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據 南 韓 朝 鮮 日 報 報 導 指 出, 李 明 博 訪 問 華 府 期 間, 意 外 地 於 12 日 下 午 被 安 排 赴 五 角 大 廈 參 訪, 在 美 國 國 防 部 長 帕 內 塔 (Leon Panetta) 參 謀 首 長 聯 席 會 議 主 席 鄧 普 西 (Mar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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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 韓 同 盟 架 構 從 過 去 僅 扮 演 朝 鮮 半 島 和 平 與 安 全 守 護 者 的 角 色, 已 經 擴 大 為 美 國 維 護 亞 太 區 域 集 體 安 全 的 基 礎 美 韓 高 峰 會 議 與 朝 鮮 半 島 情 勢 林 賢 參 李 明 博 訪 美 與 美 國 會 批 准 美 韓 FTA 南 韓 總 統 李 明 博 於 今 (2011) 年 10 月 11 日 ( 華 府 時 間 ), 赴 美 國 進 行 5 天 的 國 事 訪 問 訪 問 期 間 之 重 頭 戲, 是 在 13 日 與 美 國 總 統 歐 巴 馬 舉 行 的 高 峰 會 談, 以 及 在 當 天 赴 美 國 國 會 參 眾 兩 院 發 表 演 說 美 韓 高 峰 會 談 之 焦 點 在 於, 如 何 打 開 遲 遲 無 法 召 開 的 六 方 會 談 僵 局 至 於 李 明 博 在 美 國 國 會 之 演 說, 則 是 繼 1998 年 金 大 中 以 來, 現 任 南 韓 總 統 在 美 國 國 會 發 表 演 說 之 第 5 位 不 過, 美 國 參 眾 兩 院 在 李 明 博 國 會 演 說 前 夕 (12 日 ), 即 分 別 審 查 批 准 延 宕 4 年 多 的 美 韓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根 據 朝 鮮 日 報 報 導, 此 次 美 韓 高 峰 會 議 之 舉 行, 目 的 即 在 敦 促 美 國 國 會 批 准 美 韓 FTA 為 此, 李 明 博 的 心 腹 - 負 責 對 外 戰 略 之 青 瓦 台 秘 書 官 金 泰 孝 於 3 月 間 秘 密 訪 問 美 國, 獲 得 美 方 對 口 單 位 保 證, 美 國 國 會 可 以 在 今 年 夏 季 結 束 前 完 成 批 准 程 序 基 於 此 一 美 方 承 諾, 南 韓 方 面 始 敲 定 李 明 博 訪 美 行 程 而 歐 巴 馬 於 13 日, 在 白 宮 草 坪 舉 行 的 歡 迎 儀 式 上 致 詞 時, 卻 錯 誤 地 引 用 韓 國 諺 語 表 示 : 我 聽 說 韓 國 有 句 諺 語 : 話 無 足, 行 千 里 今 天 在 此, 希 望 我 的 話 能 傳 到 韓 國 人 的 心 理 而 朝 鮮 日 報 指 出, 歐 巴 馬 引 用 的 諺 語 之 本 意 為 說 話 要 謹 慎 事 實 上, 有 關 美 韓 FTA 議 題, 美 韓 兩 國 行 政 部 門 歷 經 10 個 月 的 馬 拉 松 交 涉 結 果, 即 已 於 2007 年 4 月 2 日 拍 板 定 案, 並 且 在 同 月 16 日 完 成 簽 署 由 於 美 國 與 南 韓 分 別 是 全 球 第 一 大 和 第 十 一 大 的 經 濟 體, 雙 方 年 貿 易 額 達 到 750 億 美 元, 因 此, 美 韓 FTA 將 是 南 韓 最 大 規 模 的, 也 是 美 國 繼 1994 年 生 效 的 北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NAFTA) 之 後, 最 大 規 模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自 然 引 發 相 關 競 爭 國 家 之 極 大 關 注 根 據 當 時 的 估 計, 南 韓 國 內 總 生 產 (GDP) 將 因 此 而 增 加 2%, 對 美 國 出 口 將 增 加 100 億 美 元, 國 外 直 接 投 資 (FDI) 亦 將 增 加 約 400 億 美 元 南 韓 國 際 經 濟 政 策 研 究 所 甚 至 評 估, 美 韓 FTA 可 以 使 南 韓 經 濟 在 未 來 7 至 10 年 內 維 持 7% 的 成 長, 儼 然 已 經 成 為 韓 國 經 濟 成 長 的 新 動 力 當 時 美 韓 雙 方 之 預 估 是, 於 2009 年 初 正 式 啟 動, 屆 時 雙 方 將 立 即 把 現 有 工 業 品 關 稅 降 低 將 近 85%, 未 來 3 到 15 年 將 廢 除 剩 餘 關 稅 但 是, 由 於 南 韓 基 於 狂 牛 症 風 險, 對 美 國 牛 肉 進 口 措 施 採 取 限 制 性 的 開 放 措 施, 以 及 美 國 牛 肉 出 口 業 者 之 自 我 篩 檢 措 施 不 夠 嚴 謹, 結 果 導 致 美 韓 雙 方 國 會 都 不 願 意 批 准 美 韓 FTA, 南 韓 國 內 甚 至 因 而 在 2008 年 6 月 初, 引 發 大 規 模 的 街 頭 抗 爭, 讓 甫 上 台 的 李 明 博 政 府 陷 入 嚴 重 的 政 治 危 機, 最 終 由 國 務 總 理 韓 昇 洙 提 出 內 閣 總 辭, 以 及 李 明 博 撤 換 青 瓦 台 8 名 秘 書 官, 並 且 承 諾 要 美 國 提 出 重 新 交 涉 FTA 內 容 始 平 息 爭 議 基 於 此 項 緣 故, 美 韓 FTA 才 會 延 遲 至 今 才 獲 得 美 國 國 會 的 批 准 在 美 國 國 會 批 准 後, 歐 巴 馬 即 興 奮 地 表 示, 美 韓 FTA 是 得 到 美 國 企 業 和 工 會 雙 雙 支 持 的 史 無 前 例 之 貿 易 協 定, 將 為 美 國 創 造 7 萬 個 就 業 機 會 根 據 南 韓 開 發 研 究 院 等 研 究 機 構 分 析, 美 韓 FTA 可 讓 南 韓 GDP 增 長 5.56%, 增 加 35 萬 個 就 業 機 會 另 一 方 面, 南 韓 國 會 亦 摩 拳 擦 掌 地 準 備 進 行 美 韓 FTA 之 審 議 工 作 南 韓 執 政 黨 大 國 家 黨 (????) 代 表 洪 准 杓 在 美 國 國 會 批 准 美 韓 FTA 前 夕 表 示, 將 在 本 (10) 月 內 處 理 美 韓 FTA 相 關 法 案 之 審 查 對 此, 最 大 在 野 黨 民 主 黨 (???) 即 在 12 日 深 夜 緊 急 召 開 最 高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做 出 決 定, 要 堅 決 抗 爭 到 底 民 主 黨 院 內 代 表 金 振 杓 在 會 議 結 束 後, 接 受 記 者 訪 問 時 表 示 : 在 對 農 業 等 會 因 韓 美 FTA 遭 受 損 失 的 領 域 未 做 好 對 應 準 備 的 情 況 下, 決 不 能 批 准 會 議 重 新 確 認 了 這 一 立 場 不 過, 由 於 執 政 黨 在 299 席 國 會 席 次 中 占 有 過 半 數 之 172 席 優 勢, 民 主 黨 只 有 87 席, 即 使 再 加 上 其 他 在 野 小 黨 31 席, 以 及 無 黨 籍 之 9 席, 依 然 無 法 撼 動 大 國 家 黨 強 行 表 決 之 多 數 優 勢 因 此, 較 樂 觀 的 評 估, 如 果 沒 有 其 他 意 外, 韓 國 國 會 應 該 會 在 本 次 會 期 內 完 成 批 准 程 序, 可 望 在 明 年 元 旦 生 效 實 施 韓 國 企 劃 財 政 部 在 美 國 國 會 批 准 美 韓 FTA 後 表 示, 美 韓 FTA 生 效 後, 韓 國 之 經 濟 領 土 將 從 世 界 經 濟 規 模 的 36.5%, 擴 大 到 60.9%, 成 為 僅 次 於 智 利 和 墨 西 哥 之 後, 擁 有 第 三 大 經 濟 領 土 的 國 家 經 濟 領 土 是 指, 對 外 出 口 商 品 如 同 在 本 國 境 內 一 樣, 無 需 繳 納 關 稅 即 可 進 行 貿 易 的 地 區 一 國 經 濟 領 土 的 大 小, 決 定 於 該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簽 定 FTA 的 國 家 的 GDP 之 總 和 占 全 球 GDP 比 例 來 衡 量 至 今 為 止, 與 韓 國 簽 定 FTA 的 有 歐 盟 智 利 秘 魯 印 度 和 東 盟 等 全 球 45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這 些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GDP 占 全 球 GDP 的 36.5%, 如 果 再 加 上 美 國 的 24.4%, 韓 國 的 經 濟 領 土 即 可 攀 升 到 60.9% 南 韓 仁 荷 大 學 教 授 聞 仁 教 接 受 朝 鮮 日 報 訪 問 時 表 示 : 全 球 財 政 危 機 導 致 經 濟 長 期 萎 靡 不 振 後, 貿 易 保 護 主 義 抬 頭 的 危 險 加 大, 讓 韓 美 FTA 盡 快 生 效 有 利 於 韓 國 的 國 家 利 益 日 本 和 中 國 等 競 爭 國 家 幾 年 後 也 會 和 美 國 歐 盟 簽 定 FTA, 韓 國 政 府 和 國 會 必 須 加 快 審 批 速 度, 以 便 在 此 之 前 搶 占 美 國 市 場 如 果 韓 國 國 會 批 准 美 韓 FTA, 韓 國 將 成 為 亞 洲 第 一 個 同 美 國 和 歐 盟 簽 署 FTA 的 國 家 2003 年 9 月, 盧 武 鉉 執 政 下 的 南 韓 外 交 通 商 部 提 出 推 動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路 線 圖 報 告 書, 表 明 南 韓 將 以 締 結 FTA 作 為 進 入 先 進 國 家 之 林 的 手 段 為 實 現 政 治 與 經 濟 效 果 之 極 大 化, 並 確 保 海 外 市 場 以 及 提 升 國 內 生 產, 南 韓 的 FTA 戰 略 乃 鎖 定 市 場 龐 大 的 先 進 國 家 經 濟 圈 作 為 締 結 FTA 之 優 先 對 象 其 中, 特 別 值 得 注 目 的 是, 盧 武 鉉 政 府 FTA 戰 略 的 中 長 期 目 標, 在 於 南 韓 企 圖 扮 演 連 結 東 亞 歐 盟, 以 及 北 美 自 由 貿 易 區 (FTAA) 等 世 界 三 大 經 濟 體 之 樞 紐 國 家 的 角 色, 亦 即, 南 韓 要 成 為 東 北 亞 的 物 流 與 金 融 中 心 此 乃 盧 武 鉉 在 接 掌 政 權 後, 所 揭 櫫 的 三 大 國 政 目 標 之 一 : 和 平 與 繁 榮 的 東 ( 北 ) 亞 時 代 之 具 體 實 現 自 2004 年 以 降, 南 韓 即 同 時 展 開 與 多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締 結 FTA 之 交 涉, 並 且 迭 有 斬 獲 ; 此 番 美 國 國 會 批 准 的 美 韓 FTA 則 是 此 一 FTA 戰 略 之 最 新 戰 果 換 言 之, 因 涉 嫌 貪 瀆 而 跳 崖 自 殺 身 亡 的 前 總 統 盧 武 鉉, 對 於 南 韓 開 闢 海 外 經 濟 國 土 可 謂 卓 有 貢 獻 從 南 韓 締 結 FTA 對 象 未 必 是 鄰 近 國 家 之 現 象 可 以 窺 知, 其 FTA 戰 略 並 非 只 是 單 純 地 因 應 全 球 化 的 經 濟 發 展 戰 略, 其 背 後 還 蘊 含 著 在 複 雜 的 國 際 政 治 力 學 互 動 的 構 圖 中, 確 保 南 韓 政 治 同 盟 之 戰 略 意 圖 換 言 之, 盧 武 鉉 政 府 所 規 劃 的 FTA 戰 略, 具 有 對 外 經 濟 發 展 戰 略 與 外 交 安 保 戰 略 之 雙 重 意 涵 此 次 美 韓 高 峰 會 後 所 發 表 的 共 同 聲 明 中 即 表 明 : 美 韓 同 盟 是 韓 國 安 保 之 基 軸, 美 國 在 太 平 洋 區 域 安 全 之 基 礎, 將 美 韓 同 盟 提 升 為 與 美 日 同 盟 一 樣, 扮 演 著 亞 太 區 域 安 全 機 制 之 一 環 ; 為 共 同 對 應 全 球 領 域 之 課 題, 雙 方 將 發 展 並 深 化 美 韓 關 係 成 為 超 越 軍 事 領 域 之 21 世 紀 戰 略 同 盟 此 外, 歐 巴 馬 在 歡 迎 李 明 博 來 訪 之 致 詞 上 更 表 明 : 美 韓 FTA 強 化 兩 國 在 經 濟 領 域 之 競 爭 力 對 此, 李 明 博 則 表 示, 美 韓 FTA 成 立 後, 讓 美 韓 兩 國 不 僅 只 是 軍 事 同 盟 國, 將 進 一 步 地 提 升 為 經 濟 同 盟 國 歐 巴 馬 預 測 北 韓 政 權 會 突 然 瓦 解?

