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大仁科大四技二專單獨招生簡章
|
|
|
- 矮话 程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本 招 生 簡 章 經 105 年 03 月 11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 本 項 招 生 只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大 仁 大 愛 普 世 價 值 橘 色 關 懷 綠 色 永 續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本 會 會 址 :90741 屏 東 縣 鹽 埔 鄉 維 新 路 20 號 單 獨 招 生 資 訊 網 : 電 話 :(08) 轉 ( 教 務 處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電 話 :(08) (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2 目 錄 壹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3 貳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4 參 招 生 系 ( 組 ) 簡 介... 5 肆 報 名 資 格... 7 伍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地 點... 9 陸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說 明 及 通 信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9 柒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捌 考 試 科 目 與 計 分 玖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拾 分 發 方 式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拾 貳 放 榜 ( 網 路 查 榜 ) 拾 參 錄 取 報 到 拾 肆 註 冊 繳 費 拾 伍 交 通 車 接 送 服 務 拾 陸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一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附 件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列 表 附 件 三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附 件 四 通 信 報 名 流 程 及 說 明 附 件 五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證 明 書 附 件 六 通 信 網 路 報 名 信 封 ( 封 面 ) 附 件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附 件 八 委 託 書 附 件 九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附 件 十 考 生 申 訴 表 附 件 十 一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附 件 十 二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圖 附 件 十 三 進 修 部 四 技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樣 式
3 招 生 方 式 諮 詢 招 生 部 別 招 生 專 線 電 話 進 修 部 四 技 ( 夜 間 上 課 ) [email protected] 招 生 系 別 諮 詢 系 ( 科 ) 別 名 稱 電 話 環 境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分 機 3041 [email protected] 消 防 安 全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分 機 3042 [email protected] 資 訊 應 用 與 管 理 系 分 機 3401 [email protected]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分 機 3201 [email protected]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系 分 機 3612 [email protected] 餐 旅 管 理 系 分 機 3800 [email protected] 觀 光 事 業 系 分 機 3701 [email protected] 時 尚 美 容 應 用 系 分 機 3721 [email protected] 社 會 工 作 系 分 機 4201 [email protected]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獎 學 金 凡 以 本 校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管 道 入 學 新 生, 發 給 入 學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3,000 元, 本 項 獎 學 金 於 第 一 學 期 發 給 ( 本 項 獎 學 金 不 得 與 本 要 點 之 其 他 獎 學 金 重 複 請 領 ) 2
4 壹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地 點 備 註 通 信 網 路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即 日 起 至 ( 星 期 二 ) ( 星 期 五 ) 至 ( 星 期 六 ) 1. 通 信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8 月 3 日 2. 通 信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9~10 頁 逾 期 請 辦 理 現 場 報 名 行 政 大 樓 暨 圖 資 資 訊 館 1 樓 A106 上 午 9:00~ 下 午 16:00 成 績 查 詢 ( 星 期 四 )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網 頁 1. 本 項 招 生 不 寄 發 成 績 單 2. 當 日 上 午 11:00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成 績 複 查 ( 星 期 四 ) 放 榜 ( 網 路 查 榜 ) ( 星 期 五 )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網 頁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網 頁 傳 真 複 查 至 下 午 15:00 前 截 止 ; 逾 期 不 受 理, 考 生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1. 當 日 中 午 12:00 開 放 網 路 查 榜 2. 相 關 問 題 請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9:00 至 下 午 15:00 撥 打 ~62 正 取 生 報 到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上 午 09:30~ 上 午 11:00 備 取 生 報 到 遞 補 ( 星 期 六 ) 本 校 活 動 中 心 1. 報 到 時 間 上 午 10:30~11:00 2. 遞 補 分 發 時 間 上 午 11:30~12:30 錄 取 生 註 冊 ( 星 期 六 ) 前 1. 註 冊 繳 費 方 式 與 地 點 請 詳 閱 註 冊 須 知 2.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08)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網 址 : 注 意 : 本 日 程 表 若 有 異 動, 以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為 準 ( 查 詢 網 址 3
5 貳 招 生 系 ( 組 ) 別 及 名 額 一 進 修 部 四 技 (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 代 碼 系 ( 科 ) 別 名 稱 一 般 名 額 原 住 民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名 額 上 課 時 間 修 業 年 限 授 予 學 位 F149 環 境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F150 消 防 安 全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F146 資 訊 應 用 與 管 理 系 F119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F111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系 F115 餐 旅 管 理 系 F125 觀 光 事 業 系 F121 社 會 工 作 系 週 ㄧ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為 原 則 ( 部 分 課 程 於 週 六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授 課 ) 四 年 修 畢 規 定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F138 時 尚 美 容 應 用 系 週 ㄧ( 上 課 時 間 上 午 08:30 至 晚 上 21:50)( 部 分 課 程 於 週 六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授 課 ) 合 計 收 費 標 準 依 105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訂 定 遠 距 教 學 每 學 期 需 至 少 到 校 5 次 面 授 4
6 參 招 生 系 ( 組 ) 簡 介 系 ( 科 ) 別 名 稱 環 境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消 防 安 全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資 訊 應 用 與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教 育 理 念 與 特 色 本 系 以 增 進 技 職 教 育 品 質, 培 育 優 秀 之 環 境 工 程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專 業 人 才 為 目 標 訓 練 學 生 具 備 環 境 管 理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的 知 識 技 能 及 各 種 作 業 環 境 檢 測 分 析 之 專 長, 並 因 應 社 會 環 境 之 變 遷, 加 強 人 文 通 識 外 語 及 資 訊 課 程 能 力 為 各 界 所 用 本 系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方 向 如 下 : 1. 就 學 期 間 : 直 接 報 考 乙 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技 術 士 消 防 設 備 士 及 乙 級 下 水 道 污 水 檢 測 技 術 士 等 環 境 相 關 證 照 畢 業 即 可 取 得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證 照 2. 就 業 : 可 直 接 報 考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甲 乙 級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技 術 士 甲 乙 級 水 污 染 防 治 技 術 士 甲 乙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士 甲 級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技 術 士 ; 甲 級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技 術 士 ; 甲 乙 級 化 學 性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技 術 士 ; 甲 乙 級 物 理 性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技 術 士 ; 消 防 設 備 師 ;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及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等 考 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證 照, 擔 任 事 業 單 位 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 畢 業 後 可 應 聘 各 類 別 公 司 環 安 部 門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營 造 公 司 消 防 專 業 器 材 公 司 等 相 關 行 業 之 工 程 師 3. 國 內 進 修 : 可 至 大 專 院 校 環 境 勞 安 消 防 產 業 安 全 防 災 相 關 等 研 究 所 進 修 4. 國 外 進 修 : 日 本 歐 美 環 境 安 全 職 業 安 全 防 災 相 關 等 相 關 行 業 與 學 校 深 造 與 技 能 研 習 本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設 計 包 含 消 防 土 木 建 築 機 械 化 工 電 機 電 子 資 訊 等 基 礎 知 識 與 專 業 技 能, 如 保 險 服 務 災 害 防 救 公 共 安 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等 業 界 所 需 之 專 業 領 域 知 識 ; 取 得 證 照 消 防 設 備 師 ( 士 )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消 防 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輔 導 自 行 創 業 從 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監 造 裝 置 檢 修 等 本 系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方 向 如 下 : 1. 就 學 期 間 : 直 接 報 考 消 防 設 備 士 乙 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技 術 士 防 火 管 理 人 等 2. 