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編輯說明章節目次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序 1 標宗顯德篇 ( 上一 ) 2 集僧通局篇 ( 上一 ) 3 足數眾相篇 ( 上一 ) 4 受欲是非篇 ( 上一 ) 5 通辨羯磨篇 ( 上一 ) 6 結界方法篇 ( 上二 ) 7 僧網大綱篇 ( 上二 ) 8 受戒緣集篇 ( 上三 ) 9 師資相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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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次 編輯說明章節目次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序 1 標宗顯德篇 ( 上一 ) 2 集僧通局篇 ( 上一 ) 3 足數眾相篇 ( 上一 ) 4 受欲是非篇 ( 上一 ) 5 通辨羯磨篇 ( 上一 ) 6 結界方法篇 ( 上二 ) 7 僧網大綱篇 ( 上二 ) 8 受戒緣集篇 ( 上三 ) 9 師資相攝篇 ( 上三 ) 10 說戒正儀篇 ( 上四 ) 11 安居策修篇 ( 上四 ) 12 自恣宗要篇 ( 上四 ) 13 篇聚名報篇 ( 中一 ) 14 隨戒釋相篇 ( 中一 - 三 ) 15 持犯方軌篇 ( 中四 ) 16 懺六聚法篇 ( 中四 ) 17 二衣總別篇 ( 下一 )

3 18 四藥受淨篇 ( 下二 ) 19 鉢器制聽篇 ( 下二 ) 20 對施興治篇 ( 下二 ) 21 頭陀行儀篇 ( 下三 ) 22 僧像致敬篇 ( 下三 ) 23 計請設則篇 ( 下三 ) 24 導俗化方篇 ( 下三 ) 25 主客相待篇 ( 下三 ) 26 瞻病送終篇 ( 下四 ) 27 諸雜要行篇 ( 下四 ) 28 沙彌別行篇 ( 下四 ) 29 尼眾別行篇 ( 下四 ) 30 諸部別行篇 ( 下四 ) 贊助資訊卷目次 1a 1b 1c 1d 2a 2b 2c 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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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編輯說明 本電子書以 CBETA 電子佛典集成 Version 2016 為資料來源 漢字呈現以 Unicode 2.0 為基礎, 不在此範圍的字則採用組字式表達 梵文悉曇字及蘭札字均採用羅馬轉寫字, 如無轉寫字則提供字型圖檔 CBETA 對底本所做的修訂用字以紅色字元表示 ( 部份 epub 閱讀器可能無法呈現指定的顏色 ) 若有發現任何問題, 歡迎來函 service@cbeta.org 回報 版權所有, 歡迎自由流通, 但禁止營利使用

6 No [cf. Nos. 1428, 1805]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序 ( 作者非無標名顯別 ) 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夫戒德難思 冠超眾象 為五乘之軌導寔三寶之舟航 依教建修定慧之功莫等 住持佛法群籍於茲息唱 自大師在世偏弘斯典 爰及四依遺風無替 逮于像季時轉澆訛 爭鋒脣舌之間 鼓論不形之事 所以震嶺傳教九代聞之拔萃出類智術而已 欲明揚顯行儀匡攝像教 垂彝範訓末學 紐既絕之玄綱樹已顛之大表者 可得詳而評之 豈非憑虛易以形聲 軌事難為露潔者矣 然則前修託於律藏指事披文而用之 則在文信於實錄 而寄緣良有繁濫 加以學非精博 臆說尤多取類寡於討論 生常異計斯集 致令辨析釁戾輕重倍分 眾網維持同異區別 自非統教意之廢興 考諸說之虛實者 孰能闢重疑遣通累 括部執詮行相者與 常恨前代諸師所流遺記止論文疏廢立問答要抄 至於顯行世事方軌來蒙者 百無一本 時有銳懷行事而文在義集 或復多列游辭而逗機未足 或單題羯磨成相莫宣 依文用之不辨前事 並言章碎亂未可披撿 所以尋求者非積學不知 領會者非精鍊莫悉 余因聽采之暇顧眄群篇 通非屬意 俱懷優劣 斐然作命直筆具舒 包異部誠文括眾經隨說 及西土賢聖所遺此方先德文紀 搜駁同異並皆窮覈 長見必錄以輔博知 濫述必剪用成通意 或繁文以顯事用 或略指以類相從 或文斷而以義連 或徵辭而假來問 如是始終交映隱顯互出 并見行羯磨 諸務是非 導俗正儀 出家雜法 並皆攬為此宗之一見 用濟新學之費功焉 然同我則擊其大節 異說則斥其文繁 文繁誰所樂之 良由事不獲已 何者 若略減取其梗概 用事恒有不足 必橫評不急之言 於鈔便成所諱 今圖度取中務兼省約 救急備卒 勒成三卷 若思不贍於時事 固有闕於行詮 則略標旨趣以廣於後 然一部

7 之文義張三位 上卷則攝於眾務成用有儀 中卷則遵於戒體持犯立懺 下卷則隨機要行託事而起 並如文具委 想無紊亂 但境事寔繁良難科擬 今取物類相從者以標名首 至於統其大綱 恐條流未委 更以十門例括方鏡曉遠詮 標宗顯德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數眾相篇第三 ( 別眾法附 )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結界方法篇第六 僧網大綱篇第七 受戒緣集篇第八 ( 捨戒六念法附 ) 師資相攝篇第九說戒正儀篇第十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 受日法附 )

8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 迦絺那衣法附 )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隨戒釋相篇第十四持犯方軌篇第十五懺六聚法篇第十六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 ( 房舍五行調度眾具法附 )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 ( 造立像寺法附 ) 計請設則篇第二十三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9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 ( 四儀法附 )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 ( 謂出世正業比丘所依法 ) 沙彌別法篇第二十八 尼眾別行篇第二十九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第一序教興意 夫至人興世益物 有方隨機設教 理無虛授 論云 依大慈門說於毘尼 故律云 世尊慈念故而為說法 二為對外道無法自居顯佛法人尊道高 故制斯戒 觀下律中 凡所制者並懷異術 故文云 若不撰結則令外道以致餘言 三為對異宗故來 宗則有其多別 且如薩婆多部 戒本繁略指體未圓 接俗楷定於時數 御法例通於無準 今曇無德部人法有序軌用多方 提誘唯存生善 立教意居顯約 上則通明教興 今據當宗以辨 夫教不孤起必因人 人既不同教亦非一 故攝誘弘濟軌用實多 貴在得其本詮 誠難覈其條緒 所以約開制驗 旨在為人顯持犯 諒意存無過 今束一律藏以五例分之 則教興之意可見也 一以遮性往分性惡 則通於化制 遮戒因過便起 然則性戒文緩而義急謂隨諸重戒並有開文 文雖是開 開實結犯 縱成持也 持之寔難 如淫則三時無樂 毀訾則始終慈救 既是根本貪瞋 何能禁心無逸 故知義存急護也 遮戒一往制止有益便開 開之過興還復令制 豈非為存化俗恐墜枉坑 大慈設教意唯撿失 故毘尼母論具立緩急二儀令尋之以通望也 二以開制往徵

10 教則通於二世 故下文云 以世尊是一切智人故 制已更開開已還制 此通未來教也 如五分 雖我所制 於餘方不為清淨者則不應用 雖非我所制 於餘方必應行者不得不行 此如來在世教也 然二教相融互兼彼此 三以報有強弱 教亦重聽 就制則深防限分 約行則山世不同 四以機悟為先 教門輕重致隔 五部異執豈不然耶 五以事法相對 法唯楷式乖旨則事不成 事通情性故隨境制其得失 或託三性之緣或隨世譏而起 且略引諸條薄知方詣 總撮包舉者 莫非拯接凡庸心懷泥曰而興教矣 故文云 世尊何故制增戒學 為調三毒故 云何為學 為求四果故 下諸門中所述制意止隨前事 令後進者尋條知本焉 第二制教輕重意 輕重兩意裁斷寔難 何者 原彼能施之教 教主窮機之人 又推此所為之人 人唯應藥之器 所以藥病相扣 利潤無方 豈可以情斷寧復言論測也 雖然重覈其遠標 實被於來裔 在文自顯 何假證成 今序斯大略所謂有七 一興厭漸頓 二結正業科 三報果不同 四攝趣優劣 五起情虛實 六開制互立 七約行彰異 如誼靜二儀也 凡此諸例並制教之本懷據斷之宗體 第三對事約教判處意 自佛法東流幾六百載 諸師穿鑿判割是非競封同異不可稱說 良由尋討者不識宗旨 行事者昏於本趣 故須學師必約經遠 執教必佩真文 何事被於毀譏 豈復淪乎蚩責 今判其持犯 還約其受體 體既四分而受 豈得異部明隨 猶恐不曉大綱 更示其分齊 謂輒將己所學者判他持犯 脫罹愆失 其唯不學愚癡 今通立定格共成較準 一披條領釋然大觀 第四用諸部文意 統明律藏 本實一文 但為機悟不同致令諸計岳立 所以隨其樂欲成立己宗 競采大眾之文用集一家之典 故有輕重異勢 持犯分塗 有無遞出 廢興互顯 今立四分為本 若行事之時必須用諸部者不可不用 故善見云 毘尼有四法

11 諸大德有神通者抄出令人知 一本者 謂一切律藏 二隨本三法師語者 謂佛先說本 五百羅漢廣分別流通 即論主也 四意用 謂以意方便度用及三藏等廣說也 先觀根本 次及句義 後觀法師語 與文句等者用 不等者莫取 ( 第六卷中廣明律師法 ) 正文如此 然行藏之務實難 取捨之義非易 且述其大詮以程無惑 謂此宗中文義俱圓約事無缺者當部自足 何假外求 餘有律文不了 事在 廢前有義無文無文有事 如斯眾例並取外宗成此一部 又所引部類必取義勢相關者可用證成 必緩急重輕是非條別者準論不取 故文列四說令勘得失 十誦墨印義亦同之 若此以明則心境相照 動合規猷 繁略取中理何晦沒 若不鏡覽諸部偏執一隅 涉事事則不周 挍文文無可據 遂師心臆見各競是非 互指為迷誠由無教 若四分判文有限 則事不可通行 還用他部之文以成他部之事 或二律之內文義雙明 則無由取捨 便俱出正法 隨意采用 然行用正教親自披閱 恐傳聞濫真故也 又世中持律略有六焉 一唯執四分一部不用外宗 ( 如持衣說藥之例文無止但手持而已 ) 二當部缺文取外引用 ( 即用十誦持衣加藥之類 ) 三當宗有義文非明了 ( 謂狂顛足數睡聾之類 ) 四此部文義具明而是異宗所廢 ( 如捨淨地直言說戒之類 ) 五兼取五藏通會律宗 ( 如長含中不冷更試外道 ) 六終窮所歸大乘至極 ( 如楞伽涅槃僧坊無煙禁斷酒肉五辛八不淨財之類 ) 此等六師各執正言無非聖旨 但由通局兩見故有用解參差 此鈔所宗意存第三第六 餘亦參取得失隨機 知時故也 第五文義決通意 夫理本絕名 故立名標其宗極 名隨事顯 故對事而備斯文 然考斯律藏言事並周 但為年代渺邈聲彩靡追 法為時移事多殘缺 加以五師捃拾情見不同 重由翻譯失旨妄生構立 又為抄寫錯漏相承傳濫 所以至於尋究紛慮良多 今總會之以通其大見 若文義俱闕 則可舉一以例諸 或就理有而成前事 或在文雖具而於義有闕 便以義定之 故論言 以理為正故也 或義雖必立當部無文 則統關諸部以息餘謗 然文義決通誠難廢立 自非深明律相善達開遮 不然便有累於自心固無益

12 於他境 故律云 文義俱同 文同義異 文異義同 文義俱異 具舒進止不勞敘釋 然決判是非者 必總通律藏之旨 并識隨經之文 如上六師所明 乃可究斯教迹 故十誦云 比丘有三事決定知毘尼相 一本起 二結戒 三隨結 應思惟觀察二部戒律并及義解毘尼增一開遮輕重 如五大色是不淨遮 非色淨不遮 如是等籌量本末已用也 明了論亦云 比丘能知五相名解毘尼 不看他面 文略同上 廣如彼說 第六教所詮意 詮教之文文雖浩博 撮其大趣止明持犯 然持犯之境境通內外 內謂行心之結業 外謂情事之順違 但令教行相循始終無犯則為持也 若生來不學於法無聞 修造善惡義兼福罰 今欲科罪 但使與教相應 不問事情虛實 並名犯也 此通名持犯也 若結篇正罪窮諸治罰 必令束其方便攬成業果 使量據覈其實情 輕重得於理教 則斷割皎然 更何蕪濫 此別名持犯也 第七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 顯理之教乃有多途 而可以情求大分為二 一謂化教 此則通於道俗 但汎明因果識達邪正 科其行業沈密而難知 顯其來報明了而易述 二謂行教 唯局於內眾定其取捨立其網致 顯於持犯決於疑滯 指事曲宣文無重覽之義 結罪明斷事有再科之愆 然則二教循環非無相濫 舉宗以判理自彰矣 謂內心違順託理為宗則準化教 外用施為必護身口便依行教 然犯化教者但受業道一報 違行教者重增聖制之罪 故經云 受戒者罪重不受者罪輕 文廣自明所以更分者 恐迷二教之宗體妄述業行之是非 故立一門永用蠲別 第八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 然二部同戒同制則事法相同 行用儀式類準僧法 具在諸門 隨事詳用 若辨成犯相者戒本自分 隱而難知者具在隨相 餘有約位之戒 謂輕重不同有無互缺犯同緣異 而是當世盛行種相難知者 及別行眾行等法方列尼別行法中 此但分其宗類 猶未顯其來詮 諸有不同之意具在大疏

13 第九下三眾隨行異同意 二眾沙彌若約戒體同大僧無作 撿其本數唯顯於十 就餘隨行 類等塵沙 結罪居第五篇 就位 在諸戒末 自外行法不同取捨有異者 各就別篇具明 式叉摩那六法是其學宗 戒體更不重發 自餘隨行對治同諸三眾學之 必有不同具如尼別法所顯 第十明鈔者 引用正文去濫傳真科酌意 初明引用正經 次明世中偽說 後明鈔興本意 初言正本者 僧祇律 ( 是根本部餘是五部 ) 曇無德部 ( 四分律也鈔者所宗 ) 薩婆多部 ( 十誦律也 ) 彌沙塞部 ( 五分律也 ) 迦葉遺部 ( 解脫律此有戒本 ) 婆麁富羅部 ( 律本未至 此依大集別 ) 毘尼母論 善見論 摩得勒伽論 薩婆多論 ( 并傳 ) 毘奈耶律 明了論 ( 釋正量部 并真諦三藏疏 ) 五百問法出要律儀 ( 梁武帝準律集 ) 自餘眾部文廣不列 并大小乘經及以二論與律相應者名隨經律 並具入正錄 如費長房開皇三寶錄十五卷中 次明諸師異執 法聰律師 覆律師 ( 出疏六卷 ) 光律師 ( 兩度出疏 ) 理. 隱. 樂三師 ( 各出抄 ) 遵統師 ( 疏八卷 ) 淵律師 ( 有疏 ) 雲. 暉. 願三師 ( 各自出抄疏 ) 洪勝二師 ( 有抄 ) 首律師 ( 有疏二十卷 ) 礪律師 ( 有疏十卷 ) 基律師 ( 有疏 ) 已外曇瑗僧祐靈裕諸師已下及江表 關內河南 蜀部諸餘流傳者 並具披括一如義鈔 次明世中偽經 諸佛下生經 六帙淨行優婆塞經十卷 獨覺論 金棺經 救疾經 罪福決疑經 毘尼決正論 優波離論 普決論 阿難請戒律論 迦葉問論 大威儀請問論 五辛經 寶鬘論 唯識普決論 初教經 罪報經 日輪供養經 乳光經 應供行經 福田報應經 寶印經 沙彌論 文殊請問要行論 提謂經 如是等人造經論總有五百四十餘卷 代代漸出 文義淺局多附世情 隋朝久已焚除 愚叢猶自濫用 且述與律相應者 如前所列 餘文存略 後明鈔興本意 夫鈔者固令撮略正文包括諸意也 余智同螢曜 量實疎庸 何敢輕侮猷言 動成戲論 雖然學有所承 承必知本 每所引用先加覆撿 於一事之下廢立意多 諸師所存情見繁廣 今並刪略止存文證 及教通餘論理相難知 自非通解 焉能究盡 具如集義鈔所顯 而抄略證文

14 多不具委 但取文義堪來入宗者 自外不盡之文 必欲尋討知其始末 則非鈔者之意 故文云 諸比丘欲不具說文句 佛言聽之 毘尼母論云 佛令引要言妙辭直顯其義 庶令臨機有用無待訪於他人 即事即行 豈復疑於罪福 猶恐後代加諸不急之務增益其中 使真宗蕪穢行者致迷鳥鼠之喻復存於茲日矣 此之十條並總束諸門例科分析 若攬收不盡自下別論 夫宅身佛海餐味法流 形廁僧伍行唯三位 若遵仰正戒識達持犯 則中卷之中體相具矣 自行既成外德彰用 則上卷之中綱領存矣 自他兩德成相多途 則下卷之中毛目顯矣 此三明行無行不收 三卷攝文無文不委 然則事類相投更難量擬 若長途散釋則寡於討論 必隨相曲分便過在繁碎 今隨宜約略通結指歸 使舉領提網毛目自整 載舒載覽隨事隨依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標宗顯德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數眾相篇第三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結界方法篇第六

15 僧網大綱篇第七受戒緣集篇篇第八師資相攝篇第九說戒正儀篇第十安居策修篇第十一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標宗顯德篇第一 ( 初出宗體 後引文成德 ) 夫律海冲深津通萬象 雖包含無外而不宿死戶 騰岳波雲而潮不過限 故凡廁豫玄門者 克須清禁無容於非 沐心道水者慕存出要無染於世 故能德益於時迹超塵網 良由非法無以光其儀 非道無以顯其德 而澆末淺識庸見之流 雖名參緇服 學非經遠 行不依律 何善之有 情既疎野 寧究真要 封懷守株志絕通望 局之心首而言無詣 意雖論道 不異於俗 與世同流事乖真趣 研習積年猶迷闇託 況談世論 孰能體之 是以容致濫委以亂法司 肆意縱奪專行暴剋 尚非俗節所許 何有道儀得存 致令新學困於磐石 律要絕於羈䩛 於時正法玄綱寧不覆墜耶 故知興替在人也 深崇護法者 復何患佛日不再曜 法輪不再轉乎 今略指宗體行相 令後進者興建有託 夫戒者以隨器為功 行者以領納為趣 而能善淨身心稱緣而受者 方克相應之道 若情無遠趣差之毫微者 則徒染法流 將何以為道之淨器 為世良田義復安