2 根 據 南 韓 朝 鮮 日 報 報 導 指 出, 李 明 博 訪 問 華 府 期 間, 意 外 地 於 12 日 下 午 被 安 排 赴 五 角 大 廈 參 訪, 在 美 國 國 防 部 長 帕 內 塔 (Leon Panetta) 參 謀 首 長 聯 席 會 議 主 席 鄧 普 西 (Martin Dempsey) 上 將 等 美 國 軍 方 高 層, 以 及 南 韓 國 防 部 長 金 寬 鎮 青 瓦 台 外 交 安 保 首 席 秘 書 官 千 英 宇 與 對 外 政 策 秘 書 官 金 泰 孝 等 人 陪 同 下, 聽 取 美 國 軍 方 有 關 朝 鮮 半 島 安 全 情 勢 之 簡 報 美 國 軍 方 為 外 國 領 導 人 舉 行 此 等 簡 報, 相 當 罕 見, 青 瓦 台 發 言 人 表 示, 此 舉 乃 是 美 方 為 彰 顯 韓 美 同 盟 的 重 要 性 緊 密 性 及 美 國 對 韓 國 的 友 好 姿 態, 否 認 是 因 為 北 韓 利 用 李 明 博 訪 美 期 間 有 所 動 作 所 致 不 過, 根 據 朝 鮮 日 報 的 報 導, 在 李 明 博 啟 程 訪 美 前 夕, 北 韓 軍 方 即 已 出 現 異 常 舉 動, 例 如, 將 後 方 的 戰 鬥 機 向 南 移 至 北 方 界 線 (NLL) 附 近, 並 且 將 地 對 空 導 彈 部 署 到 白 翎 島 附 近 根 據 韓 國 政 府 消 息 人 士 的 說 法, 北 韓 軍 方 最 近 的 動 向 與 去 年 砲 擊 延 坪 島 前 的 跡 象 相 似 真 相 如 何, 只 能 委 由 各 方 各 自 解 讀 於 10 月 13 日 在 白 宮 舉 行 的 美 韓 高 峰 會, 北 韓 回 到 六 方 會 談 談 判 桌 問 題 肯 定 是 核 心 議 題 南 韓 媒 體 引 述 青 瓦 台 消 息 人 士 的 話 指 出 : 李 明 博 與 歐 巴 馬 一 致 地 認 為, 如 果 北 韓 的 態 度 不 發 生 根 本 性 變 化, 為 對 話 而 對 話, 不 具 有 任 何 意 義 如 筆 者 在 本 刊 98 年 5 月 號 所 述, 北 韓 外 交 部 於 同 年 4 月 14 日, 為 抗 議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通 過 譴 責 北 韓 實 施 彈 道 飛 彈 試 射, 已 經 違 反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1718 號 決 議 案 之 主 席 聲 明, 發 表 聲 明 表 示 : 將 不 再 參 加 六 方 會 談 不 再 受 到 六 方 會 談 所 達 成 的 任 何 協 議 之 拘 束 再 加 上 後 續 北 韓 涉 嫌 擊 沉 南 韓 天 安 號 巡 邏 艦 事 件, 迄 今 六 方 會 談 即 未 曾 再 度 召 開 在 美 國 施 壓 以 及 中 共 居 間 協 調 下, 北 韓 自 今 年 7 月 以 來, 即 多 次 釋 放 出 願 意 回 到 談 判 桌 之 訊 息 不 過, 由 於 北 韓 要 求 是 在 沒 有 任 何 前 提 條 件 下, 回 到 六 方 會 談 之 談 判 桌, 不 符 合 美 國 與 南 韓 所 要 求 重 新 召 開 六 方 會 談 之 前 提 條 件, 亦 即, 北 韓 應 立 刻 停 止 濃 縮 鈾 作 業 等 朝 向 非 核 化 方 向 踏 出 一 步 但 是, 根 據 過 去 的 經 驗, 美 國 所 提 的 條 件 也 不 是 鐵 板 一 塊, 要 一 勞 永 逸 地 解 決 北 韓 非 核 化, 無 法 一 蹴 可 幾, 從 國 際 媒 體 陸 續 傳 出 美 國 與 北 韓 雙 方 代 表 召 開 六 方 會 談 之 會 外 會 情 形 即 可 知 一 般 此 外, 歐 巴 馬 在 會 談 結 束 後 的 記 者 會 上, 提 及 阿 拉 伯 地 區 的 民 主 化 運 動 時, 話 鋒 一 轉 地 指 出 : 獨 裁 政 權 通 往 民 主 社 會 之 路 總 是 充 滿 了 不 確 定 性 和 各 種 危 險, 而 北 韓 百 姓 長 期 在 獨 裁 體 制 的 壓 迫 下 飽 受 折 磨 沒 有 人 知 道 這 樣 的 政 權 何 時 會 突 然 崩 潰 歐 巴 馬 認 為, 今 年 在 埃 及 突 尼 斯 利 比 亞 等 地 發 生 的 民 主 化 示 威 運 動, 如 果 出 現 在 北 韓, 也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事 情 同 時, 歐 巴 馬 在 言 談 之 中, 也 露 出 對 金 正 日 政 權 之 強 烈 不 信 任 感 美 國 國 防 大 學 國 家 戰 略 研 究 所 之 研 究 報 告 事 實 上, 自 1990 年 代 後 期, 亦 即 金 日 成 突 然 過 世 金 正 日 實 質 接 掌 政 權 以 來, 有 不 少 北 韓 問 題 專 家 即 預 測, 金 正 日 政 權 不 久 將 會 瓦 解 同 時, 媒 體 也 報 導 過 美 國 針 對 北 韓 政 權 突 然 瓦 解 之 想 定 (scenario), 草 擬 具 體 的 因 應 對 策 只 不 過, 一 晃 眼 間 已 過 十 數 載, 金 正 日 世 襲 家 族 獨 裁 體 制 之 統 治 基 盤, 雖 不 能 說 是 固 若 磐 石, 但 也 絕 非 搖 搖 欲 墜 朝 不 保 夕 相 較 於 古 代 封 建 王 朝 之 集 權 獨 裁 統 治, 有 過 之 而 無 不 及 的 金 氏 王 朝, 在 當 今 國 際 社 會 堪 稱 異 數, 不 能 完 全 否 定 其 突 然 垮 台 的 可 能 性 今 年 6 月 29 日, 駐 韓 美 軍 司 令 瑟 曼 (James D. Thurman) 在 參 議 院 軍 事 委 員 會 舉 行 其 提 名 聽 證 會 上 即 表 示 : 美 軍 除 了 要 準 備 在 與 北 韓 的 較 量 中 獲 勝, 也 要 準 備 應 對 其 政 權 崩 潰 的 複 雜 問 題 9 月 間, 美 國 國 防 部 所 屬 智 庫 國 防 大 學 國 家 戰 略 研 究 所 (INSS) 向 國 防 部 長 帕 內 塔 提 出 題 為 朝 鮮 的 未 來 : 北 韓 政 權 瓦 解 對 美 國 外 交 之 挑 戰 (Korean Futures: Challenges to U.S. Diplomacy of North Korean Regime Collapse) 之 報 告, 亦 指 出 : 雖 然 沒 有 實 際 證 據 顯 示, 北 韓 政 權 將 會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瓦 解, 但 是, 最 切 合 實 際 的 想 定, 就 是 其 政 權 會 走 向 瓦 解 而 該 報 告 所 描 述 北 韓 瓦 解 之 想 定 如 下 : 金 正 日 王 朝 內 部 之 支 配 勢 力, 將 會 起 而 推 翻 金 正 日 統 治, 建 立 新 的 政 權 此 一 新 政 權 之 統 治 基 礎 薄 弱, 雖 然 能 夠 控 制 軍 隊 核 武 傳 播 媒 體, 但 是, 由 於 糧 食 分 配 制 度 運 轉 失 靈, 導 致 大 量 民 眾 之 逃 亡 潮 無 庸 贅 言, 最 擔 心 北 韓 政 權 瓦 解 的 是 中 共 當 局 值 此 之 際, 美 國 最 擔 心 的 問 題, 即 是 中 共 是 否 會 以 武 力 介 入 北 韓 內 部 之 政 變 國 家 戰 略 研 究 所 報 告 指 出, 由 於 擔 心 美 國 以 及 南 韓 之 反 彈, 中 共 應 當 不 至 於 立 即 將 軍 隊 開 入 北 韓 境 內 但 是, 當 出 現 以 下 之 想 定 時, 中 共 當 局 立 即 派 遣 共 軍 跨 過 鴨 綠 江 之 可 能 性 極 高 第 一, 北 韓 內 部 之 混 亂 已 經 對 外 擴 散, 影 響 到 大 陸 東 北 地 區 ; 第 二, 北 韓 新 政 權 失 去 對 核 武 以 及 飛 彈 之 控 制 能 力 ; 第 三, 北 韓 或 者 是 南 韓 未 經 聯 合 國 決 議, 擅 自 以 軍 事 介 入 北 韓 內 部 之 紛 爭 以 上 三 種 想 定, 不 管 發 生 哪 一 種, 中 共 當 局 都 有 可 能 派 遣 共 軍 再 度 進 入 朝 鮮 半 島 但 是, 中 共 當 局 派 軍 跨 過 鴨 綠 江 之 前 一 階 段, 有 可 能 先 透 過 經 濟 政 治 外 交 等 非 軍 事 手 段, 支 援 新 政 權 之 運 作, 甚 至 容 許 新 政 權 繼 續 擁 有 核 武, 以 利 其 收 編 北 韓 新 政 權 在 其 影 響 勢 力 範 圍 之 內 國 家 戰 略 研 究 所 報 告 還 提 出, 中 共 可 能 採 取 的 另 一 項 策 略, 亦 即 以 要 求 北 韓 新 政 權 放 棄 核 武, 交 換 美 國 自 南 韓 或 者 是 日 本 撤 軍, 其 目 的 在 從 根 本 瓦 解 美 日 同 盟 之 運 作 基 礎 至 於 美 國, 國 家 戰 略 研 究 所 報 告 預 測, 首 先 是 美 國 國 內 的 多 數 派, 會 想 要 利 用 此 一 機 會, 達 成 多 年 來 的 願 望, 亦 即, 實 現 北 韓 之 非 核 化 與 南 北 韓 統 一 值 此 之 際, 美 國 即 使 會 冒 軍 事 介 入 之 風 險, 也 會 想 要 實 現 非 核 化 與 南 北 韓 統 一 之 目 標 另 一 方 面, 美 國 內 部 也 存 在 著 強 烈 反 對 美 國 軍 事 介 入 而 引 發 與 中 共 全 面 對 決 之 危 險 性 的 意 見, 國 家 戰 略 研 究 所 報 告 指 出 : 有 許 多 北 韓 的 民 眾 厭 惡 中 共 強 化 對 北 韓 之 支 配, 如 果 因 而 出 現 強 烈 地 要 求 美 國 與 南 韓 介 入, 包 括 軍 事 介 入 之 可 能 性 在 內, 美 國 的 選 項 就 增 多 了 換 言 之, 國 家 戰 略 研 究 所 報 告 在 暗 示, 在 多 數 北 韓 民 眾 強 烈 希 望 下, 美 韓 軍 事 介 入 北 韓 之 選 項 可 能 存 在 對 於 美 國 在 東 亞 的 最 重 要 同 盟 國 日 本 對 於 北 韓 變 局 之 反 應, 國 家 戰 略 研 究 所 報 告 有 以 下 四 項 描 述 : 第 一, 日 本 希 望 北 韓 危 機 被 遏 制 在 其 境 內, 不 要 對 外 擴 散, 朝 鮮 危 機 即 會 朝 向 穩 定 的 方 向 發 展 ; 第 二, 日 本 企 圖 防 止 中 共 介 入 北 韓, 以 避 免 中 共 增 強 對 朝 鮮 半 島 的 影 響 力 ; 第 三, 日 本 希 望 在 北 韓 新 政 權 成 立 之 後 的 朝 鮮 半 島 情 勢, 維 持 一 定 的 發 言 權 ; 第 四, 日 本 強 烈 希 望 繼 續 堅 持 日 美 同 盟 的 合 作 此 四 種 想 定, 乃 是 極 為 理 所 當 然 之 事, 連 外 行 人 都 可 以 預 想 得 到 不 過, 國 家 戰 略 研 究 所 報 告 也 提 出, 日 本 在 面 對 北 韓 政 權 瓦 解 時 可 能 遭 遇 以 下 難 題 : 一 由 於 日 本 忙 於 311 東 日 本 大 地 震 之 災 後 重 建, 今 後 數 年 內, 朝 鮮 半 島 即 使 出 現 異 常 變 化, 要 求 日 本 挪 出 多 餘 的 財 政 力 量 予 以 支 援, 將 會 非 常 地 困 難 二 出 現 北 韓 新 政 權 並 追 求 南 北 統 一 之 狀 況 下, 有 可 能 出 現 駐 韓 美 軍 必 須 撤 離 朝 鮮 半 島 之 可 能 性 由 於 日 本 並 不 願 意 成 為 東 亞 地 區 唯 一 駐 留 美 軍 的 國 家, 駐 韓 美 軍 撤 離 將 會 影 響 日 本 國 內 對 駐 日 美 軍 是 否 繼 續 存 在 的 態 度 三 一 旦 朝 鮮 半 島 出 現 一 個 弱 勢 的 統 一 政 權, 日 本 作 為 能 夠 對 抗 中 共 之 立 場 將 會 變 得 鮮 明, 但 日 本 自 身 卻 不 願 意 站 在 對 抗 中 共 之 前 頭 四 當 美 國 對 北 韓 政 權 瓦 解 展 開 行 動, 要 求 同 盟 國 日 本 採 取 共 同 行 動 之 際, 日 本 方 面 卻 出 現 忌 諱 此 等 行 動, 並 導 致 日 美 同 盟 步 調 不 一 致 的 狀 況 之 可 能 性 高 國 家 戰 略 研 究 所 報 告 對 日 本 未 來 可 能 的 行 動 所 做 的 預 測 分 析, 凸 顯 出 日 本 原 本 即 具 有 的 對 應 危 機 之 複 雜 體 質 由 於 日 本 受 限 於 目 前 的 憲 法 規 定, 導 致 日 本 在 對 應 包 括 軍 事 威 脅 在 內 之 危 機 議 題 時, 不 同 於 一 般 國 家 對 應 危 機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具 有 依 賴 同 盟 國 美 國 單 方 面 防 衛 承 諾 之 傾 向 此 外, 國 家 戰 略 研 究 所 報 告 還 指 出, 一 旦 北 韓 國 內 出 現 動 亂, 有 以 下 三 種 情 況, 可 能 導 致 日 美 同 盟 關 係 出 現 龜 裂 :

3 一 日 本 要 求 美 國 拯 救 遭 到 北 韓 綁 架 的 日 本 人, 但 美 國 不 做 出 回 應 時 二 日 本 固 然 希 望 美 國 拔 除 北 韓 之 核 武 牙, 但 是 當 美 國 政 府 要 求 日 本 協 助 美 國 的 軍 事 行 動 時, 日 本 卻 因 顧 忌 中 共 之 反 彈 而 未 能 做 出 明 快 的 結 論, 甚 至 可 能 反 對 美 國 採 取 軍 事 行 動, 此 舉 將 導 致 日 美 兩 國 之 摩 擦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美 國 對 於 拔 除 北 韓 核 武 牙 問 題 袖 手 旁 觀, 日 本 對 美 國 之 信 賴 感 將 會 受 損 三 美 國 與 南 韓 聯 手 以 軍 力 介 入 北 韓 內 部 動 亂, 而 日 本 在 軍 事 領 域 卻 完 全 未 能 提 供 援 助, 將 導 致 美 國 之 失 望 而 嚴 重 質 疑 美 日 同 盟 之 實 際 價 值 結 語 馬 英 九 總 統 執 政 以 來, 基 於 我 國 國 防 安 全 與 區 域 和 平 穩 定 之 實 際 需 要, 以 及 擺 脫 被 民 進 黨 或 臺 獨 勢 力 胡 亂 張 貼 的 離 美 親 中 反 日 標 籤 之 錯 誤 印 象, 即 旗 幟 鮮 明 地 表 態, 支 持 美 日 安 保 體 制 扮 演 包 括 臺 海 兩 岸 在 內 的 亞 太 區 域 安 全 之 關 鍵 力 量 明 年 1 月 舉 行 的 總 統 大 選, 不 管 是 馬 總 統 連 任 成 功, 或 者 是 臺 灣 出 現 第 一 位 女 總 統, 都 必 須 仔 細 觀 察 與 評 估 美 日 同 盟 以 及 美 韓 同 盟 之 今 後 發 展 趨 勢 前 述 美 韓 高 峰 會 所 發 表 的 共 同 聲 明, 已 經 將 美 韓 同 盟 架 構 從 過 去 僅 扮 演 朝 鮮 半 島 和 平 與 安 全 守 護 者 的 角 色, 擴 大 為 美 國 維 護 亞 太 區 域 集 體 安 全 的 基 礎 美 國 之 戰 略 轉 換, 是 否 係 基 於 對 日 本 在 美 日 同 盟 之 角 色 扮 演 的 不 信 任, 遂 以 提 升 美 韓 同 盟 合 作 之 位 階, 作 為 補 強 或 取 代 美 日 同 盟 所 扮 演 的 亞 太 區 域 安 全 之 角 色, 仍 需 要 進 一 步 觀 察 不 管 如 何, 美 韓 同 盟 體 制 在 亞 太 區 域 安 全 之 角 色 扮 演 將 日 趨 重 要, 已 無 庸 贅 言 對 於 此 一 區 域 安 全 趨 勢 之 發 展, 以 及 我 國 應 如 何 採 取 相 關 的 因 應 措 施, 應 該 是 下 任 總 統 所 必 須 思 考 的 外 交 與 國 防, 乃 至 於 大 陸 政 策 之 重 要 議 題 ( 作 者 現 為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東 亞 系 助 理 教 授 )

