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LWB(L) 何 俊 仁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何 俊 仁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何 俊 仁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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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第 21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LWB(L)-2-c1.docx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LWB(L) 陳 健 波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陳 婉 嫻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陳 婉 嫻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陳 婉 嫻 90 (1) 勞 資 關 係 (2) 就 業 服 務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陳 婉 嫻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張 宇 人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張 宇 人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張 宇 人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蔣 麗 芸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蔣 麗 芸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蔣 麗 芸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蔣 麗 芸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蔣 麗 芸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蔣 麗 芸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蔣 麗 芸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蔣 麗 芸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蔣 麗 芸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蔣 麗 芸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蔣 麗 芸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蔣 麗 芸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蔣 麗 芸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蔣 麗 芸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蔣 麗 芸 90 (1) 勞 資 關 係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蔣 麗 芸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蔣 麗 芸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蔣 麗 芸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蔣 麗 芸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蔣 麗 芸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蔣 麗 芸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何 俊 仁 90 -

2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LWB(L) 何 俊 仁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何 俊 仁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何 俊 仁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何 俊 仁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何 秀 蘭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郭 偉 強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郭 偉 強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郭 偉 強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郭 偉 強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郭 偉 強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郭 偉 強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郭 偉 強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郭 偉 強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林 健 鋒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劉 慧 卿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劉 慧 卿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李 卓 人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李 卓 人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李 卓 人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李 卓 人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李 卓 人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李 卓 人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李 卓 人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李 卓 人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李 卓 人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李 卓 人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李 卓 人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李 卓 人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李 卓 人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李 卓 人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李 卓 人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李 卓 人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梁 美 芬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梁 耀 忠 90 (1) 勞 資 關 係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梁 耀 忠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梁 耀 忠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梁 耀 忠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梁 耀 忠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梁 耀 忠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梁 耀 忠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3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LWB(L) 梁 耀 忠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梁 耀 忠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廖 長 江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盧 偉 國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毛 孟 靜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潘 兆 平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潘 兆 平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潘 兆 平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潘 兆 平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潘 兆 平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潘 兆 平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單 仲 偕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單 仲 偕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單 仲 偕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單 仲 偕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單 仲 偕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單 仲 偕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單 仲 偕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單 仲 偕 90 (1) 勞 資 關 係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單 仲 偕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單 仲 偕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單 仲 偕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單 仲 偕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單 仲 偕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單 仲 偕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單 仲 偕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鄧 家 彪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鄧 家 彪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鄧 家 彪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鄧 家 彪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鄧 家 彪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鄧 家 彪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鄧 家 彪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田 北 俊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田 北 俊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黃 國 健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黃 國 健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黃 國 健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黃 國 健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黃 國 健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黃 國 健 90 (2) 就 業 服 務

4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LWB(L) 黃 碧 雲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黃 碧 雲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陳 婉 嫻 141 (7) 資 助 金 :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業 培 訓 ) LWB(L) 蔣 麗 芸 141 (4) 人 力 發 展 LWB(L) 蔣 麗 芸 141 (7) 資 助 金 :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業 培 訓 ) LWB(L) 蔣 麗 芸 141 (4) 人 力 發 展 LWB(L) 馮 檢 基 141 (4) 人 力 發 展 LWB(L) 何 俊 仁 141 (7) 資 助 金 :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業 培 訓 ) LWB(L) 郭 偉 強 141 (7) 資 助 金 :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業 培 訓 ) LWB(L) 郭 偉 強 141 (7) 資 助 金 :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業 培 訓 ) LWB(L) 廖 長 江 141 (4) 人 力 發 展 LWB(L) 盧 偉 國 141 (4) 人 力 發 展 LWB(L) 潘 兆 平 141 (7) 資 助 金 :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業 培 訓 ) LWB(L) 田 北 辰 141 (4) 人 力 發 展 LWB(L) 黃 國 健 141 (4) 人 力 發 展 LWB(L) 何 俊 仁 173 (1)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LWB(L) 梁 國 雄 173 (1)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LWB(L) 梁 繼 昌 173 (1)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LWB(L) 張 超 雄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張 超 雄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張 超 雄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張 超 雄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張 超 雄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 張 超 雄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張 超 雄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張 超 雄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張 超 雄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張 超 雄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張 超 雄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張 超 雄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張 超 雄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張 國 柱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張 國 柱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何 俊 仁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劉 慧 卿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劉 慧 卿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5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LWB(L) 劉 慧 卿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劉 慧 卿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梁 國 雄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梁 國 雄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梁 國 雄 90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LWB(L) 梁 國 雄 90 - LWB(L) 梁 國 雄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 馬 逢 國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馬 逢 國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 王 國 興 90 - LWB(L) 王 國 興 90 - LWB(L) 王 國 興 90 - LWB(L) 黃 國 健 90 (1) 勞 資 關 係 (2) 就 業 服 務 LWB(L) 張 超 雄 LWB(L) 張 超 雄 LWB(L) 莫 乃 光 141 (4) 人 力 發 展 LWB(L) 田 北 俊 141 (4) 人 力 發 展

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0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515)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於 綱 領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於 2015 年 的 指 標 數 字 中 顯 示, 當 局 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的 意 外 進 行 調 查 的 次 數 為 ; 職 業 安 全 主 任 發 出 警 告 的 數 目 為 ; 發 出 暫 時 停 工 通 知 書 / 敦 促 改 善 通 知 書 的 數 目 為 上 述 三 項 數 字 均 比 2014 年 為 高 就 此,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現 時 工 作 場 所 涉 嫌 違 反 相 關 條 例 的 情 況 是 否 比 往 年 嚴 重 對 此, 負 責 相 關 職 責 的 公 務 員 ( 包 括 職 業 安 全 主 任 等 ) 於 來 年 的 編 制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需 要 大 量 加 強 人 手, 以 加 強 推 廣 職 業 安 全 及 監 察 工 作 場 所 遵 守 相 關 法 例? 提 問 人 : 陳 健 波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2) 答 覆 : 勞 工 處 人 員 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的 意 外 進 行 調 查 的 次 數, 會 視 乎 意 外 個 案 性 質 及 搜 證 工 作 需 要 而 定 ; 而 發 出 暫 時 停 工 通 知 書 / 敦 促 改 善 通 知 書 及 警 告 的 數 目, 則 會 視 乎 相 關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法 例 進 行 執 法 行 動 時 所 發 現 的 違 規 情 況 及 其 嚴 重 性 上 述 工 作 的 實 際 數 字 每 年 均 有 所 不 同 針 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的 意 外 進 行 調 查 及 與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法 例 相 關 的 執 法 工 作, 是 勞 工 處 恆 常 工 作 的 其 中 一 環, 有 關 的 人 手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勞 工 處 會 不 時 檢 討 人 手 編 制, 在 有 需 要 時 會 改 動 部 門 工 作 的 優 先 次 序 及 調 撥 內 部 資 源 及 人 手, 以 加 強 巡 查 執 法 宣 傳 推 廣 及 教 育 培 訓 各 方 面 的 工 作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1 頁

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0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544)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的 推 行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在 過 去 3 年, 每 年 有 多 少 僱 主 及 求 職 人 士 登 記 參 加 此 計 劃 ; 並 按 年 齡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行 業 工 種 工 作 性 質 及 聘 用 形 式 劃 分, 列 出 透 過 計 劃 獲 聘 的 年 長 人 士 數 目 ; (b) 在 獲 聘 的 人 士 中, 分 別 有 多 少 人 擔 任 同 一 職 位 不 足 3 個 月 3 個 月 至 6 個 月 6 個 月 以 上 至 1 年 1 年 以 上 至 2 年, 以 及 2 年 以 上 ; 當 局 有 否 深 入 調 查 和 了 解 部 分 年 長 人 士 在 短 時 間 內 離 職 的 情 況 和 原 因 ; 及 (c) 在 年 度,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加 強 相 關 的 推 廣 和 宣 傳, 以 鼓 勵 更 多 僱 主 和 年 長 人 士 參 加 計 劃 ; 若 有, 詳 情 及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婉 嫻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3)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向 聘 用 40 歲 或 以 上 的 失 業 人 士 擔 任 全 職 或 兼 職 長 工, 及 為 他 們 提 供 在 職 培 訓 的 僱 主 發 放 津 貼 由 於 在 勞 工 處 登 記 職 位 空 缺 的 僱 主 並 不 只 限 於 考 慮 中 年 求 職 人 士 ; 而 求 職 人 士 亦 無 需 預 先 登 記 參 加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可 待 成 功 獲 聘 於 勞 工 處 刊 登 的 職 位 空 缺 後 才 由 僱 主 辦 理 相 關 的 參 加 手 續, 故 沒 有 僱 主 及 求 職 人 士 登 記 參 加 該 計 劃 的 統 計 數 字 在 過 去 3 年, 即 2013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分 別 錄 得 及 宗 就 業 個 案, 按 年 齡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行 業 和 工 種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2 頁

8 (i) 按 年 齡 及 性 別 劃 分 就 業 個 案 年 齡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或 以 上 總 數 (ii) 按 教 育 程 度 劃 分 就 業 個 案 教 育 程 度 未 受 教 育 / 學 前 教 育 小 學 初 中 高 中 / 預 科 專 上 教 育 總 計 (iii) 按 行 業 劃 分 行 業 就 業 個 案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製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進 出 口 貿 易 業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建 造 業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其 他 總 數 (iv) 按 工 種 劃 分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3 頁

9 就 業 個 案 工 種 經 理 及 行 政 人 員 專 業 與 輔 助 專 業 人 員 文 書 支 援 人 員 服 務 人 員 及 銷 售 人 員 漁 農 業 工 人 與 工 藝 及 有 關 人 員 機 台 及 機 器 操 作 員 及 裝 配 員 非 技 術 工 人 總 數 勞 工 處 沒 有 按 工 作 性 質 及 聘 用 形 式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b) 勞 工 處 定 期 進 行 留 任 情 況 調 查, 以 收 集 透 過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獲 聘 就 業 的 求 職 人 士 的 留 任 情 況 資 料 最 近 在 2015 年 10 月 進 行 的 留 任 情 況 調 查 顯 示, 約 10% 個 案 的 留 任 期 不 足 3 個 月, 32% 留 任 3 個 月 至 6 個 月, 58% 留 任 6 個 月 或 以 上 留 任 期 較 短 的 個 案 有 相 當 部 分 是 由 於 求 職 人 士 覓 得 其 他 工 作 或 因 私 人 理 由 ( 例 如 健 康 或 家 庭 理 由 ) 而 提 早 離 職 (c) 勞 工 處 會 於 年 度 繼 續 加 強 與 服 務 中 高 齡 人 士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聯 繫 及 協 作, 並 透 過 互 動 就 業 服 務 網 站 內 為 年 長 人 士 而 設 的 專 題 網 頁, 推 廣 並 鼓 勵 有 就 業 需 要 的 中 高 齡 人 士 參 加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此 外, 勞 工 處 亦 會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宣 傳 途 徑, 包 括 電 台 招 聘 網 站 郵 寄 宣 傳 單 張 勞 工 處 轄 下 的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會 等, 鼓 勵 更 多 僱 主 為 中 高 齡 人 士 提 供 合 適 的 職 位 空 缺 上 述 有 關 的 推 廣 及 宣 傳 工 作 是 通 過 內 部 資 源 調 撥 並 由 現 職 人 員 負 責, 故 所 涉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4 頁

1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0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664)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就 業 情 況, 請 政 府 告 知 本 會 : (a) 截 至 現 時 為 止, 在 本 港 就 業 的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數 目 ( 按 性 別 年 齡 學 歷 國 籍 居 住 地 區 行 業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及 薪 酬 水 平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b) 在 2015 年, 共 接 獲 多 少 名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求 職 登 記 ; 當 中 透 過 勞 工 處 轉 介 服 務 而 獲 聘 的 人 數 為 何 ( 按 性 別 年 齡 學 歷 國 籍 居 住 地 區 行 業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及 薪 酬 水 平 分 項 列 出 ); 及 (c)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有 否 計 劃 檢 討 和 改 善 現 行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的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包 括 增 加 傳 譯 員 的 數 目 及 縮 短 等 候 傳 譯 服 務 所 需 時 間 ; 在 就 業 中 心 內 增 設 專 門 的 櫃 位 協 助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求 職 ; 提 高 前 線 員 工 對 少 數 族 裔 文 化 的 認 知 和 處 理 相 關 工 作 的 能 力 ; 以 及 增 撥 資 源 作 公 眾 教 育 和 推 廣, 以 加 強 僱 主 及 大 眾 對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的 認 知 和 了 解 等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婉 嫻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4)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在 本 港 就 業 的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 不 包 括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的 相 關 數 據 載 於 附 件 1 政 府 統 計 處 沒 有 搜 集 按 聘 用 形 式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5 頁

11 (b) 在 2015 年, 有 994 名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在 勞 工 處 登 記 求 職, 當 中 透 過 勞 工 處 就 業 轉 介 服 務 而 獲 聘 的 個 案 有 75 宗 求 職 人 士 可 經 勞 工 處 的 轉 介 服 務, 或 直 接 向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職 位 空 缺 的 僱 主 申 請 工 作 而 獲 聘 現 時 約 有 99%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的 職 位 空 缺 可 供 求 職 人 士 直 接 向 僱 主 申 請 工 作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透 過 勞 工 處 轉 介 而 獲 聘 的 個 案 按 性 別 年 齡 學 歷 種 族 居 住 地 區 行 業 工 種 及 薪 酬 水 平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2 勞 工 處 並 沒 有 備 存 按 聘 用 形 式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c) 除 了 一 般 就 業 服 務 及 設 施 外, 勞 工 處 於 各 區 的 就 業 中 心 設 有 特 別 櫃 台 及 就 業 資 訊 角, 為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工 作 轉 介 服 務 及 求 職 資 訊 各 中 心 亦 定 期 舉 辦 專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而 設 的 就 業 講 座, 協 助 他 們 認 識 就 業 市 場 的 最 新 情 況 及 改 善 求 職 技 巧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作 出 安 排, 在 有 需 要 時 通 過 電 話 為 不 諳 中 文 及 英 語 的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即 時 傳 譯 服 務, 並 在 舉 辦 大 型 及 地 區 性 共 融 招 聘 會 時 為 他 們 提 供 即 場 傳 譯 服 務 此 外, 勞 工 處 繼 續 透 過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聘 用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下 能 以 少 數 族 裔 語 言 溝 通 的 學 員 在 就 業 中 心 或 行 業 性 招 聘 中 心 擔 任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加 強 對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的 就 業 服 務 為 了 提 高 前 線 員 工 對 少 數 族 裔 文 化 的 敏 感 度,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邀 請 熟 悉 少 數 族 裔 文 化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舉 辦 講 座, 介 紹 少 數 族 裔 的 文 化 習 俗 及 與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溝 通 的 技 巧 另 外, 勞 工 處 會 定 期 為 員 工 安 排 反 歧 視 條 例 方 面 的 培 訓, 並 購 置 有 關 服 務 少 數 族 裔 社 群 的 書 籍 供 職 員 傳 閱, 以 加 強 他 們 對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認 知 及 為 他 們 提 供 服 務 的 技 巧 同 時, 就 業 中 心 的 職 員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與 不 同 種 族 的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持 續 合 作 和 相 處, 亦 令 他 們 對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有 更 深 入 的 了 解 在 年 度, 在 宣 傳 教 育 及 培 訓 方 面,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將 會 繼 續 透 過 一 系 列 的 活 動, 包 括 網 上 宣 傳 及 巡 迴 展 覽, 為 僱 主 僱 員 教 育 機 構 非 政 府 機 構 和 社 區 團 體 舉 辦 研 討 會 和 培 訓 課 程 等, 加 強 僱 主 及 公 眾 人 士 對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的 認 知 和 了 解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6 頁

12 附 件 1 本 港 就 業 的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數 目 ( 數 字 不 包 括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i) 2011 年 按 年 齡 組 別 及 性 別 劃 分 的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年 齡 組 別 男 性 女 性 男 女 合 計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總 計 (ii) 2011 年 按 教 育 程 度 ( 最 高 就 讀 程 度 ) 劃 分 的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教 育 程 度 ( 最 高 就 讀 程 度 )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未 受 教 育 / 學 前 教 育 635 小 學 初 中 高 中 / 預 科 專 上 教 育 總 計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7 頁

13 (iii) 2011 年 按 國 籍 劃 分 的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國 籍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中 國 英 國 印 度 尼 泊 爾 菲 律 賓 日 本 澳 洲 美 國 巴 基 斯 坦 泰 國 印 尼 其 他 總 計 (iv) 2011 年 按 居 住 地 區 ( 區 議 會 分 區 ) 劃 分 的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區 議 會 分 區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中 西 區 灣 仔 東 區 南 區 油 尖 旺 深 水 埗 九 龍 城 黃 大 仙 觀 塘 葵 青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北 區 大 埔 沙 田 西 貢 離 島 及 水 上 總 計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8 頁

14 (v) 2011 年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行 業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製 造 業 建 造 業 進 出 口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業 住 宿 及 膳 食 服 務 業 資 訊 及 通 訊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教 育 人 類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工 活 動 雜 項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1) 其 他 434 總 計 註 : (1) 其 他 包 括 農 業 林 業 及 漁 業 採 礦 及 採 石 業 電 力 和 燃 氣 供 應 自 來 水 供 應 ; 污 水 處 理 廢 棄 物 管 理 及 污 染 防 治 活 動 等 行 業, 及 報 稱 的 行 業 不 能 分 類 或 描 述 不 足 (vi) 2011 年 按 職 業 劃 分 的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職 業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經 理 及 行 政 級 人 員 專 業 人 員 / 輔 助 專 業 人 員 文 書 支 援 人 員 / 服 務 工 作 及 銷 售 人 員 工 藝 及 有 關 人 員 機 台 及 機 器 操 作 員 及 裝 配 員 非 技 術 工 人 漁 農 業 熟 練 工 人 及 不 能 分 類 的 職 業 39 總 計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9 頁

15 (vii) 2011 年 按 每 月 主 要 職 業 收 入 劃 分 的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每 月 主 要 職 業 收 入 ( 港 元 ) 少 數 族 裔 工 作 人 口 4,000 元 以 下 ,000-10,000 元 以 下 ,000-15,000 元 以 下 ,000-20,000 元 以 下 ,000-25,000 元 以 下 ,000-30,000 元 以 下 ,000 元 及 以 上 總 計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10 頁

16 附 件 年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透 過 勞 工 處 轉 介 而 獲 聘 的 個 案 (i) 按 性 別 劃 分 性 別 就 業 個 案 男 性 43 女 性 32 總 數 75 (ii) 按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就 業 個 案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8 60 歲 或 以 上 1 總 數 75 (iii) 按 學 歷 劃 分 學 歷 就 業 個 案 小 六 或 以 下 13 中 一 至 中 三 11 中 四 至 中 五 22 中 六 至 中 七 9 專 上 程 度 20 總 數 75 (iv) 按 種 族 劃 分 種 族 就 業 個 案 巴 基 斯 坦 28 菲 律 賓 14 印 度 4 泰 國 7 印 尼 2 尼 泊 爾 6 其 他 14 總 數 75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11 頁

17 (v) 按 居 住 地 區 劃 分 居 住 地 區 就 業 個 案 香 港 島 9 九 龍 西 9 九 龍 東 18 新 界 東 5 新 界 西 34 總 數 75 (vi) 按 行 業 劃 分 行 業 就 業 個 案 製 造 業 2 建 造 業 6 批 發 零 售 及 進 出 口 貿 易 19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20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13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5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9 其 他 ( 包 括 政 府 機 構 ) 1 總 數 75 (vii) 按 工 種 劃 分 工 種 就 業 個 案 專 業 人 員 1 文 書 支 援 人 員 15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15 商 店 銷 售 人 員 5 工 藝 及 有 關 人 員 1 機 台 及 機 器 操 作 員 及 裝 配 員 1 非 技 術 工 人 37 總 數 75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12 頁

18 (viii) 按 薪 酬 水 平 劃 分 每 月 收 入 就 業 個 案 4,000 元 以 下 2* 4,000-5,000 元 以 下 0 5,000-6,000 元 以 下 4 6,000-7,000 元 以 下 2 7,000-8,000 元 以 下 4 8,000-9,000 元 以 下 3 9,000-10,000 元 以 下 14 10,000-11,000 元 以 下 17 11,000-12,000 元 以 下 8 12,000-13,000 元 以 下 9 13,000-14,000 元 以 下 1 14,000 元 或 以 上 11 總 數 75 * 所 有 月 入 低 於 4,000 元 的 就 業 個 案 均 為 兼 職 或 臨 時 工 作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13 頁

1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0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407)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2) 就 業 服 務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婦 女 就 業 方 面, 請 政 府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在 年 度, 當 局 就 釋 放 婦 女 勞 動 力 進 行 了 甚 麼 具 體 工 作 ; 涉 及 的 開 支 多 少 ; (b) 在 年 度, 當 局 將 預 留 多 少 款 額 作 推 動 婦 女 就 業 之 用 ; 及 (c) 有 否 計 劃 重 新 檢 視 現 行 落 後 的 僱 傭 條 例, 以 鼓 勵 更 多 女 性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如 容 許 懷 孕 僱 員 可 享 有 全 薪 產 假 及 延 長 法 定 產 假 的 周 數 落 實 標 準 工 時 每 年 檢 討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以 及 修 訂 法 例 的 漏 洞, 保 障 女 性 僱 員 免 受 零 散 工 作 剝 削 等 ; 若 有, 詳 情 及 預 計 的 工 作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婉 嫻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9)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及 (b) 為 了 消 除 婦 女 加 入 或 留 在 職 場 的 障 礙, 政 府 在 年 度 推 出 措 施 以 加 強 幼 兒 照 顧 服 務, 包 括 逐 步 在 需 求 殷 切 的 地 區 內 的 資 助 幼 兒 中 心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增 加 約 5000 個 延 長 時 間 服 務 名 額 ( 其 中 1200 個 名 額 在 年 度 提 供 ), 措 施 涉 及 全 年 開 支 預 算 約 1.27 億 元 由 年 度 起, 政 府 亦 向 資 助 獨 立 幼 兒 中 心 及 提 供 延 長 時 間 服 務 及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的 單 位 提 供 資 源, 加 強 督 導 及 行 政 支 援, 措 施 涉 及 全 年 開 支 預 算 約 560 萬 元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14 頁

20 另 一 方 面, 為 強 化 對 跨 代 家 庭 的 支 援, 加 強 幼 兒 照 顧, 支 援 婦 女 兼 顧 工 作 和 家 庭, 政 府 亦 在 2016 年 3 月 推 出 一 項 為 期 2 年 為 祖 父 母 而 設 的 幼 兒 照 顧 訓 練 課 程 試 驗 計 劃 ; 試 驗 計 劃 涉 及 的 開 支 約 330 萬 元, 將 由 獎 券 基 金 承 擔 為 支 援 婦 女 就 業,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在 年 度 以 試 點 形 式 推 行 零 存 整 付 證 書 計 劃, 讓 未 能 以 全 日 制 形 式 修 讀 陪 月 員 基 礎 證 書 的 學 員, 可 以 靈 活 安 排 時 間 進 修 及 獲 得 認 可 資 歷 再 培 訓 局 亦 推 出 先 聘 用 後 培 訓 試 點 計 劃, 協 助 40 歲 或 以 上 的 失 業 人 士 ( 主 要 為 料 理 家 務 者 ) 入 職 成 為 安 老 院 舍 的 護 理 員 此 外, 婦 女 可 按 個 人 的 期 望 興 趣 及 培 訓 需 要 報 讀 逾 700 項 培 訓 課 程 在 年 度, 再 培 訓 局 會 繼 續 以 零 存 整 付 形 式 開 辦 課 程, 讓 學 員 靈 活 安 排 時 間 進 修 及 獲 取 與 相 應 的 全 日 制 課 程 具 相 等 資 歷 的 畢 業 證 書 再 培 訓 局 亦 會 探 討 將 先 聘 用 後 培 訓 試 點 計 劃 擴 展 至 其 他 具 市 場 需 求 的 培 訓 課 程 此 外, 為 支 援 有 意 從 事 兼 職 的 新 來 港 人 士 ( 主 要 是 婦 女 ), 再 培 訓 局 將 以 試 點 形 式 推 出 起 步 站 兼 職 空 缺 轉 介 平 台, 為 完 成 該 局 課 程 的 新 來 港 學 員 提 供 免 費 的 非 家 居 服 務 兼 職 職 位 轉 介 及 跟 進 服 務 在 年 度,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 勞 福 局 ) 撥 款 200 萬 元 予 婦 女 事 務 委 員 會 ( 婦 委 會 ) 推 行 以 婦 女 就 業 為 主 題 的 資 助 婦 女 發 展 計 劃 ( 資 助 計 劃 ), 讓 18 區 區 議 會 及 各 婦 女 團 體 推 行 不 同 的 婦 女 就 業 計 劃 在 年 度, 資 助 計 劃 已 撥 款 予 54 個 項 目 在 年 度, 勞 福 局 會 繼 續 撥 款 予 婦 委 會 推 行 資 助 計 劃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透 過 13 所 就 業 中 心 3 所 行 業 性 招 聘 中 心 電 話 就 業 服 務 熱 線 互 動 就 業 服 務 網 站, 以 及 設 於 全 港 多 處 地 點 的 空 缺 搜 尋 終 端 機, 為 求 職 人 士 ( 包 括 婦 女 ) 提 供 多 元 化 及 免 費 的 就 業 服 務 各 就 業 中 心 均 提 供 個 人 化 的 就 業 諮 詢 服 務, 求 職 人 士 可 以 約 見 就 業 中 心 的 就 業 主 任, 以 獲 取 就 業 市 場 資 訊 和 求 職 意 見 ; 並 在 就 業 主 任 的 協 助 下, 參 加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計 劃, 以 提 升 他 們 的 就 業 能 力 為 了 配 合 部 分 求 職 人 士 ( 特 別 是 婦 女 ) 希 望 尋 找 兼 職 工 作, 以 釋 出 時 間 照 顧 家 庭 或 處 理 其 他 事 情 的 需 要, 勞 工 處 的 互 動 就 業 服 務 網 站 特 別 設 立 兼 職 職 位 空 缺 的 專 題 網 頁, 並 自 2015 年 5 月 開 始 於 就 業 中 心 舉 行 兼 職 專 題 招 聘 會, 方 便 尋 找 兼 職 工 作 的 求 職 人 士 ( 包 括 婦 女 ) 搜 尋 合 適 空 缺 勞 工 處 在 年 度 透 過 不 同 的 渠 道 和 多 元 化 的 教 育 及 宣 傳 活 動, 包 括 刊 物 大 型 研 討 會 巡 迴 展 覽 報 章 特 稿 各 大 商 會 和 職 工 會 聯 會 期 刊 公 共 交 通 網 絡, 以 及 與 企 業 行 政 人 員 和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人 員 進 行 定 期 的 會 面 和 交 流, 向 社 會 人 士 持 續 推 廣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15 頁

21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協 助 尋 找 兼 職 工 作 的 求 職 人 士 ( 特 別 是 婦 女 ) 就 業 勞 工 處 亦 會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的 渠 道 和 多 元 化 的 教 育 及 宣 傳 活 動, 和 製 作 一 輯 全 新 的 電 視 及 電 台 政 府 宣 傳 信 息, 廣 泛 地 向 市 民 推 廣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並 鼓 勵 僱 主 協 助 僱 員 ( 包 括 婦 女 )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有 關 上 述 再 培 訓 局 工 作 涉 及 的 開 支 均 納 入 再 培 訓 局 的 營 運 開 支, 而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是 勞 工 處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涉 及 的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預 算 (c) 政 府 一 直 按 照 香 港 社 會 的 轉 變 和 經 濟 發 展 的 步 伐, 不 時 檢 討 勞 工 法 例, 在 合 理 平 衡 僱 主 及 僱 員 利 益 的 大 前 提 下, 循 序 漸 進 地 改 善 僱 員 的 權 益 和 福 利 舉 例 來 說, 過 去 數 年, 政 府 已 落 實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將 拖 欠 勞 資 審 裁 處 或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的 裁 定 款 項 刑 事 化, 以 及 落 實 男 士 法 定 侍 產 假 等 政 府 會 繼 續 適 時 對 勞 工 法 例 作 出 檢 討, 以 改 善 僱 員 的 權 益 和 福 利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16 頁

2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0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038)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700) 一 般 非 經 常 開 支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 交 津 計 劃 ), 請 政 府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自 計 劃 實 施 至 今, 以 個 人 及 住 戶 基 礎 遞 交 申 請 的 個 案 數 目 分 別 有 多 少 ; 當 中 有 多 少 人 成 功 申 領 津 貼 及 其 佔 總 申 請 個 案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 按 申 請 人 的 性 別 年 齡 家 庭 成 員 數 目 居 住 地 區 行 業 每 月 工 資 水 平 及 所 獲 津 貼 額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b) 自 計 劃 實 施 至 今, 共 有 多 少 宗 申 請 被 拒 ( 按 被 拒 原 因 列 出 ); 當 中 以 個 人 及 住 戶 基 礎 遞 交 申 請 的 個 案 分 別 佔 多 少 ; 及 (c) 在 年 度,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增 加 有 關 的 津 貼 額, 以 進 一 步 減 輕 基 層 市 民 往 返 工 作 地 點 的 交 通 費 負 擔 ; 若 有, 詳 情 及 涉 及 的 額 外 開 支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婉 嫻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8)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截 至 2016 年 2 月 底, 交 津 計 劃 共 接 獲 宗 申 請, 包 括 宗 以 個 人 為 基 礎 的 申 請 及 宗 以 住 戶 為 基 礎 的 申 請 勞 工 處 已 完 成 處 理 共 宗 申 請, 當 中 宗 申 請 已 獲 發 津 貼, 佔 已 完 成 處 理 申 請 個 案 數 目 的 89%, 而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為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按 性 別 年 齡 住 戶 人 數 居 住 地 區 行 業 每 月 工 資 及 獲 發 津 貼 額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17 頁

23 (b) 截 至 2016 年 2 月 底, 有 宗 申 請 被 拒, 包 括 928 宗 以 個 人 為 基 礎 的 申 請 及 宗 以 住 戶 為 基 礎 的 申 請, 原 因 如 下 : 原 因 申 請 數 目 超 出 資 產 限 額 超 出 入 息 限 額 未 有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703 申 請 人 不 需 自 付 交 通 費 往 返 工 作 地 點 251 申 請 人 是 全 日 制 學 生 或 非 受 僱 的 學 員 141 申 請 人 並 非 合 法 受 僱 的 僱 員 及 自 僱 人 士 115 申 請 人 每 月 工 作 少 於 36 小 時 101 申 請 人 已 領 取 交 通 費 支 援 計 劃 下 的 在 職 交 通 津 貼 8 同 一 宗 申 請 可 能 因 多 於 一 項 原 因 而 被 拒 (c) 勞 工 處 現 正 進 行 交 津 計 劃 的 全 面 檢 討, 範 圍 包 括 計 劃 的 目 標 申 領 資 格 津 貼 額 運 作 方 式 和 成 效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18 頁

24 附 件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截 至 2016 年 2 月 底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按 性 別 年 齡 住 戶 人 數 居 住 地 區 行 業 每 月 工 資 及 獲 發 津 貼 額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按 性 別 劃 分 性 別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男 性 女 性 總 數 按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或 以 上 總 數 按 住 戶 人 數 劃 分 住 戶 人 數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1 人 或 以 個 人 為 基 礎 的 申 請 * 人 人 人 人 人 或 以 上 總 數 * 以 個 人 為 基 礎 的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住 戶 人 數 資 料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19 頁

25 按 居 住 地 區 劃 分 區 議 會 分 區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中 西 區 東 區 南 區 灣 仔 九 龍 城 觀 塘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油 尖 旺 離 島 葵 青 北 區 西 貢 沙 田 大 埔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香 港 境 外 總 數 按 行 業 劃 分 行 業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製 造 業 建 造 業 進 出 口 貿 易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及 膳 食 服 務 業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資 訊 及 通 訊 業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其 他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20 頁

26 按 每 月 工 資 劃 分 每 月 平 均 工 資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6,000 元 或 以 下 ,000 元 以 上 7,000 元 ,000 元 以 上 8,000 元 ,000 元 以 上 總 數 按 獲 發 津 貼 額 劃 分 獲 發 津 貼 額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全 額 津 貼 半 額 津 貼 於 不 同 月 份 獲 發 全 額 或 半 額 津 貼 總 數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21 頁

2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0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022)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表 列 過 去 三 年 ( 即 ) 每 年 透 過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數 目 及 成 功 率 ( 請 按 行 業 及 工 種 分 類 ) 分 別 若 干? 以 輸 入 的 廚 師 為 例, 同 期 每 年 由 收 獲 申 請 到 完 成 審 批 的 平 均 時 間 分 別 若 干? 每 年 處 理 個 案 中 最 長 及 最 短 的 處 理 時 間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宇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3) 答 覆 : 在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僱 主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分 別 申 請 輸 入 名 名 和 名 勞 工, 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相 應 為 名 名 和 名, 分 別 等 於 有 關 年 度 申 請 輸 入 勞 工 人 數 的 44.9% 41.2% 和 61.4% 申 請 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按 行 業 和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1 至 4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個 別 工 種 ( 例 如 廚 師 )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處 理 時 間 的 統 計 數 字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22 頁

28 附 件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申 請 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行 業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 漁 農 業 製 造 業 建 造 業 批 發 零 售 進 出 口 貿 易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總 數 * 年 底 接 獲 的 申 請 或 於 翌 年 獲 批, 因 此 每 年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並 不 一 定 全 面 反 映 該 年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的 審 批 結 果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23 頁

29 附 件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申 請 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工 種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1. 護 理 員 ( 長 者 服 務 ) 禽 畜 / 家 禽 / 魚 場 / 耕 種 技 工 廚 師 園 藝 工 人 機 器 操 作 工 護 理 員 ( 殘 疾 人 士 服 務 ) 豆 腐 / 黃 豆 / 芽 菜 加 工 工 人 打 磨 裝 配 工 / 機 械 打 磨 裝 配 工 品 質 控 制 員 / 檢 查 員 / 控 制 主 管 其 他 總 數 * 年 底 接 獲 的 申 請 或 於 翌 年 獲 批, 因 此 每 年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並 不 一 定 全 面 反 映 該 年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的 審 批 結 果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24 頁

30 附 件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申 請 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工 種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1. 護 理 員 ( 長 者 服 務 ) 禽 畜 / 家 禽 / 魚 場 / 耕 種 技 工 園 藝 工 人 廚 師 隧 道 工 機 器 操 作 工 鋪 軌 工 架 空 高 壓 電 線 技 術 員 豆 腐 / 黃 豆 / 芽 菜 加 工 工 人 其 他 總 數 * 年 底 接 獲 的 申 請 或 於 翌 年 獲 批, 因 此 每 年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並 不 一 定 全 面 反 映 該 年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的 審 批 結 果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25 頁

31 附 件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申 請 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工 種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1. 護 理 員 ( 長 者 服 務 ) 禽 畜 / 家 禽 / 魚 場 / 耕 種 技 工 廚 師 鋼 筋 屈 紮 工 園 藝 工 人 索 具 工 ( 叻 ) 金 屬 模 板 裝 嵌 工 品 質 控 制 員 / 檢 查 員 / 控 制 主 管 結 構 鋼 材 焊 接 工 護 理 員 ( 殘 疾 人 士 服 務 ) 其 他 總 數 * 年 底 接 獲 的 申 請 或 於 翌 年 獲 批, 因 此 每 年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並 不 一 定 全 面 反 映 該 年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的 審 批 結 果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26 頁

3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0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023)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有 關 餐 飲 業 的 意 外, 請 分 列 過 去 三 年 ( 即 年 ), 每 年 餐 飲 業 發 生 的 意 外 類 別 及 其 佔 整 體 餐 飲 業 意 外 的 比 例 ; 以 及 涉 及 的 傷 亡 數 字 和 工 傷 索 償 金 額 提 問 人 : 張 宇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4) 答 覆 : 在 2013 及 2014 全 年, 以 及 2015 年 首 3 季, 餐 飲 服 務 業 的 工 業 意 外 數 字 分 別 為 宗 宗 及 宗, 期 間 沒 有 發 生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按 意 外 類 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及 其 佔 整 體 餐 飲 業 工 業 意 外 的 比 例 載 於 附 件 在 2013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涉 及 餐 飲 服 務 業 工 傷 個 案 的 僱 員 補 償 額 分 別 為 9,900 萬 元 億 元 及 億 元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27 頁

33 附 件 2013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首 3 季 按 意 外 類 別 劃 分 的 餐 飲 服 務 業 工 業 意 外 意 外 類 別 觸 及 灼 熱 表 面 或 物 質 被 手 工 具 所 傷 滑 倒 絆 倒 或 在 同 一 高 度 跌 倒 提 舉 或 搬 運 物 件 時 受 傷 與 固 定 或 不 動 的 物 件 碰 撞 被 移 動 物 件 或 與 移 動 物 件 碰 撞 意 外 數 目 2013 年 2014 年 佔 意 外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意 外 數 目 佔 意 外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意 外 數 目 2015 年 首 3 季 佔 意 外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意 外 總 數 佔 意 外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 他 類 別 % % % % 總 數 % % % % 註 : 工 業 意 外 統 計 數 字 是 按 季 發 放, 最 新 統 計 數 字 為 2015 年 首 3 季 2015 年 全 年 的 工 業 意 外 統 計 數 字 將 於 2016 年 4 月 發 放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28 頁

3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0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372)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以 表 列 方 式, 分 別 按 發 放 金 額 及 申 請 個 案 數 字, 列 出 過 去 三 年 ( 即 2013,2014 及 2015 年 ) 每 年 申 請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最 多 的 首 三 個 行 業 破 欠 基 金 過 去 三 年 ( 即 , 及 ) 每 年 及 預 算 年 度 財 政 狀 況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宇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5) 答 覆 : 過 去 3 年,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 破 欠 基 金 ) 每 年 發 放 最 多 金 額 的 3 個 行 業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行 業 發 放 金 額 ( 百 萬 元 ) 2013 進 出 口 貿 易 業 11.5 建 造 業 5.9 餐 飲 服 務 活 動 進 出 口 貿 易 業 12.0 餐 飲 服 務 活 動 8.3 建 造 業 零 售 業 13.8 建 造 業 9.9 餐 飲 服 務 活 動 9.0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29 頁

35 過 去 3 年, 破 欠 基 金 接 獲 最 多 申 請 個 案 的 行 業 表 列 如 下.. 年 份 行 業 申 請 數 目 2013 建 造 業 356 餐 飲 服 務 活 動 271 進 出 口 貿 易 業 餐 飲 服 務 活 動 473 進 出 口 貿 易 業 396 建 造 業 建 造 業 755 餐 飲 服 務 活 動 563 零 售 業 535 過 去 3 年, 破 欠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及 來 年 的 財 政 預 算 如 下.. 年 份 收 入 開 支 盈 餘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76.5* 272.8* ( 預 算 )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的 數 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30 頁

3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0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72)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a) 請 分 別 按 發 放 款 項 所 需 時 間, 列 出 在 至 年 度 申 請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 破 欠 基 金 ) 的 個 案 數 目 (b) 請 按 所 屬 行 業, 列 出 在 至 年 度 申 請 破 欠 基 金 的 個 案 數 目 涉 及 的 款 項 總 額 及 每 項 申 請 領 取 特 惠 款 項 的 平 均 金 額 (c) 請 列 出 破 欠 基 金 過 去 五 年 ( 即 至 年 度 ) 財 政 狀 況 以 及 預 期 年 度 的 財 政 狀 況 (d) 局 方 有 何 措 施 簡 化 審 批 破 欠 基 金 申 請 流 程, 縮 減 發 放 特 惠 款 項 所 需 的 時 間?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1 至 2015 年, 按 成 功 申 請 個 案 發 放 款 項 所 需 的 時 間 如 下 *: 在 勞 工 處 齊 集 所 需 資 料 及 文 件 後 計 的 發 放 款 項 時 間 成 功 申 請 個 案 數 目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4 星 期 或 以 下 星 期 以 上 至 6 星 期 星 期 以 上 至 8 星 期 星 期 以 上 至 10 星 期 總 數 *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以 財 政 年 度 發 放 款 項 的 所 需 時 間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31 頁

37 (b) 在 至 年 度, 按 行 業 劃 分 接 獲 的 申 請 數 目 及 申 索 款 額 如 下 : 年 度 行 業 申 請 數 目 款 額 ( 百 萬 元 ) 餐 飲 服 務 活 動 建 造 業 零 售 業 進 出 口 貿 易 食 品 製 造 成 衣 製 造 其 他 總 數 餐 飲 服 務 活 動 進 出 口 貿 易 建 造 業 零 售 業 紡 織 品 製 造 其 他 製 造 業 其 他 總 數 建 造 業 餐 飲 服 務 活 動 進 出 口 貿 易 陸 路 運 輸 旅 行 代 理 代 訂 服 務 及 相 關 活 動 其 他 個 人 服 務 活 動 其 他 總 數 餐 飲 服 務 活 動 進 出 口 貿 易 建 造 業 零 售 業 教 育 金 融 服 務 活 動 ( 保 險 及 退 休 基 金 除 外 ) 其 他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32 頁

38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建 造 業 零 售 業 餐 飲 服 務 活 動 圖 書 館 檔 案 保 存 博 物 館 及 其 他 文 化 活 動 進 出 口 貿 易 保 安 及 偵 查 活 動 其 他 總 數 每 宗 獲 批 申 請 所 領 取 特 惠 款 項 的 平 均 金 額 如 下 # : #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金 額 19,524 元 23,420 元 26,903 元 26,548 元 20,456 元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c) 在 至 年 度 及 預 期 年 度, 破 欠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如 下 : 年 度 收 入 開 支 盈 餘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76.5* 272.8* ( 預 算 )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的 數 字 (d) 勞 工 處 採 取 多 方 面 的 措 施 簡 化 審 批 破 欠 基 金 申 請 的 流 程, 包 括 取 消 一 般 申 請 人 前 往 勞 工 處 薪 酬 保 障 科 進 行 面 談 的 要 求, 省 卻 他 們 的 時 間 ; 制 定 了 一 套 簡 明 指 引 和 文 件 清 單, 協 助 申 請 人 提 交 審 批 所 需 的 資 料 及 文 件 ; 以 及 就 僱 主 僱 用 人 數 少 於 20 人 並 且 正 進 行 自 動 清 盤 等 類 別 的 無 力 償 債 個 案 取 消 需 轉 介 至 法 律 援 助 署 的 規 定 此 外, 勞 工 處 亦 透 過 連 繫 法 律 援 助 署 的 電 腦 系 統, 更 緊 密 跟 進 有 關 個 案 在 清 盤 或 破 產 呈 請 提 出 方 面 的 進 程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33 頁

3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1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73)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綱 領 內 提 及, 支 援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向 政 府 提 交 報 告 及 促 進 公 眾 對 工 時 政 策 認 識 的 工 作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a) 簡 介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相 關 工 作 進 度 及 預 計 提 交 報 告 的 時 間, 以 及 涉 及 的 開 支 與 人 手 編 配 (b)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向 政 府 提 交 報 告 後 局 方 將 會 如 何 跟 進?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現 就 探 討 中 的 工 時 政 策 方 向 擬 定 諮 詢 文 件, 並 計 劃 於 2016 年 4 月 底 前 展 開 第 二 階 段 諮 詢 委 員 會 將 在 諮 詢 結 束 後 撰 寫 報 告, 並 提 交 政 府 為 支 援 委 員 會 的 餘 下 工 作 及 跟 進 其 報 告, 勞 工 處 在 年 度 計 劃 續 設 16 個 臨 時 職 位, 包 括 13 個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職 位 和 3 個 一 般 職 系 職 位, 年 內 涉 及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782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b) 政 府 在 收 到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後 會 詳 細 及 全 面 地 考 慮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34 頁

4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1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74)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建 造 業 的 職 業 意 外,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a) 請 按 意 外 類 別 列 出 過 去 三 年 ( 即 年 度 ) 建 造 業 的 意 外 受 傷 數 字 及 致 命 意 外 數 字 及 其 佔 整 體 建 造 業 意 外 的 比 例, 以 及 每 千 名 工 人 的 意 外 率 (b) 局 方 有 何 措 施 降 低 建 造 業 的 意 外 數 字?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6)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3 及 2014 全 年, 以 及 在 2015 年 首 3 季, 建 造 業 分 別 錄 得 宗 宗 及 宗 工 業 意 外 每 千 名 工 人 的 工 業 意 外 率 分 別 為 及 39.6 按 意 外 類 別 劃 分 的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b) 在 年 度, 除 了 恆 常 巡 查 教 育 及 宣 傳 工 作 外, 勞 工 處 將 加 強 下 列 系 統 性 的 預 防 及 執 法 措 施, 以 消 除 建 造 業 工 人 從 高 處 墮 下 及 其 他 工 作 危 害 : (i) 針 對 系 統 性 的 施 工 風 險, 例 如 高 處 工 作 吊 運 作 業 和 電 力 工 作, 從 源 頭 控 制 這 些 工 作 危 害, 其 中 包 括 透 過 加 強 聯 繫 大 型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倡 議 人, 敦 促 有 關 承 建 商 就 高 風 險 工 作 加 強 地 盤 的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及 大 型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的 安 全 審 核 工 作 等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35 頁

41 (ii) 加 強 分 析 建 造 業 嚴 重 意 外 背 後 的 系 統 性 安 全 問 題 制 定 針 對 性 的 巡 查 執 法 行 動 舉 辦 主 題 式 的 安 全 研 討 會, 及 制 訂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 及 (iii) 與 商 會 工 會 專 業 團 體 相 關 機 構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合 作, 共 同 探 討 改 善 高 處 工 作 的 措 施, 包 括 推 動 更 多 承 建 商 和 工 人 使 用 合 規 格 的 流 動 工 作 台, 以 及 要 求 工 人 使 用 繫 有 下 頷 索 帶 的 安 全 帽 等, 以 進 一 步 保 障 工 人 於 高 處 工 作 時 的 安 全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36 頁

42 意 外 類 別 受 困 於 物 件 之 內 或 物 件 之 間 提 舉 或 搬 運 物 件 時 受 傷 滑 倒 絆 倒 或 在 同 一 高 度 跌 倒 2013 及 2014 全 年, 以 及 2015 年 首 3 季 按 意 外 類 別 劃 分 的 建 造 業 工 業 意 外 2015 年 2013 年 2014 年 a 首 3 季 2013 至 2015 首 3 建 造 業 b 意 外 數 目 佔 建 造 業 意 外 總 數 c 的 百 分 比 建 造 業 b 意 外 數 目 佔 建 造 業 意 外 總 數 c 的 百 分 比 建 造 業 b 意 外 數 目 佔 建 造 業 意 外 總 數 c 的 百 分 比 季 建 造 業 意 外 總 數 b 佔 建 造 業 意 外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2015 全 年 的 死 亡 人 數 附 件 2013 至 2015 全 年 % 203 (2) 5.9% % 458 (2) 4.8% % % % % % % % % 0 0 人 體 從 高 處 墮 下 431 (15) 13.3% 372 (7) 10.7% 278 (4) 10.1% (26) 11.4% 9 31 與 固 定 或 不 動 的 物 件 碰 撞 被 移 動 物 件 或 與 移 動 物 件 碰 撞 % % % % (2) 18.6% 640 (2) 18.5% % (4) 17.5% 1 5 踏 在 物 件 上 6 0.2% 9 0.3% 8 0.3% % 0 0 暴 露 於 有 害 物 質 中 或 接 觸 有 害 物 質 觸 電 或 接 觸 放 出 的 電 流 受 困 於 倒 塌 或 翻 側 的 物 件 遭 墮 下 的 物 件 撞 擊 遭 移 動 中 的 車 輛 撞 倒 觸 及 開 動 中 的 機 器 或 觸 及 以 機 器 製 造 中 的 物 件 % % % % % 12 (2) 0.3% 7 (3) 0.3% 29 (5) 0.3% % 4 0.1% 2 0.1% % (2) 1.5% 68 (5) 2.0% 85 (3) 3.1% 202 (10) 2.1% (1) 0.5% % % 68 (1) 0.7% % % % % 0 0 遇 溺 1 (1) 0.03% 0 0% 0 0% 1 (1) 0.01% 0 1 火 警 燒 傷 4 0.1% 3 (1) 0.1% 5 0.2% 12 (1) 0.1% 0 1 爆 炸 受 傷 6 0.2% 2 0.1% 5 0.2% % 0 0 被 手 工 具 所 傷 % % % % 0 0 泥 土 傾 瀉 受 傷 2 (1) 0.1% 0 0% 0 0% 2 (1) 0.02% 0 1 窒 息 0 0% 1 (1) 0.03% 0 0% 1 (1) 0.01% 1 2 觸 及 灼 熱 表 面 或 物 質 % % % % 0 0 被 動 物 所 傷 0 0% 0 0% % % 0 0 其 他 類 別 % % % % 0 0 總 數 (22) 100.0% (20) 100.0% (10) 100.0% (52) 100.0% 註 釋 :(a) 工 業 意 外 統 計 數 字 是 按 季 發 放, 最 新 的 統 計 數 字 為 2015 年 首 3 季 2015 年 全 年 的 工 業 意 外 統 計 數 字 將 於 2016 年 4 月 發 放 (b) 括 號 內 的 數 字 顯 示 死 亡 人 數, 已 計 入 意 外 數 目 內 (c) 由 於 進 位 關 係, 百 分 比 的 總 和 可 能 不 等 於 100% 完 的 死 亡 人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37 頁

4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1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75)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現 時 勞 工 處 共 開 設 了 兩 間 青 年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命 名 為 青 年 就 業 起 點, 為 15 至 29 歲 的 青 少 年 提 供 個 人 化 的 擇 業 輔 導 及 自 僱 支 援 服 務 就 此, 局 方 請 告 知 本 會 以 下 資 料.. (a) 請 列 出 年 度 兩 間 青 年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預 計 開 支 分 項 以 及 人 手 編 配 內 容 (b) 局 方 有 否 制 定 準 則 衡 量 並 評 估 青 年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的 成 效 ; 若 有, 成 效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c) 近 年 局 方 積 極 推 動 青 年 創 業, 青 年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在 支 援 青 年 創 業 上 有 何 角 色, 未 來 又 會 如 何 提 升 相 關 工 作? (d) 局 方 有 否 研 究 在 全 港 增 設 更 多 青 年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加 強 針 對 青 年 人 的 培 訓, 強 化 他 們 的 就 業 技 能, 並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就 業 諮 詢 服 務?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7)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年 度, 營 運 兩 所 青 年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所 需 的 預 算 開 支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約 為 1,930 萬 元 現 時 有 12 名 勞 工 處 人 員 管 理 兩 所 青 年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另 以 服 務 合 約 委 聘 一 間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18 名 職 員 營 運 中 心 服 務 (b) 在 2015 年, 共 有 名 青 年 人 使 用 兩 所 青 年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提 供 的 服 務 勞 工 處 定 期 透 過 意 見 調 查 及 專 題 小 組 討 論, 了 解 使 用 者 對 服 務 的 意 見, 以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38 頁

44 評 估 中 心 服 務 的 成 效 參 加 培 訓 活 動 及 輔 導 服 務 的 青 年 人 認 為 這 些 活 動 和 服 務 有 助 他 們 籌 劃 事 業 路 向 及 開 拓 自 僱 空 間 (c) 青 年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為 15 至 29 歲 有 志 從 事 自 僱 業 務 的 青 年 人 提 供 支 援 青 年 就 業 起 點 定 期 舉 辦 與 自 僱 創 業 有 關 的 培 訓 及 提 供 專 業 法 律 及 會 計 諮 詢 服 務 ; 邀 請 青 年 才 俊 與 青 年 人 分 享 成 功 的 創 業 經 驗, 以 裝 備 他 們 掌 握 自 僱 及 營 商 技 巧 ; 並 聯 同 大 型 商 場 舉 辦 自 僱 創 業 實 戰 日, 為 有 志 的 青 年 人 提 供 機 會, 汲 取 自 僱 創 業 的 經 驗 ; 另 外 免 費 提 供 可 供 借 用 的 商 務 工 作 間 和 會 議 室 及 附 有 專 業 設 計 軟 硬 件 的 設 計 基 地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留 意 青 年 人 的 自 僱 支 援 需 要, 協 助 青 年 人 籌 劃 事 業 路 向 (d) 位 於 九 龍 及 新 界 的 兩 所 青 年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交 通 方 便, 可 為 各 區 的 青 年 人 提 供 服 務, 現 階 段 我 們 未 有 計 劃 增 設 更 多 青 年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留 意 青 年 人 的 就 業 需 要,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適 切 的 擇 業 輔 導 服 務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39 頁

4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1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76)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勞 工 處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組 ( 下 稱 事 務 組 ) 負 責 透 過 發 牌 定 期 及 突 擊 巡 查 調 查 投 訴 及 檢 控 等, 規 管 提 供 外 傭 中 介 服 務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運 作, 確 保 其 合 法 經 營 另 外, 綱 領 內 提 及 局 方 正 計 劃 引 入 實 務 守 則, 以 加 強 規 管 本 地 職 業 介 紹 所 請 局 方 告 知 以 下 資 料.. (a) 年 度 事 務 組 的 開 支 預 算 與 人 手 編 配 為 何? (b) 過 去 三 年 ( 至 年 度 ) 事 務 組 收 到 多 少 宗 有 關 外 傭 中 介 公 司 濫 收 佣 金 或 違 法 經 營 的 投 訴, 當 中 的 處 理 情 況 為 何? (c) 過 去 三 年 ( 至 年 度 ) 事 務 組 共 進 行 多 少 次 針 對 外 傭 中 介 公 司 的 巡 查 以 及 巡 查 類 別 ( 包 括 定 期 及 突 擊 巡 查 )? (d) 請 簡 介 建 議 制 訂 工 作 守 則 的 詳 情 (e) 局 方 有 否 計 劃 全 面 檢 討 對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規 管, 例 如 研 究 引 入 職 業 介 紹 所 牌 照 扣 分 制?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8)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年 度, 事 務 組 的 預 算 開 支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為 210 萬 元, 人 手 編 制 包 括 15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及 6 名 文 書 人 員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40 頁

46 (b) (c) 在 2013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事 務 組 分 別 接 獲 194 宗 170 宗 及 176 宗 有 關 提 供 外 傭 中 介 服 務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投 訴 事 務 組 於 接 獲 投 訴 後 迅 速 展 開 調 查, 並 就 證 據 充 分 的 投 訴 提 出 檢 控 在 這 3 年 被 成 功 檢 控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數 目 分 別 為 5 4 及 12 間 如 職 業 介 紹 所 因 涉 及 濫 收 佣 金 而 被 定 罪, 勞 工 處 會 考 慮 撤 銷 有 關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牌 照 或 拒 絕 續 牌 在 2013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事 務 組 巡 查 外 傭 中 介 公 司 的 次 數 分 別 為 次 次 及 次, 當 中 包 括 日 常 巡 查 及 突 擊 巡 查 (d) 及 (e) 勞 工 處 正 擬 議 職 業 介 紹 所 實 務 守 則, 預 計 有 關 草 擬 工 作 可 在 4 至 5 月 間 完 成, 屆 時 政 府 將 會 諮 詢 業 界 及 持 分 者 如 實 務 守 則 的 成 效 未 如 理 想, 政 府 不 排 除 引 入 其 他 監 管 措 施, 以 加 強 規 管 職 業 介 紹 所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41 頁

4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1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79)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有 關 勞 工 處 轄 下 的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請 列 出 勞 工 處 舉 辦 的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在 年 度 的 開 支 及 人 手 編 配 (b) 請 列 出 該 計 劃 在 推 出 以 來 至 年 度 的 報 名 人 數 及 而 每 培 訓 一 名 學 生 所 需 的 成 本 為 何 (c) 請 列 出 該 計 劃 在 推 出 以 來 至 年 度 學 員 在 完 成 課 程 後 的 就 業 率 平 均 工 資 任 職 的 行 業 分 佈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1)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年 度, 推 行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億 元 勞 工 處 將 會 有 69 名 人 員 負 責 計 劃 的 行 政 推 廣 和 服 務 監 察 工 作 (b) 勞 工 處 在 2009 年 9 月 把 展 翅 計 劃 及 青 見 計 劃 加 強 和 整 合 為 一 條 龍 模 式 的 計 劃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為 學 員 提 供 為 期 12 個 月 的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包 括 職 前 培 訓 工 作 實 習 在 職 培 訓 發 還 課 程 及 考 試 費 用, 以 及 安 排 由 專 業 社 工 擔 任 個 案 經 理 提 供 個 人 化 擇 業 指 導 及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成 功 就 業 的 學 員 享 有 的 個 人 化 擇 業 指 導 可 獲 延 長 12 個 月 經 整 合 的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按 計 劃 年 度 推 行, 由 每 年 9 月 開 始 至 翌 年 8 月 結 束 以 下 為 過 去 5 個 計 劃 年 度 參 加 計 劃 的 學 員 數 字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42 頁

48 計 劃 年 度 參 加 計 劃 的 學 員 人 數 2010/ / / / / 由 於 2015/16 計 劃 年 度 將 於 2016 年 8 月 才 結 束, 因 此 尚 未 有 該 年 度 的 全 年 數 字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的 學 員 可 以 按 興 趣 和 就 業 需 要, 靈 活 選 擇 培 訓 課 程 和 接 受 各 類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學 員 可 參 加 計 劃 的 不 同 活 動, 且 參 與 時 間 長 短 各 異 勞 工 處 並 無 培 訓 每 名 學 員 所 需 成 本 的 分 項 資 料 (c) 以 下 為 過 去 5 個 計 劃 年 度, 學 員 獲 聘 用 擔 任 在 職 培 訓 職 位 的 平 均 工 資 和 行 業 分 佈 數 字 : 計 劃 年 度 獲 聘 用 擔 任 在 職 培 訓 職 位 的 人 數 平 均 工 資 ( 元 ) 2010/ , / , / , / , / ,746 行 業 獲 聘 用 擔 任 在 職 培 訓 職 位 的 人 數 2010/11 計 劃 年 度 2011/12 計 劃 年 度 2012/13 計 劃 年 度 2013/14 計 劃 年 度 2014/15 計 劃 年 度 製 造 業 建 造 業 批 發 零 售 及 進 出 口 貿 易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政 府 機 構 其 他 總 數 勞 工 處 每 年 都 為 參 與 計 劃 及 完 成 12 個 月 支 援 服 務 的 學 員 進 行 學 員 發 展 調 查 以 下 為 過 去 5 個 計 劃 年 度, 學 員 就 業 情 況 的 調 查 結 果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43 頁

49 計 劃 年 度 受 訪 時 正 在 就 業 的 學 員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44 頁

5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1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81)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現 時 勞 工 處 設 有 13 所 就 業 中 心 及 3 所 行 業 性 的 招 聘 中 心 ( 分 別 為 飲 食 業 建 造 業 及 零 售 業 的 招 聘 中 心 )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年 度 各 就 業 中 心 的 預 算 開 支 及 人 手 編 配 ; 及 (b) 過 去 3 年 各 就 業 中 心 的 總 服 務 人 次 每 月 平 均 服 務 人 次 與 每 服 務 人 次 所 需 的 成 本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3)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年 度,13 所 就 業 中 心 的 預 算 運 作 開 支 約 為 1,152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員 工 數 目 如 下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45 頁

51 職 位 員 工 人 數 高 級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1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12 一 級 助 理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8 二 級 助 理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26 文 書 主 任 37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86 文 書 助 理 8 二 級 工 人 2 項 目 主 任 7 合 約 文 員 16 總 數 : 203 (b) 在 2015 年, 共 有 名 求 職 人 士 登 記 使 用 勞 工 處 的 免 費 就 業 服 務 大 部 分 求 職 人 士 無 需 登 記 也 可 以 使 用 就 業 中 心 提 供 的 各 項 設 施 和 服 務, 他 們 亦 可 直 接 聯 絡 在 勞 工 處 就 業 中 心 或 其 網 頁 上 刊 登 空 缺 的 僱 主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各 就 業 中 心 總 服 務 人 次 及 每 月 平 均 服 務 人 次 的 統 計 數 字, 因 此 未 能 提 供 每 服 務 人 次 所 需 的 成 本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46 頁

5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1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82)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局 方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予 本 會.. (a) 請 按 年 齡 性 別 行 業 職 業 和 薪 金 劃 分, 列 出 在 年 度 透 過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服 務 獲 安 排 就 業 的 健 全 求 職 者 的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b) 請 按 性 別 年 齡 行 業 職 業 列 出 自 最 低 工 資 於 2011 年 5 月 1 日 實 施 前 及 實 施 後, 透 過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服 務 獲 安 排 就 業 的 健 全 求 職 者 的 平 均 薪 金 變 化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4)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錄 得 宗 健 全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個 案 其 中 宗 是 經 勞 工 處 提 供 的 轉 介 服 務 而 獲 聘, 而 宗 則 是 求 職 人 士 向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空 缺 的 僱 主 直 接 申 請 而 獲 聘 由 於 經 直 接 申 請 而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士 無 須 向 勞 工 處 呈 報 其 就 業 情 況, 因 此 勞 工 處 並 無 這 些 獲 聘 求 職 人 士 就 業 個 案 的 統 計 數 字 至 於 經 勞 工 處 的 轉 介 而 獲 聘 的 宗 個 案, 按 年 齡 及 性 別 行 業 職 業 和 收 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47 頁

53 (i)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男 性 女 性 就 業 個 案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或 以 上 總 數 (ii) 按 行 業 劃 分 行 業 就 業 個 案 製 造 業 716 建 造 業 224 批 發 零 售 及 進 出 口 貿 易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677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其 他 ( 包 括 政 府 機 構 ) 17 總 數 (iii) 按 職 業 劃 分 職 業 就 業 個 案 經 理 及 行 政 級 人 員 120 專 業 人 員 及 輔 助 專 業 人 員 711 文 書 支 援 人 員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商 店 銷 售 人 員 漁 農 業 熟 練 工 人 21 工 藝 及 有 關 人 員 257 機 台 及 機 器 操 作 員 及 裝 配 員 302 非 技 術 工 人 其 他 91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48 頁

54 (iv) 按 收 入 劃 分 每 月 收 入 就 業 個 案 4,000 元 以 下 * 422 4,000-5,000 元 以 下 283 5,000-6,000 元 以 下 480 6,000-7,000 元 以 下 ,000-8,000 元 以 下 ,000-9,000 元 以 下 ,000-10,000 元 以 下 ,000-11,000 元 以 下 ,000-12,000 元 以 下 ,000-13,000 元 以 下 ,000-14,000 元 以 下 ,000 元 或 以 上 總 數 * 所 有 月 入 低 於 4,000 元 的 就 業 個 案 均 為 兼 職 或 臨 時 工 作 (b)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經 轉 介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士 平 均 收 入 的 統 計 數 字, 但 備 有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 及 2015 年 同 期 ( 即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於 2011 年 5 月 實 施 前 後 ), 經 勞 工 處 轉 介 的 就 業 個 案 的 每 月 收 入 資 料 如 下 : 每 月 收 入 就 業 個 案 (2011 年 1 月 至 4 月 期 間 ) 百 分 比 就 業 個 案 (2015 年 1 月 至 4 月 期 間 ) 百 分 比 4,000 元 以 下 % % 4,000-5,000 元 以 下 % % 5,000-6,000 元 以 下 % % 6,000-7,000 元 以 下 % % 7,000-8,000 元 以 下 % % 8,000-9,000 元 以 下 % % 9,000-10,000 元 以 下 % % 10,000-11,000 元 以 下 % % 11,000-12,000 元 以 下 % % 12,000-13,000 元 以 下 % % 13,000-14,000 元 以 下 % % 14,000 元 或 以 上 % % 總 數 % %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49 頁

5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1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84)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局 方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予 本 會.. (a) 請 按 年 齡 性 別 行 業 職 業 和 月 薪 劃 分, 分 別 列 出 在 2015 至 16 年 度 透 過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服 務 獲 安 排 就 業 的 殘 疾 求 職 者 的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b) 請 按 性 別 年 齡 行 業 職 業 列 出 自 最 低 工 資 於 2011 年 5 月 1 日 實 施 前 及 實 施 後, 透 過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服 務 獲 安 排 就 業 的 殘 疾 求 職 者 的 平 均 薪 金 變 化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6)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共 錄 得 宗 殘 疾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個 案 有 關 這 些 就 業 個 案 按 年 齡 及 性 別 行 業 職 業 和 每 月 收 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i) 按 年 齡 和 性 別 劃 分 年 齡 組 別 男 性 女 性 就 業 個 案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50 頁

56 (ii) 按 行 業 劃 分 行 業 就 業 個 案 製 造 業 155 建 造 業 30 批 發 零 售 及 進 出 口 貿 易 218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710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93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385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491 其 他 ( 包 括 政 府 機 構 ) 319 總 數 (iii) 按 職 業 劃 分 職 業 就 業 個 案 經 理 及 行 政 級 人 員 19 專 業 人 員 及 輔 助 專 業 人 員 95 文 書 支 援 人 員 476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619 商 店 銷 售 人 員 528 漁 農 業 工 人 13 工 藝 及 有 關 人 員 22 機 台 及 機 器 操 作 員 及 裝 配 員 19 非 技 術 工 人 609 其 他 1 總 數 (iv) 按 收 入 劃 分 每 月 收 入 就 業 個 案 3,000 元 以 下 * 542 3,000-4,000 元 以 下 257 4,000-5,000 元 以 下 242 5,000-6,000 元 以 下 194 6,000-7,000 元 以 下 221 7,000-8,000 元 以 下 257 8,000-9,000 元 以 下 228 9,000-10,000 元 以 下 ,000 元 或 以 上 274 總 數 * 所 有 月 入 低 於 3,000 元 的 就 業 個 案 均 為 兼 職 工 作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51 頁

57 (b)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經 轉 介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士 平 均 收 入 之 統 計 數 字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 及 2015 年 同 期 ( 即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於 2011 年 5 月 實 施 前 後 ), 殘 疾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個 案 按 每 月 收 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每 月 收 入 就 業 個 案 (2011 年 1 月 至 4 月 期 間 ) 百 分 比 就 業 個 案 (2015 年 1 月 至 4 月 期 間 ) 百 分 比 3,000 元 以 下 % % 3,000-4,000 元 以 下 % % 4,000-5,000 元 以 下 % % 5,000-6,000 元 以 下 % % 6,000-7,000 元 以 下 % % 7,000-8,000 元 以 下 % % 8,000-9,000 元 以 下 % % 9,000-10,000 元 以 下 3 0.5% % 10,000 元 或 以 上 5 0.8% % 總 數 % %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52 頁

