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 10 个等级, 从一级 ( 人体致残率 100%) 到十级 ( 人体致残率 10%), 每级致残率相差 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 A 4.5 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 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 护理的依赖程度, 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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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 方法 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 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 / 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 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 工作 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 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 / 或功能障碍程度, 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 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 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 病共存时, 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 可依次分别表述为 : 完全作用 主要作用 同等作用 次要作用 轻微作用 没有作用 除损伤 没有作用 以外, 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 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判定损伤 没有作用 的, 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 1 -

2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 10 个等级, 从一级 ( 人体致残率 100%) 到十级 ( 人体致残率 10%), 每级致残率相差 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 A 4.5 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 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 护理的依赖程度, 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 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颅脑 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3) 四肢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或者三肢瘫 ( 肌力 2 级以下 ); 4) 截瘫 ( 肌力 2 级以下 ) 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心功能不全, 心功能 Ⅳ 级 ; 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心功能 Ⅲ 级 ; 3) 心脏移植术后, 心功能 Ⅲ 级 ; 4)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 5)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 ( 极重度 ) 腹部损伤 1) 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 2) 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 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 ; 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脊柱 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三肢缺失 ( 上肢肘关节以上, 下肢膝关节以上 ); 2) 二肢缺失 ( 上肢肘关节以上, 下肢膝关节以上 ), 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 3) 二肢缺失 ( 上肢肘关节以上, 下肢膝关节以上 ), 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5.2 二级 颅脑 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 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 2) 三肢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3) 偏瘫 ( 肌力 2 级以下 ); 4) 截瘫 ( 肌力 2 级以下 ); 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 重度 ) 头面部损伤 - 2 -

3 1) 容貌毁损 ( 重度 ); 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 3)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 4) 双眼盲目 5 级 ; 5)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 或者眼睑重度下垂, 遮盖全部瞳孔 ), 伴双眼盲目 3 级以上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呼吸困难 ( 极重度 ); 2) 心脏移植术后 ; 3) 肺移植术后 腹部损伤 1) 肝衰竭晚期 ; 2) 肾衰竭 ; 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 消化吸收功能丧失, 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脊柱 骨盆及四肢损伤 1)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 2) 一肢缺失 ( 上肢肘关节以上, 下肢膝关节以上 ), 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90%; 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 颅脑 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需经常有人监护 ; 2)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 3) 截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 4) 双手全肌瘫 ( 肌力 2 级以下 ), 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 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 1) 一眼球缺失 萎缩或者盲目 5 级, 另一眼盲目 3 级 ; 2) 双眼盲目 4 级 ; 3)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 视野有效值 4%( 直径 5 ); 4) 吞咽功能障碍, 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 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 2) 心功能不全, 心功能 Ⅲ 级 腹部损伤 - 3 -

4 1) 全胰缺失 ; 2) 一侧肾切除术后, 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 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 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 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完全丧失功能 ; 2)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 完全丧失功能 ; 3) 阴茎接近完全缺失 ( 残留长度 1.0cm) 脊柱 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二肢缺失 ( 上肢腕关节以上, 下肢膝关节以上 ); 2) 一肢缺失 ( 上肢腕关节以上, 下肢膝关节以上 ), 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 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5.4 四级 颅脑 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间或需要帮助 ; 2) 外伤性癫痫 ( 重度 ); 3) 偏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4) 截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5)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 ( 重度 ) 头面部损伤 1) 符合容貌毁损 ( 重度 ) 标准之三项者 ; 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 1/2; 3) 一眼球缺失 萎缩或者盲目 5 级, 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 4) 双眼盲目 3 级 ; 5)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 视野有效值 8%( 直径 10 ); 6) 双耳听力障碍 91dB HL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心功能 Ⅱ 级 ; 2)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 3) 呼吸困难 ( 重度 ) 腹部损伤 1) 肝切除 2/3 以上 ; 2) 肝衰竭中期 ; 3) 胰腺大部分切除, 胰岛素依赖 ; 4) 肾功能重度下降 ; 5) 双侧肾上腺缺失 ; 6) 永久性回肠造口 - 4 -

5 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 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脊柱 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2) 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 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 3) 手功能丧失分值达 150 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70%; 2) 放射性皮肤癌 5.5 五级 颅脑 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 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 需要指导 ; 2) 完全运动性失语 ; 3) 完全性失用 失写 失读或者失认等 ; 4) 双侧完全性面瘫 ; 5) 四肢瘫 ( 肌力 4 级以下 ); 6) 单肢瘫 ( 肌力 2 级以下 ); 7)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 中度 ); 8) 双手大部分肌瘫 ( 肌力 2 级以下 ); 9) 双足全肌瘫 ( 肌力 2 级以下 ); 10) 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 其中一项达重度 头面部损伤 1) 符合容貌毁损 ( 重度 ) 标准之二项者 ; 2) 一眼球缺失 萎缩或者盲目 5 级, 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 3) 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 4)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 视野有效值 16%( 直径 20 ); 5)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 ( 或者眼睑重度下垂, 遮盖全部瞳孔 ), 伴另一眼盲目 3 级以上 ; 6) 双耳听力障碍 81dB HL; 7) 一耳听力障碍 91dB HL, 另一耳听力障碍 61dB HL; 8) 舌根大部分缺损 ; 9)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 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 药物依赖 ; 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 ( 重度 ); 3) 食管狭窄, 仅能进流质食物 ; 4) 食管损伤, 肠代食管术后 腹部损伤 1) 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 - 5 -

6 2) 一侧肾切除术后, 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 3) 肾移植术后, 肾功能基本正常 ; 4)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 5) 全胃切除术后 ; 6)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 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 7) 全结肠缺失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 2) 尿瘘难以修复 ; 3) 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 4) 阴道严重狭窄 ( 仅可容纳一中指 ); 5) 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 丧失生殖功能 ; 6) 阴茎大部分缺失 ( 残留长度 3.0cm) 脊柱 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 2) 一肢缺失 ( 上肢腕关节以上, 下肢膝关节以上 ), 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50% 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 3) 手功能丧失分值 120 分 5.6 六级 颅脑 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但能部分代偿, 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 2) 外伤性癫痫 ( 中度 ); 3) 尿崩症 ( 重度 ); 4) 一侧完全性面瘫 ; 5) 三肢瘫 ( 肌力 4 级以下 ); 6) 截瘫 ( 肌力 4 级以下 ) 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 7) 双手部分肌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8) 一手全肌瘫 ( 肌力 2 级以下 ), 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 75% 以上 ; 9) 双足全肌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10)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 ( 中度 ) 头面部损伤 1) 符合容貌毁损 ( 中度 ) 标准之四项者 ; 2)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 ( 宽度达 0.3cm), 累计长度达 20.0cm; 3)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 累计达面部面积的 80%; 4)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 5) 一眼球缺失 萎缩或者盲目 5 级, 另一眼视力 0.5; 6)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 7)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 视野有效值 48%( 直径 60 ); 8)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 睁眼行走困难, 不能并足站立 ; - 6 -