4 公 務 員 並 不 僅 是 一 份 有 保 障 的 工 作, 它 有 更 值 得 努 力 追 求 實 現 的 價 值 公 門 中 的 修 行 - 後 塑 化 劑 事 件 的 反 思 何 祖 舜 今 (100) 年 5 6 月 全 臺 經 歷 了 一 番 驚 心 動 魄 的 食 品 危 機 洗 禮, 塑 化 大 國 的 定 義 經 此 事 件 也 給 改 寫, 讓 所 有 的 臺 灣 民 眾 了 解 到 : 原 來 我 們 真 的 活 在 塑 化 的 世 界 裡, 從 器 皿 到 食 品, 從 果 汁 到 藥 品, 由 外 到 內, 無 一 不 塑 化, 真 正 的 體 會 到 自 然 的 最 好 這 句 話 的 深 遠 意 涵 3 4 月 間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的 楊 技 正 以 薄 層 分 析 (TLC) 儀 器 氣 相 層 析 儀 反 覆 檢 驗 後, 確 認 康 富 生 技 中 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生 產 的 DDS-1 六 淨 元 益 生 菌 含 有 高 達 600ppm 的 塑 化 劑 DEHP, 經 過 主 管 機 關 進 一 步 分 析, 發 現 該 益 生 菌 產 品 使 用 的 原 料 優 格 粉 含 有 DEHP 追 查 優 格 粉 的 供 應 商 加 川 興 業 後, 發 現 原 料 來 自 金 饌 生 化 科 技 有 限 公 司,5 月 16 日 確 認 金 饌 的 起 雲 劑 購 自 昱 伸 香 料 有 限 公 司 5 月 19 日 移 送 彰 化 地 檢 署 調 查, 進 而 從 昱 伸 公 司 追 出 更 多 使 用 含 塑 化 劑 DEHP 起 雲 劑 的 下 游 廠 商, 震 撼 臺 灣 與 世 界 的 塑 化 劑 污 染 事 件 ; 自 此 如 野 火 燎 原 般 地 快 速 擴 散,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莫 名 的 恐 慌 瀰 漫 整 個 社 會 歷 經 一 連 串 的 行 政 措 施 及 數 個 檢 察 機 關 積 極 偵 查, 讓 案 件 輪 廓 逐 漸 浮 現 清 晰, 加 上 因 時 間 經 過 新 聞 報 導 談 話 性 節 目 沒 日 沒 夜 地 轟 炸, 讓 民 眾 不 安 的 情 緒 逐 漸 沈 澱, 回 歸 理 性 的 看 待 ; 再 加 上 相 關 涉 案 廠 商 負 責 人 逐 一 起 訴 後, 塑 化 劑 事 件 的 騷 動, 漸 漸 地 遠 離 了 新 聞 媒 體, 關 注 也 快 速 降 溫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 食 品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製 造 加 工 調 配 包 裝 運 送 貯 存 販 賣 輸 入 輸 出 作 為 贈 品 或 公 開 陳 列 : 三 有 毒 或 含 有 害 人 體 健 康 之 物 質 或 異 物 其 立 法 目 的 在 於 透 過 管 理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及 品 質,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法 治 社 會, 民 眾 依 賴 國 家 機 關 制 定 並 執 行 法 律, 以 維 護 其 最 基 本 的 生 活 安 全 而 法 律 作 為 民 主 社 會 中 維 持 秩 序 規 制 人 類 彼 此 行 為 的 基 準, 其 基 本 的 預 設 是 : 所 有 參 與 社 會 共 同 生 活 的 人, 為 了 追 求 人 類 社 會 的 和 平 秩 序 及 個 人 發 展, 遵 守 大 家 所 共 同 認 可 的 規 範, 才 能 獲 得 最 大 的 幸 福 因 此 當 有 紛 爭 發 生 時, 應 尋 求 法 律 的 協 助, 而 法 律 也 應 當 發 揮 其 處 理 解 決 問 題 的 作 用 塑 化 劑 一 般 是 用 於 製 造 PVC 產 品 時, 控 制 產 品 所 需 柔 軟 度 的 添 加 劑 塑 化 劑 的 種 類 甚 多, 鄰 苯 二 甲 酸 酯 (phthalate) 類 是 較 常 用 的 化 學 物 質, 其 中 又 以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乙 基 己 基 酯, 也 就 是 引 起 本 事 件 的 原 兇 DEHP 使 用 量 最 大 DEHP 為 有 害 人 類 身 體 健 康 物 質, 已 是 廣 為 各 界 所 熟 知, 歐 盟 執 委 會 將 之 列 為 授 權 管 制 物 質, 且 於 2006 年 規 定 禁 止 在 玩 具 裡 添 加 然 而, 在 臺 灣, 確 有 如 此 黑 心 的 商 人, 將 此 類 非 食 品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的 毒 性 物 質, 在 生 產 食 品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流 程 中 添 加 DEHP, 取 代 合 法 的 起 雲 劑, 目 的 卻 僅 為 了 牟 取 個 人 的 私 利, 這 與 早 年 發 生 在 雲 林 地 區 的 斃 死 豬 案 子 如 出 一 轍 明 知 有 害 於 大 眾, 卻 仍 執 意 為 之 雖 然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就 違 反 上 開 規 定 時, 對 於 違 法 的 行 為 人 公 司 得 處 以 罰 款 (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六 百 萬 元 以 下 ),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命 其 歇 業 一 定 期 間 停 業 或 廢 止 其 公 司 商 業 或 工 廠 登 記 ( 同 法 第 31 條 第 1 款 ); 沒 入 銷 毀 添 加 有 毒 或 含 有 害 人 體 健 康 之 物 質 或 異 物 之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物 食 品 器 具 食 品 容 器 食 品 包 裝 或 食 品 用 洗 潔 劑 ( 同 法 第 2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 若 情 節 達 於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者, 甚 至 以 刑 罰 加 以 制 裁 ( 依 同 法 第 34 條 第 1 項 規 定 得 處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即 便 是 過 失 犯, 同 條 第 3 項 仍 得 處 以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新 臺 幣 六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此 處 須 淤 說 明 的 是, 這 樣 的 規 定 是 在 發 生 塑 化 劑 事 件 後, 立 法 院 緊 急 在 6 月 修 訂, 理 由 無 非 是 藉 由 提 高 刑 度 及 罰 金, 以 達 遏 阻 不 肖 廠 商 之 效 果 ) 然 而, 在 這 起 事 件 中 令 人 震 驚 與 訝 異 的 是 : 根 據 涉 案 被 告 自 己 的 陳 述, 當 初 入 行 學 習 生 產 起 雲 劑 時, 就 已 經 是 用 這 些 東 西, 有 些 甚 至 因 為 已 經 被 禁 用, 後 來 才 改 用 DEHP! 剎 時 大 家 方 悉 已 不 知 有 多 少 的 有 毒 食 品, 已 經 悄 悄 地 被 吃 進 身 體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11 條 的 規 定, 其 實 早 在 民 國 64 年 即 已 明 定, 依 同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抽 查 食 品 業 者 之 作 業 衛 生 及 紀 錄 ; 必 要 時, 並 應 抽 樣 檢 驗 及 查 扣 紀 錄 對 於 涉 嫌 違 反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五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十 條 所 定 衛 生 安 全 及 品 質 標 準 或 依 第 十 二 條 所 定 食 品 添 加 物 品 名 規 格 及 其 使 用 範 圍 限 量 標 準 之 規 定 者, 得 命 暫 停 作 業, 並 將 涉 嫌 物 品 封 存 以 塑 化 劑 為 原 料 違 法 生 產 起 雲 劑 的 情 況, 顯 然 已 經 持 續 相 當 長 的 一 段 時 間, 可 是 為 什 麼 直 到 100 年 3 4 月 間 才 被 揭 發? 此 處 到 底 發 生 了 什 麼 問 題, 實 在 值 得 我 們 深 思! 法 律, 是 具 有 國 家 強 制 力 的 社 會 規 範 法 律 存 在 的 價 值, 在 於 其 所 揭 示 的 價 值 得 以 藉 由 執 法 人 員 實 踐 因 此, 犯 罪 始 終 隱 藏 在 黑 暗 之 中, 若 非 盡 心 盡 力 奉 獻 的 公 務 員, 竭 力 摯 起 法 律 的 火 炬, 將 無 以 使 其 現 形 此 次 事 件 中,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無 數 的 公 務 員 認 真 執 法 的 身 影, 揪 出 弊 端, 追 查 原 兇, 控 制 損 害, 實 現 法 律 的 正 義 價 值 在 事 件 告 一 段 落 之 後, 仍 然 值 得 社 會 記 憶 與 喝 采 個 人 有 幸 參 與 其 中 部 分 的 偵 查, 約 略 將 其 發 展 簡 述 如 下 以 為 記 當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發 覺 有 塑 化 劑 添 加 於 食 品, 對 應 的 作 法 是 將 案 件 轉 給 地 方 政 府 衛 生 局 處 理 ; 一 般 而 言 衛 生 局 作 法 約 有 二 種, 其 一 是 自 行 進 行 行 政 檢 查, 二 是 將 案 件 移 送 ( 告 發 ) 地 檢 署, 由 檢 察 官 來 進 行 偵 查 據 聞 昱 伸 案 是 地 方 政 府 衛 生 局 接 獲 衛 生 署 通 報 後, 透 過 平 時 建 立 的 管 道 找 到 了 彰 化 地 檢 署, 經 彰 檢 分 案 調 查, 發 覺 事 態 的 嚴 重 性, 決 定 深 入 追 查, 進 而 引 爆 了 震 驚 全 球 的 食 品 塑 化 劑 污 染 事 件 真 正 引 發 各 界 關 注 是 自 彰 化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聲 押 昱 伸 公 司 負 責 人 開 始, 逐 漸 擴 及 賓 漢 公 司 起 雲 劑 製 造 商, 以 及 如 下 游 金 果 王 等 公 司 從 違 法 添 加 起 雲 劑 生 產 源 頭, 向 下 擴 及 飲 料 食 品 等 產 品 製 造 商, 乃 至 於 知 名 景 點 夜 市 攤 商, 範 圍 之 廣, 近 年 少 見, 複 雜 程 度, 超 乎 想 像, 對 於 民 眾 所 造 成 的 莫 名 恐 懼 感, 直 逼 SARS 新 流 感 時 期 從 4 月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確 定 塑 化 劑 污 染, 到 彰 化 地 檢 聲 押 賴 姓 負 責 人 止, 應 該 算 是 這 次 事 件 的 發 炎 期, 找 到 了 污 染 的 源 頭 進 一 步 追 查 昱 伸 所 生 產 的 有 毒 起 雲 劑 的 下 游 通 路, 發 現 起 雲 劑 廣 泛 用 於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各 類 商 品, 其 中 又 以 大 眾 習 用 的 飲 料 果 汁 中 最 為 嚴 重, 直 至 5 月 底 臺 北 市 衛 生 局 接 獲 新 北 市 衛 生 局 通 報, 設 籍 在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以 生 產 濃 縮 果 汁 原 料 為 主 的 金 果 王 公 司, 長 期 向 昱 伸 公 司 購 入 有 問 題 的 起 雲 劑, 但 衛 生 局 派 員 至 金 果 王 公 司 檢 查, 遭 到 金 果 王 公 司 人 員 的 刁 難, 進 而 請 求 臺 北 市 調 查 處 指 派 調 查 官 協 助, 方 能 取 得 相 關 金 果 王 下 游 廠 商 名 單, 此 時 才 發 現 塑 化 劑 污 染 擴 散 的 程 度, 從 認 知 中 的 知 名 飲 料 製 造 商 擴 及 夜 市 飲 料 攤 商 早 餐 店 等 與 民 眾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的 店 家 消 息 見 報 後, 士 林 地 檢 署 隨 即 分 案, 指 派 專 案 檢 察 官 主 動 與 臺 北 市 衛 生 局 調 查 局 臺 北 市 調 查 處 承 辦 人 聯 繫, 取 得 相 關 資 料, 準 備 進 一 步 追 查 金 果 王 公 司 是 否 明 知 起 雲 劑 摻 有 有 毒 塑 化 劑, 仍 用 以 添 加 於 其 所 生 產 之 食 品 中 時, 即 發 生 金 果 王 將 放 置 於 通 河 街 工 廠 處 之 產 品, 僱 工 運 送 至 不 明 地 點 狀 況 ; 檢 察 官 獲 悉 後 隨 即 調 派 檢 事 官 調 查 官 員 警 緊 急 搜 索, 並 通 知 衛 生 局 派 員 到 場 協 助 辨 識 因 事 出 突 然, 媒 體 獲 悉, 導 致 大 量 報 導 有 關 金 果 王 公 司 商 品 販 售 情 況, 再 加 上 根 據 查 扣 所 得 資 料 以 及 金 果 王 公 司 人

5 員 陳 述, 發 現 金 果 王 公 司 隱 匿 了 相 當 多 的 內 情, 摻 有 塑 化 劑 的 商 品 並 不 僅 止 其 向 新 北 市 衛 生 局 所 通 報 的 商 品 項 數 量 ; 陳 姓 負 責 人 經 訊 問 聲 押 獲 准, 並 請 兩 地 衛 生 局 協 助 全 面 清 查 金 果 王 下 游 通 路 商, 期 能 將 相 關 受 污 染 商 品 全 面 回 收 檢 驗 此 時, 塑 化 劑 污 染 事 件 已 在 全 臺 蔓 延 開 來, 摻 有 受 污 染 起 雲 劑 的 食 品 擴 及 製 作 麵 包 用 的 果 醬 藥 品 蛋 捲 等, 事 件 演 變 進 入 了 併 發 期 隨 著 衛 生 署 要 求 相 關 產 品 製 造 商 必 須 自 行 提 出 不 含 塑 化 劑 證 明 方 得 上 架 的 措 施, 以 及 D-day 的 展 開, 加 上 媒 體 廣 泛 地 報 導 塑 化 劑 的 相 關 資 訊, 使 得 消 費 者 恐 慌 不 安 的 情 緒 慢 慢 平 復, 事 件 也 漸 漸 進 入 了 療 癒 期 回 顧 整 起 塑 化 劑 事 件 的 發 展 來 看,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檢 驗 人 員 楊 技 正 的 仔 細 與 追 根 究 柢 的 態 度, 在 公 務 體 系 裡 如 暮 鼓 晨 鐘 般 振 聾 發 聵 衛 生 局 與 檢 察 署 衛 生 人 員 與 檢 調 同 仁 的 合 作, 各 自 本 於 其 職 權, 在 行 政 檢 查 與 犯 罪 偵 查 中 的 協 力 將 整 起 事 件 澈 底 清 查, 並 積 極 追 訴, 讓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的 法 律 價 值, 得 以 實 現, 而 不 再 只 是 置 於 殿 堂 裡 的 神 聖 石 碑 今 (100) 年 高 普 考 放 榜 了,5,737 名 的 幸 運 兒 在 13 萬 5,000 名 報 考 人 中 脫 穎 而 出, 即 將 成 為 公 務 體 系 的 生 力 軍 在 求 職 不 易 的 現 今 社 會, 公 務 員 的 身 分 俸 給 與 退 休 等 待 遇 保 障, 或 許 顯 得 格 外 有 吸 引 力 但 公 務 員 的 本 身 並 不 單 純 是 一 份 有 保 障 的 工 作, 它 有 更 值 得 每 一 位 公 務 員 努 力 追 求 實 現 的 價 值 ---- 執 行 法 律 實 現 正 義 保 障 民 眾 俗 話 說 : 人 在 公 門 好 修 行! 塑 化 劑 事 件 應 該 是 這 句 話 最 貼 切 的 實 踐 ( 作 者 現 任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6 面 對 可 預 期 危 機, 領 導 人 平 時 就 要 蒐 集 資 料, 根 據 資 訊 分 析 判 斷, 不 放 過 任 何 可 能 的 危 機 因 子, 找 出 根 本 問 題, 採 取 因 應 的 對 策 與 行 動 預 見 危 機 及 時 解 除 讀 透 視 危 機 - 有 效 辨 識 及 處 理 危 機 的 實 務 指 南 心 得 曾 廣 誼 壹 前 言 透 視 危 機 - 有 效 辨 識 及 處 理 危 機 的 實 務 指 南 (Predictable Surprises) 作 者 麥 斯 貝 澤 曼 (Max H. Bazerman) 教 授 和 麥 可 華 金 斯 (Michael D.Watkins) 從 個 人 組 織 和 政 治 三 個 層 面 生 動 而 又 深 刻 地 揭 示 人 們 最 普 遍 的 社 會 心 態, 陳 述 認 知 偏 見 是 如 何 影 響 我 們 對 危 機 預 兆 的 認 識 ; 其 中 並 闡 釋 在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執 行 過 程 中, 政 策 制 定 者 的 心 態 和 心 理 偏 見 對 危 機 認 識 和 應 對 效 能 的 影 響, 同 時 展 示 政 策 接 受 者 的 普 遍 心 態 和 心 理 偏 見 對 危 機 處 理 過 程 中 的 理 解 和 接 受, 為 應 對 管 理 危 機 的 人, 提 供 重 要 的 依 據 和 認 識 貳 透 視 危 機 - 有 效 辨 識 及 處 理 危 機 的 實 務 指 南 書 摘 第 1 章 解 說 什 麼 是 可 預 期 危 機? 可 預 期 危 機 有 六 大 特 徵, 第 一 項 特 徵 是 : 領 導 者 事 前 就 知 道 某 個 問 題 的 存 在, 也 知 道 這 回 不 是 船 到 橋 頭 就 能 自 然 直 ; 第 二 項 特 徵 是 : 組 織 成 員 發 現 某 個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 第 三 項 特 徵 是 : 要 解 決 發 現 的 問 題, 現 在 得 付 出 許 多 代 價, 但 是 採 取 行 動 的 收 穫 卻 不 會 馬 上 看 到, 而 是 延 遲 出 現 ; 第 四 項 特 徵 是 : 要 因 應 可 預 期 的 危 機, 通 常 得 付 出 一 筆 代 價, 能 夠 得 到 的 回 饋, 僅 僅 是 避 免 付 出 另 一 筆 並 不 確 定 但 可 能 更 龐 大 的 代 價 ; 第 五 項 特 徵 是 : 人 類 天 性 比 較 喜 歡 維 持 現 狀, 使 得 決 策 者 企 業 組 織 政 府 部 門 時 常 無 法 做 好 準 備, 以 因 應 可 預 期 的 危 機 ; 第 六 項 特 徵 是 : 有 些 利 益 團 體 基 於 一 己 之 私, 對 變 革 無 動 於 衷, 或 蓄 意 杯 葛 領 導 者 的 行 動 可 預 期 危 機 的 六 大 特 徵, 是 一 套 有 效 辨 識 危 機 來 臨 的 訊 號 系 統 第 2 章 與 第 3 章 分 別 介 紹 屬 於 可 預 期 危 機, 但 卻 無 視 危 機, 當 為 的 時 候 不 為, 終 至 發 生 重 大 損 失 的 案 例 案 例 一 : 911 恐 怖 攻 擊 911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簡 稱 911 事 件,2001 年 9 月 11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蓋 達 恐 怖 組 織 (Al-Qaeda) 劫 持 多 架 民 航 飛 機 衝 撞 美 國 本 土 的 摩 天 高 樓, 造 成 約 三 千 人 死 亡, 包 括 紐 約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雙 塔 在 內 的 6 座 建 築 被 完 全 摧 毀, 其 他 23 座 高 層 建 築 遭 到 破 壞, 美 國 國 防 部 總 部 所 在 地 五 角 大 廈 亦 受 到 襲 擊, 經 濟 遭 到 嚴 重 衝 擊 在 911 事 件 發 生 的 15 個 月 前, 美 國 國 會 總 審 計 局 已 提 出 這 樣 的 警 訊 : 以 美 國 為 攻 擊 目 標 的 恐 怖 主 義, 可 能 趨 向 於 採 取 大 規 模 行 動, 以 造 成 最 嚴 重 的 破 壞 最 大 程 度 的 恐 怖 及 傳 媒 影 響 美 國 國 會 總 審 計 局 (GAO) 飛 航 保 安 主 任 傑 若 狄 林 翰 指 出 : 對 於 那 些 了 解 安 全 議 題 的 人 來 說,911 並 非 純 屬 意 外 也 就 是 說, 當 組 織 與 政 治 上 的 巨 大 障 礙 橫 亙 在 眼 前, 政 府 領 導 人 選 擇 退 縮, 沒 能 展 現 勇 氣 並 大 刀 闊 斧 地 實 踐 他 們 的 遠 見, 以 致 造 成 911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案 例 二 : 恩 隆 公 司 垮 台 美 國 恩 隆 公 司 成 立 於 1985 年, 以 銷 售 電 力 及 天 然 氣 產 品 起 家, 之 後 跨 足 能 源 產 業, 並 提 供 全 球 財 務 及 風 險 管 理 服 務 2000 年 泡 沫 經 濟 開 始, 恩 隆 公 司 的 帳 面 損 失 逐 漸 擴 大, 加 上 操 作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失 利 的 虧 損 ; 為 掩 飾 此 漏 洞, 乃 利 用 SPE(Special Purpose Entity) 進 行 隱 藏, 美 化 財 務 報 表, 並 利 用 資 產 負 債 表 外 的 交 易 將 虧 損 及 負 債 藏 起 來, 直 到 2001 年 10 月 16 日 公 布 第 三 季 財 報 虧 損 6.18 億 美 金, 才 正 式 引 爆 財 務 黑 洞 ; 之 後 美 國 證 管 會 深 入 調 查, 公 司 始 承 認 其 負 債 漏 報 達 270 億 美 金 恩 隆 公 司 從 事 件 爆 發 到 宣 布 破 產 只 花 了 42 天, 員 工 投 資 人 以 及 簽 核 的 安 達 信 會 計 事 務 所 受 傷 慘 重, 更 讓 投 資 大 眾 對 整 個 市 場 的 信 心 崩 潰 稽 核 不 獨 立, 大 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拚 命 遊 說, 讓 貪 腐 的 系 統 苟 延 殘 喘 ; 國 會 與 證 管 會 之 間 的 緊 密 聯 繫 並 沒 有 訂 定 任 何 有 意 義 的 稽 核 改 革 方 案, 無 視 整 個 國 家 暴 露 在 巨 大 的 風 險 中, 終 致 造 成 能 源 業 巨 擘 恩 隆 公 司 的 垮 台 事 件 第 4 章 至 第 5 章 指 出,911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及 能 源 業 巨 擘 恩 隆 垮 台 事 件, 為 何 當 預 防 而 不 預 防? 肇 因 於 認 知 的 本 質, 就 是 人 類 偏 見 造 成 的 後 果, 而 其 組 織 因 素, 就 是 組 織 失 靈 產 生 的 作 用 ; 至 於 政 治 因 素, 在 於 特 殊 利 益 團 體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第 7 章 第 8 章 第 9 章 分 別 介 紹 阻 止 可 預 期 危 機 的 架 構 要 素 : 一 認 知 (Recognition): 即 及 早 確 認 出 即 將 出 現 的 威 脅 ( 要 清 楚 描 繪 出 不 採 取 行 動 會 造 成 什 麼 不 良 後 果, 凸 顯 改 革 的 強 烈 需 求 ) 二 排 定 優 先 順 序 (Prioritization): 即 將 心 力 投 注 在 正 確 的 問 題 上 ( 高 效 能 領 導 者 面 對 危 機 要 有 明 確 的 指 揮 體 系 及 迅 速 轉 換 到 戰 鬥 模 式 的 能 力 ) 三 動 員 (Mobilization): 即 為 防 範 措 施 提 供 奧 援 ( 只 要 收 穫 大 於 損 失, 就 應 該 立 即 進 行 改 革 ) 第 10 章, 提 出 已 浮 現 的 重 大 可 預 期 危 機, 供 政 府 與 組 織 參 考, 包 括 : 產 業 依 賴 政 府 補 助 的 問 題 全 球 暖 化 競 選 活 動 財 務 改 革 稽 核 單 位 利 益 衝 突 人 口 老 化 所 衍 生 的 財 務 責 任 及 對 經 濟 的 影 響 航 空 公 司 的 常 客 方 案 公 司 間 語 焉 不 詳 的 合 約

