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是 發 展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必 須 堅 持 和 貫 徹 的 重 大 戰 略 思 想 胡 錦 濤 指 出, 科 學 發 展 觀, 第 一 要 義 是 發 展, 核 心 是 以 人 為 本, 基 本 要 求 是 全 面 協 調 可 持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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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枪镕晁 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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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國 第 三 次 社 會 轉 型 中 共 17 大 與 新 發 展 觀 時 評 中 國 第 三 次 社 會 轉 型 中 共 17 大 與 新 發 展 觀 The Third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CPC 17th National Congress and The View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宋 國 誠 (Sung, Kuo-Chen)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國 關 中 心 研 究 員 中 共 16 屆 三 中 全 會 通 過 了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完 善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若 干 問 題 的 決 定, 提 出 必 須 堅 持 以 人 為 本, 樹 立 全 面 協 調 可 持 續 的 發 展 觀, 促 進 經 濟 社 會 和 人 的 全 面 發 展 2003 年 4 月 15 日, 中 共 總 書 記 胡 錦 濤 在 廣 東 考 察 時 指 出, 要 堅 持 全 面 的 發 展 觀 2003 年 7 月 28 日 胡 錦 濤 又 在 全 國 防 治 非 典 工 作 會 議 上 指 出, 要 更 好 地 堅 持 協 調 發 展 全 面 發 展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發 展 觀 至 於 科 學 發 展 觀 這 一 完 整 術 語, 則 是 胡 錦 濤 於 2003 年 8 月 28 9 月 1 日 在 江 西 考 察 時 提 出, 當 時 他 提 到 : 要 牢 記 樹 立 協 調 發 展 全 面 發 展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科 學 發 展 觀, 積 極 探 討 符 合 實 際 的 發 展 新 路 子, 進 一 步 完 善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2003 年 11 月 21 日, 中 共 總 理 溫 家 寶 在 接 受 美 國 華 盛 頓 郵 報 採 訪 時 指 出, 我 們 新 一 屆 領 導 通 過 抗 擊 非 典 型 肺 炎 這 場 疾 病, 得 到 一 個 重 要 的 啟 示, 就 是 要 注 意 協 調 發 展, 城 鄉 發 展 不 平 衡,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不 平 衡, 就 如 同 一 個 人 一 條 腿 長 一 條 腿 短 一 樣, 一 定 會 跌 跤 的, 一 個 國 家 一 條 腿 長 一 條 腿 短, 也 會 跌 跤 的 壹 科 學 發 展 觀 的 提 出 2007 年 10 月 日, 中 共 總 書 記 胡 錦 濤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17 屆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 以 下 簡 稱 17 大 ) 中, 提 出 了 所 謂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理 論 體 系 的 觀 點, 這 個 理 論 體 系 除 了 繼 承 鄧 小 平 理 論, 三 個 代 表 之 外, 還 把 科 學 發 展 觀 列 為 此 一 理 論 體 系 的 構 成 要 素, 並 將 之 定 義 為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重 要 指 導 方 針, 1
2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是 發 展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必 須 堅 持 和 貫 徹 的 重 大 戰 略 思 想 胡 錦 濤 指 出, 科 學 發 展 觀, 第 一 要 義 是 發 展, 核 心 是 以 人 為 本, 基 本 要 求 是 全 面 協 調 可 持 續, 根 本 方 法 是 統 籌 兼 顧 胡 錦 濤 還 把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視 為 深 入 貫 徹 科 學 發 展 觀 的 核 心 目 標, 把 科 學 發 展 觀 視 為 當 代 中 國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社 會 主 義 核 心 價 值 體 系, 並 在 繁 榮 社 會 主 義 文 化 的 框 架 下, 推 動 當 代 中 國 馬 克 思 主 義 大 眾 化 除 此 之 外, 科 學 發 展 觀 在 這 次 17 大 中 正 式 寫 入 黨 章 17 大 關 於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 修 正 案 ) 的 決 議 中 指 出, 要 把 全 社 會 的 發 展 積 極 性 引 導 到 科 學 發 展 上 來, 把 科 學 發 展 觀 貫 徹 落 實 到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各 個 方 面, 藉 此 再 次 申 明 了 科 學 發 展 觀 對 中 國 未 來 發 展 的 戰 略 指 導 意 義 綜 觀 胡 錦 濤 的 政 治 報 告 和 黨 章 修 正 案, 可 以 歸 結 今 後 中 國 大 陸 的 治 國 理 念 和 發 展 戰 略 為 如 下 的 論 述 : 運 用 統 籌 兼 顧 全 面 協 調 可 持 續 的 科 學 方 法, 建 立 以 人 為 本 社 會 和 諧 的 小 康 社 會 貳 中 國 第 三 次 社 會 轉 型 如 果 科 學 發 展 觀 不 是 新 的 發 展 觀, 自 然 無 需 將 之 視 為 理 論 體 系 的 重 要 構 成 要 素, 也 不 可 能 將 之 列 為 最 高 戰 略 指 導 原 則 既 然 謂 之 新 的 發 展 觀, 必 然 是 對 舊 的 發 展 觀 的 修 正 改 革 轉 向 或 取 代 ; 既 是 謂 之 關 於 發 展 的 新 觀 念, 必 然 就 是 對 舊 觀 念 的 批 評 和 導 正 ; 兩 者 合 而 觀 之, 沒 有 舊 弦 的 失 音 就 不 會 有 新 弦 的 改 調, 科 學 發 展 觀 必 然 涉 及 從 傳 統 發 展 觀 向 新 發 展 觀 的 轉 型 和 過 渡, 並 牽 動 包 括 思 想 路 線 政 經 制 度 社 會 文 化 整 體 改 革 的 路 徑 與 方 向 在 此 意 義 上, 可 以 將 中 共 建 政 (1949) 以 來 的 社 會 轉 型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是 延 襲 蘇 聯 經 驗 準 用 重 工 業 化 超 趕 戰 略 實 行 人 民 公 社 和 和 國 有 化 的 計 畫 經 濟 體 制 ( ); 第 二 階 段 是 依 據 鄧 小 平 以 經 濟 建 設 為 中 心 的 觀 點, 實 行 以 公 有 制 為 主 私 有 制 為 輔 的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 ); 第 三 階 段 是 以 胡 溫 體 制 為 主 導, 實 行 統 籌 協 調 人 本 主 義 的 科 學 發 展 體 制 (2006~) 科 學 發 展 觀 是 在 分 析 世 界 各 國 經 濟 發 展 趨 勢 和 對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經 濟 發 展 之 經 驗 教 訓 進 行 總 結 的 基 礎 上 提 出 來 的, 它 標 記 出 全 面 協 調 可 持 續 人 本 四 個 面 向, 由 此 可 以 看 出, 四 個 面 向 旨 在 矯 正 片 面 失 調 高 消 耗 物 化 四 個 偏 差 傾 向 中 國 從 2003 年 開 始 進 入 了 人 均 GDP 超 過 1,000 美 元 的 中 低 收 入 中 等 發 展 國 家 多 數 經 濟 學 家 已 經 察 覺, 中 國 經 濟 已 進 入 一 個 重 要 關 口, 亦 即 究 竟 走 向 穩 定 持 續 的 發 展, 還 是 走 向 國 際 經 濟 上 所 謂 拉 美 陷 阱, 於 是 對 中 國 政 府 而 言, 當 經 濟 發 展 達 到 一 定 水 平 時, 究 竟 應 把 增 長 的 成 果 繼 2
3 中 國 第 三 次 社 會 轉 型 中 共 17 大 與 新 發 展 觀 時 評 續 投 入 於 發 展 經 濟, 繼 續 提 高 增 長 速 度 與 增 長 率, 還 是 轉 而 將 部 分 財 富 用 於 健 全 社 會 福 利 與 人 文 投 資, 這 是 一 項 困 難 的 選 擇, 但 顯 然 是 無 可 必 避 免 的 選 擇 科 學 發 展 觀 並 不 是 對 市 場 經 濟 和 公 有 體 制 的 單 純 否 定, 也 不 是 向 傳 統 計 畫 經 濟 體 制 的 回 返, 而 是 對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社 會 結 構 與 人 文 素 質 的 調 適 與 轉 化, 這 個 轉 化 範 式 (paradigm of transformation) 是 指 向 人 本 性 (humanism) 和 可 持 續 性 (substantiality) 以 哲 學 面 來 說, 它 是 向 青 年 馬 克 思 主 義 關 於 人 的 全 面 發 展 的 呼 應 與 回 返 ; 以 政 治 面 來 說, 它 是 政 府 職 能 由 威 權 統 治 向 公 共 治 理 和 社 會 服 務 的 轉 向 ; 以 經 濟 面 來 說, 則 是 以 人 本 經 濟 和 生 態 經 濟 為 目 標 模 式 進 一 步 言 之, 經 過 近 30 年 市 場 經 濟 摸 石 過 河 的 試 驗, 無 論 在 宏 觀 或 微 觀 上, 市 場 經 濟 利 弊 互 見 的 情 況 已 經 十 分 明 顯 ; 為 了 確 保 長 遠 可 持 續 穩 定 的 發 展, 在 經 歷 由 計 畫 到 市 場 的 第 二 次 社 會 轉 型 之 後, 有 必 要 進 行 第 三 次 社 會 轉 型, 並 盡 可 能 面 對 並 克 服 發 展 至 今 所 形 成 的 偏 差 失 誤 與 瓶 頸 從 總 體 內 涵 而 言, 科 學 發 展 觀 中 國 第 三 次 社 會 轉 型 涉 及 了 思 想 觀 念 經 濟 體 制 政 府 模 式 三 個 主 軸 的 轉 型, 因 而 是 一 種 總 體 性 發 展 的 轉 型, 它 既 包 括 經 濟 增 長 在 內 的 人 民 生 活 科 技 教 育 社 會 保 障 醫 療 保 健 社 會 秩 序 等 方 面 在 內 的 發 展, 也 包 括 人 的 發 展 在 內 的 人 性 尊 嚴 價 值 潛 力 素 質 等 方 面, 從 經 濟 人 向 自 由 人 的 發 展 ; 也 包 括 政 治 上 從 提 高 政 府 效 能 清 除 錢 權 交 易 腐 敗 和 尋 租 行 為, 從 干 預 型 政 府 到 服 務 型 政 府 的 民 主 化 發 展 在 此 意 義 上, 標 誌 著 中 國 第 三 次 社 會 轉 型 的 科 學 發 展 觀, 是 一 種 人 文 經 濟 民 主 的 對 接 與 融 合, 是 跨 越 單 純 物 質 意 義 的 經 濟 增 長, 走 向 人 文 意 義 的 社 會 綜 合 發 展, 最 終 目 標 則 是 朝 向 建 立 共 同 富 裕 全 面 小 康 的 社 會 參 從 經 濟 增 長 到 人 類 發 展 科 學 發 展 觀 客 觀 上 要 求 對 傳 統 發 展 觀 以 物 為 本 的 經 濟 增 長 論 作 出 反 思 與 批 判 早 在 1960 年 代 末 期, 英 國 經 濟 學 家 Dudley Seers 就 指 出 不 能 輕 率 將 發 展 等 同 於 經 濟 增 長 的 觀 點 Seers 指 出, 從 過 去 的 經 驗 來 看, 社 會 危 機 和 政 治 動 亂 不 僅 折 磨 了 經 濟 停 滯 的 國 家, 也 折 磨 了 人 均 收 入 迅 速 增 長 的 國 家 換 言 之, 經 濟 增 長 既 不 能 主 動 帶 來 制 度 創 新 或 公 共 福 利, 也 無 法 解 決 社 會 和 政 治 上 的 困 難, 甚 至 諸 如 不 能 創 造 新 增 就 業 機 會 的 無 效 增 長, 僅 僅 是 少 數 人 得 利 的 少 數 增 長, 乃 至 不 能 提 高 人 的 素 質 和 文 化 水 平 的 暴 發 戶 增 長 以 及 付 出 資 源 和 生 態 代 3
4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價 的 得 不 償 失 的 增 長, 都 會 引 起 更 大 的 災 難 與 禍 害 Seers 強 調, 以 經 濟 增 長 來 概 括 發 展 是 不 夠 的, 一 個 國 家 若 不 能 使 不 平 等 失 業 貧 困 方 面 趨 於 減 少, 就 不 可 能 享 有 真 正 的 發 展 強 調 綜 合 全 面 的 人 類 發 展 已 經 取 代 了 純 粹 追 求 GDP 數 字 的 經 濟 增 長 知 名 經 濟 學 家 János Kornai 也 指 出, 僅 僅 依 賴 經 濟 增 長 來 解 決 轉 型 問 題 是 危 險 的 他 在 1972 年 的 急 進 與 和 諧 增 長 (Rush versus Harmonic Grouth) 一 書 中, 對 史 達 林 式 的 增 長 狂 熱 症 (growth mania) 提 出 批 判, 並 認 為 轉 型 應 該 是 綜 合 與 全 面 的, 任 何 片 面 強 調 增 長 狂 熱 和 數 字 神 話 的 傾 向, 都 是 不 合 理 的 到 了 1990 年, 聯 合 國 發 展 計 畫 署 (UNDP) 首 次 提 出 人 類 發 展 (human development) 這 一 概 念 該 機 構 從 1990 年 起, 每 年 發 表 一 份 不 同 主 題 的 人 類 發 展 報 告, 對 世 界 各 國 的 人 類 發 展 狀 況 進 行 評 估 和 比 較 這 個 機 構 與 年 度 報 告, 著 重 於 人 類 自 身 的 發 展, 認 為 增 長 只 是 手 段, 而 人 類 發 展 才 是 目 的, 一 切 應 以 人 為 中 心, 社 會 發 展 的 最 終 目 標 是 改 善 和 提 高 全 體 人 民 的 生 活 質 量 隨 著 新 發 展 觀 的 提 出, 當 初 作 為 啟 動 經 濟 改 革 之 初 始 誘 發 機 制 的 一 部 分 人 先 富 起 來 的 觀 點, 以 及 經 歷 20 幾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達 到 平 均 兩 位 數 字 的 高 速 增 長 策 略, 也 受 到 了 反 思 和 質 疑 在 改 革 開 放 初 期, 先 富 論 雖 然 是 在 國 民 經 濟 基 礎 薄 弱 時 具 有 拉 動 與 示 範 效 果, 但 一 旦 經 濟 步 上 增 長 軌 道, 對 於 長 期 被 忽 視 的 後 窮 者 而 言, 相 對 剝 奪 感 自 然 格 外 強 烈 而 突 顯 1990 年 代 以 來, 中 國 經 濟 增 長 最 快 速 的 莫 過 於 城 市 房 地 產 業, 粗 略 估 計, 房 地 產 及 其 相 關 產 業 對 GDP 的 貢 獻 可 以 上 達 30 40% 實 際 上, 人 們 不 僅 以 泡 沫 經 濟 來 形 容 過 熱 的 房 地 產, 在 高 速 增 長 的 背 後 往 往 是 令 人 瞠 目 結 舌 的 犯 罪 活 動 中 國 國 情 專 家 胡 鞍 鋼 就 指 出, 高 速 增 長 本 身 既 是 是 一 個 極 不 平 衡 的 過 程, 也 是 極 不 穩 定 的 過 程, 因 為 高 速 增 長 必 然 引 發 增 長 快 慢 所 得 高 低 貧 富 差 距 之 間 對 效 率 與 公 平 的 兩 極 化 爭 論 胡 鞍 鋼 特 別 強 調 高 速 發 展 引 發 大 規 模 人 口 流 動 和 大 規 模 破 壞 生 態 所 導 致 的 對 社 會 安 定 的 巨 大 衝 擊 在 目 前 所 知 的 各 國 不 同 的 發 展 觀 之 中, 法 國 經 濟 學 家 François Perroux 的 觀 點 再 度 受 到 重 視 Perroux 的 觀 點 對 正 在 思 索 和 建 構 新 發 展 戰 略 的 中 國 至 為 受 用, 他 提 出 了 所 謂 發 展 關 鍵 的 觀 點, 那 就 是 制 定 新 的 標 準 並 找 到 使 舊 價 值 觀 念 更 新 但 又 不 是 歪 曲 它 們 的 新 手 段, 這 種 新 手 段 必 須 滿 足 三 個 基 本 條 件 : 1. 在 一 個 漫 長 的 時 期 內, 發 展 中 國 家 必 須 就 生 活 條 件 文 化 和 政 治 意 志 的 鍛 4
5 中 國 第 三 次 社 會 轉 型 中 共 17 大 與 新 發 展 觀 時 評 練 來 提 高 個 人 和 群 體 的 標 準 ( 社 會 前 進 條 件 ) 2. 它 必 須 始 終 使 特 殊 的 經 濟 與 社 會 結 構 向 著 最 佳 一 般 結 構 的 方 向 發 展, 以 促 進 該 共 同 體 每 一 個 各 別 成 員 的 個 性 全 面 發 展 ( 良 好 結 構 條 件 ) 3. 一 旦 具 備 了 這 兩 個 先 決 條 件, 它 必 須 盡 可 能 迅 速 地 促 使 革 新 和 投 資 的 效 益 科 學 知 識 和 藝 術 創 造 性 在 整 個 人 口 中 普 及 肆 從 科 學 發 展 觀 到 兩 岸 和 平 觀 在 兩 岸 關 係 方 面, 胡 錦 濤 在 17 大 中 除 了 重 申 胡 四 點 : 堅 持 一 個 中 國 原 則 絕 不 動 搖, 爭 取 和 平 統 一 的 努 力 絕 不 放 棄, 貫 徹 寄 希 望 於 臺 灣 人 民 的 方 針 絕 不 改 變, 反 對 臺 獨 分 裂 活 動 絕 不 妥 協 之 外, 不 僅 隻 字 未 提 武 力 犯 臺, 而 且 提 出 協 商 正 式 結 束 兩 岸 敵 對 狀 態, 達 成 和 平 協 議, 構 建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框 架 的 主 張 實 際 上, 中 國 大 陸 的 科 學 發 展 不 能 獨 缺 兩 岸 的 和 平 發 展, 一 個 冰 凍 僵 持 鋒 火 相 連 的 臺 海 情 勢, 既 不 利 於 大 陸 方 面 追 求 統 籌 協 調 的 發 展, 也 不 利 於 兩 岸 追 求 民 族 繁 榮 共 同 富 裕 的 目 標 因 此, 在 科 學 發 展 觀 的 戰 略 指 導 下, 兩 岸 也 應 建 立 和 平 發 展 觀, 建 立 一 種 全 面 互 動 協 調 溝 通 持 續 穩 定 和 以 民 族 為 本 的 科 學 兩 岸 觀 應 該 申 明 的 是, 只 有 和 諧 的 兩 岸 關 係, 中 國 大 陸 和 諧 社 會 的 建 立 才 具 有 博 大 寬 廣 的 意 義, 只 有 兩 岸 和 平 共 存, 中 國 大 陸 對 和 諧 世 界 的 追 求 與 和 平 崛 起, 才 具 有 深 遠 的 意 義 5
6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中 共 成 立 中 國 投 資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之 意 涵 與 展 望 The Meaning of and Prospec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hina Investment Company 劉 大 年 (Liu, Da-Nien)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國 際 經 濟 所 研 究 員 壹 背 景 說 明 中 共 在 今 年 9 月 29 日 成 立 中 國 投 資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簡 稱 中 投 公 司 ), 為 根 據 中 共 公 司 法 所 設 立 之 專 司 中 共 外 匯 投 資 業 務 的 國 有 獨 資 公 司 中 投 的 資 本 由 中 國 財 政 部 發 行 1.55 兆 人 民 幣 特 別 國 債 予 以 籌 資 2,000 億 美 元, 為 亞 洲 最 大 的 國 有 獨 資 公 司, 未 來 將 正 式 負 責 中 共 外 匯 投 資 大 權 根 據 中 共 官 方 對 中 投 公 司 的 定 位, 該 公 司 主 要 任 務 是 利 用 中 共 部 分 外 匯 存 底 進 行 投 資, 以 提 高 外 匯 經 營 的 收 益 中 投 公 司 是 獨 立 專 業 的 國 家 投 資 公 司, 進 行 專 業 化 操 作, 實 現 收 益 率 是 其 首 要 目 標, 其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境 外 金 融 市 場 投 資 股 權 投 資 和 中 國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投 資 貳 成 立 動 機 與 內 涵 由 於 中 投 公 司 主 要 是 運 用 中 共 外 匯 存 底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而 一 般 對 於 外 匯 存 底 常 有 不 同 的 解 讀, 所 以 有 必 要 先 就 外 匯 存 底 的 概 念 簡 單 說 明,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中 共 成 立 中 投 公 司 的 動 機 外 匯 存 底 又 稱 外 匯 準 備, 為 一 國 中 央 銀 行 所 持 有 的 外 幣 現 鈔 外 幣 存 款 外 幣 票 據 以 外 幣 計 價 的 有 價 證 券 ( 如 國 外 發 行 的 國 庫 券 公 債 公 司 債 及 股 票 等 ) 以 及 外 幣 貸 款 等 債 權 外 匯 存 底 如 同 以 金 融 性 資 產 保 有 儲 蓄, 其 主 要 的 功 用 為 防 範 風 險, 即 清 償 國 際 債 務 和 預 防 投 機 行 為 中 央 銀 行 在 外 匯 市 場 買 賣 外 匯 和 在 國 內 實 行 沖 銷 措 施 皆 會 影 響 外 匯 存 底 的 數 量 當 中 央 銀 行 買 進 外 匯 或 民 間 將 賺 取 的 外 匯 換 成 本 國 貨 幣, 皆 會 使 得 外 匯 存 底 增 加 並 對 應 本 國 貨 幣 供 給 的 增 加, 進 6
7 中 共 成 立 中 國 投 資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之 意 涵 與 展 望 時 評 而 影 響 到 國 內 物 價 利 率 與 匯 率, 因 此 外 匯 存 底 多 寡 對 本 國 總 體 經 濟 有 直 接 的 影 響 由 於 外 匯 存 底 是 以 金 融 性 的 資 產 保 存, 因 此 若 將 國 家 比 喻 成 一 個 企 業, 一 個 國 家 應 該 保 有 多 少 外 匯 存 底, 就 好 比 一 個 企 業 該 持 有 多 少 金 融 資 產 一 樣, 應 有 適 當 的 規 模, 過 多 與 過 少 均 不 適 合 所 以 一 國 外 匯 存 底 愈 多, 未 必 對 此 國 一 定 絕 對 有 利, 特 別 是 過 多 的 外 匯 存 底 通 常 表 示 國 內 貨 幣 供 給 過 高, 也 會 產 生 通 貨 膨 脹 及 升 值 的 壓 力 至 於 中 共 方 面, 近 年 來 外 匯 存 底 由 於 貿 易 出 超 持 續 成 長 而 不 斷 增 加, 中 國 外 匯 存 底 於 2006 年 首 次 超 越 日 本 成 為 全 球 第 一 大 外 匯 存 底 的 國 家, 並 突 破 1 兆 美 元, 目 前 中 國 外 匯 存 底 約 為 1.43 兆 美 元, 其 中 約 70% 以 美 元 方 式 儲 備 中 共 人 民 銀 行 因 而 不 斷 實 施 沖 銷 措 施, 累 積 大 量 外 匯, 同 時 釋 出 等 值 人 民 幣, 以 致 貨 幣 供 給 超 出 中 國 經 濟 成 長 的 合 理 需 求, 產 生 物 價 膨 脹 的 隱 憂 儘 管 中 國 已 採 取 許 多 貨 幣 政 策 以 穩 定 物 價, 但 貨 幣 流 動 性 仍 偏 大 為 穩 定 總 體 經 濟, 中 國 成 立 專 門 的 外 匯 投 資 公 司, 中 國 財 政 部 以 發 行 國 債 的 形 式 籌 資 向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購 買 外 匯, 不 僅 使 中 國 外 匯 存 底 在 帳 面 上 減 少, 也 可 減 輕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為 穩 定 外 匯 市 場 和 遏 止 投 機 行 為 的 沖 銷 壓 力, 並 進 一 步 協 調 財 政 政 策 與 貨 幣 政 策, 增 加 公 開 市 場 操 作 工 具 的 選 擇, 以 抑 制 貨 幣 供 給 數 量, 進 而 穩 定 物 價 和 因 經 常 沖 銷 而 大 幅 波 動 的 國 內 利 率 其 次 若 由 運 用 基 金 屬 性 而 言, 中 投 公 司 為 中 國 第 一 個 主 權 基 金 (Sovereign Wealth Fund, SWF), 主 權 基 金 是 新 型 態 專 業 化 市 場 化 的 積 極 投 資 機 構, 它 是 針 對 過 多 的 財 政 盈 餘 與 外 匯 存 底, 由 國 家 成 立 的 專 門 投 資 機 構 來 進 行 管 理 運 作 的 基 金, 主 要 從 事 海 外 投 資 與 併 購 目 前 全 球 已 有 22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設 有 主 權 基 金, 持 有 資 產 總 額 估 計 在 2.5 兆 美 元 左 右 成 立 主 權 基 金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希 望 將 外 匯 存 底 做 有 效 的 運 用, 賺 取 合 理 的 收 益 而 以 中 共 角 度 而 言, 因 為 中 共 目 前 外 匯 存 底 多, 大 部 分 以 美 元 方 式 保 有 實 非 上 策, 特 別 是 美 元 近 年 來 一 直 走 貶, 使 其 外 匯 存 底 也 相 對 縮 水, 所 以 藉 由 成 立 中 投 公 司, 運 用 外 匯 存 底 進 行 投 資 以 提 高 收 益, 並 確 保 其 外 匯 安 全 參 運 作 方 式 首 先 在 組 織 架 構 方 面, 中 國 投 資 公 司 董 事 長 由 國 務 院 副 秘 書 長 樓 繼 偉 擔 任, 中 共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會 副 理 事 長 高 西 慶 擔 任 總 經 理, 中 共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書 7
8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記 胡 懷 邦 擔 任 監 事 長 中 國 投 資 公 司 董 事 會 成 員 共 11 人, 包 括 3 名 執 行 董 事 5 名 非 執 行 董 事 1 名 職 工 董 事 以 及 2 名 獨 立 董 事, 均 是 有 官 方 色 彩 的 人 擔 任 中 投 公 司 未 來 將 按 一 般 公 司 化 方 式 運 作, 中 共 宣 稱 將 以 專 業 化 商 業 化 獨 立 化 及 透 明 化 的 經 營 模 式, 而 其 最 主 要 的 目 標 則 是 確 保 投 資 合 理 的 報 酬 率, 可 以 實 現 外 匯 存 底 成 長 的 目 的 而 在 中 投 運 營 初 期, 可 能 的 運 作 方 式 將 以 委 託 投 資 為 主, 即 將 大 部 分 資 金 交 由 專 門 機 構 處 理, 積 累 投 資 經 驗 後, 再 自 行 投 資 以 降 低 風 險 中 投 經 營 範 圍 主 要 以 投 資 海 外 金 融 產 品 組 合 和 股 權 投 資 投 資 領 域 沒 有 地 理 限 制, 主 要 是 人 民 幣 以 外 的 海 外 市 場, 當 然 也 可 能 包 括 臺 灣 不 過 現 階 段 根 據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目 前 仍 未 開 放 中 資 來 臺 進 行 投 資, 所 以 未 來 對 於 臺 灣 金 融 市 場 尚 不 至 於 產 生 直 接 影 響 中 投 具 體 的 投 資 方 向 可 能 有 以 下 三 種 方 式 : 一 為 投 資 低 風 險 高 流 動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債 券 ; 二 為 進 行 較 高 風 險 的 股 權 投 資 ; 三 為 進 行 海 外 實 業 投 資, 如 積 極 收 購 能 源 企 業, 確 保 中 國 能 源 安 全 的 戰 略 投 資 行 為 最 後 若 由 總 體 角 度 而 言, 中 共 認 為 成 立 中 投 公 司 有 助 於 中 國 實 施 經 濟 戰 略 轉 型, 由 過 去 重 視 出 口 導 向 轉 向 加 強 對 外 投 資, 在 全 球 進 行 有 效 地 資 源 配 置, 而 此 也 與 中 共 十 一 五 計 畫 的 目 標 相 符 合 肆 面 臨 的 挑 戰 雖 然 中 投 公 司 所 訂 立 的 目 標 明 確, 但 在 成 立 營 運 初 期 外 界 即 有 不 少 的 疑 問, 普 遍 認 為 未 來 將 面 臨 不 少 的 挑 戰, 此 可 以 歸 納 為 以 下 五 點 : 一 目 標 定 位 不 清 中 投 面 臨 的 首 要 挑 戰 是 定 位 的 困 惑, 儘 管 中 共 一 再 強 調 中 投 將 以 商 業 化 模 式 經 營 中 投, 但 外 界 不 免 仍 有 許 多 疑 慮 首 先 是 中 投 若 以 投 資 收 益 為 其 首 要 目 標, 應 以 專 注 投 資 方 向 投 資 規 模 與 投 資 商 品 等 問 題 為 優 先, 但 中 共 也 表 示, 中 投 主 要 是 為 了 貨 幣 供 給 過 多 的 問 題, 如 此 又 似 乎 要 兼 顧 公 共 政 策 功 能 另 外 中 投 在 進 行 海 外 投 資 時, 與 能 源 及 資 源 相 關 的 產 業 也 是 其 目 標 之 一, 此 主 要 是 配 合 中 國 目 前 推 動 能 源 外 交, 確 保 能 源 安 全 的 政 策 一 致, 不 過 是 否 可 以 在 海 外 競 逐 能 源 時 同 時 兼 顧 投 資 收 益, 也 是 一 很 大 的 疑 問 二 機 制 建 立 不 明 中 投 公 司 由 中 國 國 務 院 直 接 監 管, 為 國 有 獨 資 公 司, 且 董 事 會 成 員 背 景 相 當 政 治 考 量, 外 界 懷 疑 其 是 否 能 堅 持 市 場 化 的 運 行 機 制 並 且 中 投 的 運 行 機 制 似 乎 8
9 中 共 成 立 中 國 投 資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之 意 涵 與 展 望 時 評 尚 未 完 善, 許 多 籌 建 細 節, 包 括 融 資 方 式 融 資 步 驟 投 資 規 模 投 資 去 向 和 監 督 管 理 等 仍 然 不 夠 透 明 而 有 待 加 強 三 專 業 人 才 匱 乏 中 投 運 作 規 模 如 此 龐 大 的 外 匯 資 產, 投 資 困 難 度 相 當 大, 運 作 者 必 須 熟 悉 國 際 資 本 市 場 和 全 球 經 濟 動 態, 投 資 管 理 人 才 將 成 為 成 敗 的 關 鍵 但 從 中 投 目 前 的 高 階 主 管 來 看,11 名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為 官 員, 專 業 人 才 的 匱 乏 和 尚 需 累 積 經 驗 是 目 前 機 制 運 作 所 面 對 的 另 一 大 隱 憂 事 實 上, 中 投 公 司 在 正 式 成 立 之 前 已 經 開 始 運 作, 今 年 5 月 在 籌 資 階 段 即 做 出 首 筆 交 易, 投 資 30 億 美 元 購 買 美 國 私 募 基 金 黑 石 集 團 (Blackstone Group) 近 10% 的 股 權 結 果 目 前 收 益 情 況 不 佳, 仍 處 於 虧 本 狀 態, 使 外 界 對 於 中 投 公 司 專 業 經 營 能 力 大 打 問 號 四 風 險 控 管 問 題 中 投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不 僅 來 自 內 部 尚 未 完 善 的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和 明 確 的 監 督 職 責, 還 有 外 部 詭 譎 多 變 的 國 際 投 資 環 境 以 中 投 投 資 美 國 黑 石 集 團 的 股 份 為 例, 從 今 年 6 月 份 掛 牌 後 即 下 跌, 造 成 中 投 的 帳 面 損 失, 但 中 投 公 司 目 前 仍 未 有 積 極 的 因 應 及 進 一 步 的 風 險 規 避, 所 以 如 何 確 立 風 險 容 忍 度, 建 立 完 善 的 風 險 控 管 亦 為 未 來 必 須 面 對 的 難 題 五 中 國 威 脅 論 中 投 公 司 雖 標 榜 商 業 化 經 營, 但 官 方 色 彩 濃 厚, 而 且 在 性 質 上 又 是 屬 於 主 權 式 基 金 對 於 各 國 而 言, 可 說 一 方 面 非 常 期 待 中 投 資 金 可 以 活 絡 其 金 融 市 場, 但 卻 又 擔 心 中 投 公 司 也 可 能 會 造 成 其 國 內 金 融 市 場 之 動 盪 中 投 公 司 雖 然 刻 意 低 調 起 步 運 作, 但 目 前 已 對 全 球 金 融 市 場 產 生 一 些 心 理 及 事 實 上 的 衝 擊 特 別 是 中 投 公 司 未 來 可 能 在 海 外 會 涉 及 到 能 源 與 其 他 戰 略 性 質 的 投 資 行 為, 各 國 更 是 深 具 戒 心, 深 怕 中 國 藉 由 中 投 公 司 進 一 步 擴 展 在 世 界 上 能 源 的 影 響 力 伍 結 語 中 共 近 年 來 出 口 大 幅 成 長, 使 其 貿 易 失 衡 的 現 象 更 為 明 顯 貿 易 失 衡 的 結 果, 引 發 中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嚴 重 的 貿 易 摩 擦, 各 國 要 求 其 人 民 幣 升 值 壓 力 高 漲 另 外 因 貿 易 順 差 所 累 積 的 巨 額 外 匯 存 底 也 使 得 中 國 國 內 通 貨 膨 脹 壓 力 不 小, 再 加 上 中 國 外 匯 存 底 多 半 是 以 美 元 持 有, 美 元 的 貶 值 也 使 中 共 認 為 靠 出 口 辛 苦 所 賺 取 的 外 匯 縮 水, 而 有 必 要 將 過 去 外 匯 存 底 運 作 方 式 由 消 極 地 持 有 及 低 度 的 運 作, 轉 而 9
10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進 行 積 極 的 管 理 及 有 效 的 應 用 中 國 投 資 公 司 的 成 立, 對 於 中 共 而 言, 有 助 於 深 化 金 融 體 制 改 革, 拓 展 外 匯 的 運 用 方 式, 落 實 其 外 匯 管 理 制 度 並 確 保 其 外 匯 安 全 另 外 由 中 投 公 司 董 事 長 樓 繼 偉 在 成 立 儀 式 的 致 詞 中 一 再 宣 稱 提 高 外 匯 資 產 的 投 資 回 報, 為 中 投 公 司 成 立 的 主 要 目 的 雖 然 根 據 中 共 官 方 的 說 法, 中 投 公 司 目 標 明 確, 動 機 單 純, 但 由 中 投 公 司 成 立 組 織 架 構 運 作 方 式 以 及 未 來 可 能 發 展, 仍 然 引 起 外 界 不 少 疑 慮 首 先 在 組 織 架 構 方 面, 中 投 公 司 官 方 色 彩 濃 厚, 雖 標 榜 以 投 資 收 益 為 主 要 考 量, 但 亦 兼 具 落 實 中 國 實 施 海 外 布 局 的 功 能, 使 人 有 定 位 不 明 的 情 形 另 外 在 運 作 方 式 上, 目 前 仍 欠 缺 足 夠 專 業 專 責 及 專 職 人 才, 未 來 能 否 發 揮 成 效 亦 不 無 疑 問 中 投 公 司 引 起 最 大 的 疑 慮 應 是 其 主 權 基 金 的 特 性, 並 兼 具 達 成 中 共 海 外 戰 略 布 局 的 目 標, 使 得 各 國 產 生 另 一 波 中 國 威 脅 的 顧 慮 事 實 上 中 國 產 品 近 年 來 挾 其 低 價 之 競 爭 優 勢, 對 全 球 產 生 了 極 大 的 影 響 ; 而 此 次 則 是 中 國 以 其 外 匯 存 底 所 成 立 的 中 投 公 司, 進 軍 海 外 金 融 市 場, 雖 然 目 前 僅 剛 成 立, 運 作 仍 未 上 軌 道, 但 對 於 其 他 國 家 而 言, 多 少 又 已 感 受 到 繼 中 國 產 品 所 帶 來 之 中 國 威 脅 後, 各 國 似 乎 又 要 開 始 因 應 由 中 國 資 金 所 產 生 的 另 一 波 中 國 威 脅 10
11 兩 韓 第 二 次 高 峰 會 後 的 東 北 亞 局 勢 時 評 兩 韓 第 二 次 高 峰 會 後 的 東 北 亞 局 勢 The Current Situation in Northeast Asia after the Second North-South Korea s Summit 李 明 (Lee, Ming)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外 交 系 教 授 壹 兩 韓 第 二 次 高 峰 會 的 背 景 南 韓 史 上 首 次 高 峰 會 是 在 2000 年 金 大 中 總 統 任 內 促 成 的, 當 時 北 韓 元 首 仍 是 國 防 委 員 會 委 員 長 金 正 日, 金 大 中 還 為 此 獲 得 了 諾 貝 爾 和 平 獎 南 韓 總 統 盧 武 鉉 與 金 大 中 一 樣, 標 榜 對 北 韓 和 解 政 策, 原 訂 8 月 底 召 開 的 高 峰 會, 由 於 北 韓 水 災, 不 得 已 延 期 至 10 月 2 日 召 開, 是 歷 史 上 第 二 次 南 北 韓 領 導 人 高 峰 會, 高 峰 會 的 共 識 之 一, 是 今 後 的 高 峰 會 隨 時 可 視 需 要 召 開 盧 武 鉉 在 2003 年 繼 任 南 韓 總 統, 接 續 著 金 大 中 的 北 韓 政 策, 提 出 和 平 與 繁 榮 政 策, 與 金 大 中 政 策 一 脈 相 承, 並 且 更 加 強 批 判 國 內 反 對 人 士 為 保 守 主 義 者, 南 韓 執 政 黨 與 在 野 黨 因 此 針 對 北 韓 政 策 的 對 抗, 在 盧 武 鉉 時 代 更 加 激 化 這 次 在 他 即 將 任 滿 前 五 個 月, 盧 武 鉉 前 往 北 韓, 因 素 約 有 數 端 : 其 一, 盧 武 鉉 國 內 聲 望 相 當 低, 亟 需 大 型 政 治 動 作 拉 抬 聲 勢 ; 其 二, 盧 武 鉉 推 動 的 和 平 繁 榮 政 策 已 接 近 尾 聲, 截 至 高 峰 會 議 為 止 並 無 實 際 的 政 績, 盧 氏 希 望 在 卸 任 前 藉 訪 問 北 韓 攀 登 歷 史 定 位 以 這 次 他 訪 問 北 韓 採 取 步 行 方 式 跨 越 過 38 度 停 戰 線, 似 乎 超 越 了 金 大 中 ; 其 三, 今 年 12 月 19 日 南 韓 將 舉 行 總 統 大 選, 最 大 在 野 大 國 黨 候 選 人 李 明 博 聲 望 極 高, 對 於 盧 武 鉉 支 持 的 自 由 派 候 選 人 鄭 東 泳 壓 力 極 大, 為 著 年 底 勝 選, 盧 武 鉉 的 北 韓 之 旅, 希 望 能 有 加 分 作 用 ; 其 四, 盧 武 鉉 的 北 韓 政 策 向 來 不 為 美 國 所 喜, 也 少 受 日 本 認 同, 盧 武 鉉 為 大 破 美 日 支 配 南 韓 對 北 韓 政 策 的 刻 板 印 象, 並 促 使 北 韓 在 核 武 問 題 遵 循 今 年 簽 訂 的 213 宣 言, 亦 即 實 施 承 諾 對 承 諾 行 動 11
12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對 行 動, 南 韓 乾 脆 走 自 己 的 路 盧 武 鉉 訪 問 平 壤, 乃 成 為 必 要 之 舉 貳 第 二 次 高 峰 會 的 要 點 與 意 義 10 月 2 日 至 4 日 的 高 峰 會, 雙 方 簽 訂 了 南 北 關 係 發 展 與 和 平 繁 榮 宣 言, 這 項 宣 言 從 名 稱 來 看, 頗 能 符 合 盧 武 鉉 和 平 繁 榮 政 策 的 名 稱, 因 此 盧 武 鉉 可 自 豪, 自 己 已 有 成 就 宣 言 共 八 點, 在 序 言 中, 雙 方 再 次 確 認 了 金 正 日 與 金 大 中 在 2000 年 會 談 的 615 共 同 宣 言 精 神, 發 展 南 北 韓 關 係, 實 現 半 島 的 和 平 以 及 民 族 共 同 繁 榮 與 統 一 宣 言 的 八 項 要 點 事 實 上 均 比 過 去 的 615 共 同 宣 言 具 體 化, 第 一 點 開 宗 明 義 說 明 南 北 韓 將 堅 守 並 實 踐 615 共 同 宣 言, 雙 方 決 定 根 據 民 族 團 結 的 精 神, 自 主 解 決 統 一 問 題, 重 視 民 族 尊 嚴 和 利 益 雙 方 且 為 堅 持 落 實 615 共 同 宣 言, 將 研 究 共 同 紀 念 615 節 日 第 二 點 為 南 北 韓 雙 方 決 定, 超 越 思 想 和 制 度 的 差 異, 建 立 相 互 尊 重 相 互 信 賴 的 鞏 固 的 南 北 關 係, 且 標 示 互 不 干 涉 內 政 通 過 和 解 合 作 符 合 統 一 目 標 各 自 完 善 相 關 的 法 律 和 制 度 在 各 領 域 展 開 積 極 對 話 和 接 觸 等 歷 史 上 多 起 南 北 韓 的 高 層 對 話, 事 實 上 都 觸 及 這 些 議 題, 但 都 雷 聲 大 雨 點 小 尤 其 相 互 尊 重 相 互 信 任 是 雙 方 相 當 主 觀 的 感 覺, 南 北 韓 分 裂 將 近 60 年, 建 立 尊 重 和 信 任 仍 然 困 難 換 言 之, 南 北 韓 對 話 和 接 觸 並 不 缺 乏, 缺 乏 的 只 是 互 信 基 礎, 施 行 這 項 內 容, 並 不 容 易 第 三 點 提 到 南 北 韓 雙 方 決 定, 為 結 束 軍 事 上 的 敵 對 與 緩 和 半 島 的 緊 張 局 勢, 保 障 和 平 而 進 行 合 作 這 次 宣 言 提 到 將 西 海 ( 即 黃 海 ) 海 域 制 訂 為 共 同 捕 魚 海 域, 以 避 免 類 似 過 去 的 突 發 衝 突, 指 定 為 和 平 水 域, 建 立 互 信 機 制, 當 有 良 性 的 發 展, 應 可 減 少 雙 方 軍 事 誤 判, 海 上 喋 血 事 件 因 此 減 少, 這 一 項 令 人 耳 目 一 新 第 四 點 是 雙 方 都 認 知 必 須 結 束 目 前 的 停 戰 機 制, 構 築 恆 久 的 和 平 機 制, 並 與 和 半 島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三 國 或 四 國 領 導 人 在 半 島 上 舉 行 會 談 宣 布 戰 爭 結 束 而 合 作 這 一 點 說 明 南 北 韓 還 認 為 它 們 之 間 缺 乏 一 個 和 平 條 約, 但 和 平 條 約 必 須 有 主 體 性, 且 是 選 在 南 韓 或 北 韓 ( 而 非 現 在 北 京 舉 行 的 六 方 會 談 ) 舉 行, 以 和 平 條 約 取 代 目 前 的 停 戰 協 定, 建 構 雙 方 相 互 承 認 的 政 治 實 體 狀 態, 美 國 與 中 共 的 折 衝 地 位 隱 約 地 被 含 蓋 在 內, 已 是 對 於 這 兩 個 周 邊 大 國 的 尊 重 第 五 點 則 是 強 調 雙 方 均 衡 發 展 民 族 經 濟 共 同 繁 榮, 在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則 下 積 12
13 兩 韓 第 二 次 高 峰 會 後 的 東 北 亞 局 勢 時 評 極 促 進 經 濟 合 作, 並 推 動 各 項 合 作 項 目 包 括 建 設 北 韓 經 濟 特 區 海 州 港 等 西 海 ( 黃 海 ) 經 濟 合 作 特 區 等 此 外, 並 加 緊 推 動 開 城 工 業 園 區 建 設 文 山 峰 洞 之 間 的 鐵 路 貨 物 運 輸, 南 韓 協 助 北 韓 修 建 開 城 至 新 義 州 鐵 路 開 城 至 平 壤 高 速 公 路 建 設 南 北 韓 造 船 園 區 以 及 提 升 現 有 的 南 北 經 濟 合 作 促 進 委 員 會 為 副 總 理 級 別 的 南 北 經 濟 合 作 共 同 委 員 會 在 這 一 項 下, 幾 乎 都 是 南 韓 對 北 韓 的 支 援 和 服 務, 南 韓 政 府 似 乎 信 心 滿 滿 可 以 做 到 第 六 點 是 南 北 雙 方 為 了 宣 揚 優 秀 的 民 族 悠 久 歷 史 文 化, 將 在 歷 史 語 言 教 育 科 學 技 術 文 化 藝 術 和 體 育 等 社 會 文 化 領 域 內 加 強 交 流 與 合 作 關 於 這 一 點, 南 韓 的 文 化 產 業 相 當 發 達, 對 自 身 的 文 化 產 業 輸 出 深 具 信 心, 南 韓 已 不 刻 意 排 除 北 韓 的 文 化 產 品 輸 入, 反 而 是 北 韓 相 當 排 斥 南 韓 先 進 的 通 俗 文 化 進 入 北 韓, 要 施 行 這 一 項 合 作, 實 際 上 並 不 容 易 北 韓 深 怕 南 韓 的 文 化 產 業 進 入, 北 韓 在 相 互 比 較 之 下 民 心 渙 散 但 為 提 升 觀 光, 增 加 北 韓 的 財 源, 雙 方 將 開 設 從 白 頭 山 ( 長 白 山 ) 至 首 爾 的 直 航 班 機, 有 助 於 拉 進 雙 方 的 心 理 距 離 第 七 點 為 南 北 韓 決 定 積 極 促 進 人 道 主 義 合 作 事 業, 擴 展 離 散 家 屬 的 相 聚 以 及 信 件 的 交 換, 應 是 南 韓 所 堅 持, 蓋 多 年 來 南 韓 一 直 堅 持 離 散 家 族 的 團 聚 是 不 可 忽 視 或 剝 奪 的 人 權, 且 這 是 南 韓 在 宣 傳 上 的 利 器, 是 南 韓 所 必 爭, 北 韓 讓 步 使 南 韓 終 有 斬 獲 第 八 點 是 南 北 韓 將 在 國 際 舞 台 上 為 民 族 利 益 與 海 外 同 胞 的 權 益 加 強 合 作 為 了 以 上 各 點 的 妥 善 施 行, 雙 方 將 舉 行 南 北 總 理 會 談, 關 於 這 一 點, 宣 示 性 意 義 較 大 參 六 方 會 談 共 同 文 件 的 相 乘 效 果 就 在 10 月 3 日 高 峰 會 議 結 束 的 前 夕, 第 六 輪 六 方 會 談 也 達 成 了 相 當 的 成 果, 會 議 簽 署 了 一 項 共 同 文 件, 主 要 內 容 有 四 點 : 有 關 朝 鮮 半 島 無 核 化 的 部 分, 文 件 重 申 根 據 919 共 同 聲 明 與 213 共 同 文 件, 北 韓 同 意 對 一 切 現 有 核 設 施 進 行 以 廢 棄 為 目 標 的 去 功 能 化 並 再 次 確 認 在 今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完 成 對 寧 邊 五 兆 瓦 實 驗 性 反 應 爐 後 處 理 廠 及 核 燃 料 原 件 製 造 廠 去 功 能 化, 其 結 果 也 必 須 得 到 國 際 規 範 的 核 准 美 方 將 領 銜 施 行 去 功 能 化 的 動 作, 並 為 此 提 供 起 步 基 金 北 韓 同 意 根 據 上 述 兩 項 文 件 對 全 部 的 核 計 畫 進 行 完 整 準 確 的 申 報 以 及 北 韓 重 申 不 轉 移 核 材 料 核 技 術 等 承 諾 有 關 國 家 關 係 正 常 化 的 部 分, 文 件 提 到 北 韓 與 美 國 將 致 力 改 善 雙 邊 關 係, 向 13
14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實 現 全 面 外 交 關 係 邁 進 北 韓 與 日 本 將 根 據 ( 作 者 按 : 小 泉 純 一 郎 與 北 韓 所 簽 訂 的 ) 平 壤 宣 言 在 清 算 不 幸 歷 史 和 妥 善 處 理 有 關 懸 案 基 礎 上 認 真 努 力, 迅 速 實 現 邦 交 正 常 化 有 關 對 北 韓 提 供 經 濟 能 源 援 助 部 分, 應 根 據 213 共 同 文 件 的 精 神, 給 予 北 韓 相 當 於 100 萬 噸 重 油 的 經 濟 能 源 與 人 道 主 義 救 助, 具 體 援 助 方 式 將 由 經 濟 與 能 源 合 作 工 作 組 商 訂 有 關 六 方 外 長 會 議 部 分, 各 國 重 申 將 在 適 當 時 機 在 北 京 召 開 六 方 外 長 會, 外 長 會 的 議 程 將 由 六 方 會 談 團 長 會 議 決 定 此 次 六 方 會 談 的 共 同 文 件 與 南 北 韓 高 峰 會 議 發 布 的 宣 言, 可 謂 前 後 輝 映 兩 項 文 件 帶 來 了 相 當 的 樂 觀 氣 氛, 為 未 來 的 合 作 鋪 下 較 平 坦 的 道 路 共 同 文 件 的 發 布, 確 實 是 改 善 了 各 方 的 互 動 氣 氛 與 關 係, 就 北 韓 與 美 國 而 言, 對 對 方 的 態 度 有 所 轉 圜 自 從 7 月 份 北 韓 宣 稱 凍 結 核 設 施 之 後, 美 國 也 將 北 韓 從 支 持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國 家 名 單 中 去 除, 並 派 遣 專 家 至 北 韓 檢 視, 美 國 與 北 韓 關 係 具 體 改 善 今 年 9 月, 首 次 有 北 韓 跆 拳 道 表 演 團 體 到 美 國 訪 問,10 月 份 有 紐 約 管 弦 樂 團 代 表 訪 問 平 壤, 意 欲 促 成 明 年 在 北 韓 的 演 奏 美 國 針 對 北 韓 的 各 項 議 題, 如 北 韓 終 止 核 武 計 畫 與 和 北 韓 建 交 之 間 的 平 衡, 拿 捏 相 當 謹 慎 美 國 供 給 北 韓 所 需 經 濟 援 助, 殆 無 爭 議, 但 以 美 國 與 北 韓 長 年 的 敵 對 與 不 信 任, 美 國 咸 信 將 要 求 北 韓 最 終 被 驗 證 成 為 不 可 逆 轉 (irreversible) 的 無 核 化 國 家, 才 可 能 與 北 韓 建 交 惟 北 韓 急 於 想 要 和 美 國 的 外 交 關 係 正 常 化, 同 時 要 求 與 南 韓 簽 署 和 平 條 約, 以 取 代 1953 年 所 簽 的 停 戰 協 定 但 是 美 國 似 乎 不 急 著 在 和 約 議 題 上 表 達 熱 衷 態 度, 以 換 取 北 韓 的 快 速 履 行 承 諾 因 此 美 國 與 北 韓 的 互 動, 才 是 北 韓 是 否 願 意 終 止 核 武 研 發 真 正 落 實 共 同 文 件 或 者 是 兩 韓 能 否 繼 續 進 行 高 峰 會 的 關 鍵 這 次 六 方 會 談 的 共 同 文 件, 顯 示 北 韓 在 寧 邊 的 核 設 施 去 功 能 化 議 題, 在 具 體 措 施 上 都 做 出 了 明 確 的 表 述, 這 是 北 韓 所 無 可 規 避 的 責 任 至 於 北 韓 與 美 國 日 本 關 係 正 常 化 問 題, 則 還 需 要 時 間, 惟 此 目 標 也 同 時 給 美 日 設 下 行 動 限 制, 只 是 如 果 北 韓 不 滿 美 日 的 誠 意 或 關 係 正 常 化 的 進 度, 北 韓 是 否 再 度 悍 然 撕 毀 協 議, 尚 無 可 逆 料 共 同 文 件 的 簽 署, 是 朝 鮮 半 島 走 向 和 平 的 具 體 途 徑, 說 明 了 第 六 輪 六 方 會 談 還 是 有 相 當 的 成 就, 朝 鮮 半 島 及 其 周 圍 的 緊 張 氣 氛 大 大 降 低, 並 且 減 少 未 來 衝 突 14