16 在 是以凡欲清身行 徒遠希圓果者 無宜妄造 必須專志攝慮令契入無滯 故經云 雖無形色而可護持 斯文明矣 何者 但戒相多途非唯一軼 心有分限取之不同 若任境彰名乃有無量 且據樞要略標四種 一者戒法 二者戒體 三者戒行 四者戒相 言戒法者 語法而談不局凡聖 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 要令受者信知有此 雖復凡聖通有此法 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 但令反彼生死仰廁僧徒 建志要期高栖累外者 必豫長養此心使隨人成就 乃可秉聖法 在懷習聖行居體 故得名為隨法之行也 二明戒體者 若依通論 明其所發之業體 今就正顯直陳能領之心相 謂法界塵沙二諦等法以己要期施造方便 善淨心器必不為惡 測思明慧冥會前法 以此要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 於彼法上有緣起之義 領納在心名為戒體 三言戒行者 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 必須廣修方便 撿察身口威儀之行 克志專崇高慕前聖 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為戒行 故經云 雖非觸對 善修方便可得清淨 文成驗矣 四明戒相者 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 美德光顯 故名戒相 此之四條並出道者之本依 成果者之宗極 故標於鈔表令寄心有在 知自身心懷佩聖法 下為六道福田 上則三乘因種 自餘紹隆佛種興建法幢功德不可思議 豈唯言論能盡 直引聖說成證 令持法高士詳而鏡諸 就中分二 初明順戒則三寶住持辨比丘事 二明違戒便覆滅正法翻種苦業 但諸經論歎戒文多 隨部具舒 相亦難盡 今通括一化所說正文且引數條 餘便存略 初中分二 前約化教 後就制門 初又分四 一就小乘經者 如般泥洹經明 佛垂滅度 世間無師 阿難啟請 佛言 比丘若能奉戒者是汝大師 若我在世無異此也 遺教等經並同斯示 然發趣萬行戒為宗主 故經云 若欲生天等 必須護戒足 又如大地能生成萬物 故經云 若無淨戒諸善功德不生 又云 依因此戒得有定慧 又經云 戒者行根住持 即喻如地能生成住持也 二小乘論如成實云 道品樓觀以戒為柱 禪定心城以戒為郭 入善人眾要佩戒印 是故特須尊重於戒 解脫道論戒品中具多讚美 文繁不出須者看之 戒則不羸毘婆沙云 具戒足者

17 戒言尸羅 亦言行也 亦云守信 亦名為器 尸羅言冷 無破戒熱及三惡道熱故 亦名善夢 持者常得善夢故 亦名為習 由善習戒法故 亦名為定 若住戒者心易得定故 亦名為池 群聖所浴故 亦名纓絡 老少中年服常好故 亦名如鏡 由戒淨故無我像現故 又名威勢 如來在世有威力者是尸羅之力故 餘如驅龍事 五百羅漢不能逐之 有一羅漢 但以護戒力故便即驅出 以輕重等持也 又戒名為頭 能見苦諦諸色 乃至知色陰等法故 能善護故言守信也 能至涅槃城故言行也 功德所依名器也 尊者瞿沙說曰 不破義是尸羅義 如人不破足能有所至 行者不破尸羅故能至涅槃 三大乘經者 華嚴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 行六和敬善御大眾 心無憂悔 去來今佛所說正法不違其教 能令三寶不斷法得久住 大集云 十方世界菩薩請佛 為五滓眾生制於禁戒 如餘佛土為法久住故 佛後許之便制禁戒 薩遮尼犍云 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癩野干身 何況當得功德之身 月燈三昧云 雖有色族及多聞 若無戒智 猶禽獸 雖處卑下少聞見 能淨持戒名勝士 涅槃云 欲見佛性證大涅槃 必須深心修持淨戒 若持是經而毀淨戒 是魔眷屬 非我弟子 我亦不聽受持是經 華嚴偈言 戒是無上菩提本 應當具足持淨戒 若能堅持於禁戒 則是如來所讚歎 故重引之令誦心首 四大乘論者 智論云 若求大利 當堅持戒 一切諸德之根出家之要 如情重寶如護身命 以是戒為一切善法住處 又如無足欲行 無翅欲飛 無船欲度 是不可得 若無戒者欲得好果 亦不可得 若棄此戒 雖山居苦行飲水服氣著草衣披袈裟等受諸苦行 空無所得 人雖貧賤而能持戒 香聞十方 名聲遠布 天人敬愛 所願皆得 持戒之人壽終之時 風刀解身筋脈斷絕 心不怖畏 地持云 三十二相無差別因 皆持戒所得 若不持戒 尚不得下賤人身 況復大人相報 十住毘婆沙中有讚戒戒報二品 廣列深利 具如彼說 第二就制教中分兩 先明律本者 僧祇中云 欲得五事利益 當受持此律 何等五也 一建立佛法 二令正法久住 三不欲有疑悔請問他人 四僧尼犯罪者為作依怙 五欲遊化諸方而無有閡 是為篤信善男子五利

18 四分持律人得五功德 一者戒品牢固 二善勝諸怨 三於眾中決斷無畏 四有疑悔者能開解 五善持毘尼令正法久住 又得十利 如攝取於僧等 十誦云 佛法幾時住世 佛答言 隨清淨比丘說戒法不壞名法住世 乃至三世佛亦爾 二依律論中 明了論解云 本音毘那耶 此略言毘尼也 有五義 一能生種種勝利 謂引生世出世善 二能教身口二業清淨及正直 三能滅罪障 四能引勝義 在家者引令出家 乃至引到梵住聖住無餘涅槃 五勝人所行事 謂最勝人是佛 次獨覺及聲聞是勝人等皆行其中 若凡夫行者亦是勝人 方能行此事 薩婆多云 毘尼有四義 餘經所無一戒是佛法平地 萬善由之生長 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住 一切眾生由戒而有 三趣涅槃之初門 四是佛法纓絡 能莊嚴佛法 具斯四義功強於彼 善見云佛語阿難 我滅度後有五種法令久住 一毘尼者是汝大師 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 三若有中國十人邊地五人如法受戒 四乃至有二十人如法出罪 五以律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 五百問云 佛垂泥曰 阿難悲泣 佛問何以悲泣 乃至佛言 我不滅度 半月一來 又言 佛有二身 肉身雖去法身在世 若敬法者念法者便敬佛念佛 若持五戒即見法身 若護法者便為護佛 如飲水殺蟲之喻 又如半月說戒即見我也 薩婆多又云 何故律在初集 以勝故 秘故 秘故 如諸契經 不擇時處人說而得名經 律則不爾 唯佛自說要在僧中故勝也 又如分別功德論云 由勝密故 非俗人所行故 不令見 大莊嚴論云 愚劣不堪護持此戒也 二明違戒法滅者 還約二教雜明 十誦云 像法時有五滅法 一比丘小得心已便謂已聖 一白衣生天出家人入地獄 三有人捨世間業而出家破戒 四破戒人多人佐助 五乃至羅漢亦被打罵 又有五種怖畏 一自不修身戒心慧 復度他人令不修身戒等法 二畜沙彌 三與他依止 四與淨人沙彌共住不知三相 謂掘地斷草溉水 五雖誦律藏 前後雜亂 四分中五種疾滅正法 一有比丘不諦受誦律 喜忘文句 復教他人文既不具其義有闕 二為僧中勝人上座一國所宗 而多不持戒 但修不善 後生倣習放捨戒行 三有比丘持法持律持摩夷 而不教道俗 即便命

19 終令法斷滅 四有比丘難可教授不受善言 餘善比丘捨置 五互相罵詈 互求長短 疾滅正法 十誦諸比丘廢學毘尼便讀誦脩多羅阿毘曇 世尊種種訶責 乃至由有毘尼佛法住世等 多有上座長老比丘學律 雜含云 若長老上座中年少年初不樂戒不重戒 見餘樂戒者不隨時讚美 我不讚歎 何以故 恐餘人同其見長夜受苦故 中含云 犯戒有五衰 一求財不遂 設得衰耗 眾不敬愛 惡名流布 死入地獄 涅槃中由諸比丘不持戒故畜八不淨財 言是佛聽 如何此人舌不卷縮 廣如彼說 摩耶經云 樂好衣服縱逸嬉戲 奴為比丘 婢為比丘尼 不樂不淨觀毀謗毘尼 袈裟變白不受染色 貪用三寶物等 是法滅相 智論云 破戒之人人所不敬 其處如塚 又失諸功德 譬如枯樹 惡心可畏 譬如羅剎 人所不近 如大病人 難可共住 譬如毒蛇 雖復剃頭染衣 次第捉籌 實非比丘 若著法衣鉢盂則是熱鐵葉洋銅器 凡所食噉吞熱鐵丸飲洋銅汁 則是地獄之人 又常懷怖懼 我為佛賊 常畏死至 如是種種破戒之相不可稱說 行者應當一心持戒 問曰 有人言 罪不罪不可得名為戒者 何耶 答曰 非謂邪見麁心 言無罪也 若深入諸法相行空三昧 慧眼觀故言罪不可得 若肉眼所見與牛羊無異也 今誦大乘語者 自力既弱不堪此戒 自恥穢行多不承習 有引此據不解本文故 曲疏出 廣如第十五卷中 四分破戒五過 一自害 為智者所訶 惡名流布 臨終生悔恨 死墮惡道 十誦有十法 正法疾滅 有比丘 無欲鈍根雖誦句義 不能正受 又不解了 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儀 乃至不樂阿練若法 又不隨法教 不敬上座 無威儀者令後生不受學毘尼 致令放逸失諸善法 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樂世法 故正法疾滅甚可怖畏 集僧通局篇第二 僧者以和為義 若不齊集相有乖離御法則無成決之功 被事必據入非之位 故建首題集僧之軌度 後明來處之通局 四分文云 當敷座打楗稚盡共集一處等 五分云 諸

20 比丘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 佛言 當唱時至 若打犍稚若打鼓吹螺 使舊住沙彌淨人打 不得多 應打三通 吹螺亦爾 除漆毒樹餘木銅鐵凡鳴者聽作 若唱二時至亦使沙彌淨人唱 住處多不得遍聞 應高處唱 猶不知集更相語知 若無沙彌比丘亦得打 十誦中居士請僧 自於寺內鳴稚 乃至白時至 及送食女人亦自鳴稚 中食施者亦爾 增一阿含云 阿難升講堂擊犍稚者 此是如來信鼓也 十誦中 時僧坊中無人知時限 唱時至及打揵稚 又無人灑掃塗治講堂食處 無人相續鋪床及教人淨果菜食中蟲 飲食時無人行水 眾亂語時無人彈指等 佛令立維那 聲論翻為次第也 謂知事之次第 相傳云悅眾也 若準文中 七種集法 若量影破竹作聲作煙吹貝打鼓打犍稚 若唱諸大德布薩說戒時到 亦不言比丘為之 出要律儀引聲論翻犍 ( 巨寒反 ) 稚 ( 音地 ) 此名磬也 亦名為鐘 上具列文 今須義設 凡施法事 先斟量用僧多少 依數鋪設座席 然後準文鳴鐘 具如集僧法中 雖人並為之 多無楷式 若依三千威儀經 則大有科要多少節解之法 但時所同廢 雖易而難 今通立一法總成大準 謂約僧多少就事緩急量時用之 若尋常所行 生稚之始必漸發聲漸希漸大 乃至聲盡方打一通 如是至三名為三下 佛在世時但有三下 故五分云 打三通也 後因他請方有長打 其生起長打之初亦同三下 中間四稚聲盡方打 如是漸漸斂稚 漸穊漸小乃至微末 方復生稚同前三下 此古師以經律參挍共立此法 亦有清眾畫樣鐘所者 然初欲鳴時 當依經論建心標為必有感徵 應至鐘所禮三寶訖具儀立念 我鳴此鐘者為召十方僧眾 有得聞者並皆雲集共同和利 又諸有惡趣受苦眾生令得停息 故付法藏傳中罽膩吒王以大殺害故 死入千頭魚中 劍輪繞身而轉隨斫隨生 若聞鐘聲劍輪在空 如是因緣遣信白令長打使我苦息 即增一阿含云 若打鐘時一切惡道諸苦並得停止 此並因緣相召 自然之理不亡 余親承 有斂念者被鬼神送物 ( 云云 ) 世有濫用知鐘者 此非聖言 諸經論但云打擊檛等 知淨之語不通於俗及以自為 早須廢捨 二明來處通局者 初明處之分齊 二明用之通局 初中界之來意 開制不同如結界中說 今直

21 明其二種差別 若作法界則有三別 有戒場者四處集僧各得行事 一在戒場 二在空地 三在大界 四在界外 若無戒場二處各集 若小界者既不立相直指坐處 無外可集 若論自然 隨處遠近則有四別 謂聚落蘭若道行水界 皆不為物造 隨人所居即有分局 故曰自然 當律無文 諸部詳用 初聚落中有二 若可分別者 十誦云 於無僧坊聚落中 初作僧坊未結界 隨聚落界 是僧坊界 ( 下文齊行來處 此制分齊 四分聚落界取院相 ) 此內不得別眾 問蘭若處有僧坊 欲結界何處集僧 答十誦云 隨聚落即僧坊界 今周匝院相與聚落之相不分 不須五里集人 故下文無聚落蘭若初起僧坊乃云一拘盧界 故知先有僧坊即同村界 律中僧村四相二界不別 必院相不周乃可依蘭若集僧 若聚落有僧不可知者 僧祇中 若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者 用五肘弓七弓種一樹 齊七樹相去使異眾相見 不犯別眾各得成就 準相通計 七樹六間得六十三步 不同前解七間七十三步半 如義鈔廢立 二明蘭若者 統明蘭若乃有多種 謂頭陀寄衣盜戒僧界衣界難事 且明僧界 餘下隨明 蘭若一界諸部不定 多言僧界盡一拘盧舍 ( 明了論疏云一鼓聲間 ) 雜寶藏中翻為五里 相傳用此為定 若有難者 如善見云 阿蘭若界者 極小方圓七槃陀 一槃陀二十八肘 若不同意者於外得作法事 計有百九十六肘 肘各尺八 總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 三道行界者 薩婆多云 比丘遊行時 隨所住處縱廣有拘盧舍界 此中不得別食別布薩 亦不明大小 此論解十誦 律文云 六百步為拘盧舍 四明水界者 五分云 水中自然界者 若在水中行 眾中有力人水灑及處 善見云 若擲水若散沙 已外比丘不妨 取水常流處 深淺皆得作自然 潮水不得 若船上布薩 應下矴 不得繫著岸及水中樹根 謂與陸地界相連 若水中石木樹等悉是水界 謂離陸地者 今更總論二界之體 若三種作法 隨處限局 不約方隅 若論自然則有不定 若聚落中界分可知 隨其分齊亦無方圓 不可分別人解不同 問為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步 為身一面取三十一步半耶 答四面各取六十三步 故彼文云 七樹之間異眾相見而不犯別 此二眾相望不論界相 問彼此俱秉羯磨 自然

22 定量若為廣狹 答諸說不同 今解彼此二眾各一面有三十一步半 通就二眾則六十三步 ( 此自然常有 不問秉法不秉法 界恒隨定 ) 故僧祇中異眾者 望二處比丘身也 今若界外無人 則身面各三十一步半 是隨分自然 若有人者 但令異界自然在我自然界外 無錯涉之過並成法事 今行事之家恐有別眾 但為深防故於方面各半倍之 實而言之 各半減是 故薩婆多云 比丘隨遊行住處有縱廣自然界 問自然界者 為方圓耶 答昔云定方 今解不然 若界方者 四維有餘 則無教可準 今言 自然界中不定方圓 若四面四維各無異界 此界定圓 若有別界 則尖斜不定 故十誦云 方各一拘盧舍者 謂身面所向之方 非謂界形畟方也 文云弟子隨師 方面遊行可亦不得四維也 五分亦云 去身面拘盧舍也 善見亦云 方圓七槃陀界 文自明矣 乃至結大界以三由旬為量 明了論云 合角量取三由旬也 故廣引誠證 定方須廢 二明用僧分齊 此宗四種論僧 汎論僧義 並取四人已上能御聖法辨得前事者 名之為僧 若狂亂睡眠所為之人通及能所相有乖越 不入僧數 通而辨僧則有七種 始從一人乃至二十人各有成敗不同 廣如別鈔 初明四人僧者 謂說戒結界等事用之 二五人僧者 謂邊地受戒自恣等法 若據僧祇 捨墮懺悔五人僧攝 謂受懺悔主作白和僧為他所量 不入僧數 今以當宗不了 僧祇為定 三十人僧 謂中國受戒 四二十人僧 謂出僧殘罪也 前之四僧若取能秉法名僧 四人實辨一切羯磨 今隨事用故須三別 又前四人若據自行 以成僧體並須清淨 以犯小罪不應羯磨故 若論眾法 則有二別 若為說戒懺悔滅罪必須清淨 以有犯者不得說戒不得聞戒 不得向犯者懺悔 犯者不得受他解罪故也 若受戒等生善門中 但取相淨 便堪足數 前人尊仰便成法事 故開停僧殘行法 犯戒和尚但令不知應受戒事 薩婆多云 不得用天眼耳知他惡法 但以肉眼見聞等 廣如足數法中 足數眾相篇第三 ( 別眾法附 )

