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一○二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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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時 間 :105 年 1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00 分 會 議 地 點 : 行 政 服 務 大 樓 四 樓 第 一 議 室 主 持 人 : 劉 校 長 金 源 出 席 及 列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表 壹 主 席 致 詞 紀 錄 : 顏 士 超 一 感 謝 各 位 同 仁 四 年 的 協 助 努 力, 完 成 學 校 搬 遷 等 業 務, 本 次 新 任 校 長 選 舉 平 順 圓 滿 落 幕, 新 任 一 級 主 管 也 已 產 生, 期 待 日 後 能 順 利 且 無 縫 接 軌 完 成 交 接, 相 關 計 畫 與 政 策 也 能 繼 續 完 成 接 續, 惟 相 關 人 事 聘 用 目 前 暫 時 凍 結 二 1 月 13 日 ( 三 ) 於 臺 東 校 區 將 舉 行 TT Maker 東 大 學 園 暨 產 官 學 策 略 聯 盟 成 立 簽 約 記 者 會, 建 構 臺 東 TTMaker 4G 應 用 軟 體 創 新 創 業 園 區, 本 案 教 育 部 也 相 當 重 視, 屆 時 請 各 位 能 共 襄 盛 舉 三 另 南 島 文 化 中 心 於 1 月 19 日 於 臺 東 校 區 將 掛 牌 成 立 ;1 月 日 日 本 三 重 大 學 也 將 參 訪 本 校 ;1 月 28 日 也 將 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校 長 會 議 報 告 臺 東 大 學 近 幾 年 來 的 發 展 近 況 貳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提 案 提 案 單 位 1 提 案 名 稱 秘 書 室 修 正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行 政 會 議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提 案, 請 討 論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本 案 業 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 函 文 各 單 位, 並 已 於 本 室 網 頁 公 告 教 務 處 修 正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優 秀 陸 生 獎 學 金 施 行 要 點, 請 討 論 決 議 緩 議, 請 再 研 議 執 行 情 形 蒐 集 各 校 優 秀 陸 生 獎 學 金 辦 法, 研 議 中 研 究 發 展 處 本 校 與 美 國 印 第 安 納 州 立 大 學 簽 訂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與 印 第 安 納 州 立 大 學 備 忘 錄, 提 請 追 認, 請 討 論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本 校 與 美 國 印 第 安 納 州 立 大 學 協 議 書 正 本 送 校 長 室, 協 議 書 影 本 存 查 研 究 發 展 處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研 究 發 展 處 決 議 本 校 擬 與 東 北 師 範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簽 訂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與 東 北 師 範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與 東 北 師 範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交 換 生 協 議 書, 請 討 論 修 正 兩 方 交 換 生 協 議 書 第 3 點 : 雙 方 同 意 免 收 一 名 對 方 交 流 學 生 在 交 流 期 間 研 習 費, 其 餘 二 名 須 繳 納 研 修 費 在 交 流 其 間,,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本 校 與 東 北 師 範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交 換 生 協 議 書 第 3 點 內 容 依 照 本 次 會 議 決 議 修 改 後, 送 教 育 部 核 備, 之 後 送 該 校 確 認 內 容 後, 陳 校 長 簽 核 後 送 該 校 校 長 簽 核, 完 成 協 議 書 簽 訂 程 序 本 校 與 韓 國 新 羅 大 學 簽 訂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與 新 羅 大 學 校 國 際 合 作 協 議 書 屆 滿 期 限 及 內 容 變 更, 擬 進 行 更 新, 請 討 論 一 修 正 合 作 協 議 書 第 7 點 運 營 內 容 第 2 項 : 事 務 所 : 執 行 合 作 協 議 書
2 執 行 情 形 研 究 發 展 處 華 語 文 學 系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的 聯 絡 人 為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的 研 究 發 展 處 研 發 長 或 其 代 理 人, 二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本 校 與 韓 國 新 羅 大 學 協 議 書 內 容 依 照 會 議 決 議 修 改 後, 送 該 校 確 認 內 容 後, 陳 校 長 簽 核 後 送 該 校 校 長 簽 核, 完 成 協 議 書 簽 訂 程 序 本 校 擬 與 韓 國 高 神 大 學 (Kosin University) 簽 訂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與 韓 國 高 神 大 學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請 討 論 一 修 正 合 作 協 議 書 第 4 點 運 營 內 容 第 2 項 : 事 務 所 : 有 關 合 作 協 定 書 實 行 的 聯 絡 負 責 人 由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處 研 發 長 或 二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三 請 研 發 處 檢 視 已 簽 約 姊 妹 校 三 年 內 是 否 與 本 校 有 實 質 交 流 活 動, 並 研 擬 出 與 其 他 國 外 學 校 簽 訂 協 議 之 標 準 與 續 約 機 制, 另 輔 導 學 生 辦 理 交 換 生 事 宜 時, 提 醒 學 生 相 關 學 分 抵 免 規 定 四 嗣 後 提 案 新 締 結 姊 妹 學 校 時, 檢 附 該 校 之 簡 介, 以 利 討 論 一 本 校 與 韓 國 高 神 大 學 協 議 書 內 容 依 照 會 議 決 議 修 改 後, 依 照 協 議 書 簽 訂 程 序 辦 理 二 彙 整 本 校 姊 妹 校 三 年 內 相 關 活 動 紀 錄, 並 研 擬 本 校 與 國 外 及 大 陸 姊 妹 校 簽 訂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書 處 理 原 則, 陳 核 示 後 提 送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佈 實 施 三 辦 理 交 換 生 相 關 事 宜, 提 醒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相 關 規 定 四 嗣 後 提 案 新 締 結 姊 妹 校 時, 檢 附 該 校 相 關 簡 介, 以 利 討 論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為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本 中 心 規 劃 開 設 教 檢 衝 刺 班 並 估 算 經 費, 請 討 論 一 將 教 檢 衝 刺 班 名 稱 修 正 為 教 檢 能 力 增 能 班 二 於 下 一 年 度 編 列 30 萬 元 專 款 專 用 並 制 度 化, 提 案 至 校 務 基 金 委 員 會 審 議 決 議 三 學 生 另 繳 交 住 宿 保 證 金 1,000 元, 待 通 過 教 師 檢 定 後 無 息 退 還, 惟 未 通 過 則 沒 收 保 證 金, 以 激 勵 學 生 四 於 明 年 報 告 執 行 成 效 一 經 104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校 務 基 金 委 員 會 決 議 同 意 提 撥 30 萬 元 執 行 情 形 專 款 專 用 二 已 公 告 並 執 行 中 秘 書 室 公 關 暨 校 友 服 務 中 修 正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傑 出 校 友 表 揚 實 施 要 點, 請 討 論 心 一 配 合 新 訂 之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校 史 室 文 物 徵 集 作 業 要 點, 統 一 將 本 要 決 議 點 第 9 點 第 4 款 校 史 館 修 正 為 校 史 室 二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修 正 後 條 文 已 公 告 於 本 室 網 頁 秘 書 室 新 訂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暨 內 部 稽 核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 草 案 ), 請 討 論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本 小 組 目 前 係 針 對 行 政 單 位 執 行 內 部 控 制 暨 內 部 稽 核, 待 施 行 完 備 後 再 行 擴 及 其 他 學 術 單 位 本 要 點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條 文 業 公 告 於 本 室 網 頁 內 部 控 制 專 區 周 知 10 圖 書 資 訊 館 修 訂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資 訊 安 全 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管 理 執 行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2
3 臨 時 提 案 一 臨 時 提 案 二 請 討 論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已 依 決 議 辦 理, 並 公 告 相 關 法 規 理 工 學 院 修 正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場 地 借 用 申 請 要 點 第 十 二 點 收 費 標 準 表, 請 討 論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轉 知 本 院 各 系, 並 上 載 本 院 網 頁 理 工 學 院 本 院 擬 增 設 產 業 物 聯 網 大 數 據 研 究 中 心, 請 討 論 一 修 正 設 置 要 點 第 2 點 第 3 款 : 協 助 物 聯 網 大 數 據 領 域 相 關 之 產 學 合 決 議 作 二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依 決 議 作 修 正, 並 上 載 本 院 網 頁 師 範 學 院 有 關 永 齡 希 望 小 學 臺 東 教 學 研 發 中 心 於 104 年 10 月 31 日 停 辦 事 宜, 請 討 論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依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秘 書 室 公 關 暨 校 友 服 務 中 新 訂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校 史 室 文 物 徵 集 作 業 要 點, 請 討 論 心 一 將 要 點 內 校 史 館 統 一 修 正 為 校 史 室 用 字,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決 議 二 請 先 建 立 學 校 歷 史 特 色, 並 研 擬 搭 配 學 校 活 動 如 全 大 運, 舉 辦 學 校 相 關 運 動 發 展 之 展 覽 活 動 執 行 情 形 新 訂 條 文 已 公 告 於 本 室 網 頁 學 務 處 修 訂 本 校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學 生 工 讀 金 作 業 要 點 附 件 部 分 文 字, 請 討 論 一 附 件 一 申 請 表 / 類 別 二 : 用 人 單 位 ( 請 加 註 簽 章 日 期 ) 下 方 文 字 增 列 單 決 議 位 系 所 學 程 主 管 二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已 修 正 相 關 表 單, 並 公 告 網 頁 上 總 務 處 建 議 進 修 學 制 班 學 生 之 汽 車 停 車 費 可 減 免, 請 討 論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並 回 溯 由 本 學 年 度 開 始 施 行 執 行 情 形 依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已 修 正 要 點 條 文, 並 公 告 本 組 網 頁 產 學 營 運 暨 推 有 關 與 集 富 特 國 際 行 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4G 寬 頻 應 用 軟 體 創 新 創 業 園 臨 廣 教 育 處 區 發 展 補 助 計 畫 案 之 合 作 備 忘 錄, 請 討 論 時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提 一 已 完 成 備 忘 錄 核 印 案 執 行 情 形 二 104 年 12 月 24 日 雙 方 會 同 縣 府 至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出 席 審 查 會 議, 結 三 果 待 通 知 決 定 : 洽 悉 參 重 大 案 件 管 考 3
4 一 重 大 案 件 管 考 項 目 一 開 發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承 辦 單 位 預 定 完 成 期 限 本 次 辦 理 進 度 圖 書 資 訊 館 一 推 廣 短 期 新 學 務 系 統 已 完 成 以 下 功 能 : 班 報 名 收 一 點 名 請 假 管 理 功 能 ; 費 系 統 ( 待 二 導 師 生 管 理 功 能 ( 含 輔 導 紀 錄 ); 研 議 ) 三 住 宿 申 請 管 理 功 能 ; 二 新 學 務 系 四 預 計 於 2 月 可 再 完 成 新 需 求 功 能 : 社 統 (105 年 2 團 獎 學 金 及 團 保 系 統 月 ) 第 2 期 經 費 已 於 104 年 11 月 30 日 執 行 完 日 前 完 成 成 果 報 告 畢 二 課 程 分 流 教 務 處 預 計 105 年 1 月 29 三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全 運 會 辦 公 室 書 一 出 席 組 織 委 員 會 會 議 : ( 一 ) 競 賽 資 訊 系 統 協 調 會 議 體 育 署 104 年 8 月 5 日 ( 二 )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第 1 至 6 次 會 議 104 年 10 月 23 日 ( 三 ) 組 織 委 員 會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104 年 11 月 19 日 ( 四 )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第 7 次 會 議 104 年 12 月 17 日 ( 五 ) 輔 導 小 組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104 年 12 月 25 日 二 競 賽 資 訊 系 統 招 標 於 104 年 11 月 23 日 決 標, 得 標 廠 商 為 翔 聆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三 田 徑 場 與 網 球 場 整 修 於 104 年 11 月 24 日 決 標, 預 計 105 年 3 月 31 日 完 工 四 競 賽 器 材 租 賃 招 標 與 文 宣 招 標 擬 委 託 臺 東 縣 政 府 辦 理 五 醫 護 耗 材 招 標 臺 東 縣 政 府 委 託 由 本 校 辦 理 決 定 : 續 行 列 管 1 二 業 務 報 告 主 席 裁 示 事 項 業 務 報 告 之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請 副 校 長 召 集 秘 書 室 學 務 處 圖 資 館, 進 行 網 頁 規 劃 更 新 執 行 單 位 副 校 長 室 4 預 計 執 行 情 形 會 議 已 於 11 月 25 日 及 12 月 10 日 召 開 完 畢, 預 計 第 三 次 會 議 訂 於 105 年 1 月 6 日 執 行 進 度 如 下 : 一 本 校 首 頁 預 計 於 105 年 1 月 底 前 完 成 改 版, 秘 書 室 由 黑 快 馬 公 司 提 供 之 範
5 2 3 請 副 校 長 督 導 總 務 處 進 行 有 關 校 務 基 金 契 約 改 由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東 臺 東 分 行 承 作 事 宜 有 關 特 色 大 學 計 畫 之 執 行 仍 請 產 推 處 邀 集 圖 資 館 修 訂 計 畫 書 內 容 4 請 教 務 處 召 開 全 校 計 畫 盤 點 會 議 總 務 處 產 推 營 運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教 務 處 本 中 篩 選 5 種 合 適 版 本, 供 第 三 次 會 議 討 論 二 本 校 首 頁 項 下 增 列 四 大 主 題 專 區, 分 別 為 學 生 活 動 專 區 研 討 會 專 區 計 畫 專 區 及 目 前 已 修 改 完 成 招 生 專 區 四 區, 前 三 大 專 區 目 前 交 由 負 責 單 位 草 擬 專 區 版 面, 預 計 12 月 25 日 前 完 成 交 由 圖 資 館 系 統 發 展 組 架 設 三 首 頁 在 校 生 身 分 類 別 頁 面 下, 各 項 主 題 及 業 務 之 連 結 已 初 步 完 成, 教 務 處 已 完 成 增 減 業 務 項 目, 學 務 處 尚 在 彙 整 各 組 資 料 一 教 職 員 工 薪 資 公 教 優 存 帳 戶 開 立 作 業 已 完 成 出 納 系 統 零 用 金 系 統 薪 資 系 統 付 款 轉 匯 格 式 正 進 行 測 試, 預 計 104 年 12 月 30 日 完 成 二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繳 費 單, 目 前 由 圖 資 館 系 統 組 進 行 表 單 格 式 轉 換 與 學 生 資 料 匯 入, 預 計 105 年 1 月 15 日 前 完 成, 提 供 學 生 下 載 繳 費 一 104 年 12 月 18 日 經 修 正 確 定 後 已 報 部 二 104 年 12 月 底 前 召 開 分 項 計 畫 經 費 協 調 會 議 三 各 分 項 計 畫 開 始 執 行 已 於 12 月 3 日 召 開 決 定 : 洽 悉, 另 建 議 由 圖 資 館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規 定 足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進 行 網 頁 及 相 關 資 訊 工 作 肆 業 務 報 告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一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課 已 於 104 年 11 月 11 日 通 知 各 開 課 單 位, 各 開 課 單 位 於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至 12 月 7 日 前 完 成 系 所 課 程 開 課,12 月 8 日 至 12 月 24 日 校 核 調 整 課 程,12 月 29 日 上 網 公 告 全 校 課 程 二 104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習 學 術 研 究 倫 理 教 育 課 程 於 11 月 16 日 公 告 學 校 網 頁 並 通 報 各 系 所 三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課 程 會 議 已 於 12 月 17 日 召 開 四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意 見 反 映 調 查 表 在 校 生 上 網 填 答 時 程 由 104 年 12 月 21 日 至 105 年 1 月 1 日 止, 已 於 104 年 12 月 21 日 公 告 於 學 校 首 頁 教 學 意 見 反 映 調 查 表 填 答 完 整 者, 可 提 前 三 天 加 退 選 5
6 五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師 教 學 大 綱 上 傳 並 請 一 併 進 行 選 定 下 學 期 各 科 目 教 學 評 量 問 卷 類 型, 上 傳 時 程 由 104 年 12 月 28 日 ( 一 ) 至 105 年 1 月 8 日 ( 五 ) 止 六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選 課 作 業 說 明 簡 報 檔 已 於 12 月 23 日 公 告 學 校 首 頁 ( 置 頂 ) 教 務 處 網 頁 七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選 課 作 業 階 段 如 下 : ( 六 ) 105 年 1 月 18 日 至 1 月 25 日 網 路 初 選 ( 七 ) 1 月 28 日 公 布 網 路 初 選 結 果 ( 八 ) 2 月 1 日 至 2 月 3 日 教 學 意 見 反 映 填 答 完 整 者 提 前 3 天 加 退 選 ( 九 ) 2 月 15 日 至 2 月 20 日 線 上 加 退 選 : 每 日 一 階 段, 每 階 段 皆 可 加 選 與 退 選 ( 十 ) 2 月 22 日 至 2 月 26 日 學 生 線 上 餘 額 加 選 上 修 人 工 加 選 及 特 殊 個 案 人 工 加 退 選 : 1. 學 生 線 上 餘 額 加 選 : 加 退 選 結 束 之 後, 課 程 尚 有 餘 額, 學 生 可 自 行 再 次 上 網 加 選, 第 二 天 起 每 天 公 告 前 一 天 的 加 選 結 果 2. 上 修 人 工 加 選 及 特 殊 個 案 加 退 選 : (1) 上 修 人 工 加 選 : 轉 學 生 休 復 學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者 可 加 選 原 系 所 較 高 年 級 課 程, 經 授 課 教 師 及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可 以 人 工 書 面 申 請 上 修 (2) 特 殊 個 案 加 退 選 : 特 殊 事 由 ( 應 屆 畢 業 生 學 分 數 少 於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需 加 修 學 分 數 者 等 ), 經 授 課 教 師 及 開 課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同 時 間 內 由 開 課 單 位 辦 理 特 殊 個 案 人 工 書 面 加 退 選 註 冊 組 一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辦 理 休 學 人 數 統 計 至 104 年 12 月 23 日 止 共 253 人 二 104 學 年 度 應 復 學 學 生, 共 計 156 名 學 生, 預 計 12 月 底 前 將 寄 發 應 復 學 通 知 書, 最 遲 於 下 學 期 開 學 前 完 成 復 學 申 請, 如 已 無 復 學 意 願 或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將 依 學 則 規 定 予 以 退 學 三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錄 取 69 名, 其 中 有 9 人 申 請 二 月 提 前 入 學, 本 組 目 前 已 完 成 學 籍 資 料 建 置, 待 土 地 銀 行 更 換 至 合 作 金 庫, 註 冊 單 列 印 資 料 確 定 後, 將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書 四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終 止 修 習 名 單 已 於 12 月 17 日 公 告 並 轉 知 系 所 及 開 課 單 位 五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申 請 修 讀 輔 系 審 查 通 過 共 2 名, 名 單 已 於 12 月 22 日 公 告 ; 無 人 申 請 修 讀 雙 主 修 六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師 成 績 登 錄 時 間 為 105 年 01 月 05 日 ~01 月 19 日, 相 關 訊 息 將 公 告 學 校 網 頁 並 給 各 位 老 師 知 悉, 屆 時 請 老 師 們 上 校 務 系 統 登 錄 成 績 七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單 列 印 將 由 土 地 銀 行 更 換 至 合 作 金 庫, 待 資 料 確 定 後 公 告 並 通 知 各 系 所 綜 合 業 務 組 一 105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報 到 已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辦 理 完 竣, 計 有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研 究 碩 士 班 等 13 名 缺 額 流 用 至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錄 取 及 報 到 結 果 如 下 表 : 105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報 到 及 流 用 名 額 一 覽 表 學 院 別 師 範 學 院 系 所 別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名 額 報 到 名 額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研 究 博 士 班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研 究 碩 士 班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班 備 註 2 名 缺 額 流 用 至 碩 博 考 一 般 生 2 名 缺 額 流 用 至 碩 博 考 一 般 生
7 人 文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合 計 文 化 資 源 與 休 閒 產 業 學 系 碩 士 班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兒 童 文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兒 童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公 共 與 文 化 事 務 學 系 南 島 文 化 研 究 碩 士 班 公 共 與 文 化 事 務 學 系 公 共 事 務 研 究 碩 士 班 華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生 命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名 缺 額 流 用 至 碩 博 考 一 般 生 1 名 缺 額 流 用 至 碩 博 考 在 職 生 3 名 缺 額 流 用 至 碩 博 考 一 般 生 2 名 缺 額 流 用 至 碩 博 考 一 般 生 2 名 缺 額 流 用 至 碩 博 考 一 般 生 應 用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二 高 中 校 園 巡 迴 演 講 經 費 100 萬 元, 截 至 12 月 23 日 止, 執 行 率 約 為 6 成 三 本 處 承 辦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試 務 工 作, 定 於 105 年 1 月 22 日 至 23 日 於 臺 東 高 中 舉 行, 屆 時 請 校 內 擔 任 試 務 工 作 同 仁 協 助 配 合 辦 理 四 本 處 於 104 年 12 月 21 日 召 開 第 二 次 招 生 策 略 協 商 會 議, 重 要 決 議 如 下 : ( 一 ) 為 提 升 與 考 生 及 家 長 互 動 機 會,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嘉 年 華 規 劃 由 各 院 統 籌 辦 理, 請 各 院 先 行 討 論 活 動 方 案 與 所 需 經 費, 於 明 年 2 月 召 開 招 生 嘉 年 華 籌 備 會 進 一 步 規 劃 討 論 ( 二 ) 105 學 年 度 轉 學 考 試 停 止 筆 試, 全 面 採 書 面 審 查 ( 必 要 時 可 加 考 面 試 ) 辦 理 ( 三 ) 由 本 處 召 集 體 育 系 心 動 系 運 技 學 程 美 術 系 及 音 樂 系, 討 論 新 訂 本 校 招 收 術 科 優 秀 新 生 入 學 獎 助 學 金 規 定, 以 吸 引 術 科 優 良 學 生 來 校 就 讀 五 104 年 11 月 5 日 發 文 至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東 海 大 學 辦 理 國 內 交 換 學 生 合 作 協 議 書 續 約, 已 獲 兩 校 同 意, 簽 約 期 間 為 5 年 六 105 學 年 度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分 則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填 報 完 畢 七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國 內 國 外 交 換 生, 國 內 薦 送 至 交 通 大 學 1 名 ; 國 外 薦 送 至 蘭 州 大 學 3 名, 並 已 獲 兩 校 同 意 錄 取 八 教 育 部 104 年 度 購 置 教 學 設 備 研 究 相 關 圖 書 儀 器 及 設 備 改 善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為 新 臺 幣 600 萬 元 ( 資 本 門 ) 配 合 款 60 萬 元, 分 配 如 下 : ( 一 ) 英 美 系 語 言 教 室 電 腦 相 關 設 備 汰 舊 換 新 230 萬 元 ( 二 ) 校 園 安 全 監 視 系 統 增 設 220 萬 元 ( 三 ) 南 島 文 化 中 心 設 施 需 求 150 萬 元 ( 四 ) 圖 資 館 行 政 及 教 學 單 位 電 腦 及 視 聽 設 備 60 萬 元 ( 配 合 款 部 分 ) 九 105 學 年 度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依 各 系 招 生 意 願 已 彙 整 完 成, 預 計 招 收 學 士 班 67 人 碩 士 班 16 人 博 士 班 1 人 簡 章 先 送 各 系 校 核, 預 計 105 年 1 月 中 上 網 公 告 十 105 學 年 度 國 內 外 交 換 學 生 雙 聯 學 位 及 獎 學 金 ( 出 國 進 修 獎 助 學 金 學 海 飛 颺 )
8 訊 息 已 於 104 年 11 月 20 日 公 告 至 學 校 首 頁 及 透 過 網 路 學 園 給 全 校 師 生 知 悉, 另 除 將 紙 本 資 料 置 放 於 各 班 級 信 箱 外, 並 於 班 代 會 議 宣 導 相 關 訊 息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一 104 年 11 月 14 日 辦 理 學 生 學 習 點 燃 幸 福 正 能 量, 活 出 快 樂 人 生 一 日 工 作 坊, 共 計 17 名 學 生 參 加 二 104 年 11 月 15 日 辦 理 學 生 學 習 規 劃 時 間 管 理 人 生, 做 自 己 的 圓 夢 大 使 一 日 工 作 坊, 共 計 28 名 學 生 參 加 三 104 年 11 月 26 日 至 中 山 大 學 參 加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宣 導 會 議 四 104 年 11 月 日 辦 理 教 師 在 地 資 源 暨 機 構 教 學 運 用 實 務 分 享, 共 計 16 名 教 職 員 參 加 五 104 年 12 月 7 日 辦 理 Zuvio 雲 端 即 時 反 饋 系 統 工 作 坊, 共 計 14 名 師 生 參 與 六 104 年 12 月 14 日 辦 理 Evercam 與 網 路 學 園 使 用 及 運 用 說 明, 共 計 24 名 師 生 參 與 七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至 高 雄 巨 匠 電 腦 參 加 教 學 增 能 計 畫 網 頁 改 版 教 育 訓 練 八 104 年 12 月 21 日 辦 理 同 步 視 訊 教 學 使 用, 共 計 18 名 師 生 參 與 九 104 年 12 月 24 日 辦 理 教 學 課 輔 助 理 工 作 權 益 公 聽 會, 共 計 47 名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參 加 十 104 年 12 月 24 日 辦 理 臺 東 體 中 一 日 大 學 生 體 驗 活 動, 共 計 60 名 師 生 來 訪 學 務 處 職 涯 中 心 一 教 師 訪 視 實 習 生 補 助 104 年 度 第 2 期 共 計 有 公 事 系 與 文 休 系 2 系 11 案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金 額 為 18,953 元 二 企 業 實 習 及 參 訪 補 助 104 年 度 第 2 期 共 計 有 特 教 系 公 事 系 ( 放 棄 申 請 ) 生 科 系 數 媒 系 4 系 8 案 提 出 申 請, 合 計 申 請 金 額 為 127,400 元, 然 下 半 年 度 剩 餘 款 24,626 元, 經 簽 案 提 請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審 議 後 決 議 補 助 本 次 提 出 需 求 之 系 所 交 通 費 按 比 例 分 配 三 勞 動 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學 程 ( 一 ) 103 學 年 就 業 學 程 業 於 104 年 9 月 30 日 完 成 結 報 ( 二 ) 103 學 年 就 業 學 程 業 於 104 年 10 月 20 日 下 午 12:00~15:00 完 成 評 鑑 作 業, 地 點 : 理 工 學 院 SEC101 會 議 室 ( 三 ) 104 學 年 度, 本 校 獲 得 補 助 2 案, 分 別 為 華 語 系 資 管 系, 刻 正 辦 理 中, 業 於 12 月 5 日 完 成 第 一 期 款 結 報, 第 二 期 執 行 期 程 至 104 年 8 月 31 日 四 畢 業 生 流 向 調 查 ( 一 ) 102 學 年 度 (103 級 ) 畢 業 滿 一 年 流 向 調 查 於 10 月 13 日 ~10 月 30 日 開 放 103 年 畢 業 後 一 年 之 校 友 上 網 填 答 ( 校 友 系 統 本 平 台 經 圖 資 館 於 今 年 10 月 份 建 置 完 成, 提 供 校 友 使 用 ( 二 ) 100 學 年 度 (101 級 ) 畢 業 滿 三 年 流 向 調 查, 調 查 期 間 10 月 13 日 ~11 月 13 日, 於 11 月 16 日 上 傳 結 果 至 教 育 部 網 站 五 職 涯 輔 導 及 測 評 本 學 期 推 動 大 一 UCAN 團 測, 進 行 職 業 興 趣 探 索 測 驗 : 施 測 班 級 已 達 為 12 班, 有 效 筆 數 達 463 筆, 已 施 測 班 級 為 : 數 媒 一 34 人 資 工 一 82 人 ( 甲 乙 2 班 ) 教 育 一 32 人 應 數 一 46 人 特 教 一 50 人 幼 教 一 50 人 音 樂 一 28 人 美 產 一 30 人 文 休 一 48 人 運 競 一 22 人 體 育 一 41 人 六 講 座 及 活 動 辦 理 8
9 ( 一 ) 104 年 10 月 26 日 ( 一 ) 下 午 12:00~13:30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平 台 操 作 說 明 會 系 所 助 理 及 行 政 單 位 場 次, 地 點 : 圖 資 館 C119 電 腦 教 室 ( 二 ) 104 年 11 月 16 日 ( 一 ) 下 午 12:00~13:30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平 台 操 作 說 明 會 - 班 級 代 表 場 次, 地 點 : 圖 資 館 C119 電 腦 教 室 ( 三 ) 104 年 11 月 18 日 ( 三 ) 下 午 14:00~16:30 辦 理 觀 光 局 校 園 講 座 活 動 ( 交 通 部 觀 光 職 能 e 學 院 校 園 講 座 ), 邀 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賴 子 敬 及 甘 唐 沖 二 位 講 師 ( 主 題 : 團 體 旅 遊 靈 魂 - 領 隊 服 務 教 戰 守 則 美 好 旅 遊 後 盾 - 航 空 票 務 面 面 觀 ), 地 點 : 理 工 學 院 SEB102 階 梯 教 室 ( 四 ) 104 年 11 月 25 日 ( 三 ) 下 午 13:00~15:00 履 歷 撰 寫 技 巧 講 座, 由 擺 渡 公 司 盧 世 安 職 涯 顧 問 主 講, 地 點 : 師 範 學 院 TA106 共 同 教 室 ( 五 ) 104 年 12 月 2 日 ( 三 ) 下 午 13:00~15:00 求 職 面 試 技 巧 講 座, 由 擺 渡 公 司 盧 世 安 職 涯 顧 問 主 講, 地 點 : 理 工 學 院 SEB102 階 梯 教 室 ( 六 ) 104 年 12 月 16 日 ( 三 ) 下 午 13:00~15:00 國 考 講 座, 邀 請 考 選 部 李 震 洲 首 席 參 事 主 講, 地 點 : 理 工 學 院 SEB101 階 梯 教 室 ( 七 ) 104 年 12 月 23 日 ( 三 ) 下 午 13:30~14:30 邀 請 臺 東 縣 勞 工 局 為 幼 教 系 學 生 辦 理 勞 工 權 益 講 座, 地 點 : 師 範 學 院 TA106 共 同 教 室 七 實 習 活 動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105 年 度 寒 假 實 習 生 錄 取 名 單 學 系 年 級 姓 名 實 習 組 別 體 育 學 系 大 四 黃 偉 琳 科 學 教 育 組 體 育 學 系 大 三 周 芊 葳 科 學 教 育 組 生 命 科 學 系 大 二 林 佳 瑜 企 劃 研 究 組 生 輔 組 一 學 生 獎 懲 執 行 情 形 ( 統 計 至 104 年 12 月 10 日 ) ( 一 ) 獎 勵 : 嘉 獎 214 人 次 小 功 20 人 次 大 功 3 人 次 ( 二 ) 懲 處 :0 人 二 缺 曠 課 統 計 ( 一 ) 扣 考 規 定 :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21 條 某 一 科 目 缺 曠 課 累 計 達 該 科 目 授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該 科 目 學 期 考 試,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依 據 98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期 末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99 年 6 月 17 日 ) 決 議, 扣 考 是 關 係 學 生 的 學 業 成 績, 不 屬 學 務 處 的 權 責, 應 回 歸 教 務 處 及 任 課 老 師 處 理 因 此, 本 組 自 99 學 期 開 始, 不 主 動 通 知 學 生 及 任 課 老 師, 但 如 果 任 課 老 師 有 需 要, 可 至 本 組 查 詢 學 生 缺 曠 紀 錄 ( 三 ) 扣 考 人 數 : 本 學 期 學 生 曠 缺 課 統 計 至 104 年 12 月 10 日 止, 扣 考 人 數 達 141 人, 將 通 知 導 師 系 主 任 經 統 計 各 系 扣 考 人 數 依 序 如 下 : 教 育 系 6 人 體 育 系 16 人 幼 教 系 4 人 特 教 系 2 人 數 媒 系 6 人 文 休 系 8 人 競 技 學 程 11 人 公 事 系 1 人 英 美 系 4 人 音 樂 系 18 人 華 語 系 5 人 美 術 系 17 人 心 動 系 3 人 應 數 系 10 人 資 工 系 3 人 資 管 系 9 人 應 科 系 14 人 生 科 系 3 人 產 業 系 1 人 ( 四 ) 學 務 行 政 系 統 : 學 生 可 利 用 本 系 統 請 假 及 查 詢 個 人 的 扣 考 缺 曠 獎 懲 及 操 行 等 資 料, 為 避 免 同 學 缺 曠 課 過 多 而 不 自 覺, 本 組 於 開 學 時 及 班 級 幹 部 會 議 時 即 宣 導 請 同 學 隨 時 上 網 查 看 相 關 資 料, 也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宣 導 學 生 養 成 定 期 上 網 查 詢 的 習 慣 查 詢 方 法 : 學 校 首 頁 學 生 請 假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 學 號 ) 及 密 碼 ( 選 課 密 碼 ) 點 名 請 假 獎 懲 操 行 扣 考 即 可 以 查 詢 相 關 資 料 9
10 ( 五 ) 本 組 將 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 發 通 告 請 各 系 所 通 知 任 課 老 師, 本 學 期 如 有 點 名 單 要 登 入 者, 請 於 期 末 考 試 (104 年 12 月 31 日 ) 前 送 至 本 組, 以 便 彙 整 統 計 ; 另 請 各 系 加 強 宣 導 : 請 同 學 隨 時 自 行 上 請 假 系 統 網 站 查 詢 自 己 缺 曠 課 情 形 獎 懲 操 行 及 扣 考 等 相 關 資 料, 如 發 現 缺 曠 課 等 記 錄 有 誤, 依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第 九 條 規 定, 應 於 缺 曠 課 日 起 二 週 內 提 出 證 明, 向 生 輔 組 申 請 更 正, 最 後 期 限 請 於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前 (104 年 12 月 31 日 前 ) 提 出 更 正,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以 免 學 期 結 束 後 產 生 相 關 的 問 題 請 各 系 所 務 必 轉 知 各 任 課 老 師 知 悉 三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 一 ) 投 保 人 數 及 申 請 件 數 : 本 學 期 共 4,509 名 學 生 投 保 ( 大 學 部 及 碩 博 班 3,879 人 進 修 部 446 人 實 習 生 184 人 ; 以 上 人 員 含 休 學 生 ), 本 學 期 (104 年 08 月 01 日 起 ) 申 請 理 賠 件 數 統 計 至 104 年 12 月 08 日 共 計 40 件 申 請 ( 車 禍 24 件 疾 病 7 件 意 外 7 件 運 動 傷 害 1 件 死 亡 1 件 ); 理 賠 金 額 共 計 116,481 元 ( 死 亡 件 尚 在 審 核 中 ) ( 二 ) 保 險 範 圍 : 1. 一 般 疾 病 就 醫 : 需 達 到 住 院 或 手 術 才 可 申 請 理 賠 ( 一 般 住 院 門 診 不 得 申 請 ) 2. 意 外 事 故 : 無 論 門 診 或 住 院 等 皆 可 申 請 理 賠 ( 車 禍 受 傷 運 動 受 傷 不 小 心 摔 傷 燙 傷 等 意 外, 皆 可 申 請 ) 詳 細 契 約 內 容 及 申 請 保 險 理 賠 相 關 資 料 表 件 請 至 學 務 處 網 站 / 生 輔 組 / 學 生 保 險 中 查 詢 下 載 或 撥 1231 找 江 小 姐 查 詢 ( 三 ) 申 請 保 險 理 賠 準 備 資 料 : 1. 保 險 理 賠 申 請 書 ( 請 至 學 務 處 網 站 / 生 輔 組 / 學 生 保 險 中 下 載 或 至 生 輔 組 索 取 ) 2.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3. 收 據 正 本 或 副 本 或 影 印 本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章 ( 三 擇 一 ) 4. 受 益 人 ( 學 生 本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 未 滿 20 歲 者 法 定 代 理 人 處 要 簽 名 ) 5. 轉 帳 用 存 摺 封 面 影 印 本 ( 學 生 本 人 之 任 一 銀 行 或 郵 局 皆 可 ) 四 教 育 部 學 產 基 金 行 天 宮 急 難 慰 問 金 慈 濟 助 學 金 本 校 校 內 急 難 救 助 金 緊 急 紓 困 助 學 金 ( 凡 符 合 本 校 學 生 急 難 慰 問 金 實 施 辦 法 或 教 育 部 學 生 學 產 基 金 申 請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者 均 可 辦 理 申 請 ) ( 一 ) 本 學 期 教 育 部 學 產 基 金 申 請 暨 核 准 5 件, 補 助 金 額 共 計 70,000 元 整 ( 二 ) 本 學 期 本 校 校 內 急 難 救 助 金 申 請 暨 核 准 2 件, 補 助 金 額 共 計 40,000 元 整 五 品 德 教 育 本 年 度 (104 年 ) 品 德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辦 理 情 形 : 本 學 期 共 辦 理 下 列 二 項 活 動 : 項 次 活 動 名 稱 活 動 目 標 對 象 及 人 數 時 間 一 藉 由 實 施 社 區 勞 動 服 務 學 習, 增 進 社 區 服 務 暨 品 學 生 社 區 服 務 之 熱 忱, 也 培 養 學 生 德 教 育 戶 外 教 學 生 /40 人 星 期 六 愛 護 環 境 尊 重 他 人 之 態 度, 以 達 學 ( 建 農 社 區 ) 09:30~12:00 成 建 立 友 善 校 園 之 目 的 二 藉 由 實 施 社 區 勞 動 服 務 學 習, 增 進 社 區 服 務 暨 品 學 生 社 區 服 務 之 熱 忱, 也 培 養 學 生 德 教 育 戶 外 教 學 生 /40 人 星 期 六 愛 護 環 境 尊 重 他 人 之 態 度, 以 達 學 ( 建 和 社 區 ) 09:00~12:00 成 建 立 友 善 校 園 之 目 的 六 自 治 幹 部 研 習 班 代 會 議 本 學 期 召 開 自 治 幹 部 研 習 (9 月 14 日 ) 及 兩 次 班 代 會 議 (10 月 19 日 12 月 21 日 ), 其 中 班 代 會 議 學 生 所 提 意 見 其 答 覆 暨 處 理 情 況 皆 公 告 於 學 校 相 關 網 頁 中 供 學 生 參 考 ; 10
11 並 另 於 會 中 實 施 各 項 宣 導, 提 醒 學 生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及 相 關 法 令 宣 導 七 住 宿 生 輔 導 知 本 學 苑 學 生 宿 舍 : 本 學 期 辦 理 下 列 各 項 活 動 時 間 活 動 名 稱 活 動 內 容 104 年 9 月 8 日 第 二 宿 舍 防 災 演 習 針 對 第 二 宿 舍 規 劃 防 災 路 線 並 進 行 演 練 104 年 9 月 22 日 期 初 宿 舍 委 員 會 期 初 重 要 事 項 宣 導 104 年 9 月 23 日 中 秋 節 宿 舍 卡 拉 OK 活 動 中 秋 連 假 留 宿 住 宿 生 同 樂 104 年 10 月 12 日 宿 舍 拼 圖 比 賽 拉 近 一 年 級 住 宿 生 彼 此 距 離 加 強 住 宿 生 對 於 健 康 飲 食 的 概 念, 並 以 溫 104 年 11 月 21 日 健 康 飲 食 與 生 活 講 座 馨 輕 鬆 的 方 式 教 導 烹 飪 104 年 11 月 30 日 二 宿 宿 主 委 樓 長 遴 選 宿 舍 學 生 自 治 活 動 104 年 12 月 05 日 住 宿 生 健 康 烹 飪 比 賽 加 強 住 宿 生 對 於 健 康 飲 食 的 概 念 104 年 12 月 06~12 一 二 宿 整 潔 比 賽 加 強 住 宿 生 對 於 環 境 整 潔 的 觀 念 日 104 年 12 月 19 日 宿 舍 幹 部 研 習 提 昇 宿 舍 幹 部 社 團 經 營 及 法 律 實 務 知 能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 一 宿 舍 防 災 演 習 針 對 第 一 宿 舍 規 劃 防 災 路 線 並 進 行 演 練 寒 冬 送 暖 - 冬 至 吃 湯 圓 活 在 歡 樂 的 節 慶 氣 氛 下 促 進 師 生 交 流, 並 創 104 年 12 月 21 日 動 造 宿 舍 溫 馨 氛 圍 104 年 12 月 22 日 期 末 宿 舍 委 員 會 期 末 重 要 事 項 宣 導 及 討 論 八 知 本 學 苑 學 生 宿 舍 申 請 ( 一 ) 因 應 二 宿 進 行 床 位 數 量 管 制,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新 申 請 之 住 宿 生 限 住 宿 第 一 學 生 宿 舍 續 住 生 可 申 請 同 棟 之 寢 室 調 整, 或 第 二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生 可 申 請 搬 遷 至 第 一 學 生 宿 舍 知 本 學 苑 學 生 宿 舍 申 請 或 異 動 申 請 方 式 請 點 選 新 版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 網 址 : ( 二 ) 申 請 期 間 : 104 年 12 月 15 日 ~12 月 28 日 止 九 知 本 學 苑 低 收 入 戶 免 費 住 宿 申 請 ( 一 ) 申 請 標 準 : 1.. 學 生 家 庭 為 低 收 入 戶 且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占 該 班 前 50% 者 (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除 外 ), 於 申 請 宿 舍 期 間 併 送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資 料 至 生 輔 組 查 驗, 資 格 符 合 者 免 繳 住 宿 費 2. 申 請 時 繳 交 申 請 表 ( 可 電 子 檔 至 承 辦 人 )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及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備 查, 並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2 週 內 繳 交 第 1 學 期 成 績 單 ( 二 ) 103 學 年 第 2 學 期 免 住 宿 費 申 請 收 件 時 間 :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後 第 一 二 週 收 件 十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104 年 10 月 26 日 下 午 13 時 ~15 時 於 人 文 學 院 演 藝 廳 辦 理 2 梯 次 各 1 小 時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講 座, 本 活 動 由 各 班 派 員 出 席 參 與, 共 計 宣 導 人 數 達 440 人 十 一 失 物 招 領 : ( 一 ) 失 物 招 領 規 定 : 1. 同 學 若 有 遺 失 物 品 ( 財 務 ) 可 至 生 輔 組 登 記 協 尋 2. 拾 獲 物 品 交 生 輔 組 登 錄 後, 放 置 於 公 告 欄 並 上 網 公 告 等 待 認 領 3. 公 告 招 領 2 個 月 後 仍 無 人 領 回 者, 可 先 行 下 架, 俟 民 法 規 定 之 6 個 月 招 領 期 限 屆 滿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1) 適 合 拍 賣 之 物 品 於 辦 理 跳 蚤 市 場 時 公 開 拍 賣, 所 得 交 學 校 急 難 救 助 金 運 用 (2) 未 賣 出 者 或 不 適 合 拍 賣 及 無 利 用 價 值 物 品, 則 銷 毀 或 交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處 理 ( 二 ) 本 學 期 拾 獲 物 品 ( 財 物 ) 計 78 件 認 領 22 件 登 記 協 尋 78 件 ( 已 尋 獲 3 件 ) 11
12 十 二 僑 生 外 籍 生 輔 導 ( 一 ) 104 年 9 月 10 日 新 生 體 健 : 帶 領 新 生 到 醫 院 檢 查 身 體, 了 解 個 人 身 體 健 康 狀 態, 並 認 識 臺 灣 的 醫 療 設 施 ( 二 ) 104 年 9 月 10 日 遊 金 針 山 : 金 針 山 是 花 東 的 旅 遊 名 地, 在 開 學 之 初 帶 學 生 遊 金 針 山, 使 學 生 了 解 臺 灣 的 美 麗, 和 增 加 認 同 感 ; 並 讓 學 生 在 遊 玩 中 建 立 友 誼 ( 三 ) 104 年 9 月 22 日 新 生 說 明 會 : 使 全 體 新 僑 生 了 解 我 校 方 針 與 校 規, 明 白 自 身 責 任 與 權 力, 義 務 等 使 新 進 僑 生 及 早 了 解 學 校 狀 況 ; 並 讓 各 系 師 長 能 認 識 僑 生 並 給 予 關 懷 ( 四 ) 104 年 10 月 日 期 中 旅 遊 --- 墾 丁 : 利 用 上 學 期 期 中 考 試 完 畢, 帶 領 學 生 墾 丁 旅 遊 除 了 解 除 僑 生 努 力 用 功 讀 書 之 辛 勞 情 緒, 進 而 舒 展 身 心, 做 好 再 衝 刺 準 備 ( 五 ) 104 年 12 月 15 日 僑 生 聖 誕 聚 餐 : 為 慶 祝 聖 誕 節, 僑 生 會 舉 辦 了 聚 餐, 以 此 加 深 僑 生 會 凝 聚 力, 加 強 各 國 同 學 的 友 誼, 加 強 僑 生 會 的 影 響 力, 減 輕 同 學 期 未 考 壓 力 課 外 活 動 組 一 社 團 ( 一 ) 本 學 已 於 11 月 23 日 完 成 大 一 校 歌 比 賽, 師 範 學 院 7 學 系 ( 學 程 ) 計 有 6 學 系 ( 學 程 )6 班 報 名 理 工 學 院 計 5 學 系 7 班 報 名 人 文 學 院 計 6 學 系 6 班 參 加, 共 計 19 班 次 參 與, 獲 獎 者 師 範 學 院 為 幼 教 系 文 休 系 ; 理 工 學 院 為 生 科 系 應 物 系 ; 人 文 學 院 為 公 事 系 華 語 系 ( 二 ) 卡 拉 OK 大 賽 於 12 月 17 日 完 成 辦 理 ( 三 ) 慢 跑 系 列 講 座 活 動 於 11 月 16 日 11 月 30 日 12 月 7 日 辦 理 三 場 次 ; 並 於 12 月 14 日 辦 理 慢 跑 活 動 二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就 學 貸 款 資 料 統 計 ( 一 )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就 貸 計 816 人 申 請, 經 教 育 部 及 財 稅 中 心 比 對 後 8 人 不 符, 故 確 定 申 請 人 數 808 人, 多 貸 部 分 已 於 12 月 2 日 退 入 同 學 帳 戶 ( 二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就 學 貸 款 繳 申 請 交 期 限 為 開 學 日 (105 年 2 月 15 日 ) 三 獎 學 金 弱 勢 助 學 金 ( 一 )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獎 學 金 已 公 告 105 項 獎 學 金, 請 同 學 於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首 頁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獎 學 金 公 告 ( 二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弱 勢 助 學 金 申 請 已 完 成 收 件, 家 戶 年 所 得 符 合 以 下 標 準, 已 於 11 月 16 日 公 布 財 稅 中 心 第 一 階 段 查 核 結 果, 通 過 人 數 為 215 人,12 月 10 日 旬 教 育 部 比 對 重 複 請 請 情 況,3 名 重 複 申 請, 通 過 人 數 212 人, 補 助 金 額 於 學 費 中 扣 減 補 助 級 數 申 請 資 格 家 庭 年 收 入 第 一 級 低 於 30 萬 第 二 級 30 萬 ~40 萬 以 下 第 三 級 40 萬 ~50 萬 以 下 第 四 級 50 萬 ~60 萬 以 下 第 五 級 60 萬 ~70 萬 以 下 ( 三 ) 本 年 度 起 弱 勢 助 學 同 學 不 須 服 務 20 小 時 四 工 讀 生 ( 一 )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分 配 各 處 室 工 讀 生 經 104 年 8 月 12 日 會 議 討 論 後 縮 減 為 122 人 ( 不 含 圖 書 館 ), 工 讀 期 程 為 9 月 8 至 1 月 11 日,9 月 工 讀 時 數 為 20 小 時,10-12 月 工 讀 數 均 為 30 小 時,1 月 10 小 時 12