15 兩 韓 第 二 次 高 峰 會 後 的 東 北 亞 局 勢 時 評 的 可 能 性 北 韓 做 此 讓 步 固 然 不 易, 但 其 他 各 國 要 支 持 一 個 和 平 的 機 制, 制 止 北 韓 的 冒 險 主 義, 已 然 獲 得 了 共 識, 那 就 是 各 國 合 作 共 管 朝 鮮 半 島, 教 北 韓 不 敢 胡 作 妄 為 同 時 各 國 也 必 須 共 同 負 擔 共 計 100 萬 噸 石 油 的 捐 輸 這 次 的 共 同 文 件 具 有 開 創 性 的 意 義, 但 是 各 方 是 否 能 排 除 己 見, 從 大 局 出 發 意 志 堅 定 地 排 除 難 題 會 不 會 引 爆 突 發 事 件, 才 是 共 同 文 件 是 否 有 效, 並 且 能 否 向 前 推 進 的 關 鍵 東 北 亞 國 際 現 勢 的 氣 氛 趨 向 和 緩 各 國 互 動 空 前 友 善, 則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尤 其 是 南 北 韓 高 峰 會 議 之 後, 兩 韓 的 合 作 加 快 又 深 化, 北 韓 願 意 在 此 刻 認 真 考 慮 終 止 核 武 設 施 與 研 發, 還 真 是 歷 史 性 的 一 刻 肆 結 論 目 前 東 北 亞 趨 勢 的 發 展, 正 在 走 向 緩 和, 雖 然 仍 可 能 有 不 確 定 的 因 素, 如 北 韓 的 反 復 無 常 美 國 的 單 邊 主 義 行 為 中 共 的 軍 事 擴 張 等, 仍 可 能 導 致 本 區 域 的 動 盪, 但 是 東 北 亞 的 局 勢 基 本 上 是 由 美 中 日 俄 等 大 國 共 識 所 操 控, 目 前 這 些 國 家 正 處 於 朝 鮮 半 島 走 向 無 核 化 的 磨 合 期 北 韓 核 武 設 施 的 非 功 能 化 最 快 將 在 今 年 年 底 處 理 完 竣, 倘 果 真 簽 訂 和 平 條 約 美 國 日 本 與 北 韓 建 交, 不 但 朝 鮮 半 島 和 平 可 望 來 臨, 朝 鮮 半 島 存 在 著 兩 個 韓 國 的 體 制 得 以 鞏 固 依 美 國 駐 韓 大 使 弗 什 博 (Alexander Vershbow) 的 說 法, 六 方 會 談 有 可 能 發 展 成 為 東 亞 地 區 謀 求 合 作 的 永 久 機 構, 六 方 會 談 的 重 要 性 將 不 言 可 喻, 所 發 揮 的 影 響 力, 更 將 不 只 限 於 處 理 朝 鮮 半 島 問 題 了 目 前 的 兩 韓 關 係 較 以 往 融 洽, 且 對 於 北 韓 有 鼓 舞 的 效 果,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外 電 稱 北 韓 最 快 將 於 今 年 底 前 誠 實 履 行 廢 核 計 畫, 值 得 期 待 2007 年 底 南 韓 將 舉 行 總 統 大 選, 未 來 將 由 誰 來 主 政, 都 不 見 得 會 全 文 照 做 盧 武 鉉 與 北 韓 建 立 的 協 議, 尤 其 是 反 對 黨 候 選 人 李 明 博 獲 勝, 將 有 大 幅 的 更 動 2008 年 美 國 也 舉 行 總 統 大 選, 民 主 黨 與 共 和 黨 對 北 韓 的 態 度 有 較 大 的 差 別, 柯 林 頓 當 年 派 前 總 統 卡 特 赴 平 壤 與 金 日 成 會 面 的 歷 史 鏡 頭, 令 人 印 象 深 刻, 美 國 未 來 的 領 導 人 物 怎 樣 持 續 與 北 韓 的 關 係, 牽 動 著 北 韓 政 權 的 安 全 感 南 北 韓 的 互 動 甚 至 北 韓 是 否 重 新 武 裝, 這 些 都 是 檢 驗 未 來 東 北 亞 政 局 走 向 不 能 忽 略 的 變 數 15
16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緬 甸 軍 政 府 無 懼 國 際 壓 力 鎮 壓 和 尚 示 威 之 背 景 分 析 A Background Analysis of Burmese Military Junta s Crackdown on Monk Protests Regardless of International Pressure 陳 鴻 瑜 (Chen, Hurng-Yu) 淡 江 大 學 東 南 亞 研 究 所 教 授 壹 緬 甸 軍 人 掌 握 政 權 在 東 南 亞 國 家 中, 緬 甸 是 軍 人 長 期 掌 權 的 國 家 之 一 最 久 的 應 屬 泰 國, 其 次 是 緬 甸, 再 其 次 是 印 尼 這 三 國 軍 人 掌 權 的 背 景 相 近, 都 是 以 武 力 政 變 而 取 得 政 權 緬 甸 軍 人 自 1962 年 起 掌 權, 至 今 仍 牢 牢 掌 控 政 局 1988 年, 軍 事 強 人 尼 溫 下 台, 由 文 人 政 府 接 替, 但 僅 維 持 數 個 月 即 無 法 控 制 全 局, 最 後 還 是 由 軍 人 掌 權 剛 開 始 時, 軍 政 府 還 有 透 過 民 主 選 舉 繼 續 掌 權 的 想 法, 遂 在 1990 年 5 月 27 日 舉 行 國 會 選 舉, 有 93 個 政 黨 2,296 名 候 選 人 角 逐 485 席, 有 73% 的 投 票 率, 熟 料 選 舉 結 果 出 乎 軍 政 府 意 料 之 外, 人 民 不 支 持 軍 政 府 推 舉 的 候 選 人, 而 由 翁 山 淑 姬 (Aung Sang Su Kyi) 領 導 的 全 國 民 主 聯 盟 獲 392 席 翁 山 淑 姬 因 為 批 評 軍 政 府 而 自 1989 年 7 月 即 遭 軟 禁, 該 黨 主 席 丁 吳 也 自 1989 年 12 月 被 監 禁 軍 政 府 遲 不 公 布 選 舉 結 果, 最 後 以 無 法 將 政 府 交 由 不 可 能 把 國 家 治 理 得 好 的 全 國 民 主 聯 盟 為 理 由, 拒 不 交 出 政 權 同 時, 對 於 反 對 政 府 之 反 對 黨 分 子, 進 行 鎮 壓 和 逮 捕 軍 政 府 違 反 民 主 程 序 以 及 踐 踏 人 權, 遭 到 西 方 國 家 的 批 評 和 抵 制, 美 國 和 歐 盟 等 國 對 緬 甸 進 行 經 濟 制 裁, 停 止 對 緬 甸 的 直 接 財 政 援 助 並 阻 撓 很 多 國 際 援 助, 也 拒 發 美 國 簽 證 給 緬 甸 領 袖 美 國 在 1996 年 9 月 制 訂 一 項 法 律, 規 定 如 果 緬 甸 的 人 權 狀 況 越 來 越 糟, 那 麼 美 國 就 可 以 採 取 制 裁 措 施 緬 甸 在 遭 到 國 際 經 濟 孤 立 之 16
17 緬 甸 軍 政 府 無 懼 國 際 壓 力 鎮 壓 和 尚 示 威 之 背 景 分 析 時 評 制 裁 後, 重 回 到 以 前 的 隱 士 國 度, 經 濟 停 滯 不 前 緬 甸 為 了 求 取 經 濟 發 展, 在 1990 年 代 中 期 開 放 旅 遊, 允 許 外 國 人 觀 光 旅 遊 以 及 歡 迎 外 商 投 資 它 的 主 要 外 來 投 資 國 是 新 加 坡 泰 國 印 度 和 中 國 由 於 西 方 國 家 對 緬 甸 亦 採 取 武 器 禁 運, 所 以 它 的 武 器 供 應 來 源 主 要 是 中 國 北 韓 和 俄 國 1997 年 3 月 日, 曼 德 勒 市 的 一 名 信 奉 佛 教 的 年 輕 女 子 遭 一 名 伊 斯 蘭 教 商 人 強 姦, 佛 教 徒 為 了 報 復 而 襲 擊 清 真 寺, 導 致 兩 所 清 真 寺 遭 破 壞, 多 人 受 傷 和 尚 亦 舉 行 示 威 遊 行 軍 政 府 為 防 止 暴 亂 擴 大, 宣 布 仰 光 曼 德 勒 實 兌 (Sittwe) 勃 生 和 毛 淡 棉 等 5 個 伊 斯 蘭 教 徒 聚 集 的 城 市 進 入 戒 備 狀 態 3 月 22 日, 在 仰 光 的 2 所 清 真 寺 遭 到 和 尚 攻 擊, 其 中 一 所 還 被 縱 火 燒 毀 4 月 22 日, 美 國 總 統 柯 林 頓 批 准 了 禁 止 美 國 公 司 向 緬 甸 投 資 的 制 裁 令 5 月 21 日, 美 國 總 統 柯 林 頓 以 緬 甸 軍 政 府 採 取 嚴 厲 政 策 限 制 反 對 分 子 以 及 有 大 批 毒 品 透 過 緬 甸 非 法 外 流 為 理 由, 宣 布 對 緬 甸 實 施 經 濟 制 裁, 其 中 包 括 禁 止 美 國 公 民 投 資 開 發 緬 甸 的 石 油 及 天 然 氣, 並 禁 止 美 國 人 購 買 開 發 緬 甸 資 源 的 公 司 股 票 或 協 助 想 在 緬 甸 進 行 美 國 政 府 所 禁 止 活 動 的 非 美 國 公 民 儘 管 緬 甸 遭 到 歐 盟 和 美 國 的 經 濟 制 裁, 東 協 不 顧 歐 盟 的 警 告, 在 1997 年 7 月 舉 行 的 東 協 外 長 會 議 上, 同 意 讓 緬 甸 和 寮 國 加 入 東 協 10 月 6 日, 歐 盟 外 長 以 緬 甸 政 局 無 法 令 人 滿 意 為 理 由, 決 定 把 歐 盟 發 簽 證 給 緬 甸 高 級 官 員 的 禁 令 再 延 長 半 年, 並 呼 籲 軍 政 府 與 翁 山 淑 姬 進 行 具 體 的 對 話 歐 盟 對 緬 甸 的 制 裁 尚 包 括 禁 運 武 器 軍 需 品 和 軍 事 裝 備 給 緬 甸 但 歐 盟 採 取 務 實 作 法, 不 跟 隨 美 國 對 緬 甸 進 行 經 濟 制 裁 的 後 塵, 不 禁 止 對 緬 甸 的 新 投 資 貳 陷 入 泥 濘 的 民 主 進 程 如 前 所 述, 緬 甸 軍 政 府 剛 開 始 時, 還 想 推 行 民 主 選 舉, 結 果 適 得 其 反, 軍 政 府 的 候 選 人 未 獲 民 意 支 持 軍 政 府 改 弦 易 轍, 在 1993 年 1 月 召 開 國 民 大 會 以 制 訂 憲 法, 惟 議 程 進 度 遲 緩, 軍 政 府 不 願 採 行 類 似 西 方 國 家 的 民 主 制 度, 所 以 一 直 未 能 達 成 協 議, 至 1996 年 3 月 宣 布 休 會 民 主 化 陷 入 困 境, 再 度 引 發 西 方 國 家 的 關 切 為 了 緩 解 緬 甸 的 政 治 危 機,2003 年 6 月, 泰 國 首 相 塔 信 表 示 願 意 充 當 調 解 人, 泰 國 政 府 也 擬 定 了 一 份 緬 甸 民 主 路 線 圖 (roadmap) 計 畫, 其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緬 甸 政 府 釋 放 翁 山 淑 姬, 同 全 國 民 主 聯 盟 進 行 政 治 對 話, 起 草 憲 法 以 及 國 際 社 會 向 緬 甸 提 供 援 助, 以 改 善 緬 甸 的 人 權 狀 況 和 促 進 其 經 濟 發 展 軍 政 府 將 17
18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這 份 民 主 路 線 圖 高 掛 在 計 畫 表 上, 做 給 西 方 人 看, 卻 不 採 取 具 體 行 動 美 國 總 統 布 希 (George W. Bush) 為 了 逼 迫 緬 甸 軍 政 府 採 取 民 主 化 措 施, 在 2003 年 7 月 29 日 簽 署 對 緬 甸 制 裁 法 案, 又 稱 2003 年 緬 甸 自 由 與 民 主 法 案 (The Burmese Freedom and Democracy Act 2003), 其 經 濟 制 裁 內 容 包 括 禁 止 進 口 緬 甸 產 品 凍 結 緬 甸 政 府 在 美 國 的 各 種 資 產 禁 止 向 緬 甸 政 府 官 員 發 放 赴 美 簽 證 禁 止 在 緬 甸 投 資 和 向 緬 甸 政 府 提 供 貸 款 及 技 術 援 助 日 本 雖 在 2001 年 恢 復 對 緬 甸 提 供 官 方 發 展 援 助, 此 時 亦 隨 美 國 的 外 交 政 策 重 新 加 入 制 裁 緬 甸 的 行 列 緬 甸 軍 政 府 始 在 2003 年 8 月 宣 布 旨 在 實 現 民 族 和 解 推 進 民 主 進 程 的 7 點 民 主 政 治 路 線 圖 計 畫, 其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恢 復 中 止 8 年 的 制 憲 國 民 大 會 全 民 公 決 憲 法 草 案 依 法 舉 行 大 選 和 組 成 新 政 府 等 緬 甸 制 憲 大 會 未 允 許 全 國 民 主 聯 盟 和 其 他 政 治 派 別 參 加 2004 年 5 月 17 日, 軍 政 府 在 庸 那 拼 (Nyaung Hna Pin) 鎮 召 開 國 民 大 會, 有 1,076 名 代 表 參 加, 其 中 有 許 多 是 政 府 支 持 的 聯 盟 團 結 與 發 展 協 會 (Union Solidarity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USDA) 的 成 員, 會 議 程 序 由 軍 政 府 控 制, 其 他 少 數 民 族 的 代 表 難 以 自 由 發 言 結 果, 軍 政 府 還 是 虛 幌 一 招, 國 民 大 會 仍 未 能 達 成 協 議, 憲 法 草 案 遲 遲 無 法 出 爐 參 和 尚 抗 爭 示 威 緬 甸 軍 政 府 在 2007 年 8 月 15 日 突 然 宣 布 調 高 汽 油 價 格 三 分 之 二 倍 柴 油 價 格 調 高 一 倍 壓 縮 天 然 氣 的 價 格 提 高 四 倍 汽 油 每 加 侖 從 1,500 緬 幣 調 高 到 2,500 緬 幣 ( 約 合 60 元 新 臺 幣 ), 柴 油 價 格 從 1,500 緬 幣 調 高 到 3,000 緬 幣 由 於 事 先 沒 有 宣 布 調 價, 引 起 民 怨 8 月 19 日, 有 500 民 眾 在 仰 光 示 威 抗 議 以 後 一 連 幾 天 都 有 示 威 抗 議 事 件 發 生, 包 括 仰 光 生 產 石 油 的 仁 安 羌 市 (Yenan Chaung)( 距 離 仰 光 西 北 420 公 里 ) 仰 光 東 北 方 80 公 里 的 勃 固 (Bago) 等 城 市 而 和 尚 開 始 示 威 是 在 8 月 28 日, 在 實 兌 有 300 人 抗 議 示 威, 其 中 包 括 和 尚 仰 光 大 學 附 近 有 50 人 示 威 緬 甸 政 府 釋 放 數 以 百 計 的 囚 犯, 用 來 逮 捕 示 威 群 眾 8 月 30 日 在 實 兌 又 有 和 平 遊 行, 抗 議 燃 油 和 糧 食 價 格 暴 漲 9 月 5 日, 北 部 本 各 具 (Pakokku) 鎮 最 大 佛 寺 有 500 名 年 輕 和 尚 上 街 示 威 遊 行, 吟 誦 佛 經 揮 舞 橫 幅, 抗 議 燃 油 上 漲 以 及 經 濟 政 策 軍 隊 對 和 尚 隊 伍 上 空 鳴 槍 示 警, 又 用 竹 竿 擊 打 和 尚 一 些 年 輕 僧 侶 隔 天 把 進 寺 道 歉 的 20 名 官 員 扣 押 為 人 質 達 幾 個 小 時, 還 焚 燒 四 輛 官 方 車 輛 該 鎮 距 離 曼 德 勒 只 有 128 公 里, 引 起 曼 德 18
19 緬 甸 軍 政 府 無 懼 國 際 壓 力 鎮 壓 和 尚 示 威 之 背 景 分 析 時 評 勒 市 和 尚 的 緊 張 在 緬 甸, 打 傷 和 尚, 等 於 犯 下 傷 害 罪, 觸 犯 佛 法 者 會 下 地 獄 軍 隊 在 該 鎮 打 傷 和 尚, 將 引 起 動 亂 安 全 部 隊 暴 力 地 解 散 緬 甸 北 部 城 市 本 各 具 的 僧 侶 和 平 抗 議 僧 侶 要 求 當 局 對 這 種 粗 暴 的 對 待 提 出 道 歉, 不 過 沒 有 獲 得 回 應 9 月 7 日, 有 數 十 位 和 尚 在 市 區 將 電 動 玩 具 店 砸 毀 9 月 19 日, 在 第 二 大 城 市 曼 德 勒, 來 自 多 座 佛 寺 的 1,000 多 名 僧 侶 上 街 遊 行, 前 往 最 神 聖 的 大 佛 寺 9 月 20 日, 超 過 1,300 多 名 緬 甸 僧 侶 冒 雨 在 仰 光 展 開 本 星 期 最 大 規 模 的 遊 行, 而 緬 甸 各 地 也 有 越 來 越 多 佛 寺 拒 絕 領 受 與 軍 人 政 府 有 關 人 士 的 布 施 9 月 21 日, 有 3,000 人, 包 括 1,500 名 僧 侶 在 仰 光 市 區 遊 行 9 月 23 日, 緬 甸 最 大 城 市 仰 光 爆 發 自 1988 年 以 來 最 大 規 模 的 反 軍 人 政 權 示 威 遊 行, 估 計 有 多 達 2 萬 人 參 與 了 示 威, 其 中 半 數 是 佛 教 僧 侶 9 月 日, 約 有 十 萬 人 在 仰 光 舉 行 示 威, 其 中 包 括 數 萬 名 和 尚 當 局 在 26 日 開 始 鎮 壓, 鎮 暴 員 警 向 群 眾 發 射 催 淚 彈 和 開 槍 示 警, 結 果 至 少 造 成 7 死 百 餘 傷 的 慘 劇 軍 警 人 員 漏 夜 闖 入 寺 院 搜 捕 熟 睡 的 僧 侶, 部 分 僧 侶 則 被 軟 禁 在 寺 內 緊 接 著 逐 一 掃 蕩 仰 光 大 街 小 巷, 切 斷 互 聯 網 通 訊 澳 洲 官 方 估 計 緬 甸 當 局 殘 暴 鎮 壓 示 威 者, 造 成 至 少 30 人 死 亡, 超 過 最 新 非 官 方 估 計 的 13 人 和 緬 甸 當 局 宣 布 的 10 人, 還 有 幾 千 人 被 捕 緬 甸 當 局 承 認 軍 隊 槍 殺 9 名 示 威 者 和 一 名 日 本 攝 影 記 者, 另 外 逮 捕 3 千 名 示 威 者 肆 無 懼 國 際 壓 力 2007 年 初, 美 國 在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提 出 譴 責 緬 甸 違 反 人 權 案, 但 遭 到 中 國 和 俄 羅 斯 的 否 決 當 緬 甸 和 尚 走 上 街 頭 進 行 抗 議 示 威 時, 美 國 國 務 院 副 發 言 人 凱 西 9 月 24 日 發 表 聲 明, 敦 促 緬 甸 政 府 與 民 主 派 領 導 人 和 少 數 民 族 團 體 就 民 主 過 渡 進 行 真 誠 的 對 話 美 國 財 政 部 在 9 月 28 日 宣 布, 凍 結 緬 甸 軍 人 領 袖 和 13 名 高 級 官 員 在 美 國 的 資 產, 受 影 響 的 包 括 軍 人 首 領 丹 瑞 陸 軍 司 令 兼 緬 甸 國 家 和 平 與 發 展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貌 埃 代 總 理 登 盛 和 總 參 謀 長 都 拉 隋 曼 美 國 財 政 部 也 下 令 凍 結 這 些 官 員 在 美 國 銀 行 的 資 金, 並 禁 止 美 國 公 民 與 這 些 官 員 做 生 意 9 月 26 日, 美 國 總 統 布 希 臨 時 決 定 邀 請 來 訪 的 中 國 外 長 楊 潔 篪 到 白 宮 的 橢 圓 形 辦 公 室 會 談 布 希 對 楊 表 示, 感 謝 中 國 勸 說 緬 甸 政 府 接 受 聯 合 國 特 使 甘 巴 里 訪 問 緬 甸, 他 希 望 中 國 繼 續 發 揮 影 響 力, 幫 助 緬 甸 向 民 主 和 平 轉 型 美 國 的 作 法 簡 直 與 虎 謀 皮, 殊 不 知 中 國 與 緬 甸 都 是 一 樣 不 尊 重 人 權 的 國 家 9 月 29 日, 美 國 國 務 院 宣 布, 禁 止 向 30 多 名 緬 甸 軍 官 和 他 們 的 家 人 發 放 入 19
20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境 簽 證 日 本 因 為 一 名 記 者 在 仰 光 遇 難, 除 向 緬 甸 提 出 嚴 重 抗 議 外, 宣 布 取 消 向 緬 甸 提 供 5 億 5,200 萬 日 元 的 援 款, 該 援 款 原 本 是 要 協 助 仰 光 大 學 設 立 商 業 教 育 中 心 此 外, 聯 合 國 和 歐 洲 聯 盟 的 領 導 人 也 呼 籲 緬 甸 政 府 要 克 制, 並 敦 促 他 們 釋 放 被 拘 留 和 被 監 禁 的 民 主 派 政 治 領 導 人, 包 括 反 對 派 領 袖 翁 山 淑 姬 聯 合 國 還 派 遣 特 使 甘 巴 里 到 緬 甸 瞭 解 情 況 聯 合 國 人 權 委 員 會 10 月 2 日 舉 行 緬 甸 問 題 特 別 會 議, 一 致 通 過 歐 盟 提 出 的 議 案, 嚴 厲 譴 責 緬 甸 軍 政 府 鎮 壓 和 平 示 威, 要 求 緬 甸 允 許 聯 合 國 人 權 委 員 會 派 人 到 緬 甸 調 查, 並 要 求 釋 放 翁 山 淑 姬 和 其 他 政 治 犯 10 月 2 日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堅 持 聯 合 國 人 權 委 員 會 必 須 站 穩 立 場 和 斥 責 緬 甸 該 組 織 已 呼 籲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立 即 對 緬 甸 實 施 軍 火 禁 運, 指 出 中 國 是 緬 甸 主 要 的 軍 火 供 應 國 10 月 25 日, 聯 合 國 特 派 的 緬 甸 觀 察 員 與 中 國 協 商, 中 國 政 府 依 然 否 決 聯 合 國 對 緬 甸 政 府 進 行 經 濟 制 裁 這 一 連 串 的 對 緬 甸 軍 政 府 的 施 壓, 並 無 法 改 變 軍 政 府 的 心 意, 他 們 不 可 能 就 因 此 推 行 民 主 化, 主 要 原 因 如 下 : 第 一, 這 次 事 件 和 1988 年 的 反 政 府 事 件 不 同, 這 是 一 個 群 龍 無 首 的 運 動 佛 教 地 下 組 織 全 緬 佛 教 僧 侶 聯 盟, 雖 誓 言 將 繼 續 示 威, 以 結 束 緬 甸 人 民 的 苦 難, 但 以 後 事 態 之 發 展, 證 明 該 一 組 織 並 未 具 有 多 大 實 力 參 加 這 個 組 織 的 主 要 成 員 是 年 輕 的 僧 侶, 並 非 德 高 望 重 的 高 僧 僧 侶 只 能 動 員 到 某 個 程 度, 他 們 不 是 政 治 領 袖, 和 尚 沒 有 武 器, 且 以 慈 悲 為 懷, 又 無 學 生 響 應, 和 尚 進 行 的 反 政 府 運 動, 難 以 成 功 第 二, 緬 甸 得 到 兩 個 毗 鄰 大 國 中 國 和 印 度 以 及 北 韓 俄 國 和 烏 克 蘭 的 支 持, 這 些 國 家 繼 續 與 緬 甸 進 行 貿 易, 並 售 賣 武 器, 因 此 就 算 將 所 有 的 外 國 投 資 者 撤 出, 緬 甸 軍 政 府 也 不 會 垮 臺 保 守 估 計, 緬 甸 在 1988 年 至 2006 年 期 間, 從 中 國 進 口 的 武 器 總 值 16 億 9,000 萬 美 元 這 些 軍 事 器 材 包 括 裝 甲 車 坦 克 戰 鬥 機 雷 達 系 統 地 對 空 導 彈 及 短 程 空 對 空 導 彈 系 統 據 報 導, 中 國 準 備 在 西 南 緬 甸 的 實 兌 港 建 設 一 條 輸 油 管 線 通 到 雲 南 的 昆 明, 中 國 在 緬 甸 進 行 公 路 和 鐵 路 建 設, 開 採 礦 物 資 源, 雙 方 有 密 切 的 軍 事 和 經 濟 合 作 關 係 第 三, 東 協 不 敢 撤 銷 緬 甸 的 會 籍 東 協 出 於 東 協 家 庭 的 觀 念, 一 再 容 忍 緬 甸 違 反 人 權 的 作 法 東 協 只 對 緬 甸 採 取 規 勸 和 對 話 的 柔 軟 作 法, 對 緬 甸 的 影 響 力 有 限 其 實, 東 協 國 家 應 該 知 道, 即 使 撤 銷 緬 甸 的 會 籍, 也 未 必 能 改 變 其 非 民 主 作 20
21 緬 甸 軍 政 府 無 懼 國 際 壓 力 鎮 壓 和 尚 示 威 之 背 景 分 析 時 評 法 伍 結 語 和 尚 上 街 頭, 本 來 是 為 民 請 命, 要 求 改 善 生 活 條 件, 卻 遭 到 軍 人 毆 打, 軍 人 不 願 為 此 道 歉, 毆 打 和 尚 是 犯 了 佛 教 的 禁 忌, 遂 引 起 和 尚 的 不 滿 然 而, 和 尚 是 出 家 人, 並 不 擅 長 於 抗 爭 運 動 這 次 事 件 又 無 其 他 階 層 的 人 士 參 加, 僅 有 少 數 學 生 參 加 因 此, 很 快 就 被 軍 政 府 鎮 壓, 大 城 市 的 很 多 佛 寺, 和 尚 都 銷 聲 匿 跡 在 有 些 城 市 甚 至 出 現 支 持 軍 政 府 的 示 威 活 動 看 來 軍 政 府 對 緬 甸 之 控 制 仍 穩 固 不 拔 最 後, 值 得 注 意 的 發 展 事 態 是, 自 1988 年 以 來, 緬 甸 軍 政 府 遭 到 國 際 經 濟 制 裁, 唯 一 支 持 它 的 是 中 國, 中 國 對 緬 甸 提 供 大 量 軍 經 援 助 當 時 國 際 還 傳 言 中 國 在 緬 甸 外 海 可 可 群 島 建 設 海 軍 基 地 設 立 監 聽 站, 顯 見 雙 方 軍 事 合 作 密 切 隨 後 中 國 為 了 獲 取 緬 甸 的 石 油 資 源, 與 緬 甸 合 作 探 勘 其 岸 外 石 油 和 天 然 氣, 在 實 兌 港 建 設 油 氣 廠, 並 計 畫 從 該 港 建 一 條 輸 氣 管 通 到 中 國 雲 南 緬 甸 對 於 中 國 西 南 邊 區 具 有 安 全 重 要 性, 現 在 因 為 中 國 發 展 經 濟 之 需 要, 亟 需 石 油 能 源, 緬 甸 的 石 油 能 源 對 中 國 更 具 重 要 性 基 於 彼 此 利 益 的 需 要, 中 國 將 繼 續 支 持 緬 甸 軍 政 府, 且 不 樂 見 其 周 鄰 國 家 出 現 民 主 化 21
22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中 國 地 方 人 大 的 身 分 結 構 變 遷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An Impact Analysis on the Changing Status Structure of the Chinese Local People s Congress: The Monopoly of Local Political Elites 潘 兆 民 (Pan, Chao-Min) 東 海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暨 大 陸 研 究 學 程 副 教 授 摘 要 在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仍 然 壟 斷 地 方 資 源 的 情 境 下, 近 來 中 國 大 陸 基 層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的 身 分 結 構, 經 過 幾 次 換 屆 選 舉 之 後, 不 斷 呈 現 出 官 員 代 表 的 比 例 逐 步 擴 張 的 趨 勢, 這 對 於 地 方 人 大 的 履 職 能 力 有 何 影 響? 雖 然 有 些 大 陸 學 者 認 為, 官 員 比 例 的 增 加 並 不 必 然 使 得 地 方 人 大 的 履 職 能 力 降 低, 而 且 他 們 的 學 識 比 一 般 農 民 較 高, 所 以 較 能 有 適 當 的 參 與 ; 然 而, 依 據 本 文 的 研 究 資 料 卻 顯 示, 官 員 的 比 例 愈 高 其 參 與 率 愈 低, 提 案 數 也 愈 低, 而 且 是 愈 基 層 愈 嚴 重 此 種 官 員 比 例 增 加 反 而 使 得 地 方 人 大 履 職 能 力 降 低 的 效 應, 正 是 本 文 所 關 切 的 焦 點 即 使, 中 國 大 陸 為 因 應 經 濟 情 勢 變 遷, 因 而 反 映 出 非 官 員 的 企 業 家 代 表 亦 有 漸 增 的 跡 象, 是 否 代 表 其 地 方 政 治 己 經 出 現 了 一 股 相 對 於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制 衡 力 量? 西 方 學 者 在 研 究 許 多 新 興 民 主 國 家 時, 咸 認 為 在 這 些 國 家 的 經 濟 發 展 過 程 中, 因 為 培 養 了 一 批 經 濟 菁 英 因 而 產 生 了 一 股 相 對 於 政 治 菁 英 的 制 衡 力 量, 進 而 產 生 民 主 化 然 而, 這 樣 的 論 點 在 對 應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過 程, 似 乎 並 無 此 種 制 衡 力 量 的 產 生, 反 而 是 使 得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與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的 結 合 愈 益 緊 密 這 種 情 況 對 於 地 方 人 大 扮 演 監 督 地 方 政 治 的 角 色 上, 產 生 何 種 影 響? 亦 是 本 文 論 述 的 重 點 事 實 上, 在 兩 者 的 相 互 利 用 下, 已 經 導 致 地 方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不 斷 地 下 降 關 鍵 詞 : 地 方 人 大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壟 斷 行 為 22
23 中 國 地 方 人 大 的 身 分 結 構 變 遷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英 國 政 治 學 者 波 士 比 (Nelson Polsby) 將 代 議 機 關 分 為 兩 種 類 型 : 形 式 型 (arena legislature) 與 轉 變 型 (transformative legislature), 前 者 因 為 不 能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處 處 受 行 政 權 的 干 涉 與 控 制, 所 以 被 稱 為 形 式 型 代 議 機 關, 後 者 如 美 國 的 眾 議 院, 因 為 享 有 完 整 而 獨 立 的 立 法 權, 同 時 又 可 以 對 行 政 部 門 產 生 制 衡 (check and balance) 的 作 用, 所 以 被 稱 為 轉 變 型 的 代 議 機 關 1 對 照 於 中 國 大 陸 地 方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 以 下 簡 稱 地 方 人 大 ), 一 直 是 最 易 受 到 地 方 官 員 宰 制 (domination) 與 政 治 菁 英 壟 斷 (monopoly) 的 民 意 機 構, 根 本 無 法 履 行 監 督 效 用, 更 遑 論 是 發 揮 政 策 合 法 化 的 功 能 所 以, 長 期 以 來 地 方 人 大 的 表 現 正 如 同 形 式 型 的 代 議 機 關 一 樣 地 被 弱 化 與 工 具 化 事 實 上, 民 意 機 關 的 制 衡 作 用 在 於 監 督 效 益 的 發 生, 一 方 面 可 以 運 用 其 持 續 的 監 督, 防 止 官 員 的 腐 化 並 監 督 行 政 官 員 對 政 策 的 執 行, 另 一 方 面 更 可 以 強 化 其 政 策 合 法 化 的 功 能, 使 政 策 更 具 有 執 行 性 然 而, 一 直 處 於 弱 化 與 形 式 化 的 地 方 人 大, 由 於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壟 斷 政 治 資 源, 致 使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怠 於 職 權 的 行 使, 間 接 放 任 了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逐 利 行 為, 使 得 地 方 官 員 的 貪 污 腐 化 行 為 不 斷 地 嚴 重 侵 蝕 中 國 大 陸 基 層 的 社 會 穩 定 是 以, 要 求 強 化 對 於 地 方 官 員 的 監 督 聲 浪 持 續 高 漲 而 這 股 基 層 民 眾 的 要 求, 在 經 歷 了 村 自 治 的 基 層 民 主 試 驗 之 後, 更 直 接 衝 擊 到 地 方 人 大, 要 求 其 應 負 起 監 督 的 責 任 誠 如 美 國 學 者 Keefe and Ogul 所 言 : 一 個 合 法 的 民 意 機 關 正 如 同 人 民 的 眼 睛, 隨 時 監 督 著 政 府 的 活 動, 而 立 法 機 關 對 於 政 府 的 有 效 監 督, 正 來 自 於 一 套 精 心 設 計 的 政 治 模 式, 亦 即 是 施 加 於 政 策 人 員 結 構 和 支 持 之 上 的 許 多 潛 在 控 制 2 因 為, 通 過 使 用 質 詢 審 查 評 估 修 正 與 拒 絕 等 監 督 策 略 與 技 術 的 運 用, 使 民 意 機 關 能 影 響 並 改 變 行 政 行 為 然 而, 這 些 監 督 策 略 與 技 術 的 運 用, 對 照 現 行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的 身 分 結 構 而 言, 確 實 難 以 體 現 近 年, 隨 著 市 場 化 的 不 斷 深 化, 伴 隨 著 中 央 與 地 方 管 制 性 關 係 的 鬆 動, 中 國 社 會 利 益 日 趨 多 元 化, 民 間 利 益 實 現 亦 日 益 多 樣 化, 民 間 社 會 的 自 發 性 與 群 1 N. W. Polsby, Handbook of Political Science, Governmental Institutes and Processes, Vol.5. Reading, Mass.: Addison-Wesley, 1975, p 孫 哲, 全 國 人 大 制 度 研 究 (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2004 年 9 月 ), 頁
24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體 性 的 政 治 參 與 更 不 斷 地 上 升 依 據 2000 年 江 蘇 農 村 調 查 的 結 果 顯 示 : 當 地 農 民 強 烈 認 同 民 主 選 舉, 接 近 60% 的 受 訪 者 不 支 持 國 家 政 府 的 領 導 幹 部 由 上 級 領 導 指 派, 並 且 高 達 82% 農 民 支 持 由 公 眾 選 舉 村 黨 委 書 記 為 何 當 地 農 民 要 求 村 委 書 記 民 選 產 生? 因 為 村 黨 支 部 書 記 是 農 村 權 力 最 大 者, 而 選 舉 產 生 的 村 委 會 主 任 是 黨 支 部 書 記 的 副 手, 由 於 村 委 會 主 任 缺 乏 權 力, 嚴 重 削 弱 中 國 村 民 選 舉 的 意 義 及 其 有 效 性 ; 此 外 該 調 查 亦 顯 示 出 當 地 農 民 強 烈 的 公 民 參 與 精 神, 因 為 有 60% 的 受 訪 者 並 不 相 信 精 英 政 治, 而 超 過 50% 的 人 支 持 公 民 參 與 的 權 力 3 由 上 述 調 查 適 足 以 說 明, 隨 著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不 斷 地 深 化, 其 基 層 民 眾 的 政 治 參 與 亦 不 斷 地 增 強 面 對 這 股 強 烈 的 參 與 欲 望, 中 國 大 陸 亦 不 得 不 對 於 代 表 民 意 的 人 民 大 會, 尤 其 是 權 力 最 弱 的 地 方 人 大 進 行 一 系 列 的 改 進, 如 由 間 接 選 舉 改 為 直 接 選 舉 人 大 主 席 團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設 置 及 監 督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是 為 了 符 合 民 意 貫 徹 監 督 角 色 的 扮 演, 進 而 提 升 其 職 務 的 履 行 的 確, 這 些 制 度 的 建 構, 使 得 地 方 人 大 在 休 會 期 間, 並 不 存 在 權 力 真 空 狀 態, 然 而, 這 些 制 度 的 提 升 只 是 將 原 本 屬 於 每 位 人 大 代 表 應 該 履 行 的 監 督 職 責, 轉 嫁 給 主 席 團 或 常 委 會 雖 然, 解 決 了 人 大 休 會 期 間 無 人 監 管 行 政 機 關 的 問 題, 但 仍 然 無 法 改 變 地 方 人 大 形 式 化 與 工 具 化 的 問 題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逐 步 走 向 全 面 改 革 開 放 及 融 入 世 界 不 斷 深 化 的 背 景 下, 其 權 力 最 弱 的 地 方 人 大 的 制 度, 正 是 因 應 整 個 基 層 環 境 變 遷, 而 最 需 要 改 革 的 基 層 民 意 機 構 因 為, 人 大 代 表 監 督 效 益 的 發 揮, 在 於 是 否 能 忠 實 反 映 人 民 利 益 體 現 人 民 意 識 的 程 度 申 言 之, 人 大 代 表 是 各 級 人 大 的 組 織 細 胞, 其 成 分 結 構 是 否 合 理 政 治 權 利 與 政 治 義 務 能 否 有 效 履 行, 直 接 決 定 著 各 級 人 大 職 能 履 行 效 益 的 呈 現 然 而, 由 於 身 分 結 構 的 不 合 理, 導 致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已 經 使 得 人 大 代 表 非 旦 不 能 體 現 並 代 表 人 民 的 意 志, 更 導 致 人 大 代 表 的 代 表 性 不 足, 嚴 重 影 響 到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的 健 康 運 轉 尤 其 是 地 方 人 大 最 容 易 受 到 地 方 官 員 掣 肘, 亦 最 容 易 受 到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壟 斷 其 政 治 資 源, 也 是 最 難 以 發 揮 監 督 效 益 的 民 意 機 關 職 是 之 故, 本 文 研 究 重 點 主 要 是 透 過 各 種 身 分 代 表 的 提 案 與 履 職 情 況 的 功 3 鍾 楊 著, 張 婷 譯, 中 國 農 民 的 民 主 價 值 觀 : 一 種 經 驗 研 究, 陳 明 明 主 編, 權 利 責 任 與 國 家 ( 上 海 : 人 民 出 版 社,2006), 頁
25 中 國 地 方 人 大 的 身 分 結 構 變 遷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專 題 研 究 能 展 現 加 以 檢 視, 以 便 凸 顯 地 方 人 大 由 於 代 表 身 分 結 構 的 不 合 理, 導 致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壟 斷 政 治 資 源 的 行 為, 進 而 造 成 地 方 人 大 的 效 能 不 彰 所 以, 本 文 主 張 只 有 在 身 分 結 構 上 進 行 調 整, 減 少 官 員 代 表 才 能 防 止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以 便 提 高 地 方 人 大 的 監 督 效 益 並 完 善 其 利 益 表 達 機 制 貳 基 層 人 大 代 表 的 身 分 結 構 與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著 名 的 政 治 學 者 葛 立 克 (Bernard Crick) 曾 對 民 意 機 關 的 功 能 有 如 下 的 說 明 : 議 會 存 在 的 主 要 功 能 不 在 於 推 翻 政 府 向 政 府 要 脅 或 拒 絕 通 過 法 案, 他 存 在 的 目 的, 在 於 將 選 民 對 政 府 評 價 的 各 種 訊 息 帶 給 施 政 參 考 4 而 政 府 必 須 向 國 會 負 責 的 原 因, 在 於 透 過 議 會 的 公 開 殿 堂 向 人 民 報 告 他 的 施 政 方 針, 並 讓 國 會 中 的 反 對 意 見 有 機 會 去 審 視 這 些 政 策 是 否 恰 當 合 宜 這 對 於 許 多 行 政 權 獨 大 的 國 家 而 言, 是 相 當 必 要 的 制 度 設 計 本 文 試 以 葛 立 克 的 議 會 功 能 主 張 來 審 視 現 階 段 仍 由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壟 斷 政 治 權 力 的 情 況 下, 基 層 人 大 的 身 分 結 構 對 其 效 益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可 以 得 出 以 下 的 現 象 表 1 新 一 屆 ( 年 ) 中 國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身 分 結 構 的 統 計 分 析 官 代 表 企 業 家 代 表 其 他 代 表 中 共 黨 員 代 表 非 黨 員 代 表 省 ( 湖 南 省 ) 54.2% 27.2% 18.6% 73.88% 26.12% 區 ( 金 山 區 ) 40% 10% 50% 90% 10% 永 州 市 47.6% 缺 ( 工 75% 25% 人 與 農 民 ) 市 ( 某 市 ) 63.67% 14.53% 20.8% 缺 缺 縣 ( 泉 州 某 縣 52.32% 26.74% 20.94% 70.93% 29.07% 人 大 ) 江 華 瑤 族 自 治 76.6% 缺 23.4% 缺 缺 縣 (14 屆 ) 鄉 鎮 ( 某 鎮 ) 65% 12% 23% 85% 15%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自 行 整 理 參 考 來 源 : 上 海 市 金 山 區 人 大 網 杭 州 市 人 大 網 永 州 人 大 網 南 風 窗 網 網 址 : InfoViewSimple.aspx?docid=17495 ; ; ReadNews-2847.html 4 B. Crick, Reform of Parliament (London: Weidenfeld and Nicolson, 1968), p
26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一 官 員 代 表 與 黨 員 代 表 過 多 由 表 1 的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身 分 結 構 可 知, 官 員 代 表 所 占 的 比 率 仍 然 是 所 有 人 大 代 表 身 分 中 最 高 者, 雖 然 比 起 過 去 70% 的 比 率 下 降, 但 此 種 比 率 仍 然 無 法 確 實 展 現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民 意 的 功 能, 往 往 是 人 大 代 表 會 開 成 了 官 代 會 或 者 是 黨 員 代 表 大 會 中 國 廣 州 的 南 方 都 市 報 就 曾 報 導, 廣 州 500 名 市 人 大 代 表 中, 官 員 代 表 占 代 表 總 數 的 38.43%, 多 數 官 員 代 表 往 往 囿 於 身 分, 很 難 做 到 知 無 不 言 言 無 不 盡 尤 其 是 普 通 群 眾, 特 別 是 困 難 群 體 則 缺 乏 代 言 人 5 另 一 個 值 得 省 思 的 問 題 是, 愈 基 層 的 人 大 代 表, 其 官 員 代 表 愈 多 由 表 1 的 資 料 可 以 了 解, 省 市 中 官 員 的 比 例 較 低, 然 而 愈 到 基 層 其 官 員 的 比 例 就 愈 高 為 何 官 員 比 例 一 直 是 有 增 無 減, 而 且 愈 基 層 愈 嚴 重? 事 實 上, 其 所 呈 現 的 另 一 層 意 義 是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愈 基 層 愈 嚴 重 而 此 壟 斷 行 為 的 表 現 正 是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對 地 方 資 源 的 完 全 獨 占 一 般 而 言, 在 西 方 的 政 治 學 經 典 文 獻 中, 尤 以 西 歐 北 美 民 主 國 家 的 發 展 經 驗 而 言, 其 論 證 皆 認 為 中 產 階 級 是 民 主 政 治 發 展 的 重 要 推 手 然 而, 以 此 來 觀 察 中 國 地 方 政 治, 卻 產 生 一 個 相 反 的 現 象 : 原 生 於 權 威 體 制 內 的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不 但 未 能 成 為 中 國 基 層 民 主 化 的 助 力, 反 而 是 隨 著 財 富 的 增 加, 使 得 許 多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卻 成 為 反 民 主 的 勢 力 因 為 他 們 與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利 益 互 相 勾 結, 不 僅 阻 礙 公 民 社 會 的 建 構, 更 阻 擾 了 中 國 大 陸 中 央 對 地 方 的 正 常 管 理, 致 使 地 方 資 源 遭 受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二 企 業 家 代 表 愈 來 愈 多 企 業 家 代 表 的 逐 漸 增 加, 形 式 上 似 乎 已 經 呈 現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在 身 分 代 表 的 結 構 上 更 趨 合 理, 因 為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與 其 他 職 業 身 分 ( 如 農 民 代 表 ) 一 樣 地 也 有 資 格 參 與 地 方 政 治, 並 且 成 為 制 約 地 方 政 治 權 力 的 重 要 力 量 然 而, 實 際 上 兩 者 並 未 形 成 權 力 上 的 相 互 制 約 關 係, 反 而 是 結 合 成 一 種 相 互 依 賴 的 共 生 關 係 的 確,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濟 改 革, 使 得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得 到 合 法 的 發 展 空 間, 再 加 上 政 策 的 推 動, 更 讓 他 們 的 成 長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制 度 環 境 然 而, 在 政 治 權 力 依 然 壟 斷 社 會 資 源 的 情 勢 下,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獲 得 財 富 的 方 式, 幾 乎 是 選 5 南 方 都 市 報 ( 廣 州 ),2006 年 12 月 22 日, 第 3 版 26
27 中 國 地 方 人 大 的 身 分 結 構 變 遷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專 題 研 究 擇 權 力 再 分 配 的 方 式, 也 就 是 努 力 地 把 公 共 權 力 私 有 化, 以 便 從 權 力 的 讓 出 中 獲 得 致 富 的 捷 徑 對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而 言, 權 力 可 以 增 加 其 資 本 的 擴 張 ; 而 對 地 方 官 員 而 言, 通 過 讓 出 權 力 而 獲 得 利 益 上 的 回 報, 則 是 官 員 致 富 的 捷 徑 在 此 種 資 本 與 權 力 的 互 惠 關 係 之 下, 使 得 許 多 的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穿 紅 衣 戴 紅 帽, 地 方 的 政 治 菁 英 將 政 治 榮 譽 與 職 位 授 與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將 他 們 納 入 到 整 個 共 生 結 構 之 中 1993 年 中 國 私 營 企 業 調 查 數 據 顯 示, 在 私 營 企 業 主 來 往 最 密 切 的 朋 友 中, 幹 部 占 三 分 之 二, 在 私 營 企 業 主 來 往 最 密 切 的 親 戚 中 幹 部 占 二 分 之 一 ; 而 私 營 企 業 的 規 模 愈 大, 企 業 主 交 往 最 密 切 的 朋 友 和 親 戚 中 幹 部 的 比 重 也 愈 大 6 因 此, 地 方 人 大 企 業 代 表 的 增 加, 象 徵 的 深 層 意 旨 是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與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結 合 愈 深 三 農 民 代 表 與 村 民 代 表 少 中 國 大 陸 學 者 朱 振 華 以 永 州 市 2 屆 人 大 代 表 為 例 指 出 : 永 州 市 2 屆 人 大 代 表 456 名, 工 人 代 表 47 名, 占 10.39%, 農 民 代 表 102 名 占 20.2%, 幹 部 代 表 217 名, 占 47.6% 接 著 他 以 永 州 市 的 七 個 縣 區 的 調 查 表 明, 近 幾 屆 縣 區 人 大 代 表, 工 人 農 民 代 表 的 比 例 都 較 低 而 縣 鄉 人 大 代 表, 工 人 代 表 相 對 較 少, 農 民 代 表 本 來 應 該 占 絕 大 多 數, 但 實 際 上 還 是 幹 部 比 例 最 大 在 農 民 代 表 中, 村 幹 部 所 占 比 例 也 相 當 高 7 他 再 以 表 2 江 華 瑤 族 自 治 縣 屆 人 大 代 表 構 成 表 為 例, 明 確 指 出 : 江 華 瑤 族 自 治 縣 除 少 數 民 族 代 表 比 例 較 高 外, 屆 縣 人 大 代 表 中, 幹 部 代 表 高 達 103,93 90 人, 而 真 正 的 農 民 代 表 只 有 人 他 更 進 一 步 地 檢 視 這 些 人 大 代 表 的 身 分 背 景 後, 發 現 各 級 工 人 農 民 人 大 代 表 名 額 還 被 不 同 階 層 的 人 員 所 占 用, 實 質 上 的 工 農 代 表 所 占 代 表 比 例 更 少, 其 代 表 性 更 加 大 打 折 扣 一 些 企 業 主 占 用 了 工 人 代 表 名 額, 一 些 幹 部 鄉 鎮 企 業 管 理 者 企 業 主 占 用 了 農 民 代 表 的 名 額 再 就 永 州 市 的 人 大 代 表 身 分 結 構 檢 視, 永 州 市 10 屆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由 市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政 協 副 主 席 集 團 董 事 長 公 司 老 總 縣 長 等 5 人 組 成, 工 農 及 貧 困 人 口 沒 有 一 名 代 表 永 州 市 55 名 10 屆 省 人 大 代 表, 真 正 意 義 上 的 農 民 代 表 只 有 三 名 村 支 書, 一 名 農 村 婦 女 6 謝 岳, 精 英 政 治 化 精 英 崛 起 的 模 式, 當 代 中 國 研 究 ( 普 林 斯 頓 : 當 代 中 國 研 究 中 心, 第 2 期, 2004 年 ), 頁 42 7 朱 振 華, 淺 論 人 大 代 表 代 表 性 的 缺 失,2006 年 1 月 17 日, 永 州 市 人 大 網, 27
