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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各免試就學區 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手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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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錄 各免試就學區超額比序採計項目一覽表... 1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 多元學習表現 採計原則 基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桃園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竹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中投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彰化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雲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嘉義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臺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高雄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宜蘭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花蓮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臺東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澎湖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金門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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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比序項目 基北區 各免試就學區超額比序採計項目一覽表 桃園區竹苗區中投區彰化區雲林區嘉義區臺南區高雄區屏東區 適性輔導建議 備註 :98(12) 係指該區比序積分上限為 98 分, 該區所提供之積分超出積分上限 12 分 製表 臺東區 花蓮區 ( 與志願序併計 ) 宜蘭區 金門區 澎湖區 合計縣市 學生志願序 上 就近入學 - 8 限 扶助弱勢 學生畢 ( 結 ) 業資格 - 6 分 均衡學習 18 9 (35) 多元學習表現 獎懲 上品德 ( 出缺席 上限 上 無記過紀錄 ) 限 40 限健康體適能 - 分 分 (52) 服務學習 分 (40) 10 (27) 8 上 5 分上幹部分 上 8 限 10 5 分 限限 40 社團 (2) 5 50 分競賽成績 分 分 (100 (72) (62) ) 20 2 ( 高中 15 ( 高職採計 ( 證照及進英檢 ) 技職證照或 2 檢定, 修學 ( 高職 : 資格檢定 ( 英檢 ) 各高中校採採計職需求計證證照採計 ) 照 ) 及檢定 ) 國中教育會考表現 合計項目數 總積分 (5) 100(17) (12) 100(60) (25) 可選填志願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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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 多元學習表現 採計原則 壹 依據 101 年 7 月 10 日臺中 ( 一 ) 字第 號函 101 年 7 月 18 日臺體 ( 三 ) 字第 號函 102 年 3 月 26 日臺教授國字第 號函 貳 目的 參 理念 肆 規準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101 年 4 月 23 日臺中 ( 一 ) 字第 號函修正發布之 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為因應各免試就學區將 多元學習表現 列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 建立公平計分機制, 維護學生入學權益, 特訂定本原則 貫徹以學生主體 落實國民教育法第 1 條及第 13 條之精神, 以扶助弱勢 均衡學習 發展學生多元能力及確保學生學力品質為理念 多元學習表現之採計應符合教育性 公平性及可操作性 伍 操作原則 各區訂定多元學習表現一致性規範時, 應符合下列原則 : 一 適性均衡 : 以學生皆可達成之學習目標, 鼓勵學生適性均衡發展, 設定基本採計門檻, 並從優從寬認定 二 規範明確 : ( 一 ) 定義明確 - 多元學習表現採計項目及內容一覽表 應述明採計項目及定義,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統一訂定並公告 ( 二 ) 採計明確 - 如以同一事由同時獲得獎勵及其他超額比序採計項目分數時, 以擇一方式計分, 不重複給分 ( 三 ) 標準一致 - 各免試就學區採計項目由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訂定, 跨縣市之免試就學區, 應互相協調, 以取得一致性規範 三 流程簡化 : 簡化操作流程, 讓親師生都容易了解 四 程序完備 : 各區在研訂時, 應廣納各界意見, 並定期檢討適時公告周知 3

8 陸 落實宣導為使國民中學之親師生均能及早瞭解相關規範細節, 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於每學年開學後, 適時辦理相關說明會, 並備妥相關文宣, 妥善輔導學生, 使家長安心 柒 體適能 項目採計原則 二 體適能檢測項目 : ( 一 ) 肌耐力 : 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 二 ) 柔軟度 : 坐姿體前彎 ( 三 ) 瞬發力 : 立定跳遠 ( 四 ) 心肺耐力 : 跑走 1. 女生 :800 公尺 2. 男生 :1600 公尺 二 門檻標準 : 體適能檢測成績參照本部民國 101 年公布之體適能常模, 依不同性別及年齡, 各單項檢測成績門檻標準如下 : 項目 肌耐力 : 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 次 ) 柔軟度 : 坐姿體前彎 ( 公分 ) 瞬發力 : 立定跳遠 ( 公分 ) 心肺耐力 : 800( 女 )/1600( 男 ) 公尺跑走 ( 秒 ) 男生 女生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三 計分原則 : ( 一 ) 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 : 以個人同意完成四項檢測為原則, 經醫院 學校或體適能檢測站認定無法完成四項檢測者得擇項檢測, 任二項成績達門檻標準者, 予以計分 ( 二 ) 身心障礙學生 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之計分 :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 4