5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1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85)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的 情 況, 局 方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a) 由 至 年 度 政 府 部 門 聘 請 殘 疾 人 士 的 統 計 數 字? 殘 疾 類 別 2013 至 14 年 度 2014 至 15 年 度 2015 至 16 年 度 ( 一 ) 身 體 活 動 能 力 有 限 制 ( 二 ) 視 覺 有 障 礙 ( 三 ) 聽 覺 有 障 礙 ( 四 ) 言 語 能 力 有 障 礙 ( 五 ) 精 神 病 / 情 緒 病 ( 六 ) 自 閉 症 ( 七 ) 有 特 殊 學 習 困 難 ( 八 ) 注 意 力 不 足 / 過 度 活 躍 症 ( 九 ) 智 障 總 數 殘 疾 人 士 佔 政 府 整 體 聘 用 人 數 的 百 分 比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53 頁

59 (b) 由 至 年 度 透 過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服 務 獲 安 排 就 業 的 殘 疾 人 士 的 統 計 數 字? 殘 疾 類 別 2013 至 14 年 度 ( 一 ) 身 體 活 動 能 力 有 限 制 ( 二 ) 視 覺 有 障 礙 ( 三 ) 聽 覺 有 障 礙 ( 四 ) 言 語 能 力 有 障 礙 ( 五 ) 精 神 病 / 情 緒 病 ( 六 ) 自 閉 症 ( 七 ) 特 殊 學 習 困 難 ( 八 ) 注 意 力 不 足 / 過 度 活 躍 症 ( 九 ) 智 障 總 數 2014 至 15 年 度 2015 至 16 年 度 (c) 局 方 有 否 研 究 採 取 新 措 施 協 助 或 推 動 各 政 府 部 門 和 公 私 營 機 構 僱 用 殘 疾 人 士? (d) 局 方 有 否 研 究 引 入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配 額 制 度, 以 立 法 方 式 規 定 企 業 須 僱 用 指 定 百 分 比 的 殘 疾 人 士?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7)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註 根 據 政 府 在 每 年 3 月 31 日 編 製 的 統 計 數 字 1 註 2, 過 去 兩 年 聘 用 殘 疾 公 註 3 務 員 的 數 字, 按 殘 疾 類 別 表 列 如 下.. 殘 疾 類 別 年 度 年 度 ( 一 ) 肢 體 傷 殘 ( 二 ) 視 障 ( 三 ) 聽 障 ( 四 )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 五 ) 智 障 ( 六 ) 器 官 殘 障 ( 七 ) 其 他 ( 例 如.. 自 閉 症 言 語 障 礙 特 殊 註 4 學 習 困 難 等 ) 總 數 佔 公 務 員 人 數 的 百 分 比 2% 2%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54 頁

60 註 : 1 統 計 數 字 是 根 據 各 局 / 部 門 管 理 層 所 掌 握 的 資 料 ( 例 如 在 招 聘 過 程 中 申 請 人 要 求 就 其 殘 疾 狀 況 在 遴 選 面 試 / 測 試 時 作 出 特 別 安 排, 又 或 現 職 殘 疾 僱 員 申 請 資 助 購 買 輔 助 器 材 以 便 履 行 職 務 ) 編 製 2 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 的 有 關 統 計 數 字 將 於 2016 年 第 三 / 四 季 備 妥 3 不 包 括 有 色 盲 或 辨 色 偏 差 的 人 士 4 政 府 沒 有 分 開 收 集 問 題 中 第 ( 四 ) ( 六 ) ( 七 ) 及 ( 八 ) 類 殘 疾 類 別 的 數 據 有 關 類 別 的 殘 疾 人 士 在 上 表 歸 納 為 其 他 類 別 (b) 在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勞 工 處 錄 得 的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個 案 分 別 有 宗 宗 和 宗, 按 殘 疾 類 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殘 疾 類 別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 肢 體 殘 障 ( 包 括 身 體 活 動 能 力 有 限 制 ) (2) 視 力 受 損 (3) 聽 覺 受 損 ( 包 括 言 語 障 礙 ) (4)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5) 自 閉 症 (6) 特 殊 學 習 困 難 (7) 注 意 力 不 足 / 過 度 活 躍 症 (8) 智 障 (9) 長 期 病 患 總 數 : 註 : 上 述 統 計 數 字 按 勞 工 處 現 時 的 殘 疾 人 士 分 類 列 出 (c) 政 府 的 政 策 目 標, 是 協 助 殘 疾 人 士 為 就 業 作 好 準 備, 按 其 能 力 在 社 會 擔 當 具 生 產 力 的 工 作, 讓 殘 疾 人 士 發 揮 潛 能, 自 力 更 生, 從 而 鼓 勵 共 融 文 化, 建 立 關 愛 互 助 的 社 會 政 府 歡 迎 殘 疾 人 士 申 請 政 府 職 位, 並 一 直 推 行 適 當 的 政 策 和 利 便 措 施, 以 確 保 殘 疾 人 士 在 投 考 政 府 職 位 時, 與 其 他 申 請 人 一 樣 享 有 平 等 機 會, 包 括 容 許 符 合 基 本 入 職 資 格 的 殘 疾 申 請 人, 無 須 再 經 篩 選 直 接 參 加 遴 選 面 試 / 筆 試 政 府 會 持 之 以 恆, 為 有 志 加 入 政 府 的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協 助 在 支 援 僱 主 方 面,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繼 續 推 行 殘 疾 僱 員 支 援 計 劃, 資 助 聘 用 殘 疾 僱 員 的 僱 主 購 買 輔 助 儀 器 及 / 或 改 裝 工 作 間 僱 主 每 聘 請 1 名 殘 疾 僱 員, 最 多 可 獲 發 20,000 元 資 助 社 署 亦 已 推 行 優 化 措 施, 包 括 因 應 申 請 個 案 的 特 殊 需 要, 提 高 購 置 單 一 輔 助 儀 器 及 其 必 要 配 件 的 資 助 上 限 至 40,000 元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55 頁

61 勞 工 處 一 直 推 動 僱 主 僱 用 殘 疾 人 士 及 為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的 僱 主 提 供 支 援, 勞 工 處 會 與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的 僱 主 保 持 聯 繫, 關 注 殘 疾 僱 員 的 工 作 進 展, 並 提 供 合 適 的 服 務 在 年, 勞 工 處 將 透 過 試 驗 計 劃 聘 用 非 政 府 機 構, 為 有 需 要 的 殘 疾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專 業 的 輔 導 服 務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自 2013 年 起 推 出 有 能 者 聘 之 約 章 及 共 融 機 構 嘉 許 計 劃 ( 約 章 計 劃 ), 旨 在 推 動 政 府 公 營 和 私 人 機 構 攜 手 合 作, 透 過 參 與 約 章 計 劃, 進 一 步 促 進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參 與 約 章 計 劃 的 機 構 會 制 訂 配 合 機 構 業 務 模 式 的 一 系 列 可 持 續 發 展 措 施, 並 致 力 使 這 些 措 施 得 以 有 效 推 行 (d) 政 府 現 階 段 沒 有 計 劃 設 立 強 制 性 的 就 業 配 額 制 度, 以 免 造 成 負 面 標 籤 效 應, 不 利 殘 疾 人 士 融 入 社 會 一 如 既 往, 政 府 會 積 極 地 繼 續 加 強 對 殘 疾 人 士 的 職 業 訓 練 和 就 業 支 援, 及 採 用 正 面 的 鼓 勵 措 施, 包 括 嘉 獎 良 好 僱 主 推 廣 良 好 做 法, 以 及 為 僱 主 提 供 資 助 和 協 助 等, 以 提 高 殘 疾 人 士 的 就 業 機 會 及 加 強 僱 主 對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的 接 納 及 利 便, 促 進 共 融 社 會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56 頁

6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1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86)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的 事 宜,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請 列 出 在 年 度 推 行 最 低 工 資 的 宣 傳 諮 詢 及 巡 查 執 法 工 作 涉 及 的 人 手 和 開 支 (b)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共 接 獲 多 少 宗 有 關 最 低 工 資 的 查 詢 或 僱 主 未 履 行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的 投 訴, 而 當 中 調 查 結 果 為 何? (c)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共 進 行 多 少 次 針 對 違 反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的 巡 查, 巡 查 結 果 如 何?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8)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年 度, 宣 傳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355 萬 元 由 於 負 責 有 關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宣 傳 諮 詢 和 巡 查 執 法 的 人 員, 同 時 也 負 責 其 他 範 疇 的 相 關 工 作,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和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b)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為 查 詢 人 士 進 行 了 209 次 與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有 關 的 諮 詢 面 談, 另 接 獲 63 宗 有 關 僱 主 未 有 履 行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的 投 訴 勞 工 處 已 跟 進 所 有 投 訴, 並 確 認 大 部 分 個 案 的 僱 員 已 獲 支 付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或 補 發 工 資 差 額 (c)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巡 查 各 行 各 業 的 工 作 場 所 共 次, 以 查 察 僱 主 有 否 遵 從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等 勞 工 法 例 連 同 舉 報 個 案, 勞 工 處 共 發 現 9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57 頁

63 宗 懷 疑 違 反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的 個 案 勞 工 處 已 跟 進 所 有 個 案, 並 確 認 大 部 分 個 案 的 僱 員 已 獲 支 付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或 補 發 工 資 差 額 勞 工 處 向 涉 嫌 觸 犯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的 僱 主 發 出 1 次 警 告 ; 另 有 4 宗 因 僱 主 違 反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規 定 而 被 定 罪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58 頁

6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2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87)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有 關 政 府 服 務 合 約 承 辦 商 的 事 宜,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請 列 出 年 度 政 府 服 務 合 約 承 辦 商 聘 用 的 僱 員 數 目 涉 及 工 種 或 職 業 服 務 的 政 府 機 構 平 均 時 薪 及 月 薪 平 均 工 時 平 均 假 期 數 目 (b) 現 時 局 方 聘 請 服 務 合 約 承 辦 商 時, 會 否 評 估 承 辦 商 有 否 完 善 的 職 業 安 全 措 施? (c) 局 方 會 否 考 慮 檢 討 聘 用 政 府 服 務 合 約 承 辦 商 的 準 則, 在 合 約 條 款 內 要 求 承 辦 商 需 提 供 完 善 的 僱 員 福 利 及 職 業 安 全 措 施 予 僱 員?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9)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個 別 決 策 局 / 部 門 負 責 轄 下 的 採 購 服 務 以 應 付 其 運 作 需 要, 並 各 自 管 理 和 監 督 有 關 的 服 務 合 約 勞 工 處 並 沒 有 備 存 各 決 策 局 / 部 門 的 採 購 和 涉 及 的 僱 員 聘 用 條 款 等 資 料 (b) 在 聘 請 服 務 合 約 承 辦 商 時, 個 別 決 策 局 / 部 門 會 按 照 各 自 的 需 要, 考 慮 各 方 面 的 因 素 及 情 況, 以 評 估 承 辦 商 是 否 符 合 有 關 的 服 務 合 約 要 求, 從 而 挑 選 合 適 的 服 務 合 約 承 辦 商 若 承 辦 商 未 有 根 據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法 例 採 取 足 夠 安 全 措 施, 勞 工 處 會 依 法 處 理 (c) 個 別 決 策 局 / 部 門 按 照 各 自 的 需 要, 制 訂 及 檢 討 聘 用 政 府 服 務 合 約 承 辦 商 的 準 則 一 般 而 言, 服 務 合 約 條 款 已 包 括 要 求 承 辦 商 向 僱 員 提 供 法 定 僱 傭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59 頁

65 權 益 和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等 保 障 若 承 辦 商 未 有 遵 從 有 關 法 例, 勞 工 處 會 依 法 處 理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60 頁

6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2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88)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綱 領 中 提 到, 勞 工 處 繼 續 進 行 宣 傳 工 作, 加 深 僱 主 及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對 其 法 定 及 合 約 權 益 和 責 任 的 認 識 就 此, 請 局 方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a) 請 列 出 過 去 三 年 外 傭 及 其 僱 主 觸 犯 了 僱 傭 條 例 或 入 境 條 例 的 個 案 宗 數 及 觸 犯 條 例 類 別 (b) 當 局 有 何 對 策 措 施 或 巡 查 行 動, 以 減 少 外 傭 或 其 僱 主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或 入 境 條 例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0)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的 僱 主 因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而 被 定 罪 的 個 案 分 別 有 3 宗 3 宗 及 2 宗, 所 涉 罪 行 包 括 遲 付 或 欠 付 工 資 違 反 假 期 規 定 或 拖 欠 勞 資 審 裁 處 裁 定 的 款 項 同 期, 外 傭 因 觸 犯 入 境 條 例 而 被 拘 捕 的 個 案 分 別 有 793 宗 749 宗 及 962 宗 ; 當 中 涉 及 外 傭 從 事 非 法 工 作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人 員 作 出 虛 假 申 述 以 取 得 外 傭 工 作 簽 證 或 逾 期 逗 留 外 傭 僱 主 因 觸 犯 入 境 條 例 而 被 拘 捕 的 個 案 則 分 別 為 200 宗 148 宗 及 135 宗 ; 當 中 涉 及 非 法 聘 用 外 傭 或 指 派 外 傭 擔 任 非 家 務 性 工 作, 或 協 助 或 教 唆 外 傭 向 入 境 處 人 員 作 出 虛 假 申 述 以 取 得 外 傭 工 作 簽 證 (b) 為 加 強 外 傭 及 外 傭 僱 主 了 解 僱 傭 條 例 及 入 境 條 例 的 有 關 條 文 及 違 例 的 後 果, 勞 工 處 及 入 境 處 以 多 個 外 傭 母 語 印 製 實 用 指 南 宣 傳 單 張 及 海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61 頁

67 報 ; 舉 辦 巡 迴 展 覽 和 研 討 會 以 推 廣 有 關 法 例 條 文 ; 在 外 傭 通 常 閱 讀 的 本 地 報 章 上 刊 登 廣 告 ; 在 外 傭 慣 常 休 息 日 的 熱 門 聚 集 地 點 設 立 資 訊 站 ; 在 電 視 及 電 台 播 放 政 府 宣 傳 信 息 ; 以 及 透 過 流 動 網 絡 營 辦 商 的 宣 傳 渠 道 向 外 傭 發 放 信 息 等 同 時, 勞 工 處 加 強 與 有 關 領 事 館 的 合 作, 為 新 來 港 的 外 傭 舉 辦 講 座 以 提 供 相 關 的 資 訊 有 關 資 料 以 不 同 語 文 印 製, 提 供 予 有 關 領 事 館 外 傭 組 織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並 上 載 到 勞 工 處 網 站 以 供 公 眾 瀏 覽 此 外, 勞 工 處 印 製 專 為 外 傭 僱 主 而 設 的 宣 傳 單 張, 提 醒 他 們 聘 用 外 傭 時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 並 透 過 講 座 和 研 討 會, 向 職 業 介 紹 所 講 解 有 關 僱 用 外 傭 的 事 宜 在 打 擊 外 傭 從 事 違 反 入 境 條 例 的 活 動 方 面, 入 境 處 採 取 相 關 的 措 施 及 執 法 行 動 包 括 : 嚴 格 審 批 工 作 簽 證 申 請 加 強 搜 集 情 報 調 查 和 檢 控 從 事 非 法 工 作 的 外 傭, 以 及 加 強 相 關 宣 傳 和 鼓 勵 市 民 舉 報 非 法 勞 工 等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62 頁

6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2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89)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相 關 工 作, 局 方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在 年 度 針 對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推 出 的 具 體 工 作 詳 情 和 涉 及 的 開 支 及 人 手 編 配 為 何? (b) 過 去 三 年 ( 至 年 度 ) 涉 及 非 法 僱 用 勞 工 的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所 涉 及 的 僱 主 及 非 法 勞 工 數 目 為 何 當 中 多 少 宗 涉 及 酷 刑 聲 請, 包 括 拘 捕 前 已 提 出 酷 刑 聲 請 及 拘 捕 後 再 提 出 酷 刑 聲 請 (c) 部 份 人 士 濫 用 酷 刑 聲 請 機 制 來 港 做 黑 工, 局 方 有 否 研 究 新 措 施 應 對 非 法 勞 工 問 題?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1)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與 警 方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聯 手, 根 據 情 報 進 行 聯 合 行 動, 突 擊 搜 查 涉 嫌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機 構 勞 工 處 亦 會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在 全 港 展 開 宣 傳 活 動, 加 深 巿 民 認 識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嚴 重 後 果, 以 及 鼓 勵 巿 民 舉 報 懷 疑 違 例 個 案 遏 止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是 勞 工 督 察 的 其 中 一 項 職 務, 而 勞 工 督 察 亦 同 時 負 責 執 行 多 條 勞 工 法 例 的 工 作 因 此, 勞 工 處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遏 止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涉 及 的 開 支 及 人 手 編 制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預 留 了 22 萬 元 作 為 遏 止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宣 傳 活 動 開 支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63 頁

69 (b) 過 去 3 年, 勞 工 處 發 現 的 懷 疑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個 案 數 目 涉 及 的 僱 主 和 非 法 勞 工 人 數 表 列 如 下 :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懷 疑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個 案 數 目 涉 及 的 僱 主 人 數 涉 及 的 非 法 勞 工 人 數 所 有 懷 疑 非 法 僱 傭 個 案 均 已 轉 介 入 境 事 務 處 或 警 方 作 進 一 步 跟 進 勞 工 處 並 沒 備 存 這 些 個 案 是 否 涉 及 酷 刑 聲 請 的 有 關 資 料 (c) 遏 止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是 勞 工 處 持 續 進 行 的 工 作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透 過 主 動 搜 集 情 報 和 聯 同 其 他 執 法 部 門 在 不 同 層 面 打 擊 非 法 僱 傭 活 動, 亦 會 定 期 檢 討 各 項 執 法 行 動 的 成 效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64 頁

7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2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90)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局 方 就 打 擊 強 迫 僱 員 假 自 僱 事 宜 上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a) 請 列 出 年 度 涉 及 打 擊 假 自 僱 的 人 手 編 配 及 開 支 (b) 請 列 出 過 去 三 年 ( 至 年 度 ) 勞 工 處 共 處 理 多 少 宗 涉 及 假 自 僱 或 強 迫 僱 員 簽 訂 自 僱 合 約 的 投 訴 個 案, 當 中 有 多 少 宗 成 功 入 罪 (c) 自 最 低 工 資 推 行 後, 勞 工 市 場 上 涉 及 假 自 僱 的 糾 紛 日 趨 嚴 重 就 此,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透 過 宣 傳 教 育 令 僱 員 明 白 如 何 維 護 自 己 在 僱 傭 關 係 下 的 合 法 權 益, 並 加 強 監 察 和 打 擊 僱 主 強 迫 僱 員 簽 訂 自 僱 合 約 的 行 為?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2)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勞 工 處 負 責 偵 查 假 自 僱 的 人 員 需 同 時 執 行 多 條 勞 工 法 例 的 工 作, 因 此, 打 擊 假 自 僱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配 和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b) 過 去 3 年, 勞 工 處 處 理 假 自 僱 投 訴 的 宗 數 如 下 : 年 份 處 理 的 投 訴 宗 數 在 上 述 的 投 訴 個 案 中, 勞 工 處 成 功 提 出 1 宗 檢 控, 涉 案 僱 主 承 認 控 罪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65 頁

71 (c) 勞 工 處 一 直 有 教 育 公 眾 認 識 僱 員 與 自 僱 人 士 在 權 益 上 的 分 別 在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實 施 後, 勞 工 處 亦 透 過 不 同 活 動, 加 強 有 關 假 自 僱 的 教 育 和 宣 傳 ; 包 括 在 電 視 和 電 台 廣 播 政 府 宣 傳 信 息 派 發 單 張 和 宣 傳 品 張 貼 海 報 刊 登 報 章 特 稿 在 公 共 交 通 網 絡 及 職 工 會 聯 會 期 刊 刊 登 廣 告, 以 及 在 大 型 研 討 會 及 巡 迴 展 覽 中 宣 傳 信 息 自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實 施 以 來, 勞 工 處 對 低 薪 行 業 的 工 作 場 所 嚴 加 視 察, 以 遏 止 假 自 僱 等 違 反 勞 工 法 例 的 罪 行 如 僱 員 懷 疑 僱 主 假 借 自 僱 之 名 剝 削 他 們 的 僱 傭 權 益, 可 透 過 勞 工 處 熱 線 投 訴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迅 速 調 查 所 有 投 訴, 並 在 有 足 夠 證 據 時 作 出 檢 控 自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實 施 以 來, 勞 工 處 接 獲 涉 及 假 自 僱 的 申 索 聲 請 數 目 約 佔 所 有 申 索 聲 請 數 目 的 1%, 與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實 施 前 相 若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66 頁

7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2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91)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局 方 就 保 障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a) 請 列 出 年 度 針 對 各 種 違 反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守 則 所 推 行 的 宣 傳 教 育 推 廣 及 巡 查 行 動 的 詳 情 及 相 關 的 開 支 及 人 手 編 配 (b) 局 方 有 否 研 究 推 出 措 施 針 對 職 業 傷 亡 事 故 較 多 的 行 業 例 如 飲 食 業 運 輸 業 製 造 業 及 建 造 業 等, 加 強 行 業 內 僱 主 及 僱 員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意 識?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3)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策 略, 透 過 巡 查 執 法 教 育 培 訓 及 宣 傳 推 廣, 提 升 各 行 業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 並 會 針 對 高 處 工 作 吊 運 作 業 和 電 力 工 作 等 高 危 工 序, 進 行 特 別 執 法 行 動 在 宣 傳 及 教 育 推 廣 方 面, 勞 工 處 會 與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各 大 商 會 及 有 關 職 工 會 合 辦 推 廣 活 動, 透 過 訓 練 課 程 研 討 會 巡 迴 展 覽 外 展 推 廣 探 訪, 並 在 電 視 電 台 播 放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宣 傳 聲 帶, 在 報 章 及 勞 工 處 網 頁 發 放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信 息, 編 訂 及 更 新 安 全 指 引, 提 高 不 同 行 業 的 僱 主 及 僱 員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意 識 勞 工 處 亦 會 按 各 行 業 和 所 涉 及 工 序 的 風 險, 制 定 有 關 行 業 及 工 作 場 所 的 巡 查 及 推 廣 計 劃 上 述 工 作 是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恆 常 工 作 的 其 中 一 環, 有 關 開 支 及 人 手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b) 由 於 建 造 業 的 意 外 率 及 致 命 意 外 數 字 為 各 行 業 之 首, 而 飲 食 業 的 意 外 數 字 則 為 各 行 業 中 最 高, 因 此 在 年 度, 除 了 上 述 提 及 的 敎 育 及 宣 傳 推 廣 工 作 外, 勞 工 處 會 特 別 針 對 這 兩 個 行 業 舉 辦 大 型 推 廣 活 動, 以 提 高 有 關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67 頁

73 行 業 的 僱 主 及 僱 員 的 安 全 意 識 勞 工 處 亦 會 繼 續 留 意 其 他 行 業, 包 括 運 輸 業 及 製 造 業 的 職 業 意 外 率 及 傷 亡 事 故 情 況,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加 強 為 相 關 行 業 舉 辦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宣 傳 及 推 廣 活 動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68 頁

7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2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92)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據 悉 社 會 有 意 見 認 為 當 局 應 全 面 檢 討 現 時 限 制 行 業 從 業 員 年 齡 的 法 例 局 方 請 告 知 本 會.. (a) 現 時 哪 些 職 業 設 有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及 有 關 的 規 定 為 何 ; 有 否 統 計 該 等 職 業 過 去 三 年 的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現 職 人 數, 以 及 當 中 預 期 會 在 未 來 三 年 內 退 休 的 人 數 及 百 分 比 ; (b) 鑑 於 現 代 年 長 人 士 的 健 康 狀 況 普 遍 較 以 往 的 為 佳, 以 及 科 技 進 步 令 不 少 職 業 的 體 力 要 求 較 以 往 為 少,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就 各 職 業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是 否 仍 切 合 時 宜 進 行 檢 討 和 業 內 諮 詢, 以 探 討 是 否 有 調 高 的 空 間 ; 若 有 計 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c) 有 否 研 究 及 制 訂 措 施, 推 廣 友 善 對 待 長 者 的 工 作 環 境, 以 鼓 勵 長 者 就 業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4)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及 (b) 根 據 保 安 及 護 衞 服 務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60 章 ),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分 為 甲 乙 丙 丁 四 類 其 中 乙 類 許 可 證 涵 蓋 的 保 安 服 務 範 圍 廣 泛, 持 證 人 可 就 任 何 人 處 所 或 財 產 提 供 保 安 工 作 ; 丙 類 許 可 證 則 適 用 於 攜 帶 槍 械 彈 藥 的 保 安 工 作 乙 類 及 丙 類 許 可 證 的 年 齡 上 限 分 別 定 於 70 歲 及 55 歲 現 時 分 別 約 有 名 及 名 乙 類 及 丙 類 許 可 證 持 證 人, 當 中 約 有 名 67 至 69 歲 的 乙 類 許 可 證 持 證 人 及 67 名 52 至 54 歲 的 丙 類 許 可 證 持 證 人 政 府 未 有 備 存 保 安 員 過 去 3 年 的 平 均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69 頁

75 退 休 年 齡 現 職 人 數, 以 及 預 期 會 在 未 來 3 年 內 退 休 的 人 數 及 百 分 比 為 配 合 人 口 政 策, 延 長 市 民 工 作 年 期 和 釋 放 本 地 潛 在 勞 動 力, 保 安 及 護 衞 業 管 理 委 員 會 在 考 慮 過 保 安 業 的 實 際 情 況 及 監 管 需 要, 以 及 諮 詢 業 界 及 勞 工 團 體 的 意 見 後, 已 於 2015 年 12 月 18 日 起, 把 乙 類 保 安 員 的 年 齡 上 限, 由 過 去 的 65 歲 延 長 至 現 時 的 70 歲, 並 規 定 65 歲 以 上 的 持 證 人 必 須 接 受 兩 年 一 次 的 體 格 檢 查 為 確 保 非 本 地 船 隻 在 香 港 水 域 內 的 航 行 安 全, 領 港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84 章 ) 規 定 所 有 總 噸 位 噸 或 以 上 及 若 干 其 他 指 明 船 隻 在 訪 港 時, 必 須 由 持 牌 領 港 員 為 其 引 航 政 府 已 於 2013 年 5 月 修 訂 法 例, 容 許 年 滿 65 歲 的 I 級 領 港 員 可 繼 續 按 其 執 照 的 資 格 工 作 至 68 歲 有 關 現 職 和 退 休 領 港 員 的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一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79 章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資 助 學 校 在 編 制 內 的 教 員 或 校 長, 如 在 某 學 年 開 始 前 已 年 滿 60 歲, 不 得 在 該 學 年 內 繼 續 受 僱, 但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可 批 准 資 助 學 校 的 法 團 校 董 會 或 校 董 會 繼 續 僱 用 年 滿 60 歲 的 教 員 或 校 長, 每 次 獲 批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1 個 學 年, 而 最 長 合 計 期 亦 不 得 超 過 5 個 連 續 學 年 有 關 公 營 中 小 學 教 師 的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二 (c) 政 府 於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提 高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文 職 公 務 員 至 65 歲, 而 紀 律 部 隊 則 至 60 歲 在 延 長 現 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方 面, 推 出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讓 部 門 可 以 合 約 形 式 聘 用 退 休 公 務 員 擔 任 一 些 要 求 特 定 公 務 員 技 能 或 經 驗 的 臨 時 職 務 ; 同 時, 與 職 方 就 調 整 現 職 公 務 員 達 退 休 年 齡 後 繼 續 受 僱 的 執 行 細 節 作 出 商 討 在 推 廣 友 善 對 待 年 長 人 士 的 工 作 環 境 方 面,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的 渠 道 和 多 元 化 的 教 育 及 宣 傳 活 動, 鼓 勵 僱 主 按 企 業 的 個 別 情 況 在 工 作 場 所 採 納 友 善 就 業 僱 傭 措 施, 包 括 適 合 年 長 人 士 的 措 施 有 關 活 動 包 括 在 全 港 不 同 地 區 舉 辦 巡 迴 展 覽 刊 登 報 章 特 稿 廣 泛 派 發 刊 物 在 電 視 及 電 台 廣 播 在 公 共 交 通 網 絡 刊 登 廣 告, 以 及 在 不 同 的 僱 主 網 絡 宣 傳 相 關 信 息 等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70 頁

76 附 件 一 現 職 和 退 休 領 港 員 統 計 數 字 現 職 領 港 員 香 港 現 時 共 有 持 牌 領 港 員 105 名 及 3 名 見 習 領 港 員 退 休 領 港 員 過 去 3 年, 即 及 2015 年, 共 有 10 名 領 港 員 退 休,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為 64.8 歲 未 來 3 年, 即 及 2018 年, 預 計 共 有 8 名 領 港 員 退 休, 佔 現 時 持 牌 領 港 員 人 數 的 7.6%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71 頁

77 附 件 二 有 關 公 營 中 小 學 教 師 的 統 計 數 字 甲. 公 營 中 小 學 教 師 總 人 數 退 休 教 師 人 數 及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2013/14 學 年 2014/15 學 年 2015/16 # 學 年 教 師 總 人 數 呈 報 為 退 休 的 教 師 人 數 退 休 教 師 的 平 均 年 齡 ( 指 該 學 年 開 始 前 的 8 月 31 日 ) 註 : 教 師 人 數 及 有 關 數 據 包 括 校 長 相 關 學 年 的 教 師 總 人 數 並 不 包 括 退 休 教 師 人 數 # 臨 時 數 字 乙. 在 公 營 中 小 學 任 教 而 年 齡 將 達 60 歲 的 教 師 ( 包 括 校 長 ) 的 估 計 人 數 學 年 人 數 ( 百 分 比 ) 2016/17 * ( 以 2016 年 8 月 31 日 為 準 ) 2017/18 ( 以 2017 年 8 月 31 日 為 準 ) 2018/19 ( 以 2018 年 8 月 31 日 為 準 ) 約 520 (1.2%) 約 530 (1.2%) 約 640 (1.5%) * 2016/17 學 年 的 數 字 包 括 60 歲 以 上 的 教 師 ( 包 括 校 長 ) 註 : (1) 上 表 是 根 據 2015/16 學 年 的 教 師 數 據 而 編 製 表 中 的 數 字 只 反 映 在 有 關 學 年 退 休 教 師 人 數 的 粗 略 估 計 數 字, 因 為 部 分 教 師 可 能 選 擇 在 60 歲 前 或 後 退 休 此 外, 教 師 的 總 人 數 及 組 成 在 未 來 數 年 亦 可 能 轉 變 (2) 括 號 內 數 字 為 對 應 2015/16 學 年 教 師 總 人 數 的 百 分 比 (3) 2015/16 學 年 的 數 據 為 臨 時 數 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72 頁

7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2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93)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職 業 性 失 聰 ( 補 償 ) 條 例 和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及 間 皮 瘤 ( 補 償 ) 條 例 共 列 明 52 種 職 業 病 請 局 方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a) 年 度 各 類 職 業 病 確 診 個 案 數 字 (b) 年 度 勞 工 處 轄 下 分 別 位 於 觀 塘 及 粉 嶺 的 兩 間 職 業 健 康 診 所 的 服 務 次 數, 以 及 預 約 服 務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c) 局 方 有 否 計 劃 檢 討 職 業 病 旳 類 別, 研 究 將 更 多 僱 員 常 見 疾 病 列 入 職 業 病?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5)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2013 年 至 2015 年 各 類 職 業 病 的 確 診 個 案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職 業 病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職 業 性 失 聰 ( 包 括 單 耳 失 聰 ) 矽 肺 病 手 部 或 前 臂 腱 鞘 炎 間 皮 瘤 結 核 病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73 頁

79 氣 體 中 毒 職 業 性 皮 膚 炎 氣 壓 病 石 棉 沉 着 病 其 他 總 數 : (b) 2013 年 至 2015 年 觀 塘 及 粉 嶺 兩 間 職 業 健 康 診 所 的 診 症 服 務 次 數 和 新 症 預 約 服 務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表 列 如 下 : 觀 塘 職 業 健 康 診 所 粉 嶺 職 業 健 康 診 所 診 症 服 務 次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新 症 預 約 服 務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診 症 服 務 次 數 新 症 預 約 服 務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診 症 服 務 次 數 新 症 預 約 服 務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星 期 星 期 星 期 星 期 星 期 星 期 (c) 勞 工 處 不 時 檢 討 及 在 需 要 時 更 新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職 業 性 失 聰 ( 補 償 ) 條 例 和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及 間 皮 瘤 ( 補 償 ) 條 例 下 須 補 償 的 職 業 病, 以 及 擴 大 部 份 職 業 病 的 涵 蓋 範 圍 根 據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的 定 義, 職 業 病 是 指 與 職 業 有 明 確 或 強 烈 關 係 的 疾 病, 一 般 只 涉 及 單 一 致 病 原 因 勞 工 處 在 決 定 在 香 港 應 否 把 某 種 疾 病 列 為 職 業 病 或 擴 大 某 些 職 業 病 的 涵 蓋 範 圍 時, 會 參 考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的 準 則, 並 考 慮 有 關 疾 病 是 否 與 某 類 工 作 有 直 接 的 因 果 關 係, 包 括 是 否 有 醫 學 證 據 證 明 這 些 疾 病 明 顯 與 特 定 的 職 業 有 關, 和 本 地 的 疾 病 模 式 等 因 素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74 頁

8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2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94)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組 ( 事 務 組 ) 負 責 執 行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第 XII 部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規 例 ( 第 57A 章 ) 該 組 透 過 發 牌 定 期 及 突 擊 巡 查 投 訴 調 查 及 檢 控 等, 確 保 職 業 介 紹 所 經 營 方 法 合 乎 前 述 法 例 的 規 定, 從 而 保 障 求 職 者 的 利 益 請 局 方 提 供 以 下 數 字.. (a) 請 提 供 年 度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組 相 關 開 支 及 人 手 編 配 (b) 請 提 供 去 三 年 ( 即 年 度 )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組 的 發 牌 巡 查 投 訴 調 查 及 檢 控 數 字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6)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年 度, 事 務 組 的 預 算 開 支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為 210 萬 元, 人 手 編 制 包 括 15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及 6 名 文 書 人 員 (b) 在 過 去 3 年, 事 務 組 的 發 牌 巡 查 調 查 投 訴 及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發 牌 數 目 巡 查 次 數 調 查 投 訴 宗 數 被 成 功 檢 控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數 目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75 頁

8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2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95)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勞 工 處 會 推 行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試 驗 計 劃, 聘 用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下 能 以 少 數 族 裔 語 言 溝 通 的 學 員 於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中 心 招 聘 中 心 及 招 聘 會 擔 任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請 提 供 上 述 試 驗 計 劃 的 詳 情 及 相 關 開 支 與 人 手 編 配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7) 答 覆 : 為 加 強 對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的 就 業 服 務, 勞 工 處 自 2014 年 9 月 開 始 推 行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聘 用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下 能 以 少 數 族 裔 語 言 溝 通 的 學 員 擔 任 為 期 6 個 月 的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該 計 劃 自 推 出 以 來, 勞 工 處 已 先 後 聘 用 63 名 學 員 他 們 獲 調 配 到 勞 工 處 就 業 中 心 或 行 業 性 招 聘 中 心 服 務, 主 要 職 責 為 協 助 處 理 求 職 人 士, 尤 其 是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有 關 勞 工 處 就 業 服 務 的 查 詢, 和 協 助 他 們 使 用 就 業 中 心 內 各 項 設 施 ; 在 勞 工 處 舉 辦 的 招 聘 會 現 場 提 供 支 援 ; 及 協 助 與 少 數 族 裔 社 羣 的 成 員 建 立 和 保 持 聯 繫, 以 推 廣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服 務, 並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及 跟 進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情 況 在 年 度 及 年 度, 推 行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涉 及 的 在 職 培 訓 開 支 分 別 約 為 77 萬 元 及 175 萬 元 ; 而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已 預 留 195 萬 元 作 為 有 關 的 在 職 培 訓 開 支, 當 中 包 括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的 薪 酬 及 福 利 開 支 支 付 給 學 員 的 培 訓 津 貼 及 培 訓 課 程 開 支 等 勞 工 處 負 責 推 行 這 計 劃 的 職 員 須 同 時 擔 任 其 他 職 務, 涉 及 的 人 手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76 頁

8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2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97)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為 使 香 港 的 青 年 人 能 藉 著 在 海 外 旅 遊 期 間 生 活 和 短 暫 工 作, 現 時 年 齡 介 乎 18 至 30 歲 的 青 年 人 可 向 有 關 經 濟 體 系 申 請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請 局 方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a) 請 簡 介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的 詳 情, 包 括 有 多 少 國 家 簽 署 各 國 的 逗 留 時 間 能 否 從 事 短 期 工 作 能 否 修 讀 短 期 課 程 等 資 料 (b) 請 以 國 家 為 單 位 作 表 列, 列 出 過 去 三 年 ( 至 年 度 ) 本 地 青 年 申 請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到 其 他 經 濟 體 系 的 數 字, 以 及 其 他 經 濟 體 系 的 青 年 申 請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來 港 的 數 字 (c) 局 方 有 否 計 劃 與 更 多 經 濟 體 系 商 議 簽 訂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計 劃, 並 鼓 勵 更 多 青 年 參 與 計 劃 踏 出 香 港, 放 眼 世 界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9)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a) 自 2001 年 起,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先 後 與 10 個 經 濟 體 系 政 府 ( 包 括 新 西 蘭 澳 洲 愛 爾 蘭 德 國 日 本 加 拿 大 韓 國 法 國 英 國 及 奧 地 利 ) 訂 立 雙 邊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協 議 除 英 國 及 奧 地 利 的 計 劃 可 讓 香 港 青 年 在 當 地 分 別 逗 留 最 多 24 個 月 及 6 個 月 外, 其 餘 8 個 計 劃 的 參 加 者 可 於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逗 留 最 多 12 個 月, 期 間 可 從 事 短 期 工 作 以 補 助 旅 遊 的 費 用, 及 / 或 修 讀 短 期 課 程 ( 除 愛 爾 蘭 基 於 其 一 貫 簽 證 政 策 外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77 頁

83 (b) 根 據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政 府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本 港 青 年 及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青 年 在 2013 至 2015 年 獲 批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的 分 項 數 目 分 別 列 於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c) 勞 工 處 來 年 會 繼 續 加 強 推 廣 此 計 劃, 並 與 更 多 經 濟 體 系 商 議 簽 訂 新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及 與 現 時 已 簽 訂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的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政 府 商 議 擴 大 年 度 名 額, 讓 香 港 青 年 人 有 更 多 機 會 選 擇 和 參 與 計 劃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78 頁

84 附 件 一 年 本 地 青 年 申 請 工 作 假 期 簽 証 數 目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香 港 青 年 成 功 獲 批 簽 證 數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新 西 蘭 澳 洲 愛 爾 蘭 德 國 日 本 加 拿 大 韓 國 法 國 英 國 奧 地 利 註 : 由 該 年 4 月 至 翌 年 3 月 之 統 計 數 字 由 該 年 7 月 至 翌 年 6 月 之 統 計 數 字 由 該 年 7 月 至 12 月 之 統 計 數 字 由 該 年 4 月 至 12 月 之 統 計 數 字 由 該 年 3 月 至 12 月 之 統 計 數 字 計 劃 尚 未 生 效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79 頁

85 附 件 二 年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青 年 申 請 來 港 工 作 假 期 數 目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青 年 成 功 獲 批 簽 證 數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新 西 蘭 澳 洲 愛 爾 蘭 德 國 日 本 加 拿 大 韓 國 法 國 英 國 奧 地 利 註 : 1 2 由 該 年 7 月 至 12 月 之 統 計 數 字 由 該 年 3 月 至 12 月 之 統 計 數 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80 頁

8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3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381)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年 度 預 算 案 演 辭 中 第 148 段 提 及 : 已 經 要 求 各 政 策 局 重 組 工 序 重 訂 優 先 次 序, 提 升 資 源 運 用 的 效 率, 並 推 行 計 劃, 在 未 來 三 個 年 度 內 共 節 省 百 分 之 二 的 經 營 開 支 騰 出 的 資 源 將 重 新 分 配, 推 行 新 的 服 務 請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勞 工 處 在 年 如 何 落 實 計 劃 受 影 響 的 服 務 及 涉 及 的 開 支 詳 情 提 問 人 : 何 俊 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0) 答 覆 : 因 應 人 口 老 化 勞 動 力 減 少 和 經 濟 增 長 放 緩, 政 府 必 須 控 制 開 支 增 長 的 步 伐 以 確 保 財 政 的 可 持 續 性 計 劃 是 財 政 規 劃 的 工 具, 目 的 是 鼓 勵 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透 過 重 整 工 序 及 重 訂 工 作 的 緩 急 優 次, 更 有 效 地 為 資 源 增 值, 以 騰 出 更 多 資 源 作 內 部 重 新 分 配, 以 改 善 現 有 服 務 及 推 展 新 的 公 共 服 務 年 度 勞 工 處 的 經 常 開 支 預 算,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淨 增 加 億 元 (7.9%) 主 要 新 增 的 服 務 包 括 : 為 持 有 高 學 歷 的 求 職 人 士 設 立 專 題 就 業 資 訊 網 上 平 台 ; 加 強 有 系 統 的 預 防 及 執 法 工 作, 以 消 除 建 造 業 工 人 從 高 處 墮 下 的 危 害 及 其 他 工 作 危 害 ; 以 及 制 訂 及 執 行 實 務 守 則, 以 加 強 規 管 本 地 職 業 介 紹 所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有 效 地 運 用 現 有 資 源, 以 提 升 現 有 服 務 及 配 合 新 的 服 務 需 求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81 頁

8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3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382)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當 局 在 天 水 圍 就 業 一 站 推 行 綜 合 就 業 服 務, 以 加 強 對 求 職 人 士 的 支 援,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過 去 一 年 該 就 業 及 培 訓 中 心 的 具 體 工 作 詳 情 和 涉 及 開 支 為 何 ; 在 年 度 該 就 業 及 培 訓 中 心 的 具 體 工 作 詳 情 和 涉 及 開 支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評 估 計 劃 成 效?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成 立 後, 受 幫 助 人 士 人 數, 成 功 就 業 率 及 工 種 分 佈 提 問 人 : 何 俊 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1) 答 覆 : 天 水 圍 就 業 一 站 為 僱 主 和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免 費 招 聘 及 就 業 服 務 除 向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現 時 勞 工 處 一 般 就 業 中 心 的 各 項 半 自 助 式 求 職 設 施 及 就 業 服 務 之 外, 就 業 一 站 更 提 供 優 化 服 務, 例 如 透 過 服 務 需 要 評 估 工 具 評 估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需 要, 以 便 提 供 度 身 訂 造 的 就 業 服 務 ; 以 及 安 排 註 冊 社 工 為 有 特 別 就 業 困 難 的 求 職 人 士 及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轉 介 的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受 助 人, 提 供 個 案 管 理 及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此 外, 就 業 一 站 與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合 辦 培 訓 活 動, 加 強 求 職 人 士 的 求 職 技 巧 就 業 一 站 於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約 為 820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在 年 度, 就 業 一 站 會 繼 續 為 僱 主 和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免 費 的 招 聘 及 就 業 優 化 服 務, 並 提 供 個 案 管 理 及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勞 工 處 亦 會 繼 續 與 再 培 訓 局 合 辦 培 訓 活 動, 加 強 求 職 人 士 的 求 職 技 巧 就 業 一 站 於 年 度 的 預 算 運 作 開 支 約 為 850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勞 工 處 曾 於 2014 年 年 中, 根 據 就 業 一 站 的 實 際 運 作 經 驗 及 所 收 集 的 相 關 數 據 及 資 料, 就 其 成 效 作 檢 討, 並 於 2014 年 7 月 17 日 向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認 為 就 業 一 站 能 有 效 幫 助 求 職 人 士 就 業, 亦 可 促 進 就 業 市 場 效 率,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82 頁

88 而 大 部 分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中 心 的 各 項 服 務 及 設 施 表 示 滿 意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根 據 訪 客 人 數 登 記 求 職 人 數 就 業 轉 介 及 就 業 個 案 宗 數 舉 辦 的 招 聘 活 動 數 目, 以 及 使 用 者 對 服 務 的 滿 意 程 度 等 指 標, 密 切 監 察 和 評 估 就 業 一 站 的 服 務 表 現 及 成 效 就 業 一 站 於 2011 年 12 月 設 立, 在 2012 年 至 2015 年 期 間, 合 共 錄 得 名 訪 客 及 名 登 記 求 職 人 士 ; 當 中 共 有 名 人 士 獲 提 供 個 案 管 理 及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包 括 105 名 有 特 別 就 業 困 難 求 職 人 士 及 名 由 社 署 轉 介 身 體 健 全 申 領 綜 援 的 失 業 人 士 求 職 人 士 可 經 勞 工 處 的 轉 介 服 務, 或 直 接 向 在 本 處 刊 登 職 位 空 缺 的 僱 主 申 請 工 作 而 獲 聘 在 2012 年 至 2015 年 期 間, 就 業 一 站 安 排 的 就 業 轉 介 宗 數 為 宗, 經 轉 介 服 務 而 成 功 就 業 個 案 為 宗, 就 業 個 案 按 職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按 職 業 劃 分 職 業 就 業 個 案 經 理 及 行 政 級 人 員 21 專 業 人 員 及 輔 助 專 業 人 員 459 文 書 支 援 人 員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商 店 銷 售 人 員 830 漁 農 業 熟 練 工 人 27 工 藝 及 有 關 人 員 162 機 台 及 機 器 操 作 員 及 裝 配 員 226 非 技 術 工 人 其 他 74 總 數 目 前, 約 99%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的 職 位 空 缺 可 供 求 職 人 士 直 接 向 僱 主 申 請 工 作, 經 直 接 申 請 而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士 無 須 向 本 處 呈 報 其 就 業 情 況, 因 此 勞 工 處 並 無 這 些 求 職 人 士 的 成 功 就 業 率 及 工 種 分 佈 的 資 料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83 頁

8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3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384)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年 度 就 與 家 庭 友 善 政 策 開 支 為 何? 有 關 工 作 詳 情 為 何? 由 於 今 年 預 算 開 支 沒 有 提 及 家 庭 友 善 政 策, 是 否 表 示 當 局 會 就 此 政 策 縮 減 開 支? 提 問 人 : 何 俊 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3) 答 覆 : 在 推 動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方 面, 勞 工 處 擔 任 一 個 促 進 者 的 角 色, 透 過 教 育 及 宣 傳 活 動, 向 社 會 人 士 及 僱 主 持 續 宣 揚 有 關 信 息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推 出 了 報 章 專 輯, 報 導 多 間 實 施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的 企 業 的 成 功 個 案, 以 及 有 關 措 施 對 僱 主 和 僱 員 所 帶 來 的 好 處 ; 並 將 報 章 專 輯 結 集 成 書, 廣 泛 派 發 給 相 關 公 司 及 人 士, 以 鼓 勵 更 多 僱 主 建 立 家 庭 友 善 的 工 作 文 化 除 已 備 有 的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一 般 性 實 務 指 引 外, 勞 工 處 亦 與 飲 食 業 界 勞 資 雙 方 合 作, 特 別 為 飲 食 業 制 訂 了 詳 細 實 務 指 引, 供 業 內 僱 主 參 考 有 關 的 開 支 總 額 約 為 110 萬 元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的 渠 道 和 多 元 化 的 教 育 及 宣 傳 活 動, 和 製 作 一 輯 全 新 的 電 視 及 電 台 政 府 宣 傳 信 息, 廣 泛 地 向 市 民 推 廣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並 鼓 勵 僱 主 協 助 僱 員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勞 工 處 亦 會 繼 續 透 過 行 業 性 三 方 小 組 推 廣 相 關 信 息 有 關 的 預 算 開 支 約 為 110 萬 元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84 頁

9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3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386)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事 宜, 有 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現 時 參 與 計 劃 的 人 數 及 所 處 經 濟 體 系 為 何? (b) 年 度 有 關 計 劃 有 何 新 措 施? 預 算 計 劃 為 何? 提 問 人 : 何 俊 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5)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a) 自 2001 年 起,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先 後 與 10 個 經 濟 體 系 政 府 ( 包 括 新 西 蘭 澳 洲 愛 爾 蘭 德 國 日 本 加 拿 大 韓 國 法 國 英 國 及 奧 地 利 ) 訂 立 雙 邊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協 議 根 據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截 至 2015 年 底 已 有 約 7 萬 名 香 港 青 年 獲 批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簽 證, 當 中 包 括 在 2015 年 獲 批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的 名 香 港 青 年 2015 年 的 分 項 數 目 列 於 附 件 (b) 勞 工 處 在 年 度 會 繼 續 加 強 推 廣 此 計 劃, 包 括 舉 辦 講 座 設 立 相 關 網 頁 及 在 不 同 政 府 機 構 公 共 地 方 及 大 專 院 校 派 發 宣 傳 產 品 ( 如 海 報 小 冊 子 及 明 信 片 等 ), 並 與 更 多 經 濟 體 系 商 議 簽 訂 新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及 與 現 時 已 簽 訂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的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政 府 商 議 擴 大 年 度 名 額, 讓 香 港 青 年 人 有 更 多 機 會 選 擇 和 參 與 計 劃 勞 工 處 已 預 留 約 90 萬 元 作 為 上 述 宣 傳 活 動 的 開 支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85 頁

91 附 件 成 功 獲 批 簽 證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數 目 2015 年 新 西 蘭 澳 洲 愛 爾 蘭 54 德 國 日 本 253 加 拿 大 163 韓 國 282 法 國 54 英 國 奧 地 利 24 3 註 : 由 該 年 4 月 至 12 月 之 統 計 數 字 由 該 年 7 月 至 12 月 之 統 計 數 字 由 該 年 3 月 至 12 月 之 統 計 數 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86 頁

9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3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387)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當 局 表 示 會 為 在 海 外 取 得 高 學 歷 的 本 地 居 民 或 外 地 人 才, 設 立 專 題 就 業 資 訊 網 上 平 台, 有 關 詳 情 及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何 俊 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6) 答 覆 : 為 加 強 對 持 有 高 等 學 歷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支 援, 特 別 是 於 海 外 高 等 院 校 留 學 的 香 港 大 專 生 有 興 趣 在 香 港 工 作 的 港 人 移 民 第 二 代 及 海 外 高 學 歷 / 專 業 人 士, 勞 工 處 將 於 2016 年 第 四 季 設 立 一 個 專 題 就 業 資 訊 的 網 上 平 台, 讓 他 們 了 解 香 港 勞 動 市 場 的 情 況, 及 透 過 新 設 的 專 題 網 頁 搜 尋 和 申 請 合 適 的 職 位 空 缺 勞 工 處 會 與 相 關 機 構, 如 外 地 大 學 及 大 專 院 校 的 職 業 服 務 及 學 生 組 織, 以 及 政 府 在 海 外 設 立 的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等 建 立 聯 繫, 向 位 於 海 外 的 高 等 學 歷 人 士 推 廣 專 題 就 業 資 訊 網 上 平 台 的 服 務 在 年 度, 有 關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135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87 頁

9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3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280)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a) 請 按 失 業 殘 疾 青 年 人 新 來 港 人 士 及 少 數 族 裔 劃 分, 列 出 年 度 透 過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服 務 求 職 的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b) 請 按 性 別 年 齡 行 業 工 作 地 區 薪 金 劃 分, 列 出 在 年 度 的 就 業 服 務 獲 安 排 就 業 的 健 全 及 殘 疾 求 職 者 的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提 問 人 : 何 秀 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由 於 在 勞 工 處 登 記 使 用 就 業 服 務 的 求 職 人 士 無 須 向 勞 工 處 呈 報 其 就 業 情 況, 因 此 勞 工 處 並 無 有 關 失 業 登 記 求 職 人 士 的 統 計 數 字 在 2015 年, 於 勞 工 處 登 記 使 用 就 業 服 務 的 殘 疾 人 士 青 年 人 ( 即 15 至 24 歲 ) 新 來 港 人 士 及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登 記 使 用 就 業 服 務 的 人 數 * 殘 疾 人 士 青 年 人 新 來 港 人 士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994 * 登 記 使 用 勞 工 處 就 業 服 務 的 求 職 人 士 可 能 涉 及 超 過 一 項 所 屬 分 類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88 頁

94 (b)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錄 得 宗 健 全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個 案 其 中 宗 是 經 勞 工 處 提 供 的 轉 介 服 務 而 獲 聘, 而 宗 則 是 求 職 人 士 向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空 缺 的 僱 主 直 接 申 請 而 獲 聘 由 於 經 直 接 申 請 而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士 無 須 向 勞 工 處 呈 報 其 就 業 情 況, 因 此 勞 工 處 並 無 這 些 獲 聘 求 職 人 士 就 業 個 案 的 統 計 數 字 至 於 經 勞 工 處 的 轉 介 而 獲 聘 的 宗 個 案,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行 業 和 收 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i)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男 性 女 性 就 業 個 案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或 以 上 總 數 (ii) 按 行 業 劃 分 行 業 就 業 個 案 製 造 業 716 建 造 業 224 批 發 零 售 及 進 出 口 貿 易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677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其 他 ( 包 括 政 府 機 構 ) 17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89 頁

95 (iii) 按 收 入 劃 分 每 月 收 入 就 業 個 案 4,000 元 以 下 * 422 4,000-5,000 元 以 下 283 5,000-6,000 元 以 下 480 6,000-7,000 元 以 下 ,000-8,000 元 以 下 ,000-9,000 元 以 下 ,000-10,000 元 以 下 ,000-11,000 元 以 下 ,000-12,000 元 以 下 ,000-13,000 元 以 下 ,000-14,000 元 以 下 ,000 元 或 以 上 總 數 * 所 有 月 入 低 於 4,000 元 的 就 業 個 案 均 為 兼 職 或 臨 時 工 作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共 錄 得 宗 殘 疾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個 案 有 關 這 些 就 業 個 案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行 業 和 收 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i)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男 性 女 性 就 業 個 案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或 以 上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90 頁

96 (ii) 按 行 業 劃 分 行 業 就 業 個 案 製 造 業 155 建 造 業 30 批 發 零 售 及 進 出 口 貿 易 218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710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93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385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491 其 他 ( 包 括 政 府 機 構 ) 319 總 數 (iii) 按 收 入 劃 分 每 月 收 入 就 業 個 案 3,000 元 以 下 * 542 3,000-4,000 元 以 下 257 4,000-5,000 元 以 下 242 5,000-6,000 元 以 下 194 6,000-7,000 元 以 下 221 7,000-8,000 元 以 下 257 8,000-9,000 元 以 下 228 9,000-10,000 元 以 下 ,000 元 或 以 上 274 總 數 * 所 有 月 入 低 於 3,000 元 的 就 業 個 案 均 為 兼 職 工 作 勞 工 處 並 無 備 存 健 全 人 士 和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個 案 按 工 作 地 區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因 為 有 相 當 部 分 僱 員 的 工 作 地 點 並 非 僱 主 的 登 記 地 址, 又 或 僱 員 須 按 僱 主 的 業 務 需 要 被 安 排 於 不 同 地 點 工 作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91 頁

9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3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533)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零 售 業 招 聘 中 心 ( 招 聘 中 心 ) 的 運 作 情 況, 請 政 府 告 知 本 會 : (a) 按 年 份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及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列 出 每 年 接 獲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 (b) 按 年 份 年 齡 及 性 別 劃 分, 列 出 每 年 的 求 職 登 記 人 數 ; 及 (c) 按 年 份 年 齡 性 別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及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列 出 經 招 聘 中 心 轉 介 而 成 功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士 數 目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7)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招 聘 中 心 接 獲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按 年 份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及 收 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i) 按 年 份 及 工 種 劃 分 工 種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售 貨 員 / 店 務 員 倉 務 員 / 理 貨 員 收 銀 員 分 店 經 理 / 店 鋪 主 管 推 廣 員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92 頁

98 工 種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美 容 師 客 戶 服 務 文 員 營 業 代 表 包 裝 工 人 其 他 總 數 (ii) 按 年 份 及 聘 用 形 式 劃 分 聘 用 形 式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全 職 兼 職 總 數 (iii) 按 年 份 及 收 入 劃 分 每 月 收 入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4,000 元 以 下 ,000-5,000 元 以 下 ,000-6,000 元 以 下 ,000-7,000 元 以 下 ,000-8,000 元 以 下 ,000-9,000 元 以 下 ,000-10,000 元 以 下 ,000-11,000 元 以 下 ,000-12,000 元 以 下 ,000-13,000 元 以 下 ,000-14,000 元 以 下 ,000 元 或 以 上 總 數 (b) 參 加 招 聘 中 心 招 聘 會 的 求 職 人 數 按 年 份 年 齡 及 性 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i) 按 年 份 及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求 職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93 頁

99 年 齡 求 職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或 以 上 總 數 (ii) 按 年 份 及 性 別 劃 分 性 別 求 職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男 女 總 數 (c) 經 招 聘 中 心 招 聘 會 而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數, 按 年 份 年 齡 性 別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及 收 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i) 按 年 份 及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成 功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或 以 上 總 數 (ii) 按 年 份 及 性 別 劃 分 性 別 成 功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男 女 總 數 (iii) 按 年 份 及 工 種 劃 分 工 種 成 功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售 貨 員 / 店 務 員 倉 務 員 / 理 貨 員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94 頁

100 工 種 成 功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收 銀 員 分 店 經 理 / 店 鋪 主 管 推 廣 員 美 容 師 客 戶 服 務 文 員 營 業 代 表 包 裝 工 人 其 他 總 數 (iv) 按 年 份 及 聘 用 形 式 劃 分 聘 用 形 式 成 功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全 職 兼 職 總 數 (v) 按 年 份 及 收 入 劃 分 每 月 收 入 成 功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4,000 元 以 下 ,000-5,000 元 以 下 ,000-6,000 元 以 下 ,000-7,000 元 以 下 ,000-8,000 元 以 下 ,000-9,000 元 以 下 ,000-10,000 元 以 下 ,000-11,000 元 以 下 ,000-12,000 元 以 下 ,000-13,000 元 以 下 ,000-14,000 元 以 下 ,000 元 或 以 上 總 數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95 頁

10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3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534)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飲 食 業 招 聘 中 心 ( 招 聘 中 心 ) 的 運 作 情 況, 請 政 府 告 知 本 會 : (a) 按 年 份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及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列 出 每 年 接 獲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 (b) 按 年 份 年 齡 及 性 別 劃 分, 列 出 每 年 的 求 職 登 記 人 數 ; 及 (c) 按 年 份 年 齡 性 別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及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列 出 經 招 聘 中 心 轉 介 而 成 功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士 數 目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8)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招 聘 中 心 接 獲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按 年 份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及 收 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i) 按 年 份 及 工 種 劃 分 工 種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侍 應 售 貨 員 / 店 務 員 廚 師 分 店 經 理 / 店 鋪 主 管 清 潔 員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96 頁

102 工 種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廚 房 幫 工 調 酒 員 / 水 吧 洗 碗 員 樓 面 部 長 其 他 總 數 (ii) 按 年 份 及 聘 用 形 式 劃 分 聘 用 形 式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全 職 兼 職 總 數 (iii) 按 年 份 及 收 入 劃 分 每 月 收 入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4,000 元 以 下 ,000-5,000 元 以 下 ,000-6,000 元 以 下 ,000-7,000 元 以 下 ,000-8,000 元 以 下 ,000-9,000 元 以 下 ,000-10,000 元 以 下 ,000-11,000 元 以 下 ,000-12,000 元 以 下 ,000-13,000 元 以 下 ,000-14,000 元 以 下 ,000 元 或 以 上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97 頁

103 (b) 參 加 招 聘 中 心 招 聘 會 的 求 職 人 數 按 年 份 年 齡 及 性 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i) 按 年 份 及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求 職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或 以 上 總 數 (ii) 按 年 份 及 性 別 劃 分 性 別 求 職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男 女 總 數 (c) 經 招 聘 中 心 招 聘 會 而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數, 按 年 份 年 齡 性 別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及 收 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i) 按 年 份 及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成 功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或 以 上 總 數 (ii) 按 年 份 及 性 別 劃 分 性 別 成 功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男 女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98 頁

104 (iii) 按 年 份 及 工 種 劃 分 工 種 成 功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侍 應 售 貨 員 / 店 務 員 廚 師 分 店 經 理 / 店 鋪 主 管 清 潔 員 廚 房 幫 工 調 酒 員 / 水 吧 洗 碗 員 樓 面 部 長 其 他 總 數 (iv) 按 年 份 及 聘 用 形 式 劃 分 聘 用 形 式 成 功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全 職 兼 職 總 數 (v) 按 年 份 及 收 入 劃 分 每 月 收 入 成 功 獲 聘 的 求 職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4,000 元 以 下 ,000-5,000 元 以 下 ,000-6,000 元 以 下 ,000-7,000 元 以 下 ,000-8,000 元 以 下 ,000-9,000 元 以 下 ,000-10,000 元 以 下 ,000-11,000 元 以 下 ,000-12,000 元 以 下 ,000-13,000 元 以 下 ,000-14,000 元 以 下 ,000 元 或 以 上 總 數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99 頁

