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 SOUTHWEST MEDICAL UNIVERSITY 学生手册 西南医科大学 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 汇编 二〇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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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南医科大学 SOUTHWEST MEDICAL UNIVERSITY 学生手册 西南医科大学 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 汇编 二〇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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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校 训 厚德精业仁爱济世 学校精神 自强不息守正出新 校 风 恭勤仁和 教 风 正身博学弘道树人 学 风 勤学善思知行合一

4 医学生誓言 健康所系, 性命相托 当我步入神圣医学学府的时刻, 谨庄严宣誓 : 我志愿献身医学, 热爱祖国, 忠于人民, 恪守医德, 尊师守纪, 刻苦钻研, 孜孜不倦, 精益求精, 全面发展 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 铸健康之完美, 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 救死扶伤, 不辞艰辛, 执着追求, 为祖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

5 目 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2 第三章学籍管理 3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3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5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6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8 第五节退学 8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9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10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11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12 第六章学生申诉 15 第七章附则 17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18 5

6 第一章总 则 18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9 第三章学籍管理 20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20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22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23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25 第五节学业提醒与警示 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25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27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27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28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30 第六章学生申诉 32 第七章附 则 33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35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35 第二章课程 学分 学制 37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39 第四章选课 免修 重修 41

7 第五章辅修 双学士学位 43 第六章转专业 转学 45 第七章休学 复学 47 第八章学业提醒与警示 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48 第九章毕业 结业 肄业 52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 53 第十一章学位授予 54 第十二章附则 54 西南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56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56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59 第三章转导师 转专业与转学 61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64 第五章学业提醒与警示 退学 66 第六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 68 第七章附 则 71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转学规定 ( 试行 ) 72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 试行 ) 76 第一章总 则 76

8 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和总要求 76 第三章违纪行为认定和处分标准 77 第四章违纪处分程序与解除处分 85 第五章附则 88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 试行 ) 89 第一章总则 89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89 第三章学生申诉的提出 90 第四章学生申诉的处理 91 第五章附 则 93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 1

10 精神和实践能力 ; 要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 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2

11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3

12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 4

13 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5

14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录取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 建立公平 公正的标准和程序, 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6

15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7

16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 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8

17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 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应当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 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9

18 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由学校规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 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 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 10

19 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11

20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校 省 ( 区 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 12

21 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应当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 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13

22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 14

23 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可以聘请校外法律 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 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 15

24 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 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 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 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 一 ) 事实清楚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的, 予以维持 ; ( 二 ) 认定事实不存在, 或者学校超越职权 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 ( 三 ) 认定事实清楚, 但认定情节有误 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 四 ) 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 投诉过程中, 发现学校 16

25 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 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规定, 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应当责令改正 ; 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17

26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西南医科大学章程,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 18

27 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9

28 和生活秩序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按时参加学校规定和统一安排 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一节 学籍管理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 持 西南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照通知书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患病者, 持学校指定医院的疾病诊断书,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 新生入伍者, 持入伍通知单,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 新生创业者, 持创业相关证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三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 不具有学籍, 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 20

29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 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内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并取得学籍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相关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提交有关书面证明, 向所在院系请假, 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逾期 2 周不到校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21

30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 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补考 重修, 按照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 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相应的学籍异动, 按照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医科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按照 西南医科大学创新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 22

31 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由学生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年结束后进行, 只能申请一次 学校根据教学资源状况, 确定当年转专业计划 本专科学生按照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申请和办理转专业, 研究生转专业 转导师 转学按 西南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办理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23

32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在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的原则范围内, 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转学规定, 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4

33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本专科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 4 年, 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 除创业外 )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 1 年为期, 且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 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 2 个学年 ) 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 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 第二十六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 按照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 学业提醒与警示 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提醒 警示制度 每学年结束后, 各院系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清理, 根据学生实际取得的累计学分数, 25

34 分别给予学业提醒 学业警示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申请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 按照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达到学校退学标准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期开学后 2 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退学学生, 须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6

35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颁发学位证书 按照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的补考 重修或者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等相关事宜按照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执行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 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七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学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理由合理 充分,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27

36 第三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六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 28

37 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八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29

38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 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并视情节轻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 30

39 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正的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由校长办公 31

40 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第六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监察处 学生工作处 教务处 研究生院 保卫处 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法律顾问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学生申诉依照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执行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 32

41 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七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抵触的, 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十八条学生申诉的具体规定见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九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照 西南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中学籍管理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部分由保卫处 校团委负责解释, 其余部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西南医科 33

42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 泸医院学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 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34

43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 持 西南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照通知书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书面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35

44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并取得学籍 ; 复查不合格者, 由招生部门会同后管处 教务处及相关院系, 根据新生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籍 ; 情节恶劣者,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患病者, 持学校指定医院的疾病诊断书,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新生入伍者, 持入伍通知单,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新生创业者, 持创业相关证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3 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其所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 不具有学籍, 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 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由教务处办理该生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因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 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持退伍证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由教务处办理该生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复学资格, 学校作退学处理 36

