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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 擴 大 )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9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2 樓 演 講 廳 出 席 人 員 :2 位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研 發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圖 資 處 處 長 國 際 處 處 長 主 任 秘 書 人 事 室 主 任 主 計 主 任 體 育 室 主 任 海 洋 中 心 主 任 各 學 院 院 長 共 教 中 心 主 任 臺 灣 海 洋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學 生 代 表 列 席 人 員 : 各 系 所 主 管 各 教 學 中 心 主 任 各 行 政 單 位 副 主 管 二 級 主 管 各 處 室 及 學 院 秘 書 主 席 : 張 校 長 清 風 紀 錄 : 張 翠 容 壹 校 長 報 告 : 一 行 政 院 函 請 各 級 所 屬 單 位 務 必 加 強 中 高 階 主 管 專 業 能 力 積 極 任 事 與 提 昇 創 新 能 力, 以 凝 聚 全 體 共 識, 人 事 室 利 用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時 間 辦 理 本 活 動, 因 此 本 次 會 議 由 本 人 進 行 中 高 階 主 管 積 極 任 事 與 創 新 共 識 簡 報 ( 如 附 件 二 十 第 232 頁 ), 藉 以 凝 聚 共 識 與 力 量, 以 辦 一 所 社 會 上 不 可 或 缺 的 學 校 ( 專 業 與 海 洋 特 色 ) 以 及 令 人 感 動 的 學 校 ( 學 生 為 本 個 人 化 服 務 ) 為 願 景, 在 此 與 各 位 同 仁 共 勉 之 二 新 生 護 照 可 將 學 生 通 過 各 項 檢 定 ( 例 如 英 日 語 ) 或 專 業 領 域 考 試 等 納 入 認 可, 而 非 僅 有 社 團 活 動 之 蓋 章 頁 面 新 進 教 師 亦 可 設 ( 成 長 ) 謢 照, 鼓 勵 新 老 師 多 參 與 演 講 研 究 教 師 成 長 營 等 學 校 活 動, 以 協 助 儘 早 融 入 學 校 環 境 三 學 校 必 須 妥 善 照 顧 及 培 養 學 生, 放 寬 學 生 及 僑 生 轉 系 規 定 及 名 額, 以 符 合 個 人 志 趣, 使 能 適 才 適 性 發 展 四 請 工 學 院 協 助 整 合 造 船 機 電 與 輪 機 方 面, 以 強 化 教 學 及 研 究 之 專 業 領 域 及 能 力, 引 導 部 分 學 生 往 造 船 發 展, 請 召 集 會 議 討 論, 並 將 會 議 結 果 依 程 序 簽 核 1
2 五 校 史 館 旁 景 觀 花 園 即 將 完 工, 由 於 該 地 為 學 校 最 初 的 創 校 起 源 地, 因 此 將 命 名 為 創 校 紀 念 公 園 六 今 年 本 校 61 週 年 校 慶 將 於 一 餐 夢 泉 及 創 校 紀 念 公 園 辦 理 全 校 性 中 午 之 餐 聚, 敬 請 各 系 所 及 校 友 共 襄 盛 舉 七 開 學 在 即, 請 總 務 處 注 意 環 境 整 潔, 加 速 餐 廳 之 進 駐, 各 院 系 所 請 加 強 各 項 工 作 之 準 備 貳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 一 招 生 事 關 重 要, 繁 星 及 個 人 申 請 ( 第 一 階 段 招 生 ) 可 再 增 加 3% 指 考 ( 第 二 階 段 招 生 ) 採 計 科 目 可 參 考 其 他 學 校 並 重 新 檢 討, 請 各 院 系 確 實 檢 討 招 生 策 略 教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招 生 組 已 於 8 月 13 日 通 知 各 學 系 檢 討 採 計 科 目 及 個 人 申 請 名 額 比 例, 並 附 上 各 入 學 管 道 成 績 分 析 供 各 系 於 招 生 相 關 會 議 討 論 時 參 考, 預 計 於 9 月 中 旬 彙 整 各 學 系 之 檢 討 情 形, 並 提 送 第 二 次 名 額 分 配 會 議 討 論 ( 預 計 9 月 底 召 開 ) 另 依 身 心 障 礙 甄 學 生 升 學 大 專 校 院 甄 試 委 員 會 來 函, 招 生 組 已 於 9 月 1 日 通 知 各 系 調 查 招 生 名 額, 各 系 9 月 3 日 回 覆 之 結 果 後 本 組 將 彙 整 簽 請 校 長 裁 示, 確 定 參 與 招 生 之 學 系, 再 於 9 月 9 日 起 上 網 登 錄 招 生 簡 章 分 則 各 學 院 執 行 情 形 : ( 一 ) 海 運 學 院 本 學 院 業 於 系 所 主 管 會 議 中, 提 醒 各 系 全 面 檢 視 招 生 策 略 及 規 定, 並 請 參 考 各 相 關 學 系 系 所 之 標 準 後 再 做 修 訂 ( 二 ) 生 科 院 2
3 1. 食 科 系 : 將 召 開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討 論 2. 養 殖 系 :104 學 年 度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之 員 額 預 定 由 原 先 ( 103 學 年 度 )25 名 增 為 35 至 40 名 ( 預 計 於 下 次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中 提 出 ), 減 少 指 考 分 發 之 員 額 數, 希 望 可 以 藉 此 招 收 更 多 有 就 讀 意 願 之 學 生 3. 生 科 系 : 於 103 年 8 月 18 日 召 開 招 生 工 作 會 議 研 擬 初 步 決 定 將 繁 星 招 生 管 道 由 7 名 增 加 到 10 名, 並 重 新 檢 討 指 考 採 計 科 目 及 方 法, 擬 將 英 文 加 乘 1.75 倍 改 為 1.25 倍, 也 會 考 慮 將 採 計 科 目 國 文 做 刪 修, 會 中 也 檢 討 各 管 道 招 生 狀 況 與 未 來 個 人 申 請 部 分 如 何 增 加 學 生 報 到 率 之 宣 傳 招 生 策 略 ( 三 ) 海 資 院 本 院 大 學 部 學 生 招 生 管 道 及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等 招 生 策 略, 業 經 檢 討 如 下 : 1. 環 漁 系 (1) 大 學 部 錄 取 名 額 總 計 56 名, 其 中 繁 星 計 畫 有 8 名 四 技 二 專 有 8 名 技 優 保 送 ( 內 含 ) 有 1 名 個 人 申 請 有 25 名 大 學 指 考 有 14 名, 大 學 指 考 錄 取 名 額 僅 佔 環 漁 系 錄 取 名 額 25%,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名 額 分 配 擬 不 調 整 (2) 至 於 大 學 指 考 採 計 科 目, 則 採 計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甲 生 物 等 4 科, 同 分 參 酌 序 位 為 數 學 甲 英 文 生 物, 不 採 計 物 理 及 化 學 成 績 2. 海 洋 系 (1) 經 103 年 8 月 21 日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檢 討 後 決 議,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大 學 部 招 生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10 名 ( 佔 16.7%),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由 原 先 25 個 名 額, 增 加 5 個 名 額, 調 增 為 30 名 ( 佔 50%), 大 學 指 考 部 分 名 額 原 25 名 調 減 為 19 名 ( 佔 31.7%) (2)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之 採 計 科 目 及 檢 核 標 準 等 不 變 ; 另 大 學 指 考 部 分, 考 量 近 三 年 來 本 系 大 學 部 之 註 冊 報 到 率 皆 達 95% 以 上, 故 採 計 科 目 和 加 權 比 重 等 皆 維 持 不 變 3
4 ( 四 ) 工 學 院 召 開 提 升 大 學 部 與 研 究 所 報 到 率 討 論 會 會 中 決 議 : 1. 各 系 根 據 目 前 繁 星 推 薦 與 個 人 申 請 之 錄 取 人 數, 再 增 加 1~2 個 名 額 2. 各 系 考 量 近 三 年 招 生 情 形 與 專 業 需 求, 衡 量 是 否 需 要 針 對 申 請 入 學 篩 選 標 準 進 行 調 整 ( 五 ) 電 資 學 院 已 請 各 系 確 實 檢 討 招 生 策 略 1. 電 機 系 : 本 系 預 定 開 學 後, 召 開 系 務 會 議 檢 討 招 生 管 道 入 學 情 形 2. 資 工 系 : (1) 目 前 本 系 繁 星 及 個 人 申 請 的 分 配 名 額 分 別 為 18 及 36, 經 系 務 會 議 及 校 長 建 議 後, 預 計 明 年 (104 學 年 度 ) 起 將 調 高 個 人 申 請 名 額 至 40 (2) 至 於 指 考 採 計 科 目, 本 系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從 採 計 國 英 數 物 理 化 學, 調 整 至 目 前 的 國 英 數 物 理, 已 少 採 計 化 學, 這 兩 種 方 式 也 是 目 前 其 他 學 校 資 工 系 採 計 科 目 方 式 3. 通 訊 系 : 本 系 預 定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檢 討 招 生 管 道 入 學 情 形 ( 六 ) 人 社 院 本 院 所 屬 單 位 為 獨 立 所, 本 追 蹤 事 項 不 適 用 二 請 教 務 處 研 議 於 明 年 申 請 教 育 部 特 殊 選 才 計 畫, 俾 利 招 收 具 有 特 殊 專 才 之 學 生 教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刻 正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並 評 估 可 行 方 案 中, 俟 有 具 體 方 案 後 提 報 相 關 招 生 會 議 討 論, 並 於 教 育 部 規 定 期 限 前 提 報 計 畫 4
5 三 請 研 發 處 考 量 學 生 出 國 可 與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連 結, 給 予 優 先 補 助 部 分 出 國 經 費 研 發 處 執 行 情 形 : ( 一 ) 將 於 103 年 度 學 海 飛 颺 甄 選 會 前 告 知 所 有 與 會 委 員 將 此 考 量 列 為 首 要 評 分 標 準 ( 二 ) 將 於 103 年 度 增 列 五 年 一 貫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申 請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口 頭 發 表 補 助 四 請 研 發 處 隨 時 注 意 科 技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農 委 會 等 單 位 之 計 畫 公 告, 即 時 將 各 項 計 畫 資 訊 轉 知 教 師 申 請 研 發 處 執 行 情 形 : 為 服 務 本 校 老 師, 計 畫 組 每 日 至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網 站 蒐 尋 ( 教 育 部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及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 招 標 資 訊, 相 關 資 料 放 置 在 研 發 處 計 畫 業 務 組 網 頁 的 工 程 會 招 標 資 訊, 並 於 每 週 mail 至 各 院 院 長 研 發 長 及 李 副 校 長 知 悉 另 計 畫 組 特 別 將 科 技 部 網 頁 也 連 結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將 公 告 全 校 週 知 可 於 本 校 首 頁 查 詢 五 國 際 處 請 加 強 僑 生 之 聯 絡 及 接 待, 未 使 用 之 床 位 是 否 再 提 供 給 學 務 處, 以 減 少 空 床 率, 亦 請 學 務 處 妥 善 控 管 床 位, 是 否 訂 出 最 低 空 床 率, 可 釋 出 床 位 儘 量 提 供 給 學 生 國 際 處 執 行 情 形 : 業 於 8 月 21 日 提 交 住 輔 組 僑 生 住 宿 回 覆 意 願 人 數, 共 計 87 名 ( 男 66: 女 21) 學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103 學 年 度 國 際 處 僑 生 保 留 床 位 共 計 96 床 ( 男 63 床 女 33 床 ), 依 國 際 處 調 查 有 意 住 宿 之 僑 生 新 生 截 至 8 月 20 日 止 共 87 人 ( 男 66 人 女 21 人 ) 男 生 不 足 3 床 將 由 大 一 新 生 申 請 剩 餘 之 空 床 提 供 ; 女 生 剩 餘 12 床 則 釋 出 供 大 一 新 生 女 生 不 足 床 位 使 用 校 內 宿 舍 剩 餘 男 生 55 床 ( 含 5
6 研 究 所 新 生 未 繳 交 保 證 金 10 床 ) 將 於 8 月 30 日 至 9 月 2 日 開 放 一 般 生 電 腦 抽 籤 遞 補 ; 國 際 學 舍 剩 餘 7 床, 因 僑 生 及 外 籍 生 同 學 住 宿 意 願 仍 未 完 全 確 定, 故 僑 生 及 外 籍 生 同 學 住 宿 意 願 確 認 後 預 計 於 9 月 9 日 再 行 辦 理 國 際 學 舍 遞 補 六 學 生 對 學 校 的 資 通 包 含 網 路 及 教 學 務 系 統 頗 有 微 詞, 請 圖 資 處 加 強 改 善 圖 資 處 執 行 情 形 : ( 一 ) 網 路 組 : 1. 學 生 宿 舍 網 路 部 分, 已 將 各 棟 宿 舍 對 外 頻 寬 由 100Mbps 提 升 至 1000Mbps, 而 宿 網 總 出 口 頻 寬 亦 由 400Mbps 提 升 至 1000Mbps, 提 供 更 快 速 穩 定 的 網 路 品 質 2. 無 線 網 路 部 分, 計 畫 增 設 無 線 基 地 台, 包 括 各 大 樓 一 樓 運 動 場 等 地 點, 以 擴 大 涵 蓋 範 圍 同 時 亦 計 畫 更 新 舊 型 無 線 基 地 台, 以 提 升 連 線 品 質 3. 連 外 網 路 部 分, 新 申 請 4 路 100M/100M HiNet 光 世 代 寬 頻 網 路, 增 加 對 外 頻 寬 以 及 作 為 備 援 電 路 ( 二 ) 系 統 組 : 1. 全 校 師 生 對 教 學 務 系 統 若 有 具 體 建 議, 歡 迎 提 供 給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登 入 畫 面 可 查 詢 教 學 務 業 務 承 辦 人 連 絡 方 式, 請 將 意 見 與 業 務 承 辦 人 討 論 後, 由 承 辦 單 位 填 寫 系 統 維 護 申 請 表, 系 統 組 將 依 申 請 表 內 容 維 護 系 統, 以 符 合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需 求 2. 本 組 亦 常 在 本 處 之 處 長 與 各 組 工 作 會 議 中 討 論 教 學 務 系 統 可 改 善 方 向, 並 在 處 務 會 議 中 追 蹤 七 臨 時 提 案 決 議 : 二 請 總 務 處 通 盤 檢 討 客 座 專 家 學 者 短 期 宿 舍 之 收 費 標 準 總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6
7 提 案 9 月 份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本 校 客 座 專 家 學 者 短 期 宿 舍 借 用 管 理 要 點 參 行 政 及 教 學 單 位 報 告 事 項 : 一 副 校 長 報 告 : 二 教 務 長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一 第 15 頁 ) 三 研 發 長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二 第 28 頁 ) 四 學 務 長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三 第 36 頁 ) 五 總 務 長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四 第 88 頁 ) 六 圖 書 暨 資 訊 處 處 長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五 第 119 頁 ) 七 國 際 事 務 處 處 長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六 第 135 頁 ) 八 主 任 秘 書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七 第 138 頁 ) 九 人 事 室 主 任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八 第 186 頁 ) 十 主 計 主 任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九 第 188 頁 ) 十 一 體 育 室 主 任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十 第 205 頁 ) 十 二 海 運 暨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十 一 第 207 頁 ) 十 三 生 命 科 學 院 院 長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十 二 第 210 頁 ) 十 四 海 洋 科 學 與 資 源 學 院 院 長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十 三 第 213 頁 ) 十 五 工 學 院 院 長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十 四 第 216 頁 ) 十 六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院 長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十 五 第 219 頁 ) 十 七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院 長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十 六 第 223 頁 ) 十 八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十 七 第 227 頁 ) 十 九 海 洋 中 心 主 任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十 八 第 229 頁 ) 二 十 臺 灣 海 洋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十 九 第 231 頁 ) 7
8 肆 專 題 報 告 一 校 長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中 高 階 主 管 積 極 任 事 與 創 新 共 識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第 232 頁 ) 二 教 務 處 多 益 檢 定 補 助 之 措 施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一 第 249 頁 ) 主 席 : 1. 為 鼓 勵 學 生 加 強 外 語 能 力, 請 各 院 系 所 主 管 在 各 院 系 所 會 議 及 導 師 會 議 宣 導 學 校 補 助 大 學 部 學 生 報 考 英 文 檢 定 報 名 費 500 元 措 施, 並 鼓 勵 學 生 報 考 2. 本 年 度 以 大 二 ( 含 ) 以 上 學 生 為 補 助 主 要 對 象, 大 一 生 則 鼓 勵 好 好 準 備 為 重 點 三 圖 資 處 海 洋 雲 平 台 建 置 及 應 用 報 告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二 第 254 頁 ) 伍 報 告 事 項 討 論 一 今 年 僑 生 新 生 人 數 較 往 年 增 加 約 一 倍 (92 位 ), 請 國 際 處 加 強 僑 生 輔 導 機 制, 適 時 協 助 僑 生 住 宿 生 活 適 應 及 申 請 獎 學 金 等 事 宜 亦 請 各 系 所 掌 握 陸 生 外 籍 生 及 僑 生 名 單, 適 時 關 懷 及 輔 導, 協 助 解 決 學 習 及 生 活 問 題, 相 關 名 單 請 教 務 處 及 國 際 處 儘 快 提 供 給 各 系 所 有 關 僑 生 住 宿 或 獎 學 金 等 措 施 之 法 規, 請 學 務 處 檢 討 並 儘 速 配 合 修 正 二 研 究 所 招 生 受 少 子 化 影 響, 所 以 招 生 策 略 日 漸 重 要, 學 校 將 檢 討 並 調 整 各 所 招 生 名 額, 以 提 升 招 生 率 三 五 年 一 貫 申 請 資 格 申 請 年 限 及 超 修 學 分 規 定 儘 量 放 寬, 請 教 務 處 考 量 檢 討 是 否 統 一 訂 定 申 請 成 績 標 準 等 資 格, 並 於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後 再 提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四 請 研 發 處 及 國 際 處 對 於 學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之 規 定, 建 議 限 定 對 修 習 五 年 一 貫 之 學 生 開 放 經 費 補 助, 並 優 先 提 供 獎 學 金, 以 吸 引 優 秀 學 8
9 生 留 校 ( 儘 量 將 各 項 補 助 與 五 年 一 貫 結 合 ) 請 各 系 於 系 務 會 議 時 宣 導 學 校 對 於 鼓 勵 學 生 申 請 五 年 一 貫 之 各 項 措 施 請 教 務 處 擬 具 修 習 五 年 一 貫 之 說 帖, 提 供 系 所 向 學 生 宣 導 使 用 (10 月 行 政 會 議 請 教 務 處 進 行 五 年 一 貫 專 題 報 告 簡 報 ) 五 請 教 務 處 教 學 中 心 掌 握 僑 生 弱 勢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體 保 生 等 之 資 訊, 落 實 學 生 之 補 強 教 學 六 各 處 會 議 討 論 若 涉 及 全 校 師 生 及 層 面 較 廣 之 議 題, 應 再 提 送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七 部 分 系 教 師 於 學 生 暑 假 實 習 時 探 訪 實 習 學 生 及 企 業, 可 利 用 該 機 會 邀 請 新 進 教 師 一 起 前 往, 協 助 並 促 成 新 進 教 師 與 企 業 交 流 請 教 務 處 統 計 各 系 所 暑 期 實 習 學 生 人 數 及 老 師 探 訪 人 數 配 合 安 排 學 生 實 習 之 配 套 措 施, 大 四 生 是 否 儘 量 不 排 必 修 課 程 八 請 教 務 處 加 強 服 務 學 習, 如 屬 社 區 服 務 之 社 團 志 工 團 等 皆 可 納 入 服 務 學 習 暑 期 英 語 營 以 後 統 一 請 教 務 處 辦 理, 師 資 則 由 系 所 支 援 九 能 源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請 再 檢 討 是 否 有 設 置 之 必 要 性 十 部 分 學 生 反 應 於 第 一 餐 廳 用 餐 時, 手 機 訊 號 不 佳, 請 總 務 處 協 助 處 理 十 一 請 學 務 處 加 強 購 置 或 更 新 宿 舍 之 基 本 設 備, 例 如 洗 衣 機 烘 衣 機 等, 以 滿 足 學 生 基 本 的 住 宿 需 求 十 二 請 圖 資 處 檢 討 改 善 教 學 務 系 統, 以 提 昇 其 效 能 及 使 用 便 利 性 十 三 今 年 新 生 入 學, 僑 生 有 92 人, 陸 生 ( 修 讀 學 位 生 ) 有 7 人, 交 換 生 有 77 人, 感 謝 國 際 處 及 各 系 所 努 力, 名 單 請 教 務 處 及 國 際 處 彙 送 各 系 所, 並 通 知 共 教 中 心 華 語 文 中 心 是 否 有 須 要 輔 導 語 文 方 面 十 四 請 主 計 室 及 秘 書 室 隨 時 掌 握 績 效 型 指 標 狀 況 十 五 學 生 申 請 五 年 一 貫 參 加 英 文 檢 定 及 學 生 實 習, 是 學 校 目 前 重 點 加 強 的 部 分, 請 各 院 系 所 一 起 共 同 努 力 ; 行 政 會 議 上 宣 布 的 重 要 事 項, 亦 請 各 系 所 主 管 回 系 上 宣 導 告 知 系 上 所 有 老 師 十 六 明 年 預 計 有 電 資 二 館 及 進 修 推 廣 大 樓 ( 約 300 床 宿 舍 ) 之 興 建 工 程, 請 各 學 院 系 所 適 時 向 學 生 說 明, 避 免 造 成 誤 解 另 有 海 洋 科 技 大 樓 請 生 科 院 海 資 院 及 海 運 學 院 先 行 討 論 空 間 事 宜, 養 殖 設 施 興 建 規 畫 案 9
10 請 總 務 處 儘 速 評 估, 以 發 展 海 洋 特 色 校 友 會 館 及 漁 會 大 樓 接 管 等 案 亦 持 續 努 力 十 七 工 學 院 餐 廳 因 得 標 廠 商 棄 標, 已 請 總 務 處 協 調 其 他 餐 廳 以 便 當 或 貴 族 世 家 推 出 套 餐 因 應 蔡 國 珍 副 校 長 :61 週 年 校 慶 訂 於 10 月 18 日 10:00-11:30 於 育 樂 館 舉 辦 慶 祝 大 會, 惠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邀 請 校 友 及 貴 賓 參 加, 之 後 進 行 校 園 巡 禮 及 中 午 餐 宴, 俾 利 貴 賓 校 友 及 教 職 員 交 流, 請 各 系 所 於 下 午 再 舉 辦 系 友 回 娘 家 活 動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統 計 校 友 老 師 及 學 生 的 參 加 人 數, 以 利 中 午 備 餐 主 席 : 當 日 為 上 班 日, 請 各 教 職 員 皆 參 加 校 慶 大 會, 請 各 系 所 提 供 參 加 人 數 龔 國 慶 教 務 長 : 補 充 說 明 台 北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校 際 選 課 合 作 事 項 說 明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三 第 266 頁 ) 陸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研 發 處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非 兼 行 政 職 務 專 任 教 師 至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回 饋 辦 法 名 稱 及 內 容,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為 增 列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借 調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規 定, 擬 修 訂 本 辦 法 二 檢 附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現 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四 第 267 頁 ) 決 議 : 一 第 三 條 修 正 為, 以 學 術 研 究 專 長 領 域 相 關 者 為 限, 二 餘 照 案 通 過 檢 附 修 正 後 辦 法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四 ~ 一 第 270 頁 ) 10
11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研 發 處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辦 法 內 容,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學 術 獎 勵 委 員 會 臨 時 提 案 二 會 議 決 議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五 第 272 頁 ), 增 列 本 校 碩 士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之 機 票 及 註 冊 費 補 助, 擬 修 正 本 辦 法 及 申 請 表 二 依 據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學 術 獎 勵 委 員 會 提 案 四 會 議 決 議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六 第 273 頁 ), 擬 修 訂 法 規 名 稱 及 部 份 條 文 三 檢 附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擬 修 正 申 請 表 及 現 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七 第 275 頁 ) 決 議 : 一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修 正 為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博 士 生 班 五 年 一 貫 碩 士 生 及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二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修 正 為 論 文 發 表 方 式 以 口 頭 報 告 為 優 先 限 三 餘 照 案 通 過 檢 附 修 正 後 辦 法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七 ~ 一 第 280 頁 )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客 座 專 家 學 者 短 期 宿 舍 借 用 管 理 要 點 部 份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據 103 年 8 月 行 政 會 議 臨 時 提 案 決 議 辦 理, 修 正 本 要 點 部 份 條 文 二 檢 附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現 行 條 文 申 請 表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八 第 284 頁 ) 決 議 : 撤 案 11
12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擬 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加 班 費 管 制 要 點 ( 草 案 ),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各 機 關 加 班 費 支 給 要 點 辦 理 二 為 有 效 處 理 本 校 加 班 事 項, 規 範 適 用 範 圍, 主 管 應 從 嚴 覈 實 審 核, 並 加 強 宣 導 加 班 及 支 給 加 班 費 管 制 規 定, 以 落 實 加 班 費 管 制 之 宗 旨, 爰 訂 定 本 要 點 三 本 案 業 於 103 年 8 月 31 日 簽 奉 校 長 核 示 提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四 檢 附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加 班 費 管 制 要 點 ( 草 案 )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九 第 288 頁 ) 決 議 : 一 第 二 點 本 要 點 所 稱 員 工, 包 括 含 編 制 內 職 員, 刪 除 含 字 二 餘 照 案 通 過 檢 附 修 正 後 要 點 (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九 ~ 一 第 290 頁 )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所 長 遴 選 規 則 全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案 經 103 年 6 月 3 日 人 社 院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二 檢 附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現 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三 十 第 292 頁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檢 附 修 正 後 辦 法 ( 詳 如 附 件 三 十 ~ 一 第 296 頁 )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所 長 遴 選 辦 法 全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案 經 103 年 6 月 3 日 人 社 院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2
13 二 檢 附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現 行 條 文 ( 詳 如 附 件 三 十 一 第 298 頁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檢 附 修 正 後 辦 法 ( 詳 如 附 件 三 十 一 ~ 一 第 302 頁 ) 柒 臨 時 動 議 臨 時 提 案 13 提 案 單 位 : 研 發 處 案 由 : 為 增 進 本 校 與 台 北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其 他 三 所 大 學 之 學 術 研 究 合 作, 擬 說 明 : 研 提 跨 校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之 作 業 要 點, 提 請 審 議 一 台 北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2015 年 跨 校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將 於 今 年 10 月 1 日 至 10 月 15 日 提 供 老 師 申 請, 計 畫 執 行 時 間 為 2015/01/01~2015/12/31 為 提 供 本 校 老 師 也 可 以 參 與 2015 年 跨 校 研 究 合 作 計 畫, 依 據 其 他 三 所 大 學 之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本 校 跨 校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二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要 點 重 點 說 明 : 計 畫 類 型 個 別 型 計 畫 整 合 型 計 畫 每 件 計 畫 每 年 雙 方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不 超 過 六 十 萬 元 應 包 含 總 計 畫 及 二 至 三 件 之 子 計 畫 其 子 計 畫 每 件 每 年 雙 方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不 超 過 六 十 萬 元 申 請 與 執 行 方 式 由 雙 方 共 同 提 出 每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共 同 協 同 主 持 人 每 年 計 畫 申 請 案 總 件 數 不 得 超 過 二 件, 並 以 核 定 一 件 為 限 每 個 整 合 型 計 畫 總 主 持 人 或 個 別 型 計 畫 主 持 人 需 為 兩 位, 雙 方 各 一 位 管 理 費 各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之 10%, 兩 校 各 5% 為 原 則 成 果 計 畫 之 研 發 成 果 及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雙 方 共 同 擁 有, 其 專 利 技 術 移 轉 著 作 授 權 等 權 益 之 分 配, 雙 方 各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三 檢 附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暨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暨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及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暨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詳 如 附 件 三 十 二 第
14 304 頁 ) 決 議 : 一 本 案 法 規 名 稱 修 正 為 作 業 補 助 要 點 二 本 案 條 文 有 國 科 會 文 字 者, 修 正 為 科 技 部 三 第 五 點 第 一 款 修 正 為 支 給 辦 法 標 準 為 核 定 依 據 四 餘 照 案 通 過 五 為 鼓 勵 並 加 強 本 校 教 師 籌 組 研 究 團 隊, 本 項 補 助 案 先 以 整 合 型 計 畫 為 主 附 加 說 明 : 為 使 台 北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學 校 研 究 合 作 運 作 順 利, 依 台 北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學 校 9 月 17 日 建 議, 決 議 一 及 三 撤 銷 文 字 修 正, 維 持 原 條 文 檢 附 修 正 後 要 點 ( 詳 如 附 件 三 十 二 ~ 一 第 313 頁 ) 捌 散 會 (12:20) 14
15 附 件 一 教 務 處 報 告 事 項 : 一 日 間 學 制 102 學 年 度 暑 修 第 2 期 申 請 件 數 共 1,069 件, 審 核 通 過 件 數 共 1,139 件, 實 際 修 課 件 數 共 677 件, 共 計 開 設 29 門 課 程 各 系 ( 所 ) 學 生 申 請 情 形, 請 參 閱 附 件 1 第 25 頁 二 本 (103) 學 年 度 申 請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並 經 審 核 同 意 者 共 3 名, 分 別 為 生 命 科 學 暨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及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各 1 名 三 為 協 助 研 究 所 新 生 瞭 解 學 校 研 究 進 修 之 學 習 資 源, 將 於 9 月 10 日 假 海 洋 廳 辦 理 研 究 所 新 生 開 學 典 禮, 俾 使 新 生 熟 悉 學 校 環 境, 以 迅 速 投 入 研 究 工 作 時 程 及 進 行 內 容, 請 參 閱 附 件 2 第 26 頁 四 本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業 以 103 年 8 月 7 日 海 教 註 內 字 第 0034 號 通 知, 惠 請 各 學 系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體 育 室 及 應 用 英 語 研 究 所 依 權 責 審 核 所 屬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資 格, 預 計 於 1031 學 期 第 三 階 段 電 腦 選 課 期 間 完 成 初 複 審, 俾 利 應 屆 畢 業 生 即 時 查 詢 缺 修 學 分, 並 可 利 用 第 三 階 段 電 腦 選 課 人 工 特 殊 加 選 期 程 加 選 缺 修 課 程, 以 達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畢 業 預 警 之 效 五 大 學 部 招 生 業 務 ( 一 )103 學 年 度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業 於 103 年 8 月 6 日 放 榜, 本 校 錄 取 生 共 計 624 人 ( 二 )104 學 年 度 繁 星 推 薦 個 人 申 請 及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檢 定 英 聽 測 驗 成 績 之 學 系 如 下 : 1. 繁 星 推 薦 暨 個 人 申 請 : 商 船 系 ( 等 級 C) 運 輸 系 ( 等 級 B) 2. 考 試 分 發 : 不 檢 定 英 聽 測 驗 成 績 ( 三 ) 暑 假 轉 學 考 103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於 103 年 7 月 30 日 放 榜, 於 103 年 8 月 日 辦 理 錄 取 生 報 到, 備 取 生 將 遞 補 至 103 年 9 月 12 日 止 103 學 年 度 暑 假 轉 學 生 考 試 各 學 系 正 備 取 人 數 統 計 表, 如 附 件 3 第 27 頁 所 示 六 研 究 所 招 生 業 務 ( 一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及 入 學 考 試 簡 章 調 查 已 於 103 年 8 月 18 日 寄 發 至 各 系 所, 請 各 系 所 近 期 內 召 開 相 關 招 生 會 議, 研 商 修 訂 簡 章 事 宜, 修 訂 後 簡 章 內 容 請 於 103 年 9 月 12 日 前 核 章 擲 回 本 處 招 生 組 俾 利 彙 整, 目 前 暫 訂 於 103 年 9 月 25 日 召 開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第 一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俾 制 定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甄 試 簡 章 ( 二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規 劃 年 9 月 底 公 告 博 碩 士 班 甄 試 簡 章, 訂 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 起 開 始 報 名, 本 次 甄 試 擬 採 書 面 及 線 上 書 審 雙 軌 制, 由 考 生 選 擇 以 寄 發 書 面 資 料 或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的 方 式 完 成 備 審 資 料 的 繳 交 15
16 2.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目 前 暫 擬 於 103 年 11 月 15 日 起 至 11 月 23 日 舉 行 ( 由 各 系 所 於 期 間 內 自 訂 甄 試 日 期 ), 博 士 班 甄 試 則 擬 於 103 年 11 月 21 日 統 一 辦 理 3. 預 計 11 月 底 前 召 開 研 究 所 第 二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除 決 議 甄 試 放 榜 事 宜 外, 亦 將 同 時 制 定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簡 章, 目 前 經 電 詢 部 分 國 立 大 學, 包 含 台 成 清 交 及 台 科 仍 集 中 於 2 月 份 辦 理 碩 士 班 考 試, 故 本 處 招 生 組 建 議 本 校 暫 維 持 於 3 月 的 第 一 個 星 期 六 舉 行 ;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則 暫 訂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舉 行 七 委 辦 考 試 業 務 ( 一 ) 全 國 漁 會 新 進 及 升 等 考 試 1. 本 校 執 行 全 國 漁 會 委 託 辦 理 各 級 漁 會 第 七 次 新 進 人 員 統 一 考 試 及 第 七 職 等 晉 升 第 六 職 等 暨 技 工 工 友 晉 升 職 員 資 格 考 試, 業 已 於 103 年 8 月 9 10 日 假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及 農 訓 協 會 辦 理 筆 試 作 業, 並 於 103 年 8 月 11 日 至 8 月 16 日 進 行 筆 試 閱 卷 作 業, 成 績 經 結 算 後 於 103 年 8 月 29 日 將 新 進 人 員 考 試 之 成 績 單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發 2. 考 生 須 於 103 年 9 月 3 日 前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並 訂 於 103 年 9 月 9 日 進 行 複 查, 屆 時 將 由 漁 會 指 派 2 位 考 試 委 員 及 漁 業 署 派 員 會 同 至 本 校 辦 理 複 查 作 業 3. 新 進 人 員 統 一 考 試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人 員 口 試 通 知 單 已 隨 同 筆 試 成 績 單 寄 發, 並 訂 於 103 年 9 月 日 假 農 訓 協 會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八 招 生 活 動 及 宣 導 ( 一 ) 高 中 教 師 蒞 校 參 訪 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中 輔 導 室 共 計 4 名 教 師, 於 103 年 8 月 19 日 蒞 臨 本 校 進 行 交 流, 本 處 招 生 組 安 排 2 場 次 交 流 議 題 及 特 色 實 驗 室 參 觀, 當 日 活 動 如 下 表 所 示 : 時 間 主 題 講 者 13:30~14:30 14:30~15:30 備 審 資 料 準 備 方 向 暨 模 擬 面 試 技 巧 分 享 ( 含 交 流 座 談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校 系 特 色 介 紹 ( 含 交 流 座 談 ) 商 船 學 系 劉 中 平 老 師 運 輸 科 學 系 李 信 德 老 師 兼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組 長 特 色 實 驗 室 參 訪 操 船 模 擬 中 心 15:30~16:00 操 船 模 擬 中 心 陳 建 興 技 士 ( 二 ) 高 中 端 招 生 宣 導 意 願 調 查 為 增 進 各 高 中 職 學 生 對 本 校 校 系 之 認 識, 本 處 招 生 組 提 供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高 中 參 訪 及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如 學 群 介 紹 校 系 介 紹 校 園 參 訪 專 題 演 講 等, 並 已 於 103 年 8 月 26 日 發 函 至 全 國 各 高 中, 目 前 已 陸 續 有 高 中 回 覆, 本 處 招 生 組 將 儘 速 安 排 後 續 事 宜, 請 各 學 院 及 學 系 協 助 相 關 招 生 支 援 ( 三 )2014 暑 期 特 色 營 隊 暑 期 特 色 營 隊, 於 103 年 7 月 份 已 有 10 隊 高 中 生 營 1 隊 大 學 生 營 隊 隊 順 利 舉 辦 完 成 103 年 8 月 份 有 奇 幻 應 用 英 語 2014 海 洋 文 學 體 驗 營 2014 東 亞 青 年 儒 家 論 壇 暨 研 習 營 營 隊 舉 辦 完 成 ( 如 附 表 所 示 ) 16
17 N o 暑 期 特 色 營 隊 活 動 時 間 及 報 名 人 數 (8 月 )( : 表 示 今 年 新 營 隊 ) 營 隊 名 稱 承 辦 單 位 活 動 期 間 天 數 參 與 人 數 2014 東 亞 青 年 儒 家 論 壇 暨 研 習 營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天 87 位 2 奇 幻 應 用 英 語 應 用 英 語 研 究 所 天 13 位 海 洋 文 學 體 驗 營 臺 灣 海 洋 教 育 中 心 天 33 位 九 第 二 週 期 院 級 系 級 自 我 評 鑑 作 業 : ( 一 ) 本 處 學 服 組 已 於 7 月 中 旬 完 成 校 外 實 地 訪 評 委 員 意 願 調 查 作 業, 總 聘 任 人 數 共 計 134 名 ; 其 中 海 運 暨 管 理 學 院 ( 含 四 系 所 ) 委 員 人 數 共 29 名 生 命 科 學 院 ( 含 四 系 所 ) 委 員 人 數 共 26 名 海 洋 科 學 與 資 源 學 院 ( 含 五 系 所 ) 委 員 人 數 共 28 名 工 學 院 ( 含 材 料 所 ) 及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含 光 電 所 ) 委 員 人 數 共 20 名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 共 五 所 ) 委 員 人 數 共 26 名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 通 識 教 育 部 份 ) 委 員 人 數 共 5 名 等 另 於 8 月 底 前 完 成 相 關 發 函 作 業 ( 含 實 地 訪 評 委 員 聘 函 等 事 項 ) ( 二 ) 本 處 學 服 組 已 於 8 月 12 日 通 知 134 名 實 地 訪 評 委 員, 有 關 填 寫 實 地 訪 評 委 員 個 人 資 料 表 及 簽 署 實 地 訪 評 委 員 利 益 迴 避 保 證 書 等 相 關 事 項 說 明 待 利 益 迴 避 簽 署 作 業 及 委 員 補 聘 任 完 成 後 提 供 實 地 訪 評 委 員 名 單 予 受 評 鑑 單 位 ( 三 ) 依 103 年 8 月 25 日 海 教 學 內 字 第 書 函, 有 關 本 校 第 二 週 期 院 級 系 級 自 我 評 鑑 受 評 鑑 單 位 實 地 訪 評 日 期 及 日 程 表 相 關 事 項 說 明 : 1. 依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及 第 二 週 期 院 級 系 級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2.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受 評 鑑 單 位 實 地 訪 評 日 期 : (1) 海 運 暨 管 理 學 院 ( 含 四 系 所 ):10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2) 生 命 科 學 院 ( 含 四 系 所 ):10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 (3) 海 洋 科 學 與 資 源 學 院 ( 含 五 系 所 ):11 月 5 日 ( 星 期 三 ) (4) 工 學 院 ( 含 材 料 所 )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含 光 電 所 ):11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5)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 共 五 所 ):11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6)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 通 識 教 育 部 份 ):11 月 26 日 ( 星 期 三 ) 3. 實 地 訪 評 日 程 表 及 委 員 人 數 表, 請 依 實 地 訪 評 日 程 表 提 出 各 時 段 之 出 席 者 名 單 與 地 點, 相 關 規 定 事 項 詳 如 日 程 表 備 註 說 明 實 地 訪 評 日 程 表 覆 填 對 象 : (1) 表 C01- 適 用 對 象 : 受 評 鑑 系 所 工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之 實 地 訪 評 委 員 ( 註 : 受 評 鑑 系 所 工 學 院 及 電 資 學 院 請 覆 填 表 C01) (2) 表 C02- 受 評 鑑 系 所 之 系 級 召 集 人 ( 註 : 受 評 鑑 系 所 請 覆 填 表 C02) (3) 表 C03- 海 運 學 院 生 科 院 海 資 院 人 社 院 之 院 級 總 召 集 人 ( 註 : 海 運 學 院 生 科 院 海 資 院 人 社 院 請 覆 填 表 C03) 4. 上 述 表 件 請 送 交 各 學 院 整 體 檢 視 正 確 性 後, 敬 請 於 103 年 9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前 至 [email protected] 教 務 處 本 處 學 服 組 李 怡 珍 專 員 彙 辦 5. 實 地 訪 評 委 員 名 單 及 遴 聘 程 序 完 成 後, 本 處 本 處 學 服 組 將 通 知 受 評 鑑 單 位 主 管 及 聯 絡 人 ; 並 統 一 製 作 訪 評 委 員 名 牌 6. 實 地 訪 評 委 員 審 查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書 之 待 釐 清 問 題, 將 於 實 地 訪 評 前 五 日 由 訪 評 委 員 或 傳 真 至 各 學 院 之 連 絡 窗 口 ( 請 各 學 院 提 供 連 絡 資 料 ), 再 由
18 各 學 院 協 助 轉 知 各 受 評 鑑 系 所 單 位 7. 受 評 鑑 單 位 網 頁 請 隨 時 更 新, 並 請 確 認 各 項 連 結 功 能 正 常 ; 請 儘 早 準 備 實 地 訪 評 相 關 作 業 ( 四 ) 本 處 學 服 組 訂 於 103 年 9 月 26 日 中 午 12 時 至 下 午 16 時 20 分 辦 理 第 二 週 期 院 級 系 級 自 我 評 鑑 研 評 鑑 習 課 程 ( 十 四 ), 邀 請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賴 德 仁 教 授 及 中 央 大 學 邱 俊 榮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議 程 內 容 暫 訂 為 系 所 評 鑑 經 驗 分 享 及 自 我 品 質 保 機 制 等 議 題, 本 處 學 服 組 亦 會 與 各 位 學 院 系 所 單 位 進 行 本 次 實 地 訪 評 行 前 說 明 等, 歡 迎 各 位 務 必 抽 空 與 會 本 次 會 議 給 予 評 鑑 研 習 時 數 4 小 時 十 院 級 系 級 自 我 評 鑑 實 地 訪 評 作 業 說 明 : 日 期 (103 年 ) 辦 理 事 項 6 月 -7 月 期 間 受 評 鑑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書 之 修 訂 會 議 審 議 及 定 稿 7/31 前 9/15 前 實 地 訪 評 前 三 週 實 地 訪 評 前 五 天 實 地 訪 評 前 一 天 受 評 鑑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書 及 佐 證 資 料 完 成, 並 通 過 院 級 系 級 自 評 執 行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及 修 正 通 過 受 評 鑑 單 位 覆 填 實 地 訪 評 日 程 表 ( 含 出 席 者 地 點 晤 談 名 單 等 安 排 ) 寄 送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書 予 實 地 訪 評 委 員 書 面 審 查 ( 含 其 他 相 關 表 件 等 ) 請 實 地 訪 評 委 員 回 傳 受 評 鑑 單 位 之 待 釐 清 問 題 ( 以 電 子 檔 回 傳 至 學 服 組 ), 提 供 受 評 鑑 單 位 實 訪 當 日 回 覆 及 佐 證 準 備 資 料 1 安 排 委 員 入 住 長 榮 飯 店 時 召 開 實 地 訪 評 行 前 說 明 會 實 地 訪 評 後 二 天 提 供 實 地 訪 評 報 告 ( 初 稿 ) 予 受 評 鑑 單 位 收 到 後 二 週 內 回 覆 受 評 鑑 單 位 針 對 實 地 訪 評 報 告 ( 初 稿 ) 提 出 申 覆 意 見 二 週 內 回 覆 申 覆 意 見 至 原 實 地 訪 評 委 員 ( 召 集 人 ) 審 查 及 回 覆 說 明 十 一 本 校 第 二 週 期 院 級 系 級 自 我 評 鑑 作 業 期 程 目 前 已 進 行 至 實 地 訪 評 及 結 果 決 定 階 段, 確 切 時 間 以 公 告 為 主 :( ) 階 段 日 期 辦 理 事 項 負 責 單 位 實 地 訪 評 及 結 果 決 定 103 年 7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止 ( 已 完 成 ) 103 年 9 月 -12 月 受 評 鑑 單 位 提 交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及 佐 證 資 料 - 1 共 8 份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書 裝 訂 版 ( 含 佐 證 資 料 ) 2 共 8 份 電 子 檔 光 碟 ( 請 提 供 word 及 pdf 檔 格 式 ) 3 以 上 資 料 請 提 交 至 教 務 處 本 處 學 服 組 彙 辦 18 受 評 鑑 單 位 實 地 訪 評 - 1 實 地 訪 評 方 式 以 1 天 評 鑑 一 個 學 院 及 院 所 屬 系 所 之 受 評 鑑 單 位 受 評 鑑 單 位 為 原 則 教 務 處 學 服 組 2 實 地 訪 評 前, 由 教 務 處 本 處 學 服 組 寄 送 受 評 鑑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書 予 實 地 訪 評 委 員 書 面 審 查
19 階 段 日 期 辦 理 事 項 負 責 單 位 103 年 月 104 年 1-2 月 104 年 3-4 月 3 實 地 訪 評 前 5 天, 請 實 地 訪 評 委 員 回 傳 受 評 鑑 單 位 之 待 釐 清 問 題 實 地 訪 評 報 告 申 覆 及 審 議 -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1 受 評 鑑 單 位 針 對 實 地 訪 評 報 告 ( 初 稿 ) 提 出 申 覆 意 見 委 員 會 2 申 覆 意 見 提 送 原 實 地 訪 評 委 員 審 議 受 評 鑑 單 位 審 議 實 地 訪 評 報 告 -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審 議 實 地 訪 評 報 告 ( 含 評 鑑 項 目 認 委 員 會 可 檢 核 表 優 缺 點 待 改 善 事 項 及 建 議 事 項 等 ) 及 自 我 評 受 評 鑑 單 位 鑑 結 果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公 布 - 1 召 開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2 提 送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公 布 19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受 評 鑑 單 位 十 二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統 合 視 導 計 畫 : ( 一 )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103 年 8 月 7 日 來 文 函 示, 有 關 本 校 104 年 度 統 合 視 導 計 畫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暨 受 訪 項 目 表, 已 於 8 月 15 日 函 覆 該 會, 本 校 統 合 視 導 項 目 修 正 為 下 列 : 項 次 項 目 名 稱 視 導 單 位 1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2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與 執 行 成 效 總 務 處 環 安 組 3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圖 書 暨 資 訊 處 校 園 網 路 組 4 大 專 校 院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成 效 教 務 處 教 學 中 心 5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學 務 處 諮 商 輔 導 組 6 大 學 校 院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學 務 處 諮 商 輔 導 組 7 大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品 質 國 際 事 務 處 國 際 學 生 事 務 組 ( 二 ) 本 處 學 服 組 將 於 8 月 底 前 協 助 彙 整 各 項 視 導 題 目, 並 請 相 關 單 位 協 助 填 寫 訪 視 表 內 容, 俾 利 視 導 單 位 於 限 期 內 完 成 訪 視 表 填 寫 ( 含 自 我 檢 核 內 容 及 附 件 ) 十 三 教 學 評 鑑 調 查 : 為 提 昇 本 校 教 學 評 鑑 回 收 率, 本 處 學 服 組 於 9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配 合 協 助 辦 理 大 學 部 新 生 選 課 說 明 會, 將 針 對 教 學 評 鑑 調 查 進 行 說 明, 共 計 5 場 十 四 傑 出 教 學 暨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 ( 一 )102 學 年 度 傑 出 教 學 暨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經 驗 分 享 專 輯 已 完 成 校 稿 作 業, 現 正 簽 核 定 稿, 待 定 稿 後 將 於 9 月 底 前 完 成 印 製, 並 發 送 給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學 院 系 所 及 圖 書 館 等 單 位 留 存 ( 二 )102 學 年 度 傑 出 教 學 教 師 及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將 於 9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教 師 節 慶 祝 茶 會 進 行 表 揚, 傑 出 教 學 教 師 將 頒 發 48,000 元 獎 金 ( 按 月 頒 發 4,000 元, 共 計
20 12 個 月 ) 及 當 選 證 書 乙 幀,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則 頒 發 琉 璃 獎 座 乙 座 及 當 選 證 書 乙 幀 十 五 講 義 及 公 務 用 影 印 : 統 計 自 103 年 7 月 22 日 起 103 年 8 月 27 日 止, 影 印 合 計 1,437 頁 * 各 學 院 統 計 皆 為 講 義 使 用 * 行 政 單 位 為 公 務 使 用 十 六 就 業 力 提 升 各 項 計 畫 : ( 一 ) 定 於 9/18 25;10/2 9, 共 計 四 天, 舉 辦 職 涯 規 劃 講 座 ( 共 計 6 場 ), 透 過 活 動, 提 供 大 一 學 生 了 解 海 大 各 項 就 業 知 能, 提 升 教 學 資 源 利 用, 並 及 早 確 定 生 涯 目 標 ( 二 )9 月 10 日 本 處 實 就 組 參 與 學 務 處 主 辦 之 新 生 校 園 資 源 博 覽 會, 將 設 計 豐 富 有 趣 的 活 動, 使 新 生 瞭 解 本 處 實 就 組 等 相 關 業 務, 並 協 助 發 贈 天 下 雜 誌 [ 志 氣 ] 專 刊 ( 三 ) 定 於 10 月 17 日 舉 辦 一 場 校 外 企 業 參 訪 活 動, 暫 定 企 業 : 陽 明 海 運 核 四 廠 ( 四 ) 定 於 12 月 4 日 於 海 大 育 樂 館, 由 學 務 處 教 務 處 共 同 舉 辦 天 下 雜 誌 [ 千 人 論 壇 ] 活 動 十 七 103 年 強 化 職 涯 輔 導 提 升 就 業 力 委 員 會 本 處 實 就 組 已 於 7/14( 星 期 一 ) 召 開 強 化 職 涯 輔 導 提 升 就 業 力 委 員 會, 由 陳 建 宏 教 務 長 擔 任 會 議 主 持 人, 針 對 本 處 實 就 組 與 海 洋 教 育 中 心 共 同 合 辦 [ 在 學 提 前 就 業 計 畫 ] 推 動 說 明, 鼓 勵 在 學 生 於 大 四 下 學 期 參 與 企 業 實 習 以 爭 取 留 任 機 會, 會 議 中 引 發 熱 烈 討 論, 決 議 除 維 持 各 系 所 現 有 合 作 企 業 之 實 習 契 約, 將 積 極 邀 請 尚 未 與 本 校 合 作 之 企 業, 推 動 半 年 實 習 課 程 人 才 養 成 暨 留 任 計 畫, 以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十 八 101 學 年 度 畢 業 後 一 年 畢 業 生 流 向 問 卷 調 查 配 合 教 育 部 流 向 問 卷 調 查, 於 103 年 8 月 15 日 至 10 月 31 日 期 間, 調 查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畢 業 後 一 年 流 向 問 卷 填 答, 本 處 實 就 組 已 於 8 月 寄 發 2198 份 書 面 通 知, 建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聯 繫 101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至 指 定 系 統 ( 網 址 :http : //gssdata.iiiedu.org.tw/) 填 答, 以 有 效 追 蹤 及 建 立 本 校 畢 業 生 流 向 機 制 十 九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104 年 度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申 請 時 間 自 10 月 1 日 至 15 日 止, 本 處 實 就 組 擬 規 劃 明 年 度 辦 理 校 園 企 業 徵 才 博 覽 會 就 業 講 座 企 業 參 訪 等 就 業 活 動, 並 歡 迎 本 校 各 系 所 共 同 提 案 相 關 就 業 活 動 經 費 補 助 申 請, 以 協 助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順 利 進 入 職 場 就 業 二 十 103 年 度 育 英 2 號 海 上 實 習 ( 基 隆 - 日 本 鹿 兒 島 航 線 ) 時 程 如 下 : 20
21 商 船 系 :7/12~7/21, 師 3 人 生 68 人 輪 機 系 :8/19~8/28, 師 2 人 生 73 人 二 十 一 103 年 度 商 船 系 台 華 輪 海 上 實 習 ( 高 雄 - 澎 湖 馬 公 航 線 ) 時 程 如 下 : 商 船 1A:8/24~8/29, 師 2 人 生 61 人 商 船 1B:8/31~9/5, 師 2 人 生 60 人 二 十 二 8/7~8/21 本 校 商 船 系 學 生 10 名, 由 郭 俊 良 老 師 帶 隊 搭 乘 大 陸 武 漢 理 工 大 學 實 習 船 海 上 實 習, 已 於 8/21 平 安 搭 機 返 台 二 十 三 103 年 度 海 勤 系 科 學 生 上 船 實 習 前 座 談 會, 本 校 訂 於 10/8~10/9 於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救 國 團 青 年 活 動 中 心 舉 行, 參 與 學 生 為 申 請 四 下 海 上 進 階 實 習 學 生 101 人 會 中 將 對 學 生 介 紹 實 習 相 關 之 安 全 與 國 內 外 公 約 規 範 海 勤 人 員 生 涯 規 劃 與 就 業 相 關 程 序 之 基 本 認 識, 以 協 助 學 生 建 立 對 上 船 實 習 之 心 態 以 及 後 續 學 習 與 就 業 規 劃 之 態 度 二 十 四 9/11 下 午 2 時 於 第 二 演 講 廳 召 開 航 輪 產 學 交 流 座 談 會, 會 中 邀 請 界 業 先 進 與 本 校 航 輪 教 師 進 行 交 流 並 提 供 建 議 二 十 五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業 務 ( 一 )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入 學 考 試 : 報 名 人 數 125 人, 招 生 名 額 120 人 8 月 6 日 公 告 榜 單,8 月 8 日 陸 續 寄 送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單,8 月 8 日 至 18 日 正 取 生 採 書 面 報 到, 正 取 生 報 到 80 人,8 月 20 日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缺 額, 備 取 生 報 到 12 人, 已 報 到 人 數 計 92 人 如 下 表 : 學 系 名 稱 報 到 人 數 商 船 學 士 後 學 位 學 程 54 輪 機 學 士 後 學 位 學 程 38 小 計 92 ( 二 )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1. 本 校 自 辦 考 試 : 報 名 人 數 203 人, 招 生 名 額 139 人 7 月 30 日 公 告 榜 單,8 月 1 日 陸 續 寄 送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單,8 月 6 日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8 月 12 日 ~13 日 正 取 生 現 場 報 到 116 人,8 月 15 日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人 數,8 月 15 日 備 取 生 報 到 採 唱 名 報 到, 備 取 生 報 到 12 人, 計 報 到 128 人 如 下 表 : 學 系 名 稱 報 到 人 數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航 管 組 50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資 管 組 37 食 品 科 學 系 41 小 計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就 讀 大 學 校 院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外 加 名 額 : 報 名 人 數 2 人, 經 選 填 志 願 後 1 人 填 寫 本 校, 故 錄 取 1 人, 該 生 未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二 十 六 學 位 班 21
22 ( 一 ) 配 合 教 育 部, 本 處 進 修 組 已 提 供 下 列 資 料 配 合 生 活 輔 導 組 於 9 月 2 日 提 供 103 年 7 月 1 日 至 8 月 30 日 轉 學 休 學 退 學 死 亡 畢 業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名 單 ( 二 ) 配 合 校 內 單 位 提 供 下 列 資 料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於 8 月 5 日 編 製 學 號 及 匯 入 教 學 務 系 統, 並 請 出 納 組 製 作 繳 費 單, 於 8 月 11 日 寄 送 行 事 曆 繳 費 單 體 檢 表 新 生 入 學 須 知 及 繳 費 單 予 已 報 到 新 生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新 生 及 暑 假 轉 學 生 已 於 8 月 7 日 編 製 學 號 及 匯 入 教 學 務 系 統 並 請 出 納 組 製 作 繳 費 單, 另 於 8 月 日 現 場 發 放 行 事 曆 繳 費 單 體 檢 表 新 生 入 學 須 知 及 繳 費 單 予 已 報 到 新 生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於 8 月 11 日 編 製 學 號 及 匯 入 教 學 務 系 統 並 請 出 納 組 製 作 繳 費 單, 另 於 8 月 20 日 學 生 書 面 報 到 後 陸 續 寄 送 行 事 曆 繳 費 單 體 檢 表 新 生 入 學 須 知 及 繳 費 單 予 已 報 到 新 生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復 學 生 於 7 月 4 日 提 供 名 單 ( 進 修 學 士 班 25 人, 碩 專 班 41 人 ) 予 出 納 組 製 作 繳 費 單 8 月 7 日 復 學 生 註 冊 後,11 人 提 出 延 長 休 學,16 人 辦 理 復 學 註 冊,1 人 考 上 他 校 辦 理 退 學,38 人 尚 未 至 校 辦 理 手 續, 正 積 極 聯 繫 中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應 予 退 學, 於 8 月 21 日 發 文 通 知 學 生 學 年 度 新 生 配 課 作 業 已 完 成 二 十 七 推 廣 教 育 業 務 及 其 他 ( 一 )103 年 度 第 3 期 研 習 班 開 設 微 積 分 基 礎 班, 原 招 收 40 名, 因 反 應 很 好, 經 與 資 工 系 協 調 後 擬 招 收 80 名, 報 名 82 人 其 中 3 人 未 繳 費 又 因 微 積 分 基 礎 班 反 應 良 好,8 月 底 再 開 設 1 班, 計 15 人 報 名, 其 中 2 人 未 繳 費 經 協 助 聯 繫 住 宿 輔 導 組 處 理 學 生 住 宿 如 安 排 床 位 住 宿 收 費 買 冷 氣 卡 等 事, 收 據 經 住 宿 輔 導 組 確 認 後 再 發 還 學 生 此 班 學 員 共 申 請 210 床 次, 其 中 男 生 167 床 次, 女 生 43 床 次 ( 二 )103 年 度 第 4 期 研 習 班 開 設 英 文 多 益 班 生 活 占 星 瑜 珈 入 門 班 拳 擊 有 氧 樂 活 班, 歡 迎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眷 屬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 三 )103 學 年 度 樂 齡 大 學 於 8 月 22 日 接 獲 教 育 部 同 意 補 助 本 校 辦 理, 獲 $320,000 元 補 助 款, 並 於 8 月 22 日 當 日 將 已 規 劃 之 樂 齡 大 學 網 頁 直 接 上 網 供 參, 網 址 如 下 另 設 計 文 宣 簡 章, 上 載 開 設 課 程 授 課 時 間 等 內 容, 且 送 至 基 隆 各 宗 親 會 廟 宇 里 辦 公 室 區 公 所 醫 院 診 所 等 地, 又 師 資 規 劃 與 教 室 安 排 亦 進 行 中 樂 齡 大 學 報 名 日 期 自 即 日 起 至 9 月 30 日 止, 相 關 資 訊 已 公 告 本 處 進 修 組 首 頁 校 園 焦 點 電 視 牆 並 製 作 旗 幟 及 紅 布 條, 歡 迎 本 市 市 民 及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眷 屬 年 滿 55 歲 以 上 且 無 照 護 需 求 之 長 輩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二 十 八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 一 ) 研 究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月 份 請 領 人 數 合 計 請 領 金 額 7 月 份 509 人 152 萬 6,143 元 整 8 月 份 320 人 111 萬 1,460 元 整 ( 二 )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發 展 與 規 劃 日 期 辦 理 情 形 地 點 22
23 9/11( 四 ) 預 計 舉 辦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討 論 會, 會 中 討 論 事 項 如 下 : 學 年 度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改 採 多 樣 化 的 方 式 執 行, 行 政 大 樓 4 樓 會 議 室 由 師 生 共 同 討 論 決 定 預 計 9 月 下 旬 再 次 召 開 會 議, 由 各 班 學 生 代 表 報 告 如 何 執 行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2 將 於 學 期 末 選 拔 優 秀 前 3 名 班 級, 獎 勵 方 式 擬 為 第 一 名 獎 金 3 萬 元 整, 第 二 名 獎 金 2 萬 元 整, 第 三 名 獎 金 1 萬 元 整 ( 三 ) 教 師 專 業 精 進 相 關 活 動 日 期 辦 理 情 形 地 點 9/1( 一 ) 9/2( 二 ) 辦 理 兩 天 一 夜 之 新 進 教 師 發 展 研 習 營, 共 計 有 32 位 近 五 年 新 進 教 師 報 名 參 與 活 動 本 研 習 營 的 主 金 山 青 年 活 動 中 心 題 有 如 何 提 昇 學 術 研 究 競 爭 力 如 何 因 應 與 挑 戰 國 際 化 海 大 現 在 與 未 來 的 產 學 合 作 專 利 與 技 轉, 升 等 及 論 文 發 表 經 驗 分 享 傑 出 教 學 教 師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並 請 本 校 海 洋 系 大 學 長 沈 宗 瑞 教 授 分 享 傳 統 思 維 與 創 意 思 考 ( 四 )E 化 教 室 建 置 及 更 新 時 間 內 容 地 點 7/24( 四 ) 已 完 成 投 影 機 投 影 銀 幕 電 腦 主 機 及 液 晶 螢 幕 之 驗 收 ( 部 分 教 室 僅 包 含 部 分 設 備 汰 換 ) 延 平 大 樓 輪 機 系 208 教 室 延 平 大 樓 運 輸 系 602 教 室 延 平 大 樓 運 輸 系 603 教 室 養 殖 大 樓 養 殖 系 410 教 室 綜 合 一 館 海 洋 系 202 教 室 綜 合 二 館 生 科 系 303 教 室 漁 學 館 環 漁 系 206 教 室 漁 學 館 環 漁 系 207 教 室 材 料 所 B01 教 室 光 電 所 202 教 室 光 電 所 120 教 室 機 械 系 317 教 室 資 工 系 B16 教 室 人 文 大 樓 401 教 室 人 文 大 樓 402 教 室 人 文 大 樓 403 教 室 人 文 大 樓 601 教 室 8/7( 四 ) 已 完 成 新 購 E 化 講 桌 之 驗 收 延 平 大 樓 輪 機 系 208 教 室 養 殖 大 樓 養 殖 系 410 教 室 23
24 ( 五 )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時 間 內 容 綜 合 二 館 生 科 系 303 教 室 漁 學 館 環 漁 系 206 教 室 漁 學 館 環 漁 系 207 教 室 機 械 系 317 教 室 資 工 系 B16 教 室 4/8( 二 ) 下 午 2:00 發 現 延 平 技 術 大 樓 1102 教 室 電 腦 遭 竊, 隔 日 通 知 駐 警 隊 調 查, 並 請 大 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備 機 以 維 持 課 堂 運 行 7/24( 四 ) 依 照 保 管 組 之 財 務 管 理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於 事 件 發 生 三 個 月 後 函 詢 警 察 機 關 並 連 同 管 理 單 位 ( 教 學 中 心 及 註 冊 課 務 組 ) 開 檢 討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責 任 歸 屬 與 後 續 改 善 事 宜 7/29( 二 ) 完 成 英 文 軟 體 Business Writing 及 It s Your Job 各 60 個 授 權 帳 號 驗 收 事 宜, 該 軟 體 可 協 助 中 級 至 高 級 程 度 的 學 生 具 備 英 文 商 業 書 信 電 子 郵 件 及 報 告 的 能 力, 並 培 養 學 生 英 文 面 試 能 力 8/19( 二 ) 派 員 赴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參 加 OCW 後 設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以 利 後 續 開 放 式 課 程 上 傳 之 流 程 二 十 九 北 一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一 ) 年 度 北 一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為 102 年 6 月 1 日 至 103 年 5 月 31 日 ( 二 ) 執 行 方 案 包 含 : 推 動 夥 伴 學 校 行 政 職 能 訓 練 方 案 及 強 化 區 域 中 心 圖 書 資 源 共 享 平 台 方 案, 並 於 103 年 7 月 7 日 上 傳 本 校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置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召 集 學 校 三 十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 一 )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分 別 為 102 年 8 月 1 日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及 103 年 8 月 1 日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共 獲 得 教 育 部 補 助 134 萬 5,000 元 整 ( 二 )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執 行 之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其 第 二 期 補 助 款 經 常 門 共 計 367,000 元 整 已 於 103 年 8 月 5 日 撥 付 到 校 該 計 畫 已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執 行 完 畢, 並 於 103 年 8 月 31 日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至 東 吳 大 學, 北 北 基 地 區 共 計 有 11 所 高 中 參 與 本 計 畫 ( 三 )103 年 8 月 14 日 拜 訪 中 正 高 中 校 長, 洽 談 12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課 程 綱 要 實 施 之 前, 高 中 學 校 及 教 師 須 要 具 備 的 能 力 及 協 助 方 向 ( 四 ) 本 處 教 學 中 心 已 於 103 年 8 月 25 日 檢 送 本 校 執 行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之 收 據 至 東 吳 大 學, 第 一 期 經 常 門 補 助 款 共 計 80 萬 7,000 元 整 該 計 畫 之 執 行 期 程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止 24
25 附 件 1 日 間 部 學 制 102 學 年 度 暑 修 第 2 學 期 各 系 所 學 生 申 請 情 形 學 系 審 核 通 過 申 請 件 數 實 際 修 課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學 系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商 船 學 系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運 輸 科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總 計 1,069 1,
26 附 件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新 生 開 學 典 禮 時 間 :9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12:10 地 點 : 海 洋 廳 ( 第 一 演 講 廳 - 備 用 廳 ) 時 間 程 序 主 持 人 / 報 告 人 備 註 軍 訓 室 10:00~10:30 [30 分 鐘 ] 10:30~10:35 [5 分 鐘 ] 10:35~11:15 [40 分 鐘 ] 11:15~11:25 [10 分 鐘 ] 11:25~11:35 [10 分 鐘 ] 11:35~11:45 [10 分 鐘 ] 11:45~11:55 [10 分 鐘 ] 11:55~12:10 [15 分 鐘 ] 蔣 學 年 主 任 校 園 安 全 宣 導 校 園 安 全 宣 導 註 冊 課 務 組 林 正 平 組 長 1. 典 禮 司 儀 宣 布 以 熱 烈 掌 聲 歡 迎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研 發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圖 資 長 國 際 長 副 教 務 長 副 研 發 長 主 任 秘 書 各 學 院 院 長 各 系 所 歡 迎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主 任 蒞 臨 會 場 研 發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圖 2. 恭 請 校 長 移 至 講 台 前, 副 校 註 冊 課 務 組 資 長 國 際 長 副 教 務 長 副 長 教 務 長 研 發 長 學 務 長 林 正 平 組 長 研 發 長 主 任 秘 書 各 學 院 院 總 務 長 圖 資 長 國 際 長 副 教 長 各 系 所 主 任 蒞 臨 會 場 務 長 副 研 發 長 主 任 秘 書 各 學 院 院 長 於 第 一 排 座 位 就 座 各 系 所 主 任 與 所 屬 研 究 所 新 生 一 起 就 座 3. 典 禮 司 儀 宣 布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新 生 開 學 典 禮 開 始 1. 典 禮 司 儀 恭 請 校 長 介 紹 師 1. 校 長 介 紹 師 長 (10 分 鐘 ) 長 配 合 ppt 逐 一 播 放 師 長 個 人 張 清 風 校 長 2. 校 長 致 詞 (30 分 鐘 ) 簡 介 2. 校 長 致 詞 與 校 史 介 紹 海 大 研 究 介 紹 許 泰 文 研 發 長 特 色 研 究 室 重 大 研 究 設 備 介 紹 國 外 進 修 介 紹 陳 瑤 湖 國 際 長 赴 國 外 進 修 及 論 文 發 表 補 助 學 校 圖 書 資 源 及 利 用 介 紹 張 忠 誠 圖 資 長 學 習 資 源 如 何 找 教 務 事 項 與 學 術 倫 理 介 紹 龔 國 慶 教 務 長 教 務 規 劃 與 學 術 倫 理 說 明 1. 校 長 再 次 致 詞 (10 分 鐘 ) 2. 校 長 宣 布 研 究 所 新 生 正 式 張 清 風 校 長 典 禮 司 儀 恭 請 校 長 再 次 致 詞 成 為 海 大 人 (5 分 鐘 ) 禮 成 敬 備 餐 盒 26
27 103 學 年 度 暑 假 轉 學 生 考 試 各 學 系 正 備 取 人 數 統 計 表 附 件 3 學 系 ( 聯 招 群 組 ) 年 級 身 份 名 稱 報 名 ( 群 組 ) 招 生 正 取 備 取 人 數 名 額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商 船 學 系 (A) 二 一 般 生 % 商 船 學 系 三 一 般 生 %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二 一 般 生 %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二 退 伍 軍 人 %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三 一 般 生 % 運 輸 科 學 系 二 一 般 生 % 運 輸 科 學 系 二 退 伍 軍 人 % 運 輸 科 學 系 三 一 般 生 %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能 源 應 用 組 (A) 二 一 般 生 % 食 品 科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組 (C) 二 一 般 生 % 食 品 科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組 三 一 般 生 % 食 品 科 學 系 生 物 科 技 組 (C) 二 一 般 生 %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C) 二 一 般 生 % 生 命 科 學 暨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C) 二 一 般 生 % 生 命 科 學 暨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三 一 般 生 %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C) 二 一 般 生 %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二 一 般 生 %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B) 二 一 般 生 %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B) 二 退 伍 軍 人 %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三 一 般 生 %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三 退 伍 軍 人 %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學 系 (B) 二 一 般 生 %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學 系 三 一 般 生 %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學 系 三 退 伍 軍 人 %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B) 二 一 般 生 %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三 一 般 生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D) 二 一 般 生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D) 二 一 般 生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D) 二 退 伍 軍 人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三 一 般 生 %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學 系 (D) 二 一 般 生 %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航 運 管 理 組 進 (E) 三 一 般 生 %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組 進 二 一 般 生 %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組 進 (E) 三 一 般 生 % 食 品 科 學 系 進 二 一 般 生 % 食 品 科 學 系 進 三 一 般 生 % 總 計 共 566 人 報 名
28 附 件 二 研 發 處 報 告 事 項 : 一 企 劃 組 ( 一 ) 持 續 辦 理 教 育 部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增 設 調 整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管 制 系 統 填 報 作 業 : 1. 業 於 103 年 7 月 11 日 前 完 成 報 部 程 序 並 郵 寄 提 報 資 料 1 式 3 份 予 教 育 部 備 查 2. 依 總 量 提 報 系 統 郵 件, 分 別 於 7/25 回 覆 支 援 師 資 資 料 8/13 回 覆 102 學 年 度 註 冊 人 數 差 異 之 說 明 8/18 回 覆 學 籍 分 組 調 查 資 料 ( 二 ) 持 續 辦 理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高 階 人 才 專 案 師 資 員 額 申 請 計 畫 : 教 育 部 103 年 8 月 14 日 以 臺 教 高 ( 三 ) 字 第 號 函 覆 同 意 103 年 度 核 撥 5 名 員 額, 並 俟 本 年 度 核 撥 員 額 進 用 達 八 成 後, 始 核 撥 下 一 年 度 員 額, 將 依 規 定 賡 續 辦 理 員 額 請 撥 相 關 作 業 ( 三 ) 辦 理 海 洋 貢 獻 獎 : 1. 第 二 次 審 查 會 議 已 於 8/7( 四 ) 下 午 假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二 樓 佳 渝 廳 召 開, 會 議 決 議 推 薦 豐 群 水 產 創 辦 人 周 俊 雄 董 事 長 及 全 興 國 際 水 產 集 團 柯 吉 剛 董 事 總 經 理 為 海 洋 貢 獻 獎 候 選 人 2. 聯 繫 邀 請 本 屆 海 洋 貢 獻 獎 決 選 委 員, 並 調 查 會 議 時 間 3. 為 辦 理 頒 發 海 洋 貢 獻 獎, 已 尋 求 廠 商 以 海 洋 意 念 為 主 題 設 計 獎 盃 ( 四 )103 學 年 度 校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擬 定 於 103 年 10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召 開, 已 函 發 通 知 各 相 關 單 位 準 備 資 料 及 提 送 議 案, 刻 正 賡 續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 五 ) 辦 理 103 年 度 第 2 次 校 長 設 備 費 - 基 礎 教 學 暨 研 發 專 款 申 請 補 助 作 業, 自 103 年 8 月 19 日 起 至 103 年 9 月 5 日 受 理 申 請 囿 於 下 半 年 補 助 經 費 有 限, 爰 本 次 申 請 案 以 新 進 教 師 為 優 先 補 助 對 象 ( 六 ) 配 合 61 週 年 校 慶 辦 理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蒞 校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 與 電 資 學 院 海 資 院 合 辦 ): 日 期 主 講 者 講 題 10/7( 二 ) 中 央 研 究 院 半 導 體 技 術 在 海 洋 科 技 上 的 應 用 下 午 2 時 張 俊 彥 院 士 10/14 ( 二 ) 中 央 研 究 院 What is Frequency? 上 午 10 時 30 分 黃 鍔 院 士 ( 七 ) 業 於 7/17 出 席 工 學 院 能 源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簡 報 說 明 本 校 成 立 能 源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之 評 估, 並 委 請 工 學 院 賡 續 辦 理 二 計 畫 組 ( 一 ) 本 校 研 究 計 畫 及 期 刊 統 計 1. 研 究 計 畫 統 計 :103 年 1 月 至 8 月 26 日 止, 科 技 部 計 畫 共 計 245 件, 金 額 288,835,779 元 農 委 會 計 畫 共 計 51 件, 金 額 52,404,000 元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共 計 264 件, 金 額 249,070,365 元 綜 上 統 計 本 校 計 畫 截 至 8 月 26 日 計 畫 共 28
29 計 560 件, 金 額 為 590,310,144 元 2. 本 校 103 年 度 教 師 論 文 發 表 篇 數 :103 年 1 月 截 至 8 月 04 日 止, 總 計 SCI 篇 數 為 218 篇 SSCI 篇 數 為 24 篇,SCI+SSCI 總 篇 數 為 235 篇 ( 二 ) 科 技 部 業 務 1. 辦 理 兩 岸 食 品 安 全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案 1 件 ( 食 科 系 吳 彰 哲 教 授 ) 2. 辦 理 103 年 度 工 具 機 控 制 系 統 自 主 化 前 瞻 技 術 與 加 值 軟 體 研 發 計 畫, 申 請 案 1 件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辛 華 昀 教 授 ) 3. 辦 理 兩 岸 生 物 多 樣 性 延 續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案 2 件 ( 海 生 所 黃 將 修 教 授 養 殖 系 郭 金 泉 教 授 ) 4. 辦 理 新 進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郭 寶 文 助 理 教 授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案 1 件 5. 辦 理 104 年 度 補 助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申 請 案 1 件 ( 應 地 所 潘 惠 娟 同 學 ) 年 度 傑 出 研 究 獎 申 請 案, 自 103 年 7 月 19 日 起 受 理 申 請, 欲 申 請 者 須 於 103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並 繳 交 送 出, 俾 利 本 組 後 續 線 上 彙 整 及 函 報 作 業 年 度 科 技 部 /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能 源 科 技 學 術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構 想 書 通 過 7 件, 有 造 船 系 辛 敬 業 教 授 及 周 一 志 教 授 河 工 系 翁 文 凱 教 授 食 科 系 潘 崇 良 教 授 海 資 所 莊 慶 達 教 授 電 機 系 黃 培 華 教 授 輪 機 系 林 成 原 教 授, 計 畫 主 持 人 須 於 103 年 9 月 17 日 下 午 5 時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並 繳 交 送 出, 俾 利 本 組 後 續 線 上 彙 整 及 函 報 作 業 8. 產 學 技 術 聯 盟 合 作 計 畫 ( 產 學 小 聯 盟 ) 自 103 年 8 月 21 日 起 受 理 申 請, 計 畫 主 持 人 須 於 103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並 繳 交 送 出, 俾 利 本 組 後 續 線 上 彙 整 及 函 報 作 業 ( 目 前 機 械 系 莊 水 旺 教 授 有 意 申 請 ) 9. 工 程 司 推 動 104 年 度 第 二 期 能 源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NEP-II) 自 即 日 起 公 開 徵 求 計 畫 書, 計 畫 主 持 人 須 於 103 年 9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6 時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並 繳 交 送 出, 俾 利 本 組 後 續 線 上 彙 整 及 函 報 作 業 ( 造 船 系 柯 永 澤 教 授 有 意 申 請 ) 10. 辦 理 104 年 度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延 攬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措 施 申 請 案, 撰 寫 計 畫 書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1,438,000 元 ( 二 ) 農 委 會 業 務 辦 理 103 年 度 林 業 及 自 然 保 育 有 功 人 士 選 拔, 自 103 年 7 月 21 日 起 接 受 推 薦, 請 被 推 薦 者 於 103 年 9 月 15 日 下 午 5 時 前, 將 推 薦 書 一 式 2 份 及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案 光 碟 ( 包 括 照 片 原 始 檔 案 ) 請 於 期 限 內, 交 付 研 發 處 計 畫 組 備 文 送 主 辦 單 位 ( 三 ) 為 服 務 本 校 老 師, 每 日 至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網 站 蒐 尋 ( 教 育 部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及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 招 標 資 訊, 相 關 資 料 放 置 在 研 發 處 計 畫 業 務 組 網 頁 的 工 程 會 招 標 資 訊, 並 於 每 週 mail 至 各 院 院 長 研 發 長 及 李 副 校 長 知 悉 ; 詳 細 資 料 可 至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網 29
30 ( 點 閱 另 計 畫 組 特 別 將 科 技 部 網 頁 連 結 至 本 校 網 站, 將 公 告 全 校 週 知 可 於 本 校 首 頁 查 詢 ( 四 )103 年 7 月 25 日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補 助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聘 任 審 查 會 議, 通 過 續 聘 案 1 件 ( 海 洋 能 源 及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藍 元 志 博 士 ) ( 五 )103 年 8 月 13 日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學 術 獎 勵 委 員 會 議, 會 議 審 查 補 助 教 師 出 席 國 外 舉 辦 國 際 會 議 及 國 際 短 期 學 術 訓 練 共 計 3 件 補 助 本 校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案 共 計 3 件 增 進 社 會 服 務 獎 勵 案 共 計 8 件 及 討 論 修 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辦 法 ( 六 ) 至 103 年 8 月 26 日 教 師 論 文 發 表 補 助 申 請 案 共 計 64 件 ; 海 運 暨 管 理 學 院 13 件 生 命 科 學 院 19 件 海 洋 科 學 與 資 源 學 院 10 件 工 學 院 17 件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5 件, 補 助 金 額 共 計 1,350,038 元 ( 七 )103 年 7-8 月 教 師 出 席 國 外 舉 辦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含 計 畫 出 國 報 告 書 控 管 尚 未 繳 交 心 得 報 告 共 計 11 件, 辦 理 催 繳 作 業 ( 八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獎 勵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學 生 論 文 發 表 於 國 際 及 國 內 優 良 期 刊 申 請 案 共 計 30 件 ; 海 運 暨 管 理 學 院 6 件 生 命 科 學 院 12 件 工 學 院 10 件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2 件, 獎 勵 金 額 共 計 60,000 元 ( 九 )103 年 7 月 17 日 惠 同 主 計 室 人 事 室 人 員, 對 目 前 本 校 老 師 執 行 國 科 會 計 畫, 進 行 103 年 度 第 2 季 研 究 計 畫 約 用 臨 時 人 員 出 勤 情 形 抽 查, 其 查 核 乃 針 對 計 畫 臨 時 工 所 核 報 薪 資 時 段 與 上 課 時 間 相 同, 將 請 計 畫 主 持 人 收 回 處 理, 以 符 合 國 科 會 要 求 103 年 度 第 2 季 抽 查 情 形 皆 已 依 相 關 規 定 查 核 完 成 ( 十 ) 本 校 研 發 處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將 逐 步 完 備 相 關 業 務 系 統 化 建 置, 包 含 計 畫 專 任 助 理 兼 任 助 理 及 臨 時 工 申 請 教 師 論 文 發 表 補 助 及 學 生 論 文 獎 勵 申 請 教 師 申 請 期 刊 獎 勵 及 計 算 獎 勵 點 數 及 教 師 申 請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申 請 等 三 學 術 發 展 組 ( 一 ) 出 國 短 期 研 修 ( 究 ) 1. 辦 理 選 送 學 生 赴 國 外 短 期 研 修 / 實 習 計 畫 : (1) 辦 理 102 及 103 年 度 教 育 部 學 海 飛 颺 及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赴 國 外 短 期 研 修, 國 及 返 國 核 銷 相 關 事 宜 (2) 辦 理 103 年 度 教 育 部 學 海 飛 颺 計 畫 赴 國 外 短 期 研 修 第 二 次 甄 選 會, 已 於 7 月 24 日 召 開, 第 一 位 學 生 已 於 8/16 出 發 丹 麥 年 度 本 校 學 生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截 至 目 前 申 請 人 次 如 下 : (1) 申 請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生 活 費 補 助 者 共 77 人 次 (2) 申 請 博 士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者 共 18 人 次 年 度 申 請 專 任 教 師 赴 姊 妹 校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補 助 截 至 目 前 共 計 16 位 ( 二 ) 國 內 交 流 案 件 1. 本 校 與 新 北 市 政 府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合 辦 之 北 臺 灣 海 洋 生 態 體 驗 營 預 定 於 8 月 30 日 舉 辦 2. 推 動 本 校 與 財 團 法 人 船 舶 暨 海 洋 產 業 研 發 中 心 合 作 案, 目 前 已 草 擬 雙 方 協 議 書 30
31 並 協 商 簽 約 典 禮 相 關 事 宜 合 作 協 議 書 部 分 已 獲 得 郭 信 川 老 師 及 柯 永 澤 老 師 雙 方 確 認 無 需 修 改 3. 併 入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海 事 職 業 學 校 成 為 本 校 附 屬 高 中 乙 案 計 畫 書 已 定 稿, 基 隆 海 事 職 校 業 於 7 月 15 日 提 送 教 育 部 進 行 審 議, 靜 待 教 育 部 回 函 4. 併 入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成 為 本 校 附 屬 高 中 乙 案 計 畫 書 已 於 6 月 27 日 完 成 兩 校 簽 署, 基 隆 高 中 預 計 9 月 初 提 供 深 耕 教 育 計 畫 5. 舊 漁 會 大 樓 捐 贈 一 事, 合 作 協 議 書 已 由 主 秘 修 改 完 成, 將 於 近 日 親 自 拜 訪 漁 會 窗 口 提 交 該 合 作 協 議 書 6. 辦 理 貢 寮 復 育 園 區 水 生 生 物 研 究 暨 保 育 中 心 內 部 施 工 建 置 相 關 事 宜, 目 前 牆 壁 補 漆 及 實 驗 桌 架 設 等 皆 已 完 工, 預 定 8 月 底 完 成 窗 簾 及 地 板 等 工 程, 目 前 用 電 相 關 措 施 預 定 於 9 月 協 調 會 後 再 行 安 排 配 電 工 程 ( 三 ) 科 技 部 申 請 案 件 1. 辦 理 科 技 部 國 內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申 請 案 :103 年 度 截 至 目 前 共 34 件 申 請 案, 核 定 通 過 共 23 件, 核 定 未 通 過 共 8 件, 另 3 件 審 核 中 2. 辦 理 科 技 部 補 助 邀 請 國 際 科 技 人 士 短 期 訪 問 案 結 案 相 關 事 宜 3. 辦 理 科 技 部 補 助 延 攬 科 技 人 才 及 兩 岸 科 技 交 流 之 兩 岸 研 討 會 申 請 等 相 關 事 宜 4. 辦 理 本 校 申 請 科 技 部 2015 年 博 士 生 赴 美 研 究 計 畫 案 共 1 件 四 船 務 中 心 ( 一 ) 民 國 103 年 7 月 份 海 研 二 號 共 執 行 11 航 次, 合 計 26 天 的 海 上 探 測 任 務, 其 中 科 技 部 計 畫 共 6 航 次 19 天, 建 教 委 託 航 次 共 3 航 次 5 天, 實 習 航 次 共 2 航 次 2 天 目 前 8 月 份 規 劃 8 航 次 29 天 之 出 海 探 測 任 務 ( 二 ) 海 研 二 號 103 年 度 (1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止 ), 建 教 委 託 航 次 實 收 收 入 為 3,421,000 元, 應 收 收 入 為 940,000 元, 合 計 收 入 為 4,361,000 元, 較 去 年 同 時 期 收 入 2,529,500 元 成 長 約 70% ( 三 ) 海 研 二 號 103 年 7 月 份 出 海 協 助 各 航 次 研 究 人 員 搜 集 沿 海 測 線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地 質 及 地 物 等 40 項 實 驗 資 料,104 個 測 站 採 樣, 總 浬 程 數 達 2,458 浬, 配 合 計 畫 主 持 人 執 行 下 列 計 畫 : 1. 淡 水 河 系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營 運 期 間 環 境 品 質 監 測 計 畫 - 海 域 環 境 調 查 暨 採 樣 分 析 工 作 計 畫 2. 台 塑 六 輕 周 遭 海 域 水 質 及 生 態 監 測 3. 黑 潮 通 量 及 其 變 化 之 觀 測 - 子 計 畫 : 黑 潮 在 呂 宋 海 峽 的 變 化 及 其 對 北 南 海 環 流 影 響 (Ⅱ) 4. 全 球 變 遷 對 西 北 太 平 洋 臺 灣 海 域 海 洋 生 物 地 球 化 學 與 生 態 系 統 影 響 之 長 期 觀 測 與 研 究 5. 龜 山 島 附 近 海 域 橈 足 類 浮 游 動 物 對 微 量 元 素 蓄 積 之 研 究 6. 全 球 變 遷 因 子 對 東 海 及 西 北 太 平 洋 黑 潮 海 域 仔 稚 魚 生 態 之 影 響 年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科 學 營 - 探 險 家 的 奇 幻 漂 流 31
32 8. 海 洋 觀 測 技 術 與 研 究 船 海 上 實 習 9. 天 然 氣 水 合 物 資 源 潛 能 調 查 : 高 解 析 聲 納 調 查 ( 四 ) 本 海 研 二 號 於 103 年 8 月 13 日 完 成 衛 星 電 話 請 購 招 標 作 業, 決 標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27 萬 8,490 元 整 ( 五 ) 研 究 船 船 務 中 心 於 103 年 7 月 24 日 召 開 內 部 會 議, 重 要 會 議 決 議 內 容 如 下 : 1. 經 費 使 用 樽 節 開 銷, 以 安 全 性 維 護 為 優 先 考 量 使 用 花 費 2. 夏 日 航 次 密 集 需 把 握 時 間 利 用 空 檔 維 護 船 體 ( 六 )103 年 7 月 使 用 海 研 二 號 執 行 校 內 外 計 畫 主 持 人 包 含 : 龔 國 慶 老 師 方 天 熹 老 師 洪 耀 山 老 師 許 樹 坤 老 師 蔣 國 平 老 師 楊 穎 堅 老 師 張 正 老 師 及 李 明 安 老 師 等, 前 述 老 師 都 仍 在 分 析 探 測 資 料 中, 未 來 將 於 學 術 期 刊 SCI 論 文 發 表 五 產 學 技 轉 中 心 ( 一 ) 技 術 移 轉 及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業 務 年 1 月 1 日 至 8 月 30 日 止 共 簽 署 技 轉 案 13 件 ( 含 2 件 先 期 技 轉 ), 金 額 共 計 新 台 幣 715 萬 元 明 細 如 下 : No. 系 所 發 明 人 技 術 名 稱 授 權 金 額 1 造 船 系 辛 敬 業 老 師 Technology Transfer of the Procedure for NTD$1,800,000 Designing Propellers and Improving Propeller Performance 2 造 船 系 許 榮 鈞 老 師 滾 動 阻 力 技 術 NTD$200,000 3 造 船 系 許 榮 鈞 老 師 胎 紋 噪 音 預 測 及 節 距 排 列 最 佳 化 程 式 NTD$200,000 4 資 工 系 謝 君 偉 老 師 即 時 車 輛 偵 測 與 車 型 辨 識 技 術 NTD$450,000 5 養 殖 系 龔 紘 毅 老 師 顯 微 注 射 法 建 立 基 因 轉 殖 神 仙 魚 品 系 及 多 轉 基 NTD$300,000 因 插 入 位 點 鑑 定 技 術 6 食 科 系 龔 瑞 林 老 師 改 善 退 化 性 關 節 炎 保 健 食 品 之 功 效 評 估 方 法 NTD$500,000 7 海 生 所 陳 歷 歷 老 師 治 療 或 預 防 白 點 症 病 毒 感 染 之 組 合 物 NTD$400,000 8 食 科 系 龔 瑞 林 老 師 處 理 牛 蒡 萃 取 物 飲 品 耐 熱 性 孢 子 關 鍵 殺 菌 製 程 NTD$1,000,000 9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老 師 固 態 培 養 靈 芝 菌 絲 體 之 生 產 技 術 NTD$600, 養 殖 系 冉 繁 華 老 師 醱 酵 魚 粉 應 用 及 石 斑 魚 蝦 類 養 殖 管 理 技 術 NTD$1,000, 食 科 系 孫 寶 年 老 師 黃 金 蜆 錠 花 蓮 產 區 之 判 定 方 法 NTD$300, 機 械 系 林 益 煌 老 師 新 型 烘 手 機 之 流 道 改 善 與 噪 音 控 制 NTD$200,000 ( 先 期 技 轉 金 ) 13 食 科 系 張 祐 維 老 師 開 發 以 植 動 物 性 蛋 白 質 分 離 物 為 主 要 替 代 來 源 之 人 造 蛋 液 產 品 探 討 NTD$500,000 ( 先 期 技 轉 金 ) 合 計 : NTD$7,150, 年 1 月 1 日 至 8 月 30 日 止 共 簽 署 產 學 合 作 合 約 6 件, 共 計 新 台 幣 234 萬 9,000 元 No. 系 所 計 畫 主 持 人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授 權 金 額 1 機 械 系 林 益 煌 老 師 新 型 烘 手 機 之 流 道 改 善 與 噪 音 控 制 NTD$400,000 2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老 師 具 降 血 壓 活 性 之 靈 芝 菌 絲 體 飲 品 之 開 發 與 活 性 評 估 NTD$300,000 32
