 一 意 大 利 雇 主 有 意 录 用 住 在 国 外 的 劳 动 者, 来 从 事 有 限 期 无 限 期 或 季 节 性 的 受 雇 性 工 作 根 据 前 述 意 大 利 法 律, 可 以 在 名 额 限 制 之 外 进 入 意 大 利 ( 从 事 受 雇 性 自 雇 性 工 作 ): 领 导 人 员 / 高 级 专 业 人 员 ; 在 大 学 教 授 本 国 语 言 的 外 语 教 师 ; 大 学 教 授 / 研 究 人 员 ; 书 面 翻 译 和 口 语 翻 译 人 员 ; 以 下 所 列 情 况, 只 能 从 事 受 雇 性 工 作 : 在 国 外 同 一 个 意 大 利 公 民 或 欧 盟 的 一 个 成 员 国 公 民 建 立 了 至 少 一 年 的 关 系 并 想 转 入 意 大 利 境 内 的 家 庭 帮 工 ; 因 职 业 培 训 批 准 在 意 大 利 雇 主 处 工 作 一 段 时 间 从 事 即 使 是 非 独 立 就 业 的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 在 意 大 利 境 内 活 动 的 组 织 或 企 业 的 员 工 : 从 事 海 运 的 人 员 ; 暂 时 在 国 外 居 住 或 在 国 外 有 工 作 和 居 住 场 所 的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的 意 大 利 雇 主 的 雇 员, 这 些 雇 员 需 要 到 意 大 利 领 土 以 实 施 其 同 前 述 意 大 利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雇 主 签 定 的 合 同 ; 在 国 外 的 杂 技 或 巡 回 演 出 团 体 就 业 的 劳 动 者 ; 文 艺 演 出 团 体 剧 团 音 乐 团 体 和 芭 蕾 舞 团 的 艺 术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 在 娱 乐 场 所 工 作 的 芭 蕾 舞 演 员 艺 术 人 员 和 音 乐 人 员 ; 在 音 乐 戏 剧 和 电 影 团 体 工 作 的 艺 术 人 员, 在 电 台 和 电 视 台 工 作 的 人 员 以 及 在 文 化 和 民 间 艺 术 公 共 机 构 工 作 的 人 员 ; 专 业 体 育 工 作 者 ; 新 闻 媒 体 或 电 台 的 雇 员 和 有 职 业 登 记 的 正 式 记 者 和 报 道 人 员 ;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的 人 员 或 为 交 流 项 目 临 时 工 作 的 人 员, 或 者 对 等 交 换 的 人 员 ; 被 公 共 或 私 人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雇 用 的 专 业 护 士 我 找 到 一 位 有 意 录 用 外 国 劳 动 者 的 雇 主, 我 该 做 些 什 么? 雇 主 应 该 前 往 居 住 地 公 司 法 定 所 在 地 或 工 作 活 动 进 行 地 点 的 地 方 性 省 督 政 府 办 公 厅 (Prefettura), 有 关 录 用 外 国 劳 动 者 从 事 有 限 期 无 限 期 受 雇 工 作 程 序 负 责 处, 也 即 移 民 特 有 窗 口 ( Sportello Unico per l immigrazione) 提 出 申 请 文 件 应 包 括 : 指 名 的 劳 动 许 可 申 请 - 如 果 已 决 定 将 雇 用 的 劳 动 者 - 或 指 出 劳 动 者 人 数 如 果 对 劳 动 者 不 直 接 认 识, 可 参 考 有 意 申 请 入 意 工 作, 附 有 姓 名 资 料 的 外 国 劳 动 者 登 记 表 格, 选 出 一 位 或 多 位 劳 动 者, 而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必 须 包 括 : 雇 主 老 板 或 企 业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详 细 身 份 资 料 公 司 名 称 公 司 所 在 地 及 指 明 工 作 场 所 欲 录 用 的 外 国 劳 动 - 第 18 页 - 共 51 页 -

19 者 之 身 份 资 料, 如 是 指 名 申 请 劳 动 许 可, 则 请 指 出 此 劳 动 者 在 国 外 的 固 定 住 址 ; 如 是 申 请 录 用 多 位 劳 动 者, 则 请 指 明 数 目 如 法 律 规 定 的 工 资 待 遇 及 保 险 负 责 供 给 有 可 居 性 条 件 及 清 洁 卫 生 合 格, 或 者 合 乎 统 一 法 规 定 的 住 处 工 作 关 系 改 变 时, 负 责 通 知 说 明 负 责 负 担 回 国 费 用 的 声 明 应 并 附 文 件 : 公 司 在 工 商 农 会 的 企 业 登 记, 有 关 申 请 哪 些 工 作 活 动 登 记 的 自 我 证 明 根 据 公 司 类 型 商 业 能 力 及 雇 主 的 收 益 情 况, 有 关 公 司 在 社 会 保 障 局 及 税 务 状 况 的 详 细 自 我 证 明 无 限 期 有 限 期 或 季 节 性 的 居 留 合 同 制 定 提 议 书, 包 括 说 明 是 全 日 或 非 全 日 工, 但 每 星 期 不 低 于 20 小 时 的 工 作 如 是 家 庭 帮 佣, 每 日 工 资 不 应 低 于 规 定 的 社 会 津 贴 数 额 之 后, 会 发 生 什 么 事? 必 须 等 多 久? 移 民 特 有 窗 口 传 发 申 请 通 知 到 申 请 者 的 居 住 地 住 所 或 法 定 公 司 所 在 地 的 省 辖 区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指 名 的 季 节 工 申 请 则 属 例 外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在 20 天 以 内 核 审, 除 了 国 内 欧 盟 国 或 拥 有 居 留 许 可 的 外 国 劳 动 者 外 还 有 的 就 业 空 缺, 之 后 通 知 特 有 窗 口 以 及 提 出 申 请 的 雇 主 警 察 局 则 核 审 外 国 劳 动 者 雇 主 方 面 有 无 任 何 不 可 签 发 许 可 的 防 碍 理 由 存 在 特 有 窗 口 在 提 出 申 请 后 40 天 以 内, 取 得 由 地 方 劳 工 局 带 来 的 信 息 - 移 民 入 境 限 额 及 职 务, 尚 有 空 位 与 否 ; 请 示 过 警 察 局 的 看 法 - 通 知 雇 主 签 发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许 可 这 时, 外 国 劳 动 者 应 向 他 本 国 的 意 大 利 领 事 代 表 处 提 出 签 证 申 请 领 事 处 通 知 外 国 人 居 留 合 同 提 议 书 的 到 达, 并 在 申 请 后 30 天 以 内 签 发 入 境 签 证 及 给 予 税 号 的 指 示 说 明 一 旦 领 到 签 证, 外 国 人 则 可 入 境 入 意 境 8 个 工 作 天 以 内, 外 国 劳 动 者 需 前 往 当 地 特 有 窗 口 送 审 文 件, 缴 交 给 雇 主 税 号 的 授 予 证 明 外 国 劳 动 者 签 署 为 工 作 的 居 留 合 同, 不 能 添 加 或 修 改 任 何 内 容 条 件 之 后, 居 留 合 同 由 特 有 窗 口 保 存 特 有 窗 口 另 外 提 供 给 外 国 劳 动 者 居 留 许 可 的 申 请 表 格, 并 传 发 到 当 地 警 察 局 警 察 局 负 责 签 发 工 作 原 因 的 居 留 许 可 ; 特 有 窗 口 则 负 责 发 放 或 通 知 被 拒 绝 注 意 : 在 申 请 延 长 居 留 许 可 的 期 间, 可 以 工 作 并 享 有 所 有 的 权 利 : 可 以 注 册 户 口, 改 变 住 所, 申 请 或 更 换 身 份 证, 在 国 家 健 康 中 心 注 册, 申 请 税 务 卡, 如 果 你 是 第 一 次 申 请 居 留 许 可, 只 要 你 在 入 境 的 8 天 之 内, 在 移 民 特 有 窗 口 申 请 了 居 留 许 可 并 签 订 了 居 留 合 同, 你 也 同 样 可 以 享 有 上 述 权 利 申 请 者 必 须 出 示 由 移 民 特 有 窗 口 出 具 的 居 留 许 口 申 请 表 格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邮 局 提 供 的 寄 出 居 留 申 请 表 格 的 回 执 单 注 意 : 雇 主 有 义 务 在 以 下 情 况, 于 五 天 内 通 知 特 有 窗 口 : 工 作 进 行 开 始 工 作 关 系 结 束 ( 如 是 工 作 关 系 中 断 )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场 所 迁 移 ( 如 是 调 迁 情 况 ) 这 里 说 说 季 节 工 吧 如 何 以 从 事 季 节 性 工 作 原 因 进 入 意 大 利? 雇 主 应 依 照 申 请 受 雇 性 工 作 的 相 同 程 序 特 有 窗 口 在 接 收 到 雇 主 提 出 的 录 用 申 请 日 期 后 20 天 以 内 签 发 许 可 在 此 情 况 签 发 的 许 可, 有 效 期 由 居 留 合 同 的 签 署 开 始 算 起, 最 少 20 天 最 多 9 个 月 我 是 一 名 季 节 工, 下 一 年 我 可 以 再 到 意 大 利 来 吗? 可 以, 作 为 一 名 外 国 的 季 节 工, 跟 你 同 一 国 的 其 他 公 民 从 未 因 工 作 理 由 合 法 进 入 意 大 利 比 起 来, 你 有 在 下 一 年 再 进 入 意 大 利 的 优 先 权 如 何 以 自 雇 性 工 作 名 义 进 入 意 大 利? 可 以 依 照 移 民 入 境 名 额 进 入 规 定 名 义 额 内, 也 可 在 名 额 外 入 境, 但 此 外 种 情 况 事 实 上 可 能 性 是 相 当 有 限 制 的 为 了 进 行 不 是 偶 然 性 的 自 业 工 作, 应 该 取 得 自 雇 性 工 作 签 证 另 外, 你 得 证 明 有 适 当 已 准 备 安 排 好 的 经 济 来 源 或 方 法 所 将 进 行 的 工 作 活 动 不 应 是 法 律 上 只 保 留 给 意 大 利 或 欧 盟 公 民 的 工 作 为 了 取 得 自 雇 性 工 作 签 证, 我 得 做 什 么? 你 如 果 想 在 意 大 利 自 业, 而 不 是 从 事 偶 然 性 的 工 作, 而 且 你 也 进 入 了 移 民 流 动 法 法 令 中 为 自 雇 性 劳 动 者 保 留 的 名 额, 你 必 须 向 相 关 警 察 当 局 呈 递 下 列 文 件, 以 便 取 得 临 时 性 入 境 许 可 : - 第 19 页 - 共 51 页 -

20 相 关 当 局 发 给 的 可 被 签 发 许 可 / 专 业 资 格 而 不 存 在 任 何 障 碍 的 声 明 ; 自 业 独 立 性 工 作 应 进 行 所 在 地 的 商 业 工 业 手 工 业 和 农 会 或 同 业 工 会 所 出 具 的 参 照 衡 量 标 准 声 明 ; 或 由 此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同 业 工 会 签 发 从 事 此 工 作, 所 应 具 备 的 财 政 流 动 资 金 之 参 考 衡 量 标 准 证 明 此 衡 量 数 据 应 是 基 于 申 请 者 在 意 大 利 的 资 金 可 支 配 性 作 为 依 据, 通 常 一 年 的 资 金 不 应 低 于 意 大 利 政 府 所 给 的 家 庭 每 月 津 贴 金 额 ; 相 关 劳 动 检 查 机 构 签 发 的 承 担 责 任 声 明 ; 拥 有 订 货 来 源 的 声 明, 并 确 保 收 入 不 低 于 预 估 的 个 人 保 健 卫 生 豁 免 费 用 ; 企 业 登 记 机 构 存 放 的 你 的 最 近 一 份 决 算 复 印 件 ; 有 适 当 的 住 处 ; 相 关 警 察 局 的 批 准 经 过 取 得 为 进 行 自 业 活 动 所 需, 有 经 济 来 源 支 配 力 的 证 明, 可 前 往 在 申 请 者 国 内 或 居 住 辖 区 内 的 意 大 利 外 交 领 事 当 局, 申 请 自 雇 性 工 作 的 入 境 签 证 签 证 在 申 请 提 出 后 120 天 内 签 发, 应 于 180 天 以 内 使 用 外 交 当 局 可 以 拒 绝 签 发 我 的 签 证 吗? 有 可 能 签 证 的 签 发 是 决 定 于 领 事 外 交 当 局 拒 绝 应 是 以 书 面 通 知 并 是 有 理 由 的 因 安 全 问 题 或 公 共 秩 序 问 题 而 拒 发 签 证 的 情 况 则 属 例 外 以 我 的 自 雇 性 工 作 签 证 进 入 意 大 利 后, 我 该 做 什 么? 你 应 该 取 得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就 像 受 雇 劳 动 者 一 样, 在 入 意 境 后 8 天 内 提 出 申 请 用 这 样 的 签 证 我 可 以 从 事 任 何 自 雇 性 的 工 作 吗? 可 以 可 以 从 事 任 何 独 立 就 业 的 非 临 时 性 的 活 动, 条 件 是 这 些 活 动 不 是 根 据 法 律 保 留 给 意 大 利 或 欧 盟 国 家 公 民 的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这 名 外 国 人 必 须 表 明 拥 有 在 意 大 利 开 展 活 动 所 需 要 的 足 够 的 资 金 以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劳 动 者 也 可 从 事 受 雇 性 工 作, 因 此 可 被 一 雇 主 合 法 雇 用, 也 不 需 等 到 移 民 入 境 名 额 的 空 缺 居 留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是 多 久? 居 留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最 长 是 两 年 居 留 许 可 可 以 延 长 吗? 可 以, 条 件 是 外 国 人 必 须 提 供 在 居 留 许 可 有 效 期 内 从 事 自 业 性 活 动 所 得 收 入 的 证 明 文 件 劳 动 关 系 的 建 立 与 结 束 劳 动 合 同 作 为 一 名 外 国 劳 动 者, 在 被 雇 用 时 必 须 了 解 关 于 劳 动 条 件 的 所 有 信 息, 这 些 信 息 应 该 写 在 书 面 文 件 中 : 劳 动 者 姓 名 ; 雇 主 姓 名 ; 工 作 地 点 ; 工 作 期 限 ; 试 用 期 多 长 ;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 劳 动 者 的 职 务 级 别 和 职 责 ; 报 酬 ; 带 薪 假 期 天 数 ; 提 前 告 知 结 束 工 作 关 系 的 期 限 注 意 : 在 挑 选 阶 段 雇 主 不 能 问 及 政 治 观 点 宗 教 信 仰 怀 孕 和 血 清 阳 性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 非 歧 视 原 则 ) - 第 20 页 - 共 51 页 -

21 结 束 劳 动 关 系 假 设 1: 辞 职 我 怎 么 提 出 辞 职? 始 终 要 按 照 提 前 告 知 的 期 限 提 出 辞 职,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辞 职, 可 以 写 信, 一 式 两 份, 一 般 要 写 明 : 辞 职 的 公 司 的 情 况 ; 地 点 和 日 期 ; 个 人 签 名 ; 你 的 对 话 者 的 签 名 我 必 须 遵 守 提 前 告 知 期 限 吗? 提 前 告 知 的 期 限 在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时 确 定 如 果 你 不 遵 守 这 一 期 限, 你 必 须 支 付 相 当 于 这 一 期 间 的 报 酬 的 赔 偿 雇 主 可 以 不 遵 守 这 一 期 限 吗? 可 以,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你 可 以 立 即 停 止 工 作, 有 权 得 到 替 代 赔 偿 在 雇 主 严 重 违 约 ( 有 正 当 理 由 ) 时, 也 必 须 遵 守 这 一 期 限 吗? 在 雇 主 严 重 违 约 时, 你 可 以 立 即 停 止 工 作, 不 必 遵 守 期 限, 因 为 有 正 当 理 由 假 设 2: 解 雇 如 果 我 在 一 家 小 企 业 工 作, 没 有 正 当 原 因 被 解 雇 了, 我 有 权 得 到 赔 偿 吗? 有 在 小 型 企 业 中, 雇 主 可 以 在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在 3 天 内 恢 复 被 不 合 法 解 雇 的 劳 动 者, 或 者 给 予 相 当 于 最 低 2.5 个 月 到 最 高 6 个 月 的 工 资 如 果 我 在 一 个 大 型 企 业 工 作, 没 有 正 当 原 因 被 解 雇 了, 我 有 权 得 到 赔 偿 吗? 有 在 大 型 企 业 ( 在 同 一 个 地 点 工 作 的 超 过 15 人 或 总 人 数 超 过 60 人 ) 中, 劳 动 者 如 果 被 不 合 理 解 雇, 有 权 恢 复 工 作 并 得 到 至 少 5 个 月 的 赔 偿 就 解 雇 提 出 疑 义 时 应 该 怎 么 办? 必 须 写 出 书 面 文 件, 说 明 你 对 不 合 理 被 解 雇 提 出 疑 义, 比 如, 要 求 按 照 共 同 达 成 的 强 制 性 程 序 做 出 澄 清 我 必 须 在 多 长 的 期 限 内 对 我 认 为 不 合 理 的 解 雇 提 出 疑 义? 如 果 你 认 为 解 雇 你 不 合 理, 你 必 须 在 你 得 到 解 雇 通 知 之 日 起 60 天 内 提 出 疑 义, 不 然 你 就 丧 失 了 法 律 保 护 的 权 利 雇 主 可 以 因 劳 动 关 系 之 外 发 生 的 事 件 而 解 雇 我 吗? 只 有 在 这 些 事 件 同 你 的 劳 动 职 责 有 密 切 关 系 时 才 能 解 雇 在 哪 些 情 况 下 突 然 解 雇 ( 不 事 先 告 知 而 解 雇 ) 才 是 可 以 容 许 的? 只 有 证 明 有 正 当 原 因 时 才 能 容 许, 也 就 是 说, 是 严 重 到 不 能 继 续 维 持 劳 动 关 系 的 事 实, 也 包 括 暂 时 不 能 继 续 维 持 劳 动 关 系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什 么 是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其 作 用 是 什 么?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是 取 代 原 来 的 职 业 介 绍 所 的 公 共 机 构, 是 为 了 促 进 劳 动 供 求 双 方 的 联 系, 预 防 失 业, 促 进 面 临 失 业 危 险 的 人 进 入 劳 动 市 场 如 何 同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联 系? 你 必 须 在 代 替 原 来 的 失 业 登 记 表 的 户 口 登 记 表 上 登 记 表 上 要 登 记 的 你 的 数 据 有 : - 第 21 页 - 共 51 页 -