45 因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 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持经营地点租赁协议 营业执照 产品销售合同订单 ( 正本 ) 等原件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由教务处办理该生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复学资格, 学校作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生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学年到财务部门交纳学费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到相关院系报到, 统一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提交有关书面证明, 向所在院系请假, 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课程 学分 学制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 第七条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需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必修课程是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要求, 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完成的实践教学环节 选修课程是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要求,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 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 在一定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八条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拓展知识面,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其他形式的学习和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37

46 学生跨专业 跨学科 跨学校选修其他课程或者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按照 西南医科大学创新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第九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学分的计算 : 课程 ( 包括理论 实验 见习 ) 的学分以 16~18 学时折算为 1 学分 ; 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 ( 论文 )1~1.5 周折算为 1 学分 第十一条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评定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 先将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的课程考试成绩按公式计算课程成绩绩点 : 课程成绩绩点 = 课程成绩 10-5 ( 绩点小于 1 时作为 0 分对待 ) 再按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 ( 课程成绩绩点 课程学分 )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说明 : 通识选修课程成绩和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 38

47 第十二条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 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 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 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 从入学后至毕业计算, 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毕业 学位授予 选拔优秀学生 评定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及申请免修 辅修和攻读双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 实践教学环节等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 毕业实习前, 学生获得的学分低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课程学分者, 不安排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 ( 论文 ), 须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第十五条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 允许学生延长学习期限, 最长不超过 2 年 ( 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 ), 亦可提前 1 年毕业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 获得规定的学分 ; 成绩不合格, 不能获得学分 课程的考核成绩 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首次修读的必修课程不合格的, 可补考 1 次, 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不安排补考, 可以重修或重选 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将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未进行课程注册者, 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课程 ( 或实践教学环节 )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考核成绩由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 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占 50% 以上 ; 平时成绩 ( 包括期中考试 课堂讨论 作 39

48 业 论文 阶段性测验 实验 实习成绩 出勤等 ) 控制在 50% 以内 各门课程应当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考试 考查课程均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闭卷 开卷 笔试 口试等方式 课程的考试由院系安排, 教务处统筹 ; 课程的考查由院系组织 第十八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 社会实践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态度 纪律和效果由学生部 团委及相关院系进行综合评定学分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 第十九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按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请销假制度 请假, 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者, 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条凡有实验 作业的课程, 缺席实验课累计达该课程实验学时的 1/4 者, 或缺交作业 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 1/3 者,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束性考核,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课程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结束性考核 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需随低年级重新修读该门课程, 重新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1 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 1/3 的学生,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结束性考核 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需随低年级重新修读该门课程, 重新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无故缺考 申请缓考未获得批准而缺考 参加考核不交试卷的学生均视为旷考 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旷考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只能重修 旷考后参加重修并考核合格的, 课程成绩只计 60 分 40

49 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持有效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 考核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按时独立完成答卷, 严禁作弊 课程考核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只能重修 重修并考核合格的, 课程成绩只计 60 分 学生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 应当事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 (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学生临时不能参加考试的, 应当在该因素消除后立即提出书面申请 ), 经院系审核, 报教务处批准 缓考必修课程的考试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 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必须重修 ; 缓考专业选修课程的考核随该课程的重修进行 ; 通识选修课程不予缓考 第二十五条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 经教研室主任审查 签名交所属院系审核汇总上报教务处 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 可以在开学 1 周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经院系同意后转该课程所在院系查阅 查阅结果由该课程的院系主任审查, 若有更正, 应当填写成绩更正表, 上报教务处 学生不得私自向教师或教研室查阅试卷和变更成绩 第二十六条学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应当按照毕业设计 ( 论文 ) 质量和答辩情况评定, 由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写出评语, 给出评分, 经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名后生效 第四章 选课 免修 重修 第二十七条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学习基础 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 可以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可跨学期 跨专业 跨学校选修课程 41

50 第二十八条跨学期选课是指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 提前选修本专业下一学期或下一学年的课程 ; 跨专业选课是指学生在确保能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前提下, 在本校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 跨学校选课是指学生在与我校有互认学分协议的学校选修课程 第二十九条跨学期 跨专业 跨学校选课的条件 : ( 一 ) 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 ( 二 ) 前期培养阶段课程的平均成绩在 75 分以上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5 第三十条跨学期 跨专业 跨学校选课必须经学生本人申请, 院系审核, 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实施 其课程考核成绩由教务处按规定认定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 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 前期培养阶段课程平均成绩在 85 分以上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者, 可以申请课程免修, 课程免修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 ( 一 ) 学生在申请的免修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 15 周内, 向院系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 申请时, 应当填写 免修课程申请表, 交验自学笔记 作业等有关材料 开课院系在第 16 周审查后, 由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学生 ( 二 ) 每学期的期末为免修考核时间 免修考试由开课院系命题并组织考核 试题应当与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宜 ( 三 ) 免修考核成绩达 70 分以上者, 该课程的理论成绩考核合格 有实验教学环节的课程, 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 取得实验成绩 该免修课程的成绩为理论考核成绩与实验考核成绩按规定比例综合 42