13 ( 二 ) 學 務 處 業 務 費 下 之 工 讀 生 均 已 完 成 加 保 ( 三 ) 本 學 期 工 讀 期 程 至 105 年 1 月 11 日, 請 工 讀 同 學 於 12 初 可 開 始 提 出 停 繳 ( 退 勞 保 ) 申 請, 俾 利 順 利 於 105 年 1 月 11 日 完 成 退 保 程 序, 期 間 若 因 同 學 遲 交 衍 生 之 勞 健 保 費 用 將 由 同 學 自 行 吸 收 ( 四 ) 每 月 工 讀 金 申 請 繳 交 時 間 為 當 月 25 日 起 至 月 底, 請 同 學 依 限 繳 交 ( 五 )105 年 1 月 工 讀 金 申 請 繳 交 期 限 為 1 月 1 日 -1 月 6 日 ( 六 ) 本 校 公 營 行 庫 將 轉 換 為 合 作 金 庫, 未 來 工 讀 不 規 範 同 學 銀 行 帳 戶, 但 利 用 合 庫 可 避 免 轉 帳 手 續 費 及 提 款 手 續 費 問 題, 請 欲 工 讀 同 學 盡 量 利 用 寒 假 期 間 至 合 作 金 庫 各 分 行 辦 理 開 戶 ( 七 )104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沿 用 舊 有 工 讀 生, 單 位 請 務 必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 開 學 日 ) 前 完 成 工 讀 生 申 請 作 業 包 含 工 讀 生 申 請 書 提 繳 ( 加 保 ) 申 請 書 勞 動 契 約 書, 新 聘 工 讀 生 請 於 2 月 22 日 中 午 前 完 成 所 有 送 件, 以 利 事 務 組 協 助 各 位 完 成 勞 健 保 加 保 事 宜 五 服 務 學 習 ( 一 )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畢 業 門 檻 為 18 小 時, 請 同 學 於 服 務 後 提 出 申 請 ( 二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辦 理 5 場 次 服 務 學 習 活 動,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辦 理 10 場 次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活 動 後 予 以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認 證 六 學 雜 費 減 免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期 程 於 104 年 11 月 1 日 -104 年 12 月 31 日 收 件 ( 逾 期 不 受 理 ), 請 欲 辦 理 減 免 同 學 於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俾 利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繳 費 單 之 減 免 項 產 出 心 理 輔 導 組 一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心 輔 組 辦 理 活 動 計 有 :56 場 次 身 心 健 康 施 測 2 場 教 育 部 計 畫 自 殺 防 治 講 座 1 場 微 笑 心 輔 志 工 活 動 9 場 抒 壓 室 系 列 3 場 資 源 教 室 21 場 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3 場 導 師 知 能 1 場 原 住 民 學 生 談 會 1 場 團 體 督 導 議 4 場 校 園 生 命 教 育 系 列 6 場 個 案 會 議 4 場 班 級 團 體 輔 導 1 場 ( 如 下 表 ) 104 年 8 月 1 日 ~12 月 28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人 數 ( 次 ) 備 註 新 生 心 理 健 康 施 測 活 動 904 施 測 復 學 生 心 理 健 康 施 測 活 動 15 總 計 學 生 *919 人 正 念 的 療 癒 減 壓 力 量 演 講 ( 結 合 全 校 導 師 會 議 ) 118 教 育 部 計 畫 - 自 殺 防 治 守 門 人 培 訓 計 畫 申 訴 委 員 會 選 舉 18 系 學 會 互 選 3 人 微 笑 心 輔 志 工 期 初 大 會 ( 含 輔 導 股 長 )- 心 輔 組 會 議 室 微 笑 心 輔 志 工 期 中 大 會 微 笑 心 輔 週 活 動 助 人 技 巧 社 課 活 動 -oh 卡 助 人 技 巧 社 課 活 動 - 牌 卡 課 助 人 技 巧 社 課 活 動 - 纏 繞 畫 課 助 人 技 巧 社 課 活 動 - 花 精 抒 壓 課 微 笑 心 輔 志 工 期 末 大 會 /1-30 紙 筆 情 緣 活 動 待 辦 13 心 輔 志 工 活 動 已 辦 7 場, 計 *343 人
14 抒 壓 室 活 動 - 愛 情 生 涯 及 解 夢 卡 24 抒 壓 室 活 動 抒 壓 室 活 動 - 禪 繞 畫 著 色 抒 壓 24 18:00-20: 抒 壓 室 活 動 - 花 精 抒 壓 5 辦 3 場 * 學 生 53 人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教 育 活 動 : 師 範 學 院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教 育 活 動 : 人 文 學 院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教 育 活 動 : 理 工 學 院 全 校 導 師 會 議 12:30-15:00 118( 導 師 80 學 生 38) 原 住 民 學 生 座 談 12:30-15: 團 體 督 導 會 議 團 體 督 導 會 議 團 體 督 導 會 議 團 體 督 導 會 議 待 辦 從 一 個 人 的 自 助 旅 行 探 索 生 涯 講 座 家 人 間 的 關 係 與 互 動 模 式 - 團 體 活 動 家 庭 如 何 塑 造 自 我 -- 團 體 活 動 誰 偷 走 了 我 的 時 間 - 時 間 管 理 幸 福 學 講 座 人 際 關 係 - 我 們 可 以 更 加 靠 近 講 座 音 樂 抒 壓 治 療 活 動 待 辦 個 案 會 議 no 個 案 會 議 no 個 案 會 議 no 個 案 會 議 no 音 樂 系 班 級 輔 導 *24 計 服 務 學 生 2840 人 次 14 性 平 教 育 講 座 ( 計 學 生 855 人 參 加 ) 導 師 暨 原 住 民 業 務 第 二 會 議 室 162 人 團 體 督 導 會 議 地 點 : 心 輔 組 會 議 室 17 校 園 生 命 教 育 系 列 * 計 學 生 305 人 參 加 個 案 會 議 2 名 個 案, 各 2 場 次 26 人 班 級 悲 傷 團 體 輔 導 24 人 二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個 別 諮 商 服 務 人 數 統 計 (104 年 8 月 1 日 ~12 月 4 日 ) 諮 商 類 別 男 生 女 生 總 計 人 數 人 次 人 數 人 次 人 數 人 次 親 戚 關 係 人 際 關 係 情 感 教 育 個 人 問 題 精 神 疾 病 其 他 合 計 總 計 : 服 務 學 生 2720 人 次 三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資 源 教 室 服 務 項 目 學 生 申 請 總 人 數 及 服 務 人 次 (104 年 8 月 1 日 ~12 月 8 日 ) 支 持 服 務 項 目 內 容 申 請 總 人 數 / 辦 理 場 次 服 務 人 次 生 活 協 助 服 務 提 供 交 通 及 2 2
15 課 業 學 習 協 助 服 務 協 助 改 善 無 障 礙 環 境 保 障 住 宿 申 請 辦 理 學 生 活 動 圖 書 影 片 借 閱 服 務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8 8 同 儕 協 助 4 80 課 業 輔 導 服 務 1 5 輔 具 申 請 及 服 務 2 5 轉 銜 服 務 期 末 座 談 1 32 諮 商 服 務 轉 介 服 務 1 1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學 生 諮 詢 服 務 行 政 服 務 提 供 硬 體 設 施 及 複 印 服 務 7 52 申 請 減 免 學 雜 費 總 計 : 518 四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資 源 教 室 辦 理 活 動 (104 年 8 月 1 日 ~12 月 8 日 ) 起 訖 時 間 起 訖 時 間 活 動 名 稱 及 內 容 成 果 及 效 益 ( 活 動 時 間 地 點 經 費 人 力 等 ) 美 產 系 特 殊 需 求 生 個 案 新 生 活 動 地 點 : 美 術 產 業 學 系 辦 公 室 參 與 師 轉 銜 會 議 長 :7 人 討 論 學 生 個 案 *1 名 針 對 期 限 已 過 需 鑑 定 者 疑 似 生 及 放 棄 身 大 專 院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申 分 者 協 助 申 請 提 報 鑑 定 及 放 棄 身 分, 申 請 請 學 生 參 加 :8 人 新 生 轉 銜 暨 家 長 座 談 會 行 政 大 樓 3 樓 第 2 會 議 室, 含 參 與 學 生 5 名 家 長 7 名 師 長 20 名 及 服 務 同 學 3 名, 總 計 人 數 35 人 活 動 地 點 : 文 休 系 會 議 室, 討 論 學 生 參 與 文 休 系 特 殊 需 求 新 生 轉 銜 會 議 師 長 :7 位 討 論 學 生 個 案 1 名 地 點 學 生 第 2 宿 舍 抒 壓 室, 參 與 學 生 週 五 微 笑 家 族 紓 壓 下 午 茶 時 間 人 ( 學 生 22+ 同 儕 18) 特 殊 身 份 告 知 信 週 ( 一 ) 告 知 各 系 所, 特 殊 需 求 生 選 課 狀 況, 讓 課 程 老 師 導 師 及 系 主 任 學 期 知 道 學 生 需 求 及 可 能 狀 況 ( 學 生 32 人 ) 特 殊 需 求 生 新 生 入 班 宣 導 活 動 地 點 : 美 術 產 業 學 系 圖 像 教 室, 參 與 同 儕 42 人 討 論 學 生 個 案 1 名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學 生 -- 期 初 座 談 活 動 地 點 : 心 輔 組 會 議 室, 暨 筆 記 讀 書 會 參 與 學 生 22 人 特 殊 需 求 新 生 個 別 化 ISP 會 議 ( 美 產 系 及 文 休 系 ) 15 針 對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提 出 生 活 課 業 人 際 及 轉 銜 等 各 項 服 務 進 行 討 論 及 跨 團 隊 支 持 服 務 ( 美 產 系 地 點 : 美 產 系 會 議 室, 參 與 師 長 6 人 *2 次, 討 論 學 生 個 案 2 名 文 休 系 地 點 : 文 休 系 會 議 室, 參 與 師 長 數 6 人 *3 次 討 論 學 生 個 案 2 名 )
16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生 教 學 調 整 座 談 會 大 專 院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 補 件 ) 期 中 特 殊 生 需 求 申 請 週 大 專 院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 初 審 會 議 ) 特 教 中 心 到 校 輔 導 會 議 特 教 系 ISP 應 科 系 ISP 生 科 系 ISP 華 語 系 ISP 音 樂 系 ISP 英 美 系 ISP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諮 詢 會 議 地 點 : 美 產 系 會 議 室, 參 與 師 長 6 人, 討 論 學 生 個 案 1 名 協 助 當 期 鑑 定 資 料 再 檢 核 與 補 件 學 生 8 人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資 源 教 室, 服 務 學 生 數 32 人 地 點 : 臺 東 大 學 特 教 中 心, 鑑 定 學 生 :20 人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資 源 教 室,( 訪 視 委 員 1 名, 參 與 人 數 :5 人 ) 地 點 : 特 教 系 會 議 室, 預 計 參 與 師 長 7 人, 討 論 學 生 個 案 6 名 地 點 : 應 科 系 會 議 室, 預 計 參 與 師 長 4 人, 討 論 學 生 個 案 1 名 地 點 : 生 科 系 會 議 室, 預 計 參 與 師 長 4 人, 討 論 學 生 個 案 4 名 地 點 : 華 語 系 會 議 室, 預 計 參 與 師 長 5 人, 討 論 學 生 個 案 2 名 地 點 : 音 樂 系 會 議 室, 預 計 參 與 師 長 人 數 4 人, 討 論 學 生 個 案 2 名 地 點 : 英 美 系 會 議 室, 預 計 參 與 人 數 2 人, 討 論 學 生 個 案 2 名 地 點 : 四 樓 簡 報 室, 預 計 參 與 師 長 20 人, 學 生 2 名 軍 訓 暨 校 安 中 心 一 交 通 安 全 : ( 一 ) 辦 理 學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班 級 評 比 : 評 比 重 點 : 1. 系 主 任 於 系 大 會 或 相 關 集 會 時 親 自 實 施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2. 導 師 指 導 成 立 班 級 交 通 安 全 輔 導 小 組, 協 助 班 上 同 學 車 禍 之 處 理 及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等 相 關 事 宜, 並 利 用 班 會 時 間 加 強 宣 導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3. 班 級 編 成 交 通 安 全 互 助 小 組, 互 相 關 懷 及 規 勸 同 學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若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適 時 反 映 交 通 安 全 輔 導 小 組 協 助 處 理 4.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均 有 檢 舉 學 生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之 責 任, 凡 違 規 同 學 遭 舉 發 並 附 有 證 據, 經 査 屬 實 者, 當 事 人 除 依 校 規 處 分 外 亦 列 為 班 級 扣 分 項 目, 檢 舉 者 另 簽 請 獎 勵 5. 凡 違 規 騎 乘 機 車 遭 校 外 人 士 檢 舉 且 有 損 校 譽 經 查 屬 實 者, 當 事 人 除 依 校 規 處 分 外 另 列 為 班 級 扣 分 項 目 ( 二 ) 本 學 期 交 通 意 外 事 故 已 達 40 件, 闖 越 平 交 道 共 4 件, 請 師 長 協 助 向 同 學 宣 導 騎 機 車 請 遵 行 不 騎 快 不 超 速 不 超 車 不 成 群 結 隊 以 維 行 車 安 全 二 兵 役 業 務 :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課 程 每 學 期 總 時 數 為 36 小 時, 依 規 定 83 年 次 以 後 學 生 若 選 修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課 程 每 學 期 可 折 抵 役 期 2 日,83 年 次 以 前 則 可 折 抵 4.5 日 三 警 衞 保 全 勤 務 : 16
17 為 便 於 全 校 師 生 騎 車 進 出 校 園, 原 訂 於 10 月 底 開 放 北 側 門 刷 卡 通 行, 但 因 師 範 學 院 停 車 棚 工 程 延 宕, 其 開 放 日 期 將 延 後 至 下 學 期 實 施, 詳 細 日 期 另 行 公 告 通 知 四 反 詐 騙 宣 導 : ( 一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統 計 104 年 1 月 份 至 11 月 份 詐 騙 被 害 資 料, 針 對 在 校 學 生 ( 高 中 職 以 上 ) 為 受 害 者 之 詐 騙 案 類 計 有 解 除 分 期 付 款 詐 騙 ( 學 生 被 害 件 數 占 44%) 色 情 應 召 詐 財 ( 學 生 被 害 件 數 占 23%) 及 假 網 路 交 易 詐 騙 ( 學 生 被 害 件 數 占 18%), 其 中 解 除 分 期 付 款 詐 騙 及 假 網 路 交 易 詐 騙 各 占 所 有 詐 騙 案 類 32%( 兩 者 屬 拍 賣 購 物 衍 生 之 詐 騙 案, 共 計 64%), 另 色 情 應 召 詐 財 占 所 有 詐 騙 案 類 7%, 上 述 詐 騙 手 法 係 目 前 詐 騙 案 類 中 發 生 數 前 3 名 ( 二 ) 解 除 分 期 付 款 詐 騙 分 析 1. 駭 客 取 得 網 購 ( 拍 ) 交 易 個 資 後, 將 資 料 賣 予 詐 騙 集 團 作 為 詐 騙 使 用, 詐 騙 集 團 取 得 交 易 個 資 後, 首 先 竄 改 來 電 顯 號 假 冒 網 購 ( 拍 ) 平 臺 客 服, 先 與 被 害 人 核 對 購 買 商 品 價 格, 送 貨 與 付 款 方 式 等 交 易 個 資, 以 取 信 被 害 人 接 著 謊 稱 因 人 員 作 業 疏 失 將 該 筆 交 易 誤 設 為 分 期 付 款 誤 刷 重 複 訂 購 條 碼 或 誤 刷 成 經 銷 商 條 碼, 將 造 成 重 複 扣 款, 並 詢 問 被 害 人 當 初 是 使 用 何 銀 行 帳 戶 付 款, 表 示 會 請 該 銀 行 人 員 與 被 害 人 聯 絡 2. 詐 騙 集 團 接 著 利 用 竄 改 來 電 顯 號 將 來 電 顯 示 號 碼 改 成 銀 行 電 話 以 假 冒 銀 行 人 員, 要 求 被 害 人 至 附 近 ATM 依 指 示 操 作 解 除 設 定, 運 用 話 術 騙 取 被 害 人 多 次 匯 款 至 人 頭 帳 戶, 更 甚 者 謊 稱 民 眾 解 除 設 定 動 作 太 慢 或 操 作 錯 誤, 造 成 資 料 卡 在 系 統 內, 並 告 知 被 害 人 現 在 銀 行 與 遊 戲 點 數 業 者 有 進 行 合 作, 只 要 至 超 商 購 買 大 額 遊 戲 點 數 再 告 知 銀 行 人 員 序 號 密 碼, 即 可 將 資 料 洗 出 等, 再 次 詐 騙 遊 戲 點 數, 造 成 民 眾 財 產 重 大 損 失 ( 三 ) 防 騙 注 意 事 項 1. 電 視 購 物 網 拍 購 物 廠 商 及 銀 行 客 服 人 員 不 會 以 電 話 通 知 帳 戶 設 定 錯 誤 變 成 2 期 分 期 扣 款 2. 當 您 接 獲 要 您 到 自 動 提 ( 存 ) 款 機 (ATM) 操 作 的 電 話 時 請 小 心, 自 動 提 ( 存 ) 款 機 功 能 都 在 螢 幕 上 清 楚 的 顯 示, 並 沒 有 解 除 設 定 等 其 他 功 能, 無 法 解 除 分 期 付 款 設 定 錯 誤, 也 無 法 查 驗 身 分, 不 要 在 電 話 中 依 歹 徒 指 示 操 作 而 受 騙, 只 要 聽 到 任 何 人 指 稱 至 自 動 提 ( 存 ) 款 機 操 作, 以 解 除 分 期 付 款 設 定 說 詞, 必 屬 詐 騙 3. 銀 行 沒 有 與 遊 戲 公 司 合 作, 遊 戲 點 數 卡 並 無 解 除 帳 戶 設 定 功 能 請 小 心 歹 徒 叫 您 至 超 商 購 買 遊 戲 點 數 卡, 透 過 提 供 序 號 與 密 碼 給 對 方, 該 遊 戲 點 數 ( 可 以 換 成 現 金 ) 將 遭 對 方 取 得 4. 電 話 號 碼 可 篡 改, 出 現 字 頭 +, 後 面 為 區 域 號 碼 的 來 電 ( 如 ), 是 國 際 篡 改 來 電 就 要 注 意, 歹 徒 經 由 篡 改 電 話 號 碼 而 假 冒 網 拍 公 司 或 是 銀 行 客 服 人 員 5. 個 人 資 料 及 購 物 資 料 外 洩 嚴 重, 不 要 輕 信 不 明 人 士 指 示 進 行 轉 帳, 或 交 付 金 錢, 或 購 買 遊 戲 點 數, 如 有 遇 到 來 電 稱 您 的 證 件 遭 冒 用 或 是 涉 及 刑 案 ( 洗 錢 ) 或 是 解 除 分 期 付 款 設 定 錯 誤 等, 都 可 能 是 詐 騙, 請 保 持 冷 靜 並 撥 打 165 專 線 查 詢 17
18 18
19 總 務 處 文 書 財 管 組 一 依 本 校 BOT 學 生 宿 舍 暨 餐 飲 中 心 財 產 移 轉 減 帳 及 審 計 部 調 查 缺 失 協 調 會 議 對 城 安 建 設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作 決 議, 本 組 業 已 本 (104) 年 12 月 21 日 東 大 總 字 第 號 函 知, 其 內 容 摘 述 如 下 : ( 一 ) 提 出 土 地 優 惠 收 費 之 依 據 或 補 繳 差 額 之 具 體 作 為 ( 二 ) 承 諾 每 年 贊 助 本 校 學 術 推 廣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5 萬 元, 未 履 行 請 該 公 司 審 慎 處 理 ( 三 ) BOT 宿 舍 B1F 自 設 變 電 站 第 一 高 壓 變 電 器 溫 度 過 高 未 改 善 缺 失 ( 四 ) 應 提 供 檢 測 不 影 響 正 常 運 作 之 書 面 證 明 ( 五 ) 逾 期 未 提 供 資 料 確 認, 將 逕 自 履 約 保 證 金 扣 抵 規 定 的 減 扣 額 ( 六 ) 上 揭 事 項, 請 該 公 司 於 本 (104) 年 12 月 23 日 前 函 復 二 為 保 障 全 校 師 生 食 的 安 全, 請 本 校 餐 飲 中 心 廠 商 建 議 事 項 如 下 : ( 一 ) 請 業 者 需 每 天 更 換 油 品 ( 二 ) 配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請 業 者 需 具 廚 師 證 ( 三 ) 配 合 教 育 部 所 訂 餐 飲 業 者 衛 生 管 理 合 約 規 範 ( 四 ) 柚 子 自 助 餐 書 香 亭 小 吃 部 妙 軒 早 餐 首 列 食 材 登 錄 示 範 商 家 出 納 組 一 教 職 員 工 合 庫 薪 資 帳 戶 開 立 作 業 已 完 成, 感 謝 各 位 師 長 同 仁 的 協 助 與 配 合 二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2 月 份 導 師 鐘 點 費 於 12 月 18 日 撥 入 帳 戶, 請 各 位 師 長 自 行 上 網 查 核 三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專 兼 任 教 師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2 月 份 鐘 點 費, 分 別 於 12 月 22 日 及 25 日 入 帳, 請 各 位 師 長 自 行 上 網 查 核 四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2 月 份 鐘 點 費, 於 12 月 25 日 入 帳, 請 各 位 師 長 自 行 上 網 查 核 五 104 年 個 人 所 得 明 細, 將 於 105 年 1 月 11 日 轉 發 各 位 師 長 同 仁 核 對, 如 有 疑 問, 煩 請 於 元 月 20 日 前 向 出 納 組 查 詢 ( 分 機 1320), 以 利 本 校 104 年 度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憑 單 申 報 作 業 六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繳 費, 將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前 通 知 學 生 下 載 繳 費 單 憑 以 繳 費 繳 款 方 式 包 含 臨 櫃 繳 款 ATM 轉 帳 四 大 超 商 郵 局, 及 信 用 卡 繳 納 等 方 式 七 各 單 位 如 有 聘 請 海 外 人 士 或 公 司 在 我 國 境 內 提 供 勞 務, 如 諮 詢 翻 譯 問 卷 調 查 審 稿 授 課 鐘 點 費 等 所 支 付 之 報 酬, 給 付 金 額 30,012 元 以 下, 請 依 規 定 代 扣 6% 所 得 稅 30,012 元 以 上, 請 依 規 定 代 扣 18% 所 得 稅 ; 執 行 業 務 報 酬 按 給 付 額 扣 20%, 但 個 人 稿 費 版 稅 樂 譜 作 曲 編 劇 漫 畫 及 講 演 鐘 點 費 之 收 入, 每 次 給 付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5,000 元 者, 得 免 予 扣 繳, 但 仍 應 於 付 款 10 日 內 向 國 稅 局 辦 理 申 報 營 繕 組 一 知 本 校 區 工 程 : ( 一 ) 學 生 宿 舍 BOT 案 與 城 安 公 司 已 完 成 財 產 移 轉 並 給 付 第 一 期 款, 資 產 移 轉 缺 失 扣 款 續 由 文 財 組 辦 理 中 ( 二 ) 臺 東 校 區 體 育 系 大 樓 及 行 政 大 樓 耐 震 補 強 工 程, 體 育 系 大 樓 補 強 工 程 暫 緩 辦 理, 行 政 大 樓 1 至 5 樓 補 強 屋 頂 防 水 施 作 完 成, 目 前 瓷 磚 修 復 及 圍 籬 拆 除, 於 12 月 31 日 完 成 ( 三 ) 環 境 監 測 由 玉 山 環 境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承 攬, 履 約 期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 19
20 ( 四 ) 本 校 104 年 度 飲 用 水 設 備 定 期 保 養 由 宏 泉 工 程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承 攬, 現 在 履 約 中, 至 105 年 度 飲 用 水 設 備 定 期 保 養 已 辦 理 招 標 作 業 ( 五 ) 本 校 年 度 汙 水 處 理 廠 暨 中 水 水 質 處 理 機 房 Ⅰ Ⅱ 委 外 代 操 作 勞 務 採 購 案, 由 英 麒 企 業 社 承 攬, 履 約 期 間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 六 ) 105 年 度 電 梯 保 養 維 護 案, 已 由 佳 典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承 攬 現 正 履 約 中 ;105 年 度 師 範 理 工 學 院 及 知 本 學 苑 電 梯 保 養 維 護 案, 由 台 灣 三 菱 電 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攬 ( 七 ) 本 校 圖 書 暨 資 訊 大 樓 裝 修 工 程 已 完 工, 然 因 系 統 櫃 不 符 規 定, 廠 商 向 工 程 會 申 訴, 由 工 程 會 審 理 中 ( 八 ) 理 工 大 樓 裝 修 工 程 已 完 成 驗 收, 刻 辦 理 結 算 作 業 ( 九 )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及 綜 合 體 育 館 裝 修 工 程 已 辦 理 驗 收, 結 案 中 ( 十 ) 知 本 區 校 區 校 門 北 側 機 車 道 入 口 照 明 動 線 暨 師 範 學 院 雨 與 遮 改 善 工 程 已 由 偉 竣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並 承 包, 已 於 104 年 10 月 1 日 完 成 驗 收 ( 十 一 ) 北 側 門 車 棚 校 長 宿 舍 簡 易 棒 球 場 ( 二 期 ) 大 學 路 入 口 意 象 全 大 運 設 施 改 善 及 校 園 步 道 等 第 一 期 工 程 已 上 網, 已 完 成 A B C 步 道, 車 棚 工 程 完 成 地 坪 施 作, 目 前 鋼 構 組 立 ( 十 二 ) 圖 資 大 樓 及 活 動 中 心 體 育 館 新 建 工 程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專 業 服 務 委 託 代 辦 案, 已 完 成 鑑 價 會 議 及 簽 約 ( 十 三 ) 南 島 文 化 中 心 教 室 及 展 示 空 間 裝 修, 由 德 佶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承 攬, 於 11 月 10 日 開 工, 於 12 月 底 完 成 ( 十 四 ) 南 島 文 化 中 心 展 示 板 及 展 示 櫃 採 購 於 12 月 10 日 完 成 施 作 ( 十 五 ) 本 校 校 長 宿 舍 入 口 意 象 車 棚 及 步 道 等 設 施 興 建 工 程 ( 第 二 期 工 程 ), 因 經 費 因 素 採 分 案 辦 理, 其 中 運 動 設 施 及 環 校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已 於 104 年 11 月 25 日 開 工 二 其 他 : ( 一 ) 104 年 06 月 份 修 繕 統 計 : 臺 東 校 區 共 53 件, 知 本 校 區 共 140 件 ( 二 ) 104 年 07 月 份 修 繕 統 計 : 臺 東 校 區 共 49 件, 知 本 校 區 共 158 件 ( 三 ) 104 年 08 月 份 修 繕 統 計 : 臺 東 校 區 共 50 件, 知 本 校 區 共 200 件 ( 四 ) 104 年 09 月 份 修 繕 統 計 : 臺 東 校 區 共 47 件, 知 本 校 區 共 252 件 ( 五 ) 104 年 10 月 份 修 繕 統 計 : 臺 東 校 區 共 38 件, 知 本 校 區 共 241 件 ( 六 ) 104 年 11 月 份 修 繕 統 計 : 臺 東 校 區 共 33 件, 知 本 校 區 共 167 件 ( 七 ) 104 年 12 月 份 修 繕 統 計 : 臺 東 校 區 共 25 件, 知 本 校 區 共 97 件 事 務 組 一 積 極 辦 理 各 單 位 採 購 核 銷 案 件 二 再 次 和 臺 東 市 清 潔 隊 辦 理 垃 圾 實 測 重 量 稽 核 作 業, 俾 憑 105 年 委 請 清 潔 隊 代 運 廢 棄 物 之 數 據 茲 前 次 測 量 預 估 每 月 以 23 噸 收 費, 本 校 要 求 重 測 擬 12 月 24 日 至 31 日 履 行, 請 資 源 回 收 宜 徹 底 分 類 清 楚, 避 免 無 謂 增 重 三 辦 理 勞 健 保 及 勞 工 退 休 金 事 宜 : ( 一 ) 行 政 助 理 技 工 工 友 專 任 助 理 計 223 人 ( 二 ) 兼 任 助 理 及 工 讀 生 臨 時 人 員 計 400 人 四 事 務 組 月 份 招 標 案 件 決 標 金 額 統 計 如 下 : ( 一 ) 公 開 取 得 報 價 單 或 企 畫 書 計 2 件 1. 公 播 版 DVD 乙 批 (104068)880,000 元 2. 網 路 儲 存 交 換 器 及 陣 列 設 備 乙 批 (104071)510,000 元 3. 決 標 金 額 計 1,390,000 元 整 ( 二 ) 公 開 招 標 案 計 2 件 1.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輔 導 偏 鄉 小 學 線 上 學 習 平 台 資 源 及 行 動 學 習 裝 置 設 備 計 畫 採 購 20
21 (104069A)4,490,000 元 2. 頂 空 進 樣 器 及 配 件 (104074)1,050,000 元 3. 決 標 金 額 計 5,540,000 元 整 ( 三 ) 限 制 性 招 標 - 議 價 計 4 件 1.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圖 資 大 樓 及 活 動 中 心 體 育 館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計 畫 案 之 藝 術 家 駐 校 創 作 ( 胡 覺 隆 )(104070)180,000 元 2.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圖 資 大 樓 及 活 動 中 心 體 育 館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計 畫 案 之 藝 術 家 駐 校 創 作 ( 黃 書 墩 )( )180,000 元 3.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圖 資 大 樓 及 活 動 中 心 體 育 館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計 畫 案 之 藝 術 家 駐 校 創 作 ( 劉 高 興 )( )180,000 元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資 訊 系 統 專 業 服 務 (104075)1,190,000 元 5. 決 標 金 額 計 1,730,000 元 整 五 退 還 廠 商 保 固 金 案 計 14 件, 金 額 計 589,158 元 整 六 104 年 11 月 設 備 採 購 案 件 : 共 計 77 件, 總 計 金 額 為 2,656,306 元 ( 一 ) 小 額 採 購 案 件 : 計 67 件, 金 額 為 1,560,188 元 ( 二 )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計 10 件, 金 額 為 1,096,118 元 七 其 它 產 推 處 執 行 特 色 大 學 試 辦 計 畫 成 立 計 畫 執 行 辦 公 室, 本 組 協 助 辦 理 電 話 線 路 移 事 項, 提 供 3 條 線 路 及 3 具 話 機, 且 由 中 華 電 信 於 104 年 12 月 21 日 完 成 移 機 作 業 環 保 組 一 本 校 校 本 部 104 年 11 月 各 棟 大 樓 用 電 用 水 資 料, 經 本 組 人 員 人 工 抄 表 後, 已 公 告 於 學 校 網 頁 ; 敬 請 各 系 所 單 位 教 職 員 工 生, 務 必 於 日 常 生 活 中 落 實 節 約 能 源 節 約 用 水 之 工 作, 以 達 成 經 濟 部 所 訂 機 關 節 電 2% 之 目 標 二 有 關 學 生 第 一 宿 舍 105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與 垃 圾 處 理 勞 務 費, 經 廠 商 報 價 估 算 所 需 經 費 共 計 新 台 幣 30 萬 元 整 ( 每 月 2 萬 5,000 元 整, 共 計 12 個 月 ), 經 費 由 105 年 度 學 務 處 第 一 學 生 宿 舍 維 修 及 管 理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已 簽 請 事 務 組 依 採 購 法 第 49 條 以 公 開 取 得 報 價 方 式 辦 理 招 標 三 配 合 圖 資 館 教 學 增 能 計 畫 分 項 四 工 作, 辦 理 有 關 校 園 用 水 減 量 示 範 點 及 堆 肥 設 施 示 範 點 建 置 等 項 目, 本 處 獲 經 費 分 配 : 設 備 費 35 萬 元 業 務 費 3 萬 元 整 依 第 一 次 工 作 協 調 會 議 決 議, 用 水 減 量 設 施 規 劃 設 置 於 圖 資 館 師 範 學 院 和 行 政 大 樓 ; 廚 餘 回 收 設 施 ( 電 子 式 廚 餘 機 ) 則 設 置 於 圖 資 館 三 學 院, 本 案 預 定 先 行 辦 理 設 備 估 價, 俟 獲 經 費 分 配 後 辦 理 請 購 事 宜 四 104 年 12 月 25 日 召 開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管 制 委 員 會 節 能 工 作 小 組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生 物 實 驗 安 全 委 員 會 會 議, 研 商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節 能 減 碳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環 評 監 測 消 防 管 理 垃 圾 減 量 與 回 收 再 利 用 等 相 關 事 項 五 辦 理 臺 東 校 區 廢 棄 不 明 化 學 品 清 運 工 作, 已 分 別 與 甲 級 清 除 廠 商 太 煌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及 處 理 廠 商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環 資 中 心 簽 訂 契 約, 並 辦 理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變 更 事 宜, 增 列 C-0299 及 C-0399 等 兩 項 廢 棄 物 代 碼, 環 保 局 於 12 月 17 日 核 准 後, 安 排 於 12 月 21 日 清 運 進 場, 總 計 清 運 137 公 斤 六 104 年 11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辦 理 104 年 度 下 半 年 員 工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訓 練 課 程 包 含 室 內 授 課 及 室 外 消 防 綜 合 演 練, 邀 請 高 雄 市 全 民 防 災 協 會 黃 國 琛 教 官 及 臺 東 縣 消 防 局 知 本 分 隊 擔 任 各 項 目 訓 練 講 座, 訓 練 時 間 4 小 時, 動 員 人 數 約 150 人 參 與,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業 送 臺 東 縣 消 防 局 臺 東 大 隊 及 知 本 分 隊 備 查 七 本 校 104 年 度 下 半 年 (7 至 12 月 ) 事 業 廢 水 水 質 水 量 資 料, 委 託 道 濟 製 藥 廠 股 份 有 限 21
22 公 司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進 行 採 樣 分 析, 原 廢 水 及 放 流 水 水 質 檢 驗 目 前 檢 驗 中, 訂 於 105 年 1 月 底 前 完 成 網 路 定 檢 申 報 作 業, 以 符 法 令 規 定 八 有 關 環 評 解 除 列 管 案, 經 詢 環 保 署 南 區 督 察 大 隊, 指 示 應 依 環 說 書 內 容 切 實 執 行 因 校 內 仍 有 小 型 及 雜 項 工 程 施 工 中, 應 視 為 施 工 期, 已 簽 奉 核 准 賡 續 辦 理 105 及 106 年 度 施 工 環 境 品 質 監 測 作 業, 轉 請 營 繕 組 辦 理 上 網 公 告 作 業, 已 於 12 月 開 標, 因 低 於 底 價 80%, 請 廠 商 提 出 說 明 後 刻 正 簽 准 決 標 事 宜 九 校 園 流 浪 犬 管 理 : 本 組 近 期 偶 有 接 獲 通 報 校 園 有 新 進 野 狗, 因 目 前 市 公 所 清 潔 隊 已 不 提 供 捕 狗 服 務, 該 業 務 移 轉 至 動 物 防 疫 所, 經 洽 詢, 該 所 因 常 有 投 訴 意 見 且 收 容 空 間 有 限, 不 捕 抓 遊 蕩 野 狗, 僅 捕 抓 有 攻 擊 性 野 狗, 且 須 本 校 人 員 指 認, 敬 請 本 校 各 單 位 勿 餵 食 流 浪 狗, 以 免 其 駐 留 校 園, 如 有 前 揭 攻 擊 情 事, 亦 請 通 報 本 組 並 協 助 指 認 十 配 合 經 濟 部 進 行 四 省 計 畫 及 智 慧 節 電 計 畫 之 銜 接, 辦 理 本 校 公 部 門 用 電 資 料 普 查 系 統 填 報 工 作, 已 依 限 辦 理 完 畢 十 一 本 校 圖 書 館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定 檢 及 巡 檢 事 宜, 經 委 請 台 灣 檢 驗 測 科 技 公 司 於 11 月 16 日 至 18 日 進 行 採 樣,12 月 7 日 接 獲 採 樣 報 告, 巡 檢 部 分 為 CO2( 共 26 個 點 ), 定 檢 部 分 為 CO2 下 午 10 甲 醛 細 菌 等 4 項 ( 共 2 個 點 ), 各 檢 驗 項 目 均 符 合 環 保 署 規 定, 並 已 公 告 學 校 網 頁 周 知 研 究 發 展 處 本 校 與 臺 東 專 校 整 併 一 104 年 11 月 5 日 教 育 部 陳 德 華 次 長 蒞 臨 本 校 召 開 本 校 與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整 併 座 談 會, 邀 請 本 校 一 級 行 政 主 管 各 院 院 長 及 各 系 系 主 任 與 談 ( 第 一 次 公 聽 會 ) 二 104 年 12 月 10 日 邀 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陳 校 長 禎 祥 圖 資 中 心 侯 主 任 浩 生 及 附 設 高 職 部 李 主 任 慶 憲 與 本 校 劉 校 長 金 源 黃 研 發 長 方 國 賴 處 長 亮 郡 主 計 室 邱 主 任 錦 城 及 人 事 室 何 主 任 主 美, 召 開 本 校 與 該 校 合 併 推 動 小 組 第 1 次 會 前 會 三 104 年 12 月 17 日 召 開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與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二 校 整 併 ( 第 二 次 公 聽 會 ) 四 104 年 12 月 22 日 本 校 黃 研 發 長 產 推 處 賴 處 長 及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陳 校 長 禎 祥 圖 資 中 心 侯 主 任 浩 生 及 附 設 高 職 部 李 主 任 慶 憲 參 加 教 育 部 召 開 知 二 校 合 併 推 動 小 組 第 1 次 會 五 研 擬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與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整 併 規 劃 聯 席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提 送 104 年 12 月 24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綜 合 企 劃 組 ( 產 學 合 作 及 企 劃 ) 一 本 (104) 年 度 計 畫 配 合 款 共 計 500 萬 元 整,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總 共 補 助 44 件 計 畫, 金 額 為 4,091,516 元 整 ; 申 請 中 案 件 為 6 件, 預 估 金 額 為 563,600 元 ; 目 前 配 合 款 剩 餘 344,884 元 二 本 (104) 年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截 至 目 前 委 辦 計 畫 申 請 案 件 計 76 件 ( 含 103 年 度 申 請 5 件 ), 其 中 已 通 過 申 請 為 51 件 ; 補 助 計 畫 申 請 案 件 計 171 件 ( 含 103 年 度 申 請 52 件 ), 其 中 已 通 過 申 請 為 114 件 三 本 處 已 於 104 年 12 月 17 日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2 次 學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本 次 配 合 款 申 請 案 件 為 研 發 處 提 送 - 教 育 部 補 助 提 申 校 務 專 業 管 理 能 力 計 畫, 本 案 照 案 通 過 四 有 關 本 校 師 範 學 院 及 通 識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教 師 評 鑑 免 予 評 鑑 申 請 案, 共 計 33 位 申 22
23 請 免 予 評 鑑 ( 其 中 13 位 為 新 進 教 師 未 滿 3 年 免 評 ), 皆 獲 通 過, 相 關 公 文 已 函 送 申 請 人 及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中 心 及 學 院 五 公 告 本 校 修 正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及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有 關 本 次 修 正 內 容 敬 請 參 閱 研 發 處 網 頁 : 六 依 據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決 議, 提 案 修 正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增 訂 有 關 學 術 配 分 標 準, 擬 提 送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七 本 處 已 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 ( 五 )13:30 假 行 政 大 樓 3 樓 第 二 會 議 室 辦 理 本 學 期 教 職 員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智 財 權 研 習, 參 加 人 數 計 79 人 八 本 處 已 於 104 年 12 月 17 日 13:30 於 行 政 大 樓 4 樓 簡 報 室 辦 理 本 學 期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小 組 例 行 會 議 九 協 助 104 年 12 月 3 日 召 開 第 31 屆 中 日 工 程 技 術 研 討 會 - 水 資 源 分 組 會 議 十 辦 理 本 校 大 學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補 助 計 畫 及 教 學 增 能 計 畫 本 處 分 配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十 一 修 正 本 處 內 部 控 制 - 教 師 評 鑑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提 送 內 部 控 制 會 議 審 議 十 二 辦 理 本 校 專 利 補 助 及 教 師 增 能 補 助 各 項 核 銷 事 宜 十 三 配 合 教 育 部 調 查 本 校 研 發 成 果 ( 專 利 權 ) 屬 非 職 務 發 明 之 相 關 控 管 規 範 十 四 辦 理 本 校 各 項 計 畫 工 讀 生 / 臨 時 人 員 申 請 十 五 持 續 辦 理 教 育 部 等 其 他 單 位 相 關 計 畫 申 請 彙 整 經 費 申 請 計 畫 結 案 及 簽 約 等 業 務 ( 學 術 服 務 ) 一 科 技 部 目 前 徵 求 中 計 畫 如 下 表 : 研 究 計 畫 名 稱 科 技 部 105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案 105 年 科 技 部 尖 端 晶 體 材 料 開 發 及 製 作 計 畫 徵 求 公 告 科 技 部 105 年 度 優 秀 年 輕 學 者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案 科 技 部 105 年 度 特 約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案 申 請 方 式 申 請 人 線 上 申 請, 研 發 處 備 函 送 科 技 部 申 請 人 線 上 申 請, 研 發 處 備 函 送 科 技 部 申 請 人 線 上 申 請, 研 發 處 備 函 送 科 技 部 申 請 人 線 上 申 請, 研 發 處 備 函 送 科 技 部 科 技 部 工 程 司 公 開 徵 求 申 請 人 線 上 申 請, 研 發 105 年 度 醫 工 學 門 推 動 主 處 備 函 送 科 技 部 題 式 計 畫 方 案 科 技 部 105 年 度 探 索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案 申 請 人 線 上 申 請, 研 發 處 備 函 送 科 技 部 研 發 處 線 上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以 利 彙 整 送 科 技 部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以 利 彙 整 送 科 技 部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以 利 彙 整 送 科 技 部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以 利 彙 整 送 科 技 部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以 利 彙 整 送 科 技 部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以 利 彙 整 送 科 技 部 科 技 部 線 上 收 件 截 止 時 間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23
24 研 究 計 畫 名 稱 科 技 部 105 年 度 補 助 人 文 學 及 社 會 科 學 學 術 性 專 書 寫 作 計 畫 科 技 部 105 年 度 性 別 與 科 技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案 申 請 方 式 申 請 人 線 上 申 請, 研 發 處 備 函 送 科 技 部 申 請 人 線 上 申 請, 研 發 處 備 函 送 科 技 部 研 發 處 線 上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以 利 彙 整 送 科 技 部 105 年 1 月 27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以 利 彙 整 送 科 技 部 科 技 部 線 上 收 件 截 止 時 間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105 年 1 月 27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科 技 部 與 德 國 學 術 交 流 總 署 (DAAD) 共 同 補 助 台 德 青 年 暑 期 營 計 畫 申 請 人 線 上 申 請, 研 發 處 備 函 送 科 技 部 105 年 1 月 25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以 利 彙 整 送 科 技 部 105 年 1 月 25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科 技 部 協 同 歐 洲 TRANSCAN-2 團 隊 共 同 徵 求 癌 症 轉 譯 研 究 計 畫 構 想 書 申 請 人 線 上 申 請 105 年 2 月 5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105 年 度 人 文 行 遠 專 書 申 請 人 線 上 申 請, 研 發 寫 作 計 畫 及 數 位 人 文 處 備 函 送 科 技 部 主 題 研 究 計 畫 科 技 部 工 程 司 公 開 徵 求 105 年 度 智 慧 電 子 科 技 前 瞻 應 用 研 究 專 案 計 畫 申 請 人 線 上 申 請, 研 發 處 備 函 送 科 技 部 年 2 月 19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以 利 彙 整 送 科 技 部 105 年 4 月 22 日 截 止, 以 利 彙 整 送 科 技 部 105 年 2 月 19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105 年 4 月 22 日 截 止 二 辦 理 104 年 度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結 案 三 辦 理 科 技 部 補 助 本 校 曾 瑞 華 葉 淑 綾 老 師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報 銷 請 款 事 宜 四 辦 理 科 技 部 補 助 本 校 生 科 系 碩 士 班 柯 柏 均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報 銷 請 款 事 宜 五 辦 理 104 年 度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月 造 冊 撥 款 事 宜 六 召 開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臨 時 學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有 關 本 組 本 次 提 案 為 重 新 審 查 104 年 度 本 校 補 助 教 師 研 究 申 請 案, 本 次 申 請 案 件 共 計 9 件, 經 委 員 決 議, 同 意 核 給 劉 靜 宜 柯 志 昌 陳 孟 炬 老 師 等 3 位 各 40,000 元, 何 俊 青 范 揚 興 及 林 育 珊 老 師 等 3 位 各 28,330 元 6 位 老 師 補 助 教 師 研 究 案 合 計 共 新 臺 幣 204,990 元 整 七 辦 理 104 年 度 補 助 教 師 研 究 經 費 表 彙 整 撥 款 事 宜 八 辦 理 104 年 度 經 費 留 用 相 關 事 宜 九 持 續 辦 理 本 校 工 讀 生 / 臨 時 人 員 申 請 相 關 事 宜 十 持 續 辦 理 科 技 部 相 關 計 畫 申 請 彙 整 經 費 申 請 及 報 銷 等 業 務 十 一 持 續 辦 理 外 校 來 函 徵 稿 或 研 討 會 資 料 轉 知 系 所 ( 各 項 評 鑑 ) 一 協 助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辦 理 104 年 12 月 3 日 於 本 校 舉 行 之 第 31 屆 中 日 工 程 技 術 研 討 會 - 水 資 源 分 組, 包 括 場 地 布 置 及 撰 寫 會 議 紀 錄 等, 本 校 為 協 辦 單 位 二 執 行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學 提 升 校 務 專 業 管 理 能 力 計 畫, 自 104 年 12 月 2 日 起 聘 任 鄭 雅 真 小 姐 專 任 助 理, 搜 集 不 同 管 道 入 學 學 生 在 校 學 業 表 現 等 資 料, 進 行 後 續 分 析 探 討 三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於 104 年 12 月 14 日 辦 理 第 二 週 期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公 聽 會, 本 校 派 請 秘 書 室 顏 士 超 組 員 教 務 處 黃 美 慧 秘 書 與 研 發 處 蔣 炳 釧 編 審 前 往
25 參 加 教 育 部 預 訂 於 106 至 108 年 度 辦 理 第 二 週 期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評 鑑, 各 校 評 鑑 日 期 尚 未 排 定 四 許 副 研 究 員 奉 派 於 104 年 11 月 11 日 ~15 日 出 席 於 日 本 沖 繩 縣 久 米 島 舉 辦 日 本 深 層 海 水 資 源 利 用 學 會 年 會 與 研 討 會, 並 發 表 論 文, 與 國 際 學 者 專 家 交 流 深 層 海 水 取 水 工 程 技 術 五 各 類 評 鑑 進 行 情 形 評 鑑 類 別 現 況 需 執 行 事 項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師 資 培 育 評 鑑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三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101 年 度 上 半 年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追 蹤 評 鑑 與 再 評 鑑, 受 評 班 制 : 通 識 教 育 公 事 系 南 島 文 化 碩 士 班 兒 文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英 美 系 學 士 班 音 樂 系 學 士 班 特 教 系 學 士 班 資 管 系 學 士 班 數 位 行 銷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與 環 境 經 濟 碩 士 專 班 103 年 度 上 半 年 大 學 校 院 師 資 培 育 評 鑑, 受 評 類 科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103 年 度 上 半 年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受 評 班 制 : 數 媒 系 101 年 度 下 半 年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 暑 期 班 制 ) 追 蹤 評 鑑, 受 評 班 制 : 1 教 育 系 (3 個 班 制 ): (1) 教 學 科 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教 育 部 已 核 定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停 招 ) (2)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 諮 商 心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 幼 教 系 (2 個 班 制 ): (1)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4 下 半 年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受 評 班 制 : 1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2 師 範 學 院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師 範 學 院 運 動 競 技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25 1 評 鑑 結 果 : 已 於 103 年 12 月 19 日 公 告 2 自 我 改 善 期 間 :104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3 自 我 改 善 成 果 申 報 : 需 於 105 年 2 月 19 日 前 函 報 高 教 評 鑑 中 心 評 鑑 結 果 : 已 於 103 年 12 月 10 日 公 告 1 評 鑑 結 果 : 已 於 103 年 12 月 19 日 公 告 2 自 我 改 善 期 間 :104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3 自 我 改 善 成 果 申 報 : 需 於 105 年 2 月 19 日 前 函 報 高 教 評 鑑 中 心 1 評 鑑 結 果 : 已 於 104 年 6 月 29 日 公 告 2 自 我 改 善 期 間 :104 年 7 月 1 日 ~105 年 6 月 30 日 3 自 我 改 善 成 果 申 報 : 需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函 報 高 教 評 鑑 中 心 實 地 訪 評 日 期 :104 年 10 月 26 及 27 日 評 鑑 結 果 : 預 定 105 年 6 月 30 日 公 告 至 106 年 7 月 滿 三 年, 需 接 受 評 鑑 預 定 107 年 開 始 實 施 本 校 實 施 期 程 尚 未 排 定
26 校 務 評 鑑 預 定 106 年 開 始 實 施 本 校 實 施 期 程 尚 未 排 定 統 合 視 導 評 鑑 工 作 準 備 本 校 實 施 期 程 尚 未 排 定 國 際 事 務 中 心 一 外 賓 參 訪 : ( 一 ) 104 年 12 月 16 日 雲 南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王 副 院 長 衛 東 羅 副 院 長 群 中 文 系 董 主 任 秀 團 人 文 學 院 韓 杰 教 授 等 一 行 4 人 蒞 校 參 訪 人 文 學 院 並 與 人 文 學 院 師 長 及 研 發 處 國 際 事 務 中 心 高 主 任 嘉 宏 進 行 相 關 座 談 及 交 流 ( 二 ) 104 年 12 月 17 日 -19 日 美 國 印 第 安 納 州 立 大 學 Provost Dr. Mike Licari 及 國 際 交 流 單 位 主 管 Dr. Chris McGrew(Director, Center of Global Engagement) 蒞 校 參 訪 並 與 本 校 相 關 師 長 進 行 座 談, 商 討 未 來 兩 校 合 作 模 式 ( 三 ) 日 本 三 重 大 學 副 校 長 西 村 訓 弘 (Prof. NISHIMURA, Norihiro) 將 於 105 年 1 月 21 日 蒞 校 訪 問 並 與 本 校 相 關 師 長 進 行 交 流 二 學 海 築 夢 相 關 : 教 育 部 鼓 勵 國 內 大 專 院 校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計 畫 之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自 即 日 起 受 理 申 請, 請 欲 申 請 本 計 畫 之 主 持 人 填 寫 相 關 表 單,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送 交 各 學 院, 並 請 各 學 院 於 105 年 1 月 31 日 完 成 排 序 並 送 交 研 發 處 國 際 事 務 中 心, 以 利 審 查 依 據 本 補 助 要 點 規 定, 今 (105) 年 度 申 請 各 校 必 須 提 供 國 外 實 習 機 構 同 意 薦 送 學 校 選 送 學 生 赴 該 機 構 實 習 同 意 書 或 合 作 契 約 書 影 本 及 薦 送 學 校 聲 明 書, 請 欲 申 請 本 補 助 之 計 畫 主 持 人, 除 繳 交 申 請 意 願 書, 並 檢 附 上 述 同 意 書 或 合 作 契 約 書 影 本 及 相 關 聲 明 書 並 請 依 照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計 畫 配 合 款 申 請 要 點 填 寫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計 畫 申 請 同 意 表, 並 會 簽 相 關 單 位 本 申 請 計 畫 之 相 關 資 訊 可 至 研 發 處 網 站 之 最 新 消 息 或 本 計 畫 資 訊 網 列 印 及 查 詢 ( 三 參 加 國 內 會 議 : ( 一 ) 本 處 於 104 年 12 月 4 日 前 往 台 北 福 華 國 際 文 教 會 館 參 加 由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辦 理 之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國 際 研 討 會, 主 題 為 高 等 教 育 品 質 保 證 : 績 效 責 任 國 際 化 與 專 業 發 展 ( 二 ) 國 際 事 務 中 心 行 政 助 理 傅 中 慧 於 104 年 12 月 7 日 前 往 台 南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光 復 校 區 國 際 會 議 廳, 參 加 教 育 部 105 年 度 教 育 部 鼓 勵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專 業 實 習 要 點 說 明 會 四 科 技 部 相 關 補 助 : 科 技 部 公 開 徵 求 2016 年 臺 英 (MOST BA)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合 作 人 員 交 流 計 畫, 歡 迎 有 意 者 提 出 申 請 產 學 營 運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產 學 營 運 及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產 學 創 新 園 區 : 本 中 心 獲 全 國 績 優 育 成 中 心 第 二 名 最 佳 進 步 獎, 獎 金 16 萬 元 一 進 駐 廠 商 ( 已 簽 約 ) ( 一 ) 產 學 創 新 園 區 30 家 1. 產 業 : 賓 寶 食 品 西 爾 法 國 際 駿 昌 顧 問 丹 尼 爾 優 立 體 育 2. 藝 文 :Umi 手 作 屋 李 彥 穎 麗 君 百 合 河 馬 林 宜 良 林 春 文 鐵 雄 精 工 紅 茶 文 創 玢 玢 設 計 林 淑 英 張 雙 林 3. 心 動 館 : 有 氧 拳 擊 089 工 作 室 東 嵐 國 標 林 聰 明 劍 道 協 會 身 心 健 康 協 會 26