22 户 口 卡 片, 包 括 你 的 个 人 的 完 整 的 户 口 资 料 和 你 家 属 的 资 料, 你 的 学 衔 和 你 的 就 业 状 况 ; 职 业 卡 片 ( 即 原 来 的 工 作 手 册 ), 登 记 关 于 你 接 受 培 训 的 资 料 和 你 工 作 经 验 的 资 料 你 可 做 的 工 作 和 你 的 职 业 资 格 的 证 明 寻 找 工 作 失 业 状 态 是 怎 么 回 事? 是 一 个 可 以 工 作 以 及 或 者 正 在 设 法 从 事 一 项 活 动 的 人 没 有 工 作 的 状 态 如 何 才 能 被 确 认 为 属 于 失 业 状 态? 你 必 须 前 往 你 所 在 的 城 市 的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呈 递 一 份 声 明 ( 自 我 确 认 书 ), 说 明 : 过 去 或 许 从 事 过 的 工 作 ; 可 以 立 即 开 始 工 作 如 果 我 丧 失 了 工 作 岗 位 或 者 辞 职 了, 我 在 户 口 登 记 表 的 登 记 也 失 效 吗? 如 果 你 的 居 留 许 可 是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并 丧 失 了 工 作 岗 位, 哪 怕 是 你 辞 职 的, 你 在 户 口 登 记 表 的 登 记 仍 然 有 效, 有 效 期 与 你 的 居 留 许 可 有 效 期 相 同 甚 至, 根 据 移 民 统 一 法 (Testo Unico sull immigrazione), 失 业 者 在 6 个 月 以 内 有 权 寻 找 工 作 ( 甚 至 居 留 许 可 已 过 期 ) 但 是 在 6 个 月 期 限 内, 如 果 还 找 不 到 工 作, 就 得 离 开 意 大 利 我 有 合 法 的 居 留 许 可, 我 在 寻 找 工 作, 为 了 同 想 要 雇 用 人 员 的 企 业 联 系, 我 应 求 助 于 什 么 人? 法 律 保 障 在 意 大 利 有 合 法 居 留 的 外 国 劳 动 者 及 其 家 属 拥 有 与 意 大 利 劳 动 者 相 同 的 待 遇 和 权 利 像 意 大 利 劳 动 者 一 样, 你 可 以 求 助 于 :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市 镇 大 学 商 会 ); 或 者 私 营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或 其 他 公 司 ) 什 么 是 就 业 中 心 (Centri per l impiego), 在 哪 里 可 以 找 到, 它 们 可 以 提 供 哪 些 服 务? 就 业 中 心 是 公 共 机 构, 意 大 利 全 国 各 地 都 有, 它 们 可 以 提 供 多 样 的 服 务 : 为 寻 找 工 作 的 人 提 供 接 待 信 息 指 导 等 服 务 ; 劳 动 供 求 双 方 之 间 的 沟 通 ; 向 企 业 提 供 咨 询 在 我 所 在 的 大 区, 在 哪 里 可 以 找 到 就 业 中 心 的 地 址 和 开 门 营 业 时 间? 你 可 以 到 你 所 在 省 里 的 就 业 中 心 询 问, 或 者 登 录 它 们 在 因 特 网 的 网 站 什 么 是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Agenzie per il lavoro)?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是 经 过 批 准 的 私 营 机 构, 它 们 寻 找 和 挑 选 人 员, 在 劳 动 供 求 双 方 之 间 进 行 沟 通, 向 企 业 供 应 劳 动 力, 如 此 等 等 劳 动 者 和 企 业 之 间 可 以 不 通 过 中 间 环 节 直 接 进 行 供 求 交 流 吗? 可 以, 但 要 经 过 劳 动 交 易 所, 这 是 一 种 劳 动 供 求 双 方 相 互 交 流 信 息 的 体 系, 既 对 劳 动 者 开 放, 也 对 企 业 开 放 因 此, 他 们 可 以 在 这 里 重 新 登 记 等 待 被 雇 用,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雇 用 人 员, 这 些 都 是 直 接 的, 再 没 有 其 他 中 间 环 节 要 了 解 进 一 步 的 信 息, 可 登 录 这 一 网 站 社 会 保 障 和 保 险 体 系 每 个 公 民, 因 此 也 包 括 在 意 大 利 工 作 的 外 国 公 民, 在 出 现 事 故 疾 病 伤 残 衰 老 和 被 迫 失 业 等 情 况 时, 生 活 可 被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加 以 保 障 两 个 行 使 此 职 责 的 机 关 是 INPS(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局 ) 和 INAIL( 全 国 工 伤 事 故 保 险 局 ); 给 予 工 伤 事 故 受 害 者 患 病 者 到 达 年 龄 限 制 因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而 停 止 工 作 的 人 的 退 休 金 赔 偿 金 和 补 贴 受 过 保 险 的 劳 动 者 死 亡 之 后, 他 的 家 属 也 有 权 得 到 保 障 金 外 国 人 患 病 因 工 作 而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时 也 可 以 得 到 社 会 保 障 金 INPS 是 什 么? 是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担 保 对 象 有 : 几 乎 全 数 私 人 部 门 的 从 属 劳 动 人 员 大 部 份 的 自 业 劳 动 者 类 似 受 - 第 22 页 - 共 51 页 -

23 雇 工 性 质 劳 动 者 及 一 些 公 家 部 门 劳 动 人 员 主 要 进 行 工 作 包 括 : 保 障 性 与 协 助 性 方 面 的 金 额 付 给 与 清 算 保 障 性 方 面 的 金 额 付 给 有 : 老 年 退 休 金 工 龄 退 休 金 幸 存 者 抚 恤 金 无 工 作 能 力 者 抚 恤 金 残 疾 津 贴 依 照 国 际 协 定 国 外 工 作 退 休 金 协 助 性 方 面 的 金 额 付 给 有 : 社 会 补 贴 核 心 家 庭 补 贴 民 事 性 残 疾 补 贴 另 外,INPS 还 供 给 收 入 补 助 ( 失 业 疾 病 生 产 员 工 裁 决 调 迁 待 职 工 作 关 系 结 束 ), 提 供 医 疗 诊 断 以 便 核 实 残 疾 与 无 工 作 能 力 的 程 度 INAIL 是 什 么? 是 全 国 工 伤 事 故 保 险 局, 专 门 处 理 工 作 意 外 事 故 及 职 业 病 的 全 国 性 保 险 协 会, 经 营 强 制 性 义 务 保 险 以 保 护 劳 动 者 权 益 特 别 致 力 于 : 保 证 经 济 医 疗 和 补 全 给 付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有 关 工 作 场 所 防 止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的 信 息 与 培 训 课 程 担 保 劳 动 者 的 复 原 及 重 新 加 入 劳 动 市 场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如 何 计 算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INPS 透 过 基 金 的 提 取 而 供 给 市 民 服 务 有 关 基 金 的 计 算 方 式 总 额 应 付 基 金 对 象 及 期 限, 均 依 照 受 雇 性 工 作 或 自 雇 性 工 作 的 种 类 不 同 而 定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交 给 哪 些 机 构? 交 给 INPS(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局 ): 供 给 社 会 保 障 给 付 交 给 INAIL( 全 国 工 伤 事 故 保 险 局 ): 供 给 工 伤 事 故 职 业 疾 病 保 险 还 有 另 外 一 些 机 构 和 基 金 会 负 责 特 殊 行 业 的 劳 动 者 的 社 会 保 障 事 务 ( 比 如 : 全 国 公 共 行 政 机 关 职 工 保 障 局 - INPDAP) 哪 些 时 期 自 动 包 括 在 计 算 基 金 年 资 交 纳 期 之 内? 如 当 事 人 提 出 申 请 : 服 兵 役 期 间 怀 孕 期 与 生 育 期 疾 病 与 工 伤 事 故 民 事 服 役 兼 任 职 业 工 会 职 务 而 离 职 兼 任 行 政 职 务 ( 经 公 共 选 举 ) 而 离 职 将 自 动 计 算 时 期 的 状 况 有 : 有 赔 偿 性 质 失 业 企 业 裁 减 人 员 ( 暂 时 由 补 助 基 金 会 帮 助 生 计 ) 调 迁 待 职 肺 结 核 病 什 么 是 补 全 保 障? 基 于 自 愿, 劳 动 者 除 了 缴 纳 所 谓 的 基 础 义 务 基 金 外, 再 增 添 存 入 一 笔 金 额, 这 是 为 了 在 未 来 能 领 取 一 份 较 相 当 于 生 活 水 平 的 退 休 待 遇 经 过 基 金 的 增 加 金 额 给 付, 退 休 金 金 额 水 平 真 的 也 相 对 地 增 加 - 第 23 页 - 共 51 页 -

24 退 休 金 什 么 人 有 权 得 到 退 休 金? 所 有 获 得 受 雇 劳 动 报 酬 的 劳 动 者, 不 分 性 别 和 国 籍, 都 可 以 得 到 退 休 金 雇 主 必 须 为 雇 员 交 纳 退 休 金 基 金 何 时 可 领 取 退 休 金? 为 得 到 老 年 退 休 金 必 须 达 到 规 定 的 年 龄, 现 在 规 定 为 男 性 65 岁 女 性 60 岁, 已 缴 纳 了 20 年 的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以 基 金 制 度 计 算, 可 达 到 老 年 退 休 金 的 标 准 是 : 需 要 达 到 规 定 年 龄, 男 女 皆 为 57 岁, 加 上 5 年 的 话 实 际 基 金 缴 纳 ; 但 所 达 到 的 退 休 金 额 不 能 低 于 每 月 社 会 津 贴 加 上 百 分 之 二 十 如 此 最 低 限 度 的 退 休 金, 通 常 并 不 必 考 虑 劳 动 者 至 少 要 有 65 岁 的 年 龄 工 龄 退 休 金 则 可 在 退 休 年 龄 以 前 获 得 目 前 申 请 的 条 件 是 35 年 的 基 金 缴 纳 期 与 57 岁 的 年 龄 如 果 年 龄 尚 未 达 到 57 岁, 只 要 经 证 实 有 38 年 的 缴 纳 基 金 期 则 可 领 取 工 龄 退 休 金 如 何 计 算 退 休 金? 以 酬 劳 制 算 法, 退 休 总 额 与 两 个 因 素 有 关 : 退 休 金 开 始 计 算 以 前 几 星 期 的 酬 劳 平 均 数 及 基 金 年 资 基 金 计 算 法 则 是 与 所 缴 纳 的 基 金 有 关. 合 适 地 重 新 估 计 个 人 基 金 的 本 息 总 额, 与 到 退 休 金 额 开 始 日 期 为 止 的 保 险 年 资 改 变 数 值 相 乘 我 可 以 提 前 要 求 得 到 退 休 金 吗? 可 以, 如 果 你 的 劳 动 关 系 因 健 康 原 因 而 停 止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可 以 要 求 得 到 残 疾 退 休 金 和 残 疾 补 贴 注 意 : 只 有 拥 有 长 期 居 留 的 人 才 能 要 求 获 得 提 前 退 休 金 退 休 金 由 哪 些 因 素 构 成? 由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局 发 放 的 退 休 金 包 括 基 本 退 休 金 如 果 合 乎 规 定 的 话 有 核 心 家 庭 津 贴 ( 家 庭 津 贴 ) 和 第 13 个 月 的 退 休 金 由 其 他 公 共 机 构 发 放 的 退 休 金 包 括 基 本 退 休 金 特 别 补 贴 如 果 合 乎 规 定 的 话 有 家 庭 追 加 金 ( 配 偶 每 位 该 抚 养 的 子 女 及 该 负 担 的 父 或 母 ) 和 第 13 个 月 的 退 休 金 什 么 是 尚 存 者 退 休 金? 在 受 保 险 或 已 退 休 的 劳 动 者 死 亡 之 时, 可 享 有 保 障 权 利 的 家 属 其 享 受 权 利 有 : 转 换 退 休 金 : 如 果 死 亡 者 已 是 退 休 身 份 间 接 退 休 金 : 如 果 劳 动 者 在 死 亡 之 际, 正 在 进 行 工 作 但 在 死 亡 之 前, 应 已 缴 纳 15 年 基 金 ; 或 至 少 已 受 保 5 年 缴 纳 了 3 年 的 基 金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什 么 是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抚 恤 金? 当 一 位 从 事 受 雇 性 或 自 雇 性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罹 患 生 理 或 心 理 疾 病 此 情 况 可 等 于 拥 有 五 年 保 险 年 资 (260 个 星 期 基 金 ), 但 至 少 在 申 请 抚 恤 金 前 五 年, 已 至 少 缴 纳 了 三 年 (156 个 星 期 ) 的 基 金 患 病 情 况 的 轻 重 需 经 INPS 的 医 师 们 鉴 定, 必 须 达 到 真 正 无 法 具 有 从 事 任 何 工 作 能 力 的 绝 对 性 及 永 久 性 注 意 : 非 欧 盟 公 民 需 具 有 长 期 居 留 才 能 享 有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抚 恤 金 什 么 是 残 疾 普 通 津 贴? 从 事 受 雇 性 或 自 雇 性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罹 患 生 理 或 心 理 疾 病 时 可 得 的 津 贴 此 情 况 可 等 于 拥 有 五 年 保 险 年 资 (260 个 星 期 基 金 ), 但 至 少 在 申 请 抚 恤 金 前 五 年, 已 至 少 缴 纳 了 三 年 (156 个 星 期 ) 的 基 金 患 病 情 况 的 轻 重 需 经 INPS 的 医 师 们 鉴 定 基 于 劳 动 者 正 常 工 作 能 力 为 依 据, 必 须 达 到 低 于 三 分 之 一 工 作 能 力 的 永 久 减 低 性 如 果 此 劳 动 者 尚 从 事 一 工 作, 也 可 被 给 予 此 残 疾 普 通 津 贴 注 意 : 非 欧 盟 公 民 需 具 有 长 期 居 留 才 能 享 有 残 疾 普 通 津 贴 如 何 才 能 受 到 民 事 残 疾 的 承 认? 必 须 向 居 住 地 的 卫 生 保 健 机 构 ( ASL ) 提 出 申 请 如 果 健 康 状 况 或 残 疾 程 度 恶 化, 有 关 人 员 可 以 向 卫 生 - 第 24 页 - 共 51 页 -

25 保 健 机 构 申 请 承 认 新 状 况 注 意 : 外 国 人 需 具 备 长 期 居 留 才 能 受 到 民 事 残 疾 的 承 认 残 疾 程 度 是 否 有 不 同 等 级? 是 的, 根 据 被 承 认 的 残 疾 程 度, 可 享 有 不 同 的 利 益 : 每 月 协 助 津 贴 或 伴 随 津 贴 ( 由 ASL 供 给 ) 免 除 卫 生 医 疗 费 ( 由 ASL 供 给 ) 使 用 打 折 公 共 交 通 票 ( 必 须 向 地 方 交 通 机 构 洽 询 ) 使 用 专 用 停 车 车 位 的 标 志 ( 向 STA, 所 属 市 政 区 秘 书 处 残 疾 办 公 室 询 问 ) 假 肢 和 帮 助 ( 向 ASL 洽 询 ) 失 业 补 助 金 如 果 失 业 的 话, 会 有 什 么 帮 助? 如 果 是 被 解 雇 或 达 成 协 议 性 的 辞 职 行 为, 劳 动 者 必 须 至 少 已 缴 纳 两 年 的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年 是 在 被 解 雇 或 辞 职 之 前 在 这 种 情 况 下,INPS 会 给 予 失 业 劳 动 者 一 笔 补 助 金 申 请 必 须 在 停 止 工 作 关 系 后 68 天 内 提 出, 补 助 金 最 多 发 给 180 天 补 助 基 金 会 设 在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局 内, 在 劳 动 者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发 放 补 贴 停 职 工 业 组 织 重 新 调 整 或 改 产 公 司 部 门 处 于 危 机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补 贴 发 放 期 间 不 能 超 过 两 年 ) 其 他 协 助 形 式 : 津 贴 什 么 是 核 心 家 庭 津 贴? 是 发 给 劳 动 者 或 退 休 者, 帮 助 他 解 决 核 心 家 庭 开 支 的 一 笔 钱 家 庭 津 贴 根 据 家 庭 人 口 数 和 总 收 入 数 而 有 所 不 同 只 有 有 家 庭 负 担 的 人 才 有 权 得 到 家 庭 津 贴 由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局 INPS 负 责 发 放 什 么 是 社 会 津 贴? 社 会 津 贴 是 发 给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公 民 的 款 项 : 年 龄 超 过 65 岁 最 近 一 年 的 收 入 是 零 或 者 低 于 法 律 规 定 的 最 低 数 拥 有 居 留 卡 或 政 治 避 难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在 意 大 利 有 固 定 居 住 地 (residenza) 什 么 是 市 镇 发 放 的 生 育 补 贴? 是 发 给 没 有 获 得 其 他 补 贴 或 补 贴 数 额 低 于 规 定 的 妊 娠 期 妇 女 在 后 一 种 情 况 下, 劳 动 者 可 获 得 差 别 金 额 一 名 外 国 妇 女 可 以 要 求 得 到 这 一 补 贴 吗? 可 以, 如 果 你 有 居 留 卡 或 已 申 请 办 理 在 后 一 种 情 况 下, 暂 时 不 发 给 补 贴, 等 得 到 居 留 卡 后 发 放 什 么 时 候 申 请? 子 女 出 生 之 后 6 个 月 内 在 领 养 之 前 的 委 托 时 期 或 直 接 领 养 时, 也 必 须 在 6 个 月 内 申 请, 被 领 养 者 不 得 超 过 6 岁 如 果 是 国 际 领 养, 儿 童 的 最 高 年 龄 可 到 18 岁 注 意 : 儿 童 即 使 不 是 出 生 在 意 大 利 或 不 是 欧 盟 的 国 家 的 公 民, 只 要 是 登 记 在 父 母 之 一 的 居 留 卡 上, 外 国 妇 女 也 可 以 申 请 这 一 补 贴 保 险 体 系 什 么 是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是 在 工 作 的 机 会 中, 因 某 暴 力 突 发 原 因 而 导 致 死 亡, 永 久 性 绝 对 性 或 部 分 性 的 工 作 能 力 丧 失, 或 者 暂 时 因 伤 残, 不 得 不 停 止 工 作 至 少 3 天 我 的 雇 主 以 什 么 样 的 方 式, 让 我 拥 有 意 外 工 伤 保 险 或 职 业 病 保 险? - 第 25 页 - 共 51 页 -