23 上已明其來集 而用僧須知應法 若託事無違 雖非僧體而堪成僧用 必於緣差脫 不妨清淨入非僧攝 以此二途故 當料簡使是非兩異取捨自分焉 就中例四 初明體是應法 於事有違故不足數 二體境俱非 雖假緣亦不足數 三體非僧用 於緣成足 四約緣有礙 不妨成法少分不足 初明是淨僧相違故不足者 四分不足數中 所為作羯磨人 神足 在空. 隱沒. 離見聞處. 別住. 戒場. 上六人 餘者非無此義 故捨戒中 顛狂瘂聾中邊死人眠人自語前人不解並不成捨 謂不足數也 今取他部明文證成 十誦中 睡眠比丘若聞白已睡者 得成擯人未白前睡不足數也 亂語人憒鬧人入定人瘂人聾人具二人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十二種人 摩得勒伽 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等滿眾自恣 一切不成 餘同十誦 僧祇中 與欲人若隔障 若半覆半路中間隔障 若半覆半露伸手不相及 露地伸手不相及 乃至行作羯磨坐 則成別 住坐臥互作 廣如別眾中 義加醉人自語不解顛倒異言前人不練不解之人 是不足攝 就中相隱難知者隨初解析 初言所為作羯磨者 以此人是乞法之人 為僧所量不入僧限 若通四內若將入數 僧不滿四 唱羯磨時以所牒人不入僧用 若爾四人受日四僧不列 亦應得成 答一人所為 三非僧 故不能秉法 文不列者事同五人並是所為 故四人僧者直取能秉 不同說戒結界所為則無正作法者為僧作故 神足在空 毘尼母云 空中無分齊故 與陸地別也 隱沒者 謂入地也 井窨之類有僧 是別非足 離見聞者僧祇中 謂同覆處離見聞 其相如室宿中說 此謂離比座見聞 不取說戒師羯磨者見聞也 如義鈔說 別住者 昔云同一界不盡集 今謂界外比丘濫將入數 非謂眼見在界外 以界分不知冥然在外作法不成故云不足 戒場上者 由前外界不成 謂言在內者得 此二界同在自然 不同一相 是別界故 睡眠亂語憒鬧入定等由本無心同秉法故 十誦中 證他受戒各各入定亂語等不知羯磨成不 佛言並皆不成 準此僧數必多者亦許成就 縱在房中睡眠醉亂者理亦開成 餘同羯磨法中說 瘂聾等三由根不具不成證故 大德僧聽不忍者說並闕二能故不足也 準伽論云 若聞大

24 語聲者 得成法事 狂等三人由心無記故不足 若準律中 常憶常來不憶不來此之二人既不得法 初人成用 後人不足 若互憶忘及來不來未得羯磨不得別他 若得羯磨縱使病差則通不足 痛惱心亂例同狂三 重病人者由心昏沈不樂無情緣法 邊地人者言不領當中國之人亦不足邊 必後知語二通相足 癡鈍人者不知言義未了是非 則非斷割之匠 必言解羯磨齊文而已 亦開成足 與欲之人心同身乖 言隔障者 謂同障覆而別隔者不成同相 或言露地而隔者 半覆中間障 若伸手不相及者 謂半僧簷下 半僧階下 中間施隔 或復無障伸手不及 並非同住之相 言露地伸手不及者 此言相顯 覆處不須 露地加法必須相接 說戒羯磨等師並在僧一尋之內令伸手相及 所為之人雖非數限 亦須相內 二由具二非假緣不足者 四分中 若為比丘作羯磨 以比丘尼足數 式叉尼 沙彌沙彌尼 十三難人 被三舉人 滅擯 應滅擯人 二十二種 問犯邊罪等十八人及尼中四人 為自言故不足 為體不足 答解者多途 今言 此等體既非僧 若僧同知故不足數 必不知者成足 如與欲中不同 前門中知與不知俱不足數 故不持戒和尚中四句料簡 前三句由不知故得戒 第四句由知從此人受戒不得故不足數 所以文中及十誦並安若言等 昔人以體不合故不足 即將破戒和尚在十人之外 此非正解 何者 若不知犯 則不得輒用他部 以四分制十人僧 若知他犯 羯磨則不得牒 以實知非比丘故 十誦中加一白衣 亦不入數 上明僧相 並形同出家 相有濫故 得共法事 必著俗服相形明了 亦無同法之義 十誦白衣謂本受戒不得者 亦有受後難緣須著俗服者亦應同法 由本是僧即知 作法之時窮問 界內俗人之中頗有曾受具戒不捨者 不要答無者方無別眾 三舉之人 謂不見不懺惡邪不捨 廣如眾網中 滅擯者 謂犯重已舉至僧中白四除棄也 應滅擯者 亦犯重已舉來至僧因有難起未得加法 故律名入波羅夷說中 若雖犯重 僧未委知 而別人內知 未被紏舉 或不自言僧不知 犯重眾內一人知者則非僧數 並入應滅擯中 第三體雖非僧 託緣成用 即前門中人 據未自言已前 同僧法事並皆成就 若雖言

25 竟無人知者亦成僧用 由相中無違便得辨事 故律中犯戒和尚由不知故得成法事 乃至邊罪並安若言等 文云 當以肉眼知他持犯等 十誦云 若犯重罪人 賊詐作比丘 本白衣時破戒人等 若先言有是過 作羯磨不成 若不言者 一切成就 薩婆多以有天眼者不說人惡 乃至若聽以天眼耳看僧淨穢者 人誰無過 但有大小無往不見 若開說者 則妨亂事多 故不聽說 言自言者 謂告人云我犯淫盜之類 四體雖犯法得成僧事 四分中訶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等四人 應一切羯磨 但為僧治 故不得訶 覆藏本日治六夜出罪等四人十誦中行覆藏竟本日竟六夜竟合七人 不足僧殘等羯磨 不妨應餘法事 次明別眾 ( 謂同一界住相中有華不同僧法 故云別眾也 ) 有二 初明別相 後明成不 初中四分云別眾者 應來者不來 是身口心俱不集 二應與欲者 不與欲來 是身心不集 三現前得訶人訶 謂心口不集 反此三種則成和眾 謂初人三業俱集 中者心口俱集 後人身口集 而心不集默坐不訶亦名和合 故文云 應訶者不訶 又云 舍利弗見眾僧如法羯磨而心不同 應作默然是如法也 又六群比丘往說戒處不坐 佛言非法 五分中背說戒羯磨坐臥等是別眾 僧祇中行作羯磨坐則別眾 四儀互作十二種人 別眾多相 理須明委 然與不足數中遞相交涉 且大分二 若身不至僧中是別眾攝 雖至僧中不足他數是不足數 然不足之人名通淨穢二人 ( 淨僧睡定身不至僧亦不足也 ) 別眾之稱唯據清淨一色 義張四句料簡如別 若論學悔是不足限 必無解法亦開秉之 別亦無過 則中間人也 二解成不者 若別犯下四篇 是別眾攝 別犯初篇 縱謂淨想亦成法事 終是體壞無任同住 文云 無比丘有想 羯磨成而犯罪 以心不同 審知有犯 隨意別之 十三難人尼等四人三舉三狂等并聾瘂之類 或本非是僧 或中途被罰形差 病報緣礙故開 凡此等人未論足別 若對首作法 前境濫真 例取僧中 今行事者多有別相 更顯明之 眾取威儀相同不用心順 言威儀者 如僧祇中 行作法事坐則非法 五分病人背羯磨 佛言別眾 四分六群不坐 佛訶責之 理非和相 別眾中說 如行時食食住則犯足相同僧祇 二心虛實者 但令相順心

26 違亦成證法 文云 現前應訶者不訶 又云 見如法羯磨而心不同 如前所列 若作法時問僧云 僧今和合何所作為 答云 某事羯磨 且待答者坐竟方始作白 廣有廢立如義鈔中 就僧坐中聽有立者除被治人 以是所為作羯磨者不足僧數 餘有所為坐乞如法 文義明說 秉羯磨人中除二種人 一威儀師立秉單白 為僧所使不得輒坐 二開立說戒 為令眾聞 自餘一切皆須坐秉 ( 必有餘緣行臥亦得 ) 受欲是非篇第四 夫事生不意法出恒情 故對情而順其心 心順則於法無失 故名欲也 然則情事相反 故立法以撿之 撿則有事必明 若明故對門而辨 初明其緣 後明欲法 初中有三 一制意釋名明體 二有開遮 三定緣是非 初中制意者 凡作法事必須身心俱集方成和合 設若有緣不開心集則機教莫同 將何拔濟 故聽傳心口 應僧前事方能彼此俱辨 緣此故開與欲 釋名者 凡言欲者 多以希須為義 欲明僧作法事意決同集 但由緣差不遂情願 令送心達僧知無違背 故摩得伽云 云何名欲 欲者所作事樂隨喜 共同如法僧事 十誦云 欲名發心 如法僧事與欲名為欲法 辨體者 欲之所須有二 自有僧私同須 如說戒自恣等 以佛制有時限一切同遵 若叛有罪 自有單僧須者 如受戒捨懺等 僧須我和 我不必須 佛不正制也 二明開遮 律中唯除結界 餘並開之 雖非明文 以非制故 三緣是非者 若有犯戒事非法緣而與欲者 由事非故不合不成 若準文中 但云佛法僧塔看病人六事是緣 文具正列 而六群作衣說欲 雖非正制 僧受行之 僧祇等律守房等緣 並如別顯 比者比丘多慢斯法不思來業妄行聖法 謂無病言病 不淨言淨 不欲言欲 令他 傳此妄語對眾 而說 隨僧多少一一人邊三波逸提 所傳之人知而為告一一三罪 惡業不輕 何為自怠 二明欲法 就中分三 初明與法 二明失法 三明遇緣成不 就初又分二 前明與法 二明說法 初中四分文不具足 義設云 大德一心念 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

27 說便止 準僧祇三說成就 今約四分文中 但一說成者 皆無結略之文 三說成法方云 第二第三亦如是說 準白二羯磨說淨等法 依文直成 不須云云取他外部 問此欲辭中不稱佛法僧事者 解云 稱者人語 不稱正本 問說不稱 欲法成已不 答成也 由羯磨中不牒此說欲之緣 律中若不記姓名 當說相貌 猶不記者 當言我與眾多比丘說欲等 問欲與清淨同異云何 答欲應羯磨 清淨應說戒 若說欲之時並須雙牒 由文正制 不同僧祇猶行廢教也 言如法僧事者 簡非法事不須欲也 若非法緣如眾網中 此但言如法 則令僧諸法事皆通作無障 上明自說 今言兼他者 謂受欲已更忽緣礙 欲轉與他 毘尼母云 得齊七反 說辭云 大德一心念 我某甲比丘受某甲比丘欲清淨 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 問與欲之相若為成不 答四分中但有病人說欲法 而文有具缺 良以病有輕重故也 文云 若言我說欲 若言與我說欲 若云為我說欲 若現身相 若廣說欲等五種也 前四唯重病人 後廣說者健病俱用 五分斷事中說欲起去文中如此律廣說相似 又無略文 比人行事或有緣者囑信受欲 及語沙彌令傳至他 或有非緣直云為我說欲者量恐不成 故四分病人中 若不口說不現身相並皆不成 今健人用病者法誠難定指 問現相若為 依如五分 病人不能口說 聽現身相與清淨欲 若舉手若舉指搖身搖頭乃至舉眼得名清淨欲 律文如此 而取欲者須知同別之相方得成就 若違心不同而現相者 雖取不成終為別眾 二明對僧說法 應至僧中羯磨者言不來者說欲 即具修威儀說云 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欲清淨 若眾多比丘隨能記者一時合說 若受他欲來 自有緣事對僧說者言 大德僧聽 我某甲比丘病患因緣 某甲比丘僧事因緣 我受彼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淨 說訖即出 若自有緣事 欲說付僧者 當自來僧中說云 大德僧聽 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 四分無文 僧祇云 病比丘與比房比丘欲不受之 即自入僧中 上座前說 佛言善作如法 但不受者得罪 問對僧說欲其相云何 答行法不同 或一時來至僧前 禮已同時而說者 或直來僧前一一說者 或

28 在座一時說者 或下座一一說者 據文並成 準我與眾多欲文及故不說等 皆成 若取義意者 律中開成由有忘誤 或復得罪故 有成文必無正緣不得通用 約準外宗 一一說是 五分云 令至如法僧中為我稱名字說及捉籌 若不如是一一皆不成 僧祇云 不得趣爾與人欲與堪能持欲入僧中說者 其受者應自思惟 我能傳欲不 義評云 凡取欲者恐有別眾 不集令其送心僧知無乖 方乃加法 今一時總說 言辭鬧亂 何得委知不來集者 五分僧祇明文令在上座前稱名字說 意亦可見 四分文云 應更相撿挍知有來不來者 此言彌顯 二明失法 謂受欲已遇緣便失 不簡病人之所及以僧中 今統明失法 四分有二十七種 受他欲已自言 我是十三難人三舉二滅十八種人 由自陳故非是僧用 若不自言 相中同順 如足數中 五分云 自說罪人 不名持欲 反上即成 十誦取欲清淨人 始取時若取竟自言 白衣沙彌非比丘 乃至十三難 皆名清淨欲不成 不到僧所 又有七種 若命過 若餘處行 若罷道 若入外道眾 若入別部眾 若至戒場上 若明相出 言餘處行者 謂出大界外餘道行也 昔解云 受欲已在寺內餘房行者失欲 此非解也 自恣明文無餘處行 改為若出界外也 明相出者 謂後夜受欲羯磨在明故失欲也 問此律宿欲不成者 若明相未了 羯磨已竟 而說戒自恣未竟 得經明不 答不成 故僧祇中 若七萬八萬人自恣 恐明相出者 應減眾界外自恣 四分中若明相欲出開略說戒 故知宿欲不被所為事也 四分又有三種 謂神足在空隱沒離見聞處 問為俱離失互離失耶 答俱離失也 互則不定故 文中若眾大聲小不聞說戒 令作轉輪高座立上說之 此則見而不聞也 又如多人說戒 何由併得見作法者面 此則聞而不見也 離此二人則名失欲 必互離有失 據隔障等之緣 前言離見聞失者 通望比座展轉離也 如五分解 謂同覆障 相離雖說不成 僧祇五種 謂隔障等 如足數中說 五分斷事時 若在屋中 隨幾過出 若在露地 去僧一尋等並失 若房小不受僧者 聽在前後簷下庭中坐 雖不聞羯磨聲得成 又有七人 尼等四人狂等三人 皆不成欲 僧祇多種 一在界外與欲 二持欲出

29 界 三與欲已自身出界 四與欲已自至僧中默然還出 五持欲至 僧因難驚起 無一人住者名壞眾失 有人住則不失 餘同當宗 十誦與別住人失欲 即覆等三人 上來諸列皆不成欲 說亦不成 知而故為 反自受罪 文云 皆不成與欲 當更與餘者欲 三明遇緣不說成者 文云 若受欲人若睡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 如是者成 若故不說得罪 而不知成不 理亦應成 在開緣明也 並謂在僧中 若在中道並名不到 四分云 若病重者應扶輿來僧中 若慮增動 僧就病者所圍繞作法 若病者多不能集者 僧出界外作羯磨 以更無方便得別眾故 若受欲已欲至僧中 道逢諸難 便從界外來至僧所 與欲清淨得成 必界內有難不往僧所 僧又不知羯磨成不 文云 有比丘無想作法不成 問與欲已事訖不來 犯別眾不 答不犯 以情和到僧 而不將欲緣為羯磨事 文云 若事休應往不往 如法治不云法不成就 若爾受日出界而事休法謝者 答受日文中牒事 故前緣廢法謝 此受欲法不牒事 故緣謝欲成 通辨羯磨篇第五 ( 明了論疏翻為業也 所作是業 亦翻為所作 百論云事也 若約義求 翻為辨事 謂施造遂法 必有成濟之功焉 ) 僧為秉御之人 所統其唯羯磨 方能拔群迷之重累 出界分之深根 德實無涯 威難與大 而世尊栖光既久 遺法被世 可得而聞 但為陶染俗風情流鄙薄 言成瓦礫妄參真淨之文 行乃塵庸虛霑在三之數 致使教無成辨之功 事有納非之目 並由人法無宗轄 得失混同歸焉 故律云 若作羯磨 不如白法作白 不如羯磨法作羯磨 如是漸漸令戒毀壞以滅正法 當隨順文句勿令增減違法毘尼 當如是學 雖復僧通真偽 於緣得成前事 羯磨亦漏是非 而乖違號為非法 今欲克翦浮言 發揚聖教 統辨進不 總識科分 後有事條 案文準式 就中分為二 初明作法具緣 後明立法通局 并曲解羯磨 初中統明羯磨必有由漸 且分十門 一法不孤起必有所為 謂稱量前事則有三種 即人法事也 人謂受戒懺悔等 法謂說戒自恣等 事謂地衣等 或具

30 或單乍離乍合 必先早陳是非須定 二約處以明 謂自然界中唯結界一法 餘之羯磨並作法界 故僧祇云 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 三集僧方法 謂敷座打相量僧多少觀時制度等 四僧集差別 須知用僧進止簡德優劣 五和合之相 眾中上座略和眾情告僧云 諸大德僧等莫怪此集 今有某事 須僧同秉各願齊心共成遂也 須知默然訶舉之相 如前說 六簡眾 云未受具出即隨次出 如沙彌別法中 餘有住者須明足數不足之相如前說 七與欲應和 須究緣之是非成不之相 廣如前列 八正陳本意 謂作乞辭等 於中有四 一順情為己多須前乞 如受戒捨懺等 二違心立治及無心領者則無乞辭 應作舉憶念證正知法 三僧創立法必託界生 則竪標唱相 四僧所常行 謂說戒等 則行籌告令 九問其事宗 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 謂上座及秉法者言之 十答言作某羯磨 謂必雙牒事法告僧令知 不得單題 如云布薩說戒也 上來十門總被一切作羯磨者 若隨事明或具九緣 如結界無與欲也 又如受日差遣 無有乞辭等 並倒準知 廣如別法 二明立法通局者 於中分二 初明相攝分齊 二別舉成壞 就初總明一切羯磨必須具四法 一法二事三人四界 第一明法有三種 一心念法 二對首法 三眾僧法 且列三位 言三名者 心念法者 事是微小 或界無人 雖是眾法及以對首亦聽獨秉 令自行成無犯戒事 發心念境口自傳情 非謂不言而辨前事 毘尼母云 必須口言 若說不明了作法不成 言對首者 謂非心念之緣 及界無僧並令對首 此通二三人或至四人 如下說也 謂各共面對同秉法也 言眾法者 四人已上秉於羯磨 此是僧之所秉故云眾法 上略明相 今曲枝分則有八種 初就心念有三 一但心念法 二對首心念 三眾法心念 言但心念者 唯得自說 有人亦成 數列三種 謂懺輕吉羅說戒座上發露及六念也 二對首心念 謂本是對首之法由界無人佛開心念 且列七種 四分中有安居 十誦有說淨受藥受七日 五分有受持三衣及捨三衣 善見受持鉢也 三眾法心念 謂本是僧秉亦界無人故開心念 四分說戒自恣外部受僧得施及亡人衣 二對首法中有二 一但對首法 二眾法對首 初中以是別法不開

