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餐旅學院餐旅管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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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研 究 所 The Graduate School of Hospitality Management National Kaohsiung Hospitality College 碩 士 論 文 Thesis for the Master Degree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與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影 響 之 研 究 The Effects of Environmental Motivation on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Environmental Behavior of Accommodation 研 究 生 : 黃 資 學 (Huang, Tzu-Hsueh) 指 導 教 授 : 林 宜 親 博 士 (Lin, Yi-Chin, Ph. D.)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六 月 June, 201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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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與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影 響 之 研 究 摘 要 本 研 究 探 討 環 境 動 機 對 於 環 境 責 任 與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之 影 響 程 度, 主 要 依 據 Pelletier, Tuson, Green Demers, Noels 與 Beaton(1998) 所 發 展 之 環 境 動 機 量 表, 與 Stone, Barnes 與 Montgomery(1995) 所 發 展 之 環 境 責 任 概 念 作 為 研 究 基 礎 本 研 究 以 98 年 度 高 雄 地 區 大 專 學 生 做 為 研 究 對 象, 其 問 卷 回 收 共 520 份, 有 效 問 卷 為 420 份, 有 效 回 收 率 為 80.77%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1. 環 境 動 機 因 素 構 面 共 有 4 個 : 內 在 動 力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外 在 壓 力, 與 無 動 力 2. 環 境 責 任 因 素 構 面 共 有 5 個 : 環 境 問 題 察 覺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環 保 行 為 能 力 環 境 問 題 知 識, 與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3. 不 同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有 顯 著 影 響, 其 中 以 內 在 動 力 影 響 程 度 最 大 4. 不 同 環 境 動 機 對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有 顯 著 影 響, 其 中 以 內 在 動 力 影 響 程 度 最 大 5. 環 境 責 任 集 群 分 析 可 分 為 4 群 : 環 保 先 進 型 環 保 配 合 型 環 保 認 同 型, 與 環 保 後 覺 型 6.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集 群 在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7.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群 集 在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上, 及 不 同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對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上, 有 部 分 顯 著 差 異 關 鍵 字 : 環 境 動 機 環 境 責 任 環 保 行 為 旅 館 iv

5 The Effects of Environmental Motivation on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Environmental Behavior of Accommodation Abstract Based on the Motivation Toward the Environment Scale, designed by Pelletier, Tuson, Green-Demers, Noels and Beaton (1998), and th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developed by Stone, Barnes and Montgomery (1995),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s of Environmental Motivation on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Environmental Behavior of Accommodation. The questionnaires were answered by 520 tertiary students at Kaohsiung Area, and a total of 420 usable responses were collected, indicating a valid response rate of 80.77%. According to the factor analyses, there were four environmental motivation factors, including internal motive, internal transferable motive, external pressures and non-motive and f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factors, including awareness to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ttitude to environmental behavior, ability to environmental behavior, knowledge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d environmental practical actions. The results revealed that internal motive was the most influential factor on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environmental behavior of accommodation. Moreover, four clusters were classified, involving environmental pioneer, environmental follower, environmental approver and environmental latecomer. Further examination demonstrated that the differences of environmental behavior of accommodation were significant in different environmental cluster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motivation,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environmental behavior, accommodation. v

6 誌 謝 讀 研 究 所 這 段 時 間 內, 真 的 是 有 太 多 人 需 要 大 大 大 感 謝 了 不 只 是 課 業 上 還 是 生 活 上, 都 受 到 許 多 人 的 幫 助 及 鼓 勵, 讓 我 有 勇 氣 及 力 量 堅 持 到 最 後 首 先, 要 謝 謝 我 的 家 人 們, 這 段 時 間 的 陪 伴 以 及 做 我 的 精 神 後 盾, 讓 我 熬 通 宵 時, 還 是 知 道 有 人 會 關 心 我 睡 了 沒 有, 還 是 吃 飽 了 沒 有, 很 開 心 終 於 熬 到 研 究 所 二 年 要 畢 業 了 當 然, 還 有 學 校 許 多 老 師 的 支 持, 郭 所 長 鄭 老 師 孫 老 師 吳 老 師 劉 主 任 柏 宏 主 任, 不 只 教 授 課 堂 上 的 專 業 知 識, 在 人 生 或 生 活 上 也 給 了 我 很 多 關 懷, 讓 我 人 生 視 野 更 加 開 拓 特 別 是 宜 親 老 師, 在 論 文 修 改 上 還 是 做 人 處 事 上, 都 給 我 許 多 建 議, 使 我 不 只 在 寫 作 上 更 進 步, 在 思 考 問 題 或 未 來 的 規 劃 上 也 展 開 了 不 同 的 想 法 與 視 野 更 謝 謝 老 師 時 常 關 心 我, 讓 我 有 非 常 溫 暖 的 感 覺 ( 抱 抱 ~ 哈 哈 好 害 羞 ) 在 二 年 的 研 究 所 生 活, 班 上 同 學 陪 我 渡 過 很 多 低 潮 階 段, 也 給 我 許 多 快 樂 的 回 憶, 總 是 讓 我 在 寫 不 出 論 文 的 黑 暗 期 間, 讓 我 開 懷 大 笑 逸 棻 碧 芬 滾 滾 怡 蓉 佩 倫 小 毛 維 中 庭 曜 以 孟, 妳 們 永 遠 是 我 最 好 的 生 活 伙 伴, 我 會 記 得 妳 們 偷 偷 聯 合 起 來 噹 我 的 回 憶 也 會 記 得 在 研 究 室, 跟 班 上 同 學 及 學 弟 妹, 大 家 一 起 談 天 的 樣 子 最 後, 也 要 感 謝 我 從 以 前 到 現 在 的 好 好 好 麻 吉,Sophia Aska vi

7 Joyce Susan Jenny 不 是 妳 們 的 默 默 聽 我 發 牢 騷, 就 是 幫 我 規 劃 超 級 吸 引 人 的 行 程 或 飯 局, 讓 我 可 以 跟 論 文 奮 力 抗 戰 走 到 現 在 快 9 年 的 友 誼 是 沒 有 在 騙 人 的, 我 會 盡 快 履 行 跟 妳 們 約 好 的 行 程 與 約 會 喔! 最 後 最 後, 真 的 打 從 心 裡 要 感 謝 葉 馨 學 姐 依 珊 學 姐 民 琪 學 姐 偵 燕 學 姐, 還 有 其 它 學 長 姐 的 給 我 的 加 油 與 鼓 勵, 也 總 是 詳 細 地 解 釋 我 問 的 問 題, 讓 我 可 以 順 利 完 成 我 的 論 文 我 想 跟 所 有 所 有 人 大 聲 說 一 句 : 我 愛 你 們 唷 ( 愛 心 )! 黃 資 學 謹 誌 於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六 月 十 八 日 vii

8 目 錄 書 名 頁 i 博 碩 士 論 文 授 權 書 ii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審 定 書 iii 中 文 摘 要 iv 英 文 摘 要 v 誌 謝 vi 目 錄 viii 表 目 錄 x 圖 目 錄 xii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第 三 節 研 究 流 程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旅 館 業 環 保 政 策 與 措 施 之 發 展 第 二 節 環 境 動 機 第 三 節 環 境 責 任 第 四 節 住 宿 環 保 行 為 第 五 節 環 境 動 機 環 境 責 任 與 環 保 行 為 之 相 關 研 究 viii

9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第 二 節 研 究 假 設 第 三 節 研 究 變 項 與 問 卷 設 計 第 四 節 研 究 對 象 與 抽 樣 方 法 第 五 節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第 一 節 樣 本 結 構 分 析 第 二 節 環 境 動 機 因 素 第 三 節 環 境 責 任 因 素 第 四 節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之 影 響 第 五 節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保 行 為 之 影 響 第 六 節 環 境 責 任 與 環 保 行 為 第 五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論 第 二 節 管 理 意 涵 第 三 節 研 究 限 制 與 未 來 研 究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一 : 專 家 名 單 附 錄 二 : 正 式 問 卷 ix

10 表 目 錄 表 1-1 住 宅 與 服 務 業 部 門 能 源 消 費 表 2-1 環 保 旅 館 組 織 表 表 全 國 環 保 旅 館 大 賽 得 獎 觀 光 旅 館 環 保 措 施 整 理 表 表 全 國 環 保 旅 館 大 賽 得 獎 一 般 旅 館 環 保 措 施 整 理 表 表 年 度 高 雄 地 區 大 專 學 生 人 數 表 表 4-1 大 專 學 生 樣 本 結 構 分 析 表 表 4-2 住 宿 經 驗 表 4-3 環 境 動 機 題 項 平 均 數 表 表 4-4 環 境 責 任 題 項 平 均 數 表 表 4-5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平 均 數 表 表 4-6 環 境 動 機 因 素 分 析 表 表 4-7 環 境 責 任 因 素 分 析 表 表 4-8 環 境 動 機 與 環 境 責 任 相 關 性 檢 定 表 表 4-9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迴 歸 分 析 表 表 4-10 環 境 動 機 與 環 保 行 為 相 關 性 檢 定 表 表 4-11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保 行 為 迴 歸 分 析 表 表 4-12 環 境 責 任 集 群 區 別 分 類 表 表 4-13 環 境 責 任 集 群 命 名 與 屬 性 差 異 表 表 4-14 環 境 責 任 各 集 群 與 環 保 行 為 分 析 表 x

11 表 4-15 環 境 責 任 各 集 群 對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差 異 分 析 表 表 4-16 環 保 行 為 對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差 異 分 析 表 表 5-1 本 研 究 假 設 結 果 xi

12 圖 目 錄 圖 1-1 研 究 流 程 圖 圖 3-1 研 究 架 構 圖 xii

13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從 1985 年 在 奧 地 利 維 也 納 召 開 會 議 所 制 定 為 保 護 臭 氧 層 的 維 也 納 公 約 至 2009 年 12 月 於 馬 爾 地 夫 召 開 氣 候 高 鋒 會 ( 鍾 玉 珏,2009), 其 目 的 都 為 推 動 環 保 措 施 或 降 低 污 染 地 球 之 行 為, 儼 然 已 成 為 現 今 最 重 要 的 議 題 然 而, 旅 館 業 為 提 供 最 佳 服 務 與 居 住 環 境 給 顧 客, 需 大 量 消 耗 能 源 才 可 維 持 其 品 質 根 據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資 料, 服 務 業 部 分 中 之 住 宿 餐 飲 業 其 能 源 消 費 是 高 於 許 多 其 它 相 關 行 業, 如 表 1-1 為 了 減 少 能 源 之 消 耗, 不 只 是 政 府 業 者 協 助 推 動 其 政 策, 需 連 消 費 者 也 一 同 加 入 環 保 行 列 及 配 合 環 保 行 為, 才 可 減 少 目 前 所 造 成 之 環 境 污 染, 以 降 低 對 於 環 境 的 傷 害 國 際 旅 館 業 環 境 創 新 組 織 於 1992 年 成 立, 使 旅 館 業 開 始 邁 入 重 視 環 境 議 題 的 階 段 台 灣 方 面, 旅 館 業 近 幾 年 開 始 推 動 相 關 環 保 措 施, 以 因 應 未 來 將 面 臨 到 之 環 境 保 護 問 題 於 2008 年,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旅 館 業 在 環 保 層 面 之 政 策, 舉 辦 全 國 環 保 旅 館 大 賽, 將 各 旅 館 得 獎 環 保 措 施 結 果 整 理, 發 現 許 多 環 保 措 施 都 可 以 透 過 消 費 者 配 合, 使 環 保 措 施 所 帶 來 的 成 效 更 佳 ( 環 保 署,2009) 依 照 此 比 賽 得 獎 結 果, 可 將 旅 館 所 實 施 的 環 保 措 施 分 為 四 大 部 分 : 第 一 節 約 用 水 用 電, 以 減 少 能 源 之 消 耗, 如 減 少 更 換 床 單 及 毛 巾 ; 第 二 減 少 提 供 拋 棄 式 盥 洗 用 品, 由 消 費 者 自 行 準 備 盥 洗 用 品, 使 垃 圾 量 降 低 ; 第 三 實 施 垃 圾 分 類 與 資 源 回 收, 使 資 源 再 利 用 ; 第 四 於 房 間 內 放 置 環 保 卡, 提 醒 消 費 者 降 低 水 電 等 能 量 之 使 用 及 垃 圾 減 量 1

14 表 1-1 住 宅 與 服 務 業 部 門 能 源 消 費 業 別 年 份 民 國 93 年 民 國 94 年 民 國 95 年 民 國 96 年 民 國 97 年 服 務 業 部 門 12,585,572 13,252,538 13,761,138 13,683,860 13,782,139 批 發 零 售 業 1,531,922 1,610,029 1,638,510 1,631,604 1,573,437 住 宿 餐 飲 業 1,354,780 1,492,333 1,539,507 1,541,428 1,582,049 運 輸 服 務 業 246, ,809 37, , ,776 倉 儲 業 178, , , , ,868 通 信 業 359, , , , ,688 金 融 保 險 及 不 動 產 業 286, , , , ,256 工 商 服 務 業 218, , , , ,868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2,032,186 2,148,370 2,255,537 2,262,948 2,281,489 公 共 行 政 1,925,152 1,994,918 2,013,392 2,033,741 2,047,928 其 它 4,452,754 4,639,033 4,814,667 4,723,288 4,806,415 單 位 : 公 秉 油 當 量 註 : 引 自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2009) 住 宅 與 服 務 業 部 門 能 源 消 費 線 上 檢 索 日 期 : 2009 年 10 月 31 日 網 址 : 根 據 上 段 所 述, 大 部 分 環 保 措 施 皆 可 讓 消 費 者 共 同 參 與, 達 到 更 佳 保 護 環 境 的 成 效 然 而, 促 使 消 費 者 一 同 配 合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措 施 其 主 要 原 因 是 來 自 於 動 機 所 謂 動 機 是 指 使 個 體 持 續 或 從 事 某 個 行 為 的 內 在 力 量 ( 張 春 興,2006) 回 顧 文 獻,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動 機 是 促 進 個 體 從 事 行 為 的 主 要 原 因 (Deci & Ryan, 1985, 1991;Osbaldiston & Sheldon, 2003), 因 個 體 具 備 之 動 機 不 同, 如 內 在 動 機 ( 自 我 認 同 從 事 之 行 為 ) 或 外 在 動 機 ( 社 會 規 範 ), 參 與 程 度 與 意 願 也 有 所 差 異 2

15 回 顧 環 保 旅 館 與 環 保 行 為 相 關 文 獻 發 現, 主 要 都 以 自 身 環 境 議 題 認 知, 如 綠 色 消 費 綠 色 行 銷 對 環 保 旅 館 的 觀 點 日 常 生 活 環 保 行 為, 或 自 身 態 度 行 動 能 力 等, 評 量 消 費 者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或 住 宿 環 保 旅 館 意 圖 (Hines, Hungerford & Tomera, 1986,Hungerford & Volk, 1990; 陳 長 暉,2003; 葉 碧 華 蔡 進 發 與 黃 宗 成,2003; 許 齡 尹,2004; 謝 金 龍,2006; 李 維 康,2006) Pelletier, Tuson, Green Demers, Noels 與 Beaton(1998) 所 發 展 之 環 境 動 機 量 表, 專 為 測 量 受 試 者 為 了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的 動 機, 部 分 文 獻 採 用 此 量 表 進 行 測 量 於 從 事 日 常 環 保 行 為 之 動 機 (Osbaldiston & Sheldon, 2003;Lavergen, Sharp, Pelletier, & Holtby, 2009) 因 旅 館 實 施 環 保 措 施 議 題 逐 漸 發 展 中, 本 研 究 欲 引 用 環 境 動 機 量 表 測 量 消 費 者 會 參 與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的 動 機, 其 差 異 處 將 日 常 生 活 期 間, 轉 換 為 住 宿 旅 館 期 間, 以 瞭 解 受 試 者 住 宿 旅 館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動 機 是 為 何, 也 瞭 解 不 同 受 試 者 其 動 機 差 異 程 度, 對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的 影 響 程 度 同 時, 本 研 究 也 籍 由 Stone, Barnes, 與 Montgomery (1995) 所 發 展 的 環 境 責 任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概 念 作 為 本 研 究 測 量 消 費 者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採 用 此 概 念 的 原 因 為, 環 境 責 任 是 透 過 彙 整 過 去 關 於 環 境 行 為 相 關 研 究 做 為 基 礎, 更 詳 細 分 類 為 7 個 因 素, 包 含 態 度 知 識 行 為 行 動 意 願 行 動 能 力, 再 加 上 信 念 及 察 覺 力, 可 進 一 步 瞭 解 受 試 者 的 環 保 行 為 故 本 研 究 透 過 環 境 責 任 概 念, 以 瞭 解 受 試 者 環 境 責 任 的 高 低, 再 將 程 度 高 低 不 同 的 受 試 者 進 行 族 群 區 隔, 以 分 析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的 受 試 者 在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的 差 異 性 回 顧 探 討 旅 館 實 施 環 保 措 施 之 相 關 文 獻, 其 研 究 對 象 大 都 為 一 般 消 費 者 ( 陳 長 暉,2003; 葉 碧 華 蔡 進 發 與 黃 宗 成,2003; 許 齡 尹,2004; 謝 金 龍,2006; 李 維 康,2006) 本 研 究 對 象 以 大 專 學 生 做 為 研 究 對 象 範 圍, 其 原 因 為 依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2008 年 國 人 旅 遊 統 計 調 查 資 料 及 新 聞 報 導 ( 大 紀 元,2001; 王 麟 琴,2010) 顯 示, 學 生 為 從 事 國 內 旅 遊 及 未 來 消 費 主 要 族 群, 故 想 瞭 解 消 費 主 要 族 群 其 環 境 動 機 環 境 責 任 與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的 差 異 程 度 3

16 最 後, 因 旅 館 實 施 環 保 措 施 議 題 逐 漸 在 台 灣 發 展 及 推 動, 本 研 究 目 的 欲 探 討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與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之 間 關 係, 以 瞭 解 個 體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的 動 機 與 環 保 行 為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及 影 響 程 度 同 時, 也 針 對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類 型, 提 出 適 合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者 適 合 的 策 略 或 建 議, 提 高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者 者 參 與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之 意 願 4

17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大 學 生 環 境 責 任 與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的 關 係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壹 探 討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的 影 響 貳 探 討 環 境 動 機 對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的 影 響 參 比 較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者 在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的 差 異 性 5

18 第 三 節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確 認 研 究 主 題 與 內 容 後, 便 進 行 相 關 文 獻 蒐 集 與 整 理 之 後 根 據 文 獻 內 容, 提 出 研 究 方 法 問 卷 之 設 計 與 發 展, 經 預 試 與 修 正 確 認 其 信 效 度 後, 進 行 正 式 問 卷 施 測 依 據 問 卷 蒐 集 之 資 料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再 依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研 究 流 程 如 圖 1-1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研 究 範 圍 與 內 容 文 獻 回 顧 與 整 理 問 卷 設 計 與 調 查 資 料 分 析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1-1. 研 究 流 程 圖 6

19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本 研 究 在 相 關 理 論 與 文 獻 回 顧 部 份, 主 要 以 旅 館 業 環 保 政 策 與 措 施 環 境 動 機 環 境 責 任 和 住 宿 環 保 行 為 等 相 關 理 論 與 文 獻 進 行 探 討 透 過 文 獻 探 討 以 獲 得 本 研 究 相 關 變 數 之 觀 念 與 理 論 基 礎 及 其 架 構 第 一 節 旅 館 業 環 保 政 策 與 措 施 之 發 展 本 節 先 介 紹 旅 館 業 為 因 應 環 保 議 題 發 展 的 國 際 環 保 旅 館 概 念 ; 第 二 是 國 際 旅 館 環 境 管 理 相 關 組 織 ; 第 三 是 國 際 旅 館 環 境 措 施 評 鑑 制 度, 最 後 是 台 灣 旅 館 推 動 環 保 措 施 發 展 狀 況 壹 國 際 環 保 旅 館 概 念 隨 著 全 球 暖 化 問 題 日 趨 嚴 重, 環 保 運 動 在 其 它 國 家 已 推 行 數 十 年 旅 館 業 從 過 去 至 今 一 直 都 使 用 大 量 能 源 ( 如 水 電 ) 及 產 生 龐 大 拋 棄 式 廢 棄 物 ( 如 拋 棄 式 盥 洗 用 具 或 消 耗 品 ) 以 維 持 消 費 者 所 需 及 品 質 標 準, 因 而 讓 旅 館 業 變 成 一 個 消 耗 過 量 能 源 的 產 業 所 謂 環 保 旅 館, 根 據 美 國 德 州 休 士 頓 環 保 旅 館 聯 盟 (Green Hotel Association) 的 定 義, 環 保 旅 館 為 保 護 環 境 生 態 的 旅 館, 且 旅 館 管 理 者 節 省 營 運 成 本 時, 也 積 極 著 手 於 節 省 能 源 節 省 水 資 源 及 減 少 固 體 廢 棄 物, 以 協 助 保 護 唯 一 的 地 球 ( Green Mountain State 則 定 義 為 減 少 浪 費 減 少 用 電 量 減 少 物 料 消 耗 減 少 造 成 環 境 暖 化 的 傷 害, 整 體 目 的 皆 以 維 護 環 境 為 主 要 訴 求 ( 7

20 貳 國 際 旅 館 環 境 管 理 相 關 組 織 於 1992 年, 英 國 查 爾 斯 王 子 邀 請 全 球 12 大 連 鎖 旅 館 業, 成 立 國 際 旅 館 業 環 境 創 新 組 織 (International Hotels Environment Initiative, IHEI) 之 後, 國 際 旅 館 連 鎖 組 織 資 深 人 員, 成 立 國 際 飯 店 環 境 管 理 協 會 此 非 營 利 性 旅 館 組 織, 其 目 的 是 協 助 所 有 旅 館 關 於 環 境 重 視 與 管 理 的 議 題, 且 在 國 際 環 境 保 護 方 面 維 持 旅 館 業 的 重 要 地 位 ( 王 柔 淳,2004; 李 維 康,2006) 隨 後, 全 球 各 國 為 推 行 環 保 旅 館, 成 立 更 多 非 營 利 性 的 旅 館 組 織 包 含 CERES 綠 色 旅 館 協 會 (Green Hotel Association) 綠 色 採 購 網 路 組 織 Global Stewards 等, 皆 以 保 護 環 境 為 目 的, 提 供 旅 館 減 少 對 環 境 傷 害 的 方 法, 如 表 2-1 表 2-1 環 保 旅 館 組 織 表 組 織 名 稱 國 家 國 際 旅 館 環 境 創 新 組 織 (IHEL) 綠 色 旅 館 協 會 Green Hotel Association Global Stewards CERES Legambiente Turismo 綠 色 採 購 網 路 組 織 (GPN) Green Hotel in the Green Mountain State 國 際 組 織 國 際 組 織 非 正 式 國 際 組 織 國 際 組 織 義 大 利 日 本 非 營 利 事 業 組 織 美 國 佛 蒙 特 洲 註 : 引 自 王 柔 淳 (2004) 建 構 我 國 綠 色 飯 店 認 證 機 制 之 研 究 ( 頁 9) 8