就 業 : 考 取 消 防 設 備 師 士 專 業 證 照 後, 自 行 創 業 從 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計 監 造 裝 置 檢 修 等 工 作 ; 通 過 警 察 特 考 或 公 職 考 試 至 政 府 消 防 機 關 擔 任 公 職 消 防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 考 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證 照, 擔 任 事 業 單 位 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 畢 業 後 應 聘 為 保 險 公 司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營 造 公 司 消 防 專 業 器 材 公 司 等 相 關 行 業 之 消 防 專 業 人 員 或 工 務 工 程 師 3. 國 內 進 修 : 可 至 大 專 院 校 消 防 產 業 安 全 防 災 相 關 等 研 究 所 進 修 4. 國 外 進 修 : 日 本 歐 美 消 防 安 全 產 業 安 全 防 災 相 關 等 相 關 行 業 與 學 校 深 造 與 技 能 研 習 本 系 以 培 養 資 訊 管 理 與 應 用 人 才 為 目 標, 使 其 具 備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商 業 與 知 識, 期 使 學 生 能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於 工 商 企 業 管 理 上, 強 化 行 動 商 務 數 位 內 容, 雲 端 計 算 等 多 元 系 統 之 應 用 學 生 畢 業 後 能 夠 從 事 如 下 的 工 作 : 1. 政 府 機 關 : 資 訊 室 人 員 行 政 人 員 電 子 資 料 管 理 人 員 等 工 作 2. 金 融 機 構 : 資 訊 室 人 員 櫃 檯 人 員 金 融 資 料 分 析 人 員 電 子 資 料 管 理 人 員 等 工 作 3. 一 般 企 業 : 資 訊 系 統 設 計 師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師 多 媒 體 設 計 師 網 頁 設 計 師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設 計 與 管 理 師 電 腦 網 路 維 護 工 程 施 會 計 行 銷 業 務 行 政 人 員 等 工 作 本 系 旨 在 培 養 中 高 層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之 專 業 人 才 秉 持 技 術 實 務 與 理 論 並 重 原 則, 輔 以 多 項 技 能 ( 資 訊 外 語 能 力 ), 同 時 注 重 人 格 養 成 教 育 本 系 畢 業 生 可 從 事 : 1. 流 通 產 業 的 專 業 管 理 人 員 ( 店 長 管 理 幹 部 ) 2. 連 鎖 企 業 量 販 店 等 專 業 管 理 人 員 3. 一 般 企 業 行 銷 企 劃 專 業 人 員 4. 國 際 企 業 物 流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5. 網 路 行 銷 及 相 關 物 流 專 業 人 員 6. 報 考 公 職 或 管 理 類 相 關 科 系 研 究 所 5
7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觀 光 事 業 系 時 尚 美 容 應 用 系 社 會 工 作 系 21 世 紀 是 休 閒 產 業 興 盛 的 世 紀, 本 系 以 培 育 具 有 休 閒 管 理 社 會 服 務 等 實 用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之 管 理 人 才 為 目 標 課 程 規 劃 有 運 動 管 理 與 休 閒 管 理 二 模 組 課 程, 課 程 並 注 重 以 理 論 與 實 務 課 程 相 互 結 合, 以 培 育 符 合 時 代 適 切 性 與 必 要 性 的 專 業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人 才 本 系 學 生 的 就 業 方 向 如 下 : 1. 具 活 動 企 劃 旅 遊 解 說 農 場 民 宿 育 樂 園 區 等 休 閒 產 業 人 才 2. 具 運 動 賽 會 活 動 運 動 顧 問 運 動 場 館 運 動 商 品 行 銷 運 動 俱 樂 部 等 運 動 產 業 人 才 3. 具 探 索 教 育 健 康 管 理 韻 律 舞 蹈 運 動 健 身 水 域 運 動 等 指 導 員, 以 及 運 動 單 項 教 練 與 裁 判 體 育 教 師 救 生 員 等 休 閒 與 運 動 專 業 指 導 人 員 ( 師 ) 本 系 除 強 調 基 本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之 訓 練 外, 更 重 視 管 理 相 關 概 念 之 培 養, 以 培 育 成 為 中 階 管 理 幹 部 之 基 礎 能 力 多 元 化 專 業 人 才 的 訓 練, 提 升 師 資 實 務 經 驗, 建 立 產 業 合 作 關 係, 完 善 適 切 的 課 程 規 劃, 專 業 實 習 場 所 之 建 置 等, 為 本 系 未 來 主 要 特 色 之 發 展 方 向 1. 本 系 教 學 設 施 完 善, 建 置 米 其 林 廚 藝 大 樓 飲 品 調 製 暨 研 發 中 心 實 習 旅 館 以 及 實 習 餐 廳, 專 業 教 室 達 20 間 2. 本 系 師 資 陣 容 堅 強, 專 任 師 資 35 位, 大 多 具 有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與 國 內 外 專 業 證 照 3. 本 系 依 專 業 導 向 進 行 課 程 設 計, 包 括 中 西 廚 藝 學 程, 烘 焙 廚 藝 學 程, 飲 品 調 製 學 程 以 及 旅 館 實 務 學 程 四 大 主 軸,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學 習 之 選 擇 4. 本 系 學 生 須 於 業 界 實 習 一 年, 實 習 地 點 包 括 國 內 各 地 知 名 企 業, 更 提 供 海 外 實 習 機 會, 包 括 新 加 坡 澳 洲 日 本 等 地 5. 本 系 引 進 業 界 師 資 協 同 教 學, 獲 企 業 贊 助 辦 理 技 藝 競 賽 與 研 習 活 動 另 成 立 餐 旅 教 育 訓 練 暨 產 學 研 發 中 心, 與 企 業 簽 訂 策 略 聯 盟,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就 業 以 及 產 學 合 作 之 機 制 6. 本 系 學 生 成 就 包 括 專 業 證 照 考 取 國 際 競 賽 獲 獎 職 場 業 主 肯 定 職 涯 發 展 有 成 以 及 達 成 創 業 夢 想, 展 現 餐 旅 人 應 有 之 特 質 技 術 知 識 與 能 力 本 系 特 色 : 1. 培 養 旅 運 經 營 管 理 觀 光 活 動 規 劃 與 綠 色 觀 光 永 續 經 營 人 才, 學 生 畢 業 後 可 從 事 旅 行 航 空 餐 飲 飯 店 休 閒 遊 憩 等 行 業, 符 合 就 業 市 場 之 人 力 需 求 2. 本 系 教 師 均 有 業 界 實 務 經 驗 及 專 業 證 照, 在 教 學 輔 導 管 理 均 能 結 合 產 業 界 需 求, 並 透 過 業 師 協 同 教 學, 增 進 學 生 專 業 職 能 3. 具 備 完 善 之 實 習 制 度, 讓 學 生 至 海 內 外 實 習 一 年, 充 實 實 務 經 驗, 並 與 企 業 簽 訂 合 作 聯 盟,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使 學 生 畢 業 後 能 立 即 就 業, 歷 年 學 生 就 業 率 達 90% 以 上 4. 具 有 完 善 之 輔 導 機 制, 每 位 學 生 均 具 備 至 少 三 種 專 業 證 照,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5. 提 供 跨 領 域 學 習 機 會, 與 其 他 系 科 合 作, 協 助 學 習 第 二 專 長, 並 可 擴 大 學 習 視 野 6. 遴 選 學 生 至 國 外 研 習, 並 招 收 國 際 學 生, 提 升 國 際 視 野 1. 本 系 主 要 以 培 育 學 生 運 用 創 新 時 尚 文 化 生 活 與 健 康 五 大 元 素 引 領 時 尚 潮 流 2. 配 合 產 學 合 作 實 務 實 習 與 證 照 考 試 輔 導, 加 強 學 生 的 實 務 技 能 操 作 3. 藉 由 專 業 技 能 學 習 與 專 題 研 究 創 作, 使 其 將 專 業 技 能 落 實 於 實 務 演 練 中, 並 配 合 國 內 外 相 關 產 業 人 才 之 需 求, 積 極 培 養 全 方 位 創 新 專 業 設 計 師 人 才 4. 積 極 鼓 勵 並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國 內 外 證 照 檢 定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專 利 以 及 國 際 發 明 展, 進 而 提 昇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競 爭 力 5. 培 育 學 生 考 取 碩 士 班 並 成 為 中 高 階 專 業 研 發 人 員 與 設 計 師 本 系 秉 持 濟 弱 扶 傾 的 精 神, 培 育 濟 世 為 懷 的 專 業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以 服 務 人 群 為 終 身 職 志 目 前 本 系 設 置 多 間 專 業 社 工 模 擬 教 室 並 禮 聘 前 高 雄 市 社 工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高 雄 市 凱 旋 醫 院 社 會 工 作 室 主 任 及 資 深 業 界 講 師 群 於 本 系 長 期 任 教 透 過 紮 實 的 教 學 與 帶 領 學 生 實 地 實 習, 本 系 將 培 養 學 生 成 為 專 業 的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 師 ) 學 生 畢 業 後 可 從 事 的 工 作 如 下 : 1. 政 府 社 會 局 處 公 務 人 員 ( 社 會 行 政 類 ) 2.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非 營 利 組 織 及 醫 院 之 社 工 人 員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之 就 服 員 長 期 照 護 照 顧 服 務 員 之 督 導 6
8 肆 報 名 資 格 凡 具 備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以 報 考 本 校 日 間 部 四 技 :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三 教 育 部 核 定 綜 合 高 中 辦 理 學 校 接 受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畢 業,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註 明 有 綜 合 高 中 ( 部 ) 12 者 四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五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六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七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職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書 者 八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取 得 在 臺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歷 ( 力 )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者 九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參 加 : ( 一 ) 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肄 業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重 讀 )2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 1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高 級 中 學 肄 業 考 生 符 合 前 項 第 1 2 款 規 定 者 或 符 合 第 3 款 規 定 滿 1 年 者 ( 三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曾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修 習 同 一 類 別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達 600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證 明 文 件 者 ( 四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五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六 )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資 格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須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 七 )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 八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 1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九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 十 ) 曾 參 加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7