27 4.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 自 閉 症 勵 馨 癌 發 法 扶 5. 運 動 : 新 苗 老 馬 ( 二 )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104 年 進 駐 廠 商 20 家, 達 成 率 100% 二 進 駐 廠 商 ( 待 簽 約 ) ( 一 ) 產 業 : 原 民 電 視 台 木 工 加 工 中 心 邱 麗 百 加 ( 二 ) 藝 文 : 李 育 慧 九 鳥 陶 燒 ( 三 ) 組 織 : 荒 野 保 護 協 會 三 協 助 事 項 ( 一 ) 11 月 15 日 協 助 取 得 Fablab Taitung 計 畫, 執 行 中 ( 二 ) 11 月 18 日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受 獎 ( 全 國 績 優 育 成 中 心 第 二 名 最 佳 進 步 獎 ) ( 三 ) 11 月 30 日 協 助 取 得 特 色 大 學 計 畫 ( 四 ) 12 月 3 日 接 待 台 灣 微 軟 商 談 進 駐 臺 東 校 區 ( 五 ) 12 月 9 日 至 市 代 表 會 列 席 說 明 臺 東 校 區 發 展 與 市 公 所 協 調 空 間 使 用 ( 六 ) 12 月 18 日 完 成 修 正 特 色 大 學 計 畫 報 部, 執 行 中 ( 七 ) 12 月 24 日 參 加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4G 智 慧 寬 頻 應 用 城 市 專 案 計 畫 爭 取 TTmaker 設 置 臺 東 校 區 四 預 期 目 標 ( 一 ) 協 助 宿 舍 區 委 外 招 標 文 件 作 業 ( 二 ) 推 動 與 市 公 所 空 間 協 調 及 合 作 計 畫 ( 三 ) 推 動 4G 行 動 應 用 園 區 建 置 TTmaker 計 畫 ( 四 ) 協 助 美 產 系 音 樂 系 建 置 師 生 創 業 空 間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一 104 年 度 下 半 年 度 各 計 畫 及 開 班 業 務 報 告 訊 息 課 程 名 稱 開 班 數 學 員 數 開 課 ( 訓 ) 日 期 備 註 104 年 榮 民 ( 眷 ) 進 修 訓 練 - 咖 1 30 人 啡 栽 培 與 烘 焙 技 術 創 業 訓 練 班 104 年 第 二 期 推 廣 教 育 短 期 研 習 班 5 40 人 飲 料 調 製 證 照 考 照 班, 證 照 通 過 率 90%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樂 齡 大 學 1 30 人 執 行 中 計 畫 第 一 學 期 104 年 度 產 投 班 開 課 - 觀 光 休 1 19 人 已 結 訓 閒 故 事 行 銷 與 創 意 文 案 實 務 訓 練 班 104 年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1 15 人 已 結 訓 生 活 輔 導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104 年 度 臺 東 縣 海 端 鄉 新 武 1 人 已 結 訓 呂 溪 魚 類 保 護 區 保 育 志 工 隊 訓 練 104 年 度 小 型 企 業 人 力 提 升 人 已 結 訓 計 畫 - 共 4 家 廠 參 與 104 東 部 文 化 資 產 學 院 教 學 平 台 - 文 化 資 產 學 程 學 分 班 2 23 人 執 行 中 27
28 二 105 年 度 各 計 畫 及 開 班 業 務 報 告 訊 息 - 預 計 課 程 名 稱 開 班 數 學 員 數 開 課 ( 訓 ) 日 期 備 註 105 年 度 產 投 班 - 精 緻 民 宿 木 1 15 人 已 送 件 申 請 工 裝 修 與 空 間 設 計 訓 練 班 105 年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1 50 人 已 送 件 申 請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樂 齡 大 學 1 30 人 已 核 款 補 助 計 畫 第 二 學 期 105 年 度 小 型 企 業 人 力 提 升 計 畫 - 壹 零 壹 科 技 管 理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 * 計 畫 之 小 型 企 業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諮 詢 及 提 供 相 關 之 訓 練 服 務 105 年 度 社 工 實 習 一. 二 及 社 1 20 人 洽 談 中 會 統 計 等 三 課 目 社 工 學 分 班 105 年 度 臺 東 縣 海 端 鄉 新 武 呂 溪 魚 類 保 護 區 保 育 志 工 隊 訓 練 1 洽 談 中 圖 書 資 訊 館 讀 者 服 務 組 一 105 年 寒 假 優 惠 借 閱 政 策 將 於 1 月 4 日 ( 一 ) 開 始, 期 間 各 項 服 務 異 動 : ( 一 ) 105 年 1 月 04 日 ( 一 ) 至 105 年 2 月 14 日 ( 日 ) 暫 停 預 約 催 還 制 度 ( 二 ) 105 年 1 月 11 日 ( 一 ) 至 105 年 2 月 14 日 ( 日 ) 暫 停 線 上 調 借 ( 三 ) 105 年 1 月 11 日 ( 一 ) 至 105 年 2 月 14 日 ( 日 ) 預 約 保 留 日 皆 順 延 至 104 年 2 月 15 日 ( 一 ) ( 四 ) 自 助 還 書 箱 仍 可 還 書 二 寒 假 期 間 開 閉 館 時 間 異 動 如 下 : 日 期 總 館 備 註 105/01/12( 二 ) 105/01/18( 一 ) 105/01/19( 二 ) 105/02/5( 五 ) 105/02/06( 六 ) 105/02/13( 六 ) 105/02/14( 日 ) 起 週 一 至 週 五 8:00~17:30 週 一 至 週 五 8:00~16:30 休 館 週 一 至 週 五 08:00~22:00 週 六 09:00~17:00 週 日 14:00~22:00 1. 學 期 結 束 後 一 週 彈 性 開 館 2. 週 六 週 日 : 休 館 1. 寒 假 期 間 平 日 開 館 2. 週 六 週 日 : 休 館 3.1/30( 六 ) 補 上 班 日, 開 館 日 春 節 02/14( 日 ) 恢 復 正 常 開 館 時 間 三 104 年 12 月 東 區 館 合 年 度 會 議 中, 推 薦 本 館 為 104 年 度 館 際 合 作 業 務 傑 出 館, 館 合 東 區 分 會 將 向 中 華 圖 書 資 訊 館 際 合 作 協 會 提 出 推 薦 單, 屆 時 將 於 委 員 會 議 中 進 行 角 逐 與 討 論, 期 待 有 好 的 結 果, 以 鼓 勵 與 肯 定 本 館 的 付 出 與 努 力 技 術 服 務 組 28
29 一 本 年 度 臺 灣 學 術 電 子 書 暨 資 料 庫 聯 盟 辦 理 之 e 書 傳 情 活 動, 本 館 學 生 踴 躍 參 加, 並 有 同 學 獲 得 ipad mini 及 行 動 電 源 等 大 獎, 已 協 助 同 學 領 取 獎 品 完 成,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於 活 動 網 頁 二 試 用 電 子 資 源, 相 關 試 用 訊 息 已 公 告 於 本 館 及 學 校 首 頁,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 ( 一 ) Chinamaxx 超 星 數 字 圖 書 館 商 業 周 刊 知 識 庫 遠 見 雜 誌 知 識 庫 動 腦 雜 誌 知 識 庫 聯 合 知 識 庫 全 文 報 紙 資 料 庫 等 現 正 試 用 中 ( 二 ) 明 (105) 年 臺 灣 學 術 電 子 書 暨 資 料 庫 聯 盟 電 子 書 試 用 開 始, 計 有 36 種 西 文 電 子 書 產 品 暨 6 種 中 文 電 子 書 產 品 提 供 試 用, 試 用 期 陸 續 開 啟 至 2016 年 2 月 底 止 三 預 計 於 104 年 12 月 21 日 ~105 年 1 月 5 日 與 IEEE 公 司 合 辦 IEEE-ASPP 線 上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提 供 豐 富 獎 項 供 參 與 同 學 抽 獎 資 訊 網 路 服 務 組 一 教 育 部 新 世 紀 骨 幹 建 置, 目 前 中 華 電 信 及 亞 太 電 信 均 已 完 成 光 纖 佈 建,12 月 23 日 下 午 廠 商 會 來 洽 談 轉 接 測 試 等 事 宜, 骨 幹 設 備 部 份 預 計 於 12 月 25 日 開 始 進 駐 施 工, 預 計 於 105 年 2 月 底 完 工 二 104 年 下 半 年 度 臺 灣 學 術 網 路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本 校 之 惡 意 郵 件 開 啟 率 及 惡 意 連 結 ( 或 檔 案 ) 點 擊 率 皆 為 0%, 均 符 合 教 育 部 相 關 要 求, 因 近 來 臺 東 地 區 有 發 生 數 起 惡 意 綁 架 程 式 之 案 例, 造 成 電 腦 所 有 資 料 均 被 加 密 無 法 開 啟, 請 同 仁 仍 需 提 高 警 覺, 不 要 開 啟 來 路 不 明 之 郵 件 三 本 組 提 供 google 雲 端 硬 碟 申 請 服 務, 已 建 置 gm.nttu.edu.tw 之 gmail 網 域, 若 以 此 帳 號 登 入, 可 擁 有 不 限 空 間 之 硬 碟 容 量, 學 生 帳 號 可 由 資 訊 櫃 台 工 讀 生 開 設, 帳 號 以 學 號 為 主, 教 職 員 部 份 仍 由 本 組 開 設, 帳 號 由 教 職 員 自 訂 系 統 發 展 組 一 第 四 階 段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 系 統 規 劃 及 開 發 概 況 : ( 一 ) 教 務 系 統 科 目 變 更 申 請 開 發 ( 二 ) 教 務 系 統 跨 部 選 修 申 請 開 發 ( 三 ) 教 務 系 統 問 卷 修 正 測 試 二 第 五 階 段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 系 統 規 劃 及 開 發 概 況 : ( 一 ) 研 發 處 計 畫 申 請 系 統 已 完 成 建 置, 待 研 發 處 測 試 中 ( 二 ) 因 應 往 來 銀 行 變 更, 進 一 步 了 解 新 學 費 代 收 系 統 各 項 功 能 及 作 業 規 定 與 所 需 設 定 : 12 月 14 日 合 庫 人 員 蒞 校 做 系 統 介 紹, 將 協 助 進 行 代 收 系 統 設 定, 並 產 生 測 試 資 料 ( 三 ) 配 合 105 年 碩 博 甄 試 與 考 試 ( 含 進 修 學 制 ) 之 入 學 作 業 新 增 與 修 改 招 生 系 統 功 能 需 求 ( 四 ) 人 事 室 新 增 計 畫 助 理 申 請 系 統 開 發 中 ( 五 ) 勞 健 保 資 料 庫 已 於 11 月 24 日 進 行 第 一 次 會 談, 將 以 此 討 論 結 果 再 進 行 分 析 與 設 計, 完 成 後 再 進 行 開 會 討 論 ( 六 ) 教 師 ( 導 師 ) 點 名 及 學 生 請 假 出 席 整 合 作 業 建 構 中 ( 七 ) 招 生 成 績 系 統 配 合 綜 合 業 務 組 已 完 成 部 分 功 能 ( 八 ) 體 育 系 與 運 動 競 技 學 位 學 程 之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首 次 使 用 招 生 系 統 ( 九 ) 通 識 中 心 探 索 體 驗 認 證 系 統 12 月 7 日 面 向 師 生 召 開 系 統 說 明 會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運 動 事 務 組 一 本 學 期 12 月 23 日 ( 三 )18:30~20:30 完 成 東 大 一 年 級 健 康 操 比 賽 20 個 新 生 班 級, 僅 29
30 四 個 班 級 未 報 名 參 加 : 數 學 一 應 化 一 英 美 一 及 音 樂 一, 報 名 後 三 隊 棄 權 : 應 物 一 資 管 一 及 資 工 一 乙 得 獎 班 級 如 下, 將 於 105 年 校 慶 晚 會 公 開 頒 獎 : 名 次 班 級 獎 金 第 一 名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15,000 元 第 二 名 體 育 學 系 10,000 元 第 三 名 身 心 整 合 與 運 動 休 閒 產 業 學 系 5,000 元 第 四 名 運 動 競 技 學 位 學 程 2,500 元 第 五 名 生 命 科 學 系 1,500 元 佳 作 數 位 媒 體 與 文 教 產 業 學 系 各 1,000 元 獎 金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文 化 資 源 暨 休 閒 產 業 學 系 公 共 與 文 化 事 務 學 系 華 語 文 學 系 二 因 應 明 年 全 大 運 網 球 比 賽 場 地 及 田 徑 場 開 幕 使 用, 目 前 已 進 行 修 繕 工 程 開 挖, 已 公 告 於 學 校 網 頁 並 協 調 使 用 場 地 之 體 育 課 程 教 師 三 本 學 期 徠 福 體 適 能 中 心 及 游 泳 池 正 常 營 運 時 間 至 105 年 1 月 11 日,1 月 12 日 起 將 調 整 寒 假 時 段 進 行 開 放, 以 單 次 門 票 入 場,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16: 00~20:00, 週 末 休 館 健 康 事 務 組 一 104 年 3-11 月 開 立 12 梯 次 校 內 初 級 急 救 訓 練, 目 前 四 年 級 尚 未 完 成 之 同 學 約 有 30 人 ( 其 他 非 本 屆 之 延 畢 生 約 有 48 人 尚 未 完 成 ), 預 劃 於 105 年 3 月 5 日 再 為 四 年 級 開 立 一 梯 次, 使 其 能 順 利 完 成 畢 業 門 檻 本 組 已 於 104 年 12 月 2 日 利 用 簡 訊 及 電 話 個 別 通 知 ; 另 於 104 年 12 月 21 日 班 代 會, 請 班 代 再 次 通 知 未 通 過 同 學 盡 快 完 成 二 104 年 9-11 月 檢 查 餐 飲 業 者 餐 具 澱 粉 殘 留 脂 肪 殘 留 及 油 品 合 格 率 如 下 : ( 一 ) 依 規 定 餐 具 檢 測 合 格 率 需 達 80%, 與 上 學 期 相 較 之 下, 澱 粉 殘 留 合 格 率 已 從 62% 提 升 為 85%, 油 脂 殘 留 合 格 率 已 從 77% 提 升 為 92% ( 二 ) 油 品 總 合 格 率 為 46%, 校 內 多 數 餐 飲 業 者 均 為 2-3 天 更 換 油 品 一 次, 已 加 強 宣 導 需 每 天 更 換 油 品, 餐 飲 業 者 因 成 本 考 量 拒 絕 每 天 更 換 油 品, 導 致 檢 測 合 格 率 偏 低 三 全 大 運 聖 火 大 使 開 始 招 募, 已 公 告 在 學 校 網 頁 中 將 於 105 年 3 月 27 日 至 4 月 1 日 進 行 聖 火 環 台 主 計 室 一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經 費 收 支 情 形 ( 至 104 年 11 月 30 日 止 )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月 實 際 數 年 11 月 底 累 計 實 際 數 104 年 11 月 底 累 計 分 配 數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預 算 執 行 率 % 業 務 收 入 786, , , , % 教 學 收 入 347,683 95, , , % 學 雜 費 收 入 246,658 91, , , % 學 雜 費 減 免 (-) -18,825-7,774-19,213-18, %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115,000 10, , , %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4, ,288 4, % 其 他 業 務 收 入 438,801 89, , , % 學 校 教 學 研 究 補 助 收 入 401,181 83, , , %
31 其 他 補 助 收 入 35,000 5,444 34,040 32, % 雜 項 業 務 收 入 2, ,211 2, % 業 務 成 本 與 費 用 922,424 70, , , % 教 學 成 本 687,670 47, , , % 教 學 研 究 及 訓 輔 成 本 574,748 37, , , % 建 教 合 作 成 本 109,044 9, ,632 99, % 推 廣 教 育 成 本 3, ,226 3, % 其 他 業 務 成 本 30,000 3,218 24,692 27, %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勵 金 30,000 3,218 24,692 27, %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202,936 19, , , % 管 理 費 用 及 總 務 費 用 202,936 19, , , % 其 他 業 務 費 用 1, ,810 1, % 雜 項 業 務 費 用 1, ,810 1, % 業 務 賸 餘 ( 短 絀 -) -135, ,566-20,059-69, % 業 務 外 收 入 36,179 22,944 50,995 35, % 財 務 收 入 4, ,594 3, % 利 息 收 入 4, ,594 3, % 其 他 業 務 外 收 入 31,979 22,847 49,401 31, % 資 產 使 用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29,468 22,482 43,985 29, % 受 贈 收 入 2, ,417 1, % 違 規 罰 款 收 入 , % 雜 項 收 入 , % 業 務 外 費 用 11,428 2,285 11,580 10, % 財 務 費 用 利 息 費 用 其 他 業 務 外 費 用 11,428 2,209 10,653 10, % 雜 項 費 用 11,428 2,209 10,653 10, % 業 務 外 賸 餘 ( 短 絀 -) 24,751 20,659 39,415 25, % 本 期 賸 餘 ( 短 絀 -) -111, ,225 19,356-44, % ( 備 註 ) 本 月 依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認 列 收 入, 計 畫 未 執 行 部 分 之 收 入 轉 列 預 收 收 入 如 下 : 補 助 收 入 約 18,893 千 元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4,857 千 元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3,365 千 元 受 贈 收 入 8,507 千 元 二 業 務 宣 導 : ( 一 ) 本 室 刻 正 辦 理 本 校 104 年 度 帳 務 結 束 及 決 算 作 業 ( 二 ) 各 單 位 105 年 度 分 配 預 算 額 度 已 轉 撥 各 單 位 計 畫 帳 戶, 請 各 單 位 自 行 核 對, 依 計 畫 期 程 執 行 預 算, 以 提 昇 本 校 經 費 執 行 效 率, 各 項 請 購 案 件 ( 含 工 讀 費 ) 請 及 時 結 報, 避 免 積 壓 案 件 另 依 本 校 各 項 行 政 教 學 及 研 究 設 備 費 分 配 使 用 要 點 第 四 點, 各 單 位 資 本 門 設 備 費 預 算 執 行 期 限 至 5 月 31 日 止, 請 各 單 位 注 意 辦 理 期 程 ( 三 ) 請 各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或 委 辦 計 畫 時, 應 依 規 定 編 列 專 兼 任 助 理 費 臨 時 人 員 及 工 讀 金 之 勞 健 保 費 ( 四 ) 本 室 業 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 發 函 重 申 有 關 報 支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應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第 五 點 規 定, 以 實 際 支 付 或 刷 卡 金 額 覈 實 報 支, 請 同 仁 確 實 依 規 定 辦 理 31
32 人 事 室 一 104 年 2 月 1 日 起 資 教 師 升 等 案, 經 教 育 部 審 定 通 過 者 有 公 事 系 柯 志 昌 升 等 副 教 授 ; 104 年 8 月 1 日 起 資 教 師 升 等 案, 經 教 育 部 審 定 通 過 者 有 應 科 系 陳 以 文 升 等 副 教 授 二 召 開 3 次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新 聘 教 師 案 2 件 專 任 教 師 續 聘 案 20 名 及 記 功 案 4 件 三 辦 理 文 休 系 及 生 科 系 徵 才 公 告 2 件, 另 彙 整 應 徵 人 員 資 料 計 64 筆 四 辦 理 校 長 及 專 任 教 師 校 外 兼 職 及 兼 課 案 計 16 件 五 發 布 教 研 人 員 ( 助 教 ) 獎 懲 令 計 11 人 次 六 基 於 委 員 會 合 議 制 之 精 神, 請 各 級 教 評 會 開 會 以 正 式 集 會 方 式 達 成 決 議, 以 利 尋 求 多 數 意 見 七 依 教 育 部 函 示 有 關 各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新 聘 教 師 案, 不 得 有 低 階 高 審 情 事, 爰 將 配 合 修 正 本 校 各 級 教 評 會 設 置 準 則 相 關 規 定 八 依 教 育 部 函 示 有 關 校 務 基 金 教 學 人 員 與 學 校 間 之 契 約, 為 附 終 期 之 法 律 行 為, 於 期 限 屆 滿 時, 失 其 效 力, 爰 聘 期 屆 滿, 不 予 續 聘 毋 須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如 聘 期 超 過 一 年 以 上 者, 為 維 持 教 學 人 員 之 素 質 水 準, 應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評 鑑 作 為 其 契 約 續 行 與 否 之 參 據, 如 欲 終 止 契 約, 則 依 雙 方 契 約 及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如 聘 期 係 因 契 約 屆 滿, 雙 方 法 律 關 係 即 歸 於 消 滅, 並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與 大 學 法 第 19 條 及 第 20 條 不 續 聘 相 關 規 定 之 適 用 ; 而 契 約 屆 滿 終 止 後, 學 校 如 再 予 聘 任 者, 其 聘 任 程 序 應 依 學 校 自 訂 之 規 定 辦 理 爰 將 配 合 修 正 本 校 進 用 客 座 教 授 暨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實 施 要 點 九 召 開 學 年 度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會 議 1 次 十 召 開 104 學 年 度 性 騷 擾 申 訴 處 理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2 次 十 一 104 年 2 月 1 日 生 效 及 104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之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條 文 及 教 師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修 正 案, 函 報 教 育 部 層 轉 銓 敘 部 陳 考 試 院 核 備, 另 105 年 2 月 1 日 生 效 及 105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條 文 修 正 及 教 師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修 正 案,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中 十 二 配 合 考 試 院 核 備 本 校 103 年 8 月 1 日 及 104 年 2 月 1 日 生 效 之 組 織 修 正 案, 辦 理 相 關 職 務 註 銷 重 新 歸 系 人 員 派 代 銓 審 及 103 年 考 績 更 正 案 十 三 辦 理 總 務 處 電 力 工 程 職 系 技 士 改 歸 土 木 工 程 職 系 十 四 辦 理 職 員 104 年 年 終 考 績 作 業, 召 開 104 學 年 度 職 員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1 次 十 五 辦 理 105 年 2 月 1 日 生 效 呂 素 幸 副 教 授 侯 松 茂 教 授 及 李 炎 教 授 自 願 退 休 案 溫 宏 悅 副 教 授 屆 齡 退 休 案 ;105 年 3 月 2 日 生 效 鍾 惠 華 組 長 及 洪 素 燕 秘 書 自 願 退 休 案 十 六 104 年 12 月 24 日 星 期 四 舉 辦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歡 送 茶 會 十 七 辦 理 本 校 教 職 員 健 保 加 保 3 件 眷 屬 異 動 1 件 及 投 保 金 額 異 動 4 件 十 八 辦 理 新 進 教 師 補 買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年 資 共 2 件 十 九 辦 理 退 休 教 師 申 請 105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領 受 總 統 春 節 慰 問 金 1 人 二 十 協 助 研 發 處 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 ( 五 ) 下 午 13 時 30 分 假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第 二 會 議 室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全 校 智 慧 財 產 權 研 習 二 十 一 為 落 實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分 流 運 作,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召 開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溝 通 平 台 會 議, 討 論 相 關 規 定 及 作 業 等 事 項 是 否 妥 適 二 十 二 辦 理 薦 送 本 校 職 員 參 加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研 習 1 名 二 十 三 辦 理 教 職 員 申 請 健 保 卡 網 路 服 務 註 冊 共 計 41 名 二 十 四 請 各 單 位 主 管 於 選 派 所 屬 同 仁 出 差 出 席 會 議 或 研 習 等, 應 考 量 與 各 該 同 仁 所 承 辦 之 業 務 具 相 關 性, 以 避 免 差 假 浮 濫, 並 能 撙 節 經 費 支 出 秘 書 室 32
33 一 秘 書 室 104 年 11 月 至 104 年 12 月 份 業 已 召 開 之 各 項 會 議 資 料 彙 整 如 下 表, 各 會 議 紀 錄 請 參 閱 秘 書 室 網 頁 ( 秘 書 室 / 會 議 資 訊 / 會 議 紀 錄 ) 會 議 名 稱 召 開 會 議 時 間 備 註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主 管 會 報 104 年 11 月 4 日 ( 三 ) 12:00 行 政 大 樓 4 樓 簡 報 會 議 室 討 論 本 校 與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整 併 事 宜 104 年 度 內 部 控 制 暨 內 部 稽 核 小 組 第 2 次 會 議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內 部 控 制 暨 內 部 稽 核 小 組 第 3 次 會 議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主 管 會 報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程 序 委 員 會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程 序 委 員 會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104 年 11 月 11 日 ( 三 )14:30 行 政 大 樓 4 樓 簡 報 會 議 室 104 年 11 月 19 日 ( 四 ) 12:00 行 政 大 樓 4 樓 第 1 會 議 室 104 年 11 月 26 日 ( 四 )14:00 行 政 大 樓 4 樓 簡 報 會 議 室 104 年 12 月 8 日 ( 二 )14:30 行 政 大 樓 4 樓 簡 報 會 議 室 104 年 11 月 5 日 ( 四 ) 12:00 行 政 大 樓 4 樓 簡 報 會 議 室 104 年 12 月 10 日 ( 四 )14:00 行 政 大 樓 4 樓 簡 報 會 議 室 104 年 12 月 17 日 ( 四 )12:10 行 政 大 樓 4 樓 簡 報 會 議 室 104 年 12 月 23 日 ( 三 )14:00 師 範 學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104 年 12 月 24 日 ( 四 )15:10 行 政 大 樓 4 樓 第 1 會 議 室 33 討 論 104 年 可 容 忍 風 險 值 追 蹤 稽 核 結 果 執 行 情 形 訂 定 本 校 內 部 控 制 暨 內 部 稽 核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等 6 案 討 論 修 訂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行 政 會 議 規 則 等 17 案 討 論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代 辦 銀 行 合 作 機 庫 案 及 本 校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則 等 9 項 法 規 修 正 案 討 論 104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計 畫 及 104 年 度 內 部 稽 核 計 畫 確 認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4.0 版 本 章 節 等 6 案 討 論 與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整 併 事 宜 公 聽 會 等 2 案 討 論 105 年 度 經 費 分 配 等 9 案 推 選 章 勝 傑 院 長 為 本 學 年 度 召 集 人 兼 主 席 討 論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議 程 因 應 研 發 處 新 訂 本 校 與 專 科 學 校 兩 校 整 併 規 劃 聯 席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提 案, 討 論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議 程 提 案 排 序 討 論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稽 核 施 行 細 則 新 訂 本 校 與 專 科 學 校 兩 校 整 併 規 劃 聯 席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等 7 案 尚 有 5 案 因 時 間 因 素 列 入 下 次 會 議 討 論 二 105 年 1-2 月 預 定 辦 理 之 委 員 會 如 下, 屆 時 請 師 長 與 同 仁 踴 躍 出 席 : 會 議 名 稱 召 開 會 議 時 間 會 議 出 席 人 員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105 年 1 月 11 日 ( 一 )13:30 行 政 大 樓 4 樓 簡 報 會 議 室 討 論 105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以 提 交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105 年 2 月 18 日 ( 四 )14:00 本 校 一 二 級 主 管 等 人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行 政 大 樓 4 樓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初 校 務 座 105 年 2 月 22 日 ( 一 )13:10 本 校 全 體 教 職 員 談 會 行 政 大 樓 4 樓 三 本 校 104 年 內 部 控 制 自 行 評 估 計 畫 及 104 年 內 部 稽 核 計 畫 業 已 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 辦 理 竣 事, 並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布 之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本 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並 提 升 至 4.0 版 公 關 暨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一 聯 合 報 大 學 專 刊 學 校 行 銷 廣 告 製 作
34 二 教 務 處 招 生 海 報 場 報 廣 告 ( 聯 合 報 ) 台 北 招 生 展 場 展 版 製 作 三 南 島 文 化 中 心 招 牌 製 作 四 2016 新 年 賀 卡 記 者 聯 誼 餐 敘 邀 請 卡 退 休 教 職 員 歡 送 茶 會 電 子 海 報 新 卸 任 校 長 交 接 典 禮 邀 請 卡 製 作 五 協 助 與 綺 麗 珊 瑚 贊 助 合 作 協 議 會 會 場 布 置 六 新 款 紀 念 品 - 鉛 筆 帆 布 袋 杯 墊 馬 克 杯 等, 歡 迎 領 用 七 東 大 電 子 報 第 46 期 已 出 刊, 除 刊 登 於 秘 書 室 網 頁 ( 請 參 閱 秘 書 室 網 頁 東 大 新 聞 網 東 大 電 子 報 ( 網 址 : 外, 亦 轉 送 全 校 師 生 同 仁 八 東 大 簡 訊 第 6 期 計 於 105 年 1 月 出 刊 九 辦 理 媒 體 公 關 部 分 : ( 一 ) 新 聞 曝 光 ( 包 含 全 國 媒 體 臺 東 地 區 平 面 媒 體 電 子 媒 體 電 視 媒 體 電 台 臉 書 部 落 格 等 網 路 新 聞 平 媒 體 報 導 ) 共 55 篇 ( 二 ) 協 助 媒 體 採 訪 第 七 屆 臺 灣 健 康 城 市 暨 高 齡 友 善 城 市 頒 獎 典 禮 美 感 教 育 實 驗 計 畫 -104 年 度 種 子 教 師 實 驗 課 程 成 果 發 表 交 流 觀 摩 創 作 無 限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美 術 產 業 學 系 第 八 屆 系 展 開 會 茶 會 暨 作 品 展 音 樂 系 聖 誕 活 動 - 轉 角 遇 見 驚 喜 與 財 政 部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儀 式 圓 滿 落 幕 與 綺 麗 珊 瑚 有 限 公 司 簽 署 贊 助 合 作 協 議 書 等 連 絡 事 宜 ( 三 ) 辦 理 東 大 附 小 參 訪 臺 東 深 層 海 水 利 用 發 展 協 會 蒞 校 參 訪 導 覽 事 宜 ( 四 ) 媒 體 邀 請 通 知 與 新 聞 稿 共 18 篇 校 友 活 動 一 臺 東 大 學 新 北 市 校 友 會 於 12 月 28 日 在 吉 利 餐 廳 辦 理 年 終 聯 誼 餐 敘 活 動, 出 席 人 員 踴 躍, 活 動 圓 滿 結 束 二 64 級 校 友 於 11 月 8 日 辦 理 畢 業 40 週 年 同 學 會, 同 學 們 從 各 地 返 回 臺 東, 畢 業 多 年 的 老 同 學 敘 舊 話 當 年, 溫 馨 感 人 三 本 校 104 年 度 傑 出 校 友 即 日 起 至 2 月 19 日 止 開 始 受 理 推 薦 作 業, 所 推 薦 之 校 友, 經 本 校 審 查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預 定 於 105 年 4 月 中 旬 於 公 開 場 合 隆 重 表 揚 傑 出 校 友 表 揚 要 點 及 推 薦 表 請 參 閱 本 中 心 網 站 ( 網 址 : 四 恭 賀! 兒 文 所 林 靜 怡 校 友 榮 獲 豐 子 愷 兒 童 圖 畫 書 獎 首 獎 五 恭 賀!104 年 度 本 校 校 友 錄 取 各 縣 市 國 中 小 候 用 校 長 名 單 ( 網 址 : 師 範 學 院 一 104 年 12 月 10 日 本 院 辦 理 12 分 鐘 試 教 大 賽, 同 學 共 計 26 組 130 人 參 賽, 依 據 學 生 系 所 專 業 分 為 小 學 教 育 組 幼 兒 教 育 組 及 特 殊 教 育 組 三 組 比 賽 場 次, 聘 請 校 內 評 審 特 教 系 魏 俊 華 老 師 及 校 外 評 委 卑 南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吳 例 霜 主 任 復 興 國 小 包 龍 驤 老 師 以 及 李 麗 華 老 師 林 光 慧 老 師 等 進 行 講 評 指 導, 同 學 從 設 計 教 案 製 作 教 具 到 模 擬 上 課 情 形 進 行 試 教, 最 後 評 分 完 畢 並 頒 發 獎 狀 獎 券 以 玆 鼓 勵 重 點 學 習 效 益 包 括 : 模 擬 教 檢 互 相 觀 摩 彼 此 對 同 一 單 元 的 授 課 異 同 老 師 及 評 審 委 員 給 予 的 建 議 實 際 國 小 環 境 與 學 生 想 像 的 落 差 等 二 105 年 1 月 4 日 本 院 擬 辦 理 師 範 學 院 教 學 原 理 教 育 概 論 期 末 會 考 : 本 次 共 計 考 試 人 次 為 428, 採 統 一 命 題 方 式 期 使 學 生 皆 能 了 解 同 樣 的 核 心 主 題 34
35 教 育 學 系 一 104 年 12 月 7 日 ( 一 ) 第 三 次 系 務 會 議 暨 第 二 次 系 課 程 會 議 二 104 年 12 月 22 日 ( 二 ) 第 三 次 系 教 評 會 議 三 104 年 12 月 5 日 ( 六 ) 教 師 生 涯 專 業 發 展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主 講 人 孫 國 華 教 授, 地 點 於 TA204 教 室 四 105 年 1 月 中 辦 理 教 檢 衝 刺 班 五 105 年 2 月 初 辦 理 學 程 衝 刺 班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一 幼 教 系 已 於 12 月 14 日 ( 一 ) 辦 理 博 雅 講 座 2- 怎 樣 說 自 己 聽 不 懂 的 話 ~ 米 奇 巴 克 + 阿 不 拉 不 拉 邀 請 兒 文 所 退 休 教 師 楊 茂 秀 老 師 與 我 們 經 驗 分 享, 利 用 小 故 事 的 方 式 讓 同 學 們 更 了 解 幼 兒 的 世 界 二 幼 教 系 已 於 12 月 21 日 ( 一 ) 辦 理 文 化 節 令 工 作 坊 - 冬 至 邀 請 黃 春 玉 園 長, 指 導 製 作 鹹 湯 圓 的 技 巧, 系 學 會 也 透 過 製 作 小 遊 戲, 讓 同 學 們 更 了 解 冬 至 的 由 來 三 幼 教 系 已 於 12 月 22 日 ( 二 ) 及 12 月 29 日 ( 二 ) 辦 理 圖 畫 書 說 演 故 事 檢 定, 邀 請 光 明 國 小 張 月 昭 校 長 與 簡 馨 瑩 老 師 一 同 擔 任 檢 定 評 審 委 員, 此 次 檢 定 對 象 為 二 年 級, 藉 由 檢 定 讓 同 學 們 更 了 解 對 幼 兒 說 故 事 的 技 巧, 評 審 們 也 針 對 同 學 們 須 補 足 的 地 方 加 以 指 導, 讓 參 與 同 學 受 益 良 多 四 幼 教 系 已 於 12 月 27 日 ( 日 ) 下 午 3:00 於 臺 東 縣 兒 童 故 事 館 辦 理 兒 童 戲 劇 成 果 發 表 會 - 勇 者 艾 格, 由 本 系 四 年 級 修 習 王 友 輝 老 師 兒 童 戲 劇 之 同 學 熱 情 演 出, 成 功 吸 引 了 臺 東 地 區 大 小 朋 友 們 一 同 來 歡 樂 五 幼 教 系 已 於 11 月 26 日 ( 四 ) 至 12 月 31 日 ( 四 ) 辦 理 縫 工 工 作 坊, 由 大 三 顏 侑 萱 及 大 二 吳 怡 欣 指 導 系 上 學 生 使 用 裁 縫 機 製 作 布 類 教 具 束 口 袋 玩 偶 等, 學 習 裁 縫 能 力, 製 作 屬 於 自 己 的 教 材 六 幼 教 系 預 計 於 105 年 1 月 5 日 ( 二 ) 辦 理 研 究 生 論 文 討 論 會, 由 系 上 共 11 名 研 究 生 共 同 分 享 論 文 進 度 及 內 容, 藉 由 同 儕 與 教 師 給 予 回 饋 做 為 參 考 之 改 進 七 幼 教 系 預 計 於 105 年 1 月 7 日 ( 四 ) 至 1 月 8 日 ( 五 ) 辦 理 大 五 實 習 成 果 發 表 會, 藉 由 簡 報 發 表 實 習 心 得 及 成 果, 並 透 過 實 習 檔 案 展 示 與 同 儕 評 量, 汲 取 別 人 的 優 點 及 補 足 自 己 的 弱 點, 最 後 每 區 推 選 2 名 實 習 生 代 表 發 表 教 學 觀 摩 或 教 學 主 題 影 片 分 享, 由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做 統 整 座 談 為 實 習 階 段 劃 下 完 美 句 點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一 12 月 20 日 ( 日 ) 系 學 會 辦 理 聖 誕 晚 會 二 12 月 28 日 ( 一 ) 系 學 會 辦 理 期 末 系 大 會 三 12 月 30 日 ( 三 ) 召 開 系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體 育 學 系 一 104 年 11 月 30 日 范 春 源 老 師 莊 鑫 裕 老 師 及 四 年 級 蕭 瑩 瑩 同 學 至 高 雄 高 商 及 福 誠 高 中 招 生 二 104 年 12 月 14 日 范 春 源 老 師 傅 正 思 老 師 及 一 年 級 賴 浩 志 同 學 至 臺 中 大 里 高 中 及 草 屯 商 工 招 生 三 104 年 12 月 29 日 陳 秀 惠 老 師 湯 慧 娟 老 師 及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邱 琦 玲 同 學 至 臺 東 體 中 招 生 四 104 年 12 月 7 日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彭 臺 臨 副 署 長 蒞 臨 本 系 演 講, 地 點 : 師 範 學 院 淑 真 講 堂, 時 間 五 104 年 12 月 8-11 日 日 本 早 稻 田 大 學 前 橋 明 教 授 蒞 臨 本 系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六 104 年 12 月 9 日 米 亞 桑 山 岳 影 展 於 臺 東 校 區 演 映 廳 放 映, 時 間 :
36 七 104 年 12 月 24 日 未 來 探 索 體 驗 活 動 - 臺 東 體 中 一 日 大 學 活 動, 時 間 : , 參 加 人 數 : 學 生 57 人, 隨 隊 教 師 2 人 八 104 年 12 月 日 及 105 年 1 月 日 湯 慧 娟 老 師 舉 辦 立 式 划 槳 (SUP) 丙 級 教 練 講 習 會 暨 水 上 瑜 珈 研 習 計 畫 活 動 九 系 學 會 活 動 104 年 12 月 21 日 家 族 拔 河 比 賽 十 系 學 會 活 動 104 年 12 月 24 日 體 育 好 聲 音 2.0 暨 交 換 禮 物 十 一 系 學 會 活 動 104 年 12 月 28 日 期 末 系 大 會 文 化 資 源 與 休 閒 產 業 學 系 一 104 年 10 月 24 日 -25 日 本 系 蔡 進 士 老 師 帶 領 文 休 三 全 班 同 學 前 往 電 光 社 區 進 行 體 驗 活 動, 以 建 構 式 的 探 索 行 動, 增 進 學 生 的 多 元 學 習 機 會,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意 願 興 趣 及 學 習 成 效 ; 以 參 與 式 的 學 習, 由 學 生 自 行 建 構 並 表 達 實 踐 其 理 念, 透 過 寓 教 於 樂 的 方 式, 增 進 本 系 的 學 習 向 心 力, 主 要 的 學 習 效 益 為 發 現 自 我, 其 他 重 點 學 習 效 益 包 括 : 部 落 產 業 的 展 望 人 文 教 育 部 落 觀 光 環 境 景 觀 及 生 態 永 續 等 五 大 面 向 二 社 區 文 化 產 業 課 程 於 10 月 31 日 ( 六 ) 校 外 參 訪 : 參 訪 地 點 南 迴 線 --( 陳 媽 媽 工 作 坊 嘉 蘭 社 區 拉 勞 蘭 小 米 工 坊 多 良 社 區 等 ) 三 104 年 11 月 25 日 專 題 演 講 -- 主 講 人 : 林 再 辰 生 ( 泰 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講 題 :< 社 區 服 務, 以 泰 安 社 區 為 例 >, 周 榮 義 老 師 主 持 四 104 年 11 月 30 日 召 開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討 論 本 系 課 程 調 整 事 宜 五 104 年 12 月 1 日 於 淑 真 講 堂 辦 理 104 年 暑 期 實 習 成 果 發 表 會, 為 了 讓 暑 假 在 各 個 不 同 單 位 認 真 實 習 的 同 學 們, 有 一 個 介 紹 表 演 實 習 過 程 酸 甜 苦 辣 的 舞 台, 今 年 實 習 成 果 發 表 會 總 共 有 史 前 館 的 史 前 專 享 店 1.6 史 前 探 險 趣, 金 聯 世 紀 的 實 習 鳥 日 子 一 起 Fly 吧, 華 泰 瑞 院 的 菜 鳥 實 習 日 記 和 享 溫 馨 的 我 的 實 習 時 代 等 六 組, 各 組 的 表 演 十 分 精 彩, 讓 人 感 受 到 實 習 時 的 辛 酸 與 成 長, 實 習 成 果 發 表 會 圓 滿 成 功 六 104 年 12 月 19 日 社 區 文 化 產 業 課 程 於 12 月 19 日 ( 六 ) 校 外 參 訪 : 參 訪 地 點 臺 九 線 --( 池 上 萬 安 社 區 - 海 端 鄉 崁 頂 社 區 - 鹿 野 鄉 永 安 社 區 等 ), 帶 隊 教 師 : 廖 中 勳 老 師 數 位 媒 體 及 文 教 產 業 學 系 一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師 聘 任 案, 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 經 由 系 教 評 會 議, 擬 新 聘 2 名 專 任 教 師, 全 案 送 院 教 評 審 議 二 104 年 12 月 16 日 邀 請 美 國 北 伊 利 諾 大 學 王 士 樵 老 師, 針 對 文 創 產 品 創 意 設 計 與 製 作 辦 理 工 作 坊 三 104 年 12 月 27 日 本 系 畢 籌 會 辦 理 畢 業 展 宣 傳 及 募 款 活 動, 由 畢 籌 會 活 動 股 所 製 作 的 大 型 布 偶 - 洛 神 鹿, 於 臺 東 市 區 遊 行 宣 傳 及 鐵 花 村 音 樂 募 款 晚 會 四 104 年 12 月 24 日 由 本 系 系 學 會 辦 理 耶 誕 晚 會 五 105 年 1 月 5 日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四 畢 業 作 品 發 表 會, 地 點 : 師 範 學 院 淑 真 講 堂 六 105 年 1 月 6 日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一 ~ 大 三 期 末 專 題 發 表 會, 地 點 : 東 大 附 小 運 動 競 技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一 11 月 11 日 -14 日 柔 道 隊 參 加 全 國 中 正 盃 柔 道 錦 標 賽, 榮 獲 社 會 女 子 甲 組 團 體 冠 軍 個 人 項 目 榮 獲 2 金 3 銀 二 11 月 23 日 ( 一 ) 邀 請 綺 麗 珊 瑚 總 經 理 楊 清 瓏 老 師 演 講 懸 命 一 生 棒 球 夢, 順 利 圓 滿 36
37 完 成 三 12 月 14 日 ( 一 ) 本 學 程 邀 請 射 擊 國 手 杜 禕 依 姿 演 講 射 擊 的 心 路 歷 程, 順 利 圓 滿 完 成 四 12 月 7 日 -11 日 棒 球 隊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大 專 棒 球 運 動 聯 賽 公 開 組 二 級 預 賽, 三 戰 全 勝, 順 利 晉 級 複 決 賽, 預 定 於 105 年 3 月 參 加 複 決 賽 五 104 年 12 月 23 日 ( 三 )11:00 本 學 程 辦 理 與 綺 麗 珊 瑚 公 司 簽 署 贊 助 合 作 協 議 書, 綺 麗 珊 瑚 公 司 協 議 贊 助 本 校 每 年 15 萬 元 獎 助 學 金 與 15 萬 元 棒 球 訓 練 用 經 費 六 105 年 1 月 4 日 ( 一 )13:00-15:00 預 定 學 程 學 生 會 辦 理 期 末 系 大 會, 活 動 內 容 為 影 片 分 享 共 學 小 組 分 享 各 隊 比 賽 與 訓 練 分 享 人 文 學 院 人 文 學 院 一 本 院 於 104 年 11 月 05 日 ( 星 期 四 )18:00 召 開 東 台 灣 飲 食 的 文 化 觀 察 批 判 與 時 間 : 東 大 'avuwan 灶 咖 的 跨 域 創 造 第 三 次 擴 大 會 議, 地 點 : 人 文 學 院 1 樓 咖 空 間, 順 利 結 束 二 本 院 於 104 年 11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12:00, 召 開 第 三 次 院 主 管 會 議, 地 點 : 人 文 學 院 5 樓 會 議 室, 順 利 結 束 三 本 院 與 師 範 學 院 東 臺 灣 研 究 會 於 104 年 11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共 同 舉 辦 東 臺 灣 研 究 的 力 行 者 - 夏 黎 明 教 授 紀 念 學 術 研 討 會, 地 點 : 師 範 學 院 淑 真 講 堂, 順 利 結 束 四 本 院 於 104 年 11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18:00 召 開 東 台 灣 飲 食 的 文 化 觀 察 批 判 與 時 間 : 東 大 'avuwan 灶 咖 的 跨 域 創 造 第 四 次 擴 大 會 議, 地 點 : 人 文 學 院 1 樓 咖 空 間, 順 利 結 束 五 本 院 於 104 年 11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12:00 召 開 第 二 次 院 教 評 會 議, 地 點 : 人 文 學 院 5 樓 會 議 室, 順 利 結 束 六 本 院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09:00 與 雲 南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學 術 座 談, 洽 談 兩 校 交 流 事 宜, 地 點 : 人 文 學 院 5 樓 會 議 室, 順 利 結 束 七 本 院 於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12:00 召 開 第 三 次 院 教 評 會 議, 地 點 : 人 文 學 院 5 樓 會 議 室, 順 利 結 束 八 本 院 將 1 樓 階 梯 C 教 室 改 造 成 禮 納 布 dinapur 人 文 講 堂, 工 程 於 12 月 底 完 竣 九 本 院 將 於 105 年 01 月 05 日 ( 星 期 二 )12:00, 召 開 第 二 次 院 務 會 議, 地 點 : 人 文 學 院 5 樓 會 議 室 兒 童 文 學 研 究 所 一 本 所 召 開 會 議 如 下 : 日 期 會 議 名 稱 104 年 11 月 16 日 12:10 召 開 104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三 次 所 務 會 議 104 年 11 月 30 日 12:10 召 開 104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課 程 會 議 104 年 12 月 14 日 12:10 召 開 104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三 次 所 教 評 會 議 暨 第 四 次 所 務 會 議 105 年 01 月 04 日 12:10 召 開 104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五 次 所 務 會 議 二 本 所 辦 理 活 動 如 下 :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兒 童 文 學 研 究 所 學 術 週 活 動 薪 傳 講 座 104 年 11 月 17 日 ( 週 二 ) 臺 灣 兒 童 文 學 生 態 變 遷 洪 文 瓊 老 師 104 年 11 月 18 日 ( 週 三 ) 廣 闊 天 地, 該 有 作 為 對 中 國 大 陸 當 前 圖 畫 書 37
38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出 版 推 廣 情 況 的 介 紹 孫 莉 莉 ( 兒 文 所 博 士 生 ) 街 頭 賣 藝 巴 士 客 澳 洲 打 工 度 假 經 驗 分 享 番 茄 ( 兒 文 所 碩 士 生 ) 兒 文 講 座 故 事 裡 面 的 故 事 陳 致 元 老 師 兒 文 講 座 104 年 11 月 19 日 ( 週 四 ) 行 舟 已 過 千 重 山 兩 岸 兒 童 文 學 出 版 交 流 與 我 桂 文 亞 老 師 兒 童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104 年 12 月 07 日 ( 週 一 ) 兒 文 所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會 計 畫 發 表 三 本 所 辦 理 招 生 活 動 如 下 :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104 年 11 月 21 日 ( 週 六 ) 105 學 年 度 兒 文 所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面 試 104 年 12 月 23 日 起 已 寄 送 300 份 兒 文 所 碩 博 士 班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招 生 海 報 至 各 大 專 校 院 各 縣 市 圖 書 館 文 化 中 心, 廣 為 宣 傳 公 共 與 文 化 事 務 學 系 一 本 系 南 島 文 化 研 究 碩 士 班 通 過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105 年 度 合 作 培 訓 計 畫 申 請 案, 獲 補 助 40 萬 元 二 本 系 碩 士 班 104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公 共 事 務 研 究 碩 士 班 畢 業 生 共 計 1 名 口 試 時 間 及 畢 業 論 文 題 目 如 下 : 班 別 研 究 生 碩 士 論 文 題 目 指 導 教 授 公 事 碩 班 我 國 大 學 學 生 自 治 與 政 治 社 會 化 之 研 究 - 以 四 所 大 學 為 吳 律 德 劉 麗 娟 例 104/12/14( 一 ) 三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專 題 演 講 : 班 別 日 期 / 時 間 演 講 人 演 講 題 目 地 點 南 島 碩 班 南 島 碩 班 公 事 碩 班 南 島 碩 班 104/11/13( 五 ) 12:30~14:30 104/12/18( 五 ) 12:30~14:30 104/12/20( 日 ) 14:00~16:00 104/12/25( 五 ) 12:30~14:30 王 嵩 山 教 授 ( 逢 甲 大 學 歷 史 與 文 物 研 究 所 ) 林 淑 雅 老 師 ( 靜 宜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 謝 清 泉 局 長 ( 臺 東 縣 環 保 局 ) 陳 美 惠 老 師 (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森 林 系 ) 臺 灣 原 住 民 文 化 資 產 的 基 本 形 式 原 住 民 族 與 台 灣 新 憲 法 如 何 面 對 即 將 來 臨 的 垃 圾 大 海 嘯 以 生 態 旅 遊 做 為 社 區 環 境 永 續 之 策 略 -- 在 屏 東 十 年 的 實 踐 H302 大 教 室 H302 大 教 室 H302 大 教 室 H302 大 教 室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38