21 參 國 際 旅 館 環 境 措 施 評 鑑 制 度 從 1995 年, 美 國 推 行 的 綠 色 標 籤 旅 館 計 劃 1998 年 加 拿 大 的 綠 葉 旅 館 評 鑑 制 度 2004 年 北 京 奧 委 會 公 告 飯 店 環 保 指 南 到 2006 年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旅 遊 局 公 佈 綠 色 旅 遊 飯 店 都 是 為 旅 館 綠 化 新 趨 勢 所 訂 定 的 相 關 規 範 而 在 各 國 環 保 旅 館 評 鑑 制 度 中, 以 加 拿 大 發 展 的 制 度 最 為 完 整 關 於 加 拿 大 綠 葉 旅 館 評 等 制 度 ( 引 自 賴 明 伸,2000, 頁 ): 一 旅 館 業 者 需 寫 綠 葉 環 境 評 等 查 核 表 二 繳 回 填 妥 的 查 核 表 並 繳 交 申 請 費, 三 查 核 表 內 容 之 審 查 與 評 估 :( 一 ) 一 片 綠 葉 : 旅 館 已 經 鑑 別 出 環 境 缺 失, 並 採 取 改 善 措 施, 來 改 善 其 環 境 績 效 ;( 二 ) 二 片 綠 葉 : 旅 館 在 減 輕 其 營 運 之 環 境 衝 擊 方 面, 已 經 獲 得 實 質 之 改 善 績 效 ;( 三 ) 三 片 綠 葉 : 旅 館 在 其 所 有 營 運 與 管 理 方 面 之 環 境 績 效, 皆 已 經 獲 得 優 良 進 展 ;( 四 ) 四 片 綠 葉 : 旅 館 在 其 所 有 營 運 與 管 理 方 面 之 環 境 績 效, 已 經 居 於 全 國 旅 館 業 之 領 導 地 位 ;( 五 ) 五 片 綠 葉 : 旅 館 在 其 所 有 方 面 之 環 境 績 效, 已 經 居 於 全 球 之 領 導 地 位, 並 且 能 持 續 推 出 作 為 整 個 旅 館 業 界 典 範 之 新 政 策 與 作 業 實 務 四 頒 發 綠 葉 評 等 結 果 之 使 用 授 權 書 五 定 期 審 查 與 追 蹤 考 核 9

22 肆 台 灣 旅 館 推 動 環 保 措 施 發 展 狀 況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在 2008 年 積 極 設 計 旅 館 推 動 環 保 措 施 相 關 活 動, 如 舉 辦 全 國 環 保 旅 館 大 賽 得 獎 觀 光 旅 館 與 一 般 旅 館 所 實 施 環 保 措 施, 大 略 分 為 四 項 : 節 約 用 水 用 電 減 少 床 單 毛 巾 替 換 頻 率 實 施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採 用 環 保 標 章 產 品 減 少 提 供 拋 棄 式 盥 洗 用 具 等 各 旅 館 另 實 施 其 它 環 保 措 施, 如 提 供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或 綠 色 採 購 等 ( 環 保 署,2009) 詳 細 說 明 各 得 獎 旅 館 所 實 行 環 保 措 施, 如 表 2-2 為 得 獎 觀 光 旅 館 環 保 措 施 整 理 表 及 表 2-3 為 得 獎 一 般 旅 館 環 保 措 施 整 理 表 於 2008 年 12 月 23 日,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也 將 環 保 措 施 帶 入 旅 館 的 構 念 開 始 逐 步 成 型, 目 前 建 構 出 台 灣 環 保 旅 館 認 證 制 度 旅 館 業 環 保 標 章 規 格 標 準 除 了 參 考 已 推 動 環 保 旅 館 多 年 的 國 家 的 法 規 及 相 關 計 畫 內 容, 其 主 要 制 度 標 準 包 含 七 大 項 : 企 業 環 境 管 理 節 能 措 施 節 水 措 施 綠 色 採 購 一 次 用 產 品 與 廢 棄 物 之 減 量 危 害 性 物 質 管 理 垃 圾 分 類 資 源 回 收 且 七 大 項 又 包 括 三 十 八 項 指 標, 將 足 夠 呈 現 台 灣 環 保 旅 館 的 面 貌 若 旅 館 業 者 依 循 手 續 辦 理, 通 過 旅 館 業 者 即 可 取 得 環 保 標 章 及 環 保 旅 館 標 誌 使 用 權, 即 成 為 台 灣 環 保 旅 館 台 灣 環 保 旅 館 認 證 制 度 開 始 啟 動 至 今, 於 2010 年 4 月 22 日, 環 保 署 公 佈 台 東 知 本 老 爺 飯 店 及 富 康 精 彩 旅 館 皆 通 過 環 保 署 認 證, 成 為 台 灣 環 保 旅 館 ( 環 保 署, 2010) 10

23 表 全 國 環 保 旅 館 大 賽 得 獎 觀 光 旅 館 環 保 措 施 整 理 表 觀 光 旅 館 獲 獎 名 單 環 保 措 施 六 福 皇 宮 1. 不 主 動 提 供 盥 洗 用 具 2. 放 置 意 願 卡 以 減 少 更 換 床 單 與 毛 巾 及 文 宣 宣 傳 環 保 意 識 娜 路 彎 大 飯 店 1. 減 少 毛 巾 更 換 頻 率 及 不 主 動 提 供 盥 洗 用 具 3. 放 置 文 宣 以 宣 傳 環 保 意 識 及 選 用 節 能 設 備 4. 實 施 廚 餘 回 收 與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麗 尊 酒 店 1. 不 主 動 提 供 盥 洗 用 具 且 減 少 毛 巾 更 換 頻 率 2. 實 施 廢 物 利 用 與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並 採 用 節 能 設 備 3. 放 置 文 宣 以 宣 傳 環 保 意 識 高 雄 福 華 大 飯 店 1. 減 少 毛 巾 更 換 頻 率 及 放 置 文 宣 以 宣 傳 環 保 意 識 2. 實 施 廚 餘 回 收 與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及 選 用 節 能 設 備 花 蓮 美 崙 大 飯 店 1. 減 少 毛 巾 更 換 頻 率 及 放 置 文 宣 以 宣 傳 環 保 意 識 2. 選 用 節 能 設 備 遠 東 國 際 大 飯 店 1. 選 用 節 能 設 備 及 榮 獲 ISO14001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證 書 2 放 置 文 宣 以 宣 傳 環 保 意 識 3. 廚 餘 回 收 與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六 福 客 棧 1. 不 主 動 提 供 盥 洗 用 具 2. 放 置 意 願 卡 以 減 少 更 換 床 單 與 毛 巾 及 以 宣 傳 環 保 意 識 新 竹 老 爺 大 飯 店 1. 不 主 動 提 供 盥 洗 用 具 及 減 少 更 換 床 單 與 毛 巾 2. 實 施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及 選 用 節 能 設 備 台 北 福 華 大 飯 店 1. 實 施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及 選 用 節 能 設 備 註 : 引 自 環 保 署 (2009) 2008 全 國 環 保 旅 館 大 賽 得 獎 名 單 線 上 檢 索 日 期 :2009 年 9 月 15 日 網 址 : x 11

24 表 全 國 環 保 旅 館 大 賽 得 獎 一 般 旅 館 環 保 措 施 整 理 表 一 般 旅 館 獲 獎 名 單 環 保 措 施 永 豐 棧 麗 緻 酒 店 1. 減 少 提 供 拋 棄 式 餐 具 2. 減 少 更 換 床 單 與 毛 巾 3. 實 施 資 源 回 收 與 廚 餘 回 收 4. 綠 色 採 購 信 安 和 風 商 務 旅 館 1. 減 少 毛 巾 更 換 頻 率 2. 不 主 動 提 供 盥 洗 用 具 3. 放 置 文 宣 以 宣 傳 環 保 意 識 4. 實 施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淡 水 漁 人 碼 頭 休 閒 旅 館 1. 減 少 毛 巾 更 換 頻 率 2. 不 主 動 提 供 盥 洗 用 具 3. 放 置 文 宣 以 宣 傳 環 保 意 識 4. 實 施 廢 物 利 用 與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5. 選 用 節 能 設 備 山 林 雅 境 渡 假 農 場 1. 廢 物 利 用 2. 選 用 節 能 設 備 3. 採 用 綠 色 能 源 4. 招 募 志 工 清 潔 家 園 天 下 大 飯 店 1. 減 少 毛 巾 更 換 頻 率 2. 選 用 節 能 設 備 3. 實 施 資 源 回 收 及 垃 圾 分 類 西 湖 渡 假 大 飯 店 1. 選 用 節 能 設 備 2. 不 使 用 提 供 拋 棄 式 餐 具 3. 廚 餘 回 收 4. 不 主 動 提 供 盥 洗 用 具 12

25 表 全 國 環 保 旅 館 大 賽 得 獎 一 般 旅 館 環 保 措 施 整 理 表 ( 續 ) 一 般 旅 館 獲 獎 名 單 環 保 作 為 台 東 縣 農 會 東 遊 季 溫 泉 渡 假 村 1. 減 少 提 供 盥 洗 用 具 2. 減 少 更 換 床 單 與 毛 巾 3. 選 用 節 能 設 備 及 實 施 垃 圾 分 類 與 資 源 回 收 麗 景 酒 店 1. 不 主 動 提 供 盥 洗 用 具 2. 減 少 更 換 床 單 與 毛 巾 3. 放 置 文 宣 以 宣 傳 環 保 意 識 4. 選 用 節 能 設 備 及 實 施 垃 圾 分 類 資 源 回 收 統 一 馬 武 督 渡 假 村 1. 採 用 鄰 近 食 材 以 減 少 運 輸 污 染 2. 宣 傳 樂 活 觀 念 及 環 保 意 識 3. 提 供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4. 不 主 動 提 供 盥 洗 用 具 統 一 谷 關 渡 假 村 1. 採 用 當 地 食 材 以 減 少 運 輸 污 染 2. 宣 傳 樂 活 觀 念 及 環 保 意 識 3. 提 供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4. 不 主 動 提 供 盥 洗 用 具 註 : 引 自 環 保 署 (2009) 2008 全 國 環 保 旅 館 大 賽 得 獎 名 單 線 上 檢 索 日 期 :2009 年 9 月 15 日 網 址 : x 13

26 第 二 節 環 境 動 機 本 節 分 為 二 部 分 首 先, 先 說 明 動 機 之 定 義 ; 第 二 介 紹 自 我 決 定 理 論 及 環 境 動 機 量 表 壹 動 機 定 義 根 據 簡 明 心 理 學 辭 典 (2005), 動 機 定 義 為 : 一 種 能 激 發 和 維 持 個 體 活 動, 並 促 使 該 活 動 朝 向 某 一 目 標 進 行 的 心 理 傾 向 ( 頁 170) 換 句 話 說, 動 機 是 一 種 內 在, 使 人 邁 向 目 標 的 前 進 力 量 張 春 興 (2006) 對 動 機 的 解 釋 為 : 動 機 是 指 引 起 個 體 活 動, 維 持 已 引 起 的 活 動, 並 促 使 讓 活 動 朝 向 某 一 目 標 進 行 的 內 在 歷 程 ( 頁 490) 葉 重 新 (1999) 認 為 動 機 是 促 進 個 體 長 時 間 進 行 某 項 行 為 或 活 動 的 原 動 力 ; 且 動 機 的 產 生, 是 由 個 體 內 在 與 外 在, 兩 個 不 同 層 面 所 造 成 內 在 動 機, 可 能 是 因 為 個 人 心 理 需 要 或 生 理 需 要 所 產 生 ; 外 在 動 機, 可 能 是 因 為 接 受 外 在 刺 激 所 產 生, 而 非 來 自 內 在 原 先 的 需 求 動 機 主 要 包 含 四 種 功 能 : 第 一 具 有 特 定 行 為 的 導 向 性, 表 示 當 人 有 動 機, 將 趨 使 人 走 向 特 定 的 行 為 或 事 物 ; 第 二 行 為 是 具 有 選 擇 性, 代 表 動 機 確 定 後, 人 的 行 為 會 依 照 自 己 的 需 求, 開 始 選 擇 自 己 所 需 要 的 事 物 或 行 為 第 三 當 動 機 將 人 導 向 特 定 目 標 成 功, 其 自 身 的 滿 足 感 也 會 展 現 第 四 動 機 是 一 種 觀 念 ; 它 無 法 實 際 呈 現, 只 能 了 解 其 概 念 ( 李 德 高,1988) 綜 合 上 面 所 述, 當 個 體 展 現 特 定 行 為 或 目 標 時, 其 促 使 個 體 欲 往 特 定 方 向 或 目 標 前 進 之 力 量, 稱 為 動 機 14

27 貳 自 我 決 定 理 論 與 環 境 動 機 量 表 根 據 Deci 與 Ryan(1985, 1991) 自 我 決 定 理 論 (Self-Determination Theory), 動 機 可 分 為 三 類, 分 別 為 內 在 動 機 (intrinsic motivation) 外 在 動 機 (extrinsic motivation), 以 及 無 動 機 (amotivation) 內 在 動 機 是 指 個 體 可 以 從 活 動 中 得 到 愉 悅 或 滿 意 感, 而 非 其 它 外 在 因 素, 使 個 體 樂 意 參 與 活 動 故 內 在 動 機 是 排 序 動 機 分 類 中 最 高 階 層 無 動 機 是 指 個 體 自 身 沒 有 內 在 或 外 在 動 機 促 使 個 體 參 與 活 動, 進 而 沒 有 意 願 參 與 活 動 故 無 動 機 在 動 機 分 類 裡 列 為 最 末 排 序 外 在 動 機 則 表 示 個 體 參 與 活 動, 是 因 外 在 的 因 素 或 因 可 得 到 個 體 所 需 或 滿 足, 而 非 因 參 與 活 動 個 體 覺 得 愉 悅 依 照 外 在 動 機 自 我 認 同 程 度 由 高 至 低 排 列, 將 外 在 動 機 又 細 分 為 四 種 分 類 依 序 為 整 合 調 節 (integrated regulation) 認 同 調 節 (identified regulation) 內 射 調 節 (introjected regulation) 與 外 在 調 節 (external regulation)( 林 章 榜 吳 海 助 簡 秋 暖,2007; 盧 俊 宏 莊 尚 榮,2008; 蔡 俊 傑, 2009) Pelletier, Tuson, Green-Demers, Noels, 與 Beaton(1998) 依 據 Deci 與 Ryan (1985, 1991) 自 我 決 定 理 論 發 展 環 境 動 機 量 表 (The Motivation Toward the Environment Scale, METS), 以 測 量 人 類 對 於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的 動 機 此 環 境 動 機 量 表 將 動 機 分 為 : 內 在 動 機 外 在 動 機 與 無 動 機 METS 量 表 分 四 階 段 發 展, 第 一 階 段 訪 談 412 位 大 學 生, 詢 問 為 什 麼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之 原 因 初 部 分 類 結 果 動 機 題 項 共 有 60 個 項 目, 再 進 行 分 析 後, 餘 23 個 題 項 各 動 機 分 類 信 度 Cronbach s α 值 為.71 至.92 第 二 階 段 調 查 544 位 受 試 者, 量 表 新 增 一 個 題 項 : Because I would feel ashamed of myself if I was doing nothing to help the environment 根 據 蒐 集 之 資 料, 再 次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與 評 估 各 動 機 分 類 之 相 關 性 各 動 機 分 類 整 體 信 度 Cronbach s α 值 為.79 至.89, 且 大 部 分 皆 達 顯 著 性 (p <.05) 15

28 第 三 階 段 調 查 290 位 受 試 者, 主 要 瞭 解 環 境 動 機 量 表 構 念 效 度 (construct validity), 以 及 此 量 表 之 構 念 與 其 它 環 境 相 關 及 心 理 構 念 之 關 係 問 卷 內 容 除 動 機 量 表 以 外, 另 外 還 包 含 控 制 外 在 影 響 知 覺 與 角 色 知 覺 量 表 (Internality, powerful others and chance scales, IPC) 自 尊 量 表 (Self-Esteem Scale) 壓 力 知 覺 量 表 (Perceived Stress Scale) 環 境 態 度 量 表 (Environmental Attitudes Scale) 環 境 滿 意 度 量 表 (Environmental Satisfaction Scale) 環 境 問 題 重 要 性 知 覺 與 環 保 行 為 能 力 知 覺 (Perceived Impor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d Perceived Competence for Environmental Behaviors ) 環 保 行 為 頻 率 (Frequency of Environmental Behaviors ) 其 它 相 關 行 為 概 念 (Other Related Behavioral Constructs ) 與 社 會 稱 許 行 為 均 衡 量 表 (Balanced Inventory of Desirable Responding), 共 10 部 分 第 四 階 段 由 66 位 曾 參 與 過 第 三 階 段 測 試 受 試 者, 再 次 進 行 受 測 此 階 段 將 環 境 動 機 量 表 再 次 檢 測 信 度 動 機 分 再 次 檢 測 相 關 性 為.63 至.79, 且 達 顯 著 性 (p<.01), 動 機 各 分 類 整 體 信 度 Cronbach s α 值 為.78 至.96 環 境 動 機 量 表 經 過 上 述 四 個 階 段 檢 驗, 顯 示 其 為 一 具 有 信 效 度 適 合 測 量 個 人 環 境 動 機 之 量 表 16

29 第 三 節 環 境 責 任 本 節 主 要 介 紹 環 境 責 任 概 念, 接 著 是 探 討 環 境 責 任 對 環 保 行 為 相 關 文 獻 壹 環 境 責 任 概 念 根 據 Stone et al.(1995), 環 境 責 任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是 指 一 個 人 想 要 矯 正 環 保 問 題 的 行 動 意 願, 不 考 慮 自 身 利 益, 而 以 社 會 環 境 福 利 做 為 主 要 觀 點 環 境 責 任 行 為 包 含 以 下 特 點 : 擁 有 察 覺 環 境 問 題 的 意 識 ; 擁 有 足 夠 知 識 以 選 擇 解 決 問 題 最 佳 方 案 ; 經 由 自 我 評 估, 仍 有 行 動 的 渴 望 ; 自 我 認 定 其 付 諸 行 為 是 具 有 意 義 ( 頁 601) Stone et al.(1995) 以 過 去 20 篇 研 究 環 境 意 識 態 度 知 識 行 為 等 相 關 探 討 環 境 文 獻 做 為 基 礎, 共 發 展 出 50 題 項 評 量 個 人 環 境 責 任, 分 為 五 個 構 面 : 消 費 者 的 知 識 與 察 覺 力 消 費 者 的 慾 望 與 行 動 意 願 消 費 者 的 行 動 能 力 消 費 者 對 於 環 境 的 意 見 與 態 度, 與 消 費 者 的 行 動 此 研 究 是 以 238 位 商 學 系 心 理 系 與 醫 藥 系 大 學 生 與 研 究 生 做 為 受 試 者 依 照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原 先 50 題 問 項, 將 14 題 相 關 係 數 低 於 0.2 之 題 項 刪 除, 再 將 5 題 解 釋 變 異 量 低 於 0.05 之 題 項 刪 除, 最 後 題 項 為 31 題 環 境 責 任 概 念 經 因 素 分 析 後, 從 原 先 五 個 構 面 再 分 為 七 個 構 面, 根 據 因 素 負 荷 量 從 高 至 低 排 序 為, 信 念 (opinions and belief) 察 覺 力 (awareness) 行 動 意 願 (willing to act) 態 度 (attitude) 實 際 行 動 (action taken) 行 動 能 力 (ability to act) 知 識 (knowledge) 此 七 個 構 面 解 釋 分 別 解 釋 如 下 ( 頁 ): 一 信 念 : 指 個 人 對 於 某 事 件 的 看 法 或 想 法, 與 知 識 跟 察 覺 力 相 關 連 二 知 識 : 指 對 已 存 在 環 境 議 題 的 認 識 三 察 覺 力 : 指 察 覺 會 影 響 環 境 的 負 面 因 素 及 對 負 面 因 素 的 感 受 17

30 四 態 度 : 指 測 量 控 制 觀 五 行 動 意 願 : 指 個 人 對 於 環 境 議 題 的 投 入 程 度 六 行 動 能 力 : 指 個 人 若 要 追 求 改 變 其 所 必 須 具 備 之 能 力 七 實 際 行 動 : 指 個 人 展 現 出 之 行 為 貳 環 境 責 任 與 環 保 行 為 相 關 文 獻 關 於 環 境 責 任 與 環 保 行 為 之 關 係, 以 下 分 別 依 據 環 境 責 任 之 信 念 知 識 察 覺 力 態 度 行 動 意 願 行 動 能 力 及 實 際 行 動 等 進 行 討 論 一 信 念 關 於 環 境 信 念 研 究,Corral-Verdugo, Bechtel, 與 Fraijo-Sing(2003) 研 究 510 位 墨 西 哥 北 部 城 市 居 民 對 於 環 境 信 念 與 日 常 省 水 行 為 之 間 關 係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普 通 環 境 知 識 是 會 影 響 到 居 民 對 於 水 資 源 方 面 的 特 定 環 境 知 識 再 進 一 步, 特 定 環 境 知 識 對 於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省 水 行 為 是 有 正 面 的 顯 著 影 響 另 外, 研 究 結 果 也 提 出, 其 普 通 環 境 信 念 較 無 法 有 效 預 測 出 居 民 日 常 省 水 行 為, 需 透 過 特 定 環 境 信 念 才 可 明 顯 預 測 Kilbourne 與 Pickett (2008) 研 究 337 位 美 國 成 年 人, 探 討 唯 物 主 義 是 否 會 影 響 環 境 信 念 與 環 境 責 任 行 為 結 果 提 出, 環 境 信 念 對 環 境 行 為 與 環 境 關 心 程 度 是 有 正 面 地 影 響 ; 而 唯 物 主 義 (materialism) 會 負 面 影 響 到 受 試 者 的 環 境 信 念 Ferguson 與 Branscombe(2009) 以 79 位 自 願 者 參 與 實 驗 法, 探 討 個 人 對 造 成 暖 化 之 氣 體 排 放 的 態 度, 進 而 影 響 對 於 暖 化 相 關 的 信 念, 最 後 影 響 節 省 能 源 之 環 保 行 為 結 果 發 現, 個 人 若 認 同 造 成 暖 化 問 題 是 因 人 類 行 為 所 產 生, 而 非 環 境 自 然 產 生 暖 化 氣 體, 對 於 暖 化 環 境 信 念 就 會 較 高, 其 願 付 環 境 稅 賦 及 節 省 能 源 之 行 動 意 願 及 行 為 也 會 提 高 18