33 3 食 科 系 吳 彰 哲 老 師 完 整 營 養 配 方 Nutrawell 對 於 腫 瘤 生 長 惡 病 NTD$500,000 質 及 免 疫 功 能 4 食 科 系 張 祐 維 老 師 開 發 以 植 動 物 性 蛋 白 質 分 離 物 為 主 要 替 代 來 NTD$850,000 源 之 人 造 蛋 液 產 品 探 討 5 食 科 系 吳 彰 哲 老 師 Biotransman 分 子 轉 譯 機 無 針 式 分 子 導 入 技 術 NTD$200,000 參 數 ( 流 感 DNA 疫 苗 小 鼠 模 式 ) 委 託 測 試 計 畫 6 應 經 所 黃 幼 宜 老 師 基 隆 市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發 展 構 想 NTD$99,000 合 計 : NTD$2,349,000 ( 二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創 新 創 業 扎 根 計 畫 1. 執 行 教 育 部 補 助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創 新 創 業 扎 根 計 畫 : (1)6 月 7 日 辦 理 2014 年 台 灣 食 品 產 業 新 生 代 創 新 產 品 競 賽 (2)7 月 11 日 辦 理 蔬 菜 加 工 產 品 設 計 與 包 裝 競 賽 (3)7 月 15 日 ( 二 ) 舉 辦 蔬 果 加 工 創 新 產 品 講 座 2. 辦 理 教 育 部 補 助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創 新 創 業 扎 根 計 畫 結 案 報 告 3. 核 獲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創 新 創 業 扎 根 計 畫 補 助 新 台 幣 200 萬 元, 業 依 規 定 於 7 月 底 回 覆 審 查 意 見 並 提 送 修 正 計 畫 書 ( 三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建 置 海 洋 大 學 - 大 武 崙 / 瑞 芳 工 業 區 產 學 創 新 平 台 計 畫 1. 完 成 辦 理 Halal 清 真 食 品 認 證 流 程 說 明 會, 並 邀 請 台 灣 清 真 產 業 品 質 保 證 推 廣 協 會 馬 超 彥 副 理 事 長 及 趙 錫 鴻 副 秘 書 長 擔 任 講 師 2. 完 成 辦 理 2014 專 利 實 務 訓 練 課 程, 邀 請 新 聚 能 科 技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朱 新 銳 總 經 理 及 陳 紹 良 資 深 顧 問 擔 任 課 程 講 師, 課 程 共 計 3 小 時 ( 四 ) 經 濟 部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計 畫 1. 完 成 辦 理 104 年 度 補 ( 捐 ) 助 公 民 營 機 構 設 置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營 運 計 畫 計 畫 書 申 請 送 件 2.7 月 日 假 南 港 展 覽 館 辦 理 2014 台 灣 生 技 月 - 生 物 科 技 大 展 參 展 活 動, 並 協 助 進 駐 廠 商 新 賀 斯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龍 樹 陽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及 冷 泉 港 生 物 科 技 ( 股 ) 公 司 康 利 生 技 ( 股 ) 公 司 參 加 展 出 另 協 助 新 賀 斯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龍 樹 陽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於 7 月 17 日 召 開 展 前 記 者 會 3. 辦 理 完 成 申 請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104 年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計 畫 4. 輔 導 育 成 廠 商 大 自 然 生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蔡 國 珍 老 師 輔 導 ) 通 過 103 年 度 屏 東 縣 政 府 辦 理 地 方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推 動 計 畫 ( 地 方 型 SBIR) 補 助 : 開 發 高 附 加 價 值 之 多 功 能 性 靈 芝 穀 物 錠 5. 協 助 食 科 系 蔡 國 珍 教 授 於 8 月 18 日 陪 同 利 政 科 技 股 有 限 公 司 參 加 新 北 市 政 府 103 年 度 地 方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推 動 計 畫 ( 地 方 型 SBIR) 計 畫 複 審 會 議 ( 五 )103 年 度 新 興 產 業 加 速 育 成 計 畫 (C 聯 盟 ) 1. 協 助 毅 太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參 與 加 速 器 計 畫 (C 聯 盟 ) 於 7 月 24 日 至 25 日 中 國 大 連 先 進 成 型 技 術 商 機 媒 合 會 展 示 產 品 DM 及 海 報 2. 業 已 完 成 期 中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並 由 黃 國 銅 經 理 出 席 會 議 33
34 3. 業 已 完 成 加 速 育 成 成 果 填 報 及 第 二 階 段 深 入 輔 導 廠 商 資 料 推 薦, 中 華 海 洋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冷 泉 港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毅 太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並 協 助 中 華 海 洋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毅 太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8 月 20 日 完 成 簡 報 審 查 4. 協 助 宣 傳 7 月 25 日 於 中 原 大 學 舉 辦 前 進 新 亞 洲 研 討 會 - 敲 磚 新 興 市 場, 敲 開 新 商 機, 並 鼓 勵 本 校 進 駐 廠 商 參 與 5. 邀 請 中 華 海 洋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9 月 12 日 2014 產 業 加 速 列 車 邁 向 全 球 研 討 會 進 行 汶 萊 投 資 經 驗 分 享, 中 華 海 洋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將 由 陳 樹 人 副 總 經 理 代 表 出 席 ( 六 ) 專 利 業 務 1. 依 科 技 部 規 定 於 7 月 28 日 完 成 寄 送 103 年 第 二 梯 次 發 明 專 利 補 助 申 請 案, 本 次 申 請 件 數 為 16 件,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共 計 新 台 幣 27 萬 7,713 元 2. 已 辦 理 完 成 專 利 外 審 申 請 暨 費 用 核 銷 案 件 : (1) 已 辦 理 新 案 外 審 作 業 : 單 位 / 老 師 專 利 名 稱 國 家 生 技 所 / 林 秀 美 一 種 以 矽 藻 土 貝 殼 做 為 基 礎 原 料 所 製 成 之 矽 酸 鹽 磷 酸 鹽 老 師 材 料 及 製 造 該 矽 酸 磷 酸 鈣 材 料 的 方 法 電 機 系 / 羅 文 雄 檢 測 多 接 面 太 陽 能 電 池 之 子 電 池 短 路 電 流 及 電 流 匹 配 率 老 師 的 方 法 與 裝 置 (2) 已 辦 理 完 成 申 請 發 明 專 利 共 11 案 :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中 國 單 位 / 老 師 專 利 名 稱 國 家 造 船 系 / 柯 永 澤 老 師 利 用 邊 界 層 控 製 的 單 向 雙 層 導 罩 的 海 流 發 電 裝 置 美 國 造 船 系 / 柯 永 澤 老 師 利 用 邊 界 層 控 製 的 單 向 雙 層 導 罩 的 海 流 發 電 裝 置 歐 洲 造 船 系 / 柯 永 澤 老 師 利 用 邊 界 層 控 製 的 單 向 雙 層 導 罩 的 海 流 發 電 裝 置 中 國 造 船 系 / 柯 永 澤 老 師 利 用 邊 界 層 控 製 的 單 向 雙 層 導 罩 的 海 流 發 電 裝 置 日 本 機 械 系 / 張 文 桐 老 師 微 型 鑽 針 芯 厚 之 改 良 型 破 壞 式 暨 視 覺 量 測 自 動 化 系 統 及 其 方 法 美 國 食 科 系 / 蔡 敏 郎 老 師 製 備 幾 丁 質 奈 米 纖 維 的 方 法 中 華 民 國 食 科 系 / 蔡 敏 郎 老 師 製 備 幾 丁 質 奈 米 纖 維 的 方 法 美 國 機 械 系 / 林 鎮 洲 老 師 韌 帶 鬆 弛 度 量 測 系 統 及 其 量 測 方 法 美 國 養 殖 系 / 周 信 佑 老 師 口 服 多 價 疫 苗 組 合 物 中 華 民 國 34
35 機 械 系 / 周 朝 昌 老 師 多 功 能 機 械 瓣 膜 裝 置 中 華 民 國 機 械 系 / 周 朝 昌 老 師 多 功 能 機 械 瓣 膜 裝 置 美 國 (3) 已 完 成 費 用 核 銷 案 共 8 件 單 位 / 老 師 專 利 名 稱 狀 態 生 技 所 / 黃 志 清 老 師 檢 測 鉛 離 子 的 方 法 及 套 組 ( 中 華 民 國 ) 領 證 暨 年 費 食 科 系 / 蔡 敏 郎 老 師 幾 丁 質 去 乙 醯 化 的 方 法 ( 中 華 民 國 ) 領 證 暨 年 費 食 科 系 / 蔡 國 珍 老 師 新 穎 之 酵 母 菌 及 其 應 用 ( 中 華 民 國 ) 申 覆 費 用 造 船 系 / 柯 永 澤 老 師 造 船 系 / 柯 永 澤 老 師 利 用 邊 界 層 控 製 的 單 向 雙 層 導 罩 的 海 流 發 電 裝 置 ( 美 國 ) 利 用 邊 界 層 控 製 的 單 向 雙 層 導 罩 的 海 流 發 電 裝 置 ( 歐 洲 ) 申 請 費 用 申 請 費 用 造 船 系 / 柯 永 澤 老 師 一 種 用 於 高 速 船 舶 的 船 舵 ( 中 華 民 國 ) 申 覆 費 用 食 科 系 / 蔡 敏 郎 老 師 製 備 幾 丁 質 奈 米 纖 維 的 方 法 ( 中 華 民 國 ) 申 請 費 用 一 種 以 貝 殼 做 為 基 礎 原 料 所 製 成 之 磷 酸 鈣 材 料 及 生 技 所 / 林 秀 美 老 師 領 證 暨 年 費 製 作 磷 酸 鈣 材 料 的 方 法 ( 七 ) 他 項 業 務 1. 中 心 提 送 本 校 近 兩 年 因 執 行 農 委 會 計 畫 衍 生 之 研 發 成 果 並 技 轉 有 功 之 專 利 案, 申 請 103 年 度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管 理 及 運 用 獎 助, 業 於 103 年 8 月 28 日 獲 知 養 殖 系 周 信 佑 教 授 與 龔 紘 毅 助 理 教 授 分 別 核 獲 智 財 權 保 護 運 用 獎 勵 補 助, 獎 勵 金 新 台 幣 各 2 萬 元 整 以 茲 鼓 勵 2. 本 校 申 請 科 技 部 103 年 第 1 期 研 發 成 果 推 廣 活 動 - 提 升 智 慧 財 產 及 技 術 移 轉 推 廣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核 獲 補 助 新 台 幣 66 萬 3,000 元, 業 依 規 定 時 程 辦 理 簽 約 請 款 作 業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管 理 委 員 業 於 7 月 9 日 辦 理 完 畢, 並 通 過 3 件 專 利 申 請 案 2 件 技 轉 案 4.9 月 日 假 台 北 世 貿 展 覽 館 一 館 舉 辦 之 2014 國 際 發 明 展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 研 發 成 果 競 賽 區, 本 次 共 計 安 排 6 位 教 師 研 發 成 果 教 師 參 與, 業 已 完 成 調 查 暨 彙 整 展 品 規 格 設 備 及 特 殊 需 求, 並 向 台 北 世 貿 中 心 申 請 所 需 設 備 國 際 發 明 展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 科 技 部 館, 本 次 共 計 安 排 7 件 研 發 成 果 展 出 科 技 委 託 電 腦 公 會 於 8 月 15 日 辦 理 啟 動 會 議, 接 續 於 9 月 2 日 辦 理 展 前 籌 備 會 議 及 教 育 訓 練 業 已 完 成 上 傳 展 品 資 料 及 相 關 設 備 需 求 35
36 附 件 三 學 務 處 報 告 事 項 : 一 境 外 生 及 新 生 床 位 安 排 ( 一 )103 學 年 度 大 一 新 生 床 位 扣 除 華 語 文 新 生 及 系 所 申 請 短 期 研 修 ( 究 ) 生 床 位, 預 留 男 生 819 床, 女 生 351 床, 共 計 預 留 1170 床 將 以 男 生 安 排 在 男 一 舍 與 男 二 舍, 女 生 安 排 在 女 一 舍 為 原 則 自 8 月 14 日 ( 上 午 9:00) 起 至 8 月 20 日 ( 中 午 12: 00) 止 開 放 大 一 新 生 住 宿 申 請 ( 因 8 月 18 日 晚 間 本 校 教 學 務 系 統 資 料 庫 主 機 異 常, 導 致 無 法 登 入 系 統 進 行 住 宿 申 請 作 業, 故 延 長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宿 舍 大 學 部 新 生 床 位 申 請 截 止 時 間 至 103 年 8 月 20 日 中 午 12 點 止 ) 103 學 年 度 大 一 新 生 申 請 人 數 共 計 1166 人 ( 男 793 人 女 373 人, 扣 除 僑 生 重 覆 計 算 部 分 ) 女 生 床 位 不 足 數 22 床 擬 由 舊 生 放 棄 住 宿 資 格 者 3 床 系 所 申 請 短 期 研 修 生 1 床 ( 研 修 生 床 位 改 由 國 際 處 外 籍 交 換 生 床 位 支 應 ) 及 境 外 生 保 留 剩 餘 18 床 ( 陸 生 學 位 生 不 足 2 床 外 籍 交 換 生 不 足 2 床 外 籍 學 位 生 剩 餘 10 床 僑 生 - 大 學 剩 餘 12 床 ) 支 應 校 內 宿 舍 目 前 剩 餘 男 生 55 床 ( 含 研 究 所 新 生 未 繳 交 保 證 金 10 床 ) 將 於 8 月 30 日 至 9 月 2 日 開 放 一 般 生 電 腦 抽 籤 遞 補 大 一 新 生 床 位 保 證 金 繳 交 期 限 自 8 月 21 日 至 8 月 29 日, 屆 時 如 有 空 床 位 即 辦 理 遞 補 作 業 ( 二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人 數 ( 由 教 學 務 系 統 所 查 之 新 生 資 料 ) 及 申 請 住 宿 床 位 數 : 新 生 人 數 申 請 住 宿 床 位 數 ( 大 學 日 間 部 一 般 生 ) 男 生 975 人 793 女 生 440 人 373 合 計 1,415 人 1,166 ( 三 )102 學 年 度 新 生 申 請 床 位 情 形 總 床 位 (A) 總 申 請 人 數 (B) 放 棄 或 未 繳 交 保 證 金 人 數 (C) 剩 餘 床 位 (D)=(A)-(B)+(C) 男 生 830 床 767 人 11 人 74 床 女 生 389 床 339 人 5 人 55 床 合 計 1,219 床 1,106 人 16 人 129 床 ( 四 ) 境 外 生 預 留 床 位 數 依 國 際 處 103 學 年 度 境 外 生 床 位 預 估 表 所 示, 共 計 222 床 截 至 8/21 住 宿 意 願 調 查 人 數 共 計 204 人 大 陸 交 換 生 男 生 及 僑 生 擬 安 排 於 男 一 舍 男 二 舍 為 原 則 ; 女 生 則 安 排 於 女 二 舍 為 原 則 ; 外 籍 學 位 生 部 份, 男 生 擬 優 先 安 排 於 國 際 學 舍, 女 生 則 安 排 於 女 研 舍 為 原 則 國 際 學 舍 床 位 數 扣 除 舊 生 ICDF 學 生 外 籍 學 位 生 新 生 及 外 籍 交 換 生 住 宿 床 位 數 後 剩 餘 7 床, 因 僑 生 及 外 籍 生 同 學 住 宿 意 願 仍 未 完 全 確 定, 故 僑 生 及 外 籍 生 同 學 住 宿 意 願 確 認 後 預 計 於 9 月 9 日 再 行 辦 理 國 際 學 舍 遞 補 境 外 生 類 別 5/26 依 校 長 截 至 8/20 中 午 12 點 止 36
37 批 示 調 整 人 數 住 宿 意 願 調 查 人 數 男 女 小 計 男 女 小 計 陸 生 交 換 生 陸 生 學 位 生 - 碩 博 陸 生 學 位 生 - 大 學 外 籍 交 換 生 外 籍 學 位 生 僑 生 - 大 學 僑 生 - 碩 博 總 計 二 全 面 檢 測 冷 氣 系 統 男 二 舍 ( 由 樓 長 檢 測 ) 女 一 舍 ( 由 輔 導 老 師 檢 測 ) 男 三 女 二 舍 ( 由 修 繕 生 檢 測 ) 已 於 8/25 檢 測 完 畢 ; 男 一 舍 ( 由 修 繕 生 檢 測 ) 8/26 檢 測 完 成 故 障 之 冷 氣 機 及 讀 卡 機, 已 通 知 廠 商 檢 修 8/26 住 輔 組 周 先 生 洪 先 生 與 廠 商 再 確 認 男 一 舍 男 二 舍 男 三 女 二 舍 女 一 舍 學 生 寢 室 總 數 量 讀 卡 機 問 題 數 量 冷 氣 機 問 題 數 量 三 節 能 比 賽 ( 一 )102 第 2 學 期 節 能 省 電 比 賽 結 果, 男 一 男 三 組 勝 出 為 男 三 舍 9 樓, 男 二 組 勝 出 為 男 二 舍 5 樓, 女 生 組 勝 出 為 女 二 舍 二 樓, 總 省 電 金 額 約 為 $52,317 元 ( 二 ) 規 劃 103 學 年 度 節 能 比 賽 期 程 自 10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止 四 女 一 舍 周 邊 工 程 ( 一 )7 月 28 日 初 驗 與 8 月 6 日 下 午 2 點 復 驗, 工 程 已 經 結 束 驗 收 時 發 現, 置 於 外 面 的 冷 却 水 塔, 因 工 程 施 工 而 移 位, 閱 覽 室 內 冷 氣 機,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要 求 廠 商 修 繕 廠 商 已 於 8 月 11 日 傍 晚 以 水 泥 固 定, 更 換 零 件 測 試 處 理 完 成 ( 二 ) 宿 舍 入 口 大 門, 目 前 完 成 門 口 水 泥 洗 石 支 柱 2 支 後 續 大 門 安 裝, 營 繕 組 業 務 負 責 人 表 示, 約 2 星 期 後 安 裝 處 理 ( 三 ) 周 邊 電 源 照 明 事 務 組 近 期 將 施 工 ( 四 ) 為 維 護 住 宿 安 全, 防 止 外 人 自 女 一 舍 後 方 邊 坡 侵 入 女 一 舍, 總 務 處 已 規 劃 於 淨 水 池 旁 設 置 邊 門 ( 五 ) 女 一 舍 前 地 面 陡 斜 且 貼 有 地 磚, 易 滑 倒 造 成 危 險, 總 務 處 已 進 行 改 善 工 程 五 賃 居 生 資 料 庫 使 用 ( 一 )7 月 11 日 複 檢 7 床 1 戶 學 生 賃 居 處, 經 軍 訓 室 主 任 與 消 防 員 共 同 訪 視 複 查, 己 37
38 改 善 不 合 格 項 目 ( 二 )102 學 年 度 3-5 床 賃 居 處 所 125 戶 尚 未 完 成 評 核, 考 量 暑 期 間 學 生 賃 居 資 料 異 動 尚 未 更 正, 且 期 間 並 未 在 賃 居 處 所, 因 此 針 對 大 型 集 合 式 住 宅 計 45 戶, 協 調 消 防 單 位 8 月 25 日 共 同 訪 查 進 行 整 體 評 核 ; 已 無 同 學 租 賃 住 所 計 50 戶 暫 予 排 除, 待 開 學 賃 居 資 料 更 新 後, 視 同 學 入 住 情 形 再 行 安 排 訪 視 ; 餘 住 所 30 戶 以 電 話 連 繫 賃 居 同 學, 約 定 時 間 進 行 訪 視, 於 8 月 31 日 前 完 成 訪 評 函 報 教 育 部 六 建 立 校 外 賃 居 學 生 平 台 ( 一 ) 以 FB 海 大 賃 居 談 粉 絲 專 頁 做 為 提 供 校 外 賃 居 學 生 資 訊 之 交 流 管 道, 成 立 賃 居 服 務 小 組 協 助 推 動 校 外 賃 居 服 務 工 作, 由 各 教 官 推 薦 大 三 每 班 1 名 同 學 參 與, 並 開 始 主 動 邀 約 同 學 加 入 服 務 小 組 成 員 ( 二 ) 服 務 小 組 之 具 體 化 任 務 1. 協 助 提 供 租 屋 資 訊 交 流 及 問 題 反 應 2. 協 助 租 屋 糾 紛 諮 詢 排 解 3. 協 助 安 排 疾 病 照 料 4. 協 助 賃 居 處 所 安 全 評 核 ( 三 ) 目 前 服 務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 陸 續 邀 約 中 ) 系 級 姓 名 租 賃 地 址 電 話 學 生 會 長 趙 OO 基 隆 市 新 豐 街 X 號 X 樓 ( 巴 塞 隆 納 ) 0978X 機 械 系 3A 葉 OO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中 正 路 X 巷 X 號 X 樓 0919X 機 械 系 3B 林 OO 基 隆 市 七 堵 區 永 富 路 X 號 X 樓 0971X 電 機 系 3A 錢 OO 基 隆 市 新 豐 街 X 之 X 號 X 樓 ( 巴 塞 隆 納 ) 0925X 電 機 系 3B 何 OO 基 隆 市 新 豐 街 X 號 X 樓 ( 巴 塞 隆 納 ) 0963X 環 漁 系 3A 張 OO 基 隆 市 北 寧 路 X 號 X 樓 0989X 海 洋 系 3A 黃 OO 基 隆 市 中 正 路 正 濱 路 X 巷 X 號 X 樓 0911X 七 各 宿 舍 輔 導 事 項 ( 一 ) 男 一 舍 : 1.7 月 31 日 傍 晚, 校 長 親 臨 宿 舍 了 解 男 一 舍 曬 衣 間 位 置, 看 完 現 場 後 告 知 將 要 求 總 務 處 增 設 曬 衣 桿 2.8 月 1 日 暑 期 二 期 住 宿 生 入 住, 有 家 長 抱 怨 應 給 予 停 車 費 免 費, 因 為 暑 期 二 期 應 該 也 算 開 宿, 宿 舍 輔 導 老 師 僅 能 告 知 駐 警 隊 因 無 相 關 公 文 與 公 告 而 無 法 配 合 辦 理 免 費 3.8 月 4 日 凌 晨 1:30, 男 一 舍 火 災 受 信 機 鈴 響 大 作, 查 為 誤 報 經 男 一 舍 生 自 會 副 總 幹 事 鍾 同 學 聯 絡 宿 舍 輔 導 老 師 後, 輔 導 老 師 指 導 操 作 復 歸 4.8 月 9 日 男 一 舍 停 電, 中 午 即 正 常 復 電, 宿 舍 並 無 異 狀 發 生 5.8 月 10 日 微 積 分 暑 期 先 修 營 學 生 開 始 入 住, 學 生 告 知 駐 警 隊 說 可 以 蓋 章 免 停 車 38
39 費, 當 時 值 班 同 學 為 8 月 新 交 接 幹 部 因 而 信 以 為 真, 後 駐 警 隊 告 知 並 無 此 事, 並 要 求 加 強 值 櫃 人 員 教 育 宣 導 6. 男 一 舍 火 災 受 信 總 機 經 常 無 預 警 發 出 警 報,8 月 11 日 環 安 組 胡 先 生 到 場 檢 測, 8 月 11 日 宿 舍 幹 部 進 行 第 二 次 檢 測, 發 現 偵 煙 器 並 無 任 何 異 狀, 因 此 宿 舍 輔 導 老 師 寫 信 請 胡 先 生 派 員 處 理 ( 二 ) 男 二 舍 : 1.7/27 報 修 寢 室 內 大 窗 戶 無 法 開 啟, 已 完 成 修 繕 4 間 寢 室, 尚 餘 5 間 寢 室 待 修 2.8/3 濱 海 校 區 停 電, 為 避 免 讀 卡 機 因 突 然 復 電 產 生 問 題, 感 謝 住 輔 組 周 先 生 前 來 支 援 逐 一 關 閉 各 寢 室 讀 卡 機 電 源 開 關, 除 7F 未 關 閉, 產 生 跳 電, 讀 卡 機 廠 商 8/5 已 修 復 3.8 月 6 日 經 通 知 有 25 位 102 學 年 住 宿 生 退 款 帳 號 有 誤, 已 將 修 改 更 新 的 名 單 及 財 產 卡 送 交 處 理 4.8 月 7 日 男 二 舍 窗 簾 全 棟 2~10 樓 裝 設 完 畢 5.8 月 7 日 呂 美 玲 議 員 至 宿 舍 領 取 國 際 處 暫 存 之 薄 毯 充 氣 枕 等 陸 生 營 隊 物 品, 轉 捐 至 慈 善 機 構 6.8 月 11 日 2F 交 誼 廳 地 磚 凸 起, 已 施 工 完 成 7. 新 生 家 長 日 :8/17 預 定 開 放 1 2 樓 寢 室 參 觀, 因 應 地 下 水 污 水 道 工 程, 借 用 男 三 舍 1F 交 誼 廳 及 男 三 舍 前 方 露 天 平 台 空 間 作 為 家 長 休 息 茶 水 區 域 8. 新 生 家 長 日 動 線 規 劃 : 各 系 學 會 幹 部 帶 領 新 生 家 長 先 集 合 於 男 二 舍 正 面 馬 路 斜 坡 路 障 前 方, 再 由 幹 部 分 批 帶 領 自 男 二 舍 靠 技 術 大 樓 側 (B 側 ) 旁 門 由 樓 梯 進 入 1F 或 2F 走 廊, 參 觀 寢 室 及 公 共 區 域 後 ( 約 8 分 ), 從 靠 男 三 舍 側 (A 側 ) 旁 門 沿 二 餐 門 口 來 到 男 三 舍 大 門 平 台, 現 場 提 供 茶 水 及 簡 報 服 務, 家 長 亦 可 進 入 男 三 舍 1F 交 誼 廳 稍 作 休 息 之 後 再 由 各 系 學 會 幹 部 帶 領 家 長 沿 男 三 舍 前 方 馬 路 返 回 預 定 集 合 地 點 搭 車, 結 束 參 觀 行 程 ( 三 ) 女 一 舍 1.7 月 2 日 早 上 廠 商 入 宿 更 換 各 樓 飲 水 機 電 源 插 座 完 成 2.7 月 10 日 ~8 月 5 日, 各 樓 層 寢 室 書 桌 電 源 插 座 更 換 完 成 3.7 月 10 日 上 洋 洗 衣 機 廠 商, 入 宿 更 換 各 樓 層 洗 衣 機 瀘 網 及 測 試, 事 後 發 現 1 樓 洗 衣 機 地 板 嚴 重 積 水 且 水 管 阻 塞, 積 極 連 絡 請 廠 商 返 回 觀 看 因 廠 商 業 務 繁 忙, 無 法 即 刻 處 理, 延 至 7 月 25 日 徹 底 檢 查 洗 衣 烘 衣 設 備, 處 理 疏 通 地 面 排 水 管 4.7 月 22 日 飲 水 機 廠 商 入 宿 更 換 各 樓 層 飲 水 機 濾 心 完 成 5.7 月 25 日 鐘 鼎 工 程 廠 商 入 宿 保 養 鍋 爐 完 成 6. 巡 視 各 樓 層 電 源 插 座 時 發 現, 位 於 2 樓 公 共 區 域, 網 路 機 櫃 後 方, 設 有 網 路 分 享 器 詢 問 校 園 網 路 組, 梁 滌 宏 老 師 親 自 確 認, 非 屬 其 財 產 疑 似 冷 氣 廠 商 所 39
40 設, 該 電 源 箱 內 機 板 及 線 源 雜 亂, 顧 慮 到 安 全 問 題, 已 通 知 廠 商 改 善 7.8 月 5 日 廠 商 已 完 成 522 寢 室, 輕 鋼 架 的 架 設 8. 新 生 家 長 日 準 備 (1) 自 治 幹 部 公 物 修 繕,85% 已 完 成 樓 層 寢 室 修 繕 檢 修 ( 如 換 鎖 衣 櫃 桌 椅 瀘 網 電 扇 部 份 壁 癌 ), 尚 有 15% 需 請 廠 商 及 備 料 (2) 廠 商 公 共 區 域 及 寢 室 貼 磁 磚 壁 癌 油 漆, 已 於 8 月 13 日 完 成 (3) 宿 舍 清 潔 因 廠 商 連 續 施 工, 目 前 完 成 80%, 新 生 家 長 日 前 將 完 成 清 理 (4) 其 它 歡 迎 海 報 貼 張 海 報 簡 報 完 成, 宿 舍 自 治 幹 部 8 月 14 日 回 宿 支 援 9. 暑 期 宿 舍 關 閉, 違 規 記 點 統 計, 考 核 自 治 幹 部 暨 督 促 情 形 : 無 ( 四 ) 男 三 女 二 舍 1.7 月 11 日 晚 上 機 械 系 同 學 反 映, 室 友 告 知 中 午 約 11 點 許, 有 人 進 來 使 用 他 電 腦, 造 成 電 腦 異 常 關 機 經 調 閱 監 視 器, 確 認 為 機 械 系 X 同 學 ; 由 於 X 同 學 未 經 本 人 許 可, 擅 自 進 入 使 用 其 電 腦 設 備,13 日 晚 上 雙 方 在 樓 長 陪 同 下 找 夜 間 輔 導 老 師 說 明, 本 案 目 前 由 夜 間 輔 導 老 師 簽 處 中 2. 日 前 615 寢 室 反 映 於 7 月 9 日 凌 晨 3~4 點 遺 失 冷 氣 卡 乙 事, 廠 商 於 14 日 來 查 修 監 視 鏡 頭, 發 現 5~7 樓 共 7 支 鏡 頭 損 壞, 故 無 法 知 道 是 否 有 人 進 入 615 寢 確 認 該 時 段 只 有 短 側 住 宿 生 進 出, 並 無 外 人 晚 間 8 點 30 分 宿 舍 輔 導 老 師 與 樓 長 陪 同 615 寢 室 2 位 住 宿 生, 於 608~616 寢 室 逐 間 確 認 是 否 使 用 A00312 卡 號 之 冷 氣 卡, 雖 無 所 獲, 但 趁 機 宣 導 大 家 留 意, 並 通 知 洪 先 生 若 有 人 拿 此 張 卡 片 去 退 費 需 注 意 3.7 月 20 日 5 樓 短 側 盥 洗 室 管 道 間 天 花 板 嚴 重 漏 水, 經 查 發 現 為 9 樓 短 側 盥 洗 室 管 道 間 水 管 漏 水, 廠 商 於 22 日 已 修 復 4.7 月 21 日 9 樓 短 側 盥 洗 室 管 道 間 一 水 管 漏 水, 造 成 5 7 樓 短 側 盥 洗 室 天 花 板 漏 水, 廠 商 已 處 理 完 畢 5. 日 前 6 月 20 日 廠 商 更 換 主 機 時 發 現 有 幾 個 鏡 頭 訊 號 遺 失, 讀 卡 機 廠 商 於 7 月 21 日 才 有 空 查 修, 發 現 共 有 7 支 鏡 頭 損 壞, 已 申 請 經 費 處 理 中 6. 因 應 麥 德 姆 颱 風 來 襲, 於 7 月 22 日 下 午 成 立 防 颱 小 組, 並 檢 視 各 樓 層 門 窗 排 水 孔 是 否 堵 塞,1 樓 大 門 口 與 頂 樓 堆 疊 沙 包 自 晚 間 10 點 至 23 日 早 上 8 時 整 點 巡 視 各 樓 層 狀 況, 所 幸 本 次 颱 風 無 任 何 災 損 22 日 晚 間 9 點 各 樓 層 清 點 人 數, 人 數 統 計 共 190 人,23 日 210 人 7.7 月 25 日 事 務 組 派 廠 商 至 2~10 樓 層 加 裝 強 波 器 改 善 15~23 號 房 手 機 3G 訊 號, 於 26 日 完 工 事 務 組 吳 先 生 通 知 屆 時 財 產 會 移 轉 給 宿 舍, 保 固 5 年 8.7 月 29 日 火 警 警 報 器 作 響, 經 確 認 為 2 樓 長 側 飲 水 機 上 方 天 花 板 的 偵 測 器 誤 報, 環 安 組 於 31 日 已 請 廠 商 修 復 另 發 現 2 樓 長 側 飲 水 機 上 方 天 花 板 有 漏 水 跡 象, 經 飲 水 機 廠 商 確 認 後, 應 是 5 樓 長 側 飲 水 機 下 方 排 水 管 堵 塞 所 致, 已 請 40
41 廠 商 處 理 中 9.7 月 14 日 讀 卡 機 廠 商 判 定 818 寢 室 為 冷 氣 卡 問 題, 故 使 用 到 一 半 會 自 動 停 止 運 作, 換 張 卡 片 給 該 寢 測 試, 至 24 日 測 試 卡 亦 出 問 題,25 日 同 學 換 回 原 卡 片 後 仍 未 改 善 又 再 次 報 修 ;30 日 協 助 更 換 冷 氣 卡, 若 再 發 生 此 問 題 將 請 讀 卡 機 廠 商 更 換 讀 卡 機 10.7 月 28 日 8 月 4 日 垃 圾 車 沒 有 來 清 運 垃 圾, 造 成 便 利 商 店 無 法 倒 垃 圾 而 抱 怨 連 連 請 店 長 反 映 給 環 安 組 知 悉, 輔 導 老 師 亦 聯 繫 環 安 組 林 先 生 處 理 林 先 生 並 表 示, 若 廠 商 再 發 生 類 似 問 題, 可 直 接 將 垃 圾 丟 在 應 該 丟 的 地 方, 會 請 廠 商 負 責 清 運 11.8 月 4 日 食 科 系 生 想 將 行 李 放 置 於 下 學 年 床 位 ( 原 申 請 暑 宿 至 8/5), 輔 導 老 師 告 知 不 可 將 行 李 放 置 空 房, 占 用 床 位, 請 他 詢 問 同 學 是 否 可 將 物 品 暫 放 他 們 住 處 ( 該 生 去 年 暑 假 亦 發 生 相 同 行 為, 擺 明 知 道 宿 舍 規 定 而 故 意 為 之 ) 6 日 早 上 退 宿 後, 發 現 該 生 未 經 許 可 下 仍 將 行 李 放 置 於 下 學 年 床 位, 已 拍 照 存 證 並 通 知 該 生 處 理 12.8 月 5 6 日 男 三 舍 10 樓 電 梯 下 樓 按 鍵 容 易 卡 住, 導 致 電 梯 停 在 10 樓 無 法 下 來, 廠 商 於 12 日 更 換 按 鍵 13.8 月 8 日 男 三 舍 後 門 指 紋 機 按 鍵 更 新 14. 進 修 推 廣 組 微 積 分 研 習 班 女 學 員 於 8 月 日 入 住 完 畢 其 中 一 名 林 同 學 表 訂 於 11 日 入 住, 但 在 10 日 已 到 宿 舍 辦 理 入 宿, 家 長 並 表 示 已 跟 進 修 推 廣 部 曾 助 教 確 認 更 改 住 宿 日 期, 但 宿 舍 方 並 未 收 到 該 資 訊 考 量 到 家 長 與 學 生 奔 波 搬 遷 之 辛 苦, 總 幹 事 當 日 已 協 助 入 住 事 宜 15. 本 月 違 規 記 點 統 計 : 7 月 4 日 5 點 7F 攜 帶 電 器 用 品 ( 冰 箱 ) 養 殖 系 3 B 不 銷 點 8 月 5 日 5 點 10F 擅 自 變 更 已 指 定 之 床 位 系 工 系 3 A 不 銷 點 ( 五 ) 夜 間 輔 導 老 師 : 1. 宿 舍 菸 害 防 治 處 置 : (1) 本 校 住 宿 輔 導 組 與 學 生 宿 舍 自 治 會 幹 部, 有 鑑 於 在 宿 舍 內 吸 菸 即 勒 令 退 宿 之 懲 處 過 重, 故 於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宿 舍 自 治 會 座 談 會 議 中 提 案 修 法, 經 是 學 期 學 生 宿 舍 輔 導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奉 海 學 住 字 第 號 令 公 告 實 施, 並 依 該 辦 法 設 立 學 生 宿 舍 菸 害 防 治 愛 宿 舍 服 務 輔 導 措 施, 期 以 輔 導 方 式 協 助 住 宿 生 調 整 自 身 行 為, 養 成 尊 重 公 共 利 益 之 態 度 (2)102 學 年 度 期 間, 男 二 舍 生 自 會 幹 部 執 行 夜 間 巡 視 工 作 時, 共 計 發 現 11 起 在 宿 舍 吸 菸 事 件 ( 含 男 二 舍 10 件 女 二 舍 已 回 國 的 陸 生 交 換 生 1 件 ) (3) 經 輔 導 晤 談 後, 共 有 7 名 學 生 已 依 規 定 完 成 輔 導 措 施, 並 有 2 名 學 生 ( 航 41
42 管 4A 輪 機 2B ) 因 再 三 聯 繫 仍 置 之 不 理, 故 已 奉 核 逕 依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第 14 條 第 5 款, 以 及 學 生 宿 舍 菸 害 防 治 愛 宿 舍 服 務 輔 導 措 施 第 9 點 等 規 定, 勒 令 退 宿 取 消 住 宿 申 請 資 格, 並 不 退 還 102 學 年 度 住 宿 保 證 金 (4) 另 有 1 名 學 生 ( 輪 機 1A ), 雖 經 通 知 後 曾 前 來 找 男 二 舍 輔 導 老 師 1 次, 輔 導 老 師 已 慎 重 告 該 生 相 關 權 益, 並 應 主 動 前 往 衛 保 組 參 加 ( 拒 ) 戒 菸 衛 教 班 活 動, 但 該 生 卻 仍 置 之 不 理 該 生 亦 奉 核 比 照 上 開 第 三 點 所 述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5) 檢 附 1022 學 期 宿 舍 菸 害 防 治 輔 導 措 施 執 行 情 形 表 1022 學 期 宿 舍 菸 害 防 治 輔 導 措 施 執 行 情 形 表 編 號 系 班 別 姓 名 執 行 情 形 : 參 加 衛 保 執 行 愛 宿 舍 服 A 已 完 成 組 活 動 時 務 銷 點 輔 導 措 B 執 行 中 數 施 時 數 C 推 拖 不 理, 退 宿 論 處 1 電 機 1A A 2 電 機 1B 14 6 A 3 電 機 1B A 4 輪 機 2B 14 6 A 5 運 輸 1A 8 12 A 6 運 輸 1A 12 8 A 7 運 輸 1B 14 6 A 8 航 管 4A C 9 輪 機 2B C 10 輪 機 1A C 2. 男 三 舍 暑 期 住 宿 生 擅 闖 他 人 寢 室 之 處 理 紀 錄 : (1)103 年 7 月 11 日 2030 左 右, 接 獲 男 三 舍 寢 室 暑 期 住 宿 生 機 械 系 通 報, 有 人 未 經 同 意, 即 擅 自 進 入 並 擅 自 使 用 其 個 人 電 腦 等 設 備 經 男 三 舍 輔 導 老 師 與 夜 間 輔 導 老 師 調 閱 監 視 器, 並 詳 問 與 另 一 名 在 場 室 友 電 機 系 後, 確 認 擅 闖 者 為 寢 室 之 機 械 系 (2)103 年 7 月 13 日 2300 時 許, 由 男 三 舍 生 自 會 幹 部 偕 同 下, 夜 間 輔 導 老 師 與 上 開 3 名 住 宿 生 實 施 溝 通 晤 談 等 輔 導 措 施 (3) 本 案 違 規 學 生, 有 關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部 份, 已 先 行 依 規 定 記 點 5 點 ; 有 關 獎 懲 辦 法 部 份, 擬 依 第 8 條 第 4 款 之 規 定 ( 妨 害 公 共 秩 序 與 善 良 風 俗 之 行 為 ), 得 予 申 誡 乙 次 本 案 目 前 簽 核 中 八 海 大 農 場 ( 一 ) 海 大 農 場 暑 假 期 間, 宿 舍 關 閉 後 學 生 耕 種 情 況 : 1. 男 二 舍 總 幹 事 擔 任 住 宿 生 區 塊 澆 水, 女 一 舍 副 總 幹 事 支 援 雜 草 拔 除 持 續 中 開 42
43 學 後, 將 建 請 敘 獎, 以 茲 鼓 勵 2. 暑 假 前 以 寄 出 通 知 ( 住 宿 ) 認 養 者, 收 到 4 位 不 續 耕 同 學 回 應, 暑 期 ( 麥 德 姆 ) 颱 風 造 成 3 位 同 學 植 物 受 損, 電 話 告 知 時, 表 達 不 續 耕 的 訊 息, 另 近 期 2 位 同 學 以 通 知 退 出 農 場 認 養, 因 此 截 至 目 前 止, 計 9 位 同 學 不 續 耕 3. 空 地 將 在 開 學 後 於 各 宿 舍, 積 極 宣 導 招 募 農 場 ( 住 宿 生 ) 新 成 員 ( 二 ) 海 大 農 場 非 住 宿 學 生 及 社 團 認 養 活 動 共 計 有 4 個 團 體 ( 敬 讚 社 博 幼 社 蒲 公 英 志 工 團 及 生 態 解 說 群 ) 及 4 名 學 生 ( 養 殖 系 黃 紹 文 同 學 養 殖 系 許 乃 中 同 學 生 科 系 吳 政 倫 同 學 及 生 技 所 蕭 淑 敏 同 學 ) 登 記 報 名, 共 計 8 塊 耕 地 其 中 包 含 造 型 設 計 水 耕 及 植 樹 等 等, 內 容 豐 富 多 元, 將 持 續 關 心 運 作 情 形 暑 假 期 間 部 分 農 場 擬 暫 時 休 耕, 期 間 同 學 皆 有 定 期 維 護, 作 物 發 展 順 利 九 暑 期 營 隊 安 排 ( 一 ) 7/22 讀 卡 機 廠 商 完 成 3~5F, 計 63 間 寢 室 讀 卡 機 檢 查 與 修 繕, 陸 生 營 隊 申 請 間 數 為 53 間, 備 用 寢 室 為 10 間, 有 3 間 寢 室 發 生 讀 卡 機 故 障, 除 向 廠 商 報 修 並 安 排 更 換 至 備 用 寢 室 ( 二 ) 7/28 當 晚 配 合 陸 生 接 機 情 況, 幹 部 機 動 加 班, 於 櫃 檯 服 務 至 00:00( 原 值 班 時 段 為 22:00 止 ) ( 三 ) 7/29 接 獲 通 知, 為 服 務 陸 生 營 隊,7/30 起 自 06:00 提 前 開 始 櫃 檯 服 務, 緊 急 通 知 並 協 調 幹 部 調 整 值 班 時 間 ( 原 暑 假 值 班 時 段 為 09:00), 共 計 5 日 早 班 ( 扣 除 營 隊 外 宿 一 日 ) ( 四 ) 陸 生 營 隊 有 反 映 木 板 床 太 硬 的 問 題, 係 誤 認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規 格 等 同 校 外 旅 館 的 品 質, 日 後 可 請 辦 理 營 隊 單 位 參 考 宿 舍 寢 室 內 部 照 片, 告 知 參 加 營 隊 同 學 且 說 明 學 生 寢 室 內 設 備 不 含 寢 具 須 自 備 十 宿 舍 滿 意 度 調 查 為 提 升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品 質, 於 103 年 5 月 5 日 至 6 月 3 日 針 對 住 宿 生 實 施 問 卷 調 查, 做 為 日 後 辦 理 參 考 改 進 之 依 據 總 計 發 出 1500 份 問 卷, 回 收 1020 份, 回 收 率 為 68% 問 卷 內 容 分 成 五 大 部 分 : 針 對 宿 舍 服 務 人 員 公 共 區 域 清 潔 洗 烘 衣 機 設 置 滿 意 度 整 體 宿 舍 滿 意 度 宿 舍 建 議 事 項 等 項 目 進 行 調 查 ( 一 ) 宿 舍 人 員 滿 意 度 分 析 部 分,101 學 年 度 及 102 學 年 度 皆 有 九 成 以 上 的 總 體 滿 意 度 ( 含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 ( 二 ) 公 共 區 域 滿 意 度 分 析 部 分,101 學 年 度 除 廁 所 衛 生 近 八 成 (79.1%) 外, 其 餘 皆 有 九 成 二 以 上 的 滿 意 度 102 學 年 度 除 廁 所 衛 生 (82.1%) 浴 室 衛 生 (86.6%) 曬 衣 區 環 境 (88.4%), 其 餘 皆 有 九 成 四 以 上 的 滿 意 度 ( 含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 對 於 整 體 宿 舍 環 境 亦 達 到 近 九 成 六 的 滿 意 度 ( 三 ) 洗 烘 衣 機 設 置 使 用 滿 意 度 部 分,101 學 年 度 與 102 學 年 度 除 設 置 數 量 (101 學 年 度 為 81.8%,102 學 年 度 為 85.7%) 與 烘 乾 程 度 (101 學 年 度 為 85.3%,102 學 年 度 為 43
44 89.9%) 略 低 以 外, 其 餘 皆 有 九 成 三 以 上 的 滿 意 度 ( 含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 ( 四 ) 宿 舍 整 體 滿 意 度 部 分,101 學 年 度 (96.7%) 與 102 學 年 度 (96.3%) 皆 有 九 成 六 以 上 的 總 體 滿 意 度 ( 含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 ( 五 ) 宿 舍 建 議 事 項 : 1. 希 望 增 加 設 備 : 洗 衣 機 烘 衣 機 脫 水 機 冰 箱 除 濕 機 無 線 網 路 使 用 範 圍 等 2. 其 他 建 議 : 提 高 網 路 流 量 限 制 宿 舍 環 境 清 潔 改 善 手 機 訊 號 改 善 廁 所 清 潔 衛 生 修 繕 問 題 等 3. 規 劃 改 善 方 案 : (1) 宿 舍 清 潔 (2) 購 置 冰 箱 (3) 增 設 脫 水 機 及 洗 烘 衣 機 (4) 以 冷 氣 機 之 除 濕 功 能 進 行 除 濕 十 一 宿 舍 輔 導 老 師 會 議 7 8 月 宿 舍 輔 導 老 師 工 作 會 議 討 論 事 項 如 下 : ( 一 ) 自 9/12 起 宿 舍 輔 導 老 師 調 整 每 週 五 上 班 時 段 工 作 事 項 : 依 照 同 仁 的 工 作 職 掌 分 配 協 助 舉 行 組 務 會 議 及 網 路 沉 迷 防 治 工 作 會 議, 採 用 走 動 式 進 行 工 作 處 理 相 關 業 務 ( 二 ) 各 宿 舍 輔 導 老 師 及 幹 部 互 動 情 形 : 利 用 定 期 會 議 FB, 強 化 網 路 管 道 與 幹 部 的 溝 通 ( 三 ) 菸 害 防 制 : 請 幹 部 如 發 現 宿 民 於 宿 舍 附 近 吸 菸, 參 考 軍 訓 室 作 法 加 以 勸 導, 且 紀 錄 人 次, 以 利 列 入 統 計 ( 四 ) 生 自 會 幹 部 遴 選 參 考 舊 生 保 留 床 位 及 舊 生 抽 籤 資 料 : 103 學 年 較 往 年 不 同 的 改 變 是 舊 生 之 抽 籤 時 程 已 提 前, 故 生 自 會 幹 部 選 舉 也 可 考 量 提 前 舉 行 ( 五 ) 女 一 舍 清 潔 人 員 工 時 調 整 背 景 資 料 : 上 下 班 時 間 不 變, 另 行 彈 性 調 整 丟 垃 圾 時 間 ( 六 ) 推 動 室 規 活 動 同 寢 室 自 評 : 設 立 評 核 小 組, 不 定 時 稽 核 ( 七 ) 男 二 舍 清 潔 人 員 考 核 : 撰 寫 自 我 評 核 表 十 二 校 園 安 全 執 行 概 況 ( 一 ) 校 安 概 況 分 析 :7-8 月 份 校 安 事 件 計 7 件 ; 車 禍 4 件 遭 竊 3 件, 統 計 表 如 下 : 44
45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突 發 意 外 狀 況 月 份 統 計 表 ( 資 料 時 間 :103 年 7 月 7 日 103 年 8 月 20 日 ) 車 鬥 火 疾 生 恐 行 遭 租 偷 其 合 毆 類 別 事 警 病 活 情 嚇 照 關 緒 詐 竊 屋 窺 糾 偷 性 件 料 懷 件 數 疏 騙 紛 拍 騷 擾 禍 似 導 竊 尋 他 計 月 份 ( 疑 ) ( 含 ) 103 年 7 月 年 8 月 合 計 ( 二 ) 重 大 校 安 事 故 處 理 說 明 1.7 月 7 日 1400 時, 環 漁 系 2A 生, 騎 機 車 行 經 北 寧 路 366 號 前 遭 民 人 擦 撞, 經 救 護 車 送 至 三 總 基 隆 分 院, 醫 師 診 斷 為 下 巴 及 四 肢 擦 傷 值 班 人 員 即 前 往 協 助 處 理, 同 時 聯 繫 家 長, 並 由 八 斗 子 交 通 隊 製 作 筆 錄 生 包 紮 後 無 大 礙, 由 看 護 同 學 陪 同 回 租 屋 處 ( 車 禍 ) 2.7 月 9 日 1920 時, 商 船 系 1A 生 等 二 員 到 軍 訓 室 反 應 於 商 船 系 館 402 室 遭 竊, 各 損 失 現 金 1900 元 及 900 元, 值 班 人 員 前 往 協 處 經 調 閱 監 視 器 發 現, 竊 賊 疑 似 1416 時 進 入 商 船 系 館, 逐 層 探 試 後 進 入 402 室 作 案 2030 時 值 班 教 官 隨 即 陪 同 受 害 同 學 至 正 濱 派 出 所 報 案 製 作 筆 錄, 偵 查 隊 並 於 2110 時 至 現 場 瞭 解 採 證, 目 前 嫌 犯 尚 未 捕 獲 ( 遭 竊 ) 3.7 月 14 日 1000 時, 系 工 系 4A 生 騎 乘 機 車 於 北 寧 路 9 號 前, 因 違 規 迴 轉 不 慎 撞 上 運 輸 系 1A 生 直 行 機 車, 經 送 三 總 基 隆 分 院 檢 查 為 下 巴 及 四 肢 擦 傷, 案 由 正 濱 派 出 所 處 理 及 製 作 筆 錄, 雙 方 當 場 和 解, 由 系 工 系 生 賠 償 運 輸 系 生 損 失 ( 車 禍 ) 4.7 月 15 日 1900 時, 航 管 系 3A 生 機 車 行 經 中 正 路 728 號 前, 因 違 規 雙 黃 線 迴 轉, 遭 後 方 車 輛 擦 撞, 隨 即 由 值 班 人 員 前 往 協 處, 所 幸 生 輕 微 擦 傷, 並 至 正 濱 派 出 所 製 作 筆 錄, 雙 方 俟 後 續 交 通 裁 決 ( 車 禍 ) 5.7 月 17 日 0115 時, 航 管 系 2B 生 母 親 來 電, 生 因 學 業 問 題 與 父 親 發 生 爭 執 後 失 去 聯 繫, 希 望 學 校 協 助 尋 找, 值 班 人 員 聯 絡 多 位 同 學 均 未 果, 後 於 生 FB 留 言 ; 清 晨 0620 時, 該 生 母 親 來 電 告 知 已 尋 獲 該 生 ( 協 尋 ) 6.7 月 31 日 1005 時, 清 潔 人 員 於 體 育 室 遭 竊, 內 有 證 件 提 款 卡 現 金 及 行 政 大 樓 海 空 大 樓 體 育 室 游 泳 池 鑰 匙 經 調 閱 監 視 器 發 現, 為 校 外 送 瓦 斯 民 人 所 為, 列 印 嫌 疑 犯 畫 面 並 至 正 濱 所 報 案, 當 日 下 午 1900 即 捕 獲 嫌 犯, 並 取 回 失 物 ( 遭 竊 ) ( 協 ) ( 含 ) 45
46 7.8 月 12 日 0350 時, 接 獲 三 總 基 隆 分 院 通 知, 機 械 所 碩 2 生 於 碧 砂 漁 港 附 近 因 閃 避 動 物 不 慎 摔 車, 值 班 人 員 即 赴 三 總 基 隆 分 院 關 心, 並 通 知 家 長 醫 師 表 示 : 生 手 腳 多 處 擦 傷 無 大 礙,0505 時 母 親 到 院, 並 於 注 射 完 點 滴 後 出 院 返 家 休 養 ( 車 禍 ) ( 三 ) 校 安 通 報 公 告 : 校 安 通 報 公 告 : 軍 訓 室 針 對 校 安 事 件 及 可 能 影 響 校 安 之 社 會 事 件, 均 適 時 擬 定 相 關 因 應 示 警 及 案 例 宣 教 措 施, 公 告 師 生 週 知, 期 能 未 雨 綢 繆, 妥 為 因 應 103 年 7-8 月 份 校 安 通 報 宣 導 資 料 統 計 表 如 下 : 本 校 103 年 7-8 月 校 安 通 報 發 布 情 形 ( 校 安 報 報 及 FB 網 頁 ) 校 安 通 報 號 不 明 人 士 藉 故 搭 訕! 校 安 通 報 號 麥 德 姆 颱 風 來 襲, 請 當 心 防 範! 軍 訓 室 FB 網 頁 宣 導 外 人 潛 入, 提 高 警 覺! 軍 訓 室 FB 網 頁 宣 導 颱 風 警 報 已 發 佈, 請 注 意 安 全! 軍 訓 室 FB 網 頁 宣 導 請 為 高 雄 祈 福 吧! 軍 訓 室 FB 網 頁 宣 導 瓦 斯 管 線 安 全! 軍 訓 室 FB 網 頁 宣 導 蜈 蚣 咬 傷 緊 急 處 理 方 式! ( 四 ) 反 詐 騙 安 全 教 育 1. 針 對 最 新 詐 騙 手 法, 軍 訓 室 除 發 布 校 安 報 報 外, 並 透 過 系 輔 導 人 員 僑 輔 承 辦 人, 提 醒 同 學 注 意 2. 軍 訓 室 對 網 路 詐 騙 防 治 上, 除 持 續 透 過 各 項 文 宣 及 網 路 宣 導 外, 並 製 作 相 關 警 語, 張 貼 校 內 各 ATM 上, 提 高 同 學 警 覺 性 3. 配 合 諮 輔 組 製 作 1:1 立 姿 人 型 看 板, 註 明 各 種 詐 騙 技 倆 警 語, 置 重 點 於 學 校 附 近 各 超 商 明 顯 處, 以 建 立 同 學 警 覺 心 4. 結 合 大 一 學 習 促 進 活 動, 請 先 前 受 害 同 學 到 場 現 身 說 法, 詳 述 各 種 詐 騙 方 式 手 段 技 倆 等, 以 防 同 學 遭 詐 騙 ( 五 )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1. 本 學 期 針 對 學 生 肇 生 車 禍 原 因 及 可 能 影 響 交 安 之 危 險 因 素, 適 時 擬 定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以 案 例 宣 教 並 與 駐 警 隊 合 作, 期 警 惕 同 學 減 少 車 禍 肇 生 學 期 迄 今 ( 截 算 至 日 止 ) 交 安 通 報 統 計 表 如 下 : 本 校 102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通 報 發 布 情 形 ( 交 安 報 報 ) 交 通 安 全 通 報 號 行 人 用 路 安 全 宣 導 交 通 安 全 通 報 號 行 經 路 口 要 謹 慎, 慎 防 意 外 撞 擊 交 通 安 全 通 報 號 勿 違 規 穿 越 馬 路 宣 導 交 通 安 全 通 報 號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修 正 條 文 交 通 安 全 通 報 號 夜 間 路 口 減 速 慢 行, 注 意 橫 向 有 無 來 車! 交 通 安 全 通 報 號 交 通 安 全 通 報 號 交 通 安 全 通 報 號 餐 聚 飲 宴 不 酒 駕, 指 定 駕 駛 平 安 樂 未 二 段 式 左 轉, 違 規 轉 彎 自 招 禍 夏 季 瞬 間 大 雨 影 響 視 線, 注 意 保 持 行 車 安 全 距 離 46
47 交 通 安 全 通 報 號 暑 假 來 臨, 提 醒 交 通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交 通 安 全 通 報 號 夏 季 瞬 間 大 雨, 注 意 行 車 安 全 視 線 及 停 車 環 境 考 量 2.9 月 12 日 結 合 新 生 安 全 教 育, 邀 請 基 隆 市 交 通 大 隊 李 文 雄 組 長 蒞 校 實 施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講 座 宣 導 3. 配 合 服 務 學 習 同 學, 納 入 北 寧 路 工 學 院 與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違 規 穿 越 馬 路 同 學 之 糾 舉 行 為 另 登 記 違 規 同 學 並 配 合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之 同 儕 勸 導 作 為 4. 擇 期 拜 訪 正 濱 所 所 長 協 請 共 同 配 合 北 寧 路 上 違 規 穿 越 馬 路 糾 舉 開 單, 冀 期 以 公 權 力 介 入 較 具 嚇 阻 之 實 效 ( 六 ) 藥 物 濫 用 及 菸 害 防 制 1. 運 用 大 一 新 生 安 全 日 說 明 本 校 吸 菸 區 之 設 置 及 學 生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學 期 預 於 10 月 18 日 校 慶 陸 上 運 動 會, 設 置 紫 錐 花 運 動 宣 導 攤 位 及 師 生 同 樂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 七 ) 網 路 高 關 懷 學 生 輔 導 1. 軍 訓 室 各 系 輔 導 人 員 日 前 接 獲 諮 輔 組 提 供 之 學 業 二 一 網 路 成 癮 高 關 懷 人 員 名 單, 俟 開 學 後 排 定 約 談 時 間 輔 導 關 懷 是 項 人 員, 並 鎖 定 一 位 學 生 定 期 追 蹤 輔 導 2. 配 合 諮 輔 組 製 作 網 路 成 癮 宣 傳 品, 預 於 新 生 入 學 教 育 週 中 發 放, 另 俟 開 學 後 結 合 各 項 活 動, 發 予 其 餘 學 生, 以 達 宣 傳 效 果 ( 八 ) 僑 生 輔 導 1. 辦 理 僑 生 在 臺 工 作 證 許 可, 計 完 成 養 殖 系 2A 蕭 樂 兒 同 學 等 18 人 次 2.7 月 1 日 完 成 林 政 維 等 9 員, 符 合 申 辦 健 保 晶 片 IC 卡 請 領 作 業, 截 至 目 前 計 35 員 已 取 得 健 保 身 分 3.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海 外 來 臺 就 學 僑 生, 居 留 滿 六 個 月, 應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103 年 僑 生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補 助 作 業 改 採 申 請 制, 家 境 清 寒 僑 生 得 檢 附 經 駐 外 館 處 或 保 薦 單 位 僑 校 僑 團 等 機 關 或 單 位 ( 非 個 人 ) 開 立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清 寒 證 明 文 件 ( 需 經 官 方 單 位 認 證 ) 向 就 讀 學 校 申 請, 方 能 獲 得 補 助 4. 僑 生 新 生 活 動 (1) 預 訂 8 月 30 日 1000 時, 租 賃 巴 士 至 林 口 師 大 先 修 部 接 僑 生 (3) 及 印 尼 生 (7) 至 校 ; 餘 各 自 報 到 ( 已 安 排 暑 期 住 宿 ) 當 日 並 辦 理 先 修 部 僑 生 聚 餐 ( 鄰 近 祥 豐 街 蔚 藍 義 大 利 麪 餐 館 ) (2) 海 外 來 臺 僑 生, 由 各 分 會 長 個 別 聯 繫 來 臺 就 讀 意 願 調 查 及 來 臺 交 通 安 排 相 關 細 節 ; 後 續 另 掌 握 來 臺 時 間 各 分 會 目 前 掌 握 來 臺 就 讀 人 數 : 馬 來 西 亞 /32 香 港 /18 巴 西 /1 澳 門 /16 泰 國 /1 日 本 /1 越 南 /2 緬 甸 /2 印 尼 /7, 合 計 80 員 5. 僑 生 學 業 二 一 關 懷 47
48 依 教 務 處 提 供 學 期 僑 生 學 業 二 一 名 單 計 24 員, 俟 開 學 後 排 定 約 談 時 間 輔 導 關 懷 ( 九 ) 新 生 入 學 方 案 學 期 新 生 家 長 日 任 務 分 配 暨 行 動 概 要 會 議, 業 於 8 月 14 日 併 軍 訓 人 員 專 業 研 討, 由 蔣 主 任 召 集 所 屬 同 仁 召 開 完 畢 2. 擇 期 對 各 系 新 生 輔 導 員 實 施 勤 前 研 習 並 賦 予 任 務, 如 繕 造 大 一 生 緊 急 聯 冊 名 冊 參 觀 校 園 博 覽 會 要 完 成 簽 到 紀 錄, 俾 利 人 員 掌 握 並 協 助 新 生 儘 速 熟 悉 校 園 環 境 3.9 月 10 日 新 生 開 學 典 禮 負 責 秩 序 維 護 及 緊 急 事 故 處 理 4. 校 園 資 源 博 覽 會 會 前 協 助 疏 散 5.9 月 12 日 8 時 至 12 時 新 生 安 全 日 活 動 6. 新 生 幹 部 研 習 會 議 訂 於 9 月 12 日 1310 時 至 1500 時 召 開, 除 配 合 各 單 位 實 施 簡 要 報 告 外, 另 規 劃 軍 訓 室 對 各 系 班 代 副 班 代 實 施 工 作 職 掌 說 明 約 20 分 鐘, 餘 時 間 再 分 組 - 副 班 代 至 住 宿 輔 導 組, 班 代 由 各 系 輔 導 教 官 帶 至 軍 訓 室 個 別 會 談, 俾 利 爾 後 協 調 連 繫 與 掌 握 7. 配 合 諮 輔 組 大 一 學 習 促 進 活 動, 預 於 10 月 日 辦 理 6 場 次 網 路 尋 寶 守 則 教 戰 課 程 講 授 講 授 內 容 主 要 以 網 路 常 見 陷 阱 及 慣 用 詐 騙 手 法, 並 請 受 害 同 學 現 身 說 法 ( 影 音 檔 ), 以 提 高 同 學 警 戒 心 防, 授 課 教 官 分 配 如 下 : 海 運 學 院 ( 商 船 輪 機 系 航 管 運 輸 )- 蔣 主 任 電 資 學 院 工 學 院 - 張 菀 翬 教 官 海 資 學 院 生 科 學 院 - 施 成 財 教 官, 講 授 資 料 另 案 陳 核 ( 十 ) 全 校 第 二 套 廣 播 系 統 建 置 規 劃 1. 擬 由 環 安 組 目 前 已 購 置 另 一 套 備 用 廣 播 系 統 (notebook) 轉 本 部 可 立 即 使 用 ( 系 統 已 測 試 完 畢 ) 2. 廣 播 系 統 上 半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已 於 4 月 8 日 實 施 完 畢 ( 校 安 中 心 輪 值 人 員 均 按 時 與 會 ), 本 學 期 辦 理 日 期 待 系 統 建 置 完 畢 後, 再 行 擇 期 實 施 十 三 心 理 衛 生 三 級 預 防 ( 一 ) 個 別 諮 商 本 學 期 截 至 7 月 31 日 止, 個 別 諮 商 共 服 務 331 人 次 ( 諮 商 個 案 人 數 共 計 64 人 ), 主 要 為 學 生 自 行 預 約 來 談, 有 2 位 為 導 師 轉 介 1 位 教 官 1 位 助 教 轉 介, 統 計 各 類 來 談 議 題 以 自 我 探 索 (21.75%) 為 最 多, 其 次 依 序 為 精 神 情 緒 (17.82%) 人 際 關 係 (16.31%) 感 情 困 擾 (13.90%) 生 涯 發 展 (12.08%) 家 庭 困 擾 (7.85%) 其 他 (4.83%) 課 業 學 習 (4.23%) 及 性 別 議 題 (1.21%), 詳 如 下 表 103 年 至 7 月 31 日 個 別 諮 商 主 訴 議 題 人 次 統 計 表 ( 資 料 統 計 至 7/31) 議 題 自 我 探 索 精 神 情 緒 人 際 關 係 感 情 困 擾 生 涯 發 展 48 家 庭 困 擾 其 他 課 業 學 習 性 別 議 題 總 計
49 總 計 百 分 比 (%) 21.75% 17.82% 16.31% 13.90% 12.08% 7.85% 4.83% 4.23% 1.21% % 排 序 NA 整 體 而 言, 本 學 期 本 校 學 生 以 人 際 互 動 ( 包 含 : 家 庭 關 係 人 際 關 係 愛 情 關 係 )(38.07%) 及 自 我 探 索 (21.75%) 為 主 要 困 擾, 詳 如 下 表 議 題 類 型 人 際 互 動 自 我 探 索 精 神 情 緒 生 涯 定 向 其 他 性 別 議 題 總 計 總 計 百 分 比 (%) 38.07% 21.75% 17.82% 16.31% 4.83% 1.21% % 本 學 期 截 至 7 月 31 日 以 生 科 院 104 人 次 (31.42%) 佔 多 數, 各 學 院 個 別 諮 商 來 談 人 次 統 計 如 下 表 103 年 至 7 月 31 日 各 學 院 個 別 諮 商 來 談 人 次 統 計 ( 資 料 統 計 至 7/31) 單 位 生 科 工 電 資 海 運 海 資 教 職 員 人 社 總 計 人 次 百 分 比 (%) 31.42% 28.10% 14.20% 11.78% 8.76% 5.74% 0.00% % ( 二 ) 心 理 健 康 日 1. 心 理 健 康 日 規 劃 以 心 理 健 康 照 護 ( 含 網 路 沉 迷 防 治 ) 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為 主 題, 並 進 行 大 學 生 心 理 健 康 量 表 測 驗, 以 了 解 新 生 適 應 情 形 2. 心 理 健 康 日 活 動 時 間 表 ( 地 點 : 心 理 健 康 日 第 一 演 講 廳 ; 新 生 體 檢 -- 育 樂 館 ) 學 系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學 系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商 船 系 09:00~10:00 心 理 健 康 日 09:00~10:00 心 理 健 康 日 輪 機 系 11:00~11:30 新 生 體 檢 11:00~11:30 新 生 體 檢 海 洋 系 10:00~11:00 心 理 健 康 日 10:00~11:00 心 理 健 康 日 環 漁 系 11:30~12:00 新 生 體 檢 13:00~13:30 新 生 體 檢 食 科 系 11:00~12:00 心 理 健 康 日 11:00~12:00 心 理 健 康 日 養 殖 系 15:00~15:30 新 生 體 檢 14:00~14:30 新 生 體 檢 生 科 系 10:30~11:00 新 生 體 檢 13:00~14:00 心 理 健 康 日 電 機 系 11:00~12:00 心 理 健 康 日 14:30~15:00 新 生 體 檢 資 工 系 13:00~14:00 心 理 健 康 日 13:00~14:00 心 理 健 康 日 通 訊 系 15:30~16:00 新 生 體 檢 14:00~14:30 新 生 體 檢 機 械 系 13:30~14:00 新 生 體 檢 14:00~15:00 心 理 健 康 日 河 工 系 14:00~15:00 心 理 健 康 日 16:00~16:30 新 生 體 檢 造 船 系 14:00~15:00 心 理 健 康 日 13:00~13:30 新 生 體 檢 航 管 系 15:00~15:30 新 生 體 檢 15:00~16:00 心 理 健 康 日 運 輸 系 15:00~16:00 心 理 健 康 日 海 洋 觀 光 管 理 15:00~16:00 心 理 健 康 日 16:00~16:30 新 生 體 檢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16:30~17:00 新 生 體 檢 49
50 ( 三 ) 新 生 學 習 促 進 方 案 準 備 學 年 大 一 學 習 促 進 活 動 共 計 5 項 課 程 : 以 尋 寶 旅 程 起 航 ~ 許 一 個 精 采 的 大 學 生 活 ( 教 學 中 心 與 實 習 暨 就 業 輔 導 組 ) 及 網 路 尋 寶 守 則 教 戰 ( 軍 訓 室 ) 二 項 課 程, 結 合 本 校 服 務 學 習 之 愛 校 服 務 辦 理 另 有 探 索 教 育 - 團 隊 促 進 學 習 ( 課 指 組 ) 心 理 測 驗 如 是 說 ( 諮 輔 組 ) 及 窺 探 藏 書 閣 的 秘 密 - 認 識 圖 書 館 ( 圖 資 處 ) 三 項 課 程 惠 請 各 系 助 教 協 助 宣 導 學 促 時 間 避 免 排 課 與 愛 校 服 務 結 合 之 課 程 ( 尋 寶 旅 程 起 航 ~ 許 一 個 精 采 的 大 學 生 活 與 網 路 尋 寶 守 則 教 戰 ), 將 進 行 隨 堂 錄 影, 並 留 意 錄 影 效 果 若 學 生 出 席 率 不 佳, 將 以 觀 看 錄 影 帶 方 式 安 排 補 課 2. 諮 輔 組 業 已 提 供 103 學 年 大 一 學 習 促 進 活 動 時 刻 表 及 心 理 健 康 日 行 程 表, 惠 請 各 系 助 教 協 助 宣 導 另 請 各 系 助 教 協 助 安 排 各 系 心 理 測 驗 如 是 說 時 間 及 場 地, 以 利 高 關 懷 篩 檢 工 作 之 進 行 3. 軍 訓 室 網 路 尋 寶 守 則 教 戰 將 邀 請 陳 慶 駿 物 理 治 療 師 為 講 師, 宣 導 電 腦 痠 痛 症 及 手 機 病 之 防 治 ( 四 ) 小 太 陽 志 工 團 於 103 年 8 月 25 日 召 開 幹 部 會 議, 討 論 招 募 新 血 相 關 事 宜 及 本 學 期 相 關 活 動 內 容 十 四 網 路 沈 迷 三 級 預 防 方 案 ( 一 ) 諮 輔 組 1. 業 已 於 103 年 7 月 7 日 於 住 宿 輔 導 組 辦 理 之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宿 舍 自 治 會 幹 部 訓 練 中, 針 對 宿 舍 幹 部 進 行 網 路 沉 迷 防 治 從 虛 擬 走 向 真 實? 專 題 講 座, 訓 練 樓 長 能 有 效 關 心 大 一 新 生, 免 於 網 路 沉 迷 學 年 度 特 色 主 題 計 畫 決 戰 E 世 界 經 教 育 部 審 查 後 補 助 134,089 元, 本 校 自 籌 款 106,700 元, 預 計 於 本 學 期 辦 理 新 生 普 測 講 座 25 場 次 個 案 督 導 2 場 次 專 題 講 座 1 場 次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講 座 1 場 次 同 儕 輔 導 種 子 培 訓 1 場 次 工 作 坊 1 場 次 編 撰 網 路 沉 迷 宣 導 手 冊 及 製 作 網 路 沉 迷 防 治 宣 導 品, 詳 細 活 動 期 程 如 下 表 : 辦 理 日 期 活 動 方 式 活 動 內 容 8 月 -9 月 網 路 沉 迷 宣 導 手 冊 宣 導 品 製 作 手 冊 1,300 份 人 型 看 板 3 幅 哨 子 型 手 機 吊 飾 988 份 9 月 -10 月 新 生 普 測 講 座 辦 理 25 場 次 10 月 15 日 ( 三 ) 個 案 督 導 - 學 務 同 仁 場 次 由 系 教 官 或 宿 舍 輔 導 老 師 針 對 目 前 個 案 輔 導 面 臨 的 瓶 頸 討 論, 並 邀 請 校 外 資 深 心 理 師 到 校 進 行 個 案 督 導 透 過 督 導 的 講 授 與 教 導, 增 進 本 處 同 仁 專 業 知 能, 並 使 網 路 沉 迷 高 關 懷 之 輔 導 實 務 工 作 順 利 推 行 運 50
51 作 10 月 21 日 ( 二 ) 專 題 講 座 邀 請 專 家 到 校 分 享 相 關 經 驗 與 知 識, 教 授 本 校 師 生 如 何 預 防 網 路 沉 迷 及 學 習 正 確 的 網 路 使 用 方 式, 並 宣 導 相 關 心 理 衛 生 觀 念 10 月 31 日 ( 五 ) 學 生 工 作 坊 針 對 學 生 辦 理 認 識 網 路 沉 迷 時 間 規 畫 人 際 溝 通 等 工 作 坊, 邀 請 專 家 到 校 分 享 相 關 經 驗 與 知 識, 並 加 強 本 校 案 例 之 分 析 及 分 享, 傳 遞 正 確 概 念, 使 學 生 學 習 如 何 預 防 網 路 沉 迷, 及 自 我 照 顧 關 懷 他 人 之 方 式 11 月 13 日 ( 四 ) 個 案 督 導 - 諮 商 專 業 場 次 邀 請 校 外 資 深 心 理 師 到 校 進 行 個 案 督 導, 由 組 內 輔 導 師 或 實 習 心 理 師 提 案 報 告, 透 過 督 導 的 講 授 與 教 導, 分 析 比 對 前 一 年 高 關 懷 個 案 追 蹤 輔 導 情 形, 增 進 諮 輔 組 同 仁 相 關 專 業 知 能, 並 使 諮 商 輔 導 之 實 務 工 作 順 利 推 行 運 作 11 月 11 日 ( 二 )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活 動 辦 理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講 座, 並 透 過 案 例 的 分 享, 增 進 導 師 輔 導 網 路 沉 迷 學 生 之 相 關 知 能 12 月 15 日 ( 一 ) 同 儕 輔 導 種 子 培 訓 培 訓 校 園 同 儕 輔 導 種 子 及 宿 舍 樓 長, 促 進 網 路 沉 迷 防 治 觀 念 普 及 化 藉 由 同 儕 輔 導 網 絡, 及 早 發 現 高 關 懷 學 生, 主 動 介 入 提 供 協 助, 提 昇 校 園 友 善 氛 圍 3. 網 路 沉 迷 後 測 網 路 成 癮 後 測 高 關 懷 學 生 追 蹤 關 懷 (1) 諮 商 輔 導 組 業 已 於 7/14 針 對 42 位 後 測 網 路 高 關 懷 學 生 發 送 關 懷 簡 訊 (2) 諮 輔 組 業 已 於 8/12 將 同 意 告 知 相 關 輔 導 人 員 的 網 路 成 癮 高 關 懷 學 生 名 單 傳 遞 予 導 師 教 官 及 系 助 教 ( 二 ) 軍 訓 室 1. 網 路 高 關 懷 學 生 輔 導 軍 訓 室 各 系 輔 導 人 員 日 前 接 獲 諮 輔 組 提 供 之 學 業 二 一 網 路 成 癮 高 關 懷 人 員 名 單, 俟 開 學 後 排 定 約 談 時 間 輔 導 關 懷 是 項 人 員, 並 鎖 定 一 位 學 生 定 期 追 蹤 輔 導 2. 配 合 諮 輔 組 製 作 網 路 成 癮 宣 傳 品, 預 於 新 生 入 學 教 育 週 中 發 放, 另 俟 開 學 後 結 合 各 項 活 動, 發 予 其 餘 學 生, 以 達 宣 傳 效 果 ( 三 ) 住 輔 組 1. 除 宿 舍 輔 導 老 師 的 每 月 關 懷, 未 來 規 劃 也 藉 由 樓 長 前 去 協 助 關 懷 並 鼓 勵 宿 民 多 51
52 參 與 非 網 路 的 活 動 2. 為 避 免 網 路 成 癮 與 心 理 健 康 問 題 在 宿 舍 擴 散 與 蔓 延, 女 一 舍 輔 導 老 師 提 議 : (1)103 學 年 新 生 入 宿 列 入 宣 導 課 題 (2) 加 強 自 治 幹 部 樓 層 住 宿 生 的 關 懷 與 資 訊 掌 握 (3) 請 幹 部 們, 適 時 熱 情 鼓 勵 住 宿 生, 學 習 新 的 事 務 ( 如 參 選 自 治 幹 部 上 社 群 服 務 課 程 參 加 團 體 活 動 等 ) 3. 網 路 沈 迷 預 防 係 屬 專 業 領 域, 可 詢 問 諮 輔 組 是 否 有 相 關 文 宣 品 或 活 動 資 訊, 可 藉 由 住 宿 生 辦 理 入 住 時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 四 ) 衛 保 組 擬 於 103 年 9 月 9 日 ( 二 ) 及 103 年 9 月 13 日 ( 六 )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針 對 睡 眠 不 足 導 致 身 體 不 適 同 學, 加 強 衛 教 培 養 規 律 運 動 及 健 康 生 活 的 重 要 性, 並 發 予 宣 導 單 張 ( 五 ) 課 指 組 1. 擬 於 9 月 6 日 ( 六 ) 至 9 月 10 日 ( 三 ) 期 間 由 各 屬 性 社 團 前 往 宿 舍 關 懷 新 宿 民, 協 助 新 生 搬 運 行 李 宿 網 架 設 及 生 活 關 懷 等 服 務 工 作, 關 心 大 一 新 生 平 日 上 網 情 形 社 團 關 懷 新 宿 民 活 動 預 計 於 8 月 底 以 網 路 招 募, 於 社 團 幹 部 研 習 營 期 間 回 收 社 團 報 名 表 2. 藉 由 9 月 10 日 ( 三 ) 社 團 迎 新 博 覽 會, 鼓 勵 同 學 多 多 參 與 社 團 活 動, 俾 利 加 強 各 社 團 招 生 率 及 避 免 新 生 長 時 間 待 在 宿 舍 上 網 十 五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一 ) 海 大 性 平 字 第 號 案, 處 理 情 形 如 下 : 年 6 月 13 日 ( 五 ) 下 午 15:30 及 6 月 18 日 ( 三 ) 上 午 08:10 召 開 調 查 工 作 會 議 年 7 月 25 日 ( 五 ) 中 午 12:00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性 平 會 防 治 組 第 4 次 會 議, 審 理 本 案 之 調 查 報 告 會 議 決 議 行 為 人 應 於 103 學 年 度 內 接 受 心 理 諮 商 至 少 15 次, 於 103 學 年 第 1 學 期 內 接 受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至 少 8 小 時, 並 依 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第 9 條, 予 以 記 過 一 次 ; 被 行 為 人 則 依 其 意 願 給 予 追 蹤 輔 導 年 7 月 25 日 ( 五 ) 下 午 16:17 將 海 大 性 平 字 第 號 案 陳 報 教 育 部 年 7 月 28 日 至 8 月 11 日 止 發 出 21 份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審 議 兩 性 平 案 件, 全 數 性 平 委 員 同 意 防 治 組 之 決 議 年 7 月 31 日 ( 四 )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給 當 事 人, 並 載 明 申 復 途 徑 ( 二 ) 海 大 性 平 案 字 第 號 案, 處 理 情 形 如 下 : 年 6 月 13 日 ( 五 ) 上 午 08:00 召 開 調 查 工 作 會 議 年 7 月 25 日 ( 五 ) 中 午 12:00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性 平 會 防 治 組 第 4 次 會 議, 審 理 本 案 之 調 查 報 告 會 議 決 議 行 為 人 應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內 參 加 以 人 我 52
53 界 線 議 題 為 主 題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八 小 時, 亦 應 包 括 法 律 常 識 部 份, 以 增 進 正 確 的 性 別 互 動 理 念 及 正 確 的 法 律 觀 念 ; 被 行 為 人 則 依 其 意 願 給 予 追 蹤 輔 導 年 7 月 28 日 至 8 月 11 日 止 發 出 21 份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審 議 兩 性 平 案 件, 同 意 者 計 20 份, 另 有 建 議 者 計 1 份, 業 依 據 性 平 委 員 之 意 見 修 正 本 案 之 決 議 書, 載 明 行 為 人 懲 處 之 判 斷 依 據 年 7 月 31 日 ( 四 ) 下 午 15:02 將 海 大 性 平 字 第 號 案 陳 報 教 育 部 年 7 月 31 日 ( 四 )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給 當 事 人, 並 載 明 申 復 途 徑 ( 三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運 作 情 形 如 下 : 1.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發 展 中 長 程 目 標, 將 於 103 學 年 度 性 平 手 冊 及 諮 輔 組 網 頁 性 別 平 等 園 區 以 案 例 宣 導 性 騷 擾 防 治, 性 平 手 冊 業 著 手 編 寫, 擬 於 心 理 測 驗 如 是 說 入 班 宣 導 時 發 放, 屆 時 將 同 時 宣 導 性 騷 擾 防 治 與 網 路 沉 迷 防 治 2. 依 據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防 治 組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將 安 心 小 店 納 入 本 校 夜 行 地 圖 中, 業 於 103 年 7 月 16 日 更 新 完 畢 掛 網 於 諮 輔 組 網 站, 於 103 學 年 度 重 新 印 製 與 張 貼 十 六 導 師 業 務 ( 一 ) 學 生 對 導 師 滿 意 回 饋 調 查 學 年 度 學 生 對 導 師 滿 意 回 饋 調 查 表 共 發 出 10,677 份, 回 收 率 62.81%, 各 院 學 生 對 導 師 滿 意 回 饋 調 查 綜 整 如 下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學 院 名 稱 學 生 對 導 師 滿 意 回 饋 調 查 總 分 平 均 ( 滿 分 65 分 ) 滿 意 度 總 平 均 ( 最 高 為 5, 最 低 為 1) 學 生 填 答 人 數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工 學 院 海 洋 科 學 與 資 源 學 院 生 命 科 學 院 海 運 暨 管 理 學 院 進 修 班 全 校 平 均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班 ) 共 計 210 位 導 師, 學 生 對 導 師 滿 意 回 饋 計 195 位 導 師, 經 統 整 排 序 前 10 名 如 下 : 學 生 對 導 師 滿 意 回 饋 調 查 結 果 排 序 系 級 名 稱 年 級 班 級 導 師 姓 名 學 生 對 導 師 滿 意 回 饋 調 查 總 分 平 均 ( 滿 分 65 分 ) 滿 意 度 總 平 學 生 填 均 ( 最 高 為 5, 答 人 數 最 低 為 1) 53
54 1 輪 機 系 4 動 力 組 蔡 順 峰 運 輸 系 4 B 丁 士 展 養 殖 系 3 B 林 正 輝 造 船 系 2 A 余 興 政 通 訊 系 4 A 鄭 振 發 河 工 系 4 A 蕭 松 山 輪 機 系 4 動 力 組 胡 海 平 河 工 系 1 B 臧 效 義 造 船 系 2 A 辛 敬 業 通 訊 系 4 A 張 麗 娜 ( 二 ) 導 師 費 發 放 方 式 修 訂 案 1. 導 師 費 發 放 方 式 修 訂 案 業 經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導 師 指 導 活 動 費 包 含 導 師 指 導 費 及 學 生 班 級 活 動 費 導 師 指 導 費 由 諮 商 輔 導 組 撥 入 導 師 帳 戶, 學 生 班 級 活 動 費 設 立 專 帳, 檢 據 核 銷 2. 自 103 學 年 度 施 行, 惟 須 於 9 月 16 日 新 舊 學 生 完 成 註 冊 後, 教 學 務 系 統 將 學 生 由 入 學 轉 為 在 學 方 能 統 計 學 生 人 數, 俟 時 將 通 知 各 系 ( 所 ) 導 師 指 導 費 及 學 生 班 級 活 動 費 金 額 學 年 度 之 導 師 指 導 活 動 費 援 歷 年 總 額 計 $7,282,440 元, 提 撥 $607,000 元 入 校 長 專 款, 做 為 推 動 導 師 業 務 成 效 之 用 4. 上 開 餘 額 $6,675,440 元 區 分 為 導 師 指 導 費 5,340,352(80%) 及 學 生 班 級 活 動 費 $1,335,088(20%), 由 主 計 室 建 立 專 帳 授 權 諮 輔 組 控 管 及 撥 款 5. 為 使 各 班 級 於 9 月 15 日 開 學 後 能 順 利 召 開 班 會, 諮 輔 組 於 9 月 初 先 以 102 學 年 度 各 系 ( 所 ) 之 學 生 數 為 計 算 基 礎, 撥 入 各 系 ( 所 ) 學 生 班 級 活 動 費 專 帳 約 一 半 之 金 額, 俟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人 數 確 定 後, 諮 輔 組 再 補 足 各 系 ( 所 ) 差 額 6. 本 案 除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導 師 及 系 ( 所 ) 助 教 外, 並 於 9 月 16 日 大 一 導 師 座 談 會 新 生 學 習 促 進 活 動 新 生 普 測 本 校 頁 首 校 園 公 告 欄 行 政 資 訊 網 校 園 佈 告 欄 宣 導 之 十 七 班 會 班 會 統 計 依 本 校 教 師 擔 任 導 師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導 師 每 學 年 至 少 參 加 學 生 之 班 會 4 次 102 學 年 度 班 會 召 開 次 數 統 計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止, 學 系 以 河 工 系 居 冠, 達 成 率 %; 學 院 以 工 院 居 冠, 達 成 率 為 % 航 管 系 達 成 率 96.88% 生 科 系 達 成 率 81.25% 資 工 系 達 成 率 75% 進 修 航 管 系 達 成 率 75% 進 修 班 食 科 系 達 成 率 56.25%, 已 轉 系 助 教 知 悉 ( 詳 見 下 圖 ) 54
55 十 八 內 部 控 制 ( 一 ) 自 101 年 至 102 共 發 生 三 起 學 生 自 傷 之 內 部 控 制 事 件, 沿 用 多 年 的 新 生 普 測 工 具 大 學 生 身 心 適 應 調 查 表, 篩 選 出 1/3 位 高 關 懷 學 生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普 測 篩 檢 工 具 將 由 更 換 為 大 學 生 心 理 健 康 量 表, 期 能 篩 檢 選 出 較 高 比 例 之 自 傷 學 生 ( 二 ) 將 透 過 生 命 教 育 系 列 活 動 自 殺 防 治 守 門 人 計 畫 加 以 宣 導, 期 許 學 生 能 避 免 將 自 我 傷 害 當 成 一 種 宣 洩 壓 力 或 逃 避 痛 苦 的 方 式 十 九 二 一 學 分 不 及 格 學 生 追 蹤 關 懷 (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二 一 學 分 不 及 格 學 生 追 蹤 關 懷 情 形 如 下 : 1.6 月 16 日 ( 一 ) 統 計 各 系 院 連 續 二 一 學 生 人 數,6 月 17 日 ( 二 ) 於 工 學 院 院 導 師 會 議 說 明 二 一 學 生 關 懷 業 務, 並 請 導 師 協 助 關 懷 學 生 2.6 月 24 日 請 課 指 組 協 助 約 談 連 續 兩 學 期 二 一 的 社 團 幹 部 共 9 人 3.7 月 4 日 ( 五 ) 寄 送 關 懷 簡 訊 給 連 續 兩 學 期 二 一 之 學 生, 提 供 相 關 資 源 與 訊 息 給 學 生, 以 便 學 生 了 解 暑 假 期 間 諮 輔 組 亦 能 提 供 相 關 協 助 55
56 4.7 月 14 日 ( 一 ) 提 供 資 料 給 負 責 僑 生 服 務 之 教 官, 請 其 協 助 關 懷 連 續 兩 學 期 二 一 之 僑 生 5.7 月 16 日 ( 三 ) 7 月 22 日 ( 二 ) 及 7 月 31 日 ( 四 ) 寄 發 關 懷 連 續 兩 學 期 二 一 之 學 生, 提 供 相 關 資 源 與 訊 息 給 學 生, 以 便 學 生 了 解 暑 假 期 間 諮 輔 組 所 能 提 供 之 相 關 協 助 ( 二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二 一 學 分 不 及 格 學 生 追 蹤 關 懷 情 形 如 下 : 1.8 月 7 日 ( 四 ) 向 註 冊 課 務 組 索 取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二 一 學 生 名 單,8 月 12 日 ( 二 ) 取 得 資 料 2.8 月 13 日 ( 三 ) 比 對 及 連 續 三 學 期 二 一 名 單, 重 疊 者 共 計 35 人, 諮 輔 組 優 先 關 懷 此 一 族 群, 並 將 資 料 提 供 給 課 指 組 及 軍 訓 室 同 仁 請 其 協 助 關 懷 二 十 轉 復 學 生 輔 導 ( 一 ) 與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保 持 聯 繫, 了 解 轉 復 學 生 名 單 確 定 日 期, 擬 於 103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轉 復 學 生 校 園 資 源 簡 介 暨 輔 導 座 談 會 ( 二 )7 月 21 日 寄 發 書 函 給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軍 訓 室 生 活 輔 導 組 及 住 宿 輔 導 組, 協 請 相 關 單 位 推 派 代 表 參 與 轉 復 學 生 校 園 資 源 簡 介 暨 輔 導 座 談 會 二 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輔 導 ( 一 ) 台 灣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本 校 資 源 教 室 共 同 合 作, 執 行 台 積 電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讀 計 畫, 提 供 工 讀 機 會 予 身 心 障 礙 學 生,103 年 6 月 共 計 7 位 學 生 提 出 申 請, 經 書 面 審 查 及 電 話 面 談 本 年 度 共 計 2 位 學 生 順 利 錄 取, 並 於 6 月 23 日 開 始 服 務 ( 二 ) 諮 輔 組 業 於 7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宿 舍 幹 部 訓 練 日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心 理 衛 生 宣 導 活 動, 學 生 反 應 熱 烈, 未 來 將 賡 續 辦 理 以 協 助 宿 舍 幹 部 了 解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狀 況, 並 適 時 提 供 協 助 ( 三 )103 年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輔 導 大 專 校 院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可 聘 資 源 教 室 輔 導 人 員 三 名 原 職 計 畫 助 理 李 永 涵 因 個 人 生 涯 因 素 於 103 年 7 月 17 日 離 職 本 案 已 於 103 年 7 月 24 日 完 成 甄 選 會 議, 正 取 方 紀 涵 於 103 年 8 月 12 日 到 職 ( 四 ) 諮 輔 組 業 於 8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舉 辦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新 生 座 談 會, 本 學 期 共 計 6 位 特 教 新 生 ( 含 研 究 所 ), 邀 請 新 生 與 家 長 共 同 參 與 會 議, 共 計 四 位 學 生 八 位 家 長 與 會, 提 供 學 生 於 入 學 前 了 解 學 校 環 境, 並 利 於 諮 輔 組 彙 整 學 生 需 求 提 供 相 關 支 持 服 務 ( 五 ) 本 校 擬 於 104 年 10 月 -12 月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105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獨 招 經 費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獨 招 經 費 將 交 由 資 工 系 與 通 訊 系 申 請 並 核 銷, 諮 輔 組 將 與 2 系 助 教 保 持 聯 繫, 於 固 定 時 間 內 追 蹤 經 費 使 用 進 度, 並 提 供 建 議 或 合 作 方 案 56
57 二 二 新 生 入 學 教 育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教 育 第 2 次 籌 備 會 議 業 於 103 年 8 月 20 日 假 行 政 大 樓 第 二 演 講 廳 召 開, 茲 臚 列 生 活 輔 導 組 相 關 活 動 如 下 : ( 一 ) 大 一 新 生 入 學 典 禮 103 學 年 度 大 一 新 生 入 學 典 禮 謹 訂 103 年 9 月 10 日 8:30 至 9:50 於 本 校 育 樂 館 舉 行, 參 與 對 象 為 全 體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新 生, 典 禮 程 序 如 下 表 : 時 間 程 序 主 持 人 備 註 08:10~08:20 新 生 第 1 階 段 各 系 教 官 [10 分 鐘 ] 集 合 新 生 輔 導 員 地 點 : 學 生 宿 舍 前 08:20~08:30 各 系 教 官 全 體 新 生 集 合 [10 分 鐘 ] 新 生 輔 導 員 地 點 : 育 樂 館 前 廣 場 08:30~09:00 課 指 組 校 歌 教 唱 [30 分 鐘 ] 學 生 會 校 歌 比 賽 預 告 09:00~09:02 [2 分 鐘 ] 09:02~09:05 [3 分 鐘 ] 09:05~09:15 [10 分 鐘 ] 09:15~09:25 [10 分 鐘 ] 09:25~09:40 [15 分 鐘 ] 09:40~09:42 [2 分 鐘 ] 09:42~09:47 [5 分 鐘 ] 09:47~09:50 [3 分 鐘 ] 歡 迎 校 長 2 位 副 校 長 各 教 學 行 政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蒞 臨 會 場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典 禮 開 始 師 長 介 紹 校 長 致 詞 各 學 院 新 生 學 院 歡 呼 新 生 宣 言 校 長 致 贈 大 一 新 生 見 面 禮 校 長 宣 布 全 體 新 生 成 為 海 大 人 校 長 校 長 校 長 校 長 全 體 新 生 全 體 新 生 校 長 校 長 09:50 禮 成 全 體 新 生 ( 二 ) 新 生 輔 導 員 典 禮 司 儀 宣 布 以 熱 烈 掌 聲 歡 迎 校 長 2 位 副 校 長 暨 各 教 學 行 政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蒞 臨 會 場 ( 請 工 程 組 於 師 長 上 台 時 播 放 歡 迎 音 樂 ) 1. 典 禮 開 始 2. 請 親 善 大 使 恭 請 校 長 移 至 講 台 前,2 位 副 校 長 暨 各 教 學 行 政 一 級 主 管 起 立 3. 全 體 新 生 起 立 4. 唱 校 歌 1. 全 體 新 生 坐 下 2. 配 合 ppt 逐 一 播 放 個 人 簡 介 各 學 院 1 組 學 生 代 表 依 典 禮 司 儀 引 導, 出 列 至 台 前, 該 學 院 全 體 新 生 起 立, 並 配 合 引 導 進 行 歡 呼 各 系 推 派 1 名 新 生 代 表 上 台, 接 受 校 長 致 贈 見 面 禮 典 禮 司 儀 恭 請 校 長 宣 布 全 體 新 生 正 式 成 為 海 大 人 由 典 禮 司 儀 宣 布 後 續 品 德 知 能 施 測 調 查 暨 校 園 資 源 博 覽 會 活 動 57
58 1. 協 助 活 動 :103 年 9 月 9 日 大 學 部 體 檢 心 理 健 康 日 ;103 年 9 月 10 日 大 一 新 生 入 學 典 禮 品 德 知 能 施 測 調 查 校 園 資 源 博 覽 會 社 團 迎 新 博 覽 會 ;103 年 9 月 11 日 大 一 新 生 註 冊 選 課 說 明 會 ;103 年 9 月 12 日 新 生 安 全 日 2. 新 生 輔 導 員 任 務 : (1) 帶 領 新 生 參 與 前 揭 活 動 (2) 協 助 發 放 及 回 收 活 動 資 料 (3) 協 助 於 註 冊 時 段, 督 促 新 生 完 成 學 生 聯 絡 名 冊 (4) 引 導 新 生 選 出 班 級 幹 部 : 班 代 副 班 代 學 藝 股 長 康 樂 股 長 公 關 股 長 總 務 股 長 倫 理 股 長 體 衛 股 長 輔 導 股 長 ( 三 ) 校 園 資 源 博 覽 會 1. 新 生 輔 導 員 協 助 導 引 任 務 說 明 : (1) 生 活 輔 導 組 將 於 行 前 訓 練 時 發 放 校 園 資 源 博 覽 會 攤 位 設 置 表 及 闖 關 順 序 表, 以 俾 新 生 輔 導 員 瞭 解 各 攤 位 位 置, 如 因 某 站 嚴 重 卡 關, 可 前 往 空 檔 攤 位 闖 關 (2) 請 各 新 生 輔 導 員 向 大 一 新 生 宣 導 章 戳 集 10 樂 活 動 說 明 及 獎 項, 並 說 明 許 多 活 動 攤 位 將 提 供 過 關 獎 品, 以 增 加 闖 關 意 願 (3) 兩 名 新 生 輔 導 員 確 實 發 放 各 系 貼 紙 給 大 一 新 生, 並 要 求 新 生 將 貼 紙 貼 在 手 臂 或 上 衣 明 顯 處 ; 闖 關 時, 其 中 1 名 新 生 輔 導 員 手 持 舉 牌 立 於 隊 伍 前 方, 另 1 人 立 於 隊 伍 另 一 端, 以 避 免 新 生 脫 隊 (4) 品 德 知 能 問 卷 調 查 後, 第 1 站 闖 關 攤 位 非 位 於 育 樂 館 之 學 系 ( 環 漁 海 洋 機 械 河 工 造 船 海 洋 觀 光 電 機 資 工 ), 統 一 將 隊 伍 由 育 樂 館 兩 側 大 門 帶 至 游 泳 池 前 廣 場 ( 雨 天 備 案 : 考 量 場 地 及 時 間 限 制, 直 接 至 各 分 站 場 地 整 隊 進 行 闖 關 ), 生 輔 組 將 派 工 讀 生 於 現 場 確 認 集 合 完 畢, 各 系 再 陸 續 帶 開 至 體 育 館 及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短 暫 休 憩 ( 飲 水 及 廁 所 ) 後, 再 進 行 闖 關 隊 伍 帶 離 育 樂 館 前, 新 生 輔 導 員 應 將 手 機 號 碼 告 知 大 一 新 生, 請 脫 隊 新 生 主 動 與 輔 導 員 聯 繫 (5) 第 1 站 闖 關 攤 位 位 於 育 樂 館 之 學 系, 請 新 生 輔 導 員 與 大 一 新 生 約 定 集 合 之 時 間 地 點 ( 時 間 勿 超 過 3 分 鐘 ), 並 告 知 第 1 個 闖 關 攤 位 的 位 置, 以 利 新 生 短 暫 休 憩 ( 喝 水 廁 所 ) (6) 生 活 輔 導 組 將 派 員 3 名, 分 區 ( 育 樂 館 體 育 館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 隨 時 掌 控 各 攤 位 情 形, 如 遇 闖 關 人 數 較 少 之 攤 位, 主 動 聯 繫 卡 關 隊 伍 之 新 生 輔 導 員 ( 手 機 ) 率 領 新 生 前 往 (7) 特 別 叮 嚀 機 械 造 船 海 洋 觀 光 資 工 系 之 新 生 輔 導 員, 因 第 1 站 闖 關 位 置 位 於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距 離 育 樂 館 較 遠, 請 務 必 確 實 將 隊 伍 帶 至 闖 關 攤 位, 58
59 並 請 學 務 處 各 攤 位 發 現 第 一 個 闖 關 學 系 遲 到 時, 主 動 聯 繫 新 生 輔 導 員, 請 其 帶 隊 闖 關 學 年 度 校 園 資 源 博 覽 會 共 設 有 14 攤 位, 各 攤 位 主 題 及 進 行 方 式 詳 如 詳 附 件 1 第 84 頁, 攤 位 位 置 備 註 如 詳 附 件 2 第 86 頁 並 將 大 一 新 生 編 為 13 小 隊, 以 利 規 劃 空 檔 攤 位, 並 以 攤 位 所 在 位 置 區 分 為 2 區 域 ( 一 區 域 為 育 樂 館, 另 一 區 域 為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及 體 育 館 ); 闖 關 隊 伍 如 因 某 站 嚴 重 卡 關, 可 前 往 空 檔 攤 位 闖 關 3. 章 戳 集 10 樂 活 動 說 明 : 請 各 設 點 單 位 俟 新 生 闖 關 後, 於 抽 獎 聯 處 蓋 章 ( 得 統 一 收 齊 並 蓋 章 ), 凡 集 滿 10 個 章 戳 即 可 至 育 樂 館 講 台 領 取 海 大 感 恩 卡 乙 套 (1 套 共 計 4 張, 預 定 製 作 1,000 套, 兌 換 時 間 可 延 至 社 團 博 覽 會 結 束 ) 以 資 獎 勵 集 滿 10 個 章 戳 者, 亦 可 參 加 抽 獎 (50 個 隨 身 碟 ), 建 議 於 103 年 9 月 12 日 新 生 安 全 日 專 題 報 告 後 抽 獎 4. 生 活 輔 導 組 負 責 借 用 桌 椅 及 展 板, 提 供 各 攤 位 2 張 長 桌 4 張 椅 子 及 4 片 展 版, 請 單 位 攤 位 設 置 於 育 樂 館 者, 於 103 年 9 月 9 日 下 班 前 自 行 佈 置 攤 位 ( 四 ) 新 生 班 級 幹 部 講 習 為 培 養 新 生 班 級 幹 部 服 務 與 負 責 之 精 神 精 進 工 作 與 領 導 知 能 及 提 高 人 際 溝 通 效 率,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訂 於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教 育 週 舉 辦 新 生 班 級 幹 部 講 習, 實 施 對 象 為 103 學 年 度 日 間 學 籍 大 學 部 新 生 班 級 幹 部, 藉 由 各 單 位 業 務 簡 介 及 分 組 課 程, 強 化 各 單 位 分 組 業 務 功 能, 促 使 各 新 生 班 級 幹 部 認 識 各 幹 部 職 掌, 引 導 班 級 幹 部 作 為 校 方 及 同 學 間 之 聯 繫 管 道, 瞭 解 學 生 事 務 等 各 項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以 俾 班 務 推 動, 協 助 新 生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融 入 大 學 生 活 活 動 流 程 及 各 分 站 課 程 規 劃 表 詳 如 下 表 所 示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13:10~13:20 報 到 13:20~13:30 學 務 長 致 詞 海 洋 廳 13:30~14:00 各 業 務 相 關 單 位 簡 報 14:00~14:10 Q&A 暨 大 合 影 班 代 第 二 演 講 廳 軍 訓 室 第 二 演 講 廳 軍 訓 室 副 班 代 男 一 舍 自 學 中 心 住 宿 輔 導 組 分 教 學 中 心 學 藝 股 長 海 洋 廳 組 註 冊 課 務 組 14:10~15:00 課 康 樂 股 長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B06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程 公 關 股 長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B06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總 務 股 長 本 校 校 區 環 安 組 倫 理 股 長 行 政 大 樓 4 樓 會 議 室 生 活 輔 導 組 體 衛 股 長 體 育 館 體 育 室 59
60 衛 生 保 健 組 輔 導 股 長 諮 商 輔 導 組 團 體 室 諮 商 輔 導 組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班 級 幹 部 講 習 各 分 站 課 程 規 劃 表 單 位 分 站 課 程 地 點 分 站 課 程 實 施 方 式 生 活 輔 導 組 諮 商 輔 導 組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行 政 大 樓 4 樓 會 議 室 諮 商 輔 導 組 團 體 室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B06 1. 智 慧 財 產 權 知 能 宣 導 2. 品 德 法 治 教 育 宣 導 3. 蒲 公 英 志 工 招 募 1. 諮 商 輔 導 組 環 境 人 員 及 業 務 簡 介 2. 輔 導 股 長 業 務 簡 介 1. 詳 細 介 紹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負 責 業 務,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使 用 空 間 及 功 能 ; 另 說 明 大 一 學 習 促 進 - 探 索 教 育 校 歌 比 賽 參 加 校 慶 活 動 ( 鐳 戰 賽 及 社 團 園 遊 會 ) 及 系 隊 北 鼎 聯 賽 相 關 事 項 2. 校 歌 比 賽 具 體 規 劃 : (1)104 級 新 生 入 學 教 育 週 辦 理 校 歌 教 唱 並 公 開 宣 導 大 一 班 級 參 賽 ;104 級 新 生 入 學 教 育 週 之 幹 部 訓 練, 安 排 校 歌 比 賽 說 明 之 時 段, 並 留 下 各 班 級 康 樂 股 長 通 訊 資 料, 建 立 後 續 溝 通 與 籌 備 之 管 道 (2) 為 持 續 推 廣 校 歌, 將 規 劃 兩 階 段 式 校 歌 比 賽,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舉 辦 全 校 大 一 班 級 校 歌 比 賽, 從 中 遴 選 出 8~12 個 表 現 優 異 之 班 級 進 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之 FUN4 校 歌 比 賽 中 進 行 決 賽, 第 二 階 段 比 賽 同 步 開 放 大 二 以 上 班 級 報 名 參 賽 (3)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一 學 習 促 進 之 週 次 安 排, 協 調 103 年 11 月 27 日 ( 四 ) 時 段 空 出, 俾 利 辦 理 校 歌 比 賽 ; 並 在 大 一 學 習 促 進 籌 備 會 中 宣 導, 請 各 60 班 級 幹 部 職 掌 表 之 現 階 段 工 作 任 務 倫 理 股 長 協 助 推 展 品 德 法 治 教 育 相 關 事 宜 輔 導 股 長 協 助 諮 商 輔 導 組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1. 聯 繫 各 班 實 施 輔 導 活 動 之 項 目 及 時 間 2. 宣 導 諮 輔 組 所 舉 辦 之 活 動 及 訊 息 傳 送 3. 反 應 班 上 同 學 心 理 需 求 康 樂 股 長 推 動 班 級 康 樂 活 動, 聯 繫 班 級 參 與 全 校 性 活 動, 以 凝 聚 班 級 向 心 力 公 關 股 長 1. 協 助 各 系 助 教 轉 達 相 關 資 訊 及 辦 理 班 上 同 學 服 務 事 宜 2. 尋 求 相 關 福 利 資 源 及 主 動 聯 繫 校 內 外 學 生 代 表 等, 建 立 班 上 對 外 關 係
61 衛 生 保 健 組 住 宿 輔 導 組 體 育 館 男 一 舍 自 學 中 心 系 協 助 (4) 併 入 104 級 新 生 家 長 日 協 調 會 議, 邀 集 各 系 系 辦 公 室 助 教 開 會 討 論, 落 實 大 一 班 級 務 若 無 無 正 當 理 由 皆 必 須 參 賽 之 決 心, 請 系 上 各 項 作 業 排 課 加 以 配 合 (5)103 年 9 月 行 政 會 議 中 報 告 校 歌 比 賽 規 劃 及 作 法, 請 各 系 主 任 協 助 鼓 勵 關 心 後 續 大 一 班 級 參 賽 情 形 (6) 透 過 諮 商 輔 導 組 彙 整 大 一 導 師 名 單 確 定 後, 主 動 聯 繫 導 師, 說 明 大 一 參 賽 之 相 關 規 劃, 請 導 師 協 助 輔 導 鼓 勵 (7) 為 提 升 大 一 班 級 校 歌 演 唱 之 品 質 與 精 彩 度, 援 例 開 放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場 地 供 練 習, 並 請 吉 他 社 鋼 琴 社 協 助 伴 奏 教 學 以 及 樂 器 借 用 另 簽 核 工 讀 金 組 成 校 歌 比 賽 工 作 團 隊, 每 個 班 安 排 兩 位 學 長 姐 協 助 排 練 與 教 學 等 工 作, 同 時 建 議 各 班 級 每 週 至 少 排 練 一 次 (8)103 年 11 月 27 日 ( 四 ) 校 歌 比 賽 當 天, 事 先 召 開 評 審 會 議, 討 論 評 審 委 員 分 工 與 評 分 標 準 於 體 育 館 與 體 育 室 活 動 組 共 同 實 施, 衛 保 組 內 容 如 下 : 1. 體 衛 股 長 工 作 任 務 說 明 2. 體 檢 報 告 複 檢 及 追 蹤 期 程 3. 每 星 期 至 衛 保 組 簽 到 時 間 4. 完 成 加 入 體 衛 股 長 臉 書 社 團 1. 住 宿 申 請 保 留 遞 補 等 作 業 說 明 2. 宿 舍 繳 費 保 證 金 事 項 說 明 3. 各 班 校 外 賃 居 調 查 及 賃 居 事 項 宣 導 體 衛 股 長 1. 參 加 各 項 醫 療 訓 練 學 習 基 本 醫 療 知 識 技 能, 以 協 助 班 級 醫 務 服 務 2. 協 助 推 展 學 校 衛 生 保 健 工 作 : (1) 協 助 及 參 與 各 項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2) 協 助 分 發 體 檢 報 告 (3) 協 助 體 檢 缺 點 矯 治 及 追 蹤 (4) 協 助 B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5) 公 告 相 關 衛 生 資 訊 及 注 意 事 項 副 班 代 1. 住 宿 申 請 保 留 遞 補 等 事 宜 2. 宿 舍 繳 費 就 貸 問 題 3. 租 屋 資 訊 4. 宿 舍 問 題 反 映 61
62 軍 訓 室 註 冊 課 務 組 教 學 中 心 環 安 組 體 育 室 第 二 演 講 廳 海 洋 廳 海 洋 廳 本 校 校 區 體 育 館 簡 報 本 校 校 園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兵 班 代 役 緩 徵 及 折 抵 憶 役 期 宣 導 防 詐 1. 綜 理 全 班 相 關 事 宜 騙 等 與 學 生 生 活 相 關 重 要 項 目 2. 遇 偶 發 事 故, 立 即 通 報 系 教 官 導 師 3. 經 常 與 系 教 官 導 師 保 持 聯 繫 4. 建 立 學 生 聯 絡 名 冊 5. 反 映 全 班 意 見 6. 負 責 宣 達 學 校 重 要 事 項 副 班 代 1. 協 助 授 課 教 師 記 錄 上 課 出 席 情 形 2. 向 系 教 官 導 師 反 應 多 日 擬 重 點 宣 導 教 務 新 措 施, 主 題 為 將 學 習 的 權 利 還 給 學 生, 將 教 學 的 品 保 回 歸 課 程 簡 報 方 式 介 紹 教 學 中 心 學 習 資 源 全 校 性 環 安 衛 業 務 包 括 校 園 環 境 保 護 及 垃 圾 不 落 地 消 防 安 全 實 驗 室 運 作 安 全 等 項 將 利 用 40 分 鐘 時 間 走 訪 與 認 識 校 園, 路 線 為 : 行 政 大 樓 人 文 大 樓 海 大 農 場 技 術 大 樓 男 二 舍 與 男 三 舍 工 學 院 雨 水 公 園 等 1. 認 識 與 介 紹 校 園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學 生 宿 舍 消 防 設 施 與 操 作 要 領 介 紹 2. 參 觀 海 大 雨 水 公 園 及 海 大 農 場, 及 認 識 校 園 環 境 維 護 概 況 與 學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共 同 實 施, 體 育 室 內 容 如 下 : 1. 簡 介 體 育 課 程 及 本 校 各 體 育 場 館 設 施 2. 陸 上 運 動 會 報 名 宣 導 3. 北 鼎 聯 賽 報 名 宣 導 未 到 校 上 課 同 學 之 情 形 學 藝 股 長 主 動 聯 繫 校 內 外 相 關 教 學 資 源 學 藝 研 究 資 訊 鼓 勵 班 上 同 學 參 與 學 藝 股 長 主 動 聯 繫 校 內 外 相 關 教 學 資 源 學 藝 研 究 資 訊 鼓 勵 班 上 同 學 參 與 總 務 股 長 1. 協 助 宣 導 總 務 處 之 政 令 2. 協 助 提 報 有 關 總 務 處 相 關 設 備 之 修 繕 事 宜 3. 提 報 途 徑 : 系 所 承 辦 人 ( 行 政 人 員 ) 班 會 4. 協 助 辦 理 班 上 文 書 財 務 採 購 佈 置 及 不 屬 各 股 事 項 體 衛 股 長 學 校 體 育 教 育 場 地 器 材 租 借 活 動 公 告 課 程 異 動 資 訊 ( 五 ) 品 德 知 能 施 測 調 查 1. 問 卷 內 容 :( 一 ) 基 隆 市 十 二 個 品 德 教 育 核 心 價 值 對 自 我 的 重 要 性 及 自 我 實 踐 的 程 度 ( 二 ) 學 校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可 融 入 的 教 育 議 題 ( 三 ) 如 何 增 進 大 學 生 的 品 格 ( 四 ) 古 今 當 代 品 德 典 範 人 物 ( 五 ) 未 來 品 德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主 題 建 議 共 計 5 題, 以 A4 62
63 一 頁 呈 現 ( 詳 附 件 3 第 87 頁 ) 2. 問 卷 於 入 學 典 禮 結 束 後 發 放, 請 各 班 填 妥 問 卷 後 交 由 各 輔 導 教 官 才 可 離 開 會 場, 問 卷 採 不 記 名, 擬 另 行 登 記 回 收 班 級 ( 六 ) 大 一 新 鮮 人 護 照 為 促 使 大 一 新 生 快 速 適 應 海 young 新 鮮 人 生 活, 擬 編 印 大 一 新 鮮 人 護 照, 內 容 依 學 生 綜 合 資 訊 課 程 相 關 資 訊 新 生 入 學 典 禮 校 園 資 源 博 覽 會 分 類 順 序 編 輯, 擬 於 大 一 新 生 入 學 典 禮 時 發 放 大 一 新 鮮 人 護 照 規 劃 內 容 作 以 下 少 許 變 更 : 1. 封 面 校 園 周 邊 環 境 景 點 圖 重 新 設 計, 希 望 突 顯 新 生 入 學 活 力 朝 氣 2. 增 加 符 合 學 生 需 求 之 海 大 山 海 校 園 散 步 地 圖 ( 加 入 海 大 農 場 沙 灘 排 球 場 小 艇 碼 頭 等 重 要 景 點 ), 刪 除 交 通 指 引 圖 3. 海 大 APP QR code 建 置 封 底, 方 便 快 速 連 結 4. 增 加 海 young 生 活 守 則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學 生 宿 舍 公 約 師 培 中 心 英 文 學 伴 學 生 出 國 資 訊 新 生 幹 部 訓 練 頁 面 資 訊 二 三 品 德 教 育 ( 一 ) 品 德 教 育 推 廣 與 深 耕 學 校 計 畫 本 校 申 請 103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品 德 教 育 推 廣 與 深 耕 學 校 計 畫 部 份 補 助 案, 業 經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補 助 新 臺 幣 10 萬 元 整 承 前 期 計 畫 修 訂 開 設 邁 向 成 功 之 道 品 德 涵 養 通 識 課 程 培 訓 志 工 結 合 校 外 資 源 共 同 舉 辦 大 手 牽 小 手 品 格 向 前 走 系 列 活 動 創 意 樂 活 綠 與 美 社 區 角 落 美 感 營 造 活 動 基 隆 市 公 車 徵 稿 比 賽 ; 校 內 落 實 典 範 學 習, 鼓 勵 教 師 及 行 政 人 員 以 身 作 則, 將 品 德 教 育 融 入 教 學 及 生 活 常 規, 將 品 德 教 育 落 實 於 生 活 各 層 面, 落 實 品 德 教 育 縱 向 發 展, 相 關 規 畫 如 下 : 活 動 項 目 日 期 內 容 103 年 12 月 3 日 協 助 基 隆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辦 理 品 德 知 能 趣 味 競 賽 活 動 與 策 略 聯 盟 學 校 共 同 辦 理 望 幽 谷 接 力 104 年 5 月 7 日 大 手 牽 小 手 品 格 向 前 淨 灘 走 與 財 團 法 人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協 會 成 立 全 學 年 課 輔 愛 馨 社 辦 理 攜 手 相 伴, 展 望 未 來 弱 勢 家 庭 學 童 課 輔 計 畫, 輔 導 弱 勢 學 生 課 後 學 習 創 意 樂 活 綠 與 美 社 區 角 落 美 感 改 造 活 動 全 學 年 ( 上 學 期 10/23 10/30 共 2 次 志 工 服 務, 下 學 期 結 合 邁 向 成 功 之 道 課 程 ) 63 帶 領 學 生 藉 由 壁 面 彩 繪, 從 校 園 宿 舍, 走 入 該 校 鄰 近 社 區, 與 老 舊 漁 村 緊 密 結 合 互 動,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並 匯 聚 品 德 聯 盟 學 校 及 社 區 之 力 量, 藉 由 社 區 角 落 美 感 營 造 活 動, 建 立 社 區 與 校 園
64 基 隆 市 公 車 徵 稿 比 賽 校 園 品 格 教 育 實 踐 104 年 2 月 24 日 至 4 月 24 日 103 年 9 月 10 日 全 學 年 104 年 2 月 至 6 月 全 學 年 104 年 3 月 至 5 月 104 年 3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 全 學 年 ( 上 下 學 期 各 1 場 ) 64 連 結 居 民 與 學 生 連 結, 土 地 和 地 方 親 近, 讓 環 保 與 藝 術 進 入 生 活, 打 造 優 質 環 境, 營 造 環 保 生 活 生 態 永 續 發 展 透 過 視 覺 行 銷, 持 續 與 基 隆 市 各 級 公 私 立 學 校 及 公 車 處 合 作, 辦 理 基 隆 市 公 車 徵 稿 比 賽, 優 秀 作 品 擬 張 貼 於 基 隆 市 公 車 內 部, 以 生 活 化 之 方 式, 深 耕 基 隆 市 品 德 教 育, 使 品 德 教 育 邁 向 社 區 化 進 行 品 德 知 能 施 測 調 查 瞭 解 大 一 新 生 對 於 品 德 教 育 價 值 認 知 及 校 園 道 德 發 展, 希 望 透 過 施 測 結 果 以 作 為 建 構 本 校 品 德 教 育 核 心 價 值 及 其 具 體 的 行 為 準 則 之 參 考 依 據, 提 出 反 省 與 建 議 提 昇 學 生 上 課 生 活 禮 節 及 品 質, 宣 導 海 Young 生 活 守 則, 養 成 尊 師 重 道 品 德 涵 養 持 續 開 設 邁 向 成 功 之 道 品 德 涵 養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培 育 品 德 領 袖 志 工, 共 同 實 踐 誠 信 負 責, 正 直 正 面 思 考 之 共 同 價 值 與 品 格 文 化 依 各 學 院 屬 性 開 設 專 業 倫 理 課 程 ( 如 工 學 院 開 設 工 程 倫 理 課 程 ), 實 踐 品 德 核 價 值, 深 化 大 學 生 道 德 知 能 與 素 養, 培 育 海 洋 科 技 倫 理 專 業 人 才 辦 理 母 親 節 幸 福 大 募 集 活 動, 募 集 與 媽 媽 的 照 片 小 故 事, 並 藉 由 卡 片 傳 遞 感 恩 之 情 辦 理 德 育 績 優 學 生 表 揚, 透 過 典 範 學 習 強 化 校 內 品 德 教 育 之 執 行 辦 理 全 校 工 讀 生 研 習, 著 重 電 話 及 接 待 禮 儀, 推 廣 禮 貌 運 動 ( 二 ) 蒲 公 英 志 工 培 訓 1. 招 募 志 工 新 血 擬 於 新 生 入 學 教 育 週 103 年 9 月 10 日 校 園 資 源 博 覽 會 活 動 時, 於 生 活 輔 導 組 活 動 攤 位 展 示 102 學 年 度 蒲 公 英 志 工 活 動 成 果 海 報, 並 公 告 招 募 志 工 新 血 之 訊 息 ; 另 於 103 年 9 月 12 日 新 生 班 級 幹 部 講 習 倫 理 股 長 分 組 訓 練 時, 一 併 宣 導 蒲 公 英 志 工 活 動, 並 鼓 勵 倫 理 股 長 加 入 蒲 公 英 志 工 行 列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志 工 會 議 蒲 公 英 志 工 將 於 103 年 9 月 底 召 開 本 學 期 第 1 次 會 議, 除 介 紹 新 生 認 識 蒲 公 英 志 工 外, 並 於 會 議 中 推 選 志 工 幹 部