10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3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535)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優 化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請 政 府 告 知 本 會 : (a) 按 工 種 及 申 請 結 果 劃 分, 列 出 自 去 年 5 月 至 今, 當 局 共 接 獲 多 少 宗 有 關 輸 入 建 造 業 工 人 的 申 請 及 其 涉 及 的 外 勞 人 數 ; 並 請 列 出 有 哪 些 申 請 個 案 是 要 求 輸 入 的 技 術 工 人 可 為 多 於 一 項 的 工 程 合 約 工 作 ; 及 (b)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增 撥 資 源, 就 建 造 業 各 工 種 的 人 手 供 應 情 況 進 行 更 全 面 和 深 入 的 調 查, 並 加 強 與 相 關 工 會 和 從 業 員 的 溝 通, 以 探 討 優 化 措 施 對 不 同 工 種 的 影 響 及 其 適 用 性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9)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保 障 本 地 工 人 優 先 就 業 和 工 資 水 平 的 前 提 下, 政 府 在 2014 年 4 月 及 2015 年 5 月 就 公 營 工 程 項 目 推 出 優 化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措 施, 包 括 加 快 涉 及 26 個 建 造 業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申 請 的 事 前 準 備 工 作 ; 及 希 望 產 生 協 同 效 應, 在 同 一 承 建 商 指 定 公 營 工 程 合 約 工 作 中, 更 有 效 地 善 用 輸 入 勞 工 的 生 產 力 由 2015 年 5 月 至 2016 年 2 月, 勞 工 處 接 獲 13 宗 涉 及 上 述 優 化 措 施 的 申 請, 共 申 請 輸 入 名 勞 工, 申 請 人 數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在 這 13 宗 申 請 中, 有 3 宗 涉 及 公 營 工 程 承 建 商 要 求 輸 入 技 術 工 人 為 其 轄 下 多 於 一 項 指 定 公 營 工 程 合 約 工 作, 共 申 請 輸 入 625 名 勞 工 就 上 述 13 宗 申 請, 已 獲 批 的 有 1 宗, 涉 及 20 名 勞 工 (b) 根 據 發 展 局 提 供 的 資 料, 政 府 與 建 造 業 議 會 ( 議 會 ) 一 直 關 注 建 造 業 的 人 力 情 況 自 2013 年 起, 議 會 已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定 期 進 行 建 造 業 的 人 力 預 測, 小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06 組 成 員 包 括 業 界 相 關 工 會 及 商 會 代 表, 人 力 預 測 的 推 算 方 法 已 考 慮 預 計 的 公 私 營 工 程 量 在 職 工 人 數 目 及 年 齡 分 佈 培 訓, 及 其 他 因 素 根 據 議 會 在 2015 年 底 公 布 的 建 造 業 工 人 人 力 預 測 報 告, 在 未 來 數 年, 建 造 業 欠 缺 技 術 工 人 的 情 況 將 持 續 為 研 究 個 别 工 種 的 人 手 短 缺 情 況, 議 會 在 2014 年 成 立 了 短 期 勞 動 力 供 應 專 責 小 組 ( 專 責 小 組 ), 成 員 包 括 業 界 相 關 工 會 及 商 會 代 表 經 過 充 分 討 論 及 詳 細 考 慮 相 關 的 人 力 研 究 ( 包 括 議 會 的 人 力 預 測 報 告 ) 調 查 和 培 訓 計 劃, 專 責 小 組 識 別 了 26 個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議 會 是 運 用 建 造 業 議 會 條 例 下 的 建 造 業 徵 款 進 行 上 述 人 力 預 測 及 研 究 政 府 會 繼 續 與 議 會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適 時 檢 視 相 關 人 力 預 測 及 研 究 如 有 需 要, 政 府 會 考 慮 撥 款 支 持 議 會 進 行 相 關 工 作 在 上 文 (a) 段 所 述 優 化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措 施 下, 相 關 公 營 工 程 部 門 會 嚴 格 把 關, 評 估 及 確 保 每 宗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申 請 的 工 種 和 短 缺 人 數, 均 符 合 相 關 公 營 工 程 合 約 的 實 際 需 要 若 申 請 涉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合 約 多 於 一 項, 相 關 公 營 工 程 部 門 會 評 估 及 確 定 有 關 安 排 能 達 至 協 同 效 應 此 外, 政 府 已 落 實 各 項 監 管 的 措 施 當 中 包 括 由 相 關 公 營 工 程 部 門 委 任 地 盤 勞 資 關 係 主 任, 以 檢 視 輸 入 勞 工 在 各 工 程 合 約 的 出 勤 及 支 薪 記 錄 ; 而 執 法 部 門 亦 可 透 過 網 絡 系 統 監 察 相 關 工 人 的 出 勤 記 錄, 以 便 進 行 跟 進 及 執 法 政 府 會 繼 續 與 業 界 包 括 相 關 工 會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適 時 檢 討 措 施 的 成 效, 以 確 保 香 港 的 經 濟 及 社 會 得 以 持 續 發 展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07 附 件 2015 年 5 月 至 2016 年 2 月 在 優 化 措 施 下 接 獲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申 請 :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工 種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1. 空 調 製 冷 設 備 技 工 ( 送 風 系 統 ) 鋼 筋 屈 紮 工 索 具 工 ( 叻 㗎 )/ 金 屬 模 板 裝 嵌 工 木 模 板 工 結 構 鋼 材 焊 接 工 空 調 製 冷 設 備 技 工 ( 水 系 統 ) 普 通 焊 接 工 混 凝 土 工 金 屬 棚 架 工 平 台 船 操 作 員 批 盪 工 金 屬 工 自 動 梯 技 工 鋪 軌 工 髹 漆 及 裝 飾 工 砌 磚 工 消 防 電 氣 裝 配 工 隧 道 工 混 凝 土 攪 拌 船 工 作 員 消 防 機 械 裝 配 工 後 加 拉 力 操 作 員 升 降 機 技 工 幕 牆 工 水 喉 工 15 總 數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0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3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536)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 計 劃 ) 的 推 行 情 況, 請 政 府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按 年 齡 性 別 及 學 歷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5 年, 每 年 參 加 計 劃 的 青 年 人 數 目 ; 及 (b) 按 課 程 類 別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5 年, 每 年 修 讀 各 類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課 程 的 學 員 人 數 及 所 佔 比 率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0)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 計 劃 ) 按 計 劃 年 度 推 行, 由 每 年 9 月 開 始 至 翌 年 8 月 結 束 過 去 5 個 計 劃 年 度 每 年 參 加 計 劃 的 青 年 人 數 目 按 年 齡 性 別 及 學 歷 劃 分 如 下 : 項 目 2010/11 計 劃 年 度 2011/12 計 劃 年 度 2012/13 計 劃 年 度 2013/14 計 劃 年 度 2014/15 計 劃 年 度 1. 參 加 人 數 年 齡 - 18 歲 以 下 歲 -21 歲 以 下 歲 -25 歲 以 下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09 項 目 2010/11 計 劃 年 度 2011/12 計 劃 年 度 2012/13 計 劃 年 度 2013/14 計 劃 年 度 2014/15 計 劃 年 度 3. 性 別 - 男 性 女 性 學 歷 - 中 三 以 下 中 三 中 四 至 中 五 中 六 至 中 七 副 學 士 文 憑 其 他 ( 即 在 其 他 地 方 取 得 中 學 教 育 程 度 或 同 等 學 歷 ) (b) 過 去 5 個 計 劃 年 度 每 年 修 讀 各 類 職 前 培 訓 課 程 的 人 次 及 所 佔 比 率 劃 分 如 下 : 培 訓 項 目 2010/11 計 劃 年 度 2011/12 計 劃 年 度 2012/13 計 劃 年 度 2013/14 計 劃 年 度 2014/15 計 劃 年 度 人 次 百 分 比 人 次 百 分 比 人 次 百 分 比 人 次 百 分 比 人 次 百 分 比 求 職 人 際 及 % % % % % 團 隊 協 作 技 巧 技 工 及 工 藝 % % % % % 美 髮 美 容 護 膚 % % % % % 及 健 身 飲 食 % % % % % 資 訊 科 技 及 設 計 % % % % % 文 職 % % % % % 旅 遊 及 酒 店 % % % % % 顧 客 服 務 及 銷 售 % % % % % 技 巧 其 他 % % % % % 總 數 % % % % %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1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4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570)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政 府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在 過 去 一 年, 根 據 職 工 會 條 例 登 記 的 職 工 會 數 目 ( 按 行 業 類 別 及 會 員 人 數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並 標 明 新 登 記 工 會 的 數 目 ; 及 (b) 在 過 去 一 年, 每 年 有 多 少 人 員 負 責 巡 查 和 探 訪 職 工 會, 以 及 處 理 各 項 與 職 工 會 條 例 有 關 的 工 作 ; 在 巡 查 過 程 中, 有 否 發 現 違 例 行 為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6)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按 行 業 分 類 截 至 2015 年 底, 根 據 職 工 會 條 例 登 記 的 職 工 會 數 目 如 下 : 行 業 職 工 會 數 目 公 共 行 政 198 (1)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業 121 (3) 人 類 保 健 及 社 會 工 作 業 101 (2) 製 造 業 87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11 行 業 職 工 會 數 目 教 育 78 (2) 建 造 業 46 進 出 口 貿 易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44 住 宿 膳 食 服 務 活 動 及 家 庭 住 戶 內 部 工 作 活 動 40 (1) 行 政 及 支 援 服 務 活 動 38 藝 術 娛 樂 及 康 樂 活 動 35 資 訊 通 訊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活 動 32 (3) 地 產 活 動 金 融 及 保 險 活 動 15 (1) 農 業 林 業 及 漁 業 電 力 及 燃 氣 供 應 自 來 水 供 應 7 污 水 處 理 廢 棄 物 管 理 及 污 染 防 治 活 動 其 他 服 務 活 動 32 (1) 總 數 874 (14) 註 : 括 號 內 的 數 字 為 年 內 新 登 記 的 職 工 會 數 目 職 工 會 聯 會 方 面, 截 至 2015 年 底, 根 據 職 工 會 條 例 登 記 的 職 工 會 聯 會 共 有 11 間, 當 中 兩 間 為 於 年 內 新 登 記 由 於 有 些 職 工 會 聯 會 的 成 員 職 工 會 屬 於 不 同 行 業, 因 此 未 能 提 供 其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按 職 工 會 申 報 會 員 數 目 分 類 由 於 尚 待 各 職 工 會 提 供 截 至 2015 年 底 的 會 員 數 目, 故 此 現 時 未 能 提 供 有 關 的 分 類 數 字 職 工 會 聯 會 方 面, 截 至 2015 年 底, 根 據 職 工 會 條 例 登 記 的 職 工 會 聯 會 的 數 目 如 下 : 職 工 會 聯 會 申 報 的 成 員 職 工 會 數 目 職 工 會 聯 會 數 目 9 個 或 以 下 8 (2) 10 個 至 20 個 3 總 數 11 (2) 註 : 括 號 內 的 數 字 為 年 內 新 登 記 的 職 工 會 聯 會 數 目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12 (b) 在 2015 年, 職 工 會 登 記 局 共 有 17 名 職 員 負 責 處 理 各 項 與 職 工 會 條 例 有 關 的 工 作 由 於 負 責 巡 查 及 探 訪 職 工 會 的 職 員, 同 時 亦 擔 任 其 他 職 務, 勞 工 處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與 此 項 工 作 相 關 的 人 手 數 目 巡 查 及 探 訪 職 工 會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協 助 職 工 會 遵 守 職 工 會 條 例 的 規 定, 並 推 廣 健 全 的 職 工 會 管 理 一 般 巡 查 及 探 訪 工 作 的 範 圍 包 括 視 察 職 工 會 有 否 根 據 職 工 會 條 例 的 規 定, 在 辦 事 處 的 顯 眼 處 展 示 一 份 載 有 全 部 職 員 姓 名 及 職 銜 的 名 單 有 否 備 有 法 團 印 章 會 員 登 記 冊 與 帳 目 及 相 關 記 錄 是 否 妥 為 保 存 等 職 工 會 登 記 局 的 人 員 亦 會 藉 巡 查 及 探 訪 的 機 會, 加 強 與 職 工 會 的 溝 通,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解 答 詢 問 及 提 供 意 見 過 去 一 年, 在 巡 查 及 探 訪 中 未 有 發 現 明 顯 的 違 規 行 為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1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4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571)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餐 飲 服 務 業 的 現 況, 請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按 年 份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 全 職 / 兼 職 ) 及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3 年, 餐 飲 服 務 業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 (b) 按 年 份 性 別 年 齡 組 別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 全 職 / 兼 職 ) 及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3 年, 餐 飲 服 務 業 的 就 業 人 數 就 業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及 就 業 不 足 率 ; (c) 按 年 份 性 別 及 年 齡 組 別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3 年, 餐 飲 服 務 業 的 失 業 人 數 及 失 業 率 ; (d) 按 年 份 及 工 種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3 年, 餐 飲 服 務 業 的 工 資 中 位 數 及 其 按 年 變 動 率 薪 金 指 數 及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中 位 數 ; 及 (e) 按 機 構 名 稱 及 工 種 類 別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3 年, 各 培 訓 機 構 開 辦 了 多 少 個 有 關 餐 飲 服 務 業 的 培 訓 課 程 ; 在 年 度, 當 局 有 否 增 撥 資 源 予 培 訓 機 構, 以 增 加 相 關 從 業 員 的 培 訓 機 會 ; 若 有, 計 劃 詳 情 涉 及 的 開 支 及 預 期 成 效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7)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至 (d)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編 製 的 資 料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14 餐 飲 服 務 業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1 統 計 處 沒 有 搜 集 按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及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 按 性 別 年 齡 組 別 及 全 職 兼 職 劃 分 的 餐 飲 服 務 業 就 業 人 數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及 就 業 不 足 率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2 統 計 處 沒 有 編 製 按 工 種 及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的 相 關 數 據 及 就 業 率 的 數 字 ;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組 別 劃 分 的 餐 飲 服 務 業 失 業 人 數 及 失 業 率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3; 及 餐 飲 服 務 業 的 工 資 中 位 數 及 其 按 年 變 動 平 均 薪 金 指 數 和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中 位 數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4 統 計 處 沒 有 編 製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有 關 統 計 數 字 (e) 在 過 去 3 個 年 度,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開 辦 了 一 系 列 與 飲 食 業 相 關 的 培 訓 課 程, 包 括 餐 飲 宴 會 服 務 員 日 韓 料 理 服 務 員 茶 餐 廳 廚 吧 助 理 廚 務 助 理 包 餅 製 作 員 泰 越 菜 式 廚 務 助 理 日 本 料 理 初 級 廚 師 中 式 燒 臘 師 中 式 麵 點 師 西 式 麵 點 師 中 式 烹 調 師 西 式 烹 調 師 點 心 製 作 員 咖 啡 調 製 員 葡 萄 酒 推 廣 員 調 酒 員 侍 酒 員 以 及 甜 品 製 作 員 等 及 年 度 開 辦 的 課 程 數 目 分 別 為 及 50 再 培 訓 局 計 劃 在 年 度 為 飲 食 業 相 關 課 程 提 供 個 培 訓 名 額 職 業 訓 練 局 透 過 轄 下 的 機 構 成 員, 包 括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酒 店 及 旅 遊 學 院 中 華 廚 藝 學 院 國 際 廚 藝 學 院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及 匯 縱 專 業 發 展 中 心, 在 2013/14 至 2015/16 學 年 每 年 開 辦 逾 60 項 全 日 制 及 兼 讀 制 的 餐 飲 業 課 程, 供 在 職 人 士 修 讀 至 於 由 其 他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並 通 過 質 素 保 證 獲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的 餐 飲 業 課 程, 亦 載 列 於 網 上 的 資 歷 名 冊 ( 本 港 提 供 餐 飲 業 培 訓 的 機 構 數 目 及 課 程 種 類 䌓 多,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政 府 給 予 這 些 培 訓 機 構 資 源 的 資 料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15 附 件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餐 飲 服 務 業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年 份 平 均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2013 # # 註 : 職 位 空 缺 指 在 統 計 日 期 懸 空 並 須 立 刻 填 補, 而 機 構 單 位 亦 積 極 進 行 招 聘 以 填 補 的 職 位 空 缺 (#) 數 字 是 有 關 年 度 的 4 季 平 均 數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僱 傭 及 職 位 空 缺 按 季 統 計 調 查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16 附 件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第 一 季 至 第 四 季 餐 飲 服 務 業 的 就 業 人 數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及 就 業 不 足 率 : 按 性 別 年 齡 組 別 及 全 職 兼 職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2013 年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整 體 年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整 體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17 2015 年 第 一 季 附 件 2( 續 )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年 第 二 季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18 2015 年 第 三 季 附 件 2( 續 )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整 體 年 第 四 季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註 :2015 年 全 年 的 數 字 尚 未 公 布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19 由 於 進 位 原 因, 個 別 項 目 的 數 字 加 起 來 可 能 與 相 應 的 總 數 略 有 出 入 少 於 的 數 字 是 根 據 較 少 的 樣 本 而 編 製, 抽 樣 誤 差 較 大, 須 謹 慎 闡 釋 (#) 統 計 前 7 天 內 工 作 35 小 時 或 以 上, 及 期 間 由 於 休 假 而 導 致 工 作 少 於 35 小 時 的 就 業 人 士 (@) 統 計 前 7 天 內 由 於 休 假 以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而 導 致 工 作 少 於 35 小 時 的 就 業 人 士 (^) 數 字 是 指 在 統 計 前 7 天 內 在 非 自 願 情 況 下 工 作 少 於 35 小 時, 以 及 (i) 在 統 計 前 7 天 內 可 擔 任 更 多 工 作 ; 或 (ii) 在 統 計 前 30 天 內 有 找 尋 更 多 工 作 (*) 由 於 抽 樣 誤 差 大, 有 關 統 計 數 字 不 予 公 布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20 附 件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第 一 季 至 第 四 季 餐 飲 服 務 業 的 失 業 人 數 及 失 業 率 :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組 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2013 年 失 業 人 數 ^ 失 業 率 #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整 體 年 失 業 人 數 ^ 失 業 率 #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整 體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21 2015 年 第 一 季 附 件 3( 續 ) 失 業 人 數 ^ 失 業 率 #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整 體 年 第 二 季 失 業 人 數 ^ 失 業 率 #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整 體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22 2015 年 第 三 季 附 件 3( 續 ) 失 業 人 數 ^ 失 業 率 #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整 體 年 第 四 季 失 業 人 數 ^ 失 業 率 #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整 體 註 :2015 年 全 年 的 數 字 尚 未 公 布 由 於 進 位 原 因, 個 別 項 目 的 數 字 加 起 來 可 能 與 相 應 的 總 數 略 有 出 入 少 於 的 數 字 是 根 據 較 少 樣 本 而 編 製, 抽 樣 誤 差 較 大, 須 謹 慎 闡 釋 (^) 在 計 算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失 業 人 數 時, (i) 失 業 人 士 是 按 其 以 前 從 事 的 行 業 劃 分, 未 必 能 確 實 反 映 他 們 將 從 事 工 作 的 行 業,(ii) 亦 沒 有 首 次 求 職 人 士 和 重 新 加 入 勞 動 人 口 的 失 業 人 士 以 前 從 事 行 業 的 資 料 因 此,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失 業 人 數 不 能 與 整 體 的 失 業 人 數 作 嚴 謹 比 較, 須 謹 慎 闡 釋 失 業 人 數 以 最 近 的 百 人 顯 示 (#) 有 關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失 業 率, 基 於 計 算 失 業 人 數 的 方 法 ( 見 註 (^)), 不 能 與 整 體 的 失 業 率 作 嚴 謹 比 較, 亦 須 謹 慎 闡 釋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23 附 件 4 年 份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餐 飲 服 務 業 的 工 資 中 位 數 及 其 按 年 變 動 平 均 薪 金 指 數 和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中 位 數 *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 ( 按 年 變 動 ) ~ 名 義 平 均 薪 金 指 數 ^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中 位 數 2013 年 10,000 (+6.4%) 年 10,500 (+5.0%) 年 11,100 (+5.7%) # 54.0 註 :(*) 有 關 數 字 是 從 事 飲 食 業 的 僱 員 的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 工 資 參 照 僱 傭 條 例 下 的 工 資 定 義, 包 括 基 本 工 資 不 屬 賞 贈 性 質 的 佣 金 及 小 費 保 證 發 放 的 花 紅 及 津 貼, 以 及 超 時 工 作 津 貼 每 月 工 資 以 最 近 的 百 位 港 元 顯 示 (~) 有 關 數 字 是 住 宿 及 膳 食 服 務 活 動 的 名 義 平 均 薪 金 指 數 薪 金 包 括 基 本 工 資 不 屬 賞 贈 性 質 的 佣 金 及 小 費 保 證 發 放 的 花 紅 及 津 貼, 以 及 其 他 非 保 證 發 放 的 薪 酬 開 支, 例 如 花 紅 超 時 工 作 津 貼 和 補 薪 (^) 工 作 時 數 參 照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下 的 工 作 時 數 定 義, 即 包 括 合 約 / 協 議 工 作 時 數 和 在 僱 主 指 示 下 超 時 工 作 的 時 數 ; 亦 包 括 根 據 僱 傭 合 約 或 勞 資 雙 方 的 協 議 而 被 視 為 工 作 時 間 的 用 膳 時 間, 不 論 在 用 膳 時 間 內 有 否 獲 派 工 作 (@) 按 年 變 動 以 未 經 進 位 的 數 字 計 算 (#) 2015 年 全 年 數 字 尚 未 公 布 該 臨 時 數 字 是 指 2015 年 4 季 的 平 均 數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收 入 及 工 時 按 年 統 計 調 查 和 勞 工 收 入 統 計 調 查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2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4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572)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保 安 服 務 業 的 現 況, 請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按 年 份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 全 職 / 兼 職 ) 及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3 年, 保 安 服 務 業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 (b) 按 年 份 性 別 年 齡 組 別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 全 職 / 兼 職 ) 及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3 年, 保 安 服 務 業 的 就 業 人 數 就 業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及 就 業 不 足 率 ; (c) 按 年 份 性 別 及 年 齡 組 別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3 年, 保 安 服 務 業 的 失 業 人 數 及 失 業 率 ; (d) 按 年 份 及 工 種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3 年, 保 安 服 務 業 的 工 資 中 位 數 及 其 按 年 變 動 率 薪 金 指 數 及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中 位 數 ; 及 (e) 按 機 構 名 稱 及 工 種 類 別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3 年, 各 培 訓 機 構 開 辦 了 多 少 個 有 關 保 安 服 務 業 的 培 訓 課 程 ; 在 年 度, 當 局 有 否 增 撥 資 源 予 培 訓 機 構, 以 增 加 相 關 從 業 員 的 培 訓 機 會 ; 若 有, 計 劃 詳 情 涉 及 的 開 支 及 預 期 成 效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8)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至 (d)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編 製 的 資 料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25 保 安 服 務 業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1 統 計 處 沒 有 搜 集 按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及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 按 性 別 年 齡 組 別 及 全 職 兼 職 劃 分 的 保 安 服 務 業 就 業 人 數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及 就 業 不 足 率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2 統 計 處 沒 有 編 製 按 工 種 及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的 相 關 數 據 及 就 業 率 的 數 字 ;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組 別 劃 分 的 保 安 服 務 業 失 業 人 數 及 失 業 率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3; 及 保 安 服 務 業 的 工 資 中 位 數 及 其 按 年 變 動 和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中 位 數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4 統 計 處 沒 有 編 製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有 關 統 計 數 字 及 保 安 服 務 業 的 按 年 名 義 平 均 薪 金 指 數 (e) 在 過 去 3 個 年 度,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開 辦 了 一 系 列 與 物 業 管 理 及 保 安 業 相 關 的 培 訓 課 程, 包 括 保 安 及 物 業 管 理 員 會 所 及 康 樂 助 理 會 所 及 康 娛 管 理 人 員 以 及 設 施 管 理 員 等 在 及 年 度 課 程 數 目 分 別 為 及 23 再 培 訓 局 計 劃 在 年 度 為 物 業 管 理 及 保 安 業 相 關 課 程 提 供 個 培 訓 名 額 至 於 由 其 他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並 通 過 質 素 保 證 獲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的 保 安 服 務 業 課 程, 亦 載 列 於 網 上 的 資 歷 名 冊 ( 本 港 提 供 保 安 服 務 業 培 訓 的 機 構 數 目 及 課 程 種 類 䌓 多,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政 府 給 予 培 訓 機 構 資 源 的 資 料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26 附 件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保 安 服 務 業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年 份 平 均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2013 # # 註 : 職 位 空 缺 指 在 統 計 日 期 懸 空 並 須 立 刻 填 補, 而 機 構 單 位 亦 積 極 進 行 招 聘 以 填 補 的 職 位 空 缺 (#) 數 字 是 有 關 年 度 的 4 季 平 均 數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僱 傭 及 職 位 空 缺 按 季 統 計 調 查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27 附 件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第 一 季 至 第 四 季 保 安 服 務 業 的 就 業 人 數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及 就 業 不 足 率 : 按 性 別 年 齡 組 別 及 全 職 兼 職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2013 年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 性 別 男 性 * * 女 性 * *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60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 * 2014 年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 性 別 男 性 * * 女 性 * *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60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28 附 件 2( 續 ) 2015 年 第 一 季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 性 別 男 性 * * 女 性 * *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60 歲 及 以 上 * * * 整 體 * * 2015 年 第 二 季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 性 別 男 性 * * 女 性 * *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60 歲 及 以 上 * * * 整 體 *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29 附 件 2( 續 ) 2015 年 第 三 季 性 別 總 數 就 業 人 數 # 全 兼 職 ^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就 業 不 足 率 (%) 男 性 * * 女 性 * *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60 歲 及 以 上 整 體 第 四 季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 性 別 男 性 * * 女 性 * *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 歲 以 下 * * * 60 歲 及 以 上 * * * 整 體 * * 註 :2015 年 全 年 的 數 字 尚 未 公 布 由 於 進 位 原 因, 個 別 項 目 的 數 字 加 起 來 可 能 與 相 應 的 總 數 略 有 出 入 少 於 的 數 字 是 根 據 較 少 的 樣 本 而 編 製, 抽 樣 誤 差 較 大, 須 謹 慎 闡 釋 (#) 統 計 前 7 天 內 工 作 35 小 時 或 以 上, 及 期 間 由 於 休 假 而 導 致 工 作 少 於 35 小 時 的 就 業 人 士 (@) 統 計 前 7 天 內 由 於 休 假 以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而 導 致 工 作 少 於 35 小 時 的 就 業 人 士 (^) 數 字 是 指 在 統 計 前 7 天 內 在 非 自 願 情 況 下 工 作 少 於 35 小 時, 以 及 (i) 在 統 計 前 7 天 內 可 擔 任 更 多 工 作 ; 或 (ii) 在 統 計 前 30 天 內 有 找 尋 更 多 工 作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30 (*) 由 於 抽 樣 誤 差 大, 有 關 統 計 數 字 不 予 公 布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31 附 件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第 一 季 至 第 四 季 保 安 服 務 業 的 失 業 人 數 及 失 業 率 :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組 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2013 年 失 業 人 數 ^ 失 業 率 #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年 失 業 人 數 ^ 失 業 率 #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 * 60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32 附 件 3( 續 ) 2015 年 第 一 季 失 業 人 數 ^ 失 業 率 #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 *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年 第 二 季 失 業 人 數 ^ 失 業 率 #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 *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60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33 附 件 3( 續 ) 2015 年 第 三 季 失 業 人 數 ^ 失 業 率 #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 *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年 第 四 季 失 業 人 數 ^ 失 業 率 #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 *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註 :2015 年 全 年 的 數 字 尚 未 公 布 由 於 進 位 原 因, 個 別 項 目 的 數 字 加 起 來 可 能 與 相 應 的 總 數 略 有 出 入 少 於 的 數 字 是 根 據 較 少 樣 本 而 編 製, 抽 樣 誤 差 較 大, 須 謹 慎 闡 釋 (^) 在 計 算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失 業 人 數 時, (i) 失 業 人 士 是 按 其 以 前 從 事 的 行 業 劃 分, 未 必 能 確 實 反 映 他 們 將 從 事 工 作 的 行 業,(ii) 亦 沒 有 首 次 求 職 人 士 和 重 新 加 入 勞 動 人 口 的 失 業 人 士 以 前 從 事 行 業 的 資 料 因 此,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失 業 人 數 不 能 與 整 體 的 失 業 人 數 作 嚴 謹 比 較, 須 謹 慎 闡 釋 失 業 人 數 以 最 近 的 百 人 顯 示 (#) 有 關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失 業 率, 基 於 計 算 失 業 人 數 的 方 法 ( 見 註 (^)), 不 能 與 整 體 的 失 業 率 作 嚴 謹 比 較, 亦 須 謹 慎 闡 釋 (*) 由 於 抽 樣 誤 差 大, 有 關 統 計 數 字 不 予 公 布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34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35 附 件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保 安 服 務 業 的 工 資 中 位 數 及 其 按 年 變 動 和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中 位 數 年 份 *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 ( 按 年 變 ) ^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中 位 數 2013 年 10,000 (+5.8%) 年 10,500 (+5.0%) 年 11,400 (+8.3%) 57.2 註 : (*) 工 資 參 照 僱 傭 條 例 下 的 工 資 定 義, 包 括 基 本 工 資 不 屬 賞 贈 性 質 的 佣 金 及 小 費 保 證 發 放 的 花 紅 及 津 貼, 以 及 超 時 工 作 津 貼 每 月 工 資 以 最 近 的 百 位 港 元 顯 示 (^) 工 作 時 數 參 照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下 的 工 作 時 數 定 義, 即 包 括 合 約 / 協 議 工 作 時 數 和 在 僱 主 指 示 下 超 時 工 作 的 時 數 ; 亦 包 括 根 據 僱 傭 合 約 或 勞 資 雙 方 的 協 議 而 被 視 為 工 作 時 間 的 用 膳 時 間, 不 論 在 用 膳 時 間 內 有 否 獲 派 工 作 (@) 按 年 變 動 以 未 經 進 位 的 數 字 計 算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收 入 及 工 時 按 年 統 計 調 查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3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4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573)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零 售 業 的 現 況, 請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按 年 份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 全 職 / 兼 職 ) 及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3 年, 零 售 業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 (b) 按 年 份 性 別 年 齡 組 別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 全 職 / 兼 職 ) 及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3 年, 零 售 業 的 就 業 人 數 就 業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及 就 業 不 足 率 ; (c) 按 年 份 性 別 及 年 齡 組 別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3 年, 零 售 業 的 失 業 人 數 及 失 業 率 ; (d) 按 年 份 及 工 種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3 年, 零 售 業 的 工 資 中 位 數 及 其 按 年 變 動 率 薪 金 指 數 及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中 位 數 ; 及 (e) 按 機 構 名 稱 及 工 種 類 別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3 年, 各 培 訓 機 構 開 辦 了 多 少 個 有 關 零 售 業 的 培 訓 課 程 ; 在 年 度, 當 局 有 否 增 撥 資 源 予 培 訓 機 構, 以 增 加 相 關 從 業 員 的 培 訓 機 會 ; 若 有, 計 劃 詳 情 涉 及 的 開 支 及 預 期 成 效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9)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至 (d)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編 製 的 資 料 : 零 售 業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1 統 計 處 沒 有 搜 集 按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及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37 按 性 別 年 齡 組 別 及 全 職 兼 職 劃 分 的 零 售 業 就 業 人 數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及 就 業 不 足 率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2 統 計 處 沒 有 編 製 按 工 種 及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的 相 關 數 據 及 就 業 率 的 數 字 ;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組 別 劃 分 的 零 售 業 失 業 人 數 及 失 業 率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3; 及 零 售 業 的 工 資 中 位 數 及 其 按 年 變 動 平 均 薪 金 指 數 和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中 位 數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4 統 計 處 沒 有 編 製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有 關 統 計 數 字 (e) 在 過 去 3 個 年 度,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開 辦 了 一 系 列 與 零 售 業 相 關 的 培 訓 課 程, 包 括 店 務 員 產 品 推 廣 員 零 售 管 理 人 員 綠 色 有 機 產 品 銷 售 員 寵 物 美 容 助 理 及 店 務 員 電 子 產 品 及 電 訊 服 務 店 務 員 以 及 運 動 及 潮 流 服 飾 用 品 店 務 員 等 在 及 年 度 課 程 數 目 分 別 為 及 21 再 培 訓 局 計 劃 在 年 度 為 零 售 業 相 關 課 程 提 供 個 培 訓 名 額 職 業 訓 練 局 及 零 售 業 界 自 2014 年 起 合 辦 零 售 業 職 學 創 前 路 先 導 計 劃, 政 府 撥 款 共 7,000 萬 元 支 持, 預 期 計 劃 下 可 培 訓 共 名 人 才 這 個 計 劃 共 推 出 了 兩 項 課 程, 包 括 由 學 年 開 始 推 出 的 基 礎 文 憑 零 售 課 程, 及 由 學 年 開 始 推 出 的 零 售 及 採 購 管 理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兩 項 課 程 將 於 學 年 繼 續 開 辦 至 於 由 其 他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並 通 過 質 素 保 證 獲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的 零 售 業 課 程, 亦 載 列 於 網 上 的 資 歷 名 冊 ( 本 港 提 供 零 售 業 培 訓 的 機 構 數 目 及 課 程 種 類 䌓 多,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政 府 給 予 這 些 培 訓 機 構 資 源 的 資 料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38 附 件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零 售 業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年 份 平 均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2013 # # 註 : 職 位 空 缺 指 在 統 計 日 期 懸 空 並 須 立 刻 填 補, 而 機 構 單 位 亦 積 極 進 行 招 聘 以 填 補 的 職 位 空 缺 零 售 業 的 職 位 空 缺 統 計 數 字 不 包 括 小 販 及 零 售 攤 檔 ( 街 市 攤 檔 除 外 ) 行 業 (#) 數 字 是 有 關 年 度 的 4 季 平 均 數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僱 傭 及 職 位 空 缺 按 季 統 計 調 查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39 附 件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第 一 季 至 第 四 季 零 售 業 的 就 業 人 數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及 就 業 不 足 率 : 按 性 別 年 齡 組 別 及 全 職 兼 職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2013 年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年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40 附 件 2( 續 ) 2015 年 第 一 季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年 第 二 季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41 附 件 2( 續 ) 2015 年 第 三 季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 * 60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第 四 季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率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 *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 * 60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註 : 2015 年 全 年 的 數 字 尚 未 公 布 由 於 進 位 原 因, 個 別 項 目 的 數 字 加 起 來 可 能 與 相 應 的 總 數 略 有 出 入 少 於 的 數 字 是 根 據 較 少 的 樣 本 而 編 製, 抽 樣 誤 差 較 大, 須 謹 慎 闡 釋 (#) 統 計 前 7 天 內 工 作 35 小 時 或 以 上, 及 期 間 由 於 休 假 而 導 致 工 作 少 於 35 小 時 的 就 業 人 士 (@) 統 計 前 7 天 內 由 於 休 假 以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而 導 致 工 作 少 於 35 小 時 的 就 業 人 士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42 (^) 數 字 是 指 在 統 計 前 7 天 內 在 非 自 願 情 況 下 工 作 少 於 35 小 時, 以 及 (i) 在 統 計 前 7 天 內 可 擔 任 更 多 工 作 ; 或 (ii) 在 統 計 前 30 天 內 有 找 尋 更 多 工 作 (*) 由 於 抽 樣 誤 差 大, 有 關 統 計 數 字 不 予 公 布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43 附 件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第 一 季 至 第 四 季 零 售 業 的 失 業 人 數 及 失 業 率 :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組 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2013 年 失 業 人 數 ^ 失 業 率 #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整 體 年 失 業 人 數 ^ 失 業 率 #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整 體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44 附 件 3( 續 ) 2015 年 第 一 季 失 業 人 數 ^ 失 業 率 #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年 第 二 季 失 業 人 數 ^ 失 業 率 #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45 2015 年 第 三 季 附 件 3( 續 ) 失 業 人 數 ^ 失 業 率 #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年 第 四 季 失 業 人 數 ^ 失 業 率 #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 * 整 體 註 :2015 年 全 年 的 數 字 尚 未 公 布 由 於 進 位 原 因, 個 別 項 目 的 數 字 加 起 來 可 能 與 相 應 的 總 數 略 有 出 入 少 於 的 數 字 是 根 據 較 少 樣 本 而 編 製, 抽 樣 誤 差 較 大, 須 謹 慎 闡 釋 (^) 在 計 算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失 業 人 數 時,(i) 失 業 人 士 是 按 其 以 前 從 事 的 行 業 劃 分, 未 必 能 確 實 反 映 他 們 將 從 事 工 作 的 行 業, (ii) 亦 沒 有 首 次 求 職 人 士 和 重 新 加 入 勞 動 人 口 的 失 業 人 士 以 前 從 事 行 業 的 資 料 因 此,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失 業 人 數 不 能 與 整 體 的 失 業 人 數 作 嚴 謹 比 較, 須 謹 慎 闡 釋 失 業 人 數 以 最 近 的 百 人 顯 示 (#) 有 關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失 業 率, 基 於 計 算 失 業 人 數 的 方 法 ( 見 註 (^)), 不 能 與 整 體 的 失 業 率 作 嚴 謹 比 較, 亦 須 謹 慎 闡 釋 (*) 由 於 抽 樣 誤 差 大, 有 關 統 計 數 字 不 予 公 布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46 附 件 4 年 份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零 售 業 的 工 資 中 位 數 及 其 按 年 變 動 平 均 薪 金 指 數 和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中 位 數 *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 ( 按 年 變 動 ) ~ 名 義 平 均 薪 金 指 數 ^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中 位 數 2013 年 10,900 (+6.2%) 年 11,500 (+5.5%) 年 12,000 (+4.3%) # 48.8 註 :(*) 工 資 參 照 僱 傭 條 例 下 的 工 資 定 義, 包 括 基 本 工 資 不 屬 賞 贈 性 質 的 佣 金 及 小 費 保 證 發 放 的 花 紅 及 津 貼, 以 及 超 時 工 作 津 貼 每 月 工 資 以 最 近 的 百 位 港 元 顯 示 (~) 薪 金 包 括 基 本 工 資 不 屬 賞 贈 性 質 的 佣 金 及 小 費 保 證 發 放 的 花 紅 及 津 貼, 以 及 其 他 非 保 證 發 放 的 薪 酬 開 支, 例 如 花 紅 超 時 工 作 津 貼 和 補 薪 (^) 工 作 時 數 參 照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下 的 工 作 時 數 定 義, 即 包 括 合 約 / 協 議 工 作 時 數 和 在 僱 主 指 示 下 超 時 工 作 的 時 數 ; 亦 包 括 根 據 僱 傭 合 約 或 勞 資 雙 方 的 協 議 而 被 視 為 工 作 時 間 的 用 膳 時 間, 不 論 在 用 膳 時 間 內 有 否 獲 派 工 作 (@) 按 年 變 動 以 未 經 進 位 的 數 字 計 算 (#) 2015 年 全 年 數 字 尚 未 公 布 該 臨 時 數 字 是 指 2015 年 4 季 的 平 均 數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收 入 及 工 時 按 年 統 計 調 查 和 勞 工 收 入 統 計 調 查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4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4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279)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請 政 府 告 知 本 會 : (a) 過 往 三 年, 申 請 該 計 劃 的 個 案 數 目, 以 及 成 功 申 請 的 個 案 數 目 爲 何? 成 功 申 請 的 個 案 的 職 業 範 疇 爲 何 ; (b)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目 前 何 種 行 業 出 現 勞 工 短 缺 的 情 況 最 嚴 重 ; 當 局 有 否 考 慮, 在 不 影 響 本 地 工 人 的 就 業 情 況 前 提 下, 適 切 地 放 寬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審 批 標 準 和 加 快 審 批 程 序, 如 有, 詳 情 爲 何 ; 需 要 財 政 承 擔 額 爲 何? 如 無, 原 因 爲 何? (c) 根 據 業 界 反 應, 部 分 行 業 例 如 護 理 建 造 等 行 業 存 在 嚴 重 勞 工 短 缺 的 情 況, 當 局 有 否 考 慮 透 過 輸 入 外 勞 計 劃, 以 填 補 該 等 行 業 的 需 要 如 有, 詳 情 爲 何, 如 無, 原 因 爲 何? 提 問 人 : 林 健 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8)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僱 主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分 別 申 請 輸 入 名 名 和 名 勞 工, 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相 應 為 名 名 和 名 申 請 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b) 及 (c) 政 府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不 同 行 業 的 人 力 供 求 情 況, 並 加 強 培 訓 及 吸 引 新 人 入 行 在 確 保 本 地 工 人 優 先 就 業 的 大 前 提 下, 政 府 容 許 適 當 有 限 度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48 及 針 對 性 地 輸 入 勞 工, 以 紓 緩 個 別 行 業 的 人 手 短 缺 問 題 僱 主 如 確 實 未 能 在 本 港 聘 得 所 需 人 手, 可 透 過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有 限 度 地 輸 入 技 術 勞 工, 以 應 付 個 別 勞 工 短 缺 行 業 的 人 手 需 求 考 慮 到 安 老 服 務 業 缺 乏 人 手 的 情 況, 政 府 已 在 2014 年 4 月 推 出 措 施, 容 許 參 與 改 善 買 位 計 劃 的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就 其 非 買 位 部 分 申 請 輸 入 護 理 員 在 建 造 業 方 面, 政 府 在 2014 年 4 月 推 出 優 化 措 施, 協 助 加 快 公 營 工 程 承 建 商 涉 及 26 項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按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提 出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的 事 前 準 備 工 作 ; 以 及 因 應 建 造 業 的 特 性, 於 2015 年 5 月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推 出 了 增 加 靈 活 性 措 施 為 加 強 處 理 和 審 批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申 請, 及 就 相 關 工 種 為 本 地 合 資 格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就 業 選 配 服 務, 勞 工 處 已 由 年 度 起 增 設 了 3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為 期 4 年, 相 關 的 員 工 開 支 每 年 總 計 約 204 萬 元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監 察 個 案 數 量 及 求 職 人 士 對 就 業 選 配 服 務 的 需 求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1 43 頁