31 由 上 述 文 獻 可 瞭 解, 其 環 境 信 念 越 高 越 正 面, 其 環 保 行 為 與 對 於 環 境 的 關 心 程 度 是 會 呈 正 面 影 響 不 過, 若 受 試 者 有 利 益 追 求 之 觀 念, 或 將 環 境 問 題 歸 咎 於 其 它 因 素, 對 於 自 身 的 環 保 行 為 則 有 負 面 影 響 或 降 低 其 行 動 意 願 二 知 識 在 環 境 知 識 方 面, Frick, Kaiser, 與 Wilson(2004) 研 究 環 境 知 識 對 於 環 保 節 約 行 為 的 相 關 性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其 於 環 保 行 為 相 關 連 的 知 識 與 有 效 的 環 境 知 識 對 環 保 節 約 行 為 是 具 有 直 接 顯 著 性 的 影 響 Bhate(2005) 研 究 消 費 者 對 於 決 定 環 保 行 為 之 關 聯 性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若 消 費 者 的 環 境 知 識 是 較 廣 泛 且 深 入 了 解, 對 於 自 身 的 環 保 行 為 的 抉 擇 也 會 有 所 影 響 更 進 一 步, 當 要 實 行 環 保 行 為 時, 也 會 選 擇 對 於 環 境 受 益 較 大 的 環 保 行 為 反 之, 當 自 身 知 識 較 缺 乏, 就 會 降 低 環 保 行 為 的 涉 入 程 度 Erdogan 與 Baris(2007) 研 究 土 耳 其 旅 館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與 行 動, 經 由 16 位 旅 館 經 營 者 問 卷 填 寫 及 訪 談,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當 旅 館 經 營 者 缺 乏 保 護 環 境 的 知 識 及 環 境 問 題 的 察 覺 力, 會 導 致 旅 館 無 意 願 實 踐 保 護 環 境 的 行 動, 如 減 少 能 源 消 耗 在 宋 大 峯 與 高 淑 貴 (2007) 研 究 環 境 保 護 行 為, 如 垃 圾 分 類 回 收 自 備 購 物 袋 與 重 複 使 用 塑 膠 袋, 採 用 量 化 研 究 與 質 性 訪 談,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女 性 受 訪 者 其 環 保 行 為 較 頻 繁 若 具 有 較 佳 的 環 境 知 識, 以 及 瞭 解 如 何 解 決 環 境 問 題 的 行 動 知 識, 比 較 能 夠 進 行 相 關 的 環 保 行 為, 以 解 決 環 境 問 題 Mostafa(2009) 研 究 影 響 科 威 特 居 民 綠 色 消 費 之 心 理 因 素 與 認 知 因 素, 指 出 環 境 知 識 環 境 認 知 對 綠 色 消 費 或 購 買 綠 色 產 品 之 意 願, 為 主 要 影 響 因 素 研 究 中 也 表 示 其 它 因 素, 如 利 他 觀 念 對 環 境 宣 導 與 態 度 的 質 疑, 對 於 綠 色 消 費 也 具 有 影 響 程 度 由 此 可 知, 環 境 知 識 與 環 保 行 為 之 關 連 性 是 具 有 正 面 關 聯 性 與 影 響 效 果, 故 環 境 知 識 對 於 預 測 環 保 行 為 是 具 有 顯 著 性 19

32 三 察 覺 力 在 環 境 察 覺 力 方 面,Bohdanowicz(2006) 研 究 瑞 典 與 波 蘭 旅 館, 在 環 境 察 覺 力 與 保 護 環 境 方 案 議 題, 結 果 發 現, 若 提 升 旅 行 者 對 於 環 境 的 察 覺 力, 可 促 進 旅 遊 者 住 宿 旅 館 時 對 於 綠 色 需 求 研 究 也 發 現, 波 蘭 旅 館 經 理 若 具 備 對 於 保 護 環 境 價 值 的 察 覺 力, 對 於 小 型 旅 館 實 施 保 護 環 境 行 動 更 為 積 極 Erisson, Garvill, 與 Nordlund(2006) 以 瑞 典 自 治 市 居 民 做 為 調 查 對 象, 瞭 解 受 試 者 對 於 旅 遊 時 少 搭 乘 私 人 交 通 工 具, 多 搭 乘 公 共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之 意 願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受 試 者 問 題 察 覺 力 對 於 減 少 使 用 或 搭 乘 私 人 交 通 工 具 之 意 願 是 具 有 正 面 的 關 連 性 Bamberg 與 Möser(2007) 根 據 Hines et al.(1986) 後 設 分 析 研 究 為 基 礎, 收 集 1995 年 至 2006 年 相 關 文 獻 進 行 分 析, 研 究 指 出, 問 題 察 覺 力 對 於 環 境 行 為 意 圖 是 具 有 重 要 性, 但 非 直 接 影 響 的 決 定 因 素 Story 與 Forsyth(2008) 研 究 美 國 維 吉 尼 亞 州 內, 居 住 於 分 水 嶺 旁 的 居 民 對 於 環 境 保 護 的 察 覺 力 評 估 責 任 到 保 護 環 境 的 行 為 意 圖 共 有 118 位 居 民 參 加 研 究 計 劃,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當 居 民 對 於 環 境 具 有 察 覺 力, 就 會 開 始 評 估, 進 而 認 為 自 身 有 責 任 保 護 環 境 最 後, 將 會 有 實 行 保 護 環 境 的 行 為 意 圖 綜 合 上 述, 當 個 體 開 始 察 覺 到 環 境 問 題, 進 而 認 為 自 身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是 可 解 決 或 減 緩 環 境 問 題, 就 會 提 升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的 意 圖 四 態 度 在 環 境 態 度 方 面, 簡 秀 如 (1995) 瞭 解 環 保 態 度 與 實 際 環 保 行 為 的 關 係, 以 台 灣 大 學 學 生 做 為 調 查 對 象, 研 究 結 果 證 實 整 體 環 保 態 度 對 於 實 際 環 保 行 為 之 間, 兩 者 具 有 顯 著 影 響 程 度 相 似 地, 李 明 和 (2002) 研 究 環 境 知 識 環 境 態 度 與 環 境 行 為 意 向 的 關 係, 發 現 三 者 之 間 均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由 此 可 知, 環 境 知 識 與 環 境 態 度, 對 於 環 境 行 為 有 著 明 顯 的 影 響 其 它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也 顯 示, 當 個 人 對 環 保 認 知 與 環 保 態 度 越 正 面, 環 保 行 為 意 向 較 積 極, 但 外 在 因 素 ( 如 制 度 ) 可 能 會 影 響 環 保 行 為 的 實 踐 ( 楊 明 獻 林 明 瑞,2006) 20

33 Fujii(2006) 探 討 環 境 關 切 對 節 約 的 態 度 對 於 行 為 的 易 行 性 與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的 意 圖 之 間 的 關 係, 以 341 位 日 本 人 為 受 試 者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若 居 民 被 教 育 尊 重 自 然 資 源, 或 減 少 能 源 浪 費, 對 於 保 護 環 境 的 行 為 也 會 被 推 動 Manaktola 與 Jauhari(2007) 研 究 66 位 消 費 者 對 於 住 宿 環 保 行 動 實 踐 的 態 度 及 行 為,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當 受 試 者 對 住 宿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持 正 面, 受 試 者 會 選 擇 住 宿 具 環 保 措 施 的 旅 館 同 樣 地, 陳 盈 樺 (2009) 以 台 灣 居 民 做 為 研 究 對 象, 分 析 對 於 環 境 保 護 的 認 知 環 境 保 態 度 與 行 為 之 關 係, 發 現 環 境 態 度 與 環 保 行 為 之 間, 具 有 顯 著 性 關 連 Han, Hsu 與 Sheu(2009) 研 究 428 位 美 國 旅 館 住 宿 者 選 擇 環 保 旅 館 的 行 為 意 向,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態 度 對 於 影 響 選 擇 環 保 旅 館 行 為 意 向 是 高 於 主 觀 規 範 及 自 覺 控 制 因 此, 應 教 育 消 費 者 建 立 更 強 烈 地 保 護 環 境 信 念, 使 受 試 者 具 有 住 宿 環 保 旅 館 之 意 願 綜 合 上 述 研 究, 當 環 境 態 度 愈 正 面, 對 於 實 際 環 保 行 為 與 環 保 行 為 意 圖 皆 有 顯 著 的 影 響 五 行 動 意 願 Nordlund 與 Garvill(2003) 研 究 2500 位 瑞 典 市 區 中 的 車 輛 擁 有 者, 以 瞭 解 擁 有 者 減 少 使 用 車 輛 頻 率 的 意 圖, 以 降 低 對 環 境 之 傷 害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個 人 價 值 與 問 題 察 覺 力 會 影 響 到 個 人 規 範, 進 而 影 響 到 擁 有 者 對 於 減 少 使 用 車 輛 頻 率 的 行 動 意 願 Zsoka(2008) 研 究 匈 牙 利 公 司, 瞭 解 公 司 內 部 環 保 行 為, 包 含 對 於 員 工 的 環 保 訓 練 課 程 內 外 部 環 保 審 核 等 項 目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行 動 意 願 與 態 度 對 於 環 保 行 為 的 影 響 是 高 於 環 境 知 識 相 似 地, 王 懋 雯 與 彭 蘭 晴 (2008) 研 究 發 現, 電 子 產 業 從 業 人 員 對 環 境 資 訊 關 心 程 度 與 環 境 態 度 和 環 境 行 為 意 向 與 實 際 環 境 行 為 中, 各 呈 現 正 相 關 進 一 步 研 究 指 出, 若 從 業 人 員 具 備 較 佳 的 環 境 知 識 與 環 境 態 度, 但 卻 不 一 定 表 現 理 想 的 環 境 行 為 但 從 業 人 員 若 對 環 境 資 訊 關 注 程 度 越 高, 21

34 其 環 保 行 為 意 向 也 就 越 正 面, 對 於 環 保 行 為 的 實 踐 也 會 越 積 極 此 外, 情 境 因 素 ( 如 獎 勵 制 度 ) 可 能 也 會 影 響 從 業 人 員 環 保 行 為 的 實 踐 綜 合 上 述, 可 得 知 當 個 體 若 具 備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的 意 圖, 對 於 實 踐 環 保 行 為 的 可 能 性 也 就 越 高 六 行 動 能 力 在 環 境 行 動 能 力 方 面, 蘇 宏 仁 (1999) 研 究 國 小 教 師 對 於 環 境 行 為 的 認 知 技 能 與 實 際 行 為 的 關 係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環 境 技 能 與 行 為 之 間 呈 正 相 關, 也 就 表 示, 當 受 試 者 認 為 自 身 具 備 能 力 可 參 與 環 境 行 為 時, 也 會 進 而 實 行 環 境 行 為 相 似 地, 陳 君 凱 (2004) 研 究 消 費 者 自 備 購 物 袋 與 索 取 購 物 袋 行 為 發 現, 當 消 費 者 若 認 為 自 己 可 自 行 攜 帶 購 物 袋 至 賣 場 時, 就 會 減 少 索 取 賣 場 購 物 袋 或 自 備 購 物 袋, 與 重 複 使 用 購 物 袋 等 行 為 意 圖 換 言 之, 當 消 費 者 認 為 自 身 具 有 足 夠 能 力 行 動 時, 就 會 提 高 消 費 者 環 保 行 為 之 意 願 及 實 際 環 保 行 動 不 過, 實 際 索 取 購 物 袋 的 行 為 可 能 會 因 消 費 者 當 時 情 況 而 有 所 改 變 綜 合 上 述, 當 個 體 若 認 為 自 備 足 夠 能 力 可 應 付 環 保 行 為 ( 如 資 源 回 收 或 自 備 購 物 袋 ), 其 行 動 意 願 也 就 比 較 積 極, 但 在 實 際 環 保 行 為 上, 可 能 會 受 情 況 有 所 影 響 七 實 際 行 動 就 實 際 環 境 行 為 來 說, 消 費 者 選 擇 旅 館 的 主 要 因 素 為 價 格 及 環 境 問 題, 不 會 將 旅 館 是 否 推 動 環 保 措 施 納 入 選 擇 旅 館 的 考 量 因 素 ( 陳 長 暉,2003) 此 研 究 也 發 現, 日 常 生 活 環 保 行 為 或 環 保 認 知 是 會 影 響 消 費 者 是 否 選 擇 環 保 旅 館 ; 表 示 消 費 者 若 日 常 生 活 中,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對 於 入 住 環 保 旅 館 意 願 也 會 提 升 相 類 似 地, 葉 碧 華 等 (2003) 研 究 消 費 者 環 保 行 為 與 旅 館 住 宿 意 願 指 出, 消 費 者 選 擇 旅 館 主 要 考 量 仍 是 價 格 與 環 境 問 題 若 消 費 者 日 常 生 活 中 有 實 施 環 保 行 為 及 接 觸 相 關 活 動 或 環 境 認 知 較 佳, 也 會 提 高 意 願 入 住 實 施 環 保 措 施 之 旅 館 換 22

35 言 之, 消 費 者 生 活 中 若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或 活 動, 也 會 有 較 高 的 意 願 或 用 較 高 價 格 選 擇 推 行 環 保 工 作 的 旅 館 根 據 上 述 文 獻 可 發 現, 若 個 人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有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 如 資 源 回 收 ), 會 呈 現 比 較 正 面 或 較 高 的 意 願 入 住 實 施 環 保 措 施 的 旅 館 23

36 第 四 節 住 宿 環 保 行 為 本 節 會 先 解 釋 環 保 行 為 之 定 義, 再 探 討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壹 住 宿 環 保 行 為 定 義 Hungerford 與 Peyton( 引 自 Smith-Sebasto, 1976) 將 環 境 行 為 分 為 五 類 : 一 生 態 管 理 : 籍 由 日 常 環 保 行 為, 就 可 幫 助 或 改 善 環 境 問 題, 如 資 源 回 收 垃 圾 分 類 減 少 浪 費 能 源 等 ; 二 消 費 者 主 義 : 針 對 環 境 改 善 或 環 保 議 題, 所 採 取 的 抗 衡 行 動, 如 拒 買 採 用 環 境 污 染 原 料 或 造 成 污 染 的 商 品 ; 三 說 服 : 透 過 不 同 管 道 或 方 式, 如 告 知 或 規 勸, 以 達 到 更 多 人 重 視 環 保 或 環 境 議 題 ; 四 政 治 行 動 : 籍 由 投 票 或 陳 情 請 願 書 等 政 治 行 動, 以 改 善 對 環 境 議 題 的 策 略 ; 五 法 律 行 動 : 籍 由 法 律 管 道, 如 舉 發 非 法 環 境 事 件, 以 保 護 環 境 在 Smith-Sebasto(1992b) 針 對 環 保 行 為 分 類, 共 六 大 類 : 一 公 民 行 動 : 為 達 到 保 護 環 境 之 目 標, 而 採 用 政 治 方 式 的 行 為 如 簽 署 請 願 書 參 與 公 開 聽 證 會, 或 以 投 票 支 持 候 選 人 ; 二 教 育 行 動 : 為 獲 取 環 保 或 環 境 相 關 資 訊 和 知 識, 進 而 所 選 擇 之 行 動 如 利 用 不 同 管 道 像 參 與 讀 書 會 研 討 會 閱 讀 書 章 雜 誌 或 專 欄 等 ; 三 經 濟 行 動 : 為 達 到 環 保 之 目 的, 而 採 用 經 濟 行 動 如 購 買 有 環 保 標 章 之 產 品 拒 絕 購 買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之 產 品, 或 援 助 環 保 團 體 等 ; 四 法 律 行 動 : 選 擇 法 律 行 為 以 達 到 環 保 之 目 標 如 檢 舉 或 制 止 環 境 污 染 事 件 ; 五 親 自 力 行 行 動 : 自 身 為 環 保 目 的 而 採 取 之 隨 身 行 為, 如 日 常 資 源 回 收 垃 圾 分 類 等 ; 六 說 服 行 動 : 為 了 讓 他 人 能 夠 對 環 境 保 護 更 有 認 同 感, 而 勸 服 他 人, 如 採 用 辯 論 或 討 論, 讓 他 人 了 解 環 保 重 要 性 ( 頁 22-25) 根 據 環 保 署 (2009) 所 舉 辦 之 2008 全 國 環 保 旅 館 大 賽, 本 研 究 將 得 獎 旅 館 所 實 施 之 環 保 措 施 歸 納 二 大 類 第 一 類 為 消 費 者 可 共 同 參 與 的 環 保 措 施, 共 有 五 24

37 項 : 一 節 約 用 水, 如 減 少 洗 滌 次 數, 以 降 低 用 水 量 及 污 水 排 放 量 ; 二 節 約 資 源, 如 減 少 毛 巾 床 單 更 換 以 減 少 能 源 消 耗 ; 三 自 行 攜 帶 攜 帶 盥 洗 用 具, 以 減 少 拋 棄 式 盥 洗 用 具 之 垃 圾 量 ; 四 採 取 垃 圾 分 類 與 資 源 回 收, 使 資 源 再 利 用 ; 五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或 以 行 走 代 替 汽 機 車 搭 乘, 以 減 少 環 境 污 染 第 二 類 為 旅 館 內 部 進 行 改 善, 以 達 到 環 保 目 的, 共 有 五 項 : 一 採 用 節 能 設 備, 減 少 能 源 消 耗 及 有 效 使 用 能 源 ; 二 使 用 具 環 境 標 章 產 品 或 當 地 食 材, 降 低 產 生 環 境 污 染 問 題 ; 三 資 源 再 利 用, 如 廚 餘 衛 生 用 品 等, 減 少 資 源 浪 費 與 資 源 充 分 利 用 ; 四 資 源 回 收, 如 廢 水 廢 油 等, 減 少 環 境 污 染 問 題 ; 以 及 五 放 置 環 保 文 宣, 以 提 醒 消 費 者 減 少 能 源 浪 費 等 環 境 觀 念 依 據 本 研 究 欲 探 討 的 環 保 行 為, 是 以 消 費 者 可 共 同 配 合 的 環 保 措 施 為 主, 屬 於 Smith-Sebasto(1992a) 六 類 環 保 行 為 分 類 中 的 親 自 力 行 行 動, 或 Hungerford et al.(1976) 環 境 行 為 分 類 中 的 生 態 管 理 分 類 行 為 即 個 體 可 在 日 常 中 配 合 的 行 為, 如 垃 圾 分 類 節 約 能 源 等 行 為 25

38 第 五 節 環 境 動 機 環 境 責 任 與 環 保 行 為 之 相 關 研 究 本 節 主 要 首 先 探 討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相 關 文 獻 ; 接 著, 探 討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保 行 為 相 關 文 獻 壹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相 關 研 究 關 於 動 機 與 察 覺 力 的 部 分,Ballantyne, Packer, 與 Hughes(2008) 研 究 150 位 到 位 於 澳 洲 昆 士 蘭, 布 里 斯 本 庫 沙 山 下 庫 塔 山 植 物 園 (Mt. Coot-tha Botanic Gardens) 訪 客 的 環 境 察 覺 力 環 境 議 題 興 趣 與 參 訪 動 機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到 庫 塔 山 植 物 園 的 訪 客 與 其 他 觀 光 景 點 訪 客 結 果 相 比, 發 現 150 位 訪 客 的 對 於 保 護 議 題 的 興 趣 與 察 覺 力 都 低 於 其 它 觀 光 景 點 的 訪 客 再 探 討 訪 客 至 庫 塔 山 植 物 園 的 動 機, 結 果 也 顯 示, 大 部 分 訪 客 都 以 休 憩 享 受 為 主 要 動 機 因 素, 相 較 之 下, 學 習 或 探 索 自 然 環 境 的 動 機 傾 向 就 較 為 不 重 要 關 於 動 機 與 態 度 之 間 的 關 聯 性,Kotchen 與 Reiling(2000) 探 討 635 位 緬 因 州 居 民 對 於 瀕 臨 絕 種 生 物 的 環 境 態 度 動 機 與 價 值 評 估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環 境 態 度 與 動 機 有 顯 著 的 關 連 性 也 就 表 示, 當 居 民 具 有 堅 定 的 環 境 態 度, 對 於 保 護 緬 因 州 瀕 臨 絕 種 生 物 的 動 機 就 更 為 認 同 Bohdanowicz(2006) 研 究 位 於 瑞 典 與 波 蘭 旅 館, 在 環 境 察 覺 力 與 保 護 環 境 方 案 議 題, 結 果 發 現 經 濟 因 素 社 會 文 化 因 素 等 外 在 因 素 會 影 響 旅 館 經 營 者 對 於 環 境 態 度 此 外, 當 旅 遊 者 住 宿 旅 館 綠 色 需 求 增 加 時, 也 會 影 響 旅 館 經 營 者 改 善 保 護 環 境 的 行 為 或 策 略 在 動 機 對 實 際 行 動, 與 行 動 意 願 之 間 的 影 響 力 Osbaldiston 與 Sheldon(2003) 研 究 162 位 心 理 學 導 論 課 堂 上 課 者, 探 討 提 升 內 化 動 機, 對 於 從 事 環 境 行 為 的 影 響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若 受 試 者 是 因 為 內 在 動 力 ( 如 認 為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是 愉 悅 的 或 26

39 是 重 要 的 ) 進 而 參 與 新 的 環 保 行 為, 如 節 約 資 源 或 資 源 回 收, 就 會 比 較 積 極 配 合 環 保 行 為, 也 會 促 進 自 身 未 來 繼 續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的 意 圖 González-Benito 與 González-Benito(2005) 研 究 西 班 牙 428 間 公 司 在 環 境 方 面 改 革 之 動 機 此 研 究 中, 將 動 機 分 為 四 類, 道 德 型 動 機 商 業 型 動 機 操 作 型 動 機 與 符 合 規 範 型 動 機 公 司 依 照 不 同 目 的, 將 會 有 不 同 動 機 若 公 司 主 管 較 有 環 境 意 識, 改 變 公 司 環 境 層 面 轉 變 的 動 機 就 會 是 道 德 型 動 機, 是 為 環 境 層 面 考 量 若 公 司 只 是 為 符 合 社 會 或 環 境 相 關 規 範, 所 採 取 的 動 機 是 符 合 規 範 型 動 機 若 公 司 是 為 降 低 成 本 或 提 高 有 效 度, 其 動 機 則 為 操 性 型 動 機 若 公 司 是 為 了 形 象 或 產 品 與 其 他 公 司 具 有 區 別 性, 其 動 機 則 為 商 業 型 動 機 也 就 表 示, 當 公 司 若 會 考 量 環 境 問 題 時, 其 動 機 比 較 傾 向 於 自 身 認 同, 而 非 因 外 在 因 素 才 會 為 環 境 問 題 進 行 策 略 改 變 Tzschentke, Kirk 與 Lynch(2008) 研 究 小 型 旅 館 實 行 綠 色 行 動 的 決 定 因 素,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當 動 機 為 道 德 因 素, 進 而 實 施 環 保 行 動 會 以 環 境 及 道 德 因 素 做 為 主 要 考 量, 相 對 地, 當 動 機 為 成 本 考 量, 進 而 實 施 環 保 行 動 則 會 以 經 濟 利 益 因 素 做 為 主 要 考 慮 原 因 Lavergne, Sharp, Pelletier 與 Holtby(2009) 研 究 283 位 大 學 生 對 於 政 府 環 境 管 制 政 府 環 境 自 主 支 持 度 與 動 機 對 環 境 行 為 頻 率 的 影 響 程 度 結 果 發 現, 政 府 環 境 管 制 正 向 影 響 非 自 我 動 機 和 無 動 機, 及 政 府 環 境 自 主 支 持 度 則 正 向 影 響 自 我 動 機 其 中, 以 自 我 動 機 預 測 更 高 的 環 保 行 為 頻 率, 相 對 地, 無 動 機 對 於 預 測 環 保 行 為 頻 率 就 較 不 理 想 綜 合 以 上 文 獻, 發 現 若 個 體 的 察 覺 力 態 度 對 於 環 境 問 題 或 環 境 保 護 議 題 較 高, 或 動 機 是 傾 向 於 內 在 因 素, 如 為 保 護 環 境, 對 於 實 際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或 意 願 就 會 較 高 反 之, 若 知 識 較 不 足 或 態 度 較 傾 向 於 不 關 切 環 境, 或 需 籍 由 外 在 力 量 ( 如 規 範 考 量 或 利 益 考 量 ) 來 促 使 參 與 環 保 工 作, 對 於 進 行 環 保 行 為 的 考 量 則 是 為 自 身 利 益 或 改 善 社 會 觀 點, 而 非 為 針 對 環 境 有 所 改 善 27

