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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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教 师 誓 词 我 是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教 师, 我 庄 严 宣 誓 :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履 行 教 师 职 责, 践 行 校 训 精 神,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为 人 师 表, 敬 业 爱 生 ; 严 谨 治 学, 立 德 树 人 ; 启 智 求 真, 传 承 文 明 ; 与 时 俱 进, 终 身 学 习, 为 祖 国 中 医 药 事 业 发 展 和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贡 献 力 量

3 目 录 一 学 校 概 况... 1 ( 一 ) 简 介... 1 ( 二 ) 办 学 理 念... 3 ( 三 ) 校 徽 校 训 校 风 校 徽 校 训 校 风 校 歌 校 庆 日... 5 ( 四 ) 组 织 机 构... 6 二 人 事 管 理 与 服 务... 7 ( 一 )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人 事 处 机 构 设 置 及 联 系 方 式 人 事 处 机 构 设 置 联 系 方 式... 7 ( 二 ) 入 职 报 到 校 内 调 动 离 校 入 职 报 到 流 程 教 职 工 校 内 调 动 流 程 教 职 工 离 校 流 程 党 组 织 关 系 转 接 办 理 ( 三 ) 薪 酬 福 利 薪 酬 制 度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其 他 常 规 福 利 待 遇 ( 四 ) 考 勤 管 理 指 纹 考 勤 制 度 请 销 假 管 理 制 度 请 假 办 理... 15

4 4. 旷 工 旷 工 处 理 ( 五 ) 教 师 发 展 培 养 岗 前 培 训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条 件 ( 六 )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任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聘 任 流 程 ( 七 ) 绩 效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任 ( 八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分 类 与 晋 升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分 类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条 件 及 程 序 认 定 程 序 认 定 时 间 考 试 资 格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中 职 称 外 语 免 试 条 件 专 业 技 术 评 审 中 计 算 机 水 平 要 求 专 业 技 术 评 审 中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申 报 流 程 考 核 考 核 流 程 ( 九 ) 人 才 项 目 三 本 科 教 学 ( 一 ) 本 科 教 学 信 息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教 学 工 作 作 息 时 间 ( 二 ) 课 程 教 学 教 学 任 务 安 排 课 堂 教 学... 40

5 3. 教 师 调 停 课 选 修 课 程 申 报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双 语 课 程 申 报 过 程 性 考 核 终 结 性 考 核 考 试 时 间 安 排 监 考 教 师 选 聘 命 题 原 则 命 题 要 求 试 卷 印 刷 与 安 全 试 卷 评 判 和 成 绩 记 载 考 试 材 料 归 档 本 科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 三 ) 成 绩 管 理 成 绩 录 入 和 报 送 成 绩 异 议 处 理 ( 四 ) 教 材 的 选 用 和 领 取 教 材 的 选 用 原 则 及 流 程 教 材 领 用 流 程 ( 五 ) 本 科 教 学 项 目 及 奖 励 本 科 教 学 项 目 本 科 教 学 奖 励 四 研 究 生 教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上 岗 程 序 硕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上 岗 程 序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遴 选 程 序... 57

6 4.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流 程 图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五 科 研 管 理 与 服 务 ( 一 ) 国 家 级 项 目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国 家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国 家 重 点 研 发 计 划 技 术 创 新 引 导 计 划 基 地 和 人 才 专 项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 二 ) 教 育 部 项 目 长 江 学 者 与 创 新 团 队 发 展 计 划 创 新 团 队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高 等 学 校 科 技 创 新 工 程 重 大 项 目 培 养 资 金 项 目 教 育 部 博 士 学 科 点 专 项 科 研 基 金 教 育 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项 目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专 项 基 金 教 育 部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科 研 启 动 基 金 ( 三 ) 省 级 项 目 江 西 省 科 技 计 划 (1) 基 础 研 究 计 划 (2)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3) 重 点 研 发 计 划 (4) 技 术 创 新 引 导 类 计 划 (5) 基 地 和 人 才 计 划 江 西 省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项 目 江 西 省 教 育 科 学 规 划 课 题 ( 四 ) 市 厅 级 项 目 江 西 省 教 育 厅 科 研 项 目 (1) 2011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66

7 (2) 落 地 计 划 项 目 (3)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江 西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科 研 项 目 (1) 中 医 药 科 研 课 题 : 普 通 课 题 和 重 点 课 题 (2)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江 西 省 教 育 厅 人 文 社 科 研 究 项 目 南 昌 市 科 技 局 科 研 项 目 校 级 基 金 项 目 ( 五 ) 科 研 项 目 申 报 流 程 ( 六 ) 科 研 奖 励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江 西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江 西 省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江 西 省 教 育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江 西 省 艺 术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江 西 省 高 等 学 校 科 技 成 果 奖 ( 七 )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 八 )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六 博 士 后 招 收 管 理 与 服 务 七 公 共 资 源 与 服 务 ( 一 ) 图 书 馆 ( 二 ) 网 络 与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 三 ) 工 会 及 社 团 组 织 ( 四 ) 后 勤 服 务... 71

8 一 学 校 概 况 ( 一 ) 简 介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历 史 溯 源 于 1951 年 创 办 的 江 西 药 科 学 校 和 1953 年 创 办 的 江 西 中 医 进 修 学 校 1959 年 成 立 江 西 中 医 学 院,2013 年 更 名 为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学 校 设 有 教 学 院 ( 部 )15 个,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2 所, 非 直 属 附 属 医 院 8 所 拥 有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一 级 学 科 点 2 个, 拥 有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一 级 学 科 点 4 个,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二 级 学 科 点 34 个, 省 级 示 范 性 硕 士 点 2 个,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1 个,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1 个 学 校 设 有 本 科 专 业 22 个, 涉 及 医 学 理 学 工 学 文 学 经 济 学 管 理 学 等 6 大 学 科 门 类, 其 中, 国 家 级 特 色 专 业 3 个 专 业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项 目 1 个 卓 越 人 才 计 划 项 目 2 个 ; 省 级 特 色 专 业 7 个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专 业 6 个 体 制 改 革 项 目 2 个 卓 越 人 才 计 划 项 目 3 个 拥 有 国 家 级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1 个, 国 家 级 教 学 团 队 1 个, 国 家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1 个, 大 学 生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1 个,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程 精 品 视 频 公 开 课 双 语 示 范 课 程 6 门 拥 有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一 级 学 科 2 个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一 级 学 科 4 个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4 个 省 级 示 范 性 硕 士 点 2 个 拥 有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重 点 学 科 18 个, 省 级 高 水 平 学 科 2 个, 省 级 十 二 五 重 点 学 科 3 个 拥 有 国 家 临 床 重 点 专 科 ( 专 病 )7 个,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重 点 专 科 ( 专 病 )11 个 学 校 拥 有 一 支 高 水 平 的 人 才 队 伍, 拥 有 国 医 大 师 1 人 全 国 优 秀 1

9 教 师 8 人 全 国 卫 生 系 统 先 进 个 人 1 人 全 国 中 医 药 专 家 学 术 经 验 继 承 工 作 指 导 老 师 40 人 次 第 十 届 国 家 药 典 委 员 会 委 员 5 人 江 西 省 首 届 高 等 学 校 井 冈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2 人 江 西 省 主 要 学 科 学 术 带 头 人 培 养 对 象 2 人 江 西 省 赣 鄱 英 才 555 工 程 13 人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和 省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共 71 人 江 西 省 省 级 优 秀 教 师 20 人 江 西 省 名 中 医 58 人 江 西 省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人 选 28 人 江 西 省 高 校 中 青 年 学 科 带 头 人 27 人 江 西 省 青 年 科 学 家 ( 井 冈 之 星 ) 培 养 对 象 计 划 人 选 2 人 江 西 省 高 校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30 人 博 士 生 导 师 59 人 学 校 现 有 省 部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12 个 国 家 级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2 个, 是 全 国 中 医 药 院 校 中 唯 一 拥 有 2 个 国 家 级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的 高 校 近 5 年 获 批 国 家 级 项 目 137 项, 省 部 级 项 目 326 项, 年 均 科 研 经 费 万 元 近 5 年, 共 获 得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56 项 新 药 证 书 9 项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3 项, 有 28 项 成 果 获 省 部 级 以 上 奖 励, 其 中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3 项, 省 级 科 技 进 步 一 等 奖 5 项 学 校 倡 导 并 践 行 赢 在 终 点 为 核 心 的 教 育 理 念, 引 领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与 创 新, 先 后 开 展 了 科 研 实 践 班 双 惟 实 践 班 等 一 系 列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实 践 两 项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项 目 分 别 于 2001 年 2009 年 获 得 教 育 部 国 家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2014 年, 学 校 刘 红 宁 教 授 牵 头 主 持 的 新 时 期 高 等 中 医 药 院 校 基 础 素 质 教 育 理 论 创 新 与 双 惟 模 式 实 践 获 得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学 校 率 先 在 江 西 省 高 等 院 校 中 实 现 该 奖 项 零 的 突 破 学 校 始 终 坚 持 以 服 务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为 己 任, 产 学 研 结 合 办 学 特 色 2

10 鲜 明, 创 建 并 发 展 了 品 牌 价 值 亿 元 拥 有 2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国 家 级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江 中 ( 制 药 ) 集 团, 企 业 资 产 总 额 近 40 亿 元, 累 计 为 国 家 上 缴 利 税 60 多 亿 元 ; 研 发 中 药 及 相 关 产 品 70 余 个 牵 头 成 立 了 江 西 省 中 药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相 继 与 汇 仁 济 民 可 信 天 齐 堂 贵 州 益 佰 等 大 型 中 药 生 产 企 业 建 立 了 合 作 关 系 连 续 三 年 分 别 获 批 组 建 江 西 省 创 新 药 物 与 高 效 节 能 制 药 设 备 2011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江 西 民 族 传 统 药 现 代 科 技 与 产 业 发 展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灸 疗 研 究 与 临 床 转 化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等 三 个 省 级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原 始 创 新 成 果 热 敏 灸 理 论 和 技 术, 成 为 国 家 行 业 建 设 标 准 并 在 上 海 世 博 会 上 向 全 球 推 广, 开 创 了 北 看 天 津 针 南 看 江 西 灸 的 格 局 学 校 拥 有 完 善 的 教 学 科 研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学 校 校 园 占 地 面 积 亩,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总 值 万 元 图 书 馆 纸 质 藏 书 万 册, 电 子 图 书 万 种 校 园 环 境 秀 美, 是 目 前 国 内 校 园 面 积 最 大 的 中 医 药 高 等 院 校 ( 注 : 以 上 数 据 统 计 截 止 2015 年 8 月 31 日 ) ( 二 ) 办 学 理 念 坚 持 以 学 生 为 中 心, 倡 导 赢 在 终 点 为 核 心 的 育 人 导 向, 坚 持 并 践 行 教 无 类 学 为 先 重 激 励 育 特 长 促 实 践 有 思 想 的 育 人 理 念, 培 养 符 合 国 家 要 求 适 应 社 会 进 步 和 中 医 药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具 有 市 场 竞 争 力 的 实 践 型 创 新 型 创 业 型 人 才, 为 国 家 改 革 发 展 服 务, 为 中 医 药 事 业 发 展 服 务, 为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全 面 进 步 服 务 3

11 ( 三 ) 校 徽 校 训 校 风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教 师 手 册 1. 校 徽 学 校 标 志 由 基 本 造 型 中 文 标 准 字 体 英 文 标 准 字 体 三 部 分 组 合 而 成 标 志 由 江 西 开 头 字 母 J 的 趋 势 线 进 行 变 化 组 合 艺 术 化 处 理 中 医 的 头 字 母 Z, 指 明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特 定 的 地 理 位 置 和 专 业 的 特 征 ; J 字 逐 渐 衍 变 成 展 翅 飞 翔 的 大 雁 翻 卷 的 书 构 成 大 雁 的 翅 膀, 指 明 中 医 药 大 学 的 教 育 行 业 特 征 ; 飞 翔 的 大 雁 体 现 中 医 药 大 学 志 向 高 远 开 拓 进 取 求 强 求 精 追 求 卓 越 的 精 神 江 中 行 舟, 乘 风 破 浪, 标 志 似 扬 帆 远 航 的 帆 船, 书 海 泛 舟, 索 源 蓄 力, 象 征 江 中 人 一 定 能 乘 劲 风 高 扬 帆, 达 到 理 想 的 彼 岸 标 志 上 下 部 分 阴 阳 交 互, 阴 阳 太 极 生 生 不 息, 象 征 我 国 源 远 流 长 的 中 医 药 文 化, 寓 意 知 识 的 无 穷 无 尽 和 学 校 的 美 好 前 景 学 校 中 文 校 名 标 准 字 体 为 中 国 元 代 著 名 书 画 大 家 赵 孟 頫 书 法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英 文 校 名 为 Jiangxi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Medicine 简 写 为 JXUTCM 4