26 雇 主 对 于 雇 员 因 工 作 导 致 的 工 伤 事 故 或 疾 病, 应 该 向 INAIL( 全 国 工 伤 事 故 保 险 局 ) 提 出 对 雇 员 生 理 伤 害 及 经 济 损 失 的 意 外 工 伤 保 及 职 业 病 保 险 ; 如 此 可 被 免 除 民 事 刑 责 注 意 : 如 果 经 证 实 雇 主 触 犯 工 伤 事 故 预 防 措 施 及 卫 生 法 规, 需 负 民 事 责 任 全 国 工 伤 事 故 保 险 局 的 保 险 金 额 是 多 少? 在 劳 动 者 方 面 来 说, 保 险 是 免 费 的 ; 因 为 所 有 费 用 应 是 雇 主 该 负 担 雇 主 在 工 作 关 系 一 开 始 时, 应 该 递 交 劳 动 从 事 通 知, 支 付 担 保 工 作 危 险 性 的 保 险 费 哪 些 劳 动 者 受 到 INAIL 的 保 障? 从 事 受 雇 自 雇 或 类 似 受 雇 性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平 常 使 用 机 械 仪 器 设 备 或 在 有 这 些 设 备 组 织 的 工 作 环 境 里 工 作 家 庭 妇 女 但 只 有 当 工 伤 事 故 的 伤 残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 33% 时 如 果 我 发 生 了 意 外 工 作 事 故, 该 作 些 什 么? 应 依 照 以 下 程 序, 提 出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通 知 ( 告 发 ): 马 上 通 知 雇 主 呈 递 第 一 份 医 师 验 证 ( 拥 有 后 立 刻 ) 给 雇 主, 如 果 医 疗 必 须 继 续 进 行, 也 应 继 续 递 送 家 庭 基 础 医 师 或 INAIL 的 证 明 给 雇 主 当 身 体 状 况 允 许 时 前 往 最 近 的 INAIL 话 所 在 地 继 续 医 疗 行 为 并 申 请 法 医 证 明 如 果 我 发 生 了 意 外 工 作 事 故 或 感 染 了 职 业 病, 而 我 的 雇 主 并 没 有 帮 我 保 险, 我 该 怎 么 办? 纵 使 你 的 雇 主 没 有 帮 你 保 险 ; 总 之, 你 将 会 拥 有 INAIL 的 保 险 权 利 哪 些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的 发 生, 我 可 以 受 到 INAIL 的 保 障? 因 工 作 机 会 而 产 生 的 意 外, 但 必 须 符 合 一 下 特 点 : 具 有 暴 力 引 起 的 原 因 导 致 死 亡, 永 久 性 或 暂 时 性 伤 残 不 得 不 停 止 工 作 至 少 3 天 因 路 途 事 故, 即 发 生 在 从 住 处 到 工 作 场 所 的 路 途 中 的 事 故 条 件 是 : 必 须 发 生 在 上 述 正 常 的 路 途 中, 或 发 生 在 从 工 作 场 所 到 公 司 食 堂 的 正 常 来 回 路 途 中 因 为 必 要, 所 使 用 的 交 通 工 具 是 私 人 的 身 为 劳 动 者, 哪 些 是 我 的 义 务? 遵 照 有 关 任 务 的 指 示 指 出 危 险 性 ( 向 领 导 人 负 责 人 等 等 ) 依 照 指 示 并 且 不 把 危 险 标 记 移 走 接 受 健 康 卫 生 检 查 / 医 疗 看 诊 身 为 劳 动 者, 哪 些 是 我 的 权 利? 如 果 有 重 大 及 立 即 危 险 性, 不 要 继 续 工 作 / 不 要 工 作 如 果 有 重 大 及 立 即 危 险 性, 马 上 由 工 作 场 所 或 危 险 区 离 开 因 为 有 职 业 性 危 机 的 可 能, 应 接 受 医 疗 看 诊 有 关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通 知 ( 告 发 ), 应 该 写 些 什 么? 劳 动 者 的 身 份 资 料 及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信 息 : 原 因 及 当 时 状 况 日 期 发 生 时 间 等 发 生 事 故 前 15 天 的 收 入 有 关 数 据 社 会 保 障 和 保 险 体 系 76 Ministero della Solidarietà Sociale 卫 生 与 工 作 预 防 措 施 方 面 有 可 能 缺 乏 的 尺 度 事 故 发 生 时 的 证 人 损 害 类 型 与 地 点 什 么 是 职 业 病? 与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不 同 吗? 职 业 病 与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不 同 的 是, 由 一 有 害 健 康 的 原 因 引 起, 随 著 时 间 慢 慢 增 加 其 损 害 性 而 导 致 受 害 人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 第 26 页 - 共 51 页 -

27 我 有 职 业 病, 我 该 怎 么 办 呢? 你 如 果 还 在 工 作, 应 该 : 在 职 业 病 开 始 发 病 后 15 天 以 内, 告 知 你 的 雇 主 呈 递 第 一 份 医 师 证 明 给 你 的 雇 主 ; 如 果 得 继 续 接 受 治 疗, 继 续 呈 递 给 雇 主 家 庭 医 师 出 具 的 证 明 你 如 果 不 再 工 作 了, 应 该 : 呈 递 给 INAIL 被 认 可 具 有 职 业 病 的 申 请 如 果 我 发 生 了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或 具 有 职 业 病,INAIL 会 做 什 么? 对 于 遭 受 到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的 发 生 或 具 有 职 业 病 的 劳 动 者,INAIL 提 供 经 济 与 卫 生 医 疗 给 付 因 为 哪 些 因 素, 我 可 获 得 经 济 给 付? 缺 乏 工 资 给 付 ( 暂 时 补 贴 ) 意 外 事 件 发 生 在 2000 年 7 月 25 日 以 前, 而 导 致 的 工 作 能 力 减 低 或 丧 失 ( 经 永 久 性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等 级 认 可 ) 由 2000 年 7 月 25 日 以 后 发 生 的 意 外 事 件, 导 致 身 体 方 面 的 损 伤 及 承 袭 性 的 后 果 ( 终 生 损 害 ) 劳 动 者 如 因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或 职 业 病 死 亡, 经 济 定 期 给 付 将 由 其 家 属 享 有 什 么 是 暂 时 补 贴? 总 共 金 额 是 多 少? 当 劳 动 者 没 有 工 资 给 付,INAIL 所 发 给 的 补 助 款 项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通 常 由 第 四 天 后 开 始 支 付 ; 职 业 病 则 是 当 有 症 状 显 示, 开 始 给 付 直 到 临 床 诊 断 宣 布 康 复 暂 时 补 贴 的 金 额, 在 停 止 前 往 工 作 开 始 到 第 90 天 约 符 合 正 常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六 十,90 天 后 则 增 为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疾 病 如 不 是 直 接 由 工 作 引 起, 给 付 则 是 INPS 的 责 任 如 果 没 有 通 知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或 职 业 病 的 发 生, 我 可 以 同 样 地 得 到 INAIL 的 给 付 吗? 是 的, 在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日 或 职 业 病 症 状 显 出 后 三 年 以 内 ; 你 自 己 必 须 做 出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的 通 知 或 者 前 往 经 许 可 的 职 业 工 会 洽 询 什 么 是 永 久 性 残 疾 等 级 认 可? 经 由 意 外 伤 害 或 病 痛 痊 愈 后 INAIL 会 邀 请 受 害 劳 动 者 接 受 法 医 的 诊 断, 以 便 检 查 及 鉴 定 意 外 事 故 或 职 业 病 引 起 的 残 疾 永 久 性 程 度 : 在 2000 年 7 月 25 日 以 前 发 生 的 事 件 : 如 果 鉴 定 等 级 为 11% 到 100%, 劳 动 者 有 权 享 有 定 期 给 付 如 果 鉴 定 等 级 为 11% 以 下, 除 非 在 未 来 状 况 恶 化, 否 则 不 能 享 有 定 期 给 付 权 事 件 发 生 在 2000 年 7 月 25 日 以 后 : 如 果 身 心 方 面 的 伤 残 程 度 低 于 6%, 劳 动 者 没 有 权 利 享 有 任 何 赔 偿 如 果 身 心 方 面 的 伤 残 程 度 等 于 或 高 于 6%, 但 是 低 于 16%, 劳 动 者 有 权 利 享 有 为 生 理 所 受 伤 害 的 金 钱 赔 偿 如 果 身 心 方 面 的 伤 残 程 度 等 于 或 高 于 16%, 劳 动 者 有 权 享 有 定 期 给 付 ; 一 部 分 给 付 是 为 了 生 理 伤 害, 另 一 部 分 则 是 赔 偿 伤 残 所 导 致 的 终 生 后 果 如 果 我 的 身 体 状 况 恶 化, 我 能 做 什 么? 可 以 向 INAIL 申 请 重 新 检 视 鉴 定 伤 残 程 度, 在 以 下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 由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日 算 起 10 年 内 由 职 业 病 症 状 显 出 后 15 年 以 内 如 是 矽 肺 或 石 棉 沉 着 症, 则 没 有 时 间 限 制 你 应 该 接 受 法 医 诊 断, 来 确 定 伤 残 程 度 的 增 加 或 减 低 医 疗 给 付 包 括 什 么? 为 达 到 痊 愈 目 的 所 实 施 的 外 科 或 物 理 治 疗, 由 国 立 卫 生 保 健 机 构 及 INAIL 的 诊 所 免 费 供 给 为 了 身 心 整 体 的 恢 复 及 重 拾 丧 失 的 工 作 能 力, 所 在 实 施 的 复 健 治 疗 及 给 予 可 能 提 供 的 义 肢 如 欲 享 有 免 费 的 医 疗 协 助 及 复 健, 也 可 向 职 业 工 会 洽 询 雇 主 在 雇 员 发 生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或 感 染 到 职 业 病 时 所 应 履 行 的 任 务 什 么 是 法 令 626? 内 容 是 什 么? 1994 年 的 626 法 令 即 是 大 家 熟 知 的 劳 动 安 全 法, 其 中 制 定 了 在 工 作 场 所 与 劳 动 者 有 关 的 卫 生 安 全 规 则 是 第 一 条 产 生 为 了 确 定 评 估 排 除 预 防 及 限 制 在 工 作 场 所 可 能 具 有 的 危 险 性 以 保 证 - 第 27 页 - 共 51 页 -

28 最 高 的 安 全 性 雇 主 的 义 务 有 哪 些? 告 知 雇 员 事 项 定 期 保 养 维 修 机 械 注 意 遵 守 规 则 如 一 雇 员 发 生 了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该 作 些 什 么? 以 一 特 有 表 格 在 接 到 消 息 两 天 内, 呈 递 通 知 INAIL 及 公 安 当 局 把 医 师 证 明 原 件 寄 给 INAIL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日 应 付 给 受 害 劳 动 者 全 数 工 资, 接 著 三 天 60% 的 工 资 如 果 劳 动 者 住 院, 医 院 会 将 证 明 复 印 本 传 发 给 INAIL 及 雇 主 注 意 : 如 果 是 死 亡 意 外 工 伤 事 故, 应 以 电 报 或 传 真 在 事 故 发 生 24 小 时 内 提 出 通 知 告 发 如 果 雇 员 感 染 职 业 病, 该 作 些 什 么? 5 天 内 呈 递 通 知 给 INAIL 把 医 师 证 明 原 件 寄 给 INAIL 户 籍 登 记 户 籍 登 记 一 般 信 息 什 么 是 户 籍 登 记? 户 籍 登 记 是 将 个 人 的 资 料 在 所 住 的 市 镇 进 行 登 记 户 籍 办 公 室 负 责 经 常 性 的 户 籍 登 记 和 维 护 工 作 什 么 是 临 时 住 所 (DIMORA) 居 住 地 (RESIDENZA) 和 驻 地 (DOMICILIO)? 临 时 住 所 ( 简 单 的 驻 地 或 临 时 驻 地 ) 是 一 个 人 决 定 临 时 居 住 的 地 方, 以 等 待 安 排 固 定 住 所, 居 住 的 时 间 有 限 ; 居 住 地 是 一 个 人 通 常 所 住 的 地 方, 他 要 求 在 这 里 登 记 其 户 籍 想 长 期 在 这 个 地 方 居 住 即 在 这 里 要 求 户 籍 登 记 驻 地 是 一 个 个 人 确 定 的 他 的 事 业 和 利 益 所 在 的 主 要 地 点 我 可 以 登 记 户 籍 吗? 可 以, 如 果 你 有 长 期 居 留, 或 者 是 工 作 家 庭 团 聚 等 合 法 长 期 居 留 许 可 或 是 有 居 住 证 你 可 以 到 你 所 居 住 的 市 镇 的 户 籍 办 公 室 登 记 如 果 你 正 在 重 新 申 请 居 留, 你 可 以 持 你 的 居 留 申 请 回 执 单 去 户 籍 办 公 室 办 理 更 新 什 么 时 候 进 行 户 籍 登 记? 出 生 时, 在 父 母 所 居 住 的 市 镇 登 记, 如 果 父 母 的 户 籍 不 在 同 一 个 地 方, 在 母 亲 所 在 的 市 镇 登 记 ; 改 变 住 地 时, 由 另 一 地 或 国 外 迁 来 时 在 现 在 居 住 的 市 镇 登 记 什 么 是 户 籍 家 庭? 户 籍 家 庭 是 在 同 一 个 居 住 场 地 内 生 活 的 一 群 人, 这 些 人 之 间 有 婚 姻 血 缘 姻 亲 领 养 监 护 等 关 系, 或 者 只 是 情 感 关 系 居 住 地 市 镇 什 么 时 候 和 为 什 么 取 消 户 籍 登 记? 如 果 居 住 地 改 变, 到 另 一 个 市 镇 或 到 国 外 如 果 一 个 人 没 有 固 定 住 所, 迁 往 另 一 个 市 镇 当 局 在 一 个 人 登 记 的 固 定 住 所 找 不 到 这 个 人 注 意 : 当 常 住 地 声 明 没 有 重 新 申 报 外 国 公 民 将 被 通 知 并 要 求 在 30 天 内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在 市 镇 登 记 户 籍 有 什 么 用? 为 了 办 理 很 多 十 分 重 要 的 文 件 : 更 新 居 留 许 可 要 求 发 放 长 期 居 留 - 第 28 页 - 共 51 页 -

29 要 求 获 得 国 籍 要 求 办 理 家 庭 团 聚 要 求 发 放 卫 生 保 健 卡 要 求 迁 往 公 共 住 房 ( 群 众 住 房 ) 居 住 收 容 中 心 可 以 成 为 我 的 习 惯 住 所 吗? 当 一 个 外 国 人 在 收 容 中 心 至 少 居 住 了 3 个 月, 收 容 中 心 就 成 为 他 的 习 惯 住 所, 等 于 临 时 住 所 在 户 籍 登 记 处 的 登 记 必 须 更 新 吗? 什 么 时 候? 是 的, 每 当 居 留 许 可 更 换 时, 必 须 在 发 放 新 居 留 许 可 ( 或 长 期 居 留 ) 后 60 天 内 办 理 户 籍 登 记 更 新 手 续 在 更 换 居 留 许 可 ( 或 长 期 居 留 ) 期 间, 原 户 籍 登 记 身 份 不 会 丧 失 每 次 更 新 登 记, 特 办 员 修 正 你 的 登 记 卡 资 料, 并 将 新 资 料 通 知 警 察 局 长 临 时 住 所 变 更 时, 何 时 应 该 知 会 警 察 局? 有 固 定 住 所 的 外 国 人, 变 更 临 时 住 所 时 由 户 籍 登 记 办 公 室 通 知 警 察 局 外 国 人 合 法 居 留 但 没 有 登 记 过 固 定 住 处, 必 须 在 变 更 临 时 住 所 后 15 天 内 向 警 察 局 提 出 通 知 有 关 户 籍 登 记 的 一 些 疑 问 申 请 户 籍 登 记 是 什 么 意 思? 是 一 个 外 国 人 要 求 在 户 籍 登 记 处 进 行 登 记 的 申 请 如 果 申 请 被 接 受, 这 个 人 就 有 了 所 选 择 的 城 市 的 居 住 登 记, 就 可 以 要 求 得 到 在 意 大 利 居 住 的 有 效 证 明 居 住 地 或 驻 地 改 变 是 什 么 意 思? 居 住 地 改 变 意 味 着 将 自 己 的 主 要 常 住 住 所 由 一 个 市 镇 换 到 另 一 个 市 镇 驻 地 改 变 意 味 着 由 一 所 住 房 搬 到 另 一 所 住 房, 始 终 在 同 一 个 市 镇 内 我 可 以 要 求 变 更 居 住 地 / 驻 地 吗? 只 有 你 是 成 年 人 并 拥 有 有 效 的 居 留 许 可 时 才 可 以 要 求 变 更 如 何 申 请 变 更 居 住 地 或 驻 地? 如 果 你 从 国 外 来, 你 必 须 到 你 要 去 居 住 的 市 镇 的 住 所 变 更 办 公 室 (Ufficio Cambi di Residenza), 签 署 一 份 登 记 声 明 如 果 你 从 一 个 市 镇 到 另 一 个 市 镇, 你 应 到 你 要 迁 往 的 市 镇 户 籍 办 公 室 申 请 办 理 如 何 办 理 全 家 人 的 户 籍 登 记 或 居 住 地 变 更 申 请? 家 庭 中 的 任 何 一 个 成 年 人 均 可 以 为 全 家 人 申 请, 必 须 提 供 全 家 人 的 居 留 许 可, 并 答 应 将 变 更 事 项 通 知 全 家 人 如 果 我 到 另 一 个 家 庭 生 活, 我 该 办 哪 些 手 续? 你 要 去 的 那 个 家 庭 户 主 必 须 陪 同 你 一 起 到 户 籍 变 更 办 公 室 呈 递 居 住 登 记 申 请 进 行 户 籍 登 记 和 居 住 地 变 更 手 续 的 所 需 时 间 如 何? 外 国 公 民 必 须 在 进 入 意 大 利 后 90 天 内 申 请 户 籍 登 记 外 国 公 民 必 须 在 迁 移 后 20 天 内 向 户 籍 登 记 申 请 变 更 居 住 地 需 要 哪 些 文 件? 有 效 护 照 税 务 号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以 上 的 合 法 居 留 许 可 ( 如 果 是 第 一 次 发 放 的 居 留 许 可, 有 效 期 必 须 在 3 个 月 以 上 ) 如 果 正 在 申 请 延 期 居 留, 需 要 携 带 已 经 过 期 的 居 留 和 申 请 延 期 居 留 的 回 执 单 ( 由 警 察 局 或 邮 局 提 供 ) 有 些 市 镇 还 要 求 : 一 份 翻 译 成 意 大 利 语 写 的 出 生 证 明 或 者 原 住 国 签 发 经 过 认 证 的 关 于 家 庭 状 况 和 成 员 的 有 效 文 件 租 房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者 住 房 产 权 文 件, 或 者 房 主 同 意 招 待 的 声 明 垃 圾 费 证 明, 表 明 要 住 的 房 子 在 这 方 面 已 经 登 记 政 治 避 难 者 还 必 须 持 有 联 合 国 高 级 难 民 署 发 放 的 证 明 文 件 注 意 : 在 居 住 登 记 或 者 居 住 地 变 更 后, 市 镇 将 派 市 政 警 察 前 往 检 查 你 是 否 确 实 住 在 新 的 住 处, 这 项 检 查 是 - 第 29 页 - 共 51 页 -