39 一 本 系 2015 年 英 語 戲 劇 公 演 活 動, 演 出 時 間 / 場 地 : ( 一 ) 時 間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 二 ) 場 地 : 臺 東 縣 政 府 文 化 處 藝 文 中 心 演 藝 廳 ( 三 ) 演 出 劇 碼 :Twist- 逆 轉 時 空 < 改 編 自 Alan Ayckbourn-communicating doors> ( 四 ) 演 出 時 間 :19:00~21:00(18:30 開 放 進 場 ) ( 五 ) 劇 情 大 綱 : 三 段 20 年 間 隔 的 並 置 時 空, 兩 個 驚 慌 失 措 的 陌 生 女 子, 一 場 憾 動 心 靈 的 時 光 之 旅 開 錯 的 門 中 門 位 於 一 間 旅 館 套 房 內, 劇 中 三 個 人 物, 在 他 們 極 端 驚 異 之 下, 跳 脫 他 們 原 處 的 時 空, 回 到 二 十 年 前, 再 進 入 同 一 間 旅 館 房 間 因 此 一 位 來 自 2027 年 的 可 愛 妓 女, 回 到 了 2007 年, 遇 上 一 位 百 萬 富 翁 的 第 二 任 妻 子, 並 且 警 告 她 可 能 會 在 未 來 數 小 時 之 內 被 丈 夫 所 殺 ; 而 當 這 第 二 任 妻 子 發 現 她 可 以 回 到 1987 年 時, 她 決 定 要 設 法 拯 救 她 丈 夫 的 第 一 任 妻 子, 以 免 其 遭 到 同 樣 的 厄 運 究 竟 她 們 能 否 逆 轉 時 空? 二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國 際 化 教 育 系 列 講 座, 此 活 動 係 由 靜 宜 大 學 主 辦, 為 跨 校 視 訊 演 講, 自 104 年 10 月 2 日 起, 將 辦 理 7 場 跨 校 視 訊 演 講 日 期 / 時 間 演 講 人 講 題 地 點 ( 五 ) 13:10~15: ( 四 ) 15:10~17: ( 一 ) 15:10~17: ( 四 ) 15:10~17: ( 四 ) 15:10~17: ( 四 ) 15:10~17: ( 四 ) 15:10~17:00 北 美 事 務 協 調 委 員 會 秘 書 長 廖 東 周 背 包 客 & 旅 遊 作 家 柯 姿 慧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國 際 談 判 及 同 步 翻 譯 中 心 主 任 陳 彥 豪 知 名 職 場 工 作 術 作 家 & 部 落 客 艾 兒 莎 知 名 英 語 演 講 評 審 Bill Quinn( 語 言 : 英 文 ) 英 語 補 教 名 師 陳 頎 劉 平 空 姐 學 員 執 行 長 劉 平 三 本 系 就 業 講 座 : 演 講 主 題 : 求 職 之 面 試 技 巧 日 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13:00-15:00 地 點 : 人 文 學 院 1 樓 語 言 教 室 C 四 本 系 系 學 會 活 動 : ( 一 ) 感 恩 節 餐 會 : 時 間 :104 年 11 月 27 日 12:30-15:00 地 點 : 鏡 心 書 院 D101 教 室 39 國 際 禮 儀 - 有 禮 走 天 下 浪 遊 日 記 : 穿 越 祕 魯 古 文 明 之 行 國 際 談 判 入 門 放 棄 22K, 蹦 跳 新 加 坡 - 開 拓 國 際 視 野 全 攻 略 Powerful English Speech Kills! 精 采 英 語 演 說 技 巧 大 公 開 翻 轉 多 益 - 高 分 完 全 攻 略 國 際 移 動 - 提 升 國 際 求 職 力 的 第 一 步 學 生 研 究 教 室 ( 一 ) 學 生 研 究 教 室 ( 一 ) 學 生 研 究 教 室 ( 一 ) 學 生 研 究 教 室 ( 一 ) 學 生 研 究 教 室 ( 一 ) 學 生 研 究 教 室 ( 一 ) 學 生 研 究 教 室 ( 一 )
40 ( 二 ) 英 美 週 歌 唱 比 賽 - 初 賽 : 時 間 :104 年 11 月 30 日 18:30-21:00 地 點 : 體 育 館 展 演 廳 ( 三 ) 英 美 週 Running Man 比 賽 : 時 間 :104 年 12 月 2 日 地 點 : 鏡 心 書 院 ( 四 ) 英 美 週 - 拼 字 比 賽 : 時 間 :104 年 12 月 3 日 14:00-16:15 地 點 : 鏡 心 書 院 A203 教 室 ( 五 ) 英 美 週 歌 唱 比 賽 - 決 賽 : 時 間 :104 年 12 月 4 日 19:00-21:3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2 樓 廣 場 ( 六 )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末 系 大 會 時 間 :104 年 12 月 21 日 12:20-14:10 地 點 : 人 文 學 院 階 梯 教 室 A 音 樂 學 系 一 本 系 快 閃 團 於 10 月 14 日 -12 月 28 日 關 懷 社 會 系 列 - 駐 院 音 樂 家 於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臺 東 醫 院 慈 善 演 出, 每 星 期 2 次, 行 程 表 如 下 : 時 間 樂 團 時 間 樂 團 10.14( 三 ) 14:00 跨 界 樂 團 11.20( 五 ) 14:00 弦 樂 四 重 奏 10.16( 五 ) 14:00 弦 樂 四 重 奏 11.23( 一 ) 11:00 跨 界 樂 團 10.23( 五 ) 14:00 Sax 團 11.27( 五 )10:00 原 民 團 10.26( 一 ) 14:00 原 民 團 11.30( 一 ) 熱 門 樂 團 10.30( 五 ) 10:00 敬 拜 團 12.04( 五 ) 14:00 銅 管 五 重 奏 11.02( 一 ) 14:00 豎 笛 團 12.07( 一 ) 14:00 豎 笛 團 11.06( 五 ) 10:00 Sax 團 12.11( 五 ) 14:00 JAZZ 藏 青 11.09( 一 ) 14:00 敬 拜 團 12.14( 一 ) 14:00 長 笛 團 11.13( 五 ) 14:00 JAZZ 藏 青 12.21( 一 ) 14:00 Sax 團 11.16( 一 ) 14:00 長 笛 團 12.28( 一 ) 那 魯 灣 樂 團 二 本 系 11 月 日 辦 理 音 樂 行 政 課 程 校 外 參 訪, 增 加 學 生 業 界 實 務 經 驗, 圓 滿 成 功 三 本 系 快 閃 團 於 12 月 4-19 日 辦 理 文 化 部 在 轉 角 遇 到 驚 喜 共 10 場 演 出 活 動, 圓 滿 成 功 四 本 系 12 月 7 日 舉 辦 合 唱 團 巡 迴 演 出 ( 臺 東 場 ), 地 點 : 演 藝 廳 ;12 月 日 合 唱 團 巡 迴 演 出 ( 高 雄 場 ), 地 點 : 高 雄 市 音 樂 館, 兩 場 演 出 觀 眾 爆 滿 且 反 應 熱 烈 五 本 系 12 月 8-9 日 率 領 原 住 民 A Cappella 團 熱 門 音 樂 團 至 潮 州 高 中 屏 北 高 中 及 中 華 藝 校 三 所 高 中 辦 理 招 生 活 動, 高 中 生 反 應 極 佳, 圓 滿 成 功 六 本 系 12 月 9 日 跨 界 樂 團 參 與 2015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才 藝 表 演 觀 摩 會 演 出, 地 點 : 鐵 花 人 行 步 道, 圓 滿 成 功 七 本 系 12 月 日 快 閃 團 於 秀 泰 影 城 廣 場 演 出 文 化 處 聖 誕 系 列 活 動, 圓 滿 成 功 八 本 系 12 月 20 日 臺 東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管 弦 及 熱 門 樂 團 參 與 舊 愛 新 歡 - 古 典 詩 詞 譜 曲 創 作 暨 演 唱 競 賽 總 決 賽, 柳 義 祥 同 學 創 作 作 品 獲 得 總 冠 軍 十 萬 元 獎 金, 冠 軍 團 隊 演 出, 並 由 管 弦 樂 團 與 壓 軸 嘉 賓 魏 如 萱 共 同 演 出, 地 點 : 臺 北 市 河 岸 留 言 西 門 紅 樓 展 演 館, 參 與 實 際 演 出 讓 學 生 演 出 功 力 大 增, 圓 滿 成 功 九 賀 本 系 12 月 20 日 柳 義 祥 同 學, 榮 獲 全 國 舊 愛 新 歡 - 古 典 詩 詞 譜 曲 創 作 暨 演 唱 競 賽 40
41 總 決 賽 首 獎, 獲 頒 獎 金 十 萬 元 整 十 本 系 12 月 24 日 快 閃 團 參 加 臺 東 縣 政 府 聖 誕 晚 會 - 歡 樂 平 安 夜 耶 誕 晚 會 大 會 師, 地 點 : 秀 泰 影 城 前 方 廣 場, 圓 滿 成 功 十 一 本 系 12 月 27 日 管 絃 樂 團 於 鐵 花 村 部 落 參 與 臺 東 縣 2016 跨 年 系 列 活 動 - 阿 美 族 輕 聲 唱 舒 米 恩 / 以 莉 高 露 演 唱 會, 反 應 熱 絡, 圓 滿 成 功 十 二 本 系 12 月 日 辦 理 鋼 琴 聲 樂 木 管 銅 管 打 擊 弦 樂 及 理 論 作 曲 組 期 末 術 科 考 試 十 三 本 系 104 年 12 月 31 日 19:00-02:00 HEY! 樂 團 將 參 加 臺 東 縣 政 府 2016 跨 年 演 唱 會, 地 點 : 國 際 地 標 十 四 本 系 105 年 1 月 5 日 將 舉 辦 碩 士 班 學 生 聯 合 演 出 音 樂 會, 地 點 : 演 藝 廳 十 五 本 系 105 年 1 月 7 日 將 舉 辦 鍵 盤 和 聲 成 果 發 表 音 樂 會, 地 點 : 演 藝 廳 十 六 本 系 105 年 1 月 8 日 將 舉 辦 應 用 音 樂 : 樂 團 唱 奏 課 程 音 樂 成 果 發 表 會, 地 點 : 鐵 花 村 華 語 文 學 系 一 本 系 講 座 一 覽 表 : 時 間 講 題 / 活 動 講 員 備 註 11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13:10-16:00) 11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16:10-18:00) 11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年 12 月 3 日 ( 星 期 四 )10:00-12:00 瀰 來 瀰 去 : 小 說 的 演 華 語 之 詞 彙 語 法 教 學 : 複 合 詞 (Compound) 與 短 語 (Phrase) 的 辨 析 語 言 與 文 化 的 面 面 觀 以 身 為 度, 如 是 我 讀 : 文 本 分 析 的 方 法 與 局 限 文 與 語, 鬥 爭 與 妥 協 : 戰 後 台 灣 文 學 教 育 的 問 題 與 根 源 周 慶 華 教 授 李 子 瑄 教 授 朱 宥 勳 先 生 周 夢 蝶 詩 析 評 - 以 現 象 學 為 張 雙 英 教 授 基 礎 字 體 與 字 體 設 計 - 打 造 出 提 鄭 奕 凱 經 理 升 學 習 的 教 材 從 理 論 到 實 務 如 何 建 立 華 宋 怡 南 老 師 語 教 師 專 業 能 41 臺 東 大 學 語 文 教 育 研 究 所 所 長 退 休 輔 仁 大 學 跨 文 化 研 究 所 教 授 臺 灣 桃 園 人, 小 說 家 文 化 評 論 者 專 欄 作 家 台 灣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曾 獲 林 榮 三 文 學 獎 國 藝 會 創 作 補 助 等 淡 江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教 授 台 灣 互 動 電 視 行 銷 部 成 功 大 學 華 語 學 程 資 深 講 師 台 華 會 人 文 1 樓 咖 空 間 H321 碩 士 班 教 室 H306-4 情 境 教 室 H321 碩 士 班 教 室 H331 教 室 語 文 H321 碩 士 班 教 室 H321 碩 士 班 教 室 H327 教 室 板 書
42 104 年 12 月 4 日 ( 星 期 五 )09:00-12: 年 12 月 4 日 ( 星 期 五 )13:00-16: 年 12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09:10-12:00 12:30-15: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09:10-12: 年 12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年 12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年 12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力 (Ⅰ Ⅱ) 獨 俱 慧 眼 - 出 版 業 的 哪 個 位 置 最 適 合 我 數 位 教 學 趨 勢 與 教 學 策 略 設 計 運 用 華 語 老 師 的 1/18 般 武 藝 - 華 語 文 化 課 教 學 實 務 (Ⅰ Ⅱ) 文 學 理 論 的 未 來 任 務 : 規 模 新 體 - 以 跨 向 神 秘 界 思 考 進 路 2015 第 十 四 屆 台 灣 華 語 文 教 學 年 會 暨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 預 計 300 人 ) 毛 基 正 總 經 理 潘 素 滿 經 理 陳 玉 明 祕 書 周 慶 華 教 授 副 祕 書 長 新 學 林 出 版 社 總 經 理 聯 合 報 教 育 事 業 務 經 理 兼 總 經 理 特 助 聯 合 大 學 華 語 中 心 祕 書 臺 東 大 學 語 教 所 退 休 教 授 H321 碩 士 班 教 室 H321 碩 士 班 教 室 H331 教 室 語 文 H321 碩 士 班 教 室 一 主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華 語 文 學 系 台 灣 華 語 文 教 學 學 會 二 合 辦 單 位 :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僑 務 委 員 會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海 華 文 教 基 金 會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三 地 點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二 本 系 承 辦 2015 台 灣 華 語 文 教 學 年 會 暨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於 12 月 27 日 ( 日 ) 在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湖 畔 講 堂 圓 滿 落 幕 來 自 美 國 澳 洲 約 旦 菲 律 濱 新 加 坡 日 本 印 度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與 臺 灣 等 世 界 各 地 約 計 350 多 名 的 專 家 學 者 齊 聚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在 為 期 三 天 的 研 討 會 中, 安 排 有 論 文 口 頭 發 表 八 十 三 篇 論 文 壁 報 發 表 十 二 篇 專 題 演 講 三 場 工 作 坊 九 場 沙 龍 座 談 會 兩 場 交 流 餐 敘 兩 場 和 迎 賓 晚 宴 華 文 教 材 編 輯 及 晚 宴 交 流 等 同 時, 八 家 與 華 語 文 教 學 相 關 的 教 材 教 具 廠 商 在 會 場 內 進 行 展 覽, 更 顯 見 此 研 討 會 在 華 語 文 教 育 學 界 及 產 業 中 所 重 要 角 色 此 次 研 討 會 在 三 天 的 議 程 中, 分 別 邀 請 了 美 國 肯 楊 學 院 (Kenyon College) 白 建 華 教 授 中 原 大 學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鄧 守 信 講 座 教 授 和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鄒 嘉 彥 講 座 教 授 擔 任 三 場 的 專 題 演 講 者 此 外, 兩 場 聚 焦 於 華 語 教 師 職 涯 發 展 和 華 語 教 學 機 構 共 生 的 沙 龍 座 談 會 更 是 會 議 焦 點 前 者 由 宋 怡 南 老 師 廖 灝 翔 老 師 和 姚 瑜 雯 老 師 引 言 討 論, 後 者 由 白 建 華 教 授 李 孝 慈 主 任 和 蔡 美 智 主 任 引 言 討 論, 兩 場 沙 龍 座 談 會 討 論 熱 烈, 相 互 激 發 華 語 文 教 學 諸 多 新 想 法 和 新 願 景 此 次 研 討 會 在 國 際 交 流 方 面, 有 兩 項 不 同 於 歷 屆 的 特 別 安 排 第 一 項 是 由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謝 家 浩 教 授 率 領 其 研 究 生 與 臺 灣 各 大 專 院 校 相 關 系 所 的 研 究 生 聯 合 餐 敘 認 識 彼 此, 並 分 享 港 臺 不 同 的 研 究 走 向 與 內 容 ; 第 二 項 則 是 邀 請 約 旦 遠 東 語 言 文 化 中 心 黃 麗 玲 執 行 長 菲 律 濱 基 督 教 靈 惠 學 院 黃 婷 婷 資 深 教 師 印 度 臺 灣 教 育 中 心 黃 苹 主 任 共 同 分 享 三 個 地 區 的 華 語 文 教 學 現 況 與 發 展, 為 與 會 者 提 供 不 同 的 華 語 文 教 學 國 際 觀 本 次 與 會 學 者 貴 賓 對 本 校 校 園 及 空 間 設 備 系 上 師 生 參 與 學 術 發 表 及 學 生 服 42
43 務 表 現 皆 讚 不 絕 口, 希 望 有 機 會 再 來 本 校 參 與 會 議 及 再 次 造 訪, 系 上 師 生 團 結 一 致, 共 赴 一 事, 圓 滿 完 成 本 年 度 國 內 相 關 主 題 之 最 大 學 術 研 討 盛 宴, 令 人 欣 慰 三 本 系 碩 士 班 華 語 教 學 實 務 職 能 養 成 計 畫 由 傅 濟 功 主 任 及 許 秀 霞 老 師 於 11 月 22 日 至 26 日 赴 菲 律 賓, 拓 展 海 外 教 學 實 習 機 構, 行 程 計 訪 問 了 菲 律 賓 靈 惠 學 院 崇 德 中 小 學 及 愛 心 中 小 學 等 校, 三 所 學 校 皆 歡 迎 及 期 待 系 上 同 學 前 往 實 習, 並 能 提 供 不 錯 的 實 習 待 遇, 預 計 下 學 年 度 起 即 可 開 始 派 遣 系 上 同 學 前 往 實 習 四 104 年 上 學 期, 教 務 處 審 核 通 過 104 年 下 學 期 外 籍 生 入 學 名 單, 韓 籍 學 生 金 連 允 申 請 入 我 系 就 讀 金 生 於 韓 國 修 畢 大 專 ( 二 專 ) 中 文 科, 將 進 入 本 系 二 年 級 就 讀 五 本 系 碩 士 班 華 語 教 學 實 務 職 能 養 成 計 畫 (103 年 12 月 ~104 年 11 月 ) 執 行 完 成 系 上 於 11 月 完 成 結 案 報 告, 並 提 出 新 一 年 度 執 行 計 畫 申 請 六 大 四 同 學 錄 取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榜 單 : 姓 名 學 校 碩 士 班 備 註 游 心 瑜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華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正 取 連 崇 佑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華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正 取 楊 雅 婷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華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正 取 陳 妍 融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台 灣 文 學 研 究 所 正 取 陳 妍 融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台 灣 文 學 與 跨 國 文 化 研 究 所 正 取 張 絲 渝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華 語 文 教 學 碩 士 班 正 取 張 絲 渝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語 言 所 華 語 文 教 學 碩 士 班 正 取 美 術 產 業 學 系 一 104 年 11 月 18 日 ( 三 )12:30~17:00, 舉 辦 104 年 度 大 專 院 校 美 感 教 育 志 工 培 訓 暨 校 外 教 學 參 訪, 地 點 : 東 管 處 都 蘭 糖 廠 加 路 蘭 二 104 年 11 月 25 日 ( 三 ) 至 12 月 02 日 ( 三 ), 於 美 術 系 長 廊 舉 辦 造 形 工 作 室 期 中 成 果 展 0.5 三 104 年 12 月 11 日 ( 五 ), 辦 理 本 系 招 生 說 明 會, 對 象 : 關 山 工 商, 地 點 : 圖 像 教 室 一 四 104 年 12 月 14 日 ( 一 ) 至 12 月 19 日 ( 五 ), 系 學 會 於 人 文 學 院 2 樓 中 廊 舉 辦 書 展 活 動 五 104 年 12 月 14 日 ( 一 ) 至 12 月 23 日 ( 三 ), 於 美 術 系 長 廊 舉 辦 插 畫 課 程 期 末 展 魔 插 魔 插 六 104 年 12 月 13 日 ( 日 ) 至 12 月 29 日 ( 二 ), 於 臺 東 娜 路 彎 大 酒 店 B1 藝 廊 舉 辦 本 系 第 八 屆 系 展, 展 出 西 畫 書 畫 立 體 造 形 平 面 設 計 數 位 媒 體 類 共 44 件 得 獎 作 品 104 年 12 月 13 日 上 午 10 點 辦 理 頒 獎 暨 開 幕 茶 會 七 104 年 12 月 21 日 ( 一 ) 至 12 月 25 日 ( 五 ), 於 美 術 系 圓 形 廣 場 舉 辦 動 漫 工 作 室 成 果 展 半 π 拍 八 104 年 12 月 25 日 ( 五 ) 至 12 月 31 日 ( 四 ), 於 美 術 系 長 廊 舉 辦 知 識 性 插 圖 期 末 成 果 展 視 視 視 識 覺 九 104 年 1 月 4 日 ( 一 ) 13:00~15:00, 辦 理 本 系 期 末 系 大 會 十 105 年 1 月 8 日 ( 五 ) 18:30~21:00, 影 視 特 效 課 程 期 末 成 果 展, 地 點 : 臺 東 糖 廠 Kituru 咖 啡 店 十 一 本 系 辦 理 專 題 講 座 活 動 如 下 : 日 期 / 時 間 講 師 講 題 地 點 ( 一 ) 13:00~15:00 96 級 畢 業 系 友 魏 鴻 43 當 動 畫 創 作 遇 到 電 影 特 效 - 我 在 動 畫 業 界 學 到 的 事 圖 像 教 室 一
44 日 期 / 時 間 講 師 講 題 地 點 ( 二 ) 藝 術 創 意 產 業 - 臺 灣 書 法 家 陳 世 憲 老 師 19:00~21:00 寫 書 法 多 想 想 圖 像 教 室 三 ( 三 ) 書 法 書 寫 與 文 創 產 業 工 臺 灣 書 法 家 陳 世 憲 老 師 10:00~12:00 作 坊 - 燈 具 製 作 圖 像 教 室 三 ( 三 ) 13:00~16: ( 四 ) 9:00~12: ( 一 ) 13:00~15: ( 一 ) 13:00~14: ( 二 ) 13:00~14:00 陽 文 先 生 之 女 歐 陽 煇 美 女 士 及 台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視 覺 藝 術 研 究 所 蘇 振 明 教 授 南 非 藝 術 家 MAUDIE BROWN 台 灣 知 名 畫 家 雕 塑 家 吳 炫 三 設 計 觀 察 的 思 考 策 略 與 方 法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游 淑 斐 老 師 設 計 觀 察 的 思 考 策 略 與 方 法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羅 逸 玲 老 師 44 歐 陽 文 生 命 故 事 - 人 權 與 藝 術 鬥 士 座 談 會 NATURALLY CRAETIVE 非 洲 原 住 民 藝 術 人 文 講 座 - 美 產 系 生 活 美 學 美 術 產 業 識 設 設 計 的 思 考 與 方 法 圖 像 教 室 一 圖 像 教 室 三 人 文 學 院 階 梯 教 室 B 圖 像 教 室 一 電 腦 教 室 三 十 二 本 系 辦 理 104 學 年 第 1 學 期 駐 校 藝 術 家 講 座 工 作 坊 : 日 期 / 時 間 講 師 主 題 地 點 ( 三 ) 10:00~12:00 黃 書 墩 老 師 淺 談 篆 刻 藝 術 圖 像 教 室 三 13:00~15: ( 一 ) 13:00~18:00 黃 書 墩 老 師 淺 談 印 石 及 印 石 欣 賞 圖 像 教 室 三 ( 一 ) 15:00~18:00 傑 利 小 子 胡 覺 隆 老 師 淺 談 漫 畫 插 圖 角 色 設 計 圖 像 教 室 四 ( 三 ) 13:00~16:00 劉 高 興 老 師 水 墨 暈 染 技 法 表 現 圖 像 教 室 三 ( 三 ) 10:00~12:00 黃 書 墩 老 師 篆 刻 技 法 與 陶 瓷 刻 應 用 陶 藝 教 室 及 ( 三 ) 傑 利 小 子 胡 覺 隆 老 師 似 顏 繪 圖 像 教 室 四 10:00~12: ( 三 ) 富 源 卑 南 大 劉 高 興 老 師 創 作 形 式 與 技 法 表 現 13:00~17:00 圳 ( 四 ) 10:00~12:00 黃 書 墩 老 師 印 章 刻 製 示 範 與 實 作 圖 像 教 室 三 ( 三 ) 篆 刻 邊 款 藝 術 黃 書 墩 老 師 10:00~12:00 邊 款 拓 法 圖 像 教 室 三 ( 三 ) 18:30~21:30 黃 書 墩 老 師 線 裝 書 縫 製 圖 像 教 室 三 ( 一 ) 美 術 系 傑 利 小 子 胡 覺 隆 老 師 似 顏 繪 13:00~15:00 圓 形 廣 場
45 12 日 期 / 時 間 講 師 主 題 地 點 ( 三 ) 13:00~16:00 劉 高 興 老 師 人 物 畫 的 表 現 技 法 圖 像 教 室 三 身 心 整 合 與 運 動 休 閒 產 業 學 系 一 本 系 104 年 月 前 召 開 會 議 如 下 : 日 期 名 稱 104 年 11 月 04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104 年 11 月 04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會 議 104 年 12 月 28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教 評 會 議 二 本 系 104 年 月 舉 辦 學 術 活 動 如 下 : 日 期 名 稱 講 師 / 負 責 人 參 與 對 象 參 與 人 數 104 年 11 月 03 日 攀 岩 訓 練 研 習 王 枝 豐 / 心 動 一 林 大 豐 心 動 二 70 人 104 年 11 月 17 日 團 隊 領 導 知 能 研 習 楊 永 森 / 林 大 豐 心 動 一 37 人 104 年 11 月 21 紅 十 字 會 臺 初 級 急 救 訓 練 研 習 22 日 東 支 會 心 動 系 45 人 104 年 11 月 24 日 芳 香 療 法 研 習 張 珮 嫚 / 林 大 豐 心 動 一 37 人 104 年 11 月 30 日 企 業 講 座 - 履 歷 撰 寫 與 面 邱 斐 彥 / 心 動 一 試 技 巧 馬 素 華 心 動 四 50 人 104 年 12 月 30 日 企 業 講 座 - 生 命 的 功 課, 朱 慧 慈 / 心 動 一 祈 禱 與 懺 悔 的 力 量 馬 素 華 心 動 二 70 人 三 本 系 系 學 會 104 年 月 舉 辦 活 動 日 程 如 下 : 日 期 名 稱 師 生 人 數 地 點 104 年 12 月 27 日 Come on! 啾 咪 85 人 臺 東 大 學 校 園 104 年 12 月 27 日 聖 誕 晚 會 85 人 行 政 大 樓 二 樓 理 工 學 院 一 召 開 本 院 各 項 會 議 : ( 一 ) 104 年 12 月 15 日 召 開 院 主 管 會 議, 本 次 會 議 討 論 下 列 議 案 : 本 院 105 年 度 專 款 專 用 116 萬 元 本 院 105 年 度 學 術 活 動 費 28.5 萬 元 及 競 爭 性 設 備 費 45 萬 元 使 用 事 宜 ( 二 ) 104 年 12 月 30 日 召 開 院 教 評 會, 審 議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7 案 二 104 年 12 月 7 日 辦 理 院 務 座 談 會 三 104 年 12 月 3 日 ~7 日 本 院 應 科 系 楊 義 清 老 師 帶 領 4 位 學 生 至 大 陸 廣 州, 參 加 2015 年 海 峽 兩 岸 大 學 生 科 技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院 補 助 謝 易 修 及 陳 佳 宏 兩 位 學 生 機 票 費 各 5,000 元, 共 計 10,000 元 整 四 104 年 12 月 25 日 張 院 長 與 行 政 助 理 方 培 文, 前 往 高 雄 市 三 民 高 中 進 行 招 生 宣 導 說 明 五 本 院 精 進 教 學 辦 公 室 業 務 : ( 一 ) 104 年 12 月 7 日 精 進 教 學 辦 公 室 辦 理 教 學 研 究 分 享 講 座, 邀 請 榮 獲 本 校 103 年 度 傑 出 教 學 獎 資 工 系 黃 駿 賢 老 師, 進 行 教 學 與 研 究 分 享 45
46 ( 二 ) 104 年 12 月 22 日 本 院 綠 色 與 資 訊 科 技 學 位 學 程 籌 備 辦 公 室 與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於 理 工 學 院 SEB101 階 梯 教 室, 合 辦 2015 BIG DATA & OPEN NTTU 研 討 會, 會 中 進 行 理 工 學 院 與 財 政 部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簽 署 合 作 協 議, 並 進 行 Big data & Open data 資 訊 研 習 交 流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一 資 管 系 於 104 年 12 月 19 日 舉 辦 碩 士 班 及 碩 專 班 戶 外 教 學 體 驗, 至 瓦 拉 米 步 道 探 索 自 然 資 源, 由 王 文 清 老 師 謝 明 哲 老 師 帶 隊, 歡 迎 全 校 師 生 共 同 參 與 二 資 管 系 系 學 會 於 104 年 12 月 5 日 舉 辦 石 頭 節 資 訊 石 代, 共 有 3 項 競 賽 程 式 設 計 比 賽 第 一 名 周 柏 鈞 第 二 名 林 冠 宇 第 三 名 林 柏 合 中 文 打 字 比 賽 第 一 名 江 宛 凌 第 二 名 詹 珺 涵 第 三 名 莊 鈞 宏 石 頭 繪 畫 比 賽 第 一 名 高 偉 棋 第 二 名 蘇 嫈 玉 第 三 名 張 致 遠 三 資 管 系 報 考 研 究 所 學 生 表 現 如 下 : 高 偉 棋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經 營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備 取 高 偉 棋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備 取 高 偉 棋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正 取 陳 帆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會 計 系 乙 組 研 究 所 正 取 陳 帆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備 取 陳 帆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備 取 陳 帆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正 取 李 冠 甫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正 取 李 冠 甫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正 取 江 淵 惠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正 取 許 哲 融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正 取 陳 宗 聖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正 取 四 資 管 系 104 年 12 月 將 舉 行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 產 業 趨 勢 系 列 講 座 如 下 : 主 講 人 演 講 題 目 時 間 地 點 三 星 統 計 面 對 大 數 據, 如 何 運 用 ( 一 ) 理 工 學 院 SEC111 謝 章 升 資 深 顧 問 Google 免 費 工 具 進 行 分 析 13:30-15:10 電 腦 教 室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資 安 工 程 師 賴 婕 芳 課 程 講 師 黃 建 笙 應 用 數 學 系 資 案 實 務 講 座 - CTF. 網 路 攻 防 賽 資 安 實 務 講 座 駭 客 攻 擊 手 法 與 防 護 ( 五 ) 14:00-17: ( 一 ) 14:00-15:00 一 12 月 份 辦 理 3 場 專 題 講 座 -- ( 一 ) 104 年 12 月 14 日 舉 辦 統 計 軟 體 研 習 專 題 講 座 ( 二 ) 104 年 12 月 20 日 舉 辦 股 市 型 態 論 新 解 - 模 式 辨 識 講 座 ( 三 ) 104 年 12 月 29 日 舉 辦 統 計 軟 體 研 習 數 學 講 座 資 管 系 SEC112 階 梯 教 室 資 管 系 SEC112 階 梯 教 室 二 獲 得 教 育 部 課 程 分 流 計 畫 - 統 計 財 務 與 資 訊 實 務 課 程 整 合 計 畫 第 二 年 補 助 與 富 邦 人 壽 簽 約 於 105 年 01 月 18 日 至 23 日 至 業 界 實 習 三 系 學 會 舉 辦 下 列 活 動 : ( 一 ) 104 年 12 月 22 日 舉 辦 期 末 監 理 事 會 ( 二 ) 104 年 12 月 28 日 舉 辦 期 末 系 大 會 及 期 末 晚 會
47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一 11~12 月 份 辦 理 4 場 學 術 活 動 : ( 一 ) 104 年 11 月 30 日 舉 辦 Tableau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分 析 應 用 及 實 機 教 學 研 討 會 專 題 講 座 ( 二 ) 104 年 12 月 04 日 舉 辦 如 何 以 開 源 軟 體 協 作 改 進 社 會 專 題 講 座 ( 三 ) 104 年 12 月 08 日 舉 辦 北 京 大 學 電 子 與 資 訊 碩 士 班 升 學 講 座 專 題 講 座 ( 四 ) 104 年 12 月 19 日 舉 辦 LEGO 機 器 人 與 App 開 發 研 習 專 題 講 座 二 104 年 12 月 17 日 舉 辦 資 工 系 大 四 學 生 畢 業 專 題 展 覽 暨 演 講 三 系 學 會 舉 辦 下 列 活 動 : ( 一 ) 104 年 12 月 14 日 舉 辦 資 工 週 活 動 ( 二 ) 104 年 12 月 21 日 舉 辦 期 末 系 大 會 生 命 科 學 系 一 獲 得 教 育 部 課 程 分 流 計 畫 - 東 部 生 物 技 術 產 業 研 發 菁 英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第 二 年 補 助 共 獲 得 補 助 金 額 93 萬 元 二 獲 得 經 濟 部 學 界 科 專 計 畫 : 臺 東 深 層 海 水 產 業 關 鍵 技 術 之 研 發 三 年 計 畫 核 定 通 過 本 系 劉 炯 錫 李 俊 霖 陳 芝 融 段 文 宏 老 師 推 動 本 系 深 層 海 水 之 研 究 與 促 進 地 方 產 業 推 動, 並 讓 20 名 以 上 學 生 加 入 產 學 計 畫 執 行, 獲 計 畫 經 費 共 750 萬 三 104 年 12 月 28 日 舉 辦 優 秀 學 長 姐 研 究 心 路 歷 程 與 國 外 發 表 分 享 會, 邀 請 本 學 年 度 考 上 國 立 大 學 ( 中 山 成 功 彰 師 大 中 興 東 華 ) 之 優 秀 學 長 姊 進 行 研 究 心 路 歷 程 分 享, 並 分 享 於 國 外 發 表 之 經 驗 提 供 未 來 學 弟 妹 推 甄 或 進 行 專 題 研 究 之 參 考 四 104 年 12 月 28 日 舉 辦 辦 理 李 炎 老 師 退 休 歡 送 茶 會 應 用 科 學 系 一 10 月 至 12 月 辦 理 四 場 專 題 演 講 : 主 講 人 演 講 題 目 時 間 地 點 陳 炳 宇 教 授 中 興 大 學 化 學 系 洪 上 超 教 授 實 踐 大 學 資 訊 科 技 與 通 訊 系 余 海 禮 研 究 員 曾 素 香 博 士 衛 福 部 實 藥 署 The NMR and EPR studies of mononuclear iron(iv)oxo and trinuclear manganese(iv, IV, IV) complexes 奈 米 工 程 技 術 與 應 用 重 力 學 研 究 與 未 來 展 望 食 品 檢 驗 與 食 品 安 全 47 10/20( 五 ) 2:00pm~4:00pm 11/27( 五 ) 3:00pm~5:00pm 12/18( 五 ) 2:00pm~3:00pm 12/25( 五 ) 2:00pm~4:00pm 應 科 系 視 聽 教 室 A105 應 科 系 視 聽 教 室 A105 應 科 系 視 聽 教 室 A105 應 科 系 視 聽 教 室 A105 二 系 學 會 活 動 :12 月 13 日 家 族 排 球 賽 ;12 月 21 日 ~25 日 辦 理 聖 誕 週 活 動 ;12 月 25 日 期 末 理 監 事 會 議 ;12 月 28 日 期 末 系 大 會 防 災 中 心 一 104 年 12 月 14 日 ( 一 ) 至 臺 東 縣 消 防 局, 召 開 104 年 度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第 2 期 計 畫 第 八 次 三 方 工 作 團 隊 聯 席 會 暨 十 二 月 份 工 作 檢 討 會 二 104 年 12 月 18 日 ( 五 ) 至 達 仁 鄉 公 所, 召 開 104 年 度 下 半 年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三 104 年 12 月 23 日 ( 三 ) 至 金 峰 鄉 公 所, 召 開 104 年 度 防 災 檢 討 會 議 四 104 年 12 月 29 日 ( 二 ) 至 海 端 鄉 召 開, 104 年 度 第 2 次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48 五 104 年 12 月 30 日 ( 三 ) 至 臺 東 縣 政 府, 召 開 臺 東 縣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第 六 次 定 期 會 議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一 大 學 探 索 體 驗 潛 在 課 程 認 證 系 統 ( 一 ) 大 學 探 索 體 驗 潛 在 課 程 認 證 系 統 建 置 已 完 成, 本 中 心 於 104 年 12 月 7 日 ( 一 ) 13:00-15:00 辦 理 探 索 課 程 認 證 系 統 使 用 說 明 會, 活 動 針 對 各 系 學 生 代 表 各 單 位 業 務 承 辦 人, 進 行 系 統 使 用 說 明 及 實 際 演 練 ( 二 ) 103 年 9 月 至 104 年 12 月 參 加 或 辦 理 之 活 動 - 系 統 登 錄 時 程 1. 學 生 部 分 :104 年 12 月 31 日 前 補 登 完 成 2. 承 辦 單 位 部 分 : 各 單 位 已 辦 理 之 活 動, 建 請 於 105 年 1 月 31 日 前 補 登 錄 完 成 3. 登 錄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及 Q&A, 請 參 見 : 二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 一 ) 目 前 已 上 網 開 授 之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合 計 171 門 /364.5 學 分 /364.5 小 時 ( 二 ) 感 謝 各 系 所 教 師 協 助 支 援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敬 請 各 位 師 長 協 助 於 105 年 01 月 08 日 前 完 成 上 傳 教 學 大 綱, 以 俾 利 學 生 選 課 三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通 識 磨 課 師 課 程 - 創 意 學 經 濟 本 中 心 選 用 磨 課 師 課 程 - 創 意 學 經 濟 1 門, 同 時 認 列 2 學 分, 授 課 教 師 : 交 通 大 學 譚 經 緯 老 師 本 課 程 選 用 國 內 優 質 通 識 課 程, 期 以 培 養 學 生 們 自 主 學 習 能 力 本 學 期 修 課 人 數 達 79 人, 終 止 學 生 人 數 為 11 人 四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回 饋 問 卷 本 中 心 於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至 104 年 12 月 25 日, 針 對 本 學 期 修 習 通 識 課 程 之 學 生, 計 162 門 課 程,8,073 份 問 卷, 進 行 施 測 施 測 目 的 : 了 解 學 生 對 通 識 課 程 與 通 識 欲 培 養 之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之 認 同 與 瞭 解 程 度 五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專 業 知 能 融 入 敘 事 力 新 創 課 程 群 組 課 程 計 畫 - 敘 事 力 工 作 坊 活 動 本 中 心 於 104 年 12 月 14 日 ( 一 )13:00-15:00 在 本 校 演 藝 廳 辦 理 願 故 事 力 與 你 同 在, 邀 請 知 名 創 意 廣 告 導 演 盧 建 彰, 與 學 生 們 分 享 如 何 用 自 己 獨 一 無 二 的 觀 察 與 體 驗, 在 生 活 學 業 工 作 戀 愛 中 等 經 歷, 孕 育 屬 自 己 最 肥 沃 的 培 養 皿, 說 出 一 個 個 動 人 的 故 事 六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通 識 教 育 講 座 -12 月 份 講 次 本 中 心 於 每 週 五 10:15-12:00 辦 理 通 識 教 育 講 座,12 月 場 次 邀 請 知 名 資 訊 人 唐 鳳 中 央 研 究 院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究 中 心 邵 廣 昭 研 究 員 中 央 研 究 院 物 理 研 究 所 余 海 禮 研 究 員 及 清 華 大 學 天 文 研 究 所 賴 詩 萍 教 授, 與 同 學 們 分 享 他 們 專 業 經 歷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輔 導 組 一 彙 整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卓 獎 生 繳 交 資 料 及 資 格 審 查, 並 持 續 輔 導 二 預 於 1 月 份 辦 理 卓 越 師 資 獎 學 金 師 資 生 公 費 生 期 末 聯 合 班 會 三 完 成 104 學 年 度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相 關 經 費 申 領 作 業, 並 規 劃 於 105 年 度 開 始 執 行 學 程 組 一 預 於 1 月 份 召 開 105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委 員 會,105 學 年 度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48
49 甄 選 辦 法 二 持 續 辦 理 另 一 類 科 教 師 證 換 證 作 業 (12 月 份 1 名 申 請 ) 實 習 組 一 12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於 本 校 師 範 學 院 淑 真 講 堂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實 習 學 生 ( 教 師 ) 第 二 次 返 校 座 談 二 彙 整 大 五 實 習 生 實 習 成 績 並 製 發 修 畢 各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南 島 文 化 中 心 一 南 島 文 化 中 心 中 心 辦 公 室 ( 臺 東 校 區 原 圖 書 館 一 樓 ) 已 進 行 裝 潢 展 示 櫃 及 展 示 板 施 工 廠 商 招 標 工, 預 計 1 月 初 驗 收 完 工 二 南 島 文 化 中 心 辦 公 室 暨 常 設 展 區 揭 牌 儀 式 預 定 於 105 年 1 月 19 日 舉 行 三 南 島 文 化 中 心 辦 理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文 化 資 產 學 院 計 畫 第 一 期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設 南 島 社 會 與 文 化 及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課 程, 計 有 30 名 校 內 外 人 士 報 名 參 與 文 化 資 產 學 院 課 程 師 資 由 公 事 系 南 島 碩 班 葉 淑 綾 副 教 授 蔡 政 良 助 理 教 授 協 助 支 援 ; 第 二 期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設 課 程 考 古 學 概 論 預 計 於 1 月 初 開 始 招 生, 邀 請 史 前 館 葉 長 庚 助 理 研 究 員 擔 任 授 課 師 資 四 南 島 文 化 中 心 文 化 資 產 學 院 計 畫 課 程 於 11 月 14 日 安 排 參 訪 金 峰 鄉 嘉 蘭 部 落, 於 11 月 21 日 安 排 參 訪 池 上 鄉 錦 園 村 及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吉 拉 米 代 部 落 附 屬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一 本 校 11 月 初 及 12 月 中 順 利 完 成 校 務 評 鑑 以 及 性 平 訪 視 評 鑑, 並 於 12 月 中 舉 行 建 校 4 週 年 校 慶, 都 在 同 仁 的 努 力 下 順 利 完 成 二 另 校 舍 興 建 工 程 部 分, 預 計 於 下 周 三 進 行 複 驗, 工 程 相 關 經 費 也 在 去 年 底 完 成 節 報 作 業 附 設 體 育 中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一 附 小 今 年 逢 120 週 年 校 慶, 於 月 已 辦 理 完 畢 120 圈 班 級 聖 火 接 力 學 生 主 體 學 習 成 果 展 專 案 計 畫 成 果 教 育 展 親 師 生 遊 園 會 師 生 籃 球 大 賽 校 慶 運 動 會 校 史 館 開 幕 暨 校 友 回 娘 家 活 動 及 聖 誕 音 樂 會 等 系 列 活 動, 感 謝 各 位 師 長 蒞 臨 指 導 二 附 小 105 年 度 持 續 申 辦 各 項 專 案 計 畫, 如 數 位 閱 讀 ( 明 日 書 店 ) 計 畫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計 畫 學 習 共 同 體 計 畫 國 際 教 育 計 畫 教 育 部 精 進 教 學 計 畫 及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等, 擔 任 重 點 學 校 之 任 務, 持 續 提 供 本 校 學 子 多 元 學 習 及 教 師 成 長 之 資 源 三 本 校 獲 廣 達 基 金 會 錄 取 廣 達 游 於 藝 - 空 間 任 意 門 巡 迴 學 校 ( 全 國 取 9 所 學 校 ), 預 計 105 年 4 月 展 出, 歡 迎 各 位 師 長 蒞 臨 指 導 四 本 校 104 年 已 完 成 活 動 中 心 修 繕 工 程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造 工 程 無 線 網 路 設 備 改 善 工 任 及 全 校 機 電 改 善 工 程, 改 善 學 校 教 學 活 動 學 習 場 域, 以 提 昇 教 學 及 行 政 之 效 能 五 本 校 己 完 成 105 年 5 月 師 範 學 院 小 教 學 程 及 教 育 系 之 大 四 集 中 實 習 之 規 畫 六 感 謝 數 位 媒 體 與 文 教 產 業 學 系 協 助 本 校 進 行 附 小 120 校 園 意 象 及 校 慶 課 程 活 動 點 滴 之 紀 錄, 相 關 成 果 展 預 計 於 105 年 1 月 6 日 於 附 小 舉 行, 歡 迎 各 位 師 長 蒞 臨 指 導 感 謝 科 教 中 心 與 附 小 合 作 辦 理 台 東 縣 科 學 教 育 列 車 推 廣 活 動, 預 計 於 105 年 1 月 17 日 於 附 小 辦 理 49
50 伍 專 題 報 告 全 大 運 籌 備 進 度 報 告 陸 本 次 會 議 提 案 簡 表 案 號 提 案 單 位 提 案 名 稱 頁 碼 1 研 究 發 展 處 本 校 與 土 耳 其 阿 塔 圖 克 大 學 學 術 交 流 備 忘 錄 已 於 2013 年 3 月 3 日 屆 滿 期 限, 請 討 論 決 議 將 備 忘 錄 內 文 第 3 點 第 2 項 第 3 項 以 及 前 段 協 議 協 定 字 樣 統 一 修 改 為 備 忘 錄 本 校 選 派 至 日 本 仙 台 大 學 進 行 雙 聯 學 位 交 換 生, 與 該 校 協 議 由 原 選 研 究 發 展 處 派 之 1 名 增 加 為 2 名, 本 校 與 該 校 簽 訂 之 雙 聯 學 位 交 換 生 協 定 書, 2 請 討 論 決 議 兩 校 之 雙 聯 學 位 交 換 生 名 額 皆 增 加 為 2 名, 另 請 研 發 處 積 極 向 日 本 天 理 大 學 促 成 兩 方 之 雙 聯 學 位 3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承 商 暨 餐 廳 服 務 督 導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 草 案 ), 請 討 論 決 議 本 案 因 涉 及 學 務 處 總 務 處 以 及 運 動 及 健 康 中 心 業 務, 故 本 案 由 副 校 長 室 召 集 上 述 單 位 研 議 後 再 提 下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教 務 處 競 技 學 修 正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學 士 班 優 秀 新 生 轉 學 生 獎 勵 要 點, 請 討 論 程 美 產 系 照 案 通 過, 惟 待 理 工 學 院 及 音 樂 學 系 針 對 其 相 關 獎 學 金 之 種 類 與 名 決 議 額 討 論 後, 考 量 全 校 公 平 性 後 再 行 檢 視 修 正 本 要 點 教 務 處 修 正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學 生 學 雜 費 等 收 費 退 費 要 點, 請 討 論 5 一 修 正 第 3 點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1 目 : 選 修 本 校 大 學 部 課 程 決 議 ( 一 對 一 個 別 指 導 課 程 除 外 ), 毋 須 繳 交 學 分 費 二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秘 書 室 修 正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請 討 論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修 訂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器 材 設 備 借 用 及 歸 還 原 則 名 稱 及 心 條 文, 請 討 論 一 修 正 第 9 點 : 教 職 員 工 個 人 及 校 外 單 位 借 用 時 須 填 寫 專 業 或 具 安 全 考 量 器 材 借 用 申 請 表, 並 繳 交 維 護 及 保 養 費, 二 修 正 第 10 點 : 本 要 點 經 中 心 會 議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三 將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專 業 或 具 安 全 考 量 器 決 議 材 借 用 維 護 及 保 養 費 收 費 標 準 表 中 水 肺 潛 水 調 節 器 修 正 為 不 外 借, 另 將 不 外 借 之 器 材 之 每 日 ( 單 價 ) 表 示 方 式 由 0 表 示 為 四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擬 提 出 如 何 提 昇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參 與 68 週 年 校 慶 運 動 會 人 次 之 心 策 略, 請 討 論 照 案 通 過, 另 增 列 五 十 萬 元 配 合 款 經 費, 請 運 健 中 心 召 集 全 大 運 辦 決 議 公 室 三 院 研 議 相 關 方 法 及 經 費 之 運 用 9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本 校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徠 福 體 適 能 中 心 與 游 永 池 運 動 場 館 營 運 時 間 是 84 50
51 10 臨 時 提 案 1 臨 時 提 案 2 臨 時 提 案 3 心 否 延 長 開 放 及 收 費 方 式, 請 討 論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圖 書 資 訊 館 更 新 本 校 碩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抽 換 申 請 書, 請 討 論 決 議 將 注 意 事 項 中 圖 書 館 修 正 為 圖 書 資 訊 館,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產 學 營 運 暨 推 新 訂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衍 生 企 業 實 施 要 點, 請 討 論 廣 教 育 處 一 將 第 1 點 後 段 文 字 本 要 點 未 規 定 者,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刪 除, 改 移 至 成 為 第 14 點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原 第 14 點 更 改 項 次 為 第 15 點 二 刪 除 第 3 點 第 1 項 第 3 款 第 1 目 之 駐 衛 警 衛 三 修 正 第 6 點 第 1 項 第 1 款 : 人 員 編 制 : 衍 管 會 委 員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主 任 秘 書 教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究 發 展 處 研 發 長 產 學 營 運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處 長 主 計 室 主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各 學 院 院 長 各 院 代 表 推 舉 一 名 外 聘 委 員 二 名 至 四 名 組 成, 決 議 四 修 正 第 7 點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 衍 生 企 業 營 運 計 畫 ( 附 件 三 範 本 ) 五 修 正 第 9 點 第 1 項 第 1 款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兼 任 或 借 調 至 衍 生 企 業 擔 任 各 項 職 務, 應 依 教 育 部 人 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修 正 第 10 點 第 2 項 第 1 款 : 進 駐 本 校 產 學 營 運 及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並 以 定 價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優 惠 價 格 提 供 營 運 空 間 設 備 等 資 源 七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約 用 人 員 勞 動 契 約 書 部 分 內 容 修 正 草 案, 人 事 室 請 討 論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人 文 學 院 華 語 文 學 系 擬 設 置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韓 國 僑 務 研 究 中 心, 檢 華 語 文 學 系 附 相 關 資 料, 請 討 論 一 修 正 要 點 第 1 點 : 爲 協 助 國 內 推 動 對 韓 國 僑 務 及 僑 教 之 研 究 發 展 二 修 正 要 點 第 3 點 : 本 中 心 隸 屬 人 文 學 院 二 級 任 務 編 組 研 究 中 心 決 議 三 修 正 要 點 第 4 點 : 本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人 文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四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臨 時 動 議 1 體 育 學 系 修 正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支 給 超 支 鐘 點 費 辦 法, 請 討 論 一 本 案 係 由 體 育 學 系 范 春 源 主 任 提 案, 師 範 學 院 章 勝 傑 院 長 數 位 媒 體 與 文 教 產 業 學 系 張 如 慧 主 任 以 及 運 動 競 技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陳 秀 惠 主 任 附 議 成 案 二 經 多 數 決 舉 手 表 決 本 案 為 一 般 提 案 ( 一 般 提 案 16 票, 重 要 提 案 8 決 議 票 ) 後, 本 案 以 多 數 決 舉 手 表 決 ( 通 過 15 票, 不 通 過 5 票 ) 通 過 修 正 :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 多 位 教 師 共 同 擔 任 同 一 課 程 時, 授 課 時 數 以 該 課 程 全 體 教 師 均 分 為 原 則, 惟 修 課 人 數 超 過 二 十 人 之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二 位 授 課 教 師 皆 以 課 程 全 時 數 計 算 三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52 柒 提 案 討 論 四 惟 另 依 105 年 1 月 25 日 號 簽 呈, 校 長 裁 示 : 本 案 雖 符 合 程 序 且 經 討 論, 理 應 依 決 議 辦 理, 惟 因 本 案 會 簽 過 程 中 諸 多 同 仁 仍 有 意 見, 為 慎 重 起 見, 請 再 議 提 案 一 本 校 與 土 耳 其 阿 塔 圖 克 大 學 學 術 交 流 備 忘 錄 已 於 2013 年 3 月 3 日 屆 滿 期 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 說 明 : 一 該 校 國 際 交 流 單 位 主 管 於 今 年 8 月 來 信 告 知,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備 忘 錄 已 屆 滿 期 限, 通 知 本 校 再 與 之 進 行 更 新 二 目 前 阿 塔 圖 克 大 學 每 年 均 辦 理 暑 期 夏 令 營 並 邀 請 本 校 同 學 參 加, 惟 今 年 因 土 國 政 局 不 穩, 並 未 選 派 同 學 前 往 參 加 三 檢 附 土 耳 其 阿 塔 圖 克 大 學 簡 介, 本 校 與 該 校 簽 訂 之 學 術 交 流 備 忘 錄 如 附 件 52