40 貳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保 行 為 相 關 研 究 將 文 獻 依 照 動 機 分 類 排 序, 分 別 探 討 內 在 動 機 外 在 動 機, 及 無 動 機 與 環 保 行 為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首 先, 先 探 討 內 在 動 機 對 於 環 保 行 為 的 影 響 程 度 Osbaldiston 與 Sheldon (2003) 研 究 162 位 心 理 學 導 論 課 堂 上 課 者, 探 討 提 升 內 化 動 機, 對 於 從 事 環 境 行 為 的 影 響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當 受 試 者 認 為 自 身 對 於 環 境 行 為 的 認 知 及 做 法 受 到 尊 重, 進 而 會 正 面 影 響 受 試 者 的 內 化 動 機 更 進 一 步, 若 受 試 者 是 因 為 內 化 動 機 而 願 意 嘗 試 新 的 環 保 行 為, 如 節 約 資 源 或 資 源 回 收, 其 環 保 行 為 表 現 也 就 會 較 理 想, 也 會 有 維 持 環 保 行 為 頻 率 的 意 圖 相 對 地, 當 受 試 者 若 不 是 因 內 化 動 機 而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對 於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的 表 現, 與 具 有 內 化 動 機 受 試 者 相 比, 也 就 相 對 較 不 理 想 Clark, Kotchen, 與 Moore(2003) 調 查 281 位 參 與 綠 色 電 力 計 畫 的 顧 客 與 619 位 非 參 與 綠 色 電 力 計 畫 的 顧 客 內 在 因 素 與 外 在 因 素 影 響 參 與 綠 色 電 力 計 畫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環 保 態 度 與 利 他 態 度 等 內 在 因 素 與 收 入 和 家 庭 人 數 等 外 在 因 素, 顯 著 影 響 參 與 綠 色 電 力 計 畫 的 決 定 再 進 而 瞭 解 顧 客 願 意 參 與 綠 色 電 力 計 畫 原 因 為, 相 信 可 降 低 未 來 使 用 太 陽 能 電 力 費 用 相 信 使 用 太 陽 能 電 用 較 環 保 減 少 對 於 進 口 能 源 的 依 賴 性 等 更 進 一 步, 瞭 解 願 意 參 與 的 具 體 動 機 分 別 為, 採 用 綠 色 電 力 會 改 善 整 體 環 境 對 於 當 地 居 民 有 益 處 改 善 家 人 與 自 身 的 健 康 減 緩 地 球 暖 化 的 速 度, 與 對 綠 色 電 力 計 畫 感 到 滿 意 由 結 果 分 析 可 發 現, 願 意 參 加 綠 色 電 力 計 畫 的 動 機 都 較 傾 向 於 內 在 動 力, 表 示 綠 色 電 力 計 畫 成 效 有 所 認 同, 而 非 因 外 在 壓 力 才 參 與 綠 色 電 力 計 畫 Eriksson, Garvill, 與 Nordlnd(2008) 研 究 瑞 典 兩 個 自 治 市 中 心 挑 選 51 位 居 民 進 行 實 驗 法, 調 查 減 少 車 輛 使 用 與 用 車 習 慣 道 德 動 機 之 間 關 係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個 人 規 範 對 於 減 少 車 輛 使 用 呈 顯 著 影 響 也 就 表 示, 若 居 民 認 為 自 身 應 有 減 少 使 用 車 輛 的 義 務, 以 降 低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就 會 減 少 自 身 使 用 車 輛 的 頻 率 28

41 由 此 可 瞭 解, 當 個 體 願 意 參 與 或 配 合 環 保 行 為 ( 如 參 與 綠 色 計 畫 或 減 少 使 用 車 輛 ), 若 其 動 機 是 較 傾 向 於 內 在 因 素 ( 如 認 同 對 環 境 有 所 幫 助 對 於 自 身 有 益 處 ), 其 配 合 程 度 也 就 會 較 理 想 接 下 來, 探 討 內 在 動 機 與 外 在 動 機 對 於 環 保 行 為 的 影 響 程 度 Kassaye(2001) 研 究 消 費 者 及 製 造 商 對 於 綠 色 包 裝 行 動 態 度 及 未 來 計 畫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受 試 者 會 因 環 境 保 護 觀 念 政 府 規 範 社 會 團 體 或 消 費 者 抵 制 壓 力 需 求 等 不 同 內 外 在 因 素 進 而 實 踐 綠 色 包 裝 的 行 動, 如 減 少 垃 圾 量 或 重 複 使 用 材 料 等 林 明 瑞 與 謝 有 誌 (2005) 研 究 中 部 地 區 環 保 模 範 社 區 的 發 展, 以 發 展 環 保 社 區 模 式 調 查 72 個 推 動 環 保 的 社 區 與 178 個 一 般 社 區 之 間 的 差 異 性, 包 含 參 與 情 況 發 展 動 機 運 作 過 程 運 作 阻 礙 等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影 響 居 民 投 入 社 區 環 保 工 作 之 內 在 因 素 為, 對 社 區 發 展 使 命 感 對 環 境 保 護 使 命 感 爭 取 經 費 工 作 範 圍 內 有 多 餘 心 力 換 言 之, 可 發 現 若 居 民 是 自 身 認 為 是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是 對 社 區 有 益 的, 就 會 促 使 居 民 願 意 從 事 或 協 助 環 保 行 為 此 外, 研 究 阻 礙 居 民 投 入 社 區 環 保 工 作 之 原 因, 結 果 發 現, 沒 有 時 間 為 最 主 要 原 因, 其 它 排 序 為 環 境 知 識 不 足 家 人 不 支 持 環 境 問 題 不 重 要 社 區 不 認 同 等 由 此 可 了 解, 當 個 體 知 識 不 夠 關 心 環 境 態 度 不 明 確 或 外 在 負 面 壓 力, 對 於 參 與 環 保 工 作 之 意 願 就 會 較 低 González-Torre 與 Adenso-Díaz(2005) 研 究 關 於 選 擇 性 回 收 與 拒 絕 回 收 的 次 數, 與 步 行 距 離 長 短 而 影 響 回 收 習 慣 之 間 的 關 係 此 研 究 採 用 觀 察 法 與 1066 位 西 班 牙 北 部 地 區 居 民 進 行 訪 談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居 民 願 意 回 收 的 動 機 為 : 第 一 具 有 對 於 環 境 的 察 覺 力, 認 為 應 該 為 環 境 實 行 回 收 行 為 ; 第 二 回 收 行 為 是 市 民 應 盡 的 責 任 ; 第 三 與 第 四 離 回 收 處 距 離 與 住 家 鄰 近, 故 提 高 回 收 行 為 之 意 願 ; 第 五 為 遵 守 規 範 才 實 行 回 收 行 為 宋 大 峯 與 高 淑 貴 (2007) 研 究 個 人 從 事 環 境 保 護 行 為, 透 過 質 性 訪 談 20 位 受 訪 者, 瞭 解 其 垃 圾 分 類 自 備 或 購 買 購 物 袋 行 為 等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將 受 訪 者 願 意 配 合 環 保 行 為 的 動 機 分 為 六 類 : 本 分 與 習 慣 保 護 環 境 政 府 規 定 29

42 利 他 主 義 經 濟 利 益, 及 社 會 期 待 另 外, 結 果 也 發 現, 當 受 訪 者 願 意 配 合 環 保 行 為 的 動 機 是 因 外 在 因 素, 其 配 合 程 度 意 願 就 會 較 低 由 此 可 知, 內 在 動 力 與 外 在 動 力 都 會 促 使 個 體 配 合 環 保 行 為, 但 外 在 動 力 與 內 在 動 機 相 比, 對 於 環 保 行 為 的 參 與 程 度 就 會 有 所 差 異 Han, Hsu 與 Sheu(2009) 研 究 消 費 者 選 擇 環 保 旅 館 的 行 為 意 向,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重 要 團 體 ( 如 家 人 朋 友, 與 同 學 ) 之 認 同 對 受 試 者 在 環 境 友 善 行 為 的 態 度 是 有 顯 著 性 的 影 響 換 言 之, 當 重 要 團 體 對 住 宿 環 保 旅 館 議 題 具 正 面 看 法, 對 受 試 者 住 宿 環 保 旅 館 所 持 的 正 面 態 度 也 會 有 所 影 響 綜 合 上 述, 可 得 知 個 體 會 因 內 在 因 素 ( 如 具 有 責 任 感 為 保 護 環 境 ) 或 外 在 因 素 ( 如 社 會 期 待 社 會 規 範 ) 進 而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 如 垃 圾 分 類 或 資 源 回 收 ), 但 若 為 內 在 動 力, 其 表 現 就 會 較 理 想 相 對 地, 若 為 外 在 動 力, 其 表 現 與 內 在 動 力 相 比, 就 較 不 理 想 最 後, 探 討 無 動 機 與 環 保 行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Pelletier, Dion, Tuson 與 Green-Demers(1999) 發 展 測 量 個 體 缺 乏 動 機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的 量 表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個 體 缺 乏 動 機 詳 細 原 因 分 類 為 個 體 認 為 策 略 是 無 法 給 予 個 體 所 期 望 之 成 果 個 體 不 具 備 足 夠 能 力 進 而 配 合 環 境 保 護 行 為 個 體 無 法 保 持 其 成 果, 也 無 法 在 生 活 中 實 踐 環 境 保 護 行 為, 與 個 體 對 於 整 體 環 境 情 況 感 到 無 助 故 可 發 現, 當 個 體 缺 乏 動 機, 就 不 具 備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的 意 願 此 外, 當 個 體 對 於 策 略 及 自 我 能 力 評 估 較 不 理 想, 或 感 到 無 助 時, 就 會 缺 乏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的 動 力 30

43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本 章 共 分 為 五 小 節 : 首 先 為 研 究 架 構 ; 第 二 針 對 研 究 架 構 所 提 出 之 研 究 假 設 ; 第 三 研 究 變 項 與 問 卷 設 計 部 分 ; 第 四 研 究 對 象 與 抽 樣 設 計 部 分 ; 第 五 本 研 究 所 採 用 之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主 要 依 據 Pelletier et al.(1998) 環 境 動 機 量 表 測 量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的 概 念, 及 Stone et al.(1995) 提 出 的 環 境 責 任 概 念, 以 及 關 於 環 境 動 機 環 境 責 任 與 環 保 行 為 等 相 關 文 獻, 如 Bohdanowicz(2006) Manaktola 與 Jauhari(2007) 與 Han, Hsu 與 Sheu(2009) 等, 推 論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假 設, 並 建 立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架 構, 如 圖 3-1 所 示 H1 環 境 責 任 環 境 動 機 H3 H2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圖 3-1. 研 究 架 構 圖 31

44 第 二 節 研 究 假 設 依 據 本 研 究 目 的 與 研 究 架 構, 提 出 本 研 究 假 設, 以 檢 定 受 試 者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及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的 影 響 接 著, 探 討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者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的 差 異 性 Bohdanowicz(2006) 研 究 位 於 瑞 典 與 波 蘭 旅 館, 在 環 境 察 覺 力 與 保 護 環 境 方 案 議 題, 結 果 發 現 社 會 文 化 因 素 經 濟 因 素 等 會 影 響 旅 館 經 營 者 環 境 態 度 此 外, 若 增 強 旅 行 者 對 於 環 境 察 覺 力 進 而 提 升 旅 行 者 住 宿 旅 館 時 綠 色 需 求, 也 會 影 響 旅 館 經 營 者 改 善 保 護 環 境 的 行 為 或 策 略 Tzschentke, Kirk 與 Lynch(2008) 研 究 小 型 旅 館 實 行 綠 色 行 動 的 決 定 因 素,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當 經 營 者 具 備 道 德 動 機, 進 而 實 施 環 保 行 動 會 以 環 境 及 道 德 因 素 做 為 主 要 考 量, 相 對 地, 當 動 機 是 因 成 本 考 量, 進 而 實 施 環 保 行 動 則 會 以 經 濟 利 益 因 素 做 為 主 要 考 慮 原 因 因 此, 本 研 究 提 出 以 下 假 設 : 假 設 1: 不 同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有 顯 著 影 響 Kassaye(2001) 研 究 消 費 者 及 製 造 商 對 於 綠 色 包 裝 行 動 態 度 及 未 來 計 畫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製 造 商 會 因 環 境 保 護 觀 念 政 府 規 範 社 會 團 體 抵 制 壓 力 等 內 在 認 同 或 外 在 壓 力, 進 而 實 踐 綠 色 包 裝 的 行 動, 如 減 少 垃 圾 量 或 重 複 使 用 或 回 收 材 料 等 Han, Hsu 與 Sheu(2009) 研 究 消 費 者 選 擇 環 保 旅 館 的 行 為 意 向,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重 要 團 體 ( 如 家 人 朋 友, 與 同 學 ) 對 於 受 試 者 對 於 環 境 友 善 行 為 的 態 度 是 有 顯 著 性 的 影 響 也 就 表 示, 當 重 要 團 體 認 同 受 試 者 應 住 宿 環 保 旅 館, 對 受 試 者 住 宿 環 保 旅 館 所 持 的 正 面 態 度 也 會 有 所 影 響 因 此, 本 研 究 提 出 以 下 假 設 : 假 設 2: 不 同 環 境 動 機 對 從 事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有 顯 著 影 響 32

45 Bohdanowicz(2006) 研 究 位 於 瑞 典 與 波 蘭 旅 館, 在 環 境 察 覺 力 與 保 護 環 境 方 案 議 題,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若 提 升 旅 行 者 對 於 環 境 的 察 覺 力, 促 使 旅 行 者 住 宿 旅 館 時 綠 色 需 求 另 外, 研 究 也 發 現, 波 蘭 旅 館 經 理 若 具 備 對 於 保 護 環 境 價 值 的 察 覺 力, 對 於 小 型 旅 館 實 施 保 護 環 境 行 動 更 為 積 極 ; 瑞 典 旅 館 經 理 若 具 備 更 完 整 環 保 旅 館 知 識, 對 於 發 展 旅 館 環 境 保 護 策 略 及 方 案 有 所 幫 助 Manaktola 與 Jauhari(2007) 研 究 消 費 者 對 於 住 宿 環 保 行 動 實 踐 的 態 度 及 行 為,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當 受 試 者 具 備 對 於 住 宿 環 保 行 為 的 正 面 態 度, 會 使 消 費 者 選 擇 住 宿 具 環 保 措 施 的 旅 館 Erdogan 與 Baris(2007) 研 究 土 耳 其 旅 館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與 行 動,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當 旅 館 經 理 缺 乏 保 護 環 境 的 知 識 及 環 境 問 題 的 察 覺 力, 就 會 造 成 旅 館 未 實 施 保 護 環 境 的 行 動, 如 減 少 能 源 消 耗 Han, Hsu 與 Sheu(2009) 研 究 消 費 者 選 擇 環 保 旅 館 的 行 為 意 向,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態 度 對 於 影 響 選 擇 環 保 旅 館 行 為 意 向 是 高 於 主 觀 規 範 及 自 覺 控 制 因 此, 應 教 育 消 費 者 建 立 更 強 烈 地 保 護 環 境 信 念, 讓 消 費 者 進 而 願 意 住 宿 環 保 旅 館 因 此, 本 研 究 提 出 以 下 假 設 : 假 設 3: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者 在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有 顯 著 差 異 33

46 第 三 節 研 究 變 項 與 問 卷 設 計 本 研 究 將 相 關 文 獻 進 行 彙 整, 以 發 展 問 卷 初 稿, 經 諮 詢 專 家 學 者 們 意 見 與 建 議, 對 於 問 卷 效 度 進 行 檢 驗, 審 查 後 將 不 合 適 之 題 項 進 行 修 改, 再 進 行 預 試 發 放 根 據 預 試 結 果, 將 信 度 不 佳 之 題 項 再 次 進 行 修 正, 得 以 發 展 出 正 式 問 卷 本 研 究 正 式 問 卷 共 分 為 五 大 部 分 : 第 一 環 境 動 機 ; 第 二 環 境 責 任 ; 第 三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 第 四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 第 五 旅 館 住 宿 經 驗 壹 研 究 變 項 操 作 型 定 義 與 衡 量 一 環 境 動 機 本 研 究 參 考 Pelletier et al.(1998) 環 境 動 機 量 表, 以 瞭 解 受 試 者 從 事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的 動 機 第 1-4 題 為 內 在 動 機 第 5-20 題 為 外 在 動 機, 第 題 為 無 動 機 此 部 分 採 用 李 克 特 式 衡 量 尺 度, 從 1 = 非 常 不 同 意 至 7 = 非 常 同 意, 受 試 者 對 各 題 項 勾 選 一 個 最 適 合 之 答 案, 以 評 量 受 試 者 之 環 境 動 機 二 環 境 責 任 Stone et al.(1995) 認 為 環 境 責 任 是 指 不 會 因 個 人 利 益 影 響, 而 是 以 社 會 環 境 福 利 為 方 向, 直 接 對 環 境 問 題 進 行 矯 正 環 境 責 任 是 由 信 念 察 覺 力 行 動 意 願 態 度 行 動 能 力 知 識 及 實 際 行 動 等 七 個 構 面 來 評 估 本 研 究 所 指 環 境 責 任 為 針 對 受 試 者 對 於 環 境 的 信 念 察 覺 力 行 動 意 願 態 度 行 動 能 力 知 識 及 實 際 行 動 等 七 個 部 分, 共 32 題 第 1-6 題 為 信 念 第 7-10 題 為 察 覺 力 第 題 為 行 動 意 願 第 題 為 態 度 第 題 為 實 際 行 動 第 題 為 行 動 能 力, 第 題 為 知 識 此 部 分 以 李 克 特 式 衡 量 尺 度, 從 1 = 非 常 不 同 意 至 7 = 非 常 同 意, 受 試 者 對 各 題 項 勾 選 一 個 最 適 合 之 答 案, 以 評 量 受 試 者 之 環 境 責 任 34

47 三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此 部 分 評 量 受 試 者 前 往 住 宿 時, 自 身 實 際 參 與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之 情 形, 共 有 6 題, 包 括 自 行 攜 帶 盥 洗 用 品 節 約 用 水 節 約 用 電 節 約 用 使 用 其 它 資 源 垃 圾 分 類, 及 配 合 旅 館 環 保 措 施 所 有 題 項 以 李 克 特 式 衡 量 尺 度, 從 0 = 從 來 沒 有 至 6 = 總 是 如 此, 受 試 者 對 各 題 項 勾 選 一 個 最 適 合 之 答 案, 以 瞭 解 受 試 者 在 住 宿 旅 館 時, 實 際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的 頻 率 四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個 人 背 景 部 分, 共 10 題 : 受 試 者 性 別 年 齡 每 月 可 使 用 金 額 原 居 住 地 就 讀 科 系 就 讀 年 級 是 否 曾 經 研 修 過 環 境 相 關 課 程 與 堂 數 參 與 環 境 相 關 研 習 或 活 動 次 數 等 問 項 本 部 分 屬 於 名 目 尺 度 的 測 量 五 住 宿 經 驗 此 部 分 是 了 解 受 試 者 住 宿 旅 館 經 驗, 共 9 題 : 住 宿 天 數 最 近 一 次 住 宿 時 間 6 個 月 內 住 宿 旅 館 次 數 住 宿 主 要 目 的 ( 複 選 題 ) 共 同 住 宿 人 數 最 主 要 住 宿 同 伴 ( 複 選 題 ) 住 宿 旅 館 每 晚 房 價 住 宿 旅 館 地 區 住 宿 旅 館 所 採 取 之 環 保 行 為 ( 複 選 題 ) 本 部 分 屬 於 名 目 尺 度 的 測 量 貳 問 卷 設 計 與 發 展 過 程 一 專 家 內 容 效 度 本 研 究 問 卷 題 項 之 設 計 與 發 展, 是 回 顧 與 整 理 歸 納 相 關 文 獻 (Stone et al.,1995;pelletier et al., 1998;Davies, Foxall, & Pallister, 2002 ;Kilbourne, Beckmann, & Thelen, 2002; 杜 瑞 澤 與 林 憲 成,2005; 杜 瑞 澤 與 吳 志 南,2005; 李 明 聰 與 甘 志 展,2007;Kilbourne & Pickett, 2008; 萬 金 生,2009) 而 成 問 卷 初 稿 完 成 後, 邀 請 3 位 相 關 專 家 進 行 審 視 問 卷 內 容 ( 附 錄 一 ), 檢 驗 其 內 容 效 度 35

48 諮 詢 專 家 意 見 後, 根 據 專 家 所 建 議 之 題 項, 將 問 卷 部 分 題 項 語 意 進 行 修 改 主 要 修 改 部 分 為 : 環 境 責 任 配 合 各 種 環 保 措 施 可 以 盡 到 自 然 資 源 的 保 持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住 宿 旅 館 時, 我 會 減 少 更 換 毛 巾 床 單, 以 降 低 能 源 消 耗 與 住 宿 旅 館 時, 我 會 減 少 洗 滌 次 數, 以 降 低 能 源 消 耗 二 問 卷 前 測 檢 驗 本 研 究 初 擬 之 問 卷 經 專 家 修 正 後, 為 提 升 問 卷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以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的 學 生 為 前 測 樣 本, 於 99 年 3 月 2 日 至 3 月 11 日 間 進 行 施 測 本 研 究 依 據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大 學 部 屬 性, 依 三 類 學 群 : 餐 旅 學 群 旅 遊 學 群 及 廚 藝 學 群, 抽 測 前 測 樣 本 為 達 有 效 問 卷 份 量, 餐 旅 學 群 抽 取 2 班 ( 二 年 級 與 三 年 級 ) 旅 遊 學 群 抽 取 1 班 ( 四 年 級 ), 與 廚 藝 學 群 抽 取 1 班 ( 一 年 級 ), 共 四 個 班 級 本 研 究 預 試 部 分, 由 研 究 者 親 自 到 抽 測 之 班 級 發 放 問 卷, 由 受 試 者 自 行 填 寫, 共 計 發 放 166 份, 有 效 問 卷 為 138 份, 問 卷 有 效 回 收 率 為 83.1% 檢 視 預 試 結 果 及 題 項 之 重 要 性, 未 刪 除 任 何 題 項 故 正 式 問 卷 中 共 包 含 五 個 部 分 : 第 一 住 宿 經 驗, 共 9 題 ; 第 二 環 境 動 機 有 24 題 ; 第 三 環 境 責 任 題 項, 共 計 32 題 ; 第 四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共 計 6 題, 及 第 五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共 有 10 題 36

49 第 四 節 研 究 對 象 與 抽 樣 方 法 壹 研 究 對 象 與 範 圍 本 研 以 98 年 度 就 讀 於 高 雄 地 區 之 大 專 學 生 做 為 研 究 樣 本 根 據 調 查, 台 灣 地 區 學 生 每 年 消 費 能 力 上 看 800 億 元 ( 大 紀 元,2001; 王 麟 琴,2010), 為 主 要 消 費 族 群 之 一 另 外,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2008 年 國 人 旅 遊 統 計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民 眾 從 事 國 內 旅 遊, 以 工 作 別 分 類, 學 生 占 數 為 主 要 族 群 本 研 究 選 擇 高 雄 地 區 大 學 生 做 為 研 究 樣 本 選 取 之 範 圍 研 究 對 象 需 年 滿 18 歲, 具 有 自 行 選 擇 旅 館 住 宿 之 能 力 研 究 樣 本 選 取 之 範 圍, 為 高 雄 地 區 一 般 大 學 校 院 技 職 校 院 與 專 科 學 校, 包 含 一 般 大 學 四 年 制 大 學 與 技 職 校 院 二 年 制 ( 二 技 ) 及 四 年 制 ( 四 技 ) 大 學 以 及 五 專 專 科 學 校 高 年 級 ( 四 年 級 與 五 年 級 ) 和 二 專 依 照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2009)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數 統 計 數 據, 其 98 年 度 高 雄 地 區 大 專 學 生 人 數 共 96,973 人 貳 抽 樣 方 法 本 研 究 樣 本 抽 樣 採 分 層 抽 樣 法, 依 據 大 專 院 校 學 制 分 為 四 類 : 一 般 大 學 科 技 大 學 技 職 院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高 雄 地 區 共 有 20 間 大 學 校 院, 一 般 大 學 為 : 中 山 大 學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高 雄 大 學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義 守 大 學 實 踐 大 學 ( 高 雄 校 區 ), 共 6 間 ; 科 技 大 學 為 :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共 7 間 ; 技 職 院 校 為 :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東 方 技 術 學 院, 共 4 間 ; 於 專 科 學 校 為 :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共 3 間 37

