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 ) 本 基 金 包 含 新 臺 幣 美 元 人 民 幣 澳 幣 及 南 非 幣 計 價 級 別, 如 投 資 人 以 非 本 基 金 計 價 幣 別 之 貨 幣 換 匯 後 申 購 本 基 金 者, 須 自 行 承 擔 匯 率 變 動 之 風 險 此 外, 因 投 資 人 與 銀 行 進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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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稳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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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 博 收 益 傘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封 面 一 基 金 名 稱 : 聯 博 收 益 傘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一 ) 子 基 金 名 稱 : 聯 博 收 益 傘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聯 博 債 券 收 益 組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本 基 金 得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基 金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二 ) 子 基 金 名 稱 : 聯 博 收 益 傘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聯 博 多 元 資 產 收 益 組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本 基 金 得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基 金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二 基 金 種 類 : 傘 型 ( 二 檔 子 基 金 皆 為 組 合 型 基 金 ) 三 基 本 投 資 方 針 :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壹 九 之 說 明 四 基 金 型 態 : 開 放 式 五 投 資 地 區 : 國 內 外 六 計 價 幣 別 : 新 臺 幣 美 元 人 民 幣 澳 幣 及 南 非 幣 七 本 次 核 准 發 行 總 面 額 : 本 基 金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捌 佰 億 元 其 中 : ( 一 ) 聯 博 收 益 傘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聯 博 債 券 收 益 組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貳 佰 億 元 ;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貳 佰 億 元 ( 二 ) 聯 博 收 益 傘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聯 博 多 元 資 產 收 益 組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貳 佰 億 元 ;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貳 佰 億 元 八 本 次 核 准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 ( 一 ) 聯 博 收 益 傘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聯 博 債 券 收 益 組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核 准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為 貳 拾 億 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核 准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為 壹 億 柒 仟 貳 佰 捌 拾 參 萬 壹 仟 壹 佰 捌 拾 伍 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二 ) 聯 博 收 益 傘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聯 博 多 元 資 產 收 益 組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核 准 發 行 總 面 額 為 貳 拾 億 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核 准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為 壹 億 陸 仟 伍 佰 陸 拾 陸 萬 陸 仟 零 陸 拾 參 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九 保 證 機 構 名 稱 : 無, 本 基 金 非 保 本 型 十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名 稱 : 聯 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十 一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基 金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惟 不 表 示 絕 無 風 險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以 往 之 經 理 績 效 不 保 證 基 金 之 最 低 投 資 收 益 ;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除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外, 不 負 責 本 基 金 之 盈 虧, 亦 不 保 證 最 低 之 收 益, 投 資 人 申 購 前 應 詳 閱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 二 ) 本 基 金 的 配 息 可 能 由 基 金 的 收 益 或 本 金 中 支 付 任 何 涉 及 由 本 金 支 出 的 部 分, 可 能 導 致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減 損 本 基 金 配 息 前 未 先 扣 除 應 負 擔 之 相 關 費 用 配 息 可 能 涉 及 本 金 之 個 別 子 基 金 最 近 12 個 月 內 之 配 息 組 成 相 關 資 料, 將 揭 露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 三 ) 匯 率 變 動 風 險 : 本 基 金 包 含 新 臺 幣 及 外 幣 計 價 級 別, 如 投 資 人 以 非 本 基 金 計 價 幣 別 之 貨 幣 換 匯 後 申 購 本 基 金 者, 須 自 行 承 擔 匯 率 變 動 之 風 險 此 外, 因 投 資 人 與 銀 行 進 行 外 匯 交 易 有 賣 價 與 買 價 之 差 異, 投 資 人 進 行 換 匯 時 須 承 擔 買 賣 價 差, 此 價 差 依 各 銀 行 報 價 而 定 ( 四 ) 本 基 金 可 能 產 生 之 風 險 包 括 流 動 性 不 足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 含 政 治 利 率 匯 率 等 ) 信 用 風 險 產 業 景 氣 循 環 變 動 等 風 險, 另 本 基 金 之 子 基 金 得 投 資 於 高 收 益 債 券 基 金 及 新 興 市 場 債 基 金, 該 類 基 金 可 能 因 投 資 標 的 之 價 格 變 動, 進 而 使 本 基 金 各 子 基 金 之 淨 值 發 生 變 動, 高 收 益 債 券 基 金 之 投 資 標 的 涵 蓋 低 於 投 資 等 級 或 無 信 評 之 債 券, 故 需 承 受 較 大 之 價 格 波 動, 新 興 市 場 債 券 基 金 之 投 資 標 的 包 含 政 治 經 濟 相 對 較 不 穩 定 之 新 興 市 場 國 家 之 債 券 有 關 本 基 金 運 用 限 制 及 投 資 風 險 之 揭 露 請 詳 見 第 25 頁 及 第 28 頁 至 第 31 頁 之 說 明
2 ( 五 ) 本 基 金 包 含 新 臺 幣 美 元 人 民 幣 澳 幣 及 南 非 幣 計 價 級 別, 如 投 資 人 以 非 本 基 金 計 價 幣 別 之 貨 幣 換 匯 後 申 購 本 基 金 者, 須 自 行 承 擔 匯 率 變 動 之 風 險 此 外, 因 投 資 人 與 銀 行 進 行 外 匯 交 易 有 賣 價 與 買 價 之 差 異, 投 資 人 進 行 換 匯 時 須 承 擔 買 賣 價 差, 此 價 差 依 各 銀 行 報 價 而 定 ; 人 民 幣 之 匯 率 除 受 市 場 變 動 因 素 影 響 外, 尚 會 受 到 大 陸 地 區 法 令 或 政 策 變 更, 或 人 民 幣 清 算 服 務 限 制, 影 響 人 民 幣 資 金 市 場 之 供 需, 進 而 導 致 其 匯 率 波 動 幅 度 可 能 較 大, 影 響 此 類 投 資 人 之 投 資 效 益, 故 投 資 本 基 金 存 在 人 民 幣 貨 幣 風 險 ( 六 ) 本 基 金 承 作 衍 生 自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 即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CDS 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僅 得 為 受 信 用 保 護 的 買 方, 固 然 可 利 用 信 用 違 約 商 品 來 避 險, 但 無 法 完 全 規 避 違 約 造 成 無 法 還 本 的 損 失 以 及 必 須 承 擔 屆 時 賣 方 無 法 履 約 的 風 險, 敬 請 投 資 人 留 意 ( 七 ) 本 基 金 買 回 日 定 義 之 修 訂, 預 計 自 民 國 104 年 3 月 1 日 起 開 始 生 效 適 用 : 指 受 益 憑 證 買 回 申 請 書 及 其 相 關 文 件 之 書 面 或 電 子 資 料 到 達 經 理 公 司 或 公 開 說 明 書 所 載 買 回 代 理 機 構 之 營 業 日, 將 以 受 益 人 向 經 理 公 司 申 請 買 回 日 之 營 業 日 當 日 基 金 淨 值 計 算 買 回 價 金 惟 受 益 人 於 生 效 日 前 向 經 理 公 司 申 請 買 回 時, 仍 將 適 用 原 買 回 日 之 定 義, 以 申 請 買 回 日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基 金 淨 值 計 算 買 回 價 金 ( 八 ) 原 AT 類 型 自 民 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 獲 金 管 會 核 准 變 更 為 AA 類 型 ( 聯 博 債 券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 及 AD 類 型 ( 聯 博 多 元 資 產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 ( 九 ) 為 避 免 因 受 益 人 短 線 交 易 頻 繁, 造 成 基 金 管 理 及 交 易 成 本 增 加, 進 而 損 及 基 金 長 期 持 有 之 受 益 人 之 權 益, 並 稀 釋 基 金 之 獲 利, 本 基 金 不 歡 迎 受 益 人 進 行 短 線 交 易 ( 十 )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內 容 如 有 虛 偽 或 隱 匿 之 情 事 者, 應 由 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與 負 責 人 及 其 他 曾 在 公 開 說 明 書 上 簽 章 者 依 法 負 責 ( 十 一 ) 本 基 金 投 資 無 受 存 款 保 障 保 險 安 定 基 金 或 其 他 相 關 機 制 之 保 障, 投 資 人 需 自 負 盈 虧 ( 十 二 ) 因 基 金 交 易 所 生 紛 爭, 投 資 人 可 向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或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提 出 申 訴 ( 十 三 ) 基 金 買 賣 係 以 投 資 人 之 判 斷 為 之, 投 資 人 應 瞭 解 並 承 擔 交 易 可 能 產 生 之 損 益, 且 最 大 可 能 損 失 達 原 始 金 額 ( 十 四 )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取 得 1.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備 置 於 經 理 公 司 及 其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營 業 處 所, 投 資 人 可 免 費 索 取 2. 投 資 人 亦 可 於 經 理 公 司 網 站 ( 及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 mops.twse.com.tw) 免 費 取 得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及 基 金 近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電 子 檔 聯 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刊 印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七 月
3 封 裡 壹 基 金 相 關 機 構 及 人 員 一 經 理 公 司 總 公 司 : 名 稱 : 聯 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五 段 7 號 81 樓 及 81 樓 之 1 網 址 : 電 話 :(02) 傳 真 :(02) 經 理 公 司 發 言 人 姓 名 : 林 穎 秀 職 稱 :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電 話 :(02)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daphne.lin@abglobal.com 二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本 基 金 之 二 檔 子 基 金 皆 同 名 稱 : 玉 山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117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三 受 託 管 理 機 構 : 外 滙 兌 換 交 易 及 匯 率 避 險 管 理 業 務 名 稱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 址 :140 Broadway, New York, New York 電 話 :1 (212) 網 址 : 四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本 基 金 之 二 檔 子 基 金 皆 同 名 稱 : 聯 博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ALLIANCEBERNSTEIN L.P.) 地 址 :1345 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rk, New York 10105, U.S.A. 電 話 :1(212) 網 址 : ABglobal.com 五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 本 基 金 之 二 檔 子 基 金 皆 同 名 稱 : 花 旗 銀 行 香 港 分 行 (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 /Global Transaction Services) 地 址 :39/F Citibank Tower Citibank Plaza, 3 Garden RoadCentral, Hong Kong 電 話 : 網 址 : 六 基 金 保 證 機 構 : 無 七 受 益 憑 證 簽 證 機 構 : 無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採 無 實 體 發 行, 免 辦 理 簽 證 ) 八 受 益 憑 證 事 務 代 理 機 構 : 本 基 金 之 二 檔 子 基 金 皆 同 名 稱 : 美 商 道 富 銀 行 台 北 分 公 司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Taipei Office) 地 址 :10675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207 號 19 樓 - 3
