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记录 修订日期 2015/1 2015/7 2016/9 修订内容 根据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 试行 ) 和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相关事宜的函 ( 中期协函字 [2014]479 号 ) 的有关要求, 修订了第二章第十二节有关内容, 增加了期货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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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 一七年十二月

2 修订记录 修订日期 2015/1 2015/7 2016/9 修订内容 根据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 试行 ) 和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相关事宜的函 ( 中期协函字 [2014]479 号 ) 的有关要求, 修订了第二章第十二节有关内容, 增加了期货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的相关要求, 并相应调整了第 1.2 条 1.11 条 条和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产品 ) 的有关表述 1 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有关要求, 补充了严格遵守账户开立及使用实名制的要求, 增加了管理人 托管人在账户使用环节的监督审核义务, 相应修订了第 1.11 条 第 1.12 条 ; 要求申请人为特殊机构及产品申请开户时, 应提交承诺函, 管理人 托管人取得相关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 相应调整了第二章各节的申请材料及相应承诺书的表述 2 补充完善了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挂牌需要开立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的申请材料, 修订了第 条 3 明确了变更交易单元,QFII RQFII 变更托管人 境内证券公司 注销账户等业务需到相应分公司柜台办理, 具体修订了第 条 第 条 4 细化了关联关系维护的办理机构, 修订了第 条 1 根据账户实名制管理要求, 明确了对于违反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及相关规定的, 中国结算或账户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有权注销该账户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修订了第 1.11 条 2 根据 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相关事宜的函, 调整了私募基金开户申请材料, 修订了第 条 3 根据 关于使用新版 三证合一 证照办理证券账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修订了各特殊机构及产品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材料要求 4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整合现有证券 基金 期货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 号公告 ), 修订了各特殊机构及产品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材料要求 5 根据开户业务变化, 取消了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账户时, 需要填写相应沪市清算编号和深市交易单元的要求 修订了第 条 6 完善了信托机构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账户的命名规则, 完善了第 条 7 为了建设期现货一码通账户体系, 一是将证券投资基金开立账户时,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列为必填项, 修订了第

3 2017/ 条 二是修订了 开户申请表 ( 产品 ), 要求所有产品勾选是否已开立了金融期货账户 8 根据证监会 人社部相关规则, 增加了 QFII 企业年金养老金开立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增加了第 条 第 条 9 明确了保险机构使用自营资金开立证券账户的命名规则, 完善了第 条及 条 10 增加了结构化信托产品开户时申报产品杠杆率的要求, 修订了第 条 11 要求期货单一客户资管计划委托人为资管产品时, 名称应为 期货公司全称 - 委托产品管理人全称 -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要求期货多客户资管计划账户的产品名称应与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证明的名称一致, 修订了第 条 12 根据外管局不再为 QFII 出具外汇登记证的情况, 修订了 QFII 的开户申请材料, 外汇登记证可以由托管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账户开户证明代替 修订了第 条 13 补充完善了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开户申请材料, 修订了第 条 第 条 14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增加了外籍自然人开立股权激励证券账户的内容 增加了第十八节, 并修订了第 1.4 条 15 修订了上市公司因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回购证券账户的材料, 修订了现第 条 16 取消了邮寄申请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的方式, 修订了现第 条 1 增加了结构化资管产品开户时, 申报产品杠杆率的要求, 修订了第 条 2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发 [2015]48 号 ), 增加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开立证券账户的开户要求, 增加了第 14 节 3 增加了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的表述, 修订了第 1.3 条 4 增加了可以远程提交开户申请, 并明确应按照录入规范录入 修订了第 1.4 条, 增加了附录 27 录入规范 5 明确已开立金融期货账户的产品, 如果金融期货账户关键信息不全, 开户申请人可在开户申请表中注明中国结算可依据开户申请材料补全金融期货账户及一码通信息 修订了第 1.8 条 6 调整了部分产品业务办理材料:(1) 取消了证券公司开立定向资管产品证券账户时, 需提交证监会颁发的关于批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要求, 同时明确提交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应为副本 修订了第 条 (2) 增加了部分产品托管在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的证券公司时的开户申请材料, 修订了第 条 (3) 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管产

4 2017/12 品单一特定客户和集合资管计划提交的开户材料, 修订了第 条 (3) 根据外汇局业务调整,QFII 开立账户时不再提交外汇局关于 QFII 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批复文件, 修订了第 条 (4)RQFII 申请开户时, 如果没有设立文件, 应提交投资意向说明, 修订了第 条 (5) QFII RQFII 销户时, 申请人不再提交取得托管资格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 修订了第 条 7 为了简化期货资管产品名称, 将委托人为产品的期货资管产品命名规则调整为 期货公司简称 - 委托产品管理人全称 - 委托产品名称, 修订了第 条 8 养老金计划分期发行的, 允许托管人按期申请开户, 修订了第 条 9 明确 QFII RQFII 销户应至相应市场的中国结算分公司, 其他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销户应由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修订了第 条 10 更新了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 托管人的全称简称对照表, 增加了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期货公司全称简称对照表 修订了附录 , 增加了附录 明确上市公司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为分市场受理, 修订了第 1.4 条 2 补充了远程提交开户等账户业务申请的要求, 增加了第 1.5 条 3 明确产品证券账户注销可以由产品托管人或者产品管理人申请注销, 修订了第 1.6 条 4 为了避免申请机构在远程提交开户申请时重复提交材料, 明确申请机构可以向我公司账户管理部进行备案的材料, 修订了第 1.11 条 5 增加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模板和授权委托书模板, 增加了附录 28 附录 29 6 优化了基金 保险 期货资管产品的证券账户命名方式 修订了第 条

5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9 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9 第二节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第三节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第五节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第六节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第七节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第八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第九节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第十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第十一节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第十二节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第十三节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第十四节养老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第十五节企业年金 ( 养老金 ) 计划证券账户 第十六节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QFII 账户 ) 第十七节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

6 (RQFII 账户 ) 第十八节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第十九节外籍投资者开立股权激励证券账户 第二十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一节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二节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三章其他账户业务 第一节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第二节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第三节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第四节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第五节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附录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附录 3 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附录 4 基金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附录 5 基金管理子公司全称简称对照表 附录 6 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附录 7 保险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附录 8 信托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附录 9 期货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附录 10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7 附录 11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附录 12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附录 13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 附录 1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附录 15 保险产品及保险资管产品开户确认函 附录 16 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函 附录 17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QFII 开立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适用 ) 附录 18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 商业银行 ) 附录 19 商业银行同意函 附录 20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 商业银行 ) 附录 21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附录 22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139 附录 23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 做市商适用 ) 附录 24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承诺书 附录 25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 产品适用 ) 附录 26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 机构适用 ) 附录 27 信息录入规范 附录 2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附录 29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特殊机构及依法设立的产品证券账户业务,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 以下简称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未尽事项, 适用中国结算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及 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的有关规定 1.2 特殊机构与产品 本指南所称特殊机构, 是指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银行 ( 含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城市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 ) 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产品, 是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及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产品 保险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 企业年金计划 养老金产品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 地方社保基金 私募基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 1