50 根 據 莊 立 民 與 王 鼎 銘 (2006) 與 Creative Research Systems(2009) 樣 本 數 計 算 方 法, 以 95% 信 賴 水 準 及 5% 抽 樣 誤 差 做 為 基 準 根 據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2009)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數 統 計 數 據,98 年 度 高 雄 地 區 大 專 學 生 人 數 為 96,973 人, 經 公 式 計 算 後, 抽 取 樣 本 人 數 應 為 383 人, 其 公 式 如 下 : ss 是 指 所 需 要 的 樣 本 人 數 ;Z 值 則 是 以 95% 信 賴 水 準, 其 對 應 值 為 1.96;p 值 則 是 為 0.5;c 值 則 是 為 抽 樣 誤 差 5%, 經 公 式 計 算 : 修 正 抽 樣 誤 差 公 式 : pop 是 指 研 究 母 體 總 人 數, 本 研 究 母 體 人 數 為 96,973 人, 經 公 式 計 算 如 下 : 本 研 究 依 據 各 學 制 佔 98 年 度 高 雄 地 區 大 專 學 生 總 人 數 之 比 例 ( 表 3-1), 發 放 符 合 各 學 制 比 例 之 問 卷 數 量, 以 各 學 制 中 學 生 總 人 數 最 多 之 學 校 進 行 問 卷 發 放, 再 加 上 考 量 無 效 問 卷 等 問 題, 共 計 發 放 520 份 Roscoe(1975) 也 提 出 當 樣 本 數 若 需 再 分 成 不 同 樣 本, 通 常 各 分 類 至 少 要 有 30 個 樣 本 故 在 專 科 學 校 38

51 學 制 部 分, 原 先 384 份 問 卷 計 算 份 數 為 16 份, 但 因 各 分 類 至 少 需 要 30 份, 以 及 考 量 無 效 問 卷, 預 計 發 放 40 份 参 問 卷 施 測 過 程 本 研 究 正 式 問 卷 發 放 時 間 在 99 年 3 月 23 日 至 4 月 2 日 進 行, 共 計 兩 週 配 合 學 生 平 常 上 課 時 間 及 課 堂 間 下 課 時 段,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及 下 午, 由 研 究 者 及 其 他 協 助 之 同 學 進 行 實 地 問 卷 調 查 抽 樣 學 校 發 放 問 卷 地 點 選 擇 較 多 學 生 聚 集 場 所, 如 學 校 門 口 課 堂 教 室 學 生 餐 廳 教 學 大 樓 或 圖 書 館 前 空 地 等 發 放 問 卷 時, 先 詢 問 大 專 學 生 是 否 願 意 填 寫 問 卷, 若 願 意 填 寫, 再 發 放 問 卷 及 小 禮 物 予 大 專 學 生 大 部 分 問 卷 由 受 試 者 填 寫 完 後 直 接 回 收, 總 共 發 放 520 份 問 卷 將 問 卷 回 收 後, 進 行 篩 選 無 效 問 卷 及 空 白 問 卷 後, 有 效 問 卷 數 為 420 份, 故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率 為 80.77% 表 年 度 高 雄 地 區 大 專 學 生 人 數 表 學 制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人 數 各 學 制 百 分 比 預 計 抽 取 人 數 一 般 大 學 義 守 大 學 11,327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5,772 實 踐 大 學 5,614 中 山 大 學 4,531 高 雄 大 學 4,376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3, % 160 科 技 大 學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7,847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7,818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7,048 39

52 表 年 度 高 雄 地 區 大 專 學 生 人 數 表 ( 續 ) 學 制 別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人 數 各 學 制 百 分 比 預 計 抽 取 人 數 科 技 大 學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6,451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5,338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4,820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4, % 240 技 職 院 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3,340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5,706 東 方 技 術 學 院 2,937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2, % 80 專 科 學 校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569 1,393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 40 總 計 96, %

53 第 五 節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本 研 究 採 用 SPSS(statistical package for social science)for Windows, version 12.0 中 文 版 統 計 套 裝 分 析 軟 體,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針 對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假 設, 進 行 結 果 分 析 ; 所 使 用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如 下 所 述 : 壹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Descriptive Statistics Analysis) 本 研 究 使 用 敘 述 性 統 計, 來 瞭 解 受 試 者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旅 館 住 宿 經 驗 環 境 動 機 題 項 環 境 責 任 題 項, 及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的 分 佈 情 形 名 目 尺 度 之 題 項, 以 次 數 分 配 與 百 分 比 呈 現, 而 順 序 尺 度 與 等 距 尺 度 之 題 項, 以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加 以 描 述 貳 信 度 分 析 (Reliability Analysis) 信 度 是 指 測 量 結 果 的 一 致 性 或 穩 定 性 ( 邱 皓 政,2008) 李 克 特 態 度 量 表 常 用 的 信 度 測 驗 方 法 為 Cronbach α 係 數 ; 其 信 度 係 數 數 值 愈 接 近 1, 代 表 此 測 驗 或 量 表 信 度 愈 高 ( 吳 明 隆 涂 金 堂,2005) 在 信 度 接 受 度 部 分,Cronbach α 係 數 最 好 是 0.7 以 上, 而 0.4 以 上 也 尚 可 接 受 本 研 究 針 對 環 境 動 機 與 環 境 責 任 題 項 進 行 信 度 分 析, 以 瞭 解 題 項 之 一 致 性 參 因 素 分 析 (Factor Analysis) 因 素 分 析 之 目 的 是 為 瞭 解 量 表 的 建 構 效 度, 以 較 少 的 構 面 代 表 原 先 較 多 較 複 雜 的 資 料 的 結 構 ( 吳 明 隆 涂 金 堂,2005) 本 研 究 針 對 環 境 責 任 與 環 41

54 境 動 機 題 項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採 取 主 成 份 分 析 法, 以 最 大 變 異 法 做 直 交 轉 軸 來 萃 取 特 徵 值 大 於 1 的 因 素, 篩 選 因 素 負 荷 量 大 於 0.5 者 若 題 項 結 果 有 兩 個 構 面 之 情 況 將 予 以 刪 除, 再 依 照 題 項 與 不 同 構 面 加 以 命 名 肆 相 關 分 析 本 研 究 採 用 Pearson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進 行 各 變 項 之 間 的 相 關 性 檢 驗, 以 獲 得 相 關 係 數 矩 陣, 作 為 後 續 迴 歸 分 析 之 用 伍 迴 歸 分 析 本 研 究 採 用 多 元 迴 歸 分 析, 進 行 檢 測 環 境 動 機 對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及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的 影 響 效 果 在 使 用 多 元 迴 歸 分 析 時, 須 留 意 共 線 性 問 題 本 研 究 根 據 DW 值, 判 斷 自 變 項 間 共 線 性 問 題 當 DW 值 數 值 接 近 2, 其 相 關 係 數 就 愈 接 近 0( 吳 明 隆,2009) 陸 集 群 分 析 (Cluster Analysis) 所 謂 集 群 分 析 是 指 根 據 相 似 性 與 相 異 性, 客 觀 地 將 相 似 者 歸 集 在 同 一 集 群 中, 使 同 一 集 群 者 具 有 高 度 同 質 性, 而 不 同 集 群 者 則 有 高 度 異 質 性 ( 黃 俊 英, 2000) 本 研 究 依 據 環 境 責 任 之 因 素, 對 受 試 者 進 行 集 群 分 析 集 群 分 析 步 驟, 先 進 行 階 層 集 群 分 析 法, 做 為 決 定 集 群 數 之 參 考, 再 採 用 K-means 集 群 法 進 行 分 群 42

55 柒 區 別 分 析 (Discriminant Analysis) 區 別 分 析 是 指 在 樣 本 分 群 已 知 的 情 況 下, 推 導 出 判 別 函 數, 使 錯 判 率 降 至 最 低 ; 再 利 用 判 別 函 數, 預 測 樣 本 至 適 當 之 歸 類 或 集 群 本 研 究 以 區 別 分 析 來 檢 驗 環 境 責 任 集 群 分 析 之 有 效 性 與 穩 定 性 捌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One-way ANOVA)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是 用 於 檢 測 三 個 或 三 個 以 上 的 母 體 平 均 數, 是 否 相 等 之 方 法 本 研 究 採 用 變 異 數 分 析 檢 驗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者, 其 實 際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上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與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在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上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若 檢 定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性 (p <.05), 採 用 Scheffe 多 重 比 較 法 進 事 後 檢 定, 以 瞭 解 不 同 環 境 者 在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及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的 差 異 順 序 程 度, 與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在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上 的 差 異 順 序 程 度 玖 卡 方 檢 定 (Chi-square Test) 卡 方 檢 定 是 用 於 測 量 兩 變 項 相 互 關 連 性 之 關 係, 且 變 項 可 為 名 目 變 項 或 順 序 變 項 使 用 卡 方 檢 定 需 注 意 整 體 應 有 80% 以 上 期 望 值 而 大 於 等 於 5( 5), 且 p 值 需 小 於.05(p <.05), 表 示 有 顯 著 關 連 性 ( 楊 世 瑩,2009) 本 研 究 使 用 卡 方 檢 定 檢 驗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者 與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之 差 異 性 拾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適 用 於 檢 驗 兩 個 樣 本 平 均 數, 以 瞭 解 之 間 平 均 數 的 差 異 程 度 ( 楊 世 瑩,2009) 本 研 究 使 用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檢 測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在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上 的 差 異 程 度 43

56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本 章 首 先 分 析 受 試 者 的 樣 本 結 構 ; 第 二 說 明 受 試 者 的 住 宿 經 驗 ; 第 三 對 環 境 動 機 與 環 境 責 任 題 項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以 瞭 解 因 素 構 面 ; 第 四 將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進 行 迴 歸 分 析, 以 探 討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的 影 響 效 果 ; 第 五 將 環 境 動 機 對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進 行 迴 歸 分 析, 以 探 討 環 境 動 機 對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的 影 響 效 果 ; 第 六 環 境 責 任 集 群 及 判 別 分 析, 以 及 環 境 責 任 各 集 群 與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進 行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瞭 解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集 群 在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的 差 異 性 環 境 責 任 各 集 群 對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差 異 性 分 析 第 一 節 樣 本 結 構 分 析 壹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此 部 分 欲 瞭 解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包 含 性 別 年 齡 每 月 使 用 金 額 原 居 住 地 就 讀 年 級 研 修 環 境 課 程 及 科 數 與 參 與 環 境 活 動 次 數, 共 9 個 項 目 的 次 數 及 百 分 比 分 配 狀 況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表 4-1: 由 表 4-1 可 發 現, 本 研 究 受 試 者 以 女 性 居 多, 共 286 位, 佔 68.1%, 男 性 共 134 位, 佔 31.9%; 年 齡 部 分, 以 19 歲 及 20 歲 居 多, 各 有 104 位 及 100 位, 佔 24.8% 及 23.8%, 約 佔 受 試 者 一 半 ; 每 月 使 用 金 額 部 分, 以 元 最 多, 有 145 位, 佔 34.5%, 其 次 為 元, 有 108 位, 佔 25.7%; 原 居 住 地 部 分, 以 南 部 地 區 最 多, 共 273 位, 佔 65.0%; 其 次 為 北 部 地 區, 共 62 位, 佔 14.8%; 就 讀 年 級 部 分, 以 二 年 級 及 一 年 級 居 多, 各 有 141 位 及 115 位, 各 佔 3.5% 及 27.4%; 研 修 環 境 相 關 課 程 部 分, 大 部 分 受 試 者 都 未 曾 研 修 過, 共 300 位, 佔 71.4%; 參 與 環 境 相 關 活 動 部 分, 大 部 分 受 試 者 也 未 曾 參 與 過, 共 389 位, 佔 92.6% 其 餘 詳 細 樣 本 結 構 如 表 4-1 所 示 44

57 表 4-1 大 專 學 生 樣 本 結 構 分 析 表 (N=420) 項 目 類 別 樣 本 數 百 分 比 (%) 性 別 男 女 年 齡 18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遺 漏 值 每 月 使 用 金 額 1000 元 以 下 元 元 元 元 以 上 原 居 住 地 北 部 地 區 東 部 地 區 中 部 地 區 南 部 地 區 離 島 地 區 就 讀 年 級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58 表 4-1 大 專 學 生 樣 本 結 構 分 析 表 ( 續 )(N=420) 項 目 類 別 樣 本 數 百 分 比 (%) 研 修 環 境 課 程 是 否 課 程 科 數 1 科 科 科 科 以 上 參 與 環 境 活 動 是 否 活 動 次 數 1-3 次 次 次 次 以 上

59 貳 住 宿 經 驗 部 分 此 部 分 為 瞭 解 受 試 者 住 宿 旅 館 經 驗, 包 含 住 宿 天 數 最 近 一 次 住 宿 時 間 6 個 月 內 住 宿 旅 館 次 數 住 宿 主 要 目 的 ( 複 選 題 ) 住 宿 人 數 住 宿 主 要 同 伴 ( 複 選 題 ) 每 晚 房 價 旅 館 地 點, 及 最 近 一 次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 複 選 題 ), 共 9 個 項 目 的 次 數 及 百 分 比 分 配 狀 況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表 4-2: 由 表 4-2 可 知, 受 試 者 住 宿 天 數 部 分, 以 2 天 1 夜 居 多, 共 237 人, 佔 56.4%; 其 次 為 3 天 2 夜, 共 122 人, 佔 29.0%; 在 最 近 一 次 住 宿 旅 館 部 分, 以 3 個 月 以 上 居 多, 共 181 人, 佔 43.1%, 其 次 為 1 個 月 內, 共 103 人, 佔 24.5%; 在 6 個 月 內 住 宿 次 數 部 分, 以 1-3 次 佔 最 大 部 分, 共 321 人, 佔 76.4% 住 宿 主 要 目 的 部 分, 為 複 選 題, 由 受 試 者 自 行 勾 選, 不 限 次 數 主 要 為 休 閒 渡 假, 共 341 次, 佔 74.1%, 其 次 以 公 務 ( 學 校 活 動 ) 居 多, 共 37 次, 佔 8% 共 同 住 宿 人 數 部 分, 以 5 人 以 上 佔 數 最 高, 共 168 人, 佔 40%; 其 次 為 2 人, 共 107 人, 佔 25.5%; 住 宿 主 要 同 伴 部 分, 以 同 學 佔 數 最 多, 共 177 次, 佔 35.7%; 其 次 為 朋 友, 共 163 次, 佔 32.9% 住 宿 旅 館 每 晚 房 價 部 分, 以 元 最 多, 共 132 人, 佔 31.4%; 旅 館 地 點 部 分, 以 南 部 地 區 為 第 一, 共 139 人, 佔 33.1% 最 近 一 次 住 宿 旅 館 的 環 保 行 為 部 分, 以 自 行 攜 帶 盥 洗 用 具 為 最 多 人 勾 選, 共 206 次, 佔 26%, 其 次 勾 選 次 數 最 多 為 節 約 用 電, 共 171 次, 佔 21.6% 表 4-2 住 宿 經 驗 (N=420) 項 目 類 別 次 數 百 分 比 (%) 住 宿 天 數 2 天 1 夜 天 2 夜 天 3 夜 天 4 夜

60 表 4-2 住 宿 經 驗 ( 續 )(N=420) 項 目 類 別 次 數 百 分 比 (%) 住 宿 天 數 6 天 5 夜 天 6 夜 以 上 最 近 一 次 住 宿 時 間 1 個 月 內 個 月 內 個 月 內 個 月 以 上 個 月 內 住 宿 次 數 0 次 次 次 次 以 上 住 宿 主 要 目 的 休 閒 渡 假 ( 複 選 題 ) 社 團 聯 誼 學 習 研 討 探 訪 親 友 公 務 ( 學 校 活 動 ) 其 它 住 宿 人 數 1 人 ( 含 自 己 ) 2 人 人 人 人 以 上 住 宿 主 要 同 伴 家 人 ( 複 選 題 ) 同 學 同 事 朋 友

61 表 4-2 住 宿 經 驗 ( 續 )(N=420) 項 目 類 別 次 數 百 分 比 (%) 住 宿 主 要 同 伴 親 戚 ( 複 選 題 ) 無 其 它 旅 館 每 晚 房 價 1000 元 以 下 元 元 元 元 以 上 未 知 旅 館 地 點 北 部 東 部 中 部 南 部 離 島 地 區 亞 洲 北 美 洲 歐 洲 最 近 一 次 住 宿 旅 館 垃 圾 分 類 環 保 行 為 自 行 攜 帶 盥 洗 用 具 ( 複 選 題 ) 節 約 用 水 節 約 用 電 節 約 使 用 其 它 資 源 其 它

62 參 環 境 動 機 本 研 究 環 境 動 機 題 項 共 有 24 個 題 項, 平 均 數 最 高 5 個 題 項 依 序 為 : 是 一 件 合 理 的 事 平 均 數 最 高 (M=5.90) 其 次 為 樂 於 改 善 環 境 品 質 (M=5.84) 做 與 環 境 相 關 的 事 是 一 個 好 主 意 (M=5.79) 樂 於 為 環 境 盡 點 心 力 (M =5.74) 與 是 一 件 明 智 的 事 (M=5.73) 在 環 境 動 機 題 項 中, 平 均 數 最 低 5 個 題 項 為 : 因 為 我 的 朋 友 堅 持 我 要 做, 我 才 做 (M=3.05) 我 不 知 道, 有 種 浪 費 時 間 的 感 覺 (M=3.05) 為 了 避 免 他 人 的 批 評 (M=3.25) 我 不 知 道 也 不 清 楚 我 能 逃 避 什 麼 (M= 3.55), 及 為 了 得 到 他 人 的 認 同 (M=3.66), 環 境 動 機 題 項 詳 細 內 容, 如 表 4-3 表 4-3 環 境 動 機 題 項 平 均 數 表 題 項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11. 是 一 件 合 理 的 事 樂 於 改 善 環 境 品 質 做 與 環 境 相 關 的 事 是 一 個 好 主 意 樂 於 為 環 境 盡 點 心 力 是 一 件 明 智 的 事 是 生 活 中 的 一 部 分 喜 歡 為 環 境 做 些 事 情 的 感 覺 樂 於 採 用 新 方 法 改 善 狀 況 是 我 選 擇 盡 點 心 力 的 方 式 愛 護 自 己 與 愛 護 環 境, 兩 者 似 乎 是 無 法 分 開 的 是 我 選 擇 如 何 生 活 的 方 式 之 一 已 成 為 我 的 一 部 分 如 果 沒 做 什 麼 事, 我 會 感 到 後 悔

63 表 4-3 環 境 動 機 題 項 平 均 數 表 ( 續 ) 題 項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15. 如 果 沒 做 什 麼 事, 我 會 覺 得 不 好 如 果 沒 做 什 麼 事, 我 會 感 到 有 罪 惡 感 我 感 到 奇 怪 為 什 麼 情 況 沒 有 改 善 如 果 沒 做 什 麼 事, 我 會 感 到 羞 愧 如 果 沒 做 什 麼 事, 別 人 對 我 會 感 到 失 望 我 不 知 道, 只 覺 得 看 不 到 成 效 為 了 得 到 他 人 的 認 同 我 不 知 道 也 不 清 楚 我 能 逃 避 什 麼 為 了 避 免 他 人 的 批 評 我 不 知 道, 有 種 浪 費 時 間 的 感 覺 因 為 我 的 朋 友 堅 持 我 要 做, 我 才 做 肆 環 境 責 任 本 研 究 環 境 責 任 共 有 32 個 題 項, 平 均 數 最 高 5 個 題 項 依 序 為 : 地 球 暖 化 已 成 為 不 能 忽 視 的 環 境 問 題 (M=6.43) 人 類 未 來 的 生 活 應 該 越 來 越 注 重 環 保 議 題 (M=6.35) 為 了 保 留 美 好 的 環 境 給 下 一 代, 我 們 應 該 要 節 約 能 源 (M=6.34) 對 於 台 灣 社 會 大 眾 應 給 予 更 多 的 環 境 保 護 教 育 (M=6.30) 及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我 們 將 會 面 臨 部 分 重 要 能 源 缺 乏 的 問 題 (M=6.21) 在 環 境 責 任 題 項 中, 平 均 數 最 低 5 個 題 項 為 : 地 球 的 水 資 源 仍 充 足, 所 以 不 會 出 現 短 缺 的 危 機 (M=2.32) 地 球 很 大, 所 以 人 類 對 環 境 只 會 造 成 些 微 影 響 (M=2.79) 臭 氧 層 破 壞 的 問 題 被 誇 大 報 導 (M=3.69) 如 果 沒 有 資 源 回 收 筒, 我 就 不 會 做 垃 圾 分 類 (M=4.21) 與 我 會 參 與 環 境 保 護 組 織 的 活 動 (M=4.62) 環 境 責 任 題 項 平 均 數 詳 細 內 容, 如 表

64 表 4-4 環 境 責 任 題 項 平 均 數 表 題 項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3. 地 球 暖 化 已 成 為 不 能 忽 視 的 環 境 問 題 人 類 未 來 的 生 活 應 該 越 來 越 注 重 環 保 議 題 為 了 保 留 美 好 的 環 境 給 下 一 代, 我 們 應 該 要 節 約 能 源 對 於 台 灣 社 會 大 眾 應 給 予 更 多 的 環 境 保 護 教 育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我 們 將 會 面 臨 部 分 重 要 能 源 缺 乏 的 問 題 我 認 為 目 前 全 球 環 保 問 題 相 當 嚴 重 反 污 染 的 相 關 法 則 應 該 更 徹 底 地 執 行 配 合 各 種 環 保 措 施 為 下 一 代 創 造 更 好 的 環 境 我 們 正 嚴 重 地 破 壞 環 境 我 會 減 少 日 常 生 活 中 不 必 要 的 能 源 浪 費 ( 如 隨 手 關 燈 ) 配 合 各 種 環 保 措 施 以 盡 到 節 約 能 源 的 責 任 配 合 各 種 環 保 措 施 以 盡 到 維 護 自 然 環 境 的 責 任 不 管 旁 邊 是 否 有 人, 我 都 會 亂 丟 垃 圾 我 願 意 減 少 日 常 能 源 的 使 用, 以 保 護 環 境 即 使 是 已 開 發 國 家, 未 來 也 有 可 能 發 生 食 物 短 缺 問 題 配 合 各 種 環 保 措 施 以 盡 到 保 護 環 境 的 責 任 許 多 不 同 類 型 的 污 染 已 達 到 危 害 生 活 環 境 的 程 度 為 了 提 倡 資 源 再 利 用, 我 會 重 複 使 用 紙 袋 包 裝 袋 或 塑 膠 袋 配 合 各 種 環 保 措 施 以 節 省 金 錢 我 認 為 穿 稀 有 保 育 類 動 物 的 毛 皮 或 皮 革 是 不 適 當 的 行 為 我 會 儘 可 能 購 買 不 會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的 產 品 農 作 物 產 量 在 未 來 將 會 減 少 我 會 盡 可 能 採 用 或 購 買 再 生 用 品 ( 如 再 生 紙 ) 我 會 減 少 使 用 用 過 即 丟 產 品 ( 如 免 洗 餐 具 ) 我 不 會 購 買 已 知 會 造 成 污 染 之 產 品