9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十 一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40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者 ( 十 二 ) 年 滿 22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4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 十 三 )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專 案 審 議 通 過 者 ( 十 四 ) 於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經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專 案 審 議 通 過 者, 僅 得 登 記 同 意 受 理 本 條 款 之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為 志 願 ( 十 五 )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在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或 曾 在 學 校 機 關 主 辦 之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3 個 月 以 上 結 業, 持 有 證 明 書 受 訓 時 間 均 自 畢 ( 結 ) 業 後 起 算 :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普 通 科 畢 業, 或 高 級 中 學 資 賦 優 異 考 生,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2.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3.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4. 師 範 學 校 ( 包 括 特 別 師 範 科 ) 畢 業 者 5.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書 者 6.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23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者 7.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取 得 在 臺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者 8.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9.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及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預 備 學 生 班 及 空 軍 幼 年 學 生 班 畢 業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須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10.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者 11.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包 括 在 臺 依 法 退 伍 復 員 或 解 除 召 集 之 軍 人, 以 及 在 臺 假 退 ( 除 ) 役 軍 官 暨 曾 在 營 服 役 滿 5 年 以 上 之 停 ( 除 ) 役 士 兵, 及 在 營 官 兵 ( 須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參 加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國 防 部 核 發 之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2)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舉 辦 之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3)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高 級 中 學 程 度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8
10 伍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一 報 名 方 式 : 採 網 路 報 名 通 信 報 名 及 現 場 報 名 三 種 方 式 ( 考 生 擇 一 方 式 報 名 ) 二 報 名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 項 目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通 信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即 日 起 至 ( 星 期 三 ) 止 現 場 報 名 ( 星 期 五 ) 至 ( 星 期 六 ) ( 星 期 三 )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下 午 17:00 止 平 台 上 午 9:00 下 午 16:00 行 政 大 樓 暨 圖 書 資 訊 館 1 樓 A106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郵 戳 為 憑 ) 陸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說 明 及 通 信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本 項 招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一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說 明 : ( 一 ) 受 理 網 路 報 名 :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依 照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詳 見 附 件 三, 第 17 頁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後, 再 郵 寄 資 料 ( 二 ) 報 名 網 址 : 請 至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a15.tajen.edu.tw/bin/home.php) 網 站, 點 選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入 學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圖 示, 即 可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 三 ) 操 作 步 驟 : 步 驟 一 : 填 寫 報 名 表 說 明 :1. 請 進 入 招 生 系 統 點 選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入 學 網 路 報 名 表 輸 入 依 畫 面 說 明 填 寫 資 料 2.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確 認 無 誤 後 請 按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頁 面 上 將 會 顯 示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再 點 選 確 定 3.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不 得 再 修 改, 若 不 慎 將 基 本 資 料 輸 入 錯 誤, 請 傳 真 至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更 改 (08) ; 另 報 名 系 別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改 步 驟 二 :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信 封 袋 封 面 說 明 :1. 電 腦 作 業 系 統 需 為 windows 系 統, 若 無 法 列 印 請 洽 (08) 轉 報 名 表 : 以 A4 紙 列 印, 貼 妥 報 考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請 整 齊 浮 貼 ) 3. 報 名 信 封 袋 封 面 : 以 A4 紙 列 印,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B4 型 信 封 上 步 驟 三 :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說 明 :1.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表 件, 請 詳 閱 (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第 9 頁 ), 並 請 備 齊 應 繳 資 料 裝 入 郵 寄 信 封,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90741 屏 東 縣 鹽 埔 鄉 維 新 路 20 號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2.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期 限 : 即 日 起 至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9
11 二 通 信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程 序 及 郵 寄 資 料,( 請 考 生 備 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B4 大 小 一 個, 及 下 列 資 料 ) (1) 通 信 報 名 流 程 及 說 明, 請 參 閱 附 件 四 ( 第 17 頁 ) (2) 報 名 表 ( 須 於 考 生 簽 名 欄 簽 名 及 浮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附 件 一, 第 14 頁 ) (3)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無 須 加 蓋 學 校 或 單 位 印 信 ( 影 本 不 予 發 還 ), 但 須 清 晰 可 見 畢 業 日 期 或 發 證 日 期, 日 期 模 糊 不 清 者, 視 同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 (4)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5) 高 中 職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單 ( 需 含 畢 業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 影 本 (6)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列 表, 詳 見 簡 章 附 件 二, 第 15 頁 ( 二 ) 請 將 以 上 各 項 資 料 依 序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裝 入 已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之 B4 信 封 內, 於 通 信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90741 屏 東 縣 鹽 埔 鄉 維 新 路 20 號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四 技 暨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二 專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請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件 六, 第 19 頁, 填 寫 後 貼 於 寄 件 信 封 上 ) ( 三 ) 報 名 資 料 未 於 通 信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寄 出, 或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全, 導 致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四 ) 請 考 生 於 寄 出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保 留 掛 號 存 根 以 便 備 查 後, 並 於 報 名 後 四 日 撥 打 電 話 確 認, 請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15:00 撥 打 # 各 考 生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柒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報 名 需 攜 帶 資 料 依 序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 免 繳 報 名 費 一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第 14 頁 ): 需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於 考 生 簽 欄 處 親 自 簽 名, 及 浮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若 報 名 表 內 容 與 所 繳 驗 證 件 不 符,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二 繳 交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正 本 繳 驗 後 歸 還 : ( 一 )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無 須 加 蓋 學 校 或 單 位 印 信 ( 影 本 不 予 發 還 ), 但 須 清 晰 可 見 畢 業 日 期 或 發 證 日 期, 日 期 模 糊 不 清 者, 視 同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 二 ) 高 中 職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暑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畢 ( 結 ) 業 證 書 者, 得 同 意 填 妥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證 明 書 ( 附 件 五, 第 18 頁 ) 先 行 報 名, 惟 歷 年 成 績 總 平 均 以 60 分 計 但 若 分 發 當 日 仍 無 法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須 參 加 補 分 發 三 繳 交 高 中 職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單 ( 需 含 畢 業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 影 本 ( 本 項 成 績 占 總 分 100%): ( 一 ) 未 繳 交 高 中 職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 需 含 畢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60 分 計 ( 二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60 分 計 ( 三 ) 畢 業 學 業 總 平 均 不 足 60 分 者 以 60 分 計 四 繳 交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 未 參 加 統 測 者 免 交 ) 五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證 明, 請 詳 閱 簡 章 附 件 二 ( 第 15 頁,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列 表 ) 10