12 2. 校 训 惟 学 : 乐 学 善 学 勤 学, 乐 思 善 思 勤 思 乐 行 善 行 勤 行 惟 人 : 爱 国 求 真 奉 献 诚 信 敬 业 自 律 友 善 包 容 乐 观 求 强 : 战 胜 自 己 超 越 自 己 胜 人 者 力 胜 己 者 强 求 精 : 追 求 完 美 永 不 满 足 3. 校 风 团 结 勤 奋 4. 校 歌 江 中 行 舟 5. 校 庆 日 每 年 的 5 月 19 日 5

13 ( 四 ) 组 织 机 构 6

14 二 人 事 管 理 与 服 务 ( 一 )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人 事 处 机 构 设 置 及 联 系 方 式 1. 人 事 处 机 构 设 置 2. 联 系 方 式 科 室 电 话 主 要 工 作 处 长 办 公 室 全 面 负 责 人 事 处 工 作 副 处 长 办 公 室 协 助 处 长 负 责 有 关 业 务 工 作, 负 责 博 士 后 管 理 工 作 退 休 丧 葬 抚 恤 指 纹 考 勤 军 转 安 置 等 管 理 人 事 管 理 岗 新 进 教 师 来 校 入 职 报 到 教 职 工 流 动 调 配 考 核 等 管 理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岗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博 士 后 管 理 工 作 办 公 室 博 士 后 相 关 事 务 人 事 信 息 管 理 岗 人 事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维 护 等 劳 资 岗 薪 酬 福 利 管 理 绩 效 管 理 岗 绩 效 岗 位 管 理 考 核 等 管 理 社 保 职 业 年 金 管 理 岗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职 业 年 金 管 理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管 理 岗 教 师 的 岗 位 聘 任 职 称 评 审 考 核 等 管 理 师 资 岗 人 才 计 划 申 报 出 国 研 修 访 学 学 历 提 升 等 7

15 地 址 :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行 政 楼 二 楼 南 侧 传 真 : 邮 箱 :jzrsc2008@163.com 网 址 : ( 二 ) 入 职 报 到 校 内 调 动 离 校 1. 入 职 报 到 流 程 8

16 2. 教 职 工 校 内 调 动 流 程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教 师 手 册 9

17 3. 教 职 工 离 校 流 程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教 师 手 册 注 : 1. 科 级 及 以 上 干 部 离 校 须 先 报 党 委 组 织 部 审 批 后 再 提 交 人 事 处, 其 他 人 员 直 接 提 交 人 事 处 2. 科 级 及 以 上 干 部 副 高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由 学 校 党 委 会 研 究 审 议, 其 他 人 员 由 学 校 校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审 议 10

18 4. 党 组 织 关 系 转 接 办 理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教 师 手 册 校 内 党 组 织 关 系 转 接 流 程 : 注 : 办 理 好 接 收 手 续, 需 在 一 个 月 内 将 介 绍 信 回 执 寄 回 或 传 真 至 党 员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11

19 ( 三 ) 薪 酬 福 利 1. 薪 酬 制 度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制 度 : 包 括 国 家 基 本 工 资 和 绩 效 工 资 国 家 基 本 工 资 包 含 岗 位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包 含 基 础 绩 效 工 资 奖 励 绩 效 工 资 年 薪 制 度 : 按 照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年 薪 制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聘 用 合 同 制 度 : 按 照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聘 用 劳 动 合 同 工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2. 社 会 保 险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和 江 西 省 有 关 规 定 为 教 职 工 缴 交 社 会 保 险 ( 包 括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 个 人 和 单 位 的 缴 费 均 由 学 校 代 扣 代 缴 其 中 学 校 事 业 编 制 教 职 工 按 照 江 西 省 直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有 关 政 策 缴 交, 其 他 人 员 按 照 南 昌 市 社 会 保 险 有 关 规 定 缴 交 (1) 江 西 省 直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 缴 交 金 额 由 学 校 根 据 江 西 省 社 保 中 心 相 关 文 件 计 算 (2) 南 昌 市 社 会 保 险 : 缴 交 金 额 由 南 昌 市 社 保 中 心 根 据 相 关 文 件 计 算, 社 保 缴 费 基 数 原 则 上 每 年 调 整 一 次 12

20 (3) 社 会 保 险 办 理 流 程 :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教 师 手 册 13

21 3. 住 房 公 积 金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及 江 西 省 规 定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每 年 根 据 教 职 工 工 资 ( 基 本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 由 学 校 计 划 财 务 处 按 照 国 家 级 江 西 省 规 定 的 缴 费 比 例 核 定, 个 人 和 单 位 的 缴 费 均 由 学 校 计 划 财 务 处 每 月 代 扣 代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办 理 咨 询 电 话 : 联 系 人 : 刘 老 师 4. 其 他 常 规 福 利 待 遇 (1) 交 通 补 贴 误 餐 补 贴 : 教 职 工 来 学 校 湾 里 新 校 区 上 班, 根 据 指 纹 考 勤 记 录, 按 天 发 放 交 通 补 贴, 如 中 午 11:50-13:00 时 间 段 内 有 指 纹 记 录, 则 发 放 中 餐 误 餐 补 贴 交 通 补 贴 误 餐 补 贴 按 月 核 发, 打 入 教 职 工 校 园 卡 内 (2) 取 暖 费 降 温 费 : 取 暖 费 80 元 / 月, 每 年 发 放 3 个 月 ; 降 温 费 160 元 / 月, 每 年 发 放 4 个 月 如 有 政 策 变 动, 学 校 将 根 据 相 关 政 策 适 时 调 整 ( 四 ) 考 勤 管 理 1. 指 纹 考 勤 制 度 相 关 制 度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指 纹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学 校 实 行 指 纹 考 勤 制 度, 每 天 考 勤 3 次,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的 作 息 时 间, 上 班 为 签 到, 下 班 为 签 退 具 体 如 下 : ( 一 ) 坐 班 制 人 员 上 午 :8:30 以 前 中 午 :11:50-13:00 下 午 :16:25 以 后 ( 二 ) 教 学 人 员 教 学 人 员 及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的 行 政 人 员 的 考 勤 以 教 务 处 的 教 学 安 排 为 准, 考 勤 时 间 按 照 其 上 课 的 起 止 时 间 实 施 住 在 湾 里 校 区 职 工 到 阳 明 校 区 上 课 以 教 务 处 的 教 学 安 排 为 准 14

22 2. 请 销 假 管 理 制 度 相 关 制 度 :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教 职 工 请 假 管 理 办 法 ( 3. 请 假 办 理 教 师 可 以 享 有 事 假 病 假 工 伤 假 婚 假 产 假 哺 乳 假 探 亲 假 丧 假, 需 按 规 定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1) 请 假 审 批 权 限 请 假 类 型 天 数 审 批 权 限 1-2 天 由 所 在 科 室 ( 学 科 组 教 研 室 ) 负 责 人 审 批 3-7 天 由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同 时 报 人 事 处 备 案 8-15 天 由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人 事 处 审 批 事 假 由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人 事 处 转 呈 分 管 天 校 领 导 审 批 30 天 以 上 由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人 事 处 并 提 请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批 1-2 天 由 所 在 科 室 ( 学 科 组 教 研 室 ) 负 责 人 审 批 3-7 天 由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同 时 报 人 事 处 备 案 8-15 天 由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人 事 处 审 批 由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人 事 处 转 呈 分 管 天 病 假 校 领 导 审 批 天 由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人 事 处 转 呈 分 管 校 领 导 及 学 校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审 批 61 天 以 上 由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人 事 处 并 提 请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批 工 伤 假 产 假 哺 乳 假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根 据 本 规 定 签 署 意 见, 报 人 事 处 婚 假 丧 假 探 亲 假 劳 资 科 备 案 存 档, 未 备 案 的 一 律 视 为 旷 工 处 理 请 假 申 请 表 下 载 : 15

23 (2) 事 假 教 职 工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各 种 假 期 ( 含 寒 暑 假 ) 以 外,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因 办 理 私 事 ( 含 因 私 事 请 假 出 国 出 境 的 ) 请 假 并 被 批 准 的 为 事 假 事 假 期 间, 按 实 际 请 事 假 天 数 进 行 相 应 绩 效 工 资 金 额 的 扣 发, 标 准 其 中 :t 为 事 假 天 数 ;j1 为 月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分 值 ;j2 为 月 业 绩 绩 效 工 资 分 值 ;k 为 年 度 单 位 分 值 金 额 基 本 工 资 全 额 发 放 (3) 病 假 及 工 伤 假 教 职 工 因 病 需 要 请 假 休 息 的, 在 提 供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病 假 证 明 和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后 可 休 病 假 医 院 出 具 的 病 假 证 明 应 包 括 主 要 病 情 诊 断 结 论 以 及 建 议 休 息 天 数 7 天 以 内 的 短 期 病 休, 须 提 供 主 治 医 生 签 字 并 加 盖 医 院 公 章 的 病 假 证 明 ;8 天 以 上 180 天 以 内 的 中 期 病 休 和 180 天 以 上 的 长 期 病 休, 均 须 提 供 含 主 治 医 生 在 内 的 两 名 医 生 签 字 并 加 盖 医 院 公 章 的 病 假 证 明 中 期 病 休 需 每 月 开 具 1 次 证 明, 长 期 病 休 须 每 半 年 开 具 1 次 证 明 若 病 假 后 工 作 不 满 1 个 月 又 继 续 请 病 假 者, 其 前 后 病 假 应 连 续 计 算 病 假 在 30 天 以 内 的, 按 实 际 病 假 天 数 进 行 相 应 绩 效 工 资 金 额 的 t ( j + j2) I = 扣 发, 标 准 30 1 k 其 中 :t 为 病 假 天 数 ;j1 为 月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分 值 ;j2 为 月 业 绩 绩 效 工 资 分 值 ;k 为 年 度 单 位 分 值 金 额 基 本 工 资 全 额 发 放 病 假 超 过 30 天 的, 绩 效 工 资 全 部 停 发, 基 本 工 资 按 相 关 规 定 发 放 16

24 (4) 婚 假 凡 已 到 法 定 婚 龄 ( 男 22 周 岁, 女 20 周 岁 ), 并 已 依 法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的 教 职 工,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 给 予 3 个 工 作 日 的 婚 假 双 方 均 到 达 晚 婚 年 龄 ( 男 25 周 岁, 女 23 周 岁 ) 的, 增 加 晚 婚 假 15 天 晚 婚 假 应 当 在 婚 假 后 连 续 使 用, 不 得 分 段 休 假 再 婚 的 教 职 工 可 享 受 法 定 婚 假, 不 能 享 受 晚 婚 晚 育 假 教 职 工 结 婚, 若 双 方 不 在 一 地 工 作 ( 居 住 ) 的, 可 根 据 去 另 一 方 所 在 地 的 路 程 远 近, 另 给 予 路 程 假 在 经 批 准 的 婚 假 和 路 程 假 期 间, 工 资 照 发, 往 返 路 费 自 理 (5) 产 假 根 据 国 家 颁 布 的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特 别 规 定 和 江 西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等 文 件 规 定, 女 职 工 正 常 生 育 首 胎 的 : 产 假 为 98 天, 其 中 产 前 可 以 休 假 15 天 ; 如 果 是 晚 育 ( 已 婚 妇 女 24 周 岁 以 上 生 育 第 一 个 子 女 的 为 晚 育 ), 产 假 可 以 延 长 30 天 ; 如 果 难 产 ( 指 剖 宫 产 以 及 产 程 中 使 用 吸 宫 器 产 钳 等 非 正 常 顺 产 的 生 产 ), 可 以 增 加 产 假 15 天 ; 生 育 多 胞 胎, 每 多 生 一 个 宝 宝, 增 加 产 假 15 天 男 职 工 妻 子 生 育 首 胎 的, 一 般 可 以 享 受 3 天 的 带 薪 护 理 假 ; 如 果 是 晚 育, 可 以 享 受 7 天 的 带 薪 护 理 假 女 职 工 正 常 生 育 第 二 胎 的, 不 属 于 晚 育, 不 享 受 晚 育 假 和 男 方 护 理 假 (6) 哺 乳 假 有 不 满 一 周 岁 婴 儿 的 女 职 工, 所 在 部 门 应 当 在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内 给 予 两 次 哺 乳 ( 含 人 工 喂 养 ) 时 间, 每 次 30 分 钟 多 胞 胎 生 育 的, 每 多 哺 乳 一 个 婴 儿, 每 次 哺 乳 时 间 增 加 30 分 钟 女 职 工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内 的 两 次 哺 乳 时 间, 可 以 合 并 使 用, 哺 乳 时 间 和 哺 乳 往 返 时 间, 算 作 工 作 时 间 17