28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知 識 分 子 代 表, 而 工 人 僅 有 1 人 8 表 2 中 國 江 華 瑤 族 自 治 縣 1998 年 年 第 屆 人 大 代 表 構 成 表 代 表 總 數 少 數 民 族 及 比 例 幹 部 人 數 及 比 例 農 村 幹 部 代 表 及 比 例 農 民 代 表 及 比 例 人 數 比 例 人 數 比 例 人 數 比 例 人 數 比 例 十 二 % % 87 34% % 十 三 % 93 43% 72 34% % 十 四 % % 76 35% % 附 註 : 農 村 幹 部 代 表, 主 要 是 指 村 兩 委 班 子 成 員 資 料 來 源 : 朱 振 華, 淺 論 人 大 代 表 代 表 性 的 缺 失,2006 年 1 月 17 日, 永 州 市 人 大 網, 如 果 是 外 來 的 農 民 工 要 當 選 城 市 中 的 人 大 代 表, 那 更 是 難 上 加 難 雖 然 近 來 已 有 外 來 農 民 工 當 選 區 人 大 代 表 的 訊 息, 例 如 : 最 近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河 南 省 平 輿 縣 的 農 民 工 戴 全 明 當 選 為 浙 江 省 寧 波 市 江 東 區 9 屆 人 大 代 表, 來 自 重 慶 忠 縣 的 農 民 工 向 世 洪 當 選 為 湖 北 省 荊 州 市 沙 市 區 4 屆 人 大 代 表 而 他 們 的 當 選 都 是 兩 市 區 的 首 次, 因 而 成 為 不 可 多 得 的 新 聞 當 時 中 國 大 陸 輿 論 咸 認 為, 如 果 愈 來 愈 多 的 農 民 工 進 入 人 大, 將 有 利 於 人 大 更 加 真 切 地 傾 聽 農 民 工 的 聲 音, 更 加 重 視 維 護 農 民 工 的 權 益, 推 動 解 決 農 民 工 的 各 種 問 題 9 為 何 占 有 大 多 數 群 眾 的 農 民 代 表 較 少, 而 城 市 外 來 農 民 工 代 表 更 是 少 的 可 憐? 這 是 非 常 值 得 省 思 的 問 題, 而 這 個 問 題 適 足 以 說 明, 在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與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的 相 互 依 賴 而 結 合 的 情 境 下, 地 方 政 治 資 源 已 經 被 他 們 所 獨 占, 當 中 央 給 地 方 政 府 更 多 的 政 治 與 經 濟 支 配 權 時, 幹 部 與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的 互 惠 關 係 就 會 變 得 愈 來 愈 緊 密 當 兩 者 如 此 緊 密 時, 農 民 工 所 能 擁 有 的 政 治 資 源 勢 必 愈 來 愈 少 參 效 益 評 估 履 職 能 力 的 檢 視 在 此 種 身 分 結 構 下 其 監 督 效 益 如 何, 以 2000 年 初, 中 國 浙 江 省 關 於 百 8 9 朱 振 華,2006 年 1 月 17 日, 永 州 市 人 大 網, 見 北 京 青 年 報 ( 北 京 ),2007 年 1 月 25 日, 第 3 版 28
29 中 國 地 方 人 大 的 身 分 結 構 變 遷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專 題 研 究 姓 心 目 中 的 人 大 調 查 顯 示,58.2% 的 被 訪 者 認 為 人 大 的 監 督 作 用, 在 生 活 中 碰 到 冤 屈 會 找 人 大 的 人 只 占 被 訪 者 的 27.5% 懷 化 市 我 心 目 中 的 人 大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表 明,33.7% 的 人 認 為 合 法 權 益 遭 到 侵 害 時 最 能 幫 助 解 決 問 題 的 單 位 是 新 聞 媒 體, 選 擇 人 大 的 只 有 31% 10 由 上 述 資 料 現 示 公 眾 對 人 大 監 督 認 同 和 接 納 的 程 度 並 不 高 事 實 上, 這 些 由 指 標 性 選 舉 產 生 的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在 三 多 三 少 ( 男 性 代 表 多 女 性 代 表 少 ; 中 共 黨 員 代 表 多 非 中 共 黨 員 代 表 少 ; 幹 部 代 表 多 群 眾 代 表 少 ) 的 總 體 結 構 形 態 下, 往 往 更 注 重 的 是 黨 派 性 別 民 族 身 分 甚 至 是 單 位 的 代 表 性, 而 缺 乏 的 正 是 代 表 選 區 人 民 的 意 識, 使 得 相 當 一 部 分 的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變 成 抽 象 意 義 的 選 民 代 表, 代 表 本 身 對 於 自 己 所 應 代 表 的 真 正 利 益 並 不 清 楚 所 以,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地 方 人 大 的 認 同 度 不 高 本 文 透 過 各 種 數 據 資 料, 對 於 三 多 三 少 結 構 下 的 地 方 人 大, 進 一 步 地 檢 視 地 方 人 大 的 履 職 能 力, 因 而 得 出 下 列 結 果 : 一 相 對 於 其 他 代 表 而 言 官 員 代 表 的 履 職 能 力 不 佳 以 表 3 的 分 析 而 言, 以 各 身 分 代 表 在 地 方 人 大 提 交 建 議 案 的 比 例, 即 可 驗 證 出 其 履 職 狀 況, 並 可 說 明 為 何 其 履 職 能 力 不 佳 之 原 因 表 年 中 國 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大 第 4 次 會 議 代 表 提 交 議 案 建 議 分 析 表 代 表 結 構 占 代 表 總 數 比 例 % 提 交 議 案 建 議 比 例 % 差 額 % 戴 帽 下 達 人 員 國 家 機 關 工 作 人 員 居 委 會 工 作 人 員 醫 生 和 教 師 企 業 高 層 其 他 人 員 婦 女 民 主 黨 派 資 料 來 源 : 楊 雲 彪, 從 議 案 建 議 透 視 人 大 代 表 的 結 構 比 例, 人 大 研 究 ( 甘 肅 : 甘 肅 省 人 大 常 委 會, 總 第 179 期,2006 年 11 月 ), 頁 5 10 田 必 耀, 人 大 監 督 的 價 值 目 標 : 公 正 與 效 率,2005 年 6 月 14 日, 中 國 人 大 與 議 會 網, 29
30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向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提 交 議 案 與 建 議, 不 僅 是 人 大 代 表 履 行 職 責 的 重 要 表 現, 亦 是 評 估 地 方 人 大 效 益 的 重 要 準 據 誠 如 學 者 楊 雲 彪 所 言, 雖 然 對 人 大 代 表 履 行 職 責 的 評 價 越 來 越 講 求 品 質, 但 是, 作 為 一 項 重 要 工 作 指 標, 議 案 建 議 數 量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從 上 述 表 格 中 可 以 看 出, 基 層 人 員 或 者 企 業 管 理 層 人 大 代 表 提 出 議 案 建 議 較 多, 而 國 家 幹 部 人 大 代 表 提 出 議 案 相 對 較 少 婦 女 代 表 提 出 的 議 案 建 議 則 遠 遠 高 於 她 們 在 代 表 中 所 占 比 重, 民 主 黨 派 代 表 提 交 議 案 建 議 比 較 積 極 11 要 落 實 地 方 人 大 的 各 項 職 權 必 須 通 過 代 表 的 參 與 行 使, 因 此, 其 身 分 結 構 的 優 劣 與 素 質 的 高 低, 不 僅 影 響 其 作 用 的 發 揮, 而 且 關 係 到 地 方 人 大 會 議 的 決 策 水 準 和 工 作 效 率 地 方 人 大 的 官 員 代 表, 在 地 方 政 權 結 構 中, 一 直 充 當 著 意 見 領 袖, 而 每 年 的 人 代 會, 作 為 人 民 可 以 最 直 接 最 有 效 表 達 意 見 的 渠 道, 如 果 在 這 裡, 還 要 讓 官 員 代 表 人 民 發 聲, 他 們 的 代 表 性 難 免 讓 人 質 疑 12 再 以 中 國 海 南 省 的 海 南 人 大 為 例, 海 口 市 海 南 日 報 報 導 指 稱 : 海 南 人 大 代 表 缺 席 嚴 重, 以 至 2007 年 2 月 5 日 下 午 主 持 海 口 團 審 議 的 李 鴻 儒 代 表 先 給 代 表 們 念 了 兩 條 緊 急 通 知, 除 因 病 出 國 等 特 殊 情 況 外 一 律 不 得 請 假, 對 不 符 合 請 假 條 件 的 代 表 應 立 即 電 話 通 知 到 會 該 緊 急 通 知 的 下 發 背 景 是 : 在 昨 天 下 午 召 開 的 省 3 屆 人 大 5 次 會 議 預 備 會 議 上, 缺 勤 率 比 較 高, 應 到 代 表 389 人, 而 昨 天 實 到 只 有 315 人, 缺 席 代 表 多 達 74 人 因 此 才 有 了 以 上 通 知, 為 了 加 強 其 權 威 性, 李 鴻 儒 還 特 別 說 明 通 知 是 根 據 省 委 書 記 的 指 示 精 神 制 定 的 開 會 缺 席 還 需 要 省 委 書 記 來 親 作 指 示, 這 一 方 面 說 明 這 種 嚴 重 缺 席 已 經 司 空 見 慣, 另 方 面 說 明 這 種 不 良 風 氣 已 經 到 了 非 整 不 可 的 地 步 了 有 論 者 可 能 要 從 參 政 的 熱 情 不 高 等 角 度 來 評 議 了, 這 個 當 然 可 以 評 論 但 李 鴻 儒 認 為, 這 些 不 參 與 會 議 的 代 表 未 必 就 一 定 是 參 政 的 熱 情 不 夠 高, 而 實 在 是 他 們 分 身 乏 術, 他 們 的 頭 銜 太 多, 說 白 了, 他 們 大 都 是 身 兼 數 職 的 官 員 代 表! 13 中 國 中 央 黨 校 教 授 王 貴 秀 指 出, 人 大 代 表 結 構 官 員 化 的 趨 向, 不 僅 是 楊 雲 彪, 從 議 案 建 議 透 視 人 大 代 表 的 結 構 比 例, 人 大 研 究 ( 甘 肅 : 甘 肅 省 人 大 常 委 會, 總 第 179 期,2006 年 11 月 ), 頁 5 12 是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而 不 是 官 員 代 表 大 會, 華 夏 時 報,2006 年 2 月 23 日, 第 2 版 13 海 南 日 報 ( 海 口 ),2007 年 2 月 6 日, 第 3 版
31 中 國 地 方 人 大 的 身 分 結 構 變 遷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專 題 研 究 一 個 結 構 類 型 的 比 例 問 題, 而 且 涉 及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的 性 質, 它 不 利 於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應 有 作 用 的 發 揮, 影 響 人 民 行 使 當 家 作 主 的 權 利 一 些 官 員 平 時 工 作 都 很 忙, 這 就 造 成 其 中 一 些 人 往 往 將 履 行 代 表 職 務 視 為 一 種 額 外 負 擔, 常 常 藉 口 本 職 工 作 忙, 推 三 托 四, 很 少 以 普 通 代 表 身 分 參 加 活 動 即 使 參 加 了, 也 是 敷 衍 了 事, 象 徵 性 地 應 付 一 下 就 走 了, 群 眾 稱 他 們 為 特 殊 代 表, 有 的 會 前 不 調 查, 會 中 不 審 議, 會 後 不 貫 徹, 有 代 表 之 名, 無 代 表 之 實, 群 眾 稱 之 謂 掛 名 代 表 並 且 領 導 幹 部 代 表 過 多, 不 僅 他 們 本 身 在 參 加 審 議 活 動 時 存 在 著 某 些 顧 忌, 難 以 直 言 不 諱, 而 且 也 給 普 通 代 表 造 成 壓 力, 使 之 發 言 時 顧 慮 重 重, 難 以 發 揮 應 有 的 作 用 14 二 經 過 激 烈 競 爭 選 出 的 代 表 履 職 能 力 較 佳 學 者 楊 雲 彪 的 研 究 亦 發 現 一 項 事 實 : 代 表 的 產 生 方 式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對 代 表 提 交 議 案 建 議 的 積 極 性 有 所 影 響 根 據 其 研 究 發 現, 在 99 件 議 案 建 議 中, 提 交 議 案 建 議 比 較 多 的 一 是 基 層 工 作 人 員 或 公 司 代 表, 二 是 選 區 競 爭 比 較 激 烈 的 代 表 前 一 種 情 況 主 要 是 居 委 會 股 份 公 司 代 表, 後 一 種 情 況 是 經 過 激 烈 的 競 爭 才 當 選 的 代 表 15 他 特 別 以 福 田 區 益 田 村 代 表 徐 國 華 為 例, 徐 代 表 是 民 主 黨 派 人 士, 育 仁 機 構 董 事 長, 擁 有 多 家 幼 稚 園 在 2003 年 換 屆 選 舉 時, 經 過 激 烈 的 角 逐 當 選 為 區 人 大 代 表 她 提 出 了 4 個 議 案 建 議 ( 其 中 有 2 個 建 議 是 關 於 益 田 村 道 路 交 通 問 題,1 個 建 議 是 關 於 城 中 村 改 造 問 題,1 個 議 案 是 關 於 民 營 教 育 產 業 問 題 ), 是 大 會 上 提 交 議 案 建 議 最 多 的 代 表 之 一 16 另 一 個 案 例 是 姚 立 法, 中 國 潛 江 市 實 驗 小 學 職 工 從 1987 年 開 始, 姚 立 法 開 始 以 普 通 公 民 身 分, 自 薦 競 選 潛 江 市 人 大 代 表 職 務, 在 13 年 4 屆 選 舉 中, 歷 盡 曲 折, 屢 敗 屢 戰, 終 在 1999 年 當 選 為 潛 江 市 第 4 屆 人 大 代 表 成 為 最 早 一 批 自 薦 競 選 成 功 的 人 大 代 表 姚 立 法 在 任 市 人 大 代 表 的 5 年 中, 提 交 對 一 府 兩 院 的 建 議 意 見 和 批 評 187 件, 占 大 會 收 到 的 建 議 案 總 數 459 件 的 38%; 平 時 所 做 的 視 察 與 調 研 為 民 請 命 之 事 更 不 計 其 數, 足 跡 遍 及 潛 江 的 城 海 南 日 報 ( 海 口 ),2007 年 2 月 6 日, 第 3 版 朱 振 華,2006 年 1 月 17 日, 永 州 市 人 大 網, 見 朱 振 華,2006 年 1 月 17 日, 永 州 市 人 大 網, 見 31
32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鎮 與 鄉 村, 在 當 地 享 有 廣 泛 的 知 名 度, 被 群 眾 呼 為 姚 代 表 17 由 此 可 見, 這 些 經 過 邀 烈 競 爭 而 選 出 的 代 表 們, 他 們 的 履 職 能 力 較 佳 為 何 他 們 的 履 職 能 力 較 佳? 因 為 他 們 與 其 他 身 分 代 表 的 權 力 託 付 來 源 不 同, 他 們 的 權 力 來 源 既 不 是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與 地 方 經 濟 相 互 依 賴 下 的 產 物, 也 並 非 是 其 他 身 分 結 構 下 的 身 分 代 表, 他 們 純 粹 是 選 民 付 託 而 選 出 的 利 益 代 表 因 此, 他 們 必 須 努 力 地 反 應 民 意, 為 民 喉 舌, 以 便 獲 得 選 民 的 肯 定, 進 而 獲 得 下 次 的 連 任 如 此, 相 對 於 其 他 身 分 代 表 而 言, 經 過 激 烈 競 爭 選 出 的 代 表 履 職 能 力 較 佳 三 官 員 比 例 的 增 加 與 其 履 職 能 力 成 反 比 由 於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對 於 地 方 資 源 的 壟 斷, 使 得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結 構 問 題 相 當 突 出 數 十 年 來, 在 中 國 的 地 方 黨 委 政 府 及 主 要 職 能 部 門 的 主 政 官 員, 幾 乎 無 一 例 外 地 都 被 選 舉 成 了 全 中 國 或 省 市 人 大 代 表 之 所 以 如 此, 深 究 其 因 與 其 官 本 位 的 根 深 蒂 固 有 關, 同 時 也 存 在 某 些 內 部 掌 控 方 面 的 因 素 在 這 種 政 治 慣 性 的 推 動 下, 歷 屆 人 代 會 期 間, 話 語 權 勢 必 向 官 員 代 表 傾 斜 相 形 之 下, 由 於 平 民 代 表 人 數 極 其 有 限, 來 自 社 會 底 層 的 民 聲 也 就 難 免 不 被 大 量 八 股 般 官 聲 所 淹 沒 18 表 4 中 國 某 市 各 屆 人 大 會 議 (10 至 12 屆 是 第 二 次 會 議, 其 他 為 第 三 次 會 議 ) 屆 次 時 間 代 表 數 建 議 意 見 件 數 建 議 意 見 人 均 件 數 議 案 數 10 屆 屆 屆 屆 屆 屆 官 員 代 表 149 人, 占 63.67% 資 料 來 源 : 劉 衛 東, 某 市 官 員 比 例 的 增 加 與 其 提 出 議 案 數 成 反 比, 人 大 研 究 ( 甘 肅 : 甘 肅 人 大 常 委 會, 總 第 182 期,2007 年 2 月 ), 頁 黃 廣 明, 民 主 政 治 姚 立 法 及 其 追 隨 者, 南 方 周 末 報,2004 年 1 月 9 日, 第 4 版 徐 林 林, 人 代 會 緣 何 開 成 了 官 代 會?,2006 年 12 月 23 日, 新 華 網, 32
33 中 國 地 方 人 大 的 身 分 結 構 變 遷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專 題 研 究 由 表 4 的 資 料 顯 示, 中 國 某 市 轄 區 第 15 屆 共 有 代 表 234 人, 其 中 官 員 代 表 149 人, 占 63.67%, 是 歷 屆 代 表 中 比 例 最 高 的 一 屆, 然 而 其 建 議 意 見 件 數 與 議 案 數 亦 是 最 低 的 一 屆 進 一 步 分 析, 從 第 10 屆 開 始 到 第 15 屆 隨 著 代 表 人 數 的 遞 增, 建 議 意 見 件 數 與 議 案 數 亦 隨 之 遞 減, 建 議 意 見 的 人 均 件 數, 更 是 由 1.58 不 斷 遞 減 為 0.27, 尤 其 是 近 兩 屆 更 是 毫 無 任 何 議 案 數 可 言 之 所 以 如 此, 是 因 為 隨 著 代 表 人 數 的 不 斷 的 增 加, 其 官 員 代 表 所 有 的 人 數 比 亦 不 斷 增 加 上 述 情 境 不 得 不 令 人 質 疑, 來 自 基 層 的 民 情 要 如 何 上 達? 表 5 中 國 浙 江 省 長 興 縣 1997 年 第 12 屆 1 次 和 第 13 屆 1 次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黨 政 幹 部 人 大 代 表 提 交 議 案 分 析 表 屆 次 黨 政 幹 部 代 表 人 數 占 全 體 代 表 人 數 的 % 黨 政 幹 部 代 表 議 案 領 銜 人 數 占 議 案 領 銜 人 數 的 % 黨 政 幹 部 代 表 領 銜 議 案 件 數 占 提 交 議 案 總 數 的 % 黨 政 幹 部 代 表 提 交 議 案 人 次 占 提 交 議 案 總 人 次 的 % 12 屆 1 次 屆 1 次 資 料 來 源 : 莫 根 虎, 對 黨 政 幹 部 人 大 代 表 提 交 議 案 情 況 的 分 析 與 思 考,2005 年 3 月 11 日, 參 政 議 政 網, 再 由 表 5 中 國 浙 江 省 長 興 縣 第 12 屆 1 次 和 第 13 屆 1 次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黨 政 幹 部 人 大 代 表 提 交 議 案 的 比 較 分 析 顯 示, 黨 政 幹 部 代 表 人 數 占 整 體 代 表 人 數 從 第 12 屆 的 30.88% 遞 增 到 31.15%, 其 議 案 的 領 銜 人 數 卻 由 29 人 下 降 至 26 人, 領 銜 議 案 的 件 數 亦 由 50 件 遞 減 至 34 件, 在 12 屆 1 次 會 議 時 期 黨 政 幹 部 代 表 提 交 議 案 的 人 次 比 例 占 提 交 議 案 總 人 次 的 25.22%, 到 了 第 13 屆 1 次 會 議 時 期 卻 也 下 降 至 20.32% 由 上 述 資 訊 已 明 確 呈 現 出, 官 員 比 例 的 增 加 與 其 履 職 能 力 是 成 反 比 的 事 實 上, 此 種 履 職 情 況 與 黨 政 幹 部 在 人 大 代 表 中 所 占 的 比 重 黨 政 幹 部 在 政 治 經 濟 黨 建 文 教 司 法 等 領 域 中 所 處 的 地 位 和 所 應 發 揮 的 作 用, 顯 然 是 不 相 稱 的 另 一 個 攸 關 官 員 代 表 履 職 能 力 的 問 題, 則 是 官 員 代 表 即 使 有 所 提 案, 其 提 案 所 關 注 的 焦 點, 仍 然 是 一 般 性 的 問 題 多, 深 層 次 的 問 題 少 依 據 中 國 大 陸 學 者 莫 根 虎 的 研 究 指 出, 從 官 員 代 表 的 提 案 內 容 所 指 向 的 目 標 來 看, 主 要 集 中 在 33
34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水 利 建 設 道 路 建 設 農 田 改 造 收 費 管 理 糧 食 政 策 城 鎮 設 施 及 管 理 教 育 投 入 醫 療 費 用 治 理 污 染 解 決 再 就 業 居 民 飲 水 改 造 社 區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問 題 而 作 為 黨 政 幹 部 的 人 大 代 表 更 應 關 注 的 勤 政 廉 潔 問 題 公 正 執 法 問 題 個 案 監 督 問 題 機 關 辦 事 效 能 問 題 城 鄉 統 籌 問 題 ; 對 政 府 機 關 提 出 質 詢 等 方 面 的 議 案 基 本 上 沒 有 19 大 陸 學 者 楊 雲 彪 在 其 研 究 中 亦 提 出 相 同 的 論 點, 認 為 領 導 幹 部 代 表 反 映 的 問 題 相 對 宏 觀, 其 他 的 基 層 人 大 代 表 反 映 的 問 題 更 具 體, 他 特 別 指 出 福 田 市 人 大 副 主 任 提 出 的 是 關 於 全 面 貫 徹 落 實 區 委 大 環 境 發 展 戰 略, 大 力 營 造 福 田 大 環 境 的 議 案 ; 區 婦 聯 主 席 兼 人 大 常 委 會 委 員 提 出 的 是 關 於 加 大 法 律 宣 傳 力 度, 切 實 維 護 外 來 工 的 合 法 權 益 的 建 議 而 其 他 非 領 導 幹 部 的 大 多 數 人 大 代 表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則 相 對 具 體, 都 是 一 些 需 要 具 體 解 決 的 個 案 問 題 20 四 權 責 不 清 誠 如 前 述, 在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壟 斷 政 治 資 源 的 情 勢 下, 他 們 的 兼 職 情 況 必 然 是 相 當 嚴 重 而 且 是 司 空 見 慣 以 中 國 大 陸 學 者 張 斐 松 對 浙 江 省 鄉 鎮 人 大 主 席 任 職 調 查 情 況 為 例 ( 如 表 6) 表 6 中 國 浙 江 省 鄉 鎮 人 大 主 席 任 職 情 況 (2001 年 年 ) 全 省 鄉 鎮 總 數 杭 州 市 湖 州 嘉 興 台 州 溫 州 鄉 占 樣 本 鎮 拱 余 富 德 安 桐 平 仙 永 (1,334) 數 總 量 墅 杭 陽 清 吉 鄉 湖 居 嘉 合 其 中 區 區 市 縣 縣 市 市 縣 縣 計 100% 調 查 鄉 占 全 省 鎮 數 10.42% 主 席 100% 副 主 席 100% 書 記 兼 主 席 % 主 席 兼 副 書 記 % 專 職 主 席 % 不 設 副 主 席 % 設 1 名 % 設 2 名 % 資 料 來 源 : 張 斐 松, 論 鄉 鎮 人 大 主 席 的 履 職 與 人 大 制 度 的 完 善, 人 大 研 究 ( 甘 肅 : 甘 肅 人 大 常 委 會, 總 173 期,2006 年 3 月 ), 頁 莫 根 虎, 對 黨 政 幹 部 人 大 代 表 提 交 議 案 情 況 的 分 析 與 思 考,2005 年 3 月 11 日, 參 政 議 政 網, 20 楊 雲 彪, 人 大 研 究, 頁 5
35 中 國 地 方 人 大 的 身 分 結 構 變 遷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專 題 研 究 由 表 6 的 資 訊 可 明 顯 呈 現 出, 鄉 鎮 黨 委 書 記 兼 任 人 大 主 席 者 所 占 比 重 最 大, 高 達 54.68%, 如 拱 墅 區 富 陽 市 等 ; 由 副 書 記 兼 主 席 者 占 25.18%; 而 專 職 主 席 者 所 占 比 重 最 少, 僅 占 20.14% 在 此 種 黨 政 不 分 職 責 不 清 的 情 況 下, 這 樣 的 數 據 更 是 清 楚 地 呈 現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對 於 政 治 資 源 的 壟 斷 由 於 作 為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黨 委 書 記 在 目 前 鄉 鎮 體 制 中 居 於 一 把 手 的 位 置, 就 時 間 和 精 力 而 言, 都 很 難 兼 顧 人 大 的 日 常 工 作, 從 而 人 大 的 日 常 工 作 就 經 常 轉 由 專 職 的 副 主 席 主 持, 然 而, 副 主 席 一 般 皆 非 鄉 鎮 黨 委 成 員, 行 政 級 別 與 鄉 鎮 長 亦 不 對 等, 所 以, 其 知 情 權 與 監 督 權 都 比 較 有 限, 更 是 直 接 導 致 人 大 權 力 的 邊 緣 化 21 此 外, 由 於 書 記 管 全 面, 日 常 事 務 多, 做 為 二 把 手 的 許 多 人 大 主 席 就 直 接 分 管 了 經 濟 工 作, 甚 至 代 行 了 鄉 鎮 長 的 責 任, 導 致 人 大 自 己 監 督 自 己 的 情 境 不 斷 發 生 22 同 時, 即 使 書 記 直 接 行 使 鎮 長 的 職 責, 人 大 主 席 是 副 書 記, 與 擔 任 鎮 長 的 書 記 是 上 下 級 關 係, 如 何 行 使 人 大 的 監 督 角 色 實 在 令 人 懷 疑, 如 此 必 然 使 得 人 大 的 監 督 權 形 同 虛 設 上 述 情 境, 顯 然 是 因 為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與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彼 此 所 形 成 的 共 生 結 構, 已 經 完 全 壟 斷 了 地 方 資 源 在 完 全 獨 占 下 所 形 成 的 既 得 利 益 者, 當 然 不 允 許 既 得 的 利 益 被 他 人 質 疑, 更 擔 心 被 他 人 分 食 甚 至 強 奪, 於 是 與 生 俱 來 的 地 方 保 護 心 態, 對 凡 是 企 圖 審 視 其 既 得 利 益 者, 防 禦 的 警 覺 性 油 然 而 生 這 種 社 會 現 實 反 映 到 代 表 履 行 職 務 中 來, 必 然 導 致 兩 種 情 況 的 產 生 : 一 是 官 員 代 表 和 行 業 大 佬 代 表 不 會 提 出 觸 及 自 己 既 得 利 益 的 建 議 與 意 見, 也 不 會 提 出 此 類 議 案 二 是 代 表 提 出 的 建 議 與 意 見 大 多 要 由 官 員 辦 理, 一 旦 代 表 所 提 建 議 與 意 見 觸 及 他 們 的 既 得 利 益 時, 官 員 們 不 會 熱 情 辦 理 甚 至 予 以 阻 撓 此 類 情 事 一 再 反 覆, 代 表 履 行 職 務 的 熱 情 就 會 大 打 折 扣, 代 表 提 出 的 建 議 與 意 見 也 隨 之 數 量 少 而 且 品 質 低 轉 引 自 筆 者 所 著, 中 國 大 陸 基 層 民 主 與 鄉 鎮 人 大 代 表 的 角 色 重 構, 復 旦 政 治 學 評 論 第 五 輯 ( 上 海 : 人 民 出 版 社,2007 年 ), 頁 胡 海 軍, 鄉 鎮 人 大 職 能 弱 化 的 現 象 應 引 起 重 視, 人 大 研 究 ( 甘 肅 : 甘 肅 省 人 大 常 委 會, 總 175 期,2005 年 5 月 ), 頁 劉 衛 東, 某 市 官 員 比 例 的 增 加 與 其 提 出 議 案 數 成 反 比, 人 大 研 究 ( 甘 肅 : 甘 肅 省 人 大 常 委 會, 總 194 期,2005 年 2 月 ), 頁 19 35
36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肆 結 論 地 方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降 低 西 方 的 菁 英 理 論 者 享 廷 頓 (Huntington, S.P.) 認 為, 傳 統 國 家 政 治 現 代 化 的 一 項 重 要 目 標, 就 是 能 夠 建 立 吸 納 菁 英 特 別 是 地 方 菁 英 的 制 度 24 熊 彼 特 (Schumpeter, Joseph Alois) 也 認 為, 沒 有 菁 英 參 與 的 政 治 談 不 上 民 主 政 治, 民 主 政 治 的 本 質 就 是 菁 英 政 治, 因 此 菁 英 主 動 接 近 政 治 體 系 是 民 主 化 的 前 提 25 然 而 這 些 西 方 學 者 對 菁 英 政 治 的 論 證, 在 中 國 卻 發 生 了 變 異,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與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形 成 了 相 互 依 賴 關 係, 而 非 西 方 代 議 政 治 中, 由 於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的 參 與, 因 而 形 成 相 互 制 約 的 權 力 關 係 甚 至 共 同 透 過 地 方 人 大 的 合 法 化 功 能, 努 力 地 將 公 共 權 力 私 有 化 原 本 地 方 人 大 的 制 度 設 計 是 為 了 更 具 體 保 障 基 層 民 眾 權 益 而 設 想, 在 某 種 意 義 上 它 應 該 是 體 制 內 的 利 益 表 達 機 制 與 監 督 機 制 的 建 構, 然 而 基 層 民 眾 卻 少 有 運 用, 其 監 督 的 效 益 更 是 無 從 展 現, 甚 至 成 為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與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的 共 生 結 合, 以 便 做 為 壟 斷 地 方 資 源 的 工 具 深 究 之, 由 於 地 方 資 源 的 壟 斷 與 擠 壓, 使 得 地 方 人 大 在 制 度 的 實 施 過 程 中, 不 僅 無 力 體 現 其 監 督 與 制 衡 的 功 能, 反 而 成 為 協 助 基 層 政 權 完 成 攤 派 任 務 與 強 化 其 對 農 村 資 源 汲 取 的 制 度 設 計, 甚 至 許 多 地 方 人 大 的 效 益 展 現 反 而 是 在 於 幫 助 國 家 逃 避 其 對 於 農 村 社 會 責 任 的 藉 口, 其 功 能 就 是 成 為 國 家 意 圖 將 大 批 財 政 壓 力 轉 嫁 給 農 民, 以 便 減 少 其 治 理 農 村 成 本 的 工 具 易 言 之, 國 家 大 力 推 動 地 方 人 大 開 放 直 選 代 表 結 構 優 化 等 制 度 的 變 革, 是 意 圖 藉 由 基 層 政 權 組 織 的 政 策 合 法 性 功 能, 有 效 地 讓 地 方 人 大 合 法 地 將 原 本 屬 於 國 家 應 挹 注 的 財 政 負 擔 轉 嫁 給 農 民, 而 農 民 承 擔 的 非 法 性 與 不 合 理 性, 反 而 被 地 方 人 大 這 個 可 以 使 政 策 獲 得 合 法 性 的 表 象 所 掩 飾 雖 然, 中 國 大 陸 在 推 動 地 方 人 大 制 度 完 善 的 過 程 中, 不 僅 取 得 民 主 的 形 象, 也 使 得 其 治 理 鄉 鎮 的 成 本 降 低 然 而, 最 重 要 的 影 響 是 使 得 地 方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降 低, 因 為 原 本 屬 於 國 家 與 農 民 的 衝 突 透 過 這 個 制 度 的 設 計, 已 經 轉 S. P. Huntington 享 廷 頓, 李 盛 平 等 譯, 變 革 社 會 中 的 政 治 秩 序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88 年 ), 頁 Joseph A.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New York: Harper and Brothers, third edition, 1950), p. 24.
37 中 國 地 方 人 大 的 身 分 結 構 變 遷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專 題 研 究 嫁 給 地 方 政 權 組 織 或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這 樣 的 做 法 也 已 經 成 功 地 塑 造 出 國 家 在 農 民 心 目 中 的 良 好 形 象, 所 以 許 多 的 基 層 民 眾 會 認 為 國 家 是 好 的, 不 好 的 是 這 些 地 方 幹 部 表 7 中 國 大 陸 地 方 官 員 對 於 下 面 這 些 機 構 的 信 任 程 度 分 析 (2003 年 年 ) 中 央 政 府 省 政 府 市 政 府 縣 政 府 鄉 政 府 村 組 織 說 不 準 完 全 不 相 信 相 當 不 相 信 有 點 不 相 信 有 點 相 信 相 當 相 信 完 全 相 信 未 答 合 計 資 料 來 源 : 肖 唐 鏢, 中 國 政 治 改 革 的 體 制 內 資 源 對 地 方 官 員 政 治 態 度 的 調 查 與 分 析, 當 代 中 國 研 究 ( 普 林 斯 頓 : 當 代 中 國 研 究 中 心, 第 3 期,2005 年 3 月 ) 由 表 7 中 國 地 方 官 員 對 於 各 級 政 府 的 信 任 度 調 查 即 可 證 明 基 層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是 愈 來 愈 低, 因 為 這 些 掌 控 基 層 國 家 機 器 的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對 其 本 身 所 屬 的 政 權 組 織 都 無 法 信 任 時, 要 如 何 說 服 基 層 民 眾 去 信 任 基 層 政 權? 表 7 的 資 訊 適 足 以 顯 示, 在 這 些 地 方 官 員 中,86.3% 的 人 表 示 對 中 央 政 府 相 當 相 信 或 完 全 相 信, 但 對 省 政 府 相 當 相 信 或 完 全 相 信 的 比 例 就 下 降 到 76.2%, 對 市 政 府 相 當 相 信 或 完 全 相 信 的 比 例 進 一 步 下 降 到 46.9%, 對 縣 政 府 就 只 剩 33.2% 的 人 相 當 相 信 或 完 全 相 信, 而 對 鄉 政 府 這 一 比 例 竟 然 低 到 21.4%, 對 村 組 織 則 這 一 比 例 只 有 15.8% 26 顯 而 易 見 地, 他 們 對 各 級 政 府 ( 和 村 組 織 ) 的 信 任 程 度 呈 現 自 上 而 下 的 遞 減 數 列 上 述 分 析, 另 人 震 撼 的 是 連 地 方 官 員 都 無 法 說 服 自 身 去 相 信 自 我 掌 控 的 地 方 權 力 機 關 時, 要 如 何 能 使 得 基 層 民 眾 去 信 任 地 方 政 權? 26 肖 唐 鏢, 中 國 政 治 改 革 的 體 制 內 資 源 對 地 方 官 員 政 治 態 度 的 調 查 與 分 析, 當 代 中 國 研 究 ( 普 林 斯 頓 : 當 代 中 國 研 究 中 心, 第 3 期,2005 年 3 月 ), 頁 22 37
38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一 般 而 言, 基 層 民 眾 對 於 制 度 的 滿 意 程 度 與 信 任 與 否, 正 是 評 估 地 方 人 大 效 益 的 重 要 指 標 當 滿 意 度 低 且 不 信 任 這 樣 的 制 度 時, 其 結 果 就 是 地 方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的 降 低, 出 現 局 部 性 的 治 理 危 機 其 衍 生 的 問 題, 就 是 幹 群 關 係 的 惡 化 與 非 制 度 化 的 抗 爭 抵 制 層 出 不 窮, 導 致 基 層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與 行 動 能 力 的 下 降 近 來, 在 中 國 社 會 大 量 的 社 會 抗 爭 事 件 發 生 的 背 後, 都 能 明 確 地 釐 清 若 干 事 件 發 生 的 緣 由, 主 要 是 因 為 大 眾 失 去 的 利 益 一 部 分 被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所 剝 奪, 而 另 一 部 分 則 被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所 剝 奪 從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與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的 共 生 結 構 中 檢 視, 他 們 確 實 參 與 了 剝 奪 大 眾 利 益 的 過 程, 進 而 加 劇 了 利 益 分 割 的 緊 張 關 係, 導 致 地 方 政 治 秩 序 不 斷 惡 化, 社 會 抗 爭 事 件 不 斷 上 升 是 以, 中 共 中 央 實 不 宜 利 用 地 方 人 大 政 策 合 法 性 功 能 去 掩 護 其 非 合 理 的 攤 派 與 違 法 的 圈 地 貪 腐 等 行 為, 應 積 極 地 完 善 地 方 人 大 的 監 督 機 制, 適 當 調 整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的 履 職 空 間, 當 地 方 人 大 的 監 督 與 利 益 表 達 機 制 效 益 同 時 展 現, 將 有 助 於 緩 和 基 層 政 權 與 農 民 間 的 矛 盾, 並 能 維 繫 中 國 農 村 社 會 的 政 治 穩 定 38
39 亞 太 多 邊 安 全 體 系 的 發 展 與 中 共 的 角 色 專 題 研 究 亞 太 多 邊 安 全 體 系 的 發 展 與 中 共 的 角 色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ultilateral Security System in the Asian-Pacific Area and the Role of China 潘 振 綱 (Pan, Chen-Kang)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東 亞 研 究 所 碩 士 生 摘 要 亞 太 地 區 各 國 之 間 的 安 全 合 作, 在 合 作 機 制 的 形 式 內 容, 甚 至 在 概 念 與 動 機 上, 在 冷 戰 結 束 後 可 說 是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差 異 性 這 固 然 是 由 於 牽 涉 到 國 家 核 心 利 益 的 安 全 問 題, 需 要 決 策 者 就 整 體 國 家 內 外 環 境 來 做 較 為 全 面 性 的 思 考, 而 冷 戰 結 束 後 的 亞 太 整 體 安 全 環 境 有 極 為 重 大 的 變 化, 決 策 者 的 思 維 亦 因 此 產 生 變 動 ; 另 一 方 面 也 由 於 亞 太 各 國 無 論 在 政 治 制 度 經 濟 發 展 文 化 宗 教 意 識 形 態, 乃 至 於 各 國 自 身 對 於 安 全 概 念 的 考 量 都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落 差 及 多 樣 性, 以 致 於 亞 太 地 區 的 各 個 國 家, 除 了 沿 襲 冷 戰 結 束 前 傳 統 現 實 主 義 觀 點 的 權 力 平 衡 體 系 之 外, 於 安 全 合 作 的 領 域 上, 亦 增 添 了 自 由 主 義 的 色 彩, 而 呈 現 出 與 冷 戰 時 期 完 全 不 同 的 多 元 面 貌 以 冷 戰 前 後 亞 太 多 邊 安 全 體 系 的 系 統 特 徵 及 轉 變, 以 及 體 系 內 成 員 的 互 動 模 式 為 基 礎, 本 文 將 以 戰 略 發 展 的 角 度, 描 述 中 共 對 於 此 安 全 體 系 的 參 與 策 略, 以 及 政 策 上 的 轉 變 ; 並 藉 由 體 系 內 地 位 與 角 色 上 的 沿 革, 推 論 中 共 在 參 與 的 過 程 中 與 此 一 安 全 體 系 的 互 動 模 式 與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並 希 望 使 得 上 述 探 討 成 為 未 來 研 究 相 關 議 題 的 概 念 起 點 關 鍵 詞 : 亞 太 多 邊 安 全 體 系 多 邊 安 全 合 作 角 色 認 知 中 共 外 交 政 策 壹 前 言 在 社 會 科 學 的 研 究 之 中, 理 論 與 其 欲 解 釋 的 現 象 之 間 經 常 存 在 著 一 段 落 39
40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差, 而 如 何 彌 補 此 一 落 差, 並 將 理 論 解 釋 實 際 的 功 能 提 升 至 最 高 點, 成 為 政 策 面 上 可 以 實 際 運 用 的 工 具, 可 說 是 學 者 們 所 致 力 追 求 的 目 標 之 一 在 國 際 關 係 的 研 究 上, 冷 戰 的 結 束 可 說 是 一 個 極 為 重 大 的 轉 捩 點 此 一 事 件 的 發 生, 使 得 現 實 主 義 與 自 由 主 義 兩 大 學 派 解 釋 現 實 情 況 的 適 用 力 開 始 備 受 質 疑, 也 間 接 促 成 了 社 會 建 構 論 的 興 起, 而 後 實 證 主 義 學 者 更 在 對 於 過 去 國 關 研 究 典 範 質 疑 的 基 礎 上, 另 創 了 一 個 全 新 的 研 究 典 範 在 這 種 趨 勢 之 下, 如 要 對 一 個 現 象 做 出 分 析, 並 將 其 運 用 在 政 策 面 上, 成 為 決 策 過 程 的 起 點 與 政 策 內 涵 的 概 念 來 源, 達 成 研 究 途 徑 與 實 際 事 務 相 契 合 的 目 標, 其 研 究 上 所 要 追 求 的 並 非 釐 清 哪 個 途 徑 最 有 解 釋 力, 而 是 從 各 種 不 同 的 解 釋 途 徑 中 擷 取 精 華, 並 找 出 如 何 結 合 不 同 途 徑 優 點 的 方 法 而 本 文 的 研 究 目 的 也 正 在 於 此, 希 冀 從 現 有 的 理 論 中, 找 出 其 對 於 單 一 現 象 的 不 同 解 釋, 以 一 種 調 和 而 非 互 斥 的 態 度 試 圖 整 合 不 同 理 論, 目 標 是 從 多 邊 安 全 合 作 此 一 基 本 概 念 出 發, 做 出 對 於 亞 太 多 邊 安 全 體 系 此 一 概 念 架 構 的 綜 合 性 解 釋, 並 且 說 明 中 共 在 此 一 體 系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地 位 與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貳 分 析 途 徑 : 結 構 功 能 分 析 途 徑 無 論 是 現 實 自 由 社 會 建 構 等 國 際 關 係 中 的 宏 觀 理 論 學 派, 對 於 國 際 行 為 者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的 原 因, 其 理 論 依 據 與 分 析 途 徑 或 有 不 同 然 而, 就 分 析 的 層 次 而 言, 以 系 統 作 為 一 個 分 析 現 實 的 工 具, 或 是 將 種 種 國 家 對 外 行 為 的 起 源 以 系 統 的 觀 點 來 切 入, 可 以 追 溯 至 Thomas Hobbes 所 著 利 維 坦 (Leviathan) 一 書 之 中, 系 統 論 可 說 在 國 際 關 係 理 論 的 研 究 上 具 有 相 當 久 遠 的 歷 史, 並 占 有 一 個 相 當 特 殊 與 重 要 的 地 位 以 國 際 體 系 作 為 結 構, 來 分 析 結 構 與 國 際 行 為 者 之 間 的 互 動 模 式 與 相 互 關 係, 是 國 關 三 大 典 範 學 者 在 分 析 途 徑 上 一 個 重 疊 的 部 分, 也 是 學 者 們 互 相 對 話 的 一 個 基 礎 而 以 此 種 分 析 途 徑 著 手, 在 具 體 分 析 問 題 之 前, 首 先 必 須 面 對 的 是 : 系 統 要 如 何 界 定? 根 據 James E.Dougherty 和 Robert L.Pfaltzgraff, Jr. 的 定 義, 系 統 描 述 的 是 系 統 單 位 之 間 如 何 相 互 作 用 和 相 互 影 響 此 外, 國 際 體 系 這 個 概 念 中 包 含 著 一 個 基 本 假 設, 即 無 論 是 個 人 還 是 團 體, 他 們 的 活 動 總 是 會 形 40
41 亞 太 多 邊 安 全 體 系 的 發 展 與 中 共 的 角 色 專 題 研 究 成 一 定 的 行 為 模 式, 這 些 行 為 模 式 可 以 被 稱 為 系 統 1 由 此 可 知, 系 統 關 注 的 乃 是 行 為 者 之 間 的 互 動 及 其 模 式, 而 在 同 一 地 區 多 個 國 際 行 為 者 的 互 動 必 然 導 致 了 多 種 互 動 模 式 的 產 生, 如 將 此 多 種 模 式 集 合 起 來, 從 中 整 合 出 對 單 一 現 象 的 描 繪, 並 以 特 定 的 地 理 範 圍 為 限, 則 可 以 形 成 一 種 更 大 的 結 構,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體 系 概 念 此 即 是 由 行 為 者 到 系 統, 乃 至 國 際 體 系, 一 種 由 點 到 線 最 終 延 伸 到 面 的 的 概 念 延 伸 過 程, 而 在 本 文 的 探 討 即 為 國 家 政 策 互 動 模 式 安 全 體 系 的 概 念 架 構 以 結 構 功 能 分 析 框 架 來 進 行 研 究 的 學 者, 除 了 在 概 念 上 對 於 系 統 的 定 義 大 致 相 同 之 外, 其 將 概 念 操 作 化 的 過 程 中 也 有 類 似 之 處 常 見 的 研 究 假 設 前 提, 是 對 於 結 構 性 以 及 功 能 性 概 念 的 探 討, 在 此 討 論 中 並 賦 予 了 前 述 兩 項 概 念 必 要 條 件 的 假 設 亦 即 在 一 個 完 整 且 平 衡 的 系 統 中, 維 持 系 統 運 作 所 必 需 的 基 本 條 件 是 存 在 的, 並 且 各 有 其 功 能 上 的 分 工 而 社 會 精 英 ( 如 將 國 際 體 系 視 為 一 個 社 會 ) 資 源 調 節 器 和 環 境, 這 些 因 素 會 增 強 或 降 低 系 統 的 穩 定 性, 因 此 它 們 的 作 用 很 受 重 視 此 外, 資 訊 流 動 對 系 統 的 運 行 和 存 在 也 具 有 關 鍵 作 用 亦 即 系 統 的 核 心 是 以 下 幾 類 問 題 概 念 和 數 據 : 系 統 內 部 組 織 和 互 動 模 式 ; 系 統 與 其 環 境 的 關 係 和 邊 界 ; 系 統 的 功 能, 這 些 功 能 的 運 行 結 構 ; 維 持 穩 定 和 均 衡 的 系 統 內 部 平 衡 機 制 ; 系 統 的 分 類 ; 系 統 的 等 級 結 構 2 而 本 文 的 焦 點 將 置 於 分 析 亞 太 地 區 在 冷 戰 結 束 後, 所 形 成 被 大 多 數 國 家 決 策 者 在 概 念 上 所 認 知 的 安 全 體 系, 亦 即 前 述 系 統 研 究 範 圍 中, 對 於 系 統 內 部 組 織 與 互 動 模 式 的 探 討 此 一 安 全 體 系 的 形 成 與 維 持 動 力, 將 被 假 設 為 各 個 ( 國 家 ) 行 為 者 對 於 整 體 區 域 政 經 秩 序 的 期 待 以 及 戰 爭 的 避 免 為 前 提 而 進 行 的 合 作 行 為, 而 這 種 合 作 行 為 的 根 源, 將 被 視 為 來 自 於 各 國 決 策 者 對 於 國 內 整 體 政 經 發 展 的 需 求 參 多 邊 合 作 的 概 念 基 礎 1 James E. Dougherty & Robert L. Pfaltzgraff, Jr. 著, 閻 學 通 陳 寒 溪 等 譯, 爭 論 中 的 國 際 關 係 理 論 ( 北 京 : 世 界 知 識 出 版 社,2003 年 ), 頁 James E. Dougherty & Robert L. Pfaltzgraff, Jr. 著, 閻 學 通 陳 寒 溪 等 譯, 爭 論 中 的 國 際 關 係 理 論, 頁
42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結 構 與 行 為 者 之 間 的 互 動 模 式 是 如 何 進 行 的? 此 處 以 系 統 論 作 為 基 礎 的 概 念, 說 明 在 體 系 內 國 家 行 為 者 趨 向 合 作 而 非 戰 爭 的 動 力 來 源 一 社 會 系 統 在 社 會 學 領 域,Talcott Parsons 是 20 世 紀 系 統 理 論 研 究 的 先 驅 Parsons 假 設 存 在 這 樣 的 行 為 體, 他 通 過 規 範 有 序 的 能 量 支 出 來 達 到 其 預 期 目 標 行 為 體 和 他 們 所 處 的 形 勢 之 間 的 關 係 具 有 週 期 性 特 徵 或 系 統 性 特 徵, 因 此 所 有 的 行 為 都 是 在 系 統 中 發 生 的 3 而 透 過 將 系 統 視 為 一 種 社 會,Parsons 將 社 會 學 的 概 念 引 進 了 國 際 關 係 領 域, 透 過 對 子 系 統 的 描 述, 並 且 強 調 均 衡 與 動 態 平 衡 的 概 念, 其 所 關 注 的 是 系 統 的 社 會 性, 系 統 如 何 承 受 壓 力, 以 及 系 統 如 何 解 體 以 Parsons 的 社 會 系 統 概 念, 國 際 秩 序 的 基 礎 是 建 立 在 共 同 價 值 觀 的 形 成 之 上, 雖 然 國 際 體 系 缺 乏 此 種 價 值 觀, 但 從 過 去 兩 代 人 對 於 經 濟 發 展 和 民 族 獨 立 的 重 視 程 度 可 以 看 出, 這 種 價 值 觀 已 經 形 成 而 在 亞 太 安 全 的 合 作 進 程 之 中, 我 們 很 清 楚 的 可 以 發 現,Parsons 對 於 系 統 社 會 性 的 描 述, 可 以 用 來 解 釋 亞 洲 大 部 分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對 外 行 為, 是 建 築 在 整 合 國 家 目 標 塑 造 政 治 利 益 與 凝 聚 價 值 認 同 的 需 求 之 上 的 二 互 賴 Keohane 與 Nye 在 其 權 力 與 互 賴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一 書 中, 梳 理 了 相 互 依 存 的 幾 項 基 本 特 質, 包 括 : 第 一, 多 渠 道 的 社 會 聯 繫, 包 括 政 府 間 的 非 正 式 聯 繫 和 官 方 的 正 式 安 排 非 政 府 人 士 之 間 的 非 正 式 聯 繫 跨 國 性 組 織 的 內 部 聯 繫 ; 第 二, 多 種 問 題 進 入 國 家 間 關 係 的 議 事 日 程 這 些 問 題 沒 有 固 定 的 先 後 秩 序, 軍 事 安 全 不 再 始 終 占 據 議 事 日 程 的 首 要 位 置, 問 題 的 國 際 界 線 日 益 模 糊, 許 多 國 內 事 務 涉 及 到 對 外 政 策 的 制 訂 和 實 施, 甚 至 成 為 國 際 組 織 重 要 的 議 事 日 程, 一 些 國 際 事 務 在 國 內 政 策 的 考 慮 中 越 來 越 受 到 重 視 ; 第 三, 在 某 些 地 區 和 某 些 問 題 上, 一 國 政 府 不 再 對 其 他 國 家 使 用 武 力 來 解 決 爭 端 此 種 互 賴 的 概 念, 與 依 賴 理 論 學 者 主 張 的 依 賴 概 念 自 然 有 所 區 別, 但 他 們 也 承 認 國 與 國 之 間 的 互 賴 包 括 了 敏 感 性 與 脆 弱 性 兩 個 層 面 因 此, 在 此 意 義 上 的 相 互 依 存 並 不 是 對 稱 的 而 亞 太 地 區 獨 特 的 文 化 與 歷 史 背 景, 是 否 會 讓 3 James E. Dougherty & Robert L. Pfaltzgraff, Jr. 著, 閻 學 通 陳 寒 溪 等 譯, 爭 論 中 的 國 際 關 係 理 論, 頁