4 電 話 :(02) 網 址 : 九 基 金 之 財 務 報 告 簽 證 會 計 師 會 計 師 姓 名 : 郭 柏 如 黃 金 澤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名 稱 :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地 址 : 台 北 市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27 樓 電 話 :(02) 網 址 : 十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基 金 經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者,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之 名 稱 地 址 網 址 及 電 話 : 無 十 一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陳 列 處 所 分 送 方 法 及 索 取 之 方 法 : 陳 列 處 所 :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銷 售 機 構 分 送 方 式 : 向 經 理 公 司 索 取 者, 經 理 公 司 將 以 郵 寄 或 電 子 郵 件 傳 輸 方 式 分 送 投 資 人 索 取 方 法 : 投 資 人 可 於 營 業 時 間 內 前 往 陳 列 處 所 索 取 或 至 下 列 網 址 查 詢 下 載 聯 博 投 信 ( ) 或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 - 4
5 目 錄 基 金 概 況... 6 壹 基 金 簡 介... 7 貳 基 金 性 質 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職 責 肆 基 金 投 資 伍 投 資 風 險 揭 露 陸 收 益 分 配 柒 申 購 受 益 憑 證 捌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玖 受 益 人 之 權 利 及 費 用 負 擔 拾 基 金 之 資 訊 揭 露 拾 壹 基 金 運 用 狀 況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壹 基 金 名 稱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名 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及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貳 基 金 發 行 總 面 額 及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參 受 益 憑 證 之 發 行 及 簽 證 肆 受 益 憑 證 之 申 購 ( 信 託 契 約 第 五 條 ) 伍 基 金 之 成 立 與 不 成 立 ( 信 託 契 約 第 七 條 ) 陸 受 益 憑 證 之 上 市 及 終 止 上 市 柒 基 金 之 資 產 ( 信 託 契 約 第 九 條 ) 捌 基 金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 信 託 契 約 第 十 條 ) 玖 受 益 人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 信 託 契 約 第 十 一 條 ) 拾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 信 託 契 約 第 十 二 條 ) 拾 壹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 信 託 契 約 第 十 三 條 ) 拾 貳 運 用 基 金 投 資 證 券 之 基 本 方 針 及 範 圍 ( 信 託 契 約 第 十 四 條 ) 拾 參 收 益 分 配 ( 信 託 契 約 第 十 五 條 ) 拾 肆 受 益 憑 證 之 買 回 ( 信 託 契 約 第 十 七 條 ) 拾 伍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及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條 及 第 二 十 一 條 ) 拾 陸 經 理 公 司 之 更 換 (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二 條 ) 拾 柒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更 換 (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三 條 ) 拾 捌 信 託 契 約 之 終 止 (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四 條 ) 拾 玖 基 金 之 清 算 (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五 條 ) 貳 拾 受 益 人 名 簿 (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七 條 ) 貳 拾 壹 受 益 人 會 議 (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八 條 ) 貳 拾 貳 通 知 及 公 告 ( 信 託 契 約 第 三 十 一 條 ) 貳 拾 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之 修 正 ( 信 託 契 約 第 三 十 四 條 )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概 況 壹 事 業 簡 介 貳 事 業 組 織 參 利 害 關 係 公 司 揭 露 肆 營 運 情 形 伍 受 處 罰 之 情 形 陸 訴 訟 或 非 訟 事 件 受 益 憑 證 銷 售 及 買 回 機 構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6 特 別 記 載 事 項 壹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自 律 公 約 之 聲 明 書 貳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就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載 明 之 事 項 肆 本 次 發 行 之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與 契 約 範 本 條 文 對 照 表 伍 其 它 應 特 別 記 載 之 事 項 附 錄 一 主 要 投 資 地 區 ( 國 ) 經 濟 環 境 主 要 投 資 證 券 市 場 附 錄 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標 準 附 錄 三 最 近 二 年 度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損 益 表 及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
7 基 金 概 況 壹 基 金 簡 介 一 發 行 總 面 額 本 基 金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捌 佰 億 元 其 中 : ( 一 ) 聯 博 收 益 傘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聯 博 債 券 收 益 組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以 下 稱 聯 博 債 券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發 行 總 面 額 為 新 臺 幣 貳 佰 億 元, 最 低 為 新 臺 幣 参 億 元 ;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貳 佰 億 元, 其 中 : 1.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玖 拾 億 元 ( 約 當 為 美 金 參 億 元 ); 2.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参 拾 億 元 ( 約 當 為 人 民 幣 陸 億 元 ); 3. 澳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肆 拾 億 元 ( 約 當 為 澳 幣 壹 億 肆 仟 萬 元 ); 4. 南 非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肆 拾 億 元 ( 約 當 為 南 非 幣 壹 拾 肆 億 元 ) ( 二 ) 聯 博 收 益 傘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聯 博 多 元 資 產 收 益 組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以 下 稱 聯 博 多 元 資 產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發 行 總 面 額 為 新 臺 幣 貳 佰 億 元, 最 低 為 新 臺 幣 参 億 元 ;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貳 佰 億 元, 其 中 : 1.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玖 拾 億 元 ( 約 當 為 美 金 參 億 元 ); 2.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参 拾 億 元 ( 約 當 為 人 民 幣 陸 億 元 ); 3. 澳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肆 拾 億 元 ( 約 當 為 澳 幣 壹 億 肆 仟 萬 元 ); 4. 南 非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肆 拾 億 元 ( 約 當 為 南 非 幣 壹 拾 肆 億 元 ) 二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及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與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換 算 比 率 聯 博 債 券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1.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指 用 以 換 算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計 算 本 基 金 總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之 依 據 2. 本 基 金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貳 拾 億 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壹 仟 捌 佰 捌 拾 参 萬 肆 仟 柒 佰 伍 拾 陸 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叁 仟 捌 佰 捌 拾 捌 萬 壹 仟 柒 佰 陸 拾 壹 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澳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壹 仟 壹 佰 零 陸 萬 陸 仟 壹 佰 陸 拾 貳 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南 非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壹 億 零 肆 佰 零 肆 萬 捌 仟 伍 佰 零 陸 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有 關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換 算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 7
8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換 算 最 高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之 計 算 方 式, 以 各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除 以 首 次 銷 售 日 當 日 台 北 外 匯 經 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示 各 外 幣 對 新 臺 幣 之 收 盤 匯 率 後 除 以 各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得 出 3.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得 換 算 為 一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聯 博 多 元 資 產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1.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指 用 以 換 算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計 算 本 基 金 總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之 依 據 2. 本 基 金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貳 拾 億 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壹 仟 捌 佰 捌 拾 参 萬 壹 仟 貳 佰 壹 拾 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叁 仟 捌 佰 捌 拾 参 萬 肆 仟 玖 佰 伍 拾 壹 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澳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壹 仟 零 貳 拾 捌 萬 玖 仟 零 壹 拾 玖 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南 非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玖 仟 柒 佰 柒 拾 萬 肆 仟 捌 佰 捌 拾 参 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有 關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換 算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換 算 最 高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之 計 算 方 式, 以 各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除 以 首 次 銷 售 日 當 日 台 北 外 匯 經 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示 各 外 幣 對 新 臺 幣 之 收 盤 匯 率 後 除 以 各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得 出 3.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得 換 算 為 一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三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本 基 金 兩 檔 子 基 金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均 為 新 臺 幣 壹 拾 元 ;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均 為 各 計 價 幣 別 壹 拾 伍 元 四 得 否 追 加 發 行 本 基 金 兩 檔 子 基 金 任 一 子 基 金, 經 向 金 管 會 申 報 生 效 後, 於 符 合 法 令 所 規 定 之 條 件 時, 得 辦 理 追 加 募 集 五 成 立 條 件 ( 一 ) 本 基 金 兩 檔 子 基 金 之 成 立 條 件, 為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依 各 子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第 三 條 第 四 項 之 規 定, 於 開 始 募 集 日 起 三 十 天 內 募 足 最 低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新 臺 幣 參 億 元 整 2. 當 本 基 金 之 任 一 子 基 金 未 達 成 立 條 件 時, 則 本 基 金 即 不 成 立 ( 二 ) 本 基 金 符 合 成 立 條 件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即 向 金 管 會 報 備, 經 金 管 會 核 備 後 始 得 成 立 六 預 定 發 行 日 期 本 基 金 兩 檔 子 基 金 之 受 益 憑 證 發 行 日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算 三 十 日 七 存 續 期 間 本 基 金 兩 檔 子 基 金 之 存 續 期 間 為 不 定 期 限 ; 本 基 金 任 一 子 基 金 之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時, 該 子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即 為 屆 滿 八 投 資 地 區 及 標 的 聯 博 債 券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應 以 分 散 風 險 確 保 基 金 之 安 全, 並 積 極 追 求 長 期 之 投 資 利 得 及 維 持 收 - 8