9 1.3 开户资格 特殊机构及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主体资格要求 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 A 股账户 股转系统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 衍生品合约账户, 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上述投资者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 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1.4 受理机构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 信息变更 关联关系维护 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应当由中国结算北京 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柜台办理 对于外籍投资者股权激励证券账户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上市公司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账户业务, 由相应市场所在地的中国结算分公司柜台受理 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1.5 申请方式 对于中国结算北京 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柜台办理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并且业务申请人为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的, 申请人除临柜提交申请外, 还可通过中国结算的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1.6 产品账户业务申请人 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 变更及关联关系维护业务, 有资产托管人的, 应当由资产托管 2

10 人申请办理 ; 没有资产托管人的, 应当由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 产品证券账户的查询 注销业务, 可以由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 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开户数量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对开户数量另有规定的除外 1.8 辅助证明材料 业务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外, 中国结算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 纳税证明等其他补充材料 1.9 开户申请 没有一码通账户的首次开户申请人, 应当填写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中除一码通账户号码外的全部信息, 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 境内合伙企业 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首次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 还应当填写并提交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对于已有一码通账户再次申请开立子账户的投资者, 应当填写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中投资者三要素关键信息及 证券账户开立 一栏中的一码通账户号码, 并勾选拟申请 3

11 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 无需重复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等内容 对于为产品申请开户的, 申请人应当在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中勾选是否开立过金融期货账户, 填写已开立的金融期货客户号, 并注明中国结算可以依据开户申请材料直接补全金融期货账户及一码通账户信息 1.10 材料填写说明 本指南中账户持有人名称中所称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人名称未特别说明的, 其名称填写简称 ( 简称对照表见附录 3 附录 4 附录 5 附录 6 附录 7 附录 8 附录 9) 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报账户业务的, 申请人应按照录入规范填写 ( 详见附录 27) 1.11 材料简化 中国结算实行特殊机构及产品身份资料备案制度, 经常办理有关账户业务的机构可以将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办人资料等进行报备, 材料如无变化则无需重复提交 对于临柜办理账户业务的, 向中国结算北京 上海及深圳分公司备案材料 可备案的材料有 : (1) 证明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质的材料 证券资产管理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 需加盖公章 ); 证券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 需加盖公章 )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需 4

12 加盖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模板见附录 28, 需加盖公章 ) (4) 若授权经办部门办理, 可以备案法定代表人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 模板见附录 29, 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和经办部门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5) 若具体经办人员固定, 也可以备案对具体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 授权书要素参考附录 29, 需加盖公章或授权业务章 ) 对于远程办理账户业务的, 向中国结算账户管理部备案 可备案的材料同临柜办理账户业务可备案材料的 (1)-(3) 申请机构还应妥善保管用户名 密码和数字证书, 在确保远程申请业务的一切操作行为均为本机构真实意思表示后, 无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证明文件 ( 含转授权材料 ) 申请人备案材料发生变更的, 应及时变更备案材料, 因未及时变更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中国结算可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另行提交以上备案材料 1.12 账户使用要求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在开立 5

13 及使用中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 (1)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持有人不得通过在证券账户下设立子账户 分账户 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 不得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 (2) 产品的管理人应加强自律, 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 炒作风险警示股票 (ST 股票 ) 的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 产品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3) 为产品 资管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特定客户资管专用证券账户时, 相关当事人应当申报登记产品 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相关当事人应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产品 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到期日, 无固定期限或长期的产品到期日自申请日起不超过 3 年 产品 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 应提交延期公告或其他延期证明文件 ( 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 ),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4) 当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及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产品 保险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 企业年金计划 私募基金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发生开户后 6 个月内没有进行 6

14 交易 产品终止 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 相关当事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 15 个交易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 相关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该证券账户的, 中国结算有权注销该账户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5) 对于各类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存在下设子账户 分账户 虚拟账户, 开户后相关证券投资产品并未依法成立仍使用相关证券账户, 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或将名下的本人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等违反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的, 以及存在利用证券账户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中国结算或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有权注销相关账户或限制相关账户的使用 1.13 审核监督义务 产品资产管理人 托管人应当履行账户使用环节实名制审核监督义务, 监督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 资产管理人 托管人发现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结算报告 1.14 统计监测 中国结算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1.15 开通网络服务 特殊机构及产品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规定申请成为中国结算网站用户, 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 中国结算将为其开立网站用户, 开通网络服务功能 1.16 中国结算柜台业务受理时间 中国结算北京 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受理账户业务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 休 7

15 市日除外 )9:00 11:30,13:30 15: 指南解释权及修订 本指南由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中国结算有权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不定期更新本指南 1.18 生效时间 本指南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同步废止 8

16 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 可以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 申请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机构 )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全称,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在 备注 中注明开户数量 自营账户需要报备的沪市自营清算编号及深市自营结算账号 ; (2)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 见附录 10); (3)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 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4) 证券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9

17 (5)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6)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7)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设置标识 为便于管理, 中国结算对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在开户的同时设置相应的账户标识 其他特殊机构自营账户 保险机构开立自营账户申请材料参照保险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 信托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 含基金管理子公司 ) 开立自营证券账户申请材料参照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 其中信托公司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代替经营许可证, 自律管理承诺函式样参照附录 26 第二节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 含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 ), 在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时, 受投资者委托可申请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也可将投资者原有的证券账户转换为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申请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0

18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见附录 1) 或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 见附录 11), 其中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中 姓名 或 名称 一项应为投资者的名称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的,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备注 一项应注明 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名称;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 见附录 11), 转换类型 一项应选择 将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 (2)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机构投资者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 (3)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4) 境内合伙企业 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还应提交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或成立证书 ) 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 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见附录 12); (5)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 样式见附录 25, 承诺函为产品适用, 需委托人签章 ); 11

19 (6)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副本 )( 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7) 证券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8)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9)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10)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信托产品或信托公司开立定向资管专用证券账户 信托产品或信托公司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一项, 信托产品做委托人应填写 信托公司全称 - 信托产品名称, 信托公司做委托人应填写 信托公司全称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信托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信托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备注 一项应注明 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为信托公司申请开户 12