43 亞 太 多 邊 安 全 體 系 的 發 展 與 中 共 的 角 色 專 題 研 究 未 來 的 安 全 合 作, 成 為 如 同 James N. Rosenau 所 言 的 階 層 式 互 賴 (cascading interdependence) 與 等 級 體 系, 4 或 是 重 回 過 去 中 國 在 19 世 紀 中 葉 之 前 在 亞 太 地 區 主 導 的 朝 貢 體 系, 這 是 在 套 用 西 方 國 際 關 係 理 論 之 時 尚 須 注 意 的 另 一 個 分 析 層 面 然 而, 互 賴 概 念 中, 對 於 各 議 題 間 聯 結 的 影 響 非 正 式 管 道 與 非 官 方 溝 通 爭 端 解 決 的 非 武 力 途 徑 等 概 念 上 的 強 調, 用 來 解 釋 亞 太 各 國 在 後 冷 戰 時 期 的 安 全 政 策, 尤 其 是 在 整 體 安 全 環 境 的 描 述 上,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說 服 力 此 外,Rosenau 的 系 統 理 論 也 說 明 了, 系 統 成 員 對 於 集 體 或 系 統 能 夠 解 決 問 題 的 期 望, 正 是 使 它 們 趨 向 於 整 合 的 動 力 來 源 肆 亞 太 安 全 合 作 模 式 的 發 展 與 轉 變 亞 太 地 區 各 國 之 間 的 合 作, 有 其 歷 史 上 的 根 源, 尤 其 在 牽 涉 到 國 家 核 心 利 益 的 安 全 問 題 上 尤 為 如 此 以 冷 戰 為 分 界 點, 無 論 在 合 作 機 制 的 形 式 內 容 或 合 作 的 概 念 與 動 機 上 都 與 過 去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差 異 性 以 下 就 四 個 面 向, 分 別 探 討 冷 戰 後 安 全 合 作 在 此 地 區 應 用 的 權 力 安 排 合 作 形 式 概 念 上 的 轉 變 以 及 具 體 機 制 的 演 進 : 一 由 區 域 外 強 權 主 導 到 區 域 內 強 權 折 衝 安 排 由 於 歷 史 因 素 與 文 化 異 質 性 的 影 響, 亞 洲 區 域 內 各 個 國 家 之 間, 彼 此 安 全 合 作 的 推 動 力 往 往 來 自 於 區 域 外 的 強 權, 而 其 合 作 的 過 程 形 式 與 實 質 內 容 等 也 幾 乎 受 到 強 權 的 主 導, 從 過 去 被 美 蘇 二 元 結 構 所 制 約, 到 現 今 的 中 共 崛 起 與 美 國 仍 舊 自 認 為 仍 是 此 地 區 最 有 影 響 力 的 行 為 者 的 情 況, 可 見 一 斑 然 而, 在 後 冷 戰 時 期 區 域 主 義 的 潮 流 下, 亞 太 安 全 體 系 因 區 域 權 力 結 構 日 趨 亞 洲 化, 逐 漸 脫 離 冷 戰 時 期 受 制 於 美 蘇 冷 戰 體 系 運 作 的 模 式 亞 太 區 域 安 全 問 題 解 決 的 方 式 與 內 容, 不 再 片 面 地 依 其 在 全 球 霸 權 所 設 定 權 力 結 構 的 位 置 而 定, 而 是 取 決 於 亞 太 區 域 主 要 強 權 國 家 的 折 衝 與 安 排 5 二 由 雙 邊 到 雙 邊 與 多 邊 並 行 4 James N. Rosenau, 面 向 本 體 論 的 全 球 治 理, 俞 可 平 主 編, 全 球 化 : 全 球 治 理 (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2003 年 ), 頁 65 5 李 文 志, 後 冷 戰 時 代 亞 太 安 全 體 系 發 展 與 臺 灣 的 思 考,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劇 變 中 的 亞 太 與 兩 岸 關 係 ( 臺 北 : 業 強 出 版 社,1996 年 ), 頁
44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儘 管 亞 太 地 區 從 來 就 沒 有 脫 離 過 大 國 主 導 重 要 議 題 的 情 況, 但 從 80 年 代 中 期 起, 包 括 加 拿 大 印 尼 澳 洲 與 南 韓 等 國, 就 曾 陸 續 提 出 設 立 亞 太 多 邊 安 全 合 作 機 制 的 建 議, 但 因 區 域 內 其 他 弱 勢 國 家 與 美 國 與 中 共 兩 大 強 權 的 反 對, 而 一 直 未 能 出 現 重 大 的 突 破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反 對 力 量 是 美 國, 美 國 認 為 從 歐 洲 集 體 安 全 體 制 發 展 的 經 驗 來 看, 亞 太 地 區 無 論 在 歷 史 文 化 背 景 區 域 權 力 結 構 各 國 政 經 發 展 程 度 軍 力 結 構 特 質 等 安 全 環 境 的 基 本 特 質 與 條 件, 都 明 顯 與 歐 洲 的 安 全 經 驗 不 同, 若 強 行 移 植 歐 洲 式 的 集 體 安 全 體 制 只 會 引 發 嚴 重 的 衝 突 6 但 自 從 柯 林 頓 的 上 台, 美 國 在 亞 洲 的 外 交 政 策 開 始 有 了 轉 變, 從 原 本 的 極 度 排 斥, 到 逐 漸 接 受, 並 轉 向 積 極 追 求 主 導 多 邊 安 全 機 制 的 目 標 然 而, 多 邊 外 交 在 亞 太 地 區 的 發 展 與 運 用 較 之 西 歐 與 北 美 地 區 遠 為 落 後, 冷 戰 時 期 此 區 域 所 有 相 關 政 治 與 經 濟 議 題, 甚 至 文 化 交 流 等, 均 是 以 雙 邊 為 基 礎 進 行 之 在 亞 太 地 區, 多 邊 安 全 合 作 無 論 是 對 話 或 者 是 政 策 的 協 調, 都 是 一 項 新 的 嘗 試, 在 這 個 區 域, 雙 邊 的 軍 事 協 定 與 合 作 一 向 是 被 視 為 維 持 國 家 安 全 與 區 域 和 平 的 重 要 機 制 而 面 對 可 能 逐 漸 衰 退 的 美 國 的 全 球 影 響 力 以 及 外 交 參 與 意 願, 特 別 是 在 亞 太 區 域 面 對 中 國 逐 漸 的 崛 起 與 挑 戰, 多 邊 的 安 全 議 題 對 話 機 制 與 政 策 協 調 作 法, 將 可 能 增 加 區 域 國 家, 尤 其 是 強 國 之 間 的 彼 此 瞭 解 與 降 低 敵 意 7 三 由 傳 統 安 全 到 合 作 性 安 全 和 綜 合 性 安 全 在 冷 戰 終 結 前, 在 亞 洲 地 區 的 安 全 合 作 體 系, 是 以 美 國 為 首 的 數 個 雙 邊 軍 事 協 定 所 構 築 而 成 的, 可 謂 是 由 美 國 主 導 了 此 一 地 區 的 安 全 秩 序 安 排, 並 且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主 導 和 仲 裁 能 力 而 此 時 的 安 全 概 念, 主 要 還 是 著 重 於 追 求 傳 統 的 軍 事 力 量, 並 相 信 其 為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的 最 主 要 方 式 然 而, 隨 著 經 濟 全 球 化 浪 潮 的 席 捲 並 對 各 國 產 生 影 響, 國 際 社 會 對 安 全 的 界 定 已 經 超 越 狹 義 的 觀 點, 安 全 的 內 涵 更 進 一 步 被 擴 大 為 包 括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與 非 傳 統 安 全 等 更 廣 範 圍 面 向 的 新 觀 點 隨 著 亞 太 區 域 內 各 國 安 全 觀 點 的 轉 變, 對 於 如 何 提 升 國 家 安 全 的 看 法 也 逐 漸 轉 變, 除 了 區 域 內 主 要 強 權 對 以 多 邊 方 式 進 行 安 全 合 作 的 看 法 已 能 逐 漸 接 受 之 外, 對 於 多 邊 安 全 合 作 應 該 如 何 進 行 的 議 題, 也 被 拿 出 來 廣 泛 的 討 論 在 這 方 面 的 論 述, 出 現 了 亞 太 權 力 結 構 中, 分 別 代 表 西 方 國 家 與 亞 洲 各 44 6 李 文 志,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劇 變 中 的 亞 太 與 兩 岸 關 係, 頁 48 7 楊 永 明, 東 協 區 域 論 壇 : 亞 太 安 全 之 政 府 間 多 邊 對 話 機 制, 政 治 科 學 論 叢 ( 第 11 期, 民 國 88 年 12 月 ), 頁 162
45 亞 太 多 邊 安 全 體 系 的 發 展 與 中 共 的 角 色 專 題 研 究 國 立 場 的 合 作 性 安 全 與 綜 合 性 安 全 概 念 上 的 辯 論 8 此 兩 種 概 念 除 了 以 多 邊 外 交 形 式 破 除 單 一 區 域 體 系 內 權 力 零 和 的 共 享 觀 念 之 外, 最 大 的 差 異 點 乃 在 於 : 一 合 作 的 議 題 範 圍 : 前 者 主 張 以 軍 事 方 面 的 合 作 為 主, 主 要 是 政 策 透 明 化 與 軍 事 合 作 方 面 ; 後 者 則 強 調 以 宏 觀 的 層 次, 統 合 經 濟 發 展 與 國 家 安 全 的 關 聯 性 ; 二 合 作 的 組 織 形 式 : 前 者 強 調 要 有 一 有 力 並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仲 裁 能 力 的 國 際 組 織 或 機 制 ; 後 者 卻 希 望 以 不 具 強 制 力 的 非 正 式 或 協 商 機 制, 以 尋 求 國 家 間 的 共 識 為 優 先 這 兩 種 概 念 能 否 順 利 的 運 用 與 融 合, 將 是 決 定 未 來 亞 太 區 域 安 全 合 作 實 質 內 涵 與 形 式 的 重 要 決 定 性 因 素 之 一 四 多 邊 安 全 合 作 的 重 要 機 制 亞 太 地 區 的 安 全 環 境, 在 冷 戰 終 結 後, 確 實 有 了 相 當 大 的 改 變, 因 此 也 使 得 各 國 之 間 的 合 作 模 式 有 了 質 量 上 的 改 變 在 多 邊 安 全 合 作 的 層 面 上, 亞 太 地 區 由 於 範 圍 的 廣 闊 與 行 為 者 的 眾 多 ( 安 全 架 構 的 參 與 者 橫 跨 亞 洲 美 洲 與 大 洋 洲 ), 以 及 歷 史 與 文 化 的 異 質 性, 要 移 植 歐 盟 的 集 體 安 全 經 驗 的 確 有 操 作 上 的 困 難, 因 此, 在 合 作 的 層 次 上 無 法 凝 聚 成 一 個 涵 蓋 整 體 區 域 的 具 有 實 質 約 束 力 的 國 際 制 度 9 在 此 意 義 下, 除 了 本 有 的 雙 邊 軍 事 聯 盟 之 外, 如 要 涉 及 以 多 邊 形 式 進 行 的 安 全 合 作, 則 多 以 信 心 建 立 措 施 (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cbms) 為 主 要 的 議 題 起 點, 10 並 以 多 邊 對 話 論 壇 做 為 主 要 的 組 織 形 式, 在 實 務 操 作 上 交 互 以 一 二 軌 的 管 道 進 行 軍 事 安 全 與 外 交 等 議 題 上 的 溝 通 蓋 因 以 這 種 方 式 進 行 交 流, 是 在 亞 太 地 區 國 家 政 治 社 會 文 化 等 差 異 性, 以 及 過 去 的 歷 史 糾 葛 當 中 尋 求 對 話 的 空 間, 期 望 能 夠 先 擱 置 具 有 爭 議 性 的 問 題, 以 取 得 所 有 參 與 者 的 共 識 作 為 前 提 之 下, 降 低 囚 犯 困 境 所 帶 來 的 溝 通 管 道 不 順 暢, 以 及 因 誤 解 所 產 生 的 對 立 而 在 CBM 的 理 論 之 中,CBM 的 實 施 被 具 體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依 序 為 : 衝 突 避 免 (Conflict Avoidance) 信 心 建 立 ( Confidence-building) 以 及 強 化 和 平 (Strengthening the Peace), 11 並 以 溝 8 李 文 志,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劇 變 中 的 亞 太 與 兩 岸 關 係, 頁 56 9 以 Robert O. Keohane 的 定 義, 國 際 制 度 包 括 國 際 建 制 國 際 組 織 和 國 際 慣 例, 是 有 關 國 際 關 係 特 定 領 域 的 政 府 同 意 建 立 的 有 明 確 規 則 的 制 度 10 楊 永 明, 唐 欣 偉, 信 心 建 立 措 施 與 亞 太 安 全, 問 題 與 研 究 ( 第 38 卷 第 6 期, 民 國 88 年 6 月 ), 頁 1 11 同 前 註, 轉 引 Michael Krepon, ed., A Handbook of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 for Regional Security, 2 nd ed. (Washington, DC: The Henry L. Stimson Center, January 1995). 45
46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通 限 制 透 明 化 以 及 檢 證 措 施 作 為 建 立 信 心 的 工 具, 藉 由 促 進 國 家 間 的 溝 通 與 互 信, 並 建 立 國 家 軍 事 行 動 的 模 式 或 規 則, 再 加 上 認 證 這 些 模 式 執 行 程 度 的 手 段, 將 使 得 國 家 行 為 更 容 易 預 測, 減 少 不 信 任 的 猜 疑 12 以 下 則 列 舉 具 有 上 述 功 能, 並 在 組 織 架 構 與 運 作 上 皆 有 一 定 程 度 影 響 力 的 機 制 : 東 協 區 域 論 壇 東 協 區 域 論 壇 在 區 域 安 全 合 作 上 是 一 個 劃 時 代 的 貢 獻, 並 且 成 為 目 前 亞 太 地 區 多 邊 安 全 合 作 的 一 個 重 要 典 範, 儘 管 其 創 辦 宗 旨 與 東 協 國 家 的 集 體 利 益 息 息 相 關, 然 而 其 成 員 包 含 了 東 協 十 國, 以 及 美 國 加 拿 大 澳 洲 紐 西 蘭 中 共 日 本 韓 國 巴 布 亞 新 幾 內 亞 印 度 俄 羅 斯 與 蒙 古 等 十 一 國 再 加 上 歐 盟, 這 也 代 表 了 東 協 區 域 論 壇 提 供 了 一 個 讓 上 述 國 家 共 同 參 與 討 論 亞 太 地 區 政 治 與 安 全 問 題 的 平 台, 也 較 為 接 近 多 邊 安 全 體 系 想 要 達 到 的 功 能 性 目 標 2002 年 10 月 峇 里 島 恐 怖 主 義 爆 炸 事 件, 使 亞 太 地 區 在 反 恐 合 作 上 有 較 大 的 進 展 東 協 區 域 論 壇 將 反 恐 打 擊 跨 國 犯 罪 視 為 優 先 重 點 東 協 區 域 論 壇 在 各 國 外 交 部 長 之 外, 開 始 鼓 勵 國 防 軍 事 人 原 有 較 大 的 參 與 角 色, 同 時 在 官 方 第 一 軌 道 和 非 官 方 第 二 軌 道 有 更 多 的 聯 繫 13 亞 太 安 全 合 作 理 事 會 亞 太 安 全 合 作 理 事 會 的 設 立 是 1993 年 6 月 在 瓜 拉 崙 巴 (Kuala Lumpur) 被 宣 布 除 了 指 導 委 員 會 是 由 各 成 員 代 表 所 構 成, 亞 太 安 全 合 作 理 事 會 還 設 立 了 內 規 財 務 會 員 事 務, 及 工 作 小 組 四 個 次 級 委 員 會 工 作 小 組 被 設 計 用 來 實 行 亞 太 安 全 合 作 理 事 會 的 主 要 機 能, 也 就 是 有 效 地 以 分 析 研 究 回 饋, 與 提 供 意 見 來 支 援 東 協 區 域 論 壇 到 目 前 為 止, 四 個 工 作 小 組 分 別 被 組 織 為 : 全 面 性 合 作 ; 海 事 合 作 ; 透 明 化 信 賴 與 安 全 建 立 ; 北 太 平 洋 安 全 合 作 14 東 亞 高 峰 會 第 一 屆 東 亞 高 峰 會 (East Asian Summit) 於 2005 年 12 月 14 日 在 馬 來 西 亞 舉 辦, 與 會 主 包 括 東 協 十 國 中 日 韓 三 國 和 印 度 澳 洲 紐 西 蘭 共 16 國 領 同 註 10, 頁 4 13 林 正 義, 亞 太 地 區 安 全 保 障, 中 華 歐 亞 基 金 會 世 界 和 平 研 究 所, 世 界 新 秩 序 與 亞 洲 臺 日 論 壇 二 三 東 京 會 議 論 文 集 ( 臺 北 : 致 良 出 版 社,2004 年 ), 頁 蕭 全 政, 亞 太 地 區 多 邊 典 則 的 最 近 發 展 與 限 制,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劇 變 中 的 亞 太 與 兩 岸 關 係 ( 臺 北 : 業 強 出 版 社,1996 年 ), 頁 30-31
47 亞 太 多 邊 安 全 體 系 的 發 展 與 中 共 的 角 色 專 題 研 究 袖 會 中 決 議 東 亞 高 峰 會 將 與 每 年 的 東 協 加 三 峰 會 一 起 舉 行, 並 將 東 亞 高 峰 會 定 位 為 一 個 就 戰 略 政 治 與 經 濟 等 共 同 議 題 進 行 對 話, 並 以 促 進 東 亞 和 平 穩 定 和 繁 榮 為 目 標 的 論 壇 15 伍 中 共 參 與 亞 太 多 邊 安 全 體 系 的 概 況 前 文 已 經 藉 著 系 統 論 的 途 徑 對 亞 太 多 邊 安 全 體 系 做 一 簡 單 的 勾 勒, 並 概 述 了 冷 戰 前 後 此 一 體 系 的 發 展 情 況 而 正 如 Raymond Tanter 所 言, 國 際 體 系 研 究 方 法 意 味 著 建 立 互 動 模 型, 而 對 外 政 策 研 究 方 法 卻 意 味 著 建 立 決 策 模 型 但 是 這 兩 種 研 究 方 法 擁 有 共 同 之 處, 即 系 統 的 建 構 可 用 於 分 析 外 交 政 策 是 如 何 形 成 的, 以 及 國 家 或 其 他 系 統 單 位 是 如 何 相 互 作 用 和 相 互 聯 繫 的 16 然 而, 單 純 以 系 統 論 的 途 徑, 試 圖 建 立 一 個 分 析 架 構 模 型, 希 冀 對 現 有 的 現 象 作 出 全 面 性 的 分 析 與 探 討, 在 成 效 上 確 實 有 不 足 之 處 其 忽 視 了 在 系 統 架 構 下, 所 欲 分 析 的 不 同 行 為 者 本 質 上 的 差 異, 以 及 個 別 行 為 者 與 系 統 之 間 的 不 同 互 動 模 式, 因 此, 此 處 將 以 歷 史 途 徑 的 方 式 切 入, 探 求 中 共 在 參 與 多 邊 安 全 機 制 的 戰 略 層 面, 以 及 參 與 多 邊 安 全 機 制 的 情 形, 以 求 在 宏 觀 系 統 的 脈 絡 之 下, 以 聚 焦 的 方 式 檢 視 所 欲 觀 察 的 單 一 行 為 者, 最 終 達 到 解 釋 並 預 測 其 行 為 趨 向 的 目 的 一 角 色 與 政 策 取 向 參 與 融 入 和 型 塑 國 家 角 色 的 概 念, 可 視 為 決 策 者 所 制 訂 的 一 般 性 決 策 承 諾 原 則, 與 適 合 國 家 採 取 的 行 動 而 國 家 角 色 概 念 與 其 外 交 政 策 的 取 向, 乃 是 密 切 相 關 的 同 時, 角 色 也 是 國 家 對 於 外 在 世 界 以 及 體 系 地 理 與 經 濟 變 數 的 基 本 傾 向 恐 懼 與 態 度 的 反 應 17 在 國 際 體 系 中, 所 有 的 獨 立 單 位 都 會 顯 示 出 三 個 傳 統 取 向 ( 孤 立 不 結 盟 聯 盟 ) 的 一 個 取 向 這 些 取 向 可 將 體 系 結 構 威 脅 的 體 認 參 與 的 程 度 以 及 急 進 ( 或 保 守 ) 的 態 度 等 因 素 反 應 出 來 而 中 共 在 冷 戰 前 後 15 吳 玲 君, 東 亞 高 峰 會 議 與 亞 太 多 邊 區 域 合 作, 國 際 關 係 學 報, 第 21 期 (2006 年 1 月 ), 頁 James E. Dougherty & Robert L. Pfaltzgraff, Jr. 著, 閻 學 通 陳 寒 溪 等 譯, 爭 論 中 的 國 際 關 係 理 論, 頁 K. J. Holsti 著, 李 偉 成 譚 溯 澄 譯, 國 際 政 治 分 析 架 構 ( 臺 北 : 幼 獅 出 版 社,1988 年 ), 頁
48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對 於 國 家 在 亞 太 區 域 當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認 知, 具 體 形 塑 了 不 同 時 期 的 總 體 戰 略 核 心 價 值 與 目 標, 這 又 決 定 了 其 對 於 國 際 制 度 的 態 度 取 向, 並 直 接 影 響 了 其 在 政 策 層 面 上 對 於 以 多 邊 或 雙 邊 為 形 式 的 合 作 行 為 的 偏 好 程 度 根 據 大 陸 學 者 門 洪 華 的 看 法, 中 共 自 1949 年 以 來 的 國 際 角 色 認 知 可 分 為 四 個 時 期, 而 每 個 時 期 又 各 有 其 相 對 應 的 國 際 戰 略 與 外 交 政 策 取 向 : 18 國 際 制 度 的 國 際 社 會 內 的 角 色 認 知 國 際 戰 略 參 與 程 度 1949~1970 相 對 孤 立 局 外 者 與 挑 戰 者 一 邊 倒 反 兩 霸 1971~1978 消 極 參 與 搖 擺 於 局 內 外 者 之 間 被 動 參 與 者 消 極 參 與 者 三 個 世 界 1979~1991 部 分 參 與 朝 向 塑 造 積 極 參 與 者 的 方 向 不 結 盟 不 針 對 第 三 者 1992 迄 今 全 面 參 與 ( 本 文 作 者 自 製 ) 積 極 參 與 者 區 域 性 制 度 的 建 設 者 與 主 導 者 全 面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制 度, 使 現 有 國 際 制 度 朝 著 有 利 於 中 國 的 方 向 發 展 中 共 後 冷 戰 時 期 外 交 的 底 線 是, 保 持 低 調 以 贏 得 更 大 的 迴 旋 空 間, 爭 取 更 多 的 時 間 發 展 經 濟 19 而 自 90 年 代 開 始, 中 共 將 區 域 經 濟 一 體 化 視 為 實 現 國 家 利 益 的 手 段 之 一, 但 要 注 意 的 是, 在 1990 年 代 區 域 對 話 的 過 程 中, 中 共 與 其 他 大 部 分 的 參 與 國 在 性 質 與 程 度 上 均 大 不 相 同 1994 年 5 月 在 曼 谷 舉 行 的 東 協 區 域 論 壇 高 層 官 員 會 議 上, 中 共 官 員 明 顯 地 表 示 反 對 該 組 織 過 快 的 步 伐, 特 別 是 在 推 動 信 心 建 立 措 施 和 透 明 化 等 具 體 的 方 案 ( 如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 雖 然 其 他 主 要 強 權 相 信, 透 明 化 對 建 立 互 信 和 相 互 保 障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但 中 共 顯 然 比 較 喜 歡 追 求 和 平 文 告 的 宣 示 在 其 他 的 會 議 中, 中 共 往 往 也 只 希 望 出 席 會 議, 而 很 少 扮 演 領 導 者 的 角 色 門 洪 華, 構 建 中 國 大 戰 略 的 框 架 : 國 家 實 力 戰 略 觀 念 與 國 際 制 度 (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2005 年 ), 頁 由 冀, 回 應 後 冷 戰 時 代 挑 戰 中 國 亞 太 外 交 戰 略, 田 弘 茂 主 編, 後 冷 戰 時 期 亞 太 集 體 安 全 ( 臺 北 : 業 強 出 版 社,1996 年 ), 頁 Paul Evans, 亞 太 多 邊 安 全 合 作 : 意 義 與 展 望, 田 弘 茂 主 編, 後 冷 戰 時 期 亞 太 集 體 安 全 ( 臺 北 : 業 強 出 版 社,1996 年 ), 頁
49 亞 太 多 邊 安 全 體 系 的 發 展 與 中 共 的 角 色 專 題 研 究 十 六 大 之 後, 中 共 明 顯 提 昇 與 西 方 大 國 的 重 要 性, 並 將 外 交 優 先 順 序 調 整 為 : 已 開 發 國 家 周 邊 睦 鄰 國 家 第 三 世 界 開 發 國 家 胡 錦 濤 在 莫 斯 科 國 際 關 係 學 院 及 上 海 合 作 組 織 高 峰 會 的 演 講, 針 對 國 際 形 勢 表 示 將 : 推 動 國 際 關 係 民 主 化 尊 重 聯 合 國 的 權 威 維 護 世 界 多 樣 性, 樹 立 互 信 互 利 平 等 協 作 的 新 安 全 觀, 只 有 協 調 平 衡 普 遍 的 發 展, 世 界 才 能 實 現 持 久 的 和 平 與 穩 定 21 二 中 共 參 與 多 邊 安 全 體 系 的 概 況 改 革 開 放 前 此 段 時 期 由 於 國 內 外 政 治 環 境 的 制 約, 以 及 在 世 界 革 命 的 思 維 下 積 極 備 戰, 中 共 視 聯 合 國 在 內 的 安 全 建 制 為 帝 國 主 義 的 把 持 工 具, 外 交 戰 略 上 對 於 多 邊 安 全 建 制 的 參 與 上 較 不 積 極, 參 與 的 態 度 也 比 較 謹 慎 除 了 取 得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常 任 理 事 國 的 席 次 外, 截 至 1981 年 為 止, 僅 簽 署 了 關 於 禁 用 毒 氣 或 類 似 毒 氣 或 細 菌 方 法 作 戰 決 定 書 (1952 年 7 月 13 日 聲 明 承 認 ) 關 於 戰 俘 待 遇 之 日 內 瓦 公 約 (1952 年 月 13 日 聲 明 承 認,1956 年 12 月 28 日 交 存 批 准 書 ) 關 於 戰 時 保 護 平 民 之 日 內 瓦 公 約 ( 同 上 ) 22 等 三 份 國 際 安 全 方 面 的 條 約 和 公 約 外, 在 安 全 建 制 的 參 與 上 可 謂 是 付 之 闕 如 改 革 開 放 後 隨 著 戰 爭 觀 和 時 代 主 題 觀 的 變 化, 中 共 開 始 以 經 濟 建 設 做 為 國 家 戰 略 的 核 心 目 標, 其 對 待 國 際 安 全 機 制 的 態 度 和 參 與 的 立 場 都 發 生 了 重 大 的 變 化 在 實 行 百 萬 裁 軍 的 基 礎 上, 中 共 開 始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安 全 建 制, 並 與 各 國 展 開 了 安 全 合 作, 尤 其 是 在 核 武 裁 撤 與 軍 備 的 控 制 上, 展 現 出 一 種 建 制 遵 循 的 態 度 23, 除 此 之 外, 中 共 在 參 與 相 關 建 制 的 合 作 上 有 了 有 效 的 進 展 以 下 列 舉 近 期 內 中 共 參 與 亞 太 安 全 相 關 體 制 的 活 動 : 24 國 際 裁 軍 2000 年 6 月, 中 共 在 參 加 不 擴 散 核 武 條 約 的 審 議 時, 與 俄 法 英 劉 杰, 機 制 化 生 存 : 中 國 和 平 崛 起 的 戰 略 抉 擇 ( 北 京 : 時 事 出 版 社,2004 年 ), 頁 中 共 已 簽 署 並 批 准 了 多 項 國 際 間 各 類 型 防 止 大 規 模 殺 傷 性 武 器 的 條 約, 同 時 也 參 與 了 相 關 的 多 邊 國 際 組 織 先 後 逐 步 完 成 了 包 括 有 關 核 武 以 及 傳 統 武 器 的 國 內 出 口 管 制 條 例 和 清 單 之 法 制 化 工 作 詳 見 袁 易, 中 國 遵 循 國 際 導 彈 建 制 的 解 析 ( 臺 北 : 五 南 出 版 社,2004 年 ), 頁 劉 杰, 機 制 化 生 存 : 中 國 和 平 崛 起 的 戰 略 抉 擇, 頁
50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美 等 國 就 全 面 銷 毀 核 武 問 題 發 表 聯 合 聲 明 維 和 行 動 中 共 支 持 聯 合 國 秘 書 處 在 2001 年 間 對 維 和 行 動 管 理 機 制 進 行 的 全 面 審 查, 表 示 支 持 秘 書 處 通 過 採 取 增 加 人 力 配 置 進 行 機 構 調 整 優 化 和 提 高 效 率 與 質 量 的 措 施 中 共 並 主 張 加 強 待 命 安 排 機 制, 希 望 以 召 聘 警 察 與 民 間 人 員 為 核 心 的 星 河 項 目 早 日 投 入 運 行, 使 維 和 行 動 民 間 人 員 的 聘 任 工 作 更 加 制 度 化 和 規 範 化 雙 邊 和 多 邊 安 全 先 後 與 美 俄 英 日 等 國 建 立 了 雙 邊 安 全 和 軍 備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磋 商 機 制 2001 年 參 與 東 協 區 域 論 壇 的 吉 隆 坡 會 議, 同 年 4 月 參 加 在 羅 馬 舉 行 的 南 亞 核 問 題 工 作 組 會 議 陸 結 論 亞 太 地 區 的 安 全 合 作 模 式, 能 否 由 雙 邊 與 多 邊 的 系 統 互 動, 到 建 立 一 個 具 有 實 質 影 響 力, 有 如 歐 安 組 織 涵 蓋 全 部 區 域 範 圍, 並 具 有 約 束 體 系 內 成 員 國 家 在 安 全 議 題 上 政 策 選 項 的 多 邊 性 機 制, 以 冷 戰 前 後 的 經 驗 來 看, 顯 然 還 有 一 段 很 長 的 路 要 走 25 就 亞 太 地 區 整 體 而 言, 經 濟 合 作 網 路 的 進 展 顯 然 比 安 全 合 作 的 發 展 更 迅 速 穩 固 歷 史 背 景 的 多 樣 化 種 族 宗 教 的 不 同 經 濟 上 發 展 階 段 的 差 異, 不 同 的 政 治 制 度 與 意 識 形 態, 分 歧 的 社 會 制 度, 不 同 的 威 脅 感 受 等 等 上 述 的 多 樣 化 及 差 異 限 制 了 亞 太 安 全 合 作 的 發 展 26 就 目 前 而 言, 由 於 亞 太 整 體 地 區 的 幅 員 廣 大, 區 域 內 的 安 全 議 題 又 多 與 地 緣 概 念 有 關, 故 亞 太 地 區 的 安 全 合 作, 在 目 前 而 言 有 以 次 級 區 域 的 安 全 合 作 為 主 的 趨 勢 而 區 域 內 外 的 大 國 就 相 關 議 題 的 影 響 力, 與 過 去 以 權 力 折 衝 形 式 決 定, 並 以 一 兩 個 強 權 的 意 向 為 主, 轉 變 為 今 日 大 多 以 多 邊 形 式 的 合 作 方 式 進 行, 這 不 能 說 不 是 一 種 更 偏 向 25 過 去 冷 戰 時 期, 蘇 聯 多 次 想 要 建 立 一 個 類 似 歐 洲 安 全 會 議 的 亞 太 安 全 結 構, 但 都 未 受 到 廣 泛 的 支 持 詳 見 林 文 程, 東 協 區 域 論 壇 與 亞 太 多 邊 安 全 體 系 的 建 構, 戰 略 與 國 際 研 究, 第 1 卷 第 3 期 (1999 年 7 月 ) 26 高 英 茂, 亞 太 集 體 安 全 體 系 之 建 立 : 趨 勢 型 態 前 景,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劇 變 中 的 亞 太 與 兩 岸 關 係 ( 臺 北 : 業 強 出 版 社,1996 年 ), 頁
51 亞 太 多 邊 安 全 體 系 的 發 展 與 中 共 的 角 色 專 題 研 究 自 由 主 義 思 維 的 決 策 方 式 固 然 如 此, 今 日 亞 太 地 區 就 多 邊 安 全 合 作 相 關 議 題 的 實 質 進 展 上, 在 檯 面 下 仍 跳 脫 不 出 濃 厚 的 利 益 交 換 關 係, 亞 太 地 區 安 全 合 作 的 形 式, 目 前 雖 正 朝 著 多 邊 的 方 向 進 行 中, 區 域 內 的 數 個 大 國 挾 其 豐 沛 的 資 源 與 技 術 能 力, 與 中 小 型 國 家 相 較, 仍 然 具 有 絕 大 的 影 響 力 因 此, 研 究 區 域 內 大 國 的 外 交 政 策 走 向 與 角 色 認 知, 在 此 意 義 下, 仍 有 助 於 釐 清 亞 太 安 全 合 作 體 系, 或 是 次 級 區 域 合 作 架 構 形 成 的 實 質 動 力 議 題 傾 向, 乃 至 於 推 測 其 未 來 走 向 根 據 陶 威 廉 的 研 究, 恢 復 聯 盟 關 係 與 建 立 機 制 這 種 雙 重 程 序 正 在 亞 太 安 全 政 治 領 域 內 形 成 27 中 共 最 後 之 所 以 願 意 將 原 先 的 現 實 政 治 戰 略 朝 更 符 合 自 由 主 義 主 張 之 戰 略 態 勢 發 展, 係 取 決 於 數 項 關 鍵 因 素 : 中 共 的 經 濟 與 防 衛 現 代 化 計 畫 到 底 獲 致 了 多 少 的 成 就 ; 中 共 的 領 導 階 層 是 否 視 與 亞 太 國 家 維 持 穩 定 的 經 濟 關 係 與 外 交 關 係 一 事, 對 本 身 的 發 展 過 程 極 具 重 要 性 ; 假 如 美 軍 部 隊 加 速 撤 離 本 地 區, 則 中 共 視 區 域 的 多 邊 主 義 可 取 代 美 日 聯 盟 關 係 的 程 度 如 何? 而 且 能 以 有 效 且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來 遏 制 日 本 軍 事 力 量 ; 最 後 一 點, 在 中 共 的 眼 中, 其 已 經 參 與 且 仍 存 在 的 互 賴 先 例 或 多 邊 安 全 行 為, 也 就 是 全 面 禁 止 核 子 試 爆 及 東 協 區 域 論 壇, 究 竟 有 多 大 的 用 處 28 而 上 述 幾 項 指 標 的 評 估 結 果, 將 具 體 的 影 響 中 共 國 家 戰 略 的 考 量, 亦 即 在 傳 統 政 治 與 軍 事 議 題 的 權 力 平 衡 中, 能 否 更 進 一 步 地 擴 展 現 有 多 邊 安 全 機 制 的 質 量, 或 是 更 為 倚 重 多 邊 安 全 合 作 機 制 的 工 具 性 功 能 目 前 可 以 確 定 的 是, 隨 著 其 外 交 政 策 與 領 導 人 對 於 安 全 環 境 認 知 的 轉 變, 中 共 參 與 國 際 制 度 的 程 度 已 經 日 漸 深 入, 並 由 國 際 制 度 的 參 與 者 轉 向 具 有 積 極 開 創 性 的 創 建 者 角 色 ; 而 身 為 亞 太 安 全 體 系 的 一 員, 中 共 在 型 塑 未 來 亞 太 安 全 合 作, 無 論 是 機 制 形 式 或 是 實 質 合 作 內 涵 的 過 程 中, 其 所 日 漸 增 長 的 影 響 力, 在 未 來 相 當 長 的 一 段 時 間 內 恐 將 會 不 斷 地 持 續 下 去 27 William T. Tow 著, 高 一 中 譯, 亞 太 戰 略 關 係 : 尋 求 整 合 安 全 ( 臺 北 : 國 防 部 史 政 編 譯 室,2003 年 ), 頁 William T. Tow 著, 高 一 中 譯, 亞 太 戰 略 關 係 : 尋 求 整 合 安 全, 頁 71 51
52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時 勢 造 英 雄? 臺 商 融 資 策 略 以 赴 大 陸 上 市 為 例 A Hero Is Known in The Time of Misfortune? Taiwan Businessmen s Financing Strategy Taking IPO to Mainland China 張 華 維 (Chang, Hua-Wei)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東 亞 研 究 所 碩 士 生 摘 要 臺 商 會 選 擇 具 有 成 本 優 勢 的 地 區 作 為 投 資 標 的 臺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之 金 額 從 2001 年 2, 百 萬 美 元 至 2006 年 已 經 增 加 至 7, 百 萬 美 元, 此 一 現 象 表 示 臺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之 布 局 有 與 時 遽 增 之 傾 向 臺 商 在 全 球 投 資 金 額 的 比 重 仍 然 是 以 中 國 大 陸 為 最 高, 而 且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臺 商 的 投 資 活 動 在 中 國 的 發 展 熱 絡, 也 相 對 衍 生 出 融 資 之 需 求, 因 此 本 文 希 望 從 臺 資 企 業 的 角 度 出 發, 觀 察 臺 商 上 市 融 資 的 機 會 與 途 徑 本 文 首 先 概 述 臺 商 融 資 策 略 與 融 資 管 道 ; 其 次, 再 從 近 期 臺 商 上 市 所 面 對 的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環 境 之 變 化 著 手, 來 理 解 大 環 境 之 影 響 臺 商 上 市 之 可 能 性 ; 接 著, 再 從 融 資 順 位 理 論 的 角 度 來 分 析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融 資 之 偏 好, 以 期 了 解 臺 商 上 市 融 資 途 徑 是 否 為 佳 ; 最 後, 檢 視 近 期 臺 資 企 業 上 市 之 現 況, 以 了 解 臺 商 在 大 陸 上 市 之 情 勢 關 鍵 詞 : 融 資 策 略 臺 商 上 市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融 資 順 位 理 論 壹 前 言 中 國 在 近 幾 年 的 經 濟 成 長 仍 然 快 速, 從 中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公 布 資 料 來 看, 2006 年 中 國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比 前 一 年 增 加 10.4%, 經 濟 仍 有 過 熱 的 傾 52
53 時 勢 造 英 雄? 臺 商 融 資 策 略 以 赴 大 陸 上 市 為 例 專 題 研 究 向 1 從 國 際 貿 易 理 論 比 較 利 益 的 角 度 下, 2 臺 商 會 選 擇 具 有 成 本 優 勢 的 地 區 作 為 投 資 標 的 臺 商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之 現 況 從 表 1 統 計 數 據 可 知, 臺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之 金 額 從 2001 年 2, 百 萬 美 元 至 2006 年 已 經 增 加 至 7, 百 萬 美 元, 在 短 短 6 年 之 中 成 長 了 2.5 倍, 而 數 據 可 能 有 低 估 的 情 況, 原 因 在 於 很 多 對 大 陸 投 資 的 臺 商 沒 有 向 政 府 報 備 或 低 報 金 額 3 由 此 可 知, 臺 商 的 投 資 金 額 是 逐 年 增 加 表 1 臺 商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 年 )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投 資 金 額 2, , , , , , 資 料 來 源 : 陸 委 會 網 站,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4 月 28 日 在 投 資 型 態 方 面, 臺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大 致 可 以 分 為 四 種 : 第 一 是 從 投 資 階 段 來 看, 由 1992 年 前 的 傳 統 中 小 型 企 業, 到 1992 年 至 1995 年 之 間 的 傳 統 中 大 型 企 業, 再 進 展 到 1995 年 至 2000 年 的 大 型 電 子 產 業, 再 到 2001 年 後 的 筆 記 型 電 腦 工 廠 赴 大 陸 投 資 ; 第 二, 從 投 資 規 模 來 看 是 從 中 小 型 企 業 轉 向 中 大 型 企 業 ; 第 三, 從 產 業 來 看, 臺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逐 漸 由 傳 統 產 業 轉 向 電 子 產 業 ; 第 四, 投 資 地 區 從 東 南 沿 海 轉 向 長 江 三 角 洲 4 由 此 吾 人 可 知, 臺 商 往 大 陸 投 資 的 屬 性 有 明 顯 改 變, 從 主 要 是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往 資 本 密 集 的 產 業 移 動 從 表 2 可 看 出, 電 子 業 投 資 金 額 的 比 重, 從 1991 年 至 2006 年, 如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占 所 有 投 資 大 陸 行 業 的 15.30%,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占 14.45% 而 傳 統 產 業 如 紡 織 業 占 3.05%, 農 林 漁 牧 占 0.41%, 食 品 製 造 業 占 3.09% 從 各 行 業 的 比 較 看 來, 電 子 業 所 投 資 的 金 額 相 較 於 傳 統 產 業 有 較 高 的 比 例 1 林 妙 容, 國 家 統 計 局 最 終 數 據 大 陸 前 年 GDP 上 修 為 10.4%, 經 濟 日 報,2007 年 1 月 24 日, 第 A7 版 2 關 於 比 較 利 益, 可 參 考 Paul R. Krugman and Maurice Obstfeld,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Theory and Policy, 7th ed. (Boston, MA: Addison-Wesley, 2006), pp 有 關 投 資 被 低 估 等 相 關 問 題, 可 參 考 童 振 源, 全 球 化 下 的 兩 岸 經 濟 關 係 ( 臺 北 : 生 智,2003 年 ), 頁 林 祖 嘉, 1986 年 以 來 兩 岸 貿 易 與 投 資 的 互 動 與 發 展, 兩 岸 經 驗 20 年 年 以 來 兩 岸 的 經 貿 合 作 與 發 展 ( 臺 北, 天 下 遠 見,2006 年 ), 頁
54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表 2 臺 商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行 業 別 (1991 年 年 )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行 業 件 數 金 額 占 總 金 額 比 重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2,562 8,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1,849 7,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1,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2, 紡 織 業 1,045 1,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2,422 4,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1,815 2, 其 他 服 務 業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業 1,481 2,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食 品 製 造 業 2,193 1, 農 林 漁 牧 業 其 他 產 業 17,863 21, 合 計 35,542 54, 資 料 來 源 : 陸 委 會 網 站,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9 日 由 表 3 我 們 可 看 出, 臺 商 在 各 國 的 投 資 狀 況 在 2006 年 的 投 資 金 額 比 重 最 高 的 是 中 國 大 陸, 占 了 63.91%; 其 他 除 了 英 屬 中 美 洲 有 15.24% 之 外, 沒 有 超 過 10% 以 上 的 投 資 金 額 的 國 家 而 以 1991 年 到 2006 年 的 各 國 投 資 金 額 比 重 來 看, 投 資 總 額 排 名 第 一 的 仍 然 是 中 國 大 陸, 有 54.54%, 而 排 名 第 二 的 仍 是 英 屬 中 美 洲 有 18.33% 由 此 觀 之, 我 們 可 知 臺 商 在 全 球 投 資 金 額 的 比 重 仍 然 是 以 中 國 大 陸 為 最 高, 而 且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臺 商 的 投 資 活 動 在 中 國 的 發 展 熱 絡, 也 相 對 衍 生 出 融 資 之 需 求, 因 此 本 文 希 望 從 臺 資 企 業 的 角 度 出 發, 觀 察 臺 商 上 市 融 資 的 機 會 與 途 徑 首 先 本 文 先 概 述 臺 商 融 資 策 略 與 融 資 管 道 ; 其 次, 再 從 近 期 臺 商 上 市 所 面 對 的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環 境 之 變 化 著 手, 來 理 解 大 環 境 之 影 54
55 時 勢 造 英 雄? 臺 商 融 資 策 略 以 赴 大 陸 上 市 為 例 專 題 研 究 響 臺 商 上 市 之 可 能 性 ; 接 著, 再 從 融 資 順 位 理 論 的 角 度 來 分 析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融 資 之 偏 好, 以 期 了 解 臺 商 上 市 融 資 途 徑 是 否 為 佳 ; 最 後, 檢 視 近 期 臺 資 企 業 上 市 之 現 況, 以 了 解 臺 商 在 大 陸 上 市 之 情 勢 表 3 我 國 對 各 國 投 資 概 況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期 間 2006 年 1-12 月 1991 年 年 地 區 件 數 金 額 比 重 件 數 金 額 比 重 中 國 大 陸 1,090 7, ,542 54, 英 屬 中 美 洲 92 1, ,798 18, 美 國 ,489 7, 香 港 , 新 加 坡 , 越 南 , 日 本 , 菲 律 賓 泰 國 德 國 南 韓 巴 拿 馬 , 其 他 地 區 ,686 8, 合 計 1,568 11, , , 資 料 來 源 : 陸 委 會 網 站,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5 月 9 日 貳 臺 商 融 資 策 略 與 融 資 管 道 概 述 一 融 資 策 略 前 奇 異 公 司 總 裁 傑 克. 威 爾 許 曾 說 策 略 是 一 種 有 生 命 的 會 呼 吸 的 而 且 動 態 十 足 的 賽 局 它 很 有 趣, 速 度 也 快, 而 且 是 活 的 他 個 人 認 為 策 略 是 有 個 概 略 想 法 就 做 的 行 動, 接 著 視 變 動 中 的 市 場 狀 況, 不 斷 重 新 檢 討 和 重 新 55
56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調 整 行 動 5 策 略 (strategy) 之 英 文 源 於 希 臘 字 strategia, 為 將 軍 之 意 因 此 英 文 的 策 略 意 義 為 當 將 軍 之 藝 術 (The art of general), 因 此 策 略 有 強 烈 作 戰 的 意 義 存 在 6 如 果 從 企 業 的 角 度 來 看 策 略, 策 略 是 企 業 主 持 人 或 經 營 團 隊 面 對 企 業 未 來 發 展 所 勾 勒 出 來 的 整 體 藍 圖, 而 策 略 至 少 有 評 估 並 界 定 企 業 的 生 存 利 基 建 立 並 維 持 企 業 不 敗 的 競 爭 優 勢 建 成 企 業 目 標 的 系 列 重 大 活 動 與 形 成 內 部 資 源 分 配 過 程 的 指 導 原 則 等 四 項 意 義 7 而 融 資 策 略 是 企 業 在 勾 勒 未 來 藍 圖 時 一 項 非 常 重 要 的 關 鍵, 因 為 假 如 企 業 沒 有 足 夠 的 資 金 供 其 調 度 分 配, 一 切 所 規 劃 的 目 標 就 只 能 成 為 空 談 因 此 孫 子 兵 法 有 云 : 夫 未 戰 而 廟 算 勝 者, 得 算 多 也 ; 未 戰 而 廟 算 不 勝 者, 得 算 少 也 多 算 勝, 少 算 不 勝, 而 況 無 算 乎! 8 關 於 臺 商 的 融 資 策 略 我 們 可 從 環 境 策 略 與 結 構 配 置 模 式 (ESSP 模 式 ) 來 觀 察 之, 即 從 策 略 管 理 學 的 角 度 來 分 析, 追 求 良 好 卓 越 的 績 效 (Performance) 是 首 要 目 標, 但 是 創 造 良 好 績 效 的 關 鍵 則 在 於 企 業 如 何 將 環 境 (Environment) 策 略 (Strategy) 與 組 織 架 構 (Structure) 三 者 達 到 配 適 的 程 度 ( 取 四 個 英 文 字 首 簡 稱 ESSP) 在 ESSP 模 式 中 指 出, 企 業 要 想 成 功 的 經 營 必 須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策 略, 但 是 必 須 與 當 前 的 大 環 境 相 互 配 合, 如 果 策 略 沒 有 符 合 現 實 環 境 需 要, 成 功 的 機 率 可 說 微 乎 其 微 除 了 配 合 大 環 境 外, 策 略 制 訂 後, 還 必 須 依 此 調 整 出 最 適 合 此 套 策 略 的 組 織 架 構, 才 能 確 實 完 整 的 執 行 策 略 並 達 成 目 標 9 從 大 環 境 觀 之, 中 國 經 濟 政 策 的 變 動, 是 造 成 臺 商 轉 變 融 資 策 略 與 組 織 架 構 最 大 動 力 以 過 去 的 環 境 來 看,1978 年 到 2001 年 中 國 雖 然 確 定 了 出 口 導 向 的 對 外 貿 易 方 針, 但 是 在 實 際 工 作 上 繼 續 執 行 進 口 替 代 配 套 政 策 的 型 態, 沒 有 全 力 引 進 外 資 ; 但 是 到 了 2001 年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後, 中 國 開 始 接 受 了 全 球 化 的 規 則, 大 幅 降 低 貿 易 壁 壘 與 取 消 非 關 稅 壁 壘, 使 貿 易 56 5 Jack Welch Suzy Welch 著, 羅 耀 宗 譯, 致 勝 - 威 爾 許 給 經 理 的 二 十 個 建 言 ( 臺 北 : 天 下 遠 見,2005 年 ), 頁 湯 明 哲, 策 略 精 論 : 基 礎 篇 ( 臺 北 : 天 下 遠 見,2003 年 ), 頁 60 7 吳 思 華, 策 略 九 說 - 策 略 思 考 的 本 質 ( 臺 北 : 臉 譜 出 版, 三 版,2000 年 ), 頁 此 句 之 意 為 在 開 戰 之 前, 就 已 在 祖 廟 中 計 算 出 可 能 打 勝 仗 的, 是 因 為 勝 利 的 條 件 充 分 ; 開 戰 之 前, 就 已 在 祖 廟 中 計 算 出 不 可 能 打 勝 仗 的, 是 因 為 勝 利 的 條 件 較 為 缺 乏 條 件 充 分 的 能 獲 勝, 條 件 缺 乏 的 不 能 獲 勝, 更 何 況 無 條 件 的 呢! 可 參 考 孫 武, 吳 仁 傑 註 譯, 新 譯 孫 子 讀 本 ( 臺 北 : 三 民,2002 年 ), 頁 8 9 彭 金 隆,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法 治 監 理 與 經 營 策 略 ( 臺 北 : 智 勝 文 化,2004 年 ), 頁 5-7