51 评定, 登记时注明 免修 实验成绩不合格者, 视作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 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 政治理论课 体育课 军事理论课 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三十三条课程重修要按学校规定进行课程注册 课程重修的组织形式 成绩考核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按照 西南医科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执行 第三十四条体育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 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 ( 如体残 体弱者 ), 由本人申请, 经学校校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 院系审查, 教务处批准, 由体育学院组织修读保健体育课 保健体育课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外语 计算机课程的考核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辅修 双学士学位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 实行主辅修 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三十六条辅修第二专业 攻读双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学分要求 : 辅修同一专业的第二专业方向 20~30 学分辅修同学科类别的第二专业 30~40 学分辅修不同学科类别的第二专业 40~50 学分攻读双学位 70~80 学分第三十七条政治思想素质好, 前期修读课程平均成绩在 75 分以上且平均学分绩点在 2.5 以上的学生, 可以申请辅修 43

52 第三十八条辅修专业的报名办法和审批程序按有关具体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辅修专业学生的教学管理 : ( 一 ) 辅修专业的学生, 主修专业的学籍与学业成绩由主修专业院系负责管理 ; 辅修专业的学业成绩由辅修专业院系负责管理 ( 二 ) 辅修专业的学生, 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 ( 如校外实习 实践 ) 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 学生应当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 辅修专业的院系应当允许学生通过自学 完成作业 参加课程的期末考核或重修取得成绩 ( 三 ) 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要求, 高于或等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 则辅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 承认该门课程成绩, 并记入辅修专业成绩档案 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要求, 高于或等于主修专业的同一课程, 则主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 承认该门课程成绩, 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档案 ( 四 ) 学生在辅修专业的过程中, 如主修专业达到学业提醒学分标准, 终止其辅修专业, 报教务处备案 辅修专业出现 2 门课程成绩不及格, 可以重修, 重修不及格, 终止辅修专业, 报教务处备案 ( 五 ) 对终止辅修专业的学生, 原在辅修专业已修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 六 ) 学生修完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达到规定的学分, 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 第四十条攻读双学士学位 : ( 一 ) 学生可以在校内或有互认学分协议的学校攻读双学士学位 攻读双学士学位可以在辅修专业的基础上修读, 也可以直接修读双学士学位 ; 44

53 ( 二 ) 申请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 应当是政治素质好 学习成绩优良, 前期修读课程平均成绩在 75 分以上且平均学分绩点在 2.5 以上 ; ( 三 ) 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 凡主修专业达到学业提醒的学分标准或受到纪律处分者, 取消其修读双学士学位资格 ; ( 四 ) 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 达到主修专业和跨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培养要求时, 学校颁发两个不同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修读双学士学位过程中, 如果主修专业的某些课程要求等于或高于双学士学位专业, 且成绩在 70 分以上者, 可直接认定为双学位专业该门课程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 转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一般在第 1 学年结束后进行, 只能申请 1 次 学校根据教学资源状况, 确定当年转专业计划 第四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申请转专业 : ( 一 ) 第一学年取得的学分低于 40 学分, 平均学年学分绩点低于 2.5 者 ; ( 二 ) 受到纪律处分者 ; ( 三 ) 取得的总学分超过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 60% 者 ; ( 四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四十四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 在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的原则范围内, 予以优先考虑 45

54 ( 一 ) 经学校考察认可, 具有某种特长, 转专业后有利于发挥所长的 ; ( 二 ) 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 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 ),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认,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 ( 三 )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 四 ) 经学校认可, 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或非本人原因, 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五条转专业的办理程序学生可于第一学年结束前两周递交转专业申请, 经转出 转入院系签署意见, 教务处审核, 学校批准同意后于第二学年开学前 1 周办理相关手续 为保证教学质量, 根据专业课程设置情况可以平级转专业或者降级转专业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 方可毕业 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 则成绩有效, 否则应补修 ( 按重修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 对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 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 应予补修 ( 每学期第十五周办理补修手续, 需按初修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 第四十七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按照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转学规定 执行 46

55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申请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九条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期间, 学生须遵守学习纪律, 安心在原班学习, 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七章休学 复学第五十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 1 年为期, 且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 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 2 个学年 ) 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 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 应当办理休学 : ( 一 ) 因伤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需停课治疗 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 或 6 周 ) 以上的 ; ( 二 ) 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 或 6 周 ) 以上的 ; ( 三 ) 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必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 ( 四 ) 学生因创新创业等特殊原因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47

56 第五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五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 应当提交休学申请书, 交所在院系签署意见, 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十四条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 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后 1 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复学资格, 学校作退学处理 凡申请复学的学生, 复学手续参照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对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 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并予以退学 休学学生不得提前复学, 也不得在学期中间复学 学生复学后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十五条休学学生的其它有关事宜 : ( 一 ) 批准休学后, 无论何种原因, 学生均不得继续住在学校, 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核 ( 二 ) 学校保留休学学生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有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 三 ) 休学期间发生事故, 由学生自行负责 ( 四 ) 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对应专业学习时, 可以由休学学生选择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 在学生同意的情况下, 也可以由学校指定专业学习 选定专业后, 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 应当重新修读所缺课程 第八章 学业提醒与警示 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48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 毕业须获得的最低学分为 : 5 年制专业 240 学分, 其中必修课 180 分 专业选修课 50 学分