9 益 之 安 定, 以 達 到 投 資 總 回 報 為 目 標 以 誠 信 原 則 及 專 業 經 營 方 式, 將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在 國 內 募 集 發 行 之 債 券 型 固 定 收 益 型 貨 幣 市 場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含 追 蹤 模 擬 或 複 製 債 券 指 數 表 現 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Exchanged Traded Funds, 簡 稱 ETF))( 以 下 簡 稱 本 國 子 基 金 ) 與 於 外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美 國 店 頭 市 場 (NASDAQ) 英 國 另 類 投 資 市 場 (AIM) 日 本 店 頭 市 場 (JASDAQ) 及 韓 國 店 頭 市 場 (KOSDAQ) 及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之 外 國 店 頭 市 場 交 易 之 債 券 型 固 定 收 益 型 貨 幣 市 場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或 投 資 單 位 ( 包 括 追 蹤 模 擬 或 複 製 債 券 指 數 表 現 之 ETF), 以 及 經 金 管 會 依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核 准 或 申 報 生 效 得 於 國 內 募 集 及 銷 售 之 債 券 型 固 定 收 益 型 貨 幣 市 場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或 投 資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外 國 子 基 金 ) 聯 博 多 元 資 產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應 以 分 散 風 險 確 保 基 金 之 安 全, 並 積 極 追 求 長 期 之 投 資 利 得 及 維 持 收 益 之 安 定, 以 達 到 投 資 總 回 報 為 目 標 以 誠 信 原 則 及 專 業 經 營 方 式, 將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在 國 內 募 集 發 行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含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Exchanged Traded Funds, 簡 稱 ETF)) 及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對 不 特 定 人 募 集 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本 國 子 基 金 ) 與 於 外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美 國 店 頭 市 場 (NASDAQ) 英 國 另 類 投 資 市 場 (AIM) 日 本 店 頭 市 場 (JASDAQ) 及 韓 國 店 頭 市 場 (KOSDAQ) 及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之 外 國 店 頭 市 場 交 易 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或 投 資 單 位 ( 包 括 商 品 ETF 放 空 型 ETF 及 槓 桿 型 ETF), 以 及 經 金 管 會 依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核 准 或 申 報 生 效 得 於 國 內 募 集 及 銷 售 之 境 外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外 國 子 基 金 ) 九 投 資 基 本 方 針 及 範 圍 簡 述 聯 博 債 券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應 以 分 散 風 險 確 保 基 金 之 安 全, 並 積 極 追 求 長 期 之 投 資 利 得 及 維 持 收 益 之 安 定, 以 達 到 投 資 總 回 報 為 目 標 以 誠 信 原 則 及 專 業 經 營 方 式, 將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在 國 內 募 集 發 行 之 債 券 型 固 定 收 益 型 貨 幣 市 場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含 追 蹤 模 擬 或 複 製 債 券 指 數 表 現 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Exchanged Traded Funds, 簡 稱 ETF))( 以 下 簡 稱 本 國 子 基 金 ) 與 於 外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美 國 店 頭 市 場 (NASDAQ) 英 國 另 類 投 資 市 場 (AIM) 日 本 店 頭 市 場 (JASDAQ) 及 韓 國 店 頭 市 場 (KOSDAQ) 及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之 外 國 店 頭 市 場 交 易 之 債 券 型 固 定 收 益 型 貨 幣 市 場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或 投 資 單 位 ( 包 括 追 蹤 模 擬 或 複 製 債 券 指 數 表 現 之 ETF), 以 及 經 金 管 會 依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核 准 或 申 報 生 效 得 於 國 內 募 集 及 銷 售 之 債 券 型 固 定 收 益 型 貨 幣 市 場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或 投 資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外 國 子 基 金 ) 並 依 下 列 規 範 進 行 投 資 : ( 一 ) 原 則 上,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六 個 月 ( 含 ) 後, 得 全 部 投 資 於 經 理 公 司 在 國 內 募 集 發 行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經 理 公 司 子 基 金 ) 與 經 理 公 司 所 屬 聯 博 集 團 暨 旗 下 各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依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得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募 集 及 銷 售 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或 投 資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聯 博 集 團 子 基 金 ) 如 基 於 專 業 判 斷, 經 理 公 司 得 適 時 調 整 投 資 於 其 他 本 國 子 基 金 或 外 國 子 基 金 惟 投 資 於 經 理 公 司 子 基 金 聯 博 集 團 子 基 金 之 總 金 額 仍 不 得 低 於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七 十 ; 投 資 於 外 國 子 基 金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低 於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 含 ) ( 二 ) 但 依 經 理 公 司 之 專 業 判 斷, 在 特 殊 情 形 下, 為 分 散 風 險 確 保 基 金 安 全 之 目 的, 得 不 受 前 述 比 例 之 限 制 所 謂 特 殊 情 形, 係 指 本 基 金 終 止 前 一 個 月 - 9
10 ( 三 ) 本 基 金 至 少 應 投 資 於 五 個 以 上 子 基 金, 且 每 個 子 基 金 最 高 投 資 上 限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 四 ) 經 理 公 司 得 以 現 金 存 放 於 銀 行 ( 含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債 券 附 買 回 交 易 或 買 入 短 期 票 券 ( 國 庫 券 可 轉 讓 銀 行 定 期 存 單 公 司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發 行 之 本 票 或 匯 票 )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規 定 之 方 式 保 持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並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處 理 上 開 資 產 存 放 之 銀 行 債 券 附 買 回 交 易 交 易 對 象 及 短 期 票 券 發 行 人 保 證 人 承 兌 人 或 標 的 物 之 信 用 評 等, 應 符 合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者 ( 五 ) 經 理 公 司 得 為 避 險 目 的, 從 事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新 臺 幣 對 外 幣 間 匯 率 選 擇 權 及 一 籃 子 外 幣 間 匯 率 避 險 等 交 易 (Proxy hedge) ( 含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及 匯 率 選 擇 權 )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交 易 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本 基 金 於 從 事 本 項 所 列 外 幣 間 匯 率 選 擇 權 及 匯 率 避 險 交 易 之 操 作 當 時, 其 價 值 與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所 有 外 國 貨 幣 計 價 資 產 之 價 值 與 期 間, 並 應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中 央 銀 行 或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改 者, 從 其 規 定 ( 六 ) 經 理 公 司 得 運 用 基 金 資 產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並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經 理 公 司 得 為 避 險 之 目 的, 運 用 本 基 金 從 事 經 金 管 會 核 定 准 予 交 易 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如 衍 生 自 債 券 指 數 債 券 或 利 率 之 期 貨 或 選 擇 權 或 利 率 交 換 交 易 等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但 需 符 合 金 管 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其 他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2. 經 理 公 司 僅 得 為 避 險 操 作 目 的, 從 事 衍 生 自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 即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CDS 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並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惟 如 有 關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 (1) 本 基 金 承 作 衍 生 自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 即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CDS 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 僅 得 為 信 用 保 護 的 買 方 (2) 與 經 理 公 司 從 事 衍 生 自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之 交 易 對 手, 如 該 交 易 係 於 店 頭 市 場 且 未 經 第 三 方 結 算 機 構 方 式 為 之 者, 除 不 得 為 經 理 公 司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外,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之 長 期 發 行 人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 A.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BB- 級 ( 含 ) 以 上,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A-3 級 ( 含 ) 以 上 者 ; 或 B.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aa3 級 ( 含 ) 以 上,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P-3 級 ( 含 ) 以 上 者 ; 或 C.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BB- 級 ( 含 ) 以 上,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F3 級 ( 含 ) 以 上 者 : 或 D. 經 中 華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twbbb- 級 ( 含 ) 以 上,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twa-3 級 ( 含 ) 以 上 者 ; 或 E. 經 澳 洲 商 惠 譽 國 際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BB-(twn ) 級 ( 含 ) 以 上,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F3(twn) 級 ( 含 ) 以 上 者 聯 博 多 元 資 產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應 以 分 散 風 險 確 保 基 金 之 安 全, 並 積 極 追 求 長 期 之 投 資 利 得 及 維 持 收 益 之 安 定, 以 達 到 投 資 總 回 報 為 目 標 以 誠 信 原 則 及 專 業 經 營 方 式, 將 本 基 金 投 - 10