20 的, 还应当声明为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开户 ; (2) 信托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证券公司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证券公司公章 ); (3) 如为信托产品开立定向资管专用证券账户, 提供设立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 ( 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 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 若提供信托合同, 产品为单一性信托计划的, 信托合同必须双方已签章生效, 产品为集合性信托计划的, 需提供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已签署完毕的信托合同 ); (4) 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5) 本指南 条中 (5) (6) (7) (8) (9) (10) 项材料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开立定向资管专用证券账户 基金公司 ( 含基金子公司 ) 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一项应为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名称, 即 基金管理公司简称 - 托管人简称 - 产品名称 ; 对于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 13

21 管计划为单一委托人的, 产品简称 一项应为该委托人名称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基金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基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备注 一项应注明 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 (2) 基金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证券公司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证券公司公章 ); (3) 已生效的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合同和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备案证明 ( 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 (4) 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5) 本指南 条中 (5) (6) (7) (8) (9) (10) 项材料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开立定向资管专用证券账户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一项应填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即 期货公司全 14

22 称 - 期货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对于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简称 一项应填写委托人名称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填写期货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填写期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备注 一项应注明 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 (2) 期货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证券公司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证券公司公章 ); (3) 已签章生效的期货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和备案证明原件 ( 或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 (4)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5) 本指南 条中 (5) (6) (7) (8) (9) (10) 项材料 保险产品开立定向资管专用证券账户 保险产品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产品 ) ( 见附录 1), 其中, 15

23 委托人为保险产品时, 名称 一项应为 保险机构全称 - 保险产品名称, 委托人为保险机构时, 名称 一项应为 保险机构全称 - 自有资金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保险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保险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备注 一项应注明 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 (2) 保险机构出具的关于保险产品证券账户名称的确认函 ( 见附录 15, 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 (3) 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4) 保险机构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证券公司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证券公司公章 ); (5) 本指南 条中 (5) (6) (7) (8) (9) (10) 项材料 专用账户转换普通账户申请材料 证券公司在申请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6

24 (1)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 见附录 11), 其中, 姓名 或 名称 一项应为投资者的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转换类型 一项应选择 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 (2) 本指南 条所列第 (2) (7) (8) (9) (10) 项材料 其他事项 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业务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 (1)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 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 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 证券公司 投资者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 出借 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2) 受托证券公司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并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 须由管理人或与管理人具有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至中国结算申请配发信用账号, 申请时需提交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和托管行业务章的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 ( 见附录 13) (3) 为信托产品 保险产品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及期货公司资管计划开立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不得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17

25 (4) 对于合伙企业已开立一码通账户且开户申请材料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所载合伙人信息与一码通账户所载信息不一致的, 中国结算将在开户环节直接根据申报的信息更新合伙人信息 第三节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 含其资管子公司 ), 应由托管人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产品 )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一项应为 证券公司简称 - 托管人简称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的名称填写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结构化产品, 还应填写 杠杆率, 按照 优先级出资规模 : 中间级出资规模 : 劣后级出资规模 ( 单位 : 百万 ) 的顺序填写 ( 例如, 优先级为 100 万 无中间级出资规模 劣后级为 100 万, 该项填写为 1:0:1); 备注 18

26 中注明开户数量 ; (2) 证券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3) 已生效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4)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见附录 14); (5) 证券公司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副本 ) 复印件 (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6) 证券公司委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代理开户的委托书 (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7) 证券公司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8) 托管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9) 托管人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10)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19

27 (11)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12)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参与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并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 须由管理人或与管理人具有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至中国结算申请配发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账号 申请时需提交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和托管行业务章的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 ( 见附录 13) 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可委托基金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申请材料 基金托管人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产品 )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一项应为 托管人全称 - 证券投资基金全称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当为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的前两个字 + 证基 +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基金设立的批文号 ;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当填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 ; 在 备注 中注明开户数量 ; (2)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原 20

28 件及复印件 ( 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 批复中未明确募集基金托管人的还需提交基金公司与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 (3) 基金公司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新版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5)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 样式见附录 25, 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 (6) 托管人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7)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8)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9)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五节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 含其资管子公司 ), 应由托管人或与其签订综合服务协议的证券公司开立 21

29 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申请材料 托管人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产品 )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一项应为 基金管理公司简称 - 托管人简称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对于基金公司的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简称 一项应为该委托人名称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结构化产品, 还应填写 杠杆率, 按照 优先级出资规模 : 中间级出资规模 : 劣后级出资规模 ( 单位 : 百万 ) 的顺序填写 ( 例如, 优先级为 100 万 无中间级出资规模 劣后级为 100 万, 该项填写为 1:0:1); 在 备注 中注明开户数量 ; (2)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还需提供资产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投资者为机构的, 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 (3) 基金管理公司 托管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为多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 至少需提供一份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4) 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副本 ) 22

30 及复印件 ( 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 (5) 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 样式见附录 16); (6) 基金管理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 (7) 托管人具备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或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批复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或签订综合服务协议证券公司的公章 ); (8) 托管人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9)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10)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11)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信托产品或信托公司开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信托产品或信托公司开立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见附录 1), 名称 一项 23

31 应为 基金管理公司简称 - 托管人简称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产品简称 一项应为 信托公司全称 - 信托产品名称 或 信托公司名称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如为信托公司申请开户的, 应当在 备注 中声明为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开户 ; (2) 信托公司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公章 ); (3) 基金管理公司 托管人与信托公司签订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 (4) 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 (5) 如为信托产品开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还需提供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 ( 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 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 若提供信托合同, 产品为单一性信托计划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账户的, 信托合同必须双方已签章生效 ; 产品为集合性信托计划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 需提供两份以上已签署完毕的信托合同 ); (6) 基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 样式见附录 16); (7) 基金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 24

32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 (8) 托管人具备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或私募基金托管人资管的批复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9) 托管人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10)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 (11)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保险产品开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保险产品开立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产品 )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一项应为 基金管理公司简称 - 托管人简称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产品简称 一项应为 保险公司全称 - 保险产品名称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 25

33 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2) 保险机构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 (3) 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 (4) 基金管理公司 托管人与保险机构签订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 (5) 基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 样式见附录 16); (6) 基金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 (7) 托管人具备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或私募基金托管人资管的批复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8)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加盖托管人公章 ); (9)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 (10)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6

34 2.5.5 合格境外投资者开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合格境外投资者开立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产品 ) ( 见附录 1), 名称 一项应为 基金管理公司简称 - 托管人简称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产品简称 一项为 QFII 名称,QFII 名称应与人民币特殊账户名称相同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 (2) 中国证监会向 QFII 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 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3) 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 QFII 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托管人关于为 QFII 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情况说明, 应包括人民币特殊账户名称 账户号 ; (4) 基金管理公司 托管人与 QFII 签订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5) 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 (6) 基金管理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 27