57 通识选修课 10 学分 ;4 年制专业毕业所需最低学分为 190 学分, 其 中必修课 140 分 专业选修课 40 学分 通识选修课 10 学分 ; 三 年制专业毕业所需最低学分为 145 学分, 其中必修课 115 分 专业 选修课 20 学分 通识选修课 10 学分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提醒 警示制度 每学年结束后, 各院系应根 据学生实际取得的累计学分数 ( 对照本章表 1 表 2 表 3), 对学 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清理 对达到学业提醒 学业警示者, 以书面形式 通知学生本人 表 1: 五年制学业提醒 警示 退学学分标准 学年 标准学分 学业提醒学业警示学分标准学分标准 退学学分标准 第一学年 48 低于 40 低于 35 低于 25 第二学年 96 低于 85 低于 75 低于 60 第三学年 144 低于 130 低于 115 低于 105 第四学年 192 低于 175 低于 160 低于 140 第五学年 240 低于 240 低于 170 表 2: 四年制学业提醒 警示 退学学分标准 学年 标准学分 学业提醒学业警示学分标准学分标准 退学学分标准 第一学年 48 低于 40 低于 35 低于 25 第二学年 96 低于 85 低于 75 低于 60 第三学年 144 低于 130 低于 115 低于 95 第四学年 192 低于 190 低于

58 表 3: 三年制专科学业提醒 警示 退学学分标准 学年 标准学分 学业提醒学业警示学分标准学分标准 退学学分标准 第一学年 48 低于 40 低于 35 低于 25 第二学年 96 低于 85 低于 75 低于 60 第三学年 145 低于 145 低于 85 注 : 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可做适当调整 第五十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当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 ( 一 ) 自愿申请的 ; ( 二 ) 受到学业警示的 ; ( 三 ) 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 ( 论文 ) 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 毕业实习期间请假超过 6 周者, 或无故旷毕业实习累计达 59 学时者 ( 四 ) 毕业时尚未达到退学标准的 第五十八条辅修或攻读双学位的学生, 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在校期间, 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第五十九条非毕业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时间为每学年结束时 ; 毕业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时间为每年 5 月初 第六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予以退学 : ( 一 ) 当年获得的学分达到退学标准的 ( 见表 1 表 2 表 3); ( 二 ) 不论何种原因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延长学习期限等 ), 学习年限累计超过规定学制 4 年的 ; 50

59 ( 三 ) 休学期满, 开学后 2 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或者经学校复查申请复学不合格的 ; ( 四 ) 经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五 ) 本人申请退学的 ; ( 六 ) 未请假离校累计达 2 周及以上者, 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七 ) 超过学校规定报到注册时间 2 周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六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除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 学生退学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 申辩后, 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以联系无法送交本人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其他事宜 : ( 一 )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学满 1 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 51

60 ( 二 ) 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通知书 5 个工作日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 自正式通知之日起, 不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 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学生档案 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 ( 三 ) 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 ( 四 ) 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 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六十三条学校从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对结束学业的学生作出全面鉴定 符合毕业条件的, 准予毕业,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对于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 学校准予毕业 第六十四条在相应学制年限内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又未达到退学处理学分标准的学生, 学校允许其延长不超过标准学制 2 年的学习期限 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学生毕业考试后 2 周内办理 第六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 ( 含延长学习期限 ), 尚有课程 实践教学环节 ( 含毕业设计 论文 ) 未获得规定的学分, 但未达到退学标准, 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离校 1 年内, 可以向教务处申请重修未能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 重修方式 时间等由教务处确定 结业学生回校重修考试与在校学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 ( 论文 ) 答辩同时进行 考试合格后, 由本人申请, 经学校审查批准, 换发毕业证 其毕业时间, 按发证时间填写 在 1 年内不申请重修 逾期不重修 重修不及格 毕业考试或毕业设计 ( 论文 ) 答辩未通过, 作永久性结业 第六十六条对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在校学习 1 年以上的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 52

61 第六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 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已发的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八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 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学校核实后, 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九条毕业 结业 肄业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滞留学校 第七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 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七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学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理由合理 充分,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 第七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七十三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53

62 第七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五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 第七十六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并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符合 学位条例 和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 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授予学士学位 : ( 一 ) 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 ( 二 ) 毕业论文 ( 设计 ) 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的 ; ( 三 ) 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毕业前未解除的 ; ( 四 ) 所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足 2.0, 专业选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足 1.8 的 ; ( 五 ) 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54

63 第七十八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本科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以及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 按本规定执行 55

64 西南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 适应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健全研究生管理制度,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和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持 西南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研究生院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研究生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伤病 怀孕 工作 入伍 创业或其他不可抗的因素等, 不能按时到校学习的, 可以向学校研究生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其所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 不具有学籍, 56