25 (7) 探 亲 假 参 加 工 作 满 一 年, 与 父 母 配 偶 不 居 住 在 一 起, 又 不 能 在 公 休 假 日 团 聚 ( 指 不 能 利 用 公 休 假 日 在 家 居 住 一 夜 和 休 息 半 个 白 天 ) 的 职 工, 可 申 请 探 亲 假 ( 不 含 父 母 探 望 子 女 ) 探 亲 时 间 应 选 择 寒 暑 假 或 国 家 法 定 假 期 夫 妻 双 方 均 为 我 校 正 式 职 工, 且 符 合 四 年 一 次 探 望 父 母 条 件 的, 可 前 四 年 一 起 探 望 一 方 父 母, 后 四 年 一 起 探 望 另 一 方 父 母 (8) 丧 假 教 职 工 的 直 系 亲 属 ( 父 母 配 偶 或 子 女 ) 去 世, 给 予 3 个 工 作 日 的 丧 假 直 系 亲 属 在 外 地 去 世 时, 需 本 人 去 外 地 料 理 丧 事 的, 可 以 根 据 路 程 远 近, 另 给 予 路 程 假 教 职 工 的 岳 父 母 或 公 婆 死 亡, 需 要 本 人 料 理 丧 事 的, 可 以 参 照 前 款 办 理 教 职 工 在 丧 假 期 间, 工 资 照 发, 往 返 路 费 自 理 4. 旷 工 教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按 旷 工 处 理 : (1)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擅 离 职 守 者 ; (2) 请 假 期 满 未 经 批 准 续 假 而 不 上 班 者 ; (3) 因 打 架 斗 殴 误 工 者 ; (4) 未 经 单 位 同 意, 擅 自 出 国 ( 境 ) 或 者 出 国 ( 境 ) 逾 期 不 归 者 ; (5) 经 查 明 请 假 理 由 确 属 欺 骗 性 质, 编 造 假 情 况 或 假 证 明 者 ; (6) 因 违 纪 ( 法 ) 行 为 被 公 安 部 门 拘 留 审 查 者 ; (7) 无 故 不 参 加 单 位 例 会 和 逃 避 组 织 生 活 者, 每 次 按 旷 工 半 天 计 算 ; (8) 拒 不 服 从 组 织 分 配, 不 按 期 报 到 者 ; (9) 申 请 调 动, 未 经 批 准 并 办 妥 手 续 而 擅 自 离 职 的 18

26 年 累 计 旷 工 天 数 5. 旷 工 处 理 相 关 规 定 1-2 天 扣 发 半 个 月 基 础 性 和 业 绩 性 绩 效 工 资 3-5 天 扣 发 1 个 月 基 础 性 和 业 绩 性 绩 效 工 资, 并 给 予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教 育 6-7 天 8-15 天 扣 发 3 个 月 基 础 性 和 业 绩 性 绩 效 工 资, 并 酌 情 给 予 警 告 (6 个 月 ) 等 纪 律 处 分,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基 本 合 格 扣 发 全 年 基 础 性 和 业 绩 性 绩 效 工 资, 并 酌 情 给 予 记 过 (12 个 月 ) 等 纪 律 处 分,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 扣 发 全 年 基 础 性 和 业 绩 性 绩 效 工 资, 并 酌 情 给 予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天 (24 个 月 ) 和 撤 职 等 纪 律 处 分,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教 职 工 连 续 旷 工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的, 或 者 1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30 个 工 作 日 的, 学 校 可 随 时 单 方 面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五 ) 教 师 发 展 培 养 1. 岗 前 培 训 类 型 时 间 对 象 培 训 方 式 校 本 培 训 课 程 培 训 每 年 10 月 左 右 每 年 8 月 中 旬 每 年 新 进 教 职 工 1. 新 进 教 师 和 辅 导 员 2. 往 年 须 参 加 而 尚 未 参 加 岗 前 培 训 的 教 师 和 辅 导 员 3. 已 在 其 他 高 校 取 得 过 岗 前 培 训 证 书 者 可 申 请 免 修, 所 需 提 交 材 料 为 岗 前 培 训 证 书 的 原 件 ( 审 核 后 归 还 ) 和 复 印 件 学 校 领 导 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领 导 以 专 题 讲 座 的 形 式 系 统 介 绍 学 校 基 本 情 况 发 展 战 略 教 学 规 章 制 度 学 科 建 设 科 研 平 台 各 类 科 研 基 金 和 项 目 申 报 办 法 以 及 图 书 资 料 和 网 络 资 源 的 使 用 情 况 由 江 西 省 高 等 学 校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统 一 组 织 培 训, 学 校 每 年 组 织 报 名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高 等 教 育 学 高 等 教 育 心 理 学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高 等 教 育 法 规 概 论 等 四 门 基 础 课 程, 以 及 不 少 于 180 个 课 时 的 实 践 类 教 育 技 能 类 素 质 发 展 类 课 程 的 学 习, 即 完 成 理 论 教 学 实 践 技 能 素 质 拓 展 自 主 研 修 校 本 培 训 等 五 个 课 程 模 块 的 学 习 任 务 缺 席 课 程 者 将 不 能 获 得 合 格 证 书 19

27 2.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条 件 学 历 思 想 品 德 身 体 素 质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能 够 履 行 教 师 法 的 规 定 义 务, 遵 守 教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符 合 江 西 省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员 体 检 标 准 规 定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标 准 二 级 乙 等 及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参 加 江 西 省 高 等 学 校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组 织 课 程 培 训 并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参 加 并 通 过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测 试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时 间 一 般 在 每 年 上 半 年, 具 体 要 求 以 每 次 工 作 通 知 为 准, 请 关 注 人 事 处 网 站 或 学 校 OA 相 关 通 知 3. 专 项 培 训 (1) 国 家 级 项 目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时 间 申 报 要 求 须 符 合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和 西 部 地 区 人 才 培 养 特 别 项 目 或 地 方 合 作 项 目 选 派 国 家 公 派 出 人 员 的 基 本 申 请 条 件 和 类 别 条 件, 同 时 符 合 申 报 国 留 学 地 方 3 至 4 月 出 国 留 学 外 语 条 件 外 语 水 平 未 达 到 条 件 者, 如 合 作 项 目 单 位 重 点 推 荐, 须 提 供 其 外 语 水 平 的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证 明, 如 WSK/TOEFL/IELTS 考 试 成 绩 单 复 印 件 等 教 育 部 高 等 在 国 内 普 通 高 校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五 年 以 学 校 青 年 骨 上,45 岁 以 下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者 5 至 6 月 干 教 师 国 内 40 岁 以 下 兼 具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外 访 问 学 者 职 务 的 教 师 20

28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时 间 申 报 要 求 须 为 国 内 高 等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行 政 机 关 科 研 机 构 的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申 请 人 原 则 上 应 主 持 或 参 与 研 究 项 目 课 题, 出 国 研 修 计 划 应 紧 密 结 合 在 研 项 目 课 题 及 所 在 单 位 重 点 工 作 国 外 大 学 或 科 研 机 构 的 邀 请 函, 且 外 语 水 平 达 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外 语 条 件 高 级 研 究 学 者 条 件 : 年 龄 不 超 过 55 岁 ( 以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应 为 教 授 或 博 士 生 导 师 此 外, 申 请 人 还 至 少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1)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国 家 工 程 ( 技 术 ) 研 究 中 心 骨 干 (2) 两 院 院 士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国 国 家 公 派 高 家 高 层 次 人 才 特 殊 支 持 计 划 杰 出 人 才 或 领 军 人 级 研 究 学 者 12 月 至 次 才 入 选 者 其 他 国 家 级 人 才 计 划 入 选 者 及 访 问 学 者 年 1 月 (3)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地 方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含 博 士 后 )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高 级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须 具 有 或 相 当 于 副 司 局 级 ( 含 副 司 局 级 ) 以 上 行 政 职 务 访 问 学 者 条 件 : 年 龄 不 超 过 50 岁 ( 以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 本 科 毕 业 后 一 般 应 有 5 年 以 上 的 工 作 经 历, 硕 士 毕 业 后 一 般 应 有 2 年 以 上 的 工 作 经 历 对 博 士 毕 业 的 申 请 人, 没 有 工 作 年 限 的 要 求 博 士 后 申 请 条 件 : 年 龄 不 超 过 40 岁 ( 以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 应 为 国 内 高 等 学 校 或 科 研 单 位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具 体 从 事 教 学 或 科 研 工 作 的 优 秀 在 职 青 年 教 师 或 科 研 人 员 申 请 时 距 其 博 士 毕 业 时 间 应 在 3 年 以 内 21

29 (2) 江 西 省 项 目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时 间 申 报 要 求 国 内 访 问 学 者 :45 周 岁 以 下, 从 事 教 学 科 江 西 省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中 青 年 教 师 发 展 计 划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人 选 赴 国 ( 境 ) 外 研 修 全 省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教 学 科 研 骨 干 研 修 班 全 省 高 校 辅 导 员 培 训 班 12 月 至 次 年 3 月 9 月 研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具 有 讲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扎 实 的 正 式 在 编 教 师 国 外 访 问 学 者 :50 周 岁 以 下,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八 年 以 上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博 士 学 位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较 强 的 正 式 在 编 教 师 须 应 为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人 选, 年 龄 在 55 周 岁 以 下, 外 语 达 到 国 家 公 派 人 员 水 平 ( 取 得 中 国 国 际 化 人 才 外 语 考 试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等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身 体 健 康, 能 承 担 较 为 繁 重 的 研 修 任 务 由 人 事 处 选 派 由 学 工 处 选 派 22

30 (2) 学 校 项 目 项 目 名 称 外 语 培 训 学 历 提 升 教 学 能 力 提 升 申 报 时 间 6 12 月 11 至 12 月 7 月 申 报 要 求 本 科 毕 业 来 校 有 5 年 以 上 或 硕 士 毕 业 来 校 有 2 年 以 上 的 工 作 经 历, 且 从 事 教 学 或 科 研 工 作 的 优 秀 在 职 青 年 教 师 申 请 访 问 学 者 人 员 年 龄 不 超 过 47 岁, 申 请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年 龄 不 超 过 40 岁, 申 请 高 级 研 究 学 者 人 员 年 龄 不 超 过 50 岁 外 语 专 业 具 有 本 科 ( 含 ) 以 上 学 历 学 位 人 员, 已 达 到 合 格 的 外 语 水 平 条 件, 不 需 参 加 培 训 基 本 要 求 : 来 校 工 作 2 年 以 上 的 学 校 在 编 在 岗 教 职 工, 且 年 度 考 核 均 在 合 格 以 上, 年 龄 不 超 过 45 周 岁 科 研 及 学 术 潜 力 : 近 3 年 至 少 主 持 过 一 项 校 级 ( 含 校 级 )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或 至 少 参 与 过 一 项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 省 部 级 项 目 排 名 前 三, 国 家 级 项 目 排 名 前 五 )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 含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 学 校 教 学 标 兵 优 秀 教 师 学 科 组 长 教 学 秘 书 优 先 安 排 注 : 以 上 项 目 具 体 内 容 请 关 注 人 事 处 网 站 或 学 校 OA 相 关 通 知 23