35 (7) 基金资管产品托管人具备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8) 基金资管产品托管人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9) 基金资管产品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10) 基金资管产品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11)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12) 基金管理公司和 QFII 出具的承诺函 ( 见附录 17) 企业年金( 养老金 ) 开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企业年金 ( 养老金 ) 开立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产品 ) ( 见附录 1)( 仅首次开立时提供 ), 其中 名称 一项应当为 基金管理公司简称 - 托管人简称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产品简称 一项应为 企业年金计划名称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 28

36 确认函 ( 含登记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称和拟设立的证券投资组合个数 )( 需加盖托管人业务章 ); (3) 基金管理公司 托管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4) 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 (5) 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 样式见附录 16); (6) 基金管理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 (7) 托管人具备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或私募基金托管人资管的批复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8) 托管人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9)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10)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11)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9

37 第六节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 基金业协会 ) 备案的私募基金, 可由基金管理人 与私募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的证券公司或资产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如备案证明上注明基金托管人的, 应由托管人申请办理 申请材料 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产品 )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一项应为 基金管理人全称 - 私募基金名称,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基金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产品编码 应填写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产品编码 ; 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 应填写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 ; 结构化产品, 还应填写 杠杆率, 按照 优先级出资规模 : 中间级出资规模 : 劣后级出资规模 ( 单位 : 百万 ) 的顺序填写 ( 例如, 优先级为 100 万 无中间级出资规模 劣后级为 100 万, 该项填写为 1:0:1); 在 备注 中注明开户数量 ; (2) 私募基金管理公示平台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30

38 记基本情况的全屏打印 ( 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 (3) 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 (4) 基金管理人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 (5)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 样式见附录 25, 需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 (6) 由私募基金的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时, 还须提供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 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 ); 托管人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由签订综合服务协议的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 需提供取得私募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 与私募基金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 (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7) 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8) 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对经办 31

39 人的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 ); (9)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七节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或因行使质押权等合法原因而持有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可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开立证券账户仅限于商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 ( 支 ) 行 申请材料 银行经办人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机构 )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一项应为商业银行 ( 或其分支机构 ) 全称,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商业银行 ( 或其分支机构 ) 营业执照注册号,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商业银行 ( 或其分支机构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备注 中注明开户数量 ; (2) 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3)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 样式见附录 18); (4) 如属商业银行分 ( 支 ) 行申请开户, 还需提供该行总行同意分 ( 支 ) 行开立证券账户的同意函 ( 需加盖总行公章 )( 样式见附录 19); 32

40 (5) 商业银行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商业银行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商业银行公章 ); (6) 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 ( 或分支行负责人 ) 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 ( 或分支行负责人 )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7) 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 ( 或分支行负责人 ) 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 ); (8)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八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商业银行发行的已在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 登记的理财产品, 应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农村合作银行 城市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可参照执行 申请材料 商业银行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产品 )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为 商业银行全称 - 理财产品名称,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为该商业银行营业执照注册号, 辅助身份证 33

41 明文件号码 为该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在 备注 中注明开户数量 ; (2) 商业银行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商业银行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商业银行公章 ); (3) 商业银行 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复印件 ( 加盖银行公章 ); (4) 理财产品说明书 资金到账证明文件 ( 可以是资产托管人出具的证明, 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成立公告 相关机构出具的理财产品登记信息( 是指银行登录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 后, 打印理财产品登记信息的相关页面 ) 等材料 ( 加盖银行公章 ); (5)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 样式见附录 20); (6) 银行对资产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银行公章 ); (7) 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资产托管人公章 ); (8) 托管人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 34

42 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9)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10)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11)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其他事项 办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业务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 (1) 对于分期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 可以每一期产品分别开立证券账户, 也可以按产品系列开立证券账户 如按系列开户, 需提供按系列开户的说明, 注明系列名称 此外, 资金到账证明文件 ( 可以是资产托管人出具的证明, 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成立公告 相关机构出具的理财产品登记信息均需要为该系列下的同一产品信息 (2) 单次募集的开放式银行理财产品可以产品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3)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为同一家银行的, 不再需要提供 银行对资产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提供一份即可 (4) 对于理财产品没有资产托管人的情况, 资金到账证明文件可以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出具 35

43 第九节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户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以下简称保险机构 ) 可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保险机构也可委托证券公司或资产托管人代理申请开户 申请材料 保险机构或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及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产品 ) ( 见附录 1), 其中, 保险产品开户的, 名称 一项应为 保险机构全称 - 产品名称, 保险机构自有资金申请开户的, 名称 一项应为 保险机构全称 - 自有资金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保险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保险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在 备注 中注明开户数量 ; (2) 保险机构出具的关于保险产品证券账户名称的确认函 ( 见附录 15); (3)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 附录 25, 需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 (4) 保险机构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 36

44 证复印件 ( 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 (5) 如保险机构自行办理则需提供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6) 如保险机构委托其保险资金托管人办理, 则需提供保险机构出具给托管人的委托书 ( 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 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托管人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或总行批准分行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的文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7) 如由委托交易券商办理的, 则需提供保险机构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保险产品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 协议中应体现委托交易的保险产品名称 ); 保险机构出具给证券公司的委托书 ( 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 证券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 37

45 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8)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资产托管人为其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申请材料 保险资产公司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产品 )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一项应为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简称 - 托管人简称 -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对于单一客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简称 一项应为委托人或委托产品名称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辅助身份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结构化产品的, 还应填写 杠杆率, 按照 优先级出资规模 : 中间级出资规模 : 劣后级出资规模 ( 单位 : 百万 ) 的顺序填写 ( 例如, 38

46 优先级为 100 万 无中间级出资规模 劣后级为 100 万, 该项填写为 1:0:1); 在 备注 中注明开户数量 ; (2) 已生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单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 (3) 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 还需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保险资产公司公章, 投资者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 (4) 保险机构出具的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的确认函 ( 附录 15, 需加盖保险资产公司公章 ); (5)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 附录 25, 需加盖保险资产公司公章 ); (6) 保险资产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保险资产公司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保险资产公司公章 ); (7) 资产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8) 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资产托管人公章 ); (9) 托管人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 39

47 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10)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11)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委托授权书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12)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节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经银监会规范 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 可按照每个信托产品申请在不同市场各开立一个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申请材料 经办人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产品 )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一项应为 信托公司全称 - 信托产品名称, 以信托合同中载明的信托产品名称为准 ( 产品名称应体现产品特性 可辨识区分 ), 未列明的以合同名称为准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信托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信托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结构化产品, 还应填写 杠杆率, 按照 优先级出资规模 : 中间级出资规模 : 40