65 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怀孕 患病者, 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医疗病情证明书,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新生因原所在单位人手紧缺, 持原单位出具证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新生入伍者, 持入伍通知单,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新生创业者, 持创业相关证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3 年 新生受伤 患病者,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治疗, 医疗费用自理, 经治疗康复者,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 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随同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怀孕者,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 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持医疗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随同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伍者,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 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持退伍证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随同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复学资格, 学校作退学处理 新生创业者,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 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持经营地点租赁协议 营业执照 产品销售合同订单 ( 正本 ) 等原件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随同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复学资格, 学校作退学处理 57

66 其余情况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均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并取得学籍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应当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按学年交纳学费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 持研究生学生证到所在学院研究生学生管理部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各学院研究生学生管理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在学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 应当事先提交有关书面证明, 向所在学院请假, 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 未按 58

67 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培养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 获得规定的学分 ; 考核成绩不合格, 不能获得学分 课程及各个培养环节的考核成绩 学分记入研究生成绩册, 通过补考等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 课程考查和其他实践环节的考核, 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评定成绩 考核和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 西南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 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执行 第八条每学年或每一培养阶段结束后, 学院负责组织对研究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 鉴定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导师 科室或教研室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研究生所修课程和应修学分数以及补考等要求按照 西南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 试行 ) 执行 第十条研究生应当持有效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其 59

68 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试违纪 作弊的有关规定按照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执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可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进入我校学习, 其已获得学分, 经我校认定, 原所修课程与新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名称 内容 学时 学分一致的, 可以承认其所修学分 ; 不一致的, 需补修所缺课程 第十一条研究生除节假日外, 均应当在校学习, 不得任意离校 寒暑假离校 返校也应当遵守学校放假日期的规定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 组织的各类活动 不能参加者,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席者, 按旷课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类诚信教育活动, 研究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将归入学籍档案,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 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因病请假, 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 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请病假一周以内 ( 含周末及节假日, 下同 ) 由各学院研究生学生管理负责人批准 ; 两周以内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 一月以内由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 超过一月由主管校长批准 请事假者, 需附请假证明, 批准权限及程序与病假相同 所有请假都应当先经导师同意, 批准材料存各学院备查 请假期满, 应当按时销假 如需续假, 应当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未经请假, 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 或请假期满未续假, 均按旷课处理 60

69 第十三条为保证研究生能按时完成学业, 未经学校批准, 不得抽调研究生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或派出国 第十四条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 研究生需出国进修或到兄弟院校 外单位联合培养的, 应当经导师及各学院审核, 报研究生院和分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 转导师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研究生入学后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招生录取导师指导下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 第十六条研究生转导师原则上在本专业范围内 如因原导师退休 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等情况, 可以申请转导师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 只能申请一次 研究生申请转导师, 原则上须经转出 转入专业的导师同意, 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当年须具备研究生招生资格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 ( 一 ) 由研究生本人填写 西南医科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 并签字确认 ; ( 二 ) 原导师及所属学院签署意见 ; ( 三 ) 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及所属学院签署意见 ; ( 四 ) 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教学资源状况, 确定当年转专业计划 研究生转专业, 一般应在第一学年提出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 只能申请一次 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 ( 一 ) 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国家学科建设与发展急需的 ; ( 二 ) 研究生导师因调动工作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 且原专业无法安排他人继续指导的 ; 61

70 ( 三 )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经学校考察认可, 确有某种专业特长, 转专业后有利于发挥所长的 ; ( 四 ) 因研究生本人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 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 ),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认,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 ( 五 ) 符合国家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流条件的 ; ( 六 )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经导师及所在学院研究, 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 ; ( 七 ) 经学校认可, 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或非本人原因, 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 不得申请转专业 : ( 一 )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 ( 二 ) 毕业年级研究生 ; ( 三 ) 在读年限已超学制但获准延期的 ; ( 四 ) 研究生原专业当年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复试分数线的 ; ( 五 ) 由学术学位转为专业学位的 ; ( 六 ) 调剂录取的 ; ( 七 ) 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 ; ( 八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 ( 九 )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 ( 十 ) 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研究生申请转专业, 原则上须经转出 转入专业的导 62

71 师同意, 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当年须具备研究生招生资格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 ( 一 ) 由研究生本人填写 西南医科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 并签字确认 ; ( 二 ) 原导师及所属学院签署意见 ; 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及所属学院签署意见 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获得原导师签字, 可由原导师所在及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集体决议, 并由主席签字 ( 三 ) 由拟转入专业导师所属院系向研究生院提交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 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 ( 四 )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 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 ( 五 ) 公示无异议后, 通知研究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研究生转往另一专业后, 必须按新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个人培养计划,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培养计划修完所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并成绩合格, 原所修课程与新培养计划所修课程一致的, 可以承认其所修学分 ; 不一致者, 需补修所缺课程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研究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 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 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 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等情形 研究生转学, 由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 63

72 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学手续完成 3 个月后, 向四川省教育厅备案转学材料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跨学科门类的 ; ( 七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转学的程序等其他事宜按照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转学规定 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转导师 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 研究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 安心在原专业学习, 不得无故缺课, 违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学制为 3 年, 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 除创业外 )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可以休学 研究生休学, 应当由本人提交休学申请表, 经导师 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院审批 如因特殊情况,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则由学生所属学院办公会集体讨论决议, 形成该生的休学报告, 学院 64