7 9) 唇缺损或者畸形, 累计相当于上唇 2/3 以上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 影响功能 ; 2)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 切除 6 根以上肋骨 ; 3)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 4)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心功能不全 ; 5) 心功能不全, 心功能 Ⅱ 级 ; 6) 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 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 8) 两肺叶切除术后 腹部损伤 1) 肝切除 1/2 以上 ; 2) 肝衰竭早期 ; 3)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 需药物治疗 ; 4) 肾功能中度下降 ; 5)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 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完全丧失功能 ; 2)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 部分丧失功能 ; 3)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 部分丧失功能 ; 4) 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 5) 睾丸或者附睾损伤, 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 6) 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 7) 阴茎严重畸形, 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脊柱 骨盆及四肢损伤 1) 脊柱骨折后遗留 30 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 2) 一肢缺失 ( 上肢腕关节以上, 下肢膝关节以上 ); 3) 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 4)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 90 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50%; 2)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7 七级 颅脑 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 2)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 3) 双侧大部分面瘫 ; 4) 偏瘫 ( 肌力 4 级以下 ); - 7 -

8 5) 截瘫 ( 肌力 4 级以下 ); 6) 单肢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7) 一手大部分肌瘫 ( 肌力 2 级以下 ); 8) 一足全肌瘫 ( 肌力 2 级以下 ); 9)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 1)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 ( 宽度达 0.3cm), 累计长度达 15.0cm; 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 累计达面部面积的 50%; 3)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 遮盖全部瞳孔 ; 4) 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 5) 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 6) 一眼盲目 3 级, 另一眼视力 0.5; 7) 双眼偏盲 ; 8)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 ( 或者眼睑重度下垂, 遮盖全部瞳孔 ) 合并该眼盲目 3 级以上 ; 9) 一耳听力障碍 81dB HL, 另一耳听力障碍 61dB HL; 10)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 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 11)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 1/4; 1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 14 枚以上 ; 13) 颌面部软组织缺损, 伴发涎漏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甲状腺功能损害 ( 重度 ); 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 ( 中度 ); 3) 食管狭窄, 仅能进半流质食物 ; 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 4) 颏颈粘连 ( 中度 ); 5) 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 6) 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 7) 胸廓畸形, 胸式呼吸受限 ; 8) 一肺叶切除, 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腹部损伤 1) 肝切除 1/3 以上 ; 2) 一侧肾切除术后 ; 3)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 4) 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 5) 小肠部分 ( 包括回盲部 ) 切除术后 ; 6) 永久性结肠造口 ; 7) 肠瘘长期不愈 (1 年以上 )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永久性膀胱造口 ; 2)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 3) 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 4) 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 - 8 -

9 5) 睾丸损伤, 血睾酮降低, 需药物替代治疗 ; 6) 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 7) 阴茎畸形, 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 8) 尿道狭窄 ( 重度 ) 或者成形术后 ; 9)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 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 ( 重度 ); 10) 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 结肠造口术后 脊柱 骨盆及四肢损伤 1) 双下肢长度相差 8.0cm 以上 ; 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3) 四肢任一大关节 ( 踝关节除外 ) 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 4) 四肢任二大关节 ( 踝关节除外 ) 功能丧失均达 75%; 5) 一手除拇指外, 余四指完全缺失 ; 6)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7)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 60 分 5.8 八级 颅脑 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 2)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 ; 不完全性失用 失写 失读或者失认 ; 3) 尿崩症 ( 中度 ); 4) 一侧大部分面瘫, 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 5) 单肢瘫 ( 肌力 4 级以下 ); 6)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 轻度 ); 7) 一手大部分肌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8) 一足全肌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9)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 ( 轻度 ) 头面部损伤 1) 容貌毁损 ( 中度 ); 2) 符合容貌毁损 ( 重度 ) 标准之一项者 ; 3) 头皮完全缺损, 难以修复 ; 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 累计长度达 30.0cm;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 ( 宽度达 0.2cm), 累计长度达 15.0cm; 5) 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 累计面积达 15.0cm 2 ; 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 单块面积达 7.0cm 2 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 9.0cm 2 ; 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 累计面积达 100.0cm 2 ; 7) 一眼盲目 4 级 ; 8)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 视野有效值 4%( 直径 5 ); 9)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 经手术治疗 ; 10)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 ( 或者眼睑重度下垂, 遮盖全部瞳孔 ) 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 11) 一耳听力障碍 91dB HL; 12) 双耳听力障碍 61dB HL; 13) 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 - 9 -

10 14) 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 15) 唇缺损或者畸形, 累计相当于上唇 1/2 以上 ; 16) 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 17) 张口受限 Ⅲ 度 ; 18)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 ( 重度 ); 19) 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甲状腺功能损害 ( 中度 ); 2) 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 3) 食管部分切除术后, 并后遗胸腔胃 ; 4)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 ;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 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 3/4 以上 ; 5) 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 6) 肋骨骨折 12 根以上并后遗 6 处畸形愈合 ; 7) 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 8) 一肺叶切除术后 ; 9) 胸廓成形术后, 影响呼吸功能 ; 10) 呼吸困难 ( 中度 ) 腹部损伤 1) 腹壁缺损 腹壁的 1/4; 2) 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 3)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 4) 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 5) 肠部分切除术后, 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 6) 胆道损伤, 胆肠吻合术后 ; 7) 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 8) 肾功能轻度下降 ; 9) 一侧肾上腺缺失 ; 10)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 2) 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 3) 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 4) 阴道狭窄 ; 5) 一侧睾丸缺失 ; 6) 睾丸或者附睾损伤, 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 7) 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 8) 阴茎皮肤瘢痕形成, 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脊柱 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 压缩程度均达 1/3); 2) 三个以上椎体骨折, 经手术治疗后 ; 3) 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 不能自然分娩 ;