31 僧用界 雖成眾亦自得成 總依諸部有二十九 受三衣 及捨 受鉢 及捨 受尼師壇 及捨 受百一供身具 及捨 捨請 捨戒 受依止法 衣說淨 鉢說淨 藥說淨 受藥 受七日 安居 與欲 懺波逸提 懺輕偷蘭 懺提舍尼 懺重吉羅 發露他重罪 及自發露六聚 僧殘中白捨行法 白行行法 白僧殘諸行法 白入聚落 尼白入僧寺尼請教授作餘食法 且論略爾 二眾法對首 同前眾法心念中 次明眾法有三 一者單白 事或輕小 或常所行 或是嚴制 一說告僧便成法事 二者白二 由事參涉義須通和 一白牒事告知 一羯磨量處可不便辨前務 通白及羯磨故云白二 三者白四 受戒懺重治舉訶諫事通大小情容 乖舛自非一白告知三法量可 焉能辨得 以三羯磨通前單白故云白四 若就緣約相 都合一百三十四羯磨 略言如此 更張猶有 單白有三十九 白二有五十七 白四有三十八 若通前二則百八十四法 問耳聞百一羯磨 今列不同者 答此乃總標 非定如數 亦可引用十誦 彼則定有百一 上明攝法分齊 即須明非相 但鈔意為始學人本令文顯而易見 故不事義章一一分對進不 必欲通明須看義鈔 今直論是非 謂上三法離則八種 具明別 相若一事差互不應八條 並入非中不成羯磨 若欲通知 細尋此門上下橫括 庶無差貳 問別人之法何名羯磨 答四分三語中及白衣說法中言是羯磨 十誦對首心念分衣佛言是名羯磨 二就事明者 謂羯磨所被之事 更不重明 即辨非者 所被事中通情非情 並令前境是實片無錯涉皆成法事 若一緣有差悉並不成 何者是也 如人法中 不覆藏者與覆藏羯磨 不善非法不成 此謂無事有法 如瞻波中 應與作訶責乃作擯出 此謂有樂有病 施不相當 佛判不成 故知事者必須據實方稱聖教 且約一事 餘者例之 如實犯罪自言不犯 實不犯自言犯等 並名非法 若實言實方為相稱 而彼自言還臣所為之事若汎臣餘罪不為自言 非情事中二房羯磨妨難不成 離衣杖等必須兩具 此並律之誠文 臨事無忘失矣 三對人明者亦有三人 初辨僧者 僧中有四 如前所說 唯秉羯磨 界中有人 並須盡集 若不來者便成別眾 如足數中 但得御於

32 眾法 已外對首心念法之與事決定不得 二三人中具立二法 若作眾法對首兩界無僧盡集作之 若數滿四則不成就 更須改法 若作對首之法 兩人各作不相妨礙 必有邊人有須問者 若三十捨懺須問邊人 九十單墮但對即得亦有通須問者 謂同覆處露地尋內故須問之 必在外有障亦不在通問 若持衣說淨不論通別 若是心念一向非分 必有其事隨緣作之 一人心念獨在界中 若作眾法心念對首心念 並界無人方成此法 若有一人名非法別眾若據所秉 如前法中 若作但心念法不論同別 四約界者四種自然 羯磨法中唯作結界一法 是僧執御 已外對首心念二法及一二三人眾中雜法四人自恣並得秉之 俱須盡集 二者作法攝僧界者 亦通二人 法通三種 就法界中分為五位 一難事受戒小界 二因難事自恣 三數人說戒 此三小界因難曲開 但作一法後必閑豫不開作之 故文中結已即解 非久住法也 四者戒場 本為數集惱僧故開結之 唯除說戒自恣乞鉢捨懺亡人衣法受日解界結衣界并解結淨地受功德衣等 五者大界 就中並有通塞 隨相可知 二別舉羯磨明其成壞 法不孤起 終須四緣 隨義明非不過七種 先就但心念法以解七非 乃至白四類七可解 初明七非者 一者人非 謂以此法對人而作 二者法非 口不言了法不稱教 三者事非 謂重吉羅用責心悔 六念等事一一非法 妄牒而誦 不成有罪 四者人法非 不妨事如 五者人事非 不妨法如 六者事法非 不妨人是 七具三非 並同上 餘則例之 二對首心念亦具七非 數同於上 隨事對法各有別相 且舉安居一法 餘則例之 一者人非 謂界中有人 別眾而作自不依他等 二者法非 口說錯脫文非明了等 三者事非 時非夏限 處有難緣 不依佛制 四非已下類前可知 三眾法心念如說戒等亦具七非 一者人非 界內別眾自犯六聚 二者法非 不陳三說 或有漏忘 三者事非 眾具有闕時非正法 四非已下如前例之 四但對首如持衣法 一者人非 所對之人犯戒非法有訶者訶 二者法非 陳受非正或訶不止 三者事非 五大色衣及以上染財是不淨之例 四非至七如前例知 五眾法對首如自恣等 一者人非 四人秉法 第五受欲 或

33 非淨戒知而同法 二者法非 互不相陳 說不明了等 三者事非 時非夏末 眾難不具等 四非已下亦如前例 六者單白如捨墮法 餘例取解而各不同 一者人非 界內別眾人非清淨等 二者法非 輕重同法 持犯不分 妄陳言說 三者事非 財非合捨有過不陳 界非作法 衣物不集 妄輒託人之類 四人法非已下可解 七白二中如結界法 一者人非 不盡標盡相而集 界內別眾得訶人訶 二者法非 唱相不明作法闇託 又訶不止等 三者事非 標相及體三種分齊混然一亂不知彼此 二界錯涉重結交互遙唱遙結之類並不成就 餘非例知 八者白四如受戒法等 一者人非 受者遮難 界中不集 僧數有缺 人雖五百 一一人中五十餘法簡之不中通非正數 二者法非 受前進止八種調理 及論正受執文無差等 三者事非 界相不明 衣鉢非己之類 餘非例前 餘之正法乃至心念當法自成不相通練 別眾一法多或通之 廣張非相如義鈔也 次釋羯磨正文 令知綱要識解通塞 若不具明見增減一字 謂為法非 然其非相唯在一字 然須知處所不得雷同 或依文謹誦 曾不改張有無 或第二第三亦隨略說 或無文稱事 有文無事 俱有俱無 未能增減 致使旁人加改 重增昏亂 或復闇誦不入心府 臨事致有乖違 於即對眾之中執文高唱 如斯等事呈露久聞 豈不以愚癡不學自受伊責 亦有轉弄精神 觀事乃同於法 而人事兩緣冥逾夢海 量時取法全是師心 照教教稱不成 結罪罪當深罰 是以同法之儔幸宜極誡 若作羯磨人要須上座 故律云 應作羯磨者 若上座次座 若上座不能當出言語 持律者作 已外不合 今正釋文 且就說戒單白及受戒羯磨具解二文 餘則例解 就單白說戒中分五 一大德僧聽者告眾 勅聽令動發耳識 應僧同法 二今僧白月十五日布薩說戒者正宣情事 白眾委知 三若僧時到僧忍聽 正明僧若和集諦心審聽量其可不 僧時到者 謂心和身集事順法應也 忍聽者 勸令情和聽可勿事乖違 四布薩說戒者 重牒第二根本白意 決判成就忍可所為也 五白如是者 事既和辨 白結告知 次就羯磨法中明者 且約受戒白四內 上已明白 恐新學未悟 略復述之 各有其志也 白中還

34 五 一大德僧聽同上 舉耳勸聽 二是沙彌某甲從和尚某甲受戒乃至三衣鉢具 和尚某甲者 此同上 牒其緣兆 正宣情事 令眾量宜 三若僧時到僧忍聽同上 心事既和願僧同忍 四僧今授某甲具戒和尚某甲者 正明忍可所為決判根本 五白如是者 表眾令知 此之白文與前單白文義略同 依之可解 次解羯磨 就中分二 初正決根本 二僧已忍下結成上文 前中有三 初大德僧聽者 告眾重聽事既非小 諦緣聲相決判之緣 二此某甲乃至誰諸長老忍 正辨牒緣及以根本 謂僧今與某甲受戒等 量其可不 三僧今與某甲受具戒乃至誰不忍者說 單牒根本決判成就 第二第三亦如是者 一則事不成辨 多則法有濫非 軌刻令定限至於此 二結勸云僧已忍與某甲受具下至如是持 此直付囑結歸 不關羯磨正體 就中加三法料簡 一增減 二通塞 三是非 初中若事輕小無有緣起則無乞辭 又不牒事則白中五句除第二句 但四句成白 乃至白二類例除之 餘則一準 二明通塞者 單白文中第一第三第五文義通一百三十四法 更無增減 第二第四句由各隨事故稱緣 而牒文隨事顯故限局也 義存告眾決判成就故通一切 就羯磨中 大德僧聽誰諸長老忍不忍者說僧已忍下文義俱通白二白四 中間牒緣牒事隨機不同 文局義通 類之可解 若鏡此義 得緣便作 不須看文 不了前緣 誦文亦失 三是非者 白中文義俱通三句 羯磨之中文義通者頭尾一言 不可增略 必須通誦 缺剩不成 餘之文局義通但令順事合宜片無乖降 增繁減略詁訓不同 而文義不失並成正法 類準諸部 羯磨不同及論義意亦無有少 至如翻譯 梵漢音義全乖 詁訓所傳非無兩得 故例成也 問世中時有白讀羯磨 作法成不 答不成是定 雖無明決可以義求 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 戒本必令誦之 羯磨豈得白讀 故四分僧祇 半月無人誦戒 應差向他處誦竟還本處說之 不得重說 乃至一人說一篇竟 更一人說 若不能誦者 但說法誦經而已 準而言之 若得讀者執文即得 何須如此止不讀之 又俗中呪術之法讀文被事皆不成就 但以法貴專審 令背文誦持心口專正加事便易 必臨文數字出口越散 故佛法中呪術誦者加物遂成 未聞

35 讀呪而能被事 羯磨聖教佛制誦持 況於呪術律序自顯 必不誦者終身附人 余親問中國三藏京輦翻經諸師云 從佛滅度來無有此法 問僧尼更互得作幾法 答律中十誦尼為僧 作不禮不共語不敬畏問訊 此三羯磨不須現前自言 僧為尼 亦得三法 謂受戒摩那埵出罪 餘不互通 問得對尼等四眾及以白衣作法不 答不得也 律令至不見不聞處方作羯磨 除所為作羯磨人 摩得伽十誦云 白衣前說戒成者 除為瓶沙王等 除王眷屬民將 獨為王說 令心淨故 問羯磨所被幾人 答不同也 若諫喻和諍得加多少 至於治舉乞為不得至四名非法也 四分難事得二三人一時受戒 五分通諸羯磨不得加四 毘尼母云 諸比丘集作非法事 若有三四五伴可得諫之 獨一不須諫也 何以故 大眾力大 或能擯出自得苦惱 故應默然不言 四分中十五種默 大同於此 廣如眾網中 問羯磨竟時其文何所 答解者多途 今一法以定謂第三說已云僧已忍與某事竟 此時羯磨竟 不同前解第三說已名為竟也 故律云忍者默然不忍者說 今即說 其不忍之意便成訶破 必其忍默三說已無訶亦成 任意兩得 餘廣如義鈔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 之二 ) 結界方法篇第六 結界元始本欲秉法 由羯磨僧宗綱要匡救佛法 像運任持功歸於此 理宜十方同遵許無乖隔 但為剡浮洲境彌亘既寬 每一集僧期要難剋 加以損功廢道恒事奔馳 大聖愍其頓極 故開隨處局結 作法分隔同界崇遵功成事遂總意如此 就中分四 一列數定量 二依位作法 三法起有無 四非法失相 初中大論界法總列三種 一攝衣界

36 如衣法中 二攝食界 如藥法中 三攝僧界 是此所明 就中分二 一自然界者 未制作法已前統通自然 或空有不同水陸差別 後因難集便開隨境攝 各有分限 人所至處任運界起故曰自然也 約處有四種不同 定量分六相差別 如集僧中 二作法界者 由自然限約未可遂心 設有大小教文已定 用則不可捨則非制 或作大法地弱不勝 故如來曲順物情聽隨處結令楷式軌定 任情改轉使成羯磨 弘濟大功非此作法 餘不能辨 就中分三 初言大界者 謂僧所常行法食二同之界也 明量者 文中同一說戒為界遙遠 聽十四日說者十三日先往 不得受欲 準強百里 毘尼母中同布薩界 極遠聽一日往還 雖有二文未明里數 故僧祇五分善見並云 三由旬為量 明了論云三由旬者 合角量取 亦不知由旬大小 智論由旬三別 大者八十里 中者六十里 下者四十里 此謂中邊山川不同致行李不等 四分衣法中由旬準有八十里者 此據上品為言 通用所歸準律文意應百二十里 以下品為定 薩婆多云 尼結界者 唯得方一拘盧舍也 必有難緣可用僧祇二由旬內隨意結取 二明戒場者 律云 以僧中數有四人眾起乃至二十人眾起 令僧疲極 佛聽結之 不言大小 善見云 戒場極小容二十一人 減則不聽 餘如後結 三明小界者 此並因難事 恐廢法事佛隨前緣故開結之 並無正量 隨人坐處即為界相 一為受戒開結小界 舊準戒場身外有界 今依文取義全無外相 如正加中 二為說戒事下至四人直坐 三為自恣事下至五人圓坐 此三無外量者 由是難開隨人多少 若限約外量終非遮難 故文云 今有爾許比丘集者 止取現集之僧坐處有地依地結之 若事作已即制令解 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人所依止 二明依位別解 位則有三 如上所列 若有戒場先須結之 今且論無者結大界法 就中分二 先出緣成 後明結解 初中有三 一料簡是非 二竪標唱相 三集僧欲法 初中 問大界有村得合結不 答五分 諸白衣新作堂舍 為得吉利 或為非人所惱 請僧於中布薩 薩婆多云 凡結大界所以通聚落者 以界威力故惡鬼不得便 善神所護 為檀越故通結聚落 四分文中亦結村取 問界中有水得合結不 答律

37 中河者 除常有橋船梁得結 若駛流者不得 必有橋梁及淺水無難 準理應得 故尼律中云 水者獨不能渡 此通界內外也 問一標作兩相得不 答一肘已上作者準得 明了論疏中如一大山東西各結別住 又云 二繩別住等 準此大牆等類可分別者皆得為之 問今將石木為相為取內外耶 答若圓者取中央令界相正與標分相當 或取外畔 若尖斜之物隨以一分為限 餘他物準此 應先須示知尺寸分齊預向僧述 不得通指一山妄充外相致令尋求分齊不可得知 問界標與相及體若為分之 答標謂山石之物用為指的 相即標畔界體之外表也 體謂相內作法之所 或標即體 或標異體 相必體外 臨時處分三所不同 並預委也 問界得重結不 答律云 不得二界相接 應留中間 若疑有者 解已更結 故不開重 二竪標唱相 初標相者 四分界相不定是非 文中若東方有山稱山 有塹稱塹 草 汪水糞聚釘杙空處露地準此立法誠所不可 何者 凡論立相 為知界限久固作法集眾破夏離衣護食等緣 若將空地為處 空則無相可指 必有其事隨時準行 或是一席之法聊知空礙兩分 必作久固處所 準用他部并案本宗彼此通用 善見云 相有八種 一山相者 下至如象大 二石相者 下至三十秤 若曼石不得應別安石 三林相者 草竹不得體空不實 下至四樹相連 四樹相者 不得以枯樹為相 下至高八寸形 如針大 若無自生種之亦得 五路相者 下至經三四村 六江相者 若四月不雨常流不絕 七蟻封相者 下至高八寸 八水相者 自然池水者得 準論徵律 城塹等緣成相可知 既知相為結本界家所依 結已即須牓示顯處令後來者主客俱委無有濫疑 次明界形 善見明了二論隨方曲直任處辨形 不論定指 廣如大疏 略說如義鈔中 二明唱相者 今時結法不過有二 或在蘭若依山附水旁道緣樹 或在城邑便隨牆院籬柵塹渠 多是四方 時有屈曲 先須識過後避過唱之 謂先學未達及後進諸師若唱方相便容濫述 如從院外唱云 從東南角直至西南角 乃至一周 正南寺門則有別眾之過 以界限從牆外直過 門限外則成界內 若寺內作諸羯磨之時 牆限外有僧不集 豈非別眾 故知唱相必須屈曲唱出不令

38 後悔 亦不可籠通云隨屈曲 屈曲亦通深淺遠近 終成不識分齊 若從院內唱相 從門直過則限內 是界外也 便有別眾破夏離衣等過 如寺中作法 有人說欲訖 至門限內還復到來 豈非出界入界 是別眾也 若破夏者 有人依界安居明相未出 至門明了乃反 豈非破夏 言失衣者 依界結攝衣界 明相未出不持衣往明相出界外 豈非失衣 故委示過 然後唱之 蘭若之中亦有斯過 妄指山谷濫委樹林 及至分齊曾何得知 結並不成 一何自負 故明了論中結水波別住 一丈五尺以石次之 周匝安已便隨石唱 善見亦云曼石不得 並是明文 不容濫述自陷陷人 脫作受法不成 令他一生虛過 自身未來還逢此界 故大集言 我滅度後無戒比丘蒲閻浮提 斯言驗矣 次明唱法 律中使舊住人唱 未唱已前親自案行識知處所屏處闇誦 勿使對眾致有謇澁 先須東南角為始周匝直指相當 律云 東方有山等 若依東方而唱 至角曲迴則不分限齊 今行事者據易為之 若在空野中結者 先指四標在四維 然後僧中差一人唱之 被差者即起禮僧已立唱云 大德僧聽 我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相 從東南角棗樹直西至西南角桑樹 從此北行至西北角柳樹 從此東出至東北角榆樹 從此南來還至東南角棗樹 此是大界外相 一周訖三說皆爾 若臨事別相 準改唱之 不容紕謬 若城邑中寺多有牆院 並從內唱 前緣如上 後云 從寺外院牆東南角內角旁牆西下至南門東頰北土棱 隨屈曲南出至門閾裏棱旁閾 西下至西頰裏棱 隨屈曲北入至門西頰土楞 從此西下至外院西南角內角 從此北下至外院西北角內角 從此東下至外院東北角內角 從此南下還至東南角內角 是為大界外相 一周訖三說已 若有五門三門及籬柵牆塹斜角方屈 隨處稱之 準上式也 若有障隔 欲穿牆直過 當唱院名依院牆唱相 三明集僧與欲法者 初言集僧 必先盡自然界內 若標寬界狹者 盡標集之 僧祇云 避難界中三由旬內有比丘者 並呼來 若出界已作法結之 有師云 但盡自然而集 以標內地非自然界故 又未加法 若羯磨已方有別眾 僧祇所明彼為難緣 恐成障礙故須集之 準理不然 並集為要 無正教可準 若標內有