48 劣后级出资规模 ( 单位 : 百万 ) 的顺序填写 ( 例如, 优先级为 100 万 无中间级出资规模 劣后级为 100 万, 该项填写为 1:0:1); (2) 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 ( 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 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 若提供信托合同, 为单一性信托计划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账户的, 信托合同必须双方已签章生效 ; 为集合性信托计划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 需提供两份以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已签署完毕的信托合同 ); (3) 银监会颁发的 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复印件 ( 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 (4)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 样式见附录 25, 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 (5) 信托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 (6) 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 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7) 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8)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1

49 第十二节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取得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 以下统称期货公司 ), 可为其设立的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含委托人为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资产管理计划 ) 和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也可委托资产托管人申请办理开户手续 申请材料 申请开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产品 ) ( 见附录 1) 对于 名称 一项应填写 期货公司全称 - 期货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且计划名称应与备案证明的产品名称一致 ; 对于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简称 一项应填写委托人名称 ; 对于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 应填写期货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对于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 应填写期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结构化产品, 还应填写 杠杆率, 按照 优先级出资规模 : 中间级出资规模 : 劣后级出资规模 ( 单位 : 百万 ) 的顺序填写 ( 例如, 优先级为 100 万 无中间级出资规模 劣后级为 100 万, 该项填写为 1:0:1);, 需在 备注 一栏注明开户数量 ; 42

50 (2) 期货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 (3) 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时还需提供资产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投资者为机构的, 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 (4) 期货公司开展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明 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出具的同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 (5) 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证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该产品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 (6)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 附录 25, 需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 ); (7) 设立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证明文件 对于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需提供已签章生效的期货资产管理合同原件 ( 或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为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资产管理计划的, 需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等计划成立证明文件原件 对于期货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需提供已生效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原 43

51 件 ( 或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 (8) 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协议 期货公司与资产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 ( 或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 (9) 委托托管人申请开户的, 还需提交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 需加盖公章 ); (10)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授权材料 包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 ( 需加盖经办人所在单位公章 ) 第十三节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委托托管人为投资组合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申请材料 托管人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产品 )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根据社保理事会出具的包含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名称的确认函填写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应当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 投资组合号码, 同样根据确认函填写 ;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当为社保理事会组织机构代码 44

52 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在 备注 中注明开户数量 ; (2) 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 ( 需加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公章 ); (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基金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的委托书 ( 需加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公章 ); (4) 社保理事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或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公章 ); (5) 管理人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 (6) 托管人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7)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8)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 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45

53 (9)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节养老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委托托管人为养老基金投资组合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申请材料 托管人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产品 )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一项应为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投资组合号码,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当为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投资组合号码,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当为社保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投资组合名称和号码根据社保理事会确认函填写 ; 在 备注 中注明开户数量 ; (2) 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 ( 需加盖社保基金会公章 ); (3) 社保理事会委托基金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的委托书 ( 需加盖社保基金会公章 ); (4) 社保理事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或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社保基金会公章 ); (5) 管理人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 46

54 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 (6) 托管人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7)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8)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 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9)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7

55 第十五节企业年金 ( 养老金 ) 计划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认函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 应委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申请开立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 养老金计划分期发行的, 托管人可以按期申请开立账户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 ( 包括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 ) 资产规模在 300 亿元 ( 含 300 亿元 ) 人民币以内时, 可以在不同市场各开立 10 个证券账户, 资产规模超过 300 亿元的, 最多可在不同市场各开立 20 个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开立 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证券账户及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参照企业年金基金办理 申请材料 托管人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产品 ) ( 见附录 1)( 仅首次开立时提供 ), 其中 名称 一项应当为 企业年金计划名称 - 托管人全称,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登记号, 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和登记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 含登记号 ) 填写,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当为年金设立企业 ( 或养老金管理人 ) 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 48

56 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在 备注 中注明开户数量 ;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 含登记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称和拟设立的证券投资组合个数 )( 需加盖托管人业务章 ); (3)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 需加盖公章 ); (4)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的委托书 ; (5) 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6) 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7) 设立年金企业 ( 或养老金管理人 ) 的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企业公章 ), 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企业公章 ); (8) 托管人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9)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 49

57 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10)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 须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或总行对分行开办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11)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 附录 25, 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 (12)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节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QFII 账户 ) 开户主体 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业务许可并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 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的合格境外机构, 应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对应, 每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合格投资者最多申请在不同市场各开立 3 个证券账户 申请材料 经办人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产品 )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一项为 QFII 名称, 应与人民币特殊账户名称相同,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 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号码 ; 在 备注 中注明 50

58 开户数量, 沪市托管人 QFII 业务清算编号和深市托管人结算账号和证券公司交易单元号 ; (2)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3) 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 (4)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 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5) 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托管人关于为 QFII 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情况说明, 应包括人民币特殊账户名称 账户号 ; (6) 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7) 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 证券公司签订的错误交易防范和处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8) 境内证券公司出具的关于 QFII 专用交易单元的说明 ; (9) 预留印鉴卡 ( 一式三份, 需在中国结算分公司分别预留 印鉴卡正面盖托管业务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 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 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合格投资者申请证券账户业务时, 中国结算分公司凭预留印鉴卡确认其受托办理 QFII 证券账户业务的资格 ); (10) 托管人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 51

59 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11)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预留印鉴 ); (12) 托管人出具的对托管业务部门的授权书和该部门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 托管人首次受托申请 QFII 开户需加盖公章, 再次受托办理时仅需加盖预留印鉴 ); (13)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一次性授权 QFII 首次委托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 ( 或变更托管人 ) 时, 可以对 ( 新 ) 托管人受托办理证券账户开立 注册资料变更 查询 注销及其他相关业务进行一次性授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 托管人在获得授权之后, 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须提供该授权书及复印件 第十七节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 (RQFII 账户 ) 开户主体 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 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 RQFII 外汇登记证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应当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52

60 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对应, 每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最多申请开立 3 个证券账户 申请材料 经办人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产品 ) ( 见附录 1), 以 RQFII 自身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 名称 一项为 RQFII 全称 ; RQFII 为其管理的基金或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 名称 一项为 RQFII 全称 - 基金或产品, 基金或产品名称以设立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上的名称为准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 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 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号码 ; 在 备注 中注明开户数量, 沪市托管人 QFII 业务清算编号和深市托管人结算账号和证券公司交易单元号 ; (2)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 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3) 境内证券公司出具的关于 RQFII 专用交易单元的说明 ; (4)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 ( 加盖托管人公章 ); (5)RQFII 委托托管人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 (6) 托管人关于为 RQFII 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情况 53