65 表 4-4 環 境 責 任 題 項 平 均 數 表 ( 續 ) 題 項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28. 購 買 商 品 會 選 擇 具 有 環 保 標 章 的 產 品 我 會 因 為 環 保 因 素 而 拒 買 某 項 產 品 我 會 參 與 環 境 保 護 組 織 的 活 動 如 果 沒 有 資 源 回 收 筒, 我 就 不 會 做 垃 圾 分 類 臭 氧 層 破 壞 的 問 題 被 誇 大 報 導 地 球 很 大, 所 以 人 類 對 環 境 只 會 造 成 些 微 影 響 地 球 的 水 資 源 仍 充 足, 所 以 不 會 出 現 短 缺 的 危 機 伍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在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6 個 題 項 中, 平 均 數 排 序, 以 住 宿 旅 館 時, 我 會 配 合 旅 館 的 環 保 措 施 (M=4.72) 最 高, 其 次 為 住 宿 旅 館 時, 我 會 節 約 使 用 其 他 資 源 ( 如 減 少 使 用 紙 袋 塑 膠 袋 ) (M=4.33), 以 住 宿 旅 館 時, 我 會 將 垃 圾 分 類 (M =3.94) 最 低 因 此 可 發 現, 受 試 者 在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部 分, 實 際 配 合 垃 圾 分 類 的 頻 率 最 低, 業 者 可 針 對 垃 圾 分 類 部 分 加 強 宣 導, 詳 情 請 見 表

66 表 4-5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平 均 數 表 題 項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6. 住 宿 旅 館 時, 我 會 配 合 旅 館 的 環 保 措 施 住 宿 旅 館 時, 我 會 節 約 使 用 其 他 資 源 ( 如 減 少 使 用 紙 袋 塑 膠 袋 ) 1. 住 宿 旅 館 時, 我 會 自 行 攜 帶 盥 洗 用 品 住 宿 旅 館 時, 我 會 節 約 用 電 ( 如 主 動 關 閉 電 燈 減 少 冷 氣 使 用 ) 2. 住 宿 旅 館 時, 我 會 節 約 用 水 ( 如 減 少 更 換 毛 巾 床 單 ) 住 宿 旅 館 時, 我 會 將 垃 圾 分 類

67 第 二 節 環 境 動 機 因 素 本 研 究 問 卷 之 環 境 動 機 的 題 項 共 有 24 題, 以 因 素 負 荷 量 大 於 0.5 與 單 一 題 項 不 重 複 出 現 於 兩 個 構 面 作 為 因 素 分 析 題 項 篩 選 之 原 則 經 因 素 分 析 之 後, 24 個 題 項 因 素 負 荷 量 皆 大 於 0.5 之 題 項, 且 未 出 現 重 複 出 現 於 兩 個 構 面 之 題 項, 故 未 刪 除 任 何 題 項 本 研 究 環 境 動 機 24 個 題 項,KMO 值 為 0.912, 巴 特 列 球 型 檢 定 達 顯 著 水 準 (p <.05), 表 示 其 題 項 適 合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檢 驗 以 主 成 份 法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以 最 大 變 異 法 做 直 交 轉 軸 取 特 徵 值 大 於 1 的 因 素 構 面, 共 4 個 構 面, 累 積 解 釋 變 異 量 為 69.71% 依 各 構 面 題 項 的 特 性, 將 各 構 面 命 名 為 : 內 在 動 力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外 在 壓 力, 及 無 動 力 ; 各 構 面 解 釋 變 異 量 依 序 為 :32.98% 16.60% 10.36% 與 9.78% 環 境 動 機 24 題 項 整 體 信 度 Cronbach s α 值 達 0.881, 各 構 面 之 信 度 Cronbach s α 值 分 別 為 環 境 動 機 因 素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4-6 表 4-6 環 境 動 機 因 素 分 析 表 因 素 及 題 項 因 素 特 徵 值 累 積 解 釋 Cronbach s 負 荷 量 變 異 量 % α 內 在 動 力 樂 於 為 環 境 盡 點 心 力 喜 歡 為 環 境 做 些 事 情 的 感 覺 樂 於 改 善 環 境 品 質 是 我 選 擇 盡 點 心 力 的 方 式 是 生 活 中 的 一 部 分 是 一 件 合 理 的 事

68 表 4-6 環 境 動 機 因 素 分 析 表 ( 續 ) 因 素 及 題 項 因 素 特 徵 值 累 積 解 釋 Cronbach s 負 荷 量 變 異 量 % α 內 在 動 力 是 一 件 明 智 的 事 是 我 選 擇 如 何 生 活 的 方 式 之 一 樂 於 採 用 新 方 法 改 善 狀 況 已 成 為 我 的 一 部 分 愛 護 自 己 與 愛 護 環 境, 兩 者 似 乎 是 無 法 分 開 的 做 與 環 境 相 關 的 事 是 一 個 好 主 意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如 果 沒 做 什 麼 事, 我 會 覺 得 不 好 如 果 沒 做 什 麼 事, 我 會 感 到 有 罪 惡 感 如 果 沒 做 什 麼 事, 我 會 感 到 羞 愧 如 果 沒 做 什 麼 事, 我 會 感 到 後 悔 如 果 沒 做 什 麼 事, 別 人 對 我 會 感 到 失 望 外 在 壓 力 因 為 我 的 朋 友 堅 持 我 要 做, 我 才 做 為 了 避 免 他 人 的 批 評 為 了 得 到 他 人 的 認 同

69 表 4-6 環 境 動 機 因 素 分 析 表 ( 續 ) 因 素 及 題 項 因 素 特 徵 值 累 積 解 釋 Cronbach s 負 荷 量 變 異 量 % α 無 動 力 我 不 知 道, 只 覺 得 看 不 到 成 效 我 不 知 道 也 不 清 楚 我 能 逃 避 什 麼 我 不 知 道, 有 種 浪 費 時 間 的 感 覺 我 感 到 奇 怪 為 什 麼 情 況 沒 有 改 善

70 第 三 節 環 境 責 任 因 素 本 研 究 問 卷 之 環 境 責 任 的 題 項 共 有 32 題, 以 因 素 負 荷 量 大 於 0.5 與 單 一 題 項 不 重 複 出 現 於 兩 個 構 面 作 為 因 素 分 析 題 項 篩 選 之 原 則 經 因 素 分 析 之 後, 共 刪 除 5 題 : 我 會 減 少 日 常 生 活 中 不 必 要 的 能 源 浪 費 ( 如 隨 手 關 燈 ) 為 了 提 倡 資 源 再 利 用, 我 會 重 複 使 用 紙 袋 包 裝 袋 或 塑 膠 袋 即 使 是 已 開 發 國 家, 未 來 也 有 可 能 發 生 食 物 短 缺 的 問 題 我 會 參 與 環 境 保 護 組 織 的 活 動 與 我 會 儘 可 能 購 買 不 會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的 產 品 本 研 究 環 境 責 任 27 個 題 項, 檢 驗 KMO 值 為 0.928, 巴 特 列 球 型 檢 定 達 顯 著 水 準 (p <.05), 表 示 題 項 適 合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以 主 成 份 法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以 做 大 變 異 法 做 直 交 轉 軸 取 特 徵 值 大 於 1 的 因 素 構 面, 共 5 個 構 面, 累 積 解 釋 變 異 量 為 60.27% 依 各 構 面 題 項 的 特 性, 將 各 構 面 命 名 為 : 環 境 問 題 察 覺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環 保 行 為 能 力 環 境 問 題 知 識, 及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 各 構 面 解 釋 變 異 量 分 別 為 :21.69% 14.18% 12.45% 6.88% 和 5.08% 環 境 責 任 27 題 項 之 整 體 信 度 Cronbach s α 值 達 0.928, 各 構 面 信 度 Cronbach s α 值 分 別 為 環 境 責 任 因 素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71 表 4-7 環 境 責 任 因 素 分 析 表 因 素 及 題 項 因 素 特 徵 值 累 積 解 釋 Cronbach s 負 荷 量 變 異 量 % α 環 境 問 題 察 覺 地 球 暖 化 已 成 為 不 能 忽 視 的 環 境 問 題 5. 對 於 台 灣 社 會 大 眾 應 給 予 更 多 的 環 境 保 護 教 育 2.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我 們 將 會 面 臨 部 分 重 要 能 源 缺 乏 的 問 題 6. 為 了 保 留 美 好 的 環 境 給 下 一 代, 我 們 應 該 要 節 約 能 源 4. 人 類 未 來 的 生 活 應 該 越 來 越 注 重 環 保 議 題 我 認 為 目 前 全 球 環 保 問 題 相 當 嚴 重 許 多 不 同 類 型 的 污 染 已 達 到 危 害 生 活 環 境 的 程 度 我 們 正 嚴 重 地 破 壞 環 境 反 污 染 的 相 關 法 則 應 該 更 徹 底 地 執 行 8. 我 願 意 減 少 日 常 能 源 的 使 用, 以 保 護 環 境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配 合 各 種 環 保 措 施 以 盡 到 維 護 自 然 環 境 的 責 任

72 表 4-7 環 境 責 任 因 素 分 析 表 ( 續 ) 因 素 及 題 項 因 素 特 徵 值 累 積 解 釋 Cronbach s 負 荷 量 變 異 量 % α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配 合 各 種 環 保 措 施 以 盡 到 保 護 環 境 的 責 任 17. 配 合 各 種 環 保 措 施 以 盡 到 節 約 能 源 的 責 任 19. 配 合 各 種 環 保 措 施 為 下 一 代 創 造 更 好 的 環 境 配 合 各 種 環 保 措 施 以 節 省 金 錢 我 認 為 穿 稀 有 保 育 類 動 物 的 毛 皮 或 皮 革 是 不 適 當 的 行 為 環 保 行 為 能 力 購 買 商 品 會 選 擇 具 有 環 保 標 章 的 產 品 我 會 因 為 環 保 因 素 而 拒 買 某 項 產 品 我 不 會 購 買 已 知 會 造 成 污 染 之 產 品 我 會 減 少 使 用 用 過 即 丟 產 品 ( 如 免 洗 餐 具 ) 22. 我 會 盡 可 能 採 用 或 購 買 再 生 用 品 ( 如 再 生 紙 ) 農 作 物 產 量 在 未 來 將 會 減 少

73 表 4-7 環 境 責 任 因 素 分 析 表 ( 續 ) 因 素 及 題 項 因 素 特 徵 值 累 積 解 釋 Cronbach s 負 荷 量 變 異 量 % α 環 境 問 題 知 識 臭 氧 層 破 壞 的 問 題 被 誇 大 報 導 地 球 的 水 資 源 仍 充 足, 所 以 不 會 出 現 短 缺 的 危 機 24. 地 球 很 大, 所 以 人 類 對 環 境 只 會 造 成 些 微 影 響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如 果 沒 有 資 源 回 收 筒, 我 就 不 會 做 垃 圾 分 類 13. 不 管 旁 邊 是 否 有 人, 我 都 會 亂 丟 垃 圾

74 第 四 節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之 影 響 本 節 先 瞭 解 環 境 動 機 與 環 境 責 任 的 相 關 性, 再 以 多 元 迴 歸 分 析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之 影 響 壹 環 境 動 機 與 環 境 責 任 相 關 性 分 析 此 部 分 針 對 環 境 動 機 中 內 在 動 力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外 在 壓 力, 及 無 動 力 四 個 動 機 因 素, 與 環 境 責 任 之 間 進 行 Pearson 積 差 相 關 性 檢 測, 如 表 4-8 分 析 結 果 可 得 知, 環 境 動 機 之 三 個 動 機 因 素 與 環 境 責 任 間 皆 達 到 顯 著 相 關 (p <.05) 整 體 結 果,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相 關 係 數 最 高 的 是 內 在 動 力 (γ =.733), 其 次 為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γ =.375) 表 4-8 環 境 動 機 與 環 境 責 任 相 關 性 檢 定 表 內 在 動 力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外 在 壓 力 無 動 力 環 境 責 任 內 在 動 力 1 轉 換 內 在 動 力.495** 1 外 在 壓 力 ** 1 無 動 力 -.124* ** 1 環 境 責 任.733**.375** ** 1 註 :* 表 示 p <.05,** 表 示 p <.01 62

75 貳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之 影 響 為 探 討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之 影 響, 如 表 4-9, 本 研 究 採 用 多 元 迴 歸 法 進 行 分 析, 將 環 境 動 機 內 在 動 力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外 在 壓 力, 及 無 動 力 四 個 因 素 構 面 設 為 自 變 項, 環 境 責 任 設 為 依 變 項 本 研 究 選 取 強 迫 進 入 法, 將 所 有 自 變 項 置 入 迴 歸 方 程 式 進 行 分 析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有 顯 著 影 響 效 果 分 析 數 據 顯 示,F = (p <.05),R 2 =.550, 調 整 過 後 的 R 2 =.546 換 言 之,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具 有 55% 的 解 釋 力 環 境 動 機 因 素 部 分, 內 在 動 力 (β =.710)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β =.182), 及 外 在 壓 力 (β = -.098) 對 環 境 責 任 皆 達 到 顯 著 影 響, 但 無 動 力 (β = -.056) 則 未 達 到 顯 著 影 響 效 果 環 境 動 機 四 個 因 素, 其 中 以 內 在 動 力 對 環 境 責 任 的 影 響 力 最 佳, 從 研 究 結 果 也 可 發 現, 外 在 壓 力 對 環 境 責 任 成 負 顯 著 影 響 也 就 表 示, 當 外 在 壓 力 越 低, 其 環 境 責 任 就 會 越 高 因 此, 研 究 假 設 1: 不 同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有 顯 著 影 響, 獲 得 部 分 支 持 Bohdanowicz(2006)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外 在 因 素 ( 如 經 濟 因 素 顧 客 需 求 ) 會 影 響 旅 館 經 營 者 環 境 態 度 另 外, 旅 行 者 環 境 察 覺 力 的 增 強, 會 提 升 旅 行 者 住 宿 旅 館 時 綠 色 需 求 Tzschentke et al.(2008)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當 經 營 者 具 備 內 在 動 機 ( 如 道 德 感 ), 進 而 實 施 環 保 行 動 會 以 環 境 做 為 主 要 考 量, 反 之, 若 是 具 備 外 在 動 機 ( 如 成 本 問 題 ), 進 而 實 施 環 保 行 動 則 會 以 經 濟 利 益 做 為 主 要 考 慮 原 因 本 研 究 結 果 與 文 獻 研 究 結 果 進 行 比 較, 可 發 現 當 個 體 具 備 內 在 動 力 愈 高, 其 環 境 責 任 也 就 愈 高 有 關 共 線 性 檢 定, 本 研 究 採 用 DW 值 做 為 判 斷 的 參 考 數 值 其 DW 值 都 接 近 於 2, 故 無 共 線 性 問 題 ( 請 見 表 4-8 與 表 4-10) 63

76 表 4-9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迴 歸 分 析 表 環 境 責 任 B SE β 內 在 動 力 **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 外 在 壓 力 ** 無 動 力 R 調 整 過 後 R F 檢 定 ** DW 值 註 :* 表 示 p <.05,** 表 示 p <.01 64

77 第 五 節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保 行 為 之 影 響 本 節 先 瞭 解 環 境 動 機 與 環 保 行 為 間 的 相 關 性, 再 使 用 多 元 迴 歸 分 析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保 行 為 的 影 響 壹 環 境 動 機 與 環 保 行 為 相 關 性 分 析 此 部 分 針 對 環 境 動 機 中 內 在 動 力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外 在 壓 力, 及 無 動 力 四 個 動 機 因 素 與 環 保 行 為, 以 Pearson 積 差 相 關 性 進 行 檢 測, 如 表 4-10 Pearson 相 關 性 分 析 結 果 可 得 知, 環 境 動 機 之 四 個 動 機 因 素 與 環 保 行 為 間 皆 達 到 顯 著 相 關 (p <.05) 整 體 結 果,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保 行 為 相 關 係 數 最 高 的 是 內 在 動 力 (γ =.363), 其 次 為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γ =.212) 表 4-10 環 境 動 機 與 環 保 行 為 相 關 性 檢 定 表 內 在 動 力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外 在 壓 力 無 動 力 環 保 行 為 內 在 動 力 1 轉 換 內 在 動 力.495** 1 外 在 壓 力 ** 1 無 動 力 -.124* ** 1 環 保 行 為.363**.212** -.102* -.107* 1 註 :* 表 示 p <.05,** 表 示 p <.01 65

78 貳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保 行 為 之 影 響 為 瞭 解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保 行 為 之 影 響, 如 表 4-11, 本 研 究 採 用 多 元 迴 歸 法 進 行 分 析, 自 變 項 設 為 環 境 動 機 內 在 動 力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外 在 壓 力, 及 無 動 力 四 個 因 素 構 面, 再 將 環 保 行 為 設 為 依 變 項 本 研 究 選 取 強 迫 進 入 法, 將 所 有 自 變 項 放 入 模 型 中 進 行 分 析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保 行 為 有 顯 著 影 響 效 果 分 析 數 據 顯 示,F =18.093(p <.05),R 2 =.148, 調 整 過 後 的 R 2 =.140 換 言 之,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保 行 為 具 有 14.8% 的 解 釋 力 多 元 迴 歸 分 析 發 現, 環 境 動 機 因 素 : 內 在 動 力 (β =.339)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β =.133), 及 外 在 壓 力 (β = -.115) 對 環 保 行 為 具 有 顯 著 影 響 ; 其 中 以 內 在 動 力 對 環 保 行 為 的 影 響 力 最 大 另 外, 無 動 力 (β = -.050) 對 環 保 行 為 則 未 達 到 顯 著 影 響 研 究 結 果 可 得 知, 內 在 動 力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對 環 保 行 為 呈 正 相 關 顯 著 影 響, 但 外 在 壓 力 對 環 保 行 為 則 是 負 相 關 顯 著 影 響 也 就 表 示, 當 內 在 動 力 與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越 高, 其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程 度 越 高, 但 外 在 壓 力 越 低, 其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程 度 越 高 因 此, 研 究 假 設 2: 不 同 環 境 動 機 對 從 事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有 顯 著 影 響, 獲 得 部 分 支 持 Kassaye(2001)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受 試 會 因 環 境 保 護 觀 念 政 府 規 範 社 會 團 體 或 消 費 者 抵 制 壓 力 等 不 同 內 外 在 因 素 進 而 實 踐 綠 色 包 裝 的 行 動, 如 減 少 垃 圾 量 Osbaldiston 與 Sheldon(2003)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當 受 試 者 是 因 為 內 化 動 機 而 願 意 從 事 新 的 環 保 行 為, 如 節 約 資 源, 其 環 保 行 為 表 現 也 就 會 較 理 想, 反 之, 受 試 者 若 非 因 內 化 動 機 而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對 於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的 表 現, 與 具 有 內 化 動 機 受 試 者 相 比, 也 就 相 對 較 不 理 想 與 本 研 究 結 果 相 比, 可 發 現 內 在 動 力 為 促 進 個 體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的 主 要 影 響 動 力, 其 內 在 動 力 越 高,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頻 率 更 為 理 想 另 外, 雖 外 在 因 素 ( 如 政 府 規 範 或 他 人 抵 制 壓 力 ) 也 會 促 使 個 體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但 其 壓 力 過 大, 也 會 造 成 個 體 從 事 意 願 降 低 66

79 表 4-11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保 行 為 迴 歸 分 析 表 環 保 行 為 B SE β 內 在 動 力 **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 外 在 壓 力 ** 無 動 力 R 調 整 過 後 R F 檢 定 ** DW 值 註 :* 表 示 p <.05,** 表 示 p <.01 67

80 第 六 節 環 境 責 任 與 環 保 行 為 本 節 針 對 環 境 責 任 進 行 集 群 分 析 本 研 究 先 採 用 階 層 集 群 法, 瞭 解 粗 估 集 群 數, 再 使 用 K-means 集 群 法 進 行 集 群 分 析 確 認 集 群 數 後, 再 使 用 區 別 分 析, 檢 驗 集 群 分 類 的 有 效 性 壹 環 境 責 任 集 群 分 析 一 環 境 責 任 集 群 與 區 別 分 析 本 研 究 採 用 環 境 責 任 題 項 因 素 分 析 所 分 類 的 5 個 因 素 構 面 進 行 集 群 分 析, 所 歸 納 出 的 5 個 因 素 構 面 為 : 環 境 問 題 察 覺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環 保 行 為 能 力 環 境 問 題 知 識, 及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在 未 知 集 群 數 的 狀 況, 首 先 將 5 個 因 素 構 面 進 行 階 層 集 群 法, 依 照 樹 狀 圖 之 分 配, 將 集 群 數 設 為 4 個 集 群 之 後, 使 用 K-means 集 群 法 進 行 資 料 分 類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以 4 集 群 做 為 分 類 較 為 適 合, 其 4 個 集 群 樣 本 分 配 數 量 為 87 位 81 位,196 位, 及 56 位 為 檢 驗 4 個 集 群 為 合 適 數 量, 使 用 區 別 分 析 確 認 結 果 正 確 性 結 果 顯 示, 集 群 1 有 87 人,84 人 可 預 測 在 集 群 1, 正 確 率 達 96.6%; 集 群 2 有 81 人, 可 預 測 81 位 在 集 群 2, 其 正 確 率 達 100%; 集 群 3 有 196 人,193 人 正 確 預 測 在 集 群 3, 正 確 率 達 98.5%; 集 群 4 有 56 人,53 人 可 預 測 在 集 群 4, 正 確 率 達 94.6% 整 體 總 預 測 力 達 97.9%, 可 得 知 其 區 別 性 具 有 水 準 因 此, 可 得 知 環 境 責 任 5 個 因 素 構 面, 可 有 效 分 類 4 個 集 群, 如 表

81 表 4-12 環 境 責 任 集 群 區 別 分 類 表 集 群 數 區 隔 集 群 數 集 群 1 集 群 2 集 群 3 集 群 4 合 計 原 始 數 量 百 分 比 % 二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者 之 特 質 籍 由 區 別 分 析 檢 驗, 可 瞭 解 本 研 究 環 境 責 任 可 分 為 4 個 集 群 接 著 以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與 Scheffe 事 後 檢 定, 探 討 不 同 環 境 者 在 環 境 問 題 察 覺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環 保 行 為 能 力 環 境 問 題 知 識, 及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等 五 個 環 境 責 任 因 素 得 分 情 形 ( 表 4-13), 以 命 名 各 集 群 : 環 保 先 進 型 環 保 配 合 型 環 保 認 同 型, 與 環 保 後 覺 型 各 類 型 環 境 責 任 者 之 特 質, 如 下 所 述 ( 一 ) 環 保 先 進 型 屬 於 此 類 之 受 訪 者, 在 環 保 行 為 能 力 (M = 5.85) 與 環 境 問 題 知 識 (M = 4.56) 平 均 分 數 都 高 於 其 他 類 型 者 依 Scheffe 事 後 檢 定 結 果 分 析, 證 實 環 保 先 進 者 在 環 保 行 為 能 力 和 環 境 問 題 知 識, 平 均 分 數 均 高 於 其 它 三 個 集 群 雖 此 類 型 者 在 環 境 問 題 察 覺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及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三 個 平 均 分 數 低 於 環 保 認 同 型, 但 相 差 程 度 不 大 故 研 究 者 依 集 群 特 性, 將 此 集 群 命 名 為 環 保 先 進 型 69