39 村 縱自然內不欲取村者 當繞村唱內相 後唱外相 作法結成 村內比丘不須外集 若相內外有尼界及尼 不妨結法 兩不相攝 若有作法僧界 但令比丘不出本界 唱內相已通結取之 如明了論別住之例 二不得受欲者具有三義 一結界是眾同之本理宜急制 二自然界弱不勝羯磨 此僧祇正文 三令知界畔 護夏別眾護食護衣等 十誦云 作羯磨比丘死 餘人不知界處 佛令捨已更結 故須盡集 二正加聖法 上座云 僧今和合何所作為 答云 結大界羯磨 當白二結之 文云 大德僧聽 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 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作大界 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 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作大界 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誰諸長老忍 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作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者 默然 誰不忍者 說僧 已忍於此四方相內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大界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 二明戒場大界之法者 先竪三重標相 最內一重戒場外相自然界內標 中間一重自然界外大界內相標 最外一重大界外相標 即須周匝先唱內標一重已作法結之 但為三相難明 恐法不練 略引圖示 後依圖唱相 使新學曉迷 今行事漠落誦文 而已曾不委練 令依文讀 便即悶亂 定知附事作法不成 必須細心方應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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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此外朱圓者自然界相 若先在戒壇內集僧者 亦四面集之 圖中所列 據結大界時自然集僧也 其北朱圓院外僧去中央結界僧相去六十三步 中僧去南圓界外僧亦爾 南北二僧相去百二十六步 各得成法 在內不成 乃至餘方並準此 若結作法已隨相標遠近 且據聚落不可分別者為言 若可分別聚落乃至道行水界五相遠近義類相別 並如前集僧中所迷 此之界圖 謂自然界寬於作法 標外周圓取界 必有別界亦隨斜曲也 其內朱方是戒場也 中間周匝號曰自然 東北二邊即用小牆下上為自然界體 南西二邊大界牆內則無別相者 應釘杙豎標繩連相著 當於戒場東南角 去大界牆尺八地 旁小牆施一杙 又於西南角 斜去大牆二尺許下一杙 又於西北角 至小牆南旁小牆下一杙 正西令去大牆尺八許 釘三杙已仍以繩連三標則為自然界 南西二邊若作二法竟 若二界各有法事 此中有人不妨二處 其戒場外相東北二邊之相即以小牆內院為相 西南二畔即用繩標內邊為相 其大界內相 東北二面以小牆外院為相 南西二面以大院牆內為相 若明外相 必在院外唱之 若在牆內唱者 至西南角戒場外自然界邊則與內相俱合 則不分彼此之異 又不得入大院牆唱之 由不見其相故 上且略寄一緣以為相貌 作法之時未必如圖 若不依此解生 餘處亦準不得 今明結法分三 初緣前後者 五分云 應先結戒場後結大界 若先結大界者 當捨已更前結之 然後唱相結大界 毘尼母善見亦同此說 今猶有人先結大界者 此不讀聖教唯信意言 問先結大界者戒場成不 答五分所明應捨已更結 故知成也 但不成後法 故須解之 五百問云 後結戒場者於中受戒 恐無所獲 又云 不知同於未制 賴有此路則通僥倖 今時結者多有非法或將五六人徑往戒場中 界內不集 總唱三相 已具加二種羯磨者 或有界內通唱三相 已隨界加法者 或於大界內遙結者 或先結戒場 已但唱大界外相不唱內相而加法者 此等諸濫結並不成 故須當界各唱各結 方得成就 二明唱

42 相 先於自然界內集僧已 一比丘具修威儀唱云 大德僧聽 我比丘為僧唱四方小界場相 從此處東南角標內 旁繩西下至西南角標 從此旁繩內北下至西北角標 即旁小牆內東下至小牆東北內角 從此旁牆內南下至東南角標 此是戒場外相 一周訖三說已 羯磨者言 何所作為 答云 結戒場羯磨 大德僧聽 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 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於此四方小界相內結作戒場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 僧今於此四方小界相內結戒場 誰諸長老忍僧今於此四方小界相內結戒場者 默然 誰不忍者 說僧 已忍於此四方相內結戒場竟 僧忍默 故是事如是持 結已餘僧且坐 應將四五人知法相者 入大界內安坐 定已集界無人方乃作法 次結大界法 先明唱相有二不同 言別唱者 先唱內相 三周已次唱外相 三周後總結合 二者總牒內外一遍相 已隨遍合之 文明總法 應令一人具儀唱云 大德僧聽 我比丘為僧唱大界四方內外相 前唱內相 從小牆東南角外角 穿小牆西出 旁大牆內至西南角內角 從此旁牆北下 穿小牆西頭 過至小牆西北角外角 從此旁小牆東下至小牆東北角外角 從此南出還至小牆東南角外角 此是大界內相一周訖 次唱外相 從寺院外牆東南角外角 直西至南門東頰外土棱 隨屈曲北入至門限裏棱 西下至門西頰限頭 隨限屈曲南出至門西頰外土棱 從此西下至西南角外角 從此北下至西北角外角 從此東下至東北角外角 從此南下還至東南角外角 此是大界外相一周已 彼為內相 此為外相 此是大界內外相一周 如是三遍已告僧云 已唱大界內外相訖 眾僧作羯磨 唱者復座 已上座如常依前作之 羯磨大同前無戒場結者 唯足內之一字 云僧今於此四方內外相內結作大界 若據律文 亦不加字 但云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 於理亦得 隨意所存大途無妨 結此界已 如上牓示顯處 結三小界法三門分之 初明集僧遠近者 此由留難故起 不同大界集僧 所以佛隨方便曲開此教 如善見中 七盤陀量集僧應得 故彼文中不同意者 對此四分無異也 並謂蘭若之中 必在聚落文中不開 由蘭若逈露來難易見 二不竪方相者 大界戒場義通久

43 固 僧常居止 理須曉明 此三小界並由事起 有難遮作 佛開暫結 更無有相 隨人多少即為界體 比人行事若結小界受戒多立院限 說戒直坐 自恣圓坐 此二無有外相 此未通知 準如律文 為遮惡比丘故 今猶坐外有界 終不免遮 此三小界相同一法 並指僧集坐處為界內相 故初云僧一處集 中云爾許比丘集 後云諸比丘坐處已滿 齊如是比丘坐處結小界 文止在此 更不言外相 若準僧祇 彼文云 欲捨衣者至界外 無戒場者結小界 文云 齊僧坐處外一尋已內 於中作羯磨 此則明文有開 但同戒場之法 非關小界 四分戒場法中亦云小界 可即是小界立相也 若作受戒之法 準律界外問難 若至乞受之時 十人叢坐前結 足開一人之分 必半身外界 亦準十誦善見之文 足成僧數 此是定義 必依昔用結界不成 作法非務 一生虛受疑恒鎮心 所謂無戒滿世 此言驗矣 廣有廢立如義鈔中 若論說戒 隨同師善友 下道並坐令使相近 依法結之 若論自恣 五人已上圓坐四面 五德在中 四面自恣 此人加用 未必如此 亦隨緣改張 次明結法 以事希寡文存略也 餘有三種界別 一別說戒別利養欲同說戒同利養 二別說戒別利養欲同說戒別利養 三別說戒別利養欲同利養別說戒 為守護住處故 此四方僧物唱和法也 佛並開結 末代之中此法殆盡 必若合寺有緣濟乏 並須白二和僧送之 不得直爾與他 以僧物不得出界 次明解界法 先解無戒場者 僧集已問欲 取和已解言 大德僧聽 此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說戒 若僧時到僧忍聽解界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說戒 令解界誰諸長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說戒 解界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僧 已忍聽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界竟 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 若有戒場者 先解大界 却解戒場 此是常準 上座問答一一隨有單牒 不同受戒一答得作多法 彼由同界故得 此中不開 為中隔自然兩界各別作法不通 若作法同前而解 次解戒場 應在相內 不得在大界遙解 律無正法 舊羯磨中用大界法解之 唯稱大小為別 今不同之 戒場不許說戒 何得牒解 今準難事界 但翻結為解 理通文順 文云 大德僧

44 聽 僧今在此處解戒場 若僧時到僧忍聽解戒場白如是 大德僧聽 僧於此處解戒場 誰諸長老忍僧集此處解戒場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解戒場 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 善見云 戒場上不得立房 縱使王立有慚愧 比丘剔壞餘材草送住寺比丘 唯置佛殿及樹木也 外國戒場多在露地 如世祭壇郊祀之所 故律中或名戒壇 五百問中 受戒值天雨若移戒場屋下者 先解大界更結戒場及結大界方得 解三小界同前結法 三明法起有無 有言 法起由作善法即發善無作 屬善行陰攝 此善法與處相應遍標相內皆有法起 非謂善法與無記地連 非不相及 善見云 依相結已後失界相 若人掘地至水際亦不失界 乃至於上起三重屋 皆同一界 若有石山上廣下狹 於上結界 山巖下僧不妨上法 以界是色法隨處廣狹下入地也 故文云 若結已水蕩成坑 雖有水流 於中竪閣 在上作法者 皆得 準此多文 法起何疑 昔云 無有法起 文云 云何界現前作羯磨唱制限者 是此謂加法之所 不論法起有無 薩婆多云 以界威力故善神所護 如前五分所明 小法滅盡經云 劫火起時 曾作伽藍所不為火焚 乃至金剛界為土臺也 四明結處非法失不之相 初中所明前已具述 恐有迷忘 謂兩界相接中無自然 共相錯涉 隔水無橋 或不捨本界而重結之 及界不盡集 羯磨不成 方相不練 並非結法 五分云 不唱方相 不成結界 言失不者 一謂 決意棄捨 十誦云 諸比丘捨僧坊去 作念不還 是名捨界 智論云 一宿棄捨則無有界 問前善見中並言不失者 答彼不作永捨心故不失也 此云失者 作不還意 有捨界心故失 文中皆言棄捨故也 四分中治故 伽藍不失淨地 又云 若疑應解已更結 故知界在 若作法捨衣食人界三種俱捨 二明不失略述五種 一非法惡心解者不失 律云 惡心解淨地不成 例準 二僧尼互結 善見云 比丘於尼界上結界不失 尼同得成 三中邊不相解語亦互重結 四失界相 如善見中 五空本處 五百問云 大僧與尼通結得 不得相叉

45 僧網大綱篇第七 一方行化立法須通 處眾斷量必憑律教 令遠域異邦翹心有所 界中行者安神進業 若斯御眾何事不行 既行正法 何人不奉 豈止僧徒清肅息俗歸真 方能扶疏道樹光揚慧日 若法出恒情言無所據 科罰同於鄙俗 教網唯事重麁 能施已是於非 所被固多諠亂 故律云 非制而制 是制便斷 如是能令正法速滅 不值佛世 生地獄 如箭射 三千威儀云 眾中無知法人者 百人千人不得同住 故知同住必遵聖法 今欲刪其繁惡補其遺漏 使制與教而相應 義共時而並合 故律云 非制不制 是制便行 如是漸漸令法久住 若出其病患明其損減 如下廣明 就中分五 一約化制二教明相不同 二約僧制眾食以論通塞 三約法就時對人以明 四約處就用以明 五眾主教授之相 初中分二 且明化教 教通道俗 大集云 若末世中有我弟子多財多力 王等不治 則為斷三寶種奪眾生眼 雖無量世修戒施惠 則為滅失 廣如第二十九卷護法品說 又云 若犯過比丘應須治者 一月兩月苦使 或不與語 不與共坐 不與共住 或擯令出 或出一國乃至四國有佛法處 治如是等惡比丘已 諸善比丘安樂受法 故使佛法久住不滅 十輪經云 若有鈍根眾生 為欲發起善根因緣 懈怠少智忘失正念 貪著住處衣服飲食四事供養 遠離一切諸善知識 如此眾生教令勸化料理僧事及以佛法和尚闍梨 是為安置營事福處 若聲聞弟子心不恭敬不堅持戒 為法久住而調伏之 若起心念教令心悔 又須言語而謫罰者 驅令下意 終不與語 亦於僧中謫令禮拜 訶詰嫌責不同僧利 或在僧前四體布地自歸伏罪 或時驅出不得共住 我知眾生心所趣向 為利彼故廣說諸經地獄等苦 為欲調伏破戒眾生 若諸比丘護持戒者天人供養 不應謫罰 除其多聞及持戒者 若有破戒而出家者 能示天龍八部珍寶伏藏 應作十種勝想佛想施心 若有破戒作惡威儀 當共耎語乃至禮足 後生豪貴得入涅槃 是以依我出家 持戒破戒不聽輪王宰相謫罰 況餘輕犯 破戒比丘雖是死

46 人 是戒餘力猶如牛黃麝香眼藥燒香等喻 破戒比丘為不信所燒自墮惡道 能令眾生增長善根 以是因緣 一切白衣皆應守護 不聽謫罰 四方僧眾布薩自恣三世僧物飲食敷具皆不預分 優波離白佛 若非法器 云何驅遣 佛言 我不聽俗人譏訶 比丘得作 復有十種非法即得大罪 若僧不和 於國王前王眷屬前大臣前訶 白衣婦女小兒中僧淨人前 比丘尼中本怨嫌人前 如是等假使舉得少罪亦不應受 下具出舉法 如律法中 涅槃中種種示相已云 於毀法者與七羯磨 為欲示諸行惡行者有果報故 當知如來即是施惡眾生無恐畏者 以現在治罰息將來大怖故 若善比丘置不訶責 當知是人佛法中怨 若能驅遣舉處治罰 是我弟子真聲聞也 二就制教以明者 僧令懺悔改迹便止 上品之徒見影依道 下流之類拒逆僧命不肯從順 無慚無愧破戒犯失續作不止 自非治罰 何由可息 如似遲驢必加楚罰 則有七種調伏 及惡馬治默擯不與語等 比佛法東流多不行此 若聞正說反生輕笑 薄濫佛法自穢淨心 有過之徒實當此罰 反用俗法非理折伏 相雖調順 心未悛革 致使聖網日就衰弱 文云 非制而制速滅正法 斯言允矣 今舉彼微言重光像運 有力住持眾主準而行之 四分中凡欲治罰舉人者自具兩種五德 如自恣法 又須三根具了徒眾上下同心共秉犯者聽可然後舉之 具如律本遮法中說 若違上法舉不知時 反生鬪諍 故文云 汝等莫數數舉他罪 以恐壞正法故 必具上法 縱而不治 亦滅正法 今明治法七種九種 言七法者 一謂訶責 二謂擯出 三者依止 四者遮不至白衣家 五者不見罪 六者不懺罪 七者說欲不障道 加惡馬默擯二法則為九也 一言訶責者 先出其過後明正治 言過多種 四分等律總處明之 若對僧比丘前倒說四事 謂破戒者破前三聚 破見者 謂六十二見 破威儀者 下四聚等 破正命者 謂非法乞求邪意活命 則有五種四種 言五邪者 一謂為求利養改常威儀詐現異相 二謂說己功德 三者高聲現威 四者說己所得利養激動令施 五者為求利故強占他吉凶 言四邪者 一方邪者 通使四方為求衣食 二仰邪者 謂上觀星象盈虛之相 三者下邪 即耕田種殖種種下業

47 四者四維口食 習小小呪術以邀利活命 此智論解也 律中非法說法法說非法 雖有前過三根明委 問答有差不得舉他 文云 若無根破戒見威儀正命與作訶責 是名非法羯磨 反上如法 然此治法不必大罪 但令聖所制學愚闇自纏皆得加罰 文云 若不知不見五犯聚 謂波羅夷乃至吉羅與作訶責 五分有九種 一自鬪諍 二鬪亂他 三前後非一鬪諍 四親近惡友 五與惡人為伴 六樂自為惡 七破戒 八破見 九親近白衣 僧祇五種 一身口習近住 身習住者 與黃門男子童子弟子共床坐同眠 共器食 迭互著衣 共出共入 口習近者 迭互染心共語 身口俱者 兩業並為 又與尼女伸手內坐 以香華果蓏相授 為其走使 餘如前說 二者數犯五眾戒 三者太早入聚落 太瞑出 與惡人為友 偷人劫賊摴蒲等人 行在寡婦大童女淫女黃門惡名比丘尼沙彌尼處 四好諍訟相言有五 一自高 二麁弊此性 三無義語 四非時語 五不親附善人 五恭敬少年諸比丘 度少年弟子 供給如弟子供給師法 如上五種 一一諸比丘屏處三諫 不止僧作白四訶責折伏 明了論比丘心高不敬計他 輕慢大眾 為作怖畏羯磨 猶是訶責異名 上來明過 對僧比丘前者皆入訶責治之 二加法有四 一明立治 二明奪行 三明順從 四僧為解 初中立治 此法與餘羯磨有異 故先明之 緣起十種 如上具七法已 八陳意中此心違故 須僧證正其罪得伏方與 應召來入眾當前為舉 ( 謂僧中德人舉告僧言比丘某甲犯罪 ) 舉已為作憶念 ( 謂在某處某時其某人作某罪 令其伏首自言陳已 ) 應與罪 ( 謂汝犯某事 應作訶責治 ) 上座應準遮法具問能舉徒眾上下及所舉人 已聽許舉之 如上作已 索欲問和便作羯磨 律文舉鬪諍事 及論當時 未必如文 隨其有犯準改牒用 應言 大德僧聽 此某甲某甲比丘喜相鬪諍互求長短 令僧未有諍事而有諍事 已有諍事而不除滅 若僧時到僧忍聽 僧為某甲某甲比丘作訶責羯磨 若後更鬪諍共相罵詈者 眾僧當更增罪治 ( 謂作惡馬治驅出眾 )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某甲某甲二比丘喜相鬪諍互求長短 令僧未有諍事而有諍事 已有諍事而不除滅 僧今為某甲某甲二比丘作訶責羯磨 誰諸長老忍 僧為某甲某甲二比丘作訶責羯磨 若後更