30 必 不 可 少 的 在 变 更 驻 地 时, 前 往 市 政 府 之 前 必 须 让 你 要 去 居 住 的 新 驻 地 所 在 的 市 镇 的 警 察 局 在 居 留 许 可 上 写 明 新 住 址 如 果 你 有 意 大 利 驾 照, 你 的 驾 照 必 须 变 更 为 新 住 址 在 同 一 个 住 所 的 所 有 个 人 自 动 成 为 同 一 个 家 庭 的 家 庭 成 员, 如 果 相 互 之 间 不 存 在 血 缘 关 系, 可 以 要 求 登 记 为 各 自 独 立 的 家 庭 的 家 庭 成 员 居 住 登 记 和 变 更 居 住 / 驻 地 手 续 花 费 多 少? 全 部 免 费 户 籍 登 记 服 务 可 以 向 有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在 户 籍 登 记 和 社 会 状 况 方 面 提 供 哪 些 服 务? 开 具 的 证 明 ( 如 果 这 些 已 经 在 市 镇 登 记 ) : 出 生 居 住 户 籍 登 记 情 况 未 婚 家 庭 状 况 生 死 疫 苗 注 射 状 况 户 籍 综 合 注 意 : 为 利 用 这 些 服 务, 必 须 有 护 照 ( 或 等 效 证 件 ) 和 居 留 许 可 或 长 期 居 留 ; 这 些 文 件 中 的 数 据 必 须 相 互 一 致 什 么 是 身 份 证? 是 个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可 以 在 意 大 利 使 用 由 市 镇 政 府 当 面 向 15 岁 以 上 的 有 居 留 手 续 的 外 国 人 发 放 有 效 期 为 5 年, 出 境 后 即 无 效, 如 果 公 共 安 全 当 局 在 身 份 证 依 然 有 效 的 期 限 内 没 有 再 发 给 居 留 许 可, 身 份 证 必 须 交 回 如 果 在 身 份 证 有 效 期 内 再 次 发 给 居 留 许 可, 身 份 证 再 次 有 效 注 意 : 由 市 长 发 给 的 身 份 证 并 不 构 成 在 意 大 利 领 土 居 留 的 证 件, 而 是 必 须 与 居 留 许 可 或 长 期 居 留 或 护 照 同 时 出 示 什 么 时 候 可 以 申 请? 申 请 发 放 : 任 何 时 候 都 可 以 更 新 : 在 期 满 前 180 天 之 前 申 请 更 新 何 时 何 地 申 请 发 放 或 更 新, 需 要 哪 些 文 件? 你 必 须 亲 自 到 市 政 府 身 份 证 办 公 室 (Ufficio Carte d'identità) 办 理 申 请 身 份 证 时 必 须 呈 递 的 文 件 是 : 3 张 证 件 用 正 面 照 片,3 张 必 须 相 同, 近 照, 免 冠 欧 盟 国 家 公 民 必 须 有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件 和 长 期 居 留 外 国 人 必 须 有 护 照 和 居 留 许 可 如 果 正 在 申 请 延 期 居 留, 需 要 携 带 已 经 过 期 的 居 留 和 申 请 延 期 居 留 的 回 执 单 ( 由 警 察 局 或 邮 局 提 供 ) 在 区 秘 书 处 的 会 计 室 购 买 申 请 表 填 写 并 缴 纳 秘 书 权 费 用 我 可 以 拥 有 复 制 的 身 份 证 吗? 在 没 有 到 期 时 可 以 复 制 本 人 身 份 证 的 情 况 是 : 被 偷 丢 失 磨 损 必 须 呈 递 哪 些 文 件? 3 张 证 件 用 正 面 照 片,3 张 必 须 相 同, 近 照, 免 冠 护 照 和 居 留 许 可 另 外, 必 须 支 付 秘 书 处 费 用 何 时 可 以 使 用 自 我 证 明 (autocertificazione) 方 式? 需 要 向 公 共 行 政 机 关 和 特 许 经 营 公 共 服 务 事 业 的 机 构 (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自 来 水 公 司 城 市 交 通 公 司 邮 局 - 第 30 页 - 共 51 页 -

31 等 ) 呈 递 的 文 件 可 以 用 自 我 证 明 来 代 替, 即 用 仅 由 当 事 人 自 己 签 字 不 必 认 证 不 贴 印 花 税 的 声 明 来 代 替 在 意 大 利 有 合 法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为 证 明 下 列 各 项 事 务 可 以 使 用 自 我 证 明 方 式 : 个 人 身 份 和 社 会 状 况, 由 公 共 行 政 机 构 保 管 或 证 明 的 情 况 ; 可 由 意 大 利 公 共 主 体 证 明 或 证 实 的 事 项, 法 律 有 特 别 安 排 的 除 外 什 么 是 认 证 (legalizzazione)? 认 证 是 意 大 利 领 事 机 构 开 具 的 对 外 国 当 局 开 具 或 书 写 的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文 书 什 么 是 鉴 证 文 书 (AUTENTICAZIONE)? 这 是 一 种 翻 译 件 要 有 法 庭 公 章, 如 果 是 外 文 必 须 附 在 原 文 文 件 或 复 印 件 之 后 如 果 我 想 结 婚, 我 必 须 做 什 么? 外 国 公 民 可 以 在 意 大 利 结 婚, 以 意 大 利 风 俗 仪 式 或 具 有 民 事 效 力 意 大 利 国 家 承 认 的 宗 教 仪 式 都 可 以 如 果 是 外 国 人 结 婚, 像 意 大 利 人 结 婚 一 样, 在 举 行 婚 礼 前 必 须 要 有 婚 姻 告 示, 必 须 要 向 户 籍 登 记 居 住 地 的 市 镇 的 户 籍 登 记 处 民 申 请 需 要 呈 递 哪 些 文 件? 由 驻 意 大 利 的 原 籍 国 领 事 当 局 发 放 的 批 准, 这 种 情 况 下, 领 事 的 签 字 需 由 意 大 利 有 关 省 督 府 确 认 ; 也 可 以 是 本 国 有 关 当 局 的 批 准,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批 准 文 件 必 须 由 意 大 利 在 国 外 的 领 事 馆 或 大 使 馆 认 证 ; 外 国 人 定 居 在 意 大 利, 必 须 具 备 贴 好 印 花 税 的 未 婚 证 明 与 固 定 居 住 地 (residenza) 证 明 护 照 或 个 人 身 份 证 件 ; 如 果 在 上 述 批 准 书 中 包 含 有 出 生 父 母 和 岳 父 母 情 况 的 材 料 时 需 由 原 来 的 国 家 发 放 的 出 生 证 明, 必 须 翻 译 并 认 证 注 意 : 宣 誓 的 时 候, 需 要 两 位 成 年 人 当 证 人, 他 们 必 须 携 带 一 有 效 证 件 ( 如 是 外 国 人 则 携 带 居 留 许 可 ) 如 果 外 国 人 已 固 定 居 住 在 意 大 利 有 关 固 定 住 所 登 记 证 明 由 居 住 地 的 市 政 当 局 专 有 办 公 室 签 发 市 政 府 其 他 办 公 室 的 服 务 什 么 是 社 会 服 务, 其 作 用 是 什 么? 每 个 市 政 府 都 有 一 个 社 会 服 务 办 公 室 所 有 居 住 在 这 个 市 的 公 民, 包 括 意 大 利 人 和 外 国 人, 都 可 以 求 助 于 这 个 办 公 室 社 会 救 助 人 员 可 以 帮 助 那 些 在 入 境 和 在 意 大 利 融 入 社 会 的 过 程 中 遇 到 困 难 的 人 也 可 以 就 下 列 事 项 提 供 有 用 信 息 : 专 业 看 护 人 员 到 老 年 人 未 成 年 人 残 疾 人 住 所 提 供 帮 助 ; 对 家 庭 和 个 人 的 经 济 帮 助 ; 居 住 方 面 的 援 助 ; 未 成 年 人 在 居 住 方 面 的 安 排 ; 国 内 和 国 际 的 领 养 ; 残 疾 人 专 用 停 车 车 位 的 停 车 证 ; 公 共 交 通 优 惠 票 ; 社 会 食 堂 和 / 或 夜 间 看 护 等 的 批 准 等 等 教 育 服 务 是 怎 么 回 事? 每 个 市 镇 都 有 一 个 教 育 服 务 办 公 室,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的 信 息 : 学 校 餐 馆 ( 食 堂 ) 服 务 ; 冬 夏 娱 乐 中 心 和 学 校 的 娱 乐 中 心 ; 入 市 镇 托 儿 所 和 幼 儿 园 的 批 准 ; 入 托 儿 所 手 续 ; 入 幼 儿 园 手 续 等 文 化 体 育 和 业 余 活 动 服 务 是 怎 么 回 事? 每 个 市 镇 都 有 一 个 文 化 体 育 和 业 余 活 动 服 务 办 公 室, 负 责 推 动 组 织 和 实 现 市 镇 范 围 内 的 文 化 体 育 活 - 第 31 页 - 共 51 页 -

32 动 可 以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的 信 息 : 市 政 府 的 体 育 中 心 冬 季 娱 乐 中 心 加 入 文 化 联 合 会 体 育 联 合 会 和 非 赢 利 性 社 会 服 务 组 织 的 登 记 等 住 宿 外 国 人 为 了 居 留 在 意 大 利 需 要 有 一 确 保 住 处 取 得 住 处 有 可 能 是 因 某 人 的 招 待 或 经 由 租 借 购 买 的 方 式 万 一 真 的 面 临 困 境, 也 可 利 用 招 待 中 心 提 供 的 住 宿 服 务 我 在 亲 人 或 朋 友 家 作 客, 我 是 否 有 何 任 务? 不 是 你, 是 招 待 你 的 人 有 义 务 不 管 是 谁 以 何 种 理 由 在 自 己 家 里 出 租 屋 子 或 招 待 外 国 人, 下 述 情 况 知 会 公 安 局 都 是 义 务 性 的 ( 房 屋 暂 时 出 让 通 知 行 为 ): 当 有 一 不 动 产 或 一 部 分 的 不 动 产 出 租 或 出 借 当 出 让 ( 出 卖 ) 名 下 不 动 产, 拥 有 买 著 与 卖 主 的 身 份 资 料 在 意 大 利 国 有 土 地 上 的 不 动 产, 如 果 你 为 住 宿 或 留 宿 的 问 题 出 让 部 分 或 全 部 所 有 的 公 民 或 机 关 团 体 都 有 这 些 义 务 吗? 是 的, 但 枢 机 团 和 外 交 领 事 使 团 除 外 每 个 公 民 或 协 会, 私 人 或 公 家 的 如 果 招 待 了 外 国 人, 纵 使 是 血 亲 或 姻 亲, 都 必 须 通 知 公 安 局 (PS) 应 以 何 种 方 式 通 知?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48 小 时 以 内 通 知, 经 由 双 挂 号 信 ( 附 收 件 声 明 回 条 ) 寄 往 当 地 公 安 局 (PS) 通 知 函 必 须 包 括 : 通 知 者 的 身 份 资 料 外 国 人 或 无 国 籍 者 护 照 或 身 份 证 件 上 的 主 要 资 料 部 分 不 动 产 出 让 或 出 租 的 正 确 位 置 地 点, 以 及 通 知 的 理 由 注 意 : 如 果 招 待 者 不 遵 守 通 知 的 义 务, 将 受 处 分 ( 罚 金 ) 通 知 应 寄 往 何 处? 省 会 的 警 察 局 公 安 警 备 处 或 非 省 会 的 市 镇 政 府 在 通 知 里 必 须 具 备 有 哪 些 资 料? 在 通 知 里 必 须 具 备 有 哪 些 资 料? 主 人 - 供 给 住 所 者 的 户 籍 资 料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永 久 住 址 ) 受 招 待 的 外 国 人 之 户 籍 资 料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永 久 住 址 身 份 证 明 的 种 类 字 号 签 发 的 日 期 与 地 点 ) 招 待 外 国 人 的 不 动 产 正 确 住 址 为 住 宿 或 留 宿 目 的 而 出 让 不 动 产 的 理 由, 比 如 出 租 出 借 卖 出 或 其 他 ; 或 者 只 是 简 单 的 招 待 理 由, 而 不 是 为 了 金 钱 盈 利 目 的 为 主 的 声 明 房 屋 出 租 如 想 租 房, 我 必 须 做 什 么? 你 必 须 订 定 一 份 租 屋 合 同 以 此 合 同, 房 主 有 义 务 把 不 动 产 以 居 住 用 途, 在 一 段 有 限 期 期 间, 以 定 期 租 金 让 与 房 客 房 客 通 常 是 按 月 付 给 房 主 租 金 基 于 ISTAT 指 数, 房 租 的 要 求 金 额 每 年 会 有 修 改, 增 加 的 程 度 约 符 合 ISTAT 指 数 所 供 指 数 的 75% 什 么 是 押 金? 是 房 客 付 给 房 主 为 了 保 证 贴 补 住 所 可 能 引 起 损 坏 的 金 额 通 常 总 额 最 多 不 可 超 过 3 个 月 的 租 金 如 果 房 屋 没 有 受 损, 在 合 同 关 系 结 束 时 可 被 全 数 退 还, 再 加 上 在 租 期 期 间 依 法 定 百 分 比 所 得 利 息 租 屋 合 同 应 有 的 形 式 如 何? 法 律 强 制 规 定 租 屋 合 同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制 定, 并 应 符 合 正 确 类 型 租 屋 合 同 内 的 说 明 应 明 确 指 出 : - 第 32 页 - 共 51 页 -

33 房 客 每 月 应 付 给 房 主 的 租 金 金 额 房 客 能 够 租 用 此 屋 的 期 间 每 月 的 哪 天, 以 何 方 式, 在 哪 儿 支 付 租 金 根 据 法 令 431/98 条 例 规 定, 租 屋 合 同 有 两 种 主 要 类 型 : 自 由 形 式 : 依 照 市 场 房 租 的 波 动 进 展, 由 双 方 的 要 求 与 提 议 达 成 协 定 合 同 长 度 为 四 年 如 果 在 到 期 前 6 个 月 以 内 每 月 取 消 合 同 行 为 迹 象, 则 可 自 动 以 同 样 合 同 内 容 更 新 另 外 四 年 当 第 一 次 四 年 期 满, 可 因 本 人 家 人 ( 到 第 二 等 亲 ) 需 要 或 房 屋 维 修 问 题 提 出 解 约 另 一 种 形 式 是 由 房 主 房 客 联 合 组 织 与 市 政 机 关 的 参 与 达 成 协 议 而 确 定 合 同 长 度 为 三 年 + 两 年 以 此 类 合 同 的 制 定 方 式, 不 管 是 房 主 或 房 客 均 可 由 收 入 声 明 中 扣 除 登 记 税 费 用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另 外, 市 政 机 关 为 了 刺 激 鼓 励 市 民, 把 此 类 合 同 的 房 屋 市 政 机 关 不 动 产 税 降 低 或 甚 至 减 免 登 记 合 同 是 强 制 性 的 吗? 是 的 基 于 法 律 规 定, 房 主 在 签 名 后 20 天 阴 以 内 必 须 前 往 登 记 办 公 室 办 理 登 记 每 年 的 登 记 费 是 房 租 的 百 分 之 二 登 记 费 由 房 主 与 房 客 各 自 付 一 半 每 年 均 应 更 新 登 记 手 续 多 年 的 登 记 费 用 可 以 一 次 付 清, 如 此 还 可 享 有 折 扣 另 外, 合 同 依 照 规 定 登 记, 还 可 参 与 市 政 府 主 办 的 房 租 津 贴 补 助, 依 照 个 人 每 月 所 得 与 房 租 费 用 支 出 多 寡 按 等 级 积 分 而 定 注 意 : 如 果 没 有 登 记 合 同, 当 必 须 更 换 居 留 许 可 时, 无 法 证 明 拥 有 合 格 住 处 购 置 房 产 我 能 购 买 房 屋 吗? 外 国 人 拥 有 合 法 的 工 作 家 庭 因 素 的 居 留 许 可 或 长 期 居 留, 如 欲 购 屋, 条 件 情 况 完 全 和 意 大 利 公 民 一 样 如 果 是 购 买 第 一 栋 房 屋, 在 税 务 方 面 将 获 得 一 些 协 助 ( 登 记 税 抵 押 税 地 籍 税 增 值 税 ) 为 了 购 置 房 屋, 我 应 签 署 哪 些 文 件? 购 置 提 议 书 : 如 此 可 将 商 定 的 价 格 冻 结, 并 签 署 一 份 无 法 取 消 的 购 置 提 议 书 缴 纳 预 款 买 卖 承 诺 : 也 即 初 步 合 同, 在 合 同 内 双 方 约 定 碰 面 时 间 以 便 制 定 公 证 书 ( 买 卖 合 同 ) 如 果 达 不 成 协 定, 最 好 立 即 协 定 合 同 签 署 承 诺 时, 虽 不 是 强 制 性 的, 但 依 照 习 惯 先 支 付 一 笔 款 项 出 售 公 文, 买 卖 合 同 ; 是 为 了 说 明 财 产 转 让 买 方 与 卖 方 必 须 在 公 证 人 (notaio) 面 前 制 定, 以 公 开 形 式 拟 定 编 写 房 贷 是 什 么? 你 如 果 没 有 全 数 总 额 来 购 屋, 可 以 经 由 抵 押 贷 款 方 式 向 银 行 借 贷 银 行 担 保 供 给 贷 款, 但 对 已 购 置 的 不 动 产 则 提 出 限 制 ( 抵 押 ) 如 果 你 的 收 入 不 够 缴 纳 分 期 款 项, 银 行 会 要 求 一 担 保 人 或 以 一 公 司 单 位, 以 个 人 或 公 司 财 产 来 担 保 偿 还 你 的 债 务 抵 押 是 一 种 可 让 银 行 在 无 法 收 取 到 分 期 款 项 时 将 房 屋 占 有 并 出 售, 以 取 回 预 先 支 付 的 款 项 如 果 购 买 第 一 栋 房 子, 银 行 可 以 提 供 低 利 房 贷 注 意 : 你 如 果 想 申 请 房 贷, 在 制 定 购 买 提 议 书 以 前, 必 须 和 银 行 核 实 是 否 拥 有 能 力 足 够 支 付 借 贷 的 期 款 在 哪 种 情 况, 银 行 同 意 给 予 借 贷 或 房 贷? 银 行 同 意 给 予 借 贷 或 房 贷, 通 常 都 要 有 担 保 : 收 入 声 明 银 行 的 每 月 工 资 入 账 证 明 ( 有 时 候 不 必 要 ) 个 人 保 证 或 财 产 保 证 房 贷 合 同 中 必 须 特 别 说 明 些 什 么? 房 贷 合 同 中 需 要 特 别 说 明 的 是 : 多 长 时 间 可 偿 还 全 部 款 项 ( 由 5 年 到 30 年 ) 可 能 也 要 考 虑 到 申 请 者 的 年 龄 使 用 的 利 息 利 率 是 多 少? 为 了 禁 止 高 利 贷 行 为, 最 高 利 率 由 法 律 规 定 ; 根 据 SPREAD 指 出, 利 率 按 期 限 规 律 ( 每 月 每 三 个 月 等 等 ) 或 每 日 报 上 所 提 供 的 公 开 依 据 指 数 ( 比 如 EURIBOR EURIRS 指 数 ), 再 加 上 每 家 银 行 要 求 的 成 本 费 而 定 该 付 的 分 期 款 项 是 多 少? 提 供 借 贷 总 蓝 图 ( 总 共 分 为 几 期? 每 隔 多 久 为 一 期?) 期 款 根 据 申 请 者 的 收 入 水 平 应 具 有 足 够 能 力 可 以 支 付 - 第 33 页 - 共 51 页 -