11 4)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 5) 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大块死骨形成, 长期不愈 (1 年以上 ); 6) 双上肢长度相差 8.0cm 以上 ; 7) 双下肢长度相差 6.0cm 以上 ; 8) 四肢任一大关节 ( 踝关节除外 ) 功能丧失 75% 以上 ; 9) 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 10)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50%; 11) 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 1/2 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 12)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 13)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 40 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30% 5.9 九级 颅脑 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 2) 外伤性癫痫 ( 轻度 ); 3)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 4) 一侧部分面瘫, 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 5) 一手部分肌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6) 一足大部分肌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7)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 上肢肘关节以上, 下肢膝关节以上 ), 遗留相应肌群肌力 3 级以下 ; 8)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 9) 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 1)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 达头皮面积 50%; 2) 颅骨缺损 25.0cm 2 以上, 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 3) 容貌毁损 ( 轻度 ); 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 累计长度达 20.0cm;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 ( 宽度达 0.2cm), 累计长度达 10.0cm, 其中至少 5.0cm 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 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 单块面积达 7.0cm 2, 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 9.0cm 2 ; 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 累计面积达 30.0cm 2 ; 7)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 ; 一侧眼睑重度下垂, 遮盖全部瞳孔 ; 双侧眼睑轻度畸形 ; 双侧眼睑下垂, 遮盖部分瞳孔 ; 8) 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 9) 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 累及瞳孔区 ; 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 10) 双眼外伤性白内障 ; 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 11) 一眼盲目 3 级 ; 12)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另一眼视力 0.5; 13)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 视野有效值 8%( 直径 10 ); 14) 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 15) 一侧眼睑轻度畸形 ( 或者眼睑下垂, 遮盖部分瞳孔 ) 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

12 16)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 5mm 以上 ; 17)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 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 18) 一耳听力障碍 81dB HL; 19) 一耳听力障碍 61dB HL, 另一耳听力障碍 41dB HL; 20) 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 21) 唇缺损或者畸形, 露齿 3 枚以上 ( 其中 1 枚露齿达 1/2); 22) 颌骨骨折, 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 23)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 7 枚以上 ; 24) 张口受限 Ⅱ 度 ; 25)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 ( 轻度 )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累计面积达 50.0cm 2 ; 2) 甲状腺功能损害 ( 轻度 ); 3)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 ( 轻度 ); 4) 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 5) 食管吻合术后 ; 6) 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 7) 食管损伤, 影响吞咽功能 ; 8)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 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 1/2 以上 ; 9) 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 10) 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 ( 或者畸形 ); 11) 肋骨骨折 12 根以上, 或者肋骨部分缺失 4 根以上 ; 肋骨骨折 8 根以上并后遗 4 处畸形愈合 ; 12) 心功能不全, 心功能 I 级 ; 13) 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 14) 心脏室壁瘤 ; 15) 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 16) 缩窄性心包炎 ; 17) 胸导管损伤 ; 18) 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 19) 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腹部损伤 1) 肝部分切除术后 ; 2) 脾部分切除术后 ; 3) 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 4) 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 5) 胃部分切除术后 ; 6) 肠部分切除术后 ; 7) 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 8) 胆囊切除术后 ; 9) 肠梗阻反复发作 ; 10) 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 ( 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

13 5.9.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 2) 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 3) 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 4) 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 5)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 6) 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 7) 一侧附睾缺失 ; 8) 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 9) 尿道狭窄 ( 轻度 ); 10)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 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 ( 轻度 ) 脊柱 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椎管内骨性占位 ; 2) 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 经手术治疗后 ;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 3)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 严重畸形愈合 ; 4)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 5) 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 6)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 75%; 7) 双上肢长度相差 6.0cm 以上 ; 8) 双下肢长度相差 4.0cm 以上 ; 9) 四肢任一大关节 ( 踝关节除外 ) 功能丧失 50% 以上 ; 10)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 75% 以上 ; 11)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25%; 12) 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 75%; 一足 5 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 13) 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 14) 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15)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 25 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5.10 十级 颅脑 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 2)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 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 3) 一侧部分面瘫 ; 4)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 5) 尿崩症 ( 轻度 ); 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遗留相应肌群肌力 4 级以下 ; 7)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 8) 开颅术后 头面部损伤

14 1)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 影响面容 ; 2)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 面积达 40.0cm 2 ; 3)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 ( 宽度达 0.2cm), 累计长度达 6.0cm, 其中至少 3.0cm 位于面部中心区 ; 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 累计长度达 10.0cm; 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 单块面积达 3.0cm 2, 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 5.0cm 2 ; 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 累计面积达 10.0cm 2 ; 7) 一侧眼睑下垂, 遮盖部分瞳孔 ; 一侧眼睑轻度畸形 ; 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 8)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 9)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 2mm 以上 ; 10) 复视或者斜视 ; 11)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 累及瞳孔区 ; 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 12)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 经手术治疗 ; 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 13)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 14)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 ; 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 15)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 16) 双眼视力 0.5; 17)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 视野有效值 48%( 直径 60 ); 18) 一耳听力障碍 61dB HL; 19) 双耳听力障碍 41dB HL; 20)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 伴听力减退 ; 21)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 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 30%; 22)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 23)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 24) 唇缺损或者畸形, 致露齿 ; 25) 舌部分缺损 ; 26)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 7 枚以上 ; 牙槽骨部分缺损, 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 4 枚以上 ; 27) 张口受限 Ⅰ 度 ; 28)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 2)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累计面积达 25.0cm 2 ; 3) 一侧喉返神经损伤, 影响功能 ; 4) 器质性声音嘶哑 ; 5) 食管修补术后 ; 6)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 7) 肋骨骨折 6 根以上, 或者肋骨部分缺失 2 根以上 ; 肋骨骨折 4 根以上并后遗 2 处畸形愈合 ; 8) 肺修补术后 ; 9) 呼吸困难 ( 轻度 ) 腹部损伤 1) 腹壁疝, 难以手术修补 ; 2) 肝 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 3) 胃 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

15 4) 膈肌修补术后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肾 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 2) 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 3) 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 4) 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 5) 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 6) 尿道修补术后 ; 7) 会阴部瘢痕挛缩, 肛管狭窄 ; 8) 阴茎头部分缺失 脊柱 骨盆及四肢损伤 1) 枢椎齿状突骨折, 影响功能 ; 2)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 ( 压缩程度达 1/3) 或者粉碎性骨折 ; 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 3) 四处以上横突 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 影响功能 ; 4)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 畸形愈合 ; 5) 一侧髌骨切除 ; 6)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 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 影响功能 ; 7)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 8) 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 75% 以上 ; 9) 双上肢长度相差 4.0cm 以上 ; 10) 双下肢长度相差 2.0cm 以上 ; 11) 四肢任一大关节 ( 踝关节除外 ) 功能丧失 25% 以上 ; 12)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 50% 以上 ; 13) 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 14) 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 影响功能 ; 15)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 5 掌骨部分缺损 ; 16) 一足拇趾功能丧失 75% 以上 ; 一足 5 趾功能丧失均达 50%; 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 50%; 双足除拇趾外任何 4 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 17) 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 18) 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 19)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 10 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 范围达一手掌面积 50%; 2)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4%; 3) 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 1 年, 范围达体表面积 1% 6 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 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 依据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 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 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16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 肘 腕 髋 膝 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 1/2 以上, 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 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 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 ( 如颅骨修补材料 种植牙 人工支架等 ) 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 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 ( 包括正中神经 尺神经 桡神经和肌皮神 经等 ) 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 ( 包括坐骨神经 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 静脉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 不宜作为致残程 度等级鉴定的依据, 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 18 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 周岁者按标准规定 值 50% 计,7~14 周岁者按 80% 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 部位规定时, 注明 以上 以下 者, 均包含本数 ( 有特别 说明的除外 )