7 參 讀 後 感 臺 灣 可 預 期 的 危 機 - 日 漸 擴 大 的 貧 富 差 距 : 一 可 預 期 危 機 背 景 2007 年 8 月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公 布 國 內 貧 富 差 距 高 達 7.46 倍, 是 4 年 來 最 高 ; 同 時 依 據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的 報 告 指 出, 臺 灣 在 亞 洲 國 家 貧 富 差 距 中 占 第 六 高 最 顯 著 者, 臺 灣 的 貧 富 差 距 已 越 趨 向 貧 者 越 貧 富 者 越 富 的 社 會 2011 年 4 月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公 布 的 2009 年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及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2009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全 臺 534 萬 多 個 所 得 稅 申 報 家 庭, 概 分 成 10 等 分 後, 最 富 有 的 前 10% 家 庭 申 報 的 年 所 得 平 均 每 戶 為 萬 元 ; 最 窮 的 後 10% 只 有 9.9 萬 元, 貧 富 所 得 差 距 達 倍 多, 而 2008 年 度 貧 富 相 差 倍 數 則 為 倍 二 政 府 的 認 知 偏 見 對 於 貧 富 差 距 以 驚 人 的 速 度 惡 化, 形 成 一 個 臺 灣 兩 個 世 界 的 情 況 財 政 部 的 認 知 為 : 所 得 分 配 惡 化 原 因 有 長 短 期 因 素, 包 括 金 融 海 嘯 造 成 關 廠 全 球 化 衝 擊 等 問 題 之 外, 也 與 老 人 家 庭 逐 年 增 加 且 多 落 入 低 所 得 組 中 有 關 主 計 處 的 認 知 係 上 修 2011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GDP) 的 初 估 值, 由 原 先 的 4.51% 調 高 到 5.03%, 並 認 為 國 民 平 均 所 得 預 估 為 2 萬 1,229 美 元, 將 頭 一 次 突 破 2 萬 美 元 大 關 除 此 以 外, 由 於 國 內 景 氣 明 顯 好 轉, 失 業 率 顯 著 下 降, 使 得 消 費 者 信 心 指 數 也 創 下 10 年 來 新 高 三 政 府 組 織 失 靈 監 察 院 指 出 臺 灣 貧 富 差 距 日 益 惡 化, 理 論 上 政 府 的 租 稅 和 財 政 政 策 可 以 進 行 所 得 重 分 配, 以 縮 小 實 際 的 貧 富 差 距 但 是 租 稅 課 徵 不 公, 富 有 者 未 能 擔 負 應 有 的 租 稅 責 任, 反 而 享 有 政 府 大 幅 度 的 租 稅 優 惠, 造 成 政 府 租 稅 收 入 不 足, 進 而 影 響 政 府 以 財 政 手 段 進 行 所 得 重 分 配 的 能 力, 進 一 步 使 貧 富 差 距 持 續 擴 大, 造 成 民 怨 政 治 大 學 經 濟 學 教 授 殷 乃 平 表 示 : 當 國 民 所 得 大 幅 提 高 的 時 候, 一 般 大 眾 的 薪 資 所 得 並 沒 有 快 速 成 長, 金 字 塔 尖 端 的 有 錢 人 變 得 更 富 有 這 種 貧 富 差 距 這 幾 年 在 臺 灣 變 得 越 來 越 嚴 重, 從 國 民 所 得 成 長 和 貧 富 差 距 拉 大 來 看, 其 中 隱 藏 了 許 多 問 題 需 要 進 一 步 去 解 決 顯 然 政 府 組 織 失 靈 四 利 益 團 體 的 力 量 2010 年 天 下 雜 誌 的 2010 年 稅 改 大 調 查 民 調 顯 示, 高 達 54% 的 受 訪 民 眾 認 為 稅 制 不 公, 僅 24% 的 人 認 為 公 平 ; 更 有 7 成 民 眾 認 為 稅 改 對 企 業 與 有 錢 人 有 利, 近 6 成 民 眾 認 為 政 府 不 照 顧 一 般 老 百 姓 該 調 查 指 出, 在 已 公 布 2009 年 財 報 的 上 市 櫃 企 業, 最 賺 錢 的 10 家 平 均 只 繳 了 9.97% 的 營 所 稅 ; 15 家 獲 利 30 億 以 上 的 企 業, 稅 率 也 不 到 10%; 有 獲 利 但 沒 繳 一 毛 錢 稅, 甚 至 退 稅 的 企 業, 高 達 54 家 這 些 公 司 比 一 般 上 班 族 動 輒 高 達 21% 至 30% 的 所 得 稅 率 低 很 多 五 可 預 期 危 機 的 判 斷 朱 門 酒 肉 臭, 路 有 凍 死 骨, 貧 富 懸 殊 危 機 已 符 合 可 預 期 危 機 的 特 徵 : ( 一 ) 事 前 已 知 某 個 問 題 的 存 在, 也 知 道 不 是 船 到 橋 頭 自 然 直, 但 卻 沒 有 任 何 行 動 (2007 年 8 月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公 布 國 內 貧 富 差 距 高 達 7.46 倍, 是 4 年 來 最 高 ) ( 二 ) 別 人 也 發 現 這 個 問 題 已 日 益 嚴 重, 但 你 仍 一 如 往 常 (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的 報 告 指 出, 臺 灣 在 亞 洲 國 家 貧 富 差 距 中 占 第 六 高 最 顯 著 者 ) ( 三 ) 與 其 做 一 些 繁 重 棘 手 又 得 不 到 感 激 的 事, 寧 願 裝 傻 ( 進 行 所 得 重 分 配 困 難 度 大 ) ( 四 ) 或 基 於 一 己 之 私, 對 於 變 革 無 動 於 衷 或 故 意 反 對 改 革 行 動 ( 有 錢 人 講 話 比 較 大 聲 ) 六 避 免 可 預 期 危 機 發 生 的 方 法 在 貧 富 懸 殊 日 趨 惡 化 的 洪 流 中, 政 府 若 漠 視 此 一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 不 及 時 予 以 有 效 導 正 或 緩 和 的 話, 不 僅 不 利 於 整 個 社 會 的 經 濟 發 展, 也 可 能 造 成 社 會 的 動 盪 不 安 透 視 危 機 - 有 效 辨 識 及 處 理 危 機 的 實 務 指 南 指 出, 一 旦 確 認 出 潛 藏 的 危 機, 領 導 者 就 必 須 要 在 充 斥 著 各 種 相 互 競 爭 的 優 先 事 項 喧 嘩 不 已 的 環 境 中, 將 預 防 危 機 發 生 的 行 動 排 到 比 較 高 的 優 先 位 置 上 當 某 項 即 將 發 生 的 威 脅, 已 經 確 認 會 產 生 嚴 重 後 果 時, 領 導 者 就 必 須 動 員, 以 便 阻 止 此 威 脅 的 浮 現 領 導 者 可 以 採 用 下 列 許 多 方 法 來 進 行 動 員, 降 低 可 預 期 危 機 發 生 的 機 會 : ( 一 ) 具 說 服 力 的 溝 通 : 將 各 種 論 據 與 資 料, 用 能 夠 提 升 大 眾 對 問 題 的 了 解 與 行 動 的 方 式 呈 現 ( 二 ) 建 立 聯 盟 : 分 析 現 有 的 政 治 結 盟 版 圖, 然 後 取 得 既 有 的 權 力 來 源, 並 且 建 立 起 互 相 支 援 的 聯 盟 ( 三 ) 結 構 化 的 問 題 解 決 方 法 : 建 立 一 套 讓 大 家 漸 漸 能 參 與 問 題 界 定, 與 解 決 方 法 開 發 的 集 體 學 習 流 程 ( 四 ) 建 立 危 機 反 應 組 織 : 設 計 能 夠 針 對 即 將 爆 發 的 危 機, 採 取 迅 速 且 有 效 反 應 的 組 織 肆 結 語 危 機 處 理, 不 能 等 到 事 情 發 生 才 思 考 應 變 措 施, 必 須 防 患 未 然 定 時 演 練 危 機 管 理 專 家 諾 爾 曼. 奧 古 斯 丁 (Norman R. Augustine) 指 出, 所 有 危

8 機 都 蘊 含 成 功 的 種 子 及 失 敗 的 根 源 危 機 對 組 織 的 發 展, 常 具 有 結 構 性 的 影 響, 雖 有 可 能 威 脅 到 生 存, 但 也 可 能 透 過 危 機 的 洗 禮 讓 企 業 更 強 大 組 織 平 時 應 有 強 烈 的 危 機 感, 面 對 可 預 期 危 機, 領 導 人 平 時 就 要 蒐 集 資 料, 根 據 資 訊 分 析 判 斷, 不 放 過 任 何 可 能 的 危 機 因 子, 並 找 出 根 本 問 題, 採 取 因 應 的 對 策 與 行 動, 根 除 忽 視 所 可 能 產 生 的 重 大 損 害, 才 能 化 危 機 為 轉 機 ( 作 者 現 任 花 蓮 縣 地 方 稅 務 局 股 長 )

9 中 國 大 陸 積 極 推 展 保 密 教 育, 官 方 提 供 資 源, 在 各 重 點 學 校 成 立 以 保 密 為 主 要 核 心 知 識 的 保 密 學 院 中 國 大 陸 的 保 密 熱 潮 汪 開 宏 近 期 大 陸 當 局 大 力 推 展 保 密 教 育, 由 官 方 發 動 一 股 保 密 熱 潮, 從 官 方 下 授 資 源, 於 各 重 點 學 校 成 立 以 保 密 為 主 要 核 心 知 識 之 保 密 學 院 最 近 的 一 所 為 天 津 大 學 於 今 年 7 月 揭 牌 成 立, 成 為 繼 南 京 大 學 哈 爾 濱 工 程 大 學 中 山 大 學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復 旦 大 學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北 京 交 通 大 學 湖 南 大 學 之 後, 第 九 所 成 立 國 家 保 密 學 院 的 大 學 回 顧 自 2009 年 4 月, 首 由 南 京 大 學 率 先 成 立 後, 在 短 短 兩 年 之 內, 國 家 保 密 局 與 9 所 重 點 大 學 共 建 保 密 學 院, 凸 顯 國 家 層 級 保 密 工 作 對 專 業 教 育 之 迫 切 需 要 至 於 為 何 有 此 需 求? 原 因 之 一, 正 如 同 中 國 國 家 保 密 局 副 局 長 杜 永 勝 所 指, 隨 著 信 息 化 的 迅 猛 發 展, 電 腦 和 網 絡 技 術 快 速 累 積, 國 家 秘 密 形 態 竊 密 技 術 手 段 保 密 管 理 內 容 都 產 生 重 大 變 化 近 年 來 發 現 大 多 數 失 洩 密 事 件 都 與 電 腦 網 路 直 接 相 關 據 統 計, 僅 2008 年 全 中 國 共 查 處 重 大 洩 密 案 件 171 起, 涉 及 電 腦 及 網 路 的 91 起, 占 53.2%; 中 共 當 局 不 得 不 正 視 此 一 問 題, 並 思 考 解 決 之 道 中 共 國 防 大 學 戰 略 研 究 所 所 長 金 一 南 少 將 在 最 近 一 次 的 公 開 演 講 中, 披 露 中 共 最 近 幾 年 有 多 名 高 官 送 辦 入 獄, 甚 至 處 死, 其 原 因 皆 為 為 外 國 或 我 政 府 擔 任 間 諜 講 座 中, 金 一 南 列 舉 了 數 人, 並 介 紹 相 關 細 節, 包 括 已 被 執 行 死 刑 之 原 社 保 基 金 會 辦 公 廳 主 任 佟 達 寧 中 國 中 央 政 府 駐 香 港 聯 絡 辦 秘 書 長 蔡 小 洪 外 交 部 朝 鮮 半 島 特 使 李 濱, 以 及 去 年 落 馬 的 核 工 業 集 團 黨 組 書 記 總 經 理 康 日 新 等 據 金 一 南 表 示, 情 報 對 象 在 經 濟 國 家 政 治 與 工 業 領 域 滲 透 嚴 重, 相 關 案 情 涉 案 官 員 級 別 高, 隱 藏 期 長, 所 洩 情 資 多 為 國 家 核 心 情 報, 中 共 高 層 以 怵 目 驚 心 來 形 容 ; 涉 案 人 員 均 被 中 共 之 敵 對 勢 力 如 我 國 韓 國 英 國 與 美 國 等 國 家 所 吸 收, 導 致 重 大 的 損 失, 所 以 當 局 開 始 重 視 並 強 化 保 密 工 作, 從 官 員 的 保 密 警 覺 保 密 知 識 與 機 密 控 管 技 術 開 始 做 起 有 鑑 於 此, 中 共 中 央 高 層 明 確 下 達 指 示 : 加 快 推 進 保 密 專 業 學 歷 教 育 中 國 國 家 保 密 局 副 局 長 聞 榮 友 指 出, 成 立 國 家 保 密 學 院, 以 培 養 一 批 懂 技 術 懂 法 律 懂 管 理 的 複 合 型 人 才, 用 於 統 整 中 共 保 密 教 育 相 關 的 技 術 法 規 與 管 理 職 能 為 當 務 之 急 故 保 密 學 院 的 課 程 核 心, 將 以 培 養 涉 密 之 信 息 管 理 保 密 行 政 保 密 法 規 保 密 技 術 與 網 路 對 抗 技 術 等 專 業 知 識 高 層 次 複 合 型 人 才 為 導 向 畢 業 生 出 路 主 要 包 括 國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軍 工 企 事 業 單 位 大 中 型 企 業 事 業 單 位 與 共 軍 等 為 加 強 相 關 院 校 與 國 家 間 之 協 調 工 作, 國 家 保 密 局 局 長 夏 勇 與 9 所 高 校 所 在 省 市 的 省 級 領 導 擔 任 這 些 學 院 之 名 譽 院 長 各 校 所 設 之 保 密 學 院 各 有 特 色, 並 發 展 各 院 的 專 業 導 向, 例 如 著 眼 未 來 的 南 海 管 理, 與 全 球 對 海 洋 的 探 索 和 開 發 運 用 競 爭 激 烈,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即 以 此 為 重 點 另 在 政 策 的 推 動 上, 當 局 的 政 策 指 示 為 要 求 嚴 防 網 路 洩 密, 確 保 國 家 秘 密 安 全 中 共 廣 東 省 委 書 記 汪 洋 上 海 市 委 書 記 俞 正 聲 等 多 名 地 方 高 官 9 月 初, 一 同 參 觀 由 國 家 保 密 局 在 全 國 各 地 舉 辦 的 防 洩 密 展 覽, 接 受 保 密 警 示 教 育 該 展 覽 定 名 為 全 國 竊 密 洩 密 案 例 警 示 教 育 展, 由 國 家 保 密 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公 安 部 國 家 安 全 部 和 解 放 軍 保 密 委 員 會 聯 合 主 辦, 為 期 30 天 ; 廣 東 上 海 等 地 分 別 由 汪 洋 俞 正 聲 帶 隊 參 觀, 黨 委 政 府 人 大 政 協 四 套 班 子 領 導 均 有 參 與, 在 江 蘇 江 西 河 南 等 地 亦 有 同 樣 的 活 動 不 過, 這 個 保 密 展 覽 正 如 其 名, 傳 媒 只 報 導 領 導 行 程, 不 能 報 導 具 體 內 容, 連 廣 東 電 視 台 報 導 新 聞 時, 都 要 對 鏡 頭 中 的 展 板 以 馬 賽 克 處 理 中 共 的 保 密 法 至 今 (100) 年 10 月 1 日 就 實 施 滿 一 週 年 保 密 法 於 去 年 2 月 份 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審 議, 因 舊 版 早 於 1988 年 制 定, 當 年 只 對 紙 質 機 密 載 體 作 出 限 制, 而 未 有 包 括 以 電 子 網 路 及 通 訊 手 段 為 洩 密 內 容 新 保 密 法 第 28 條 規 定, 互 聯 網 ( 網 路 ) 及 其 他 公 共 資 訊 網 路 運 營 商 服 務 商 應 當 配 合 公 安 國 安 檢 察 機 關 調 查 洩 密 案 件, 如 發 現 資 訊 涉 及 洩 漏 國 家 秘 密, 運 營 商 應 立 即 停 止 傳 輸 保 存 有 關 紀 錄, 向 公 安 國 安 或 保 密 部 門 報 告, 並 應 按 要 求 刪 除 洩 密 資 訊 當 時 曾 引 發 有 關 網 路 審 查 的 爭 議, 但 最 後 仍 獲 通 過 總 體 而 言, 中 共 上 述 之 種 種 作 法, 已 正 式 宣 告 將 保 密 工 作 列 為 近 期 的 工 作 重 點, 未 來 該 項 工 作 將 會 因 強 化 了 控 管 機 制 技 術 能 力 與 保 密 警 覺 而 有 所 提 升, 再 輔 以 中 共 原 本 政 策 所 支 持 之 網 路 攻 擊 能 力, 將 會 因 此 成 為 具 備 網 路 攻 防 一 體 化 能 力 之 全 維 網 路 作 戰 國 家 其 推 動 統 合 性 針 對 性 之 保 密 事 務 工 作 相 關 作 法, 亦 值 得 我 國 研 究 ( 作 者 任 教 國 防 大 學 )