11 資 於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在 國 內 募 集 發 行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含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Exchanged Traded Funds, 簡 稱 ETF)) 及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對 不 特 定 人 募 集 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本 國 子 基 金 ) 與 於 外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美 國 店 頭 市 場 (NASDAQ) 英 國 另 類 投 資 市 場 (AIM) 日 本 店 頭 市 場 (JASDAQ) 及 韓 國 店 頭 市 場 (KOSDAQ) 及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之 外 國 店 頭 市 場 交 易 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或 投 資 單 位 ( 包 括 商 品 ETF 放 空 型 ETF 及 槓 桿 型 ETF), 以 及 經 金 管 會 依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核 准 或 申 報 生 效 得 於 國 內 募 集 及 銷 售 之 境 外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外 國 子 基 金 ) 並 依 下 列 規 範 進 行 投 資 : ( 一 ) 原 則 上,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六 個 月 ( 含 ) 後, 得 全 部 投 資 於 經 理 公 司 在 國 內 募 集 發 行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經 理 公 司 子 基 金 ) 及 經 理 公 司 所 屬 聯 博 集 團 暨 旗 下 各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依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得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募 集 及 銷 售 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或 投 資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聯 博 集 團 子 基 金 ) 如 基 於 專 業 判 斷, 經 理 公 司 得 適 時 調 整 投 資 於 其 他 本 國 子 基 金 或 外 國 子 基 金 惟 投 資 於 經 理 公 司 子 基 金 及 聯 博 集 團 子 基 金 總 金 額 仍 不 得 低 於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七 十 ; 投 資 於 外 國 子 基 金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低 於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 含 ); 投 資 於 股 票 型 及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型 之 子 基 金 總 金 額 不 得 低 於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含 ) 且 不 得 高 於 百 分 之 九 十 ( 含 ) ( 二 ) 但 依 經 理 公 司 之 專 業 判 斷, 在 特 殊 情 形 下, 為 分 散 風 險 確 保 基 金 安 全 之 目 的, 得 不 受 前 述 比 例 之 限 制 所 謂 特 殊 情 形, 係 指 本 基 金 終 止 前 一 個 月 ( 三 ) 本 基 金 至 少 應 投 資 於 五 個 以 上 子 基 金, 且 每 個 子 基 金 最 高 投 資 上 限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 四 ) 經 理 公 司 得 以 現 金 存 放 於 銀 行 ( 含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債 券 附 買 回 交 易 或 買 入 短 期 票 券 ( 國 庫 券 可 轉 讓 銀 行 定 期 存 單 公 司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發 行 之 本 票 或 匯 票 )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規 定 之 方 式 保 持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並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處 理 上 開 資 產 存 放 之 銀 行 債 券 附 買 回 交 易 交 易 對 象 及 短 期 票 券 發 行 人 保 證 人 承 兌 人 或 標 的 物 之 信 用 評 等, 應 符 合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者 ( 五 ) 經 理 公 司 得 為 避 險 目 的, 從 事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新 臺 幣 對 外 幣 間 匯 率 選 擇 權 及 一 籃 子 外 幣 間 匯 率 避 險 等 交 易 (Proxy hedge) ( 含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及 匯 率 選 擇 權 )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交 易 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本 基 金 於 從 事 本 項 所 列 外 幣 間 匯 率 選 擇 權 及 匯 率 避 險 交 易 之 操 作 當 時, 其 價 值 與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所 有 外 國 貨 幣 計 價 資 產 之 價 值 與 期 間, 並 應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中 央 銀 行 或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改 者, 從 其 規 定 ( 六 ) 經 理 公 司 得 運 用 基 金 資 產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並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經 理 公 司 得 為 避 險 之 目 的, 運 用 本 基 金 從 事 經 金 管 會 核 定 准 予 交 易 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如 衍 生 自 股 價 指 數 債 券 指 數 債 券 或 利 率 之 期 貨 或 選 擇 權 或 利 率 交 換 交 易 等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但 需 符 合 金 管 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其 他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2. 經 理 公 司 僅 得 為 避 險 操 作 目 的, 從 事 衍 生 自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 即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CDS 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 並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惟 如 有 關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 (1) 本 基 金 承 作 衍 生 自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 即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CDS 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 僅 得 為 信 用 保 護 的 買 方 - 11
12 (2) 與 經 理 公 司 從 事 衍 生 自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之 交 易 對 手, 如 該 交 易 係 於 店 頭 市 場 且 未 經 第 三 方 結 算 機 構 方 式 為 之 者, 除 不 得 為 經 理 公 司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外,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之 長 期 發 行 人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 A.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BB- 級 ( 含 ) 以 上,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A-3 級 ( 含 ) 以 上 者 ; 或 B.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aa3 級 ( 含 ) 以 上,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P-3 級 ( 含 ) 以 上 者 ; 或 C.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BB- 級 ( 含 ) 以 上,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F3 級 ( 含 ) 以 上 者 : 或 D. 經 中 華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twbbb- 級 ( 含 ) 以 上,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twa-3 級 ( 含 ) 以 上 者 ; 或 E. 經 澳 洲 商 惠 譽 國 際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BB-(twn ) 級 ( 含 ) 以 上,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F3(twn) 級 ( 含 ) 以 上 者 有 關 本 基 金 承 作 衍 生 自 信 用 之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之 控 管 措 施 及 投 資 釋 例 ( 本 基 金 之 兩 檔 子 基 金 皆 同 ) 1. 衍 生 自 信 用 之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有 許 多 不 同 之 形 式, 通 常 用 以 做 為 信 用 風 險 移 轉 之 工 具 常 見 的 衍 生 自 信 用 之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包 括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Credit Default Swaps;CDS)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指 數 ( 例 如 CDX 與 itraxx) 總 報 酬 交 換 合 約 (Total Return Swap; TRS) 信 用 選 擇 權 (Credit Options) 等, 以 下 說 明 CDS 與 CDS 指 數 的 定 義 :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Credit Default Swaps;CDS):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合 約 用 於 將 標 的 債 券 之 信 用 風 險, 自 信 用 保 護 買 方 移 轉 至 信 用 保 護 賣 方 信 用 保 護 買 方 向 賣 方 支 付 一 定 金 額 之 費 用, 並 於 發 生 違 約 信 用 評 等 調 降 或 其 他 負 面 信 用 事 件 時, 由 賣 方 補 償 買 方 就 標 的 資 產 的 損 失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費 用 (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利 差 ): 信 用 保 護 買 方 按 季 向 賣 方 支 付 之 費 用 利 差 依 據 標 的 資 產 名 目 價 值 之 百 分 比 計 算 違 約 風 險 越 高 之 債 券, 買 方 需 支 付 之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利 差 越 高, 違 約 風 險 可 分 為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合 約 之 存 續 期 間, 與 債 券 發 行 機 構 之 信 用 風 險 例 如 :X 債 券 與 Y 債 券 擁 有 相 同 存 續 期 發 行 機 構 X 之 信 用 評 等 為 AA, 發 行 機 構 Y 則 為 BB X 債 券 之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利 差 可 能 每 年 為 10 個 基 本 點, 而 Y 債 券 利 差 則 為 每 年 50 個 基 本 點 - 12
13 圖 一 : 英 國 石 油 公 司 (BP PLC) 五 年 期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之 利 差 與 其 價 格 之 走 勢 圖 倘 若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合 約 存 續 期 間 未 發 生 負 面 信 用 事 件, 信 用 保 護 賣 方 所 得 之 獲 利 將 為 : 利 差 標 的 資 產 名 目 價 值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合 約 存 續 期 ( 年 ) 例 如 :A 銀 行 以 Y 債 券 為 標 的 資 產, 銷 售 價 值 1000 萬 元 之 信 用 保 護, 每 年 利 差 為 50 個 基 點 ( 每 個 基 本 點 為 0.01%), 存 續 期 10 年 倘 若 未 發 生 信 用 事 件,A 銀 行 獲 利 為 : 萬 10 = 50 萬 元 信 用 事 件 : 如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合 約 所 定 義, 信 用 事 件 常 為 違 約 事 件, 但 亦 可 包 含 信 用 評 等 的 調 降 債 務 重 整 破 產 或 其 他 的 負 面 信 用 事 件 信 用 事 件 發 生 後, 信 用 保 護 賣 方 需 透 過 以 下 二 種 方 式, 就 標 的 資 產 之 損 失 擇 一 支 付 給 信 用 保 護 買 方 : 實 體 交 割 : 信 用 保 護 買 方 將 受 信 用 事 件 影 響 之 標 的 資 產 移 轉 至 賣 方, 並 由 賣 方 支 付 該 資 產 到 期 之 面 額 價 值 例 如 :X 機 構 發 生 債 務 違 約, 導 致 X 債 券 之 市 值 僅 剩 面 額 之 8% 假 設 投 資 人 持 有 10,000 張 X 債 券 ( 每 張 面 額 1000 元 ), 並 擁 有 價 值 1000 萬 元 之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合 約, 該 名 投 資 人 可 將 X 債 券 ( 目 前 市 價 僅 剩 80 萬 元 ) 轉 移 給 信 用 保 護 賣 方, 並 獲 得 賣 方 全 額 支 付 面 額 價 值 (1000 萬 元 ) - 13
14 現 金 結 算 : 信 用 保 護 賣 方 向 買 方 支 付 債 券 面 額 與 市 價 之 差 價 信 用 保 護 買 方 無 須 實 際 持 有 標 的 債 券, 在 此 情 形 下 現 金 結 算 為 唯 一 結 算 方 式 例 如 :B 基 金 以 前 述 之 X 債 券 作 為 標 的 資 產, 購 入 價 值 1000 萬 元 之 信 用 保 護, 但 未 實 際 持 有 X 債 券 在 上 述 案 例 中, 信 用 保 護 賣 方 需 支 付 B 基 金 920 萬 元 (1000 萬 元 面 額 減 去 80 萬 元 市 值 )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指 數 :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指 數 ( 如 CDX 與 itraxx) 用 於 衡 量 特 定 族 群 之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合 約 報 價 ( 費 用 ) 之 整 體 表 現 投 資 人 可 據 此 針 對 一 籃 子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合 約 可 能 面 臨 之 違 約 風 險 購 入 信 用 保 護 常 見 之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指 數 系 列 包 含 CDX 系 列 指 數 與 itraxx 系 列 指 數 : itraxx:itraxx 系 列 指 數 由 國 際 指 數 公 司 (International Index Company) 編 纂, 由 包 含 歐 洲 亞 洲 中 東 非 洲 等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市 場 中, 流 動 性 最 高 之 成 分 合 約 所 組 成 範 例 如 下 : 指 數 系 列 版 本 天 期 票 息 到 期 日 價 格 利 差 MARKIT ITRX EUROPE 12/ YR /12/ MARKIT ITRX EUR HIVOL 12/ YR /12/ MARKIT ITRX EUR XOVER 12/ YR /12/ MARKIT ITRX EUR SNR FIN 12/ YR /12/ MARKIT ITRX EUR SUB FIN 12/ YR /12/ MARKIT ITRX CORP CEEMEA S YR /12/ MARKIT ITRX SOVX WE 12/ YR /12/ MARKIT ITRX SOVX CEEMEA 12/ YR /12/ MARKIT ITRX JAPAN 12/ YR /12/ MARKIT ITRX ASIAXJ IG 12/ YR /12/ MARKIT ITRX AUSTRALIA 12/ YR /12/ 資 料 來 源 :Bloomberg, 2013 年 10 月 11 日 CDX:CDX 系 列 指 數 由 CDS Index Co 編 纂, 共 計 8 大 主 要 指 數, 分 別 包 含 北 美 與 新 興 國 家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市 場 中, 最 具 流 動 性 之 成 分 合 約 所 組 成 範 例 如 下 : - 14