17 附录 A ( 规范性附录 )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 A.1 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 b)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 c) 意识丧失 ; d)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e)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 有严重功能障碍, 其他器官难以代偿 ; b)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 c) 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d)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 仅限于床上或者椅子上的活动 ; e) 社会交往基本丧失 A.3 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 有严重功能障碍 ; b)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 c) 日常生活大部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 ; d)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 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 e)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4 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 有重度功能障碍 ; b)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者一般医疗依赖 ; c)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间或需要帮助 ; d)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 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 e) 社会交往困难 A.5 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畸形, 有中度 ( 偏重 ) 功能障碍 ; b)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 c)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偶尔需要帮助 ;

18 d)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 e)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6 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畸形, 有中度功能障碍 ; b)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 c)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但能部分代偿, 条件性需要帮助 ; d)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 活动能力降低 ; e) 社会交往贫乏或者狭窄 A.7 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畸形, 有中度 ( 偏轻 ) 功能障碍 ; b)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无护理依赖 ; c)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 d)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 长时间活动受限 ; e)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 有轻度功能障碍, 并造成明显影响 ; b)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无护理依赖 ; c)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 d) 各种活动轻度受限, 远距离活动受限 ; e)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 有轻度功能障碍, 并造成较明显影响 ; b) 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无护理依赖 ; c)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 d) 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 e)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 有轻度功能障碍, 并造成一定影响 ; b) 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无护理依赖 ; c)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 d) 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 e)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19 附录 B ( 资料性附录 ) 器官功能分级判定基准及使用说明 B.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植物生存状态可以是暂时的, 也可以呈持续性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是指严重颅脑损伤经治疗及必要的康复后仍缺乏意识活动, 丧失语言, 而仅保留无意识的姿态调整和运动功能的状态 机体虽能维持基本生命体征, 但无意识和思维, 缺乏对自身和周围环境的感知能力的生存状态 伤者有睡眠 - 觉醒周期, 部分或全部保存下丘脑和脑干功能, 但是缺乏任何适应性反应, 缺乏任何接受和反映信息的功能性思维 植物生存状态诊断标准 :1 认知功能丧失, 无意识活动, 不能执行指令 ;2 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 ;3 有睡眠 - 觉醒周期 ;4 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 ;5 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 ;6 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 ;7 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指脑损伤后上述表现至少持续 6 个月以上, 且难以恢复 注 : 反复发作性意识障碍, 作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癫痫发作的一种形式时, 不单独鉴定其致残程度 B.2 精神障碍 B.2.1 症状标准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 a) 智能损害综合征 ; b) 遗忘综合征 ; c) 人格改变 ; d) 意识障碍 ; e) 精神病性症状 ( 如幻觉 妄想 紧张综合征等 ); f) 情感障碍综合征 ( 如躁狂综合征 抑郁综合征等 ); g) 解离 ( 转换 ) 综合征 ; h) 神经症样综合征 ( 如焦虑综合征 情感脆弱综合征等 ) B.2.2 精神障碍的认定 a) 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有颅脑损伤的存在 ; b) 精神障碍的起病时间需与颅脑损伤的发生相吻合 ; c) 精神障碍应随着颅脑损伤的改善而缓解 ; d) 无证据提示精神障碍的发病存在其他原因 ( 如强阳性家族史 ) 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疾病, 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 不属于人身损 害所致的精神障碍 B.3 智能损害 B.3.1 智能损害的症状 a) 记忆减退, 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

20 b) 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 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 难以解释成语 谚 语, 掌握词汇量减少, 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语汇, 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 或判断 力减退 ; c) 情感障碍, 如抑郁 淡漠, 或敌意增加等 ; d) 意志减退, 如懒散 主动性降低 ; e) 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 如失语 失认 失用或者人格改变等 ; f) 无意识障碍 注 : 符合上述症状标准至少满 6 个月方可诊断 B.3.2 智能损害分级 a) 极重度智能减退 智商 (IQ)<20; 语言功能丧失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重度智能减退 IQ 20~34; 语言功能严重受损, 不能进行有效的交流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理 c) 中度智能减退 IQ 35~49; 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 但词汇贫乏, 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 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能做简单劳动 d) 轻度智能减退 IQ 50~69; 无明显语言障碍, 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 能比较恰当 的与人交往 ; 生活能自理, 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e) 边缘智能状态 IQ 70~84; 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 深度及机敏性显示不良 ; 不能完 成高级或者复杂的脑力劳动 B.4 生活自理能力 具体评价方法参考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 31147) B.5 失语症 失语症是指由于中枢神经损伤导致抽象信号思维障碍而丧失口语 文字的表达和理解能力的临 床症候群, 失语症不包括由于意识障碍和普通的智力减退造成的语言症状, 也不包括听觉 视觉 书写 发音等感觉和运动器官损害引起的语言 阅读和书写障碍 失语症又可分为 : 完全运动性失语,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 ; 完全感觉性失语,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 混合性失语 ; 完全性失用, 不完全性失用 ; 完全性失写, 不完全性失写 ; 完全性失读, 不完全性失 读 ; 完全性失认, 不完全性失认等 注 : 脑外伤后失语的认定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脑损伤的部位应该与语言功能有关 ;(2) 病史材料应该有就诊记录并且有关于失语的描述 ;(3) 有明确的临床诊断或者专家咨询意见 B.6 外伤性癫痫分度 外伤性癫痫通常是指颅脑损伤 3 个月后发生的癫痫, 可分为以下三度 : a) 轻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 经系统服药治疗 1 年后能控制的 ; b) 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 经系统服药治疗 1 年后, 全身性强直 - 阵挛发作 单纯或复 杂部分发作, 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 ( 相当于大发作 精神运动性发作 ) 平均每月 1 次或 1 次以下, 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 1 次以下 ; c) 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 经系统服药治疗 1 年后, 全身性强直 - 阵挛发作 单纯或复 杂部分发作, 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 ( 相当于大发作 精神运动性发作 ) 平均每月 2 次以上, 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 2 次以上