57 時 勢 造 英 雄? 臺 商 融 資 策 略 以 赴 大 陸 上 市 為 例 專 題 研 究 保 護 的 層 次 開 始 降 低, 創 造 一 個 能 夠 吸 引 國 際 上 資 本 技 術 人 才 的 開 放 型 經 濟 體 10 而 臺 商 的 融 資 策 略 由 於 此 大 環 境 的 變 化, 使 得 過 去 臺 商 主 要 在 大 陸 境 外 融 資, 也 開 始 增 加 更 多 境 內 融 資 的 機 會 ( 如 在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或 是 貸 款 ) 以 臺 商 在 中 資 銀 行 融 資 為 例,2005 年 9 月 7 日 中 國 國 務 院 臺 灣 事 務 辦 公 室 ( 簡 11 稱 國 臺 辦 ) 主 任 陳 雲 林 中 國 國 家 開 發 銀 行 行 長 陳 元 簽 署 了 關 於 支 持 臺 灣 同 胞 投 資 企 業 發 展 開 發 性 金 融 合 作 協 議, 為 臺 商 提 供 300 億 人 民 幣 的 開 發 性 貸 款 2005 年 12 月 21 日, 中 國 國 家 開 發 銀 行 和 國 臺 辦 公 布 了 雙 方 共 同 制 定 的 臺 資 企 業 國 家 開 發 銀 行 貸 款 暫 行 辦 法 12 由 此 觀 之, 由 於 總 體 環 境 的 變 化 會 促 使 臺 商 融 資 的 機 會 上 升 而 臺 商 的 組 織 架 構 可 能 從 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不 同 地 區, 轉 而 直 接 在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總 公 司 二 臺 商 融 資 型 態 從 上 述 ESSP 模 式 我 們 可 知 臺 商 融 資 策 略 是 隨 環 境 而 調 整 變 化 的 而 此 節 我 們 希 望 了 解 的 是 臺 商 在 大 陸 的 融 資 方 式 臺 商 主 要 融 資 的 管 道, 可 以 分 為 從 境 外 籌 措 資 本 金 匯 入 大 陸 投 資 與 境 內 籌 措 資 本 金 的 管 道 兩 種 境 外 籌 措 管 道 有 由 臺 灣 的 母 公 司 撥 付 由 海 外 關 係 企 業 具 名 投 資 以 自 然 人 的 名 義 匯 出 投 資 臺 灣 的 母 公 司 利 用 對 外 貿 易 活 動 向 國 外 合 夥 人 募 集 資 金 國 外 合 夥 人 匯 入 中 國 大 陸 的 資 金 等 六 種 ; 而 境 內 籌 措 管 道 有 由 已 在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的 企 業 進 行 轉 投 資 在 中 國 大 陸 當 地 的 邀 集 陸 資 股 東 或 外 資 股 東 籌 措 資 金, 與 從 大 陸 的 投 資 大 眾 募 集 資 金 ( 就 地 上 市 ) 等 三 種 13 臺 商 在 大 陸 的 融 資 渠 道 分 為 債 權 融 資 股 權 融 資 與 併 購 (M & A) 三 個 類 別 債 權 融 資 方 式 包 括 綜 合 授 信 專 案 開 發 貸 款 自 然 人 擔 保 貸 款 ( 抵 押 權 利 質 押 抵 押 加 保 證 ) 個 人 委 託 貸 款 無 形 資 產 擔 保 貸 款 票 據 貼 現 融 資 金 融 租 賃 與 典 當 融 資 等 多 種 型 式 股 權 融 資 方 式 可 分 為 大 陸 A 股 上 市 與 海 外 上 市 兩 種 併 購 是 指 通 過 買 殼 實 現 上 市, 而 買 殼 上 市 後 有 配 股 與 增 發 兩 種 再 融 資 10 吳 敬 璉, 當 代 中 國 經 濟 改 革 : 探 索 中 國 經 濟 順 利 轉 型 的 秘 密 ( 臺 北 : 麥 格 羅 希 爾,2005 年 ), 頁 國 家 開 發 銀 行 為 中 國 的 政 策 性 銀 行 12 宋 玉 河, 解 讀 臺 資 企 業 國 家 開 發 銀 行 貸 款 暫 行 辦 法 訪 國 臺 辦 經 濟 局 局 長 何 世 忠, 台 聲 ( 北 京,2006 年 4 期 ), 頁 5 13 簡 永 光, 大 陸 臺 商 境 內 與 境 外 籌 資 之 探 討, 臺 灣 金 融 財 務 季 刊 ( 第 5 卷 3 期,2004 年 9 月 ), 頁
58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方 式 14 廣 義 而 言, 包 括 臺 商 在 內 的 外 資 企 業 擬 在 大 陸 上 市 掛 牌 主 要 有 三 個 管 道, 原 股 上 市 企 業 併 購 CDR( 中 國 存 託 憑 證 ) 等 而 除 了 原 股 直 接 上 市, 預 計 外 資 企 業 ( 包 跨 臺 資 企 業 )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將 會 有 多 種 模 式 一 種 是 類 似 閩 燦 坤 以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的 身 分 直 接 上 市 ( 當 然 這 些 企 業 必 須 在 中 國 大 陸 註 冊 並 在 境 內 經 營 ); 另 一 種 是 作 為 發 起 人, 參 與 中 國 大 陸 的 改 制 上 市 ; 第 三 種 是 外 資 以 收 購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成 為 大 股 東 15 臺 商 為 何 要 在 境 外 融 資 而 不 在 境 內 融 資? 此 問 題 主 要 是 我 國 有 投 資 上 限 40% 的 限 制 而 臺 商 要 突 破 淨 值 40% 的 資 門 檻 限 制, 應 將 重 點 放 在 大 而 是 臺 灣, 因 資 額 限 制 自 臺 灣 官 方, 臺 灣 投 審 會 管 的 是 臺 灣 公 司, 而 非 臺 商 在 大 成, 屬 於 中 國 法 人 的 子 公 司 ( 只 有 投 資 性 公 司 是 外 ) 換 話, 臺 商 在 大 設 企 業 的 投 資 為 並 受 臺 灣 法 管 轄, 在 這 樣 背 景 下, 藉 由 大 當 地 的 資 規 劃 或 投 資 為, 打 開 一 些 融 資 管 道, 是 可 以 有 效 解 決 部 分 因 40% 淨 值 額 引 發 的 資 短 缺 問 題 16 參 近 期 臺 商 上 市 所 面 對 的 大 陸 經 濟 環 境 變 化 由 前 所 述, 臺 商 的 融 資 策 略 伴 隨 著 總 體 環 境 的 改 變 而 可 能 呈 現 不 同 的 型 態, 因 此 本 節 希 望 從 大 陸 近 年 來 的 政 策 與 法 規 著 手, 來 理 解 臺 商 在 大 陸 上 市 增 加 之 因 素 一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的 影 響 股 權 分 置 是 指 中 國 股 市 因 為 過 去 希 望 防 止 國 有 資 產 流 失, 在 股 票 制 度 上 形 成 在 A 股 市 場 特 殊 的 兩 種 不 同 性 質 的 股 票, 即 流 通 股 與 非 流 通 股 此 兩 種 不 同 性 質 的 股 票 也 因 此 造 成 中 國 股 市 不 同 股 不 同 價 不 同 權 的 問 題 而 股 權 分 置 的 目 標 就 是 希 望 能 解 決 非 流 通 股 與 流 通 股 之 間 的 制 度 差 異, 清 除 同 股 不 同 權 同 股 不 同 利 等 股 權 分 置 存 在 的 弊 病, 使 股 票 可 以 達 成 全 流 通 的 最 終 目 朱 磊, 為 臺 商 提 供 融 資 貸 款 的 意 義, 兩 岸 關 係 ( 北 京 :2006 年 8 期,2006 年 ), 頁 28 康 榮 寶, 臺 商 在 大 陸 上 市 可 行 性 分 析, 證 券 學 報, 第 19 期 (2003 年 3 月 ), 頁 劉 芳 榮, 突 破 投 資 限 制 臺 商 籌 資 有 道, 經 濟 日 報,2006 年 7 月 12 日, 第 A6 版 58
59 時 勢 造 英 雄? 臺 商 融 資 策 略 以 赴 大 陸 上 市 為 例 專 題 研 究 標 17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被 中 國 視 為 證 券 市 場 最 重 要 的 基 礎 建 設, 分 述 如 下 股 權 分 置 的 問 題 與 發 展 中 國 股 權 分 置 下 的 上 市 公 司 分 配 政 策 只 為 非 流 通 股 股 東 利 益 服 務, 損 害 了 中 小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其 次, 由 於 大 股 東 的 股 票 是 不 流 通 的, 其 股 票 價 格 與 上 市 公 司 價 值 完 全 脫 離,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破 壞 了 市 場 機 制, 使 劣 質 股 票 有 機 會 通 過 惡 性 炒 作, 在 被 割 裂 的 中 國 股 市 中, 令 其 價 格 遠 遠 高 於 其 本 身 價 值, 甚 至 高 於 優 質 股 票 在 這 樣 的 市 場 機 制 中, 使 中 國 的 股 市 製 造 出 大 量 泡 沫, 有 形 成 巨 大 金 融 風 險 之 虞 因 此, 為 了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的 健 康 發 展,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正 在 中 國 股 市 中 逐 步 進 行 解 決 股 權 分 置 問 題 主 要 是 解 決 非 流 通 股 流 通 問 題, 而 定 價 問 題 是 其 中 的 關 鍵 18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的 理 論 探 討 和 試 點 在 1990 年 代 末 期 展 開, 只 不 過 當 時 這 種 改 革 不 是 冠 以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而 是 先 被 稱 為 國 有 股 流 通, 後 又 被 稱 為 國 有 股 減 持 2001 年 6 月 12 日, 中 國 國 務 院 正 式 發 布 的 減 持 國 有 股 籌 集 社 會 保 障 資 金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規 定 : 國 有 股 減 持 主 要 採 取 國 有 股 存 量 發 行 的 方 式, 凡 國 家 擁 有 股 份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包 括 在 境 外 上 市 的 公 司 ) 向 公 共 投 資 者 首 次 發 行 和 增 發 股 票 時, 均 應 按 照 融 資 額 的 10% 出 售 國 有 股, 國 有 股 存 量 出 售 收 入, 全 部 上 繳 全 國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這 標 誌 著 以 市 場 定 價 方 式 減 持 國 有 股 的 正 式 開 始 但 是, 在 少 數 幾 家 公 司 採 取 這 種 方 式 減 持 國 有 股 後, 市 場 出 現 暴 跌 走 向, 致 使 中 國 證 監 會 在 2001 年 10 月 22 日 不 得 不 緊 急 宣 布, 停 止 執 行 國 家 擁 有 股 份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公 共 投 資 者 首 次 發 行 和 增 發 股 票 時, 均 應 按 照 融 資 額 的 10% 出 售 國 有 股 的 規 定, 宣 告 本 次 國 有 股 減 持 失 敗 19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的 展 開 由 於 過 去 中 國 的 股 票 有 流 通 股 與 非 流 通 股 的 問 題, 因 此 產 生 了 各 種 弊 病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自 2001 年 國 有 股 減 持 政 策 失 敗 以 來,2005 年 4 月 29 日 起 實 施 由 中 國 證 監 會 通 過 關 於 上 市 公 司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試 點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的 股 權 17 許 弘 仁, 開 啟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大 門 ( 臺 北 : 聯 經,2006 年 ), 頁 張 根 明 陳 睿 君,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股 票 定 價 方 案 研 究, 現 代 管 理 科 學 ( 南 京 :2006 年 10 期,2006 年 ), 頁 王 園 林 塗 曉 嵐,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回 顧 與 展 望, 國 際 經 貿 探 索 ( 廣 州 :2006 年 5 期 2005 年 ), 頁 51 59
60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分 置 改 革 由 於 2005 年 4 月 中 國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的 實 施, 為 了 維 護 流 通 股 股 東 的 利 益, 不 使 股 權 分 置 的 問 題 繼 續 累 積, 中 國 證 監 會 暫 停 了 新 的 發 行 20 在 2006 年 底,32 家 股 改 的 上 市 公 司 中, 深 市 11 家, 滬 市 21 家 至 此, 深 市 未 進 入 股 改 程 序 公 司 僅 剩 22 家, 未 股 改 公 司 市 值 占 深 圳 主 板 總 市 值 僅 為 3.24% 滬 市 未 進 入 股 改 程 序 公 司 剩 18 家, 未 股 改 公 司 市 值 占 滬 市 總 市 值 的 2.2% 21 中 國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之 政 策 與 發 展 可 從 表 4 看 出 一 系 列 之 過 程 表 4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一 年 間 大 事 記 年 份 政 策 與 發 展 2005 年 4 月 依 股 東 表 決 實 施 分 步 有 序 的 操 作 原 則,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試 點 正 式 啟 動 中 國 證 監 會 發 布 關 於 上 市 公 司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試 點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確 立 了 市 場 穩 定 發 展 規 則 公 平 統 一 方 案 協 商 選 擇 流 通 2005 年 5 月 清 華 同 方 三 一 重 工 紫 江 企 業 金 牛 能 源 被 確 定 為 首 批 股 改 試 點 公 司 2005 年 6 月 國 資 委 關 於 國 有 控 股 上 市 公 司 股 改 指 導 意 見 公 布 隨 後, 中 國 證 監 會 公 布 上 市 公 司 回 購 社 會 公 眾 股 份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就 上 市 公 司 回 購 社 會 公 眾 股 份 的 相 關 問 題 作 了 規 範 2005 年 6 月 下 旬 第 二 批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試 點 正 式 啟 動 共 選 定 了 20 家 上 市 公 司, 涵 蓋 大 型 中 央 企 業 地 方 國 企 民 營 企 業 和 中 小 板 企 業 等 不 同 類 型 和 層 面 2005 年 8 月 中 國 證 監 會 中 國 國 資 委 等 五 部 委 聯 合 頒 布 關 於 上 市 公 司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的 指 導 意 見, 宣 布 改 革 試 點 工 作 已 經 完 成 同 時 中 國 證 監 會 發 布 上 市 公 司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管 理 辦 法, 權 分 置 改 革 全 面 鋪 開 2005 年 8 月 下 旬 首 支 權 證 即 寶 鋼 支 付 的 38,770 萬 份 認 購 權 證 上 市, 單 日 便 瘋 狂 漲 停, 換 手 率 一 度 在 300% 以 上 2005 年 9 月, 中 國 國 資 委 發 布 關 於 上 市 公 司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中 國 有 股 股 權 管 理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吳 曉 求 主 筆,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後 的 中 國 資 本 市 場 ( 北 京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2006 年 ), 頁 72 全 景 網, 檢 索 日 期 :2007 年 2 月 1 日 60
61 時 勢 造 英 雄? 臺 商 融 資 策 略 以 赴 大 陸 上 市 為 例 專 題 研 究 2005 年 中 國 證 監 會 發 布 上 市 公 司 股 權 激 勵 規 範 意 見, 明 確 實 施 股 權 激 11 月 勵 的 股 票 可 以 是 公 開 發 行 時 預 留 股 份 向 高 管 人 員 發 行 股 份 和 回 購 本 公 司 股 份 3 種 來 源 2005 年 深 交 所 發 布 關 於 證 券 公 司 創 設 權 證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2006 年 3 12 月 月, 中 國 國 務 院 公 布 的 國 務 院 2006 年 工 作 要 點 要 求, 今 年 基 本 完 成 上 市 公 司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2006 年 中 國 聯 通 宣 布 進 入 股 改 第 27 批 名 單 至 此, 排 在 前 10 位 的 大 市 4 月 初 值 公 司 只 剩 下 中 國 石 化 沒 有 進 入 股 改 2006 年 在 股 改 財 富 效 應 帶 動 下, 幾 經 反 復, 滬 市 大 盤 成 功 站 穩 1,300 點 ; 4 月 初 隨 後, 於 4 月 下 旬 攻 克 1,400 點 2006 年 飛 亞 達 新 華 股 份 股 改 方 案 雙 雙 被 否 決, 至 此, 股 改 啟 動 以 來 滬 4 月 12 日 深 兩 市 被 股 東 大 會 否 決 股 改 方 案 的 公 司 已 超 過 10 家 2006 年 中 國 證 監 會 就 上 市 公 司 證 券 發 行 管 理 辦 法 ( 意 見 稿 ) 公 開 徵 求 4 月 意 見 證 監 會 表 示, 恢 復 上 市 公 司 再 融 資 是 新 老 劃 斷 的 一 個 重 要 步 驟, 股 改 完 成 半 年 以 上 的 公 司 方 可 實 施 再 融 資,IPO 將 率 先 在 完 成 股 改 或 進 入 股 改 程 式 的 公 司 市 值 占 比 達 到 一 定 比 例 的 省 區 啟 動, 並 將 同 時 啟 動 一 系 列 配 套 措 施 資 料 來 源 : 侯 志 紅,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一 年 間 大 事 記, 金 融 博 覽 ( 北 京 :2006 年 7 期,2006 年 ), 頁 13 綜 上 所 述,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在 至 今 2 年 多 的 進 行 中, 已 經 將 大 部 分 的 非 流 通 股 以 各 種 不 同 的 方 式 轉 變 為 流 通 股, 只 剩 下 少 許 的 部 分 還 未 轉 變, 但 是 大 致 上 說 來 已 經 可 以 說 改 革 接 近 完 成, 但 是 接 下 來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所 要 面 對 的 問 題 就 是 全 流 通 市 場 下 公 司 的 代 理 人 問 題 或 是 一 般 證 券 市 場 所 需 要 面 對 的 各 種 問 題, 也 就 是 說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雖 然 改 革 為 全 流 通 市 場, 但 是 其 實 不 代 表 證 券 市 場 問 題 就 一 併 達 到 解 決, 將 來 就 可 以 一 勞 永 逸, 其 實 未 來 還 有 更 多 問 題 需 要 面 對 與 處 理 ( 如 內 線 交 易 與 資 訊 不 對 稱 等 的 問 題 ) 二 新 證 券 法 與 公 司 法 的 公 布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的 進 行 與 第 十 一 個 五 年 規 劃 的 展 開, 當 時 加 上 大 陸 對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5 年 的 全 面 開 放 期 限 在 2006 年 12 月 11 日,1 年 多 的 時 間 即 將 到 達, 中 國 新 增 修 的 證 券 法 與 公 司 法 也 於 2005 年 10 月 26 日 正 式 公 布 此 兩 法 對 臺 資 企 業 赴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有 其 一 定 的 影 響, 因 此 61
62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筆 者 認 為 有 討 論 之 必 要 此 次 公 司 法 增 修 的 重 點 有 五 項 : 第 一, 大 幅 放 寬 了 公 司 設 立 和 公 司 資 本 制 度 方 面 的 規 定, 有 利 於 鼓 勵 投 資 創 業 ; 第 二 訂 定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的 相 關 規 定 ; 第 三, 充 實 公 司 職 工 民 主 管 理 和 保 護 職 工 權 益 的 基 本 規 定 ; 第 四, 健 全 對 中 小 股 東 利 益 的 保 護 機 制 ; 第 五, 增 加 了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定 或 稱 揭 開 公 司 面 紗 制 度 的 規 定 而 證 券 法 增 修 重 點 分 為 10 項 : 第 一, 中 國 大 陸 是 否 要 發 展 混 業 經 營 模 式, 是 否 要 開 放 作 空 融 資 融 券 T+0 等 工 具 均 採 虛 掩 門 戶 的 規 定, 亦 即, 這 些 工 具 由 中 國 國 務 院 另 行 核 准 是 否 開 放 ; 第 二, 增 修 的 證 券 法 放 鬆 了 商 業 銀 行 法 中 有 關 分 業 經 營 的 規 定, 提 供 金 融 服 務 業 混 業 經 營 的 可 能 性 ; 第 三, 凸 顯 了 對 普 通 股 投 資 者 的 立 法 保 護 ; 第 四, 在 資 訊 揭 露 方 面 新 增 民 事 責 任 條 款, 規 定 提 供 虛 假 資 訊 的 發 行 人 和 上 市 公 司 要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 第 五,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雖 然 擁 有 准 司 法 權, 然 而 同 時 也 受 到 法 律 監 督 ; 第 六, 禁 止 證 券 公 司 及 其 從 業 人 員 利 用 傳 播 媒 介 或 者 通 過 其 他 方 式 提 供 傳 播 虛 假 或 者 誤 導 投 資 者 的 信 息 ; 第 七, 國 有 企 業 炒 股 要 遵 守 國 家 相 關 規 定 ; 第 八, 是 否 准 予 T+0 當 日 沖 銷 交 易 的 規 定 ; 第 九, 深 圳 中 小 企 業 版 將 率 先 實 行 新 老 劃 斷 ; 22 第 十, 除 可 轉 債 以 外 的 公 司 債 發 行 無 須 保 薦, 有 望 引 發 公 司 債 發 行 高 潮 23 此 次 大 陸 證 券 法 之 修 正, 也 可 從 5 項 重 點 來 觀 察 : 第 一, 證 券 投 資 保 護 基 金 之 設 立 ; 第 二, 確 立 散 布 不 實 投 資 資 訊 者 民 事 刑 事 責 任 ; 第 三, 開 放 證 券 相 關 業 務 之 設 立 ; 第 四, 強 化 證 券 市 場 監 管 ; 第 五, 為 開 放 證 券 相 關 業 務 之 設 立 提 供 法 源 依 據 24 中 國 大 陸 新 修 訂 的 證 券 法 與 公 司 法 對 兩 岸 經 貿 的 影 響 有 幾 點 : 首 先, 我 國 未 能 與 大 陸 簽 訂 金 融 合 作 監 管 諒 解 備 忘 錄 (MOU), 將 無 法 有 效 享 受 新 修 訂 法 令 所 帶 來 對 市 場 的 正 面 效 應 ( 如 臺 灣 證 券 商 投 信 等 證 券 中 介 機 構 無 法 在 大 陸 經 營 業 務 ); 其 次,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將 使 發 行 市 場 自 由 化, 讓 企 業 限 制 更 小, 困 難 度 更 低, 未 來 臺 資 企 業 基 於 至 大 陸 發 展 的 需 求, 可 能 會 產 生 在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風 潮 ; 第 三, 臺 灣 股 民 是 否 會 將 資 金 轉 往 中 國 市 場 並 影 響 即 對 首 次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不 再 區 分 上 市 和 暫 不 上 市 流 通 的 部 分, 建 立 全 流 通 機 制 23 康 榮 寶, 評 議 大 陸 證 券 法 修 訂 案, 證 券 公 會 季 刊, 第 4 卷 4 期 (2005 年 12 月 ), 頁 王 煦 棋, 中 國 大 陸 新 修 正 證 券 法 解 析, 臺 灣 金 融 財 務 季 刊, 第 7 卷 4 期 (2006 年 12 月 ), 頁
63 時 勢 造 英 雄? 臺 商 融 資 策 略 以 赴 大 陸 上 市 為 例 專 題 研 究 臺 灣 股 市 的 問 題 有 待 觀 察 ; 第 四, 大 陸 透 過 此 兩 法 鼓 勵 經 濟 創 新 私 有 經 濟 與 市 場 經 濟 的 發 展, 未 來 臺 資 企 業 可 能 在 大 陸 落 地 生 根 對 兩 岸 經 貿 的 影 響 值 得 深 思 ; 第 五, 臺 商 為 了 爭 取 大 陸 市 場, 可 能 運 用 大 陸 公 司 法 更 大 的 彈 性 與 較 低 的 門 檻 標 準 在 大 陸 創 業, 可 能 對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經 濟 發 展 有 影 響 ; 第 六, 大 陸 新 修 訂 的 證 券 法 將 更 加 開 放, 對 我 國 證 券 市 場 產 生 強 大 的 競 爭 力 值 得 深 思 ; 最 後, 大 陸 新 修 訂 的 兩 法 強 調 較 佳 的 公 司 治 理 與 較 好 的 投 資 保 障, 會 使 臺 資 企 業 在 大 陸 投 資 有 安 全 性 增 加 與 風 險 較 小 的 感 受, 也 因 此 可 能 增 強 對 臺 資 企 業 或 資 金 的 吸 引 力 25 綜 上 所 述, 臺 商 有 融 資 的 需 求 時, 得 面 對 大 陸 法 規 的 轉 變, 才 能 做 出 最 好 的 融 資 決 策 在 大 陸 證 券 法 與 公 司 法 增 修 的 情 形 下, 更 有 利 於 體 質 良 好 的 臺 商 進 行 上 市 的 融 資 策 略 26 三 第 十 一 個 五 年 規 劃 的 實 施 中 國 大 陸 的 第 十 一 個 五 年 規 劃 是 確 定 2006 年 至 2010 這 5 年 的 主 要 大 政 方 針, 因 此 對 整 個 中 國 經 濟 與 社 會 的 發 展 建 構 出 一 個 總 體 的 藍 圖, 有 鑑 於 此, 這 對 臺 商 上 市 融 資 是 否 有 利 也 是 值 得 關 注 的 方 向 之 一 在 中 國 大 陸 2006 年 3 月 16 日 公 布 的 第 十 一 個 五 年 規 畫 中 關 於 加 快 發 展 直 接 融 資 項 目, 提 到 積 極 發 展 股 票 債 券 等 資 本 市 場, 穩 步 發 展 期 貨 市 場 推 進 證 券 發 行 交 易 併 購 等 基 礎 性 制 度 建 設, 促 進 上 市 公 司 證 券 經 營 機 構 規 範 運 作, 建 立 多 層 次 市 場 體 系, 完 善 市 場 功 能, 拓 寬 資 金 入 市 管 道, 提 高 直 接 融 資 比 重 發 展 創 業 投 資, 做 好 產 業 投 資 基 金 試 點 工 作 27 由 此 可 看 出 前 述 的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與 證 券 法 公 司 法 的 修 訂, 可 說 是 為 中 國 大 陸 的 十 一 五 規 劃 鋪 路, 亦 這 一 連 串 的 配 套 措 施 進 行 之 後, 中 國 的 證 券 市 場 看 來 會 有 不 同 以 往 的 新 貌 肆 融 資 順 位 理 論 下 的 上 市 分 析 25 康 榮 寶, 中 國 大 陸 公 司 法 證 券 法 修 正 後 對 兩 岸 經 貿 的 影 響,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1 期 (2007 年 1 月 ), 頁 全 名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一 個 五 年 規 劃 綱 要 27 新 華 網, 檢 索 日 期,2006 年 3 月 20 日 63
64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臺 商 在 大 陸 投 資 所 需 之 資 金 相 當 多 元, 其 中 在 中 國 內 地 融 資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考 量 而 每 個 地 區 的 文 化 背 景 有 所 差 異, 進 而 影 響 其 融 資 選 擇 的 方 式 我 們 希 望 了 解 中 國 的 公 司 在 資 本 結 構 的 選 擇 上, 究 竟 是 負 債 融 資 比 權 益 融 資 高 或 是 權 益 融 資 比 負 債 融 資 高, 藉 由 此 探 索, 我 們 可 以 找 出 臺 商 在 大 陸 融 資 的 方 式 哪 一 種 方 為 較 佳 之 途 徑, 以 達 入 境 隨 俗 之 效 果 因 比 本 節 從 融 資 順 位 理 論 來 觀 查 中 國 大 陸 的 上 市 公 司 融 資 方 式 是 否 符 合 其 理 論 結 果 28 融 資 順 位 理 論 是 依 據 資 訊 不 對 稱 而 來 的, 即 經 理 人 比 外 部 投 資 者 知 道 的 更 多 有 關 公 司 的 獲 利 能 力 與 前 景 的 訊 息 此 理 論 說 明 了 公 司 喜 歡 內 部 融 資 ( 即 保 留 盈 餘 再 投 資 ) 甚 於 外 部 融 資 如 果 需 要 外 部 融 資, 則 公 司 會 較 偏 好 負 債 融 資 而 非 權 益 融 資, 原 因 在 於 負 債 的 發 行 對 投 資 者 而 言, 是 一 種 較 不 令 人 憂 心 的 訊 號 29 根 據 吳 曉 求 的 研 究, 在 中 國 的 現 實 與 融 資 順 位 理 論 所 得 出 之 結 論 有 重 大 的 差 異 在 中 國 公 司 的 融 資 工 具 選 擇 中, 權 益 融 資 成 為 優 先 選 擇 的 融 資 工 具, 排 隊 上 市 是 其 典 型 特 徵 30 以 中 國 2000 年 的 證 券 市 場 為 例, 權 益 融 資 有 1,500 多 億 人 民 幣, 而 企 業 債 券 融 資 不 足 100 億 人 民 幣 在 中 國 即 使 是 上 市 公 司 也 無 法 自 由 地 選 擇 融 資 方 式, 況 且 融 資 制 度 的 成 本 與 不 確 定 性 都 很 高 除 少 數 上 市 公 司 效 益 好, 內 部 融 資 能 力 較 強 外, 絕 大 部 分 上 市 公 司 的 效 益 比 較 差, 缺 乏 內 部 融 資 的 能 力 除 此 之 外, 相 較 於 股 票 市 場, 中 國 的 債 券 市 場 更 加 不 成 熟, 企 業 幾 乎 沒 有 通 過 發 行 債 券 融 資 的 機 會, 因 此 融 資 順 位 理 論 給 出 的 只 是 指 導 性 建 議, 在 中 國 上 市 的 公 司 應 當 結 合 經 營 環 境 的 變 化 和 企 業 的 實 際 情 況 選 擇 融 資 方 式 31 中 國 的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是 從 計 畫 經 濟 體 制 中 改 革 發 展 而 來 的 在 這 一 過 程 中, 一 個 顯 著 特 點 就 是 大 多 數 的 股 份 公 司 都 由 國 有 企 業 改 制 而 成, 股 權 相 對 集 中 其 中 國 有 股 的 絕 對 控 股 地 位 形 成 了 內 部 人 控 制 現 象 ; 國 有 股 股 東 法 人 有 關 資 訊 不 對 稱 可 參 考 Cecchetti, Stephen G., Money, Banking and Financial Markets (New York, Mc Graw-Hill, 2006), pp Brealey, Richard A, Myers, Stewart C, and Marcus, Alan J, Fundamentals of Corporate Finance, 5 th ed. (New York, Mc Graw-Hill, 2007), pp 吳 曉 求, 中 國 資 本 主 義 市 場 分 析 要 義 ( 北 京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2006 年 ), 頁 欒 希 楊 紹 斌 王 彬, MM 理 論 及 其 發 展 優 序 融 資 理 論 的 發 展 及 啟 示, 集 團 經 濟 研 究 ( 北 京 :2006 年 19 期,2006 年 ), 頁 78
65 時 勢 造 英 雄? 臺 商 融 資 策 略 以 赴 大 陸 上 市 為 例 專 題 研 究 缺 位, 致 使 國 有 產 權 虛 置, 沒 有 形 成 人 格 化 的 產 權 主 體, 也 就 難 以 對 經 營 者 行 為 進 行 有 效 監 督 ;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不 完 善 在 此 基 礎 上, 企 業 經 理 人 若 進 行 內 部 融 資 或 債 務 融 資, 雖 對 企 業 有 利, 但 經 理 人 將 承 受 較 大 的 償 債 壓 力, 面 對 更 嚴 格 的 監 督, 其 自 身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目 標 卻 受 制 於 收 入 約 束 資 訊 披 露 約 束 等 不 能 實 現, 也 就 是 說, 債 務 融 資 是 硬 約 束 而 在 股 權 融 資 中, 由 於 無 需 還 本 付 息, 分 紅 多 少 或 分 與 不 分 無 法 定 約 束, 企 業 可 以 長 期 廉 價 使 用 籌 集 來 的 資 金, 即 股 權 融 資 是 軟 約 束, 所 以 受 到 經 理 人 的 青 睞 另 一 方 面, 目 前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的 經 濟 效 益 普 遍 較 低 根 據 申 銀 萬 國 證 券 公 司 的 研 究 表 明,2004 年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的 平 均 全 部 資 產 稅 前 利 潤 為 0.3% 左 右, 遠 遠 低 於 商 業 銀 行 年 貸 款 利 率 5.58% 所 以,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上 市 公 司 利 用 保 留 盈 餘 十 分 有 限, 同 時 也 缺 乏 負 債 融 資 的 條 件 32 由 前 所 述, 我 們 可 知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公 司 使 用 權 益 融 資 的 比 例 高 過 負 債 融 資 的 比 例, 這 或 許 跟 大 陸 過 去 金 融 市 場 發 展 的 歷 史 背 景 有 關, 使 得 公 司 發 行 公 司 債 機 會 不 高, 而 從 前 節 中 有 討 論 到, 大 陸 希 望 透 過 證 券 法 之 增 修, 以 達 到 公 司 債 發 行 比 例 的 增 加 因 此 融 資 順 位 理 論 的 適 用 性, 在 目 前 的 中 國 總 體 的 金 融 市 場 可 能 較 不 適 用 ; 不 過 或 許 在 中 國 金 融 市 場 更 加 健 全 下 再 予 以 檢 驗 可 能 有 另 一 番 新 意 由 於 大 陸 經 濟 會 受 其 官 方 宏 觀 調 控 的 影 響, 在 景 氣 過 熱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貨 幣 政 策 提 高 其 利 率 為 其 降 溫 政 策 的 手 段 之 一, 而 此 項 舉 措 會 使 臺 商 在 面 對 貸 款 籌 資 的 資 金 成 本 上 升 而 臺 商 目 前 在 公 司 債 的 融 資 狀 況 較 難 獲 得, 除 了 銀 行 貸 款 之 外, 上 市 融 資 可 說 是 不 錯 的 途 徑 臺 商 在 大 陸 上 市 有 其 優 點 如 臺 商 在 大 陸 A 股 上 市 可 迅 速 打 開 大 陸 境 內 的 知 名 度, 有 助 於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的 開 拓, 也 是 臺 商 從 代 工 廠 走 向 自 營 品 牌 的 一 條 必 走 之 路, 因 此 有 人 把 A 股 上 市 視 為 廣 告 費, 向 大 陸 銀 行 貸 款 的 利 息 都 可 再 降 低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人 民 幣 升 值 預 期, 臺 商 A 股 上 市, 募 集 到 預 期 升 值 的 貨 幣, 必 須 考 慮 匯 率 風 險 的 臺 商 來 說, 如 果 到 其 他 市 場 上 市, 還 必 須 把 募 集 到 的 外 幣 資 金 折 算 成 人 民 幣, 而 人 民 幣 一 旦 升 值, 那 麼 臺 商 就 要 承 受 不 小 的 損 失 33 因 此, 臺 資 企 業 在 大 陸 上 市 是 目 前 臺 商 一 個 較 32 張 暉, 從 優 序 融 資 理 論 看 我 國 企 業 融 資 模 式 的 選 擇, 會 計 之 友 ( 上 )( 北 京 :2006 年 12 期,2006 年 ), 頁 鄭 言 泳 嘲, 臺 商 借 殼 上 市 新 浪 急, 科 學 決 策 ( 北 京 :2005 年 4 期,2005 年 ), 頁 57 65
66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佳 的 境 內 融 資 途 徑 66
67 時 勢 造 英 雄? 臺 商 融 資 策 略 以 赴 大 陸 上 市 為 例 專 題 研 究 伍 近 期 臺 資 企 業 上 市 案 例 臺 資 企 業 目 前 在 上 海 與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上 市 總 共 有 6 家 在 上 交 所 上 市 的 臺 資 企 業, 包 括 國 祥 製 冷 和 晉 億 實 業 ; 在 深 圳 中 小 企 業 板 上 市 的 臺 資 企 業 為 成 霖 海 鷗 衛 浴 和 信 隆, 閩 燦 坤 則 在 深 圳 B 股 上 市 一 般 說 來, 深 圳 中 小 企 業 板 的 上 市 條 件 和 上 海 A 股 相 仿, 惟 獨 在 發 行 規 模 上, 上 海 股 市 更 歡 迎 新 股 發 行 在 1 億 股 以 上 的 企 業 由 於 上 海 A 股 發 跡 較 早, 容 納 了 不 少 大 陸 國 企 股, 不 像 深 圳 中 小 企 業 板, 擁 有 素 質 較 精 良 的 上 市 公 司 34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下 簡 稱 中 國 證 監 會 ) 於 2006 年 5 月 17 日 公 布 首 次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並 上 市 管 理 辦 法, 並 從 當 日 起 立 刻 實 施, 代 表 大 陸 暫 停 年 餘 的 新 股 首 次 公 開 發 行 (IPO) 重 新 上 路 根 據 中 國 證 監 會 對 新 老 劃 斷 ( 指 新 股 上 市 全 流 通 ) 的 總 體 安 排, 新 老 劃 斷 將 分 三 步 走, 第 一 步 恢 復 不 增 加 即 期 擴 容 壓 力 的 定 向 增 發 以 及 以 股 本 權 證 方 式 進 行 的 遠 期 再 融 資 ; 第 二 步, 擇 機 恢 復 面 向 社 會 公 眾 的 其 他 方 式 的 再 融 資 ; 第 三 步, 擇 機 選 擇 優 質 公 司, 啟 動 全 流 通 條 件 下 的 首 次 公 開 發 行 而 中 國 證 監 會 正 式 發 布 IPO 管 理 辦 法 代 表 推 出 新 老 劃 斷 的 時 機 已 經 成 熟 35 新 的 IPO 制 度 首 次 規 定 企 業 在 3 年 內 獲 利 3,000 萬 元 人 民 幣 就 有 上 市 的 資 格, 所 規 定 的 企 業 上 市 股 本 和 稅 後 利 潤 都 降 低 企 業 上 市 的 門 檻 加 上 中 國 國 臺 辦 表 示 大 陸 將 積 極 鼓 勵 臺 商 在 大 陸 上 市, 擴 大 臺 商 融 資 管 道 而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與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也 努 力 對 臺 商 招 手, 希 望 吸 引 優 質 臺 商 在 當 地 上 市, 而 非 全 部 都 至 香 港 掛 牌 此 顯 示 大 陸 鼓 勵 更 多 中 小 企 業 上 市, 將 刺 激 臺 商 到 大 陸 A 股 上 市 之 意 願 36 以 下 將 簡 介 臺 資 企 業 在 2006 年 至 2007 年 3 家 新 的 上 市 公 司, 分 別 為 晉 億 實 業 信 隆 與 海 鷗 衛 浴 一 晉 億 實 業 林 安 妮, 依 公 司 特 色 規 劃 上 市 路 徑, 經 濟 日 報,2007 年 2 月 28 日, 第 A6 版 王 茂 臻, IPO 重 新 上 路 華 映 列 首 批 名 單, 經 濟 日 報,2006 年 5 月 18 日, 第 A6 版 蔡 宏 明,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發 展 對 兩 岸 經 貿 之 影 響,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1 期 (2007 年 1 月 ), 頁 67
68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螺 絲 大 廠 晉 億 實 業 2007 年 1 月 26 日 在 上 海 證 交 所 掛 牌 上 市, 是 第 6 家 在 大 陸 上 市 的 臺 商, 也 是 繼 2003 年 國 祥 製 冷 後, 第 2 家 在 上 交 所 上 市 之 臺 資 企 業 晉 億 足 足 等 了 五 年 多 才 入 列 A 股 37 晉 億 實 業 在 新 股 效 應 激 勵 下, 首 日 大 漲 109% 38 而 被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視 為 大 陸 第 一 支 臺 資 藍 籌 股 的 臺 資 企 業, 上 市 首 日, 股 價 從 4.26 元 人 民 幣 一 路 飆 漲 至 8.94 元 人 民 幣, 勇 奪 四 支 同 日 新 上 市 A 股 之 冠, 展 現 了 迥 異 於 以 往 臺 資 大 陸 上 市 企 業 以 中 小 板 為 主 的 氣 勢 39 晉 億 是 大 陸 第 一 大 螺 絲 製 造 商, 除 了 外 銷 美 國 市 場 外, 最 近 也 拿 下 大 陸 快 速 鐵 路 福 州 - 溫 州 鄭 州 - 西 安 段 工 程 晉 億 基 地 位 在 浙 江 嘉 善, 員 工 約 2,000 人, 年 產 20 萬 噸 螺 絲, 目 前 廣 東 廠 山 東 廠 也 都 在 興 建 中, 預 期 兩 座 新 廠 開 工 後, 晉 億 的 螺 絲 年 產 量, 可 以 倍 增 到 一 年 40 萬 噸 40 二 信 隆 2007 年 1 月 12 日, 信 隆 轟 動 了 大 陸 A 股 市 場, 在 深 圳 A 股 掛 牌 的 第 一 天 就 上 漲 160%, 每 股 股 價 直 衝 上 人 民 幣 8.85 元, 換 算 成 新 臺 幣 約 37.6 元, 是 臺 灣 同 業 2 倍 以 上 的 股 價 41 信 隆 董 事 長 廖 學 金 表 示, 上 市 過 程 很 苦, 但 結 果 很 甜 信 隆 從 2002 年 8 月 進 入 上 市 輔 導 期, 隔 年 完 成 公 司 股 份 改 制 原 先 以 為 信 隆 已 跨 過 最 困 難 的 部 分, 上 市 日 期 指 日 可 待, 但 2004 年 至 2005 年 大 陸 股 市 實 施 一 連 串 改 革, 暫 停 新 股 上 市, 信 隆 的 上 市 計 畫 也 因 此 暫 緩 42 從 2004 年 開 始, 信 隆 實 業 連 續 兩 年 奪 得 自 行 車 零 配 件 的 銷 量 第 一 全 球 著 名 的 自 行 車 雜 誌 CYCLE PRESS 曾 做 過 調 查, 信 隆 在 自 行 車 車 把 車 把 立 管 坐 墊 管 和 避 振 前 叉 等 四 種 自 行 車 主 要 零 配 件 的 全 球 市 場 占 有 率, 分 別 為 17.74% 21.07% 13.31% 和 15.15%, 穩 居 世 界 產 銷 冠 軍 43 三 海 鷗 衛 浴 海 鷗 衛 浴 上 市 的 時 機, 恰 逢 大 陸 股 市 已 快 完 成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股 市 資 金 與 林 安 妮, 晉 升 A 股 臺 商 望 穿 秋 水, 經 濟 日 報,2007 年 1 月 27 日, 第 A3 版 林 安 妮 李 珣 瑛 蕭 志 忠, 臺 企 上 市 兩 岸 爭 搶 揚 明 登 臺 股 晉 億 上 A 股, 經 濟 日 報,2007 年 1 月 27 日, 第 A1 版 39 李 書 良 賀 靜 萍, 晉 億 躋 身 上 海 A 股 狂 飆 一 倍, 工 商 時 報,2007 年 1 月 27 日, 第 A3 版 40 林 安 妮, 晉 億 今 登 A 股 要 當 螺 絲 聚 寶 盆, 經 濟 日 報,2007 年 1 月 26 日, 第 A6 版 41 商 業 週 刊, 檢 索 日 期 :2006 年 4 月 20 日 42 王 茂 臻, 廖 學 金 拚 上 市 吃 盡 苦 頭, 經 濟 日 報,2007 年 1 月 3 日, 第 A6 版 43 王 茂 臻, 信 隆 單 車 零 配 件 打 雙 贏 牌, 經 濟 日 報,2007 年 1 月 3 日, 第 A6 版
69 時 勢 造 英 雄? 臺 商 融 資 策 略 以 赴 大 陸 上 市 為 例 專 題 研 究 市 場 人 氣 均 高 與 2005 年 成 霖 A 股 上 市 的 時 機 相 較, 在 海 鷗 衛 浴 上 市 時, 大 陸 上 證 指 數 幾 乎 已 升 達 2005 年 最 低 點 時 的 一 倍, 可 說 是 大 陸 股 市 5 年 來 多 頭 氣 勢 最 盛 的 一 刻 在 地 利 方 面, 海 鷗 衛 浴 生 產 基 地 在 廣 東, 擁 有 自 有 品 牌 與 研 發 能 力, 原 先 就 是 廣 東 刻 意 扶 植 的 企 業 海 鷗 衛 浴 能 在 深 圳 證 交 所 上 市, 當 地 政 府 的 支 持 是 另 一 關 鍵 44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於 2006 年 11 月 14 日 公 布 海 鷗 衛 浴 A 股 上 市 的 法 人 認 購 結 果, 海 鷗 衛 浴 獲 得 高 達 125 倍 超 額 認 購, 吸 引 聯 想 等 大 陸 知 名 企 業 投 入 近 人 民 幣 90 億 元 ( 約 新 臺 幣 360 億 元 ) 搶 購 海 鷗 衛 浴 A 股 的 上 市 價 格 本 益 比 與 法 人 超 額 認 購 倍 數, 均 創 下 臺 資 A 股 上 市 新 紀 錄 45 海 鷗 衛 浴 於 2006 年 11 月 24 日 在 深 圳 A 股 中 小 企 業 板 掛 牌 上 市, 成 為 繼 國 祥 股 份 與 成 霖 股 份 後, 第 三 家 在 A 股 上 市 的 臺 商 海 鷗 衛 浴 當 日 以 每 股 人 民 幣 8.03 元 登 上 深 圳 中 小 企 業 板, 寫 下 臺 商 在 大 陸 上 市 的 兩 項 新 紀 錄, 分 別 是 上 市 價 格 本 益 比 27 倍 與 法 人 超 額 認 購 125 倍 的 最 高 紀 錄 海 鷗 衛 浴 和 另 一 家 陸 企 孚 日 股 份 同 日 登 上 深 圳 中 小 板 後, 中 小 板 的 總 掛 牌 家 數 為 84 家 46 海 鷗 衛 浴 1998 年 在 廣 州 成 立, 工 廠 前 身 原 本 是 一 家 賠 錢 的 手 電 筒 工 廠 海 鷗 衛 浴 董 事 長 唐 臺 英 在 臺 灣 時 就 曾 做 過 衛 浴 用 品 業 務,1993 年 至 1996 年 期 間, 唐 臺 英 在 美 國 著 名 的 衛 浴 用 品 廠 科 勒 (Kohler) 在 北 京 投 資 的 北 京 科 勒 衛 浴 擔 任 總 經 理 唐 臺 英 那 時 看 到 科 勒 打 算 大 手 筆 花 上 億 美 元 在 廣 東 設 新 廠, 並 投 資 上 億 美 元 在 大 陸 打 品 牌 戰, 他 了 解 一 個 臺 灣 商 人 要 在 大 陸 切 進 衛 浴 產 品, 必 須 走 出 一 個 與 國 外 大 廠 不 一 樣 的 路 唐 臺 英 買 下 海 鷗 後, 改 型 成 為 生 產 衛 浴 設 備 的 公 司, 海 鷗 衛 浴 的 公 司 信 條 近 10 年 未 變, 也 決 定 了 海 鷗 衛 浴 走 出 與 其 他 在 大 陸 投 資 的 臺 資 衛 浴 公 司 不 一 樣 的 路 海 鷗 衛 浴 的 信 條 是 : 顧 客 是 上 帝, 海 鷗 採 取 不 和 我 們 的 顧 客 競 爭 的 行 銷 政 策 海 鷗 衛 浴 的 成 功 關 鍵 在 於 TMS(Taps Manufacturing Service), 崔 鼎 昌 解 釋,TMS 是 指 為 品 牌 商 提 供 製 造 服 務 海 鷗 衛 浴 的 主 要 客 戶 包 括 美 國 Moen Delta Kohler 西 班 牙 Roca 德 國 Hansgrohe Grohe 等 世 界 衛 浴 行 業 頂 級 品 牌 商 王 茂 臻, 天 時 地 利 人 和 不 紅 也 難, 經 濟 日 報,2006 年 11 月 15 日, 第 A2 版 王 茂 臻, 海 鷗 A 股 深 圳 上 市 超 額 認 購 125 倍, 經 濟 日 報,2006 年 11 月 15 日, 第 A2 版 王 茂 臻, 海 鷗 深 圳 A 股 上 市 寫 下 兩 紀 錄, 經 濟 日 報,2006 年 11 月 24 日, 第 A6 版 王 茂 臻, 廣 東 臺 商 上 市 尖 兵 系 列 海 鷗 衛 浴 長 紅 靠 長 尾 理 論, 經 濟 日 報,2007 年 1 月 2 日, 第 A6 69