12 捌 考 試 科 目 與 計 分 報 考 系 別 所 有 招 生 系 科 計 分 類 別 歷 年 成 績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統 測 成 績 科 目 高 中 職 歷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單 證 明 文 件 統 測 國 文 成 績 配 分 比 例 100% 加 分 加 分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書 面 審 查 分 項 成 績 項 目 評 分 說 明 最 高 成 績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證 明 每 一 職 務 每 學 期 0.5 分 2 分 擔 任 社 團 幹 部 證 明 每 一 職 務 每 學 期 0.5 分 2 分 乙 級 證 照 或 英 檢 證 照 每 張 10 分 不 限 丙 級 證 照 每 張 2 分 不 限 高 中 職 參 加 縣 級 以 上 比 賽 前 三 名 證 明 每 張 3 分 不 限 其 他 加 分 證 明 ( 例 如 讀 書 計 畫 ) 10 分 玖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 本 次 招 生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實 得 總 分 = 高 中 職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100%+ 統 測 國 文 成 績 *0.1+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2. 本 項 招 生 不 寄 發 成 績 單 於 8 月 11 日 上 午 11:00 開 放 成 績 查 詢, 請 考 生 自 行 至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網 站 查 詢 拾 分 發 方 式 本 次 招 生 先 依 考 生 志 願 序, 再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分 發 同 分 參 酌 科 目 依 序 為 高 中 職 歷 年 學 業 平 均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統 測 國 文 成 績, 若 三 科 成 績 皆 相 同 時 則 同 時 錄 取 11
13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一 複 查 時 間 地 點 :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成 績 複 查 地 點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5:00 前 截 止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網 頁 二 複 查 方 式 : ( 一 ) 一 律 傳 真 複 查 成 績, 考 生 對 各 項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各 項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費 用 每 一 科 目 100 元 ( 二 ) 複 查 成 績 限 於 上 述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內, 將 複 查 費 郵 政 匯 票 收 據 ( 以 郵 政 劃 撥 方 式 劃 撥 帳 號 : , 戶 名 :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將 收 據 ( 請 寫 上 姓 名 )) 與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附 件 七, 第 20 頁 ), 一 併 傳 真 至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複 查, 傳 真 電 話 : , 逾 期 或 資 料 不 齊 者, 概 不 受 理 拾 貳 放 榜 ( 網 路 查 榜 ) 一 公 告 時 間 地 點 : 公 告 時 間 公 告 地 點 105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開 放 網 路 查 榜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網 頁 二 錄 取 名 單 依 上 述 日 期 及 時 間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本 會 不 另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請 考 生 務 必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並 於 8 月 13 日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三 本 項 招 生 凡 依 志 願 序 未 正 取 者, 皆 列 為 備 取 生 備 取 生 ( 含 放 棄 正 取 報 到 考 生 ) 於 8 月 13 日 上 午 10:30~11:00 報 到, 於 上 午 11:30~12:30 統 一 辦 理 遞 補 分 發 拾 參 錄 取 報 到 一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 類 別 時 間 地 點 正 取 生 報 到 ( 星 期 六 ) 上 午 09 時 30 分 至 上 午 11 時 00 分 報 到 時 間 : ( 星 期 六 ) 上 午 10 時 30 分 至 上 午 11 時 00 分 備 取 生 遞 補 分 發 時 間 : ( 星 期 六 ) 上 午 11 時 30 分 至 上 午 12 時 30 分 本 校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二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公 告 於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網 頁, 請 考 生 提 早 到 校 報 到,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三 報 到 時 應 攜 帶 (1) 成 績 單 ( 報 到 時 領 取 )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若 考 生 不 能 親 自 辦 理 分 發 報 到 者,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但 須 有 該 考 生 之 委 託 新 生 報 到 委 託 書 ( 附 件 八, 第 22 頁 ), 同 時 應 攜 (1) 成 績 單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未 具 委 託 書 或 委 託 書 未 簽 章 者, 視 同 棄 權 ; 被 委 託 人 逾 時 亦 以 棄 權 論 處,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學 歷 證 件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皆 需 正 本 ( 修 業 證 明 書 須 附 成 績 單 ), 持 影 印 本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12
14 印 信 或 國 內 學 校 畢 業 之 英 文 版 畢 業 證 書 者 不 予 採 認 四 未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列 為 備 取 生,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後, 各 系 若 有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於 現 場 分 發 遞 補 缺 額 六 備 取 生 必 須 按 規 定 時 間 (105 年 8 月 13 日 上 午 10:30 開 始 報 到 ) 依 成 績 順 序 辦 理 分 發 遞 補, 若 逾 時 未 報 到, 致 喪 失 備 取 生 資 格 時,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分 發 七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八 考 生 不 得 重 複 兩 所 學 校 之 錄 取 報 到 九 如 經 本 校 錄 取 且 依 程 序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所 繳 交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須 於 本 校 陳 報 教 育 部 新 生 名 冊 後 方 得 領 回 ( 約 11 月 初 ) 拾 肆 註 冊 繳 費 一 錄 取 新 生 須 於 105 年 8 月 20 日 ( 星 期 六 ) 前 完 成 繳 費 註 冊 二 繳 費 方 式 及 註 冊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註 冊 須 知 三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拾 伍 交 通 車 接 送 服 務 一 本 校 於 8 月 13 日 考 生 報 到 當 天 提 供 交 通 車 接 送 服 務, 請 考 生 踴 躍 搭 乘 二 預 定 交 通 車 服 務 時 間 如 下 : ( 一 )8:30 9:30 10:30 於 屏 東 火 車 站 左 前 方 300 公 尺 媽 祖 廟 前 發 車 到 本 校 ( 二 )10:00 11:30 13:00 自 本 校 開 車 到 屏 東 火 車 站 拾 陸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完 成 本 會 報 名 程 序 後 即 同 意 本 會 因 成 績 計 算 作 業 需 要, 經 由 光 碟 片 轉 檔 傳 遞 方 式 由 本 會 取 得 考 生 之 身 分 基 本 資 料, 作 為 本 會 考 生 身 分 認 定 與 成 績 計 算 作 業 運 用 二 本 會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系 為 考 生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範 圍 以 本 會 報 名 表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資 料 使 用 之 期 間 由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至 考 生 資 料 轉 入 本 校 完 成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止, 相 關 料 並 由 本 會 保 存 一 年 後 銷 毀, 但 若 有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者, 並 延 長 保 存 至 考 生 申 訴 作 業 完 成 後 進 行 銷 毀 三 本 會 蒐 集 之 考 生 資 料, 因 招 生 統 計 與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需 要, 於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會 進 行 使 用, 使 用 範 圍 亦 以 前 項 規 定 為 限 四 考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惟 考 量 招 生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考 生 報 名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提 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件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採 認,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考 生 若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本 會 將 無 法 進 行 考 生 之 分 發 作 業,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五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13
15 六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如 有 認 為 不 公 且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時, 可 於 三 日 內 提 出 申 訴, 相 關 辦 法 ( 附 件 九, 第 22 頁 ) 七 在 登 記 分 發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注 意 本 會 網 站 電 視 臺 或 收 聽 廣 播 電 台 統 一 發 布 之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八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若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仍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會 緊 急 處 理 小 組 研 議 方 案, 經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或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作 成 決 議, 並 陳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施 行 之 14