10 為 大 規 模 地 對 大 自 然 的 改 造,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最 常 見 的 就 是 乾 旱 時 期 沙 塵 情 況 嚴 重 北 方 梯 田 說 起 梯 田, 大 多 數 人 的 印 象 裡 只 有 多 山 多 雨 的 南 方 才 有 那 沿 著 坡 度 比 較 平 緩 的 山 巒 修 築 而 成 一 階 一 階 的 田 地, 卻 是 千 百 年 來 人 們 辛 勤 勞 動 開 墾 的 成 果 ; 生 產 出 的 糧 食, 也 哺 育 了 無 數 代 大 地 的 子 民 大 陸 北 方 多 為 地 形 平 坦 的 平 原 或 高 原 地 形, 少 雨, 氣 候 乾 燥, 即 使 有 山, 也 多 為 地 質 貧 瘠 的 石 頭 或 土 山, 不 易 開 墾 為 田 地, 尤 其 難 得 看 到 梯 田 的 景 觀 凌 順 康 第 一 次 在 北 方 看 到 梯 田, 是 十 多 年 前 第 一 次 隨 父 親 返 鄉 記 得 那 天 黃 昏 時 接 我 們 的 車 子 爬 上 山 梁 後 停 下 來 休 息, 我 下 車 後 走 到 山 梁 的 高 點 朝 下 俯 瞰, 頓 時 被 眼 前 的 美 景 深 深 吸 引 但 見 金 陽 映 耀 下, 一 畦 畦 整 齊 的 麥 田 沿 著 山 巒 而 築, 一 直 連 綿 到 天 邊 田 壟 間 的 深 溝 地 帶, 生 長 著 各 種 喬 木 和 灌 木, 鳥 聲 和 蟲 聲 不 絕 於 耳 ; 被 夕 陽 染 金 的 麥 苗 在 晚 風 中 搖 曳, 兩 位 老 農 牽 著 毛 驢, 扛 著 農 具, 沿 著 土 路 朝 山 下 走 去 山 腳 下 的 小 村 裡 炊 煙 裊 裊, 接 近 掌 燈 時 分 了 頭 一 回 被 梯 田 的 壯 觀 所 震 撼 父 親 出 生 於 隴 東, 屬 於 黃 土 高 原 邊 緣 的 溝 壑 地 帶 的 一 個 小 村 裡, 一 條 發 源 於 關 山 的 洛 河 流 經 此 處 據 說 當 年 這 一 帶 古 木 蔽 天, 水 草 豐 美 ; 明 末 李 自 成 作 亂 時, 先 祖 從 長 安 舉 家 西 遷 避 禍, 在 外 地 輾 轉 流 浪 數 年 後 來 到 此 處, 見 此 地 尚 未 開 發 但 土 地 肥 沃 水 源 充 足 適 合 人 居, 於 是 定 居 下 來, 開 山 墾 荒, 耕 讀 傳 家, 繁 衍 了 數 代 子 孫 清 同 治 年 間 陝 甘 發 生 回 亂, 來 自 各 地 的 災 民 湧 入, 使 得 鄉 內 人 口 暴 增 ; 人 多 了 大 量 砍 伐 樹 木 建 屋 燒 柴, 使 得 山 間 林 木 日 少 尤 其 這 裡 冬 日 苦 寒, 居 民 多 挖 掘 草 根 當 燃 料, 更 使 得 山 坡 水 土 保 持 不 佳, 遇 雨 則 土 壤 大 量 流 失, 以 致 到 後 來 除 了 洛 河 兩 岸 的 沖 積 地 帶 尚 有 綠 意 外, 放 眼 周 遭, 觸 目 所 及 盡 皆 童 山 濯 濯, 十 年 九 旱, 不 旱 則 澇 ; 起 風 時 黃 沙 蔽 天, 遇 雨 則 泥 濘 不 堪, 可 耕 之 地 不 多, 糧 食 生 產 嚴 重 不 足, 居 民 生 活 十 分 困 苦 父 親 描 述 當 年 離 家 的 時 候, 家 鄉 就 是 這 種 情 況 在 村 子 裡, 和 老 一 輩 聊 起 當 年 修 築 梯 田 的 往 事, 所 有 人 都 不 勝 唏 噓 地 說 : 實 在 太 苦, 太 不 容 易 了! 二 叔 說, 縣 裡 修 梯 田 是 1960 年 代 的 事, 當 時 還 是 人 民 公 社 時 代, 上 頭 一 聲 令 下, 全 鄉 不 分 男 女 老 幼 全 體 動 員, 吃 大 鍋 飯, 睡 野 地 裡, 不 分 晝 夜 地 勞 動 早 年 整 地 沒 有 任 何 機 械 工 具, 全 靠 人 用 鋤 頭 圓 鍬 挖 掘, 扁 擔 挑 籮 筐 擔, 像 愚 公 移 山 一 般, 把 整 座 坡 度 陡 峭 的 土 山 剷 成 一 階 階 的 緩 坡, 再 開 闢 成 田 畝 開 墾 田 地 最 苦 的 時 候 是 冬 天, 家 鄉 入 冬 後 朔 風 凜 冽, 氣 溫 常 低 到 攝 氏 零 下 十 幾 度, 滴 水 成 冰, 泥 土 被 凍 得 堅 硬 如 鐵, 挖 掘 起 來 十 分 困 難 ; 但 為 了 完 成 上 面 規 定 的 責 任 指 標, 所 有 人 都 只 能 咬 著 牙 硬 撐 不 少 人 因 為 那 段 期 間 經 常 露 宿 野 外, 加 上 長 期 體 力 透 支, 年 紀 大 了 以 後 落 得 一 身 病 痛 ; 而 當 時 民 眾 因 修 田 而 工 傷 意 外 導 致 殘 疾 或 死 亡 的 情 況 也 不 時 發 生 大 多 數 田 地, 就 是 鄉 民 這 樣 一 鏟 一 鋤, 以 血 和 汗 水 整 出 來 的

11 田 地 修 成 以 後, 並 不 屬 於 個 人, 而 是 集 體 共 有 早 年 的 田 地 分 配 是 這 樣 的 : 按 每 戶 有 登 記 農 村 戶 口 的 人 數, 每 人 平 均 分 配 二 畝 地 ( 後 來 實 施 一 胎 化 之 後, 超 生 的 人 口 沒 有 田 地 ), 農 民 死 亡 後 田 地 由 集 體 收 回 ; 女 子 出 嫁 到 外 地, 原 有 的 田 地 村 裡 收 回, 夫 家 若 是 農 民, 由 夫 家 村 裡 另 外 分 配 田 地, 若 嫁 到 城 裡 成 為 城 市 戶 口, 就 什 麼 都 沒 有 了 我 一 名 堂 妹 二 十 多 年 前 嫁 到 鄰 鄉 的 一 個 村 子, 她 原 先 的 田 離 家 不 遠, 出 嫁 後 分 配 的 田 在 山 頂 上, 幹 活 時 單 走 山 路 就 得 一 個 多 鐘 頭 ; 山 上 缺 水 且 土 地 貧 瘠, 只 能 種 洋 芋, 收 成 時 得 動 員 全 家 推 拉 板 車 運 送 或 自 己 一 筐 一 筐 地 背 下 山 來 反 正 鄉 下 人 習 慣 了, 也 不 會 覺 得 特 別 辛 苦 北 方 梯 田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缺 水, 一 切 得 看 老 天 爺 的 臉 色 賞 飯 ; 遇 到 久 旱 不 雨, 種 下 的 莊 稼 無 法 存 活, 當 年 的 日 子 就 過 得 十 分 艱 難 其 次 最 怕 的 是 冰 雹, 初 夏 小 麥 剛 吐 穗 眼 看 再 過 不 久 就 可 以 收 成 時, 若 冷 不 防 地 來 一 場 冰 雹, 冰 雹 往 往 伴 隨 雷 雨 而 至, 那 麼 辛 苦 了 好 幾 個 月 的 收 穫 轉 眼 間 顆 粒 全 無, 那 真 的 教 人 欲 哭 無 淚 遇 到 下 冰 雹, 鄉 民 只 有 趕 種 蕎 麥 ; 蕎 麥 是 雜 糧, 種 下 後 45 天 即 可 收 成, 可 以 稍 稍 彌 補 即 將 到 來 的 斷 糧 十 多 年 前 開 始, 大 陸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城 市 裡 需 要 大 量 的 勞 動 力, 農 村 的 年 輕 人 大 多 數 都 前 往 城 裡 打 工, 種 田 的 活 計 便 落 在 中 老 年 的 男 性 和 家 庭 主 婦 身 上, 有 一 陣 子 許 多 田 地 無 人 耕 種 而 荒 蕪 近 年 改 採 承 包 制, 有 農 村 戶 口 實 際 從 事 農 耕 的 農 民 可 向 鄉 政 府 承 包 農 地 ; 租 期 最 初 一 次 是 30 年, 後 來 改 為 50 年, 目 前 是 70 年, 田 地 所 有 權 雖 仍 屬 於 集 體, 但 農 民 可 以 長 期 使 用, 亦 可 轉 租, 和 私 有 土 地 沒 什 麼 太 大 的 差 別 尤 其 最 近 幾 年 糧 價 上 漲, 加 上 農 民 稅 捐 免 除, 農 村 日 子 比 從 前 好 過 得 多, 不 少 原 先 前 往 城 裡 打 工 混 得 不 好, 或 上 了 年 紀 做 不 動 苦 工 的 農 民 又 回 頭 來 種 地, 良 田 荒 蕪 的 情 況 比 較 少 見 ; 但 一 些 地 勢 較 高 交 通 不 便, 條 件 特 差 的 田 地 仍 乏 人 問 津 在 部 分 梯 田 裡, 可 以 看 到 一 些 散 植 的 梨 樹 蘋 果 樹, 一 棵 棵 營 養 不 良 地 矗 立 在 莊 稼 田 裡, 顯 得 十 分 突 兀 堂 兄 說, 十 多 年 前 縣 裡 有 位 領 導 突 發 奇 想, 大 力 推 廣 種 植 果 樹 等 經 濟 作 物, 但 由 於 事 先 沒 調 查 過 當 地 的 土 壤 氣 候 產 銷 等 客 觀 條 件, 撥 下 苗 木 就 令 大 家 種 上, 結 果 種 出 的 水 果 又 小 又 酸, 根 本 賣 不 出 去 上 頭 的 政 策 大 家 又 不 敢 違 背, 只 有 在 樹 下 的 空 地 上 種 小 麥 或 玉 米, 形 成 果 園 裡 種 莊 稼 的 奇 景 這 幾 年 雖 然 上 頭 沒 再 過 問 果 樹, 但 還 是 沒 人 敢 私 下 把 樹 全 部 砍 掉, 怕 說 不 定 哪 天 追 究 起 來 會 有 麻 煩 持 平 而 論, 梯 田 的 修 成, 是 家 鄉 父 老 多 年 血 汗 的 結 晶, 在 過 去 那 個 人 多 田 少 吃 不 飽 飯 的 年 代, 確 實 解 決 了 不 少 人 的 民 生 問 題 但 是 人 為 大 規 模 地 對 大 自 然 的 改 造, 對 環 境 難 免 帶 來 不 良 的 影 響, 最 常 見 到 的 就 是 乾 旱 時 節 沙 塵 的 情 況 嚴 重 大 陸 當 局 近 年 也 十 分 注 重 環 境 保 護 問 題, 許 多 地 方 改 採 退 耕 還 林 政 策, 逐 步 將 高 處 的 田 地 收 回, 僱 工 或 包 租 給 農 戶 種 植 林 木, 回 復 原 來 的 山 林 本 色 但 願, 未 來 有 機 會 再 回 去 的 時 候, 看 到 的 是 山 林 秀 美, 沙 塵 不 再, 到 處 都 成 為 綠 意 盎 然 的 另 一 種 景 象