149 附 件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申 請 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行 業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 漁 農 業 製 造 業 建 造 業 批 發 零 售 進 出 口 貿 易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總 數 * 年 底 接 獲 的 申 請 或 於 翌 年 獲 批, 因 此 每 年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並 不 一 定 全 面 反 映 該 年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的 審 批 結 果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5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4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802)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三 年 勞 工 處 就 業 中 心 涉 及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求 職 的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其 成 功 就 業 率 為 何? 現 時 各 就 業 中 心 能 操 少 數 族 裔 相 關 語 言 的 員 工 數 目 為 何?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有 關 人 手 安 排 可 以 滿 足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求 職 需 要? 會 否 增 撥 資 源 增 聘 相 關 人 手? 如 會, 有 關 詳 情 及 開 支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1) 答 覆 : 在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分 別 有 和 994 名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在 勞 工 處 就 業 中 心 登 記 使 用 本 處 的 就 業 服 務, 而 透 過 勞 工 處 的 轉 介 服 務 而 獲 聘 的 就 業 個 案 分 別 為 57 宗 65 宗 及 75 宗 求 職 人 士 可 經 勞 工 處 的 轉 介 服 務, 或 直 接 向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職 位 空 缺 的 僱 主 申 請 工 作 而 獲 聘 現 時 約 有 99%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的 職 位 空 缺 可 供 求 職 人 士 直 接 向 僱 主 申 請 工 作 經 直 接 申 請 而 覓 得 工 作 的 求 職 人 士 無 須 向 勞 工 處 呈 報 其 就 業 情 況, 因 此 勞 工 處 沒 有 相 關 成 功 就 業 率 的 數 字 為 加 強 對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的 就 業 服 務, 勞 工 處 現 時 透 過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聘 用 了 15 名 能 操 中 或 英 語 及 少 數 族 裔 語 言 的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學 員 在 就 業 中 心 及 行 業 性 招 聘 中 心 擔 任 為 期 6 個 月 的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勞 工 處 並 沒 有 就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的 數 目 預 設 名 額, 會 視 乎 服 務 需 求, 聘 用 適 當 數 目 的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已 預 留 195 萬 元 推 行 有 關 計 劃, 當 中 包 括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的 薪 酬 及 福 利 開 支 支 付 給 學 員 的 培 訓 津 貼 及 培 訓 課 程 開 支 等 勞 工 處 亦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作 出 安 排, 在 有 需 要 時 通 過 電 話 為 不 諳 中 文 及 英 語 的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即 時 傳 譯 服 務, 並 在 舉 辦 共 融 招 聘 會 時 為 他 們 提 供 即 場 傳 譯 服 務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5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4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803)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有 關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有 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年 度 有 關 計 劃 的 開 支 ; (b) 申 請 此 計 劃 的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人 數 及 成 功 參 與 此 計 劃 的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人 數 ; (c) 年 度 有 關 計 劃 預 計 開 支 及 詳 情 為 何 ; 及 (d)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增 聘 更 多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參 與 有 關 計 劃?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2)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勞 工 處 於 年 度 推 行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所 涉 開 支 合 共 約 為 175 萬 元 (b) 自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於 2014 年 9 月 推 出 以 來, 合 共 有 123 人 提 出 申 請, 當 中 90 人 通 過 遴 選, 而 最 終 63 人 受 聘 (c) 勞 工 處 於 年 度 將 繼 續 透 過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進 一 步 聘 用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預 計 有 關 開 支 合 共 約 為 195 萬 元, 當 中 包 括 少 數 族 裔 學 員 的 薪 酬 及 福 利 開 支 培 訓 課 程 開 支 支 付 給 學 員 的 培 訓 津 貼 等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52 (d) 勞 工 處 並 沒 有 就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的 數 目 預 設 名 額, 會 視 乎 服 務 需 求, 聘 用 適 當 數 目 的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到 就 業 中 心 及 行 業 性 招 聘 中 心 提 供 服 務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5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4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16)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1) 勞 資 關 係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a) 請 按 行 業 和 成 因 劃 分, 列 出 在 2015 年 處 理 的 勞 資 糾 紛 的 分 項 數 字 (b) 請 按 成 因 劃 分, 列 出 在 2015 年 處 理 的 申 索 聲 請 的 分 項 數 字, 當 中 有 多 少 宗 涉 及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的 聲 請 提 問 人 : 李 卓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7)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勞 工 處 在 2015 年 處 理 的 勞 資 糾 紛 ( 涉 及 超 過 20 名 僱 員 ), 按 行 業 和 成 因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數 字 行 業 勞 資 糾 紛 數 目 建 造 業 35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5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5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3 批 發 零 售 及 進 出 口 貿 易 業 2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1 製 造 業 1 其 他 1 總 數 53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54 按 成 因 劃 分 的 數 字 成 因 勞 資 糾 紛 數 目 涉 及 總 承 判 商 與 次 承 判 商 的 糾 紛 28 停 止 營 業 / 破 產 14 未 獲 支 付 工 資 3 更 改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2 解 僱 2 裁 員 1 其 他 3 總 數 53 (b) 勞 工 處 在 2015 年 處 理 的 申 索 聲 請 ( 涉 及 20 名 僱 員 或 以 下 ), 按 成 因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成 因 申 索 聲 請 數 目 終 止 合 約 未 獲 支 付 工 資 未 獲 支 付 假 日 薪 酬 / 年 假 薪 酬 / 休 息 日 工 資 / 疾 病 津 貼 停 止 營 業 / 破 產 134 裁 員 / 暫 時 停 工 119 更 改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80 其 他 總 數 上 表 所 指 的 宗 已 處 理 的 申 索 聲 請 當 中, 有 57 宗 與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有 關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5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4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17)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1) 勞 資 關 係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政 府 告 知, 在 2015 年 : (a) 僱 員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第 VIA 部 提 出 的 申 索 個 案 數 目 ; 當 中 僱 員 獲 判 勝 訴 的 個 案 數 目 ; (b) 在 (a) 項 的 勝 訴 個 案 中, 有 多 少 宗 獲 法 院 或 勞 資 審 裁 處 發 出 復 職 或 重 新 聘 用 的 命 令 ; (c) 按 法 院 或 勞 資 審 裁 處 判 給 的 終 止 僱 傭 金 款 額 劃 分 的 個 案 數 目 ; 及 (d) 是 否 知 悉 在 (c) 項 的 個 案 中, 僱 主 以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供 款 抵 銷 部 分 終 止 僱 傭 金 的 情 況 ; 如 否 的 話, 會 否 考 慮 收 集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公 眾 評 估 僱 傭 條 例 第 VIA 部 的 保 障 是 否 足 夠? 提 問 人 : 李 卓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8)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5 年, 僱 員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第 VIA 部 向 法 院 / 勞 資 審 裁 處 ( 勞 審 處 ) 提 出 的 申 索 數 目, 以 及 僱 員 獲 判 勝 訴 的 個 案 數 目 如 下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56 2015 年 根 據 第 VIA 部 提 出 的 申 索 數 目 701 根 據 第 VIA 部 審 結 的 申 索 數 目 607 根 據 第 VIA 部 僱 員 獲 判 勝 訴 的 申 索 數 目 (i) 獲 判 款 項 (ii) 和 解 (b) 在 (a) 項 僱 員 獲 判 勝 訴 的 個 案 中, 法 院 / 勞 審 處 作 出 一 宗 復 職 的 命 令, 並 沒 有 作 出 再 次 聘 用 的 命 令 (c) 在 2015 年, 共 有 9 宗 個 案 獲 法 院 / 勞 審 處 判 給 終 止 僱 傭 金, 法 院 及 勞 審 處 沒 有 備 存 按 判 給 的 終 止 僱 傭 金 款 額 劃 分 的 個 案 數 目 資 料 (d) 僱 主 於 案 件 審 結 後 可 自 行 向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受 託 人 申 請, 從 僱 員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戶 口 中 以 僱 主 供 款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部 分 終 止 僱 傭 金 勞 工 處 沒 有 有 關 情 況 的 資 料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5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4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18)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綱 領 (2) 就 業 服 務, 請 當 局 告 知 : (a) 按 性 別 年 齡 行 業 職 業 和 收 入 劃 分, 在 2015 年 透 過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服 務 獲 安 排 就 業 的 健 全 求 職 者 的 分 項 數 字 ; (b) 在 (a) 部 的 分 項 數 字 中, 每 月 收 入 少 於 4,000 元 的 兼 職 臨 時 和 全 職 工 作 人 數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李 卓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9)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錄 得 宗 健 全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個 案 其 中 宗 是 經 勞 工 處 提 供 的 轉 介 服 務 而 獲 聘, 而 宗 則 是 求 職 人 士 向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空 缺 的 僱 主 直 接 申 請 而 獲 聘 由 於 經 直 接 申 請 而 覓 得 工 作 的 求 職 人 士 無 須 向 勞 工 處 呈 報 其 就 業 情 況, 因 此 勞 工 處 並 無 這 些 獲 聘 求 職 人 士 就 業 個 案 的 統 計 數 字 至 於 經 勞 工 處 轉 介 而 獲 聘 的 宗 個 案,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行 業 職 業 和 收 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58 (i)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男 性 女 性 就 業 個 案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或 以 上 總 數 (ii) 按 行 業 劃 分 行 業 就 業 個 案 製 造 業 716 建 造 業 224 批 發 零 售 及 進 出 口 貿 易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677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其 他 ( 包 括 政 府 機 構 ) 17 總 數 (iii) 按 職 業 劃 分 職 業 就 業 個 案 經 理 及 行 政 級 人 員 120 專 業 人 員 及 輔 助 專 業 人 員 711 文 書 支 援 人 員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商 店 銷 售 人 員 漁 農 業 熟 練 工 人 21 工 藝 及 有 關 人 員 257 機 台 及 機 器 操 作 員 及 裝 配 員 302 非 技 術 工 人 其 他 91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59 (iv) 按 收 入 劃 分 每 月 收 入 就 業 個 案 4,000 元 以 下 422 4,000-5,000 元 以 下 283 5,000-6,000 元 以 下 480 6,000-7,000 元 以 下 ,000-8,000 元 以 下 ,000-9,000 元 以 下 ,000-10,000 元 以 下 ,000-11,000 元 以 下 ,000-12,000 元 以 下 ,000-13,000 元 以 下 ,000-14,000 元 以 下 ,000 元 或 以 上 總 數 (b) 在 上 文 表 (iv) 422 宗 月 入 低 於 4,000 元 的 就 業 個 案, 全 部 均 是 擔 任 兼 職 或 臨 時 工 作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6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5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19)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綱 領 (2) 就 業 服 務, 請 當 局 告 知 : (a) 按 性 別 年 齡 行 業 職 業 和 收 入 劃 分, 在 2015 年 透 過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服 務 獲 安 排 就 業 的 殘 疾 求 職 者 的 分 項 數 字 ; (b) 在 (a) 部 的 分 項 數 字 中, 每 月 收 入 少 於 3,000 元 的 兼 職 臨 時 和 全 職 工 作 人 數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李 卓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0)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共 錄 得 宗 殘 疾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個 案 有 關 這 些 就 業 個 案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行 業 職 業 和 收 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i)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組 別 男 性 女 性 就 業 個 案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或 以 上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61 (ii) 按 行 業 劃 分 行 業 就 業 個 案 製 造 業 155 建 造 業 30 批 發 零 售 及 進 出 口 貿 易 218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710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93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385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491 其 他 ( 包 括 政 府 機 構 ) 319 總 數 (iii) 按 職 業 劃 分 職 業 就 業 個 案 經 理 及 行 政 級 人 員 19 專 業 人 員 及 輔 助 專 業 人 員 95 文 書 支 援 人 員 476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619 商 店 銷 售 人 員 528 漁 農 業 工 人 13 工 藝 及 有 關 人 員 22 機 台 及 機 器 操 作 員 及 裝 配 員 19 非 技 術 工 人 609 其 他 1 總 數 (iv) 按 收 入 劃 分 每 月 收 入 就 業 個 案 3,000 元 以 下 542 3,000-4,000 元 以 下 257 4,000-5,000 元 以 下 242 5,000-6,000 元 以 下 194 6,000-7,000 元 以 下 221 7,000-8,000 元 以 下 257 8,000-9,000 元 以 下 228 9,000-10,000 元 以 下 ,000 元 或 以 上 274 總 數 (b) 上 文 表 (iv)542 宗 月 入 低 於 3,000 元 的 就 業 個 案, 全 部 都 是 擔 任 兼 職 工 作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6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5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20)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有 關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 (a) 在 年 度 處 理 有 關 計 劃 涉 及 的 開 支 和 人 手 編 制 ; (b) 在 年 度 處 理 有 關 計 劃 的 預 算 開 支 和 人 手 編 制 ; (c) 在 2015 年 透 過 有 關 計 劃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數 目 及 成 功 率 ( 請 按 行 業 和 職 業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提 問 人 : 李 卓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1)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主 要 由 勞 工 處 補 充 勞 工 科 負 責 執 行 在 年 度, 補 充 勞 工 科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為 24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而 人 手 編 制 包 括 26 個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及 14 個 文 書 職 系 的 職 位 (b) 在 年 度, 補 充 勞 工 科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27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而 人 手 編 制 包 括 26 個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及 14 個 文 書 職 系 的 職 位 (c) 在 2015 年, 僱 主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申 請 輸 入 名 勞 工, 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為 名, 等 於 同 年 申 請 輸 入 勞 工 人 數 的 61.4% 申 請 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按 行 業 和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1 及 2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63 附 件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申 請 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行 業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1. 漁 農 業 製 造 業 建 造 業 批 發 零 售 進 出 口 貿 易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總 數 * 年 底 接 獲 的 申 請 或 於 翌 年 獲 批, 因 此 每 年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並 不 一 定 全 面 反 映 該 年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的 審 批 結 果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64 附 件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申 請 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工 種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1. 護 理 員 ( 長 者 服 務 ) 禽 畜 / 家 禽 / 魚 場 / 耕 種 技 工 廚 師 鋼 筋 屈 紮 工 園 藝 工 人 索 具 工 ( 叻 ) 金 屬 模 板 裝 嵌 工 品 質 控 制 員 / 檢 查 員 / 控 制 主 管 結 構 鋼 材 焊 接 工 護 理 員 ( 殘 疾 人 士 服 務 ) 其 他 總 數 * 年 底 接 獲 的 申 請 或 於 翌 年 獲 批, 因 此 每 年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並 不 一 定 全 面 反 映 該 年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的 審 批 結 果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6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5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21)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700) 一 般 非 經 常 開 支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有 關 分 目 700 下 項 目 841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 交 津 計 劃 ),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 (a) 在 年 度, 有 關 計 劃 涉 及 的 開 支 ( 請 按 津 貼 款 額 員 工 開 支 運 作 開 支 宣 傳 及 推 廣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b) 在 年 度, 有 關 計 劃 的 人 手 編 制 和 實 際 聘 用 人 數 ( 包 括 有 沒 有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條 款 合 約 員 工 ); (c) 在 年 度, 有 關 計 劃 的 預 算 開 支 ( 請 按 津 貼 款 額 員 工 開 支 運 作 開 支 宣 傳 及 推 廣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d) 在 年 度, 有 關 計 劃 的 人 手 編 制 和 預 計 聘 用 人 數 ( 包 括 有 沒 有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條 款 合 約 員 工 )? 提 問 人 : 李 卓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2)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66 (a) 年 度 交 津 計 劃 的 修 訂 預 算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項 目 款 額 ( 百 萬 元 ) 津 貼 款 額 員 工 開 支 86.3 運 作 開 支 7.3 辦 公 地 方 及 相 關 開 支 13.6 宣 傳 及 推 廣 1.0 總 數 (b)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科 的 編 制 包 括 198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和 130 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職 位 截 至 2016 年 2 月 底, 該 科 的 實 際 員 額 包 括 170 名 公 務 員 和 86 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人 員 (c) 年 度 交 津 計 劃 的 預 算 開 支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項 目 款 額 ( 百 萬 元 ) 津 貼 款 額 員 工 開 支 67.5 運 作 開 支 7.3 辦 公 地 方 及 相 關 開 支 13.6 宣 傳 及 推 廣 1.0 總 數 (d)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科 的 編 制 包 括 136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和 130 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職 位, 實 際 員 額 會 視 乎 個 案 數 量 而 定, 勞 工 處 會 不 時 檢 討 該 科 的 人 手 情 況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6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5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22)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700) 一 般 非 經 常 開 支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有 關 分 目 700 下 項 目 841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 交 津 計 劃 ),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在 2015 年 : (a) 接 獲 的 申 請 數 目, 以 及 成 功 領 取 津 貼 的 申 請 數 目 和 津 貼 款 額 ( 請 按 申 請 人 的 性 別 年 齡 家 庭 人 數 行 業 職 業 就 業 收 入 工 作 時 數 和 居 住 地 區 劃 分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b) 申 請 被 拒 的 個 案 數 目, 當 中 因 超 出 住 戶 資 產 限 額 超 出 住 戶 入 息 限 額 每 月 工 作 少 於 36 小 時 不 需 自 付 交 通 費 往 返 工 作 地 點, 以 及 並 非 僱 員 或 自 僱 人 士 而 被 拒 的 個 案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李 卓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3)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5 年, 交 津 計 劃 共 接 獲 宗 申 請, 涉 及 的 申 請 人 次 為 同 期, 有 宗 申 請 獲 發 津 貼, 涉 及 的 申 請 人 次 為 , 津 貼 金 額 合 共 億 元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及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按 性 別 年 齡 住 戶 人 數 行 業 職 業 就 業 收 入 工 作 時 數 及 居 住 地 區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68 (b) 在 2015 年, 有 241 宗 申 請 被 拒, 原 因 如 下 : 原 因 申 請 數 目 超 出 資 產 限 額 117 超 出 入 息 限 額 63 申 請 人 不 需 自 付 交 通 費 往 返 工 作 地 點 33 申 請 人 每 月 工 作 少 於 36 小 時 15 申 請 人 並 非 合 法 受 僱 的 僱 員 及 自 僱 人 士 5 其 他 88 同 一 宗 申 請 可 能 因 多 於 一 項 原 因 而 被 拒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69 附 件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2015 年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及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按 性 別 年 齡 住 戶 人 數 行 業 職 業 就 業 收 入 工 作 時 數 及 居 住 地 區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按 性 別 劃 分 性 別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男 性 女 性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15 - 總 數 按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或 以 上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27 - 總 數 按 住 戶 人 數 劃 分 住 戶 人 數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1 人 或 以 個 人 為 基 礎 的 申 請 * 人 人 人 人 人 或 以 上 總 數 * 以 個 人 為 基 礎 的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住 戶 人 數 資 料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70 按 行 業 劃 分 行 業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製 造 業 建 造 業 進 出 口 貿 易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及 膳 食 服 務 業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資 訊 及 通 訊 業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其 他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總 數 按 職 業 劃 分 職 業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專 業 人 員 輔 助 專 業 人 員 文 書 支 援 人 員 服 務 工 作 及 銷 售 人 員 工 藝 及 有 關 人 員 機 台 及 機 器 操 作 員 及 裝 配 員 非 技 術 工 人 其 他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總 數 按 就 業 收 入 劃 分 每 月 平 均 就 業 收 入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6,000 元 或 以 下 ,000 元 以 上 7,000 元 ,000 元 以 上 8,000 元 ,000 元 以 上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71 按 工 作 時 數 劃 分 每 月 平 均 工 作 時 數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少 於 36 小 時 小 時 少 於 72 小 時 小 時 或 以 上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總 數 按 居 住 地 區 劃 分 區 議 會 分 區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中 西 區 東 區 南 區 灣 仔 九 龍 城 觀 塘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油 尖 旺 離 島 葵 青 北 區 西 貢 沙 田 大 埔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香 港 境 外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19 - 總 數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7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5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23)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有 關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 (a) 及 年 度 涉 及 的 開 支, 以 及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 (b) 在 及 年 度, 分 別 有 多 少 名 僱 主 和 學 員 獲 發 培 訓 津 貼, 涉 及 的 款 額 為 何 ; (c) 在 及 年 度, 分 別 有 多 少 學 員 獲 安 排 接 受 職 前 培 訓 ; (d) 在 及 年 度, 分 別 有 多 少 學 員 獲 聘 用 擔 任 在 職 培 訓 職 位 ( 請 按 行 業 和 職 業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及 (e) 年 度 學 員 的 就 業 率 ( 請 按 行 業 和 職 業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提 問 人 : 李 卓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4)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及 年 度, 推 行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 計 劃 ) 的 實 際 開 支 及 預 算 開 支, 分 別 為 7,980 萬 元 及 7,710 萬 元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預 留 了 億 元 推 行 計 劃, 以 應 付 各 項 費 用 的 上 升 ( 包 括 個 案 管 理 及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與 僱 主 及 各 機 構 推 出 不 同 的 項 目 改 善 計 劃 網 頁 設 計 及 進 一 步 提 升 宣 傳 工 作 等 ), 及 參 與 計 劃 的 青 年 人 數 目 可 能 有 所 增 加 而 引 致 的 開 支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73 (b) 在 年 度, 共 有 750 名 僱 主 獲 發 在 職 培 訓 津 貼, 合 共 4,720 萬 元, 而 涉 及 的 青 年 人 就 業 個 案 則 有 宗 另 有 名 學 員 獲 發 職 前 培 訓 津 貼 工 作 實 習 培 訓 津 貼 和 發 還 課 程 及 / 或 考 試 費 用, 合 共 220 萬 元 在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共 有 672 名 僱 主 獲 發 在 職 培 訓 津 貼, 合 共 4,100 萬 元, 涉 及 的 青 年 人 就 業 個 案 有 宗 另 有 名 學 員 獲 發 職 前 培 訓 津 貼 工 作 實 習 培 訓 津 貼 和 發 還 課 程 及 / 或 考 試 費 用, 合 共 170 萬 元 (c) 計 劃 由 每 年 9 月 開 始 至 翌 年 8 月 結 束 在 2014/15 和 2015/16 計 劃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分 別 有 及 名 學 員 接 受 職 前 培 訓 (d) 在 2014/15 和 2015/16 計 劃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分 別 有 及 名 學 員 獲 聘 用 擔 任 在 職 培 訓 職 位 按 行 業 及 職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按 行 業 劃 分 行 業 獲 聘 用 擔 任 在 職 培 訓 職 位 的 人 數 2014/15 計 劃 年 度 2015/16 計 劃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製 造 業 建 造 業 批 發 零 售 及 進 出 口 貿 易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政 府 機 構 其 他 總 數 按 職 業 劃 分 職 業 類 別 獲 聘 用 擔 任 在 職 培 訓 職 位 的 人 數 2014/15 計 劃 年 度 2015/16 計 劃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輔 助 專 業 人 員 文 書 支 援 人 員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銷 售 人 員 工 藝 及 有 關 人 員 機 台 及 機 器 操 作 員 及 裝 配 員 非 技 術 工 人 31 0 其 他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74 (e) 勞 工 處 為 2014/15 計 劃 年 度 參 與 計 劃 及 完 成 12 個 月 支 援 服 務 的 學 員 進 行 的 學 員 發 展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受 訪 時 正 在 就 業 的 學 員 有 83.5%;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學 員 按 行 業 及 職 業 劃 分 的 資 料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7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5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24)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有 關 巡 查 職 業 介 紹 所, 請 當 局 告 知 : (a) 年 度 的 人 手 編 制 涉 及 的 開 支, 以 及 每 個 職 位 每 年 巡 查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次 數 ; 及 (b) 預 計 年 度 的 人 手 編 制 涉 及 的 開 支, 以 及 每 個 職 位 每 年 巡 查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次 數 提 問 人 : 李 卓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5)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年 度,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組 ( 事 務 組 ) 有 11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期 內 事 務 組 巡 查 職 業 介 紹 所 合 共 次 事 務 組 在 上 述 財 政 年 度 的 開 支 為 148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b) 在 年 度, 事 務 組 的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會 增 加 4 名 至 共 15 名, 以 加 強 對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監 管, 包 括 在 本 年 度 推 出 職 業 介 紹 所 實 務 守 則 及 推 展 實 務 守 則 的 相 關 工 作 事 務 組 在 來 年 的 巡 查 目 標 為 次, 預 算 開 支 為 210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7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5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080)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a) 請 當 局 提 供 在 2015 年, 前 往 勞 工 處 的 職 業 健 康 診 所 求 診 的 人 士 當 中, 所 患 的 疾 病 或 遭 受 的 損 傷 是 因 工 作 所 致 與 工 作 有 關 或 因 工 作 令 病 情 加 劇 的 人 數 罹 患 的 疾 病 或 所 受 的 損 傷 與 工 作 無 關 的 人 數 為 何? (b) 請 當 局 按 性 別 年 齡 行 業 職 業 和 病 症 類 別, 列 出 上 述 兩 類 求 診 者 的 分 項 數 字 提 問 人 : 李 卓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6)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5 年, 共 有 名 新 病 人 前 往 勞 工 處 的 職 業 健 康 診 所 求 診, 當 中 人 (88.1%) 所 患 的 疾 病 或 遭 受 的 損 傷 是 因 工 作 所 致 與 工 作 有 關 或 因 工 作 令 病 情 加 劇, 其 餘 200 人 (11.9%) 罹 患 的 疾 病 或 所 受 的 損 傷 與 工 作 無 關 (b) 按 上 述 兩 類 病 人 的 性 別 年 齡 行 業 職 業 及 疾 病 的 性 質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按 性 別 劃 分 的 數 字 疾 病 / 損 傷 性 別 因 工 作 所 致 與 工 作 有 關 或 因 工 作 令 病 情 加 劇 與 工 作 無 關 男 性 532 (35.8%) 103 (51.5%) 女 性 953 (64.2%) 97 (48.5%) 總 數 (100%) 200 (100%)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77 按 年 齡 劃 分 的 數 字 疾 病 / 損 傷 年 齡 組 別 因 工 作 所 致 與 工 作 有 關 或 因 工 作 令 病 情 加 劇 與 工 作 無 關 20 歲 或 以 下 3 (0.2%) 1 (0.5%) 20 歲 以 上 至 40 歲 309 (20.8%) 28 (14.0%) 40 歲 以 上 至 60 歲 (73.2%) 154 (77.0%) 60 歲 以 上 86 (5.8%) 17 (8.5%) 總 數 (100%) 200 (100%)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數 字 行 業 疾 病 / 損 傷 因 工 作 所 致 與 工 作 有 關 與 工 作 無 關 或 因 工 作 令 病 情 加 劇 公 共 行 政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637 (42.9%) 95 (47.5%) 批 發 零 售 進 出 口 貿 易 住 宿 及 膳 食 服 務 業 319 (21.5%) 31 (15.5%)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226 (15.2%) 34 (17.0%)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速 遞 服 務 資 訊 及 通 訊 業 116 (7.8%) 22 (11.0%) 建 造 業 87 (5.9%) 9 (4.5%) 製 造 業 73 (4.9%) 6 (3.0%) 其 他 27 (1.8%) 3 (1.5%) 總 數 (100%) 200 (100%) 按 職 業 劃 分 的 數 字 職 業 疾 病 / 損 傷 因 工 作 所 致 與 工 作 有 關 與 工 作 無 關 或 因 工 作 令 病 情 加 劇 服 務 及 銷 售 人 員 435 (29.3%) 55 (27.5%) 非 技 術 工 人 343 (23.1%) 30 (15.0%) 文 書 支 援 人 員 262 (17.6%) 42 (21.0%) 專 業 人 員 技 術 及 輔 助 專 業 人 員 239 (16.1%) 42 (21.0%) 工 藝 及 相 關 行 業 人 員 機 台 及 機 器 操 作 員 及 裝 配 員 180 (12.1%) 24 (12.0%) 其 他 26 (1.8%) 7 (3.5%) 總 數 (100%) 200 (100%)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78 按 疾 病 種 類 ( 包 括 損 傷 ) 劃 分 的 數 字 疾 病 種 類 因 工 作 所 致 與 工 作 有 關 或 因 工 作 令 病 情 加 劇 與 工 作 無 關 肌 骨 骼 疾 病 (84.7%) 138 (69.0%) 損 傷 157 (10.6%) 8 (4.0%) 聽 覺 疾 病 21 (1.4%) 4 (2.0%) 皮 膚 病 11 (0.7%) 5 (2.5%)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7 (0.5%) 6 (3.0%) 視 覺 疾 病 4 (0.3%) 1 (0.5%)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2 (0.1%) 3 (1.5%) 其 他 25 (1.7%) 35 (17.5%) 總 數 (100%) 200 (100%)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7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5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081)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a) 預 計 在 年 度, 政 府 會 推 行 哪 些 有 系 統 的 預 防 及 執 法 措 施, 以 消 除 建 造 業 工 人 從 高 處 墮 下 的 危 害 及 其 他 工 作 危 險 ; 當 中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制 和 開 支 為 何 ; (b) 預 計 在 年 度, 政 府 會 推 行 哪 些 措 施 和 推 廣 活 動, 提 高 建 造 業 及 飲 食 業 人 士 的 職 安 健 水 平 和 意 識 ; 當 中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制 和 開 支 為 何 ; 及 (c) 會 否 在 年 度 採 取 措 施 加 強 打 擊 承 判 商 瞞 報 工 傷 意 外 的 情 況 ; 如 會 的 話, 有 關 措 施 的 詳 情, 以 及 涉 及 的 人 手 和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李 卓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7)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年 度, 除 了 恆 常 巡 查 教 育 及 宣 傳 工 作 外, 勞 工 處 將 加 強 下 列 系 統 性 的 預 防 及 執 法 措 施, 以 消 除 建 造 業 ( 包 括 大 型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及 裝 修 和 維 修 工 程 ) 工 人 從 高 處 墮 下 及 其 他 工 作 危 害 : (i) 針 對 系 統 性 的 施 工 風 險, 例 如 高 處 工 作 吊 運 作 業 和 電 力 工 作, 從 源 頭 控 制 這 些 工 作 危 害, 其 中 包 括 透 過 加 強 聯 繫 大 型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倡 議 人, 敦 促 有 關 承 建 商 就 高 風 險 工 作 加 強 地 盤 的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及 大 型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的 安 全 審 核 工 作 等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80 (ii) 加 強 分 析 建 造 業 嚴 重 意 外 背 後 的 系 統 性 安 全 問 題 制 定 針 對 性 的 巡 查 執 法 行 動 舉 辦 主 題 式 的 安 全 研 討 會, 及 制 訂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 及 (iii) 與 商 會 工 會 專 業 團 體 相 關 機 構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合 作, 共 同 探 討 改 善 高 處 工 作 的 措 施, 包 括 推 動 更 多 承 建 商 和 工 人 使 用 合 規 格 的 流 動 工 作 台, 以 及 要 求 工 人 使 用 繫 有 下 頷 索 帶 的 安 全 帽 等, 以 進 一 步 保 障 工 人 於 高 處 工 作 時 的 安 全 就 上 述 針 對 建 造 業 職 業 安 全 的 預 防 及 執 法 工 作, 是 勞 工 處 恆 常 工 作 的 其 中 一 環, 有 關 的 人 手 及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b) 由 於 建 造 業 的 意 外 率 及 致 命 意 外 數 字 為 各 行 業 之 首, 而 飲 食 業 的 意 外 數 字 則 為 各 行 業 中 最 高, 因 此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會 特 別 針 對 這 兩 個 行 業 舉 辦 大 型 推 廣 活 動, 以 提 高 有 關 行 業 的 僱 主 及 僱 員 的 安 全 意 識 勞 工 處 亦 會 與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各 大 商 會 及 有 關 職 工 會 合 辦 其 他 推 廣 活 動, 透 過 訓 練 課 程 研 討 會 巡 迴 展 覽 外 展 推 廣 探 訪, 並 在 電 視 電 台 播 放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宣 傳 聲 帶, 在 報 章 及 勞 工 處 網 頁 發 放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信 息, 編 訂 及 更 新 安 全 指 引, 提 高 有 關 行 業 的 僱 主 及 僱 員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意 識 上 述 工 作 是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恆 常 工 作 的 其 中 一 環, 有 關 開 支 及 人 手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c) 勞 工 處 不 時 透 過 大 眾 媒 體 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刊 登 廣 告 派 發 小 冊 子 / 海 報 和 舉 辦 研 討 會, 提 醒 僱 主 必 須 根 據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的 規 定 於 指 定 期 限 內 呈 報 工 傷 意 外 或 致 命 個 案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對 懷 疑 違 規 個 案 / 投 訴 進 行 調 查, 及 在 有 足 夠 証 據 時, 檢 控 沒 有 履 行 法 定 要 求 的 僱 主 推 動 僱 主 從 速 呈 報 工 傷 意 外 或 致 命 個 案 的 宣 傳 和 執 法 工 作, 是 勞 工 處 推 廣 和 執 法 恆 常 工 作 的 其 中 一 環, 涉 及 打 擊 承 判 商 瞞 報 工 傷 意 外 的 人 手 和 開 支 亦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8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5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082)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當 局 告 知 : (a) 在 過 去 3 年, 在 建 築 地 盤 發 生 的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每 宗 致 命 意 外 涉 及 的 總 承 建 商 名 稱 意 外 的 類 別 涉 及 工 人 的 工 種 涉 及 工 人 的 族 裔 涉 及 的 工 人 是 否 外 地 勞 工, 以 及 有 關 建 築 地 盤 是 否 屬 於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 及 (b) 在 過 去 3 年, 在 建 築 地 盤 發 生 的 非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數 目, 請 按 涉 及 的 總 承 建 商 名 稱 意 外 的 類 別 涉 及 工 人 的 工 種 涉 及 工 人 的 族 裔 涉 及 的 工 人 是 否 外 地 勞 工, 以 及 有 關 建 築 地 盤 是 否 屬 於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提 問 人 : 李 卓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8)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3 至 2015 全 年, 建 造 業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分 別 有 22 宗 20 宗 及 19 宗 按 意 外 類 別 劃 分 的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一 2013 年 建 造 業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涉 及 1 名 尼 泊 爾 裔 及 1 名 巴 基 斯 坦 裔 工 人, 2014 年 涉 及 2 名 越 南 裔 工 人, 2015 年 涉 及 1 名 尼 泊 爾 裔 工 人, 其 餘 的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死 者 均 為 中 國 裔 工 人 勞 工 處 未 能 提 供 上 述 致 命 意 外 涉 及 的 總 承 建 商 的 名 稱, 主 要 因 為 如 披 露 這 些 資 料, 會 令 正 面 對 或 可 能 面 對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的 總 承 建 商 不 能 獲 得 公 平 審 訊 的 機 會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82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按 每 宗 致 命 意 外 涉 及 工 人 的 工 種, 及 工 人 是 否 外 地 勞 工 的 分 項 數 字 在 2013 至 2015 全 年, 涉 及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的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分 別 有 5 宗 3 宗 及 4 宗 (b) 在 2013 及 2014 全 年, 以 及 2015 年 首 3 季, 建 造 業 非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分 別 有 宗 宗 及 宗 按 意 外 類 別 劃 分 的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二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按 每 宗 非 致 命 意 外 涉 及 的 總 承 建 商 名 稱 工 人 的 工 種 工 人 的 族 裔, 及 工 人 是 否 外 地 勞 工 的 分 項 數 字 在 2013 及 2014 全 年, 以 及 2015 年 首 3 季, 涉 及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的 非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分 別 有 183 宗 197 宗 及 174 宗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83 附 件 一 2013 至 2015 全 年 按 意 外 類 別 劃 分 的 建 造 業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意 外 類 別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受 困 於 物 件 之 內 或 物 件 之 間 人 體 從 高 處 墮 下 被 移 動 物 件 或 與 移 動 物 件 碰 撞 觸 電 或 接 觸 放 出 的 電 流 遭 墮 下 的 物 件 撞 擊 遭 移 動 中 的 車 輛 撞 倒 遇 溺 火 警 燒 傷 泥 土 傾 瀉 受 傷 窒 息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84 附 件 二 2013 及 2014 全 年, 以 及 2015 年 首 3 季 按 意 外 類 別 劃 分 的 建 造 業 非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意 外 類 別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首 3 季 受 困 於 物 件 之 內 或 物 件 之 間 提 舉 或 搬 運 物 件 時 受 傷 滑 倒 絆 倒 或 在 同 一 高 度 跌 倒 人 體 從 高 處 墮 下 與 固 定 或 不 動 的 物 件 碰 撞 被 移 動 物 件 或 與 移 動 物 件 碰 撞 踏 在 物 件 上 暴 露 於 有 害 物 質 中 或 接 觸 有 害 物 質 觸 電 或 接 觸 放 出 的 電 流 受 困 於 倒 塌 或 翻 側 的 物 件 遭 墮 下 的 物 件 撞 擊 遭 移 動 中 的 車 輛 撞 倒 觸 及 開 動 中 的 機 器 或 觸 及 以 機 器 製 造 中 的 物 件 火 警 燒 傷 爆 炸 受 傷 被 手 工 具 所 傷 泥 土 傾 瀉 受 傷 觸 及 灼 熱 表 面 或 物 質 被 動 物 所 傷 其 他 類 別 總 數 註 釋 : 工 業 意 外 統 計 數 字 是 按 季 發 放, 最 新 的 統 計 數 字 為 2015 年 首 3 季 2015 年 全 年 的 工 業 意 外 統 計 數 字 將 於 2016 年 4 月 發 放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8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5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083)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當 局 按 發 放 款 項 所 需 的 時 間, 列 出 在 2015 年 申 請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的 個 案 數 目 提 問 人 : 李 卓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9) 答 覆 : 在 2015 年, 申 請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的 個 案 按 發 放 款 項 所 需 時 間 劃 分 的 數 目 如 下 : 在 勞 工 處 齊 集 所 需 資 料 及 文 申 請 數 目 件 後 計 的 發 放 款 項 時 間 4 星 期 或 以 下 星 期 以 上 至 6 星 期 69 6 星 期 以 上 至 8 星 期 13 8 星 期 以 上 至 10 星 期 0 總 數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8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6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084)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a) 請 當 局 按 行 業 劃 分, 列 出 在 2015 年 處 理 僱 員 補 償 聲 請 的 分 項 數 字 截 至 2015 年 年 底, 有 多 少 宗 個 案 已 獲 解 決? 當 中 涉 及 的 補 償 額 為 何? (b) 請 當 局 提 供 在 2015 年, 僱 員 補 償 科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接 獲 的 僱 員 補 償 個 案 的 分 項 數 字 提 問 人 : 李 卓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0)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共 處 理 宗 根 據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呈 報 的 僱 員 補 償 聲 請, 其 中 宗 有 關 僱 員 不 能 工 作 的 時 間 不 超 過 3 天, 亦 沒 有 永 久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這 些 個 案 的 僱 主 已 直 接 向 僱 員 發 放 補 償, 故 此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這 些 聲 請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至 於 餘 下 的 宗 個 案,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87 行 業 個 案 數 目 公 共 行 政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餐 飲 服 務 業 進 出 口 貿 易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服 務 業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業 資 訊 及 通 訊 業 建 造 業 製 造 業 其 他 956 總 數 在 2015 年, 在 所 有 呈 報 的 宗 個 案 中, 有 宗 已 獲 得 解 決, 所 涉 及 的 僱 員 補 償 額 為 億 元 ; 餘 下 的 個 案 則 尚 待 病 假 結 束 永 久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的 評 估 或 法 院 的 裁 決 後 才 能 進 一 步 處 理 (b)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僱 員 補 償 科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接 獲 的 僱 員 補 償 聲 請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分 區 辦 事 處 個 案 數 目 香 港 東 辦 事 處 香 港 西 辦 事 處 九 龍 東 辦 事 處 九 龍 西 辦 事 處 觀 塘 辦 事 處 公 務 員 及 海 員 案 件 辦 事 處 葵 涌 辦 事 處 荃 灣 辦 事 處 沙 田 辦 事 處 死 亡 案 件 辦 事 處 191 總 數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8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6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085)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綱 領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請 當 局 : (a) 按 行 業 和 檢 控 原 因 劃 分, 列 出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在 此 綱 領 下 作 出 檢 控 的 分 項 數 字 ; 當 中 有 多 少 宗 涉 及 違 反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的 個 案 ; (b) 提 供 有 關 檢 控 的 定 罪 情 況 和 罰 則 資 料 提 問 人 : 李 卓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1)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共 提 出 宗 檢 控, 定 罪 數 字 為 宗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行 業 2015 年 檢 控 數 目 定 罪 數 目 飲 食 業 製 造 業 建 造 業 進 出 口 貿 易 業 批 發 / 零 售 業 酒 店 業 4 2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其 他 5 5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89 按 檢 控 原 因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原 因 2015 年 檢 控 數 目 定 罪 數 目 沒 有 投 購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欠 薪 拖 欠 勞 資 審 裁 處 /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裁 斷 的 款 項 違 反 假 期 規 定 沒 有 按 照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的 規 定 支 付 按 期 付 款 沒 有 備 存 僱 員 紀 錄 11 8 其 他 總 數 在 勞 工 處 提 出 的 檢 控 中, 有 4 宗 因 僱 主 違 反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規 定 而 被 定 罪 (b) 在 2015 年, 法 院 就 1 名 僱 主 長 期 拖 欠 工 資 的 個 案 判 處 罰 款 合 共 1,070,000 元, 為 歷 年 來 最 高 ; 就 違 反 假 期 規 定 及 沒 有 投 購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的 個 案 判 處 的 最 高 罰 款 皆 為 40,000 元 此 外, 有 1 名 僱 主 因 欠 薪 被 判 即 時 監 禁 4 個 月, 另 有 1 名 僱 主 因 沒 有 投 購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被 判 監 禁 14 天 ( 緩 刑 24 個 月 ), 以 及 有 1 名 僱 主 和 2 名 公 司 董 事 因 欠 薪 及 拖 欠 勞 資 審 裁 處 裁 斷 款 項 而 被 判 社 會 服 務 令 160 至 240 小 時 不 等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9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6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874)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1) 勞 資 關 係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第 98 號 第 4 條 規 定, 行 政 當 局 須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鼓 勵 和 推 動 僱 主 ( 或 僱 主 組 織 ) 與 工 人 組 織 通 過 集 體 協 議 釐 定 就 業 條 件 和 條 款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 (a) 當 局 在 年 度 有 何 措 施 鼓 勵 和 推 動 集 體 協 議 的 應 用 ( 不 包 括 僱 主 與 個 別 僱 員 的 協 商 ), 以 及 當 中 涉 及 的 開 支 ; (b) 當 局 預 計 在 年 度 有 何 措 施 鼓 勵 和 推 動 集 體 協 議 的 應 用 ( 不 包 括 僱 主 與 個 別 僱 員 的 協 商 ), 以 及 當 中 涉 及 的 開 支 ; 及 (c) 是 否 知 悉 現 時 集 體 協 議 在 香 港 的 應 用 情 況, 包 括 有 哪 些 僱 主 ( 或 僱 主 組 織 ) 與 工 人 組 織 簽 訂 集 體 協 議 集 體 協 議 覆 蓋 的 工 人 數 目 集 體 協 議 是 否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以 及 有 沒 有 集 體 協 議 的 條 款 被 納 入 個 別 僱 傭 合 約 內 ; 如 否 的 話, 會 否 有 系 統 地 蒐 集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公 眾 評 估 政 府 在 履 行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第 98 號 第 4 條 的 成 效? 提 問 人 : 李 卓 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6)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勞 工 處 致 力 促 進 僱 主 與 僱 員 或 其 組 織 之 間 的 自 願 及 直 接 談 判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繼 續 透 過 18 個 涵 蓋 不 同 行 業 的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會 向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及 企 業 行 政 人 員 推 廣 勞 資 溝 通 與 對 話, 在 企 業 層 面 鼓 勵 僱 主 與 僱 員 或 其 組 織 加 強 溝 通 及 維 持 良 性 互 動, 為 自 願 及 直 接 談 判 締 造 有 利 的 環 境 及 使 他 們 明 瞭 其 優 點 此 外, 勞 工 處 亦 透 過 人 力 資 源 經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91 理 會 的 會 訊 向 不 同 企 業 推 廣 勞 資 協 商 的 信 息 在 行 業 層 面, 勞 工 處 亦 為 多 個 行 業 的 商 會 僱 主 及 工 會 代 表 舉 辦 分 享 會 及 機 構 探 訪, 藉 此 促 進 各 方 之 間 的 溝 通 和 了 解 上 述 活 動 是 勞 工 處 促 進 和 諧 勞 資 關 係 工 作 的 其 中 一 環, 涉 及 的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b)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舉 辦 講 座 及 分 享 會 等 推 廣 活 動, 鼓 勵 僱 主 及 人 力 資 源 從 業 員 在 企 業 層 面 採 納 良 好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並 與 僱 員 或 其 組 織 保 持 有 效 溝 通 在 行 業 層 面,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透 過 9 個 行 業 性 三 方 小 組, 加 強 僱 主 僱 主 組 織 及 工 會 之 間 的 協 作, 並 推 動 各 方 之 間 積 極 溝 通 和 對 話 這 些 活 動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c) 就 如 僱 主 與 個 別 僱 員 間 簽 訂 的 僱 傭 合 約 一 樣, 法 例 沒 有 規 定 僱 主 與 僱 員 或 其 組 織 在 簽 訂 集 體 協 議 後 必 須 知 會 政 府 及 提 供 資 料, 因 此 政 府 並 沒 備 存 已 簽 訂 的 集 體 協 議 數 目 和 該 等 協 議 涵 蓋 的 僱 員 人 數 的 資 料 據 勞 工 處 了 解, 印 刷 建 造 公 共 巴 士 航 空 運 輸 豬 隻 屠 宰 電 梯 保 養 食 品 及 飲 品 加 工 業 等 業 內 的 僱 主, 部 份 有 就 僱 傭 條 件 和 條 款 的 相 關 事 宜 與 僱 員 或 其 組 織 簽 訂 協 議 如 集 體 協 議 的 條 款 已 納 入 個 別 僱 傭 合 約 內, 有 關 協 議 條 款 對 立 約 雙 方 均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根 據 勞 工 處 經 驗, 在 行 業 或 企 業 層 面 簽 訂 的 集 體 協 議 條 款, 通 常 會 納 入 受 協 議 涵 蓋 僱 員 的 僱 傭 條 款 內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9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6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666)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政 府 數 據 顯 示, 本 港 青 少 年 失 業 率 長 期 比 整 體 失 業 率 數 字 為 高 兩 倍 至 三 倍, 可 見 香 港 青 少 年 面 對 相 當 大 的 就 業 困 難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過 去 三 年 採 取 了 甚 麼 措 施 支 援 青 少 年 就 業, 並 列 出 相 關 開 支 ; (b) 為 了 讓 年 輕 一 代 有 更 多 的 就 業 選 擇, 發 揮 所 長, 當 局 是 否 會 提 供 實 質 款 項 直 接 資 助 青 年 就 業, 包 括 加 強 行 業 宣 傳 推 廣 加 強 培 訓, 以 及 以 現 金 等 誘 因 推 動 青 年 人 工 作 等 等 若 會, 詳 情 如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梁 美 芬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4)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很 多 地 方 的 青 年 人, 包 括 香 港, 因 為 學 歷 培 訓 工 作 經 驗 和 求 職 技 能 稍 遜, 可 能 會 面 對 較 大 的 就 業 困 難 為 協 助 香 港 青 年 人 就 業, 勞 工 處 推 行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 計 劃 ), 為 15 至 24 歲 學 歷 在 副 學 位 或 以 下 的 離 校 青 年 人, 提 供 全 面 的 職 前 及 在 職 培 訓, 提 升 他 們 的 就 業 能 力 和 就 業 機 會 計 劃 並 安 排 專 業 社 工 為 青 年 人 提 供 個 人 化 擇 業 指 導 及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提 供 職 前 培 訓 工 作 實 習 在 職 培 訓, 以 及 發 還 課 程 及 考 試 費 用 在 及 年 度, 推 行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的 實 際 開 支 分 別 為 6,640 萬 元 及 7,980 萬 元, 而 在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則 為 7,710 萬 元 (b) 為 鼓 勵 僱 主 提 供 更 多 就 業 機 會 予 青 年 人, 僱 主 根 據 計 劃 聘 用 青 年 人 並 提 供 在 職 培 訓, 可 獲 發 以 每 名 學 員 每 月 計 最 高 3,000 元 的 在 職 培 訓 津 貼, 為 期 6 至 12 個 月 此 外, 為 鼓 勵 青 年 人 參 加 培 訓 及 工 作 實 習 訓 練, 學 員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93 修 畢 計 劃 下 各 項 培 訓 課 程, 可 獲 發 培 訓 津 貼 每 天 50 元 ; 在 完 成 為 期 一 個 月 的 工 作 實 習 訓 練 後, 可 獲 發 津 貼 3,000 元 ; 於 在 職 培 訓 期 間, 可 申 領 上 限 達 4,000 元 的 職 外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津 貼 計 劃 的 其 中 一 項 核 心 服 務, 是 與 僱 主 及 培 訓 機 構 合 辦 度 身 訂 造 的 培 訓 暨 就 業 項 目 學 員 在 完 成 特 別 設 計 的 職 前 培 訓 後, 會 獲 安 排 接 受 由 參 加 計 劃 僱 主 提 供 的 在 職 培 訓 這 些 項 目 提 供 的 職 位 空 缺 涵 蓋 各 行 各 業, 切 合 青 年 人 不 同 的 需 要 及 興 趣 在 2014 及 2015 年, 勞 工 處 更 透 過 計 劃 加 強 與 僱 主 及 不 同 機 構 合 作, 推 出 多 項 就 業 先 導 計 劃 ( 例 如 零 售 客 戶 服 務 資 訊 科 技 銀 行 業 及 款 待 業 等 ) 這 些 先 導 計 劃 針 對 有 招 聘 需 要 的 行 業 或 特 定 青 年 組 群 的 就 業 需 要, 以 提 升 不 同 背 景 青 年 人 的 就 業 能 力, 並 促 進 他 們 的 就 業 機 會 現 時 每 年 受 惠 於 計 劃 的 青 年 人 約 有 人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加 強 各 方 面 的 推 廣 活 動, 以 搜 羅 更 多 職 位 空 缺, 為 青 年 人 開 辦 更 多 增 值 項 目 及 計 劃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9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6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754)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有 關 勞 工 處 的 工 作, 請 告 知, 過 去 五 年, 勞 工 處 每 年 於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的 工 作 詳 情 所 涉 開 支 受 惠 人 數 人 手 及 成 效 分 別 為 何 ; 請 按 年 份 列 出 ; (a)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 按 家 庭 人 數 劃 分 ); (b)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 (c) 處 理 僱 員 的 補 償 聲 請 ( 按 追 討 類 別 劃 分 ); 及 (d) 打 擊 違 例 欠 薪 罪 行 提 問 人 : 梁 耀 忠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6)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交 津 計 劃 自 2011 年 10 月 起 接 受 申 請, 協 助 低 收 入 在 職 人 士 減 輕 往 返 工 作 地 點 的 交 通 費 負 擔, 並 鼓 勵 他 們 入 職 或 持 續 就 業 由 2013 年 起, 申 請 人 可 選 擇 以 個 人 或 住 戶 為 基 礎 申 請 津 貼 由 年 度 起, 交 津 計 劃 每 年 的 開 支 和 人 手 編 制 ( 包 括 公 務 員 職 位 及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職 位 ) 如 下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95 開 支 ( 百 萬 元 )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 修 訂 預 算 ) 人 手 編 制 由 2011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12 月 底, 共 有 宗 申 請 已 獲 發 津 貼, 而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為 每 年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宗 數 及 按 住 戶 人 數 劃 分 的 獲 發 津 貼 申 請 人 次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 由 10 月 起 )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宗 數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按 住 戶 人 數 劃 分 1 人 或 以 個 人 為 基 礎 的 申 請 * 人 人 人 人 人 或 以 上 申 請 人 次 總 數 * 以 個 人 為 基 礎 的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住 戶 人 數 資 料 (b)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為 支 援 於 2013 年 4 月 成 立 的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勞 工 處 在 年 度 開 設 了 8 個 臨 時 職 位, 包 括 7 個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職 位 和 1 個 一 般 職 系 職 位, 協 助 籌 劃 及 開 展 委 員 會 的 各 項 工 作, 包 括 公 眾 教 育 活 動 第 一 階 段 諮 詢 及 工 時 統 計 調 查, 年 內 涉 及 的 實 際 開 支 為 233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配 合 委 員 會 全 面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諮 詢 工 時 統 計 調 查 及 其 他 相 關 工 作, 勞 工 處 在 年 度 另 開 設 了 8 個 臨 時 職 位, 包 括 6 個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職 位 和 2 個 一 般 職 系 職 位, 年 內 涉 及 的 實 際 開 支 為 1,073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參 考 第 一 階 段 諮 詢 及 工 時 統 計 調 查 的 結 果, 委 員 會 於 年 度 進 一 步 探 討 適 合 香 港 的 工 時 政 策 方 向, 並 計 劃 就 其 探 討 中 的 工 時 政 策 方 向 稍 後 於 本 年 展 開 第 二 階 段 諮 詢 勞 工 處 透 過 在 之 前 兩 個 財 政 年 度 開 設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96 的 共 16 個 臨 時 職 位 繼 續 支 援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年 內 涉 及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為 732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c) 勞 工 處 僱 員 補 償 科 協 助 因 工 受 傷 或 患 上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指 明 職 業 病 的 僱 員, 以 及 在 工 作 意 外 中 喪 生 的 僱 員 的 家 庭 成 員, 根 據 該 條 例 的 規 定 獲 得 補 償 此 外, 僱 員 補 償 科 亦 負 責 宣 傳 檢 討 和 執 行 相 關 法 例 的 規 定 由 於 處 理 僱 員 補 償 聲 請 是 勞 工 處 僱 員 補 償 科 的 其 中 一 項 工 作, 故 有 關 的 開 支 及 人 手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過 去 5 年, 勞 工 處 根 據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處 理 的 僱 員 補 償 聲 請 數 字, 以 及 有 關 聲 請 於 同 一 年 內 獲 得 解 決 的 數 字 如 下 : 已 處 理 的 僱 員 補 償 聲 請 數 目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導 致 不 能 工 作 的 時 間 不 超 過 3 天 導 致 不 能 工 作 的 時 間 超 過 3 天 ^ 總 數 於 同 一 年 內 獲 得 解 決 的 僱 員 補 償 聲 請 數 目 ^* ^ 數 字 包 括 致 命 個 案 * 其 餘 未 能 於 同 一 年 內 獲 得 解 決 的 個 案 則 尚 待 病 假 結 束 永 久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的 評 估 或 法 院 的 裁 決 後 才 能 進 一 步 處 理 勞 工 處 沒 備 存 有 關 僱 員 補 償 聲 請 的 受 惠 人 數 及 追 討 類 別 的 數 字 (d) 勞 工 處 一 直 致 力 保 障 僱 員 的 法 定 權 益, 包 括 準 時 獲 發 工 資 等 為 打 擊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的 罪 行 ( 尤 其 是 欠 薪 罪 行 ), 勞 工 處 特 別 聘 用 了 前 警 務 人 員 擔 任 合 約 調 查 主 任, 加 強 搜 集 證 據 及 情 報 的 能 力 勞 工 處 亦 透 過 巡 查 各 行 業 的 工 作 場 所, 偵 察 欠 薪 及 其 他 違 例 事 項, 並 廣 泛 宣 傳 投 訴 熱 線 ( ), 呼 籲 舉 報 違 例 個 案, 以 便 迅 速 作 出 跟 進 行 動 如 有 足 夠 證 據 證 明 僱 主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支 付 工 資 的 規 定 及 有 僱 員 出 任 控 方 證 人, 勞 工 處 定 會 提 出 檢 控 此 外, 如 有 限 公 司 違 反 欠 薪 是 因 董 事 或 負 責 人 的 同 意 縱 容 或 疏 忽 造 成, 勞 工 處 亦 會 檢 控 有 責 任 的 董 事 或 負 責 人 過 去 5 年, 勞 工 處 處 理 因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蓄 意 欠 薪 而 被 定 罪 的 傳 票 為 張, 涉 及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及 負 責 人 違 例 欠 薪 而 被 定 罪 的 傳 票 為 697 張 按 年 的 定 罪 傳 票 數 目 載 列 如 下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97 被 定 罪 的 傳 票 數 目 涉 及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及 / 或 負 責 人 被 定 罪 的 傳 票 數 目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在 上 述 期 間, 法 院 就 一 宗 長 期 拖 欠 工 資 個 案 判 處 罰 款 107 萬 元, 為 歷 年 來 最 高 因 欠 薪 被 判 處 即 時 監 禁 的 僱 主 有 5 名, 另 有 2 名 僱 主 及 5 名 公 司 董 事 被 判 監 禁 緩 刑, 以 及 有 5 名 僱 主 和 6 名 公 司 董 事 被 判 社 會 服 務 令 由 於 調 查 及 檢 控 科 別 的 人 員 需 同 時 執 行 多 條 勞 工 法 例 的 工 作, 因 此 打 擊 違 例 欠 薪 罪 行 所 需 的 人 手 和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9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6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28)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現 時 市 民 如 遇 到 勞 資 糾 紛, 可 以 透 過 勞 工 處 進 行 申 索 聲 請, 請 告 知 本 會, 過 去 5 年, 有 多 少 僱 員 透 過 勞 工 處 進 行 申 索 聲 請 並 有 多 少 僱 員 經 調 停 而 解 決 有 關 勞 資 糾 紛 的 申 索 聲 請, 請 按 下 表 劃 分 : 申 索 聲 請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追 討 欠 薪 人 人 人 人 人 追 討 其 他 津 貼 追 討 佣 金 追 討 加 班 津 貼 追 討 被 短 付 的 工 資 追 討 被 扣 減 的 工 資 追 討 從 工 資 中 被 扣 減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追 討 代 通 知 金 追 討 法 定 假 日 薪 酬 追 討 年 假 薪 酬 追 討 休 息 日 薪 酬 追 討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199 追 討 年 終 酬 金 追 討 疾 病 津 貼 追 討 產 假 薪 酬 追 討 根 據 s.32p 的 補 償 金 經 調 停 而 獲 解 決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追 討 欠 薪 人 人 人 人 人 追 討 其 他 津 貼 追 討 佣 金 追 討 加 班 津 貼 追 討 被 短 付 的 工 資 追 討 被 扣 減 的 工 資 追 討 從 工 資 中 被 扣 減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追 討 代 通 知 金 追 討 法 定 假 日 薪 酬 追 討 年 假 薪 酬 追 討 休 息 日 薪 酬 追 討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追 討 年 終 酬 金 追 討 疾 病 津 貼 追 討 產 假 薪 酬 追 討 根 據 s.32p 的 補 償 金 提 問 人 : 梁 耀 忠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4) 答 覆 : 勞 工 處 並 沒 就 僱 員 提 出 申 索 聲 請 的 項 目 備 存 分 項 數 字 勞 工 處 就 所 處 理 的 申 索 聲 請 備 存 按 成 因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 以 下 為 過 去 5 年 的 相 關 數 字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00 成 因 年 份 終 止 合 約 未 獲 支 付 工 資 未 獲 支 付 假 日 薪 酬 / 年 假 薪 酬 / 休 息 日 工 資 / 疾 病 津 貼 停 止 營 業 / 破 產 裁 員 / 暫 時 停 工 更 改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其 他 總 數 至 於 經 勞 工 處 提 供 調 停 服 務 而 獲 解 決 的 申 索 聲 請, 按 成 因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成 因 年 份 終 止 合 約 未 獲 支 付 工 資 未 獲 支 付 假 日 薪 酬 / 年 假 薪 酬 / 休 息 日 工 資 / 疾 病 津 貼 停 止 營 業 / 破 產 裁 員 / 暫 時 停 工 更 改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其 他 總 數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0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6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120)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a) 請 列 出 現 時 勞 工 處 提 供 諮 詢 面 談 服 務 和 調 停 申 索 聲 請 會 議 的 人 手 編 制, 以 及 未 來 一 年 計 劃 增 加 的 人 手 編 制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b) 請 按 求 助 僱 主 / 僱 員 的 行 業 劃 分, 列 出 各 勞 資 糾 紛 的 種 類, 並 提 供 各 分 項 的 調 停 申 索 服 務 的 使 用 人 次, 經 調 解 成 功 的 個 案 數 字, 涉 及 金 額 和 佔 總 求 助 人 次 的 百 分 率 提 問 人 : 梁 耀 忠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2)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的 人 手 編 制 中, 負 責 提 供 調 停 服 務 的 人 員 有 1 名 首 席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2 名 高 級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10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和 34 名 一 級 助 理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至 於 負 責 諮 詢 面 談 服 務 的 人 員 則 有 11 名 二 級 助 理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12 名 文 書 主 任 22 名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及 6 名 文 書 助 理 上 述 員 工 亦 須 同 時 擔 任 其 他 職 務 在 年 度 處 理 有 關 工 作 的 人 手 編 制 將 維 持 不 變 勞 工 處 會 密 切 監 察 勞 資 關 係 的 情 況 和 工 作 量, 並 會 按 情 況 所 需 重 新 調 配 內 部 人 手 和 有 關 資 源, 以 確 保 為 市 民 提 供 適 時 的 諮 詢 面 談 及 調 停 服 務 (b)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處 理 的 勞 資 糾 紛 ( 涉 及 超 過 20 名 僱 員 ),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02 行 業 勞 資 糾 紛 數 目 建 造 業 35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5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5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3 批 發 零 售 及 進 出 口 貿 易 業 2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1 製 造 業 1 其 他 1 總 數 53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處 理 的 勞 資 糾 紛 ( 涉 及 超 過 20 名 僱 員 ) 及 申 索 聲 請 ( 涉 及 20 名 僱 員 或 以 下 ) 所 涉 及 的 申 索 人 總 數 為 ; 申 索 總 額 為 9.76 億 元 ; 經 調 停 而 獲 解 決 的 個 案 數 目 為 宗 ; 調 停 成 功 率 為 73.5%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0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6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121)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a) 請 列 出 現 時 勞 工 處 僱 員 補 償 科 判 傷 組 的 人 手 編 制 處 方 於 未 來 一 年, 會 否 增 加 僱 員 補 償 科 的 人 手 編 制, 以 應 付 不 斷 增 加 的 工 傷 人 數? 若 是, 如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b) 請 列 出 過 去 五 年 的 工 傷 數 字, 並 以 工 傷 個 案 的 行 業 劃 分, 列 出 受 傷 身 體 部 分, 嚴 重 程 度, 獲 判 賠 償 的 金 額, 以 及 因 工 人 工 傷 而 損 失 的 經 濟 效 益 由 於 僱 主 可 以 否 定 由 僱 員 補 償 科 所 判 定 的 賠 償 金 額, 請 列 出 以 行 業 劃 分, 僱 主 否 定 判 定 賠 償 的 個 案 數 字, 並 提 供 涉 及 金 額 同 時, 請 提 供 因 工 傷 判 定 賠 償 被 僱 主 推 翻, 而 需 要 社 會 保 障 的 個 案 數 字 提 問 人 : 梁 耀 忠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3)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勞 工 處 僱 員 補 償 科 ( 執 行 及 評 估 組 ) 現 時 的 人 手 編 制 有 113 個 職 位, 處 理 僱 員 補 償 聲 請 及 判 傷 等 工 作 在 年 度, 該 科 將 會 增 設 9 個 職 位, 以 加 強 相 關 的 工 作 (b) 過 去 5 年 根 據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呈 報 的 僱 員 補 償 聲 請 數 字 如 下 : 導 致 不 能 工 作 的 時 間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不 超 過 3 天 超 過 3 天 ^ 總 數 ^ 數 字 包 括 致 命 個 案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04 如 僱 員 因 工 傷 而 不 能 工 作 的 時 間 不 超 過 3 天, 也 沒 有 永 久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僱 主 會 直 接 向 有 關 僱 員 發 放 補 償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這 類 聲 請 所 需 的 分 項 數 字 至 於 餘 下 的 聲 請,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行 業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公 共 行 政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餐 飲 服 務 業 進 出 口 貿 易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服 務 業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業 資 訊 及 通 訊 業 建 造 業 製 造 業 其 他 總 數 過 去 5 年, 導 致 僱 員 不 能 工 作 的 時 間 超 過 3 天 並 於 同 年 獲 得 解 決 的 聲 請 所 涉 及 的 僱 員 補 償 金 額,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行 業 2011 年 ( 百 萬 元 ) 2012 年 ( 百 萬 元 ) 2013 年 ( 百 萬 元 ) 2014 年 ( 百 萬 元 ) 2015 年 ( 百 萬 元 ) 公 共 行 政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餐 飲 服 務 業 進 出 口 貿 易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服 務 業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業 資 訊 及 通 訊 業 建 造 業 製 造 業 其 他 # 總 數 # 由 於 進 位 關 係, 各 項 金 額 加 起 來 可 能 與 總 額 略 有 不 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05 過 去 5 年, 導 致 僱 員 不 能 工 作 的 時 間 超 過 3 天 並 於 同 年 獲 得 解 決 的 聲 請 所 涉 及 的 損 失 工 作 日 數,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行 業 損 失 工 作 日 數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公 共 行 政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餐 飲 服 務 業 進 出 口 貿 易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服 務 業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業 資 訊 及 通 訊 業 建 造 業 製 造 業 其 他 # 總 數 # 由 於 進 位 關 係, 分 項 數 字 加 起 來 可 能 與 總 數 略 有 不 同 就 上 述 僱 員 補 償 聲 請,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按 有 關 受 傷 身 體 部 分 及 嚴 重 程 度 的 分 項 數 字 勞 工 處 亦 沒 有 備 存 僱 主 反 對 補 償 評 估 結 果 的 個 案 數 字, 以 及 因 此 而 需 要 尋 求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的 個 案 數 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0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6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123)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財 政 年 度, 勞 工 處 有 否 安 排 資 源, 包 括 人 手 和 撥 款, 研 究 設 立 中 央 僱 員 補 償 基 金 的 可 行 性? 若 是, 人 手 編 制 和 撥 款 如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梁 耀 忠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5) 答 覆 : 現 行 的 僱 員 補 償 制 度 主 要 是 在 不 論 過 失 的 大 前 提 下, 以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條 例 ) 為 基 礎 由 僱 主 負 責 支 付 補 償 僱 主 同 時 必 須 根 據 條 例 的 規 定 向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公 司 投 購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以 保 證 僱 主 有 能 力 支 付 條 例 給 予 因 工 受 傷 或 死 亡 的 僱 員 或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補 償, 以 及 法 院 就 普 通 法 裁 定 的 賠 償 此 模 式 一 直 運 作 良 好, 為 因 工 受 傷 或 死 亡 的 僱 員 或 其 家 庭 成 員 提 供 僱 員 補 償 保 障 勞 工 處 於 年 度 沒 有 安 排 資 源, 研 究 設 立 中 央 僱 員 補 償 基 金 的 可 行 性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0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6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124)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按 此 綱 領, 勞 工 處 會 對 安 全 紀 錄 欠 佳 的 行 業 或 機 構 加 強 執 法, 並 就 特 定 的 危 害 或 易 生 意 外 的 工 作 情 況 採 取 特 別 執 法 行 動 就 此, 處 方 有 否 增 加 人 手 編 制, 以 應 付 更 多 的 巡 查 次 數? 若 是, 如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梁 耀 忠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6) 答 覆 :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將 淨 增 設 16 個 職 位, 以 加 強 針 對 職 業 安 全 與 健 康 ( 職 安 健 ) 的 巡 查 執 法 及 宣 傳 推 廣 等 工 作 針 對 職 安 健 的 巡 查 及 特 別 執 法 行 動 的 人 手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0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7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125)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按 此 綱 領,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負 責 跟 進 政 府 的 標 準 工 時 政 策 研 究 就 此, 請 按 各 開 支 種 類, 列 出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由 2013 年 4 月 開 始 至 今 的 開 支 為 何?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於 年 的 預 算 為 何? 提 問 人 : 梁 耀 忠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7) 答 覆 : 勞 工 處 就 支 援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及 其 相 關 工 作, 在 及 年 度 涉 及 的 實 際 開 支 分 別 為 233 萬 元 及 1,073 萬 元, 在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為 732 萬 元 ; 而 在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則 為 782 萬 元 上 述 開 支 是 為 配 合 委 員 會 的 各 項 工 作, 包 括 公 眾 教 育 及 推 廣 活 動 第 一 階 段 諮 詢 工 時 統 計 調 查 及 其 他 相 關 工 作, 但 並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0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7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126)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按 此 綱 領, 勞 工 處 會 派 出 外 勤 勞 工 督 察 視 察 工 作 場 地 及 其 他 場 所, 以 保 障 工 人 的 工 作 環 境 外 勤 勞 工 督 察 就 著 惡 劣 的 工 作 環 境 執 法 標 準 為 何? 請 按 行 業 分 類, 列 出 因 惡 劣 工 作 環 境 而 遭 檢 控 或 警 告 的 數 量, 並 分 別 指 出 所 違 反 的 標 準 為 何 提 問 人 : 梁 耀 忠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8) 答 覆 : 勞 工 處 的 勞 工 督 察 突 擊 巡 查 不 同 行 業 的 工 作 場 所, 查 察 僱 主 有 否 遵 從 僱 傭 條 例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及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等 勞 工 法 例 與 及 調 查 投 訴 個 案, 以 保 障 僱 員 的 法 定 權 益 勞 工 督 察 負 責 的 範 疇 並 不 包 括 就 工 作 環 境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1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7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127)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按 此 綱 領, 勞 工 處 負 責 職 工 會 管 理 就 此, 勞 工 處 於 過 往 五 個 財 政 年 度, 用 於 鼓 勵 勞 工 成 立 工 會 以 維 護 工 人 權 益 的 開 支 為 何? 資 助 現 有 工 會 繼 續 運 作 的 金 額 為 何? 提 問 人 : 梁 耀 忠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9) 答 覆 : 勞 工 處 轄 下 的 職 工 會 登 記 局 負 責 執 行 職 工 會 條 例 及 職 工 會 登 記 規 例, 協 助 職 工 會 依 據 法 例 及 其 組 織 規 則 ( 即 會 章 ) 管 理 會 務 職 工 會 登 記 局 一 直 協 助 有 意 籌 組 職 工 會 的 人 士 籌 組 職 工 會, 就 他 們 編 撰 會 章 及 相 關 程 序 提 供 意 見 另 外, 職 工 會 登 記 局 亦 不 時 舉 辦 各 類 課 程, 例 如 職 工 會 管 理 及 法 例 簡 介 課 程 和 簿 記 課 程, 讓 職 工 會 人 士 掌 握 相 關 法 例 以 及 職 工 會 管 理 的 要 點, 加 強 會 務 的 管 理 有 關 活 動 是 職 工 會 登 記 局 管 理 職 工 會 工 作 的 一 環, 涉 及 的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職 工 會 登 記 局 並 沒 有 提 供 金 錢 資 助 職 工 會 的 成 立 或 資 助 現 有 職 工 會 的 運 作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1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7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43)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問 題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在 2016 至 2017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中, 提 到 為 持 有 高 學 歷 的 求 職 人 士, 特 別 是 在 海 外 取 得 高 學 歷 的 本 地 居 民 和 外 地 人 才, 設 立 專 題 就 業 資 訊 網 上 平 台 (a)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設 立 平 台 的 數 據 和 資 料, 當 中 有 否 審 視 持 有 高 學 歷 求 職 人 士 的 標 準 和 機 制 ; (b) 當 中 涉 及 的 預 算 開 支 人 手 目 標 人 數 及 成 效 指 標? 提 問 人 : 廖 長 江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6)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為 加 強 對 持 有 高 等 學 歷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支 援, 特 別 是 於 海 外 高 等 院 校 留 學 的 香 港 大 專 生 有 興 趣 在 香 港 工 作 的 港 人 移 民 第 二 代 及 海 外 高 學 歷 / 專 業 人 士, 勞 工 處 將 於 2016 年 第 四 季 設 立 一 個 專 題 就 業 資 訊 的 網 上 平 台, 方 便 他 們 了 解 香 港 勞 動 市 場 的 情 況, 及 透 過 新 設 的 專 題 網 頁 搜 尋 和 申 請 合 適 的 職 位 空 缺 這 個 網 上 平 台 旨 在 提 供 就 業 資 料, 不 會 設 立 審 視 使 用 者 學 歷 的 機 制 (b) 就 上 述 新 措 施, 勞 工 處 會 由 年 度 起 增 加 3 名 人 員, 為 期 3 年 在 年 度, 有 關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135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由 於 使 用 這 個 網 上 平 台 服 務 的 人 數 會 受 多 個 因 素 影 響, 包 括 勞 工 市 場 當 時 的 實 際 情 況 等, 現 階 段 未 能 估 算 使 用 人 數 當 這 項 新 措 施 推 出 後, 勞 工 處 會 監 察 這 個 網 上 平 台 的 使 用 情 況 及 數 據, 以 評 估 其 成 效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1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7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350)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預 算 案 演 辭 第 147 段 指 出, 當 局 會 透 過 優 化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減 少 人 手 不 足 導 致 工 程 延 誤 和 超 支 的 情 況, 就 此, 當 局 請 : (a) 分 項 列 出 面 臨 嚴 重 短 缺 的 建 造 工 人 工 種, 及 面 臨 嚴 重 從 業 員 年 齡 老 化 問 題 的 工 種 ; (b) 鑑 於 當 局 在 2014 年 4 月 推 行 優 化 措 施, 以 加 快 公 營 工 程 承 建 商 就 短 缺 工 種 按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輸 入 外 勞 作 出 申 請 的 事 前 準 備 工 作, 請 告 知 (i) 當 局 至 今 接 獲 該 等 申 請 的 宗 數, 以 及 每 宗 獲 批 申 請 涉 及 的 (ii) 承 建 商 名 稱 (iii) 工 程 地 點 (iv) 申 請 輸 入 外 勞 的 人 數 及 (v) 獲 批 輸 入 外 勞 的 人 數 ( 按 工 種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及 (c) 當 局 有 否 聯 同 業 界 就 未 來 五 年 建 造 業 人 力 供 求 作 出 預 測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盧 偉 國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及 (c) 根 據 發 展 局 提 供 的 資 料, 建 造 業 正 面 對 人 手 老 化 及 技 術 工 人 短 缺 的 問 題 根 據 建 造 業 議 會 ( 議 會 ) 的 資 料,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底, 在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條 例 下 的 註 册 技 術 工 人, 超 過 50% 已 年 屆 50 歲 或 以 上 此 外, 政 府 與 業 界 不 時 檢 視 建 造 業 工 人 的 人 力 情 況 根 據 議 會 在 2015 年 年 底 所 公 布 最 新 的 建 造 業 工 人 人 力 預 測 報 告, 由 2016 年 至 2020 年, 建 造 業 仍 需 要 增 加 約 至 名 技 術 工 人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2 07 頁