16 附 件 一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姓 名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家 ) ( 手 機 ) 通 訊 地 址 戶 籍 地 址 緊 急 聯 絡 人 報 名 資 格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一 般 學 歷 學 校 科 年 月 畢 業 同 等 學 歷 項 報 考 系 別 ( 系 別 代 碼 詳 見 簡 章 第 4 頁 ) 學 校 科 年 月 五 專 年 級 肄 業 學 校 科 年 月 高 職 年 級 肄 業 年 月 日 考 試 及 格 年 月 日 級 技 術 士 證 合 格 畢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成 績 總 平 均 第 1 志 願 : 代 碼 系 1. 就 讀 系 別 以 分 發 結 果 為 準, 本 會 將 依 志 願 序 進 行 分 發 2. 若 未 依 第 一 志 願 錄 取 者, 備 取 生 統 一 遞 補 分 發 時 間 上 午 11:30~12:30 本 項 以 下 所 有 資 料 考 生 不 用 填 寫 1.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證 明 ( 每 一 職 務 每 學 期 0.5 分 最 高 2 分 ) 2. 擔 任 社 團 幹 部 證 明 ( 每 一 職 務 每 學 期 0.5 分 最 高 2 分 ) 3. 乙 級 證 照 或 英 檢 證 照 ( 每 張 10 分 ) 4. 丙 級 證 照 ( 每 張 2 分 ) 5. 高 中 職 參 加 縣 級 以 上 比 賽 前 三 名 證 明 ( 每 張 3 分 ) 6. 其 他 加 分 證 明 ( 例 如 讀 書 計 畫 )(10 分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浮 貼 欄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欄 本 表 確 係 本 人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資 格 完 成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如 有 不 實 之 處, 願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之 處 分 本 人 於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時, 已 詳 細 閱 讀 招 生 簡 章 第 13 頁 注 意 事 項 有 關 貴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對 向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貴 會 對 於 本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7. 統 測 國 文 成 績 *0.1( 最 高 10 分 ) 總 計 分 數 : 考 生 簽 名 : 分 分 大 仁 推 薦 學 生 校 外 推 薦 人 審 驗 程 序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電 話 學 號 大 仁 推 電 話 電 話 薦 師 長 ( 一 ) 證 件 核 驗 : 負 責 人 簽 章 ( 二 ) 複 核 : 負 責 人 簽 章 15
17 附 件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列 表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列 表 (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於 後 ) 項 目 名 稱 件 數 1. 班 級 幹 部 2. 社 團 幹 部 3. 乙 級 證 照 或 英 檢 證 照 4. 丙 級 證 照 5. 高 中 職 參 加 縣 級 以 上 比 賽 前 三 名 證 明 6. 其 他 加 分 證 明 ( 例 如 讀 書 計 畫.) 備 註 : 上 述 資 料 屬 實, 若 有 造 假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簽 名 : 16
18 附 件 三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須 知 同 意 否 離 開 招 生 報 名 窗 口 請 仔 細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若 資 格 不 符 請 勿 報 名 若 對 報 考 資 格 方 面 有 疑 慮 時, 請 電 洽 (08) 轉 1530 至 1533 詢 問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請 填 寫 報 考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報 考 系 科 及 志 願, 俾 利 日 後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等 相 關 訊 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學 校 首 頁 學 校 首 頁 未 來 學 生 招 生 專 區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後 登 入 列 印 報 名 文 件 封 面 及 簽 名 請 參 閱 簡 章 內 之 說 明 報 名 時 需 檢 附 之 文 件,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不 接 受 補 繳 )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指 定 應 繳 驗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報 名 電 腦 不 存 在 的 的 特 殊 字 元 請 以 * 號 表 示, 再 於 列 印 的 報 名 表 上 以 紅 筆 註 寫 登 錄 的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送 出 即 不 能 修 改 若 須 造 字 或 有 錯 誤, 請 於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後 以 紅 筆 註 明 或 更 正 請 以 A4 白 紙 列 印 報 名 表 郵 袋 封 面 在 報 名 表 正 表 簽 章 確 認 應 繳 報 名 資 料 裝 入 郵 寄 信 封 報 名 資 料 送 交 後, 即 不 得 更 變 報 名 表 件 不 全 致 未 完 成 報 名 時, 概 由 考 生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資 料 不 予 退 還 凡 有 逾 期 報 名 及 未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者 視 同 未 報 名 完 成 17
19 附 件 四 通 信 報 名 流 程 及 說 明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單 獨 招 生 通 信 報 名 流 程 及 說 明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網 頁 瀏 覽 通 信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同 意 通 信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請 考 生 備 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B4 大 小 ) 一 個, 及 下 列 資 料 : (1) 報 名 表 ( 在 考 生 簽 名 處 簽 名 )( 附 件 一 )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4) 高 中 職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 需 含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 正 本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6)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否 填 寫 報 名 表 資 料 資 料 確 認 是 請 將 以 上 各 項 放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90741 屏 東 縣 鹽 埔 鄉 維 新 路 20 號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四 技 暨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二 專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即 可 ( 請 直 接 列 印 通 信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寫 後 貼 於 寄 件 信 封 上 ) 2.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導 致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及 書 面 資 料 已 完 成 通 信 報 名 手 續 之 考 生, 不 需 要 再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報 名 18
20 附 件 五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證 明 書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證 明 書 報 名 編 號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部 別 學 制 進 修 部 四 技 進 修 專 校 二 專 ( 請 勾 選 ˇ) 就 讀 學 校 原 因 學 校 年 制 科 組 無 法 如 期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件 原 因 : 1. 暑 修 ( 上 期, 截 止 日 : 下 期, 截 止 日 : ) 2. 延 畢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學 位 證 書 ) 日 期 : 3. 其 他 : 證 明 事 項 1. 考 生 參 加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暨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二 專 單 獨 招 生, 因 上 述 原 由,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本 切 結 內 容 闡 述 本 人 已 詳 閱 貴 會 簡 章 中 有 關 報 名 及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規 定, 請 准 予 暫 依 應 屆 畢 業 生 資 格 報 名 本 人 於 登 記 分 發 前 若 未 能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將 自 願 放 棄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及 錄 取 資 格 2. 填 寫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證 明 書 先 行 報 名 者, 高 中 職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以 60 分 計 3.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證 明 書 僅 供 參 加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暨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二 專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時 使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此 致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證 明 學 校 用 印 : ( 請 蓋 畢 業 學 校 教 務 單 位 章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考 生 簽 名 : 備 註 :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證 明 書 為 報 名 資 格 用, 如 於 報 到 時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正 式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者,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9
21 20 附 件 六 通 信 網 路 報 名 信 封 ( 封 面 )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通 信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 請 自 行 黏 貼 於 B4 格 式 報 名 信 封 袋 上 ) 掛 號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屏 東 縣 鹽 埔 鄉 維 新 路 20 號 郵 票 黏 貼 處 報 考 人 : 聯 絡 電 話 : ( ) 詳 細 地 址 :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街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報 名 文 件 ( 請 依 序 整 理, 並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 報 名 表 ( 須 於 考 生 簽 名 欄 簽 名 及 浮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請 勿 郵 寄 正 本 ) 高 中 職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 需 含 畢 業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 影 本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 未 參 加 統 測 者 免 交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如 : 共 份 本 項 招 生 一 律 免 繳 報 名 費 錄 取 報 到 時, 務 必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下 列 各 欄 由 考 生 填 寫, 並 確 實 檢 查 內 容 之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並 以 註 記, 以 利 處 理, 謝 謝!