21 注 : 外伤性癫痫致残程度鉴定时应根据以下信息综合判断 :(1) 应有脑器质性损伤或中毒性脑病的病史 ;(2) 应有一年来系统治疗的临床病史资料 ;(3) 可能时, 应提供其他有效资料, 如脑电图检查 血药浓度测定结果等 其中, 前两项是癫痫致残程度鉴定的必要条件 B.7 肌力分级 肌力是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 在临床上分为以下六级 : a) 0 级肌肉完全瘫痪, 毫无收缩 ; b)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 但不能产生动作 ; c)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 可进行运动, 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 但不能抬高 ; d)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 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 e)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 但较正常人降低 ; f) 5 级正常肌力 注 : 肌力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综合判断 :(1) 肌力减退多见于神经源性和肌源性, 如神经系统损伤所致肌力减退, 则应有相应的损伤基础 ;(2) 肌力检查结果是否可靠依赖于检查者正确的检查方法和受检者的理解与配合, 肌力检查结果的可靠性要结合伤者的配合程度而定 ;(3) 必要时, 应进行神经电生理等客观检查 B.8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分度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包括肌张力增高 深感觉障碍和 ( 或 ) 小脑性共济失调 不自主运动或 者震颤等 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 中 重三度 : a) 重度不能自行进食 大小便 洗漱 翻身和穿衣, 需要他人护理 ; b) 中度完成上述动作困难, 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 c) 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 但基本可以自理 注 : 非肢体运动障碍程度的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综合判断 :(1) 有引起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的损伤基础 ;(2) 病史材料中有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的诊疗记录和症状描述 ;(3) 有相关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的检查记录 ;(4) 家属或者近亲属的代诉仅作为参考 B.9 尿崩症分度 a) 重度每日尿量在 10000mL 以上 ; b) 中度每日尿量在 5001~9999mL; c) 轻度每日尿量在 2500~5000mL B.10 排便功能障碍 ( 大便失禁 ) 分度 a) 重度大便不能控制, 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 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 失, 肛门注水法测定直肠内压 <20cmH 2 O; b) 轻度稀便不能控制, 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肛门注水法测 定直肠内压 20~30cmH 2 O 注 : 此处排便功能障碍是指脑 脊髓或者自主神经损伤致肛门括约肌功能障碍所引起的大便失禁 而肛门或者直肠损伤既可以遗留大便失禁, 也可以遗留排便困难, 应依据相应条款评定致残程度等级 B.11 排尿功能障碍分度 a) 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排尿困难且尿潴留残余尿 50mL 者 ; b) 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排尿困难且尿潴留残余尿 10mL 但 <50mL 者 注 : 此处排尿功能障碍是指脑 脊髓或者自主神经损伤致膀胱括约肌功能障碍所引起的小便失禁或者尿潴留 当膀胱括约肌损伤遗留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时, 也可依据排尿功能障碍程度评定致残程度等级

22 B.12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分度 a) 重度阴茎无勃起反应, 阴茎硬度及周径均无改变 ; b) 中度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 >0%,<40%; c) 轻度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 40%,<60%, 或者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虽达 60%, 但持续 时间 <10 分钟 注 1: 阴茎勃起正常值范围最大硬度 60%, 持续时间 10 分钟 注 2: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是指脑 脊髓或者周围神经 ( 躯体神经或者自主神经 ) 损伤所引起的 其他致伤因素所致的血管性 内分泌性或者药物性阴茎勃起障碍也可依此分度评定致残程度等级 B.13 阴茎勃起功能影响程度分级 a)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连续监测三晚, 阴茎夜间勃起平均每晚 1 次 ; b)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连续监测三晚, 阴茎夜间勃起平均每晚 3 次 B.14 面部瘢痕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面部包括前额发际下, 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 包括额部 眶部 鼻部 口唇部 颏部 颧部 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不包括耳廓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 以下唇唇红缘中 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 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 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面部中心区 本标准将面部瘢痕分为以下几类 : a) 面部块状瘢痕是指增生性瘢痕 瘢痕疙瘩 蹼状瘢痕等, 不包括浅表瘢痕 ( 外观多平坦, 与四周皮肤表面平齐或者稍低, 平滑光亮, 色素减退, 一般不引起功能障碍 ); b) 面部细小瘢痕 ( 或者色素明显改变 ) 是指面部较密集散在瘢痕或者色素沉着 ( 或者脱失 ), 瘢痕呈网状或者斑片状, 其间可见正常皮肤 B.15 容貌毁损分度 B.15.1 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 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 a) 双侧眉毛完全缺失 ; b) 双睑外翻或者完全缺失 ; c) 双侧耳廓完全缺失 ; d) 外鼻完全缺失 ; e) 上 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 f) 颏颈粘连 ( 中度以上 ) B.15.2 中度 面部瘢痕畸形, 并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 : a) 眉毛部分缺失 ( 累计达一侧眉毛 1/2); b) 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 ; c) 耳廓部分缺损 ( 累计达一侧耳廓 15%); d) 鼻部分缺损 ( 鼻尖或者鼻翼缺损深达软骨 ); e)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 f) 颏颈粘连 ( 轻度 ) B.15.3 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23 B.16 眼睑畸形分度 B.16.1 眼睑轻度畸形 a) 轻度眼睑外翻 睑结膜与眼球分离, 泪点脱离泪阜 ; b) 眼睑闭合不全 自然闭合及用力闭合时均不能使睑裂完全消失 ; c) 轻度眼睑缺损 上睑和 / 或下睑软组织缺损, 范围 < 一侧上睑的 1/2 B.16.2 眼睑严重畸形 a) 重度眼睑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 穹隆部消失 ; b) 重度眼睑缺损上睑和 / 或下睑软组织缺损, 范围 一侧上睑的 1/2 B.17 张口受限分度 a) 张口受限 Ⅰ 度尽力张口时, 上 下切牙间仅可勉强置入垂直并列之示指和中指 ; b) 张口受限 Ⅱ 度尽力张口时, 上 下切牙间仅可置入垂直之示指 ; c) 张口受限 Ⅲ 度尽力张口时, 上 下切牙间距小于示指之横径 B.18 面瘫 ( 面神经麻痹 ) 分级 a) 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 5 个分支 ( 颞支 颧支 颊支 下颌缘支和颈支 ) 支配的全部肌 肉 ( 包括颈部的颈阔肌 ) 瘫痪 ; b) 大部分面瘫是指面神经 5 个分支中有 3 个分支支配的肌肉瘫痪 ; c) 部分面瘫是指面神经 5 个分支中有 1 个分支支配的肌肉瘫痪 B.19 视力损害分级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见表 B-1 表 B-1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 分类 远视力低于 远视力等于或优于 轻度或无视力损害 0.3 中度视力损害 ( 视力损害 1 级 ) 重度视力损害 ( 视力损害 2 级 ) 盲 ( 盲目 3 级 ) 盲 ( 盲目 4 级 ) 0.02 光感 盲 ( 盲目 5 级 ) 无光感 B.20 颏颈粘连分度 a) 轻度 单纯的颈部瘢痕或者颈胸瘢痕 瘢痕位于颌颈角平面以下的颈胸部, 颈部活动基本 不受限制, 饮食 吞咽等均无影响 ; b) 中度 颏颈瘢痕粘连或者颏颈胸瘢痕粘连 颈部后仰及旋转受到限制, 饮食 吞咽有所影 响, 不流涎, 下唇前庭沟并不消失, 能闭口 ; c) 重度 唇颏颈瘢痕粘连 自下唇至颈前均为挛缩瘢痕, 下唇 颏部和颈前区均粘连在一起, 颈部处于强迫低头姿势 B.21 甲状腺功能低下分度 a) 重度 临床症状严重,T3 T4 或者 FT3 FT4 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b) 中度 临床症状较重,T3 T4 或者 FT3 FT4 正常,TSH>50μU/L; c) 轻度 临床症状较轻,T3 T4 或者 FT3 FT4 正常,TSH 轻度增高但 <50μU/L