73 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提交研究生院审批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予休学 : ( 一 ) 因伤 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停课治疗 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 1/3( 或 6 周 ) 以上的 ; ( 二 ) 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 1/3( 或 6 周 ) 以上的 ; ( 三 ) 在校学习期间怀孕 生育的 ; ( 四 )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必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 ( 五 ) 因某种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休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研究生创业可以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学校可保留其学籍 2 年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 且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 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 ( 最迟在学期开学后 1 周内 ) 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复学要求, 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凡申请复学的研究生, 应当持所在单位 社区或乡镇出具的研究生休学期间行为表现证明及复学申请表等到办理复学手续,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因伤病 怀孕 入伍 工作 创业等休学的研究生, 申请复学时, 还应当按照第十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 经学院审核, 研究生院批准后, 可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对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研究生, 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并予以退学 65

74 第三十一条休学研究生不得提前复学, 也不得在学期中间复学 研究生复学后编入相应年级, 安排在原专业 原导师指导下学习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 或原指导教师变动, 可由休学研究生选择相近专业 ( 研究方向 ) 导师指导下学习, 也可由学校指定专业 ( 研究方向 ) 导师指导下学习 选定专业 ( 研究方向 ) 导师后, 其课程或其他培养环节与原专业 ( 研究方向 ) 差异较大时, 应当重新修读所缺课程或补修其他培养环节 第三十二条休学研究生的其他有关事宜,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研究生因病休学或休学研究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批准休学后, 无论何种原因, 研究生均不得住在学校, 不得随班听课 考试或参加教学实践和临床实践 ; ( 二 ) 在校学习期间怀孕 生育的研究生, 按照 西南医科大学在校研究生婚育管理办法 ( 试行 ) 文件执行 ; ( 三 )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事故, 由本人自行负责 ; ( 四 ) 休学研究生户口不变更 ; ( 五 ) 休学研究生复学后无对应专业学习时, 可以由休学学生选择相近专业学习 ( 学位类型不变 ), 在学生同意的情况下, 也可以由学校指定专业学习 选定专业后, 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 应当重新修读所缺课程 第五章 学业提醒与警示 退学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学业提醒 警示制度 按照 关于印发 < 西南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实施办法 > 的通知西南医大校 号 和各学科培养方案要求, 各学院应当对研究生累 66

75 计学分数 六级成绩 执业医师证等状况进行清理 对达到学业提醒 学业警示者,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研究生本人, 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一学期中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 ( 二 )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三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 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 ( 四 ) 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 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的 1/3 的 ; ( 五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六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七 ) 超过学校规定报到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八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 ( 九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除研究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作出退学决定的,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在学校公告平台以公告方式送达, 公告方式为学校研究生院官网, 公告期为 60 天, 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研究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 67

76 作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退学的其他事宜 : ( 一 ) 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研究生, 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 ( 二 )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 ; ( 三 ) 退学研究生自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之日起, 不再享有在校研究生待遇 贷款研究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 ( 四 ) 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 ( 五 )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后三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和个人培养计划要求, 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 成绩合格,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达到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 西南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中学位授予条件的, 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 ( 一 )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 68

77 ( 二 ) 在校期间考试科目无不及格, 平均成绩在 90 分以上, 英语六级考试在 500 分以上者 ; ( 三 ) 录取为统招研究生后, 在校培养期间不得少于两年 ; ( 四 ) 在读期间, 按照 关于印发 < 西南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 > 的通知西南医大校 号 以第一署名在 SCI 收录期刊发表单篇 IF 5 的学术论著或以第一署名在 EI CSSCI 收录期刊发表 2 篇以上的学术论著 ; ( 五 ) 申请人毕业论文必须通过校外专家盲评, 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 ; ( 六 ) 在读期间遵守校规校纪, 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 ( 七 ) 有本专业两位正高职称以上专家的推荐书 ( 对申请人专业水平是否达到毕业标准较为详细的评价 ); ( 八 ) 达到西南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及硕士学位授予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完成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 成绩与德 体合格, 虽完成学位论文, 但答辩未能通过者,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在离校后两年内, 可向所在学院申请重新答辩, 经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 可与当年毕业年级同一专业的研究生同时进行答辩 ( 不单独组织答辩 ) 答辩合格后, 由本人申请, 经学校审查批准, 补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在两年内不申请重新答辩或答辩未通过者, 不再准予答辩 研究生修业期满 ( 含延长学习期限 ), 尚有课程 实践性教学环节未获得规定的学分, 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 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69

78 对退学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又未达到退学处理标准的, 学校允许其延长不超过标准学制两年的学习期限 ( 因创业保留学籍者最多不超过标准学制三年的学习期限 )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研究生本人书面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在毕业前应当积极配合各学院做好毕业鉴定工作, 认真填写 西南医科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毕业鉴定包括德 智 体等几个方面, 着重就政治素质 思想品德以及学习 劳动态度等方面写出评语, 肯定成绩, 找出差距, 明确努力方向 第四十四条毕业 结业 肄业研究生无正当理由不得滞留学校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 70