12 森 林 盜 伐 嚴 重, 破 壞 林 業 生 態 與 水 土 保 持, 攸 關 民 眾 生 命 生 活 財 產 之 安 全, 追 緝 打 擊 山 老 鼠 不 法 犯 行, 向 來 都 是 法 務 部 關 注 的 重 點 從 偵 辦 林 政 貪 瀆 談 森 林 犯 罪 預 防 陳 炎 輝 壹 偵 辦 犯 罪 與 維 護 環 境 生 態 據 中 華 日 報 本 (100) 年 3 月 10 日 報 導 : 金 門 離 島 造 林 驚 爆 官 商 勾 結 集 體 貪 污 弊 案, 行 政 院 農 業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 下 稱 林 務 局 ) 所 屬 4 名 官 員 及 7 名 造 林 業 者, 經 福 建 金 門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下 稱 金 門 地 檢 署 ) 向 法 院 聲 請 羈 押 獲 准, 全 案 並 已 擴 大 偵 辦 該 報 導 並 指 出 : 本 案 係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福 建 省 調 查 處 發 現 弊 端 後, 與 金 門 地 檢 署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歷 經 半 年 多 追 查 發 現, 林 務 局 相 關 官 員 歷 次 利 用 至 金 門 辦 理 造 林 驗 收 之 際, 由 造 林 業 者 支 付 機 票 住 宿 費 用 飲 宴 招 待, 並 到 有 女 陪 侍 酒 店 喝 花 酒, 渠 等 犯 行 均 由 專 案 小 組 全 程 跟 監 嗣 經 金 門 地 檢 署 連 同 調 查 局 福 建 省 調 查 處 北 部 地 區 及 南 部 地 區 機 動 工 作 站 澎 湖 縣 調 查 站 上 百 名 調 查 官, 兵 分 23 路, 針 對 林 務 局 屏 東 林 區 管 理 處 澎 湖 造 林 工 作 隊 及 不 肖 造 林 廠 商 之 處 所 進 行 搜 索, 查 獲 疑 似 賄 款 現 金 高 達 新 臺 幣 ( 下 同 )1,130 萬 元 及 行 賄 帳 冊, 另 並 拘 提 13 人 到 案 該 報 導 另 指 出 : 據 專 案 小 組 表 示, 林 務 局 於 81 年 間 為 推 動 離 島 造 林, 下 設 澎 湖 造 林 推 行 小 組, 成 立 澎 湖 造 林 工 作 隊, 負 責 承 辦 離 島 造 林 業 務, 造 林 範 圍 遍 及 金 門 澎 湖 琉 球 等 離 島, 每 年 發 包 的 標 案 約 三 十 案, 總 金 額 近 三 億 元 ; 因 林 務 局 對 於 造 林 業 務 長 期 以 來 都 是 以 選 擇 性 招 標 方 式 選 商, 限 定 必 須 經 由 該 局 審 查 核 可, 並 經 登 記 有 案 的 廠 商, 方 具 有 投 標 資 格, 以 致 全 臺 雖 有 近 千 家 造 林 廠 商, 但 卻 只 有 四 十 餘 家 廠 商 具 有 投 標 資 格, 遂 予 不 肖 林 政 官 員 及 廠 商 有 可 乘 之 機 其 貪 污 手 法, 是 在 編 製 各 標 案 預 算 時, 先 加 以 虛 抬 浮 報 灌 水, 再 於 每 年 招 標 前, 與 造 林 業 者 勾 串 謀 議, 事 先 將 各 標 案 內 定 分 配 給 指 定 之 廠 商, 並 洩 漏 各 標 案 底 價, 再 經 由 內 定 廠 商 相 互 陪 標 圍 標, 以 極 接 近 或 完 全 相 同 之 價 格 得 標, 驗 收 時 另 有 特 定 官 員 加 以 包 庇 掩 護, 其 後 所 謀 取 之 不 法 利 益, 即 由 相 關 官 員 與 廠 商 朋 分 檢 調 專 案 小 組 初 步 發 現, 得 標 廠 商 每 一 標 案, 給 予 官 員 的 回 扣 約 為 發 包 金 額 的 三 成, 估 算 每 年 不 法 回 扣 款 高 達 8,000 萬 元 至 1 億 元 不 等 ; 這 種 犯 罪 模 式 已 行 之 多 年, 研 判 不 法 所 得 恐 達 十 多 億 元 本 案 經 過 檢 調 深 入 追 查, 又 於 本 年 5 月 24 日 兵 分 多 路 到 16 個 處 所 搜 索 傳 訊, 其 中 林 務 局 前 主 任 祕 書 現 任 主 任 秘 書 新 竹 林 區 管 理 處 處 長 等 5 人, 旋 即 於 次 日 凌 晨 被 檢 方 向 法 院 聲 押 獲 准, 林 務 局 亦 隨 即 將 現 任 4 名 高 階 官 員 停 職 林 務 局 並 發 布 新 聞 稿 說 明, 業 於 本 年 3 月 14 日 組 成 離 島 造 林 專 案 查 核 小 組, 針 對 相 關 行 政 缺 失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除 放 寬 投 標 資 格, 擴 大 參 與, 招 標 過 程 嚴 予 監 辦 杜 絕 圍 標 外, 驗 收 時 則 逢 機 指 派 不 同 單 位 及 政 風 人 員 辦 理, 貫 徹 執 行 以 杜 絕 弊 端 ; 專 案 小 組 成 員 亦 會 至 現 場 實 地 查 核 抽 驗, 務 使 造 林 成 果 符 合 施 政 目 標 經 由 本 件 林 政 弊 案 可 知, 法 務 部 所 屬 檢 察 署 及 調 查 局, 除 了 偵 辦 黑 金 貪 瀆 及 賄 選 等 不 法 犯 罪 外, 檢 調 人 員 同 時 也 是 環 境 生 態 森 林 保 育 的 重 要 守 護 者 以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為 例, 鑒 於 國 人 生 活 水 準 普 遍 提 升, 對 飲 食 及 蔬 果 之 要 求 標 準 亦 相 對 提 高, 尤 其 在 食 品 違 法 添 加 塑 化 劑 事 件 之 後,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食 品 的 食 用 安 全 性 更 加 重 視 ; 為 確 保 民 眾 身 心 安 全, 並 保 護 農 業 生 產 及 自 然 環 境 生 態, 該 局 要 求 外 勤 處 站 蒐 報 有 關 製 造 販 售 偽 農 藥 之 案 件, 並 於 本 年 9 月 27 日 28 日 針 對 違 法 販 售 製 造 偽 農 藥 之 廠 商, 擴 大 展 開 同 步 搜 索 之 偵 辦 行 動, 除 查 獲 嚴 重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之 偽 農 藥 原 體 或 成 品 逾 四 千 六 百 公 斤, 另 約 談 相 關 涉 案 人 員 13 人 到 案, 有 效 防 制 偽 農 藥 汙 染 土 壤 環 境, 遏 止 自 然 生 態 遭 到 毒 藥 危 害, 為 民 眾 守 護 食 用 無 毒 蔬 果 之 空 間 貳 查 緝 盜 伐 以 確 保 國 土 安 全 據 聯 合 國 糧 食 和 農 業 組 織 2007 年 所 發 表 世 界 森 林 狀 況 報 告 指 出, 在 2000 年 到 2005 年 這 段 期 間, 全 世 界 森 林 面 積 正 以 每 年 730 萬 公 頃 的 速 度 減 少, 相 當 於 兩 個 臺 灣 的 面 積 另 外 氣 候 變 化 政 府 間 專 家 委 員 會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在 2007 年 也 指 出, 地 球 正 在 逐 漸 暖 化 當 中, 暖 化 效 應 也 導 致 日 夜 溫 差 變 小 全 年 日 照 時 數 縮 短 降 雨 不 均 且 強 度 增 強 等 異 常 現 象, 除 使 各 國 旱 災 洪 水 暴 風 雨 加 劇 外, 亦 使 得 飢 荒 與 疾 病 增 加 其 中, 大 氣 層 中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的 增 加, 乃 是 促 進 溫 室 效 應 最 主 要 原 因, 如 何 降 低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以 減 緩 氣 候 變 遷 的 衝 擊, 已 成 為 各 國 共 同 關 注 的 議 題 換 言 之, 全 球 森 林 面 積 正 因 人 為 因 素 而 逐 漸 減 少, 再 加 上 大 氣 中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增 加, 導 致 氣 候 異 常 變 遷 環 境 失 衡 及 物 種 絕 滅, 這 些 都 是 當 前 生 態 環 境 亟 需 面 對 之 嚴 苛 挑 戰 ; 尤 其 是 臺 灣 地 區, 境 內 多 山 且 山 勢 陡 峻, 每 逢 豪 雨 極 易 造 成 災 害, 因 此 厚 植 森 林 資 源 保 育 復 育 造 林, 實 為 刻 不 容 緩 之 工 作 森 林 所 扮 演 的 功 能, 不 是 單 純 提 供 木 材 以 供 人 類 使 用 而 已, 更 重 要 的 功 能 是 在 水 源 涵 養 國 土 保 安 自 然 生 態 及 休 閒 遊 憩 等 議 題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簡 稱 APEC) 於 2007 年 曾 決 議 : 要 在 2020 年 之 前, 增 加 會 員 體 區 域 森 林 覆 蓋 面 積 2,000 萬 公 頃 馬 英 九 總 統 上 任 後 大 力 推 動 愛 臺 12 建 設, 希 望 以 12 項 優 先 公 共 建 設 再 創 臺 灣 經 濟 新 奇 蹟, 其 中 第 10 項 即 為 綠 色 造 林 計 畫, 預 計 於 8 年 內 在 平 地 造 林 6 萬 公 頃, 並 加 強 離 島 造 林 和 再 造 林, 以 提 升 整 體 環 境 品 質 營 造 生 態 環 境 完 整 性 及 自 然 美 麗 的 綠 色 鄉 野 增 加 民 眾 戶 外 休 閒 空 間 發 展 綠 色 休 閒 產 業, 達 到 國 土 保 安 涵 養 水 源 綠 化 環 境 及 減 輕 天 然 災 害 之 目 標, 最 終 並 以 營 造 安 全 生 態 及 優 質 家 園 為 願 景 現 今 臺 灣 之 天 然 林 木 已 採 取 禁 伐 政 策, 使 得 紅 檜 扁 柏 等 特 有 中 高 海 拔 之 珍 貴 林 木, 因 供 給 有 限 以 致 材 價 日 趨 騰 貴, 而 時 有 發 生 俗 稱 山 老 鼠 之 不 法 分 子 盜 伐 情 事 另 外, 森 林 副 產 物 如 牛 樟 芝 香 杉 芝 等, 亦 因 坊 間 傳 言 對 癌 症 著 有 療 效, 部 分 生 物 科 技 食 品 或 保 健 食 品, 亦 以 此 作 為 廣 告 宣 傳 行 銷, 故 亦 有 莠 民 入 山 盜 取 牛 樟 香 杉 之 情 形 又 如 前 述, 國 人 生 活 品 質 日 益 提 高, 尋 求 樹 形 特 異 之 奇 木 或 樹 瘤, 以 供 園 藝 玩 賞 或 收 藏 者 日 眾, 例 如 天 然 生 之 七 里 香, 因 其 樹 形 蒼 勁, 可 為 盆 景 之 素 材, 故 近 年 在 中 南 部 山 區, 經 常 發 生 樹 齡 數 十 年 之 七 里 香 遭 盜 伐 之 案 例 更 甚 者 是, 不 法 者 為 遂 行 其 盜 伐 之 犯 行, 往 往 又 會 進 行 濫 伐 或 濫 墾, 例 如 開 挖 道 路 以 供 伐 木 機 具 進 入 偏 遠 林 區, 大 肆 破 壞 水 土 保 持 與 林 業 環 境 生 態, 危 害 國 土 安 全 甚 鉅 就 竊 取 森 林 主 副 產 物, 或 收 受 搬 運 寄 藏 收 買 贓 物 者 而 言, 自 當 依 刑 法 之 規 定 論 處 刑 責 ; 倘 若 於 保 安 林 犯 之 結 夥 二 人 以 上 或 僱 使 他 人 犯 之, 或 為 搬 運 贓 物 而 有 使 用 車 輛 或 有 搬 運 造 材 之 設 備 等 情 形, 依 森 林 法 第 52 條 規 定, 得 處 6 月 以 上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併 科 贓 額 2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罰 金 其 中 有 關 森 林 主 產 物, 依 國 有 林 林 產 物 處 分 規 則 第 3 條 規 定, 係 指 生 立 枯 損 倒 伏 之 竹 木 及 餘 留 之 根 株 殘 材 而 言, 並 不 以 附 著 於 其 生 長 之 土 地, 仍 為 森 林 構 成 部 分 者 為 限, 尚 包 括 已 與 其 所 生 長 之

13 土 地 分 離, 而 留 在 林 地 之 倒 伏 竹 木 餘 留 殘 材 等 ; 至 於 副 產 物, 則 指 樹 皮 樹 脂 種 實 落 枝 樹 葉 灌 藤 竹 筍 草 類 菌 類 及 其 他 主 產 物 以 外 之 林 產 物 98 年 八 八 風 災 過 後, 鑑 於 森 林 遭 人 為 不 法 盜 伐 濫 伐, 導 致 涵 養 水 源 水 土 保 持 暨 對 抗 溫 室 效 應 之 功 能 降 低, 為 維 護 天 然 資 源 得 以 永 續 保 存, 行 政 院 吳 敦 義 院 長 於 98 年 10 月 15 日 特 別 指 示 : 應 即 針 對 山 老 鼠 深 入 偏 遠 山 區 盜 伐 林 地 部 分, 儘 速 擬 訂 相 關 措 施 加 強 查 察 取 締, 以 保 護 山 林 綠 色 美 景, 並 防 範 河 川 上 游 地 區 盜 伐 所 造 成 之 崩 塌 為 此,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乃 整 合 檢 察 警 察 及 林 務 機 關 整 體 力 量, 建 立 溝 通 聯 繫 平 臺, 積 極 查 緝 盜 伐 行 為, 擬 具 檢 察 機 關 查 緝 森 林 盜 伐 執 行 方 案, 並 於 99 年 1 月 29 日 召 開 專 案 會 議, 邀 集 所 屬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警 察 林 務 主 管 機 關 研 商, 經 決 議 通 過 本 方 案 後 隨 即 於 同 日 執 行 本 方 案 已 有 效 結 合 林 政 權 與 司 法 權, 具 體 彰 顯 政 府 打 擊 不 法 確 保 國 家 森 林 資 源 之 決 心 嗣 後, 吳 院 長 復 於 99 年 8 月 12 日 於 行 政 院 院 會 指 示 : 應 加 強 查 緝 敗 壞 國 土 戕 害 臺 灣 森 林 之 山 老 鼠, 務 必 將 盜 伐 集 團 一 網 打 盡 參 勿 擅 自 撿 拾 漂 流 木 而 觸 法 因 山 區 盜 伐 歪 風 仍 然 猖 獗,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為 檢 視 檢 察 機 關 查 緝 森 林 盜 伐 執 行 方 案 成 效, 並 貫 徹 法 務 部 99 年 6 月 28 日 所 訂 頒 檢 察 機 關 排 除 民 怨 計 畫, 另 指 揮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會 同 警 察 及 林 務 機 關, 進 行 全 面 性 之 偵 蒐 ; 經 在 該 署 統 籌 規 劃 下, 歷 經 約 二 個 月 的 布 建 蒐 證, 業 於 本 年 4 月 21 日 展 開 全 國 同 步 查 緝 行 動, 共 指 揮 84 個 警 察 機 關, 動 員 司 法 警 察 843 人, 針 對 118 個 地 點 實 施 強 力 查 緝, 合 計 查 獲 108 件, 緝 獲 嫌 犯 280 人, 其 中 7 人 經 向 法 院 聲 請 羈 押 獲 准, 另 交 保 41 人 各 地 方 法 院 對 於 盜 伐, 也 意 識 到 嚴 重 危 害 生 態 環 境, 故 對 涉 案 者 之 刑 期 與 罰 金 於 法 定 範 圍 內, 依 一 行 為 一 罪 一 罰 論 處 刑 責 日 前 嘉 義 地 區, 曾 有 某 一 羅 姓 民 眾 於 99 年 間 涉 嫌 在 阿 里 山 盜 伐 珍 貴 檜 木 被 查 獲, 即 被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1 年 10 個 月, 併 科 罰 金 380 萬 元 ; 羅 嫌 不 服, 上 訴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被 駁 回 定 讞 ( 參 自 由 時 報 本 年 9 月 9 日 報 導 ) 另 外, 每 次 大 雨 過 後, 尤 其 是 颱 風 過 境 帶 來 豐 沛 的 雨 量, 許 多 高 山 林 木 隨 著 溪 洪 漂 流 至 平 地 溪 床 或 港 口 海 岸, 其 中 不 乏 價 值 高 昂 之 檜 木 及 扁 柏 這 些 漂 流 木 均 屬 國 家 所 有, 森 林 法 第 15 條 第 5 項 並 明 定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後, 國 有 林 竹 木 漂 流 至 國 有 林 區 域 外 時, 當 地 政 府 需 於 一 個 月 內 清 理 註 記 完 畢, 未 能 於 一 個 月 內 清 理 註 記 完 畢 者, 當 地 居 民 得 自 由 撿 拾 清 理 其 中 所 謂 自 由 撿 拾, 依 處 理 天 然 災 害 漂 流 木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2 點 第 9 款 規 定, 係 以 撿 拾 枝 梢 材 殘 材 及 不 具 標 售 價 值 之 木 材 為 原 則, 如 有 使 用 機 具 搬 運, 涉 及 挖 掘 埋 填 或 變 更 河 川 區 域 內 原 有 形 態 之 使 用 行 為 及 行 駛 於 指 定 通 路 外 之 必 需 運 輸 便 道, 均 應 依 水 利 法 第 七 十 八 條 之 一 及 河 川 管 理 辦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規 定, 備 妥 書 件 向 河 川 管 理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許 可, 始 得 為 之 因 此,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後 之 漂 流 木,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得 視 清 理 情 況, 依 法 公 告 開 放 民 眾 自 由 撿 拾 ; 在 未 公 告 可 自 由 撿 拾 之 前, 擅 自 撿 拾 漂 流 木 將 涉 及 刑 法 竊 盜 或 侵 占 罪 責, 請 民 眾 切 勿 貪 圖 己 利 擅 自 撿 拾 或 受 僱 載 運, 以 免 觸 法 得 不 償 失 ( 作 者 現 任 法 務 部 檢 察 司 編 審 )