53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與 土 耳 其 阿 塔 圖 克 (Atatürk) 大 學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備 忘 錄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與 土 耳 其 國 阿 塔 圖 克 (Atatürk) 大 學 (Erzurum) 為 促 進 雙 方 之 教 育 研 究 以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互 助 合 作, 特 締 結 本 備 忘 錄, 條 款 如 下 : 一 互 助 合 作 範 疇 基 於 雙 方 同 意 的 前 提 之 下, 合 作 的 範 疇 包 括 雙 方 的 各 種 活 動 以 提 升 與 促 進 兩 所 大 學 的 進 步 與 發 展 雙 方 所 提 供 的 互 助 範 疇 包 括 : 教 學 研 究 學 者 與 學 生 的 交 換 以 及 職 員 發 展 等 對 於 兩 所 大 學 皆 有 利 者 二 互 助 合 作 項 目 基 於 支 助 的 多 寡 以 及 雙 方 大 學 校 長 的 同 意, 互 助 合 作 的 項 目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教 育 文 化 與 研 究 的 共 同 活 動 ; 專 任 教 師 的 交 流 ; 研 究 生 與 專 業 學 生 的 交 流 ; 學 術 活 動 的 參 與 ; 學 術 資 料 學 術 刊 物 以 及 學 術 資 訊 的 交 換 ; 特 定 的 短 期 學 術 活 動 上 述 學 術 活 動 或 計 劃 的 執 行 必 須 經 由 雙 方 的 事 先 溝 通 與 同 意, 而 且 應 該 以 每 年 協 商 為 準 雙 方 大 學 應 該 各 自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聯 絡 與 協 調 三 更 新 終 止 與 修 訂 本 協 議 有 效 期 為 五 年, 從 簽 署 日 期 起 算 期 限 屆 滿 前 六 個 月, 若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書 面 的 終 止 要 求 即 告 終 止 本 協 議 經 由 雙 方 的 同 意 得 加 以 延 長 本 協 議 得 經 由 雙 方 的 書 面 交 換 而 加 以 修 訂 經 由 雙 方 同 意, 修 訂 事 項 即 可 成 為 本 備 忘 錄 的 協 議 內 容 見 證 上 述 事 實, 本 協 定 經 雙 方 授 權 代 表 依 中 英 土 耳 其 文 三 種 完 全 相 同 版 本 執 行 雙 方 執 中 英 土 耳 其 版 本 各 乙 份, 此 三 種 版 本 內 容 皆 為 真 實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土 耳 其 阿 塔 圖 克 大 學 校 長 劉 金 源 校 長 海 克 麥 特 寇 卡 可 日 期 : 日 期 : 53
54 決 議 : 將 備 忘 錄 內 文 第 3 點 第 2 項 第 3 項 以 及 第 4 項 協 議 協 定 字 樣 統 一 修 改 為 備 忘 錄 提 案 二 本 校 選 派 至 日 本 仙 台 大 學 進 行 雙 聯 學 位 交 換 生, 與 該 校 協 議 由 原 選 派 之 1 名 增 加 為 2 名, 本 校 與 該 校 簽 訂 之 雙 聯 學 位 交 換 生 協 定 書,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 說 明 : 一 今 (104) 年 3 月 日 本 仙 台 大 學 金 井 里 弥 副 教 授 及 該 校 事 業 戰 略 室 福 原 可 奈 小 姐 陪 同 該 校 三 位 同 學 至 本 校 短 期 交 流, 本 校 體 育 系 與 該 校 反 映 盼 能 增 加 本 校 選 派 至 該 校 之 雙 聯 學 位 交 換 生 名 額 由 原 本 1 名, 增 加 至 2 名 二 仙 台 大 學 於 今 (104) 年 4 月 21 日 來 告 知 該 校 接 受 本 校 每 年 選 派 2 名 雙 聯 學 位 學 生 前 往 該 校 進 行 交 換 研 修 三 本 校 與 該 校 簽 訂 之 雙 聯 學 位 交 換 生 協 定 書 ( 如 附 件 ), 擬 請 准 予 更 新 54
55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與 仙 台 大 學 共 同 培 育 學 部 生 協 定 書 為 促 進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與 日 本 仙 台 大 學 ( 以 下 稱 雙 方 ) 學 生 的 國 際 交 流, 簽 訂 臺 東 大 學 與 仙 台 大 學 國 際 交 流 同 意 書 的 基 礎 上, 就 雙 方 互 相 派 遣 接 受 完 成 2 年 課 程 之 學 部 生 相 關 事 宜 簽 訂 本 協 定 : 一 招 收 人 員 A.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2 名 B. 仙 台 大 學 1 名 二 招 收 院 系 專 業 課 程 A.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所 有 科 系 B. 仙 台 大 學 所 有 科 系 三 學 習 期 限 A. 前 段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2 年 半 後 段 : 仙 台 大 學 2 年 ( 留 學 的 方 式 日 入 學 ) B. 前 段 : 仙 台 大 學 2 年 半 後 段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2 年 ( 留 學 的 方 式 日 入 學 ) 四 入 學 時 間 A.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8 月 B. 仙 台 大 學 4 月 五 雙 方 入 學 學 年 3 年 級 ( 留 學 的 方 式 入 學 ) 六 雙 方 學 位 授 予 修 滿 所 需 學 分 者, 將 被 同 時 授 與 雙 方 大 學 的 畢 業 證 書 與 學 位 證 書 ; 如 果 通 過 雙 方 大 學 的 研 究 生 入 學 考 試, 則 可 以 繼 續 留 學 學 習 七 入 學 金 學 費 接 受 大 學 的 入 學 金 學 費 互 相 免 除 派 遣 大 學 的 學 費 按 雙 方 既 訂 標 準 收 取 八 協 定 書 的 生 效 與 終 止 本 協 定 書 在 雙 方 大 學 校 長 簽 字 後 開 始 生 效, 自 簽 訂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有 效, 有 效 期 滿 後, 如 果 雙 方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都 未 提 出 廢 止 修 改 等 要 求, 則 合 同 效 力 自 動 延 長 九 協 定 書 的 保 存 份 本 協 定 書 以 中 文 及 日 文 兩 種 文 本 作 成, 兩 種 文 本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雙 方 各 持 一 2015 年 2015 年 臺 東 大 學 仙 台 大 學 校 長 劉 金 源 校 長 阿 部 芳 吉 簽 名 : 簽 名 : 55
56 仙 台 大 學 與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共 同 培 育 學 部 生 協 定 書 為 促 進 日 本 仙 台 大 學 與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 以 下 稱 雙 方 ) 學 生 的 國 際 交 流, 簽 訂 臺 東 大 學 與 仙 台 大 學 國 際 交 流 同 意 書 的 基 礎 上, 就 雙 方 互 相 派 遣 接 受 完 成 2 年 課 程 之 學 部 生 相 關 事 宜 簽 訂 本 協 定 : 一 招 收 人 員 A.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2 名 B. 仙 台 大 學 1 名 二 招 收 院 系 專 業 課 程 A.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所 有 科 系 B. 仙 台 大 學 所 有 科 系 三 學 習 期 限 A. 前 段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2 年 半 後 段 : 仙 台 大 學 2 年 ( 留 學 的 方 式 日 入 學 ) B. 前 段 : 仙 台 大 學 2 年 半 後 段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2 年 ( 留 學 的 方 式 日 入 學 ) 四 入 學 時 間 A.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8 月 B. 仙 台 大 學 4 月 五 雙 方 入 學 學 年 3 年 級 ( 留 學 的 方 式 入 學 ) 八 雙 方 學 位 授 予 修 滿 所 需 學 分 者, 將 被 同 時 授 與 雙 方 大 學 的 畢 業 證 書 與 學 位 證 書 ; 如 果 通 過 雙 方 大 學 的 研 究 生 入 學 考 試, 則 可 以 繼 續 留 學 學 習 九 入 學 金 學 費 接 受 大 學 的 入 學 金 學 費 互 相 免 除 派 遣 大 學 的 學 費 按 雙 方 既 訂 標 準 收 取 八 協 定 書 的 生 效 與 終 止 本 協 定 書 在 雙 方 大 學 校 長 簽 字 後 開 始 生 效, 自 簽 訂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有 效, 有 效 期 滿 後, 如 果 雙 方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都 未 提 出 廢 止 修 改 等 要 求, 則 合 同 效 力 自 動 延 長 九 協 定 書 的 保 存 份 本 協 定 書 以 中 文 及 日 文 兩 種 文 本 作 成, 兩 種 文 本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雙 方 各 持 一 2015 年 2015 年 仙 台 大 學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校 長 阿 部 芳 吉 校 長 劉 金 源 簽 名 : 簽 名 : 56
57 決 議 : 兩 校 之 雙 聯 學 位 交 換 生 名 額 皆 增 加 為 2 名, 另 請 研 發 處 積 極 向 日 本 天 理 大 學 促 成 兩 方 之 雙 聯 學 位 提 案 三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承 商 暨 餐 廳 服 務 督 導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 草 案 ),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 說 明 : 一 依 據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 規 研 議 小 組 會 議 修 正 後 辦 理 二 為 提 高 校 園 膳 食 品 質, 以 維 護 教 職 員 生 之 健 康, 成 立 膳 食 委 員 會, 已 達 多 面 向 之 監 督 成 效 三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承 商 暨 餐 廳 服 務 督 導 小 組 設 置 擬 修 訂 為 要 點 四 檢 附 本 校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承 商 暨 餐 廳 服 務 督 導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全 文 1 份 五 本 案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一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承 商 暨 餐 廳 服 務 督 導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 草 案 ) 年 月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加 強 改 善 餐 廳 超 商 書 局 攤 位 等 承 商 服 務 品 質, 維 護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健 康 與 權 益, 以 督 導 各 有 關 單 位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設 置 承 商 暨 餐 廳 服 務 督 導 小 組,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小 組 置 代 表 十 五 人, 由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其 他 代 表 為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主 任 秘 書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生 活 輔 導 組 組 長 校 長 遴 聘 教 職 及 約 聘 人 員 各 一 名 學 生 會 會 長 學 生 會 權 益 部 部 長 學 生 議 會 議 長 學 生 議 會 副 議 長 第 一 宿 舍 宿 主 委 第 二 宿 舍 宿 主 委, 任 期 一 學 年, 均 為 義 務 職 本 小 組 業 務 由 總 務 處 文 書 財 管 組 負 責 辦 理 之 三 本 小 組 依 學 校 與 承 商 所 訂 契 約 或 租 賃 規 範, 督 導 相 關 單 位 執 行 下 列 職 掌 : ( 一 ) 每 週 檢 核 各 承 商 之 環 境 設 備 用 具 販 售 物 品 等 之 安 全 清 潔 及 衛 生 品 質 等 ( 二 ) 每 月 檢 核 承 商 販 售 物 品 之 項 目 價 格 及 營 業 方 式 ( 三 ) 不 定 期 抽 核 承 商 之 服 務 態 度 服 務 品 質 ( 四 ) 承 商 違 規 事 項 之 處 理 ( 五 ) 本 校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對 承 商 之 舉 發 及 申 訴 事 項 之 處 理 ( 六 ) 依 規 定 承 商 應 提 供 僱 用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餐 廳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表 四 本 小 組 召 開 會 議 及 議 事 規 定 如 下 : ( 一 ) 本 小 組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二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 二 ) 會 議 由 副 校 長 擔 任 主 席, 副 校 長 因 故 無 法 出 席 時, 由 學 務 長 代 理 之 ( 三 ) 開 會 時 應 有 全 體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方 得 開 議, 並 應 有 出 席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同 意, 方 得 決 議, 可 否 同 數 時, 取 決 於 主 席 各 代 表 如 無 法 出 席 時, 得 指 派 代 理 人 出 席 之 ( 四 ) 召 開 會 議 時 總 務 處 文 書 財 管 組 組 長 與 環 保 組 組 長 及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健 康 事 務 組 組 長 應 列 席 說 明, 並 得 通 知 承 商 負 責 人 或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人 員 列 席 五 本 小 組 每 學 期 應 將 第 三 點 各 項 督 導 結 果 彙 整, 送 交 本 校 招 商 單 位 作 為 招 商 之 57
58 參 考 六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決 議 : 本 案 因 涉 及 學 務 處 總 務 處 以 及 運 動 及 健 康 中 心 業 務, 故 本 案 由 副 校 長 室 召 集 上 述 單 位 研 議 後 再 提 下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提 案 四 修 正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學 士 班 優 秀 新 生 轉 學 生 獎 勵 要 點,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競 技 學 程 美 產 系 ) 說 明 : 一 本 修 正 案 係 配 合 本 校 目 前 實 務 運 作, 及 依 據 104 年 11 月 3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運 動 競 技 學 位 學 程 第 3 次 課 程 會 議 暨 學 程 事 務 會 議 決 議 : 為 有 助 於 招 收 運 動 績 優 生 就 讀 本 校, 擬 於 本 校 優 秀 新 生 轉 學 生 獎 勵 要 點, 增 列 以 運 動 績 優 方 式 入 學 新 生 獎 學 金 項 目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經 體 育 系 再 行 修 正 後, 爰 增 列 第 三 點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二 另 依 據 104 年 12 月 21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二 次 招 生 策 略 協 商 會 議 決 議 : 請 教 務 處 召 集 體 育 系 心 動 系 競 技 學 程 美 產 系 及 音 樂 系, 共 同 討 論 研 擬 術 科 優 良 新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草 案 後, 送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除 音 樂 系 待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後 再 提 修 正 案 外, 美 產 系 增 列 第 三 點 第 一 項 五 款 三 檢 附 本 校 學 士 班 優 秀 新 生 轉 學 生 獎 勵 要 點 修 正 修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全 文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學 士 班 優 秀 新 生 轉 學 生 獎 勵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得 獎 人 須 為 考 試 分 發 甄 選 入 學 二 得 獎 人 須 為 考 試 分 發 甄 選 入 學 本 要 點 適 用 對 象 學 系 單 招 或 轉 學 考 錄 取 進 入 本 校 任 何 學 系 就 讀 者 ( 不 含 公 費 生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三 獎 學 金 種 類 與 名 額 : ( 三 ) 以 新 生 轉 學 方 式 錄 取 就 讀 本 校 者 : 凡 設 籍 臺 東 縣 一 年 以 上, 就 讀 本 校 任 何 學 系, 發 給 每 名 每 學 年 ( 不 含 延 畢 期 間 ) 獎 學 金 一 萬 元, 分 上 下 學 期 各 五 千 元 發 給 惟 每 學 期 成 績 須 繼 續 維 持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若 有 一 學 期 成 績 未 達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內 者, 取 消 當 學 期 得 獎 資 格 ( 四 ) 以 運 動 績 優 方 式 (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運 動 競 技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甄 試 ) 錄 取 本 校 者, 獎 學 金 共 分 四 類 : 1. 高 中 時 期 曾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舉 辦 之 單 項 比 賽 獲 前 三 名 者, 每 名 獎 勵 二 萬 元 2. 高 中 時 期 曾 參 加 本 校 重 點 發 展 項 學 系 單 招 或 轉 學 考 錄 取 進 入 本 校 不 含 進 修 學 士 任 何 學 系 就 讀 者 ( 不 含 公 費 生 ) 班, 以 資 明 確 三 獎 學 金 種 類 與 名 額 : ( 三 ) 以 新 生 轉 學 方 式 錄 取 就 讀 本 校 者 : 凡 設 籍 臺 東 縣 一 年 以 上, 就 讀 本 校 任 何 學 系, 補 助 發 給 每 名 每 學 年 ( 不 含 延 畢 期 間 ) 獎 助 學 金 壹 萬 元, 分 上 下 學 期 各 伍 千 元 發 給 惟 每 學 期 成 績 須 繼 續 維 持 在 該 系 前 50%, 若 有 一 學 期 成 績 未 達 在 該 系 前 50% 內 者, 取 消 當 學 期 得 獎 資 格 58 文 字 修 正 : 1. 獎 助 學 金 修 正 為 獎 學 金 2. 名 次 達 該 系 前 50%, 修 正 為 達 該 班 前 50% 本 款 新 增, 詳 如 提 案 說 明 一
59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學 士 班 優 秀 新 生 轉 學 生 獎 勵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目 由 教 育 部 主 辦 全 國 性 比 賽 獲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每 名 獎 勵 一 萬 元 3. 由 教 育 部 主 辦 全 國 高 中 聯 賽 獲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每 名 獎 勵 一 萬 元 4.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亞 奧 運 項 目 之 國 際 錦 標 賽 榮 獲 前 三 名 者, 每 名 獎 勵 十 萬 元 ( 五 ) 以 甄 選 入 學 及 考 試 分 發 錄 取 就 讀 本 校 者, 於 高 中 時 期 曾 參 加 教 育 部 全 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獲 得 特 優 優 等 甲 等 者, 每 名 獎 勵 二 萬 元 ; 獲 得 佳 作 者, 每 名 獎 勵 一 萬 元 ( 六 ) 曾 參 加 高 中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獲 銅 牌 獎 以 上 者, 大 學 入 學 後 於 第 一 學 期 一 次 發 給 獎 學 金 參 拾 萬 元 符 合 前 項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申 請 資 格 者, 於 開 學 後 兩 週 內 將 得 獎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送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獎 學 金 以 最 佳 成 績 核 給, 不 得 重 複 申 領, 並 於 入 學 後 第 一 學 期 一 次 發 給 四 本 要 點 所 列 獎 學 金 種 類 不 得 重 覆 申 請,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及 獲 獎 名 單 由 教 務 處 公 告 六 獎 學 金 由 本 校 編 列 經 費 支 應 ( 四 ) 曾 參 加 高 中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獲 銅 牌 獎 以 上 者, 大 學 入 學 後 於 第 一 學 期 一 次 發 給 獎 學 金 參 拾 萬 元 四 本 要 點 所 列 獎 學 金 種 類 不 得 重 覆 申 請,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名 單 由 教 務 處 公 告 六 獎 學 金 由 本 校 學 雜 費 提 撥 之 獎 助 學 金 熱 心 教 育 之 財 團 法 人 和 社 會 人 士 捐 助 款 或 校 務 基 金 支 應 本 款 新 增, 詳 如 提 案 說 明 二 原 款 次 依 序 遞 移, 內 容 不 變 增 列 第 三 點 第 二 項 文 字 修 正 文 字 修 正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學 士 班 優 秀 新 生 轉 學 生 獎 勵 要 點 ( 修 正 後 全 文 ) 9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定 通 過 ( ) 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臨 時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第 3 5 點 通 過 ( )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第 3 點 通 過 ( )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第 3.6 點 通 過 ( )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第 1.3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104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第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一 為 鼓 勵 優 秀 高 中 畢 業 生 轉 學 生 就 讀 本 校, 訂 定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學 士 班 優 秀 新 生 轉 學 生 獎 勵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得 獎 人 須 為 考 試 分 發 甄 選 入 學 學 系 單 招 或 轉 學 考 錄 取 進 入 本 校 任 何 學 系 就 讀 者 ( 不 含 公 費 生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三 獎 學 金 種 類 與 名 額 : ( 一 ) 以 甄 選 入 學 ( 繁 星 推 薦 個 人 申 請 ) 錄 取 本 校 者, 獎 學 金 共 分 三 類 : 59
60 1.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達 六 十 五 級 分 ( 含 ) 以 上 者, 入 學 後 發 給 獎 學 四 十 萬 元 該 獎 學 金 於 入 學 二 年 內 分 四 次 給 付, 每 學 期 發 給 十 萬 元 二 年 內 若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該 班 前 三 名 者, 取 消 當 學 期 得 獎 資 格 2.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達 六 十 至 六 十 四 級 分 者, 入 學 後 發 給 獎 學 金 二 十 五 萬 元 該 獎 學 金 於 入 學 二 年 內 分 四 次 給 付, 每 學 期 發 給 六 萬 二 千 五 百 元 二 年 內 若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該 班 前 五 名 者, 取 消 當 學 期 得 獎 資 格 3. 凡 入 學 時 設 籍 花 東 地 區 一 年 以 上 者,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達 五 十 五 至 五 十 九 級 分 者, 符 合 資 格 者, 入 學 後 於 第 一 學 期 一 次 發 給 獎 學 金 五 萬 元 就 讀 花 蓮 臺 東 縣 境 內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者, 另 再 發 給 獎 學 金 二 萬 元 ( 二 ) 以 考 試 分 發 錄 取 本 校 者, 獎 學 金 共 分 三 類 : 1. 凡 以 前 三 志 願 錄 取 本 校 且 其 錄 取 學 系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學 科 其 中 兩 科 ( 含 術 科 ) 成 績 均 達 該 科 全 國 前 百 分 之 三 者, 入 學 後 發 給 獎 學 金 四 十 萬 元 : 該 獎 學 金 於 入 學 二 年 內 分 四 次 給 付, 每 學 期 發 給 十 萬 元 二 年 內 若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該 班 前 三 名 者, 取 消 當 學 期 得 獎 資 格 2. 凡 以 第 一 志 願 錄 取 本 校 且 其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實 得 成 績 依 學 系 ( 組 ) 所 訂 加 重 計 分 科 目 及 百 分 比 計 算 ( 藝 能 學 科 以 錄 取 總 分 ) 列 該 學 系 錄 取 名 額 前 百 分 之 十 ( 四 捨 五 入 ), 入 學 後 於 第 一 學 期 一 次 發 給 獎 學 金 五 萬 元 3. 凡 入 學 時 設 籍 花 東 地 區 一 年 以 上 者 並 以 第 一 志 願 錄 取 本 校 且 其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錄 取 成 績 總 分 列 該 學 系 錄 取 名 額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 四 捨 五 入 ), 入 學 後 於 第 一 學 期 一 次 發 給 獎 學 金 五 萬 元 就 讀 花 蓮 臺 東 縣 境 內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者, 另 再 發 給 獎 學 金 二 萬 元 ( 三 ) 以 新 生 轉 學 方 式 錄 取 就 讀 本 校 者 : 凡 設 籍 臺 東 縣 一 年 以 上, 就 讀 本 校 任 何 學 系, 發 給 每 名 每 學 年 ( 不 含 延 畢 期 間 ) 獎 學 金 一 萬 元, 分 上 下 學 期 各 五 千 元 發 給 惟 每 學 期 成 績 須 繼 續 維 持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若 有 一 學 期 成 績 未 達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內 者, 取 消 當 學 期 得 獎 資 格 ( 四 ) 以 運 動 績 優 方 式 (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運 動 競 技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甄 試 ) 錄 取 就 讀 本 校 者, 獎 學 金 共 分 四 類 : 1. 高 中 時 期 曾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舉 辦 之 單 項 比 賽 獲 前 三 名 者, 每 名 獎 勵 二 萬 元 2. 高 中 時 期 曾 參 加 本 校 重 點 發 展 項 目 由 教 育 部 主 辦 全 國 性 比 賽 獲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每 名 獎 勵 一 萬 元 3. 由 教 育 部 主 辦 全 國 高 中 聯 賽 獲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每 名 獎 勵 一 萬 元 4.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亞 奧 運 項 目 之 國 際 錦 標 賽 榮 獲 前 三 名 者, 每 名 獎 勵 十 萬 元 ( 五 ) 以 甄 選 入 學 及 考 試 分 發 錄 取 就 讀 本 校 者, 於 高 中 時 期 曾 參 加 教 育 部 全 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獲 得 特 優 優 等 甲 等 者, 每 名 獎 勵 二 萬 元 ; 獲 得 佳 作 者, 每 名 獎 勵 一 萬 元 ( 六 ) 曾 參 加 高 中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獲 銅 牌 獎 以 上 者, 大 學 入 學 後 於 第 一 學 期 一 次 發 給 獎 學 金 三 十 萬 元 符 合 前 項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申 請 資 格 者, 於 開 學 後 兩 週 內 將 得 獎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送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獎 學 金 以 最 佳 成 績 核 給, 不 得 重 複 申 領, 並 於 入 學 後 第 一 學 期 一 次 發 給 四 本 要 點 所 列 獎 學 金 種 類 不 得 重 覆 申 請,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及 獲 獎 名 單 由 教 務 處 公 告 五 當 學 年 ( 期 )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或 休 學 者, 取 消 得 獎 資 格 且 名 額 不 得 遞 補 六 獎 學 金 由 本 校 編 列 經 費 支 應 七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惟 待 理 工 學 院 及 音 樂 學 系 針 對 其 相 關 獎 學 金 之 種 類 與 名 額 討 論 後, 60
61 考 量 全 校 公 平 性 後 再 行 檢 視 修 正 本 要 點 提 案 五 修 正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學 生 學 雜 費 等 收 費 退 費 要 點,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 說 明 : 一 部 份 條 文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以 資 明 確 二 為 鼓 勵 大 學 部 優 秀 學 生 繼 續 留 在 本 校 就 讀 碩 士 班, 並 提 高 碩 士 班 招 生 率 及 註 冊 率 ; 另 顧 及 研 究 生 修 課 需 要 ( 例 如 強 化 非 本 科 系 研 究 生 之 基 礎 專 業 課 程 ), 擬 取 消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選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及 預 備 研 究 生 選 修 研 究 所 課 程, 皆 應 另 行 繳 交 學 分 費 之 規 定 三 目 前 研 究 生 選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及 預 研 生 選 修 研 究 所 課 程, 皆 以 隨 班 上 課 方 式 修 讀 ; 另 本 校 收 取 研 究 生 學 雜 費 基 數 及 學 分 費, 係 於 研 一 研 二 分 四 學 期 平 均 繳 納, 因 此, 預 研 生 未 來 申 請 研 究 所 課 程 抵 免 時, 當 學 期 應 繳 交 的 學 分 費 亦 不 受 抵 免 學 分 的 影 響 四 檢 附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學 生 學 雜 費 等 收 費 退 費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全 文 本 校 102~104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選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及 預 研 生 選 修 研 究 所 課 程 統 計 表 103~104 學 年 度 日 間 碩 士 班 招 生 率 及 註 冊 率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學 生 五 學 年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學 生 學 雜 費 等 收 費 退 費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三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繳 交 之 各 項 費 用 及 其 數 額,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公 布 之 ( 一 ) 學 士 班 : 各 年 級 ( 包 括 修 習 超 過 九 學 分 之 延 修 生 ) 均 應 繳 學 雜 費 ( 二 ) 碩 博 士 班 : 各 年 級 均 應 繳 學 雜 費 基 數 以 及 學 分 費, 學 分 費 按 各 系 所 ( 系 ) 訂 定 之 畢 業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分 四 學 期 平 均 繳 納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已 修 滿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後, 若 再 補 修 本 所 ( 系 班 ) 所 開 課 程, 得 另 行 收 繳 學 分 費 選 修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或 暑 期 課 程, 應 另 行 繳 交 學 分 費 因 學 分 抵 免 者, 不 得 要 求 扣 除 學 分 費 ( 三 )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等 之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繳 納 規 定, 得 依 招 生 簡 章 合 約 內 容 或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三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繳 交 之 各 項 費 用 及 其 數 額,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公 布 之 ( 一 ) 學 士 班 : 各 年 級 ( 包 括 修 習 超 過 九 學 分 之 延 修 生 ) 均 應 繳 學 雜 費 ( 二 ) 碩 博 士 班 : 各 年 級 均 應 繳 學 雜 費 基 數 以 及 學 分 費, 學 分 費 按 各 系 所 ( 系 ) 訂 定 之 畢 業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分 四 學 期 平 均 繳 納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已 修 滿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後, 若 再 補 修 本 所 ( 系 班 ) 所 開 課 程, 得 另 行 收 繳 學 分 費 選 修 本 校 大 學 部 課 程 ( 一 對 一 個 別 指 導 課 程 除 外 ), 勿 須 繳 交 學 分 費 因 學 分 抵 免 者, 不 得 要 求 扣 除 學 分 費 ( 三 )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等 之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繳 納 規 定, 得 依 招 生 簡 章 合 約 內 容 或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取 消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選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應 另 行 繳 交 學 分 費 之 規 定 2. 取 消 預 研 生 選 修 研 究 所 課 程, 應 繳 交 學 分 費 之 規 定 3. 增 列 雙 主 修 學 生 依 本 校 規 定,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需 另 行 開 班 者 才 須 繳 費 4. 音 樂 教 育 學 系 修 正 為 音 樂 學 系
62 ( 四 ) 延 修 生 修 習 學 分 在 九 學 分 以 下 ( 含 九 學 分 ) 者, 僅 繳 學 分 費, 在 十 學 分 以 上 ( 含 十 學 分 ) 者, 則 需 繳 全 額 學 雜 費 ( 五 ) 除 教 育 部 另 有 規 定 及 大 學 部 修 讀 研 究 所 課 程 之 預 研 生 外, 本 校 各 系 所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及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 另 行 開 班 者 ), 均 應 繳 交 學 分 費 ( 六 ) 其 他 個 別 系 所 或 課 程 規 定 之 費 用, 如 音 樂 學 系 之 個 別 指 導 費 鍵 盤 樂 課 程 之 鍵 盤 維 護 費 四 繳 費 期 限 : ( 一 ) 第 一 階 段 : 學 費 雜 費 學 分 費 學 雜 費 基 數 個 別 指 導 費 團 體 保 險 費 網 路 費 住 宿 費 等,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一 週 繳 納 完 畢 ( 二 ) 第 二 階 段 : 其 他 另 計 之 輔 系 雙 主 修 ( 另 行 開 班 者 ) 學 分 費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費 延 修 生 修 習 學 分 費 額 外 加 修 課 程 學 分 費 等, 應 於 加 退 選 確 定 後 依 規 定 期 限 繳 納 完 畢 六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 一 ) 學 雜 學 分 費 : 依 據 教 育 部 核 定 該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大 學 學 雜 等 費 徵 收 標 準 核 計 學 生 收 費 金 額 ( 二 ) 選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課 程 ( 另 行 開 班 者 ) 或 教 育 學 程 者, 收 費 標 準 依 開 課 學 系 之 學 分 費 標 準 繳 納 ( 四 ) 延 修 生 修 習 學 分 在 九 學 分 以 下 ( 含 九 學 分 ) 者, 僅 繳 學 分 費, 在 十 學 分 以 上 ( 含 十 學 分 ) 者, 則 需 繳 全 額 學 雜 費 ( 五 ) 除 教 育 部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校 各 系 所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及 輔 系 學 生 大 學 部 修 讀 研 究 所 課 程 之 預 研 生, 均 應 繳 交 學 分 費 ( 六 ) 其 他 個 別 系 所 或 課 程 規 定 之 費 用, 如 音 樂 教 育 學 系 之 個 別 指 導 費 鍵 盤 樂 課 程 之 鍵 盤 維 護 費 四 繳 費 期 限 : ( 一 ) 第 一 階 段 : 學 費 雜 費 學 分 費 學 雜 費 基 數 個 別 指 導 費 團 體 保 險 費 網 路 費 住 宿 費 等,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一 週 繳 納 完 畢 ( 二 ) 第 二 階 段 : 其 他 另 計 之 輔 系 學 分 費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費 延 修 生 修 習 學 分 費 額 外 加 修 課 程 學 分 費 等, 應 於 加 退 選 確 定 後 依 規 定 期 限 繳 納 完 畢 六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 一 ) 學 雜 學 分 費 : 依 據 教 育 部 核 定 該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大 學 學 雜 等 費 徵 收 標 準 核 計 學 生 收 費 金 額 ( 二 ) 選 讀 輔 系 課 程 或 教 育 學 程 者, 收 費 標 準 依 開 課 學 系 之 學 分 費 標 準 繳 納 大 學 部 學 生 選 修 碩 博 士 班 課 程 者, 按 課 程 ( 不 按 學 生 ) 所 屬 學 院, 依 研 究 生 學 分 費 標 準 繳 費 增 列 雙 主 修 課 程 依 本 校 規 定,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需 另 行 開 班 者 才 須 繳 費 1. 增 列 雙 主 修 課 程 依 本 校 規 定,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需 另 行 開 班 者 才 須 繳 費 2. 刪 除 預 研 生 選 修 碩 士 班 課 程 應 繳 費 之 相 關 規 定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學 生 學 雜 費 等 收 費 退 費 要 點 ( 修 正 後 全 文 ) 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40310)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1012) 9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0412) 62
63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104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第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一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學 生 學 雜 費 等 收 費 退 費 要 點,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二 本 校 具 學 籍 學 生, 每 學 期 之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與 其 他 費 用 均 依 該 年 度 學 校 公 佈 之 收 費 標 準 繳 納 除 延 修 生 符 合 減 免 之 規 定 者 外, 所 有 學 生 均 應 一 次 全 額 繳 納 三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繳 交 之 各 項 費 用 及 其 數 額,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公 布 之 ( 一 ) 學 士 班 : 各 年 級 ( 包 括 修 習 超 過 九 學 分 之 延 修 生 ) 均 應 繳 學 雜 費 ( 二 ) 碩 博 士 班 : 各 年 級 均 應 繳 學 雜 費 基 數 以 及 學 分 費, 學 分 費 按 各 系 所 ( 系 ) 訂 定 之 畢 業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分 四 學 期 平 均 繳 納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已 修 滿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後, 若 再 補 修 本 所 ( 系 班 ) 所 開 課 程, 得 另 行 收 繳 學 分 費 選 修 本 校 大 學 部 課 程 ( 一 對 一 個 別 指 導 課 程 除 外 ), 勿 須 繳 交 學 分 費 因 學 分 抵 免 者, 不 得 要 求 扣 除 學 分 費 ( 三 )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等 之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繳 納 規 定, 得 依 招 生 簡 章 合 約 內 容 或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 四 ) 延 修 生 修 習 學 分 在 九 學 分 以 下 ( 含 九 學 分 ) 者, 僅 繳 學 分 費, 在 十 學 分 以 上 ( 含 十 學 分 ) 者, 則 需 繳 全 額 學 雜 費 ( 五 ) 除 教 育 部 另 有 規 定 及 大 學 部 修 讀 研 究 所 課 程 之 預 研 生 外, 本 校 各 系 所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及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 另 行 開 班 者 ), 均 應 繳 交 學 分 費 ( 六 ) 其 他 個 別 系 所 或 課 程 規 定 之 費 用, 如 音 樂 學 系 之 個 別 指 導 費 鍵 盤 樂 課 程 之 鍵 盤 維 護 費 四 繳 費 期 限 : ( 一 ) 第 一 階 段 : 學 費 雜 費 學 分 費 學 雜 費 基 數 個 別 指 導 費 團 體 保 險 費 網 路 費 住 宿 費 等,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一 週 繳 納 完 畢 ( 二 ) 第 二 階 段 : 其 他 另 計 之 輔 系 雙 主 修 ( 另 行 開 班 者 ) 學 分 費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費 延 修 生 修 習 學 分 費 額 外 加 修 課 程 學 分 費 等, 應 於 加 退 選 確 定 後 依 規 定 期 限 繳 納 完 畢 五 學 生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者,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並 將 申 貸 資 料 送 交 學 校 承 辦 單 位, 以 為 如 期 繳 費 之 憑 證 六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 一 ) 學 雜 學 分 費 : 依 據 教 育 部 核 定 該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大 學 學 雜 等 費 徵 收 標 準 核 計 學 生 收 費 金 額 ( 二 ) 選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課 程 ( 另 行 開 班 者 ) 或 教 育 學 程 者, 收 費 標 準 依 開 課 學 系 之 學 分 費 標 準 繳 納 ( 三 ) 學 生 證 補 發 : 每 份 收 繳 工 本 費 二 百 五 十 元 ( 四 ) 學 位 學 程 證 明 書 : 每 份 收 繳 工 本 費 二 百 元 ( 五 ) 成 績 單 申 請 : 中 文 學 期 成 績 單 每 份 收 繳 工 本 費 二 十 元 中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每 份 收 繳 工 本 費 30 元 英 文 成 績 單 及 英 文 畢 業 ( 在 學 ) 證 明 每 份 收 繳 工 本 費 三 十 元 ( 六 ) 其 他 證 明 : 每 份 收 繳 工 本 費 二 十 元 七 各 收 費 標 準 訂 定 之 校 內 程 序, 除 一 般 行 政 程 序 外, 須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另 須 陳 教 63
64 育 部 核 定 者, 再 向 教 育 部 陳 報 八 學 生 未 如 期 選 課 或 逾 期 未 繳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其 他 費 用 者, 除 已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及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外, 視 為 未 完 成 註 冊, 學 校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九 條 規 定 處 理 九 學 生 加 退 選 確 認 後 因 故 退 選 者 及 申 請 終 止 修 習 之 課 程, 學 分 費 不 予 退 費 十 學 生 休 學 退 學 之 退 費,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收 取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一 ) 於 註 冊 日 ( 含 ) 之 前 申 辦 休 ( 退 ) 學 者, 免 繳 費 用, 已 繳 費 者 則 全 額 退 費 ( 二 ) 於 註 冊 次 日 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 第 一 週 ~ 第 六 週 ) 申 辦 休 退 學 者, 退 還 各 項 總 和 三 分 之 二 ( 三 )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 第 七 週 ~ 第 十 二 週 ) 申 辦 休 退 學 者, 退 還 各 項 總 和 三 分 之 一 ( 四 )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 第 十 三 週 ~ 期 末 ) 申 辦 休 ( 退 ) 學 者, 所 繳 費 用, 不 予 退 還 十 一 學 生 溢 繳 學 雜 及 學 分 費 之 退 費,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減 免 學 生 溢 繳 學 雜 費 之 退 費 依 減 免 標 準 核 退 ( 二 )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溢 繳 之 退 費 按 溢 繳 金 額 全 數 退 還 ( 三 )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費 一 經 報 冊, 無 法 退 還 十 二 學 生 辦 理 退 費 時, 應 填 具 退 費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及 學 生 本 人 帳 戶 資 料, 交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退 費 ; 奉 核 後, 由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將 款 項 逕 退 入 帳 戶 完 成 退 費 十 三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十 四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2~104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選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及 預 研 生 選 修 研 究 所 課 程 統 計 表 學 期 人 次 下 修 ( 研 究 生 選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 學 分 數 金 額 ( 每 學 分 1,030) 上 修 ( 預 研 生 選 修 研 究 所 課 程 ) 人 次 學 分 數 金 額 ( 每 學 分 1,420) 合 計 , , , ,260 21, , ,200 36, , ,020 63, , ,720 99,900 64
65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3~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率 及 註 冊 率 統 計 表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學 年 度 招 生 錄 取 招 生 註 冊 保 留 招 生 錄 取 招 生 註 冊 保 留 招 生 率 註 冊 率 招 生 率 系 所 名 額 人 數 名 額 人 數 入 學 名 額 人 數 名 額 人 數 入 學 註 冊 率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研 究 碩 士 班 % % % % 教 育 學 系 教 學 科 技 碩 士 班 % % 停 招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班 % % % %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 % % %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 % % %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 % % % 文 化 資 源 與 休 閒 產 業 學 系 碩 士 班 % % % % 兒 童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 % % 公 共 與 文 化 事 務 學 系 - 南 島 文 化 研 究 碩 士 班 % % % % 公 共 與 文 化 事 務 學 系 - 公 共 事 務 研 究 碩 士 班 % % % %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 % % % 華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 % %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 % % % 應 用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 % % % 生 命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 % % % 總 計 % % % % 65