9 障礙學生之證明, 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 者, 或持有公立醫院證明為重大傷病 體弱學生, 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益, 比照門檻標準, 予以計分 ( 三 ) 其他 : 由學生說明原因, 經學校組成專責小組認定確屬不宜檢測之學生, 比照門檻標準, 予以計分 四 成績證明 : 各免試就學區可自行決定採計下列之成績證明 ( 一 ) 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 : 學生至體適能檢測站檢測, 由本部統一提供格式, 核發單位為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教育局 ( 處 ) 或檢測單位 ( 二 ) 學校自行檢測成績證明 : 經學校核章之體適能成績證明, 檢測結果並由學校上傳至本部體適能資料上傳管理系統備查 五 採計期限 : 擇優採計國一上學期至國三上學期期間之檢測成績 六 附則 : ( 一 ) 體適能檢測之年齡計算方式, 以 7 個月為界, 檢測年月與出生年月相減, 所得月分達 7 個月以上, 則進升一歲 舉例如下 : 1. 民國 88 年 3 月出生, 於民國 101 年 10 月進行檢測, 年齡計算為 101( 年 )-88( 年 )=13;10( 月 )-3( 月 )=7, 因達 7 個月, 故進升 1 歲, 其年齡為 14 歲 2. 民國 88 年 5 月出生, 於民國 101 年 10 月進行檢測, 年齡計算為 101( 年 )-88( 年 )=13;10( 月 )-5( 月 )=5, 因未達 7 個月, 故其年齡為 13 歲 ( 二 ) 受測學生超過 16 歲者, 以 16 歲之門檻標準計分 捌 競賽 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 項目採計原則二 比序項目 : 限國中階段參加下列競賽獲獎者 取得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者, 始得採計 並需符合與國中課程教學相符 ; 經常性 逐級性辦理, 或由學校或政府機關薦送等原則 ( 一 ) 競賽項目之認定 : 1. 項目 : 科學展覽 各學科能力競賽 科學實驗競賽 語文類競賽 資訊類競賽 藝能類競賽 運動類競賽等 ; 其他競賽得由各免試就學區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教育局 ( 處 ) 考量學生多元能力, 及高中職校課程發展與群科屬性等原則規劃之 2. 性質 : (1) 國際性 : 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5

10 (2) 全國性 : 指中央機關主辦之全國性競賽 (3) 區域性 : 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 或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教育局 ( 處 ) 聯合辨理之跨縣市競賽 (4) 縣市性 : 指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主辦之競賽 3. 採計 : 前述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由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 ( 未成立前由本部 ) 公布參考項目, 區域性及縣市性競賽由各區公布參考項目 ; 各競賽項目應經各區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教育局 ( 處 ) 認可者, 始予採計 ( 二 ) 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之認定 : 指政府機關辦理或認可之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 以鼓勵有志技職傾向的學生發展相關智能, 選擇合適技職教育進路, 並與學校課程發展或群科屬性具關聯性 三 計分原則 : ( 一 ) 競賽成績 : 1. 團體賽及個人賽之計分標準由各區自訂 2. 國中在學期間同一 ( 學 ) 年度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僅擇優計分一次 ; 各區如經相關考量得自訂之 3. 競賽成績應訂定採計分數上限, 及符合比例計分原則 ( 二 ) 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 : 由各區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教育局 ( 處 ) 依各區發展需求, 並衡酌符合公平性 教育性及可操作性之原則下訂定計分標準 玖 服務學習 項目採計原則 二 各免試就學區服務學習採計項目由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訂定, 跨縣市之免試就學區, 應互相協調, 以取得一致性規範 三 各國中應依據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所訂一致性規範, 應由學校提供足量的服務學習時數, 並公告周知, 讓每個學生都有公平參與之機會 四 學生進行團體服務學習時, 學校應有專人指導, 以就近照顧 ; 若學生進行個人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學校應評估其安全性 五 發證及認證單位 ( 一 ) 校內服務 由學校依據各免試就學區統一之服務學習規範, 規劃校內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 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 ( 二 ) 校外服務 6