65 二 四 各 項 教 育 助 學 措 施 ( 一 )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1. 本 校 103 學 年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由 國 泰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保, 時 間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止,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生 之 保 險 期 間 至 各 該 生 畢 業 學 期 終 止 日 止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截 至 103 年 7 月 30 日 止, 國 泰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賠 件 數 計 114 件, 理 賠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1,516,569 元 整, 理 賠 件 數 暨 金 額 統 計 詳 如 下 表 理 賠 月 份 理 賠 件 數 2 月 8 3 月 21 4 月 23 5 月 19 6 月 23 7 月 20 理 賠 項 目 類 別 理 賠 件 數 理 賠 金 額 說 明 普 通 傷 病 醫 療 3 4,200 癌 症 暨 重 大 疾 病 0 0 交 通 事 故 理 賠 5 19,642 普 通 傷 病 醫 療 6 33,816 癌 症 暨 重 大 疾 病 0 0 交 通 事 故 理 賠 15 46,618 普 通 傷 病 醫 療 14 76,427 癌 症 暨 重 大 疾 病 0 0 交 通 事 故 理 賠 8 12,954 身 故 理 賠 1 1,000,000 普 通 傷 病 醫 療 7 43,321 癌 症 暨 重 大 疾 病 0 0 交 通 事 故 理 賠 12 43,067 普 通 傷 病 醫 療 7 40,766 癌 症 暨 重 大 疾 病 0 0 交 通 事 故 理 賠 16 88,997 普 通 傷 病 醫 療 8 38,799 癌 症 暨 重 大 疾 病 1 19,500 交 通 事 故 理 賠 11 48, 理 賠 總 金 額 23,842 理 賠 總 金 額 80,434 理 賠 總 金 額 1,089,381 理 賠 總 金 額 86,388 理 賠 總 金 額 129,763 理 賠 總 金 額 106,761 ( 二 )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生 活 費 貸 款 1. 本 校 103 學 年 第 1 學 期 就 學 貸 款 生 活 費 貸 款 申 請 時 間 為, 新 生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各 學 制 註 冊 日 ; 舊 生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3 年 9 月 16 日 止 ; 臺 灣 銀 行 系 統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開 放 申 請 2. 在 學 舊 生 就 學 貸 款 得 線 上 申 貸 或 臨 櫃 對 保 雙 軌, 惟 須 同 一 學 程 曾 至 臺 灣 銀 行 貸 款 成 功 之 學 生, 本 校 業 於 103 年 6 月 25 日 前 將 在 學 曾 辦 就 貸 學 生 資 料, 上 傳 臺 灣 銀 行 彙 報 系 統, 以 俾 學 生 線 上 申 貸 免 至 銀 行 往 返 奔 波 ( 三 ) 各 類 就 學 優 待 減 免 截 至 103 年 8 月 14 日 止, 本 校 各 類 就 學 優 待 減 免 計 227 人 ( 日 間 學 籍 計 202 人 ;
66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班 別 計 25 人 ) 提 出 申 請 並 符 合 資 格 本 項 申 請 作 業 受 理 時 程 至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止, 凡 經 審 查 符 合 規 定 者, 本 校 將 依 各 類 就 學 優 待 減 免 學 雜 費 金 額 標 準, 於 註 冊 前 逕 予 減 免 ( 四 )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助 學 計 畫 1.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助 學 計 畫 助 學 金 訂 於 103 年 9 月 15 日 至 10 月 13 日 受 理 申 請 按 教 育 部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 教 高 通 字 第 號 函 檢 送 修 正 之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全 文 及 修 正 對 照 表, 本 校 擬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配 合 辦 理, 相 關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1) 配 合 內 政 部 全 面 免 附 戶 籍 謄 本 執 行 計 畫, 並 推 動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之 使 用, 提 供 申 請 學 生 多 元 選 擇, 爰 修 正 助 學 金 之 辦 理 方 式 (2) 另 助 學 金 申 請 資 格 之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查 核 作 業 授 權 由 學 校 認 定 及 審 查 (3) 刪 除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每 年 所 補 助 金 額 比 照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之 規 定 2. 住 宿 優 惠 截 至 103 年 8 月 14 日 止, 本 校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住 宿 優 惠 計 12 人 ( 日 間 學 籍 計 11 人 ;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班 別 計 1 人 ) 提 出 申 請 並 符 合 資 格 本 項 申 請 作 業 受 理 時 程 至 校 內 宿 舍 費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受 理 申 請, 凡 符 合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住 宿 優 惠 所 定 條 件 之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均 得 提 出 申 請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由 本 校 分 別 提 供 免 費 住 宿 及 優 先 住 宿 優 惠 依 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實 施 辦 法 第 2 條 第 4 項 之 規 定, 凡 通 過 審 核 者, 須 配 合 本 校 安 排 從 事 25 小 時 宿 舍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工 作 ( 五 ) 獎 助 學 金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截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止, 本 校 學 生 獲 校 內 外 獎 學 金 統 計 如 下 : 項 目 獲 獎 人 次 獲 獎 金 額 ( 元 ) 校 外 獎 助 學 金 150 1,925,500 學 校 設 立 之 獎 助 學 金 398 2,033,000 校 內 獎 助 學 金 接 受 校 外 捐 贈 獎 助 學 金 ,500 總 計 640 4,928, 財 團 法 人 廣 源 慈 善 基 金 會 除 於 103 年 6 月 提 供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2 位 獎 助 員 額 ( 大 專 校 院 最 高 ) 外, 續 於 103 年 8 月 再 另 提 供 本 校 25 位 獎 助 員 額 ( 每 位 新 臺 幣 25,000 元 整 ), 金 額 共 計 新 臺 幣 62 萬 5,000 元 整 3. 益 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103 學 年 度 起, 每 學 期 提 供 本 校 大 二 至 大 四 清 寒 學 生 獎 學 金, 每 學 期 3 位, 每 位 獎 學 金 新 臺 幣 3 萬 元, 共 計 新 臺 幣 9 萬 元 獎 學 金 辦 法 業 核 定 在 案 4. 依 據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獎 助 學 金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將 鼓 勵 本 校 清 寒 優 66
67 秀 學 生 踴 躍 申 請 啟 航 還 願 獎 學 金, 生 活 輔 導 組 業 亦 請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協 助 宣 導 啟 航 還 願 獎 學 金 募 款 資 訊 ( 六 ) 僑 生 經 濟 輔 導 僑 務 委 員 會 提 供 本 校 103 年 7 至 12 月 在 學 清 寒 僑 生 工 讀 金, 共 計 5 位 名 額, 共 計 新 臺 幣 7 萬 380 元 整 ( 七 ) 學 生 急 難 救 助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截 至 103 年 7 月 13 日 止, 學 生 申 請 急 難 救 助 獲 核 定 補 助 情 形 詳 如 下 表 考 量 直 系 親 屬 死 亡 重 病 易 產 生 創 傷 壓 力 症 狀, 故 除 轉 知 教 官 心 理 師 及 導 師, 並 提 供 諮 商 輔 導 組 擬 定 之 信 函 予 個 案 學 生, 表 達 關 懷 之 意, 協 助 其 瞭 解 此 創 傷 期 間 一 般 之 反 應 與 行 為, 提 醒 得 聯 繫 院 心 理 師 洽 談 103 年 7 月 份 新 增 2 件 個 案 救 助 項 目 校 內 急 難 救 助 學 產 基 金 急 難 救 助 民 間 單 位 急 難 救 助 學 生 死 亡 學 生 重 大 疾 病 家 長 雙 方 死 亡 救 助 原 因 ( 人 次 ) 家 長 一 方 死 亡 家 長 一 方 重 大 疾 病 家 長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其 它 變 故 人 數 ( 人 次 ) 總 計 金 額 ( 元 ) , , ,000 個 人 捐 助 0 總 計 ,000 ( 八 ) 服 務 學 習 財 團 法 人 廣 源 慈 善 基 金 會 結 合 本 校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之 資 源, 於 103 年 7 月 15 日 舉 辦 北 區 ( 中 壢 以 北 ) 國 小 至 大 專 弱 勢 學 生 探 索 海 洋 活 動, 內 容 包 含 導 覽 海 科 館 海 藻 瓶 DIY 及 參 觀 本 校 操 船 模 擬 機, 以 增 進 弱 勢 學 生 之 關 懷 ; 本 校 有 3 位 同 學 擔 任 活 動 志 工 協 助 相 關 活 動 進 行 當 日 共 計 有 31 位 弱 勢 學 生 參 與 活 動, 且 參 與 活 動 後, 皆 認 為 本 次 活 動 內 容 相 當 豐 富 有 意 義 二 五 優 秀 學 生 表 揚 大 會 ( 一 ) 為 俾 利 彙 整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校 外 表 現 優 秀 學 生 名 單, 生 活 輔 導 組 業 於 103 年 6 月 12 日 以 書 函 通 知 各 相 關 單 位 近 期 將 彙 整 各 單 位 推 薦 之 優 秀 學 生 名 單 陳 核 ( 二 ) 本 年 度 優 秀 學 生 表 揚 大 會 擬 定 於 103 年 10 月 18 日 ( 六 ) 舉 辦, 活 動 行 程 草 案 如 下 : 時 間 內 容 ~10:00 專 車 接 送 家 長 ( 基 隆 火 車 站 至 學 校 ) 10:00~11:20 獲 獎 同 學 及 獲 獎 同 學 家 長 參 與 校 慶 大 會 ( 育 樂 館 ) 67
68 11:30~13:10 13:30~14:30 15:00~15:30 15:30~16:00 餐 會 及 獲 獎 同 學 分 享 ( 第 一 演 講 廳 )* 含 社 團 表 演 及 多 媒 體 表 揚 大 會 ( 第 一 演 講 廳 )* 獲 表 揚 同 學 家 長 觀 禮 參 觀 水 生 中 心 參 觀 操 船 模 擬 機 16:00 專 車 接 送 家 長 ( 學 校 至 基 隆 火 車 站 ) 二 六 學 生 請 假 為 配 合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修 正, 生 活 輔 導 組 業 惠 請 各 單 位 協 助 辦 理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如 下 : ( 一 ) 將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修 正 內 容, 惠 請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進 修 推 廣 組 列 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師 授 課 通 知, 協 助 向 修 課 學 生 宣 導 ; 另 協 請 各 系 ( 所 ) 將 相 關 修 正 重 點 公 告 周 知 ( 二 ) 因 應 新 增 原 住 民 族 歲 時 祭 儀 假 生 理 假 家 庭 照 顧 假 請 假 類 別, 惠 請 圖 書 暨 資 訊 處 協 助 修 正 本 校 教 學 務 系 統 學 生 請 假 表 單 ( 三 ) 業 更 新 學 生 手 冊 之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並 修 訂 相 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前 開 修 訂 內 容 均 業 上 網 公 告 宣 導 二 七 社 團 輔 導 ( 一 ) 社 團 幹 部 研 習 營 103 級 社 團 幹 部 研 習 營 活 動 時 間 已 於 9 月 1 日 ( 一 ) 至 9 月 3 日 ( 三 ) 假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青 年 活 動 中 心 舉 行 本 屆 社 團 幹 部 研 習 營 服 務 員 16 名 學 員 114 名, 總 計 130 名, 共 72 個 社 團 報 名 參 與 另 9 月 3 日 ( 三 ) 上 午 10 時 親 師 座 談 會 適 逢 校 長 出 國, 邀 請 蔡 副 校 長 擔 任 主 席, 帶 領 行 政 一 級 主 管 出 席, 俾 利 與 新 任 社 團 幹 部 進 行 互 動 ( 二 ) 社 團 迎 新 博 覽 會 103 級 社 團 迎 新 博 覽 會 於 9 月 10 日 ( 三 ) 下 午 3:10~ 下 午 5:30 育 樂 館 盛 大 舉 辦, 共 計 70 個 社 團 校 隊 以 及 各 屬 性 學 生 團 體 報 名 參 與 擬 藉 由 社 團 精 彩 的 表 演 以 及 攤 位 迎 新, 讓 全 體 新 生 能 更 為 便 捷 全 面 性 地 親 近 與 認 識 社 團 1. 攤 位 迎 新 : 由 社 團 發 揮 巧 思 進 行 攤 位 佈 置 與 宣 傳, 呈 現 社 團 之 特 色 與 活 力, 並 動 員 社 團 學 長 姐 的 力 量 進 行 招 生 2. 舞 台 表 演 : 育 樂 館 主 舞 台 規 劃 給 使 用 大 型 樂 器 需 多 人 共 同 演 出 之 表 演 項 目, 如 音 樂 性 舞 蹈 性 舞 台 劇 等 ; 另 於 舞 台 下 規 劃 平 面 展 演 區, 供 武 術 魔 術 個 人 才 藝 或 互 動 性 表 演 使 用, 俾 利 拉 近 社 團 與 新 生 之 互 動 3. 邀 請 校 長 蔡 副 校 長 及 學 務 長 於 當 天 (9/10 日 ) 下 午 3:30 蒞 臨 現 場 與 社 團 互 動 打 氣 68
69 ( 三 ) 社 團 關 懷 新 宿 民 社 團 人 關 懷 新 宿 民 活 動 以 宿 舍 開 放 時 間 為 主, 已 於 9 月 6 日 ( 六 ) 及 9 月 7 日 ( 日 ), 上 午 9:00 起 至 至 晚 上 10:00 止 前 往 宿 舍 關 懷 服 務 關 懷 方 式 為 製 作 社 團 歡 迎 海 報 協 助 搬 運 行 李 及 宿 舍 訪 談 新 生 等 ( 四 ) 社 團 社 長 及 幹 部 菁 英 分 享 會 1. 社 團 迎 新 活 動 與 招 生 方 式 分 享 會 (1) 擬 訂 於 10 月 27 日 ( 一 ) 晚 上 6:00 假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三 樓 展 演 廳 辦 理 社 團 社 長 及 幹 部 菁 英 分 享 會, 內 容 為 社 團 迎 新 活 動 規 劃 招 生 方 式 分 享 (2) 活 動 流 程 規 劃 時 間 內 容 17:30-18:00 報 到 18:00-18:05 主 席 致 詞 18:05-18:35 邀 請 三 個 社 團 進 行 分 享, 每 個 社 團 10 分 鐘 ( 預 計 邀 請 鋼 琴 社 樂 水 社 博 幼 社 ) 18:35-19:35 分 組 討 論 預 計 分 成 4 組, 每 組 皆 由 社 團 運 作 良 好 弱 勢 社 團 等, 使 弱 勢 社 團 汲 取 優 良 社 團 經 驗, 以 改 進 弱 勢 社 團 運 作 及 新 生 招 收 方 式 19:35-20:00 綜 合 座 談 ( 各 組 派 員 進 行 心 得 報 告 ) 2. 社 團 組 織 運 作 經 營 實 務 及 團 隊 溝 通 分 享 會 (1) 擬 訂 於 11 月 24 日 ( 一 ) 晚 上 6:00 假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三 樓 展 演 廳 辦 理 社 團 社 長 及 幹 部 菁 英 分 享 會 內 容 為 社 團 組 織 運 作 經 營 實 務 及 團 隊 溝 通 方 式 分 享 時 間 內 容 17:30-18:00 報 到 18:00-18:05 主 席 致 詞 18:05-18:35 邀 請 三 個 社 團 進 行 分 享, 每 個 社 團 10 分 鐘 ( 預 計 邀 請 學 生 會 航 管 系 學 會 吉 他 社 ) 18:35-19:35 分 組 討 論 預 計 分 成 4 組, 每 組 皆 由 社 團 運 作 良 好 弱 勢 社 團 等, 使 弱 勢 社 團 汲 取 優 良 社 團 經 驗, 以 改 進 弱 勢 社 團 組 織 運 作 經 營 實 務 及 團 隊 溝 通 方 式 19:35-20:00 綜 合 座 談 ( 各 組 派 員 進 行 心 得 報 告 ) 3. 本 分 享 會 分 組 原 則 以 社 團 評 鑑 分 數 高 低 進 行 分 組, 且 不 同 屬 性 融 入 在 同 一 組, 預 計 分 成 4 組, 每 組 皆 有 評 鑑 分 數 高 的 社 團 級 評 鑑 分 數 低 的 社 團 分 組 討 論 時, 每 個 人 皆 需 發 言, 並 分 享 自 己 社 團 運 作 及 招 生 活 動 的 優 缺 點, 另 將 進 行 錄 音 及 記 錄, 彙 整 後 之 記 錄 將 提 供 給 社 團 卓 參 綜 合 座 談 時, 報 告 人 員 不 僅 是 分 享 自 己 社 團 之 優 點, 亦 需 提 及 同 組 其 他 社 團 優 點 一 併 說 明 之 本 次 預 計 社 團 參 與 目 69
70 標 訂 為 60% 以 上, 約 至 少 54 個 社 團 參 加 ; 另 課 指 組 老 師 將 擔 任 各 小 組 引 言 輔 導 員 二 八 服 務 學 習 ( 一 ) 社 團 服 務 學 習 情 形 學 生 社 團 - 博 幼 社 社 會 服 務 團 及 海 雁 服 務 隊 申 辦 教 育 部 103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教 育 優 先 區 暑 假 營 隊 服 務 活 動, 已 於 103 年 7 月 6 日 ( 日 ) 至 8 月 30 日 ( 六 ) 期 間, 前 往 新 竹 縣 寶 石 國 民 小 學 高 雄 市 美 濃 區 美 濃 國 小 和 東 門 國 小 屏 東 縣 萬 丹 鄉 新 庄 國 小 及 澎 湖 縣 花 嶼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暑 假 冬 令 服 務 營 隊, 共 計 5 營 隊,73 位 同 學 參 與 服 務 活 動 目 前 已 完 滿 順 利 完 成 新 竹 縣 寶 石 國 民 小 學 高 雄 市 美 濃 區 美 濃 國 小 和 東 門 國 小 3 營 隊, 新 竹 縣 寶 石 國 民 小 學 長 榮 夢 想 學 堂 -I have a dream 其 中 長 榮 夢 想 學 營 開 幕 式 邀 請 新 竹 縣 邱 鏡 淳 縣 長 新 竹 縣 文 化 局 蔡 榮 光 局 長 新 竹 縣 教 育 處 李 國 祿 副 處 長 及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 鍾 總 執 行 長 德 美 柯 執 行 長 文 玲 蒞 臨 參 與 ( 二 ) 柬 埔 寨 國 際 志 工 服 務 本 校 社 團 - 敬 拜 讚 美 社 已 於 103 年 6 月 26 日 ( 四 ) 至 7 月 4 日 ( 五 ) 與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醫 學 系 合 作, 第 三 度 前 往 柬 埔 寨 服 務 服 務 內 容 為 衛 生 醫 療 協 助 挖 井 村 落 探 訪 為 幼 兒 盥 洗 以 及 辦 理 兒 童 營 會, 參 與 學 生 人 數 計 有 本 校 學 生 18 人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醫 學 系 1 人, 隨 隊 老 師 3 人, 出 隊 人 數 共 計 22 人 本 屆 活 動 成 效 顯 著, 服 務 之 回 饋 良 好, 每 一 位 受 補 助 出 隊 學 生 填 寫 乙 份 服 務 日 誌, 併 入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書 辦 理 結 案 ( 三 ) 服 務 學 習 - 社 群 服 務 1. 為 增 加 103 學 年 度 社 群 服 務 住 輔 組 及 諮 輔 組 課 程 學 生 人 數, 擬 規 劃 於 十 一 月 中 旬 開 始 宣 傳, 廣 泛 招 收 大 一 新 鮮 人 成 為 住 輔 組 及 諮 輔 組 二 組 之 志 工, 俾 利 第 二 學 期 提 升 修 課 人 數, 以 配 合 12 月 5 日 ( 五 ) 至 11 日 ( 四 ) 第 一 階 段 電 腦 選 課 之 事 宜 另 有 關 服 務 後 之 學 習 時 數 認 證, 課 指 組 已 主 動 提 醒 教 務 處 教 學 中 心 可 將 服 務 學 習 服 務 時 數 登 錄 於 學 生 五 育 護 照 認 證 系 統 中, 俾 利 畢 業 後 求 職 與 升 學 之 證 明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擬 將 施 行 選 修 該 課 程 之 學 生, 需 於 線 上 完 成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另 課 指 組 將 結 合 基 隆 市 政 府 實 施 特 殊 訓 練 課 程, 以 順 利 讓 該 課 程 之 學 生 領 取 內 政 部 服 務 記 錄 冊, 俾 利 提 升 學 生 從 事 各 項 服 務 之 意 願 2. 第 一 階 段 及 第 二 階 段 選 課 時 程, 希 望 學 生 宿 舍 新 任 幹 部 能 選 填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以 盡 早 學 習 協 助 處 理 宿 舍 事 務 3. 選 社 群 服 務 課 程, 上 網 選 課 時 呈 現 時 間 與 實 際 上 課 的 時 間 要 一 致, 避 免 衝 堂 退 選 情 況 發 生 女 一 舍 輔 導 老 師 提 議 各 宿 舍 選 修 社 群 服 務 課 程 同 學, 可 安 排 於 宿 舍 農 場 澆 水 拔 草 及 其 它 雜 物 處 理 二 九 特 色 活 動 70
71 ( 一 )103 年 度 新 生 家 長 日 為 使 新 生 家 長 瞭 解 海 大 的 學 習 與 生 活 環 境, 認 識 各 學 系 特 色 及 促 進 教 師 與 新 生 家 長 之 雙 向 溝 通, 以 產 生 認 同 本 校 及 安 心 就 讀 的 效 益 並 藉 由 系 學 會 策 辦, 凝 聚 新 生 對 院 系 之 向 心 力 與 認 同 感, 期 發 揮 同 儕 輔 導 之 學 習 與 成 長 成 效 1. 活 動 日 期 :103 年 8 月 17 日 ( 日 ) 2. 活 動 對 象 :103 年 大 一 新 生 及 家 長 3. 活 動 地 點 : 本 校 第 一 演 講 廳 學 生 宿 舍 及 各 學 系 系 館 4. 活 動 流 程 : (1)A 行 程 : 校 長 座 談 會 校 園 導 覽 學 系 座 談 會 校 園 巡 禮 (2)B 行 程 : 校 長 座 談 會 學 系 座 談 會 校 園 巡 禮 (3)C 行 程 : 學 系 座 談 會 與 校 園 巡 禮 5.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 本 活 動 已 於 8 月 17 日 ( 星 期 日 ) 圓 滿 完 成, 本 次 參 加 A 行 程 新 生 人 數 共 118 名 家 長 人 數 為 198 名, 計 有 316 人 ;B 行 程 新 生 人 數 為 109 名, 家 長 人 數 為 189 人, 共 計 298 名 A 行 程 和 B 行 程 之 新 生 及 家 長 參 與 總 人 數 為 614 名 於 B 行 程 開 始 前, 安 排 無 法 進 入 會 場 之 新 生 及 家 長 至 展 示 廳 休 息, 並 於 10:00-10:30 機 動 增 加 由 同 學 引 導 提 前 蒞 臨 之 新 生 及 家 長 至 校 園 參 觀 其 餘 B 行 程 提 早 到 達 之 新 生 及 家 長 則 引 導 至 展 示 廳 入 座 休 息 ( 約 計 150 人 ), 部 分 新 生 及 家 長 引 導 至 第 二 演 講 廳 休 息 ( 約 計 90 人 ) A 行 程 及 B 行 程 之 校 長 座 談 會 皆 準 時 (9:20 及 11:00) 開 始, 引 導 情 形 及 秩 序 良 好 103 年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會 暨 新 生 家 長 日 參 加 校 長 座 談 會 及 校 園 導 覽 統 計 表 A 行 程 B 行 程 單 位 名 稱 總 人 數 新 生 人 數 家 長 人 數 單 位 名 稱 總 人 數 新 生 人 數 家 長 人 數 商 船 系 商 船 系 航 管 系 航 管 系 海 洋 觀 光 海 洋 觀 光 運 輸 系 運 輸 系 輪 機 系 輪 機 系 機 械 系 機 械 系 造 船 系 造 船 系 河 工 系 河 工 系 食 科 系 食 科 系 養 殖 系 養 殖 系 生 科 系 生 科 系 環 漁 系 環 漁 系
72 海 洋 系 海 洋 系 電 機 系 電 機 系 資 工 系 資 工 系 通 訊 系 通 訊 系 合 計 合 計 總 計 A 行 程 + B 行 程 = 全 校 統 計 (C 行 程 ) 及 分 析 100 學 年 101 學 年 102 學 年 與 103 學 年 參 與 人 數 統 計 表 ( 詳 如 下 表 ),100 及 103 年 新 生 參 與 率 較 低, 但 本 年 度 總 參 加 人 數 仍 較 100 年 增 加, 顯 示 家 長 參 與 率 及 參 與 意 願 較 高 本 次 生 科 院 海 資 院 及 電 資 學 院 新 生 參 與 率 或 總 人 數 較 去 年 高 單 位 名 稱 新 生 總 人 數 / 新 生 參 與 人 數 新 生 及 家 長 新 生 參 與 率 指 考 / 多 元 入 學 指 考 / 多 元 入 學 家 長 總 人 數 /290/ / % 495 海 運 學 院 /265/ / % /240/ / % /209/ / % /68/47 39/ % 140 商 船 系 /64/52 36/ % /61/57 27/ % /53/66 21/ % /76/30 39/ % 118 航 管 系 /72/36 49/ % /67/35 43/ % /62/47 28/ % 103 海 洋 觀 光 系 /15/18 7/ % /81/25 38/ % 136 運 輸 系 /73/33 31/ % /61/43 27/ % /39/55 26/ % /65/43 30/ % 101 輪 機 系 /56/55 22/ % /51/57 29/ % /40/72 28/ % /169/77 73/ % 239 生 科 院 /120/117 83/ % /122/103 67/ % /111/130 77/ % 349 食 科 系 /86/18 40/ %
73 養 殖 系 生 科 系 海 資 院 單 位 名 稱 環 漁 系 海 洋 系 工 學 院 機 械 系 造 船 系 河 工 系 /53/45 37/ % /54/44 25/ % /38/62 31/ % /55/41 19/ % /43/50 27/ % /45/43 27/ % /45/49 28/ % /28/18 14/ % /24/22 19/ % /23/16 15/ % /28/19 18/ % /61/61 42/ % /55/64 33/ % /45/71 27/ % /50/71 33/ % 152 新 生 總 人 數 / 指 考 / 多 元 入 學 新 生 參 與 人 數 指 考 / 多 元 入 學 家 長 新 生 參 與 率 新 生 及 家 長 總 人 數 /22/39 18/ % /17/42 9/ % /14/42 7/ % /21/40 9/ % /39/22 24/ % /38/22 24/ % /31/29 20/ % /29/31 24/ % /200/70 115/ % /148/ / % /129/137 76/ % /112/138 51/ % /81/28 55/ % /69/40 50/ % /61/43 39/ % /50/53 24/ % /45/15 25/ % /32/28 17/ % /25/36 11/ % /22/27 8/ % /74/27 35/ % /47/54 43/ % /43/58 26/ % /40/58 19/ %
74 電 資 學 院 電 機 系 資 工 系 通 訊 系 全 校 總 計 /186/83 104/ % /166/ / % /137/114 70/ % /125/137 55/ % /76/28 40/ % /61/45 40/ % /59/44 39/ % /55/49 31/ % /80/34 47/ % /80/ % /53/45 17/ % /58/50 16/ % /30/21 17/ % /25/27 15/ % /25/25 14/ % /12/38 8/ % ,342/906/ / % 1, ,339/754/ /296 1, % 1, ,290/673/ /278 1, % 1, ,351/607/ /316 1, % 1,683 ( 二 )61 週 年 校 慶 籌 備 61 週 年 校 慶 第 2 次 籌 備 會 已 於 8 月 12 日 ( 二 ) 假 活 動 中 心 B01 召 開 完 畢 本 次 會 議 主 要 討 論 內 容 為 一 籌 決 議 事 項 討 論 校 慶 慶 祝 大 會 規 劃 陸 上 運 動 會 系 所 友 回 娘 家 邀 請 卡 數 量 統 計 及 校 園 巡 禮 等 事 項 第 3 次 籌 備 會 議 會 前 會 已 於 8 月 21 日 ( 四 ) 召 開, 會 議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 1. 慶 祝 大 會 之 受 獎 學 生 社 團, 以 具 有 重 大 代 表 性 或 全 國 性 為 主, 請 學 務 處 體 育 室 提 供 優 秀 學 生 表 揚 名 冊 以 及 篩 選 後 的 名 冊 2. 今 年 慶 祝 大 會 結 束 後, 將 以 人 工 草 皮 全 興 書 苑 捐 贈 儀 式 引 領 與 會 人 員 一 同 校 園 巡 禮, 最 終 站 為 第 一 餐 廳 及 校 史 館, 也 是 貴 賓 校 友 餐 敘 地 點, 由 學 校 統 籌 辦 理 簡 餐, 不 另 補 助 系 所 經 費 辦 理 系 友 餐 會 3. 中 午 餐 敘 除 了 第 一 餐 廳 外, 舊 小 木 屋 平 台 校 史 館 夢 泉 均 可 規 劃 為 用 餐 區, 應 可 容 納 人 除 校 友 中 心 設 置 服 務 處 外, 也 必 須 有 各 學 院 或 各 系 ( 所 ) 的 服 務 站 以 服 務 系 友 另 會 場 中 穿 插 安 排 學 生 社 團 表 演 節 目 4. 陸 上 運 動 會 比 賽 項 目 妥 為 安 排 程 序, 以 配 合 參 加 校 慶 活 動 的 人 潮 5. 龍 崗 意 象 的 工 程 進 度 請 總 務 處 了 解 能 否 於 校 慶 前 完 成 6. 由 校 友 中 心 邀 請 校 友 體 驗 水 上 運 動, 請 體 育 室 規 劃 一 場 活 動 7. 當 天 運 動 會 校 園 巡 禮 捐 贈 儀 式 以 及 餐 會 等 等 活 動, 應 善 用 本 校 全 校 性 廣 播 系 統 第 3 次 籌 備 會 議 已 於 9 月 9 日 ( 二 )14:00 召 開, 地 點 為 行 政 大 樓 4 樓 會 74
75 議 室 三 十 新 生 入 學 探 索 教 育 將 於 9 月 12 日 ( 五 ) 新 生 幹 部 講 習 時, 向 大 一 康 樂 股 長 及 公 關 股 長 說 明 大 一 學 習 促 進 - 探 索 教 育 活 動 目 的 與 時 間 日 前 已 與 救 國 團 排 定 活 動 時 間 及 師 資 人 員, 讓 大 一 新 進 青 年 學 子 透 過 體 驗 式 活 動, 增 強 未 來 四 年 求 學 之 動 力 釐 清 學 習 價 值 並 培 養 個 人 生 涯 目 標 願 景 設 定 認 知 在 學 習 友 情 愛 情 親 情 財 富 五 力 分 析 的 關 鍵 與 步 驟, 透 過 情 境 的 演 練 與 模 擬 狀 況 的 處 理, 讓 同 學 於 體 驗 中 學 習 成 長 三 一 校 歌 比 賽 為 提 昇 本 校 學 生 愛 校 情 懷 發 展 海 洋 文 化 並 促 進 班 級 導 師 生 互 動, 特 舉 辦 校 歌 比 賽 活 動 目 標 以 推 動 全 校 大 一 班 級 為 對 象 參 賽, 使 校 歌 為 更 多 同 學 所 熟 悉, 並 能 以 身 為 海 洋 人 為 傲 本 項 活 動 規 劃 期 程 如 下 所 列 : 日 期 內 容 備 註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家 長 日 校 歌 比 賽 規 劃 及 配 合 事 宜, 向 各 系 系 主 8 月 13 日 ( 三 ) 第 3 次 籌 備 會 議 宣 傳 任 報 告 並 商 請 協 助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修 正 活 校 歌 比 賽 辦 法 預 算 及 執 行 規 劃 ; 奉 准 8 月 26 日 ( 二 ) 動 經 費 及 規 劃 後 公 告 9 月 7 日 ( 日 )~ 晚 上 7 時 於 各 宿 舍 播 放 一 次, 播 放 前 一 各 宿 舍 播 放 校 歌 宣 傳 9 月 8 日 ( 一 ) 併 說 明 並 宣 傳 結 合 大 一 新 生 入 學 教 育 週 之 流 程, 於 適 9 月 9 日 ( 二 ) 新 生 體 檢 與 心 理 健 康 日 當 之 空 檔 安 排 播 放 校 歌 宣 傳 由 學 生 會 吉 他 社 及 各 系 新 生 輔 導 員 支 103 級 新 生 入 學 典 禮 9 月 10 日 ( 三 ) 援 於 典 禮 前 運 用 30 分 鐘 時 間 教 唱 並 宣 校 歌 教 唱 傳 9 月 12 日 ( 五 ) 9 月 29 日 ( 一 ) ~ 11 月 21 日 ( 五 ) 大 一 新 生 幹 部 訓 練 宣 傳 校 歌 比 賽 輔 導 各 系 學 長 姐 協 助 各 班 教 唱 與 排 練 情 形 75 建 立 大 一 各 班 級 康 樂 股 長 通 訊 管 道, 藉 以 與 各 班 班 級 導 師 生 充 分 溝 通 及 準 備 ; 並 進 一 步 媒 和 各 系 學 長 姐 協 助 安 排 練 唱 掌 握 每 個 班 級 練 習 情 形, 並 於 行 政 會 議 中 報 告 11 月 26 日 ( 三 ) 大 一 校 歌 比 賽 彩 排 晚 上 於 育 樂 館 進 行 定 位 試 音 排 練 11 月 27 日 ( 四 ) 大 一 校 歌 比 賽 邀 請 校 長 一 級 主 管 各 院 院 長 出 席 三 二 北 鼎 聯 賽 北 鼎 聯 賽 男 籃 及 女 籃 比 賽 日 期 為 10 月 4 日 ( 六 ) 及 10 月 5 日 ( 日 ) 於 本 校 育 樂 館 舉 辦 ; 籃 球 比 賽 將 發 動 各 系 學 會 到 場 加 油 另 其 他 外 校 比 賽 皆 星 期 六 日 舉 行, 因 各 項 賽 事 皆 為 當 天 比 賽 完 畢, 故 各 項 競 賽 學 生 加 油 團 擬 由 參 與 比 賽 之 系 學 會 號 召 組 成 加 油 團 約 70 人 (2 台 遊 覽 車 ) 前 往 比 賽 場 地 加 油 三 三 世 界 公 民 島
76 項 次 合 計 103 年 度 世 界 公 民 島 活 動 共 計 補 助 3 位 優 秀 學 生 代 表 出 國 執 行 任 務, 執 行 內 容 以 及 補 助 金 額 詳 列 如 下 表, 成 果 分 享 另 結 合 其 他 出 國 方 案 擇 期 擴 大 舉 辦 國 家 / 計 畫 執 行 補 助 學 生 計 畫 補 助 金 額 備 註 計 畫 旅 行 日 期 天 數 于 子 喆 吉 里 巴 斯 已 回 國 成 果 40, 天 海 生 所 /14~103.2/20 已 結 報 黃 誼 佳 義 大 利 法 恩 札 8/17 抵 臺 準 210, 天 航 管 2B 103/5/12~103/8/17 備 成 果 回 報 宋 佾 峰 美 國 西 雅 圖 140, 天 預 計 9/6 返 臺 機 械 4A 103/6/10~103/9/6 103 年 度 世 界 公 民 島 出 國 計 畫 總 計 補 助 新 臺 幣 39 萬 元 整 三 四 青 商 會 大 陸 之 旅 本 校 與 國 際 青 年 商 會 中 華 民 國 總 會 辦 理 愛 我 中 華 - 兩 岸 四 地 青 年 大 匯 聚 火 車 團 : 廣 東 廣 西 之 旅 活 動, 本 次 活 動 已 於 7 月 16 日 ( 三 ) 起 至 7 月 24 日 ( 四 ) 止, 共 計 9 天, 圓 滿 結 束 本 校 參 與 學 生 為 前 任 學 生 議 會 議 長 機 械 系 謝 源 駿 同 學 及 現 任 學 生 議 會 議 長 食 科 系 戴 大 銘 同 學 帶 領, 共 計 6 位 學 生 前 往 參 加, 並 與 當 地 學 生 進 行 交 流 及 分 享 臺 灣 大 學 生 各 項 議 題 三 五 本 處 各 單 位 FB 應 用 狀 況 ( 一 ) 處 本 部 : 目 前 設 置 學 生 事 務 處 臉 書 專 區, 已 將 校 長 臉 書 (FB) 加 為 好 友, 俾 利 與 校 長 同 步 掌 握 學 生 狀 況 1. 一 個 月 內 粉 絲 數 : 粉 絲 專 頁 至 8 月 21 日 收 到 的 讚 總 數 :73 2. 重 要 訊 息 公 布 及 接 收 數 量 : 至 8 月 21 日 重 要 訊 息 公 布 8 則, 貼 文 總 觸 及 人 數 22 人 次, 參 與 互 動 0 人 次 3. 經 營 FB 之 頻 繁 度 : 除 請 專 職 工 讀 生 每 日 瀏 覽 回 報 並 接 收 重 要 訊 息, 另 依 實 際 需 求 協 助 張 貼 文 章 承 辦 人 亦 透 過 本 處 公 務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連 結 之 及 時 FB 訊 息 通 知, 即 刻 上 網 點 閱 並 瀏 覽 校 長 及 訪 客 各 類 資 訊 張 貼, 俾 利 掌 握 回 應 ( 二 ) 住 輔 組 : 1. 一 個 月 內 粉 絲 數 : 粉 絲 專 頁 至 8 月 13 日 收 到 的 讚 總 數 : 重 要 訊 息 公 布 及 接 收 數 量 : 至 8 月 13 日 重 要 訊 息 公 布 6 則, 貼 文 總 觸 及 人 數 462 人 次, 參 與 互 動 88 人 次 3. 經 營 FB 之 頻 繁 度 : 請 宿 舍 輔 導 老 師 及 同 仁 可 將 宿 舍 相 關 活 動 訊 息 上 傳 分 享, 並 隨 時 查 看 共 同 經 營 ( 三 ) 軍 訓 室 : 軍 訓 室 除 現 有 紫 錐 花 專 頁 外,103 年 6 月 13 日 新 設 置 海 大 軍 訓 室 粉 絲 專 頁,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計 粉 絲 數 145, 重 要 訊 息 發 布 11 則, 貼 文 觸 及 人 數 175, 軍 訓 室 成 員 隨 時 掌 握 最 新 動 態 ( 每 天 至 少 一 次 ) 76
77 ( 四 ) 諮 輔 組 : 1. 小 太 陽 志 工 團 為 不 公 開 社 團, 目 前 共 計 44 位 成 員, 主 要 提 供 小 太 陽 志 工 與 指 導 老 師 互 動 平 台, 於 該 社 群 網 站 中 討 論 團 務, 近 期 發 布 10 則 志 工 團 103 學 年 度 活 動 訊 息 供 團 員 參 酌, 諮 輔 組 同 仁 隨 時 掌 握 最 新 動 態 2. 諮 商 輔 導 組 為 公 開 社 團, 目 前 共 計 74 位 成 員, 提 供 海 大 師 生 與 諮 商 輔 導 組 互 動 平 台, 諮 輔 組 不 定 期 張 貼 相 關 活 動 及 與 學 生 相 關 之 校 內 通 知 於 網 頁 公 告, 並 透 過 該 社 群 網 站 與 學 生 聯 繫 維 持 良 好 之 互 動, 諮 輔 組 同 仁 隨 時 掌 握 最 新 動 態 3. 資 源 教 室 為 不 公 開 之 社 團, 目 前 共 計 40 位 成 員, 提 供 資 源 教 室 學 生 與 輔 導 員 互 動 平 台, 近 期 發 布 2 則 徵 才 訊 息, 供 學 生 酌 參, 並 透 過 該 社 群 網 站 與 學 生 聯 繫 維 持 良 好 之 互 動, 諮 輔 組 同 仁 隨 時 掌 握 最 新 動 態 ( 每 天 至 少 一 次 ) ( 五 ) 生 輔 組 : 業 於 生 活 輔 導 組 首 頁 設 置 臉 書 社 群 網 頁 連 結, 目 前 業 有 353 位 粉 絲 ( 貼 人 總 觸 及 人 數 計 492 人 ) 生 活 輔 導 組 相 關 業 務 訊 息 均 刊 登 於 上, 以 俾 學 生 知 悉 及 查 詢 生 活 輔 導 組 同 仁 均 設 定 臉 書 社 群 為 管 理 人, 每 日 登 入 社 群 網 頁 查 詢 有 無 訊 息 留 言 ; 此 外 亦 利 用 臉 書 社 群 網 頁 宣 導 生 活 輔 導 組 各 項 活 動 資 訊 及 生 活 輔 導 組 粉 絲 專 頁 訊 息, 並 建 置 於 就 學 獎 補 助 專 網 網 頁 上, 俾 利 學 生 點 閱 並 加 入 粉 絲 ( 六 ) 課 指 組 : 課 指 組 粉 絲 專 頁 按 讚 人 數 已 達 287 人, 每 個 月 皆 會 公 布 重 要 消 息, 近 期 發 布 18 則 訊 息, 每 則 貼 文 約 有 80~100 人 接 受 另 粉 絲 專 頁 使 用 頻 繁 度 為 每 天 上 午 及 下 午, 共 計 2 個 時 段, 請 工 讀 生 協 助 張 貼 文 章 或 瀏 覽, 另 各 輔 導 老 師 亦 同 時 每 天 積 極 上 網 點 閱 瀏 覽, 並 將 相 關 資 訊 張 貼, 俾 利 學 生 社 團 接 收 除 粉 絲 專 頁 外, 另 有 經 營 NTOU 社 團 社 長 及 系 會 長 交 流 處 社 團, 亦 同 時 每 天 積 極 上 網 點 閱 瀏 覽, 社 團 人 數 共 計 301 人, 提 供 各 社 團 相 互 交 流 宣 傳 活 動 以 及 公 布 社 團 相 關 重 要 消 息, 如 幹 部 研 習 營 社 團 迎 新 博 覽 會 及 場 地 協 調 等 事 項 ( 七 ) 衛 保 組 : 衛 保 組 於 101 年 9 月 25 日 成 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衛 生 保 健 組 粉 絲 團, 每 天 由 工 讀 生 至 少 維 護 一 次, 衛 保 組 共 有 134 位 臉 書 粉 絲,7 月 份 共 公 告 6 則 訊 息, 有 52 名 用 戶 觸 及 本 訊 息 三 六 醫 療 保 健 77
78 ( 一 )103 年 7 月 份 外 傷 與 諮 詢 服 務 為 66 人 次, 第 1 次 外 傷 處 理 為 18 人 ; 受 傷 原 因 以 車 禍 為 主, 另 包 含 跌 倒 運 動 受 傷 及 其 它 因 素 等 意 外 ; 受 傷 種 類 以 擦 傷 為 多 ; 受 傷 部 位 以 下 肢 占 最 多 數 受 傷 地 點 校 外 44% 校 內 56% 續 換 藥 73% 受 傷 處 置 第 一 次 27% 受 傷 原 因 其 他 26% 跌 倒 30% 車 禍 42% 運 動 2% 肌 痛 肌 炎 3% 扭 傷 1% 割 ( 刺 傷 15% 受 傷 種 類 擦 傷 79% 其 他 2% 其 他 3% 下 肢 47% 受 傷 部 位 上 肢 47% 頭 3% ( 二 )103 年 6 7 月 份 外 送 就 醫 人 數 為 5 人, 追 蹤 情 形 如 下 表 : 發 生 日 期 系 級 單 位 原 因 就 醫 院 所 與 處 置 後 續 追 蹤 6/10 機 械 系 右 腳 踢 傷 基 隆 三 軍 總 醫 院 持 續 至 衛 保 組 換 藥 傷 口 縫 合 包 紮 6/10 運 輸 系 呼 吸 喘 基 隆 三 軍 總 醫 院 醫 師 囑 多 休 息 口 服 藥 6/17 機 械 系 左 胸 疼 痛 基 隆 三 軍 總 醫 院 給 予 氣 胸 衛 教 X 光 7/3 養 殖 系 右 手 中 指 割 傷 基 隆 三 軍 總 醫 院 持 續 至 衛 保 組 換 藥 一 週 後 回 診 拆 線 傷 口 縫 合 包 紮 7/14 海 洋 系 腹 部 挫 傷 署 立 基 隆 醫 院 醫 師 囑 多 休 息 少 走 動 X 光 包 紮 固 定 口 服 藥 78
79 三 七 新 生 體 檢 ( 一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定 於 103 年 09 月 09 日 ( 二 ) 及 103 年 9 月 13 日 ( 六 ) 假 育 樂 館 舉 行 費 用 由 學 生 自 行 負 擔 每 人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檢 查 項 目 除 依 教 育 部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外, 血 液 檢 查 項 目 增 加 BUN( 腎 功 能 指 標 之 一 ) 三 酸 甘 油 脂 檢 查 及 一 氧 化 碳 檢 測 檢 查 時 間 表 排 定 如 下 ( 含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轉 學 生 ): 1.9/9( 二 ) 上 午 日 間 碩 博 士 班 體 檢 及 日 間 學 士 ( 商 船 輪 機 海 洋 及 生 科 系 ), 預 計 1,101 人 時 間 學 系 時 間 學 系 2.9/9( 二 ) 下 午 為 日 間 學 士 班 體 檢, 預 計 1,040 人 08:00 08:30 09:00 09:30 10:00 10:30 11:00 11:30 08:30 09:00 09:30 10:00 10:30 11:00 11:30 12:00 食 科 所 商 船 所 機 械 所 河 工 所 電 機 所 通 訊 所 商 船 系 海 洋 系 養 殖 所 航 管 所 造 船 所 資 工 所 環 漁 所 光 電 所 輪 機 系 海 生 所 運 輸 所 材 料 所 海 洋 所 教 研 所 海 文 所 輪 機 所 海 法 所 應 地 所 經 濟 所 應 英 所 生 技 所 海 資 所 環 態 所 生 科 系 01:00 01:30 02:00 02:30 03:00 03:30 04:00 04:30 01:30 02:00 02:30 03:00 03:30 04:00 04:30 05:00 航 管 系 機 械 系 養 殖 系 電 機 系 食 科 系 資 工 系 運 輸 系 海 洋 觀 光 環 漁 系 通 訊 系 造 船 系 河 工 系 3.9/13( 六 ) 上 午 為 碩 專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體 檢, 預 計 450 人 08:00 10:00 時 間 10:00 12:00 學 系 進 修 學 士 碩 專 班 ( 二 ) 啟 新 診 所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60 人 ) 工 讀 生 ( 海 鷗 救 護 社 12 人, 由 啟 新 診 所 支 薪 ), 服 務 人 員 總 計 72 人 ( 三 ) 體 檢 現 場 安 排 專 責 工 作 人 員 與 各 系 學 會 保 持 聯 絡, 以 協 調 各 系 新 生 機 動 入 場 ( 四 ) 為 確 保 各 系 於 指 定 時 間 參 加 體 檢, 擬 請 各 系 新 生 輔 導 員 於 前 10 分 鐘 整 隊, 統 一 帶 隊 至 育 樂 館 受 檢 ( 五 ) 鑑 於 102 學 年 新 生 體 檢 身 體 不 適 昏 倒 人 數 計 33 人, 原 因 分 析 以 未 進 食 及 睡 眠 不 足 為 主, 已 於 新 生 入 學 須 知 中 加 強 標 示 體 檢 當 日 可 進 食 字 樣, 另 擬 請 住 宿 輔 導 組 協 助 9 月 8 日 ( 一 ) 於 宿 舍 廣 播 宣 導 並 製 作 宣 導 單 張 張 貼 於 宿 舍 各 樓 層 ( 六 ) 結 合 基 隆 長 庚 醫 院, 於 新 生 體 檢 舉 辦 愛 滋 病 匿 名 篩 檢 活 動,102 學 年 本 校 受 檢 人 數 為 600 人 三 八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79
80 ( 一 ) 年 度 健 康 保 健 有 GO 嗨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期 程 自 102 年 11 月 01 日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擬 依 教 育 部 103 年 7 月 30 來 函 之 修 正 後 規 定, 將 102 年 11 月 01 日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之 成 果 報 告 於 103 年 9 月 15 日 前 報 部 (103 年 8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之 執 行 成 果, 將 併 下 年 度 之 成 果 報 部 ) ( 二 )104 年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期 程 自 104 年 01 月 0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校 將 以 健 康 體 位 ( 含 代 謝 症 候 群 ) 健 康 飲 食 與 餐 飲 衛 生 急 救 教 育 訓 練 菸 害 防 制 ( 含 無 菸 校 園 ) 及 性 教 育 ( 含 愛 滋 病 防 制 ) 為 主 要 議 題, 規 畫 系 列 活 動 議 題 活 動 規 劃 健 康 體 位 ( 含 代 謝 症 候 群 ) A. 開 設 減 重 班, 招 募 BMI>24 以 上 教 職 員 工 生 或 自 願 參 加 者, 小 組 為 單 位 ( 每 組 3~5 人 ), 以 體 脂 肪 腰 圍 及 體 重 下 降 百 分 比 進 行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前 3 名 頒 發 禮 券 ( 結 合 體 育 室 舉 辦 ) a. 活 動 前 測 (2 場 ) b. 減 重 相 關 講 座 (1 場 ) c. 活 動 後 測 (1 場 ) B. 活 力 有 氧 肌 力 訓 練 球 類 活 動 ( 共 計 10 場 次 ) C. 活 動 推 動 期 間, 申 請 每 週 四 15~17 時, 開 放 體 育 館 健 身 房 免 費 提 供 教 職 員 工 生 使 用, 現 場 由 體 育 室 老 師 提 供 輔 導, 協 助 學 生 及 師 長 正 確 建 立 運 動 習 慣 並 記 錄 之, 適 時 監 督 或 檢 核 D. 舉 辦 健 康 檢 測 站 (10 場 ), 輔 導 社 團 及 招 募 志 工 於 健 康 促 進 所 有 活 動 現 場 均 設 置 血 壓 體 重 腰 圍 及 體 脂 肪 量 測 區, 並 發 送 健 康 檢 測 紀 綠 卡 E. 於 體 適 能 活 動 減 重 班 及 體 育 課 程 中, 教 導 學 生 體 重 腰 圍 及 體 脂 肪 定 義 及 BMI 正 確 計 算 方 法 F. 設 計 健 康 大 集 合, 每 項 健 康 體 位 系 列 皆 可 獲 得 1 點, 集 滿 者 始 可 參 加 減 重 競 賽 及 抽 獎 活 動 G. 於 校 內 各 大 出 入 口 校 內 餐 廳 及 宿 舍 內 張 貼 健 康 標 語 運 動 相 關 及 配 合 政 令 衛 生 宣 導 海 報, 營 造 健 康 校 園 健 康 飲 食 與 衛 生 A. 健 康 飲 食 觀 念 講 座 (1 場 ) B. 健 康 零 負 擔 料 理 製 作 (1 場 ) C.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健 康 飲 食 及 餐 飲 衛 生 系 列 講 座 (4 場 ) D. 校 內 餐 廳 菜 單 提 供 卡 路 里 標 示 E. 落 實 餐 飲 環 境 及 餐 具 衛 生 稽 查 急 救 教 育 訓 練 急 救 訓 練 課 程 (1 場 ), 包 含 心 肺 復 甦 術 自 動 體 外 電 擊 去 顫 器 異 物 梗 塞 處 置 休 克 中 毒 創 傷 處 置 及 包 紮 等 80
81 菸 害 防 制 ( 含 無 菸 校 園 ) 性 教 育 ( 含 愛 滋 病 防 制 ) A. 於 本 校 每 學 期 菸 害 防 制 會 議 訂 定 防 制 計 畫 及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並 進 行 宣 導 B. 禁 菸 健 康 週 (1 場 ), 菸 害 宣 導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及 一 氧 化 碳 (CO) 檢 測, 鼓 勵 吸 菸 者 參 加 戒 菸 班 C. 開 設 戒 菸 班 (12 場 /2 梯 次 ) D. 舉 辦 拒 菸 簽 名 活 動 (2 場 ) E. 反 菸 宣 導 : 結 合 總 務 處 於 各 大 出 入 口 宿 舍 餐 廳 及 行 政 單 位 張 貼 宣 導 海 報 F. 衛 保 組 網 頁 及 臉 書 粉 絲 專 頁 持 續 放 置 系 列 活 動 訊 息 活 動 成 果 照 片, 連 結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菸 害 防 制 資 訊 網 華 文 戒 菸 網 等 內 容 活 潑 實 用 之 戒 菸 網 站 G. 結 合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共 同 推 動 無 菸 商 店 反 菸 宣 導 活 動 H. 提 供 拒 菸 或 戒 菸 的 諮 詢 及 轉 介 戒 菸 醫 療 院 所 藥 局 服 務 I. 人 人 都 是 拒 菸 護 肺 天 使 : 擴 大 學 生 參 與 違 規 吸 菸 勸 導 活 動, 期 透 過 學 生 同 儕 力 量, 讓 吸 菸 學 生 能 增 強 戒 菸 意 識, 並 參 加 戒 菸 教 育 活 動 成 功 戒 除 菸 癮 A. 結 合 醫 療 衛 生 單 位, 舉 辦 愛 滋 防 治 健 康 講 座 (1 場 ), 並 進 行 問 卷 前 後 測 B. 兩 性 健 康 互 動 宣 導 活 動 (1 場 ), 結 合 諮 商 輔 導 組 舉 辦 C. 結 合 棉 花 糖 節 (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舉 辦 活 動 ) 辦 理 卡 片 傳 情 活 動 (1 場 ) D. 愛 滋 病 匿 名 篩 檢 活 動 (1 場 ), 結 合 長 庚 醫 院 基 隆 院 區, 於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舉 辦 篩 檢 活 動, 提 供 篩 檢 轉 介 服 務, 並 進 行 衛 教 諮 詢 等 保 密 措 施 E. 諮 詢 服 務 : 本 校 心 理 師 及 護 理 師 皆 具 有 相 關 知 識, 並 設 有 專 線 可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F. 學 校 網 頁 連 結 資 源 查 詢, 提 供 教 職 員 工 生 正 確 資 訊 三 九 菸 害 防 制 ( 一 ) 於 衛 保 組 網 頁 建 立 連 結, 宣 導 各 項 菸 害 防 制 政 策 與 措 施 及 標 示 新 吸 菸 區 位 址 衛 生 福 利 部 菸 害 防 制 衛 教 宣 導 文 宣, 於 衛 保 組 網 站 及 臉 書 粉 絲 團 持 續 張 貼 宣 導 ( 二 ) 分 送 63 份 本 校 吸 菸 區 一 覽 表 ( 更 新 版 ) 及 基 隆 市 戒 菸 機 構 名 單 予 行 政 單 位 系 所 辦 公 室 及 4 棟 宿 舍 協 助 公 告 宣 導, 並 於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1 樓 校 園 風 雨 走 廊 及 往 工 學 院 地 下 道 公 佈 欄 張 貼 公 告 ( 三 ) 製 作 本 校 無 菸 社 區. 無 菸 校 園. 大 家 做 夥 來 無 菸 logo 貼 紙, 與 校 友 中 心 合 作 發 送 宣 導 貼 紙 予 本 校 特 約 商 店 特 約 醫 院 計 300 份 及 放 置 中 正 區 衛 生 所 供 索 取 張 貼 計 50 份 ( 四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菸 害 防 制 及 紫 錐 花 聯 合 會 議, 業 於 103 年 7 月 24 日 下 午 14 時 假 學 生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舉 行 完 畢 依 據 本 校 菸 害 防 制 實 施 辦 法, 提 案 討 論 通 過 本 校 菸 害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81
82 ( 五 ) 為 擴 大 學 生 參 與 違 規 吸 菸 取 締 勸 導 活 動, 決 議 通 過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五 款 積 極 參 加 並 協 助 推 動 校 內 活 動, 予 以 嘉 獎 鼓 勵 於 菸 害 防 制 計 畫 中 增 加 違 規 吸 菸 勸 導 活 動, 從 9 月 22 日 開 始, 持 續 進 行 至 12 月 31 日 於 每 週 一 至 週 四 安 排 違 規 吸 菸 學 生 的 空 堂 時 段 進 行 愛 校 服 務, 針 對 吸 菸 區 附 近 違 規 吸 菸 學 生 進 行 勸 導 並 發 送 寶 貝 自 己 關 懷 卡, 執 行 完 成 可 折 抵 愛 校 服 務 時 數 並 鼓 勵 有 服 務 意 願 學 生 參 加 走 動 式 違 規 吸 菸 勸 導 活 動, 每 日 安 排 1 小 時,2 名 學 生 編 成 1 組, 於 校 園 吸 菸 區 附 近 進 行 違 規 吸 菸 勸 導 且 分 送 關 懷 卡 每 次 執 行 完 成 由 衛 保 組 提 供 宣 導 品 1 份 鼓 勵 參 與 服 務 之 學 生 ( 六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拒 菸. 我 做 主 菸 害 防 制 計 畫 照 案 通 過, 衛 生 教 育 活 動 內 容 四 大 面 向 包 含 政 策 宣 導 - 清 新 校 園, 健 康 有 勁 教 育 活 動 - 戒 菸 及 拒 菸 衛 生 教 育 活 動 社 區 營 造 - 無 菸 社 區 一 條 龍 及 違 規 吸 菸 取 締 - 人 人 都 是 拒 菸 護 肺 天 使 四 十 特 約 醫 院 為 增 加 對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 員 眷 ) 及 校 友 之 健 康 照 顧, 結 合 校 友 服 務 中 心,7 月 份 與 廖 國 棟 皮 膚 科 診 所 建 立 特 約 醫 院 合 作 關 係 四 一 傳 染 病 防 制 ( 一 ) 季 節 性 流 感 防 制 目 前 H7N9 流 感 疫 情 趨 緩, 防 治 措 施 回 歸 常 態 防 疫 機 制, 並 配 合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防 制 措 施 ( 二 ) 肺 結 核 防 制 校 園 內 目 前 無 列 管 追 蹤 之 肺 結 核 個 案, 按 常 態 防 疫 機 制 處 理, 並 配 合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防 制 措 施 四 二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 一 )103 年 7 月 份 本 校 各 餐 飲 場 所 檢 查 計 稽 查 17 家 次, 不 合 格 1 家 次, 不 合 格 率 6 % ( 二 )103 年 7 月 實 地 抽 檢 油 炸 油 之 油 脂 酸 價 計 6 家 次, 皆 屬 合 格, 合 格 率 100% ( 三 ) 103 年 7 月 餐 具 檢 驗 抽 檢 16 件 檢 體, 檢 查 澱 粉 脂 肪 及 清 潔 劑 殘 留 等 計 48 項 次, 皆 屬 合 格, 合 格 率 100% 82
83 四 三 暑 期 營 隊 用 餐 衛 生 輔 導 ( 一 )2014 暑 期 陸 生 海 洋 夏 令 營 營 隊 學 生 於 7 月 28 日 29 日 30 日 31 日 及 8 月 4 日 於 第 二 餐 廳 用 餐, 衛 保 組 除 加 強 餐 飲 衛 生 稽 查 外, 亦 協 調 餐 廳 加 速 供 餐 速 度 及 服 務 態 度, 並 於 7 月 29 日 與 國 際 處 及 二 餐 協 調 菜 色 種 類 及 供 餐 方 式, 以 滿 足 學 生 之 需 求 ( 二 ) 養 殖 生 物 科 技 營 食 品 生 技 科 學 營 海 洋 文 化 觀 光 研 習 營 於 第 二 餐 廳 用 餐, 衛 生 情 況 良 好 四 四 健 康 中 心 設 置 健 康 中 心 設 置 於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一 樓 原 生 輔 組 空 間, 空 間 包 含 觀 察 室 ( 含 哺 乳 室 ) 換 藥 區 辦 公 區 及 衛 教 區 於 8/5 已 搬 遷 完 成 廠 商 於 8/15 已 更 新 完 成 生 輔 組 及 衛 保 組 門 口 標 示 一 樓 入 口 處 電 梯 及 各 樓 層 標 示 83
84 附 件 學 年 度 校 園 資 源 博 覽 會 各 攤 位 主 題 與 活 動 方 式 單 位 編 號 設 攤 單 位 活 動 主 題 用 電 ( 是 或 否 ) 1 學 生 會 學 生 會 不 會 否 2 總 務 處 環 安 組 3 師 培 中 心 校 園 環 境 共 維 持 悠 遊 海 洋 真 自 在 夢 想 先 行 者 - 邁 向 教 師 之 路 - 否 否 4 圖 資 處 書 人 不 輸 陣 是 5 教 學 中 心 6 實 習 暨 就 業 輔 導 組 7 諮 商 輔 導 組 翰 海 教 育 倘 洋 學 涯 學 習 技 能 好 就 業 沒 煩 惱 身 心 平 衡 安 心 學 習 穩 定 成 長 支 持 陪 伴 是 否 否 8 體 育 室 運 動 場 館 貼 貼 樂 否 9 國 際 事 務 處 10 軍 訓 室 11 生 活 輔 導 組 海 洋 地 球 村 世 界 大 融 合 海 內 存 知 己 天 涯 若 比 鄰 安 全 學 習 快 樂 成 長 海 安 熱 線 服 務 你 我 悠 遊 海 洋 夢 想 啟 航 吾 愛 良 品 安 心 就 學 12 住 宿 輔 導 組 新 宿 民 之 宿 學 習 做 否 13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是 否 否 社 團, 您 第 二 個 家 否 進 行 方 式 簡 述 其 他 需 求 以 海 報 方 式 介 紹 各 活 動 與 部 無 門, 並 進 行 有 獎 徵 答 環 保 尖 兵 Q & A, 備 有 豐 富 無 小 禮 物 1. 發 送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資 料 無 2. 師 培 中 心 教 育 成 果 展 示 1. 分 組 對 抗 進 行 比 賽 2. 各 組 需 於 限 時 時 間 內 配 對 圖 無 資 處 相 關 規 則 之 題 目 與 答 案 3. 獲 勝 隊 伍 將 致 贈 小 禮 物 1. 藉 由 互 動 遊 戲 瞭 解 本 校 學 習 資 源 及 該 如 何 善 用 無 2. 靜 態 資 料 展 示 透 過 遊 戲 問 答, 協 助 大 一 瞭 解 實 就 組 實 習 及 就 業 輔 導 等 相 無 關 業 務, 並 發 贈 小 禮 物 以 茲 鼓 勵 有 獎 徵 答 ( 提 出 關 於 諮 輔 組 相 關 資 訊 問 題, 答 對 者 贈 予 精 美 無 心 理 衛 生 宣 導 及 諮 商 輔 導 組 文 宣 品 ) 利 用 遊 戲 互 動 方 式 讓 學 生 更 認 識 校 園 運 動 場 館, 及 體 育 課 無 程 相 關 資 訊 1. 介 紹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交 流 資 訊 及 暑 期 遊 學 團 活 動 2. 介 紹 英 文 會 話 學 件 接 待 家 無 庭 3. 搭 配 小 遊 戲, 並 致 贈 小 禮 物 結 合 交 通 安 全 紫 錐 花 運 動 軍 訓 教 育 及 僑 生 輔 導 工 作 做 無 相 關 宣 導 1. 生 輔 組 業 務 有 獎 徵 答 2. 品 德 教 育 志 工 招 募 無 1. 海 報 說 明 住 宿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及 宿 舍 生 活 須 知 2. 金 頭 腦 ( 搶 答 遊 戲 ) 1. 以 簡 報 方 式 介 紹 課 指 組 業 務, 並 開 放 問 答 互 動 無 無 攤 位 地 點 育 樂 館 育 樂 館 育 樂 館 育 樂 館 育 樂 館 育 樂 館 育 樂 館 體 育 館 1 樓 體 育 館 1 樓 軍 訓 室 辦 公 室 外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3 樓 展 演 廳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3 樓 展 演 廳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地 下 室 中 84
85 14 衛 生 保 健 組 健 康 保 健 有 GO 嗨 是 2. 發 放 青 年 旅 遊 卡 及 手 冊 庭 1. 說 明 本 校 緊 急 送 醫 方 式 及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2. 說 明 本 校 可 提 供 借 用 之 醫 療 用 品 及 借 用 方 法 3. 宣 導 健 康 促 進 系 列 活 動 4. 菸 害 傳 染 病 防 治 等 相 關 衛 生 議 題 宣 導 無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地 下 室 B05 85
86 附 件 2 一 育 樂 館 攤 位 配 置 圖 各 單 位 攤 位 配 置 說 明 育 樂 館 典 禮 台 出 入 口 圖 資 處 (4) 教 學 中 心 (5) 師 培 中 心 (3) 實 就 組 (6) 環 安 組 (2) 諮 輔 組 (7) 出 入 口 學 生 會 (1) 出 入 口 二 體 育 館 一 樓 : 體 育 室 (8) 國 際 處 (9) 三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攤 位 配 置 一 覽 表 單 位 名 稱 攤 位 地 點 軍 訓 室 (10) 軍 訓 室 辦 公 室 外 住 輔 組 (11)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3 樓 展 演 廳 生 輔 組 (12)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3 樓 展 演 廳 課 指 組 (13)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地 下 室 中 庭 衛 保 組 (14)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地 下 室 B05 86
87 87 附 件 3
88 附 件 四 總 務 處 報 告 事 項 : 一 本 校 103 年 7 月 電 子 發 文 交 換 比 率 為 79.37%, 電 子 收 文 交 換 比 率 為 85.89% 電 子 公 文 比 率 75%, 截 至 8 月 27 日 本 校 公 文 節 紙 比 率 為 70.22% 二 本 校 103 年 7 月 電 子 化 會 議 比 率 為 25.97%,104 年 部 定 目 標 值 30%, 惠 請 各 單 位 加 強 宣 導 電 子 化 會 議, 中 小 型 會 議 儘 量 以 不 提 供 紙 本 會 議 資 料 為 原 則, 得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遞 或 提 供 電 子 檔 下 載 等 方 式 替 代 或 可 自 備 電 腦 設 備 使 用 會 場 提 供 之 設 備 開 會 或 以 視 訊 會 議 方 式 辦 理, 以 期 逐 步 降 低 紙 張 使 用 量 三 本 校 校 史 室 規 畫 目 前 進 行 靜 態 佈 展 及 互 動 導 覽 系 統 之 終 版 之 調 整 及 內 容 確 認, 全 案 將 預 計 於 9 月 15 日 完 成, 開 展 時 間 另 行 公 告 四 水 電 修 繕 ( 一 )7 月 22 日 完 成 103 年 度 暑 假 清 洗 全 校 各 館 樓 自 來 水 水 池 水 塔 ( 二 )7 月 24 日 督 辦 搶 修 因 麥 德 姆 颱 風 受 損 濱 海 紅 綠 燈 口 LED 電 子 看 板 ( 三 )7 月 25 日 造 船 系 大 廳 二 線 式 開 關 線 路 更 換 ( 四 )7 月 28 日 男 三 舍 自 來 水 給 水 幹 管, 因 施 工 挖 斷 漏 水 搶 修 ( 五 )7 月 31 日 由 總 務 長 主 持, 邀 請 專 業 廠 商 至 校 規 劃 簡 報 適 合 本 校 推 行 之 各 項 節 能 方 案 ( 六 )8 月 6 日 辦 理 圖 書 館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智 慧 化 控 制 系 統, 及 中 央 空 調 風 管 延 伸 至 地 下 1 樓 K 書 中 心 案 開 標 ( 七 )8 月 7 日 辦 理 第 一 餐 廳 一 二 樓 冷 氣 空 調 規 劃 案 ( 八 )8 月 11 日 辦 理 第 一 餐 廳 低 壓 電 力 設 備 及 水 管 路 改 善 案 開 標 ( 九 )8 月 15 日 起 校 區 照 明 更 新 為 T5 節 能 燈 具 開 始 汰 換, 由 得 標 廠 商 暐 肯 照 明 有 限 公 司 施 作, 目 前 已 完 成 技 術 大 樓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照 明 汰 換 更 新, 預 定 9 月 1 日 起 依 序 汰 換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游 泳 運 動 中 心 海 事 大 樓 綜 合 三 館 及 機 械 A B 館 部 份 教 室, 敬 請 上 述 館 樓 惠 予 協 助 及 配 合 辦 理 ( 十 )8 月 15 日 食 科 系 330 實 驗 室 更 改 照 明 迴 路 ( 節 電 ) ( 十 一 )8 月 18 日 第 一 餐 廳 冷 氣 空 調 會 勘, 依 餐 廳 承 商 確 認 箱 型 冷 氣 機 送 風 管 及 冷 卻 水 管 路 位 置 裝 配 ( 十 二 )8 月 21 日 電 機 二 館 至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給 水 幹 破 裂 開 挖 維 修, 修 繕 前 每 日 約 耗 用 100 度 ( 噸 ) 水, 修 繕 後 每 日 約 耗 用 50 度 ( 噸 ) 水, 每 日 約 流 失 50 度 ( 噸 ) 自 來 水 ( 十 三 )8 月 22 日 由 圖 書 館 前 下 水 池 至 男 一 舍 自 來 水 給 水 幹 管, 配 合 綜 合 三 館 環 境 修 繕 遷 移 及 埋 設 管 路 ( 十 四 )8 月 15 日 河 工 二 館,110V 總 開 關 故 障 NFB 600A 材 料 學 校 供 應 ( 十 五 )8 月 25 日 至 楊 梅 廠 驗 圖 書 館 冰 水 主 機, 本 案 由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全 額 補 助 ( 十 六 )8 月 27 女 一 宿 舍 前 照 明 路 燈 迴 路 更 換 線 路 88
89 ( 十 七 )7 月 21 日 至 8 月 27 日 完 成 全 校 申 請 水 電 維 修 單 共 計 172 件 五 節 能 : ( 一 ) 教 育 部 函 知 本 校 103 年 自 來 水 使 用 量 較 102 年 同 期 大 幅 增 加, 敬 請 節 約 用 水 1. 水 龍 頭 開 一 半, 水 省 一 半 2. 遇 漏 水 請 隨 時 反 映 報 修 ( 二 )6 月 1 日 起 為 夏 季 用 電, 屬 高 單 價 電 費, 敬 請 配 合 政 府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及 本 校 103 年 度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1. 照 明 電 器 機 具 部 份 (1) 隨 手 關 閉 不 用 電 燈 電 器 用 品 及 辦 公 事 務 機 器 (2) 中 午 休 息 關 燈 半 小 時 (3) 下 班 後 拔 除 不 用 插 座, 省 電 又 安 全 2. 冷 氣 機 部 份 (1) 依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新 購 冷 氣 機 需 設 定 最 低 溫 僅 能 至 25 ( 由 冷 氣 機 原 廠 直 接 設 定 ) (2) 室 內 溫 度 超 過 28 及 上 午 9 時 以 後 方 開 啟 冷 氣, 下 班 前 半 小 時 請 關 閉 冷 氣 (3) 冷 氣 溫 度 請 設 定 26 以 上 (4) 每 週 定 期 清 洗 冷 氣 機 濾 網 (5) 開 冷 氣 時 請 關 閉 門 窗 ( 三 ) 配 合 季 節 天 候, 校 內 路 燈 照 明 設 定, 維 持 原 下 午 6 點 45 開 啟, 清 晨 4 點 30 分 關 閉 ( 四 ) 校 內 各 建 築 物 過 去 3 個 月 主 電 源 用 電 度 彚 整 表 及 103 年 8 月 份 水 電 較 去 年 同 期 變 動 情 形 ( 如 附 件 第 101 頁 ) 六 餐 廳 總 務 業 務 : ( 一 )7 月 18 日 辦 理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貴 族 世 家 餐 廳 所 屬 校 方 財 物 初 盤 作 業 及 點 還 事 宜 ( 二 )7 月 24 日 辦 理 第 一 餐 廳 場 地 及 所 屬 校 方 財 物 點 還 事 宜, 並 將 場 地 點 交 予 新 廠 商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三 )7 月 28 日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進 駐 第 一 餐 廳 場 地 進 行 室 內 裝 修 工 程 ( 四 )7 月 31 日 辦 理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全 家 便 利 店 商 店 所 屬 校 方 財 物 初 盤 作 業 及 點 還 事 宜 ( 五 )8 月 7 日 辦 理 男 三 女 二 舍 便 利 商 店 場 地 及 所 屬 校 方 財 物 點 還 事 宜, 並 將 場 地 點 交 予 統 一 超 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六 )8 月 10 日 辦 理 委 託 經 營 校 園 咖 啡 屋 ( 圖 書 館 1 樓 便 利 商 店 ) 場 地 點 還 作 業, 隨 即 交 還 圖 資 處 ( 七 )8 月 13 日 辦 理 第 一 餐 廳 餐 飲 場 地 機 電 給 排 水 排 煙 空 調 截 油 及 室 內 裝 修 等 各 工 程 施 工 界 面 協 調 會 及 進 度 確 認 ( 八 )8 月 14 日 辦 理 工 學 院 地 下 室 餐 飲 場 地 所 屬 校 方 財 物 初 盤 作 業 及 點 還 事 宜 ( 九 )8 月 15 日 辦 理 風 鈴 巷 餐 飲 場 地 及 所 屬 校 方 財 物 點 還 事 宜 ( 十 )8 月 19 日 辦 理 工 學 院 地 下 室 餐 飲 場 地 出 租 案 招 商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 十 一 )8 月 20 日 辦 理 工 學 院 地 下 室 餐 飲 場 地 出 租 案 招 商 評 選 會 議, 由 珍 膳 美 食 品 行 取 得 承 租 權 七 公 務 車 管 理 業 務 : ( 一 )Hi Bike 自 行 車 借 用 站 自 102 年 啓 用 至 今, 合 計 共 728 人 次 租 借 ( 含 逾 時 付 費 61 89
90 人 ) 月 份 102/10/19 至 12/ /28 止 合 計 借 用 人 次 付 費 人 次 ( 二 )103 年 度 截 至 8 月 28 日 止, 公 務 車 輛 調 度 派 用 總 計 108 趟 次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6 月 7 8/ 八 場 地 管 理 業 務 ( 一 )103 年 度 截 至 8 月 28 日 止, 完 成 行 政 大 樓 各 會 議 室 815 場 次 場 地 管 理 設 施 操 作 清 潔 及 茶 水 等 服 務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8/ ( 二 )103 年 度 截 至 8 月 28 日 止, 不 定 期 場 地 外 借 計 8 場 次, 累 計 場 租 費 收 入 4 萬 2,100 元 整 九 各 學 生 宿 舍 手 機 收 訊 不 良 已 逐 棟 進 行 改 善, 業 已 完 成 男 一 舍 女 一 舍 男 三 女 二 舍 及 男 二 舍 裝 設 強 波 器 改 善 工 程 十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舊 生 學 雜 費 之 繳 費 單 除 僑 生 外 籍 生 之 新 生 外, 業 已 於 103 年 8 月 18 日 完 成 列 印 並 發 放 予 同 學, 合 計 9,182 筆 十 一 本 校 各 專 戶 截 至 8 月 20 日 止, 收 支 情 形 如 下 : ( 一 ) 機 關 專 戶 (26365) 業 務, 截 至 8 月 20 日 止, 支 出 筆 數 共 計 36,626 筆, 金 額 16 億 3 萬 7,071 元 整 收 入 筆 數 共 計 13,852 筆, 金 額 13 億 5,235 萬 6,151 元 整 ( 二 ) 離 職 儲 金 帳 戶 業 務, 截 至 8 月 20 日 止, 結 存 計 有 97 筆, 金 額 1,335 萬 8,406 元 整 ( 三 ) 零 用 金 業 務, 截 至 8 月 20 日 止, 支 出 筆 數 共 計 18,945 筆, 金 額 5,603 萬 5,652 元 整 ( 四 ) 國 科 會 計 劃 (26616) 專 戶 業 務, 截 至 8 月 20 日 止, 支 出 筆 數 共 計 13,598 筆, 金 額 3 億 2,430 萬 7,688 元 整, 收 入 筆 數 共 計 590 筆, 金 額 3 億 2,489 萬 7,510 元 整 ( 五 ) 保 管 金 (26667) 專 戶 業 務, 截 至 8 月 20 日 止, 支 出 筆 數 共 計 7 筆, 金 額 21 萬 8,328 元 整, 收 入 筆 數 共 計 94 筆, 金 額 29 萬 6,250 元 整 ( 六 ) 育 成 中 心 (28686) 專 戶 業 務, 截 至 8 月 20 日 止, 支 出 筆 數 共 計 299 筆, 金 額 389 萬 8,307 元 整, 收 入 筆 數 共 計 58 筆, 金 額 493 萬 889 元 整 ( 七 ) 農 委 會 (26586) 專 戶 業 務, 截 至 8 月 20 日 止, 支 出 筆 數 共 計 3,007 筆, 金 額 2,806 萬 3,715 元 整, 收 入 筆 數 共 計 140 筆, 金 額 3,865 萬 8,847 元 整 ( 八 ) 學 雜 費 (30001) 專 戶 業 務, 截 至 8 月 20 日 止, 收 支 筆 數 共 計 295 筆, 金 額 合 計 4,070 萬 048 元 整 十 二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稅 款 作 業, 截 至 8 月 20 日 止, 共 40,352 筆, 金 額 共 計 8 億 804 萬 5,167 元 整, 扣 繳 稅 額 共 計 2,089 萬 7,946 元 整 十 三 電 子 支 付 作 業, 截 至 8 月 20 日 止, 支 付 223 筆, 金 額 1,009 萬 2,869 元 整 90
91 十 四 付 款 查 詢 系 統 自 100 年 4 月 啟 用, 截 至 8 月 20 日 瀏 覽 人 次 共 計 21,333 次, 為 增 加 教 職 員 工 生 使 用 率, 自 103 年 4 月 起 於 每 月 薪 資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單 中, 增 加 付 款 查 詢 連 結 網 址 十 五 開 立 收 據 ( 收 費 及 請 款 ), 截 至 8 月 20 日 止, 收 入 共 計 8,913 筆, 金 額 共 計 13 億 3,080 萬 545 元 整 十 六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註 冊 費 現 金 收 款 部 分 已 於 8 月 20 日 止 收 費 完 成, 共 計 收 入 2 億 2,917 萬 4,582 元 整 103 年 度 學 雜 ( 分 ) 費 收 入 統 計 表 日 大 四 年 制 碩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合 計 103 年 01 月 13,700,797 3,508, ,036 2,583,893 20,575, 年 02 月 99,607,372 17,677,231 6,167,561 15,690, ,142, 年 03 月 384, ,281 48, ,895 1,235, 年 04 月 1,003,755 9,833,390 1,577,667 8,550,834 20,965, 年 05 月 62, ,573 74,422 14, , 年 06 月 1,664, , , ,369 2,695, 年 07 月 10,302,854 1,946, , ,535 13,383,370 部 別 日 大 四 年 制 碩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合 計 金 額 149,458,819 38,563,766 11,088,334 30,063, ,174,582 百 分 比 65.22% 16.83% 4.84% 13.12% % 十 七 本 校 103 會 計 年 度 校 務 基 金 定 存 數 截 至 8 月 20 日 止 為 16 億 9,709 萬 294 元 整, 累 計 利 息 收 入 計 1,447 萬 2,302 元 整 十 八 財 物 管 理 業 務 : ( 一 )103 年 1 至 7 月 底 共 購 置 財 產 ( 含 圖 書 及 增 值 )3,844 件, 價 值 77,871,870 元 整 ; 報 廢 財 產 307,784 件, 原 值 115,935,667 元 整 ( 圖 1 & 圖 2); 購 置 非 消 耗 品 91
92 3,727 件, 價 值 6,200,065 元 整 ; 報 廢 非 消 耗 品 4,051 件, 價 值 8,932,217 元 整 ( 圖 3 & 圖 4); 購 置 無 形 資 產 軟 體 30 件, 價 值 1,430,981 元 整 ; 報 廢 無 形 資 產 軟 體 120 件, 原 值 12,937,492 元 整 ( 圖 5 & 圖 6) 財 產 移 動 130 件, 非 消 耗 品 312 件 ( 二 ) 為 確 實 掌 握 本 校 財 產 的 總 值 總 量, 掌 握 財 產 ( 含 物 品 ) 的 使 用 情 況 適 時 調 度, 充 分 發 揮 其 使 用 效 能, 敬 請 各 單 位 評 估 財 產 的 堪 用 狀 態, 已 逾 規 定 使 用 年 限 且 不 堪 使 用 者 或 經 評 估 修 復 不 經 濟 者, 敬 請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報 廢 ( 三 ) 敬 請 各 單 位 財 產 保 管 人 注 意 隨 時 清 查, 並 依 事 實 變 更 保 管 人 與 存 置 地 點, 以 確 實 掌 握 財 物 使 用 情 形, 充 分 發 揮 其 使 用 效 能 保 管 組 辦 理 全 校 盤 點 時 發 現, 部 份 單 位 有 同 仁 已 經 離 職 退 休 或 財 物 存 置 地 點 名 稱 已 變 更, 但 未 依 規 定 適 時 辦 理 變 更 作 業 之 情 形, 保 管 組 業 已 通 知 各 單 位, 務 請 配 合 進 行 改 善 ( 四 ) 依 據 國 有 財 產 產 籍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函 示 規 定, 各 單 位 之 財 產 遇 維 修 或 購 置 電 腦 主 機 之 週 邊 設 備 時, 務 必 於 請 購 單 上 註 明 原 財 產 編 號, 俾 利 登 錄 於 原 財 產 帳 上 另 有 關 財 產 大 修 ( 或 更 換 設 備 ), 當 金 額 在 新 台 幣 1 萬 元 ( 含 ) 以 上 及 受 益 年 限 在 2 年 以 上, 並 可 延 長 財 產 之 耐 用 年 限 或 增 加 服 務 潛 能 者, 亦 請 註 明 原 財 產 編 號, 保 管 組 將 依 規 定 以 財 產 增 值 列 帳 ( 設 備 費 ) 倘 若 使 用 年 限 無 法 達 2 年 以 上 或 認 定 為 耗 材 ( 係 指 無 法 重 複 使 用 者 ) 等 特 殊 情 形, 使 用 保 管 人 必 須 於 請 購 單 上 用 途 說 明 欄 內 註 明 此 特 殊 原 因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送 本 組 審 查 是 否 以 不 列 財 產 ( 或 非 銷 耗 品 ) 帳 或 登 錄 於 原 財 產 帳 上 之 方 式 辦 理 ( 五 ) 每 月 辦 理 完 成 新 進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建 置 彙 整, 提 供 財 產 管 理 使 用 介 面, 以 利 新 進 人 員 使 用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另 提 供 各 項 會 議 與 各 單 位 所 需 有 關 之 財 物 報 告 資 料, 以 及 協 助 請 購 案 財 物 歸 屬 認 定, 以 利 主 計 室 核 定 經 費 科 目 ( 六 ) 各 單 位 如 有 新 進 人 員, 請 單 位 財 產 管 理 人 將 新 進 人 員 服 務 證 號 及 姓 名,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保 管 組, 以 利 建 置 資 料 於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中 ; 另 單 位 中 有 離 職 者,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時, 請 先 將 其 個 人 財 產 清 單 列 印 存 查 後, 再 將 其 財 產 移 轉 至 單 位 在 職 人 員, 如 無 適 合 人 選 可 移 轉, 請 先 移 轉 至 單 位 財 產 管 理 人, 待 日 後 新 進 人 員 報 到, 再 依 原 清 單 財 產 內 容 辦 理 移 轉 ( 七 ) 完 成 製 作 財 產 每 月 折 舊 清 冊 動 產 管 理 系 統 增 刪 更 新 維 護 網 路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新 進 離 職 退 休 異 動 資 料 維 護 伺 服 器 管 理 與 維 護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單 與 廠 商 之 聯 絡 與 溝 通, 系 統 問 題 排 除 等 工 作 ( 八 ) 依 規 定 完 成 財 產 月 報 季 報 年 報 等 彙 報 工 作, 回 登 增 加 單 上 主 計 室 傳 票 號 碼 後, 製 作 財 產 增 減 結 存 增 減 表 報 表, 陳 報 教 育 部 月 報 表 季 報 表 另 於 國 有 財 產 署 網 站 上 登 入 土 地 建 物 詳 細 資 料, 新 增 異 動 上 網 作 業, 動 產 部 份 每 季 上 傳 結 存 表 ( 九 ) 配 合 本 校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新 購 財 產 興 建 工 程 會 驗 工 作 ( 十 )103 年 7 月 份 報 廢 品 出 售, 繳 交 校 務 基 金 總 計 金 額 18,415 元,1-7 月 共 計 98,190 元 92
93 ( 十 一 ) 為 使 財 產 單 位 管 理 人 及 新 進 人 員, 熟 悉 財 務 管 理 事 務, 清 查 與 更 新 單 位 所 屬 空 間 名 稱, 提 供 財 產 驗 收 增 加 單 填 寫 資 料, 宣 導 有 關 財 物 管 理 等 各 項 業 務 相 關 法 規 與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協 助 新 進 同 仁 儘 快 熟 知 作 業, 減 少 錯 誤, 並 提 升 工 作 效 能 圖 1 圖 2 93
94 圖 3 圖 4 94
95 圖 5 圖 6 95
96 圖 7 十 九 不 動 產 宿 舍 管 理 業 務 ( 一 )103 年 1 至 6 月 份 場 地 租 用 收 入 繳 交 校 務 基 金 總 計 金 額 2,283,969 元 整 ( 含 年 繳 ), 並 依 規 定 完 成 場 地 收 入 營 業 稅 108,981 元 整 繳 納 作 業 ( 二 ) 位 於 圖 書 館 之 統 一 超 商 便 利 商 店 合 約 於 103 年 7 月 3 日 期 滿, 學 生 餐 廳 三 樓 場 地 於 103 年 6 月 30 日 期 滿, 因 二 處 場 地 不 續 辦 出 租, 已 向 基 隆 市 稅 務 局 提 出 申 請 變 更 用 途 減 免 地 價 稅 及 房 屋 稅 ; 地 價 稅 已 於 103 年 8 月 4 日 基 稅 財 貳 字 第 號 函 復 同 意 減 免, 房 屋 稅 於 103 年 8 月 21 日 基 稅 信 貳 字 第 號 函 復 同 意 減 免 ( 三 )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公 所 103 年 8 月 8 日 基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本 校 經 管 之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祥 豐 段 234 地 號 等 土 地 雜 草 叢 生 環 境 髒 亂, 影 響 附 近 居 家 及 市 容 觀 瞻, 已 由 環 安 組 處 理 完 畢 並 函 復 區 公 所 ( 四 )103 年 8 月 11 日 海 總 保 字 第 號 函 請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位 於 本 校 周 遭 之 管 線 分 布 圖, 該 公 司 業 於 103 年 8 月 18 日 基 基 發 字 第 號 函 復 本 校, 管 線 分 布 圖 已 於 行 政 資 訊 網 公 告 周 知 ( 五 )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103 年 8 月 18 日 台 財 產 署 公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全 國 宿 舍 管 理 系 統 線 上 操 作 說 明 會, 屆 時 間 派 員 參 加 ( 六 )103 年 8 月 11 日 核 借 單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204 室 一 間 予 新 進 老 師 二 十 空 間 借 用 管 理 業 務 :103 年 1-6 月 新 增 各 單 位 空 間 借 用 申 請 與 登 錄 作 業 計 4 案 二 十 一 物 品 管 理 業 務 :7 月 份 辦 理 各 單 位 領 用 物 品 申 請 與 發 放 總 計 20 案, 明 細 如 下 : 領 用 單 位 領 用 人 申 請 日 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捆 ) 副 校 長 室 陳 皜 宇 103/07/16 中 大 型 公 文 封 50 個 / 捆 2 96
97 註 冊 課 務 組 何 水 繡 103/07/24 西 式 信 封 50 個 / 捆 3 招 生 組 張 慈 芳 103/07/09 有 底 大 型 公 文 袋 25 個 / 捆 1 招 生 組 張 慈 芳 103/07/22 無 底 大 型 公 文 袋 50 個 / 捆 1 招 生 組 張 慈 芳 103/07/22 有 底 大 型 公 文 袋 25 個 / 捆 3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林 耿 賢 103/07/25 無 底 大 型 公 文 袋 50 個 / 捆 6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林 耿 賢 103/07/25 無 底 大 型 公 文 袋 50 個 / 捆 4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潘 玲 莉 103/07/01 無 底 大 型 公 文 袋 50 個 / 捆 30 事 務 組 周 麗 珠 103/07/01 西 式 信 封 50 個 / 捆 2 事 務 組 周 麗 珠 103/07/21 藍 公 文 夾 10 個 / 捆 1 事 務 組 周 麗 珠 103/07/21 紅 公 文 夾 10 個 / 捆 1 事 務 組 周 麗 珠 103/07/15 中 大 型 公 文 封 50 個 / 捆 2 出 納 組 郭 雅 芬 103/07/14 中 大 型 公 文 封 50 個 / 捆 1 出 納 組 郭 雅 芬 103/07/14 無 底 大 型 公 文 袋 50 個 / 捆 1 營 繕 組 蒲 姿 榕 103/07/30 有 底 大 型 公 文 袋 25 個 / 捆 1 國 際 學 生 事 務 組 吳 佳 真 103/07/01 中 大 型 公 文 封 50 個 / 捆 3 國 際 學 生 事 務 組 吳 佳 真 103/07/01 西 式 信 紙 100 張 / 本 3 預 算 組 楊 淑 蓉 103/07/07 小 型 橫 式 信 封 50 個 / 捆 1 預 算 組 楊 淑 蓉 103/07/07 中 型 橫 式 信 封 50 個 / 捆 1 預 算 組 楊 淑 蓉 103/07/07 中 大 型 公 文 封 50 個 / 捆 1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瞿 嘉 菱 103/07/25 西 式 信 封 50 個 / 捆 3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瞿 嘉 菱 103/07/18 中 型 橫 式 信 封 50 個 / 捆 10 商 船 學 系 李 玉 琴 103/07/28 無 底 大 型 公 文 袋 50 6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簡 毓 君 103/07/28 中 大 型 公 文 封 50 個 / 捆 1 生 命 科 學 院 徐 志 宏 103/07/08 白 公 文 夾 10 個 / 捆 1 食 品 科 學 系 陳 榮 惠 103/07/21 西 式 信 紙 100 張 / 本 3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張 連 文 103/07/11 中 大 型 公 文 封 50 個 / 捆 5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楊 淑 茜 103/07/15 無 底 大 型 公 文 袋 50 3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沈 麗 珠 103/07/29 中 大 型 公 文 封 50 個 / 捆 4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學 系 陳 如 芬 103/07/10 中 大 型 公 文 封 50 個 / 捆 2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學 系 陳 如 芬 103/07/10 無 底 大 型 公 文 袋 50 2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學 系 陳 如 芬 103/07/10 有 底 大 型 公 文 袋 25 個 2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吳 美 君 103/07/03 小 型 橫 式 信 封 50 個 / 捆 1 97
98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吳 美 君 103/07/03 中 型 橫 式 信 封 50 個 / 捆 1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吳 美 君 103/07/03 中 大 型 公 文 封 50 個 / 捆 1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吳 美 君 103/07/03 無 底 大 型 公 文 袋 50 1 整 合 傳 播 組 游 嬿 鈴 103/07/01 小 型 橫 式 信 封 50 個 / 捆 2 整 合 傳 播 組 游 嬿 鈴 103/07/01 中 型 橫 式 信 封 50 個 / 捆 2 整 合 傳 播 組 游 嬿 鈴 103/07/01 中 大 型 公 文 封 50 個 / 捆 1 整 合 傳 播 組 游 嬿 鈴 103/07/01 白 公 文 夾 10 個 / 捆 2 二 十 二 工 程 業 務 : ( 一 ) 電 資 暨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1. 本 案 構 想 書 定 稿 本 ( 修 正 版 ) 經 教 育 部 於 103/5/21 函 轉 行 政 院 續 審, 且 教 育 部 於 7/30 函 轉 行 政 院 核 復 函 2. 本 案 委 託 建 築 師 招 標 案 於 103/7/29 開 資 格 標, 結 果 計 有 3 家 廠 商 符 合 資 格, 8/6 評 選 結 果 有 2 家 廠 商 同 一 序 位, 經 8/14 抽 籤 結 果 決 定 議 價 序 位, 預 計 9 月 初 進 行 議 價 ( 二 ) 進 修 教 育 推 廣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本 案 構 想 書 修 正 版 於 103/5/26 陳 報 教 育 部 審 查, 教 育 部 於 7/3 回 復 本 校 原 則 同 意, 本 校 於 7/18 函 送 定 稿 版 報 部, 教 育 部 於 7/25 核 轉 予 行 政 院 審 議 目 前 研 擬 委 託 建 築 師 招 標 作 業 相 關 文 件, 預 計 9 月 底 召 開 第 一 次 評 選 委 員 會 ( 三 ) 海 事 海 洋 科 技 館 本 案 業 經 103/4/17 總 務 暨 環 安 衛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5/1 校 務 發 展 會 議 及 5/16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6/12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將 辦 理 後 續 評 選 建 築 師 之 招 標 作 業 ( 四 ) 本 年 度 營 繕 組 辦 理 專 案 工 程 現 況 說 明 如 下 ( 統 計 至 103/8/20 為 止 ) 進 程 項 目 備 註 評 估 辦 理 案 件 育 樂 館 門 窗 及 佈 告 欄 整 修 8/7 現 場 會 勘, 俟 體 育 室 及 校 長 決 策 後 辦 理 游 泳 池 增 建 水 療 設 施 8/7 經 校 長 裁 定 增 建 位 置, 目 前 進 行 估 價 分 析, 將 於 9 月 簽 辦 預 算 來 源 委 辦 設 計 監 電 資 暨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預 計 9 月 初 進 行 議 價 造 招 標 設 計 中 食 科 工 廠 整 修 案 本 案 7/17 由 食 科 系 簽 准 施 作, 目 前 食 科 系 所 委 託 之 設 計 廠 商 進 行 細 部 設 計 中 設 計 完 成, 簽 辦 招 標 或 發 包 中 施 工 中 綜 合 三 館 一 樓 廁 所 整 修 工 程 機 械 B 館 耐 震 補 強 及 臨 海 側 窗 戶 更 新 工 程 8/19 決 標, 預 計 8 月 底 開 工 預 計 10 月 底 竣 工 98
99 機 械 A 館 結 構 修 復 及 窗 戶 更 新 工 程 預 計 9 月 底 竣 工 電 機 系 館 前 方 雨 遮 修 復 工 程 預 計 8 月 下 旬 竣 工 沙 灘 運 動 場 暨 壘 球 打 擊 練 習 場 設 置 工 程 預 計 8 月 底 竣 工 一 餐 前 方 及 綜 三 館 後 方 增 設 雨 遮 工 程 預 計 9 月 中 旬 竣 工 濱 海 運 動 場 整 修 工 程 預 計 10/6 前 竣 工 濱 海 校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接 管 工 程 預 計 10 月 下 旬 竣 工 展 示 廳 旁 邊 坡 防 護 工 程 預 計 9 月 初 竣 工 河 工 一 館 戶 外 露 臺 防 水 及 工 學 院 伸 縮 縫 預 計 9 月 上 旬 竣 工 更 新 工 程 竣 工 驗 收 中 綜 合 三 館 整 修 工 程 訂 於 8/26 驗 收 驗 收 完 成 女 一 舍 擋 土 牆 及 排 水 設 施 工 程 祥 豐 及 濱 海 校 區 擋 水 設 施 裝 設 工 程 工 學 院 校 區 擋 水 設 施 安 裝 工 程 游 泳 池 修 復 工 程 海 洋 系 前 方 大 型 停 車 場 修 復 工 程 游 泳 池 周 邊 環 境 修 復 工 程 行 政 大 樓 北 側 樓 梯 間 樓 梯 扶 手 及 窗 戶 更 新 工 程 二 十 三 環 安 組 暑 假 期 間 進 行 之 校 園 相 關 工 程 : ( 一 ) 海 事 大 樓 中 庭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案, 針 對 校 史 博 物 館 後 側 與 諮 商 輔 導 組 間 空 地, 進 行 景 觀 改 善, 本 案 已 於 103 年 7 月 11 日 完 成 決 標, 原 預 計 103 年 9 月 25 日 完 工, 可 望 提 早 於 9 月 15 日 前 完 工 ( 二 ) 建 置 本 校 水 位 溢 位 監 測 系 統 案, 已 完 成 水 位 溢 位 監 測 系 統 建 置, 目 前 正 辦 理 驗 收 與 結 案 作 業 ( 三 ) 海 事 大 樓 RC 消 防 專 用 蓄 水 池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增 設 工 程 案, 本 工 程 範 圍 包 含 RC 消 防 專 用 蓄 水 池 土 建 工 程 海 事 大 樓 二 處 增 建 之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增 設 及 其 他 教 室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工 程 施 工 等 已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完 工, 目 前 正 辦 理 驗 收 與 結 案 與 基 隆 市 消 防 局 勘 驗 作 業 二 十 四 持 續 辦 理 辦 理 103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配 合 本 校 已 通 過 環 保 署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認 證 之 海 大 雨 水 公 園 及 校 區 因 坡 地 關 係 與 周 邊 腹 地 之 龍 崗 生 態 園 區 為 主 體, 推 廣 山 海 學 園 的 環 境 永 續 生 態 概 念 與 環 境 教 育, 每 梯 次 活 動 時 間 為 6 小 時, 並 區 分 為 : ( 一 ) 水 資 源 再 利 用 戶 外 教 學 與 導 覽 :2 小 時 ; 活 動 地 點 : 海 大 雨 水 公 園 ( 二 ) 環 保 DIY 及 影 片 觀 賞 :2 小 時 ( 三 ) 龍 崗 生 態 園 區 戶 外 教 學 與 導 覽 :2 小 時 ; 活 動 地 點 : 海 大 龍 崗 生 態 園 103 年 8 月 15 日 ~9 月 17 日 止 海 大 雨 水 公 園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預 計 辦 理 場 次 如 下 表 : 日 期 人 數 參 訪 對 象 1 8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60 人 向 日 葵 安 親 班 ( 國 小 各 年 級 ) 99
100 2 9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60 人 經 國 健 康 暨 管 理 學 院 3 9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105 人 西 定 國 小 5 6 年 級 學 生 4 9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80 人 西 定 國 小 2 年 級 學 生 (47 人 ) 成 人 (33 人 ) 5 9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52 人 西 定 國 小 4 年 級 學 生 (50 人 ) 成 人 (2 人 ) 6 9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25 人 尚 仁 國 小 2 年 級 學 生 (23 人 ) 成 人 (2 人 ) 7 9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80 人 仁 愛 國 小 中 年 級 學 生 (20 人 ) 成 人 (60 人 ) 二 十 五 為 加 強 校 園 實 驗 室 與 列 管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安 全, 協 助 各 實 驗 室 之 教 學 與 研 究 順 利 進 行, 辦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 硫 化 鎘 運 作 核 可 申 請 作 業 二 十 六 有 關 民 防 團 隊 常 年 訓 練 依 規 定 每 年 須 安 排 4 小 時 以 上 之 訓 練 課 程, 本 校 103 年 民 防 團 常 年 訓 練, 於 103 年 8 月 27 日 下 午 假 行 政 大 樓 第 2 演 講 廳 舉 行, 邀 請 基 隆 市 警 察 局 及 消 防 隊 蒞 校 進 行 民 防 法 規 及 緊 急 應 變 專 題 演 講 民 防 團 協 助 災 害 應 變 相 關 事 項, 並 將 依 規 定 於 訓 練 結 束 繳 送 成 果 報 告 送 基 隆 市 警 察 局 核 備 二 十 七 103 年 1 至 7 月 洽 公 臨 時 停 車 場 營 收 : 月 份 1~2 月 3~4 月 5~6 月 7 月 收 入 288, , , ,720 支 出 157, , ,133 67,550 淨 收 131, , , , 年 1 至 7 月 淨 收 :577,027 元 100
101 校 內 各 建 築 物 過 去 3 個 月 主 電 源 用 電 度 彚 整 表 電 錶 位 置 / 日 期 103 年 6 月 103 年 7 月 103 年 8 月 供 電 使 用 系 所 單 位 工 學 院 1 錶 29,636 33,465 30,047 電 機 系 工 學 院 工 學 院 餐 廳 工 學 院 2 錶 53,953 60,084 52,641 河 工 系 造 船 系 電 機 二 館 1 錶 5,994 5,802 4,974 電 機 系 電 資 學 院 電 機 二 館 2 錶 32,703 32,648 28,443 資 工 系 海 工 館 3,536 4,677 5,035 河 工 系 河 工 二 館 38,268 43,236 39,795 河 工 系 空 蝕 水 槽 64,017 62,991 61,940 造 船 系 航 管 系 館 13,324 12,244 10,291 航 管 系 附 件 航 管 二 館 14,616 11,867 8,622 航 管 系 海 空 大 樓 37,603 41,563 海 運 學 院 海 法 所 營 繕 組 環 安 組 保 管 組 40,588 事 務 組 ( 水 電 ) 空 大 技 術 大 樓 98,741 99,405 80,678 輪 機 系 通 訊 與 導 航 系 運 輸 與 航 海 系 商 船 系 館 67,448 76,441 72,286 商 船 系 機 械 系 A 操 船 模 擬 室 臨 海 工 作 站 12,088 15,218 14,829 養 殖 系 臨 海 工 作 站 ( 小 艇 碼 頭 ) 綜 合 研 究 中 心 76,593 77,901 68,455 光 電 所 材 料 所 郵 局 校 史 室 綜 合 二 館 103, , ,072 生 技 所 海 生 所 電 顯 中 心 光 電 所 生 科 系 人 文 大 樓 25,331 25,192 23,094 人 社 院 敎 研 所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外 語 中 心 師 培 中 心 光 電 所 & 生 科 系 & 海 生 所 實 驗 室 綜 合 ㄧ 館 31,032 39,333 37,402 海 資 院 海 資 所 應 地 所 環 態 所 海 洋 系 養 殖 系 船 務 中 心 網 球 場 養 殖 系 館 16,846 17,071 16,903 養 殖 系 海 洋 系 館 9,730 12,164 11,122 海 洋 系 養 殖 系 海 事 大 樓 E 化 教 室 冷 氣 海 事 甲 棟 17,689 18,581 14,364 應 經 所 首 長 宿 舍 ( 含 短 期 學 人 用 ) 生 物 實 驗 室 漁 學 館 22,980 22,608 23,454 海 資 所 環 漁 系 食 科 工 廠 26,410 30,042 29,344 食 科 系 食 科 系 館 28,573 32,328 33,432 食 科 系 生 科 院 ( 舊 ) 1,800 2,050 2,150 藻 類 中 心 生 科 院 館 126, , ,085 生 科 院 辦 養 殖 系 水 產 品 檢 驗 中 心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及 環 境 生 態 研 究 中 心 生 科 系 輪 機 工 廠 10,537 8,468 9,502 輪 機 系 機 械 系 風 雨 走 廊 照 明 游 泳 池 及 學 生 宿 舍 前 路 燈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60,497 64,454 72,529 養 殖 系 環 態 所 5,330 6,857 6,395 環 態 所 游 泳 池 18,893 21,621 22,433 體 育 室 育 樂 館 14,297 8,058 11,158 體 育 室 101
102 體 育 館 56,086 60,621 69,508 體 育 室 國 際 事 務 處 ( 遷 入 ) 行 政 大 樓 24,810 18,774 16,134 行 政 大 樓 駐 警 隊 籃 球 場 路 燈 電 算 中 心 31,073 30,665 32,703 電 算 中 心 機 械 系 B 風 鈴 巷 餐 廳 海 洋 廳 3,549 4,837 3,447 海 洋 廳 展 示 廳 圖 書 館 21,716 12,162 8,267 採 編 組 閱 覽 組 參 考 諮 詢 組 藝 文 中 心 五 南 書 局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69,497 46,221 39,962 學 務 處 男 一 舍 54,946 27,703 25,563 住 輔 組 綜 合 三 館 第 一 餐 廳 海 事 大 樓 乙 棟 照 明 研 發 處 男 二 舍 102,607 24,739 22,347 住 輔 組 男 三 女 二 舍 105,220 83,008 81,292 住 輔 組 第 二 餐 廳 統 一 便 利 商 店 益 文 影 印 社 女 一 舍 HV 24,916 2,800 3,265 住 輔 組 總 計 1,562,738 1,454,877 1,385,551 註 : 一 103 年 6 月 份 6 月 30 日 抄 錶 二 103 年 7 月 份 7 月 31 日 抄 錶 三 103 年 8 月 份 9 月 1 日 抄 錶 102
103 館 舍 教 學 館 舍 表 一 103 年 8 月 校 內 自 設 電 錶 用 電 ( 量 ) 較 去 年 同 期 之 變 動 情 形 供 電 使 用 系 所 單 位 電 錶 位 置 102 年 8 月 用 電 量 ( 度 ) 103 年 8 月 用 電 量 ( 度 ) 變 動 百 分 比 (%) 電 機 系 工 學 院 工 學 院 餐 廳 工 學 院 1 錶 28,310 30, % 河 工 系 造 船 系 工 學 院 2 錶 48,515 52, % 電 機 系 電 資 學 院 電 機 二 館 1 錶 4,796 4, % 資 工 系 電 機 二 館 2 錶 26,829 28, % 河 工 系 海 工 館 3,688 5, % 河 工 系 河 工 二 館 37,608 39, % 系 工 系 空 蝕 水 槽 57,458 61, % 航 管 系 航 管 系 館 9,989 10, % 航 管 系 航 管 二 館 9,428 8, % 海 運 學 院 海 法 所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海 空 大 樓 36,706 40, % 事 務 組 ( 水 電 ) 環 安 組 空 大 輪 機 系 通 訊 系 運 輸 系 技 術 大 樓 89,795 80, % 商 船 系 機 械 系 A 館 操 船 模 擬 室 商 船 系 館 57,821 72, % 養 殖 系 臨 海 工 作 站 ( 小 艇 碼 頭 ) 臨 海 工 作 站 14,829 14, % 光 電 所 材 料 所 郵 局 校 史 室 綜 合 研 究 中 心 81,885 68, % 生 科 系 海 生 所 電 顯 中 心 光 電 所 綜 合 二 館 104, , % 人 社 院 敎 研 所 師 培 中 心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應 英 所 光 電 所 & 生 科 系 & 海 生 所 人 社 院 大 樓 30,417 23, % 實 驗 室 海 資 院 海 資 所 應 地 所 環 態 所 環 綜 合 ㄧ 館 資 系 養 殖 系 船 務 中 心 網 球 場 55,267 37, % 養 殖 系 養 殖 系 館 14,364 16, % 海 洋 系 養 殖 系 海 事 大 樓 e 化 教 室 冷 海 洋 系 館 氣 18,187 11, % 應 經 所 首 長 宿 舍 ( 含 短 期 學 人 用 ) 生 海 事 甲 棟 物 實 驗 室 12,899 14, % 海 資 所 環 漁 系 漁 學 館 19,224 23, % 食 科 系 動 物 房 食 品 工 程 館 30,355 29, % 食 科 系 食 品 科 學 館 30,299 33, % 藻 類 研 發 中 心 養 殖 系 1,650 2, % 生 科 院 辦 養 殖 系 水 產 品 檢 驗 中 心 生 科 院 館 海 洋 中 心 研 究 中 心 生 科 系 132, , % 輪 機 系 機 械 系 風 雨 走 廊 照 明 游 泳 輪 機 工 廠 池 及 學 生 宿 舍 前 路 燈 9,502 9, %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57,764 72, % 環 態 所 環 態 所 8,247 6, % 合 計 1,032,826 1,049, % 103