61 说明, 应包括人民币特殊账户名称 账户号 ; (7) 托管人为 RQFII 管理的基金或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 还需提供基金或产品设立文件或投资意向说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 (8) 预留印鉴卡 ( 一式三份 印鉴卡正面盖托管业务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 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 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 我公司凭预留印鉴卡确认其受托办理 RQFII 证券账户业务的资格 ); (9) 托管人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 (10)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托管人预留印鉴 ); (11) 托管人出具的对托管业务部门的授权书和该部门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 托管人首次受托申请 RQFII 开户需加盖公章, 再次受托办理时仅需加盖预留印鉴 ); (12)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一次性授权 RQFII 首次委托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 ( 或变更托管人 ) 时, 可以对 ( 新 ) 托管人受托办理证券账户开立 注册资料变更 查询 注销及其他相关业务进 54

62 行一次性授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 托管人在获得授权之后, 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须提供该授权书及复印件 第十八节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取得 A 股股份, 可由相关申请人申请开立相关市场的一个证券账户 境外机构申请材料 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见附录 1); (2) 中国证监会和商务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或者上市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持股证明 ( 对于上市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的, 投资者需提供上市公司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的证明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上市的证明文件 ; 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投资的, 投资者需提供商务部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准文件 ( 如有 )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定向发行核准文件 ;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投资的, 投资者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对于挂牌公司, 首次挂牌前持有股份的, 投资者需提供挂牌公司 55

63 出具的挂牌前持股证明及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备案函 ; 对于通过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投资的, 投资者需提供股转公司出具的备案函 ); (3) 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 如前述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机构合法存续内容, 还需提供该机构合法存续证明 ; 如投资者不能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需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该机构主体资格及合法存续的公证文件 ; (4) 授权人签署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 (5) 该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 ( 例如, 说明授权人任职资格的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 记载有授权人职务和权限的注册证书等 ); (6) 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7)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8)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 样式见附录 21) 境外自然人申请材料 境外自然人申请开立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个人 ) ( 见附录 1)( 仅首次开立时提交 ); 56

64 (2) 境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3) 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或者上市公司出具的持股证明 ( 具体要求同 中的第 2 项 ); (4)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 样式见附录 21) 其他事项 办理境外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 (1) 境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境外投资者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翻译等相关要求见中国结算 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 境外自然人 境外机构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经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证明该委托书是在境内签署的, 无需办理境外公证 认证等证明手续 (3) 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仅用于持有合法获得的上市公司 A 股股份以及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股份,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其他证券买卖 股份全部卖出后, 外国战略投资者应当及时申请注销账户 (4) 为便于管理, 中国结算对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加注专门标识 57

65 (5) 对于多个董事的公司, 还需要出具公司决议, 对 于唯一董事的公司, 还需要出具唯一董事证明 第十九节外籍投资者开立股权激励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关于激励对象规定的外籍投资者, 可由相关申请人申请开立相关市场的一个证券账户 申请材料 外籍投资者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个人 ) ( 见附录 1); (2) 境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3) 证明外籍投资者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证明文件, 如上市公司出具的激励计划批准文件及激励计划对象证明文件 ( 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 (4)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 样式见附录 21) 其他事项 办理外籍投资者开立股权激励证券账户业务时, 应遵守以下规定 : (1) 外籍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境外投资者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翻译等相关要求见中国结算 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58

66 (2) 外籍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经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证明该委托书是在境内签署的, 无需办理境外公证 认证等证明手续 (3) 外籍投资者证券账户仅用于持有合法获得的上市公司 A 股股份以及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股份,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其他证券买卖 股份全部卖出后, 外籍投资者应当及时申请注销账户 第二十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之前, 应申请开立相应市场的一个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申请材料 上市公司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机构 )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一项应填写 XX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上市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上市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在 备注 中注明拟回购股票代码 ; (2) 证监会同意回购的相关文件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证明文件 ; 59

67 (3) 上市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 (4) 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 (5) 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6)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7)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承诺书 ( 样式见附录 24) 第二十一节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上市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 上市公司或资产管理人可以为每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申请材料 上市公司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产品 )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一项应填写 上市公司全称 - 第 X 期员工持股计划,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上市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上市公司组织机构 60

68 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2) 上市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 (3) 上市公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 ; (4)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 样式见附录 22); (5) 资产管理人申请开立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的, 还应当提交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 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 以及上市公司与资产管理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 (6) 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法人公章 ); (7) 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8)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 资产管理人应加强自律, 不得为购买非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61

69 第二十二节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开户主体 已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股转公司 ) 做市业务备案的证券公司, 可至北京分公司申请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用于做市交易 申请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机构 ) ( 见附录 1), 其中 名称 一项应填写 XX 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具体形式为 第 9 位至第 16 位 第 17 位 ; 在 备注 中注明开户数量 ; (2)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 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 原件, 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复印件上注明 与原件一致 ); (3) 首次申请开立做市证券账户的, 还需提供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原件 ( 见附录 23); (4) 证券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 62

70 证复印件 (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 (5)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加盖公章 ); (6)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 (7)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加盖公章 ) 63

71 第三章其他账户业务 第一节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受理机构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查询业务, 应当由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 没有委托交易关系的, 可以由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但是, 没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不能查询到联系信息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查询业务, 也可以由中国结算北京 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 特殊机构查询申请材料 特殊机构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时, 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 见附录 2); (2) 特殊机构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机构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机构公章 ); (3) 特殊机构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5) 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产品查询申请材料 产品证券账户的查询业务, 64

72 可以由资产委托人 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 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 见附录 2); (2) 经办人所在单位有查询产品账户权限的证明文件 ( 如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托管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 (3) 经办人所在单位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机构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机构公章 ); (4) 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 (5)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6) 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查询定向资产管理账户 投资者申请查询其名下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需提交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节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受理机构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证券账户 信息变更业务, 应当由中国结算北京 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 65

73 台办理 特殊机构账户信息变更的申请材料 特殊机构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 该机构应及时申请办理账户变更, 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 见附录 2); (2) 发证机关出具的账户信息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 对于特殊机构申请将 三证合一 前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可由通过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或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信息核查系统 核查机构变更前与变更后的证照属于同一机构的核查截屏, 替代变更证明文件 ; (3) 特殊机构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机构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机构公章 ); (4) 特殊机构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 (5)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6) 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产品名称变更申请材料 产品名称发生变更后, 由原账户开立申请人负责办理 ; 原账户开立申请人发生变更 66

74 的, 由变更后的相应当事人负责办理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 见附录 2); (2) 产品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如产品主管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确认函 ); (3) 有权变更产品证券账户名称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如托管协议 ); (4) 取得相应托管人资格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5) 经办人所在单位的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6) 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 (7)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8) 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变更托管人申请材料 产品托管人变更后, 新托管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 见附录 2); 67