34 房 贷 如 提 前 结 束, 该 付 的 罚 款 总 数 谁 拟 定 有 关 房 贷 或 房 屋 的 合 同? 房 屋 的 买 卖 合 同 与 房 贷 供 给 合 同, 都 是 由 公 证 人 ( 代 书 ) 执 行 购 买 房 屋 时, 哪 些 是 我 会 面 临 的 税 务 支 出 与 其 他 开 支? 登 记 税 ( 第 一 次 购 屋 可 享 有 资 助 ) 如 由 一 企 业 购 置 不 动 产, 需 付 增 值 税 (IVA) 抵 押 税 地 籍 税 代 书 费 ( 公 证 人 费 用, 包 括 拟 定 买 卖 合 同 及 房 贷 合 同 费 用 ) 房 主 或 房 客 有 什 么 样 的 开 支? 各 种 日 常 生 活 使 用 费 用 ( 瓦 斯 电 水 暖 气 如 有 装 设 - 电 话 大 厦 管 理 共 同 支 出 费 ), 通 常 付 费 通 知 是 按 月 或 每 两 个 月 到 达 另 有 一 年 一 次 的 垃 圾 收 取 费 招 待 中 心 什 么 是 招 待 中 心? 是 一 个 社 会 性 机 构, 提 供 一 系 列 社 会 协 助 性 服 务, 及 供 给 暂 时 住 宿 给 短 时 间 内 有 困 难 找 到 住 所 与 维 持 生 计 的 外 国 人 目 的 是 为 了 帮 助 他 们 在 短 时 间 内 加 入 社 会 生 活 我 可 以 享 有 招 待 中 心 的 服 务 吗? 只 有 当 你 是 拥 有 合 法 工 作 或 家 庭 居 留 许 可 的 外 国 人, 暂 时 失 业 或 有 待 职 身 份, 但 无 法 自 己 找 到 住 处 的 情 况 什 么 人 没 有 权 利 被 招 待 中 心 接 待? 缺 乏 居 留 许 可 或 拥 有 不 合 格 居 留 许 可 的 外 国 人 紧 急 状 况 除 外 ( 由 市 长 决 定 ) 拥 有 旅 游 学 习 商 务 医 疗 及 其 他 短 期 类 型 居 留 许 可 的 外 国 人 招 待 中 心 的 住 宿 是 免 费 的 吗? 有 可 能 是 免 费 或 者 需 付 租 金 我 如 被 招 待 中 心 接 受, 有 什 么 义 务 吗? 有, 必 须 遵 守 招 待 中 心 的 规 定 公 共 住 宅 与 合 作 团 体 住 宅 公 共 住 宅 是 什 么? 是 由 公 家 机 关 提 供 经 济 支 援, 为 了 居 住 目 的 而 营 建 的 住 宅 什 么 人 可 以 住 在 公 共 住 宅? 意 大 利 公 民 与 外 国 公 民 拥 有 长 期 居 留 或 至 少 两 年 合 法 居 留 许 可 的 外 国 人, 必 须 在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登 记, 是 失 业 身 份 或 正 常 进 行 合 法 的 受 雇 或 自 业 工 作 身 份 他 们 跟 意 大 利 公 民 一 样, 享 有 同 样 被 分 配 公 共 住 宅 的 权 利 如 何 申 请 分 配 公 共 住 宅? 想 要 申 请 公 共 住 宅 ( 也 称 人 民 之 家 ) 应 该 填 写 由 你 固 定 住 处 的 市 政 府 提 供 的 特 有 表 格, 以 双 挂 号 ( 回 条 通 知 ) 方 式 向 市 政 府 提 出 申 请 之 后, 根 据 等 级 积 分 排 名 分 配 有 关 信 息 可 向 市 政 府 的 对 外 公 共 关 系 办 公 室 洽 询 合 作 团 体 住 宅 又 是 什 么 呢? 是 一 个 与 其 会 员 之 间 以 建 造 或 购 买 住 宅 为 目 的 的 合 作 团 体 会 员 通 常 要 有 一 定 的 条 件 ( 在 市 政 区 居 住 收 入 低 没 有 其 他 不 动 产 等 ) 购 买 合 作 团 体 住 宅 通 常 有 好 处, 因 为 合 作 团 体 经 常 利 用 税 务 信 贷 方 面 的 协 助 我 也 可 以 加 入 此 类 合 作 团 体 吗? 是 的, 外 国 人 也 可 以 加 入 - 第 34 页 - 共 51 页 -

35 卫 生 保 健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S.S.N.) 是 保 障 所 有 意 大 利 公 民 和 外 国 公 民 的 卫 生 和 健 康 的 机 构 和 服 务 组 织 有 合 法 居 留 许 可 在 意 大 利 居 住 的 外 国 公 民 有 权 得 到 由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提 供 的 卫 生 保 健 保 障, 待 遇 同 意 大 利 公 民 相 同 卫 生 保 健 保 障 除 去 登 记 者 本 人 可 以 享 受 外 还 惠 及 由 登 记 者 负 担 的 合 法 在 意 大 利 居 住 的 亲 属 在 哪 儿 可 以 进 行 登 记? 在 居 住 地 或 者 按 照 居 留 许 可 所 写 地 址 ( 如 果 没 有 居 住 的 话 ) 的 当 地 地 方 卫 生 保 健 局 (A.S.L.) 登 记 什 么 是 地 方 卫 生 保 健 局 (A.S.L.)? 地 方 卫 生 保 健 局 是 一 个 地 方 ( 比 如 说 一 个 省 ) 向 当 地 居 民 提 供 卫 生 健 康 保 障 服 务 的 机 构, 这 一 机 构 包 括 医 院 诊 所 卫 生 保 健 顾 问 和 办 公 室 在 地 方 卫 生 保 健 局 可 以 申 请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的 登 记, 可 以 挑 选 自 己 的 基 础 医 生 我 可 以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吗? 对 拥 有 下 列 文 件 的 外 国 公 民 来 说,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是 强 制 性 的 : 长 期 居 留 受 雇 性 工 作 的 居 留 许 可 自 雇 性 工 作 的 居 留 许 可 在 就 业 登 记 中 心 登 记 后 领 取 的 居 留 许 可 家 庭 原 因 的 居 留 许 可 政 治 避 难 的 居 留 许 可 人 道 原 因 的 居 留 许 可 等 待 被 收 养 的 居 留 许 可 托 养 的 居 留 许 可 申 请 获 得 国 籍 的 居 留 许 可 等 待 延 长 或 发 放 居 留 许 可 的 外 国 人 没 有 丧 失 卫 生 保 健 方 面 的 权 利, 如 果 没 有 登 记 的 可 以 登 记 这 一 权 利 也 延 及 所 抚 养 的 亲 属 注 意 : 因 治 疗 到 意 大 利 来 的 外 国 人 不 能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他 们 自 己 负 责 支 付 实 际 治 疗 的 费 用 政 治 避 难 的 外 国 人 无 国 籍 者 和 他 们 的 配 偶 如 果 拥 有 有 效 的 政 治 避 难 居 留 许 可, 其 待 遇 与 意 大 利 人 相 同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的 外 国 人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从 出 生 之 后 就 享 有 与 登 记 者 相 同 的 待 遇 什 么 情 况 下 不 能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居 留 许 可 不 能 再 更 换 或 者 被 驱 逐 的, 不 能 再 登 记, 除 非 出 示 对 驱 逐 提 出 上 诉 的 证 据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时 需 要 哪 些 文 件? 有 效 居 留 许 可, 如 果 正 在 申 请 延 期 居 留, 需 要 携 带 已 经 过 期 的 居 留 和 申 请 延 期 居 留 的 回 执 单 ( 由 警 察 局 或 邮 局 提 供 ) 居 住 证 明 ( 或 者 有 关 居 留 许 可 上 的 临 时 住 所 的 证 明 ) 税 务 号 关 于 在 情 况 变 化 时 予 以 通 报 的 承 诺 的 声 明 另 外 : 在 就 业 中 心 登 记 的 失 业 者 需 要 有 关 于 在 就 业 登 记 处 登 记 的 自 我 证 明 意 大 利 公 民 的 配 偶 必 须 提 供 家 庭 状 况 的 证 明 或 自 我 证 明 ; 托 养 或 等 待 领 养 的 未 成 年 人 必 须 提 供 未 成 年 人 法 庭 关 于 预 领 养 或 托 养 的 证 明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的 登 记 有 效 期 多 长? 这 一 登 记 是 无 限 期 的, 在 居 留 许 可 或 居 住 证 的 有 效 期 内 或 更 换 后 的 居 留 许 可 或 居 住 证 的 有 效 期 内 都 有 效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的 登 记 何 时 失 效?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的 登 记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失 效 居 留 许 可 失 效, 除 非 已 经 申 请 更 换 或 者 居 留 许 可 已 经 更 换 居 留 许 可 被 撤 消 或 被 宣 布 失 效, 除 非 能 证 明 已 经 提 出 复 审 被 驱 逐 ; - 第 35 页 - 共 51 页 -

36 外 国 人 不 再 属 于 应 该 强 制 性 地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的 人 之 列 ( 比 如 : 不 再 是 被 负 担 的 亲 属, 居 留 许 可 换 成 了 另 一 种 居 留 许 可, 后 一 种 居 留 许 可 未 在 强 制 性 卫 生 保 健 登 记 之 列, 不 再 工 作 或 不 再 在 就 业 中 心 登 记, 这 名 外 国 人 因 而 拥 有 不 属 强 制 性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的 居 留 许 可 )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的 人 有 哪 些 文 件,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服 务? 医 疗 证 选 择 家 庭 医 生, 为 儿 童 选 择 儿 科 医 生 在 诊 所 进 行 一 般 疹 疗 和 专 科 疹 疗 在 自 己 家 里 接 受 疹 疗 住 医 院 接 受 治 疗 接 受 疫 苗 注 射 验 血 接 受 透 视 超 声 波 等 检 查 开 药 方 开 具 证 明 和 医 疗 法 律 性 证 明 康 复 假 肢 等 服 务 医 疗 证 什 么 是 医 疗 证? 是 由 地 方 卫 生 保 健 局 发 放 的 证 明 已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的 证 件 为 得 到 卫 生 保 健 服 务 和 医 疗, 这 一 证 件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证 件 上 写 有 本 人 的 姓 名 和 治 疗 医 生 的 姓 名 医 疗 证 丢 失 后 怎 么 办? 必 须 向 有 关 当 局 声 明 已 经 遗 失, 在 所 属 地 方 卫 生 保 健 局 申 请 补 办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的 服 务 什 么 是 基 础 医 生 ( 或 家 庭 医 生 )? 是 负 责 全 科 医 疗 治 疗 的 专 业 医 生 在 自 己 的 诊 所 或 者 在 病 人 无 法 前 往 医 生 处 时 在 病 人 家 里 为 病 人 诊 治 开 处 方, 进 行 化 验, 进 行 专 科 诊 疗 必 要 时 建 议 住 医 院 治 疗 开 具 证 明 什 么 是 基 础 儿 科 医 生? 是 关 注 儿 童 健 康 的 医 生, 定 时 对 儿 童 进 行 体 检, 随 时 注 意 儿 童 的 生 长 发 育, 开 处 方, 化 验, 专 科 诊 疗, 必 要 时 建 议 住 院, 开 具 证 明 如 何 选 择 家 庭 医 生 和 儿 科 医 生?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后 即 有 权 选 择 一 名 家 庭 医 生, 为 0 到 14 岁 的 儿 童 选 择 一 名 儿 科 医 生, 这 样 的 儿 童 有 权 免 费 拥 有 一 名 专 业 儿 科 医 生 发 放 医 疗 证 的 办 公 室 有 可 供 挑 选 的 医 生 的 名 单, 选 到 的 医 生 的 姓 名 也 要 写 到 你 的 医 疗 证 上 家 庭 医 生 和 儿 科 医 生 开 证 明 免 费 吗? 以 下 证 明 免 费 : 子 女 有 病 时 父 母 需 要 停 止 工 作 的 证 明 ; 在 学 校 从 事 非 竞 技 体 育 活 动 的 证 明 ; 因 病 伤 残 或 其 他 有 关 能 力 方 面 的 原 因 暂 时 不 能 工 作 的 证 明 以 下 证 明 不 免 费 : 从 事 竞 技 体 育 证 明 ; - 第 36 页 - 共 51 页 -

37 用 于 保 险 的 证 明 ; 申 请 残 废 审 查 的 证 明 我 可 以 随 时 取 消 或 更 换 家 庭 医 生 吗? 可 以, 填 写 一 份 专 用 的 表 格 就 可 以, 同 时 必 须 写 明 新 挑 选 的 家 庭 医 生 的 姓 名 如 何 进 行 专 科 诊 疗? 进 行 专 科 诊 疗 需 要 家 庭 医 生 的 申 请 拿 上 医 生 的 申 请 和 医 疗 证 到 地 方 卫 生 保 健 局 预 约 办 公 室 预 定 诊 疗 时 间 这 样 的 诊 疗 也 可 以 在 签 定 了 协 议 的 私 人 诊 所 和 私 人 门 诊 部 进 行 专 科 诊 疗 免 费 吗? 专 科 诊 疗 门 诊 检 查 购 药 要 付 费, 所 付 的 比 例 由 政 府 确 定, 叫 作 诊 费 (ticket) 以 下 人 员 可 以 不 付 药 费 : 民 事 残 疾 100% 的 人 残 疾 度 超 过 2/3 的 民 事 残 疾 人 或 者 享 受 陪 护 补 贴 的 残 疾 人 盲 人 和 聋 人 ; 恐 怖 活 动 和 有 组 织 的 犯 罪 活 动 的 受 害 者 ; 进 行 镇 痛 治 疗 的 病 人 ; 领 取 社 会 年 金 的 人 ; 核 心 家 庭 毛 收 入 不 超 过 欧 元 的 年 龄 至 少 在 60 岁 领 取 最 低 退 休 金 的 人 及 其 负 担 的 亲 属 以 下 人 员 免 付 专 科 诊 费 : 领 取 社 会 退 休 金 者 及 其 负 担 家 属 失 业 者 年 龄 最 低 60 岁 领 取 最 低 退 休 金 的 人 残 疾 度 超 过 2/3 的 民 事 残 疾 人 或 者 享 受 陪 护 补 贴 的 人 工 伤 事 故 受 害 者 和 专 门 法 律 规 定 的 疾 病 和 条 件 而 免 除 付 费 的 各 类 人 员 有 些 诊 疗 可 以 不 付 诊 费, 尽 管 接 受 诊 疗 的 人 并 不 属 于 上 述 各 类 人 员, 这 些 诊 疗 是 : 肿 瘤 预 诊 ( 乳 腺 癌 检 查 乳 头 癌 检 查 等 ); 旨 在 保 护 妊 娠 的 诊 疗, 比 如 有 关 的 化 验 和 超 声 波 检 查 等 ; 为 献 血 捐 献 器 官 和 组 织 14 岁 以 下 儿 童 非 强 制 性 疫 苗 注 射 而 进 行 的 检 查 诊 疗 如 何 办 免 除 付 费 手 续? 向 地 方 卫 生 保 健 局 申 请, 申 请 时 要 有 专 科 医 生 或 医 院 医 生 的 证 明 医 疗 证 和 税 务 号 地 方 卫 生 保 健 局 发 给 一 个 证 件, 用 这 个 证 件 可 以 拿 到 最 多 6 盒 进 行 治 疗 所 需 要 的 药 品 注 意 : 免 除 付 费 法 有 可 能 会 有 所 更 改 可 向 家 庭 医 师 或 家 庭 儿 科 医 师 询 问 有 关 现 行 减 免 制 度 的 更 多 信 息 及 应 准 备 的 证 件 急 诊 是 怎 么 回 事? 在 特 别 紧 急 ( 事 故 工 伤 和 任 何 有 生 命 危 险 的 局 面 )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前 往 医 院 急 诊 室, 或 者 打 24 小 时 开 通 的 免 费 电 话 118 要 求 紧 急 治 疗 医 院 的 治 疗 免 费 吗? 所 有 已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的 人 在 医 院 的 治 疗 都 是 免 费 的 2006 年 的 财 政 法 做 了 相 关 的 规 定, 从 2007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在 急 救 中 心 所 进 行 的 手 术 费 用 不 属 于 紧 急 事 件 什 么 是 医 疗 警 卫 (guardia medica)? 是 一 种 完 全 免 费 的 服 务, 在 特 别 严 重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刻 要 求 前 往 服 务, 可 以 立 即 到 你 家 里 进 行 医 疗 救 助 护 士 的 服 务 包 括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的 服 务 范 围 内 吗? 现 在 这 类 服 务 还 不 包 括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的 服 务 范 围 之 内 但 是, 在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在 市 镇 社 会 服 务 办 公 室 向 卫 生 保 健 机 构 通 报 后, 可 以 前 往 家 里 提 供 这 种 服 务 医 疗 检 查 和 处 置 可 以 强 制 进 行 吗? 只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强 制 性 医 疗 处 置 ), 但 始 终 必 须 尊 重 个 人 尊 严 和 社 会 权 利 这 样 的 干 预 在 一 名 医 生 提 出 建 议 在 相 关 医 疗 机 构 的 一 名 医 生 肯 定 后, 由 市 长 决 定 采 取 措 施 后 才 可 进 行 在 送 医 院 后 48 小 时 之 内 采 取 的 措 施 必 须 通 知 相 关 的 保 护 法 官 可 以 拒 绝 强 制 采 取 的 医 疗 处 置 吗? 接 受 处 置 的 人 或 与 此 有 关 系 的 人 可 以 向 法 庭 提 出 要 求, 要 求 反 对 经 过 保 护 法 官 同 意 的 处 置 - 第 37 页 - 共 51 页 -

