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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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 正常生活 未曾罹患过癌症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 凡年龄在八十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 正常生活 未曾罹 患过癌症的被保险人的配偶 子女和父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与被保险人具有劳动关系的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团体投保时, 其投保人数须达到职工总数的 75% 以上, 且符合投保条件人数不得低于 5 人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观察期后 ( 不含第 180 天 ),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 ( 下简称 认可医院 ) 诊断 初次罹患癌症 的,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一 ) 癌症医疗津贴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师诊断为初次罹患癌症, 本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所载明的 癌症医疗津贴 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二 ) 癌症住院津贴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初次罹患癌症入住医院治疗 3 天 ( 不含 3 天 ) 以上的,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住院津贴最高 180 天,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三 ) 癌症手术津贴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初次罹患癌症入住认可医院, 接受癌症手术治疗的, 本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手术津贴二次的,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四 ) 化疗 放疗津贴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初次罹患癌症入住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放 化疗 ( 详见释义 ) 治疗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化疗 放疗津贴, 每一 1

2 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放 化疗六次的,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五 ) 器官移植或干细胞移植津贴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初次罹患癌症入住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详见释义 ) 的, 本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器官移植或干细胞移植津贴,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六 ) 疾病身故保险金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 被保险人自诊断初次罹患癌症之日起 180 日内, 因初次罹患癌症导致疾病身故的, 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原因除外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恶性肿瘤 或保险合同生效后 180 天观察期内 ( 含第 180 天 ) 已罹患恶性肿瘤的 ; ( 二 ) 投保前或保险合同生效后 180 天内, 有明显的临床症状, 医院初诊为肿瘤或包块性质待排的, 并在保险合同生效 180 天后, 确诊为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的 ; ( 三 ) 被保险人罹患原位癌 皮肤癌 ( 除黑色素瘤 )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如为女性被保险人, 则不包括此项 ); ( 四 ) 被保险人非因初次罹患癌症导致的疾病身故 猝死 ( 五 ) 活检手术及其他诊断性手术 预防性手术 重建和康复手术 ( 六 ) 挂床住院 : ( 七 )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 ; ( 八 ) 被保险人因治疗初次罹患癌症治疗期间, 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住院 手术 器官移植以及身故 ( 九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详见释义 ); ( 十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第八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 一 保险费等于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 ; 保险费 = 各项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投保天数 /365 天 二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纳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 ) 2

3 保险期间 第十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 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起讫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起讫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180 日以后, 且投保人已缴清保险费开始 ( 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 ) 续保者无 180 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 第十二条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及时核定 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交纳保险费义务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 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 ) 3

4 第十八条如实告知义务 1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4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 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 需增加 减少被保险人时, 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 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 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 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并按约定增收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 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 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 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 ( 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 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 ), 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 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 75% 或人数低于 5 人时,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 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 保险单原件;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认可医院出具的门诊 住院病历; 临床诊断报告 ; 病理诊断报告 ; 出院小结 4

5 5 凡非认可医院出具的 初次罹患恶性肿瘤 诊断书的, 应带病理切片到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检, 并出具认定医院的诊断书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第二十六条合同解除 其他事项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保险费交付凭证 ;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保险金的, 保险人退还本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终止 1 保险人自接到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申请之日起,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非保险事故而身故的, 本保险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人可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5

6 1 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 本公司 :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 3 认可医院 : (1) 本合同认可医院包括境内认可医院和境外认可医院 (2) 境内认可医院指中国大陆 ( 不包括香港 台湾 澳门 ) 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非盈 利性医院 或社保定点医院 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 (3) 境外认可医院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 包括香港 台湾 澳门 ), 本公司 指定的医院 (4) 以上认可医院, 具体可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专科医师 (1) 本合同专科医师包括境内专科医师和境外专科医师 (2) 境内专科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境外专科医生指在本公司境外认可医院的从业医师, 该医师应经过所在国相关法律确认且合法注册, 并在其执照许可范围内能提供本合同列明的癌症诊断和专业治疗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 癌症: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如为女性被保险人, 则不包括此项 ); 7 住院 : 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入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不包括入住门诊 急诊观察室 非正式病房以及挂床住院 8 挂床住院 : 指被保险人不是以诊疗为目的住院, 虽然办理了住院手续, 但很少用药或接受治疗, 或经常不在医院住宿等情况 主要表现为 : 无病住院 ; 小病住院 ; 疾病已处于康复阶段或治愈阶段仍延长住院 9 手术 : 以刀 剪 针等器械在人体局部以除病变组织 移植器官 改善机体功能等治疗操作 从病变区域中取出小样本的细胞或组织用于诊断的任何活检手术及其他诊断性手术 预防性手术 重建和康复手术均不属于本合同赔付范围之内 10 放 化疗 : 指利用特殊设备产生的高剂量射线照射癌症部位, 或按特定方案单独或联合应用化疗药物杀死癌细胞 抑制癌细胞的生长繁殖的治疗方式 11 肝脏移植术 : 指以治疗癌症为目的, 已经实施了肝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6

7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以治疗癌症为目的,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12 猝死 : 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 因潜在的自然疾病, 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 6 小时内发生的意外身故 13 未满期净保费 :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 手续费 )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4 手续费 : 本保险合同手续费为 20%, 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或投保人在保险起期前提出退保的, 保险人退还扣减 20% 手续费后的保险费 7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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