66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學 生 五 學 年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9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 )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校 大 學 部 優 秀 學 生 繼 續 留 在 本 校 就 讀 相 關 系 所 碩 士 班, 並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之 效 果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特 訂 定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學 生 五 學 年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校 各 系 所 得 招 收 本 校 大 學 部 在 校 學 生 為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 以 下 簡 稱 預 研 生 ) 取 得 預 研 生 資 格 學 生 必 須 於 四 年 級 ( 含 ) 之 前 取 得 本 系 學 士 學 位, 修 習 各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須 於 五 年 級 之 前 ( 不 含 延 修 生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 指 取 得 預 研 生 資 格 之 研 究 所 ) 甄 試 入 學 或 一 般 入 學 考 試 經 錄 取 後, 該 預 研 生 始 正 式 取 得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第 三 條 本 校 欲 招 收 預 研 生 之 系 所 需 依 本 辦 法 訂 定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甄 選 要 點,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甄 選 預 研 生 每 年 招 收 名 額 甄 選 資 格 限 制 甄 選 需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甄 選 程 序 成 績 評 分 方 式 等,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後 實 施 第 四 條 本 校 欲 招 收 預 研 生 之 系 所 應 成 立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若 干 人 由 各 系 主 任 或 所 長 聘 任, 主 任 委 員 由 系 主 任 所 長 擔 任, 委 員 名 單 應 於 每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經 系 務 會 通 過, 並 循 行 政 程 序 陳 校 長 核 定, 任 期 為 一 學 年 第 五 條 凡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符 合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甄 選 要 點 之 甄 選 資 格 者, 應 於 每 年 五 月 一 日 至 十 日 間, 填 寫 臺 東 大 學 學 生 五 學 年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申 請 表 並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經 本 系 班 導 師 系 主 任 院 長 同 意 後 送 各 相 關 系 所 提 出 申 請, 經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甄 選 通 過 者 始 成 為 該 所 之 預 研 生, 各 系 所 甄 選 通 過 預 研 生 名 單 應 於 每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之 前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第 六 條 各 系 所 應 輔 導 預 研 生 選 修 研 究 所 課 程, 學 生 選 課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第 七 條 預 研 生 於 大 學 畢 業 並 通 過 本 校 各 系 所 入 學 考 試 取 得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者, 大 學 期 間 所 選 修 之 研 究 所 課 程, 至 多 可 抵 免 三 分 之 二 ( 含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修 學 分 數 研 究 所 課 程 若 已 計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抵 免 碩 士 班 學 分 第 八 條 其 他 未 規 定 事 項, 均 依 照 本 校 及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決 議 : 一 修 正 第 3 點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1 目 : 選 修 本 校 大 學 部 課 程 ( 一 對 一 個 別 指 導 課 程 除 外 ), 毋 須 繳 交 學 分 費 二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六 修 正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 說 明 : 一 本 校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於 93 年 訂 定, 委 員 由 校 長 遴 聘, 任 期 2 年, 以 因 應 處 理 國 賠 事 件 查 教 育 部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及 他 校 相 關 規 定, 皆 為 受 理 國 賠 事 件 而 組 成 之 任 務 小 組, 考 量 行 政 效 能 與 實 務 運 作, 修 正 本 校 國 賠 小 組 組 成 及 運 作 方 式, 以 任 務 編 制 方 式 進 行, 非 常 設 性 質, 又 將 處 理 程 序 精 簡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二 又 配 合 法 位 階 之 法 制 作 業 規 範, 將 條 次 改 為 點 次 66
67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處 理 本 校 之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一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處 理 本 校 之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本 校 處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要 點 行 之 一 立 法 意 旨 二 本 規 定 為 行 政 規 則, 依 序 修 正 所 有 條 文 點 項 款 目 號 次 二 本 校 為 處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各 該 案 件 應 組 成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國 賠 小 組 ), 小 組 委 員 應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成 員 具 有 法 制 專 長, 其 設 置 如 下 : ( 一 ) 國 賠 小 組 置 委 員 五 人 至 七 人 : 本 校 副 校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並 為 主 席 兼 召 集 人 ( 二 ) 國 賠 小 組 其 餘 委 員 由 校 長 就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學 者 專 家 及 本 校 具 備 法 制 專 長 教 職 員 聘 兼 之 ( 三 ) 國 賠 小 組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校 長 指 派 之, 綜 理 國 賠 有 關 事 務 ; 其 相 關 幕 僚 作 業, 由 秘 書 室 派 員 兼 辦 國 賠 小 組 委 員 及 其 他 兼 職 人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但 校 外 委 員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出 席 費 及 差 旅 費 第 二 條 本 校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國 賠 小 組 ) 之 設 置 及 職 掌 : 一 置 成 員 七 人,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由 主 任 秘 書 兼 任, 各 該 案 件 主 管 業 務 單 位 之 主 管 為 當 然 成 員 ; 其 餘 五 人 由 校 長 就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學 者 專 家 及 本 校 組 員 以 上 職 員 聘 ( 兼 ) 之 ; 其 中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學 者 專 家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成 員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且 成 員 應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具 有 法 制 專 長 聘 ( 兼 ) 成 員 任 期 二 年, 任 期 內 出 缺 時, 得 補 行 聘 兼 並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二 置 秘 書 一 人, 由 秘 書 室 派 員 兼 任, 承 召 集 人 之 命, 綜 理 事 務 ; 有 關 幕 僚 作 業 由 秘 書 室 辦 理 三 國 賠 小 組 視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之 需 要 不 定 時 開 會, 由 召 集 人 召 集 並 擔 任 主 席, 一 小 組 組 成 改 為 任 務 性 質 非 常 設 性 二 第 5 款 職 掌 內 容 單 獨 列 第 3 點 67
68 三 國 賠 小 組 之 職 掌 如 下 : ( 一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事 件 之 受 理 ( 二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事 件 證 據 之 蒐 集 與 調 查 ( 三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事 件 報 告 之 聽 取 ( 四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事 件 之 審 議 及 追 認 ( 五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義 務 機 關 之 確 定 事 項 ( 六 ) 其 他 與 國 家 賠 償 有 關 事 項 之 審 議 召 集 人 不 能 出 席 會 議 時, 應 指 定 成 員 一 人 為 主 席 成 員 中 因 有 迴 避 事 由, 致 參 與 處 理 時 之 人 數 未 達 二 分 之 一 時, 得 邀 請 熟 諳 法 律 之 本 校 法 規 委 員 會 委 員 參 與 處 理 四 國 賠 小 組 成 員 及 其 他 兼 職 人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但 校 外 成 員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出 席 費 及 交 通 費 五 國 賠 小 組 之 職 掌 如 下 : ( 一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之 協 議 及 審 議 事 項 ( 二 ) 關 於 本 校 所 屬 機 關 賠 償 金 額 超 過 逕 行 決 定 限 度 事 件 之 核 議 事 項 ( 三 ) 關 於 賠 償 義 務 機 關 之 確 定 事 項 ( 四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之 訴 訟 事 項 ( 五 ) 關 於 求 償 事 件 之 核 議 事 項 ( 六 ) 其 他 有 關 國 家 賠 償 事 項 第 三 條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之 處 理 : 一 請 求 權 人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請 求 賠 償 時, 應 請 其 填 具 賠 償 請 求 書 其 有 代 理 人 者, 並 應 請 其 提 出 委 任 書 或 法 定 代 理 權 之 證 明 文 件 二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總 務 處 文 書 組 應 於 收 件 登 記 後, 即 連 同 信 封 註 記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戳 記, 註 明 收 件 日 期 文 號, 送 秘 書 一 改 列 小 組 職 掌 二 原 第 3 條 事 件 之 處 理 程 序, 分 訂 於 第 4 點 之 後 協 議 程 序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此 不 贅 述 68
69 69 室 三 秘 書 室 收 到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應 即 製 作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處 理 表 ( 如 附 件 ), 送 主 管 業 務 單 位 四 主 管 業 務 單 位 於 收 到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處 理 表 後, 應 於 七 日 內 就 賠 償 責 任 詳 加 分 析 研 判 與 必 要 之 調 查, 充 分 提 供 證 據 事 實 理 由 法 令 依 據, 檢 齊 有 關 案 卷 送 請 本 校 法 律 顧 問 提 供 意 見, 秘 書 室 於 收 件 後 即 提 國 賠 小 組 審 議 五 國 賠 小 組 審 議 案 件, 應 邀 同 主 管 業 務 單 位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並 得 應 請 求 權 人 之 請 求 或 依 職 權, 通 知 請 求 權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列 席 陳 述 意 見 必 要 時, 並 得 指 派 成 員 會 同 主 管 業 務 單 位 實 地 調 查 六 國 賠 小 組 就 程 序 審 查 決 定 得 為 補 正 者, 應 通 知 請 求 權 人 限 期 補 正 ; 其 屬 駁 回 案 件 者, 應 列 舉 理 由 及 法 令 依 據 通 知 請 求 權 人 七 國 賠 小 組 就 實 體 審 查 結 果,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後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應 拒 絕 賠 償 者, 列 舉 事 實 理 由 及 法 令 依 據 駁 回 之 ( 二 ) 應 為 損 害 賠 償 者, 應 即 進 行 協
70 為 之 點 紀 錄 議 ( 三 ) 實 體 審 查 之 結 果 作 為 賠 償 協 議 之 基 礎 八 協 議 之 進 行 : ( 一 ) 協 議 由 國 賠 小 組 ( 二 ) 訂 定 協 議 時 間 地 ( 三 ) 通 知 雙 方 及 關 係 人 出 席, 並 邀 約 專 家 陳 述 意 見 必 要 時, 並 函 請 該 管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指 派 檢 察 官 提 供 法 律 上 意 見 ( 四 ) 賠 償 協 議 之 前, 應 先 查 明 出 席 代 理 人 委 任 證 明 文 件 與 清 點 應 出 席 之 人 數 ( 五 ) 賠 償 協 議 應 令 出 席 人 能 作 充 分 之 說 明 ( 六 ) 賠 償 協 議 時, 應 保 持 會 場 情 緒 和 諧 ( 七 ) 賠 償 協 議 書 之 作 成, 應 意 義 確 定, 責 任 分 明, 並 當 場 宣 讀 ( 八 ) 賠 償 協 議 應 製 作 九 賠 償 協 議 之 決 定, 由 秘 書 室 簽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執 行 之 十 依 據 賠 償 協 議 製 作 協 議 書, 由 有 關 人 員 簽 章, 並 蓋 妥 機 關 印 信, 於 協 議 成 立 後 十 日 內 送 達 請 求 權 人, 本 校 留 存 一 份 但 協 議 賠 償 金 額 超 過 逕 行 決 定 之 限 度 時, 應 依 下 70
71 71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將 協 議 賠 償 金 額 層 報 核 定 ( 二 ) 於 協 議 書 內 載 明 本 協 議 書 於 協 議 賠 償 金 額 層 報 核 定 後 生 效 ( 三 ) 協 議 書 於 協 議 賠 償 金 額 層 報 核 定 後 送 達 請 求 權 人 ( 四 ) 協 議 賠 償 金 額 經 層 報 後 變 更 或 未 予 核 定 者, 徵 詢 請 求 權 人 同 意 或 再 行 協 議, 否 則 以 協 議 不 成 立 處 理 十 一 協 議 逾 六 十 日 未 成 立 者, 依 賠 償 請 求 權 人 之 請 求, 發 給 協 議 不 成 立 證 明 書 十 二 賠 償 協 議 以 現 金 賠 償 者, 即 向 法 務 部 辦 理 請 撥 程 序 ; 賠 償 協 議 為 回 復 原 狀 者, 由 主 管 業 務 單 位 執 行 之 十 三 因 賠 償 事 件 所 生 求 償 權 之 行 使, 應 經 國 賠 小 組 之 核 議, 求 償 程 序 準 用 本 要 點 十 四 求 償 權 應 審 慎 行 使, 必 要 時, 依 法 聲 請 保 全 措 施 行 使 求 償 權, 應 先 與 被 求 償 者 協 商, 酌 情 許 其 提 供 擔 保, 分 期 給 付, 協 商 結 果 應 作 成 紀 錄 十 五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或 求 償 之 訴 訟, 由 主 管 業 務 單 位 依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應 訴, 由
72 四 國 賠 小 組 視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之 業 務 不 定 時 開 會, 由 召 集 人 召 集 並 擔 任 主 席 召 集 人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時, 應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為 代 理 主 席 國 賠 小 組 於 必 要 時, 得 依 請 求 權 人 之 請 求 或 依 職 權 通 知 請 求 權 人 利 害 關 係 人 證 人 或 鑑 定 人 列 席 陳 述 意 見 國 賠 小 組 於 必 要 時, 得 由 召 集 人 指 定 委 員 若 干 人 就 賠 償 事 件 調 查 之 ; 受 指 定 之 委 員 應 就 調 查 之 結 果, 向 國 賠 小 組 報 告 國 賠 小 組 委 員 對 會 議 事 項 有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所 定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自 行 迴 避, 不 得 參 與 討 論 及 表 決 五 請 求 權 人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時, 應 填 具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書 ; 有 代 理 人 者, 並 應 提 出 委 任 書 或 法 定 代 理 權 之 證 明 文 件 六 本 校 收 受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書 時, 應 於 該 請 求 書 加 蓋 收 件 章 戳, 記 明 收 件 日 期 與 文 號, 並 給 付 收 據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本 校 法 律 顧 問 協 助 之 必 要 時, 並 得 委 任 律 師 為 訴 訟 代 理 人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應 於 全 案 終 結 後 整 理 裝 訂 成 冊, 一 案 一 卷 每 年 一 月 及 七 月 底, 將 受 理 之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及 處 理 情 形, 列 表 送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及 法 務 部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項, 悉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暨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辦 理 一 原 第 4 條 規 範 整 卷 事 項 刪 除 二 本 點 規 範 小 組 會 議 事 項 三 本 小 組 非 常 設 性 不 定 期 開 會 一 原 第 5 條 受 理 情 形 報 送 程 序 已 於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本 條 刪 除 二 本 點 為 原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說 明 請 求 時 應 備 文 件 一 原 第 6 條 調 整 至 第 15 點 二 本 點 為 原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範 本 校 受 理 請 求 之 文 書 程 序 72
73 七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涉 及 民 事 刑 事 或 行 政 爭 訟 之 法 律 關 係 者, 於 判 決 確 定 前, 國 賠 小 組 得 決 議 暫 停 審 議 程 序, 並 通 知 請 求 權 人 ; 續 開 審 議 時 亦 同 八 國 賠 小 組 於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指 定 協 議 日 期 前, 應 先 就 賠 償 請 求 事 件, 調 查 其 請 求 有 無 理 由 如 經 審 認 本 校 非 賠 償 義 務 機 關 或 請 求 權 已 因 時 效 消 滅 或 請 求 無 理 由 時, 得 不 經 協 議, 於 收 受 請 求 書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拒 絕 之 九 國 賠 小 組 除 有 前 點 拒 絕 賠 償 之 情 形 外, 應 速 指 定 協 議 日 期, 通 知 請 求 權 人 及 國 家 賠 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六 條 之 機 關 公 務 員 團 體 個 人 或 應 負 責 任 之 人 十 請 求 權 人 經 合 法 通 知 無 正 當 理 由 於 協 議 日 期 不 到 場 者, 視 為 協 議 不 成 立 ; 但 國 賠 小 組 得 斟 酌 情 形 另 定 協 議 日 期 十 一 協 議 成 立 時, 應 依 規 定 作 成 協 議 書, 由 有 關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蓋 妥 本 校 印 信, 於 十 日 內 派 員 或 交 郵 政 機 關 送 達, 並 作 成 送 達 證 書 第 七 條 本 要 點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一 原 第 7 條 調 整 至 第 16 點 二 本 點 規 範 案 件 已 進 入 司 法 爭 訟 程 序 的 處 理 案 件 協 議 前, 受 理 之 確 認 程 序 案 件 受 理 後 協 議 前 之 通 知 程 序 協 議 不 到 場 之 規 範 協 議 成 立 之 送 達 程 序 十 二 國 賠 小 組 辦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逐 案 製 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專 案 分 析 報 告, 報 告 及 相 關 附 件 資 料 應 函 報 法 務 部 並 副 知 教 育 部 法 制 處 : ( 一 ) 與 單 一 請 求 權 人 協 議 成 立 賠 償 之 金 額 逾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 二 ) 拒 絕 賠 償 或 協 議 不 成 立 後,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應 予 賠 償 者 十 三 對 於 辦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人 員, 其 承 辦 案 件 之 協 議 成 立 比 例 達 當 年 度 賠 償 件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得 衡 酌 情 形 給 予 獎 勵 協 議 結 果 報 送 程 序 辦 理 人 員 之 獎 勵 73
74 十 四 關 於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第 二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就 損 害 原 因 有 應 負 責 任 之 人, 其 責 任 歸 屬 依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及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規 定 認 定 之 本 校 依 前 項 規 定 行 使 求 償 權 時, 應 經 國 賠 小 組 之 決 議 ; 國 賠 小 組 決 議 求 償 時,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十 一 條 規 定 行 使 求 償 權, 並 依 法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十 五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項, 悉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六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件 ( 刪 ) 機 關 國 賠 責 任 歸 屬 原 第 6 條 原 第 7 條 74
75 附 件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處 理 表 案 號 : 案 由 : 收 文 日 期 : 處 理 經 過 : 主 旨 :( 接 受 賠 償 請 求 ) 賠 償 方 式 : 現 金 賠 償 : 賠 償 金 額 : 計 算 方 式 : 回 復 原 狀 : 回 復 程 序 : 回 復 項 目 : 回 復 期 限 : 回 復 費 用 : 事 實 認 定 : 理 由 : 法 令 依 據 : 主 旨 :( 拒 絕 賠 償 請 求 ) 事 實 認 定 : 理 由 : 法 令 依 據 : 附 件 : 承 辦 人 員 : 單 位 主 管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5
76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修 正 後 全 文 ( 草 案 ) 9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 ) 000 學 年 度 第 0 學 期 第 0 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 ) 一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處 理 本 校 之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本 校 處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要 點 行 之 二 本 校 為 處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各 該 案 件 應 組 成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國 賠 小 組 ), 小 組 委 員 應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成 員 具 有 法 制 專 長, 其 設 置 如 下 : ( 一 ) 國 賠 小 組 置 委 員 五 人 至 七 人 : 本 校 副 校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並 為 主 席 兼 召 集 人 ( 二 ) 國 賠 小 組 其 餘 委 員 由 校 長 就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學 者 專 家 及 本 校 具 備 法 制 專 長 教 職 員 聘 兼 之 ( 三 ) 國 賠 小 組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校 長 指 派 之, 綜 理 國 賠 有 關 事 務 ; 其 相 關 幕 僚 作 業, 由 秘 書 室 派 員 兼 辦 國 賠 小 組 委 員 及 其 他 兼 職 人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但 校 外 委 員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出 席 費 及 差 旅 費 三 國 賠 小 組 之 職 掌 如 下 : ( 一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事 件 之 受 理 ( 二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事 件 證 據 之 蒐 集 與 調 查 ( 三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事 件 報 告 之 聽 取 ( 四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事 件 之 審 議 及 追 認 ( 五 ) 關 於 國 家 賠 償 義 務 機 關 之 確 定 事 項 ( 六 ) 其 他 與 國 家 賠 償 有 關 事 項 之 審 議 四 國 賠 小 組 視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之 業 務 不 定 時 開 會, 由 召 集 人 召 集 並 擔 任 主 席 召 集 人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時, 應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為 代 理 主 席 國 賠 小 組 於 必 要 時, 得 依 請 求 權 人 之 請 求 或 依 職 權 通 知 請 求 權 人 利 害 關 係 人 證 人 或 鑑 定 人 列 席 陳 述 意 見 國 賠 小 組 於 必 要 時, 得 由 召 集 人 指 定 委 員 若 干 人 就 賠 償 事 件 調 查 之 ; 受 指 定 之 委 員 應 就 調 查 之 結 果, 向 國 賠 小 組 報 告 國 賠 小 組 委 員 對 會 議 事 項 有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所 定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自 行 迴 避, 不 得 參 與 討 論 及 表 決 五 請 求 權 人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時, 應 填 具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書 ; 有 代 理 人 者, 並 應 提 出 委 任 書 或 法 定 代 理 權 之 證 明 文 件 六 本 校 收 受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書 時, 應 於 該 請 求 書 加 蓋 收 件 章 戳, 記 明 收 件 日 期 與 文 號, 並 給 付 收 據 七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涉 及 民 事 刑 事 或 行 政 爭 訟 之 法 律 關 係 者, 於 判 決 確 定 前, 國 賠 小 組 得 決 議 暫 停 審 議 程 序, 並 通 知 請 求 權 人 ; 續 開 審 議 時 亦 同 八 國 賠 小 組 於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指 定 協 議 日 期 前, 應 先 就 賠 償 請 求 事 件, 調 查 其 請 求 有 無 理 由 如 經 審 認 本 校 非 賠 償 義 務 機 關 或 請 求 權 已 因 時 效 消 滅 或 請 求 無 理 由 時, 得 不 經 協 議, 於 收 受 請 求 書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拒 絕 之 九 國 賠 小 組 除 有 前 點 拒 絕 賠 償 之 情 形 外, 應 速 指 定 協 議 日 期, 通 知 請 求 權 人 及 國 家 賠 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六 條 之 機 關 公 務 員 團 體 個 人 或 應 負 責 任 之 人 十 請 求 權 人 經 合 法 通 知 無 正 當 理 由 於 協 議 日 期 不 到 場 者, 視 為 協 議 不 成 立 ; 但 國 賠 小 組 得 斟 酌 情 形 另 定 協 議 日 期 十 一 協 議 成 立 時, 應 依 規 定 作 成 協 議 書, 由 有 關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蓋 妥 本 校 印 信, 於 十 日 內 派 員 或 交 郵 政 機 關 送 達, 並 作 成 送 達 證 書 十 二 國 賠 小 組 辦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逐 案 製 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專 案 分 析 報 告, 報 告 及 相 關 附 件 資 料 應 函 報 法 務 部 並 副 知 教 育 部 法 制 處 : 76
77 ( 一 ) 與 單 一 請 求 權 人 協 議 成 立 賠 償 之 金 額 逾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 二 ) 拒 絕 賠 償 或 協 議 不 成 立 後,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應 予 賠 償 者 十 三 對 於 辦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人 員, 其 承 辦 案 件 之 協 議 成 立 比 例 達 當 年 度 賠 償 件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得 衡 酌 情 形 給 予 獎 勵 十 四 關 於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第 二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就 損 害 原 因 有 應 負 責 任 之 人, 其 責 任 歸 屬 依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及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規 定 認 定 之 本 校 依 前 項 規 定 行 使 求 償 權 時, 應 經 國 賠 小 組 之 決 議 ; 國 賠 小 組 決 議 求 償 時,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十 一 條 規 定 行 使 求 償 權, 並 依 法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十 五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項, 悉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六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七 修 訂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器 材 設 備 借 用 及 歸 還 原 則 名 稱 及 條 文,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 說 明 : 一 依 據 104 年 12 月 7 日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二 配 合 本 中 心 實 務 運 作 需 求, 故 提 案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器 材 設 備 借 用 及 歸 還 原 則 之 修 正 三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器 材 設 備 借 用 及 歸 還 原 則 擬 修 訂 為 要 點 四 檢 附 本 校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器 材 設 備 借 用 及 歸 還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全 文 一 份 五 本 案 修 正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器 材 設 備 借 用 及 歸 還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以 提 供 教 學 訓 練, 及 本 中 心 主 辦 活 動 等 優 先 使 用 優 先 順 序 如 下 : ( 一 ) 體 育 相 關 課 程 教 師 教 學 使 用 ( 二 ) 學 校 各 運 動 代 表 隊 訓 練 ( 三 ) 教 師 教 學 使 用 ( 四 ) 學 生 舉 辦 之 校 內 外 活 動 ( 五 ) 教 職 員 工 個 人 之 借 用 ( 六 ) 校 外 單 位 二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以 提 供 教 學 訓 練, 及 本 中 心 主 辦 活 動 等 優 先 使 用 增 加 優 先 順 序 三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在 不 影 響 教 學 訓 練 時 間 之 外, 得 由 個 人 或 團 體 單 位 憑 證 件 借 用, 並 於 期 三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在 不 影 響 教 學 訓 練 時 間 之 外, 得 由 個 人 或 團 體 單 位 憑 證 件 借 用, 並 於 期 將 原 法 規 區 分 兩 部 分 77
78 限 內 歸 還 四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之 借 用 時 間 ( 不 含 寒 暑 假 及 器 材 盤 點 期 間 ; 除 非 本 校 活 動 由 本 中 心 支 援 或 特 殊 情 形 經 本 中 心 同 意 ), 請 於 上 班 期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 時 00 分 至 11 時 50 分 ; 下 午 13 時 30 分 至 17 時 00 分 而 借 用 期 間 在 不 影 響 教 學 訓 練 使 用 下 至 多 以 三 日 為 限 ( 含 借 出 當 日 ) 特 殊 情 形 經 向 本 中 心 運 動 事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惟 上 述 借 用 時 間 至 多 仍 以 兩 週 為 限 ( 運 動 代 表 隊 另 外 規 定 ) 五 各 項 器 材 和 設 備 於 借 用 時, 由 借 用 人 填 寫 器 材 借 用 紀 錄 簿, 確 實 填 寫 借 用 班 級 姓 名 數 目 日 期, 並 確 實 清 點 各 項 器 材 數 量 後 再 借 出, 下 課 由 借 用 人 清 點 清 楚 後, 歸 還 放 置 原 位, 並 由 本 中 心 人 員 或 工 讀 生 簽 名 確 認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之 借 用 和 歸 還 方 式, 依 教 學 訓 練 學 生 團 體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及 校 外 單 位 等 辦 理 如 下 : ( 一 ) 體 育 相 關 課 程 教 師 教 學 授 課 教 師 在 該 堂 課 上 課 前, 由 教 師 委 派 學 生 登 記 借 用, 並 於 該 堂 課 下 課 後 立 即 歸 還 ( 二 ) 訓 練 學 校 各 運 動 代 表 隊 基 於 訓 練 及 比 賽 需 要 的 原 則 下, 於 各 學 年 各 學 期 初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限 內 歸 還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之 借 用 時 間 ( 不 含 寒 暑 假 及 器 材 盤 點 期 間 ; 除 非 本 校 活 動 由 本 中 心 支 援 或 特 殊 情 形 經 本 中 心 同 意 ), 請 於 上 班 期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 時 00 分 至 11 時 50 分 ; 下 午 13 時 30 分 至 17 時 00 分 而 借 用 期 間 在 不 影 響 教 學 訓 練 使 用 下 至 多 以 三 日 為 限 ( 含 借 出 當 日 ) 特 殊 情 形 經 向 本 中 心 運 動 事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惟 上 述 借 用 時 間 至 多 仍 以 兩 週 為 限 ( 運 動 代 表 隊 另 外 規 定 ) 四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之 借 用 和 歸 還 方 式, 依 教 學 訓 練 個 人 團 體 及 校 外 團 體 等 辦 理 如 下 : ( 一 ) 教 學 授 課 教 師 在 該 堂 課 上 課 前, 由 教 師 委 派 學 生 登 記 借 用, 並 於 該 堂 課 下 課 後 立 即 歸 還 ( 二 ) 訓 練 學 校 各 運 動 代 表 隊 基 於 訓 練 及 比 賽 需 要 的 原 則 下, 於 各 學 年 各 學 期 初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長 期 借 用 請, 申 請 通 過 才 得 以 長 期 借 用 惟 各 學 期 學 期 末 應 將 借 用 器 材 設 備 歸 還 本 中 心 得 不 定 期 進 行 維 護 整 理, 各 運 動 代 表 隊 應 予 配 合 辦 理 ( 三 ) 個 人 個 人 憑 學 生 證 辦 理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之 借 用 及 歸 還 一 第 四 點 修 正 為 五 並 新 增 借 用 需 填 寫 資 料 二 教 學 修 正 為 體 育 相 關 課 程 教 師 教 學 三 增 教 師 教 學 78
79 長 期 借 用 申 請, 申 請 通 過 才 得 以 長 期 借 用 惟 各 學 期 學 期 末 應 將 借 用 器 材 設 備 歸 還 本 中 心 得 不 定 期 進 行 維 護 整 理, 各 運 動 代 表 隊 應 予 配 合 辦 理 ( 三 ) 教 師 教 學 由 授 課 老 師 填 寫 專 業 或 具 安 全 考 量 器 材 借 用 申 請 表, 申 請 通 過 後 始 得 辦 理 ( 四 ) 學 生 團 體 校 內 團 體 由 指 導 老 師 導 師 或 系 主 任 填 寫 專 業 或 具 安 全 考 量 器 材 借 用 申 請 表, 申 請 通 過 後 始 得 辦 理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之 借 用 及 歸 還 ( 五 ) 教 職 員 工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須 持 服 務 證 或 職 章 辦 理 借 用 或 申 請 ( 六 ) 校 外 團 體 校 外 以 團 體 為 單 位 憑 正 式 函,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通 過 者 始 得 辦 理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之 借 用 及 歸 還 六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歸 還 時, 應 由 借 用 單 位 ( 者 ) 事 先 進 行 清 潔 和 整 理 而 歸 還 時 由 借 用 單 位 ( 者 ) 協 同 本 中 心 人 員 進 行 借 用 器 材 和 設 備 的 規 格 數 量 清 點 和 檢 查, 待 本 中 心 人 員 清 點 和 檢 查 完 畢 無 誤 後 始 完 成 歸 還 程 序 惟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若 有 損 壞 時, 應 由 借 用 單 位 ( 者 ) 負 責 維 修 費 用 ; 若 無 法 維 修 或 遺 失 時, 則 由 借 用 單 位 ( 者 ) 按 照 該 器 材 設 備 的 原 品 名 規 格 廠 牌 等 購 ( 四 ) 團 體 團 體 憑 學 生 或 教 職 員 工 證 件 辦 理 ( 五 ) 校 外 團 體 校 外 以 團 體 為 單 位 憑 正 式 函,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通 過 者 始 得 辦 理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之 借 用 及 歸 還 五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歸 還 時, 應 由 借 用 單 位 ( 者 ) 事 先 進 行 清 潔 和 整 理 而 歸 還 時 由 借 用 單 位 ( 者 ) 協 同 本 中 心 人 員 進 行 借 用 器 材 和 設 備 的 規 格 數 量 清 點 和 檢 查, 待 本 中 心 人 員 清 點 和 檢 查 完 畢 無 誤 後 始 完 成 歸 還 程 序 惟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若 有 損 壞 時, 應 由 借 用 單 位 ( 者 ) 負 責 維 修 費 用 ; 無 法 維 修 或 遺 失 時, 則 由 借 用 單 位 ( 者 ) 按 照 該 器 材 設 備 的 原 品 名 規 格 廠 牌 等 購 第 五 點 修 正 為 第 六 點 及 修 正 文 字 79
80 置 歸 還 置 歸 還 七 違 規 處 理 : 若 借 用 逾 期 未 歸 還, 且 無 法 取 得 特 殊 狀 況 相 關 證 明, 累 計 違 規 超 過 3 次 者, 則 停 止 借 用 權 一 學 期 八 各 項 專 業 或 具 安 全 考 量 之 器 材, 須 備 有 相 關 證 照, 始 可 申 請 借 用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使 用 專 業 或 具 安 全 考 量 之 器 材, 應 由 指 導 老 師 導 師 或 系 主 任 填 寫 器 材 借 用 申 請 表, 經 本 中 心 核 准 後 借 用, 用 畢 按 期 歸 還 ( 附 件 一 ) 九 教 職 員 工 個 人 及 校 外 單 位 借 用 時 須 填 寫 專 業 或 具 安 全 考 量 器 材 借 用 申 請 表, 並 繳 交 維 護 費 及 保 養 費, 收 費 項 目 及 費 用 如 - 附 件 二 特 殊 情 形 得 經 簽 准 後 減 收 或 免 收 費 用 十 本 要 點 經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及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六 本 要 點 經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新 增 第 七 點 新 增 第 八 點 新 增 第 九 點 第 六 點 修 正 為 第 十 點, 並 新 增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器 材 設 備 借 用 及 歸 還 要 點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室 務 會 議 通 過 ( )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室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中 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0 學 年 度 第 0 學 期 第 0 次 中 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一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為 善 盡 管 理 維 護 教 學 器 材 設 備 之 責 任, 落 實 器 材 設 備 公 平 及 有 效 運 用 原 則, 特 訂 定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器 材 設 備 借 用 及 歸 還 原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原 則 ) 二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以 提 供 教 學 訓 練, 及 本 中 心 主 辦 活 動 等 優 先 使 用 優 先 順 序 如 下 : ( 一 ) 體 育 相 關 課 程 教 師 教 學 使 用 ( 二 ) 學 校 各 運 動 代 表 隊 訓 練 ( 三 ) 教 師 教 學 使 用 ( 四 ) 學 生 舉 辦 之 校 內 外 活 動 ( 五 ) 教 職 員 工 個 人 之 借 用 ( 六 ) 校 外 單 位 三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在 不 影 響 教 學 訓 練 時 間 之 外, 得 由 個 人 或 團 體 單 位 憑 證 件 借 用, 並 於 期 限 內 歸 還 80
81 四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之 借 用 時 間 ( 不 含 寒 暑 假 期 及 器 材 盤 點 期 間 ; 除 非 本 校 活 動 由 本 中 心 支 援 或 特 殊 情 形 經 本 中 心 同 意 ), 請 於 上 班 期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 時 00 分 至 11 時 50 分 ; 下 午 13 時 30 分 至 17 時 00 分 而 借 用 期 間 在 不 影 響 教 學 訓 練 使 用 下 至 多 以 三 日 為 限 ( 含 借 出 當 日 ) 特 殊 情 形 則 經 向 本 中 心 運 動 事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惟 上 述 借 用 時 間 至 多 仍 以 兩 週 為 限 ( 運 動 代 表 隊 另 外 規 定 ) 五 各 項 器 材 和 設 備 於 借 用 時, 由 借 用 人 填 寫 器 材 借 用 紀 錄 簿, 確 實 填 寫 借 用 班 級 姓 名 數 目 日 期, 並 確 實 清 點 各 項 器 材 數 量 後 再 借 出, 下 課 由 借 用 人 清 點 清 楚 後, 歸 還 放 置 原 位, 並 由 本 中 心 人 員 或 工 讀 生 簽 名 確 認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之 借 用 和 歸 還 方 式, 依 教 學 訓 練 學 生 團 體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及 校 外 單 位 等 辦 理 如 下 : ( 一 ) 體 育 相 關 課 程 教 師 教 學 授 課 教 師 在 該 堂 課 上 課 前, 由 教 師 委 派 學 生 登 記 借 用, 並 於 該 堂 課 下 課 後 立 即 歸 還 ( 二 ) 訓 練 學 校 各 運 動 代 表 隊 基 於 訓 練 及 比 賽 需 要 的 原 則 下, 於 各 學 年 各 學 期 初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長 期 借 用 申 請, 申 請 通 過 才 得 以 長 期 借 用 惟 各 學 期 學 期 末 應 將 借 用 器 材 設 備 歸 還 本 中 心 得 不 定 期 進 行 維 護 整 理, 各 運 動 代 表 隊 應 予 配 合 辦 理 ( 三 ) 教 師 教 學 由 授 課 老 師 填 寫 專 業 或 具 安 全 考 量 器 材 借 用 申 請 表, 申 請 通 過 後 始 得 辦 理 ( 四 ) 學 生 團 體 校 內 團 體 由 指 導 老 師 導 師 或 系 主 任 填 寫 專 業 或 具 安 全 考 量 器 材 借 用 申 請 表, 申 請 通 過 後 始 得 辦 理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之 借 用 及 歸 還 ( 五 ) 教 職 員 工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須 持 服 務 證 或 職 章 辦 理 借 用 或 申 請 ( 六 ) 校 外 團 體 校 外 以 團 體 為 單 位 憑 正 式 函,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通 過 者 始 得 辦 理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之 借 用 及 歸 還 六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歸 還 時, 應 由 借 用 單 位 ( 者 ) 事 先 進 行 清 潔 和 整 理 而 歸 還 時 由 借 用 單 位 ( 者 ) 協 同 本 中 心 人 員 進 行 借 用 器 材 和 設 備 的 規 格 數 量 清 點 和 檢 查, 待 本 中 心 人 員 清 點 和 檢 查 完 畢 無 誤 後 始 完 成 歸 還 程 序 惟 各 項 器 材 設 備 若 有 損 壞 時, 應 由 借 用 單 位 ( 者 ) 負 責 維 修 費 用 ; 若 無 法 維 修 或 遺 失 時, 則 由 借 用 單 位 ( 者 ) 按 照 該 器 材 設 備 的 原 品 名 規 格 廠 牌 等 購 置 歸 還 七 違 規 處 理 : 若 借 用 逾 期 未 歸 還, 且 無 法 取 得 特 殊 狀 況 相 關 證 明, 累 計 違 規 超 過 3 次 者, 則 停 止 借 用 權 一 學 期 八 各 項 專 業 或 具 安 全 考 量 之 器 材, 須 備 有 相 關 證 照, 始 可 申 請 借 用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使 用 專 業 或 具 安 全 考 量 之 器 材, 應 由 指 導 老 師 導 師 或 系 主 任 填 寫 器 材 借 用 申 請 表, 經 本 中 心 核 准 後 借 用, 用 畢 按 期 歸 還 ( 附 件 一 ) 九 教 職 員 工 個 人 及 校 外 單 位 借 用 時 須 填 寫 專 業 或 具 安 全 考 量 器 材 借 用 申 請 表, 並 繳 交 維 護 費 及 保 養 費, 收 費 項 目 及 費 用 如 ( 附 件 二 ) 特 殊 情 形 得 經 簽 准 後 減 收 或 免 收 費 用 十 本 要 點 經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及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1
82 附 件 一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專 業 或 具 安 全 考 量 器 材 借 用 申 請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體 育 相 關 課 程 教 學 使 用 學 校 各 運 動 代 表 隊 教 師 教 學 使 用 學 生 所 舉 辦 之 校 內 外 活 動 教 職 員 工 校 外 單 位 借 用 手 機 或 電 話 申 請 人 班 級 或 單 位 學 號 或 職 稱 活 動 名 稱 借 用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至 年 月 日 時 擬 借 用 器 材 名 稱 及 數 量 學 生 證 或 身 分 證 影 印 黏 貼 處 以 下 由 本 中 心 填 寫 繳 納 費 用 : 承 辦 人 員 簽 名 : 運 動 事 務 組 組 長 : 運 健 中 心 主 任 : 82
83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專 業 或 具 安 全 考 量 器 材 借 用 維 護 及 保 養 費 收 費 標 準 表 器 材 名 稱 每 日 ( 單 備 註 價 ) 運 動 單 車 (1 輛 ) 200 單 眼 相 機 200 3D 數 位 攝 影 機 500 高 畫 質 數 位 攝 影 機 400 手 提 音 箱 200 對 講 機 組 2 支 200 元 專 業 電 子 計 時 器 200 運 動 型 沙 灘 車 500 不 含 燃 料 油 登 山 裝 備 組 200 登 山 背 包 睡 袋 4 人 炊 具 頭 燈 個 人 爐 具 ( 不 鏽 鋼 ) 登 山 杖 帳 蓬 各 件 衛 星 電 話 200 不 含 卡 立 體 幾 何 岩 板 攀 岩 場 0 不 外 借 配 件 組 潛 水 浮 力 補 償 背 心 500 溯 溪 裝 備 組 300 防 寒 長 褲 防 滑 鞋 救 生 衣 頭 盔 水 肺 潛 水 調 節 器 800 水 中 數 位 攝 影 機 組 400 含 防 水 盒 充 氣 式 救 生 艇 組 300 獨 木 舟 ( 單 ) 200 獨 木 舟 ( 雙 ) 200 衝 浪 板 0 不 外 借 決 議 : 一 修 正 第 9 點 : 教 職 員 工 個 人 及 校 外 單 位 借 用 時 須 填 寫 專 業 或 具 安 全 考 量 器 材 借 用 申 請 表, 並 繳 交 維 護 及 保 養 費, 二 修 正 第 10 點 : 本 要 點 經 中 心 會 議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三 將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專 業 或 具 安 全 考 量 器 材 借 用 維 護 及 保 養 費 收 費 標 準 表 中 水 肺 潛 水 調 節 器 修 正 為 不 外 借, 另 將 不 外 借 之 器 材 之 每 日 ( 單 價 ) 表 示 方 式 由 0 表 示 為 四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八 擬 提 出 如 何 提 昇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參 與 68 週 年 校 慶 運 動 會 人 次 之 策 略,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 說 明 : 一 依 據 104 年 12 月 3 日 68 週 年 校 慶 運 動 會 籌 備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二 配 合 本 中 心 實 務 運 作 需 求, 故 提 案 俾 利 爾 後 辦 理 時 能 邀 請 更 多 師 生 參 與 賽 事 活 動 83
84 三 運 動 會 晚 會 及 水 上 運 動 會 皆 由 104TA00-16 全 校 運 動 會 晚 會 及 水 運 會 專 款 項 下 支 應 四 具 體 實 施 策 略 : ( 一 ) 由 點 名 方 式 統 計 各 班 學 生 參 與 人 次 及 比 例, 作 為 精 神 總 錦 標 之 採 計 惟 不 作 為 缺 曠 課 之 使 用 ( 二 ) 可 由 各 系 系 學 會 或 學 生 會 來 邀 請 教 師 參 與 運 動 會 ( 三 ) 班 級 導 師 如 有 參 與, 建 議 在 精 神 總 錦 標 當 中 進 行 加 分 五 俟 奉 核 後 依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提 案 程 序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另 增 列 五 十 萬 元 配 合 款 經 費, 請 運 健 中 心 召 集 全 大 運 辦 公 室 三 院 研 議 相 關 方 法 及 經 費 之 運 用 提 案 九 本 校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徠 福 體 適 能 中 心 與 游 永 池 運 動 場 館 營 運 時 間 是 否 延 長 開 放 及 收 費 方 式,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 說 明 : 一 依 據 104 年 12 月 21 日 體 育 運 動 與 健 康 發 展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二 配 合 本 中 心 運 動 場 館 營 運 需 求, 故 提 案 俾 利 提 昇 場 館 營 運 績 效 三 延 長 運 動 場 館 開 放 時 間 之 工 讀 生 費 用 仍 繼 續 維 持 由 宿 舍 收 入 款 項 下 支 應 並 提 送 校 務 基 金 審 查 四 目 前 游 泳 池 使 用 總 人 數 仍 為 偏 低, 為 提 高 使 用 人 數, 建 議 推 出 體 適 能 中 心 加 游 泳 池 優 惠 套 餐 之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A. 在 校 學 生 ( 原 價 500)=650 元 B. 校 外 學 生 ( 原 價 1200)=1600 元 C.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 含 退 休 校 友 ) 等 ( 原 價 1200)=1600 元 D. 校 友 ( 原 價 1200)=2100 元 E. 一 般 民 眾 ( 原 價 2000)=2500 元 五 俟 奉 核 後 依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提 案 程 序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更 新 本 校 碩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抽 換 申 請 書,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圖 書 資 訊 館 ) 說 明 : 一 依 本 館 104 年 12 月 21 日 館 務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二 研 究 生 學 位 論 文 繳 交 至 本 館, 經 核 紙 本 與 電 子 檔 無 誤 後, 即 完 成 畢 業 論 文 繳 交 流 程 之 程 序 三 邇 來 常 有 收 到 他 校 因 研 究 生 畢 業 論 文 不 當 引 用 或 涉 抄 襲 等 因 素 而 撤 銷 學 位 之 公 文 四 研 究 生 畢 業 論 文 關 係 學 位 取 得 問 題, 論 文 抽 換 事 涉 學 位 取 得 權 責, 為 求 慎 重, 學 位 論 文 抽 換, 申 請 流 程 加 會 系 所 主 管 及 教 務 處 五 原 申 請 書 如 附 件 一, 新 申 請 書 如 附 件 二 84