82 ( 二 ) 環 保 配 合 型 屬 於 此 類 之 受 訪 者, 僅 在 環 境 問 題 察 覺 (M = 4.99) 平 均 分 數 低 於 環 保 後 覺 型 (M = 6.24), 但 在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環 保 行 為 能 力 環 境 問 題 知 識, 及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之 平 均 分 數 上 皆 高 於 環 保 後 覺 型 根 據 Scheffe 事 後 檢 定 結 果 分 析, 也 證 實 此 類 型 者 在 環 境 問 題 知 識 上 是 高 於 環 保 認 同 型 和 環 保 後 覺 型 故 研 究 者 依 據 集 群 特 性, 將 此 集 群 命 名 為 環 保 配 合 型 ( 三 ) 環 保 認 同 型 屬 於 此 類 之 受 訪 者, 在 環 境 問 題 察 覺 (M = 6.53)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M = 6.46), 與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M = 5.31) 的 平 均 分 數 都 高 於 其 它 三 個 集 群 根 據 Scheffe 事 後 檢 定 結 果 分 析, 此 類 型 者 在 環 境 問 題 察 覺 因 素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因 素, 與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因 素 上 是 高 於 環 保 配 合 型 和 環 保 後 覺 型 雖 然 在 環 境 問 題 察 覺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及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三 個 因 素 平 均 分 數 是 高 於 環 保 先 進 型, 但 其 相 差 程 度 不 大 此 外, 與 環 保 先 進 型 相 較, 此 類 型 者 在 環 境 問 題 知 識 其 平 均 分 數 較 低, 但 在 其 它 環 境 責 任 因 素 之 平 均 分 數 都 達 到 相 當 水 準 故 研 究 者 依 據 集 群 特 性, 將 此 集 群 命 名 為 環 保 認 同 型 ( 四 ) 環 保 後 覺 型 屬 於 此 類 之 受 訪 者, 在 環 境 問 題 察 覺 (M = 6.24) 因 素 的 平 均 分 數 僅 高 於 環 保 配 合 型, 但 在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環 保 行 為 能 力 及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之 平 均 分 數 都 低 於 其 它 類 型 者 根 據 Scheffe 事 後 檢 定 結 果 分 析, 也 證 實 此 類 型 者 在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因 素 環 保 行 為 能 力 與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等 方 面, 此 類 型 者 得 分 低 於 環 保 先 進 型 和 環 保 認 同 型 故 研 究 者 依 據 集 群 特 性, 將 此 集 群 命 名 為 環 保 後 覺 型 70

83 表 4-13 環 境 責 任 集 群 命 名 與 屬 性 差 異 表 集 群 1 集 群 2 集 群 3 集 群 4 環 保 先 進 型 環 保 配 合 型 環 保 認 同 型 環 保 後 覺 型 F 值 p 值 Scheffe 事 後 檢 定 (n=87) (n=81) (n=196) (n=56) 環 境 問 題 察 覺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環 保 行 為 能 力 環 境 問 題 知 識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 1>2; 3>2,4 4> ** 1>2,4 3>1,2, ** 1>2,3,4 3>2, ** 1> 2, 3, 4 2> 3, 4;4> ** 1>4; 3>2,4 註 :* 表 示 p <.05;** 表 示 p <.01 71

84 貳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者 環 保 行 為 之 差 異 分 析 此 部 分 採 用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檢 驗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者 環 保 行 為 上 的 差 異 性 一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者 在 環 保 行 為 之 差 異 性 分 析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者 環 保 行 為 上 的 差 異 性 可 發 現 ( 表 4-14),4 類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者 僅 在 自 行 攜 帶 盥 洗 用 具 無 顯 著 差 異, 在 其 它 環 保 行 為 上 皆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p <.05) 依 Scheffe 事 後 檢 定 可 得 知, 在 節 約 用 水 行 為 方 面, 環 保 先 進 型 與 環 保 認 同 型 的 參 與 頻 率 皆 高 於 環 保 配 合 型 和 環 保 後 覺 型, 其 中 以 環 保 認 同 型 (M = 4.32) 平 均 數 最 高 在 節 約 用 電 行 為 上, 環 保 先 進 型 與 環 保 認 同 型 的 參 與 頻 率 皆 高 於 環 保 配 合 型 和 環 保 後 覺 型, 其 中 以 環 保 認 同 型 (M = 4.45) 平 均 數 最 高 在 節 約 使 用 資 源 行 為 上, 環 保 先 進 型 與 環 保 認 同 型 的 參 與 頻 率 皆 高 於 環 保 配 合 型 和 環 保 後 覺 型, 其 中 環 保 先 進 型 和 環 保 認 同 型 (M = 4.64) 平 均 數 並 列 最 高 在 垃 圾 分 類 行 為 上, 環 保 先 進 型 與 環 保 認 同 型 的 參 與 頻 率 皆 高 於 環 保 後 覺 型, 其 中 以 環 保 先 進 型 (M = 4.25) 平 均 數 最 高 在 配 合 環 保 措 施 行 為 上, 環 保 先 進 型 與 環 保 認 同 型 的 參 與 頻 率 皆 高 於 環 保 後 覺 型, 其 中 以 環 保 認 同 型 (M = 5.02) 平 均 數 最 高 另 外, 在 自 行 攜 帶 盥 洗 用 具 行 為 上, 仍 以 環 保 認 同 型 (M = 4.31) 平 均 數 最 高 故 研 究 假 設 3: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者 在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有 顯 著 差 異, 獲 得 部 分 支 持 Bohdanowicz(2006)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若 提 升 旅 行 者 對 於 環 境 的 察 覺 力, 促 使 旅 行 者 住 宿 旅 館 時 綠 色 需 求 另 外, 當 旅 館 經 理 具 備 對 於 保 護 環 境 的 察 覺 力 及 知 識, 對 實 施 保 護 環 境 行 動 更 為 積 極 Erdogan 與 Baris(2007)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當 旅 館 經 理 缺 乏 保 護 環 境 的 知 識 及 環 境 問 題 的 察 覺 力, 將 會 未 採 取 保 護 環 境 行 動 綜 合 上 述 文 獻, 可 發 現 本 研 究 結 果 與 先 前 文 獻 結 果 類 似 環 保 先 進 型 與 環 保 認 同 型 其 環 境 責 任 各 因 素 構 面 平 均 數 較 高, 且 在 環 保 行 為 頻 率 上 也 較 為 積 極 ; 反 之, 環 保 配 合 型 及 環 保 後 覺 型 在 環 境 責 任 各 因 素 構 面 與 環 保 行 為 頻 率 上, 其 表 現 則 較 為 不 理 想 72

85 表 4-14 環 境 責 任 各 集 群 與 環 保 行 為 分 析 表 集 群 1 集 群 2 集 群 3 集 群 4 Scheffe 環 保 先 進 型 環 保 配 合 型 環 保 認 同 型 環 保 後 覺 型 F 值 p 值 事 後 檢 定 (n=87) (n=81) (n=196) (n=56) 自 行 攜 帶 盥 洗 用 具 節 約 用 水 ** 1> 2,4; 3 > 2,4 節 約 用 電 ** 1> 2,4; 3 > 2, 4 節 約 使 用 資 源 ** 1> 2,4; 3 > 2, 4 垃 圾 分 類 ** 1> 4; 3>4 配 合 環 保 措 施 ** 1>4; 3>4 註 :* 表 示 p <.05;** 表 示 p <.01 73

86 二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者 在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之 差 異 性 本 研 究 以 環 保 先 進 型 環 保 配 合 型 環 保 認 同 型, 及 環 保 後 覺 型 環 境 責 任 4 個 集 群, 與 性 別 年 齡 年 級 每 月 使 用 金 額 原 居 住 地 研 修 環 境 課 程, 及 參 與 環 境 活 動 等 七 個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變 項 進 行 交 叉 分 析, 其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4-15 從 分 析 結 果 可 得 知, 本 研 究 環 境 責 任 4 個 集 群 受 試 者 在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部 分, 僅 在 原 居 住 地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p <.05) 環 境 責 任 4 個 集 群, 環 保 先 進 型 環 保 配 合 型 環 保 認 同 型, 及 環 保 後 覺 型 在 原 居 住 地 分 佈 情 形, 皆 以 南 部 地 區 人 數 最 多, 其 百 分 比 皆 佔 60% 以 上 在 其 它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部 分, 皆 未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p <.05) 整 體 而 言, 環 境 責 任 4 個 集 群 受 試 者 以 女 性 居 多, 年 齡 以 20 歲 居 多, 年 級 以 二 年 級 居 多, 每 月 使 用 金 額 以 元 居 多, 研 修 環 境 課 程 及 參 與 環 境 活 動 皆 以 未 研 修 過 或 未 參 與 過 居 多 McGivern, Mutter, Anderson, Wideman, Bodnar, 與 Huston(1998) 研 究 性 別 對 未 發 覺 的 環 境 察 覺 力 的 影 響 程 度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女 性 對 於 環 境 察 覺 力 與 刺 激 是 高 於 男 性 杜 瑞 澤 與 林 憲 成 (2005) 研 究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對 資 源 回 收 的 認 知 與 行 為, 結 果 發 現 不 同 性 別 年 齡 專 業 領 域 月 收 入 與 居 住 地 區 在 資 源 回 收 行 為 態 度 上, 呈 現 不 同 顯 著 結 果 本 研 究 結 果, 與 先 前 研 究 文 獻 結 果 相 比, 部 分 研 究 結 果 類 似, 但 部 分 研 究 結 果 有 所 差 異 本 研 究 推 論 其 原 因 可 能 為 其 抽 樣 對 象 與 研 究 議 題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造 成 本 研 究 結 果 與 文 獻 結 果 有 所 差 異 74

87 表 4-15 環 境 責 任 各 集 群 對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差 異 分 析 表 (N=420) 背 景 特 質 項 目 環 保 先 進 型 環 保 配 合 型 環 保 認 同 型 環 保 後 覺 型 卡 方 值 p 值 性 別 男 (%) 女 年 齡 18 歲 (%) 19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年 級 一 年 級 (%)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註 :* 表 示 p <.05 75

88 表 4-15 環 境 責 任 各 集 群 對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差 異 分 析 表 ( 續 )(N=420) 背 景 特 質 項 目 環 保 先 進 型 環 保 配 合 型 環 保 認 同 型 環 保 後 覺 型 卡 方 值 p 值 每 月 使 用 1000 元 以 下 金 額 元 (%) 元 元 元 以 上 原 居 住 地 北 部 * (%) 東 部 中 部 南 部 環 境 課 程 是 (%) 否 環 境 活 動 是 (%) 否 註 :* 表 示 p <.05 76

89 参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對 環 保 行 為 差 異 分 析 此 部 分 採 用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檢 驗 受 試 者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在 環 保 行 為 上 的 差 異 性 本 研 究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在 環 保 行 為 上 的 差 異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4-16 從 分 析 結 果 可 得 知, 曾 研 修 環 境 課 程 的 受 試 者 在 環 保 行 為 上, 只 與 自 行 攜 帶 盥 洗 用 具 節 約 用 電 節 約 使 用 其 它 資 源, 及 配 合 實 施 環 保 措 施 有 顯 著 差 異 (p <.05), 其 中 研 修 過 環 境 課 程 的 受 試 者 在 自 行 攜 帶 盥 洗 用 具 頻 率 (M = 4.48) 是 高 於 未 研 修 過 環 境 課 程 的 受 試 者 (M = 3.98); 在 節 約 用 電 行 為 頻 率 部 分, 研 修 過 環 境 課 程 的 受 試 者 (M = 4.42) 是 高 於 未 研 修 過 環 境 課 程 的 受 試 者 (M = 3.99); 在 節 約 使 用 其 它 資 源 行 為 頻 率 部 分, 研 修 過 環 境 課 程 的 受 試 者 (M = 4.58) 是 高 於 未 研 修 過 環 境 課 程 的 受 試 者 (M = 4.23); 在 配 合 實 施 環 保 措 施 行 為 頻 率 部 分, 研 修 過 環 境 課 程 的 受 試 者 (M = 4.97) 是 高 於 未 研 修 過 環 境 課 程 的 受 試 者 (M = 4.63) 受 試 者 性 別 年 齡 年 級 原 居 住 地 每 月 使 用 金 額, 及 是 否 參 與 環 境 活 動 與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頻 率 六 個 項 目 皆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p <.05) 王 閔 慧 與 林 揚 智 (2006) 探 討 國 小 教 師 外 食 會 自 備 餐 具 之 行 為 意 圖,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年 齡 參 與 環 境 保 護 活 動 次 數 參 與 環 境 相 關 研 習 次 數 在 自 行 攜 帶 餐 具 的 行 為 意 圖 上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參 與 環 境 保 護 活 動 次 數 和 研 習 次 數 越 高 之 受 測 者, 自 行 攜 帶 餐 具 行 為 意 圖 越 高 更 進 一 步, 發 現 性 別 居 住 縣 市 不 同 等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對 外 食 時 攜 帶 餐 具 的 態 度 也 有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宋 大 峯 與 高 淑 貴 (2007) 探 討 環 境 保 護 行 為 時, 發 現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居 住 地 區 對 於 環 保 行 為 的 影 響 是 顯 著 的 本 研 究 結 果 與 先 前 文 獻 研 究 結 果 進 行 比 較, 其 結 果 有 些 差 異, 推 測 原 因 為, 因 研 究 對 象 及 研 究 主 題 有 所 不 同, 故 部 分 研 究 結 果 也 會 有 所 不 同 77

90 表 4-16 環 保 行 為 對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差 異 分 析 表 (N=420) 背 景 特 質 項 目 自 行 攜 帶 節 約 用 水 節 約 用 電 節 約 使 用 垃 圾 分 類 配 合 實 施 盥 洗 用 具 其 它 資 源 環 保 措 施 1 性 別 男 女 t 值 p 值 環 境 課 程 是 否 t 值 p 值.012* *.031* * 是 > 否 - 是 > 否 是 > 否 - 是 > 否 註 :* 表 示 p <.05;- 表 示 資 料 無 法 取 得 ; 1 表 示 使 用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檢 驗 78

91 表 4-16 環 保 行 為 對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差 異 分 析 表 ( 續 )(N=420) 背 景 特 質 項 目 自 行 攜 帶 節 約 用 水 節 約 用 電 節 約 使 用 垃 圾 分 類 配 合 實 施 盥 洗 用 具 其 它 資 源 環 保 措 施 年 級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F 值 p 值 原 居 住 地 北 部 東 部 中 部 南 部 F 值 p 值 註 :* 表 示 p <.05 79

92 表 4-16 環 保 行 為 對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差 異 分 析 表 ( 續 )(N=420) 背 景 特 質 項 目 自 行 攜 帶 節 約 用 水 節 約 用 電 節 約 使 用 垃 圾 分 類 配 合 實 施 盥 洗 用 具 其 它 資 源 環 保 措 施 年 齡 18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F 值 p 值 註 :* 表 示 p <.05 80

93 表 4-16 環 保 行 為 對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差 異 分 析 表 ( 續 )(N=420) 背 景 特 質 項 目 自 行 攜 帶 節 約 用 水 節 約 用 電 節 約 使 用 垃 圾 分 類 配 合 實 施 盥 洗 用 具 其 它 資 源 環 保 措 施 每 月 使 用 1000 元 以 下 金 額 元 元 元 元 以 上 F 值 p 值 環 境 活 動 是 否 t 值 p 值 註 :* 表 示 p <.05; 1 表 示 使 用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檢 驗 81

94 第 五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章 根 據 先 前 文 獻 探 討 以 建 立 研 究 架 構 及 研 究 假 設 ; 再 發 放 問 卷 收 集 資 料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以 檢 測 研 究 假 設 之 結 果 本 章 節 共 包 含 三 節, 第 一 節 為 研 究 結 論, 說 明 研 究 假 設 所 驗 證 之 結 果 ; 第 二 節 為 管 理 意 涵, 依 據 研 究 結 果 進 而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 第 三 節 為 研 究 限 制 及 未 來 研 究 建 議, 解 釋 本 研 究 過 程 中 所 面 臨 到 的 問 題, 及 對 於 未 來 研 究 者 給 予 建 議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論 壹 不 同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有 顯 著 影 響 本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環 境 動 機 因 素 中, 內 在 動 力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與 外 在 壓 力 對 環 境 責 任 皆 達 顯 著 影 響 其 中 以 內 在 動 力 影 響 最 大, 其 次 為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但 外 在 壓 力 則 對 環 境 責 任 達 負 顯 著 影 響 無 動 力 則 未 對 環 境 責 任 有 顯 著 影 響 由 此 可 發 現, 當 個 體 自 身 具 備 內 在 動 力, 如 認 同 愛 護 環 境, 進 而 從 事 環 境 相 關 行 為 是 正 確 的, 是 主 要 影 響 大 專 學 生 環 境 責 任, 如 環 境 問 題 察 覺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與 環 保 實 際 行 為 也 就 表 示, 當 大 專 學 生 愈 具 備 保 護 環 境 的 動 力 時, 在 對 環 境 的 態 度 行 為 及 察 覺 上 愈 具 有 正 面 的 回 應 及 行 為 在 研 究 結 果 也 發 現, 外 在 壓 力 對 於 環 境 責 任 呈 負 顯 著 影 響 換 言 之, 當 外 在 壓 力 越 低 時, 大 專 學 生 環 境 責 任 就 越 高 因 此, 外 在 壓 力 雖 會 提 升 大 專 學 生 環 境 責 任, 但 不 如 內 在 動 力 的 影 響 程 度 也 就 表 示, 大 專 學 生 為 了 避 免 他 人 批 評 或 因 他 人 堅 持 的 程 度 越 高, 越 會 降 低 大 專 學 生 的 環 境 責 任, 如 環 境 態 度 或 察 覺 力 環 保 行 為 等 82

95 貳 不 同 環 境 動 機 對 從 事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有 顯 著 影 響 本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環 境 動 機 因 素 中, 內 在 動 力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與 外 在 壓 力 對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皆 達 顯 著 影 響, 但 無 動 力 則 未 有 顯 著 影 響 其 中 以 內 在 動 力 影 響 最 大, 其 次 為 轉 換 內 在 動 力 此 外, 外 在 壓 力 則 對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負 顯 著 影 響 由 此 可 發 現, 當 個 體 自 身 具 備 內 在 動 力, 如 認 為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是 件 明 智 合 理 的 事 情, 或 樂 於 為 環 境 盡 點 心 力 或 改 善 品 質, 是 主 要 影 響 大 專 學 生 實 際 參 與 住 宿 旅 館 的 環 保 行 為 在 研 究 結 果 也 發 現, 當 外 在 壓 力 越 高 時, 大 專 學 生 配 合 環 保 行 為 的 頻 率 就 越 低 也 就 表 示, 當 大 專 學 生 感 受 到 外 在 壓 力 越 大, 如 為 了 朋 友 或 他 人 的 認 同 才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而 非 自 願 性 參 與, 進 而 降 低 大 專 學 生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的 頻 率 參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集 群 在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本 研 究 結 果 指 出,4 類 環 境 責 任 者 : 環 保 先 進 型 環 保 配 合 型 環 保 認 同 型, 與 環 保 後 覺 型 在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環 保 先 進 型 及 環 保 認 同 型 在 節 約 用 水 節 約 用 電 節 約 使 用 資 源 垃 圾 分 類, 及 配 合 環 保 措 施 的 行 為 頻 率 上 為 最 高 在 自 行 攜 帶 盥 洗 用 具 行 為 上, 雖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但 環 保 先 進 型 及 環 保 認 同 型 仍 為 頻 率 最 高 的 2 個 集 群 從 環 保 認 同 型 及 環 保 配 合 型 在 環 境 責 任 各 因 素 平 均 分 數 可 發 現, 此 2 類 型 者 在 整 體 環 境 責 任 上 較 為 理 想, 在 日 常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表 現 也 為 理 想 ; 也 就 表 示 他 們 對 於 環 保 或 環 境 方 面 較 為 和 善, 因 此 在 實 際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頻 率 上 相 對 較 為 積 極 相 對 地, 環 保 配 合 型 及 環 保 後 覺 型 與 環 保 先 進 型 及 環 保 認 同 型 相 比, 整 體 環 境 責 任 及 日 常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較 傾 向 中 間 水 準 另 外, 在 環 保 行 為 能 力 上, 環 保 配 合 型 及 環 保 後 覺 型 的 平 均 數 達 中 間 水 準, 可 能 此 2 類 型 者 評 估 自 我 行 為 能 力 為 尚 可, 進 而 影 響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的 程 度 故 可 瞭 解 環 保 配 合 型 及 83

96 環 保 後 覺 型 對 於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是 呈 現 有 配 合 之 意 願, 但 配 合 環 保 行 為 的 態 度 較 不 積 極 從 研 究 結 果 也 知, 本 研 究 4 類 型 環 境 責 任 者 只 有 原 居 住 地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p <.05) 環 保 先 進 型 環 保 配 合 型 環 保 認 同 型, 及 環 保 後 覺 型 4 類 以 南 部 地 區 人 數 最 多, 皆 佔 60% 以 上 主 要 是 受 試 者 為 高 雄 地 區 大 學 生, 故 就 讀 高 雄 地 區 大 學 的 學 生 大 部 分 為 原 先 居 住 在 南 部 地 區 另 外,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受 試 者 以 女 性 居 多, 年 齡 以 20 歲 居 多, 年 級 以 二 年 級 居 多, 每 月 使 用 金 額 以 元 居 多, 多 未 研 修 環 境 課 程 及 參 與 環 境 活 動 另 外, 曾 研 修 環 境 課 程 的 受 試 者 在 環 保 行 為 上, 僅 在 自 行 攜 帶 盥 洗 用 具 節 約 用 電 節 約 使 用 其 它 資 源, 及 配 合 實 施 環 保 措 施 有 顯 著 差 異 (p <.05), 其 中 以 研 修 過 環 境 課 程 的 受 試 者 是 高 於 未 研 修 環 境 課 程 的 受 試 者 可 能 原 因 為 受 試 者 因 研 修 過 環 境 課 程, 意 識 到 從 事 或 配 合 環 保 行 為 的 重 要 性, 故 在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頻 率 上 是 較 為 理 想 其 餘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包 含 性 別 年 齡 年 級 每 月 使 用 金 額 是 否 參 與 環 境 活 動, 在 環 保 行 為 頻 率 上 皆 未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84

97 表 5-1 本 研 究 假 設 結 果 研 究 假 設 假 設 1: 不 同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有 顯 著 影 響 假 設 2: 不 同 環 境 動 機 對 從 事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有 顯 著 影 響 假 設 3: 不 同 環 境 責 任 者 在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有 顯 著 差 異 實 證 結 果 成 立 成 立 成 立 85