24 B.22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度 a) 重度 空腹血钙质量浓度 <6mg/dL; b) 中度 空腹血钙质量浓度 6~7mg/dL; c) 轻度 空腹血钙质量浓度 7.1~8mg/dL 注 : 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 必要时参考甲状旁腺激素水平综合判定 B.23 发声功能障碍分度 a) 重度 声哑 不能出声 ; b) 轻度 发音过弱 声嘶 低调 粗糙 带鼻音 B.24 构音功能障碍分度 a) 重度 音不分明, 语不成句, 难以听懂, 甚至完全不能说话 ; b) 轻度 发音不准, 吐字不清, 语调速度 节律等异常, 以及鼻音过重等 B.25 呼吸困难分度 ( 见表 B-2) 表 B-2 呼吸困难分度 程度 极重度 临床表现 稍活动 ( 如穿衣 谈话 ) 即气 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 : 一秒钟 限制性通气功 血氧分压 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 能减退 : 肺活量 (mmhg) <30% <50% <60 重度平地步行 100 米即有气短 30%~49% 50%~59% 60~87 平地步行 1000 米无气短, 但 中度 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相同 速度, 快步行走出现气短, 登 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50%~79% 60%~69% 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 轻度 行无气短, 但登山或上楼时呈 80% 70% 现气短 注 : 动脉血氧分压在 60~87mmHg 时, 需参考其他肺功能检验结果 B.26 心功能分级 a) Ⅰ 级 体力活动无明显受限, 日常活动不易引起过度乏力 呼吸困难或者心悸等不适 亦 称心功能代偿期 ; b) Ⅱ 级 体力活动轻度受限, 休息时无明显不适症状, 但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 心悸 呼 吸困难或者心绞痛 亦称 Ⅰ 度或者轻度心衰 ; c) Ⅲ 级 体力活动明显受限, 休息时无症状, 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 亦称 Ⅱ 度 或者中度心衰 ; d) Ⅳ 级 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 任何体力活动后加 重 亦称 Ⅲ 度或者重度心衰 注 : 心功能评残时机应以损伤后心功能稳定 6 个月以上为宜, 结合心功能客观检查结果, 如 EF 值等 B.27 肝衰竭分期

25 a) 早期 1 极度疲乏, 并有厌食 呕吐和腹胀等严重消化道症状 ;2 黄疸进行性加重 ( 血清总 胆红素 171μmol/L 或每日上升 17.1μmol/L;3 有出血倾向,30% 凝血酶原活动度 (PTA) 40%; 未出现肝性脑病或明显腹水 b) 中期 在肝衰竭早期表现的基础上, 病情进一步进展, 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1 出现 Ⅱ 度 以上肝性脑病和 ( 或 ) 明显腹水 ;2 出血倾向明显 ( 出血点或瘀斑 ), 且 20% 凝血酶原活 动度 (PTA) 30% c) 晚期 在肝衰竭中期表现的基础上, 病情进一步进展, 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1 有难治性 并发症, 例如肝肾综合征 上消化道出血 严重感染和难以纠正的电解质紊乱 ;2 出现 Ⅲ 度 以上肝性脑病 ;3 有严重出血倾向 ( 注射部位瘀斑等 ), 凝血酶原活动度 (PTA) 20% B.28 肾功能损害分期 肾功能损害是指 :1 肾脏损伤 ( 肾脏结构或功能异常 ) 3 个月, 可以有或无肾小球滤过率 (GFR) 下降, 临床上表现为病理学检查异常或者肾损伤 ( 包括血 尿成分异常或影像学检查异常 );2 GFR 60mL/(min 1.73m 2 ) 达 3 个月, 有或无肾脏损伤证据 慢性肾脏病 (CKD) 肾功能损害分期见表 B-3 表 B-3 肾功能损害分期 CKD 分期 名称 诊断标准 1 期 肾功能正常 GFR 90mL/(min 1.73m 2 ) 2 期肾功能轻度下降 GFR60~89mL/(min 1.73m 2 ) 3 个月, 有或无肾脏损伤证据 3 期肾功能中度下降 GFR30~59mL/(min 1.73m 2 ) 4 期肾功能重度下降 GFR15~29mL/(min 1.73m 2 ) 5 期肾衰竭 GFR<15mL/(min 1.73m 2 ) B.29 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分度 B.29.1 功能明显减退 a) 乏力, 消瘦, 皮肤 黏膜色素沉着, 白癜, 血压降低, 食欲不振 ; b) 24h 尿中 17- 羟类固醇 <4mg,17- 酮类固醇 <10mg; c) 血浆皮质醇含量 : 早上 8 时,<9mg/100mL; 下午 4 时,<3mg/100mL; d) 尿中皮质醇 <5mg/24h B.29.2 功能轻度减退 a) 具有功能明显减退之 b) c) 两项者 ; b) 无典型临床症状 B.30 生殖功能损害分度 a) 重度 精液中精子缺如 ; b) 轻度 精液中精子数 <500 万 /ml, 或者异常精子 >30%, 或者死精子与运动能力很弱的精 子 >30% B.31 尿道狭窄分度 B.31.1 尿道重度狭窄 a) 临床表现为尿不成线 滴沥, 伴有尿急 尿不尽或者遗尿等症状 ;