38 如 果 接 受 处 置 的 人 是 外 国 人 或 无 国 籍 者 将 会 发 生 什 么 情 况? 处 置 必 须 通 知 内 政 部 和 接 受 处 置 者 的 国 家 的 领 事 馆 通 知 通 过 省 督 府 进 行 什 么 是 家 庭 顾 问? 这 地 方 社 会 卫 生 服 务 是 为 了 保 护 妇 女 儿 童 夫 妇 和 家 庭 的 生 理 和 心 理 健 康 这 一 顾 问 的 所 有 服 务 都 是 免 费 的, 通 过 预 约 时 间 的 方 式 进 行 这 一 服 务 也 向 外 国 人 提 供 开 展 这 一 服 务 的 既 有 心 理 和 社 会 方 面 的 专 业 人 员 : 心 理 学 家 社 会 援 助 人 员 社 会 学 家 文 化 协 调 人, 也 有 卫 生 保 健 方 面 的 人 员 : 妇 科 和 儿 科 大 夫 产 科 大 夫 护 士 卫 生 援 助 人 员 可 以 就 下 列 问 题 求 助 于 顾 问 人 员 : 避 孕 建 议 和 检 查 ; 怀 孕 期 间 的 随 时 照 顾 ; 生 育 之 前 的 培 训 ; 自 愿 中 断 妊 娠 (IVG) 的 咨 询 检 查 和 证 明 ; 定 期 妇 科 检 查 ; 妇 女 肿 瘤 预 防 ; 更 年 期 期 间 的 咨 询 和 帮 助 ; 儿 科 方 面 的 帮 助 ; 强 制 性 ( 或 嘱 咐 性 ) 疫 苗 注 射 ; 社 会 和 心 理 问 题 的 咨 询 家 庭 顾 问 的 地 址 在 哪 里 可 以 找 到? 在 电 话 簿 上 可 以 找 到, 公 共 咨 询 顾 问 查 地 方 卫 生 机 构 («Aziende sanitarie locali») 这 一 项, 非 公 共 咨 询 顾 问 查 咨 询 人 员 这 一 项 («Consultori») 哪 些 疫 苗 注 射 在 什 么 时 候 是 强 制 性 的? 对 于 意 大 利 儿 童 来 说, 预 防 破 伤 风 白 喉 脊 髓 灰 质 炎 B 型 肝 炎 的 疫 苗 注 射 是 强 制 性 的 预 防 麻 疹 百 日 咳 和 只 限 于 女 童 的 风 疹 的 疫 苗 注 射 则 是 建 议 性 的, 即 不 是 强 制 的 对 于 成 年 人 来 说, 预 防 破 伤 风 和 B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的 疫 苗 则 是 建 议 性 的 强 制 性 的 疫 苗 注 射 免 费 吗? 免 费 什 么 场 合 要 求 疫 苗 注 射 证 明? 注 册 进 入 小 学 ; 注 册 进 入 幼 儿 园 ; 注 册 进 入 托 儿 所 ; 参 加 夏 令 营 活 动 参 加 竞 技 性 体 育 活 动 等 等 什 么 人 可 以 自 愿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外 国 人 公 民 对 于 外 国 公 民 来 说,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不 是 强 制 性 的, 但 他 们 的 预 防 疾 病 工 伤 和 生 育 是 受 到 保 护 的 他 们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得 到 保 护 : 在 一 家 意 大 利 或 外 国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应 是 在 意 大 利 全 国 领 土 范 围 内 有 效 的 保 险 ; 自 愿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但 需 每 年 按 其 申 报 的 收 入 交 纳 一 定 的 登 记 费 以 下 人 员 有 权 自 愿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 交 纳 一 定 的 登 记 费 ): 学 生 ; 符 合 1969 年 11 月 24 日 斯 特 拉 斯 堡 欧 洲 协 议 ( 后 经 1973 年 5 月 18 日 第 304 号 法 律 修 改 ) 规 定 的 人 员 ; 宗 教 人 员 ; 拥 有 选 择 居 留 许 可 的 人 员, 他 们 不 能 进 行 任 何 工 作 性 活 动 ; 在 意 大 利 居 住 但 在 大 使 馆 工 作 的 人 员 ; 不 属 于 强 制 性 登 记 之 列 的 其 他 各 类 人 员 自 愿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局 登 记 时 需 要 哪 些 文 件? 有 效 居 留 许 可, 如 果 正 在 申 请 延 期 居 留, 需 要 携 带 已 经 过 期 的 居 留 和 申 请 延 期 居 留 的 回 执 单 ( 由 警 察 局 - 第 38 页 - 共 51 页 -

39 或 邮 局 提 供 ); 居 住 证 明 ( 或 者 居 留 许 可 上 的 实 际 临 时 住 所 的 声 明 ); 税 务 号 ; 付 费 的 收 据 以 下 人 员 还 要 有 进 一 步 的 证 明 : 学 生 ( 关 于 注 册 学 习 的 自 我 证 明 ); 作 为 外 国 人 在 意 大 利 居 住 的 外 国 人 ( 关 于 这 一 身 份 的 自 我 声 明 ) 如 果 我 没 有 有 效 居 留 许 可, 我 有 哪 些 权 利? 不 符 合 关 于 入 境 和 / 或 居 留 规 定 的 外 国 人, 因 为 没 有 居 留 许 可 或 者 居 留 许 可 失 效 已 过 于 60 天, 他 们 可 以 在 公 共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的 机 构 获 得 保 障 因 疾 病 和 事 故 在 诊 所 和 医 院 的 紧 急 的 必 要 的 治 疗 ; 为 挽 救 个 人 和 集 体 生 命 的 医 疗, 即 : 怀 孕 和 生 育 的 社 会 保 护 性 干 预 ; 疫 苗 注 射 : 国 际 预 防 性 干 预 ; 传 染 性 疾 病 的 预 防 诊 断 和 治 疗 ; 旨 在 保 护 心 理 健 康 的 活 动 临 时 出 现 的 外 国 人 不 合 法 地 存 在 的 外 国 人 给 予 一 份 临 时 出 现 的 外 国 人 (S.T.P.) 的 身 份 编 码, 有 效 期 为 6 个 月, 可 以 更 新 如 果 我 没 有 钱 支 付 诊 费 我 可 以 接 受 卫 生 保 健 治 疗 服 务 吗? 如 果 外 国 人 的 钱 不 够, 将 只 支 付 诊 费 的 一 部 分 ( 叫 作 参 与 份 额 ) 完 全 没 有 能 力 支 付 的 外 国 人 ( 处 于 贫 困 处 境 ) 可 以 免 付 诊 费 中 的 参 与 份 额, 但 要 有 贫 困 声 明, 这 一 声 明 的 有 效 期 为 6 个 月 如 果 我 没 有 钱 付 诊 费, 我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医 疗 服 务? 可 以 享 受 意 大 利 人 所 享 受 的 服 务, 不 合 法 地 进 入 意 大 利 的 外 国 人 处 于 贫 困 状 态 时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也 可 以 免 付 诊 费 :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服 务 ; 紧 急 情 况 ; 怀 孕 : 符 合 免 费 规 定 的 疾 病 ; 因 年 龄 或 处 于 严 重 残 疾 状 态 而 被 免 费 的 主 体 教 育 接 受 教 育 与 职 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在 意 大 利 由 6 岁 开 始 有 接 受 教 育 与 职 业 培 训 的 权 利 义 务 国 立 教 育 制 度 是 由 公 立 与 私 立 学 校 代 表 义 务 教 育 由 两 主 要 学 习 期 段 组 成 : 第 一 期 段 是 小 学 及 初 级 中 学 教 育 第 二 期 段 则 包 括 高 中 制 度 和 职 业 培 训. 整 个 第 二 期 段 的 学 习 期 间 均 可 允 许 进 入 大 学 托 儿 所 什 么 年 纪 我 可 以 让 孩 子 到 托 儿 所 注 册? - 第 39 页 - 共 51 页 -

40 托 儿 所 是 开 放 给 所 有 由 3 个 月 到 3 岁 的 幼 儿 上 托 儿 所 通 常 要 几 年? 三 年 托 儿 所 是 由 什 么 机 关 经 营 管 理? 市 政 府 或 私 人 机 关 我 如 何 让 我 的 子 女 登 记 市 立 托 儿 所? 你 应 该 在 由 市 政 府 规 定 的 日 期 与 地 点 呈 递 入 学 申 请 在 申 请 表 里, 根 据 你 的 住 处 和 工 作 地 点, 你 可 以 以 先 后 次 序 申 请 一 个 到 多 个 托 儿 所 申 请 则 依 照 父 母 的 工 作 情 况 需 抚 养 的 子 女 人 数 具 有 的 社 会 及 卫 生 问 题 而 排 定 积 分 ; 所 以 有 一 限 定 入 学 先 后 次 序 名 单 为 得 知 更 多 的 信 息, 可 向 你 居 住 处 的 市 政 单 位 洽 询 托 儿 所 的 注 册 登 记 要 多 少 钱? 市 立 托 儿 所 的 费 用 依 据 收 入 的 类 型 及 等 级 而 定 私 立 托 儿 所 的 费 用 则 依 每 间 托 儿 所 自 定 幼 儿 园 什 么 年 纪 我 可 以 让 孩 子 到 幼 儿 园 注 册? 以 欲 注 册 的 学 年 为 依 据, 到 此 学 年 4 月 30 日 为 止 满 三 岁 的 儿 童 均 可 报 名 上 幼 儿 园 通 常 要 几 年? 三 年 幼 儿 园 是 由 什 么 机 关 经 营 管 理? 市 政 府 国 家 或 私 人 机 关 在 哪 儿 可 以 让 我 的 子 女 登 记 幼 儿 园? 在 你 的 所 属 市 政 区 的 市 政 单 位 学 术 服 务 部 门, 可 以 登 记 注 册 市 立 幼 儿 园 - 其 他 情 况, 则 得 前 往 幼 儿 园 的 秘 书 处 如 要 登 记 公 立 学 校, 通 常 排 定 有 一 等 级 名 单 幼 儿 园 的 注 册 登 记 要 多 少 钱? 市 立 幼 儿 园 的 费 用 依 据 收 入 的 类 型 及 等 级 而 定 私 立 幼 儿 园 的 费 用 则 依 每 间 幼 儿 园 自 定 第 一 期 段 小 学 什 么 年 纪 我 可 以 让 孩 子 到 小 学 注 册? 入 第 一 年 级, 强 制 规 定 年 龄 是 6 岁,5 岁 半 则 可 自 由 选 择 在 注 册 学 年 4 月 30 日 为 止 年 满 6 岁 的 儿 童, 均 可 报 名 注 册 注 意 : 在 未 来 有 关 5 岁 半 儿 童 可 自 由 选 择 到 小 学 注 册 的 法 令, 有 可 能 会 有 所 改 变 为 了 获 得 最 新 的 信 息, 可 直 接 向 你 所 选 择 的 学 校 洽 询 上 小 学 通 常 要 几 年? 五 年 在 哪 儿 我 可 以 得 到 更 多 的 信 息? 如 是 国 立 学 校, 必 须 前 往 当 地 学 校 的 教 学 指 挥 中 心 ; 或 是 你 居 住 地 的 市 政 单 位, 或 私 人 学 校 - 第 40 页 - 共 51 页 -

41 初 级 中 学 是 什 么? 是 继 小 学 之 后 的 教 育 培 养 路 程 学 习 要 几 年? 三 年 在 哪 儿 我 可 以 得 到 更 多 的 信 息? 如 是 国 立 学 校, 必 须 前 往 当 地 学 校 的 教 学 指 挥 中 心 ; 或 是 你 居 住 地 的 市 政 单 位, 或 私 人 学 校 第 二 期 段 第 二 期 段 是 什 么? 第 二 期 段 是 由 高 中 制 度 及 职 业 培 训 教 育 组 成 两 条 学 习 路 线 均 可 进 入 大 学 可 不 可 能 由 一 条 学 习 路 线 转 换 到 另 一 条? 可 以, 也 有 可 能 在 同 一 学 习 路 线 内, 经 由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学 活 动 改 变 学 习 方 向 由 15 岁 起, 学 生 可 拥 有 多 种 不 同 的 学 习 方 式 : 全 日 性 学 习 学 习 - 工 作 交 替, 提 供 在 文 化 社 会 及 生 产 性 实 际 环 境 内 实 习 ; 也 有 到 国 外 实 习 的 可 能 性 学 徒 身 份 高 级 中 学 在 意 大 利 有 几 种 高 级 中 学? 艺 术 性 传 统 式 人 类 科 学 经 济 语 言 音 乐 科 学 科 技 高 中 分 为 两 个 两 年 制 再 加 上 为 了 对 高 级 课 程 学 习 的 深 入 管 理 与 定 向, 而 有 第 五 年 的 学 习 高 中 必 须 上 几 年? 五 年 高 中 结 束 后 我 得 参 加 考 试 吗? 是 的, 结 束 第 五 年 学 习 后 有 一 国 家 考 试, 是 为 了 登 记 大 学 及 选 择 登 记 艺 术 音 乐 或 舞 蹈 的 高 级 培 训 学 院 专 业 培 训 教 育 是 什 么? 是 一 种 四 年 的 学 习 路 程, 可 让 你 取 得 全 国 水 平 欧 洲 水 平 的 承 认 资 格 在 未 来 工 作 环 境 里, 具 高 级 专 业 能 力 之 后, 我 可 以 登 记 大 学 吗? 是 的 如 果 你 至 少 取 得 四 年 的 资 格 此 情 况 你 可 以 参 加 一 年 的 国 考 准 备 班 为 登 记 大 学 高 级 艺 术 音 乐 舞 蹈 培 育 学 院 做 准 备 正 常 教 育 路 线 及 职 业 培 训 路 线 结 束 后 所 取 得 的 文 凭, 可 让 你 有 权 利 进 入 高 级 科 技 教 育 或 专 业 培 训 ( 见 其 他 ) - 第 41 页 - 共 51 页 -

42 大 学 大 学 编 制 组 织 如 何? 意 大 利 的 大 学 教 育 制 度, 每 个 系 均 被 分 为 两 级 第 一 级 : 三 年 时 间 ( 大 学 学 士 ) 第 二 级 : 两 年 时 间 ( 大 学 专 业 学 士 ) 什 么 人 可 以 登 记 大 学? 只 要 拥 有 高 级 中 学 或 专 业 资 格 文 凭, 均 可 到 大 学 注 册 我 如 何 进 入 大 学? 进 入 意 大 利 大 学 的 资 格 : 居 住 在 任 何 地 方 的 欧 盟 公 民 或 固 定 住 在 意 大 利 的 非 欧 盟 公 民, 他 们 与 意 大 利 公 民 拥 有 平 等 的 注 册 大 学 权 利 在 意 大 利 拥 有 居 留 许 可 的 外 国 公 民 居 住 国 外 但 拥 有 学 习 签 证 的 外 国 公 民 哪 些 是 可 以 进 入 大 学 的 有 效 学 习 文 凭? 经 过 至 少 12 年 学 习 路 程 的 资 格 如 果 你 在 意 大 利 国 外 所 完 成 的 学 习 期 间 低 于 12 年, 你 除 了 得 出 示 高 中 的 文 凭 外 还 需 你 的 大 学 出 具 一 份 证 明, 证 明 你 通 过 了 所 有 必 须 参 加 的 考 试 : 如 果 学 习 制 度 是 11 年, 则 进 入 大 学 学 习 第 一 年 如 果 学 习 制 度 是 10 年, 则 称 为 两 年 的 学 院 学 习 在 哪 儿 什 么 时 候 我 可 以 提 出 注 册 大 学 申 请? 注 册 申 请 应 以 外 国 人 身 份, 在 期 限 规 定 (7 月 到 9 月 ) 内 前 往 学 生 秘 书 处 窗 口 呈 递 注 册 的 时 候, 该 出 示 的 文 件? 由 意 大 利 外 交 领 事 代 表 承 认 的 有 效 学 习 文 凭 对 住 在 国 外 的 外 国 学 生 来 说, 哪 些 是 的 大 学 里 的 空 位? 每 间 大 学 每 学 年 自 行 决 定 可 在 教 育 部 大 学 与 研 究 的 网 址 内 咨 询 : 我 有 意 大 利 语 言 文 凭, 为 进 入 大 学 学 习, 可 构 成 较 优 先 的 资 格 吗? 是 的 根 据 大 学 规 定, 以 下 所 列 可 构 成 较 优 先 条 件 : Perugia 及 Siena 的 外 国 人 大 学 意 大 利 语 言 文 化 文 凭 由 罗 马 第 三 学 习 大 学 所 签 发 的 意 大 利 语 言 能 力 证 明 国 外 签 发 的 意 大 利 语 言 能 力 证 明 我 是 一 名 大 学 生, 以 什 么 样 的 条 件 我 可 以 更 换 我 的 学 习 居 留 许 可? 学 习 签 证 及 居 留 许 可 只 有 在 下 列 情 况, 才 可 被 更 换 : 通 过 第 一 年 的 成 果 测 试, 接 下 来 的 课 程 则 至 少 两 次 测 试 如 果 具 有 严 重 的 健 康 问 题, 并 有 文 件 可 资 证 明, 只 要 通 过 一 次 测 试 总 之, 除 了 学 习 课 程 的 法 定 期 间 长 度 外, 居 留 的 更 换 最 多 不 会 签 发 比 三 年 更 长 的 有 效 期 为 了 继 续 大 学 专 业 学 习 及 研 究 生 学 习, 我 能 申 请 更 新 居 留 许 可 吗? 可 以 大 学 的 注 册 登 记 费 用 是 多 少? 视 大 学 及 所 选 择 的 科 系 而 定 总 之, 大 学 的 注 册 登 记 费 用 有 可 能 蛮 高 的 我 能 取 得 奖 学 金 或 其 他 的 经 济 协 助 吗? 是 的 外 国 学 生 可 以 取 得 奖 学 金 荣 誉 借 贷 及 住 宿 在 有 的 大 区 行 政 管 理 厅 (La Regione), 如 果 你 能 出 示 证 明, 表 明 你 的 经 济 困 窘 情 况, 外 国 学 生 可 被 允 许 免 费 进 入 大 学 学 习 如 何 利 用 此 类 服 务, 为 了 获 得 更 多 的 信 息, 可 向 你 的 大 学 或 有 意 前 往 学 习 的 大 学 外 国 学 生 秘 书 处 洽 询 - 第 42 页 - 共 51 页 -