98 第 二 節 管 理 意 涵 針 對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與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部 分, 建 議 如 下 : 對 於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與 環 境 責 任, 其 最 大 的 影 響 是 內 在 動 力 也 就 表 示, 當 個 體 自 我 認 定 對 於 參 與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或 對 於 環 境 責 任 ( 如 保 護 環 境 的 態 度 實 際 行 動 行 動 意 願 等 ) 程 度 越 高, 在 實 際 參 與 住 宿 旅 館 環 行 為 或 環 境 責 任 上 就 會 愈 理 想 針 對 提 升 個 體 內 在 動 力, 首 要 應 使 個 體 認 同 保 護 環 境 觀 點, 願 意 為 環 境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以 愛 護 環 境 同 時, 也 應 讓 個 體 認 同, 在 日 常 中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是 容 易 的 行 為 因 此, 個 體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其 動 力 來 自 於 自 身 的 認 同 程 度, 也 就 是 內 在 動 力, 進 而 個 體 就 會 比 較 願 意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另 外, 建 議 業 者 可 與 政 府 共 同 舉 辦 活 動 或 拍 攝 宣 傳 短 片, 讓 民 眾 能 對 於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呈 現 較 積 極 的 態 度 未 來, 當 民 眾 住 宿 旅 館 時, 也 能 繼 續 保 持 日 常 中 節 約 能 源 習 慣 針 對 提 升 不 同 類 型 之 環 境 責 任 者 參 與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頻 率, 建 議 如 下 : 根 據 文 獻 研 究 結 果 得 知, 當 個 體 對 於 環 境 的 察 覺 力 態 度 等 較 傾 向 於 正 面, 在 配 合 環 保 行 為 上 也 會 較 積 極 (Stone et al., 1995;Bohdanowicz, 2006;Manaktola & Jauhair, 2007;Han et al., 2009) 也 就 表 示, 當 個 體 環 境 責 任 較 佳 時, 其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的 程 度 也 會 較 為 理 想 在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環 保 先 進 型 及 環 保 認 同 型 在 環 境 問 題 察 覺, 及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上 已 達 到 比 較 理 想 的 標 準, 但 在 環 保 行 為 能 力 環 境 問 題 知 識, 與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部 分 上, 雖 已 有 一 定 水 準 之 上, 仍 有 進 步 的 空 間 因 此, 可 加 強 環 保 先 進 型 及 環 保 認 同 型 在 環 保 行 為 能 力 環 境 問 題 知 識, 與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三 個 部 分, 進 而 有 可 能 提 升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的 程 度 對 於 環 保 先 進 型 及 環 保 認 同 型, 建 議 業 者 能 記 錄 住 宿 配 合 環 保 行 為 為 頻 率 較 高 的 住 宿 者 ( 如 自 行 攜 帶 盥 洗 用 具 等 ), 設 計 貴 賓 環 保 措 施 優 惠 方 案, 或 定 期 電 子 或 紙 本 郵 寄 旅 館 環 保 活 動 相 關 資 訊, 及 實 際 節 約 統 計 數 據 給 住 宿 者, 使 住 宿 者 瞭 解 配 合 參 與 是 有 意 義 且 有 明 顯 改 變 環 境 問 題, 使 住 宿 者 能 夠 維 持 或 提 高 配 合 環 保 行 為 的 頻 率 86

99 對 於 環 保 配 合 型 及 環 保 後 覺 型,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參 與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皆 未 達 到 相 當 高 之 頻 率 ; 在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環 保 行 為 能 力 環 境 問 題 知 識, 與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部 分 上, 只 達 中 間 水 準 與 環 保 先 進 型 及 環 保 認 同 型 比 較 可 發 現, 當 個 體 環 境 責 任 較 低 時, 其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頻 率 上 也 較 為 不 積 極 因 此, 應 加 強 環 保 行 為 態 度 環 保 行 為 能 力 環 境 問 題 知 識, 與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四 個 部 分 另 外, 業 者 也 可 透 過 電 子 郵 寄 相 關 環 保 資 訊 或 住 宿 優 惠, 或 透 過 服 務 人 員 或 宣 傳 文 宣 加 強 住 宿 者 配 合 環 保 行 為 重 要 性 的 認 知, 使 環 保 配 合 型 及 環 保 後 覺 型 未 來 住 宿 旅 館 時, 配 合 環 保 行 為 的 態 度 較 積 極 及 有 較 高 的 意 願 配 合 環 保 行 為 最 後, 根 據 本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曾 研 習 過 環 境 相 關 課 程 之 受 試 者 在 參 與 部 分 環 保 行 為 上, 與 未 研 習 過 之 受 試 者 有 顯 著 差 異, 但 樣 本 結 構 分 析 指 出, 一 半 以 上 之 受 試 者 未 曾 研 修 過 環 境 相 關 課 程 故 業 者 可 與 環 保 團 體 或 政 府 合 作 共 同 開 設 環 境 課 程, 邀 請 一 般 民 眾 研 習 或 參 與 課 程, 可 能 可 提 升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保 護 環 境 之 觀 念, 進 而 在 住 宿 時 較 傾 向 於 配 合 環 保 措 施 87

100 第 三 節 研 究 限 制 與 未 來 研 究 建 議 壹 研 究 限 制 在 研 究 對 象 部 分, 因 選 擇 高 雄 地 區 大 專 學 生 做 為 受 試 者, 其 大 專 學 生 原 居 住 地 半 數 以 上 皆 為 南 部 地 區, 故 研 究 結 果 可 能 無 法 推 及 至 其 它 地 區 大 專 學 生 的 研 究 結 果 在 性 別 部 分, 女 性 佔 半 數 以 上, 所 以 兩 性 之 間 在 環 境 動 機 環 境 責 任, 及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的 差 異 性 可 能 無 法 推 及 在 問 卷 設 計 部 分, 環 境 責 任 量 表 的 題 項 經 因 素 分 析 後, 刪 除 5 個 題 項, 其 原 因 可 能 為 部 分 題 項 原 先 是 測 試 不 同 研 究 議 題, 加 上 翻 譯 後 大 學 生 可 能 無 法 瞭 解 其 題 項 之 意 思 因 此, 正 式 問 卷 回 收 後, 造 成 題 項 重 複 構 面 或 因 素 負 荷 量 問 題, 故 為 研 究 限 制 之 一 在 抽 樣 方 法 部 分, 本 研 究 進 行 實 地 問 卷 調 查 的 學 校 為 各 學 制 學 生 人 數 最 多 之 學 校 因 此, 實 際 問 卷 調 查 的 抽 樣 學 校 之 科 系 分 類 及 男 女 學 生 之 比 例, 與 各 學 制 實 際 科 系 分 類 及 男 女 學 生 比 例 有 所 不 同 故 本 研 究 在 抽 取 樣 本 時, 可 能 會 造 成 科 系 或 性 別 上 不 平 均 的 現 象 另 外, 詢 問 大 專 學 生 進 行 問 卷 填 寫 時, 仍 有 部 分 大 專 學 生 不 願 意 進 行 填 寫 問 卷 因 此, 本 研 究 結 果 可 能 無 法 推 及 至 不 願 意 填 寫 問 卷 之 大 專 學 生 族 群, 亦 無 法 瞭 解 此 族 群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的 動 機 環 境 責 任 與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的 頻 率 在 研 究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頻 率 部 分, 本 研 究 未 針 對 特 定 星 級 或 類 型 的 旅 館 或 不 同 型 態 之 旅 館 進 行 調 查 住 宿 旅 館 期 間, 研 究 對 象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的 頻 率, 只 要 住 宿 過 旅 館 之 大 專 學 生 皆 可 填 寫 故 本 研 究 結 果 可 能 無 法 推 及 至 特 定 星 級 或 類 型 之 旅 館 88

101 貳 未 來 研 究 建 議 在 研 究 對 象 部 分, 本 研 究 只 針 對 高 雄 地 區 大 專 學 生 做 為 受 試 者, 故 只 能 瞭 解 在 高 雄 地 區 就 讀 的 大 專 學 生 在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的 屬 性 及 差 異 性 因 此, 建 議 未 來 研 究 者 在 研 究 對 象 部 分 可 朝 兩 個 方 向 進 行 研 究 : 一 可 擴 及 至 其 它 地 區 的 大 專 學 生 或 其 它 消 費 族 群, 以 瞭 解 不 同 地 區 的 大 專 學 生 或 其 它 族 群 在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上 的 差 異 性 ; 二 可 針 對 特 定 科 系 大 專 學 生 進 行 研 究, 以 瞭 解 不 同 科 系 之 大 專 學 生 在 住 宿 期 間, 配 合 環 保 行 為 的 頻 率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在 問 卷 題 項 設 計 部 分, 原 則 上 一 個 因 素 構 面 需 包 含 3 個 題 項 以 上 但 在 環 境 責 任 量 表 部 分, 在 環 保 實 際 行 動 因 素 構 面 只 包 含 2 個 題 項, 故 未 來 研 究 者 可 能 在 針 對 探 討 受 試 者 環 保 行 為 部 分, 或 環 境 責 任 中 實 際 行 動 因 素 構 面 的 題 項 發 展 上, 需 要 多 加 考 量 題 項 適 切 性, 以 符 合 一 個 因 素 構 面 需 包 含 3 個 題 項 以 上 的 準 則 此 外, 未 來 研 究 者 應 注 意 不 同 研 究 對 象, 使 用 適 切 的 翻 譯 字 句, 使 受 試 者 能 夠 清 楚 瞭 解 題 項 意 義 在 研 究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頻 率 部 分, 本 研 究 未 限 定 特 定 旅 館 類 型 進 行 調 查, 建 議 未 來 研 究 者 可 以 針 對 特 定 星 級 或 類 型 旅 館, 或 民 宿 進 行 調 查, 以 瞭 解 住 宿 者 在 不 同 特 定 的 類 型 旅 館 或 民 宿 住 宿 期 間,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的 頻 率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可 提 供 更 具 體 建 議 予 不 同 類 型 之 旅 館 業 者 在 研 究 變 項 部 分, 本 研 究 探 討 環 境 動 機 對 環 境 責 任 及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的 差 異 性 及 影 響 程 度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環 境 動 機 對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的 解 釋 力 不 高, 原 因 可 能 為, 大 專 學 生 雖 具 有 內 在 動 力 促 進 他 們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但 可 能 因 為 經 濟 考 量, 若 自 行 攜 帶 盥 洗 用 具 就 需 多 支 付 金 額 購 買 盥 洗 用 具, 或 因 個 人 方 便 等 原 因, 影 響 大 專 學 生 實 際 配 合 環 保 行 為 建 議 未 研 究 者, 可 加 入 其 它 因 素, 如 對 環 保 政 策 的 認 知 及 經 濟 考 量 等, 以 瞭 解 是 否 其 他 因 素 對 於 環 保 行 為 有 更 高 的 影 響 程 度 或 預 測 能 力 89

102 參 考 文 獻 大 紀 元 (2001 年 7 月 28 日 ) 業 者 看 準 台 灣 學 生 每 年 800 億 消 費 能 力 大 紀 元 線 上 檢 索 日 期 :2010 年 2 月 8 日 網 址 : n htm 李 明 聰 甘 志 展 (2007) 國 家 公 園 遊 客 對 綠 建 築 旅 館 之 願 付 價 格 研 究 - 以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為 例 [ 電 子 版 ] 中 華 建 築 學 刊,3(2),1-13 王 柔 淳 (2004) 建 構 我 國 綠 色 飯 店 認 證 機 制 之 研 究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高 雄 市 王 閔 慧 林 揚 智 (2006) 中 部 四 縣 市 國 小 教 師 外 食 時 自 備 餐 具 行 為 意 圖 之 研 究 環 境 教 育 學 刊,5,1-25 王 懋 雯 彭 蘭 晴 (2008) 電 子 產 業 從 業 人 員 對 環 境 議 題 的 認 知 態 度 與 行 為 之 研 究 環 境 教 育 學 刊,7,27-40 王 麟 琴 (2010 年 1 月 14 日 ) 從 大 學 生 的 消 費 力 觀 看 台 灣 消 費 力 1111 大 學 網 線 上 檢 索 日 期 :2010 年 2 月 8 日 網 址 : news.asp?kx=7&id=15480 林 明 瑞 謝 有 誌 (2005) 中 部 地 區 環 保 模 範 社 區 發 展 因 素 之 研 究 台 中 師 院 學 報 19(1), 林 章 榜 吳 海 助 簡 秋 暖 (2007) Vallerand 自 我 決 定 感 的 內 外 在 動 機 階 層 模 式 與 運 動 領 域 的 成 就 行 為 探 討 嶺 東 體 育 暨 休 息 學 刊,5, 年 2 月 6 日, 取 自 CEPS 中 文 電 子 期 刊 服 務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綠 色 生 活 資 訊 網 (2009) 環 保 旅 館 大 賽 線 上 檢 索 日 期 :2009 年 10 月 31 日 網 址 : /green-champion-3.aspx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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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附 錄 一 專 家 名 單 吳 武 忠 副 教 授 鄭 駿 豪 副 教 授 劉 民 琪 講 師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研 究 所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研 究 所 東 方 技 術 學 院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99

112 附 錄 二 正 式 問 卷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之 調 查 問 卷 親 愛 的 受 訪 者 您 好 : 這 是 一 份 學 術 性 研 究 問 卷, 主 要 目 的 是 想 瞭 解 您 住 宿 旅 館 之 環 保 行 為 煩 請 您 花 費 數 分 鐘, 依 實 際 經 驗 惠 予 填 答 此 問 卷 以 不 記 名 方 式 填 寫, 所 得 資 料 僅 提 供 學 術 研 究 作 為 參 考, 請 您 安 心 作 答 感 謝 您 的 協 助, 在 此 表 達 最 深 的 謝 意 謹 祝 萬 事 如 意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研 究 所 問 卷 填 答 說 明 : 研 究 生 : 黃 資 學 指 導 教 授 : 林 宜 親 博 士 2010 年 3 月 23 日 本 問 卷 共 分 為 五 個 部 分 : 旅 館 住 宿 經 驗 環 境 責 任 程 度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之 動 機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共 4 頁 ; 請 您 依 序 填 答 每 一 個 問 題 第 一 部 分 : 旅 館 住 宿 經 驗 此 部 分 是 為 瞭 解 您 先 前 旅 館 住 宿 之 經 驗, 請 勾 選 或 填 寫 適 當 答 案 1. 您 最 近 一 次 去 旅 館 住 宿 天 數 為 : 1. 2 天 1 夜 2. 3 天 2 夜 3. 4 天 3 夜 4. 5 天 4 夜 5. 6 天 5 夜 6. 7 天 6 夜 以 上 2. 您 最 近 一 次 去 旅 館 住 宿 為 : 1. 1 個 月 內 2. 2 個 月 內 3. 3 個 月 內 4. 3 個 月 以 上 3. 您 6 個 月 內 住 宿 旅 館 次 數 為 : 1. 0 次 次 次 4. 7 次 以 上 4. 您 最 近 一 次 住 宿 旅 館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 ( 可 複 選 ) 5. 最 近 一 次 與 您 住 宿 旅 館 人 數 ( 含 自 己 ): 6. 最 近 一 次 住 宿 旅 館 最 主 要 的 同 伴 為 : ( 可 複 選 ) 1. 休 閒 渡 假 2. 社 團 聯 誼 3. 學 習 研 討 4. 探 訪 親 友 5. 公 務 ( 如 學 校 活 動 ) 6. 其 它 ( 請 填 寫 ) 1. 1 人 2. 2 人 3. 3 人 4. 4 人 5. 5 人 以 上 1. 家 人 2. 同 學 3. 同 事 4. 朋 友 5. 親 戚 6. 無 7. 其 它 ( 請 填 寫 ) 100

113 7. 您 最 近 一 次 住 宿 旅 館 的 每 晚 房 價 為 : 元 以 下 元 元 元 元 以 上 6. 未 知 8. 您 最 近 一 次 住 宿 的 旅 館 位 於 : 國 內 1. 北 部 2. 東 部 3. 中 部 4. 南 部 9. 您 最 近 一 次 住 宿 所 採 取 住 宿 環 保 行 為 :( 可 複 選 ) 第 二 部 分 : 環 境 責 任 程 度 此 部 分 是 為 瞭 解 您 自 身 環 境 責 任 程 度, 請 圈 選 適 當 答 案 5. 離 島 地 區 ( 請 填 寫 ) 國 外 6. 亞 洲 7. 北 美 洲 8. 歐 洲 9. 紐 西 蘭 澳 洲 10. 其 它 ( 請 填 寫 ) 1. 垃 圾 分 類 2. 自 行 攜 帶 盥 洗 用 具 3. 節 約 用 水 ( 如 減 少 更 換 毛 巾 床 單 ) 4. 節 約 用 電 ( 如 主 動 關 閉 電 燈 減 少 冷 氣 使 用 ) 5. 節 約 使 用 其 它 資 源 ( 如 減 少 使 用 紙 袋 塑 膠 袋 ) 6. 其 它 ( 請 填 寫 ) 非 常 不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1. 許 多 不 同 類 型 的 污 染 已 達 到 危 害 生 活 環 境 的 程 度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我 們 將 會 面 臨 部 分 重 要 能 源 缺 乏 的 問 題 地 球 暖 化 已 成 為 不 能 忽 視 的 環 境 問 題 人 類 未 來 的 生 活 應 該 越 來 越 注 重 環 保 議 題 對 於 台 灣 社 會 大 眾 應 給 予 更 多 的 環 境 保 護 教 育 為 了 保 留 美 好 的 環 境 給 下 一 代, 我 們 應 該 要 節 約 能 源 我 認 為 目 前 全 球 環 保 問 題 相 當 嚴 重 我 願 意 減 少 日 常 能 源 的 使 用, 以 保 護 環 境 我 們 正 嚴 重 地 破 壞 環 境 反 污 染 的 相 關 法 則 應 該 更 徹 底 地 執 行 我 會 參 與 環 境 保 護 組 織 的 活 動 如 果 沒 有 資 源 回 收 筒, 我 就 不 會 做 垃 圾 分 類 不 管 旁 邊 是 否 有 人, 我 都 會 亂 丟 垃 圾 我 認 為 穿 稀 有 保 育 類 動 物 的 毛 皮 或 皮 革 是 不 適 當 的 行 為 配 合 各 種 環 保 措 施 以 盡 到 保 護 環 境 的 責 任 配 合 各 種 環 保 措 施 以 盡 到 維 護 自 然 環 境 的 責 任

114 第 二 部 分 : 環 境 責 任 程 度 此 部 分 是 為 瞭 解 您 自 身 環 境 責 任 程 度, 請 圈 選 適 當 答 案 非 常 不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17. 配 合 各 種 環 保 措 施 以 盡 到 節 約 能 源 的 責 任 配 合 各 種 環 保 措 施 以 節 省 金 錢 配 合 各 種 環 保 措 施 為 下 一 代 創 造 更 好 的 環 境 我 會 儘 可 能 購 買 不 會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的 產 品 我 會 減 少 日 常 生 活 中 不 必 要 的 能 源 浪 費 ( 如 隨 手 關 燈 ) 我 會 盡 可 能 採 用 或 購 買 再 生 用 品 ( 如 再 生 紙 ) 為 了 提 倡 資 源 再 利 用, 我 會 重 複 使 用 紙 袋 包 裝 袋 或 塑 膠 袋 地 球 很 大, 所 以 人 類 對 環 境 只 會 造 成 些 微 影 響 我 會 減 少 使 用 用 過 即 丟 產 品 ( 如 免 洗 餐 具 ) 我 不 會 購 買 已 知 會 造 成 污 染 之 產 品 我 會 因 為 環 保 因 素 而 拒 買 某 項 產 品 購 買 商 品 會 選 擇 具 有 環 保 標 章 的 產 品 農 作 物 產 量 在 未 來 將 會 減 少 臭 氧 層 破 壞 的 問 題 被 誇 大 報 導 即 使 是 已 開 發 國 家, 未 來 也 有 可 能 發 生 食 物 短 缺 問 題 地 球 的 水 資 源 仍 充 足, 所 以 不 會 出 現 短 缺 的 危 機 非 常 不 同 意 第 三 部 分 :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之 動 機 此 部 分 是 瞭 解 您 住 宿 旅 館 時, 採 取 環 保 行 為 的 動 機, 請 圈 選 適 當 答 案 非 常 同 意 1. 樂 於 採 用 新 方 法 改 善 狀 況 樂 於 改 善 環 境 品 質 喜 歡 為 環 境 做 些 事 情 的 感 覺 樂 於 為 環 境 盡 點 心 力 是 生 活 中 的 一 部 分 愛 護 自 己 與 愛 護 環 境, 兩 者 似 乎 是 無 法 分 開 的 已 成 為 我 的 一 部 分 是 我 選 擇 如 何 生 活 的 方 式 之 一 是 一 件 明 智 的 事

115 第 三 部 分 : 從 事 環 保 行 為 之 動 機 此 部 分 是 瞭 解 您 住 宿 旅 館 時, 採 取 環 保 行 為 的 動 機, 請 圈 選 適 當 答 案 非 常 不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10. 是 我 選 擇 盡 點 心 力 的 方 式 是 一 件 合 理 的 事 做 與 環 境 相 關 的 事 是 一 個 好 主 意 如 果 沒 做 什 麼 事, 我 會 感 到 後 悔 如 果 沒 做 什 麼 事, 我 會 感 到 有 罪 惡 感 如 果 沒 做 什 麼 事, 我 會 覺 得 不 好 如 果 沒 做 什 麼 事, 我 會 感 到 羞 愧 如 果 沒 做 什 麼 事, 別 人 對 我 會 感 到 失 望 為 了 得 到 他 人 的 認 同 因 為 我 的 朋 友 堅 持 我 要 做, 我 才 做 為 了 避 免 他 人 的 批 評 我 感 到 奇 怪 為 什 麼 情 況 沒 有 改 善 我 不 知 道, 有 種 浪 費 時 間 的 感 覺 我 不 知 道, 只 覺 得 看 不 到 成 效 我 不 知 道 也 不 清 楚 我 能 逃 避 什 麼 第 四 部 分 : 住 宿 旅 館 環 保 行 為 此 部 分 是 瞭 解 您 住 宿 旅 館 時, 實 際 參 與 環 保 行 為 之 情 形, 請 圈 選 適 當 答 案 從 來 沒 有 總 是 如 此 1. 住 宿 旅 館 時, 我 會 自 行 攜 帶 盥 洗 用 品 住 宿 旅 館 時, 我 會 節 約 用 水 ( 如 減 少 更 換 毛 巾 床 單 ) 住 宿 旅 館 時, 我 會 節 約 用 電 ( 如 主 動 關 閉 電 燈 減 少 冷 氣 使 用 ) 住 宿 旅 館 時, 我 會 節 約 使 用 其 他 資 源 ( 如 減 少 使 用 紙 袋 塑 膠 袋 ) 住 宿 旅 館 時, 我 會 將 垃 圾 分 類 住 宿 旅 館 時, 我 會 配 合 旅 館 的 環 保 措 施

116 第 五 部 分 : 個 人 背 景 特 質 此 部 分 為 您 的 基 本 相 關 資 料, 請 勾 選 或 填 寫 適 當 答 案 1. 性 別 : 1. 男 2. 女 2. 年 齡 : ( 請 填 寫 ) 3. 每 月 個 人 可 使 用 金 額 : 元 以 下 元 元 元 元 以 上 4. 原 居 住 地 為 : 1. 北 部 ( 基 北 桃 竹 ) 2. 東 部 ( 宜 花 東 ) 3. 中 部 ( 苗 中 彰 投 ) 4. 南 部 ( 雲 嘉 南 高 屏 ) 5. 離 島 地 區 ( 請 填 寫 ) 5. 就 讀 科 系 : ( 請 填 寫 ) 6. 就 讀 年 級 : 大 學 ( 一 般 大 學 四 技 ): 1. 一 年 級 2. 二 年 級 3. 三 年 級 4. 四 年 級 二 技 二 專 : 5. 一 年 級 ( 三 年 級 ) 6. 二 年 級 ( 四 年 級 ) 五 專 : 7. 四 年 級 8. 五 年 級 7. 於 大 學 期 間 是 否 研 修 過 環 境 相 關 課 程 : 1. 是 ; 名 稱 為 ( 請 填 寫 ) 2. 否 8. 續 上 題, 如 果 答 案 為 是, 其 1. 1 科 2. 2 科 3. 3 科 4. 4 科 以 上 研 修 過 課 程 數 為 : 9. 於 大 學 期 間 是 否 參 加 過 環 境 相 關 研 習 1. 是 ; 名 稱 為 ( 請 填 寫 ) 2. 否 活 動 或 社 團 : 10. 續 上 題, 如 果 答 案 為 是, 其 次 次 次 次 以 上 參 與 次 數 為 : 感 謝 您 的 耐 心 作 答, 祝 您 一 切 順 利!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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