85 附 件 一 申 請 人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碩 博 士 論 文 抽 換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畢 業 年 月 系 所 名 稱 ( 含 組 ) 學 位 民 國 年 月 碩 士 博 士 論 文 題 目 抽 換 原 因 注 意 事 項 1. 紙 本 論 文 及 電 子 檔 論 文, 二 者 必 須 同 步 更 新 2. 新 版 論 文 授 權 書 須 與 舊 版 相 同, 若 欲 更 改 授 權, 僅 限 放 寬 授 權 範 圍 3. 抽 換 後 之 原 紙 本 論 文, 圖 書 館 蓋 註 銷 章 後, 得 由 論 文 作 者 領 回 4. 論 文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已 寄 ( 傳 ) 送 至 國 家 圖 書 館 者, 請 論 文 作 者 自 行 洽 國 家 圖 書 館 辦 理 研 究 生 簽 名 : ( 親 簽 )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 親 簽 ) 圖 書 館 技 術 服 務 組 紙 本 業 務 電 子 檔 業 務 已 抽 換 已 將 原 論 文 電 子 檔 案 取 代 並 保 留 存 已 核 對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檔 紙 本 論 文 已 領 回 ( 原 論 文 已 蓋 註 銷 已 變 更 論 文 電 子 檔 公 開 時 間 章 ) 承 辦 人 ( 簽 章 ) 承 辦 人 ( 簽 章 ) 完 成 日 期 年 月 日 完 成 日 期 年 月 日 85
86 附 件 二 申 請 人 姓 名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碩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抽 換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畢 業 年 月 民 國 年 月 學 號 系 所 名 稱 ( 含 組 ) 聯 絡 電 話 學 位 碩 士 博 士 電 子 郵 件 論 文 題 目 抽 換 原 因 注 意 事 項 1. 紙 本 論 文 及 電 子 檔 論 文, 二 者 必 須 同 步 更 新 2. 新 版 論 文 授 權 書 須 與 舊 版 相 同, 若 欲 更 改 授 權, 僅 限 放 寬 授 權 範 圍 3. 抽 換 後 之 原 紙 本 論 文, 圖 書 館 蓋 註 銷 章 後, 得 由 論 文 作 者 領 回 4. 論 文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已 寄 ( 傳 ) 送 至 國 家 圖 書 館 者, 請 論 文 作 者 自 行 洽 國 家 圖 書 館 辦 理 研 究 生 簽 名 : ( 親 簽 ) 教 務 處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 親 簽 ) 註 冊 組 : 教 務 長 : 系 ( 所 ) 主 管 : ( 簽 章 ) 紙 本 業 務 已 抽 換 已 核 對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紙 本 論 文 已 領 回 ( 原 論 文 已 蓋 註 銷 章 ) ( 簽 承 辦 人 章 ) 完 成 日 期 年 月 日 圖 書 資 訊 館 電 子 檔 業 務 已 將 原 論 文 電 子 檔 案 取 代 並 保 留 存 檔 已 變 更 論 文 電 子 檔 公 開 時 間 承 辦 人 ( 簽 章 ) 完 成 日 期 年 月 日 技 術 服 務 組 組 館 長 長 決 議 : 將 注 意 事 項 中 圖 書 館 修 正 為 圖 書 資 訊 館,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86
87 臨 時 提 案 一 新 訂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衍 生 企 業 實 施 要 點,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產 學 營 運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 說 明 : 為 因 應 TTMaker 臺 東 4G 應 用 軟 體 創 新 創 業 園 區 之 成 立 和 簽 約, 本 校 應 先 訂 定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衍 生 企 業 實 施 要 點, 以 利 後 續 衍 生 企 業 之 管 理 與 營 運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衍 生 企 業 實 施 要 點 ( 草 案 ) 年 月 日 學 年 第 學 期 第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有 效 落 實 產 學 合 作 推 動 本 校 研 發 成 果 商 品 化 鼓 勵 教 職 員 工 生 創 新 研 發 及 師 生 創 業 設 立 新 創 企 業,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並 增 加 校 務 基 金 來 源, 特 訂 定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衍 生 企 業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本 要 點 未 規 定 者,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衍 生 企 業, 係 指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於 本 校 任 職 或 就 學 期 間, 運 用 本 校 資 源 或 以 校 務 基 金 投 資 新 技 術 或 研 發 成 果 作 價 持 股 產 學 合 作 等 所 創 設 之 企 業 或 法 人 機 構 三 名 詞 定 義 ( 一 ) 衍 生 企 業 : 與 本 校 合 作, 運 用 本 校 資 源 ( 包 括 校 務 資 金 技 術 空 間 設 備 人 力 等 ), 依 法 登 記 之 公 司, 或 本 校 產 學 營 運 及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輔 導 之 個 人 或 團 隊, 且 本 校 可 取 得 該 公 司 之 股 權 者 ( 二 ) 技 術 持 股 : 本 校 之 研 發 成 果 ( 包 含 技 術 專 利 及 師 生 作 品 等 ), 提 供 衍 生 企 業 使 用 而 擁 有 該 衍 生 企 業 股 份 者 ( 三 ) 教 職 員 工 : 1 本 校 校 長 教 師 助 教 職 員 研 究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稀 少 性 科 技 人 員 軍 訓 教 官 駐 衛 警 察 技 工 工 友 2 約 聘 教 師 約 聘 研 究 教 師 約 聘 助 教 碩 博 士 級 研 究 人 員 3 約 用 人 員 約 用 助 理 員 前 項 以 外 其 他 有 使 用 本 校 資 源 者, 準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已 離 校 者, 如 其 在 職 在 校 期 間 確 用 本 校 資 源 者, 亦 受 本 法 之 規 範 四 持 股 方 式 與 持 股 比 例 : ( 一 ) 研 發 技 術 : 本 校 透 過 技 術 入 股 方 式 協 助 衍 生 企 業, 以 該 研 發 成 果 之 開 發 維 護 等 成 本 與 授 權 金 作 價 持 股 ( 二 ) 人 力 支 援 : 為 協 助 衍 生 企 業 之 發 展, 校 長 得 依 大 學 法 第 十 四 條 高 等 教 育 創 新 轉 型 條 例 ( 草 案 ) 調 派 教 職 員 工 至 衍 生 企 業 工 作, 相 關 人 事 經 費 之 分 攤 由 本 校 與 衍 生 企 業 另 案 協 議, 並 得 以 本 校 提 供 之 人 事 費 用 作 價 持 股 ( 三 ) 空 間 場 地 : 提 供 營 運 空 間 設 備 整 建 設 備 租 借 之 優 惠, 並 得 以 本 校 空 間 設 備 之 租 金 作 價 持 股 ( 四 ) 其 他 可 歸 屬 於 學 校 資 源 之 持 股 ( 五 ) 本 校 持 股 衍 生 企 業 之 比 例 上 限 為 該 衍 生 企 業 股 份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五 申 請 衍 生 企 業 之 資 格 類 別 與 管 制 ( 一 ) 廠 商 : 已 完 成 政 府 立 案 登 記 之 廠 商 ( 二 ) 育 成 廠 商 : 須 由 本 校 產 學 營 運 及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輔 導, 並 進 駐 產 學 營 運 及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之 個 人 或 團 隊 ( 三 ) 衍 生 企 業 除 依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外, 須 於 開 辦 後 五 年 內 設 立 登 記 為 公 司, 否 則 即 須 停 止 業 務 並 辦 理 財 務 清 算 ( 四 ) 停 止 業 務 之 經 營 團 隊 成 員 三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開 辦 衍 生 企 業 六 本 校 設 置 衍 生 企 業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衍 管 會 ) 負 責 衍 生 企 業 之 開 辦 審 查 營 87
88 運 監 管 和 重 要 決 策 ( 一 ) 人 員 編 制 : 衍 管 會 委 員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主 任 秘 書 教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究 發 展 處 處 長 產 學 營 運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處 長 主 計 室 主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各 學 院 院 長 各 院 代 表 推 舉 一 名 外 聘 委 員 三 至 五 名 組 成,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列 席 校 長 為 召 集 人, 產 學 營 運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處 長 為 執 行 秘 書 ( 二 ) 會 議 召 開 : 每 半 年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 會 議 之 決 議 以 三 分 之 二 委 員 出 席, 過 半 數 同 意 行 之 會 議 應 負 責 審 議 新 創 事 業 之 適 切 性 效 益 性 及 可 行 性 適 切 性 之 審 議 包 含 策 略 符 合 性 時 機 適 切 性 及 程 序 合 宜 性 等, 並 考 慮 對 重 要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衝 擊 ; 效 益 性 之 審 議 包 括 市 場 分 析 產 品 與 行 銷 及 投 資 與 獲 利 等 ; 可 行 性 審 議 包 含 營 運 模 式 競 爭 分 析 創 業 經 營 團 隊 及 技 術 與 智 財 權 等 ( 三 ) 委 員 職 責 : 衍 管 會 委 員 負 責 訂 定 衍 生 企 業 審 議 基 準 本 校 對 衍 生 企 業 之 出 資 ( 或 入 股 ) 方 式 金 額 增 資 或 減 資 事 宜, 涉 及 校 務 基 金 業 務 由 執 行 秘 書 提 交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討 論 ( 四 ) 迴 避 原 則 : 與 衍 生 企 業 有 利 益 關 係 之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及 校 外 人 士 等 不 得 擔 任 委 員 另 依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投 入 新 創 事 業 之 教 職 員 工 生, 關 於 利 益 迴 避 之 規 定, 應 揭 露 可 能 發 生 利 益 衝 突 之 情 事, 供 委 員 會 議 知 悉 審 查 七 申 請 程 序 及 文 件 ( 一 ) 申 請 程 序 : 1 廠 商 或 育 成 廠 商 提 出 申 請 文 件 送 交 本 校 產 學 營 運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 以 下 簡 稱 產 推 處 ) 2 產 推 處 審 查 文 件 是 否 備 齊 3 召 開 衍 生 企 業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 以 下 簡 稱 衍 管 會 義 ) 審 議 4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涉 及 校 務 基 金 之 動 支, 須 經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決 議 內 容 並 須 經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5 本 校 與 前 款 核 准 之 廠 商 議 定 權 利 義 務 並 簽 訂 合 約, 始 得 成 為 本 校 之 衍 生 企 業 ( 二 ) 廠 商 須 備 妥 之 申 請 文 件 如 下 : 1 遞 交 相 關 申 請 書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五 ) 2 衍 生 企 業 營 運 計 畫 ( 附 件 二 範 本 ), 大 綱 包 含 : (1) 核 心 價 值 與 經 營 理 念 企 業 願 景 使 命 (2) 市 場 潛 力 關 鍵 技 術 能 力 (3) 經 營 ( 財 務 規 劃 ) 能 力 業 務 能 力 (4) 信 用 與 財 務 狀 況 回 饋 計 畫 ( 三 ) 廠 商 登 記 或 設 立 之 證 明 ( 類 別 為 : 廠 商 ) ( 四 ) 進 駐 產 學 營 運 及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申 請 書 ( 類 別 為 : 育 成 廠 商 ) ( 五 ) 納 稅 及 信 用 證 明 ( 新 創 一 年 內 之 廠 商 及 育 成 廠 商 免 附 ) 八 衍 生 企 業 績 效 管 理 與 監 督 ( 一 ) 本 校 應 指 派 人 員 定 期 檢 視 衍 生 企 業 之 營 運 狀 況, 並 於 衍 管 會 議 提 出 報 告 ( 二 ) 衍 生 企 業 之 經 營 團 隊 應 定 期 列 席 衍 管 會 議 提 交 營 運 會 計 報 表 年 度 經 營 計 畫 營 運 紀 要, 報 告 營 運 狀 況 並 接 受 質 詢 ( 三 ) 本 校 持 股 達 該 衍 生 企 業 資 本 之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者, 應 由 衍 管 會 議 審 查 其 成 效 及 對 教 學 研 究 發 展 之 貢 獻 ( 四 ) 於 合 約 期 間, 衍 生 企 業 之 實 際 成 效 與 營 運 計 畫 不 符 時, 本 校 應 加 強 輔 導 ( 五 ) 合 約 期 滿 應 召 開 衍 管 會 議, 依 其 成 效 與 貢 獻 決 議 是 否 解 約 或 繼 續 合 作 九 借 調 與 減 授 鐘 點 ( 一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可 兼 任 或 借 調 至 衍 生 企 業 擔 任 各 項 職 務, 並 依 教 育 部 人 事 相 關 要 點 辦 理 88
89 ( 二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至 衍 生 企 業 擔 任 職 務 者, 得 依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支 給 超 支 鐘 點 費 要 點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提 出 申 請,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派 任 十 優 惠 與 輔 導 核 准 之 衍 生 企 業, 本 校 得 提 供 以 下 優 惠 條 件 創 業 輔 導 及 獎 勵 方 式 : ( 一 ) 進 駐 本 校 產 學 營 運 及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並 以 低 於 定 價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優 惠 價 格 提 供 營 運 空 間 設 備 等 資 源 ( 二 ) 產 學 營 運 及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將 協 助 資 金 籌 募 營 運 輔 導 申 請 政 府 貸 款 等 輔 導 十 一 提 撥 回 饋 金 本 校 應 於 衍 生 企 業 合 作 合 約 書 中, 載 明 衍 生 企 業 每 年 提 撥 予 本 校 之 回 饋 金 金 額 或 比 例 及 回 饋 方 式 每 年 之 回 饋 金, 應 用 於 改 善 師 資 充 實 設 備 及 校 務 發 展 之 用,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對 特 定 之 人 士 給 予 特 殊 利 益 十 二 本 校 標 章 之 使 用 衍 生 企 業 須 使 用 本 校 或 其 所 屬 單 位 之 名 稱 標 章 等 從 事 商 業 行 為 者, 應 訂 明 授 權 方 式 使 用 方 法 及 範 圍, 並 提 供 此 項 授 權 所 衍 生 經 濟 利 益 之 回 饋 方 式,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始 得 運 用 此 外, 依 據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產 學 合 作 實 施 要 點, 本 校 不 擔 保 任 何 商 品 化 之 成 果 或 相 關 產 品 責 任 十 三 有 限 責 任 本 校 對 於 衍 生 企 業 之 虧 損, 以 投 入 之 資 金 與 研 發 成 果 作 價 負 有 限 責 任 十 四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9
90 附 件 附 件 一 國 立 臺 東 衍 生 企 業 進 駐 申 請 書 國 立 臺 東 衍 生 企 業 進 駐 申 請 書 壹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 負 責 人 : 成 立 日 期 : 公 司 所 在 地 : 貳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類 別 : 休 閒 遊 憩 產 業 休 閒 遊 憩 經 營 管 理 休 閒 遊 憩 規 劃 與 開 發 休 閒 遊 憩 品 質 管 理 休 閒 遊 憩 行 銷 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餐 旅 事 業 管 理 產 業 數 位 內 容 其 他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產 業 趨 勢 研 究 傳 統 文 化 產 業 轉 型 古 蹟 修 護 技 術 與 產 品 社 區 系 統 規 劃 與 設 計 產 業 技 術 鑑 價 產 品 開 發 與 設 計 其 他 : 商 業 與 管 理 行 銷 與 財 務 管 理 企 業 稅 務 規 劃 財 務 規 劃 與 投 資 企 業 財 務 融 資 其 他 : 創 新 管 理 與 企 業 系 統 品 質 系 統 技 術 開 發 企 業 e 化 技 術 開 發 生 物 科 技 與 產 品 光 電 技 術 與 產 品 電 子 商 務 應 用 ERP(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 CRM(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 其 他 : 公 益 創 新 產 業 公 益 事 業 產 品 開 發 與 行 銷 會 議 展 覽 活 動 設 計 獎 勵 旅 遊 行 程 規 劃 創 意 商 品 開 發 創 意 行 銷 其 他 : 其 他 : 申 請 者 : ( 簽 章 ) 代 表 人 : 90
91 公 司 名 稱 中 文 英 文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衍 生 企 業 進 駐 申 請 書 - 已 設 立 公 司 創 立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統 一 編 號 公 司 登 記 地 址 ( 郵 遞 區 號 ) 通 訊 地 址 ( 郵 遞 區 號 ) 公 司 公 司 電 話 ( ) ( ) 公 司 傳 真 第 1 頁 共 3 頁 公 司 聯 絡 人 職 稱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 聯 絡 電 話 負 責 人 電 話 手 機 負 責 人 電 話 配 偶 手 機 總 經 理 電 話 手 機 1. 公 司 員 工 數 : 人 研 發 人 力 : 人 公 司 基 本 資 2. 實 收 資 本 額 : 千 元, 登 記 資 本 額 : 千 元 料 3.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 4. 股 票 上 市 狀 況 : 上 市 上 櫃 公 開 發 行 未 公 開 發 行 時 間 年 年 年 研 發 支 出 / 營 業 額 近 三 年 % % % * 註 1 / 比 例 研 發 狀 況 研 發 人 數 / 總 人 數 % % % / 比 例 近 三 年 獲 得 專 利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 註 1 研 發 產 出 項 件 件 年 度 通 過 研 發 管 理 制 度 評 鑑 年 度 產 業 科 技 發 展 獎 ( 獎 ) 研 發 成 果 年 度 國 家 品 質 獎 * 註 1 獲 得 獎 項 年 度 中 小 企 業 磐 石 獎 其 他 殊 榮 : 無 簡 述 公 司 創 立 緣 起 及 未 來 願 景 91
92 ( 一 ) 主 要 股 東 及 持 股 比 例 ( 列 出 持 股 前 五 大 者 ) 第 2 頁 共 3 頁 股 份 主 要 股 東 名 稱 持 有 股 份 ( 千 股 ) 持 股 比 例 合 計 ( 二 ) 公 司 經 營 團 隊 ( 請 填 寫 人 員 數 及 總 經 理 研 發 最 高 主 管 姓 名 ) 學 歷 職 稱 博 士 碩 士 學 士 專 科 其 他 合 計 管 理 人 員 研 發 人 員 工 程 人 員 其 合 總 經 理 他 計 研 發 最 高 主 管 ( 三 ) 營 運 狀 況 :( 說 明 公 司 主 要 產 品 項 目 銷 售 業 績 及 市 場 佔 有 率, 無 則 免 填 ) 金 額 單 位 : 千 元 合 公 司 主 要 產 品 項 目 計 年 度 營 業 額 (A) * 註 年 度 研 發 經 費 (B) * 註 3 2 產 量 年 年 年 銷 售 額 全 球 市 場 佔 有 率 產 量 銷 售 額 全 球 市 場 佔 有 率 產 量 銷 售 額 全 球 市 場 佔 有 率 % % % % % % % % % (B)/(A) % % % 92
93 第 3 頁 共 3 頁 註 1: 請 填 寫 近 3 年 資 料 註 2: 營 業 額 : 申 報 書 之 營 業 收 入 總 額 減 去 銷 貨 退 回 及 銷 售 折 讓 註 3: 研 發 經 費 係 指 用 於 下 列 用 途 之 費 用 :(1) 研 發 人 員 人 事 及 培 育 費 用 (2) 改 進 生 產 及 管 理 技 術 費 用 (3) 供 研 發 用 之 圖 書 樣 品 費 用 消 耗 性 器 材 及 原 料 費 用 設 備 儀 器 之 當 年 折 舊 費 用 (4) 專 供 研 發 單 位 使 用 建 築 之 折 舊 費 用 與 租 金 及 維 護 費 用 (5) 專 為 研 發 而 購 買 的 專 利 權 專 門 技 術 及 著 作 權 之 當 年 攤 折 費 用 (6) 委 託 大 專 院 校 研 究 機 構 辦 理 研 究 工 作 之 費 用 (7) 開 發 新 產 品 之 技 術 及 市 場 調 查 研 究 費 用 (8)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及 財 政 部 專 案 認 定 屬 研 發 之 費 用 ( 四 ) 檢 附 證 件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教 師 與 進 駐 廠 商 簽 訂 之 合 作 備 忘 錄 ( 如 無 免 附 ) 營 運 計 畫 構 想 書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核 准 公 文 影 本 ( 尚 未 登 記 免 附 ) 工 廠 登 記 核 准 公 文 影 本 ( 尚 未 登 記 免 附 ) 同 意 審 查 聲 明 書 檢 附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繳 稅 單 (401 表 ) 或 財 務 報 表 ( 尚 未 登 記 免 附 ) 93
94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衍 生 企 業 進 駐 申 請 書 ( 三 )- 未 設 立 公 司 一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公 司 地 址 公 司 電 話 公 司 傳 真 工 廠 電 話 工 廠 傳 真 負 責 人 / 學 歷 / 員 工 人 數 ( 有 加 勞 健 保 者 ) 資 本 額 最 近 一 年 營 業 額 聯 絡 人 / 職 稱 聯 絡 人 主 要 產 品 二 申 請 案 及 設 施 需 求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進 駐 中 心 人 數 申 請 案 說 明 : 面 積 需 求 坪 電 力 需 求 W 希 望 中 心 提 供 之 輔 導 需 求 : 三 檢 附 證 件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一 份 進 駐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申 請 書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教 師 與 進 駐 廠 商 簽 訂 之 合 作 備 忘 錄 ( 如 無 免 附 ) 營 運 計 畫 構 想 書 ( 廠 商 依 產 業 別 自 訂 格 式 )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核 准 公 文 影 本 ( 尚 未 登 記 免 附 ) 工 廠 登 記 核 准 公 文 影 本 ( 尚 未 登 記 免 附 ) 同 意 審 查 聲 明 書 檢 附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繳 稅 單 (401 表 ) 或 財 務 報 表 ( 尚 未 登 記 免 附 ) 申 請 人 ( 簽 章 ): 94
95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衍 生 企 業 進 駐 廠 商 合 作 備 忘 錄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衍 生 企 業 進 駐 廠 商 合 作 備 忘 錄 甲 方 : 教 師 乙 方 : 公 司 乙 方 為 發 展 相 關 技 術 或 產 品, 於 進 駐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期 間, 將 與 甲 方 針 對 下 列 勾 選 部 分, 進 行 雙 方 合 作 合 作 細 節 另 議 休 閒 遊 憩 產 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商 業 與 管 理 ( 含 行 銷 財 務 投 資 等 ) 創 新 管 理 與 企 業 系 統 資 通 訊 技 術 綠 色 科 技 公 益 創 新 產 業 其 他 ( 請 註 明 : ) 本 備 忘 錄 自 年 月 日 生 效 甲 方 :( 教 師 姓 名 ) 所 屬 系 所 : 乙 方 : 公 司 代 表 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95
96 附 件 三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衍 生 企 業 進 駐 廠 商 營 運 計 畫 構 想 書 綱 要 年 月 日 壹 請 詳 細 述 明 下 列 各 項 一 公 司 名 稱 二 設 立 公 司 背 景 及 目 標 三 公 司 組 織 與 成 員 職 掌 簡 歷 四 技 術 / 成 品 / 服 務 簡 介 ( 請 描 述 內 涵 及 其 應 用 ) ( 技 術 來 源 成 品 歷 史 特 性 所 有 權 分 佈 已 投 入 之 經 費 等 ) 五 環 境 及 產 業 分 析 ( 總 體 環 境 分 析 及 發 展 趨 勢 主 要 購 買 者 產 品 優 勢 競 爭 產 品 現 況 市 場 可 能 分 佈 及 拓 展 企 圖 預 定 成 長 率 等 ) 六 待 輔 導 項 目 及 需 求 ( 技 術 管 理 資 金 行 政 行 銷 等 ) 貳 請 簡 要 述 明 下 列 各 項 一 行 銷 策 略 ( 產 品 定 位 價 格 策 略 行 銷 通 路 售 後 服 務 推 廣 企 劃 等 ) 二 財 務 計 畫 ( 現 金 流 量 資 金 來 源 與 需 求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損 益 表 預 估 ) 三 商 品 化 計 畫 ( 成 品 設 計 包 裝 成 品 推 出 時 程 與 價 格 ) 四 生 產 計 畫 ( 設 備 人 力 場 所 製 程 品 管 原 料 ) 五 輔 導 工 作 進 度 規 劃 六 進 駐 需 求 說 明 ( 人 力 培 育 室 電 力 電 話 網 路 線 ) 96
97 附 件 四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衍 生 企 業 進 駐 廠 商 同 意 審 查 聲 明 書 本 公 司 所 屬 全 份 ( 第 頁 至 第 頁 ) 部 份 ( 第 頁 至 第 頁 ) 同 意 接 受 審 查 營 運 構 想 書 此 致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公 司 名 稱 : 負 責 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97
98 附 件 五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利 益 衝 突 及 揭 露 聲 明 書 依 據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研 發 成 果 管 理 與 運 用 之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及 資 訊 揭 露 原 則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利 益 迴 避 及 資 訊 揭 露 聲 明 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學 年 度 第 次 會 議 通 過 產 學 合 作 名 稱 ( 以 下 簡 稱 本 合 作 ): * 註 產 學 合 作 機 構 1 : 產 學 合 作 態 樣 : 1. 技 術 移 轉 案 : 非 專 屬 授 權 專 屬 授 權 移 轉 其 他 或 2. 建 教 合 作 案 : 政 府 補 助 計 畫 ( 科 技 部 經 濟 部 其 他 ) 非 政 府 補 助 計 畫 其 他 立 聲 明 書 人 ( 包 含 計 畫 主 持 人 共 同 主 持 人 創 作 人 代 表 及 承 辦 人 ) 為 辦 理 本 合 作 事 項, 茲 聲 明 皆 符 合 以 下 六 項 要 件 ( 皆 符 合 者 請 打 勾 ): 一 立 聲 明 書 人 與 產 學 合 作 機 構 之 負 責 人 非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或 姻 親 關 係 ( 若 為 科 技 部 計 畫 則 為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或 姻 親 關 係 ) 二 立 聲 明 書 人 無 擔 任 產 學 合 作 機 構 之 負 責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經 理 人 ( 為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立 機 構 之 股 東 代 表 者, 除 外 ) * 註 2 三 立 聲 明 書 人 之 配 偶 共 同 生 活 之 家 屬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並 無 擔 任 產 學 合 作 機 構 之 負 責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經 理 人 ( 為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立 機 構 之 股 東 代 表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立 聲 明 書 人 或 其 配 偶 如 有 信 託 財 產 者, 其 受 託 人 並 無 擔 任 產 學 合 作 機 構 之 負 責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經 理 人 ( 受 託 人 為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立 機 構 之 股 東 代 表 者, 不 在 此 限 ) 五 立 聲 明 書 人 ( 或 其 關 係 人 ) 與 產 學 合 作 機 構 或 其 負 責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經 理 人 間, 近 三 年 並 無 有 價 格 利 率 等 不 符 市 場 正 常 合 理 交 易 之 資 金 借 貸 投 資 背 書 保 證 等 財 務 往 來 * 註 六 立 聲 明 書 人 如 參 與 科 技 部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 或 其 關 係 人 3 ) 與 產 學 合 作 機 構 或 其 負 責 人 間, 近 三 年 無 僱 傭 委 任 或 代 理 關 係 ; 或 申 請 科 技 部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案 者, 雖 與 產 學 合 作 機 構 有 前 述 關 係, 係 符 合 以 下 兩 要 件 :(1) 前 述 關 係 係 該 產 學 合 作 機 構 透 過 本 校 所 委 任 之 合 作 計 畫 ; 且 (2) 本 合 作 與 前 述 受 委 任 而 進 行 之 合 作 計 畫 案, 二 者 在 內 容 上 具 有 關 聯 性 或 延 續 性 前 六 項 若 有 任 一 項 不 符 合 者, 請 接 續 填 寫 或 勾 選 第 七 八 項 內 容 ( 若 無, 則 第 七 八 項 免 填 ) 七 本 合 作 適 用 政 府 相 關 計 畫 或 法 令, 並 已 有 明 確 排 除 利 益 迴 避 之 規 定 : 是 ( 法 規 名 稱 : ) 否 八 若 無 前 項 適 用 之 排 除 條 款, 或 自 認 有 利 益 衝 突 之 虞 者, 請 接 續 勾 選 或 填 寫 自 擬 迴 避 計 畫 如 下 ( 可 複 選 ): 立 聲 明 書 人 及 關 係 人 不 參 與 合 約 條 件 之 談 判 立 聲 明 書 人 同 意 放 棄 本 合 作 權 益 收 入 之 分 配 立 聲 明 書 人 已 主 動 向 產 學 合 作 機 構 進 行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及 資 訊 揭 露, 經 產 學 合 作 機 構 審 查 同 意, 並 檢 附 證 明 * 註 4 其 他 自 擬 迴 避 計 畫 : * 本 聲 明 書 係 配 合 本 校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研 發 成 果 管 理 與 運 用 之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及 資 訊 揭 露 原 則 訂 定 ( 本 聲 明 書 亦 適 用 申 請 科 技 部 或 其 他 政 府 計 畫 ) * 註 1 產 學 合 作 機 構 :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產 學 合 作 實 施 要 點 第 三 條, 包 括 政 府 機 關 事 業 機 構 民 間 團 體 及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98
99 * 註 2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範 圍 :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兄 嫂 弟 媳 姊 夫 妹 婿 連 襟 妯 娌 孫 子 女 外 孫 子 女 * 註 3 關 係 人 :1. 當 事 人 之 配 偶 或 共 同 生 活 之 家 屬 2. 當 事 人 之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3. 當 事 人 或 其 配 偶 信 託 財 產 之 受 託 人 4. 由 當 事 人 前 述 第 1 款 及 第 2 款 所 列 人 員 擔 任 負 責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經 理 人 之 本 校 產 學 合 作 機 構 ; 但 當 事 人 擔 任 前 述 職 務 係 經 政 府 或 本 校 指 派 時, 應 依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註 4 立 聲 明 書 人 如 自 認 有 利 益 衝 突 之 虞 者, 請 立 聲 明 書 人 儘 早 於 申 請 計 畫 截 止 日 前 兩 個 月 填 寫 本 聲 明 書 送 審, 以 避 免 無 法 於 計 畫 截 止 日 前 送 件 申 請 立 聲 明 書 人 對 於 以 上 聲 明 皆 為 真 實 此 致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立 聲 明 書 人 : ( 簽 章 ) 單 位 / 職 稱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99
100 決 議 : 一 將 第 1 點 後 段 文 字 本 要 點 未 規 定 者,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刪 除, 改 移 至 成 為 第 14 點 另 原 第 14 點 更 改 項 次 為 第 15 點 二 刪 除 第 3 點 第 1 項 第 3 款 第 2 目 之 駐 衛 警 衛 三 修 正 第 6 點 第 1 項 第 1 款 : 人 員 編 制 : 衍 管 會 委 員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主 任 秘 書 教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究 發 展 處 研 發 長 產 學 營 運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處 長 主 計 室 主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各 學 院 院 長 各 院 代 表 推 舉 一 名 外 聘 委 員 二 名 至 四 名 組 成, 修 正 第 7 點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 衍 生 企 業 營 運 計 畫 ( 附 件 三 範 本 ) 四 修 正 第 9 點 第 1 項 第 1 款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兼 任 或 借 調 至 衍 生 企 業 擔 任 各 項 職 務, 應 依 教 育 部 人 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五 修 正 第 10 點 第 2 項 第 1 款 : 進 駐 本 校 產 學 營 運 及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並 以 定 價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優 惠 價 格 提 供 營 運 空 間 設 備 等 資 源 六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臨 時 提 案 二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約 用 人 員 勞 動 契 約 書 部 分 內 容 修 正 草 案,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 說 明 : 一 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公 布 修 正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條 條 文, 並 自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校 約 用 人 員 勞 動 契 約 書, 約 用 人 員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每 週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小 時 二 檢 附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勞 動 契 約 書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全 文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約 用 人 員 勞 動 契 約 書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四 工 作 時 間 : ( 一 ) 乙 方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依 甲 方 規 定 辦 理, 每 日 不 超 過 8 小 時, 每 週 不 超 過 40 小 時, 但 甲 方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採 輪 班 制 或 調 整 每 日 上 下 班 時 間 ( 二 ) 因 天 災 事 變 或 突 發 事 件, 必 須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或 停 止 例 假 休 假 特 別 休 假 而 照 常 工 作 者, 工 資 加 倍 發 給 ; 事 後 並 給 予 適 當 之 補 假 休 息 ( 三 ) 甲 方 因 經 費 受 限 或 工 作 需 要 ( 宿 舍 管 理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等 ), 徵 得 乙 方 同 意 延 長 工 時 服 務 時, 四 工 作 時 間 : ( 一 ) 乙 方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依 甲 方 規 定 辦 理, 每 日 不 超 過 8 小 時, 每 2 週 不 超 過 84 小 時, 但 甲 方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採 輪 班 制 或 調 整 每 日 上 下 班 時 間 ( 二 ) 因 天 災 事 變 或 突 發 事 件, 必 須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或 停 止 例 假 休 假 特 別 休 假 而 照 常 工 作 者, 工 資 加 倍 發 給 ; 事 後 並 給 予 適 當 之 補 假 休 息 ( 三 ) 甲 方 因 經 費 受 限 或 工 作 需 要 ( 宿 舍 管 理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等 ), 徵 得 乙 方 同 意 延 長 工 時 服 務 時, 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條 條 文 ; 並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校 約 用 人 員 每 週 工 時 時 間 100
101 乙 方 同 意 以 補 休 假 方 式 處 理, 不 另 支 給 延 長 工 時 之 工 資 乙 方 同 意 以 補 休 假 方 式 處 理, 不 另 支 給 延 長 工 時 之 工 資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約 用 人 員 勞 動 契 約 書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 召 開 )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召 開 )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召 開 )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臨 時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召 開 )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召 開 )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召 開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立 契 約 人 雙 方 同 意 訂 立 契 約 條 款 如 下, 以 資 共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同 遵 守 履 行 : 一 契 約 期 間 : 甲 方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僱 用 乙 方 為 乙 方 於 新 進 時, 應 先 經 試 用, 試 用 期 以 三 個 月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為 原 則 試 用 期 滿 經 成 績 考 評 合 格 者, 依 規 定 正 式 僱 用 ; 不 合 格 者 須 終 止 契 約, 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工 作 項 目 : 乙 方 接 受 甲 方 之 指 導 監 督, 從 事 下 列 工 作 : ( 一 ) ( 二 ) 辦 公 廳 舍 之 整 理 清 潔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三 工 作 地 點 : 乙 方 之 工 作 地 點 為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臺 東 校 區 ( 臺 東 巿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 知 本 校 區 ( 臺 東 巿 大 學 路 二 段 369 號 ) 四 工 作 時 間 : ( 一 ) 乙 方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依 甲 方 規 定 辦 理, 每 日 不 超 過 8 小 時, 每 週 不 超 過 40 小 時,, 但 甲 方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採 輪 班 制 或 調 整 每 日 上 下 班 時 間 ( 二 ) 因 天 災 事 變 或 突 發 事 件, 必 須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或 停 止 例 假 休 假 特 別 休 假 而 照 常 工 作 者, 工 資 加 倍 發 給 ; 事 後 並 給 予 適 當 之 補 假 休 息 ( 三 ) 甲 方 因 經 費 受 限 或 工 作 需 要 ( 宿 舍 管 理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等 ), 徵 得 乙 方 同 意 延 長 工 時 服 務 時, 乙 方 同 意 以 補 休 假 方 式 處 理, 不 另 支 給 延 長 工 時 之 工 資 五 給 假 及 請 假 : 甲 方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及 甲 方 之 相 關 規 定 給 假, 乙 方 並 依 相 關 事 實 且 有 請 假 之 必 要 時, 得 依 甲 方 所 要 求 之 請 假 程 序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六 工 資 : 甲 方 每 月 給 付 乙 方 新 台 幣 元, 於 次 月 5 日 前 ( 遇 例 假 日 順 延 ) 一 次 發 放 當 月 之 工 資, 且 甲 方 不 得 預 扣 乙 方 工 資 作 為 違 約 金 或 賠 償 費 用 七 迴 避 進 用 : 甲 乙 雙 方 應 遵 守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臨 時 人 員 進 用 及 運 用 要 點 第 11 點 第 1 項 有 關 各 機 關 長 官 對 於 配 偶 前 配 偶 四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或 曾 有 101
102 此 關 係 者, 不 得 進 用 為 本 機 關 或 所 屬 機 關 之 臨 時 人 員 對 於 本 機 關 各 級 主 管 長 官 之 配 偶 前 配 偶 四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或 曾 有 此 關 係 者, 在 其 主 管 單 位 中 應 迴 避 進 用 之 規 定 乙 方 承 諾 ( 如 後 附 具 結 書 ) 非 屬 前 項 應 迴 避 進 用 之 人 員, 如 有 違 反, 或 有 不 實 情 事, 致 使 甲 方 誤 信 而 有 損 害 之 虞 者, 甲 方 得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或 第 4 款 規 定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八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甲 方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資 遣 乙 方 或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時,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或 甲 方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九 退 休 : ( 一 ) 乙 方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3 條 規 定, 自 請 退 休 時, 甲 方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甲 方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4 條 規 定, 強 制 乙 方 退 休 時, 應 按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三 ) 依 據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甲 方 每 月 負 擔 乙 方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繳 率 為 乙 方 每 月 工 資 百 分 之 六, 乙 方 得 依 其 每 月 工 資 總 額 百 分 之 六 範 圍 內, 自 願 另 行 提 繳 退 休 金 十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及 普 通 傷 病 補 助 : 甲 方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就 業 保 險 法 身 心 障 礙 者 庇 護 工 場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費 用 補 助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保 險 與 福 利 : ( 一 ) 甲 方 應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為 乙 方 辦 理 保 險 ( 二 ) 乙 方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之 各 項 福 利, 依 甲 方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考 核 及 獎 懲 : 乙 方 之 考 核 及 獎 懲, 依 甲 方 所 訂 工 作 規 則 或 人 事 規 章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服 務 與 紀 律 : ( 一 ) 乙 方 應 遵 守 甲 方 訂 定 的 工 作 規 則 或 人 事 規 章, 並 應 謙 和 誠 實 謹 慎 主 動 積 極 從 事 工 作 ( 二 ) 乙 方 所 獲 悉 甲 方 關 於 營 業 上 技 術 上 之 秘 密, 不 得 洩 漏, 退 休 或 離 職 後 亦 同 ( 三 ) 乙 方 於 工 作 上 應 接 受 甲 方 各 級 主 管 之 指 揮 監 督 ( 四 ) 乙 方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對 於 甲 方 所 交 付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不 得 拒 絕 ( 五 ) 乙 方 在 工 作 時 間 內, 非 經 主 管 允 許, 不 得 擅 離 工 作 崗 位 ( 六 ) 乙 方 不 得 於 校 外 ( 甲 方 以 外 ) 兼 職 ( 七 ) 乙 方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不 得 兼 課 或 擔 任 臨 時 工 ( 八 ) 乙 方 應 接 受 甲 方 舉 辦 之 各 種 勞 工 教 育 訓 練 及 集 會 十 四 安 全 衛 生 : 甲 乙 雙 方 應 遵 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十 五 乙 方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應 尊 重 性 別 平 等, 恪 守 專 業 倫 理, 確 實 遵 守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第 8 條 之 規 定,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之 性 或 身 體 之 自 主, 避 免 不 受 歡 迎 之 追 求 行 為, 並 不 得 以 強 制 或 暴 力 手 段 處 理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衝 突 十 六 權 利 義 務 之 其 他 依 據 : 甲 乙 雙 方 於 約 用 期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悉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本 契 約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甲 方 工 作 規 則 或 人 事 規 章 或 政 府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七 法 令 及 團 體 協 約 之 補 充 效 力 : 本 契 約 所 規 定 之 事 項 與 團 體 協 約 或 政 府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相 違 背 時, 依 團 體 協 約 或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八 乙 方 必 要 時 得 配 合 甲 方 因 職 務 調 整 工 作 變 更 或 業 務 需 要, 接 受 甲 方 調 整 工 作 內 容 102
103 或 工 作 地 點, 並 得 調 整 其 適 用 之 薪 資 標 準 表 十 九 契 約 修 訂 : 本 契 約 經 甲 乙 雙 方 同 意, 得 以 書 面 隨 時 修 訂 二 十 本 契 約 書 1 式 3 份, 乙 方 執 1 份, 餘 由 甲 方 分 別 轉 存 立 契 約 書 人 : 甲 方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 蓋 章 ) 代 表 人 : ( 簽 章 ) 地 址 : 臺 東 巿 大 學 路 2 段 369 號 約 用 單 位 主 管 : ( 簽 章 ) 乙 方 : ( 簽 章 ) 地 址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臨 時 提 案 三 人 文 學 院 華 語 文 學 系 擬 設 置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韓 國 僑 務 研 究 中 心,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華 語 文 學 系 ) 說 明 : 一 本 案 經 105 年 01 月 05 日 華 語 文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105 年 01 月 05 日 人 文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二 為 協 助 政 府 推 動 對 韓 僑 務 及 僑 教 之 研 究 發 展 工 作, 提 升 政 府 相 關 政 策 專 業 性 與 競 爭 力, 及 促 進 本 校 各 系 所 師 生 與 韓 國 之 交 流 故 提 本 案 三 檢 附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韓 國 僑 務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計 畫 書 ( 如 附 件 一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二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韓 國 僑 務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 如 附 件 三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各 級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管 理 要 點 ( 如 附 件 四 ) 附 件 一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韓 國 僑 務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計 畫 書 壹 成 立 目 的 一 促 進 國 內 對 韓 國 僑 務 及 僑 教 工 作 之 瞭 解, 協 助 推 動 對 韓 僑 務 及 僑 教 研 究 國 際 化, 彰 顯 華 人 之 全 球 價 值 二 扮 演 政 府 對 韓 僑 務 及 僑 教 政 策 諮 詢 之 智 庫 角 色, 協 助 政 府 提 升 政 策 專 業 性 與 競 爭 力 三 增 進 本 校 師 生 與 韓 國 僑 界 相 關 單 位 之 交 流 及 合 作 貳 宗 旨 協 助 政 府 推 動 對 韓 僑 務 及 僑 教 之 研 究 發 展 工 作, 提 升 國 內 僑 務 及 僑 教 之 政 府 政 策 專 業 性 與 競 爭 力 ; 及 增 進 本 校 各 系 所 與 韓 國 相 關 單 位 之 交 流 合 作 參 任 務 103