104 行 政 單 位 館 舍 學 生 宿 舍 供 電 使 用 系 所 單 位 電 錶 位 置 102 年 8 月 用 電 量 ( 度 ) 103 年 8 月 用 電 量 ( 度 ) 變 動 百 分 比 (%) 體 育 室 及 游 泳 池 體 育 室 17,778 22, % 體 育 室 育 樂 館 8,876 11, % 體 育 室 國 際 事 務 處 體 育 館 45,421 69, % 行 政 大 樓 駐 警 隊 籃 球 場 路 燈 行 政 大 樓 16,562 16, % 電 算 中 心 機 械 系 B 風 鈴 巷 餐 廳 電 算 中 心 26,489 32, % 海 洋 廳 展 示 廳 海 洋 廳 3,440 3, % 採 編 組 閱 覽 組 參 考 諮 詢 組 藝 文 中 心 city cafe 五 南 書 局 圖 書 館 16,309 8, % 學 務 處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貴 族 世 家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72,083 39, % 合 計 206, , % 供 電 使 用 系 所 單 位 電 錶 位 置 102 年 8 月 103 年 8 月 變 動 用 電 量 ( 度 ) 用 電 量 ( 度 ) 百 分 比 (%) 住 輔 組 綜 合 三 館 第 一 餐 廳 海 事 大 男 一 舍 樓 乙 棟 照 明 研 發 處 43,297 25, % 住 輔 組 男 二 舍 17,101 22, % 住 輔 組 第 二 餐 廳 統 一 便 利 商 店 益 男 三 舍 44,496 81, % 文 影 印 社 住 輔 組 女 一 舍 5,402 3, % 合 計 110, , % 總 計 1,350,080 1,385, % 表 二 103 年 6 月 ~8 月 校 內 總 用 電 ( 量 ) 之 變 動 情 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03 年 7 月 103 年 8 月 總 用 電 量 ( 度 ) 1.562, , ,551 較 去 年 同 期 之 變 動 百 分 比 (%) -7.29% -0.52% 2.63% 備 註 : 總 務 處 99 年 11 月 底 建 置 電 能 節 能 需 量 控 制 系 統, 各 館 舍 用 電 ( 含 電 壓 電 流 即 時 功 率 及 累 計 用 電 度 數 ) 可 透 過 系 統 傳 輸 紀 錄, 經 與 現 場 電 錶 顯 示 度 數 比 對 後, 確 認 以 下 用 電 度 數 異 常 情 形 : 1. 臨 海 工 作 站 輪 機 工 廠 因 豪 雨 致 變 電 站 受 損 及 高 壓 控 制 線 路 異 常, 暫 以 103 年 7 月 用 電 量 作 為 參 考 值 計 算 2. 體 育 館 與 男 三 舍 用 電 較 去 年 同 期 大 幅 增 加 年 8 月 抄 錶 期 間 為 7/31~8/30,103 年 8 月 抄 錶 期 間 為 7/31~9/1,103 年 較 102 年 8 月 多 計 2 日 用 電 量 ;103 年 8 月 日 用 電 約 為 43,298 度,2 日 為 度, 扣 2 日 用 電 後 8 月 約 電 約 為 1,298,955 度 104
105 105
106 表 三 :103 年 8 月 校 內 用 水 ( 量 ) 較 去 年 同 期 之 變 動 情 形 每 月 用 水 ( 登 載 資 料 為 當 月 耗 水 量 ) 102 年 8 月 103 年 8 月 變 動 百 分 比 % 航 管 系 水 號 實 用 度 數 ( 度 ) 5,888 5, % 綜 合 二 館 水 號 實 用 度 數 ( 度 ) 15,325 15, % 變 電 站 水 號 實 用 度 數 ( 度 ) 4,516 4, % 漁 學 館 水 號 實 用 度 數 ( 度 ) 4,047 1, % 生 科 院 水 號 實 用 度 數 ( 度 ) % 祥 豐 校 門 水 號 實 用 度 數 ( 度 ) 1,187 1, % 大 型 空 蝕 水 槽 水 號 實 用 度 數 ( 度 ) 5,554 5, %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水 號 實 用 度 數 ( 度 ) % 總 用 水 量 ( 度 ) 37,666 35, % 資 料 來 源 : 自 來 水 公 司 103 年 8 月 自 來 水 費 收 據 ( 計 費 期 間 :103/6/18~103/7/17) 備 註 : 用 水 增 加 自 來 水 供 水 區 及 使 用 館 樓 : 一 用 水 量 較 去 年 同 期 中 以 生 科 院 用 水 量 增 加 較 多, 供 水 館 樓 為 : 生 科 院 館 二 每 10 日 抄 錄 分 析 各 水 錶, 各 供 水 區 用 水 量 有 較 去 增 加 之 情 形, 但 未 發 現 有 大 幅 異 常 增 加 情 形 三 持 續 記 錄 各 供 水 區 及 館 樓 用 水 量, 減 少 自 來 水 管 路 漏 水 用 水 量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103 年 度 48,224 41,948 29,089 42,833 41,156 44,563 37, 年 度 41,353 36,872 27,028 30,497 37,345 37,084 41,364 相 差 ( 度 ) 6,871 5,076 2,061 12,336 3,811 7,479-3,902 用 水 量 8 月 小 計 103 年 度 35, , 年 度 37, ,209 相 差 ( 度 ) -2,410 31,
107 自 來 水 費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103 年 度 621, , , , , , , 年 度 534, , , , , , ,915 相 差 ( 元 ) 86, ,428 26, ,050 48,233 94,613-49,356 自 來 水 費 8 月 小 計 103 年 度 457,650 4,196, 年 度 488,136 3,751,708 相 差 ( 元 ) -30, , 年 度 1~8 月 自 來 水 用 水 與 102 年 度 同 期 相 較 用 水 度 31,322 度 成 長 率 10.83% 用 水 費 444,474 元 成 長 率 11.85% 107
108 用 電 資 料 來 源 : 電 力 公 司 103 年 8 月 電 費 收 據 ( 計 費 期 間 :103/7/1~103/7/31) 用 電 量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103 年 度 1,491,400 1,323,400 1,143,800 1,527,600 1,557,800 1,883,800 1,892, 年 度 1,387,200 1,585,800 1,011,000 1,492,600 1,504,400 2,023,200 2,392,800 相 差 ( 度 ) 104, , ,800 35,000 53, , ,800 用 電 量 8 月 小 計 103 年 度 1,948,600 12,768, 年 度 1,914,800 13,311,800 相 差 ( 度 ) 33, ,400 電 費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103 年 度 4,535,509 4,035,169 3,572,408 4,565,884 4,642,180 5,482,295 6,874, 年 度 3,916,237 4,288,414 2,945,046 4,131,364 4,161,116 5,325,474 7,400,862 相 差 ( 元 ) 619, , , , , , ,127 電 費 8 月 小 計 103 年 度 7,055,235 40,763, 年 度 6,513,881 38,682,394 相 差 ( 元 ) 541,354 2,081,
109 103 年 度 1~8 月 用 電 與 102 年 度 同 期 相 較 用 電 度 -543,400 度 成 長 率 : -4.08% 用 電 費 2,081,021 元 成 長 率 : 5.38% 註 : 電 費 大 幅 增 加 係 因 台 電 於 101 年 6 月 10 日 起 每 度 電 電 價 調 高 近 3 成 102 年 10 月 1 日 起 又 再 度 調 高 1 成 用 油 量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小 計 103 年 度 年 度 相 差 ,
110 油 費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小 計 103 年 度 11,184 6,613 4,316 7,551 7,568 5,150 7,446 49, 年 度 23,152 12,955 13,709 8,935 14,942 10,067 14,499 98,259 相 差 -11,968-6,342-9,393-1,384-7,374-4,917-7,053-48, 年 度 1~7 月 用 油 與 102 年 度 同 期 相 較 用 油 量 -1, 公 升 成 長 率 : % 用 油 費 -48,431 元 成 長 率 : % 110
111 103 年 暑 期 彈 性 休 假 4 天 與 102 年 比 較 節 省 用 電 55,200 度 103 年 度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小 計 用 電 度 1,491,400 1,323,400 1,143,800 1,527,600 1,557,800 1,883,800 1,892,000 1,948,600 1,749,000 14,517,400 電 費 4,535,509 4,035,169 3,572,408 4,565,884 4,642,180 5,482,295 6,874,735 7,055,235 6,318,358 47,081,773 平 均 每 度 3.24 元 用 水 度 48,224 41,948 29,089 42,833 41,156 44,563 37,462 35, ,531 水 費 621, , , , , , , ,650 4,196,182 用 油 量 , 油 費 11,184 6,613 4,316 7,551 7,568 5,150 7,446 49,828 每 度 元 每 公 升 元 102 年 度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小 計 用 電 度 1,387,200 1,585,800 1,011,000 1,492,600 1,504,400 2,023,200 2,392,800 1,914,800 1,804,200 15,116,000 每 度 2.96 元 電 費 3,916,237 4,288,414 2,945,046 4,131,364 4,161,116 5,325,474 7,400,862 6,513,881 6,120,944 44,803,338 用 水 度 41,353 36,872 27,028 30,497 37,345 37,084 41,364 37, ,209 每 度 元 水 費 534, , , , , , , ,136 3,751,708 用 油 量 , 每 公 升 34.2 元 油 費 23,152 12,955 8,935 8,935 14,942 10,067 14,499 93, 平 均
112 項 目 2 年 用 量 相 較 增 減 率 用 電 度 -598, % 電 費 2,278, % 用 水 度 31, % 水 費 444, % 用 油 量 -1, % 油 費 -43, % 112
113 用 電 量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小 計 103 年 度 1,491,400 1,323,400 1,143,800 1,527,600 1,557,800 1,883,800 1,892,000 1,948,600 1,749,000 14,517, 年 度 1,387,200 1,585,800 1,011,000 1,492,600 1,504,400 2,023,200 2,392,800 1,914,800 1,804,200 1,796,000 1,760,600 1,500,400 20,173,000 相 差 104, , ,800 35,000 53, , ,800 33,800-55,200-1,796,000-1,760,600-1,500,400-5,655,
114 電 費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小 計 103 年 度 4,535,509 4,035,169 3,572,408 4,565,884 4,642,180 5,482,295 6,874,735 7,055,235 6,318,358 47,081, 年 度 3,916,237 4,288,414 2,945,046 4,131,364 4,161,116 5,325,474 7,400,862 6,513,881 6,120,944 5,991,084 5,280,142 4,567,033 60,641,597 相 差 619, , , , , , , , ,414-5,991,084-5,280,142-4,567,033-13,559,
115 用 水 量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小 計 103 年 度 48,224 41,948 29,089 42,833 41,156 44,563 37,462 35, , 年 度 41,353 36,872 27,028 30,497 37,345 37,084 41,364 37,666 32,238 38,536 49,309 47, ,914 相 差 6,871 5,076 2,061 12,336 3,811 7,479-3,902-2,410-32,238-38,536-49,309-47, ,
116 水 費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小 計 103 年 度 621, , , , , , , ,650 4,196, 年 度 534, , , , , , , , , , , ,081 5,919,824 相 差 86, ,428 26, ,050 48,233 94,613-49,356-30, , , , ,081-1,723,
117 用 油 量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小 計 103 年 度 年 度 相 差 ,
118 油 費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小 計 103 年 度 11,184 6,613 4,316 7,551 7,568 5,150 7,446 49, 年 度 23,152 12,955 13,709 8,935 14,942 10,067 14,499 6,641 14,746 7,886 5,932 3, ,982 相 差 -11,968-6,342-9,393-1,384-7,374-4,917-7,053-6,641-14,746-7,886-5,932-3,518-87,
119 附 件 五 圖 書 暨 資 訊 處 報 告 事 項 : 一 圖 書 藝 文 綜 合 業 務 ( 一 )103 年 6 月 圖 書 藝 文 諮 詢 服 務 統 計 諮 詢 服 務 類 別 諮 詢 服 務 建 議 抱 怨 諮 詢 服 務 諮 詢 服 務 類 別 次 數 申 訴 次 數 書 刊 介 購 0 館 際 合 作 10 圖 書 經 費 2 推 廣 活 動 1 館 內 閱 覽 3 電 腦 使 用 問 題 4 館 藏 諮 詢 87 空 間 借 用 41 資 料 借 還 相 關 館 舍 環 境 與 品 0 流 通 90 質 圖 書 代 尋 29 指 示 性 諮 詢 0 典 藏 諮 詢 1 其 他 服 務 0 建 議 抱 怨 申 訴 二 採 編 組 工 作 報 告 ( 一 ) 採 編 組 103 年 7 月 份 新 編 圖 書 資 料 764 冊 ( 件 ), 總 金 額 新 台 幣 380,477 元, 包 括 中 日 文 圖 書 239 冊 英 文 圖 書 91 冊 附 件 19 片 中 文 及 西 文 贈 書 396 冊 新 書 展 示 即 時 借 出 252 次, 及 電 子 書 3 種 ( 二 ) 採 編 組 103 年 7 月 份 接 受 老 師 介 購 圖 書 22 件 ( 其 中 訂 購 中 15 件 本 館 已 有 0 件 處 理 完 畢 已 流 通 1 件 圖 書 委 員 審 核 中 5 件 請 參 考 本 館 電 子 書 1 件 ); 學 生 介 購 35 件 ( 其 中 訂 購 中 27 件 本 館 已 有 0 件 處 理 完 畢 已 流 通 5 件 缺 書 2 件 請 參 考 本 館 電 子 書 1 件 ) 優 先 處 理 未 上 架 書 4 件, 錯 誤 書 目 回 報 0 件, 為 師 生 預 約 並 通 知 其 介 購 書 已 到 81 件 119
120 ( 三 ) 採 編 組 已 發 函 請 各 學 院 協 助 於 9 月 20 日 前 完 成 104 年 各 院 期 刊 暨 資 料 庫 續 訂 調 查 作 業 ( 四 ) 本 校 參 與 103 年 臺 北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採 編 組 已 完 成 四 校 合 作 圖 書 採 購 之 電 子 書 籍 選 書 作 業, 目 前 靜 待 臺 北 大 學 完 成 議 價 相 關 文 件, 將 配 合 後 續 本 校 採 購 作 業 ( 五 ) 確 認 科 技 部 地 球 科 學 推 動 中 心 2015 年 補 助 本 校 使 用 之 主 題 電 子 期 刊 清 單 ( 六 ) 本 處 執 行 教 育 部 102 年 度 補 助 款 計 畫 之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已 獲 教 育 部 函 覆 同 意 存 部 備 查 ( 七 ) 完 成 2012 年 西 文 期 刊 採 購 案 結 案 驗 收 作 業 ( 八 ) 進 行 CMARC 機 讀 格 式 與 MARC21 機 讀 格 式 之 轉 換 對 照 表 製 作 三 閱 覽 組 工 作 報 告 ( 一 )103 年 7 月 除 發 送 圖 書 即 將 到 期 逾 期 及 預 約 可 借 通 知 外, 各 項 業 務 統 計 如 下 表 : 項 目 數 量 進 館 人 次 ( 不 含 K 書 中 心 ) 10,462 人 次 圖 書 流 通 冊 數 9,521 冊 借 書 人 次 1,308 人 次 團 體 視 聽 室 借 用 次 數 次 / 人 次 違 規 停 權 0 人 違 規 復 權 0 人 證 件 申 請 ( 含 校 友 館 合 證 眷 屬 借 書 證 等 ) 15 張 校 外 人 士 夜 間 假 日 無 線 網 路 服 務 帳 密 申 請 0 次 讀 者 資 料 建 檔 ( 含 門 禁 ) 更 新 及 內 碼 補 正 1,977 件 調 閱 特 藏 資 料 及 罕 用 圖 書 9 冊 處 理 退 件 0 件 期 刊 人 工 借 閱 37 冊 代 尋 圖 書 28 件 新 書 展 示 303 冊 還 書 箱 冊 數 / 人 次 602 冊 /335 人 次 點 收 中 外 文 現 期 期 刊 670 本 ( 二 ) 驗 收 登 錄 及 加 工 期 刊 ( 中 / 英 / 日 文 )670 種 及 催 缺 ; 待 裝 訂 期 刊 整 理 及 加 工 ( 三 )7 月 7 日 配 合 辦 理 西 文 期 刊 驗 收 ( 四 ) 催 收 公 務 影 印 費 用 發 票 (2014/5-6 月 ) 及 第 三 季 場 地 費 用 ( 五 )K 書 中 心 進 度 : 120
121 1. 因 颱 風 影 響, 原 訂 7 月 22 日 開 工, 於 7 月 25 日 正 式 進 場 施 作, 預 計 於 10 月 10 日 完 工 2. 於 7 月 28 日 8 月 4 日 及 8 月 11 日 分 別 召 開 3 次 工 程 會 議 3.8 月 11 日 召 開 配 合 廠 商 與 施 工 單 位 協 調 會 ( 六 ) 期 刊 裝 訂 回 館 共 計 500 冊 ( 含 西 文 360 冊 及 日 文 140 冊 ) ( 七 ) 完 成 第 3 階 段 報 銷 中 文 合 訂 期 刊, 己 完 成 下 架 報 銷 作 業 及 系 統 上 註 銷 程 序 約 227 冊 總 計 已 完 成 報 銷 1,642 冊 ( 八 )8 月 13 日 閱 覽 組 同 仁 至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圖 書 館 觀 摩 系 統 升 級 概 況 ( 九 ) 進 行 圖 書 二 館 期 刊 典 藏 空 間 壓 縮 及 重 整 規 劃 ( 十 ) 研 究 所 新 生 臨 時 借 書 證 6 件 申 辦 校 友 借 書 證 10 件 眷 屬 借 書 證 2 件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建 檔 7 件 ( 十 一 ) 配 合 補 發 學 生 證 及 服 務 證 更 新 系 統 資 料 1,970 件 展 延 基 隆 中 小 學 借 書 證 3 件 ( 十 二 ) 辦 理 7 月 離 校 ( 職 )896 件 補 悠 遊 卡 內 碼 7 件 ( 十 三 ) 圖 書 館 空 調 系 統 冰 水 主 機 預 計 於 8 月 25 日 至 9 月 3 日 施 工, 為 免 影 響 讀 者 圖 書 館 管 制 進 出 僅 受 理 還 書 ( 十 四 ) 館 舍 安 全 與 環 境 品 質 維 護 : 1. 每 月 2 次 特 定 區 域 清 潔 2. 每 日 安 全 巡 視 檢 測 3. 請 修 各 樓 層 燈 管 桌 燈 插 座 及 廁 所 等 故 障 多 處 4. 全 館 飲 水 機 清 潔 四 館 藏 管 理 組 工 作 報 告 ( 一 ) 系 統 維 護 方 面 : 1. 圖 資 處 網 頁 : 資 料 修 正 或 新 增 網 頁 共 3 次 包 括 : (1) 組 織 職 掌 等 資 訊 (2) 規 則 辦 法 等 2. 博 碩 士 論 文 系 統 : (1) 協 助 博 碩 士 論 文 上 傳, 及 論 文 轉 檔 咨 詢 服 務 共 214 人 次 (2) 辦 理 論 文 內 容 變 更 及 延 後 開 放 共 75 人 次 3. 館 藏 系 統 : (1) 館 藏 系 統 升 級 案 進 度 : A. 已 完 成 全 館 館 員 及 工 讀 生 使 用 電 腦 安 裝 Sierra desktop app 共 17 部 電 腦 B. 完 成 館 員 及 工 讀 生 登 入 帳 號 設 定 及 權 限 配 置 C.8/13 與 III 專 案 經 理 電 話 會 議, 確 認 升 級 時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D. 將 於 8/18 晚 上 9 點 將 進 行 系 統 升 級, 並 於 8/19 正 式 上 線 E. 確 認 教 育 訓 練 日 程 為 9/3~9/5 及 9/29~9/30 共 5 天 ( 二 ) 電 腦 硬 體 維 護 : 1. 讀 者 及 館 員 電 腦 使 用 問 題 咨 詢 5 人 次 2.8/14 完 成 UPS 第 三 季 保 養 維 護 ( 三 ) 圖 書 館 冷 氣 及 發 電 機 維 護 : 1. 完 成 圖 書 館 一 館 2 樓 冰 水 送 風 機 保 養 及 維 護 2. 圖 書 館 中 央 空 調 主 機 及 全 興 書 苑 空 調 更 新 案 進 度 : (1) 確 認 中 央 空 調 冰 水 主 機 更 新 日 程, 施 工 日 程 為 10 天,8/25~9/3, 屆 時 圖 書 館 將 無 空 調 使 用 121
122 (2)8/6 完 成 圖 書 館 中 央 空 調 智 慧 控 制 系 統 第 二 次 招 標 (3)8/11 與 總 務 處 相 關 人 員 及 空 調 技 師 等 以 及 全 興 書 苑 設 計 總 監 進 行 地 下 室 工 程 施 工 協 調 3.7/10 及 8/6 完 成 圖 書 館 發 電 機 保 養 ( 四 ) 海 大 機 構 典 藏 系 統 (NTOUR): 1. 從 Google Analytics 網 站 顯 示, 自 2014/7/10~2014/8/15 期 間 瀏 覽 量 共 有 20,111 次 目 前 共 收 錄 23,930 筆, 其 中 有 檔 案 或 檔 案 連 結 14,177 筆 ( 五 ) 館 藏 管 理 組 8 月 份 咨 詢 服 務 統 計 MyLib 系 統 博 碩 士 論 文 系 統 電 腦 軟 硬 體 類 別 次 數 類 別 次 數 類 別 次 數 圖 資 處 網 頁 3 論 文 轉 檔 咨 詢 服 務 214 讀 者 及 工 讀 生 5 論 文 內 容 變 更 23 論 文 延 後 開 放 52 五 參 考 諮 詢 組 工 作 報 告 ( 一 ) 圖 書 資 訊 資 源 利 用 推 廣 1. 為 鼓 勵 電 子 資 源 利 用 推 廣, 提 高 購 入 資 源 之 使 用 效 益, 參 考 組 申 請 臺 灣 學 術 電 子 書 暨 資 料 庫 聯 盟 經 費 補 助 一 萬 元 並 於 7 月 15 日 獲 得 補 助 核 可 除 配 合 聯 盟 辦 理 推 廣 分 享 會 FB 留 言 造 句 有 獎 推 廣 活 動 資 訊 就 在 彈 指 間 - 電 子 書 尋 寶 闖 關 活 動 資 訊 檢 索 擂 台 賽 等 活 動 外, 將 於 開 學 後 針 對 本 校 師 生 陸 續 推 出 電 子 書 教 育 訓 練 講 座 閱 讀 心 得 徵 文 比 賽 等 活 動, 除 了 介 紹 圖 書 館 豐 富 的 電 子 書 資 源 外, 同 時 讓 讀 者 學 習 如 何 輕 鬆 使 用 電 子 書, 進 而 促 進 閱 讀 電 子 書 之 意 願 2. 為 使 外 籍 生 更 方 便 借 用 圖 書 館 二 樓 之 SMART 討 論 室 空 間, 於 圖 資 處 線 上 預 約 討 論 室 網 頁 中 增 加 英 文 說 明, 提 高 外 籍 生 借 用 之 便 利 性 ( 二 ) 電 子 資 源 請 購 與 利 用 管 理 1. 訂 購 法 源 法 律 網 論 著 資 料 庫 31,500 點 供 全 校 師 生 查 詢 使 用 2.7 月 31 日 EndNote 書 目 管 理 軟 體 開 標 完 成, 本 校 續 訂 一 年,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 三 ) 課 程 指 定 參 考 資 料 服 務 1. 轉 出 全 校 教 師 歷 年 指 定 課 程 參 考 書 清 單 分 別 羅 列 教 師 指 定 課 程 名 稱 及 參 考 書 清 單, 並 發 送 通 知 請 教 師 確 認 若 下 學 期 課 程 仍 需 使 用 之 書 籍 則 保 留 於 四 樓 指 定 參 考 書 專 區, 不 需 使 用 之 書 籍 則 自 指 定 參 考 書 專 區 抽 出 並 回 歸 一 般 書 庫 以 供 讀 者 借 用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已 與 38 位 教 師 確 認 清 單, 未 來 將 持 續 進 行 清 點 作 業 ( 四 ) 館 際 合 作 1. 為 充 實 圖 書 館 教 學 研 究 資 源, 提 昇 資 訊 服 務 品 質, 本 處 與 台 北 大 學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台 大 台 科 大 台 師 大 中 研 院 等 31 所 單 位 圖 書 館 簽 訂 館 際 圖 書 互 借 協 議 歡 迎 師 生 至 參 考 組 換 發 證 件 親 洽 合 作 館 借 書 2. 本 處 加 入 全 國 文 獻 傳 遞 服 務 系 統 (NDDS), 可 以 提 供 國 內 四 百 多 所 圖 書 館 館 藏 文 獻 複 印 ( 國 內 複 印 件, 博 碩 士 論 文 圖 書 借 閱 由 校 長 專 款 支 應, 全 校 教 職 員 學 生 免 付 費 使 用 ) 及 圖 書 借 閱 ( 自 費 ) 申 請,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3. 本 處 加 入 北 區 圖 書 資 源 服 務 平 台, 與 16 所 學 校 提 供 虛 擬 借 書 證 及 代 借 代 還 服 務 虛 擬 借 書 證 7 月 份 對 外 申 請 他 館 證 共 計 5 件, 他 館 借 閱 本 館 證 共 0 件 ; 代 借 代 還 7 月 對 外 申 請 借 書 共 計 20 件, 受 理 外 來 借 書 共 計 22 件, 歡 迎 師 生 踴 躍 利 用 參 與 16 校 的 單 位 為 : 東 吳 大 學 真 理 大 學 國 立 政 治 大 122
123 學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國 防 醫 學 院 淡 江 大 學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實 踐 大 學 輔 仁 大 學 銘 傳 大 學 法 鼓 佛 教 學 院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文 化 大 學 等 16 所 ( 五 ) 資 料 提 供 : 填 報 102 學 年 度 大 專 院 校 執 行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行 動 方 案 自 評 表 7 月 份 圖 書 暨 資 訊 處 閱 覽 組 參 考 諮 詢 組 會 議 紀 錄 彙 整 圖 資 處 網 站 規 則 辦 法 英 文 網 頁 需 求 調 查 ( 六 )103 年 7 月 參 考 諮 詢 組 服 務 統 計 1. 參 考 諮 詢 服 務 (BBS 電 話 或 親 自 到 館 詢 問 ): 解 答 讀 者 有 關 實 體 館 藏 與 電 子 資 源 利 用 疑 問 協 助 資 料 查 詢 與 取 得 答 覆 推 廣 活 動 列 印 / 掃 描 空 間 借 用 無 線 上 網, 及 圖 書 流 通 等 詢 問 計 134 件 2. 文 獻 傳 遞 服 務 對 外 申 請 件 數 ( 複 印 + 圖 書 ):50 件 3. 文 獻 傳 遞 服 務 外 來 申 請 件 數 ( 複 印 + 圖 書 ):12 件 4. 電 子 資 源 帳 號 密 碼 審 核 件 數 :0 件 5. 圖 書 互 借 證 申 請 件 數 :9 件 6. 光 碟 資 料 庫 借 出 次 數 :0 次 7. 個 人 研 究 小 間 申 請 件 數 :4 件 8. 討 論 室 借 用 次 數 :29 次 (90 人 次 ) 9. 無 線 網 路 借 用 次 數 :82 次 10. 監 視 器 調 閱 次 數 :0 次 六 校 務 系 統 組 工 作 報 告 ( 一 ) 教 學 務 系 統 自 力 維 運 1. 依 註 課 組 需 求, 審 核 資 格 考 申 請 與 審 核 學 位 考 申 請, 新 增 未 審 核 ( 暫 退 回 ) 的 審 核 進 度, 學 生 於 此 審 核 狀 態 時 不 受 開 放 申 請 時 間 限 制, 可 再 次 修 改 相 關 內 容 並 列 印 相 關 表 件 (1)6 月 16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10 支 (2)6 月 16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3)6 月 20 日 配 合 使 用 者 測 試 (4)7 月 31 日 審 核 撤 銷 學 位 考 亦 需 新 增 未 審 核 ( 暫 退 回 ) 的 審 核 進 度 (5)7 月 31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3 支 (6)8 月 4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7)8 月 5 日 配 合 使 用 者 測 試 2. 依 註 課 組 需 求, 輸 入 學 期 總 成 績 內 的 列 印 點 名 計 分 簿 的 按 鈕, 改 為 列 印 學 期 總 成 績, 以 利 老 師 輸 入 成 績 完 畢, 列 印 並 簽 名 後 送 至 註 課 組 備 查 (1)7 月 10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1 支 (2)7 月 10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3)7 月 10 日 配 合 使 用 者 測 試 (4)7 月 11 日 上 正 式 機 3. 依 註 課 組 需 求, 中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列 印 時, 其 所 表 示 的 年 月, 一 律 印 出 x 年 8 月 至 x 年 6 月 止, 不 需 因 休 學 學 期 而 調 整 年 月 ( 投 幣 機 亦 同 時 修 正 ) (1)7 月 3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2 支 (2)7 月 9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3)7 月 10 日 配 合 使 用 者 測 試 (4)7 月 11 日 上 正 式 機 4. 審 核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證 書 時, 若 為 抵 免 課 程, 無 法 點 選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123
124 (1)7 月 10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1 支 (2)7 月 10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3)7 月 14 日 配 合 使 用 者 測 試 (4)7 月 15 日 上 正 式 機 5. 依 註 課 組 需 求, 調 整 資 格 考 口 試 委 員 聘 函 與 學 位 考 口 試 委 員 聘 函 內 容 (1)7 月 18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2 支 (2)7 月 18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3)7 月 18 日 配 合 使 用 者 測 試 (4)7 月 19 日 上 正 式 機 6. 執 行 轉 系 作 業 管 理, 若 查 詢 條 件 : 審 核 狀 態 為 " 同 意 " 時, 匯 出 資 料 有 誤, 匯 出 資 料 並 新 增 轉 系 生 效 學 年 期 欄 位 (1)7 月 17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2 支, 調 整 column_filter 內 容 (2)7 月 17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3)7 月 18 日 配 合 使 用 者 測 試 (4)7 月 29 日 上 正 式 機 7. 列 印 英 文 成 績 單 時, 若 需 排 名, 會 因 學 生 英 文 姓 名 過 長 而 印 出 3 行 排 名 結 果, 調 整 為 無 論 姓 名 長 短 均 以 2 行 顯 示 ( 投 幣 機 亦 同 時 修 正 ) (1)7 月 24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2 支 (2)7 月 24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3)7 月 24 日 配 合 使 用 者 測 試 (4)7 月 25 日 上 正 式 機 8. 依 業 務 單 位 需 求, 查 詢 學 生 資 料 內 若 為 畢 業 生, 新 增 離 校 後 資 料 標 籤, 以 利 查 詢 畢 業 生 於 離 校 時 填 寫 的 畢 業 後 連 絡 資 料 (1)7 月 21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新 增 程 式 2 支,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3 支, 並 調 整 權 限 系 統 設 定 的 程 式 維 護, 與 群 組 對 程 式 權 限 維 護 (2)7 月 21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3)7 月 29 日 配 合 使 用 者 測 試 (4)7 月 31 日 上 正 式 機 9. 業 務 單 位 執 行 全 校 各 系 所 年 級 成 績 計 算 與 排 名 批 次 作 業 時, 系 統 傳 回 執 行 失 敗 的 訊 息, 執 行 應 屆 畢 業 生 時 無 法 寫 入 批 次 檔 (1)7 月 09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6 支 (2)7 月 09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3)7 月 10 日 配 合 使 用 者 測 試 (4)7 月 30 日 上 正 式 機 10. 學 號 : 畢 業 生 申 請 離 校 時 出 現 學 分 費 未 繳 的 訊 息, 但 該 生 學 分 費 均 已 繳 納 (1)7 月 29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3 支 (2)7 月 29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3)7 月 31 上 正 式 機 11. 養 殖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學 位 考 英 文 論 文 題 目, 無 法 完 整 輸 入 (1)7 月 30 日 調 整 資 料 表 的 英 文 論 文 題 目 欄 位 ( 原 255 字 元 改 為 280 字 元 ), 並 同 步 調 整 資 料 字 典 12. 因 應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修 正, 修 改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以 兩 次 為 限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124
125 者 不 可 申 請 轉 系 轉 學 生 也 可 申 請 轉 系 (1)8 月 4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2 支 (2)8 月 5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13. 依 據 註 冊 課 務 組 提 出 學 生 新 版 修 課 規 定, 調 整 超 修 申 請 作 業 : 舊 規 定 : 學 生 前 一 學 期 之 學 業 成 績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者, 得 申 請 超 修 至 多 2 門 現 行 規 定 :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前 一 學 期 之 學 業 成 績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內 者, 得 申 請 超 修 至 多 六 學 分 ; 學 業 成 績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內 者, 得 申 請 超 修 至 多 四 學 分 ; 學 業 成 績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內 者, 得 申 請 超 修 至 多 三 學 分 研 究 所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學 生 前 一 學 期 之 學 業 成 績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者, 得 申 請 超 修 至 多 六 學 分 (1)7 月 12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需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3 支, 報 表 功 能 1 支 (2)7 月 14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3)7 月 24 日 開 始 配 合 使 用 者 測 試, 已 於 測 試 環 境 放 上 評 估 版 本 (4)8 月 12 日 依 據 教 育 學 程 超 修 規 定, 重 新 進 行 需 求 訪 談 14. 註 冊 課 務 組 反 映 配 班 畫 面 無 法 得 知 是 否 尚 未 配 班 或 是 因 衝 堂 原 因 退 選, 需 增 加 衝 堂 提 示 功 能 (1)7 月 2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需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2 支 (2)7 月 4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3)7 月 5 日 開 始 配 合 使 用 者 測 試 (4)7 月 12 日 上 版 至 正 式 伺 服 器 15.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依 協 助 教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組 提 出, 若 考 生 報 名 成 功 後, 新 增 承 辦 人 可 直 接 列 印 資 料 袋 封 面 的 功 能 (1)7 月 16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需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2 支 (2)7 月 29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3)8 月 6 日 開 始 配 合 使 用 者 測 試 (4)8 月 11 日 上 線 使 用 16. 課 程 評 鑑 系 統 依 教 務 處 學 術 服 務 組 提 出, 匯 出 學 年 期 0981 課 程 評 鑑 統 計 資 料 不 應 0 筆 (1)8 月 8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需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2 支 (2)8 月 12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3)8 月 12 日 開 始 配 合 使 用 者 測 試 (4)8 月 13 日 上 線 使 用 17. 依 生 輔 組 需 求, 協 助 更 正 教 學 務 系 統 中 就 學 貸 款 子 系 統 列 印 溢 貸 清 冊 功 能 需 求 內 容 為 查 詢 結 果 增 加 顯 示 申 貸 平 安 保 險 費, 申 貸 校 內 宿 舍 費, 已 繳 學 雜 分 費, 已 繳 平 安 保 險 費, 已 繳 校 內 宿 舍 費, 已 繳 電 腦 使 用 費, 未 繳 金 額 (1)103 年 05 月 07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10 支 (2)103 年 05 月 26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3)103 年 06 月 26 日 測 試 (4)103 年 07 月 14 日 再 修 正 程 式 (5)103 年 07 月 18 日 再 測 試 18. 依 住 輔 組 需 求, 協 助 更 正 教 學 務 系 統 中 出 納 繳 費 子 系 統 繳 款 書 資 料 查 詢 的 功 能 需 求 內 容 為 新 增 學 年 期 查 詢 功 能 顯 示 在 學 狀 態 增 加 學 生 校 外 通 知 資 料 125
126 (1)103 年 08 月 04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需 DB 資 料 修 正 與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4 支 (2)103 年 08 月 07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19. 依 住 輔 組 需 求, 協 助 更 正 教 學 務 系 統 中 國 際 學 生 輔 導 子 系 統 維 護 來 台 年 月 的 功 能 需 求 內 容 為 可 新 增 大 陸 學 生 來 台 年 月 資 料 (1) 103 年 08 月 07 日 開 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修 改 相 關 程 式 1 支 (2) 103 年 08 月 07 日 開 始 程 式 撰 寫 (3) 103 年 08 月 07 日 測 試 (4) 103 年 08 月 08 日 上 線 使 用 ( 二 ) 校 務 系 統 組 103 年 7 月 諮 詢 服 務 狀 況 統 計 教 務 新 系 統 學 務 新 系 統 其 他 系 統 類 別 諮 詢 維 護 次 數 系 統 類 別 諮 詢 維 護 次 數 系 統 類 別 諮 詢 維 護 次 數 學 籍 17 工 讀 助 學 金 系 統 2 權 限 管 理 系 統 10 成 績 7 就 學 貸 款 - 減 免 補 助 1 出 納 繳 費 2 招 生 考 試 10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1 行 政 資 訊 網 8 選 課 系 統 1 學 校 網 頁 1 課 程 評 鑑 4 主 機 代 管 3 碩 博 士 學 位 7 資 料 庫 系 統 2 畢 業 生 離 校 3 帳 密 2 暑 修 作 業 6 校 務 主 機 維 護 1 ( 三 ) 專 案 工 作 進 度 1. 人 事 勞 健 保 系 統 (1)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 A. 通 訊 錄 作 業 : (A) 維 護 通 訊 錄 職 稱 ( 人 事 室 ) (B) 維 護 通 訊 錄 組 識 單 位 ( 人 事 室 ) (C) 維 護 通 訊 錄 單 位 列 印 編 制 ( 人 事 室 ) (D) 維 護 通 訊 錄 人 員 資 料 ( 人 事 室 / 個 人 ) (E) 查 詢 匯 出 在 職 人 員 通 訊 錄 資 料 ( 人 事 室 ) (F) 查 詢 匯 出 退 休 人 員 通 訊 錄 資 料 ( 人 事 室 ) 先 進 行 開 發 教 學 務 功 能 在 職 人 員 分 機 查 詢 功 能 對 外 開 放 的 需 求 B. 薪 資 內 控 作 業 : (A) 設 定 身 分 類 別 (B) 設 定 職 稱 類 別 (C) 設 定 內 控 標 題 (D) 設 定 等 級 差 異 (E) 設 定 發 放 差 異 (F) 設 定 檔 案 類 型 (G) 設 定 匯 入 欄 位 126
127 (H) 設 定 匯 入 人 員 (I) 設 定 檢 核 人 員 協 助 人 事 室 承 辦 人 員 使 用 工 具 軟 體 進 行 自 動 處 理 103 年 7 月 薪 資 內 控 檢 核 (3) 時 程 如 下 表 本 系 統 原 開 發 計 畫 預 計 新 增 工 作 人 員 需 求 未 到 位, 於 100 學 年 度 底 調 配 原 系 統 組 成 員 人 力 的 業 務 分 配, 參 與 進 行 開 發 並 持 續 列 入 學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來 進 行 進 行 開 發, 修 正 時 程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為 103 年 7 月 31 日 工 作 名 稱 : 人 事 勞 健 保 系 統 負 責 人 : 吳 明 益 執 行 項 目 預 定 時 程 實 際 完 成 進 度 1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 需 求 分 析 2. 人 力 與 資 源 評 估 與 請 廠 商 估 價 與 發 包 開 始 日 期 完 成 日 期 工 作 天 日 期 工 作 小 時 日 期 預 定 完 成 比 例 目 前 完 成 比 例 98/12/1 99/4/ /11/ /11/11 100% 100% 99/11/1 99/12/ /1/ /1/25 100% 100% 薪 資 所 得 稅 系 統 委 外 開 發. 人 事 成 本 分 析 系 統 ( 併 入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 勞 健 保 系 統 ( 併 入 勞 保 人 事 系 統 ) 3. 委 外 開 發 100/1/1 101/12/ /3/21 100% 100% 說 明 3.2 系 統 功 能 設 計 開 發 100/4/1 101/6/ /6/19 100% 100% 3.3 上 線 測 試 與 修 正 101/7/1 101/12/ /6/19 100% 100% 3.4 正 式 上 線 102/1/1 102/1/ /6/19 100% 100% 總 計 勞 保 人 事 系 統 ( 含 勞 健 保 系 統 ),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 含 人 事 成 本 分 析 系 統 ) 自 行 開 發 4. 自 行 開 發 100/1/1 103/7/ /8/13 100% 24% 4.1 系 統 分 析 100/1/1 100/10/ /8/13 100% 60% 4.2 系 統 設 計 100/11/1 101/6/ /8/13 100% 42% 4.3 程 式 設 計 測 試 101/7/1 103/4/ /8/13 100% 4% 4.4 上 線 測 試 與 修 正 102/7/1 103/7/ /8/13 100% 0% 4.5 正 式 上 線 103/8/1 103/8/ /8/13 100% 0% 總 計 導 師 滿 意 度 問 卷 系 統 (1) 與 諮 商 輔 導 組 承 辦 人 討 論 導 師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流 程 暫 定 如 下 : A. 建 立 導 師 滿 意 度 問 卷 範 本 與 問 卷 調 查 時 間 B. 確 認 需 要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的 導 師 C. 確 認 需 填 寫 導 師 滿 意 度 問 卷 的 學 生 D. 建 立 導 師 班 導 師 滿 意 度 問 卷 與 該 問 卷 需 填 寫 學 生 E. 提 醒 告 知 導 師 班 學 生 填 寫 該 班 導 師 滿 意 度 問 卷 F. 導 師 班 學 生 填 寫 該 班 導 師 滿 意 度 問 卷 127
128 G. 統 計 導 師 滿 意 度 分 數 (2) 分 析 諮 商 輔 導 組 承 辦 人 提 供 導 師 滿 意 度 問 卷 範 本 與 目 前 教 學 務 系 統 中 問 卷 系 統 的 關 係 A. 教 學 務 系 統 中 問 卷 系 統 所 產 生 問 卷 需 註 記 為 導 師 滿 意 度 問 卷 B. 教 學 務 系 統 中 導 師 系 統 需 註 記 要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的 導 師 3. 總 務 系 統 有 關 學 校 建 築 物 空 間 的 管 理 與 財 產 保 管 組 承 辦 人 討 論 需 求 功 能 規 格, 暫 定 區 分 如 下 : (1) 空 間 資 料 管 理 A. 設 定 校 區 B. 設 定 空 間 種 類 ( 系 統 填 報 ) C. 設 定 空 間 種 類 ( 自 訂 ) D. 維 護 實 體 建 築 資 料 E. 維 護 實 體 空 間 基 本 資 料 F. 維 護 系 統 填 報 資 料 (2) 空 間 使 用 管 理 A. 建 立 館 樓 基 本 資 料 B. 維 護 使 用 空 間 基 本 資 料 C. 分 析 師 生 使 用 面 積 D. 維 護 借 用 空 間 資 料 E. 轉 入 教 學 務 使 用 時 段 F. 申 請 借 用 空 間 預 約 G. 審 核 借 用 申 請 H. 使 用 空 間 行 事 曆 I. 統 計 空 間 使 用 狀 況 依 照 原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將 於 104 學 年 進 行 開 發 4. 校 內 師 生 體 育 室 線 上 證 件 辦 理 管 理 系 統 : 有 關 校 內 師 生 之 體 育 室 線 上 辦 證 及 管 理, 與 體 育 室 體 育 活 動 組 承 辦 人 已 於 4 月 15 日 完 成 第 一 次 需 求 訪 談 需 求 功 能 規 格 經 討 論 後, 暫 定 區 分 如 下 : (1) 線 上 辦 證 管 理 系 統 架 設 於 教 學 務 系 統 內, 為 教 學 務 系 統 子 功 能 (2) 線 上 辦 證 對 象 為 專 職 教 職 員 及 在 學 學 生 (3) 申 請 人 具 有 新 增 申 請 表 之 功 能 (4) 申 請 人 具 有 刪 除 申 請 表 之 功 能 (5) 申 請 人 具 有 修 改 申 請 表 之 功 能 (6) 申 請 人 具 有 列 印 申 請 表 之 功 能 (7) 申 請 表 單 具 有 自 動 累 計 及 加 總 應 繳 金 額 之 功 能 工 作 名 稱 : 校 內 師 生 體 育 室 線 上 證 件 辦 理 管 理 系 統 執 行 項 目 預 定 時 程 實 際 完 成 進 度 開 始 日 期 完 成 日 期 工 作 天 日 期 工 作 小 時 日 期 預 定 完 成 比 例 目 前 完 成 比 例 自 行 開 發 103/4/7 103/8/ /8/13 40% 30% 1 系 統 分 析 與 需 求 訪 談 103/4/7 103/4/ /8/13 100% 100% 2 系 統 設 計 103/4/16 103/5/ /8/13 100% 80% 說 明 128
129 3 程 式 設 計 測 試 4 上 線 測 試 與 修 正 103/6/1 103/7/ /8/1 103/8/ /8/13 103/8/13 30% 24% 0% 0% 5 正 式 上 線 103/9/1 103/9/ /8/13 0% 0% 總 計 ( 四 ) 系 統 組 配 合 使 用 單 位 需 求, 本 月 權 限 管 理 調 整 工 作 如 下 : 1.7 月 16 日 至 8 月 12 日 受 理 本 校 教 職 員 申 請 教 學 務 系 統 功 能 權 限 共 12 件 ( 人 員 異 動 :1 件, 業 務 需 求 :6 件, 臨 時 處 理 :5 件 ) 2.7 月 28 日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提 出, 預 定 於 103 學 年 第 1 學 年 復 學 之 休 學 生 無 法 線 上 申 請 就 貸 減 免 ; 經 檢 測 發 現 為 權 限 設 定 問 題, 須 修 正 權 限 系 統 的 復 學 生 群 組 之 資 料 定 義, 例 如 : 復 學 生 群 組 之 資 料 定 義 的 下 一 學 期 若 為 第 三 學 期, 即 修 正 為 下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 五 ) 其 他 業 務 協 助 1. 協 助 註 冊 課 務 組 處 理 暑 修 繳 費 異 常 紀 錄 計 案 件 4 次 2.8/4 日 處 理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單 位 名 稱 與 代 碼 變 更 導 致 第 三 階 段 選 課 課 號 對 映 問 題, 計 重 新 對 映 課 程 相 關 4 則, 紀 錄 計 127 筆 3.8 月 11 日 教 務 處 學 術 服 務 組 提 出, 協 助 釐 正 課 程 評 鑑 的 學 生 填 答 資 料 及 5 門 課 程 資 訊 ( 六 ) 協 助 人 事 室 導 入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WebHR) 1.6 月 16 日 已 協 助 人 事 室 採 購 電 腦 主 機 作 業 系 統 與 資 料 庫 系 統 2.7 月 22 日 已 安 裝 完 成 作 業 系 統 及 資 料 庫 系 統 ( 七 ) 協 助 教 務 處 承 辦 教 育 部 函, 技 術 支 援 架 設 本 校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電 子 查 驗 服 務, 期 程 如 下 : 1.7 月 17 日 出 席 台 中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電 子 查 驗 服 務 推 動 計 畫 說 明 會, 瞭 解 教 育 部 宣 讀 該 計 畫 推 動 摘 要 國 發 會 解 說 技 術 說 明 與 逢 甲 大 學 說 明 輔 導 計 畫 說 明 2.7 月 21 洽 請 教 務 處 依 該 計 畫 規 格 書, 提 供 硬 體 設 備 供 計 畫 使 用 3.7 月 22 日 依 該 計 畫 技 術 說 明, 至 國 發 會 申 請 電 子 憑 證, 並 於 8 月 11 日 正 式 取 得 憑 證 下 載 與 匯 入 4.7 月 23 日 先 於 虛 擬 環 境 進 行 服 務 環 境 試 行 架 設 網 路 服 務 設 定 與 介 接 程 式 安 裝 5.7 月 24 日 開 始 撰 寫 服 務 介 接 程 式 與 學 籍 資 料 庫 的 連 接 查 詢 功 能 6.8 月 5 日 出 席 台 中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電 子 查 驗 服 務 輔 導 計 畫 教 育 訓 練, 驗 證 服 務 環 境 試 行 架 設 網 路 服 務 設 定 情 況 與 解 決 介 接 程 式 安 裝 問 題 ( 八 ) 教 學 務 系 統 資 料 庫 主 機 軟 硬 體 更 換 為 加 速 選 課 速 度 與 提 升 使 用 者 經 驗, 校 務 系 統 組 擬 於 103 年 暑 假 完 成 教 學 務 系 統 資 料 庫 主 機 軟 硬 體 更 新, 期 程 如 下 : 1. 6 月 26 日 完 成 資 料 庫 主 機 軟 硬 體 請 購 2. 7 月 11 日 廠 商 送 貨 3. 7 月 14 日 機 房 裝 機 4. 7 月 18 日 安 裝 作 業 系 統 及 資 料 庫 系 統 5. 7 月 29 日 辦 理 主 機 軟 硬 體 驗 收 129
130 七 校 園 網 路 組 工 作 報 告 ( 一 ) 教 育 部 為 促 使 臺 灣 學 術 網 路 (TANet) 無 線 漫 遊 互 聯 互 通 及 共 用, 本 校 原 有 無 線 基 地 台 名 稱 除 ntou 之 外, 另 新 增 無 線 基 地 台 名 稱 為 TANetRoaming 8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 二 ) 衛 保 組 配 合 辦 公 空 間 整 修, 暫 遷 至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地 下 室 B05, 協 助 拉 臨 時 網 路 線 供 同 仁 辦 公 使 用 ( 三 ) 7/4-7/9 男 二 舍 暑 期 營 隊 共 131 人, 提 供 無 線 網 路 帳 號 供 來 賓 使 用 ( 四 ) 電 資 學 院 7/7-7/11 舉 辦 電 資 科 學 體 驗 營 之 營 隊 活 動, 提 供 無 線 網 路 帳 號 供 來 賓 使 用 ( 五 ) 海 大 專 屬 Gmail 帳 號 申 請 人 數 統 計 如 下 : 日 期 申 請 人 數 102 年 11 月 年 12 月 年 1 月 年 2 月 年 3 月 年 4 月 年 5 月 年 6 月 年 7 月 13 總 計 928 ( 六 ) 網 路 不 當 使 用 通 報 : 6 月 16 日 至 7 月 15 日 網 路 不 當 使 用 總 計 7 件, 分 別 為 : 日 期 IP 問 題 分 類 6/ 對 外 散 播 惡 意 程 式 對 外 攻 擊 6/ 外 部 主 機 進 行 提 升 權 限 對 外 攻 擊 6/ 疑 似 對 外 進 行 SSH_Brute_Force 攻 擊 對 外 攻 擊 6/ 資 訊 設 備 對 外 攻 擊 對 外 攻 擊 7/ 疑 似 對 外 進 行 SSH_Brute_Force 攻 擊 對 外 攻 擊 7/ 疑 似 對 外 進 行 SSH_Brute_Force 攻 擊 對 外 攻 擊 7/ 對 外 發 送 廣 告 信 件 對 外 攻 擊 ( 七 ) 宿 網 修 繕 統 計 (6/16 至 7/15): 宿 舍 報 修 筆 數 男 一 舍 7 男 二 舍 0 男 三 舍 10 女 一 舍 0 女 二 舍 2 共 計 19 筆 ( 八 ) 7 月 份 郵 件 統 計 :(7/1-7/31) 信 件 數 量 比 例 成 功 發 送 郵 件 1,108,305 24% 郵 件 失 敗 或 拒 收 3,462,329 76% 130
131 總 數 4,570, % 平 均 每 天 收 到 約 35,751 信 件 拒 絕 信 件 分 析 : 信 件 數 量 比 例 DNS 檢 查 不 符 部 份 3,302, % 為 本 校 黑 名 單 所 拒 絕 63, % 透 過 本 校 郵 件 主 機 意 圖 轉 寄 信 件 者 56, % 其 他 40, % ( 九 ) 校 內 各 單 位 發 送 全 校 信 件 次 數 統 計 (6/16 至 7/15) 發 信 單 位 數 量 總 計 總 務 處 3 人 事 室 5 主 計 室 1 研 發 處 7 海 大 親 山 社 1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1 海 洋 中 心 7 國 際 事 務 處 1 教 務 處 6 圖 書 暨 資 訊 處 3 學 務 處 1 總 計 36 ( 十 ) 諮 詢 統 計 (6/16 至 7/15) 項 目 數 量 電 話 諮 詢 86 郵 件 問 題 回 覆 25 公 文 處 理 2 八 教 學 支 援 組 工 作 報 告 ( 一 ) 諮 詢 服 務 狀 況 統 計 系 統 類 別 諮 詢 維 護 諮 詢 維 護 諮 詢 維 護 系 統 類 別 系 統 類 別 次 數 次 數 次 數 電 腦 教 室 4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5 學 校 網 頁 17 公 文 處 理 4 其 他 3 ( 二 ) 專 案 工 作 : 1. 校 園 APP (1) 目 前 進 度 說 明 : A.7 月 1 日 開 始 進 行 各 系 統 圖 書 館 功 能 驗 收 測 試 與 修 改 B.7 月 16 日 廠 商 提 供 第 二 期 相 關 圖 片 檔 案 C.8 月 7 日 彙 整 各 系 統 圖 片 新 增 與 修 改 需 求 並 提 供 給 廠 商 做 修 改 131
132 ( 三 ) 例 行 性 工 作 : 1.moodle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系 統 (1) 如 下 表 所 示 5 月 維 持 moodle 非 同 步 教 學 平 台 運 作 帳 號 申 請 其 它 帳 號 問 題 系 統 使 用 障 礙 系 統 重 置 人 次 A. 啟 動 帳 號 申 請 共 0 次 B. 諮 詢 其 它 帳 號 相 關 問 題 共 1 次 C. 諮 詢 系 統 功 能 使 用 障 礙 共 3 次 ( 例 如 : 作 業 無 法 刪 除 討 論 區 無 法 使 用 等 ) D. 系 統 重 置 共 0 次 ( 資 料 庫 系 統 異 常 ) (2)moodle 系 統 硬 體 使 用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如 下 : A. 目 前 已 有 7937 個 課 程 使 用, 檔 案 儲 存 空 間 累 計 使 用 量 為 848GB (7 月 為 836GB) B. 資 料 庫 儲 存 空 間 累 計 使 用 量 3.92GB (7 月 為 3.91GB) 2. 校 園 授 權 軟 體 (1) 擬 請 購 Matlab 主 程 式 100 套 及 3 年 維 護 合 約, 經 費 預 算 1,120,000 元 整 (2) 簽 定 Creo 應 用 軟 體 104 年 維 護 合 約, 使 用 經 費 80,000 元 整 (3) 購 入 Windows Server 及 Windows SQL 各 10 套, 用 以 建 置 e 化 講 桌 雲 端 桌 面 服 務 3. 海 大 首 頁 新 增 / 修 改 頁 面 程 式 修 改 次 數 教 育 訓 練 (1) 103 年 7 月 30 日 舉 辦 會 聲 會 影 12 教 育 訓 練, 共 53 人 參 加 (2) 103 年 8 月 6 日 舉 辦 epage 網 站 建 置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共 21 人 參 加 5.e-page 網 站 建 置 系 統 (1) 於 103 年 5 月 6 日 進 行 統 計, 學 術 單 位 共 26 個 單 位 有 意 願 使 用 (2) 訓 練 7 名 工 讀 生 預 計 於 暑 假 期 間 協 助 各 單 位 進 行 資 料 轉 移 作 業, 共 有 16 個 單 位 有 工 讀 生 需 求, 分 成 月 三 個 階 段, 預 計 9 月 底 完 成 所 有 轉 移 作 業 (3)103 年 7 月 16 日 至 8 月 15 日 新 增 3 個 單 位 有 工 讀 生 需 求, 因 此 共 有 19 個 單 位 有 工 讀 生 需 求 (4) 處 理 進 度 如 下 : 階 段 單 位 進 度 食 品 科 學 系 確 認 手 機 版 需 求 中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確 認 手 機 版 需 求 中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確 認 手 機 版 需 求 中 第 一 階 段 (7 月 ) 化 學 教 學 中 心 確 認 手 機 版 需 求 中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網 頁 版 處 理 中 應 用 地 球 科 學 研 究 所 待 驗 收 確 認 海 洋 環 境 化 學 與 生 態 研 究 所 待 驗 收 確 認 體 育 室 確 認 網 頁 版 需 求 中 人 事 室 確 認 網 頁 版 需 求 中 第 二 階 段 (8 月 )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確 認 網 頁 版 需 求 中 運 輸 科 學 系 確 認 網 頁 版 需 求 中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確 認 網 頁 版 需 求 中 132
133 第 三 階 段 (9 月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海 洋 中 心 海 洋 科 學 與 資 源 學 院 主 計 室 生 命 科 學 系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國 際 處 確 認 網 頁 版 需 求 中 確 認 網 頁 版 需 求 中 尚 未 執 行 尚 未 執 行 尚 未 執 行 尚 未 執 行 尚 未 執 行 6. 世 界 網 路 大 學 排 名 (1)103 年 8 月 份 教 學 單 位 網 域 網 頁 總 數 : 系 所 單 位 網 頁 數 系 所 單 位 網 頁 數 海 運 暨 管 理 學 院 509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商 船 學 系 1060 材 料 工 程 研 究 所 179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2570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2920 運 輸 科 學 系 547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1320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546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院 608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學 系 1830 食 品 科 學 系 3720 光 電 科 學 研 究 所 265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261 生 命 科 學 暨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1550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375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472 應 用 經 濟 研 究 所 1040 海 洋 科 學 與 資 源 學 院 399 教 育 研 究 所 2730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519 海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3520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應 用 英 語 研 究 所 493 應 用 地 球 科 學 研 究 所 5860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5590 海 洋 事 務 與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2650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10 海 洋 環 境 化 學 與 生 態 研 究 所 1310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工 學 院 557 海 洋 中 心 746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781 臺 灣 海 洋 教 育 中 心 301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學 系 2030 網 頁 總 數 公 式 說 明 : 指 標 搜 尋 引 擎 搜 尋 語 法 site: Size Google tsweb.ntou.edu.tw ( 針 對 不 同 系 所 查 詢 僅 需 修 改 網 域 名 稱 ) 範 例 說 明 在 google 搜 尋 引 擎 搜 尋 site: tsweb.ntou.edu.tw, 即 可 得 到 運 輸 科 學 系 網 域 之 網 頁 總 數 (2) 搜 尋 筆 數 是 依 據 各 系 所 網 域 網 頁 數 做 為 指 標, 故 增 加 網 站 內 容 為 提 升 搜 尋 筆 數 的 主 要 方 式 針 對 網 頁 數 超 過 1 萬 的 系 所, 查 看 其 google 搜 尋 結 果, 分 析 出 現 頻 率 較 多 133
134 的 連 結 後, 歸 納 出 以 下 幾 種 原 因 其 中 一 至 三 項 不 建 議 使 用, 因 為 該 方 法 並 非 真 正 增 加 系 所 網 頁 的 內 容 ; 四 至 八 項 則 可 推 薦 給 網 頁 數 較 少 的 系 所 參 考 : A. 網 址 加 入 時 間 參 數 : 同 一 個 網 頁 只 要 瀏 覽 的 時 間 不 同, 伺 服 器 便 會 產 生 快 取 網 頁,google 會 因 網 址 不 同 而 辨 識 為 不 同 的 網 頁 B. 留 言 版 遭 洗 版 C. 加 入 搜 尋 功 能 : 搜 尋 時 只 要 關 鍵 字 不 同, 伺 服 器 就 會 產 生 快 取 網 頁, 因 此 會 增 加 網 頁 數 D. 建 立 公 告 系 統 且 每 筆 有 獨 立 連 結 E. 放 置 系 所 相 關 規 章 辦 法 表 格 申 請 書 等 F. 建 立 活 動 花 絮 專 區 : 系 所 活 動 相 關 照 片 G. 放 置 教 師 本 身 相 關 著 作 檔 案 ( 與 機 構 典 藏 系 統 性 質 相 似 ) H. 放 置 課 程 相 關 資 訊 學 生 報 告 檔 案 ( 與 moodle 性 質 相 似 ) 另 外 該 指 標 是 以 網 域 為 單 位, 將 放 置 於 非 系 所 網 域 的 網 頁, 遷 移 回 系 所 網 域 內, 即 可 增 加 網 頁 數 因 放 置 在 非 系 所 網 域 的 網 頁, 統 計 時 並 不 會 計 算 在 該 系 所 下 134
135 附 件 六 國 際 事 務 處 報 告 事 項 : 一 國 際 合 作 組 ( 一 ) 境 外 生 招 生 1.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陸 生 學 位 生 ( 含 家 長 ) 入 台 證 申 請 暨 文 書 驗 證 事 宜 2.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33 名 外 籍 新 生 確 認 就 讀 相 關 入 台 相 關 簽 證 住 宿 申 請 資 料 補 證 等 事 宜 3.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外 籍 生 申 請 入 學 事 宜, 共 計 2 人 申 請 至 本 校 入 學 4. 預 計 於 9 月 2-3 日 參 與 全 台 招 生 檢 討 會 議 ( 二 ) 國 際 大 陸 地 區 學 術 參 訪 交 流 1.7 月 21 日 辦 理 美 國 姊 妹 校 西 來 大 學 Michael Grosso 英 語 系 主 任 一 行 2 人 蒞 校 參 訪 事 宜 2. 辦 理 8 月 25 日 至 28 日 陳 瑤 湖 國 際 長 與 應 經 所 李 篤 華 所 長 赴 廣 東 汕 頭 參 加 海 峽 兩 岸 海 洋 經 濟 合 作 交 流 會 並 拜 會 汕 頭 大 學 交 流 事 宜 3. 辦 理 9 月 3-7 日 張 清 風 校 長 率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陳 義 雄 所 長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劉 擎 華 主 任 吳 貫 忠 老 師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系 廖 正 信 老 師 鄭 學 淵 老 師 及 王 佳 惠 老 師 等 6 位 師 長, 出 訪 大 陸 地 區 姐 妹 校 及 相 關 學 術 與 研 究 單 位 交 流 事 宜 ( 三 ) 國 際 大 陸 地 區 學 術 交 流 合 約 締 結 1.8 月 7 日 辦 理 浙 江 省 海 洋 水 產 養 殖 研 究 所 與 本 校 生 命 科 學 院 簽 署 交 流 備 忘 錄 事 宜 2.8 月 19 日 辦 理 鄭 州 大 學 與 本 校 簽 署 姐 妹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報 部 事 宜 3.8 月 持 續 與 美 國 羅 德 島 大 學 聯 繫 接 洽 合 約 簽 訂 事 宜 4.8 月 16 日 辦 理 由 張 清 風 校 長 率 團 至 馬 來 西 亞 沙 巴 大 學 簽 訂 校 級 合 作 備 忘 錄 事 宜 ( 四 ) 交 換 生 事 項 1.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赴 大 陸 地 區 姐 妹 校 短 期 交 流 研 修 役 男 學 生 出 境 申 請 事 宜 2.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78 名 大 陸 地 區 姐 妹 校 短 期 交 流 研 修 學 生 來 台 接 機 事 宜 3. 協 助 航 管 系 朱 玥 澄 同 學, 運 輸 系 羅 紫 軒 劉 芷 廷 同 學 申 請 加 拿 大 紐 芬 蘭 紀 念 大 學 年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及 簽 證 事 宜 4. 協 助 航 管 系 鄔 至 為 同 學 申 請 加 拿 大 紐 芬 蘭 紀 念 大 學 2015 春 季 班 交 換 學 生 事 宜 ( 五 ) 其 他 專 案 事 項 2014 年 陸 生 暑 期 海 洋 夏 令 營 業 於 7 月 28 日 至 8 月 4 日 辦 理 完 畢, 現 正 辦 理 經 費 結 算 事 宜 135
136 二 國 際 學 生 事 務 組 ( 一 ) 僑 生 招 生 1. 籌 備 103 學 年 度 9 月 新 生 入 學 相 關 事 項 之 準 備, 業 與 僑 生 各 分 會 會 長 幹 部 ( 馬 來 西 亞 港 澳 和 印 尼 等 ) 透 過 社 群 社 團 網 站 電 子 郵 件 和 電 話 等 方 式, 確 認 學 生 就 學 意 願 ( 個 人 申 請 與 聯 合 分 發 ), 並 提 供 新 生 資 料 袋 2. 於 8 月 22 日 派 員 參 與 海 外 聯 招 會 舉 辦 於 中 興 大 學 之 海 外 招 生 會 第 一 次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提 及 需 依 規 定 於 9 月 3 日 下 午 5 點 完 成 上 網 系 統 填 報 104 學 年 度 之 僑 生 名 額 填 報, 於 9 月 5 日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完 成 統 一 報 部 動 作 3. 於 8 月 22 日 完 成 僑 外 陸 新 生 入 學 資 訊 網 資 訊 更 新, 提 供 僑 生 之 新 生 申 請 需 知 (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資 訊 僑 生 獎 學 金 香 港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資 訊 僑 生 以 外 籍 生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資 訊 僑 生 輔 導 ) 及 陸 生 外 籍 生 新 生 來 台 相 關 訊 息 4. 擬 於 103 年 8 月 30 日 至 僑 大 先 修 部 接 待 9 名 新 生 5. 籌 備 103 年 10 月 日 至 香 港 參 與 2014 年 香 港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展 相 關 聯 絡 事 宜 6. 籌 備 103 年 10 月 日 至 澳 門 參 與 2014 年 澳 門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展 相 關 聯 絡 事 宜 學 年 度 境 外 生 住 宿 意 願 調 查 表, 附 表 如 下 截 至 8/21 止 就 學 及 住 宿 意 境 外 生 類 別 願 調 查 人 數 男 女 小 計 陸 生 交 換 生 陸 生 學 位 生 - 碩 博 陸 生 學 位 生 - 大 學 外 籍 交 換 生 外 籍 學 位 生 僑 生 - 大 學 僑 生 - 碩 博 總 計 ( 二 ) 境 外 生 輔 導 1. 外 籍 生 輔 導 (1) 截 至 8 月 26 日 止,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回 覆 就 學 意 願 之 外 籍 生 新 生 共 33 名, 並 持 續 聯 繫 中 (2) 於 8 月 18 日 至 9 月 5 日 辦 理 外 籍 生 華 語 文 課 程, 提 供 在 學 及 新 進 外 籍 生 華 語 學 習 之 機 會, 以 利 未 來 來 校 就 讀 之 適 應 (3) 擬 於 9 月 5 日 辦 理 外 籍 生 中 秋 節 文 化 活 動 (4) 擬 於 9 月 9 日 辦 理 外 籍 生 新 生 座 談, 會 中 除 介 紹 各 與 會 師 長 外, 更 邀 集 移 民 署 官 員 註 冊 課 務 組 及 住 宿 輔 導 組 同 仁 向 新 入 學 之 外 籍 生 新 生 說 明 選 課 住 宿 簽 證 等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擬 藉 由 此 活 動 促 進 外 籍 生 與 師 長 之 交 流 互 136
137 動 (5) 擬 於 9 月 9 日 -11 日 辦 理 外 籍 生 註 冊 事 宜, 由 國 際 學 生 事 務 組 統 一 集 合 外 籍 生 新 生 至 育 樂 館 進 行 體 檢, 並 收 齊 所 有 新 生 個 人 資 料 獎 學 金 證 明 等, 一 併 傳 送 至 出 納 組 註 冊 課 務 組 進 行 註 冊 (6) 外 籍 生 新 生 因 簽 證 或 班 機 因 素 到 校 報 到 日 期 不 同, 且 配 合 獎 學 金 核 撥 作 業 期 程, 為 避 免 影 響 外 籍 生 新 生 註 冊 權 益 並 輔 導 其 即 早 適 應 生 活 以 利 學 習, 分 別 於 到 校 後 簽 請 新 生 延 期 註 冊 緩 繳 學 雜 費 事 宜 2. 陸 生 輔 導 (1)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來 校 交 換 生 78 名, 其 中 來 自 於 浙 江 海 洋 學 院 大 連 海 洋 大 學 廈 門 大 學 福 州 大 學 福 建 農 林 大 學 寧 波 大 學 哈 爾 濱 工 程 大 學 武 漢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海 洋 大 學 集 美 大 學 中 國 地 質 大 學 上 海 海 事 大 學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上 海 海 洋 大 學 學 位 生 共 8 名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總 計 學 位 生 交 換 生 總 計 (2) 業 於 8 月 25 日 通 知 各 系 所 陸 生 名 單, 以 利 各 系 所 安 排 陸 生 與 導 師 及 台 灣 同 學 的 交 流 (3) 擬 依 到 校 順 序 分 梯 次 完 成 陸 生 進 住 宿 舍 及 寢 具 採 買 安 排 申 辦 統 一 證 號, 因 業 務 需 求 匯 整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並 協 助 進 行 教 學 務 系 統 登 錄 教 學 選 課 教 學, 預 計 於 10 月 初 發 放 學 生 證 並 成 選 課 作 業 (4) 擬 於 10 月 9 日 於 行 政 大 樓 第 二 演 講 廰 辦 理 本 學 期 陸 生 與 校 長 有 約 座 談, 透 過 與 師 長 的 直 接 面 對 面 會 談, 對 本 校 有 更 深 入 的 了 解 137
138 附 件 七 秘 書 室 報 告 事 項 : 一 秘 書 組 ( 一 )103 年 8 月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校 長 交 辦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回 覆 彙 整 ( 詳 如 附 件 1 第 143 頁 ) ( 二 ) 各 項 會 議 1. 行 政 會 議 (1)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業 於 103 年 8 月 7 日 上 午 9 時 於 行 政 大 樓 第 2 演 講 廳 召 開 完 畢, 本 次 會 議 另 進 行 A. 研 發 處 申 請 教 育 部 國 立 大 學 高 階 人 才 專 案 師 資 員 額 計 畫 報 告 B. 研 發 處 英 國 泰 晤 士 報 亞 洲 大 學 排 名 及 指 標 分 析 報 告 (2) 會 議 紀 錄 於 8 月 18 日 製 作 完 成, 陳 核 後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送 一 級 單 位 行 政 單 位 副 主 管 及 秘 書 存 參, 並 於 行 政 資 訊 網 公 告, 且 以 郵 件 提 醒 各 教 職 員 同 仁 上 網 參 閱 會 議 紀 錄 載 有 各 行 政 單 位 報 告 事 項 及 提 案 決 議, 若 有 全 校 性 或 涉 及 各 教 職 員 工 生 權 益 事 項, 惠 請 相 關 單 位 儘 速 辦 理, 並 將 訊 息 傳 達 所 屬 教 師 及 同 仁 知 悉 2.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因 業 務 單 位 擬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即 執 行 該 項 法 規, 故 於 103 年 8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提 送 書 審 資 料 計 一 案, 以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送 委 員 審 議 3. 校 務 會 議 本 室 業 於 7 月 28 日 函 請 各 學 院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及 人 事 室, 遴 選 校 務 會 議 教 授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工 友 代 表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代 表 助 教 代 表 及 職 員 代 表, 並 請 上 述 單 位 於 8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前 將 各 代 表 名 單 送 本 組 彙 整,103 學 年 度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暨 各 常 設 委 員 會 代 表 名 單 ( 詳 如 附 件 2 第 164 頁 ) 業 已 推 選 完 成, 並 刊 登 本 室 網 頁, 同 時 於 行 政 資 訊 網 公 告 ( 三 ) 行 政 效 能 1. 績 效 型 補 助 款 衡 量 指 標 (1) 有 關 103 年 度 教 育 部 績 效 型 補 助 款 衡 量 指 標,1~6 月 各 單 位 績 效 目 標 執 行 情 況 業 已 完 成 彙 整, 詳 如 附 件 3 第 171 頁 (2)102 年 度 本 校 績 效 型 補 助 款 衡 量 指 標 未 達 最 高 分 者 計 有 4 項,103 年 7 月 改 善 執 行 情 形 ( 如 附 件 4 第 178 頁 ) 所 示 2. 列 管 工 作 小 組 103 年 度 追 踪 列 管 節 能 行 政 e 化 及 校 園 規 劃 等 3 個 工 作 小 組, 各 列 管 工 作 小 組 103 年 度 (103 年 2 月 至 7 月 ) 工 作 項 目 執 行 進 度 如 下 表 所 示, 執 行 情 形 詳 如 附 件 5 第 181 頁 ) 138
139 執 行 進 度 工 作 小 組 完 成 執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合 計 節 能 小 組 行 政 e 化 小 組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合 計 財 務 控 管 本 校 103 年 7 月 份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率 為 96.39%, 執 行 情 形 表 業 於 103 年 8 月 11 日 報 部 4.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本 組 業 於 103 年 8 月 15 日 奉 派 至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參 加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北 區 填 表 暨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會 ( 四 ) 內 部 控 制 專 案 小 組 1. 本 (103) 年 度 內 部 控 制 稽 核 作 業 已 於 7 月 31 日 完 成 年 度 內 部 控 制 稽 核 紀 錄 表 及 103 年 度 內 部 控 制 稽 核 之 具 體 建 議 / 缺 失 事 項 追 蹤 改 善 表 已 送 受 稽 核 單 位 卓 參, 並 請 相 關 單 位 於 8 月 底 前 填 覆 103 年 度 內 部 控 制 稽 核 之 具 體 建 議 / 缺 失 事 項 追 蹤 改 善 表, 俾 利 本 室 安 排 稽 核 人 員 於 9 月 底 前 再 次 就 稽 核 單 位 進 行 改 善 情 形 之 追 蹤 ( 五 ) 六 十 一 週 年 校 慶 邀 請 卡 業 已 印 製 完 成 二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 一 ) 海 內 外 校 友 會 及 系 所 友 會 服 務 1. 7 月 30 日 臺 北 校 友 會 舉 行 第 六 屆 第 二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推 選 辰 翔 科 技 興 業 有 限 公 司 藍 明 得 學 長 (79 級 船 機 系 ) 為 副 理 事 長, 並 討 論 活 動 組 公 關 組 各 系 友 聯 絡 人 成 立 及 主 辦 103 年 全 國 校 友 會 高 爾 夫 球 聯 誼 賽 等 相 關 事 宜 2. 8 月 2 日 商 船 EMBA 校 友 聯 誼 會 正 式 成 立, 旭 航 船 舶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李 大 民 學 長 (101 級 商 船 EMBA) 獲 選 為 第 一 屆 會 長, 洋 民 機 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張 清 嵐 學 長 (100 級 商 船 EMBA) 獲 選 為 第 一 屆 總 幹 事 3. 8 月 9 日 出 席 第 9 屆 電 子 電 機 系 友 聯 誼 會 會 員 大 會, 大 會 由 會 長 東 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邱 蒼 民 學 長 (66 級 電 子 系 ) 及 電 機 系 鄭 慕 德 主 任 聯 袂 邀 約, 約 150 位 校 友 出 席, 會 中 邱 蒼 民 會 長 代 表 全 體 系 友 捐 款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作 為 校 務 發 展 基 金, 支 持 母 校 在 張 清 風 校 長 帶 領 下 持 續 躍 進 4. 8 月 17 日 航 管 EMBA 校 友 會 舉 行 第 四 屆 第 六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會 中 並 決 議 訂 於 9 月 13 日 ( 六 )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 二 ) 參 訪 與 拜 會 1. 7 月 31 日 拜 會 船 舶 暨 海 洋 產 業 研 發 中 心 董 事 長 蔡 宗 亮 學 長 (57 級 輪 機 系 ) 議 定 捐 139
140 贈 雕 塑 藝 術 品 簽 約 事 宜 2. 7 月 31 日 拜 會 台 灣 六 六 國 際 商 務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葉 富 國 學 長 (66 級 電 子 系 ) 及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鍾 炳 利 學 長 (66 級 電 子 系 ) 3. 8 月 8 日 陪 同 師 長 拜 會 校 友 企 業 阿 默 蛋 糕 ( 創 辦 人 74 級 食 科 系 周 正 訓 學 長 ) 5. 8 月 日 張 清 風 校 長 率 國 際 處 同 仁 及 本 中 心 吳 瑩 瑩 助 教 郭 惠 芳 專 員 共 同 拜 會 馬 來 西 亞 校 友, 並 由 馬 來 西 亞 校 友 會 沈 慶 文 會 長 (73 級 輪 機 系 ) 署 理 會 長 謝 才 觀 (73 級 電 子 系 ) 秘 書 長 鄭 聯 華 (77 級 造 船 系 ) 張 桂 元 (73 級 電 子 系 ) 林 中 南 (73 級 河 工 系 ) 黃 建 和 (72 級 電 子 系 ) 及 李 崇 廷 (82 級 電 機 系 ) 等 學 長 全 力 協 助 及 支 援 至 各 獨 立 中 學 進 行 招 生, 張 清 風 校 長 親 自 介 紹 本 校 應 用 科 系 特 色, 並 提 供 多 元 獎 助 學 金, 希 望 吸 引 優 秀 育 才 學 生 選 擇 本 校 就 讀 6. 8 月 日 陪 同 張 清 風 校 長 拜 會 香 港 校 友, 並 受 香 港 森 泰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葉 森 然 學 長 (62 級 電 子 系 ) 之 邀, 參 訪 位 於 江 西 省 吉 安 市 高 新 科 技 產 業 開 發 區 的 紅 板 有 限 公 司, 該 公 司 員 工 超 過 4,000 人, 主 要 生 產 手 機 電 腦 及 汽 車 電 路 板 等, 相 當 具 有 規 模 ( 三 ) 其 他 服 務 1. 設 計 臺 北 校 友 會 logo 及 製 作 校 友 會 名 片 2. 設 計 製 作 61 週 年 校 慶 邀 請 卡 3. 協 助 衛 保 組 設 計 製 作 特 約 商 店 使 用 之 海 洋 大 學 無 菸 宣 導 貼 紙, 期 透 過 海 大 無 菸 商 店 推 廣 無 菸 生 活 ( 四 ) 捐 贈 收 入 統 計 及 募 款 相 關 業 務 1. 整 理 統 計 捐 資 興 學 捐 款 資 料, 計 111 件 符 合 教 育 部 捐 資 教 育 事 業 獎 勵 辦 法, 已 彙 整 呈 報 教 育 部 2.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 自 103 年 7 月 25 日 至 103 年 8 月 28 日 止 ) 捐 贈 明 細 如 附 件 6 第 185 頁, 共 15 筆 捐 贈 累 計 金 額 新 臺 幣 1,794,800 元 3. 依 據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籌 募 辦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捐 款 累 計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20 萬 元 ( 含 ) 以 上 者, 另 致 贈 貴 賓 證, 核 發 久 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貴 賓 停 車 證 編 號 0077) 貴 賓 停 車 證 計 1 件 ( 五 ) 校 友 服 務 資 訊 資 料 庫 系 統 及 網 站 業 務 1. 校 友 資 料 更 新 共 計 931 筆 2. 校 友 資 料 庫 及 捐 款 紀 錄 系 統 內 部 程 式 調 整 說 明 : 校 正 2004 年 至 2014 年 捐 款 單 號 及 捐 款 資 料 計 7,116 筆 3. 協 助 刊 登 活 動 預 告 或 演 講 等 公 告 於 本 校 電 子 布 告 欄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網 頁 海 大 校 友 臉 書 社 群 網 站 海 大 校 友 臉 書 粉 絲 團 海 洋 大 學 校 友 會 NTOU Alumni 社 團 海 大 校 友 噗 浪 及 海 大 校 友 推 特 各 11 件, 計 77 筆 4. 協 助 校 友 企 業 刊 登 徵 才 服 務 於 本 校 電 子 布 告 欄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網 頁 海 大 校 友 臉 書 社 群 網 站 海 大 校 友 臉 書 粉 絲 團 海 洋 大 學 校 友 會 NTOU Alumni 社 140
141 團 海 大 校 友 噗 浪 及 海 大 校 友 推 特 各 4 件, 計 28 筆 5. 更 新 校 友 活 動 花 絮 及 參 訪 相 簿 6 本 6. 主 動 關 懷 校 友 平 臺 寄 發 電 子 生 日 卡 計 2,128 筆, 寄 發 張 清 風 校 長 就 職 兩 週 年 感 言 等 電 郵 計 23,907 筆 ( 六 ) 推 廣 校 友 卡 證 服 務 1. 持 本 校 校 友 卡 者, 可 於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體 育 場 以 及 特 約 商 店 享 優 惠 折 扣 服 務, 103 年 7 月 24 日 至 103 年 8 月 28 日 共 計 50 人 申 請, 總 計 申 請 人 數 達 2,654 人 2. 校 友 借 書 證 103 年 7 月 24 日 至 103 年 8 月 28 日 共 計 13 人 申 請, 計 4 人 退 卡, 總 計 申 請 人 次 達 712 人 ( 七 ) 協 助 校 友 企 業 及 特 約 商 店 服 務 1. 海 洋 大 學 特 約 商 店 103 年 5 月 份 更 動 如 下 : (1) 新 增 特 約 商 店 : A. 麻 煮 食 堂 麻 辣 鍋 品 料 理 #0210( 臺 中 市, 餐 飲 業 ) 提 供 消 費 金 額 九 折 優 惠 ; B. 玉 荷 園 休 閒 渡 假 山 莊 #0208( 苗 栗 縣, 旅 館 業 ) 提 供 房 價 折 扣 優 惠 ; C.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原 住 民 茶 葉 生 產 合 作 社 #0207( 南 投 縣 ) 提 供 產 品 折 扣 優 惠 ; D. 馬 德 里 診 所 #0209( 基 隆 市, 醫 院, 衛 保 組 洽 談 ) 提 供 掛 號 優 惠 ; E. 漁 品 軒 有 限 公 司 餐 飲 部 #0206( 基 隆 市, 餐 飲 業 ) 提 供 用 餐 小 禮 優 惠 ; F. 漁 品 軒 有 限 公 司 伴 手 禮 區 #0205( 基 隆 市, 餐 飲 業 ) 提 供 商 品 折 扣 優 惠 ; (2) 續 約 及 換 約 商 店 : A. 高 點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0179( 臺 北 市, 補 教 業 ) 提 供 課 程 折 扣 優 惠, 延 長 合 約 效 期 至 105 年 8 月 31 日 ; 特 約 商 店 網 頁 : 三 新 聞 公 關 ( 一 ) 綜 合 業 務 年 7 月 21 日 至 9 月 1 日 發 行 10 則 海 報 電 子 報 新 聞, 詳 見 電 子 報, 網 址 : 年 7 月 21 日 至 9 月 1 日 發 布 中 央 通 訊 社 訊 息 平 臺 新 聞 訊 息 9 則 3. 各 單 位 如 需 新 聞 服 務, 請 上 網 下 載 新 聞 服 務 申 請 表, 網 址 : 並 依 說 明 辦 理 年 7 月 各 類 與 本 校 相 關 之 平 面 媒 體 報 導 為 76 則, 剪 報 資 料 已 陸 續 上 網, 如 有 需 要 可 上 網 查 詢 下 載, 網 址 : 5. 更 新 及 維 護 本 校 校 長 室 網 頁 海 大 電 子 報 網 站 141
142 6. 本 校 於 風 雨 走 廊 濱 海 校 門 工 學 院 校 門 裝 設 LED 看 板,103 年 7 月 21 日 至 9 月 1 日 共 受 理 風 雨 走 廊 9 件 濱 海 校 門 9 件 工 學 院 2 件 申 請 案 LED 服 務 申 請 表 請 上 網 下 載, 網 址 歡 迎 大 家 多 加 利 用 7. 本 校 授 權 亞 霖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製 作 販 售 校 園 紀 念 品 之 3-7 月 回 饋 金 3075 元 ( 二 ) 媒 體 服 務 年 7 月 21 日 至 9 月 1 日 發 布 10 則 新 聞 稿 採 訪 通 知 年 7 月 21 日 至 9 月 1 日 安 排 媒 體 採 訪 配 合 媒 體 專 題 報 導 7 件 四 校 史 博 物 館 校 史 博 物 館 規 劃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於 一 樓 展 示 校 史 展 及 長 榮 集 團 張 榮 發 總 裁 特 展, 二 樓 則 規 劃 畫 展 目 前 全 館 完 成 油 漆 水 電 陽 臺 防 水 監 視 器 及 冷 氣 機 保 養 等 工 程, 俟 長 榮 集 團 及 總 務 處 文 書 組 大 圖 輸 出 並 黏 貼 後 即 完 成 142
143 附 件 年 8 月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校 長 交 辦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回 覆 表 執 行 日 期 :103 年 7 月 22 日 ~103 年 8 月 28 日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請 教 務 處 著 手 研 擬 與 附 屬 高 中 合 作 之 具 體 方 案, 例 如 海 洋 班 高 中 職 生 修 海 洋 相 關 課 程 授 課 教 師 安 排, 與 大 學 辦 理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之 結 合, 未 來 面 試 招 收 真 正 對 海 洋 有 興 趣 之 同 學 等 本 校 監 視 系 統 日 前 雖 已 增 加 7 支 設 錄 影 機, 惟 仍 有 安 全 死 角, 例 如 龍 崗 步 道 各 入 口 處 均 需 設 置, 請 總 務 處 再 次 檢 討 加 強 本 校 之 服 務 學 習 仍 有 加 強 之 空 間, 得 評 估 現 行 服 務 學 習 成 效 學 分 數 學 校 行 政 工 作 融 入 減 少 工 讀 成 本 本 校 附 近 社 區 服 務 漁 會 合 作 救 國 團 社 區 服 務 結 合 學 習 護 照 認 證 他 校 之 優 點 推 動 人 力, 研 商 如 何 加 強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行 政 一 級 主 管 座 談 會 議 行 政 一 級 主 管 座 談 會 議 行 政 一 級 主 管 座 談 會 議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教 務 長 及 註 冊 組 組 長 於 103 年 8 月 28 日 拜 訪 基 隆 中 學 歐 校 長, 達 成 103 學 年 度 每 學 期 開 設 1 門 博 雅 課 程, 供 該 校 學 生 修 習, 學 生 成 員 至 少 要 有 20 位 高 二 及 高 三 之 學 生 2. 第 2 學 年 度 則 開 放 學 生 自 由 選 修 本 校 博 雅 課 程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有 關 龍 崗 生 態 園 區 步 道 入 口 處 ( 男 一 舍 後 側 ) 區 域, 已 藉 由 103 年 度 公 有 建 築 物 智 慧 化 改 善 工 作 補 助 計 畫 案, 完 成 水 位 溢 位 監 測 與 警 報 系 統 建 置, 並 於 河 流 區 域 地 點 架 設 攝 影 機 2 組, 透 過 校 區 網 路 將 訊 號 連 結 到 監 控 中 心 ( 駐 警 隊 ) 及 網 路 防 災 廣 播 設 備 中, 以 利 校 園 安 全 監 控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訂 於 103 年 9 月 11 日 於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愛 校 服 務 課 程 會 議 2. 主 持 人 為 龔 國 慶 教 務 長, 會 議 中 由 教 務 長 與 負 責 愛 校 服 務 課 程 之 老 師 進 行 座 談, 說 明 這 學 期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改 採 用 多 樣 化 的 方 式 執 行, 由 師 生 共 同 討 論 決 定, 請 授 課 老 師 回 去 班 上 與 同 學 們 討 論 要 採 用 何 種 方 式 進 行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3. 訂 於 103 年 9 月 25 日 於 育 樂 館 再 次 召 開 會 議, 由 各 班 學 生 代 表 報 告, 說 明 要 如 何 執 行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藉 由 一 年 級 學 生 的 參 與, 希 望 可 以 達 到 創 新 發 想 之 效 果 4. 訂 於 104 年 1 月 8 日, 於 學 期 末 舉 辦 成 果 發 表, 選 拔 優 秀 前 3 名 班 級, 第 一 名 獎 金 3 萬 元 整, 第 二 名 獎 金 2 萬 元 整, 第 三 名 獎 金 1 萬 元 整 執 行 等 級 A A B 143
144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執 行 等 級 男 一 舍 頂 樓 加 蓋 曬 衣 棚, 同 時 加 強 周 圍 圍 牆 之 安 全 交 辦 學 務 處 學 務 處 考 量 宿 舍 整 體 安 全 ( 如 載 重 防 水 層 風 力 承 受 度 位 置 視 現 況 而 定 等 ), 知 會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請 協 助 評 估 曬 衣 棚 可 承 受 之 風 力, 適 度 強 化 曬 衣 棚 之 結 構 已 陳 請 鈞 長 核 示, 奉 核 後, 惠 請 營 繕 組 施 作 曬 衣 棚 施 作 ( 長 16 尺 * 寬 25 尺 * 高 9 尺 ; 骨 架 材 料 : 熱 浸 鍍 鋅 C 型 鋼 ), 所 需 經 費 新 臺 幣 9 萬 4,962 元 整, 擬 由 總 務 處 經 費 支 應 B 學 務 處 依 103 年 7 月 30 日 校 長 指 示, 本 案 再 議 ( 暫 緩 辦 理 ) D 本 校 規 劃 與 上 海 海 洋 大 學 合 作, 於 上 海 設 置 食 品 科 技 學 系 之 境 外 學 程 班 別 ; 另 於 南 通 海 洋 科 技 園 區 亦 得 開 設 境 外 學 程 班 別 請 國 際 處 先 行 搜 整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俾 利 研 擬 推 動 2. 請 國 際 處 與 上 海 海 洋 大 學 聯 絡 合 辦 之 可 能 性 (1) 海 大 招 收 台 商 學 生 (2) 上 海 海 大 招 生 大 陸 人 士 (3) 共 同 授 課 校 務 行 政 暨 院 長 座 談 會 議 交 辦 國 際 處 國 際 處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開 設 境 外 專 班 申 請 及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整 理 相 關 注 意 要 點 如 下, 其 中 招 生 對 象 ( 第 6 點 ): 本 國 學 生 香 港 澳 門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 不 得 招 收 陸 生 ) ( 一 ) 境 外 專 班 ( 第 2 點 第 2 款 ): 經 教 育 部 專 案 核 定, 赴 境 外 地 區 ( 指 臺 澎 金 馬 以 外 之 地 區 ) 與 當 地 學 校 合 作 設 立, 並 依 法 授 予 學 位 之 班 別 ( 二 ) 開 班 計 畫 內 容 及 審 核 ( 第 12 點 ): 1. 應 於 招 生 前 一 年 7 月 31 日 前, 擬 訂 開 班 計 畫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並 得 依 所 報 計 畫 分 春 秋 二 季 招 生 2. 各 校 每 年 所 報 新 設 開 班 計 畫 以 3 案 為 原 則 每 案 一 式 五 份 3. 計 畫 書 應 載 明 事 項 應 檢 附 文 件 核 定 後 續 作 業 請 參 閱 本 點 第 3 款 至 第 6 款 ( 三 ) 開 班 條 件 ( 第 3 點 ): 1. 學 校 財 務 及 會 計 制 度 健 全, 且 最 近 一 年 內 無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2. 所 設 班 別 以 學 校 現 有 之 學 院 及 系 所 為 限, 且 該 學 院 系 所 最 近 一 次 評 鑑 結 果 為 一 等 或 通 過 3. 雙 方 學 校 應 訂 有 合 作 協 議 4. 應 經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 四 ) 合 作 學 校 ( 第 5 點 ): 1. 應 為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設 立 或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學 校 2. 應 能 提 供 適 切 之 教 學 場 地 或 足 夠 教 學 之 師 資 圖 書 儀 器 及 設 備 B 144
145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執 行 等 級 ( 五 ) 招 生 學 制 ( 第 4 點 ): 1. 日 間 及 進 修 學 制 學 士 班 ( 包 括 二 年 制 及 四 年 以 上 學 制 ) 2. 日 間 及 進 修 學 制 碩 士 班 3. 前 二 款 規 定 均 包 括 在 職 專 班 ( 六 ) 招 生 對 象 ( 第 6 點 ): 本 國 學 生 香 港 澳 門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 不 得 招 收 陸 生 ) ( 七 ) 招 生 名 額 ( 第 7 點 ): 1. 日 間 及 進 修 學 制 學 士 班, 每 班 不 得 超 過 六 十 名 2. 日 間 及 進 修 學 制 碩 士 班, 每 班 ( 含 分 組 ) 以 不 超 過 三 十 名 為 原 則 得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列 入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計 算 ( 八 ) 師 資 條 件 ( 第 8 點 ): 1. 應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課 程, 由 學 校 專 任 兼 任 教 師 授 課 2. 由 當 地 合 作 學 校 教 師 授 課 者, 應 以 該 校 聘 任 合 格 且 符 合 授 課 品 質 所 需 之 專 任 兼 任 教 師 為 限 3. 前 二 款 兼 任 教 師, 由 各 校 視 實 務 教 學 之 需 求, 以 優 先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進 行 授 課 為 原 則 ; 其 合 計 授 課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總 授 課 時 數 之 四 分 之 一 ( 九 ) 遵 行 規 範 ( 第 9 點 第 1 項 ): 有 關 學 歷 採 認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學 籍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及 授 予 學 位 等 事 項,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各 校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十 ) 修 業 年 限 : 班 別 國 內 ( 第 9 點 第 2 項 ) 日 間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8 個 月 以 上 日 間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4 個 月 以 上 日 間 碩 士 班 4 個 月 以 上 進 修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未 規 範 進 修 碩 專 班 未 規 範 ( 十 一 ) 授 課 時 間 ( 第 10 點 ): 1. 每 學 分 應 授 課 滿 18 小 時 145
146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2.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授 課 : 每 一 課 程 採 1/2 時 數 遠 距 數 位 學 習 方 式 教 學 1/2 時 數 面 對 面 授 課 該 類 課 程 以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1/3 為 限 ( 本 校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第 6 條 第 10 條 ) ( 十 二 ) 收 費 基 準 : 得 衡 酌 教 學 成 本 訂 定 合 理 之 收 費 基 準 ( 第 11 點 ) 國 際 處 本 處 業 於 5 月 9 日 mail 聯 繫 上 海 海 洋 大 學, 說 明 本 校 依 循 相 關 規 定, 境 外 專 班 無 法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人 士, 並 徵 詢 未 來 合 作 方 向 若 採 海 大 招 收 台 商 上 海 海 大 招 收 大 陸 人 士 兩 校 共 同 授 課 的 可 能 性,5 月 16 日 轉 寄 食 科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境 外 班 課 程 表 予 上 海 海 大 研 參 目 前 待 該 校 進 一 步 的 回 應 中 2. 若 兩 校 合 意 開 設 境 外 專 班, 需 於 提 送 開 班 計 畫 書 之 前, 與 上 海 海 大 簽 訂 敍 明 開 設 境 外 專 班 相 關 內 容 之 合 作 協 議 國 際 處 本 案 將 由 上 海 海 洋 大 學 鍾 俊 生 處 長, 做 為 交 流 窗 口 負 責 聯 繫 推 動 6 月 鍾 處 長 來 信 詢 問 相 關 證 書 核 發 授 課 地 點 及 收 費 等 問 題, 並 認 為 若 有 必 要, 建 議 雙 方 進 行 面 談 針 對 前 次 來 信 摘 要 回 覆 如 下 : 依 現 階 段 規 畫 方 向 " 海 大 招 收 台 商 ; 貴 校 招 收 大 陸 人 士 ; 兩 校 共 同 授 課 ", 該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的 證 書 應 是 兩 校 各 自 核 發, 上 課 的 部 份 以 在 大 陸 進 行 為 主, 部 份 課 程 可 在 台 灣 進 行 遠 距 教 學 ( 每 一 課 程 採 1/2 時 數 遠 距 數 位 學 習 方 式 教 學 1/2 時 數 面 對 面 授 課 該 類 課 程 以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1/3 為 限 ) 關 於 收 費 標 準, 得 衡 酌 教 學 成 本 訂 定 合 理 之 收 費 基 準, 需 再 另 行 商 議 另, 為 俾 利 推 動 境 外 專 班 的 籌 設 與 規 劃, 亦 隨 信 檢 附 教 育 部 大 學 開 設 境 外 專 班 申 請 及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 該 要 點 明 列 兩 校 應 備 的 條 件 及 文 件 資 料 ) 檢 送 鍾 處 長 酌 參 國 際 處 關 於 兩 校 合 辦 在 職 專 班 乙 案, 上 海 海 洋 大 學 鍾 處 長 進 一 步 回 覆 如 下 : 1. 碩 士 班 : 按 大 陸 教 育 部 文 件, 研 究 生 培 養 單 位 不 得 以 研 究 生 " 和 碩 執 行 等 級 B B B 146
147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積 極 籌 建 海 事 海 洋 科 技 館 校 務 行 政 座 談 會 士 博 士 學 位 " 等 名 義 舉 辦 課 程 進 修 班, 即 表 示 無 法 以 上 海 海 洋 大 學 的 名 義 辦 班 2. 學 士 班 : 繼 續 教 育 學 院 只 能 招 收 業 餘 班, 即 在 週 末 和 晚 上 上 課 上 海 海 大 建 議, 若 無 法 以 該 校 名 義 開 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是 否 可 以 本 校 的 名 義 開 班 招 生, 招 收 臺 籍 生 源, 在 上 海 海 大 設 立 授 課 點, 由 該 校 食 品 學 院 教 師 參 與 授 課, 授 本 校 的 文 憑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規 劃 中 B 總 務 處 /6 簽 准 籌 建 小 組 名 單, 由 校 長 擔 任 主 持 人,3/13 3/18 總 務 長 邀 集 相 關 主 管 會 商, 預 計 3 月 底 召 開 籌 建 小 組 會 議, 目 前 規 劃 將 基 地 由 423 坪 增 加 B 為 529 坪 總 務 處 /17 經 總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建 物 功 能 為 以 海 生 所 環 態 所 應 地 所 及 海 資 所 之 師 資, 結 合 生 物 化 學 物 理 及 地 質 等 資 源, 進 行 海 洋 生 技 及 海 洋 科 學 之 整 合 研 究, 並 包 含 海 洋 法 政 學 院 臺 灣 海 洋 教 育 中 心 海 事 海 洋 展 覽 廳 航 訓 及 操 船 模 擬 等 海 事 訓 練 設 施 及 食 科 系 食 品 工 程 館 之 拆 遷 空 間, 基 B 地 投 影 面 積 為 70 公 尺 *25 公 尺 ( 約 529 坪 ), 地 上 9 層, 地 下 1 層 以 107 年 開 工 為 原 則, 惟 實 際 期 程 視 經 費 籌 措 情 形 及 行 政 院 與 教 育 部 審 查 時 程 而 定 將 於 5/1 於 校 務 發 展 會 議 討 論 總 務 處 本 案 經 總 務 會 議 校 發 會 議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總 經 費 5.2 億 元, B 將 於 6/12 校 務 會 議 中 討 論 總 務 處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正 研 擬 後 續 建 築 師 招 標 作 業 B 總 務 處 為 研 擬 後 續 評 選 建 築 師 之 招 標 文 件, 尚 待 確 認 (1) 經 費 來 源 : 申 請 補 助 校 務 基 金 及 募 款 金 額 比 例 (2) 需 求 規 模 : 使 用 單 位 需 求 面 積 及 空 間 屬 性 預 計 於 103/9 簽 陳 召 開 籌 建 小 組 討 論 147 執 行 等 級 B