26 b) 尿道造影检查显示尿道明显狭窄, 狭窄部位尿道内径小于正常管径的 1/3; c) 超声检查示膀胱残余尿阳性 ; d) 尿流动力学检查示严重排尿功能障碍 ; e) 经常行尿道扩张效果不佳, 有尿道成形术适应证 B.31.2 尿道轻度狭窄 a) 临床表现为尿流变细 尿不尽等 ; b) 尿道造影检查示尿道狭窄, 狭窄部位尿道内径小于正常管径的 2/3; c) 超声检查示膀胱残余尿阳性 ; d) 尿流动力学检查示排尿功能障碍 ; e) 有尿道扩张治疗适应证 注 : 尿道狭窄应以尿道造影等客观检查为主, 结合临床表现综合评判 B.32 股骨头坏死分期 a) 股骨头坏死 1 期 ( 超微结构变异期 ) X 线片显示股骨头承载系统中的骨小梁结构排列紊乱 断裂, 出现股骨头边缘毛糙 临床上伴有或不伴有局限性轻微疼痛 ; b) 股骨头坏死 2 期 ( 有感期 ) X 线片显示股骨头内部出现小的囊变影, 囊变区周围的环区密度不均, 骨小梁结构紊乱 稀疏或模糊, 也可出现细小的塌陷, 塌陷面积可达 10%~30% 临床伴有疼痛明显 活动轻微受限等 ; c) 股骨头坏死 3 期 ( 坏死期 ) X 线片显示股骨头形态改变, 可出现边缘不完整 虫蚀状或扁平等形状, 部分骨小梁结构消失, 骨密度很不均匀, 髋臼与股骨头间隙增宽或变窄, 也可有骨赘形成 临床表现为疼痛 间歇性跛行 关节活动受限以及患肢出现不同程度的缩短等 ; d) 股骨头坏死 4 期 ( 致残期 ) 股骨头的形态 结构明显改变, 出现大面积不规则塌陷或变平, 骨小梁结构变异, 髋臼与股骨头间隙消失等 临床表现为疼痛 功能障碍 僵直不能行走, 出现髋关节脱位或半脱位, 可致相应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 注 : 本标准股骨头坏死是指股骨头坏死 3 期或者 4 期 若股骨头坏死影像学表现尚未达股骨头坏死 3 期, 但临床已行股骨头置换手术, 则按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鉴定致残程度等级 B.33 再生障碍性贫血 B.33.1 再生障碍性贫血诊断标准 a) 血常规检查全血细胞减少, 校正后的网织红细胞比例 <1%, 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至少符合以下三项中的两项 :Hb<100g/L;BPC< /L;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ANC)< /L b) 骨髓穿刺多部位 ( 不同平面 ) 骨髓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 ; 小粒空虚, 非造血细胞 ( 淋巴细胞 网状细胞 浆细胞 肥大细胞等 ) 比例增高 ; 巨核细胞明显减少或缺如 ; 红系 粒系细胞均明显减少 c) 骨髓活检 ( 髂骨 ) 全切片增生减低, 造血组织减少, 脂肪组织和 ( 或 ) 非造血细胞增多, 网硬蛋白不增加, 无异常细胞 d) 除外检查必须除外先天性和其他获得性 继发性骨髓衰竭性疾病 B.33.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a) 骨髓细胞增生程度 <25% 正常值 ; 若 25% 但 <50%, 则残存造血细胞应 <30% b) 血常规需具备下列三项中的两项 :ANC< /L; 校正的网织红细胞 <1% 或绝对值 < /L;BPC< /L 注 : 若 ANC< /L 为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B.33.3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未达到重型标准的再生障碍性贫血

27 附录 C ( 资料性附录 ) 常用鉴定技术和方法 C.1 视力障碍检查本标准所指的视力均指 矫正视力 视力记录可采用小数记录或者 5 分记录两种方式 正常视力是指远距视力经矫正 ( 包括接触镜 针孔镜等 ) 达到 0.8 以上 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 以注视点为中心, 如视野半径小于 10 度而大于 5 度者相当于盲目 3 级, 半径小于 5 度者相当于盲目 4 级 周边视野检查要求 : 直径 5mm 的白色视标, 检查距离 330mm, 视野背景亮度为 31.5asb 视力障碍检查具体方法参考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SF/Z JD ) C.2 视野有效值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 实测视野有效值 (%)= 视野有效值换算见表 C-1 8 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的总和 500 表 C-1 视野有效值与视野半径的换算 视野有效值 (%) 视野度数 ( 半径 ) C.3 听力评估方法听力障碍检查应符合 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 (GA/T 914)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听力减退分级的频率范围, 取 kHz 四个频率气导听阈级的平均值 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 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 4 舍 5 入法修为整数 纯音听阈级测试时, 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最大声输出仍无反应时, 以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级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 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出反应波形的, 以最大输出声强为反应阈值 在听阈评估时, 听力学单位一律使用听力级 (db HL) 一般情况下, 受试者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要比其行为听阈高 10~20 db( 该差值又称 校正值 ), 即受试者的行为听阈等于其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减去 校正值 实施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的机构应建立本实验室的 校正值, 若尚未建立, 建议取参考平均值 (15 db) 作为 校正值 纯音气导听阈级应考虑年龄因素, 按照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2) 听阈级偏差的中值 (50%) 进行修正 ( 见表 C-2)

28 表 C-2 耳科正常人随年龄增长超过的听阈偏差中值 (GB/T 7582) 男 女 年龄 ~ ~ ~ ~ ~ C.4 前庭功能检查 本标准所指的前庭功能丧失及减退, 是指外力作用于颅脑或者耳部, 造成前庭系统的损伤, 伤 后出现前庭平衡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 自发性前庭体征检查法和诱发性前庭功能检查法等有阳性发 现 ( 如眼震电图 / 眼震视图, 静 动态平衡仪, 前庭诱发电位等检查 ) 应结合听力检查与神经系统 检查, 以及影像学检查综合判定前庭功能障碍程度 C.5 阴茎勃起功能评定 阴茎勃起功能应符合 GA/T 1188 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 的要求 C.6 体表面积计算 九分估算法 : 成人体表面积视为 100%, 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 11 个 9% 等面积区域 即 : 头 ( 面 ) 部与颈部共占 1 个 9%, 双上肢共占 2 个 9%, 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共占 3 个 9%, 臀部及双下肢共占 5 个 9%+1%( 见表 C-3) 表 C-3 体表面积的九分估算法 部位面积 (%) 按九分法面积 (%) 头 6 颈 3 前躯 13 后躯 13 会阴 1 双上臂 7 双前臂 6 双手 5 臀 5 双大腿 21 双小腿 13 双足 7 (1 9)=9 (3 9)=27 (2 9)=18 (5 9+1)=46 全身合计 100 (11 9+1)=100 手掌法 : 受检者五指并拢, 一掌面约相当其自身体表面积的 1% 公式计算法 : 体表总面积 S(m 2 )= 身长 (cm) 体重 (kg) 注 : 12 岁以下儿童体表面积 : 头颈部 %=[9+(12- 年龄 )]%, 双下肢 %=[46-(12- 年龄 )]% C.7 肢体关节功能评定先根据受损关节活动度大小及关节肌群肌力等级直接查表 ( 见表 C-4~ 表 C-9) 得出受损关节各方位功能丧失值, 再将受损关节各方位功能丧失值累计求和后除以该关节活动方位数 ( 如肩关节活动方位为 6) 即可得出受损关节功能丧失值