213 就 個 別 工 種, 議 會 於 2014 年 成 立 短 期 勞 動 力 供 應 專 責 小 組 ( 專 責 小 組 ), 成 員 包 括 相 關 商 會 及 工 會 代 表 經 過 充 分 討 論 及 詳 細 考 慮 相 關 的 人 力 研 究 ( 包 括 議 會 的 人 力 預 測 報 告 ) 調 查 和 培 訓 計 劃, 專 責 小 組 識 別 了 26 個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該 26 個 工 種 及 相 關 註 册 技 術 工 人 的 平 均 年 齡 ( 截 至 2015 年 年 底 ) 載 於 附 件 1 (b) 在 保 障 本 地 工 人 優 先 就 業 和 工 資 水 平 的 前 提 下, 政 府 在 2014 年 4 月 就 公 營 工 程 項 目 推 出 優 化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措 施, 加 快 涉 及 上 述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申 請 的 事 前 準 備 工 作 由 2014 年 4 月 至 2016 年 2 月, 勞 工 處 共 接 獲 32 宗 申 請 涉 及 上 述 的 優 化 措 施, 當 中 獲 批 的 申 請 有 11 宗 這 11 宗 申 請 要 求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共 719 名, 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則 為 585 名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按 上 述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所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2 由 於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申 請 必 須 根 據 保 密 原 則 處 理, 勞 工 處 未 能 提 供 有 關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承 建 商 名 稱 及 工 程 地 點 資 料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14 附 件 1 註 冊 技 術 工 人 的 平 均 年 齡 : 按 建 造 業 26 個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劃 分 ( 截 至 2015 年 年 底 ) 工 種 註 冊 技 術 工 人 的 平 均 年 齡 1. 鋼 筋 屈 紮 工 木 模 板 工 混 凝 土 工 索 具 工 ( 叻 㗎 )/ 金 屬 模 板 裝 嵌 工 普 通 焊 接 工 平 水 工 批 盪 工 砌 磚 工 金 屬 棚 架 工 金 屬 工 結 構 鋼 材 焊 接 工 髹 漆 及 裝 飾 工 幕 牆 工 結 構 鋼 架 工 自 動 梯 技 工 升 降 機 技 工 水 喉 工 消 防 機 械 裝 配 工 消 防 電 氣 裝 配 工 空 調 製 冷 設 備 技 工 ( 送 風 系 統 ) 空 調 製 冷 設 備 技 工 ( 水 系 統 ) 隧 道 工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工 ( 隧 道 ) - 鑽 挖 機 械 - 盾 構 司 機 鋪 軌 工 爆 石 工 壓 氣 作 業 工 不 屬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條 例 下 的 註 册 工 種, 没 有 相 關 資 料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15 2014 年 4 月 至 2016 年 2 月 在 優 化 措 施 下 獲 批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申 請 :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按 建 造 業 26 個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附 件 2 工 種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1. 鋼 筋 屈 紮 工 木 模 板 工 混 凝 土 工 索 具 工 ( 叻 㗎 )/ 金 屬 模 板 裝 嵌 工 普 通 焊 接 工 平 水 工 3 7. 批 盪 工 砌 磚 工 金 屬 棚 架 工 金 屬 工 結 構 鋼 材 焊 接 工 髹 漆 及 裝 飾 工 幕 牆 工 結 構 鋼 架 工 自 動 梯 技 工 升 降 機 技 工 水 喉 工 消 防 機 械 裝 配 工 消 防 電 氣 裝 配 工 空 調 製 冷 設 備 技 工 ( 送 風 系 統 ) 空 調 製 冷 設 備 技 工 ( 水 系 統 ) 隧 道 工 壓 氣 作 業 工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工 ( 隧 道 ) - 鑽 挖 機 械 - 盾 構 司 機 鋪 軌 工 爆 石 工 0 總 數 585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1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7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108)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亞 視 欠 薪 問 題 在 最 近 一 年 不 斷 重 複 發 生, 勞 工 處 除 了 在 事 後 調 查 並 檢 控 外, 曾 否 考 慮 向 亞 視 這 類 有 欠 薪 記 錄 的 僱 主 採 取 任 何 預 防 措 施, 以 免 員 工 不 斷 被 拖 糧? 提 問 人 : 毛 孟 靜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6) 答 覆 : 勞 工 處 一 直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策 略, 透 過 情 報 收 集 及 嚴 厲 執 法, 從 源 頭 打 擊 逃 避 支 付 工 資 責 任 的 僱 主 勞 工 督 察 透 過 巡 查 不 同 行 業 的 工 作 場 所, 尤 其 是 個 別 欠 薪 情 況 較 嚴 重 的 行 業 及 僱 主, 主 動 偵 察 欠 薪 罪 行 ; 並 在 有 充 份 證 據 及 僱 員 出 任 控 方 證 人 的 情 況 下 檢 控 違 例 僱 主, 以 保 障 僱 員 的 法 定 權 益 勞 工 處 亦 聘 用 了 前 警 務 人 員 擔 任 合 約 調 查 主 任, 加 強 收 集 證 據 及 情 報 的 能 力, 並 廣 泛 宣 傳 舉 報 欠 薪 的 熱 線 ( ), 呼 籲 僱 員 盡 快 舉 報 欠 薪 個 案, 以 便 我 們 迅 速 作 出 跟 進 行 動 為 更 有 效 打 擊 欠 薪 罪 行, 如 有 足 夠 證 據 顯 示 有 限 公 司 違 例 欠 薪 是 因 董 事 或 負 責 人 的 同 意 縱 容 或 疏 忽 造 成, 及 有 僱 員 同 意 出 任 控 方 證 人, 勞 工 處 亦 會 檢 控 有 責 任 的 董 事 或 負 責 人 勞 工 處 十 分 關 注 並 密 切 跟 進 亞 視 欠 薪 事 件, 並 已 就 欠 薪 事 宜 先 後 向 亞 視 及 其 有 關 董 事 各 發 出 102 張 傳 票, 亞 視 承 認 所 有 控 罪, 被 判 罰 款 合 共 107 萬 元, 而 有 關 董 事 經 審 訊 後 亦 被 裁 定 其 中 100 項 控 罪 罪 成, 被 判 罰 款 15 萬 元 勞 工 處 會 積 極 跟 進 調 查 涉 及 亞 視 欠 薪 指 稱 的 工 作, 如 有 足 夠 證 據 及 僱 員 同 意 出 任 證 人, 勞 工 處 會 作 出 進 一 步 檢 控 行 動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1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7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719)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a) 法 定 侍 產 假 由 實 施 至 今 已 一 年, 政 府 是 否 知 悉, 共 有 多 少 男 性 僱 員 領 取 侍 產 假? (b) 勞 工 處 共 接 到 多 少 宗 關 於 僱 主 沒 有 給 予 合 資 格 僱 員 侍 產 假 或 支 付 侍 產 假 薪 酬 的 個 案? 檢 控 及 罰 款 的 數 字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潘 兆 平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0)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由 於 僱 主 與 僱 員 毋 須 就 放 取 侍 產 假 安 排 向 政 府 呈 報, 勞 工 處 並 沒 有 備 存 曾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僱 員 數 目 ; 但 粗 略 估 計 自 法 定 侍 產 假 於 2015 年 2 月 實 施 以 來, 數 以 萬 計 的 合 資 格 男 性 僱 員 已 受 惠 於 這 項 僱 員 福 利 (b) 自 法 定 侍 產 假 實 施 以 來,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勞 工 處 處 理 有 關 侍 產 假 薪 酬 的 申 索 個 案 共 4 宗, 當 中 涉 及 僱 員 享 有 侍 產 假 薪 酬 的 資 格 侍 產 假 薪 酬 的 計 算 僱 員 有 否 給 予 放 取 侍 產 假 通 知 等 如 個 案 涉 及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勞 工 處 會 作 出 刑 事 調 查 然 而, 在 上 述 個 案 中, 由 於 有 關 僱 員 不 願 意 擔 任 控 方 證 人 或 證 據 不 足 等 原 因, 勞 工 處 並 沒 有 就 有 關 個 案 提 出 檢 控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1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7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350)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當 局 在 去 年 推 行 優 化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措 施, 容 許 公 營 工 程 承 建 商, 在 申 請 輸 入 技 術 工 人 時, 可 以 同 時 參 與 多 項 公 營 工 程, 至 今 接 獲 申 請 的 宗 數 涉 及 外 勞 的 人 數 及 獲 批 的 宗 數 和 人 數 為 何? 提 問 人 : 潘 兆 平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2) 答 覆 : 在 保 障 本 地 工 人 優 先 就 業 和 工 資 水 平 的 前 提 下, 政 府 於 2015 年 5 月 就 公 營 工 程 項 目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推 出 增 加 靈 活 性 措 施, 希 望 產 生 協 同 效 應, 更 有 效 地 善 用 輸 入 勞 工 在 同 一 承 建 商 下 獲 勞 工 處 事 前 批 准 的 指 定 公 營 工 程 合 約 工 作 的 生 產 力 由 2015 年 5 月 至 2016 年 2 月, 勞 工 處 共 接 獲 3 宗 申 請 涉 及 公 營 工 程 承 建 商 要 求 安 排 輸 入 的 技 術 工 人 為 其 轄 下 多 於 一 項 的 指 定 公 營 工 程 合 約 工 作, 申 請 輸 入 共 625 名 勞 工 勞 工 處 正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1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7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351)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勞 工 處 進 行 職 業 健 康 調 查 / 研 究 / 檢 查 / 評 估 / 診 症 的 次 數, 由 2013 年 的 次, 下 跌 至 2014 年 的 次,2015 年 更 未 能 達 標, 僅 錄 得 次, 請 解 釋 減 少 的 原 因, 並 按 表 分 別 列 出 最 近 三 年 進 行 職 業 健 康 調 查 研 究 檢 查 評 估 診 症 的 次 數 進 行 職 業 健 康 調 查 進 行 職 業 健 康 研 究 進 行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進 行 職 業 健 康 評 估 進 行 職 業 健 康 診 症 提 問 人 : 潘 兆 平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4) 答 覆 : 勞 工 處 在 2013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進 行 的 職 業 健 康 調 查 研 究 檢 查 評 估 及 診 症 次 數 的 分 項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進 行 職 業 健 康 調 查 進 行 職 業 健 康 研 究 進 行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進 行 職 業 健 康 評 估 進 行 職 業 健 康 診 症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20 上 述 整 體 數 字 於 2015 年 出 現 減 少 的 情 況, 主 要 是 由 於 觀 塘 職 業 健 康 診 所 在 2015 年 3 月 因 觀 塘 市 區 重 建 項 目 而 搬 遷 到 現 址, 診 所 需 要 在 搬 遷 前 後 減 少 診 症 室 的 數 目, 導 致 2015 年 的 診 症 數 目 較 2014 年 為 低 ; 另 外,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數 目 會 因 應 工 人 的 需 求 而 有 所 變 動, 例 如 某 些 職 業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是 每 兩 年 進 行 一 次, 在 2014 年 曾 接 受 檢 查 的 工 人 無 須 在 2015 年 再 接 受 檢 查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2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7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352)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a) 處 方 將 加 強 有 系 統 的 預 防 及 執 法 工 作, 以 消 除 建 造 業 工 人 從 高 處 墮 下 的 危 害 及 其 他 工 作 危 害, 詳 情 為 何? (b) 處 方 將 推 出 提 升 工 作 安 全 的 措 施, 這 些 措 施 是 甚 麼? 提 問 人 : 潘 兆 平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5)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年 度, 除 了 恆 常 巡 查 教 育 及 宣 傳 工 作 外, 勞 工 處 將 加 強 下 列 系 統 性 的 預 防 及 執 法 措 施, 以 消 除 建 造 業 ( 包 括 大 型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及 裝 修 和 維 修 工 程 ) 工 人 從 高 處 墮 下 及 其 他 工 作 危 害 : (i) 針 對 系 統 性 的 施 工 風 險, 例 如 高 處 工 作 吊 運 作 業 和 電 力 工 作, 從 源 頭 控 制 這 些 工 作 危 害, 其 中 包 括 透 過 加 強 聯 繫 大 型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倡 議 人, 敦 促 有 關 承 建 商 就 高 風 險 工 作 加 強 地 盤 的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及 大 型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的 安 全 審 核 工 作 等 ; (ii) 加 強 分 析 建 造 業 嚴 重 意 外 背 後 的 系 統 性 安 全 問 題 制 定 針 對 性 的 巡 查 執 法 行 動 舉 辦 主 題 式 的 安 全 研 討 會, 及 制 訂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 及 (iii) 與 商 會 工 會 專 業 團 體 相 關 機 構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合 作, 共 同 探 討 改 善 高 處 工 作 的 措 施, 包 括 推 動 更 多 承 建 商 和 工 人 使 用 合 規 格 的 流 動 工 作 台, 以 及 要 求 工 人 使 用 繫 有 下 頷 索 帶 的 安 全 帽 等, 以 進 一 步 保 障 工 人 於 高 處 工 作 時 的 安 全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22 (b)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策 略, 透 過 巡 查 執 法 教 育 培 訓 及 宣 傳 推 廣, 提 升 各 行 業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並 會 針 對 高 處 工 作 吊 運 作 業 和 電 力 工 作 等 高 危 工 序, 進 行 特 別 執 法 行 動 在 宣 傳 及 教 育 推 廣 方 面, 勞 工 處 會 與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各 大 商 會 及 有 關 職 工 會 合 辦 推 廣 活 動, 透 過 訓 練 課 程 研 討 會 巡 迴 展 覽 外 展 推 廣 探 訪, 並 在 電 視 電 台 播 放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宣 傳 聲 帶, 在 報 章 及 勞 工 處 網 頁 發 放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信 息, 編 訂 及 更 新 安 全 指 引, 提 高 不 同 行 業 的 僱 主 及 僱 員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意 識 勞 工 處 亦 會 按 各 行 業 和 所 涉 及 工 序 的 風 險, 制 定 有 關 行 業 及 工 作 場 所 的 巡 查 及 推 廣 計 劃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2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8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149)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過 去 三 年, 勞 工 處 職 業 健 康 診 所 每 年 接 獲 多 少 宗 求 診? 請 按 求 診 者 的 所 屬 行 業 及 病 症 種 類 列 出 資 料 另 外, 當 中 被 確 診 為 職 業 病 的 個 案 數 目 有 多 少? 請 按 有 關 病 人 的 所 屬 行 業 及 職 業 病 類 別 列 出 資 料 ( 包 括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附 表 2 所 列 的 職 業 病 職 業 性 失 聰 矽 肺 病 石 棉 沉 着 病 間 皮 瘤 等 ) 提 問 人 : 潘 兆 平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6) 答 覆 : 在 及 2015 年, 分 別 共 有 名 名 及 名 新 病 人 前 往 勞 工 處 的 職 業 健 康 診 所 求 診 ; 按 求 診 者 的 所 屬 行 業 及 病 症 種 類 表 列 如 下 : (i)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數 字 行 業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公 共 行 政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952 (45.2%) 787 (43.6%) 732 (43.4%) 批 發 零 售 進 出 口 貿 易 住 宿 433 (20.6%) 362 (20.1%) 350 (20.8%) 及 膳 食 服 務 業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261 (12.4%) 282 (15.6%) 260 (15.4%)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速 遞 服 務 137 (6.5%) 125 (7.0%) 138 (8.2%) 資 訊 及 通 訊 業 建 造 業 164 (7.8%) 91 (5.0%) 96 (5.7%) 製 造 業 113 (5.4%) 113 (6.3%) 79 (4.7%) 其 他 45 (2.1%) 44 (2.4%) 30 (1.8%) 總 數 (100%) (100%) (100%)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24 (ii) 按 病 症 種 類 ( 包 括 損 傷 ) 劃 分 的 數 字 疾 病 種 類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肌 骨 骼 疾 病 (80.9%) (80.7%) (82.8%) 損 傷 202 (9.6%) 181 (10.0%) 165 (9.8%) 聽 覺 疾 病 28 (1.4%) 22 (1.2%) 25 (1.5%) 皮 膚 病 19 (0.9%) 14 (0.8%) 16 (0.9%)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34 (1.6%) 24 (1.3%) 13 (0.8%) 視 覺 疾 病 9 (0.4%) 2 (0.1%) 5 (0.3%)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13 (0.6%) 7 (0.4%) 5 (0.3%) 其 他 97 (4.6%) 99 (5.5%) 60 (3.6%) 總 數 (100.0%) (100.0%) (100.0%) 在 勞 工 處 職 業 健 康 診 所 求 診 病 人 中, 在 及 2015 年 分 別 有 32 名 42 名 及 24 名 病 人 確 診 患 上 職 業 病 有 關 病 人 的 所 屬 行 業 及 職 業 病 類 別 表 列 如 下 : (i)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數 字 行 業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公 共 行 政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17 (53.2%) 23 (54.8%) 14 (58.3%) 批 發 零 售 進 出 口 貿 易 住 宿 8 (25.0%) 10 (23.8%) 4 (16.7%) 及 膳 食 服 務 業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用 1 (3.1%) 2 (4.8%) 0 (0%) 服 務 業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速 遞 服 務 1 (3.1%) 3 (7.1%) 2 (8.3%) 資 訊 及 通 訊 業 製 造 業 4 (12.5%) 3 (7.1%) 2 (8.3%) 建 造 業 1 (3.1%) 1 (2.4%) 1 (4.2%) 其 他 0 (0%) 0 (0%) 1 (4.2%) 總 數 32 (100%) 42 (100%) 24 (100%) (ii) 按 所 屬 職 業 病 種 類 劃 分 的 數 字 職 業 病 類 別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手 部 或 前 臂 腱 鞘 炎 31 (96.9%) 42 (100%) 22 (91.6%) 職 業 性 皮 膚 炎 1 (3.1%) 0 (0%) 1 (4.2%) 職 業 性 哮 喘 病 0 (0%) 0 (0%) 1 (4.2%) 總 數 32 (100%) 42 (100%) 24 (100%)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2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8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150)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勞 工 處 負 責 處 理 僱 員 的 補 償 聲 請, 審 計 署 於 去 年 4 月 的 報 告 指 出 勞 工 處 在 處 理 個 案 的 工 作 上 有 改 善 空 間, 在 僱 員 補 償 科 於 2009 年 至 2013 年 接 獲 的 個 案 中, 有 宗 於 2014 年 9 月 時 仍 然 尚 未 解 決, 而 僱 員 補 償 援 助 基 金 管 理 局 處 理 一 宗 援 助 付 款 申 請 平 均 需 時 5.7 個 月, 並 建 議 勞 工 處 加 快 處 理 尚 未 解 決 的 僱 員 補 償 申 索, 以 及 採 取 措 拖 縮 短 處 理 援 助 基 金 申 請 所 需 的 時 間, 請 問 勞 工 處 有 何 具 體 措 拖 改 善 僱 員 申 索 的 處 理? 以 及 有 否 設 定 縮 短 處 理 時 間 的 目 標? 提 問 人 : 潘 兆 平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9) 答 覆 : 勞 工 處 處 理 僱 員 補 償 申 索 所 需 時 間, 主 要 視 乎 每 宗 個 案 的 具 體 案 情 ( 包 括 僱 員 身 體 狀 況 是 否 適 合 判 傷 是 否 要 法 庭 審 理 其 損 傷 是 否 涉 及 超 過 一 個 醫 療 專 科 處 理 等 ), 故 一 刀 切 設 定 處 理 僱 員 補 償 申 索 時 間 的 目 標 並 不 切 實 可 行 另 一 方 面, 僱 員 補 償 援 助 基 金 管 理 局 ( 基 金 管 理 局 ) 根 據 僱 員 補 償 援 助 條 例, 處 理 向 僱 員 補 償 援 助 基 金 申 請 援 助 付 款 的 個 案 每 宗 個 案 所 需 的 處 理 時 間 按 不 同 個 案 實 際 案 情 而 定, 基 金 管 理 局 未 能 設 定 具 體 目 標 勞 工 處 一 直 致 力 加 快 處 理 僱 員 的 補 償 申 索, 勞 工 處 現 正 檢 討 現 時 工 傷 病 假 跟 進 的 流 程, 並 探 討 切 實 可 行 措 施, 務 求 縮 短 接 受 普 通 評 估 委 員 會 評 估 的 輪 候 時 間 此 外, 勞 工 處 自 2015 年 8 月 起 已 透 過 電 腦 系 統 編 制 報 告 表, 密 切 監 察 受 傷 僱 員 缺 席 普 通 評 估 委 員 會 的 比 率, 以 更 善 用 預 約 的 配 額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檢 視 現 行 機 制, 改 善 僱 員 申 索 的 處 理 與 此 同 時, 基 金 管 理 局 並 正 展 開 提 升 電 腦 系 統 的 工 作, 務 求 建 立 更 全 面 的 援 助 基 金 申 請 數 據 庫, 以 便 監 察 個 案 進 展, 並 適 時 採 取 行 動, 加 速 處 理 申 請 此 外, 基 金 管 理 局 計 劃 於 本 年 內 聘 用 一 名 內 部 律 師, 就 個 案 處 理 適 時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這 將 有 助 提 高 個 案 管 理 效 率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2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8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52)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 下 稱 計 劃 ), 請 當 局 提 供 以 下 事 宜 過 去 5 年 的 資 料 : (a) 透 過 計 劃 申 請 及 成 功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b) 透 過 計 劃 輸 入 的 勞 工 國 籍 ; (c) 透 過 計 劃 輸 入 的 勞 工 工 種 ; (d) 透 過 計 劃 輸 入 各 行 業 勞 工 的 平 均 工 資 ; 及 (e) 有 否 就 以 上 數 字 評 估 計 劃 對 本 地 勞 工 市 場 的 影 響 ; 及 以 上 數 字 每 年 涉 及 開 支 多 少 提 問 人 : 單 仲 偕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7)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1 年 至 2015 年, 僱 主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申 請 及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如 下 : *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 年 底 接 獲 的 申 請 或 於 翌 年 獲 批, 因 此 每 年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並 不 一 定 全 面 反 映 該 年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的 審 批 結 果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27 (b) 按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提 供 的 資 料, 在 2011 年 至 2015 年,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在 香 港 的 輸 入 勞 工 人 數 按 國 籍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1 (c) 在 2011 年 至 2015 年,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2 至 6 (d)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獲 批 輸 入 勞 工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平 均 工 資 分 項 數 字 (e) 政 府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不 同 行 業 的 人 力 供 求 情 況, 並 加 強 培 訓 及 吸 引 新 人 入 行 在 確 保 本 地 工 人 優 先 就 業 的 大 前 提 下, 政 府 容 許 適 當 有 限 度 及 針 對 性 地 輸 入 勞 工, 以 紓 緩 個 別 行 業 的 人 手 短 缺 問 題 僱 主 如 確 實 未 能 在 本 港 聘 得 所 需 人 手, 可 透 過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有 限 度 地 輸 入 技 術 勞 工, 以 應 付 個 別 勞 工 短 缺 行 業 的 人 手 需 求 按 入 境 處 提 供 的 資 料, 截 至 2015 年 年 底, 共 有 名 輸 入 勞 工 透 過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在 港 工 作, 佔 2015 年 10 月 至 12 月 約 393 萬 本 港 總 勞 動 人 口 百 分 之 零 點 一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主 要 由 勞 工 處 補 充 勞 工 科 負 責 執 行 至 年 度 補 充 勞 工 科 的 開 支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如 下 :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註 一 14 萬 元 14 萬 元 11 萬 元 註 二 15 萬 元 ( 修 訂 預 算 ) 24 萬 元 註 一 : 一 次 性 購 置 電 腦 的 5 萬 元 並 不 包 括 在 內 註 二 : 一 次 性 優 化 電 腦 系 統 的 20 萬 元 並 不 包 括 在 內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28 附 件 年 至 2015 年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在 香 港 的 輸 入 勞 工 人 數 : 按 國 籍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國 籍 截 至 12 月 31 日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中 國 菲 律 賓 泰 國 印 度 其 他 總 數 1 999* *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 紡 織 及 製 衣 業 人 力 發 展 計 劃 ) 下 輸 入 的 勞 工 按 國 籍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該 計 劃 於 2006 年 1 月 實 施, 並 於 2009 年 7 月 1 日 擱 置 因 此, 上 述 數 字 並 不 包 括 該 些 輸 入 勞 工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29 附 件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工 種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1. 護 理 員 ( 長 者 服 務 ) 禽 畜 / 家 禽 / 魚 場 / 耕 種 技 工 園 藝 工 人 廚 師 豆 腐 / 黃 豆 / 芽 菜 加 工 工 人 品 質 控 制 員 / 檢 查 員 / 控 制 主 管 護 理 員 ( 殘 疾 人 士 服 務 ) 針 織 機 織 工 佛 像 工 藝 師 其 他 86 總 數 980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30 附 件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工 種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1. 護 理 員 ( 長 者 服 務 ) 禽 畜 / 家 禽 / 魚 場 / 耕 種 技 工 圓 筒 鋼 板 樁 船 操 作 員 園 藝 工 人 水 下 石 柱 樁 船 操 作 員 豆 腐 / 黃 豆 / 芽 菜 加 工 工 人 架 空 高 壓 電 線 技 術 員 廚 師 護 理 員 ( 殘 疾 人 士 服 務 ) 其 他 183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31 附 件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工 種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1. 護 理 員 ( 長 者 服 務 ) 禽 畜 / 家 禽 / 魚 場 / 耕 種 技 工 園 藝 工 人 隧 道 挖 掘 工 護 理 員 ( 殘 疾 人 士 服 務 ) 廚 師 室 內 木 製 單 車 跑 道 專 業 建 築 工 隧 道 掘 進 工 品 質 控 制 員 / 檢 查 員 / 控 制 主 管 其 他 579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32 附 件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工 種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1. 護 理 員 ( 長 者 服 務 ) 禽 畜 / 家 禽 / 魚 場 / 耕 種 技 工 園 藝 工 人 廚 師 隧 道 工 架 空 高 壓 電 線 技 術 員 鋪 軌 工 豆 腐 / 黃 豆 / 芽 菜 加 工 工 人 機 器 操 作 工 其 他 410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33 附 件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工 種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1. 護 理 員 ( 長 者 服 務 ) 禽 畜 / 家 禽 / 魚 場 / 耕 種 技 工 園 藝 工 人 鋼 筋 屈 紮 工 聚 乙 烯 管 安 裝 及 接 駁 技 工 幕 牆 工 廚 師 預 應 力 設 備 機 械 操 作 員 木 模 板 工 其 他 822 總 數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3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8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53)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 交 津 計 劃 ),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自 交 津 計 劃 實 施 以 來, 香 港 十 八 區 每 月 申 請 人 數 ; 總 開 支, 包 括 批 出 的 金 額, 涉 及 的 行 政 開 支 等 ; (b) 香 港 十 八 區 成 功 申 請 率 ; 市 民 申 請 後 不 能 取 得 津 貼 的 人 數, 原 因 為 何 ; (c)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調 整 交 通 津 貼 的 資 助 金 額?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d) 當 局 會 否 就 申 請 津 貼 之 入 息 及 資 產 水 平 進 行 調 整?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單 仲 偕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8)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截 至 2016 年 2 月 底, 交 津 計 劃 共 接 獲 宗 申 請, 涉 及 的 申 請 人 次 為 , 開 支 ( 包 括 批 出 的 津 貼 款 額 及 行 政 開 支 ) 總 額 為 億 元 每 月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按 18 個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35 (b) 截 至 2016 年 2 月 底,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的 申 請 成 功 率 如 下 : 區 議 會 分 區 已 完 成 處 理 的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申 請 人 次 成 功 率 中 西 區 % 東 區 % 南 區 % 灣 仔 % 九 龍 城 % 觀 塘 % 深 水 埗 % 黃 大 仙 % 油 尖 旺 % 離 島 % 葵 青 % 北 區 % 西 貢 % 沙 田 % 大 埔 % 荃 灣 % 屯 門 % 元 朗 % 香 港 境 外 %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總 數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底, 不 獲 批 准 的 申 請 人 次 為 3 831, 原 因 如 下 : 原 因 申 請 人 次 超 出 資 產 限 額 超 出 入 息 限 額 未 有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757 申 請 人 不 需 自 付 交 通 費 往 返 工 作 地 點 343 申 請 人 每 月 工 作 少 於 36 小 時 242 申 請 人 是 全 日 制 學 生 或 非 受 僱 的 學 員 241 申 請 人 並 非 合 法 受 僱 的 僱 員 及 自 僱 人 士 139 申 請 人 已 領 取 交 通 費 支 援 計 劃 下 的 在 職 交 通 津 貼 12 同 一 申 請 人 次 可 能 因 多 於 一 項 原 因 而 不 獲 批 准 (c) 勞 工 處 現 正 進 行 交 津 計 劃 的 全 面 檢 討, 範 圍 包 括 計 劃 的 目 標 申 領 資 格 津 貼 額 運 作 方 式 和 成 效 (d) 交 津 計 劃 的 入 息 及 資 產 限 額 按 照 調 整 機 制, 每 年 2 月 作 出 調 整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36 附 件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每 月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區 議 會 分 區 2011 年 10 月 2011 年 11 月 2011 年 12 月 2012 年 1 月 2012 年 2 月 2012 年 3 月 中 西 區 東 區 南 區 灣 仔 九 龍 城 觀 塘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油 尖 旺 離 島 葵 青 北 區 西 貢 沙 田 大 埔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香 港 境 外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37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區 議 會 分 區 2012 年 4 月 2012 年 5 月 2012 年 6 月 2012 年 7 月 2012 年 8 月 2012 年 9 月 中 西 區 東 區 南 區 灣 仔 九 龍 城 觀 塘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油 尖 旺 離 島 葵 青 北 區 西 貢 沙 田 大 埔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香 港 境 外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38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區 議 會 分 區 2012 年 10 月 2012 年 11 月 2012 年 12 月 2013 年 1 月 2013 年 2 月 2013 年 3 月 中 西 區 東 區 南 區 灣 仔 九 龍 城 觀 塘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油 尖 旺 離 島 葵 青 北 區 西 貢 沙 田 大 埔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香 港 境 外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39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區 議 會 分 區 2013 年 4 月 2013 年 5 月 2013 年 6 月 2013 年 7 月 2013 年 8 月 2013 年 9 月 中 西 區 東 區 南 區 灣 仔 九 龍 城 觀 塘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油 尖 旺 離 島 葵 青 北 區 西 貢 沙 田 大 埔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香 港 境 外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40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區 議 會 分 區 2013 年 10 月 2013 年 11 月 2013 年 12 月 2014 年 1 月 2014 年 2 月 2014 年 3 月 中 西 區 東 區 南 區 灣 仔 九 龍 城 觀 塘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油 尖 旺 離 島 葵 青 北 區 西 貢 沙 田 大 埔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香 港 境 外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41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區 議 會 分 區 2014 年 4 月 2014 年 5 月 2014 年 6 月 2014 年 7 月 2014 年 8 月 2014 年 9 月 中 西 區 東 區 南 區 灣 仔 九 龍 城 觀 塘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油 尖 旺 離 島 葵 青 北 區 西 貢 沙 田 大 埔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香 港 境 外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42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區 議 會 分 區 2014 年 10 月 2014 年 11 月 2014 年 12 月 2015 年 1 月 2015 年 2 月 2015 年 3 月 中 西 區 東 區 南 區 灣 仔 九 龍 城 觀 塘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油 尖 旺 離 島 葵 青 北 區 西 貢 沙 田 大 埔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香 港 境 外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43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區 議 會 分 區 2015 年 4 月 2015 年 5 月 2015 年 6 月 2015 年 7 月 2015 年 8 月 2015 年 9 月 中 西 區 東 區 南 區 灣 仔 九 龍 城 觀 塘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油 尖 旺 離 島 葵 青 北 區 西 貢 沙 田 大 埔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香 港 境 外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44 接 獲 的 申 請 人 次 區 議 會 分 區 2015 年 2015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6 年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總 數 中 西 區 東 區 南 區 灣 仔 九 龍 城 觀 塘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油 尖 旺 離 島 葵 青 北 區 西 貢 沙 田 大 埔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香 港 境 外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總 數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4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8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54)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最 低 工 資 事 宜,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過 去 三 年 當 局 視 察 的 個 案 數 目 ; (b) 過 去 三 年 當 局 發 現 違 規 的 個 案 ; (c) 過 去 三 年 當 局 發 出 警 告 檢 控 及 定 罪 的 個 案 ; 因 應 數 字, 會 否 增 撥 資 源, 進 行 更 多 教 育 或 視 察 的 工 作?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單 仲 偕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9)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3 年 至 2015 年, 勞 工 處 巡 查 各 行 各 業 的 工 作 場 所 共 次, 以 查 察 僱 主 遵 從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等 勞 工 法 例 的 情 況 (b) 在 上 述 期 間, 連 同 舉 報 個 案, 勞 工 處 共 發 現 34 宗 懷 疑 違 反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的 個 案 勞 工 處 隨 後 已 跟 進 所 有 個 案, 並 確 認 大 部 分 個 案 的 僱 員 已 獲 支 付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或 補 發 工 資 差 額 (c) 在 上 述 期 間, 勞 工 處 向 涉 嫌 觸 犯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的 僱 主 共 發 出 6 次 警 告 ; 另 有 7 宗 因 觸 犯 條 例 而 被 定 罪 自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於 2011 年 5 月 實 施 以 來, 有 關 遵 守 法 例 的 情 況 令 人 滿 意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進 行 宣 傳 活 動 及 巡 查 工 作 場 所,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靈 活 調 配 資 源 加 強 相 關 工 作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4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8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55)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職 業 安 全 方 面, 有 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以 下 事 宜 過 去 三 年 的 資 料 : (a) 接 獲 的 工 業 意 外 數 字 ( 包 括 中 暑 及 高 空 墮 下 ); (b) 當 局 的 視 察 數 字 ; (c) 當 局 發 出 警 告 及 檢 控 的 數 字 ; 及 (d) 當 局 在 各 方 面 預 防 工 業 意 外 的 詳 情 及 開 支 ( 包 括 教 育 推 廣 等 ) 提 問 人 : 單 仲 偕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0)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3 及 2014 全 年, 以 及 在 2015 年 首 3 季, 工 業 意 外 的 整 體 數 字 涉 及 高 處 墮 下 及 中 暑 的 分 項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首 3 季 工 業 意 外 數 目 高 處 墮 下 個 案 數 目 中 暑 個 案 ( 註 :2015 年 全 年 的 意 外 統 計 將 於 2016 年 4 月 完 成 ) (b) 在 2013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勞 工 處 分 別 進 行 了 次 次 及 次 視 察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47 (c) 在 2013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勞 工 處 發 出 警 告 及 提 出 檢 控 的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警 告 數 目 檢 控 數 目 (d)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策 略, 透 過 巡 查 執 法 教 育 培 訓 及 宣 傳 推 廣, 提 升 各 行 業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 並 會 針 對 高 處 工 作 吊 運 作 業 和 電 力 工 作 等 高 危 工 序, 進 行 特 別 執 法 行 動 在 宣 傳 及 教 育 推 廣 方 面, 勞 工 處 會 與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各 大 商 會 及 有 關 職 工 會 合 辦 推 廣 活 動, 透 過 訓 練 課 程 研 討 會 巡 迴 展 覽 外 展 推 廣 探 訪, 在 電 視 電 台 播 放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宣 傳 聲 帶, 在 報 章 及 勞 工 處 網 頁 發 放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信 息, 編 訂 及 更 新 安 全 指 引, 提 高 不 同 行 業 的 僱 主 及 僱 員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意 識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4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8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56)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有 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過 去 三 年, 每 年 接 獲 按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申 請 補 償 的 個 案 數 目 ( 以 各 行 業 分 類 ); (b) 過 去 三 年, 以 上 個 案 當 中 成 功 得 到 補 償 的 個 案 數 字 ( 以 各 行 業 分 類 ); 及 不 能 獲 得 補 償 的 個 案 的 原 因 ; 及 (c) 過 去 三 年, 以 上 成 功 得 到 補 償 的 個 案 所 得 的 金 額 ( 以 各 行 業 分 類 ) 提 問 人 : 單 仲 偕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1)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過 去 3 年 根 據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呈 報 的 僱 員 補 償 聲 請 數 字 如 下 : 導 致 不 能 工 作 的 時 間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不 超 過 3 天 超 過 3 天 ^ 總 數 ^ 數 字 包 括 致 命 個 案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49 如 僱 員 因 工 傷 而 不 能 工 作 的 時 間 不 超 過 3 天, 也 沒 有 永 久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僱 主 會 直 接 向 有 關 僱 員 發 放 補 償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上 述 導 致 僱 員 不 能 工 作 不 超 過 3 天 的 聲 請 以 行 業 作 分 類 的 分 項 數 字 至 於 涉 及 導 致 僱 員 不 能 工 作 超 過 3 天 的 聲 請,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行 業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公 共 行 政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餐 飲 服 務 業 進 出 口 貿 易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服 務 業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業 資 訊 及 通 訊 業 建 造 業 製 造 業 其 他 總 數 (b) 過 去 3 年, 在 上 述 導 致 僱 員 不 能 工 作 的 時 間 超 過 3 天 的 聲 請 中, 於 同 年 獲 得 解 決 的 聲 請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行 業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公 共 行 政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餐 飲 服 務 業 進 出 口 貿 易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服 務 業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業 資 訊 及 通 訊 業 建 造 業 製 造 業 其 他 總 數 餘 下 仍 未 解 決 的 聲 請 則 尚 待 病 假 結 束 永 久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的 評 估 或 法 院 的 裁 決 後 才 能 進 一 步 處 理 (c) 過 去 3 年, 在 上 述 導 致 僱 員 不 能 工 作 的 時 間 超 過 3 天 並 於 同 年 獲 得 解 決 的 聲 請 中, 涉 及 的 僱 員 補 償 金 額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行 業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公 共 行 政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餐 飲 服 務 業 進 出 口 貿 易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服 務 業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業 資 訊 及 通 訊 業 建 造 業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50 製 造 業 其 他 總 額 # # 由 於 進 位 關 係, 各 項 金 額 加 起 來 可 能 與 總 額 略 有 不 同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5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8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57)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 第 608 章 ) 下 殘 疾 人 士 的 生 產 能 力 評 估 計 劃, 有 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最 低 工 資 實 施 後, 進 行 生 產 能 力 評 估 的 殘 疾 人 士 人 數 ( 以 每 年 計 算 ); (b) 經 評 估 的 生 產 能 力 水 平 為 下 四 份 位 數 中 位 數 平 均 數 及 上 四 份 位 數 的 人 數 ( 以 行 業 分 別 列 出 ); 及 (c)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補 貼 有 關 金 額, 讓 殘 疾 人 士 可 以 領 回 最 低 工 資 的 金 額?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實 施 有 關 措 施 後, 將 有 多 少 人 士 受 幫 助? 涉 及 開 支 多 少? 提 問 人 : 單 仲 偕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2)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自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於 2011 年 5 月 起 實 施 至 2016 年 2 月 期 間, 共 有 507 宗 根 據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完 成 的 評 估, 按 年 數 字 如 下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52 年 份 評 估 宗 數 2011 年 (5 月 至 12 月 ) 年 年 年 年 年 (1 月 至 2 月 ) 3 總 數 507 (b) 因 殘 疾 以 致 生 產 能 力 可 能 受 損 的 殘 疾 僱 員 可 選 擇 進 行 生 產 能 力 評 估, 並 收 取 不 少 於 已 獲 評 定 的 生 產 能 力 水 平 乘 以 最 新 的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計 算 所 得 的 工 資 在 上 述 507 宗 評 估 當 中, 獲 評 定 的 生 產 能 力 水 平 的 下 四 份 位 數 中 位 數 平 均 數 及 上 四 份 位 數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行 業 獲 評 定 的 生 產 能 力 水 平 下 四 份 位 數 中 位 數 平 均 數 上 四 份 位 數 製 造 業 60% 68% 68% 75% 進 出 口 貿 易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60% 70% 70% 83% 住 宿 及 膳 食 服 務 業 65% 72% 72% 80%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60% 78% 74% 88% 業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70% 78% 78% 88% 用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65% 75% 73% 82% 其 他 65% 76% 76% 85% 整 體 65% 72% 73% 81% (c) 政 府 致 力 促 進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目 標 是 協 助 及 支 援 殘 疾 人 士 憑 着 他 們 的 能 力 ( 而 非 因 其 殘 疾 ) 去 覓 得 合 適 的 工 作, 並 讓 殘 疾 人 士 的 權 利 能 力 和 貢 獻 在 一 個 傷 健 共 融 的 社 會 獲 得 適 當 的 肯 定 就 此, 政 府 致 力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一 系 列 適 切 的 就 業 培 訓 及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並 透 過 不 同 形 式 的 措 施 協 助 及 鼓 勵 僱 主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建 立 共 融 的 工 作 環 境 政 府 現 時 沒 有 計 劃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工 資 補 貼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5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8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58)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勞 工 處 的 職 業 健 康 診 所, 有 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過 去 三 年 的 求 診 人 數, 當 中 多 少 宗 涉 及 工 作 環 境 或 工 業 意 外 ( 以 年 齡 及 性 別 區 分 ); 及 過 去 三 年 的 求 診 人 士 的 的 疾 病 或 所 受 的 損 傷 ( 以 年 齡 及 性 別 區 分 ) 提 問 人 : 單 仲 偕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3) 答 覆 : 現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如 下 : 過 去 三 年, 前 往 勞 工 處 職 業 健 康 診 所 求 診 的 新 病 人 當 中, 被 診 斷 患 上 因 工 作 所 致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疾 病 或 損 傷, 或 因 工 作 令 病 情 加 劇 的 求 診 人 士 資 料, 按 年 齡 和 性 別 劃 分 的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按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組 別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 歲 或 以 下 3 (0.2%) 1 (0.1%) 3 (0.2%) 20 歲 以 上 至 40 歲 439 (24.9%) 360 (23.1%) 309 (20.8%) 40 歲 以 上 至 60 歲 (70.0%) (71.8%) (73.2%) 60 歲 以 上 87 (4.9%) 78 (5.0%) 86 (5.8%) 總 數 (100%) (100%) (100%) 按 性 別 劃 分 性 別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男 性 608 (34.5%) 507 (32.5%) 532 (35.8%) 女 性 (65.5%) (67.5%) 953 (64.2%) 總 數 (100%) (100%) (100%)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54 過 去 三 年, 前 往 勞 工 處 職 業 健 康 診 所 求 診 的 新 病 人 當 中, 約 82.8% 患 有 肌 骨 骼 疾 病 患 有 肌 骨 骼 疾 病 損 傷 及 其 他 疾 病 的 求 診 人 士 按 年 齡 和 性 別 劃 分 的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1 (i) 肌 骨 骼 疾 病 按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組 別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 歲 或 以 下 4 (0.2%) 0 (0.0%) 3 (0.2%) 20 歲 以 上 至 40 歲 409 (24.0%) 321 (22.1%) 277 (19.8%) 40 歲 以 上 至 60 歲 (70.4%) (72.9%) (74.6%) 60 歲 以 上 92 (5.4%) 73 (5.0%) 75 (5.4%) 總 數 (100%) (100%) (100%) 按 性 別 劃 分 性 別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男 性 567 (33.3%) 452 (31.1%) 511 (36.6%) 女 性 (66.7%) (68.9%) 885 (63.4%) 總 數 (100%) (100%) (100%) 1 (ii) 損 傷 及 其 他 疾 病 按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組 別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 歲 或 以 下 0 (0.0%) 2 (0.6%) 1 (0.3%) 20 歲 以 上 至 40 歲 95 (23.6%) 90 (25.8%) 60 (20.8%) 40 歲 以 上 至 60 歲 283 (70.4%) 233 (66.8%) 200 (69.2%) 60 歲 以 上 24 (6.0%) 24 (6.9%) 28 (9.7%) 總 數 402 (100.0%) 349 (100.0%) 289 (100.0%) 按 性 別 劃 分 性 別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男 性 170 (42.3%) 147 (42.1%) 124 (42.9%) 女 性 232 (57.7%) 202 (57.9%) 165 (57.1%) 總 數 402 (100.0%) 349 (100.0%) 289 (100.0%) 註 : 1 患 上 肌 骨 骼 疾 病 損 傷 及 其 他 疾 病 的 人 數 包 括 因 工 作 所 致 與 工 作 有 關 或 因 工 作 令 病 情 加 劇 的 人 數, 以 及 與 工 作 無 關 的 人 數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5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8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59)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有 關 遏 止 假 自 僱 問 題 的 工 作, 有 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在 過 去 三 年 當 局 發 現 的 假 自 僱 及 被 逼 假 自 僱 的 個 案 數 字 ; (b) 在 過 去 三 年 當 局 就 假 自 僱 的 巡 查 及 執 法 行 動 的 次 數 及 所 涉 及 開 支 ; 及 (c) 在 過 去 三 年 當 局 就 遏 止 假 自 僱 的 教 育 推 廣 工 作 所 涉 的 資 源 及 開 支 提 問 人 : 單 仲 偕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4)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勞 工 處 透 過 視 察 工 作 場 所, 確 保 僱 主 遵 從 勞 工 法 例, 其 中 包 括 查 察 僱 主 是 否 有 假 自 僱 的 行 為 如 僱 員 懷 疑 僱 主 假 借 自 僱 之 名 剝 削 他 們 的 僱 傭 權 益, 可 透 過 勞 工 處 熱 線 投 訴 在 及 2015 年, 勞 工 處 發 現 ( 包 括 透 過 巡 查 及 處 理 投 訴 ) 的 假 自 僱 個 案 ( 不 論 僱 員 是 否 自 願 接 受 假 自 僱 ) 分 別 為 及 15 宗 (b) 在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勞 工 處 到 工 作 場 所 視 察 ( 包 括 查 察 是 否 有 假 自 僱 ) 的 次 數 分 別 為 次 次 和 次 由 於 勞 工 督 察 需 同 時 負 責 執 行 多 條 勞 工 法 例 的 工 作, 打 擊 假 自 僱 所 涉 的 員 工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c) 過 去 三 年, 為 加 深 公 眾 認 識 僱 員 與 自 僱 人 士 在 權 益 上 的 分 別, 勞 工 處 進 行 一 連 串 的 教 育 及 推 廣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在 電 視 和 電 台 廣 播 政 府 宣 傳 信 息 派 發 單 張 和 宣 傳 品 張 貼 海 報 刊 登 特 稿 在 公 共 交 通 網 絡 及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56 職 工 會 聯 會 期 刊 刊 登 廣 告, 以 及 在 大 型 研 討 會 及 巡 迴 展 覽 中 宣 傳 信 息 在 , 及 年 度 涉 及 的 開 支 分 別 為 454,000 元, 483,000 元 及 454,000 元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5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9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60)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在 年 度 預 計 開 支 如 何? 年 度 將 會 有 什 麽 主 要 工 作? 有 關 工 作 是 否 包 括 研 究 標 準 工 時 的 立 法 細 節? 及 會 在 何 時 提 供 立 法 時 間 表? 提 問 人 : 單 仲 偕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5) 答 覆 :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就 支 援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及 其 相 關 工 作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782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委 員 會 計 劃 於 2016 年 4 月 底 前 就 工 時 政 策 的 方 向 展 開 第 二 階 段 諮 詢, 收 集 公 眾 及 相 關 團 體 的 意 見, 供 委 員 會 參 考, 以 便 撰 寫 稍 後 向 政 府 提 交 的 報 告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5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9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61)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三 年, 每 年 申 請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的 個 案 數 目 如 何? 所 涉 及 的 行 業 涉 及 的 款 項 總 額 及 每 項 申 請 領 取 特 惠 款 項 的 平 均 金 額 為 何? 發 放 款 項 所 需 的 時 間 又 如 何? 提 問 人 : 單 仲 偕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6)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過 去 3 年, 每 年 申 請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的 個 案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數 目 如 下 : 年 份 行 業 申 請 數 目 2013 建 造 業 356 餐 飲 服 務 活 動 271 進 出 口 貿 易 245 陸 路 運 輸 185 旅 行 代 理 代 訂 服 務 及 相 關 活 動 176 其 他 個 人 服 務 活 動 146 其 他 702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59 2014 餐 飲 服 務 活 動 473 進 出 口 貿 易 業 396 建 造 業 394 零 售 業 105 金 融 服 務 活 動 ( 保 險 及 退 休 基 金 除 外 ) 86 教 育 85 其 他 697 總 數 建 造 業 755 餐 飲 服 務 活 動 563 零 售 業 535 圖 書 館 檔 案 保 存 博 物 館 及 其 他 文 化 活 動 420 進 出 口 貿 易 業 327 創 作 及 表 演 藝 術 活 動 89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活 動 86 其 他 711 總 數 (b) 過 去 3 年, 涉 及 的 款 項 總 額 及 每 宗 獲 批 申 請 所 領 取 特 惠 款 項 的 平 均 金 額 如 下 :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涉 及 的 款 項 總 額 ( 百 萬 元 ) 每 宗 獲 批 申 請 所 領 取 的 平 均 金 額 26,167 元 26,916 元 21,281 元 (c) 過 去 3 年, 獲 批 申 請 發 放 款 項 所 需 的 時 間 如 下 : 在 勞 工 處 齊 集 所 需 資 料 及 申 請 數 目 文 件 後 計 的 發 放 款 項 時 間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4 星 期 或 以 下 星 期 以 上 至 6 星 期 星 期 以 上 至 8 星 期 星 期 以 上 總 數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6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9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62)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當 局 表 示 勞 工 處 與 警 方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進 行 針 對 性 的 行 動, 遏 止 非 法 僱 用 勞 工, 藉 此 保 障 本 地 工 人 的 就 業 機 會 此 外, 處 方 亦 展 開 宣 傳 活 動, 讓 市 民 加 深 認 識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嚴 重 後 果,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在 年 度 推 出 的 針 對 性 行 動 及 宣 傳 活 動 的 具 體 工 作 詳 情 和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何? (b) 在 年 度 推 出 的 針 對 性 行 動 及 宣 傳 活 動 的 具 體 工 作 詳 情 和 預 計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何? (c) 當 局 會 否 評 估 行 動 成 效?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單 仲 偕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7)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與 警 方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進 行 了 210 次 聯 合 行 動, 突 擊 搜 查 涉 嫌 非 法 僱 用 勞 工 的 機 構 勞 工 處 亦 透 過 宣 傳 活 動, 讓 巿 民 加 深 認 識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嚴 重 後 果, 並 透 過 大 眾 媒 體 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展 示 廣 告 等, 鼓 勵 巿 民 舉 報 懷 疑 違 例 個 案 由 於 有 關 勞 工 督 察 同 時 負 責 執 行 多 條 勞 工 法 例 的 工 作, 所 以 涉 及 遏 止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員 工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在 年 度 宣 傳 遏 止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活 動 的 估 計 開 支 為 207,000 元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61 (b)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根 據 情 報, 聯 同 其 他 執 法 部 門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 並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推 行 全 港 性 的 宣 傳 活 動, 以 遏 止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勞 工 處 已 預 留 22 萬 元 撥 款, 以 進 行 有 關 宣 傳 工 作 (c) 遏 止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是 勞 工 處 持 續 進 行 的 工 作 處 方 會 定 期 檢 討 各 項 執 法 行 動 的 成 效, 包 括 蒐 集 情 報 和 聯 同 其 他 執 法 部 門 打 擊 涉 嫌 違 例 的 機 構 等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6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9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63)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當 局 有 否 調 查 獲 取 法 定 假 日 17 天 的 僱 員 人 數 及 佔 總 數 的 比 率? 會 否 在 年 度 就 檢 討 法 定 假 日 日 數 進 行 研 究 或 立 法? 如 會, 涉 及 開 支 及 具 體 詳 情 如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會 否 承 諾 在 某 時 間 內 進 行 相 關 立 法? 提 問 人 : 單 仲 偕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8) 答 覆 : 政 府 統 計 處 於 2011 年 第 二 季 進 行 了 有 關 香 港 僱 員 放 取 法 定 假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在 名 香 港 僱 員 中, 有 名 僱 員 (85.0%) 是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超 過 3 個 月, 可 享 有 12 天 有 薪 法 定 假 日 ; 當 中 有 名 放 取 公 眾 假 期, 佔 整 體 僱 員 人 數 的 49.5% 勞 工 處 已 於 2015 年 向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 勞 顧 會 ) 和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上 述 調 查 結 果 ; 並 於 數 次 勞 顧 會 會 議 中 討 論 增 加 法 定 假 日 日 數 這 議 題 及 聽 取 委 員 的 意 見 勞 顧 會 現 時 仍 在 討 論 這 議 題 待 勞 顧 會 建 立 共 識 後, 政 府 會 仔 細 考 慮 未 來 路 向 有 關 法 定 假 日 的 研 究 工 作 由 現 職 人 員 進 行, 他 們 需 同 時 擔 任 其 他 職 務, 涉 及 的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6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9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64)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勞 工 處 為 所 有 求 職 者 提 供 免 費 就 業 服 務, 包 括 為 失 業 及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輔 助 和 輔 導 服 務 ; 為 青 年 人 提 供 擇 業 輔 導 職 前 及 在 職 培 訓 ; 以 及 為 求 職 者 包 括 新 來 港 定 居 及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勞 工 市 場 資 訊, 請 提 供 : 年 度 免 費 就 業 服 務 的 參 與 人 數 為 何 ; 開 支 金 額 為 何 ; 他 們 接 受 服 務 後 就 業 率 如 何 ; 會 否 預 留 資 金 及 人 手, 以 備 有 關 需 求 突 然 增 加 ; 及 年 度 此 項 服 務 的 預 期 參 與 人 數 以 及 撥 款 為 何? 提 問 人 : 單 仲 偕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9) 答 覆 : 在 2015 年, 共 有 名 求 職 人 士 登 記 使 用 免 費 就 業 服 務, 包 括 名 健 全 求 職 人 士 和 名 殘 疾 求 職 人 士 目 前, 約 99%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的 職 位 空 缺 都 附 有 與 僱 主 聯 絡 的 方 法, 求 職 人 士 無 需 向 勞 工 處 登 記, 亦 可 透 過 招 聘 會 或 互 動 就 業 服 務 網 站 等 途 徑, 直 接 與 僱 主 接 觸 及 求 職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共 錄 得 約 宗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個 案, 其 中 涉 及 健 全 求 職 人 士 和 殘 疾 求 職 人 士 的 個 案 分 別 約 為 宗 和 宗 此 外, 在 2014/15 計 劃 年 度 (2014 年 9 月 至 2015 年 8 月 ), 有 名 學 員 參 加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接 受 職 前 培 訓 工 作 實 習 在 職 培 訓 及 個 人 化 擇 業 指 導 服 務, 其 中 名 學 員 獲 聘 用 擔 任 在 職 培 訓 職 位 勞 工 處 曾 為 2014/15 計 劃 年 度 的 學 員 進 行 學 員 發 展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83.5% 的 學 員 正 在 就 業 在 年 度, 提 供 各 項 就 業 服 務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億 元 預 計 在 2016 年 會 有 名 求 職 人 士 登 記 使 用 免 費 就 業 服 務, 包 括 名 健 全 求 職 人 士 和 名 殘 疾 求 職 人 士 至 於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預 計 在 2015/16 計 劃 年 度 會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64 有 名 學 員 參 加 在 年 度, 提 供 各 項 就 業 服 務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億 元 如 求 職 人 士 對 有 關 服 務 的 需 求 突 然 增 加, 勞 工 處 會 考 慮 適 當 調 配 資 源, 以 回 應 需 要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6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9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66)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當 局 在 過 去 三 年 共 接 獲 多 少 宗 拖 欠 薪 金 的 案 件? 有 關 詳 情 為 何? 當 中 最 長 拖 欠 薪 金 的 年 期 及 金 額 為 何? 當 局 在 進 行 調 查 到 法 庭 定 罪 的 平 均 時 間 為 何? 在 這 些 案 件 中, 法 庭 判 決 的 最 高 懲 罰 為 何?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相 關 法 例 是 否 有 足 夠 阻 嚇 性, 以 避 免 其 他 僱 主 拖 欠 薪 金? 提 問 人 : 單 仲 偕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4) 答 覆 : 在 及 2015 年, 勞 工 處 處 理 關 於 拖 欠 薪 金 的 勞 資 糾 紛 申 索 聲 請 和 舉 報 個 案 分 別 為 宗 宗 及 宗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個 案 涉 及 的 欠 薪 年 期 和 金 額 等 資 料 這 些 勞 資 糾 紛 申 索 聲 請 和 舉 報 個 案, 頗 多 涉 及 有 關 事 實 或 法 律 觀 點 的 爭 議, 不 一 定 涉 及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拖 欠 薪 金 的 條 款 勞 工 處 在 調 停 有 關 拖 欠 薪 金 申 索 個 案 期 間, 如 發 現 僱 主 可 能 涉 及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的 罪 行, 會 邀 請 有 關 僱 員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並 展 開 調 查 勞 工 處 如 就 涉 嫌 違 例 欠 薪 個 案 搜 集 到 充 分 證 據 及 有 僱 員 願 意 出 任 控 方 證 人, 便 會 在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後 作 出 檢 控 調 查 及 檢 控 罪 行 所 需 的 時 間 涉 及 許 多 因 素, 例 如 案 件 的 複 雜 程 度 涉 案 的 被 告 以 及 證 人 數 目 各 有 關 人 士 的 證 供 是 否 存 在 矛 盾 和 被 告 是 否 認 罪 等 每 宗 個 案 確 實 所 需 的 調 查 及 檢 控 時 間 會 有 所 不 同,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僱 主 如 故 意 及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不 依 時 支 付 工 資 及 / 或 解 僱 補 償, 可 被 檢 控 ; 如 公 司 不 依 時 支 付 工 資 及 / 或 解 僱 補 償 的 罪 行, 是 在 有 關 董 事 或 負 責 人 的 同 意 縱 容 或 疏 忽 下 造 成, 則 該 董 事 或 負 責 人 亦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35 萬 元 及 監 禁 3 年 由 2013 年 至 2015 年, 勞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66 工 處 就 違 例 欠 薪 共 發 出 張 傳 票, 其 中 當 事 人 被 定 罪 的 傳 票 共 有 張 在 這 3 年 間, 法 院 就 一 宗 涉 及 長 期 拖 欠 僱 員 工 資 的 個 案 判 處 合 共 107 萬 元, 為 同 類 案 件 的 最 高 罰 款 此 外, 有 3 名 僱 主 因 拖 欠 工 資 而 被 判 處 即 時 監 禁, 當 中 最 高 的 監 禁 刑 期 為 4 個 月 ; 另 有 1 名 僱 主 及 3 名 公 司 董 事 被 判 處 監 禁 緩 刑 ; 亦 有 1 名 僱 主 及 5 名 公 司 董 事 被 判 社 會 服 務 令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6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9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67)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有 關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優 化 措 施, 有 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過 去 一 年 共 有 多 少 宗 申 請 計 劃? 涉 及 多 少 人 手 及 國 籍? (b) 有 關 申 請 涉 及 工 程 項 目 及 承 建 商 為 何? (c) 有 關 勞 工 的 工 資 中 位 數 為 何? 提 問 人 : 單 仲 偕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6)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保 障 本 地 工 人 優 先 就 業 和 工 資 水 平 的 前 提 下, 政 府 在 2014 年 4 月 及 2015 年 5 月 就 公 營 工 程 項 目 推 出 優 化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措 施, 包 括 加 快 涉 及 26 個 建 造 業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申 請 的 事 前 準 備 工 作 ; 及 希 望 產 生 協 同 效 應, 更 有 效 地 善 用 輸 入 勞 工 在 同 一 承 建 商 下 指 定 公 營 工 程 合 約 工 作 的 生 產 力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共 接 獲 9 宗 申 請 涉 及 上 述 的 優 化 措 施, 申 請 輸 入 共 名 勞 工 僱 主 在 提 交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申 請 時 無 需 提 供 擬 輸 入 勞 工 的 國 籍, 因 此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按 國 籍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b) 由 於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申 請 必 須 根 據 保 密 原 則 處 理, 勞 工 處 未 能 提 供 有 關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工 程 項 目 及 承 建 商 資 料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68 (c)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輸 入 勞 工 的 工 資 不 得 低 於 政 府 統 計 處 就 相 關 工 種 所 公 布 的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 或 建 造 業 議 會 為 26 個 建 造 業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制 定 的 每 月 工 資 (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 上 文 (a) 段 所 述 的 9 宗 申 請 涉 及 20 個 工 種 ; 有 關 工 種 的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 載 於 附 件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69 附 件 2015 年 在 優 化 措 施 下 接 獲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申 請 : 申 請 涉 及 的 20 個 工 種 於 2015 年 年 底 時 的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 工 種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 ( 元 ) 1. 混 凝 土 工 ^ 39,000^ 2. 木 模 板 工 ^ 34,150^ 3. 鋼 筋 屈 紮 工 ^ 33,350^ 4. 結 構 鋼 材 焊 接 工 ^ 29,100^ 5. 批 盪 工 ^ 28,600^ 6. 砌 磚 工 ^ 28,600^ 7. 混 凝 土 攪 拌 船 工 作 員 28, 後 加 拉 力 操 作 員 28, 索 具 工 ( 叻 㗎 )/ 金 屬 模 板 裝 嵌 工 ^ 27,050^ 10. 普 通 焊 接 工 ^ 26,500^ 11. 水 喉 工 ^ 26,500^ 12. 髹 漆 及 裝 飾 工 ^ 26,000^ 13. 隧 道 工 ^ 25,870^ 14. 平 水 工 ^ 25,500^ 15. 平 台 船 操 作 員 25, 消 防 機 械 裝 配 工 ^ 23,900^ 17. 消 防 電 氣 裝 配 工 ^ 23,900^ 18. 幕 牆 工 ^ 23,650^ 19. 金 屬 工 * 23, 金 屬 棚 架 工 ^ 23,400^ ^ 屬 建 造 業 議 會 短 期 勞 動 力 供 應 專 責 小 組 所 制 定 的 建 造 業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及 每 月 工 資 * 屬 建 造 業 議 會 短 期 勞 動 力 供 應 專 責 小 組 所 制 定 的 建 造 業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7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9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188)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勞 工 處 各 就 業 中 心 設 有 專 責 櫃 枱, 為 年 長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優 先 登 記 及 就 業 轉 介 服 務 就 此, 請 政 府 告 知 本 會 : (a) 有 關 服 務 的 工 作 人 手 安 排 如 何 ; (b) 自 專 責 櫃 枱 設 置 至 今, 共 有 多 少 名 求 職 人 士 曾 作 求 職 登 記 ; 當 中 成 功 轉 介 求 職 人 士 至 工 作 崗 位 的 數 目 ; 及 (c)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加 強 宣 傳 各 就 業 中 心 為 年 長 人 士 提 供 的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提 問 人 : 鄧 家 彪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7)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勞 工 處 為 求 職 人 士 ( 包 括 年 長 人 士 ) 提 供 全 面 及 免 費 的 就 業 服 務 為 協 助 50 歲 或 以 上 的 年 長 求 職 人 士 找 尋 合 適 工 作,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中 心 均 設 有 專 責 櫃 枱, 為 他 們 提 供 優 先 登 記 及 就 業 轉 介 服 務 上 述 就 業 服 務 由 現 職 人 員 負 責, 並 須 同 時 擔 任 其 他 職 務, 所 以 涉 及 的 人 手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b) 勞 工 處 自 九 十 年 代 初 期 開 始, 已 在 就 業 中 心 為 年 長 人 士 設 置 專 責 櫃 枱 在 過 去 5 年, 即 2011 年 至 2015 年 期 間, 有 名 50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在 勞 工 處 登 記 求 職 在 同 一 時 期,50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透 過 勞 工 處 的 轉 介 服 務 而 獲 聘 的 個 案 有 宗 除 了 經 勞 工 處 的 轉 介 服 務 外, 求 職 人 士 ( 包 括 年 長 人 士 ) 通 常 直 接 聯 絡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職 位 空 缺 的 僱 主 作 出 申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71 請 目 前, 有 約 99%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的 職 位 空 缺 供 求 職 人 士 直 接 向 僱 主 申 請 (c)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透 過 多 個 宣 傳 途 徑, 包 括 短 訊 服 務 網 站 電 台 報 章 及 港 鐵 的 廣 告, 並 向 非 政 府 機 構 培 訓 機 構 工 會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諮 詢 中 心 等 分 發 海 報 及 單 張, 以 宣 傳 為 中 高 齡 人 士 而 設 的 專 題 招 聘 會 勞 工 處 亦 會 加 強 與 服 務 年 長 人 士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聯 繫 及 協 作, 並 會 繼 續 透 過 互 動 就 業 服 務 網 站 內 為 年 長 人 士 而 設 的 專 題 網 頁, 宣 傳 勞 工 處 提 供 的 就 業 服 務 及 特 別 就 業 計 劃, 鼓 勵 有 就 業 需 要 的 年 長 人 士 使 用 勞 工 處 的 服 務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7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9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189)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建 造 業 的 情 況, 請 政 府 告 知 本 會 : (a) 在 過 去 兩 年, 建 造 業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 按 年 份 及 工 種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b) 在 過 去 兩 年, 建 造 業 的 就 業 人 數 ( 按 年 份 性 別 年 齡 組 別 聘 用 形 式 及 工 種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c) 在 過 去 兩 年, 建 造 業 的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及 就 業 不 足 率 ( 按 年 份 性 別 年 齡 組 別 及 工 種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d) 在 過 去 兩 年, 建 造 業 的 失 業 人 數 及 失 業 率 ( 按 年 份 工 種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e) 在 過 去 兩 年, 建 造 業 的 工 資 指 數 工 資 中 位 數 及 其 按 年 變 動 率 ( 按 年 份 及 工 種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f) 在 過 去 兩 年, 申 請 及 獲 批 輸 入 的 建 造 業 勞 工 人 數 ( 按 年 份 工 種 及 工 資 水 平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及 (g) 預 計 建 造 業 招 聘 中 心 能 為 行 業 增 聘 多 少 人 手 ; 以 及 如 何 評 估 招 聘 中 心 的 成 效? 提 問 人 : 鄧 家 彪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8)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73 (a) 至 (e)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搜 集 的 資 料, 有 關 統 計 數 字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1 至 4 統 計 處 沒 有 搜 集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有 關 統 計 數 字 (f) 在 2014 年 和 2015 年, 建 造 業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申 請 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如 下 : 2014 年 2015 年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輸 入 勞 工 的 工 資 不 得 低 於 統 計 處 就 相 關 工 種 所 公 布 的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 或 建 造 業 議 會 為 26 個 建 造 業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制 定 的 每 月 工 資 (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 在 2014 年 和 2015 年 申 請 和 獲 批 輸 入 的 建 造 業 勞 工 人 數 按 工 種 和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5 至 6 (g) 勞 工 處 建 造 業 招 聘 中 心 ( 招 聘 中 心 ) 設 於 建 造 業 議 會 九 龍 灣 訓 練 中 心 內, 已 於 2016 年 1 月 啟 用, 為 建 造 業 僱 主 及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免 費 及 便 捷 的 就 業 服 務 平 台 配 合 招 聘 中 心 的 成 立, 勞 工 處 在 互 動 就 業 服 務 網 站 下 新 設 了 建 造 業 專 題 網 頁, 讓 求 職 人 士 無 須 親 身 到 訪, 亦 可 透 過 專 題 網 頁 搜 尋 建 造 業 的 職 位 空 缺 和 於 招 聘 中 心 舉 辦 的 招 聘 活 動 詳 情 等, 加 強 訊 息 發 放 的 流 通 由 於 建 造 業 勞 工 需 求 受 整 體 經 濟 環 境 工 程 的 多 寡 及 進 度 等 多 項 因 素 影 響, 加 上 建 造 業 工 人 可 繼 續 透 過 其 他 現 有 渠 道 尋 找 建 造 業 工 作, 故 難 以 估 算 招 聘 中 心 能 為 行 業 增 聘 多 少 人 手 勞 工 處 會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宣 傳 招 聘 中 心 的 服 務, 並 會 密 切 監 察 其 運 作, 留 意 就 業 市 場 情 況, 聽 取 業 界 及 使 用 者 的 意 見, 並 按 招 聘 中 心 的 使 用 情 況 舉 辦 招 聘 活 動 的 數 目, 和 成 功 協 助 宗 數 等 的 數 字, 以 評 估 招 聘 中 心 的 成 效 和 優 化 服 務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74 附 件 年 和 2015 年 建 造 業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 年 份 平 均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2014 年 年 795 註 : 職 位 空 缺 指 在 統 計 日 期 懸 空 並 須 立 刻 填 補, 而 地 盤 方 面 亦 積 極 進 行 招 聘 以 填 補 的 職 位 空 缺 建 造 業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字 只 包 括 地 盤 工 人, 數 據 大 多 是 來 自 主 要 承 建 商 (#) 數 字 指 有 關 年 度 的 4 季 平 均 數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建 築 地 盤 就 業 人 數 按 季 統 計 調 查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75 附 件 年 和 2015 年 第 一 季 至 第 四 季 建 造 業 按 性 別 年 齡 組 別 及 全 職 / 兼 職 劃 分 的 就 業 人 數 及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組 別 劃 分 的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及 就 業 不 足 率 2014 年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就 業 不 足 率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整 體 年 第 一 季 就 業 人 數 總 數 # 全 兼 職 ^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就 業 不 足 率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 *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整 體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76 附 件 2( 續 ) 2015 年 第 二 季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就 業 不 足 率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 *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整 體 年 第 三 季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就 業 不 足 率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整 體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2 71 頁