43 高 级 科 技 专 业 教 育 培 训 培 训 有 何 目 的? 是 一 专 业 训 练 路 程, 与 大 学 类 似 平 行 的 发 展 求 学 路 线 为 了 准 备 高 级 科 技 专 业 人 才 而 设 立 由 什 么 机 关 经 营? 根 据 每 年 的 学 习 计 划, 由 大 区 行 政 管 理 厅 经 营 学 习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由 专 业 培 训 中 心 实 施 执 行 参 加 此 专 业 培 训 课 程, 费 用 是 多 少? 是 免 费 的 有 时 还 有 补 贴 我 须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才 可 被 专 业 培 训 课 程 接 受? 对 意 大 利 文 有 良 好 的 认 识 程 度 结 束 正 常 教 育 学 习 或 专 业 职 训 学 习 至 少 15 岁 学 习 文 凭 的 承 认 我 想 到 意 大 利 大 学 / 大 学 后 进 修 课 程 注 册 登 记, 我 得 作 些 什 么? 为 了 能 在 意 大 利 继 续 求 学, 你 应 该 向 有 意 进 入 的 大 学 或 大 学 教 育 研 究 院 提 出 申 请 大 学 或 大 学 教 育 研 究 院 依 据 他 们 的 自 主 行 政 权 及 有 关 国 际 双 边 或 多 边 协 定, 对 外 国 人 的 学 习 文 凭 加 以 评 估 决 定 与 申 请 函 须 并 附 文 件 : 经 翻 译 认 证 的 文 凭 影 印 件 意 大 利 外 交 领 事 签 发 的 文 凭 有 效 声 明 复 印 本 大 学 学 士 文 凭, 经 过 与 上 述 准 备 程 序 相 同 的 复 印 本 ( 如 果 是 专 业 大 学 登 记, 必 须 具 备 专 业 学 校 或 硕 士 文 凭 ) 大 学 所 有 通 过 考 试 的 项 目 证 明, 经 翻 译 及 认 证 已 通 过 考 试 的 学 习 计 划 内 容 身 份 证 明 或 居 留 许 可 的 复 印 本 之 后, 会 发 生 什 么 事? 学 术 当 局 评 估 你 的 学 习 文 凭, 提 出 与 意 大 利 大 学 毕 业 资 格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相 等 资 格 声 明 : 在 第 一 种 情 况 下, 所 有 参 加 过 的 考 试 均 被 承 认 ; 第 二 中 种 情 况, 只 有 部 分 被 承 认 大 学 必 须 在 申 请 提 出 后 90 天 内 做 决 定 收 入 声 明 一 般 信 息 收 入 声 明 是 一 份 文 件, 国 家 通 过 这 一 文 件 可 以 知 道 你 的 收 入 状 况 并 确 定 你 的 纳 税 额 所 有 在 去 年 有 收 入 不 管 是 由 雇 主 付 费 或 是 自 雇 性 利 用 P.IVA 的 工 作, 甚 至 没 有 任 何 赚 取 收 入 声 明 每 年 必 须 从 Agenziadelle entrate( 税 收 事 务 局 ) 以 一 特 有 表 格 呈 递 表 格 依 个 人 或 公 司 声 明 而 有 所 不 同 个 人 利 用 表 格 有 可 能 是 唯 一 Unico 表 格 ; 如 声 明 是 受 雇 工 作 方 案 合 作 者 或 是 领 退 休 金 者, 则 是 730 表 格 其 他 的 表 格 是 以 70 表 格 ( 为 雇 主 ) 及 Red 为 退 休 者 收 入 声 明 有 何 用 处? 对 于 一 个 外 国 人 来 说,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更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申 请 长 期 居 留 ; 申 请 家 庭 团 聚 ; 更 新 到 期 的 居 留 许 可 ; 申 请 国 籍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这 一 文 件 也 十 分 重 要 : - 第 43 页 - 共 51 页 -

44 需 要 在 银 行 贷 款 时 ; 需 要 用 分 期 付 款 方 式 购 买 物 品 时 ; 租 房 时 ; 向 财 政 部 澄 清 你 缴 纳 各 种 应 纳 税 款 和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时 受 雇 劳 动 收 入 统 一 证 明 (CUD) 什 么 是 CUD? CUD 是 一 份 受 雇 劳 动 收 入 统 一 证 明, 收 入 是 统 一 等 量 计 算 的 CUD 中 包 括 : 前 一 年 的 收 入 ; 扣 除 扣 减 和 扣 除 额 ; 关 于 向 社 会 保 障 局 和 INPDAP 交 纳 的 社 会 保 障 和 救 助 基 金 的 资 料 ; 劳 动 者 本 人 向 社 会 保 障 机 构 支 付 或 需 要 支 付 的 社 会 保 障 和 救 助 基 金 数 额 交 纳 养 老 金 基 金 的 雇 主 或 公 私 机 构 必 须 将 证 明 以 一 式 两 份 的 形 式 交 给 交 纳 基 金 的 雇 员 退 休 者 或 等 同 于 非 独 立 就 业 收 入 的 收 入 者 730 表 格 什 么 人 以 730 表 格 申 报 比 较 划 算? 受 雇 劳 动 者 和 退 休 者 最 好 用 简 单 的 730 表 格 申 报 收 入 这 种 情 况, 你 的 雇 主 或 退 休 金 发 给 机 关 或 者 你 前 往 要 求 帮 忙 的 税 务 协 助 中 心 会 准 备 一 份 财 政 行 政 声 明 有 家 人 负 担 ( 丈 夫 妻 子 子 女 ) 最 好 以 730 表 格 申 报 甚 至 连 子 女 都 不 住 在 意 大 利 的 情 况 730 表 格 的 好 处 是 什 么? 不 用 计 算 如 果 你 多 支 付 了 应 该 支 付 的 款, 退 款 将 自 动 退 到 你 的 工 资 袋 中, 或 者 退 到 7 月 份 的 退 休 金 中 如 果 你 少 交 了, 将 直 接 从 你 的 工 资 袋 或 退 休 金 中 扣 除 属 于 税 务 局 的 那 一 部 分 你 也 可 以 要 求 分 期 补 交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不 过 要 交 月 息 0.5% 的 利 息 必 须 呈 递 哪 些 文 件? 前 一 年 的 收 入 声 明 ; 不 动 产 审 查 表 ; 非 独 立 就 业 劳 动 收 入 和 相 当 于 这 种 劳 动 的 人 合 作 者 临 时 性 独 立 就 业 劳 动 者 的 收 入 资 本 收 益 等 收 入 的 证 明 ; 可 扣 除 和 扣 减 的 开 支 ( 医 疗 开 支 支 付 的 利 息 丧 葬 开 支 兽 医 费 用 人 身 和 伤 害 保 险 志 愿 捐 款 必 须 交 纳 的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家 庭 工 开 支 志 愿 向 政 党 教 会 非 赢 利 性 社 会 服 务 性 组 织 提 供 的 资 金 维 修 建 筑 物 的 开 支 等 支 出 ) 的 发 票 和 小 票 ; 直 接 支 出 的 证 明 哪 些 是 需 要 申 报 的 收 入? 非 独 立 就 业 的 劳 动 收 入 ; 等 同 于 非 独 立 就 业 的 劳 动 所 得 到 的 收 入 ;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的 收 益 ; 资 本 收 益 ; 不 需 要 增 值 税 号 的 独 立 就 业 的 劳 动 收 入 ; 其 他 各 种 收 入 ; 某 些 可 单 独 课 税 的 收 入 如 何 呈 递 收 入 声 明? 730 表 格 填 写 后 交 给 雇 主 或 退 休 者 管 理 机 构 有 关 税 务 的 文 件 ( 关 于 可 扣 减 或 扣 除 税 务 的 开 支 的 文 件 ) 需 - 第 44 页 - 共 51 页 -

45 要 保 留 至 少 5 年, 因 为 行 政 机 构 可 能 会 请 你 出 示 以 进 行 检 查 没 有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呈 递 收 入 声 明 的 人 不 能 得 到 前 几 年 多 缴 纳 的 退 款 如 果 不 缴 纳 税 务 将 进 行 惩 处, 数 额 为 欠 税 额 的 120% 到 240% 如 果 我 在 填 写 时 出 现 错 误 怎 么 办? 如 果 你 在 填 写 时 发 现 写 错 了, 可 以 写 一 份 补 充 声 明 来 改 正 这 时 你 必 须 使 用 730 表 格, 在 补 充 730 表 格 方 框 上 打 一 个 叉,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交 给 一 个 经 过 批 准 的 税 务 援 助 中 心 统 一 表 格 Modello Unico 什 么 情 况 下 必 须 提 供 统 一 表 格? 自 然 人 应 该 提 供 统 一 表 格 : 如 果 是 用 纸 张 表 格 填 写 的, 通 过 银 行 或 邮 局 提 供 ; 这 种 方 式 只 适 用 于 没 有 增 值 税 号 的 主 体 ;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渠 道 提 供 ; 法 律 规 定 必 须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渠 道 的, 和 因 自 己 方 便 而 愿 意 通 过 因 特 网 提 供 的, 都 可 以 使 用 这 种 方 式 ; 个 人 公 司 的 方 式 与 自 然 人 的 方 式 相 同 什 么 人 应 该 提 供 统 一 表 格? 没 有 做 CUD 声 明 也 不 能 呈 递 730 表 格 者 从 事 多 项 工 作 的 人 ( 比 如 同 时 做 两 份 工 作 的 人, 或 者 一 年 之 内 几 个 月 在 一 家 公 司 工 作, 其 余 时 间 在 另 一 家 公 司 工 作 的 人 ); 前 一 年 正 常 工 作 今 年 没 有 工 作 的 人 ; 家 庭 帮 佣 和 看 护 人 员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文 件? 前 一 年 的 收 入 声 明 ; 所 负 担 的 家 庭 人 口 的 户 口 资 料 和 税 务 号 前 一 年 的 非 独 立 就 业 劳 动 收 入 统 一 证 明 (CUD) 可 以 扣 除 预 付 款 的 开 支 的 收 据 等 有 关 已 扣 除 和 可 扣 除 税 务 的 文 件 家 庭 帮 佣 和 看 护 人 员 需 要 递 交 哪 些 文 件? 需 要 提 供 雇 主 关 于 前 一 年 的 收 入 的 声 明 INPS 收 据 IRPEF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收 据 劳 动 合 同 有 关 已 扣 除 和 可 扣 除 税 务 的 文 件 我 可 以 减 税 吗? 可 以, 有 些 开 支 ( 叫 作 扣 减 税 务 负 担 ) 国 家 在 税 务 上 给 予 扣 减 : 医 疗 开 支 药 品 和 眼 镜 收 据 牙 科 医 生 发 票 和 其 他 医 疗 保 健 发 票 ; 学 费 ; 人 身 保 险 和 汽 车 保 险 等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保 姆 交 纳 的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收 据 ; 购 房 按 揭 的 利 息 什 么 是 个 人 所 得 税 预 付 款? 是 你 为 当 年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预 先 交 付 的 一 笔 款 要 想 知 道 应 该 交 多 少, 可 以 以 前 一 年 的 收 入 申 报 作 为 依 据 来 计 算 税 务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如 何 弥 补? 如 果 到 年 底 你 发 现 缴 纳 的 预 付 款 低 于 应 交 数, 你 可 以 运 用 称 为 实 际 悔 改 的 方 式 来 使 你 的 纳 税 情 况 合 法 化, 这 就 是, 除 去 补 交 欠 额 外 再 交 6% 的 罚 款 以 及 按 年 息 3% 的 利 息 交 纳 迟 交 天 数 的 利 息 所 有 这 些 必 须 在 收 入 申 报 截 止 期 内 缴 纳, 如 果 超 过 这 一 期 限, 将 处 以 罚 款, 罚 款 额 为 未 付 或 少 付 款 的 30% 再 加 上 利 息 - 第 45 页 - 共 51 页 -

46 770 表 格 什 么 是 770 表 格? 是 在 纳 税 方 面 的 扣 除 声 明, 分 为 两 种 : 一 种 是 简 单 770 表 格, 是 对 非 独 立 就 业 者 连 续 合 作 者 独 立 劳 动 者 临 时 合 作 者 的 扣 除, 这 一 表 格 不 能 同 统 一 表 格 混 合 使 用, 必 须 单 独 呈 递 另 一 种 是 一 般 770 表 格, 用 于 其 他 类 型 的 扣 除, 比 如 公 司 红 利 的 扣 除 等 这 一 表 格 可 以 同 统 一 表 格 混 合 使 用 770 表 格 必 须 通 过 电 子 渠 道 呈 递 我 可 以 在 哪 里 呈 递 770 表? 只 能 通 过 电 子 渠 道 呈 递, 可 以 直 接 呈 递, 也 可 以 通 过 经 过 批 准 的 中 间 机 构 呈 递 通 过 电 子 渠 道 发 到 税 收 事 务 局 的 当 天 就 可 以 认 为 是 呈 递 了 不 能 通 过 银 行 和 邮 局 呈 递, 在 国 外 的 人 也 不 能 用 挂 号 信 的 方 式 呈 递 在 哪 里 可 以 得 到 770 表 格? 可 以 在 经 济 和 财 政 部 的 网 站 或 者 税 收 事 务 局 的 网 站 免 费 下 载 Red, ICI, ISEE 什 么 是 退 休 人 员 收 入 申 报 (Red)? 是 退 休 人 员 必 须 提 供 的 收 入 声 明, 其 收 入 应 包 括 社 会 保 障 局 根 据 其 收 入 发 放 的 社 会 保 障 金 社 会 救 助 金 和 退 休 金 这 样 使 退 休 者 可 以 确 定 其 可 以 动 用 的 收 入 什 么 是 市 镇 不 动 产 税 (ICI)? 这 是 对 农 业 用 地 建 筑 用 地 和 不 动 产 拥 有 者 征 收 的 税 务, 交 给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的 市 镇 什 么 是 ISEE? 是 对 需 要 享 受 公 共 机 构 发 放 的 社 会 补 助 ( 第 三 个 子 女 补 贴 生 育 补 贴 等 ) 的 核 心 家 庭 收 入 的 证 明 银 行 银 行 的 服 务 哪 些 银 行 的 服 务 对 我 可 能 会 有 用? 通 常 最 受 欢 迎 的 服 务 有 : 存 款 簿 活 期 存 款 帐 户 ( 拥 有 支 票 簿 银 行 刷 卡 Bancomat 信 用 卡 的 必 备 条 件 ) 转 帐 服 务 借 贷 及 房 贷 什 么 是 存 款 簿? 特 别 为 没 有 大 量 金 钱 出 入 的 顾 客 所 设 计, 是 一 种 简 单 低 廉 的 工 具 可 分 为 指 名 性 的 记 在 一 个 人 名 下 或 公 司 名 下 ) 及 执 簿 人 存 款 簿 ( 只 要 向 窗 口 出 示 存 款 簿, 就 有 权 存 款 或 取 款 ) 利 息 的 计 算 与 入 账 是 一 年 一 度 进 行 如 果 要 申 请 存 款 簿, 需 要 作 些 什 么? 前 往 欲 申 请 打 开 一 户 头 的 银 行 办 公 室, 携 带 以 下 证 件 : 税 号 居 留 许 可 有 的 银 行 有 可 能 要 求 : 报 工 单 固 定 住 所 证 明 (residenza) 活 期 存 款 帐 户 是 什 么 呢? 在 活 期 存 款 帐 户, 你 可 以 存 入 你 的 金 钱, 银 行 会 付 给 你 商 定 好 的 利 息 为 了 领 取 金 钱, 需 要 由 银 行 窗 口 填 - 第 46 页 - 共 51 页 -

47 写 一 张 表 格 誊 写 一 张 "MeMedesinmo"( 我 自 己 ) 的 支 票 或 利 用 刷 卡 Bancomat) 收 到 的 支 票 也 可 到 银 行 办 理 纳 入 帐 户 手 续 有 的 银 行 收 取 支 票 簿 及 发 给 支 票 手 续 费 如 果 要 打 开 一 活 期 存 款 帐 户, 该 作 些 什 么? 向 欲 打 开 帐 户 的 银 行 洽 询, 并 具 备 : 税 号 居 留 许 可 有 的 银 行 有 可 能 会 要 求 : 固 定 住 所 证 明 (residenza, 但 法 律 已 不 强 制 规 定 ) 另 一 名 银 行 认 识 的 外 国 客 户 或 意 大 利 客 户 来 担 保 收 入 声 明 初 期 入 款 总 之, 在 打 开 活 期 存 款 帐 户 以 前, 银 行 会 向 雇 主 请 教 此 客 户 是 雇 员 还 是 合 作 者 银 行 刷 卡 (Bancomat) 是 什 么? 银 行 刷 卡 是 一 磁 性 卡 如 果 你 有 活 期 存 款 帐 户 可 以 向 银 行 申 请 银 行 刷 卡 是 国 内 性 的 信 用 卡 可 以 在 国 内 各 地 的 自 动 分 配 机 使 用 ( 有 的 欧 洲 分 配 机 也 可 使 用 ), 可 领 取 现 金 (ATM) 另 外, 很 多 超 级 市 场 及 商 店 也 愿 意 接 受 Bancomat 付 费 (POS) 信 用 卡 是 什 么? 信 用 卡 也 是 一 磁 性 卡 你 如 果 有 活 期 存 款 帐 户 可 向 银 行 申 请 除 了 供 给 与 银 行 刷 卡 一 样 的 方 便 利 益, 可 在 国 外 利 用 信 用 卡 付 费 ( 在 因 特 立 上 购 物 ) 餐 馆 加 油 站 邮 局 等 都 被 接 受 为 了 发 给 信 用 卡 有 的 银 行 要 求 保 证 : 比 如 工 作 关 系 的 年 资 活 期 帐 户 的 每 月 工 资 自 动 入 账, 或 其 他 任 何 收 入 来 源 能 定 期 入 账 ( 如 退 休 金 ) 什 么 是 银 行 转 帐? 是 一 种 转 让 金 钱 过 户 的 手 续 由 一 银 行 帐 户 到 另 一 银 行 帐 户 的 金 钱 转 让 制 度 可 以 用 来 执 行 付 费 此 服 务 的 收 取 费 用 视 各 银 行 而 定 我 能 把 金 钱 寄 到 我 的 祖 国 吗? 可 以 此 服 务 可 向 你 的 银 行 洽 询 此 服 务 的 收 取 费 用 视 各 银 行 而 定 ; 通 常 费 用 固 定, 有 的 银 行 收 取 的 手 续 费 等 于 寄 出 款 的 0.5% 到 2% 由 银 行 寄 钱, 需 要 具 备 哪 些 证 件? 视 银 行 而 定 通 常 是 : 居 留 许 可 税 号 一 表 格, 须 填 写 你 的 身 份 资 料 寄 出 款 数 额 收 钱 者 姓 名 及 到 达 国 家 名 称 其 他 服 务 简 介 在 这 部 分 你 会 找 到 税 号 开 车 以 及 有 关 车 辆 的 一 些 有 用 信 息 税 号 是 一 种 代 号, 是 为 了 识 别 个 人 付 税 状 况 你 应 该 申 请 才 可 工 作, 可 使 你 利 用 一 些 很 重 要 的 服 务 开 车 与 车 辆 两 部 分, 你 会 找 到 一 些 有 用 的 信 息 比 如 : 如 何 将 国 外 驾 照 转 换 出 意 大 利 驾 照 ; 以 及 一 些 有 关 在 意 大 利 车 辆 通 行 的 规 则 指 示 税 务 号 什 么 是 税 务 号 税 务 号 卡 上 包 含 了 个 人 的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和 出 生 地 点 等 个 人 资 料 税 务 号 由 直 接 税 务 局 (Ufficio delle Imposte dirette) 免 费 发 放, 由 财 政 部 指 导, 使 用 于 个 人 纳 税 事 务 注 意 : 外 国 公 民 因 劳 动 原 因 进 入 意 大 利, 外 交 领 事 代 表 在 签 发 入 境 签 证 时 也 同 时 发 给 税 务 号 注 意 : 外 国 公 - 第 47 页 - 共 51 页 -