15 指 數 系 列 版 本 天 期 票 息 到 期 日 價 格 利 差 MARKIT CDX.NA.IG.21 12/ YR /12/ MARKIT CDX.NA.HY.21 12/ YR /12/ MARKIT MCDX.NA.21 12/ YR /12/ MARKIT CDX.LATAM.20 12/ YR /12/20 n.a MARKIT CDX.EM.20 12/ YR /12/ 資 料 來 源 :Bloomberg, 2013 年 10 月 11 日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指 數 之 組 成 與 維 持 : 指 數 編 製 公 司 將 參 與 該 指 數 的 交 易 商 列 於 CDS 名 單 中, 並 將 其 中 流 動 性 最 佳 的 合 約 以 平 均 市 價 納 入 指 數 中 每 個 指 數 選 定 組 成 的 合 約 之 後, 將 維 持 固 定 不 變, 僅 有 發 生 違 約 的 合 約 會 被 剔 除 指 數 編 製 公 司 於 每 六 個 月 重 新 調 整 權 重, 編 製 新 系 列 指 數 ( 序 號 為 1~N); 而 各 指 數 系 列 可 包 含 三 五 七 十 年 期 之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合 約 上 述 指 數 皆 為 標 準 化 證 券 商 品, 因 此 流 動 性 高 於 透 過 店 頭 市 場 進 行 交 易 之 個 別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合 約 此 類 指 數 除 了 用 於 投 資 人 保 護 其 所 面 臨 違 約 風 險 之 參 考 指 標 外, 對 組 合 型 基 金 而 言, 對 於 其 所 投 資 於 相 近 似 之 債 券 市 場 的 共 同 基 金, 亦 可 在 市 場 面 臨 大 幅 波 動 風 險 時 做 為 有 效 的 避 險 工 具 例 如 : 新 興 市 場 債 券 基 金 所 面 臨 的 主 要 風 險 為 新 興 債 券 市 場 之 主 權 信 用 風 險, 這 類 基 金 的 每 單 位 淨 值 變 化 和 由 一 組 與 新 興 市 場 主 權 債 券 信 用 相 關 的 CDS 所 組 成 的 CDX.EM 指 數 之 指 數 變 化 具 有 顯 著 之 高 度 相 關 的 特 性 因 此, 當 新 興 債 券 市 場 呈 現 大 幅 波 動 之 際, 若 某 檔 組 合 型 基 金 有 投 資 於 此 類 新 興 市 場 債 券 基 金, 其 所 面 臨 之 基 金 淨 值 的 波 動 風 險 將 隨 之 升 高, 則 該 組 合 型 基 金 便 可 以 運 用 此 一 CDX.EM 指 數 做 為 有 效 之 避 險 工 具 下 圖 即 為 新 興 市 場 債 券 基 金 淨 值 變 化 與 CDX.EM 指 數 變 化 的 相 關 性 說 明 : 聯 博 - 新 興 市 場 債 券 基 金 與 CDX.EM 指 數 資 料 來 源 : Bloomberg, 2013 年 10 月 14 日 - 15
16 聯 博 - 新 興 市 場 債 券 基 金 與 CDX.EM. 指 數 之 回 歸 分 析 資 料 來 源 : Bloomberg, 2013 年 10 月 14 日 2. 衍 生 性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之 控 管 措 施 : 由 於 信 用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常 無 法 透 過 集 中 交 易 所 進 行 結 算 交 割, 為 降 低 交 易 風 險 及 可 能 的 違 約 疑 慮, 會 與 交 易 對 手 先 行 簽 立 由 國 際 交 換 暨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協 會 所 規 範 的 ISDA 契 約,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保 護 雙 方 的 信 用 風 險 與 法 律 風 險, 一 旦 日 後 出 現 交 易 對 手 違 約 情 況, 亦 可 藉 ISDA 契 約 的 保 護 進 行 相 關 後 續 法 律 追 償 程 序 此 外, 在 事 前 的 管 控 機 制 上, 為 降 低 來 自 單 一 交 易 對 手 的 風 險, 除 其 信 用 評 級 需 符 合 法 規 規 範 外, 經 理 公 司 亦 會 就 合 格 交 易 對 手 設 定 交 易 額 度 上 限, 以 利 交 易 人 員 隨 時 檢 視 所 有 交 易 對 手 之 往 來 交 易 餘 額 是 否 符 合 內 部 規 範 而 對 於 這 些 交 易 對 手, 經 理 公 司 亦 會 定 期 檢 視 其 信 用 風 險 或 視 市 場 變 化 狀 況 進 行 交 易 額 度 調 整 十 投 資 策 略 及 特 色 之 重 點 摘 述 ( 一 ) 投 資 策 略 聯 博 債 券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投 資 目 標 本 基 金 透 過 策 略 性 配 置 各 種 固 定 收 益 型 之 子 基 金, 以 掌 握 當 期 收 益 以 及 長 期 資 本 增 值, 追 求 投 資 總 報 酬 投 資 流 程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團 隊 認 為 全 球 債 券 市 場 效 率 不 彰, 主 要 是 由 於 投 資 人 信 心 市 場 複 雜 性 和 相 互 矛 盾 的 投 資 課 題 所 致, 造 成 了 國 家 產 業 個 別 證 券 及 貨 幣 出 現 不 合 理 價 格, 而 提 供 了 創 造 投 資 報 酬 的 機 會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團 隊 結 合 量 化 與 基 本 面 分 析, 以 發 掘 市 場 效 率 不 彰 的 獲 利 機 會 ; 相 較 於 單 獨 採 取 任 一 分 析, 此 種 分 析 方 式 提 供 了 更 高 且 較 佳 之 投 資 報 酬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團 隊 的 投 資 流 程, 結 合 了 整 合 性 的 研 究 平 台, 並 謹 慎 設 定 風 險 限 度, 持 續 積 極 管 理 風 險 ( 如 下 圖 ): - 16
17 1. 基 本 面 與 量 化 研 究 本 基 金 的 每 項 投 資 決 策, 均 兼 顧 基 本 面 研 究 與 量 化 研 究 方 面 的 結 論 首 先 對 每 個 資 產 類 型 建 立 獨 立 的 基 本 面 和 量 化 研 究 預 測 首 要 目 標 為 在 策 略 中 建 立 適 當 的 風 險 部 位, 並 擬 訂 總 體 經 濟 投 資 組 合 主 題 若 市 場 適 合 承 擔 風 險, 將 適 當 提 高 整 體 風 險 部 位 ( 使 用 更 多 基 金 風 險 預 算 並 達 到 追 蹤 誤 差 區 間 的 高 標 ) 同 樣 的, 若 市 場 不 適 宜 較 高 風 險 之 投 資 佈 局, 風 險 部 位 即 會 調 降 ; 此 時, 通 常 會 落 在 追 蹤 誤 差 區 間 的 低 標 位 置 此 種 彈 性 能 在 上 漲 期 間 獲 得 更 多 報 酬, 在 下 跌 期 間 則 能 避 免 投 資 風 險 2. 在 研 究 檢 視 會 議 中 進 行 研 究 建 議 的 討 論 與 檢 視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團 隊 的 研 究 人 員 基 金 經 理 人 與 交 易 人 員 將 召 開 會 議, 針 對 研 究 預 測 結 果 之 投 資 組 合, 擬 定 適 當 風 險 部 位 因 此, 在 研 究 檢 討 會 議 期 間, 經 理 公 司 研 究 團 隊 將 評 估 整 體 環 境, 並 討 論 每 一 項 基 本 面 與 量 化 研 究 建 議, 以 建 立 策 略 風 險 目 標, 並 決 定 基 金 之 投 資 資 產 配 置 3. 投 資 之 目 標 子 基 金 篩 選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團 隊 不 僅 對 各 固 定 收 益 類 型 資 產 的 風 險 及 報 酬 預 估 有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並 且 對 於 本 基 金 可 能 投 資 之 目 標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哲 學 投 資 流 程 及 風 險 / 報 酬 特 性 等 各 方 面 進 行 分 析, 以 針 對 各 資 產 類 別 配 置 建 議, 篩 選 潛 在 投 資 目 標 ( 即 子 基 金 ) 該 團 隊 結 合 聯 博 集 團 包 括 全 球 經 濟 研 究 量 化 研 究 及 風 險 管 理 團 隊 等 各 團 隊 的 研 究 成 果, 並 仔 細 研 討 分 析 可 能 影 響 各 資 產 類 別 及 投 資 之 目 標 子 基 金 之 市 場 風 險 及 報 酬 之 經 濟 金 融 投 資 及 政 治 因 素 4. 投 資 組 合 之 建 構 基 金 經 理 人 為 預 估 長 期 報 酬, 將 考 量 長 期 風 險 / 報 酬 關 係 及 當 前 之 波 動 性 與 相 關 性, 以 確 保 在 承 受 一 定 風 險 下 所 能 獲 得 之 報 酬 同 時,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團 隊 將 根 據 多 面 向 因 子 之 報 酬 觀 點, 檢 視 較 短 期 間 影 響 資 產 之 因 子, 以 確 保 投 資 組 合 之 適 當 性, 建 構 本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的 最 終 目 標, 並 且 同 時 維 持 高 度 之 分 散 投 資 及 風 險 管 理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在 確 認 投 資 組 合 後, 將 執 行 下 單 流 程 5. 持 續 檢 視 投 資 組 合 之 報 酬 與 風 險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團 隊 會 持 續 檢 視 投 資 組 合 之 風 險, 以 及 各 投 資 策 略 之 相 關 風 險 / 報 酬 特 性 若 該 投 資 組 合 已 偏 離 原 定 的 投 資 目 標, 或 相 較 於 其 他 機 會 而 - 17
18 言, 其 預 期 經 風 險 調 整 之 報 酬 不 再 具 有 吸 引 力, 則 基 金 經 理 人 將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調 整 投 資 組 合 聯 博 多 元 資 產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投 資 目 標 本 基 金 透 過 策 略 性 配 置 各 種 股 票 及 固 定 收 益 型 之 子 基 金, 追 求 收 益 與 長 期 之 資 本 利 得, 以 達 到 投 資 總 報 酬 之 目 的 本 基 金 將 多 元 分 散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涵 括 各 種 類 型 ( 如 股 票 固 定 收 益 型 等 類 型 基 金 ), 且 投 資 區 域 或 類 別 亦 將 涵 蓋 全 球 型 區 域 型 或 產 業 型 等 不 同 類 別 投 資 流 程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團 隊 將 結 合 聯 博 集 團 之 多 重 資 產 團 隊 廣 泛 的 投 資 研 究 成 果 與 聯 博 集 團 於 各 領 域 之 研 究 資 源 在 兼 顧 長 期 投 資 報 酬 及 風 險 下, 進 行 策 略 性 資 產 配 置, 期 望 可 以 降 低 投 資 組 合 之 波 動 性 及 減 少 重 大 損 失 之 機 會 1. 投 資 研 究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團 隊 結 合 量 化 及 基 本 面 之 研 究, 以 評 估 各 資 產 類 別 預 期 之 風 險 及 報 酬, 並 定 期 與 聯 博 各 類 資 產 團 隊 之 基 本 面 專 業 分 析 人 員 進 行 會 議 討 論, 以 確 認 在 當 前 整 體 市 場 環 境 下, 此 等 預 估 之 適 當 性 依 據 此 預 估 之 風 險 及 報 酬, 進 行 各 投 資 之 目 標 子 基 金 之 布 局 及 調 整 藉 由 策 略 性 投 資 配 置, 期 望 可 以 達 到 風 險 考 量 後 之 最 適 報 酬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團 隊 採 用 多 面 向 分 析 評 估 各 資 產 之 報 酬 機 會,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經 濟 及 金 融 市 場 發 展 區 域 經 濟 之 風 險 法 規 及 政 策 改 變 投 資 人 情 緒 和 市 場 面 等 因 素, 以 預 期 未 來 之 可 能 走 向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團 隊 藉 由 檢 視 市 場 資 料 及 數 據 之 走 向, 以 及 早 發 掘 可 能 對 市 場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的 訊 號, 同 時 亦 相 當 重 視 資 產 類 別 間 的 相 關 性, 因 為 相 關 性 之 改 變, 尤 其 是 當 波 動 性 與 相 關 性 同 時 升 高 之 時, 可 能 導 致 多 重 資 產 類 型 投 資 人 承 受 比 預 期 更 高 之 風 險 2. 投 資 之 目 標 子 基 金 篩 選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團 隊 不 僅 對 各 類 型 資 產 的 風 險 及 報 酬 預 估 有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並 且 對 於 本 基 金 可 能 投 資 之 目 標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哲 學 投 資 流 程 及 風 險 / 報 酬 特 性 等 各 方 面 進 行 分 析, 以 針 對 各 資 產 類 別 配 置 建 議, 篩 選 潛 在 投 資 目 標 ( 即 子 基 金 ) 該 團 隊 結 合 聯 博 集 團 包 括 全 球 經 濟 研 究 量 化 研 究 及 風 險 管 理 團 隊 股 票 研 究 及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等 各 團 隊 的 研 究 成 果, 並 仔 細 研 討 分 析 可 能 影 響 各 資 產 類 別 與 目 標 子 基 金 市 場 風 險 及 報 酬 之 經 濟 金 融 投 資 及 政 治 因 素 3. 投 資 組 合 之 建 構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團 隊 建 構 本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的 最 終 目 標, 在 於 確 保 本 基 金 的 曝 險 是 否 適 當 並 且 在 考 量 分 散 投 資 及 風 險 管 理 時, 能 夠 主 動 依 市 場 狀 況, 適 時 調 整 相 關 投 資 之 目 標 子 基 金 配 置 基 金 經 理 人 為 預 估 長 期 報 酬, 將 考 量 長 期 風 險 / 報 酬 關 係 及 當 前 之 波 動 性 與 相 關 性, 以 確 保 在 承 受 一 定 風 險 下 所 能 獲 得 之 報 酬 同 時,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團 隊 將 根 據 多 面 向 因 子 之 報 酬 觀 點, 檢 視 較 短 期 間 影 響 資 產 之 因 子, 以 確 保 投 資 組 合 之 適 當 性, 建 構 本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的 最 終 目 標, 並 且 同 時 維 持 高 度 之 分 散 投 資 及 風 險 管 理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在 確 認 投 資 組 合 後, 將 執 行 下 單 流 程 - 18
19 4. 持 續 檢 視 投 資 組 合 之 報 酬 與 風 險 經 理 公 司 投 資 團 隊 將 持 續 檢 視 投 資 組 合 之 風 險, 以 及 各 投 資 之 目 標 子 基 金 之 相 關 風 險 報 酬 特 性 若 該 投 資 之 目 標 子 基 金 已 偏 離 原 定 的 投 資 目 標, 或 相 較 於 其 他 機 會 而 言, 其 預 期 經 風 險 調 整 之 報 酬 不 再 具 有 吸 引 力, 則 基 金 經 理 人 將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適 時 調 整 投 資 組 合 本 基 金 之 二 檔 子 基 金 投 資 之 目 標 子 基 金 各 類 級 別 股 份 (Share) 之 決 策 標 準 一 般 共 同 基 金 通 常 依 據 手 續 費 收 取 方 式 分 配 收 益 與 否, 或 購 買 金 額 而 區 分 不 同 類 別 或 型 式 之 級 別 股 份 (Share) 由 於 類 別 或 型 式 不 同, 各 級 別 股 份 間 的 每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可 能 不 同, 以 反 映 收 益 的 累 計 或 分 配, 或 不 同 的 費 用 收 取 方 式 本 基 金 的 二 檔 子 基 金, 將 以 投 資 人 利 益 為 主 要 考 量, 針 對 投 資 標 的 之 可 投 資 類 別 或 型 式 之 級 別 股 份 (share) 審 慎 選 擇 ( 二 ) 投 資 特 色 聯 博 債 券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1. 追 求 較 高 收 益 之 平 衡 配 置 核 心 組 合 聯 博 債 券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藉 由 機 動 性 地 配 置 投 資 目 標 子 基 金, 建 構 最 適 之 風 險 調 整 後 收 益 的 投 資 組 合, 來 平 衡 利 率 及 信 用 風 險, 達 到 較 穩 定 的 報 酬 2. 本 基 金 將 依 市 場 狀 況 進 行 固 定 收 益 標 的 之 配 置, 以 度 過 市 場 不 佳 所 造 成 的 下 檔 變 動, 而 在 良 好 市 場 中 擷 取 報 酬 之 機 會, 來 建 構 較 高 的 風 險 調 整 後 收 益 之 投 資 組 合 3. 豐 富 的 固 定 收 益 資 產 管 理 經 驗 與 研 究 資 源 本 基 金 的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為 聯 博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AllianceBernstein L.P.), 為 全 球 知 名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之 一, 擁 有 豐 富 之 固 定 收 益 資 產 管 理 經 驗 與 全 球 的 投 資 平 台,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所 管 理 之 固 定 收 益 資 產 達 2,510 億 美 元, 聯 博 亦 設 有 業 界 數 一 數 二 之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門, 遍 佈 全 球 之 投 資 組 合 經 理 人 及 研 究 分 析 師 聯 博 亞 太 固 定 收 益 團 隊 將 協 助 提 供 相 關 投 資 建 議 及 研 究 資 源, 該 團 隊 由 6 位 具 有 平 均 21 年 產 業 經 驗, 且 任 職 於 聯 博 集 團 平 均 達 11 年 的 投 資 組 合 經 理 人 所 組 成 4. 整 合 性 研 究 經 理 公 司 同 時 採 用 基 本 面 與 量 化 研 究 方 法, 兼 顧 由 上 而 下 與 由 下 而 上 方 法 各 配 置 決 策 皆 經 基 本 面 與 量 化 研 究 分 析, 結 合 上 述 方 法 比 起 採 用 單 一 研 究 方 法 可 提 供 較 高 且 較 值 得 信 賴 之 額 外 報 酬 (alpha), 因 其 提 供 互 補 之 方 法 以 辨 別 更 好 之 報 酬 機 會 結 合 二 種 研 究 使 聯 博 得 以 利 用 平 均 數 值 及 例 外 情 形, 改 善 投 資 之 時 機 點, 也 讓 本 基 金 於 評 價 偏 離 時 來 調 整 假 設 值, 是 投 資 業 界 能 成 功 整 合 二 種 研 究 方 法 的 少 數 公 司 之 一 經 理 公 司 所 屬 之 聯 博 集 團 於 全 球 擁 有 超 過 60 位 專 門 從 事 固 定 收 益 策 略 的 基 本 面 與 量 化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分 析 師, 謹 慎 分 析 當 前 之 風 險 / 報 酬 環 境, 並 動 態 調 整 投 資 組 合 風 險 以 反 映 環 境 之 改 變 5. 本 基 金 提 供 投 資 人 新 臺 幣 計 價 及 外 幣 計 價 ( 包 括 美 元 澳 幣 人 民 幣 及 南 非 幣 計 價 級 別 ) 之 月 配 息 型 (AA 類 型 ) 受 益 權 單 位 與 累 積 型 (A2 類 型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基 金 級 別, 其 中, 月 配 息 型 (AA 類 型 ) 提 供 相 對 穩 定 的 配 息 機 制, 可 依 投 資 人 需 求 靈 活 選 擇 和 運 用 - 19