277 附 件 2( 續 ) 2015 第 四 季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總 數 全 職 兼 職 就 業 不 足 率 (%)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組 別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及 以 上 整 體 註 : 2015 年 全 年 的 數 字 尚 未 公 布 由 於 進 位 原 因, 個 別 項 目 的 數 字 加 起 來 可 能 與 相 應 的 總 數 略 有 出 入 少 於 的 數 字 是 根 據 較 少 的 樣 本 而 編 製, 抽 樣 誤 差 較 大, 須 謹 慎 闡 釋 (#) 統 計 前 7 天 內 工 作 35 小 時 或 以 上, 及 期 間 由 於 休 假 而 導 致 工 作 少 於 35 小 時 的 就 業 人 士 (@) 統 計 前 7 天 內 由 於 休 假 以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而 導 致 工 作 少 於 35 小 時 的 就 業 人 士 (^) 數 字 是 指 在 統 計 前 7 天 內 在 非 自 願 情 況 下 工 作 少 於 35 小 時, 以 及 (i) 在 統 計 前 7 天 內 可 擔 任 更 多 工 作 ; 或 (ii) 在 統 計 前 30 天 內 有 找 尋 更 多 工 作 (*) 由 於 抽 樣 誤 差 大, 有 關 統 計 數 字 不 予 公 布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78 附 件 年 和 2015 年 第 一 季 至 第 四 季 建 造 業 的 失 業 人 數 及 失 業 率 年 份 (*) 失 業 人 數 失 業 率 (#) (%) 2014 年 年 第 一 季 年 第 二 季 年 第 三 季 年 第 四 季 註 : 2015 年 的 全 年 數 字 尚 未 公 布 (*) 有 關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失 業 人 數, 計 算 時,(i) 失 業 人 士 是 按 其 以 前 從 事 的 行 業 劃 分, 未 必 能 確 實 反 映 他 們 將 從 事 工 作 的 行 業, 及 (ii) 沒 有 首 次 求 職 人 士 和 重 新 加 入 勞 動 人 口 的 失 業 人 士 以 前 從 事 行 業 的 資 料 因 此,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失 業 人 數 不 能 與 整 體 的 失 業 人 數 作 嚴 謹 比 較, 須 謹 慎 闡 釋 失 業 人 數 以 最 近 的 百 人 顯 示 (#) 有 關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失 業 率, 基 於 計 算 失 業 人 數 的 方 法 ( 見 註 (*)), 不 能 與 整 體 的 失 業 率 作 嚴 謹 比 較, 亦 須 謹 慎 闡 釋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79 附 件 年 和 2015 年 建 造 業 的 工 資 指 數 和 工 資 中 位 數 及 其 按 年 變 動 年 份 (*)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 ( 按 年 變 動 (@) ) 名 義 工 資 指 數 2014 年 18,300 (+4.3%) 沒 有 數 據 2015 年 20,000 (+9.2%) 沒 有 數 據 註 : (*) 工 資 參 照 僱 傭 條 例 下 的 工 資 定 義, 包 括 基 本 工 資 不 屬 賞 贈 性 質 的 佣 金 及 小 費 保 證 發 放 的 花 紅 及 津 貼, 以 及 超 時 工 作 津 貼 每 月 工 資 以 最 近 的 百 位 港 元 顯 示 (@) 按 年 變 動 以 未 經 進 位 的 數 字 計 算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收 入 及 工 時 按 年 統 計 調 查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80 附 件 年 和 2015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申 請 輸 入 的 建 造 業 勞 工 人 數 : 按 工 種 和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2014 年 工 種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年 底 時 的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 ( 元 ) 1. 木 模 板 工 ^ ,150^ 2. 鋼 筋 屈 紮 工 ^ ,350^ 3. 索 具 工 ( 叻 㗎 )/ 金 屬 模 板 裝 嵌 工 ^ ,050^ 4. 聚 乙 烯 管 安 裝 及 接 駁 技 工 , 隧 道 工 ^ 94 25,870^ 6. 普 通 焊 接 工 ^ 77 26,500^ 7. 鋪 軌 工 ^ 75 25,246^ 8. 預 應 力 設 備 機 械 操 作 工 65 27, 幕 牆 工 ^ 60 23,650^ # 10. 其 他 不 適 用 # 總 數 不 適 用 * 年 底 接 獲 的 申 請 或 於 翌 年 完 成 審 理 ^ 屬 建 造 業 議 會 短 期 勞 動 力 供 應 專 責 小 組 所 制 定 的 建 造 業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及 每 月 工 資 # 由 於 涉 及 多 個 工 種, 因 此 不 適 用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81 附 件 5( 續 ) 2015 年 工 種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年 底 時 的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 ( 元 ) 1. 鋼 筋 屈 紮 工 ^ ,350^ 2. 索 具 工 ( 叻 㗎 )/ 金 屬 模 板 裝 嵌 工 ^ ,050^ 3. 結 構 鋼 材 焊 接 工 ^ 80 29,100^ 4. 木 模 板 工 ^ 70 34,150^ 5. 混 凝 土 工 ^ 70 39,000^ 6. 幕 牆 工 ^ 67 23,650^ 7. 普 通 焊 接 工 ^ 65 26,500^ 8. 平 台 船 操 作 員 60 25, 金 屬 棚 架 工 ^ 60 23,400^ # 10. 其 他 468 不 適 用 # 總 數 不 適 用 * 年 底 接 獲 的 申 請 或 於 翌 年 完 成 審 理 ^ 屬 建 造 業 議 會 短 期 勞 動 力 供 應 專 責 小 組 所 制 定 的 建 造 業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及 每 月 工 資 # 由 於 涉 及 多 個 工 種, 因 此 不 適 用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82 附 件 年 和 2015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獲 批 輸 入 的 建 造 業 勞 工 人 數 : 按 工 種 和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2014 年 工 種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年 底 時 的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 ( 元 ) 1. 隧 道 工 ^ 86 25,870^ 2. 架 空 高 壓 電 線 技 術 員 55 19, 鋪 軌 工 ^ 53 25,246^ 4. 橋 樑 預 製 件 裝 嵌 技 術 員 36 22,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工 ( 隧 道 ) - 鑽 挖 機 械 - 盾 構 司 機 ^ 22 22,000^ 6. 後 張 拉 力 設 備 控 制 員 21 27, 隧 道 鑽 挖 機 械 技 術 員 20 35, 壓 氣 作 業 工 ^ 10 22,000^ 9. 電 腦 化 隧 道 鑽 孔 操 作 員 6 55,000 # 10. 其 他 33 不 適 用 # 總 數 342 不 適 用 * 年 底 接 獲 的 申 請 或 於 翌 年 完 成 審 理 ^ 屬 建 造 業 議 會 短 期 勞 動 力 供 應 專 責 小 組 所 制 定 的 建 造 業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及 每 月 工 資 # 由 於 涉 及 多 個 工 種, 因 此 不 適 用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83 附 件 6( 續 ) 2015 年 工 種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年 底 時 的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 ( 元 ) 1. 鋼 筋 屈 紮 工 ^ ,350^ 2. 聚 乙 烯 管 安 裝 及 接 駁 技 工 , 幕 牆 工 ^ 95 23,650^ 4. 預 應 力 設 備 機 械 操 作 員 65 26, 木 模 板 工 ^ 56 34,150^ 6. 普 通 焊 接 工 ^ 53 26,500^ 7. 預 製 橋 樑 構 件 安 裝 員 35 22, 吊 裝 架 操 作 員 / 架 橋 機 操 作 員 30 29, 索 具 工 ( 叻 )/ 金 屬 模 板 裝 嵌 工 ^ 30 27,050^ # 10. 其 他 371 不 適 用 # 總 數 938 不 適 用 * 年 底 接 獲 的 申 請 或 於 翌 年 完 成 審 理 ^ 屬 建 造 業 議 會 短 期 勞 動 力 供 應 專 責 小 組 所 制 定 的 建 造 業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及 每 月 工 資 # 由 於 涉 及 多 個 工 種, 因 此 不 適 用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8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09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190)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按 行 業 工 種 工 作 時 數 及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3 年, 勞 工 處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接 獲 的 申 請 及 獲 批 數 目 提 問 人 : 鄧 家 彪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9) 答 覆 : 在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僱 主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分 別 申 請 輸 入 名 名 和 名 勞 工, 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相 應 為 名 名 和 名 申 請 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按 行 業 工 種 和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1 至 5 大 部 分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輸 入 的 勞 工 的 正 常 工 作 時 數 為 每 個 工 作 天 8 或 9 小 時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85 附 件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申 請 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行 業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 漁 農 業 製 造 業 建 造 業 批 發 零 售 進 出 口 貿 易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總 數 * 年 底 接 獲 的 申 請 或 於 翌 年 獲 批, 因 此 每 年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並 不 一 定 全 面 反 映 該 年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的 審 批 結 果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86 附 件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申 請 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工 種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1. 護 理 員 ( 長 者 服 務 ) 禽 畜 / 家 禽 / 魚 場 / 耕 種 技 工 廚 師 園 藝 工 人 機 器 操 作 工 護 理 員 ( 殘 疾 人 士 服 務 ) 豆 腐 / 黃 豆 / 芽 菜 加 工 工 人 打 磨 裝 配 工 / 機 械 打 磨 裝 配 工 品 質 控 制 員 / 檢 查 員 / 控 制 主 管 其 他 總 數 * 年 底 接 獲 的 申 請 或 於 翌 年 獲 批, 因 此 每 年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並 不 一 定 全 面 反 映 該 年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的 審 批 結 果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87 附 件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申 請 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工 種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1. 護 理 員 ( 長 者 服 務 ) 禽 畜 / 家 禽 / 魚 場 / 耕 種 技 工 園 藝 工 人 廚 師 隧 道 工 機 器 操 作 工 鋪 軌 工 架 空 高 壓 電 線 技 術 員 豆 腐 / 黃 豆 / 芽 菜 加 工 工 人 其 他 總 數 * 年 底 接 獲 的 申 請 或 於 翌 年 獲 批, 因 此 每 年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並 不 一 定 全 面 反 映 該 年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的 審 批 結 果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88 附 件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申 請 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按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工 種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1. 護 理 員 ( 長 者 服 務 ) 禽 畜 / 家 禽 / 魚 場 / 耕 種 技 工 廚 師 鋼 筋 屈 紮 工 園 藝 工 人 索 具 工 ( 叻 ) 金 屬 模 板 裝 嵌 工 品 質 控 制 員 / 檢 查 員 / 控 制 主 管 結 構 鋼 材 焊 接 工 護 理 員 ( 殘 疾 人 士 服 務 ) 其 他 總 數 * 年 底 接 獲 的 申 請 或 於 翌 年 獲 批, 因 此 每 年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並 不 一 定 全 面 反 映 該 年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的 審 批 結 果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89 附 件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申 請 和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按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每 月 工 資 申 請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 6,000 元 或 以 下 ,000 元 以 上 -8,000 元 ,000 元 以 上 -10,000 元 ,000 元 以 上 -12,000 元 ,000 元 以 上 -14,000 元 ,000 元 以 上 -16,000 元 ,000 元 以 上 -18,000 元 ,000 元 以 上 -20,000 元 ,000 元 以 上 總 數 * 年 底 接 獲 的 申 請 或 於 翌 年 獲 批, 因 此 每 年 獲 批 輸 入 的 勞 工 人 數 並 不 一 定 全 面 反 映 該 年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的 審 批 結 果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9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0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191)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700) 一 般 非 經 常 開 支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 交 津 計 劃 ) 的 推 行 情 況, 請 政 府 告 知 本 會 : (a) 在 過 去 一 年, 當 局 分 別 接 獲 多 少 宗 以 個 人 為 基 礎 及 以 住 戶 為 基 礎 的 申 請 ; 並 按 性 別 年 齡 家 庭 人 數 居 住 地 區 行 業 工 種 每 月 工 資 及 獲 發 津 貼 額 劃 分, 列 出 成 功 申 領 津 貼 的 人 數 及 其 佔 總 申 請 人 數 的 比 率 ; (b) 當 局 將 於 何 時 完 成 交 津 計 劃 的 全 面 檢 討 工 作, 以 及 正 式 公 布 有 關 的 檢 討 結 果 ; 及 (c) 在 年 度, 當 局 就 推 廣 交 津 計 劃 所 擬 訂 的 宣 傳 工 作 及 涉 及 的 開 支 預 算 為 何? 提 問 人 : 鄧 家 彪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0)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5 年, 交 津 計 劃 共 接 獲 宗 申 請, 包 括 宗 以 個 人 為 基 礎 的 申 請 及 宗 以 住 戶 為 基 礎 的 申 請 同 期, 勞 工 處 已 完 成 處 理 共 宗 申 請, 涉 及 的 申 請 人 次 為 , 當 中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為 , 佔 已 完 成 處 理 的 申 請 人 次 的 92.7%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及 其 佔 已 完 成 處 理 的 申 請 人 次 的 比 率 按 性 別 年 齡 住 戶 人 數 居 住 地 區 行 業 職 業 每 月 工 資 及 獲 發 津 貼 額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91 (b) 勞 工 處 正 進 行 交 津 計 劃 的 全 面 檢 討, 預 期 在 今 年 第 二 季 完 成, 隨 後 會 向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檢 討 結 果 (c)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舉 辦 宣 傳 活 動, 推 廣 交 津 計 劃, 預 算 開 支 為 100 萬 元 有 關 活 動 包 括 : 播 放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 派 發 / 張 貼 宣 傳 單 張 及 海 報 ; 在 報 章 和 目 標 機 構 的 刊 物 刊 登 廣 告 ; 在 勞 工 處 的 招 聘 會 展 覽 會 和 為 相 關 人 士 舉 行 的 簡 介 會 進 行 宣 傳 ; 以 及 在 戶 外 展 示 宣 傳 橫 額 等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92 附 件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2015 年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人 次 及 其 佔 已 完 成 處 理 的 申 請 人 次 的 比 率 按 性 別 年 齡 住 戶 人 數 居 住 地 區 行 業 職 業 每 月 工 資 及 獲 發 津 貼 額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按 性 別 劃 分 性 別 獲 發 津 貼 的 佔 已 完 成 處 理 的 申 請 人 次 申 請 人 次 的 比 率 # 男 性 % 女 性 % 總 數 % 按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獲 發 津 貼 的 佔 已 完 成 處 理 的 申 請 人 次 申 請 人 次 的 比 率 # 歲 以 下 % 歲 以 下 % 歲 以 下 % 歲 以 下 % 歲 以 下 % 60 歲 或 以 上 % 總 數 % 按 住 戶 人 數 劃 分 住 戶 人 數 獲 發 津 貼 的 佔 已 完 成 處 理 的 申 請 人 次 申 請 人 次 的 比 率 # 1 人 或 以 個 人 為 基 礎 的 申 請 * % 2 人 % 3 人 % 4 人 % 5 人 % 6 人 或 以 上 % 總 數 % * 以 個 人 為 基 礎 的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住 戶 人 數 資 料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93 按 居 住 地 區 劃 分 區 議 會 分 區 獲 發 津 貼 的 佔 已 完 成 處 理 的 申 請 人 次 申 請 人 次 的 比 率 # 中 西 區 % 東 區 % 南 區 % 灣 仔 % 九 龍 城 % 觀 塘 % 深 水 埗 % 黃 大 仙 % 油 尖 旺 % 離 島 % 葵 青 % 北 區 % 西 貢 % 沙 田 % 大 埔 % 荃 灣 % 屯 門 % 元 朗 % 香 港 境 外 % 總 數 % 按 行 業 劃 分 行 業 獲 發 津 貼 的 佔 已 完 成 處 理 的 申 請 人 次 申 請 人 次 的 比 率 # 製 造 業 % 建 造 業 % 進 出 口 貿 易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 住 宿 及 膳 食 服 務 業 %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資 訊 及 通 訊 業 %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 公 共 行 政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 其 他 % 總 數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94 按 職 業 劃 分 職 業 獲 發 津 貼 的 佔 已 完 成 處 理 的 申 請 人 次 申 請 人 次 的 比 率 # 專 業 人 員 % 輔 助 專 業 人 員 % 文 書 支 援 人 員 % 服 務 工 作 及 銷 售 人 員 % 工 藝 及 有 關 人 員 % 機 台 及 機 器 操 作 員 及 裝 配 員 % 非 技 術 工 人 % 其 他 % 總 數 % 按 每 月 工 資 劃 分 每 月 平 均 工 資 獲 發 津 貼 的 佔 已 完 成 處 理 的 申 請 人 次 申 請 人 次 的 比 率 # 6,000 元 或 以 下 % 6,000 元 以 上 7,000 元 % 7,000 元 以 上 8,000 元 % 8,000 元 以 上 % 總 數 % 按 獲 發 津 貼 額 劃 分 獲 發 津 貼 額 獲 發 津 貼 的 佔 已 完 成 處 理 的 申 請 人 次 申 請 人 次 的 比 率 # 全 額 津 貼 % 半 額 津 貼 % 於 不 同 月 份 獲 發 全 額 或 半 額 津 貼 % 總 數 % # 由 於 進 位 原 因, 個 別 項 目 的 百 分 比 總 和 與 相 應 的 總 數 可 能 略 有 出 入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9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0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76)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處 理 勞 資 糾 紛 及 申 索 聲 請 事 宜, 請 政 府 告 知 本 會 : (a)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處 理 的 勞 資 糾 紛 及 申 索 聲 請 數 目 分 別 有 多 少 ; (b)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因 有 關 僱 主 無 力 償 債 或 無 法 聯 絡 僱 主 而 未 能 提 供 調 停 服 務 的 勞 資 糾 紛 及 申 索 聲 請 數 目 分 別 有 多 少 ; 及 (c) 在 2015 年, 勞 資 糾 紛 及 申 索 聲 請 涉 及 的 申 索 人 總 數 及 申 索 款 項 總 額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鄧 家 彪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71)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a)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處 理 的 勞 資 糾 紛 ( 即 涉 及 超 過 20 名 僱 員 的 個 案 ) 及 申 索 聲 請 ( 即 涉 及 20 名 僱 員 或 以 下 的 個 案 )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53 宗 及 宗 (b)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因 有 關 僱 主 無 力 償 債 或 無 法 聯 絡 僱 主 而 未 能 提 供 調 停 服 務 的 勞 資 糾 紛 及 申 索 聲 請 數 目 分 別 為 14 宗 及 465 宗 (c) 在 2015 年, 勞 資 糾 紛 及 申 索 聲 請 涉 及 的 申 索 人 總 數 及 申 索 款 項 總 額 如 下 : 涉 及 的 申 索 人 總 數 申 索 款 項 總 額 ( 百 萬 元 ) 勞 資 糾 紛 申 索 聲 請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9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0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77)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內 地 新 來 港 人 士 的 就 業 情 況, 請 政 府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在 2015 年, 共 接 獲 多 少 名 內 地 新 來 港 人 士 的 求 職 登 記 ( 按 性 別 年 齡 居 住 地 區 及 居 港 年 期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b) 在 2015 年, 經 勞 工 處 轉 介 服 務 而 獲 聘 的 內 地 新 來 港 求 職 人 士 數 目 ( 按 性 別 年 齡 居 住 地 區 居 港 年 期 行 業 工 種 聘 用 形 式 及 工 資 水 平 分 項 列 出 ); 及 (c) 在 年 度, 有 否 制 訂 新 措 施, 以 加 強 對 內 地 新 來 港 人 士 的 就 業 支 援? 提 問 人 : 鄧 家 彪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72)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5 年, 有 名 內 地 新 來 港 人 士 在 勞 工 處 登 記 求 職, 這 些 人 士 按 性 別 年 齡 居 住 地 區 及 居 港 年 期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1 (b) 在 2015 年, 內 地 新 來 港 求 職 人 士 透 過 勞 工 處 轉 介 服 務 而 獲 聘 的 個 案 有 803 宗 勞 工 處 並 沒 有 備 存 這 些 就 業 個 案 按 聘 用 形 式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按 性 別 年 齡 居 住 地 區 居 港 年 期 行 業 工 種 及 工 資 水 平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2 除 了 經 勞 工 處 的 轉 介 外, 求 職 人 士 也 可 直 接 聯 絡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職 位 空 缺 的 僱 主 作 出 申 請 而 獲 聘 目 前, 有 約 99%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的 職 位 空 缺 可 供 求 職 人 士 直 接 向 僱 主 申 請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97 (c) 內 地 新 來 港 人 士 除 了 可 使 用 勞 工 處 的 一 般 就 業 服 務 及 設 施 外, 勞 工 處 在 所 有 就 業 中 心 均 設 有 特 別 櫃 台, 專 責 為 內 地 新 來 港 人 士 提 供 工 作 轉 介 服 務 就 業 中 心 另 設 有 就 業 資 訊 角, 並 定 期 舉 辦 專 為 內 地 新 來 港 人 士 而 設 的 就 業 講 座, 提 供 求 職 資 訊, 協 助 他 們 更 深 入 認 識 本 地 勞 工 市 場 的 最 新 情 況, 並 改 善 求 職 技 巧 內 地 新 來 港 求 職 人 士 亦 可 與 就 業 中 心 的 就 業 主 任 面 談, 徵 詢 求 職 意 見 和 索 取 培 訓 / 再 培 訓 課 程 的 資 料, 以 及 / 或 按 個 別 需 要 接 受 職 業 志 向 評 估 勞 工 處 亦 鼓 勵 有 就 業 困 難 的 求 職 人 士 參 加 各 項 就 業 計 劃, 以 提 升 就 業 能 力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與 服 務 內 地 新 來 港 人 士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加 強 合 作, 鼓 勵 它 們 轉 介 有 求 職 需 要 的 新 來 港 人 士 到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中 心 接 受 就 業 服 務 與 此 同 時,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積 極 向 內 地 新 來 港 求 職 人 士 推 廣 該 處 舉 辦 的 大 型 及 分 區 招 聘 會, 並 鼓 勵 他 們 參 與, 以 增 加 他 們 的 求 職 機 會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98 附 件 1 在 2015 年 於 勞 工 處 登 記 的 內 地 新 來 港 求 職 人 士 數 目 (i) 按 性 別 劃 分 性 別 求 職 人 士 數 目 男 性 女 性 總 數 (ii) 按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求 職 人 士 數 目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或 以 上 43 總 數 (iii) 按 居 住 地 區 劃 分 居 住 地 區 求 職 人 士 數 目 香 港 島 410 九 龍 西 646 九 龍 東 新 界 東 768 新 界 西 總 數 (iv) 按 居 港 年 期 劃 分 居 港 年 期 求 職 人 士 數 目 1 年 以 下 年 -2 年 以 下 年 -3 年 以 下 年 -4 年 以 下 年 -5 年 以 下 年 -6 年 以 下 年 -7 年 以 下 407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299 附 件 年 內 地 新 來 港 求 職 人 士 透 過 勞 工 處 轉 介 而 獲 聘 的 個 案 宗 數 (i) 按 性 別 劃 分 性 別 就 業 個 案 男 性 157 女 性 646 總 數 803 (ii) 按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就 業 個 案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以 下 歲 或 以 上 11 總 數 803 (iii) 按 居 住 地 區 劃 分 居 住 地 區 就 業 個 案 香 港 島 68 九 龍 西 111 九 龍 東 238 新 界 東 163 新 界 西 223 總 數 803 (iv) 按 居 港 年 期 劃 分 居 港 年 期 就 業 個 案 1 年 以 下 年 -2 年 以 下 99 2 年 -3 年 以 下 83 3 年 -4 年 以 下 88 4 年 -5 年 以 下 85 5 年 -6 年 以 下 年 -7 年 以 下 111 總 數 803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00 (v) 按 行 業 劃 分 行 業 就 業 個 案 製 造 業 60 建 造 業 11 批 發 零 售 及 進 出 口 貿 易 408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109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26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78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111 總 數 803 (vi) 按 工 種 劃 分 工 種 就 業 個 案 經 理 及 行 政 級 人 員 2 專 業 人 員 4 輔 助 專 業 人 員 40 文 書 支 援 人 員 93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180 商 店 銷 售 人 員 307 漁 農 業 熟 練 工 人 4 工 藝 及 有 關 人 員 10 機 台 及 機 器 操 作 員 及 裝 配 員 8 非 技 術 工 人 153 其 他 2 總 數 803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01 (vii) 按 收 入 劃 分 每 月 收 入 就 業 個 案 4,000 元 以 下 * 13* 4,000-5,000 元 以 下 17 5,000-6,000 元 以 下 18 6,000-7,000 元 以 下 57 7,000-8,000 元 以 下 50 8,000-9,000 元 以 下 98 9,000-10,000 元 以 下 ,000-11,000 元 以 下 ,000-12,000 元 以 下 ,000-13,000 元 以 下 55 13,000-14,000 元 以 下 36 14,000 元 或 以 上 59 總 數 803 * 所 有 月 入 低 於 4,000 元 的 就 業 個 案 均 為 兼 職 或 臨 時 工 作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0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0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78)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建 造 業 的 職 業 安 全 狀 況, 政 府 請 告 知 本 會 : (a) 按 意 外 類 別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一 年, 建 造 業 的 工 業 意 外 個 案 數 目, 以 及 其 佔 建 造 業 意 外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 (b) 按 違 例 事 項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一 年, 勞 工 處 人 員 到 建 築 地 盤 巡 查 的 次 數 及 發 現 違 例 情 況 的 個 案 數 目 ; 有 多 少 承 辦 商 及 相 關 人 士 因 而 被 檢 控 及 遭 發 出 停 工 通 知 書 ; 及 (c) 在 年 度, 當 局 有 否 制 訂 新 措 施, 以 減 低 工 人 從 高 處 墜 下 的 機 會 和 風 險 ; 若 有, 詳 情 及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鄧 家 彪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73)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5 年 首 3 季, 建 造 業 共 錄 得 宗 工 業 意 外 按 意 外 類 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b) 在 2015 全 年, 勞 工 處 到 建 築 地 盤 巡 查 的 次 數 為 次, 共 發 出 張 敦 促 改 善 通 知 書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按 違 例 事 項 劃 分 的 建 築 地 盤 巡 查 次 數 的 分 項 數 字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03 在 2015 全 年, 勞 工 處 向 建 築 地 盤 提 出 宗 檢 控 及 發 出 776 張 暫 時 停 工 通 知 書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按 承 辦 商 及 相 關 人 士 被 檢 控 及 遭 發 出 暫 時 停 工 通 知 書 的 分 項 數 字 有 關 檢 控 的 數 目 ( 按 違 例 事 項 劃 分 ) 表 列 如 下 : 違 例 事 項 總 計 不 安 全 吊 重 機 起 重 機 械 / 裝 置 載 貨 升 降 機 及 吊 運 操 作 360 不 安 全 的 機 械 55 不 安 全 高 處 工 作 856 不 安 全 的 挖 掘 工 程 4 沒 有 提 供 / 沒 有 佩 戴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377 電 力 危 害 38 化 學 品 / 氣 體 / 塵 埃 的 危 害 8 未 有 遵 守 一 般 責 任 條 款 190 通 風 / 場 地 整 理 / 噪 音 / 照 明 / 體 力 處 理 21 其 他 ( 根 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及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 91 總 計 (c) 在 年 度, 除 了 恆 常 巡 查 教 育 及 宣 傳 工 作 外, 勞 工 處 將 加 強 下 列 系 統 性 的 預 防 及 執 法 措 施, 以 消 除 建 造 業 工 人 從 高 處 墮 下 的 機 會 和 風 險 : (i) 針 對 高 處 工 作 所 衍 生 的 系 統 性 施 工 風 險, 採 取 從 源 頭 控 制 風 險 策 略, 其 中 包 括 透 過 加 強 聯 繫 大 型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倡 議 人, 敦 促 有 關 承 建 商 就 高 風 險 工 作 加 強 地 盤 的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及 大 型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的 安 全 審 核 工 作 等 ; (ii) 加 強 分 析 嚴 重 高 處 工 作 意 外 背 後 的 系 統 性 安 全 問 題 制 定 針 對 性 的 巡 查 執 法 行 動 舉 辦 主 題 式 的 安 全 研 討 會, 及 制 訂 安 全 守 則 ; 及 (iii) 與 商 會 工 會 專 業 團 體 相 關 機 構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合 作, 共 同 探 討 改 善 高 處 工 作 的 措 施, 包 括 推 動 更 多 的 承 建 商 和 工 人 使 用 合 規 格 的 流 動 工 作 台, 以 及 要 求 工 人 使 用 繫 有 下 頷 索 帶 的 安 全 帽 等, 以 進 一 步 保 障 工 人 於 高 處 工 作 時 的 安 全 就 上 述 針 對 建 造 業 職 業 安 全 的 預 防 措 施 及 執 法 工 作, 是 勞 工 處 工 作 的 其 中 一 環, 有 關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04 附 件 a 2015 年 首 3 季 按 意 外 類 別 劃 分 的 建 造 業 工 業 意 外 意 外 類 別 b 建 造 業 意 外 數 目 2015 年 首 3 季 佔 建 造 業 意 外 c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2015 全 年 死 亡 人 數 受 困 於 物 件 之 內 或 物 件 之 間 % 1 提 舉 或 搬 運 物 件 時 受 傷 % 0 滑 倒 絆 倒 或 在 同 一 高 度 跌 倒 % 0 人 體 從 高 處 墮 下 278 (4) 10.1% 9 與 固 定 或 不 動 的 物 件 碰 撞 % 0 被 移 動 物 件 或 與 移 動 物 件 碰 撞 % 1 踏 在 物 件 上 8 0.3% 0 暴 露 於 有 害 物 質 中 或 接 觸 有 害 物 質 % 0 觸 電 或 接 觸 放 出 的 電 流 7 (3) 0.3% 3 受 困 於 倒 塌 或 翻 側 的 物 件 2 0.1% 0 遭 墮 下 的 物 件 撞 擊 85 (3) 3.1% 3 遭 移 動 中 的 車 輛 撞 倒 % 1 觸 及 開 動 中 的 機 器 或 觸 及 以 機 器 製 造 中 的 物 件 % 0 火 警 燒 傷 5 0.2% 0 爆 炸 受 傷 5 0.2% 0 被 手 工 具 所 傷 % 0 窒 息 0 0% 1 觸 及 灼 熱 表 面 或 物 質 % 0 被 動 物 所 傷 % 0 其 他 類 別 % 0 總 數 (10) 100.0% 19 註 : (a) 工 業 意 外 統 計 數 字 是 按 季 發 放, 最 新 的 統 計 數 字 為 2015 年 首 3 季 2015 年 全 年 的 工 業 意 外 統 計 數 字 將 於 2016 年 4 月 發 放 (b) 括 號 內 的 數 字 顯 示 死 亡 人 數, 已 計 入 意 外 數 目 內 (c) 由 於 進 位 關 係, 百 分 比 的 總 和 可 能 不 等 於 100%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0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0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790)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年 度 內, 勞 工 處 將 推 出 新 計 劃, 包 括 為 持 有 高 學 歷 的 求 職 人 士, 特 別 是 在 海 外 取 得 高 學 歷 的 本 地 居 民 和 外 地 人 才, 設 立 專 題 就 業 資 訊 網 上 平 台 就 此,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該 計 劃 的 詳 情 為 何? 所 需 人 手 和 預 算 開 支 為 多 少? 提 問 人 : 田 北 俊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0) 答 覆 : 為 加 強 對 持 有 高 等 學 歷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支 援, 特 別 是 於 海 外 高 等 院 校 留 學 的 香 港 大 專 生 有 興 趣 在 香 港 工 作 的 港 人 移 民 第 二 代 及 海 外 高 學 歷 / 專 業 人 士, 勞 工 處 將 於 2016 年 第 四 季 設 立 一 個 專 題 就 業 資 訊 的 網 上 平 台, 方 便 他 們 了 解 香 港 勞 動 市 場 的 情 況, 及 透 過 新 設 的 專 題 網 頁 搜 尋 和 申 請 合 適 的 職 位 空 缺 勞 工 處 會 與 相 關 機 構, 如 外 地 大 學 及 大 專 院 校 的 職 業 服 務 及 學 生 組 織, 以 及 政 府 在 海 外 設 立 的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等 建 立 聯 繫, 向 位 於 海 外 的 高 等 學 歷 人 士 推 廣 專 題 就 業 資 訊 網 上 平 台 的 服 務 就 上 述 新 措 施, 勞 工 處 會 由 年 度 起 增 加 3 名 人 員, 為 期 3 年 在 年 度, 有 關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135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0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0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791)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年 度 內, 勞 工 處 計 劃 加 強 有 系 統 的 預 防 及 執 法 工 作, 以 消 除 建 造 業 ( 包 括 大 型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及 裝 修 和 維 修 工 程 ) 工 人 從 高 處 墮 下 的 危 害 及 其 他 工 作 危 險 就 此, 政 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 (a) 過 去 五 年, 基 建 工 程 和 公 營 房 屋 計 劃 內 分 別 發 生 多 少 宗 致 命 意 外 ( 以 表 逐 年 列 出 ); 及 (b) 新 計 劃 的 預 防 及 執 法 工 作 的 具 體 內 容 預 算 運 作 開 支 和 人 事 編 制 為 何? 提 問 人 : 田 北 俊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1)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基 建 工 程 的 工 業 意 外 資 料 2011 至 2015 全 年 公 營 新 工 程 地 盤 和 公 營 房 屋 計 劃 新 工 程 地 盤 的 工 業 意 外 致 命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i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總 數 ii 公 營 新 工 程 地 盤 公 營 房 屋 計 劃 新 工 程 地 盤 總 數 註 : i 工 業 意 外 是 指 在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所 界 定 的 工 業 經 營 內 發 生 的 受 傷 或 死 亡 意 外, 而 這 些 意 外 是 因 工 業 活 動 而 引 致 的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07 ii 公 營 新 工 程 地 盤 包 括 發 展 局 路 政 署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轄 下 的 新 工 程 地 盤, 而 新 工 程 是 指 正 進 行 新 發 展 或 重 建 工 程 的 建 築 地 盤, 這 類 工 程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建 築 打 樁 拆 卸 地 盤 平 整 及 土 木 工 程 (b) 在 年 度, 除 了 恆 常 巡 查 教 育 及 宣 傳 工 作 外, 勞 工 處 將 加 強 下 列 系 統 性 的 預 防 及 執 法 措 施, 以 消 除 建 造 業 ( 包 括 大 型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及 裝 修 和 維 修 工 程 ) 工 人 從 高 處 墮 下 及 其 他 工 作 危 害 : (i) 針 對 系 統 性 的 施 工 風 險, 例 如 高 處 工 作 吊 運 作 業 和 電 力 工 作, 從 源 頭 控 制 這 些 工 作 危 害, 其 中 包 括 透 過 加 強 聯 繫 大 型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倡 議 人, 敦 促 有 關 承 建 商 就 高 風 險 工 作 加 強 地 盤 的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及 大 型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的 安 全 審 核 工 作 等 ; (ii) 加 強 分 析 建 造 業 嚴 重 意 外 背 後 的 系 統 性 安 全 問 題 制 定 針 對 性 的 巡 查 執 法 行 動 舉 辦 主 題 式 的 安 全 研 討 會, 及 制 訂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 及 (iii) 與 商 會 工 會 專 業 團 體 相 關 機 構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合 作, 共 同 探 討 改 善 高 處 工 作 的 措 施, 包 括 推 動 更 多 承 建 商 和 工 人 使 用 合 規 格 的 流 動 工 作 台, 以 及 要 求 工 人 使 用 繫 有 下 頷 索 帶 的 安 全 帽 等, 以 進 一 步 保 障 工 人 於 高 處 工 作 時 的 安 全 就 上 述 針 對 建 造 業 職 業 安 全 的 預 防 及 執 法 工 作, 是 勞 工 處 恆 常 工 作 的 其 中 一 環, 有 關 的 人 手 及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0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0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052)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過 去 一 年, 勞 工 處 分 別 接 獲 多 少 宗 涉 及 歧 視 職 工 會 的 求 助 投 訴 及 舉 報 個 案 ( 按 求 助 / 投 訴 / 舉 報 類 別 劃 分 ); 當 中 有 否 僱 主 或 相 關 人 士 因 而 被 裁 定 違 反 法 例 而 遭 檢 控 ; 若 有, 詳 情 及 懲 罰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黃 國 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1) 答 覆 :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接 獲 涉 及 歧 視 職 工 會 的 求 助 投 訴 或 舉 報 個 案 數 目 共 有 9 宗 這 些 個 案 主 要 涉 及 因 從 事 職 工 會 活 動 而 遭 不 合 法 及 不 合 理 解 僱 的 指 稱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曾 就 一 宗 涉 嫌 歧 視 職 工 會 的 個 案 提 出 檢 控, 有 關 案 件 的 司 法 程 序 尚 未 完 結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0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0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054)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法 定 侍 產 假 的 實 施 情 況, 請 政 府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自 法 例 實 施 至 今, 已 受 惠 於 這 項 政 策 的 僱 員 人 數 及 其 放 取 的 有 薪 假 期 日 數 為 何? (b) 在 年 度, 當 局 就 宣 傳 法 定 侍 產 假 的 具 體 工 作 及 所 需 的 開 支 總 額 為 何? 在 年 度, 有 否 制 訂 新 的 宣 傳 措 施 及 預 算 款 額? (c) 法 例 已 生 效 1 年, 當 局 何 時 會 就 法 例 的 實 施 情 況 進 行 檢 討? 以 及 檢 討 的 內 容 和 人 手 安 排 為 何? 提 問 人 : 黃 國 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8)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由 於 僱 主 與 僱 員 毋 須 就 放 取 侍 產 假 安 排 向 政 府 呈 報, 勞 工 處 並 沒 有 備 存 曾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僱 員 數 目 及 其 放 取 的 有 薪 假 期 日 數 ; 但 粗 略 估 計 應 有 數 以 萬 計 的 合 資 格 男 性 僱 員 已 受 惠 於 這 項 僱 員 福 利 (b) 在 年 度 配 合 法 定 侍 產 假 實 施 的 相 關 宣 傳 工 作 包 括 : 廣 泛 派 發 單 張, 於 不 同 地 點 張 貼 海 報, 透 過 勞 工 處 網 頁 宣 傳 有 關 信 息, 發 放 新 聞 稿, 於 電 台 廣 播 政 府 宣 傳 信 息, 在 公 共 交 通 網 絡 及 主 要 商 會 和 職 工 會 聯 會 期 刊 刊 登 廣 告, 為 公 眾 人 士 舉 辦 簡 介 會, 於 不 同 地 區 舉 辦 的 巡 迴 展 覽 中 宣 傳 有 關 信 息, 以 及 透 過 9 個 行 業 性 三 方 小 組 和 18 個 涵 蓋 不 同 行 業 的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會 等 僱 主 網 絡 宣 傳 有 關 的 實 際 開 支 總 額 約 為 60 萬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10 元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及 多 元 化 的 教 育 及 宣 傳 活 動 推 廣 法 定 侍 產 假 的 規 定, 以 加 深 僱 主 僱 員 及 有 關 人 士 對 這 項 僱 員 法 定 福 利 的 認 識, 有 關 的 預 算 開 支 約 為 40 萬 元 (c) 法 定 侍 產 假 實 施 至 今 剛 滿 一 年, 勞 工 處 即 將 就 法 例 的 實 施 情 況 進 行 檢 討 及 訂 定 檢 討 的 內 容 有 關 的 工 作 會 由 勞 工 處 現 職 人 員 負 責 處 理, 他 們 亦 須 同 時 擔 任 其 他 職 務, 涉 及 的 人 手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1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0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109)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 計 劃 ), 請 政 府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按 行 業 和 工 種 劃 分, 列 出 自 2015 年 9 月 起, 收 到 的 兼 職 職 位 數 目 ; 以 及 已 聘 用 計 劃 下 的 求 職 人 士 數 目 ; 及 (b) 把 計 劃 擴 展 至 兼 職 職 位 對 開 支 的 影 響 如 何? 提 問 人 : 黃 國 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9)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由 於 在 勞 工 處 登 記 職 位 空 缺 的 僱 主 並 不 只 限 於 考 慮 中 年 求 職 人 士, 故 沒 有 專 就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接 收 到 的 兼 職 職 位 的 統 計 數 字 自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於 2015 年 9 月 擴 展 至 兼 職 工 作 起 至 同 年 12 月 底, 該 計 劃 共 錄 得 194 宗 兼 職 就 業 個 案, 按 行 業 和 工 種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i) 按 行 業 劃 分 行 業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22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52 製 造 業 19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38 進 出 口 貿 易 業 17 兼 職 就 業 個 案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12 行 業 兼 職 就 業 個 案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32 建 造 業 5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6 其 他 3 總 數 194 (ii) 按 工 種 劃 分 工 種 經 理 及 行 政 人 員 專 業 與 8 輔 助 專 業 人 員 文 書 支 援 人 員 35 服 務 及 銷 售 人 員 71 漁 農 業 工 人 與 工 藝 及 有 關 人 員 2 機 台 及 機 器 操 作 員 及 裝 配 員 4 非 技 術 工 人 74 總 數 194 兼 職 就 業 個 案 (b) 在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下 僱 主 可 就 每 名 相 關 僱 員 申 請 為 期 3 至 6 個 月 的 在 職 培 訓 津 貼 由 於 計 劃 在 2015 年 9 月 始 擴 展 至 兼 職 工 作, 有 相 當 部 分 兼 職 就 業 個 案 的 在 職 培 訓 仍 在 進 行 中, 而 相 關 僱 主 暫 未 申 領 在 職 培 訓 津 貼, 故 未 能 提 供 年 度 有 關 措 施 對 開 支 的 影 響 至 於 在 年 度,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的 預 算 開 支 約 為 840 萬 元, 當 中 約 270 萬 元 為 將 計 劃 擴 展 至 兼 職 工 作 的 預 算 開 支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1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0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202)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按 行 業 及 申 請 原 因 劃 分, 列 出 在 2015 年, 當 局 共 處 理 多 少 宗 要 求 破 欠 基 金 發 放 款 項 的 申 請 個 案 ; 當 中 有 多 少 宗 個 案 是 申 請 成 功, 並 獲 發 款 項 ; 涉 及 的 金 額 及 佔 總 申 請 個 案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提 問 人 : 黃 國 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6)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5 年, 按 行 業 劃 分 已 處 理 的 申 請 數 目 如 下.. 行 業 已 處 理 的 申 請 數 目 建 造 業 593 零 售 業 547 餐 飲 服 務 活 動 536 圖 書 館 檔 案 保 存 博 物 館 及 其 他 文 化 活 動 414 進 出 口 貿 易 業 320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活 動 100 創 作 及 表 演 藝 術 活 動 92 其 他 625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14 (b) 按 申 請 原 因 劃 分 已 處 理 的 有 關 申 請 數 目 如 下.. 申 請 原 因 # ( 拖 欠 項 目 ) 已 處 理 的 申 請 數 目 * 工 資 代 通 知 金 遣 散 費 537 未 放 年 假 及 / 或 法 定 假 日 薪 酬 # 僱 主 如 無 力 償 債, 拖 欠 僱 員 工 資 代 通 知 金 遣 散 費 未 放 年 假 及 / 或 法 定 假 日 薪 酬, 僱 員 可 向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申 請 特 惠 款 項 * 每 項 申 請 可 能 涉 及 超 過 1 個 拖 欠 項 目 (c) 當 中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為 2 894, 佔 已 處 理 申 請 總 數 的 89.7%, 涉 及 發 放 金 額 為 6,160 萬 元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1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1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203)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年 度, 政 府 當 局 除 了 推 出 新 一 輯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外, 還 有 甚 麼 具 體 的 工 作, 以 加 強 推 廣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的 重 要 性 ; 涉 及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 以 及 有 否 計 劃 盡 快 就 統 一 法 定 假 日 與 公 眾 假 期 的 日 數 至 17 天 進 行 立 法 ; 若 有, 詳 情 及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黃 國 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7) 答 覆 :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除 了 會 製 作 一 輯 全 新 的 電 視 及 電 台 政 府 宣 傳 信 息 以 加 強 推 廣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外, 亦 會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的 渠 道 和 多 元 化 的 教 育 及 宣 傳 活 動, 例 如 刊 物 大 型 研 討 會 巡 迴 展 覽 報 章 特 稿 各 大 商 會 和 職 工 會 聯 會 期 刊 公 共 交 通 網 絡, 以 及 與 企 業 行 政 人 員 和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人 員 進 行 定 期 的 會 面 和 交 流, 向 社 會 人 士 持 續 宣 揚 有 關 信 息, 並 鼓 勵 僱 主 在 工 作 場 所 多 採 納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有 關 的 預 算 開 支 約 為 110 萬 元 政 府 知 悉 勞 工 界 普 遍 希 望 增 加 法 定 假 日 的 日 數 至 與 公 眾 假 期 一 致, 而 商 界 一 般 十 分 關 注 增 加 法 定 假 日 的 日 數 對 僱 主, 尤 其 是 佔 全 港 企 業 98% 的 中 小 型 企 業, 以 及 聘 用 超 過 34 萬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家 庭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勞 工 處 已 於 2015 年 向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 勞 顧 會 ) 和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政 府 統 計 處 有 關 香 港 僱 員 放 取 法 定 假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的 調 查 結 果 ; 並 於 數 次 勞 顧 會 會 議 中 討 論 此 議 題 及 聽 取 委 員 的 意 見 勞 顧 會 現 時 仍 在 討 論 這 議 題, 待 勞 顧 會 建 立 共 識 後, 政 府 會 仔 細 考 慮 未 來 路 向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1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1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204)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 的 推 行 情 況, 政 府 請 告 知 本 會 : (a) 按 性 別 年 齡 種 族 居 住 地 區 行 業 及 參 與 計 劃 的 情 況 ( 已 退 出 / 正 參 與 / 已 完 成 / 其 他 ) 劃 分, 列 出 自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推 行 以 來, 共 有 多 少 名 少 數 族 裔 青 少 年 受 惠 ; 涉 及 的 在 職 培 訓 款 額 為 何 ; 及 (b) 在 年 度,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加 強 相 關 的 推 廣 工 作, 並 增 加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的 名 額 ; 若 有, 詳 情 及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黃 國 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9)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為 加 強 對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的 就 業 服 務, 勞 工 處 自 2014 年 9 月 開 始 推 行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聘 用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下 能 以 少 數 族 裔 語 言 溝 通 的 學 員 擔 任 為 期 6 個 月 的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學 員 均 為 15 至 24 歲 的 青 年 人, 並 獲 調 配 到 勞 工 處 就 業 中 心 或 行 業 性 招 聘 中 心 服 務 該 計 劃 自 推 出 以 來, 勞 工 處 已 先 後 聘 用 63 名 學 員 擔 任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除 15 名 於 2016 年 3 月 剛 到 任 並 正 進 行 在 職 培 訓 的 學 員 外, 其 餘 48 名 學 員 中, 共 有 39 位 成 功 完 成 6 個 月 的 在 職 培 訓, 餘 下 9 位 則 分 別 因 覓 得 其 他 工 作 升 學 或 健 康 理 由 提 早 離 職 在 年 度 及 年 度, 推 行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所 涉 的 在 職 培 訓 開 支 分 別 約 為 77 萬 元 及 175 萬 元 ; 而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亦 已 預 留 了 195 萬 元 作 有 關 的 在 職 培 訓 開 支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17 63 位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的 性 別 種 族 及 居 住 地 區 分 布 如 下 : 種 族 男 女 總 數 巴 基 斯 坦 尼 泊 爾 印 度 菲 律 賓 泰 國 總 數 居 住 地 區 總 數 香 港 島 九 龍 新 界 東 新 界 西 (b) 勞 工 處 會 於 年 度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加 強 推 廣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例 如 本 處 各 就 業 中 心 及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的 社 區 網 絡 勞 工 處 網 頁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支 援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香 港 警 務 處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宗 教 團 體 等 勞 工 處 亦 會 於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聚 集 的 宗 教 場 所 地 區 組 織 雜 貨 店 食 肆 等 地 點, 主 動 接 觸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宣 傳 有 關 計 劃 勞 工 處 並 沒 有 就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的 數 目 預 設 名 額, 我 們 會 視 乎 服 務 需 求 聘 用 適 當 數 目 的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有 關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的 推 廣 工 作 是 通 過 內 部 資 源 調 撥 並 由 現 職 人 員 負 責, 故 所 涉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1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1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681)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有 關 男 性 僱 員 侍 產 假, 有 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過 去 一 年, 政 府 各 部 門 獲 取 男 性 僱 員 侍 產 假 的 人 數 為 何? 涉 及 開 支 為 何? (b) 有 否 統 計 於 非 政 府 部 門 而 獲 取 男 性 僱 員 侍 產 假 的 人 數 為 何? (c) 男 性 僱 員 3 天 侍 產 假 已 實 施 一 年, 當 局 過 去 收 到 的 意 見 詳 情 為 何? (d) 鑒 於 有 關 措 施 已 實 施 一 年, 當 局 預 計 何 時 會 就 此 進 行 檢 討? 有 關 詳 情 為 何? 提 問 人 : 黃 碧 雲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4)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4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的 一 年 期 間, 約 有 宗 政 府 男 性 僱 員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各 決 策 局 / 部 門 均 能 應 付 侍 產 假 對 人 手 帶 來 的 影 響, 並 無 涉 及 額 外 資 源 (b) 在 非 政 府 部 門 方 面, 由 於 僱 主 與 僱 員 毋 須 就 放 取 侍 產 假 安 排 向 政 府 呈 報, 勞 工 處 並 沒 備 存 曾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僱 員 數 目 ; 但 粗 略 估 計 自 侍 產 假 法 例 實 施 以 來, 應 有 數 以 萬 計 的 合 資 格 男 性 僱 員 曾 受 惠 於 這 項 僱 員 福 利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19 (c) 自 法 定 侍 產 假 實 施 以 來, 運 作 暢 順 勞 工 界 及 商 界 對 侍 產 假 的 日 數 及 薪 酬 率 各 自 表 達 了 不 同 的 意 見 (d) 法 定 侍 產 假 實 施 至 今 剛 滿 一 年, 勞 工 處 即 將 會 就 法 例 的 實 施 情 況 進 行 檢 討 以 及 訂 定 檢 討 的 內 容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2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1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684)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告 知, (a) 過 去 5 年, 政 府 各 部 門 女 性 員 工 獲 取 分 娩 假 的 人 數 為 何? 涉 及 開 支 為 何? (b) 鑒 於 分 娩 假 已 實 施 十 多 年, 有 意 見 認 為 當 局 必 須 作 出 檢 討, 當 局 會 否 就 此 進 行 檢 討? 有 關 詳 情 為 何? 若 不 檢 討, 原 因 為 何? 是 否 與 資 源 有 關? 提 問 人 : 黃 碧 雲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9)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2 年 4 月 1 日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期 間, 約 有 宗 政 府 女 性 僱 員 分 娩 假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各 決 策 局 / 部 門 均 能 應 付 分 娩 假 對 人 手 帶 來 的 影 響, 並 無 涉 及 額 外 資 源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並 沒 有 定 期 收 集 2012 年 4 月 1 日 前 有 關 政 府 僱 員 放 取 分 娩 假 的 數 據 (b) 現 時 在 僱 傭 條 例 下 有 關 產 假 的 條 文, 已 為 懷 孕 僱 員 提 供 合 適 的 保 障, 並 在 僱 主 及 僱 員 的 利 益 之 間 取 得 適 當 平 衡 在 衡 量 懷 孕 僱 員 的 產 假 日 數 時, 必 須 考 慮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狀 況, 以 及 社 會 各 界 對 此 是 否 有 廣 泛 共 識 政 府 現 時 未 有 計 劃 作 出 檢 討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2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1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408) 總 目 :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分 目 : () 綱 領 : (7) 資 助 金 :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業 培 訓 )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譚 贛 蘭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此 綱 領 下, 當 局 表 示 在 年 度 內, 職 業 訓 練 局 將 會 繼 續 推 行 服 務 業 見 習 培 訓 計 劃 ( 培 訓 計 劃 ); 就 此, 請 政 府 告 知 本 會 : (a) 按 年 份 及 行 業 劃 分, 列 出 自 培 訓 計 劃 實 施 至 今, 每 年 的 培 訓 名 額 報 讀 人 數 收 生 人 數 收 生 率 及 完 成 培 訓 計 劃 人 數 ; 及 (b) 在 年 度, 當 局 將 如 何 加 強 宣 傳 和 推 廣 工 作, 以 吸 引 更 多 有 意 投 身 服 務 行 業 的 人 士 參 加 培 訓 計 劃 ; 以 及 會 否 考 慮 把 培 訓 計 劃 擴 展 至 其 他 服 務 業 ; 若 會, 詳 情 及 涉 及 的 行 業 和 所 需 開 支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婉 嫻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0)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自 服 務 業 見 習 培 訓 計 劃 ( 培 訓 計 劃 ) 實 施 至 今, 每 年 的 名 額 收 生 及 完 成 人 數 等 資 料 按 行 業 列 於 附 表 (b)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訓 局 ) 每 年 均 檢 討 培 訓 計 劃 的 宣 傳, 並 作 新 一 年 的 部 署 在 年 度, 培 訓 計 劃 會 進 行 以 下 宣 傳 和 推 廣 工 作 : (i) 舉 辦 宣 傳 講 座 及 行 業 體 驗 工 作 坊, 邀 請 全 港 中 學 及 非 牟 利 團 體 參 加, 或 到 各 區 學 校 進 行 講 座 介 紹 培 訓 計 劃 ; (ii) 參 與 就 業 及 升 學 展 覽 攤 位, 配 合 求 職 雜 誌 的 特 稿 廣 告 展 覽 的 台 上 表 演 環 節 及 派 發 贈 品, 以 吸 引 途 人 參 觀 及 報 名 ; (iii) 於 免 費 報 章 刊 登 廣 告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22 (iv) 拍 攝 及 製 作 富 趣 味 性 的 宣 傳 短 片 及 資 訊, 於 培 訓 計 劃 的 Facebook 專 頁 發 放, 並 增 設 whatsapp 查 詢 ; (v) 更 新 培 訓 計 劃 的 宣 傳 單 張 海 報 及 網 頁 ; 及 (vi) 郵 寄 宣 傳 單 張 予 各 屋 苑, 並 於 各 區 公 眾 地 方 懸 掛 宣 傳 橫 額 職 訓 局 於 2014/15 學 年 把 培 訓 計 劃 擴 展 至 零 售 業 及 安 老 服 務 業 職 訓 局 2015 年 的 評 估 報 告 顯 示, 該 兩 個 行 業 的 培 訓 計 劃 自 推 出 後 反 應 未 如 理 想, 因 此 職 訓 局 在 2016 年 起 停 辦 該 兩 個 行 業 的 計 劃 美 容 業 及 美 髮 業 的 培 訓 計 劃 則 不 受 影 響 職 訓 局 會 繼 續 與 各 行 業 持 份 者 溝 通, 探 討 將 培 訓 計 劃 擴 展 到 其 他 合 適 行 業 的 可 行 性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23 附 表 年 度 行 業 培 訓 名 額 報 讀 人 數 收 生 人 數 收 生 率 資 歷 架 構 # 級 別 一 完 成 人 數 資 歷 架 構 級 別 二 * 美 容 % 美 髮 % 美 容 % 美 髮 % 美 容 % 美 髮 % 零 售 %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 安 老 服 務 美 容 % 美 髮 % 17 5 零 售 % - 安 老 服 務 % - 6 # 完 成 屬 資 歷 架 構 級 別 一 的 課 程, 即 80 小 時 的 培 訓 課 程 及 在 職 培 訓, 並 通 過 評 核 * 完 成 屬 資 歷 架 構 級 別 二 的 課 程, 即 1 年 的 培 訓 課 程 及 在 職 培 訓 ( 包 括 資 歷 架 構 級 別 一 課 程 ), 並 通 過 評 完 成 人 數 包 括 年 度 入 讀 的 學 生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2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1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83) 總 目 :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分 目 : () 綱 領 : (4) 人 力 發 展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譚 贛 蘭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有 關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的 推 行 情 況, 請 局 方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a) 請 列 出 年 度 在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下, 可 獲 發 還 學 費 的 課 程 數 目, 請 分 別 以 頒 授 的 學 歷 和 課 程 類 別 劃 分 (b) 請 分 別 以 課 程 類 別 及 頒 授 的 學 歷, 列 出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在 年 度 申 請 和 獲 批 核 的 數 目 及 發 放 款 項 的 金 額 (c) 局 方 有 否 研 究 檢 討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計 劃, 增 加 每 名 申 請 人 可 領 取 的 資 助 上 限, 並 延 長 該 計 劃 規 定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4 年 內 申 領 全 數 資 助 金 額 的 規 定, 以 鼓 勵 青 年 人 持 續 進 修?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5)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及 (b)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可 獲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 基 金 )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共 有 項 這 些 課 程 按 課 程 範 疇 及 按 頒 授 學 歷 劃 分 的 課 程 數 目 接 獲 的 申 請 數 目 批 核 申 請 數 目 和 發 放 款 額 分 別 表 列 如 下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25 (i) 按 課 程 範 疇 劃 分 課 程 範 疇 基 金 可 獲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數 目 年 度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年 度 批 核 申 請 數 目 年 度 發 放 款 額 ( 百 萬 元 )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商 業 服 務 創 意 工 業 設 計 金 融 服 務 業 工 作 間 的 人 際 及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個 人 才 能 語 文 物 流 業 旅 遊 業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 註 ) 不 獲 基 金 發 還 款 項 的 課 程 總 計 註 :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涵 蓋 的 課 程, 是 以 資 歷 架 構 下 成 立 的 行 業 培 訓 諮 詢 委 員 會 所 制 訂 的 標 準 說 明 為 基 礎 而 設 計 的 課 程 該 等 課 程 自 2008 年 5 月 資 歷 架 構 推 行 後 可 申 請 登 記 為 基 金 可 獲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26 (ii) 按 頒 授 學 歷 劃 分 頒 授 學 歷 基 金 可 獲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數 目 年 度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年 度 批 核 申 請 數 目 年 度 發 放 款 額 ( 百 萬 元 )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博 士 學 位 碩 士 學 位 深 造 文 憑 學 士 學 位 深 造 證 書 / 深 造 學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歷 副 學 士 學 位 高 級 文 憑 / 專 業 文 憑 / 進 修 證 書 高 級 文 憑 文 憑 / 行 政 文 憑 / 學 位 文 憑 副 文 憑 高 級 / 專 業 / 高 等 證 書 證 書 / 行 政 證 書 / 學 位 證 書 其 他, 例 如 修 畢 課 程 證 明 書 / 出 席 證 明 書 不 獲 基 金 發 還 款 項 的 課 程 總 計 (c) 現 時, 每 名 合 資 格 的 基 金 申 請 人 可 在 修 畢 任 何 基 金 可 獲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後 申 領 發 還 該 課 程 80% 的 學 費, 上 限 為 1 萬 元 申 請 人 須 在 開 立 帳 戶 當 日 起 計 的 4 年 內 修 畢 課 程 和 申 領 發 還 款 項 最 多 4 次 大 多 數 基 金 可 獲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的 學 費 均 為 1 萬 元 或 以 下, 而 申 領 發 還 款 項 次 數 及 有 效 期 的 上 限 是 在 2007 年 當 局 檢 討 基 金 的 運 作 後 實 施 當 局 會 在 年 度 就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進 行 檢 討, 以 配 合 社 會 的 需 要 檢 討 範 圍 包 括 基 金 的 資 助 金 額 資 助 範 疇 基 金 的 申 請 及 申 領 事 宜 等 - 完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2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1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396) 總 目 :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分 目 : () 綱 領 : (7) 資 助 金 :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業 培 訓 )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譚 贛 蘭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職 業 訓 練 局 於 2011 年 年 底 起 推 行 見 習 培 訓 計 劃 請 簡 介 計 劃 的 推 行 情 況 ( 包 括 參 與 人 數 參 與 僱 主 數 目 成 效 評 估 等 ), 及 相 關 開 支 與 人 手 編 配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8) 答 覆 :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訓 局 ) 於 2011 年 年 底 以 試 點 形 式 推 出 服 務 業 見 習 培 訓 計 劃 ( 計 劃 ), 以 學 徒 訓 練 計 劃 的 模 式 作 藍 本, 將 邊 學 邊 做 的 見 習 培 訓 模 式, 引 入 及 應 用 於 美 容 業 及 美 髮 業, 並 於 2014 年 年 中 把 計 劃 擴 展 至 零 售 業 和 安 老 服 務 業, 為 青 年 人 提 供 相 關 的 在 職 培 訓 及 職 業 教 育, 同 時 亦 為 這 些 行 業 持 續 提 供 人 手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參 與 計 劃 的 見 習 員 累 積 人 數 及 僱 主 累 積 數 目 分 別 為 573 及 259 職 訓 局 每 年 均 會 評 估 計 劃 的 成 效, 亦 會 與 各 持 份 者 就 計 劃 進 行 定 期 檢 討, 當 中 包 括 以 問 卷 形 式 收 集 見 習 員 對 課 程 的 意 見 舉 辦 僱 主 機 構 分 享 會 聽 取 參 與 僱 主 的 意 見 等 評 估 準 則 包 括 各 持 份 者 對 計 劃 的 滿 意 度, 並 就 計 劃 能 否 紓 緩 人 手 短 缺 問 題 及 課 程 是 否 切 合 行 業 所 需 技 能 等 進 行 評 估 總 括 而 言, 有 關 持 份 者 均 對 美 容 業 及 美 髮 業 的 計 劃 成 效 表 示 滿 意 職 訓 局 2015 年 的 評 估 報 告 顯 示, 零 售 業 及 安 老 服 務 業 的 培 訓 計 劃 自 推 出 後 反 應 未 如 理 想, 因 此 職 訓 局 在 2016 年 起 停 辦 該 兩 個 行 業 的 計 劃 美 容 業 及 美 髮 業 的 培 訓 計 劃 則 不 受 影 響 計 劃 於 年 度 的 預 算 約 為 940 萬 元, 人 手 編 制 為 12 名 教 學 及 行 政 人 員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2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1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403) 總 目 :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分 目 : () 綱 領 : (4) 人 力 發 展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譚 贛 蘭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於 2015 年 推 出 零 存 整 付 證 書 計 劃, 以 方 便 無 法 修 讀 全 日 制 課 程 的 婦 女 進 修 請 提 供 涉 及 相 關 計 劃 的 詳 情, 以 及 相 關 開 支 與 人 手 編 配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5) 答 覆 : 在 年 度,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以 陪 月 員 基 礎 證 書 課 程 作 為 試 點, 推 行 零 存 整 付 證 書 計 劃 學 員 在 成 功 完 成 4 項 指 定 的 半 日 或 晚 間 制 課 程 ( 即 產 婦 護 理 基 礎 證 書 ( 兼 讀 制 ) 嬰 兒 護 理 基 礎 證 書 ( 兼 讀 制 ) 個 人 素 養 基 礎 證 書 ( 兼 讀 制 ), 以 及 求 職 技 巧 基 礎 證 書 ( 兼 讀 制 )) 後, 可 向 培 訓 機 構 申 領 與 全 日 制 陪 月 員 基 礎 證 書 課 程 具 同 等 資 歷 的 證 書 計 劃 可 鼓 勵 因 照 顧 家 庭 而 未 能 修 讀 再 培 訓 局 全 日 制 課 程 的 市 民 ( 包 括 婦 女 ), 靈 活 安 排 時 間 進 修 及 獲 取 認 可 資 歷 計 劃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及 開 支 均 納 入 再 培 訓 局 的 整 體 預 算,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2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1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479) 總 目 :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分 目 : () 綱 領 : (4) 人 力 發 展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譚 贛 蘭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批 准 各 培 訓 機 構 開 辦 的 培 訓 課 程 的 情 況,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 請 列 出 該 局 在 至 四 個 財 政 年 度 批 准 各 個 培 訓 機 構 開 辦 的 培 訓 課 程 數 目 和 各 培 訓 機 構 分 別 獲 得 的 撥 款? 提 問 人 : 馮 檢 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 答 覆 :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在 至 年 度 批 准 各 培 訓 機 構 開 辦 的 培 訓 課 程 數 目 載 於 附 件 I 在 過 去 三 個 ( 至 ) 年 度 各 培 訓 機 構 所 獲 得 的 撥 款 額 載 於 附 件 II 每 間 培 訓 機 構 獲 得 的 撥 款 額, 視 乎 培 訓 課 程 能 否 成 功 開 辦 和 培 訓 學 額 的 使 用 情 況 而 定 在 年 度, 由 於 各 培 訓 機 構 開 辦 培 訓 課 程 的 情 況 尚 待 落 實, 現 時 未 能 提 供 各 機 構 可 獲 得 的 撥 款 額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30 附 件 I (a) 年 度 批 准 開 辦 的 培 訓 課 程 數 目 : 培 訓 機 構 批 准 開 辦 的 培 訓 課 程 數 目 1 香 港 職 工 會 聯 盟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港 專 機 構 有 限 公 司 職 業 訓 練 局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香 港 職 業 發 展 服 務 處 有 限 公 司 基 督 教 勵 行 會 港 九 勞 工 社 團 聯 會 92 9 新 界 社 團 聯 會 再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葵 協 社 區 教 育 拓 展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仁 愛 堂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明 愛 香 港 聖 公 會 麥 理 浩 夫 人 中 心 香 港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香 島 專 科 學 校 香 港 童 軍 總 會 童 軍 知 友 社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香 港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香 港 民 主 民 生 協 進 會 基 督 教 香 港 信 義 會 循 道 衞 理 中 心 華 夏 國 際 中 醫 學 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善 導 會 工 業 福 音 團 契 有 限 公 司 聖 公 會 聖 匠 堂 社 區 中 心 香 港 機 電 業 工 會 聯 合 會 浸 信 會 愛 羣 社 會 服 務 處 香 港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匯 智 技 能 培 訓 發 展 中 心 香 港 機 電 專 業 學 校 ( 夜 校 ) 麗 奧 美 髮 美 容 訓 練 中 心 青 年 會 專 業 書 院 嶺 南 大 學 持 續 進 修 學 院 20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31 培 訓 機 構 批 准 開 辦 的 培 訓 課 程 數 目 35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香 港 旅 遊 專 業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離 島 婦 聯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仔 街 坊 福 利 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髮 型 協 會 港 九 電 器 工 程 電 業 器 材 職 工 會 香 港 復 康 力 量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循 道 衞 理 楊 震 社 會 服 務 處 印 刷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傷 殘 青 年 協 會 香 港 婦 女 中 心 協 會 香 港 復 康 會 飲 食 業 職 工 總 會 香 港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9 50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9 51 香 港 聖 公 會 福 利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8 52 消 防 保 安 工 程 從 業 員 協 會 7 53 港 九 金 飾 珠 寶 業 職 工 會 5 54 香 港 老 年 學 會 5 55 香 港 心 理 衞 生 會 5 56 電 子 通 訊 技 術 人 員 協 會 4 57 扶 康 會 培 訓 部 4 58 星 廚 管 理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星 廚 管 理 學 校 4 59 紐 魯 詩 教 育 中 心 4 60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李 嘉 誠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4 61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 醫 院 管 理 局 4 62 製 衣 業 訓 練 局 3 63 香 港 護 理 學 院 3 64 香 港 各 界 婦 女 聯 合 協 進 會 有 限 公 司 3 65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3 66 香 港 聖 約 翰 救 護 機 構 3 67 新 生 精 神 康 復 會 3 68 機 電 工 程 協 會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3 69 嶺 南 大 學 亞 太 老 年 學 研 究 中 心 2 70 香 港 科 技 專 上 書 院 2 71 香 港 工 人 健 康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2 72 醫 院 診 所 護 士 協 會 2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32 培 訓 機 構 批 准 開 辦 的 培 訓 課 程 數 目 73 李 暉 武 術 文 化 中 心 2 74 蒙 妮 坦 美 髮 美 容 學 院 2 75 新 家 園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2 76 瑪 嘉 烈 醫 院 2 77 香 港 雲 石 商 會 有 限 公 司 2 78 香 港 機 電 工 程 助 理 人 員 工 會 2 79 工 程 及 醫 療 義 務 工 作 協 會 1 80 香 港 管 理 專 業 協 會 持 續 進 修 書 院 1 81 香 港 空 調 製 冷 業 職 工 總 會 1 82 香 港 註 冊 導 遊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1 83 香 港 倉 庫 運 輸 物 流 員 工 協 會 1 84 葵 涌 醫 院 - 醫 院 管 理 局 1 85 皇 家 國 際 教 育 學 院 1 86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1 87 香 港 駕 駛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1 88 鄰 舍 輔 導 會 1 89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1 90 香 港 普 通 話 研 習 社 1 91 協 青 社 1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33 (b) 年 度 批 准 開 辦 的 培 訓 課 程 數 目 : 培 訓 機 構 批 准 開 辦 的 培 訓 課 程 數 目 1 香 港 職 工 會 聯 盟 港 專 機 構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職 業 發 展 服 務 處 有 限 公 司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99 7 基 督 教 勵 行 會 95 8 港 九 勞 工 社 團 聯 會 84 9 新 界 社 團 聯 會 再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仁 愛 堂 有 限 公 司 葵 協 社 區 教 育 拓 展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明 愛 香 港 聖 公 會 麥 理 浩 夫 人 中 心 香 港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基 督 教 香 港 信 義 會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香 島 專 科 學 校 香 港 童 軍 總 會 童 軍 知 友 社 香 港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香 港 民 主 民 生 協 進 會 聖 公 會 聖 匠 堂 社 區 中 心 循 道 衞 理 中 心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浸 信 會 愛 羣 社 會 服 務 處 香 港 善 導 會 香 港 旅 遊 專 業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華 夏 國 際 中 醫 學 會 有 限 公 司 工 業 福 音 團 契 有 限 公 司 麗 奧 美 髮 美 容 訓 練 中 心 離 島 婦 聯 有 限 公 司 青 年 會 專 業 書 院 香 港 仔 街 坊 福 利 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髮 型 協 會 香 港 機 電 業 工 會 聯 合 會 機 電 工 程 協 會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16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34 培 訓 機 構 批 准 開 辦 的 培 訓 課 程 數 目 37 香 港 機 電 專 業 學 校 ( 夜 校 ) 香 港 老 年 學 會 飲 食 業 職 工 總 會 香 港 婦 女 中 心 協 會 印 刷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復 康 力 量 香 港 復 康 會 循 道 衞 理 楊 震 社 會 服 務 處 港 九 電 器 工 程 電 業 器 材 職 工 會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皇 家 國 際 教 育 學 院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香 港 傷 殘 青 年 協 會 8 51 香 港 聖 公 會 福 利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8 52 嶺 南 大 學 持 續 進 修 學 院 7 53 香 港 各 界 婦 女 聯 合 協 進 會 有 限 公 司 6 54 製 衣 業 訓 練 局 6 55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5 56 港 九 金 飾 珠 寶 業 職 工 會 5 57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醫 院 管 理 局 4 58 香 港 註 冊 導 遊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4 59 新 生 精 神 康 復 會 4 60 香 港 心 理 衞 生 會 3 61 香 港 科 技 專 上 書 院 3 62 香 港 護 理 學 院 3 63 新 家 園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3 64 電 子 通 訊 技 術 人 員 協 會 3 65 鄰 舍 輔 導 會 3 66 扶 康 會 培 訓 部 2 67 李 暉 武 術 文 化 中 心 2 68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2 69 香 港 倉 庫 運 輸 物 流 員 工 協 會 2 70 香 港 雲 石 商 會 有 限 公 司 2 71 香 港 聖 約 翰 救 護 機 構 2 72 香 港 駕 駛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2 73 香 港 機 電 工 程 助 理 人 員 工 會 2 74 群 生 飲 食 技 術 人 員 協 會 2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35 培 訓 機 構 批 准 開 辦 的 培 訓 課 程 數 目 75 葵 涌 醫 院 - 醫 院 管 理 局 2 76 瑪 嘉 烈 醫 院 2 77 嶺 南 大 學 亞 太 老 年 學 研 究 中 心 2 78 醫 院 診 所 護 士 協 會 2 79 工 程 及 醫 療 義 務 工 作 協 會 1 80 協 青 社 1 81 香 港 工 人 健 康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1 82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1 83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李 嘉 誠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1 84 香 港 空 調 製 冷 業 職 工 總 會 1 85 香 港 管 理 專 業 協 會 持 續 進 修 書 院 1 86 香 港 導 遊 總 工 會 1 87 蒙 妮 坦 美 髮 美 容 學 院 1 88 龍 耳 有 限 公 司 1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36 [ 註 1] (c) 年 度 批 准 開 辦 的 培 訓 課 程 數 目 : 培 訓 機 構 批 准 開 辦 培 訓 課 程 數 目 1 港 專 機 構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職 工 會 聯 盟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香 港 職 業 發 展 服 務 處 有 限 公 司 99 5 職 業 訓 練 局 96 6 仁 愛 堂 有 限 公 司 85 7 基 督 教 勵 行 會 83 8 新 界 社 團 聯 會 再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74 9 港 九 勞 工 社 團 聯 會 葵 協 社 區 教 育 拓 展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香 港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基 督 教 香 港 信 義 會 香 港 民 主 民 生 協 進 會 香 港 明 愛 香 島 專 科 學 校 香 港 聖 公 會 麥 理 浩 夫 人 中 心 循 道 衞 理 中 心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香 港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浸 信 會 愛 羣 社 會 服 務 處 香 港 童 軍 總 會 童 軍 知 友 社 聖 公 會 聖 匠 堂 社 區 中 心 香 港 善 導 會 香 港 婦 女 中 心 協 會 工 業 福 音 團 契 有 限 公 司 華 夏 國 際 中 醫 學 會 有 限 公 司 青 年 會 專 業 書 院 香 港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機 電 工 程 協 會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仔 街 坊 福 利 會 有 限 公 司 麗 奧 美 髮 美 容 訓 練 中 心 離 島 婦 聯 有 限 公 司 皇 家 國 際 教 育 學 院 13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37 培 訓 機 構 批 准 開 辦 培 訓 課 程 數 目 37 香 港 復 康 會 香 港 機 電 專 業 學 校 ( 夜 校 ) 香 港 聖 公 會 福 利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9 40 循 道 衞 理 楊 震 社 會 服 務 處 9 41 香 港 傷 殘 青 年 協 會 8 42 新 家 園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7 43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7 44 印 刷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6 45 香 港 旅 遊 專 業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6 46 香 港 復 康 力 量 6 47 嶺 南 大 學 亞 太 老 年 學 研 究 中 心 6 48 香 港 各 界 婦 女 聯 合 協 進 會 有 限 公 司 5 49 香 港 老 年 學 會 5 50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5 51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5 52 新 生 精 神 康 復 會 5 53 製 衣 業 訓 練 局 5 54 香 港 聖 約 翰 救 護 機 構 4 55 港 九 金 飾 珠 寶 業 職 工 會 4 56 鄰 舍 輔 導 會 4 57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醫 院 管 理 局 3 58 香 港 心 理 衞 生 會 3 59 李 暉 武 術 文 化 中 心 2 60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李 嘉 誠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2 61 香 港 雲 石 商 會 有 限 公 司 2 62 香 港 護 理 學 院 2 63 培 正 專 業 書 院 2 64 基 督 教 靈 實 協 會 2 65 港 九 電 器 工 程 電 業 器 材 職 工 會 2 66 群 生 飲 食 技 術 人 員 協 會 2 67 葵 涌 醫 院 - 醫 院 管 理 局 2 68 瑪 嘉 烈 醫 院 2 69 嶺 南 大 學 持 續 進 修 學 院 2 70 醫 院 診 所 護 士 協 會 2 71 工 程 及 醫 療 義 務 工 作 協 會 1 72 星 廚 管 理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星 廚 管 理 學 校 1 73 胡 芬 妮 髮 型 美 容 教 育 中 心 1 74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1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38 培 訓 機 構 批 准 開 辦 培 訓 課 程 數 目 75 香 港 普 通 話 研 習 社 1 76 香 港 註 冊 導 遊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1 77 香 港 駕 駛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1 78 香 港 導 遊 總 工 會 1 79 蒙 妮 坦 美 髮 美 容 學 院 1 80 龍 耳 有 限 公 司 1 註 1: 截 至 2016 年 2 月 的 數 字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39 (d) 年 度 批 准 開 辦 的 培 訓 課 程 數 目 [ 註 2] : 培 訓 機 構 批 准 開 辦 培 訓 課 程 數 目 1 香 港 職 工 會 聯 盟 港 專 機 構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香 港 職 業 發 展 服 務 處 有 限 公 司 97 5 基 督 教 勵 行 會 92 6 職 業 訓 練 局 86 7 仁 愛 堂 有 限 公 司 85 8 港 九 勞 工 社 團 聯 會 70 9 新 界 社 團 聯 會 再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葵 協 社 區 教 育 拓 展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香 港 明 愛 香 港 民 主 民 生 協 進 會 香 港 聖 公 會 麥 理 浩 夫 人 中 心 基 督 教 香 港 信 義 會 循 道 衞 理 中 心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香 港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浸 信 會 愛 羣 社 會 服 務 處 香 島 專 科 學 校 香 港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香 港 婦 女 中 心 協 會 聖 公 會 聖 匠 堂 社 區 中 心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香 港 童 軍 總 會 童 軍 知 友 社 香 港 善 導 會 工 業 福 音 團 契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香 港 仔 街 坊 福 利 會 有 限 公 司 華 夏 國 際 中 醫 學 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機 電 專 業 學 校 ( 夜 校 ) 青 年 會 專 業 書 院 香 港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麗 奧 美 髮 美 容 訓 練 中 心 香 港 旅 遊 專 業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機 電 工 程 協 會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復 康 會 13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40 培 訓 機 構 批 准 開 辦 培 訓 課 程 數 目 38 離 島 婦 聯 有 限 公 司 皇 家 國 際 教 育 學 院 香 港 聖 公 會 福 利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循 道 衞 理 楊 震 社 會 服 務 處 8 42 新 家 園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8 43 香 港 復 康 力 量 7 44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7 45 星 廚 管 理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星 廚 管 理 學 校 6 46 香 港 各 界 婦 女 聯 合 協 進 會 有 限 公 司 6 47 印 刷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5 48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5 49 港 九 金 飾 珠 寶 業 職 工 會 5 50 新 生 精 神 康 復 會 5 51 製 衣 業 訓 練 局 5 52 鄰 舍 輔 導 會 5 53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醫 院 管 理 局 3 54 香 港 心 理 衞 生 會 3 55 香 港 老 年 學 會 3 56 香 港 傷 殘 青 年 協 會 3 57 香 港 護 理 學 院 3 58 李 暉 武 術 文 化 中 心 2 59 香 港 普 通 話 研 習 社 2 60 香 港 聖 約 翰 救 護 機 構 2 61 基 督 教 靈 實 協 會 2 62 港 九 電 器 工 程 電 業 器 材 職 工 會 2 63 葵 涌 醫 院 - 醫 院 管 理 局 2 64 瑪 嘉 烈 醫 院 2 65 工 程 及 醫 療 義 務 工 作 協 會 1 66 胡 芬 妮 髮 型 美 容 教 育 中 心 1 67 香 港 工 人 健 康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1 68 香 港 倉 庫 運 輸 物 流 員 工 協 會 1 69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1 70 香 港 駕 駛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1 71 香 港 導 遊 總 工 會 1 72 群 生 飲 食 技 術 人 員 協 會 1 73 蒙 妮 坦 美 髮 美 容 學 院 1 74 醫 院 診 所 護 士 協 會 1 註 2: 截 至 2016 年 2 月 的 數 字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3 35 頁