11 1.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統一公告或各國中擬定 OO 國民中學 ( 學校全銜 ) 校外服務學習機關 ( 構 ) 法人 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及服務項目 學習內容規範或一覽表, 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定後, 公告周知 2. 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 向學校登記參加 3. 校外服務學習證明由服務機關 ( 構 ) 法人 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發給, 再由學校認證 六 計分原則 : 以學期服務時數為結算採計單位, 其配分由各免試就學區定之 拾 社團 項目採計原則 一 社團定義及類型 : ( 一 ) 定義 : 指國中期間參與由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 ( 含假日及寒暑假 ) 實施團體性 系統性之活動課程或校隊, 由合格教師或具備專長者擔任指導, 且需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 二 ) 類型 : 包括學藝性社團 ( 如語文類 科學類 ) 才藝性社團 ( 如音樂類 表演團隊類 視覺藝術類 ) 體育性社團 ( 如球類 田徑類 ) 等 二 各免試就學區應確保轄屬國中開設足夠之社團活動課程供所有學生參加, 相關實施辦法依教育部 99 年 8 月 24 日台國 ( 二 ) 字第 號函頒之 縣市國民中小學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 參考範本 ) 辦理 三 計分原則 : 參加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 ( 含假日及寒暑假 ) 實施之社團, 每學期滿 20 小時者納入計分 ; 計分方式由各免試就學區定之 拾壹 日常生活表現 項目採計原則 一 日常生活表現包含獎懲紀錄及出缺席情形 二 獎懲之實施與計分 :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 定學生獎懲規定, 及依其獎懲之計分原則如下 : ( 一 ) 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 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 二 ) 依規定應予學生記大功 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 或獎懲案由 程度不甚明確者, 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 始得施予獎懲 ; 其審議應秉持公平 公正原則進行 另未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7

12 之獎懲案件, 仍應循行政程序完成核定 ( 三 )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就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 運作方式 獎懲標準 功過相抵 銷過措施 學生申訴等, 應訂定合理可行之規定 ; 跨縣市之免試就學區, 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會商後訂定一致性之規定或標準 ( 四 ) 針對學生進行大過以上之懲罰, 應依案件性質, 讓學生有陳述意見或說明之機會 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相關懲罰決定後, 當事人如有異議, 得提出申訴, 申訴之相關流程及規定由各免試就學區定之 ( 五 ) 獎懲類別 : 1. 獎勵 : 包括大功 小功及嘉獎三類 2. 懲罰 : 包括大過 小過及警告三類 ( 六 ) 獎懲計分原則 : 1. 獎勵 : 大功每次之計分優於小功及嘉獎, 小功每次之計分優於嘉獎 2. 懲罰 : 無懲處紀錄或功過相抵及銷過後無懲處紀錄者應給予同等之計分, 且該分數應優於功過相抵及銷過後無小過以上紀錄者 三 出缺席情形以學生之曠課節數為計分依據, 並依曠課節數多寡區分不同等級之計分標準 四 學生如以同一事由同時獲得日常生活表現之獎勵及其他超額比序採計項目分數時, 以擇一方式計分, 不重複給分 五 日常生活表現之計分, 以落實教師正向輔導管教 引導學生健全成長及積極改過遷善為目標 六 各免試就學區應訂定日常生活表現項目之採計分數上限, 並每年檢討計分方式, 不合時宜者, 應予修正 同一免試就學區如包含不同直轄市 縣 ( 市 ) 者, 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每學年應定期會商, 檢討現行實施規定, 不合時宜者, 應予修正 七 各國民中學應檢討現行校規之合理性, 違反相關法規或不合時宜者, 應予以修正 八 如有未符規定取得獎勵者, 若經查證屬實, 該項獎勵分數不予採計 拾貳 幹部 項目採計原則 8