31 ( 六 )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任 1.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包 括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三 种 类 别, 其 中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13 级, 管 理 岗 位 分 8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分 5 级 岗 位 等 级 聘 任 每 3 年 为 一 个 聘 期, 各 类 岗 位 等 级 聘 任 基 本 条 件 请 参 阅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各 类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如 下 表 : 岗 位 名 称 级 别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备 注 一 级 岗 位 由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评 审 二 级 岗 位 教 授 或 正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由 江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三 级 岗 位 四 级 岗 位 五 级 岗 位 六 级 岗 位 七 级 岗 位 八 级 岗 位 九 级 岗 位 十 级 岗 位 副 教 授 或 副 高 专 业 级 技 术 职 务 讲 师 或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由 学 校 根 据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评 审, 并 报 江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备 案 十 一 级 岗 位 助 教 或 初 级 专 业 十 二 级 岗 位 技 术 职 务 十 三 级 岗 位 员 级 24

32 岗 位 名 称 级 别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备 注 三 级 岗 位 厅 级 正 职 四 级 岗 位 厅 级 副 职 管 理 岗 位 五 级 岗 位 六 级 岗 位 七 级 岗 位 八 级 岗 位 处 级 正 职 处 级 副 职 科 级 正 职 科 级 副 职 由 学 校 根 据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评 审, 并 报 江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备 案 九 级 岗 位 科 员 十 级 岗 位 办 事 员 根 据 江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工 一 级 岗 位 高 级 技 师 保 障 厅 有 关 规 定, 学 校 没 有 工 勤 勤 技 能 一 级 岗 位 技 二 级 岗 位 技 师 由 学 校 根 据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能 三 级 岗 位 高 级 工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评 岗 位 四 级 岗 位 中 级 工 审, 并 报 江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五 级 岗 位 初 级 工 会 保 障 厅 备 案 2. 岗 位 聘 任 流 程 参 见 江 西 中 医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相 关 规 定 ( 七 ) 绩 效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任 学 校 绩 效 岗 位 设 教 师 岗 辅 导 员 岗 管 理 岗 教 辅 岗 和 工 勤 岗 等 四 类 岗 位, 其 中 教 师 岗 分 设 教 学 为 主 兼 顾 科 研 岗 科 研 为 主 兼 顾 教 学 岗 和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岗 教 师 岗 分 11 级, 管 理 岗 分 8 级, 教 辅 岗 分 5 级, 工 勤 岗 分 5 级 绩 效 岗 位 聘 任 每 3 年 一 个 聘 期, 各 类 岗 位 等 级 聘 25

33 任 条 件 岗 位 职 责 工 作 任 务 请 参 阅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绩 效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任 管 理 办 法 绩 效 岗 位 设 置 如 下 表 : 绩 效 岗 位 等 级 设 岗 范 围 特 聘 教 授 岗 首 席 教 授 岗 一 级 岗 教 二 级 岗 师 三 级 岗 岗 四 级 岗 五 级 岗 六 级 岗 七 级 岗 八 级 岗 九 级 岗 一 级 岗 二 级 岗 三 级 岗 管 四 级 岗 理 五 级 岗 岗 六 级 岗 七 级 岗 八 级 岗 两 院 院 士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学 部 委 员 ; 长 江 学 者 ;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获 得 者 国 家 级 重 点 学 科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带 头 人 ; 博 士 授 权 学 科 ( 立 项 建 设 授 权 学 科 ) 带 头 人 ; 井 冈 学 者 ; 省 高 水 平 学 科 带 头 人 教 师 一 级 岗 ~ 教 师 四 级 岗 为 校 聘 岗, 由 学 校 根 据 教 育 教 学 事 业 发 展 和 学 科 建 设 需 要 进 行 统 筹 设 置 教 师 五 级 岗 ~ 教 师 九 级 岗 为 院 聘 岗, 向 学 院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建 设 理 论 教 学 实 践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方 面 倾 斜, 由 学 院 参 照 上 述 设 岗 范 围,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制 定 26 正 厅 级 副 厅 级 正 处 级 副 处 级 正 科 级 副 科 级 科 员 办 事 员

34 绩 效 岗 位 等 级 设 岗 范 围 一 级 岗 受 聘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教 二 级 岗 受 聘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辅 三 级 岗 受 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四 级 岗 受 聘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五 级 岗 受 聘 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一 级 岗 技 师 二 级 岗 高 级 工 工 三 级 岗 中 级 工 勤 四 级 岗 初 级 工 岗 五 级 岗 普 工 辅 导 员 岗 根 据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辅 导 员 绩 效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任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 八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分 类 与 晋 升 1.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分 类 根 据 学 校 实 际, 主 要 有 以 下 系 列 : 教 师 系 列 : 助 教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 ; 卫 生 系 列 : 医 ( 护 技 药 ) 师 主 管 ( 中 ) 医 ( 护 技 药 ) 师 副 主 任 ( 中 ) 医 ( 护 技 药 ) 师 主 任 ( 中 ) 医 ( 护 技 药 ) 师 ; 研 究 系 列 : 研 究 实 习 员 助 理 研 究 员 副 研 究 员 研 究 员 ; 实 验 系 列 : 实 验 员 助 理 实 验 师 实 验 师 高 级 实 验 师 ; 图 书 系 列 : 管 理 员 助 理 馆 员 馆 员 副 研 究 馆 员 研 究 馆 员 ; 会 计 系 列 : 会 计 员 助 理 会 计 师 会 计 师 高 级 会 计 师 ; 27

35 2.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条 件 及 程 序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方 式 有 考 核 认 定 考 试 资 格 评 审 考 评 结 合 等 四 种 考 核 认 定 参 见 江 西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办 法 的 通 知 ( 赣 人 社 发 号 ) (1) 认 定 对 象 普 通 大 中 专 院 校 全 日 制 毕 业 生 及 国 家 承 认 的 其 他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人 员, 在 我 省 企 事 业 单 位 从 事 与 所 学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单 位 考 核 合 格, 可 直 接 认 定 其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2) 认 定 条 件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包 括 员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三 个 层 级 在 符 合 最 低 学 历 前 提 下, 各 层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条 件 如 下 : 1. 大 专 中 专 毕 业 后,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1 年, 可 申 请 认 定 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2. 中 专 毕 业 后, 任 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4 年, 可 申 请 认 定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3. 大 专 毕 业 后,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3 年 或 任 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2 年, 可 申 请 认 定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4. 本 科 毕 业 后,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1 年, 可 申 请 认 定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5. 硕 士 研 究 生 ( 指 既 有 学 历 又 有 学 位, 下 同 ) 毕 业 后,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3 个 月, 可 申 请 认 定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28

36 6.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3 年 ; 或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前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年 限 与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年 限 累 计 满 3 年 ( 其 中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工 作 须 满 1 年 ), 且 满 足 一 定 业 绩 条 件 的, 可 申 请 认 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7. 博 士 研 究 生 ( 指 既 有 学 历 又 有 学 位 ) 毕 业 后,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3 个 月, 可 申 请 认 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3. 认 定 程 序 考 核 合 格 人 员 的 申 报 材 料, 按 档 案 管 辖 报 相 应 机 构 认 定 : 个 人 档 案 在 学 校 及 附 属 单 位 的 由 学 校 认 定 ; 个 人 档 案 在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的 由 省 级 ( 或 其 他 )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机 构 认 定 4. 认 定 时 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工 作 原 则 上 每 半 年 开 展 一 次 5. 考 试 以 下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是 应 参 加 并 通 过 考 试 取 得 ( 参 见 关 于 印 发 < 江 西 省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分 类 分 级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 的 通 知 ( 赣 人 发 [2000]7 号 ) (1) 初 级 统 计 会 计 审 计 经 济 国 际 商 务 计 算 机 软 件, 船 舶 技 术 (2) 中 级 1. 国 家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的 系 列 和 专 业 : 统 计 会 计 审 计 经 济 国 际 商 务 计 算 机 软 件, 船 舶 技 术 2. 本 省 实 行 以 考 代 评 的 系 列 : 29

37 卫 生 图 书 资 料 翻 译 公 证 律 师 文 物 博 物 档 案 3.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按 国 家 规 定 与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通 用 的 专 业 资 格,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直 接 聘 任 相 应 的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具 体 如 下 :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 相 当 于 经 济 师 ) 造 价 工 程 师 ( 相 当 于 工 程 师 经 济 师 ) 执 业 ( 中 ) 药 师 ( 相 当 于 主 管 药 师 )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 相 当 于 经 济 师 )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 相 当 于 经 济 师 ) 注 册 税 务 师 ( 相 当 于 经 济 师 )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 相 当 于 工 程 师 ) 价 格 鉴 证 师 ( 相 当 于 经 济 师 )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 相 当 于 工 程 师 ) (3) 高 级 1. 实 行 考 试 和 评 审 相 结 合 的 系 列 : 审 计 经 济 2. 实 行 考 试 的 专 业 : 计 算 机 软 件 ( 系 统 分 析 员 ) (4) 各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条 件 及 考 试 时 间 可 以 参 见 国 家 人 社 部 网 站 ( 及 江 西 人 事 考 试 网 ( 上 发 布 的 考 试 公 告 6. 资 格 评 审 参 见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30

38 7.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中 职 称 外 语 免 试 条 件 参 见 关 于 调 整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赣 人 发 号 ) 根 据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赣 人 社 发 号 ), 从 2015 年 起, 适 当 放 宽 职 称 外 语 要 求, 评 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和 聘 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不 作 职 称 外 语 要 求 ; 年 满 50 周 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免 试 职 称 外 语 8. 专 业 技 术 评 审 中 计 算 机 水 平 要 求 根 据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赣 人 社 发 号 ), 从 2015 年 起,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不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职 务 ) 必 要 条 件, 评 定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不 需 要 提 供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证 9. 专 业 技 术 评 审 中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参 见 江 西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赣 人 社 发 号 31

39 10.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申 报 流 程 11. 考 核 考 核 分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其 中 年 度 考 核 分 事 业 单 位 年 度 考 核 和 绩 效 年 度 考 核 事 业 单 位 年 度 考 核 主 要 对 教 职 工 的 德 能 勤 32

40 绩 廉 五 个 方 面 进 行, 绩 效 年 度 考 核 主 要 考 核 绩 效 年 度 工 作 量 完 成 情 况 年 度 考 核 每 年 12 月 进 行, 聘 期 考 核 3 年 期 满 考 核, 一 般 在 聘 期 末 最 后 一 年 的 12 月 份 考 核 等 级 分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个, 连 续 两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学 校 有 权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或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12. 考 核 流 程 33