75 (2) 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3) 取得相应托管人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 需加盖新托管人公章 ); (4) 新托管人的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新托管人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新托管人公章 ); (5) 新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 (6)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7) 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规定 办理证券账户变更业务的, 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 (1)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 见附录 2), 其中, 姓名 或 名称 一项的填写应参照本指南账户开立中的具体规定 (2)QFII 或 RQFII 变更托管人的, 除提交 条中的材料外, 还应提交原托管人出具的解除托管关系的 确认函 托管人结算账号 业务申请人应到相应市场分公司柜台办理 涉及沪市 A 股证券账户变更托管人的, 还应当到上海分公司办理指定结算关系变更手续 68

76 (3)QFII 或 RQFII 变更境内证券公司的, 除提交 条中的材料外, 还应提交原证券公司出具的解除委托关系的 确认函 和证券公司交易单元号 业务申请人应到相应市场分公司柜台办理 第三节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受理机构 除 QFII RQFII 外,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注销业务, 应当由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 没有委托交易关系的, 应当由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QFII RQFII 证券账户的注销业务涉及指定结算关系撤销, 申请人需至相应市场的中国结算分公司柜台办理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也可以由中国结算北京 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 特殊机构注销申请材料 特殊机构申请证券账户注销业务时, 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 见附录 2); (2) 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复件 ( 需加盖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 69

77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5) 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产品证券账户注销申请材料 证券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申请证券账户注销时, 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 见附录 2); (2) 有权注销产品证券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如托管协议 ); (3) 经办人所在单位的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复件 ( 需加盖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4) 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 (5)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6) 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要求 办理产品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 (1) 证券公司申请注销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的, 应在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中 备注 一项注明 注销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还应提交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0

78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 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和外汇登记证失效后, 托管人应及时申请注销证券账户 (3) 申请 QFII 账户 RQFII 账户注销业务的, 托管人除提交 条中的材料外, 还应提交证券公司出具的解除委托关系的 确认函 托管人出具解除指定结算关系的 确认函 (4) 沪市普通账户如需在中国结算办理注销, 应先撤销指定交易 开户代理机构业务办理要求 开户代理机构为特殊机构或产品证券账户办理注销业务的, 应当按照 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休眠账户查询 特殊机构可在任意一家证券公司查询其所持有的子账户是否休眠 休眠激活业务受理机构 特殊机构应在中国结算北京 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业务申请材料 特殊机构办理休眠账户激活业务时,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 (1)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 见附录 2); (2) 特殊机构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即加载了统一社会 71

79 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需加盖机构公章 ), 对于尚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机构公章 );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4) 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 需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5)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6) 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休眠账户注销 特殊机构也可选择注销休眠账户, 重新开立新的证券账户 第一个新开的账户免收开户费 第五节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一 一般规定 受理机构 对于采用托管人模式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关联关系维护业务, 应当由中国结算北京 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 其他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关联关系维护业务由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业务申请人 产品证券账户的关联关系维护业务, 有资产托管人的, 应当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办理 ; 没有资产托管人的, 应当由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 二 关联关系确认 72

80 3.5.3 关联关系确认原则 特殊机构或产品证券账户的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行应当按照同一证券账户持有人所开立不同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属于同一人的原则, 确认不同证券子账户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并向中国结算申报 业务范围 应当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的账户范围包括 A 股账户 B 股账户 股转系统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 沪市 B 转 A 特殊账户与对应的基础账户的关联关系联动, 中国结算不单独受理此类账户的关联关系确认业务 业务申请材料 业务申请人为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办理关联关系确认时, 应当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证券账户开立的相关申请材料 三 关联关系转挂 关联关系转挂条件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转挂业务仅限于在投资者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关键信息均相同的一码通账户之间进行 关联关系转挂情形 对于下列情形, 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 (1) 具有多个一码通账户的投资者需要进行一码通账户合并的 ; (2) 具有多个一码通账户的投资者需要将某一一码通账 73

81 户下的子账户挂到其他一码通账户下的 业务范围 信用证券账户 沪市 B 转 A 特殊账户与对应的基础账户的关联关系联动, 中国结算不单独受理此类账户的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业务申请材料 业务申请人为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办理关联关系转挂时, 应当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详见办理证券账户开立的相关申请材料 74

82 附录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适用于机构 ) 2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适用于产品 ) 3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适用于自然人 ) 75

83 76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适用于机构 ) 身份信息 机构名称 国籍或地区 工商营业执照 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主要身份证 年月日 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机关法人成立批文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明文件类别 长期有效 其他证件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注册地址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7 位 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注册地址 是否属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是 否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 基本信息 机构简称 英文名称 一般法人机构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 工会法人 其他非金融机构法人 证券公司 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境内机构特殊法人机构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 破产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 其他特殊法人机构 非法人机构 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境外机构 境外一般机构 境外代理人 境外证券公司 境外基金公司 外国战略投资者 其他 国有属性 国务院国资委管辖 地方国资委管辖 其他国有企业 非国有 资本属性 境内资本 三资 ( 合资 合作 外资 ) 境外资本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其他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联系信息 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其他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单位电话单位传真移动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公司网址服务信息 邮政编码 是否直接开通网络服务 是 否 网络服务初始密码 证券账户开立 一码通账户号码 : 已有一码通的填写一码通号码 A 股账户 沪市 B 股账户 深市 B 股账户 沪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深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深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沪市信用账户 深市信用账户 其他 ( ) 开户方式 : 临柜开户 见证开户 网上开户机构经办人或自然人代办人信息 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联系电话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备注 : 开户代理机构填写 已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有效性 完整性 申请人 经办人或代办人已签名 已审核业务申请表中的填写信息与业务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经办人 : 复核人 : 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用章 : 填表日期 : 本人已阅读并承诺遵守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 ( 见背面 ), 保证填写的上述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 并承诺不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 不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 分账户 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 证券交易 对因违反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确认签章 : 日期 : 年月日

84 77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 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 负责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用于记录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 ( 含证券衍生品 ) 持有及其变动情况, 并提供证券账户查询 变更 注销以及关联关系确认等账户业务服务 2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 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 投资者签署业务申请表后, 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 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 对于拒绝签署申请表的投资者, 中国结算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3 投资者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以及中国结算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等有关规定 ; 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并使用证券账户, 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 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证券账户, 不得将本人证券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 投资者因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对投资者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 投资者应当提供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材料, 并对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有效性负责 投资者应当对中国结算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证券账户信息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5 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时, 统一账户平台将根据开户代理机构的申报建立新开证券账户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6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核查其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前述审核行为并不表明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7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等有关规定对满足休眠条件的证券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8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等有关规定将有关证券账户认定为不合格账户, 并相应采取单独管理 限制使用等措施 9 发生以下情形时,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证券买入或卖出 限制转托管或转指定 不予办理新业务等限制使用措施, 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 :(1) 投资者未按要求进行关联关系确认 ;(2) 投资者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或补充证券账户信息 ;(3) 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条件 ;(4)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被认定为不合格账户 ;(5) 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 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 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 对投资者违反注销规定而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 证券账户注销后不可恢复使用 11 发生以下情形时, 投资者 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注销证券账户, 未按要求注销的,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予以注销, 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 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承担 :(1) 自然人投资者死亡 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 产品到期或被终止的 ;(2) 不合格账户无法规范为合格账户的 ;(3) 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条件的 ;(4) 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违规对外提供 13 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业务办理错误,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中国结算修订账户业务规则及本须知时, 应当公告提示, 无须知会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 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须知执行