341 (a) 年 度 培 訓 機 構 就 開 辦 培 訓 課 程 獲 得 的 撥 款 : 附 件 II 培 訓 機 構 撥 款 ( 萬 元 ) 1 港 專 機 構 有 限 公 司 7, 職 業 訓 練 局 7, 基 督 教 勵 行 會 4, 香 港 職 工 會 聯 盟 3, 港 九 勞 工 社 團 聯 會 3, 新 界 社 團 聯 會 再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3, 香 港 明 愛 2, 香 港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2,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2, 香 港 民 主 民 生 協 進 會 1, 香 港 職 業 發 展 服 務 處 有 限 公 司 1, 基 督 教 香 港 信 義 會 1, 仁 愛 堂 有 限 公 司 1, 香 島 專 科 學 校 1,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1, 香 港 聖 公 會 麥 理 浩 夫 人 中 心 1, 葵 協 社 區 教 育 拓 展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1,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循 道 衞 理 中 心 浸 信 會 愛 羣 社 會 服 務 處 聖 公 會 聖 匠 堂 社 區 中 心 香 港 善 導 會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 醫 院 管 理 局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華 夏 國 際 中 醫 學 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香 港 工 人 健 康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聖 約 翰 救 護 機 構 港 九 電 器 工 程 電 業 器 材 職 工 會 香 港 復 康 會 香 港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香 港 婦 女 中 心 協 會 香 港 童 軍 總 會 童 軍 知 友 社 香 港 聖 公 會 福 利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瑪 嘉 烈 醫 院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42 培 訓 機 構 撥 款 ( 萬 元 ) 36 香 港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麗 奧 美 髮 美 容 訓 練 中 心 葵 涌 醫 院 - 醫 院 管 理 局 循 道 衞 理 楊 震 社 會 服 務 處 工 業 福 音 團 契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老 年 學 會 皇 家 國 際 教 育 學 院 香 港 護 理 學 院 香 港 仔 街 坊 福 利 會 有 限 公 司 青 年 會 專 業 書 院 香 港 傷 殘 青 年 協 會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香 港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機 電 工 程 協 會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復 康 力 量 香 港 旅 遊 專 業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離 島 婦 聯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髮 型 協 會 紐 魯 詩 教 育 中 心 蒙 妮 坦 美 髮 美 容 學 院 製 衣 業 訓 練 局 港 九 金 飾 珠 寶 業 職 工 會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李 嘉 誠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醫 院 診 所 護 士 協 會 香 港 駕 駛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新 生 精 神 康 復 會 鄰 舍 輔 導 會 香 港 心 理 衞 生 會 香 港 機 電 專 業 學 校 ( 夜 校 ) 飲 食 業 職 工 總 會 香 港 各 界 婦 女 聯 合 協 進 會 有 限 公 司 嶺 南 大 學 持 續 進 修 學 院 香 港 機 電 工 程 助 理 人 員 工 會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匯 智 技 能 培 訓 發 展 中 心 李 暉 武 術 文 化 中 心 電 子 通 訊 技 術 人 員 協 會 5.3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43 培 訓 機 構 撥 款 ( 萬 元 ) 74 香 港 雲 石 商 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話 研 習 社 印 刷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機 電 業 工 會 聯 合 會 新 家 園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註 冊 導 遊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香 港 空 調 製 冷 業 職 工 總 會 珍 妮 美 容 藝 術 學 院 0.1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44 (b) 年 度 培 訓 機 構 就 開 辦 培 訓 課 程 獲 得 的 撥 款 : 培 訓 機 構 撥 款 ( 萬 元 ) 1 港 專 機 構 有 限 公 司 7, 職 業 訓 練 局 5, 基 督 教 勵 行 會 4, 香 港 職 工 會 聯 盟 4, 港 九 勞 工 社 團 聯 會 3, 新 界 社 團 聯 會 再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2, 香 港 明 愛 2, 基 督 教 香 港 信 義 會 1, 香 港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1, 香 港 民 主 民 生 協 進 會 1, 仁 愛 堂 有 限 公 司 1,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1, 香 港 職 業 發 展 服 務 處 有 限 公 司 1,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1, 香 港 聖 公 會 麥 理 浩 夫 人 中 心 1, 香 島 專 科 學 校 1, 葵 協 社 區 教 育 拓 展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1,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1, 浸 信 會 愛 羣 社 會 服 務 處 循 道 衞 理 中 心 香 港 善 導 會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 醫 院 管 理 局 聖 公 會 聖 匠 堂 社 區 中 心 香 港 婦 女 中 心 協 會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香 港 復 康 會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華 夏 國 際 中 醫 學 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工 人 健 康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港 九 電 器 工 程 電 業 器 材 職 工 會 機 電 工 程 協 會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童 軍 總 會 童 軍 知 友 社 瑪 嘉 烈 醫 院 葵 涌 醫 院 - 醫 院 管 理 局 香 港 聖 約 翰 救 護 機 構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45 培 訓 機 構 撥 款 ( 萬 元 ) 37 工 業 福 音 團 契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麗 奧 美 髮 美 容 訓 練 中 心 香 港 聖 公 會 福 利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循 道 衞 理 楊 震 社 會 服 務 處 香 港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香 港 仔 街 坊 福 利 會 有 限 公 司 皇 家 國 際 教 育 學 院 青 年 會 專 業 書 院 香 港 傷 殘 青 年 協 會 香 港 老 年 學 會 香 港 護 理 學 院 港 九 金 飾 珠 寶 業 職 工 會 香 港 心 理 衞 生 會 香 港 旅 遊 專 業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復 康 力 量 製 衣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機 電 業 工 會 聯 合 會 離 島 婦 聯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機 電 專 業 學 校 ( 夜 校 ) 鄰 舍 輔 導 會 蒙 妮 坦 美 髮 美 容 學 院 醫 院 診 所 護 士 協 會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李 嘉 誠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新 生 精 神 康 復 會 香 港 各 界 婦 女 聯 合 協 進 會 有 限 公 司 龍 耳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註 冊 導 遊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駕 駛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印 刷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機 電 工 程 助 理 人 員 工 會 電 子 通 訊 技 術 人 員 協 會 香 港 髮 型 協 會 香 港 雲 石 商 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空 調 製 冷 業 職 工 總 會 李 暉 武 術 文 化 中 心 3.8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46 培 訓 機 構 撥 款 ( 萬 元 ) 75 新 家 園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嶺 南 大 學 亞 太 老 年 學 研 究 中 心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飲 食 業 職 工 總 會 香 港 導 遊 總 工 會 0.5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47 (c) 年 度 培 訓 機 構 就 開 辦 培 訓 課 程 獲 得 的 撥 款 [ 註 3] : 培 訓 機 構 撥 款 ( 萬 元 ) 1 港 專 機 構 有 限 公 司 7, 職 業 訓 練 局 6, 基 督 教 勵 行 會 5, 香 港 職 工 會 聯 盟 4, 港 九 勞 工 社 團 聯 會 4, 新 界 社 團 聯 會 再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3, 香 港 明 愛 2, 基 督 教 香 港 信 義 會 2, 香 港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2, 仁 愛 堂 有 限 公 司 2, 香 港 民 主 民 生 協 進 會 2,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1, 香 港 職 業 發 展 服 務 處 有 限 公 司 1,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1, 香 島 專 科 學 校 1, 香 港 聖 公 會 麥 理 浩 夫 人 中 心 1,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1, 葵 協 社 區 教 育 拓 展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1, 浸 信 會 愛 羣 社 會 服 務 處 1, 循 道 衞 理 中 心 1, 香 港 善 導 會 香 港 婦 女 中 心 協 會 聖 公 會 聖 匠 堂 社 區 中 心 機 電 工 程 協 會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香 港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醫 院 管 理 局 香 港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香 港 復 康 會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香 港 聖 約 翰 救 護 機 構 華 夏 國 際 中 醫 學 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童 軍 總 會 童 軍 知 友 社 麗 奧 美 髮 美 容 訓 練 中 心 香 港 聖 公 會 福 利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48 培 訓 機 構 撥 款 ( 萬 元 ) 37 港 九 電 器 工 程 電 業 器 材 職 工 會 葵 涌 醫 院 - 醫 院 管 理 局 香 港 仔 街 坊 福 利 會 有 限 公 司 循 道 衞 理 楊 震 社 會 服 務 處 瑪 嘉 烈 醫 院 工 業 福 音 團 契 有 限 公 司 皇 家 國 際 教 育 學 院 香 港 機 電 專 業 學 校 ( 夜 校 ) 香 港 傷 殘 青 年 協 會 香 港 復 康 力 量 香 港 旅 遊 專 業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護 理 學 院 青 年 會 專 業 書 院 鄰 舍 輔 導 會 離 島 婦 聯 有 限 公 司 港 九 金 飾 珠 寶 業 職 工 會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李 嘉 誠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香 港 各 界 婦 女 聯 合 協 進 會 有 限 公 司 星 廚 管 理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星 廚 管 理 學 校 香 港 老 年 學 會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製 衣 業 訓 練 局 新 生 精 神 康 復 會 印 刷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嶺 南 大 學 亞 太 老 年 學 研 究 中 心 基 督 教 靈 實 協 會 李 暉 武 術 文 化 中 心 新 家 園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心 理 衞 生 會 香 港 駕 駛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醫 院 診 所 護 士 協 會 香 港 雲 石 商 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機 電 業 工 會 聯 合 會 香 港 導 遊 總 工 會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0.6 註 3: 截 至 2016 年 2 月 的 估 計 數 字 - 完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4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1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385) 總 目 :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分 目 : ( ) 綱 領 : (7) 資 助 金 :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業 培 訓 )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譚 贛 蘭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學 徒 制 度 條 例, 有 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現 時 有 關 條 例 訂 明 的 行 業 為 何 ; (2) 過 去 3 年 在 指 定 行 業 註 冊 學 徒 人 數 ; (3) 過 去 3 年 修 讀 各 行 業 的 人 數 ; 及 (4) 鑒 於 有 關 條 例 實 施 多 年, 當 局 會 否 就 此 進 行 檢 討?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何 俊 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4)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1) 及 (2) 學 徒 制 度 條 例 ( 第 47 章 )( 條 例 ) 指 明 了 45 個 指 定 行 業, 並 規 定 凡 年 齡 介 乎 14 至 19 歲 以 下 的 青 年 人 受 聘 於 該 等 行 業, 其 僱 主 須 與 青 年 人 簽 訂 學 徒 訓 練 合 約, 並 將 合 約 向 學 徒 事 務 專 員 註 冊 根 據 條 例,19 歲 或 以 上, 或 受 聘 於 非 指 定 行 業 的 人 士, 亦 可 自 願 與 僱 主 簽 訂 註 冊 學 徒 合 約, 並 將 合 約 註 冊 附 表 一 列 出 各 個 指 定 行 業, 以 及 過 去 3 個 年 度 ( 即 , , 年 度 的 註 冊 學 徒 數 字 (3) 附 表 二 列 出 過 去 3 個 年 度 ( 即 , , 年 度 ) 各 個 行 業 範 圍 ( 包 括 指 定 及 非 指 定 行 業 ) 的 註 冊 學 徒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50 (4) 政 府 在 2014/15 學 年 起 透 過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訓 局 ) 在 條 例 的 框 架 下 推 出 職 業 教 育 和 就 業 支 援 先 導 計 劃, 以 優 化 現 時 的 學 徒 訓 練 計 劃 該 計 劃 通 過 結 合 職 場 和 學 校 兩 方 的 培 訓, 讓 學 生 得 以 兼 備 與 職 業 相 關 的 技 能 和 知 識, 並 有 助 他 們 掌 握 其 職 業 和 學 業 的 晉 升 階 梯 鑑 於 參 與 該 計 劃 的 學 員 及 僱 主 對 計 劃 反 應 正 面, 政 府 將 延 長 先 導 計 劃 以 惠 及 在 2016/17 及 2017/18 學 年 入 讀 職 訓 局 的 學 生, 受 惠 學 生 將 增 至 共 人 現 階 段 政 府 並 無 計 劃 檢 討 條 例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51 附 表 一 註 冊 學 徒 人 數 指 定 行 業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影 音 及 無 綫 電 技 工 釘 裝 技 工 屋 宇 設 備 技 工 強 電 流 電 纜 接 駁 技 工 木 工 建 築 機 械 技 工 電 器 用 具 服 務 技 工 電 器 裝 配 技 工 電 工 用 戶 氣 體 燃 料 技 工 打 金 工 ( 西 金 ) 儀 器 工 電 梯 電 器 技 工 電 梯 機 械 技 工 塑 膠 工 模 製 造 工 / 修 理 工 機 床 工 架 空 電 綫 技 工 髹 漆 工 / 裝 飾 工 / 漆 寫 工 磚 工 / 批 盪 工 / 瓦 工 喉 管 工 首 飾 鑲 嵌 工 凸 版 印 刷 技 工 冷 凝 / 空 氣 調 節 技 工 紡 織 機 械 技 工 車 身 修 理 技 工 / 車 身 建 造 技 工 汽 車 電 器 技 工 汽 車 機 械 技 工 汽 車 油 漆 技 工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52 註 冊 學 徒 人 數 指 定 行 業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木 製 家 俬 製 造 工 五 金 工 模 製 造 工 打 金 工 ( 足 金 ) 金 屬 家 俬 製 造 工 柯 式 平 版 製 版 技 工 酒 店 西 廚 師 修 理 技 工 ( 電 子 製 造 ) 針 織 機 械 技 工 排 字 技 工 無 綫 電 或 電 視 技 工 搭 棚 工 製 衣 機 械 技 工 影 版 技 工 柯 式 平 版 機 印 刷 技 工 髹 漆 工 / 裝 飾 工 ( 家 俬 ) 汽 車 修 理 技 工 / 車 身 建 造 技 工 裝 配 技 工 這 些 指 定 行 業 於 過 去 3 年 並 沒 有 註 冊 學 徒 總 數 : 註 : 至 年 度 的 數 字 均 為 該 年 度 結 束 當 天 ( 即 3 月 31 日 ) 的 數 字 ; 而 年 度 的 數 字 均 為 2016 年 2 月 29 日 的 數 字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53 附 表 二 註 冊 學 徒 人 數 ( 包 括 指 定 及 非 指 定 行 業 ) 行 業 範 圍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飛 機 汽 車 建 造 電 機 電 子 氣 體 燃 料 珠 寶 電 梯 及 扶 手 電 梯 機 械 塑 膠 印 刷 空 氣 調 節 船 舶 維 修 紡 織 製 衣 總 數 : 註 : 至 年 度 的 數 字 均 為 該 年 度 結 束 當 天 ( 即 3 月 31 日 ) 的 數 字 ; 而 年 度 的 數 字 均 為 2016 年 2 月 29 日 的 數 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5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2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574) 總 目 :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分 目 : () 綱 領 : (7) 資 助 金 :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業 培 訓 )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譚 贛 蘭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學 徒 制 度 條 例 ( 第 47 章 )( 條 例 ) 的 推 行, 請 政 府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 (a) 在 及 年 度, 每 年 參 與 學 徒 訓 練 計 劃 的 僱 主 和 註 冊 學 徒 數 目 ( 按 指 定 及 非 指 定 行 業 劃 分 ); (b) 截 至 現 時 為 止, 條 例 內 所 有 指 定 行 業 的 註 冊 學 徒 數 目 ( 按 性 別 年 齡 及 行 業 名 稱 劃 分 ); (c) 截 至 現 時 為 止, 有 多 少 個 非 指 定 行 業 根 據 條 例 參 與 學 徒 訓 練 計 劃 ; 以 及 其 涉 及 的 學 徒 數 目 ( 按 性 別 年 齡 及 行 業 名 稱 劃 分 ); (d) 在 及 年 度, 每 年 有 多 少 名 學 徒 完 成 學 徒 訓 練 計 劃 ; 當 中 有 多 少 人 仍 繼 續 在 原 有 行 業 就 業 及 其 佔 就 業 學 徒 總 人 數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及 (e) 在 年 度, 當 局 會 否 預 留 撥 款, 以 檢 討 條 例 的 落 實 情 況 及 其 在 現 今 的 適 用 性 ; 若 會, 詳 情 及 檢 討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0)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及 年 每 年 參 與 學 徒 訓 練 計 劃 的 僱 主 和 註 冊 學 徒 數 目 如 下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55 僱 主 數 目 學 徒 數 目 指 定 行 業 非 指 定 行 業 總 數 年 度 年 度 此 答 覆 中 所 提 及 的 年 度 的 數 字 均 為 2015 年 3 月 31 日 的 數 字 ; 而 年 度 的 數 字 均 為 2016 年 2 月 29 日 的 數 字 (b)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在 指 定 行 業 下 共 有 名 註 冊 學 徒 按 性 別 和 年 齡 劃 分 的 細 項 數 字 載 於 以 下 兩 表 : 按 性 別 劃 分 指 定 行 業 男 性 女 性 1 影 音 及 無 綫 電 技 工 釘 裝 技 工 1 3 屋 宇 設 備 技 工 強 電 流 電 纜 接 駁 技 工 25 5 建 造 機 械 技 工 電 器 用 具 服 務 技 工 10 7 電 器 裝 配 技 工 66 8 電 工 用 戶 氣 體 燃 料 技 工 打 金 工 ( 西 金 ) 1 11 儀 器 工 1 12 電 梯 電 器 技 工 電 梯 機 械 技 工 1 14 塑 膠 工 模 製 造 工 / 修 理 工 6 15 架 空 電 綫 技 工 髹 漆 工 / 裝 飾 工 / 漆 寫 工 6 17 磚 工 / 批 盪 工 / 瓦 工 1 18 喉 管 工 首 飾 鑲 嵌 工 1 20 冷 凝 / 空 氣 調 節 技 工 車 身 修 理 技 工 / 車 身 建 造 技 工 汽 車 電 器 技 工 汽 車 機 械 技 工 汽 車 油 漆 技 工 19 小 計 總 數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56 * 按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指 定 行 業 的 註 冊 學 徒 數 目 14 至 未 滿 19 歲 歲 或 以 上 總 數 * 現 時 在 學 徒 制 度 條 例 下 共 有 45 個 行 業 被 指 明 為 指 定 行 業 任 何 年 齡 介 乎 14 至 未 滿 19 歲 的 青 年, 如 未 完 成 學 徒 訓 練 但 受 僱 於 指 定 行 業, 便 須 與 僱 主 訂 立 學 徒 訓 練 合 約 ; 該 合 約 必 須 向 學 徒 事 務 專 員 註 冊 登 記 至 於 年 滿 19 歲 而 從 事 指 定 行 業 的 學 徒, 也 可 自 願 將 學 徒 訓 練 合 約 註 冊 # (c)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在 68 個 非 指 定 行 業 下 共 有 名 註 冊 學 徒, 按 行 業 及 性 別 和 年 齡 劃 分 的 分 布 情 況 分 別 載 於 以 下 兩 表 : 按 性 別 劃 分 非 指 定 行 業 男 性 女 性 1 空 氣 調 節 技 術 員 8 2 飛 機 維 修 技 工 飛 機 噴 油 技 工 1 4 助 理 珠 寶 設 計 員 1 5 助 理 首 飾 生 產 設 計 員 2 6 助 理 鐘 表 技 術 主 任 屋 宇 裝 備 助 理 員 1 8 屋 宇 設 備 初 級 技 工 2 9 屋 宇 裝 備 技 術 員 通 訊 系 統 技 工 營 造 助 理 員 7 12 建 築 材 料 測 試 技 術 員 營 造 技 術 員 技 工 學 徒 ( 空 氣 調 節 ) 技 工 學 徒 ( 電 氣 ) 技 工 學 徒 ( 電 子 ) 技 工 學 徒 ( 機 械 ) 技 工 學 徒 ( 汽 車 ) 技 工 學 徒 ( 水 務 ) 桌 面 排 版 工 1 21 電 機 工 程 技 術 員 電 子 技 工 6 23 電 子 技 術 員 工 程 助 理 ( 塑 膠 生 產 ) 4 25 工 程 助 理 ( 空 氣 調 節 ) 2 26 工 程 助 理 ( 屋 宇 設 備 ) 6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57 非 指 定 行 業 男 性 女 性 27 工 程 助 理 ( 電 氣 ) 消 防 設 備 技 工 消 防 設 備 技 術 員 1 30 氣 體 網 絡 技 工 平 面 設 計 員 9 32 平 面 設 計 員 助 理 ( 印 刷 ) 2 33 工 業 機 車 技 工 2 34 平 水 工 2 35 電 梯 控 制 技 工 電 梯 技 術 員 船 舶 喉 管 工 1 38 石 工 1 39 機 械 工 程 技 術 員 機 械 打 磨 裝 配 技 工 媒 體 出 版 協 調 員 金 屬 工 7 43 路 基 機 械 工 喉 管 工 1 45 生 產 管 理 員 助 理 ( 印 刷 ) 印 刷 生 產 策 劃 技 術 員 生 產 策 劃 助 理 員 ( 印 刷 ) 1 48 工 料 測 量 助 理 員 1 49 工 料 測 量 技 術 員 冷 凝 / 空 氣 調 節 技 術 員 保 安 及 通 訊 系 統 技 工 5 52 鋼 鐵 構 造 工 8 53 石 材 翻 新 及 護 理 工 1 54 技 術 助 理 ( 屋 宇 設 備 ) 1 55 技 術 助 理 ( 電 機 ) 8 56 技 術 助 理 ( 電 子 ) 4 57 技 術 助 理 ( 保 安 系 統 ) 4 58 技 術 員 學 徒 ( 空 氣 調 節 ) 技 術 員 學 徒 ( 屋 宇 裝 備 協 調 ) 技 術 員 學 徒 ( 屋 宇 裝 備 ) 技 術 員 學 徒 ( 電 氣 ) 技 術 員 學 徒 ( 電 子 ) 技 術 員 學 徒 ( 機 械 ) 技 術 員 學 徒 ( 汽 車 ) 8 65 見 習 技 術 員 ( 鐘 錶 ) 1 66 汽 車 技 術 員 41 1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58 # 非 指 定 行 業 男 性 女 性 67 通 風 系 統 工 1 68 焊 接 工 3 小 計 總 數 從 事 的 行 業 不 屬 指 定 行 業 ( 非 指 定 行 業 ) 的 學 徒, 可 自 願 將 學 徒 訓 練 合 約 註 冊 按 年 齡 劃 分 年 齡 非 指 定 行 業 的 註 冊 學 徒 數 目 14 至 未 滿 19 歲 歲 或 以 上 總 數 (d) 在 及 年 度, 完 成 學 徒 訓 練 計 劃 的 人 數 如 下 : 年 度 完 成 學 徒 訓 練 計 劃 的 人 數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訓 局 ) 每 年 隨 機 抽 選 200 名 於 過 去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已 完 成 訓 練 的 學 徒 進 行 統 計 調 查 在 及 年 度 期 間 進 行 的 調 查 數 據, 包 括 就 業 學 徒 數 目 繼 續 在 原 有 行 業 就 業 的 學 徒 數 目 及 其 佔 就 業 學 徒 總 人 數 的 百 分 比 載 列 如 下 : 調 查 進 行 年 度 參 與 年 度 統 計 調 查 的 學 徒 數 目 就 業 學 徒 數 目 繼 續 在 原 有 行 業 就 業 的 學 徒 數 目 百 分 比 % % (e) 政 府 在 2014/15 學 年 起 透 過 職 訓 局 在 條 例 的 框 架 下 推 出 職 業 教 育 和 就 業 支 援 先 導 計 劃, 以 優 化 現 時 的 學 徒 訓 練 計 劃 該 計 劃 通 過 結 合 職 場 和 學 校 兩 方 的 培 訓, 讓 學 生 得 以 兼 備 與 職 業 相 關 的 技 能 和 知 識, 並 有 助 他 們 掌 握 其 職 業 和 學 業 的 晉 升 階 梯 鑑 於 參 與 該 計 劃 的 學 員 及 僱 主 對 計 劃 反 應 正 面, 政 府 將 延 長 先 導 計 劃 以 惠 及 在 2016/17 及 2017/18 學 年 入 讀 職 訓 局 的 學 生, 受 惠 學 生 將 增 至 共 人 現 階 段 政 府 並 無 計 劃 檢 討 條 例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5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2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575) 總 目 :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分 目 : () 綱 領 : (7) 資 助 金 :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業 培 訓 )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譚 贛 蘭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現 代 學 徒 計 劃 ( 計 劃 ) 的 推 行, 請 政 府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按 性 別 年 齡 及 行 業 劃 分, 列 出 在 過 去 3 個 學 年, 每 年 參 加 計 劃 的 學 徒 數 目 ; 當 中 有 多 少 學 徒 完 成 計 劃, 並 留 在 原 有 行 業 工 作 ; 所 佔 比 率 為 何 ; 及 (b) 在 年 度,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增 加 計 劃 下 的 行 業 數 目, 並 加 強 相 關 的 推 廣 和 宣 傳 工 作, 以 吸 引 更 多 青 年 人 參 加 ; 若 會, 詳 情 及 涉 及 的 款 額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1)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60 在 2013/14 學 年, 參 加 現 代 學 徒 計 劃 的 學 徒 數 目 ( 按 性 別 年 齡 及 行 業 分 項 ) 及 就 業 情 況 載 於 下 表 # 現 代 學 徒 計 劃 學 徒 資 料 就 業 情 況 包 餅 及 甜 品 性 別 男 女 完 成 訓 練 15 至 20 歲 留 在 原 有 行 業 至 24 歲 12 6 留 在 原 有 行 業 比 率 78% 總 計 61 西 式 食 品 性 別 男 女 完 成 訓 練 15 至 20 歲 7 3 留 在 原 有 行 業 7 21 至 24 歲 3 0 留 在 原 有 行 業 比 率 100% 總 計 13 電 子 及 資 訊 科 技 性 別 男 女 完 成 訓 練 15 至 20 歲 6 1 留 在 原 有 行 業 7 21 至 24 歲 4 1 留 在 原 有 行 業 比 率 100% 總 計 15 至 20 歲 學 徒 的 培 訓 由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的 人 才 發 展 計 畫 資 助, 其 餘 學 徒 的 培 訓 則 由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資 助 # 現 代 學 徒 計 劃 提 供 6 至 9 個 月 的 就 業 及 跟 進 服 務 予 完 成 訓 練 的 學 徒 上 表 載 列 在 就 業 服 務 完 結 時 收 集 得 之 學 徒 就 業 數 字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訓 局 ) 在 2014/15 學 年 檢 視 包 括 現 代 學 徒 計 劃 在 內 的 各 項 青 年 就 業 培 訓 計 劃 由 於 現 代 學 徒 計 劃 的 對 象 學 生 數 目 減 少 及 有 其 他 就 業 培 訓 計 劃 可 供 選 擇, 該 計 劃 的 收 生 人 數 持 續 偏 低 2014/15 學 年 亦 因 報 讀 人 數 不 足, 未 能 開 辦 有 關 課 程 職 訓 局 於 2015/16 學 年 起 停 辦 該 計 劃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6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2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271) 總 目 :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分 目 : () 綱 領 : (4) 人 力 發 展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譚 贛 蘭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2016 至 2017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中, 提 到 監 察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的 推 行 情 況 ( 一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於 年 度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辦 事 處 派 出 多 少 人 手, 突 擊 視 察 了 多 少 次 培 訓 機 構 和 哪 些 培 訓 機 構, 涉 及 的 人 力 開 支 為 何 ; ( 二 ) 在 核 實 學 員 出 席 紀 錄 考 試 結 果 及 其 申 領 發 還 款 項 方 面, 發 現 了 多 少 宗 違 反 批 准 登 記 條 件, 例 如 不 當 的 推 廣 行 為, 涉 及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的 課 程 類 別 款 額 和 受 影 響 人 數, 有 關 機 構 有 多 少 課 程 被 取 消, 以 及 有 多 少 宗 需 要 由 執 法 機 構 進 行 正 式 調 查? 提 問 人 : 廖 長 江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8) 答 覆 : 現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如 下 : ( 一 ) 在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辦 事 處 ( 基 金 辦 事 處 ) 突 擊 視 察 培 訓 機 構 的 資 料, 包 括 動 用 的 職 員 人 數 視 察 次 數 涉 及 的 培 訓 機 構 數 目 及 人 手 開 支, 載 列 如 下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62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動 用 的 職 員 人 數 4 視 察 次 數 211 涉 及 的 培 訓 機 構 數 目 88 人 手 開 支 ( 百 萬 元 ) 基 金 辦 事 處 曾 視 察 的 培 訓 機 構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 二 ) 基 金 辦 事 處 在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進 行 突 擊 視 察 時, 發 現 56 宗 個 案 違 反 基 金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涉 及 的 課 程 類 別 包 括 商 業 服 務 設 計 金 融 服 務 業 語 文 物 流 業 旅 遊 業 及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課 程 這 些 個 案 涉 及 的 違 規 情 況 包 括 沒 有 妥 善 保 存 記 錄 和 錯 誤 計 算 分 數 導 師 忘 記 於 出 席 記 錄 中 作 核 實 簽 署 和 誤 報 課 程 完 結 日 期 等, 並 不 涉 及 詐 騙 基 金 辦 事 處 已 向 各 相 關 的 培 訓 機 構 發 出 警 告, 而 無 需 取 消 課 程 或 將 個 案 轉 交 執 法 機 構 展 開 正 式 調 查 這 些 個 案 涉 及 的 基 金 學 員 及 申 領 款 額 分 別 為 533 名 和 386 萬 元 基 金 辦 事 處 在 核 實 有 關 學 員 的 申 領 資 格 後, 已 向 他 們 發 放 資 助 1.06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63 附 件 年 度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辦 事 處 曾 視 察 的 基 金 培 訓 機 構 名 單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培 訓 機 構 名 稱 1 ABRS MANAGEMENT AND TECHNOLOGY CENTER 2 動 向 教 育 中 心 3 香 港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4 美 加 式 教 育 中 心 5 亞 洲 專 業 培 訓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6 亞 洲 寶 石 學 院 及 鑑 定 所 有 限 公 司 7 亞 斯 頓 商 科 學 校 8 伯 樂 音 樂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9 晉 博 教 育 中 心 10 BUSINESS PLUS INTERNATIONAL LIMITED 11 明 愛 白 英 奇 專 業 學 校 12 明 愛 社 區 書 院 13 蒙 妮 坦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14 COMPUTER ACADEMY 15 電 腦 人 才 教 育 中 心 16 第 一 日 語 暨 文 化 學 校 17 直 達 教 育 中 心 18 ELITE MAKEUP 19 經 濟 商 學 院 20 FACTORPLUS INTERNATIONAL ACADEMY 21 胡 芬 妮 髮 型 美 容 教 育 中 心 22 科 域 資 訊 教 育 中 心 23 大 一 藝 術 設 計 學 校 24 財 商 教 練 有 限 公 司 25 法 國 專 業 美 容 學 院 26 工 聯 會 職 業 發 展 服 務 處 有 限 公 司 27 國 際 專 業 教 育 學 會 28 香 港 傳 藝 中 心 29 香 港 電 腦 學 校 30 香 港 顧 客 服 務 協 會 31 香 港 全 動 力 設 計 32 香 港 生 態 旅 遊 專 業 培 訓 中 心 / 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64 培 訓 機 構 名 稱 33 精 英 專 業 學 校 34 香 港 職 業 發 展 服 務 處 有 限 公 司 35 香 港 司 儀 演 藝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36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37 香 港 專 業 普 通 話 學 校 38 香 港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39 香 港 設 計 學 院 40 香 港 聖 公 會 麥 理 浩 夫 人 中 心 就 業 發 展 綜 合 服 務 41 香 港 旅 遊 專 業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42 學 勤 士 教 育 中 心 43 漢 科 學 校 44 英 華 美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45 香 港 專 上 教 育 學 院 46 整 合 靈 性 心 理 學 培 訓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47 國 際 美 研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48 珍 妮 美 容 藝 術 學 院 49 KAPLAN FINANCIAL (HK) LIMITED 50 楷 博 高 等 教 育 有 限 公 司 51 葵 協 社 區 教 育 拓 展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52 格 納 思 通 有 限 公 司 53 智 權 教 育 中 心 ( 九 龍 ) 54 瑪 利 亞 書 院 55 MEC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56 美 聯 大 學 堂 有 限 公 司 57 香 港 設 計 文 化 協 會 58 日 經 日 本 語 學 校 59 PASONA EDUCATION CO LIMITED 60 彼 得. 德 魯 克 管 理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61 標 榜 髮 型 美 容 教 育 學 院 62 九 型 人 格 專 業 學 院 63 RDI MANAGEMENT LEARNING LTD 64 革 立 堅 教 育 中 心 65 澳 洲 皇 家 布 里 斯 本 國 際 學 院 香 港 分 校 66 皇 家 國 際 教 育 學 院 67 思 培 職 業 訓 練 學 校 / 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65 培 訓 機 構 名 稱 68 香 港 通 用 檢 測 認 證 有 限 公 司 69 尚 華 書 院 70 六 式 碼 學 會 有 限 公 司 71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延 續 教 育 中 心 72 星 廚 管 理 學 校 73 SUNGLEE KOREAN LANGUAGE SCHOOL 74 系 統 電 腦 教 育 中 心 75 機 電 工 程 協 會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76 香 港 髮 型 協 會 77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職 業 再 訓 練 中 心 78 香 港 管 理 專 業 協 會 79 香 港 投 資 商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80 香 港 人 壽 保 險 從 業 員 協 會 81 T-NAIL ACADEMY 82 東 大 前 語 言 研 習 社 83 東 大 日 本 語 教 育 中 心 84 意 樂 時 尚 文 化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85 UNISOFT EDUCATION CENTRE 86 天 行 電 腦 培 訓 中 心 87 WELKIN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 TRAINING 88 港 青 專 業 進 修 書 院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6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2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343) 總 目 :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分 目 : () 綱 領 : (4) 人 力 發 展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譚 贛 蘭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財 政 司 司 長 表 示 會 在 下 學 年 起 推 行 為 期 三 屆 的 試 行 計 劃, 向 兼 讀 職 業 訓 練 局 指 定 專 業 課 程 的 人 士 提 供 學 費 資 助, 課 程 涵 蓋 建 築 工 程 和 科 技 等 範 疇, 就 此, 請 告 知 : 為 鼓 勵 持 續 進 修, 當 局 會 否 同 時 檢 討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的 申 領 條 件, 包 括 將 申 領 發 還 款 項 的 上 限 由 1 萬 港 元 提 高 至 例 如 2.5 萬 港 元, 及 將 工 程 及 科 技 等 專 業 範 疇 課 程 納 入 可 獲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名 單?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盧 偉 國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 答 覆 : 當 局 會 在 年 度 就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進 行 檢 討, 以 配 合 社 會 的 需 要 檢 討 範 圍 包 括 基 金 的 資 助 金 額 資 助 範 疇 基 金 的 申 請 及 申 領 事 宜 等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6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2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718) 總 目 :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分 目 : () 綱 領 : (7) 資 助 金 :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業 培 訓 )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譚 贛 蘭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年 度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業 培 訓 ) 的 預 算 比 年 度 的 原 來 預 算 減 少 1.3%, 請 列 出 減 少 預 算 的 範 疇 和 原 因 提 問 人 : 潘 兆 平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8) 答 覆 : 年 度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業 培 訓 ) 的 預 算 比 年 度 的 原 來 預 算 減 少 1.3%, 主 要 由 於 年 度 服 務 業 見 習 培 訓 計 劃 的 計 劃 受 訓 名 額 減 少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6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2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214) 總 目 :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分 目 : () 綱 領 : (4) 人 力 發 展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譚 贛 蘭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的 推 行 事 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過 去 兩 年, 分 別 按 年 齡 組 別 按 頒 授 學 歷 劃 分 按 課 程 範 疇 劃 分 的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受 資 助 人 數 及 資 助 金 額 的 詳 情 為 何 ; (b) 過 去 兩 年, 用 於 宣 傳 及 推 廣 基 金 的 措 施 和 開 支 為 何 ; 2016/17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 (c) 會 否 考 慮 提 高 基 金 資 助 上 限,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田 北 辰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1)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b) 在 過 去 兩 年, 按 年 齡 組 別 頒 授 學 歷 及 課 程 範 疇 劃 分 的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 基 金 ) 受 資 助 人 數 及 資 助 金 額 的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政 府 通 過 多 種 宣 傳 渠 道, 例 如 基 金 辦 事 處 的 網 頁 和 開 辦 基 金 課 程 的 培 訓 機 構 等, 鼓 勵 巿 民 申 請 基 金 在 及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用 於 宣 傳 及 推 廣 基 金 的 開 支 分 別 為 12 萬 元 及 21 萬 元 在 年 度, 有 關 開 支 預 算 為 15 萬 元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69 (c) 現 時, 每 名 基 金 申 請 人 可 在 修 畢 任 何 基 金 可 獲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後 申 領 發 還 該 課 程 80% 的 學 費, 上 限 為 1 萬 港 元 大 多 數 基 金 可 獲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學 費 均 為 1 萬 元 或 以 下 當 局 會 在 年 度 就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進 行 檢 討, 以 配 合 社 會 的 需 要 檢 討 範 圍 包 括 基 金 的 資 助 金 額 資 助 範 疇 基 金 的 申 請 及 申 領 事 宜 等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70 按 年 齡 組 別 及 頒 授 學 歷 劃 分 的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受 資 助 人 數 及 資 助 金 額 附 件 年 度 : 頒 授 學 歷 獲 資 助 人 數 # 年 齡 組 別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獲 資 助 人 數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獲 資 助 人 數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獲 資 助 人 數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獲 資 助 人 數 總 計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博 士 學 位 碩 士 學 位 深 造 文 憑 學 士 學 位 深 造 證 書 / 深 造 學 歷 副 學 士 學 位 高 級 文 憑 / 專 業 文 憑 / 進 修 證 書 高 級 文 憑 文 憑 / 行 政 文 憑 / 學 位 文 憑 副 文 憑 高 級 / 專 業 / 高 等 證 書 證 書 / 行 政 證 書 / 學 位 證 書 其 他, 例 如 修 畢 課 程 證 明 書 / 出 席 證 明 書 總 計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71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頒 授 學 歷 獲 資 助 人 數 # 年 齡 組 別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獲 資 助 人 數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獲 資 助 人 數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獲 資 助 人 數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獲 資 助 人 數 總 計 博 士 學 位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碩 士 學 位 深 造 文 憑 學 士 學 位 深 造 證 書 / 深 造 學 歷 副 學 士 學 位 高 級 文 憑 / 專 業 文 憑 / 進 修 證 書 高 級 文 憑 文 憑 / 行 政 文 憑 / 學 位 文 憑 副 文 憑 高 級 / 專 業 / 高 等 證 書 證 書 / 行 政 證 書 / 學 位 證 書 其 他, 例 如 修 畢 課 程 證 明 書 / 出 席 證 明 書 總 計 # 年 齡 介 乎 18 至 65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合 資 格 申 請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資 助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72 按 年 齡 組 別 及 課 程 範 疇 劃 分 的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受 資 助 人 數 及 資 助 金 額 年 度 : 課 程 範 疇 獲 資 助 人 數 # 年 齡 組 別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獲 資 助 人 數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獲 資 助 人 數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獲 資 助 人 數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獲 資 助 人 數 總 計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金 融 服 務 業 語 文 物 流 業 設 計 旅 遊 業 商 業 服 務 創 意 工 業 工 作 間 的 人 際 及 個 人 才 能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 總 計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73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課 程 範 疇 獲 資 助 人 數 # 年 齡 組 別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獲 資 助 人 數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獲 資 助 人 數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獲 資 助 人 數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獲 資 助 人 數 總 計 獲 資 助 金 額 ( 百 萬 元 ) 金 融 服 務 業 語 文 物 流 業 設 計 旅 遊 業 商 業 服 務 創 意 工 業 工 作 間 的 人 際 及 個 人 才 能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 總 計 # 年 齡 介 乎 18 至 65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合 資 格 申 請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資 助 ^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涵 蓋 的 課 程, 是 以 資 歷 架 構 下 成 立 的 行 業 培 訓 諮 詢 委 員 會 所 制 訂 的 標 準 說 明 為 基 礎 而 設 計 的 課 程 該 等 課 程 自 2008 年 5 月 資 歷 架 構 推 行 後 可 申 請 在 基 金 下 登 記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7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2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205) 總 目 :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分 目 : () 綱 領 : (4) 人 力 發 展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譚 贛 蘭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過 去 3 個 年 度, 每 年 修 畢 再 培 訓 局 課 程 的 學 員 的 就 業 率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進 行 更 詳 盡 調 查, 包 括 調 查 在 覓 得 工 作 的 畢 業 學 員 中, 有 多 少 人 從 事 的 工 作 與 修 讀 的 培 訓 課 程 為 同 一 行 業, 而 選 擇 從 事 與 修 讀 課 程 無 關 的 行 業 的 比 率 又 有 多 少? 提 問 人 : 黃 國 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8) 答 覆 :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的 培 訓 機 構 為 完 成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的 學 員 提 供 3 至 6 個 月 的 就 業 跟 進 服 務 培 訓 機 構 須 向 再 培 訓 局 匯 報 學 員 的 就 業 資 料, 包 括 職 銜 工 作 性 質, 以 及 職 務 是 否 與 學 員 修 讀 的 培 訓 課 程 相 關 在 過 去 3 個 年 度, 完 成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學 員 的 就 業 率 及 與 培 訓 課 程 相 關 的 就 業 率 如 下 : 註 1 就 業 率 與 培 訓 課 程 相 關 的 就 業 率 註 註 % 82% 83% 56% 53% 54% 註 1 就 業 率 是 指 在 就 業 跟 進 服 務 期 內 成 功 就 業 的 學 員 人 次 在 完 成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人 次 中 所 佔 的 比 率 註 2 與 培 訓 課 程 相 關 的 就 業 率 是 指 在 就 業 跟 進 服 務 期 內 入 職 與 修 讀 課 程 相 關 的 工 作 的 學 員 人 次 在 成 功 就 業 人 次 中 所 佔 的 比 率 註 3 截 至 2016 年 2 月 的 估 計 數 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7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2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0383) 總 目 : 分 目 : (173)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事 務 處 (700) 一 般 非 經 常 開 支 項 目 508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綱 領 : (1)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管 制 人 員 :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事 務 處 處 長 ( 李 忠 善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辦 事 處,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過 去 3 年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辦 事 處 共 派 出 多 少 人 手, 突 擊 視 察 了 多 少 次 培 訓 機 構 和 哪 些 培 訓 機 構, 涉 及 的 人 力 開 支 多 少 ; 當 中 多 少 涉 及 就 違 反 了 基 金 條 款 及 條 件 的 個 案 ; 及 當 局 如 何 跟 進 個 案, 多 少 宗 需 要 由 執 法 機 構 進 行 正 式 調 查? 提 問 人 : 何 俊 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2) 答 覆 : 過 去 3 年,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辦 事 處 ( 基 金 辦 事 處 ) 突 擊 視 察 培 訓 機 構 的 資 料, 包 括 動 用 的 職 員 人 數 視 察 次 數 涉 及 的 培 訓 機 構 數 目 及 人 手 開 支, 表 列 如 下 :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動 用 的 職 員 人 數 視 察 次 數 涉 及 的 培 訓 機 構 數 目 人 手 開 支 ( 百 萬 元 ) 基 金 辦 事 處 曾 視 察 的 培 訓 機 構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76 基 金 辦 事 處 在 及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年 度 進 行 突 擊 視 察 時, 分 別 發 現 及 56 宗 個 案 違 反 基 金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這 些 個 案 的 性 質 包 括 沒 有 妥 善 保 存 記 錄 錯 誤 計 算 分 數 導 師 忘 記 於 出 席 記 錄 中 作 核 實 簽 署 和 誤 報 課 程 完 結 日 期 等, 並 不 涉 及 詐 騙, 無 需 轉 介 執 法 機 構 ; 而 基 金 辦 事 處 已 向 各 相 關 的 培 訓 機 構 發 出 相 關 警 告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77 附 件 年 度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辦 事 處 曾 視 察 的 基 金 培 訓 機 構 名 單 培 訓 機 構 名 稱 1 ABRS MANAGEMENT AND TECHNOLOGY CENTER 2 ABRS PROFESSIONAL LEARNING SERVICES 3 奧 思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4 動 向 教 育 中 心 5 香 港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6 美 加 式 教 育 中 心 7 亞 洲 專 業 培 訓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8 ASSOCIATION OF MANAGEMENT ACADEMICS LIMITED 9 ASTON INSTITUTE 10 晉 博 教 育 中 心 11 奇 一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12 育 成 語 文 商 科 學 校 13 製 衣 業 訓 練 局 14 蒙 妮 坦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15 電 腦 人 才 教 育 中 心 16 EF LANGUAGE SOLUTIONS HONG KONG LIMITED 17 FACTORPLUS INTERNATIONAL ACADEMY 18 胡 芬 妮 髮 型 美 容 教 育 中 心 19 財 經 研 習 室 20 大 一 藝 術 設 計 學 校 21 FTMS TRAINING SYSTEMS (HK) LTD 22 工 聯 會 職 業 發 展 服 務 處 有 限 公 司 23 匯 智 豐 教 育 中 心 24 旅 行 家 有 限 公 司 25 漢 斯 學 院 ( 香 港 ) 26 香 港 藝 術 學 院 27 香 港 註 冊 導 遊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28 香 港 正 形 設 計 學 校 29 香 港 傳 藝 中 心 30 香 港 電 腦 學 校 31 香 港 職 工 會 聯 盟 培 訓 中 心 32 香 港 顧 客 服 務 協 會 33 香 港 全 動 力 設 計 / 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78 培 訓 機 構 名 稱 34 香 港 生 態 旅 遊 專 業 培 訓 中 心 35 香 港 餐 飲 聯 業 慈 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36 香 港 電 影 電 視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37 香 港 工 商 管 理 學 會 38 香 港 國 際 專 業 學 院 39 香 港 珠 寶 製 造 業 廠 商 會 40 香 港 管 理 專 業 協 會 持 續 進 修 書 院 41 香 港 身 心 語 言 程 式 學 中 心 42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43 香 港 專 業 普 通 話 學 校 44 香 港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45 香 港 設 計 學 院 46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47 香 港 社 會 企 業 48 香 港 旅 遊 專 業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49 學 勤 士 教 育 中 心 50 漢 科 學 校 51 IN LEARNING CENTRE 52 英 華 美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53 展 能 學 院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54 整 合 靈 性 心 理 學 培 訓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55 INTERACTIVE EDUCATION (HK) LIMITED 56 國 際 美 研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57 珍 妮 美 容 藝 術 學 院 58 KAPLAN FINANCIAL (HK) LIMITED 59 楷 博 高 等 教 育 有 限 公 司 60 楷 博 語 言 中 心 61 格 納 思 通 有 限 公 司 62 麗 奧 美 髮 美 容 訓 練 中 心 63 瑪 利 亞 書 院 64 ME ENGLISH LANGUAGE CENTRE 65 美 聯 大 學 堂 有 限 公 司 66 香 港 設 計 文 化 協 會 67 日 經 日 本 語 學 校 68 NLP ACADEMY LTD / 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79 培 訓 機 構 名 稱 69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70 PASONA EDUCATION CO LIMITED 71 彼 得. 德 魯 克 管 理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72 PRIME ENGLISH LEARNING CENTRE 73 九 型 人 格 專 業 學 院 74 專 才 培 訓 協 會 75 RDI MANAGEMENT LEARNING LTD 76 創 未 來 專 才 發 展 中 心 77 澳 洲 皇 家 布 里 斯 本 國 際 學 院 香 港 分 校 78 皇 家 國 際 教 育 學 院 79 SAP HONG KONG CO LTD 80 思 培 職 業 訓 練 學 校 81 香 港 童 軍 總 會 - 綜 合 教 育 中 心 82 香 港 通 用 檢 測 認 證 有 限 公 司 83 沐 陽 推 廣 有 限 公 司 84 尚 華 書 院 85 SINO INSTITUTE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LIMITED 86 六 式 碼 學 會 有 限 公 司 87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延 續 教 育 中 心 88 星 廚 管 理 學 校 89 機 電 工 程 協 會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90 香 港 髮 型 協 會 91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持 續 進 修 中 心 92 香 港 管 理 專 業 協 會 93 香 港 投 資 商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94 香 港 人 壽 保 險 從 業 員 協 會 95 東 亞 語 言 文 化 學 校 96 東 大 環 球 語 文 教 育 中 心 97 優 質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98 UNISOFT EDUCATION CENTRE 99 天 行 電 腦 培 訓 中 心 100 青 年 會 專 業 書 院 101 港 青 專 業 進 修 書 院 / 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80 年 度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辦 事 處 曾 視 察 的 基 金 培 訓 機 構 名 單 培 訓 機 構 名 稱 1 ABRS MANAGEMENT AND TECHNOLOGY CENTER 2 動 向 教 育 中 心 3 香 港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4 相 向 英 語 學 校 ( 九 龍 ) 5 亞 洲 寶 石 學 院 及 鑑 定 所 有 限 公 司 6 亞 斯 頓 商 科 學 校 7 晉 博 教 育 中 心 8 明 愛 白 英 奇 專 業 學 校 9 蒙 妮 坦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10 COMPUTER ACADEMY 11 電 腦 人 才 教 育 中 心 12 FACTORPLUS INTERNATIONAL ACADEMY 13 胡 芬 妮 髮 型 美 容 教 育 中 心 14 科 域 資 訊 教 育 中 心 15 財 經 研 習 室 16 大 一 藝 術 設 計 學 校 17 法 國 專 業 美 容 學 院 18 國 際 專 業 教 育 學 會 19 香 港 傳 藝 中 心 20 香 港 電 腦 學 校 21 香 港 生 態 旅 遊 專 業 培 訓 中 心 22 精 英 專 業 學 校 23 香 港 職 業 發 展 服 務 處 有 限 公 司 24 香 港 電 影 電 視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25 HONG KONG INSTITUTE OF LANGUAGES 26 香 港 司 儀 演 藝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27 香 港 管 理 專 業 協 會 持 續 進 修 書 院 28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29 香 港 專 業 普 通 話 學 校 30 香 港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31 香 港 設 計 學 院 32 香 港 社 會 企 業 33 香 港 旅 遊 專 業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 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81 培 訓 機 構 名 稱 34 學 勤 士 教 育 中 心 35 漢 科 學 校 36 英 華 美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37 展 能 學 院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38 整 合 靈 性 心 理 學 培 訓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39 國 際 美 研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40 珍 妮 美 容 藝 術 學 院 41 KAPLAN FINANCIAL (HK) LIMITED 42 楷 博 高 等 教 育 有 限 公 司 43 格 納 思 通 有 限 公 司 44 瑪 利 亞 書 院 45 ME ENGLISH LANGUAGE CENTRE 46 MEC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47 美 聯 大 學 堂 有 限 公 司 48 香 港 設 計 文 化 協 會 49 日 經 日 本 語 學 校 50 PASONA EDUCATION CO LIMITED 51 彼 得. 德 魯 克 管 理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52 標 榜 髮 型 美 容 教 育 學 院 53 PRIME ENGLISH LEARNING CENTRE 54 九 型 人 格 專 業 學 院 55 專 才 培 訓 協 會 56 RDI MANAGEMENT LEARNING LTD 57 革 立 堅 教 育 中 心 58 澳 洲 皇 家 布 里 斯 本 國 際 學 院 香 港 分 校 59 皇 家 國 際 教 育 學 院 60 思 培 職 業 訓 練 學 校 61 香 港 通 用 檢 測 認 證 有 限 公 司 62 沐 陽 推 廣 有 限 公 司 63 尚 華 書 院 64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延 續 教 育 中 心 65 星 廚 管 理 學 校 66 SUN WAH-PEARL LINUX AND DIGITAL FORENSICS LIMITED 67 機 電 工 程 協 會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68 香 港 髮 型 協 會 / 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82 培 訓 機 構 名 稱 69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職 業 再 訓 練 中 心 70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持 續 進 修 中 心 71 香 港 管 理 專 業 協 會 72 香 港 投 資 商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73 香 港 人 壽 保 險 從 業 員 協 會 74 T-NAIL ACADEMY 75 東 大 前 語 言 研 習 社 76 東 大 日 本 語 教 育 中 心 77 意 樂 時 尚 文 化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78 UNISOFT EDUCATION CENTRE 79 天 行 電 腦 培 訓 中 心 80 WELKIN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 TRAINING 81 香 港 普 通 話 研 習 社 82 青 年 會 專 業 書 院 83 港 青 專 業 進 修 書 院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83 年 度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辦 事 處 曾 視 察 的 基 金 培 訓 機 構 名 單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培 訓 機 構 名 稱 1 ABRS MANAGEMENT AND TECHNOLOGY CENTER 2 動 向 教 育 中 心 3 香 港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4 美 加 式 教 育 中 心 5 亞 洲 專 業 培 訓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6 亞 洲 寶 石 學 院 及 鑑 定 所 有 限 公 司 7 亞 斯 頓 商 科 學 校 8 伯 樂 音 樂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9 晉 博 教 育 中 心 10 BUSINESS PLUS INTERNATIONAL LIMITED 11 明 愛 白 英 奇 專 業 學 校 12 明 愛 社 區 書 院 13 蒙 妮 坦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14 COMPUTER ACADEMY 15 電 腦 人 才 教 育 中 心 16 第 一 日 語 暨 文 化 學 校 17 直 達 教 育 中 心 18 ELITE MAKEUP 19 經 濟 商 學 院 20 FACTORPLUS INTERNATIONAL ACADEMY 21 胡 芬 妮 髮 型 美 容 教 育 中 心 22 科 域 資 訊 教 育 中 心 23 大 一 藝 術 設 計 學 校 24 財 商 教 練 有 限 公 司 25 法 國 專 業 美 容 學 院 26 工 聯 會 職 業 發 展 服 務 處 有 限 公 司 27 國 際 專 業 教 育 學 會 28 香 港 傳 藝 中 心 29 香 港 電 腦 學 校 30 香 港 顧 客 服 務 協 會 31 香 港 全 動 力 設 計 32 香 港 生 態 旅 遊 專 業 培 訓 中 心 / 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84 培 訓 機 構 名 稱 33 精 英 專 業 學 校 34 香 港 職 業 發 展 服 務 處 有 限 公 司 35 香 港 司 儀 演 藝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36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37 香 港 專 業 普 通 話 學 校 38 香 港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39 香 港 設 計 學 院 40 香 港 聖 公 會 麥 理 浩 夫 人 中 心 就 業 發 展 綜 合 服 務 41 香 港 旅 遊 專 業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42 學 勤 士 教 育 中 心 43 漢 科 學 校 44 英 華 美 教 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45 香 港 專 上 教 育 學 院 46 整 合 靈 性 心 理 學 培 訓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47 國 際 美 研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48 珍 妮 美 容 藝 術 學 院 49 KAPLAN FINANCIAL (HK) LIMITED 50 楷 博 高 等 教 育 有 限 公 司 51 葵 協 社 區 教 育 拓 展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52 格 納 思 通 有 限 公 司 53 智 權 教 育 中 心 ( 九 龍 ) 54 瑪 利 亞 書 院 55 MEC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56 美 聯 大 學 堂 有 限 公 司 57 香 港 設 計 文 化 協 會 58 日 經 日 本 語 學 校 59 PASONA EDUCATION CO LIMITED 60 彼 得. 德 魯 克 管 理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61 標 榜 髮 型 美 容 教 育 學 院 62 九 型 人 格 專 業 學 院 63 RDI MANAGEMENT LEARNING LTD 64 革 立 堅 教 育 中 心 65 澳 洲 皇 家 布 里 斯 本 國 際 學 院 香 港 分 校 66 皇 家 國 際 教 育 學 院 67 思 培 職 業 訓 練 學 校 / 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85 培 訓 機 構 名 稱 68 香 港 通 用 檢 測 認 證 有 限 公 司 69 尚 華 書 院 70 六 式 碼 學 會 有 限 公 司 71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延 續 教 育 中 心 72 星 廚 管 理 學 校 73 SUNGLEE KOREAN LANGUAGE SCHOOL 74 系 統 電 腦 教 育 中 心 75 機 電 工 程 協 會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76 香 港 髮 型 協 會 77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職 業 再 訓 練 中 心 78 香 港 管 理 專 業 協 會 79 香 港 投 資 商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80 香 港 人 壽 保 險 從 業 員 協 會 81 T-NAIL ACADEMY 82 東 大 前 語 言 研 習 社 83 東 大 日 本 語 教 育 中 心 84 意 樂 時 尚 文 化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85 UNISOFT EDUCATION CENTRE 86 天 行 電 腦 培 訓 中 心 87 WELKIN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 TRAINING 88 港 青 專 業 進 修 書 院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8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2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2182)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73)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事 務 處 (700) 一 般 非 經 常 開 支 項 目 508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1)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管 制 人 員 :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事 務 處 處 長 ( 李 忠 善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過 去 五 年, 總 共 有 多 少 人 申 請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的 資 助? 涉 及 多 少 錢? 全 港 總 共 有 多 少 人 曾 經 開 立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戶 口? 全 港 總 共 有 多 少 人 已 經 用 完 資 助 金 額 上 限 10,000 港 元 或 四 次 申 領 款 項?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調 高 資 助 金 額 上 限 或 次 數?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梁 國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039) 答 覆 : 在 過 去 5 年 ( 由 2011 年 4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辦 事 處 共 收 到 宗 發 還 款 項 申 請 獲 批 核 發 還 款 項 的 人 數 為 人, 涉 及 發 還 款 項 金 額 約 9.7 億 元 現 時, 每 名 申 請 人 可 在 修 畢 任 何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 基 金 ) 可 獲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後 申 領 發 還 該 課 程 80% 的 學 費, 上 限 為 1 萬 港 元 大 多 數 基 金 可 獲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學 費 均 為 1 萬 元 或 以 下 ; 而 基 金 申 請 人 最 多 可 申 領 發 還 款 項 4 次 自 基 金 於 2002 年 中 成 立 至 今, 獲 批 准 開 立 基 金 戶 口 的 人 數 為 人, 當 中 已 用 盡 1 萬 元 資 助 上 限 或 已 提 交 4 次 發 還 款 項 申 請 的 人 數 共 有 人 當 局 會 在 年 度 就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進 行 檢 討, 以 配 合 社 會 的 需 要 檢 討 範 圍 包 括 基 金 的 資 助 金 額 資 助 範 疇 基 金 的 申 請 及 申 領 事 宜 等 - 完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8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2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1921) 總 目 : 分 目 : (173)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事 務 處 (700) 一 般 非 經 常 開 支 項 目 508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綱 領 : (1)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管 制 人 員 :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事 務 處 處 長 ( 李 忠 善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當 局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供 下 列 數 據 : 最 近 五 年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的 申 請 數 目 支 付 款 額 及 每 宗 申 請 的 平 均 款 額 ; 已 申 請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的 香 港 市 民 數 量 及 當 中 的 年 齡 分 佈 ; 及 最 近 五 年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的 成 功 批 核 率 提 問 人 : 梁 繼 昌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03) 答 覆 : 現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如 下 : 過 去 5 年 ( 即 由 年 度 至 年 度 )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的 申 請 人 數 目 總 支 付 款 額 每 宗 成 功 申 請 的 平 均 支 付 款 額 和 成 功 申 請 的 百 分 比 表 列 如 下 :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申 請 人 數 目 總 支 付 款 額 ( 百 萬 元 ) 每 宗 成 功 申 請 的 平 均 支 付 款 額 ( 元 ) 7,212 7,352 7,618 7,762 7,597 成 功 批 核 率 ( 百 分 比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88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辦 事 處 在 過 去 5 年 共 收 到 宗 申 請 該 名 申 請 人 按 年 齡 組 別 分 布 如 下 : 申 請 人 數 目 ( 佔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 註 年 齡 組 別 <18 或 > (64.7) (19.3) (10.5) (5.4) 248 (0.1) 總 數 註 : 年 齡 介 乎 18 至 65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合 資 格 申 請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資 助 - 完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8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3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645)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三 年, 每 年 向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科 登 記 求 職 的 殘 疾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數 目, 以 及 當 中 按 國 籍 / 種 族 ( 例 如 印 尼 人 菲 律 賓 人 印 度 人 巴 基 斯 坦 人 尼 泊 爾 人 日 本 人 泰 國 人 韓 國 人 其 他 亞 洲 人 及 白 種 人 等 ) 的 成 功 就 業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53) 答 覆 : 在 及 2015 年, 分 別 有 和 28 名 少 數 族 裔 殘 疾 人 士 在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科 登 記 求 職 在 有 關 年 份, 勞 工 處 錄 得 的 少 數 族 裔 殘 疾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個 案, 按 其 種 族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就 業 個 案 種 族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巴 基 斯 坦 印 尼 泰 國 印 度 尼 泊 爾 馬 來 西 亞 總 數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9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3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677)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問 當 局 如 何 監 管 各 政 府 部 門 的 清 潔 服 務 承 辦 商 落 實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條 例 的 相 關 規 定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61) 答 覆 : 根 據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09 章 ), 僱 主 ( 包 括 政 府 外 判 清 潔 服 務 承 辦 商 ) 須 在 合 理 地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確 保 其 所 有 在 工 作 中 的 僱 員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 職 安 健 ) 勞 工 處 人 員 不 時 到 不 同 工 作 地 點 ( 包 括 政 府 外 判 清 潔 服 務 承 辦 商 的 工 作 場 所 ) 進 行 有 關 職 安 健 狀 況 的 突 擊 巡 查, 亦 會 針 對 相 關 高 危 工 序 ( 例 如 使 用 危 險 化 學 品 ) 進 行 特 別 執 法 行 動, 以 遏 止 違 反 工 作 安 全 規 定 的 作 業 如 發 現 違 反 職 安 健 規 定 的 情 況, 勞 工 處 會 依 法 處 理, 並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通 報 聘 用 有 關 外 判 清 潔 服 務 承 辦 商 的 部 門, 作 出 跟 進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9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3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679)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五 年, 當 局 每 年 收 到 多 少 宗 清 潔 服 務 合 約 的 非 技 術 工 人 的 工 傷 呈 報? 他 們 受 傷 的 部 位 及 原 因 為 何? 如 有, 請 按 部 門 分 類 列 出 當 局 跟 進 該 等 投 訴 的 詳 情 為 何 如 沒 有 備 存 數 字, 原 因 為 何? 日 後 會 否 提 供 有 關 數 字?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64) 答 覆 : 由 於 工 傷 呈 報 没 有 記 錄 該 工 傷 是 否 涉 及 政 府 部 門 清 潔 服 務 合 約,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清 潔 服 務 合 約 的 分 類 意 外 數 字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勞 工 處 會 按 不 同 行 業 ( 如 病 媒 防 治 及 清 潔 服 務 ) 的 整 體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表 現 制 定 相 關 執 法 及 宣 傳 推 廣 策 略, 現 時 未 有 計 劃 收 集 有 關 政 府 服 務 承 辦 商 的 分 類 數 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9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3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680)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五 年, 當 局 每 年 收 到 多 少 宗 清 潔 服 務 承 辦 商 涉 嫌 違 反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及 相 關 規 例 的 個 案? 請 按 部 門 涉 嫌 違 例 個 案 的 性 質 及 成 功 檢 控 個 案 及 其 原 因 分 類 列 出, 並 列 出 有 關 檢 控 的 定 罪 情 況 和 罰 則 ; 如 沒 有 備 存 數 字, 原 因 為 何? 日 後 會 否 提 供 有 關 數 字?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67) 答 覆 :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政 府 部 門 的 清 潔 服 務 承 辦 商 涉 嫌 違 反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及 相 關 規 例 的 個 案 數 字, 以 及 上 述 提 問 的 有 關 資 料 勞 工 處 會 按 不 同 行 業 ( 如 病 媒 防 治 及 清 潔 服 務 ) 的 整 體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表 現 制 定 相 關 執 法 及 宣 傳 推 廣 策 略, 現 時 未 有 計 劃 收 集 有 關 政 府 服 務 承 辦 商 的 分 類 數 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9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3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967)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有 關 為 其 僱 主 連 續 工 作 少 於 四 周 及 / 或 不 是 每 周 工 作 18 小 時 或 以 上 及 三 個 月 以 下 短 期 合 約 的 僱 員 ( 合 稱 零 散 工 ), 就 此, (a) 請 以 短 期 短 工 時 以 及 三 個 月 以 下 合 約 列 出 下 列 數 據 : (i) 少 數 族 裔 ; (ii) 來 港 不 足 七 年 ; (iii) 家 庭 照 顧 者 ; (iv) 單 親 人 士 ; (v) 殘 疾 人 士 及 / 或 正 領 取 傷 殘 津 貼 者 ; (vi) 跨 區 工 作 及 其 交 通 開 支 佔 收 入 百 分 比 ; (vii) 其 家 庭 兒 童 數 目 ; (viii) 其 收 入 佔 家 庭 收 入 百 分 比 ; (ix) 居 於 公 屋 租 置 房 屋 自 置 物 業 的 百 分 比 ; (x) 其 家 庭 正 領 取 綜 援 ; (xi) 沒 有 供 強 積 金 ; 及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94 (xii) 擁 專 上 學 位 的 零 散 工 中, 獲 批 資 助 貸 款 及 平 均 欠 債 的 分 項 金 額 ; 及 (b) 若 沒 有 (a) 提 及 的 資 料,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研 究 上 述 零 散 工 的 特 性, 以 作 更 全 面 的 分 析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76) 答 覆 : 勞 工 處 和 政 府 統 計 處 均 沒 有 上 述 (a) 所 需 的 數 據 資 料 政 府 會 繼 續 不 時 檢 討 收 集 各 項 數 據 資 料 的 需 要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9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3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982)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政 府 交 代 展 能 就 業 科 過 去 5 年 的 每 年 開 支 人 手 編 制 殘 疾 人 士 成 功 就 業 個 案 數 字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6) 答 覆 :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科 過 去 5 年 的 每 年 開 支 和 人 手 編 制, 以 及 錄 得 的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個 案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每 年 開 支 (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人 手 編 制 年 度 實 際 開 支 ,426 萬 元 ,784 萬 元 ,929 萬 元 ,251 萬 元 ,588 萬 元 職 系 人 員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人 數 * * * *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96 人 數 職 系 人 員 * * * * * 文 書 職 系 人 員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人 員 總 數 註 釋 : *: 截 至 有 關 年 度 的 最 後 1 個 月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個 案 年 份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就 業 個 案 宗 數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9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3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6025)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a) 過 去 三 年, 每 年 向 勞 工 處 登 記 求 職 的 健 全 人 士 的 數 目, 以 及 當 中 成 功 就 業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b) 過 去 三 年, 每 年 向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科 登 記 求 職 的 殘 疾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數 目, 以 及 當 中 按 國 籍 / 種 族 ( 例 如 印 尼 人 菲 律 賓 人 印 度 人 巴 基 斯 坦 人 尼 泊 爾 人 日 本 人 泰 國 人 韓 國 人 其 他 亞 洲 人 及 白 種 人 等 ) 的 成 功 就 業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基 於 上 述 (a) 至 (b) 的 成 功 個 案 數 字, 勞 工 處 有 否 就 其 服 務 能 否 協 助 求 職 者 成 功 就 業 作 出 檢 討 或 研 究 ; 如 有, 結 果 為 何 ; 如 沒 有, 原 因 為 何 ; 會 否 考 慮 日 後 作 出 檢 討 或 研 究,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57)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過 去 3 年, 即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分 別 有 和 名 健 全 求 職 人 士 登 記 使 用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服 務 目 前, 約 99%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的 職 位 空 缺 都 附 有 僱 主 的 聯 絡 方 法, 求 職 人 士 無 需 向 勞 工 處 登 記 或 要 求 就 業 轉 介, 亦 可 透 過 招 聘 會 或 互 動 就 業 服 務 網 站 等 途 徑, 直 接 向 僱 主 求 職 在 2013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勞 工 處 分 別 錄 得 及 宗 健 全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個 案 (b) 在 過 去 3 年, 即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分 別 有 和 28 名 少 數 族 裔 殘 疾 人 士 在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科 登 記 求 職 在 有 關 年 份, 勞 工 處 錄 得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98 的 少 數 族 裔 殘 疾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個 案, 按 其 種 族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就 業 個 案 種 族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巴 基 斯 坦 印 尼 泰 國 印 度 尼 泊 爾 馬 來 西 亞 總 數 勞 工 處 不 時 檢 視 為 健 全 求 職 人 士 及 少 數 族 裔 殘 疾 求 職 人 士 所 提 供 的 就 業 服 務, 並 優 化 相 關 服 務 效 能, 為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適 切 的 服 務 例 如 在 健 全 求 職 人 士 方 面, 勞 工 處 會 因 應 求 職 人 士 的 需 要, 不 時 改 善 互 動 就 業 服 務 網 站 及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的 資 訊 及 功 能, 又 於 全 港 多 個 地 點 設 置 空 缺 搜 尋 終 端 機, 方 便 求 職 人 士 搜 尋 就 業 資 訊 和 職 位 空 缺 資 料, 及 使 用 簡 易 的 職 位 選 配 功 能, 以 促 進 就 業 資 訊 流 通, 增 加 求 職 人 士 成 功 就 業 的 機 會 有 就 業 困 難 的 求 職 人 士 可 選 擇 約 見 就 業 中 心 的 就 業 主 任, 接 受 個 人 化 的 就 業 諮 詢 服 務, 或 參 加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計 劃, 以 提 升 就 業 能 力 為 加 強 對 持 有 高 等 學 歷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支 援, 特 別 是 於 海 外 高 等 院 校 留 學 的 香 港 大 專 生 有 興 趣 在 香 港 工 作 的 港 人 移 民 第 二 代 及 海 外 高 學 歷 / 專 業 人 士, 勞 工 處 將 於 2016 年 第 四 季 設 立 一 個 專 題 就 業 資 訊 的 網 上 平 台, 讓 他 們 了 解 香 港 勞 動 市 場 的 情 況, 及 透 過 新 設 的 專 題 網 頁 搜 尋 和 申 請 合 適 的 職 位 空 缺 本 地 持 有 高 等 學 歷 求 職 人 士 亦 可 使 用 這 網 頁 此 外, 因 應 少 數 族 裔 殘 疾 求 職 人 士 在 擇 業 求 職 方 面 的 需 要, 勞 工 處 會 主 動 接 觸 不 同 行 業 的 僱 主, 積 極 為 他 們 搜 羅 合 適 的 空 缺, 以 協 助 他 們 就 業 勞 工 處 亦 會 繼 續 推 行 就 業 展 才 能 計 劃, 透 過 向 僱 主 提 供 津 貼, 鼓 勵 僱 主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 包 括 少 數 族 裔 殘 疾 人 士 ), 以 提 高 他 們 的 就 業 機 會 為 加 強 對 殘 疾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支 援, 勞 工 處 會 在 2016 年 推 行 為 期 兩 年 的 試 驗 計 劃, 聘 用 非 政 府 機 構, 支 援 有 輔 導 服 務 需 要 的 殘 疾 求 職 人 士 ( 包 括 少 數 族 裔 殘 疾 人 士 )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39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3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6751)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三 年, 每 年 向 勞 工 處 登 記 求 職 的 健 全 人 士 的 數 目, 以 及 當 中 成 功 就 業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44) 答 覆 : 在 過 去 3 年, 即 和 2015 年, 分 別 有 和 名 健 全 求 職 人 士 登 記 使 用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服 務 目 前, 約 99%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的 職 位 空 缺 均 附 有 僱 主 的 聯 絡 方 法, 求 職 人 士 無 需 向 勞 工 處 登 記 或 要 求 就 業 轉 介, 亦 可 透 過 招 聘 會 或 互 動 就 業 服 務 網 站 等 途 徑, 直 接 向 僱 主 求 職 在 及 2015 年, 勞 工 處 分 別 錄 得 及 宗 健 全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個 案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0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3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6758)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三 年, 每 年 向 勞 工 處 登 記 求 職 的 健 全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數 目, 以 及 當 中 按 國 籍 / 種 族 ( 例 如 印 尼 人 菲 律 賓 人 印 度 人 巴 基 斯 坦 人 尼 泊 爾 人 日 本 人 泰 國 人 韓 國 人 其 他 亞 洲 人 及 白 種 人 等 ) 的 成 功 就 業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51) 答 覆 : 在 和 2015 年, 分 別 有 和 994 名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登 記 使 用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服 務 求 職 人 士 可 經 勞 工 處 的 轉 介 服 務, 或 直 接 向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職 位 空 缺 的 僱 主 申 請 工 作 而 獲 聘 現 時 約 有 99%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的 職 位 空 缺 可 供 求 職 人 士 直 接 向 僱 主 申 請 工 作 經 直 接 申 請 而 覓 得 工 作 的 求 職 人 士 無 須 向 勞 工 處 呈 報 其 就 業 情 況, 因 此 勞 工 處 沒 有 相 關 成 功 就 業 的 數 字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透 過 勞 工 處 轉 介 而 獲 聘 的 個 案 按 種 族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種 族 就 業 個 案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巴 基 斯 坦 菲 律 賓 泰 國 尼 泊 爾 印 度 印 尼 其 他 少 數 族 裔 總 數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0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3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6764)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a) 勞 工 處 有 否 計 劃 為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進 行 檢 討 ; 如 已 進 行 檢 討, 結 果 為 何 ; 如 正 計 劃 檢 討, 時 間 為 何, 檢 討 的 指 標 為 何 ; 如 沒 有 計 劃, 原 因 為 何 ; 及 (b) 有 服 務 少 數 族 裔 的 團 體 指 出, 不 少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者 表 示, 少 數 族 裔 服 務 大 使 由 於 只 為 展 翅 青 見 下 接 受 培 訓 的 學 員, 經 驗 不 足, 以 致 未 能 協 助 服 務 使 用 者 求 職, 而 現 時 勞 工 處 就 業 主 任 亦 因 文 化 隔 閡, 未 能 了 解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者 的 需 要 勞 工 處 會 否 聘 請 有 經 驗 的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主 任, 或 設 立 專 責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的 就 業 服 務 科, 以 更 有 效 地 協 助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59)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勞 工 處 自 2014 年 9 月 開 始 推 行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計 劃, 聘 用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下 能 以 少 數 族 裔 語 言 溝 通 的 學 員 擔 任 為 期 6 個 月 的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勞 工 處 已 根 據 實 際 運 作 經 驗 和 數 據 及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於 完 成 在 職 培 訓 後 的 就 業 情 況 等 資 料, 檢 視 計 劃 的 成 效, 發 覺 該 計 劃 反 應 正 面, 故 勞 工 處 已 繼 續 推 行 計 劃, 連 同 15 名 於 2016 年 3 月 到 任 的 第 四 期 學 員, 已 先 後 聘 用 了 63 名 學 員 勞 工 處 會 視 乎 服 務 需 求, 繼 續 聘 用 適 當 數 目 的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到 就 業 中 心 及 行 業 性 招 聘 中 心 提 供 服 務 (b) 勞 工 處 的 13 所 就 業 中 心 分 布 於 港 九 新 界 各 區, 以 方 便 居 住 於 不 同 區 域 的 求 職 人 士 ( 包 括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 使 用 就 業 服 務 每 所 就 業 中 心 均 設 有 為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02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而 設 的 專 項 就 業 服 務, 例 如 特 別 櫃 台 就 業 資 訊 角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而 設 的 就 業 講 座 等 現 時, 就 業 中 心 透 過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和 就 業 主 任,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由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傳 譯 服 務, 為 有 不 同 就 業 需 要 和 不 同 種 族 的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主 要 負 責 接 待 及 協 助 處 理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有 關 勞 工 處 就 業 服 務 的 一 般 查 詢, 和 協 助 他 們 使 用 就 業 中 心 / 行 業 性 招 聘 中 心 的 各 項 設 施, 並 於 招 聘 會 的 會 場 內 提 供 協 助 與 此 同 時, 如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需 要 更 深 入 的 個 人 化 就 業 諮 詢 服 務, 可 約 見 就 業 主 任 會 面 詳 談 熟 悉 本 地 就 業 市 場 情 況 的 就 業 主 任 會 根 據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的 個 別 需 要, 向 他 們 提 供 求 職 意 見 就 業 市 場 資 訊 培 訓 / 再 培 訓 課 程 資 料 及 協 助 他 們 進 行 職 業 志 向 評 估 等 勞 工 處 亦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作 出 安 排, 在 有 需 要 時 通 過 電 話 為 不 諳 中 文 及 英 語 的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即 時 傳 譯 服 務 為 了 提 高 前 線 員 工 對 少 數 族 裔 文 化 的 敏 感 度, 勞 工 處 有 邀 請 熟 悉 少 數 族 裔 文 化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為 他 們 舉 辦 講 座, 介 紹 少 數 族 裔 的 文 化 習 俗 及 與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溝 通 的 技 巧 另 外, 勞 工 處 會 定 期 為 員 工 安 排 反 歧 視 條 例 方 面 的 培 訓, 並 購 置 有 關 服 務 少 數 族 裔 社 群 的 書 籍 供 職 員 傳 閱, 以 加 強 他 們 對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認 知 及 為 他 們 提 供 服 務 的 技 巧 同 時, 就 業 中 心 / 招 聘 中 心 的 職 員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與 不 同 種 族 的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持 續 合 作 和 相 處, 亦 令 他 們 對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有 更 深 入 的 了 解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透 過 現 有 就 業 中 心 網 路, 加 上 適 當 的 培 訓, 以 及 在 少 數 族 裔 就 業 服 務 大 使 的 配 合 下, 加 強 為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的 就 業 服 務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0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4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7072)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青 少 年 見 習 就 業 計 劃, 過 往 五 年 下 列 各 項 開 支 及 單 位 成 本 的 分 項 數 字 : 發 放 予 僱 主 的 培 訓 津 貼 發 放 予 學 員 的 課 程 及 考 試 費 用 和 向 培 訓 機 構 支 付 的 個 案 管 理 及 培 訓 費 用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628) 答 覆 : 勞 工 處 在 2009 年 9 月 把 青 少 年 見 習 就 業 計 劃 和 展 翅 計 劃 加 強 和 整 合 為 一 條 龍 模 式 的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為 學 歷 在 副 學 位 或 以 下 的 15 至 24 歲 青 年 人 提 供 全 面 的 職 前 和 在 職 培 訓 在 至 年 度, 發 放 予 僱 主 的 培 訓 津 貼 向 學 員 發 還 的 課 程 及 考 試 費 用, 以 及 向 服 務 機 構 支 付 的 個 案 管 理 和 培 訓 費 用 表 列 如 下 : 發 放 予 僱 主 的 在 職 培 訓 津 貼 向 學 員 發 還 的 課 程 及 考 試 費 用 向 服 務 機 構 支 付 的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費 和 職 前 培 訓 課 程 費 用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 3,890 萬 元 3,040 萬 元 3,140 萬 元 4,720 萬 元 5,000 萬 元 70 萬 元 30 萬 元 20 萬 元 16 萬 元 14 萬 元 2,340 萬 元 2,100 萬 元 1,960 萬 元 1,600 萬 元 1,870 萬 元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04 僱 主 為 每 名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學 員 提 供 在 職 培 訓, 可 獲 發 放 每 月 最 高 3,000 元 的 培 訓 津 貼 僱 主 獲 發 放 的 在 職 培 訓 津 貼 視 乎 在 職 培 訓 期 的 長 短 而 定, 而 在 職 培 訓 期 會 因 應 有 關 職 位 的 培 訓 內 容 由 6 至 12 個 月 不 等 接 受 在 職 培 訓 的 學 員 如 報 讀 相 關 職 外 訓 練 課 程, 每 名 學 員 最 高 可 獲 發 還 4,000 元 課 程 及 考 試 費 用 學 員 可 以 按 興 趣 和 就 業 需 要, 靈 活 選 擇 接 受 各 類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和 報 讀 職 前 培 訓 課 程 學 員 可 以 參 加 計 劃 的 不 同 活 動, 而 且 參 與 時 間 長 短 各 異 勞 工 處 沒 有 備 存 每 名 學 員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和 職 前 培 訓 的 單 位 成 本 資 料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3 99 頁

