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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魂赦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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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 生 手 册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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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contents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11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本 科 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20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考 试 纪 律 33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课 堂 纪 律 35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本 科 生 选 课 办 法 36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素 质 综 合 考 评 办 法 38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操 行 评 等 实 施 办 法 47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关 于 推 荐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试 行 办 法 ( 试 行 ) 49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54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57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大 学 生 科 研 训 练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62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关 于 学 生 野 游 活 动 的 规 定 64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奖 励 条 例 ( 试 行 ) 65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73
4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83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规 定 87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办 法 93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96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100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国 家 奖 学 金 实 施 细 则 106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实 施 细 则 108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金 实 施 细 则 ( 修 订 ) 110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助 学 金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113 共 青 团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委 员 会 五 四 红 旗 团 委 评 比 条 例 ( 试 行 ) 115 共 青 团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委 员 会 优 秀 团 员 模 范 团 干 部 评 选 条 例 ( 试 行 ) 124 共 青 团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委 员 会 先 进 团 支 部 评 选 条 例 ( 试 行 ) 126 共 青 团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委 员 会 红 旗 团 支 部 评 选 条 例 ( 试 行 ) 128 团 员 证 管 理 细 则 129 关 于 团 费 收 缴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规 定 134 关 于 团 员 违 纪 处 分 的 暂 行 规 定 136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制 度 139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联 合 会 章 程 147
5 校 风 : 严 谨 勤 奋 求 实 创 新 校 训 : 学 参 天 地 德 合 自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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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创 建 于 1952 年, 是 在 浙 江 大 学 农 学 院 森 林 系 和 东 北 农 学 院 森 林 系 基 础 上 建 立 的,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直 属 教 育 部 与 国 家 林 业 局 共 建 教 育 部 与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共 建 的 国 家 211 工 程 和 优 势 学 科 创 新 平 台 项 目 重 点 建 设 高 校 学 校 地 处 我 国 最 大 国 有 林 区 的 中 心 哈 尔 滨 市, 校 园 占 地 136 公 顷, 并 拥 有 帽 儿 山 实 验 林 场 ( 帽 儿 山 国 家 森 林 公 园 ) 和 凉 水 实 验 林 场 ( 凉 水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 等 教 学 科 研 实 习 基 地, 总 面 积 达 3.3 万 公 顷 学 校 是 一 所 以 林 科 为 优 势, 以 林 业 工 程 为 特 色, 农 理 工 经 管 文 法 医 艺 相 结 合 的 多 科 性 大 学 现 设 有 研 究 生 院 17 个 学 院 和 1 个 教 学 部, 有 63 个 本 科 专 业,9 个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1 个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8 个 一 级 学 科 博 士 点 44 个 二 级 学 科 博 士 点,19 个 一 级 学 科 硕 士 点 135 个 二 级 学 科 硕 士 点 10 个 种 类 33 个 领 域 的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点 拥 有 2 个 一 级 学 科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12 个 二 级 学 科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6 个 国 家 林 业 局 重 点 二 级 学 科 1 个 黑 龙 江 省 重 点 学 科 群 7 个 黑 龙 江 省 重 点 一 级 学 科 有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和 教 育 部 联 合 批 准 的 国 家 生 命 科 学 与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教 育 部 批 准 的 国 家 理 科 基 础 科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 生 物 学 ) 是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学 校, 国 家 级 卓 越 工 程 师 教 育 培 养 计 划 试 点 学 校 学 校 现 有 各 类 在 校 学 生 4 万 多 人 自 1952 年 建 校 以 来, 已 向 国 家 输 送 各 类 毕 业 生 10 万 多 人 现 有 教 职 员 工 2735 人, 其 中 专 任 教 师 1273 人 ( 教 授 293 人 副 教 授 526 人 ),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2 名, 双 聘 院 士 5 名,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3 名,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获 得 者 1 名,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入 选 者 36 名,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31 名, 国 家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3 名, 省 部 级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16 名, 全 国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人 选 4 名,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工 程 人 选 6 名, 龙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8 名 讲 座 教 授 1 名,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获 得 者 5 名 近 年 来, 有 国 家 教 学 名 师 奖 获 得 者 2 人, 全 国 优 秀 教 师 5 人, 省 级 教 学 名 师 奖 获 得 者 7 人, 省 级 优 秀 -1-
10 教 师 6 人,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获 得 者 2 人, 全 国 五 一 巾 帼 标 兵 1 人 2007 年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获 得 优 秀 学 校 拥 有 优 良 的 教 学 科 研 基 地 和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有 林 木 遗 传 育 种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黑 龙 江 帽 儿 山 森 林 生 态 系 统 国 家 野 外 科 学 观 测 研 究 站 生 物 资 源 生 态 利 用 国 家 地 方 联 合 工 程 实 验 室 ; 有 2 个 教 育 部 长 江 学 者 和 创 新 团 队 发 展 计 划 创 新 团 队 ; 有 森 林 植 物 生 态 学 生 物 质 材 料 科 学 与 技 术 东 北 油 田 盐 碱 植 被 恢 复 与 重 建 3 个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4 个 国 家 林 业 局 重 点 实 验 室,5 个 黑 龙 江 省 重 点 实 验 室,7 个 省 教 育 厅 重 点 实 验 室 ; 有 1 个 教 育 部 工 程 研 究 中 心,1 个 国 家 林 业 局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1 个 高 等 学 校 学 科 创 新 引 智 基 地, 有 林 学 森 林 工 程 野 生 动 物 3 个 国 家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和 森 林 工 程 1 个 国 家 级 虚 拟 仿 真 实 验 教 学 中 心,6 个 省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和 1 个 省 级 虚 拟 仿 真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2 个 国 家 林 业 局 生 态 系 统 定 位 研 究 站,1 个 省 中 试 基 地,1 个 省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基 地,3 个 省 普 通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2 个 省 中 小 企 业 共 性 技 术 研 发 推 广 中 心 ; 有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大 庆 生 物 技 术 研 究 院 植 物 资 源 生 态 与 分 子 工 程 研 究 院 国 家 林 业 局 猫 科 动 物 研 究 中 心 等 54 个 研 究 机 构 ; 有 帽 儿 山 实 验 林 场 凉 水 实 验 林 场 等 8 个 校 内 实 习 基 地 和 216 个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学 校 高 度 重 视 人 才 培 养, 为 社 会 输 送 了 大 量 的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和 一 批 留 学 生, 其 中 包 括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全 国 政 协 副 主 席 省 部 级 领 导 商 界 精 英 等 为 代 表 的 一 大 批 杰 出 的 专 业 人 才 管 理 人 才 和 创 业 人 才, 为 我 国 的 林 业 建 设 事 业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做 出 了 重 大 贡 献 学 校 积 极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加 强 留 学 生 教 育 自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先 后 与 20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110 所 高 等 院 校 和 研 究 机 构 建 立 了 校 际 合 作 关 系 近 年 来, 学 校 每 年 有 100 多 位 来 自 美 国 加 拿 大 德 国 瑞 典 日 本 韩 国 俄 罗 斯 等 国 家 与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专 家 学 者 来 校 讲 学 合 作 研 究 访 问 和 考 察 ; 每 年 有 100 多 位 教 师 赴 国 外 攻 读 学 位 进 修 访 问 科 研 合 作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等 学 校 是 承 担 中 国 政 府 奖 学 金 来 华 留 学 生 培 养 学 校, 每 年 与 美 国 法 国 芬 -2-
11 兰 俄 罗 斯 韩 国 日 本 等 国 家 和 台 湾 地 区 的 友 好 学 校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学 生 交 流 项 目, 并 积 极 选 派 学 生 公 费 出 国 ( 境 ) 外 攻 读 学 位 自 十 一 五 以 来, 学 校 获 得 各 级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560 多 项, 其 中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二 等 奖 1 项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7 项 何 梁 何 利 基 金 科 学 与 技 术 进 步 奖 1 项 中 国 林 学 会 梁 希 奖 90 项 省 部 级 奖 励 113 项 ( 其 中 一 等 奖 20 项 ), 获 得 国 家 专 利 900 多 件 学 校 连 续 14 年 获 得 省 级 文 明 单 位 称 号,1999 年 至 今 连 续 被 黑 龙 江 省 委 省 政 府 命 名 为 省 级 文 明 单 位 标 兵,2011 年 被 中 央 文 明 委 授 予 全 国 文 明 单 位 荣 誉 称 号 近 年 来, 学 校 还 先 后 被 评 为 国 家 生 态 文 明 教 育 基 地 全 国 三 育 人 先 进 集 体 全 国 模 范 职 工 之 家 全 国 师 德 建 设 先 进 集 体 全 国 五 四 红 旗 团 委 全 国 绿 化 模 范 单 位 黑 龙 江 省 十 佳 和 谐 校 园 黑 龙 江 省 爱 国 主 义 教 育 先 进 集 体 军 警 民 共 建 共 育 先 进 集 体 黑 龙 江 省 学 生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连 续 15 次 被 评 为 全 国 大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先 进 单 位 学 校 秉 承 学 参 天 地 德 合 自 然 的 校 训, 继 续 坚 持 和 丰 富 办 学 特 色, 力 争 到 2022 年 ( 建 校 70 周 年 ) 使 学 校 综 合 实 力 稳 居 国 内 同 类 高 校 前 列, 到 2032 年 ( 建 校 80 周 年 ) 努 力 建 设 成 为 特 色 鲜 明 的 高 水 平 研 究 型 大 学, 到 2052 年 ( 建 校 100 周 年 ) 努 力 建 设 成 为 世 界 一 流 的 林 业 大 学 -3-
12 林 学 院 成 立 于 1993 年, 前 身 为 1952 年 建 校 时 创 建 的 森 林 系 1956 年 为 满 足 国 家 林 业 建 设 和 学 科 发 展 需 要 调 整 为 林 学 系,1993 年 成 立 森 林 资 源 与 环 境 学 院,2003 年 更 名 为 林 学 院 伴 随 母 校 一 同 走 过 了 60 年 的 光 辉 历 程, 经 过 几 代 林 学 人 的 不 懈 努 力 和 建 设, 形 成 以 林 学 为 主 要 特 色, 理 工 农 等 多 学 科 的 办 学 模 式 学 院 以 本 科 教 育 为 主, 大 力 发 展 研 究 生 教 育, 培 养 以 森 林 基 础 生 物 科 学 森 林 资 源 培 育 保 护 管 理 开 发 利 用 及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的 理 论 与 技 术 等 领 域 的 高 级 人 才 60 年 来, 为 国 家 培 养 了 近 万 名 本 科 生,2450 名 研 究 生, 初 步 建 成 了 国 内 一 流 国 际 上 知 名 的 研 究 型 学 院 林 学 院 在 人 才 培 养 方 面 具 有 明 显 优 势 大 学 本 科 生 培 养 拥 有 林 学 森 林 资 源 保 护 与 游 憩 环 境 科 学 食 品 科 学 与 工 程 及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5 个 本 科 专 业, 包 括 森 林 防 火 和 外 来 有 害 物 种 控 制 2 个 专 业 方 向, 森 林 资 源 类 ( 英 才 班 ) 1 个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森 林 资 源 类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的 试 点 项 目 在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面, 拥 有 林 学 和 生 物 学 2 个 一 级 学 科 博 士 学 科 点 和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9 个 二 级 博 士 点 学 科, 其 中, 生 态 学 森 林 保 护 学 林 木 遗 传 育 种 学 森 林 培 育 学 森 林 经 理 学 水 土 保 持 与 荒 漠 化 防 治 为 国 家 级 重 点 学 科 12 个 硕 士 点 学 科 2010 年 学 院 获 得 教 育 部 优 势 学 科 创 新 平 台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林 学 院 科 学 研 究 方 面 在 我 国 具 有 重 要 地 位 学 院 拥 有 黑 龙 江 帽 儿 山 森 林 生 态 系 统 国 家 野 外 科 学 观 测 研 究 站 ; 林 木 遗 传 育 种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 与 中 国 林 科 院 共 建 ); 森 林 病 虫 害 生 物 学 和 东 北 森 林 资 源 培 育 2 个 国 家 林 业 局 重 点 开 放 实 验 室 ; 森 林 病 虫 害 生 物 学 东 北 森 林 资 源 培 育 及 林 木 遗 传 育 种 3 个 黑 龙 江 省 重 点 实 验 室 林 学 院 具 有 高 素 质 教 师 队 伍 现 有 教 职 工 150 人, 其 中 教 授 ( 研 究 员 )42 人, 副 教 授 ( 高 级 工 程 师 )50 人,80% 的 教 师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博 士 生 导 师 校 内 41 人, 校 外 5 人 硕 士 生 导 师 校 内 91 人, -4-
13 林 学 院 成 立 于 1993 年, 前 身 为 1952 年 建 校 时 创 建 的 森 林 系 1956 年 为 满 足 国 家 林 业 建 设 和 学 科 发 展 需 要 调 整 为 林 学 系,1993 年 成 立 森 林 资 源 与 环 境 学 院,2003 年 更 名 为 林 学 院 伴 随 母 校 一 同 走 过 了 60 年 的 光 辉 历 程, 经 过 几 代 林 学 人 的 不 懈 努 力 和 建 设, 形 成 以 林 学 为 主 要 特 色, 理 工 农 等 多 学 科 的 办 学 模 式 学 院 以 本 科 教 育 为 主, 大 力 发 展 研 究 生 教 育, 培 养 以 森 林 基 础 生 物 科 学 森 林 资 源 培 育 保 护 管 理 开 发 利 用 及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的 理 论 与 技 术 等 领 域 的 高 级 人 才 60 年 来, 为 国 家 培 养 了 近 万 名 本 科 生,2450 名 研 究 生, 初 步 建 成 了 国 内 一 流 国 际 上 知 名 的 研 究 型 学 院 林 学 院 在 人 才 培 养 方 面 具 有 明 显 优 势 大 学 本 科 生 培 养 拥 有 林 学 森 林 资 源 保 护 与 游 憩 环 境 科 学 食 品 科 学 与 工 程 及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5 个 本 科 专 业, 包 括 森 林 防 火 和 外 来 有 害 物 种 控 制 2 个 专 业 方 向, 森 林 资 源 类 ( 英 才 班 ) 1 个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森 林 资 源 类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的 试 点 项 目 在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面, 拥 有 林 学 和 生 物 学 2 个 一 级 学 科 博 士 学 科 点 和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9 个 二 级 博 士 点 学 科, 其 中, 生 态 学 森 林 保 护 学 林 木 遗 传 育 种 学 森 林 培 育 学 森 林 经 理 学 水 土 保 持 与 荒 漠 化 防 治 为 国 家 级 重 点 学 科 12 个 硕 士 点 学 科 2010 年 学 院 获 得 教 育 部 优 势 学 科 创 新 平 台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林 学 院 科 学 研 究 方 面 在 我 国 具 有 重 要 地 位 学 院 拥 有 黑 龙 江 帽 儿 山 森 林 生 态 系 统 国 家 野 外 科 学 观 测 研 究 站 ; 林 木 遗 传 育 种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 与 中 国 林 科 院 共 建 ); 森 林 病 虫 害 生 物 学 和 东 北 森 林 资 源 培 育 2 个 国 家 林 业 局 重 点 开 放 实 验 室 ; 森 林 病 虫 害 生 物 学 东 北 森 林 资 源 培 育 及 林 木 遗 传 育 种 3 个 黑 龙 江 省 重 点 实 验 室 林 学 院 具 有 高 素 质 教 师 队 伍 现 有 教 职 工 150 人, 其 中 教 授 ( 研 究 员 )42 人, 副 教 授 ( 高 级 工 程 师 )50 人,80% 的 教 师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博 士 生 导 师 校 内 41 人, 校 外 5 人 硕 士 生 导 师 校 内 91 人, 校 外 15 人 特 聘 教 授 和 客 座 教 授 12 人, 特 聘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1 人 现 有 本 科 生 1390 名 ; 硕 士 研 究 生 728 名 ; 博 士 研 究 生 159 名 ; 博 士 后 科 研 人 员 27 名 获 得 国 家 教 学 名 师 1 人, 全 国 优 秀 教 师 1 人, 黑 龙 江 省 教 学 名 师 1 人, 黑 龙 江 省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获 得 者 1 人, 黑 龙 江 省 -5-
14 新 长 征 突 击 手 1 人 已 形 成 了 一 支 职 称 结 构 学 源 结 构 年 龄 结 构 合 理 的 教 学 及 科 研 队 伍 学 院 具 有 悠 久 的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历 史 在 积 极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与 国 际 合 作 中, 不 断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与 交 往, 紧 密 围 绕 林 业 发 展 前 沿 和 热 点, 先 后 与 美 国 加 拿 大 瑞 典 俄 罗 斯 德 国 芬 兰 日 本 韩 国 等 国 家 进 行 国 际 间 的 科 技 合 作 与 学 术 交 流, 互 派 留 学 人 员, 包 括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和 访 问 学 者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和 科 研 水 平 在 学 院 60 年 的 发 展 与 建 设 中, 坚 持 走 学 研 产 相 结 合 的 道 路, 大 力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科 技 服 务 活 动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基 础 研 究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高 科 技 攻 关 重 大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监 测 的 综 合 实 力 十 一 五 期 间, 学 院 共 获 得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共 303 项, 合 计 经 费 9041 万 元 ; 其 中 国 家 和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等 大 项 目 32 项 ;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等 基 础 研 究 类 课 题 143 项, 其 中 包 括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1 项,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1 项, 全 国 百 篇 优 秀 博 士 论 文 专 项 基 金 1 项, 黑 龙 江 省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2 项 ; 林 业 公 益 性 行 业 专 项 等 应 用 研 究 类 59 项 ; 横 向 研 究 课 题 69 项 ; 十 一 五 期 间, 学 院 共 获 得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奖 等 各 类 奖 项 74 项, 其 中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3 项 ; 省 部 级 一 等 奖 8 项 获 得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55 项 ; 发 表 各 类 学 术 期 刊 论 文 1200 余 篇, 其 中 第 一 作 者 SCI 收 录 论 文 111 篇 ; 第 一 作 者 EI 收 录 104 篇 ; 共 撰 写 出 版 著 作 教 材 57 部 林 学 院 在 今 后 的 发 展 中, 将 本 着 求 实 和 创 新 的 理 念,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观, 不 断 提 高 本 科 教 学 研 究 生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为 培 养 适 应 未 来 社 会 发 展 的 对 国 家 经 济 建 设 有 贡 献 的 高 级 人 才 而 努 力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学 院 始 建 于 1960 年, 是 中 国 第 一 个 培 养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管 理 专 门 人 才 的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现 设 有 野 生 动 物 与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动 物 医 学 动 物 科 学 湿 地 科 学 四 个 本 科 专 业, 有 野 生 动 植 物 保 护 与 利 用 自 然 保 护 区 学 水 生 生 物 学 动 物 学 生 理 学 特 种 经 济 动 物 饲 养 动 物 遗 传 育 种 农 业 推 广 林 学 生 物 工 程 等 10 个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和 3 个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其 中 野 生 动 植 物 保 护 与 利 用 为 国 家 级 重 点 学 科 有 国 家 级 野 生 动 物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国 家 林 业 局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学 重 点 开 放 实 验 室 -6-
15 学 院 现 有 教 授 22 人 副 教 授 ( 高 级 工 程 师 )28 人, 其 中 博 士 生 导 师 11 人 硕 士 生 导 师 45 人, 包 括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1 人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1 人 全 国 优 秀 教 师 1 人 全 国 优 秀 科 技 工 作 者 3 人 省 级 教 学 名 师 3 人, 另 聘 有 客 座 教 授 30 余 人 50 多 年 来, 培 养 的 近 4000 名 毕 业 生 成 为 我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管 理 驯 养 繁 殖 经 营 利 用 和 教 学 科 研 等 领 域 的 中 坚 力 量 中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与 管 理 人 才 培 训 中 心 国 家 林 业 局 野 生 动 植 物 检 测 中 心 国 家 林 业 局 猫 科 动 物 研 究 中 心 中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协 会 养 殖 委 员 会 野 生 动 物 学 报 编 辑 部 等 10 个 机 构 挂 靠 学 院 设 有 哈 尔 滨 北 方 森 林 动 物 园 黑 龙 江 东 北 虎 林 园 大 连 森 林 动 物 园 秦 皇 岛 野 生 动 物 园 扎 龙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帽 儿 山 国 家 森 林 公 园 兴 凯 湖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等 20 多 处 实 习 基 地 有 3 门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2 门 国 家 级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立 项 课 程 1 门 国 家 精 品 视 频 公 开 课 建 设 课 程 与 英 国 美 国 芬 兰 俄 罗 斯 澳 大 利 亚 等 20 多 个 国 家 50 多 个 知 名 大 学 和 研 究 机 构 建 立 联 系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是 学 校 根 据 211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为 加 强 国 家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建 设 和 提 升 生 物 学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于 2003 年 组 建 学 院 设 有 生 物 科 学 ( 省 级 重 点 专 业 ) 及 生 物 技 术 ( 国 家 级 特 色 专 业 ) 两 个 本 科 专 业, 拥 有 国 家 生 物 学 理 科 基 础 科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及 国 家 生 命 科 学 与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有 在 校 学 生 840 余 人, 其 中 本 科 生 580 余 人,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260 余 人 学 院 拥 有 生 物 学 一 级 省 级 重 点 学 科, 设 有 一 级 生 物 学 博 士 点 和 生 物 学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设 有 遗 传 学 发 育 生 物 学 微 生 物 学 细 胞 生 物 学 植 物 学 ( 国 家 级 重 点 学 科 ) 等 生 物 学 二 级 学 科, 以 及 森 林 生 物 工 程 学 和 植 物 营 养 学 等 农 林 博 士 硕 士 点 学 科 学 院 建 有 省 级 生 物 学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下 设 7 个 本 科 教 学 实 验 室 及 1 个 教 学 科 研 共 享 的 生 物 技 术 综 合 实 验 室, 拥 有 各 种 仪 器 设 备 94 台 件, 总 价 值 2000 多 万 元 学 院 建 有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大 庆 生 物 技 术 研 究 院 ( 省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 花 卉 生 物 工 程 研 究 所 等 研 究 机 构 学 院 目 前 共 有 教 职 工 68 人, 其 中 教 师 及 实 验 岗 位 60 人 : 教 授 14 人, 副 教 授 26 人 ; 最 高 学 历 为 博 士 的 49 人, 硕 士 10 人, 有 外 校 学 历 教 师 33 人, 师 资 队 伍 发 展 呈 良 好 态 势 学 院 一 贯 注 重 师 资 队 伍 及 学 -7-
16 术 梯 队 建 设, 大 力 引 进 国 外 优 秀 人 才, 现 具 有 国 外 留 学 经 历 的 教 师 占 26%; 学 院 也 鼓 励 教 师 到 国 内 外 知 名 院 校 进 修 培 训, 优 化 师 资 队 伍 的 职 称 学 历 学 缘 结 构 学 院 还 聘 请 了 国 外 优 秀 教 师 及 企 业 家 作 为 兼 职 教 师, 双 师 型 教 师 人 数 达 到 教 师 总 数 的 22% 2013 年, 学 院 教 师 获 得 国 家 高 科 技 计 划 863 项 目 以 及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总 计 11 项, 总 经 费 1135 万 元, 教 师 人 均 经 费 21.8 万 元 近 三 年 学 院 教 师 发 表 科 研 论 文 240 篇, 其 中 SCI 收 录 60 篇,EI 收 录 32 篇, 出 版 教 材 与 专 著 20 部 近 年 来, 科 研 获 奖 总 计 44 项, 其 中 国 家 级 1 项, 省 部 级 23 项, 厅 局 级 10 项 已 获 知 识 产 权 13 项, 其 中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7 项,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3 项,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1 项, 软 件 著 作 权 2 项 学 院 以 国 内 高 水 平 研 究 型 学 院 为 目 标, 以 科 学 研 究 为 主 导, 以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为 主 线 以 学 科 建 设 为 龙 头, 以 构 建 高 质 量 师 资 队 伍 为 基 础, 正 努 力 成 为 一 个 森 林 生 物 学 特 色 鲜 明 基 础 生 物 学 与 基 础 医 学 研 究 兼 具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高 效 科 研 成 果 显 著 的 开 放 式 研 究 型 学 院 园 林 学 院 目 前 为 国 内 同 类 院 校 中 规 模 较 大 专 业 较 全 综 合 实 力 较 强 办 学 特 色 突 出 的 学 院 学 院 现 有 园 林 风 景 园 林 和 艺 术 设 计 ( 环 境 艺 术 设 计 )3 个 本 科 专 业 园 林 植 物 与 观 赏 园 艺 博 士 学 科 点, 园 林 植 物 与 观 赏 园 艺 和 城 市 规 划 与 设 计 硕 士 学 科 点, 另 有 1 个 风 景 园 林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点 其 中 园 林 植 物 与 观 赏 园 艺 为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和 国 家 林 业 局 及 黑 龙 江 省 重 点 学 科 园 林 学 院 现 有 教 职 工 73 人, 其 中 教 师 62 人, 教 授 8 人, 副 教 授 22 人, 讲 师 25 人 其 中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 含 在 读 博 士 )28 人 学 院 成 立 10 余 年 来, 已 完 成 的 科 研 项 目 达 20 多 项, 其 中 获 得 部 省 级 以 上 奖 励 的 5 项, 获 国 家 级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1 项 在 研 项 目 20 多 项, 其 中 包 括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国 家 重 大 生 物 技 术 专 项 国 家 高 科 技 发 展 计 划 863 项 目 948 项 目 省 市 科 技 攻 关 及 横 向 联 合 项 目 等, 科 研 经 费 达 到 1000 多 万 元 发 表 论 文 150 余 篇 利 用 学 科 专 业 特 点, 走 教 学 科 研 和 生 产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道 路 是 学 -8-
17 院 的 特 色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是 学 院 永 恒 的 主 题, 科 研 和 社 会 服 务 是 提 高 学 院 办 学 水 平, 培 养 合 格 人 才 的 重 要 补 充, 充 分 利 用 园 林 设 计 花 卉 研 究 艺 术 设 计 等 方 面 的 优 势 和 特 色, 承 担 各 类 园 林 绿 化 设 计 项 目 和 生 产 任 务, 服 务 于 城 市 环 境 建 设 近 年 来 我 们 主 要 完 成 了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植 物 园 动 物 园 规 划 设 计 牡 丹 江 牡 丹 峰 森 林 公 园 规 划 七 台 河 市 生 物 多 样 性 规 划 哈 尔 滨 太 阳 岛 环 境 综 合 改 造 长 春 伪 满 皇 宫 环 境 改 造 齐 齐 哈 尔 劳 动 湖 水 系 绿 化 设 计 肇 东 市 生 态 植 物 园 规 划 设 计 和 哈 医 大 二 院 园 林 绿 化 设 计 等 优 秀 设 计 成 果 50 多 项, 在 社 会 上 产 生 了 良 好 的 影 响 和 广 泛 的 信 誉 学 院 重 视 形 式 多 样 的 实 践 技 能 的 培 养 和 训 练, 在 做 好 教 学 实 习 和 毕 业 实 习 的 基 础 上, 还 开 展 雪 雕 插 花 冰 雕 压 花 等 技 能 训 练, 并 且 多 次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全 国 的 设 计 大 赛 及 黑 龙 江 省 冰 雕 雪 雕 比 赛, 有 多 名 学 生 在 全 国 大 学 生 设 计 竞 赛 中 获 奖, 在 历 年 的 雪 雕 比 赛 中 也 多 次 夺 冠, 形 成 园 林 学 院 的 办 学 特 色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是 国 内 相 关 领 域 综 合 实 力 最 强 的 院 系 之 一, 其 前 身 为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林 产 工 业 系,1993 年 成 立 林 产 工 业 学 院 2001 年, 基 于 对 学 院 建 设 与 发 展 的 长 远 设 想, 将 林 产 工 业 学 院 更 名 为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把 学 院 的 发 展 方 向 调 整 到 世 界 科 技 发 展 的 主 流 方 向 学 院 现 有 木 材 科 学 与 技 术 林 产 化 学 加 工 工 程 2 个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和 生 物 材 料 与 工 程 1 个 省 重 点 学 科, 木 材 科 学 与 技 术 林 产 化 学 加 工 工 程 和 生 物 材 料 与 工 程 3 个 博 士 点, 木 材 科 学 与 技 术 林 产 化 学 加 工 工 程 生 物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计 艺 术 学 制 浆 造 纸 工 程 和 生 物 质 复 合 材 料 6 个 硕 士 点, 设 有 林 业 工 程 一 级 学 科 和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形 成 了 博 士 后 博 士 硕 士 本 科 高 职 等 多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格 局, 并 接 收 培 养 外 国 留 学 生 生 物 质 材 料 科 学 与 技 术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挂 靠 在 本 学 院 学 院 下 设 7 个 本 科 专 业, 现 有 木 材 科 学 与 工 程 ( 含 家 具 制 造 方 向 ) 林 产 化 工 产 品 设 计 轻 化 工 程 ( 制 浆 造 纸 工 -9-
18 程 ) 高 分 子 材 料 与 工 程 材 料 化 学 和 视 觉 传 达 设 计 等 具 有 广 阔 发 展 前 景 的 专 业 及 专 业 方 向 拥 有 木 材 科 学 与 工 程 1 个 国 家 林 业 局 重 点 开 放 实 验 室, 设 有 林 产 化 学 工 程 制 浆 造 纸 工 程 艺 术 设 计 材 料 化 学 高 分 子 材 料 与 工 程 和 艺 术 设 计 工 程 6 个 专 业 实 验 室 及 化 学 工 程 基 础 和 计 算 机 与 多 媒 体 技 术 2 个 专 业 基 础 实 验 室 同 时, 学 院 还 在 多 家 大 型 企 业 建 立 了 长 期 稳 定 的 教 学 与 科 研 实 习 基 地 九 五 以 来, 学 院 承 担 国 家 科 技 攻 关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948 计 划 国 家 教 育 部 优 秀 年 轻 教 师 科 研 基 金 国 家 星 火 计 划 国 家 推 广 省 级 项 目 以 及 横 向 联 合 科 研 项 目 236 项, 获 得 国 家 部 省 地 市 级 奖 励 百 余 项 其 中 2002 年 获 得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二 等 奖 ; 2003 年 获 得 国 际 木 材 科 学 与 技 术 学 会 George Marra 一 等 奖 ;2004 年 获 得 何 梁 何 利 基 金 科 学 与 技 术 进 步 奖 2005 年 获 梁 希 林 业 科 学 技 术 奖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900 余 篇, 出 版 著 作 48 部, 取 得 专 利 29 项 2004 年 实 现 全 国 百 篇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零 的 突 破,2006 年 又 获 一 篇 全 国 百 篇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学 院 还 进 行 了 大 量 的 教 学 研 究 和 改 革, 其 中 4 项 获 得 省 级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奖 励,2005 年 获 得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十 一 五 期 间 学 院 及 重 点 实 验 室 已 经 承 担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110 项, 其 中 省 部 级 以 上 项 目 81 项, 项 目 计 划 总 研 究 经 费 达 5465 万 元, 包 括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1 项 国 际 合 作 重 点 项 目 1 项 面 上 项 目 31 项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1 项, 国 家 948 计 划 项 目 4 项 十 五 以 来, 学 院 及 重 点 实 验 室 教 师 发 表 论 文 1460 余 篇,SCI EI 检 索 论 文 390 篇 次, 一 级 期 刊 论 文 百 余 篇, 授 权 专 利 73 项 目 前, 学 院 获 得 国 家 部 省 地 市 级 奖 励 百 余 项, 其 中 代 表 性 的 有 2002 年 获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2003 年 获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二 等 奖 2003 年 获 国 际 木 材 科 学 与 技 术 学 会 奖 Marra 奖 一 等 奖 2004 年 获 何 梁 何 利 基 金 科 学 与 技 术 进 步 奖 2004 年 实 现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特 聘 教 授 和 全 国 百 篇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零 的 突 破 2005 年 获 梁 希 林 业 科 学 技 术 奖 ( 中 国 林 业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 2006 年 再 次 获 得 一 篇 全 国 百 篇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2007 年 获 中 国 青 年 科 技 奖 1-10-
19 项 2007 年 和 2008 年 连 续 获 教 育 部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2 项 2008 年 获 黑 龙 江 省 高 校 科 技 一 等 奖 和 黑 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一 等 奖,2009 年 2010 年 获 黑 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发 明 奖 一 等 奖 1 项, 自 然 科 学 奖 二 等 奖 2 项 2012 年 获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2 项, 黑 龙 江 省 自 然 科 学 奖 一 等 奖 1 项, 黑 龙 江 省 高 校 科 技 一 等 奖 1 项 学 院 积 极 地 与 其 它 国 家 进 行 合 作 研 究 和 学 术 交 流, 提 高 了 学 院 在 国 际 上 的 知 名 度 目 前, 己 与 美 国 日 本 加 拿 大 英 国 法 国 芬 兰 俄 罗 斯 澳 大 利 亚 韩 国 中 国 台 湾 省 等 15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对 口 学 术 单 位 建 立 了 比 较 稳 固 的 交 流 关 系, 联 合 科 研 攻 关 10 余 项, 互 派 留 学 生 5 批 学 院 现 有 教 职 工 119 人, 其 中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1 人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1 人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8 人 国 家 级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专 家 1 人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5 人 全 国 百 篇 优 秀 博 士 论 文 获 得 者 2 人 中 国 青 年 科 技 奖 1 人 黑 龙 江 省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者 2 人 黑 龙 江 省 归 国 人 员 报 国 奖 获 得 者 3 人 中 国 林 业 青 年 科 技 奖 3 人 全 国 林 业 突 出 贡 献 奖 先 进 个 人 1 人 等 学 院 现 有 教 授 34 人, 副 教 授 39 人, 博 士 生 导 师 27 人,80.9% 的 教 师 具 有 博 士 和 硕 士 学 位 人,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30 余 人 50 年 来, 学 院 已 毕 业 学 生 6000 余 人 现 有 在 校 本 科 生 1802 人, 硕 士 研 究 生 311 人, 博 士 研 究 生 76 人, 在 读 博 士 后 22 人 学 院 未 来 的 发 展 目 标 是 : 在 3 至 5 年 内, 培 育 生 物 材 料 高 分 子 材 料 无 机 材 料 和 复 合 材 料 等 4 大 学 科 方 向 ; 争 取 生 物 质 材 料 科 学 与 技 术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早 日 成 为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遵 循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律, 合 理 构 建 教 师 队 伍, 不 断 提 高 办 学 质 量, 为 把 学 院 建 设 成 为 以 生 物 质 材 料 科 学 与 加 工 利 用 为 特 色 多 学 科 协 调 发 展 综 合 实 力 达 到 国 内 同 类 院 校 一 流 水 平 国 际 上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学 院 而 努 力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是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规 模 最 大 的 工 科 学 院 之 一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的 前 身 林 区 道 路 工 程 系, 始 建 于 1964 年, 伴 随 着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的 前 进 步 伐, 学 院 已 走 过 了 47 年 历 程, 经 过 几 代 土 木 人 的 -11-
20 努 力 与 追 求, 已 形 成 自 己 的 办 学 特 色 和 相 应 的 办 学 规 模 学 院 现 有 4 个 本 科 专 业, 即 土 木 工 程 专 业 ( 黑 龙 江 省 重 点 专 业,2010 年 6 月 正 式 通 过 住 房 与 城 乡 建 设 部 专 业 教 育 评 估, 内 设 交 通 土 建 工 程 和 建 筑 工 程 两 个 方 向 ) 建 筑 环 境 与 设 备 工 程 专 业 工 程 管 理 专 业 城 市 规 划 专 业 具 有 林 区 交 通 工 程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具 有 道 路 与 铁 道 工 程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桥 梁 与 隧 道 工 程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结 构 工 程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与 园 林 学 院 联 合 建 立 城 市 规 划 与 设 计 硕 士 点 学 科, 具 有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建 筑 土 木 工 程 和 项 目 管 理 三 个 全 日 制 专 业 硕 士 领 域, 设 有 国 家 林 业 局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总 站 检 测 中 心, 具 有 建 设 部 交 通 部 国 家 执 业 工 程 师 定 点 培 训 资 格 目 前 学 院 在 籍 教 工 120 人, 其 中 教 授 13 人, 博 士 生 导 师 6 人, 副 教 授 52 人, 讲 师 ( 含 工 程 师 )45 人, 在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人 数 为 1771 人 在 校 研 究 生 216 人, 工 程 硕 士 研 究 生 137 人, 博 士 研 究 生 15 人, 其 中 外 国 博 士 留 学 生 4 人 为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需 求,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始 终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不 断 深 化 教 育 改 革, 注 重 提 高 办 学 质 量 办 学 规 模 办 学 效 益 和 办 学 层 次 47 年 来,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为 国 家 的 土 木 工 程 事 业 培 养 输 送 了 7000 余 名 人 才, 他 们 遍 布 祖 国 各 地, 其 中 相 当 一 部 分 已 成 为 土 木 工 程 行 业 中 设 计 施 工 管 理 教 学 和 科 研 等 方 面 的 骨 干 和 行 业 的 带 头 人 在 学 院 的 发 展 与 建 设 中, 学 院 坚 持 走 学 研 产 相 结 合 道 路, 大 力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科 技 服 务 活 动,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基 础 研 究,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高 科 技 攻 关,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监 理 检 测 的 综 合 实 力 在 国 家 项 目 交 通 厅 西 部 建 设 科 技 项 目 黑 龙 江 省 科 研 项 目 中 多 次 获 得 省 部 级 奖 励, 许 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到 地 方 经 济 当 中 到 2010 年 底 前, 共 撰 写 出 版 专 著 教 材 180 余 部, 学 术 论 文 3390 余 篇 近 10 年 来, 学 院 先 后 在 黑 龙 江 吉 林 辽 宁 等 省 区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大 中 型 新 建 桥 梁 和 旧 桥 改 造 项 目,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项 目 中, 承 担 了 有 关 勘 测 设 计 施 工 检 测 鉴 定 和 监 理 等 内 容 的 科 技 服 务, 为 全 国 特 别 是 东 北 地 区 的 土 木 工 程 事 业 贡 献 着 自 己 的 才 智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积 极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不 断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和 交 流, 已 与 美 国 日 本 韩 国 苏 丹 英 国 俄 罗 斯 芬 兰 等 国 家 有 关 高 校 和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国 际 间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12-
21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机 电 工 程 学 院 是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现 代 工 业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和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规 模 最 大 实 力 最 雄 厚 的 工 业 技 术 类 学 院 之 一, 是 中 国 林 业 与 木 工 机 械 研 究 的 发 源 地 学 院 始 建 于 1959 年, 原 名 林 业 机 械 系,1989 年 10 月 更 名 为 机 电 工 程 系,1995 年 11 月, 经 原 林 业 部 批 准 正 式 成 立 机 电 工 程 学 院 学 院 设 有 机 械 工 程 系 和 电 气 信 息 工 程 系, 含 机 械 设 计 制 造 及 其 自 动 化 机 械 电 子 工 程 工 业 设 计 自 动 化 电 气 工 程 及 其 自 动 化 通 信 工 程 电 子 信 息 工 程 7 个 本 科 专 业 和 机 械 制 造 技 术 工 程 图 学 电 工 基 础 3 个 基 础 教 学 部 设 有 机 电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实 验 中 心, 含 机 械 工 程 电 气 工 程 电 子 信 息 工 程 通 信 工 程 工 业 设 计 电 工 电 子 6 个 本 科 教 学 实 验 室 学 院 拥 有 黑 龙 江 省 生 物 质 能 技 术 中 试 基 地 高 新 技 术 研 究 所 林 业 与 木 工 机 械 工 程 技 术 中 心 林 火 安 全 与 预 报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林 业 机 械 研 究 室 林 业 电 器 自 动 化 研 究 室 林 产 品 加 工 设 备 研 究 室 生 物 质 能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和 TRIZ 理 论 及 应 用 研 究 室 等 一 批 科 学 研 究 和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学 院 现 有 机 械 工 程 一 级 学 科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点, 建 有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为 黑 龙 江 省 重 点 学 科 拥 有 机 械 设 计 及 理 论 机 械 制 造 及 其 自 动 化 机 械 电 子 工 程 林 业 工 程 自 动 化 4 个 二 级 学 科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点, 拥 有 控 制 科 学 与 工 程 一 级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点 和 机 械 设 计 及 理 论 机 械 制 造 及 其 自 动 化 机 械 电 子 工 程 车 辆 工 程 控 制 理 论 与 控 制 工 程 检 测 技 术 与 自 动 化 装 置 模 式 识 别 与 智 能 系 统 农 业 电 气 化 及 自 动 化 农 业 机 械 化 工 程 林 业 工 程 自 动 化 10 个 二 级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点 拥 有 机 械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农 业 工 程 3 个 工 程 硕 士 学 位 点 和 农 业 机 械 化 1 个 农 业 推 广 硕 士 学 位 经 过 几 代 学 者 的 不 懈 努 力, 学 院 积 淀 了 浓 厚 的 学 术 底 蕴, 形 成 了 一 支 高 水 平 的 师 资 队 伍 学 院 现 有 教 职 工 141 人, 其 中 教 授 23 人 副 教 授 46 人 高 级 工 程 师 2 人 讲 师 40 人 工 程 师 15 人, 博 士 生 导 师 10 人 ( 不 含 兼 职 博 导 ) 硕 士 生 导 师 60 人, 国 家 林 业 局 跨 世 纪 人 才 2 人, 省 部 级 中 青 年 专 家 3 人,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获 得 者 2 人, 校 精 品 课 授 课 教 授 2 人, 校 级 拔 尖 人 才 重 点 培 养 对 象 5 人,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1 人 -13-