41 千 人 计 划 ( 九 ) 人 才 项 目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教 师 手 册 人 才 项 目 (1) 项 目 类 型 基 本 要 求 人 选 应 为 省 级 名 中 医 或 全 国 老 中 医 药 专 家 学 术 经 验 继 承 工 作 指 导 老 师, 同 时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1)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人 民, 遵 纪 守 法, 品 德 高 尚, 获 得 社 会 广 泛 赞 誉 ;(2) 热 爱 中 医 药 事 业, 具 有 强 烈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为 发 展 中 医 药 事 业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3) 中 医 药 理 论 造 诣 深 厚, 学 术 成 就 卓 越, 国 医 大 师 学 术 思 想 或 技 术 经 验 独 到, 在 全 国 及 行 业 内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 (4) 从 事 中 医 临 床 或 中 药 工 作 50 年 以 上, 具 有 主 任 医 师 或 主 任 药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经 验 丰 富, 技 术 精 湛, 在 群 众 中 享 有 很 高 声 誉 ;(5) 无 私 传 授 独 到 的 学 术 经 验, 积 极 培 养 学 术 继 承 人 (1) 在 海 外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2)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5 岁 ;(3) 在 长 期 国 外 著 名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担 任 相 当 于 教 授 职 务 的 专 家 学 者 或 千 人 国 家 急 需 紧 缺 的 其 他 高 层 次 创 新 人 才 ;(4) 引 进 后 全 职 在 国 内 工 作 不 少 于 3 年 短 期 千 人 外 专 千 人 青 年 千 人 (1) 符 合 千 人 计 划 长 期 项 目 除 全 职 在 国 内 工 作 的 其 他 条 件 ;(2) 在 国 内 工 作 单 位 固 定, 有 明 确 具 体 的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能 做 出 实 质 性 贡 献 ;(3) 已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至 少 连 续 3 年 每 年 在 国 内 工 作 不 少 于 2 个 月 的 工 作 合 同, 并 明 确 合 同 期 内 工 作 成 果 知 识 产 权 的 归 属 (1) 非 华 裔 外 国 专 家 (2)2 在 海 外 知 名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国 际 知 名 企 业 或 金 融 机 构 担 任 正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务 ;(3) 从 事 自 然 科 学 工 程 技 术 经 济 与 管 理 等 领 域 的 研 究 工 作, 具 有 世 界 一 流 的 研 究 水 平, 近 5 年 在 重 要 核 心 刊 物 上 发 表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学 术 论 文, 或 获 得 国 际 重 要 科 技 奖 项 或 掌 握 重 要 实 验 技 能 科 学 工 程 建 设 关 键 技 术 ;(4) 年 龄 不 超 过 65 岁 ;(5) 引 进 后 至 少 连 续 来 华 工 作 3 年 每 年 不 少 于 9 个 月 (1) 属 自 然 或 工 程 技 术 领 域, 年 龄 不 超 过 40 周 岁 ;(2) 在 海 外 知 名 高 校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并 有 3 年 以 上 海 外 科 研 工 作 经 历 ; 或 在 国 内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的, 在 海 外 从 事 教 学 或 研 究 工 作 5 年 以 上 ;(3) 回 国 ( 来 华 ) 前 在 海 外 知 名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或 知 名 企 业 研 发 机 构 有 正 式 教 学 或 科 研 职 位 ;(4) 引 进 后 全 职 回 国 ( 来 华 ) 工 作 ;(5) 是 所 从 事 科 研 领 域 同 龄 人 中 的 拔 尖 人 才, 有 成 为 该 领 域 学 术 或 技 术 带 头 人 的 发 展 潜 力 34

42 项 目 类 型 千 人 计 划 长 江 学 者 千 人 计 划 创 业 人 才 特 聘 教 授 讲 座 教 授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者 基 本 要 求 (1) 在 海 外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2)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5 岁 ;(3)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在 国 外 著 名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担 任 相 当 于 教 授 职 务 的 专 家 学 者 ; 在 国 际 知 名 企 业 和 金 融 机 构 担 任 高 级 职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和 经 营 管 理 人 才 ;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或 掌 握 核 心 技 术, 具 有 海 外 自 主 创 业 经 验, 熟 悉 相 关 产 业 领 域 和 国 际 规 则 的 创 业 人 才 ; 国 家 急 需 紧 缺 的 其 他 高 层 次 创 业 人 才 ; (4) 引 进 后 全 职 在 国 内 工 作, 回 国 时 间 不 超 过 6 年, 其 创 办 的 公 司 应 成 立 1 年 以 上 5 年 以 下 (1) 申 报 当 年 1 月 1 日, 自 然 科 学 类 工 程 技 术 类 人 选 年 龄 不 超 过 45 周 岁,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类 人 选 年 龄 不 超 过 55 周 岁 (2) 一 般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在 教 学 科 研 一 线 工 作 ; 海 外 应 聘 者 一 般 应 担 任 高 水 平 大 学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位 或 其 他 相 应 职 位, 国 内 应 聘 者 应 担 任 教 授 或 其 他 相 应 职 位 (3) 胜 任 核 心 课 程 讲 授 任 务 ; 学 术 造 诣 高 深, 在 科 学 研 究 方 面 取 得 国 内 外 同 行 公 认 的 重 要 成 就 ; 具 有 创 新 性 战 略 性 思 维, 具 有 带 领 本 学 科 赶 超 或 保 持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的 能 力 ; 具 有 较 强 的 领 导 和 协 调 能 力, 能 带 领 学 术 团 队 协 同 攻 关 (4) 恪 守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具 有 拼 搏 奉 献 精 神 (5) 聘 期 内 全 职 在 受 聘 高 校 工 作 应 在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后 一 年 内 全 职 到 岗 工 作 (1) 在 海 外 教 学 科 研 一 线 工 作, 一 般 应 担 任 高 水 平 大 学 教 授 职 位 或 其 他 相 应 职 位 ;(2) 学 术 造 诣 高 深,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取 得 国 际 公 认 的 重 大 成 就 ;(3) 诚 实 守 信 学 风 严 谨 乐 于 奉 献 崇 尚 科 学 精 神 ;(4) 每 年 在 国 内 受 聘 高 校 工 作 2 个 月 以 上 (1)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2) 申 请 当 年 1 月 1 日 未 满 45 周 岁 ;(3) 具 有 良 好 的 科 学 道 德 ;(4)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职 称 ) 或 者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5) 具 有 承 担 基 础 研 究 课 题 或 者 其 他 从 事 基 础 研 究 的 经 历 ;(6) 与 境 外 单 位 没 有 正 式 聘 用 关 系 ;(7) 保 证 资 助 期 内 每 年 在 依 托 单 位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的 时 间 在 9 个 月 以 上 不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华 人 青 年 学 者, 符 合 上 述 2 至 7 条 件 的, 可 以 申 请 正 在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内 从 事 研 究 正 在 攻 读 研 究 生 学 位 的 人 员 不 得 申 请 ; 获 得 过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资 助 的,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35

43 人 才 项 目 (2) 项 目 类 型 基 本 要 求 项 目 类 型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1)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坚 持 科 学 精 神,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潜 心 一 线 科 研 工 作,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年 龄 在 50 周 岁 以 下 ( 含 50 周 岁 );(2). 学 术 技 术 水 平 处 于 国 内 领 先 地 位, 具 有 创 新 思 维, 能 够 敏 锐 把 握 国 家 战 略 需 求 和 世 界 科 技 发 展 态 势, 提 出 战 略 性 前 瞻 性 创 造 性 的 研 究 构 想, 能 够 引 领 原 创 性 重 大 理 论 与 实 践 问 题 的 研 究 和 关 键 领 域 攻 关 ;(3) 潜 心 基 础 研 究, 揭 示 自 然 规 律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律, 为 社 会 提 供 新 知 识 新 原 理 新 方 法, 引 导 基 础 理 论 原 始 创 新, 对 基 础 学 科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推 动 作 用 ;(4) 具 有 承 担 基 础 研 究 课 题 重 点 科 研 任 务 等 经 历, 具 有 良 好 的 沟 通 协 调 能 力 和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能 有 效 组 织 并 领 导 创 新 团 队 攻 克 学 术 技 术 难 关 同 等 条 件 下, 以 下 人 选 可 优 先 入 选 :(1)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二 等 奖 国 家 发 明 二 等 奖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以 上 及 中 国 青 年 科 技 奖 等 国 家 级 科 技 奖 励 获 得 者 ;(2)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中 科 院 百 人 计 划 等 国 家 重 大 人 才 工 程 入 选 者 等 ;(3)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等 国 家 重 点 资 助 项 目 科 研 课 题 主 要 负 责 人, 国 家 重 大 科 研 任 务 科 技 计 划 和 工 程 项 目 等 主 要 负 责 人 省 级 (1)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坚 持 科 学 精 神,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潜 心 一 线 科 研 工 作,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年 龄 在 50 周 岁 以 下 ;(2) 学 术 技 术 水 平 处 于 省 内 领 先 地 位, 具 有 创 新 思 维, 能 够 较 好 地 把 握 国 家 战 略 需 求 和 国 际 国 内 科 技 发 展 态 势, 进 行 前 瞻 性 创 造 性 研 究 和 关 键 领 域 攻 关 ;(3) 潜 心 科 学 研 究, 揭 示 自 然 规 律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律, 为 社 会 提 供 新 知 识 新 原 理 新 方 法, 从 事 理 论 实 践 创 新, 对 学 科 发 展 具 有 一 定 推 动 作 用 ;(4) 具 有 承 担 科 学 研 究 课 题 重 点 科 研 任 务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等 经 历, 具 有 良 好 的 沟 通 协 调 能 力 和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能 有 效 组 织 并 领 导 创 新 团 队 攻 克 学 术 技 术 难 关 36

44 项 目 类 型 基 本 要 求 江 西 省 井 冈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江 西 省 赣 鄱 英 才 555 工 程 创 新 创 业 引 进 计 划 项 目 类 型 根 据 江 西 省 井 冈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引 进 人 员 一 般 应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正 高 级 职 称 ( 有 创 业 经 历 的 可 适 当 放 宽 ),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55 周 岁, 诚 实 守 信,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引 进 后 连 续 服 务 年 限 不 少 于 3 年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 在 国 外 著 名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担 任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务 的 专 家 学 者 ; 掌 握 关 键 技 术 急 需 紧 缺 的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可 适 当 放 宽 为 担 任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务 ;(2) 在 国 际 知 名 企 业 金 融 机 构 国 际 组 织 中 担 任 中 高 级 职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和 经 营 管 理 人 才 ;(3)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掌 握 核 心 关 键 技 术 或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项 目, 具 有 海 外 自 主 创 业 经 验, 熟 悉 相 关 产 业 发 展 和 国 际 规 则 的 高 层 次 创 业 人 才 ;(4)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 国 家 级 重 点 学 科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技 术 ( 研 究 ) 中 心 工 程 实 验 室 的 首 席 科 学 家 ;(5)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二 等 奖, 省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等 奖 的 主 要 获 奖 人 ( 前 五 位 );(6)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人 选, 中 国 科 学 院 百 人 计 划 人 选, 教 育 部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特 聘 教 授 和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 国 家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者,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 全 国 杰 出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中 国 青 年 科 技 奖 卫 生 部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等 荣 誉 称 号 获 得 者 ; 全 国 宣 传 文 化 系 统 四 个 一 批 人 选 ;(7) 在 企 业 管 理 工 作 中 业 绩 突 出, 并 在 行 业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高 层 经 营 管 理 人 才 ;(8) 江 西 省 重 点 工 程 重 大 项 目 重 点 产 业 和 创 新 产 业 急 需 紧 缺 的 其 他 高 层 次 人 才 各 重 点 领 域 引 进 人 才 同 时 还 要 符 合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请 参 见 发 布 的 具 体 文 件 (4) 高 层 次 创 业 人 才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拥 有 技 术 含 量 高 市 场 开 发 前 景 广 阔 的 专 利 发 明 或 专 有 技 术, 能 够 填 补 国 内 或 省 内 空 白 并 进 行 产 业 化 生 产 ; 有 创 业 经 验 或 曾 在 国 际 知 名 企 业 担 任 中 高 层 管 理 职 位 3 年 以 上, 熟 悉 相 关 领 域 和 国 际 规 则, 有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 为 所 在 企 业 的 主 要 创 办 人 且 为 第 一 大 股 东 ( 股 权 一 般 不 低 于 30%, 一 家 企 业 只 能 申 报 一 名 创 业 人 才 ), 企 业 成 立 1 年 以 上 5 年 以 下, 其 拥 有 核 心 技 术 的 产 品 已 处 于 中 试 或 产 业 化 阶 段 37