20 聯 博 多 元 資 產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1. 全 球 多 元 分 散 之 投 資 組 合, 致 力 於 發 掘 各 種 投 資 機 會, 以 追 求 長 期 報 酬 極 大 化 為 目 標 本 基 金 將 多 元 分 散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涵 括 各 種 類 型 ( 如 股 票 固 定 收 益 型 等 類 型 基 金 ), 且 投 資 區 域 或 類 別 亦 將 涵 蓋 全 球 型 區 域 型 或 產 業 型 等 不 同 類 別, 以 從 不 同 之 市 場 週 期 中 獲 取 收 益 及 資 本 利 得 多 元 分 散 之 收 益 及 資 本 利 得 來 源 將 有 助 於 達 到 更 平 穩 之 長 期 績 效 2. 投 資 組 合 將 採 取 聯 博 之 資 產 配 置 策 略, 以 期 在 不 利 之 資 本 市 場 環 境 中, 能 降 低 投 資 組 合 之 下 檔 風 險, 並 同 時 掌 握 良 好 市 場 環 境 中 之 報 酬 機 會 聯 博 之 資 產 配 置 策 略 將 依 市 場 狀 況 配 置 資 產 類 別, 目 標 在 不 減 損 長 期 報 酬 之 前 提 下, 降 低 整 體 投 資 組 合 波 動 性, 並 減 輕 極 端 市 場 狀 況 對 投 資 組 合 之 負 面 影 響 此 投 資 方 法 結 合 量 化 及 基 本 面 研 究, 使 基 金 經 理 人 得 以 在 研 究 顯 示 股 票 市 場 風 險 上 升 但 報 酬 潛 力 並 未 上 升 時, 藉 由 增 加 固 定 收 益 標 的 投 資, 以 降 低 整 體 投 資 組 合 風 險 ; 並 於 報 酬 機 會 增 加 而 風 險 並 未 等 量 增 加 情 形 下, 更 積 極 地 增 加 股 票 部 位 之 投 資 基 金 經 理 人 亦 將 策 略 性 地 調 整 不 同 類 型 的 股 票 及 固 定 收 益 資 產 之 目 標 子 基 金 之 配 置, 以 取 得 更 佳 之 風 險 調 整 後 的 報 酬 在 長 期 使 用 此 一 系 統 性 策 略 後, 聯 博 相 信 這 將 對 投 資 組 合 產 生 更 大 利 益, 亦 即 降 低 投 資 組 合 波 動 性 及 極 端 之 負 面 結 果, 並 增 加 長 期 績 效 3. 充 分 運 用 聯 博 集 團 多 重 資 產 團 隊 的 多 年 經 驗 與 全 球 研 究 資 源 聯 博 多 重 資 產 團 隊 建 構 多 重 資 產 策 略 的 經 驗 超 過 四 十 年, 在 歷 經 投 資 業 界 數 次 重 大 變 革 後, 聯 博 多 重 資 產 團 隊 現 已 成 為 資 產 配 置 研 究 的 領 導 者 之 一 截 至 2015 年 底, 其 所 管 理 之 多 重 資 產 策 略 規 模 超 過 1,190 億 美 元 多 重 資 產 策 略 為 聯 博 集 團 主 要 業 務 之 一 多 重 資 產 團 隊 善 用 各 領 域 之 資 源, 包 括 全 球 經 濟 研 究 量 化 研 究 及 風 險 管 理 團 隊 股 票 及 固 定 收 益 團 隊 多 重 資 產 團 隊 針 對 各 資 產 類 別 及 子 基 金 之 預 期 風 險 / 報 酬 與 配 置 建 議, 提 供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監 督 流 程 此 外, 團 隊 亦 分 析 並 仔 細 研 討 可 能 影 響 各 資 產 類 別 與 子 基 金 市 場 風 險 及 報 酬 之 經 濟 金 融 投 資 及 政 治 因 素 4. 本 基 金 提 供 投 資 人 新 臺 幣 計 價 及 外 幣 計 價 ( 包 括 美 元 澳 幣 人 民 幣 及 南 非 幣 計 價 級 別 ) 之 月 配 息 型 (AD 類 型 ) 受 益 權 單 位 與 累 積 型 (A2 類 型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基 金 級 別, 其 中, 月 配 息 型 (AD 類 型 ) 提 供 相 對 穩 定 的 配 息 機 制, 可 依 投 資 人 需 求 靈 活 選 擇 和 運 用 ( 三 ) 避 險 操 作 方 式 本 基 金 之 兩 檔 子 基 金 皆 同 經 理 公 司 得 為 避 險 目 的, 從 事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新 臺 幣 對 外 幣 間 匯 率 選 擇 權 及 一 籃 子 外 幣 間 匯 率 避 險 等 交 易 (Proxy hedge) ( 含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及 匯 率 選 擇 權 )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交 易 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本 基 金 於 從 事 本 項 所 列 外 幣 間 匯 率 選 擇 權 及 匯 率 避 險 交 易 之 操 作 當 時, 其 價 值 與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所 有 外 國 貨 幣 計 價 資 產 之 價 值 與 期 間, 並 應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中 央 銀 行 或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改 者, 從 其 規 定 - 20
21 十 一 本 基 金 適 合 之 投 資 人 屬 性 分 析 聯 博 債 券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本 基 金 為 組 合 型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在 國 內 募 集 或 銷 售 之 固 定 收 益 型 基 金, 故 本 基 金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為 RR3 聯 博 多 元 資 產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本 基 金 為 組 合 型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在 國 內 募 集 或 銷 售 之 股 票 型 固 定 收 益 型 及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型 基 金, 故 本 基 金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為 RR4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係 依 基 金 類 型 投 資 區 域 或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 產 業, 由 低 至 高, 區 分 為 RR1~RR5 五 個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此 等 級 分 類 係 基 於 一 般 市 場 狀 況 反 映 市 場 價 格 波 動 風 險, 無 法 涵 蓋 所 有 風 險, 不 宜 作 為 投 資 唯 一 依 據, 投 資 人 仍 應 注 意 所 投 資 基 金 個 別 的 風 險 十 二 銷 售 開 始 日 本 基 金 之 兩 檔 子 基 金 經 向 金 管 會 申 報 生 效 後,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於 申 報 生 效 通 知 函 送 達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開 始 募 集 銷 售 開 始 日 自 民 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起 開 始 銷 售 十 三 銷 售 方 式 本 基 金 之 兩 檔 子 基 金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銷 售,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自 行 銷 售 或 委 任 銷 售 機 構 銷 售 之 十 四 銷 售 價 格 ( 一 ) 本 基 金 之 兩 檔 子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分 別 以 新 臺 幣 美 元 人 民 幣 澳 幣 及 南 非 幣 為 計 價 貨 幣 ; 申 購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者, 申 購 價 金 應 以 新 臺 幣 支 付 ; 申 購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者, 申 購 價 金 應 以 受 益 權 單 位 計 價 之 貨 幣 支 付, 並 應 依 外 匯 收 支 或 交 易 申 報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結 匯 事 宜, 或 亦 得 以 其 本 人 外 匯 存 款 戶 轉 帳 支 付 申 購 價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價 金, 無 論 其 類 型, 均 包 括 發 行 價 格 及 申 購 手 續 費, 申 購 手 續 費 由 經 理 公 司 訂 定 ( 二 ) 本 基 金 之 兩 檔 子 基 金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如 下 : 1. 本 基 金 之 兩 檔 子 基 金 成 立 日 前 ( 不 含 當 日 ),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均 為 新 臺 幣 壹 拾 元 2. 本 基 金 之 兩 檔 子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為 申 購 日 當 日 該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但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銷 售 日 當 日 之 發 行 價 格 依 其 面 額 ( 三 ) 本 基 金 之 兩 檔 子 基 金 各 類 型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乘 以 申 購 單 位 數 所 得 之 金 額 為 發 行 價 額, 發 行 價 額 歸 本 基 金 資 產 ( 四 ) 本 基 金 之 兩 檔 子 基 金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均 不 列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發 行 價 格 之 百 分 之 四 但 實 際 適 用 費 率 由 經 理 公 司 或 銷 售 機 構 依 其 銷 售 策 略 在 該 範 圍 內 定 之 十 五 最 低 申 購 金 額 ( 一 ) 募 集 期 間 聯 博 債 券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自 募 集 日 起 至 成 立 日 前 ( 含 當 日 ) 止, 申 購 人 每 次 申 購 A2 類 型 ( 新 臺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壹 萬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或 其 - 21
22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但 申 購 人 透 過 銀 行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方 式 壽 險 公 司 投 資 型 保 單 方 式 證 券 商 財 富 管 理 專 戶 方 式 申 購 者, 或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得 不 受 前 開 最 低 申 購 金 額 之 限 制 ; 申 購 人 每 次 申 購 AA 類 型 ( 新 臺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壹 拾 萬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但 申 購 人 透 過 銀 行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方 式 壽 險 公 司 投 資 型 保 單 方 式 證 券 商 財 富 管 理 專 戶 方 式 申 購 者, 或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得 不 受 前 開 最 低 申 購 金 額 之 限 制 聯 博 多 元 資 產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自 募 集 日 起 至 成 立 日 前 ( 含 當 日 ) 止, 申 購 人 每 次 申 購 A2 類 型 ( 新 臺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壹 萬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但 申 購 人 透 過 銀 行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方 式 壽 險 公 司 投 資 型 保 單 方 式 證 券 商 財 富 管 理 專 戶 方 式 申 購 者, 或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得 不 受 前 開 最 低 申 購 金 額 之 限 制 ; 申 購 人 每 次 申 購 AD 類 型 ( 新 臺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壹 拾 萬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但 申 購 人 透 過 銀 行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方 式 壽 險 公 司 投 資 型 保 單 方 式 證 券 商 財 富 管 理 專 戶 方 式 申 購 者, 或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得 不 受 前 開 最 低 申 購 金 額 之 限 制 ( 二 ) 成 立 後 : 聯 博 債 券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1. A2 類 型 ( 新 臺 幣 ) A2 類 型 ( 美 元 ) 及 A2 類 型 ( 人 民 幣 ): 除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外, 申 購 人 每 次 申 購 A2 類 型 ( 新 臺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壹 萬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每 次 申 購 A2 類 型 ( 美 元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美 元 壹 仟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美 元 壹 佰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美 元 壹 佰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每 次 申 購 A2 類 型 ( 人 民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人 民 幣 陸 仟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人 民 幣 陸 佰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人 民 幣 壹 佰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但 若 申 購 人 以 經 理 公 司 已 發 行 之 其 他 基 金 買 回 價 金 再 投 資 本 基 金 者 或 透 過 銀 行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方 式 壽 險 公 司 投 資 型 保 單 方 式 與 證 券 商 財 富 管 理 專 戶 方 式 申 購 者, 或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其 申 購 得 不 受 上 開 最 低 申 購 金 額 之 限 制 2. AA 類 型 ( 新 臺 幣 ) AA 類 型 ( 美 元 ) AA 類 型 ( 人 民 幣 ) AA 類 型 ( 澳 幣 ) 及 AA 類 型 ( 南 非 幣 ): 除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外, 申 購 人 每 次 申 購 AA 類 型 ( 新 臺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壹 拾 萬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每 次 申 購 AA 類 型 ( 美 元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美 元 參 仟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美 元 壹 佰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美 元 壹 佰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每 次 申 購 AA 類 型 ( 人 民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人 民 幣 貳 萬 元 整, - 22