148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年 暑 假 完 成 操 場 人 工 草 皮 沙 灘 排 球 場 與 壘 球 場 等 工 程 竣 工 結 案 103 年 暑 假 於 水 生 生 物 暨 保 育 中 心 ( 貢 寮 ) 辦 理 海 洋 體 驗 營 校 務 行 政 座 談 會 校 務 行 政 座 談 會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濱 海 運 動 場 整 修 工 程 委 託 設 計 監 造 案 於 103/2/21 開 標 及 評 審 B 沙 灘 排 球 場 暨 壘 球 打 擊 練 習 場 設 置 工 程 委 託 設 計 監 造 案 於 103/2/6 決 標, 目 前 設 計 中, 預 計 3 月 底 進 行 工 程 招 標 總 務 處 本 案 已 完 成 設 計 招 標 並 與 體 育 室 使 用 學 生 多 次 開 會 討 論, 目 前 設 計 中, B 預 計 4 月 起 陸 續 開 工 總 務 處 目 前 設 計 中 B 總 務 處 B 沙 灘 排 球 場 與 壘 球 場 工 程 訂 於 5/30 開 標, 操 場 整 修 預 計 6 月 初 開 標 總 務 處 施 工 中 B 總 務 處 沙 灘 排 球 場 與 壘 球 場 工 程 103/8/21 竣 工,8/26 竣 工 查 驗, 訂 於 9 月 初 驗 B 收, 濱 海 運 動 場 整 修 工 程 目 前 加 速 趕 工 中 研 發 處 研 發 處 業 於 2 月 18 日 由 校 長 與 陳 義 雄 副 研 發 長 及 養 殖 系 劉 擎 華 主 任 共 同 釐 清 未 來 B 本 校 與 貢 寮 復 育 園 區 雙 方 合 作 之 議 題 與 方 向, 將 針 對 合 作 方 向 聯 繫 養 殖 系 及 海 生 所 教 師 協 調 辦 理 暑 期 海 洋 體 驗 營 研 發 處 月 3 日 由 陳 義 雄 副 研 發 長 與 學 術 發 展 組 前 往 貢 寮 復 育 園 區 進 行 空 間 勘 查, 並 規 劃 進 駐 人 員 居 住 相 關 費 用 B 2. 與 新 北 市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協 商 暑 期 海 洋 體 驗 營 相 關 內 容, 目 前 已 完 成 計 畫 書 初 稿, 持 續 與 漁 管 處 協 商 中 執 行 等 級 148
149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研 發 處 月 23 日 由 陳 義 雄 副 研 發 長 與 學 術 發 展 組 前 往 新 北 市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協 商 暑 期 海 洋 體 驗 營 及 揭 牌 儀 式 相 關 內 容, 該 處 希 望 本 校 多 梯 次 舉 辦 暑 期 體 驗 營, 對 象 可 開 放 到 民 眾 及 中 小 學 生 2.4 月 16 日 已 完 成 貢 寮 復 育 園 區 水 生 生 物 研 究 暨 保 育 中 心 掛 牌 製 作, 預 定 5 月 12 日 舉 行 揭 牌 儀 式, 本 校 將 邀 請 一 二 級 主 管 小 河 久 朗 客 座 教 授 及 廖 一 久 院 士 參 加, 另 新 北 市 政 府 目 前 得 知 由 副 市 長 率 所 屬 處 室 出 席, 名 單 彙 整 中 3.5 月 26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監 察 委 員 訪 視 貢 寮 復 育 園 區, 本 校 將 於 當 天 之 前 先 進 駐 部 分 保 育 魚 種, 已 協 商 展 示 之 魚 缸 由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先 行 準 備 研 發 處 月 12 日 完 成 本 校 貢 寮 復 育 園 區 水 生 生 物 研 究 暨 保 育 中 心 揭 牌 典 禮 2.5 月 20 日 與 新 北 市 政 府 溝 通 完 成 暑 期 海 洋 生 態 科 學 營 計 畫 書 內 容 討 論, 預 定 5 月 30 日 完 成 發 文 周 知 新 北 市 高 中 學 校 學 生 之 報 名 作 業 擬 於 7 月 份 舉 辦 科 學 營 3. 訂 於 5 月 28 日 召 開 校 內 教 師 座 談 會, 針 對 水 生 生 物 研 究 暨 保 育 中 心 未 來 使 用 與 新 北 市 合 作 規 劃 等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4. 目 前 著 手 內 部 空 間 建 置 與 規 劃, 已 與 廠 商 協 調 擬 於 6 月 底 前 完 成 施 作 研 發 處 月 10 日 暑 期 海 洋 生 態 科 學 營 完 成 發 文 至 北 北 基 高 級 中 學 公 告 擬 於 7 月 17 日 暑 期 海 洋 生 態 科 學 營 進 行 二 次 發 文 至 北 北 基 高 級 中 學 公 告 2.6 月 19 日 由 陳 義 雄 副 研 發 長 程 一 駿 老 師 與 學 術 發 展 組 前 往 新 北 市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執 行 協 商 會 議, 並 配 合 辦 理 協 商 決 議 事 項 3.7 月 1 日 至 14 日 本 校 貢 寮 復 育 園 區 水 生 生 物 研 究 暨 保 育 中 心 已 完 成 FRP 桶 局 部 修 繕 裝 潢 及 油 漆 工 程, 擬 於 7 月 底 前 完 成 水 管 地 板 窗 簾 及 實 驗 桌 安 裝 工 程 ; 獨 立 電 表 安 裝 工 程 緩 議 中 149 執 行 等 級 B B B
150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本 校 加 入 臺 北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之 未 來 合 作 方 案 規 劃 請 教 務 處 研 發 處 以 積 極 面 與 系 統 學 校 商 議 合 作 方 式 校 務 行 政 座 談 會 行 政 一 級 主 管 座 談 會 議 研 發 處 月 30 日 與 新 北 市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合 辦 之 北 臺 灣 海 洋 生 態 科 學 營 已 於 8 月 22 日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匯 整 本 次 報 名 人 數 合 計 20 人, 報 名 費 合 計 新 台 幣 1 萬 元 整, 由 本 處 研 發 長 出 資 贊 助, 活 動 按 原 簽 核 行 程 內 容 進 行 2.8 月 18 日 本 校 回 文 新 北 市 漁 業 及 漁 港 事 業 管 理 處 ( 以 下 簡 稱 漁 管 處 ) 有 關 本 校 貢 寮 復 育 園 區 水 生 生 物 研 究 暨 保 育 中 心 暫 不 安 裝 獨 立 電 表, 改 由 安 裝 分 電 表 方 式 運 作 目 前 漁 管 處 要 求 本 校 再 行 文 告 知 分 電 表 安 裝 工 程 內 容, 待 漁 管 處 確 認 本 校 預 備 安 裝 之 分 電 表 工 程 具 可 行 性, 本 校 再 行 安 排 分 電 表 工 程, 由 於 公 文 往 返 時 間 冗 長, 預 定 最 快 9 月 中 旬 以 後 才 能 開 始 進 行 電 力 工 程 及 相 關 配 備 設 施 安 裝 另 外, 有 關 分 電 表 安 裝 後 如 何 向 本 校 收 取 契 約 電 費 超 支 罰 緩 以 及 用 電 計 算 收 費 方 式, 擬 於 9 月 份 漁 管 處 與 本 校 召 開 海 洋 資 源 官 學 合 作 案 協 商 會 議 後, 擬 定 水 電 收 費 方 式, 才 能 正 式 啟 用 電 力 設 施 研 發 處 研 發 處 業 於 2 月 13 日 完 成 教 務 處 研 發 處 學 務 處 國 際 處 體 育 室 生 科 院 海 資 院 及 電 資 學 院 之 方 案 規 劃 目 前 已 與 工 學 院 及 人 社 院 聯 繫, 希 望 工 學 院 可 針 對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材 料 及 工 程 強 項 進 行 合 作, 院 長 也 表 示 將 於 2 月 底 前 研 擬 合 作 規 劃, 另 人 社 院 部 分 希 望 可 針 對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文 創 發 展 進 行 合 作, 現 與 院 長 討 論 中 研 發 處 目 前 本 校 教 務 處 研 發 處 學 務 處 國 際 處 體 育 室 及 6 個 學 院 ( 共 計 11 個 單 位 ) 提 出 共 同 參 與 合 作 議 題, 並 於 3 月 6 日 簽 陳 校 長 核 示, 後 續 將 保 持 與 臺 北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追 蹤 聯 繫 報 教 育 部 情 形 執 行 等 級 B B B 150
151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研 發 處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薛 富 井 校 長 率 行 政 團 隊 於 4 月 18 日 蒞 臨 本 校, 兩 校 針 對 教 學 務 研 究 國 際 事 務 及 圖 書 資 訊 等 議 題, 獲 得 103 之 具 體 合 作 方 針, 學 術 發 展 組 將 持 續 追 蹤 雙 方 合 作 情 形 2. 臺 北 大 學 校 長 及 校 友 總 會 會 長 邀 集 其 他 3 校 校 長 及 校 友 總 會 會 長 ( 或 代 表 ), 於 5 月 8 日 商 議 四 校 校 友 總 會 結 盟 事 宜 3. 本 校 加 入 臺 北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案, 業 經 四 校 校 務 會 議 分 別 通 過, 近 期 將 由 臺 北 大 學 報 部 研 發 處 研 發 處 持 續 追 蹤 本 校 參 與 臺 北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後 與 其 他 三 校 交 流 情 形, 例 如 務 處 與 其 他 三 校 學 務 組 共 同 規 劃 高 中 大 學 體 驗 營 隊 及 國 際 志 工 交 流 會 等 2. 總 務 處 請 臺 北 大 學 擔 任 本 校 6 月 份 實 地 訪 視 委 員 3. 體 育 室 與 臺 北 大 學 聯 繫 9 月 份 舉 辦 北 鼎 聯 賽 4.4 校 校 友 總 會 訂 於 6 月 29 日 結 盟 為 聯 合 校 友 會, 結 盟 締 結 合 作 協 議, 讓 各 校 校 友 的 產 業 有 所 合 作 互 相 加 成, 擴 展 各 校 校 友 的 產 業 研 發 處 於 7/4 收 到 教 育 部 來 函, 副 知 本 校 有 關 加 入 臺 北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一 案, 請 臺 北 大 學 修 正 組 織 及 運 作 辦 法 執 行 等 級 B B B 151
152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結 合 基 隆 高 級 海 事 職 業 學 校 成 為 本 校 附 屬 中 學 案 校 務 行 政 座 談 會 研 發 處 年 7 月 4 日 收 到 教 育 部 來 函, 副 知 本 校 有 關 加 入 臺 北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一 案, 請 臺 北 大 學 修 正 組 織 及 運 作 辦 法 經 洽 台 北 大 學 表 示 尚 待 通 過 9/4 校 內 會 議 後 報 部 2. 與 台 北 大 學 聯 合 辦 理 2014 年 第 二 十 七 屆 電 腦 視 覺 圖 學 與 影 像 處 理 研 討 會 (103 年 8 月 日,CVGIP 2014), 本 次 會 議 計 450 人 參 加, 會 議 發 表 230 篇 論 文 ( 口 頭 論 文 180 篇 張 貼 50 篇 海 報 論 文 ) 3. 辦 理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演 講 ( 已 確 定 中 央 研 究 院 張 俊 彥 院 士 及 黃 鍔 院 士 預 計 10 月 中 旬 蒞 校 演 講, 目 前 亦 正 進 行 邀 請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副 校 長 劉 昉 院 士 ), 希 望 可 以 藉 由 學 術 演 講 資 訊, 鼓 勵 聯 合 大 學 相 關 系 所 的 師 生 參 與, 增 進 學 術 交 流, 激 發 彼 此 創 意 思 維 4. 為 務 實 發 展 跨 校 合 作 計 畫 與 提 昇 研 發 能 量, 擬 分 別 與 聯 校 研 議 相 關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及 辦 理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會 5. 目 前 已 經 與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生 物 醫 學 產 學 中 心 華 國 媛 主 任 聯 繫 與 討 論, 將 選 定 研 究 主 題 或 是 以 學 院 為 主 軸, 邀 請 兩 校 研 究 同 仁 互 訪 及 討 論, 尋 求 研 究 合 作 的 機 會 研 發 處 研 發 處 已 於 11 月 份 擬 定 本 案 執 行 時 程 表, 並 與 基 隆 高 級 海 事 職 業 學 校 聯 繫 有 關 計 畫 書 編 寫 之 內 容 與 綱 要, 該 校 將 於 12 月 份 先 行 召 開 第 一 次 公 聽 會 研 發 處 年 12 月 16 日 與 基 隆 高 級 海 事 職 業 學 校 進 行 第 2 次 討 論 會 議, 本 校 將 不 舉 行 公 聽 會, 將 依 序 送 103 年 度 之 行 政 會 議 校 發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預 定 提 送 2 或 3 月 之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研 發 處 目 前 計 畫 書 研 擬 中, 將 提 送 3 月 份 行 政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執 行 等 級 B B B B 152
153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擴 大 辦 理 103 年 陸 生 海 洋 之 旅 夏 令 營 校 長 與 國 研 發 處 本 案 計 畫 書 初 稿 已 於 3 月 6 日 及 3 月 19 日 呈 校 長 核 准, 且 基 隆 海 事 職 校 亦 同 意 本 計 畫 畫, 目 前 待 該 校 於 3 月 25 日 舉 行 校 內 更 改 校 名 研 議, 確 定 後 再 修 正 計 畫 書 提 4 月 10 日 行 政 會 議 審 議,5 月 1 日 校 發 會 及 6 月 12 日 校 務 會 議 研 發 處 本 案 業 經 103 年 4 月 10 日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4 月 18 日 邀 請 該 校 陳 銓 校 長 率 相 關 主 管 蒞 臨 本 校 進 行 第 3 次 合 作 座 談 會, 會 中 針 對 未 來 合 作 項 目 討 論 及 計 畫 書 內 容 進 行 修 改, 修 改 後 之 計 畫 書 將 提 本 校 103 年 5 月 1 日 校 發 會 議 中 審 議 2. 基 隆 高 級 海 事 職 業 學 校 訂 於 6 月 5 日 召 開 公 聽 會 研 發 處 本 案 業 經 103 年 5 月 1 日 校 發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修 改 後 之 計 畫 書 將 提 本 校 103 年 6 月 12 日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研 發 處 /1 已 將 修 正 計 畫 書 版 本 提 供 基 隆 海 事 職 校 審 閱 2.7/3 提 供 6/28 海 事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當 日 參 加 人 數 同 意 人 數, 已 利 海 事 申 報 教 育 部 用 3.7/14 雙 方 確 認 最 後 報 部 版 本 4.7/15 確 認 基 隆 海 事 職 校 已 將 計 畫 書 報 部 研 發 處 目 前 有 電 洽 海 事 職 校 聯 繫, 仍 靜 待 教 育 部 回 函 通 知 中 基 中 部 分 : 1. 原 定 8 月 底 提 供 之 深 耕 計 畫 書, 因 細 節 仍 在 修 改 中, 將 延 至 九 月 初 提 供. 2. 報 部 計 畫 書 將 於 上 述 深 耕 計 畫 書 完 成 後 再 提 交 本 校.( 由 於 該 校 二 級 主 管 異 動, 導 致 部 分 工 作 稍 延 推 展 ) 國 際 處 國 際 處 已 於 11 月 13 日 將 相 關 夏 令 營 相 關 說 明 及 訊 息 寄 發 至 各 院 執 行 等 級 B B B B B B 153
154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際 處 座 談 2. 將 於 11 月 底 發 出 書 函 調 查 各 院 合 作 舉 辦 夏 令 營 之 意 願 3. 惠 請 有 意 願 合 作 舉 辦 夏 令 營 之 學 院, 於 103 年 1 月 15 日 前 提 交 夏 令 營 名 稱 課 程 規 劃 及 授 課 老 師 名 單 國 際 處 已 於 1 月 3 日 將 初 步 行 程 規 畫 表 寄 發 至 大 陸 地 區 姐 妹 學 校 2. 持 續 與 大 陸 地 區 姐 妹 學 校 聯 繫 後 續 宣 傳 及 報 名 事 宜 3. 持 續 聯 繫 授 課 師 資 以 排 定 課 程 及 時 間 4. 持 續 與 救 國 團 基 隆 團 委 會 聯 繫, 以 規 劃 安 排 夏 令 營 之 相 關 細 節 國 際 處 業 於 1 月 29 日 將 夏 令 營 公 告 寄 發 大 陸 地 區 姐 妹 校, 預 計 於 3 月 24 日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持 續 與 姐 妹 校 聯 絡 國 際 處 年 陸 生 暑 期 海 洋 夏 令 營 共 邀 請 16 所 大 陸 地 區 姊 妹 校, 其 中 2 所 因 與 校 內 活 動 衝 突 未 參 加 ;6 所 現 正 進 行 報 名 作 業 ;8 所 回 報 報 名 人 數, 目 前 共 計 163 名 師 生 參 與, 預 計 於 3 月 底 回 收 報 名 資 料, 以 進 行 後 續 活 動 安 排 國 際 處 年 陸 生 暑 期 海 洋 夏 令 營 共 邀 請 16 所 大 陸 地 區 姊 妹 校, 部 分 學 校 因 活 動 安 排 不 克 參 加, 截 至 4 月 21 日 止, 共 計 有 7 所 學 校,128 位 師 生 報 名 參 加 2. 業 於 4 月 11 日 回 收 報 名 文 件, 擬 於 4 月 30 日 前 收 齊 報 名 款 項 3. 已 完 成 授 課 師 資 參 訪 地 點 之 聯 繫 ; 待 最 後 人 數 確 定 再 行 聯 繫 相 關 流 程 國 際 處 截 止 5 月 19 日, 計 有 10 所 姊 妹 校 參 與, 共 178 位 師 生 報 名 參 加 2. 現 正 辦 理 來 訪 師 生 之 入 台 證 行 程 安 排 等 相 關 行 程 協 調 事 宜 執 行 等 級 B B B B B 154
155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女 生 宿 舍 前 及 工 學 院 院 部 至 系 工 系 館 無 障 礙 通 道, 請 營 繕 組 評 估 是 否 設 置 雨 庇 校 長 與 總 務 處 各 級 主 管 會 議 國 際 處 計 10 所 姊 妹 校 參 與, 共 174 位 師 生 參 加, 各 校 皆 已 完 成 匯 款 2. 活 動 開 幕 式 歡 送 晚 會 之 表 演 節 目 及 工 作 人 員 訓 練 由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協 助 辦 理 3. 宿 舍 安 排 與 清 潔 由 學 務 處 住 輔 組 協 助 辦 理, 業 於 7 月 4 日 於 男 二 舍 3~5 樓 裝 設 無 線 網 路, 並 聯 繫 圖 資 處 協 助 開 放 校 內 無 線 網 路, 方 便 來 訪 師 生 使 用 4. 現 正 辦 理 食 宿 交 通 等 相 關 事 項 安 排 國 際 處 活 動 業 於 7 月 28 日 至 8 月 4 日 辦 理 完 畢 2. 國 際 處 與 救 國 團 現 正 辦 理 相 關 經 費 核 銷 事 宜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評 估 規 劃 中 B 總 務 處 女 生 宿 舍 前 之 風 雨 走 廊 目 前 評 估 規 劃 中 2. 有 關 工 學 院 院 部 至 系 工 系 館 無 障 礙 通 道 設 置 雨 遮 事 宜, 該 處 風 雨 較 大, B D 經 評 估 結 果, 無 實 質 效 益, 擬 不 予 增 設 總 務 處 女 生 宿 舍 前 之 風 雨 走 廊 目 前 評 估 規 劃 中 B 總 務 處 女 生 宿 舍 前 之 風 雨 走 廊 目 前 評 估 規 劃 中 B 總 務 處 女 生 宿 舍 前 之 風 雨 走 廊 目 前 評 估 規 劃 中 B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女 生 宿 舍 因 102/8/31 豪 雨 致 其 後 方 山 坡 發 生 土 石 流, 俟 救 災 及 後 續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完 工 後 再 行 評 估 總 務 處 系 工 系 館 無 障 礙 通 道 雨 庇 已 設 置 完 成 2. 女 生 宿 舍 設 置 雨 庇 因 102/8/31 豪 雨 致 其 後 方 山 坡 發 生 土 石 流, 後 續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完 工 後 再 行 評 估 執 行 等 級 B A B A B 155
156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執 行 等 級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女 生 宿 舍 設 置 雨 庇 因 102/8/31 豪 雨 致 其 後 方 山 坡 發 生 土 石 流, 後 續 水 土 保 持 及 擋 土 牆 工 程 完 工 (103/7) 後 再 行 評 估 B 舊 北 寧 路 圍 牆 可 考 慮 矮 化, 使 濱 海 校 區 有 連 貫 性 機 械 商 船 系 後 方 整 理 綠 化 商 船 系 後 方 至 沛 華 大 樓 通 道 鋪 設 步 道 校 長 與 總 務 處 各 級 主 管 會 議 總 務 處 女 生 宿 舍 設 置 雨 庇 因 102/8/31 豪 雨 致 其 後 方 山 坡 發 生 土 石 流, 後 續 水 土 保 B 持 及 擋 土 牆 工 程 完 工 (103/7) 後 再 行 評 估 總 務 處 女 生 宿 舍 設 置 雨 庇 案 俟 擋 土 牆 工 程 完 工 後 再 行 評 估 B 總 務 處 女 生 宿 舍 設 置 雨 庇 擬 設 置 區 位 與 海 事 海 洋 科 技 館 相 關, 擬 併 同 檢 討 規 劃 B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因 涉 及 安 全 及 美 觀, 評 估 中 B 總 務 處 A 1. 機 械 商 船 系 後 方 整 理 綠 化 商 船 系 後 方 至 沛 華 大 樓 通 道 鋪 設 步 道 已 完 成 B 2. 舊 北 寧 路 圍 牆 矮 化 部 分 擬 與 舊 北 寧 路 整 修 一 併 辦 理, 目 前 評 估 中 總 務 處 舊 北 寧 路 圍 牆 矮 化 事 項, 目 前 評 估 中 B 總 務 處 舊 北 寧 路 圍 牆 設 有 防 颱 擋 水 門, 且 圍 牆 兩 側 有 明 顯 高 低 差, 為 求 安 全, 不 B 宜 過 度 矮 化, 將 再 評 估 總 務 處 因 102/8/31 豪 雨 致 校 區 多 處 淹 水, 圍 牆 如 何 矮 化 將 與 排 水 設 施 ㄧ 併 考 量 B 總 務 處 舊 北 寧 路 圍 牆 設 有 防 颱 擋 水 門, 可 將 該 處 圍 牆 拆 除 至 擋 水 門 高 度 B 總 務 處 擬 於 103 年 度 簽 辦 圍 牆 矮 化 至 擋 水 門 高 度 B 總 務 處 擬 於 103 年 度 簽 辦 圍 牆 矮 化 至 擋 水 門 高 度 B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因 102/8/31 豪 雨 致 校 區 多 處 淹 水, B 圍 牆 矮 化 將 與 排 水 設 施 ㄧ 併 考 量 156
157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電 資 2 館 興 建 工 程 調 閱 瞭 解 相 關 資 料, 本 案 應 同 時 考 量 成 本 效 益 行 政 主 管 會 議 * 蔡 副 校 長 ( 負 責 人 ) 總 務 長 主 秘 吳 副 校 長 室 /28 拜 會 公 共 工 程 會 副 主 委, 諮 詢 了 解 : 本 案 挖 到 海 堤 變 更 設 計 後, 合 約 依 然 可 履 行 不 因 而 停 工 本 校 9/3 再 與 承 商 協 商, 並 於 9/7 通 知 催 工, 契 約 變 更 的 部 分 則 以 原 合 約 單 價 估 算 倘 若 承 商 仍 回 覆 無 法 復 工, 即 依 終 止 合 約 相 關 程 序 辦 理 2.8/31 拜 會 教 育 部, 承 辦 員 表 示 只 要 建 物 用 途 存 在, 經 費 仍 會 保 留 吳 副 校 長 室 已 於 9/7 通 知 承 商 復 工, 惟 其 覆 函 要 求 終 止 合 及 退 還 履 約 保 證 金 ; 本 校 9/19 仍 函 請 其 復 工 並 延 長 期 限 至 9/30 止, 同 時 間 總 務 處 亦 積 極 準 備 申 請 調 解 事 宜, 以 因 應 承 商 的 要 求 吳 副 校 長 室 /26 本 工 程 召 開 推 動 會 議, 會 中 決 議 没 收 承 商 ( 大 豐 ) 履 約 保 證 金 重 新 發 包 工 程 的 評 估 原 則 為 更 址 並 增 加 量 體, 由 總 務 處 提 本 次 總 務 會 議 校 發 會 及 校 務 基 金 會 討 論, 討 論 通 過 後 函 報 教 育 部 並 於 校 務 會 議 提 出 報 告 案 吳 副 校 長 室 更 新 資 料 1.101/10/9 本 校 向 工 程 會 就 履 約 保 證 金 是 否 退 還 施 工 廠 商 之 爭 議 提 出 調 解, 業 經 工 程 會 退 案, 而 於 101/10/12 終 止 契 約 2.101/10/26 由 校 長 主 持 推 動 會 議, 另 會 中 考 量 校 務 長 程 發 展 電 資 學 院 需 求 及 實 際 效 益, 有 關 重 新 發 包 事 宜, 以 更 址 ( 改 於 電 資 學 院 前 方 空 地 ) 並 增 加 量 體 為 原 則 繼 續 推 動 3.101/11/23 吳 副 校 長 主 持 電 資 暨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新 建 籌 建 委 員 會, 討 論 議 題 為 更 址 以 及 增 加 量 體 估 量 3,000 坪 的 空 間 分 配, 會 中 決 議 待 電 資 學 院 提 出 空 間 規 劃 後 再 進 一 步 討 論, 而 電 資 學 院 將 在 11/29 召 開 內 部 會 議 討 論 之 吳 副 校 長 室 /3 電 資 學 院 召 開 空 間 規 劃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1) 研 究 空 間 分 配 1,063 坪 (2) 教 學 空 間 分 配 737 坪 2.12/13 本 案 提 校 務 發 展 會 議 討 論 決 議,(1) 普 通 物 理 教 室 與 實 驗 室, 宜 納 入 新 建 物 (2) 將 經 費 規 劃 納 入 後, 提 送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及 校 務 執 行 等 級 B B B B B 157
158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會 議 審 議 3.12/25 依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育 部 來 函, 於 工 程 會 標 案 系 統 註 記 與 大 豐 廠 商 已 終 止 合 約, 以 利 解 除 列 管 4. 與 大 豐 終 止 合 約 仲 裁 案, 總 務 處 12/26 委 請 律 師 撰 寫 答 辨 書 ; 結 算 金 額 則 送 請 第 三 公 正 者 鑑 定 中 吳 副 校 長 室 本 校 於 102/2/6 將 變 更 計 畫 書 函 報 教 育 部, 請 教 育 部 同 意 繼 續 補 助 本 案 原 1 億 2 仟 萬 元 2. 中 華 民 國 仲 裁 協 會 於 102/2/18 確 定 本 案 主 任 仲 裁 人 並 於 2/19 函 文 通 知 聲 請 人 及 相 對 人 於 102/3/11 召 開 第 一 次 仲 裁 詢 問 會 蔡 副 校 長 室 本 校 電 資 暨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修 正 計 畫 案, 經 教 育 部 102 年 3 月 26 日 臺 教 高 ( 三 ) 字 第 號 回 函 表 示 : 尚 須 依 教 育 部 審 查 委 員 之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營 繕 組 擬 召 開 會 議 修 正 意 見 後, 依 規 定 函 報 教 育 部 2. 另 仲 裁 案 已 於 102 年 3 月 11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詢 問 會, 目 前 營 繕 組 與 委 任 律 師 研 擬 答 辯 書 內 容, 預 定 於 102 年 4 月 29 日 ( 一 ) 開 庭 蔡 副 校 長 室 /25 日 總 務 處 向 校 長 報 告, 確 定 基 地 位 置, 將 與 建 築 接 洽 製 作 構 想 書 2. 蔡 副 校 長 要 求 營 繕 組 於 5/24 日 前 完 成 新 建 築 構 想 書, 俾 函 報 教 育 部 修 正 計 畫, 同 時 請 營 繕 組 於 5/24 日 前 擬 訂 時 程 表 以 利 確 實 控 管 進 度 執 行 等 級 B B B 158
159 執 行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等 級 蔡 副 校 長 室 B 1. 仲 裁 案 於 5/14 與 大 豐 公 司 釐 清 工 程 結 算 事 宜, 會 議 決 議 雙 方 同 意 依 據 台 北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之 鑑 定 報 告 結 算, 惟 有 關 棄 土 之 爭 議 部 份, 請 台 北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就 契 約 詳 細 內 容, 再 做 進 一 步 的 鑑 定 說 明 2.5/17 應 地 所 張 竝 瑜 老 師 協 助 完 成 透 地 雷 達 檢 測, 在 新 基 地 內 無 類 似 海 堤 等 大 型 結 構 物 3. 電 資 學 院 已 於 5/10 提 供 初 步 的 空 間 配 置 予 建 築 師 規 劃, 建 築 師 於 5/24 前 將 新 構 想 書 提 送 本 校 4. 電 資 學 院 訂 5/29 召 開 籌 建 委 員 會 討 論 新 構 想 書, 俾 再 送 教 育 部 審 核 蔡 副 校 長 室 B 1. 新 電 資 大 樓 構 想 書 已 依 籌 建 委 員 會 意 見 修 正 完 成, 並 於 102/06/25 函 送 教 育 部 審 查 經 總 務 處 洽 詢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承 辦 人 悉 知, 目 前 統 整 委 員 意 見 中, 預 計 八 月 初 將 函 復 本 校 2. 中 華 民 國 仲 裁 協 會 於 6/14 函 送 仲 裁 判 斷 書, 本 校 應 將 履 約 保 證 金 發 還 予 原 承 商 大 豐 公 司, 仲 裁 費 用 由 雙 方 各 負 擔 二 分 之 一 3. 蔡 副 校 長 在 7/8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討 論 決 議, 依 元 貞 聯 合 法 律 事 務 所 提 供 的 法 律 意 見 書 及 仲 裁 判 斷 書 的 主 文 辦 理 退 還 履 約 保 證 金 事 宜 4. 舊 案 結 算 中 有 關 棄 土 部 份, 已 指 示 總 務 處 務 必 週 全 確 認 以 保 障 本 校 權 益 蔡 副 校 長 室 B 1. 本 案 新 構 想 書 業 經 教 育 部 回 覆 審 查 意 見, 蔡 副 校 長 於 8 月 8 日 邀 集 相 關 人 員 研 議 回 覆 修 正 的 內 容, 責 成 營 繕 組 於 8 月 底 前 修 正 完 成 並 再 次 提 送 教 育 部 審 查, 日 前 已 再 督 促 營 繕 組 儘 速 連 繫 建 築 師 完 成 構 想 書 的 修 正 2. 依 教 育 部 意 見 及 工 程 會 規 定, 自 本 年 7 月 2 日 起 凡 2 億 以 上 公 共 建 築, 必 須 單 獨 編 列 2.7% 的 智 慧 型 綠 建 築 設 備 費 用, 本 案 在 單 價 總 經 費 不 變 情 況 下, 調 降 空 調 設 備 費, 以 增 列 該 項 6 百 80 萬 元 智 慧 型 綠 建 築 費 用 159
160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蔡 副 校 長 室 依 教 育 部 意 見 及 工 程 會 規 定, 已 修 正 電 資 大 樓 構 書 ( 第 2 版 ) 並 於 102 年 9 月 23 日 再 次 報 部 審 查 2. 舊 案 已 以 書 面 驗 收 完 成 與 承 商 大 豐 的 工 程 結 算 蔡 副 校 長 室 電 資 大 樓 構 書 ( 第 2 版 ) 於 102 年 9 月 23 日 報 部 審 查, 目 前 教 育 部 仍 在 統 整 委 員 的 意 見, 俟 正 式 函 覆 後 據 以 簽 核 速 辦 蔡 副 校 長 室 電 資 大 樓 構 書 ( 第 2 版 ) 審 查 意 見, 並 轉 寄 各 相 關 單 位 参 閱 年 11 月 4 日 蔡 副 校 長 邀 集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年 11 月 6 日 正 式 收 到 教 育 部 來 文, 建 築 師 依 照 委 員 意 見 及 本 校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於 102 年 11 月 22 日 修 改 完 成 4. 目 前 已 與 教 育 部 先 行 溝 通 並 正 進 行 簽 辦 公 文, 近 日 即 覆 函 教 育 部 蔡 副 校 長 室 第 3 次 修 正 電 資 大 樓 構 想 書 於 102/12/4 報 教 育 部 審 查 2. 請 營 繕 組 電 詢 教 育 部 承 辦 人 結 果, 目 前 教 育 部 正 統 整 審 查 委 員 的 回 覆 意 見, 原 則 上 同 意 本 次 構 想 書, 俟 正 式 收 函 後, 本 校 即 依 核 定 版 提 報 行 政 院 審 查 蔡 副 校 長 室 /1/9 教 育 部 函 復 本 校 第 3 次 修 正 電 資 大 樓 構 想 書 審 查 意 見, 原 則 同 意 本 校 電 資 暨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修 訂 定 稿 本 報 教 育 部 轉 行 政 院 核 定,103/2/6 本 校 已 函 送 報 部 轉 行 政 院 核 定, 經 103/2/17 電 洽 教 育 部 承 辦 人 表 示 本 案 尚 在 陳 核 中, 預 計 於 2 月 底 前 轉 報 行 政 院 審 查 2. 經 與 營 繕 組 協 調 溝 通, 該 組 現 可 聘 任 評 選 委 員, 以 辦 理 委 託 設 計 監 造 之 建 築 師 招 標 作 業, 招 標 文 件 中 納 入 本 案 構 想 書 審 議 中, 若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有 修 正 意 見 時, 由 得 標 建 築 師 修 改 至 核 定 為 止 之 文 字 希 望 提 前 進 度 早 日 動 工 以 應 學 院 所 需 執 行 等 級 B B B B B 160
161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蔡 副 校 長 室 /2/18 教 育 部 已 將 本 校 構 想 書 定 稿 本 轉 送 行 政 院 相 關 部 會 審 議 103/3/19 營 繕 組 電 詢 教 育 部, 悉 知 目 前 仍 於 行 政 院 相 關 部 會 審 核 中 2. 本 校 103/3/6 已 簽 准 評 選 委 員 及 工 作 小 組 名 單, 同 步 進 行 設 計 監 造 建 築 師 之 評 選 事 宜 ; 目 前 已 草 擬 招 標 文 件, 將 於 4 月 中 旬 召 開 評 選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蔡 副 校 長 室 本 案 業 經 行 政 院 審 核 並 函 知 本 校, 希 望 本 校 針 對 學 生 人 數 減 少 及 少 子 化 趨 勢, 說 明 未 來 整 體 空 間 的 利 用 2. 蔡 副 校 長 已 於 4/13 上 午 邀 集 相 關 人 員, 商 討 擬 具 應 回 覆 的 意 見, 並 已 請 教 務 處 提 供 本 校 招 生 策 略 予 總 務 處, 請 營 繕 組 儘 速 回 函 教 育 部 等 相 關 部 門 3.4/24 再 次 電 催, 營 繕 組 應 諾 於 下 週 (5 月 初 ) 完 成 資 料 彙 整 並 回 覆 教 育 部 4. 另 為 加 快 未 來 審 核 通 過 興 建 的 進 度, 已 於 4/16 本 案 召 開 評 選 建 築 師 - 評 審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審 定 評 選 辦 法 及 招 標 文 件, 以 進 行 後 續 招 標 作 業 蔡 副 校 長 室 本 校 電 資 暨 综 合 教 學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修 正 構 想 書 ( 定 稿 本 修 正 版 ) 業 於 5 月 9 日 報 教 育 部 轉 行 政 院 審 查 教 育 部 於 5 月 21 日 將 定 稿 本 修 正 版 報 行 政 院 審 查 2. 為 後 續 審 查 通 過 後 興 建 進 度,4 月 29 日 已 召 開 第 一 次 建 築 師 評 選 委 員 會 研 討 委 外 設 計 招 標 文 件 3. 電 資 暨 综 合 教 學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暨 建 造 服 務 案 招 標 文 件 已 於 103 年 5 月 15 日 繕 置 完 成, 刻 正 簽 核 辦 理 招 標 中 執 行 等 級 B B B 161
162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興 建 校 友 會 館 之 評 估 學 院 院 務 推 動 座 談 會 蔡 副 校 長 室 電 資 暨 综 合 教 學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暨 建 造 服 務 案 招 標 文 件 已 於 103 年 6 月 17 日 上 網 公 告, 原 定 於 103 年 7 月 23 日 開 標, 礙 於 麥 德 姆 颱 風 來 襲, 改 為 103 年 7 月 29 日 下 午 14 時 30 分 開 標,103 年 8 月 6 日 進 行 評 選 會 議 2. 電 資 暨 综 合 教 學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規 劃 書,103 年 7 月 21 日 業 詢 教 育 部 悉 知, 本 案 業 經 行 政 院 審 查 通 過, 將 近 日 發 文 給 本 校 蔡 副 校 長 室 年 7 月 29 日 已 進 行 建 築 師 資 格 標 開 標 作 業, 共 有 三 家 廠 商 投 標, 三 家 廠 商 皆 符 合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經 主 持 人 宣 佈 於 103 年 8 月 6 日 進 行 評 選 年 8 月 6 進 行 評 選 作 業, 經 出 席 委 員 評 選 結 果, 由 曾 啟 川 許 崇 堯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併 列 第 一,( 謝 惠 忠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為 第 三 序 位,) 於 103 年 8 月 14 日 進 行 抽 籤 作 業 年 8 月 14 日 抽 籤 結 果, 由 許 崇 堯 建 築 師 抽 得 第 一 議 價 序 位, 曾 啟 川 建 築 師 抽 得 第 二 議 價 序 位 4. 已 備 齊 議 價 資 料, 訂 定 九 月 1 日 辦 理 議 價 議 約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9/18 校 長 主 持 校 園 景 觀 座 談 會, 結 論 為 興 建 地 點 將 請 張 堅 華 委 員 再 評 估 本 案 為 BOT 案, 俟 民 間 單 位 依 促 參 法 正 式 書 面 提 案 後 配 合 辦 理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更 新 資 料 俟 民 間 單 位 依 促 參 法 正 式 書 面 提 案 後 配 合 辦 理 總 務 處 俟 民 間 單 位 依 促 參 法 正 式 書 面 提 案 後 配 合 辦 理 目 前 已 有 規 劃 公 司 來 校 洽 談 開 發 位 置 及 細 節 總 務 處 目 前 有 民 間 公 司 於 102/1/24 來 校 簡 報, 預 計 於 小 艇 碼 頭 東 側 興 建, 俟 民 間 公 司 提 出 更 完 整 之 規 劃 書 後 將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討 論 可 行 性 及 校 方 意 願, 再 依 依 法 辦 理 相 關 程 序 執 行 等 級 B B B B B B 162
163 執 行 項 次 交 辦 事 項 交 辦 時 地 承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等 級 總 務 處 /2/25 有 民 間 公 司 來 校 討 論, 經 洽 教 育 部 承 辦 人, 民 間 自 提 BOT 案 可 由 本 校 收 件 並 表 達 意 願 函 部 授 權 辦 理, 據 悉 目 前 該 公 司 正 研 擬 法 定 規 劃 構 想 書 中 B 總 務 處 本 案 於 102/4/11 經 校 內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並 於 同 日 由 民 間 申 請 人 至 基 隆 市 政 B 府 進 行 簡 報, 另 提 案 102/4/25 總 務 會 議 討 論 目 前 該 申 請 人 刻 正 研 擬 完 整 法 定 規 劃 構 想 書 中 總 務 處 本 案 專 案 小 組 已 簽 准 成 立, 預 計 6/6 開 會 討 論 相 關 事 宜 B 總 務 處 業 於 7 月 2 日 召 開 第 3 次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俟 民 間 申 請 人 提 送 最 終 版 本 規 劃 B 構 想 書 後 報 部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B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俟 民 間 申 請 人 提 送 完 整 規 劃 構 想 書 後 報 部 總 務 處 俟 民 間 申 請 人 提 送 完 整 規 劃 構 想 書 後 報 部 B 附 記 : 執 行 等 級 分 類 :A- 已 完 成 B- 執 行 中 C- 尚 未 執 行 D- 無 法 執 行 E- 不 適 用 163
164 附 件 學 年 度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名 單 編 號 單 位 姓 名 職 稱 代 表 類 別 1 校 長 室 張 清 風 校 長 當 然 代 表 2 副 校 長 室 李 選 士 副 校 長 當 然 代 表 3 副 校 長 室 蔡 國 珍 副 校 長 當 然 代 表 4 教 務 處 龔 國 慶 教 務 長 當 然 代 表 5 研 發 處 許 泰 文 研 發 長 當 然 代 表 6 學 務 處 王 天 楷 學 務 長 當 然 代 表 7 總 務 處 唐 世 杰 總 務 長 當 然 代 表 8 圖 資 處 張 忠 誠 處 長 當 然 代 表 9 國 際 處 陳 瑤 湖 處 長 當 然 代 表 10 秘 書 室 莊 季 高 主 任 秘 書 當 然 代 表 11 人 事 室 張 明 華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12 主 計 室 汪 玉 雲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13 體 育 室 林 季 燕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14 海 運 學 院 賴 禎 秀 院 長 當 然 代 表 15 生 科 院 邱 思 魁 院 長 當 然 代 表 16 海 資 院 陳 明 德 院 長 當 然 代 表 17 工 學 院 李 光 敦 院 長 當 然 代 表 18 電 資 學 院 程 光 蛟 院 長 當 然 代 表 19 人 社 院 黃 麗 生 院 長 當 然 代 表 20 共 教 中 心 張 文 哲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21 海 洋 中 心 蔣 國 平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22 臺 灣 海 洋 教 育 中 心 許 育 彰 ( 代 )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23 商 船 系 翁 順 泰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24 航 管 系 鍾 政 棋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25 運 輸 系 游 明 敏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26 輪 機 系 宋 世 平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27 海 洋 觀 光 學 程 鍾 政 棋 ( 兼 )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28 食 科 系 龔 瑞 林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29 養 殖 系 劉 擎 華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30 生 科 暨 生 技 系 林 翰 佳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31 海 生 所 陳 義 雄 所 長 當 然 代 表 32 環 漁 系 呂 學 榮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33 海 洋 系 陳 宏 瑜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34 應 地 所 陳 惠 芬 ( 代 ) 所 長 當 然 代 表 35 海 資 所 黃 向 文 所 長 當 然 代 表 36 環 態 所 蔣 國 平 ( 兼 ) 所 長 當 然 代 表 37 機 械 系 周 昭 昌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38 造 船 系 郭 信 川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164
165 編 號 單 位 姓 名 職 稱 代 表 類 別 39 河 工 系 黃 文 政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40 材 料 所 梁 元 彰 所 長 當 然 代 表 41 電 機 系 鄭 慕 德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42 資 工 系 李 孟 書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43 通 訊 系 張 淑 淨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44 光 電 所 蔡 宗 儒 所 長 當 然 代 表 45 海 法 所 許 春 鎮 所 長 當 然 代 表 46 經 濟 所 李 篤 華 所 長 當 然 代 表 47 海 文 所 安 嘉 芳 所 長 當 然 代 表 48 教 研 所 師 培 中 心 吳 靖 國 所 長 當 然 代 表 49 英 語 所 蕭 聰 淵 主 任 當 然 代 表 50 商 船 系 黃 俊 誠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51 商 船 系 陳 志 立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52 商 船 系 陳 建 民 講 師 教 授 代 表 53 航 管 系 余 坤 東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54 航 管 系 林 秀 芬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55 航 管 系 盧 華 安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56 航 管 系 邱 榮 和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57 運 輸 系 邵 泰 源 助 理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58 運 輸 系 黃 燦 煌 助 理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59 運 輸 系 鍾 武 勳 助 理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60 運 輸 系 沈 宗 瑋 助 理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61 輪 機 系 林 成 原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62 輪 機 系 王 正 平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63 輪 機 系 張 宏 宜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64 食 科 系 蕭 泉 源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65 食 科 系 潘 崇 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66 食 科 系 蔡 震 壽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67 食 科 系 江 孟 燦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68 食 科 系 方 翠 筠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69 養 殖 系 繆 峽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70 養 殖 系 周 信 佑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71 養 殖 系 林 正 輝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72 養 殖 系 劉 秉 忠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73 養 殖 系 冉 繁 華 助 理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74 生 科 系 林 富 邦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75 生 科 系 許 富 銀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76 生 科 系 林 秀 美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77 海 生 所 林 綉 美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78 海 生 所 彭 家 禮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79 環 漁 系 莊 守 正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80 環 漁 系 歐 慶 賢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65
166 編 號 單 位 姓 名 職 稱 代 表 類 別 81 海 洋 系 郭 南 榮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82 海 洋 系 方 天 熹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83 應 地 所 邱 永 嘉 助 理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84 海 資 所 劉 光 明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85 環 態 所 周 文 臣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86 機 械 系 黃 男 農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87 機 械 系 閻 順 昌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88 機 械 系 鄭 元 良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89 機 械 系 吳 忠 恕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90 機 械 系 任 貽 明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91 造 船 系 陳 柏 台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92 造 船 系 楊 劍 東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93 造 船 系 辛 敬 業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94 造 船 系 關 百 宸 助 理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95 河 工 系 郭 世 榮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96 河 工 系 廖 朝 軒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97 河 工 系 曹 登 皓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98 河 工 系 翁 文 凱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99 河 工 系 李 應 德 助 理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00 材 料 所 陳 永 逸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01 電 機 系 羅 文 雄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02 電 機 系 王 榮 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03 電 機 系 洪 賢 昇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04 電 機 系 黃 培 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05 電 機 系 鄭 智 湧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06 資 工 系 林 英 仁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07 資 工 系 程 華 淮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08 資 工 系 嚴 茂 旭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09 資 工 系 辛 華 昀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10 資 工 系 林 韓 禹 助 理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11 資 工 系 許 為 元 助 理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12 通 訊 系 林 修 國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13 通 訊 系 陳 志 榮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14 光 電 所 江 海 邦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15 光 電 所 黃 智 賢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16 海 法 所 高 聖 惕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17 應 經 所 詹 滿 色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18 海 文 所 卞 鳯 奎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19 教 研 所 師 培 中 心 張 正 傑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20 教 研 所 師 培 中 心 王 嘉 陵 助 理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21 應 英 所 黃 馨 週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22 應 英 所 王 鳳 敏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66
167 編 號 單 位 姓 名 職 稱 代 表 類 別 123 共 教 中 心 顏 智 英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24 共 教 中 心 謝 玉 玲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25 體 育 室 蕭 今 傑 副 教 授 教 授 代 表 126 總 務 處 莊 麗 珍 秘 書 職 員 代 表 127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林 淑 慧 組 長 職 員 代 表 128 圖 資 處 館 藏 組 張 玉 貞 組 長 職 員 代 表 129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周 怡 良 助 教 助 教 代 表 130 生 科 院 養 殖 系 黃 謝 田 助 教 助 教 代 表 131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林 恩 霖 行 政 專 員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代 表 132 秘 書 室 校 友 中 心 郭 惠 芳 行 政 專 員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代 表 133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周 節 利 工 友 工 友 代 表 134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林 耀 宗 工 友 工 友 代 表 135 學 生 會 趙 尉 廷 資 工 系 3 B 學 生 代 表 136 學 生 議 會 戴 大 銘 食 科 進 2 A 學 生 代 表 137 生 自 會 李 域 養 殖 系 2 A 學 生 代 表 138 生 自 會 鄭 安 成 河 工 系 4 A 學 生 代 表 139 學 生 社 團 洪 嘉 鎂 養 殖 系 4 A 學 生 代 表 140 學 生 社 團 李 文 正 航 管 系 2 A 學 生 代 表 141 畢 聯 會 待 補 學 生 代 表 142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高 畹 茹 航 管 系 航 管 組 2A 學 生 代 表 143 研 究 生 王 紹 宇 運 輸 所 2 A 學 生 代 表 144 海 運 學 院 丁 子 墨 輪 機 系 3 A 學 生 代 表 145 生 科 院 方 叡 御 食 科 系 學 生 代 表 146 海 資 院 石 郁 筠 環 漁 3 A 學 生 代 表 147 工 學 院 徐 夢 谷 機 械 所 2 A 學 生 代 表 148 電 資 學 院 江 品 毅 光 電 所 2 A 學 生 代 表 149 人 社 院 徐 子 婷 應 英 所 2 A 學 生 代 表 出 席 人 員 合 計 149 人 1. 單 位 主 管 49 人 2. 教 授 代 表 76 人 3. 職 員 代 表 3 人 4. 助 教 代 表 2 人 5.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代 表 2 人 6. 工 友 代 表 2 人 7. 學 生 代 表 15 人 167
168 103 學 年 度 校 務 會 議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單 委 員 會 名 稱 委 員 姓 名 代 表 單 位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1.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研 發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圖 書 暨 資 訊 處 處 長 國 際 事 務 處 處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海 洋 中 心 主 任 臺 灣 海 洋 教 育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2. 另 推 選 委 員 若 干 人, 由 出 席 校 務 會 議 之 各 學 院 ( 其 中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及 體 育 室 教 師 合 併 計 算 ) 代 表 各 互 選 三 人, 但 每 系 所 包 括 當 然 委 員 以 不 超 過 二 人 為 原 則, 行 政 人 員 ( 含 職 員 助 教 及 工 友 ) 及 學 生 代 表 各 一 人, 由 出 席 校 務 會 議 之 代 表 互 選 3. 主 任 委 員 由 校 長 擔 任, 本 會 置 執 行 長 一 人 ; 由 主 任 委 員 任 命 之 張 清 風 校 長 李 選 士 副 校 長 蔡 國 珍 副 校 長 龔 國 慶 教 務 長 許 泰 文 研 發 長 王 天 楷 學 務 長 唐 世 杰 總 務 長 張 忠 誠 圖 資 處 處 長 陳 瑤 湖 國 際 處 處 長 張 文 哲 共 教 中 心 主 任 蔣 國 平 海 洋 中 心 主 任 許 育 彰 海 洋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賴 禎 秀 海 運 學 院 院 長 翁 順 泰 海 運 學 院 ( 商 船 系 ) 鍾 政 棋 海 運 學 院 ( 航 管 系 ) 游 明 敏 海 運 學 院 ( 運 輸 系 ) 邱 思 魁 生 科 院 院 長 龔 瑞 林 生 科 院 ( 食 科 系 ) 蕭 泉 源 生 科 院 ( 食 科 系 ) 周 信 佑 生 科 院 ( 養 殖 系 ) 陳 明 德 海 資 院 院 長 陳 宏 瑜 海 資 院 ( 海 洋 系 ) 蔣 國 平 海 資 院 ( 環 態 所 ) 劉 光 明 海 資 院 ( 海 資 所 ) 李 光 敦 工 學 院 院 長 周 昭 昌 工 學 院 ( 機 械 系 ) 關 百 宸 工 學 院 ( 造 船 系 ) 梁 元 彰 工 學 院 ( 材 料 所 ) 程 光 蛟 電 資 學 院 院 長 李 孟 書 電 資 學 院 ( 資 工 系 ) 張 淑 淨 電 資 學 院 ( 通 訊 系 ) 江 海 邦 電 資 學 院 ( 光 電 所 ) 黃 麗 生 人 社 院 院 長 許 春 鎮 人 社 院 ( 海 法 所 ) 李 篤 華 人 社 院 ( 經 濟 所 ) 詹 滿 色 人 社 院 ( 經 濟 所 ) 林 淑 慧 行 政 人 員 代 表 ( 事 務 組 ) 趙 尉 廷 學 生 代 表 ( 資 工 系 3B) 168
169 委 員 會 名 稱 委 員 姓 名 代 表 單 位 校 務 監 督 委 員 會 1. 本 會 置 委 員 若 干 人, 由 出 席 校 務 會 議 之 各 學 院 其 中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含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體 育 室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含 職 員 助 教 及 工 友 代 表 各 選 出 一 人,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2. 主 任 委 員 由 委 員 互 選 之, 教 學 及 行 政 主 管 不 得 擔 任 本 會 之 委 員 林 成 原 海 運 學 院 ( 輪 機 系 ) 蕭 泉 源 生 科 院 ( 食 科 系 ) 歐 慶 賢 海 資 院 ( 環 漁 系 ) 黃 男 農 工 學 院 ( 機 械 系 ) 王 榮 華 電 資 學 院 ( 電 機 系 ) 高 聖 惕 人 社 院 ( 海 法 所 ) 黃 謝 田 行 政 人 員 代 表 ( 養 殖 系 ) 委 員 會 名 稱 委 員 姓 名 代 表 單 位 程 序 委 員 會 1. 由 校 務 會 議 各 學 院 ( 其 中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及 體 育 室 教 師 合 併 計 算 ) 代 表 中 互 選 組 成, 每 學 院 二 人,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2. 主 任 委 員 由 委 員 互 選 之 宋 世 平 海 運 學 院 ( 輪 機 系 ) 沈 宗 瑋 海 運 學 院 ( 運 輸 系 ) 龔 瑞 林 生 科 院 ( 食 科 系 ) 劉 擎 華 生 科 院 ( 養 殖 系 ) 蔣 國 平 海 資 院 ( 環 態 所 ) 陳 宏 瑜 海 資 院 ( 海 洋 系 ) 任 貽 明 工 學 院 ( 機 械 系 ) 郭 世 榮 工 學 院 ( 河 工 系 ) 李 孟 書 電 資 院 ( 資 工 系 ) 張 淑 淨 電 資 院 ( 通 訊 系 ) 李 篤 華 人 社 院 ( 經 濟 所 ) 吳 靖 國 人 社 院 ( 教 研 所 ) 169
170 委 員 會 名 稱 委 員 姓 名 代 表 單 位 法 規 委 員 會 1. 副 校 長 主 任 秘 書 人 事 室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2. 另 推 選 委 員 若 干 人, 由 出 席 校 務 會 議 之 各 學 院 其 中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及 體 育 室 教 師 合 併 計 算 ) 行 政 人 員 含 職 員 助 教 及 工 友 代 表 各 互 選 一 人,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3. 主 任 委 員 由 副 校 長 擔 任 蔡 國 珍 副 校 長 莊 季 高 秘 書 室 張 明 華 人 事 室 陳 建 民 海 運 學 院 ( 商 船 系 ) 周 信 佑 生 科 院 ( 養 殖 系 ) 歐 慶 賢 海 資 院 ( 環 漁 系 ) 吳 忠 恕 工 學 院 ( 機 械 系 ) 黃 培 華 電 資 院 ( 電 機 系 ) 高 聖 惕 人 社 院 ( 海 法 所 ) 周 怡 良 行 政 人 員 代 表 ( 課 務 組 ) 委 員 會 名 稱 委 員 姓 名 代 表 單 位 校 務 基 金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1. 由 出 席 校 務 會 議 之 表 代 中 推 選, 每 一 學 院 推 選 二 名 (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含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體 育 室 ) 2. 本 會 委 員 不 得 與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重 疊, 且 負 責 本 校 總 務 及 會 計 相 關 人 員 亦 不 行 擔 任 委 員 3. 主 任 委 員 由 委 員 互 選 之 鍾 政 棋 海 運 學 院 ( 航 管 系 ) 邵 泰 源 海 運 學 院 ( 運 輸 系 ) 江 孟 燦 生 科 院 ( 食 科 系 ) 繆 峽 生 科 院 ( 養 殖 系 ) 呂 學 榮 海 資 院 ( 環 漁 系 ) 莊 守 正 海 資 院 ( 環 漁 所 ) 楊 劍 東 工 學 院 ( 造 船 系 ) 黃 文 政 工 學 院 ( 河 工 系 ) 程 光 蛟 電 資 學 院 江 海 邦 電 資 學 院 ( 光 電 所 ) 詹 滿 色 人 社 院 ( 經 濟 所 ) 安 嘉 芳 人 社 院 ( 海 文 所 ) 170
171 類 別 壹 配 合 教 育 部 施 政 重 點 衡 量 指 標 執 行 項 目 一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資 通 安 全 管 理 成 效 ( 圖 資 處 網 路 組 ) 衡 量 指 標 資 通 安 全 管 理 成 效 本 校 績 效 型 補 助 款 衡 量 指 標 103 年 度 執 行 情 形 彙 總 表 績 效 目 標 執 行 情 形 依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及 各 級 公 私 立 學 校 資 通 安 全 工 作 事 項 規 定, 本 校 資 通 安 全 管 理 成 效 如 下 : 1. 建 置 ISMS,102 學 年 度 ISO27001 資 安 認 證 結 果 全 部 符 合 檢 核, 取 得 認 證 計 項 符 合 檢 核, 項 不 符 合, 達 成 率 % 輔 導 認 證 中 未 認 證 2. 需 於 24 小 時 內 通 報 之 資 安 事 件 無 共 計 件, 皆 符 合 標 準 計 件 符 合 標 準, 件 不 符 合, 達 成 率 % 3. 需 於 36 小 時 內 通 報 之 資 安 事 件 無 共 計 件, 皆 符 合 標 準 計 件 符 合 標 準, 件 不 符 合, 達 成 率 % 4. 需 於 72 小 時 內 通 報 之 資 安 事 件 無 共 計 35 件, 皆 符 合 標 準 計 件 符 合 標 準, 件 不 符 合, 達 成 率 % 網 路 異 常 侵 入 處 理 流 程 如 下 : 小 時 內 復 原 或 完 成 損 壞 管 制 附 件 3 追 蹤 彙 整 單 位 : 秘 書 室 秘 書 組 執 行 期 間 :103.01~06 具 體 作 法 或 其 他 說 明 1. 接 獲 資 安 事 件 檢 舉 2. 封 鎖 造 成 資 安 事 件 之 IP 3. 判 斷 事 件 影 響 等 級 5. 通 報 教 育 機 關 資 安 通 報 平 台 6. 通 知 IP 所 屬 單 位 處 理 資 安 事 件 小 時 內 復 原 或 完 成 損 壞 管 制 7. 登 入 資 安 平 台 回 報 結 案 解 除 管 制 IP
172 壹 配 合 教 育 部 施 政 重 點 二 學 生 事 務 學 生 輔 導 及 特 殊 教 育 措 施 衡 量 指 標 ( 一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 學 務 處 諮 輔 組 )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指 標 103 年 1~6 月 之 執 行 成 效 : 1.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預 定 召 開 2 次 會 議, 完 成 4 次 會 議, 達 成 率 100 % 2. 編 列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預 定 編 列 150,000 元, 使 用 35,346 元, 達 成 率 24 % 3.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已 訂 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並 公 告 周 知 迄 今 未 訂 定, 原 因 4. 維 護 懷 孕 學 生 受 教 權 已 將 懷 孕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 含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請 假 ) 等 相 關 規 定 納 入 學 則 教 務 章 則 或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規 範 未 訂 定 維 護 懷 孕 學 生 受 教 之 相 關 措 施, 原 因 5. 開 設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預 定 開 設 7 門, 完 成 7 門, 達 成 率 100 % 6. 宣 導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預 定 執 行 2 項, 完 成 2 項, 達 成 率 100 % 7. 是 否 依 法 妥 適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1) 訂 定 防 治 規 定 : 已 訂 定 相 關 處 理 辦 法 與 處 理 流 程 迄 今 未 訂 定, 原 因 (2) 事 件 處 理 與 追 蹤 :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2 件, 其 中 經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2 件, 屬 實 2 件 1.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中 午 12:10 召 開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於 103 年 3 月 4 日 中 午 12:10 5 月 26 日 上 午 09:00 及 6 月 6 日 中 午 12:00 召 開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防 治 組 會 議, 共 計 4 次 2.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推 廣 使 用 19,749 元, 性 平 會 議 與 案 件 調 查 使 用 15,597 元 3. 本 校 於 100 年 12 月 8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要 點, 並 於 100 年 12 月 21 日 海 學 諮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4. 懷 孕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等 相 關 規 定 業 列 入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懷 孕 學 生 得 申 請 6 週 產 假 5. 開 設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與 親 密 關 係 發 展 性 別 平 等 與 法 律 性 別 平 權 教 育 A 班 性 別 平 權 教 育 B 班 性 別 身 體 與 意 識 形 態 性 別 議 題 與 親 密 關 係 發 展 及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計 7 門 年 5 月 3 日 5 月 14 日 及 5 月 16 日 辦 理 自 我 照 顧, 不 分 性 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活 動 ;103 年 6 月 5 日 辦 理 做 的 愈 少, 關 係 愈 好 : 談 性 別 關 係 經 營 中 的 權 力 控 制 與 暴 力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講 座, 宣 導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自 我 照 顧 與 關 係 界 線 等 議 題, 以 提 升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和 學 生 之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與 知 能, 進 而 達 成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之 目 的 7.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處 理 (1)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訂 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處 理 要 點, 於 民 國 98 年 101 年 及 102 年 修 訂, 並 於 102 年 2 月 19 日 發 布 最 終 修 訂 版 (2) 海 大 性 平 案 字 第 號 案 業 於 103 年 5 月 26 日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性 平 會 防 治 組 第 2 次 會 議, 決 議 受 理 此 案, 並 組 成 調 查 小 組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15:30 172
173 壹 配 合 教 育 部 施 政 重 點 衡 量 指 標 本 校 校 外 賃 居 處 所 訪 評 率 103 年 1~6 月 之 執 行 成 效 : ( 二 ) 校 外 1. 完 成 10 床 以 上 校 外 賃 居 建 物 安 全 評 核 是 否 達 100%? 賃 居 處 所 是 訪 評 率 否, 達 成 率 % ( 學 務 處 2. 完 成 9 至 7 床 校 外 賃 居 建 物 安 全 評 核 是 否 達 100%? 住 輔 組 ) 是 否, 達 成 率 100 % 三 助 學 措 施 (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 衡 量 指 標 助 學 金 支 出 每 生 平 均 數 額 103 年 1 月 ~6 月 助 學 金 支 出 數 額 如 下 : 月 份 人 數 助 學 金 金 額 ( 元 )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住 宿 優 惠 ( 低 收 入 戶 免 費 住 宿 ) 人 數 金 額 ( 元 ) 生 活 助 學 金 人 數 金 額 ( 元 ) 緊 急 紓 困 助 學 金 ( 學 生 急 難 救 助 金 ) 人 數 金 額 ( 元 ) 173 全 校 學 生 總 人 數 及 6 月 18 日 08:10 召 開 調 查 工 作 會 議, 已 完 成 調 查 待 7 月 2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性 平 會 防 治 組 第 4 次 會 議 審 議 後 始 實 施 教 育 輔 導 或 懲 處 (3) 海 大 性 平 案 字 第 號 案 業 於 103 年 6 月 6 日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性 平 會 防 治 組 第 3 次 會 議, 決 議 受 理 此 案, 並 組 成 調 查 小 組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上 午 08:00 召 開 調 查 工 作 會 議, 已 完 成 調 查 待 7 月 2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性 平 會 防 治 組 第 4 次 會 議 審 議 後 始 實 施 教 育 輔 導 或 懲 處 校 外 賃 居 處 所 訪 評, 計 10 床 以 上 4 戶 9 至 7 床 14 戶 (7 床 8 戶 8 床 3 戶 9 床 3 戶 ), 均 於 103 年 6 月 10 日 前 輔 訪 完 畢 每 生 平 均 數 額 ( 元 / 人 ) , , ,051, , , , , , , , , , , , , 綜 整 說 明 :(102 學 度 第 2 學 期 執 行 情 形 )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各 類 學 生 就 學 優 待 減 免 計 476 人 符 合 資 格 ( 日 間 學 籍 423 人 ;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班 別 53 人 ), 學 雜 費 短 收 金 額 總 計 新 臺 幣 810 萬 4,194 元 整, 與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符 合 資 格 人 數 (487 人 ) 相 較,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各 類 學 生 就 學 優 待 減 免 人 數 減 少 11 人 學 年 度 弱 勢 助 學 計 畫 助 學 金 總 計 216 人 ( 日 間 學 籍 198 人 ;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班 別 18 人 ) 符 合 資 格 ( 含 申 復 成 功 及 3 名 私 校 轉 學 生 轉 入 ), 補 助 金 額 總 計 新 臺 幣 3,051,750 元 整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計 37 名 學 生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校 內 免 費 住 宿 資 格, 住 宿 費 減 免 金 額 總 計 新 臺 幣 289,250 元 整 4. 辦 理 校 外 捐 贈 獎 學 金 208 項, 獲 獎 240 人 次, 金 額 共 計 新 臺 幣 2,785,000 元, 其 中 持 續 辦 理 財 團
174 壹 配 合 教 育 部 施 政 重 點 四 弱 勢 學 生 升 學 扶 助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衡 量 指 標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提 供 經 濟 文 化 區 域 不 利 等 弱 勢 學 生 升 學 名 額 本 校 提 供 弱 勢 學 生 升 學 名 額 比 較 : 類 別 102 學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增 減 名 額 離 四 技 二 島 生 專 甄 選 入 學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新 住 民 或 子 女 個 人 申 請 註 : + 為 增 加 - 為 減 少 法 人 廣 源 慈 善 基 金 會 捐 贈 獎 助 學 金 新 臺 幣 324,000 元, 獲 獎 助 人 數 共 12 人 辦 理 教 育 部 急 難 慰 問 金 5 人 次 新 臺 幣 70,000 元, 轉 介 校 外 急 難 救 助 ( 臺 北 行 天 宮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海 華 文 教 基 金 會 僑 生 急 難 救 助 )9 人, 計 新 臺 幣 213,000 元 教 育 部 學 產 基 金 低 收 入 戶 助 學 金 47 人 次, 金 額 共 計 新 臺 幣 235,000 元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1,048 人, 貸 款 總 金 額 共 計 新 臺 幣 30,841,217 元 6.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截 至 103 年 6 月 30 日, 總 理 賠 94 人 次 ( 理 賠 金 額 新 臺 幣 1,409,810 元 ) 1.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離 島 生 名 額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10 月 11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通 知 本 校 需 求 名 額 共 19 名, 本 校 復 函 同 意 提 供 全 數 需 求 名 額, 後 經 教 育 部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離 島 生 名 額 為 18 名 2.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 個 人 申 請 ) 離 島 生 名 額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E 號 函 核 定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個 人 申 請 離 島 生 外 加 名 額 共 計 3 名 3. 為 增 加 弱 勢 學 生 升 學 名 額, 已 於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名 額 分 配 會 議 (103 年 6 月 27 日 召 開 ) 決 議,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於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由 各 學 系 ( 組 ) 各 提 供 一 個 名 額, 優 先 錄 取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合 計 提 供 19 個 保 障 錄 取 名 額, 如 再 加 計 原 提 供 之 離 島 生 名 額, 預 期 共 可 提 供 30 名 以 上 弱 勢 扶 助 升 學 名 額 壹 配 合 教 育 五 降 低 大 學 部 學 生 延 修 ( 畢 ) 情 形 之 執 行 措 施 ( 教 本 校 102 年 1 月 ~6 月 降 低 大 學 部 學 生 延 修 ( 畢 ) 情 形 之 執 行 措 施 : 1.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系 統 : 落 實 期 中 預 警 一 次 二 一 學 習 警 示 通 知 2. 定 期 就 學 生 選 課 ( 包 含 通 識 課 程 系 所 學 程 課 程 等 ) 機 制 加 以 檢 討 改 進 : 建 立 開 課 及 選 課 規 範 1.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系 統 落 實 期 中 預 警 一 次 二 一 學 習 警 示 通 知 : (1) 期 中 預 警 : 為 確 實 掌 握 學 生 學 習 效 度, 本 校 除 啟 動 預 警 機 制, 並 規 劃 學 生 修 課 期 中 成 績 預 警 後 續 分 級 輔 導 系 統, 以 確 實 幫 助 急 需 輔 導 之 學 生 (2) 一 次 二 一 : 針 對 學 期 成 績 達 一 次 二 一 不 及 格 者, 除 174
175 部 施 政 重 點 務 處 註 課 組 及 進 修 推 廣 組 ) 衡 量 指 標 降 低 大 學 部 學 生 延 修 ( 畢 ) 情 形 之 執 行 成 效 3. 建 立 學 生 學 分 預 警 或 畢 業 資 格 預 審 制 度 : 建 立 畢 業 預 警 機 制 4. 提 供 學 生 完 整 充 分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畢 業 條 件 資 訊 : 確 實 建 置 必 修 科 目 表 5. 針 對 延 修 ( 畢 ) 生 另 訂 定 其 他 項 目 之 合 理 收 費 標 準 : 收 費 標 準 法 制 化 專 函 簡 訊 通 知 家 長, 並 轉 知 學 生 名 單 予 各 學 系, 請 所 屬 導 師 以 電 話 通 知 家 長, 加 強 對 學 生 的 輔 導 同 時, 結 合 基 礎 課 程 輔 導 制 度 實 施 課 業 輔 導, 並 由 學 校 諮 輔 單 位 協 助 評 估 學 生 狀 況 與 轉 介 2. 建 立 開 課 及 選 課 規 範 (1) 選 課 制 度 法 制 化 : 為 落 實 保 障 學 生 修 課 權 益, 業 訂 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開 課 及 選 課 管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明 確 規 範 開 課 及 選 課 作 業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俾 保 障 學 生 修 課 之 學 習 權 另 已 製 作 開 課 及 選 課 前 置 作 業 檢 核 表 供 各 系 ( 所 ) 課 務 承 辦 人 參 考 (2) 選 課 資 訊 公 開 化 : 為 使 學 生 進 入 選 課 系 統 前 有 效 規 劃 選 課, 教 學 務 系 統 及 教 務 處 課 程 資 訊 ( 系 統 提 供 多 項 查 詢 功 能, 同 學 可 於 選 課 前, 多 加 利 用 各 項 查 詢 功 能 規 劃 選 課 方 向, 再 進 入 線 上 即 時 加 退 選 系 統 選 課 3. 建 立 畢 業 預 警 機 制 : 為 確 實 審 核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資 格, 擬 定 本 校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資 格 審 核 作 業 程 序, 每 年 八 月 三 月 依 序 進 行 各 階 段 作 業, 依 審 核 結 果,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於 第 四 學 年 選 課 時, 即 補 足 所 差 畢 業 學 分 數, 以 達 學 生 畢 業 預 警 之 效 自 推 行 以 來, 101 學 年 度 延 修 生 為 171 名 102 學 年 度 延 修 生 降 為 121 名 4. 確 實 建 置 必 修 科 目 表 : 為 使 學 生 選 課 有 所 依 循 且 明 確 瞭 解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系 ( 所 ) 每 學 年 應 於 本 校 教 學 務 系 統 建 置 所 屬 必 修 科 目 表, 提 供 學 生 查 詢 學 生 可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課 程 資 訊 - 各 類 課 程 資 訊 查 詢 系 統 - 必 修 科 目 表 查 詢 所 需 資 訊 5. 收 費 標 準 法 制 化 : 為 使 學 生 明 瞭 繳 納 學 雜 學 分 費 之 細 節 與 程 序, 本 校 業 已 訂 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學 生 學 雜 學 分 費 繳 納 辦 法 予 以 遵 行 針 對 延 修 生 修 習 九 學 分 以 下 者 ( 含 九 學 分 ), 僅 繳 學 分 費, 學 分 費 依 所 屬 系 ( 所 ), 比 照 進 修 學 士 班 之 學 分 費 標 準 繳 費 ; 修 習 超 過 九 學 分 者, 則 繳 全 額 學 雜 費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則 依 所 學 習 學 分 數 收 取 學 分 費 175
176 壹 配 合 教 育 部 施 政 重 點 六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 主 計 室 ) 衡 量 指 標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七 學 生 住 宿 提 供 率 ( 學 務 處 住 輔 組 ) 103 年 1~6 月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率 如 下 : 月 份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率 % % % % % % 103 年 1 月 至 6 月 止, 共 計 6 個 月 份 未 達 教 育 部 衡 量 指 標 90% 以 上 本 校 學 生 住 宿 提 供 率 103 年 1~6 月 之 執 行 成 效 : * 學 校 提 供 學 生 宿 舍 率 = 學 校 實 際 住 宿 ( 含 自 有 宿 舍 及 租 賃 宿 舍 ) 學 生 人 數 / 一 般 生 實 際 在 學 學 生 人 數 本 校 學 生 實 際 住 宿 學 生 2,703 人, 一 般 生 實 際 在 學 學 生 8,010 人, 提 供 學 生 宿 舍 率 達 %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未 達 指 標 說 明 如 下 : 103 年 1-6 月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率 未 達 指 標 90%, 主 要 係 因 應 教 學 研 究 需 要, 跨 領 域 整 合 校 內 不 同 院 系 所 之 特 色 購 置 儀 器 設 備, 目 前 正 依 計 畫 及 合 約 辦 理 中, 並 請 廠 商 儘 速 辦 理 交 貨 完 成 請 款 程 序 1. 目 前 本 校 提 供 學 生 宿 舍 率 為 33.75% 2. 本 校 現 正 規 劃 興 建 進 修 教 育 推 廣 大 樓, 除 部 份 樓 層 為 上 課 教 室 外, 亦 規 劃 上 課 學 員 宿 舍 (300 床 ), 以 提 升 學 生 住 宿 提 供 率 衡 量 指 標 學 校 提 供 學 生 住 宿 狀 況 176
177 類 別 貳 校 務 基 金 衡 量 指 標 執 行 項 目 一 受 贈 收 入 成 長 率 ( 主 計 室 秘 書 室 校 友 中 心 ) 衡 量 指 標 本 年 度 受 贈 收 入 / 上 年 度 受 贈 收 入 績 效 目 標 執 行 情 形 103 年 1~6 月 受 贈 收 入 成 長 率 ( 主 計 室 統 計 ) 如 下 : 月 份 本 年 度 受 贈 收 入 ( 元 ) 上 年 度 同 期 受 贈 收 入 ( 元 ) 受 贈 收 入 成 長 率 (%) ,130,341 2,368, % , , % ,525, , % , , % ,206 3,553, % ,951,630 1,774, % 103 年 1~6 月 受 贈 收 入 成 長 率 ( 校 友 中 心 統 計 ) 如 下 : 月 份 本 年 度 受 贈 收 入 ( 元 ) 上 年 度 同 期 受 贈 收 入 ( 元 ) 受 贈 收 入 成 長 率 (%) ,860 2,155, % 102 年 01 月 ( 上 年 度 ) 佳 渝 通 運 捐 助 100 萬 元 做 為 支 持 大 學 生 短 期 出 國 獎 助 學 金 , , % ,286, , % 103 年 03 月 佳 渝 通 運 捐 助 80 萬 元 做 為 支 持 大 學 生 短 期 出 國 獎 助 學 金 , , % ,389,706 3,757, % 102 年 05 月 ( 上 年 度 ) 水 產 養 殖 系 陳 嘉 棋 學 長 捐 建 養 殖 系 館 設 興 建 計 2,529,721 元 ,200,630 1,487, % 103 年 06 月 馬 來 西 亞 沙 巴 留 臺 同 學 會 捐 贈 200 萬 元 作 為 運 動 場 人 工 草 皮 鋪 設 經 費 具 體 作 法 或 其 他 說 明 主 計 室 說 明 : 本 校 103 年 度 1-6 月 受 贈 收 入 為 18,949,164 元, 與 上 年 度 同 期 受 贈 收 入 9,609,831 元 相 較, 較 上 年 度 同 期 增 加 (197.19%), 係 因 配 合 帳 務 整 理 102 年 底 調 整 為 預 收 收 入 11,468,961 元, 並 於 103 年 1 月 迴 轉 為 受 贈 收 入, 故 103 年 度 1-6 月 實 際 受 贈 收 入 應 為 7,480,203 元, 較 上 年 度 同 期 受 贈 收 入 9,609,831 元, 減 少 77.84% 秘 書 室 校 友 中 心 說 明 : 1.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統 計 日 期 以 本 校 出 納 組 開 立 捐 款 收 據 日 期 為 登 錄 日 期 年 度 1-6 月 受 贈 收 入 為 7,545,183 元, 較 上 年 度 同 期 收 入 9,229,056 元 減 少 18.25%, 因 上 年 度 同 期 發 起 校 友 急 難 救 助 專 案, 並 啟 動 海 大 60 校 慶 募 款 捐 款 陸 續 捐 入 所 致, 上 年 度 尤 以 1-2 月 急 難 救 助 善 款 大 量 湧 入 ;4 月 以 後 海 大 60 週 年 校 慶 募 款 活 動 正 式 開 跑, 各 界 企 業 校 友 在 慶 祝 活 動 助 力 下, 均 紛 紛 慷 慨 解 囊 協 助 學 校 推 展 建 設, 因 此 捐 款 與 今 年 度 同 期 相 比 略 高 年 3 月 支 持 大 學 生 短 期 出 國 專 案 受 佳 渝 通 運 等 校 友 企 業 支 持, 故 捐 款 呈 現 顯 著 成 長 103 年 6 月 獲 馬 來 西 亞 沙 巴 留 臺 同 學 會 捐 贈 運 動 場 人 工 草 皮 鋪 設 經 費, 故 捐 款 總 額 大 幅 上 揚 177
178 附 件 4 本 校 102 年 度 績 效 型 補 助 款 衡 量 指 標 _103 年 7 月 改 善 情 形 彙 總 表 追 蹤 彙 整 單 位 : 秘 書 室 秘 書 組 類 別 壹 配 合 教 育 部 施 政 重 點 衡 量 項 目 一 節 能 措 施 ( 總 務 處 ) 衡 量 指 標 EUI 相 較 前 一 年 或 基 準 年 之 執 行 情 形 評 定 分 數 指 標 訂 定 依 據 或 說 明 配 合 行 政 院 100 年 5 月 23 日 院 臺 經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四 省 專 案 計 畫, 其 每 年 用 電 量 以 負 成 長 為 原 則, 並 以 96 年 為 基 期 年, 至 104 年 總 體 節 約 能 源 以 10% 為 目 標 計 算 分 數 說 明 1. 自 評 EUI 較 前 一 年 度 負 成 長 5%( 含 ) 以 上 者 :10 分 2. 自 評 EUI 較 前 一 年 度 負 成 長 大 於 3 %, 未 滿 5% 者 :8 分 3. 自 評 EUI 較 前 一 年 度 為 零 成 長 或 負 成 長 未 滿 3% 者 :5 分 4. 自 評 EUI 較 前 一 年 度 為 正 成 長, 自 評 EUI 較 基 準 年 負 成 長 4%( 含 ) 以 上 者 : 3 分 5. 自 評 EUI 較 前 一 年 度 為 正 成 長, 自 評 EUI 較 基 準 年 未 達 負 成 長 4%( 含 ) 以 上 者 :0 分 102 年 度 分 數 101 年 度 EUI 值 103.7,102 年 度 EUI 值 99.3, 減 少 4.24%, 分 數 為 8 分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或 其 他 說 明 1. EUI 係 全 年 用 電 量 / 樓 地 板 面 積 (203,102m 2 ) 2. 用 電 量 相 較 (1) 102 年 全 年 EUI 為 99.3 (2) 103 年 1~7 月 用 電 量 為 12,768,400 度, 計 費 期 間 為 ~ ~7 月 EUI 為 (3) 102 年 1~7 月 用 電 為 13,311,800 度, 計 費 期 間 為 ~ ~7 月 EUI 為 (4) 103 年 1~7 月 較 去 年 同 期 節 電 543,400 度, 負 成 長 4.08% 3.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1) 各 冷 氣 機 自 18 時 起 至 翌 日 6 時, 每 2 小 時 停 電 5 分 鐘 (2) 依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各 單 位 新 購 冷 氣 機 出 廠 即 設 定 最 低 運 轉 溫 度 為 25 (3) 利 用 行 政 資 訊 網 宣 導 節 約 用 電 冷 氣 機 依 行 政 院 規 定 設 定 適 宜 溫 度 (26 ~28 ), 及 隨 手 關 燈 (4) 為 全 校 節 能 減 碳 考 量, 本 校 訂 定 103 年 8 月 及 29 日, 為 指 定 教 職 員 彈 性 休 假 日 ( 係 依 本 校 彈 性 上 班 實 施 要 點 第 4 點, 於 全 年 上 班 總 時 數 不 減 少 原 則 下 實 施 彈 性 休 假 ) 178
179 五 弱 勢 學 生 升 學 扶 助 ( 教 務 處 ) 衡 量 指 標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提 供 經 濟 文 化 區 域 不 利 等 弱 勢 學 生 升 學 名 額 本 項 指 標 可 衡 量 大 學 辦 理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配 合 本 部 加 強 協 助 經 濟 文 化 區 域 不 利 等 弱 勢 學 生 升 學 之 政 策 績 效 依 國 立 大 學 提 供 招 生 名 額 數 : 1. 提 供 30 名 以 上 :10 分 2. 提 供 20 名 以 上,30 名 以 下 :8 分 3. 提 供 10 名 以 上,20 名 以 下 :6 分 4. 提 供 5 名 以 上,10 名 以 下 :4 分 5. 提 供 5 名 以 下 :2 分 102 學 年 度 本 校 提 供 離 島 生 甄 選 入 學 名 額 18 名, 無 提 供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新 住 民 或 子 女 之 個 人 申 請 招 生 名 額, 分 數 為 已 於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名 額 分 配 會 議 (103 年 6 月 27 日 召 開 ) 決 議,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於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由 各 學 系 ( 組 ) 各 提 供 一 個 名 額, 優 先 錄 取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合 計 提 供 19 個 保 障 錄 取 名 額, 如 再 加 計 原 提 供 之 離 島 生 名 額, 預 期 共 可 提 供 30 名 以 上 弱 勢 扶 助 升 學 名 額, 亦 可 符 合 教 育 部 績 效 型 補 助 款 衡 量 指 標 滿 分 標 準 七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 主 計 室 ) 衡 量 指 標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行 政 院 要 求 各 機 關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率 需 達 90% 以 上, 爰 依 各 校 資 本 門 支 出 執 行 情 形 當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數 達 3 億 元 : 1.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率 達 90% 以 上 :10 分 2.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率 80% 以 上 未 達 90% :8 分 3.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率 70% 以 上 未 達 80% :6 分 4.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率 60% 以 上 未 達 70% :4 分 6 分 102 年 度 執 行 間 計 有 11 個 月 未 達 標 準, 平 均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率 為 49.46%, 分 數 為 0 分 103 年 7 月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率 如 下 : 月 份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率 是 否 達 90% 以 上 % 是 179
180 貳 評 鑑 評 量 產 學 合 作 績 效 評 量 ( 研 發 處 ) 衡 量 指 標 產 學 合 作 績 效 評 量 3 項 指 標 績 優 學 校 依 教 育 部 公 布 下 列 3 項 之 大 專 校 院 產 學 合 作 績 效 評 量 指 標 評 量 結 果 1. 大 專 校 院 研 發 經 費 來 自 企 業 金 額 : 指 來 自 企 業 資 助 經 費 達 到 頂 標 且 總 研 發 經 費 為 新 臺 幣 2 億 元 以 上 之 校 院 2. 大 專 校 院 開 創 智 財 收 入 : 指 智 慧 財 產 收 入 達 到 頂 標 且 爭 取 政 府 投 入 之 研 發 經 費 為 新 臺 幣 1 億 元 以 上 之 校 院 3. 大 專 校 院 孕 育 新 創 企 業 家 數 : 指 學 校 有 技 轉 之 新 創 企 業 家 數 為 5 家 以 上 並 達 頂 標, 且 孕 育 之 新 創 企 業 家 數 為 15 家 以 上 之 校 院 5.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率 50% 以 上 未 達 60% :2 分 6.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率 未 達 50%:0 分 1. 3 項 評 量 指 標 均 獲 績 優 者 : 8 分 2. 2 項 評 量 指 標 獲 績 優 者 : 6 分 3. 1 項 評 量 指 標 獲 績 優 者 : 4 分 4. 其 他 學 校 :2 分 依 教 育 部 最 新 公 布 之 100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產 學 合 作 績 效 評 量 指 標 評 量 結 果, 本 校 非 為 績 優 學 校, 分 數 為 2 分 1. 大 專 校 院 研 發 經 費 來 自 企 業 金 額 103 年 1 月 迄 今 本 校 研 發 經 費 目 前 統 計 為 新 台 幣 588,606,544 元, 其 中 研 發 經 費 來 自 企 業 金 額 共 計 新 台 幣 85,569,270 元 2. 大 專 校 院 開 創 智 財 收 入 103 年 度 至 7 月 20 日 止 簽 約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695 萬 7,073 元 3. 大 專 校 院 孕 育 新 創 企 業 家 數 103 年 度 至 7 月 30 日 止 進 駐 新 創 企 業 家 數 為 17 家 ; 其 中 有 技 轉 之 企 業 家 數 為 2 家, 中 心 將 持 續 提 供 廠 商 優 質 服 務 180
181 附 件 5 列 管 工 作 小 組 103 年 度 執 行 進 度 彙 總 表 追 蹤 彙 整 單 位 : 秘 書 室 秘 書 組 執 行 期 間 :103.02~ 小 組 名 稱 執 行 項 目 完 成 執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執 行 情 形 說 明 節 能 小 組 1. 全 校 傳 統 式 照 明 汰 換 為 T5 節 能 燈 具, 計 分 6 年 辦 理, 每 年 經 費 400 萬 元,103 年 依 序 汰 換 技 術 大 樓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動 物 房 海 事 大 樓 乙 丙 棟 綜 合 三 館 3 4 樓 游 泳 池 等 : (1) 規 畫 評 估 請 購 簽 核 (2) 辦 理 採 購 作 業 本 案 已 於 完 成 招 標, 預 計 完 成 汰 換 2. 申 請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全 額 補 助 汰 換 圖 書 館 中 央 空 調 主 機 及 冷 卻 水 塔 350 萬 元 : (1) 規 畫 評 估 請 購 (2) 辦 理 採 購 作 業 本 案 已 於 完 成 招 標, 預 計 完 成 更 新 3. 檢 討 訂 定 合 理 契 約 容 量 並 訂 定 合 理 電 費 計 價 方 式 : 檢 討 評 估, 如 需 調 整 向 臺 電 公 司 提 出 申 請 4. 每 月 紀 錄 各 項 能 源 使 用 量 ( 費 ), 並 與 前 一 年 同 期 比 較, 用 電 異 常 增 加 館 樓 提 請 說 明 回 覆 5. 辦 公 區 域 中 午 休 息 時 間 關 燈 半 小 時 : 於 行 政 資 訊 網 公 告, 宣 導 各 單 位 執 行 6. 持 續 宣 導 辦 理 用 電 安 全, 利 用 本 校 建 置 之 需 量 節 能 智 能 管 理 系 統 設 定 各 樓 館 冷 簽 奉 核 准, 行 政 供 電 區 自 1736KW 調 降 至 1634KW; 祥 豐 供 電 區 自 1575KW 調 降 至 1408KW 於 行 政 資 訊 網 公 告 週 知 181
182 氣 機 自 18 時 起 至 翌 日 6 時 止, 每 2 小 時 停 電 5 分 鐘, 若 需 繼 續 使 用 冷 氣 機, 請 再 行 開 啟 7. 冷 氣 使 用 期 間, 宣 導 定 期 消 洗 濾 網 8. 首 長 座 車 採 油 電 雙 用, 以 減 少 汽 油 使 用 量 9. 宣 導 執 行 基 隆 台 北 地 區 出 差 與 會, 除 敘 明 特 殊 需 求 外, 請 一 律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避 免 派 用 公 務 車 10. 每 10 日 抄 錄 校 區 各 自 來 水 水 錶, 記 錄 分 析 各 水 錶 用 水 量, 即 時 查 修 汰 換 漏 水 管 路 11. 大 樓 有 2 台 電 梯 含 以 上 之 樓 館, 上 班 時 間 2 台 皆 開 放 使 用, 其 中 1 台 設 定 2 3 樓 不 停 ; 每 日 18 時 起 至 翌 日 7 時 止 僅 開 放 1 台 以 供 使 用 12. 飲 水 機 全 校 共 125 台, 扣 除 宿 舍 用 餘 60 台 持 續 實 施 節 能 停 機, 自 每 日 22 時 起 至 翌 日 7 時 止, 星 期 日 全 天 停 機 13. 宣 導 辦 公 事 務 機 器, 於 中 午 及 下 班 後 均 予 關 機, 插 座 拔 除 或 關 閉 延 長 線 開 關, 節 省 機 器 待 命 電 源 14. 宣 導 長 時 間 不 使 用 ( 如 開 會 公 出 午 休 下 班 或 假 日 等 ) 之 用 電 設 備 ( 如 電 腦 影 印 機 等 ), 應 關 閉 主 機 及 周 邊 設 備 電 源 ( 如 延 長 線 開 關 ), 以 減 少 待 機 電 力 之 浪 費 15. 宣 導 辦 公 用 電 腦 ( 除 伺 服 器 外 ), 系 統 應 設 定 於 連 續 10 分 鐘 不 作 業 時 自 動 進 入 休 眠 狀 態, 監 視 器 ( 螢 幕 ) 應 設 訂 於 連 續 10 分 鐘 未 作 業 時 自 動 關 閉, 下 班 後 應 確 實 關 於 行 政 資 訊 網 公 告 週 知 於 行 政 資 訊 網 公 告 週 知 於 行 政 資 訊 網 公 告 週 知 於 行 政 資 訊 網 公 告 週 知 於 行 政 資 訊 網 公 告 週 知 於 行 政 資 訊 網 公 告 週 知 182
183 行 政 E 化 小 組 閉 電 腦 電 源 16. 宣 導 隨 手 關 燈 關 水 龍 頭 冷 氣 設 定 適 宜 溫 度 (26 以 上 ) 1. 勞 保 人 事 系 統 建 置 : (1) 程 式 設 計 與 撰 寫 (2) 測 試 上 線 2.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1) 依 照 薪 資 內 控 作 業 已 完 成 系 統 分 析 文 件 進 行 系 統 程 式 設 計 與 撰 寫 (2) 依 照 通 訊 錄 作 業 已 完 成 系 統 分 析 文 件 進 行 系 統 程 式 設 計 與 撰 寫 (3) 測 試 上 線 3. 薪 資 所 得 稅 系 統 建 置 : (1) 薪 資 所 得 稅 系 統 已 建 置 完 成, 代 管 薪 於 行 政 資 訊 網 公 告 週 知 薪 資 內 因 人 員 職 務 調 動, 預 計 新 聘 人 員 到 職 後 進 行 開 發 一 薪 資 內 控 作 業 依 照 艾 富 公 司 新 修 正 的 薪 資 記 錄 檔 案 格 式, 配 合 處 理 以 下 : 1. 協 助 人 事 室 承 辦 人 員 使 用 工 具 軟 體 進 行 薪 資 內 控 自 動 處 理 2. 設 計 開 發 修 正 下 列 程 式 : (1) 設 定 身 分 類 別 ( 已 完 成 ) (2) 設 定 職 稱 類 別 ( 已 完 成 ) (3) 設 定 內 控 標 題 ( 已 完 成 ) (4) 設 定 等 級 差 異 ( 已 完 成 ) (5) 設 定 發 放 差 異 ( 已 完 成 ) (6) 設 定 檔 案 類 型 ( 已 完 成 ) (7) 設 定 匯 入 欄 位 ( 開 發 中 ) (8 ) 設 定 匯 入 人 員 ( 已 完 成 ) (9) 設 定 檢 核 人 員 ( 已 完 成 ) (10) 維 護 薪 資 內 控 基 本 資 料 ( 開 發 中 ) (11) 匯 入 相 關 檔 案 ( 開 發 中 ) (12) 維 護 核 對 差 異 ( 開 發 中 ) (13) 列 印 差 異 表 ( 開 發 中 ) 3. 因 人 員 職 務 調 整, 增 加 出 納 系 統 維 運 預 計 於 103 年 12 月 開 發 完 成 二 通 訊 錄 作 業 因 人 員 職 務 調 動, 增 加 雲 端 平 臺 建 置 暫 停 開 發, 預 計 新 聘 人 員 到 職 後 進 行 開 發 1. 本 季 薪 資 所 得 稅 系 統 無 問 題 處 理 項 目, 報 表 樣 式 若 有 變 更 則 由 出 納 組 業 務 承 辦 人 自 行 向 艾 富 公 司 提 出 微 調 修 正 183
184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資 查 詢 網 頁 主 機 (2) 艾 富 廠 商 進 行 電 話 諮 詢 與 遠 端 維 護 1. 沙 灘 排 球 場 暨 壘 球 打 擊 練 習 場 設 置 工 程 : 設 計 施 工 2. 濱 海 運 動 場 整 修 工 程 : 設 計 施 工 3. 一 餐 前 方 及 綜 三 館 後 方 增 設 雨 遮 工 程 : 設 計 施 工 4. 展 示 廳 旁 邊 坡 防 護 工 程 : 設 計 施 工 5. 綜 三 館 結 構 補 強 及 整 修 : 設 計 施 工 6. 機 械 系 B 館 耐 震 補 強 及 A B 館 臨 海 側 窗 戶 更 新 工 程 : 設 計 施 工 7. 河 工 一 館 戶 外 露 臺 防 水 及 工 學 院 伸 縮 縫 更 新 工 程 : 設 計 施 工 8. 祥 豐 及 濱 海 校 區 擋 水 設 施 裝 設 工 程 : 設 計 施 工 9. 女 一 舍 擋 土 牆 及 排 水 設 施 工 程 : 設 計 施 工 10. 游 泳 池 周 邊 環 境 修 復 工 程 : 設 計 施 工 11. 行 政 大 樓 北 側 樓 梯 間 樓 梯 扶 手 及 窗 戶 更 新 : 設 計 施 工 2. 薪 資 所 得 稅 系 統 已 建 置 完 成 並 且 穩 定, 將 薪 資 所 得 稅 系 統 列 入 主 機 代 管 的 常 態 性 業 務, 無 需 再 追 蹤 103 年 6 月 14 日 開 工, 施 工 中 103 年 6 月 30 日 開 工, 施 工 中 103 年 6 月 14 日 開 工, 施 工 中 103 年 4 月 10 日 提 送 設 計 成 果 5 月 2 日 上 網,5 月 16 日 開 標 6 月 2 日 開 工, 施 工 中 103 年 4 月 7 日 提 送 設 計 成 果 5 月 5 日 上 網,5 月 20 日 開 標 6 月 8 日 開 工, 施 工 中 A 館 103 年 7 月 27 日 開 工 B 館 103 年 7 月 26 日 開 工 103 年 4 月 17 日 提 送 設 計 成 果 4 月 23 日 開 工, 施 工 中 103 年 3 月 5 日 開 工,5 月 3 日 竣 工 103 年 2 月 21 日 設 計 完 成, 3 月 13 日 簽 准 工 程 招 標 4 月 18 日 決 標,4 月 23 日 開 工,7 月 25 日 竣 工 103 年 2 月 20 日 開 工,4 月 13 日 竣 工 103 年 4 月 8 日 開 工,5 月 28 日 竣 工 184