40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4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7074)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請 提 供 計 劃 生 效 以 來 以 下 按 年 的 數 字 : (a) 發 放 予 僱 主 的 津 貼 及 個 案 案 數 目, 並 按 行 業 分 類 ; (b) 所 需 的 行 政 費 用, 以 及 有 否 檢 討 計 劃 的 成 效?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630)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在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發 放 的 培 訓 津 貼 款 額, 以 及 過 去 5 年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就 業 個 案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i) 發 放 的 培 訓 津 貼 款 額 年 度 款 額 ( 百 萬 元 ) ( 截 至 2 月 底 ) 2.4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06 (ii) 按 行 業 劃 分 的 就 業 個 案 行 業 就 業 個 案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製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進 出 口 貿 易 業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建 造 業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其 他 總 數 (b)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由 各 就 業 中 心 的 人 員 負 責 推 行, 這 些 人 員 亦 須 同 時 擔 任 其 他 職 務, 計 劃 涉 及 的 人 手 及 行 政 費 用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勞 工 處 會 定 期 進 行 調 查, 以 了 解 透 過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獲 聘 就 業 人 士 的 留 任 情 況 在 2015 年 10 月 進 行 的 調 查 顯 示, 約 78% 個 案 的 留 任 期 達 4 個 月 或 以 上, 64% 個 案 留 任 6 個 月 或 更 長 時 間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0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4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7171)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a) 請 詳 細 列 出 以 下 最 近 5 年 的 數 字, 就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有 關 的 宣 傳 和 教 育 工 作 和 涉 及 開 支 及 具 體 內 容 ; (b) 下 年 度 預 計 在 宣 傳 和 教 育 工 作 上 的 開 支 及 具 體 內 容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778)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a) 勞 工 處 不 時 為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及 其 僱 主 舉 辦 多 項 宣 傳 及 教 育 活 動, 協 助 他 們 了 解 其 在 僱 傭 條 例 及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下 的 權 益 和 責 任, 以 及 違 反 有 關 規 定 的 後 果 等 過 去 5 年, 勞 工 處 除 了 以 多 個 外 傭 母 語 印 製 實 用 指 南 宣 傳 單 張 及 海 報, 並 在 多 個 地 方 包 括 機 場 ( 透 過 非 政 府 機 構 向 新 來 港 外 傭 ) 有 關 駐 港 領 事 館 以 及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的 辦 事 處 廣 泛 派 發 相 關 資 料, 有 關 宣 傳 刊 物 及 外 傭 權 益 的 宣 傳 片 亦 上 載 到 勞 工 處 網 頁 以 方 便 公 眾 查 閱 ; 勞 工 處 並 透 過 舉 辦 巡 迴 展 覽 在 外 傭 通 常 閱 讀 的 本 地 印 尼 文 及 菲 律 賓 文 報 章 刊 登 廣 告, 以 及 在 電 視 和 電 台 播 放 政 府 宣 傳 信 息 等, 提 供 相 關 的 資 訊 除 推 廣 勞 工 權 益 外, 勞 工 處 的 宣 傳 信 息 亦 加 入 有 關 外 傭 在 其 人 身 安 全 受 到 侵 害 時 的 應 對 辦 法 及 投 訴 渠 道 等 資 訊, 並 廣 泛 派 發 印 有 外 傭 在 港 工 作 時 需 注 意 的 要 點 資 料 咭, 提 高 外 傭 保 護 自 己 的 意 識 同 時, 勞 工 處 亦 派 發 專 為 僱 主 而 設 的 宣 傳 單 張, 以 及 在 電 視 和 電 台 播 放 政 府 宣 傳 信 息 等, 提 醒 僱 主 本 身 的 責 任, 以 及 須 善 待 外 傭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08 為 了 進 一 步 加 強 推 廣 和 教 育 工 作, 提 高 外 傭 對 其 勞 工 權 益 的 認 識, 勞 工 處 在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遮 打 花 園 及 皇 后 像 廣 場 這 些 外 傭 於 休 息 日 經 常 聚 集 的 地 方 舉 辦 資 訊 站, 播 放 宣 傳 短 片 及 派 發 資 訊 包 ; 並 在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和 市 政 局 百 週 年 紀 念 公 園 外 的 電 視 幕 牆, 播 放 以 外 傭 母 語 製 作 的 外 傭 勞 工 權 益 宣 傳 片 此 外, 勞 工 處 亦 與 主 要 外 傭 輸 出 國 的 駐 港 總 領 事 館 加 強 合 作, 參 與 領 事 館 為 其 新 來 港 外 傭 舉 辦 的 迎 新 簡 介 會, 及 領 事 館 為 其 在 港 國 民 舉 辦 的 主 要 社 交 / 文 化 活 動, 解 答 外 傭 對 其 勞 工 權 益 提 出 的 問 題 和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相 關 活 動 的 數 字 如 下 : 總 數 簡 介 會 巡 迴 展 覽 報 章 廣 告 資 訊 站 勞 工 處 在 至 五 個 年 度, 就 進 行 外 傭 相 關 的 宣 傳 和 教 育 工 作 的 開 支 分 別 為 117 萬 元 116 萬 元 136 萬 元 228 萬 元 和 249 萬 元 (b)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及 多 元 化 的 教 育 及 宣 傳 活 動, 協 助 外 傭 及 其 僱 主 了 解 其 在 僱 傭 條 例 及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下 的 權 益 和 責 任, 以 及 違 反 有 關 規 定 的 後 果 等 除 上 述 活 動 外, 為 進 一 步 提 高 外 傭 外 傭 僱 主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對 各 方 權 責 的 認 識, 勞 工 處 快 將 推 出 一 單 張, 列 出 外 傭 僱 主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勞 工 處 在 年 度 用 以 進 行 上 述 宣 傳 活 動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236 萬 元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0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4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5576)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2) 津 貼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當 局 在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總 目 90 中 提 到, 勞 工 處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勞 工 市 場 資 訊 就 此 請 當 局 告 知 本 會 : (a) 請 問 勞 工 處 如 何 讓 少 數 族 裔 獲 得 資 訊? (b) 勞 工 處 於 2014/15 年 及 2015/16 年 服 務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在 當 中 的 過 程 中, 勞 工 處 使 用 了 多 少 次 翻 譯 及 傳 譯 服 務? (c) 在 這 些 求 助 個 案 中, 有 多 少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能 成 功 找 到 工 作? (d) 在 2014/15 年 同 期, 一 般 人 成 功 找 到 工 作 的 比 率 有 多 少?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751)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勞 工 處 持 續 搜 羅 適 合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職 位 空 缺, 並 將 所 有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的 職 位 空 缺 的 主 要 資 料 ( 如 職 位 名 稱 行 業 工 作 時 間 薪 酬 工 作 地 區 學 歷 要 求 及 職 位 申 請 方 法 等 ) 翻 譯 及 以 中 英 文 展 示 於 互 動 就 業 服 務 網 站 其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及 設 置 於 全 港 多 個 地 點 的 空 缺 搜 尋 終 端 機 互 動 就 業 服 務 網 站 亦 設 立 英 文 專 題 網 頁, 為 不 諳 中 文 的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就 業 資 訊 除 了 介 紹 勞 工 處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而 設 的 就 業 服 務 外, 專 題 網 頁 也 展 示 了 無 須 懂 得 中 文 或 要 求 略 懂 中 文 的 職 位 空 缺 ( 所 有 資 料 均 以 英 文 顯 示 )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就 業 個 案 專 輯 大 型 及 地 區 性 共 融 招 聘 會 等 資 訊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10 勞 工 處 亦 歡 迎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因 應 需 要 前 往 全 港 13 所 就 業 中 心 或 致 電 電 話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查 詢 有 關 空 缺 的 詳 細 資 料 及 要 求 就 業 轉 介, 勞 工 處 的 職 員 會 以 中 英 語 提 供 服 務 另 外, 所 有 就 業 中 心 均 設 有 就 業 資 訊 角, 為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就 業 資 訊 各 中 心 亦 會 定 期 舉 辦 專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而 設 的 就 業 講 座, 協 助 他 們 認 識 就 業 市 場 的 最 新 情 況 及 改 善 求 職 技 巧 此 外,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亦 可 與 就 業 主 任 會 面 詳 談, 就 業 主 任 會 根 據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的 個 別 需 要, 向 他 們 提 供 個 人 化 的 求 職 意 見 就 業 市 場 資 訊 培 訓 / 再 培 訓 課 程 等 資 料 勞 工 處 亦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作 出 安 排, 在 有 需 要 時 通 過 電 話 為 不 諳 中 文 及 英 語 的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即 時 傳 譯 服 務 此 外, 為 了 提 高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就 業 機 會 及 促 進 就 業 資 訊 的 流 通,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舉 行 大 型 及 地 區 性 共 融 招 聘 會 求 職 人 士 ( 包 括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 可 以 即 場 遞 交 求 職 申 請 及 參 加 面 試 培 訓 及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亦 獲 邀 在 共 融 招 聘 會 的 會 場 內 向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課 程 及 支 援 服 務 的 資 訊, 以 協 助 提 升 他 們 的 工 作 技 能 勞 工 處 並 會 繼 續 與 服 務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協 作, 於 會 場 內 為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即 時 傳 譯 服 務 為 了 讓 更 多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認 識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服 務, 勞 工 處 已 將 相 關 宣 傳 刊 物 翻 譯 成 英 語 及 六 種 少 數 族 裔 語 言 ( 包 括 印 度 文 印 尼 文 尼 泊 爾 文 菲 律 賓 文 泰 文 及 巴 基 斯 坦 文 ), 並 透 過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支 援 服 務 中 心 入 境 事 務 處 人 事 登 記 處 服 務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宗 教 團 體 及 香 港 警 務 處 警 民 關 係 組 的 社 區 網 絡 等 不 同 渠 道 派 發 這 些 刊 物 的 電 子 版 亦 已 上 載 至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網 站 內 的 多 種 語 言 平 台 及 互 動 就 業 服 務 網 站 的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專 題 網 頁, 方 便 市 民 瀏 覽 各 就 業 中 心 亦 與 區 內 的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組 織 服 務 他 們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宗 教 團 體 及 學 校 等 建 立 連 繫, 定 期 向 它 們 發 放 就 業 資 訊 (b) 在 2014 年 和 2015 年, 分 別 錄 得 901 名 和 994 名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登 記 使 用 本 處 的 就 業 服 務 同 期, 就 業 中 心 職 員 曾 分 別 向 313 名 和 名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介 紹 傳 譯 服 務, 並 因 應 他 們 的 需 要, 分 別 安 排 了 16 次 和 15 次 的 傳 譯 服 務 (c) 至 (d) 在 2014 年 和 2015 年, 透 過 勞 工 處 的 轉 介 服 務 而 獲 聘 的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就 業 個 案 分 別 為 65 宗 及 75 宗 求 職 人 士 可 經 勞 工 處 的 轉 介 服 務, 或 直 接 向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職 位 空 缺 的 僱 主 申 請 工 作 而 獲 聘 現 時 約 有 99% 在 勞 工 處 刊 登 的 職 位 空 缺 可 供 求 職 人 士 直 接 向 僱 主 申 請 工 作 經 直 接 申 請 而 覓 得 工 作 的 求 職 人 士 ( 包 括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 無 須 向 勞 工 處 呈 報 其 就 業 情 況, 因 此 勞 工 處 沒 有 相 關 成 功 就 業 率 的 數 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1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4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6522)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三 年, 參 與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下 殘 疾 僱 員 生 產 能 力 評 估 進 行 評 估 的 殘 疾 僱 員 ( 按 殘 疾 類 別 劃 分 ) 的 人 數 分 別 為 何 ; 上 述 評 估 的 認 可 評 估 員 人 數 為 何 ; 每 年 完 成 上 述 評 估 的 宗 數 為 何 ; 完 成 上 述 評 估 後, 各 評 估 結 果 ( 按 各 個 生 產 能 力 水 平 劃 分 ) 的 宗 數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102) 答 覆 : 在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殘 疾 僱 員 根 據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完 成 生 產 能 力 評 估 的 人 數 進 行 這 些 評 估 的 認 可 評 估 員 人 數 及 評 估 宗 數 如 下 :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殘 疾 僱 員 人 數 * 認 可 評 估 員 人 數 * 評 估 宗 數 * 個 別 僱 員 / 評 估 員 涉 及 多 於 一 宗 評 估 上 述 僱 員 人 數 按 殘 疾 類 別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殘 疾 類 別 僱 員 人 數 ^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智 障 精 神 病 自 閉 症 言 語 障 礙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12 殘 疾 類 別 僱 員 人 數 ^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肢 體 傷 殘 聽 障 器 官 殘 障 / 長 期 病 患 注 意 力 不 足 / 過 度 活 躍 症 特 殊 學 習 困 難 視 障 ^ 個 別 僱 員 涉 及 多 於 一 項 殘 疾 類 別 上 述 評 估 宗 數 按 評 估 結 果 的 生 產 能 力 水 平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生 產 能 力 水 平 評 估 宗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50% 或 以 下 % 以 上 - 60% % 以 上 - 70% % 以 上 - 80% % 以 上 - 90% % 以 上 - 100% 總 數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1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4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978)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700) 一 般 非 經 常 開 支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勞 工 處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 交 津 計 劃 ) 自 2013 年 起 容 許 申 請 人 選 擇 以 個 人 或 住 戶 為 基 礎 提 出 申 請 請 按 年 劃 分, 按 個 人 住 戶 為 基 礎 劃 分, 告 知 當 中 的 申 請 宗 數, 及 其 批 出 津 貼 金 額 小 計 提 問 人 : 何 俊 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3) 答 覆 : 在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交 津 計 劃 按 個 人 或 住 戶 為 基 礎 劃 分 的 申 請 宗 數 獲 發 津 貼 宗 數 和 津 貼 款 額 的 分 項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申 請 宗 數 */ 津 貼 款 額 以 個 人 為 基 礎 的 申 請 以 住 戶 為 基 礎 的 申 請 總 數 接 獲 的 申 請 宗 數 年 ^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宗 數 獲 發 津 貼 款 額 ( 百 萬 元 ) 接 獲 的 申 請 宗 數 年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宗 數 獲 發 津 貼 款 額 ( 百 萬 元 ) 接 獲 的 申 請 宗 數 年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宗 數 獲 發 津 貼 款 額 ( 百 萬 元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14 * 年 底 接 獲 的 申 請 或 於 翌 年 獲 批, 因 此 每 年 獲 發 津 貼 的 申 請 宗 數 不 一 定 反 映 該 年 接 獲 申 請 的 審 批 結 果 ^ 以 個 人 為 基 礎 的 申 請 最 早 可 於 2013 年 7 月 提 交, 以 申 請 追 溯 至 2013 年 1 月 起 的 津 貼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1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4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7202)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讓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更 了 解 其 法 定 合 約 權 益 和 責 任 的 認 識? 鑒 於 早 前 有 調 查 表 示 外 傭 如 想 獲 取 有 關 訊 息, 主 要 是 透 過 領 事 館 及 工 會 去 收 取 資 料,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加 強 角 色, 讓 外 傭 更 了 解 當 局 的 工 作? 有 關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3) 答 覆 : 勞 工 處 為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及 其 僱 主 不 時 舉 辦 多 項 宣 傳 及 教 育 活 動, 協 助 他 們 了 解 其 在 僱 傭 條 例 及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下 的 權 益 和 責 任, 以 及 違 反 有 關 規 定 的 後 果 等 有 關 推 廣 活 動 包 括 : 以 多 個 外 傭 母 語 印 製 實 用 指 南 宣 傳 單 張 及 海 報, 並 在 多 個 地 方 包 括 機 場 ( 透 過 非 政 府 機 構 向 新 來 港 外 傭 ) 有 關 駐 港 領 事 館 以 及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的 辦 事 處 廣 泛 派 發 相 關 資 料 ; 有 關 宣 傳 刊 物 及 外 傭 權 益 的 宣 傳 片 亦 上 載 到 勞 工 處 網 頁 供 公 眾 查 閱 勞 工 處 亦 派 發 專 為 僱 主 而 設 的 宣 傳 單 張, 以 及 在 電 視 和 電 台 播 放 政 府 宣 傳 信 息 等, 提 醒 僱 主 本 身 的 責 任, 以 及 要 善 待 外 傭 自 2014 年 開 始, 勞 工 處 已 加 強 有 關 宣 傳 及 教 育 活 動, 進 一 步 提 高 外 傭 對 其 勞 工 權 益 的 認 識 除 舉 辦 巡 迴 展 覽 和 在 外 傭 通 常 閱 讀 的 本 地 印 尼 文 及 菲 律 賓 文 報 章 刊 登 廣 告 外, 勞 工 處 亦 在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遮 打 花 園 及 皇 后 像 廣 場 這 些 外 傭 於 休 息 日 經 常 聚 集 的 地 方 增 加 舉 辦 資 訊 站, 播 放 宣 傳 短 片 及 派 發 資 訊 包, 並 安 排 在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和 市 政 局 百 週 年 紀 念 公 園 外 的 電 視 幕 牆, 播 放 以 外 傭 母 語 製 作 的 外 傭 勞 工 權 益 宣 傳 片 同 時, 勞 工 處 的 宣 傳 信 息 亦 加 入 有 關 外 傭 在 其 人 身 安 全 受 到 侵 害 時 的 應 對 辦 法 及 投 訴 渠 道 等 資 訊, 提 高 外 傭 保 護 自 己 的 意 識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16 除 上 述 活 動 外, 勞 工 處 與 主 要 外 傭 輸 出 國 的 駐 港 總 領 事 館 亦 加 強 合 作, 經 常 參 與 領 事 館 為 其 新 來 港 外 傭 舉 辦 的 迎 新 簡 介 會, 及 領 事 館 為 其 在 港 國 民 舉 辦 的 主 要 社 交 / 文 化 活 動, 向 外 傭 推 廣 有 關 僱 傭 權 益 的 重 要 資 訊 及 向 有 關 當 局 求 助 渠 道, 並 派 發 資 訊 包 小 冊 子 及 印 有 外 傭 在 港 工 作 時 需 注 意 的 要 點 資 料 咭 此 外, 政 府 與 有 關 領 事 館 已 設 立 定 期 聯 繫 機 制, 以 分 享 資 訊 及 協 調 相 關 教 育 及 宣 傳 活 動 勞 工 處 在 年 度 會 繼 續 進 行 上 述 宣 傳 活 動 有 關 預 算 開 支 為 236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為 進 一 步 提 高 外 傭 外 傭 僱 主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對 各 方 權 責 的 認 識, 勞 工 處 快 將 印 刷 及 派 發 一 單 張, 列 出 外 傭 僱 主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1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4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7203)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有 關 外 傭 中 介 公 司 的 事 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過 去 三 年, 外 傭 中 介 公 司 的 數 字 ; (b) 過 去 三 年, 投 訴 外 傭 中 介 公 司 的 數 字 ; 當 中 外 傭 提 出 的 數 字 為 何 ; (c) 過 去 三 年, 當 局 巡 查 外 傭 中 介 公 司 的 數 字 ; 當 中 主 動 調 查 的 數 字 為 何 ; (d) 過 去 三 年, 就 以 上 巡 查 發 現 違 規 的 個 案, 違 規 的 內 容 為 何? (e) 過 去 三 年, 就 外 傭 中 介 公 司 違 規 後 檢 控 的 數 字, 有 關 指 控 為 何? (f) 過 去 三 年, 當 局 在 有 關 處 理 調 查 及 巡 查 外 傭 中 介 公 司 的 人 手 數 目 ;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現 時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的 人 手 是 否 足 夠? 會 否 考 慮 增 聘 人 手 回 應 問 題?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4)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18 (a) (b) (c) 及 (e): (a) 提 供 外 傭 中 介 服 務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數 目 (b) 涉 及 提 供 外 傭 中 介 服 務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投 訴 數 目 * (c) 巡 查 提 供 外 傭 中 介 服 務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次 數 * (e) 成 功 檢 控 提 供 外 傭 中 介 服 務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數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間 3 間 11 間 所 涉 事 項 包 括 濫 收 外 傭 佣 金 無 牌 經 營 職 業 介 紹 所 未 有 展 示 牌 照 及 收 取 求 職 者 佣 金 最 高 限 額 的 附 表 未 有 適 時 通 知 勞 工 處 有 關 管 理 層 的 變 動 * 勞 工 處 並 無 備 存 按 投 訴 人 身 份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及 主 動 巡 查 次 數 數 字 (d) 在 過 去 3 年, 勞 工 處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組 ( 事 務 組 ) 就 巡 查 提 供 外 傭 中 介 服 務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時, 發 現 的 違 規 事 項 主 要 包 括 濫 收 外 傭 佣 金 無 牌 經 營 職 業 介 紹 所 未 有 展 示 牌 照 及 收 取 求 職 者 佣 金 最 高 限 額 的 附 表, 以 及 未 有 妥 善 保 存 紀 錄 等 (f) 在 及 年 度, 事 務 組 分 別 有 5 名 8 名 及 11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負 責 執 行 僱 傭 條 例 第 XII 部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規 例 及 / 或 擔 任 其 他 職 務 如 草 擬 職 業 介 紹 所 實 務 守 則 勞 工 處 會 適 時 檢 討 人 手 安 排 在 年 度, 事 務 組 會 增 加 4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以 加 強 對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監 管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1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4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7204)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三 年, 當 局 向 外 傭 宣 傳 有 關 其 權 益 的 工 作 次 數 及 詳 情 為 何? 涉 及 人 手 及 開 支 為 何? 有 否 直 接 到 中 介 公 司 或 公 園 向 他 們 了 解 意 見? 鑒 於 外 傭 來 港 工 作 人 數 不 斷 上 升,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現 時 局 內 有 否 足 夠 人 手 處 理 宣 傳 事 宜? 會 否 考 慮 就 此 增 聘 人 手?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6) 答 覆 : 勞 工 處 為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及 其 僱 主 不 時 舉 辦 多 項 宣 傳 及 教 育 活 動, 協 助 他 們 了 解 其 在 僱 傭 條 例 及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下 的 權 益 和 責 任, 以 及 違 反 有 關 規 定 的 後 果 等 過 去 3 年, 勞 工 處 以 多 個 外 傭 母 語 印 製 實 用 指 南 宣 傳 單 張 及 海 報, 並 在 多 個 地 方 包 括 機 場 ( 透 過 非 政 府 機 構 向 新 來 港 外 傭 ) 有 關 駐 港 領 事 館 以 及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的 辦 事 處 廣 泛 派 發 相 關 資 料, 有 關 宣 傳 刊 物 及 外 傭 權 益 的 宣 傳 片 亦 上 載 到 勞 工 處 網 頁 供 公 眾 查 閱 ; 勞 工 處 並 透 過 舉 辦 巡 迴 展 覽 在 外 傭 通 常 閱 讀 的 本 地 印 尼 文 及 菲 律 賓 文 報 章 刊 登 廣 告, 以 及 在 電 視 和 電 台 播 放 政 府 宣 傳 信 息 同 時, 勞 工 處 的 宣 傳 信 息 亦 加 入 有 關 外 傭 在 其 人 身 安 全 受 到 侵 害 時 的 應 對 辦 法 及 投 訴 渠 道 等 資 訊, 提 高 外 傭 保 護 自 己 的 意 識 為 了 進 一 步 加 強 推 廣 和 教 育 工 作, 提 高 外 傭 對 其 勞 工 權 益 的 認 識, 勞 工 處 在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遮 打 花 園 及 皇 后 像 廣 場 這 些 外 傭 於 休 息 日 經 常 聚 集 的 地 方 舉 辦 資 訊 站, 播 放 宣 傳 短 片 及 派 發 資 訊 包 ; 並 在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和 市 政 局 百 週 年 紀 念 公 園 外 的 電 視 幕 牆, 播 放 以 外 傭 母 語 製 作 的 外 傭 勞 工 權 益 宣 傳 片 此 外, 勞 工 處 亦 與 主 要 外 傭 輸 出 國 的 駐 港 總 領 事 館 加 強 合 作, 參 與 領 事 館 為 其 新 來 港 外 傭 舉 辦 的 迎 新 簡 介 會, 及 領 事 館 為 其 在 港 國 民 舉 辦 的 主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20 要 社 交 / 文 化 活 動, 解 答 外 傭 對 其 勞 工 權 益 提 出 的 問 題 和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相 關 活 動 的 數 字 如 下 : 總 數 簡 介 會 巡 迴 展 覽 報 章 廣 告 資 訊 站 在 和 年 度, 相 關 宣 傳 工 作 的 開 支 分 別 為 136 萬 228 萬 和 249 萬 由 於 宣 傳 工 作 由 勞 工 處 現 職 人 員 負 責, 涉 及 的 人 手 和 員 工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勞 工 處 在 年 度 增 加 了 1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以 提 高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及 其 僱 主 對 其 各 自 權 益 和 責 任 的 認 識 勞 工 處 會 不 時 檢 討 人 手 安 排, 和 評 估 宣 傳 工 作 的 成 效,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適 當 調 整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2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4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7205)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三 年, 當 局 收 到 多 少 宗 就 僱 主 向 外 傭 及 其 中 介 公 司 涉 及 的 投 訴? 佔 整 體 投 訴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涉 及 多 少 人 手 及 開 支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當 局 會 否 增 撥 資 源, 處 理 有 關 僱 主 就 外 傭 及 其 中 介 公 司 的 投 訴? 如 會, 有 關 詳 情 為 何?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7) 答 覆 : 在 及 2015 年, 勞 工 處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組 ( 事 務 組 ) 分 別 收 到 194 宗 170 宗 及 176 宗 涉 及 提 供 外 傭 中 介 服 務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投 訴, 分 別 佔 整 體 投 訴 的 89% 93% 及 87% 事 務 組 並 無 備 存 按 投 訴 人 身 份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及 僱 主 投 訴 外 傭 的 統 計 數 字 在 及 年 度, 事 務 組 分 別 有 5 名 8 名 及 11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他 們 負 責 執 行 僱 傭 條 例 第 XII 部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規 例 巡 查 職 業 介 紹 所 及 調 查 投 訴, 並 擔 任 其 他 職 務 如 草 擬 職 業 介 紹 所 實 務 守 則, 故 涉 及 的 人 手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在 年 度, 事 務 組 會 增 加 4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以 加 強 對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監 管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2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5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449)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此 綱 領 今 年 度 淨 增 設 19 個 職 位, 可 否 告 知 這 新 職 位 中, 有 沒 有 包 括 針 對 中 暑 風 險 較 高 的 戶 外 工 作 地 點 推 行 宣 傳 及 執 法 請 以 列 表 方 式, 告 知 上 述 工 作 今 年 度 預 算 : (a) 推 行 此 項 工 作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薪 酬 和 相 關 員 工 福 利 (b) 工 作 活 動 內 容 及 相 關 的 開 支, (c) 去 年 度 檢 控 數 字 及 成 功 入 罪 的 個 案 數 字 提 問 人 : 梁 國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24) 答 覆 : 勞 工 處 在 年 度 將 淨 增 設 16 個 職 位, 以 加 強 職 業 安 全 與 健 康 ( 職 安 健 ) 的 巡 查 執 法 及 宣 傳 推 廣 等 工 作, 包 括 針 對 中 暑 風 險 較 高 的 戶 外 工 作 地 點 推 行 宣 傳 及 執 法 其 他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有 關 預 防 中 暑 的 宣 傳 及 執 法 工 作, 是 勞 工 處 職 安 健 恆 常 工 作 的 其 中 一 環, 涉 及 的 人 手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b) 針 對 中 暑 風 險 較 高 的 戶 外 工 作 行 業 ( 例 如 建 造 業 清 潔 業 和 運 輸 業 ), 勞 工 處 在 年 度 會 與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及 相 關 職 工 會 及 承 辦 商 合 辦 預 防 中 暑 的 推 廣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播 放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舉 辦 外 展 推 廣 活 動 在 流 動 宣 傳 媒 體 播 放 教 育 短 片 電 台 廣 播 及 舉 辦 健 康 講 座 有 關 推 廣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23 活 動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152 萬 元 勞 工 處 亦 會 針 對 戶 外 清 潔 工 作 建 築 工 程 和 運 輸 工 作 包 括 機 場 行 李 搬 運 及 貨 櫃 處 理 等 中 暑 風 險 較 高 的 工 序, 在 炎 熱 季 節 加 強 巡 查 有 關 工 作 地 點 有 關 巡 查 工 作 是 勞 工 處 職 安 健 恆 常 工 作 的 其 中 一 環, 涉 及 的 預 算 開 支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c)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就 預 防 中 暑 共 發 出 了 27 封 警 告 信 和 1 份 敦 促 改 善 通 知 書, 當 中 並 沒 有 檢 控 個 案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2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5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450)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此 綱 領 其 中 一 項 工 作 是 支 援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本 人 欲 知 悉 今 年 度 : (a) 推 行 此 項 工 作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薪 酬 和 相 關 員 工 福 利 (b) 本 年 度 預 算 工 作 活 動 內 容 及 相 關 的 開 支 (c) 本 年 度 應 是 3 年 工 作 的 最 後 一 年,3 年 期 屆 滿 後 上 述 人 手 的 安 排 提 問 人 : 梁 國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25)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已 開 設 16 個 臨 時 職 位, 包 括 13 個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職 位 和 3 個 一 般 職 系 職 位, 支 援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及 其 相 關 工 作 這 些 職 位 的 年 薪 ( 按 薪 級 中 點 計 算 ) 為 1,080 萬 元, 該 等 職 位 的 人 員 按 其 聘 用 條 款 和 相 關 政 府 規 定 享 有 員 工 福 利 (b) 委 員 會 現 就 探 討 中 的 工 時 政 策 方 向 擬 定 諮 詢 文 件, 計 劃 於 2016 年 4 月 底 前 展 開 第 二 階 段 諮 詢, 收 集 公 眾 及 相 關 團 體 的 意 見, 供 委 員 會 參 考, 以 撰 寫 報 告 並 提 交 政 府 在 年 度, 勞 工 處 就 支 援 委 員 會 及 其 相 關 工 作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為 732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c) 為 支 援 委 員 會 的 餘 下 工 作 及 跟 進 其 報 告, 勞 工 處 在 年 度 計 劃 續 設 上 述 16 個 臨 時 職 位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2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5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451)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4) 僱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勞 工 處 與 警 方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進 行 針 對 性 的 行 動, 遏 止 非 法 僱 用 勞 工, 以 保 障 本 地 工 人 的 就 業 機 會 請 告 知 就 針 對 非 法 外 地 勞 工 及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 (a) 推 行 此 項 工 作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薪 酬 和 相 關 員 工 福 利 ; (b) 去 年 度 巡 查 總 次 數 ; (c) 比 較 年 度 及 去 年 度, 僱 主 及 非 法 勞 工 被 檢 控 的 數 目 及 成 功 入 罪 個 案 數 目 ; (d) 被 檢 控 的 非 法 勞 工 的 國 籍 提 問 人 : 梁 國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26)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遏 止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是 勞 工 督 察 的 其 中 一 項 職 務, 他 們 亦 同 時 負 責 執 行 多 條 勞 工 法 例 的 工 作, 因 此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制 薪 酬 和 相 關 員 工 福 利 (b)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與 警 方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進 行 了 210 次 聯 合 行 動, 突 擊 搜 查 涉 嫌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機 構 (c) 及 (d) 發 現 的 非 法 僱 傭 個 案 均 會 轉 介 入 境 事 務 處 或 警 方 作 進 一 步 跟 進 鑑 於 調 查 及 / 或 檢 控 工 作 是 由 其 他 執 法 部 門 進 行, 勞 工 處 並 無 檢 控 個 案 及 相 關 非 法 勞 工 國 籍 的 統 計 數 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2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5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452)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今 年 度 預 算 一 般 部 門 開 支 增 長 達 18.9%, 由 2.63 億 元 增 至 3.13 億 元 請 解 釋 開 支 增 加 原 因? 去 年 度 修 訂 開 支 卻 較 原 來 預 算 減 少 12.9%, 原 因 何 在? 提 問 人 : 梁 國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27) 答 覆 : 勞 工 處 年 度 的 一 般 部 門 開 支 由 原 來 預 算 的 3.03 億 元 修 訂 至 2.63 億 元 ( 減 少 12.9%), 主 要 由 於 各 項 就 業 計 劃 的 支 出 低 於 預 期, 例 如 參 加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的 學 員 人 數 有 所 減 少 勞 工 處 年 度 的 一 般 部 門 開 支 預 算 為 3.13 億 元,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18.9%, 主 要 是 勞 工 處 預 留 款 項 以 加 強 勞 工 處 的 服 務, 並 回 應 市 民 對 勞 工 處 服 務 需 求 的 增 加 ; 例 如 與 僱 主 及 各 機 構 探 討 如 何 通 過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推 出 不 同 的 服 務, 為 更 多 的 青 年 人 提 供 適 切 的 職 前 培 訓 在 職 培 訓 和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2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5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453)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勞 工 處 會 對 安 全 紀 錄 欠 佳 的 行 業 或 機 構 加 強 執 法 除 了 進 行 日 常 突 擊 視 察 外 請 以 列 表 方 式 分 別 列 明 安 全 紀 錄 欠 佳 的 行 業, 並 就 業 內 紀 錄 欠 佳 的 機 構 數 目 及 去 年 度 特 別 執 法 行 動 次 數 檢 控 數 目 及 入 罪 數 目 提 問 人 : 梁 國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28) 答 覆 : 建 造 業 的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數 字 及 意 外 率 均 居 各 行 業 之 首, 而 餐 飲 服 務 業 則 是 工 業 意 外 數 目 最 多 的 行 業 勞 工 處 在 2015 年 針 對 這 兩 個 行 業 的 特 別 執 法 行 動 次 數 表 列 如 下 : 行 業 2015 年 的 特 別 執 法 行 動 次 數 建 造 業 8 餐 飲 服 務 業 4 勞 工 處 在 2015 年 針 對 建 造 業 及 餐 飲 服 務 業 的 檢 控 數 目 及 入 罪 數 目 表 列 如 下 : 行 業 2015 年 的 檢 控 數 目 2015 年 的 入 罪 數 目 * 建 造 業 餐 飲 服 務 業 註 : * 於 2015 年 的 檢 控 個 案 未 必 可 以 於 同 年 完 成 審 訊 程 序, 故 此 2015 年 的 入 罪 個 案 並 不 對 應 同 年 的 檢 控 個 案 勞 工 處 並 沒 有 備 存 安 全 紀 錄 欠 佳 的 行 業 的 機 構 數 目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2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5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755)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據 財 政 預 算 案 卷 一 第 639 頁,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提 及, 將 會 為 持 有 高 學 歷 的 求 職 人 士 設 立 一 個 專 題 就 業 資 訊 網 上 平 台, 就 上 述 關 計 劃,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計 劃 實 行 時 間 表 (b) 計 劃 目 的 ( 請 清 楚 解 釋 財 政 預 算 案 卷 一 第 639 頁, 段 14 所 指 的 高 學 歷 定 義 為 何 ) (c) 推 行 計 劃 原 因 (d) 計 劃 具 體 內 容 ( 如 該 網 上 平 台 計 劃 會 提 供 手 機 流 動 程 式 版 本, 請 一 一 列 出 計 劃 所 包 含 的 服 務 及 並 提 供 途 徑 ) (e) 設 立 網 上 平 台 的 初 始 成 本, 包 括 人 事 編 制 ( 請 詳 列 所 需 人 手 的 對 應 職 級, 具 體 工 作 內 容 及 範 圍, 數 量, 薪 酬 ) 及 其 他 預 計 開 支 (f) 網 上 平 台 的 運 作 成 本, 包 括 人 事 編 制 ( 請 詳 列 所 需 人 手 的 對 應 職 級, 具 體 工 作 內 容 及 範 圍, 數 量, 薪 酬 ) 及 其 他 預 計 開 支 (g) 計 劃 預 期 受 惠 人 數 提 問 人 : 馬 逢 國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8)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29 (a)-(d) 2015 年 政 府 發 表 的 人 口 政 策 報 告 提 出, 在 栽 培 本 地 人 才 的 同 時, 香 港 也 要 積 極 吸 引 各 地 專 才 來 港 工 作, 配 合 發 展 本 港 高 增 值 行 業 的 龐 大 人 才 需 求 為 加 強 對 持 有 高 等 學 歷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支 援, 特 別 是 於 海 外 高 等 院 校 留 學 的 香 港 大 專 生 有 興 趣 在 香 港 工 作 的 港 人 移 民 第 二 代 及 海 外 高 學 歷 / 專 業 人 士, 勞 工 處 將 於 2016 年 第 四 季 設 立 一 個 專 題 就 業 資 訊 的 網 上 平 台, 讓 他 們 了 解 香 港 勞 動 市 場 的 情 況, 及 透 過 新 設 的 專 題 網 頁 搜 尋 和 申 請 合 適 的 職 位 空 缺, 歡 迎 持 有 專 上 學 歷 的 求 職 人 士 使 用 這 個 網 上 平 台 勞 工 處 會 視 乎 這 個 網 上 平 台 的 實 際 運 作 及 使 用 情 況, 考 慮 進 一 步 發 展 服 務 的 空 間, 包 括 是 否 提 供 手 機 流 動 程 式 版 本 (e)-(f) 就 上 述 新 措 施, 勞 工 處 會 由 年 度 起 增 加 3 名 人 員, 為 期 3 年 在 年 度, 有 關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135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勞 工 處 會 視 乎 這 項 新 措 施 推 出 後 的 實 際 情 況, 包 括 其 服 務 的 發 展, 以 制 訂 未 來 的 預 算 開 支 增 設 3 個 職 位 的 職 級 和 薪 幅 如 下 : 職 級 職 位 數 目 薪 幅 ( 每 月 )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1 63,095-95,215 元 二 級 助 理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2 25,505-47,235 元 總 數 3 上 述 職 位 的 職 責 包 括 監 督 有 關 網 頁 設 計 及 程 式 編 寫 的 工 作 與 相 關 的 海 外 及 本 地 機 構 聯 繫 以 推 廣 這 項 新 措 施, 並 負 責 網 上 平 台 的 日 常 運 作 監 察 其 使 用 情 況 及 評 估 成 效, 以 求 進 一 步 改 善 及 發 展 有 關 服 務 (g) 由 於 使 用 這 個 網 上 平 台 服 務 的 人 數 會 受 多 個 因 素 影 響, 包 括 勞 工 市 場 當 時 的 實 際 情 況, 現 階 段 未 能 估 算 使 用 人 數 當 這 項 新 措 施 推 出 後, 勞 工 處 會 監 察 這 個 網 上 平 台 的 使 用 情 況 及 數 據, 以 評 估 成 效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3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5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756)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據 財 政 預 算 案 卷 一 第 639 頁, 段 十 四 第 二 點, 當 局 將 會 透 過 試 驗 計 劃 委 聘 非 政 府 機 構, 以 支 援 有 輔 導 服 務 需 要 的 殘 疾 求 職 人 士, 就 上 述 試 驗 計 劃,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試 驗 計 劃 實 行 時 間 表 (b) 試 驗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輔 導 服 務 包 括 何 種 範 疇 及 具 體 內 容 (c) 透 過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支 援 輔 導 服 務 的 原 因 (d) 試 驗 計 劃 所 需 的 人 事 編 制 及 預 算 開 支 (e) 試 驗 計 劃 預 期 受 惠 人 數 (f) 評 估 試 驗 計 劃 成 效 的 方 法 準 則 或 指 標 (g) 假 若 試 驗 計 劃 成 績 正 面, 將 有 何 下 一 步 工 作 提 問 人 : 馬 逢 國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9)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至 (c) 為 加 強 對 適 合 公 開 就 業 的 殘 疾 人 士 的 就 業 支 援, 勞 工 處 會 推 行 為 期 兩 年 的 試 驗 計 劃, 聘 用 有 相 關 輔 導 專 業 知 識 和 經 驗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為 有 需 要 的 殘 疾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深 入 的 心 理 / 情 緒 輔 導 勞 工 處 期 望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31 通 過 這 些 輔 導 服 務, 可 以 紓 解 殘 疾 人 士 源 於 其 殘 疾 情 況 個 人 或 家 庭 問 題 的 情 緒 困 擾, 使 他 們 能 專 心 尋 找 工 作 及 盡 快 融 入 新 的 工 作 崗 位, 在 工 作 上 發 揮 所 長 有 關 計 劃 預 計 於 2016 年 第 三 季 開 始 實 施 (d) (e) 勞 工 處 將 以 現 有 人 手 推 行 此 試 驗 計 劃 估 計 向 非 政 府 機 構 購 買 輔 導 服 務 以 推 行 兩 年 試 驗 計 劃 的 開 支 約 為 50 萬 元 在 試 驗 計 劃 下, 估 計 每 年 有 大 約 130 名 在 勞 工 處 登 記 求 職 的 殘 疾 求 職 人 士 需 要 有 關 的 輔 導 服 務 (f) 至 (g) 在 試 驗 計 劃 完 結 後, 勞 工 處 會 進 行 檢 討, 就 不 同 的 範 疇, 包 括 接 受 輔 導 的 殘 疾 人 士 的 意 見 輔 導 服 務 對 改 善 他 們 情 緒 問 題 的 效 用 等 因 素, 評 估 試 驗 計 劃 的 成 效, 並 會 視 乎 檢 討 結 果, 制 定 未 來 的 方 向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3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5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110)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外 判 員 工 的 聘 用 情 況,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年 度 ( 截 至 最 新 情 況 ) 使 用 外 判 服 務 的 合 約 數 目 ( ) 支 付 予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的 總 金 額 ( ) 每 間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的 合 約 服 務 期 ( ) 透 過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所 聘 請 的 外 判 員 工 人 數 ( ) 外 判 員 工 的 職 位 分 佈 ( 例 : 客 戶 服 務 物 業 管 理 保 安 清 潔 資 訊 科 技 等 ) 外 判 員 工 的 月 薪 分 佈 30,001 元 或 以 上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8,001 元 至 16,000 元 6,501 元 至 8,000 元 6,240 元 至 6,500 元 6,240 元 以 下 外 判 員 工 的 聘 用 年 期 15 年 以 上 10 年 至 15 年 5 年 至 10 年 3 年 至 5 年 1 年 至 3 年 少 於 1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 判 員 工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 ) 支 付 予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的 金 額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33 員 工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曾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曾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獲 得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沒 有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每 週 工 作 五 天 的 人 數 每 週 工 作 六 天 的 人 數 ( ) ( ) ( ) ( ) ( ) ( ) ( ) ( ) ( ) 括 號 為 比 較 年 度 同 期 的 增 減 幅 度 的 百 份 比 提 問 人 : 王 國 興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91)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年 度 使 用 外 判 服 務 的 合 約 數 目 12 (-8%) 支 付 予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的 總 金 額 ( 萬 元 ) 1,007.1 (-6%) 每 間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的 合 約 服 務 期 ( 註 1) 12 至 36 個 月 (0%) 透 過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所 聘 請 的 外 判 員 工 人 數 56 (-3%) 外 判 員 工 的 職 位 分 佈 ( 例 : 客 戶 服 務 物 業 管 理 保 安 清 潔 資 訊 科 技 等 ) 清 潔 保 安 和 就 業 中 心 的 就 業 輔 導 服 務 外 判 員 工 的 月 薪 分 佈 ( 註 2) 30,001 元 或 以 上 ( )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 ) 8,001 元 至 16,000 元 5 (+150%) 6,501 元 至 8,000 元 3 (-50%) 6,240 元 至 6,500 元 0 (-100%) 6,240 元 以 下 18 (+13%) 外 判 員 工 的 聘 用 年 期 15 年 以 上 10 年 至 15 年 5 年 至 10 年 請 參 閱 註 3 3 年 至 5 年 1 年 至 3 年 少 於 1 年 外 判 員 工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2.3% (-0.2%)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34 支 付 予 外 判 服 務 公 司 的 金 額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0.9% (-0.2%) 員 工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曾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曾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請 參 閱 註 3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獲 得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沒 有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每 週 工 作 5 天 的 人 數 每 週 工 作 6 天 的 人 數 ( ) 括 號 為 比 較 年 度 同 期 的 增 減 幅 度 的 百 分 比 註 1: 以 年 內 最 大 的 數 字 作 比 較 基 礎 註 2: 勞 工 處 只 有 僱 主 須 向 部 門 呈 報 的 非 技 術 工 人 薪 金 資 料,18 名 月 薪 低 於 6,240 元 的 工 人 為 兼 職 工 人 註 3: 勞 工 處 的 外 判 服 務 合 約 訂 明 該 處 所 需 的 服 務, 而 沒 有 訂 明 外 判 工 人 的 聘 用 年 期 及 承 辦 商 須 在 合 約 提 供 的 服 務 條 件, 因 此 勞 工 處 沒 有 所 需 資 料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3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5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111)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聘 用 情 況,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年 度 ( 截 至 最 新 情 況 ) 使 用 中 介 公 司 的 合 約 數 目 ( ) 支 付 予 每 間 中 介 公 司 的 合 約 金 額 ( ) 每 間 中 介 公 司 的 合 約 服 務 期 ( )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人 數 ( )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職 位 分 佈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月 薪 分 佈 30,001 元 或 以 上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8,001 元 至 16,000 元 6,501 元 至 8,000 元 6,240 元 至 6,500 元 6,240 元 以 下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聘 用 年 期 15 年 以 上 10 年 至 15 年 5 年 至 10 年 3 年 至 5 年 1 年 至 3 年 少 於 1 年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 付 予 中 介 公 司 的 金 額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 ) (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36 工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曾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曾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獲 得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沒 有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每 週 工 作 五 天 的 人 數 每 週 工 作 六 天 的 人 數 ( ) ( ) ( ) ( ) ( ) ( ) ( ) ( ) ( ) 括 號 為 比 較 年 度 同 期 的 增 減 幅 度 的 百 份 比 提 問 人 : 王 國 興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92)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使 用 中 介 公 司 的 合 約 數 目 支 付 予 每 間 中 介 公 司 的 合 約 金 額 ( 萬 元 )( 註 3) 合 約 種 類 定 期 合 約 ( 註 2) 年 度 ( 註 1) 10 (0%) 其 他 3 (0%) 定 期 合 約 14 至 799 (+5%) 其 他 2 至 31 (-66%) 每 間 中 介 公 司 的 合 約 服 務 期 ( 註 3) 定 期 合 約 12 個 月 (0%) 其 他 6 至 9 個 月 (0%)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人 數 ( 註 3) 定 期 合 約 1 至 28 (-3%) 其 他 3 至 26 (-7%)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職 位 分 佈 定 期 合 約 資 訊 科 技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月 薪 分 佈 其 他 處 理 訂 單 輸 入 數 據 30,001 元 或 以 上 定 期 合 約 64 (+64%) 其 他 -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定 期 合 約 20 (-59%) 其 他 - 8,001 元 至 16,000 元 定 期 合 約 -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37 其 他 33 (-20%) 6,501 元 至 8,000 元 - 6,240 元 至 6,500 元 - 6,240 元 以 下 -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聘 用 年 期 15 年 以 上 10 年 至 15 年 5 年 至 10 年 3 年 至 5 年 1 年 至 3 年 少 於 1 年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支 付 予 中 介 公 司 的 金 額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曾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曾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獲 得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沒 有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每 週 工 作 5 天 的 人 數 每 週 工 作 6 天 的 人 數 註 1: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的 數 字 請 參 閱 註 4 定 期 合 約 3.5% (-0.3%) 其 他 1.4% (-0.4%) 定 期 合 約 4.1% (-0.2%) 其 他 0.3% (-0.1%) 請 參 閱 註 4 ( ) 括 號 為 比 較 年 度 同 期 的 增 減 幅 度 的 百 分 比 註 2: 定 期 合 約 是 指 由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集 中 管 理 的 定 期 合 約 註 3: 以 年 內 最 大 的 數 字 作 比 較 基 礎 註 4: 勞 工 處 與 中 介 公 司 簽 訂 的 合 約 訂 明 工 作 要 求, 以 及 該 公 司 提 供 僱 員 所 收 取 的 服 務 費 勞 工 處 沒 有 要 求 中 介 公 司 呈 交 其 僱 員 聘 用 年 期 及 服 務 條 件 的 資 料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3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5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112)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90) 勞 工 處 (000) 運 作 開 支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情 況,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年 度 ( 截 至 最 新 情 況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人 數 (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職 位 分 佈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開 支 (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月 薪 分 佈 30,001 元 或 以 上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8,001 元 至 16,000 元 6,501 元 至 8,000 元 6,240 元 至 6,500 元 6,240 元 以 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年 期 15 年 以 上 10 年 至 15 年 5 年 至 10 年 3 年 至 5 年 1 年 至 3 年 少 於 1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 功 轉 職 為 公 務 員 的 人 數 (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數 目 ( ) 的 百 分 比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39 支 付 予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金 額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曾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曾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獲 得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沒 有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每 週 工 作 五 天 的 人 數 每 週 工 作 六 天 的 人 數 ( ) ( ) ( ) ( ) ( ) ( ) ( ) ( ) ( ) ( ) 括 號 為 比 較 年 度 同 期 的 增 減 幅 度 的 百 份 比 提 問 人 : 王 國 興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93)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年 度 ( 截 至 最 新 情 況 ) ( 註 1)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人 數 169(-7.7%)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職 位 分 佈 ( 註 2)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開 支 2,770 萬 元 (1.1%)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月 薪 分 佈 30,001 元 或 以 上 16,001 元 至 30,000 元 8,001 元 至 16,000 元 6,501 元 至 8,000 元 6,240 元 至 6,500 元 6,240 元 以 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年 期 15 年 以 上 10 年 至 15 年 5 年 至 10 年 3 年 至 5 年 1 年 至 3 年 少 於 1 年 5(25%) 51(-1.9%) 113(-11%) 0(-) 0(-) 0(-) 0(-) 37(42.3%) 36(-26.5%) 38(-20.8%) 40(2.6%) 18(-14.3%) 成 功 轉 職 為 公 務 員 的 人 數 8(166.7%) ( 註 3)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40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支 付 予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金 額 佔 該 部 門 整 體 員 工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曾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發 放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曾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員 工 人 數 以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計 算 約 滿 酬 金 的 金 額 獲 得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沒 有 有 薪 用 膳 時 間 的 人 數 ( 註 4) 每 週 工 作 5 天 的 人 數 每 週 工 作 6 天 的 人 數 年 度 ( 截 至 最 新 情 況 ) ( 註 1) 6.9%(-0.9%) 4.2%(-0.4%) 0(-) 0(-) 0(-) 0(-) 159(-9.7%) 10(42.9%) 142(-7.8%) 27(-6.9%) ( ) 括 號 為 比 較 年 度 同 期 的 增 減 幅 度 的 百 份 比 註 1: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數 字 註 2: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職 位 的 詳 情 如 下 : 服 務 範 疇 行 動 支 援 資 訊 科 技 宣 傳 職 銜 中 醫 藥 顧 問 項 目 主 任 調 查 顧 問 / 調 查 主 任 高 級 文 員 / 文 員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主 任 高 級 技 術 支 援 主 任 / 技 術 支 援 主 任 新 聞 助 理 註 3: 勞 工 處 内 獲 聘 為 公 務 員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他 們 透 過 公 開 公 平 的 競 爭 程 序 獲 聘 為 公 務 員 註 4: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按 工 時 計 算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4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6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7214) 總 目 : (90) 勞 工 處 分 目 : ( ) 綱 領 : (1) 勞 資 關 係, (2) 就 業 服 務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處 處 長 ( 唐 智 強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按 行 業 和 工 種 劃 分, 列 出 過 去 3 年, 市 場 上 每 年 專 為 50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而 設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 如 未 能 提 供 有 關 數 字,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增 撥 資 源, 展 開 相 關 調 查, 並 於 每 年 更 新 數 字, 以 了 解 各 項 有 關 推 廣 長 者 就 業 宣 傳 工 作 的 成 效 企 業 及 僱 主 對 聘 用 年 長 人 士 的 意 欲, 以 及 市 場 上 有 否 足 夠 職 位 讓 年 長 僱 員 選 擇, 得 以 支 持 他 們 繼 續 就 業? 提 問 人 : 黃 國 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0) 答 覆 : 現 時 僱 主 可 分 別 或 同 時 透 過 市 場 上 不 同 途 徑 進 行 招 聘, 而 勞 工 處 的 免 費 招 聘 服 務 只 是 其 中 一 環, 所 收 到 的 職 位 空 缺 未 必 能 反 映 勞 工 市 場 的 整 體 情 況 此 外, 勞 工 處 規 定 所 有 使 用 其 招 聘 服 務 的 僱 主 必 須 符 合 法 例 的 規 定, 並 遵 從 有 關 消 除 歧 視 的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勞 工 處 在 審 核 僱 主 遞 交 的 職 位 空 缺 資 料 時, 如 發 現 有 年 齡 限 制 或 歧 視 的 條 款 或 要 求, 除 非 有 關 條 款 或 要 求 屬 職 位 的 真 正 需 要, 否 則 勞 工 處 不 會 接 納 和 展 示 該 些 空 缺 勞 工 處 一 般 不 會 刊 登 載 有 年 齡 限 制 的 職 位 空 缺, 沒 有 備 存 專 為 50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而 設 的 職 位 空 缺 資 料 此 外, 為 吸 引 年 長 人 士 繼 續 或 重 新 就 業, 勞 工 處 已 透 過 不 同 的 渠 道 和 多 元 化 的 教 育 及 宣 傳 活 動, 鼓 勵 僱 主 按 企 業 的 個 別 情 況 在 工 作 場 所 多 採 納 友 善 對 待 年 長 人 士 的 就 業 僱 傭 措 施 勞 工 處 亦 會 不 時 向 相 關 人 士 收 集 意 見, 協 助 評 估 推 廣 友 善 對 待 年 長 人 士 就 業 僱 傭 措 施 的 工 作 成 效, 以 調 整 相 關 的 宣 傳 策 略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4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6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6778) 總 目 :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分 目 : () 綱 領 :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譚 贛 蘭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按 課 程 類 別 及 國 籍 / 種 族 ( 例 如 印 尼 人 菲 律 賓 人 印 度 人 巴 基 斯 坦 人 尼 泊 爾 人 日 本 人 泰 國 人 韓 國 人 其 他 亞 洲 人 及 白 種 人 等 ) 劃 分, 過 去 三 年, 再 培 訓 局 舉 辦 的 課 程 每 年 有 多 少 名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參 加 ;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90) 答 覆 : 在 過 去 3 個 年 度, 按 課 程 類 別 劃 分 入 讀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專 設 課 程 的 學 員 人 次 如 下 - 1 課 程 類 別 少 數 族 裔 學 員 人 次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非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總 數 截 至 2016 年 2 月 的 估 計 數 字 再 培 訓 局 並 沒 有 備 存 入 讀 課 程 的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國 籍 / 種 族 的 分 項 資 料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4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6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6782) 總 目 :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分 目 : () 綱 領 :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譚 贛 蘭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過 去 三 年, 再 培 訓 局 有 否 特 別 為 少 數 族 裔 開 設 語 言 及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課 程 ; 如 有, 詳 情 ( 包 括 課 程 內 容 次 數 及 參 加 人 數 等 )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有 否 檢 討 現 行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的 課 程 及 政 策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94) 答 覆 :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開 辦 的 專 設 課 程, 內 容 涵 蓋 11 個 行 業 範 疇 ( 即 物 業 管 理 及 保 安 機 電 建 造 及 裝 修 美 容 美 髮 健 康 護 理 社 會 服 務 商 業 飲 食 酒 店, 以 及 旅 遊 ) 的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以 及 職 業 廣 東 話 職 業 普 通 話 職 業 中 文 ( 閱 讀 及 寫 作 ) 英 語 等 語 文 培 訓 在 過 去 3 個 年 度, 有 關 的 課 程 數 目 及 入 讀 人 次 如 下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課 程 入 讀 課 程 入 讀 課 程 入 讀 專 設 課 程 數 目 人 次 數 目 人 次 數 目 人 次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課 程 語 文 培 訓 課 程 截 至 2016 年 2 月 的 估 計 數 字 1 此 外, 再 培 訓 局 亦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及 人 際 關 係 與 求 職 技 巧 等 通 用 技 能 訓 練 的 專 設 課 程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44 再 培 訓 局 不 時 檢 討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的 培 訓 課 程 和 服 務, 並 在 過 程 中 參 考 各 持 分 者 的 意 見, 包 括 學 員 意 見 調 查 的 結 果 再 培 訓 局 亦 定 期 舉 行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培 訓 聚 焦 小 組 會 議, 以 瞭 解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培 訓 及 就 業 需 要, 以 及 商 討 如 何 更 有 效 向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進 行 推 廣 該 小 組 的 成 員 包 括 少 數 族 裔 團 體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培 訓 機 構 僱 主 及 相 關 政 府 機 構 的 代 表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4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6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3472) 總 目 :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分 目 : () 綱 領 : (4) 人 力 發 展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譚 贛 蘭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的 開 支 預 算, 請 當 局 告 知 : (a) 過 去 三 年, 該 基 金 的 開 支 以 及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 (b) 過 去 三 年, 申 請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的 人 數 ; (c) 目 前 可 獲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的 數 目 以 及 當 中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相 關 的 課 程 數 目 ; (d) 目 前 可 獲 發 還 款 項 的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相 關 的 課 程 的 平 均 學 費 ; 及 (e) 有 否 檢 討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的 資 助 金 額 上 限, 若 有, 數 字 爲 何 ; 若 否, 原 因 爲 何? 提 問 人 : 莫 乃 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15) 答 覆 :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及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 基 金 ) 的 開 支 分 別 為 2.1 億 元 1.9 億 元 及 1.4 億 元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1.8 億 元 (b) 在 及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 基 金 辦 事 處 收 到 的 申 請 分 別 為 宗 宗 及 宗 (c)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可 獲 基 金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 基 金 課 程 ) 共 有 項 基 金 課 程 分 別 屬 於 8 個 指 定 範 疇 和 以 資 歷 架 構 下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46 而 設 計 的 課 程 在 以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而 設 計 的 課 程 當 中, 有 4 個 屬 於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業 (d) 上 述 4 個 有 關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業 基 金 課 程 的 平 均 學 費 為 12,200 元 (e) 現 時, 每 名 合 資 格 的 基 金 申 請 人 可 在 修 畢 任 何 基 金 課 程 後 申 領 發 還 該 課 程 80% 的 學 費, 上 限 為 1 萬 元 大 多 數 基 金 課 程 的 學 費 均 為 1 萬 元 或 以 下 當 局 會 在 年 度 就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進 行 檢 討, 以 配 合 社 會 的 需 要 檢 討 範 圍 包 括 基 金 的 資 助 金 額 資 助 範 疇 基 金 的 申 請 及 申 領 事 宜 等 1 即 商 業 服 務 金 融 服 務 業 物 流 業 旅 遊 業 創 意 工 業 設 計 語 文 以 及 工 作 間 的 人 際 及 個 人 才 能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44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LWB(L)16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 4633) 總 目 :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分 目 : () 綱 領 : (4) 人 力 發 展 管 制 人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譚 贛 蘭 )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年 度 內,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表 示 將 會 繼 續 監 察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和 再 培 訓 局 人 才 發 展 計 劃 的 推 行 就 此, 當 局 如 何 評 估 該 兩 項 措 施 的 成 本 效 益, 以 及 在 過 去 三 年 有 否 對 措 施 進 行 過 檢 討 和 改 善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田 北 俊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65) 答 覆 : 就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 基 金 ) 方 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 勞 福 局 ) 不 時 與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辦 事 處 及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檢 視 基 金 的 運 作, 包 括 基 金 的 使 用 情 況 基 金 課 程 的 監 管 事 宜 基 金 的 申 請 及 申 領 事 宜 等, 以 確 保 切 合 社 會 的 需 要 基 金 於 過 去 三 年 進 一 步 改 善 行 政 措 施, 例 如 推 出 網 上 查 閱 基 金 戶 口 狀 況 的 服 務 簡 化 申 請 表 格 及 延 長 申 請 表 格 投 遞 箱 的 服 務 時 間 等 至 於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方 面, 勞 福 局 作 為 負 責 其 內 務 管 理 的 政 策 局, 會 向 再 培 訓 局 就 其 路 向 提 供 指 導, 並 審 閱 再 培 訓 局 的 週 年 事 務 計 劃 及 年 度 收 支 預 算 勞 福 局 的 代 表 是 再 培 訓 局 的 成 員 之 一, 有 份 參 與 再 培 訓 局 及 其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這 有 助 勞 福 局 監 督 和 評 核 再 培 訓 局 推 行 人 才 發 展 計 劃 的 工 作 人 才 發 展 計 劃 為 15 歲 或 以 上 及 具 副 學 位 或 以 下 教 育 程 度 的 本 地 居 民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以 市 場 為 導 向 就 業 為 本 的 培 訓 課 程 和 服 務 在 過 去 三 年, 勞 福 局 與 再 培 訓 局 更 新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以 優 化 財 務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行 政 安 排 再 培 訓 局 亦 於 過 去 三 年, 因 應 巿 場 需 要, 持 續 開 拓 具 就 業 潛 力 的 培 訓 課 程, 並 在 不 同 行 業 範 疇 推 出 課 程 系 列, 為 在 職 及 待 業 人 士 提 供 更 多 培 訓 選 擇 此 外, 再 培 訓 局 亦 為 有 特 別 需 要 的 社 群, 包 括 較 年 長 人 士 婦 女 新 來 港 人 士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更 生 人 士 以 及 殘 疾 及 工 傷 康 復 人 士 等, 開 發 新 的 專 設 課 程 和 支 援 服 務 完 第 21 節 L W B ( L ) - 第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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