22 学 院 现 有 在 校 生 3164 人, 其 中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344 人 多 年 来, 学 院 一 直 秉 承 提 高 质 量 内 涵 发 展 的 办 学 理 念, 注 重 学 生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学 院 设 有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学 生 创 新 实 验 室, 近 年 来, 学 生 在 全 国 挑 战 杯 大 学 生 课 外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机 械 创 新 设 计 大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电 子 设 计 大 赛 等 各 类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中 取 得 佳 绩 毕 业 生 一 次 就 业 率 达 到 97% 以 上, 得 到 了 用 人 单 位 和 社 会 的 肯 定 目 前 学 院 已 形 成 了 林 业 与 木 工 机 械 林 业 工 程 加 工 过 程 检 测 及 控 制 森 林 生 物 质 能 开 发 利 用 机 电 一 体 化 技 术 等 一 批 稳 定 而 有 特 色 的 研 究 方 向, 形 成 了 基 础 研 究 与 应 用 研 究 工 程 应 用 和 产 业 开 发 有 机 结 合 的 科 研 体 系, 学 院 累 计 承 担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达 300 余 项 其 中, 国 家 高 技 术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863) 项 目 3 项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项 目 2 项 国 家 林 业 局 948 项 目 3 项 国 家 林 业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项 目 3 项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7 项, 科 研 项 目 累 计 合 同 经 费 达 3000 余 万 元 累 计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600 余 篇, 其 中 EI SCI 检 索 100 余 篇, 著 作 31 部, 获 得 国 家 专 利 40 余 项 此 外, 学 院 积 极 开 展 校 企 合 作 及 国 际 交 流, 与 国 内 50 多 家 大 中 企 业 及 美 日 俄 等 国 家 十 几 所 著 名 高 校 和 研 究 机 构 建 立 了 友 好 合 作 关 系 在 新 的 历 史 时 期, 机 电 工 程 学 院 全 体 师 生 将 齐 心 协 力, 奋 发 图 强, 坚 持 团 结 拼 搏 自 我 激 励 发 挥 优 势 争 创 一 流 的 东 林 精 神 和 百 折 不 挠 锐 意 进 取 的 机 电 精 神, 努 力 打 造 中 国 林 业 工 程 装 备 创 新 基 地, 建 高 水 平 学 院 育 创 新 型 人 才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交 通 学 院, 学 科 始 建 于 1957 年, 是 我 国 最 早 涉 猎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汽 车 运 用 工 程 载 运 工 具 运 用 工 程 汽 车 运 用 与 修 理 林 业 机 械 运 用 与 修 理 领 域 的 学 科 点 之 一 学 科 专 业 经 过 历 代 学 人 的 智 慧 和 心 血, 浸 润 了 师 长 的 奋 斗 和 汗 水, 成 长 为 今 天 的 交 通 学 院 (1999 年 ) 科 教 兴 国 教 育 为 本 的 共 同 理 念 已 凝 结 为 薪 火 相 传 生 生 不 息 的 光 荣 传 统 和 宝 贵 财 富, 为 交 通 学 院 创 造 了 新 世 纪, 新 机 遇, 新 发 展 的 良 机 交 通 学 院 是 黑 龙 江 省 教 学 先 进 单 位 教 育 部 交 通 部 及 黑 龙 江 省 政 府 确 定 的 省 部 级 重 点 学 科 和 省 部 级 重 点 专 业 -14-
23 教 育 部 汽 车 检 测 与 维 修 专 业 教 学 改 革 试 点 单 位 教 育 部 交 通 部 技 能 型 紧 缺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高 级 汽 车 研 发 人 员 培 养 培 训 中 心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紧 缺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培 训 基 地 黑 龙 江 省 汽 车 制 造 与 维 护 人 才 培 训 中 心 ; 建 设 有 省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和 国 家 级 双 基 实 验 室 ; 黑 龙 江 省 汽 车 工 程 学 会 黑 龙 江 省 汽 车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站 等 机 构 均 挂 靠 在 交 通 学 院 学 院 目 前 拥 有 61 人 的 教 学 与 科 研 队 伍, 其 中 教 授 11 人 ( 含 博 士 生 导 师 4 人 ) 副 教 授 14 人 讲 师 22 人 ; 其 它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系 列 人 员 11 人 学 院 有 车 辆 工 程 汽 车 服 务 工 程 交 通 运 输 ( 汽 车 运 用 工 程 ) 交 通 工 程 等 四 个 本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向 在 校 本 科 生 800 余 名, 硕 博 研 究 生 160 余 名 已 累 计 向 社 会 输 送 各 类 专 业 人 才 余 人 一 些 毕 业 生 已 经 成 为 著 名 专 家 学 者 汽 车 行 业 中 有 影 响 的 领 导 企 业 家 和 专 家 学 院 拥 有 一 个 二 级 工 学 博 士 授 权 学 科 载 运 工 具 运 用 工 程 (082304); 三 个 一 级 工 学 硕 士 授 权 学 科 载 运 工 具 运 用 工 程 (082304) 交 通 信 息 工 程 及 控 制 (082302) 交 通 运 输 规 划 与 管 理 (082303); 是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领 域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培 养 单 位 为 了 适 应 交 通 与 汽 车 行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满 足 社 会 对 交 通 与 汽 车 专 门 人 才 的 需 求, 克 服 专 业 设 置 的 局 限 性 和 学 生 选 择 专 业 的 盲 目 性, 培 养 素 质 高 能 力 强 的 优 秀 人 才, 交 通 学 院 实 行 按 交 通 运 输 类 招 生 与 培 养 模 式 以 交 通 运 输 大 类 进 行 招 生, 在 学 科 范 围 内 实 施 基 础 性 课 程 的 教 学, 经 过 1 年 的 培 养 后, 结 合 学 习 兴 趣 学 习 能 力 学 习 成 绩 就 业 志 向, 在 学 院 的 四 个 本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向 车 辆 工 程 (080306W) 汽 车 服 务 工 程 (080308W) 交 通 运 输 (081201) 交 通 工 程 (081202) 中 进 行 专 业 方 向 分 选, 再 进 行 3 年 的 具 体 专 业 课 程 及 实 践 教 学 直 至 毕 业 这 种 按 大 类 招 生 培 养 学 生 的 方 法, 突 破 了 按 专 业 招 生 培 养 的 传 统 模 式, 适 应 了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及 社 会 生 活 多 元 化 对 人 才 的 要 求, 增 强 了 本 科 专 业 教 育 的 适 应 性, 是 学 院 独 有 的 办 学 特 色 学 院 的 校 园 文 化 生 活 丰 富 多 彩, 学 生 社 团 常 年 坚 持 开 展 一 系 列 有 意 义 的 文 体 活 动 创 新 工 程 和 社 会 实 践, 为 丰 富 学 生 课 余 文 化 生 活,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创 造 了 有 利 的 条 件 -15-
24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是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规 模 最 大 的 学 院 1955 年 前 苏 联 林 业 经 济 专 家 马 利 谢 夫 教 授 在 我 校 举 办 全 国 第 一 个 林 业 经 济 研 究 生 班, 创 立 了 我 国 林 业 经 济 管 理 学 科,1959 年 成 立 林 业 经 济 专 业, 1987 年 成 立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林 业 经 济 管 理 学 科 获 得 全 国 该 学 科 第 一 批 硕 士 博 士 授 予 权, 在 全 国 林 业 经 济 管 理 学 科 领 域 居 于 前 列, 是 原 国 家 林 业 部 重 点 学 科 学 院 现 拥 有 农 林 经 济 管 理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拥 有 农 林 经 济 管 理 一 级 学 科 博 士 点, 覆 盖 农 业 经 济 管 理 林 业 经 济 管 理 2 个 二 级 学 科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 拥 有 工 商 管 理,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2 个 一 级 学 科 硕 士 点 ; 拥 有 林 业 经 济 管 理 会 计 学 企 业 管 理 统 计 学 人 口 资 源 与 环 境 经 济 学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旅 游 管 理 国 际 贸 易 行 政 管 理 技 术 经 济 及 管 理 农 业 经 济 管 理 等 11 个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 拥 有 农 业 推 广 工 商 管 理 (MBA) 会 计 (MPACC) 资 产 评 估 (MV)4 个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领 域 ; 拥 有 农 林 经 济 管 理 工 商 管 理 会 计 学 统 计 学 国 际 经 济 与 贸 易 公 共 事 业 管 理 市 场 营 销 7 个 本 科 专 业 目 前, 学 院 已 形 成 了 比 较 完 整 的 经 济 管 理 学 科 体 系 学 院 下 设 7 个 系 10 个 教 研 室 还 设 有 经 济 研 究 所 培 训 部 资 料 室 和 实 验 中 心 有 教 职 工 116 人, 其 中 教 授 26 人, 博 士 生 导 师 21 人, 副 教 授 32 人 已 形 成 了 一 支 职 称 结 构 年 龄 结 构 和 学 历 结 构 合 理 团 结 协 作 素 质 精 良 的 师 资 队 伍 拥 有 在 校 学 生 3048 人, 其 中 本 科 生 2504 人 硕 士 研 究 生 456 人 ( 其 中 专 业 学 位 202 人 ), 博 士 研 究 生 88 人 学 院 注 重 加 强 同 社 会 各 方 的 联 系, 积 极 开 展 全 方 位 多 渠 道 的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已 同 美 国 俄 罗 斯 日 本 韩 国 加 拿 大 芬 兰 意 大 利 等 14 个 国 家 的 多 所 大 学 建 立 了 友 好 合 作 关 系, 此 外 学 院 还 同 企 业 界 政 府 部 门 及 其 它 机 构 建 立 了 密 切 的 联 系, 并 承 办 了 中 国 林 业 经 济 绿 色 财 会 两 个 全 国 性 杂 志, 中 国 林 业 经 济 学 会 林 业 企 业 管 理 研 究 会 和 黑 龙 江 省 林 业 经 济 学 会 挂 靠 在 本 学 院 工 程 技 术 学 院 的 前 身 为 原 东 北 林 学 院 森 林 工 业 系, 始 建 于
25 年 经 过 50 多 年 的 努 力 拼 搏, 已 初 步 建 设 成 为 一 个 科 研 教 学 力 量 强 梯 队 结 构 合 理 学 术 思 想 活 跃 团 结 奋 进 勇 于 开 拓 的 学 术 群 体 工 程 技 术 学 院 现 已 拥 有 五 个 本 科 专 业 : 森 林 工 程 ( 起 重 运 输 工 程 ) 工 业 工 程 包 装 工 程 工 程 管 理 ( 国 际 工 程 管 理 ) 和 物 流 工 程 ; 拥 有 一 个 林 业 工 程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一 个 森 林 工 程 博 士 点 森 林 工 程 和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两 个 硕 士 点, 以 及 林 业 工 程 工 业 工 程 和 物 流 工 程 三 个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点, 拥 有 森 林 工 程 与 环 境 微 生 物 工 程 黑 龙 江 省 重 点 实 验 室 森 林 工 程 国 家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实 验 室 面 积 达 4000 余 平 方 米 森 林 工 程 学 科 为 国 家 级 重 点 学 科 工 程 技 术 学 院 现 有 教 职 工 72 人, 其 中 教 授 11 人, 副 教 授 17 人, 博 士 生 导 师 6 人, 硕 士 生 导 师 23 人 已 培 养 出 博 士 硕 士 200 余 人, 国 外 留 学 生 8 人, 本 专 科 毕 业 生 5000 多 人, 在 职 培 训 多 人, 现 有 在 校 生 约 1000 人 近 五 年 来 承 担 了 国 家 级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15 项, 省 部 级 科 研 项 目 50 余 项, 国 际 合 作 项 目 2 项, 其 他 横 向 课 题 近 百 项 ;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教 材 译 著 等 80 余 部,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000 余 篇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工 程 技 术 学 院 在 我 国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地 位 和 知 名 度,1994 年 1996 年 和 2005 年 成 功 地 举 办 了 3 次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与 美 国 日 本 俄 罗 斯 芬 兰 丹 麦 等 10 多 个 国 家 建 立 了 广 泛 深 入 的 学 术 交 流 和 合 作 关 系 有 5 人 次 出 任 国 际 林 联 (IUFRO) 等 国 际 组 织 机 构 学 术 官 员 中 国 林 学 会 森 林 工 程 分 会 以 及 中 国 科 技 核 心 期 刊 森 林 工 程 全 国 高 等 林 业 院 校 森 林 工 程 类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等 均 挂 靠 在 本 院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理 学 院 成 立 于 1991 年, 原 名 师 范 学 院, 是 由 原 数 学 系 物 理 系 和 化 学 系 合 并 而 成 2003 年 更 名 为 理 学 院 学 院 下 设 三 个 系 : 数 学 系 物 理 系 化 学 化 工 系 学 院 的 本 科 专 业 于 80 年 代 开 始 招 生, 现 有 数 学 与 应 用 数 学 物 理 学 化 学 化 学 工 程 与 工 艺 应 用 化 学 信 息 与 计 算 科 学 6 个 本 科 专 业, 以 及 高 分 子 化 学 与 物 理 生 物 物 理 学 应 用 数 学 和 应 用 化 学 4 个 硕 士 点 学 科, 高 分 子 化 学 与 物 理 为 黑 龙 江 省 重 点 学 科 学 院 共 设 12 个 教 研 室 2 个 实 验 教 学 分 中 心 6 个 实 验 室 1 个 微 机 室 和 1 个 资 料 室 化 学 实 验 教 学 分 -17-
26 中 心 被 评 为 黑 龙 江 省 化 学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学 院 还 拥 有 一 个 阻 燃 材 料 分 子 设 计 与 制 备 黑 龙 江 省 重 点 实 验 室 和 一 个 高 分 子 新 材 料 黑 龙 江 省 高 校 重 点 实 验 室 理 学 院 师 资 力 量 雄 厚, 学 缘 结 构 合 理 目 前 有 教 职 工 123 名 其 中 教 授 11 名, 副 教 授 44 名, 高 级 工 程 师 4 名, 博 士 导 师 2 名 教 师 承 担 着 国 家 和 省 部 级 等 科 研 项 目 数 十 项, 在 高 分 子 材 料 阻 燃, 功 能 高 分 子 材 料 生 物 数 学 和 木 材 无 损 检 测 等 领 域 形 成 了 特 色 鲜 明 的 研 究 领 域 学 院 承 担 着 全 校 59 个 本 科 专 业 中 的 52 个 本 科 专 业 的 数 学 物 理 化 学 基 础 课 的 教 学 任 务 和 及 本 院 六 个 本 科 专 业 和 4 个 硕 士 点 学 科 的 人 才 培 养 任 务 学 院 已 形 成 了 严 谨 求 实 敬 业 创 新 的 教 风 学 院 拥 有 高 水 平 的 教 学 和 科 研 基 地, 先 进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完 备 的 实 验 室 为 人 才 培 养 搭 建 了 良 好 的 平 台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总 值 万 元 实 验 室 总 面 积 为 5584m2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已 形 成 了 我 院 特 色 的 工 作 体 系, 坚 持 教 育 为 本, 德 育 为 先, 全 面 发 展 的 教 育 方 针, 始 终 贯 彻 励 志 笃 行 奉 献 成 才 的 工 作 原 则, 以 学 高 为 师, 身 正 为 范 为 座 右 铭 创 办 了 师 魂 素 质 教 育 学 校, 成 立 了 绿 冀 社 会 实 践 小 分 队, 使 学 生 在 实 践 中 得 到 锻 炼, 增 长 才 干 威 风 锣 鼓 队 青 年 志 愿 工 作 室 和 大 学 生 科 技 文 化 艺 术 节 成 为 我 院 学 生 工 作 的 特 色 学 院 以 夯 实 基 础 教 学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注 重 创 新 意 识, 培 养 高 素 质 人 才 为 办 学 思 路 信 息 与 计 算 机 工 程 学 院 始 建 于 1999 年, 现 有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 含 计 算 机 信 息 安 全 专 业 方 向 ) 电 子 信 息 工 程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系 统 软 件 工 程 等 四 个 本 科 专 业, 其 中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专 业 为 省 级 重 点 专 业 校 优 势 专 业 学 院 现 有 林 业 信 息 工 程 二 级 博 士 点 1 个,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一 级 硕 士 点 1 个, 计 算 机 应 用 技 术 和 林 业 信 息 工 程 二 级 硕 士 点 2 个, 全 日 制 和 非 全 日 制 计 算 机 技 术 领 域 工 程 硕 士 和 农 业 信 息 化 领 域 农 业 推 广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点 2 个, 其 中 计 算 机 -18-
27 应 用 技 术 学 科 为 省 重 点 学 科 学 院 还 设 有 计 算 机 公 共 基 础 教 育 部 TRIZ 创 新 理 论 教 学 研 究 室 信 息 与 计 算 机 科 学 技 术 实 验 中 心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等 学 院 现 有 在 校 生 1631 人, 其 中 本 科 生 1390 人 研 究 生 241 人 ; 教 职 工 95 人, 其 中 专 任 教 师 83 人 教 授 9 人 副 教 授 28 人, 博 士 ( 含 在 读 博 士 )49 人, 硕 士 ( 含 在 读 硕 士 )37 人, 特 聘 国 内 外 兼 职 教 授 或 客 座 教 授 12 人 学 院 承 担 各 类 科 研 和 教 研 项 目 170 余 项, 获 省 部 级 科 技 奖 30 余 项, 编 著 正 式 出 版 物 50 余 部,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000 多 篇 人 才 培 养 情 况 : 学 院 始 终 坚 持 以 本 科 教 育 为 主, 大 力 发 展 研 究 生 教 育,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人 才 强 院 提 高 质 量 加 速 发 展 的 原 则, 确 立 突 出 创 新 教 育, 注 重 内 涵 建 设 的 办 学 理 念 和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三 位 一 体 的 现 代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注 重 大 学 生 的 创 新 思 维 创 新 能 力 和 创 业 精 神 的 培 养 学 院 专 门 设 立 了 大 学 生 创 新 实 验 室, 在 历 次 全 国 大 学 生 电 子 设 计 竞 赛 ACM 国 际 程 序 设 计 竞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创 业 大 赛 等 竞 赛 中, 均 取 得 了 优 异 成 绩 目 前 学 院 已 向 社 会 输 送 硕 士 研 究 生 130 余 人 本 专 科 生 3600 余 人, 毕 业 生 一 次 性 就 业 率 超 过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其 中 有 20% 的 学 生 取 得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资 格 外 国 语 学 院 的 前 身 是 学 校 基 础 部 外 语 教 研 室, 于 1985 年 成 立 外 语 系, 开 始 专 业 人 才 培 养,1999 年 建 立 外 国 语 学 院 学 院 拥 有 丰 富 优 质 的 教 育 资 源, 学 院 资 料 室 现 有 各 种 外 语 藏 书 以 及 期 刊 6000 余 册, 中 外 文 期 刊 180 种 以 及 众 多 的 音 像 资 料 学 院 电 化 教 学 中 心 拥 有 同 声 传 译 室 及 现 代 化 网 络 多 媒 体 等 教 室 21 间,1380 个 座 位, 使 用 面 积 1000 多 平 方 米 另 外 还 拥 有 卫 星 地 面 接 收 站 1 个 目 前 学 院 设 有 英 语 语 言 文 学 外 国 语 言 学 及 应 用 语 言 学 两 个 硕 士 点 和 英 语 日 语 俄 语 三 个 本 科 专 业 及 一 个 外 语 部 学 院 现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126 人, 本 科 生 928 人 自 1999 年 建 院 以 来, 共 承 担 各 级 科 研 课 题 50 余 项, 出 版 学 术 著 作 及 教 材 36 部, 发 表 论 文 200 余 篇 学 院 学 风 优 良, 学 术 气 氛 活 跃, 在 教 学 科 研 等 方 面 都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就 外 国 语 学 院 师 资 力 量 雄 厚, 梯 队 合 理, 现 有 教 职 工 118 人, 其 中 教 授 17 人, 副 教 授 28 人, 讲 师 48 人, 助 教 6 人, 聘 用 外 籍 专 家 6 人 外 国 语 学 院 本 着 立 足 东 北, 辐 射 全 国, 面 向 未 来, 面 向 世 -19-
28 界 的 宗 旨, 以 本 科 生 教 育 为 主, 积 极 发 展 研 究 生 教 育, 大 力 培 养 外 语 能 力 强, 基 础 知 识 扎 实, 人 文 素 质 高, 具 有 团 队 精 神, 创 新 精 神 和 创 业 精 神 的 专 业 外 语 人 才 学 院 在 2008 年 全 国 英 语 专 业 本 科 教 学 评 估 中 获 得 优 秀 文 法 学 院 现 有 法 学 政 治 学 与 行 政 学 广 告 学 社 会 工 作 四 个 本 科 专 业 及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现 有 在 校 本 科 生 904 人, 在 校 研 究 生 267 人 ( 专 业 学 位 150 人, 学 术 学 位 127 人 ) 学 院 现 有 教 职 工 88 人, 其 中 教 授 10 人, 副 教 授 21 人, 讲 师 39 人, 助 教 6 人 教 师 中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历 的 占 96% 在 厚 德 人 本 求 是 致 公 院 训 的 指 导 下, 全 体 教 师 治 学 严 谨, 教 书 育 人, 在 教 学 和 科 研 方 面 取 得 丰 硕 成 果 多 位 教 师 荣 获 国 家 及 省 部 级 荣 誉 奖 励 多 年 来, 学 院 教 师 在 各 类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300 余 篇, 出 版 专 著 教 材 近 百 部 学 院 下 设 法 学 多 功 能 实 验 室 政 治 学 与 社 会 学 多 功 能 实 验 室 和 广 告 学 多 功 能 实 验 室 ; 另 设 有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学 研 究 中 心 科 研 机 构 和 林 大 人 文 律 师 事 务 所 -20-
29 第 一 部 分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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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大 学 生 手 册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面 向 世 界, 了 解 国 情,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成 为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新 人 弘 扬 民 族 精 神,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民 族 团 结 不 参 与 违 反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影 响 国 家 统 一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活 动 培 养 同 人 民 群 众 的 深 厚 感 情,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关 系,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感, 甘 愿 为 祖 国 为 人 民 奉 献 追 求 真 理, 崇 尚 科 学 ; 刻 苦 钻 研, 严 谨 求 实 ; 积 极 实 践, 勇 于 创 新 ; 珍 惜 时 间, 学 业 有 成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 正 确 行 使 权 利, 依 法 履 行 义 务 ; 敬 廉 崇 洁, 公 道 正 派 ; 敢 于 并 善 于 同 各 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作 斗 争 履 约 践 诺, 知 行 统 一 ; 遵 从 学 术 规 范,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不 作 弊, 不 剽 窃 ; 自 尊 自 爱, 自 省 自 律 ; 文 明 使 用 互 联 网 ; 自 觉 抵 制 黄 赌 毒 等 不 良 诱 惑 弘 扬 传 统 美 德,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男 女 交 往 文 明 ; 关 心 集 体, 爱 护 公 物, 热 心 公 益 ; 尊 敬 师 长, 友 爱 同 学, 团 结 合 作 ; 仪 表 整 洁, 待 人 礼 貌 ; 豁 达 宽 容, 积 极 向 上 热 爱 劳 动, 珍 惜 他 人 和 社 会 劳 动 成 果 ; 生 活 俭 朴, 杜 绝 浪 费 ; 不 追 求 超 越 自 身 和 家 庭 实 际 的 物 质 享 受 积 极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提 高 身 体 素 质, 保 持 心 理 健 康 ; 磨 砺 意 志, 不 怕 挫 折, 提 高 适 应 能 力 ;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 关 爱 自 然, 爱 护 环 境, 珍 惜 资 源 -1-
32 为 维 护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称 高 等 学 校 或 学 校 ) 对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的 管 理 高 等 学 校 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要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要 将 管 理 与 加 强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2-
33 大 学 生 手 册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款 奖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学 校 请 假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应 当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应 当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3-
34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以 及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是 否 重 修 或 者 补 考, 由 学 校 规 定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要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应 当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学 生 学 期 或 者 学 年 所 修 课 程 或 者 应 修 学 分 数 以 及 升 级 跳 级 留 级 降 级 重 修 等 要 求, 由 学 校 规 定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或 者 选 修 其 他 专 业 课 程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由 本 校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补 考 或 者 重 修 机 会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生 转 专 业 由 -4-
35 大 学 生 手 册 所 在 学 校 批 准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要 时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学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由 学 校 规 定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休 学 次 数 和 期 限 由 学 校 规 定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应 当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规 定 处 理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5-
36 ( 一 )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二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三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四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对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退 学 的 本 专 科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六 十 四 条 办 理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后 是 否 可 以 补 考 重 修 或 者 补 作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答 辩, 以 及 是 否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由 学 校 规 定 对 合 格 后 颁 发 的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6-
37 大 学 生 手 册 学 校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应 当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并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对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同 时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要 求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得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应 当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应 当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学 校 应 当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和 维 护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应 当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批 准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7-
38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学 校 应 当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劝 阻 或 者 制 止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关 于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的 规 定 学 校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者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学 生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可 以 采 取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称 号 或 者 其 他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学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给 予 相 应 的 精 神 鼓 励 或 者 物 质 奖 励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8-
39 处 分 : ( 五 ) 开 除 学 籍 大 学 生 手 册 学 生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学 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应 当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应 当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本 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当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学 校 应 当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9-
40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当 对 申 诉 人 的 问 题 给 予 处 理 并 答 复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对 接 受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或 修 改 学 校 的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中 央 部 委 属 校 同 时 抄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并 及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规 定, 指 导 检 查 和 督 促 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实 施 学 生 管 理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7 号 )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教 学 [1995]4 号 )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10-
41 大 学 生 手 册 (2004 年 5 月 19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18 号 发 布, 根 据 2012 年 1 月 5 日 教 育 部 关 于 修 改 <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正 ) 为 规 范 对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维 护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公 平 公 正, 保 障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考 生 ) 从 事 和 参 与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是 指 普 通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等,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实 施, 由 经 批 准 的 实 施 教 育 考 试 的 机 构 承 办,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统 一 举 行, 其 结 果 作 为 招 收 学 历 教 育 学 生 或 者 取 得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依 据 的 测 试 活 动 对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考 生 以 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违 反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和 考 场 纪 律, 影 响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对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应 当 公 开 公 平 合 法 适 当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或 者 本 地 区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组 织 工 作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承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各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负 责 有 关 考 试 的 具 体 实 施, 依 据 本 办 法, 负 责 对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考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 ( 一 )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 二 )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的 ; ( 三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11-
42 答 题 的 ; -12- ( 四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 五 ) 在 考 场 或 者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的 ; ( 六 )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 七 )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下 同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 八 )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 九 )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考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 ( 一 )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 ( 三 )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 四 ) 携 带 具 有 发 送 或 者 接 收 信 息 功 能 的 设 备 的 ; ( 五 ) 由 他 人 冒 名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 六 )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的 ; ( 七 )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的 ; ( 八 ) 传 接 物 品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的 ; ( 九 ) 其 他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的 行 为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发 现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相 关 的 考 生 实 施 了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 ( 一 )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加 分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 ( 二 )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认 定 为 答 案 雷 同 的 ;
43 大 学 生 手 册 ( 三 )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的 ; ( 四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作 弊 行 为, 事 后 查 实 的 ; ( 五 ) 其 他 应 认 定 为 作 弊 的 行 为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应 当 自 觉 维 护 考 试 秩 序,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不 得 有 下 列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的 行 为 : ( 一 ) 故 意 扰 乱 考 点 考 场 评 卷 场 所 等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 ( 二 ) 拒 绝 妨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 ( 三 )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侵 害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其 他 考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 四 ) 故 意 损 坏 考 场 设 施 设 备 ; ( 五 ) 其 他 扰 乱 考 试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为 考 生 有 第 五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之 一 的, 取 消 该 科 目 的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有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其 所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各 阶 段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的, 当 次 考 试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视 情 节 轻 重,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该 项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可 以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各 种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 ( 一 )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的 ; ( 二 ) 向 考 场 外 发 送 传 递 试 题 信 息 的 ; ( 三 ) 使 用 相 关 设 备 接 收 信 息 实 施 作 弊 的 ; ( 四 ) 伪 造 变 造 身 份 证 准 考 证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由 他 人 代 替 或 者 代 替 考 生 参 加 考 试 的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的 考 生 有 前 款 严 重 作 弊 行 为 的, 也 可 以 给 予 延 迟 毕 业 时 间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延 迟 期 间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考 生 有 第 八 条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终 止 其 继 续 参 加 本 科 目 考 试, 其 当 次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的 行 为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3-
44 考 生 以 作 弊 行 为 获 得 的 考 试 成 绩 并 由 此 取 得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及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入 学 资 格 的, 由 证 书 颁 发 机 关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证 书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 已 经 被 录 取 或 者 入 学 的, 由 录 取 学 校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或 者 其 学 籍 在 校 学 生 在 职 教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通 报 其 所 在 学 校, 由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或 者 予 以 解 聘 : -14- ( 一 ) 代 替 考 生 或 者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的 ; ( 三 ) 为 作 弊 组 织 者 提 供 试 题 信 息 答 案 及 相 应 设 备 等 参 与 团 伙 作 弊 行 为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在 考 试 管 理 组 织 及 评 卷 等 工 作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停 止 其 参 加 当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的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并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建 议 其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 一 ) 应 回 避 考 试 工 作 却 隐 瞒 不 报 的 ; ( 二 ) 擅 自 变 更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或 者 考 试 安 排 的 ; ( 三 ) 提 示 或 暗 示 考 生 答 题 的 ; ( 四 ) 擅 自 将 试 题 答 卷 或 者 有 关 内 容 带 出 考 场 或 者 传 递 给 他 人 的 ; ( 五 )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所 负 责 考 场 出 现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严 重 或 者 视 频 录 像 资 料 损 毁 视 频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的 ; ( 六 ) 在 评 卷 统 分 中 严 重 失 职, 造 成 明 显 的 错 评 漏 评 或 者 积 分 差 错 的 ; ( 七 ) 在 评 卷 中 擅 自 更 改 评 分 细 则 或 者 不 按 评 分 细 则 进 行 评 卷 的 ; ( 八 ) 因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所 负 责 考 场 出 现 雷 同 卷 的 ; ( 九 ) 擅 自 泄 露 评 卷 统 分 等 应 予 保 密 的 情 况 的 ; ( 十 ) 其 他 违 反 监 考 评 卷 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停 止 其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其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并 调 离 考 试 工 作 岗 位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45 大 学 生 手 册 ( 一 ) 为 不 具 备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条 件 的 人 员 提 供 假 证 明 证 件 档 案, 使 其 取 得 考 试 资 格 或 者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资 格 的 ; ( 二 ) 因 玩 忽 职 守, 致 使 考 生 未 能 如 期 参 加 考 试 的 或 者 使 考 试 工 作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 三 ) 利 用 监 考 或 者 从 事 考 试 工 作 之 便, 为 考 生 作 弊 提 供 条 件 的 ; ( 四 ) 伪 造 变 造 考 生 档 案 ( 含 电 子 档 案 ) 的 ; ( 五 ) 在 场 外 组 织 答 卷 为 考 生 提 供 答 案 的 ; ( 六 ) 指 使 纵 容 或 者 伙 同 他 人 作 弊 的 ; ( 七 ) 偷 换 涂 改 考 生 答 卷 考 试 成 绩 或 者 考 场 原 始 记 录 材 料 的 ; ( 八 ) 擅 自 更 改 或 者 编 造 虚 报 考 试 数 据 信 息 的 ; ( 九 ) 利 用 考 试 工 作 便 利, 索 贿 受 贿 以 权 徇 私 的 ; ( 十 ) 诬 陷 打 击 报 复 考 生 的 因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管 理 混 乱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考 点 或 者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作 弊 现 象 严 重 ; 或 者 同 一 考 点 同 一 时 间 的 考 试 有 1/5 以 上 考 场 存 在 雷 同 卷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取 消 该 考 点 当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承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资 格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考 区 内 一 个 或 者 一 个 以 上 专 业 考 试 纪 律 混 乱, 作 弊 现 象 严 重, 由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给 予 该 考 区 警 告 或 者 停 考 该 考 区 相 应 专 业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对 出 现 大 规 模 作 弊 情 况 的 考 场 考 点 的 相 关 责 任 人 负 责 人 及 所 属 考 区 的 负 责 人,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造 成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 包 括 副 题 及 其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下 同 ) 丢 失 损 毁 泄 密, 或 者 使 考 生 答 卷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责 任 人 和 有 关 负 责 人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盗 窃 损 毁 传 播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的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考 生 答 卷 考 试 成 绩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5-
46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建 议 行 为 人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指 使 纵 容 授 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放 松 考 试 纪 律, 致 使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严 重 的 ; -16- ( 二 ) 代 替 考 生 或 者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 ( 三 )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团 伙 作 弊 的 ; ( 四 ) 利 用 职 权, 包 庇 掩 盖 作 弊 行 为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作 弊 的 ; ( 五 ) 以 打 击 报 复 诬 陷 威 胁 等 手 段 侵 犯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考 生 人 身 权 利 的 ; ( 六 ) 向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的 ; ( 七 ) 故 意 损 坏 考 试 设 施 的 ; ( 八 ) 扰 乱 妨 害 考 场 评 卷 点 及 有 关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后 果 严 重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有 前 款 行 为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建 议 有 关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从 重 处 理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实 施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并 如 实 记 录 ; 对 考 生 用 于 作 弊 的 材 料 工 具 等, 应 予 暂 扣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作 为 认 定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的 依 据, 应 当 由 2 名 以 上 监 考 员 或 者 考 场 巡 视 员 督 考 员 签 字 确 认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向 违 纪 考 生 告 知 违 规 记 录 的 内 容, 对 暂 扣 的 考 生 物 品 应 填 写 收 据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发 现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所 列 行 为 的, 应 当 由 2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事 实 调 查, 收 集 保 存 相 应 的 证 据 材 料, 并 在 调 查 事 实 和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对 所 涉 及 考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通 过 视 频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在 现 场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并 应 当 将 视 频 录 像 作 为 证 据 保 存
47 大 学 生 手 册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可 以 通 过 视 频 录 像 回 放, 对 所 涉 及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考 点 汇 总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汇 总 情 况 经 考 点 主 考 签 字 认 定 后, 报 送 上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依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考 生 在 普 通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中, 出 现 第 五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应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备 案 ; 出 现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签 署 意 见,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处 理,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也 可 以 要 求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报 送 材 料 及 证 据, 直 接 进 行 处 理 ; 出 现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所 列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行 为 的,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签 署 意 见,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对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由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处 理 ; 评 卷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有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并 通 知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考 生 在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中 的 违 规 行 为, 由 组 织 考 试 的 机 构 认 定, 由 相 关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受 其 委 托 的 组 织 考 试 的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场 视 频 录 像 回 放 审 查 中 认 定 的 违 规 行 为,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认 定 并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参 加 其 他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由 承 办 有 关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考 试 机 构 参 照 前 款 规 定 具 体 确 定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考 点 考 场 出 现 大 面 积 作 弊 情 况 或 者 需 要 对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直 接 介 入 调 查 和 处 理 发 生 第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条 所 列 案 件,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处 理, 并 及 时 报 告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必 要 时,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参 与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处 理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场 考 点 及 评 卷 过 程 中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的, 考 点 主 考 评 卷 点 负 责 人 应 当 暂 停 其 工 作, 并 报 相 应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处 理 在 其 他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场 所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考 生, -17-