14 公 開 政 府 資 訊 為 原 則, 豁 免 公 開 則 屬 例 外 是 以, 若 政 府 機 關 拒 絕 人 民 申 請, 應 明 確 說 明 拒 絕 之 原 因 並 載 明 引 用 之 規 定 政 府 資 訊 豁 免 公 開 範 圍 探 討 李 志 強 壹 前 言 政 府 施 政 之 公 開 與 透 明, 乃 國 家 邁 向 民 主 化 與 現 代 化 的 重 要 指 標 而 為 保 障 人 民 知 的 權 利, 我 國 於 94 年 12 月 28 日 公 布 實 施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 以 下 簡 稱 政 資 法 ), 即 是 本 於 資 訊 共 享 及 施 政 公 開 之 理 念, 藉 以 協 助 人 民 公 平 利 用 政 府 依 職 權 所 作 成 或 取 得 之 資 訊, 進 而 增 進 民 眾 對 公 共 事 務 之 了 解 信 賴 及 監 督, 同 時 促 進 民 主 之 參 與 政 資 法 實 施 至 今 將 屆 6 年, 政 府 機 關 對 於 政 府 資 訊 主 動 公 開 之 範 圍 多 無 疑 義, 然 面 對 豁 免 公 開 ( 即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政 府 資 訊 ) 之 情 形, 常 因 範 圍 或 定 義 不 清, 以 致 在 判 斷 應 否 限 制 或 不 予 提 供 時 易 滋 困 擾 有 鑑 於 此, 本 文 以 下 除 說 明 政 資 法 相 關 條 文 外, 並 綜 整 主 管 機 關 法 務 部 之 重 要 函 釋, 期 以 協 助 政 府 機 關 及 社 會 大 眾 釐 清 疑 慮, 俾 落 實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與 保 障 特 定 權 利 兩 者 兼 顧 之 目 的 貳 政 府 資 訊 豁 免 公 開 範 圍 依 據 政 資 法 第 6 條 明 文, 主 動 公 開 與 人 民 權 益 攸 關 之 施 政 措 施 及 其 他 有 關 之 政 府 資 訊 係 為 原 則 ; 而 公 開 型 態 除 主 動 公 開 外, 還 有 一 種 是 應 人 民 申 請 提 供 有 關 主 動 公 開 政 府 資 訊 之 範 圍 係 於 政 資 法 第 7 條 明 定, 除 有 本 法 第 18 條 豁 免 公 開 之 情 形 外, 其 餘 如 法 律 法 規 命 令 行 政 指 導 有 關 文 書 施 政 計 畫 業 務 統 計 研 究 報 告 預 算 及 決 算 書 書 面 之 公 共 工 程 及 採 購 契 約 支 付 或 接 受 之 補 助, 以 及 合 議 制 機 關 之 會 議 紀 錄 等 此 外, 另 考 量 政 府 機 關 為 協 助 下 級 機 關 或 屬 官 統 一 解 釋 法 令 認 定 事 實 及 行 使 裁 量 權, 而 訂 頒 之 解 釋 性 規 定 及 裁 量 基 準 亦 具 有 間 接 對 外 之 效 力, 故 將 之 列 為 主 動 公 開 之 範 圍 然 為 免 影 響 國 家 利 益 公 務 執 行 及 個 人 隱 私 等, 政 資 法 於 第 18 條 設 有 豁 免 公 開 之 情 形, 亦 即 遇 有 該 條 文 所 定 之 特 殊 狀 況, 政 府 資 訊 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分 項 說 明 如 下 : 一 經 依 法 核 定 為 國 家 機 密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規 命 令 規 定 應 秘 密 事 項 或 限 制 禁 止 公 開 者 基 於 國 家 利 益 公 務 執 行 或 當 事 人 權 益 等 考 量, 我 國 在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等 法 令 中 分 別 訂 有 保 密 規 定, 是 以, 相 關 政 府 資 訊 自 不 宜 公 開 依 法 務 部 函 釋, 政 資 法 乃 普 通 法, 而 政 府 採 購 法 如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自 應 優 先 適 用, 例 如 為 防 止 廠 商 藉 先 行 了 解 底 價 及 其 他 競 爭 者 之 資 料, 而 造 成 不 公 平 現 象, 因 此 對 底 價 廠 商 名 稱 家 數 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34 條 第 2 項 設 有 保 密 規 定, 即 屬 本 款 之 情 形 ( 法 務 部 98 年 4 月 1 日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參 照 ) 二 公 開 或 提 供 有 礙 犯 罪 之 偵 查 追 訴 執 行 或 足 以 妨 害 刑 事 被 告 受 公 正 之 裁 判 或 有 危 害 他 人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財 產 者 有 關 當 事 人 於 警 察 機 關 製 作 筆 錄 後 得 否 對 於 筆 錄 無 涉 機 密 部 分 要 求 複 製 乙 節, 法 務 部 認 為, 依 據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33 條 規 定 : 辯 護 人 於 審 判 中 得 檢 閱 卷 宗 及 證 物 並 得 抄 錄 或 攝 影 故 僅 辯 護 人 於 審 判 中 有 閱 卷 權, 縱 使 被 告 本 人 亦 無, 而 必 須 透 過 其 辯 護 人 取 得 訴 訟 資 料, 其 立 法 目 的 在 於 確 保 證 據 不 遭 破 壞 或 誤 用, 以 求 審 判 之 公 正 性 準 此, 當 事 人 對 於 其 筆 錄 於 偵 查 或 審 判 中 請 求 提 供 者, 依 政 資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 法 務 部 95 年 3 月 9 日 法 律 決 字 第 號 函 參 照 ) 另 有 關 消 防 機 關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報 告 書 是 否 豁 免 公 開 乙 節, 法 務 部 認 為 內 容 如 不 涉 及 何 人 涉 有 公 共 危 險 或 其 他 犯 罪 情 形 者, 自 與 刑 事 偵 查 無 涉 ; 反 之, 自 有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45 條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及 政 資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適 用 準 此, 是 否 應 限 制 提 供 或 不 予 提 供, 宜 由 偵 查 主 體 之 檢 察 官 判 斷 ( 法 務 部 97 年 5 月 16 日 法 律 決 字 第 號 函 參 照 ) 三 政 府 機 關 作 成 意 思 決 定 前, 內 部 單 位 之 擬 稿 或 其 他 準 備 作 業 但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者, 得 公 開 或 提 供 之 為 免 此 款 情 形 之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或 提 供, 遭 有 心 人 士 利 用, 諸 如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施 壓, 恐 將 妨 礙 該 機 關 最 後 決 定 之 作 成 且 易 滋 困 擾, 故 列 為 豁 免 公 開 範 疇 ; 惟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者, 自 不 在 限 制 之 列, 以 求 平 衡 依 據 法 務 部 函 釋, 本 款 意 旨 係 認 為 內 部 意 見 等 資 訊 之 公 開 將 有 礙 最 後 決 定 之 作 成, 並 可 能 對 不 同 意 見 之 人 ( 單 位 機 關 ) 造 成 困 擾, 故 不 予 提 供 或 公 開 ; 縱 於 機 關 作 成 最 後 決 定 後, 如 將 內 部 擬 稿 公 開, 仍 可 能 有 相 同 困 擾 準 此, 本 法 前 揭 規 定, 於 機 關 作 成 意 思 決 定 前 後, 均 有 其 適 用 ( 法 務 部 97 年 3 月 28 日 法 律 決 字 第 號 函 參 照 ) 四 政 府 機 關 為 實 施 監 督 管 理 檢 ( 調 ) 查 取 締 等 業 務, 而 取 得 或 製 作 監 督 管 理 檢 ( 調 ) 查 取 締 對 象 之 相 關 資 料,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對 實 施 目 的 造 成 困 難 或 妨 害 者 上 述 資 料 一 旦 公 開 或 者 提 供, 當 事 人 若 採 取 各 種 方 式 規 避, 將 有 礙 政 府 機 關 執 行 監 督 管 理 檢 ( 調 ) 查 取 締 等, 故 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五 有 關 專 門 知 識 技 能 或 資 格 所 為 之 考 試 檢 定 或 鑑 定 等 有 關 資 料,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影 響 其 公 正 效 率 之 執 行 者 本 款 所 列 相 關 資 料, 係 基 於 專 業 能 力 所 為 之 判 斷, 屬 價 值 判 斷 之 一 環 ; 該 等 資 訊 之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影 響 其 公 正 效 率 之 執 行, 自 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六 公 開 或 提 供 有 侵 害 個 人 隱 私 職 業 上 秘 密 或 著 作 權 人 之 公 開 發 表 權 者 但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或 為 保 護 人 民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有 必 要 或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本 款 目 的 是 為 保 護 個 人 隱 私 執 業 中 所 獲 得 之 秘 密 或 著 作 權 人 之 公 開 發 表 權 等 權 益 ; 惟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為 保 護 人 民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或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15 等 情 形, 則 非 限 制 範 圍 之 列 此 易 滋 疑 義 者, 何 謂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法 務 部 認 為,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就 公 開 個 人 資 料 所 欲 增 進 之 公 共 利 益 與 不 公 開 個 人 資 料 所 保 護 之 隱 私 權 益 間 比 較 衡 量 判 斷 之, 如 經 衡 量 判 斷, 前 者 大 於 後 者, 自 得 公 開 如 認 部 分 資 訊 確 涉 有 隱 私 而 應 限 制 公 開, 依 政 資 法 第 18 條 第 2 項 規 定, 得 僅 公 開 其 餘 未 涉 隱 私 部 分 ( 法 務 部 99 年 9 月 16 日 法 律 決 字 第 號 函 參 照 ) 七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營 業 上 秘 密 或 經 營 事 業 有 關 之 資 訊,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有 侵 害 該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之 權 利 競 爭 地 位 或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者 但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或 為 保 護 人 民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有 必 要 或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該 等 資 訊 之 公 開 或 提 供 有 侵 害 該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之 權 利 競 爭 地 位 或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時, 為 保 護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相 關 政 府 資 訊 自 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 另 比 照 前 款 亦 設 有 排 除 適 用 之 規 定 本 條 款 所 稱 權 利 應 指 依 法 所 保 護 之 各 種 權 利 ; 競 爭 地 位 係 指 公 平 競 爭 關 係 下 之 地 位 ;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則 指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經 營 事 業 所 產 生 之 重 要 知 識 信 用 等 正 當 利 益, 且 所 稱 之 法 人 並 不 限 於 營 利 法 人 ( 法 務 部 99 年 1 月 8 日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參 照 ) 八 為 保 存 文 化 資 產 必 須 特 別 管 理, 而 公 開 或 提 供 有 滅 失 或 減 損 其 價 值 之 虞 者 為 落 實 保 存 文 化 資 產 之 目 的, 政 府 資 訊 中 若 涉 及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有 滅 失 或 減 損 其 價 值 之 虞 時, 列 為 豁 免 公 開 之 範 圍 九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經 營 之 有 關 資 料,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妨 害 其 經 營 上 之 正 當 利 益 者 但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者, 得 公 開 或 提 供 之 政 府 機 關 於 職 權 範 圍 內 作 成 或 取 得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經 營 之 有 關 資 料, 往 往 涉 及 營 業 秘 密,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妨 害 其 經 營 上 之 正 當 利 益 者, 自 應 豁 免 公 開 ; 惟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者, 則 不 在 限 制 範 圍 內 此 須 注 意 者, 政 資 法 第 18 條 第 2 項 設 有 所 謂 分 離 原 則, 亦 即 政 府 資 訊 中 若 含 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之 部 分, 該 部 分 並 非 其 資 訊 之 全 部 內 容 者, 政 府 機 關 應 將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之 部 分 除 去 後, 公 開 或 提 供 其 餘 部 分 此 外, 為 貫 徹 政 府 資 訊 之 公 開 原 則, 政 資 法 第 19 條 規 定, 豁 免 公 開 之 政 府 資 訊, 因 情 事 變 更 已 無 限 制 公 開 或 拒 絕 提 供 之 必 要 者, 政 府 機 關 應 受 理 申 請 提 供 參 結 語 政 府 機 關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提 供 政 府 資 訊 時, 多 會 慎 重 考 量 應 否 提 供, 主 要 原 因 不 外 是 唯 恐 洩 漏 機 敏 資 料 遭 到 民 眾 誤 用 或 為 媒 體 揭 露 引 發 外 界 攻 訐 等 惟 從 本 文 說 明 不 難 了 解, 公 開 政 府 資 訊 係 為 原 則, 豁 免 公 開 則 屬 例 外 是 以, 若 政 府 機 關 拒 絕 人 民 申 請, 應 明 確 說 明 拒 絕 之 原 因 並 載 明 引 用 之 規 定 ( 註 : 檔 案 法 行 政 程 序 法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亦 設 有 拒 絕 提 供 之 相 關 規 定 ), 此 除 善 盡 告 知 義 務 以 維 人 民 之 權 益 外, 並 可 體 現 政 資 法 施 行 之 美 意 ( 作 者 現 任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科 長 )

16 您 還 在 揹 負 被 繼 承 人 的 債 務? 因 繼 承 之 債 務, 得 向 法 院 主 張 拋 棄 或 以 遺 產 為 限, 負 清 償 責 任, 而 免 除 以 自 己 之 財 產 清 償 被 繼 承 人 之 債 務! 如 何 甩 掉 繼 承 之 債 務 吳 榮 昌 當 事 人 詢 稱 : 我 的 薪 資 自 上 個 月 起 突 遭 法 院 扣 款 三 分 之 一, 扣 押 原 因 為 繼 承 母 親 的 負 債 母 親 生 前 有 十 多 年 沒 與 我 們 同 住, 因 在 外 置 產 向 農 會 貸 款 購 屋, 而 後 車 禍 過 世 我 上 班 已 半 年 多, 為 何 突 遭 法 院 扣 薪, 另 父 親 與 弟 弟 為 何 都 沒 事? 而 我 不 想 再 被 扣 薪, 應 如 何 救 濟? 查 本 件 當 事 人 之 薪 資 受 法 院 扣 款 係 因 繼 承 母 親 之 負 債 所 致, 按 民 國 ( 下 同 )98 年 6 月 10 日 修 正 民 法 第 1148 條 第 2 項 規 定 : 繼 承 人 對 於 被 繼 承 人 之 債 務, 以 因 繼 承 所 得 遺 產 為 限, 負 清 償 責 任 依 此 可 推 定 本 件 當 事 人 的 母 親 應 是 該 法 條 修 正 之 前 死 亡 新 修 訂 之 繼 承 原 則 : 凡 是 被 繼 承 人 於 修 正 後 死 亡 者, 其 繼 承 人 以 因 繼 承 所 得 遺 產 為 限, 負 清 償 責 任 換 言 之, 修 正 後 繼 承 人 即 使 未 於 法 定 期 間 拋 棄 繼 承, 亦 不 再 須 以 自 己 之 財 產 清 償 被 繼 承 人 之 債 務 為 基 本 原 則 ; 除 非, 繼 承 人 違 反 同 法 第 1163 條 所 定 限 定 繼 承 利 益 之 喪 失 等 各 情 事 者 為 例 外 次 按 本 件 當 事 人 所 述 : 法 院 扣 款 三 分 之 一 之 原 因 為 繼 承 母 親 的 負 債, 母 親 生 前 十 多 年 沒 與 我 們 同 住, 因 在 外 置 產 向 農 會 貸 款 購 屋 等 語, 似 乎 當 事 人 等 三 位 繼 承 人 都 不 知 被 繼 承 人 存 亡, 直 至 當 事 人 之 薪 資 被 法 院 扣 款 時 方 知 該 被 繼 承 人 業 已 死 亡 ; 若 是, 本 案 三 位 繼 承 人 則 有 民 法 第 1174 條 繼 承 人 得 拋 棄 其 繼 承 權 前 項 拋 棄, 應 於 知 悉 其 得 繼 承 之 時 起 三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向 法 院 為 之 規 定 之 適 用 應 得 以 當 事 人 須 受 扣 薪 之 通 知 日, 推 定 為 其 得 繼 承 之 知 悉 日 ; 自 知 悉 其 得 繼 承 之 時 起 三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向 管 轄 法 院 聲 請 拋 棄 其 繼 承 權 ; 嗣 經 法 院 核 發 備 查 函 後, 本 案 三 位 繼 承 人 則 可 持 法 院 拋 棄 繼 承 備 查 函 對 抗 被 繼 承 人 之 全 部 債 權 人, 效 力 及 於 本 件 債 務, 就 此 不 再 被 法 院 扣 薪 另 依 民 法 第 1138 條 規 定 : 本 案 死 亡 者 為 母 親, 其 配 偶 與 其 子 女 是 同 屬 第 一 順 序 之 繼 承 人 另 依 同 法 第 1141 條 規 定, 本 件 當 事 人 及 其 弟 與 其 父 三 人 應 平 均 繼 承 其 母 親 之 遺 產, 即 包 括 繼 承 其 全 部 之 財 產 與 債 務 ; 因 此, 本 件 當 事 人 質 疑 三 位 繼 承 人 同 是 債 務 人, 然 而 僅 有 自 己 一 人 被 扣 薪, 為 何 父 親 與 弟 弟 都 沒 事? 承 上, 本 件 當 事 人 質 疑 有 關 其 父 為 何 不 被 扣 薪, 或 不 被 拍 賣 財 產 等 執 行? 究 其 可 能 因 素 : 一 其 父 曾 依 民 法 第 1174 條 規 定, 向 法 院 聲 請 拋 棄 其 繼 承 權, 因 而 無 須 負 擔 其 配 偶 之 債 務 二 縱 伊 時 未 聲 請 拋 棄 繼 承 或 限 定 繼 承, 或 雖 依 法 繼 承, 但 現 無 財 產 所 得 可 供 執 行, 故 暫 時 沒 事 三 債 權 人 本 得 依 民 法 第 273 條 第 1 項 規 定, 得 對 連 帶 債 務 中 任 一 人 執 行, 可 能 因 故 怠 於 聲 請 執 行 而 本 件 當 事 人 之 弟, 又 為 何 沒 被 法 院 扣 薪 等 執 行? 可 能 之 原 因 : 一 曾 同 其 父 向 法 院 完 成 聲 請 拋 棄 繼 承, 因 而 毋 須 負 擔 其 母 之 債 務 二 本 件 債 權 人 即 農 會 鑒 於 當 事 人 之 弟, 於 繼 承 時 係 屬 未 成 年 之 人, 有 民 法 繼 承 編 施 行 法 第 1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之 適 用 ; 若 貿 然 向 法 院 聲 請 執 行, 恐 遭 其 向 法 院 執 行 處 聲 明 異 議, 並 另 案 提 起 確 認 債 權 不 存 在 之 訴, 從 而 主 張 由 其 未 成 年 之 人 負 擔 其 母 債 務 顯 失 公 平, 法 院 極 有 可 能 因 此 判 決 因 繼 承 所 得 遺 產 為 限, 負 清 償 責 任, 因 而 免 除 其 須 負 擔 其 母 之 債 務, 故 債 權 人 保 留 暫 不 對 其 弟 聲 請 執 行 三 當 事 人 之 弟 現 在 無 財 產 所 得 可 供 執 行 ; 惟 將 來 仍 有 被 債 權 人 聲 請 執 行 之 可 能 又 本 件 據 當 事 人 陳 述 : 母 親 生 前 十 多 年 沒 與 我 們 同 住, 因 在 外 置 產 向 農 會 貸 款 購 屋 等 語, 似 有 民 法 繼 承 編 施 行 法 第 1 條 之 3 第 4 5 項 規 定 之 適 用, 即 : 繼 承 在 民 法 繼 承 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開 始, 繼 承 人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己 之 事 由 或 未 同 居 共 財 者, 於 繼 承 開 始 時 無 法 知 悉 繼 承 債 務 之 存 在, 致 未 能 於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法 定 期 間 為 限 定 或 拋 棄 繼 承, 且 由 其 繼 續 履 行 繼 承 債 務 顯 失 公 平 者, 於 修 正 施 行 後, 以 所 得 遺 產 為 限, 負 清 償 責 任 前 三 項 繼 承 人 依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已 清 償 之 債 務, 不 得 請 求 返 還 易 言 之, 當 事 人 若 有 具 備 : 一 被 繼 承 人 係 於 98 年 5 月 22 日 前 死 亡 二 繼 承 人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己 之 事 由 或 未 同 居 共 財 者 三 於 繼 承 開 始 時 無 法 知 悉 繼 承 債 務 之 存 在, 致 未 能 於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法 定 期 間 為 限 定 或 拋 棄 繼 承 者 四 由 其 繼 續 履 行 繼 承 債 務 顯 失 公 平 者, 可 向 法 院 執 行 處 聲 明 異 議, 並 另 案 提 起 確 認 債 權 不 存 在 之 訴 ; 法 院 將 判 決 以 所 得 遺 產 為 限, 負 清 償 責 任 因 而 免 除 負 擔 其 母 親 之 債 務, 而 不 再 被 法 院 扣 薪 : 惟 已 被 法 院 扣 薪 部 分, 如 已 經 債 權 人 依 法 收 取, 則 不 得 請 求 返 還 ( 作 者 現 任 秉 誠 聯 合 法 律 事 務 主 持 律 師 )