185 附 件 6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捐 贈 明 細 表 編 號 日 期 姓 名 金 額 用 途 統 計 區 間 : 蔡 日 耀 5,000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教 學 研 究 和 系 務 推 展 林 季 燕 12,000 海 洋 傳 奇 社 昇 達 科 技 股 份 25,000 電 機 系 電 子 物 理 實 驗 室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有 限 公 司 邱 啟 舜 100,000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邱 啟 舜 1,000,000 校 務 發 展 基 金 程 光 蛟 5,000 海 洋 大 學 帆 船 隊 陳 重 盛 5,000 支 持 大 學 生 短 期 出 國 進 修 計 畫 家 福 股 份 有 限 12,000 海 洋 大 學 學 生 會 公 司 葉 富 國 600,000 校 務 發 展 基 金 允 偉 興 業 股 份 10,000 臺 灣 海 洋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有 限 公 司 羅 俊 雄 10,000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七 一 級 系 友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家 福 股 份 有 限 10,000 海 洋 大 學 學 生 會 公 司 熱 心 校 友 500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熱 心 校 友 200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熱 心 人 士 100 校 務 基 金 未 指 定 用 途 總 計 筆 數 :15 筆 總 金 額 :1,794,800 元 185
186 附 件 八 人 事 室 報 告 事 項 : 一 教 育 部 函 以, 行 政 院 修 正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第 四 點 附 表 八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補 助 表, 自 103 年 6 月 1 日 生 效 內 容 如 下 :( 一 ) 補 助 基 準 : 除 生 育 補 助 按 事 實 發 生 當 月 起, 往 前 推 算 六 個 月 薪 俸 額 之 平 均 數 計 算 外, 其 餘 補 助 以 事 實 發 生 日 期 當 月 薪 俸 額 為 準 ( 二 ) 請 領 生 育 補 助 對 象 及 條 件 :1. 配 偶 分 娩 或 早 產 ; 未 婚 男 性 公 教 人 員 於 非 婚 生 子 女 出 生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辦 理 認 領, 並 與 其 生 母 完 成 結 婚 登 記 者, 得 請 領 生 育 補 助 2. 本 人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繳 付 保 險 費 未 滿 二 百 八 十 日 分 娩 或 未 滿 一 百 八 十 一 日 早 產 3. 夫 妻 同 為 公 教 人 員 者, 以 報 領 一 份 為 限 ( 三 ) 配 偶 為 各 種 社 會 保 險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除 外 ) 之 被 保 險 人, 應 優 先 適 用 各 該 社 會 保 險 之 規 定 申 請 生 育 給 付, 其 請 領 之 金 額 較 本 表 規 定 之 補 助 基 準 為 低 時, 得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請 領 二 者 間 之 差 額 ( 四 ) 配 偶 於 國 外 生 育, 如 在 國 內 辦 妥 戶 籍 登 記,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生 育 補 助 ( 教 育 部 103 年 6 月 9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號 函 ) 二 為 提 升 本 校 行 政 人 員 英 語 與 數 位 學 習 能 力, 預 定 於 103 年 9 月 2 日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10 分 假 電 算 中 心 電 腦 教 室 ( 一 ) 辦 理 103 年 行 政 人 員 研 習 課 程 - 用 圖 書 館 免 費 資 源 學 英 語, 本 課 程 經 洽 請 圖 書 暨 資 訊 處, 擬 由 參 考 諮 詢 組 張 組 長 玉 貞 林 行 政 專 員 上 資 共 同 擔 任 授 課 講 座, 並 核 給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2 小 時 相 關 事 宜 刻 正 洽 辦 中, 屆 時 歡 迎 同 仁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三 為 加 強 宣 導 及 落 實 性 別 主 流 化 理 念, 預 訂 於 103 年 9 月 22 日 上 午 10:00 至 12:10 假 航 管 大 樓 103 演 講 廳 辦 理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系 列 講 座 - 性 別 教 育 ~ 認 識 與 尊 重 多 元 性 別, 邀 請 台 灣 大 學 兼 任 輔 導 老 師 張 純 吉 擔 任 主 講 人, 並 核 給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2 小 時 相 關 事 宜 刻 正 洽 辦 中, 屆 時 歡 迎 同 仁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另 鑑 於 教 育 部 多 次 以 通 知 方 式 調 查 各 校 辦 理 性 別 主 流 化 情 形, 爰 請 各 級 主 管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四 教 育 部 大 專 教 師 送 審 通 報 系 統 於 103 年 8 月 15 日 停 止 使 用, 配 合 資 料 轉 檔 所 需 時 間, 新 系 統 於 103 年 8 月 18 日 上 線 ( 網 址 : 教 育 部 本 部 各 單 位 高 等 教 育 司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系 統 ), 且 新 系 統 採 申 請 帳 號 登 入, 請 轉 知 所 屬 ( 教 育 部 103 年 8 月 4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號 函 ) 五 近 來 有 教 師 反 映 中 午 常 連 絡 不 到 行 政 人 員, 請 各 同 仁 確 實 遵 守 相 關 彈 性 上 班 實 施 方 式 及 規 定, 並 請 各 單 位 主 管 務 必 因 應 業 務 需 求, 隨 時 檢 視 上 班 時 間 內 部 人 力 調 配, 並 落 實 職 務 代 理 人 制 度, 避 免 辦 公 室 出 現 空 窗 狀 態, 以 維 持 最 佳 行 政 效 能, 並 提 供 優 質 行 政 服 務 六 103 年 9 月 份 人 事 動 態 :( 詳 如 下 表 ) ( 一 ) 教 兼 主 管 : 新 兼 任 二 級 主 管 7 人 免 兼 任 二 級 主 管 5 人 ( 二 ) 教 官 : 離 職 1 人 ( 三 ) 公 務 員 : 到 職 1 人 離 職 1 人 ( 四 )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 新 僱 3 人 調 整 單 位 2 人 186
187 單 位 職 稱 姓 動 態 名 日 內 容 期 備 註 教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組 組 長 吳 蕙 芳 兼 任 研 究 發 展 處 企 劃 組 組 長 白 敦 文 兼 任 圖 書 暨 資 訊 處 教 學 支 援 組 組 長 馬 尚 彬 兼 任 體 育 室 體 育 活 動 組 組 長 張 少 遜 兼 任 體 育 室 體 育 教 學 組 組 長 黃 智 能 兼 任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博 雅 教 育 組 組 長 黃 培 華 兼 任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華 語 中 心 主 任 謝 玉 玲 兼 任 研 究 發 展 處 企 劃 組 組 長 臧 效 義 免 兼 任 圖 書 暨 資 訊 處 教 學 支 援 組 組 長 嚴 茂 旭 免 兼 任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組 長 王 楚 芊 免 兼 任 體 育 室 體 育 活 動 組 組 長 黃 智 能 免 兼 任 體 育 室 體 育 教 學 組 組 長 曹 校 章 免 兼 任 學 生 事 務 處 軍 訓 室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主 計 室 會 計 組 秘 書 室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圖 書 暨 資 訊 處 校 務 系 統 組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學 系 少 校 教 官 王 楚 芊 離 職 技 正 杜 文 郁 新 進 專 員 吳 綉 堡 離 職 行 政 組 員 張 媁 涵 新 僱 行 政 組 員 張 昕 慈 新 僱 行 政 組 員 吳 仰 凱 新 僱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行 政 專 員 謝 嘉 凌 調 整 單 位 圖 書 暨 資 訊 處 校 園 網 路 組 行 政 組 員 賴 民 泰 調 整 單 位 調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家 商 調 新 北 市 瑞 芳 區 吉 慶 國 民 小 學 會 計 室 主 任 原 任 職 於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原 任 職 於 校 務 系 統 組 187
188 附 件 九 主 計 室 報 告 事 項 : 一 檢 附 103 年 截 至 8 月 底 止 各 單 位 經 常 門 及 資 本 門 執 行 狀 況 表 ( 詳 如 附 件 1 第 189 頁 ), 請 各 單 位 自 行 檢 視 執 行 率, 未 達 70% 者, 請 確 實 檢 討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原 因 並 積 極 辦 理, 以 避 免 影 響 教 育 部 撥 款 及 本 校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率 二 104 年 度 預 算 已 於 8 月 26 日 送 教 育 部 轉 交 各 立 法 委 員 辦 公 室, 預 計 9 月 底 或 10 月 初 將 進 行 審 議, 請 各 位 主 管 如 有 立 法 委 員 或 外 界 關 切 的 議 題, 通 知 秘 書 室 或 主 計 室, 並 做 成 預 擬 題 庫, 備 供 立 法 院 審 議 參 考 三 為 使 本 (103) 年 度 資 本 支 出 能 有 效 運 用, 並 避 免 全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率 未 達 90% 以 上 遭 議 處 檢 討 或 保 留 金 額 過 大 影 響 本 校 明 年 度 教 育 部 預 算 數 之 核 列, 本 (103) 年 度 分 配 予 各 單 位 截 至 10 月 15 日 止 資 本 支 出 未 核 准 動 支 剩 餘 數 將 予 以 收 回, 併 各 單 位 採 購 合 約 節 餘 數 後 統 籌 運 用 如 有 特 殊 業 務 需 要, 請 於 10 月 15 日 前 專 案 簽 核 延 長 期 限, 並 於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核 銷 程 序 如 確 有 需 要, 未 支 用 數 可 於 10 月 15 日 前 專 案 簽 請 交 換 業 務 費 四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本 校 收 支 餘 絀 及 資 本 支 出 情 形 :( 詳 如 附 件 2 3 第 203 頁 ) ( 一 ) 收 支 餘 絀 情 形 : 實 際 收 入 數 13 億 8,740 萬 5,300 元, 實 際 支 出 數 13 億 5,113 萬 8,881 元, 累 計 賸 餘 3,626 萬 6,419 元, 較 預 計 短 絀 8,318 萬 4,000 元, 減 少 短 絀 數 1 億 1,945 萬 419 元, 主 要 係 教 育 部 等 單 位 專 案 補 助 收 入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增 加 及 教 學 研 究 及 訓 輔 成 本 建 教 合 作 成 本 管 理 費 用 及 總 務 費 用 等 配 合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核 實 支 出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所 致 ( 詳 如 附 件 2 第 203 頁 ) ( 二 ) 資 本 支 出 情 形 : 資 本 支 出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為 7,003 萬 8,047 元, 實 際 累 計 執 行 數 為 6,807 萬 5,855 元, 執 行 率 達 97.20%, 其 中 土 地 改 良 物 671 萬 8,941 元 係 運 動 場 整 修 工 程 及 展 示 廳 旁 邊 坡 防 護 工 程 等 估 驗 計 價 所 致 ; 房 屋 及 建 築 39 萬 1,083 元, 執 行 率 達 %, 主 要 係 因 支 付 諮 輔 組 內 部 裝 修 改 善 工 程 第 一 期 款 及 電 資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委 託 規 畫 設 計 暨 監 造 服 務 案 第 一 次 評 選 委 員 會 或 議 委 員 出 席 費 及 交 通 費 等 ; 機 械 及 設 備 3,877 萬 9,595 元, 執 行 率 為 82.62%;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904 萬 7,025 元, 執 行 率 達 88.30%; 什 項 設 備 1,313 萬 9,211 元, 執 行 率 為 %, 主 要 係 因 應 教 學 研 究 需 要, 跨 領 域 整 合 校 內 不 同 院 系 所 之 特 色 購 置 儀 器 設 備 及 圖 書 設 備, 目 前 正 依 計 畫 及 合 約 辦 理 中 ( 詳 如 附 件 3 第 204 頁 ) 188
189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部 門 預 算 執 行 狀 況 表 排 序 : 部 門 計 畫 + 經 費 用 途 列 印 時 間 : :21:59 計 算 截 止 日 期 : 單 位 : 元 計 畫 名 稱 經 費 用 途 年 度 可 支 用 數 實 支 數 暫 付 數 核 銷 簽 證 數 暫 付 簽 證 數 請 購 未 銷 數 累 計 動 支 數 尚 可 動 支 數 動 支 率 % 執 行 率 % 103T160 圖 資 處 ( 圖 資 處 ) 103T 業 務 費 224,730 40, , , T 設 備 費 55,000 24, ,200 30, T160 合 計 279,730 64, , ,828 30, T161 圖 書 設 備 ( 閱 覽 組 ) 103T 設 備 費 8,500,000 2,144,797 1,700,000 1,955, ,800,067 2,699, T161 合 計 8,500,000 2,144,797 1,700,000 1,955, ,800,067 2,699, T162 全 校 期 刊 及 資 料 庫 ( 採 編 組 ) 103T 業 務 費 30,515,000 17,732, , ,777 18,525,076 11,989, T162 合 計 30,515,000 17,732, , ,777 18,525,076 11,989, T163 藝 文 中 心 ( 藝 文 中 心 ) 103T 人 事 費 10, , T 業 務 費 1,204, , , , , T163 合 計 1,214, , , , , T164 校 務 系 統 組 ( 校 務 系 統 組 ) 附 件 1 103T 人 事 費 10,000 5, ,971 4, T 業 務 費 452, , , ,198 64, T 設 備 費 500, , , , T164 合 計 962, , , ,169 68,
190 103T165 校 園 網 路 與 教 學 支 援 組 ( 網 路 支 援 ) 103T 人 事 費 45,000 11, ,030 33, T 業 務 費 1,930, , , ,900 1,644, , T 設 備 費 700, , , , , T165 合 計 2,675,150 1,195, , ,900 1,961, , T166 教 學 支 援 組 ( 教 學 支 援 組 ) 103T 人 事 費 5, , T 業 務 費 2,441,990 35, ,395, ,431,080 10, T 設 備 費 400,000 15, , , , T166 合 計 2,846,990 51, ,576, ,628, , T168 採 編 閱 覽 參 考 館 藏 4 組 ( 採 編 等 4 組 ) 103T 人 事 費 7, , T 業 務 費 2,671,520 1,271, , ,250 2,671, T 設 備 費 793,000 69, , ,744 96, T168 合 計 3,472,460 1,341, ,510, ,250 3,369, , T170 國 際 事 務 處 ( 國 際 事 務 處 ) 103T 業 務 費 547, ,995 24,000 13, , , , T 國 外 旅 費 270,000 65, , , T (B) 國 外 旅 費 90, , T 設 備 費 99,000 17, ,377 81, T170 合 計 1,006, ,372 24,000 13, , , , T180 體 育 室 ( 體 育 室 ) 103T 業 務 費 2,795,000 2,184, , ,870 2,599, , T 設 備 費 344, , , , ,
191 103T180 合 計 3,139,000 2,350, , ,870 2,835, , T190 軍 訓 室 ( 軍 訓 室 ) 103T 值 班 費 44,000 40, ,800 3, T 值 班 費 (B) 200, , ,100 95, T 業 務 費 340, , , , , T 設 備 費 99,090 99, , T190 合 計 683, , , , , T280 漁 業 推 廣 中 心 ( 漁 業 推 廣 中 心 ) 103T 業 務 費 170,000 18, , , T 設 備 費 39, , T280 合 計 209,000 18, , , T300 生 命 科 學 院 ( 生 命 科 學 院 ) 103T 業 務 費 591, , , ,922 45, T 設 備 費 670, , , , , T300 合 計 1,261, , , , , T302 食 品 科 學 系 ( 食 品 科 學 系 ) 103T 業 務 費 1,219, , , , , T 設 備 費 1,703, , , ,200, , T302 合 計 2,922,733 1,533, , ,946, , T303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 103T 業 務 費 1,110, , , , , , T 設 備 費 1,447, , , , , T303 合 計 2,557,846 1,567, , ,140 1,691, ,
192 103T304 生 命 科 學 系 ( 生 命 科 學 系 ) 103T 業 務 費 459, , , , , T 設 備 費 236, , , ,000 4, T304 合 計 695, , , , , T324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 海 洋 生 物 研 究 所 ) 103T 業 務 費 393, , , , , T 設 備 費 549, , , , , T324 合 計 943, , , , , T326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 103T 業 務 費 515, , , , , T 設 備 費 721, , , , , T326 合 計 1,237, , , , , T500 工 學 院 ( 工 學 院 ) 103T 業 務 費 394, , , , ,773 79, T 設 備 費 1,342, , , , , T500 合 計 1,737,400 1,025, , ,160 1,282, , T501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學 系 ( 系 統 工 程 暨 造 船 學 系 ) 103T 業 務 費 808, , , , , T 設 備 費 916, , , , , T501 合 計 1,724, , , ,005 1,043, T502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 河 海 工 程 學 系 ) 103T 業 務 費 1,215, , , , , T 設 備 費 1,377, , , , ,
193 103T502 合 計 2,593,220 1,528, , ,784, , T508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 機 械 系 ) 103T 業 務 費 1,136, , , , , T 設 備 費 1,287, , , , , T508 合 計 2,424,032 1,477, , ,891, , T514 海 研 二 號 ( 海 研 二 號 ) 103T 人 事 費 11,848, ,848, T 業 務 費 7,034,000 6,578, , ,400 6,880, , T 設 備 費 344, , ,100 74, T514 合 計 19,226,000 6,847, , ,400 7,150,072 12,075, T525 材 料 工 程 研 究 所 ( 材 料 工 程 研 究 所 ) 103T 業 務 費 393, , , , , T 設 備 費 446, , , , T525 合 計 839, , , , , T600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103T 業 務 費 665, , , , , T 設 備 費 905, , , , , T600 合 計 1,571, , , , , T602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103T 業 務 費 1,274, , , , , T 設 備 費 1,732, , , ,053, , T602 合 計 3,006,778 1,411, , ,013, , T603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193
194 103T 業 務 費 1,233, , , , , , T 設 備 費 1,323, , , , , T603 合 計 2,557, , , ,800 1,047,534 1,509, T607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系 ( 通 訊 與 導 航 工 程 系 ) 103T 業 務 費 708, , , , , T 設 備 費 963, , , , , T607 合 計 1,672, , , ,597 1,112, T628 光 電 科 學 研 究 所 ( 光 電 科 學 研 究 所 ) 103T 業 務 費 428, , , , , T 設 備 費 583, , , , , T628 合 計 1,011, , , , , T700 海 運 暨 管 理 學 院 ( 海 運 暨 管 理 學 院 ) 103T 業 務 費 534, ,569 5, , , , T 業 務 費 (B) 4,000 4, , T 設 備 費 343,560 43, , ,512 39, T700 合 計 882, ,883 5, , , , T701 商 船 學 系 ( 商 船 學 系 ) 103T 業 務 費 1,265, , , , , T 設 備 費 882, , , , , T701 合 計 2,147, , , ,469, , T703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 103T 業 務 費 530, , , ,342 18, T 設 備 費 789, , ,533 18, T703 合 計 1,320,498 1,282, , ,283,875 36,
195 103T704 運 輸 科 學 系 ( 運 輸 科 學 系 ) 103T 業 務 費 782, , , , , T 設 備 費 1,163, , , , , T704 合 計 1,946, , , ,184 1,067, T705 輪 機 工 程 系 (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 103T 業 務 費 892, , , , , T 設 備 費 1,328, , , , , T705 合 計 2,221, , , ,036,651 1,184, T800 海 洋 科 學 與 資 源 學 院 ( 海 洋 科 學 與 資 源 學 院 ) 103T 業 務 費 397, , , , , T 設 備 費 539,000 58, , , , T800 合 計 936, , , , , T804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系 ( 海 洋 系 ) 103T 業 務 費 651,000 90, , , , T 設 備 費 878, , , ,120 90, T804 合 計 1,529, , , , , T805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 環 漁 系 ) 103T 業 務 費 757, , , , , T 國 外 旅 費 73, , T 設 備 費 1,018, , , , , T805 合 計 1,848,000 1,098, , ,461, , T826 應 用 地 球 科 學 研 究 所 ( 應 用 地 球 科 學 研 究 所 ) 103T 業 務 費 301,000 96, , , , T 設 備 費 410, , , ,
196 103T826 合 計 711, , , , , T827 海 洋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 海 洋 事 務 與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 103T 業 務 費 280, , , , , T 設 備 費 381, , , , , T827 合 計 661, , , , , T829 海 洋 環 境 化 學 與 生 態 研 究 所 ( 海 洋 環 境 化 學 與 生 態 研 究 所 ) 103T 業 務 費 272, , , , T 設 備 費 370,000 66, , , , T829 合 計 642, , , , , T900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 103T 業 務 費 213,832 93, , , , T 設 備 費 227,263 21, , , , T900 合 計 441, , , , , T902 數 學 小 組 ( 數 學 小 組 ) 103T 業 務 費 120,000 54, , ,604 51, T 設 備 費 86, , T902 合 計 206,000 54, , , , T903 生 物 實 驗 室 ( 生 物 實 驗 室 ) 103T 業 務 費 242, , , ,852 89, T 設 備 費 86,000 61, , , T903 合 計 328, , , ,755 89, T904 化 學 實 驗 室 ( 化 學 實 驗 室 ) 103T 業 務 費 400, , , ,265 74,
197 103T 設 備 費 86,000 30, , , T904 合 計 486, , , ,265 74, T905 物 理 小 組 ( 物 理 小 組 ) 103T 業 務 費 242,000 25, , , , T 設 備 費 86,000 23, ,940 62, T905 合 計 328,000 48, , , , T911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 103T 人 事 費 24,382,905 14,028, , ,082,447 10,300, T 業 務 費 489, , , , , T 設 備 費 2,538, , ,814 2,431, T911 合 計 27,411,354 14,318, , ,373,687 13,037, T911-2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保 留 款 (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 103T 人 事 費 2,130,838 1,908, ,908, , T 論 文 口 試 費 451, , , , T911-2 合 計 2,582,561 2,062, ,062, , T920(5131) 進 修 推 廣 組 ( 進 修 推 廣 組 ) 103T 人 事 費 10,000 4, ,816 5, T 業 務 費 740, , , , , T920 合 計 750, , , , , T922 食 科 系 進 修 學 士 班 ( 食 科 系 進 修 學 士 班 ) 103T 業 務 費 156,211 29, , , T 設 備 費 208, , T922 合 計 364,493 29, , ,
198 103T923 航 管 系 進 修 學 士 班 ( 航 管 系 進 修 學 士 班 ) 103T 業 務 費 527, , , ,032 48, T 設 備 費 503, , , ,505 23, T923 合 計 1,030, , , ,537 72, T924 資 管 系 進 修 學 士 班 ( 資 管 系 進 修 學 士 班 ) 103T 協 助 費 30,000 30, , T 業 務 費 52, , ,100 41, T 設 備 費 69,427 29, ,925 39, T924 合 計 151,498 59, , ,025 81, T926 輪 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 103T 業 務 費 252,000 22, , , T926 合 計 252,000 22, , , T930 航 管 系 物 流 碩 專 班 ( 航 管 系 物 流 碩 專 班 ) 103T 論 文 口 試 費 287, , , ,770 31, T 協 助 費 92, , T 業 務 費 301,742 11, , , , T 設 備 費 202, , , , T930 合 計 883, , , , , T931 環 漁 系 碩 專 班 ( 環 漁 系 碩 專 班 ) 103T 論 文 口 試 費 406, , , , , T 協 助 費 60,000 30, ,000 30, T 業 務 費 124, , , ,815 8, T 設 備 費 165,347 97, ,560 67, T931 合 計 755, , , , ,
199 103T932 食 科 系 碩 專 班 ( 食 科 系 碩 專 班 ) 103T 論 文 口 試 費 375, , , , T 協 助 費 92,000 38, ,295 53, T 業 務 費 136, , T 設 備 費 182, , T932 合 計 786, , , , T933 航 管 系 碩 專 班 ( 航 管 系 碩 專 班 ) 103T 論 文 口 試 費 475, , ,611 55, T 協 助 費 112,000 56, ,000 56, T 業 務 費 461,760 74, , , , T 設 備 費 415, , , ,716 36, T933 合 計 1,464, , , ,103, , T934 環 資 系 碩 專 班 ( 環 資 系 碩 專 班 ) 103T 論 文 口 試 費 280, , ,500 10, T 協 助 費 60,000 30, ,000 30, T 業 務 費 172, , ,076 59, T 設 備 費 230, , T934 合 計 742, , , , T935 河 工 系 碩 專 班 ( 河 工 系 碩 專 班 ) 103T 論 文 口 試 費 387, , ,630 55, T 協 助 費 60, , T 業 務 費 187,289 81, , ,025 92, T 設 備 費 249,717 86, , ,791 32, T935 合 計 884, , , , ,
200 103T936 商 船 系 碩 專 班 ( 商 船 系 碩 專 班 ) 103T 論 文 口 試 費 728, , , , T 協 助 費 60,000 30, ,000 30, T 業 務 費 159, , T 設 備 費 212, , , , T936 合 計 1,160, , , , , T937 海 法 所 碩 專 班 ( 海 法 所 碩 專 班 ) 103T 論 文 口 試 費 504, , , , T 協 助 費 60, , T 業 務 費 237, , , ,161 19, T 設 備 費 317, , T937 合 計 1,118, , , , , T938 電 機 系 碩 專 班 ( 電 機 系 -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 103T 論 文 口 試 費 364, , , ,600 40, T 協 助 費 60, , ,000 30, T 業 務 費 146, , T 設 備 費 195, , T938 合 計 765, , , , , T939 教 研 所 碩 專 班 ( 教 育 研 究 所 ) 103T 論 文 口 試 費 308, , , , T 協 助 費 60,000 58, ,650 1, T 業 務 費 108,793 21, ,410 87, T 設 備 費 145, , T939 合 計 621, , , ,
201 103T93B 輪 機 系 碩 專 班 (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 103T93B 101 論 文 口 試 費 112,500 77, ,100 35, T93B 124 協 助 費 99,360 46, ,920 52, T93B 300 業 務 費 72,564 1, ,455 71, T93B 700 設 備 費 103,623 80, ,126 23, T93B 合 計 388, , , , T951 教 育 研 究 所 ( 教 育 研 究 所 ) 103T 業 務 費 154,628 85, ,111 69, T 業 務 費 (B) 6,000 6, , T 設 備 費 218, , ,988 28, T951 合 計 378, , ,099 97, T952 應 用 經 濟 研 究 所 ( 應 用 經 濟 研 究 所 ) 103T 業 務 費 271, , , ,728 90, T 設 備 費 369, , , , T952 合 計 641, , , , , T953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 103T 業 務 費 170, , , T 設 備 費 231, , ,312 97, T953 合 計 402, , ,681 97, T954 應 用 英 語 研 究 所 ( 應 英 所 ) 103T 業 務 費 564, , , , , T 設 備 費 328,515 36, , ,373 77, T954 合 計 892, , , , , T961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 201
202 103T 業 務 費 571, , , , , T 設 備 費 218, , , ,088 16, T961 合 計 789, , , , , , T962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103T 業 務 費 356, , , , ,532 22, T 設 備 費 125, , ,087 7, T962 合 計 482, , , , ,619 29, T964 海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 海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 103T 業 務 費 282,082 74, , , , , T 設 備 費 223,883 28, , , T964 合 計 505, , , , , ,
203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收 支 餘 絀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份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本 年 度 截 至 本 月 份 累 計 數 本 年 度 科 目 名 稱 項 目 內 容 比 較 增 減 (-) 法 定 預 算 數 實 際 數 預 算 數 金 額 % 業 務 收 入 1,921,996,000 1,291,141, ,281,349,000 9,792, 教 學 收 入 1,050,971, ,037, ,862,000-55,824, 學 雜 費 收 入 一 日 間 部 : 大 學 部 博 碩 465,720, ,604, ,799,000-6,194, 士 暑 修 班 學 費 收 入 二 推 廣 教 育 : 進 修 推 廣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費 收 入 學 雜 費 減 免 (-)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21,000,000-11,464, ,600,000 8,135,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及 其 子 女 撫 恤 軍 公 教 遺 族 學 生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子 女 等 學 雜 費 減 免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國 科 會 農 委 會 及 業 內 業 外 603,015, ,485, ,008,000-57,522, 等 經 常 性 試 驗 等 委 託 研 究 收 入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學 分 班 收 入 3,236,000 1,411, ,655, , 租 金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1,985,000 1,978, ,320, , 權 利 金 收 入 技 術 移 轉 授 權 收 入 ( 無 後 續 提 1,985,000 1,978, ,320, , 供 服 務 ) 其 他 業 務 收 入 869,040, ,125, ,167,000 64,958, 學 校 教 學 研 究 補 助 收 教 育 部 年 度 補 助 收 入 818,290, ,717, ,717, 其 他 補 助 收 入 教 育 部 撥 頂 尖 教 學 卓 越 及 45,000,000 95,087, ,000,000 65,087,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專 案 補 助 收 入 雜 項 業 務 收 入 考 試 報 名 費 收 入 5,750,000 4,320, ,450, , 業 務 成 本 與 費 用 2,066,600,000 1,317,171, ,397,480,000-80,308, 教 學 成 本 1,696,033,000 1,071,141, ,152,432,000-81,290, 教 學 研 究 及 訓 輔 成 本 1,153,769, ,721, ,056,000-31,334, 建 教 合 作 成 本 540,000, ,954, ,896,000-48,941, 推 廣 教 育 成 本 學 分 班 支 出 2,264, , ,480,000-1,013, 其 他 業 務 成 本 81,505,000 64,420, ,440,000 17,980,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勵 金 學 生 工 讀 金 及 獎 助 學 金 等 81,505,000 64,420, ,440,000 17,980,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269,462, ,423, ,054,000-21,630, 管 理 費 用 及 總 務 費 用 行 政 單 位 支 用 之 人 事 費 業 269,462, ,423, ,054,000-21,630, 務 費 等 研 究 發 展 及 訓 練 費 用 15,000,000 16,138, ,968,000 6,170,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教 育 部 補 助 研 討 會 及 產 學 等 15,000,000 16,138, ,968,000 6,170, 支 用 之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等 其 他 業 務 費 用 4,600,000 2,047, ,586,000-1,538, 雜 項 業 務 費 用 考 試 支 出 4,600,000 2,047, ,586,000-1,538, 業 務 賸 餘 ( 短 絀 -) -144,604,000-26,030, ,131,000 90,100, 業 務 外 收 入 110,004,000 96,263, ,659,000 21,604, 財 務 收 入 17,981,000 12,603, ,594, , 利 息 收 入 定 存 及 活 存 及 留 本 獎 學 金 利 16,872,000 12,489, ,384, , 息 收 入 投 資 賸 餘 股 票 投 資 利 得 1,109, , ,000-95, 其 他 業 務 外 收 入 92,023,000 83,660, ,065,000 22,595, 資 產 使 用 及 權 利 金 收 宿 舍 租 金 場 地 收 入 宿 舍 67,508,000 54,432, ,745,000 9,687, 入 網 路 費 及 貴 儀 設 備 使 用 收 入 受 贈 收 入 外 界 捐 贈 現 金 收 入 17,110,000 23,062, ,400,000 11,662, 賠 ( 補 ) 償 收 入 學 士 服 ( 帽 ) 圖 書 遺 失 賠 償 20,000 3, ,000-4, 收 入 違 規 罰 款 收 入 廠 商 違 約 罰 款 收 入 1,631, , ,080, , 雜 項 收 入 圖 說 費 成 績 單 申 請 費 暑 5,754,000 5,352, ,832,000 1,520, 期 英 文 班 報 名 費 游 泳 班 等 活 動 報 名 費 出 售 廢 品 收 入 等 業 務 外 費 用 62,687,000 33,967, ,712,000-7,744, 其 他 業 務 外 費 用 62,687,000 33,967, ,712,000-7,744, 雜 項 費 用 暑 期 活 動 及 宿 舍 網 路 等 相 對 62,687,000 33,967, ,712,000-7,744, 費 用 宿 舍 折 舊 費 用 業 務 外 賸 餘 ( 短 絀 -) 47,317,000 62,296, ,947,000 29,349, 本 期 賸 餘 ( 短 絀 -) -97,287,000 36,266, ,184, ,450, 備 註 : 本 年 度 截 至 本 月 份 作 業 收 支 分 析, 主 要 差 異 原 因 如 下 : 203 附 件 2
204 計 畫 名 稱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8 月 份 本 年 度 可 用 預 算 數 執 行 情 形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數 本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數 合 計 (1)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2) 實 支 數 實 際 執 行 數 比 較 增 減 (-) 應 付 未 %(3)/( 金 額 %(4)/( 合 計 (3) 付 數 2) (4)=(3)-(2) 2)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差 異 或 落 後 原 因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138,852, ,674, ,526,638 70,038,047 68,075, ,075, ,962, 計 畫 土 地 改 良 物 0 10,000,000 10,000, ,718, ,718,941 6,718,941 主 要 係 因 係 因 運 動 場 整 修 工 程 及 展 示 廳 旁 邊 坡 防 護 工 程 等 估 驗 計 價 所 致 土 地 改 良 物 0 10,000,000 10,000, 未 完 工 程 - 土 ,718, ,718,941 6,718,941 地 改 良 物 房 屋 及 建 築 129,933, ,933, , , , 係 因 支 付 諮 輔 組 內 部 裝 修 改 善 工 程 第 一 期 款 及 電 資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暨 監 造 服 務 案 第 一 次 評 選 委 員 會 會 議 委 員 出 席 費 及 交 通 費 等 房 屋 及 建 築 129,933, ,933, , , 未 完 工 程 - 房 , ,584 7,584 屋 及 建 築 預 付 工 程 及 土 , , ,499 地 款 - 房 屋 及 建 築 機 械 及 設 備 3,112, ,038, ,150,307 46,938,307 38,779, ,779, ,158, 主 要 係 因 應 教 學 研 究 需 要, 跨 領 域 整 合 校 內 不 同 院 系 所 之 特 色 購 置 儀 器 設 備, 目 前 正 依 計 畫 及 合 約 辦 理 中 機 械 及 設 備 3,112, ,038, ,150,307 46,938,307 38,779, ,779, ,158,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5,491,740 12,015,000 17,506,740 10,245,740 9,047, ,047, ,198, 主 要 係 因 應 教 學 研 究 需 要 購 置 視 訊 設 備 正 依 計 畫 辦 理 中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5,491,740 12,015,000 17,506,740 10,245,740 9,047, ,047, ,198, 備 什 項 設 備 315,000 26,621,000 26,936,000 12,463,000 13,139, ,139, , 主 要 係 購 置 教 學 研 究 用 圖 書 設 備 目 前 正 依 合 約 履 行 中 什 項 設 備 315,000 26,621,000 26,936,000 12,463,000 11,439, ,439, ,023, 訂 購 機 件 - 什 ,700, ,700,000 1,700,000 項 設 備 總 計 138,852, ,674, ,526,638 70,038,047 68,075, ,075, ,962, 備 註 :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數 $138,852,638 元 係 由 政 府 補 助 及 學 雜 費 收 入 支 應 附 件 3 改 進 措 施 加 強 預 算 分 配 請 各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僅 速 規 畫 採 購 並 請 廠 商 儘 速 辦 理 交 貨 完 成 請 款 程 序 請 各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僅 速 規 畫 採 購 並 請 廠 商 儘 速 辦 理 交 貨 完 成 請 款 程 序 請 各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僅 速 規 畫 採 購 並 請 廠 商 儘 速 辦 理 交 貨 完 成 請 款 程 序 204
205 附 件 十 體 育 室 報 告 事 項 : 一 人 事 : ( 一 )103 學 年 度 聘 任 助 理 教 授 黃 智 能 老 師 兼 任 體 育 教 學 組 組 長 講 師 張 少 遜 老 師 兼 任 體 育 活 動 組 組 長 二 會 議 : ( 一 ) 為 順 利 推 動 本 (103) 學 年 度 各 項 學 校 體 育 工 作 計 畫, 擬 於 9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4:00 在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學 年 度 體 育 發 展 委 員 會 會 議 三 課 程 : ( 一 )103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3 階 段 電 腦 選 課 於 9 月 日 進 行, 體 育 課 共 開 設 84 班, 其 中 保 留 32 個 班 級 給 新 生 電 腦 選 課,9 月 月 3 日 進 行 人 工 特 殊 加 選 作 業 ( 二 ) 配 合 學 校 教 務 行 政 本 室 於 8 月 18 日 ~29 日 辦 理 學 生 體 育 課 程 抵 免 作 業 ( 三 ) 配 合 學 校 教 務 處 於 1031 學 期 開 學 初 舉 辦 之 選 課 說 明 會, 本 室 將 針 對 學 生 說 明 修 習 體 育 課 程 之 相 關 規 範 ( 四 ) 配 合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於 8 月 12 日 ~29 日 辦 理 畢 業 資 格 第 一 階 段 體 育 學 分 審 查 作 業 四 活 動 : ( 一 )103 年 暑 假 風 帆 暨 獨 木 舟 育 樂 營 已 於 7 月 12 日 正 式 開 始, 風 帆 分 別 於 7/12 13; 7/14 15;8/2 3, 獨 木 舟 於 7/16 17;7/19 20;8/10 11 共 開 設 6 梯 次 體 驗 營,180 人 次 參 與, 並 於 8 月 底 完 成 所 有 核 銷 ( 二 ) 2014 年 北 區 大 專 校 院 秋 季 男 子 籃 球 錦 標 賽 將 於 9 月 日 共 4 天 假 本 校 育 樂 館 舉 行, 賽 事 期 間 育 樂 館 皆 不 對 外 開 放, 並 敬 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踴 躍 前 往 觀 賽 ( 三 )61 週 年 校 慶 活 動 籌 備 工 作 預 定 時 程 工 作 事 項 預 定 時 間 備 註 競 賽 規 程 與 報 名 表 擬 訂 9/3( 三 ) 活 動 籌 備 與 單 位 報 名 說 明 9/12( 五 ) 報 名 作 業 9/15( 一 )~10/01( 三 ) 報 名 截 止 與 秩 序 冊 製 作 10/01( 三 ) 召 開 工 作 籌 備 小 組 會 議 10/08( 三 ) 領 隊 會 議 ( 秩 序 冊 及 號 碼 布 發 放 ) 10/15( 三 ) 運 動 會 - 會 前 會 10/16( 四 ) 運 動 會 10/18( 六 ) ( 四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於 8 月 22 日 由 運 動 設 施 組 劉 組 長 姿 君 率 領 2017 臺 北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預 選 場 館 訪 視 小 組 一 行 十 餘 人 來 校, 同 時 基 隆 市 體 育 會 理 事 長 鄭 錦 洲 國 策 顧 問 205
206 一 起 會 同 來 校 勘 查 本 校 育 樂 館 及 體 育 館 相 關 設 施, 由 活 動 組 張 少 遜 組 長 負 責 導 覽 說 明, 初 步 選 定 本 校 為 柔 道 競 賽 場 地 之 一 ( 五 ) 本 室 開 設 之 暑 期 泳 訓 班 已 於 8 月 22 日 圓 滿 結 束, 共 計 開 設 10 班 149 人 報 名 參 加, 所 有 核 銷 將 於 近 期 處 理 完 畢 五 運 動 場 館 設 施 與 設 備 : ( 一 ) 游 泳 運 動 中 心 於 8 月 14 日 新 購 消 毒 錠 及 水 質 檢 測 液, 每 日 定 期 消 毒 及 檢 驗 水 質, 以 提 供 校 內 外 的 泳 客 們 安 全 且 優 質 之 運 動 環 境 ( 二 ) 游 泳 運 動 中 心 水 中 吸 塵 器 已 於 8 月 15 日 完 成 修 繕 驗 收 並 已 完 成 核 銷 ( 三 ) 體 育 館 網 球 教 室 及 游 泳 運 動 中 心 遮 陽 網 於 8 月 11 日 進 行 改 善 及 裝 設, 持 續 改 善 提 升 各 場 館 服 務 品 質 ( 四 ) 沙 灘 排 球 場 及 壘 球 打 擊 練 習 場 工 程 即 將 完 工, 於 8 月 26 日 進 行 竣 工 查 驗, 先 行 檢 視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及 完 工 情 形, 將 發 現 之 缺 失 盡 快 逐 一 改 善, 以 利 日 後 驗 收 工 作 ( 五 ) 為 配 合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教 育 週 系 列 活 動, 育 樂 館 於 9 月 日 皆 不 對 外 開 放 206
207 附 件 十 一 海 運 暨 管 理 學 院 報 告 事 項 : 一 院 務 報 告 : ( 一 ) 海 事 教 育 及 實 習 1. 商 船 系 郭 俊 良 老 師 於 8 月 7 日 至 21 日 帶 領 商 船 系 學 生 至 中 國 大 陸 武 漢 理 工 大 學 實 習 船 " 長 航 幸 海 " 交 流 實 習 2. 輪 機 系 蔡 台 明 助 理 教 授 及 吳 志 宏 助 教 於 8 月 19 日 至 28 日 帶 領 大 學 部 學 生 搭 乘 育 英 二 號 前 往 鹿 耳 島 海 上 實 習 3. 商 船 系 薛 朝 光 老 師 及 鍾 添 泉 老 師 於 8 月 24 日 至 30 日 帶 領 學 生 搭 乘 臺 華 輪 前 往 澎 湖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海 上 實 習 ( 二 ) 募 款 年 度 ISO&STCW 外 部 稽 核 由 日 本 海 事 NK 公 司 安 排 於 9 月 2 日 派 員 前 來 本 校 進 行 稽 核 2. 本 學 院 於 8 月 15 日 接 獲 七 洋 船 務 公 司 關 裕 民 總 經 理 ( 航 管 系 校 友 )60 萬 元 捐 款, 其 中 10 萬 元 為 惜 福 餐 券 其 餘 款 項 將 移 為 海 運 學 院 學 生 急 難 救 助 之 用 8 月 份 本 學 院 已 募 得 53 萬 急 難 救 助 金 及 10 萬 元 惜 福 餐 券 ( 三 ) 其 他 1. 本 學 院 於 8 月 7 日 召 開 ISO &STCW 管 理 審 查 會 議, 會 議 中 就 航 輪 科 系 及 航 海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之 工 作 報 告 內 部 稽 核 及 各 單 位 管 理 目 標 等 進 行 審 查 2. 本 學 院 於 8 月 14 日 召 開 2014 第 十 屆 台 灣 作 業 研 究 學 會 年 會 暨 海 運 物 流 學 術 研 討 會 籌 備 會 議, 會 中 決 議 將 於 11 月 28 日 與 本 學 院 各 系 所 共 同 舉 辦 研 討 會 3. 本 學 院 院 長 於 8 月 17 日 出 席 本 學 院 各 系 所 之 新 生 家 長 日, 本 年 度 新 增 海 洋 觀 光 學 位 學 程 ( 學 系 ), 各 學 系 家 長 及 學 生 參 與 踴 躍 4. 本 學 院 於 8 月 15 日 下 午 召 開 學 院 評 鑑 簡 報 審 查 會 議 5. 本 學 院 於 8 月 19 日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會 議 中 討 論 王 榮 昌 老 師 及 陳 俊 隆 老 師 等 二 人 副 教 授 升 等 案 6. 本 學 院 於 9 月 4 日 召 開 校 長 設 備 費 補 助 審 查 會 議 7. 本 學 院 於 9 月 4 日 召 開 系 所 主 管 會 議, 會 議 中 就 評 鑑 日 程 安 排 及 圖 資 處 期 刊 訂 購 經 費 等 案 進 行 討 論 二 各 系 所 工 作 報 告 : ( 一 ) 學 術 交 流 與 演 講 1. 商 船 學 系 : (1) 商 船 系 翁 順 泰 主 任 於 8 月 7 日 出 席 交 通 部 航 海 人 員 測 驗 題 庫 建 置 案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2) 商 船 系 翁 順 泰 主 任 於 8 月 14 日 出 席 103 年 第 三 次 航 海 人 員 測 驗 抽 題 作 業 會 議 207
208 (3) 商 船 系 曾 維 國 老 師 於 8 月 18 日 至 22 日 前 往 廈 門 參 加 2014 年 第 十 屆 自 然 計 算 國 際 會 議 (4) 商 船 系 薛 朝 光 老 師 及 鍾 添 泉 老 師 於 8 月 24 日 至 30 日 帶 領 學 生 搭 乘 臺 華 輪 前 往 澎 湖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海 上 實 習 2.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1) 本 系 趙 時 樑 教 授 於 8 月 10 日 至 13 日 赴 韓 國 首 爾 探 望 本 系 海 外 實 習 學 生 (2) 本 系 鍾 政 棋 主 任 於 8 月 11 日 赴 交 通 部 審 查 離 島 海 運 補 貼 計 畫 (3) 本 系 蔡 豐 明 老 師 於 8 月 12 至 14 日 拜 訪 陽 明 海 運 韓 國 分 公 司 暨 訪 視 實 習 學 生 (4) 本 系 鍾 政 棋 主 任 於 8 月 15 日 應 邀 參 加 國 策 研 究 院 舉 辦 的 中 共 海 權 之 前 景 分 析 座 談 會 (5) 本 系 鍾 政 棋 主 任 及 林 宗 德 助 教 於 8 月 19 日 拜 訪 提 供 實 習 員 額 之 企 業 及 關 心 實 習 學 生 (6) 本 系 林 泰 誠 老 師 於 8 月 25 日 至 高 雄 拜 訪 沛 華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高 雄 分 公 司 ), 感 謝 該 企 業 提 供 實 習 員 額 給 本 系 並 關 心 了 解 學 生 現 場 實 習 狀 況 (7) 本 系 陳 秀 育 老 師 於 8 月 26 日 至 高 雄 拜 訪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感 謝 該 公 司 提 供 實 習 員 額 給 本 系 並 關 心 了 解 學 生 現 場 實 習 狀 況 (8) 鍾 政 棋 系 主 任 與 林 宗 德 助 教 於 8 月 27 日 至 臺 北 拜 訪 崴 航 集 團 及 帝 諾 斯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關 心 了 解 學 生 現 場 實 習 狀 況 (9) 本 系 蔡 豐 明 老 師 於 8 月 27 日 至 臺 中 拜 訪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臺 中 分 公 司 ), 感 謝 該 公 司 提 供 實 習 員 額 給 本 系 並 關 心 了 解 學 生 現 場 實 習 狀 況 (10) 本 系 鍾 政 棋 系 主 任 與 林 宗 德 助 教 於 8 月 29 日 至 基 隆 拜 訪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隆 分 公 司 ) 太 隆 船 務 代 理 公 司 及 寶 昇 船 務 代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感 謝 此 三 家 企 業 提 供 實 習 員 額 給 本 系 並 關 心 了 解 學 生 現 場 實 習 狀 況 (11) 本 系 鍾 政 棋 主 任 於 9 月 3 日 受 邀 赴 開 南 大 學 觀 光 運 輸 學 院 參 加 發 展 策 略 研 討 會 3. 運 輸 科 學 系 : (1) 本 系 鍾 武 勳 老 師 於 8 月 16 日 至 18 日 出 席 ISMI2014 半 導 體 製 造 智 慧 國 際 研 討 會 (2) 本 系 桑 國 忠 老 師 於 9 月 11 日 至 13 日 參 加 2014 年 海 洋 環 境 治 理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發 表 論 文 4.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 (1) 本 系 宋 世 平 主 任 黃 道 祥 副 教 授 古 忠 傑 助 理 教 授 及 陳 永 為 助 理 教 授 於 8 月 2 日 至 7 日 赴 上 海 海 事 大 學 觀 摩 學 習 (2) 本 系 蔡 台 明 助 理 教 授 及 吳 志 宏 助 教 於 8 月 19 日 至 28 日 帶 領 大 學 部 學 生 搭 乘 育 英 二 號 前 往 鹿 耳 島 海 上 實 習 208
209 (3) 本 系 宋 世 平 主 任 與 馬 豐 源 助 理 教 授 於 8 月 21 日 參 加 2014 大 中 華 地 區 海 事 論 壇 (4) 本 系 林 成 原 教 授 於 8 月 21 日 至 23 日 參 與 2014 臺 日 海 洋 深 層 水 研 討 會 暨 台 灣 深 層 海 水 資 源 利 用 學 會 成 立 大 會 5. 海 洋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 (1) 本 系 於 103 年 8 月 5 日 赴 福 華 翡 翠 灣 渡 假 飯 店 召 開 系 務 會 議 及 洽 談 相 關 合 作 事 宜 ( 二 ) 其 他 1. 運 輸 科 學 系 (1) 本 系 於 8 月 17 日 辦 理 新 生 家 長 日 活 動 (2) 本 系 游 明 敏 主 任 與 蘇 健 民 老 師 於 8 月 28 日 至 華 岡 船 務 實 習 公 司 拜 訪 瞭 解 學 生 實 習 狀 況 2. 輪 機 工 程 學 系 (1) 本 系 於 8 月 15 日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系 評 會 議 及 博 碩 審 會 議 (2) 本 系 蔡 台 明 老 師 及 吳 志 宏 助 教 於 8 月 19 日 至 28 日 帶 領 大 學 部 學 生 搭 乘 育 英 二 號 實 習 (3) 本 系 王 榮 昌 老 師 於 8 月 23 日 至 24 日 赴 新 竹 熱 管 散 熱 模 組 討 論 (4) 本 系 陳 俊 隆 老 師 於 8 月 28 日 至 30 日 參 訪 台 中 電 廠 風 力 發 電 站 南 投 明 潭 抽 蓄 發 電 廠 及 大 觀 水 力 發 電 廠, 並 且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以 利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進 行 209
210 附 件 十 二 生 命 科 學 院 報 告 事 項 : 一 院 務 報 告 ( 一 )103 年 8 月 7 日 召 開 系 所 主 管 會 議, 討 論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相 關 後 續 事 宜 生 物 技 術 教 學 與 研 究 中 心 未 來 運 作 規 劃 生 命 科 學 系 與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合 併 後 之 空 間 規 劃 等 事 宜 ( 二 ) 學 院 於 103 年 9 月 10 日 完 成 院 系 簡 介 印 製, 於 新 生 入 學 典 禮 時 提 供 給 本 學 院 大 學 部 新 生 參 考, 以 增 進 新 生 對 本 學 院 各 單 位 的 瞭 解 二 各 系 所 工 作 報 告 ( 一 ) 人 事 1. 生 科 系 生 科 系 與 生 技 所 合 併 案 獲 教 育 部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號 核 定, 於 103 學 年 度 起 合 併, 合 併 後 系 所 名 稱 為 生 命 科 學 暨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Department of Bioscience and Biotechnology, 新 任 系 主 任 林 翰 佳 副 教 授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就 任 2. 海 生 所 程 一 駿 老 師 於 103 年 8 月 7 日 榮 獲 本 校 103 年 增 進 社 會 服 務 獎 勵 ( 二 ) 課 務 與 招 生 1. 生 科 系 (1)103 年 8 月 13 日 召 開 生 命 科 學 暨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口 試 審 查 會, 通 過 林 久 雅 同 學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案 (2)103 年 8 月 13 日 於 1031 學 期 第 一 次 系 務 會 議 中 確 認 104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及 相 關 事 宜, 以 及 確 認 104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及 相 關 事 宜 (3)103 年 暑 假 轉 學 考 報 到 狀 況, 目 前 大 二 10 名 缺 額 皆 已 報 到 補 滿, 大 三 生 1 名 缺 額 未 補 足 ( 三 ) 學 術 交 流 及 演 講 1. 食 科 系 (1)103 年 8 月 3 日 龔 瑞 林 主 任 受 邀 至 美 國 亞 特 蘭 大 東 南 華 人 學 會 演 講 (2)103 年 8 月 日 孫 寶 年 講 座 教 授 龔 瑞 林 主 任 帶 領 博 士 後 研 究 生 邱 雅 凰 與 博 士 生 林 敬 甄 受 邀 前 往 加 拿 大 出 席 第 十 七 屆 食 品 科 技 年 會, 博 士 生 林 敬 甄 獲 得 Food Science Student Fighting Hunger Competition 第 三 名 2. 養 殖 系 (1) 養 殖 系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邀 請 日 本 東 京 海 洋 大 學 Shuichi Satoh ( 佐 藤 秀 一 ) 教 授 主 講 Development of Low/Non Fish Meal Feed for Marine Fish (2) 養 殖 系 黃 謝 田 助 教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至 8 日 前 往 帛 琉 進 行 2014 年 計 畫 執 行 210
211 訪 視 及 進 度 報 告 3. 海 生 所 (1) 陳 天 任 老 師 邀 請 新 加 坡 大 學 副 研 究 員 Chim Chee Kong 與 二 級 技 正 Lim Swee Cheng 於 103 年 7 月 28~31 日 來 臺 進 行 研 究 合 作 與 出 海 採 集 調 查, 本 所 碩 士 生 吳 威 廷 一 同 參 加 (2) 黃 將 修 老 師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8 月 11 日 受 邀 前 往 山 西 大 學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研 提 合 作 計 畫 並 發 表 一 場 演 講 (3) 彭 家 禮 老 師 助 理 郭 聖 育 與 博 士 生 車 孝 正 於 103 年 8 月 2~9 日 前 往 泰 國 曼 谷 參 加 第 十 屆 國 際 高 等 真 菌 研 討 會 (4) 彭 家 禮 老 師 於 103 年 8 月 12~18 日 前 往 加 拿 大 夏 洛 特 城 愛 德 華 王 子 島 大 學 參 與 海 洋 真 菌 天 然 物 工 作 營 (5) 黃 將 修 老 師 於 103 年 8 月 12~26 日 受 邀 前 往 德 國 奧 登 堡 大 學 洽 談 並 推 動 國 際 合 作 計 畫 (6) 陳 天 任 老 師 曾 令 銘 老 師 與 博 士 後 研 究 員 楊 倩 惠 博 士 生 江 國 辰 張 素 菁 於 103 年 8 月 17~24 日 前 往 德 國 法 蘭 克 福 參 加 第 八 屆 國 際 甲 殼 類 大 會, 楊 倩 惠 江 國 辰 和 張 素 菁 皆 參 與 一 場 口 頭 報 告 (7) 林 綉 美 老 師 於 103 年 8 月 21~29 日 前 往 馬 來 西 亞 參 加 Southeast Asian Taxonomy Workshop, 並 進 行 一 場 口 頭 演 講 ( 四 ) 其 他 1. 食 科 系 103 年 8 月 17 日 舉 辦 新 生 家 長 日, 學 生 及 家 長 共 155 人 參 加 2. 養 殖 系 (1)103 年 8 月 17 日 養 殖 系 於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舉 辦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會 暨 新 生 家 長 日 活 動, 計 有 136 名 新 生 暨 家 長 ( 新 生 52 人 家 長 84 人 ) 與 會 (2) 美 國 穀 物 協 會 陪 同 Minnesota 大 學 Jerry Shurson 教 授 ( 一 行 3 人 ) 於 103 年 7 月 16 日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3) 美 國 姊 妹 校 外 籍 學 者 一 行 4 人 於 103 年 7 月 21 日 由 國 際 處 人 員 陪 同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4) 本 校 環 態 所 生 態 營 隊 學 員 及 輔 導 員 一 行 10 人 於 103 年 7 月 24 日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5) 中 國 浙 江 海 院 集 美 大 學 等 師 生 一 行 36 人 於 103 年 7 月 29 日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6) 中 國 江 南 大 學 大 連 海 洋 大 學 廣 東 海 洋 大 學 及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等 師 生 一 行 68 人 於 103 年 7 月 30 日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7) 中 國 福 州 大 學 武 漢 地 質 大 學 上 海 海 洋 大 學 廈 門 大 學 等 師 生 一 行 71 人 211
212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8) 馬 來 西 亞 沙 巴 大 學 教 授 一 行 3 人 於 103 年 8 月 26 日 由 國 際 處 人 員 陪 同 參 觀 養 殖 系 水 生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3. 生 科 系 (1)103 年 8 月 13 日 召 開 1031 學 期 第 1 次 生 命 科 學 暨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系 務 會 議 (2)103 年 8 月 14 日 召 開 生 科 系 暑 期 學 生 自 我 安 全 輔 導 會 議, 輔 導 同 學 暑 期 期 間 自 我 安 全 危 機 應 變 與 安 全 叮 嚀 (3)103 年 8 月 14 日 將 1022 學 期 一 次 二 一 不 及 格 名 單 同 學 修 課 學 分 與 分 數 狀 況 一 覽 表 寄 發 給 各 位 導 師 參 考, 並 請 導 師 於 1031 學 期 多 關 注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與 個 別 晤 談, 由 系 辦 撥 打 電 話 給 家 長 告 知 其 子 女 1022 學 期 學 習 狀 況 不 佳, 請 多 關 心 子 女 學 習 狀 況 並 提 供 導 師 聯 繫 方 式 供 家 長 了 解 子 女 在 校 學 習 狀 況 並 將 執 行 情 形 回 報 教 務 處 註 課 組 (4)103 年 8 月 17 日 生 科 系 舉 辦 新 生 家 長 日, 當 天 計 有 21 名 新 生 參 與, 共 58 名 新 生 與 家 長 蒞 臨 活 動, 圓 滿 順 利, 活 動 花 絮 電 子 相 簿 網 址 如 下 : (5)103 年 8 月 21 日 召 開 生 科 系 導 師 群 座 談 會, 邀 約 各 年 級 導 師 一 同 討 論 1031 學 期 導 生 活 動 進 行 方 式 (6)103 年 8 月 21 日 召 開 生 科 系 產 業 實 習 座 談 會, 將 相 關 產 業 界 可 能 派 學 生 實 習 的 產 官 學 各 單 位 做 討 論, 未 來 將 與 屏 東 海 生 館 進 一 步 接 洽 實 習 合 作 方 案 4. 海 生 所 (1) 陳 天 任 老 師 與 博 士 後 研 究 員 楊 倩 惠 於 103 年 8 月 22~28 日 前 往 法 國 巴 黎 自 然 歷 史 博 物 館 收 集 實 驗 樣 本 (2) 瘋 臺 灣 節 目 於 103 年 8 月 14 日 到 小 琉 球 採 訪 程 一 駿 老 師 及 其 團 隊 有 關 海 龜 生 態 與 保 育 之 議 題 212
213 附 件 十 三 海 洋 科 學 與 資 源 學 院 報 告 事 項 : 一 院 務 報 告 : ( 一 ) 國 際 化 及 招 生 ( 含 宣 導 鼓 勵 學 生 出 國 及 提 昇 外 語 能 力 等 ) 1. 本 院 海 洋 系 於 8 月 17 日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大 一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會 暨 學 家 長 日 活 動, 邀 請 海 資 院 陳 明 德 院 長 蒞 系, 說 明 院 務 發 展 方 向 並 由 陳 宏 瑜 主 任 大 一 班 兩 位 班 級 導 師 及 辦 公 室 助 教 等 參 與 師 生 座 談, 主 動 向 新 生 暨 與 會 家 長 說 明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教 學 特 色 軟 硬 體 設 施 學 生 校 園 生 活 環 境 與 未 來 畢 業 後 出 路 及 流 向 等, 同 時 解 答 學 生 及 家 長 有 關 課 業 生 活 與 學 校 各 項 法 規 之 相 關 提 問, 積 極 鼓 勵 大 一 新 生 準 時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出 席 之 大 一 新 生 34 人 與 會 家 長 62 人 系 上 師 長 及 學 生 會 幹 部 等 合 計 約 百 人, 場 面 極 為 熱 絡 系 辦 公 室 另 於 會 後 指 導 系 學 生 會 自 8 月 下 旬 起, 分 北 中 南 區 各 別 辦 理 新 生 聯 誼 及 各 項 迎 新 活 動, 本 年 度 僑 生 新 生 另 配 合 國 際 學 生 事 務 處 及 僑 生 聯 誼 會, 寄 送 新 生 手 冊 及 系 簡 課 程 簡 介 等 相 關 資 料 供 參 考, 同 時 指 派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進 行 個 別 輔 導, 以 利 僑 生 儘 速 適 應 本 系 之 就 學 環 境 2. 本 院 應 地 所 增 加 外 校 學 者 來 所 以 英 語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次 數, 鼓 勵 學 生 多 與 國 際 學 生 互 動 與 參 加 各 類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3. 本 院 應 地 所 舉 辦 旅 遊 地 學 特 色 營 隊 4. 本 院 海 資 所 劉 光 明 教 授 於 7 月 29 日 至 8 月 1 日 代 表 我 國 出 席 斯 里 蘭 卡 South Asia CITES implementation workshop 6. 本 院 海 資 所 黃 向 文 所 長 與 廖 君 珮 同 學 徐 岡 同 學 於 8 月 4 日 至 13 日, 出 席 東 京 大 學 與 美 國 羅 德 島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之 2014GSDM 國 際 暑 期 研 討 會 7. 本 院 海 資 所 黃 向 文 所 長 於 8 月 25 日 至 27 日 代 表 我 國 出 席 大 陸 廈 門 市 舉 行 之 第 3 屆 藍 色 經 濟 論 壇 及 第 4 屆 海 洋 相 關 部 長 會 議 二 各 系 所 工 作 報 告 : ( 一 ) 人 事 1. 海 資 院 : (1) 陳 明 德 教 授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榮 任 海 資 院 院 長 2. 環 漁 系 : (1) 呂 學 榮 副 教 授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榮 任 環 漁 系 主 任 (2) 新 聘 蘇 楠 傑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到 任 (3) 新 聘 藍 國 瑋 專 案 助 理 教 授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到 任 3. 應 地 所 : (1) 陳 惠 芬 副 教 授 於 8 月 1 日 接 任 所 長 4. 海 資 所 : (1) 黃 向 文 副 教 授 於 8 月 1 日 接 任 第 六 任 所 長 (2) 陳 志 炘 助 理 教 授 於 8 月 1 日 榮 升 副 教 授 ( 追 溯 自 103 年 2 月 1 日 ) (3) 莊 慶 達 教 授 於 8 月 1 日 起 休 假 研 究 1 學 期 (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自 104 年 1 月 31 日 止 ) ( 二 ) 課 務 無 213
214 ( 三 ) 學 術 交 流 與 演 講 : 1. 環 漁 系 : (1) 王 佳 惠 老 師 及 王 姿 樺 楊 憶 華 陳 柏 州 等 研 究 生 於 8 月 14 日 至 15 日 前 往 中 央 研 究 院 參 加 2014 穩 定 同 位 素 在 生 命 科 學 研 究 應 用 研 討 會, 並 發 表 以 穩 定 同 位 素 判 定 蜂 蜜 真 偽 之 學 術 論 文 2. 海 洋 系 : (1) 董 東 璟 老 師 獲 邀 請 於 8 月 29 日 至 9 月 6 日 期 間, 赴 德 國 參 訪 漢 諾 威 大 學 方 修 斯 水 利 河 口 與 海 岸 工 程 研 究 所, 除 參 觀 水 工 試 驗 水 槽, 研 商 未 來 共 同 合 作 與 交 流 事 宜 外, 另 與 蔡 政 翰 教 授 梁 興 杰 教 授 及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莊 卉 婕 張 舒 惠 等 人, 一 同 出 席 9 月 7 至 13 日 期 間 於 德 國 漢 諾 威 舉 行 之 第 七 屆 中 德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研 討 會 The 7th German-Chinese Joint Symposium on Hydraulic and Ocean Engineering,JOINT 2014 會 中 並 發 表 論 文 3. 應 地 所 : (1) 王 天 楷 教 授 於 7 月 27 日 至 8 月 2 日 赴 北 京 參 加 第 八 屆 天 然 氣 水 合 物 國 際 會 議 (8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Gas Hydrates), 並 代 表 臺 灣 團 隊 發 表 臺 灣 西 南 海 域 天 然 氣 水 合 物 震 測 探 勘 的 壁 報 展 示 (2) 王 天 楷 教 授 於 8 月 4 日 召 開 海 大 及 景 文 海 底 地 震 儀 震 測 工 作 會 議, 討 論 臺 灣 西 南 海 域 天 然 氣 水 合 物 進 度 報 告 共 有 各 校 老 師 助 理 及 研 究 生 約 15 位 參 加 (3) 陳 惠 芬 副 教 授 與 博 士 班 李 毓 和 同 學 於 8 月 6 日 至 7 日 會 同 礦 物 局 副 局 長 與 東 辦 處 人 員, 考 察 台 東 藍 玉 髓 礦 (4) 陳 惠 芬 副 教 授 帶 領 博 士 生 李 毓 和 碩 士 生 黃 子 璇 林 昱 如 於 8 月 8 日 至 9 日 赴 花 蓮 瑞 新 礦 場 考 察 蛇 紋 岩 礦 (5) 李 昭 興 榮 譽 教 授 陳 惠 芬 副 教 授 邱 永 嘉 助 理 教 授 於 8 月 14 日 帶 領 博 士 生 王 守 誠 及 碩 士 生 劉 華 林 等 人, 赴 台 大 參 加 地 熱 研 討 會 (6) 王 天 楷 教 授 於 8 月 15 日 帶 領 研 究 生 與 助 理 參 加 台 大 海 大 中 央 景 文 及 中 研 院 8 月 份 地 震 儀 震 測 月 會, 討 論 臺 灣 西 南 海 域 天 然 氣 水 合 物 進 度 報 告 共 有 各 校 老 師 助 理 及 研 究 生 約 40 位 參 加 (7) 陳 明 德 教 授 於 8 月 21 日 至 22 日 赴 南 韓 - 首 爾 市 參 加 IODP/IMPRESS 海 底 生 物 圈 與 古 氣 候 研 究 科 學 規 畫 會 議 (8) 陳 明 德 教 授 於 8 月 23 日 至 26 日 赴 日 本 - 東 京 大 學 進 行 加 速 器 碳 14 定 年 實 驗 4. 海 資 所 : (1) 邱 文 彥 教 授 於 8 月 4 日 至 6 日 參 加 我 國 主 辦 之 第 44 屆 亞 太 地 區 國 會 議 員 聯 合 會 年 會, 並 撰 寫 國 家 報 告 與 提 出 三 項 提 案 獲 大 會 通 過 (2) 邱 文 彥 教 授 於 8 月 7 日 與 加 拿 大 駐 台 北 貿 易 辦 事 處 馬 凱 琳 處 長 會 談 海 洋 事 務 及 環 境 議 題 合 作 構 想 (3) 邱 文 彥 教 授 於 8 月 15 日 參 加 財 團 法 人 國 策 研 究 院 文 教 基 金 會 主 辦 中 共 海 權 發 展 之 前 景 分 析 研 討 會, 並 擔 任 評 論 人 (4) 邱 文 彥 教 授 於 8 月 16 日 參 加 洪 鈞 培 文 教 基 金 會 主 辦, 於 國 父 紀 念 館 舉 行 之 志 工 演 講 會, 並 以 永 續 發 展 福 國 利 民 為 題 發 表 演 講 (5) 邱 文 彥 教 授 於 8 月 22 日 於 立 法 院 與 余 紀 忠 文 教 基 金 會 共 同 舉 辦 油 氣 爆 事 件, 談 如 何 建 構 安 全 永 續 與 韌 性 的 都 市 專 家 座 談 會, 並 擔 任 發 表 人 (6) 邱 文 彥 教 授 於 8 月 23 日 於 政 大 公 企 中 心, 擔 任 從 建 築 更 新 到 都 市 再 生 : 214
215 台 韓 都 市 更 新 修 法 比 較 與 省 思 工 作 坊 主 持 人 及 與 談 人 (7) 邱 文 彥 教 授 於 8 月 25 日 邀 環 保 署 台 北 市 及 新 北 市 等 機 關 會 商 地 方 政 府 永 續 發 展 國 際 組 織 中 華 台 北 辦 事 處 (ICLEI Chinese Taipei Office) 新 辦 公 室 及 開 幕 事 宜 (8) 邱 文 彥 教 授 於 8 月 28 日 前 往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參 加 海 洋 事 務 聯 盟 籌 備 會 議 5. 環 態 所 : (1) 周 文 臣 老 師 於 8 月 13 日 受 邀 至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103 年 度 水 資 源 工 程 環 境 教 育 培 力 工 作 坊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The sleeper issue of climate change ( 四 ) 實 習 與 參 訪 : 1. 環 漁 系 : (1) 環 漁 系 大 學 部 三 年 級 有 53 名 學 生 參 加 海 上 實 習 訓, 於 8 月 1 日 至 4 日 前 往 漁 業 署 遠 洋 漁 業 開 發 中 心 進 行 陸 上 基 本 安 全 訓 練,8 月 4 日 搭 乘 漁 業 署 轄 屬 漁 訓 二 號 訓 練 船, 前 往 日 本 東 京 ( 東 京 海 洋 大 學 築 地 魚 市 場 葛 西 水 族 館 ) 及 那 霸 ( 那 霸 水 族 館 ) 參 訪, 由 李 明 安 老 師 鄭 學 淵 老 師 擔 任 領 隊, 於 8 月 29 日 返 國 (2) 環 漁 系 8 月 4 日 至 9 日 前 往 上 海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參 加 氣 候 變 遷 對 海 洋 生 態 系 統 與 社 會 經 濟 之 衝 擊 研 習 營, 並 發 表 Effects of Climate Changes at multiple timescales on the Fishing Conditions of Grey Mullet (Mugil cephalus L.) in the Taiwan Strait 學 術 論 文 2. 海 洋 系 : (1) 陳 宏 瑜 主 任 於 8 月 12 日 14 日 19 日 及 22 日, 分 別 至 瑩 諮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中 分 公 司 新 北 市 SGS 台 灣 檢 驗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瑩 諮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分 公 司 及 瑩 諮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分 公 司 等 地, 現 場 訪 視 修 習 103 年 暑 期 產 業 交 流 與 業 界 實 習 課 程 同 學 之 實 習 情 形, 並 感 謝 各 公 司 人 員 之 熱 心 指 導 與 提 供 實 習 名 額 與 場 地 (2) 黃 世 任 老 師 於 103 年 8 月 8 日 及 28 日, 至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達 雲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現 場 訪 視 修 習 103 年 暑 期 產 業 交 流 與 業 界 實 習 課 程 同 學 之 實 習 情 形, 聽 取 習 同 學 之 期 中 心 得 簡 報 並 代 表 本 系 感 謝 該 公 司 提 供 實 習 名 額 供 本 系 同 學 實 習 ( 五 ) 其 他 : 1. 應 地 所 : (1) 加 強 對 學 生 節 能 減 碳 之 宣 導, 並 請 全 所 師 生 共 同 協 助 執 行 學 校 之 相 關 節 能 措 施 (2) 增 列 網 頁 活 動 相 簿 2. 環 態 所 : (1) 大 愛 電 視 台 邀 請 本 所 蔣 國 平 所 長 協 助 製 播 合 心 協 力 救 地 球 節 目,2014 年 7 月 7 日 播 出, 主 題 為 海 洋 死 亡 帶 (2) 蔣 國 平 教 授 榮 獲 本 校 103 年 增 進 社 會 服 務 獎 ( 大 愛 電 視 台 : 到 此 鮪 止 魚 類 濫 捕 ) 215
216 附 件 十 四 工 學 院 報 告 事 項 : 一 院 務 報 告 : ( 一 ) 國 際 化 1. 本 院 河 工 系 103 學 年 度 有 4 位 大 陸 短 期 交 換 生, 分 別 是 大 連 海 洋 大 學 余 游 天 福 建 農 林 大 學 蘇 志 超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曾 強 與 邢 相 煒 2. 本 院 造 船 系 研 究 生 陳 亭 賜 於 103 年 8 月 3 日 至 18 日 至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境 外 學 習 ( 二 ) 實 習 與 參 訪 1. 本 院 鄭 元 良 副 院 長 及 機 械 系 周 昭 昌 主 任 於 103 年 8 月 7 日 至 長 榮 航 太 公 司 訪 視 暑 期 實 習 學 生,103 年 8 月 6 日 至 元 璋 玻 璃 訪 視 暑 期 實 習 學 生 2. 本 院 機 械 系 王 星 豪 老 師 於 103 年 8 月 7 日 帶 領 學 生 至 新 竹 儀 科 中 心 進 行 實 驗 3. 本 院 機 械 系 研 究 生 信 尚 彣 同 學 於 103 年 7 月 13 日 至 8 月 16 日 至 日 本 新 潟 縣 長 岡 市 之 日 本 新 興 材 料 科 技 公 司 進 行 海 外 實 習 ( 三 ) 課 務 1. 本 院 於 103 年 8 月 11 日 至 9 月 1 日 進 行 1031 工 程 導 論 課 程 大 綱 檢 討 邀 請 授 課 教 師 等 作 業 ( 四 ) 榮 譽 與 其 他 1. 本 院 材 料 所 楊 仲 家 老 師 榮 獲 103 年 度 增 進 社 會 服 務 獎 2. 本 院 機 械 系 周 昭 昌 主 任 103 年 8 月 20 日 帶 領 學 生 至 台 北 市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國 際 會 議 廳 參 加 Maple Techo Forum 競 賽 與 研 討 會 3. 本 院 機 械 系 周 昭 昌 主 任 研 究 團 隊 張 焜 程 同 學 及 信 尚 彣 同 學 參 加 思 渤 科 技 公 司 主 辦 之 2014 Maple TechnoForum 第 四 屆 物 理 建 模 創 意 競 賽, 榮 獲 第 一 名, 受 頒 獎 金 三 萬 元 與 獎 盃 一 座 4. 本 院 造 船 系 余 興 政 助 理 教 授 與 其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思 渤 科 技 第 四 屆 物 理 建 模 創 意 競 賽, 獲 得 第 三 名 5. 本 院 8 月 召 開 會 議 如 下 :8/13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圖 書 委 員 會 議 ; 8/19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院 教 評 委 員 會 會 議 ;8/26 召 開 各 系 所 招 生 率 檢 討 會 議 二 各 系 所 工 作 報 告 : ( 一 ) 人 事 1. 機 械 系 : (1) 8/1-1/31 洪 瑞 鴻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2) 8/1 黃 男 農 教 授 卸 任 工 學 院 副 院 長, 由 鄭 元 良 副 教 授 接 任 2. 造 船 系 (1) 邱 進 東 博 士 於 起 聘 為 本 系 副 教 授 ( 二 ) 課 務 216
217 1. 機 械 系 : (1) 8/1 102 學 年 度 暑 修 第 二 期 開 始 上 課 (2) 8/18-8/29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2. 造 船 系 : (1) 8/1-15 辦 理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離 校 (2) 8/18-29 辦 理 轉 學 生 及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新 生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3) 8/19-9/12 辦 理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審 核 3. 河 工 系 : (1) 研 究 生 口 試 相 關 事 宜, 本 系 1022 學 期 有 51 位 同 學 申 請 口 試, 目 前 已 47 位 同 學 完 成 口 試 46 位 同 學 完 成 離 校, 一 位 同 學 申 請 保 留 成 績 到 最 大 修 業 年 限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26 位 同 學 申 請 口 試, 已 有 26 位 同 學 完 成 口 試 並 完 成 離 校 ( 三 ) 學 術 交 流 與 演 講 : 1. 造 船 系 (1) 8/1 余 興 政 助 理 教 授 至 矽 創 電 子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 微 型 線 性 對 焦 與 光 學 影 像 穩 定 致 動 器 及 適 應 性 模 糊 順 滑 模 態 控 制 技 術 (2) 8/3-6 陳 建 宏 教 授 至 日 本 東 京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Marine Renewable Energy( 國 際 海 洋 再 生 能 源 工 作 坊 ) 參 訪 (3) 8/20 余 興 政 助 理 教 授 與 其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思 渤 科 技 第 四 屆 物 理 建 模 創 意 競 賽, 獲 得 第 三 名 (4) 8/28-29 方 志 中 副 教 授 至 成 大 船 機 系 承 辦 第 14 屆 亞 洲 海 事 系 統 及 安 全 研 究 研 討 會 ACMSSR2014(14th ASIA Conference on Marine System and Safety Research) 2. 材 料 所 (1) 本 所 李 丕 耀 老 師 於 103 年 8 月 22 日 -8 月 24 日 至 中 國 上 海 市 參 加 2014 年 海 峽 兩 岸 粉 體 及 粉 末 冶 金 技 術 研 討 會 暨 發 表 論 文 以 拓 展 本 所 之 學 術 交 流 (2) 本 所 楊 仲 家 老 師 於 103 年 8 月 24 日 -8 月 28 日 至 韓 國 釜 山 市 席 參 加 The 2014 Int 1 conference on Advances in Concrete Construction (ICAC14) 會 議 暨 發 表 論 文 以 拓 展 本 所 之 學 術 交 流 ( 四 ) 實 習 與 參 訪 : 1. 機 械 系 : (1) 8/6 早 上 周 昭 昌 主 任 及 鄭 元 良 老 師 至 元 璋 玻 璃 公 司 訪 視 暑 期 實 習 學 生 (2) 8/7 下 午 周 昭 昌 主 任 及 鄭 元 良 老 師 至 長 榮 航 太 訪 視 暑 期 實 習 學 生 ( 五 ) 其 他 : 1. 機 械 系 : 217
218 (1) 8/6 送 交 103 學 年 度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校 外 代 表 名 單 予 註 課 組 (2) 8/11 送 交 請 假 准 假 暨 假 單 登 錄 人 員 彙 整 表 予 生 輔 組 (3) 8/12 推 薦 新 生 入 學 教 育 週 之 新 生 輔 導 員 名 單 予 生 輔 組 (4) 8/17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說 明 會 暨 新 生 家 長 日 (5) 8/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教 育 週 二 籌 會 議,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第 二 演 講 廳 (6) 8/21 送 交 103 學 年 度 教 職 員 通 訊 錄 予 人 事 室 ; 送 交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會 暨 新 生 家 長 日 建 議 參 加 人 數 統 計 表 及 活 動 照 片 予 課 指 組 (7) 8/27 送 交 1022 大 事 紀 予 工 學 院 ; 送 交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檢 討 表 予 招 生 組 (8) 8/ 學 年 度 新 生 說 明 會 暨 新 生 家 長 日 檢 討 會 議,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第 二 演 講 廳 (9) 6/25-8/16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會 暨 新 生 家 長 日 相 關 前 置 作 業 (10) 8 月 得 獎 紀 錄 : 周 昭 昌 主 任 研 究 團 隊 張 焜 程 同 學 ( 大 三 ) 及 信 尚 彣 同 學 ( 碩 一 ) 參 加 思 渤 科 技 公 司 主 辦 之 2014 Maple TechnoForum 第 四 屆 物 理 建 模 創 意 競 賽 ( 台 北 市 ), 發 表 比 賽 作 品 : 推 拉 板 式 波 能 轉 換 器 之 佩 爾 頓 水 輪 發 電 機 組 榮 獲 第 一 名, 受 頒 獎 金 三 萬 元 與 獎 盃 一 座 2. 造 船 系 (1)8/7 召 開 1031 第 1 次 新 聘 行 政 組 員 遴 選 委 員 會 議 (2)8/13 召 開 1031 第 2 次 新 聘 行 政 組 員 遴 選 委 員 會 議, 並 邀 請 9 位 應 聘 人 員 到 系 面 試, 面 試 結 果 為 正 取 吳 仰 凱 先 生, 備 取 一 陳 穎 小 姐, 備 取 二 楊 喻 雯 小 姐, 預 計 於 9 月 1 日 起 聘 (3) 8/17 辦 理 新 生 家 長 日, 計 有 新 生 21 人 參 加, 家 長 約 30 人 參 加 3. 河 工 系 (1)103 學 年 度 2014 年 新 生 家 長 日 系 座 談 會 於 103 年 8 月 17 日 假 海 洋 大 學 工 學 院 地 下 一 樓 演 講 廳 舉 行, 本 系 共 約 35 位 新 生 及 100 位 家 長 參 與, 活 動 圓 滿 順 利 完 成 (2)103 學 年 度 新 生 迎 新 茶 會 北 中 南 三 場 分 別 於 8/18( 北 ) 19( 中 ) 20( 南 ) 日 舉 行 218
219 附 件 十 五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報 告 事 項 : 一 院 務 報 告 ( 一 ) 國 際 化 103 年 8 月 10 日 ~8 月 15 日 2014 第 13 屆 吳 大 猷 科 學 營 招 收 學 員 為 台 灣 各 大 學 物 理 材 料 電 機 天 文 光 電 化 學 等 相 關 學 系 升 四 年 級 及 研 究 所 學 生 及 大 陸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員 電 資 學 院 電 機 系 參 加 學 生 為 : 李 孟 儒 ( 研 究 所 ) 張 家 耀 梁 可 擎 3 人 參 加 主 題 : 極 限 科 學 : 探 索 未 知 環 境 (Extreme Sciences: Explore the Unknown Environments) ( 二 ) 招 生 年 8 月 行 政 會 議 追 蹤 事 項 : 招 生 事 關 重 要, 繁 星 及 個 人 申 請 ( 第 一 階 段 招 生 ) 可 再 增 加 3% 指 考 ( 第 二 階 段 招 生 ) 採 計 科 目 可 參 考 其 他 學 校 並 重 新 檢 討, 請 各 院 系 確 實 檢 討 招 生 策 略 : (1) 電 資 學 院 : 已 請 各 系 確 實 檢 討 招 生 策 略 (2) 電 機 系 : 本 系 預 定 開 學 後, 召 開 系 務 會 議 檢 討 招 生 管 道 入 學 情 形 (3) 資 工 系 : A. 目 前 本 系 繁 星 及 個 人 申 請 的 分 配 名 額 分 別 為 18 及 36, 經 系 務 會 議 及 校 長 建 議 後, 預 計 明 年 (104 學 年 度 ) 起 將 調 高 個 人 申 請 名 額 至 40 B. 至 於 指 考 採 計 科 目, 本 系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從 採 計 國 英 數 物 理 化 學, 調 整 至 目 前 的 國 英 數 物 理, 已 少 採 計 化 學, 這 兩 種 方 式 也 是 目 前 其 他 學 校 資 工 系 採 計 科 目 方 式 (4) 通 訊 系 : 本 系 預 定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檢 討 招 生 管 道 入 學 情 形 年 8 月 17 日 舉 辦 新 生 家 長 日, 各 系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3. 電 資 學 院 配 合 教 育 部 協 助 大 學 院 校 產 學 合 作 培 育 研 發 菁 英 計 畫, 提 供 4 個 名 額 博 士 班 電 機 系 2 名 資 工 系 1 名 光 電 所 1 名 ( 三 ) 節 能 減 碳 及 館 舍 環 境 維 護 年 8 月 份 雖 無 颱 風, 但 9 月 至 11 月 可 能 有 秋 颱 來 襲, 在 颱 風 豪 雨 來 臨 前, 務 必 發 放 公 告, 提 醒 師 生 做 好 清 潔 電 源 與 工 安 的 宣 導 公 告 颱 風 豪 雨 來 襲, 請 各 實 驗 室 作 好 防 颱 準 備 (1) 實 驗 室 外 陽 台 排 水 孔 如 有 污 泥 或 雜 物, 請 清 理 並 確 認 排 水 孔 暢 通 無 虞, 以 免 積 水 倒 灌 進 來 (2) 最 後 離 開 實 驗 室 人 員 務 請 檢 查 門 窗 是 否 緊 閉 (3) 冷 氣 機 及 重 要 儀 器 設 備, 請 將 電 源 插 座 拔 起, 以 免 受 潮 故 障 (4) 颱 風 豪 雨 侵 襲 期 間, 請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2. 請 各 系 所 加 強 節 能 減 碳 宣 導 : (1) 各 項 事 務 機 器 照 明 等 用 電 設 備, 請 朝 當 用 就 用, 能 省 就 省 方 向 辦 理, 倡 導 節 能 之 觀 念 (2) 請 各 系 所 務 必 派 專 人 巡 視 各 所 屬 空 間, 於 下 班 前 或 非 使 用 時 段, 確 實 做 好 關 閉 電 源 之 檢 視, 並 倡 導 節 能 之 觀 念 及 確 保 教 室 實 驗 室 辦 公 室 的 安 全, 以 利 節 能 減 碳 年 8 月 16 日 電 機 系 館 前 雨 遮 改 善 工 程 完 工 219
220 4. 資 工 系 數 位 邏 輯 與 嵌 入 式 系 統 課 程 位 於 電 機 系 EE314 教 室 之 網 路 工 程,103 年 8 月 27 日 安 裝 完 成 ( 四 ) 實 習 與 參 訪 1. 電 資 學 院 電 機 系 與 昇 達 科 技 公 司 合 作, 目 前 五 年 一 貫 學 生 1 名 及 碩 一 2 名 有 意 願 申 請, 將 提 供 獎 學 金 及 學 生 於 寒 暑 假 或 假 日 至 該 公 司 實 習 2. 電 資 學 院 電 機 系 與 嘉 基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提 供 五 年 一 貫 學 生 1 名 至 該 公 司 實 習 一 個 半 月 3. 電 資 學 院 資 工 系 與 中 華 電 信 威 聯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簽 訂 之 103 年 暑 期 實 習 暫 告 一 段 落, 雙 方 互 動 良 好, 未 來 期 望 將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合 作 另 外, 本 系 與 精 誠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將 延 續 暑 期 實 習, 持 續 學 期 實 習 為 期 一 年 4. 電 資 學 院 資 工 系 與 緯 創 科 技 公 司 建 教 合 作 案, 訂 於 103 年 8 月 29 日 10:00 於 INS305 召 開 說 明 會 議, 資 工 系 由 李 孟 書 主 任 馬 尚 彬 老 師 林 清 池 老 師 參 與 5. 電 資 學 院 通 訊 系 暑 期 企 業 實 習 計 有 11 位 同 學 參 與, 全 科 綜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人 中 華 電 信 北 區 分 公 司 新 媒 體 處 1 人 研 鼎 崧 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人 勤 崴 國 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人 威 強 電 工 業 電 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人 ( 五 ) 人 事 103 年 8 月 27 日 電 資 學 院 召 開 院 教 評 會 通 過 資 工 系 趙 志 民 吳 宗 杉 副 教 授 申 請 升 等 為 教 授 電 機 系 張 忠 良 兼 任 副 教 授 申 請 升 等 為 兼 任 教 授, 送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 六 ) 學 術 交 流 與 演 講 年 8 月 17~19 日 電 資 院 資 工 系 與 台 北 大 學 合 辦 第 二 十 七 屆 電 腦 視 覺 圖 學 暨 影 像 處 理 研 討 會 ( CVGIP 2014) 2. 預 定 103 年 10 月 7 日 下 午 2:00 邀 請 中 研 院 院 士 張 俊 彥 教 授 蒞 臨 本 學 院, 並 參 與 專 題 性 演 講 ( 七 ) 其 他 年 8 月 6 日 電 資 學 院 程 光 蛟 院 長 出 席 電 資 暨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劃 設 計 暨 監 造 服 務 評 選 會 議 年 8 月 14 日 電 資 學 院 程 光 蛟 院 長 出 席 電 資 暨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劃 設 計 暨 監 造 服 務 評 選 抽 籤 年 8 月 26 日 電 資 學 院 程 光 蛟 院 長 協 同 電 機 系 鄭 慕 德 主 任 拜 訪 威 聯 通 總 經 理 江 國 祥 系 友 (66 級 ) 年 8 月 30 日 電 資 學 院 程 光 蛟 院 長 出 席 台 中 校 友 會 理 監 事 會 年 9 月 1 日 電 資 學 院 程 光 蛟 院 長 出 席 電 資 暨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委 託 規 劃 議 價 會 議 年 9 月 4 日 電 資 學 院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長 設 備 會 審 查 會 二 各 系 所 工 作 報 告 ( 一 ) 人 事 1. 電 機 系 103 年 7 月 22 日 電 機 系 教 評 會 通 過 張 忠 良 兼 任 副 教 授 申 請 升 等 為 兼 任 教 授 案, 送 院 教 評 會 審 議 2. 資 工 系 : 103 年 7 月 2 日 資 工 系 教 評 會 通 過 趙 志 民 吳 宗 杉 副 教 授 申 請 升 等 為 教 授, 送 院 教 評 會 審 議 3. 通 訊 系 220
221 通 訊 系 擬 於 104 年 2 月 新 聘 專 案 教 師 1 名, 業 已 上 網 公 告 周 知 ( 二 ) 課 務 1. 電 機 系 電 機 系 教 師 協 助 暑 修 第 二 期 大 學 部 微 積 分 電 磁 波 普 通 物 理 及 工 程 數 學 課 程 開 課 2. 資 工 系 資 工 系 辦 理 1031 學 期 學 分 抵 免 事 宜 3. 通 訊 系 (1) 處 理 學 生 各 項 選 課 問 題 (2) 辦 理 碩 士 班 同 學 口 試 相 關 事 宜 (3) 辦 理 轉 學 生 及 碩 士 班 新 生 學 分 抵 免 事 宜 4. 光 電 所 103 年 8 月 12 日 起 由 光 電 所 吳 允 中 副 教 授 開 授 暑 修 第 2 學 期 普 通 物 理 課 程 2 學 分 一 班 ( 三 ) 學 術 交 流 與 演 講 1. 資 工 系 (1)103 年 8 月 5 日 資 工 系 李 孟 書 主 任 參 加 教 育 部 軟 體 計 畫 於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舉 辦 之 Android 軟 體 設 計 短 期 課 程 (2)103 年 8 月 17~19 日 電 資 院 資 工 系 與 台 北 大 學 合 辦 第 二 十 七 屆 電 腦 視 覺 圖 學 暨 影 像 處 理 研 討 會 ( CVGIP 2014) 2. 光 電 所 光 電 所 江 海 邦 教 授 應 邀 擔 任 第 十 三 屆 旺 宏 科 學 獎 評 審 ( 四 ) 實 習 與 參 訪 1. 資 工 系 (1)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與 中 華 電 信 威 聯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簽 訂 之 103 年 暑 期 實 習 暫 告 一 段 落, 雙 方 互 動 良 好, 未 來 期 望 將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合 作 另 外, 本 系 與 精 誠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將 延 續 暑 期 實 習, 持 續 學 期 實 習 為 期 一 年 (2) 緯 創 科 技 公 司 建 教 合 作 案, 訂 於 103 年 8 月 29 日 10:00 於 INS305 召 開 說 明 會 議, 資 工 系 由 李 孟 書 主 任 馬 尚 彬 老 師 林 清 池 老 師 參 與 2. 通 訊 系 (1) 張 淑 淨 主 任 與 鄭 振 發 老 師 於 103 年 8 月 21 日 及 8 月 22 日 至 以 下 同 學 暑 期 實 習 公 司 進 行 參 訪 與 交 流 實 習 地 點 全 科 綜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電 信 北 區 分 公 司 新 媒 體 處 研 鼎 崧 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勤 崴 國 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威 強 電 工 業 電 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持 續 與 校 外 實 習 企 業 保 持 聯 繫 (3) 全 科 綜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長 期 實 習 機 會 ( 五 ) 其 他 1. 電 機 系 221
222 (1)103 年 8 月 9 日 電 機 系 第 九 屆 電 子 電 機 系 友 聯 誼 會 在 台 北 喜 來 登 大 飯 店 舉 行, 系 辦 全 力 協 助 辦 理, 校 長 副 校 長 等 長 官 與 會 共 襄 盛 舉 推 選 新 會 長 由 中 華 電 信 總 經 理 石 木 標 學 長 擔 任, 同 時 系 友 邱 蒼 民 郭 博 達 葉 富 國 捐 贈 校 務 基 金 分 別 20 萬 20 萬 及 60 萬, 另 有 系 友 謝 錦 宗 捐 贈 捐 款 指 定 用 於 電 機 系 辦 理 系 友 聯 誼 活 動 專 用 100 萬, 活 動 圓 滿 成 功 (2) 103 年 8 月 16 日 電 機 系 館 前 雨 遮 改 善 工 程 完 工 (3) 103 年 8 月 17 日 新 生 家 長 日 活 動, 計 共 有 名 54 名 學 生 與 77 名 家 長 共 計 131 名 前 來, 參 與 熱 烈, 氣 氛 十 分 融 洽 (4)103 年 8 月 26 日 電 機 系 鄭 慕 德 主 任 協 同 電 資 學 院 院 程 光 蛟 院 長 拜 訪 威 聯 通 總 經 理 江 國 祥 系 友 (66 級 ) 2. 資 工 系 (1)103 年 8 月 12 日 學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討 論 會 考 題 目, 並 訂 考 試 日 期 為 9 月 16 日 18:00~21:00 (2)103 年 8 月 12 至 13 日 資 工 系 暑 假 轉 學 考 試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報 到 (3)103 年 8 月 13 日 身 障 新 生 座 談 會, 邀 請 身 障 新 生 家 長 班 導 師, 會 同 諮 商 輔 導 組 討 論 學 生 別 需 求 狀 況 (4)103 年 8 月 17 日 新 生 家 長 日, 本 系 學 生 登 記 人 數 A 行 程 6 位 B 行 程 13 位 C 行 程 36 位, 到 場 新 生 計 55 位, 家 長 計 67 位, 共 計 122 位, 學 生 會 共 10 人 到 場 幫 忙 (5)103 年 8 月 18 日 召 開 經 費 委 員 會 議 (6)103 年 8 月 28 日 新 生 家 長 日 檢 討 會 議 (7)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傑 出 系 友 遴 選 事 宜 3. 通 訊 系 (1) 103 年 8 月 7 日 寄 送 新 生 資 料 袋 (2) 103 年 8 月 11~12 日 聯 繫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新 生, 邀 請 參 與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會 (3) 103 年 8 月 17 日 辦 理 1031 學 期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會 暨 新 生 家 長 日 4. 光 電 所 (1)103 年 8 月 1 日 發 行 光 電 所 第 80 期 電 子 報, 並 轉 發 給 本 所 全 體 師 生 及 畢 業 所 友 參 閱 (2)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新 生 及 博 士 班 新 生 報 到, 截 至 目 前 本 所 碩 士 班 共 計 有 27 位 完 成 報 到, 博 士 班 共 計 有 2 位 完 成 報 到 222
223 附 件 十 六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報 告 事 項 : 一 院 務 報 告 ( 一 ) 國 際 化 1. 經 濟 所 詹 滿 色 副 教 授 赴 中 國 雲 南 西 南 林 業 大 學 經 濟 管 理 學 院 參 加 滇 台 休 門 林 業 經 營 管 理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研 究 並 發 表 論 文 一 篇 (8/5-8/14) 2. 經 濟 所 李 篤 華 副 教 授 參 加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農 業 經 濟 系 舉 辦 之 "2014 Taiwan-Korea-Japa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gricultural and Resources Economics" 國 際 研 討 會, 會 中 並 發 表 由 經 濟 所 畢 業 生 傅 昱 傑 李 篤 華 副 教 授 與 江 福 松 教 授 合 著 英 文 論 文 一 篇 (8/13) 3. 經 濟 所 江 福 松 教 授 赴 瓜 地 馬 拉 協 助 瓜 國 社 福 院 吳 郭 魚 飼 料 廠 營 運 企 劃 書 內 容 修 改 及 進 行 瓜 國 吳 郭 魚 養 殖 場 經 營 現 況 之 研 究 (8/21-8/31) 4. 應 英 所 黃 馨 週 教 授 參 加 澳 洲 布 里 斯 班 AILA World Congress 2014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並 發 表 論 文 (8/14) 5. 應 英 所 王 鳳 敏 副 教 授 參 訪 加 拿 大 Heritage Christian School (8/19-9/11) 6. 本 院 院 長 黃 麗 生 教 授 率 領 師 生 參 訪 湖 北 並 出 席 武 漢 大 學 臺 灣 研 究 所 主 辦 之 鄂 臺 兩 岸 青 年 臺 灣 研 究 論 壇, 黃 麗 生 院 長 發 表 後 現 代 臺 灣 的 變 遷 : 從 儒 家 文 化 傳 承 到 國 族 認 同 分 裂, 顏 智 英 副 教 授 秘 書 發 表 末 世 孤 臣 : 南 宋 文 天 祥 與 明 鄭 張 煌 言 詩 海 戰 書 寫 之 比 較, 海 文 所 研 究 生 黃 靖 棻 發 表 王 家 祥 小 說 中 的 海 洋 戰 事 海 文 所 研 究 生 邢 繼 萱 發 表 海 洋 文 化 的 數 位 呈 現 : 以 台 灣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為 例 (8/18-26) ( 二 ) 節 能 省 碳 年 7 月 無 紙 化 電 子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 電 子 化 會 議 場 次 (A) 所 有 會 議 場 次 (B) 電 子 化 比 率 (C) 院 辦 公 室 % 海 法 所 % 經 濟 所 % 教 研 所 % 海 文 所 0 0 0% 應 英 所 0 1 0% 師 培 中 心 % 全 院 % 2. 賡 續 利 用 網 路 會 議 及 文 宣 品 宣 導 提 供 相 關 節 能 省 碳 資 訊 ( 三 ) 其 他 1. 本 院 與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合 辦 2014 東 亞 青 年 儒 學 論 壇 暨 研 習 營, 規 畫 8 月 14 日 在 本 校 共 舉 辦 三 場 演 講 與 基 隆 地 方 文 教 實 察 黃 麗 生 院 長 應 邀 演 講 儒 者 在 223