48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应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备 案 在 其 他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场 所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由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提 出 的 处 理 意 见,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结 果 应 当 向 提 出 处 理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通 报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在 对 考 试 违 规 的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应 当 复 核 违 规 事 实 和 相 关 证 据, 告 知 被 处 理 人 或 者 单 位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被 处 理 人 或 者 单 位 对 所 认 定 的 违 规 事 实 认 定 存 在 异 议 的, 应 当 给 予 其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机 会 给 予 考 生 停 考 处 理 的, 经 考 生 申 请,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举 行 听 证, 对 作 弊 的 事 实 情 节 等 进 行 审 查 核 实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应 当 制 作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载 明 被 处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单 位 名 称 处 理 事 实 根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的 内 容 救 济 途 径 以 及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机 构 名 称 和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时 间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应 当 及 时 送 达 被 处 理 人 考 生 或 者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对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其 上 一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 对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承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也 可 以 向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授 权 承 担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受 理 复 核 申 请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对 处 理 决 定 所 认 定 的 违 规 事 实 和 适 用 的 依 据 等 进 行 审 查, 并 在 受 理 后 30 日 内,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作 出 复 核 决 定 : ( 一 ) 处 理 决 定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适 用 依 据 正 确, 程 序 合 法, 内 容 适 当 的, 决 定 维 持 ; ( 二 ) 处 理 决 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决 定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 1. 违 规 事 实 认 定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的 ; 2. 适 用 依 据 错 误 的 ; 3.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处 理 程 序 的 做 出 决 定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对 因 错 误 的 处 理 决 定 给 考 生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当 予 以 补 救 -18-
49 大 学 生 手 册 申 请 人 对 复 核 决 定 或 者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记 录 保 留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中 作 弊 人 员 的 相 关 信 息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中 记 录 的 信 息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任 何 组 织 个 人 不 得 删 除 变 更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可 以 依 申 请 接 受 社 会 有 关 方 面 的 查 询, 并 应 当 及 时 向 招 生 学 校 或 单 位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作 为 招 生 参 考 条 件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汇 总 本 地 区 违 反 规 定 的 考 生 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处 理 情 况, 并 向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报 告 本 办 法 所 称 考 场 是 指 实 施 考 试 的 封 闭 空 间 ; 所 称 考 点 是 指 设 置 若 干 考 场 独 立 进 行 考 务 活 动 的 特 定 场 所 ; 所 称 考 区 是 指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设 置, 由 若 干 考 点 组 成, 进 行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实 施 工 作 的 特 定 地 区 非 全 日 制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全 国 考 试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及 其 他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考 试 的 违 规 处 理 可 以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各 有 关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违 规 处 理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19-
50 -20- 为 维 护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2005 年 3 月 25 日 颁 布 的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我 校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本 科 学 生 的 管 理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逐 步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将 管 理 与 加 强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的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学 生 要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社 会 主 义 荣 辱 观,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要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要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要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要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本 规 定 涉 及 到 学 校 学 制 和 培 养 制 度 的 内 容, 见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1. 参 加 学 校 按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51 大 学 生 手 册 2.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3.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4.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5.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1.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2.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3.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 4.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国 家 核 准 的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国 家 贷 款 奖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5.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录 取 为 本 校 的 学 生 必 须 持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其 它 有 关 证 件 按 规 定 日 期 来 校 报 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的, 应 事 先 向 学 生 被 录 取 的 学 院 请 假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请 假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经 请 假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或 请 假 逾 期 的,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外,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招 生 规 定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并 按 规 定 足 额 交 纳 学 杂 费 的,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不 论 何 时, 一 经 查 实,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意 见, 教 务 处 审 核 批 准, 取 消 学 籍, 予 以 退 学 情 节 恶 -21-
52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新 生 进 行 体 检 复 查 发 现 患 有 疾 病 ( 包 括 精 神 疾 病 传 染 疾 病 ),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学 习 或 学 校 认 为 其 不 能 在 校 学 习 的,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在 短 期 内 能 治 愈 的,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新 生, 应 立 即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回 家 治 疗 两 周 内 无 故 不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的,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学 生,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但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的 待 遇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须 在 下 一 学 年 开 学 前 向 教 务 处 提 交 复 学 申 请, 经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入 学 体 检 要 求, 可 按 当 年 新 生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的,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学 生 每 学 期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所 在 学 院 报 到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报 到 后, 学 生 须 在 两 周 内 足 额 交 纳 学 杂 费, 再 行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每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报 到 后 直 接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报 到 的, 应 事 先 由 学 生 本 人 向 所 在 学 院 请 假, 请 假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经 请 假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或 超 过 假 期 期 限 两 周 不 报 到 的,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未 注 册 的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该 学 年 的 教 学 过 程 和 考 核, 自 行 参 加 的, 学 习 过 程 无 效, 考 核 成 绩 不 予 承 认 无 故 拖 欠 学 费 的 学 生 不 能 参 加 学 校 各 种 奖 助 学 金 的 评 定, 并 停 发 奖 助 学 金, 交 费 后 不 再 补 发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助 学 贷 款 或 者 其 它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再 行 注 册 凡 因 各 种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办 理 注 册 者, 均 应 当 办 理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后, 报 学 生 处 审 批, 暂 缓 注 册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德 育 考 核 主 要 是 对 学 生 政 治 思 想 学 习 态 度 生 活 行 为 遵 纪 守 法 劳 动 态 度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语 和 评 等 学 生 每 学 期 进 行 一 次 操 行 评 等, 每 学 年 进 行 一 次 品 德 评 语 操 行 评 等 与 品 德 评 语 的 总 和 便 是 学 生 在 校 的 品 德 总 评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及 其 它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方 能 取 得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1. 课 程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试 成 绩 评 定 采 用 百 分 -22-
53 大 学 生 手 册 制 ; 考 查 成 绩 采 用 五 级 分 制 即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2. 考 核 方 式 和 要 求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及 各 课 程 教 学 目 标 制 定 3.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一 般 由 平 时 成 绩 ( 含 听 课 提 问 完 成 实 验 实 习 课 外 作 业 习 题 课 课 堂 讨 论 等 ) 阶 段 考 试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阶 段 考 试 形 式 和 比 例 在 学 校 下 发 文 件 基 础 上 由 任 课 教 师 确 定, 在 开 学 初 向 学 生 公 布 本 课 程 的 考 核 方 式 及 成 绩 评 定 办 法 4. 学 生 必 须 在 完 成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习 题 作 业 实 验 实 习 等 教 学 环 节 的 前 提 下, 才 能 参 加 考 试 对 未 完 成 习 题 作 业 或 完 成 而 不 合 格 和 不 参 加 实 验 实 习 的 学 生, 不 准 参 加 该 课 程 考 核 如 考 核 前 不 能 按 要 求 补 全 所 缺 环 节, 该 课 程 成 绩 按 不 合 格 记 5. 考 试 中 不 能 坚 持 到 底 的 学 生, 经 监 考 教 师 同 意, 可 以 中 途 退 出 考 场, 该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按 其 试 卷 实 得 分 数 评 定 未 经 批 准 退 出 考 场 或 无 故 不 交 试 卷 者, 按 旷 考 处 理 补 考 与 重 修 处 理 办 法 学 生 所 修 读 必 修 课 及 选 修 课 中 的 考 试 课 考 核 不 合 格, 可 参 加 该 课 程 修 读 学 期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前 的 补 考 ( 成 绩 30 分 以 下 不 具 有 补 考 资 格 ), 不 适 宜 补 考 的 课 程 由 任 课 教 师 提 出, 经 开 课 学 院 审 核 后, 报 送 教 务 处 审 批 补 考 不 合 格, 必 须 重 修 ; 选 修 课 中 的 考 查 课 考 核 不 合 格 不 安 排 补 考, 可 随 低 年 级 重 修 或 改 选 其 它 课 程 ;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考 核 不 合 格 不 安 排 补 考, 必 须 重 修 因 课 程 设 置 或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变 动 而 使 学 生 无 法 重 修 时,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做 出 具 体 安 排,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经 补 考 和 重 修 合 格 的 考 试 成 绩, 补 考 最 高 按 65 分 记, 重 修 最 高 按 75 分 记 所 有 成 绩 均 如 实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学 生 旷 课 旷 考 缓 考 考 试 作 弊 的 处 理 办 法 : 1. 学 生 无 故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该 门 课 程 总 时 数 三 分 之 一 的,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及 补 考, 必 须 重 修 任 课 教 师 于 该 门 课 程 考 核 前 一 周, 将 不 准 参 加 考 核 的 学 生 名 单 通 知 学 生 及 其 所 在 学 院,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2. 凡 旷 考 的 学 生, 该 次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以 0 分 记,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补 考, 只 能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重 修 3. 因 病 住 院 或 其 他 特 殊 的 不 可 抗 拒 的 原 因 而 确 实 不 能 参 加 考 -23-
54 试, 且 必 须 完 成 相 关 的 教 学 环 节 以 及 出 勤 率 不 能 少 于 2/3 者, 方 可 申 请 缓 考 考 生 必 须 提 前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考 试 期 间 或 考 试 后 不 再 办 理 学 生 因 病 住 院 申 请 缓 考 须 出 具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的 诊 断 书, 入 院 通 知 书 出 院 后 将 出 院 通 知 书 及 结 算 收 据 原 件 报 送 考 试 中 心 审 核 如 果 在 出 院 后 不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按 旷 考 处 理 缓 考 考 试 课 程 采 用 补 考 试 卷, 成 绩 记 载 依 照 补 考 管 理 办 法 ( 如 因 代 表 学 校 参 加 比 赛 活 动, 缓 考 试 题 难 度 题 量 及 评 分 标 准 必 须 与 学 期 考 核 要 求 一 致, 不 得 降 低 要 求, 按 正 常 成 绩 记 载 ) 因 个 人 原 因 失 去 的 缓 考 考 核 机 会 不 予 追 补 4. 考 核 违 纪 作 弊 的 学 生,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该 次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以 0 分 记, 按 相 关 规 定 只 能 参 加 重 修, 并 将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的 课 程 作 以 标 记,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并 按 照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公 共 体 育 课 由 体 育 部 制 定 出 考 核 项 目 和 标 准, 并 在 学 期 初 向 学 生 公 布 学 生 因 体 残 体 弱 上 保 健 体 育 课, 须 有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的 诊 断 证 明, 经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体 育 部 批 准 方 可 安 排 我 校 采 用 绩 点 评 估 方 法, 衡 量 学 生 的 学 习 质 量 1. 按 成 绩 等 级 规 定 绩 点 : 成 绩 绩 点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1.0 不 足 60 分 0 2. 学 分 绩 点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的 计 算 方 法 : 学 分 绩 点 = 课 程 绩 点 课 程 学 分 ( 课 程 绩 点 课 程 学 分 )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课 程 学 分 -24-
55 大 学 生 手 册 3. 学 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可 作 为 评 选 优 秀 学 生 评 定 奖 学 金 及 学 生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等 智 育 方 面 的 重 要 参 考 条 件 之 一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选 课 期 间 内, 学 生 应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中 的 课 程 设 置 和 选 修 课 要 求,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进 行 下 学 期 选 课 未 选 课 而 自 行 听 课 的, 学 习 过 程 无 效, 考 核 成 绩 不 予 承 认 ; 已 选 课 而 无 故 缺 课 或 旷 考 的, 按 第 十 六 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对 于 重 修 课 程 的 学 生, 重 修 课 程 与 主 修 课 程 上 课 时 间 冲 突, 经 任 课 教 师 批 准 可 以 免 听 重 修 课 程, 但 须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各 项 考 核 从 第 二 学 期 开 始,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智 育 成 绩 累 计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达 到 3.5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学 院 与 开 课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后,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以 自 修 本 学 期 开 设 的 部 分 课 程,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四 门 凡 经 批 准, 自 修 某 门 课 程 的 学 生 均 须 按 时 完 成 该 课 程 应 做 的 实 验 及 各 项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可 获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体 育 课 实 验 课 及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等 各 种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不 得 申 请 自 修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一 般 不 得 转 学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附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教 务 处 审 核,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1. 新 生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年 的 2.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3.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4. 应 予 退 学 的 5. 按 国 家 特 殊 招 生 形 式 录 取 的 学 生 含 普 通 定 向 民 族 班 新 疆 班 西 藏 班 的 学 生, 不 能 转 学 6. 其 它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学 生 转 学, 须 经 转 出 转 入 两 校 同 意, 还 须 由 两 -25-
56 校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主 管 高 教 部 门 批 准 转 学 手 续 参 照 国 家 及 黑 龙 江 省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26-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可 准 予 或 令 其 休 学 : 1. 经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诊 断, 因 病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 2. 根 据 考 勤, 一 学 期 请 病 假 事 假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本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 3. 因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本 人 申 请 或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须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及 休 学 申 请 书, 经 学 院 审 核, 教 务 处 批 准, 由 学 生 本 人 或 其 委 托 人 代 为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期 ( 因 病 经 学 校 批 准 本 科 生 可 连 续 休 学 两 年 ),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休 学 学 生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休 学 学 生 必 须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路 费 自 理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2.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交 纳 学 费, 不 享 受 在 校 生 待 遇 3.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医 疗 费 用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将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学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必 须 由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出 具 诊 断, 证 明 恢 复 健 康, 并 经 学 校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2.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必 须 于 学 期 开 学 一 周 内 持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向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院 审 核,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复 学 复 学 后 编 入 原 专 业 的 下 一 年 级, 如 原 专 业 的 下 一 年 级 已 不 存 在, 可 编 入 相 近 专 业 3. 学 生 在 休 学 及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如 有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的, 学 校 将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学 生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不 得
57 大 学 生 手 册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学 校 对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发 生 的 事 故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学 生 在 补 考 后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达 到 或 超 过 16 学 分 的, 应 予 降 级 每 学 年 办 理 一 次 降 级 手 续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退 学 : 1. 补 考 后,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达 到 或 超 过 24 学 分 的, 可 申 请 降 级 试 读 一 年, 一 年 后,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达 到 或 超 过 16 学 分 的 应 予 退 学 ; 2.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超 过 修 业 年 限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本 科 最 长 为 六 年, 五 年 制 最 长 为 七 年, 含 休 学 ); 3. 休 学 期 满 既 不 复 学 又 不 申 请 延 长 休 学 期, 或 虽 有 申 请 但 未 获 批 准 的 ; 4. 擅 自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或 学 期 累 计 80 学 时 的 ( 每 工 作 日 按 8 学 时 计 ); 5. 经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6.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且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7. 患 有 精 神 疾 病, 经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诊 断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8. 经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严 重 心 理 疾 病, 经 休 学 调 理 复 学 后 仍 不 能 正 常 学 习 生 活 或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的 ; 9.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学 校 在 每 学 年 开 学 初 三 周 内 进 行 降 级 及 退 学 学 生 的 学 籍 处 理 学 生 对 降 级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可 向 学 校 申 诉 降 级 学 生 若 原 专 业 的 下 一 年 级 已 不 存 在, 可 编 入 相 近 专 业 学 生 退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学 生 因 故 申 请 退 学, 须 提 交 退 学 申 请 书, 并 附 有 必 要 的 证 明, 经 学 院 同 意, 教 务 处 审 核, 学 校 批 准, 可 予 以 退 学 2. 退 学 学 生 均 须 在 指 定 日 期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逾 期 不 办 理 离 -27-
58 校 手 续, 由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注 销 其 在 校 各 种 关 系 3. 退 学 的 学 生, 在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落 户 因 病 不 能 自 行 回 家 的, 一 般 由 家 长 负 责 领 回 4. 退 学 学 生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对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 含 一 年 ) 者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5. 取 消 学 籍 退 学 的 学 生, 均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降 级 学 生 在 降 级 期 间 不 参 评 奖 助 学 金 学 生 毕 业 时, 学 校 应 从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对 其 作 全 面 鉴 定 和 审 核 有 正 式 学 籍 的 学 生, 修 读 完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学 习 内 容, 修 满 学 分, 其 它 条 件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可 准 予 毕 业,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修 业 期 满 而 未 修 满 学 分, 且 未 达 到 退 学 条 件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结 业 离 校 或 延 长 学 制 ( 本 科 最 多 延 长 两 年 ) 结 业 离 校 者,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允 许 其 在 一 年 内 回 学 校 补 考, 补 考 重 新 答 辩 合 格 者, 可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证 书 中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一 年 内 补 考 不 及 格 答 辩 不 通 过 过 期 不 补 考 不 答 辩 或 一 年 内 不 来 申 领 证 书 的, 不 再 予 以 办 理 已 获 得 毕 业 资 格 的 本 科 学 生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者, 可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及 证 书 学 生 在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资 格 的 前 提 下, 修 满 第 二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全 部 学 分,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并 通 过 答 辩, 符 合 我 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标 准 的, 可 同 时 获 得 第 二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本 科 毕 业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1. 学 生 毕 业 时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未 达 1.60 的 ; 2. 其 它 情 形 经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查 认 为 不 能 授 予 学 位 的 对 已 获 得 学 位 者 如 发 现 有 作 伪 作 弊 情 况, 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规 定 撤 销 所 授 予 的 学 位 -28-
59 大 学 生 手 册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学 校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学 校 支 持 大 学 生 联 合 会 的 工 作, 并 将 其 作 为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通 过 校 务 公 开 学 生 代 表 提 案 等 方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 不 得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出 版 印 刷 散 发 未 经 学 校 审 批 的 宣 传 品 印 刷 品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学 校 声 誉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学 生 可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须 按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团 联 合 会 章 程 成 立 并 开 展 活 动 学 生 团 体 应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研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须 在 不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学 校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学 校 将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纳 入 学 生 培 养 计 划, 由 校 团 委 根 据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团 章 程 等 相 关 文 件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须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按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须 按 法 -29-
60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依 法 劝 阻 或 制 止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须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登 陆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学 生 使 用 网 络 按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校 园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执 行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学 生 须 遵 守 学 校 关 于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的 规 定 学 生 住 宿 按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对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艺 术 活 动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学 校 将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采 取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学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对 学 生 进 行 精 神 鼓 励 或 物 质 奖 励 对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学 校 将 推 荐 优 先 参 加 市 级 以 上 各 种 评 优 活 动 学 生 奖 励 按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奖 励 条 例 执 行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纪 律 处 分 要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1. 警 告 ; 2. 严 重 警 告 ; 3. 记 过 ; 4. 留 校 察 看 ; 5. 开 除 学 籍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1.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2.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3.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30-
61 大 学 生 手 册 4.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5.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6.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7.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遵 循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的 原 则 进 行 学 校 在 对 学 生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听 取 学 生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学 校 对 学 生 做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或 给 予 退 学 处 理 决 定,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 做 出 给 予 学 生 其 它 处 分 或 处 理 决 定, 可 由 分 管 校 长 召 集 的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讨 论 做 出 决 定 学 校 对 学 生 做 出 处 分, 由 学 校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受 处 分 学 生 本 人, 因 其 它 原 因 不 能 送 交 的, 学 校 在 校 内 予 以 公 告, 视 同 送 交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学 生 处 分 决 定 书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学 生 申 诉 按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规 定 执 行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本 校 与 中 外 教 育 机 构 联 合 举 办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参 照 本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生 效,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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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 二 部 分 教 育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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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大 学 生 手 册 一 考 生 参 加 考 试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学 生 证 和 身 份 证 准 考 证, 并 放 在 课 桌 上 备 查, 未 携 带 证 件 者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二 考 生 应 在 考 试 前 10 分 钟 进 入 考 场, 按 规 定 位 置 入 座, 并 清 理 座 位 范 围 内 物 品 迟 到 10 分 钟 者 不 得 入 场, 该 门 课 程 按 缺 考 论 处 考 试 30 分 钟 后 方 可 交 卷 出 场 三 考 试 中 一 律 使 用 统 一 发 给 的 草 稿 纸 考 试 前 考 生 必 须 把 携 带 的 书 籍 笔 记 纸 张 等 物 品 集 中 放 在 监 考 人 员 指 定 的 地 方 四 考 生 不 得 将 手 机 等 通 讯 工 具 带 至 座 位 五 考 生 在 考 场 内 必 须 保 持 安 静, 不 准 吸 烟 随 意 走 动 交 头 接 耳 考 试 时 间 若 未 事 先 宣 告 均 为 2 小 时, 考 生 应 做 好 准 备 考 试 期 间 不 得 离 开 考 场, 特 殊 情 况 下 必 须 离 开 考 场 时, 应 有 监 考 人 员 陪 同 六 考 生 对 试 题 有 疑 难 时 不 得 向 监 考 人 员 询 问 如 有 印 刷 不 清 楚 等 不 涉 及 考 试 内 容 的 问 题, 可 以 举 手 询 问, 监 考 人 员 须 当 众 回 答 七 凡 参 加 考 试 者, 因 身 体 突 然 发 病 终 止 考 试 时, 考 试 成 绩 以 卷 面 成 绩 计 八 一 经 宣 布 考 试 结 束, 考 生 必 须 立 即 停 笔, 按 监 考 人 员 要 求 交 卷 并 迅 速 退 出 考 场, 不 准 与 他 人 交 谈 拖 延 交 卷 者, 监 考 人 员 有 权 按 考 试 违 纪 处 理 考 生 提 前 交 卷 者 不 得 在 考 场 附 近 逗 留, 不 得 大 声 喧 哗, 干 扰 考 试 继 续 进 行 九 考 试 时, 若 有 人 要 求 或 强 迫 考 生 为 其 提 供 作 弊 条 件, 考 生 必 须 坚 决 拒 绝, 并 立 即 报 告 监 考 人 员, 否 则, 不 论 是 否 出 于 自 愿, 为 他 人 提 供 作 弊 条 件, 均 按 伙 同 作 弊 论 处 十 考 生 必 须 事 先 备 齐 考 试 所 需 文 具, 考 试 中 不 得 互 相 借 用, 特 殊 情 况, 须 经 监 考 人 员 准 许 十 一 考 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的 指 挥 对 -33-
66 拒 不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指 挥 作 弊 等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者, 监 考 人 员 有 权 立 即 停 止 其 考 试, 宣 布 试 卷 作 废 并 勒 令 其 退 出 考 场 十 二 开 卷 考 试 时, 考 试 所 带 书 籍 笔 记 等 不 得 相 互 传 看, 否 则 按 违 纪 论 处 十 三 口 试 抽 签 以 1 次 为 准, 不 得 要 求 更 换 十 四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记 为 零 分, 该 生 考 试 违 纪 情 况 一 并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单 和 档 案 并 根 据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34-
67 大 学 生 手 册 为 加 强 校 风 学 风 建 设, 建 立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严 肃 课 堂 纪 律, 保 证 学 生 学 习 的 良 好 环 境,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学 生 须 提 前 5 分 钟 进 入 教 室 上 课, 不 得 迟 到 对 于 迟 到 的 学 生, 教 师 有 权 拒 绝 学 生 进 入 教 室, 并 以 旷 课 论 处 二 上 课 前 班 级 干 部 或 课 代 表 协 助 教 师 做 好 课 前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如 接 通 电 源 连 接 微 机 调 试 投 影 挂 图 擦 黑 板 清 理 讲 台 等 三 上 课 铃 响 教 师 宣 布 上 课, 教 师 提 问 时, 学 生 要 起 立 回 答 ; 学 生 提 问, 应 先 举 手, 经 教 师 同 意 后 再 起 立 提 问 下 课 铃 响 教 师 宣 布 下 课 后, 学 生 方 可 离 开 教 室 四 下 课 铃 响 之 前, 学 生 不 准 在 教 室 外 干 扰 教 室 内 的 正 常 教 学, 更 不 准 以 扣 击 课 桌 教 室 门 等 无 礼 方 式 催 促 教 师 提 前 下 课 五 教 室 内 严 禁 吸 烟, 严 禁 随 意 涂 写 刻 画, 不 许 大 声 喧 哗, 不 得 随 地 吐 痰, 不 准 乱 扔 纸 屑 废 物, 保 持 教 室 清 洁 卫 生, 爱 护 教 室 内 教 学 设 施 六 学 生 因 故 不 能 上 课, 应 按 请 假 制 度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不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者 按 旷 课 论 处 七 教 师 和 学 生 上 课 时 应 注 意 仪 表, 严 禁 衣 冠 不 整 ( 例 如 穿 拖 鞋 等 ) 学 生 坐 姿 要 端 正, 不 准 随 意 走 动, 不 准 随 意 离 开 教 室 八 上 课 时, 教 师 和 学 生 须 将 手 机 关 掉 九 学 生 听 课 要 认 真, 课 堂 上 要 脱 帽, 精 神 集 中 不 吃 东 西 不 做 与 课 堂 无 关 的 事 -35-
68 -36- 学 生 选 课 是 实 行 学 分 制 的 重 要 环 节, 直 接 影 响 到 人 才 培 养 的 质 量 以 及 课 表 的 编 排 教 师 教 学 的 正 常 进 行 和 学 生 成 绩 的 正 常 记 载 为 加 强 学 生 选 课 管 理, 稳 定 教 学 秩 序,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1. 熟 悉 本 专 业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是 选 课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本 科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是 根 据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按 照 课 程 的 前 后 衔 接 顺 序 安 排 的, 既 考 虑 了 前 导 课 程 与 后 续 课 程 的 逻 辑 关 系, 又 考 虑 了 学 生 每 学 期 的 学 习 负 荷 量 学 生 必 须 完 成 毕 业 总 学 分 要 求, 方 能 毕 业 2. 认 真 了 解 课 程 的 开 设 情 况 各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的 目 标 和 要 求 不 同, 课 程 安 排 也 有 所 区 别 不 同 专 业 对 同 类 课 程 的 要 求 也 不 同, 内 容 深 浅 不 一, 学 时 数 与 学 分 数 也 不 同 学 生 选 修 课 程 总 学 分 应 不 低 于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上 准 予 毕 业 的 选 修 课 学 分 3. 虚 心 听 取 导 师 的 选 课 指 导 学 生 在 选 课 前 应 虚 心 听 取 导 师 的 选 课 指 导, 要 特 别 注 意 课 程 的 前 后 衔 接, 一 方 面 应 注 意 该 课 程 是 否 需 要 先 修 课 程, 以 避 免 选 课 后 学 习 有 困 难 ; 另 一 方 面 要 保 证 知 识 结 构 的 完 整 性, 不 要 漏 选 对 后 期 学 习 至 关 重 要 的 专 业 选 修 课 程 每 学 期 选 修 课 程 的 多 少 应 根 据 个 人 的 学 习 能 力 确 定 在 进 行 充 分 准 备 之 后, 结 合 自 己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进 行 选 课 1. 必 修 课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内 所 规 定 的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包 括 通 识 教 育 必 修 课 学 科 基 础 课 程 和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2. 通 识 教 育 选 修 课 通 识 教 育 选 修 课 程 分 为 历 史 与 文 化 (A) 艺 术 与 审 美 (B) 数 学 与 自 然 科 学 (C) 社 会 经 济 与 管 理 (D) 其 他 类 别 (E)5 个 模 块 每 位 学 生 可 从 第 二 学 期 开 始 在 通 识 教 育 选 修 课 中 至 少 选 修 10 学
69 大 学 生 手 册 分, 其 中 授 予 经 管 文 法 艺 学 位 的 学 生 需 从 A B C 每 个 模 块 至 少 选 修 2 学 分, 授 予 农 理 工 学 位 的 学 生 需 从 A B D 每 个 模 块 至 少 选 修 2 学 分 3. 专 业 选 修 课 由 各 学 院 按 专 业 开 设, 学 生 应 按 照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并 结 合 自 己 的 能 力 爱 好 志 趣 选 修 开 设 的 专 业 选 修 课 4. 重 修 课 对 于 已 修 读 但 未 取 得 学 分 的 必 修 课 和 专 业 选 修 课, 学 生 可 重 修 学 生 不 得 再 次 选 修 考 核 已 及 格 或 通 过 的 课 程 通 识 教 育 选 修 课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可 以 重 选 或 另 选 5.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实 践 教 学 包 括 实 验 课 各 类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及 其 他 实 践 活 动,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安 排 上 课 的 时 间 地 点 及 任 课 教 师 详 情 请 参 阅 每 学 期 教 务 处 网 站 的 选 课 通 知 1. 选 课 结 果 一 旦 确 定, 原 则 上 不 得 更 改, 希 望 每 位 学 生 在 选 课 前 做 好 充 分 的 准 备,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选 课 时 熟 悉 选 课 系 统 操 作 方 法, 选 课 结 束 后 及 时 上 网 校 对 自 己 的 课 程 表 2. 选 课 数 据 将 作 为 教 学 安 排 的 依 据, 没 有 选 课 的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未 选 课 程 的 学 习 进 行 了 选 课 而 不 参 加 已 选 课 程 的 学 习 考 核, 该 课 程 的 成 绩 将 以 不 合 格 记 载 并 且 记 入 本 人 的 成 绩 档 案 3. 学 籍 异 动 的 学 生, 应 在 学 籍 异 动 之 后 及 时 到 选 课 中 心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4. 有 关 学 分 制 的 其 他 规 定 参 见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5.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7-
70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努 力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素 质 人 才, 根 据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考 评 管 理 办 法 综 合 素 质 考 评 的 内 容 :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专 业 文 化 素 质 身 体 心 理 素 质 及 其 它, 每 个 考 评 部 分 总 分 100 分 考 评 时 间 和 程 序 ( 一 ) 考 评 时 间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考 评 采 取 新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内 评 上 一 学 期 的 办 法 ; 毕 业 学 年 下 学 期 除 对 上 学 期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进 行 考 评 外, 还 应 进 行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综 合 素 质 总 评 ( 二 ) 考 评 程 序 1 学 院 指 导 班 级 成 立 考 评 小 组, 负 责 班 级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考 评 班 级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定 等 工 作 ; 2 班 级 考 评 小 组 根 据 本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标 准 及 同 学 表 现 进 行 初 评, 并 按 照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考 评 程 序 统 一 录 入 数 据 打 印 初 评 结 果 由 全 班 同 学 确 认 签 字 无 异 议 后, 再 由 辅 导 员 核 准 签 字 上 报 学 院 ; 3 学 院 审 核 通 过 后, 在 学 院 内 张 榜 公 示 一 周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数 据 正 式 上 报 校 学 生 工 作 处 本 办 法 在 考 评 时 实 行 奖 加 罚 扣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考 评 总 分 的 计 算 方 法 : 综 合 素 质 总 分 =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20%+ 专 业 文 化 素 质 65%+ 身 体 心 理 素 质 10%+ 其 它 5% 综 合 比 例 内 容 基 础 分 总 分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20% 政 治 品 质 学 习 态 度 法 纪 观 念 集 体 观 念 道 德 修 养 卫 生 习 惯 社 会 工 作 50 分 100 分 -38-