22 附 件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 105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學 生 姓 名 報 名 編 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歷 年 成 績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統 測 國 文 成 績 原 始 成 績 考 生 簽 章 : 成 績 複 查 回 覆 表 申 請 日 期 : 105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學 生 姓 名 報 名 編 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歷 年 成 績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統 測 國 文 成 績 複 查 後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對 成 績 如 有 質 疑, 請 親 自 詳 填 本 申 請 複 查 表 於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5:00 前, 連 同 複 查 費 郵 政 匯 票 收 據 以 郵 政 劃 撥 方 式 繳 交 ( 劃 撥 帳 號 : , 戶 名 :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將 收 據 ( 請 寫 上 姓 名 ), 傳 真 至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複 查,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者 概 不 受 理 ( 複 查 費 用 每 一 科 目 100 元, 傳 真 電 話 : ) 2. 考 生 請 於 申 請 書 回 覆 表 填 寫 報 名 編 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項 目 及 原 始 成 績, 其 餘 請 勿 填 寫 3.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各 項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21
23 附 件 八 委 託 書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委 託 書 ( 本 表 供 無 法 親 自 參 與 分 發 報 到 手 續 之 考 生 填 寫 ) 考 生, 因 無 法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分 發 報 到 手 續, 茲 由 被 委 託 人 代 為 辦 理, 如 有 任 何 疏 失, 遭 致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考 生 本 人 負 責, 無 任 何 異 議 此 致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委 託 人 姓 名 : ( 簽 章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被 委 託 人 姓 名 : ( 簽 章 )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被 委 託 人 通 訊 地 址 : 被 委 託 人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2
24 附 件 九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第 一 條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四 技 暨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二 專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為 保 障 報 名 考 生 之 權 益,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案 件, 特 成 立 考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申 評 會 ), 並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四 技 暨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二 專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申 訴 主 體 : 凡 報 名 考 生 ( 以 下 簡 稱 申 訴 人 ) 參 加 本 委 員 會 報 到 分 發 相 關 作 業 時, 認 為 有 不 公 且 損 及 其 個 人 權 益, 雖 當 場 循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要 求 處 理 仍 無 法 獲 得 補 救, 得 依 據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向 申 評 會 提 起 申 訴 第 三 條 申 評 會 由 本 委 員 會 之 主 任 委 員 副 主 任 委 員 總 幹 事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2 人 及 本 委 員 會 以 外 公 正 人 士 2 人 組 成 之, 公 正 人 士 一 人 由 主 任 委 員 遴 聘, 一 人 由 申 訴 當 事 人 推 薦, 其 任 期 至 各 該 申 訴 案 結 束 日 止 第 四 條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 一 申 訴 人 參 加 本 委 員 會 招 生, 當 發 生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所 述 申 訴 事 項 時,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次 日 起 三 日 內, 填 寫 報 名 考 生 申 訴 表 後 向 申 評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申 訴 人 未 循 本 辦 法 之 程 序 請 求 補 救 者, 申 評 會 得 以 書 面 駁 回 三 申 訴 人 於 申 評 會 未 作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前, 得 撤 回 其 申 訴 四 申 訴 之 調 查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對 造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五 申 訴 提 起 後, 申 訴 人 就 申 訴 事 件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向 申 評 會 以 外 之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應 即 於 一 週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評 會 申 評 會 獲 知 上 情 後 應 即 中 止 評 議, 俟 中 止 評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評 議 其 間 如 影 響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責 任 概 由 申 訴 人 自 負 六 申 評 會 所 做 出 之 評 議 決 定 書 內 容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項 目 ; 另 外, 對 於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七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依 循 本 會 組 織 系 統, 經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後, 送 達 申 訴 人 八 評 議 效 力 : 評 議 決 定 書 經 完 成 行 政 程 序 後, 申 評 會 應 即 要 求 本 委 員 會 採 行, 本 委 員 會 如 認 為 與 法 規 牴 觸 或 事 實 上 有 窒 礙 難 行 者, 應 即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與 理 由 陳 報 主 任 委 員, 並 通 知 申 評 會, 主 任 委 員 如 認 為 有 理 由 者, 得 移 請 申 評 會 再 議,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五 條 申 評 會 如 有 建 議 補 救 措 施 者,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提 請 本 委 員 會 議 追 認 及 補 救 第 六 條 申 訴 人 及 證 人 如 有 虛 構 事 實 或 偽 造 證 據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申 評 會 即 停 止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駁 回 申 訴, 必 要 時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23
25 附 件 十 考 生 申 訴 表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表 考 生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報 名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事 由 具 體 建 議 申 訴 人 ( 報 名 考 生 ) 證 人 與 考 生 關 係 ( 簽 章 ) ( 簽 章 ) 申 訴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此 致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收 地 址 :90741 屏 東 縣 鹽 埔 鄉 維 新 路 20 號 24
26 附 件 十 一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萬 丹 新 園 東 港 沿 台 27 線 往 北 方 向, 經 海 豐 三 山 國 王 廟 後 再 4.6 公 里, 即 達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鳳 山 大 寮 過 高 屏 大 橋 沿 機 場 外 圍 道 路, 接 台 3 線 往 九 如 方 向, 第 一 個 紅 綠 燈 右 轉 經 香 蕉 研 究 所 沿 本 校 路 標 即 可 抵 達 中 北 部 南 下 下 南 二 高 屏 東 縣 九 如 交 流 道 右 轉 台 3 線 往 九 如 方 向, 第 一 個 紅 綠 燈 左 轉 前 行 接 南 二 高 下 面 平 面 道 路 蘭 花 厥 大 道, 前 行 至 熱 帶 花 果 博 覽 區 前 左 轉 接 台 27 線 左 轉 1km 即 可 抵 達 內 埔 潮 洲 南 二 高 北 上 方 向, 下 長 治 交 流 道 後, 沿 南 二 高 下 平 面 道 路 直 走, 接 台 27 線 右 轉, 即 可 達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搭 乘 台 鐵 搭 台 鐵 幹 線 至 屏 東 站 下 車 再 轉 至 屏 東 客 運 往 鹽 埔 至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搭 乘 高 鐵 搭 高 鐵 至 左 營 站 下 車, 接 國 道 10 號 往 屏 東 方 向, 再 轉 入 國 道 3 號 南 下 於 屏 東 縣 九 如 交 流 道 下, 右 轉 台 3 線 往 九 如 方 向, 第 一 個 紅 綠 燈 左 轉 前 行 接 南 二 高 下 面 平 面 道 路 蘭 花 厥 大 道, 前 行 至 農 業 科 技 園 區 前 左 轉 接 台 27 線 左 轉 1km 即 可 抵 達 25
27 附 件 十 二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圖 26
28 附 件 十 三 進 修 部 四 技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樣 式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仁 大 字 第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生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在 本 校 大 學 部 年 制 ( 系 名 )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准 予 畢 業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之 規 定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此 證 號 校 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核 對 者 : 27
深圳市打通断头路三年行动计划
深 圳 市 清 除 断 头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及 2012 年 片 区 交 通 改 善 实 施 方 案 深 圳 市 交 通 运 输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二 年 七 月 一 背 景 和 目 标 ( 一 ) 背 景 2012 年 深 圳 市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 提 出 继 续 打 通 断 头 完 善 交 通 微 循 环 2012 年 3 月 2 日, 市 交 通 运 输 委 向 市 委
2.1 公 猪 的 引 入 2.1.1 公 猪 健 康 选 择 : 选 择 公 猪 时 必 须 考 虑 其 来 源, 引 进 外 来 公 猪 要 求 从 安 全 系 数 高 的 场 家 选 种 无 特 定 传 染 病, 至 少 半 年 年 确 定 为 无 疫 区, 经 过 抽 血 检 查 合 格 后
1. 场 外 人 工 授 精 站 建 立 要 求 猪 人 工 授 精 关 键 技 术 云 国 兵 段 国 臣 北 京 浩 邦 猪 人 工 授 精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101300 1.1 场 址 选 择 要 求 : 交 通 便 利, 便 于 疾 病 控 制 1.2 场 内 建 设 要 求 : 场 内 建 设 分 为 : 生 产 区 隔 离 区 生 活 区 行 政 管 理 区 ;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AAEC8FDCEE5BABDB5C0D6CEC0EDBDA8C9E8B9E6BBAEBBB7C6C02DBCF2B1BE>