79 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除定向培养协议另有规定外, 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泸州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学生管理除 学籍管理 部分按本规定执行外, 其余部分按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71

80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转学规定 ( 试行 )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工作, 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 教学厅 [2015]4 号 ) 和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 ( 川教函 [2015]409 号 ), 特制定本规定 一 转学的基本要求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 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 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申请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 申请转学的程序 ( 一 ) 转出流程 1 学生本人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72

81 2 学校教务处审核学生的申请及材料后, 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校长办公会通过后, 学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 ( 主要包括 : 学生姓名, 转出 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 入学年份, 录取分数, 转学理由等 ) 通过学校教务处网站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通知学生自行联系转入学校 ; 3 学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学生本人申请转学的申请书 ( 一式三份, 加盖教务处公章 ); (2) 因病需提供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的检查证明 ( 一式三份, 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 (3) 因特殊困难需提供情况说明及街道 ( 社区 ) 或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 材料 ( 一式三份 ); (4) 年级办或学生科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鉴定 ( 包含在校期间奖惩情况和处分记录 )( 一式三份, 加盖院系公章 ); (5) 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 ; (6) 四川省普通高校转学申请( 备案 ) 表 ( 一式三份 ); 4 学校上报备案材料 (1) 上述所有学生提供材料 ; (2) 学生入校以来的成绩单 ( 一式三份, 加盖教务处公章 ); (3) 该专业当年录取学生花名册 ( 含录取分数 )( 一式三份, 加盖招生部门公章 ); (4) 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 ( 一式三份, 加盖教务处公章 ) 如若跨省, 以上材料需多加一份 ( 二 ) 转入流程 1 学生本人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入申请,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所在学校同意转出的证明材料 ; 73

82 2 学校招生办根据学生申请, 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数及当年该专业录取学生花名册交教务处审核 ; 3 教务处根据学生提供材料审核汇总后报该专业所在院( 系 ), 待专业所在院 ( 系 ) 办公会集体研究后报学校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办公会通过后在学校教务处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校领导签发同意转入接收函 ; 4 学生提供材料: (1) 转学申请 高校学生转学申请 ( 备案 ) 表 ( 一式三份 ); (2) 因病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 一式三份, 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 (3) 因特殊困难需提供情况说明及街道 ( 社区 ) 或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 材料 ( 一式三份 ); (4) 转出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鉴定 ( 包含在校期间奖惩情况和处分记录 )( 一式三份, 加盖院系公章 ); (5) 转出学校该专业当年录取学生花名册 ( 含录取分数 )( 一式三份, 加盖招生部门公章 ); (6) 学生入校以来的成绩单 ( 一式三份, 加盖教务处公章 ); (7) 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 ( 一式三份, 加盖公示部门公章 ) 5 学校上报备案材料: (1) 上述所有学生提供材料 ; (2) 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学生名册 ( 含录取分数 )( 一式三份, 加盖招生部门公章 ); (3) 学校拟转入专业院 ( 系 ) 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 一式三份, 加盖院 ( 系 ) 公章 ); 74

83 (4) 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 一式三份, 加盖学校公章 ); (5) 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 ( 一式三份, 加盖教务处公章 ); (6) 经校领导签发的同意转入接收函 如若跨省, 以上材料需多加一份 三 转学受理时间 1 每年 6 月 1 日 -6 月 15 日,12 月 1 日 -12 月 15 日受理申请 ; 2 转学手续完成三个月后, 在春季和秋季学期放假前集中向教育厅报备 四 违规违纪处理 1 未履行完备案手续前, 拟转出学生仍须按时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无故离校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 2 拟转入学校学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一律不得提前进入学校就读, 违者取消转入学校资格 五 监督学校转学行为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 附则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学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75

84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生管理, 维护稳定的校园秩序, 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顺利成才,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本着育人为本,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处分与过错相适应原则 ; 按照事实清楚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恰当要求,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生 专科生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和总要求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76

85 对于情节较轻而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相应处理, 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条警告 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 6 个月, 记过 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从处分之日起计算 ; 毕业生的处分期限截止到毕业离校日 学生处分到期后, 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不得任用为学生干部和确定列为党团组织培养对象 在受处分期限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 学生工作处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由学校相关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违纪行为认定和处分标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 77

86 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十条策划 组织 煽动或参与非法游行 集会 示威等行为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参与邪教或进行邪教活动者,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 参与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者,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参与非法传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 受骗参与非法传销者, 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 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 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 组织或胁迫 欺骗 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在校园内实施盗窃行为者, 视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 一 ) 盗窃公私财物的, 除追回财物外, 根据案值大小和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原则上一次案值 500 元以下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一次案值 500 元及以上者, 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 ( 二 )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 除退回赃物外, 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 ( 三 ) 为他人窝赃 销赃者, 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 78