71 大 学 生 手 册 专 业 文 化 素 质 65% 学 习 成 绩 学 术 科 研 0 分 100 分 身 体 心 理 素 质 10% 大 学 生 体 育 合 格 标 准 课 外 体 育 活 动 文 艺 人 文 素 质 活 动 50 分 100 分 其 它 5% 职 务 分 操 行 评 等 20 分 100 分 综 合 素 质 考 评 结 果 的 使 用 综 合 素 质 考 评 结 果 作 为 在 校 本 专 科 学 生 评 定 各 类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优 秀 学 生 (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毕 业 生 等 ) 推 荐 保 送 研 究 生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就 业 推 荐 等 的 主 要 依 据 之 一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总 分 为 100 分, 由 基 本 要 求 分 和 奖 励 分 两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基 本 分 为 50 分, 奖 惩 分 为 50 分 基 本 要 求 分 (50 分 ) ( 一 ) 基 本 要 求 1.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立 场 坚 定, 能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立 场 观 点 方 法 分 析 和 处 理 问 题,10 分 2. 遵 纪 守 法,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爱 祖 国 爱 人 民 爱 科 学 爱 劳 动 爱 社 会 主 义,10 分 3. 自 觉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有 强 烈 的 爱 校 意 识 和 主 人 翁 意 识,10 分 4. 热 爱 集 体 团 结 同 学, 尊 敬 师 长, 助 人 为 乐, 积 极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和 公 益 活 动,10 分 5.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认 真 态 度 端 正, 积 极 参 加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新 生 入 学 教 育 毕 业 教 育 等 日 常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活 动,10 分 ( 二 ) 凡 在 被 考 评 学 期 内 有 以 下 情 形 者, 在 基 本 要 求 分 中 按 以 下 标 准 扣 分, 可 累 计 扣 分, 直 至 扣 完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总 分 为 止 1. 有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反 动 言 论 和 行 为, 煽 动 闹 事 组 织 非 法 游 行 集 会 张 贴 大 小 字 报 参 加 法 轮 功 等 邪 教 组 织,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者,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项 不 得 分 2. 有 恶 意 拖 欠 学 费 等 其 他 不 良 诚 信 记 录 者 扣 15 分 3. 中 共 党 员 班 ( 团 ) 学 生 干 部, 校 院 团 委 学 生 会 以 及 在 校 院 学 生 工 作 部 门 管 理 和 指 导 的 学 生 组 织 内 任 职 的 主 要 学 生 干 部, -39-
72 工 作 严 重 失 职 者, 对 突 发 事 件 或 恶 性 违 法 违 纪 案 件 不 报 告 不 及 时 处 理 不 制 止 或 不 抢 救 的 扣 15 分 ; 在 事 故 中 负 有 领 导 组 织 责 任 者 扣 20 分 4. 新 生 参 加 安 全 法 纪 和 校 纪 校 规 联 合 考 试 不 及 格 者, 扣 10 分 ( 一 ) 政 治 品 质 奖 惩 分 数 (50 分 ) 1. 在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种 政 治 学 习 党 团 组 织 生 活 和 其 它 政 治 活 动 中 无 故 缺 席 者 一 次 扣 3 分 ; 迟 到 早 退 者 一 次 扣 2 分 ; 事 假 累 计 三 次 者 扣 1 分 2. 品 质 高 尚 事 迹 突 出 或 在 社 会 上 做 好 事 影 响 较 大 者 加 5 分 3. 关 心 学 校 学 院 工 作, 能 积 极 为 改 进 学 生 思 想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学 风 建 设 团 的 建 设 等 方 面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并 被 学 校 学 院 采 纳 者 加 3 分 ; 对 学 校 的 发 展 起 重 大 作 用 的 可 加 倍 加 分 4. 开 展 活 动 有 重 大 影 响, 市 级 以 上 宣 传 媒 体 予 以 宣 传 报 道 的, 给 组 织 者 加 5 分 参 与 者 加 3 分 5. 宣 扬 不 良 思 想, 参 与 反 动 活 动, 尚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者 扣 5 分 ( 二 ) 学 习 态 度 1. 无 故 旷 课 1 学 时 者 一 次 扣 3 分, 超 过 16 学 时 者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相 应 处 分 扣 分 ; 迟 到 早 退 者 1 次 扣 2 分 ; 事 假 累 计 6 学 时 者 扣 1 分, 超 过 6 学 时 者 依 次 累 加 2. 学 期 考 试 成 绩 均 在 90 分 以 上 者 加 5 分 ; 学 期 考 试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较 上 学 期 ( 底 线 成 绩 70 分 ) 提 高 10 分 者 加 5 分, 较 上 学 期 ( 底 线 成 绩 85 分 ) 提 高 5 分 者 加 5 分 ( 三 ) 集 体 观 念 1. 在 学 校 学 院 班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中 无 故 缺 席 者 扣 3 分 ; 迟 到 早 退 者 一 次 扣 2 分 ; 事 假 累 计 三 次 者 扣 1 分 2. 在 各 项 活 动 中 不 听 从 命 令 不 服 从 指 挥 者 一 次 扣 1-3 分 ; 在 活 动 中 表 现 突 出 者 可 按 学 校 学 院 班 级 活 动 分 别 奖 励 3-1 分 ( 四 ) 道 德 修 养 1. 在 校 内 外 给 学 校 学 院 带 来 不 良 影 响 或 做 出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的 不 文 明 不 道 德 行 为 者 扣 5 分 -40-
73 大 学 生 手 册 2. 乱 说 乱 写 污 言 秽 语 或 不 尊 重 教 职 工 和 同 学 者 扣 5 分 3. 在 寝 室 班 级 内 发 现 有 不 团 结 行 为,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但 尚 未 违 纪 者 扣 3 分 4. 自 私 自 利 妨 碍 他 人 的 正 常 学 习 生 活 或 给 他 人 带 来 一 定 影 响 者 视 情 节 扣 3-5 分 5. 不 符 合 大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但 尚 未 达 到 纪 律 处 分 者 视 情 节 扣 3-5 分 ( 五 ) 法 纪 观 念 1. 无 故 旷 操 者 视 情 节 扣 2-3 分 2. 不 遵 守 食 堂 礼 堂 等 公 共 场 所 秩 序 者 视 情 节 扣 3-5 分 3. 有 意 破 坏 拆 毁 公 物 及 各 种 集 体 用 品 但 情 节 轻 微 尚 不 达 到 处 分 者 扣 5 分 4. 在 寝 室 内 使 用 规 定 外 用 电 器 但 情 节 轻 微 未 造 成 后 果 者 扣 3-5 分 5. 违 反 国 家 法 令 法 律 和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处 分 并 相 应 扣 分,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警 告 扣 10 分 ; 严 重 警 告 扣 15 分 ; 记 过 扣 20 分 ; 留 校 察 看 扣 25 分 6. 在 学 校 开 展 的 德 智 体 各 项 活 动 和 工 作 中 表 现 突 出 者 可 给 予 通 报 表 扬, 分 值 如 下 : 学 院 内 点 名 表 扬 加 2 分 ; 学 院 内 通 报 表 扬 加 3 分 ; 校 级 点 名 表 扬 加 3 分 ; 校 级 通 报 表 扬 加 5 分 ( 六 ) 卫 生 习 惯 1. 被 评 为 学 院 优 秀 寝 室 的, 寝 室 成 员 每 人 加 1 分, 寝 室 长 加 2 分 ; 被 评 为 校 优 秀 文 明 寝 室 的 寝 室, 寝 室 成 员 每 人 加 2 分, 寝 室 长 加 3 分 ; 被 评 为 校 标 兵 寝 室 的, 寝 室 成 员 每 人 加 3 分, 寝 室 长 加 4 分 ; 被 评 为 免 检 寝 室 的, 寝 室 成 员 每 人 加 4 分, 寝 室 长 加 5 分 以 上 各 奖 项 加 分 不 兼 得, 以 最 高 加 分 为 限 2. 因 个 人 床 铺 卫 生 不 合 格 而 影 响 寝 室 卫 生 者 扣 2-3 分 3. 卫 生 不 合 格 的 寝 室, 寝 室 成 员 每 人 扣 1 分, 寝 室 长 扣 2 分, 值 日 生 扣 2 分 ( 七 ) 社 会 工 作 1. 弄 虚 作 假 隐 瞒 学 生 违 纪 情 况 者 扣 3-5 分 -41-
74 2. 利 用 职 权 在 自 己 组 织 内 部 或 自 己 分 管 的 活 动 和 工 作 中 徇 私 舞 弊 拉 关 系 走 后 门 送 人 情 者 扣 3-5 分 3. 被 评 为 校 级 以 上 先 进 集 体 的 班 级 或 团 支 部, 班 长 或 支 书 加 3-5 分 ( 校 级 3 分 省 级 5 分 ), 班 委 或 支 委 加 2-3 分 ( 校 级 2 分, 省 级 3 分 ); 班 级 支 部 成 员 加 1-2 分 ( 校 级 1 分, 省 级 2 分 ) 4. 被 评 为 校 优 秀 分 会 先 进 部 门 先 进 分 团 委 先 进 考 评 中 心 先 进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先 进 指 导 中 心 先 进 素 质 拓 展 中 心 校 级 以 上 ( 含 校 级 ) 优 秀 学 生 社 团 组 织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部 长 加 3 分, 委 ( 部 ) 员 加 2 分 5. 凡 以 综 合 素 质 考 评 成 绩 为 依 据, 或 通 过 非 竞 赛 途 径 推 荐 评 比 所 产 生 的 各 种 奖 励 奖 助 学 金 荣 誉 不 加 分 ( 如 每 学 年 的 优 秀 学 生 评 选 十 佳 大 学 生 各 级 学 生 组 织 内 评 优 党 员 评 优 团 员 评 优 国 家 奖 学 金 社 会 奖 助 学 金 班 级 工 作 评 优 社 会 实 践 先 进 个 人 优 秀 青 年 志 愿 者 优 秀 学 生 会 干 部 优 秀 教 官 等 ) 专 业 文 化 素 质 分 数 包 括 学 习 成 绩 和 学 术 科 研 分 ( 课 程 成 绩 课 程 学 分 ) 智 育 分 数 = + 学 术 科 研 分 课 程 学 分 学 术 科 研 分 1. 在 全 国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者, 论 文 第 一 作 者 加 3 分, 第 二 作 者 加 2 分 2. 校 级 科 研 获 奖 者 加 2 分 ; 校 级 以 上 科 研 获 奖 者 加 3 分 3. 在 国 家 级 知 识 类 竞 赛 中 获 奖 者 加 3 分 4. 每 位 在 籍 同 学 每 学 期 学 术 科 研 分 不 得 超 过 6 分, 在 校 期 间 学 术 科 研 分 不 得 超 过 15 分, 同 一 项 目 不 能 重 复 加 分 身 体 心 理 素 质 总 分 为 100 分, 由 基 本 要 求 分 和 奖 励 分 两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基 本 分 为 50 分, 奖 惩 分 为 50 分 -42-
75 大 学 生 手 册 基 本 要 求 分 (50 分 ) 1. 具 备 良 好 的 个 性 心 理 品 质 和 自 尊 自 爱 自 律 自 强 的 优 良 品 质, 具 备 较 强 的 心 理 调 适 能 力,15 分 2. 具 备 健 康 高 雅 的 审 美 情 趣 和 正 确 的 审 美 观, 努 力 培 养 辨 别 美 丑 的 能 力,15 分 3.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身 体 素 质 良 好 具 有 良 好 的 生 活 卫 生 习 惯, 积 极 参 加 文 化 体 育 活 动,20 分 奖 惩 分 数 (50 分 ) 1. 体 育 不 达 标 或 体 育 课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扣 20 分 2. 在 参 加 学 校 学 院 班 级 组 织 的 体 育 比 赛 时, 无 故 不 参 加 者 一 次 扣 3 分 ; 迟 到 早 退 者 一 次 扣 2 分 ; 事 假 一 次 扣 1 分 ; 病 假 可 免 扣 ( 以 医 院 的 诊 断 书 为 准 ) 3. 参 加 本 学 院 运 动 会 或 其 它 学 院 举 办 的 体 育 比 赛 取 得 名 次 者 根 据 所 取 得 成 绩 ( 包 括 个 人 项 目 和 集 体 项 目 ) 给 予 加 分 : 第 一 名 加 4 分 ( 破 记 录 加 6 分 ); 第 二 名 加 3 分 ; 第 三 名 加 2 分 ; 其 它 名 次 加 1 分 参 加 多 个 项 目 且 取 得 名 次 者 最 多 累 加 两 项 4. 参 加 学 校 运 动 会 或 其 它 校 级 体 育 比 赛 取 得 名 次 者 根 据 所 取 得 成 绩 ( 包 括 个 人 项 目 和 集 体 项 目 ) 给 予 加 分 ; 第 一 名 加 5 分 ( 破 记 录 加 7 分 ); 第 二 名 加 4 分 ; 第 三 名 加 3 分 ; 其 它 名 次 加 1 分 参 加 多 个 项 目 且 取 得 名 次 者 最 多 累 加 两 项 5. 代 表 学 校 参 加 校 级 以 上 体 育 比 赛 取 得 名 次 者 可 参 照 校 级 比 赛 加 分 标 准 每 项 上 浮 2 分 6. 参 加 学 院 学 校 举 办 的 演 唱 等 文 娱 比 赛 获 奖 者 根 据 决 赛 成 绩 给 予 加 分 : 一 等 奖 分 别 加 3 分 和 4 分 ; 二 等 奖 分 别 加 2 分 和 3 分 ; 三 等 奖 分 别 加 1 分 和 2 分 7. 代 表 学 校 的 国 旗 仪 仗 队 舞 蹈 队 乐 队 合 唱 队 等 成 员, 按 照 出 勤 实 际 情 及 对 团 体 所 做 贡 献, 学 期 末 一 次 性 加 0-15 分 8. 代 表 学 校 参 加 校 级 以 上 文 娱 比 赛 获 奖 者 可 参 照 校 级 比 赛 加 分 标 准 每 项 上 浮 2 分 -43-
76 9. 参 加 学 院 学 校 举 办 的 书 法 绘 画 摄 影 三 棋 赛 武 术 表 演 球 赛 游 泳 比 赛 演 讲 赛 征 文 知 识 竞 赛 辩 论 赛 等 文 体 活 动 者 根 据 决 赛 成 绩 给 予 加 分 : 一 等 奖 分 别 加 3 分 和 4 分 ; 二 等 奖 分 别 加 2 分 和 3 分 ; 三 等 奖 分 别 加 1 分 和 2 分 10. 参 加 校 级 以 上 文 体 活 动 获 奖 者 可 参 照 校 级 比 赛 加 分 标 准 每 项 上 浮 2 分 11. 向 校 报 校 刊 广 播 站 等 宣 传 部 门 投 稿 或 征 文, 被 录 用 者 一 次 加 2 分 新 闻 稿 被 录 用 者 加 1 分, 未 录 用 不 加 分 一 学 期 稿 件 得 分 不 得 超 过 15 分 其 它 部 分 总 分 为 100 分, 由 基 本 要 求 分 和 奖 励 分 两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基 本 分 为 20 分, 奖 惩 分 为 80 分 操 行 评 等 分 值 按 照 德 育 分 数 评 定 的 操 行 评 等 等 级 决 定, 具 体 分 值 如 下 : 1. 操 行 评 等 为 优 计 30 分 ; 2. 操 行 评 等 为 良 计 20 分 ; 3. 操 行 评 等 为 中 计 10 分 ; 4. 操 行 评 等 为 差 计 0 分 学 生 干 部 的 考 核 1. 校 学 生 会 校 团 委 组 织 部 宣 传 部 校 广 播 站 校 社 会 实 践 中 心 校 素 质 拓 展 中 心 学 团 联 合 会 及 大 学 生 艺 术 团 部 长 级 以 上 干 部 由 校 团 委 考 核 ; 部 长 由 负 责 人 考 核 ; 部 员 由 部 长 及 负 责 人 考 核 2. 校 理 论 指 导 中 心 校 心 理 咨 询 中 心 校 考 评 中 心 校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校 助 学 贷 款 中 心 部 长 级 以 上 干 部 由 校 学 生 处 考 核 ; 部 长 由 负 责 人 考 核 ; 部 员 由 部 长 及 负 责 人 考 核 3. 院 学 生 会 部 长 级 以 上 学 生 干 部 由 院 团 委 和 校 学 生 会 考 核 ; 院 团 委 部 长 级 以 上 学 生 干 部 由 校 团 委 和 院 团 委 考 核 ; 部 员 由 各 部 负 责 人 考 核 -44-
77 大 学 生 手 册 4. 各 社 团 责 任 人 由 校 团 委 及 社 团 联 合 会 考 核, 以 下 逐 级 考 核 5. 各 院 级 组 织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本 院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以 上 规 定 进 行 逐 级 考 核 6. 班 级 干 部 由 辅 导 员 ( 或 班 主 任 ) 及 班 级 全 体 同 学 考 核 7. 考 核 办 法 实 行 五 级 考 核 : 由 考 核 人 根 据 被 考 核 人 的 工 作 能 力 在 职 期 间 发 挥 的 作 用 尽 职 尽 责 等 一 个 学 生 干 部 应 该 做 到 的 划 分 等 级 ( 以 大 多 数 考 核 人 所 划 等 级 为 准 ), 即 A B C D E 五 级 ( 课 代 表 团 小 组 长 寝 室 长 只 有 A B C 三 个 等 级 ) 根 据 表 一 表 二 即 可 得 出 每 个 干 部 的 职 务 分 实 际 职 务 分 : 表 一 : 职 务 名 称 分 值 校 学 生 会 主 席 50 分 校 学 生 会 副 主 席 校 团 委 组 织 部 副 部 长 校 团 委 宣 传 部 副 部 长 校 广 播 台 台 长 校 理 论 指 导 中 心 主 任 校 心 理 咨 询 中 心 主 任 校 大 学 生 艺 术 团 团 长 校 考 评 中 心 主 任 校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主 任 校 学 生 科 技 活 动 指 导 中 心 主 任 校 大 学 生 网 络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国 旗 仪 仗 队 队 长 大 学 生 事 务 中 心 主 任 校 学 生 会 各 部 部 长 校 考 评 中 心 副 主 任 校 理 论 指 导 中 心 副 主 任 校 心 理 咨 询 中 心 副 主 任 校 广 播 台 副 台 长 校 大 学 生 网 络 发 展 中 心 副 主 任 校 学 生 科 技 活 动 指 导 中 心 副 主 任 校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副 主 任 校 大 学 生 艺 术 团 副 团 长 大 学 生 事 务 中 心 副 主 任 国 旗 仪 仗 队 副 队 长 各 学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委 副 书 记 机 构 主 任 校 学 生 会 各 部 副 部 长 各 校 级 组 织 各 部 部 长 校 报 编 辑 部 各 部 部 长 大 学 生 艺 术 团 各 队 队 长 各 学 院 学 生 会 副 主 席 机 构 副 主 任 校 级 组 织 各 部 副 部 长 各 学 院 部 长 各 社 团 负 责 人 班 长 团 支 书 各 校 级 组 织 成 员 各 学 院 组 织 机 构 副 部 长 各 院 级 组 织 机 构 成 员 各 班 班 委 及 支 委 寝 室 长 课 代 表 团 小 组 组 长 45 分 40 分 35 分 30 分 25 分 20 分 15 分 注 : 担 任 多 个 职 务 的, 只 允 许 其 中 两 个 职 务 累 计 加, 最 高 按 50 分 计 算 -45-
78 表 二 : 等 级 A B C D E 实 际 职 务 分 M M-6 M-12 M-18 M-24 注 :M 为 前 表 所 列 出 的 规 定 职 务 最 高 分 * 每 学 期 初, 班 长 负 责 把 经 辅 导 员 签 字 的 每 个 干 部 的 职 务 分 值 如 实 地 公 布 给 大 家 受 校 级 奖 励 表 扬 和 通 报 批 评 者 须 经 学 生 处 审 批 ; 受 校 团 委 校 学 生 会 奖 励 表 扬 和 通 报 批 评 须 经 校 团 委 审 批 ; 受 院 级 奖 励 表 扬 和 通 报 批 评 者 须 经 院 考 评 中 心 审 批 ; 受 班 级 团 支 部 奖 励 表 扬 和 批 评 须 经 辅 导 员 ( 或 班 主 任 ) 同 意 素 质 教 育 课 程 及 活 动 的 安 排 由 校 团 委 审 批 ; 各 种 加 扣 分 由 各 部 门 报 到 校 考 评 中 心 后 三 日 内 完 成,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得 超 过 五 天 学 校 设 立 学 生 素 质 综 合 考 评 监 督 中 心 负 责 全 校 考 评 工 作 执 行 情 况 的 检 查 工 作, 建 立 对 各 学 院 工 作 的 月 检 查 制 度, 并 有 权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学 生 和 学 生 干 部 进 行 直 接 扣 分 ; 辅 导 员 和 班 主 任 有 权 对 违 反 本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学 生 进 行 直 接 扣 分 ; 在 学 生 日 常 管 理 教 育 工 作 中, 各 级 负 责 部 门 有 权 将 违 反 本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学 生 情 况 申 报 至 学 生 管 理 科 予 以 扣 分 ; 本 管 理 办 法 由 学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46-
79 大 学 生 手 册 加 强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是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合 格 人 才 的 重 要 保 证, 认 真 开 展 好 操 行 评 等 工 作 是 把 思 想 教 育 和 管 理 工 作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的 有 效 途 径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这 项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品 德 评 语 评 定 办 法 1. 品 德 评 语 工 作 每 学 年 进 行 一 次, 时 间 为 每 学 年 结 束 后, 新 学 年 开 学 第 一 周 进 行 2. 品 德 评 语 的 具 体 程 序 是 先 由 学 生 按 照 总 结 提 纲 进 行 自 我 总 结, 然 后 进 行 小 组 和 班 级 评 议 并 提 出 评 议 意 见, 由 政 治 辅 导 员 ( 或 班 主 任 ) 写 出 评 语, 最 后 由 学 院 党 总 支 审 核 3. 品 德 评 语 结 束 后 须 与 本 人 见 面, 本 人 如 有 不 同 意 见 允 许 保 留, 但 原 评 语 仍 然 有 效 4. 每 学 年 将 品 德 评 语 操 行 评 等 及 学 习 成 绩 一 并 寄 给 学 生 家 长 二 操 行 评 等 评 定 办 法 1. 操 行 评 等 是 对 学 生 品 德 操 行 的 鉴 定, 每 学 期 进 行 时 间 为 上 学 期 结 束 后 新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进 行 2. 评 定 标 准 操 行 评 等 分 为 四 级 : 优 良 中 差 (1) 优 : 思 想 积 极 要 求 进 步 品 德 优 良 学 习 刻 苦 态 度 端 正 自 觉 学 习 科 学 知 识 在 集 体 中 起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2) 良 : 思 想 要 求 进 步, 认 真 学 习 科 学 知 识,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关 心 班 级, 积 极 参 加 校 院 班 级 的 各 项 集 体 活 动 (3) 中 : 思 想 上 能 与 党 中 央 保 持 一 致, 学 习 成 绩 一 般, 对 集 体 的 关 心 程 度 一 般 (4) 差 : 在 班 级 中 表 现 差, 受 到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其 中, 优 为 全 院 学 生 总 数 的 30-40%, 其 余 为 良, 受 过 校 级 通 -47-
80 报 批 评 以 上 处 分 的 为 中 或 差 3. 评 定 办 法 (1) 学 生 进 行 自 我 总 结 (2) 班 级 民 主 评 议 (3) 由 班 长 团 支 书 及 至 少 一 名 普 通 同 学 组 成 班 级 考 评 小 组 进 行 评 议 ( 小 组 成 员 为 3-5 人 ) (4) 根 据 以 上 三 项 并 结 合 综 合 素 质 考 评 的 德 育 分 确 定 班 级 同 学 的 各 等 级 候 选 人 (5) 将 各 等 级 候 选 人 上 报 辅 导 员 老 师 调 整 核 定, 最 后 由 学 院 党 总 支 审 核 报 学 生 处 学 生 管 理 科 备 案 4. 各 学 院 须 于 每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将 本 学 院 学 生 操 行 评 等 等 级 上 报 学 生 处 学 生 管 理 科 -48-
81 大 学 生 手 册 根 据 教 育 部 下 发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教 学 (2006)14 号 ) 文 件 要 求,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推 免 工 作 ) 以 提 高 选 拔 研 究 生 生 源 质 量 为 核 心, 坚 持 德 智 体 全 面 衡 量 综 合 评 价 择 优 推 荐, 着 重 突 出 对 推 免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科 研 潜 质 和 专 业 能 力 倾 向 的 考 核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推 免 工 作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基 本 原 则, 确 保 推 免 标 准 严 格 明 确 推 免 程 序 高 度 透 明 学 校 成 立 推 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分 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和 分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任 组 长, 成 员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监 察 处 及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组 成 推 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审 核 并 确 定 全 校 推 免 的 学 生 名 单, 推 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负 责 其 日 常 工 作 各 院 ( 部 ) 成 立 7~13 人 组 成 的 推 免 评 审 小 组 ( 人 数 为 单 数 ), 由 学 院 院 长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分 管 研 究 生 或 科 研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副 书 记 学 科 带 头 人 或 专 业 负 责 人 2~3 名 教 授 代 表 等 人 员 组 成, 负 责 本 院 ( 部 ) 的 推 免 工 作 同 时, 各 院 ( 部 ) 还 要 成 立 3~5 人 组 成 的 推 免 监 督 小 组 ( 人 数 为 单 数 ), 由 本 单 位 书 记 担 任 监 督 小 组 组 长, 成 员 要 包 括 本 单 位 纪 检 委 员 和 学 生 代 表 -49-
82 我 校 推 免 名 额 由 教 育 部 确 定, 包 括 直 博 生 学 术 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支 教 等 推 免 计 划, 各 院 ( 部 ) 推 免 名 额 由 校 推 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各 学 科 和 专 业 布 局 统 筹 安 排 决 定 本 科 生 推 免 须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纳 入 国 家 普 通 本 科 招 生 计 划 录 取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 二 ) 品 德 优 良, 遵 纪 守 法, 积 极 向 上, 心 理 健 康, 学 风 端 正 各 学 年 品 德 评 定 为 良 好 及 以 上, 未 受 过 任 何 处 分, 学 术 方 面 无 不 良 记 录 ( 三 ) 身 体 健 康,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已 通 过 国 家 大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体 育 课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健 康 状 况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体 检 标 准 ( 四 )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具 备 较 好 的 外 语 水 平, 外 语 达 到 国 家 四 级 合 格 标 准 ( 英 语 成 绩 达 到 425 分 及 以 上, 英 语 专 业 学 生 要 求 通 过 专 业 四 级 ), 学 术 研 究 兴 趣 浓 厚, 有 较 强 的 创 新 意 识 创 新 能 力 和 专 业 能 力 ( 五 ) 推 免 生 智 育 要 求 推 免 生 原 则 上 前 三 学 年 平 均 智 育 成 绩 不 低 于 80 分 ( 六 ) 各 学 院 按 照 申 请 推 免 学 生 的 综 合 成 绩 进 行 排 名, 综 合 成 绩 实 行 百 分 制, 包 括 智 育 成 绩 ( 占 85%) 和 综 合 素 质 ( 占 15%) 两 部 分 综 合 素 质 是 指 学 校 教 育 过 程 中 培 养 起 来 的 体 现 学 生 德 育 创 造 性 实 践 性 和 个 性 发 展 的 素 质, 包 括 科 技 学 术 与 创 新 ( 占 70%) 和 个 性 发 展 素 质 ( 占 30%) 两 部 分 科 技 学 术 与 创 新 活 动 主 要 包 括 科 技 竞 赛 发 明 创 造 科 研 成 果 学 术 论 文 等 等 ; 个 性 发 展 素 质 主 要 包 括 德 育 方 面 的 操 行 评 等 社 会 实 践 志 愿 行 动 与 社 团 活 动 和 文 体 特 长 等 等 综 合 成 绩 计 算 方 法 : 综 合 成 绩 = 智 育 平 均 成 绩 85% + 综 合 素 质 得 分 15% 综 合 素 质 得 分 = 科 技 学 术 与 创 新 得 分 70% + 个 性 发 展 素 质 得 分 30% -50-
83 大 学 生 手 册 在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可 申 请 单 列 计 划 : ( 一 ) 品 德 优 良, 智 育 平 均 成 绩 65 分 以 上, 参 加 学 生 竞 赛 ( 具 体 见 附 件 ) 且 个 人 项 目 获 全 国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奖 励 的 可 获 得 推 免 生 资 格 ; 集 体 项 目 获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奖 项 的 团 队, 可 有 2 人 获 得 推 免 生 资 格 所 有 奖 项 以 最 高 等 级 计, 不 重 复 计 算 奖 项 获 奖 日 期 截 止 到 推 免 当 年 8 月 31 日 ( 二 ) 品 德 优 良, 智 育 平 均 成 绩 65 分 以 上,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期 刊 上 发 表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1 篇 SCI SSCI 论 文 或 2 篇 EI 或 2 篇 A+ 收 录 论 文 ( 以 武 汉 大 学 的 中 国 学 术 期 刊 排 名 目 录 为 准 ), 可 获 得 推 免 生 资 格 发 表 论 文 日 期 截 止 到 推 免 当 年 8 月 31 日 ( 有 录 用 通 知, 须 在 入 学 前 见 刊, 并 提 供 科 技 查 新 检 索 的 相 关 证 明 ) ( 三 ) 在 道 德 品 质 学 术 领 域 科 技 创 新 文 艺 体 育 等 方 面 具 有 非 凡 才 能 或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并 对 学 校 省 乃 至 全 国 产 生 广 泛 的 积 极 影 响 者, 同 时 具 有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基 本 素 养 及 发 展 潜 力, 经 其 所 在 学 院 推 免 评 审 小 组 推 荐, 可 申 请 单 列 计 划 单 列 计 划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当 年 推 免 生 总 计 划 数 的 5%, 申 请 单 列 计 划 的 学 生 至 少 有 2 名 相 关 专 业 教 授 为 直 接 推 荐 人, 需 参 加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考 核, 确 定 拟 推 免 名 单, 并 将 学 生 基 本 信 息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全 校 公 示 转 专 业 学 生, 应 按 转 专 业 认 定 后 的 成 绩 进 行 排 名 在 学 校 推 免 生 条 件 总 体 要 求 之 内, 学 生 可 申 请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参 加 青 年 志 愿 者 扶 贫 接 力 计 划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计 划, 计 划 单 列, 具 体 条 件 参 照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由 学 院 ( 部 ) 根 据 学 校 推 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达 的 名 额 组 织 外 推 工 作, 申 请 外 推 的 学 生, 须 符 合 我 校 外 推 的 基 本 条 件, 须 有 接 收 单 位 的 正 式 接 收 函, 方 可 办 理 有 关 推 免 手 续 各 院 ( 部 ) 根 据 本 管 理 办 法 及 本 单 位 各 个 专 业 的 特 点 和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备 案 后 向 本 院 ( 部 ) 师 生 公 布 执 行 若 各 院 ( 部 ) 拟 修 改 实 施 细 则,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年 组 织 修 改, 提 前 一 年 对 师 生 公 布, 并 及 时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备 案 -51-
84 推 免 工 作 一 般 在 第 七 学 期 期 初 开 始, 主 要 针 对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的 学 生 ( 含 申 请 到 外 校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学 生 ), 单 列 计 划 先 行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各 院 ( 部 ) 协 同 组 织 实 施 ( 一 ) 学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本 院 ( 部 ) 报 名 ( 二 ) 各 院 ( 部 ) 对 报 名 学 生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并 由 院 ( 部 ) 评 审 小 组 评 审 后 按 综 合 成 绩 排 序, 根 据 校 推 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分 配 的 名 额 拟 出 推 荐 名 单, 并 在 学 院 ( 部 ) 公 示 如 公 示 出 现 异 议, 并 且 经 核 实 情 况 属 实 的, 校 推 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将 减 少 或 取 消 该 单 位 的 推 免 名 额 ( 三 ) 各 院 ( 部 ) 对 于 确 定 的 拟 推 荐 名 单 无 异 议 后, 由 院 ( 部 ) 负 责 将 推 荐 决 议 和 推 荐 学 生 相 关 材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送 教 务 处 ( 四 ) 教 务 处 汇 总 各 院 ( 部 ) 报 送 材 料 后, 确 定 各 院 ( 部 ) 推 荐 的 学 生 为 拟 推 免 人 选 由 教 务 处 汇 总 后 提 交 校 推 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审 议 通 过 后,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公 示 7 天, 同 时 将 推 免 学 生 材 料 移 交 研 究 生 院,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外 语 水 平 测 试 及 专 业 复 试, 最 终 确 定 拟 接 收 名 单 并 予 以 公 示 向 我 校 推 荐 的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由 教 务 处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并 取 消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 一 ) 在 获 得 推 免 资 格 后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者 ; ( 二 ) 提 供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属 实 者 ; ( 三 ) 未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者 其 它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符 之 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如 与 国 家 政 策 有 冲 突, 以 国 家 政 策 为 准 未 尽 事 宜,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52-
85 大 学 生 手 册 附 件 : 下 列 10 个 项 目 是 教 育 部 大 学 生 竞 赛 资 助 认 定 项 目 ( 以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文 件 为 准 ) 教 育 部 新 增 的 大 学 生 竞 赛 项 目, 由 学 校 推 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审 定 1. 全 国 大 学 生 电 子 设 计 竞 赛 2. 全 国 大 学 生 数 学 建 模 竞 赛 3. 全 国 大 学 生 工 程 训 练 综 合 能 力 竞 赛 4. 全 国 大 学 生 机 械 创 新 设 计 大 赛 5. 全 国 大 学 生 节 能 减 排 社 会 实 践 与 科 技 竞 赛 6. 全 国 大 学 生 结 构 设 计 竞 赛 7. 全 国 大 学 生 软 件 创 新 大 赛 8. 全 国 大 学 生 智 能 汽 车 竞 赛 9. 全 国 大 学 生 数 学 竞 赛 10. 挑 战 杯 全 国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 创 青 春 全 国 大 学 生 创 业 大 赛 -53-
86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体 现 以 学 生 为 本 的 教 育 理 念,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发 挥 学 生 特 长, 特 修 订 本 办 法 则 进 行 转 专 业 工 作 必 须 本 着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与 择 优 录 取 原 各 学 院 可 以 接 受 转 专 业 的 比 例, 原 则 上 不 能 高 于 该 专 业 年 级 学 生 总 数 的 20%, 对 于 就 业 率 低 和 教 学 资 源 不 足 的 专 业, 将 适 当 控 制 专 业 转 入 人 数 ; 转 出 后 的 专 业 人 数 应 保 证 不 低 于 30 人 转 专 业 : 生 要 求 ; 符 合 以 下 申 请 条 件 的 学 生, 允 许 以 校 内 考 核 方 式 申 请 1. 在 校 期 间 无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 2. 对 申 请 转 入 专 业 有 一 定 的 特 长 和 志 向, 同 时 满 足 其 相 关 招 3.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专 业 排 名 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转 专 业 : 1. 文 科 理 科 等 不 同 专 业 科 类 之 间 不 能 转 专 业 ; 2. 艺 术 类 的 学 生 不 得 跨 科 类 转 入 其 他 专 业 ; 3. 低 批 次 录 取 的 学 生 不 能 转 入 高 批 次 专 业 ; 4. 按 国 家 特 殊 招 生 形 式 录 取 的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转 专 业 ; 各 学 院 应 在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下 做 好 转 专 业 考 核 工 作, 具 -54-
87 大 学 生 手 册 体 办 理 程 序 如 下 : 1. 各 学 院 应 成 立 转 专 业 领 导 小 组,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制 订 学 生 转 入 XX 专 业 考 核 办 法, 对 报 名 条 件 考 核 内 容 方 式 程 序 等 均 应 做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以 学 院 正 式 文 件 形 式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通 过 后 公 布 执 行, 并 在 教 务 处 备 案 ; 同 时, 建 立 监 督 机 制, 各 院 还 要 成 立 3~5 人 组 成 的 转 专 业 监 督 小 组 ( 人 数 为 单 数 ), 由 本 单 位 书 记 担 任 监 督 小 组 组 长, 成 员 要 包 括 本 单 位 纪 检 委 员 和 学 生 代 表 ; 2. 各 学 院 在 5 月 31 日 前, 根 据 办 学 条 件 和 能 力, 向 教 务 处 报 送 可 接 收 转 专 业 学 生 的 人 数, 由 教 务 处 审 批 后 向 学 生 公 布 ; 3.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应 在 第 二 学 期 第 四 学 期 末, 从 教 务 处 网 站 下 载 并 如 实 填 写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生 校 内 考 核 方 式 转 专 业 申 请 表,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汇 总 后, 以 学 院 为 单 位 报 送 教 务 处 ; 4.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须 参 加 所 申 请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的 考 核, 接 收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考 核 工 作, 各 专 业 应 成 立 转 专 业 考 核 小 组, 小 组 应 不 少 于 5 人, 专 业 负 责 人 任 组 长, 专 业 骨 干 教 师 参 加, 考 核 重 点 可 放 在 学 生 专 业 基 础 素 质 及 专 业 特 长 上, 并 及 时 把 录 取 名 单 报 送 教 务 处, 对 于 报 名 人 数 超 过 本 专 业 公 布 的 计 划 接 受 人 数 的 专 业, 同 时 上 交 考 核 过 程 的 录 像 资 料 ; 5. 录 取 名 单 经 学 校 最 终 审 批 后,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三 天,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方 可 正 式 办 理 转 专 业 手 续 ; 6. 各 学 院 可 接 收 学 生 转 专 业 的 名 额 不 应 超 过 公 布 的 计 划 数 学 生 入 学 后, 有 以 下 特 殊 情 况 的, 也 可 提 出 转 专 业 申 请 : 1. 个 别 学 生 入 学 后 发 现 有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疗 单 位 检 查 证 明,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本 校 其 它 专 业 学 习 的 ; 2. 少 数 在 某 些 方 面 有 突 出 才 能, 转 专 业 更 能 发 挥 其 特 长 的 ; -55-
88 3. 因 有 某 种 特 殊 困 难, 不 转 专 业 则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的 因 特 殊 原 因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其 审 批 原 则 及 办 理 办 法 如 下 : 1.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从 教 务 处 网 站 下 载 并 如 实 填 写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生 特 殊 原 因 转 专 业 申 请 表, 同 时, 须 附 成 绩 表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经 相 关 学 院 及 教 务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转 专 业 手 续 ; 2. 因 患 病 转 专 业 的, 应 提 供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的 原 始 病 历, 并 需 经 校 医 院 审 核 认 可 ; 认 定 3. 因 在 某 些 方 面 有 突 出 才 能 转 专 业 的, 由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转 专 业 只 能 进 行 一 次, 同 时 签 订 转 专 业 确 认 书, 学 生 一 经 办 理 转 专 业 手 续 不 得 再 转 回 原 专 业, 按 照 转 入 专 业 标 准 交 纳 学 费 学 生 转 入 新 专 业 后 执 行 新 专 业 的 培 养 计 划, 专 业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做 好 转 入 学 生 的 课 程 修 读 指 导 等 工 作,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1. 学 生 转 专 业 前 已 修 完 的 课 程, 如 果 与 转 入 专 业 的 课 程 在 学 分 数 和 学 习 要 求 上 相 同 或 相 近, 可 替 代, 不 必 重 修, 其 余 已 修 完 的 课 程 学 分 转 为 选 修 课 学 分 ; 对 转 入 专 业 已 经 开 完 的 课 程, 转 入 学 生 尚 未 修 读 的, 应 补 修 ; 2. 学 生 转 入 新 专 业 后, 应 修 满 转 入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学 分 后 方 能 毕 业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2013 年 及 以 后 入 学 的 普 通 本 科 生 所 有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教 师 与 学 生 都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规 则 与 程 序 如 发 生 徇 私 舞 弊 情 形,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将 予 以 严 肃 处 理 本 细 则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56-
89 大 学 生 手 册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十 二 五 期 间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 教 高 [2011]6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高 函 [2012]5 号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通 过 实 施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加 快 教 育 思 想 观 念 的 转 变, 促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提 高 实 践 育 人 水 平, 促 进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的 全 面 提 升, 培 养 适 应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和 人 力 资 源 强 国 需 要 的 高 水 平 创 新 人 才 以 实 施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为 切 入 点, 推 进 实 验 室 开 放, 完 善 大 学 生 实 践 创 新 支 撑 平 台, 巩 固 提 高 学 生 开 展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的 各 项 条 件, 进 一 步 加 强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促 进 教 师 实 践 育 人 水 平 的 提 高 用 强 化 实 践 教 学 强 化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的 理 念 引 领 教 学 改 革, 探 索 激 发 学 生 学 习 兴 趣 和 学 习 潜 能 的 实 践 教 学 模 式 及 多 元 化 考 核 形 式, 形 成 基 于 问 题 基 于 项 目 基 于 案 例 的 实 践 教 学 方 法 体 系, 逐 步 建 立 起 以 学 生 为 主 体 的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模 式 促 进 大 学 生 在 科 学 研 究 中 学 习 在 社 会 实 践 中 学 习, 培 养 他 们 勇 于 探 索 的 创 新 精 神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业 思 维 创 业 能 力, 增 强 他 们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内 容 包 括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和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三 类 1.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是 大 学 生 个 人 或 团 队,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自 主 完 成 创 新 性 研 究 项 目 设 计 研 究 条 件 准 备 和 项 目 实 施 研 究 报 告 撰 写 成 果 ( 学 术 ) 交 流 等 工 作 2.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是 大 学 生 团 队,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团 队 中 每 个 学 生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扮 演 一 个 或 多 个 具 体 的 角 色, 通 过 编 制 商 业 计 划 书 开 展 可 行 性 研 究 模 拟 企 业 运 行 参 加 企 业 实 践 撰 写 创 业 报 告 等 工 作 -57-
90 3.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是 大 学 生 团 队, 在 学 校 导 师 和 企 业 导 师 共 同 指 导 下, 采 用 前 期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 或 创 新 性 实 验 ) 的 成 果, 提 出 一 项 具 有 市 场 前 景 的 创 新 性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以 此 为 基 础 开 展 创 业 实 践 活 动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和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实 施 期 限 一 般 为 1 年, 最 长 不 超 过 2 年 ;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一 般 为 2 年,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58- ( 一 ) 申 报 与 评 审 1. 申 报 对 象 (1) 凡 我 校 大 学 生 均 可 申 请 资 助, 以 2 3 年 级 学 生 为 主 申 请 者 须 品 学 兼 优 学 有 余 力 (2) 申 请 者 可 以 是 个 人, 也 可 以 是 项 目 小 组 (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不 超 过 5 人,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不 超 过 7 人 ) 申 请 人 不 得 在 同 期 创 新 和 创 业 项 目 之 间 交 叉 申 报 (3) 学 校 鼓 励 跨 年 级 跨 专 业 跨 学 院 的 学 生 组 队, 项 目 归 属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学 院 (4) 有 项 目 未 结 题 者 不 得 申 报 2. 指 导 教 师 (1) 学 术 造 诣 深 治 学 严 谨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讲 师 担 任 项 目 导 师, 学 生 与 导 师 之 间 实 行 双 向 选 择 每 名 导 师 指 导 项 目 不 得 同 时 超 过 2 项 (2) 大 学 生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实 行 双 导 师 制, 除 本 校 教 师 外 还 需 企 业 专 家 担 任 导 师 (3) 导 师 负 责 指 导 学 生 对 项 目 的 选 择, 对 申 请 书 中 期 检 查 报 告 结 题 报 告 研 究 论 文 专 利 申 请 书 等 进 行 把 关 ; 负 责 研 究 过 程 中 仪 器 设 备 等 资 源 的 协 调 与 调 配 ; 协 调 召 开 项 目 的 工 作 会 议 ; 对 研 究 过 程 进 行 全 程 指 导 (4) 项 目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的 导 师 给 予 奖 励, 终 止 项 目 的 指 导 教 师 三 年 内 不 得 指 导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3. 立 项 评 审
91 大 学 生 手 册 (1) 项 目 负 责 人 填 写 申 报 项 目 的 申 请 书 ( 一 式 三 份 ) 交 所 在 学 院 (2) 学 院 专 家 组 对 学 生 申 请 项 目 进 行 答 辩 和 初 评,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和 改 进 建 议 (3) 学 院 按 照 学 校 分 配 的 名 额 择 优 推 荐 (4) 管 理 办 公 室 组 织 专 家 组 对 项 目 进 行 复 评, 确 定 国 家 级 和 校 级 项 目 (5) 学 校 领 导 小 组 对 项 目 进 行 立 项 审 批, 确 定 资 助 项 目 (6) 公 示 评 审 结 果 (7) 印 发 学 校 文 件, 并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 二 ) 项 目 运 行 1. 项 目 开 展 项 目 经 学 校 批 准 立 项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按 项 目 申 请 书 计 划 的 时 间 和 内 容 启 动 研 究 工 作, 确 保 项 目 按 期 完 成 2. 中 期 检 查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中 期 检 查 工 作,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项 目 者, 可 申 请 延 期, 延 期 时 间 不 能 超 过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毕 业 年 限, 否 则 取 消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中 期 验 收 不 合 格 者, 终 止 项 目 资 助 3. 项 目 变 更 项 目 的 人 员 计 划 内 容 等 需 要 变 更 的 应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填 写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变 更 申 请 表, 经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由 导 师 和 学 院 审 批 后 报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批 结 ( 三 ) 结 题 验 收 1. 项 目 负 责 人 填 写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对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总 2. 管 理 办 公 室 组 织 结 题 答 辩, 项 目 负 责 人 要 对 研 究 过 程 财 务 执 行 情 况 团 队 成 员 分 工 和 合 作 情 况 导 师 指 导 情 况 项 目 取 得 的 主 要 成 果 和 收 获 有 哪 些 问 题 尚 需 深 入 研 究 研 究 工 作 中 的 困 难 和 建 议 发 表 论 文 和 获 得 专 利 情 况 等 进 行 答 辩 3. 学 校 评 审 专 家 组 对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签 署 结 题 验 收 意 见, 并 将 验 收 结 果 报 教 育 部 对 已 结 题 项 目 择 优 推 荐 参 加 全 国 大 -59-
92 学 生 创 新 年 会 ( 四 ) 学 院 申 报 项 目 推 荐 名 额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学 校 每 年 公 布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结 果, 根 据 验 收 结 果 和 学 院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等 情 况, 动 态 调 整 次 年 各 学 院 推 荐 数 量 1. 组 织 领 导 (1) 成 立 学 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领 导 小 组, 由 分 管 教 学 的 校 领 导 任 组 长, 成 员 由 教 务 处 团 委 招 生 就 业 指 导 处 学 生 处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 分 析 测 试 中 心 )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图 书 馆 资 金 筹 措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人 事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各 学 院 负 责 人 组 成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的 开 展, 并 研 究 制 定 有 关 政 策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地 点 设 在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处 长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具 体 负 责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工 作 (2) 学 院 成 立 院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领 导 小 组 和 学 院 专 家 组, 负 责 国 家 级 校 级 项 目 的 遴 选 推 荐 及 辅 助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院 级 项 目 的 管 理 工 作 2. 实 验 条 件 保 障 学 校 的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国 家 重 点 观 测 台 站 省 部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国 家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省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创 新 实 验 室 科 技 创 新 实 验 基 地 工 科 教 学 实 习 中 心 帽 儿 山 实 验 林 场 凉 水 实 验 林 场 国 家 级 工 程 实 践 教 育 中 心 农 科 教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等 教 学 科 研 基 地 全 部 免 费 向 学 生 开 放, 为 参 与 计 划 的 学 生 提 供 技 术 场 地 等 服 务 3. 政 策 保 障 (1) 修 订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修 订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本 科 生 创 新 性 实 验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关 于 实 行 大 学 生 创 新 学 分 的 暂 行 办 法 等 规 章 制 度, 更 好 地 为 计 划 的 开 展 提 供 支 撑 同 时, 对 进 行 创 业 的 学 生 在 上 课 选 课 考 试 和 学 籍 管 理 等 方 面 给 予 政 策 支 持, 全 方 位 支 持 学 生 进 行 创 业 实 践 -60-