45 项 目 类 型 江 西 省 赣 鄱 英 才 555 工 程 基 本 要 求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青 年 拔 尖 计 划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教 师 手 册 项 目 类 型 (1) 符 合 上 述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所 列 基 本 条 件 的 优 秀 人 才 ;(2) 具 有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省 内 领 先 水 平, 在 相 关 学 科 学 术 技 术 领 域 有 重 大 突 破 或 重 要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并 产 生 较 大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的 优 秀 领 军 人 才 年 龄 40 周 岁 以 下, 全 职 在 赣 工 作 1 年 以 上, 重 点 向 我 省 十 大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科 研 生 产 一 线 青 年 人 才 倾 斜, 并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 在 国 内 外 知 名 高 校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或 取 得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2) 在 自 然 科 学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和 文 化 艺 术 相 关 领 域 崭 露 头 角, 有 较 大 的 发 展 潜 力 ;(3) 积 极 投 身 创 新 创 业, 在 本 行 业 本 领 域 取 得 了 同 行 公 认 且 有 较 大 影 响 力 的 创 新 型 成 果 高 端 人 才 柔 性 特 聘 江 西 省 青 年 科 学 家 ( 远 航 工 程 ) 三 本 科 教 学 符 合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所 列 基 本 条 件, 不 能 全 职 在 我 省 工 作 的 海 内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 在 我 省 每 年 工 作 时 间 一 般 应 累 计 不 少 于 2 个 月, 且 连 续 服 务 年 限 不 少 于 3 年, 年 龄 不 限 申 报 人 员 应 为 我 省 从 事 自 然 科 学 技 术 科 学 的 中 青 年 学 者 及 实 用 型 科 技 人 才, 重 点 向 科 研 生 产 一 线, 基 层 和 企 业, 以 及 人 才 管 理 改 革 试 验 区 高 层 次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倾 斜 申 报 人 员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 年 龄 在 45 周 岁 以 下 ( 含 45 周 岁 );(2) 应 邀 在 本 年 度 或 下 一 年 度 内 赴 国 ( 境 ) 外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且 学 习 研 修 时 间 应 在 1 个 月 以 上 鼓 励 没 有 参 加 过 境 外 研 修 和 学 术 交 流 的 科 技 人 才 进 行 申 报 已 获 得 远 航 工 程 资 助 的 对 象 已 赴 境 外 研 修 的 百 千 万 工 程 人 员 不 再 申 报 ( 一 ) 本 科 教 学 信 息 1.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本 科 教 学 基 本 信 息 通 过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对 外 发 布 教 务 系 统 面 向 广 大 师 生 动 态 地 提 供 本 科 教 学 计 划 课 程 表 学 生 选 课 学 生 成 绩 和 学 38

46 籍 等 教 学 相 关 数 据, 有 效 地 保 障 和 支 撑 着 现 行 本 科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体 系 通 过 该 系 统, 教 师 用 户 可 以 查 询 到 各 班 级 课 程 表 教 室 使 用 情 况 等 基 础 教 学 信 息 以 及 自 己 所 承 担 课 程 的 课 程 安 排 学 生 名 单 考 试 安 排 监 考 日 程 安 排 等 信 息, 并 通 过 该 系 统 录 入 成 绩 办 理 调 ( 停 ) 课 等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网 址 为 用 户 名 为 人 事 处 分 配 的 工 号, 新 用 户 初 始 密 码 与 用 户 名 相 同, 同 时 可 以 通 过 学 校 门 户 平 台 中 的 教 务 系 统 链 接 登 陆 2. 教 学 工 作 作 息 时 间 学 校 按 每 天 12 节 课 每 节 课 40 分 钟 安 排 教 学 作 息 时 间, 其 中 上 午 阳 明 校 区 5 节 课 湾 里 校 区 4 节 课 下 午 4 节 课 晚 上 3 节 课, 各 节 次 的 起 止 时 间 分 别 是 : 湾 里 校 区 阳 明 校 区 上 午 上 午 第 一 节 :08:30 09:10 第 一 节 :08:00 08:40 第 二 节 :09:20 10:00 第 二 节 :08:50 09:30 第 三 节 :10:10 10:50 第 三 节 :09:40 10:20 第 四 节 :11:00 11:40 第 四 节 :10:30 11:10 第 五 节 :11:20 12:00 下 午 下 午 第 六 节 :14:00 14:40 第 六 节 :14:30 15:10 第 七 节 :14:50 15:30 第 七 节 :15:20 16:00 第 八 节 :15:40 16:20 第 八 节 :16:10 16:50 第 九 节 :16:30 17:10 第 九 节 :17:00 17:40 晚 上 晚 上 第 十 节 :18:30 19:10 第 十 节 :18:30 19:10 第 十 一 节 :19:20 20:00 第 十 一 节 :19:20 20:00 第 十 二 节 :20:10 20:50 第 十 二 节 :20:10 20:50 39

47 ( 二 ) 课 程 教 学 1. 教 学 任 务 安 排 课 程 表 按 学 期 进 行 编 制, 每 学 期 的 开 设 课 程 根 据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课 程 开 课 学 期 确 定 课 程 的 开 课 任 务 由 各 开 课 院 ( 部 ) 安 排 教 师 承 担, 并 根 据 学 校 的 统 一 要 求 排 定 上 课 的 时 间 地 点 等 信 息 教 师 可 以 通 过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查 询 到 已 安 排 好 的 课 程 表, 做 好 开 课 准 备 2. 课 堂 教 学 教 师 上 课 需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的 要 求 熟 悉 教 学 大 纲 中 课 程 教 学 目 标 教 学 内 容 及 学 时 分 布 考 核 方 式 参 考 教 材 等 信 息, 按 照 学 校 公 布 的 校 历 编 制 教 学 日 历, 规 划 每 节 课 的 讲 授 内 容 和 讲 课 方 式 新 开 课 教 师 要 根 据 个 人 时 间 安 排 与 其 他 老 师 进 行 教 学 交 流,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类 教 学 观 摩 课 正 式 开 课 前, 根 据 需 要 上 网 查 询 并 打 印 选 课 学 生 名 单 教 师 必 须 依 据 教 学 大 纲, 根 据 课 程 教 学 目 的 和 计 划 学 时 数 安 排 讲 授 内 容 教 师 要 重 视 教 学 方 式 方 法 的 改 革, 灵 活 运 用 先 进 教 学 方 法, 培 养 学 生 批 判 性 思 维, 激 发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锻 炼 学 生 的 思 考 能 力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教 师 第 一 次 上 课 时, 要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进 行 自 我 介 绍, 并 简 要 介 绍 本 课 程 的 教 学 大 纲 和 基 本 授 课 方 式, 说 明 作 业 实 验 测 验 期 中 和 期 末 考 试 等 项 目 在 本 课 程 学 习 中 的 重 要 性 及 其 在 课 程 综 合 成 绩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教 师 应 按 教 学 计 划 和 教 学 日 历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教 师 上 课 时 要 注 意 营 造 师 生 互 动 的 课 堂 氛 围, 维 护 良 好 的 课 堂 秩 序, 检 40

48 查 分 析 学 生 的 到 课 情 况 和 学 习 状 况, 不 断 改 进 教 学 方 式, 提 高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任 课 教 师 要 重 视 教 学 效 果 信 息 反 馈, 及 时 听 取 学 生 和 教 学 督 导 对 课 程 教 学 的 意 见 要 求 和 建 议,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授 课 思 路, 改 进 讲 授 方 法 学 校 尊 重 教 师 在 课 堂 教 学 中 的 主 导 作 用, 尊 重 教 师 在 课 堂 教 学 过 程 中 以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进 行 的 教 学 改 革 教 师 授 课 需 讲 究 基 本 的 文 明 礼 仪, 着 装 得 体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使 用 手 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教 学 过 程 中, 学 校 安 排 教 学 督 导 老 师 随 时 抽 取 课 程 听 课, 安 排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日 常 教 学 秩 序 检 查, 对 发 现 的 违 规 事 件 进 行 通 报, 对 构 成 教 学 事 故 的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3. 教 师 调 停 课 调 课 是 指 对 任 课 教 师 上 课 时 间 上 课 地 点 上 课 班 级 等 任 何 一 项 内 容 的 变 更 ; 停 课 是 指 任 课 教 师 因 故 不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授 课, 而 需 在 其 他 时 间 补 课 的 行 为 任 课 教 师 因 疾 病 丧 葬 结 婚 产 假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校 级 运 动 会 和 教 代 会, 以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引 起 的 突 发 事 件 或 校 级 以 上 重 大 活 动, 方 可 申 请 调 ( 停 ) 课 任 何 事 由 引 起 的 调 ( 停 ) 都 必 须 办 理 调 ( 停 ) 课 手 续 所 有 因 调 ( 停 ) 课 而 耽 搁 的 课 时 都 必 须 补 上 任 课 教 师 先 登 录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完 成 各 类 型 调 ( 停 ) 课 的 预 申 请, 包 括 教 师 更 换 教 室 预 约 上 课 时 间 调 整 等 至 少 提 前 一 天 填 写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调 ( 停 ) 课 申 请 表, 交 至 开 课 院 部 教 学 秘 书 核 查 分 41

49 管 教 学 院 长 审 批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调 ( 停 ) 课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交 开 课 院 部 存 档, 一 份 交 教 学 楼 教 学 管 理 中 心 登 记 调 ( 停 ) 课 的 结 果 由 任 课 教 师 负 责 通 知 班 级 学 生 每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和 新 生 开 课 第 一 周 不 得 调 ( 停 ) 课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教 师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调 ( 停 ) 课 手 续 : (1) 病 假 : 教 师 因 病 可 以 申 请 调 ( 停 ) 课, 原 则 上 需 要 出 具 二 甲 以 上 医 院 的 病 休 证 明 和 疾 病 诊 断 书, 如 病 情 紧 急,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须 在 正 常 上 班 后 一 周 内 补 交 (2) 公 假 : 教 学 院 ( 部 ) 应 根 据 教 师 教 学 任 务 情 况, 妥 善 安 排 教 师 公 务 出 差, 如 确 实 紧 要, 教 师 本 人 持 会 议 通 知 邀 请 函 等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按 程 序 办 理 调 ( 停 ) 课 手 续 (3) 事 假 : 教 师 因 私 事, 不 得 调 ( 停 ) 课 如 确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调 ( 停 ) 课 者, 按 程 序 办 理 调 ( 停 ) 课 手 续 (4) 婚 丧 产 假 : 按 学 校 婚 丧 产 假 的 规 定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经 人 事 处 批 准 后, 再 按 程 序 办 理 调 ( 停 ) 课 手 续 (5) 进 修 : 教 学 院 ( 部 ) 应 有 计 划 地 选 派 教 师 进 修, 严 格 控 制 临 时 安 排 有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师 外 出 进 修,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出 具 院 ( 部 ) 及 学 校 派 出 的 意 见, 方 可 办 理 调 ( 停 ) 课 手 续 (6) 其 它 : 因 突 发 性 事 由, 教 师 无 法 事 先 办 理 调 ( 停 ) 课 的 手 续, 应 及 时 向 院 ( 部 ) 教 学 秘 书 和 分 管 教 学 院 长 报 告 事 后 应 补 办 调 ( 停 ) 课 手 续 不 及 时 报 告 的, 按 旷 课 处 理 全 校 性 公 共 选 修 课 在 选 课 结 束 后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调 整 任 课 老 师 及 上 课 时 间 42

50 4. 选 修 课 程 申 报 选 修 课 的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具 备 教 师 资 格 证, 原 则 上 应 有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并 在 该 课 程 的 学 科 领 域 内 有 专 门 的 研 究 每 位 教 师 原 则 上 只 能 申 报 开 设 一 门 选 修 课 程 ; 若 课 程 成 熟 教 学 评 价 较 好 且 教 有 余 力 的 教 师, 可 允 许 开 设 2 门 课 程 选 修 课 程 开 课 时 间 一 般 为 周 一 至 周 五 晚 上, 具 体 时 间 为 18:30-20:50,3 节 课 新 开 选 修 课 程 的 教 师, 须 填 写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选 修 课 程 申 报 表 并 编 写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由 课 程 所 属 学 院 学 科 组 签 署 意 见 后 交 院 ( 部 ) 完 成 对 教 师 授 课 资 格 及 教 学 材 料 的 审 查, 由 院 ( 部 ) 汇 总 后 交 教 务 处 审 批 已 开 过 的 选 修 课 程 登 陆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实 行 网 上 申 报 43

51 5.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双 语 课 程 申 报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双 语 课 程 申 报 流 程 图 6. 过 程 性 考 核 过 程 性 考 核 贯 穿 于 教 学 全 过 程, 主 要 包 括 考 勤 课 程 作 业 论 文 实 验 报 告 实 习 报 告 学 习 过 程 的 总 结 与 反 思 等, 原 则 上 一 门 课 程 考 核 指 标 不 少 于 5 种 成 绩 占 总 成 绩 的 30%~40% 考 核 结 束 后 应 认 真 填 写 课 程 形 成 性 评 价 手 册, 与 原 始 评 价 材 料 一 同 归 档 7. 终 结 性 考 核 期 末 考 试 是 终 结 性 考 核 的 实 施 主 体 期 末 考 试 是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保 44