224 世 變 中 的 生 命 實 踐 : 朴 殷 植 與 洪 棄 生, 並 邀 請 東 海 大 學 哲 學 系 蔡 家 和 教 授 演 講 : 牟 宗 三 先 生 論 生 命 的 學 問, 大 同 大 學 通 識 中 心 主 任 曾 子 良 教 授 演 講 : 基 隆 地 方 文 教 傳 統 與 崇 基 書 院 遺 址 本 校 其 他 參 與 教 師 為 : 海 文 所 合 聘 教 師 吳 智 雄 教 授 顏 智 英 副 教 授 以 及 共 教 中 心 郭 寶 文 助 理 教 授 本 研 習 營 參 與 籌 備 委 員 9 名 輔 導 老 師 7 名 輔 導 員 12 名 工 作 人 員 8 名 學 員 87 名, 共 計 123 名 ((8/11-15) 二 各 系 所 工 作 報 告 ( 一 ) 人 事 1. 經 濟 所 (1) 本 所 與 中 研 院 合 聘 之 詹 維 玲 副 教 授, 自 103 學 年 度 改 聘 為 兼 任 副 教 授 (8/1) (2) 李 篤 華 副 教 授 103 學 年 度 與 海 洋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合 聘 (8/1) 2. 教 研 所 師 培 中 心 (1) 吳 靖 國 教 授 兼 任 所 長 主 任 (8/1) 3. 應 英 所 (1) 新 聘 專 案 教 師 林 澄 億 助 理 教 授 自 8 月 1 日 起 聘 4. 經 濟 所 (1)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計 有 9 名 研 究 生 申 請 論 文 口 試, 並 已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2)103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共 招 收 12 名 研 究 生, 均 已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 三 ) 學 術 交 流 與 演 講 1. 海 法 所 (1) 高 聖 惕 教 授 參 加 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安 全 研 究 中 心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政 治 研 究 所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合 辦 之 近 期 南 海 情 勢 發 展 對 區 域 安 全 和 兩 岸 的 影 響 研 討 會 (8/30) 2. 教 研 所 師 培 中 心 (1) 邀 請 宜 蘭 縣 復 興 國 中 方 琮 民 退 休 教 師 蒞 校 演 講 : 從 創 意 到 科 展 指 導 (8/15) (2) 邀 請 基 隆 海 事 鄭 穎 鴻 教 務 主 蒞 校 演 講 : 如 何 成 為 一 位 快 樂 的 實 習 生 (8/15) 3. 海 文 所 (1) 吳 蕙 芳 教 授 受 邀 至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 公 共 歷 史 學 與 學 院 歷 史 學 : 基 隆 中 元 祭 的 觀 察 (7/3) (2) 應 俊 豪 副 教 授 參 加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主 辦 之 2014 全 球 視 野 下 的 中 國 近 代 史 研 究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並 發 表 通 州 輪 劫 案 與 中 英 關 係 : 從 海 軍 合 作 外 交 交 涉 到 法 權 爭 議 (8/13) (3) 本 所 黃 麗 生 教 授 應 邀 出 席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與 臺 灣 師 大 合 辦 2014 東 亞 青 年 儒 學 論 壇 暨 研 習 營, 演 講 儒 者 在 世 變 中 的 生 命 實 踐 : 朴 殷 植 與 洪 棄 生 224
225 (8/14) (4) 本 所 黃 麗 生 教 授 應 邀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擔 任 課 程 講 座, 講 題 : 海 洋 文 化 的 意 涵 與 資 產 (8/28) ( 四 ) 其 他 1. 海 法 所 (1) 許 春 鎮 副 教 授 擔 任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閱 卷 委 員 (2) 許 春 鎮 副 教 授 出 席 基 隆 市 政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3) 許 春 鎮 副 教 授 擔 任 公 務 員 保 障 暨 訓 練 委 員 會 103 年 度 警 佐 升 警 正 訓 練 學 業 成 績 測 驗 閱 卷 委 員 2. 經 濟 所 (1) 經 濟 所 李 篤 華 副 教 授 受 邀 擔 任 本 校 師 培 中 心 辦 理 之 103 年 度 海 洋 教 育 在 職 進 修 學 分 班 主 講 人 (7/10) (2) 經 濟 所 李 篤 華 副 教 授 受 邀 擔 任 本 校 水 產 生 技 產 業 創 新 創 業 計 畫 擔 任 財 務 與 風 險 管 理 主 講 人 (7/14) (3) 經 濟 所 協 辦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2014 海 洋 文 化 觀 光 研 習 營 : 文 創 與 休 閒, 參 與 人 員 有 李 篤 華 副 教 授 兼 所 長 詹 滿 色 副 教 授 張 景 福 助 理 教 授 擔 任 籌 備 委 員 暨 三 門 主 題 課 程 講 授 教 師, 搭 配 黃 徹 源 執 行 長 與 何 立 德 執 行 長 兩 位 優 秀 的 業 師 ( 目 前 亦 為 本 所 環 漁 所 博 士 班 學 生 ) 精 采 之 養 殖 漁 業 與 海 洋 休 閒 觀 光 兩 場 實 務 演 講, 還 有 擔 任 研 習 營 輔 導 員 四 名 研 究 生 和 林 育 辰 同 學 經 驗 指 導 參 訪 地 點 包 括 : 九 份 文 史 工 作 室 九 份 茶 坊 八 斗 子 青 年 旅 館 潮 境 公 園 望 幽 谷 海 科 館 基 隆 漁 會 和 平 島 等 (7/16-7/18) 該 研 習 營 不 惟 師 生 收 穫 頗 豐, 亦 成 功 宣 傳 應 經 所 優 勢 與 亮 點, 本 所 兩 名 碩 一 新 生 劉 怡 均 與 葛 凱 婷 並 全 程 參 與, 對 未 來 研 修 學 習 亦 有 所 助 益 (4) 經 濟 所 黃 幼 宜 副 教 授 受 基 隆 市 政 府 委 託 進 行 基 隆 市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發 展 構 想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自 7 月 24 日 起 至 9 月 30 日 止 (5) 經 濟 所 李 篤 華 副 教 授 赴 汕 頭 參 加 海 峽 兩 岸 海 洋 經 濟 合 作 交 流 會 並 發 表 論 文 一 篇 (8/26) 3. 教 研 所 師 培 中 心 (1) 教 研 所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座 談, 計 有 26 名 新 生 參 加 (7/31) (2) 師 培 中 心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育 實 習 返 校, 計 20 人 參 加 (8/15) 4. 海 文 所 (1) 黃 麗 生 教 授 應 邀 擔 任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民 族 系 碩 士 學 位 口 試 委 員 (7/8) (2) 吳 蕙 芳 教 授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指 定 考 科 ( 歷 史 科 ) 閱 卷 工 作 (7/10-7/12) (3) 吳 蕙 芳 教 授 參 加 佛 光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擔 任 校 外 口 試 委 員 (7/24) 225
226 (4) 吳 蕙 芳 教 授 參 加 臺 灣 海 洋 教 育 工 作 坊 會 議, 負 責 海 洋 教 育 ( 歷 史 科 ) 高 中 及 小 學 教 案 規 劃 及 教 學 施 行 事 項 (8/3) (5) 黃 麗 生 教 授 與 臺 灣 師 大 合 辦 2014 東 亞 青 年 儒 學 論 壇 暨 研 習 營, 應 邀 主 持 在 臺 北 孔 廟 的 演 講 活 動 (8/14) (6) 黃 麗 生 教 授 與 臺 灣 師 大 合 辦 2014 東 亞 青 年 儒 學 論 壇 暨 研 習 營 規 畫 並 陪 同 研 習 營 師 生 一 百 多 人 實 察 基 隆 地 方 文 教 遺 跡 與 民 俗 宗 教 機 構 : 中 元 祭 文 物 館 清 代 崇 基 書 院 遺 址 平 安 宮 慶 安 宮 等 (8/14) (7) 本 所 合 聘 老 師 吳 智 雄 副 教 授 擔 任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際 與 僑 教 學 院 主 辦 2014 東 亞 青 年 儒 家 論 壇 暨 研 習 營 -- 生 命 倫 理 與 環 境 倫 理 第 9 場 演 講 主 持 人 (8/14) (8) 本 所 合 聘 老 師 顏 智 英 副 教 授 擔 任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際 與 僑 教 學 院 主 辦 2014 東 亞 青 年 儒 家 論 壇 暨 研 習 營 -- 生 命 倫 理 與 環 境 倫 理 第 11 場 演 講 主 持 人 (8/14) (9) 黃 麗 生 教 授 參 加 武 漢 大 學 臺 灣 研 究 所 主 辦 之 鄂 臺 兩 岸 青 年 臺 灣 研 究 論 壇, 並 發 表 後 現 代 臺 灣 的 變 遷 : 從 儒 家 文 化 傳 承 到 國 族 認 同 分 裂 (8/25) (10) 本 所 黃 靖 棻 研 究 生 參 加 武 漢 大 學 臺 灣 研 究 所 主 辦 之 鄂 臺 兩 岸 青 年 臺 灣 研 究 論 壇, 並 發 表 王 家 祥 小 說 中 的 海 洋 戰 事 (8/25) (11) 本 所 邢 繼 萱 研 究 生 參 加 武 漢 大 學 臺 灣 研 究 所 主 辦 之 鄂 臺 兩 岸 青 年 臺 灣 研 究 論 壇, 並 發 表 海 洋 文 化 的 數 位 呈 現 : 以 台 灣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為 例 (8/25) (12) 吳 蕙 芳 教 授 參 加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擔 任 校 外 口 試 委 員 (8/27) (13) 本 所 邢 繼 萱 研 究 生 獲 本 校 推 薦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至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短 期 進 修 一 學 期 5. 應 英 所 (1) 黃 如 瑄 助 理 教 授 擔 任 台 大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專 案 講 師 聘 任 外 審 委 員 (8/4) (2) 黃 如 瑄 助 理 教 授 擔 任 Asia Pacific Journal of Education 審 稿 委 員 (8/27) (3) 黃 如 瑄 助 理 教 授 發 表 期 刊 論 文 於 System (SSCI)(8 月 線 上 刊 出 ) (4) 為 引 導 大 一 新 生 順 利 銜 接 大 學 英 語 教 育, 盡 快 適 應 大 學 學 習 生 活 及 將 要 面 對 的 各 項 英 文 學 習 方 式, 本 所 特 規 劃 生 動 充 實 的 英 語 體 驗 及 學 習 環 境, 辦 理 暑 期 新 生 英 文 營 -- 奇 幻 應 用 英 語 活 動, 共 計 15 人 報 名, 實 際 參 加 學 員 為 13 人,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 網 路 學 英 文 看 電 影 學 英 文 英 語 會 話, 並 安 排 8 月 20 日 參 觀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透 過 不 同 的 方 式 學 習 英 文 (8/18-8/21) (5) 假 人 文 大 樓 303A 研 究 生 室, 舉 辦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會 暨 新 生 家 長 日, 共 計 有 20 名 師 生 與 家 長 報 名 參 加 (8/25) 226
227 附 件 十 七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報 告 事 項 : 一 中 心 事 務 報 告 ( 一 ) 人 事 : 1. 張 文 哲 接 任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8/1) ( 二 ) 行 政 : 1. 完 成 103 年 度 通 識 教 育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書 與 附 件 本, 印 製 共 計 8 份, 檢 送 學 服 組 進 行 評 鑑 作 業 (7/22) 2. 自 本 月 起, 中 心 及 所 屬 單 位 行 政 業 務 由 樊 慶 蘭 助 教 負 責 執 行 (8 月 ) ( 三 )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 公 文 簽 核 作 業 ( 含 所 屬 各 單 位 ),8 月 節 省 456 張 紙 (8/25) 一 各 組 ( 中 心 ) 工 作 報 告 ( 一 ) 人 事 : 1. 語 文 教 育 組 (1) 吳 智 雄 教 授 續 任 語 文 教 育 組 組 長 (8/1) (2) 辦 理 電 子 會 議 投 票, 選 出 103 學 年 度 本 組 中 心 會 議 中 心 課 程 會 議 中 心 教 評 會 議 委 員 代 表 (8/25) 2. 博 雅 教 育 組 黃 培 華 教 授 接 任 博 雅 教 育 組 組 長 (8/1) 3. 體 育 教 育 組 體 育 室 主 任 林 季 燕 助 理 教 授 兼 辦 體 育 教 育 組 組 長 (8/1) 4. 華 語 中 心 謝 玉 玲 副 教 授 接 任 華 語 中 心 主 任 (8/1) 5. 藝 文 中 心 張 正 傑 教 授 續 任 藝 文 中 心 主 任 (8/1) ( 二 ) 課 務 : 1. 語 文 教 育 組 (1) 完 成 全 校 1031 大 四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預 審 通 識 學 分 ( 國 文 6 學 分 ) 審 核, 共 計 15 系 25 班 1508 件 (8/18) (2) 處 理 1031 大 二 航 管 系 轉 學 生 有 關 該 生 已 修 原 通 識 成 績, 抵 免 國 文 博 雅 領 域 學 分 認 定 問 題 1 件 (8/19) (3) 1031 新 開 1 門 大 一 國 文 ( 一 )B 班 課 程 ( 港 澳 僑 生 班 ) (8/21) 2. 博 雅 教 育 組 (1)1031 學 期 海 大 開 放 北 聯 大 系 統 學 校 博 雅 課 程, 共 計 58 門 (8/15) (2) 完 成 全 校 1031 大 四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預 審 通 識 學 分 ( 博 雅 領 域 16 學 分 ) 審 核, 共 計 15 系 25 班 1508 件 (8/18) 227
228 (3) 處 理 1031 大 二 航 管 系 轉 學 生 有 關 該 生 已 修 原 通 識 成 績, 抵 免 國 文 博 雅 領 域 學 分 認 定 問 題 1 件 (8/19) (4) 處 理 運 輸 系 補 送 101 年 度 轉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作 業, 書 面 審 核 博 雅 課 程 抵 免 作 業 計 3 件 (8/25) (5) 處 理 通 訊 系 大 二 轉 系 生 ( 原 系 工 系 ) 易 同 學 1021 修 讀 博 雅 課 程 期 末 成 績 問 題 1 件 (8/25) (6) 處 理 航 管 系 1022 學 生 ( 廈 門 大 學 交 換 生 ) 博 雅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問 題 1 件 (8/25) 3. 華 語 中 心 103 年 08 月 18 日 召 開 環 境 生 物 與 漁 業 科 學 學 系 混 合 型 華 語 計 畫 事 務 協 調 會 議, 該 計 畫 外 籍 生 共 計 5 名,1 年 分 4 期 上 課, 每 1 期 12 週 計 171 小 時 (8/18) ( 三 ) 國 際 化 : 語 文 教 育 組 1. 本 組 胡 雲 鳳 助 理 教 授 於 8 月 參 加 日 本 福 岡 世 界 漢 字 學 會 第 二 屆 年 會 漢 字 史 研 究 與 方 法 論 前 瞻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題 目 : 臺 灣 常 用 形 聲 字 形 符 變 形 省 略 混 同 現 象 研 究 (8/25-26) 2. 本 組 胡 雲 鳳 助 理 教 授 於 8 月 參 加 日 本 東 京 東 亞 漢 字 數 據 庫 研 討 會 (8/29-30) ( 四 ) 學 術 交 流 與 演 講 : 無 ( 五 ) 其 他 : 1. 語 文 教 育 組 吳 智 雄 教 授 兼 組 長 : (1) 擔 任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際 與 僑 教 學 院 主 辦 2014 東 亞 青 年 儒 家 論 壇 暨 研 習 營 -- 生 命 倫 理 與 環 境 倫 理 第 9 場 演 講 主 持 人,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人 文 大 樓 遠 距 教 室 ( 葉 森 然 廳 ) (8/14) (2) 擔 任 中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年 度 語 文 素 養 檢 測 全 國 性 平 臺 計 畫 命 題 委 員,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主 辦 (8 月 ) 2. 博 雅 教 育 組 辦 理 基 隆 高 中 於 海 洋 大 學 先 修 博 雅 課 程 相 關 行 政 與 開 課 事 宜 (8 月 ) 3. 藝 文 中 心 (1) 規 劃 下 學 期 展 演 活 動 (8 月 ) (2) 規 劃 整 理 展 示 空 間, 軌 道 展 版 維 護 (8 月 ) (3) 核 發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志 工 證 書, 共 計 6 名 (8 月 ) (4) 辦 理 103 學 年 藝 文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會 教 師 代 表 推 選 (8 月 ) 228
229 附 件 十 八 海 洋 中 心 報 告 事 項 : 一 核 心 儀 器 : ( 一 ) 儀 器 使 用 人 次 :40 項 儀 器 103 年 8 月 合 計 使 用 882 人 次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中 心 核 心 儀 器 室 使 用 統 表 103 年 度 使 用 人 次 儀 器 名 稱 8 月 凍 結 乾 燥 機 10 真 空 濃 縮 機 1 冷 凍 乾 燥 系 統 9 桌 上 型 低 溫 離 心 機 45 桌 上 型 離 心 機 6 純 水 系 統 83 超 微 量 核 酸 定 量 光 譜 儀 168 紫 外 光 可 見 光 分 光 光 譜 儀 7 吸 收 光 螢 光 冷 光 盤 式 分 析 儀 107 高 階 冷 光 營 光 影 像 照 相 分 析 系 統 (UVP AC) 15 自 動 生 醫 冷 光 螢 光 系 統 (UVP 500) 34 奈 米 粒 徑 暨 ZETA 電 位 分 析 儀 28 X 光 檢 查 儀 8 梯 度 PCR 儀 0 溫 度 梯 度 核 酸 即 時 定 量 分 析 系 統 (Bio-Rad) 27 同 步 定 量 核 酸 序 列 偵 測 系 統 (ABI) 24 高 通 量 即 時 螢 光 定 量 PCR 系 統 (Roche) 15 自 動 熱 量 計 2 高 效 能 液 相 層 析 儀 (HPLC) 27 全 自 動 高 效 蛋 白 質, 胜 肽, 核 酸 多 功 能 純 化 系 統 (FPLC) 14 流 式 細 胞 儀 12 高 效 能 毛 細 管 系 統 分 析 儀 0 超 極 致 液 相 層 析 串 聯 質 譜 儀 6 超 高 速 基 因 體 定 序 儀 0 基 質 輔 助 雷 射 脫 附 飛 行 時 間 式 質 譜 儀 18 解 剖 顯 微 鏡 10 倒 立 螢 光 顯 微 鏡 57 正 立 螢 光 顯 微 鏡 (BX51) 46 正 立 螢 光 顯 微 鏡 (BX53) 26 巨 視 螢 光 顯 微 鏡 0 全 自 動 雷 射 細 胞 擷 取 系 統 0 非 侵 入 式 分 子 影 像 系 統 1 229
230 穿 透 式 電 子 顯 微 鏡 8 雷 射 掃 描 共 軛 焦 分 光 光 譜 顯 微 鏡 0 組 織 脫 水 機 14 石 蠟 組 織 包 埋 機 13 冷 凍 切 片 機 0 組 織 切 片 機 39 ( 新 ) 冷 凍 切 片 機 2 製 備 型 液 相 層 析 儀 0 總 計 882 ( 二 ) 收 費 儀 器 收 入 5,500 元 整 ( 三 )103 年 8 月 26 日 舉 辦 實 驗 技 術 講 習 164: 奈 米 粒 徑 暨 ZETA 電 位 分 析 儀 (Zetasizer nano range Malvern ZS), 邀 請 台 灣 大 昌 華 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陳 嘉 甫 先 生 主 講 ( 四 ) 103 年 8 月 27 日 舉 辦 實 驗 技 術 講 習 165: 流 式 細 胞 儀 原 理 及 應 用 與 初 階 分 析 Analysis 課 程, 邀 請 美 商 必 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郭 正 佼 小 姐 主 講 ( 五 ) 103 年 8 月 28 日 舉 辦 實 驗 技 術 講 習 166: 流 式 細 胞 儀 - 流 式 細 胞 儀 初 階 分 析 Analysis 課 程 ( 三 ) 與 進 階 分 選 Sorting 課 程, 邀 請 美 商 必 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郭 正 佼 小 姐 主 講 ( 六 ) 103 年 8 月 26 日 與 基 龍 米 克 斯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二 學 術 服 務 : ( 一 ) 103 年 8 月 15~16 日 協 辦 2014 臺 灣 發 育 生 物 學 研 討 會, 本 次 研 討 會 與 會 人 員 約 310 人 ( 二 ) 103 年 8 月 26 日 協 助 國 際 處 帶 領 馬 來 西 亞 校 友 參 觀 核 心 儀 器 室 與 海 洋 生 物 展 示 區 ( 三 ) 103 年 8 月 25 日 舉 辦 103 年 度 水 產 生 技 創 新 創 業 競 賽 及 成 果 發 表 會 三 資 源 爭 取 : 103 年 7 月 29 日 教 育 部 來 文 有 關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推 動 海 洋 科 技 研 究 領 域 103 年 第 1 期 補 助 經 費 請 撥 准 予 照 播, 款 項 並 於 8 月 7 日 匯 入 學 校 230
231 附 件 十 九 臺 灣 海 洋 教 育 中 心 報 告 : 一 中 心 整 體 事 務 報 告 ( 一 ) 本 中 心 於 103 年 7 月 30 日 召 開 7 月 份 中 心 會 議, 檢 視 中 心 計 畫 執 行 現 況 及 下 半 年 度 之 執 行 重 點 規 劃 ( 二 ) 本 中 心 於 103 年 8 月 13 日 獲 教 育 部 以 臺 教 綜 ( 二 ) 字 第 號 函, 支 付 委 辦 計 畫 建 置 海 洋 教 育 統 計 調 查 資 料 庫 與 維 運 海 洋 教 育 網 站 學 習 平 臺 第 2 期 經 費 新 臺 幣 140 萬 元 之 補 助 ( 三 ) 本 中 心 於 103 年 8 月 24 日 至 26 日 舉 辦 2014 全 國 高 中 職 海 洋 文 學 體 驗 營, 分 別 邀 請 李 副 校 長 及 蔡 副 校 長 主 持 開 幕 及 閉 幕 典 禮, 活 動 期 間 並 邀 請 廖 鴻 基 老 師 張 順 雄 教 授 江 愛 華 教 授 鄭 舜 成 老 師 陳 麗 淑 博 士 羅 力 導 演 及 洪 菁 穗 等 8 位 高 中 國 文 教 師 擔 任 課 程 講 師, 共 計 33 位 高 中 職 學 生 9 位 大 學 生 ( 營 隊 小 隊 輔 ) 臺 北 基 督 學 院 博 雅 學 系 主 任 以 及 多 位 海 大 師 長 共 同 參 與 二 業 務 推 展 情 形 ( 一 ) 政 策 發 展 組 執 行 情 形 1. 本 組 委 辦 計 畫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召 開 組 內 第 七 次 會 議, 共 同 討 論 臺 灣 海 洋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論 壇 行 政 前 置 作 業 等 事 宜 2. 本 組 委 辦 計 畫 於 103 年 8 月 18 日 召 開 組 內 第 八 次 會 議, 共 同 討 論 103 年 度 海 洋 專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表 修 訂 作 業 等 事 宜 3. 本 組 於 103 年 8 月 6 日 召 開 海 洋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論 壇 第 二 次 會 議, 由 本 校 張 清 風 校 長 親 臨 主 持 4. 本 組 已 於 中 心 網 站 新 增 臺 灣 海 洋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論 壇 區 塊, 提 供 論 壇 相 關 資 訊 報 名 系 統 與 相 關 資 料 下 載 等,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報 名 參 加 ( 二 ) 整 合 傳 播 組 執 行 情 形 1. 本 組 於 103 年 8 月 4 日 召 開 海 洋 教 育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坊 第 三 次 共 同 會 議, 由 中 心 主 任 許 育 彰 老 師 主 持 2. 本 組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將 海 洋 教 育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坊 研 發 的 海 洋 歷 史 教 案 送 交 外 部 專 家 審 查 3. 本 組 於 103 年 8 月 11 日 將 海 洋 教 育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坊 研 發 的 海 洋 文 學 教 案 送 交 外 部 專 家 審 查 4. 本 組 於 103 年 7 月 28 日 召 開 海 洋 職 業 生 涯 發 展 宣 導 手 冊 編 製 第 二 次 會 議, 由 王 嘉 陵 組 長 主 持 5. 本 組 於 103 年 8 月 20 日 召 開 海 洋 職 業 生 涯 發 展 宣 導 手 冊 編 製 第 三 次 會 議, 由 王 嘉 陵 組 長 主 持 231
232 附 件 二 十 232
233 233
234 234
235 235
236 236
237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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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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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242
243 243
244 244
245 245
246 246
247 247
248 248
249 附 件 二 十 一 249
250 250
251 251
252 252
253 253
254 附 件 二 十 二 254
255 255
256 256
257 257
258 258
259 259
260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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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262
263 263
264 264
265 265
266 附 件 二 十 三 266
267 附 件 二 十 四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非 兼 行 政 職 務 專 任 教 師 至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回 饋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擬 修 正 辦 法 現 行 辦 法 說 明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或 借 調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回 饋 辦 法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非 兼 行 政 職 務 專 任 教 師 至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回 饋 辦 法 法 規 名 稱 增 加 借 調 規 定 並 簡 化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係 指 本 校 非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專 任 教 師 得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及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鐘 點 時 數 處 理 要 點 之 規 定 或 相 關 規 定 至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契 約 期 間 超 過 半 年 者 惟 須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鐘 點 時 數 處 理 要 點 之 規 定 本 辦 法 所 稱 專 任 教 師 借 調, 係 指 本 校 非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專 任 教 師 依 教 育 部 教 師 借 調 處 理 原 則 及 本 校 教 師 借 調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借 調 至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任 職 者 第 三 條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本 校 至 公 民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之 教 師, 以 研 究 專 長 領 域 相 關 者 為 限, 須 經 所 屬 學 系 ( 所 ) 及 院 長 通 過 後, 並 陳 奉 校 長 同 意 後, 始 得 前 往 兼 職 借 調 教 師 須 經 系 所 會 議 及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通 過, 經 校 長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借 調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或 借 調 之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經 協 商 後, 應 訂 立 合 作 契 約 並 收 取 學 術 回 饋 金, 在 契 約 期 滿 續 簽 兼 或 兼 職 職 務 異 動 時, 應 重 行 申 請 第 四 條 本 校 對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或 借 調 之 公 民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約 定 收 取 學 術 回 饋 金, 惟 其 中 兼 職 第 二 條 本 校 非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專 任 教 師 得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至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惟 須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鐘 點 時 數 處 理 要 點 之 規 定 第 三 條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至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之 教 師, 須 經 所 屬 學 系 ( 所 ) 及 院 長 通 過 後, 並 陳 奉 校 長 同 意 後, 始 得 前 往 兼 職 在 期 滿 續 兼 或 兼 職 職 務 異 動 時, 應 重 行 申 請 第 四 條 專 任 教 師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至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之 職 務, 以 研 究 專 長 領 域 相 關 者 為 限, 須 1. 分 別 定 義 本 校 教 師 兼 職 與 借 調 區 別 2. 原 第 二 條 條 文 改 為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並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3. 增 加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條 文 1. 將 原 第 四 條 部 份 條 文 內 容 改 列 至 第 三 條 條 文 內 2. 規 範 本 校 兼 職 與 借 調 核 定 程 序 1. 將 原 第 四 條 條 文 刪 除 2. 原 第 五 條 條 文 改 為 第 四 條, 並 修 正 條 文 內 267
268 回 饋 金 額 度 每 年 不 得 少 於 兼 職 教 師 一 個 月 在 校 支 領 之 薪 給 總 額 為 原 則 ( 兼 職 期 間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兼 職 月 數 佔 一 年 比 例 計 算 ) 借 調 學 術 回 饋 金 每 年 則 以 專 任 教 師 於 本 校 原 有 年 薪 俸 或 借 調 任 職 機 構 年 薪 俸 中 較 高 者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為 原 則 學 術 回 饋 金 得 逐 案 訂 定 依 本 條 規 定 所 收 取 之 學 術 回 饋 金, 以 現 金 為 原 則,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得 以 簽 約 時 前 三 個 月 之 市 面 平 均 價 值 股 票 替 代 之 前 述 學 術 回 饋 金 之 額 度 依 個 案 與 兼 職 公 民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協 商 後, 簽 經 研 究 發 展 處 呈 及 校 長 核 定 後, 由 研 究 發 展 處 與 公 民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辦 理 簽 約 事 宜 第 五 條 公 民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依 第 四 條 規 定 所 應 繳 納 之 學 術 回 饋 金, 由 學 校 統 一 收 取 後, 按 校 方 百 分 之 三 十, 學 院 百 分 之 二 十, 學 系 ( 所 ) 百 分 之 五 十 比 例 分 配 第 六 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或 借 調 公 民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期 間, 利 用 本 校 資 源 完 成 之 研 究 成 果, 應 依 本 校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及 技 術 移 轉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各 系 所 教 學 單 位 應 於 每 學 年 要 求 所 屬 教 師 填 寫 教 師 兼 職 兼 課 情 形 申 報 表 教 師 至 公 民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或 任 職 期 間, 未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者, 送 請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處 理, 併 列 入 續 聘 升 等 及 教 師 評 鑑 參 考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同 意, 並 送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由 學 校 與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訂 立 合 作 契 約, 契 約 期 間 超 過 半 年 者, 應 於 契 約 上 約 定 收 取 學 術 回 饋 金 第 五 條 本 校 對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約 定 收 取 學 術 回 饋 金, 惟 其 額 度 每 年 不 得 少 於 兼 職 教 師 一 個 月 在 校 支 領 之 薪 給 總 額 為 原 則 學 術 回 饋 金 得 逐 案 訂 定 依 本 條 規 定 所 收 取 之 學 術 回 饋 金,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得 以 簽 約 時 前 三 個 月 之 市 面 平 均 價 值 股 票 替 代 之 前 述 學 術 回 饋 金 之 額 度 依 個 案 與 兼 職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協 商 後 簽 經 研 究 發 展 處 及 校 長 核 定 後, 由 研 究 發 展 處 與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辦 理 簽 約 事 宜 第 六 條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依 第 五 條 規 定 所 應 繳 納 之 學 術 回 饋 金, 由 學 校 統 一 收 取 後, 按 校 方 百 分 之 三 十, 學 院 百 分 之 二 十, 學 系 ( 所 ) 百 分 之 五 十 比 例 分 配 第 七 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期 間, 利 用 本 校 資 源 完 成 之 研 究 成 果, 應 依 本 校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及 技 術 移 轉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各 系 所 教 學 單 位 應 於 每 學 年 要 求 所 屬 教 師 填 寫 教 師 兼 職 兼 課 情 形 申 報 表 教 師 至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未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者, 送 請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處 理, 併 列 入 續 聘 升 等 及 教 師 評 鑑 參 考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同 意, 並 送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容 3. 訂 立 學 術 回 饋 金 額 度 範 圍 原 第 六 條 條 文 改 為 第 五 條, 並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原 第 七 條 條 文 改 為 第 六 條, 並 修 正 修 文 內 容 原 第 八 條 條 文 改 為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原 第 九 條 條 文 改 為 第 八 條 268
269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非 兼 行 政 職 務 專 任 教 師 至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回 饋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4 9 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海 研 學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第 一 條 為 因 應 國 家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落 實 產 學 合 作, 促 進 國 家 產 業 科 技 發 展, 配 合 教 育 部 公 教 分 途 與 放 寬 教 師 兼 職 之 政 策, 並 兼 顧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非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專 任 教 師 得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至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惟 須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鐘 點 時 數 處 理 要 點 之 規 定 第 三 條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至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之 教 師, 須 經 所 屬 學 系 ( 所 ) 及 院 長 通 過 後, 並 陳 奉 校 長 同 意 後, 始 得 前 往 兼 職 在 期 滿 續 兼 或 兼 職 職 務 異 動 時, 應 重 行 申 請 第 四 條 專 任 教 師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至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之 職 務, 以 研 究 專 長 領 域 相 關 者 為 限, 須 由 學 校 與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訂 立 合 作 契 約, 契 約 期 間 超 過 半 年 者, 應 於 契 約 上 約 定 收 取 學 術 回 饋 金 第 五 條 本 校 對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約 定 收 取 學 術 回 饋 金, 惟 其 額 度 每 年 不 得 少 於 兼 職 教 師 一 個 月 在 校 支 領 之 薪 給 總 額 為 原 則 學 術 回 饋 金 得 逐 案 訂 定 依 本 條 規 定 所 收 取 之 學 術 回 饋 金,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得 以 簽 約 時 前 三 個 月 之 市 面 平 均 價 值 股 票 替 代 之 前 述 學 術 回 饋 金 之 額 度 依 個 案 與 兼 職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協 商 後 簽 經 研 究 發 展 處 及 校 長 核 定 後, 由 研 究 發 展 處 與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辦 理 簽 約 事 宜 第 六 條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依 第 五 條 規 定 所 應 繳 納 之 學 術 回 饋 金, 由 學 校 統 一 收 取 後, 按 校 方 百 分 之 三 十, 學 院 百 分 之 二 十, 學 系 ( 所 ) 百 分 之 五 十 比 例 分 配 第 七 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期 間, 利 用 本 校 資 源 完 成 之 研 究 成 果, 應 依 本 校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及 技 術 移 轉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各 系 所 教 學 單 位 應 於 每 學 年 要 求 所 屬 教 師 填 寫 教 師 兼 職 兼 課 情 形 申 報 表 教 師 至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未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者, 送 請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處 理, 併 列 入 續 聘 升 等 及 教 師 評 鑑 參 考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同 意, 並 送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269
270 附 件 二 十 四 ~ 一 ( 修 正 後 條 文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或 借 調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回 饋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4 9 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海 研 學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一 條 為 因 應 國 家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落 實 產 學 合 作, 促 進 國 家 產 業 科 技 發 展, 配 合 教 育 部 公 教 分 途 與 放 寬 教 師 兼 職 之 政 策, 並 兼 顧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係 指 本 校 非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專 任 教 師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及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鐘 點 時 數 處 理 要 點 之 規 定 或 相 關 規 定 至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契 約 期 間 超 過 半 年 者 本 辦 法 所 稱 專 任 教 師 借 調, 係 指 本 校 非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專 任 教 師 依 教 育 部 教 師 借 調 處 理 原 則 及 本 校 教 師 借 調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借 調 至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任 職 者 第 三 條 本 校 至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之 教 師, 以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相 關 者 為 限, 須 經 所 屬 學 系 ( 所 ) 及 院 長 通 過 後, 並 陳 奉 校 長 同 意 後, 始 得 前 往 兼 職 借 調 教 師 須 經 系 所 會 議 及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通 過, 經 校 長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借 調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或 借 調 之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經 協 商 後, 應 訂 立 合 作 契 約 並 收 取 學 術 回 饋 金, 在 契 約 期 滿 續 簽 或 職 務 異 動 時, 應 重 行 申 請 第 四 條 本 校 對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或 借 調 之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約 定 收 取 學 術 回 饋 金 其 中 兼 職 回 饋 金 額 度 每 年 不 得 少 於 兼 職 教 師 一 個 月 在 校 支 領 之 薪 給 總 額 為 原 則 ( 兼 職 期 間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兼 職 月 數 佔 一 年 比 例 計 算 ) 借 調 學 術 回 饋 金 每 年 則 以 專 任 教 師 於 本 校 原 有 年 薪 俸 或 借 調 任 職 機 構 年 薪 俸 中 較 高 者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為 原 則 學 術 回 饋 金 得 逐 案 訂 定 依 本 條 規 定 所 收 取 之 學 術 回 饋 金, 以 現 金 為 原 則,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得 以 簽 約 時 前 三 個 月 之 市 面 平 均 價 值 股 票 替 代 之 前 述 學 術 回 饋 金 之 額 度 依 個 案 與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協 商 後, 簽 經 研 究 發 展 處 呈 校 長 核 定, 由 研 究 發 展 處 與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辦 理 簽 約 事 宜 第 五 條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依 第 四 條 規 定 所 應 繳 納 之 學 術 回 饋 金, 由 學 校 統 一 收 取 後, 按 校 方 百 分 之 三 十, 學 院 百 分 之 二 十, 學 系 ( 所 ) 百 分 之 五 十 比 例 分 配 第 六 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或 借 調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期 間, 利 用 本 校 資 源 完 成 之 研 究 成 果, 應 依 本 校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及 技 術 移 轉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270
271 第 七 條 各 系 所 教 學 單 位 應 於 每 學 年 要 求 所 屬 教 師 填 寫 教 師 兼 職 兼 課 情 形 申 報 表 教 師 至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或 任 職 期 間, 未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者, 送 請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處 理, 併 列 入 續 聘 升 等 及 教 師 評 鑑 參 考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同 意, 並 送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271
272 附 件 二 十 五 272
273 附 件 二 十 六 273
274 274
275 附 件 二 十 七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擬 修 正 辦 法 現 行 辦 法 說 明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辦 法 第 二 條 申 請 資 格 : 一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且 其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須 以 本 校 名 義 發 表 者 為 限 二 論 文 發 表 方 式 以 口 頭 報 告 為 限 第 三 條 申 請 程 序 : 一 申 請 單 位 : 由 申 請 人 檢 附 相 關 申 請 資 料 向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提 出 申 請 二 申 請 期 限 : 國 際 會 議 舉 行 日 期 三 十 日 前, 以 利 審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申 請 文 件 : ( 一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 二 ) 國 際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致 申 請 人 本 人 之 正 式 邀 請 函, 或 論 文 被 接 受 發 表 之 證 明 文 件 ( 信 函 或 電 子 郵 件 ) 等 影 印 本 ( 三 )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摘 要 及 論 文 全 文 ( 中 文 以 外 ) 影 本, 以 海 報 發 表 者 可 附 海 報 取 代 論 文 全 文 ( 論 文 以 在 國 內 完 成 而 尚 未 發 表 者 為 限, 該 論 文 若 係 合 著 者, 每 一 論 文 共 同 作 者 間 以 補 助 一 人 為 限, 並 須 請 其 他 合 著 者 於 申 請 表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辦 法 第 二 條 申 請 資 格 :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且 其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須 以 本 校 名 義 發 表 者 為 限 第 三 條 申 請 程 序 : 一 申 請 單 位 : 由 申 請 人 檢 附 相 關 申 請 資 料 向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提 出 申 請 二 申 請 期 限 : 國 際 會 議 舉 行 日 期 三 十 日 前, 以 利 審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申 請 文 件 : ( 一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 二 ) 國 際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致 申 請 人 本 人 之 正 式 邀 請 函, 或 論 文 被 接 受 發 表 之 證 明 文 件 ( 信 函 或 電 子 郵 件 ) 等 影 印 本 ( 三 )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摘 要 及 論 文 全 文 ( 中 文 以 外 ) 影 本, 以 海 報 發 表 者 可 附 海 報 取 代 論 文 全 文 ( 論 文 以 在 國 內 完 成 而 尚 未 發 表 者 為 限, 該 論 文 若 係 合 著 者, 每 一 論 文 共 同 作 者 間 以 補 助 一 人 為 限, 並 須 請 其 他 合 著 者 於 申 請 表 中 未 以 同 275 法 規 名 稱 變 更 1. 申 請 資 格 增 列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2. 增 加 論 文 發 表 方 式 以 口 頭 報 告 為 限 1. 修 正 申 請 表 名 稱 2. 配 合 修 改 論 文 以 口 頭 報 告 發 表 方 式 之 規 定, 刪 除 海 報 發 表 之 文 字 內 容
276 中 未 以 同 一 論 文 向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之 簽 名 具 結 ) ( 四 ) 最 近 五 年 內 最 具 代 表 性 之 著 作 抽 印 本 或 影 印 本 ( 五 ) 國 際 會 議 日 程 表 會 議 有 關 資 料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一 論 文 向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之 簽 名 具 結 ) ( 四 ) 最 近 五 年 內 最 具 代 表 性 之 著 作 抽 印 本 或 影 印 本 ( 五 ) 國 際 會 議 日 程 表 會 議 有 關 資 料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第 七 條 經 費 報 銷 歸 墊 方 式 : 受 補 助 者 於 會 議 舉 行 完 畢 後 一 個 月 內, 須 於 同 一 會 計 年 度 內, 檢 齊 下 列 文 件 黏 附 於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並 經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及 會 計 人 員 審 核 蓋 章 後, 送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彙 整 一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正 本 乙 份 第 七 條 經 費 報 銷 歸 墊 方 式 : 受 補 助 者 於 會 議 舉 行 完 畢 後 一 個 月 內, 須 於 同 一 會 計 年 度 內, 檢 齊 下 列 文 件 黏 附 於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並 經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及 會 計 人 員 審 核 蓋 章 後, 送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彙 整 一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正 本 乙 份 修 正 申 請 表 名 稱 276
277 擬 修 正 申 請 表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103 年 3 月 修 正 中 文 申 請 人 姓 名 英 文 身 份 證 字 號 (O) 聯 絡 電 話 (H) 就 讀 系 所 及 年 級 申 請 人 是 否 親 自 報 告 : 是 共 同 作 者 姓 名 會 議 正 式 中 文 名 稱 英 文 會 議 時 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地 點 ( 國 州 城 市 ) 會 議 主 辦 中 文 英 文 單 位 名 稱 擬 發 表 中 文 專 長 1. 論 文 題 目 英 文 學 科 2. 論 文 所 屬 領 域 : 大 會 排 定 論 文 發 表 方 式 : oral poster others 申 請 人 為 第 一 作 者 責 任 作 者 其 他 大 會 是 否 已 補 助 費 用 : 否 是 : 機 票 費 元 生 活 費 元 註 冊 費 元 其 他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 機 票 費 ( 依 標 準 ) 元 註 冊 費 元 (* 務 請 填 寫 ) 有 無 向 其 他 機 構 申 請 補 助 有 ( 機 構 名 稱 : ) 無 申 請 人 近 五 年 內 與 本 項 國 際 會 議 有 關 之 經 歷 ( 如 出 席 相 關 性 會 議 等 請 註 明 時 間 重 要 性 補 助 機 關 並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最 近 參 加 者 填 起 ) 申 請 人 近 五 年 內 與 本 項 國 際 會 議 有 關 之 重 要 代 表 作 ( 如 篇 幅 不 足, 請 另 紙 填 寫 ) 另 請 檢 附 右 列 1. 國 際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致 申 請 人 本 人 之 正 式 邀 請 函, 或 論 文 被 接 受 發 表 之 證 明 文 件 ( 信 函 或 電 子 郵 文 件 各 三 份 隨 件 ) 等 影 本 同 本 申 請 表 2.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摘 要 及 論 文 全 文 ( 中 文 以 外 ) 或 海 報 影 本 ( 論 文 以 在 國 內 完 成 而 尚 未 發 表 者 為 限 ) 3. 最 近 五 年 內 最 具 代 表 性 之 著 作 抽 印 本 或 影 印 本 4. 國 際 會 議 日 程 表, 會 議 有 關 資 料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以 上 各 件 每 份 請 依 編 號 順 序 以 浮 籤 標 記,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 否 茲 證 明 本 申 請 案 論 文 之 共 同 作 者 同 意 本 人 於 會 中 發 表, 且 同 一 論 文 尚 未 公 開 發 表 填 表 人 : 指 導 老 師 : 共 同 作 者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系 所 主 管 院 長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研 發 長 277
278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辦 法 ( 現 行 條 文 ) 92 年 4 月 10 日 9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2 年 4 月 22 日 海 研 綜 字 第 號 發 布 93 年 12 月 9 日 9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3 年 12 月 20 日 海 研 綜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94 年 9 月 15 日 9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5 年 5 月 4 日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5 年 5 月 17 日 海 研 綜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96 年 1 月 18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6 年 1 月 29 日 海 研 學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99 年 11 月 11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99 年 11 月 17 日 海 研 學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101 年 02 月 1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11 月 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3 月 6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協 助 學 生 前 往 國 外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申 請 資 格 :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且 其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須 以 本 校 名 義 發 表 者 為 限 第 三 條 申 請 程 序 : 一 申 請 單 位 : 由 申 請 人 檢 附 相 關 申 請 資 料 向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提 出 申 請 二 申 請 期 限 : 國 際 會 議 舉 行 日 期 三 十 日 前, 以 利 審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申 請 文 件 : ( 一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 二 ) 國 際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致 申 請 人 本 人 之 正 式 邀 請 函, 或 論 文 被 接 受 發 表 之 證 明 文 件 ( 信 函 或 電 子 郵 件 ) 等 影 印 本 ( 三 )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摘 要 及 論 文 全 文 ( 中 文 以 外 ) 影 本, 以 海 報 發 表 者 可 附 海 報 取 代 論 文 全 文 ( 論 文 以 在 國 內 完 成 而 尚 未 發 表 者 為 限, 該 論 文 若 係 合 著 者, 每 一 論 文 共 同 作 者 間 以 補 助 一 人 為 限, 並 須 請 其 他 合 著 者 於 申 請 表 中 未 以 同 一 論 文 向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之 簽 名 具 結 ) ( 四 ) 最 近 五 年 內 最 具 代 表 性 之 著 作 抽 印 本 或 影 印 本 ( 五 ) 國 際 會 議 日 程 表 會 議 有 關 資 料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第 四 條 補 助 項 目 : 一 往 返 機 票 : 由 國 內 至 國 際 會 議 舉 行 地 點 最 直 接 航 程 之 本 國 籍 往 返 經 濟 艙 機 票, 依 實 際 支 付 金 額 補 助, 由 受 補 助 人 先 自 行 墊 購 以 搭 乘 本 國 籍 之 班 機 為 限 二 會 議 之 註 冊 費 ( 不 包 括 其 他 雜 支 如 論 文 集 會 員 年 費 餐 費 等 ) 三 會 議 期 間 之 生 活 費 得 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學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生 活 費 補 助 辦 法 提 出 申 請 經 費 由 本 校 重 大 研 究 與 發 展 事 項 暨 研 究 成 果 管 理 與 推 廣 業 務 項 下 支 應, 當 年 度 補 助 額 度 用 畢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研 發 處 網 站 278
279 第 五 條 本 校 審 查 各 申 請 案, 其 核 准 原 則 如 下 : 一 依 照 申 請 者 擬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之 性 質 及 其 在 學 術 上 之 國 際 知 名 度 重 要 性 及 申 請 者 之 研 究 潛 力 其 所 提 論 文 之 原 創 性 重 要 性 在 該 領 域 的 貢 獻 及 研 究 成 果 為 主 要 之 評 審 標 準 由 本 校 學 術 獎 勵 委 員 會 審 查, 並 視 本 校 經 費 情 況 酌 予 補 助 往 返 機 票 或 會 議 之 註 冊 費 或 生 活 費 二 每 一 論 文 不 論 是 否 合 著, 皆 以 補 助 一 人 發 表 為 限 若 同 一 指 導 教 授 之 學 生 申 請 參 加 同 一 會 議 超 過 一 人 時, 得 酌 予 限 定 補 助 人 數, 一 般 性 之 會 議, 以 不 超 過 二 人 為 原 則, 大 型 國 際 會 議 得 視 會 議 之 性 質 規 模 及 重 要 性, 酌 予 增 加 三 同 一 申 請 人 於 就 學 期 間 僅 能 獲 本 項 補 助 一 次 為 原 則 四 申 請 者 得 同 時 或 分 別 向 其 他 機 關 私 人 團 體 申 請 同 案 補 助, 惟 核 銷 時 應 優 先 使 用 其 他 單 位 補 助 經 費 本 校 補 助 經 費 依 行 政 院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核 實 報 支, 各 單 位 補 助 總 額 若 超 過 可 報 支 金 額, 應 以 可 報 支 金 額 核 實 辦 理 五 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之 補 助, 該 國 際 會 議 應 為 國 際 組 織 主 辦 或 國 際 組 織 主 辦 大 陸 地 區 協 辦 者, 始 予 受 理 第 六 條 獲 本 校 核 定 補 助 者, 如 有 變 更 行 程 或 取 消 行 程 時, 應 事 先 經 校 長 同 意 第 七 條 經 費 報 銷 歸 墊 方 式 : 受 補 助 者 於 會 議 舉 行 完 畢 後 一 個 月 內, 須 於 同 一 會 計 年 度 內, 檢 齊 下 列 文 件 黏 附 於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並 經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及 會 計 人 員 審 核 蓋 章 後, 送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彙 整 一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正 本 乙 份 二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 ( 一 ) 來 回 登 機 證 或 機 票 票 根 ( 若 無 法 搭 乘 本 國 籍 班 機, 得 由 本 人 填 具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可 改 搭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如 未 附 申 請 書, 依 照 行 政 院 之 規 定, 其 購 買 機 票 之 價 款, 不 予 核 銷 ) 電 子 機 票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購 票 證 明 之 正 本 各 乙 份 ( 二 ) 註 冊 費 收 據 外 幣 兌 換 水 單 或 實 際 出 國 前 一 天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延 ) 之 臺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為 依 據 報 支 三 會 議 手 冊 列 有 參 加 者 ( 即 申 請 人 ) 部 分 之 影 本 第 八 條 受 補 助 者 於 會 議 舉 行 完 畢 後 一 個 月 內 應 提 報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提 要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報 告 書 發 表 論 文 全 文 以 及 會 議 發 表 簡 報 檔 等 製 作 成 網 頁 電 子 檔 傳 送 [email protected]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279
280 附 件 二 十 七 ~ 一 ( 修 正 後 條 文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辦 法 92 年 4 月 10 日 9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2 年 4 月 22 日 海 研 綜 字 第 號 發 布 93 年 12 月 9 日 9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3 年 12 月 20 日 海 研 綜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94 年 9 月 15 日 9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5 年 5 月 4 日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5 年 5 月 17 日 海 研 綜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96 年 1 月 18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6 年 1 月 29 日 海 研 學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99 年 11 月 11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99 年 11 月 17 日 海 研 學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101 年 02 月 1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11 月 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3 月 6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9 月 11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二 條 為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協 助 學 生 前 往 國 外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申 請 資 格 : 一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博 士 生 五 年 一 貫 碩 士 生 及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且 其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須 以 本 校 名 義 發 表 者 為 限 二 論 文 發 表 方 式 以 口 頭 報 告 為 優 先 第 三 條 申 請 程 序 : 一 申 請 單 位 : 由 申 請 人 檢 附 相 關 申 請 資 料 向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提 出 申 請 二 申 請 期 限 : 國 際 會 議 舉 行 日 期 三 十 日 前, 以 利 審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申 請 文 件 : ( 一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 二 ) 國 際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致 申 請 人 本 人 之 正 式 邀 請 函, 或 論 文 被 接 受 發 表 之 證 明 文 件 ( 信 函 或 電 子 郵 件 ) 等 影 印 本 ( 三 )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摘 要 及 論 文 全 文 ( 中 文 以 外 ) 影 本, 以 海 報 發 表 者 可 附 海 報 取 代 論 文 全 文 ( 論 文 以 在 國 內 完 成 而 尚 未 發 表 者 為 限, 該 論 文 若 係 合 著 者, 每 一 論 文 共 同 作 者 間 以 補 助 一 人 為 限, 並 須 請 其 他 合 著 者 於 申 請 表 中 未 以 同 一 論 文 向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之 簽 名 具 結 ) ( 四 ) 最 近 五 年 內 最 具 代 表 性 之 著 作 抽 印 本 或 影 印 本 ( 五 ) 國 際 會 議 日 程 表 會 議 有 關 資 料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280
281 第 四 條 補 助 項 目 : 一 往 返 機 票 : 由 國 內 至 國 際 會 議 舉 行 地 點 最 直 接 航 程 之 本 國 籍 往 返 經 濟 艙 機 票, 依 實 際 支 付 金 額 補 助, 由 受 補 助 人 先 自 行 墊 購 以 搭 乘 本 國 籍 之 班 機 為 限 二 會 議 之 註 冊 費 ( 不 包 括 其 他 雜 支 如 論 文 集 會 員 年 費 餐 費 等 ) 三 會 議 期 間 之 生 活 費 得 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學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生 活 費 補 助 辦 法 提 出 申 請 經 費 由 本 校 重 大 研 究 與 發 展 事 項 暨 研 究 成 果 管 理 與 推 廣 業 務 項 下 支 應, 當 年 度 補 助 額 度 用 畢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研 發 處 網 站 第 五 條 本 校 審 查 各 申 請 案, 其 核 准 原 則 如 下 : 一 依 照 申 請 者 擬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之 性 質 及 其 在 學 術 上 之 國 際 知 名 度 重 要 性 及 申 請 者 之 研 究 潛 力 其 所 提 論 文 之 原 創 性 重 要 性 在 該 領 域 的 貢 獻 及 研 究 成 果 為 主 要 之 評 審 標 準 由 本 校 學 術 獎 勵 委 員 會 審 查, 並 視 本 校 經 費 情 況 酌 予 補 助 往 返 機 票 或 會 議 之 註 冊 費 或 生 活 費 二 每 一 論 文 不 論 是 否 合 著, 皆 以 補 助 一 人 發 表 為 限 若 同 一 指 導 教 授 之 學 生 申 請 參 加 同 一 會 議 超 過 一 人 時, 得 酌 予 限 定 補 助 人 數, 一 般 性 之 會 議, 以 不 超 過 二 人 為 原 則, 大 型 國 際 會 議 得 視 會 議 之 性 質 規 模 及 重 要 性, 酌 予 增 加 三 同 一 申 請 人 於 就 學 期 間 僅 能 獲 本 項 補 助 一 次 為 原 則 四 申 請 者 得 同 時 或 分 別 向 其 他 機 關 私 人 團 體 申 請 同 案 補 助, 惟 核 銷 時 應 優 先 使 用 其 他 單 位 補 助 經 費 本 校 補 助 經 費 依 行 政 院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核 實 報 支, 各 單 位 補 助 總 額 若 超 過 可 報 支 金 額, 應 以 可 報 支 金 額 核 實 辦 理 五 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之 補 助, 該 國 際 會 議 應 為 國 際 組 織 主 辦 或 國 際 組 織 主 辦 大 陸 地 區 協 辦 者, 始 予 受 理 第 六 條 獲 本 校 核 定 補 助 者, 如 有 變 更 行 程 或 取 消 行 程 時, 應 事 先 經 校 長 同 意 第 七 條 經 費 報 銷 歸 墊 方 式 : 受 補 助 者 於 會 議 舉 行 完 畢 後 一 個 月 內, 須 於 同 一 會 計 年 度 內, 檢 齊 下 列 文 件 黏 附 於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並 經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及 會 計 人 員 審 核 蓋 章 後, 送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彙 整 一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正 本 乙 份 二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 ( 一 ) 來 回 登 機 證 或 機 票 票 根 ( 若 無 法 搭 乘 本 國 籍 班 機, 得 由 本 人 填 具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可 改 搭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如 未 附 申 請 書, 依 照 行 政 院 之 規 定, 其 購 買 機 票 之 價 款, 不 予 核 銷 ) 電 子 機 票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購 票 證 明 之 正 本 各 乙 份 281
282 ( 二 ) 註 冊 費 收 據 外 幣 兌 換 水 單 或 實 際 出 國 前 一 天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延 ) 之 臺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為 依 據 報 支 三 會 議 手 冊 列 有 參 加 者 ( 即 申 請 人 ) 部 分 之 影 本 第 八 條 受 補 助 者 於 會 議 舉 行 完 畢 後 一 個 月 內 應 提 報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提 要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報 告 書 發 表 論 文 全 文 以 及 會 議 發 表 簡 報 檔 等 製 作 成 網 頁 電 子 檔 傳 送 [email protected]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282
283 中 文 申 請 人 姓 名 英 文 身 份 證 字 號 (O) 聯 絡 電 話 (H)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103 年 9 月 修 正 就 讀 系 所 及 年 級 申 請 人 是 否 親 自 報 告 : 是 共 同 作 者 姓 名 會 議 正 式 中 文 名 稱 英 文 會 議 時 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地 點 ( 國 州 城 市 ) 會 議 主 辦 中 文 英 文 單 位 名 稱 擬 發 表 中 文 專 長 1. 論 文 題 目 英 文 學 科 2. 論 文 所 屬 領 域 : 大 會 排 定 論 文 發 表 方 式 : oral poster others 申 請 人 為 第 一 作 者 責 任 作 者 其 他 大 會 是 否 已 補 助 費 用 : 否 是 : 機 票 費 元 生 活 費 元 註 冊 費 元 其 他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 機 票 費 ( 依 標 準 ) 元 註 冊 費 元 (* 務 請 填 寫 ) 有 無 向 其 他 機 構 申 請 補 助 有 ( 機 構 名 稱 : ) 無 申 請 人 近 五 年 內 與 本 項 國 際 會 議 有 關 之 經 歷 ( 如 出 席 相 關 性 會 議 等 請 註 明 時 間 重 要 性 補 助 機 關 並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最 近 參 加 者 填 起 ) 申 請 人 近 五 年 內 與 本 項 國 際 會 議 有 關 之 重 要 代 表 作 ( 如 篇 幅 不 足, 請 另 紙 填 寫 ) 另 請 檢 附 右 列 5. 國 際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致 申 請 人 本 人 之 正 式 邀 請 函, 或 論 文 被 接 受 發 表 之 證 明 文 件 ( 信 函 或 電 子 郵 文 件 各 三 份 隨 件 ) 等 影 本 同 本 申 請 表 6.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摘 要 及 論 文 全 文 ( 中 文 以 外 ) 或 海 報 影 本 ( 論 文 以 在 國 內 完 成 而 尚 未 發 表 者 為 限 ) 7. 最 近 五 年 內 最 具 代 表 性 之 著 作 抽 印 本 或 影 印 本 8. 國 際 會 議 日 程 表, 會 議 有 關 資 料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以 上 各 件 每 份 請 依 編 號 順 序 以 浮 籤 標 記,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 否 茲 證 明 本 申 請 案 論 文 之 共 同 作 者 同 意 本 人 於 會 中 發 表, 且 同 一 論 文 尚 未 公 開 發 表 填 表 人 : 指 導 老 師 : 共 同 作 者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系 所 主 管 院 長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研 發 長 283
284 附 件 二 十 八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客 座 專 家 學 者 短 期 宿 舍 借 用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擬 修 正 要 點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六 管 理 費 ( 含 水 電 及 燃 料 費 ) 收 費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各 項 費 用 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客 座 專 家 短 期 宿 舍 收 費 標 準 表 收 費 ( 附 件 二 ) ( 二 ) 連 續 借 用 30 日 以 上 以 9 折 收 費,6 個 月 以 上 85 折 收 費, 並 得 每 30 日 繳 費 1 次, 逾 期 未 繳 納 者, 停 止 借 用 六 管 理 費 ( 含 水 電 及 燃 料 費 ) 收 費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各 項 費 用 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客 座 專 家 短 期 宿 舍 收 費 標 準 表 收 費 ( 附 件 二 ) ( 二 ) 連 續 借 用 30 日 以 上 以 9 折 收 費, 並 得 每 30 日 繳 費 1 次, 逾 期 未 繳 納 者, 停 止 借 用 增 訂 連 續 借 用 6 個 月 以 上 收 費 標 準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客 座 專 家 學 者 短 期 宿 舍 借 用 管 理 要 點 ( 現 行 條 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海 總 保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海 總 保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一 本 校 為 辦 理 客 座 專 家 學 者 短 期 宿 舍 借 用 與 管 理 事 宜,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宿 舍 借 用 對 象 為 至 本 校 從 事 教 學 研 究 之 客 座 專 家 學 者 或 獲 邀 參 加 各 項 研 討 訪 問 等 活 動 之 人 員 三 借 用 期 限 : 一 最 長 以 1 年 為 限, 如 需 延 長 則 應 簽 請 校 方 同 意 二 借 用 人 因 故 無 法 如 期 進 住, 應 由 申 請 人 於 原 訂 進 住 日 前 3 日 以 書 面 辦 理 取 消 ; 如 需 延 期 保 留 房 間, 最 長 以 保 留 5 日 為 限 四 借 用 標 準 : ( 一 ) 短 期 有 眷 宿 舍 : 攜 眷 者 得 借 用 三 房 一 廳 一 衛 或 二 房 一 廳 一 衛 或 雙 人 雅 房 ( 二 ) 短 期 單 人 宿 舍 : 單 人 未 攜 眷 者 借 用 集 中 衛 浴 式 或 家 庭 式 單 人 雅 房 五 申 請 程 序 : ( 一 ) 由 本 校 主 辦 單 位 填 具 申 請 單 ( 如 附 件 一 ) 向 保 管 組 申 請, 並 由 申 請 人 擔 任 保 證 人,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於 借 用 前 2 日 至 出 納 組 繳 費, 憑 繳 費 收 據 向 保 管 組 領 取 鑰 匙 ( 二 ) 本 宿 舍 借 用 以 申 請 先 後 順 序 為 依 據 六 管 理 費 ( 含 水 電 及 燃 料 費 ) 收 費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各 項 費 用 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客 座 專 家 短 期 宿 舍 收 費 標 準 表 收 費 ( 附 件 二 ) ( 二 ) 連 續 借 用 30 日 以 上 以 9 折 收 費,6 個 月 以 上 85 折 收 費, 並 得 每 30 日 繳 費 1 次, 逾 期 未 繳 納 者, 停 止 借 用 七 清 潔 管 理 : 284
285 ( 一 ) 借 用 人 員 異 動 時 即 由 保 管 組 更 換 床 罩 被 套 枕 頭 套 ( 二 ) 借 用 人 住 宿 期 間 使 用 之 寢 具 及 宿 舍 環 境 清 潔 由 借 用 人 自 理 八 借 用 人 應 妥 善 使 用 本 宿 舍, 如 有 毀 損, 借 用 人 或 保 證 人 應 負 賠 償 或 修 繕 之 責 退 宿 時, 應 將 鑰 匙 交 還 宿 舍 管 理 人 員 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實 施 285
286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客 座 專 家 學 者 短 期 宿 舍 申 請 單 附 件 一 申 請 單 位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 保 證 人 ) 姓 名 職 稱 電 話 借 用 期 間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共 日 姓 名 電 話 性 別 借 用 人 ( 一 )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國 籍 姓 名 電 話 性 別 借 用 人 ( 二 )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國 籍 借 用 事 由 借 用 房 型 短 期 有 眷 宿 舍 : 三 房 一 廳 一 衛 戶 二 房 一 廳 一 衛 戶 短 期 單 人 宿 舍 : 單 人 雅 房 ( 集 中 衛 浴 式 ) 間 雙 人 雅 房 ( 家 庭 式 ) 間 單 人 雅 房 ( 家 庭 式 ) 間 備 註 短 期 有 眷 宿 舍 7 戶 及 雙 人 雅 房 1 間 短 期 單 人 雅 房 宿 舍 ( 集 中 衛 浴 式 )4 間 及 單 人 雅 房 ( 家 庭 式 )2 間 申 請 單 位 總 務 處 審 核 校 長 申 請 人 保 管 組 承 辦 人 單 位 主 管 保 管 組 組 長 總 務 長 出 納 組 收 費 簽 證 欄 實 收 管 理 費 元 承 辦 人 年 月 日 本 申 請 單 經 奉 核 繳 費 後, 送 至 保 管 組 備 查 286
287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客 座 專 家 學 者 短 期 宿 舍 收 費 標 準 表 附 件 二 地 址 房 型 現 有 配 備 收 費 標 準 祥 豐 街 265 號 1 樓 兩 房 一 廳 一 衛 280 元 / 日 祥 豐 街 號 2 樓 三 房 一 廳 一 衛 300 元 / 日 祥 豐 街 號 3 樓 三 房 一 廳 一 衛 300 元 / 日 祥 豐 街 267 號 1 樓 兩 房 一 廳 一 衛 傢 俱 家 電 及 市 內 電 話 280 元 / 日 祥 豐 街 號 4 樓 三 房 一 廳 一 衛 300 元 / 日 祥 豐 街 269 號 1 樓 兩 房 一 廳 一 衛 280 元 / 日 祥 豐 街 號 3 樓 三 房 一 廳 一 衛 300 元 / 日 祥 豐 街 號 2 樓 (ROOM1) 祥 豐 街 號 2 樓 (ROOM2) 祥 豐 街 號 2 樓 (ROOM3) 雙 人 雅 房 ( 家 庭 式 ) 單 人 雅 房 ( 家 庭 式 ) 單 人 雅 房 ( 家 庭 式 ) 1. 客 廳 廚 房 及 衛 浴 共 用 2. 有 網 路 及 市 內 電 話 3. 冷 氣 書 桌 椅 衣 櫃 床 及 床 墊 各 一 250 元 / 日 200 元 / 日 200 元 / 日 祥 豐 街 177 巷 130 號 (101 室 ) 祥 豐 街 177 巷 130 號 (102 室 ) 祥 豐 街 177 巷 130 號 (501 室 ) 祥 豐 街 177 巷 130 號 (502 室 ) 單 人 雅 房 ( 集 中 衛 浴 式 ) 單 人 雅 房 ( 集 中 衛 浴 式 ) 單 人 雅 房 ( 集 中 衛 浴 式 ) 單 人 雅 房 ( 集 中 衛 浴 式 ) 1. 共 用 公 共 衛 浴 ( 提 供 洗 衣 機 及 乾 衣 機 ) 2. 冷 氣 書 桌 椅 衣 櫃 床 及 床 墊 各 一 150 元 / 日 150 元 / 日 150 元 / 日 150 元 / 日 287
288 附 件 二 十 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加 班 費 管 制 要 點 ( 草 案 ) 一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管 制 本 校 員 工 加 班 費 支 給 事 項,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各 機 關 加 班 費 支 給 要 點,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員 工, 包 括 含 編 制 內 職 員 ( 含 未 銓 敘 職 員 及 稀 少 性 科 技 人 員 ) 助 教 ( 不 含 未 刷 卡 者 ) 約 聘 僱 人 員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技 工 及 工 友 三 支 給 要 件 : 員 工 在 規 定 上 班 時 間 以 外, 經 主 管 覈 實 指 派 延 長 工 作 者 為 限, 且 免 刷 卡 員 工 加 班 者, 其 加 班 起 迄 時 間 應 有 刷 卡 簽 到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之 紀 錄 四 支 給 標 準 : 以 每 小 時 為 單 位, 依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 ( 一 ) 職 員 : 非 主 管 按 月 支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二 項, 主 管 人 員 及 簡 任 ( 派 ) 非 主 管 人 員 比 照 主 管 職 務 核 給 職 務 加 給 有 案 者, 另 加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或 比 照 主 管 職 務 核 給 之 職 務 加 給 三 項 之 總 和, 除 以 二 四 0 為 每 小 時 支 給 標 準 ( 二 ) 約 聘 僱 及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 按 月 支 單 一 薪 酬 除 以 二 四 0 為 每 小 時 支 給 標 準 ( 三 ) 技 工 工 友 : 按 月 支 工 餉 專 業 加 給 及 報 院 核 定 有 案 之 每 月 固 定 經 常 性 工 作 給 與 之 總 和, 除 以 二 四 0 為 每 小 時 支 給 標 準 前 項 人 員, 如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者, 其 加 班 每 小 時 薪 資 之 加 給 方 式, 依 本 校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五 員 工 經 依 規 定 指 派 加 班, 得 鼓 勵 員 工 選 擇 在 加 班 後 六 個 月 內 補 休 假, 並 以 小 時 為 單 位, 不 另 支 給 加 班 費, 惟 如 各 單 位 經 費 許 可 得 申 請 加 班 費 六 各 單 位 員 工 加 班 管 制 規 定 : ( 一 ) 員 工 加 班, 應 由 其 單 位 主 管 視 業 務 需 要 事 先 覈 實 指 派, 每 人 每 日 加 班 以 不 超 過 四 小 時 為 限, 每 月 以 不 超 過 二 十 小 時 為 限 ( 二 ) 機 關 因 業 務 特 性 或 工 作 性 質 特 殊 或 為 處 理 重 大 專 案 業 務, 或 解 決 突 發 困 難 問 題, 或 搶 救 重 大 災 難, 或 為 應 季 節 性 週 期 性 工 作, 需 較 長 時 間 在 規 定 上 班 時 間 以 外 延 長 工 作, 得 申 請 專 案 加 班, 每 人 每 月 以 不 超 過 七 0 小 時 為 上 限, 如 仍 不 足 以 因 應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時 得 超 過 七 0 小 時, 上 開 專 案 加 班 均 需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始 得 支 給, 惟 仍 應 本 撙 節 原 則 從 嚴 辦 理 ( 三 ) 簡 任 以 上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或 比 照 主 管 職 務 核 給 職 務 加 給 有 案 者 加 班, 均 不 另 支 加 班 費, 但 得 依 加 班 事 實 按 規 定 擇 期 補 休 假 或 獎 勵 ( 四 )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人 員 之 加 班 時 數, 依 據 本 校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及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第 三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七 員 工 申 請 加 班 相 關 規 定 : ( 一 ) 加 班 應 事 先 於 本 校 行 政 資 訊 網 系 統 之 電 子 表 單 系 統, 點 選 加 班 表 單, 填 寫 加 班 申 請 單, 透 過 電 子 表 單 流 程, 依 行 政 程 序 陳 請 核 准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除 緊 急 事 故 或 特 殊 狀 況 得 於 事 後 陳 請 核 准 ( 二 ) 加 班 申 請 時 數 與 實 際 刷 卡 時 數 不 合 時, 加 班 時 數 採 計 規 定 如 下 : 1. 加 班 申 請 時 數 多 於 實 際 刷 卡 時 數 時, 以 實 際 加 班 刷 卡 時 數 核 給 加 班 時 數 2. 加 班 申 請 時 數 少 於 實 際 刷 卡 時 數 時, 以 申 請 時 數 核 給 加 班 時 數 但 如 於 加 班 當 日 或 翌 日 另 填 報 加 班 申 請 單, 申 請 原 未 申 請 之 加 班 時 數 者, 依 行 政 程 288
289 序 陳 請 核 准 後, 得 再 覈 實 核 給 加 班 時 數 ( 三 ) 員 工 平 日 加 班 時 數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四 小 時, 假 日 加 班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專 案 簽 准 假 日 加 班 核 實 採 計 者, 以 十 二 小 時 為 上 限, 每 月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小 時, 超 過 部 分 不 予 核 發 加 班 費, 但 得 以 補 休 假 ( 四 ) 校 外 加 班 無 法 刷 上 下 班 卡 人 員, 由 主 辦 單 位 事 先 簽 奉 校 長 核 准, 於 差 勤 系 統 線 上 填 報 加 班 申 請 單, 並 於 實 際 加 班 後, 將 加 班 簽 名 表 送 人 事 室 或 總 務 處 登 記 八 支 援 校 內 各 項 活 動 或 辦 理 非 本 職 內 專 案 工 作, 已 領 有 工 作 報 酬 者, 雖 在 規 定 上 班 時 間 以 外 延 長 工 作, 亦 不 得 申 請 加 班 九 員 工 申 請 加 班, 必 須 應 事 實 之 需 要, 不 得 浮 濫, 如 有 虛 報 不 實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應 予 議 處, 並 列 入 當 年 度 考 績 ( 核 ) 之 參 考 十 借 調 及 支 援 人 員 如 有 加 班 事 實, 其 加 班 事 實 認 定 核 准 及 查 核 應 由 借 調 及 被 支 援 機 關 辦 理, 至 加 班 費 原 則 應 由 本 職 機 關 支 給 但 由 本 職 機 關 支 應 加 班 費 如 有 困 難, 得 協 調 改 由 借 調 機 關 及 被 支 援 機 關 支 給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289
290 附 件 二 十 九 ~ 一 ( 修 正 後 條 文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加 班 費 管 制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訂 定 一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管 制 本 校 員 工 加 班 費 支 給 事 項,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各 機 關 加 班 費 支 給 要 點,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員 工, 包 括 編 制 內 職 員 ( 含 未 銓 敘 職 員 及 稀 少 性 科 技 人 員 ) 助 教 ( 不 含 未 刷 卡 者 ) 約 聘 僱 人 員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技 工 及 工 友 三 支 給 要 件 : 員 工 在 規 定 上 班 時 間 以 外, 經 主 管 覈 實 指 派 延 長 工 作 者 為 限, 且 免 刷 卡 員 工 加 班 者, 其 加 班 起 迄 時 間 應 有 刷 卡 簽 到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之 紀 錄 四 支 給 標 準 : 以 每 小 時 為 單 位, 依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 ( 一 ) 職 員 : 非 主 管 按 月 支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二 項, 主 管 人 員 及 簡 任 ( 派 ) 非 主 管 人 員 比 照 主 管 職 務 核 給 職 務 加 給 有 案 者, 另 加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或 比 照 主 管 職 務 核 給 之 職 務 加 給 三 項 之 總 和, 除 以 二 四 0 為 每 小 時 支 給 標 準 ( 二 ) 約 聘 僱 及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 按 月 支 單 一 薪 酬 除 以 二 四 0 為 每 小 時 支 給 標 準 ( 三 ) 技 工 工 友 : 按 月 支 工 餉 專 業 加 給 及 報 院 核 定 有 案 之 每 月 固 定 經 常 性 工 作 給 與 之 總 和, 除 以 二 四 0 為 每 小 時 支 給 標 準 前 項 人 員, 如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者, 其 加 班 每 小 時 薪 資 之 加 給 方 式, 依 本 校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五 員 工 經 依 規 定 指 派 加 班, 得 鼓 勵 員 工 選 擇 在 加 班 後 六 個 月 內 補 休 假, 並 以 小 時 為 單 位, 不 另 支 給 加 班 費, 惟 如 各 單 位 經 費 許 可 得 申 請 加 班 費 六 各 單 位 員 工 加 班 管 制 規 定 : ( 一 ) 員 工 加 班, 應 由 其 單 位 主 管 視 業 務 需 要 事 先 覈 實 指 派, 每 人 每 日 加 班 以 不 超 過 四 小 時 為 限, 每 月 以 不 超 過 二 十 小 時 為 限 ( 二 ) 機 關 因 業 務 特 性 或 工 作 性 質 特 殊 或 為 處 理 重 大 專 案 業 務, 或 解 決 突 發 困 難 問 題, 或 搶 救 重 大 災 難, 或 為 應 季 節 性 週 期 性 工 作, 需 較 長 時 間 在 規 定 上 班 時 間 以 外 延 長 工 作, 得 申 請 專 案 加 班, 每 人 每 月 以 不 超 過 七 0 小 時 為 上 限, 如 仍 不 足 以 因 應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時 得 超 過 七 0 小 時, 上 開 專 案 加 班 均 需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始 得 支 給, 惟 仍 應 本 撙 節 原 則 從 嚴 辦 理 ( 三 ) 簡 任 以 上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或 比 照 主 管 職 務 核 給 職 務 加 給 有 案 者 加 班, 均 不 另 支 加 班 費, 但 得 依 加 班 事 實 按 規 定 擇 期 補 休 假 或 獎 勵 ( 四 )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人 員 之 加 班 時 數, 依 據 本 校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及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第 三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七 員 工 申 請 加 班 相 關 規 定 : ( 一 ) 加 班 應 事 先 於 本 校 行 政 資 訊 網 系 統 之 電 子 表 單 系 統, 點 選 加 班 表 單, 填 寫 加 班 申 請 單, 透 過 電 子 表 單 流 程, 依 行 政 程 序 陳 請 核 准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除 緊 急 事 故 或 特 殊 狀 況 得 於 事 後 陳 請 核 准 ( 二 ) 加 班 申 請 時 數 與 實 際 刷 卡 時 數 不 合 時, 加 班 時 數 採 計 規 定 如 下 : 1. 加 班 申 請 時 數 多 於 實 際 刷 卡 時 數 時, 以 實 際 加 班 刷 卡 時 數 核 給 加 班 時 數 290
291 2. 加 班 申 請 時 數 少 於 實 際 刷 卡 時 數 時, 以 申 請 時 數 核 給 加 班 時 數 但 如 於 加 班 當 日 或 翌 日 另 填 報 加 班 申 請 單, 申 請 原 未 申 請 之 加 班 時 數 者, 依 行 政 程 序 陳 請 核 准 後, 得 再 覈 實 核 給 加 班 時 數 ( 三 ) 員 工 平 日 加 班 時 數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四 小 時, 假 日 加 班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專 案 簽 准 假 日 加 班 核 實 採 計 者, 以 十 二 小 時 為 上 限, 每 月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小 時, 超 過 部 分 不 予 核 發 加 班 費, 但 得 以 補 休 假 ( 四 ) 校 外 加 班 無 法 刷 上 下 班 卡 人 員, 由 主 辦 單 位 事 先 簽 奉 校 長 核 准, 於 差 勤 系 統 線 上 填 報 加 班 申 請 單, 並 於 實 際 加 班 後, 將 加 班 簽 名 表 送 人 事 室 或 總 務 處 登 記 八 支 援 校 內 各 項 活 動 或 辦 理 非 本 職 內 專 案 工 作, 已 領 有 工 作 報 酬 者, 雖 在 規 定 上 班 時 間 以 外 延 長 工 作, 亦 不 得 申 請 加 班 九 員 工 申 請 加 班, 必 須 應 事 實 之 需 要, 不 得 浮 濫, 如 有 虛 報 不 實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應 予 議 處, 並 列 入 當 年 度 考 績 ( 核 ) 之 參 考 十 借 調 及 支 援 人 員 如 有 加 班 事 實, 其 加 班 事 實 認 定 核 准 及 查 核 應 由 借 調 及 被 支 援 機 關 辦 理, 至 加 班 費 原 則 應 由 本 職 機 關 支 給 但 由 本 職 機 關 支 應 加 班 費 如 有 困 難, 得 協 調 改 由 借 調 機 關 及 被 支 援 機 關 支 給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291
292 附 件 三 十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所 長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擬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法 律 名 稱 修 正 院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所 長 遴 選 辦 法 研 究 所 所 長 遴 選 規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第 十 二 點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一 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所 長 遴 選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依 據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選 要 點 第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第 十 二 點 : 各 學 系 主 任 ( 所 長 中 心 主 任 ) 之 遴 選 續 聘 解 聘 程 序 遴 選 委 員 會 組 織 運 作 及 其 他 遵 行 事 項, 應 依 本 要 點, 訂 定 遴 選 辦 法, 並 經 學 系 ( 所 中 心 ) 務 會 議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第 二 條 所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應 於 所 長 任 期 屆 滿 前 六 個 月 內 或 因 故 出 缺 後 二 個 月 內 組 成 所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人, 由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院 ) 院 長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其 餘 委 員 由 所 務 會 議 推 舉 產 生, 其 中 教 授 級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二 分 之 一 教 授 人 數 不 足 者, 由 所 務 會 議 推 舉 校 內 外 在 職 教 授 送 交 主 任 委 員 加 聘 之 所 長 候 選 人 不 得 為 遴 選 委 員 第 二 條 所 長 之 選 舉, 須 成 立 遴 選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人, 由 本 院 院 長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其 餘 委 員 由 所 務 會 議 推 舉 具 教 授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授 擔 任 之 教 授 人 數 不 足 者, 由 所 務 會 議 推 舉 校 內 外 教 授 送 交 主 任 委 員 加 聘 之, 已 為 所 長 候 選 人 者, 不 得 為 遴 選 委 員 1.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第 八 點 ( 二 ) 規 定, 新 增 第 一 項 所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組 成 之 時 點 2.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第 八 點 ( 三 ) 規 定 :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由 系 ( 所 中 心 ) 務 會 議 推 舉 產 生, 並 由 該 學 系 ( 所 中 心 ) 所 屬 學 院 之 院 長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遴 選 委 員 會 教 授 級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二 分 之 一, 教 授 人 數 不 足 者,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加 聘 校 內 外 在 職 教 授 擔 任 遴 選 委 員 3. 原 第 二 項 末 句 改 列 為 第 三 項 292