48 鬪諍者 僧更增罪 治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 此是初羯磨 ( 三說已 ) 僧已忍為某甲某甲二比丘作訶責羯磨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 若明不成者 律云 若不舉不作憶念不伏首罪 或無犯犯 不應懺罪 若犯罪已懺竟 而不現前 及人法二非 並作法不成得罪 二明奪行 與作法已告言 已為汝作訶責已 今奪三十五事 盡形不得作 必能隨順無有違逆者 僧當量處 何者三十五 有七種不同 初五奪其眷屬 一不應授人大戒 二不應受人依止 三不應畜沙彌 四不應受僧差教授比丘尼 五若僧差不應往 二五奪其智能 一不應說戒 二若僧中問答毘尼義 不應答 三若僧差作羯磨 不應作 四若僧中簡集智慧者共評論眾事 不在其例 五若僧差作信命 不應作 三五奪其順從 一不得早入聚落 二不得偪暮還 三親近比丘 四不應近白衣外道 五應順從諸比丘教 不應作異語 四五奪其相續後犯 一不應更犯此罪 餘亦不應犯 ( 謂為殘作訶責指下篇為餘也 ) 二若相似若從此生 ( 相似謂同一篇罪也 從此生者 謂為摩觸訶責而與女屏坐 ) 三若復重於此 ( 謂犯提被治後更犯殘等 ) 四不應嫌羯磨 五不應訶羯磨人 五五奪其供給 一若善比丘為敷坐具供養 不應受 二不應受他洗足 三不應受他安洗足物 四不應受他拭革屣 五不應受他揩摩身 六五制其恭敬 一不應受善比丘禮拜合掌問訊迎逆持衣鉢等 七五奪其證正他事 一不應舉善比丘為作憶念作自言 二不應證他事 三不應遮布薩 四不應遮自恣 五不應共善比丘諍 三明順從者 應於上七五事中一一順從無有違者 於僧小食上後食上若說法若布薩時 應正衣服脫革屣 在一面立互跪合掌白言 大德僧受我懺悔 自今已去自責心止不復作 僧當量審然後受之 四明解法 律云 應來僧中偏露右肩 脫革屣禮僧足 右膝著地合掌乞言 大德僧聽 我比丘某甲僧為作訶責羯磨 我今隨順眾僧無有違逆 從僧乞解訶責羯磨 願僧為我解訶責羯磨 慈愍故 三乞已 ( 彼二比丘亦爾 ) 上座如上欲和解言 大德僧聽 比丘某甲某甲僧為作訶責羯磨 彼比丘隨順眾僧無所違逆 今從僧乞解訶責羯磨 若僧時到僧忍聽 解某甲某甲二比丘訶責羯磨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某甲某甲比丘僧為作訶

49 責羯磨 彼二比丘隨順眾僧無所違逆 今從僧乞解訶責羯磨 誰諸長老忍 僧為某甲某甲解訶責羯磨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 ( 三說已 ) 僧已忍與某甲某甲解訶責羯磨竟 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 其行法中威儀坐處未明所在 準僧殘中下行坐也 若有一人三人 隨名牒用 不得至四 如上已明 至時量之 二擯出者 謂對俗人倒說四事 廣如律文 又如隨戒中污家惡行 倒亂佛法 污他俗人淨善之心 以非為是 故須遣出本處折伏治之 使世俗識非達正無復疑惑 此之過罪人多有之 特須禁斷 若論治法隨順及以解辭 略同上法 然初擯中牒其過已離此住處為異 律本委具 若隨順乞解不得輒來 當在界外遣信來請 僧祇云 不得共諸比丘語論 若有咨請 推屬本師 三言依止者 若與比丘及以白衣共相雜住 倒說四事惑亂正法 或在道雖久 癡無所知 隨緣壞行 不能自立 數懺數犯 須僧治罰 依彼明德咨問法訓 使行成益己故也 治法略同於上 與依止已親近知法律人 學知毘尼 明達持犯者 當為解之 涅槃云 置羯磨者 安置有德之所 餘如師資法中 四遮不至白衣家者 謂於信心俗人前倒說四事 非法惱亂損壞俗心 罵謗白衣輒便捨去 須僧作法遮斷不許使離 遣謝白衣故也 僧祇云 比丘明日受他必定請 至時不去惱信施主 須加此法 若得法附已 當白二差一比丘具八法者 一多聞 二能善說 三說已自解 四能解人意 五受人語 六能憶持 七無有闕失 八解善惡言議者 將被治人至信俗家語言 檀越懺悔 僧已為某甲比丘作謫罰竟 若即共懺者善 不肯者具有進不 廣如律說 若俗人歡喜即為解之 更總明四三羯磨同異 前四法人但壞其行 心猶有信 律足僧數 應羯磨法 而是被治 不可訶舉 後三羯磨名為三舉 信行俱壞棄在眾外 不足僧數 過狀深重 不可攝濟 故制極法 律簡此色同於犯重 乃至死時所有資產入同舉僧 賞功能故 涅槃云 為謗法者作是降伏羯磨 又示諸惡行有果報故 今學大乘語人心未涉道 行違大小二乘 口說無罪無懺淫欲是道 身亦行惡 隨己即是 違己為非 並合此治 次五明不見舉者 倒說四事法說非法犯言不犯 或不信善惡二因感苦樂二

50 果 邪見在懷障於學路 或由不達教 或知而故犯 僧問何不見犯 答云不見 僧即遮舉與作不見舉治之 為欲折伏從道 且棄眾外不同僧事 目之為舉 作此正法治不見罪人 故曰不見舉也 四分云 此三舉人令在有比丘處行之 若在無比丘處不得為解 六不懺舉者 然罪無定性 從緣而生 理應悔除應本清淨 而今破戒見四法 犯不肯懺 妄陳濫說 言不懺悔 垢障尤深 進道無日 故須舉棄得伏方解 經名滅羯磨者 治罰前人使作滅罪 僧祇云 被三舉人心意調柔白僧言 我心調柔 願僧為我捨法 白已却行而退 眾主比丘量議可不 然後乞解 七惡見不捨舉者 欲實障道說言不障 邪心決徹 名之為見 見心違理 目之為惡 亦於戒見四法倒說不信 須僧舉棄永不任用 隨順無違方乃解之 此七治法寔為妙藥 持於正法謫罰惡人 佛法再興福流長世 故律云 如來出世 為一義故制訶責羯磨乃至惡心不捨舉 所謂攝取於僧 令僧歡喜乃至正法久住 涅槃盛論七羯磨 後廣明護法之相云 有持戒比丘 見壞法者驅遣訶責 依法懲治 當知是人得福無量 又云 今以無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及於四眾 應當勸勵諸學人等令學正法 若懈怠破戒毀正法者 大臣四部應當苦治 大集云 若未來世有信諸王若四姓等 為護法故能捨身命 寧護一如法比丘 不護無量諸惡比丘 是王捨身生淨土中 若隨惡比丘語者 是王過無量劫不復人身 問前十輪經不許俗治 涅槃大集令治惡者 答十輪不許治者 比丘內惡 外有善相 識聞廣博生信處多 故不令治 必愚闇自纏是非不曉開於道俗三惡門者 理合治之 如後二經 又涅槃是窮累教本決了正義 縱前不許 依後為定 兩存亦得 廢前又是 言惡馬治者 律云 若比丘犯罪 不問輕重拒云不見 僧應棄捨 莫問 語云 汝所住處亦當舉汝為作自言 不聽汝布薩自恣 如調馬師惡馬難調即合所繫杙棄之 汝比丘不自見罪亦復如是 一切捨棄 如是人不應從求聽 此即是聽 如法驅出 言默擯者 五分云 梵壇法者 一切七眾不來往交言 智論云 若心強獷 如梵天法治之 以欲界語地 亦通色有 不語為惱 故違情故 不語治之 此法最要 亦有經中加羯

51 磨者 尋本未得 雜含云 三種調伏法謂柔耎剛彊也 猶不調者殺之 謂不與語教授教誡也 言滅擯者 謂犯重比丘心無慚愧不肯學悔 妄入清眾濫居僧限 當三根五德舉來詣僧憶念示罪令自言已與白四法 五分文云 大德僧聽 此比丘某甲犯某波羅夷罪 若僧時到僧忍聽 僧今與比丘某甲某波羅夷 滅擯羯磨 不得共住 不得共事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比丘某甲犯某波羅夷罪 僧今與比丘某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 不得共住 不得共事 誰諸長老忍 僧與比丘某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 不得共住共事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 是初羯磨 ( 三說 ) 僧已忍 與比丘某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 不得共住共事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 薩婆多云 但實犯重 大眾有知 不須自言及現前 直爾滅擯驅出若準律文 必須自言 如目連被訶中說 即世多有大眾容之 自他同穢 二約僧制眾食以論 先明世立非法 後引正制證成 初中寺別立制多不依教 飲酒醉亂輕欺上下者 罰錢及米 或餘貨 賕當時同和 後便違拒不肯輸送 因茲犯重 或行杖罰 枷禁鉗鎖 或奪財帛以用供眾 或苦役治地 斬伐草木 鉏禾收刈 或周年苦役 或因遇失奪便令倍償 或作破戒之制 季別依次鉏禾刈穀 若分僧食及以僧物 科索酒肉 媒嫁淨人 賣買奴婢及餘畜產 或造順俗之制 犯重囚禁遭赦得免 或自貨賕方便得脫 或奪賊物因利求利 或非法之制 有過罪者露立僧中 伏地吹灰 對僧杖罰 如是眾例皆非聖旨 良由綱維不休法網 同和而作 惡業深纏永無改悔 眾主有力非法伴多 如法比丘像末又少 縱有三五伴勢無施 故佛預知有 不令同法 如後引之 僧祇云 若作非法制者 應訶令止 不者當說如法欲已起去 若眾中有力者不聽 當語旁人言 此非法制 止得三人 不得趣爾而作 應知識邊作 若不得者 說見不欲與護心相應云 彼自有業行 何關我事 如失火燒舍脫身便罷 毘尼母云 見眾非法事 獨不須諫 應作默然 如上說 問非法制中 罰取財物 犯重罪不 答不犯重罪 由當時僧眾同和共作 後依制罰得不犯 非不犯作非法制罪 次明如法僧制 四分云 如法僧要隨順 又云 應制而制 是制便行 五分

52 中 雖我所制餘方不行者 不得行之 ( 謂俗主為僧立制 不依經本也 ) 非我所制餘方為清淨者 不得不行 ( 即依王法而用 不得不依 ) 薩婆多云 違王制故吉羅 明了論云 若僧和合立制 比丘不得入城市 為作此事必定應作 或時須立此制 一月一季或復永斷 若依大集 苦使不得過兩月 十輪中如前明制 或令料理僧事佛法師僧 或不與語 謫令禮拜 或復驅出 如前廣列 僧祇中罰舍利弗日中立之 諸律中制多用七法 如上所明 或復斷食奪衣令立 治沙彌中罰令除草料理僧事等 並非破戒之緣故也 十誦云 若僧寺中有制限者 若知有惱自他 力能滅者 白僧滅之 不者 餘處去 若如法制應受 四分客比丘初至 主人比丘先語僧制法式等 二約食以論者 先明通塞之意 後引聖言 然食為太患人誰不須 世尊一化多先陳此 故慰問云 乞食可得不等 今諸別住局見者多自壅僧食障礙大法 現是餓因 來受劇苦 故古師匡眾之法云 寺是攝十方一切眾僧修道境界法 為待一切僧經遊來往受供處所 無彼無此無主無客 僧理平等同護佛法 故其中飲食眾具悉是供十方凡聖 同有鳴鐘 作法普集僧眾 同時共受 與檀越作生福之田 如法及時者 皆無遮礙 然法有通塞 ( 十方眾僧自有食分 依時而來 不須召喚 白衣及中能齋者亦得 出五分律也 此謂通也 不能受齋非時來者 不與法宜塞也 ) 唯有任道行之同護法者 不損檀越事也 本非人情 理無向背 ( 不得人情口召來食 及慳惜積聚計留後月 乃至懷親疎之心 應與而閉 不應與而開也 ) 若此以明是非自顯 真誠出家者怖四怨之多苦 厭三界之無常 辭六親之至愛 捨五欲之深著 良由虛妄之俗可棄真實之道應歸 是宜開廓遠意除蕩鄙懷 不吝身財護持正法 況僧食十方普同 彼取自分 理應隨喜 而人情忌狹用心不等 或有閉門限礙客僧者不亦蚩乎 鳴鐘本意豈其然哉 出家捨著 尤不應爾 但以危脆之身不能堅護正法 浮假之命不肯遠通僧食 違諸佛之教 損檀越之福 傷一時眾情 塞十方僧路 傳謬後生 所敗遠矣 改前迷而復道 不亦善哉 ( 慳食獨啖餓鬼之業 是謂大迷 ) 或問 僧事有限 外客無窮 以有限之食供無窮之僧 事必不立 答曰 此乃鄙俗之淺度瑣人之短懷 豈謂清智之深識達士之高見 夫四輩之供養

53 三寶之福田 猶天地之生長山海之受用 何有盡哉 故佛藏經言 當一心行道隨順法行勿念衣食所須者 如來白毫相中一分供諸一切出家弟子 亦不能盡 由此言之 勤修戒行 至誠護法 由道得利 以道通用 寺寺開門處處同食 必當供足 判無乏少 又承不斷客寺倉庫盈溢者 主人心遠而廣施 或寺貧而為客者 由志狹而見微也 若此兩言人謂僧用不供有 豈是人之智力所辨事乎 若人力有分不能供無限者 所懷既局 斯言允矣 此乃檀越為道奉給 不由人力所致 若辨非智力則功由於道 然則事由道感還供道眾 猶函蓋相稱 豈有匱竭耶 ( 今俗中有義食坊 猶足供一切 自旦至夕行人往反 飲食充飽 未聞告乏 此亦非人力 由彼行施義普 亦以義然後取 取與理通 所以不竭 此優婆塞等以知因果求將來福 猶知如此義 行不匱 驗於目前 況出家道眾如法通食 而當不濟乎 且世俗禮教憂道不憂貧 況出家之士高超俗表 不憂護法而憂飲食 其失大甚也 ) 所患人情鄙吝腐爛僧粟耳 ( 腐爛餘而不施 世俗恥之 費僧粟而不通 非佛弟子也 ) 余唯見積事而不存道 未見道通而事塞也 佛法中無貴賤親疎 唯以有法平等應同護之 人來乞索 一無與法 若隨情輒與 即壞法也 俗人本非應齋食者 然須借問能齋與食 不能齋者示語因果使信罪福 知非為吝懷歡而退 ( 此中非生人好處 非生人惡處 不得一向瞋人一向任人 不齊者而食 必須去情存道善知處量也 ) 是以謹守佛教 慎護僧法 是第一慈悲人 現在未來一切眾生離苦得樂故 若不守佛教隨情壞法 ( 謂聽俗人不齋而食 有來乞請隨情輒與 ) 令諸眾生不知道俗之分 而破壞僧法毀損三歸 既無三歸 遠離三寶 令諸眾生沈沒罪河 流入苦海 失於利樂 皆由壞法 是以不守佛教不閑律藏 缺示群生自昏時網 名第一無慈悲人也 若接待惡賊非理愚夫說導 不能受悟 義須準教當擬 具如隨相中 二引聖言量者 薩婆多云 僧祇食時應作四相 ( 謂打犍椎等相 ) 令界內聞知 然此四相必有常限不得雜亂 若無有定不成僧法 若無四相食僧食者 名盜僧祇 不清淨也 又不問界內比丘有無若多若少 作四相訖 但使不遮比丘 若來不來無過 雖作相而遮亦犯 ( 故知若換鐘磬 應鳴鐘 集僧 普告知已 然後換之 後更換亦爾 ) 若大界內有二三處 各有始終僧祇 同一布薩若食時但各打楗椎一切莫遮 清淨無過 善見云 若至空寺見樹有果 應打楗椎無者下至三拍手 然後取食 不者犯盜 飲食亦爾 若客比丘來

54 舊比丘不肯打磬 客僧自打食者無犯 薩婆多云 僧祇食法隨處有人多少應有常限 計僧料食 一日幾許得周一季 若一日一斛得周季者 應以一斛為限 若減一斛名盜僧祇 應得者失此食故 增出一斛亦盜僧祇 即令僧祇斷絕不續 既有常限 隨其多少一切無遮 隨僧多少皆共食之 若人少有餘長者 留至明日次第先行 如是法者一切無過 ( 應是儉時故法令一定 ) 若行僧餅 錯得一番不還僧者 即犯盜罪 僧祇云 若行食時 滿杓與上座者 上座應斟量 得遍當取 不得偏饒上座 若沙彌淨人偏與本師大德者 知事人語言 平等與僧 食無高下也 五百問云 上座貪心偏食僧食犯隨 不病稱病索好食得者犯重 餘僧食難消 如僧護等經說之 義者言 別客得罪者 要是持戒人不與犯罪 破戒者不犯 律云 惡比丘來不應與 十誦薩婆多 若外道來眾僧與食不犯 止不得自手與 以外道常伺比丘短故開之 今僧寺中有差僧次請而簡客者 此僧次翻名越次也 即令客僧應得不得 主人犯重 隨同情者多少通是一盜 又此住處不名僧所 以簡絕客主 非同和僧義 大集云 若一寺一村一林五法師住 鳴椎集四方僧 客僧集已 次第賦絡 無有吝惜 初夜後夜讀誦講論 厭患生死 不訟彼短 少欲寂靜修於念定 憐愍眾生 護戒慚愧 是名眾僧如法住大功德海 若無量僧破戒 但令五人清淨 如法護持佛法 愍諸眾生 福不可計 如第三十一卷中 餘有瞻待國王大臣作人惡賊俗人淨人 事既多濫 容兼犯盜 廣亦如隨相 三約法者 五分云 欲別作羯磨 僧不可和者 當於說戒前作之 以是制眾法 僧不敢散故 四分云 若有人舉罪者 不得輒信舉罪人語 便喚所告之人 對僧詶答 先問見聞疑三根 若云見者 為自見從他見 見在何處 犯犯何等罪 為犯戒耶 犯何等戒 破見耶 破何等見 破威儀耶 破何等威儀 如是舉罪人一一能答 有智人者 方可隨其所告問眾上中下及所犯人 取其自言證正舉治 若不能答 有智人隨有違者 便隨所誣謗罪 依法治之 故文云 若舉無根無餘罪者不成遮 治其謗罪 文亦不顯情之虛實 即結其犯 義須斟酌 言就時者 凡作法事所為處重多有非法 理須照鍊 闇夜