52 障 和 评 价 机 制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反 馈 教 学 效 果 和 指 导 教 学 过 程 的 重 要 手 段 8. 考 试 时 间 安 排 期 末 考 试 需 在 完 成 全 部 授 课 课 时 之 后 进 行, 考 试 形 式 有 集 中 考 试 和 分 散 考 试 两 种 集 中 考 试 由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分 散 考 试 由 开 课 院 ( 部 ) 自 行 安 排 考 试 默 认 形 式 为 集 中 考 试, 如 需 更 改, 由 开 课 院 ( 部 ) 学 科 组 ( 教 研 室 )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院 ( 部 )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并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批 准 后 予 以 实 施 考 试 时 间 依 据 当 年 校 历 及 教 学 进 度 安 排, 原 则 上 学 期 的 最 后 两 周 停 课 复 习 和 考 试, 部 分 课 程 可 以 在 教 学 结 束 两 周 后 进 行 考 试 日 程 按 上 午 下 午 晚 上 三 个 时 段 各 120 分 钟 安 排 笔 试 时 间 为 120 分 钟 ; 口 试 时 间 每 人 至 少 30 分 钟 采 用 集 中 闭 卷 考 核 的 科 目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编 排 考 试 方 案 ; 采 用 分 散 考 核 方 式 的 课 程 由 开 课 院 ( 部 ) 自 行 制 定 考 试 方 案, 并 交 教 务 处 备 案 待 查 9. 监 考 教 师 选 聘 课 程 期 末 集 中 考 试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安 排, 按 照 交 叉 监 考 的 原 则, 将 监 考 任 务 分 配 至 教 学 院 ( 部 ), 监 考 名 单 由 教 学 院 ( 部 ) 教 学 办 公 室 根 据 要 求 统 一 在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进 行 安 排 已 安 排 的 监 考 未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得 更 换, 如 确 需 更 换, 须 由 教 学 院 ( 部 ) 提 出 更 换 方 案,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10. 命 题 原 则 根 据 教 考 分 离 原 则, 课 程 期 末 考 试 命 题 由 开 课 院 ( 部 ) 相 关 学 科 组 组 长 ( 教 研 室 主 任 ) 安 排 命 题 应 符 合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育 测 量 学 要 求, 45

53 既 紧 扣 教 材, 又 联 系 实 际, 既 有 广 度 又 有 深 度, 能 如 实 反 映 学 生 对 知 识 的 掌 握 程 度, 较 好 地 评 价 课 程 的 教 学 效 果 命 题 应 对 考 试 内 容 题 型 题 量 能 力 层 次 难 易 程 度 等 进 行 总 体 设 计, 按 章 节 教 育 目 标 难 易 度 等 进 行 搭 配, 组 成 的 试 卷 应 具 有 较 高 的 效 度 信 度, 并 有 适 宜 的 难 度 区 分 度, 能 使 考 试 成 绩 呈 正 态 分 布 11. 命 题 要 求 集 中 考 试 每 场 考 试 时 间 为 120 分 钟, 卷 面 满 分 为 100 分 试 题 由 学 科 组 安 排 教 师 命 题, 已 购 置 试 题 库 的 课 程 鼓 励 由 试 题 库 抽 题 组 卷 命 题 人 应 一 律 按 教 学 大 纲 组 成 水 平 相 当 的 A B 两 套 试 卷 ( 并 附 参 考 答 案 ) 且 两 套 试 卷 之 间 重 复 部 分 不 超 过 30%; 试 卷 字 迹 要 清 晰, 图 形 要 准 确, 采 用 学 校 统 一 模 版 ( 教 务 处 网 站 下 载 ) 12. 试 卷 印 刷 与 安 全 (1) 集 中 考 试 试 卷 经 录 入 校 对 并 由 学 科 组 组 长 审 核 无 误 后, 由 命 题 教 师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连 同 经 学 科 组 长 亲 笔 签 名 同 意 的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试 卷 入 库 审 核 表 交 教 务 处 考 试 中 心, 凭 表 方 可 入 库 ; 试 卷 母 卷 当 场 打 印 并 由 交 卷 人 签 名, 试 卷 参 考 答 案 由 各 教 学 院 ( 部 ) 学 科 组 存 档 (2) 试 卷 由 教 务 处 考 试 中 心 统 一 印 制, 参 与 试 卷 印 刷 分 装 的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监 印 人 员, 均 不 得 公 开 谈 论 试 卷 内 容 ; 试 卷 保 管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将 试 卷 携 带 出 试 卷 库 或 保 密 室 (3) 课 程 考 试 负 责 人 于 考 前 两 天 到 教 务 处 考 试 中 心 当 面 核 对 试 卷 内 容, 清 点 试 卷 份 数, 若 有 差 错 应 提 出, 以 便 及 时 弥 补 (4) 命 题 人 需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命 题 所 用 计 算 机 的 信 息 安 全, 不 得 46

54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传 送 试 题 一 旦 发 生 泄 漏 或 变 相 泄 漏 试 题 的 情 况, 尚 未 进 行 考 试 的 课 程, 必 须 更 换 试 卷 ; 已 经 结 束 考 试 的 课 程 必 须 重 考 13. 试 卷 评 判 和 成 绩 记 载 所 有 考 试 的 课 程 ( 包 括 实 验 课 和 毕 业 论 文 等 ) 均 实 行 百 分 制 计 分, 成 绩 在 60 分 以 上 ( 含 60 分 ) 为 及 格, 成 绩 及 格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学 分 ; 低 于 60 分 为 不 及 格, 不 及 格 课 程 应 补 考 或 重 新 学 习 考 试 试 卷 的 评 阅 一 般 应 采 取 集 体 评 卷 的 办 法, 由 评 卷 人 复 核 人 共 同 完 成, 并 在 试 卷 上 相 应 位 置 签 名 教 师 对 评 卷 工 作 必 须 严 肃 认 真, 严 格 按 照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评 定, 不 得 随 意 加 分 扣 分 或 送 人 情 分 14. 考 试 材 料 归 档 考 试 阅 卷 结 束 后, 各 学 科 组 对 考 试 材 料 应 进 行 存 档 和 保 管, 考 试 装 订 顺 序 为 : 考 生 签 到 表 成 绩 单 试 题 册 评 分 标 准 试 卷 分 析 各 一 份 及 学 生 答 题 册 教 务 处 考 试 中 心 负 责 保 管 试 题 册 A B 两 套 母 卷 及 电 子 文 档 考 试 材 料 保 管 年 限 : 试 题 册 在 考 生 成 绩 公 布 满 二 个 月 后 可 予 销 毁, 其 它 考 试 材 料 ( 考 生 签 到 表 试 题 册 论 文 补 缓 考 试 卷 评 分 标 准 试 卷 分 析 等 材 料 ) 在 考 生 毕 业 满 五 年 后 可 予 销 毁 15. 本 科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凡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任 课 教 师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以 及 为 教 学 服 务 的 各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直 接 或 间 接 责 任 导 致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教 学 进 程 和 教 学 质 量 等 给 教 学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事 件, 均 属 于 教 学 事 故 根 据 事 故 发 生 的 情 节 和 后 果 不 同, 分 为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和 重 大 教 47

55 学 事 故 16.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属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1 次 (1) 上 课 迟 到 1 次 (2) 擅 自 提 前 下 课 1 次 (3) 不 按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制 定 教 学 进 度 计 划 (4) 不 按 有 关 规 定 ( 如 时 间 份 数 等 要 求 ) 报 送 考 试 成 绩 (5) 监 考 人 员 未 能 按 时 到 达 指 定 考 场 (6) 监 考 人 员 开 考 前 没 有 清 场 或 开 考 前 没 有 组 织 学 生 按 指 定 座 位 就 座 (7) 监 考 人 员 开 考 前 没 按 有 关 规 定 宣 读 考 场 规 则 及 考 场 指 令 (8) 监 考 人 员 发 放 试 卷 混 乱, 或 多 余 试 卷 未 及 时 收 回 (9) 监 考 人 员 考 试 结 束 时, 没 有 按 考 场 座 位 号 顺 序 整 理 并 清 点 试 卷, 不 按 规 定 填 写 试 卷 袋 上 的 考 场 记 录 或 考 场 情 况 记 录 单, 或 未 及 时 填 写 并 交 回 巡 考 记 录 (10) 巡 考 人 员 对 考 生 或 监 考 人 员 的 违 纪 行 为 不 指 出 不 纠 正 (11) 一 次 考 试 中, 漏 改 错 改 考 卷 或 统 分 错 误 累 计 在 5 分 以 内 ( 含 5 分 ) (12) 变 动 上 课 时 间 或 地 点, 虽 经 院 部 ( 部 ) 同 意, 但 院 ( 部 ) 未 及 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13) 因 安 排 不 当 造 成 考 试 冲 突, 且 影 响 考 试 正 常 进 行 (14) 因 排 课 失 误 造 成 上 课 冲 突, 且 影 响 教 学 正 常 进 行 (15) 教 学 计 划 确 定 后, 主 管 部 门 未 及 时 向 教 学 院 部 下 发 课 表 48

56 (16) 物 业 管 理 值 班 人 员, 上 课 前 未 能 调 试 好 多 媒 体 设 备 (17) 物 业 管 理 值 班 人 员, 没 有 按 规 定 时 间 打 开 教 师 休 息 室 的 门 (18) 院 教 学 督 导 组 认 定 的 其 他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17.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属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1 次 (1) 一 学 期 迟 到 或 擅 自 提 前 下 课 2 次 ( 含 2 次 ) (2) 擅 自 请 人 代 课 或 代 他 人 上 课 1 次 擅 自 调 课 1 次 (3) 一 次 考 试 中, 漏 报 或 错 报 5 名 以 内 ( 含 5 名 ) 学 生 成 绩 (4) 未 及 时 报 送 课 间 见 习 计 划 及 经 费 预 算, 造 成 见 习 无 法 完 成 (5) 实 验 及 实 践 性 教 学 过 程 中, 学 科 组 组 长 或 教 研 室 主 任 未 按 规 定 人 数 安 排 指 导 教 师 参 加 带 教 (6) 实 验 及 实 践 性 教 学 过 程 中, 指 导 老 师 擅 离 岗 位 或 不 进 行 指 导 (7) 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或 课 程 设 计 不 认 真 指 导, 造 成 明 显 错 误 或 抄 袭 现 象, 且 未 及 时 发 现 和 纠 正 (8) 考 卷 命 题 马 虎, 出 现 2 处 以 上 错 误 (9) 监 考 人 员 擅 离 考 场 (10) 上 课 或 监 考 不 关 闭 传 呼 手 机 (11) 考 试 结 束 后 不 及 时 交 回 试 卷 给 课 程 考 试 负 责 人 (12) 一 次 考 试 中, 漏 改 错 改 考 卷 或 统 分 错 误 累 计 在 5 分 以 上 10 分 以 内 ( 含 10 分 ) (13) 关 于 开 学 放 假 或 全 校 性 教 学 调 度 通 知 未 及 时 下 发, 且 造 成 教 学 秩 序 混 乱 49

57 (14) 教 学 院 部 未 安 排 足 够 的 教 师 上 课, 使 教 学 质 量 不 能 得 到 保 证 ; 或 因 缺 少 教 师, 导 致 某 门 课 程 不 能 按 计 划 开 出, 影 响 教 学 计 划 的 正 常 执 行 (15) 有 关 部 门 对 本 单 位 所 发 生 的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16) 按 计 划 应 完 成 或 职 能 部 门 承 诺 完 成 的 维 修 项 目 无 故 未 完 成, 又 未 向 教 学 主 管 部 门 说 明, 影 响 教 学 正 常 进 行 (17) 物 业 管 理 值 班 人 员 未 按 时 打 开 教 室 门, 影 响 正 常 上 课 (18) 物 业 管 理 值 班 人 员 上 课 前 未 调 试 好 多 媒 体 设 备, 每 学 期 累 计 达 2 次 以 上 (19) 实 验 教 学 设 备 损 坏, 在 已 报 修 的 情 况 下 无 故 未 进 行 修 理, 且 未 向 教 学 主 管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影 响 教 学 正 常 进 行 (20) 学 校 教 学 督 导 组 认 定 的 其 他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18.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属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一 次 (1) 一 学 期 上 课 迟 到 或 擅 自 提 前 下 课 累 计 3 次 以 上 (2) 旷 课 旷 监 考 或 旷 巡 考 1 次 (3) 擅 自 停 课 (4) 擅 自 压 缩 课 时, 或 提 前 结 束 课 程 教 学, 特 别 是 减 少 实 践 教 学 课 时 (5) 不 按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进 度 和 环 节 实 施 教 学, 擅 自 压 缩 减 少 教 学 环 节 (6) 考 试 泄 密 或 擅 自 改 变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的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或 丢 50