23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人 民 幣 陸 佰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人 民 幣 壹 佰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每 次 申 購 AA 類 型 ( 澳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澳 幣 參 仟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澳 幣 壹 佰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澳 幣 壹 佰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每 次 申 購 AA 類 型 ( 南 非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南 非 幣 參 萬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南 非 幣 壹 仟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南 非 幣 壹 佰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但 若 申 購 人 以 經 理 公 司 已 發 行 之 其 他 基 金 買 回 價 金 再 投 資 本 基 金 者 或 透 過 銀 行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方 式 壽 險 公 司 投 資 型 保 單 方 式 與 證 券 商 財 富 管 理 專 戶 方 式 申 購 者, 或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其 申 購 得 不 受 上 開 最 低 申 購 金 額 之 限 制 聯 博 多 元 資 產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1. A2 類 型 ( 新 臺 幣 ) A2 類 型 ( 美 元 ) 及 A2 類 型 ( 人 民 幣 ): 除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外, 申 購 人 每 次 申 購 A2 類 型 ( 新 臺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壹 萬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每 次 申 購 A2 類 型 ( 美 元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美 元 壹 仟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美 元 壹 佰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美 元 壹 佰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每 次 申 購 A2 類 型 ( 人 民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人 民 幣 陸 仟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人 民 幣 陸 佰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人 民 幣 壹 佰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但 若 申 購 人 以 經 理 公 司 已 發 行 之 其 他 基 金 買 回 價 金 再 投 資 本 基 金 者 或 透 過 銀 行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方 式 壽 險 公 司 投 資 型 保 單 方 式 與 證 券 商 財 富 管 理 專 戶 方 式 申 購 者, 或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其 申 購 得 不 受 上 開 最 低 申 購 金 額 之 限 制 2. AD 類 型 ( 新 臺 幣 ) AD 類 型 ( 美 元 ) AD 類 型 ( 人 民 幣 ) AD 類 型 ( 澳 幣 ) 及 AD 類 型 ( 南 非 幣 ): 除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外, 申 購 人 每 次 申 購 AD 類 型 ( 新 臺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壹 拾 萬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每 次 申 購 AD 類 型 ( 美 元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美 元 參 仟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美 元 壹 佰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美 元 壹 佰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每 次 申 購 AD 類 型 ( 人 民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人 民 幣 貳 萬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人 民 幣 陸 佰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人 民 幣 壹 佰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每 次 申 購 AD 類 型 ( 澳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澳 幣 參 仟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澳 幣 壹 佰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澳 幣 壹 佰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每 次 申 購 AD 類 型 ( 南 非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南 非 幣 參 萬 元 整, 如 採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方 式 申 購 者, 每 次 扣 款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南 非 幣 壹 仟 元 整 ( 超 過 者, 以 南 非 幣 壹 佰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之 金 額 為 限 ) 但 若 申 購 人 以 經 理 公 司 已 發 行 之 其 他 基 金 買 回 價 金 再 投 資 本 基 金 者 或 透 過 銀 行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方 式 壽 險 公 司 投 資 型 保 單 方 式 與 證 券 商 財 富 管 理 專 戶 方 式 申 購 者, 或 經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其 申 購 得 不 受 上 開 最 低 申 購 金 額 之 限 制 - 23
24 ( 三 ) 各 類 型 受 益 憑 證 之 轉 申 購 或 透 過 銀 行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方 式 壽 險 公 司 投 資 型 保 單 方 式 證 券 商 財 富 管 理 專 戶 方 式 轉 申 購 者, 得 不 受 該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最 低 申 購 金 額 之 限 制 ( 四 ) 受 益 人 不 得 申 請 於 經 理 公 司 同 一 基 金 或 不 同 基 金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與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間 之 轉 換 ( 五 ) 本 基 金 之 兩 檔 子 基 金 間 不 得 有 自 動 轉 換 機 制, 子 基 金 間 之 轉 換 應 由 受 益 人 申 請 方 得 辦 理 十 六 經 理 公 司 為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而 可 能 要 求 申 購 人 提 出 之 文 件 及 拒 絶 申 購 之 情 況 ( 一 ) 經 理 公 司 受 理 客 戶 第 一 次 申 購 基 金 時, 應 請 客 戶 依 規 定 提 供 下 列 之 證 件 核 驗 : 1. 自 然 人 客 戶, 其 為 本 國 人 者, 除 未 滿 十 四 歲 且 尚 未 申 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可 以 戶 口 名 簿 戶 籍 謄 本 或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替 代 外, 應 要 求 其 提 供 國 民 身 分 證 ; 其 為 外 國 人 者 應 要 求 其 提 供 護 照, 並 應 確 認 是 否 為 外 國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如 是, 應 採 取 適 當 管 理 措 施 並 定 期 檢 討, 若 評 估 有 疑 似 洗 錢 徵 兆 嫌 疑, 應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並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但 客 戶 為 未 成 年 人 禁 治 產 人 ( 於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前 適 用 ) 或 受 輔 助 宣 告 之 人 時, 並 應 提 供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輔 助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2. 客 戶 為 法 人 或 其 他 機 構 時, 應 要 求 被 授 權 人 提 供 客 戶 出 具 之 授 權 書 被 授 權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該 客 戶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公 文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但 繳 稅 證 明 不 能 作 為 開 戶 之 唯 一 依 據 3. 經 理 公 司 對 於 上 開 客 戶 所 提 供 之 之 文 件, 除 授 權 書 應 留 存 正 本 外, 其 餘 文 件 應 留 存 影 本 備 查 4. 經 理 公 司 不 接 受 客 戶 以 匿 名 或 使 用 假 名 開 戶 申 購 基 金 ( 二 ) 經 理 公 司 不 接 受 以 臨 櫃 交 付 現 金 方 式 辦 理 基 金 申 購 業 務 ( 三 ) 經 理 公 司 於 檢 視 客 戶 及 被 授 權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時, 應 注 意 有 無 疑 似 使 用 假 名 人 頭 虛 設 行 號 或 虛 設 法 人 團 體 辦 理 申 購 或 委 託 者 ; 或 持 用 偽 造 變 造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或 所 提 供 文 件 資 料 可 疑 模 糊 不 清, 不 願 提 供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或 提 供 之 文 件 資 料 無 法 進 行 查 證 者 ; 或 客 戶 不 尋 常 拖 延 應 補 充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 或 於 受 理 申 購 或 委 託 時, 有 其 他 異 常 情 形, 客 戶 無 法 提 出 合 理 說 明 者 等 之 情 形 者 ; 或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拒 絕 之 情 形 者, 若 有 發 現 上 述 情 形 經 理 公 司 應 婉 拒 受 理 該 類 之 申 購 ( 四 ) 經 理 公 司 對 於 不 配 合 審 視 拒 絕 提 供 實 際 受 益 人 或 對 客 戶 行 使 控 制 權 之 人 等 資 訊 對 交 易 之 性 質 與 目 的 或 資 金 來 源 不 願 配 合 說 明 等 客 戶, 得 暫 時 停 止 交 易, 或 暫 時 停 止 或 終 止 業 務 關 係 ( 五 ) 有 關 申 購 基 金 時 之 應 遵 守 之 洗 錢 防 制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注 意 事 項,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十 七 買 回 開 始 日 本 基 金 之 兩 檔 子 基 金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後, 受 益 人 得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資 料 向 經 理 公 司 或 其 指 定 之 代 理 機 構 提 出 買 回 之 請 求 十 八 買 回 費 用 本 基 金 之 兩 檔 子 基 金 買 回 費 用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一, 並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在 此 範 圍 內 公 告 後 調 整 買 回 費 用 歸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除 短 線 交 易 另 行 收 取 短 線 交 易 買 回 費 用 外, 本 基 金 之 兩 檔 子 基 金 目 前 買 回 費 用 - 24