293 第 三 條 所 長 候 選 人 應 具 備 本 所 專 任 副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並 具 學 術 成 就 服 務 熱 忱 與 高 尚 品 德 但 合 聘 教 師 須 經 主 聘 單 位 同 意 第 四 條 所 長 遴 選 之 推 薦 人 選, 依 下 列 方 式 產 生 : 一 由 本 所 符 合 資 格 之 教 師 主 動 向 遴 選 委 員 會 登 記 二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推 薦 符 合 資 格 之 適 當 人 選 三 由 本 所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專 任 教 師 連 署 推 薦 第 三 條 所 長 候 選 人 以 具 有 本 所 上 專 任 副 教 授 資 格 以 上, 並 具 學 術 成 就 服 務 熱 忱 與 高 尚 品 德 遴 選 委 員 會 得 主 動 推 薦 符 合 資 格 之 適 當 人 選 參 予 遴 選 第 四 條 所 長 之 選 舉, 依 遴 選 委 員 會 公 告 所 長 遴 選 期 間, 由 本 所 具 參 選 意 願 之 教 師 主 動 向 遴 選 委 員 會 登 記 為 候 選 人, 或 由 遴 選 委 員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推 薦, 送 交 遴 選 委 員 會 1.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第 八 點 ( 一 ) 為 文 字 修 正 2. 原 第 二 項 改 列 為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故 予 刪 除 1. 將 原 推 薦 人 選 產 生 之 規 定 改 以 條 列 式 規 定 2. 明 定 由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推 薦 者, 應 有 專 任 教 師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連 署 3. 文 字 修 正 遴 選 委 員 會 之 遴 選 程 序 如 下 : 一 遴 選 委 員 會 出 席 人 數 須 達 委 員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各 委 員 必 須 親 自 出 席 二 所 長 遴 選 應 以 無 記 名 方 式 為 之 三 所 長 遴 選 應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就 列 有 全 體 推 薦 人 選 之 選 票 圈 選 一 人, 每 一 委 員 以 投 一 張 選 票 為 限 第 五 條 遴 選 委 員 會 應 於 遴 選 後 一 星 期 內, 依 遴 選 結 果 推 薦 二 至 三 人 送 請 本 院 院 長 轉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其 投 票 方 式 如 下 : 一 所 長 之 選 舉 應 以 普 通 平 等 直 接 及 無 記 名 之 圈 選 方 式 為 之 二 所 長 之 選 舉, 遴 選 委 員 會 出 席 人 數 須 達 委 員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三 所 長 之 選 舉 應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就 列 有 全 體 候 選 人 之 選 票 圈 選 一 人, 每 一 委 員 以 投 一 張 選 票 為 限, 選 舉 時 各 委 員 必 須 親 自 出 席 第 五 條 遴 選 委 員 會 應 於 選 舉 後 一 星 期 內, 將 所 長 選 舉 得 票 之 最 高 及 次 高 者, 隨 同 得 票 結 果, 報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2.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第 八 點 ( 五 ) 為 文 字 修 正 293
294 第 六 條 所 長 任 期 為 一 任 三 年, 連 選 得 連 ( 續 ) 任 一 次, 任 期 中 得 請 辭 所 長 應 於 第 一 任 任 期 屆 滿 六 個 月 前 表 明 是 否 續 任 所 長 續 任 時, 應 經 所 務 會 議 以 專 任 教 師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教 師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決 議, 報 請 校 長 續 聘 之 此 所 務 會 議 所 長 應 迴 避 第 七 條 原 條 文 刪 除 所 長 因 重 大 事 由 經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召 開 所 務 會 議, 並 以 專 任 教 師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教 師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決 議 罷 免 者, 由 本 院 院 長 陳 報 校 長 於 所 長 任 期 屆 滿 前 免 除 其 職 務 所 長 因 故 出 缺 至 新 任 所 長 到 任 前, 由 校 長 自 本 所 具 副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中 擇 聘 一 人 為 代 理 所 長, 代 理 期 間 不 得 逾 一 年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經 本 院 院 務 會 議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第 六 條 所 長 任 期 為 一 任 三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於 所 長 任 滿 前 三 個 月 進 行 改 選 所 長 程 序 所 長 任 期 未 滿 而 辭 任 或 出 缺, 應 即 依 本 規 則 進 行 改 選 所 長 程 序 第 七 條 擔 任 所 長 者, 應 以 親 自 處 理 所 務 為 原 則 並 遵 守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第 八 條 本 規 則 經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院 長 及 校 長 同 意 後 施 行 1. 第 一 項 配 合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第 十 六 十 七 點 修 正 2. 第 二 項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第 十 點 之 授 權, 增 訂 所 長 續 任 之 程 序 1. 本 條 原 規 定 為 當 然 之 理, 無 特 設 規 定 之 必 要, 故 刪 除 2.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第 十 一 點 規 定, 增 訂 罷 免 所 長 之 程 序 3.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第 九 點 規 定, 增 訂 所 長 出 缺 時 代 理 所 長 之 聘 任 及 代 理 期 間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第 十 二 點 訂 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所 長 遴 選 規 則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三 年 四 月 八 日 院 務 會 議 核 備 九 十 三 年 五 月 五 日 校 長 核 示 九 十 四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 修 正 法 規 名 稱 第 一 條 ) 294
295 九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院 務 會 議 核 備 100 年 3 月 24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修 正 第 三 四 條 ) 100 年 6 月 20 日 校 長 核 示 第 一 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所 長 遴 選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依 據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選 要 點 第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所 長 之 選 舉, 須 成 立 遴 選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人, 由 本 院 院 長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其 餘 委 員 由 所 務 會 議 推 舉 具 教 授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授 擔 任 之 教 授 人 數 不 足 者, 由 所 務 會 議 推 舉 校 內 外 教 授 送 交 主 任 委 員 加 聘 之, 已 為 所 長 候 選 人 者, 不 得 為 遴 選 委 員 第 三 條 所 長 候 選 人 以 具 有 本 所 上 專 任 副 教 授 資 格 以 上, 並 具 學 術 成 就 服 務 熱 忱 與 高 尚 品 德 遴 選 委 員 會 得 主 動 推 薦 符 合 資 格 之 適 當 人 選 參 予 遴 選 第 四 條 所 長 之 選 舉, 依 遴 選 委 員 會 公 告 所 長 遴 選 期 間, 由 本 所 具 參 選 意 願 之 教 師 主 動 向 遴 選 委 員 會 登 記 為 候 選 人, 或 由 遴 選 委 員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推 薦, 送 交 遴 選 委 員 會 其 投 票 方 式 如 下 : 一 所 長 之 選 舉 應 以 普 通 平 等 直 接 及 無 記 名 之 圈 選 方 式 為 之 二 所 長 之 選 舉, 遴 選 委 員 會 出 席 人 數 須 達 委 員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三 所 長 之 選 舉 應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就 列 有 全 體 候 選 人 之 選 票 圈 選 一 人, 每 一 委 員 以 投 一 張 選 票 為 限, 選 舉 時 各 委 員 必 須 親 自 出 席 第 五 條 遴 選 委 員 會 應 於 選 舉 後 一 星 期 內, 將 所 長 選 舉 得 票 之 最 高 及 次 高 者, 隨 同 得 票 結 果, 報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第 六 條 所 長 任 期 為 一 任 三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於 所 長 任 滿 前 三 個 月 進 行 改 選 所 長 程 序 所 長 任 期 未 滿 而 辭 任 或 出 缺, 應 即 依 本 規 則 進 行 改 選 所 長 程 序 第 七 條 擔 任 所 長 者, 應 以 親 自 處 理 所 務 為 原 則 並 遵 守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第 八 條 本 規 則 經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院 長 及 校 長 同 意 後 施 行 295
296 附 件 三 十 ~ 一 ( 修 正 後 條 文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所 長 遴 選 辦 法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三 年 四 月 八 日 院 務 會 議 核 備 九 十 三 年 五 月 五 日 校 長 核 示 九 十 四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 修 正 法 規 名 稱 第 一 條 ) 九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院 務 會 議 核 備 100 年 3 月 24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修 正 第 三 四 條 ) 100 年 6 月 20 日 校 長 核 示 102 年 11 月 7 日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修 正 法 規 名 稱 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條 ) 103 年 6 月 3 日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 名 稱 第 一 至 第 八 條 ) 103 年 9 月 11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成 第 三 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所 長 遴 選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依 據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選 要 點 第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本 辦 法 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第 十 二 點 規 定 訂 定 之 所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應 於 所 長 任 期 屆 滿 前 六 個 月 內 或 因 故 出 缺 後 二 個 月 內 組 所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人, 由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院 ) 院 長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其 餘 委 員 由 所 務 會 議 推 舉 產 生, 其 中 教 授 級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二 分 之 一 教 授 人 數 不 足 者, 由 所 務 會 議 推 舉 校 內 外 在 職 教 授 送 交 主 任 委 員 加 聘 之 所 長 候 選 人 不 得 為 遴 選 委 員 所 長 候 選 人 應 具 備 本 所 專 任 副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並 具 學 術 成 就 服 務 熱 忱 與 高 尚 品 德 但 合 聘 教 師 須 經 主 聘 單 位 同 意 第 四 條 所 長 遴 選 之 推 薦 人 選, 依 下 列 方 式 產 生 : 一 由 本 所 符 合 資 格 之 教 師 主 動 向 遴 選 委 員 會 登 記 二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推 薦 符 合 資 格 之 適 當 人 選 三 由 本 所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專 任 教 師 連 署 推 薦 遴 選 委 員 會 之 遴 選 程 序 如 下 : 一 遴 選 委 員 會 出 席 人 數 須 達 委 員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各 委 員 必 須 親 自 出 席 296
297 第 五 條 二 所 長 遴 選 應 以 無 記 名 方 式 為 之 三 所 長 遴 選 應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就 列 有 全 體 推 薦 人 選 之 選 票 圈 選 一 人, 每 一 委 員 以 投 一 張 選 票 為 限 遴 選 委 員 會 應 於 遴 選 後 一 星 期 內, 將 依 遴 選 結 果 推 薦 二 至 三 人 送 請 本 院 院 長 轉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第 六 條 所 長 任 期 為 一 任 三 年, 連 選 得 連 ( 續 ) 任 一 次, 任 期 中 得 請 辭 第 七 條 所 長 應 於 第 一 任 任 期 屆 滿 六 個 月 前 表 明 是 否 續 任 所 長 續 任 時, 應 經 所 務 會 議 以 專 任 教 師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教 師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決 議, 報 請 校 長 續 聘 之 此 所 務 會 議 所 長 應 迴 避 所 長 因 重 大 事 由 經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召 開 所 務 會 議, 並 以 專 任 教 師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教 師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決 議 罷 免 者, 由 本 院 院 長 陳 報 校 長 於 所 長 任 期 屆 滿 前 免 除 其 職 務 所 長 因 故 出 缺 至 新 任 所 長 到 任 前, 由 校 長 自 本 所 具 副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中 擇 聘 一 人 為 代 理 所 長, 代 理 期 間 不 得 逾 一 年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經 本 院 院 務 會 議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297
298 附 件 三 十 一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海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所 長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海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所 長 遴 選 辦 法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所 長 遴 選 辦 法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聘 要 點 第 十 二 點 規 定 及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其 他 系 所 主 管 遴 選 辦 法 意 見, 修 正 法 規 名 稱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及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選 要 點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一 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 下 稱 本 所 ),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選 要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選 要 點 第 十 二 點 規 定 及 參 考 人 社 院 院 長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文 字 點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所 應 於 所 長 任 期 屆 滿 前 六 個 月 內 或 因 故 出 缺 後 二 個 月 內 組 成 遴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所 第 六 條 所 長 任 期 屆 滿 三 個 月 前 或 因 故 出 缺 後 一 個 月 內 辦 理 遴 選 1 條 次 調 整 2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選 要 點 第 八 點 之 ( 二 ) 規 定 修 正 長 遴 選 第 三 條 所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至 七 人, 委 員 會 組 成 如 下 : 一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院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二 所 務 會 議 推 舉 校 內 外 委 員 四 至 六 名 三 已 受 推 選 為 所 長 候 選 人 者, 不 得 為 遴 選 委 員 四 教 授 級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二 分 之 一 教 授 人 數 不 足 者,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加 聘 校 內 外 在 職 教 授 擔 任 遴 選 委 員 第 四 條 所 長 候 選 人 之 資 格 及 產 生 方 式 如 下 : 第 四 條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5 至 7 人, 委 員 由 所 務 會 議 推 舉 產 生, 並 由 院 長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本 所 教 授 不 滿 5 人 時, 須 由 主 任 委 員 加 聘 校 內 外 在 職 副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者, 合 計 至 少 5 人 為 遴 選 委 員, 其 中 教 授 級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二 分 之 一 已 受 推 選 為 所 長 候 選 人 者, 不 得 為 遴 選 委 員 第 二 條 所 長 候 選 人 應 具 有 本 所 專 任 副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並 具 學 術 1 條 次 調 整 2 由 一 段 式 修 改 為 條 列 式, 並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選 要 點 第 八 點 之 ( 三 ) 規 定 修 正 1 將 原 文 第 二 條 併 入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2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298
299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候 選 人 應 具 備 本 所 專 任 或 校 內 合 聘 副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並 具 學 術 成 就 服 務 熱 忱 與 高 尚 品 德 惟 校 內 合 聘 教 師 須 經 主 聘 單 位 同 意 二 所 長 候 選 人 產 生 方 式 : 由 本 所 所 務 會 議 推 選 最 高 票 二 至 三 位 候 選 人, 送 交 遴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遴 選 遴 選 委 員 會 得 主 動 推 薦 符 合 資 格 之 適 當 人 選 參 與 遴 選 成 就 服 務 熱 忱 與 高 尚 品 德 第 三 條 所 長 候 選 人 推 選 方 法, 由 本 所 所 務 會 議 推 選 2 至 4 位 候 選 人, 送 交 遴 選 委 員 會,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推 薦 2 位 人 選 報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管 遴 選 要 點 第 八 點 之 ( 一 ) 規 定, 修 正 所 長 候 選 人 資 格, 及 增 列 所 內 合 聘 教 師 須 經 主 聘 單 位 同 意 之 內 容 3 將 原 文 第 三 條 併 入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4 所 長 候 選 人 推 選 人 數 由 2 至 4 位 改 為 2 至 3 位 5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選 要 點 第 八 點 之 ( 四 ) 規 定, 增 列 遴 選 委 員 會 得 主 動 推 薦 符 合 資 格 之 適 當 人 選 參 與 遴 選 第 五 條 遴 選 委 員 會 遴 選 所 長 人 選 以 投 票 方 式 進 行 : 一 遴 選 委 員 必 須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代 理 二 遴 選 委 員 會 出 席 人 數 須 達 委 員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三 所 長 遴 選 應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方 式 為 之 四 所 長 遴 選 應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就 列 有 全 體 候 選 人 之 選 票 選 一 人, 每 一 委 員 以 投 一 張 選 票 為 限 五 候 選 人 得 票 相 同 足 以 影 響 推 薦 人 選 資 格, 得 再 就 得 票 相 同 者 重 新 投 票 選 舉 之 六 遴 選 委 員 會 應 於 遴 選 後 一 星 期 內, 依 遴 選 結 果 推 薦 二 人, 送 請 本 院 院 長 轉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1 新 增 條 文 2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選 要 點 第 八 點 之 ( 五 ) 規 定, 增 列 遴 選 委 員 會 應 於 遴 選 後 一 星 期 內, 依 遴 選 結 果 推 薦 二 人, 送 請 本 院 院 長 轉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299
300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所 長 任 期 三 年, 連 選 得 連 ( 續 ) 任 一 次 如 現 任 所 長 有 續 任 意 願, 須 於 任 期 屆 滿 八 個 月 前 提 出 續 第 五 條 所 長 一 任 三 年 為 原 則,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1 條 次 調 整 2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選 要 點 第 十 十 七 點 規 定, 增 列 所 長 續 任 程 序 任 申 請, 召 開 所 務 會 議,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須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專 任 教 師 四 分 之 三 ( 含 ) 以 上 同 意 者 為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續 聘 之 續 聘 程 序 應 於 所 長 任 期 屆 滿 六 個 月 前 完 成 第 七 條 所 長 因 重 大 事 由 經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召 開 所 務 會 議,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須 1 新 增 條 文 2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選 要 點 第 十 一 點 規 定, 增 列 所 長 解 聘 程 序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專 任 教 師 四 分 之 三 ( 含 ) 以 上 為 通 過 之 決 議 罷 免 者, 由 本 院 院 長 陳 報 校 長 於 所 長 任 期 屆 滿 前 免 除 其 職 務 所 長 因 故 出 缺 至 新 任 所 長 到 任 前, 由 校 長 擇 聘 代 理 所 長, 代 理 期 間 不 得 逾 一 年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所 務 會 議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院 長 及 校 長 同 意 後 施 行 1 條 次 調 整 2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選 要 點 第 十 二 點 規 定 修 正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所 長 遴 選 辦 法 97 年 11 月 13 日 海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7 年 11 月 18 日 呈 報 校 長 同 意 第 一 條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海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 下 稱 本 所 ), 依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選 要 點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所 長 候 選 人 應 具 有 本 所 專 任 副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並 具 學 術 成 就 服 務 熱 忱 與 高 尚 品 德 300
301 第 三 條 所 長 候 選 人 推 選 方 法, 由 本 所 所 務 會 議 推 選 2 至 4 位 候 選 人, 送 交 遴 選 委 員 會,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推 薦 2 位 人 選 報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第 四 條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5 至 7 人, 委 員 由 所 務 會 議 推 舉 產 生, 並 由 院 長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本 所 教 授 不 滿 5 人 時, 須 由 主 任 委 員 加 聘 校 內 外 在 職 副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者, 合 計 至 少 5 人 為 遴 選 委 員, 其 中 教 授 級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二 分 之 一 已 受 推 選 為 所 長 候 選 人 者, 不 得 為 遴 選 委 員 第 五 條 所 長 一 任 三 年 為 原 則,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第 六 條 所 長 任 期 屆 滿 三 個 月 前 或 因 故 出 缺 後 一 個 月 內 辦 理 遴 選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院 長 及 校 長 同 意 後 施 行 301
302 附 件 三 十 一 ~ 一 ( 修 正 後 條 文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海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所 長 遴 選 辦 法 97 年 11 月 13 日 海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7 年 11 月 18 日 呈 報 校 長 同 意 103 年 5 月 5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6 月 3 日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 名 稱 第 一 至 第 八 條 ) 103 年 9 月 11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及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主 管 遴 選 要 點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所 應 於 所 長 任 期 屆 滿 前 六 個 月 內 或 因 故 出 缺 後 二 個 月 內 組 成 遴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所 長 遴 選 第 三 條 所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至 七 人, 委 員 會 組 成 如 下 : 一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院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二 所 務 會 議 推 舉 校 內 外 委 員 四 至 六 名 三 已 受 推 選 為 所 長 候 選 人 者, 不 得 為 遴 選 委 員 四 教 授 級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二 分 之 一 教 授 人 數 不 足 者,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加 聘 校 內 外 在 職 教 授 擔 任 遴 選 委 員 第 四 條 所 長 候 選 人 之 資 格 及 產 生 方 式 如 下 : 一 候 選 人 應 具 備 本 所 專 任 或 校 內 合 聘 副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並 具 學 術 成 就 服 務 熱 忱 與 高 尚 品 德 惟 校 內 合 聘 教 師 須 經 主 聘 單 位 同 意 二 所 長 候 選 人 產 生 方 式 : 由 本 所 所 務 會 議 推 選 最 高 票 二 至 三 位 候 選 人, 送 交 遴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遴 選 遴 選 委 員 會 得 主 動 推 薦 符 合 資 格 之 適 當 人 選 參 與 遴 選 第 五 條 遴 選 委 員 會 遴 選 所 長 人 選 以 投 票 方 式 進 行 : 一 遴 選 委 員 必 須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代 理 二 遴 選 委 員 會 出 席 人 數 須 達 委 員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三 所 長 遴 選 應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方 式 為 之 四 所 長 遴 選 應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就 列 有 全 體 候 選 人 之 選 票 選 一 人, 每 一 委 員 以 投 一 張 選 票 為 限 五 候 選 人 得 票 相 同 足 以 影 響 推 薦 人 選 資 格, 得 再 就 得 票 相 同 者 重 新 投 票 選 舉 之 六 遴 選 委 員 會 應 於 遴 選 後 一 星 期 內, 依 遴 選 結 果 推 薦 二 人, 送 請 本 院 院 長 轉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第 六 條 所 長 任 期 三 年, 連 選 得 連 ( 續 ) 任 一 次 302
303 如 現 任 所 長 有 續 任 意 願, 須 於 任 期 屆 滿 八 個 月 前 提 出 續 任 申 請, 召 開 所 務 會 議,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須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專 任 教 師 四 分 之 三 ( 含 ) 以 上 同 意 者 為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續 聘 之 續 聘 程 序 應 於 所 長 任 期 屆 滿 六 個 月 前 完 成 第 七 條 所 長 因 重 大 事 由 經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召 開 所 務 會 議,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須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專 任 教 師 四 分 之 三 ( 含 ) 以 上 為 通 過 之 決 議 罷 免 者, 由 本 院 院 長 陳 報 校 長 於 所 長 任 期 屆 滿 前 免 除 其 職 務 所 長 因 故 出 缺 至 新 任 所 長 到 任 前, 由 校 長 擇 聘 代 理 所 長, 代 理 期 間 不 得 逾 一 年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所 務 會 議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303
304 附 件 三 十 二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暨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版 本 :103 年 9 月 3 日 一 為 增 進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及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之 學 術 研 究 合 作, 提 升 雙 方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暨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三 四 五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類 型 以 一 年 期 計 畫 為 原 則, 如 有 多 年 期 計 畫, 需 視 年 度 總 預 算 及 年 度 成 果, 逐 年 審 查, 分 以 下 兩 種 計 畫 類 型 : ( 一 ) 個 別 型 計 畫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依 研 究 專 長 研 提 之 每 件 計 畫 每 年 雙 方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不 超 過 六 十 萬 元 ( 二 ) 整 合 型 計 畫 由 總 計 畫 主 持 人 自 行 組 成 研 究 團 隊, 研 提 整 合 型 計 畫, 且 應 包 含 總 計 畫 及 二 至 三 件 之 子 計 畫 其 子 計 畫 每 件 每 年 雙 方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不 超 過 六 十 萬 元 申 請 人 之 資 格 ( 一 ) 計 畫 主 持 人 共 同 主 持 人 ( 個 別 型 計 畫 ) 或 總 計 畫 主 持 人 各 子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協 同 主 持 人 ( 整 合 型 計 畫 ) 均 須 為 雙 方 編 制 內 之 專 任 教 師 或 研 究 人 員 ( 二 )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 1. 本 辦 法 補 助 之 計 畫 案, 於 執 行 期 滿 兩 個 月 內 未 辦 理 結 案 並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者 2. 本 辦 法 補 助 之 計 畫 案, 於 執 行 期 滿 後 二 年 內 未 有 雙 方 主 持 人 共 同 合 著 之 SCI SSCI 或 TSSCI 論 文 發 表 或 申 請 發 明 專 利 者 申 請 與 執 行 方 式 ( 一 ) 個 別 型 及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 包 括 整 合 型 之 子 計 畫 ) 均 須 由 雙 方 共 同 提 出 ( 二 ) 每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共 同 協 同 主 持 人 每 年 計 畫 申 請 案 總 件 數 不 得 超 過 二 件, 並 以 核 定 一 件 為 限 每 個 整 合 型 計 畫 總 主 持 人 或 個 別 型 計 畫 主 持 人 需 為 兩 位, 雙 方 各 一 位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計 畫 主 持 人 得 依 計 畫 實 際 需 要, 申 請 下 列 各 項 補 助 款 : ( 一 ) 研 究 人 事 費 : 以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專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支 給 標 準 為 核 定 依 據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共 同 ( 協 同 ) 主 持 人 不 得 支 領 主 持 費 ( 二 ) 儀 器 設 備 費 :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儀 器 與 設 備 本 項 經 費 購 買 之 儀 器 設 備 財 產 歸 屬 於 提 供 經 費 之 學 校 304
305 六 七 八 ( 三 ) 業 務 費 : 含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之 消 耗 性 器 材 及 其 它 事 務 性 費 用 如 電 腦 耗 材 費 問 卷 調 查 費 郵 電 費 印 刷 影 印 費 資 料 檢 索 費 國 內 差 旅 費 論 文 發 表 費 學 會 年 費 及 其 他 與 研 究 計 畫 直 接 有 關 之 費 用 等 ( 四 ) 管 理 費 : 各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之 10%, 兩 校 各 5% 為 原 則 本 項 經 費 之 編 列 及 運 用, 兩 校 如 有 細 部 規 定, 從 其 規 定 ( 五 ) 申 請 書 之 經 費 需 求 需 列 出 各 方 負 擔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作 為 經 費 審 查 之 參 考 申 請 期 限 依 雙 方 規 定 之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方 式 計 畫 參 與 的 所 有 主 持 人 應 提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研 究 發 展 處 申 請, 文 件 不 全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 一 ) 計 畫 書 一 式 兩 份 及 電 子 檔 一 份 ( 二 ) 計 畫 參 與 的 所 有 主 持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表 ( 國 科 會 301 表 格 式 ) 及 個 人 研 究 成 果 列 表 一 式 兩 份 ( 三 )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前 五 年 已 出 版 最 具 代 表 性 或 與 計 畫 內 容 相 關 之 學 術 著 作 ( 至 多 五 篇 ) 一 式 兩 份 ( 四 ) 計 畫 凡 涉 及 人 體 試 驗 者, 應 檢 附 醫 學 倫 理 暨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核 准 文 件 一 式 兩 份 ; 涉 及 基 因 重 組 相 關 實 驗 者, 應 檢 附 生 物 實 驗 安 全 委 員 會 核 准 之 基 因 重 組 實 驗 申 請 同 意 書 一 式 兩 份 ; 涉 及 動 物 實 驗 者, 應 檢 附 動 物 試 驗 委 員 會 同 意 書 一 式 兩 份 審 查 ( 一 ) 審 查 方 式 : 由 雙 方 分 別 進 行 初 審 後, 再 由 共 組 之 審 查 委 員 會 進 行 複 審 1. 個 別 型 計 畫 由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研 議 分 送 相 關 領 域 二 位 專 家 審 查, 必 要 時 得 送 第 三 位 專 家 審 查 2. 整 合 型 計 畫 各 整 合 型 計 畫 ( 含 其 所 有 子 計 畫 ) 審 查 由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研 議 分 送 相 關 領 域 三 位 專 家 審 查 ( 二 ) 審 查 重 點 : 1. 個 別 型 計 畫 包 括 計 畫 主 持 人 研 究 表 現 與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計 畫 主 題 之 重 要 性 與 創 新 性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之 可 行 性 預 計 完 成 之 項 目 與 成 果 及 經 費 與 人 力 之 合 理 性 2. 整 合 型 計 畫 305
306 除 個 別 型 計 畫 之 審 查 重 點 外, 並 包 括 整 合 之 必 要 性 人 力 配 合 度 資 源 之 整 合 與 整 合 後 之 預 期 綜 合 效 益 等 每 一 整 合 型 計 畫 需 有 二 至 三 個 子 計 畫 方 得 成 立 九 計 畫 主 持 人 於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後 兩 個 月 內 繳 交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一 式 三 份, 並 辦 理 經 費 結 案 結 案 半 年 內 應 配 合 雙 方 之 要 求, 參 加 合 作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會 十 研 究 計 畫 完 成 後 成 果 發 表 之 作 者 排 名 規 範 如 下 : ( 一 )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依 本 辦 法 接 受 補 助 者,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共 同 主 持 人 擔 任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 二 ) 若 計 畫 成 果 有 多 篇 論 文 發 表, 共 同 主 持 人 之 列 名 及 排 序 參 酌 其 參 與 程 度 決 定 ( 三 ) 其 餘 作 者 排 序 由 共 同 參 與 之 研 究 人 員 依 實 際 參 與 貢 獻 程 度 協 商 後 決 定 ( 四 )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時, 請 註 明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與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英 文 全 名 為 National Taiwan Ocean University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Joint Research Program,(NTOU-NTPU-No. XXXX), 簡 稱 為 NTOU-NTPU Joint Research Program 十 一 計 畫 之 研 發 成 果 及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雙 方 共 同 擁 有, 其 專 利 技 術 移 轉 著 作 授 權 等 權 益 之 分 配, 雙 方 各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十 二 計 畫 有 關 之 執 行 期 間 經 費 分 配 動 支 核 銷 變 更 及 延 期 等 所 有 實 質 及 程 序 之 相 關 事 宜, 應 依 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對 於 計 畫 內 容 及 研 究 成 果 涉 及 專 利 或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者, 應 保 證 絕 無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違 反 醫 藥 衛 生 規 範 及 影 響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其 因 而 造 成 任 何 一 校 之 權 利 或 名 譽 受 損 者, 得 依 法 主 張 權 利 或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並 得 要 求 損 害 賠 償, 若 有 訴 訟 發 生, 雙 方 應 盡 力 協 助 防 禦 十 四 本 要 點 經 雙 方 各 自 行 政 程 序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06
307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暨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版 本 :103 年 9 月 11 日 一 為 增 進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及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之 學 術 研 究 合 作, 提 升 雙 方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暨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三 四 五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類 型 以 一 年 期 計 畫 為 原 則, 如 有 多 年 期 計 畫, 需 視 年 度 總 預 算 及 年 度 成 果, 逐 年 審 查, 分 以 下 兩 種 計 畫 類 型 : ( 一 ) 個 別 型 計 畫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依 研 究 專 長 研 提 之 每 件 計 畫 每 年 雙 方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不 超 過 六 十 萬 元 ( 二 ) 整 合 型 計 畫 由 總 計 畫 主 持 人 自 行 組 成 研 究 團 隊, 研 提 整 合 型 計 畫, 且 應 包 含 總 計 畫 及 二 至 三 件 之 子 計 畫 其 子 計 畫 每 件 每 年 雙 方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不 超 過 六 十 萬 元 申 請 人 之 資 格 ( 一 ) 計 畫 主 持 人 共 同 主 持 人 ( 個 別 型 計 畫 ) 或 總 計 畫 主 持 人 各 子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協 同 主 持 人 ( 整 合 型 計 畫 ) 均 須 為 雙 方 編 制 內 之 專 任 教 師 或 研 究 人 員 ( 二 )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 1. 本 辦 法 補 助 之 計 畫 案, 於 執 行 期 滿 兩 個 月 內 未 辦 理 結 案 並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者 2. 本 辦 法 補 助 之 計 畫 案, 於 執 行 期 滿 後 二 年 內 未 有 雙 方 主 持 人 共 同 合 著 之 SCI SSCI 或 TSSCI 論 文 發 表 或 申 請 發 明 專 利 者 申 請 與 執 行 方 式 ( 一 ) 個 別 型 及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 包 括 整 合 型 之 子 計 畫 ) 均 須 由 雙 方 共 同 提 出 ( 二 ) 每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共 同 協 同 主 持 人 每 年 計 畫 申 請 案 總 件 數 不 得 超 過 二 件, 並 以 核 定 一 件 為 限 每 個 整 合 型 計 畫 總 主 持 人 或 個 別 型 計 畫 主 持 人 需 為 兩 位, 雙 方 各 一 位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計 畫 主 持 人 得 依 計 畫 實 際 需 要, 申 請 下 列 各 項 補 助 款 : ( 一 ) 研 究 人 事 費 : 以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專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支 給 標 準 為 核 定 依 據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共 同 ( 協 同 ) 主 持 人 不 得 支 領 主 持 費 ( 二 ) 儀 器 設 備 費 :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儀 器 與 設 備 本 項 經 費 購 買 之 儀 器 設 備 財 產 歸 屬 於 提 供 經 費 之 學 校 307
308 六 七 八 ( 三 ) 業 務 費 : 含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之 消 耗 性 器 材 及 其 它 事 務 性 費 用 如 電 腦 耗 材 費 問 卷 調 查 費 郵 電 費 印 刷 影 印 費 資 料 檢 索 費 國 內 差 旅 費 論 文 發 表 費 學 會 年 費 及 其 他 與 研 究 計 畫 直 接 有 關 之 費 用 等 ( 四 ) 管 理 費 : 各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之 10%, 兩 校 各 5% 為 原 則 本 項 經 費 之 編 列 及 運 用, 兩 校 如 有 細 部 規 定, 從 其 規 定 ( 五 ) 申 請 書 之 經 費 需 求 需 列 出 各 方 負 擔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作 為 經 費 審 查 之 參 考 申 請 期 限 依 雙 方 規 定 之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方 式 計 畫 參 與 的 所 有 主 持 人 應 提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研 究 發 展 處 申 請, 文 件 不 全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 一 ) 計 畫 書 一 式 兩 份 及 電 子 檔 一 份 ( 二 ) 計 畫 參 與 的 所 有 主 持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表 ( 國 科 會 301 表 格 式 ) 及 個 人 研 究 成 果 列 表 一 式 兩 份 ( 三 )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前 五 年 已 出 版 最 具 代 表 性 或 與 計 畫 內 容 相 關 之 學 術 著 作 ( 至 多 五 篇 ) 一 式 兩 份 ( 四 ) 計 畫 凡 涉 及 人 體 試 驗 者, 應 檢 附 醫 學 倫 理 暨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核 准 文 件 一 式 兩 份 ; 涉 及 基 因 重 組 相 關 實 驗 者, 應 檢 附 生 物 實 驗 安 全 委 員 會 核 准 之 基 因 重 組 實 驗 申 請 同 意 書 一 式 兩 份 ; 涉 及 動 物 實 驗 者, 應 檢 附 動 物 試 驗 委 員 會 同 意 書 一 式 兩 份 審 查 ( 一 ) 審 查 方 式 : 由 雙 方 分 別 進 行 初 審 後, 再 由 共 組 之 審 查 委 員 會 進 行 複 審 1. 個 別 型 計 畫 由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研 議 分 送 相 關 領 域 二 位 專 家 審 查, 必 要 時 得 送 第 三 位 專 家 審 查 2. 整 合 型 計 畫 各 整 合 型 計 畫 ( 含 其 所 有 子 計 畫 ) 審 查 由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研 議 分 送 相 關 領 域 三 位 專 家 審 查 ( 二 ) 審 查 重 點 : 1. 個 別 型 計 畫 包 括 計 畫 主 持 人 研 究 表 現 與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計 畫 主 題 之 重 要 性 與 創 新 性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之 可 行 性 預 計 完 成 之 項 目 與 成 果 及 經 費 與 人 力 之 合 理 性 2. 整 合 型 計 畫 308
309 除 個 別 型 計 畫 之 審 查 重 點 外, 並 包 括 整 合 之 必 要 性 人 力 配 合 度 資 源 之 整 合 與 整 合 後 之 預 期 綜 合 效 益 等 每 一 整 合 型 計 畫 需 有 二 至 三 個 子 計 畫 方 得 成 立 九 計 畫 主 持 人 於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後 兩 個 月 內 繳 交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一 式 三 份, 並 辦 理 經 費 結 案 結 案 半 年 內 應 配 合 雙 方 之 要 求, 參 加 合 作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會 十 研 究 計 畫 完 成 後 成 果 發 表 之 作 者 排 名 規 範 如 下 : ( 一 )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依 本 辦 法 接 受 補 助 者,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共 同 主 持 人 擔 任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 二 ) 若 計 畫 成 果 有 多 篇 論 文 發 表, 共 同 主 持 人 之 列 名 及 排 序 參 酌 其 參 與 程 度 決 定 ( 三 ) 其 餘 作 者 排 序 由 共 同 參 與 之 研 究 人 員 依 實 際 參 與 貢 獻 程 度 協 商 後 決 定 ( 四 )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時, 請 註 明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與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英 文 全 名 為 National Taiwan Ocean University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Joint Research Program, (NTOU-NTUT-No. XXXX), 簡 稱 為 NTOU-NTUT Joint Research Program 十 一 計 畫 之 研 發 成 果 及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雙 方 共 同 擁 有, 其 專 利 技 術 移 轉 著 作 授 權 等 權 益 之 分 配, 雙 方 各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十 二 計 畫 有 關 之 執 行 期 間 經 費 分 配 動 支 核 銷 變 更 及 延 期 等 所 有 實 質 及 程 序 之 相 關 事 宜, 應 依 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對 於 計 畫 內 容 及 研 究 成 果 涉 及 專 利 或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者, 應 保 證 絕 無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違 反 醫 藥 衛 生 規 範 及 影 響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其 因 而 造 成 任 何 一 校 之 權 利 或 名 譽 受 損 者, 得 依 法 主 張 權 利 或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並 得 要 求 損 害 賠 償, 若 有 訴 訟 發 生, 雙 方 應 盡 力 協 助 防 禦 十 四 本 要 點 經 雙 方 各 自 行 政 程 序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09
310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暨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版 本 :103 年 9 月 11 日 一 為 增 進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及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之 學 術 研 究 合 作, 提 升 雙 方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暨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三 四 五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類 型 以 一 年 期 計 畫 為 原 則, 如 有 多 年 期 計 畫, 需 視 年 度 總 預 算 及 年 度 成 果, 逐 年 審 查, 分 以 下 兩 種 計 畫 類 型 : ( 一 ) 個 別 型 計 畫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依 研 究 專 長 研 提 之 每 件 計 畫 每 年 雙 方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不 超 過 六 十 萬 元 ( 二 ) 整 合 型 計 畫 由 總 計 畫 主 持 人 自 行 組 成 研 究 團 隊, 研 提 整 合 型 計 畫, 且 應 包 含 總 計 畫 及 二 至 三 件 之 子 計 畫 其 子 計 畫 每 件 每 年 雙 方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不 超 過 六 十 萬 元 申 請 人 之 資 格 ( 一 ) 計 畫 主 持 人 共 同 主 持 人 ( 個 別 型 計 畫 ) 或 總 計 畫 主 持 人 各 子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協 同 主 持 人 ( 整 合 型 計 畫 ) 均 須 為 雙 方 編 制 內 之 專 任 教 師 醫 事 人 員 或 研 究 人 員 ( 二 )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 1. 本 辦 法 補 助 之 計 畫 案, 於 執 行 期 滿 兩 個 月 內 未 辦 理 結 案 並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者 2. 本 辦 法 補 助 之 計 畫 案, 於 執 行 期 滿 後 二 年 內 未 有 雙 方 主 持 人 共 同 合 著 之 SCI SSCI 或 TSSCI 論 文 發 表 或 申 請 發 明 專 利 者 申 請 與 執 行 方 式 ( 一 ) 個 別 型 及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 包 括 整 合 型 之 子 計 畫 ) 均 須 由 雙 方 共 同 提 出 ( 二 ) 每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共 同 協 同 主 持 人 每 年 計 畫 申 請 案 總 件 數 不 得 超 過 二 件, 並 以 核 定 一 件 為 限 每 個 整 合 型 計 畫 總 主 持 人 或 個 別 型 計 畫 主 持 人 需 為 兩 位, 雙 方 各 一 位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計 畫 主 持 人 得 依 計 畫 實 際 需 要, 申 請 下 列 各 項 補 助 款 : ( 一 ) 研 究 人 事 費 : 以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專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支 給 標 準 為 核 定 依 據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共 同 ( 協 同 ) 主 持 人 不 得 支 領 主 持 費 ( 二 ) 儀 器 設 備 費 :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儀 器 與 設 備 本 項 經 費 購 買 之 儀 器 設 備 財 產 歸 屬 於 提 供 經 費 之 學 校 310
311 六 七 八 ( 三 ) 業 務 費 : 含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之 消 耗 性 器 材 及 其 它 事 務 性 費 用 如 電 腦 耗 材 費 問 卷 調 查 費 郵 電 費 印 刷 影 印 費 資 料 檢 索 費 國 內 差 旅 費 論 文 發 表 費 學 會 年 費 及 其 他 與 研 究 計 畫 直 接 有 關 之 費 用 等 ( 四 ) 管 理 費 : 各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之 10%, 兩 校 各 5% 為 原 則 本 項 經 費 之 編 列 及 運 用, 兩 校 如 有 細 部 規 定, 從 其 規 定 ( 五 ) 申 請 書 之 經 費 需 求 需 列 出 各 方 負 擔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作 為 經 費 審 查 之 參 考 申 請 期 限 依 雙 方 規 定 之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方 式 計 畫 參 與 的 所 有 主 持 人 應 提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研 究 發 展 處 申 請, 文 件 不 全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 一 ) 計 畫 書 一 式 兩 份 及 電 子 檔 一 份 ( 二 ) 計 畫 參 與 的 所 有 主 持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表 ( 國 科 會 301 表 格 式 ) 及 個 人 研 究 成 果 列 表 一 式 兩 份 ( 三 )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前 五 年 已 出 版 最 具 代 表 性 或 與 計 畫 內 容 相 關 之 學 術 著 作 ( 至 多 五 篇 ) 一 式 兩 份 ( 四 ) 計 畫 凡 涉 及 人 體 試 驗 者, 應 檢 附 醫 學 倫 理 暨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核 准 文 件 一 式 兩 份 ; 涉 及 基 因 重 組 相 關 實 驗 者, 應 檢 附 生 物 實 驗 安 全 委 員 會 核 准 之 基 因 重 組 實 驗 申 請 同 意 書 一 式 兩 份 ; 涉 及 動 物 實 驗 者, 應 檢 附 動 物 試 驗 委 員 會 同 意 書 一 式 兩 份 審 查 ( 一 ) 審 查 方 式 : 由 雙 方 分 別 進 行 初 審 後, 再 由 共 組 之 審 查 委 員 會 進 行 複 審 1. 個 別 型 計 畫 由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研 議 分 送 相 關 領 域 二 位 專 家 審 查, 必 要 時 得 送 第 三 位 專 家 審 查 2. 整 合 型 計 畫 各 整 合 型 計 畫 ( 含 其 所 有 子 計 畫 ) 審 查 由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研 議 分 送 相 關 領 域 三 位 專 家 審 查 ( 二 ) 審 查 重 點 : 1. 個 別 型 計 畫 包 括 計 畫 主 持 人 研 究 表 現 與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計 畫 主 題 之 重 要 性 與 創 新 性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之 可 行 性 預 計 完 成 之 項 目 與 成 果 及 經 費 與 人 力 之 合 理 性 2. 整 合 型 計 畫 311
312 除 個 別 型 計 畫 之 審 查 重 點 外, 並 包 括 整 合 之 必 要 性 人 力 配 合 度 資 源 之 整 合 與 整 合 後 之 預 期 綜 合 效 益 等 每 一 整 合 型 計 畫 需 有 二 至 三 個 子 計 畫 方 得 成 立 九 計 畫 主 持 人 於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後 兩 個 月 內 繳 交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一 式 三 份, 並 辦 理 經 費 結 案 結 案 半 年 內 應 配 合 雙 方 之 要 求, 參 加 合 作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會 十 研 究 計 畫 完 成 後 成 果 發 表 之 作 者 排 名 規 範 如 下 : ( 一 )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依 本 辦 法 接 受 補 助 者,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共 同 主 持 人 擔 任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 二 )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亦 可 以 相 同 貢 獻 (equal contribution) 之 方 式 發 表 ( 僅 適 用 於 北 醫 之 主 持 人 ) ( 三 ) 若 計 畫 成 果 有 多 篇 論 文 發 表, 共 同 主 持 人 之 列 名 及 排 序 參 酌 其 參 與 程 度 決 定 ( 四 ) 其 餘 作 者 排 序 由 共 同 參 與 之 研 究 人 員 依 實 際 參 與 貢 獻 程 度 協 商 後 決 定 ( 五 )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時, 請 註 明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與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英 文 全 名 為 National Taiwan Ocean University Taipei Medical University Joint Research Program, (NTOU-TMU-No. XXXX), 簡 稱 為 NTOU-TMU Joint Research Program 十 一 計 畫 之 研 發 成 果 及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雙 方 共 同 擁 有, 其 專 利 技 術 移 轉 著 作 授 權 等 權 益 之 分 配, 雙 方 各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十 二 計 畫 有 關 之 執 行 期 間 經 費 分 配 動 支 核 銷 變 更 及 延 期 等 所 有 實 質 及 程 序 之 相 關 事 宜, 應 依 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對 於 計 畫 內 容 及 研 究 成 果 涉 及 專 利 或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者, 應 保 證 絕 無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違 反 醫 藥 衛 生 規 範 及 影 響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其 因 而 造 成 任 何 一 校 之 權 利 或 名 譽 受 損 者, 得 依 法 主 張 權 利 或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並 得 要 求 損 害 賠 償, 若 有 訴 訟 發 生, 雙 方 應 盡 力 協 助 防 禦 十 四 本 要 點 經 雙 方 各 自 行 政 程 序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12
313 附 件 三 十 二 ~ 一 ( 修 正 後 條 文 )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暨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補 助 要 點 103 年 9 月 11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訂 定 一 為 增 進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及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之 學 術 研 究 合 作, 提 升 雙 方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暨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類 型 以 一 年 期 計 畫 為 原 則, 如 有 多 年 期 計 畫, 需 視 年 度 總 預 算 及 年 度 成 果, 逐 年 審 查, 分 以 下 兩 種 計 畫 類 型 : ( 一 ) 個 別 型 計 畫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依 研 究 專 長 研 提 之 每 件 計 畫 每 年 雙 方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不 超 過 六 十 萬 元 ( 二 ) 整 合 型 計 畫 三 申 請 人 之 資 格 由 總 計 畫 主 持 人 自 行 組 成 研 究 團 隊, 研 提 整 合 型 計 畫, 且 應 包 含 總 計 畫 及 二 至 三 件 之 子 計 畫 其 子 計 畫 每 件 每 年 雙 方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不 超 過 六 十 萬 元 ( 一 ) 計 畫 主 持 人 共 同 主 持 人 ( 個 別 型 計 畫 ) 或 總 計 畫 主 持 人 各 子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協 同 主 持 人 ( 整 合 型 計 畫 ) 均 須 為 雙 方 編 制 內 之 專 任 教 師 或 研 究 人 員 ( 二 )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 1. 本 辦 法 補 助 之 計 畫 案, 於 執 行 期 滿 兩 個 月 內 未 辦 理 結 案 並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者 2. 本 辦 法 補 助 之 計 畫 案, 於 執 行 期 滿 後 二 年 內 未 有 雙 方 主 持 人 共 同 合 著 之 SCI SSCI 或 TSSCI 論 文 發 表 或 申 請 發 明 專 利 者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方 式 ( 一 ) 個 別 型 及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 包 括 整 合 型 之 子 計 畫 ) 均 須 由 雙 方 共 同 提 出 ( 二 ) 每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共 同 協 同 主 持 人 每 年 計 畫 申 請 案 總 件 數 不 得 超 過 二 件, 並 以 核 定 一 件 為 限 每 個 整 合 型 計 畫 總 主 持 人 或 個 別 型 計 畫 主 持 人 需 為 兩 位, 雙 方 各 一 位 五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計 畫 主 持 人 得 依 計 畫 實 際 需 要, 申 請 下 列 各 項 補 助 款 : ( 一 ) 研 究 人 事 費 : 以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專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支 給 辦 法 標 準 為 核 定 依 據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共 同 ( 協 同 ) 主 持 人 不 得 支 領 主 持 費 ( 二 ) 儀 器 設 備 費 :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儀 器 與 設 備 本 項 經 費 購 買 之 儀 器 設 備 財 產 歸 屬 於 提 供 經 費 之 學 校 313
314 ( 三 ) 業 務 費 : 含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之 消 耗 性 器 材 及 其 它 事 務 性 費 用 如 電 腦 耗 材 費 問 卷 調 查 費 郵 電 費 印 刷 影 印 費 資 料 檢 索 費 國 內 差 旅 費 論 文 發 表 費 學 會 年 費 及 其 他 與 研 究 計 畫 直 接 有 關 之 費 用 等 ( 四 ) 管 理 費 : 各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之 10%, 兩 校 各 5% 為 原 則 本 項 經 費 之 編 列 及 運 用, 兩 校 如 有 細 部 規 定, 從 其 規 定 ( 五 ) 申 請 書 之 經 費 需 求 需 列 出 各 方 負 擔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作 為 經 費 審 查 之 參 考 六 申 請 期 限 依 雙 方 規 定 之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七 申 請 方 式 計 畫 參 與 的 所 有 主 持 人 應 提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研 究 發 展 處 申 請, 文 件 不 全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 一 ) 計 畫 書 一 式 兩 份 及 電 子 檔 一 份 ( 二 ) 計 畫 參 與 的 所 有 主 持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表 ( 科 技 部 301 表 格 式 ) 及 個 人 研 究 成 果 列 表 一 式 兩 份 ( 三 )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前 五 年 已 出 版 最 具 代 表 性 或 與 計 畫 內 容 相 關 之 學 術 著 作 ( 至 多 五 篇 ) 一 式 兩 份 ( 四 ) 計 畫 凡 涉 及 人 體 試 驗 者, 應 檢 附 醫 學 倫 理 暨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核 准 文 件 一 式 兩 份 ; 涉 及 基 因 重 組 相 關 實 驗 者, 應 檢 附 生 物 實 驗 安 全 委 員 會 核 准 之 基 因 重 組 實 驗 申 請 同 意 書 一 式 兩 份 ; 涉 及 動 物 實 驗 者, 應 檢 附 動 物 試 驗 委 員 會 同 意 書 一 式 兩 份 八 審 查 ( 一 ) 審 查 方 式 : 由 雙 方 分 別 進 行 初 審 後, 再 由 共 組 之 審 查 委 員 會 進 行 複 審 1. 個 別 型 計 畫 由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研 議 分 送 相 關 領 域 二 位 專 家 審 查, 必 要 時 得 送 第 三 位 專 家 審 查 2. 整 合 型 計 畫 各 整 合 型 計 畫 ( 含 其 所 有 子 計 畫 ) 審 查 由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研 議 分 送 相 關 領 域 三 位 專 家 審 查 ( 二 ) 審 查 重 點 : 1. 個 別 型 計 畫 包 括 計 畫 主 持 人 研 究 表 現 與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計 畫 主 題 之 重 要 性 與 創 新 性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之 可 行 性 預 計 完 成 之 項 目 與 成 果 及 經 費 與 人 力 之 合 理 性 2. 整 合 型 計 畫 314
315 除 個 別 型 計 畫 之 審 查 重 點 外, 並 包 括 整 合 之 必 要 性 人 力 配 合 度 資 源 之 整 合 與 整 合 後 之 預 期 綜 合 效 益 等 每 一 整 合 型 計 畫 需 有 二 至 三 個 子 計 畫 方 得 成 立 九 計 畫 主 持 人 於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後 兩 個 月 內 繳 交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一 式 三 份, 並 辦 理 經 費 結 案 結 案 半 年 內 應 配 合 雙 方 之 要 求, 參 加 合 作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會 十 研 究 計 畫 完 成 後 成 果 發 表 之 作 者 排 名 規 範 如 下 : ( 一 )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依 本 辦 法 接 受 補 助 者,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共 同 主 持 人 擔 任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 二 ) 若 計 畫 成 果 有 多 篇 論 文 發 表, 共 同 主 持 人 之 列 名 及 排 序 參 酌 其 參 與 程 度 決 定 ( 三 ) 其 餘 作 者 排 序 由 共 同 參 與 之 研 究 人 員 依 實 際 參 與 貢 獻 程 度 協 商 後 決 定 ( 四 )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時, 請 註 明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與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英 文 全 名 為 National Taiwan Ocean University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Joint Research Program,(NTOU-NTPU-No. XXXX), 簡 稱 為 NTOU-NTPU Joint Research Program 十 一 計 畫 之 研 發 成 果 及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雙 方 共 同 擁 有, 其 專 利 技 術 移 轉 著 作 授 權 等 權 益 之 分 配, 雙 方 各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十 二 計 畫 有 關 之 執 行 期 間 經 費 分 配 動 支 核 銷 變 更 及 延 期 等 所 有 實 質 及 程 序 之 相 關 事 宜, 應 依 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對 於 計 畫 內 容 及 研 究 成 果 涉 及 專 利 或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者, 應 保 證 絕 無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違 反 醫 藥 衛 生 規 範 及 影 響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其 因 而 造 成 任 何 一 校 之 權 利 或 名 譽 受 損 者, 得 依 法 主 張 權 利 或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並 得 要 求 損 害 賠 償, 若 有 訴 訟 發 生, 雙 方 應 盡 力 協 助 防 禦 十 四 本 要 點 經 雙 方 各 自 行 政 程 序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15
316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暨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補 助 要 點 103 年 9 月 11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訂 定 一 為 增 進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及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之 學 術 研 究 合 作, 提 升 雙 方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暨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類 型 以 一 年 期 計 畫 為 原 則, 如 有 多 年 期 計 畫, 需 視 年 度 總 預 算 及 年 度 成 果, 逐 年 審 查, 分 以 下 兩 種 計 畫 類 型 : ( 一 ) 個 別 型 計 畫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依 研 究 專 長 研 提 之 每 件 計 畫 每 年 雙 方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不 超 過 六 十 萬 元 ( 二 ) 整 合 型 計 畫 三 申 請 人 之 資 格 由 總 計 畫 主 持 人 自 行 組 成 研 究 團 隊, 研 提 整 合 型 計 畫, 且 應 包 含 總 計 畫 及 二 至 三 件 之 子 計 畫 其 子 計 畫 每 件 每 年 雙 方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不 超 過 六 十 萬 元 ( 一 ) 計 畫 主 持 人 共 同 主 持 人 ( 個 別 型 計 畫 ) 或 總 計 畫 主 持 人 各 子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協 同 主 持 人 ( 整 合 型 計 畫 ) 均 須 為 雙 方 編 制 內 之 專 任 教 師 或 研 究 人 員 ( 二 )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 1. 本 辦 法 補 助 之 計 畫 案, 於 執 行 期 滿 兩 個 月 內 未 辦 理 結 案 並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者 2. 本 辦 法 補 助 之 計 畫 案, 於 執 行 期 滿 後 二 年 內 未 有 雙 方 主 持 人 共 同 合 著 之 SCI SSCI 或 TSSCI 論 文 發 表 或 申 請 發 明 專 利 者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方 式 ( 一 ) 個 別 型 及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 包 括 整 合 型 之 子 計 畫 ) 均 須 由 雙 方 共 同 提 出 ( 二 ) 每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共 同 協 同 主 持 人 每 年 計 畫 申 請 案 總 件 數 不 得 超 過 二 件, 並 以 核 定 一 件 為 限 每 個 整 合 型 計 畫 總 主 持 人 或 個 別 型 計 畫 主 持 人 需 為 兩 位, 雙 方 各 一 位 五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計 畫 主 持 人 得 依 計 畫 實 際 需 要, 申 請 下 列 各 項 補 助 款 : ( 一 ) 研 究 人 事 費 : 以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專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支 給 辦 法 標 準 為 核 定 依 據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共 同 ( 協 同 ) 主 持 人 不 得 支 領 主 持 費 ( 二 ) 儀 器 設 備 費 :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儀 器 與 設 備 本 項 經 費 購 買 之 儀 器 設 備 財 產 歸 屬 於 提 供 經 費 之 學 校 316
317 ( 三 ) 業 務 費 : 含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之 消 耗 性 器 材 及 其 它 事 務 性 費 用 如 電 腦 耗 材 費 問 卷 調 查 費 郵 電 費 印 刷 影 印 費 資 料 檢 索 費 國 內 差 旅 費 論 文 發 表 費 學 會 年 費 及 其 他 與 研 究 計 畫 直 接 有 關 之 費 用 等 ( 四 ) 管 理 費 : 各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之 10%, 兩 校 各 5% 為 原 則 本 項 經 費 之 編 列 及 運 用, 兩 校 如 有 細 部 規 定, 從 其 規 定 ( 五 ) 申 請 書 之 經 費 需 求 需 列 出 各 方 負 擔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作 為 經 費 審 查 之 參 考 六 申 請 期 限 依 雙 方 規 定 之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七 申 請 方 式 計 畫 參 與 的 所 有 主 持 人 應 提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研 究 發 展 處 申 請, 文 件 不 全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 一 ) 計 畫 書 一 式 兩 份 及 電 子 檔 一 份 ( 二 ) 計 畫 參 與 的 所 有 主 持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表 ( 科 技 部 301 表 格 式 ) 及 個 人 研 究 成 果 列 表 一 式 兩 份 ( 三 )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前 五 年 已 出 版 最 具 代 表 性 或 與 計 畫 內 容 相 關 之 學 術 著 作 ( 至 多 五 篇 ) 一 式 兩 份 ( 四 ) 計 畫 凡 涉 及 人 體 試 驗 者, 應 檢 附 醫 學 倫 理 暨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核 准 文 件 一 式 兩 份 ; 涉 及 基 因 重 組 相 關 實 驗 者, 應 檢 附 生 物 實 驗 安 全 委 員 會 核 准 之 基 因 重 組 實 驗 申 請 同 意 書 一 式 兩 份 ; 涉 及 動 物 實 驗 者, 應 檢 附 動 物 試 驗 委 員 會 同 意 書 一 式 兩 份 八 審 查 ( 一 ) 審 查 方 式 : 由 雙 方 分 別 進 行 初 審 後, 再 由 共 組 之 審 查 委 員 會 進 行 複 審 1. 個 別 型 計 畫 由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研 議 分 送 相 關 領 域 二 位 專 家 審 查, 必 要 時 得 送 第 三 位 專 家 審 查 2. 整 合 型 計 畫 各 整 合 型 計 畫 ( 含 其 所 有 子 計 畫 ) 審 查 由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研 議 分 送 相 關 領 域 三 位 專 家 審 查 ( 二 ) 審 查 重 點 : 1. 個 別 型 計 畫 包 括 計 畫 主 持 人 研 究 表 現 與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計 畫 主 題 之 重 要 性 與 創 新 性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之 可 行 性 預 計 完 成 之 項 目 與 成 果 及 經 費 與 人 力 之 合 理 性 2. 整 合 型 計 畫 317
318 除 個 別 型 計 畫 之 審 查 重 點 外, 並 包 括 整 合 之 必 要 性 人 力 配 合 度 資 源 之 整 合 與 整 合 後 之 預 期 綜 合 效 益 等 每 一 整 合 型 計 畫 需 有 二 至 三 個 子 計 畫 方 得 成 立 九 計 畫 主 持 人 於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後 兩 個 月 內 繳 交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一 式 三 份, 並 辦 理 經 費 結 案 結 案 半 年 內 應 配 合 雙 方 之 要 求, 參 加 合 作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會 十 研 究 計 畫 完 成 後 成 果 發 表 之 作 者 排 名 規 範 如 下 : ( 一 )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依 本 辦 法 接 受 補 助 者,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共 同 主 持 人 擔 任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 二 ) 若 計 畫 成 果 有 多 篇 論 文 發 表, 共 同 主 持 人 之 列 名 及 排 序 參 酌 其 參 與 程 度 決 定 ( 三 ) 其 餘 作 者 排 序 由 共 同 參 與 之 研 究 人 員 依 實 際 參 與 貢 獻 程 度 協 商 後 決 定 ( 四 )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時, 請 註 明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與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英 文 全 名 為 National Taiwan Ocean University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Joint Research Program, (NTOU-NTUT-No. XXXX), 簡 稱 為 NTOU-NTUT Joint Research Program 十 一 計 畫 之 研 發 成 果 及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雙 方 共 同 擁 有, 其 專 利 技 術 移 轉 著 作 授 權 等 權 益 之 分 配, 雙 方 各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十 二 計 畫 有 關 之 執 行 期 間 經 費 分 配 動 支 核 銷 變 更 及 延 期 等 所 有 實 質 及 程 序 之 相 關 事 宜, 應 依 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對 於 計 畫 內 容 及 研 究 成 果 涉 及 專 利 或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者, 應 保 證 絕 無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違 反 醫 藥 衛 生 規 範 及 影 響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其 因 而 造 成 任 何 一 校 之 權 利 或 名 譽 受 損 者, 得 依 法 主 張 權 利 或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並 得 要 求 損 害 賠 償, 若 有 訴 訟 發 生, 雙 方 應 盡 力 協 助 防 禦 十 四 本 要 點 經 雙 方 各 自 行 政 程 序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18
319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暨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補 助 要 點 103 年 9 月 11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訂 定 一 為 增 進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及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之 學 術 研 究 合 作, 提 升 雙 方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定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暨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類 型 以 一 年 期 計 畫 為 原 則, 如 有 多 年 期 計 畫, 需 視 年 度 總 預 算 及 年 度 成 果, 逐 年 審 查, 分 以 下 兩 種 計 畫 類 型 : ( 一 ) 個 別 型 計 畫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依 研 究 專 長 研 提 之 每 件 計 畫 每 年 雙 方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不 超 過 六 十 萬 元 ( 二 ) 整 合 型 計 畫 三 申 請 人 之 資 格 由 總 計 畫 主 持 人 自 行 組 成 研 究 團 隊, 研 提 整 合 型 計 畫, 且 應 包 含 總 計 畫 及 二 至 三 件 之 子 計 畫 其 子 計 畫 每 件 每 年 雙 方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不 超 過 六 十 萬 元 ( 一 ) 計 畫 主 持 人 共 同 主 持 人 ( 個 別 型 計 畫 ) 或 總 計 畫 主 持 人 各 子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協 同 主 持 人 ( 整 合 型 計 畫 ) 均 須 為 雙 方 編 制 內 之 專 任 教 師 醫 事 人 員 或 研 究 人 員 ( 二 )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 1. 本 辦 法 補 助 之 計 畫 案, 於 執 行 期 滿 兩 個 月 內 未 辦 理 結 案 並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者 2. 本 辦 法 補 助 之 計 畫 案, 於 執 行 期 滿 後 二 年 內 未 有 雙 方 主 持 人 共 同 合 著 之 SCI SSCI 或 TSSCI 論 文 發 表 或 申 請 發 明 專 利 者 四 申 請 與 執 行 方 式 ( 一 ) 個 別 型 及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 包 括 整 合 型 之 子 計 畫 ) 均 須 由 雙 方 共 同 提 出 ( 二 ) 每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共 同 協 同 主 持 人 每 年 計 畫 申 請 案 總 件 數 不 得 超 過 二 件, 並 以 核 定 一 件 為 限 每 個 整 合 型 計 畫 總 主 持 人 或 個 別 型 計 畫 主 持 人 需 為 兩 位, 雙 方 各 一 位 五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計 畫 主 持 人 得 依 計 畫 實 際 需 要, 申 請 下 列 各 項 補 助 款 : ( 一 ) 研 究 人 事 費 : 以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專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支 給 辦 法 標 準 為 核 定 依 據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共 同 ( 協 同 ) 主 持 人 不 得 支 領 主 持 費 ( 二 ) 儀 器 設 備 費 :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儀 器 與 設 備 本 項 經 費 購 買 之 儀 器 設 備 財 產 歸 屬 於 提 供 經 費 之 學 校 319
320 ( 三 ) 業 務 費 : 含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之 消 耗 性 器 材 及 其 它 事 務 性 費 用 如 電 腦 耗 材 費 問 卷 調 查 費 郵 電 費 印 刷 影 印 費 資 料 檢 索 費 國 內 差 旅 費 論 文 發 表 費 學 會 年 費 及 其 他 與 研 究 計 畫 直 接 有 關 之 費 用 等 ( 四 ) 管 理 費 : 各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之 10%, 兩 校 各 5% 為 原 則 本 項 經 費 之 編 列 及 運 用, 兩 校 如 有 細 部 規 定, 從 其 規 定 ( 五 ) 申 請 書 之 經 費 需 求 需 列 出 各 方 負 擔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作 為 經 費 審 查 之 參 考 六 申 請 期 限 依 雙 方 規 定 之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七 申 請 方 式 計 畫 參 與 的 所 有 主 持 人 應 提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研 究 發 展 處 申 請, 文 件 不 全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 一 ) 計 畫 書 一 式 兩 份 及 電 子 檔 一 份 ( 二 ) 計 畫 參 與 的 所 有 主 持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表 ( 科 技 部 301 表 格 式 ) 及 個 人 研 究 成 果 列 表 一 式 兩 份 ( 三 )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前 五 年 已 出 版 最 具 代 表 性 或 與 計 畫 內 容 相 關 之 學 術 著 作 ( 至 多 五 篇 ) 一 式 兩 份 ( 四 ) 計 畫 凡 涉 及 人 體 試 驗 者, 應 檢 附 醫 學 倫 理 暨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核 准 文 件 一 式 兩 份 ; 涉 及 基 因 重 組 相 關 實 驗 者, 應 檢 附 生 物 實 驗 安 全 委 員 會 核 准 之 基 因 重 組 實 驗 申 請 同 意 書 一 式 兩 份 ; 涉 及 動 物 實 驗 者, 應 檢 附 動 物 試 驗 委 員 會 同 意 書 一 式 兩 份 八 審 查 ( 一 ) 審 查 方 式 : 由 雙 方 分 別 進 行 初 審 後, 再 由 共 組 之 審 查 委 員 會 進 行 複 審 1. 個 別 型 計 畫 由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研 議 分 送 相 關 領 域 二 位 專 家 審 查, 必 要 時 得 送 第 三 位 專 家 審 查 2. 整 合 型 計 畫 各 整 合 型 計 畫 ( 含 其 所 有 子 計 畫 ) 審 查 由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研 議 分 送 相 關 領 域 三 位 專 家 審 查 ( 二 ) 審 查 重 點 : 1. 個 別 型 計 畫 包 括 計 畫 主 持 人 研 究 表 現 與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計 畫 主 題 之 重 要 性 與 創 新 性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之 可 行 性 預 計 完 成 之 項 目 與 成 果 及 經 費 與 人 力 之 合 理 性 2. 整 合 型 計 畫 320
321 除 個 別 型 計 畫 之 審 查 重 點 外, 並 包 括 整 合 之 必 要 性 人 力 配 合 度 資 源 之 整 合 與 整 合 後 之 預 期 綜 合 效 益 等 每 一 整 合 型 計 畫 需 有 二 至 三 個 子 計 畫 方 得 成 立 九 計 畫 主 持 人 於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後 兩 個 月 內 繳 交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一 式 三 份, 並 辦 理 經 費 結 案 結 案 半 年 內 應 配 合 雙 方 之 要 求, 參 加 合 作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會 十 研 究 計 畫 完 成 後 成 果 發 表 之 作 者 排 名 規 範 如 下 : ( 一 )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依 本 辦 法 接 受 補 助 者,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共 同 主 持 人 擔 任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 二 )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亦 可 以 相 同 貢 獻 (equal contribution) 之 方 式 發 表 ( 僅 適 用 於 北 醫 之 主 持 人 ) ( 三 ) 若 計 畫 成 果 有 多 篇 論 文 發 表, 共 同 主 持 人 之 列 名 及 排 序 參 酌 其 參 與 程 度 決 定 ( 四 ) 其 餘 作 者 排 序 由 共 同 參 與 之 研 究 人 員 依 實 際 參 與 貢 獻 程 度 協 商 後 決 定 ( 五 )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時, 請 註 明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與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英 文 全 名 為 National Taiwan Ocean University Taipei Medical University Joint Research Program, (NTOU-TMU-No. XXXX), 簡 稱 為 NTOU-TMU Joint Research Program 十 一 計 畫 之 研 發 成 果 及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雙 方 共 同 擁 有, 其 專 利 技 術 移 轉 著 作 授 權 等 權 益 之 分 配, 雙 方 各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十 二 計 畫 有 關 之 執 行 期 間 經 費 分 配 動 支 核 銷 變 更 及 延 期 等 所 有 實 質 及 程 序 之 相 關 事 宜, 應 依 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對 於 計 畫 內 容 及 研 究 成 果 涉 及 專 利 或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者, 應 保 證 絕 無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違 反 醫 藥 衛 生 規 範 及 影 響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其 因 而 造 成 任 何 一 校 之 權 利 或 名 譽 受 損 者, 得 依 法 主 張 權 利 或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並 得 要 求 損 害 賠 償, 若 有 訴 訟 發 生, 雙 方 應 盡 力 協 助 防 禦 十 四 本 要 點 經 雙 方 各 自 行 政 程 序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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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10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8 時 30 分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2 樓 演 講 廳 出 席 人 員 : 李 副 校 長 蔡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研 發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圖 資 處 處 長 國 際 處 處 長 主 任 秘 書 人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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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12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8 時 40 分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2 樓 演 講 廳 出 列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單 主 席 : 張 校 長 清 風 紀 錄 : 張 翠 容 壹 校 長 報 告 : 一 時 值 期 末, 觀 之 學 校 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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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99 年 9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正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4 樓 會 議 室 出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表 主 席 : 李 校 長 國 添 紀 錄 : 蔡 欣 慧 壹 校 長 報 告 : 一 人 事 室 黃 靜 華 主 任 自 9 月
教学内容(含课程内容体系结构;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与目的;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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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 擴 大 )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2 樓 演 講 廳 出 列 席 人 員 : 詳 簽 到 單 主 席 : 張 校 長 清 風 紀 錄 : 張 翠 容 壹 校 長 報 告 : 一 一 年 又 近 尾 聲, 在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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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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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104 年 第 2 次 契 約 服 務 員 甄 試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於 上 午 8 時 50 分 前 至 本 所 行 政 大 樓 2 樓 道 安 教 室 入 場 考 試, 未 攜 帶 者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 冒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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