长 江 干 线 十 三 五 航 道 治 理 建 设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简 本 ) 委 托 单 位 : 长 江 航 道 局 评 价 单 位 : 中 交 第 二 航 务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评 价 单 位 : 中 交 第 二 航 务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经 理 ( 副 ): 周 用 华 公 司
地会字〔2014〕XXX号
中 国 地 质 学 会 文 件 地 会 字 2014 38 号 关 于 举 办 中 国 地 质 学 会 2014 年 全 国 青 少 年 地 学 夏 令 营 山 东 省 总 营 的 通 知 各 省 级 地 质 学 会 及 相 关 分 支 机 构, 在 京 各 常 务 理 事 单 位 : 中 国 地 质 学 会 按 照 每 两 年 举 办 一 次 全 国 青 少 年 地 学 夏 令 营 总 营 的 惯
151 152 153 3.9km 2 39,558 17,214 22,344 23,462 1.7 2.3 1.1% 14.1% 69.4% 64.7% 2.5% 21.2%.3% 1.8% 9.5% 17.% 89.1% 8.6% 8.8km 2 41,799 18,767 23,32 18,884 2.2 36.1km 2 83,59 39,762 43,747 32,72.7% 6.5%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组 织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目 录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意 见...3 关 于 建 立 组 织 员 制 度 的 意 见...6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职 教 工 党 支 部 书 记 待 遇 的 意 见...8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2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32303130303430352E646F63>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untitled
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szj1.s92
(1404 1949) : 作 者 : 出版社 : 出版 : 1 ( ),,,,,,,,,,,,,,,,,,,, ( 1404-1949 ),,,,, 1990, 2,,,, ( 1404-1949),,, (1404-1949 ) 1404 1860 460, 1860 1949 90,,,, ( ),,,,,,,, 1860 1949,,,,,,,,,, ( ), 3 :,,,,,,,,,,,,,,,!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年 度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學 系 推 廣 教 育 交 通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計 畫 依 據 : 依 據 大 學 法 26 條, 訂 定 本 計 畫 目 的 : 本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以 提 供 與 交 通 運 輸 專 業 有 關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之 進 修 環 境, 傳 授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工 程
Microsoft Word - hydro_wang_chinese.doc
已 建 水 电 站 大 坝 对 社 会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的 动 力 与 活 力 王 岩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大 坝 安 全 监 察 中 心 摘 要 : 本 文 简 述 了 已 建 水 电 站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持 续 发 展 的 重 要 意 义 和 中 国 水 电 站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近 20 年 努 力 工 作 积 攒 的 业 绩 基 础, 论 述 了 在 科
一、考試宗旨:考選風險管理人才,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101 年 第 1 次 風 險 管 理 師 考 試 簡 章 一 考 試 宗 旨 : 考 選 風 險 管 理 人 才, 提 升 風 險 管 理 水 準 二 考 試 類 別 :( 一 )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 二 )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師 可 同 時 報 考 三 考 試 科 目 :( 參 考 用 書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二 頁 ) ( 一 )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考 試 (
P8
活 力 英 语 短 篇 悦 读 ( 小 学 4) 参 考 译 文 1 1. 猫 猫 狗 狗 猫 和 狗 是 跟 人 类 最 亲 近 的 动 物 它 们 有 很 多 共 同 点, 不 过 我 们 要 谈 的 是 它 们 的 不 同 之 处 狗 会 汪 汪 吠, 猫 会 喵 喵 叫 狗 像 狼, 猫 像 虎 狗 白 天 活 动, 猫 夜 间 活 动 狗 爱 跑 跳 猫 喜 欢 咕 噜 咕 噜 叫, 还
(Microsoft Word - \244p\273\241\273P\252\300\267|.doc)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學 習 心 得 報 告 課 程 名 稱 : 小 說 與 社 會 任 課 老 師 : 劉 怡 廷 姓 名 : 和 月 學 號 : 9811122E 系 級 : 大 傳 三 連 絡 電 話 : E-mail: 1. 書 寫 字 數 不 得 少 於 1200 字 2. 書 寫 格 式 :12 號 字 新 細 明 體 單 行 間 距 3. 請 勿 任 意 更 改 格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Microsoft Word - 105\302\262\263\271.doc)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原 鄉 發 展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地 址 :545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11 王 永 慶 先 生 小 學 畢 業 後 即 到 茶 園 當 雜 工, 後 來 開 店 賣 米, 憑 著 經 營 能 力, 加 上 堅 持 與 努 力, 成 功 打 造 了 自 己 的 企 業 王 國, 成 為 臺 灣 經 營 之 神 上 述 說 明 了 下 列 何 種 現 象? (A) 社 會
雲 林 國 中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段 考 一 年 級 公 民 科 試 題 一 選 擇 題 :( 每 題 2 分, 共 56 分 ) 1 下 圖 為 我 國 近 三 十 年 來 的 貧 富 差 距 圖, 根 據 此 圖, 下 列 哪 一 位 同 學 的 分 析 最 為 正 確? 一 會 兒, 兩 人 對 話 如 下 請 問 : 由 圖 中 阿 添 的 回 答 可 知, 這
财务制度
1000 1000 --- --- --- 1000 3000 3000 --- --- 3000 1 --- --- 1000 1000 --- --- 1000 1 100 100 --- --- --- 100 2 3 5000 5000 2 --- --- --- 5000 5000 4 1000 5 6 3 30 30 1 0.3 10 20 50 100 2 0.3% 4 10 5 40
104計畫條文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修 正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0632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1334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一 日 職 訓 字 第 0990110158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绝密★启用前
绝 密 启 用 前 2010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 上 海 卷 ) 地 理 试 卷 一 选 择 题 ( 共 50 分, 每 小 题 2 分 每 小 题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 ( 一 ) 城 市, 让 生 活 更 美 好, 城 市 空 间 结 构 与 城 市 职 能 自 然 环 境 密 切 相 关 1. 不 同 的 城 市 职 能 具 有 不 同
L
170 250 300 100 250 124 76 4 2 22 59 2 58 1 90 27 80 29 60 1097000 1500 2 3000 2450 29 14 4 64 300 1392 2 278 6000 1 56 170 35 250300 70 100 29 14 80 L34 27 183 1 7098 60 1 5 1 3 2 5 1 2 2 5 2 1 3 3600000
正 德 之 光 系 列 一 目 錄. 正 德 佛 堂 觀 世 音 菩 薩 靈 感 廣 大 救 太 太 一 命 06. 正 德 佛 堂 觀 世 音 菩 薩 藥 籤 特 靈, 治 癒 公 公 喉 結 石 09. 正 德 佛 堂 大 悲 咒 水 治 癒 罹 患 十 四 年 癲 癇 症 10. 正 德 佛 堂 菩 薩 藥 籤 靈 感 治 癒 多 年 坐 骨 神 經 痛 12. 觀 世 音 菩 薩 慈 悲 靈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培训项目简介
证 书 体 系 及 费 用 网 络 营 销 助 理 ( 初 级 ) 费 用 :980 元 说 明 : 培 训 费 300+ 在 线 学 习 费 300 元 ( 可 选 )+ 考 试 认 证 费 380 元 =980 元 一 培 养 目 标 与 就 业 前 景 : 通 过 学 习 使 学 员 了 解 网 络 营 销 基 本 理 论 基 础 网 络 营 销 的 常 用 工 具 和 方 法 等 网 络 营
桑榆未晚文章.doc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校 园 网 转 载 喜 回 娘 家, 共 沐 和 谐 张 倩 人 间 四 月 天, 正 是 春 暖 花 开 的 季 节, 也 是 老 同 志 们 回 娘 家 的 好 时 光 4 月 12 日 下 午, 徐 汇 业 大 离 退 休 教 工 陆 续 回 到 了 为 之 付 出 青 春 年 华 的 地 方 一
【受理分析】
12320 工 作 简 报 第 108 期 全 国 12320 管 理 中 心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十 日 工 作 进 展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宣 传 司 调 研 北 京 市 12320 卫 生 热 线 2016 年 5 月 16 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宣 传 司 巡 视 员 王 华 宁 新 闻 处 副 处 长 姚 秉 成 全 国 12320 管 理 中 心 一 行, 赴
390 1975 23 664 25 117 1986 Km % % % I 3.61 23.1 387.8 15.4 35.8 A 2.21 14.1 300.1 11.9 33.44 B 1.40 9.0 87.7 3.5 2.36 II 6.11
Microsoft Word - 文档 3
中 国 新 教 育 风 暴 王 宏 甲 目 录 前 言 读 王 宏 甲 中 国 新 教 育 风 暴 有 感 第 一 章 我 们 的 孩 子 失 去 了 什 么 第 二 章 初 三 的 压 力 比 高 三 更 大 第 三 章 保 护 天 赋 第 四 章 探 究 的 世 界 第 五 章 美 国 的 教 育 转 型 第 六 章 大 清 帝 国 的 教 育 转 轨 后 记 我 的 老 师 前 言 读 王 宏
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1. 我 國 目 錄 學 之 祖, 別 錄 的 作 者 是 : (A) 劉 向 正 解 ] (B) 班 固 (C) 劉 勰 (D) 班 昭 (E) 淮 南 子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世 說 新 語 是 南 北 朝 筆 記 小 說 正 解 ] (B) 老 殘 遊 記 是 明 代 章 回 小 說 (C) 三 國 誌 是 元 代 歷 史 演 義 小 說 (D) 儒 林 外 史 是 清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101 年 3 月 定 訂 凡 立 約 人 在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本 分 部 ( 以 下 簡 稱 貴 會 ) 開 立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帳 戶 使 用 下 列 約 定 服 務 時, 皆 應 依 各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壹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約 定 條 款... 1 一 一 般 約 定 條 款... 1 二 聯 部 代 付 款 約 定 條 款... 4 三 證 券 交 割 委 託 約 定 條 款... 4 貳 金 融 卡 約 定 條 款... 5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101
( 一 )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嵊 州 市 君 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君 泰 投 资 ) 持 有 公 司 50.37% 的 股 权,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自 然 人 方 南 平 先 生 持 有 君 泰 投 资 36.62% 股 权, 持 有 昂 利 康 7.