85 78 产品名称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适用于产品 ) 身份信息 国籍或地区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工商营业执照 批文 登记证书 其他证件 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月日 长期有效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注册地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产品编码 产品初始杠杆比率 ( 仅结构化产品填写 ) 优先级规模 : 中间级规模 : 劣后级规模 ( 单位 : 百万 )( 如 1:0:0.3) 基本信息 产品简称 产品到期日期 年月日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 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 ( 保险 )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 ( 信托 )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类别 期货资产管理产品 ( 单一 ) 期货资产管理产品 ( 多客户 )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 信托产品 保险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 企业年金计划 全国社保基金 地方社保基金 养老金产品 QFII RQFII 其他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7 位 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 ( 仅私募基金产品开户填写 )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7 位 金融期货账户开立情况 是否开立金融期货账户 是, 金融期货客户号 否 联系信息 联系人 姓名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其他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单位电话 单位传真 移动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公司网址 电子邮箱 服务信息 是否直接开通网络服务 是 否 网络服务初始密码 证券账户开立 一码通账户号码 : A 股账户 沪市 B 股账户 深市 B 股账户 沪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深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深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沪市信用账户 深市信用账户 其他 ( ) 开户方式 : 临柜开户 远程开户 机构经办人或自然人代办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联系电话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备注 : 本人已阅读并承诺严格遵守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须知 ( 见背面 ), 保证填写的上述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 并承诺不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 不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 分账户 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对因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确认签章 ( 需加盖公章 ): 日期 : 年月日

86 79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 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 负责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用于记录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 ( 含证券衍生品 ) 持有及其变动情况, 并提供证券账户查询 变更 注销以及关联关系确认等账户业务服务 2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 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 投资者签署业务申请表后, 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 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 对于拒绝签署申请表的投资者, 中国结算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3 投资者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以及中国结算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等有关规定 ; 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并使用证券账户, 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 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证券账户, 不得将本人证券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 投资者因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对投资者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 投资者应当提供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材料, 并对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有效性负责 投资者应当对中国结算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证券账户信息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5 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时, 统一账户平台将根据开户代理机构的申报建立新开证券账户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6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核查其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前述审核行为并不表明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7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等有关规定对满足休眠条件的证券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8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等有关规定将有关证券账户认定为不合格账户, 并相应采取单独管理 限制使用等措施 9 发生以下情形时,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证券买入或卖出 限制转托管或转指定 不予办理新业务等限制使用措施, 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 :(1) 投资者未按要求进行关联关系确认 ;(2) 投资者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或补充证券账户信息 ;(3) 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条件 ;(4)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被认定为不合格账户 ;(5) 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 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 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 对投资者违反注销规定而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 证券账户注销后不可恢复使用 11 发生以下情形时, 投资者 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注销证券账户, 未按要求注销的,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予以注销, 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 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承担 :(1) 自然人投资者死亡 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 产品到期或被终止的 ;( 2) 不合格账户无法规范为合格账户的 ;(3) 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条件的 ;(4) 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违规对外提供 13 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中国结算修订账户业务规则及本须知时, 应当公告提示, 无须知会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 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须知执行

87 80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适用于自然人 ) 身份信息 国籍或地区 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护照 其他 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月日 长期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身份证明文件注册地址 基本信息 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性别 男 女 教育程度 博士 硕士 本科 大专 高中 中专 初中及以下 职业 联系地址 ( 含收件人 ) 文教科卫专业人员 企事业单位干部 党政 ( 在职, 离退休 ) 机关干部 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人 农民 个体 无业 军人 学生 证券从业人员 离退休 其他 联系信息 电子邮箱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服务信息 是否直接开通网络服务 是 否网络服务初始密码 证券账户开立 一码通账户号码 : 已有一码通的填写一码通号码 A 股账户 沪市 B 股账户 深市 B 股账户 沪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深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深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沪市信用账户 深市信用账户 其他 ( ) 开户方式 : 临柜开户 见证开户 网上开户 机构经办人或自然人代办人信息 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联系电话 备注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开户代理机构填写 已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有效性 完整性 已审核业务申请表中的填写信息与业务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申请人 经办人或代办人已签名 经办人 : 复核人 : 代理机构用章 : 业务联系电话 : 填表日期 : 本人已阅读并承诺遵守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 ( 见背面 ), 保证填写的上述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 并承诺不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 不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 分账户 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对因违反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邮编 申请人确认签章 : 日期 : 年月日

88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 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 负责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用于记录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 ( 含证券衍生品 ) 持有及其变动情况, 并提供证券账户查询 变更 注销以及关联关系确认等账户业务服务 2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 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 投资者签署业务申请表后, 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 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 对于拒绝签署申请表的投资者, 中国结算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3 投资者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以及中国结算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等有关规定 ; 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并使用证券账户, 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 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证券账户, 不得将本人证券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 投资者因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对投资者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 投资者应当提供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材料, 并对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有效性负责 投资者应当对中国结算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证券账户信息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5 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时, 统一账户平台将根据开户代理机构的申报建立新开证券账户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6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核查其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前述审核行为并不表明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7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等有关规定对满足休眠条件的证券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8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等有关规定将有关证券账户认定为不合格账户, 并相应采取单独管理 限制使用等措施 9 发生以下情形时,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证券买入或卖出 限制转托管或转指定 不予办理新业务等限制使用措施, 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 :(1) 投资者未按要求进行关联关系确认 ;(2) 投资者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或补充证券账户信息 ;(3) 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条件 ;(4)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被认定为不合格账户 ;(5) 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 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 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 对投资者违反注销规定而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 证券账户注销后不可恢复使用 11 发生以下情形时, 投资者 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注销证券账户, 未按要求注销的,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予以注销, 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 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承担 :(1) 自然人投资者死亡 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 产品到期或被终止的 ;(2) 不合格账户无法规范为合格账户的 ;(3) 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条件的 ;(4) 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违规对外提供 13 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业务办理错误,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中国结算修订账户业务规则及本须知时, 应当公告提示, 无须知会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 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须知执行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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