93 (2) 将 创 新 学 分 纳 入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大 学 生 手 册 完 成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的 组 成 人 员, 可 以 申 请 创 新 实 践 4 学 分 ; 完 成 校 级 项 目 的 项 目 组 成 员 可 以 申 请 2 学 分 ; 完 成 院 级 项 目 的 项 目 组 成 员 可 以 申 请 1 学 分 (3) 进 一 步 完 善 创 新 创 业 课 程 体 系 学 校 现 已 开 设 TRIZ 理 论 思 维 方 法 论 数 学 建 模 科 技 信 息 检 索 等 公 共 选 修 课 ; 开 设 了 创 业 管 理 项 目 管 理 市 场 调 查 与 预 测 企 业 资 本 运 营 管 理 商 务 计 划 市 场 营 销 学 风 险 管 理 企 业 战 略 管 理 现 代 物 流 与 供 应 链 管 理 零 售 管 理 企 业 策 划 等 专 业 选 修 课 学 校 将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完 善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课 程 体 系, 并 将 陆 续 开 设 科 技 创 业 创 业 实 务 创 业 指 导 创 业 市 场 调 查 企 业 家 精 神 等 创 新 创 业 课 程, 聘 请 创 业 成 功 人 士 来 校 作 创 业 典 型 报 告 4. 营 造 创 新 创 业 文 化 氛 围 自 2012 年 起, 每 年 至 少 举 办 一 次 学 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年 会, 搭 建 师 生 交 流 经 验 展 示 项 目 成 果 的 平 台 ; 开 展 优 秀 项 目 和 优 秀 导 师 评 选 活 动 ; 优 先 资 助 优 秀 项 目 团 队 和 优 秀 导 师 参 加 国 家 举 办 的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1. 学 校 设 立 项 目 专 项 基 金, 提 供 经 费 资 助 凡 教 育 部 资 助 项 目, 学 校 给 予 项 目 总 经 费 不 少 于 1:1 的 配 套 经 费 支 持 2. 项 目 经 费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支 配, 按 照 申 请 书 中 的 经 费 支 出 计 划 使 用, 导 师 不 得 挪 用 3. 项 目 经 费 的 支 出 须 凭 正 规 发 票 报 销,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导 师 签 字 后 报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批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解 释 权 归 教 务 处 在 此 之 前 发 布 的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本 科 生 创 新 性 实 验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终 止 执 行 -61-
94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十 二 五 期 间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 教 高 [2011]6 号 ) 教 育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校 实 践 育 人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思 政 [2012]1 号 )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2012]4 号 ) 的 文 件 精 神, 进 一 步 加 强 大 学 生 创 新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拓 展 学 生 科 研 训 练 途 径, 扩 大 学 生 受 益 面, 学 校 决 定 启 动 教 师 科 研 项 目 支 持 大 学 生 科 研 训 练 项 目,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进 一 步 加 强 大 学 生 创 新 意 识 与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丰 富 和 拓 展 学 生 科 研 训 练 途 径, 扩 大 学 生 受 益 面, 促 使 学 生 更 早 更 多 接 受 科 学 研 究 训 练, 鼓 励 教 师 吸 纳 本 科 生 进 入 科 研 团 队, 使 学 生 了 解 和 体 验 科 学 研 究 整 体 过 程, 激 发 学 生 对 科 学 研 究 的 兴 趣, 培 养 学 生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实 现 科 研 资 源 与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的 有 机 结 合 1.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大 学 生 科 研 训 练 项 目 的 开 展, 并 研 究 制 定 有 关 政 策 2.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和 学 院 专 家 组 负 责 大 学 生 科 研 训 练 项 目 的 立 项 评 审 中 期 检 查 和 结 题 验 收 以 及 学 生 和 教 师 奖 励 核 定 等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1. 大 学 生 科 研 训 练 项 目 以 教 师 科 研 项 目 为 依 托, 教 师 提 供 项 目 选 题, 选 题 必 须 充 分 考 虑 到 本 科 生 的 知 识 能 力 特 点 等 因 素 2. 实 行 师 生 互 选, 指 导 教 师 每 年 指 导 该 类 项 目 不 得 超 过 2 项 3. 申 报 项 目 不 得 与 历 年 已 立 项 的 国 家 级 校 级 院 校 共 建 大 学 生 创 新 性 实 验 计 划 项 目 或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重 复 4. 项 目 经 费 从 指 导 教 师 科 研 经 费 中 支 出, 资 助 标 准 不 低 于 5000 元 / 项 5. 项 目 研 究 期 限 一 般 为 一 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 年 -62-
95 大 学 生 手 册 6. 已 立 为 大 学 生 科 研 训 练 项 目 的, 不 得 再 申 报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7. 项 目 组 必 须 发 表 1 篇 及 以 上 学 术 论 文 1. 教 师 依 据 已 有 科 研 项 目 提 出 项 目 选 题 并 提 供 课 题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2.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组 对 教 师 提 供 的 项 目 选 题 论 证 后 予 以 公 布 3. 师 生 互 选 后, 确 定 研 究 团 队 成 员 及 分 工, 一 般 3-5 人 左 右,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填 报 项 目 申 请 书, 指 导 教 师 给 予 必 要 的 指 导 4.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组 立 项 评 审, 并 将 申 报 材 料 及 评 审 结 果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科 5. 学 校 专 家 组 审 核 通 过 的 项 目 列 入 当 年 大 学 生 科 研 训 练 项 目, 并 予 以 公 布 1. 学 院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和 学 院 专 家 组 负 责 项 目 的 全 过 程 管 理, 并 将 立 项 评 审 中 期 检 查 和 结 题 验 收 等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表 提 前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科, 教 务 处 将 派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2. 项 目 组 在 项 目 执 行 期 间 服 从 学 院 管 理, 如 实 填 写 项 目 执 行 记 录, 按 照 申 请 书 完 成 研 究 工 作, 取 得 预 期 研 究 成 果 对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研 究 任 务 的 项 目 组, 学 院 可 给 予 延 期 或 终 止 项 目 处 理, 处 理 结 果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科 备 案 3. 学 院 每 年 提 交 项 目 工 作 总 结, 其 中 应 包 含 项 目 立 项 评 审 中 期 检 查 和 结 题 验 收 情 况 及 项 目 成 果 汇 总 表 1.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的 项 目 组 学 生 给 予 2 个 创 新 学 分 奖 励 2.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的 项 目 指 导 教 师 给 予 20 学 时 教 学 工 作 量 奖 励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解 释 权 归 学 校 教 务 处 -63-
96 为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保 证 广 大 同 学 的 人 身 安 全 促 进 广 大 同 学 的 健 康 成 长, 特 对 我 校 的 学 生 野 游 活 动 做 出 规 定 一 各 学 生 班 级 和 团 体 组 织 的 野 游 活 动 一 定 要 先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经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活 动 组 织 者 和 参 与 者 对 活 动 安 全 负 有 全 部 责 任 二 各 种 形 式 的 野 游 活 动 都 应 从 始 至 终 地 树 立 安 全 卫 生 节 约 的 观 念, 禁 止 野 外 露 宿 三 外 出 所 租 借 的 车 船 及 其 它 交 通 工 具 一 定 要 证 件 齐 全, 不 得 带 病 使 用 四 所 购 买 的 食 品 饮 料 等 要 把 好 卫 生 关, 各 种 生 熟 食 品 一 定 要 妥 善 保 管, 防 止 污 染 变 质, 对 于 污 染 变 质 的 食 品 不 得 食 用 五 患 有 各 种 传 染 性 疾 病 的 学 生 要 与 其 他 同 学 实 行 分 餐 六 要 搞 好 餐 具 消 毒 卫 生 七 在 野 外 使 用 明 火 时 要 注 意 安 全, 吸 烟 者 不 要 乱 扔 烟 头 八 不 准 串 课 野 游, 不 提 倡 游 泳 和 划 船, 饮 酒 要 适 量 九 要 注 意 看 管 好 各 种 物 品, 防 止 遗 失 和 被 窃 十 要 自 觉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模 范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同 各 种 不 文 明 现 象 作 斗 争 十 一 在 野 游 过 程 中 不 允 许 参 加 非 法 集 会 游 行 演 讲 等 活 动 十 二 在 野 游 活 动 中 发 生 问 题 要 及 时 与 学 校 取 得 联 系 -64-
97 第 三 部 分 奖 惩 与 申 诉
98
99 大 学 生 手 册 为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全 面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培 养 和 造 就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事 业 的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鼓 励 广 大 青 年 学 生 立 志 成 材, 奋 发 有 为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各 项 奖 励 的 评 审 工 作 严 格 遵 循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的 原 则, 使 奖 励 的 评 比 工 作 真 正 实 现 鼓 励 先 进 激 励 后 进 奖 优 促 学 的 目 的 评 审 工 作 坚 持 品 行 端 正 学 习 优 秀 的 标 准 把 学 生 的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文 化 素 质 专 业 素 质 身 体 心 理 素 质 能 力 素 质 作 为 综 合 评 价 对 象, 努 力 引 导 学 生 提 高 自 觉 学 习 意 识, 培 养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本 条 例 的 实 施 对 象 为 我 校 取 得 学 籍 的 本 科 学 生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奖 励 分 以 下 14 种 : 1. 国 家 奖 学 金 2.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3. 学 校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4. 专 业 奖 学 金 5. 科 技 创 新 奖 学 金 6. 精 神 文 明 奖 学 金 7. 社 会 实 践 奖 学 金 8. 文 化 艺 术 奖 学 金 9. 体 育 优 胜 奖 学 金 10. 三 好 学 生 荣 誉 称 号 -65-
100 11.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荣 誉 称 号 12. 优 秀 毕 业 生 荣 誉 称 号 13. 先 进 班 集 体 荣 誉 称 号 14. 优 秀 寝 室 荣 誉 称 号 学 生 的 各 项 奖 励 资 金 按 照 奖 励 性 质 分 别 由 中 央 财 政 划 拨 或 从 学 校 设 立 的 学 生 奖 励 专 项 经 费 中 支 出 各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拥 有 校 级 以 上 各 级 各 类 学 生 奖 励 的 初 审 推 荐 权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指 导 委 员 会 拥 有 学 生 各 种 奖 励 的 终 审 权 织 工 作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处 负 责 学 生 各 级 各 类 奖 励 评 审 的 组 学 生 须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能 认 真 学 习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学 生 须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能 模 范 地 遵 守 和 执 行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学 生 须 学 习 勤 奋 刻 苦,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具 有 较 强 的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 善 于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和 文 艺 活 动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自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不 得 参 加 各 项 奖 励 的 评 定 : 1. 因 违 反 社 会 公 德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者 ; 2. 未 取 得 学 籍 者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有 一 门 不 及 格 者, 一 学 期 内 受 二 次 院 级 通 报 批 评 一 次 校 级 通 报 批 评, 须 降 等 参 评 奖 学 金 -66-
101 大 学 生 手 册 专 业 奖 学 金 和 学 校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为 每 学 期 初 评 选, 并 在 所 评 选 学 期 发 放 所 评 定 的 奖 学 金 其 他 类 奖 学 金 每 学 年 评 选 一 次, 并 于 评 选 后 发 放 所 评 定 的 奖 学 金 其 他 类 学 生 个 人 或 集 体 奖 励 每 年 度 评 选 一 次, 并 在 开 学 典 礼 上 颁 奖 根 据 各 项 奖 励 的 评 比 实 施 细 则, 由 学 生 本 人 书 面 向 班 级 提 出 申 请 在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的 指 导 下, 在 班 级 班 委 会 或 团 支 部 的 领 导 下, 由 各 班 集 体 ( 或 以 年 级 为 单 位 ) 同 学 共 同 评 议 通 过, 经 所 在 学 院 的 学 生 工 作 小 组 审 议 通 过, 经 学 院 公 示 后 按 规 定 时 间 上 报 学 生 工 作 指 导 委 员 会 由 学 生 处 核 查 汇 总 后, 将 拟 授 奖 学 生 名 单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公 布 学 生 奖 励 公 示 期 为 三 天, 公 示 期 内 如 对 拟 授 奖 名 单 有 异 议, 可 向 学 生 处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方 式 提 出, 学 生 处 将 予 以 调 查 公 示 期 满 后, 将 获 奖 学 生 名 单 上 报 学 生 工 作 指 导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学 生 集 体 奖 励 的 申 报 与 批 准 参 照 本 章 规 定 执 行 参 加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选 学 生 除 具 备 本 条 例 规 定 之 基 本 条 件 外, 依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国 家 奖 学 金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67-
102 参 加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评 选 学 生 除 具 备 本 条 例 规 定 之 基 本 条 件 外, 依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学 校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的 评 选 比 例 与 发 放 标 准 : 1. 一 等 奖 学 金 : 评 选 比 例 6%, 发 放 标 准 : 人 民 币 150 元 / 月 ; 2. 二 等 奖 学 金 : 评 选 比 例 12%, 发 放 标 准 : 人 民 币 100 元 / 月 ; 3. 三 等 奖 学 金 : 评 选 比 例 17%, 发 放 标 准 : 人 民 币 50 元 / 月 新 生 第 一 学 期 不 参 与 学 校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学 校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每 年 度 按 十 个 月 计 发 学 校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由 各 学 院 参 照 本 条 例 第 三 章 规 定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报 学 生 处 备 案 后 实 施 我 校 专 业 奖 学 金 的 实 施 范 围 为 在 林 学 森 林 保 护 森 林 工 程 野 生 动 物 与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数 学 物 理 化 学 专 业 学 习 的 学 生 计 发 专 业 奖 学 金 每 人 每 年 人 民 币 500 元, 每 年 按 十 个 月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奖 学 金 评 选 参 照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大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奖 励 条 例 施 行 第 六 节 精 神 文 明 奖 学 金 参 评 精 神 文 明 奖 学 金 除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外, 需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方 可 申 报 精 神 文 明 奖 学 金 : 献 者 ; 1. 在 抢 险 救 灾 保 卫 国 家 或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中, 有 较 大 贡 2. 见 义 勇 为 表 现 突 出 者 ; 3. 助 人 为 乐, 拾 金 不 昧, 在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活 动 中 成 绩 显 著 者 -68-
103 大 学 生 手 册 获 得 此 项 奖 学 金 者, 学 校 授 予 其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精 神 文 明 标 兵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学 金 人 民 币 元 学 生 申 报 社 会 实 践 奖 学 金 除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外 必 须 在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从 事 社 会 调 查 活 动 中 写 出 了 较 高 学 术 水 平 的 调 查 报 告 学 术 报 告, 并 在 有 关 刊 物 ( 国 家 二 级 以 上 刊 物 ) 上 发 表 ; 成 果 被 有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采 用 取 得 较 显 著 效 益 者 ; 学 生 参 与 开 展 科 技 咨 询 科 技 服 务 并 为 有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解 决 生 产 难 题 或 技 术 问 题 效 果 显 著 者 方 可 申 报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奖 学 金 评 选 获 得 此 项 奖 学 金 者, 学 校 授 予 其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社 会 实 践 先 进 个 人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学 金 : 一 等 奖 人 民 币 200 元 ; 二 等 奖 人 民 币 100 元 ; 三 等 奖 人 民 币 50 元 学 生 参 评 文 化 艺 术 奖 学 金 除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外, 必 须 在 全 国 省 市 组 织 的 大 学 生 文 化 艺 术 比 赛 汇 演 或 展 览 中 获 奖 者 方 可 申 报 文 化 艺 术 奖 学 金 对 获 得 文 化 艺 术 奖 学 金 者 实 施 如 下 奖 励 : 1. 集 体 项 目 : 第 一 名 奖 励 人 民 币 150 元 ; 第 二 名 奖 励 人 民 币 100 元 ; 第 三 名 奖 励 人 民 币 50 元 ; 2. 个 人 项 目 : 第 一 名 奖 励 人 民 币 200 元 ; 第 二 名 奖 励 人 民 币 100 元 ; 第 三 名 奖 励 人 民 币 50 元 学 生 参 评 体 育 优 胜 奖 学 金 除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外, 必 须 在 全 国 省 市 大 学 生 体 育 竞 赛 中 成 绩 突 出 者 方 可 申 报 体 育 优 胜 奖 学 金 对 获 得 体 育 优 胜 奖 学 金 者 实 施 如 下 奖 励 : 1. 集 体 项 目 : 第 一 名 奖 励 人 民 币 150 元 ; 第 二 名 奖 励 人 民 币 100 元 ; 第 三 名 奖 励 人 民 币 50 元 -69-
104 2. 个 人 项 目 : 第 一 名 奖 励 人 民 币 200 元 ; 第 二 名 奖 励 人 民 币 100 元 ; 第 三 名 奖 励 人 民 币 50 元 学 生 参 加 三 好 学 生 评 选 除 具 备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外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方 可 参 评 : 1. 学 年 度 操 行 评 等 为 优 秀 ; 2. 考 试 课 无 不 及 格 成 绩, 考 查 课 均 为 合 格, 学 年 度 ( 两 学 期 均 要 达 到 要 求 ) 考 试 课 加 权 平 均 分 为 85 分 以 上 ( 含 85 分 ); 3. 坚 持 体 育 锻 炼, 积 极 参 加 各 项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文 体 活 动, 身 体 健 康 达 到 国 家 体 育 锻 炼 标 准 ( 两 学 期 体 育 考 试 成 绩 均 要 达 到 75 分 以 上 ) 数 的 6%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三 好 学 生 评 选 比 例 为 各 学 院 学 生 总 学 生 参 评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除 具 备 本 条 例 规 定 之 基 本 条 件 外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方 可 参 评 : 1. 学 年 度 操 行 评 等 为 优 秀 ; 2. 学 年 度 ( 两 学 期 均 要 达 到 要 求 ) 考 试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按 班 级 排 名 排 在 本 班 前 十 名 或 按 专 业 排 名 排 在 本 专 业 人 数 的 30% 以 内, 无 不 及 格 成 绩 ; 3. 能 够 掌 握 有 关 学 生 工 作 的 各 项 规 定, 出 色 地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 4. 学 生 素 质 综 合 考 评 总 得 分 按 班 级 排 名 排 在 本 班 前 十 名, 按 专 业 排 名 排 在 本 专 业 人 数 的 30% 以 内 班 委 会 团 支 部 以 上 学 生 干 部 均 在 评 选 范 围 之 内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评 选 比 例 控 制 在 学 生 干 部 数 的 7% 以 下, 校 学 生 会 以 及 校 团 委 和 学 生 处 聘 任 的 学 生 干 事 的 评 选 比 例 控 制 在 学 生 干 部 总 人 数 的 10% 以 下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评 选 采 取 基 层 否 决 制, 上 一 级 学 生 -70-
105 大 学 生 手 册 组 织 评 定 的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必 须 经 该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班 级 同 意, 否 则 当 选 无 效 学 校 授 予 当 选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荣 誉 称 号, 在 每 学 年 开 学 典 礼 大 会 上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被 评 为 三 好 学 生 及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者, 由 学 校 授 予 其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三 好 学 生 或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荣 誉 称 号, 发 给 荣 誉 证 书, 在 每 学 年 开 学 典 礼 大 会 上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获 奖 学 生 干 部 名 单 在 校 刊 上 公 布 学 生 参 评 优 秀 毕 业 生 除 具 备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外 需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方 可 参 评 : 1. 毕 业 实 习 成 绩 优 秀, 有 较 强 的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和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在 校 期 间 三 次 获 校 级 ( 或 校 级 以 上 ) 荣 誉 称 号 或 加 权 平 均 分 为 80 分 以 上, 在 校 期 间 操 行 评 等 为 优 秀 或 良 好 2. 对 符 合 本 条 第 1 款 条 件 且 能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有 较 强 能 力 的 毕 业 生 党 员 和 学 生 干 部 优 先 评 选 3. 在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和 科 学 创 新 方 面 有 突 出 表 现 的, 可 破 格 申 报 学 校 优 秀 毕 业 生 评 选 比 例 为 毕 业 生 人 数 的 10% 学 校 授 予 当 选 毕 业 生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优 秀 毕 业 生 荣 誉 称 号, 优 先 向 用 人 单 位 推 荐, 在 毕 业 典 礼 上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学 生 班 集 体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方 可 参 评 先 进 班 集 体 : 1. 班 级 同 学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在 思 想 上 行 动 上 自 觉 地 同 党 中 央 保 持 一 致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学 院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并 收 到 较 好 效 果 ; 2. 班 风 端 正, 集 体 荣 誉 感 强 ; 班 级 同 学 讲 文 明, 有 礼 貌, 主 动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同 学 之 间 团 结 互 助 关 系 融 洽 ; 3. 班 级 学 习 风 气 良 好, 学 生 专 业 文 化 素 质 平 均 分 数 排 在 全 学 -71-
106 院 的 前 列 ; 4. 班 级 没 有 受 到 校 纪 处 分 的 学 生 ; 5. 班 级 至 少 有 一 个 校 级 优 秀 寝 室 ; 6. 班 级 同 学 身 体 健 康, 全 班 同 学 均 达 到 大 学 生 体 育 合 格 标 准 合 格 水 平 ; 7. 班 级 干 部 认 真 负 责, 责 任 心 强, 团 结 正 派, 以 身 作 则, 经 常 组 织 班 级 同 学 开 展 新 颖 多 样 的 活 动 学 生 先 进 班 集 体 评 选 比 例 为 全 校 在 籍 学 生 班 级 数 的 10%( 新 生 班 级 第 一 学 年 不 参 评 ) 学 校 授 予 当 选 的 学 生 班 级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先 进 班 集 体 荣 誉 称 号, 在 开 学 典 礼 上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并 于 第 二 学 期 优 秀 奖 学 金 评 定 时 奖 励 其 班 级 1500 元 各 学 院 可 依 据 本 条 例 自 行 创 设 本 学 院 学 生 奖 励 奖 项, 并 制 定 奖 励 办 法 本 条 例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本 条 例 由 学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72-
107 大 学 生 手 册 本 条 例 依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在 籍 的 本 科 学 生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学 生 违 纪 行 为 对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情 节 轻 微, 受 行 政 拘 留 以 下 处 罚 者,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性 质 恶 劣, 受 刑 事 拘 留 以 上 处 罚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学 生 有 义 务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依 法 接 受 学 校 的 管 理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视 情 节 严 重 应 当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纪 律 处 分 有 下 列 五 种 :( 一 ) 警 告 ;( 二 ) 严 重 警 告 ;( 三 ) 记 过 ;( 四 ) 留 校 察 看 ;( 五 ) 开 除 学 籍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后 果 轻 微 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可 从 轻 处 分 : ( 一 ) 能 主 动 承 认 错 误, 如 实 交 代 事 实 经 过, 有 悔 改 表 现 ; ( 二 ) 受 他 人 胁 迫 或 诱 骗, 但 能 主 动 揭 发, 认 错 态 度 好 ; ( 三 ) 协 助 学 校 查 处 违 纪 事 件 有 立 功 表 现 ; ( 四 ) 其 他 可 从 轻 处 分 的 情 形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后 果 严 重 的,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加 重 处 分 ( 一 ) 故 意 隐 瞒 歪 曲 捏 造 事 实, 妨 碍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拒 不 承 认 错 误 或 包 庇 他 人 违 纪 行 为 的 ; ( 二 ) 对 检 举 人 证 人 或 知 情 人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威 胁 恫 吓 ; ( 三 ) 屡 教 不 改, 重 犯 或 同 时 有 两 种 以 上 违 纪 行 为 ( 含 两 种 ) 的 ; ( 五 ) 其 他 应 予 从 重 处 分 的 情 形 -73-
108 学 生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有 明 显 反 党 反 社 会 主 义 的 言 行 并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组 织 学 生 煽 动 闹 事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并 坚 持 不 改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参 加 非 法 集 会 游 行 静 坐 绝 食 者 视 情 节 及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对 组 织 者 及 策 划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凡 利 用 电 脑 网 络 或 其 他 通 信 工 具 进 行 非 法 活 动, 发 表 或 散 布 反 动 言 论 或 不 良 信 息 者 ; 在 公 开 场 合 播 放 或 传 播 反 动 言 论 谣 言 者 ; 在 校 园 内 外 书 写 张 贴 散 发 内 容 反 动 的 传 单 大 小 字 报 者 ; 视 情 节 及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影 响 恶 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在 校 内 外 参 加 宣 传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参 加 邪 教 组 织 者, 参 加 非 法 传 销 直 销 的, 视 情 节 及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对 组 织 者 及 策 划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学 生 违 反 学 校 管 理 规 定, 扰 乱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等 管 理 秩 序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 ( 一 ) 学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可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及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违 纪 学 生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1.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2.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的 ; 3.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4.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5. 在 考 场 或 者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74-
109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的 ; 大 学 生 手 册 6.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7.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下 同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8.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9. 纠 缠 教 师 要 求 个 别 透 题 或 考 试 后 要 求 提 分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10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 二 ) 学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给 予 其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1.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2.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 3.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强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4. 协 同 作 弊 构 成 作 弊 事 实 者, 作 弊 双 方 均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5.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的 ; 6.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的 ; 7.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 三 )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发 现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相 关 的 考 生 实 施 了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应 给 予 违 纪 学 生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1.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 2.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发 现 同 一 科 目 同 一 考 场 有 两 份 以 上 ( 含 两 份 ) 答 卷 答 案 雷 同 的 ; 3.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的 ; -75-
110 4.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作 弊 行 为, 事 后 查 实 的 ; 5. 其 他 应 认 定 为 作 弊 的 行 为 ( 四 ) 有 以 下 行 为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1.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传 递 考 试 内 容 及 有 其 他 严 重 作 弊 行 为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2. 找 他 人 代 替 自 己 考 试 或 代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者 双 方 均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对 旷 课 学 生 的 处 理 : 1. 对 旷 课 和 无 故 不 参 加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各 项 活 动 的 学 生 ( 一 天 按 8 学 时 记 ), 辅 导 员 ( 或 班 主 任 ) 要 及 时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一 学 年 内 累 计 旷 课 16-24( 含 24) 学 时 及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累 计 旷 课 24-42( 含 42) 学 时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一 学 年 内 累 计 旷 课 24-42( 含 42) 学 时 及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累 计 旷 课 42-56( 含 56) 学 时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一 学 年 内 累 计 旷 课 42-56( 含 56) 学 时 及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累 计 旷 课 56-72( 含 72) 学 时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一 学 年 内 累 计 旷 课 73 以 上 ( 含 73) 学 时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旷 课 达 7 天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连 续 旷 课 14 天 者, 按 照 学 生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2. 降 级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学 生 的 旷 课 学 时 继 续 保 留 有 抄 袭 作 业 抄 袭 实 验 报 告 等 行 为,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未 经 批 准 在 教 室 阅 览 室 等 学 习 场 所 大 声 喧 闹 吸 烟 举 行 舞 会 玩 扑 克 棋 类 球 类 等 干 扰 他 人 学 习 或 休 息 行 为 者 先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对 情 节 恶 劣 者 不 听 劝 阻 者 及 其 直 接 责 任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伪 造 涂 改 学 校 颁 发 的 各 类 证 书 证 件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一 定 后 果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76-
111 大 学 生 手 册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给 他 人 名 誉 财 产 利 益 等 造 成 损 失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偷 窃 或 破 坏 国 家 集 体 私 人 财 务,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有 高 空 抛 物 等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故 意 破 坏 公 共 财 物 行 为,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并 对 被 损 坏 物 品 进 行 相 应 赔 偿 非 法 占 有 他 人 遗 失 物 金 额 在 100 元 以 下 者 ( 含 100 元 ), 视 情 节 和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金 额 在 100 元 以 上, 且 尚 不 够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处 罚 者, 视 情 节 和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 含 记 过 ) 处 分 对 于 学 生 打 架 斗 殴 将 区 分 不 同 情 况 予 以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 1. 学 生 参 与 校 内 外 打 架 斗 殴,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对 主 要 责 任 者 和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2. 蛊 惑 纵 容 他 人 打 架 者,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3. 参 加 打 群 架 或 纠 集 校 内 外 人 员 打 架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4. 策 划 打 架 或 为 他 人 提 供 凶 器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以 劝 架 为 名 偏 袒 一 方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5. 持 器 械 ( 所 持 斗 殴 器 械 可 致 他 人 身 体 严 重 伤 害 ) 打 架 斗 殴, 视 情 节 和 后 果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有 说 谎 话 出 具 伪 证 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或 以 同 等 方 式 欺 骗 学 校 教 师 和 同 学 造 成 一 定 后 果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违 反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对 待 教 师 同 学 和 工 作 人 员 态 度 恶 劣 者, 视 情 节 和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对 参 加 组 织 未 经 学 校 或 有 关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的 学 生 团 体, 勒 令 学 生 退 出 该 组 织, 视 情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留 校 -77-
112 察 看 处 分 对 在 公 共 场 所 不 遵 守 纪 律 不 自 觉 排 队, 有 不 文 明 行 为, 给 他 人 学 习 生 活 等 方 面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损 害 者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禁 止 学 生 在 寝 室 内 饮 酒, 对 违 反 规 定 者 视 情 节 严 重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凡 学 生 在 学 校 酗 酒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酒 后 滋 事 者 : 1. 情 节 轻 微, 如 辱 骂 推 搡 但 未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2. 情 节 严 重, 如 打 架 损 坏 公 共 或 个 人 财 物 且 造 成 一 定 后 果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严 禁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将 麻 将 作 为 游 戏 工 具, 一 经 发 现 给 予 当 事 人 记 过 处 分, 对 于 在 现 场 观 看 知 情 不 报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进 行 赌 博 或 变 相 赌 博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在 校 内 外 收 听 收 看 淫 秽 声 像 者, 浏 览 黄 色 网 页 或 播 放 传 播 传 抄 淫 秽 声 像 书 刊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对 从 事 与 大 学 生 身 份 不 符 的 色 情 陪 侍 活 动 吸 毒 活 动 及 进 行 色 情 消 费 等 行 为 者, 一 经 发 现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利 用 电 脑 网 络 或 其 他 通 信 工 具 侵 害 个 人 利 益 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散 布 不 良 信 息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在 寝 室 内 利 用 电 脑 电 视 音 响 等 设 施 干 扰 他 人 学 习 生 活 者 视 情 节 和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在 寝 室 或 走 廊 内 大 声 喧 哗 打 闹 拍 球 大 声 播 放 音 响 严 重 影 响 他 人 休 息 学 习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在 寝 室 储 藏 或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强 腐 蚀 性 物 品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在 寝 室 使 用 热 得 快 电 热 杯 电 饭 锅 电 热 毯 电 磁 炉 微 波 炉 酒 精 炉 电 炉 液 化 气 罐 煤 油 炉 等 违 禁 器 具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由 使 用 违 章 电 器 或 明 火 而 引 起 火 警 火 灾 者, 除 经 济 赔 偿 外, 对 责 任 人 给 予 记 过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者 从 重 处 罚 -78-
113 大 学 生 手 册 未 经 学 校 治 安 科 或 宿 舍 管 理 科 准 许 私 自 在 学 生 寝 室 留 宿 外 人 者,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留 宿 异 性 者, 留 宿 及 被 留 宿 者 ( 若 为 本 校 学 生 ),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未 经 请 假 擅 自 离 校 夜 不 归 宿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归 寝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态 度 恶 劣 且 不 接 受 门 卫 或 教 师 批 评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未 经 批 准 私 自 在 校 外 租 住 房 屋 居 住 者 按 情 节 和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一 年 内 连 续 两 次 ( 含 两 次 ) 受 校 级 通 报 批 评 或 连 续 三 次 ( 含 三 次 ) 受 学 院 通 报 批 评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一 次 ; 一 年 内 连 续 两 次 ( 含 两 次 ) 受 校 纪 处 分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学 生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内 再 次 受 校 纪 处 分 者, 合 并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累 计 三 次 以 上 ( 含 三 次 ) 受 到 校 纪 处 分 者, 即 合 并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察 看 期 限 为 一 年, 自 处 分 文 件 签 发 之 日 起 计 算 学 生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过 半 后, 如 有 显 著 悔 改 表 现, 可 申 请 提 前 解 除 其 留 校 察 看 期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毕 业 生, 若 其 在 察 看 期 内 有 明 显 悔 改 表 现, 可 于 其 毕 业 前 提 前 解 除 其 留 校 察 看 期 处 分 解 除 条 件 受 到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处 分 半 年 后 或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一 年 后, 并 且 学 生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后 能 认 真 改 正 错 误, 遵 守 校 规 校 纪, 再 无 任 何 违 纪 行 为 : 能 努 力 学 习, 受 处 分 后 的 所 有 考 试 科 目 无 不 及 格 成 绩 ; 若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可 以 申 请 解 除 处 分 : ( 一 ) 申 请 解 除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需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省 级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一 等 奖 或 国 家 级 竞 赛 三 等 以 上 奖 励 ; 2. 应 届 毕 业 生 参 加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 以 团 省 委 志 愿 者 工 作 部 的 录 取 通 知 书 为 据 ); 3. 在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大 赛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创 业 设 计 大 赛 等 校 内 科 技 竞 赛 获 得 一 等 奖 ; -79-
114 4. 长 期 从 事 志 愿 服 务, 获 得 市 级 或 省 级 优 秀 志 愿 者 称 号 ; 5.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获 得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表 彰 ( 以 省 或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厅 级 直 属 机 关 颁 发 的 各 种 奖 励 或 荣 誉 证 书 为 准 ), 以 团 队 名 义 参 加 的, 受 处 分 学 生 必 须 为 团 队 核 心 成 员 ( 以 团 队 所 属 学 院 或 校 团 委 证 明 为 准 ) ( 二 ) 申 请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需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在 省 市 级 体 育 竞 赛 中 获 得 个 人 单 项 前 三 名 或 在 全 国 体 育 竞 赛 中 获 得 个 人 单 项 前 八 名 者 ; 在 省 市 级 文 化 艺 术 比 赛 中 获 得 个 人 单 项 一 等 奖 或 在 国 家 级 文 化 艺 术 竞 赛 中 获 得 个 人 单 项 三 等 奖 以 上 ( 含 三 等 奖 ) 者, 可 凭 相 关 材 料 荣 誉 证 书 抵 消 其 以 前 所 受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 含 留 校 察 看 ) 处 分 一 次 ; 2.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学 术 奖 励 者 或 在 武 汉 大 学 中 国 学 术 期 刊 分 学 科 排 行 榜 中 C 等 以 上 期 刊 ( 含 C 等 )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文 章 者 予 以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 含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 处 分 一 次 ; 3.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 含 校 级 )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模 范 团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等 奖 励 者, 可 解 除 其 获 奖 以 前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 含 留 校 察 看 ) 处 分 一 次 ; 4.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毕 业 生, 到 毕 业 之 日 留 校 察 看 尚 未 期 满, 符 合 上 述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班 级 民 主 评 议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学 校 批 准, 可 予 以 提 前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若 察 看 期 内 无 显 著 悔 改 表 现, 则 毕 业 生 做 结 业 处 理 学 生 所 获 得 奖 励 必 须 经 过 学 生 处 的 审 核 认 定 方 可 生 效, 成 绩 审 核 要 有 教 务 处 考 试 中 心 盖 章 的 成 绩 单 为 证 学 生 处 分 程 序 : 1.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必 须 事 先 告 知 学 生 本 人, 并 听 取 其 本 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或 申 辩 ; 2. 学 院 辅 导 员 ( 班 主 任 ) 填 写 学 生 处 分 登 记 表, 写 清 违 纪 学 生 错 误 事 实 ; 3. 由 学 生 本 人 在 处 分 事 实 上 签 字 ; -80-
115 4. 由 学 院 院 务 会 讨 论 应 给 予 违 纪 学 生 何 种 纪 律 处 分 ; 5. 学 院 上 报 学 生 处 审 核 ; 6. 由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学 校 领 导 签 发 处 分 决 定 ; 大 学 生 手 册 7.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签 发 后,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书 于 三 日 内 送 达 学 生 本 人, 无 法 送 达 的, 学 校 将 处 分 决 定 书 在 学 校 范 围 内 予 以 公 告, 视 同 送 达 8. 学 生 在 接 到 处 分 决 定 通 知 书 5 个 工 作 日 内 如 对 处 分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按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条 例 执 行 ; 9. 学 生 申 诉 期 间 学 生 所 受 纪 律 处 分 继 续 执 行 学 生 确 有 违 纪 行 为, 人 证 物 证 俱 在 错 误 事 实 确 凿, 本 人 拒 不 承 认 拒 不 签 字, 学 校 可 依 据 事 实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学 生 处 分 的 报 批 程 序 : 1. 学 生 受 留 校 察 看 ( 含 留 校 察 看 ) 以 下 处 分 由 学 校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领 导 召 集 学 生 工 作 指 导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生 效 ;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生 效 执 行, 报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2.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均 须 报 送 学 生 处 审 核 处 分 解 除 程 序 1. 学 生 解 除 处 分, 应 向 所 在 学 院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提 交 解 除 处 分 的 佐 证 材 料 ; 2. 学 院 辅 导 员 ( 班 主 任 ) 填 写 学 生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解 除 学 生 处 分 登 记 表, 写 清 申 请 解 除 处 分 的 原 因 ; 3. 由 学 生 本 人 在 解 除 原 因 上 签 字 ; 4. 由 学 院 院 务 会 讨 论 可 否 解 除 处 分 ; 5. 学 院 上 报 学 生 处 审 核 ; 6. 由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学 校 领 导 签 发 解 除 处 分 决 定 ; 经 批 准 解 除 处 分 的, 原 处 分 材 料 不 装 入 学 生 本 人 -81-