浙 江 昂 利 康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情 况 介 绍 一 发 行 人 名 称 住 所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1 名 称 : 浙 江 昂 利 康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住 所 : 嵊 州 市 嵊 州 大 道 北 1000 号 3 注 册 资 本 :6,750 万 元 4 法 定 代 表 人 : 方 南 平 二 发 行 人 经 营 范 围 目 前 从 事 的 主
目 录 目 录 全 国 动 态 大 力 促 进 企 业 开 展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1 济 南 市 商 河 县 土 地 流 转 助 推 现 代 大 农 业... 2 山 东 省 农 村 农 业 信 息 化 示 范 省 建 设 进 展 顺 利... 3 国 家 农 村 农 业 信 息 化 示
农 业 热 点 话 题 农 业 产 业 化 快 报 1 目 录 目 录 全 国 动 态 大 力 促 进 企 业 开 展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1 济 南 市 商 河 县 土 地 流 转 助 推 现 代 大 农 业... 2 山 东 省 农 村 农 业 信 息 化 示 范 省 建 设 进 展 顺 利... 3 国 家 农 村 农 业 信 息 化 示 范 省 暨 黄 河 三 角 洲 国 家 现
目 录 专 稿 季 烨 文 革 之 初 北 京 师 大 二 附 中 的 红 色 暴 力 姜 培 良 之 死 与 仇 恨 教 育 评 论 唐 燕 关 于 北 京 女 十 中 教 师 孙 迪 之 死 给 王 友 琴 纠 错 校 史 王 逸 伦 编 辑 合 肥 市 第 六 中 学 校 史 关 于 文 革
记 忆 121 期 教 育 专 辑 ( 二 ) 1 目 录 专 稿 季 烨 文 革 之 初 北 京 师 大 二 附 中 的 红 色 暴 力 姜 培 良 之 死 与 仇 恨 教 育 评 论 唐 燕 关 于 北 京 女 十 中 教 师 孙 迪 之 死 给 王 友 琴 纠 错 校 史 王 逸 伦 编 辑 合 肥 市 第 六 中 学 校 史 关 于 文 革 中 的 记 忆 述 往 刘 海 鸥 书 声 朗 朗
目 錄 壹 活 動 目 的 P0 貳 活 動 說 明 P0 參 競 賽 項 目 P03 肆 報 名 方 式 P03 伍 獎 勵 P03 陸 比 賽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P04 柒 競 賽 內 容 與 報 到 地 點 P05 ( 一 ) 餐 飲 服 務 競 賽 P06~P07 1. 競 賽 流
016 第 六 屆 義 大 盃 全 國 餐 旅 督 導 達 人 競 賽 主 辦 單 位 : 義 守 大 學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016 年 5 月 6 日 ( 五 ) 目 錄 壹 活 動 目 的 P0 貳 活 動 說 明 P0 參 競 賽 項 目 P03 肆 報 名 方 式 P03 伍 獎 勵 P03 陸 比 賽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P04 柒 競 賽 內 容 與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4E1BC76A4F1C1C9B0F2A661B8EAB054312E646F63>
尋 找 綠 與 淨 森 呼 吸 優 良 空 氣 品 質 淨 化 區 甄 選 活 動 - 參 選 基 地 資 料 彙 整 表 基 隆 市 編 號 :01-1 信 義 區 天 外 天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封 閉 區 復 育 暨 公 園 綠 美 化 闢 建 工 程 署 核 93 年 1.5 公 頃 垃 圾 場 復 育 綠 化 所 屬 主 管 單 位 自 行 維 護 管 理 photo 位 置 圖
國立鳳山高級中學學生手冊 目錄
姓 名 : 學 號 : 班 級 : 電 話 : 手 機 : E-mail: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反 詐 騙 緊 急 聯 絡 卡 宣 導 本 校 反 詐 騙 查 詢 電 話 及 緊 急 聯 絡 卡 內 容, 學 生 及 家 長 可 利 用 此 卡, 強 化 學 校 與 家 長 聯 合 防 詐 騙 功 能, 避 免 學 生 家 長 遭 詐 騙 受 害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家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651A4F4B0CFA6CBAE48AAC0B0CFB941A7F8A641A5CDAD70B5655FA4BDB67DBE5CC4FDAAA9A5BB2E646F63>
台 南 市 鹽 水 區 竹 埔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申 請 單 位 : 台 南 市 鹽 水 區 竹 埔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目 錄 第 1 章 農 村 社 區 基 本 資 料... 1 1-1. 農 村 社 區 名 稱...1 1-2. 申 請 組 織 或 團 體...1 1-3. 聯 絡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1 1-4.
2
1 2 3 4 沈阳城市空间结构演变历程及特征分析 张建军 邹莹 田冬林 摘要 本文通过探讨沈阳城市空间的演变历程 对各个时期所形成的特征进行分析 以期在快速发展的 背景下 为沈阳城市空间的优化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文章运 用数理统计 gis 等分析手法 从空间关系入手 深入剖析了沈阳空间结构演变 特征的影响因素 更好的展现了城市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 沈阳 空间结构 特征 引言 1 结构演变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
目 錄 1. 評 審 程 序 表 1 2. 座 次 表 2 3. 動 線 圖 3 4. 評 審 路 線 圖 4 5. 彙 整 表 5
目 錄 1. 評 審 程 序 表 1 2. 座 次 表 2 3. 動 線 圖 3 4. 評 審 路 線 圖 4 5. 彙 整 表 5 第 五 屆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實 地 評 審 程 序 表 日 期 :102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3 時 30 分 至 15 時 50 分 參 獎 機 關 :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榮
直航北疆豪華10+1日 (贈東歸‧印象秀)
景 點 安 排 北 疆 精 華 景 區 可 哥 托 海 : 許 多 深 溝 峽 谷, 水 景 草 原 奇 特 象 形 山 石 溫 泉 等 奇 觀 於 一 體 的 豐 富 自 然 景 觀, 一 年 四 季 美 如 畫, 讓 人 留 戀 往 返 喀 納 斯 湖 : 被 譽 為 神 的 後 花 園, 神 奇 緣 于 神 水, 源 於 湖 怪, 緣 於 獨 具 風 情 的 圖 瓦 人 雲 海 佛 光 的 觀
貳 錄 取 名 單 資 訊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應 用 英 語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壹 報 到 須 知 105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名 單 暨 報 到 須 知 一 錄 取 生 之 報 到 及 放 棄 方 式 採 網 路 登 錄 列 印 報 到 書 填 寫 傳 真 或 掃 描 / 拍 照 後 Email, 無 需 先 行 電 話 確 認, 但 務 必 於 隔 日 再 上 網 查 詢 報 到 狀 態 是 否 已 確 認 更 新 即 可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EC7A67EABD7BADEB27ABEC7B07CB0AAB6A5B867B27ABAD3A468BEC7B57B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依 據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09.12) 決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Microsoft Word - 事務培訓招生簡章(含報名表).doc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培 訓 講 習 招 生 簡 章 委 託 單 位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受 託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委 託 期 間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辦 理 事 務 管 理 公 寓 大 廈 技 術 服 務 人 員 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