70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綜 上 所 述, 我 們 可 知 中 國 證 監 會 於 2006 年 5 月 17 日 公 布 首 次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並 上 市 管 理 辦 法 後, 臺 資 企 業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與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A 股 的 機 會 開 始 增 加, 從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後, 中 國 進 入 股 份 全 流 通 的 時 代, 臺 資 企 業 也 順 著 此 一 波 潮 流 而 進 入 中 國 資 本 市 場 融 資 陸 結 論 關 於 臺 商 的 融 資 策 略 我 們 可 從 環 境 策 略 與 結 構 配 置 模 式 (ESSP 模 式 ) 來 觀 察 之, 企 業 要 想 成 功 的 經 營 必 須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策 略, 但 是 必 須 與 當 前 的 大 環 境 相 互 配 合, 如 果 策 略 沒 有 符 合 現 實 環 境 需 要, 成 功 的 機 率 可 說 微 乎 其 微 例 如 2005 年 12 月 21 日, 中 國 國 家 開 發 銀 行 和 中 國 國 臺 辦 公 布 了 雙 方 共 同 制 定 的 臺 資 企 業 國 家 開 發 銀 行 貸 款 暫 行 辦 法, 這 給 了 臺 商 一 個 新 的 融 資 管 道 ; 由 此 觀 之, 總 體 環 境 的 變 化 會 促 使 臺 商 融 資 的 機 會 上 升 而 臺 商 的 組 織 架 構, 可 能 從 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不 同 地 區, 轉 而 直 接 在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總 公 司 臺 商 在 大 設 企 業 的 投 資 為 並 受 臺 灣 法 管 轄, 在 這 樣 背 景 下, 藉 由 大 當 地 的 資 規 劃 或 投 資 為, 打 開 一 些 融 資 管 道, 是 可 以 有 效 解 決 部 分 因 40% 淨 值 額 引 發 的 資 短 缺 問 題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在 2 年 多 的 進 行 中, 已 經 將 大 部 分 的 非 流 通 股 以 各 種 不 同 的 方 式 轉 變 為 流 通 股, 只 剩 下 少 許 的 部 分 還 未 轉 變, 但 是 大 致 上 說 來 已 經 可 以 說 改 革 將 近 完 成, 但 是 接 下 來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所 要 面 對 的 問 題 就 是 全 流 通 市 場 下 公 司 的 代 理 人 問 題 或 是 一 般 證 券 市 場 所 需 要 面 對 的 各 種 問 題, 也 就 是 說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雖 然 改 革 為 全 流 通 市 場, 但 是 其 實 不 代 表 證 券 市 場 問 題 就 一 併 得 到 解 決, 將 來 就 可 以 一 勞 永 逸, 其 實 未 來 還 有 更 多 問 題 需 要 面 對 與 處 理 ( 如 內 線 交 易 與 資 訊 不 對 稱 等 的 問 題 ) 臺 商 有 融 資 的 需 求 時, 得 面 對 大 陸 法 規 的 轉 變, 才 能 做 出 最 好 的 融 資 決 策 在 大 陸 證 券 法 與 公 司 法 增 修 的 情 形 下, 更 有 利 於 體 質 良 好 的 臺 商 進 行 上 市 的 融 資 策 略 中 國 大 陸 的 第 十 一 個 五 年 規 劃 是 確 定 2006 年 至 2010 這 5 年 的 主 要 大 版 70
71 時 勢 造 英 雄? 臺 商 融 資 策 略 以 赴 大 陸 上 市 為 例 專 題 研 究 政 方 針, 因 此 對 整 個 中 國 經 濟 與 社 會 的 發 展 建 構 出 一 個 總 體 的 藍 圖, 有 鑑 於 此, 這 對 臺 商 上 市 融 資 是 否 有 利 也 是 值 得 關 注 的 方 向 之 一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公 司 使 用 權 益 融 資 的 比 例 高 過 負 債 融 資 的 比 例, 與 融 資 順 位 理 論 的 結 論 相 悖, 這 或 許 跟 大 陸 過 去 金 融 市 場 發 展 的 歷 史 背 景 有 關, 使 得 公 司 發 行 公 司 債 機 會 不 高 因 此 融 資 順 位 理 論 的 適 用 性, 在 目 前 的 中 國 總 體 的 金 融 市 場 可 能 較 不 適 用 ; 不 過 在 中 國 金 融 市 場 更 加 健 全 時 再 予 以 檢 驗 可 能 有 另 一 番 新 意 而 臺 商 目 前 以 發 行 公 司 債 的 方 式 來 融 資 的 可 能 性 較 小, 除 了 銀 行 貸 款 之 外, 上 市 融 資 可 說 是 不 錯 的 途 徑 中 國 證 監 會 於 2006 年 5 月 17 日 公 布 首 次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並 上 市 管 理 辦 法 後, 臺 資 企 業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與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A 股 上 市 的 機 會 開 始 增 加, 從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後, 中 國 進 入 股 份 全 流 通 的 時 代, 臺 資 企 業 也 順 著 此 一 波 潮 流 而 進 入 中 國 資 本 市 場 融 資 臺 資 企 業 目 前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與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上 市 總 共 有 6 家 在 上 交 所 上 市 的 臺 資 企 業, 包 括 國 祥 製 冷 和 晉 億 實 業 ; 在 深 圳 中 小 企 業 板 上 市 的 臺 資 企 業 為 成 霖 海 鷗 衛 浴 和 信 隆, 閩 燦 坤 則 在 深 圳 B 股 上 市 與 龍 共 舞 的 作 者 在 探 討 美 歐 搶 奪 中 國 大 陸 飛 機 技 術 轉 讓 市 場 的 章 節 提 到 : 美 國 從 上 到 下 的 所 有 政 府 機 構, 包 括 依 靠 商 界 支 持 的 立 法 者, 都 必 須 認 識 到, 禁 止 中 國 獲 得 美 國 技 術 出 口 最 終 削 弱 的 是 美 國 公 司 的 全 球 競 爭 力, 因 為 中 國 是 一 個 巨 大 的 市 場, 他 們 可 以 輕 鬆 地 從 歐 洲 和 亞 洲 獲 得 同 業 的 技 術 48 從 上 可 知, 不 管 任 何 國 家 的 政 府, 都 有 對 商 人 投 資 限 制 與 否 的 決 定, 此 也 牽 涉 到 一 國 總 體 的 經 濟 情 勢 而 在 考 量 此 問 題 時, 或 許 應 在 全 球 競 爭 力 與 國 家 安 全 找 一 平 衡 點 同 樣 的, 若 政 府 取 消 到 大 陸 的 投 資 上 限, 所 必 須 面 對 的 是 臺 商 有 機 會 回 臺 上 市 的 優 點 與 資 金 外 流 的 問 題 無 論 如 何, 在 兩 岸 經 貿 關 係 逐 漸 升 溫 的 同 時, 如 何 提 升 臺 灣 在 全 球 的 競 爭 地 位 與 增 強 經 濟 實 力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事 情 48 James McGregor 著, 李 茸 楊 季 白 希 峰 譯, 與 龍 共 舞 十 億 顧 客 的 商 機 與 陷 阱 ( 臺 北 : 天 下 雜 誌,2006 年 ), 頁
72 歷 史 的 兩 岸 關 係 : 清 朝 與 明 鄭 談 判 研 析 專 題 研 究 歷 史 的 兩 岸 關 係 : 清 朝 與 明 鄭 談 判 研 析 Cross-Strait Relations in Chinese History: An Analysis of the Qing Dynasty and Ming-Zheng Negotiations 蘇 軍 瑋 (Su, Chun-Wei)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摘 要 在 探 討 現 今 兩 岸 關 係 時, 常 會 用 到 類 比 模 式 來 進 行 研 究, 例 如 : 分 裂 國 家 模 式 整 合 理 論 大 小 政 治 實 體 途 徑 等 然 這 些 模 式 大 多 使 用 不 同 國 家 的 歷 史 背 景 來 歸 結 經 驗, 而 這 些 經 驗 模 式 究 竟 是 否 能 妥 適 地 用 來 研 究 現 今 兩 岸 關 係, 尚 是 學 界 中 爭 議 的 議 題 之 一 在 中 國 歷 史 上, 曾 有 一 次 經 驗 與 現 今 兩 岸 對 峙 情 勢 頗 為 類 似, 即 1646 年 至 1683 年 的 清 鄭 關 係 1646 年 鄭 成 功 舉 兵 反 清 並 於 1661 年 收 復 臺 灣 直 至 1683 年 鄭 氏 出 降, 此 期 間, 雙 方 歷 經 十 數 次 正 式 談 判 以 及 數 十 年 的 相 處 經 驗, 個 人 認 為 可 供 當 前 臺 海 兩 岸 研 究 者 參 考 清 政 府 在 面 對 明 鄭 的 態 度 大 致 上 是 和 戰 兼 採 剿 撫 並 用 一 般 來 說, 順 治 皇 帝 以 及 康 熙 16 年 以 前 的 康 熙 政 府, 面 對 鄭 氏 勢 力, 均 採 取 兼 併 的 態 度, 不 論 是 大 軍 壓 境 的 武 力 兼 併 或 是 遣 使 往 來 的 非 武 力 兼 併, 其 目 的 不 外 乎 是 要 平 定 東 南 邊 境, 以 安 定 江 南 地 區 至 於 康 熙 16 年 之 後, 在 清 康 親 王 的 推 動 之 下, 清 朝 承 諾 鄭 經, 臺 灣 ( 以 澎 湖 為 界 ) 可 以 援 朝 鮮 例 不 薙 髮 僅 稱 臣 納 貢 兩 岸 開 放 通 商 那 麼, 康 熙 16 年 前 後 的 轉 折 原 因 何 在? 之 前 為 何 堅 持 採 取 兼 併? 之 後 為 什 麼 政 策 大 轉 彎? 似 乎 是 現 今 諸 種 類 比 模 式 所 無 法 解 釋 的, 以 及 這 一 連 串 的 談 判 經 驗 能 帶 給 現 在 的 兩 岸 關 係 一 些 什 麼 樣 的 思 考 角 度, 是 本 文 企 圖 觸 及 的 關 鍵 詞 : 兩 岸 關 係 鄭 成 功 鄭 經 康 熙 羈 縻 招 撫 71
73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壹 前 言 清 順 治 元 年 (1644) 清 兵 大 敗 李 自 成 並 定 都 北 京, 明 朝 宗 室 紛 紛 南 遷, 於 南 方 成 立 南 明 政 權 順 治 3 年 底 ( 唐 王 隆 武 2 年,1646) 鄭 芝 龍 降 清 ( 順 治 18 年 被 康 熙 帝 所 殺 ), 鄭 成 功 不 從 並 焚 儒 服 起 兵 烈 嶼 ( 時 隆 武 帝 為 清 兵 所 獲 斬 於 市, 桂 王 立 於 肇 慶, 改 元 永 曆 ) 順 治 4 年 ( 永 曆 元 年,1647), 鄭 成 功 募 兵 千 人 聯 鄭 彩 楊 耿 等 人 入 海 澄 破 九 都 圍 泉 州, 收 施 琅 甘 輝, 敗 清 提 督 趙 國 祚, 另 清 兵 破 肇 慶 桂 王 奔 走 桂 林 廣 西, 魯 王 下 三 府 一 州 27 縣 順 治 5 年 ( 永 曆 2 年,1648), 桂 王 陣 營 聲 勢 大 振, 兩 廣 雲 貴 湘 贛 川 七 省 之 地 同 歸 版 籍, 帝 復 歸 肇 慶 鄭 成 功 奉 永 曆 正 朔 ( 終 明 鄭 一 世 ) 魯 王 盡 失 閩 中 之 地 奔 海 島 順 治 6 年 ( 永 曆 3 年,1649), 桂 王 封 鄭 成 功 為 延 平 公, 鄭 成 功 募 兵 於 銅 山, 獲 漳 浦 雲 霞 紹 安 南 陽 等 地 順 治 7 年 ( 永 曆 4 年,1650), 鄭 成 功 收 潮 陽 ( 知 縣 常 望 風 投 降 ) 金 廈 兩 島 ( 鄭 芝 鵬 提 議, 作 為 根 據 地 ) 並 招 安 銅 山 南 澳 閩 安 諸 島, 並 且 建 立 五 軍 ( 每 軍 船 一 百 ) 整 備 操 練 順 治 8 年 ( 永 曆 5 年,1651), 鄭 成 功 與 施 琅 因 一 名 從 將 是 否 該 殺 而 生 嫌 隙, 後 施 琅 降 清 魯 王 依 附 鄭 成 功 鄭 成 功 因 器 械 及 糧 食 不 足, 以 甥 禮 1 遣 使 日 本, 遂 獲 鉛 銅 相 助, 鄭 成 功 以 此 鑄 錢 幣 造 盔 甲 等 器 械, 並 下 令 對 漳 ( 漳 浦 ) 泉 福 興 等 沿 海 地 區 徵 納 糧 食 及 軍 餉 順 治 9 年 ( 永 曆 6 年,1652), 鄭 成 功 收 復 海 澄 長 泰 圍 漳 州, 後 敗 退 海 澄 順 治 帝 命 總 督 劉 清 泰, 以 授 與 相 當 官 爵 負 責 管 理 洋 務 稅 收 及 協 防 海 上 為 條 件, 招 降 鄭 成 功, 鄭 成 功 不 理 順 治 10 年 ( 永 曆 7 年,1653), 年 初, 清 廷 派 周 繼 武 前 往, 傳 達 招 撫 之 意, 鄭 成 功 以 談 判 中 廈 門 遭 清 襲 擊 為 由 拒 絕 清 將 金 礪 奉 部 文 取 海 澄, 兩 軍 激 戰 戰 況 慘 烈, 清 兵 敗 退, 海 澄 固 守, 桂 王 晉 封 鄭 成 功 為 漳 國 公 8 月, 清 將 洪 旭 來 報, 清 廷 有 意 封 其 為 海 澄 公, 勸 其 受 降 順 治 11 年 ( 永 曆 8 年,1654)2 月, 鄭 芝 龍 遣 使 李 德 等 攜 海 澄 公 敕 印 來 2 閩 招 撫, 鄭 成 功 在 回 覆 給 鄭 芝 龍 的 信 中 數 次 提 到 無 法 接 受 薙 髮 的 要 求, 以 甥 禮 事 之, 日 本 國 王 大 喜, 令 相 助 江 日 昇 ( 清 ), 臺 灣 外 誌 ( 濟 南 : 齊 魯 書 社,2004), 頁 廈 門 大 學 臺 灣 研 究 所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編 輯 部 主 編, 康 熙 統 一 臺 灣 檔 案 史 料 選 輯 ( 福 州 : 福 州 72
74 歷 史 的 兩 岸 關 係 : 清 朝 與 明 鄭 談 判 研 析 專 題 研 究 並 且 指 出 兵 馬 繁 多, 非 數 省 不 足 安 插 和 則 高 麗 朝 鮮 有 例 在 焉, 3 此 即 鄭 成 功 首 次 提 出 以 朝 鮮 例 作 為 接 受 招 降 的 條 件 ( 但 順 治 帝 完 全 不 接 受, 直 至 康 熙 16 年 才 同 意 這 個 條 件 ) 爾 後, 雙 方 展 開 長 達 數 十 年 的 談 判 以 及 對 抗, 大 致 而 言, 康 熙 16 年 以 前, 明 鄭 均 以 朝 鮮 例 ( 免 薙 髮 保 有 原 來 的 社 會 經 濟 基 礎 清 朝 不 得 干 預 屬 國 自 治 權 ) 為 主 要 條 件, 清 朝 回 應 則 均 為 負 面, 並 常 於 談 判 破 裂 之 後 揮 軍 南 下 論 者 指 出, 清 廷 之 所 以 願 意 與 鄭 成 功 進 行 談 判, 是 由 於 清 廷 當 時 受 到 來 自 內 外 不 安 因 素 影 響, 例 如 : 順 治 皇 帝 親 王 濟 爾 哈 朗 與 多 爾 袞 集 團 之 間 的 政 治 鬥 爭 滿 漢 問 題 各 地 叛 亂 與 反 清 活 動 龐 大 軍 事 開 銷 等 問 題 而 鄭 成 功 陣 營 之 所 以 會 接 受 雙 方 之 間 的 談 判, 則 是 藉 此 培 養 自 身 實 力 由 於 鄭 成 功 起 事 之 初, 僅 有 300 餘 員 兵 丁, 清 朝 軍 隊 卻 在 數 十 萬 之 譜, 直 至 順 治 9 年 ( 永 曆 6 年 ) 為 止, 鄭 成 功 軍 隊 也 不 超 過 7 萬 人, 根 據 地 僅 有 金 廈 兩 島, 物 資 極 為 缺 乏, 明 鄭 陣 營 似 可 藉 由 談 判, 暫 時 解 除 威 脅 以 換 取 補 充 實 力 的 機 會 因 此, 雙 方 間 時 常 遣 使 相 互 談 判, 談 判 內 容 隨 著 時 間 而 有 所 不 同, 清 朝 在 談 判 末 期 釋 出 極 大 善 意, 明 鄭 也 嘗 試 在 談 判 過 程 中 極 大 化 自 身 的 利 益, 而 雙 方 在 談 判 條 件 的 策 略 選 擇, 是 否 符 合 現 今 常 用 來 解 釋 與 觀 察 甚 至 是 預 測 兩 岸 關 係 的 諸 多 理 論 框 架? 在 本 文 中, 將 先 以 大 小 政 治 實 體 模 式 為 例 探 討 政 治 科 學 的 類 比 模 式 在 本 個 案 中 的 適 用 性, 其 次, 透 過 詳 細 整 理 清 朝 與 明 鄭 雙 方 在 談 判 策 略 以 及 當 時 的 軍 事 與 政 治 背 景, 以 梳 理 出 康 熙 在 處 理 對 臺 事 務 上 可 能 的 策 略 變 革 的 原 因, 最 後, 經 由 對 這 段 歷 史 的 回 顧 反 思 現 今 兩 岸 關 係 中 的 地 位 問 題 貳 明 鄭 與 清 朝 談 判 策 略 與 雙 方 軍 政 概 況 一 名 詞 界 定 展 開 討 論 之 前, 在 此 要 對 若 干 名 詞 稍 加 界 定 人 民 出 版 社,1983), 頁 37; 江 日 昇 ( 清 ), 臺 灣 外 誌, 頁 吳 正 龍, 鄭 成 功 與 清 政 府 間 的 談 判 ( 臺 北 : 文 津 出 版 社,2000), 頁 69 73
75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首 先 是 羈 縻 一 詞 在 史 記 中 曾 提 及 : 蓋 聞 天 子 之 於 夷 狄 也, 其 意 羈 縻 勿 絕 而 已, 又 羈, 馬 絡 頭 也 ; 縻, 牛 韁 也, 由 上 述 文 字 中 似 乎 可 以 探 知, 約 莫 在 漢 代, 羈 縻 政 策 指 的 是 天 朝 對 於 四 方 異 族 的 態 度 應 保 持 如 同 牽 制 牛 馬 一 般, 使 他 們 在 天 朝 的 掌 控 之 中, 並 且 適 度 地 籠 絡 他 們 晉 書 記 載, 前 秦 苻 堅 曾 就 治 理 少 數 民 族 的 方 略 指 出 : 西 戎 荒 俗, 非 禮 義 之 邦 羈 縻 之 道, 服 而 赦 之, 示 以 中 國 之 威, 道 以 王 化 之 法, 勿 極 武 窮 兵, 過 深 殘 掠 據 此, 可 推 之, 傳 統 中 國 的 羈 縻 政 策 應 可 歸 納 為 因 俗 而 治, 也 就 是 十 三 經 注 疏 王 制 篇 中 所 指 出 的 : 修 其 教 不 易 其 俗, 齊 其 政 不 改 其 宜 4 因 此, 在 本 文 中 將 羈 縻 一 詞 定 義 為 : 在 藩 屬 國 承 認 天 朝 上 國 的 存 在 的 前 提 下, 上 國 基 本 上 同 意 該 藩 屬 國 擁 有 一 定 限 度 的 自 治, 包 括 自 由 任 官 保 有 風 俗 習 慣 宗 教 信 仰 社 會 經 濟 制 度 等 等 5 其 次, 將 在 本 個 案 中 為 羈 縻 與 兼 併 等 策 略 選 擇 找 尋 定 位, 以 便 討 論 在 本 個 案 中, 羈 縻 所 指 涉 的 應 該 是 類 似 鄭 成 功 於 順 治 11 年 ( 永 曆 8 年,1654) 起, 所 提 出 的 朝 鮮 例 鄭 成 功 所 指 的 朝 鮮 例 實 際 內 容 大 致 是 : 不 薙 髮 僅 對 清 朝 稱 臣 不 易 服 色 享 自 治 權, 而 這 些 要 求 顯 然 十 分 符 合 修 其 教 不 易 其 俗, 齊 其 政 不 改 其 宜 的 基 本 原 則, 並 且 鄭 成 功 也 指 出, 在 這 樣 的 前 提 之 下, 他 願 意 接 受 招 降, 因 此 可 以 說, 鄭 成 功 所 認 為 的 羈 縻 指 的 正 是 清 朝 以 朝 鮮 例 待 之 由 清 朝 與 明 鄭 的 個 案 中 不 難 發 現, 在 羈 縻 與 武 力 兼 併 的 選 項 之 外 還 有 另 外 一 個 策 略 也 是 清 朝 不 斷 採 用 的, 即 非 武 力 兼 併, 而 非 武 力 兼 併 的 實 質 內 容 便 是 清 朝 在 康 熙 16 年 之 前 所 堅 持 的 招 降 條 件 : 剃 髮 稱 臣 納 貢, 並 且 要 求 明 鄭 幫 忙 平 定 海 上 倭 亂, 這 個 地 位 就 等 同 於 清 朝 體 制 內 的 臣 子, 但 招 撫 也 不 能 算 是 武 力 兼 併, 因 此, 將 之 視 為 非 武 力 兼 併 二 類 比 模 式 的 適 用 性 以 大 小 政 治 實 體 途 徑 為 例 74 4 彭 建 英, 中 國 古 代 羈 縻 政 策 的 演 變 (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2004), 頁 3 5 然, 在 中 國 數 千 年 歷 史 以 來, 羈 縻 政 策 的 實 踐, 在 各 朝 代 各 君 王 以 及 作 為 客 體 的 藩 屬 國 均 不 盡 相 同, 鬆 緊 不 一, 唯 本 文 暫 以 諸 文 書 記 載 為 標 準, 其 餘 有 關 羈 縻 政 策 詳 細 情 形, 可 參 : 彭 建 英, 中 國 古 代 羈 縻 政 策 的 演 變 (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2004); 齊 清 順 田 衛 疆, 中 國 歷 代 中 央 王 朝 治 理 新 疆 政 策 研 究 ( 新 疆 : 新 疆 人 民 出 版 社,2004)
76 歷 史 的 兩 岸 關 係 : 清 朝 與 明 鄭 談 判 研 析 專 題 研 究 在 探 討 兩 岸 關 係 時, 常 用 到 類 比 模 式 進 行 研 究, 例 如 : 分 裂 國 家 模 式 整 合 理 論 以 及 大 小 政 治 實 體 等 其 中, 由 於 大 小 政 治 實 體 研 究 途 徑 較 少 價 值 判 斷 且 考 慮 到 國 際 關 係 中 權 力 不 對 等 的 要 素, 咸 認 為 較 能 符 合 現 今 兩 岸 關 係 而 學 者 在 論 及 此 途 徑 時, 曾 根 據 國 家 大 小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高 低 以 及 國 家 相 對 態 度 等 變 項, 對 權 力 不 對 等 的 兩 個 政 治 實 體 的 互 動 模 式 作 出 若 干 歸 納 渠 等 指 出, 在 探 討 權 力 不 對 等 的 國 家 間 關 係 時, 也 應 當 考 慮 大 國 對 小 國 的 態 度, 並 將 其 區 分 為 兼 併 ( 即 積 極 圖 謀 侵 吞 小 國 ) 與 羈 縻 ( 約 制 小 國 行 為, 有 一 定 範 圍 的 自 由 ) 兩 種 6 當 大 國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低 於 小 國 時, 由 於 併 吞 小 國 兼 有 政 治 以 及 經 濟 上 的 利 益, 因 而 採 取 併 吞 ; 相 反 地, 大 國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高 於 小 國 時, 併 吞 所 會 造 成 的 動 亂 可 能 嚴 重 危 害 大 國 的 經 濟 利 益, 因 此 大 國 將 傾 向 採 取 羈 縻 策 略 對 小 國 而 言, 當 一 個 較 為 落 後 的 小 國 面 對 經 濟 力 強 大 的 大 國 時, 由 於 與 大 國 維 持 緊 密 關 係 有 利 於 小 國 的 經 濟 發 展, 因 此 小 國 將 傾 向 選 擇 扈 從, 反 之 則 由 於 負 面 政 治 代 價 與 經 濟 代 價 過 高 的 考 量, 小 國 將 選 擇 抗 衡 7 表 1 大 小 政 治 實 體 的 相 對 態 度 國 家 能 力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大 小 高 羈 縻 抗 衡 低 兼 併 扈 從 上 述 推 論 乃 是 經 由 蘇 聯 實 例 歸 納 分 析, 並 且 在 現 今 兩 岸 關 係 中 顯 然 印 證 的, 唯, 令 個 人 感 到 好 奇 的 是 這 個 推 論 是 否 能 在 另 一 個 時 代 的 兩 岸 關 係 上 獲 得 印 證? 以 下, 將 簡 單 歸 納 雙 方 經 濟 實 力 以 及 談 判 歷 史, 看 看 大 小 政 治 實 體 研 究 途 徑 究 竟 是 否 能 妥 適 地 運 用 在 本 個 案 中 明 鄭 方 面 ( 小 政 治 實 體 ) 假 若 我 們 檢 視 若 干 當 時 明 鄭 的 國 家 財 政 狀 況 和 一 些 社 會 經 濟 情 勢 不 難 發 6 7 吳 玉 山, 抗 衡 或 扈 從 兩 岸 關 係 新 詮 ( 臺 北, 正 中 書 局,1997), 頁 221 吳 玉 山, 抗 衡 或 扈 從 兩 岸 關 係 新 詮, 頁
77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現 僅 當 鄭 成 功 仍 在 大 陸 上 有 許 多 版 圖 的 時 候 ( 極 盛 時 期 可 控 制 多 達 約 三 府 數 十 縣 的 土 地 ), 可 以 靠 徵 收 較 為 廣 大 土 地 人 民 的 糧 餉 充 實 財 政 之 外, 8 自 從 順 治 15 年, 鄭 成 功 大 敗 於 南 京 城 之 後, 勢 力 驟 退 至 廈 門, 明 鄭 國 家 經 濟 力 就 衰 弱 不 振 即 使 後 奪 臺 灣, 陳 永 華 苦 心 經 營, 仍 僅 能 輸 出 若 干 初 級 產 品, 例 如 鹿 皮 砂 糖 等, 9 所 能 換 取 的 資 源 有 限, 甚 至 連 稻 米 都 仰 賴 外 援, 10 由 此 可 見 明 鄭 經 濟 積 弱 11 在 策 略 選 擇 方 面, 明 鄭 不 論 統 治 者 為 鄭 成 功 鄭 經 或 是 鄭 克 塽, 在 面 對 清 朝 提 出 的 議 和, 均 採 取 抗 衡 的 態 度 鄭 成 功 時 期, 所 堅 持 的 是 希 望 能 獲 得 近 似 朝 鮮 例 的 待 遇, 不 必 剃 髮 任 官 自 由 擁 自 治 權, 但 這 些 要 求 是 背 離 了 當 時 清 朝 的 議 和 底 限, 在 雙 方 均 堅 持 原 則 的 情 況 下, 談 判 的 破 局 也 時 常 引 發 下 一 波 更 嚴 重 的 軍 事 衝 突 康 熙 16 年 以 前, 也 就 是 鄭 經 統 治 的 前 期, 雙 方 仍 在 朝 鮮 例 和 剃 不 剃 髮 的 問 題 上 僵 持 不 下, 兩 岸 之 間 也 徘 徊 在 和 與 戰 的 情 勢, 清 朝 上 下 為 鄭 經 不 剃 髮 稱 臣 惱 怒 不 已 但 是, 大 小 政 治 實 體 研 究 途 徑 的 推 論 告 訴 我 們, 小 政 治 實 體 一 旦 經 濟 較 為 衰 弱, 會 有 感 於 與 大 政 治 實 體 合 作, 同 時 有 利 於 政 治 利 益 以 及 經 濟 利 益, 而 會 選 擇 扈 從 假 若 從 海 禁 解 除 兩 岸 通 商 的 利 益 來 看, 雖 說, 明 鄭 的 確 可 以 藉 由 與 清 朝 保 持 良 好 關 係, 從 大 陸 內 地 獲 得 更 多 的 勞 力 資 源, 以 及 藉 由 與 大 陸 的 互 市, 可 以 和 外 國 進 行 貿 易 以 獲 取 更 大 利 益 而 且 康 熙 16 年 之 後, 清 朝 已 然 同 意 臺 灣 可 以 作 為 一 個 藩 屬 國 ( 符 合 羈 縻 政 策 的 要 求 ), 也 同 意 兩 岸 可 以 恢 復 通 商, 但 鄭 經 在 馮 錫 範 的 遊 說 之 下, 仍 然 不 同 意 與 清 朝 的 議 和 ( 拒 絕 接 受 做 為 羈 縻 政 策 的 客 體 ) 因 此, 個 人 認 為, 在 本 個 案 中 的 小 政 治 實 體 也 就 是 明 鄭, 在 選 擇 抗 76 8 永 曆 7 年 以 後, 利 用 談 判 時 機, 約 徵 得 二 百 餘 萬 兩 餉 銀 之 前 頗 為 困 窘 吳 正 龍, 鄭 成 功 與 清 政 府 間 的 談 判, 頁 96 9 陳 永 華 帶 領 各 鎮 栽 種 五 穀 曬 鹽 立 學 校, 以 糖 鹿 皮 等 與 日 本 換 取 銅 以 製 盔 甲 永 曆 幣, 而 臺 灣 日 盛 江 日 昇 ( 清 ), 臺 灣 外 誌, 頁 當 時 在 臺 漢 人 大 約 20 萬 左 右, 兵 丁 約 7 萬 餘 臺 灣 物 產 例 如 糖 鹿 皮 牛 尾 藥 等, 並 走 私 大 陸 的 絲 綢 生 薑 明 礬 茶, 自 外 輸 入 銅 軍 火 硝 石 和 稻 米 簡 蕙 盈, 明 鄭 時 期 臺 灣 之 海 外 貿 易 及 其 轉 運 地 位 之 研 究 ( 臺 北 大 學 經 濟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0), 頁 賦 稅 缺 減, 民 困 日 蹙, 江 日 昇 ( 清 ), 臺 灣 外 誌, 頁 207 除 正 常 徵 收 賦 稅 之 外, 尚 派 遣 官 員 向 百 姓 募 軍 餉 ( 原 本 是 自 由 樂 捐, 但 後 來 演 變 成 嚴 重 擾 民, 導 致 民 怨 四 起 ), 部 分 官 員 更 捐 出 銀 兩 籌 措 軍 費 江 日 昇 ( 清 ), 臺 灣 外 誌, 頁
78 歷 史 的 兩 岸 關 係 : 清 朝 與 明 鄭 談 判 研 析 專 題 研 究 衡 或 扈 從 的 策 略 上 並 沒 有 符 合 該 途 徑 的 推 論 清 朝 方 面 ( 大 政 治 實 體 ) 清 朝 在 順 治 皇 帝 以 及 康 熙 皇 帝 ( 前 期 ) 統 治 之 下, 國 家 財 政 以 及 經 濟 實 力 就 整 個 清 朝 統 治 期 間 來 說 雖 說 不 是 拔 尖 兒 的, 但 是 從 征 討 大 軍 糧 餉 的 尚 稱 充 足 皇 宮 大 內 奢 侈 品 的 花 費 12 江 南 地 區 手 工 業 的 興 盛 13 以 及 若 干 記 載 在 清 史 稿 裡 的 全 國 稅 收 狀 況 來 看, 似 乎 是 比 偏 居 東 南 沿 海 的 明 鄭 寬 裕 得 多 明 鄭 軍 隊 時 常 因 為 糧 餉 不 足 而 冒 險 進 入 內 地 強 徵 糧 餉 修 書 向 外 國 求 援 甚 至 是 強 迫 人 民 捐 款, 這 些 為 了 籌 措 軍 費 產 生 的 情 境 並 沒 有 發 生 在 清 朝 的 軍 隊 上 清 政 府 在 面 對 明 鄭 的 態 度 大 致 上 是 和 戰 兼 採 剿 撫 並 用 一 般 來 說, 順 治 皇 帝 以 及 康 熙 16 年 以 前 的 康 熙 政 府, 面 對 鄭 氏 勢 力, 均 採 取 兼 併 的 態 度, 不 論 是 大 軍 壓 境 的 武 力 兼 併 或 是 遣 使 往 來 的 非 武 力 兼 併, 其 目 的 不 外 乎 是 要 平 定 東 南 邊 境, 以 安 定 江 南 地 區 而 這 個 時 候 的 清 朝 政 府, 做 為 一 個 大 政 治 實 體, 且 經 濟 實 力 優 於 較 小 的 明 鄭, 照 大 小 政 治 實 體 途 徑 的 推 測, 清 朝 應 該 要 選 擇 的 是 羈 縻 政 策, 14 但 很 明 顯 地, 實 際 上, 清 朝 選 擇 的 是 兼 併 至 於 康 熙 16 年 之 後, 在 清 康 親 王 的 推 動 之 下, 清 朝 承 諾 鄭 經, 臺 灣 ( 以 澎 湖 為 界 ) 可 以 援 朝 鮮 例 不 剃 髮 僅 稱 臣 納 貢 兩 岸 開 放 通 商 可 能 的 原 因, 也 許 是 因 為 海 禁 政 策 的 實 施 讓 原 本 富 裕 的 江 南 地 區 發 展 受 到 限 制, 更 流 失 很 多 應 得 的 經 濟 利 益, 如 此 說 來, 在 政 治 利 益 與 經 濟 利 益 的 相 結 合 下, 較 大 且 經 濟 實 力 較 優 的 清 朝 政 府, 選 擇 了 羈 縻, 似 乎 是 符 合 大 小 政 治 實 體 的 推 論, 但, 康 熙 16 年 前 後 的 轉 折 原 因 何 在? 之 前 為 何 堅 持 採 取 兼 併? 之 後 為 什 麼 政 策 大 轉 彎? 則 是 大 小 政 治 實 體 研 究 途 徑 所 無 法 解 釋 的 有 鑒 於 康 熙 16 年 之 前, 清 朝 選 擇 兼 併, 並 非 由 於 這 個 推 論 : 大 + 經 濟 12 據 史 料 記 載, 僅 以 清 朝 皇 宮 大 內 用 於 造 辦 貴 重 衣 料, 即 花 費 43,300 餘 兩 遠 遠 超 過 一 般 認 為 財 政 狀 況 更 好 的 乾 隆 朝, 可 見 康 熙 初 年 清 朝 財 政 狀 況 尚 稱 良 好 馮 賢 亮, 明 清 江 南 地 區 的 環 境 變 動 與 社 會 控 制 ( 上 海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2002), 頁 以 杭 嘉 湖 地 區 的 織 造 業 為 例, 清 初 較 明 末 的 規 模 擴 張 63%, 可 見 當 時 社 會 經 濟 尚 呈 穩 定 成 長 馮 賢 亮, 明 清 江 南 地 區 的 環 境 變 動 與 社 會 控 制, 頁 245 自 順 治 5 年 至 康 熙 中 前 期, 清 朝 單 靠 輸 出 絲 織 品, 即 獲 得 來 自 日 本 黃 金 293 萬 7600 兩 白 銀 約 140 萬 3 千 餘 公 斤 ( 換 算 之 後 ) 銅 1 億 440 萬 多 斤 馮 賢 亮, 明 清 江 南 地 區 的 環 境 變 動 與 社 會 控 制, 頁 在 本 文 中 給 羈 縻 政 策 的 定 位 是 : 許 諾 明 鄭 的 朝 鮮 例 提 議 ( 如 此 才 符 合 因 俗 而 治 的 原 則 ) 77
79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較 差 = 兼 併, 康 熙 16 年, 清 朝 轉 而 選 擇 羈 縻, 也 不 是 因 為 清 朝 政 府 在 康 熙 16 年 的 經 濟 力 忽 然 超 越 明 鄭 因 此, 個 人 認 為, 大 小 政 治 實 體 途 徑 的 推 論, 在 本 個 案 中 對 大 政 治 實 體 的 清 朝 的 解 釋 力 也 是 有 待 商 榷 的 由 上 述 可 以 得 知, 在 諸 多 類 比 模 式 中 由 於 加 入 考 量 權 力 不 對 等 因 素 而 更 為 貼 近 兩 岸 對 峙 局 面 的 大 小 政 治 實 體 模 式, 或 許 能 妥 適 地 用 於 解 釋 當 前 兩 岸 關 係, 然 在 對 照 到 中 國 歷 史 上 另 一 段 兩 岸 關 係 史 的 時 候, 似 乎 產 生 了 一 些 理 論 適 用 上 的 問 題 除 了 無 法 解 釋 作 為 大 政 治 實 體 的 清 朝 為 何 長 時 間 採 用 兼 併 政 策, 以 及 作 為 小 政 治 實 體 的 明 鄭 為 何 完 全 不 願 扈 從 之 外, 也 無 法 解 釋 清 朝 政 府 在 康 熙 16 年 前 後 的 對 臺 戰 略 轉 變 因 此, 為 了 更 好 地 找 出 有 效 的 解 釋, 接 下 來 本 文 將 詳 細 討 論 這 段 兩 岸 對 峙 的 歷 史, 藉 由 對 時 代 的 切 割 以 及 清 朝 政 府 對 臺 政 策 的 分 段, 試 圖 理 清 清 朝 對 臺 政 策 尤 其 是 康 熙 時 期 的 對 臺 戰 略 轉 變 的 原 因 三 雙 方 談 判 策 略 與 相 關 背 景 順 治 年 間 武 力 兼 併 時 期 與 非 武 力 兼 併 並 用 時 期 順 治 10 年 ( 永 曆 7 年,1653), 鄭 成 功 勢 力 在 圍 漳 州 之 後 遇 清 將 金 礪, 退 敗 海 澄,5 月 將 金 礪 擊 退,7 月 金 礪 回 京,8 月 鄭 芝 龍 遣 使 李 德 勸 鄭 成 功 歸 降, 順 治 皇 帝 下 敕 書 : 封 爾 為 海 澄 公, 給 靖 海 將 軍 敕 印 正 額 錢 糧 仍 行 解 部, 其 管 民 文 官 俱 聽 部 選 海 上 諸 寇, 爾 其 相 機 防 剿 收 取 洋 船 課 稅, 仍 交 布 政 使 司 解 京 15 鄭 成 功 答 稱 : 兵 馬 繁 多, 非 數 省 不 足 安 插 和 則 高 麗 朝 鮮 有 例 在 焉 16 招 降 失 敗 順 治 11 年 ( 永 曆 8 年,1654)2 月, 鄭 芝 龍 再 遣 李 德 帶 海 澄 公 印 信 入 閩 招 撫, 總 督 李 清 泰 修 書 成 功, 鄭 成 功 以 未 有 地 方 安 插 兵 將 17 為 由 拒 之 6 月, 順 治 帝 封 鄭 芝 龍 等, 並 遣 使 商 議 安 插 兵 將 一 事, 鄭 成 功 以 拒 剃 髮 為 由 再 拒 之, 並 增 添 砲 臺 備 戰 順 治 11 年 11 月, 鄭 軍 克 浦 頭 漳 州 及 其 週 邊 諸 邑 泉 州 週 邊 諸 邑 孫 可 望 軍 隊 加 入 永 曆 陣 營, 南 明 軍 隊 北 出 四 川 東 出 湖 廣 移 師 桂 林 揮 軍 北 上 直 指 江 西, 勢 如 破 竹 順 治 12 年 1 月 取 仙 遊 縣,2 月 桂 王 軍 李 定 國 敗 清 定 南 王 吳 正 龍, 鄭 成 功 與 清 政 府 間 的 談 判, 頁 67 吳 正 龍, 鄭 成 功 與 清 政 府 間 的 談 判, 頁 69 江 日 昇 ( 清 ), 臺 灣 外 誌, 頁
80 歷 史 的 兩 岸 關 係 : 清 朝 與 明 鄭 談 判 研 析 專 題 研 究 孔 有 德 軍, 敬 謹 親 王 尼 堪 也 戰 敗 身 亡 孫 可 望 與 李 定 國 不 睦 南 明 李 定 國 部 隊 原 本 一 度 在 湖 廣 地 區 取 得 大 勝 利, 但 孫 可 望 並 未 給 予 支 援, 漸 敗 退 後 李 定 國 南 下 廣 西 進 攻 廣 東, 但 被 耿 繼 茂 及 尚 可 喜 在 順 治 11 年 擊 退 順 治 12 年, 李 定 國 再 進 兵 廣 州 要 求 鄭 成 功 會 師, 鄭 成 功 所 遣 李 察 部 隊 路 上 碰 上 颶 風 擱 淺, 並 被 清 軍 俘 獲, 未 成, 敗 退 南 寧 順 治 12 年 6 月, 總 督 李 清 泰 遣 使 說 成 功 順 治 拘 鄭 芝 龍 流 放 鄭 芝 豹 於 寧 古 塔, 令 貝 勒 率 兵 攻 打 鄭 軍, 鄭 成 功 聞 訊 退 守 廈 門 備 戰 順 治 12 年 12 月 貝 勒 兩 度 遣 使 招 撫 鄭 成 功, 遭 拒 南 明 永 曆 帝 遣 使 冊 封 鄭 成 功 為 潮 王, 18 並 下 令 鄭 成 功 與 南 明 軍 隊 共 同 出 兵 李 定 國 軍 隊 出 兵 廣 東 李 定 國 結 合 白 文 選 擊 敗 孫 可 望 軍 隊, 迎 出 被 孫 可 望 脅 持 的 永 曆 帝, 移 師 雲 南, 南 明 重 整 軍 隊, 事 權 一 統 順 治 13 年 ( 永 曆 10 年,1656)6 月, 黃 梧 獻 海 澄 降 清, 封 海 澄 公, 保 薦 施 琅 為 同 安 副 將 13 年 7 月, 鄭 成 功 舉 兵 攻 福 州, 鄭 將 甘 輝 克 閩 安 8 月 清 貝 勒 攻 銅 山, 援 福 州 13 年 10 月 鄭 成 功 起 用 陳 永 華 13 年 12 月 鄭 芝 龍 派 人 勸 說 鄭 成 功, 盼 鄭 成 功 接 受 招 撫 以 換 取 他 的 自 由, 同 時 鄭 將 甘 輝 大 敗 清 軍 順 治 14 年 ( 永 曆 11 年,1657)1 月 鄭 成 功 對 鄭 芝 龍 的 勸 說 做 出 回 應, 他 指 出, 只 要 清 朝 能 答 應 不 剃 髮 的 要 求 並 且 提 供 安 插 兵 將 的 地 方, 即 奉 清 朝 正 朔 14 年 4 月 鄭 成 功 與 諸 將 議 北 取 長 江 並 與 桂 王 軍 對 會 師 於 江 南,7 月, 鄭 成 功 率 大 隊 舟 師 北 上, 奪 黃 巖 縣 臺 州 臨 海 縣,9 月 下 天 臺 太 平 諸 邑, 鄭 成 功 回 師 廈 門, 桂 王 封 鄭 成 功 為 延 平 王 平 西 王 吳 三 桂 打 敗 永 曆 駐 軍, 生 擒 南 明 總 兵, 其 勢 力 越 過 四 川 中 部 進 逼 貴 州, 南 明 軍 隊 敗 走 順 治 15 年 ( 永 曆 12 年,1658)1 月 鄭 整 兵 廈 門, 再 奪 平 陽 瑞 安,11 月 破 磐 石 衛 順 治 16 年 6 月 克 瓜 州 銀 山 鎮 江 進 圍 南 京 7 月 甘 輝 戰 死, 鄭 成 功 退 守 廈 門 順 治 17 年 ( 永 曆 14 年,1660)6 月 何 斌 獻 策 攻 臺, 翌 年 正 月 鄭 成 功 出 兵 臺 灣,18 年 5 月 置 郡 縣,12 月 收 復 臺 灣 康 熙 年 間 武 力 兼 併 時 期 與 非 武 力 兼 併 並 用 時 期 康 熙 元 年 4 月 桂 王 入 緬 甸,5 月 鄭 成 功 病 逝 康 熙 元 年 ( 永 曆 15 年,1661)7 8 月, 靖 南 王 耿 繼 茂 兩 度 遣 使 提 出 : 18 辭 而 未 受 79
81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遵 制 薙 髮, 繳 偽 敕 印, 並 造 投 誠 各 官 兵 船 隻 器 械 人 民 戶 口 文 冊, 選 差 一 同 進 京 19 作 為 招 撫 條 件, 鄭 經 仍 以 援 引 朝 鮮 例 復 之, 談 判 失 敗 康 熙 年 間 非 武 力 兼 併 時 期 康 熙 2 年 ( 永 曆 16 年,1662)1 月 鄭 經 據 守 廈 門 施 琅 屯 兵 海 澄 成 對 峙 之 勢 海 澄 公 黃 梧 上 疏 清 廷 建 議 趁 鄭 軍 人 心 未 定, 迅 速 出 兵 金 廈, 鄭 經 退 守 銅 山 靖 南 王 耿 繼 茂 與 李 率 泰 認 為 鄭 軍 新 敗 可 遣 使 招 撫, 鄭 經 以 不 願 薙 髮 為 由, 拒 之 6 月, 施 琅 建 議 靖 南 王 等 上 疏 趁 鄭 經 立 足 未 穩 攻 之,7 月 清 廷 授 與 施 琅 靖 海 將 軍 銜 命 其 伐 鄭, 但 數 次 出 兵 囿 於 天 候 不 佳 未 果, 消 息 傳 至 清 廷, 群 起 反 對 用 兵 臺 灣 的 主 和 派 漸 占 上 風, 清 廷 決 議 放 棄 武 力 進 取 臺 灣 改 用 招 撫 之 策 康 熙 5 年 9 月 鄭 軍 進 占 廈 門 康 熙 6 年 ( 永 曆 21 年,1667)6 月 8 月, 河 南 人 孔 元 章 奉 旨 招 撫, 鄭 經 回 信 一 封 提 到 : 削 髮 從 先 王 以 致 不 佞, 只 緣 爭 此 二 字, 20 雙 方 仍 不 放 棄 談 判 底 限 康 熙 6 年 11 月, 施 琅 上 邊 患 宜 靖 疏 ;7 年 4 月 再 著 盡 陳 所 見 疏, 詳 細 闡 明 施 琅 對 於 攻 打 臺 灣 的 戰 略 觀 點 分 析 鄭 軍 軍 力 現 況 並 盼 說 服 清 廷 委 以 重 任 率 軍 攻 打 明 鄭 21 康 熙 8 年 5 月, 康 熙 掌 權, 基 本 上 對 臺 戰 略 依 循 招 撫 政 策 6 月 遣 刑 部 尚 書 明 珠 等 赴 福 建 與 靖 南 王 商 議 招 撫 鄭 經 22, 此 次 招 降 主 要 內 容 是 刑 部 尚 書 明 珠 的 書 信, 書 信 中 提 到 兩 方 對 峙 勞 民 傷 財, 盼 鄭 經 仰 體 聖 意 並 自 海 外 而 歸 中 原 於 書 信 和 議 失 敗 之 後, 明 珠 會 耿 繼 茂 等, 並 答 應 鄭 經 藩 封 世 守 臺 灣 的 要 求, 但 認 為, 其 既 受 封 稱 臣, 豈 有 異 其 制 別 其 服 的 道 理? 遂 又 遣 使 勸 鄭 經 遵 制 薙 髮 但 鄭 經 堅 拒 23 鄭 經 答 曰 : 本 藩 豈 不 能 戰? 苟 能 照 朝 鮮 事 例, 不 削 髮 稱 臣 納 貢, 尊 事 大 之 意, 則 可 使 者 天 顏 二 度 前 來, 指 出 : 貴 藩 乃 遁 創 荒 居, 非 可 與 外 國 之 賓 臣 者 比 今 既 歡 然 稱 臣, 又 欲 別 其 衣 江 日 昇 ( 清 ), 臺 灣 外 誌, 頁 183 鄭 經 復 孔 元 章 書, 廈 門 大 學 臺 灣 研 究 所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編 輯 部 主 編, 康 熙 統 一 臺 灣 檔 案 史 料 選 輯, 頁 施 琅 撰 ( 清 ) 王 繹 全 校 注, 靖 海 紀 事 ( 福 建 : 福 建 人 民 出 版 社,1983 年 10 月 ), 頁 康 熙 帝 敕 諭 明 珠 等 : 至 於 比 朝 鮮 不 剃 髮, 願 進 貢 投 誠 之 說, 不 便 允 從 朝 鮮 係 所 有 之 外 國, 鄭 經 乃 中 國 之 人 果 遵 制 剃 髮 歸 順, 高 爵 厚 祿, 朕 不 惜 封 賞 即 臺 灣 之 地 允 其 居 住 如 不 剃 髮 投 誠, 明 珠 等 即 行 回 京 廈 門 大 學 臺 灣 研 究 所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編 輯 部 主 編, 康 熙 統 一 臺 灣 檔 案 史 料 選 輯, 頁 內 文 詳 見 : 江 日 昇 ( 清 ), 臺 灣 外 誌, 頁
82 歷 史 的 兩 岸 關 係 : 清 朝 與 明 鄭 談 判 研 析 專 題 研 究 冠 制 度, 此 古 來 之 所 曾 未 有 鄭 經 : 朝 鮮 豈 非 箕 子 之 後? 茍 能 如 朝 鮮 例, 則 敢 從 議 若 欲 削 髮, 致 死 不 易 而 後 雙 方 互 有 多 次 文 書 往 來, 但 由 於 雙 方 堅 持 原 則, 和 議 仍 未 成 24 康 熙 12 年 ( 永 曆 27 年,1673)3 月 爆 發 三 藩 之 亂 13 年 1 月 吳 三 桂 據 雲 貴, 進 攻 川 湘 2 月 廣 西 將 軍 叛 降 吳 三 桂 康 熙 14 年, 靖 南 王 耿 精 忠 據 福 建 叛, 並 遣 使 邀 鄭 經 入 閩, 廣 西 提 督 陜 西 提 督 叛 康 熙 15 年 1 月, 康 熙 晉 封 未 反 叛 的 平 南 王 尚 可 喜 為 親 王, 子 尚 之 孝 繼 爵 位, 尚 之 信 幽 其 父 叛 應 吳 三 桂 3 月 康 熙 令 康 親 王 入 閩, 三 藩 之 亂 逐 漸 獲 得 控 制,4 月 耿 精 忠 降,12 月 尚 之 信 與 吳 三 桂 不 睦, 降 尚 之 信 奉 旨 攻 擊 鄭 經 軍 隊 清 軍 對 吳 三 桂 已 形 成 合 圍 之 勢, 爾 後 進 兵 接 連 獲 勝, 許 多 城 池 更 不 戰 自 降 於 此 同 時, 自 康 熙 13 年 起, 鄭 經 勢 力 深 入 東 南 一 帶, 極 盛 時 期 廣 達 五 府 之 地 康 熙 年, 鄭 經 連 失 烏 龍 江 汀 州 興 化 泉 州 漳 州 潮 州 鄭 經 劉 國 軒 軍 隊 敗 退 廈 門 25 康 熙 年 間 羈 縻 政 策 時 期 康 熙 16 年, 鄭 軍 勢 力 退 至 廈 門 後, 清 康 親 王 遣 使 招 撫 前 後 共 計 兩 次 ( 同 一 年 ), 前 次 不 許 朝 鮮 例 之 請 並 整 兵 欲 攻 臺, 後 修 書 一 封 : 昔 箕 子, 殷 之 忠 臣 也, 殷 祚 既 滅, 不 得 已 就 封 朝 鮮, 以 存 殷 祀 夫 田 橫 雖 義, 非 箕 子 比 也 願 貴 君 臣 同 於 箕 子, 勿 踏 田 橫 故 轍 何 不 罷 兵 休 士, 全 車 甲 歸 保 臺 灣, 自 處 海 外 賓 臣 之 列? 其 受 封 爵 惟 願, 其 不 受 封 爵 亦 惟 願 我 朝 廷 亦 何 惜 以 窮 海 遠 適 之 區, 為 爾 君 臣 完 全 名 節 之 地 執 事 如 知 感 朝 廷 之 恩, 則 歲 時 通 奉 貢 獻, 如 高 麗 朝 鮮 故 事 通 商 貿 易, 永 無 嫌 猜, 豈 不 美 哉? 26 鄭 經 在 禮 待 來 使 之 後, 指 出 若 是 允 朝 鮮 例, 議 和 可 成 然, 馮 錫 範 指 陳 : 邊 所 海 島, 悉 為 我 有, 資 給 糧 餉, 則 罷 兵 息 民, 27 以 之 為 條 件 回 覆 來 使 清 將 黃 芳 世 擊 退 海 寇 尚 之 信 擊 退 清 叛 將 祖 澤 清 清 將 張 勇 擊 退 進 犯 的 西 24 江 日 昇 ( 清 ), 臺 灣 外 誌, 頁 福 建 總 督 姚 啟 聖 奏 報 在 漳 州 城 郊 大 敗 劉 國 軒 等 事 本 福 建 總 督 姚 啟 聖 奏 報 恢 復 長 泰 縣 城 事 本 福 建 總 督 姚 啟 聖 奏 報 恢 復 同 安 縣 城 事 本, 詳 見 廈 門 大 學 臺 灣 研 究 所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編 輯 部 主 編, 康 熙 統 一 臺 灣 檔 案 史 料 選 輯, 頁 江 日 昇 ( 清 ), 臺 灣 外 誌, 頁 江 日 昇 ( 清 ), 臺 灣 外 誌, 頁
83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北 額 魯 特 部 康 熙 17 年 吳 三 桂 死 清 軍 進 擊 吳 三 桂 所 屬 勢 力, 力 克 數 州, 收 回 湖 廣 四 川 江 西 三 省, 及 數 十 縣 城, 擊 殺 數 名 吳 三 桂 陣 營 大 將 吳 三 桂 孫 吳 世 璠 退 守 雲 南 康 熙 17 年 9 10 月, 姚 啟 聖 二 度 遣 使 鄭 經 以 允 朝 鮮 例 為 談 判 主 軸, 未 果 康 熙 18 年 ( 永 曆 31 年,1679), 有 中 書 蘇 鏮 者, 請 再 申 和 議, 親 王 許 之 親 王 提 出 : 若 貴 藩 果 能 釋 甲 東 歸, 照 依 朝 鮮 事 例, 代 為 題 請, 永 為 世 好, 作 屏 藩 重 臣 ; 鄭 經 答 曰 : 當 先 王 在 日, 亦 只 差 削 髮 二 字 今 既 親 王 能 照 朝 鮮 事 例, 不 削 髮, 即 當 相 從, 息 兵 安 民 也 至 此 雙 方 談 判 似 乎 出 現 交 集, 但 是 馮 錫 範 又 提 出 新 的 要 求, 致 使 談 判 再 次 破 局 28 馮 錫 範 指 出 : 海 澄 實 為 廈 門 之 戶 將 海 澄 為 往 來 公 所 ; 來 使 答 曰 : 欲 照 朝 鮮 事 例, 貴 藩 當 退 守 臺 灣, 凡 海 島 歸 之 朝 廷 以 澎 湖 為 界, 通 商 貿 易 海 澄 乃 版 圖 之 內, 豈 可 為 公 所? 29 談 判 再 度 陷 入 僵 局 康 熙 20 年 1 月, 鄭 經 去 世, 臺 灣 政 局 大 亂, 權 臣 爭 奪 主 導 權, 世 子 被 叔 叔 們 擊 殺, 弟 克 塽 繼 位 30 4 月 姚 啟 聖 李 光 地 等 人 提 出 臺 灣 人 心 不 穩, 應 相 機 攻 臺 31 康 熙 20 年 7 月 28 日, 康 熙 命 施 琅 為 福 建 水 師 提 督 20 年 9 月 三 藩 之 亂 盪 平 10 月, 施 琅 赴 任, 整 軍 攻 打 臺 灣, 並 上 疏 請 求 專 征 之 權 32 康 熙 21 年 5 月 12 月, 姚 啟 聖 兩 度 遣 使 招 撫, 許 其 不 削 髮, 只 稱 臣 納 貢, 照 高 麗 朝 鮮 事 例 33 明 鄭 方 面 無 回 應 由 於 臺 灣 方 面 對 於 議 和 條 件 搖 擺 不 一, 繼 康 親 王 允 諾 朝 鮮 例 之 後 要 求 日 多, 逐 漸 威 脅 清 朝 政 權 康 熙 22 年, 施 琅 揮 軍 東 進 之 前, 福 建 巡 撫 姚 啟 聖 主 導 最 後 一 次 議 和, 再 次 表 達 清 朝 政 府 願 意 讓 臺 灣 成 為 大 陸 東 南 沿 海 的 朝 鮮, 願 意 讓 當 時 在 位 的 鄭 克 塽 效 仿 朝 鮮 的 箕 子, 成 為 大 清 朝 東 南 沿 海 的 屏 障, 世 守 臺 灣, 但 明 鄭 竟 未 予 回 應, 康 熙 22 年 5 月, 施 琅 集 兵 廈 門,6 月, 江 日 昇 ( 清 ), 臺 灣 外 誌, 頁 江 日 昇 ( 清 ), 臺 灣 外 誌, 頁 福 建 總 督 姚 啟 聖 奏 報 明 鄭 經 病 故 克 臧 被 殺 事 本, 廈 門 大 學 臺 灣 研 究 所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編 輯 部 主 編, 康 熙 統 一 臺 灣 檔 案 史 料 選 輯, 頁 施 偉 青, 施 琅 將 軍 傳 ( 長 沙 : 岳 麓 書 社,2006.1), 頁 施 琅 撰 ( 清 ) 王 繹 全 校 注, 靖 海 紀 事, 頁 福 建 總 督 姚 啟 聖 奏 報 遣 員 赴 臺 議 擾 事 本, 廈 門 大 學 臺 灣 研 究 所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編 輯 部 主 編, 康 熙 統 一 臺 灣 檔 案 史 料 選 輯, 頁 253