116 档 案, 解 除 申 请 未 批 准 的, 原 处 分 材 料 应 真 实 完 整 地 装 入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接 装 入 学 生 本 人 学 籍 档 案 处 分 解 除 后 再 次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的, 处 分 材 料 将 直 对 受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的 学 生 由 学 院 实 行 跟 踪 式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与 学 生 进 行 处 理 前 后 的 谈 话 并 与 受 处 分 学 生 家 长 取 得 联 系 按 规 定 给 予 退 学 处 理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学 校 不 派 人 送 回 受 处 罚 的 学 生 必 须 于 处 分 或 处 理 决 定 送 达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离 校, 否 则 交 由 保 卫 部 门 处 理 本 条 例 未 列 举 的 违 纪 行 为 可 参 照 相 关 条 款 给 予 处 分 本 条 例 若 与 上 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悖, 以 上 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之 规 定 为 准 本 条 例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本 条 例 由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82-
117 大 学 生 手 册 为 规 范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程 序, 保 证 学 校 对 学 生 处 分 处 理 行 为 的 客 观 公 正, 保 障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本 规 定 所 称 的 申 诉, 是 指 学 生 对 学 校 做 出 的 涉 及 利 害 关 系 人 权 益 的 处 理 或 处 分 决 定 不 服, 向 学 校 提 出 意 见 和 要 求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我 校 经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的 本 科 生 高 职 生 学 校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实 事 求 是 和 有 错 必 纠 的 原 则 处 理 学 生 的 申 诉 ; 学 生 应 坚 持 严 肃 认 真 诚 实 的 原 则 提 出 申 诉 学 生 对 学 校 做 出 的 涉 及 学 生 本 人 权 益 的 下 列 处 分 或 处 理 决 定 不 认 同, 须 在 收 到 处 理 或 处 分 决 定 书 或 学 校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诉 1. 学 校 对 学 生 做 出 退 学 处 理 ; 2. 学 校 对 学 生 做 出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开 除 学 籍 等 纪 律 处 分 ; 3.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的 其 它 决 定 ; 受 理 申 诉 的 机 关 是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纪 律 检 察 委 员 会 学 生 提 出 申 诉 时, 应 当 向 受 理 申 诉 的 机 关 递 交 书 面 申 诉 申 请 书 ( 以 下 简 称 申 诉 书 ), 并 附 上 学 校 做 出 的 处 分 或 处 理 决 定 书 ( 复 印 件 ) 申 诉 书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内 容 : 1. 申 诉 人 的 姓 名 班 级 学 号 及 其 它 基 本 情 况 ; 2. 申 诉 的 事 项 理 由 及 要 求 ; -83-
118 3. 提 出 申 诉 的 日 期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受 理 机 关 应 当 在 接 到 申 诉 书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做 出 如 下 处 理 : 弃 申 诉 1. 予 以 受 理, 同 时 书 面 告 知 申 诉 人 ; 2. 申 诉 材 料 不 齐 备, 限 期 补 正 过 期 没 有 补 正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对 决 定 予 以 受 理 的 申 诉, 受 理 申 诉 的 机 关 应 当 在 接 到 申 诉 申 请 书 后, 启 动 申 诉 的 处 理 程 序,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在 自 接 到 申 诉 申 请 书 起 的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对 申 诉 的 处 理 决 定 受 理 申 诉 的 机 关 在 决 定 受 理 申 诉 后, 启 动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申 诉 委 员 会 ), 负 责 处 理 该 申 诉, 并 提 出 具 体 处 理 意 见 申 诉 委 员 会 对 涉 及 学 生 申 诉 的 事 项, 有 权 进 行 查 询 和 调 查,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必 须 予 以 配 合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组 成 人 数 必 须 是 单 数 申 诉 委 员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可 采 取 书 面 审 查 或 开 听 证 会 的 方 式 处 理 申 诉 采 取 书 面 审 查 方 式 的, 申 诉 委 员 会 也 应 对 相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询 问, 开 展 必 要 的 查 证 申 诉 委 员 会 决 定 采 取 听 证 会 方 式 进 行 调 查 的, 应 按 照 第 四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进 行 申 诉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做 出 下 列 决 定 : 1. 原 处 理 决 定 正 确 的, 维 持 原 处 理 决 定 ; 2. 原 决 定 依 据 不 当 或 者 处 分 处 理 不 当 的, 做 出 变 更 原 处 理 决 定 的 决 定 对 变 更 留 校 察 看 ( 含 留 校 察 看 ) 以 下 处 分 的, 直 接 做 出 决 定 ; 对 变 更 退 学 处 理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提 出 建 议,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3. 申 诉 委 员 会 变 更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的 决 定, 以 学 校 名 义 发 -84-
119 大 学 生 手 册 布, 为 学 校 的 最 终 决 定 4. 对 于 学 校 申 诉 委 员 会 的 处 理, 如 当 事 人 不 服, 可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的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学 生 申 诉 部 门 继 续 申 诉 受 理 申 诉 的 机 关 要 将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书 及 时 送 达 申 诉 人 送 达 方 式 可 采 取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 由 申 诉 人 本 人 签 收 ; 按 申 请 书 通 讯 地 址 邮 寄 并 在 校 内 布 告 栏 内 公 告 在 申 诉 期 间, 原 处 分 或 处 理 决 定 不 停 止 执 行 在 未 做 出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前, 学 生 可 以 撤 回 申 诉 要 求 撤 回 申 诉 的,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受 理 申 诉 的 机 关 在 接 到 关 于 撤 回 申 诉 的 申 请 书 后, 应 当 停 止 受 理 工 作 申 诉 委 员 会 根 据 申 诉 人 或 代 理 人 请 求, 或 认 为 应 该 实 施 听 证 程 序 的, 可 采 用 听 证 程 序 受 理 申 诉 听 证 主 持 人 由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担 当 听 证 主 持 人 就 听 证 活 动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决 定 举 行 听 证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参 加 人 员 ; 2. 决 定 听 证 的 延 期 中 止 或 者 终 结 ; 3. 询 问 听 证 参 加 人 ; 4. 接 收 并 审 核 有 关 证 据 ; 5. 维 护 听 证 秩 序, 对 违 反 听 证 秩 序 的 人 员 进 行 警 告, 对 情 节 严 重 者 可 以 责 令 其 退 场 ; 6 向 申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对 申 诉 的 处 理 意 见 听 证 主 持 人 在 听 证 活 动 中 应 当 公 正 地 履 行 主 持 听 证 的 职 责, 保 证 当 事 人 行 使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参 加 听 证 的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人 员 应 按 时 参 加 听 证, 遵 守 听 证 秩 序, 如 实 回 答 听 证 主 持 人 的 询 问, 依 法 举 证 听 证 开 始 前, 听 证 记 录 员 应 当 查 明 听 证 参 加 人 是 -85-
120 否 到 场, 并 宣 读 听 证 纪 律 听 证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1. 听 证 主 持 人 宣 布 听 证 开 始, 宣 布 案 由 ; 2. 做 出 处 分 或 处 理 的 相 关 单 位 就 有 关 事 实 和 依 据 进 行 陈 述 ; 3. 申 诉 当 事 人 就 事 实 理 由 证 据 或 依 据 进 行 申 辩, 并 可 以 出 示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 4. 经 听 证 主 持 人 允 许, 听 证 参 加 人 可 以 就 有 关 证 据 进 行 质 证, 也 可 以 向 到 场 的 证 人 发 问 ; 5. 有 关 当 事 人 作 最 后 陈 述 ; 6. 听 证 主 持 人 宣 布 听 证 结 束 听 证 记 录 员 应 当 将 听 证 的 全 部 活 动 记 入 笔 录, 并 由 听 证 主 持 人 和 听 证 记 录 员 签 名 听 证 笔 录 还 应 当 由 当 事 人 当 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听 证 结 束 后, 听 证 主 持 人 应 当 主 持 制 作 听 证 报 告, 向 申 诉 委 员 会 报 告 听 证 的 结 果,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本 规 定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后,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如 申 诉 人 在 申 诉 期 间 提 供 假 证 词 或 证 物, 阻 挠 学 生 申 诉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并 造 成 一 定 后 果 者, 一 经 查 实, 将 加 重 对 其 的 处 分 -86-
121 第 四 部 分 宿 舍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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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大 学 生 手 册 为 规 范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创 造 文 明 健 康 安 全 整 洁 舒 适 的 学 习 生 活 环 境, 培 养 学 生 良 好 的 行 为 习 惯, 并 保 障 学 生 的 权 益, 根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本 办 法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的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委 员 会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学 生 组 织 代 表 组 成, 下 设 若 干 工 作 小 组, 分 别 负 责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有 关 工 作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的 学 生 公 寓 所 有 权 属 于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校 委 派 相 关 单 位 开 展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维 持 学 生 公 寓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公 寓 的 正 常 使 用 学 生 应 服 从 管 理, 配 合 学 校 工 作 国 家 计 划 内 招 生 具 有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具 备 资 格 申 请 在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公 寓 住 宿 经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学 校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统 一 安 排 学 生 入 住 当 天 要 对 宿 舍 内 的 公 共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并 核 实 室 内 资 产 确 认 书 如 配 备 不 全 或 有 损 坏 的 设 施 设 备, 应 及 时 到 宿 管 老 师 处 登 记, 可 向 宿 管 老 师 索 取 设 施 不 完 善 证 明 ; 如 未 报 告 登 记, 则 按 设 施 设 备 齐 全 完 好 处 理 学 生 寝 室 床 位 只 供 学 生 本 人 住 宿 使 用, 不 准 转 让 或 挪 作 他 用, 不 准 私 自 调 换 撬 动 门 锁 住 宿 生 每 人 一 张 床 位 卡, 床 位 卡 按 指 定 位 置 安 放, 床 位 卡 如 有 丢 失, 须 及 时 到 楼 长 处 补 办 学 生 本 人 使 用 的 寝 室 钥 匙, 由 本 人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转 借 学 生 应 统 一 在 学 生 公 寓 住 宿,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在 校 外 住 宿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在 校 住 宿 的, 须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87-
124 依 照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离 退 寝 室 审 批 表 所 确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学 生 因 毕 业 退 学 休 学 等 原 因 离 退 寝 室 需 持 相 关 审 批 证 明 到 学 生 公 寓 办 理 离 退 寝 室 手 续 办 理 离 退 寝, 须 经 公 寓 管 理 人 员 按 其 所 在 寝 室 固 定 设 施 的 数 量 完 好 程 度 进 行 验 收, 在 同 寝 学 生 当 场 认 定 的 基 础 上, 若 无 丢 失 损 坏 现 象. 办 理 离 退 寝 室 手 续 离 退 寝 室 时, 须 交 清 钥 匙, 按 指 定 时 间 带 走 本 人 物 品 离 开 寝 室 如 有 公 共 物 品 丢 失 损 坏 现 象, 要 按 丢 失 数 量 损 坏 程 度, 按 实 际 情 况 由 个 人 或 集 体 赔 偿 工 作 住 宿 学 生 应 加 强 安 全 防 范 意 识, 自 觉 做 好 安 全 防 范 学 生 公 寓 实 行 定 时 开 关 门 和 熄 灯 制 度, 学 生 要 按 时 归 寝, 不 得 晚 归, 不 得 无 故 夜 不 归 寝,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晚 归 或 不 归 寝 的, 须 经 学 院 辅 导 员 同 意 并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双 休 日 节 假 日, 学 生 要 按 时 归 寝, 不 得 在 网 吧 电 影 院 等 经 营 性 场 所 留 宿 学 生 宿 舍 内 配 备 的 床 桌 凳 书 架 床 垫 子 及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不 得 随 意 挪 出 室 外 和 挪 做 它 用, 也 不 得 将 学 校 其 它 地 方 的 物 品 擅 自 拿 到 宿 舍 使 用 严 禁 高 空 抛 物 室 内 饮 酒 摔 砸 物 品 打 架 斗 殴 酗 酒 滋 事 私 自 带 外 来 人 人 寝 留 宿 异 性 等 行 为 要 爱 护 各 种 设 施 和 设 备, 不 得 随 意 拆 卸 和 更 换 位 置, 更 不 得 损 坏 丢 弃 不 得 搞 任 何 形 式 的 营 销 活 动 寝 室 内 设 计 要 健 康 高 雅 文 明, 不 得 乱 贴 乱 挂 同 寝 同 学 要 互 帮 互 助 互 学 互 爱 互 敬, 形 成 和 谐 的 寝 室 氛 围 和 建 立 学 习 型 寝 室 集 体 积 极 配 合 管 理 人 员 工 作, 尊 重 理 解 管 理 行 为, 共 创 -88-
125 大 学 生 手 册 良 好 的 公 共 秩 序 宿 舍 内 严 禁 储 藏 或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强 腐 蚀 性 物 品, 严 禁 使 用 明 火 违 章 电 器, 严 禁 私 拉 电 线 盗 用 公 共 用 电 住 宿 学 生 要 提 高 安 全 意 识, 增 强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积 极 参 与 配 合 安 全 管 理, 创 建 平 安 公 寓 建 立 安 全 责 任 制, 指 定 安 全 员. 签 订 安 全 责 任 状 公 寓 管 理 人 员 须 按 要 求 入 寝 检 查 安 全 工 作 禁 止 把 饭, 菜,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物 品 带 人 宿 舍 妥 善 保 管 自 身 物 品, 贵 重 物 品 不 宜 放 在 寝 室, 现 金 等 有 价 证 券 须 存 入 银 行 不 准 私 自 留 客 住 宿, 外 来 人 员 必 须 在 晚 20 时 以 前 离 开 宿 舍 注 意 安 全 用 电 严 禁 使 用 电 炉 电 热 毯 电 热 棒 电 饭 煲 电 熨 板 电 吹 风 电 水 壶 等 违 规 电 器 寝 室 内 用 电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手 机 充 电 饮 水 机 及 用 于 学 习 的 微 机 录 音 机 复 读 机 等 小 型 设 备 所 使 用 的 插 排 连 接 电 线 等 须 到 正 规 商 店 购 买, 认 准 安 全 标 志 出 厂 证 明 和 检 验 台 格 证, 电 源 线 扳 不 得 放 在 床 上, 不 得 与 床 架 等 金 属 物 接 触, 摆 放 有 序, 清 理 好 周 围 杂 物 不 得 私 自 接 拉 电 源 如 发 现 供 电 设 施 漏 电 停 电 等 问 题, 及 时 报 修, 不 得 自 行 维 修 微 机 所 有 者 应 自 选 配 置 电 源 稳 压 保 护 装 置, 避 免 在 电 压 异 常 波 动, 甚 至 断 电 时 对 其 造 成 损 伤 宿 舍 大 门 开 关 时 间 : 早 5:30 分 至 晚 10:30 分 ; 周 五 和 周 六 开 关 门 时 间 : 开 门 时 间 为 6;00, 关 门 时 间 为 23:00 发 现 可 疑 人 或 现 象 要 及 时 制 止 或 及 时 报 告, 严 禁 庇 护 犯 罪 嫌 疑 人 不 得 购 买 和 接 受 小 商 小 贩 及 推 销 人 员 所 提 供 任 何 服 务 产 品, 避 免 受 骗, 如 发 现 及 报 告 给 公 寓 管 理 人 员 -89-
126 施, 不 得 焚 烧 纸 张 等 垃 圾 寝 室 内 不 准 使 用 蜡 烛 酒 精 炉 蚊 香 等 明 火 设 学 生 应 遵 守 作 息 时 间, 按 时 归 寝 休 息, 禁 止 在 宿 舍 内 大 声 喧 哗 吹 奏 乐 器 及 播 放 音 响 器 材 等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早 出 晚 归 者, 须 提 前 向 宿 舍 管 理 中 心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同 寝 同 学 问 要 关 爱 彼 此 心 理 健 康, 如 发 现 不 良 心 理 倾 向, 应 有 效 地 控 制 及 时 汇 报, 以 免 出 现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和 损 害 严 禁 恶 意 拨 打 特 种 公 共 服 务 电 话 和 室 内 急 用 电 话 学 生 公 寓 提 倡 生 活 节 俭 节 约 能 源, 共 建 节 能 公 寓 住 宿 学 生 有 义 务 做 好 节 约 工 作 按 时 开 关 灯, 人 走 灯 熄, 微 机 等 不 使 用 时, 切 断 电 源 节 约 用 水, 随 用 随 关, 杜 绝 长 流 水, 如 发 现 喷 冒 滴 漏 现 象 及 时 报 修 洗 涤 时 按 实 际 用 量 打 水 合 理 安 排 洗 漱 顺 序 不 得 超 负 荷 用 电, 正 常 电 压 为 220V 宿 舍 内 要 保 持 清 洁, 每 间 寝 室 要 选 出 寝 室 长, 并 由 寝 室 长 设 立 值 日 轮 流 表, 学 生 要 坚 持 每 天 清 扫, 做 到 床 上 卧 具 叠 放 整 齐, 床 下 物 品 摆 放 整 齐 ; 门 窗 玻 璃 保 持 明 净, 墙 壁 无 灰 尘 蜘 蛛 网 ; 地 面 清 洁 无 痰 迹 无 堆 积 垃 圾 ; 桌 面 无 积 尘 无 污 垢, 书 籍 用 具 摆 放 整 齐 不 准 随 地 吐 痰, 乱 扔 瓜 果 皮 壳 纸 屑 等 杂 物 不 准 向 窗 外 和 楼 道 扔 垃 圾 倒 脏 水 不 准 在 墙 壁 乱 写 乱 画, 不 准 张 贴 有 碍 观 瞻 的 图 片 广 告 宣 传 品 等 不 得 在 宿 舍 内 饲 养 各 种 宠 物 -90-
127 大 学 生 手 册 假 期 留 校 同 学 由 各 学 院 统 一 合 寝, 要 求 每 寝 室 居 住 不 少 于 3 人 ( 不 含 哈 尔 滨 市 同 学 ), 封 条 不 可 擅 自 揭 取 由 各 学 院 指 派 一 名 负 责 同 志 与 管 理 人 员 统 一 对 空 寝 室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后 贴 好 封 条 封 寝, 不 得 擅 自 揭 取 室 内 丢 失 物 品 或 损 坏 公 共 设 施 由 启 封 者 负 责 封 寝 时 间 定 为 放 假 后 第 三 天 离 校 回 家 同 学 将 钱 及 贵 重 物 品 自 行 妥 善 保 管, 否 则 丢 失 责 任 自 负 留 校 同 学 要 按 时 归 寝, 有 特 殊 情 况 晚 归 者, 要 提 前 向 门 卫 申 请 并 登 记 外 来 人 员 不 允 许 进 入 寝 室, 更 不 能 留 外 人 住 宿, 一 经 发 现 留 外 人 住 宿, 除 通 报 本 院 外, 并 追 究 留 宿 者 的 责 任 和 给 予 必 要 的 处 罚 留 校 学 生 要 严 格 按 照 假 期 临 时 分 配 的 寝 室 居 住, 严 禁 乱 串 寝 室 假 期 作 息 时 间 : 早 6:00 开 门, 晚 10:00 关 门, 供 电 时 间 不 变, 法 定 假 日 除 外 可 开 寝 返 校 的 同 学, 应 先 到 门 卫 办 理 登 记 和 相 关 手 续 方 在 规 定 离 校 日 的 前 两 天, 毕 业 生 寝 室 全 天 供 电, 每 晚 关 门 时 间 23:00 毕 业 生 要 根 据 学 校 规 定 的 离 校 时 间 按 时 离 校 毕 业 生 离 校 前,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公 寓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做 到 文 明 离 校 公 寓 工 作 人 员 要 在 毕 业 生 离 校 前 一 周 内, 对 各 毕 业 寝 室 家 具 和 基 础 设 施 进 行 清 点 验 收 两 次 对 于 丢 失 损 坏 家 具 和 基 础 设 施 的 毕 业 生, 要 按 学 生 公 寓 设 施 损 坏 赔 偿 标 准 赔 偿, 无 法 查 明 责 任 人 时, 由 全 寝 -91-
128 人 员 共 同 承 担 验 收 过 程 中 不 得 用 他 人 房 间 设 施 顶 替, 不 得 妨 碍 工 作 人 员 验 收, 否 则 给 予 当 事 人 相 应 处 罚 毕 业 生 在 离 校 时, 必 须 将 房 间 钥 匙 交 到 公 寓 门 卫 室, 房 间 通 过 验 收 后 方 可 办 理 离 校 有 关 手 续 毕 业 生 必 须 在 离 校 时 将 所 有 个 人 物 品 搬 离 寝 室, 并 将 寝 室 打 扫 干 净, 桌 椅 摆 放 整 齐, 从 离 校 最 后 期 限 次 日 起, 寝 室 因 清 扫 维 修 或 另 作 它 用 等 造 成 个 人 财 产 损 失 的, 由 住 宿 者 本 人 负 责 因 特 殊 情 况 在 规 定 离 校 日 期 后 还 需 住 宿 的, 也 须 先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再 到 公 寓 舍 务 部 登 记, 统 一 安 排 住 宿, 收 取 一 定 费 用 ( 留 校 工 作 的 毕 业 生 要 在 规 定 离 校 日 期 前 与 校 房 产 科 联 系 住 宿 ) 本 规 定 所 指 学 生 公 寓 是 指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的 各 类 学 生 住 宿 建 筑 物 本 规 定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此 前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92-
129 第 五 部 分 学 生 资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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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大 学 生 手 册 为 切 实 保 证 各 项 资 助 政 策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身 上,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认 真 做 好 高 等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教 财 [2007]8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由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组 织, 各 学 院 具 体 实 施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年 级 ( 或 班 级 ) 民 主 评 议 学 院 综 合 评 定 公 示 审 批 的 程 序 认 定 对 象 为 我 校 在 籍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于 每 学 年 初 进 行 一 次, 次 年 进 行 复 核 认 定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是 指 本 人 及 其 家 庭 所 能 筹 集 到 的 资 金, 难 以 支 付 其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基 本 费 用 的 学 生 我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分 家 庭 一 般 困 难 家 庭 困 难 和 家 庭 特 殊 困 难 三 个 等 级 经 济 困 难 等 级 认 定 结 合 学 生 家 庭 所 处 地 域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学 生 日 常 消 费 行 为 家 庭 成 员 健 康 状 况 家 庭 遭 遇 等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孤 残 学 生 烈 士 子 女 等 可 相 应 提 高 认 定 等 级 -93-
132 各 学 院 成 立 相 应 的 工 作 机 构 成 立 以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副 书 记 为 组 长,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为 成 员 的 认 定 工 作 组 ; 以 年 级 ( 或 班 级 ) 为 单 位, 成 立 以 辅 导 员 为 组 长, 班 主 任 学 生 代 表 为 成 员 的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成 员 中, 学 生 代 表 人 数 视 年 级 ( 或 班 级 ) 人 数 合 理 配 置, 应 具 有 广 泛 的 代 表 性, 一 般 不 少 于 年 级 ( 或 班 级 ) 总 人 数 的 10% 在 学 院 范 围 内 对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的 成 员 名 单 进 行 公 示 学 院 召 开 学 生 大 会, 公 布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办 法 和 步 骤 要 申 请 认 定 的 学 生 领 取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及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表 和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申 请 表, 并 如 实 填 写 学 院 统 一 收 取 以 下 材 料, 并 在 年 级 ( 或 班 级 ) 范 围 内 对 申 请 认 定 的 学 生 进 行 民 主 评 议 1.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及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表 原 件 一 份 ( 所 盖 印 章 字 迹 须 可 辨 认 清 楚,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 2.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申 请 表 原 件 一 份 ; 3. 革 命 烈 士 下 岗 职 工 残 障 人 士 子 女 等 须 同 时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根 据 民 主 评 议 情 况, 初 步 确 定 申 报 学 生 的 身 份 及 其 困 难 等 级 学 院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组 对 初 评 结 果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并 在 学 院 内 公 示 结 果 ( 公 示 期 为 5 个 工 作 日 ) 学 院 综 合 评 定 结 果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学 校 审 批 若 公 示 有 异 议, 则 须 重 新 认 定, 并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经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通 过 后,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统 一 组 织 建 立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档 案 -94-
133 大 学 生 手 册 建 立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档 案 的 学 生 除 享 有 在 籍 学 生 享 有 的 一 切 权 利 外, 同 时 享 有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资 助 的 资 格 受 助 学 生 应 自 觉 履 行 高 等 教 育 法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带 头 遵 守 各 项 法 规 法 纪, 积 极 参 加 各 类 志 愿 活 动 学 校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身 份 及 其 等 级 进 行 跟 踪 式 调 查 ( 或 抽 查 ), 并 通 过 信 件 电 话 实 地 走 访 等 方 式 进 行 核 实 若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现 象,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学 生 受 助 资 格, 并 收 回 资 助 资 金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档 案 是 学 生 享 有 资 助 资 格 的 重 要 依 据, 由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管 理, 学 生 可 申 请 变 动 或 更 改 学 生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如 发 生 变 化, 应 及 时 向 学 院 申 请 提 升 或 降 低 资 助 等 级, 经 学 院 综 合 评 定, 报 学 校 审 批 后, 予 以 调 整 学 校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档 案 实 行 跟 踪 滚 动 管 理,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信 息 保 密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95-
134 -96-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管 理 我 校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促 进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健 康 有 序 开 展, 保 障 参 与 勤 工 助 学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培 养 学 生 自 立 自 强 精 神, 增 强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帮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教 财 [2007]7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是 指 学 生 在 学 校 的 组 织 下 利 用 课 余 时 间, 通 过 劳 动 取 得 合 法 报 酬, 用 于 改 善 学 习 和 生 活 条 件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坚 持 立 足 校 园 服 务 社 会 的 宗 旨, 按 照 学 有 余 力 自 愿 申 请 信 息 公 开 扶 困 优 先 竞 争 上 岗 遵 纪 守 法 的 原 则, 由 学 校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和 学 生 正 常 学 习 的 前 提 下 有 组 织 地 开 展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以 智 力 和 体 力 劳 动 为 主, 严 禁 学 生 从 事 不 符 合 大 学 生 身 份 的 工 作 和 参 加 有 毒 有 害 和 危 险 的 生 产 作 业 以 及 超 过 学 生 身 体 承 受 能 力 有 碍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的 劳 动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设 置 原 则 上 以 校 内 为 主, 除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外, 不 提 倡 学 生 个 人 到 社 会 上 自 谋 岗 位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由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指 导,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领 导,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科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各 部 门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需 到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科 登 记 备 案, 经 同 意 后,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校 内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未 在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科 登 记 备 案 前, 不 得 聘 用 在 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校 外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须 向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科 提 出 申 请, 提 供 法 人 资 格 证 书 副 本 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经 审 核 同 意 后,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科 推 荐 适 合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要 求 的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135 大 学 生 手 册 设 岗 原 则 1. 满 足 学 生 的 工 时 需 求, 并 保 证 学 生 不 因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而 影 响 学 习 2.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的 时 间 原 则 上 每 周 不 超 过 8 小 时, 每 月 不 超 过 40 小 时 岗 位 类 型 1.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分 固 定 岗 位 和 临 时 岗 位 固 定 岗 位 是 指 持 续 一 个 学 期 以 上 的 长 期 性 岗 位 和 寒 暑 假 期 间 的 连 续 性 岗 位 ; 临 时 岗 位 是 指 不 具 有 长 期 性, 通 过 一 次 或 几 次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即 完 成 任 务 的 工 作 岗 位 2.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设 置 应 以 校 内 教 学 助 理 科 研 助 理 行 政 管 理 助 理 和 后 勤 服 务 等 为 主 ;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设 置 应 尽 量 与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有 机 结 合 申 请 条 件 凡 我 校 在 籍 的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均 可 申 请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 1. 努 力 学 习 奋 发 向 上 ; 2. 品 行 端 正,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3.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良 好, 无 重 大 疾 病 史 ; 4. 建 立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档 案 的 学 生 优 先 安 排 申 请 办 法 1. 每 学 期 初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领 取 并 如 实 填 写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申 请 表, 经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确 定, 统 一 报 送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科 登 记 备 案 后, 即 可 获 得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资 格 2.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科 随 时 公 布 勤 工 助 学 需 求 信 息, 通 过 公 开 招 聘 或 直 接 通 知 已 登 记 备 案 的 学 生 的 方 式 进 行 面 试 3. 通 过 面 试, 经 应 聘 和 聘 用 双 方 同 意 后, 就 服 务 内 容 时 间 报 酬 权 利 义 务 违 约 责 任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以 及 争 -97-
136 议 解 决 方 法 等 进 行 协 商,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签 订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聘 用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聘 用 协 议 ), 以 切 实 保 障 双 方 的 利 益 4. 学 生 于 每 学 期 初 申 请 勤 工 助 学 固 定 岗 位 ; 临 时 岗 位 由 用 工 单 位 提 前 一 周 向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科 申 请 因 突 发 事 件 而 造 成 临 时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随 时 提 出 申 请 勤 工 助 学 酬 金 发 放 标 准 1. 校 内 固 定 岗 位 按 月 计 酬 每 月 以 160 元 为 计 酬 基 准, 可 适 当 上 下 浮 动 2. 校 内 临 时 岗 位 按 小 时 计 酬 每 小 时 以 8 元 为 计 酬 基 准, 可 适 当 上 下 浮 动 3. 酬 金 的 浮 动 范 围 主 要 以 劳 动 种 类 劳 动 强 度 劳 动 时 间 劳 动 态 度 劳 动 成 果 等 确 定 4.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酬 金 标 准 不 应 低 于 学 校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由 用 人 单 位 学 校 与 学 生 协 商 确 定, 并 写 入 聘 用 协 议 学 生 参 与 校 内 非 营 利 性 单 位 的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其 酬 金 从 勤 工 助 学 专 项 资 金 中 支 付 ; 学 生 参 与 校 内 营 利 性 单 位 或 有 专 门 经 费 项 目 的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其 酬 金 原 则 上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或 从 项 目 经 费 中 开 支 ; 学 生 参 加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其 酬 金 由 校 外 用 人 单 位 按 协 议 支 付 为 便 于 管 理 与 统 计 勤 工 助 学 资 金, 所 有 勤 工 助 学 酬 金 的 发 放, 均 须 到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科 签 批 登 记 学 生 在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中, 如 工 作 完 成 好 表 现 突 出, 可 视 其 业 绩 给 予 酬 金 奖 励 ; 对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不 能 履 行 聘 用 协 议 或 未 按 要 求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者, 可 视 其 情 节 扣 发 部 分 或 全 部 酬 金 对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依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勤 工 助 学 酬 金 经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科 核 实 后, 直 接 发 放 至 学 生 专 用 存 折 或 银 行 卡 中 酬 金 结 算 日 期 为 每 月 15 日, 发 放 日 期 为 每 月 20 日, 学 生 在 每 月 20 日 后 凭 专 用 存 折 或 银 行 卡 直 接 到 银 行 领 取 -98-
137 大 学 生 手 册 勤 工 助 学 专 项 资 金 由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按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具 体 管 理, 资 金 筹 措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进 行 账 目 管 理 和 财 务 监 督,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的 酬 金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中 的 必 要 开 支 等, 专 款 专 用 严 格 控 制 勤 工 助 学 专 项 资 金 的 开 支, 数 额 较 大 的 开 支 和 非 常 规 性 支 出 应 经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后, 由 学 校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科 每 年 向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汇 报 经 费 的 预 算 决 算 使 用 和 管 理 情 况 学 生 参 与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前, 须 通 过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科 与 校 内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 在 校 外 组 织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前,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科 须 经 学 校 授 权, 代 表 学 校 与 用 人 单 位 和 学 生 三 方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并 办 理 相 关 聘 用 手 续 后, 学 生 方 可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在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中, 若 出 现 协 议 纠 纷 或 学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协 议 各 方 应 按 照 签 订 的 聘 用 协 议 协 商 解 决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办 理 学 校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科 有 责 任 为 在 校 学 生 开 辟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并 统 一 组 织 学 生 上 岗 学 生 未 经 学 校 允 许, 私 自 参 与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行 为, 不 在 本 办 法 规 定 之 列, 出 现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学 生 本 人 承 担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99-
138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若 干 意 见 >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 财 教 号 ) 以 及 关 于 落 实 <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教 号 ) 的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全 面 负 责 我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管 理 工 作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目 的 是 帮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支 付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所 需 的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以 完 成 学 业 在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办 理 工 作 中, 借 款 人 ( 甲 方 ) 是 指 学 校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在 读 学 生, 贷 款 人 ( 乙 方 ) 是 指 办 理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经 办 银 行 贷 款 对 象 为 我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以 及 研 究 生 申 请 贷 款 的 学 生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经 认 定 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 ( 二 )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年 满 16 周 岁 需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 三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未 成 年 人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须 由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书 面 同 意 ); ( 四 ) 遵 纪 守 法, 无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 五 ) 诚 实 守 信, 品 德 优 良, 无 违 约 行 为 和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100-
139 大 学 生 手 册 ( 六 ) 学 习 努 力, 能 够 正 常 完 成 学 业 ; ( 七 ) 生 活 节 俭, 无 奢 侈 浪 费 行 为 ; ( 八 ) 能 够 自 觉 遵 守 本 办 法 各 项 规 定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原 则 上 每 人 每 学 年 最 高 贷 款 额 度 为 8000 元,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 包 括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 原 则 上 每 人 每 学 年 最 高 贷 款 额 度 为 元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负 责 最 后 确 定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实 际 发 放 金 额 贷 款 学 生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用 于 支 付 其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贷 款 学 生 应 严 格 按 照 贷 款 规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贷 款 贷 款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贷 款 利 息 全 部 由 国 家 财 政 补 贴, 毕 业 后 利 息 全 部 自 付 贷 款 学 生 毕 业 后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可 提 出 展 期 申 请, 展 期 期 间 继 续 按 在 校 生 标 准 实 施 贴 息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利 率 执 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公 布 的 同 档 次 基 准 利 率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只 能 申 请 一 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并 须 在 新 学 年 开 学 后 一 个 月 内 经 所 在 研 究 生 院 或 学 院 向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申 请 贷 款 的 学 生 须 如 实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的 书 面 申 请 ( 申 请 中 需 要 说 明 申 请 贷 款 原 因 家 庭 人 口 经 济 来 源 和 收 入 情 况 ); ( 二 ) 本 人 永 久 或 长 期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份 ( 本 人 无 身 份 证 的, 须 提 供 户 籍 证 明 原 件 ); ( 三 ) 父 母 的 永 久 或 长 期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 父 母 无 身 份 证 的, 须 提 供 家 庭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户 籍 证 明 或 乡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101-
140 ( 四 ) 家 庭 所 在 地 街 道 或 乡 镇 部 门 出 具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证 明 原 件 一 份 复 印 件 一 份 ( 证 明 所 盖 印 章 字 迹 须 辨 认 清 楚, 否 则 证 明 无 效 ); ( 五 ) 学 生 证 ( 入 学 后 办 理 ) 复 印 件 扣 款 账 户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 ( 六 ) 孤 儿 或 未 满 18 周 岁 的 学 生 申 请 贷 款, 须 提 供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书 面 同 意 贷 款 的 证 明 ; ( 七 ) 学 生 本 人 近 期 一 寸 彩 色 照 片 一 张 申 请 贷 款 的 学 生 凭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及 家 庭 贫 困 证 明 材 料, 向 所 在 学 院 申 领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表 等 有 关 材 料, 并 如 实 填 写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实 行 学 生 一 次 申 请 经 办 银 行 一 次 授 信 逐 年 放 款 的 管 理 方 式 研 究 生 院 各 学 院 应 全 面 了 解 申 请 贷 款 学 生 的 有 关 情 况, 对 申 请 贷 款 学 生 上 交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表 及 所 提 供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同 时 将 审 核 合 格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表 及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上 交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对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表 及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复 审, 在 复 审 合 格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表 上 加 盖 学 校 公 章 予 以 确 认, 并 编 制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学 生 审 核 信 息 表 报 银 行 银 行 审 查 合 格 后, 即 与 学 生 签 定 合 同 发 放 贷 款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由 经 办 银 行 按 学 年 直 接 划 入 学 校 指 定 账 户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将 经 办 银 行 批 准 发 放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学 生 名 单 及 贷 款 金 额 汇 总 存 档 备 案 贷 款 学 生 的 贷 款 金 额 确 定 后, 在 贷 款 期 限 内 保 持 不 变 中 途 要 求 终 止 贷 款 的, 可 在 当 年 放 款 10 日 前 通 过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向 经 办 银 行 提 出 终 止 发 放 剩 余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书 面 申 请 在 贷 款 期 间 出 国 ( 境 ) 留 学 或 定 居 的 学 生, 必 须 在 出 国 ( 境 ) 前 一 次 性 还 清 贷 款 本 息, 有 关 部 门 方 可 为 其 办 理 出 国 -102-
141 ( 境 ) 手 续 大 学 生 手 册 在 贷 款 期 间 转 学 的 学 生, 必 须 在 转 学 前 还 清 贷 款 本 息, 有 关 部 门 方 可 为 其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在 贷 款 期 间 学 生 发 生 休 学 退 学 开 除 死 亡 等 不 能 正 常 完 成 学 业 的 情 况, 必 须 在 清 收 完 该 学 生 贷 款 本 息 后, 有 关 部 门 方 可 为 其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贷 款 学 生 在 使 用 贷 款 期 间, 如 违 反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可 报 请 经 办 银 行 停 止 发 放 贷 款, 并 可 要 求 其 提 前 偿 还 全 部 贷 款 本 息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是 指 我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自 愿 到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的 基 层 单 位 工 作, 且 服 务 期 达 到 三 年 以 上 ( 含 三 年 ), 其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金 及 其 全 部 偿 还 之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由 中 央 财 政 代 为 偿 还 西 部 地 区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以 及 基 层 单 位, 按 照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学 校 每 年 分 两 批 受 理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已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可 分 别 于 当 年 6 月 和 12 月 提 出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申 请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的 学 生 比 例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当 年 度 学 校 毕 业 贷 款 学 生 总 数 的 8% 学 生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须 如 实 填 写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申 请 表 原 件 三 份, 同 时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毕 业 学 生 本 人 就 业 单 位 与 学 校 三 方 签 署 的 到 西 部 地 区 或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服 务 三 年 以 上 的 就 业 协 议 复 印 件 三 份 研 究 生 院 各 学 院 对 学 生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在 申 请 表 上 签 署 学 院 审 查 意 见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对 研 究 生 院 各 学 院 推 荐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学 生 的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汇 总 复 审, 确 定 合 格 名 单, 签 署 学 校 审 查 意 见, 并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所 有 材 料 集 中 报 送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批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批 并 下 达 审 批 名 单 后, 学 校 通 知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的 毕 业 生 本 人 就 业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103-