17 地 下 電 台 牽 涉 層 面 非 常 廣 泛, 單 打 獨 鬥 很 難 造 成 嚇 阻 作 用 取 締 地 下 電 台 維 護 電 波 秩 序 鄭 泉 泙 先 前 打 開 收 音 機, 不 論 FM( 調 頻 )/AM( 調 幅 ) 都 可 能 傳 來 一 些 風 格 神 秘 的 廣 播 節 目 它 不 像 記 憶 中 的 廣 播 會 在 整 點 播 報 台 名 呼 號, 清 楚 告 知 聽 眾 正 在 收 聽 的 是 哪 一 個 電 台 ; 反 而 收 聽 頻 率 會 改 來 改 去 甚 至 人 間 蒸 發, 偶 爾 還 會 聽 到 重 播 過 的 舊 帶 子, 而 且 通 常 由 一 個 主 持 人 滔 滔 不 絕 地 包 辦 整 個 上 午 或 下 午 時 段, 順 便 推 銷 可 以 賺 取 鈔 票 的 食 品 藥 物 除 障 香 加 持 水 等 這 些 不 合 法 的 未 立 案 電 台, 就 是 我 們 俗 稱 的 地 下 電 台! 早 期 的 地 下 電 台 大 都 談 論 激 進 的 政 治 議 題, 後 來 漸 漸 轉 型 為 商 業 電 台 這 些 電 台 為 了 生 存, 常 在 節 目 中 促 購 食 品 藥 物 提 供 卡 拉 OK, 或 是 由 命 理 老 師 服 務 客 戶 ; 但 支 持 營 運 的 最 大 利 益, 往 往 還 是 來 自 販 售 藥 品 和 健 康 食 品 主 持 人 總 是 熟 練 地 說 著 : 紅 嬰 仔 吐 奶 戳 青 屎 頭 殼 無 免 摸 著 燒 請 卡 控 八 控 控 ~ 控 控 控, 有 呷 有 保 庇, 或 是 吃 了 就 不 癢, 氣 死 醫 生 娘 等 帶 有 強 烈 暗 示 的 語 氣 推 銷 商 品 做 業 績 就 算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 簡 稱 NCC) 不 去 質 疑 這 些 電 台 賣 的 是 不 是 偽 劣 假 藥, 但 對 於 維 護 電 波 秩 序 保 障 合 法 權 益 和 民 眾 收 聽 品 質 的 任 務, 絕 對 責 無 旁 貸 ; 更 何 況 衛 生 署 發 現 很 多 地 下 電 台 已 淪 為 藥 物 食 品 的 銷 售 管 道 時,NCC 當 然 要 積 極 扛 起 取 締 非 法 電 台 的 使 命! 其 實 在 參 與 行 政 院 加 強 取 締 偽 劣 假 藥 行 動 之 前,NCC 就 已 經 召 集 由 12 個 機 關 組 成 的 非 法 廣 播 電 台 聯 合 取 締 小 組 因 為 地 下 電 台 牽 涉 層 面 非 常 廣 泛, 單 打 獨 鬥 很 難 造 成 嚇 阻 作 用 舉 例 來 說, 除 了 無 線 電 波 不 是 合 法 取 得 外, 電 台 販 賣 商 品 的 收 入 可 能 涉 及 逃 漏 稅 販 賣 的 藥 品 可 能 沒 有 經 過 衛 生 署 核 准 取 締 的 搜 索 票 必 須 向 法 院 申 請 或 協 調 電 信 警 察 協 助 處 理 天 線 鐵 塔 可 能 有 占 用 國 有 地 或 原 住 民 土 地 的 嫌 疑 等 由 經 驗 中 體 認 到, 只 有 跨 部 會 的 查 緝 小 組 才 能 相 輔 相 成, 依 權 責 分 工 查 處 雖 然 查 緝 工 作 頗 有 成 效, 但 許 多 頑 固 的 地 下 電 台 為 牟 取 盈 利, 仍 想 盡 辦 法 跟 政 府 玩 躲 貓 貓, 所 以 自 99 年 3 月 起 行 政 院 更 提 升 查 緝 層 級, 希 望 一 口 氣 形 成 聯 合 打 擊 不 法 的 綜 效, 讓 地 下 電 台 的 違 法 損 失 大 於 重 新 鑽 漏 洞 播 音 的 獲 利 ; 當 經 營 成 本 變 大, 利 潤 空 間 變 小, 曾 高 達 190 台 的 非 法 電 台 也 逐 漸 消 聲 匿 跡 統 計 至 100 年 7 月, 非 常 態 性 播 出 的 地 下 電 台 只 剩 日 間 0 台 夜 間 5 台 以 下 嚇 阻 了 播 音 通 路, 也 就 能 杜 絕 藥 物 食 品 透 過 地 下 電 台 出 貨 的 管 道, 間 接 阻 止 偽 劣 藥 品 流 入 市 面, 危 害 民 眾 健 康! NCC 團 隊 的 查 緝 工 作 非 常 辛 苦, 也 有 危 險 性 不 但 要 監 聽 蒐 證, 還 要 克 服 障 礙, 深 入 荒 野 山 區 ; 有 些 惡 質 的 地 下 電 台 為 阻 撓 查 緝, 會 在 取 締 必 經 的 陡 峭 山 路 設 置 捕 獸 夾 擺 放 類 似 硫 酸 的 化 學 陷 阱 設 下 層 層 關 卡, 甚 至 裝 載 寫 有 開 門 15 分 爆 炸 的 汽 油 桶 來 恐 嚇 執 行 同 仁 目 前 團 隊 的 努 力 雖 有 顯 著 績 效, 卻 仍 有 少 數 地 下 電 台 像 流 動 攤 販 一 樣 趴 趴 走,NCC 一 定 會 貫 徹 執 法 無 假 期 的 決 心, 本 著 鞏 固 成 果, 持 續 精 進 的 信 念 打 擊 不 法 ; 未 來 還 將 採 取 導 禁 兼 施 的 原 則, 除 了 持 續 依 法 取 締, 也 會 積 極 規 劃 頻 道 開 放 地 下 電 台 經 NCC 及 相 關 部 會 的 聯 合 查 緝, 目 前 仍 非 常 態 性 播 音 者 剩 不 到 5 台 ; 而 NCC 北 區 監 理 處 特 別 強 調 賣 藥 的 電 台 地 下 電 台 的 觀 念, 提 醒 聽 眾 不 要 一 聽 節 目 裡 有 販 賣 食 品 藥 物 就 認 定 它 是 地 下 電 台 ; 因 為 立 案 電 台 只 要 遵 守 法 令 規 範, 還 是 可 以 有 正 常 的 商 業 行 為, 因 此 教 導 聽 眾 辨 別 合 法 電 台 的 方 法 :1. 聆 聽 節 目 開 始 結 束 或 進 行 每 半 小 時 或 整 點, 通 常 會 播 出 台 名 呼 號 和 頻 率 ( 例 如 : 飛 碟 電 台 FM92.1);2. 注 意 各 時 段 (1 或 2 小 時 ) 是 否 有 不 同 之 節 目 型 態 或 主 持 人 ;3. 可 上 NCC 網 站 ( 查 證, 更 歡 迎 有 疑 慮 的 聽 眾 撥 打 查 詢 若 發 現 不 法 電 台, 希 望 大 家 熱 心 檢 舉, 參 與 查 緝 地 下 電 台, 阻 斷 販 售 食 品 藥 物 非 法 管 道 的 行 動! ( 本 文 為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北 區 監 理 處 鄭 泉 泙 處 長 口 述,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專 訪 彙 整 )

18 清 流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六 月 號 新 新 大 國 民 本 社 博 觀 而 約 取, 厚 積 而 薄 發 保 防 短 語 機 密 維 護 並 不 難, 時 時 小 心 多 防 範

19

20 現 役 與 除 役 的 軍 事 裝 備 展 示, 幕 後 代 表 的 歷 史 內 涵 與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意 義, 彌 足 珍 貴 成 功 嶺 軍 史 公 園 與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別 小 看 M5A1 這 部 輕 戰 車, 他 可 是 參 加 過 古 寧 頭 戰 役, 對 於 確 保 金 門 不 被 共 軍 進 犯 的 重 要 坦 克 車 哦! 營 區 現 場 說 明 人 員, 細 心 地 為 民 眾 導 覽 王 智 平 眼 前 的 除 役 裝 備 沒 錯,M5A1 輕 戰 車 正 是 赫 赫 有 名 的 金 門 之 熊, 這 些 當 年 為 國 家 立 下 輝 煌 戰 功, 如 今 卸 下 征 衣 的 骨 董 武 器, 從 今 (100 年 )10 月 起 永 駐 成 功 嶺 軍 史 公 園, 訴 說 著 過 往 戰 史 與 全 民 國 防 的 重 要! 10 月 是 個 光 輝 的 月 份, 全 國 各 地 都 有 隆 重 的 慶 典, 位 於 中 臺 灣 的 成 功 嶺 基 地 也 沒 缺 席, 率 先 舉 辦 營 區 開 放 活 動, 包 括 了 國 內 最 大 規 模 的 戶 外 軍 事 裝 備 展 示 後 備 軍 人 拔 河 園 遊 會 青 溪 藝 文 展 等 多 元 的 活 動, 邀 集 軍 民 一 起 歡 慶 中 華 民 國 的 一 百 年 雙 十 節 日, 吸 引 不 少 學 校 團 體 申 訪 與 迴 響 儘 管 這 次 的 開 放 活 動, 沒 有 飛 機 的 動 態 國 防 展 演 吸 睛, 但 仍 然 吸 引 逾 萬 民 眾 前 往 參 觀, 人 氣 指 數 十 分 高 ; 況 且, 現 役 與 除 役 的 軍 事 裝 備 展 示, 幕 後 所 代 表 的 歷 史 內 涵 與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意 義, 更 是 彌 足 珍 貴 這 一 次 成 功 嶺 的 營 區 開 放 活 動, 最 受 矚 目 的 莫 過 於 戶 外 軍 事 裝 備 展 示 該 項 展 示 是 以 基 地 原 有 的 軍 史 公 園 作 擴 充, 不 光 是 陳 列 現 役 武 器 與 救 災 裝 備, 更 從 國 軍 其 他 基 地 裡 許 多 罕 見 的 除 役 軍 武, 在 經 過 整 修, 努 力 拼 湊 原 貌 後, 再 移 防 成 功 嶺 永 駐, 總 計 有 50 件 ; 就 是 希 望 民 眾 走 一 趟 成 功 嶺, 就 能 飽 覽 陸 海 空 三 軍 的 骨 董 武 器 與 戰 史, 如 同 走 訪 一 趟 豐 富 的 軍 事 裝 備 博 物 館 一 般 我 們 細 數 這 些 骨 董 軍 武, 不 乏 有 輝 煌 歷 史 像 是 前 輪 後 履 造 型 的 M2A1 半 履 帶 裝 甲 人 員 運 輸 車, 曾 是 民 國 33 年 瓦 魯 班 戰 役 中 擊 潰 日 軍 的 主 力 ; 155 公 厘 XT69 式 增 程 砲, 則 是 中 美 斷 交 後, 我 國 自 力 研 發 的 武 器 ; 空 軍 陳 列 了 的 有 AT-3 教 練 機 的 單 座 型 A-3 雷 鳴 攻 擊 機 T-33 F-5B F-104 F-5E 中 興 號 教 練 機 等, 其 中 A-3 全 世 界 只 有 2 架, 中 興 號 也 是 臺 灣 特 有 改 良 的 機 種, 相 當 難 得 睽 諸 世 界 各 國, 不 乏 以 退 役 軍 武 陳 展 作 為 主 題 的 園 區 探 究 世 界 各 國 軍 事 性 博 物 館 設 置 理 念, 主 題 通 常 圍 繞 在 該 國 曾 參 與 的 重 大 戰 爭, 並 收 藏 該 年 代 武 器 裝 備 軍 服 戰 時 宣 傳 品, 或 是 戰 時 民 眾 生 活 與 軍 事 裝 飾 品, 不 僅 能 使 軍 事 史 料 的 研 究 工 作 更 趨 完 備, 也 直 接 提 供 民 眾 參 觀 和 兼 具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意 義 事 實 上, 國 軍 歷 經 東 征 北 伐 抗 日 剿 共, 以 及 臺 海 保 衛 戰 等 無 數 的 戰 役, 先 賢 先 烈 們 艱 苦 作 戰 英 烈 犧 牲 ; 近 代 國 軍 各 項 武 器 裝 備 也 陸 續 換 裝, 朝 現 代 化 精 銳 勁 旅 目 標 邁 進 這 些 參 與 保 家 衛 國 的 種 種 軍 事 裝 備 文 物 保 存, 全 是 國 人 共 同 擁 有 的 無 價 資 產 國 內 許 多 地 方 政 府 也 積 極 爭 取 國 軍 退 役 武 器 提 供 其 陳 展, 做 為 戰 史 公 園, 增 加 縣 市 觀 光 的 籌 碼 與 資 源, 也 的 確 成 為 吸 引 遊 客 遊 覽 的 一 大 賣 點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在 每 一 次 的 營 區 開 放 活 動 中, 國 軍 部 隊 都 會 以 壯 盛 的 軍 容, 迎 接 來 訪 的 貴 賓, 同 時 結 合 調 查 局 地 方 處 站 縣 市 消 防 局 等 工 作 宣 導 活 動, 讓 全 民 國 防 不 再 只 是 概 念 的 提 倡 或 宣 揚, 更 要 使 民 眾 親 身 體 驗 國 防 對 國 家 的 重 要 性 ; 對 於 增 進 國 人 的 國 防 知 識 全 民 防 衛 國 家 意 識, 以 及 落 實 全 民 國 防 理 念, 都 具 有 重 大 的 意 義 全 民 國 防 是 近 代 世 界 各 國 國 防 發 展 的 主 軸, 也 是 檢 驗 一 個 國 家 一 旦 面 臨 外 患 時, 能 否 經 得 起 戰 爭 考 驗 的 必 要 指 標 機 制 國 防 建 設 與 發 展 一 向 是 走 在 國 家 建 設 事 務 之 先 ; 因 此, 越 是 先 進 的 國 家, 越 是 重 視 國 防 建 設 ; 越 是 面 臨 戰 爭 與 生 存 威 脅 的 國 家, 全 民 國 防 的 共 識 與 行 動 越 顯 重 要 西 諺 有 云 : 教 育 是 最 廉 價 的 國 防, 強 調 唯 有 透 過 教 育 民 眾 方 式 才 能 齊 一 思 想 目 標 ; 也 唯 有 以 面 向 民 眾 並 結 合 人 民 的 生 活 方 式, 來 深 化 國 防 教 育, 才 能 鞏 固 國 家 安 全 大 家 必 須 知 道, 現 代 國 防 就 是 全 民 的 國 防, 更 是 生 活 的 國 防, 必 須 透 過 在 平 常 的 生 活 教 育 中 落 實, 國 家 安 全 才 有 保 障 ; 也 唯 有 透 過 教 育 讓 民 眾 認 識 國 防, 進 而 認 同 國 防 關 心 國 防 支 持 國 防 參 與 國 防, 才 能 凝 鑄 成 全 民 捍 衛 國 家 安 全 的 共 同 目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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