84 歷 史 的 兩 岸 關 係 : 清 朝 與 明 鄭 談 判 研 析 專 題 研 究 康 熙 帝 下 令 水 師 提 督 施 琅 進 攻 臺 灣, 劉 國 軒 大 敗 於 澎 湖, 34 康 熙 22 年 8 月 鄭 克 塽 出 降 談 判 策 略 的 轉 折 重 新 回 顧 這 數 十 年 來 雙 方 的 談 判 策 略, 可 以 發 現, 康 熙 16 年 是 清 朝 戰 略 一 大 轉 折 點 : 康 熙 16 年 中, 吳 三 桂 勢 力 達 到 顛 峰, 但 也 迅 速 下 滑 因 為 吳 三 桂 此 刻 選 擇 停 止 軍 事 行 動, 在 原 地 等 待 康 熙 派 人 前 來 議 和, 喪 失 先 機, 康 熙 帝 迅 速 調 遣 軍 隊 鞏 固 勢 力, 且 此 時 耿 精 忠 與 尚 之 信 軍 隊 紛 紛 投 降, 康 熙 逐 漸 控 制 三 藩 之 亂 的 威 脅 而 在 鄭 經 軍 隊 方 面, 劉 國 軒 軍 隊 數 次 兵 敗, 丟 失 許 多 城 池 ( 極 盛 期 控 制 五 府 之 地 ), 控 制 地 區 僅 存 東 南 沿 岸 幾 個 小 島, 明 鄭 對 清 的 威 脅 驟 降 康 熙 16 年 底, 康 親 王 二 度 前 往 招 撫, 代 表 康 熙 朝 廷, 首 次 選 擇 臺 灣 可 以 援 引 朝 鮮 例 的 羈 縻 政 策, 35 此 時, 清 軍 在 處 理 三 藩 以 及 鄭 經 軍 事 行 動 的 問 題 上 都 占 上 風 羈 縻 政 策 自 康 熙 16 年 底 延 續 到 康 熙 22 年, 期 間 雙 方 來 使 不 斷, 清 朝 數 度 表 示 盼 望 鄭 經 以 及 鄭 克 塽 能 效 法 朝 鮮 箕 子, 為 大 清 朝 世 守 臺 灣, 不 必 薙 髮 不 易 服 制 不 改 風 俗, 不 受 清 廷 六 部 以 及 都 撫 管 轄, 封 為 藩 屬 此 期 間 清 廷 軍 事 行 動 逐 漸 減 緩, 三 藩 問 題 完 全 解 決, 明 鄭 也 退 守 臺 灣 對 清 朝 而 言, 在 威 脅 解 除 的 時 刻, 倘 若 此 時 明 鄭 能 接 受 議 和, 可 以 斷 言 的, 清 朝 將 會 對 統 治 臺 灣 的 明 鄭 勢 力 貫 徹 羈 縻 政 策, 正 如 當 時 的 朝 鮮 額 魯 特 蒙 古 準 噶 爾 部 等 案 例 但 從 關 於 明 鄭 後 期 的 史 料 中 不 難 看 出, 在 康 熙 帝 答 應 突 破 先 前 明 鄭 僵 持 三 十 餘 年 的 朝 鮮 例 的 底 線 後, 鄭 經 忽 然 有 些 不 知 所 措 兩 次 拒 絕 都 是 馮 錫 範 代 為 表 示, 可 見, 鄭 經 本 人 在 是 不 是 堅 持 朝 鮮 例 這 件 事 上 並 不 是 十 分 36 堅 持, 而 提 出 拒 絕 的 理 由 令 人 匪 夷 所 思, 竟 然 為 了 是 不 是 要 在 一 個 小 島 上 開 闢 通 商 口 岸 拒 絕 與 清 朝 議 和, 由 此 又 可 見, 鄭 經 所 統 領 的 明 鄭 政 府 對 所 謂 的 34 福 建 總 督 姚 啟 聖 飛 報 朱 天 貴 陣 亡 澎 湖 事 本 福 建 水 師 提 督 施 琅 飛 報 克 取 澎 湖 大 捷 事 本 福 建 總 督 姚 啟 聖 攻 克 澎 湖 情 形 事 本, 廈 門 大 學 臺 灣 研 究 所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編 輯 部 主 編, 康 熙 統 一 臺 灣 檔 案 史 料 選 輯, 頁 在 本 文 中 給 羈 縻 政 策 的 定 位 是 : 許 諾 明 鄭 的 朝 鮮 例 提 議 ( 如 此 才 符 合 因 俗 而 治 的 原 則 ), 詳 細 論 述 見 本 文 關 於 名 詞 界 定 部 分 36 海 澄 ( 近 廈 門 ) 83
85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對 等 談 判 政 治 地 位 等 等 毫 不 在 意, 37 可 以 說 只 是 為 了 拒 絕 而 拒 絕 38 參 對 臺 策 略 選 擇 的 考 量 一 清 朝 與 明 鄭 雙 方 勢 力 消 長 評 估 下 表 是 根 據 清 朝 與 明 鄭 雙 方 的 互 動 策 略 以 及 軍 事 實 力 等 作 出 的 一 個 簡 表 各 分 為 外 力 協 助 以 及 軍 事 行 動 兩 個 部 分, 強 或 弱 是 和 自 己 做 比 較, 不 是 雙 方 對 比, 也 就 是 說, 順 治 8 年 的 清 朝 與 順 治 9 年 的 清 朝 比 較 起 來 在 軍 事 層 面 稍 顯 弱 勢, 例 如 作 戰 失 敗 等, 不 是 順 治 8 年 的 清 朝 與 順 治 8 年 的 明 鄭 相 比, 一 大 一 小 相 比 似 乎 毫 無 意 義 其 中 弱 代 表 的 是 勢 力 漸 弱 ; 一 個 代 表 的 是 力 量 維 持 相 仿 ; 兩 個 代 表 的 是 軍 事 上 有 所 斬 獲 ; 三 個 代 表 的 是 該 項 目 達 到 該 勢 力 的 頂 峰 製 作 這 個 表 格 的 意 義 在 於 簡 化 這 數 十 年 雙 方 的 勢 力 消 長, 藉 此 找 出 清 朝 在 策 略 選 擇 時 面 對 怎 樣 的 敵 我 環 境, 進 而 思 考 康 熙 的 策 略 變 革 時 與 大 環 境 的 變 遷 的 關 係 你 說 的 切 邊 有 的 麵 包 店 會 賣 那 個 輪 不 到 你 有 人 家 很 快 就 搶 光 了 年 代 策 略 剿 撫 並 用 39 順 治 8 年 40 順 治 9 年 41 順 治 10 年 42 招 撫 表 2 清 朝 與 明 鄭 雙 方 勢 力 消 長 簡 表 清 朝 明 鄭 外 力 協 助 軍 事 行 動 軍 事 行 動 外 力 協 助 弱 弱 37 相 較 於 鄭 經, 鄭 成 功 對 於 對 等 地 位 十 分 在 意, 就 連 遣 使 的 地 位 談 判 地 點 走 哪 個 門 進 入 談 判 場 都 考 慮 再 三 但 鄭 經 確 沒 有 這 樣, 使 者 挑 選 隨 性 所 至 38 馮 錫 範 也 曾 遊 說 鄭 經 不 必 然 要 接 受 清 政 府 的 議 和, 畢 竟 臺 灣 有 天 險 為 障 39 鄭 成 功 大 敗 清 軍 連 克 數 縣 40 鄭 成 功 先 勝 後 敗, 雙 方 維 持 對 峙 41 鄭 成 功 敗 退 金 礪 軍 42 順 治 10 年 8 月 順 治 11 年 6 月, 順 治 帝 下 旨 招 撫, 鄭 成 功 拒 剃 髮 備 戰 84
86 歷 史 的 兩 岸 關 係 : 清 朝 與 明 鄭 談 判 研 析 專 題 研 究 43 順 治 11 年 弱 順 治 12 年 弱 44 招 撫 45 順 治 13 年 46 招 撫 順 治 14 年 弱 順 治 15 年 弱 順 治 16 年 弱 弱 47 順 治 16 年 7 弱 弱 48 議 和 招 撫 順 治 17 年 弱 49 順 治 18 年 招 撫 時 期 50 康 熙 1 年 51 招 撫 52 康 熙 2 年 53 招 撫 54 康 熙 3 年 55 康 熙 4 年 招 撫 弱 弱 康 熙 5 年 鄭 成 功 軍 對 連 克 浦 頭 漳 州 泉 州 週 邊 諸 邑 桂 王 軍 隊 亦 戰 勝 順 治 12 年 6 月, 總 督 李 率 泰 勸 降 鄭 成 功 順 治 12 年 12 月 兩 度 招 撫 黃 梧 降 清, 鄭 成 功 攻 福 州, 甘 輝 克 閩 安, 甘 輝 大 敗 清 軍 順 治 13 年 12 月 鄭 芝 龍 遣 使 勸 降 順 治 16 年 6 月 鄭 成 功 克 瓜 州 銀 山 鎮 江 進 圍 南 京 桂 王 軍 不 敵 清 軍 7 月 鄭 軍 退 敗 廈 門 順 治 16 年 8 月, 鄭 成 功 遣 使 議 和 10 月 順 治 諭 旨 鄭 軍 剃 髮 來 歸, 談 判 破 裂 清 軍 平 定 西 南 桂 王 勢 力, 鄭 成 功 收 復 臺 灣 鄭 成 功 病 逝 靖 南 王 二 度 遣 使 招 撫 清 軍 擊 敗 鄭 經 鄭 經 堅 持 朝 鮮 例 清 軍 備 戰 攻 打 臺 灣 海 戰 無 功 而 返 85
87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康 熙 6 年 56 招 撫 康 熙 7 年 57 康 熙 8 年 58 招 撫 康 熙 9 年 康 熙 10 年 三 藩 之 亂 康 熙 11 年 59 康 熙 12 年 弱 康 熙 13 年 弱 康 熙 14 年 弱 60 康 熙 15 年 羈 縻 時 期 弱 康 熙 16 年 弱 羈 縻 康 熙 17 年 弱 弱 羈 縻 康 熙 18 年 弱 弱 羈 縻 康 熙 19 年 弱 弱 羈 縻 61 康 熙 20 年 弱 弱 康 熙 21 年 弱 羈 縻 62 康 熙 22 年 康 熙 6 年, 孔 元 章 先 遣 使 後 親 自 招 撫 康 熙 8 年, 康 熙 掌 權, 對 臺 工 作 事 權 統 一 康 熙 8 年 6 月 遣 使 明 珠 等 主 議 招 撫 康 熙 12 年 3 月 爆 發 三 藩 之 亂 康 熙 年, 鄭 經 連 失 汀 州 興 化 泉 州 漳 州 潮 州 鄭 經 劉 國 軒 軍 隊 敗 退 廈 門 康 熙 20 年 9 月, 三 藩 之 亂 徹 底 平 定 鄭 經 逝 康 熙 22 年 8 月, 施 琅 平 定 臺 灣 86
88 歷 史 的 兩 岸 關 係 : 清 朝 與 明 鄭 談 判 研 析 專 題 研 究 二 康 熙 對 臺 戰 略 變 革 的 可 能 原 因 一 面 對 照 表 2, 一 面 來 回 顧 順 治 帝 以 及 康 熙 帝 對 明 鄭 勢 力 的 策 略 運 用 在 順 治 帝 時 期, 基 本 上 明 鄭 的 勢 力 仍 及 於 東 南 沿 海, 軍 事 力 量 在 明 鄭 存 續 時 期 中 還 算 較 強 盛, 且 當 時 桂 王 勢 力 仍 在 西 南 一 代 活 動, 對 順 治 而 言 不 無 壓 力 面 對 兩 股 軍 事 力 量, 當 時 順 治 帝 對 明 鄭 勢 力 是 採 用 武 力 兼 併 以 及 非 武 力 兼 併 兩 種 策 略 並 用 當 招 撫 的 策 略 失 敗, 明 鄭 無 法 接 受 薙 髮 稱 臣 等 談 判 條 件 時, 通 常 會 引 發 雙 方 軍 事 衝 突 康 熙 一 朝 對 臺 政 策 大 約 在 康 熙 2 年 就 定 了 調, 自 從 當 時 的 靖 海 將 軍 施 琅 征 臺 幾 度 巧 遇 風 暴 失 利 後, 主 和 勢 力 就 主 導 了 接 下 來 一 系 列 的 對 臺 政 策, 除 非 是 鄭 經 主 動 攻 擊 或 是 在 三 藩 之 亂 中 與 其 他 勢 力 聯 盟, 否 則 康 熙 16 年 之 前 對 臺 一 貫 政 策 都 是 非 武 力 兼 併, 也 就 是 招 撫, 要 求 明 鄭 軍 民 薙 髮 稱 臣 這 樣 的 談 判 底 線 對 明 鄭 來 說, 無 疑 是 非 常 強 勢, 絲 毫 沒 有 妥 協 迂 迴 空 間, 自 從 鄭 成 功 時 代 乃 至 於 鄭 經 前 期, 每 次 回 應 清 來 使 招 撫 的 答 案 都 非 常 一 致, 希 望 能 夠 保 留 臺 灣 方 面 在 軍 事 政 治 乃 至 於 社 會 文 化 等 的 自 主 權, 並 強 調 若 能 得 到 這 個 保 證, 就 以 類 似 朝 鮮 的 個 案 奉 清 朝 為 上 國 並 按 時 納 貢, 除 了 融 入 以 清 朝 為 中 心 的 朝 貢 體 系 之 外, 還 願 意 為 清 朝 世 守 邊 疆, 成 為 東 南 沿 海 的 屏 障 顯 然 康 熙 16 年 之 前 的 清 朝 對 明 鄭 的 藩 屬 國 的 意 願 是 不 予 認 可 的, 而 且 對 於 明 鄭 的 挑 戰 薙 髮 稱 臣 等 底 限 是 極 度 無 法 忍 受 的 康 熙 15 年 三 藩 之 亂 中 的 兩 藩 紛 紛 降 清, 康 親 王 奉 旨 率 軍 入 閩 平 亂, 同 時, 鄭 經 在 東 南 沿 海 勢 力 逐 漸 敗 退 廈 門, 對 於 清 朝 而 言, 可 以 說 是 控 制 住 了 大 部 分 局 面 在 這 種 清 朝 勢 力 相 對 於 明 鄭 顯 然 處 於 絕 對 優 勢 地 位 時, 康 熙 卻 在 對 臺 戰 略 上 作 出 重 大 讓 步 : 允 許 鄭 經 提 出 的 朝 鮮 例, 即 羈 縻 從 表 2 中 不 難 發 現, 在 這 段 時 間 ( 康 熙 16 年 之 後 ) 中, 自 從 大 致 底 定 三 藩 之 亂 後, 康 熙 朝 在 軍 事 力 量 上 是 逐 漸 強 盛, 相 對 的, 臺 灣 方 面 自 從 三 藩 之 亂 後, 逐 漸 走 下 坡, 而 且 無 力 也 無 意 再 與 清 朝 對 抗 兩 者 的 勢 力 嚴 格 說 起 來 是 呈 現 絕 對 優 勢 vs. 絕 對 劣 勢 的 局 面, 且 處 於 絕 對 劣 勢 的 一 方 已 經 失 去 了 對 抗 的 意 志 從 中 國 歷 代 面 對 與 處 理 軍 事 對 抗 的 問 題 來 看, 一 個 以 正 統 王 朝 自 居 的 政 權 在 面 對 軍 事 對 抗 時, 通 常, 是 採 取 武 力 相 抗 衡, 唯 有 一 種 情 況 王 朝 的 統 治 者 會 選 擇 以 和 平 的 方 式 面 對 軍 事 對 抗 者, 那 就 是 當 自 己 處 於 絕 對 優 勢 而 對 手 處 於 絕 87
89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對 劣 勢 的 情 況 63 個 人 認 為, 也 許 可 以 說 明 康 熙 帝 為 什 麼 在 自 己 處 於 絕 對 優 勢 的 情 況 下, 卻 放 棄 原 有 的 談 判 底 線, 選 擇 一 個 先 前 絕 不 妥 協 的 原 則 當 康 熙 提 出 願 意 把 明 鄭 臺 灣 是 為 等 同 朝 鮮 諸 國 一 樣 的 藩 屬 國 時, 一 方 面 是 滿 足 了 明 鄭 數 十 年 來 的 願 望, 另 一 方 面 是 體 現 了 傳 統 中 國 正 統 政 權 在 處 理 對 抗 勢 力 的 既 有 心 態, 同 時, 康 熙 期 待 臺 灣 方 面 會 欣 然 同 意 然 而, 事 實 並 非 如 此 不 論 是 鄭 經 或 是 鄭 克 塽, 似 乎 也 不 願 意 接 受 這 個 原 先 他 們 所 提 出 來 的 談 判 內 容, 他 們 不 願 意 被 兼 併, 也 不 願 意 作 為 滿 清 的 藩 屬 國 康 熙 16 年 之 後 的 臺 灣 對 康 熙 所 做 出 的 策 略 變 革 似 乎 並 不 領 情, 不 論 是 再 提 出 其 他 要 求 或 是 完 全 無 回 應, 根 本 上 是 繼 續 拒 絕 了 以 清 朝 作 為 宗 主 國 的 新 底 限 自 康 熙 提 出 允 諾 臺 灣 比 照 朝 鮮 例 之 後, 就 等 同 於 康 熙 決 意 將 臺 灣 視 為 一 個 藩 屬 國, 也 就 是 把 臺 灣 納 入 中 國 的 朝 貢 體 系 當 中 傳 統 中 國, 一 個 居 於 正 統 地 位 的 王 朝, 如 何 看 待 一 個 藩 屬 國 拒 絕 成 為 一 個 藩 屬 國? 可 能 有 兩 種 情 況 一 種 是 該 國 原 先 就 不 是 藩 屬 國, 而 現 在 也 無 意 成 為 藩 屬 國, 此 時, 該 王 朝 的 統 治 者 不 會 強 迫 一 個 原 本 不 在 朝 貢 體 系 內 的 國 家 加 入 此 一 體 系 另 一 種 情 況 是 原 本 該 國 是 朝 貢 體 系 的 參 與 國, 但 是 現 在 想 脫 離 這 個 朝 貢 體 系, 此 時, 中 原 王 朝 會 視 該 國 與 自 己 的 關 係 緊 密 程 度, 決 定 對 該 國 的 策 略, 或 是 選 擇 放 手, 或 是 舉 兵 伐 之 康 熙 朝 與 臺 灣 的 情 況 應 屬 後 者 臺 灣 自 行 提 出 其 願 意 成 為 藩 屬 國, 清 朝 也 願 意 將 臺 灣 納 入 朝 貢 體 系, 且 從 地 緣 關 係 與 臺 民 組 成 結 構 來 看, 清 朝 與 明 鄭 雙 方 關 係 堪 稱 密 切 因 此, 當 康 熙 認 定 臺 灣 意 欲 從 這 個 體 系 中 脫 離, 舉 兵 伐 之, 也 是 預 料 中 的 戰 略 選 擇 肆 結 論 前 年 (2005 年 ) 中 共 十 屆 全 國 人 大 第 三 次 會 議, 由 人 大 常 委 會 副 委 員 長 王 兆 國, 出 面 說 明 反 分 裂 法 草 案, 並 在 隨 後 的 大 會 中 通 過 在 反 分 裂 法 的 條 文 中, 不 意 外 地 重 申 了 不 久 前 (2002 年 ) 提 出 的 一 個 中 國 新 三 段 論 ( 世 63 黃 樸 民, 大 一 統 中 國 歷 代 統 一 戰 略 研 究 ( 北 京 : 軍 事 科 學 出 版 社,2004 年 1 月 ), 頁 35 88
90 歷 史 的 兩 岸 關 係 : 清 朝 與 明 鄭 談 判 研 析 專 題 研 究 界 上 只 有 一 個 中 國, 大 陸 和 臺 灣 同 屬 一 個 中 國, 中 國 的 主 權 和 領 土 完 整 不 容 分 割 ), 並 且 提 及 現 今 臺 灣 問 題 是 中 國 內 戰 所 遺 留 的 問 題, 應 該 透 過 兩 岸 的 平 等 協 商 與 談 判 實 現 和 平 統 一 在 反 分 裂 法 草 案 的 文 字 中,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似 乎 想 以 平 等 的 方 式 待 我, 並 有 誠 意 解 決 兩 岸 敵 對 問 題, 然 事 實 真 是 如 此? 從 幾 個 經 驗 事 例 即 可 證 明, 事 實 並 不 如 預 期! 近 年 來 臺 灣 開 放 大 陸 媒 體 工 作 者 駐 臺 採 訪 新 聞, 這 些 駐 臺 的 記 者 雖 然 可 以 選 取 報 導 素 材, 但 是 他 們 被 中 共 官 方 規 定 影 像 上 不 得 出 現 中 華 民 國 國 旗 等 象 徵 中 華 民 國 的 事 物, 且 在 報 導 文 字 中, 統 一 將 總 統 稱 為 臺 灣 領 導 人 總 統 府 稱 為 臺 灣 領 導 人 辦 事 處, 此 即 表 示, 大 陸 官 方 對 於 海 峽 兩 岸 分 治 多 年 的 情 勢 並 不 予 以 承 認, 更 不 用 談 承 認 中 華 民 國 存 在 多 年 的 事 實 了 另 一 個 例 子 就 是 筆 者 的 一 位 友 人, 赴 上 海 復 旦 大 學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並 打 算 博 士 論 文 以 臺 灣 憲 改 為 主 軸, 但 遭 拒 絕, 原 因 就 是 臺 灣 ( 中 華 民 國 ) 根 本 就 不 是 一 個 國 家, 怎 麼 可 能 有 憲 法? 正 如 不 久 前, 中 共 外 長 李 肇 星, 在 媒 體 前 公 開 宣 稱 的 : 臺 灣 是 一 個 地 區, 怎 麼 可 能 有 憲 法? 由 此 可 知, 反 分 裂 法 中, 所 謂 的 平 等 協 商, 無 疑 不 過 是 空 話 一 句, 中 共 根 本 不 承 認 海 峽 兩 岸 的 地 位 是 平 等 的 ( 僅 從 上 述 三 例, 以 及 國 家 主 席 胡 錦 濤 V.S 臺 灣 領 導 人 陳 水 扁 的 頭 銜 就 可 以 發 現, 一 個 是 國 家, 另 一 個 是 地 區, 地 位 焉 能 平 等?) 1940 年 代 以 降, 由 於 國 共 內 戰 除 了 造 成 生 靈 塗 炭 的 憾 事 之 外, 還 留 下 領 土 分 裂 的 困 境 分 裂 初 期, 雙 方 互 相 否 認 對 方 的 存 在, 分 指 對 方 為 共 匪 及 蔣 幫, 認 為 自 己 才 具 有 真 正 主 權 且 承 續 中 國 正 當 的 法 統 地 位 直 到 臺 灣 方 面 宣 布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結 束, 中 華 民 國 才 正 式 承 認, 對 岸 的 政 權 名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且 接 受 兩 岸 分 治 的 事 實 然 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論 是 政 府 或 是 輿 論 界 都 強 力 否 定 忽 視 甚 至 是 打 壓 中 華 民 國 存 在 的 既 存 事 實, 但 是, 不 論 中 共 當 局 如 何, 都 無 法 改 變 這 五 十 餘 年 來 兩 岸 人 民 的 確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體 制 大 不 相 同 的 現 況 面 對 這 樣 分 裂 的 困 境, 和 平 統 一 臺 灣 的 道 路, 是 鄧 小 平 時 就 定 下 的 基 本 國 策, 然 而, 和 平 協 商 和 平 統 一 這 樣 的 目 標 有 可 能 在 地 位 不 平 等 的 雙 方 中 展 開 嗎? 也 許 可 以 從 歷 史 經 驗 提 供 一 些 參 考 基 點 89
91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清 康 熙 8 年 (1669)9 月, 康 熙 帝 諭 大 臣 明 珠 與 鄭 經 談 判, 敕 書 上 說 : 至 於 比 朝 鮮 不 剃 髮, 願 進 貢 投 誠 之 說, 不 便 允 從 朝 鮮 係 所 有 之 外 國, 鄭 經 乃 中 國 之 人 果 遵 制 剃 髮 歸 順, 高 爵 厚 祿, 朕 不 惜 封 賞 大 致 而 言, 在 整 個 清 朝 與 明 鄭 的 談 判 過 程 ( 總 共 十 數 次 ) 中, 清 朝 都 是 將 明 鄭 勢 力 看 作 是 內 亂 團 體, 清 廷 普 遍 認 為 鄭 氏 勢 力 雖 興 兵 作 亂, 但 不 算 外 患, 甚 至 順 治 帝 更 曾 數 次 提 出, 要 鄭 成 功 歸 順 之 後, 替 清 朝 鎮 守 海 疆 杜 絕 匪 患 ( 首 次 提 出 是 在 順 治 9 年 ( 永 曆 6 年,1652), 當 時 鄭 成 功 收 復 海 澄 長 泰 圍 漳 州, 後 敗 退 海 澄 順 治 帝 命 總 督 劉 清 泰, 以 授 與 相 當 官 爵 負 責 管 理 洋 務 稅 收 及 協 防 海 上 為 條 件, 招 降 鄭 成 功, 鄭 成 功 不 理 ), 並 且 計 畫 收 回 明 鄭 疆 域 之 後 設 置 行 政 區 及 派 任 官 吏 ( 順 治 皇 帝 敕 書 : 封 爾 為 海 澄 公, 給 靖 海 將 軍 敕 印 正 額 錢 糧 仍 行 解 部, 其 管 民 文 官 俱 聽 部 選 海 上 諸 寇, 爾 其 相 機 防 剿 收 取 洋 船 課 稅, 仍 交 布 政 使 司 解 京 ) 這 樣 一 個 不 平 等 的 地 位 自 然 受 到 明 鄭 的 極 力 反 彈, 甚 至 雙 方 使 者 也 在 談 判 過 程 中 對 於 禮 節 問 題 相 峙 不 下, 每 次 談 判 都 不 歡 而 散, 且 隨 後 立 刻 兵 戎 相 見 經 由 清 朝 與 明 鄭 之 間 互 動 的 歷 史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分 治 的 雙 方 一 旦 不 互 相 承 認 對 方 主 權 實 存 的 事 實 ; 堅 持 視 對 方 疆 土 為 理 所 當 然 的 行 政 區 ; 把 對 方 領 袖 看 成 是 叛 將 ; 把 議 和 單 純 視 為 歸 降 的 時 候, 除 了 會 使 談 判 對 話 平 台 虛 幻 化 之 外, 更 有 可 能 在 談 判 破 裂 之 後 引 發 激 烈 衝 突 因 此, 個 人 認 為,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若 想 要 臺 灣 當 局, 能 夠 心 平 氣 和 坐 下 來 就 兩 岸 議 題 協 商, 就 應 該 要 首 先 承 認 自 從 1949 年 之 後 的 事 實, 也 就 是 自 從 1949 年 之 後, 中 國 大 陸 屬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所 統 治, 臺 灣 則 是 中 華 民 國 所 轄, 雙 方 因 為 歷 史 遺 憾 而 對 峙 多 年, 各 自 擁 有 主 權 憲 法 人 民 土 地 等 一 切 正 常 國 家 所 有 之 物 如 此 一 來, 臺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方 能 站 在 真 正 平 等 的 起 跑 點, 為 臺 海 兩 岸 和 平 協 商 搭 建 談 判 對 話 的 平 台, 共 同 為 雙 方 的 前 景 作 有 正 面 貢 獻 的 規 劃, 即 便 是 將 來 雙 方 均 同 意 成 立 一 個 嶄 新 的 國 家, 也 可 因 為 雙 方 已 然 處 於 地 位 平 等 的 狀 態, 當 然 可 以 抹 去 誰 併 吞 誰 的 陰 影, 真 正 站 在 同 樣 的 角 度 去 沈 思 雙 方 未 來 的 新 走 向 90
92 中 共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概 述 法 律 與 法 制 中 共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概 述 Anti-Drug Propaganda and Preventive Education in the P.R.C 郭 崇 武 (Kuo, Chung-Wu) 本 刊 編 輯 委 員 摘 要 中 共 自 2003 年 起, 將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視 為 禁 毒 的 治 本 之 策, 先 後 制 定 中 小 學 毒 品 預 防 專 題 教 育 大 綱 國 家 禁 毒 委 員 會 年 禁 毒 工 作 規 劃 全 民 禁 毒 教 育 實 施 意 見 等 法 規, 據 以 開 展 面 向 全 民 的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活 動 推 動 4 年 半 來, 雖 有 重 宣 傳 輕 教 育 教 育 方 式 和 手 段 簡 單 陳 舊 宣 傳 工 作 時 斷 時 續 及 流 於 形 式 對 新 型 毒 品 的 宣 傳 教 育 遠 遠 不 足 等 問 題, 但 自 認 已 增 強 全 民 禁 毒 意 識, 減 慢 新 吸 毒 者 滋 生 速 度, 最 重 要 的 是 基 本 實 現 中 小 學 學 生 不 吸 毒 校 園 無 毒 品 目 標 關 鍵 詞 : 中 共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中 共 國 家 禁 毒 委 員 會 禁 毒 人 民 戰 爭 全 民 禁 毒 教 育 實 施 意 見 壹 前 言 中 共 國 務 院 新 聞 辦 公 室 於 2000 年 6 月 公 布 中 國 的 禁 毒 白 皮 書, 認 為 禁 毒 的 關 鍵 在 於 喚 起 民 眾, 要 在 國 民 中 開 展 毒 品 預 防 教 育 和 禁 毒 宣 傳 ( 我 方 稱 反 毒 宣 導 ) 工 作, 從 中 央 到 地 方 都 要 把 此 工 作 當 作 是 禁 毒 的 治 本 之 策, 使 全 民 都 能 提 高 禁 毒 意 識, 自 覺 遠 離 毒 品 犯 罪, 保 護 身 心 健 康 但 遲 至 2003 年,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並 未 擺 在 重 要 位 置, 且 因 相 關 工 作 並 未 具 體 化 和 制 度 化, 91
93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僅 著 重 緝 毒 與 戒 毒 工 作, 其 效 果 並 不 佳, 一 些 地 區 吸 毒 者 開 始 向 中 小 學 生 蔓 延, 禁 毒 形 勢 依 然 嚴 重 1 貳 中 共 開 展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的 法 規 按 照 中 共 國 家 禁 毒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為 國 家 禁 毒 委 ) 公 布 的 2007 年 中 國 禁 毒 報 告,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的 運 作 是 按 照 國 家 禁 毒 委 員 會 成 員 單 位 開 展 禁 毒 人 民 戰 爭 的 工 作 任 務 的 分 工, 動 員 成 員 單 位 履 行 各 自 職 責 來 運 作 各 地 各 部 門 要 落 實 中 小 學 毒 品 預 防 專 題 教 育 大 綱 國 家 禁 毒 委 員 會 年 禁 毒 工 作 規 劃 ( 以 下 簡 稱 為 禁 毒 工 作 規 劃 ) 和 全 民 禁 毒 教 育 實 施 意 見 等 法 規, 開 展 面 向 全 民 青 少 年 和 高 危 人 群 為 重 點 的 禁 毒 宣 傳 教 育 活 動 一 中 小 學 毒 品 預 防 專 題 教 育 大 綱 中 共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是 由 青 少 年 禁 毒 預 防 教 育 作 為 起 步,2002 年 底, 國 家 禁 毒 委 中 共 中 央 社 會 治 安 綜 合 治 理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教 育 部 共 青 團 中 央 合 發 關 於 進 一 步 加 強 中 小 學 生 毒 品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從 2003 年 開 始, 在 小 學 五 年 級 至 高 中 二 年 級 開 展 毒 品 預 防 專 題 教 育 ; 尤 其 是 初 中 二 年 級 學 生 處 於 人 生 觀 價 值 觀 形 成 的 關 鍵 階 段, 將 以 其 為 重 點, 開 設 禁 毒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但 未 明 定 目 標 與 作 法 年 2 月, 中 共 教 育 部 頒 布 中 小 學 生 毒 品 預 防 專 題 教 育 大 綱, 具 體 要 求 在 中 小 學 開 設 禁 毒 專 題 教 育 課 程, 總 目 標 是 在 毒 品 預 防 教 育 基 礎 上, 培 養 學 生 毒 品 預 防 意 識 和 社 會 責 任 感, 掌 握 一 些 自 我 保 護 方 法, 做 珍 愛 生 命 拒 絕 毒 品 的 人 分 目 標 有 : 小 學 : 了 解 毒 品 危 害 知 識, 遠 離 毒 品 危 害, 上 課 4 時 初 中 : 了 解 有 關 禁 毒 法 律 知 識, 拒 絕 毒 品 誘 惑, 上 課 6 時 高 中 : 學 會 自 我 保 護, 培 養 禁 毒 意 識 和 社 會 責 任 感, 發 現 可 疑 情 況 能 及 時 報 告, 上 課 4 時 除 對 在 校 青 少 年 實 施 禁 毒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還 對 校 外 青 少 年 由 其 同 儕 走 進 社 1 2 把 重 點 地 區 毒 品 整 治 工 作 引 向 深 入,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2 年 9 月 4 日, 第 6 版 張 潘 仕, 中 國 禁 毒 任 重 道 遠,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網 頁,2003 年 6 月 30 日 92
94 中 共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概 述 法 律 與 法 制 區 進 行 禁 毒 宣 傳 工 作, 共 青 團 中 央 中 央 綜 治 委 預 防 青 少 年 違 法 犯 罪 工 作 領 導 小 組 辦 公 室 國 家 禁 毒 委 辦 公 室 ( 以 下 簡 稱 為 國 家 禁 毒 辦 ) 自 2004 年 推 行 社 區 青 少 年 遠 離 毒 品 行 動 3 二 禁 毒 工 作 規 劃 與 開 展 禁 毒 人 民 戰 爭 由 於 中 小 學 生 毒 品 預 防 專 題 教 育 大 綱 重 點 在 高 中 以 下 學 生 的 預 防 教 育, 並 未 包 括 對 全 民 的 宣 傳 教 育, 中 共 中 央 國 務 院 乃 於 2004 年 5 月 底 下 發 禁 毒 工 作 規 劃, 就 推 動 禁 毒 教 育 工 作 作 出 規 定, 明 訂 5 年 全 國 禁 毒 工 作 的 指 導 思 想 目 標 和 任 務, 確 定 包 括 預 防 為 本 的 禁 毒 工 作 方 針, 提 出 打 擊 毒 品 犯 罪 與 減 少 吸 毒 危 害 相 結 合 的 工 作 思 維, 確 定 遏 制 毒 品 來 源 遏 制 毒 品 危 害 遏 制 新 吸 毒 者 滋 生 等 三 個 遏 制, 使 毒 品 的 嚴 重 危 害 禁 毒 方 針 政 策 和 有 毒 必 肅 販 毒 必 懲 吸 毒 必 戒 種 毒 必 究 的 要 求 都 入 人 心 4 禁 毒 工 作 規 劃 強 調, 開 展 禁 毒 宣 傳 教 育, 發 動 組 織 人 民 自 覺 抵 制 毒 品 參 與 禁 毒 鬥 爭, 使 禁 毒 宣 傳 教 育 深 入 社 區 家 庭, 逐 步 消 滅 盲 區 和 死 角 提 高 全 民 識 毒 防 毒 拒 毒 意 識, 對 最 終 解 決 毒 品 問 題 具 有 決 定 性 意 義 年 4 月, 國 家 禁 毒 委 根 據 禁 毒 工 作 規 劃, 開 展 為 期 3 年 的 禁 毒 人 民 戰 爭 以 實 現 三 個 遏 制 為 總 目 標, 要 加 大 禁 毒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禁 吸 工 作 禁 毒 執 法 力 度 任 務 是 開 展 禁 毒 預 防 禁 吸 戒 毒 堵 源 截 流 禁 毒 嚴 打 禁 毒 管 理 等 五 大 戰 役, 其 中 第 一 要 項 就 是 做 好 禁 毒 預 防 戰 役, 方 式 是 開 展 系 列 形 式 多 樣 內 容 豐 富 注 重 實 效 的 禁 毒 宣 傳 教 育 活 動, 增 強 人 民 識 毒 防 毒 和 拒 毒 能 力, 提 高 參 與 禁 毒 鬥 爭 熱 情 6 三 全 民 禁 毒 教 育 實 施 意 見 2004 年 5 月, 中 共 中 央 宣 傳 部 公 安 部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司 法 部 文 3 鄭 發, 社 區 青 少 年 開 展 遠 離 毒 品 行 動, 法 制 日 報 ( 北 京 ),2004 年 7 月 26 日, 第 8 版 4 宗 邊 文, 2004 年 禁 毒 工 作 主 要 大 事,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5 年 4 月 11 日, 第 1 版 5 翟 惠 敏, 目 標 : 禁 毒 法 制 體 系 基 本 形 成 - 解 讀 國 家 禁 毒 委 員 會 年 禁 毒 工 作 規 劃, 法 制 日 報 ( 北 京 ),2004 年 7 月 15 日, 第 2 版 6 周 永 康 在 部 署 開 展 禁 毒 人 民 戰 爭 電 視 電 話 會 議 上 強 調 廣 泛 深 入 開 展 禁 毒 人 民 戰 爭 奪 取 禁 毒 鬥 爭 新 勝 利, 法 制 日 報 ( 北 京 ),2005 年 4 月 15 日, 第 1 版 翟 惠 敏, 國 家 禁 毒 委 員 會 部 署 打 好 破 案 攻 堅 仗 外 流 販 毒 殲 滅 仗 禁 種 鏟 毒 仗 娛 樂 場 所 禁 毒 仗 四 個 方 向 切 斷 毒 品 渠 道 三 個 層 次 遏 制 吸 毒 滋 生, 法 制 日 報 ( 北 京 ),2005 年 4 月 15 日, 第 2 版 徐 來, 今 年 禁 毒 人 民 戰 爭 要 打 五 大 戰 役, 法 制 日 報 ( 北 京 ),2005 年 5 月 27 日, 第 1 版 翟 惠 敏, 走 出 具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禁 毒 之 路 訪 國 家 禁 毒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公 安 部 副 部 長 張 新 楓, 法 制 日 報 ( 北 京 ),2005 年 6 月 26 日, 第 1 版 93
95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化 部 國 家 廣 播 電 影 電 視 總 局 中 華 全 國 總 工 會 共 青 團 中 央 中 華 全 國 婦 聯 女 聯 合 會 與 國 家 禁 毒 辦 等 11 個 黨 政 機 關 團 體 制 定 全 民 禁 毒 教 育 實 施 意 見, 要 點 為 : 確 定 全 民 禁 毒 教 育 實 施 的 指 導 思 想 對 象 和 任 務 1. 指 導 思 想 在 各 級 黨 委 政 府 領 導 下, 動 員 社 會 力 量, 遵 循 面 向 全 民 突 出 重 點 常 抓 不 懈 注 重 實 效 方 針, 以 提 高 全 民 禁 毒 意 識 和 自 覺 抵 制 毒 品 的 能 力 為 核 心, 增 強 禁 毒 教 育 的 科 學 性 廣 泛 性 針 對 性 和 實 效 性, 形 成 全 民 抵 制 毒 品 參 與 禁 毒 的 風 氣, 最 大 限 度 減 少 毒 品 需 求 和 危 害 2. 對 象 包 括 五 類 : 青 少 年 高 危 人 群 吸 毒 者 毒 品 問 題 嚴 重 地 區 的 居 民 和 流 動 人 口 公 職 人 員 3. 任 務 是 使 公 民 : 一 能 識 了 解 毒 品 種 類 和 特 徵, 認 清 吸 毒 後 果 和 危 害, 提 高 對 毒 品 認 知 能 力 ; 二 能 了 解 毒 品 氾 濫 原 因, 增 強 對 毒 品 警 惕 性, 掌 握 禁 毒 知 識 和 預 防 毒 品 侵 害 的 方 法, 養 成 和 保 持 積 極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提 高 對 毒 品 的 抵 禦 能 力 ; 三 能 認 清 毒 品 氾 濫 惡 果, 提 高 思 想 道 德 素 質, 增 強 禁 絕 毒 品 人 人 有 責 的 責 任 感 ; 四 能 了 解 禁 毒 立 場 方 針 政 策 和 法 規, 不 吸 毒 不 販 毒 不 種 毒 不 製 毒, 積 極 對 抗 涉 毒 犯 罪 行 為 ; 五 能 了 解 禁 毒 業 績, 發 揚 禁 毒 傳 統, 樹 立 必 勝 信 心 目 標 是 至 2008 年 底, 城 市 禁 毒 教 育 面 達 到 90%, 農 村 達 到 70%; 其 中,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監 獄 勞 動 教 養 所 強 制 戒 毒 所 和 自 願 戒 毒 醫 療 機 構 100%, 流 動 人 口 等 高 危 人 群 80% 建 立 全 民 禁 毒 教 育 工 作 體 系 1. 建 立 分 級 負 責 各 司 其 職 齊 抓 共 管 的 領 導 體 系 國 家 禁 毒 委 和 各 省 級 禁 毒 領 導 機 構 內 均 設 立 全 民 禁 毒 教 育 協 調 指 導 組 各 地 級 禁 毒 領 導 機 構 內 設 立 全 民 禁 毒 教 育 指 導 中 心, 負 責 落 實 上 級 禁 毒 領 導 機 構 的 規 劃 和 部 署, 安 排 和 實 施 本 地 的 禁 毒 教 育 工 作 以 上 的 組 和 中 心 由 禁 毒 領 導 機 構 的 相 關 成 員 單 位 組 成 省 級 以 上 禁 毒 領 導 機 構 建 立 禁 毒 教 育 專 家 組, 研 究 全 民 禁 毒 教 育 工 作 面 臨 的 重 大 問 題 與 評 估, 制 定 教 育 指 導 原 則 和 規 範, 提 出 建 議, 對 教 育 教 材 培 訓 方 案 和 宣 傳 材 料 的 編 制 進 行 指 導 和 審 核 2. 建 立 全 民 禁 毒 教 育 工 作 隊 伍 94
96 中 共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概 述 法 律 與 法 制 在 各 地 市 州 盟 禁 毒 領 導 機 構 禁 毒 教 育 指 導 中 心 指 導 下, 以 各 禁 毒 成 員 單 位 中 從 事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的 專 職 人 員 為 主 組 成 專 門 隊 伍 在 街 道 鄉 鎮 學 校 社 區 醫 療 機 構 和 特 殊 場 所 ( 監 獄 勞 教 所 看 守 所 拘 留 所 收 容 教 育 所 戒 毒 所 等 ) 內 設 立 禁 毒 教 育 輔 導 員 形 成 一 支 由 社 會 工 作 者 傳 媒 工 作 者 醫 藥 衛 生 和 心 理 諮 詢 工 作 者 禁 毒 志 願 者 等 組 成 的 義 務 性 禁 毒 教 育 隊 伍 開 展 針 對 性 強 形 式 多 樣 具 有 成 效 的 教 育 活 動 1. 青 少 年 是 最 容 易 受 到 毒 品 侵 害 的 高 危 人 群, 各 級 教 育 行 政 禁 毒 社 會 治 安 綜 合 治 理 部 門 和 共 青 團 要 發 揮 學 校 禁 毒 教 育 作 用, 以 中 小 學 為 主 開 展 毒 品 預 防 專 題 教 育 學 校 根 據 學 生 特 點 分 階 段 開 設 禁 毒 課 程, 做 到 計 畫 教 學 材 料 課 時 師 資 四 到 位 要 在 思 想 政 治 生 理 衛 生 生 物 歷 史 等 相 關 課 程 進 行 禁 毒 教 育, 從 小 樹 立 珍 愛 生 命, 拒 絕 毒 品 意 識, 實 現 學 生 不 吸 毒, 校 園 無 毒 品 的 目 標 2. 各 級 共 青 團 利 用 青 少 年 法 律 學 校 青 年 中 心 進 城 務 工 青 年 培 訓 學 校 ( 站 點 ) 青 少 年 維 權 服 務 站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加 強 對 社 區 閒 散 青 少 年 和 進 城 務 工 青 年 的 禁 毒 宣 傳 教 育 3. 各 級 婦 聯 開 展 面 向 家 庭 的 禁 毒 教 育, 構 築 學 校 家 庭 社 區 一 體 的 禁 毒 教 育 模 式 要 把 存 在 毒 品 問 題 的 社 區 和 單 親 家 庭 流 動 人 口 家 庭 涉 毒 家 庭 作 為 工 作 重 點 其 中 家 長 和 教 師 和 青 少 年 接 觸 最 多, 關 係 最 密 切, 影 響 最 直 接, 應 傳 授 毒 品 知 識, 毒 品 危 害 預 防 吸 毒 方 法 ; 家 長 們 還 要 以 身 作 則 4. 各 級 工 會 推 動 面 向 企 業 單 位 和 職 工 的 禁 毒 宣 傳 教 育, 使 青 年 職 工 臨 時 工 和 農 民 工 增 強 禁 毒 意 識 各 級 個 體 勞 動 者 協 會 私 營 企 業 協 會 要 在 基 層 和 會 員 中 開 展 教 育 活 動 配 合 加 強 對 文 化 娛 樂 服 務 業 等 重 點 行 業 會 員 的 禁 毒 教 育 和 培 訓 5. 各 級 宣 傳 公 安 司 法 衛 生 民 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等 部 門 和 工 青 婦 等 群 眾 組 織, 開 展 面 向 城 鄉 的 禁 毒 巡 迴 宣 傳 活 動, 組 成 禁 毒 宣 傳 小 分 隊, 深 入 流 動 人 口 集 中 的 社 區 和 場 所, 開 展 針 對 高 危 人 群 ( 以 失 業 者 無 業 者 個 體 戶 外 出 打 工 者 和 流 浪 者 居 多 ) 的 禁 毒 預 防 宣 傳 教 育 鐵 路 交 通 民 航 等 部 門 在 該 管 交 通 集 散 場 所 和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開 展 禁 毒 教 育 利 用 廣 告 欄 宣 傳 欄 95
97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 牌 ) 及 廣 播 閉 路 電 視 等 開 展 禁 毒 宣 傳, 擺 放 或 張 貼 禁 毒 教 育 宣 傳 資 料 標 誌 和 警 語 6. 公 安 司 法 行 政 醫 藥 衛 生 民 政 部 門 在 監 獄 勞 教 所 戒 毒 所 拘 留 所 和 自 願 戒 毒 醫 療 機 構 等 特 殊 場 所 開 展 禁 毒 吸 毒 防 治 預 防 教 育 尤 其 是 醫 務 人 員, 其 專 業 工 作 和 言 行 直 接 影 響 人 們 對 藥 物 毒 品 的 認 識 和 使 用, 吸 毒 者 也 主 要 是 由 他 們 來 處 理, 由 其 宣 傳 禁 毒 知 識, 效 果 勝 過 其 他 7. 人 民 法 院 檢 察 院 和 公 安 司 法 部 門 開 展 預 防 販 運 種 植 和 製 造 毒 品 犯 罪 活 動 的 法 制 教 育 公 安 機 關 要 會 同 商 務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以 易 製 毒 化 學 品 生 產 經 營 運 輸 和 使 用 單 位 為 重 點, 向 管 理 人 員 和 職 工 宣 傳 年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同 意 將 每 年 6 月 26 日 定 為 國 際 禁 毒 日, 國 家 禁 毒 委 自 1992 年 起, 結 合 當 年 全 國 禁 毒 工 作 重 點, 參 照 聯 合 國 定 的 主 題, 每 年 初 公 布 禁 毒 宣 傳 主 題 和 宣 傳 口 號 加 強 組 織 領 導, 落 實 全 民 禁 毒 教 育 的 保 障 措 施 1. 各 級 黨 委 政 府 和 禁 毒 領 導 機 構 要 加 強 領 導 2. 在 國 家 禁 毒 委 禁 毒 教 育 協 調 指 導 組 和 專 家 諮 詢 組 規 劃 編 寫 適 應 不 同 需 要 的 禁 毒 教 育 材 料 各 地 禁 毒 領 導 機 構 可 根 據 地 方 特 點 和 需 要, 編 輯 製 作 禁 毒 書 籍 掛 圖 招 貼 畫 折 頁 影 視 片 公 益 廣 告 等 宣 傳 品 支 持 反 映 禁 毒 鬥 爭 歷 程 和 英 雄 楷 模 事 蹟 的 作 品 的 創 作 和 出 版 發 行 3. 加 快 建 立 省 級 大 型 禁 毒 教 育 基 地, 利 用 公 眾 性 場 所 建 立 市 縣 級 小 型 禁 毒 教 育 園 地, 並 結 合 形 成 禁 毒 教 育 基 地 ( 園 地 ) 網 路 要 利 用 青 少 年 法 制 和 愛 國 主 義 教 育 基 地, 青 少 年 宮 兒 童 活 動 中 心 等 場 所 及 青 少 年 遠 離 毒 品 網 ; 學 校 要 利 用 櫥 窗 黑 板 報 廣 播 閉 路 電 視 校 園 網 等 開 展 禁 毒 教 育 4. 傳 媒 要 全 年 使 人 民 能 接 受 禁 毒 知 識 教 育 中 央 和 地 方 主 要 廣 播 電 視 報 紙 互 聯 網 站 等 要 開 展 禁 毒 宣 傳, 定 期 播 放 或 刊 登 禁 毒 公 益 廣 告 加 強 禁 毒 題 材 影 視 片 圖 書 和 音 像 製 品 的 管 理 和 創 作 生 產, 開 發 和 推 廣 適 合 青 少 年 的 禁 毒 遊 戲 軟 體 禁 毒 部 門 要 加 強 與 媒 體 配 合 和 協 作, 各 級 政 府 和 宣 傳 主 管 部 門 要 加 強 對 媒 體 禁 毒 宣 傳 工 作 的 指 導 和 督 察 國 家 禁 毒 委 和 各 省 級 禁 毒 領 導 機 構 要 建 立 發 言 人 制 度, 定 期 發 布 新 聞 ; 出 版 禁 毒 年 度 報 告, 增 加 透 明 度 ; 建 立 禁 毒 教 育 網 站 和 熱 線, 擴 大 覆 蓋 面 96
98 中 共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概 述 法 律 與 法 制 參 中 共 推 動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的 重 點 作 法 中 共 推 動 全 民 參 與 和 開 展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在 中 小 學 毒 品 預 防 專 題 教 育 大 綱 國 家 禁 毒 委 員 會 年 禁 毒 工 作 規 劃 全 民 禁 毒 教 育 實 施 意 見 等 法 規 中 雖 詳 列 出 作 法 與 進 程, 但 為 求 時 效, 採 取 以 下 五 項 重 點 作 法 : 一 是 由 黨 政 機 關 團 體 為 主 向 社 會 延 伸 開 展 全 民 禁 毒 ; 二 是 最 大 限 度 擴 大 禁 毒 宣 傳 或 預 防 教 育 社 會 覆 蓋 面 ; 三 是 抓 緊 在 校 青 少 年 的 禁 毒 預 防 教 育 ; 四 是 做 好 針 對 高 危 人 群 新 型 毒 品 問 題 的 禁 毒 宣 傳 教 育 ; 五 是 短 期 宣 傳 要 與 預 防 教 育 結 合 以 形 成 長 效 機 制 7 一 由 黨 政 機 關 團 體 為 主 向 社 會 延 伸 開 展 全 民 禁 毒 全 民 禁 毒 教 育 實 施 意 見 表 示, 禁 毒 要 形 成 黨 政 統 一 領 導, 禁 毒 部 門 協 調, 社 會 支 持, 人 民 參 與 的 禁 毒 宣 傳 格 局, 建 立 全 民 禁 毒 教 育 工 作 體 系 其 中 最 主 要 建 立 黨 政 機 關 為 主 的 領 導 體 系 與 工 作 隊 伍, 把 各 項 任 務 措 施 和 責 任 分 解 落 實 到 基 層, 使 禁 毒 工 作 由 部 門 行 為 轉 變 為 黨 委 政 府 領 導 下 的 社 會 行 為 各 級 禁 毒 辦 是 安 排 開 展 禁 毒 預 防 宣 傳 教 育 的 專 門 力 量, 負 責 策 劃 操 作, 指 導 各 級 宣 傳 教 育 文 化 廣 播 影 視 新 聞 出 版 公 安 司 法 等 黨 政 相 關 部 門 和 工 會 共 青 團 婦 聯 等 群 眾 組 織 開 展 禁 毒 工 作 8 由 於 中 共 相 信 禁 絕 毒 品 的 希 望 存 在 於 每 個 公 民 的 道 德 和 良 知 中, 一 定 要 重 聚 全 民 力 量 掃 除 毒 品 危 害 9 因 此 在 黨 政 機 關 團 體 力 量 發 揮 後, 再 向 社 會 延 伸, 以 動 員 人 民 為 立 足 點, 挖 掘 和 整 合 社 會 資 源, 引 導 鼓 勵 人 民 和 社 會 參 與, 形 成 一 支 義 務 性 禁 毒 教 育 隊 伍 如 國 家 禁 毒 委 辦 會 同 中 共 中 央 宣 傳 部 共 青 團 中 央 共 同 編 印 禁 毒 志 願 者 手 冊 10 都 是 設 法 推 動 人 民 和 社 會 全 面 參 與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7 安 玲 曹 榕, 聚 全 民 之 力 遏 制 毒 患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曹 明 強 林 強 楊 梅 喜 談 禁 毒 人 民 戰 爭,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6 年 3 月 14 日, 第 4 版 吉 林 省 全 面 深 化 禁 毒 人 民 戰 爭,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 2007 年 8 月 9 日, 第 6 版 8 金 傳 寶, 禁 毒 宣 傳 預 防 教 育 的 三 個 統 一,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5 年 9 月 23 日, 第 6 版 9 緊 緊 依 靠 人 民 力 量 打 好 禁 毒 人 民 戰 爭,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5 年 6 月 24 日, 第 7 版 10 國 家 禁 毒 委 員 會 2007 年 中 國 禁 毒 報 告, 中 國 網,2007 年 6 月 4 日 97