142 已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无 需 自 行 向 银 行 还 款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于 每 年 7 月 31 日 前 将 代 偿 资 金 拨 付 学 校, 由 学 校 于 每 年 8 月 31 日 前 代 毕 业 生 偿 还 给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资 金, 采 取 逐 年 代 偿 资 助 的 办 法 发 放, 即 毕 业 后 第 一 年 和 第 二 年 各 代 偿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的 33%, 第 三 年 代 偿 本 息 的 34%, 三 年 代 偿 资 助 完 毕 每 人 代 偿 资 助 总 额 以 该 毕 业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实 际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金 及 其 全 部 偿 还 之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限 未 满 三 年 服 务 年 限, 提 前 离 开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的 毕 业 生, 将 取 消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资 格, 返 还 已 受 资 助 的 资 金 同 时 毕 业 生 应 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重 新 签 订 还 款 计 划 书, 改 由 其 本 人 偿 还 全 部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对 于 不 及 时 向 学 校 提 出 取 消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资 格 申 请 不 与 银 行 重 新 签 订 还 款 计 划 书 提 前 离 岗 的 毕 业 生, 一 律 视 为 严 重 违 约, 除 终 止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资 格, 并 返 还 其 已 受 资 助 的 资 金 外, 其 不 良 信 用 将 在 国 家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中 保 留 记 录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的 毕 业 生, 一 经 查 实, 除 收 回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资 金 外,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其 相 关 责 任 本 科 毕 业 直 接 考 取 研 究 生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贷 款 展 期 贷 款 学 生 须 在 毕 业 前 30 天 内 向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提 出 展 期 申 请, 并 提 供 录 取 通 知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展 期 还 款 办 理 完 毕 后 原 件 返 还 学 生, 复 印 件 存 档 展 期 期 限 为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的 时 间 贷 款 学 生 毕 业 前 必 须 与 经 办 银 行 签 订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联 系 方 式 确 认 函 以 及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还 款 协 议 贷 款 学 生 不 办 理 确 认 手 续 和 不 签 订 还 款 协 议, 学 校 暂 缓 为 其 办 理 毕 业 手 续 贷 款 学 生 办 理 毕 业 手 续 一 个 月 后, 需 将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联 系 方 式 确 认 函 回 寄 给 经 办 银 行, 并 将 工 作 单 位 名 称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等 情 况 如 实 告 知 其 毕 业 学 院 及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如 工 作 单 位 变 动, 贷 款 学 生 应 当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新 的 工 作 单 位 名 称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等 情 况 书 面 通 知 -104-
143 大 学 生 手 册 经 办 银 行 和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贷 款 学 生 应 按 照 签 定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还 款 协 议 约 定 的 还 款 方 式 还 款 时 间 归 还 本 息 贷 款 学 生 毕 业 后 到 异 地 工 作 的, 可 采 取 通 过 异 地 经 办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汇 款 到 原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的 方 式 归 还 贷 款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学 生 可 办 理 提 前 还 款 在 校 生 提 前 还 款, 可 先 将 还 款 金 额 存 入 个 人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还 款 的 存 折 或 卡 内, 带 着 存 折 或 卡 合 同 直 接 到 经 办 银 行 办 理 毕 业 生 提 前 还 款, 须 填 写 提 前 还 款 申 请 表, 填 好 后 于 还 款 前 15 天 寄 回 银 行, 同 时 在 卡 内 存 入 应 还 金 额 毕 业 生 提 前 还 款, 利 息 按 实 际 期 限 计 算, 不 加 收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提 前 偿 还 的 款 项, 经 办 银 行 不 允 许 再 次 提 用 研 究 生 院 各 学 院 负 责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催 收 工 作 学 校 对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催 收 工 作 实 行 排 名 通 报 制 度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催 收 工 作 与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考 核 挂 钩, 与 所 带 毕 业 学 生 的 辅 导 员 工 作 考 核 挂 钩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妥 善 保 管 贷 款 学 生 的 贷 款 信 息 资 料, 建 立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计 算 机 网 络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配 合 经 办 银 行 建 立 学 生 个 人 信 用 档 案, 并 对 贷 款 学 生 信 息 保 密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对 申 办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生 进 行 诚 信 教 育 和 还 贷 知 识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上 报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所 需 信 息 及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的 相 关 宣 传 信 息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原 2008 年 印 发 的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即 行 废 止 -105-
144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校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发 放 与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意 见 ( 国 发 [2007]13 号 )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教 [2007]90 号 ) 有 关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国 家 奖 学 金 由 中 央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是 国 家 为 激 励 学 生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进 取,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得 到 全 面 发 展 而 设 立 的 奖 学 金 我 校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名 额 由 教 育 部 确 定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奖 励 对 象 为 我 校 在 籍 的 且 为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中 特 别 优 秀 的 学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奖 励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8000 元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基 本 申 请 条 件 :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2. 自 觉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认 真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3.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4. 在 校 期 间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社 会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素 质 等 方 面 特 别 突 出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附 加 申 请 条 件 : 1. 学 年 度 操 行 评 等 均 为 优 秀 ; 2. 无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 3. 无 不 及 格 成 绩, 且 上 学 年 度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85 分 以 上 ( 含
145 大 学 生 手 册 分 ); 4. 社 会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素 质 等 方 面 特 别 突 出 者 优 先 国 家 奖 学 金 于 每 学 年 开 学 之 日 起, 由 学 生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并 递 交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国 家 奖 学 金 申 请 表 各 学 院 将 初 审 通 过 的 学 生 名 单 及 申 请 材 料 于 10 月 24 日 前 上 报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通 过 并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于 10 月 30 日 前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国 家 奖 学 金 根 据 在 籍 的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的 学 生 所 占 比 例 分 配 名 额 至 各 学 院, 各 学 院 实 行 等 额 评 审,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的 原 则 同 一 学 年 内, 获 得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可 以 同 时 申 请 并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金, 但 不 能 同 时 获 得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国 家 奖 学 金 适 当 向 林 学 森 林 保 护 动 物 保 护 森 林 工 程 数 学 物 理 化 学 等 专 业 倾 斜 国 家 奖 学 金 每 年 由 学 校 一 次 性 发 放 给 获 奖 学 生, 颁 发 国 家 统 一 印 制 的 奖 励 证 书, 并 记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我 校 对 被 评 定 为 获 得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实 行 公 示 制, 将 公 布 获 奖 学 生 名 单 及 所 在 学 院, 接 受 广 大 同 学 监 督 公 示 期 为 公 示 之 日 起 5 日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本 办 法 自 2007 年 10 月 起 实 行 -107-
146 为 帮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以 促 使 其 自 强 自 立 全 面 发 展,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意 见 ( 国 发 [2007]13 号 )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教 [2007]91 号 ) 有 关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是 国 家 为 激 励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进 取,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得 到 全 面 发 展 而 设 立 的 奖 学 金 我 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奖 励 资 助 名 额 由 教 育 部 确 定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奖 励 资 助 对 象 为 我 校 在 籍 的 且 为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中 品 学 兼 优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奖 励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5000 元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基 本 申 请 条 件 :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2. 自 觉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认 真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3.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4. 在 校 期 间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 5.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生 活 俭 朴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附 加 申 请 条 件 : 1. 学 年 度 操 行 评 等 均 为 优 或 良 ; -108-
147 大 学 生 手 册 2. 无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 3. 已 建 立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档 案 ; 4. 无 不 及 格 成 绩, 且 上 学 年 度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75 分 以 上 ( 含 75 分 )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于 每 学 年 开 学 之 日 起, 由 学 生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并 递 交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申 请 表 各 学 院 将 初 审 通 过 的 学 生 名 单 及 申 请 材 料 于 10 月 24 日 前 上 报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通 过 并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于 10 月 30 日 前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根 据 在 籍 的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所 占 比 例 分 配 名 额 至 各 学 院, 各 学 院 实 行 等 额 评 审,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的 原 则 同 一 学 年 内, 申 请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可 以 同 时 申 请 并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金, 但 不 能 同 时 获 得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适 当 向 林 学 森 林 保 护 动 物 保 护 森 林 工 程 数 学 物 理 化 学 等 专 业 倾 斜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每 年 由 学 校 一 次 性 发 放 给 获 奖 学 生, 并 记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我 校 对 获 得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实 行 公 示 制, 将 公 布 受 助 学 生 名 单 及 所 在 学 院, 接 受 广 大 同 学 监 督, 确 保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真 正 用 于 资 助 品 学 兼 优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公 示 期 为 公 示 之 日 起 5 日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2007 年 10 月 起 实 行 -109-
148 为 帮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减 轻 在 学 期 间 的 日 常 生 活 负 担,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教 号 ) 有 关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国 家 助 学 金 是 国 家 为 帮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而 设 立 的 助 学 金 我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资 助 名 额 由 教 育 部 确 定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资 助 对 象 为 我 校 在 籍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中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平 均 资 助 标 准 为 每 生 每 年 3000 元 我 校 分 为 三 等, 发 放 标 准 分 别 为 1000 元 / 年 2000 元 / 年 3000 元 / 年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基 本 申 请 条 件 :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 2. 自 觉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认 真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3.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4. 勤 奋 学 习, 积 极 上 进 ; 5.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生 活 俭 朴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附 加 申 请 条 件 : -110-
149 大 学 生 手 册 1. 学 年 度 操 行 评 等 均 不 能 为 差 ; 2. 无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3. 已 建 立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档 案 ; 4. 原 则 上 无 不 及 格 成 绩 ; 5. 孤 儿 或 烈 士 子 女 可 破 格 申 报 国 家 助 学 金 于 每 学 年 开 学 之 日 起 至 9 月 30 日 前, 由 学 生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并 递 交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金 申 请 表 各 学 院 根 据 我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标 准, 提 出 享 受 国 家 助 学 金 资 助 的 初 步 名 单, 并 于 10 月 31 日 前 上 报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由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通 过 的 拟 受 助 学 生 名 单, 经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通 过 并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于 11 月 15 日 前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国 家 助 学 金 根 据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所 占 比 例 分 配 名 额 至 各 学 院, 各 学 院 实 行 等 额 评 审, 评 审 工 作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在 同 一 学 年 内, 申 请 并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可 同 时 申 请 并 获 得 国 家 奖 学 金 或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国 家 助 学 金 适 当 向 林 学 森 林 保 护 动 物 保 护 森 林 工 程 数 学 物 理 化 学 等 专 业 倾 斜 国 家 助 学 金 按 月 发 放 到 受 助 学 生 手 中, 并 记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学 校 对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实 行 公 示, 确 保 国 家 助 学 金 真 正 用 于 资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公 示 期 为 5 日 -111-
150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自 该 情 况 发 生 之 日 起 中 止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发 放 : 1. 在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金 过 程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者 ; 2. 受 纪 律 处 分 者 ; 3. 退 学 休 学 转 学 者 ; 4. 参 加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未 达 到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或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本 细 则 由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本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原 2007 年 印 发 的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金 实 施 细 则 即 行 废 止 -112-
151 大 学 生 手 册 为 帮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减 轻 在 学 期 间 的 日 常 生 活 负 担,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学 校 设 立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助 学 金 ( 简 称 校 助 学 金 ), 为 规 范 校 助 学 金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校 助 学 金 是 学 校 为 帮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而 设 立 的 助 学 金 校 助 学 金 的 资 助 名 额 由 学 校 确 定 校 助 学 金 的 资 助 对 象 为 我 校 在 籍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中 经 认 定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校 助 学 金 分 为 三 等, 发 放 标 准 分 别 为 400 元 / 年 500 元 / 年 600 元 / 年 校 助 学 金 的 基 本 申 请 条 件 :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 2. 自 觉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认 真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3.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4. 勤 奋 学 习, 积 极 上 进 ; 5.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生 活 俭 朴 校 助 学 金 的 附 加 申 请 条 件 : 1. 每 学 期 操 行 评 等 均 不 能 为 差 ; 2. 无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3. 已 建 立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档 案 ; 4. 原 则 上 无 不 及 格 成 绩 ; -113-
152 5. 孤 儿 或 烈 士 子 女 可 破 格 申 报 校 助 学 金 于 每 学 年 开 学 之 日 起 至 9 月 30 日 前, 由 学 生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并 递 交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助 学 金 申 请 表 校 助 学 金 根 据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所 占 比 例 分 配 名 额 至 各 学 院, 实 行 等 额 评 审, 评 审 工 作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各 学 院 根 据 我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标 准, 确 定 校 助 学 金 资 助 的 初 步 名 单, 上 报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于 当 年 10 月 31 日 完 成 评 定 在 同 一 学 年 内, 申 请 并 获 得 校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可 同 时 申 请 并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金, 并 可 按 照 资 格 申 请 获 得 学 校 特 等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国 家 奖 学 金 中 任 何 一 种 奖 励 校 助 学 金 按 学 期 发 放 到 受 助 学 生 手 中, 并 记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学 校 对 获 得 校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实 行 公 示, 确 保 校 助 学 金 真 正 用 于 资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公 示 期 为 5 日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自 该 情 况 发 生 之 日 起 中 止 校 助 学 金 的 发 放 : 1. 在 申 请 校 助 学 金 过 程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者 ; 2. 受 纪 律 处 分 者 ; 3. 退 学 休 学 转 学 者 ; 4. 参 加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未 达 到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或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本 细 则 由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本 细 则 从 2014 级 学 生 开 始 实 行
153 第 六 部 分 共 青 团 工 作
154
155 大 学 生 手 册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夯 实 我 校 共 青 团 工 作, 不 断 推 进 争 先 创 优 的 各 项 成 果, 校 团 委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制 定 本 条 例 评 比 活 动 由 学 生 代 表 评 审 基 层 团 委 自 评 与 互 评 校 团 委 评 分 和 校 内 外 专 家 评 审 四 部 分 组 成 具 体 方 案 如 下 本 部 分 评 审 活 动 将 从 各 院 随 机 抽 选 1 名 班 级 团 支 部 书 记 作 为 学 生 代 表, 按 照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五 四 红 旗 团 委 评 比 评 分 表 ( 见 附 件 ) 进 行 打 分, 所 有 分 数 的 平 均 分 为 最 终 得 分, 记 为 A, 权 重 为 10% 本 部 分 评 审 由 自 评 和 互 评 两 部 分 组 成 各 基 层 团 委 书 记 依 照 按 照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五 四 红 旗 团 委 评 比 评 分 表 ( 见 附 件 ), 对 本 单 位 和 其 他 单 位 共 青 团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分 别 进 行 评 估 打 分, 所 有 分 数 的 平 均 分 为 最 终 得 分, 记 为 B, 权 重 为 20% 校 团 委 各 位 教 师 根 据 各 基 层 团 委 工 作 总 结 自 评 得 分 情 况 和 2013 年 度 共 青 团 工 作 的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评 分, 所 有 分 数 的 平 均 分 为 最 终 得 分, 记 为 C, 权 重 为 30% 本 部 分 评 审 将 邀 请 团 省 委 有 关 领 导 兄 弟 院 校 团 委 书 记 学 校 学 生 处 等 有 关 部 门 领 导 各 院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共 同 组 成 专 家 评 审 组, 根 据 基 层 团 委 的 评 审 材 料 和 答 辩 情 况, 按 照 按 照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五 四 红 旗 团 委 评 比 评 分 表 ( 见 附 件 ) 进 行 打 分, 所 有 分 数 的 平 均 分 为 最 终 得 分, 记 为 D, 权 重 为 40% 四 部 分 评 审 成 绩 乘 以 对 应 的 权 重 相 加 即 为 各 基 层 单 位 最 终 得 分, 即 :A*10%+B*20%+C*30%+D*40%= 最 终 得 分, 排 名 前 六 的 单 位 即 为 本 年 度 五 四 红 旗 团 委 -115-
156 团 委 全 称 自 评 总 分 团 支 部 数 团 员 数 2013 年 发 展 团 员 数 2013 年 推 优 入 党 数 推 优 入 党 占 团 员 人 数 的 百 分 比 序 号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分 数 佐 证 材 料 评 分 标 准 01 党 政 重 视 (8 分 ) 团 委 向 党 委 汇 报 工 作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出 席 团 的 会 议 或 活 动 4 分 4 分 汇 报 内 容 及 党 委 领 导 意 见 会 议 或 活 动 名 称 照 片 汇 报 工 作 次 数 3 次 以 上 (4 分 ) 党 政 领 导 多 次 出 席 会 议 (4 分 ) 汇 报 工 作 次 数 2 次 (3 分 ) 党 政 领 导 出 席 会 议 1 次 (2 分 ) 汇 报 工 作 次 数 1 次 (2 分 ) ; 从 未 汇 报 过 工 作 (0 分 ) 党 政 领 导 未 曾 出 席 会 议 (0 分 ) 2-1 利 用 重 要 纪 念 日 及 其 他 重 要 节 日 开 展 理 论 学 习 活 动 1 分 学 习 活 动 新 闻 总 结 和 照 片 经 常 开 展 理 论 学 习 活 动, 效 果 非 常 好 (1 分 ) 偶 尔 开 展 理 论 学 习 活 动, 效 果 好 (0.5 分 ) 很 少 开 展 理 论 学 习 活 动, 效 果 一 般 (0 分 ) 02 思 想 教 育 (9 分 ) 2-2 新 媒 体 宣 传 阵 地 建 设 情 况 3 分 团 刊 报 纸 微 信 微 博 等 阵 地 数 量 名 称 以 及 建 设 情 况 阵 地 建 设 富 有 成 效, 能 及 时 更 新, 利 用 率 非 常 高 (3 分 ) 阵 地 建 设 有 一 定 成 效, 基 本 能 及 时 更 新, 利 用 率 较 高 (2 分 ) 阵 地 建 设 成 效 一 般, 偶 尔 进 行 更 新, 利 用 率 一 般 (1 分 ) 2-3 国 家 级 省 级 媒 体 对 学 院 大 学 生 先 进 个 人 集 体 的 事 迹 报 道 情 况 2 分 报 道 截 图 照 片 链 接 等 受 媒 体 报 道 个 人 或 集 体 数 量 多, 频 率 高 (2 分 ) 受 媒 体 报 道 个 人 或 集 体 数 量 较 多, 频 率 较 高 (1 分 ) 学 院 先 进 个 人 集 体 未 曾 受 到 媒 体 报 道 (0 分 ) -116-
157 大 学 生 手 册 02 思 想 教 育 (9 分 ) 团 日 活 动 的 开 展 情 况 思 想 教 育 的 载 体 内 容 形 式 等 方 面 的 创 新 1 分 2 分 按 要 求 按 要 求 扎 实 开 开 展 团 展 团 日 几 乎 不 活 动 效 果 和 日 活 动 活 动, 开 展 照 片, 效 果 效 果 非 (0 分 ) 好 常 好 (0.5 分 ) (1 分 ) 思 想 教 教 育 载 育 载 体 体 较 丰 思 想 教 丰 富 富 内 创 新 的 做 法 育 创 新 内 容 全 容 较 全 和 具 体 内 容 点 较 少 面 形 面 形 (0 分 ) 式 新 颖 式 较 新 (2 分 ) 颖 (1 分 ) 3-1 师 生 参 与 比 例 2 分 辅 导 辅 导 辅 导 员 学 员 学 员 学 活 动 参 与 情 生 参 与 生 参 与 生 参 与 况 记 录 程 度 达 程 度 达 程 度 不 100% (2 分 ) 80% (1 分 ) 及 80% (0 分 ) 03 主 题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9 分 ) 活 动 现 场 效 果 学 生 素 质 提 升 与 典 型 涌 现 2 分 3 分 活 动 气 活 动 气 活 动 气 以 活 动 新 闻 氛 好 氛 较 好 氛 一 般 报 道 总 结 学 生 互 学 生 学 生 和 照 片 为 依 动 反 互 动 互 动 据 响 好 反 响 较 反 响 一 (2 分 ) 好 (1 分 ) 般 (0 分 ) 学 生 受 教 育, 学 生 受 整 体 素 学 生 整 教 育 情 学 生 整 体 素 质 有 提 体 素 质 况 一 般 质 提 升 情 况 升, 一 有 一 定, 典 型 总 结, 典 型 年 内 有 提 升, 的 培 养 的 数 量 和 事 2 个 以 有 典 型 和 挖 掘 迹 上 先 进 (2 分 ) 情 况 一 典 型 般 (1 分 ) (3 分 ) -117-
158 03 主 题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9 分 ) 3-4 特 色 活 动 开 展 与 新 媒 体 运 用 2 分 特 色 活 动 总 结 和 照 片, 运 用 新 媒 体 的 情 况 和 成 果 完 成 规 定 任 务 活 动 特 色 鲜 明 新 媒 体 开 展 主 题 教 育 成 效 显 著 (2 分 ) 完 成 规 定 动 作 活 动 特 色 较 鲜 明 运 用 新 媒 体 开 展 主 题 教 育 有 成 效 (1 分 )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规 定 任 务 活 动 特 色 不 够 鲜 明 新 媒 体 开 展 主 题 教 育 成 效 一 般 (0 分 ) 4-1 团 支 部 建 设 3 分 以 团 支 部 建 设 有 关 数 据 和 做 法 团 员 推 优 工 作 总 结 为 依 据 支 部 充 满 活 力, 活 动 丰 富 多 彩, 干 部 配 备 齐 全 (3 分 ) 支 部 活 动 较 丰 富, 干 部 配 备 较 齐 全 (2 分 ) 支 部 活 力 不 足, 活 动 开 展 情 况 一 般, 干 部 不 齐 (0 分 ) 04 组 织 建 设 (9 分 ) 学 院 开 展 团 校 或 青 马 班 情 况 建 设 微 博 微 信 等 新 媒 体 平 台 情 况 3 分 3 分 活 动 开 展 中 的 具 体 做 法 和 数 据 照 片 以 团 属 新 媒 体 建 设 的 覆 盖 面 和 工 作 量 作 为 主 要 依 据, 能 够 创 建 新 媒 体 或 创 造 性 的 应 用 新 媒 体 开 展 工 作 的 额 外 加 分 按 时 开 展 团 校 等 培 训 活 动 效 果 良 好 (3 分 ) 微 博 覆 盖 全 部 团 支 部, 转 发 数 粉 丝 数 微 博 数 高 ; 已 开 通 微 信 平 台, 运 行 情 况 良 好 (3 分 ) 开 展 培 训 活 动 效 果 较 好 (2 分 ) 微 博 基 本 覆 盖 全 部 团 支 部, 转 发 数 粉 丝 数 微 博 数 较 高 ; 开 通 微 信 平 台, 利 用 率 一 般 (2 分 ) 不 开 展 团 校 等 培 训 活 动 (0 分 ) 微 博 覆 盖 率 低, 转 发 数 粉 丝 数 微 博 数 较 低 ; 未 开 通 微 信 平 台 (1 分 ) -118-
159 大 学 生 手 册 5-1 寒 假 社 会 实 践 开 展 情 况 2 分 以 寒 假 社 会 实 践 学 校 表 彰 文 件 为 主 要 评 审 依 据, 关 注 书 面 总 结 材 料 学 生 参 与 情 况 学 校 表 彰 情 况 学 院 组 织 情 况 以 及 社 会 影 响 力 等 完 成 各 项 实 践 任 务, 学 生 参 与 积 极 性 高, 学 院 组 基 本 完 成 各 项 实 践 任 务, 学 生 参 与 积 极 性 较 高, 学 院 织 到 组 织 有 位, 总 序, 总 结 全 结 较 全 面, 具 面, 具 有 良 好 有 一 定 的 社 会 的 社 会 影 响 力 影 响 力 (2 分 ) (1 分 ) 未 能 完 成 实 践 任 务, 学 生 参 与 积 极 性 一 般, 学 院 组 织 总 结 等 工 作 效 果 一 般, 社 会 影 响 力 一 般 (0 分 ) 05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9 分 ) 5-2 暑 期 社 会 实 践 开 展 情 况 3 分 以 暑 假 社 会 实 践 学 校 表 彰 文 件 和 学 院 社 会 实 践 数 量 及 质 量 为 主 要 评 审 依 据, 关 注 学 院 组 织 准 备 工 作 受 表 彰 情 况 书 面 总 结 材 料 新 闻 数 量 社 会 影 响 力 等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优 秀 团 队 优 秀 组 织 单 位 等 荣 誉 称 号,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影 响 力 (3 分 )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优 秀 团 队 或 优 秀 组 织 单 位 等 荣 誉 称 号, 总 结 较 全 面, 具 有 一 定 的 社 会 影 响 力 (2 分 ) 基 本 完 成 实 践 任 务, 学 生 参 与 积 极 性 一 般, 学 院 组 织 总 结 等 工 作 效 果 一 般, 社 会 影 响 力 一 般 (1 分 ) 5-3 日 常 社 会 实 践 开 展 情 况 2 分 以 日 常 开 展 社 会 实 践 情 况 为 主 要 评 审 依 据, 关 注 新 闻 数 量 书 面 总 结 材 料 工 作 创 新 性 社 会 影 响 力 获 奖 情 况 等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日 常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书 面 总 结 材 料 全 面, 工 作 创 新 性 强, 社 会 影 响 力 大 (2 分 ) 组 织 开 展 日 常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书 面 总 结 材 料 较 全 面, 工 作 创 新 性 一 般, 社 会 影 响 力 一 般 (1 分 ) 几 乎 不 开 展 (0 分 ) -119-
160 05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9 分 ) 5-4 社 会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情 况 2 分 社 会 实 践 基 地 数 量 名 称 及 地 点 社 会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成 果 丰 富, 合 作 密 切 (2 分 ) 社 会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成 果 较 丰 富, 合 作 较 密 切 (1 分 ) 社 会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成 果 一 般 (0 分 ) 6-1 挑 战 杯 等 竞 赛 参 与 和 获 奖 情 况 3 分 以 活 动 的 表 彰 文 件 和 新 闻 报 道 为 依 据 学 生 参 与 度 高, 获 省 级 以 上 奖 励 人 次 多 (3 分 ) 学 生 参 与 度 较 高,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奖 励 人 次 较 多 (2 分 ) 学 生 参 与 度 一 般, 获 奖 人 次 较 少 (1 分 ) 06 创 业 创 新 活 动 (9 分 ) 6-2 日 常 创 业 创 新 类 活 动 开 展 情 况 3 分 以 活 动 报 道 图 片 以 及 对 学 校 有 关 活 动 的 参 与 情 况 为 主 要 依 据 日 常 创 业 创 新 类 活 动 开 展 多, 学 院 创 业 创 新 氛 围 良 好 (3 分 ) 日 常 创 业 创 新 类 活 动 开 展 较 多, 学 院 创 业 创 新 氛 围 较 好 (2 分 ) 日 常 创 业 创 新 类 活 动 开 展 较 少, 学 院 创 业 创 新 氛 围 一 般 (1 分 ) 6-3 学 院 指 导 情 况 3 分 以 讲 座, 培 训 等 形 式 对 包 括 创 业 规 划 研 究 方 向 自 我 定 位 等 内 容 的 指 导 情 况 主 动 鼓 励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创 业 创 新 类 竞 赛, 指 导 效 果 显 著 (3 分 ) 按 要 求 鼓 励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创 业 创 新 类 竞 赛, 指 导 效 果 较 好 (2 分 ) 学 生 参 与 情 况 一 般, 指 导 效 果 一 般 (1 分 ) 07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9 分 ) 7-1 科 技 文 化 艺 术 节 3 分 科 技 文 化 艺 术 节 活 动 的 承 办 和 参 与 情 况 学 院 主 动 承 办 活 动, 学 生 参 与 热 情 高 (3 分 ) 学 院 承 办 活 动, 学 生 参 与 热 情 较 高 (2 分 ) 学 院 很 少 承 办 活 动, 学 生 参 与 热 情 一 般 ( 1 分 ) -120-
161 大 学 生 手 册 07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9 分 ) 促 进 学 风 建 设 类 活 动 开 展 情 况 特 色 文 化 活 动 开 展 情 况 3 分 3 分 以 活 动 的 总 结 或 新 闻 报 道 为 依 据 结 合 学 院 特 色 开 展 的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以 活 动 效 果 为 依 据 经 常 性 开 展 学 风 建 设 类 动, 效 果 显 著 (3 分 ) 特 色 文 化 活 动 生 动 有 趣, 品 牌 和 亮 点 多 ( 3 分 ) 按 要 求 开 展 学 风 建 设 活 类 活 动, 效 果 较 好 (2 分 ) 特 色 文 化 活 动 相 对 生 动 有 趣, 品 牌 和 亮 点 较 多 (2 分 ) 很 少 开 展 学 风 建 设 类 活 动, 效 果 一 般 (1 分 ) 特 色 文 化 活 动 较 少, 品 牌 和 亮 点 相 对 缺 乏 (1 分 ) 8-1 志 愿 者 管 理 工 作 2 分 志 愿 者 数 量, 以 及 黑 龙 江 省 志 愿 服 务 管 理 系 统 注 册 情 况 统 计 志 愿 者 数 量 占 学 院 人 数 比 例 高 于 学 校 平 均 水 平, 注 册 情 况 良 好 (2 分 ) 志 愿 者 数 量 占 学 院 人 数 比 例 低 于 学 校 平 均 水 平, 注 册 情 况 较 好 (1 分 ) 志 愿 者 数 量 一 般, 注 册 情 况 一 般 (0 分 ) 08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9 分 ) 8-2 日 常 志 愿 服 务 开 展 情 况 3 分 以 服 务 时 间 效 果 以 及 新 闻 媒 体 的 报 道 情 况 为 依 据 持 续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形 成 长 效 机 制,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反 响 (3 分 ) 经 常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成 效 明 显, 具 有 一 定 的 社 会 影 响 力 ( 2 分 ) 按 要 求 开 展 有 关 活 动, 社 会 影 响 力 一 般 ( 1 分 ) 8-3 大 型 赛 事 赛 会 志 愿 服 务 2 分 哈 洽 会 等 赛 事 赛 会 志 愿 者 参 与 及 表 现 情 况 积 极 推 荐 人 选, 学 生 素 质 高, 表 现 好 (2 分 ) 按 要 求 推 荐 人 选, 学 生 素 质 较 高, 表 现 较 好 (1 分 ) 无 人 参 与 大 型 赛 事 赛 会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0 分 ) -121-
162 08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9 分 ) 8-4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参 与 情 况 2 分 以 推 荐 人 选 数 量 及 入 选 数 量 为 依 据 积 极 推 荐 人 选, 学 生 素 质 高, 表 现 好 (2 分 ) 按 要 求 推 荐 人 选, 学 生 素 质 较 高, 表 现 较 好 (1 分 ) 推 荐 人 选 较 少, 素 质 一 般 ( 0 分 ) 9-1 服 务 维 权 3 分 以 学 生 组 织 意 见 收 集 解 决 的 情 况 及 学 院 学 生 维 权 意 识 的 提 高 为 依 据 定 期 收 集 整 理 学 生 意 见, 努 力 与 有 关 部 门 联 系, 学 生 维 权 意 识 显 著 增 强 (3 分 ) 按 时 收 集 整 理 学 生 意 见, 与 有 关 部 门 有 一 定 联 系, 学 生 维 权 意 识 增 强 (2 分 ) 偶 尔 收 集 整 理 学 生 意 见, 尝 试 与 有 关 部 门 联 系, 学 生 维 权 意 识 有 所 增 强 (1 分 ) 09 学 团 指 导 工 作 (9 分 ) 9-2 学 生 会 指 导 3 分 以 优 秀 分 会 评 选 结 果 为 依 据, 主 要 关 注 学 生 会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服 务 作 用 的 发 挥 情 况 未 得 获 优 秀 分 会 荣 誉 称 号, 学 生 会 主 动 开 展 工 作, 作 用 发 挥 明 显 (3 分 ) 获 优 秀 分 会 荣 誉 称 号, 但 学 生 会 按 要 求 开 展 工 作, 发 挥 一 定 作 用 (2 分 ) 未 获 优 秀 分 会 荣 誉 称 号, 发 挥 作 用 一 般 (1 分 ) 9-3 社 团 指 导 3 分 学 院 指 导 学 生 社 团 数 量, 以 及 取 得 的 成 效 学 院 指 导 多 个 学 生 社 团, 社 团 活 力 充 足, 活 动 效 果 良 好 (3 分 ) 学 院 指 导 的 学 生 社 团 具 备 一 定 活 力, 活 动 效 果 较 好 (2 分 ) 学 院 指 导 的 学 生 社 团 缺 少 活 力, 活 动 效 果 一 般 (1 分 ) -122-
163 大 学 生 手 册 10 理 论 研 究 (10 分 ) 1-1 促 进 团 委 工 作 实 效 性 促 进 团 干 部 成 10 分 长 等 方 面 的 理 论 研 究 研 究 主 研 究 主 题 具 有 研 究 主 题 的 时 一 定 的 题 的 时 代 性 时 代 代 性 创 新 性 性 创 创 新 性 研 究 主 题 及 和 实 用 新 性 和 和 实 用 研 究 成 果 性 突 出 实 用 性 一 般, 发 表 性, 发, 未 发 情 况 良 表 情 况 表 好 (8-10 较 好 (1-4 分 ) 分 ) (5-7 分 ) 11 特 色 工 作 (10 分 ) 1-1 就 思 想 引 领 素 质 拓 展 组 织 提 升 等 10 分 方 面 开 展 的 特 色 活 动 工 作 特 色 鲜 明, 措 施 工 作 特 扎 实 有 色 较 鲜 工 作 特 效, 推 明, 效 色 不 够 学 院 特 色 工 进 科 学 果 较 为 鲜 明, 作 名 称 及 成 合 理, 显 著, 效 果 一 效 形 成 本 基 本 形 般 (1-4 单 位 独 成 品 牌 分 ) 特 的 品 和 亮 点 牌 和 亮 (5-7 分 ) 点 (8-10 分 ) -123-
164 为 增 强 团 组 织 的 先 进 性, 提 高 团 组 织 的 战 斗 力, 加 强 团 组 织 的 自 身 建 设, 鼓 励 先 进 鞭 策 后 进, 开 展 好 争 先 创 优 活 动,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章 程 及 相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 一 ) 优 秀 团 员 评 选 条 件 1.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人 民,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坚 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认 真 学 习 实 践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大 力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两 学 期 均 未 受 到 过 校 院 两 级 通 报 批 评, 操 行 评 等 两 学 期 全 为 优 2.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勤 奋 刻 苦, 成 绩 优 良, 两 学 期 所 有 考 试 科 目 无 补 考 成 绩, 两 学 期 智 育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排 名 均 在 80 分 以 上 ( 含 80 分 ), 或 均 名 列 所 在 专 业 的 前 6% 3. 积 极 参 加 团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完 成 团 组 织 交 给 的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模 范 履 行 团 员 义 务,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考 评 总 成 绩 名 列 班 级 前 10 名 4. 积 极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达 到 大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要 求 且 达 标 成 绩 在 75 分 以 上 为 鼓 励 团 员 在 单 项 工 作 和 活 动 中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者, 凡 操 行 评 等 为 优 秀, 综 合 素 质 考 评 成 绩 名 列 班 级 前 15 名, 没 有 补 考 成 绩, 没 有 受 到 学 院 通 报 批 评 以 上 处 分, 并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破 格 评 为 优 秀 团 员, 占 各 学 院 优 秀 团 员 所 限 比 例 : (1)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600 分 以 上 ( 含 600 分 ) 或 六 级 成 绩 达 到 532 分 ( 含 532 分 ); (2) 科 技 成 果 在 省 级 以 上 竞 赛 中 获 奖 ; (3) 在 省 级 以 上 刊 物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 (4) 在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中 表 现 突 出, 并 在 社 会 上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 -124-
165 大 学 生 手 册 (5) 在 维 护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勇 于 同 不 良 现 象 作 斗 争 中 表 现 突 出, 并 在 社 会 上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 (6) 如 果 有 其 他 成 绩 突 出 者, 学 生 可 自 行 向 学 院 提 出 破 格 优 秀 团 员 申 请, 经 学 院 推 荐, 上 报 校 团 委, 由 校 团 委 统 一 考 核 ( 一 ) 模 范 团 干 部 条 件 模 范 团 干 部 在 具 备 优 秀 团 员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热 爱 共 青 团 工 作,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出 色 完 成 团 组 织 交 给 的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各 项 教 育 活 动, 熟 悉 业 务, 成 绩 突 出, 所 在 团 支 部 各 项 工 作 中 名 列 前 茅 ; 2. 所 在 支 部 成 员 在 年 度 内 没 有 收 到 纪 律 处 分 者 ; 对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为 团 组 织 做 出 特 殊 贡 献 者, 校 团 委 常 委 会 可 破 格 授 予 其 模 范 团 干 部 称 号, 但 总 数 不 得 超 过 所 在 学 院 评 选 比 例 3. 模 范 团 干 部 参 评 范 围 履 行 共 青 团 具 体 职 能 工 作 : 负 责 宣 传 工 作 组 织 工 作 素 质 拓 展 工 作 的 校 院 两 级 学 生 干 部 可 参 评 模 范 团 干 部 评 选 时 间 为 每 年 4 月 中 旬 至 5 月 上 旬 1. 各 院 优 秀 团 员 评 选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本 院 团 员 总 数 的 3% 2. 各 院 模 范 团 干 部 评 选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本 院 团 干 部 总 数 的 10% 3. 各 院 团 干 部 数 原 则 上 应 占 各 院 团 员 总 数 的 20% 1. 每 年 评 选 一 次, 并 进 行 表 彰 2. 评 选 工 作 由 团 支 部 召 开 大 会, 按 评 选 条 件 经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再 上 报 学 院 团 委, 审 核 联 评 后 在 学 院 予 以 公 布, 然 后 上 报 校 团 委 并 经 团 委 常 委 会 审 核 批 准 被 评 为 优 秀 团 员 模 范 团 干 部 者, 由 校 团 委 召 开 表 彰 大 会, 颁 发 证 书 奖 章 及 奖 品 -125-
166 为 了 加 强 基 层 团 支 部 的 建 设, 增 强 团 支 部 的 活 力, 充 分 发 挥 团 支 部 在 组 织 和 带 领 团 员 青 年 按 照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健 康 成 长 的 积 极 作 用,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章 程 及 相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1. 支 部 工 作 好 认 真 完 成 团 组 织 布 置 的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团 员 和 青 年 思 想 积 极 要 求 进 步, 达 标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2. 支 部 活 动 好 结 合 支 部 特 点 积 极 开 展 各 种 教 育 活 动, 教 育 效 果 良 好 且 在 团 组 织 开 展 的 各 项 活 动 中 名 列 前 茅 团 支 部 每 学 期 至 少 开 展 一 次 具 有 支 部 特 色 的 主 题 团 日 活 动 3. 支 部 团 结 好 支 部 成 员 团 结 一 致 相 互 支 持, 有 很 强 的 凝 聚 力 和 号 召 力 ; 团 员 青 年 团 结 有 爱, 互 帮 互 助 4. 支 部 学 风 好 团 员 青 年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以 良 好 的 团 风 促 进 学 风, 班 级 具 有 勤 奋 学 习 互 相 帮 助 共 同 进 步 的 良 好 风 气, 班 级 学 生 智 育 加 权 分 数 及 格 率 高 于 80%( 班 级 学 生 智 育 加 权 分 数 及 格 率 = 班 级 学 生 智 育 加 权 分 数 及 格 人 数 / 班 级 总 人 数 100%) 5. 支 部 文 明 好 团 员 青 年 认 真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没 有 受 到 校 级 通 报 批 评 及 各 种 处 分 评 选 时 间 为 每 年 4 月 中 旬 至 5 月 上 旬 先 进 团 支 部 的 评 选 比 例 为 团 支 部 总 数 的 10% 1. 评 选 工 作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凡 符 合 条 件 的 支 部, 可 向 学 院 团 委 -126-
167 大 学 生 手 册 申 报 2. 学 院 团 委 应 对 申 报 支 部 的 材 料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上 报 校 团 委 3. 校 团 委 召 开 常 委 会 进 行 审 批, 并 按 支 部 总 数 的 10% 比 例 确 定 受 奖 支 部 4. 各 院 须 对 评 选 出 的 先 进 团 支 部 进 行 公 示 对 获 奖 团 支 部 授 予 先 进 团 支 部 称 号, 并 颁 发 奖 状 奖 品 -127-
168 为 了 加 强 基 层 团 支 部 建 设, 增 强 团 支 部 活 力, 充 分 发 挥 团 支 部 在 组 织 带 领 团 员 青 年 按 照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健 康 成 长 的 积 极 作 用,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章 程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1. 支 部 工 作 突 出, 认 真 及 时 完 成 团 组 织 布 置 的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团 员 普 及 率 100%, 团 支 部 曾 获 得 先 进 团 支 部 称 号 2. 支 部 活 动 好, 结 合 支 部 特 点 积 极 开 展 各 种 教 育 活 动, 教 育 成 果 显 著, 在 全 校 组 织 开 展 的 各 项 活 动 中 名 列 前 茅 团 支 部 每 学 期 至 少 开 展 两 次 具 有 支 部 特 色 的 主 题 团 日 活 动 3. 支 部 团 结 好, 支 部 成 员 团 结 一 致, 相 互 支 持, 有 较 强 的 凝 聚 力 和 号 召 力, 团 员 之 间 团 结 友 爱, 互 相 帮 助 4. 支 部 学 风 好, 团 员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在 全 学 院 ( 部 ) 名 列 前 茅, 业 余 科 研 活 动 活 跃,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外 语 过 级 成 绩 突 出, 支 部 委 员 平 均 成 绩 在 学 院 ( 部 ) 名 列 前 茅 以 良 好 的 团 风 促 进 学 风, 班 级 具 有 勤 奋 学 习 互 相 帮 助 共 同 进 步 的 良 好 风 气, 班 级 学 生 智 育 加 权 分 数 及 格 率 高 于 85% ( 班 级 学 生 智 育 加 权 分 数 及 格 率 = 班 级 学 生 智 育 加 权 分 数 及 格 人 数 / 班 级 总 人 数 100%) 5. 支 部 风 气 好, 团 员 认 真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制 度, 没 有 受 到 学 校 学 院 ( 部 ) 通 报 批 评 及 各 种 处 分 1. 评 选 工 作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凡 符 合 条 件 的 支 部, 可 向 学 院 ( 部 ) 申 报 评 选 时 间 为 每 年 4 月 中 旬 至 5 月 上 旬 2. 学 院 团 委 应 对 申 报 支 部 的 材 料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将 材 料 报 到 校 团 委, 由 校 团 委 综 合 考 评 小 组 负 责 对 各 支 部 进 行 审 核 3. 由 校 团 委 召 开 常 委 会 进 行 审 核, 并 按 照 支 部 总 数 的 5% 比 例 确 定 受 奖 团 支 部 4. 各 学 院 须 对 评 选 出 的 红 旗 团 支 部 进 行 公 示 对 获 奖 团 支 部 授 予 红 旗 团 支 部 称 号, 并 颁 发 奖 状 及 奖 品 -128-