104 一 提 供 政 府 對 韓 國 僑 務 及 僑 教 政 策 諮 詢 二 辦 理 韓 國 僑 務 及 僑 教 發 展 論 壇 專 題 講 座 或 工 作 坊, 提 升 國 內 對 僑 務 及 僑 教 之 研 究 三 促 進 本 校 各 系 所 與 韓 國 相 關 單 位 之 交 流 合 作 肆 期 限 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起 至 108 年 7 月 31 日 止 ( 確 定 日 期 依 僑 委 會 核 定 之 日 起 算 ) 伍 組 織 架 構 與 層 級 本 校 人 文 學 院, 二 級 任 務 編 組 研 究 中 心 陸 研 究 中 心 定 位 對 韓 僑 務 及 僑 教 之 研 究 分 析, 以 提 供 政 府 相 關 政 策 及 本 校 對 韓 交 流 之 參 考 柒 業 務 範 圍 一 提 供 政 府 對 韓 僑 務 及 僑 教 政 策 諮 詢 二 辦 理 韓 國 僑 務 及 僑 教 相 關 論 壇 專 題 講 座 及 工 作 坊 三 提 供 本 校 師 生 前 往 韓 國 交 換 學 習 之 諮 詢 四 提 供 本 校 師 生 前 往 韓 國 僑 校 交 流 實 習 之 機 會 捌 運 作 空 間 臺 東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華 語 系 辦 公 室 玖 現 有 與 未 來 經 費 來 源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委 員 會 專 款 補 助 機 構 配 合 款 及 其 他 團 體 和 企 業 廠 商 贊 助 壹 拾 預 期 成 果 一 提 供 政 府 對 韓 國 僑 務 及 僑 教 政 策 諮 詢 二 辦 理 韓 國 僑 務 及 僑 教 發 展 論 壇 專 題 講 座 或 工 作 坊, 提 升 國 內 對 僑 務 及 僑 教 之 研 究 三 增 進 本 校 各 系 所 與 韓 國 相 關 單 位 之 交 流 合 作 壹 拾 壹 自 我 評 鑑 指 標 及 方 式 一 提 供 政 府 及 相 關 單 位 對 韓 國 僑 務 及 僑 教 政 策 諮 詢 至 少 5 次 二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一 場 韓 國 僑 務 及 僑 教 發 展 論 壇 專 題 講 座 或 工 作 坊, 提 升 國 內 對 僑 務 及 僑 教 之 研 究 三 本 校 各 系 所 與 韓 國 相 關 單 位 交 流 至 少 3 項 壹 拾 貳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措 施 無 104
105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申 請 書 中 心 名 稱 中 心 主 任 或 申 請 代 表 人 中 心 聯 絡 人 隸 屬 層 級 成 立 目 的 成 立 宗 旨 成 立 任 務 設 置 地 點 人 員 編 制 經 費 來 源 中 文 名 稱 : 韓 國 僑 務 研 究 中 心 英 文 名 稱 :The Center for Studies on Korea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姓 名 姓 名 傅 濟 功 林 姵 伶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email protected] 電 話 : [email protected] 編 制 研 究 中 心 一 級 研 究 中 心 二 級 研 究 中 心 任 務 編 組 研 究 中 心 一 級 任 務 編 組 研 究 中 心 二 級 任 務 編 組 研 究 中 心 ( 人 文 學 院 師 範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 一 促 進 國 內 對 韓 國 僑 務 及 僑 教 工 作 之 瞭 解, 協 助 推 動 對 韓 僑 務 及 僑 教 研 究 國 際 化, 彰 顯 華 人 之 全 球 價 值 二 扮 演 政 府 對 韓 僑 務 及 僑 教 政 策 諮 詢 之 智 庫 角 色, 協 助 政 府 提 升 政 策 專 業 性 與 競 爭 力 三 增 進 本 校 師 生 與 韓 國 僑 界 相 關 單 位 之 交 流 及 合 作 協 助 政 府 推 動 對 韓 僑 務 及 僑 教 之 研 究 發 展 工 作, 提 升 國 內 僑 務 及 僑 教 之 政 府 政 策 專 業 性 與 競 爭 力, 及 增 進 本 校 各 系 所 與 韓 國 相 關 單 位 之 交 流 合 作 一 提 供 政 府 對 韓 國 僑 務 及 僑 教 政 策 諮 詢 二 辦 理 韓 國 僑 務 及 僑 教 發 展 論 壇 專 題 講 座 或 工 作 坊, 提 升 國 內 對 僑 務 及 僑 教 之 研 究 三 促 進 本 校 各 系 所 與 韓 國 相 關 單 位 之 交 流 合 作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華 語 文 學 系 系 中 心 辦 網 址 主 任 : 1 名 專 案 經 理 : 名 專 案 人 員 : 名 工 讀 生 : 1 名 臨 時 人 員 : 1 名 其 他 : 名 合 計 : 3 名 教 育 部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科 技 部 場 地 使 用 收 入 建 教 其 他 其 他 收 入 ( 來 源 說 明 :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委 員 會 專 款 補 助 機 構 配 合 款 及 其 他 團 體 和 企 業 廠 商 贊 助 ) 申 請 資 料 中 心 設 置 計 畫 書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其 他 : 承 辦 人 簽 章 : 中 心 主 任 或 申 請 代 表 人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105
106 附 件 三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人 文 學 院 韓 國 僑 務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學 年 度 第 學 第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一 爲 協 助 國 內 推 動 對 韓 僑 務 及 僑 教 之 研 究 發 展, 提 升 政 府 僑 務 及 僑 教 之 政 策 專 業 性 與 競 爭 力, 及 增 進 本 校 師 生 與 韓 國 相 關 單 位 之 交 流 合 作, 依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各 級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管 理 要 點, 於 人 文 學 院 下 設 置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韓 國 僑 務 研 究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二 本 中 心 任 務 範 圍 為 : ( 一 ) 提 供 政 府 對 韓 國 僑 務 及 僑 教 政 策 諮 詢 ( 二 ) 辦 理 韓 國 僑 務 及 僑 教 發 展 論 壇 專 題 講 座 或 工 作 坊, 提 升 國 內 對 韓 國 僑 務 及 僑 教 之 研 究 ( 三 ) 促 進 本 校 各 系 所 與 韓 國 相 關 單 位 之 交 流 合 作 三 本 中 心 之 隸 屬 層 級 為 二 級 任 務 編 組 研 究 中 心 四 本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院 長 遴 選 人 文 學 院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或 副 研 究 員 以 上 研 究 人 員 報 請 校 長 聘 兼, 聘 期 以 一 年 為 原 則, 得 續 聘 五 本 要 點 經 院 務 會 議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決 議 : 一 修 正 要 點 第 1 點 : 爲 協 助 國 內 推 動 對 韓 國 僑 務 及 僑 教 之 研 究 發 展 二 修 正 要 點 第 3 點 : 本 中 心 隸 屬 人 文 學 院 二 級 任 務 編 組 研 究 中 心 三 修 正 要 點 第 4 點 : 本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人 文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四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柒 臨 時 動 議 : 臨 時 動 議 一 修 訂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支 給 超 支 鐘 點 費 辦 法,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體 育 學 系 ) 說 明 : 一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計 6 學 分, 上 課 老 師 需 整 合 教 育 心 理 學 兒 童 發 展 與 輔 導 班 級 經 營 及 各 科 教 材 教 法 等 20 門 課, 並 需 於 大 四 下 學 期 帶 領 學 生 至 小 學 集 中 實 習 一 個 月, 教 師 工 作 量 負 擔 極 大 二 本 校 配 合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政 策,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體 育 系 學 生 修 師 培 課 程 至 多 以 30 人 為 限 三 目 前 修 教 育 學 程 人 數 為 體 二 30 人 體 三 33 人 體 四 27 人 體 三 體 四 已 出 現 安 排 授 課 教 師 不 易 之 困 境 四 擬 修 訂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支 給 超 支 鐘 點 費 辦 法 第 七 條 五 款 修 課 人 數 超 過 30 人 為 20 人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約 用 人 員 勞 動 契 約 書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訂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七 條 五 款 多 位 教 師 共 同 擔 任 同 一 課 程 時, 授 課 時 數 以 該 課 程 全 體 教 師 均 分 為 原 則, 惟 修 課 人 數 超 過 30 人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二 位 授 課 教 師 皆 以 課 程 全 時 數 計 算 第 七 條 五 款 多 位 教 師 共 同 擔 任 同 一 課 程 時, 授 課 時 數 以 該 課 程 全 體 教 師 均 分 為 原 則, 惟 修 課 人 數 超 過 20 人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二 位 授 課 教 師 皆 以 課 程 全 時 數 計 算 如 上 述 說 明 一 二 三 四 點 106
107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支 給 超 支 鐘 點 費 辦 法 ( ) 八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 台 (90) 人 ( 三 ) 字 第 九 一 二 一 四 五 一 號 核 備 ( )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及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函 修 正 備 查 (96.1.4)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臨 時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三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 九 十 八 學 年 第 第 一 學 期 第 五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 一 百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 一 百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 一 0 一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 一 0 二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 一 0 二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 一 0 三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八 條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標 準 本 校 各 項 相 關 規 定 及 實 際 需 要 而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分 別 為 : 教 授 八 小 時 副 教 授 九 小 時 助 理 教 授 九 小 時 講 師 十 小 時 ;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十 至 十 四 小 時 於 契 約 書 訂 定 之 惟 於 當 學 期 選 課 結 束 後, 因 核 定 留 職 停 薪 復 職 因 案 停 聘 復 職 借 調 歸 建 出 國 研 究 及 進 修 返 校 服 務 等 特 殊 情 形, 經 簽 奉 校 長 核 准 者, 得 不 受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限 制 第 三 條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每 週 得 減 授 課 時 數 如 下 : 一 校 長 免 授 課, 若 有 需 要, 以 授 課 每 週 四 小 時 為 限 並 支 鐘 點 費 二 兼 任 副 校 長 院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研 發 長 教 務 長 副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產 學 營 運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處 長 主 任 秘 書 圖 書 資 訊 館 館 長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研 究 發 展 處 及 三 長 之 特 別 助 理 學 院 之 特 別 助 理 單 位 組 長 及 二 級 行 政 中 心 主 任, 每 週 得 減 授 四 小 時 三 兼 任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每 週 得 減 授 課 時 數 二 小 時, 又 每 增 加 一 單 位 ( 或 班 ) 之 兼 任 職 務, 則 每 週 得 減 授 一 小 時, 每 週 最 多 得 減 授 四 小 時 四 兼 任 本 校 附 屬 或 附 設 各 級 學 校 校 長 得 免 授 本 校 課 程, 但 欲 超 支 鐘 點 須 每 週 授 滿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減 授 四 小 時 後 計 算 之 五 兼 任 一 級 研 究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或 兼 任 二 級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每 週 得 減 授 二 小 時 上 列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教 師, 若 一 人 兼 二 項 行 政 工 作 以 上 者, 可 擇 一 減 授 鐘 點 第 四 條 非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減 授 鐘 點 之 專 任 教 師 若 因 任 務 編 組 學 報 編 審 行 政 支 援 或 其 他 校 務 發 展 需 要 參 與 校 務 行 政 者, 應 考 量 依 所 參 與 校 務 行 政 工 作 之 重 要 性 效 益 性 必 要 性 耗 時 性, 並 視 本 校 之 資 源 及 其 他 特 殊 條 件, 由 被 支 援 行 政 之 單 位 主 管, 就 支 援 行 政 專 任 教 師 擬 減 之 鐘 點 數 及 減 授 期 間, 專 案 簽 會 教 務 處 人 事 室 與 主 計 室 及 其 所 屬 系 所 等 相 關 單 位 經 校 長 核 定 之, 惟 減 授 時 數 以 二 到 四 小 時 為 原 則 107
108 兼 任 任 務 編 組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不 得 減 授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惟 其 全 年 行 管 費 達 一 百 萬 元 者, 每 週 得 減 授 二 小 時 第 五 條 專 任 教 師 支 援 校 務 行 政 減 授 鐘 點 經 核 定 後, 於 各 該 任 務 編 組 結 束, 或 其 據 憑 核 定 之 特 殊 條 件 消 失 時, 即 應 由 減 授 之 專 任 教 師 或 被 支 援 行 政 之 單 位 主 管 主 動 簽 會 教 務 處 人 事 室 及 其 所 屬 系 所 等 相 關 單 位, 陳 校 長 核 定 停 發 超 支 鐘 點 本 校 得 視 教 師 支 援 之 單 位 或 業 務 績 效, 中 止 已 簽 核 之 彈 性 授 課 鐘 點 調 整 其 超 支 鐘 點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支 援 之 週 數 核 實 支 給 第 六 條 經 核 准 公 假 全 時 進 修 或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之 教 師, 不 得 再 支 領 鐘 點 費 ( 含 進 修 學 制 ), 惟 研 究 所 獨 立 研 究 (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停 止 適 用 ) 及 暑 期 部 課 程 不 在 此 限 第 七 條 各 課 程 授 課 時 數 依 下 列 原 則 核 計 : 一 班 級 授 課 人 數 超 過 五 十 人, 每 增 加 七 人, 參 數 增 加 零 點 一, 修 課 人 數 最 多 以 二 百 人 計 ; 獲 教 學 助 理 班 級, 參 數 不 予 增 加 二 音 樂 術 科 主 副 修 課 程, 授 課 時 數 以 修 課 學 生 人 數 計 算 三 美 產 系 畢 業 製 作 或 工 作 室 課 程, 指 導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每 位 學 生 以 零 點 一 小 時 計 算, 每 位 指 導 教 師 每 學 期 以 二 小 時 為 最 高 上 限 四 勞 動 教 育 課 程 不 計 授 課 時 數 五 多 位 教 師 共 同 擔 任 同 一 課 程 時, 授 課 時 數 以 該 課 程 全 體 教 師 均 分 為 原 則, 惟 修 課 人 數 超 過 二 十 人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二 位 授 課 教 師 皆 以 課 程 全 時 數 計 算 六 因 修 課 人 數 不 足, 另 案 簽 准 開 課 之 課 程, 計 入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但 不 計 入 超 支 鐘 點, 超 出 基 本 時 數 視 同 義 務 教 學 第 八 條 專 任 教 師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下 午 六 時 前 時 段 之 課 程, 校 外 兼 課 及 校 內 超 支 鐘 點 每 週 合 計 發 給 超 支 鐘 點 費 以 四 小 時 為 限 ; 超 過 四 小 時 超 支 鐘 點 仍 以 四 小 時 計 算 下 午 六 時 以 後 及 週 末 假 日 時 段 之 課 程, 另 行 計 算, 但 未 另 行 收 取 學 分 費 之 校 內 日 間 部 課 程 除 外 進 修 學 制 假 日 夜 間 班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暨 進 修 學 士 班 ) 每 位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 不 含 班 週 會 ) 不 得 超 過 六 小 時 ; 暑 期 班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暨 暑 修 ) 每 位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 不 含 班 週 會 ) 不 得 超 十 八 小 時 兼 任 教 師 除 具 公 保 身 分 者 每 週 實 際 授 課 以 四 小 時 為 限 外, 其 餘 每 週 授 課 鐘 點 時 數 以 不 超 過 六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因 開 課 單 位 師 資 延 聘 不 易 等 特 殊 情 形 且 教 學 績 效 優 良 者, 另 案 簽 會 教 務 處 人 事 室,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得 增 加 二 小 時, 惟 兼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得 不 受 此 限 兼 任 教 師 授 課 總 時 數 如 因 班 級 授 課 人 數 加 權 後 超 過 六 小 時 者, 以 六 小 時 計 算 第 九 條 專 ( 兼 ) 任 教 師 每 學 期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停 開 課 程 前 已 授 課 之 實 際 鐘 點 時 數, 應 請 開 課 單 位 書 面 通 知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鐘 點 第 十 條 每 學 期 超 支 鐘 點 費 以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核 發 如 因 畢 業 生 課 程 提 前 結 束 或 其 他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停 課, 除 兼 任 教 師 應 扣 除 鐘 點 費 外, 專 任 教 師 依 第 八 條 規 定 之 超 支 及 另 行 計 算 的 鐘 點 費, 應 先 減 去 當 學 期 義 務 授 課 總 時 數 之 鐘 點 費 後 加 以 扣 除 第 十 一 條 授 課 鐘 點 數 不 足 之 教 師, 得 依 序 以 下 列 方 式 替 代 或 補 足 其 基 本 上 課 時 數 :(1) 由 進 修 學 制 課 程 ( 不 含 產 學 營 運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開 設 課 程 ) 抵 免 ;(2) 由 次 學 期 鐘 點 補 足, 且 不 計 入 超 支 時 數 計 算 第 十 二 條 超 支 鐘 點 費 所 需 經 費 於 該 年 度 預 算 科 目 支 付 第 十 三 條 教 務 處 應 於 每 學 期 中 調 查 當 學 期 各 開 課 單 位 專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不 足 情 形, 並 與 開 課 單 位 協 商 解 決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專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及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除 本 校 章 則 或 用 人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外, 準 用 本 辦 法 有 關 專 任 教 師 之 規 定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8
109 決 議 : 一 本 案 係 由 體 育 學 系 范 春 源 主 任 提 案, 師 範 學 院 章 勝 傑 院 長 數 位 媒 體 與 文 教 產 業 學 系 張 如 慧 主 任 運 動 競 技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陳 秀 惠 主 任 溫 卓 謀 主 任 秘 書 以 及 運 動 與 健 康 中 心 陳 玉 枝 主 任 附 議 成 案 二 經 多 數 決 舉 手 表 決 本 案 為 一 般 提 案 ( 一 般 提 案 16 票, 重 要 提 案 8 票 ) 後, 本 案 以 多 數 決 舉 手 表 決 ( 通 過 15 票, 不 通 過 5 票 ) 通 過 修 正 :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 多 位 教 師 共 同 擔 任 同 一 課 程 時, 授 課 時 數 以 該 課 程 全 體 教 師 均 分 為 原 則, 惟 修 課 人 數 超 過 二 十 人 之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二 位 授 課 教 師 皆 以 課 程 全 時 數 計 算 三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四 惟 另 依 105 年 1 月 25 日 號 簽 呈, 校 長 裁 示 : 本 案 雖 符 合 程 序 且 經 討 論, 理 應 依 決 議 辦 理, 惟 因 本 案 會 簽 過 程 中 諸 多 同 仁 仍 有 意 見, 為 慎 重 起 見, 請 再 議 捌 散 會 : 下 午 6 時 109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年 度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學 系 推 廣 教 育 交 通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計 畫 依 據 : 依 據 大 學 法 26 條, 訂 定 本 計 畫 目 的 : 本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以 提 供 與 交 通 運 輸 專 業 有 關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之 進 修 環 境, 傳 授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工 程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附件二)
中 原 大 105 年 度 大 部 各 轉 轉 注 意 事 項 : 一 轉 申 請 者, 必 須 由 家 長 親 自 簽 章, 以 示 同 意 二 轉 申 請 期 間 休 之 生 亦 得 申 請 轉, 每 位 生 可 填 3 個 志 願 三 下 列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1. 已 核 准 轉 二 次 者 2.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者 3. 入 簡 章 已 明 定 不 得 轉 者 99 號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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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2 1987.12) 1982 2 20 6 23 6 4 7 14 20 7 28 [1982]148 670 20 9 10 12 10037 1581 126 ( 1 ) 1983 1 17 2 4 2 25 83 20 3 21 4 70 9 11 4 3 11 21 [1983]127 12 1984 8 4 20 3 5 5 7 12 29 12 1985 1 14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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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 川 次 郎 作 品 集 8 三 毛 貓 榜 上 無 名 1 偶 然, 是 件 有 趣 的 事 溫 水 小 百 合 知 道 之 後, 心 情 輕 鬆 了 不 少 光 是 這 個, 看 官 大 概 不 明 白 是 怎 麼 一 回 事 吧 若 要 理 解 小 百 合 的 感 受, 就 必 須 由 火 車 緩 緩 開 動, 從 車 窗 看 不 見 在 月 台 揮 手 的 母 親 時, 小 百 合 陷 入
Microsoft Word - 專家本色941202.doc
專 家 本 色 : 名 師 教 學 實 錄 與 專 訪 前 言 本 次 所 拜 訪 的 學 校 是 位 於 彰 化 的 北 斗 家 商, 我 們 帶 著 既 緊 張 又 興 奮 的 心 情, 準 備 好 類 影 機 數 位 相 機 與 錄 音 筆, 希 望 能 將 訪 談 的 內 容 做 很 完 整 的 介 紹, 把 馮 老 師 的 教 學 精 華 全 部 呈 現 而 馮 傳 蓉 老 師 的 教 學
但, 你 应 该 听 过 我 们 走 在 大 路 上 这 首 歌, 或 许 还 知 道 革 命 人 永 远 是 年 轻 那 支 歌 ; 并 且, 几 乎 可 以 肯 定, 你 在 戴 红 领 巾 的 那 阵, 必 然 唱 过 牛 儿 还 在 山 坡 吃 草, 放 牛 的 却 不 知 道 哪 儿 去
爹 亲 娘 亲 不 如 毛 主 席 亲 作 者 下 场 有 多 惨 http://www.aboluowang.com/2015/0821/601184.html 2015-08-19 22:01:59 李 劫 夫 是 中 国 近 现 代 著 名 作 曲 家, 他 曾 创 作 了 大 量 的 毛 泽 东 诗 词 歌 曲 和 毛 泽 东 语 录 歌 曲, 最 为 著 名 的 就 是 曾 风 行 一 时
2 临 终 助 念 答 问 序 临 终 关 怀, 由 佛 门 净 宗 古 来 祖 师 大 德 提 倡 助 念 往 生, 现 今 已 渐 为 社 会 大 众 所 重 视, 在 台 湾, 台 大 长 庚 等 各 大 医 院, 也 都 设 有 助 念 室 ; 大 陆 上 许 多 道 场, 也 有 专 为
华 净 藏 空 净 法 宗 师 学 主 会 讲 讲 记 组 整 理 临 终 助 念 答 问 2 临 终 助 念 答 问 序 临 终 关 怀, 由 佛 门 净 宗 古 来 祖 师 大 德 提 倡 助 念 往 生, 现 今 已 渐 为 社 会 大 众 所 重 视, 在 台 湾, 台 大 长 庚 等 各 大 医 院, 也 都 设 有 助 念 室 ; 大 陆 上 许 多 道 场, 也 有 专 为 临 命 终
Microsoft Word - 澎湖田調報告-宏達組9804.doc
越 南 漢 文 學 與 民 俗 文 化 期 中 報 告 書 澎 湖 縣 山 水 社 區 越 南 新 住 民 妊 娠 醫 療 照 護 田 野 調 查 田 野 調 查 日 期 :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 六 ) 至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 日 ) 指 導 教 授 陳 益 源 老 師 成 員 古 佳 峻 戴 榮 冠 林 宏 達 阮 氏 清 水 澎 湖 縣 山 水 社 區 越 南 新 住 民 妊 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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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修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家 庭 防 災 卡 47/92 校 況 與 災 害 分 析 演 練 組 別 指 揮 官 搶 救 組 通 報 組 避 難 引 導 組 安 全 防 護 組 緊 急 救 護 組 準 備 器 材 安 全 帽 對 講 機 大 聲 公 收 音 機 手 電 筒 安 全 帽 對 講 機 消 防 器 材 圓 鍬 十 子 鎬 繩 子 哨 子 手 電 筒 安 全 帽 對 講 機 師
之 原 則 及 國 防 部 訂 頒 國 軍 列 管 國 有 不 動 產 提 供 非 軍 方 單 位 使 用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不 符, 仍 應 以 出 租 方 式 辦 理 惟 可 就 偏 遠 地 區 提 供 官 兵 金 融 水 電 服 務 使 用 部 分, 研 議 降 低 租 金 標 準, 報
五 主 席 致 詞 :( 略 ) 六 座 談 內 容 :( 略 ) 七 實 地 訪 查 結 果 詳 如 附 件 訪 查 紀 錄 表 八 結 論 : ( 一 ) 實 地 訪 查 紀 錄 表 內 之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請 國 防 部 配 合 辦 理 ( 二 ) 國 防 部 96 年 度 計 畫 釋 出 之 土 地, 請 准 就 地 上 建 物 併 同 變 更 為 非 公 用 財 產 或 報 廢
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
释 禅 波 罗 蜜 次 第 法 门 第 十 二 讲 最 尊 贵 的 净 莲 上 师 讲 解 讲 于 新 加 坡 大 悲 佛 教 中 心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日 各 位 法 师! 各 位 居 士 大 德! 阿 弥 陀 佛! 我 们 今 晚 介 绍 魔 事 什 么 叫 魔 事 呢? 就 是 指 魔 罗 所 做 的 事, 叫 做 魔 事 那 魔 罗 做 什 么 事 呢? 就 是 经 常 以 破 坏 众
1700 装 卸 搬 运 7645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2100 建 筑 7410 工 程 服 务 11%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是 指 使 用 装 卸 搬 运 工 具 或 者 人 力 畜 力 将 货 物 在 运 输 工 具 之 间 装 卸 现 场 之 间 或 者 运 输 工 具 与 装 卸
营 改 增 征 收 品 目 对 照 表 1110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1120 铁 路 旅 客 运 输 7110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11%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铁 路 运 送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的 运 输 业 务 活 动 1210 公 路 货 物 运 输 1220 公 路 旅 客 运 输 1300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业 7120 其 他 陆 路 运 输 服
《盗墓笔记》 南派三叔/著
盗 墓 笔 记 南 派 三 叔 / 著 五 十 年 前, 一 群 长 沙 土 夫 子 ( 盗 墓 贼 ) 挖 到 了 一 部 战 国 帛 书, 残 篇 中 记 载 了 一 座 奇 特 的 战 国 古 墓 的 位 置, 但 那 群 土 夫 子 在 地 下 碰 上 了 诡 异 事 件, 几 乎 全 部 身 亡 五 十 年 后, 其 中 一 个 土 夫 子 的 孙 子 在 先 人 笔 记 中 发 现 了
平 凡 足 迹 李 本 川 作 者 为 中 国 科 学 院 海 洋 研 究 所 研 究 员,1935 年 生, 山 东 荣 成 人 我 今 年 63 岁 了 大 前 年 丈 夫 和 儿 子 在 一 个 月 内 先 后 离 开 了 人 世, 女 儿 又 已 出 嫁, 现 在 是 孑 然 一 身 我 是
序 这 是 一 群 在 五 十 年 代 的 阳 光 下 成 长 起 来 的 女 大 学 生 们 晚 年 的 回 忆 那 时 她 们 朝 气 蓬 勃, 满 怀 理 想 ; 她 们 对 英 特 纳 雄 奈 尔 一 定 要 实 现 坚 信 不 移 ; 她 们 将 艰 苦 奋 斗 作 为 自 己 必 修 的 功 课, 将 无 私 奉 公 作 为 自 己 道 德 修 养 的 最 高 境 界, 将 服 从 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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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6...6...8...11...14...18...19...20...22...22...23...25...26...27...28...29...29...29 4-1 - ( ) 88 37 88 37 200121 2003 4 18 [2003]48 1.5 4-2 - ( ) 25 1 1 100032 2004 09 17 [1998]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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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依 據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09.12) 決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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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臺 中 刑 務 所 典 獄 長 官 舍 第 三 章 臺 中 刑 務 所 典 獄 官 建 築 研 究 與 調 查 第 一 節 建 築 特 色 及 考 證 一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官 舍 建 築 特 色 分 析 - 以 臺 中 市 西 區 為 例 96 ( 一 ) 臺 灣 總 督 府 官 舍 制 度 日 治 初 期 臺 灣 總 督 府 為 從 日 本 內 地 招 募 各 種 官 吏 來 到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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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9月1日 圖書館林主任工作報告: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暨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8 月 29 日 上 午 10 時 0 分 整 地 點 : 本 校 展 藝 樓 四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鄭 校 長 越 庭 1 紀 錄 : 蘇 麗 如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上冊 淨 空 法 師 講述 上冊 彩色圖文 新編出版 全三冊 地 藏 經 講 記 上 冊 目 錄 前 言 004 緣 起 005 正 釋 經 文 005 忉 利 天 宮 神 通 品 第 一 005 分 身 集 會 品 第 二 115 觀 眾 生 業 緣 品 第 三 139 閻 浮 眾 生 業 感 品 第 四 165 前 言 以 往 每 遇 新 建 道 場 請 我 講 經, 首 先 必 講 地 藏
會 議 紀 錄 第 12 屆 第 1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4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12 分 至 3 時 20 分 地 點 : 本 會 議 事 廳 出 席 議 員 : 吳 思 瑤 潘 懷 宗 王 欣 儀 陳 政 忠 張 茂
要 目 會 議 紀 錄 ( 大 會 ) 第 12 屆 第 1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4 次 會 議 紀 錄 及 速 記 錄 4958 第 12 屆 第 1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5 次 會 議 紀 錄 及 速 記 錄 5025 第 12 屆 第 1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6 次 會 議 紀 錄 及 速 記 錄 5062 十 二 年 國 教 暨 併 校 議 題 營 養 午 餐 調 漲 案 食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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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14 2005 1 000514 2005 2 000514 2005 3 000514 2005 4 000514 2005 5 000514 2005 6 000514 2005 7 000514 2005 8 000514 2005 9 000514 2005 10 000514 2005 11 000514 2005 1 (2003)56 [2003]56 12004122 20040334000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组 织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目 录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意 见...3 关 于 建 立 组 织 员 制 度 的 意 见...6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职 教 工 党 支 部 书 记 待 遇 的 意 见...8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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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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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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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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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三 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貳 甄 選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甄 選 類 別 :
教 務 處 : 壹 重 要 報 告 事 項 一 本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期 考 將 於 104 年 6 月 30 日 辦 理 完 畢, 依 規 定 授 課 教 師 應 於 7 月 10 日 前 將 成 績 送 本 處 註 冊 組 為 免 影 響 學 生 辦 理 離 校 請 領 獎 學 金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各 單 位 書 面 報 告 目 錄 教 務 處 P.1 學 生 事 務 處 P.4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P.28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P.30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P.30 總 務 處 P.31 圖 書 館 P.33 人 事 室 P.37 研 究 發 展 處 P.39 國 際 事 務 處 P.47 財 務 處 P.50
【第一类】
第 一 类 用 于 工 业 科 学 摄 影 农 业 园 艺 森 林 的 化 学 品, 未 加 工 人 造 合 成 树 脂, 未 加 工 塑 料 物 质, 肥 料, 灭 火 用 合 成 物, 淬 火 和 金 属 焊 接 用 制 剂, 保 存 食 品 用 化 学 品, 鞣 料, 工 业 用 粘 合 剂 [ 注 释 ] 本 类 主 要 包 括 用 于 工 业 科 学 和 农 业 的 化 学 制 品, 包
Microsoft Word - 99舞蹈獨招簡章98.10.27.doc
99 學 年 度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 歡 迎 您 的 加 入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舞 蹈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舞 蹈 學 系 簡 史 : 舞 蹈 學 系 之 前 身 為 中 國 文 化 學 院 之 五 年 制 舞 蹈 科, 設 立 於 1964 年 1966 年 秋 奉 教 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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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座 談 會 程 序 表 日 期 :104 年 3 月 9 日 ( 一 ) 下 午 1 時 10 分 地 點 : 圖 書 資 訊 館 湖 畔 講 堂 主 持 人 : 劉 校 長 金 源 時 間 內 容 備 註 12:50~13:10 報 到 13:10~13:15 校 長 致 詞 13:15~13:20 介 紹 本 學 期 一 二 級
103.0520第91次行政會議業務報告.pdf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第 91 次 行 政 會 議 業 務 報 告 目 錄 103.5.20 壹 秘 書 室... 1 貳 教 務 處... 4 參 學 生 事 務 處... 7 肆 總 務 處... 12 伍 研 究 發 展 處... 28 陸 圖 書 館... 31 柒 體 育 室... 36 捌 資 訊 中 心... 38 玖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46 壹 拾
Microsoft Word - K34行政法-法制_題+解+評OK_.doc
行 政 法 試 題 評 析 第 一 題 : 此 案 改 編 自 行 政 法 院 之 判 決, 涉 及 雙 階 理 論 之 判 斷 與 應 運, 尤 其 於 ETC 案 後 行 政 法 院 提 出 修 正 式 雙 階 理 論, 使 在 所 謂 公 私 協 力 的 合 作 模 式 下, 行 政 機 關 與 人 民 增 加 了 更 多 種 合 作 可 能 故 在 定 性 上, 應 先 確 認 行 政 機
行政會議議程
附 件 A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時 間 :102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13 時 00 分 會 議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陳 副 校 長 義 文 出 席 人 員 : 本 校 行 政 暨 學 術 主 管 記 錄 : 李 信 達 壹 報 告 出 席 人 數 並 宣 布 開 會 已 足 法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第102次校務會議紀錄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第 105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 時 30 分 地 點 : 明 倫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謝 楠 楨 校 長 記 錄 : 陳 寶 芳 出 席 人 員.. 謝 楠 楨 校 長 曹 麗 英 副 校 長 兼 院 長 楊 金 寶 副 校 長 李 亭 亭 教 務 長 黃 俊 清
四、實務實習課程之實習工作日誌(請貼上掃描檔)
四 實 務 實 習 課 程 之 實 習 工 作 日 誌 ( 請 貼 上 掃 描 檔 )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學 校 院 開 設 海 洋 主 題 導 向 專 業 課 程 計 畫 實 務 實 習 課 程 修 課 學 生 工 作 日 誌 表 ( 一 學 生 一 表 ) 課 程 名 稱 : 景 觀 規 劃 ( 海 洋 休 閒 ) 實 習 地 點 : 原 本 山 景 觀 有 限 公 司 時 間 工 作 說
沅江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泵站PPP项目
佛 冈 县 青 松 东 路 ( 文 明 路 至 龙 凤 大 道 段 ) 建 设 工 程 PPP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项 目 授 权 主 体 : 佛 冈 县 德 城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佛 冈 县 德 城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佛 冈 县 青 松 东 路 ( 文 明 路 至 龙 凤 大 道 段 ) 建 设 工 程
學術副校長室提2421次行政會議報告事項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各 單 位 書 面 報 告 目 錄 一 般 學 術 與 行 政 方 面 1 教 務 處 11 學 生 事 務 處 17 總 務 處 51 研 究 發 展 處 77 國 際 事 務 處 93 財 務 管 理 處 123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127 圖 書 館 133 計 算 機 及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161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登 錄 後 郵 寄 報 名 表 地 址 : 81271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松 和 路 1 號 入 學 資 訊 網 址 : http://exam.nkuht.edu.tw 報 名 諮 詢 電 話 : 教 務 處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07)806-0505 轉 分 機
93學年第二學期第109次行政會議提案
敏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261)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時 間 :104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地 點 : 第 一 會 議 室 主 席 : 陳 校 長 文 貴 記 錄 : 翁 靜 柏 出 席 : 校 長 : 陳 文 貴 副 校 長 : 許 建 文 教 務 主 任 : 吳 明 蒼 學 務
Microsoft Word - CC0803-PDf.doc
歷 史 有 生 命 力 第 10 章 ( 上 ) 中 國 的 改 革 開 放 本 系 列 報 導 追 溯 了 鴉 片 戰 爭 以 來 的 歷 史, 最 終 篇 ( 上 ) 報 導 了 顯 著 崛 起 的 中 國 的 改 革 開 放,( 下 ) 著 眼 于 韓 國 與 臺 灣 的 民 主 化, 以 思 考 這 一 地 區 的 既 往 與 將 來 鄧 小 平 史 無 前 例 的 實 踐 夜 深 了, 在
學術副校長室提2421次行政會議報告事項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各 單 位 書 面 報 告 目 錄 一 般 學 術 與 行 政 方 面 1 教 務 處 9 學 生 事 務 處 15 總 務 處 45 研 究 發 展 處 75 國 際 事 務 處 89 財 務 管 理 處 109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113 圖 書 館 115 計 算 機 及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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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道 大 學 學 生 事 務 檔 處 號 :10300 保 存 年 限 :5 2013 年 第 1 次 全 校 師 生 愛 校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2013.06.05 ( 三 )15:00 地 點 : 伯 苓 大 樓 良 知 堂 主 席 : 第 12 屆 學 生 會 會 長 陳 楷 能 同 學 記 錄 : 第 12 屆 學 生 議 會 秘 書 長 洪 鈺 勛 同 學 出 席 人
國語 領域計畫表
新 竹 市 曙 光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社 會 領 域 課 程 計 畫 表 設 計 者 : 李 麗 娟 一 本 領 域 每 週 學 習 節 數 節, 本 學 期 共 6 節 二 本 學 期 課 程 架 構 : 第 一 單 元 我 的 家 庭 第 1 課 我 們 的 姓 名 第 2 課 家 庭 的 生 活 社 會 上 第 二 單 元 家 庭 與 倫 理 第 三
銘傳大學八十九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獨立招生簡章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4.11.12)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2523 傳 真 :(02)28809774 一 律 網
並 責 成 各 里 幹 事 下 里 服 勤 宣 導 病 媒 防 治 知 識, 協 助 各 家 戶 清 除 病 媒 孳 生 源 ( 積 水 容 器 ), 降 低 棲 群 密 度, 預 防 傳 染 病 之 發 生, 以 確 保 民 眾 身 體 健 康 及 居 家 生 活 品 質 訂 定 每 月 最 後
541 94.4.6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都 市 計 畫 案 通 盤 檢 討 主 要 計 畫 暨 細 部 計 畫 案 542 94.5.5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用 地 變 更 為 可 發 展 用 地 免 予 回 饋 原 則 附 件 三 溫 泉 產 業 特 定 專 用 區 都 市 計 畫 案 召 集 人 本 案 案 情 複 雜, 且 為 求 審 議 效 益, 委 請 陳 委 員 武 正 擔 任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龙 岩 市 永 定 区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2015 年 度 报 告 2016 年 4 月 26 日 - 1 - 目 录 第 一 章 重 要 提 示...- 3 - 第 二 章 释 义 及 重 要 提 示...- 3 - 第 三 章 基 本 情 况 简 介...- 4 - 第 四 章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摘 要...- 5 - 第 五 章 董 ( 理 ) 事 会 报 告...-8-
新竹高中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國 立 新 竹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甄 選 科 別 及 需 用 名 額 : 計 7 科, 共
(Microsoft Word - 2016\263\346\250\256\272\251\271C\253n\303s\250t\246C\254\241\260\312150K.doc)
單 車 漫 遊 南 瀛 系 列 活 動 之 2016 五 庫 150K 挑 戰 賽 報 名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南 瀛 單 車 發 展 協 進 會 籌 備 會 協 辦 單 位 : 張 世 賢 議 員 服 務 處 / 樂 活 單 車 出 租 中 心 / 阿 嬤 ㄟ ㄉㄠ 民 宿 / 愛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 倫 雅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發 佈 日 期 :2015 年 11 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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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贊 助 企 劃 書 主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承 辦 學 校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 105 年 5 月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及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簡 介... 2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2 105 年 全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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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 期 社 區 醫 學 見 習 報 告 見 習 單 位 : 竹 北 衛 生 所 見 習 日 期 :20080901~20080905 見 習 組 員 姓 名 :494940127 陳 亭 昕 494940402 林 書 瑜 1 報 告 撰 寫 工 作 分 配 : 陳 亭 昕 --- 課 程 安 排 部 分 的 說 明 林 書 瑜 --- 前 言 部 分 的 說 明 照 片 總 整 理 一 前 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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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陽 光 穿 透 薄 紗 窗 簾, 迤 邐 灑 落 在 床 上 兩 副 相 偎 的 赤 裸 胴 體 上 一 雙 長 睫 搧 了 搧, 略 略 張 開 眼 皮, 露 出 一 對 黑 盈 盈 的 美 眸 從 落 地 窗 穿 透 進 來 的 璀 璨 艷 陽 令 女 子 微 瞇 起 眼, 突 地 發 現 眼 前 有 個 障 礙 物, 不 禁 怔 愣 了 下, 待 意 識 到 障 礙 物 是 什 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