25 為 零 十 九 買 回 價 格 除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基 金 之 兩 檔 子 基 金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買 回 價 格 以 買 回 日 該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扣 除 買 回 費 用 計 算 之 二 十 短 線 交 易 之 規 範 及 處 理 本 基 金 宜 以 中 長 期 方 式 進 行 投 資, 為 避 免 短 線 交 易 造 成 其 他 受 益 人 權 益 受 損, 及 基 金 操 作 之 困 難, 影 響 基 金 績 效, 本 基 金 不 鼓 勵 受 益 人 進 行 短 線 交 易, 經 理 公 司 亦 保 留 限 制 短 線 交 易 之 受 益 人 再 次 申 購 基 金 及 對 其 收 取 相 關 費 用 之 權 利 ; 但 本 基 金 之 個 別 子 基 金 內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間 之 轉 換, 不 在 此 限 前 述 之 短 線 交 易 係 指 持 有 本 基 金, 未 屆 滿 14 日 ( 含 第 14 日 ) 者, 應 支 付 買 回 價 金 之 百 分 之 零 點 二 (0.2%) 之 買 回 費 用, 買 回 費 用 計 算 至 新 臺 幣 元, 不 足 壹 元 者, 四 捨 五 入 ; 以 外 幣 計 價 者, 買 回 費 用 以 四 捨 五 入 方 式 計 算 至 各 該 計 價 幣 別 元 以 下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上 述 未 屆 滿 14 日 係 指 : 以 請 求 買 回 之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到 達 經 理 公 司 或 其 銷 售 機 構 營 業 日 ( 買 回 日 ) 之 日 期 減 去 申 購 日 之 日 期, 小 於 14 日 ( 含 ) 者 經 理 公 司 以 追 求 本 基 金 長 期 之 投 資 利 得 及 維 持 收 益 之 安 全 為 目 標, 故 不 歡 迎 受 益 人 對 本 基 金 進 行 短 線 申 購 贖 回 之 交 易 範 例 說 明 投 資 人 於 103 年 10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申 購 本 基 金 100 萬 元, 申 購 淨 值 為 10 元, 申 購 單 位 數 為 10 萬 個 單 位 情 況 一 : 若 該 投 資 人 於 10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申 請 買 回, 買 回 淨 值 日 為 10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仍 須 支 付 短 線 交 易 買 回 費 用, 假 設 買 回 淨 值 為 元, 則 短 線 交 易 買 回 費 用 及 入 帳 金 額 之 計 算 為 : 買 回 價 金 100,000 單 位 元 = 1,010,000 元 短 線 交 易 買 回 費 用 1,010,000 元 0.2% = 2,020 元 銀 行 匯 款 費 用 200 萬 元 以 下, 匯 款 費 用 為 30 元 ( 依 各 銀 行 規 定 ) 入 帳 金 額 1,010,000 2, = 1,007,950 元 情 況 二 : 若 該 投 資 人 於 10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申 請 買 回, 買 回 淨 值 日 為 10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因 已 非 14 日 內 之 短 線 交 易, 則 無 須 支 付 短 線 交 易 買 回 費 用 申 購 日 買 回 淨 值 日 買 回 淨 值 日 買 回 淨 值 日 日 期 10/2 10/3 10/15 10/16 10/17 星 期 四 五 三 四 五 曆 日 計 算 T T+1 T+13 T+14 T+15 費 用 收 取 收 收 不 收 取 廿 一 買 回 收 件 手 續 費 - 25
26 經 理 公 司 得 委 託 指 定 代 理 機 構 辦 理 本 基 金 之 兩 檔 子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買 回 事 務, 並 得 就 每 件 買 回 申 請 酌 收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五 十 元 之 買 回 收 件 手 續 費, 用 以 支 付 處 理 買 回 事 務 之 費 用 ( 買 回 收 件 手 續 費 未 來 可 能 因 代 理 機 構 成 本 增 加 而 調 整 之 ) 廿 二 基 金 營 業 日 之 定 義 : 指 經 理 公 司 總 公 司 營 業 所 在 地 之 銀 行 營 業 日 惟 任 一 子 基 金 發 生 下 述 情 形 且 合 計 該 等 子 基 金 投 資 比 重 達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四 十 ( 含 ) 時, 即 非 營 業 日 :(1) 於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交 易 之 子 基 金, 其 掛 牌 交 易 之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因 例 假 日 停 止 交 易 ; (2) 非 於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交 易 之 子 基 金, 其 註 冊 地 之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因 例 假 日 停 止 交 易 ; 或 (3) 依 子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非 屬 該 基 金 所 訂 營 業 日, 或 該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應 暫 停 計 算 之 情 況 經 理 公 司 並 應 依 信 託 契 約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之 方 式,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屆 滿 六 個 月 後, 每 會 計 年 度 公 告 達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之 非 營 業 日, 並 揭 露 相 關 資 訊, 如 前 開 揭 露 資 訊 有 變 更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提 前 二 個 營 業 日 內 依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方 式 公 告 廿 三 經 理 費 聯 博 債 券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之 報 酬, 依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並 支 付 之 : ( 一 ) 經 理 公 司 之 報 酬 係 按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壹 點 貳 伍 (1.25%) 之 比 率, 逐 日 累 計 計 算, 並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但 投 資 於 經 理 公 司 經 理 之 基 金 部 份, 不 收 取 經 理 費 另 本 基 金 投 資 聯 博 集 團 子 基 金, 聯 博 集 團 將 不 收 取 該 子 基 金 之 管 理 費 或 將 全 額 退 還 所 收 取 之 該 子 基 金 管 理 費 予 本 基 金 ( 註 ) ( 二 ) 經 理 公 司 將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客 戶 之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投 資 本 基 金 時, 如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客 戶 為 一 般 法 人, 且 原 始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價 值 達 新 台 幣 参 仟 萬 元 或 等 值 外 幣, 並 於 持 有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期 間 之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價 值 不 低 於 新 台 幣 壹 仟 伍 佰 萬 元 或 等 值 外 幣 者, 依 上 開 比 率 計 算 所 收 取 之 經 理 費, 得 分 別 全 部 或 部 分 返 還 至 各 該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客 戶 之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專 戶 ; 如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客 戶 為 保 險 公 司, 且 其 所 撥 交 之 投 資 型 保 險 專 設 帳 簿 之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價 值 累 計 應 達 新 台 幣 参 仟 萬 元 或 等 值 外 幣, 並 於 持 有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期 間 之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價 值 不 低 於 新 台 幣 壹 仟 伍 佰 萬 元 或 等 值 外 幣 者, 依 上 開 比 率 計 算 所 收 取 之 經 理 費, 得 分 別 全 部 或 部 分 返 還 至 各 該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客 戶 之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專 戶 聯 博 多 元 資 產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之 報 酬, 依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並 支 付 之 : ( 一 ) 經 理 公 司 之 報 酬 係 按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壹 點 伍 零 (1.50%) 之 比 率, 逐 日 累 計 計 算, 並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但 投 資 於 經 理 公 司 經 理 之 基 金 部 份, 不 收 取 經 理 費 另 本 基 金 投 資 聯 博 集 團 子 基 金, 聯 博 集 團 將 不 收 取 該 子 基 金 之 管 理 費 或 將 全 額 退 還 所 收 取 之 該 子 基 金 管 理 費 予 本 基 金 ( 註 ) ( 二 ) 經 理 公 司 將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客 戶 之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投 資 本 基 金 時, 如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客 戶 為 一 般 法 人, 且 原 始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價 值 達 新 台 幣 参 仟 萬 元 或 等 值 外 幣, 並 於 持 有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期 間 之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價 值 不 低 於 新 台 幣 壹 仟 伍 佰 萬 元 或 等 值 外 幣 者, 依 上 開 比 率 計 算 所 收 取 之 經 理 費, 得 分 別 全 部 或 部 分 返 還 至 各 該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客 戶 之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專 戶 ; 如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客 戶 為 保 險 公 司, 且 其 所 撥 交 之 投 資 型 保 險 專 設 帳 簿 之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價 值 累 計 應 達 新 台 幣 参 仟 萬 元 或 等 值 外 幣, 並 於 持 有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期 間 之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價 值 不 低 於 新 台 - 26
27 幣 壹 仟 伍 佰 萬 元 或 等 值 外 幣 者, 依 上 開 比 率 計 算 所 收 取 之 經 理 費, 得 分 別 全 部 或 部 分 返 還 至 各 該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客 戶 之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專 戶 註 : 本 子 基 金 投 資 於 非 屬 聯 博 集 團 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募 集 及 銷 售 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或 投 資 單 位, 皆 需 支 付 各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或 投 資 單 位 所 規 範 適 用 之 經 理 費 或 績 效 費 廿 四 保 管 費 聯 博 債 券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報 酬 係 按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零 點 壹 貳 (0.12%) 之 比 率, 由 經 理 公 司 逐 日 累 計 計 算,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聯 博 多 元 資 產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報 酬 係 按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零 點 壹 參 (0.13%) 之 比 率, 由 經 理 公 司 逐 日 累 計 計 算,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廿 五 分 配 收 益 聯 博 債 券 收 益 組 合 基 金 ( 一 ) 本 基 金 A2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收 益 全 部 併 入 基 金 資 產, 不 予 分 配 ( 二 ) 本 基 金 AA 類 型 ( 新 臺 幣 ) 及 AA 類 型 ( 美 元 ) 受 益 權 單 位 投 資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所 得 之 收 益 ( 即 現 金 股 利 子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利 息 收 入 ) 及 收 益 平 準 金, 經 分 別 判 斷 後, 如 為 正 數 者, 始 得 為 AA 類 型 各 該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可 分 配 收 益 但 AA 類 型 ( 新 臺 幣 ) 及 AA 類 型 ( 美 元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已 實 現 資 本 利 得 扣 除 資 本 損 失 ( 包 括 已 實 現 及 未 實 現 之 資 本 損 失 ) 後 之 餘 額 如 為 正 數 時, 亦 可 併 入 AA 類 型 各 該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可 分 配 收 益 惟 前 述 可 分 配 收 益 之 已 實 現 資 本 利 得 扣 除 資 本 損 失 ( 包 括 已 實 現 及 未 實 現 之 資 本 損 失 ) 後 之 餘 額, 於 每 年 度 結 束 後 尚 有 未 分 配 之 部 分 時, 不 遞 延 併 入 次 一 年 度 之 可 分 配 收 益 來 源 上 述 可 分 配 收 益 由 經 理 公 司 決 定 收 益 分 配 之 起 始 日 並 依 該 起 始 日 按 月 決 定 分 配 金 額, 並 於 決 定 分 配 金 額 後, 依 本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之 時 間 進 行 收 益 分 配 ( 三 ) 本 基 金 AA 類 型 ( 人 民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AA 類 型 ( 澳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及 AA 類 型 ( 南 非 幣 )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可 分 配 收 益 來 源 如 下, 經 理 公 司 得 依 下 述 可 分 配 收 益 之 情 況, 按 月 決 定 分 配 金 額, 並 於 決 定 分 配 金 額 後, 依 本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之 時 間 進 行 收 益 分 配 : 1. 本 項 所 述 之 AA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投 資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所 得 之 收 益 ( 即 現 金 股 利 子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利 息 收 入 ) 及 收 益 平 準 金, 經 分 別 判 斷 後, 如 為 正 數 者, 始 得 為 各 該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可 分 配 收 益 2. 本 項 所 述 之 AA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已 實 現 資 本 利 得 扣 除 資 本 損 失 ( 包 括 已 實 現 及 未 實 現 之 資 本 損 失 ; 但 不 包 含 第 三 款 之 損 益 ) 後 之 餘 額 如 為 正 數 時, 為 各 該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可 分 配 收 益 惟 前 述 可 分 配 收 益 之 已 實 現 資 本 利 得 扣 除 資 本 損 失 ( 包 括 已 實 現 及 未 實 現 之 資 本 損 失 ) 後 之 餘 額, 於 每 年 度 結 束 後 尚 有 未 分 配 之 部 分 時, 不 遞 延 併 入 次 一 年 度 之 可 分 配 收 益 來 源 3. 本 項 所 述 之 AA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從 事 外 幣 間 匯 率 避 險 交 易 所 衍 生 之 已 實 現 資 本 利 得 扣 除 資 本 損 失 ( 包 括 已 實 現 及 未 實 現 之 資 本 損 失 ) 後 之 餘 額 如 為 正 數 時, 亦 為 各 該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可 分 配 收 益 惟 前 述 可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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