169 大 学 生 手 册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团 员 证 是 团 员 政 治 身 份 公 开 的 法 定 的 证 明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团 员 证 的 功 能 如 下 : 1. 证 明 团 员 政 治 身 份 ; 2. 转 接 团 员 组 织 关 系 ; 3. 方 便 团 员 参 加 团 内 活 动 ; 4. 记 载 团 员 获 得 的 团 内 奖 励 ; 5. 进 行 团 员 年 度 团 籍 注 册 ; 6. 作 为 团 员 参 加 团 内 民 主 选 举 和 表 决 的 资 格 证 明 ; 7. 作 为 团 员 超 龄 离 团 的 永 久 纪 念 我 校 团 员 ( 已 经 有 团 员 证 的 除 外 ) 一 律 由 校 团 委 颁 发 团 员 证, 团 员 证 所 需 工 本 费 一 般 应 由 团 员 本 人 支 付 团 员 证 须 经 校 团 委 统 一 编 号, 贴 有 本 人 照 片 加 盖 骑 缝 钢 印 方 为 有 效 团 员 证 编 号 一 律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前 两 位 数 表 示 各 学 院 团 委 青 年 教 工 两 个 实 验 林 场 附 中 等 团 的 基 层 组 织, 后 五 位 数 是 我 校 团 员 证 的 顺 序 号 团 员 证 编 号 一 经 确 定, 在 转 移 组 织 关 系 时 不 再 变 动 团 员 证 的 颁 发 对 象 必 须 具 有 团 籍 新 团 员 被 校 团 委 批 准 入 团 后, 由 支 部 组 织 委 员 及 时 到 校 团 委 为 其 办 理 团 员 证 ; 团 支 部 或 学 院 团 委 在 对 被 批 准 团 员 举 行 入 团 宣 誓 的 同 时 通 过 郑 重 方 式 向 其 颁 发 团 员 证 -129-
170 团 员 证 是 团 员 组 织 关 系 的 凭 证, 凡 我 校 团 员 转 入 或 转 出 都 要 由 校 团 委 通 过 团 员 证 直 接 办 理 转 接 团 员 组 织 关 系 如 果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半 年 未 转 接 组 织 关 系 者 按 自 行 退 团 处 理 毕 业 班 学 生 团 员 在 毕 业 离 校 前 由 支 部 委 员 收 齐 本 支 部 的 团 员 证, 在 团 员 证 组 织 关 系 转 接 栏 内 填 写 转 出 日 期 和 团 费 收 缴 截 止 时 间, 然 后 送 学 院 团 委, 经 检 查 无 误, 由 学 院 团 委 的 组 织 委 员 统 一 交 到 校 团 委 盖 章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院 团 委 要 尽 快 建 立 新 生 团 支 部 对 于 有 团 员 证 的 要 及 时 由 学 院 团 委 的 组 织 委 员 统 一 交 到 校 团 委 办 理 手 续 ; 对 于 没 有 团 员 证 的 由 学 院 团 委 的 组 织 委 员 在 新 生 入 学 后 一 个 月 内 由 组 织 委 员 办 理 团 员 证, 并 建 立 健 全 三 级 团 员 登 记 册 和 支 部 团 员 花 名 册 平 时 转 出 和 接 收 团 员 组 织 关 系 要 由 各 学 院 团 委 或 直 属 支 部 组 织 委 员 到 校 团 委 办 理 手 续, 也 可 以 由 团 员 本 人 持 所 在 学 院 团 委 的 证 明 ( 如 果 是 转 出 须 写 明 团 费 截 止 日 期 ) 和 团 员 证 到 校 团 委 办 理 转 接 手 续 团 员 临 时 外 出 不 转 移 团 的 组 织 关 系, 凭 团 员 证 证 明 团 员 身 份 团 员 因 公 因 私 出 国, 团 员 证 不 得 携 带 出 境 因 公 出 国 时 间 在 半 年 以 上 者 由 派 出 部 委 或 单 位 将 其 团 员 身 份 通 知 到 使 领 馆 或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中 的 党 团 组 织 ; 因 私 出 国 者 团 员 证 应 交 所 在 学 校 团 委 保 存, 回 国 后 经 审 查 仍 符 合 团 员 条 件 者 可 恢 复 其 团 的 组 织 生 活 并 将 团 员 证 发 还 本 人 团 员 凭 团 员 证 转 接 组 织 关 系 时, 其 团 员 档 案 ( 入 团 志 愿 书 等 ) 由 所 在 学 院 团 委 负 责 装 入 本 人 档 案 袋, 与 其 人 事 档 案 一 并 转 移 -130-
171 动 时 应 出 示 团 员 证 大 学 生 手 册 团 员 在 参 加 需 要 证 明 团 员 身 份 的 团 内 或 有 关 社 会 活 团 员 参 加 学 院 团 委 及 学 校 召 开 的 团 员 大 会 选 举 权 和 进 行 重 要 问 题 表 决 时 应 携 带 团 员 证 团 员 在 上 级 组 织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持 团 员 证 可 优 先 参 加 团 内 的 政 治 文 化 科 技 文 艺 体 育 等 方 面 的 学 习 和 活 动 临 时 外 出 的 团 员 需 凭 团 员 证 与 所 在 地 区 或 单 位 的 团 组 织 取 得 联 系, 并 申 请 参 加 团 的 活 动, 经 同 意 后 可 到 指 定 的 团 组 织 参 加 活 动 外 出 流 动 团 员 在 一 个 地 区 或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时 间 达 半 年 以 上 者 在 其 所 生 活 的 团 组 织 中 享 有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并 须 向 该 团 组 织 缴 纳 团 费, 但 外 出 前 必 须 有 所 在 的 团 组 织 证 明 年 度 团 籍 注 册 是 对 团 员 团 籍 的 连 续 认 定, 团 员 每 年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所 在 团 组 织 申 请 注 册 我 校 注 册 时 间 为 每 年 度 第 一 季 度 年 度 团 籍 注 册 以 学 院 团 委 ( 或 相 当 于 学 院 团 委 一 级 的 团 组 织 ) 为 单 位 进 行 注 册 前 要 召 开 支 部 大 会, 团 员 本 人 进 行 自 我 总 结, 然 后 进 行 民 主 评 议, 对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团 员 在 其 团 员 证 团 籍 注 册 " 栏 内 填 写 注 册 时 间 加 盖 注 册 印 章 受 团 内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以 及 撤 销 团 内 职 务 处 分 的 团 员, 如 能 参 加 正 常 的 团 的 活 动 须 按 时 缴 纳 团 费 并 予 以 注 册 团 员 受 留 团 察 看 处 分 期 间, 其 团 员 证 应 由 组 织 收 回 并 由 学 院 团 委 负 责 保 管 ; 察 看 期 满 恢 复 团 员 权 利 后, 学 院 团 委 负 责 将 团 员 证 发 还 本 人 并 及 时 注 册 团 员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连 续 6 个 月 不 缴 纳 团 费 不 参 加 团 的 组 织 生 活 者, 经 帮 助 教 育 能 认 识 改 正 错 误 并 主 动 要 求 团 籍 注 册 的, 按 团 章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处 理 除 组 织 上 的 原 因 外, 团 员 没 有 按 时 办 理 团 籍 注 册 -131-
172 手 续, 各 级 团 的 组 织 委 员 应 及 时 提 醒 超 过 规 定 注 册 时 间 一 年 未 注 册 的 团 员 证 即 为 失 效, 该 团 员 按 自 行 脱 离 团 处 理 外 出 流 动 团 员 和 临 时 外 出 团 员 可 持 团 员 证 在 所 到 地 区 的 团 组 织 注 册, 也 可 回 组 织 关 系 所 在 团 组 织 注 册 年 度 注 册 后, 团 支 部 要 根 据 注 册 情 况 修 订 团 员 登 记 册 并 将 变 动 情 况 及 时 报 校 团 委, 以 便 修 订 全 校 的 团 员 登 记 册 团 员 在 校 期 间 表 现 突 出 者 可 授 予 校 优 秀 团 员 模 范 团 干 部 为 团 徽 争 光 等 奖 励 以 及 校 级 以 上 的 各 种 团 内 荣 誉 和 奖 励 团 员 获 奖 后 由 授 予 单 位 将 团 员 奖 励 标 记 直 接 粘 贴 在 团 员 证 团 员 荣 誉 记 载 栏 内 团 员 入 党 在 预 备 期 内 仍 有 团 籍 ; 工 作 调 动 应 持 团 员 证 转 接 团 的 组 织 关 系 团 员 入 党 转 入 正 式 党 员 以 后, 如 果 没 有 担 任 团 内 职 务 则 不 再 保 留 团 籍, 各 学 院 团 委 的 组 织 委 员 应 在 其 团 员 证 备 注 栏 内 注 明 该 同 志 转 为 中 共 正 式 党 员 的 时 间 并 到 校 团 委 加 盖 公 章 团 员 年 满 28 周 岁 办 理 超 龄 离 团 手 续 时, 各 学 院 团 委 或 直 属 支 部 组 织 人 员 要 在 其 团 员 证 团 员 超 龄 离 团 栏 内 注 明 该 同 志 的 超 龄 离 团 时 间, 并 到 校 团 委 加 盖 公 章 团 员 入 党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或 团 员 超 龄 离 团, 团 员 证 可 以 留 作 永 久 性 纪 念, 由 本 人 妥 善 保 存 但 不 得 继 续 使 用 校 团 委 各 学 院 团 委 和 团 支 部 都 要 建 立 与 团 员 证 相 应 的 团 员 登 记 册 或 团 员 花 名 册, 团 员 证 一 有 变 化 各 级 组 织 委 员 应 修 改 团 员 登 记 册 并 及 时 通 报 上 级 团 组 织, 以 掌 握 团 员 的 变 化 和 团 员 证 颁 发 转 移 注 销 等 情 况 -132-
173 织 委 员 负 责 收 缴 大 学 生 手 册 团 员 丧 失 团 籍, 其 团 员 证 应 随 之 注 销 并 由 支 部 组 团 员 遗 失 团 员 证 应 及 时 报 告 所 在 支 部 组 织 委 员, 在 确 认 无 法 找 回 后 由 团 支 部 组 委 通 过 所 属 学 院 团 委 的 组 织 委 员 到 校 团 委 办 理 补 发 手 续, 并 在 学 校 学 院 团 员 登 记 册 和 新 证 的 备 注 栏 内 加 以 说 明 对 团 员 证 的 管 理 工 作 将 作 为 我 校 团 的 工 作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列 入 学 院 团 委 工 作 竞 赛 学 院 团 委 达 标 竞 赛 中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和 考 评 并 使 之 融 为 一 体, 形 成 团 的 工 作 系 统 化 规 范 化 本 细 则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团 员 证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和 共 青 团 黑 龙 江 省 委 员 会 团 员 证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而 制 定 实 施 本 细 则 的 实 施 范 围 为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所 属 各 级 团 组 织 本 细 则 的 解 释 修 订 权 属 校 团 委,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133-
174 缴 纳 团 费 是 团 员 对 团 组 织 应 尽 的 一 项 义 务, 是 团 员 在 经 济 上 支 持 团 组 织 的 一 种 表 现, 是 团 员 和 团 组 织 保 持 经 常 联 系 不 断 增 强 组 织 观 念 的 一 种 必 要 形 式 团 章 规 定 每 个 团 员 必 须 按 时 向 团 组 织 缴 纳 团 费 为 了 认 真 做 好 团 费 的 收 缴 管 理 和 使 用 工 作,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1. 有 固 定 收 入 的 团 员 每 月 按 一 元 缴 纳, 自 愿 多 交 者 不 限 2. 研 究 生 及 本 专 科 生 中 没 有 工 资 收 入 的 团 员 每 月 按 0.50 元 缴 纳 ( 其 中 0.10 元 为 基 本 团 费,0.40 元 为 特 殊 团 费 ) 3. 无 力 缴 纳 团 费 的 团 员 经 过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可 免 缴 4. 加 入 共 产 党 组 织 且 在 预 备 期 的 团 员 只 缴 纳 党 费 不 缴 纳 团 费 5. 错 被 开 除 团 籍 的 团 员 在 恢 复 团 籍 后, 开 除 团 籍 处 分 期 间 的 团 费 可 不 补 交, 如 本 人 自 愿 补 交 也 可 接 收 6.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连 续 6 个 月 不 缴 纳 团 费 的 团 员 按 团 章 规 定 进 行 教 育 和 处 理 团 员 应 按 规 定 的 数 额 时 间 和 方 法 缴 纳 团 费 ; 团 的 各 级 组 织 应 按 要 求 逐 级 上 缴 团 费 1. 团 员 每 月 5 日 前 向 团 小 组 或 团 支 部 缴 纳 团 费, 团 支 部 在 收 取 团 费 时 应 及 时 在 团 员 的 团 费 收 缴 卡 上 做 出 明 确 的 记 载 2. 团 支 部 每 月 10 日 前 向 所 在 学 院 团 委 缴 纳 一 次 团 费 3. 学 院 团 委 在 每 季 度 最 后 一 个 月 的 20 日 前 向 校 团 委 缴 纳 一 次 团 费 ( 直 属 支 部 每 月 缴 纳 一 次 团 费 ) 4. 校 团 委 每 年 按 要 求 向 团 省 委 缴 纳 两 次 团 费 ( 即 半 年 缴 纳 一 次 ) -134-
175 大 学 生 手 册 1. 各 团 支 部 学 院 团 委 的 组 织 委 员 和 校 团 委 的 组 织 部 负 责 人 负 责 团 费 收 缴 和 管 理 的 具 体 事 宜 要 建 立 团 费 收 支 明 细 帐 ( 可 采 用 财 务 明 细 帐 本 ), 校 团 委 要 定 期 检 查 2. 校 团 委 学 院 团 委 在 收 到 下 级 团 组 织 上 缴 的 团 费 时 须 开 写 收 据, 收 据 一 式 三 联 ( 一 联 存 根, 一 联 由 收 费 单 位 作 为 凭 证 记 帐, 另 一 联 由 交 款 单 位 存 查 ) 3. 校 团 委 通 过 银 行 向 团 省 委 缴 纳 团 费 时 以 银 行 盖 章 的 现 金 收 据 或 托 付 款 结 算 凭 证 为 记 账 凭 证 4. 团 费 账 目 与 现 金 要 分 别 由 两 人 管 理, 现 金 要 及 时 存 入 银 行, 团 费 的 一 切 支 出 必 须 履 行 严 格 的 手 续 所 有 团 费 往 来 票 据 应 由 经 手 人 验 收 人 和 团 委 负 责 人 分 别 签 字 ; 一 切 开 支 的 凭 证 要 妥 善 保 存, 定 期 核 对 账 目, 做 到 账 款 相 符 1. 购 买 团 员 学 习 政 治 理 论 文 化 科 学 知 识 所 需 的 材 料 或 书 籍 2. 订 阅 团 的 报 刊, 表 彰 团 的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3. 举 办 团 员 团 干 部 培 训 班 和 开 展 活 动 4. 团 费 的 使 用 范 围 要 严 格 控 制 不 能 挪 用, 更 不 能 把 团 费 用 于 团 员 团 干 部 的 生 活 福 利, 严 禁 用 团 费 请 客 送 礼 5. 团 费 使 用 应 坚 持 节 约 合 理 和 集 体 决 定 的 原 则 团 委 书 记 一 次 可 批 准 使 用 100 元 以 内 的 团 费, 使 用 团 费 超 过 负 责 人 批 准 权 限 的 要 经 团 的 委 员 会 或 常 委 会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6. 成 立 共 青 团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委 员 会 团 费 收 缴 及 使 用 监 察 小 组 以 保 证 团 费 的 合 理 支 出 7. 校 团 委 每 年 要 向 团 省 委 组 织 部 书 面 报 告 团 费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情 况 以 接 受 团 员 代 表 的 监 督 本 规 定 如 与 团 省 委 团 中 央 有 关 规 定 有 相 悖 之 处 须 以 上 级 规 定 为 准 本 规 定 由 校 团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与 实 施,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135-
176 为 严 肃 团 的 纪 律 强 化 团 员 意 识 纯 洁 团 的 组 织 加 强 共 青 团 组 织 的 建 设, 根 据 团 的 章 程 及 共 青 团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对 团 员 进 行 纪 律 处 分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对 于 违 反 团 章 团 纪 校 纪 及 损 害 团 的 荣 誉 的 团 员, 本 着 惩 前 毖 后 治 病 救 人 的 精 神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和 帮 助 ; 情 节 严 重 者 予 以 纪 律 处 分 (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撤 销 团 内 职 务 留 团 察 看 开 除 团 籍 ) 处 分 : 团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除 批 评 教 育 外 还 应 给 予 纪 律 1. 一 学 期 内 累 计 四 次 无 故 不 参 加 团 的 组 织 活 动 或 一 年 内 累 计 四 个 月 不 缴 纳 团 费 者, 视 情 节 和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2. 品 质 恶 劣 道 德 败 坏, 在 公 共 场 所 书 写 下 流 语 言 绘 画 淫 秽 图 画 者 及 传 抄 黄 色 书 刊 传 播 和 收 看 黄 色 音 像 制 品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团 籍 处 分 ; 3. 有 盗 窃 行 为 ( 人 民 币 生 活 和 学 习 用 品 公 共 财 物 等 ) 或 剽 窃 他 人 科 研 成 果 者, 视 情 节 和 平 时 表 现 给 予 团 内 通 报 批 评 直 至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4. 参 与 打 架 动 手 打 人 者, 视 情 节 和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找 人 帮 忙 打 架 或 聚 众 斗 殴 及 打 架 斗 殴 中 动 用 凶 器 者, 视 情 节 和 后 果 给 予 留 团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5. 因 谈 恋 爱 问 题 无 理 取 闹 与 当 事 人 纠 缠 不 休 或 在 学 习 休 息 场 所 严 重 影 响 他 人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经 批 评 教 育 仍 不 改 者, 视 情 节 和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6. 肆 意 诽 谤 谩 骂 造 谣 诬 告 恐 吓 他 人 者, 对 他 人 的 错 误 包 庇 隐 瞒 或 本 人 违 反 校 规 团 纪 而 隐 瞒 事 实 者 以 及 私 下 了 结 问 -136-
177 大 学 生 手 册 题 者, 视 情 节 和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7. 有 意 损 坏 公 物 者, 无 视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私 自 使 用 电 器 或 明 火 设 备 者, 因 违 纪 或 失 职 客 观 上 造 成 公 共 财 产 受 到 损 坏 者, 视 情 节 和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8. 酗 酒 闹 事 影 响 学 校 的 正 常 教 育 和 生 活 秩 序 者, 视 情 节 和 认 识 态 度 以 及 平 时 表 现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9. 参 加 赌 博 或 变 相 赌 博 者, 视 情 节 及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留 团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10. 在 公 共 场 合 无 视 有 关 规 定 妨 碍 工 作 人 员 正 常 工 作 者, 对 工 作 人 员 无 理 取 闹 严 重 影 响 公 共 秩 序 者, 视 情 节 和 平 时 表 现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11.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受 到 行 政 处 分 者, 可 酌 情 给 予 相 应 的 团 内 处 分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者, 有 明 显 反 对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反 对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等 言 论 和 行 为 者, 组 织 和 煽 动 闹 事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者, 视 情 节 和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留 团 察 看 直 至 开 除 团 籍 处 分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令 法 规 受 到 司 法 或 公 安 部 门 警 告 或 罚 款 者, 视 情 节 和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被 处 以 行 政 拘 留 或 被 判 处 拘 役 徒 刑 者, 视 其 犯 罪 情 节 和 平 时 表 现 给 予 留 团 察 看 或 开 除 团 籍 处 分 团 干 部 不 能 组 织 团 员 开 展 正 常 的 组 织 活 动 不 按 时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经 批 评 教 育 仍 不 改 正 者, 撤 销 其 团 内 职 务 ; 不 严 格 执 行 本 规 定, 对 违 纪 团 员 包 庇 隐 瞒 错 误 事 实 或 处 理 不 当 的 团 干 部, 视 情 节 和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撤 销 团 内 职 务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和 恶 劣 影 响 者 给 予 留 团 察 看 或 开 除 团 籍 处 分 受 到 团 纪 处 分 的 团 员, 在 处 分 过 后 能 够 悔 过 自 新 并 有 明 显 进 步 且 在 团 的 各 项 活 动 中 表 现 突 出 者, 视 其 表 现 可 减 轻 或 取 消 对 其 的 团 纪 处 分 -137-
178 在 讨 论 给 予 团 员 处 分 时 应 召 开 支 部 大 会, 除 有 特 殊 情 况 外 均 应 通 知 被 处 分 团 员 本 人 参 加 讨 论 给 其 处 分 的 支 部 大 会, 允 许 其 在 会 上 为 自 己 申 辩 支 部 大 会 根 据 本 规 定 对 违 纪 团 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经 处 分 决 议 后 把 书 面 材 料 交 给 本 人 签 署 意 见, 报 学 院 团 委 审 核, 经 校 团 委 审 议 批 准 后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处 分 团 员 的 材 料 要 齐 全, 包 括 调 查 证 明 材 料 受 处 分 人 的 检 查 团 支 部 大 会 的 处 分 决 定 本 人 对 处 分 决 定 的 意 见 填 写 处 分 表 要 认 真, 不 得 涂 改, 主 要 材 料 一 式 两 份 存 档 处 分 决 定 经 过 批 准 后 由 团 支 部 通 知 受 处 分 本 人, 指 定 专 人 找 其 谈 话 进 一 步 做 好 其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同 时 认 真 听 取 受 处 分 者 的 意 见 要 深 入 细 致 地 调 查 研 究, 弄 清 团 员 所 犯 错 误 的 事 实 过 程 主 要 情 节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影 响 以 及 本 人 对 所 犯 错 误 的 认 识 态 度 严 格 区 别 错 误 性 质, 对 犯 一 般 错 误 的 团 员 应 予 以 教 育, 帮 助 其 认 识 和 改 正 错 误, 并 根 据 他 们 所 犯 错 误 的 性 质 程 度 和 平 时 表 现 以 及 本 人 对 犯 错 后 的 认 识 态 度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适 当 的 处 分 在 处 理 违 纪 团 员 的 工 作 中, 各 级 团 组 织 不 得 长 期 托 延 甚 至 不 了 了 之 一 般 团 支 部 在 团 员 违 纪 的 一 周 内 完 成 调 查 材 料 并 召 开 支 部 大 会 ; 学 院 团 委 在 两 周 之 内 将 处 理 意 见 报 校 团 委 团 员 对 所 受 的 处 分 如 有 不 服 可 以 要 求 复 议, 并 且 可 以 向 上 级 团 的 组 织 申 诉 各 级 团 组 织 对 拟 给 予 处 分 团 员 的 申 诉 要 及 时 处 理, 不 得 扣 压 -138-
179 大 学 生 手 册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共 分 为 公 益 及 志 愿 服 务 学 术 科 研 文 学 艺 术 体 育 健 身 益 趣 五 类 团 体, 各 类 团 体 登 记 成 立 时, 均 需 按 照 以 上 各 类 进 行 申 请 一 个 社 团 只 能 进 行 一 类 申 请 登 记 学 生 社 团 通 过 社 团 联 合 会 各 类 部 门 进 行 社 团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并 报 社 团 联 合 会 办 公 室 登 记 备 案 成 立 学 生 社 团,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5 名 以 上 的 学 生 联 合 发 起, 发 起 人 必 须 是 本 校 在 读 并 有 正 式 学 籍 的 学 生, 未 受 过 校 纪 校 规 处 分, 且 具 有 开 展 该 社 团 活 动 所 必 备 的 基 本 素 质 ; ( 二 ) 有 规 范 的 名 称 和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 ( 三 ) 相 对 固 定 的 活 动 场 所 ; ( 四 ) 聘 请 本 校 政 治 素 质 和 政 治 水 平 高 思 想 作 风 正, 并 精 通 学 生 社 团 业 务 的 教 师 作 为 社 团 的 指 导 老 师 ; ( 五 ) 有 规 范 的 章 程 学 生 社 团 的 名 称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不 得 违 背 校 园 文 明 风 尚 学 生 社 团 名 称 应 当 与 其 性 质 相 符, 准 确 反 映 其 特 征 申 请 筹 备 成 立 学 生 社 团, 发 起 人 应 当 向 学 生 社 团 联 合 会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社 团 章 程 ; ( 三 ) 活 动 内 容 范 围 方 式 ; ( 四 ) 发 起 人 和 拟 任 负 责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介 绍 学 生 证 ; ( 五 ) 指 导 教 师 基 本 情 况 身 份 证 明 学 生 社 团 章 程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事 项 : -139-
180 ( 一 ) 名 称 ; ( 二 ) 宗 旨 ; ( 三 ) 学 生 社 团 类 别 ; ( 四 ) 团 体 规 模 ( 校 级 院 级 ); ( 五 ) 团 体 成 员 资 格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 ( 六 ) 活 动 方 式 活 动 范 围 活 动 场 所 ; ( 七 )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机 构 的 产 生 程 序 及 权 限 ; ( 八 ) 财 务 管 理 经 费 使 用 的 原 则 ; ( 九 ) 负 责 人 的 条 件 权 限 和 产 生 罢 免 的 程 序 ; ( 十 )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 ( 十 一 ) 社 团 终 止 的 程 序 ; ( 十 二 ) 应 当 有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社 团 联 合 会 在 自 收 到 全 部 有 效 文 件 之 日 起 7 日 内, 做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筹 备 的 决 定 批 准 筹 备 成 立 的 学 生 社 团, 应 当 自 学 生 社 团 批 准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通 过 章 程, 产 生 执 行 机 构 负 责 人 筹 备 期 间 不 得 以 学 生 社 团 的 名 义 收 取 会 费 和 进 行 组 织 筹 备 以 外 的 活 动 从 筹 备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社 团 联 合 会 应 当 做 出 是 否 批 准 成 立 的 决 定 期 间 具 体 的 考 察 办 法 和 细 则 由 社 团 联 合 会 根 据 社 团 联 合 会 章 程 自 行 制 定 批 准 成 立 的 学 生 社 团 应 尽 快 以 公 告 及 其 它 方 式 宣 布 成 立 以 下 情 况 不 得 批 准 社 团 成 立 : ( 一 ) 社 团 宗 旨 活 动 内 容 范 围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 ( 二 ) 发 起 人 受 过 校 纪 校 规 处 分 的 ; ( 三 ) 在 申 请 筹 备 成 立 时 弄 虚 作 假 的 ; ( 四 ) 批 准 成 立 期 限 届 满, 参 加 社 团 的 人 数 未 超 过 30 人 的 ; ( 五 ) 不 符 合 社 团 联 合 会 章 程 的 其 它 因 素 -140-
181 大 学 生 手 册 学 生 社 团 会 员 大 会 由 会 员 组 成, 会 员 大 会 是 学 生 社 团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依 照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行 使 职 权 会 员 大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选 举 和 更 换 社 团 负 责 人 ; ( 二 ) 审 议 批 准 负 责 人 的 工 作 报 告 ; ( 三 ) 对 社 团 变 更 注 销 等 事 项 做 出 决 定 ; ( 四 ) 修 改 社 团 章 程 ; ( 五 ) 监 督 社 团 财 务 活 动 ; 社 团 会 员 大 会 必 须 每 学 期 召 开 一 次, 并 将 大 会 形 成 的 决 议 报 社 团 联 合 会 批 准 和 备 案 会 员 大 会 做 出 的 决 议,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会 员 半 数 以 上 批 准 生 效 ; 对 社 团 变 更 注 销 和 修 改 章 程 做 出 决 议,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会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批 准 生 效 社 团 执 行 机 构 是 会 员 大 会 领 导 下 的 社 团 日 常 事 务 处 理 机 构 执 行 机 构 由 社 团 负 责 人 组 成 学 生 社 团 负 责 人 主 要 指 社 团 会 长 及 财 务 负 责 人, 学 生 社 团 负 责 人 由 社 团 成 员 通 过 会 员 大 会 选 举 通 过, 经 社 团 联 合 会 审 查 后 产 生 负 责 人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得 担 任 或 继 续 担 任 学 生 社 团 ( 一 ) 在 校 期 间 曾 经 受 到 校 纪 校 规 处 分 的 ; ( 二 ) 曾 因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被 撤 职 或 社 团 被 宣 布 解 散 或 注 销, 应 当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的 社 团 负 责 人 ; ( 三 ) 其 它 不 宜 担 任 社 团 负 责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 社 团 执 行 机 构 应 定 期 举 行 例 会, 共 同 商 议 社 团 的 活 动 及 发 展 -141-
182 活 动 实 行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社 团 活 动 层 层 上 报 分 层 管 理, 活 动 分 社 团 级 和 校 级 活 动 两 类, 经 审 核 确 定 为 校 级 活 动 将 给 予 资 金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重 点 扶 持 各 社 团 活 动 要 求 内 容 健 康 积 极 向 上 主 题 明 确 形 式 正 规 符 合 校 园 先 进 文 化 的 要 求 活 动 计 划 须 明 确 具 体, 包 括 活 动 主 旨 活 动 预 计 效 果 主 承 办 单 位 预 计 参 加 人 数 时 间 地 点 活 动 流 程 资 金 预 算 等 活 动 计 划 经 主 管 部 长 签 字, 社 团 联 合 会 策 划 部 批 准 后 即 日 生 效, 并 进 入 运 作 阶 段 运 作 过 程 由 各 类 社 团 主 管 部 长 监 督 负 责 活 动 实 行 负 责 制, 即 各 社 团 对 部 长 负 责, 部 长 对 社 团 联 合 会 负 责 可 ) 嘉 宾 等 ; 活 动 后 须 上 交 详 细 的 活 动 记 录 ( 文 字 影 像 资 料 均 详 细 填 写 活 动 申 请 表 活 动 申 请 表 填 写 说 明 ( 一 ) 详 细 填 写 活 动 名 称 时 间 及 活 动 地 点 ; ( 二 ) 说 明 活 动 内 容 活 动 过 程 活 动 规 模 预 计 效 果 及 邀 请 ( 三 ) 阐 明 活 动 宗 旨 目 的 ; ( 四 ) 备 注 栏 内 填 写 是 否 要 求 其 它 单 位 协 助 ; ( 五 ) 做 好 活 动 的 预 算 并 注 明 资 金 的 来 源 ; ( 六 ) 申 办 活 动 须 有 指 导 老 师 签 字 ; ( 七 ) 活 动 申 请 表 严 禁 涂 抹, 保 持 纸 面 干 净 整 齐 ; 凡 涉 及 到 邀 请 外 校 嘉 宾 的 活 动 须 由 社 团 联 合 会 介 入 以 确 保 活 动 顺 利 进 行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且 需 要 赞 助 的 活 动 须 由 主 管 部 长 首 -142-
183 大 学 生 手 册 先 审 核, 提 前 一 个 月 把 活 动 计 划 交 到 社 团 联 合 会 外 联 部 进 行 审 批 如 遇 到 其 他 问 题, 可 与 外 联 部 在 两 日 之 内 进 行 交 流 以 寻 求 其 协 助 活 动 宣 传 海 报 要 求 纸 张 整 齐 划 一, 统 一 由 社 团 联 合 宣 传 部 复 印 特 殊 情 况 另 作 考 虑 学 生 社 团 自 行 在 校 外 筹 集 的 资 金 金 额 宣 传 方 式 以 及 赞 助 的 使 用 方 式 应 以 书 面 材 料 方 式 在 一 周 之 内 上 报 社 团 联 合 会 外 联 部 自 社 团 成 立 之 日 起 建 立 财 务 收 支 帐 簿 并 成 立 财 务 小 组 负 责 社 团 的 财 务 收 支 和 管 理 社 团 财 务 小 组 由 社 团 成 员 选 举 产 生, 社 团 负 责 人 不 得 兼 任 财 务 小 组 负 责 人 学 生 社 团 的 活 动 经 费 大 部 分 需 自 行 筹 集, 对 于 大 型 活 动, 校 团 委 对 该 活 动 可 予 适 当 的 物 质 或 经 费 支 持 学 生 社 团 可 寻 求 学 校 其 它 部 门 的 经 费 支 持, 在 报 校 团 委 后, 亦 可 接 受 社 会 赞 助 学 生 社 团 的 经 费 只 能 用 于 内 部 管 理 和 活 动 组 织 中 社 团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由 社 团 财 务 小 组 统 一 管 理, 在 社 团 成 员 和 校 社 团 联 合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使 用 社 团 财 务 人 员 将 资 金 来 源, 去 向 逐 项 登 记 清 楚, 并 有 相 应 原 始 凭 证, 定 期 接 受 社 团 成 员 和 校 社 团 联 合 会 的 检 查 社 团 财 产 为 学 生 社 团 集 体 所 有, 任 何 成 员 不 得 擅 自 处 理 ; 学 生 社 团 终 止 时, 其 财 产 归 属 由 校 团 委 负 责 处 理 社 团 与 赞 助 单 位 合 作 开 展 活 动 的, 在 签 署 协 议 之 前 要 上 交 一 份 协 议 复 印 件, 经 学 校 审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与 赞 助 单 位 合 作 开 展 活 动 社 团 联 合 会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则 在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校 团 委 指 导 下, 依 照 章 程, 独 立 地 开 展 工 作 -143-
184 准 ; 理 ; 社 团 联 合 会 负 责 下 列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 一 ) 负 责 学 生 社 团 的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的 登 记 和 备 案 ; ( 二 ) 对 学 生 社 团 实 施 定 期 检 查 ; ( 三 ) 对 学 生 社 团 聘 请 校 内 外 专 家 担 任 顾 问 的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批 ( 四 ) 对 学 生 社 团 违 反 章 程 和 条 例 的 问 题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处 学 生 社 团 的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章 程 规 定 的 活 动, 任 何 人 不 得 侵 占 私 分 或 挪 用 学 生 社 团 的 财 产, 亦 不 得 在 社 团 成 员 中 分 配 学 生 社 团 接 受 捐 赠 资 助, 必 须 向 社 团 联 合 会 报 告 接 受 使 用 捐 赠 资 助 的 有 关 情 况, 并 向 全 体 社 团 成 员 公 开 学 生 社 团 必 须 遵 守 社 团 联 合 会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接 受 社 团 联 合 会 的 监 督 学 生 社 团 在 换 届 或 者 更 换 负 责 人 之 前, 社 团 联 合 会 应 当 组 织 对 其 进 行 财 务 检 查, 活 动 申 请 表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交 送 社 团 联 合 会 学 生 社 团 应 定 期 向 社 团 联 合 会 申 请 注 册, 审 批 后 在 每 学 期 初 到 社 团 联 合 会 登 记 注 册 后 可 继 续 开 展 工 作 学 生 社 团 不 得 刻 制 公 章 可 以 自 备 艺 术 图 章 和 其 他 标 志, 但 须 由 社 团 联 合 会 批 准 学 生 社 团 开 展 除 内 部 活 动 以 外 的 开 放 性 活 动, 必 须 经 社 团 所 属 部 门 部 长 及 策 划 部 审 核 批 准 后 才 可 进 行 活 动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1. 各 学 生 社 团 组 织 的 中 小 型 活 动 在 举 办 前 一 周 必 须 向 社 团 联 合 会 提 交 活 动 申 请, 大 型 活 动 提 前 两 周 申 请, 计 划 书 用 B5 纸 打 印, 计 划 内 容 要 详 细 2. 对 于 在 举 办 活 动 之 前 没 有 向 社 团 联 合 会 递 交 申 请 的 活 动 一 律 视 为 无 效 活 动, 若 要 发 现 此 类 活 动 进 行, 将 对 活 动 给 予 制 止, 并 追 究 负 责 人 责 任, 累 计 两 次 以 上 的, 将 建 议 更 换 负 责 人 3. 学 生 社 团 必 须 将 活 动 计 划 落 到 实 处, 社 团 联 合 会 将 对 各 学 -144-
185 大 学 生 手 册 生 社 团 的 活 动 计 划 逐 一 进 行 检 查 学 生 社 团 可 以 创 办 内 部 刊 物, 但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校 纪 校 规 和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内 部 刊 物 的 编 印 和 发 行 必 须 由 登 记 的 管 理 机 构 或 组 织 讨 论 通 过, 由 校 团 委 审 查 批 准 后, 可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出 版 社 团 联 合 会 有 权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社 团 刊 物 进 行 整 改 或 停 刊 对 有 违 反 章 程, 名 存 实 亡 的 社 团, 列 为 整 顿 社 团 进 行 考 察, 对 不 符 合 考 察 要 求 的 社 团, 社 团 联 合 会 有 权 取 缔 各 社 团 组 织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并 设 专 人 负 责 社 团 组 织 换 届 后, 需 立 即 将 换 届 后 组 织 成 员 名 单 交 到 社 团 联 合 会 对 工 作 积 极 表 现 突 出 的 社 团 予 以 奖 励 对 工 作 消 极 表 现 恶 劣 的 社 团 予 以 批 评 处 理 若 社 团 有 突 出 表 现, 可 向 社 团 联 合 会 申 请 相 应 加 分 及 建 立 素 质 拓 展 认 证 对 条 件 成 熟 的 社 团, 经 申 请 批 准 后 可 建 立 党 团 组 织, 以 加 强 领 导 和 管 理 对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的 学 生 社 团 予 以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或 后 果 严 重 的 对 其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给 以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评 分 各 社 团 应 按 照 出 勤 时 间 规 定 按 时 出 席 例 会 依 据 活 动 次 数 及 完 成 该 活 动 的 质 量 将 给 予 不 同 的 建 立 投 诉 热 线 借 此 反 馈 会 员 的 满 意 程 度 根 据 各 项 活 动 上 报 材 料 的 积 极 程 度 予 以 评 分 评 分 标 准 如 下 : ( 一 ) 出 勤 基 础 分 为 10 分,3 次 不 例 会 的 社 团 将 取 消 参 评 资 格 ; -145-
186 ( 二 ) 活 动 表 现 分 为 50 分, 其 中 包 括 日 常 活 动 25 分, 机 动 活 动 25 分 ; ( 三 ) 依 据 会 员 反 馈 信 息 做 出 适 当 的 评 分, 满 分 10 分 ; ( 四 ) 上 交 材 料 10 分, 评 分 标 准 为 及 时 不 及 时 ; ( 五 ) 特 殊 贡 献 10 分, 依 据 为 活 动 的 影 响 和 号 召 力 ; 相 应 的 奖 励 根 据 相 应 的 加 分, 每 年 评 定 一 次 星 级 社 团 并 给 予 学 生 社 团 的 登 记 事 项 备 案 事 项 需 要 变 更 的, 应 当 在 7 日 内 向 社 团 联 合 会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学 生 社 团 修 改 章 程, 应 当 在 7 日 内 报 社 团 联 合 会 备 案 学 生 社 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向 社 团 联 合 会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 ( 一 ) 违 背 学 生 社 团 章 程 规 定 的 ; ( 二 ) 会 员 大 会 决 议 解 散 的 ; ( 三 ) 分 立 合 并 的 ; ( 四 ) 社 团 被 责 令 关 闭 或 解 散 ; ( 五 )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终 止 的 学 生 社 团 提 出 注 销 申 请 登 记, 应 当 提 交 由 社 团 负 责 人 签 名 经 会 员 大 会 通 过 的 注 销 申 请 书 学 生 社 团 应 当 组 织 对 其 财 务 进 行 清 算, 并 出 具 清 算 报 告 书 清 算 期 间, 学 生 社 团 不 得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学 生 社 团 应 当 自 清 算 结 束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到 社 团 联 合 会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学 生 社 团 注 销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交 由 校 团 委 审 核 后, 指 派 社 团 联 合 会 返 还 给 社 团 成 员 学 生 社 团 的 变 更 和 注 销, 应 当 在 报 批 后 以 公 告 形 式 宣 布 本 管 理 制 度 解 释 权 归 共 青 团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委 员 会 -146-
187 大 学 生 手 册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联 合 会 ( 简 称 社 团 联 合 会 ) 是 由 校 团 委 领 导 的 校 级 学 生 组 织 机 构,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为 组 织 原 则, 是 全 校 各 个 学 生 社 团 的 领 导 机 构, 负 责 监 督 指 导 各 学 生 社 团 工 作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社 团 联 合 会 的 宗 旨 是 活 跃 大 学 生 课 余 文 化 生 活, 构 建 良 好 的 校 园 文 化 氛 围, 开 展 各 种 有 益 大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劳 全 面 发 展 的 优 秀 人 才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社 团 联 合 会 的 工 作 方 针 是 以 服 务 为 前 提, 以 引 领 先 进 文 化 为 目 标, 以 陶 冶 情 操 培 养 能 力 展 现 风 采 提 高 素 质 为 己 任 ; 以 博 采 众 长, 雅 俗 共 赏 为 特 色, 构 建 以 丰 富 校 园 生 活, 打 造 文 化 精 品, 激 荡 时 代 脉 搏, 引 领 文 明 风 尚 为 理 念 的 学 生 社 团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社 团 联 合 会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通 过 对 学 生 社 团 的 日 常 管 理 引 导 监 督 积 极 协 调, 使 各 个 学 生 社 团 在 校 团 委 的 统 一 指 导 下 更 有 效 地 开 展 各 项 活 动, 更 好 地 服 务 广 大 同 学 社 团 联 合 会 设 主 席 一 名, 副 主 席 若 干 名, 下 设 九 个 部 门, 部 长 九 名, 各 部 部 长 经 主 席 提 名, 主 席 团 讨 论 通 过 ; 各 部 部 员 由 部 长 提 名, 主 席 团 任 命 ; 各 部 门 分 别 为 : 办 公 室 策 划 部 外 联 部 网 络 宣 传 部 体 育 管 理 部 科 研 指 导 部 文 学 艺 术 部 公 益 部 益 趣 部 ; 学 生 社 团 必 须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遵 守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维 持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生 活 秩 序 -147-
188 学 校 各 级 学 生 社 团 的 建 立, 必 须 向 社 团 联 合 会 提 出 注 册 申 请, 经 审 核 批 准 后, 方 可 以 团 体 名 义 组 织 各 种 活 动 不 经 注 册 的 学 生 社 团 均 被 视 为 非 法 团 体 将 予 以 取 缔 学 生 社 团 必 须 遵 守 社 团 联 合 会 章 程, 服 从 学 校 及 联 合 会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接 受 联 合 会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学 生 社 团 必 须 按 照 学 校 的 规 定 履 行 申 报 和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并 按 学 校 批 准 的 活 动 内 容 范 围 方 式 等 开 展 活 动 不 允 许 组 织 和 参 与 同 乡 会 老 乡 会 等 类 似 的 学 生 社 团 学 生 社 团 必 须 努 力 实 现 本 团 体 宗 旨, 积 极 开 展 有 利 于 拓 展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提 高 学 生 修 养 的 各 项 活 动 学 生 社 团 必 须 维 护 会 员 利 益, 本 着 对 同 学 负 责 的 态 度 开 展 活 动 凡 是 具 有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正 式 学 籍 的 本 专 科 生, 不 分 民 族 性 别 年 龄 宗 教 信 仰, 经 各 学 生 社 团 的 接 纳, 承 认 社 团 联 合 会 章 程, 即 可 成 为 会 员 学 生 一 般 不 能 组 织 和 参 加 校 外 的 学 生 社 团 的 确 有 必 要 组 织 或 参 加 校 外 学 生 社 团 的, 应 经 学 校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若 学 生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申 请 成 立 跨 校 跨 地 区 或 面 向 社 会 的 团 体 组 织 或 创 办 面 向 校 外 或 社 会 的 刊 物, 应 按 国 家 社 团 管 理 条 例 或 刊 物 出 版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参 加 学 生 社 团, 应 按 团 体 章 程 的 要 求 履 行 入 会 手 续, 并 服 从 该 团 体 管 理,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会 员 应 积 极 参 加 学 生 社 团 的 各 项 活 动, 以 促 进 社 团 的 健 康 发 展 组 织 和 参 加 学 生 社 团 不 能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生 活 -148-
189 大 学 生 手 册 秩 序 和 自 身 的 学 业 完 成 会 员 的 权 利 : 1. 会 员 有 权 了 解 所 在 学 生 社 团 的 章 程 组 织 机 构 和 财 务 制 度 有 权 对 学 生 社 团 的 建 设 管 理 和 活 动 提 出 建 议 或 质 询 ; 2. 若 学 生 社 团 执 行 负 责 人 违 反 法 规 校 纪 或 社 团 联 合 会 章 程, 损 害 会 员 利 益, 会 员 有 权 向 联 合 会 和 校 团 委 反 映 问 题 和 情 况, 并 对 处 理 结 果 有 知 情 权 ; 3. 会 员 均 享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可 按 照 章 程 担 任 职 务 ; 4. 会 员 有 退 会 的 自 由, 退 会 时 要 依 照 学 生 社 团 章 程 并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以 作 备 案, 会 员 入 会 未 满 两 个 月 的, 有 权 索 要 原 先 交 纳 的 会 费 ; 5. 会 员 有 权 对 社 团 联 合 会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学 生 干 部 的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并 提 出 不 同 意 见 ; 会 员 的 义 务 : 1. 会 员 必 须 遵 守 社 团 联 合 会 和 所 在 学 生 社 团 的 章 程 ; 2. 会 员 应 接 受 学 生 社 团 的 定 期 注 册 ; 3. 会 员 有 义 务 对 学 生 社 团 工 作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 4. 会 员 应 积 极 参 加 本 会 活 动, 努 力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 5. 会 员 之 间 应 相 互 了 解 和 理 解, 相 互 帮 助, 共 同 进 步 ; 会 员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取 消 会 籍 : 1. 自 愿 退 会 者 ; 2. 违 反 社 团 联 合 会 章 程, 对 学 生 社 团 的 正 常 工 作 不 支 持 ; 3. 因 毕 业 或 其 他 原 因 取 消 学 籍 者 ; 社 团 联 合 会 负 责 协 调 各 学 生 社 团 之 间 的 活 动, 使 各 学 生 社 团 的 活 动 有 序 地 进 行 社 团 联 合 会 为 学 生 社 团 争 取 必 需 的 设 备 与 资 金, -149-
190 学 生 社 团 的 各 类 资 源 通 过 社 团 联 合 会 实 现 共 享 社 团 联 合 会 负 责 审 核 各 学 生 社 团 的 日 常 经 费, 协 助 学 生 社 团 申 请 大 型 活 动 的 经 费 团 的 可 行 性 意 见 并 执 行 社 团 联 合 会 响 应 学 生 社 团 的 要 求, 广 泛 听 取 学 生 社 社 团 联 合 会 定 期 对 学 生 社 团 进 行 评 优, 负 责 对 各 级 学 生 社 团 学 生 干 部 的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和 考 评 社 团 联 合 会 负 责 加 强 各 学 生 社 团 与 上 级 领 导 的 联 系 与 交 流, 扩 大 学 生 社 团 的 影 响, 同 时 负 责 向 学 生 社 团 传 达 学 校 有 关 精 神, 执 行 相 关 决 议 社 团 联 合 会 负 责 指 导 及 管 理 学 生 社 团 开 展 校 级 活 动, 并 做 好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的 工 作, 使 各 项 工 作 能 够 顺 利 开 展 社 团 联 合 会 根 据 学 生 社 团 的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将 其 分 为 五 大 类 : 公 益 及 志 愿 服 务 类 学 术 科 研 类 文 学 艺 术 类 体 育 健 身 类 益 趣 类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归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团 委 -150-
191 大 学 生 手 册 说 明 : 此 大 学 生 手 册 从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大 学 生 手 册 的 解 释 权 归 学 生 处, 如 有 和 上 级 文 件 相 悖 之 处 以 上 级 文 件 为 准 根 椐 学 校 发 展 需 要, 如 果 个 别 内 容 有 所 改 变, 学 校 将 另 行 通 知 特 此 说 明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学 生 处 2014 年 9 月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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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武 汉 ) 2012 年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年 鉴 顾 问 : 唐 辉 明 主 编 : 殷 坤 龙 陶 应 发 喻 芒 清 副 主 编 : 于 晓 舟 李 门 楼 张 俐 刘 雪 梅 吴 堂 高 陈 慧 编 委 :( 按 姓 氏 笔 画 ) 王 小 龙 王 蕾 王 静 王 筱 越 叶 静 吕 海 燕 刘 卉 刘 建 华 刘 凤 莲 李 祖 超 李 江 风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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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附件3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一 国 家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 二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37 第 105 号 令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8 三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47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48 私 募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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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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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附 件 :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布 日 期 发 布 部 门 1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文 化 厅 旅 游 局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文 物 参 观 点 门 票 的 通 甘 价 综 1986 14 号 1986 年 2 月 5 日 省 物 价 委 省 文 化 厅 省 旅 游 局 2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涉 外 宾 馆 ( 饭 店 ) 客 房 收 费 标 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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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彭 州 中 学 2014级 8月 考 试 语 文 试 题 满 分 150分 考 试 用 时 150分 钟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务 必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班 级 填 写 在 答 题 卡 规 定 位 置 上 2 答 选 择 题 时, 必 须 使 用 2B铅 笔 将 机 读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的 答 案 标 号 涂 黒, 如 需 改 动, 用 像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诸 暨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诸 教 2016 97 号 关 于 印 发 二 一 六 学 年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镇 乡 ( 街 道 ) 学 校 : 2016 学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目 标, 理 清 思 路, 确 保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特 制 定 二 一 六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第 六 章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自 從 先 秦 思 想 興 盛 以 來, 中 國 民 族 深 受 到 儒 家 思 想 的 影 響, 對 鬼 神 更 抱 持 著 未 知 生, 焉 知 死 與 敬 鬼 神 而 遠 之 的 態 度, 也 從 子 不 語 : 怪 力 亂 神 顯 示 出 了 不 談 論 鬼 神 之 事, 因 此 可 以 看 出 儒 家 對 於 鬼 神 是 抱 持 著 存 而 不 論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 齋 志 異 < 蓮 香 > 蒲 松 齡 桑 生, 名 曉, 字 子 明, 沂 州 人, 少 孤, 館 於 紅 花 埠 桑 為 人 靜 穆 自 喜, 日 再 出, 就 食 東 鄰, 餘 時 堅 坐 而 已 東 鄰 生 偶 至, 戲 曰 : 君 獨 居 不 畏 鬼 狐 耶? 笑 答 曰 : 丈 夫 何 畏 鬼 狐? 雄 來 吾 有 利 劍, 雌 者 尚 當 開 門 納 之 鄰 生 歸, 與 友 謀,
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最终版).doc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法 律 法 规 指 引 手 册 序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的 管 理 人 员 在 日 常 经 营 中 依 法 合 规 地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不 仅 能 够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保 险 经 营 风 险, 同 时 也 能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保 护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