48 民 因 劳 动 原 因 进 入 意 大 利, 外 交 领 事 代 表 在 签 发 入 境 签 证 时 也 同 时 发 给 税 务 号 如 何 得 到 税 务 号? 你 必 须 有 : 有 效 居 留 许 可, 如 果 正 在 申 请 延 期 居 留, 需 要 携 带 已 经 过 期 的 居 留 和 申 请 延 期 居 留 的 回 执 单 ( 由 警 察 局 或 邮 局 提 供 ); 护 照 复 印 件 ; 有 效 的 个 人 身 份 证 件 这 时 你 可 到 直 接 税 务 局 Ufficio delle Imposte dirette ( 属 于 财 政 部, 税 收 事 务 局 )( Ministero dellefinanze, Agenzia delle Entrate ), 填 写 表 格 后, 税 务 号 卡 直 接 发 送 到 你 家 里 如 果 是 为 新 生 儿 办 理, 只 要 有 出 生 证 明 或 父 母 的 相 关 证 明 就 可 以 了 税 务 号 有 什 么 用 处? 在 全 国 卫 生 保 健 机 构 登 记 时 ; 作 为 非 独 立 就 业 的 劳 动 者 被 录 用 时 ; 开 始 进 行 一 项 独 立 就 业 的 活 动 时 ; 签 定 各 种 协 议 时 ; 开 立 一 个 往 来 帐 户 时 ; 如 果 我 丢 失 了 税 务 号 怎 么 办? 你 可 以 要 求 原 来 的 直 接 税 务 局 复 制 一 份 也 有 另 一 种 办 法, 为 了 不 排 队 或 免 得 亲 自 前 往 税 务 局, 也 可 以 以 下 列 方 式 复 制 : 在 一 个 分 支 机 构 的 自 我 服 务 的 终 端 机 上 复 制 ; 在 因 特 网 网 站 复 制, 网 址 是 点 击 Servizi, 选 择 l opzione Duplicato Codice Fiscale, 在 空 白 处 输 入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 等 几 天 之 后, 新 的 税 务 号 卡 就 会 以 优 先 寄 送 的 方 式 寄 到 你 家 里 注 意 : 如 果 你 居 住 地 改 变, 你 必 须 到 当 地 税 务 局, 告 知 新 资 料, 要 带 个 人 身 份 证 件, 上 面 有 你 的 新 住 址, 或 者 填 写 一 份 自 我 证 明 驾 驶 车 辆 和 汽 车 我 可 以 用 我 的 驾 照 在 意 大 利 驾 车 行 驶 吗? 如 果 你 的 驾 车 许 可 是 一 个 不 属 于 欧 盟 的 国 家 发 放 的, 在 你 在 意 大 利 居 住 的 第 一 年 全 年 内 你 可 以 驾 车 行 驶 如 果 你 的 驾 照 或 驾 车 许 可 只 用 外 文 书 写, 必 须 同 时 要 有 正 式 的 意 大 利 文 译 文 或 者 等 效 的 文 件 在 意 大 利 居 住 第 一 年 期 满 后, 你 可 以 要 求 转 换 为 意 大 利 驾 照 驾 照 如 果 是 欧 盟 国 家 发 放 的, 可 以 要 求 转 换 或 者 要 求 承 认 其 有 效 转 换 就 是 给 你 一 个 意 大 利 驾 照 代 替 外 国 的 驾 照 得 到 承 认 就 是 发 给 你 一 张 小 票, 将 小 票 贴 到 你 原 来 的 驾 照 上 注 意 : 在 意 大 利 转 换 的 驾 照 不 能 作 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使 用, 所 以 你 必 须 随 时 准 备 出 示 护 照 和 居 留 许 可 关 于 驾 照 的 有 用 信 息 驾 照 的 有 效 期 为 ; 18 岁 到 50 岁 者 为 10 年 ; 50 岁 以 上 者 为 5 年 ; 70 岁 以 上 者 为 3 年 注 意 : 你 驾 车 行 驶 时 必 须 随 身 携 带 驾 照, 如 果 你 没 有 携 带 驾 照, 警 察 有 权 扣 留 你 的 车 辆 什 么 时 候 可 以 将 外 国 驾 照 转 换 为 意 大 利 驾 照? 如 果 你 在 意 大 利 居 留, 你 的 驾 照 是 欧 盟 的 一 个 国 家 或 者 一 个 同 意 大 利 签 定 有 专 门 协 议 的 非 欧 盟 国 家 发 放 的, 你 可 以 不 必 再 考 试 而 得 到 一 个 意 大 利 驾 照 为 了 解 是 不 是 需 要 再 考 试, 你 可 以 询 问 你 最 近 的 省 会 城 市 的 民 用 汽 车 局 ( MotorizzazioneCivile ) 到 什 么 地 方 办 理 外 国 驾 照 的 转 换 或 得 到 承 认 外 国 驾 照 的 小 票? 这 些 手 续 在 基 础 设 施 和 运 输 部 地 面 运 输 局 下 属 的 办 公 室 办 理 - 第 48 页 - 共 51 页 -

49 为 外 国 驾 照 的 转 换 或 得 到 承 认 需 要 哪 些 文 件? 护 照 ; 居 留 许 可 ; 意 大 利 的 身 份 证 件 ( 身 份 证 ); 需 要 办 理 手 续 的 原 驾 照, 驾 照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以 及 原 驾 照 的 复 印 件 ( 要 有 正 式 的 译 文 和 / 或 领 事 馆 的 证 明 译 文 为 B 型 以 上 的 驾 照 是 必 要 的, 而 且 必 须 有 在 省 督 府 Prefettura 押 签 过 的 官 员 的 签 字 ); 居 住 地 证 明 ( 可 以 自 我 证 明 ); 一 份 带 照 片 并 贴 有 印 花 税 的 医 生 证 明 ( 医 生 的 健 康 检 查 在 地 方 卫 生 机 构 ASL 或 驾 校 进 行 ), 这 一 证 明 开 具 的 时 间 不 能 在 申 请 办 理 转 换 或 得 到 承 认 手 续 之 日 的 前 6 个 月 ; 没 有 刑 事 处 罚 的 自 我 证 明 ; 2 张 近 期 的 证 件 用 照 片, 背 景 为 浅 色, 免 冠, 非 热 敏 纸 张 驾 驶 车 辆 和 汽 车 如 果 我 没 有 驾 照 或 者 我 的 驾 照 没 有 得 到 承 认 该 怎 么 办? 要 得 到 驾 照 必 须 向 民 用 汽 车 局 (Ufficio della MotorizzazioneCivile) 申 请, 或 者 先 到 驾 校 学 习, 并 需 要 经 过 理 论 考 试 和 实 际 驾 驶 考 试 要 到 一 个 驾 驶 学 校 学 习 需 要 : 护 照 ; 居 留 许 可 ; 居 住 地 证 明 ; 1 张 照 片 如 何 得 到 新 驾 照? 如 果 驾 照 是 : 丢 失 损 坏 或 被 偷, 在 确 认 时 刻 之 后 2 日 内 你 必 须 到 警 察 的 一 个 办 公 地 点 申 报, 填 写 一 份 表 格, 要 附 上 签 字 照 片 警 察 负 责 发 放 给 你 一 份 有 效 期 为 90 天 的 临 时 驾 照 从 发 放 这 一 临 时 驾 照 时 起, 你 丢 失 的 驾 照 即 作 废, 即 使 再 找 到 了 也 已 经 无 效 我 可 以 驾 驶 我 自 己 的 车 在 意 大 利 行 驶 吗? 根 据 意 大 利 法 律, 在 国 外 上 牌 照 的 车 辆 如 果 是 临 时 进 口 到 意 大 利, 可 以 在 意 大 利 行 驶 1 年 如 果 你 在 意 大 利 有 居 留 ( 必 须 要 在 意 大 利 住 一 年 以 上 ), 你 必 须 将 你 的 车 辆 进 口 到 意 大 利, 并 在 公 众 车 辆 登 记 处 (PRA Pubblico Registro Automobilistico) 登 记 我 在 意 大 利 居 住 后 可 以 购 买 车 辆 吗? 一 名 外 国 人, 不 管 是 不 是 欧 盟 国 家 的 公 民, 要 购 买 车 辆 必 须 有 下 列 文 件 : 税 务 号 ; 居 留 许 可 ; 居 住 地 证 明 车 辆 必 须 在 意 大 利 上 保 险 吗? 在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必 须 上 保 险 : 你 在 意 大 利 有 居 住 地, 你 的 车 辆 已 经 进 口 到 意 大 利 ; 你 在 意 大 利 有 居 住 地, 你 在 意 大 利 购 买 了 车 辆 到 一 家 保 险 公 司, 办 理 你 的 车 辆 的 保 险 手 续 联 合 结 社 联 合 组 织 的 自 由 得 到 意 大 利 法 律 的 保 护 如 组 织 的 目 的 不 在 法 律 的 禁 止 范 围 之 内, 则 可 创 立 联 合 会, 也 就 是 可 以 : 组 成 联 合 会 ; 参 加 联 合 会 ; 不 再 参 加 联 合 会 或 不 再 支 持 联 合 会 - 第 49 页 - 共 51 页 -

50 创 立 联 合 会 一 个 联 合 会 可 以 开 展 哪 些 活 动? 可 以 开 展 不 违 反 刑 法 的 任 何 类 别 的 活 动 对 联 合 会 有 没 有 鼓 励? 当 联 合 会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促 进 外 国 人 融 入 当 地 社 会, 则 可 得 到 鼓 励 ; 因 此, 在 社 会 政 策 和 劳 工 部 的 移 民 服 务 总 局 成 立 了 全 国 联 合 会 登 记 处 在 全 国 联 合 会 登 记 处 登 记 需 要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全 国 性 的 联 合 会 都 可 以 在 这 里 登 记, 即 至 少 在 意 大 利 的 5 个 大 区 和 20 个 省 开 展 活 动 的 联 合 会 都 可 以 登 记 联 合 会 是 如 何 组 成 的? 联 合 会 是 由 一 些 为 了 社 会 文 化 社 会 援 助 环 境 保 护 等 目 的 而 联 合 起 来 的 人 组 成 的 注 意 : 可 以 形 成 联 合 会 的 最 低 人 数 没 有 限 制, 两 个 人 也 可 以 建 立 联 合 会 商 业 活 动 是 有 规 定 的 建 立 联 合 会 的 必 要 因 素 是 哪 些? 任 何 一 伙 人 都 要 确 定 一 些 规 则 来 规 范 其 活 动 联 合 会 的 建 立 既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协 议, 也 可 以 口 头 达 成 协 议 但 只 有 以 书 面 形 式 协 议 的 联 合 可 以 开 展 款 项 支 付 活 动 享 受 公 共 优 惠 和 / 或 资 助 在 志 愿 者 组 织 等 类 的 组 织 中 登 记 如 果 联 合 会 是 以 公 证 文 件 和 / 或 经 过 认 证 和 / 或 登 记 的 私 人 文 件 建 立 的, 可 以 在 税 务 方 面 得 到 很 多 好 处 如 何 以 书 面 文 件 的 形 式 建 立 联 合 会? 必 须 写 出 联 合 会 合 同 联 合 会 合 同 分 为 两 份 文 件, 但 这 两 份 文 件 又 构 成 一 份 统 一 的 文 件 : 章 程 ; 建 立 文 件 什 么 是 章 程? 是 规 范 联 合 会 活 动 的 文 件, 规 定 联 合 会 的 社 会 目 的 联 合 会 的 集 体 机 构 形 成 的 规 则 主 席 选 举 的 规 则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的 规 则 和 决 算 编 制 的 规 则 什 么 是 联 合 会 建 立 文 件? 是 确 立 联 合 会 诞 生 的 文 件, 确 定 联 合 会 的 户 籍 资 料 : 确 定 联 合 会 的 地 址 发 起 组 建 联 合 会 的 会 员 联 合 会 诞 生 的 日 期 这 一 文 件 必 须 有 发 起 组 建 联 合 会 的 会 员 签 名, 他 们 声 明 是 以 合 法 目 的 而 组 织 联 合 章 程 中 应 该 写 哪 些 内 容? 联 合 会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写 明 是 赢 利 性 的 还 是 非 赢 利 性 的 ; 社 会 目 标, 是 互 助 性 的 还 是 社 会 关 爱 性 的 ; 会 员 参 加 联 合 会 的 条 件 ; 会 员 的 行 动 规 则 ; 写 明 财 产 和 收 入 ; 联 合 会 的 机 构 ( 理 事 会 会 员 大 会 等 ); 联 合 会 各 结 构 的 行 动 规 则 ( 特 别 是 理 事 会 和 会 员 大 会 的 形 成 和 召 开, 决 议 的 形 成 ); 联 合 会 活 动 的 期 限 和 联 合 会 的 财 务 结 算 ; 联 合 会 解 散 的 方 式 什 么 是 公 证 文 件 和 私 人 文 件? 如 果 文 件 是 在 公 证 人 监 督 下 写 成 的, 并 由 公 证 人 在 登 记 处 进 行 登 记 的, 即 叫 作 公 证 文 件, 如 果 是 由 会 员 们 编 写 的, 则 是 私 人 文 件, 可 以 登 记, 也 可 以 不 登 记, 起 草 人 的 签 字 也 可 以 由 公 证 人 公 证 公 证 文 件 和 私 人 文 件 有 什 么 区 别? 实 质 性 的 区 别 在 于, 只 有 是 公 证 文 件 时 将 来 联 合 会 才 能 要 求 得 到 承 认 而 成 为 法 人 什 么 是 得 到 承 认 的 联 合 会? - 第 50 页 - 共 51 页 -

51 是 拥 有 承 认 法 令 的 联 合 会, 这 是 一 份 国 家 的 正 式 文 件, 有 了 这 一 文 件, 联 合 会 就 可 以 自 主 地 管 理 自 己 的 财 产 这 意 味 着 联 合 会 可 以 自 主 地 承 担 自 己 的 责 任, 也 就 是 说, 联 合 会 是 一 个 法 人 什 么 是 没 有 得 到 承 认 的 联 合 会? 不 享 有 财 产 自 主 管 理 权 及 责 任 限 制 权 的 联 合 会 ; 也 就 是 当 联 合 会 的 财 产 不 足 迎 合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义 务 时, 不 足 的 部 分 则 由 会 里 的 法 人 承 担 责 任 联 合 会 得 到 承 认 的 程 序 是 什 么 样 的? 想 要 得 到 承 认 者 必 须 向 联 合 会 所 在 省 的 省 督 府 递 交 由 联 合 会 的 建 立 人 签 字 的 申 请, 并 附 上 建 立 文 件 联 合 会 的 财 产 必 须 书 面 写 清 并 附 在 申 请 之 后 联 合 会 要 得 到 承 认 需 要 多 长 时 间? 政 府 当 局 应 该 在 120 天 内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登 记 联 合 会, 如 果 省 督 府 发 现 缺 少 文 件 或 有 其 他 问 题, 这 一 期 限 可 延 长 为 180 天 如 果 联 合 会 没 有 得 到 承 认 应 该 怎 么 办? 如 果 联 合 会 的 登 记 被 拒 绝, 可 以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联 合 会 可 以 有 一 个 税 务 号 吗? 可 以 这 一 新 主 体 的 诞 生 必 须 通 知 直 接 税 税 务 局 (Ufficiodelle Imposte Dirette), 税 务 局 将 发 给 一 个 税 务 号 税 务 号 有 什 么 用? 税 务 号 在 办 理 下 列 事 务 时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购 买 财 产 时 开 具 发 票 ; 将 不 动 产 ( 通 过 它 的 法 定 代 表 ) 列 到 联 合 会 名 下 ; 签 定 租 赁 合 同 ; 申 请 得 到 资 助 和 / 或 报 销 联 合 会 的 开 支 ; 支 付 报 酬 等 联 合 会 的 一 些 形 式 促 进 社 会 利 益 的 联 合 会 这 是 开 展 有 益 于 社 会 利 益 有 益 于 会 员 和 集 体 利 益 的 活 动 的 联 合 会 什 么 样 的 活 动 可 以 认 为 是 有 益 于 社 会 的 活 动? 捐 献 推 进 文 化 和 艺 术 的 活 动 保 护 和 利 用 环 境 教 育 和 培 训 非 职 业 性 的 体 育 活 动 保 护 公 民 权 利 等 促 进 社 会 利 益 的 联 合 会 的 适 用 法 律 是 383/00 号 法 律 志 愿 者 组 织 法 律 规 定, 不 为 赢 利 而 为 了 帮 助 支 援 别 人 的 活 动 属 于 志 愿 活 动 志 愿 者 组 织 可 以 是 任 何 法 律 性 质 的 组 织, 与 其 互 助 支 援 性 质 相 符 即 可 最 常 用 的 是 联 合 会 式 的 法 律 形 式 建 立 于 无 报 酬 劳 动 的 基 础 之 上, 尽 管 有 时 它 因 开 展 活 动 的 需 要 也 会 雇 用 一 些 雇 员 或 合 作 者 志 愿 者 组 织 适 用 的 法 规 是 266/91 号 法 律 非 政 府 组 织 (ONG) 在 同 发 展 中 国 家 开 展 合 作 方 面 开 展 活 动 的 组 织 法 律 认 为 非 政 府 组 织 可 以 是 联 合 会 式 的 法 律 形 式 或 基 金 会 的 形 式, 非 政 府 组 织 使 用 公 共 资 金 在 发 展 资 金 项 目 方 面 开 展 的 活 动 必 须 得 到 外 交 部 的 承 认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适 用 法 规 是 49/87 号 法 律 什 么 是 非 赢 利 性 社 会 服 务 性 组 织 (ONLUS)? 取 得 onlus 的 资 格 可 使 联 合 组 织 享 有 税 务 方 面 的 利 益, 这 些 利 益 可 涉 及 到 联 合 组 织 团 体 及 其 会 员 所 应 缴 纳 的 赋 税 金 额 所 有 在 大 区 登 记 处 及 社 会 合 作 团 体 登 记 过 的 志 愿 者 组 织, 都 和 onlus 一 样 享 有 税 务 方 面 的 利 益 什 么 是 非 赢 利 性 组 织 (ORGANIZZAZIONE NO PROFIT)? 非 赢 利 性 组 织 ( 或 不 获 利 组 织 ) 是 这 样 一 种 组 织, 在 这 种 组 织 内, 获 得 的 红 利 不 能 分 给 各 成 员, 而 是 必 须 再 投 资 到 所 继 续 进 行 的 活 动 或 其 他 符 合 章 程 所 规 定 的 目 标 - 第 51 页 - 共 51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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