55 屏覆過起必多 或有昏睡 或復鬧語 威儀改節 便成別眾 或不足數 廢闕大事不成僧法 良由倚旁屏闇不祇奉法 事不獲已 夜乃為之 幸知不易 及明早作 則是非自顯 目對不敢相輕 言對人者 凡施法事貴在首領 眾主上座先須約勒 但見非法即須糾正 不得默坐致招罪失 僧祇中多種上座各有示導 文廣如彼 四分云有三種狂癡 一眾僧說戒或來不來 二一向不憶不來 三者有憶而來 初人須與羯磨 後二不須 十誦云 若未作法 不得離是人說戒 作法已得離 五分云 若覓不得即遙作羯磨 四分中白二與之 若狂病止 令來乞解 白二為解 若復更發 依前與法 若狂止不來不犯 以先得法故 亦不應詐顛狂 而加法者不成 羯磨如律 四對處明用者 凡徒眾威儀事在嚴整清潔 軌行可觀 則生世善心 天龍叶贊 必形服濫惡 便毀辱佛法 十誦中 比丘衣服不淨非人所訶 華嚴云 具足受持威儀教法 是故能令僧寶不斷 摩得伽云 伽藍上座應前行前坐看諸年少比丘威儀 語令齊整 及平等行食唱僧跋也 白衣來當與食為說法等 十誦文中大同 智論云 佛法弟子同住和合 一者賢聖說法 二者賢聖默然 準此處眾唯施二事 不得雜說世論類於污家俳說 文眾貴靜攝不在喧亂 誦經說法必須知時 成論云 雖是法語 說不應時 名為綺語 二者威儀之形必準聖教 薩婆多云 剃髮剪爪是佛所制 律云 半月一剃 此是恒式 勿得不為 涅槃云 惡比丘相頭鬢爪髮悉皆長利 為佛所訶 所著袈裟一向如法 不得五大正色及餘上染 諸部正宗不許著用 必有破壞隨孔補之 條葉齊整具依律本 廣如衣法 所有非者寺內不披 入眾之時或反披而入 及著下衣 或著木履雜屐 律並不許 廣如鉢器法中 四分云 入眾五法善知坐起等 十誦云 下床法 徐下一脚次下第二脚安徐而起 坐法亦爾 入堂法 應在門外偏袒右肩斂手 當心攝恭敬意擬堂內僧 並同佛想緣覺羅漢想 何以故 三乘同法食故 次欲入堂 若門西坐者 從戶外旁門西頰 先舉左脚定心而入 若出門者 還從西頰先舉右脚而出 若在門東坐者 反上可知 不得門內交過 若欲坐時 以衣自蔽 勿露形醜 廣如僧

56 祇 四分云 不得著俗人褌袴襖褶等 今有服袍裘長袖衫襦之衣 尖靴長䩺大靴 銅鉢及椀夾紵瓦鉢璭油等鉢 及以漆木等器並佛制斷 理合焚除 善見 若多聞知律者見餘比丘所用不當法 即須打破 無罪 物主不得索償 靈裕法師寺誥云 僧寺不得畜女淨人 壞僧梵行 設使現在不犯 令未離欲者還著女色 經自明證 隔壁聞聲 心染淨戒 何況終身奉給 必成犯重 此一向不合 僧祇中 僧得女淨人不合受 尼得男淨人亦爾 比者諸處多因此過 比丘還俗滅擯者 並由此生 不知護法僧網除其穢境 反留穢去淨 生死未央 又賣買奴婢牛馬畜生 拘繫事同 不相長益 終成流俗 未霑道分 比丘尼寺反僧可知 或雇男子雜作 尼親撿挍 尋壞梵行 滅法不久 寺家庫藏厨所多不結淨 道俗通濫淨穢混然 立寺經久 綱維無教 忽聞立淨惑耳驚心 豈非師僧上座妄居淨住導引後生同開惡道 或畜貓狗專擬殺鼠 牛杖馬䩛韁絆箞橛 如是等類並是惡律儀 雜心云 惡律儀者流注相續成也 善生成論 若受惡律儀則失善戒 今寺畜貓狗 並欲盡形 非惡律儀何也 舉眾同畜一眾無戒 大集有言 無戒破戒滿閻浮提 或佛堂塔廟不遵修飾 比丘倨慢處踐非法 高聲大笑造非威儀 聚話寺門 依時不集 自滅正法 外生俗謗 並由上座三師致而滅法 若作說戒常法 半月恒遵 每至說晨令知事者點知僧眾 誰在誰無 健病幾人 幾可扶來 幾可與欲 如是知已令拂拭塔廟灑掃寺院 如說戒法 鳴稚之前眾主上座親自房房案行 病者方便誘接告云 眾僧清淨布薩凡聖同遵 行者雖在病臥 能得一禮覲不 努力自勵 此身心不可信也 或因此不起 脫就後世 隨業受生 知趣何道 欲更聽戒 寧復聞乎 如是隨時引接 餘僧不來 並準此喻 五雜教授 毘尼母云 能諫之人五法不須受 一無慚愧 二不廣學 三常覓人過 四喜鬪諍 五欲捨道 必先於有過者取欲然後諫之 此等眾法並綱維大德住持一寺有力護法者方得行之 若見眾中有過 不得即訶 命來屏處 一一誨示云 此一方住處共大德有之 末法之中以威儀為僧 方助佛揚化 若眾中有一行一法勝妙者 令他處遵學 豈得有過令他聞之令生不

57 善自他兩失 今大德有某事 不善不依佛制 願即改之 欲共相成進以引導後生耳 必是己之弟子眷屬同友對眾訶舉亦得 不得立至四人 以不舉僧也 非法得罪 若有違僧制者 當具委示云 佛以戒法精妙上人行之 我等修學漸染而已 但以時代澆薄教所不施 故佛令立如法僧要勸同隨順 地持亦云 若護僧制等故不依隨 違教得罪 今有某事與制有違 願隨謫罰應同僧法 亦使將來有犯者為作鑑戒因緣 云云而述 若見造六聚罪者 屏處委示 今與同住 並是宿因 但末劫多障 持戒者少 見造某罪 是實以不 答是實者 依律如法誨示 文云 有二種癡 一不見犯 二犯而不懺 有二種智 反上語之 隨佛語者名真供養 今不肯順 可欲從魔邪 罪不可積 或能轉重 ( 引涅槃文示之 ) 餘經云 一念之惡能開五不善門 一者惡能燒人善根 二從惡更起惡 三為聖人所訶 四退失道果 五死入惡道等 種種示之 若有將被罰者 眾主比丘依律告云 眾僧可畏 具知三藏 有大勢力 道俗欽仰等 猶不捨者又云 彼眾既有大力 若有違犯正教 必舉治汝 又不捨者應言 非唯舉治而已 更奪三十五事 不復往來迎送同僧法事 乃至不足僧數 如是種種示已 若不受諫 集眾和舉之 然眾貴老宿大德 自力牽課方能進道 必不自知妄攝眷屬 愚叢自守不相長益 號季少也 故律中 阿難頭白而迦葉號為季少訶言 汝眾欲失 汝季少比丘俱不善閉諸根 貪不知足 初夜後夜不能勤修 遍至諸家但行破穀 汝眾當失 以此文證 阿難善知法相 又是無學尚被譏責 自餘凡鄙焉可自輕 必欲綱眾於時住持護法者 須自行清慎雅操堅貞 博通律相兼明二乘 識覽時要達究情性者 可準上文一方秉御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 之二 )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 之三 ) 受戒緣集篇第八 ( 捨戒六念法附 )

58 夫受戒者 超凡鄙之穢流 入聖眾之寶位也 既慕心彌搏 故所緣彌多 以多緣故 法事攸難 以難知故 理須詳撿 而世情塵染每昏教法 為師為匠實易實難 但由習俗生常 不思沿革 恣此無知 亂彼真教 或但執文謹誦非相莫知 或前受遮障無任僧法 或結界漠落成不混然 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 或衣鉢假借自是非法 如斯師匠秉御誠難 虛受費功唐勞一世 後生還爾 永無出期 故大集經云 我滅度後無戒滿洲 此言必實 深須詳鍊 一受已難 不宜再造 故委顯示 至機依準 初明具緣成受 後加教法 初中五緣 一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 以人中受得餘道成難故 僧祇云 若減七十 不能作事不得受之 若過七十 出家時過一向不合 廣如沙彌法中 二諸根具足 謂身具眾惡 病患聾盲百遮等類 律中廣列一百四十餘種 並不應法 準以求之 則聾瘂狂亂定不發戒 餘者通濫有得不得 如義鈔中 三身器清淨 謂俗人已來至于將受 無十三難等雜過 四出家相具律云 應剃髮披袈裟與出家人同等 五得少分法 謂曾受十戒也 律云 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 得戒得罪 第二所對有六 一結界成就 以羯磨所託必依法界 若作不成 後法不就 故須深明界相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 審知無濫 方可依準 不然捨已更結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 輒爾寺外結小界受 此是非法 如上已明 必有此緣 結大界無爽 若依毘尼母云 直結小界不以大界圍繞 亦不得受 中國諸師行事受戒大有尊重 故傳中 凡有受者 多駕船江中作法 人問其故 答云 結界如法者少 恐別眾非法不成受戒 餘事容可再造 不成無多過失 夫欲紹隆佛種為世福田者 謂受具戒 不宜輕脫 故在靜處事必成就 二有能秉法僧 由羯磨非別人所秉 三數滿如法 若少一人非法毘尼 今言少者 非謂頭數不滿也 謂作法者至時緣起別眾非法等如足數所明 文云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 此據中國以明 邊方無僧 曲開五人持律得受 若後有僧 用本開法 得戒得罪者 此十誦所列 四界內盡集和合 文云更無方便得別眾故 五有白四教法 則除顛倒錯脫說不明了等 六資緣具足 文中無衣鉢 及借者不名受具 第三發心乞

59 受 文云不乞者無心者不成故 第四心境相應 文云眠醉狂人及無心而受等是心不當境 復以文云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 不如羯磨法作等 及前僧非法 不令受者起心 即是境不稱心也 薩婆多云 若殷重心受 則有無教 若輕心受 但有其教無無教也 第五事成究竟 始從請師終至白四 九法往來片無乖各 界非別眾 僧無不足 羯磨無非 受者心至則成受也 與上相違則成非法 今引文證 母論云 五緣得成 一和尚如法 二二阿闍梨如法 三七僧清淨 四羯磨成就 五眾僧和合與欲 多論云 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 出家受十戒 隨五戒破一重 受八戒不得 乃至不得受具足及作和尚 即十三難中初難攝 必有受者 前準上緣 必不堪任 聖教不許 二加法中分二 初緣起方便 二明體用 若集僧羯磨方法如前篇中 故重明之 以事大故也 緣中有十 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須十戒於前後聽受具 文中不與受十戒 眾僧得罪 多云 所以制十戒者 為染習佛法故 不同外道一往頓受 佛法不爾 猶如大海漸深漸入 二明請師法 初請和尚者 以是得戒根本 若無此人 承習莫由 闕於示導不相生長 必須請之 善見論云 以不請故多造非法 諸師訶責 反云 誰請大德為我和尚 佛因制之 若不請者不得與受得罪 四分請法不云僧屏 計理別處預請 何損大理 今在眾中者 十誦云 令受戒人先入僧中 教使次第頭面一一禮僧足已 然後請之 僧祇云今從尊求和尚等 五分云 請和尚時兩手捧足 當具修如上至和尚前 旁人教云 所以請和尚者 此是得戒根本 所歸投處 種種隨機已計 汝自陳不解 故教也 文云 大德一心念 我某甲今請大德為和尚 願大德為我作和尚 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 慈愍故 ( 三說 ) 僧祇云 眾中三請已 和尚應語發彼喜心 四分云 答言可爾教授汝清淨莫放逸 弟子答云頂戴持 下文更有十種答法 問沙彌戒時已曾請訖 今何重請 答以容改轉不用本師 又沙彌時請 初來為受十戒 今者沙彌為受具戒 受法不同 或可和尚無德不合相攝 故二對請之 次請二師 律無正文 據佛阿毘曇中 亦有請法 文非巧勝故不抄出 即準和尚例通請之

60 應具儀至師前旁人示語云 羯磨戒師阿闍梨者受戒正緣 若無此人秉於聖法 則法界善法無由得生 故須增上重心於戒師所方發無作 種種說已教云 大德一心念 我某甲今請大德為羯磨阿闍梨 願大德為我作羯磨阿闍梨 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 慈愍故 ( 三說 ) 次請教授師 亦具修至前 旁人教云 由此人為汝教授引導開解 令至僧中 發汝具戒緣起方便並因此師 重心請者方乃發戒 文如羯磨師法 但以教授阿闍梨為異 次請七證師 義須準請 以羯磨法非是獨秉 必取此人證無錯謬 十誦正則理例請之 則受者生善 前師心重 彼此俱和 豈非同法 世多不行但自滅法 若論發戒功 與三師齊德 何為不請之乎 可準三師而請 必在大眾多僧亦未必通限 更明十師成不之相 四分云 弟子知和尚犯戒 知不應如是人邊受 亦知雖受不得戒 如此具知則不成受 反上成也 餘之九師律無正文 準可知也 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師知亦不成受 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 若十師之內互知犯重法亦不成 並了知犯者不得共住 知何不該 若據律文 弟子知和尚破戒 未顯輕重 準義詳之 乃至犯吉羅者亦不成受 以犯威儀不應師德 知不得戒強受不成 由無心故 既知必須見聞清淨預須選擇 文云 令選擇取也 和尚德者差互不同 律中所列百三十餘種 十夏一種必須限定 餘之德相如師資法中 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 二種闍梨五夏已上 律云多己五歲也 餘師隨夏多少 統明師義 幸有老宿碩德則生善於後 五百問云 比丘五臘不滿度弟子 知非而度 犯墮 弟子不知是非 得戒 若知不得戒 明了論疏 若已得五夏 為受大戒作證人及作威儀師 七夏已去得作羯磨闍梨 既是師位 故不得互共同床坐 三教發戒緣 薩婆多云 凡受戒法先與說法引導開解 令一切境上起慈愍心便得增上戒 就文如此 今以事求 初明緣境 後明心量 初中所發戒相乃有無量 由未受戒前惡遍法界 今欲進受 翻前惡境並起善心 故戒發所因還遍法界 若隨境論 別鈔應有三十餘紙 要而言之 不過情與非情 空有二諦滅理涅槃佛說聖教文字卷軸形像塔廟地水火風虛空識等 法界為量 並是戒體 故善生云 眾生無邊故

61 戒亦無邊 薩婆多云 非眾生上亦得無量 如十方大地 下至空界 若傷如塵 並得其罪 今翻為戒善 故遍陸地 即善生言 大地無邊戒亦無邊 草木無量 海水無邊 虛空無際 戒亦同等 薩婆多云 新受戒人與佛戒齊德也 以此而推 出家僧尼真是功德善法之聚 位尊人天 良由於此 不論受而具持功德難數 若毀破者猶利無邊 故十輪云 破戒比丘雖是死人 是戒餘力猶能示於人天道行 猶如牛黃麝香燒香等喻 佛因說偈 瞻蔔華雖萎 勝於一切華 破戒諸比丘 猶勝諸外道 是故行者破戒之人功德無量 遠有出期 不受戒者隨流苦海永無解脫 智論說言 寧受戒而破 初入地獄後得解脫 不受戒者輪轉三界 涅槃亦云 雖復得受梵天之身乃至非想 命終還入三惡道中 良由無戒故致往返 如是隨機廣略令其悟解 若不知者心則浮昧 受戒不得 徒苦自他 薩婆多云 若淳重心則發無教 輕則不發 豈可虛濫 理當殷重 次令發戒 應語言 當發上品心得上品戒 若下品心者乃至羅漢戒是下品 毘跋律曰 發心我今求道 當教一切眾生 眾生皆惜壽命 以此事受是下品耎心 雖得佛戒 猶非上勝 餘二就義明之 云何中品 若言我今正心向道 解眾生疑 我為一切作津梁 亦能自利復利他人受持正戒 云何上品 若言我今發心受戒 為成三聚戒故 趣三解脫門 正求泥洹果 又以此法引導眾生令至涅槃 令法久住 如此發心尚是邪想 況不發者定無尊尚 智論云 凡夫始學邪心中語 那含果人慢心中語 羅漢果者名字語也 如此自知心之分齊得佛淨戒亦有分齊 故文云 佛子亦如是勤求梵戒本等 問此教宗是何乘而發大乘志耶 答此四分宗義當大乘 戒本文云 若有為自身欲求於佛道 當尊重正戒 及迴施眾生共成佛道 律中多有誠例 光師亦判入大乘律限 如是發戒緣境及心有增上 此之二途必受前時智者提授 使心心相續見境明淨 不得臨時方言發心 若約臨時 師授法相尚自虛浮 豈能令受者得上品耶 或全不發 豈非大事 第四律云 當立受戒人置眼見耳不聞處 若受戒人離見聞處 若在界外等 皆不名受具 恐聽羯磨故著離聞處 猶恐非法令僧眼見 五分中以起過故聽安

62 戒壇外眼見處等 四分文云 界外問遮難等 今時受者多在界內 理亦無傷 順上律文 僧祇云 教授師應將不近不遠處等 若多人共受者 應兩處安置 一多人行立令望見僧起敬重意 二將問難者離僧及離沙彌行處 於中問緣 必在同處亦得 恐後問如前心不尊重 應各令反披七條及衣鉢在彼而立 五單白差威儀師 四分云 由界外脫衣看 致令受者慚恥稽留受戒事 佛言 不得露形看 當差人問難事 五分令和尚語羯磨師 長老今作羯磨 復語威儀師 長老今受羯磨 四分云 彼戒師當問 誰能為某甲作教授師 答言 我某甲能 應索欲問和答言 差教授師單白羯磨 如此四答止得各作一法 若總答云受戒羯磨 已後更不須和 乃至多人例通問答 不得過明相 戒師應白言 大德僧聽 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 若僧時到僧忍聽 某甲為教授師 白如是 應下座禮僧已案常威儀至受者所 六明出眾問緣 所以爾者 恐在眾惶怖有無差互 屏處怖微安審得實 即須依律問之 但遮難之中有得不得 故前廣分別 令其識相 使問難者據法明斷 使問答相應無有迷謬 若問而不解 終為非問 故中邊不相解語 佛判不成 若準律云 不問十三難者則不得戒 故前須明解彼此無迷 脫由不解不成 豈不誤他大事 應沙彌時教令列名顯數識相誦之 此非羯磨 不犯賊住 若約律本 但問十三難事 及論作法 但問諸遮 今就義準著問遮之前 又問難之體要唯相解 今問汝 不犯邊罪不 自非明律者 方識名知相 自外經論雜學必無曉了 下一一具之 不同舊人蒙籠誦習 一邊罪難者 謂先受具戒毀破重禁 捨戒還來欲更受具 此人罪重 名佛海邊外之人 不堪重入淨戒海也 乃至準論 白衣五戒八戒沙彌十戒破於重者 同名邊罪 二犯比丘尼 四分等律並云汗尼 不明淨穢 故世行事者云 汝不犯清淨尼不 此依僧祇而問 彼律云 若須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污者 初人受樂 是壞尼淨行 中後人犯不名壞尼難 若那含羅漢初後人俱名難也 故知唯是淨境方成難攝 十誦云 若摩觸八尼污尼八事 若一人以八事犯尼令犯重者 俗人不成難也 善見云 若壞尼下二眾不障出家 若壞大尼三處行