99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二 最 大 限 度 擴 大 社 會 覆 蓋 面 無 論 是 禁 毒 宣 傳 或 預 防 教 育, 想 要 取 得 實 效 的 關 鍵 在 於 用 盡 各 種 形 式 開 展 禁 毒 宣 傳 教 育 活 動, 數 年 來, 國 家 禁 毒 辦 會 同 有 關 部 門 團 體 編 寫 出 版 禁 毒 讀 本 手 冊 及 掛 圖 : 全 民 禁 毒 教 育 讀 本 社 區 禁 毒 知 識 讀 本 學 生 禁 毒 知 識 讀 本 領 導 幹 部 禁 毒 知 識 讀 本 藥 物 濫 用 防 治 知 識 讀 本 防 範 新 型 毒 品 手 冊 禁 毒 志 願 者 手 冊 防 範 新 型 毒 品 宣 傳 掛 圖 等, 均 需 進 入 六 個 基 層 : 學 校 社 區 家 庭 農 村 單 位 場 所 11 掌 控 新 聞 宣 傳 是 中 共 一 貫 的 手 段, 由 國 家 禁 毒 辦 公 安 部 宣 傳 局 和 中 共 中 央 宣 傳 部 宣 傳 教 育 局 為 主, 發 動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種 傳 媒 進 行 中 全 方 位 高 頻 率 的 宣 傳 報 導, 形 成 電 視 上 有 圖 像 廣 播 裡 有 聲 音 報 紙 上 有 文 章 的 局 面 12 作 法 有 : 在 中 央 電 視 台 製 播 禁 毒 警 示 教 育 電 視 連 續 劇 ; 焦 點 訪 談 新 聞 調 查 等 欄 目 製 作 禁 毒 專 題 節 目 ; 新 聞 聯 播 朝 聞 天 下 新 聞 30 分 經 常 播 放 禁 毒 消 息 ; 法 治 線 上 新 聞 會 客 廳 等 欄 目 報 導 禁 毒 工 作 製 播 禁 毒 警 示 教 育 電 影 片 死 亡 之 吻 (2004 年 ) 黑 白 記 憶 (2005 年 ) 緝 毒 警 (2007 年 ) 13 出 版 禁 毒 童 話 小 說 歌 曲 ; 會 同 人 民 日 報 徵 集 展 出 禁 毒 主 題 漫 畫 製 作 禁 毒 公 益 廣 告 在 電 視 臺 電 臺 滾 動 播 出 甚 至 於 網 路 都 開 展 禁 毒 宣 傳 14 各 地 區 各 有 關 部 門 要 在 6 月 3 日 林 則 徐 虎 門 銷 煙 紀 念 日 至 6 月 26 日 國 際 禁 毒 日 期 間 (6 月 可 稱 禁 毒 宣 傳 月 ), 利 用 前 述 的 資 料, 安 排 開 展 集 中 宣 傳 教 育 活 動, 掀 起 年 度 高 潮 三 抓 緊 在 校 青 少 年 的 禁 毒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中 共 分 析 青 少 年 吸 毒 主 因 是 識 毒 防 毒 拒 毒 意 識 薄 弱, 抵 禦 毒 品 能 力 不 強 很 多 青 少 年 僅 被 動 接 受 家 庭 學 校 社 會 管 束, 對 道 德 和 行 為 規 範 缺 乏 自 約 能 力, 造 成 心 靈 空 虛, 沒 有 道 德 人 生 和 價 值 觀, 轉 而 尋 求 毒 品 刺 激, 因 此 國 家 禁 毒 委 員 會 2007 年 中 國 禁 毒 報 告, 中 國 網,2007 年 6 月 4 日 阮 仕 喜, 為 了 一 方 淨 土 - 陝 西 省 禁 毒 工 作 綜 述,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7 年 6 月 25 日, 第 7 版 13 張 耀 宇, 禁 毒 宣 傳 教 育 電 影 緝 毒 警 舉 行 首 映 式,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7 年 6 月 22 日, 第 1 版 吳 兢, 禁 毒 警 示 教 育 電 影 黑 白 記 憶 首 映 式 舉 行, 人 民 網 ( 北 京 ),2005 年 4 月 22 日 14 同 註 10
100 中 共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概 述 法 律 與 法 制 要 為 其 健 康 成 長 樹 立 正 確 的 價 值 導 向 15 大 陸 約 有 2 億 多 中 小 學 生, 因 此 中 共 把 預 防 彼 等 吸 毒 作 為 禁 毒 工 作 的 基 礎, 立 足 於 教 育 和 保 護, 教 育 珍 愛 生 命, 拒 絕 毒 品, 是 從 源 頭 上 減 少 吸 毒 人 員 滋 生 的 重 要 手 段 16 而 且 要 與 深 化 德 育 教 育 ; 學 科 教 育 ; 課 外 活 動 ; 校 園 宣 傳 教 育 設 施 和 活 動 ; 警 ( 方 與 學 ) 校 共 育 社 區 和 家 庭 教 育 等 五 種 教 育 相 結 合, 才 能 打 牢 基 礎 17 四 做 好 針 對 高 危 人 群 新 型 毒 品 問 題 的 禁 毒 宣 傳 教 育 禁 毒 教 育 取 得 實 效 的 關 鍵 之 一 在 於 以 高 危 人 群 - 吸 毒 者 戒 毒 者 社 會 無 業 者 農 村 進 城 務 工 者 娛 樂 服 務 ( 因 其 為 吸 毒 高 發 ) 場 所 從 業 人 員 等 為 重 點, 組 成 宣 傳 隊 宣 講 團, 運 用 吸 毒 危 害 事 例, 加 強 對 高 危 人 群 的 禁 毒 宣 傳 和 法 制 教 育, 更 重 要 的 是 要 推 動 禁 毒 宣 傳 教 育 均 需 進 入 前 述 的 六 個 基 層 此 外, 大 陸 毒 品 消 費 市 場 結 構 改 變, 濫 用 傳 統 毒 品 人 數 趨 於 穩 定, 而 在 歌 舞 娛 樂 場 所 濫 用 安 非 他 命 搖 頭 丸 K 他 命 等 新 型 毒 品 問 題 蔓 延, 群 體 由 無 業 青 年 逐 漸 向 公 司 職 員 演 員 大 學 生 和 公 務 員 等 其 他 社 會 階 層 擴 散, 因 此 各 地 一 要 關 注 毒 品 流 行 趨 勢, 在 社 會 掀 起 學 習 新 型 毒 品 知 識 抵 制 其 危 害 的 宣 傳 教 育 新 高 潮 ; 二 要 把 推 動 青 少 年 的 專 題 教 育 當 作 長 期 任 務 ; 三 要 對 學 校 禁 毒 輔 導 員 歌 舞 娛 樂 場 所 業 主 員 工 及 社 區 幹 部 開 展 培 訓 18 五 短 期 宣 傳 要 與 預 防 教 育 結 合 以 形 成 長 效 機 制 由 於 在 某 一 個 時 期 進 行 集 中 的 禁 毒 宣 傳 活 動, 只 能 發 揮 短 暫 轟 動 效 應, 因 此 必 須 結 合 集 中 性 宣 傳 與 預 防 性 教 育, 逐 步 形 成 經 常 化 措 施 而 在 禁 毒 宣 傳 教 育 方 法 上, 既 要 保 留 傳 統 形 式, 又 要 不 斷 創 新 : 一 要 注 重 針 對 性, 除 結 合 本 地 實 際 狀 況, 還 要 結 合 受 眾 的 不 同 年 齡 層 次 和 文 化 背 景 等, 分 別 實 施 ; 二 要 注 15 朱 寧, 青 少 年 毒 品 犯 罪 的 原 因 及 對 策, 書 頁 16 張 濤, 指 導 今 後 五 年 禁 毒 工 作 的 綱 領 性 文 件 國 家 禁 毒 委 員 會 負 責 人 就 五 年 禁 毒 規 劃 答 記 者 問, 人 民 日 報 ( 北 京 ),2004 年 7 月 16 日, 第 14 版 安 玲, 形 成 全 民 禁 毒 厚 氛 圍 年 禁 毒 人 民 戰 爭 綜 述 ( 下 ),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7 年 6 月 27 日, 第 1 版 遏 制 遏 制, 遏 制! 2005 年 禁 毒 人 民 戰 爭 措 施 和 目 標 解 讀,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5 年 4 月 21 日, 第 6 版 張 勁, 我 國 基 本 實 現 學 生 不 吸 毒 校 園 無 毒 品 中 小 學 禁 毒 教 育 每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兩 課 時,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7 年 1 月 1 日, 第 6 版 17 鍾 山, 五 個 結 合 打 牢 青 少 年 毒 品 預 防 教 育 基 礎,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7 年 8 月 17 日, 第 6 版 18 秦 總 根 祝 衛 莉, 試 論 製 販 新 型 毒 品 犯 罪 的 特 點 原 因 及 對 策, 頁 327 翟 惠 敏 徐 偉, 吸 食 新 型 毒 品 人 群 擴 大 演 員 大 學 生 成 為 新 消 費 群 體, 法 制 日 報 ( 北 京 ),2005 年 9 月 1 日, 第 2 版 99
101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重 科 學 性 除 繼 續 開 展 電 視 報 紙 電 臺 等 新 聞 媒 體 輿 論 宣 傳, 還 可 利 用 電 信 網 路 等 傳 播 快 時 代 感 強 傳 遞 方 法 新 特 點, 開 闢 新 宣 傳 教 育 陣 地, 探 求 多 種 形 式 的 宣 傳 教 育 方 法 ; 三 要 注 重 互 動 性 要 以 受 眾 喜 聞 樂 見 為 要 求, 激 發 群 眾 參 與 的 積 極 性, 強 調 活 動 的 互 動 性, 寓 教 於 樂, 力 戒 我 說 你 聽 式 的 枯 燥 說 教, 目 的 都 希 望 能 由 短 期 宣 傳 逐 步 形 成 預 防 教 育 長 效 機 制 19 肆 中 共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的 成 效 與 問 題 中 共 加 強 推 動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已 4 年 半, 其 成 效 與 問 題 如 下 : 一 成 效 各 級 禁 毒 部 門 按 照 國 家 禁 毒 委 部 署, 動 員 社 會 力 量, 開 展 禁 毒 宣 傳 活 動, 效 果 逐 步 顯 現, 全 民 禁 毒 意 識 不 斷 增 強 20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最 主 要 的 目 標 在 減 慢 新 吸 毒 者 滋 生 速 度,35 歲 以 下 青 少 年 比 例 從 1998 年 的 85% 降 至 2006 年 底 的 59%; 以 海 洛 因 為 主 體 的 新 滋 生 吸 毒 者, 由 高 發 期 每 年 的 30%, 下 降 到 2006 年 底 的 5.8%, 不 讓 毒 品 傳 到 青 少 年 手 中, 就 是 對 禁 毒 工 作 的 最 大 支 援 21 另 在 最 基 本 的 中 小 學 禁 毒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上, 已 使 其 識 毒 防 毒 拒 毒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和 防 範 能 力 都 提 高, 實 現 學 生 不 吸 毒 校 園 無 毒 品 目 標 22 二 問 題 中 共 宣 傳 往 往 大 於 實 際, 在 禁 毒 實 務 上, 包 括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一 直 都 由 禁 毒 部 門 團 體 承 擔, 民 眾 很 少 參 與, 表 面 轟 轟 烈 烈, 至 今 仍 缺 乏 群 眾 基 礎, 23 主 要 問 題 有 : 重 宣 傳 輕 教 育 金 傳 寶, 禁 毒 宣 傳 預 防 教 育 的 三 個 統 一,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5 年 9 月 23 日, 第 6 版 徐 京 躍 張 澤 遠, 國 家 禁 毒 委 要 求 各 地 督 導 中 小 學 生 毒 品 預 防 教 育, 新 華 網,2006 年 11 月 16 日 21 翟 永 泰 陳 希, 我 國 新 吸 毒 者 滋 生 速 度 明 顯 下 降 禁 毒 宣 傳 教 育 向 緃 深 發 展,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7 年 8 月 23 日, 第 1 版 張 亦 嶸 柴 黎, 深 入 開 展 禁 毒 人 民 戰 爭 有 效 遏 制 毒 品 危 害 訪 國 家 禁 毒 委 副 主 任 公 安 部 副 部 長 張 新 楓, 法 制 日 報 ( 北 京 ),2007 年 6 月 23 日, 第 1 2 版 22 遏 制 遏 制, 遏 制! 2005 年 禁 毒 人 民 戰 爭 措 施 和 目 標 解 讀,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5 年 4 月 21 日, 第 6 版 23 戴 興 忠, 形 成 禁 毒 一 盤 棋,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7 年 3 月 20, 第 6 版
102 中 共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概 述 法 律 與 法 制 2004 年 7 月 下 旬, 國 家 禁 毒 委 北 京 大 學 和 中 國 禁 毒 基 金 會 合 辦 2004 禁 毒 論 壇, 與 會 代 表 咸 認,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重 視 宣 傳 而 輕 視 教 育, 由 於 宣 傳 是 以 造 勢 和 引 導 方 式, 表 象 出 吸 毒 嚴 重 後 果 給 人 們 警 示, 但 具 體 教 育 還 不 夠, 因 此 應 把 教 育 和 宣 傳 分 開, 更 加 重 視 預 防 教 育, 特 別 是 針 對 學 生 24 教 育 方 式 和 手 段 簡 單 陳 舊 多 年 來, 教 育 方 式 和 手 段 多 採 用 講 座 報 告 現 身 說 法 圖 片 展 覽 文 藝 演 出 等 方 式, 已 嫌 簡 單 陳 舊 加 上 人 們 自 主 意 識 越 來 越 強, 刻 板 生 硬 的 方 式 越 來 越 被 質 疑, 希 望 有 更 多 的 受 教 育 方 式 可 供 選 擇 有 識 者 建 議, 教 育 的 方 式 和 手 段 需 要 創 新, 要 讓 受 教 者 親 身 參 與, 內 容 易 被 感 知 和 接 受, 在 效 果 上 必 好 於 被 動 地 受 教 25 因 此 教 育 方 式 一 是 需 要 創 新 ; 二 是 易 為 青 少 年 接 受 ; 三 是 需 自 覺 參 與 ; 四 是 工 作 到 位 26 宣 傳 工 作 時 斷 時 續 及 流 於 形 式 部 分 學 者 專 家 直 言,20 多 年 禁 毒 工 作 有 些 不 良 傾 向, 其 一 是 大 部 分 地 區 禁 毒 宣 傳 工 作 每 年 只 投 注 在 6 月 一 段 時 間 ; 此 外, 若 干 地 方 黨 政 領 導 視 禁 毒 宣 傳 為 禁 忌, 認 為 會 影 響 外 來 投 資 及 其 政 績, 因 而 遮 掩, 致 使 宣 傳 工 作 時 斷 時 續 27 其 二 是 很 多 地 方 和 部 門 集 中 於 6 月 宣 判 案 件 銷 毀 毒 品 散 發 傳 單 搞 簽 名 等 禁 毒 宣 傳 方 式, 雖 有 一 些 效 果, 但 如 僅 滿 足 於 此, 就 是 流 於 形 式 28 對 新 型 毒 品 的 宣 傳 教 育 遠 遠 不 足 2005 年 4 月 4 日 召 開 的 國 家 禁 毒 委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已 承 認 對 新 型 毒 品 的 預 防 教 育 還 不 到 位, 存 有 盲 區 和 死 角, 缺 乏 針 對 性 和 實 效 性 29 最 容 易 接 觸 毒 品 的 娛 樂 場 從 業 人 員 和 流 動 人 口 社 會 閒 散 者, 接 觸 不 到 任 何 宣 傳, 且 往 往 拒 絕 接 受 教 育 乃 建 議 建 立 新 型 毒 品 危 害 案 例 資 料 庫, 蒐 集 相 閞 案 例 文 字 照 片 錄 24 邵 清 滢 于 洋, 推 動 建 立 戒 毒 康 復 長 效 機 制 禁 毒 論 壇 綜 述,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4 年 7 月 29 日, 第 6 版 25 禁 毒, 我 們 還 有 很 多 對 策 - 訪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法 律 系 教 授 一 級 警 監 崔 敏, 檢 察 日 報 ( 北 京 ), 2004 年 6 月 26 日, 第 2 版 26 陳 永 峰, 預 防 教 育 也 可 以 輕 鬆 愉 快,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6 年 2 月 9 日, 第 6 版 27 薛 建 和, 毒 品 預 防 教 育 須 講 究 實 效,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7 年 9 月 14 日, 第 6 版 28 姜 洪, 禁 毒, 靠 法 律 也 不 僅 靠 法 律, 檢 察 日 報 ( 北 京 ),2005 年 6 月 26 日, 第 1 版 29 翟 惠 敏, 吸 毒 人 數 79.1 萬 禁 毒 形 勢 依 然 嚴, 法 制 日 報 ( 北 京 ),2005 年 4 月 5 日, 第 2 版 宗 邊 文, 打 一 場 禁 毒 人 民 戰 爭 系 列 報 導 2 禁 毒 工 作 形 勢 依 然 嚴 峻,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5 年 4 月 8 日, 第 1 版 101
103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音 影 像 等 資 料, 使 相 關 宣 傳 教 育 更 有 針 對 性, 說 服 力 與 實 效 薛 建 和, 整 治 娛 樂 場 所 涉 毒 問 題 不 容 忽 視,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7 年 7 月 27 日, 第 6 版 102
104 中 共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概 述 法 律 與 法 制 伍 結 語 中 共 推 動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已 4 年 多, 但 問 題 仍 多 於 成 效, 因 此 一 再 要 求 無 論 是 目 標 與 作 法 都 要 達 到 : 一 樹 立 預 防 為 本 觀 念 二 長 期 堅 持 不 懈 三 各 級 禁 毒 部 門 要 發 揮 各 自 優 勢, 並 動 員 社 會 力 量 31 不 過 由 於 大 陸 毒 品 消 費 市 場 傳 統 毒 品 尚 未 斷 絕, 而 新 興 毒 品 卻 不 斷 增 加, 主 要 是 滲 入 青 少 年 及 新 興 白 領 階 層 中, 造 成 危 害 更 為 深 遠, 使 得 禁 毒 宣 傳 與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面 臨 新 的 挑 戰, 禁 毒 預 防 戰 役 益 形 艱 難 31 翟 永 泰 陳 希, 我 國 新 吸 毒 者 滋 生 速 度 明 顯 下 降 禁 毒 宣 傳 教 育 向 緃 深 發 展, 人 民 公 安 報 ( 北 京 ),2007 年 8 月 23 日, 第 1 版 103
近 年 來, 企 業 及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日 趨 注 重 中 國 農 村 地 區 的 發 展 情 况, 積 極 作 出 各 類 貢 獻 雲 南 山 區 服 務 研 習 計 劃 是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與 私 營 企 業 首 次 聯 合 開 展 的 服 務 研 習 計 劃, 以 中 國 鄉
中 國 雲 南 山 區 服 務 研 習 計 劃 回 顧 2007-2010 服 務 研 習 與 中 國 農 村 發 展 手 冊 近 年 來, 企 業 及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日 趨 注 重 中 國 農 村 地 區 的 發 展 情 况, 積 極 作 出 各 類 貢 獻 雲 南 山 區 服 務 研 習 計 劃 是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與 私 營 企 業 首 次 聯 合 開 展 的 服 務 研 習
96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解答
科 別 : 社 會 行 政 科 目 : 社 政 法 規 大 意 99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社 會 政 策 的 制 訂 往 往 受 到 意 識 型 態 的 影 響, 請 問 下 列 何 者 是 與 左 派 (The Left) 相 關 的 意 識 型 態 思 想? 新 保 守 主 義 馬 克 斯 主 義 新 自 由 主 義 柴 契 爾 主 義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我 國 社
2007 2007 2007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REPORT 2007 192
2007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REPORT 191 2007 2007 2007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REPORT 2007 192 2007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REPORT 2007 1 17 8 2007 2007
第十二章 新文化與新思潮
第 十 二 章 新 文 化 與 新 思 潮 第 一 節 五 四 與 新 文 化 運 動 課 前 暖 身 : 1 救 國 三 部 曲 : 器 物 層 次 制 度 層 次 思 想 層 次 2 器 物 : 自 強 運 動 ( 洋 務 運 動 ) 3 制 度 : 戊 戌 變 法 庚 子 後 新 政 立 憲 運 動 革 命 運 動 4 思 想 : 新 文 化 運 動 五 四 愛 國 運 動 一 五 四 運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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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统 领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全 面 提 高 保 险 业 服 务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能 力 吴 定 富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100032) [ 摘 要 ]2006 年, 我 国 保 险 业 社 会 地 位 稳 步 提 高, 国 际 影 响 力 不 断 扩 大, 发 展 环 境 日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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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Documents Publishing House 1 52005 62005 100 = = = = = = 50 48.8 = 5 ( 50% ) + = 5.14 57.0 48.8 ) 154 0.197 0.035 0.99 138 89.61 0.11 0.84 4.31 () ( ) 261 0.261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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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市 公 司 財 務 分 析 2015 年 7 月 10 日 林 智 遠 鄔 碩 晉 2014-15 Nelson Consulting Limited 1 找 到 您 心 目 中 的 燦 爛 星 河? 2014-15 Nelson Consulting Limited 2 1 找 到 您 心 目 中 的 燦 爛 星 河? 您 了 解 您 投 資 的 上 巿 公 司 嗎? 您 投 資 的 上 巿
第一章 緒論
歩 1 See Donold E. Nuechterlein, United States National Interests World (Kentucky: The 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 1973), 172. 2 1992 6 178 3 5 9 1991 1 4-7 25 4 2001 12 27-8 5 2000 5 205 6 5 9 1991 1
14-2-人文封面
107 14 2 99-116 2013 11 10 2015 3 2015 100 2015 95 7 1 2015 Constitutionalism 1998 1 Lane, 1996, p. 50 1 2010 37-68 2013 117 2 3 1 2 2015 49-51 3 101 2007 2014 2011 2014 39-45 8 7 Linz 2000, p. 70, 94-95
数量优势下的恐惧
SOCIOLOGY OF ETHNICITY 8,9 1997 9-10 Association of Sociology of Ethnicity, Sociology Society of China Institute of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Peking University 1993 1926 11/12 1995 26 1996 2 18 self-assertion
GDP = + + SNA
许宪春 GDP GDP 0086 4 GDP = + + SNA 993 008 5 03 GDP GDP = + + = + + + + - GDP GDP GDP GDP GDP = + + - + - = + + + 3 6 3 4 5 3 4 5 008 38 0 5 0 3 008 SNA European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2006 2006 2006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REPORT () 2004 2006 2004 29 30 2006 9 42
2006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REPORT 41 2006 2006 2006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REPORT () 2004 2006 2004 29 30 2006 9 42 2006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REPORT
HONG KONG HEALTH CHECK AND LABORATOR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 397 3 9 * ................................................................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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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Teachers Centre Journal Vol. 3 Hong Kong Teachers Centre 2004 72 73 74 75 77 78 79 80 81 82 Bray, Mark & Lee, W.O. (1993). "Education, Democracy and Colonial Transition: The Case of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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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卷第4期 中華民國102年4月 臺 梵 中 三角關係 如果從表象來看 梵 中 間的利益遠高 於臺 梵間的利益 中國大陸擁有教廷心目中廣大的 禾場 大陸約有上億 的基督徒 是教廷在全球最重要的 宗教市場 之一 與臺灣相比 只有約 四十萬的天主教徒 教廷當然會選擇大陸而遠離臺灣 然而 梵蒂岡在19
馬總統親身鞏固臺 梵邦誼 時 評 馬總統親身鞏固臺 梵邦誼 President Ma Consolidate Taiwan(R.O.C) and Vatican Diplomatic Relations 張家麟 Chang, Chia-Lin 真理大學宗教文化與組織管理學系教授 壹 梵蒂岡新任教宗 臺 梵邦交問題又浮上檯面 梵蒂岡教宗聖本篤十六以身體不適為由 於今 2013 年3月1日閃電辭 職 教廷緊急召集全球各地擁有票選新任教宗的樞機主教於羅馬開會
Annual Report 年報 2015 2015 Annual Report 年報 2015 02 03 04 06 18 29 44 48 50 51 52 53 54 56 110 02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h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Road, George
非政府組織與台灣人權發展
1 1 [email protected] 1 2 Philippe Schmitter 3 2 Leon Gordenker and Thomas Weiss, Pluralizing Global Governance: Analytical Approaches and Dimensions, in Gordenker and Weiss, eds., NGOs, the UN,
2012 2 17 4100 4500 2000 97. 6% 48 2. 4% 1935 1398 356 181 48 5 40 3 14 21 16 3 3 3 5 3 2 2 2 2 1 12 6 2 20 4 4 3 3 6 8 3 6 9 10 11 1 14 1 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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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6 31 2016 6 138 SOUTH CHINA POPULATION No.6 2016 Vol. 31 General No. 138 1,2 1 (1 100081 2 130012) 31 C92-05 A 1004-1613 2016 06-0040-17 1992 1980 / 2016 2006 2016-10-21, 40 1956 8 6 1997 1957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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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續 國 內 領 先 打 造 國 際 知 名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與 戰 略 研 究 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and Strategic Studies, TKU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資 訊 應 試 參 考 建 議 資 料 如 有 報 考 意 願 請 洽 本 所
10 ( ) ( ) [5] 1978 : [1] (P13) [6] [1] (P217) [7] [1] (P19) : : [1] [4] (P1347) (P18) 1985 : [1] (P343) 1300 : [1] (P12) 1984 :
27 3 ( ) Vol.27 No.3 2010 5 Journal of Shenzhen University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May 2010 ( 518060) : ; : ; : ; ; ; ; : F 127.9 :A :1000-260X(2010)03-0009-13 30 [2] : [2] (P381) 1979 : : [3] :1978
科 学 发 展 观 指 导 下 的 中 国 特 色 军 事 变 革 威 慑 和 实 战 能 力 1 按 照 机 械 化 军 队 建 设 的 目 标,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需 要 保 持 一 定 的 员 额, 按 照 信 息 化 军 队 建 设 的 目 标,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则 需
2012 年 5 月 当 代 中 国 史 研 究 May,2012 第 19 卷 第 3 期 Contemporary China History Studies Vol. 19 No. 3 科 学 发 展 观 指 导 下 的 中 国 特 色 军 事 变 革 刘 志 青 [ 摘 要 ] 中 共 十 六 大 以 来, 中 国 军 事 变 革 在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指 导 下, 注 重 实 际,
第六章 中共國防現代化評估
115 IISS The Military Balance 90 : 1979 80 1985 1985 1997 1991 90 1 1990 100 50 2 2003 2005 1 92 6 6 13 2 2002 39 2002 7 44 116 20 6 3 4 5 1982 6 80 3 92 8 16 6 4 28 9 (2002 9 ) 47-49 5 90 90 105mm6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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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182 2010 1946 5 15 1948 6 15 1949 3 15 8 1 2011 2012 11 8 2015 12 31 Corpus Word Parser 183 2017. 1 ROST Content Mining 2003 20 60 2003 184 2003 20 60 1999 2009 2003 Discourse Analysis 1952 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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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 16 卷 单 边 委 托 与 模 糊 治 理 :基 于 乡 村 社 会 的混合关系研究 田雄,王伯承 摘摇 要:当前,乡村社会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呈现出复杂多变而非理性合作的态势 其中,县乡 干 部 与 村干部形成 共事与共谋冶 关系,村 干 部 与 村 民 形 成 支 持 互 利 冷 漠 和 反 对 冶 等 四 种 关 系 乡 村 利 益主体之间多种混合关系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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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 期 社 區 醫 學 見 習 報 告 見 習 單 位 : 台 北 縣 三 峽 鎮 衛 生 所 見 習 日 期 :8/22~8/26 見 習 組 員 姓 名 ( 學 號 ):491940011 張 家 宸 491940499 李 永 繁 一 前 言 : 衛 生 所 是 推 行 公 共 衛 生 的 第 一 線, 也 是 最 基 層 的 醫 療 照 護 機 構, 尤 其 是 在 一 些 偏 遠 的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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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漢 大 學 交 流 營 心 得 貿 三 丙 黃 莉 云 2010.7.11 懷 著 期 待 又 有 點 害 怕 的 心 情 踏 上 往 大 陸 的 旅 程, 這 是 我 人 生 頭 一 次 到 大 陸 去, 因 此 對 於 即 將 遇 上 的 事 物 和 人, 都 抱 著 非 常 好 奇 和 冒 險 的 心 態, 加 上 說 明 會 得 知 我 們 是 要 自 己 搭 飛 機 過 去 到 武 漢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俄 罗 斯 研 究 中 心 工 作 简 报 (20 2011 年 第 四 季 度 ) 基 地 建 设 综 览 俄 罗 斯 研 究 中 心 举 办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重 大 项 目 开 题 报 告 会 2011 年 12 月 20 日 由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科 重 点 研
目 錄 前 言 1 第 一 部 分 : 學 與 教 重 點 3 第 二 部 分 : 基 本 概 念 及 相 關 資 料 15 甲. 基 本 概 念 城 市 化 16 人 口 流 動 與 戶 籍 制 度 18 三 農 問 題 20 社 會 矛 盾 與 和 諧 社 會 22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24
目 錄 前 言 1 第 一 部 分 : 學 與 教 重 點 3 第 二 部 分 : 基 本 概 念 及 相 關 資 料 15 甲. 基 本 概 念 城 市 化 16 人 口 流 動 與 戶 籍 制 度 18 三 農 問 題 20 社 會 矛 盾 與 和 諧 社 會 22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24 全 方 位 外 交 26 中 國 威 脅 論 與 和 平 發 展 28 綜 合 國 力 30 文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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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13238),,,,,, 3, :,2003, 315330,,,, ( inter2state) ( international),,, 2007 1( 9),115144 Science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115 (), (),,,,,,,,( ) ( ),,,,,, ;,,,;, ;,, (21),,,,,, :,, hegemony,,, 116
World Congress of Partisans of Peace World Peace Council The Social Function of Science 1949 The Freedom of Necessity 19 Scie
1939 1954 1959 John D. Bernal 1901-1971 X 1934 X 1937 Birkbeck College 1945 1949 - Frédéric Joliot-Curie Sage of Science 1920 Ogden's Bookshop [Goldsmith 1980, p. 27] 1900-1958 World Congress of Partis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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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论 内 部 辅 导 资 料 1 申 论 真 题 题 本 主 讲 教 师 : 钟 君 博 士 1 目 录 2011 年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申 论 试 卷 ( 副 省 级 )... 1 2011 年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申 论 试 卷 ( 地 市 )... 6 2010 年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申 论
C. 砂 层 和 砾 石 层 D. 树 皮 覆 盖 层 和 砾 石 层 3. 雨 水 花 园 的 核 心 功 能 是 A. 提 供 园 林 观 赏 景 观 B. 保 护 生 物 的 多 样 性 C. 控 制 雨 洪 和 利 用 雨 水 D. 调 节 局 地 小 气 候 甘 肃 国 际 机 场 ( 图
绝 密 启 封 并 使 用 完 毕 前 2015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文 科 综 合 能 力 测 试 本 试 卷 共 16 页,48 题 ( 含 选 考 题 ) 全 卷 满 分 300 分 考 试 用 时 150 分 钟 注 意 事 项 : 祝 考 试 顺 利 1. 答 题 前, 现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填 写 在 试 题 卷 和 答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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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9 2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目 录 1 国 务 院 组 织 机 构... 3 2 综 合 政 务... 4 3 国 民 经 济 管 理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6 4 财 政 金 融 审 计... 9 5 国 土 资 源 能 源... 12 6 农 业 林 业 水 利... 14 7 工 业 交 通... 16 8 商 贸 海 关 旅 游... 17 9 市 场
Untitiled
攀 枝 花 市 西 区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学 习 资 料 汇 编 攀 枝 花 市 西 区 区 委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二 一 四 年 三 月 目 录 一 必 修 篇 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1 中 国 共 产 党 十 八 大 报 告 内 容 解 读 22 中 国 共 产 党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主 要 内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树德中学扩建
成 都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成 教 2008 16 号 签 发 人 : 周 光 荣 成 都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成 都 市 统 筹 城 乡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教 育 专 项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区 ( 市 ) 县 教 育 局 高 新 区 社 会 事 业 局 各 直 属 学 校 : 现 将 成 都 市 统 筹 城 乡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教 育 专 项 工 作 方
参与式民主 301 其实 乌坎村的土地问题由来已久 早在上世纪 90 年代就有村 民因土地问题上访 乌坎热血青年团 也是因土地纠纷成立的 并 且自 2009 年起进行了十多次上访 只是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乌 坎虽然是个人口大村 面积也不小 但是耕地面积并不多 加上填 海造就的耕地 乌坎也只有 60
300 中 国 基 层 民 主 发 展 报 告 2012 乌 坎 事 件 的 启 示 彭 天 宇 2011 年 中 国 发 生 多 起 有 影 响 力 的 公 共 事 件, 在 北 京 大 学 公 民 社 会 研 究 中 心 评 选 的 2011 中 国 公 民 社 会 十 大 事 件 中, 乌 坎 事 件 位 居 榜 首 一 个 村 子 发 生 的 群 体 性 事 件 之 所 以 有 如 此 的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宁 波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纪 要 宁 波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至 29 日 在 市 行 政 会 议 中 心 举 行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王 勇 副 主 任 宋 伟 苏 利 冕 分 别 主 持 三 次 全 体
作者简介:程约汉,男,1945年生,籍贯安徽,生于昆明(系家中独子,无兄弟姊妹)
代 序 吴 丹 江 约 汉 兄 将 多 年 心 血 结 集 成 册 嘱 我 写 序, 我 和 他 曾 有 过 昆 明 市 委 机 关 同 事 的 渊 源, 人 生 易 老, 如 今 二 十 多 年 过 去, 时 间 地 点 环 境 发 生 了 许 多 变 化, 在 这 个 浏 览 迅 猛, 审 美 多 元, 抚 摸 和 欣 赏 纸 质 阅 读 品 日 渐 衰 退 的 时 代, 任 何 图 书 都 存
熟 悉 而 提 出 来 的 但 西 部 开 发 又 不 等 同 于 东 部 的 开 发, 不 仅 是 由 于 社 会 条 件 发 生 了 变 化, 国 家 经 济 体 系 日 益 完 善, 西 部 的 自 然 环 境 有 了 一 定 的 改 善, 更 重 要 的 是 西 部 开 发 是 以 一 种
西 部 欠 发 达 地 区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的 新 战 略 提 要 如 何 开 发 新 的 人 力 资 源 进 步 我 国 西 部 地 区 的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是 人 们 普 遍 关 心 的 题 目, 本 文 从 西 部 地 区 科 技 气 力 提 升 和 公 务 员 进 进 经 济 流 通 领 域 分 析 进 手, 以 为 公 务 员 队 伍 是 欠 发 达 地 区 重 要 的 人
一 高 投 资 背 后 的 政 治 理 性 二 财 政 极 大 化 三 隐 蔽 的 计 算 四 褪 色 的 市 场 第 八 章 官 僚 之 门 一 谁 支 付 信 用? 二 新 经 济 : 官 僚 所 有 制 三 老 鼠 仓 四 官 僚 抽 水 机 第 九 章 迷 途 全 球 化 一 野 蛮 的 力
中 国 : 奇 迹 的 黄 昏 封 面 题 记 主 说, 引 到 永 生, 那 门 是 窄 的, 路 是 小 的, 找 着 的 人 很 少 目 录 第 一 章 飞 向 应 许 之 地 一 改 革 : 阳 光 灿 烂 二 蹒 跚 之 旅 三 后 改 革 时 代 第 二 章 改 革 死 了 第 三 章 新 阶 级, 旧 景 观 一 农 民, 被 隔 离 的 底 层 二 悬 空 的 阶 级 : 塔 吊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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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会!2003 年 年 会!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迪 拜 世 界 银 行 集 团 国 际 复 兴 开 发 银 行 国 际 金 融 公 司 国 际 开 发 协 会 国 际 投 资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J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新 闻 公 告 第 2 号 (C) 2003 年 9 月 23 24 日 世 界 银 行 集 团 总 裁 詹 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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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78 1 GDP 1 1978 11978 2005 2006 2 1978 3 1978 1985 4 3 1985 1993 5 3 1993 7 4 1 GDP 2 GDP GDP 1978 2000 22 GDP 1993 2001 GDP 22001 GDP 10.36% 5.55 4.84-0.04 2004 GDP 16.98% 9.3 6.53 1.15 2005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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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 韓 美 軍 議 題 與 中 國 立 場 之 研 究 第 二 章 朝 鮮 半 島 安 全 情 勢 1989 年 2 月 美 蘇 領 導 人 在 馬 爾 他 高 峰 會 中, 正 式 宣 告 雙 方 關 係 全 面 和 解, 冷 戰 隨 之 結 束 由 於 美 蘇 和 解 牽 動 中 美 蘇 三 角 關 係 變 化, 中 國 不 再 居 於 制 衡 蘇 聯 的 有 利 位 置, 對 亞 洲 局 勢
[万历十五年]增订纪念本精编
1 目 录 自 序... 1 第 一 章 万 历 皇 帝... 5 第 二 章 首 辅 申 时 行... 32 第 三 章 世 间 已 无 张 居 正... 52 第 四 章 活 着 的 祖 宗... 72 第 五 章 海 瑞 古 怪 的 模 范 官 僚... 87 第 六 章 戚 继 光 孤 独 的 将 领... 106 第 七 章 李 贽 自 相 冲 突 的 哲 学 家... 129 附 录 一...
目 党 建 研 究 录 059 提 高 党 执 成 效 : 探 索 挑 战 与 策 纪 强 治 与 法 研 究 065 土 地 换 保 障 : 总 体 现 状 及 区 域 差 异 ( ) 张 新 文 杜 春 林 071 审 法 官 责 任 制 论 逻 辑 与 制 度 设 计 石 东
目 录 纪 念 邓 小 平 诞 辰 110 周 年 005 邓 小 平 扶 贫 开 发 贡 献 文 建 龙 011 邓 小 平 解 决 领 土 问 题 战 略 思 考 及 当 代 价 值 刘 海 潮 哲 研 究 017 自 由 与 制 度 : 马 克 思 解 释 历 史 二 维 向 度 赵 峰 022 麦 克 斯 阿 德 勒 马 克 思 哲 观 探 析 孟 飞 026 近 年 来 历 史 虚 无 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