29 注 :(1) 表 C-4~ 表 C-9 仅适用于四肢大关节骨关节损伤后遗关节运动活动度受限合并周围神经损伤后遗相关肌群肌力下降所致关节功能障碍的情形 单纯中枢神经或者周围神经损伤所致关节功能障碍的情形应适用专门性条款 (2) 当关节活动受限于某一方位时, 其同一轴位的另一方位功能丧失值以 100% 计 如腕关节掌屈和背屈, 轴位相同, 但方位不同 当腕关节活动限制在掌屈 10 度与 50 度之间, 则掌屈以 40 度计 ( 查表求得功能丧失值为 30%), 而背屈功能丧失值以 100% 计 (3) 伤侧关节功能丧失值应与对 ( 健 ) 侧进行比较, 即同时用查表法分别求出伤侧和对侧关节功能丧失值, 并用伤侧关节功能丧失值减去对侧关节功能丧失值, 其差值即为伤侧关节功能实际丧失值 (4) 由于本方法对于关节功能的评定已经考虑到肌力减退对于关节功能的影响, 故在测量关节运动活动度时, 应以关节被动活动度为准 C.7.1 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 见表 C-4) 前屈后伸外展内收内旋外 表 C-4 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 关节运动 肌 力 活动度 M1 M2 M3 M4 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旋 31~ ~ ~ C.7.2 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 见表 C-5) 屈 曲 伸 展 表 C-5 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 关节运动 肌 力 活动度 M1 M2 M3 M4 M ~ ~ ~ ~ ~ ~ ~ ~ ~ ~ ~ ~ ~ ~ ~ 注 : 为方便肘关节功能计算, 此处规定肘关节以屈曲 90 度为中立位 0 度 C.7.3 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 见表 C-6) 掌屈背屈桡屈 表 C-6 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 关节运动 肌 力 活动度 M1 M2 M3 M4 M ~ ~ ~ ~ ~ ~ ~ ~ ~ ~ ~ ~ ~ ~ ~ ~ ~

31 尺 屈 ~ ~ ~ C.7.4 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 见表 C-7) 前 屈 后 伸 外 展 内 收 外 旋 内 旋 注 : 表中前屈指屈膝位前屈 C.7.5 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 见表 C-8) 表 C-7 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 关节运动 肌 力 活动度 M1 M2 M3 M4 M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C-8 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 屈 关节运动 肌 力 活动度 M1 M2 M3 M4 M ~ ~

32 86~ ~ 曲 61~ ~ ~ ~ 伸 -11~ ~ ~ 展 -31~ ~ ~ 注 : 表中负值表示膝关节伸展时到达功能位 ( 直立位 ) 所差的度数 考虑到膝关节同一轴位屈伸活动相互重叠, 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计算方法与其他关节略有不同, 即根据关节屈曲与伸展运动活动度查表得出相应功能丧失程 度, 再求和即为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当二者之和大于 100% 时, 以 100% 计算 C.7.6 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 见表 C-9) 表 C-9 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 背屈跖屈 关节运动活 肌 力 动度 M1 M2 M3 M4 M ~ ~ ~ ~ ~ ~ C.8 手 足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C.8.1 手 足缺失评分 ( 见图 C-1 和图 C-2) 图 C-1 手缺失评分示意图图中数字示手指缺失平面相当于手功能丧失的分值 C.8.2 手指关节功能障碍评分 ( 见表 C-10) 图 C-2 足缺失评分示意图图中数字示足缺失平面相当于足功能丧失的分值

33 表 C-10 手指关节功能障碍相当于手功能丧失分值的评定 功能障碍程度及手功能丧失分值 受累部位及情形 非功能位强直 功能位强直或关节活动度 1/2 参考值 关节活动度 >1/2 但 3/4 参考值 第一掌腕 / 掌指 / 指间关节均受累 拇指 掌指 指间关节均受累 掌指 指间单一关节受累 掌指 指间关节均受累 示指 掌指或近侧指间关节受累 远侧指间关节受累 掌指 指间关节均受累 中指 掌指或近侧指间关节受累 远侧指间关节受累 掌指 指间关节均受累 环指 掌指或近侧指间关节受累 远侧指间关节受累 掌指 指间关节均受累 小指 掌指或近侧指间关节受累 远侧指间关节受累 腕关节 手功能大部分丧失时腕关节受累 注 1: 单手 单足部分缺失及功能障碍定级说明 :(1) 手 足缺失及功能障碍量化图表不能代替标准具体残级 条款, 条款中有列举的伤情应优先依据相应条款确定残级, 只有在现有残级条款未能列举具体致残程度等级的情况 下, 可以参照本图表量化评估定级 ;(2) 图 C-1 中将每一手指划分为远 中 近三个区域, 依据各部位功能重要性赋 予不同分值 手部分缺失离断的各种情形可按不同区域分值累计相加, 参考定级 图 C-2 使用方法同图 C-1;(3) 表 C-10 按手指各关节及腕关节功能障碍的不同程度分别赋予不同分值, 各种手功能障碍的情形或合并手部分缺失的致残 程度情形均可按对应分值累计相加 注 2: 双手部分缺失及功能障碍定级说明 : 双手功能损伤, 按双手分值加权累计定级 设一手功能为 100 分, 双手 总分为 200 分 设分值较高一手分值为 A, 分值较低一手分值为 B, 最终双手计分为 :A+B (200-A)/200 注 3: 双足部分缺失定级说明 : 双足功能损伤, 按双足分值加权累计定级 设一足功能为 75 分, 双足总分为 150 分 设分值较高一足分值为 A, 分值较低一足分值为 B, 最终双足计分为 :A+B (15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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