87 ( 四 ) 盗用他人信息卡 账号 ( 含网络账号 ) 密码者, 根据情节轻重 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 ( 五 ) 盗用公章 私刻印章, 偷窃保密文件 档案等物品者,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 ( 六 ) 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七 ) 协同作案或提供伪证者, 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 八 ) 构成违法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勒索 诈骗 冒领 侵占 毁坏公私财物的, 除追回钱物和赔偿损失外, 根据案值大小和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构成违法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 资助金等, 除收回所得资金外, 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 第十六条有赌博行为 ( 含网上赌博 ) 者, 视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 一 ) 组织赌博者, 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 ( 二 ) 参与赌博者,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屡次参与赌博者, 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有酗酒滋事行为者, 视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聚众酗酒且酒后滋事, 扰乱公共秩序,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情节较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打架斗殴 滋事闹事者, 视参与情况和行为后果,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一 ) 肇事者 : 以不良言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 群殴, 视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 二 ) 策划者 : 79

88 1 凡策划打架 群殴, 未造成后果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2 凡策划打架 群殴, 造成后果, 致他人轻微伤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3 凡策划打架 群殴, 造成严重后果, 致他人轻伤及其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三 ) 打人者 : 1 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2 致他人轻微伤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3 致他人轻伤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 4 寻衅报复打人者: (1) 未伤及他人的, 给予记过处分 ; (2) 致他人轻微伤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3) 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凡持械打人者, 群殴参与者, 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加重一级处分 聚众打架为首者再加重一级处分 ( 四 ) 其他类型者 1 参与打架虽未动手, 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2 以 劝架 为名, 偏袒一方, 致使事态扩大, 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 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 3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 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 4 虽未参与但知情不报并擅自找有关各方私自了结, 致使事态延续甚至扩大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80

89 5 为打架提供器具( 械 ) 者 : 未造成后果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 五 ) 私藏 携带管制器具 ( 械 ),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造成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 ( 六 ) 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的, 按相应的处分中最高处分等级再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 ; ( 七 ) 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部门处罚的, 按第十三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 ( 八 ) 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 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 一律由责任者承担 ; 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 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各自赔偿的份额 第十九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者 : ( 一 ) 有侮辱猥亵他人等行为的, 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 ( 二 ) 组织收看淫秽的书刊 音像制品等, 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 ( 三 ) 制作 传播 贩卖 隐匿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 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 ( 四 ) 违规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 ( 五 ) 卖淫 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 嫖娼者, 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 六 ) 以不良行为破坏社会公序良俗, 造成后果者, 视其情节轻重及社会影响, 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81

90 ( 七 ) 以不正当手段威胁 损害他人人身健康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 : ( 一 ) 扰乱课堂 图书馆 公寓 会场 运动场 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 在公寓内休息时间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 ( 二 ) 污损或破坏学校建筑 电源 广播 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 ( 三 ) 在学生公寓存放违规电器, 屡教不改者, 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 ; 使用违规电器, 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 违规电器包括但不限于 : 电炉 电热水棒 电水壶 电饭煲 电炒锅 电磁炉 电烤火器 电煮水器等极易造成火灾危险的违规电热 电器产品 ); ( 四 ) 学生寝室严禁使用明火, 违反上述规定的,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1 在寝室使用明火,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 2 违反规定造成火灾损失者, 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给予下列处分 : (1) 公私财物损失在 500 元以下的,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公私财物损失在 500 元及以上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 五 )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事非法金融经商活动者,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从事非法经商活动, 视其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给予警告 82

91 及其以上处分 ( 二 ) 违规从事不良网贷等活动, 视其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 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利用计算机 手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 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 视其情节轻重, 分别给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 ( 一 ) 利用计算机 手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国家 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 ; ( 二 )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 手机或其他设备, 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 ( 三 ) 故意篡改 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 手机文件, 造成损失的 ; ( 四 ) 登录非法网站或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将带有欺诈性的 破坏性的 违反社会公德等有害信息传入设备 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 ( 五 ) 利用计算机和手机上的网络媒体和通讯设备 (QQ 微信 微博 邮件 手机短信 电话 ) 等散播谣言 不实言论, 恶意骚扰 攻击或欺骗他人, 侵犯个人隐私等权益, 损害公众利益等 ; ( 六 ) 隐匿 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 ( 含电子信息 ) 的 ; ( 七 ) 其他利用计算机 手机等技术手段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者, 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 一 ) 违反考试纪律者,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 ( 二 ) 考试作弊者,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 ( 三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83

92 第二十四条无故旷课者, 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 一 ) 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 学时的, 给予警告处分 ; ( 二 ) 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 学时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 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 学时的, 给予记过处分 ; ( 四 ) 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 学时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五 ) 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 60 学时及其以上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六 ) 学生旷课除按正常考勤记载旷课时数外, 其余按下列规定计算 : 1 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或虽请假而超假的, 每天按旷课 6 学时计算 ; 2 不假离校或逾期不归者, 每天按旷课 6 学时计算 ; 3 学生在校旷课一天, 若实际授课不足 6 学时, 按 6 学时计算 ; 超过 6 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第二十五条不假晚归 外宿者, 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 不假晚归, 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 2 不假外宿, 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 擅自租房居住者, 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 屡教不改, 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私自下江 河 湖 塘游泳者, 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 私自转让 使用学校科技成果, 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以从轻处分 ( 一 ) 违纪后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 承认错误的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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