58 失 学 生 试 卷 (7) 不 认 真 履 行 监 考 人 员 职 责, 对 考 试 舞 弊 行 为 不 及 时 制 止 不 及 时 认 定 不 报 告 (8) 一 次 考 试 中, 漏 报 或 错 报 6 名 ( 含 6 名 ) 以 上 学 生 成 绩 (9) 漏 改 错 改 考 卷 或 统 分 错 误 在 10 分 以 上 (10) 上 课 或 监 考 接 听 手 机 或 监 考 聊 天 (11) 学 校 教 学 督 导 组 认 定 的 其 他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19.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1) 处 理 程 序 出 现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后, 由 当 事 人 填 写 教 学 事 故 差 错 登 记 表, 经 所 在 院 部 领 导 核 实, 交 教 务 处 提 出 初 步 的 处 理 意 见, 呈 报 学 校 领 导 审 批 (2) 处 罚 发 生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1 次, 扣 发 当 事 人 1 个 月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 发 生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1 次, 或 出 现 2 次 全 局 性 工 作 差 错, 扣 发 当 事 人 2 个 月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 在 1 学 期 中 发 生 1 次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或 2 次 以 上 ( 含 2 次 )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或 3 次 以 上 ( 含 3 次 )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或 出 现 3 次 全 局 性 工 作 差 错, 扣 发 当 事 人 3 个 月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 情 节 严 重, 并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者, 扣 发 当 事 人 6 个 月 以 上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凡 受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1 次, 扣 发 当 事 人 1 个 月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 受 行 政 警 告 处 分 者, 扣 发 3 个 月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 受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者, 扣 发 6 个 月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 受 行 政 记 大 过 以 上 处 分 者, 扣 发 全 年 基 础 性 和 业 绩 绩 效 工 资 ; 受 党 内 处 分 者 参 照 执 行 51

59 ( 三 ) 成 绩 管 理 1. 成 绩 录 入 和 报 送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课 程 考 试 结 束 后 10 天 内 将 试 卷 评 定 完 成, 并 将 过 程 的 最 终 成 绩 录 入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任 课 教 师 在 完 成 成 绩 录 入 后, 应 将 同 时 打 印 纸 质 版 原 始 成 绩 单, 由 阅 卷 人 签 名, 并 经 学 科 组 长 ( 教 研 室 主 任 ) 审 定 签 名, 教 学 院 ( 部 ) 盖 章 纸 质 成 绩 单 一 式 四 份, 一 份 与 试 卷 材 料 归 档, 一 份 留 学 科 组 ( 教 研 室 ) 保 存, 一 份 由 院 ( 部 ) 留 存, 一 份 报 送 教 务 处 存 档 已 存 档 的 课 程 成 绩 原 则 上 不 得 进 行 更 改 2. 成 绩 异 议 处 理 学 生 对 考 试 成 绩 有 异 议, 说 明 理 由 可 以 要 求 核 查 试 卷 成 绩 查 分 须 在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内 由 学 生 向 开 课 院 ( 部 )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分 管 领 导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由 学 科 组 ( 教 研 室 ) 安 排 教 师 和 教 学 秘 书 在 学 科 组 ( 教 研 室 ) 核 查 试 卷 经 核 查 试 卷, 确 系 教 师 判 卷 或 统 分 有 误, 需 更 正 成 绩, 则 须 经 教 师 所 在 院 ( 部 ) 分 管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核 查 人 员 在 试 卷 和 原 始 成 绩 单 上 更 正 并 签 名,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批 准 后, 修 正 录 入 情 节 严 重 者, 按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处 理 ( 四 ) 教 材 的 选 用 和 领 取 1. 教 材 的 选 用 原 则 及 流 程 各 学 科 各 专 业 的 课 程 教 材 选 用, 必 须 与 国 家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相 结 合, 与 行 业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相 衔 接, 与 学 科 和 专 业 知 识 的 系 统 传 授 相 结 合, 坚 持 编 选 分 离 和 编 选 并 重 的 原 则 52

60 医 药 类 教 材 应 优 先 选 用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部 分 课 程 如 无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可 选, 应 优 先 行 业 规 划 教 材 获 省 部 级 以 上 奖 励 的 优 秀 中 文 或 原 版 外 文 教 材 为 了 保 证 教 材 使 用 的 稳 定 性, 各 门 课 程 使 用 的 教 材 未 满 三 年 原 则 上 不 做 选 用 更 新 各 教 学 院 部 须 及 时 将 教 务 处 下 达 的 教 材 选 用 计 划 下 发 给 各 学 科 组, 要 求 各 学 科 组 依 据 教 材 选 用 标 准 和 选 用 要 求, 遴 选 出 符 合 各 课 程 教 学 需 要 的 优 秀 教 材 各 门 课 程 教 材 选 用 经 学 科 组 集 体 研 究 分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审 核 后 交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将 定 稿 后 的 教 材 选 用 计 划 提 交 学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交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统 一 征 订 和 发 放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教 材 选 用 流 程 图 : 53

61 2. 教 材 领 用 流 程 各 教 学 院 部 于 开 学 前 将 教 师 用 书 情 况 一 览 表 加 盖 学 院 公 章,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通 过 后, 统 一 到 资 产 管 理 处 书 库 领 取 ( 五 ) 本 科 教 学 项 目 及 奖 励 1. 本 科 教 学 项 目 (1) 专 业 建 设 类 学 校 推 荐 申 报 国 家 省 级 专 业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项 目 并 参 照 其 要 求, 遴 选 资 助 校 级 专 业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项 目 (2) 人 才 培 养 类 学 校 推 荐 申 报 国 家 省 级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并 参 照 其 要 求, 遴 选 资 助 培 育 校 级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学 校 推 荐 申 报 国 家 省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并 参 照 其 要 求, 遴 选 资 助 校 级 大 学 生 研 究 训 练 (SRT) 计 划 学 校 推 荐 申 报 教 育 部 省 级 卓 越 医 生 ( 中 医 ) 教 育 培 养 计 划 卓 越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卓 越 医 生 教 育 培 养 计 划 卓 越 工 程 师 培 养 计 划 (3) 教 学 团 队 类 学 校 推 荐 申 报 国 家 省 级 教 学 团 队 并 参 照 其 要 求, 遴 选 资 助 校 级 优 秀 教 学 团 队 (4) 课 程 建 设 类 学 校 推 荐 省 级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程 国 家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程 国 家 精 品 视 频 公 开 课, 立 项 评 选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慕 课 课 程 并 给 予 经 费 支 持 有 关 文 件 :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慕 课 课 程 建 设 方 案 (5)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项 目 类 54

62 学 校 推 荐 申 报 省 级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课 题 并 参 照 其 要 求, 立 项 资 助 校 级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课 题 有 关 文 件 :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校 级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课 题 管 理 办 法 (6) 开 放 性 实 验 项 目 学 校 按 照 项 目 管 理 的 方 式 资 助 教 师 指 导 学 生 开 展 开 放 性 实 验 项 目, 经 审 核 立 项 的 实 验 项 目 学 校 予 以 经 费 支 持 有 关 文 件 :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开 放 性 实 验 项 目 实 施 管 理 办 法 2. 本 科 教 学 奖 励 学 校 每 四 年 推 荐 申 报 国 家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奖, 每 两 年 推 荐 申 报 省 级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奖 并 参 照 其 要 求, 评 选 校 级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奖 有 关 文 件 :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 修 订 ) 55

63 四 研 究 生 教 学 1.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上 岗 程 序 2. 硕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上 岗 程 序 56

64 3.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遴 选 程 序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教 师 手 册 57

65 4.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流 程 图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教 师 手 册 5.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参 见 江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58

66 五 科 研 管 理 与 服 务 ( 一 ) 国 家 级 项 目 1.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 该 基 金 重 点 支 持 基 础 研 究, 设 立 研 究 项 目 人 才 项 目 和 环 境 条 件 项 目 三 大 资 助 系 列 2. 国 家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 我 校 主 要 受 理 重 大 新 药 创 制 专 项 和 艾 滋 病 和 病 毒 性 肝 炎 等 重 大 传 染 病 防 治 专 项 两 项 : (1) 重 大 新 药 创 制 专 项 十 二 五 期 间 重 点 实 施 的 内 容 和 目 标 分 别 是 : 针 对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基 本 用 药 需 求 和 培 育 发 展 医 药 产 业 的 需 要, 突 破 一 批 药 物 创 制 关 键 技 术 和 生 产 工 艺, 研 制 30 个 创 新 药 物, 改 造 200 个 左 右 药 物 大 品 种, 完 善 新 药 创 制 与 中 药 现 代 化 技 术 平 台, 建 设 一 批 医 药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基 本 形 成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国 家 药 物 创 新 体 系, 增 强 医 药 企 业 自 主 研 发 能 力 和 产 业 竞 争 力 (2) 艾 滋 病 和 病 毒 性 肝 炎 等 重 大 传 染 病 防 治 专 项 十 二 五 期 间 重 点 实 施 的 内 容 和 目 标 分 别 是 : 针 对 提 高 人 口 健 康 水 平 和 保 持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的 重 大 需 求, 重 点 围 绕 艾 滋 病 病 毒 性 肝 炎 结 核 病 等 重 大 传 染 病, 突 破 检 测 诊 断 监 测 预 警 疫 苗 研 发 和 临 床 救 治 等 关 键 技 术, 研 制 150 种 诊 断 试 剂, 其 中 20 种 以 上 获 得 注 册 证 书 ;10 个 以 上 新 疫 苗 进 入 临 床 试 验 到 2015 年, 重 大 传 染 病 的 应 急 和 综 合 防 控 能 力 显 著 提 升, 有 效 降 低 艾 滋 病 病 毒 性 肝 炎 结 核 病 的 新 发 感 染 率 和 病 死 率 59

67 3. 国 家 重 点 研 发 计 划 ( 网 址 : 该 项 目 主 要 由 原 来 的 国 家 重 点 基 础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 973 计 划 ) 国 家 高 技 术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 863 )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与 交 流 专 项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等 项 目 整 合 而 来 (1) 国 家 重 点 基 础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 973 计 划 )( 网 址 : 以 国 家 重 大 需 求 为 导 向, 对 我 国 未 来 发 展 和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具 有 战 略 性 前 瞻 性 全 局 性 和 带 动 性 的 基 础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主 要 任 务 是 解 决 我 国 经 济 建 设 社 会 发 展 和 国 家 安 全 中 的 关 键 科 学 问 题, 在 世 界 科 学 发 展 的 主 流 方 向 取 得 一 批 重 大 原 始 性 创 新 成 果 973 计 划 中 单 独 设 立 青 年 科 学 家 专 题, 支 持 35 岁 以 下 青 年 科 学 家 组 织 申 报 项 目 ( 2 ) 国 家 高 技 术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 863 计 划 )( 网 址 : 计 划 突 出 国 家 战 略 目 标 和 重 大 任 务 导 向, 重 点 落 实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提 出 的 前 沿 技 术 任 务 和 部 分 重 点 领 域 中 的 重 大 任 务, 以 解 决 事 关 国 家 长 远 发 展 和 国 家 安 全 的 战 略 性 前 沿 性 和 前 瞻 性 高 技 术 问 题 为 核 心, 攻 克 前 沿 核 心 技 术, 抢 占 战 略 制 高 点 ; 研 发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培 育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生 长 点 ; 培 育 和 造 就 一 批 高 水 平 人 才 和 团 队, 形 成 一 批 高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基 地, 提 升 我 国 高 技 术 持 续 创 新 能 力 (3)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项 目 ( 网 址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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