63 淫皆名難也 若以白衣俗服強與尼著而行淫者成難 若尼自樂著白衣服就上淫者不障出家 必以義求 若知受具戒緣事著於俗服亦應成難 但壞淨境不論知淨不淨 廣有廢立如疏義鈔 問何不言壞比丘耶 答亦成難也 尼受戒中反問 便是由事希 故善生經受五戒者問遮難云 汝不犯比丘比丘尼不 故知同是難攝 皆謂俗人時犯 若受戒已犯者止名邊罪所收 三賊心受戒者 律中為利養故輒自出家 若未出家者未受不應受 已受得戒 曾經說戒羯磨已受者 滅擯 四分云 若至一人二人三人眾僧所共羯磨說戒 皆滅擯 義詳 共一人作對首眾法 皆成障戒 如說戒自恣等法 必聽眾法心念 亦成難攝 若對他三人已下對首法四人已上餘和合法不秉羯磨皆不成難 善見云 三種偷形 一者無師自出家 不依大僧臘次 不受他禮 不入僧法事 一切利養不受 二偷和合者 有師出家 受十戒往他方 或言十夏 次第受禮入僧布薩 一切羯磨 受信施物 三二俱偷者可知 若偷形者不經法事不受禮施 為飢餓故若欲出家受戒者得 ( 下二不合 ) 五百問云 沙彌詐稱大道人 受比丘一禮拜 是名賊住難 四分中但言賊住難者 謂共羯磨說戒 不說聽聞不聞及愚癡因緣等 依如僧祇 若沙彌作是念 說戒時論說何等 即盜聽之 若聰明記得初中後語者 不得與受戒 若闇鈍或緣餘念不記初中後者 得受具 若凡人自出家著袈裟未經布薩等者得受 反之不得 摩得伽云 不自知滿二十而受具 後知不滿者 若經僧布薩羯磨 是名賊住 四分疑惱戒云 若年不滿作法不成受者 有知者語令識之 後更受戒 十誦云 比丘尼如法捨戒若更受者不得 即名賊住難 四破內外道者 謂本是外道來投佛法 受具已竟反還本道 今復重來 彼此通壞 志性無定 律中令度出家 對僧與沙彌戒四月試之 使志性和柔深信明著 方為受具 問信邪來久 何故先與沙彌戒耶 答信此投歸 若不以十戒調柔 違相不顯 又彰佛法深妙漸次授法 不同外道一往不簡 此事既希 多述無益 必有律自廣明 五非黃門律中五種 一生黃門 二犍作者 三因見他淫方有妬心淫起 四忽然變作 五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 世中多有自截者 若依四分應滅

64 擯 文云若犍者 都截却也 今時或截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 準依五分應得 彼文云 若截頭及半得小罪 都截滅擯 四分云 若被怨家惡獸業報落等 應同比丘法 若自截者滅擯 不明分齊 五分云 時有比丘 為欲火所燒不能堪忍 乃至佛訶責言 汝愚癡人 應截不截 不應截而截 告諸比丘 若都截者滅擯 猶留卵者 依篇懺之 準此以明 則未受具已截者 終無明教 必須準前勘取依餘部為受 六殺父 七殺母 八殺阿羅漢 此三難為之既希 故略知文相 九破僧即法輪僧也 若破羯磨僧非難 十出佛身血 此二難佛滅後無也 僧祇律注云 佛久涅槃 依舊文問耳 十一非人難 皆謂八部鬼神變作人形而來受具 律中五分 天子阿脩羅子犍闥婆子化為人等 十二畜生難 亦謂變為人形而來者 律中龍變形來受 佛言 畜生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 此上二趣若依本形 是人通識恐變而來 故須問之 脫有高達俗士來受戒 時語云 汝非畜生 不若聞此言一何可怪 應方便轉問 如下所陳 十三二形者 謂一報形具男女二根 若先受後變猶尚失戒 況初帶受者滅擯 上已略述難相 而遮事非一 律中略問十六 自餘受法廣明 皆言不應 亦有得不得者 若不自稱名字不稱和尚字年不滿等 定不得戒 五分諸比丘度 截手脚耳鼻 截男根頭 挑眼出 極老無威儀 極醜一切毀辱僧者 皆不得度 若已度得戒 或有先相嫌 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難 似瞎似跛似短小父母不聽等作難者 吉羅 僧祇云 盲者若見手掌中文 若雀目聾者高聲得聞 躄者捉屐曳尻行 鞭瘢若凸凹 若治與皮不異得 印瘢人破肉已用銅青等作字獸形 侏儒者或上長下短下長上短 一切百遮不應與出家 若已出家不應驅出 僧得越罪 準此諸遮 皆言不應得罪 下文復云 是謂不名受具足 一一皆言不應驅出 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具足 不名者總結師罪 何妨有得不得者 如瘂等 若有輕遮不障戒者 故言清淨共住如法 文云瘂者 不能語用手作相 又云 遣書舉手作相不現前 如是等不名受 前瘂者文中不應驅出 作沙彌也 十誦伽論云 瘂聾人不名受具 若聾聞羯磨聲得受 衣鉢不具者 四分云 若無衣鉢不名

65 受戒 若借衣鉢應與價直 五分云 令主捨之亦不明得不 今準薩婆多得戒論 問曰 若爾何故必須衣鉢 答一為威儀故 二生前人信敬心故 如獵師著袈裟鹿見以著異服故無怖心 三為表異相故內德亦異 引彼證此 文不可和 四分云 不名受戒 此則部別不同 必誦十誦羯磨 依彼開成 準急無損 昔人義準四分和尚法中 若知借衣鉢受戒不得者則不得戒 不知者得 此乃人判 終違律文 必敬佛言再受依法 父母聽不者 善見云 若餘方國度者不須問 僧祇親兒此彼不聽 自來兒養兒餘處得受 負債者 諸部但言不應 義準理得 奴者 僧祇云 若家生買得抄得此彼不得 他與奴自來奴餘處聽度 今有人放奴出家者 若取出家功德經 若放奴婢及以男女 得福無量 律中不明放者 但言自來投法度之是非 準奴及兒 彼此通允 五百問中 知是佛奴度者 犯重 若先不知後知不遣 亦重問 其人是大道人不 答非也 僧奴準此 復本奴位 官人者 僧祇有名有祿有名無祿此彼國不得度 有祿無名餘處得度 無名祿者一切俱聽 準此俗人來投出家 理須為受 丈夫者 必以建心慕遠清節不群 卓然風霜不改其操 鏗然憂喜未達其心 便為丈夫之貌 故律云 年二十者方堪受具 謂能忍寒熱飢渴風雨蚊虻毒蟲 能忍惡言苦事 能持戒能一食等 僧祇云 若過二十減七十 無所堪能不應與受具 五種病者 上四應得 狂中有三種 若全不覺好惡應不得 餘二應得 善見云 癩癬莫問赤白黑 屏處增長不增長俱得 露處反前不得 然癩病有二 一惡業所致 二四大違反則生 故育王經有疥癩須陀洹瘡痍阿羅漢也 若出家已癩者 一切僧事共作 若食莫令在眾 此薩婆多解 次明餘事更明所以 五分若先不相識人 不應雲霧暗時受 五百問中 要須燈燭照之 若先曾受具者 十誦問云 曾作大比丘不 答作 問清淨持戒不 捨時一心如法還戒不 四分無文 必有亦同邊罪 幸依十誦十三難前問之 答若有違則成邊罪故 四分云 若有難緣 如說戒中 當二人三人一時作羯磨 不得至四 僧祇一和尚一戒師一眾得二人三人並受 若二和尚共一戒師二三人不得一眾受 善見云 二人三人一時受戒 一

66 一同等臘等時不相作禮 上已略明雜相 今正出眾問法 教授師至受者所 正敷坐具坐 已語令敷坐具 為舒正四角 相對相及申手內 五分云 應安慰言 汝莫恐懼 須臾持汝著高勝處 彼應取其衣鉢舒示寄此以為陶誘 前執五條語言 此名安陀會衣 又指身所著者 此名欝多羅僧 執大衣已語云 此衣名僧伽梨 薩婆多云 此三衣名一切外道所無 今示汝名相 若依諸部 此處即為受衣鉢者 或在眾中戒師受者 四分無文 或受已方持者 亦隨兩存 并執鉢已言 此器名鉢多羅 此衣鉢是汝已有不 彼答言是 即便襆之 或加受法 如前 應語言 善男子諦聽 今是至誠時 我今當問汝 汝隨我問答 若不實者當言不實 若實言實 何以如此 由無始來欺誑聖賢沈沒生死 今欲捨虛妄證真實法故 令汝實答 今問汝遮難 若不實答徒自浪受 律云 犯遮難人七佛一時為受亦不得戒 汝第一不犯邊罪不 答言無者 語云 汝應不識此罪 謂曾受佛戒而犯淫盜殺妄 作此四者必不得受 今汝無耶 答言無者 又語云 汝若不識不解不得妄答 第二汝不白衣時污淨戒比丘尼不 答言無 第三汝不白衣沙彌時盜聽他說戒羯磨詐作比丘不 答言無 第四汝非曾作外道來投受戒後還作外道今復重來不 答言無 第五汝非五種黃門 ( 依名示之 ) 不 答言無者 第六汝非殺父不 第七汝非殺母不 第八汝非殺阿羅漢不 第九汝非破僧不 第十汝非惡心出佛身血不 各各答言無者 第十一汝非天子阿脩羅子名為非人變為人形而來受戒不 答言無 第十二汝非諸龍畜等能變化者變為人形而來受不 答言無 第十三汝今身中不佩男女二形不 答無者 應讚言 善男子已問難事十三既無 戒可得受 更問十遮 汝今字誰 答言某甲 和尚字誰 答云某甲 年滿二十不 答滿 衣鉢具足不 答具 父母聽汝不 ( 隨有言聽若無言無 ) 汝不負債不 答無 汝非他賤人佛不許度不是奴不 答無 汝非官人不 答無 汝是丈夫不 答是丈夫 有如是病 癩癕疽白癩乾痟顛狂 汝今無此諸病不 答言無者 應復語云 汝無遮難 定得受也 如我今問汝 僧中亦當如是問 如汝向者答我 僧中亦當如是答 應教起立為正著七條令威儀

67 齊正 著履揲坐具 肩上衣鉢襆置手中 語令汝此處立 我至僧中為汝通請 若僧許可 我舉手召汝 汝可即來 五分云 教著衣時 密如法視無重病不 種種隨緣 廣如彼述 或外律中於此受衣鉢者 七單白入眾 律云 彼教授師還來 至僧中如常威儀 相去舒手相及處立 ( 此依中國露地戒壇 故在申手內必在覆處隨時也 ) 當作白 大德僧聽 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 若僧時到僧忍聽 我已問竟聽將來 白如是 白已勿出僧中 若堂內者 至門限內 舉手呼言 某甲來 ( 若在露地不得離僧申手外也 ) 彼來已 為捉衣鉢令至僧中 教禮僧足已 至戒師前 右膝著地合掌 八正明乞戒 彼教授師將衣鉢付戒師已 為正衣服安慰其心 懇惻至誠 仰憑清眾 求哀乞戒語云 此戒法唯佛出世樹立此法 祕故勝故 不令俗人聞之故 六道之中唯人得受 猶含遮難不得具受 汝今既無 甚是淨器 當深心乞戒 須臾之間入三寶數 若輕浮心戒不可得 如是隨時作之 律論廣述 但乞戒由汝自心 但未曉方軌 階漸無由 故佛教我為汝稱述 應逐我語 大德僧聽 我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 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 某甲為和尚 願僧拔濟我 慈愍故 ( 三說教已復坐 ) 九戒師白和法 彼應白言 大德僧聽 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 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 某甲為和尚 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問諸難事 白如是 問戒師作白和僧 教授無者答 羯磨對僧問難 先不差之 故後須和 教授已被僧差奉命令問 何須更和 又在屏處不對眾問 問戒師不差 教授獨差者答 教授師出眾問難 不差無由輒問 羯磨眾中而問 故不須差 更有料簡 如義鈔說 十正明對問 律直問十三難事 無有前緣 今時相傳前問衣鉢 還如教授示四種異名已 應語言 善男子聽 今是真誠時實語時 今隨所問汝 汝當隨實答 僧祇云 汝若不實答 便欺誑諸天魔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 亦欺誑如來及以眾僧 自得大罪 今問汝十三難事 同前教授師所問 但眾僧恐屏處有鑑 故對大眾一一問汝 汝還依彼答一一答我 汝不犯邊罪不 汝不犯淨行比丘尼不 汝非賊心受戒不 汝非破內外道不 汝非黃門不 汝非殺父不 汝非殺母不 汝非殺阿羅漢

68 不 汝非破僧不 汝非出佛身血不 汝非非人不 汝非畜生不 汝非二形不 並答言無者 汝字何等 和尚字誰 年滿二十未 三衣鉢具不 父母聽汝不 汝不負債不 汝非奴不 汝非官人不 汝是丈夫不 丈夫有如是病 癩癕疽白癩乾痟顛狂等 汝今無如是病不 ( 上來並隨有無具答 ) 大段第二正明受體 若至此時 正須廣張示導發戒正宗 不得但言起上品心 則受者知何是上品 徒自枉問 今薄示相貌 臨事未必誦文 應語言 善男子汝遮難並無 眾僧同慶當與汝戒 但深戒上善廣周法界 當發上心可得上法 如前緣中 今受此戒 為趣泥洹果 向三解脫門 成就三聚戒 令正法久住等 此名上品心 次為開廣汝懷者 由塵沙戒法注汝身中 終不以報得身心而得容受 應發心作虛空器量身方得受法界善法 故論云 若此戒法有形色者 當入汝身作天崩地裂之聲 由是非色法故令汝不覺 汝當發驚悚意發上品殷重心 今為汝作羯磨聖法 此是如來所制 發得塵沙法界善法注汝身心 汝須知之 應告僧言 大眾慈悲布施其戒 同心共秉願 勿異緣令他不得 應四顧望之不令非別之相 有者喚令如法 告言 眾僧聽 作羯磨 大德僧聽 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 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 某甲為和尚 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 年滿二十 三衣鉢具 若僧時到僧忍聽授 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 白如是 作白已問僧成就不 乃至羯磨中第一第二第三亦如是問 此僧祇文 準此僧中知法者答言成就 十誦因為他受戒 或睡入定鬧語闠亂等 佛言不成受戒 羯磨時當一心聽 莫餘覺餘思惟 應敬重法 當思惟心心相續憶念 應分別言 是第一羯磨乃至第三 不說得罪 又應語受者言 已作白已 僧皆隨喜 今作羯磨動彼戒法 莫令心沈舉 當用心承仰 又白僧言 當聽羯磨 大德僧聽 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 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 某甲為和尚 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 年滿二十 三衣鉢具 僧今授某甲具足戒 某甲為和尚 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受具足戒 某甲受和尚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 此是初羯磨 問僧成就不 告受者言 已作初羯磨 僧皆默可 今十方法界善法並皆動轉 當起欣

69 心 勿縱怠意 次作二羯磨 如上問已 告受者言 已作二羯磨法 僧並和合 今十方法界善法並舉集空中 至第三羯磨竟時 當法界功德入汝身心 餘一羯磨在 汝當發身總虛空界 心緣救攝三有眾生 并欲護持三世佛法 直衣此語 不同上廣 仍白僧言 願僧同時慈濟前生 同共合掌佐助舉此羯磨 便即作之乃至是事如是持已 若多人一人即須隨竟記其時節 四分云 有新受戒者不及後安居 便數為歲 佛言 不爾有者 應和尚闍梨教授時節云 若冬若春若夏若干日月若食前食後乃至量影 應預將一尺木 至受訖日中竪之 記其影頭 臥尺量之計為尺寸 以為常法 善見云 受戒已立取脚隨身量影 示春冬時眾數多少 後說四依四重等 若受人多者但有受竟在僧下坐 乃至一切作已 方總集上座前 同時為說隨相 不必戒師 問此新受戒人相同界外來者 何不重和 答非是外來 當處新起 次明說相 據理隨師具學 何獨此四 為緣起有過 且制四根本 若毀非用 餘篇枝條懺復僧數 意在此也 應告之云 善男子汝受戒已 必謹奉持 若但有受無持心者 受戒不得 空願無益 寧起行用 不須願求 經論如此 但佛世難值 正法難聞 人身難得 奉戒者難 故上品高達能受能持 修道會聖 下品小人能受能破 心無慚愧 現世惡名 不消利養 死入惡道 中品之徒善不自發 望上而學 可準下流耶 若遂鄙懷毀破佛戒 不如不受 必須依佛正教 順受隨學 五夏已來專於律部 若達持犯辦比丘事 修定習慧會正可期 自此已外新學言說污染淨戒 定慧無由生者 佛則不許 故律云 若師闕教授 當餘處學 為長益沙門果故 然後依文為說相也 次為受衣鉢坐具 若沙彌時說淨長衣鉢者 更請施主總將說淨 若沙彌時不說則已犯長 應令將捨作吉羅懺 然後說淨 並和尚委示之 次授六念 ( 出僧祇文 ) 第一念知日月 應言今朝白月一日至十五日 以純大故不云大小 若黑月有大小故須兩分之 今朝黑月大一日至十五日 或云 今黑月小一日至十四日 此謂識去布薩遠近 出家日月法式如此 若據律文 為俗人問令使識知 若入聚落 先知日月數法 準此方土 不論黑白 若答俗人 唯得通相云

通辨羯磨篇第五 結界方法篇第六 僧網大綱篇第七 受戒緣集篇第八(捨戒六念法附) 師資相攝篇第九 說戒正儀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受日法附)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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