13 一 幹部定義及範圍 : ( 一 ) 幹部指經民主程序產生並賦予職位名稱, 以協助教師教學 班 級經營及推動學校相關事務之學生 其職位名稱由學校自訂 ( 二 ) 幹部包含班級內幹部 全校性幹部及社團幹部 ( 三 ) 班級內幹部之數量以 1 人服務 3 人之比例計算為原則, 班級學生人數較多者, 至多 10 人, 不得浮濫 ( 四 ) 全校性幹部包括學生 ( 自治 ) 會會長 ( 市長 主席 ), 及依規定擔 任學校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 ( 五 ) 社團幹部為學校內社團之社長 ( 六 ) 學校為發展特色, 班級內需要置較多班級幹部時, 納入計分之 幹部人數仍以上述比例為限, 名額超過部分, 學校得另為適當 之獎勵 二 幹部產生方式 : 幹部應透過公平 公正 公開及民主程序產生, 不得由學生輪流擔任或逕由教師指派 學生於擔任幹部期間如有遭受小過以上之懲罰者, 教師得考量該懲罰是否影響其擔任該幹部之正當性及合適性, 並應經民主程序改由合適之學生接替 三 計分原則 : ( 一 ) 學生擔任幹部, 須服務滿一學期始納入計分 接替擔任幹部未滿一學期者, 學校得另為適當之獎勵 ( 二 ) 擔任幹部且服務滿一學期者, 學校應於學期末核發服務證明, 以為計分之憑據 ( 三 ) 擔任幹部者, 如以同事由同時獲得幹部及其他超額比序採計項目之分數時, 以擇一方式計分, 不重複給分 四 各免試就學區應訂定幹部項目之採計分數上限, 並每年檢討計分方式, 不合時宜者, 應予修正 同一免試就學區如包含不同直轄市 縣 ( 市 ) 者, 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每學年應定期會商, 檢討現行實施規定, 不合時宜者, 應予修正 五 各國民中學應檢討現行幹部產生方式之合理性, 不合時宜者, 應予以修正, 另應督導幹部產生之公平性, 如有未依公平機制產生之幹部, 則該項分數得不予採計 拾参 兼顧不同層面學生需求 各免試就學區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應就非應屆畢業學生 轉學生 9

14 身心障礙 身體羸弱及家庭經濟不利學生之個殊性, 妥慎考量其採計方式及輔導措施, 做好周延配套, 以確保其升學權益 拾肆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原則 一 體適能採計, 應自行返回設籍學校或選擇體適能檢測站檢測計分 二 日常生活表現之計分, 應由學生設籍之學校就其日常生活表現給予相同之計分機會及標準, 並提供學生及家長充分之資訊 三 採團體式及機構式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得依 幹部 項目採計原則規定選擇合適之學生擔任幹部, 其擔任幹部之記錄程序及計分方式, 由各免試就學區定之 四 服務學習採計原則 : 依下列方式擇一採認 : ( 一 ) 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辦理之服務學習課程或課後 ( 含假日及寒暑假 ) 服務學習活動 ( 二 ) 依 OO 國民中學 ( 學校全銜 ) 校外服務學習機關 ( 構 ) 法人 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及服務項目 學習內容規範或一覽表, 於國中期間運用社區資源, 進行相關服務學習活動 五 社團採計原則 : 依下列方式擇一採認 : ( 一 ) 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辦理之課程內或課後 ( 含假日及寒暑假 ) 社團活動 ( 二 ) 於國中期間運用社區資源, 進行學藝性 才藝性 體育性等之社團活動 六 競賽 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之計分, 由設籍學校適時提供相關資訊, 學生得依競賽主辦單位之規定, 選擇報名參加 拾伍 本原則未規定事宜, 得由各免試就學區自行訂定之 10

15 01 基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1 年 4 月 24 日北市教中字第 號函訂定新北市政府 101 年 4 月 25 日北府教中字第 號函訂定基隆市政府 101 年 4 月 25 日基府教學貳字第 號函訂定新北市政府 101 年 11 月 12 日北教中字第 號函修正基隆市政府 101 年 11 月 13 日基府教學貳字第 號函修正 101 年 11 月 16 日北市教中字第 號函修正 壹 依據一 行政院 102 年 3 月 1 日院臺教揆字第 號函核定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之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二 教育部 101 年 4 月 23 日臺中 ( 一 ) 字第 號函修正之 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貳 目的一 基北區 ( 以下簡稱本區 )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高中高職 ) 規劃辦理免試入學作業之依據 二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高中高職辦理免試入學作業之依據 參 辦理學校一 本區及共同就學區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學校 二 非本區所屬學校提出申請者, 經基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同意加入本區招生之公私立高中高職學校 肆 招生對象一 本區及共同就學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 含高中附設國中部 ) 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 二 非本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生, 未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區免試入學, 經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專案審核通過, 且符合以下四種特殊情形之一者, 得參加本區免試入學 : ( 一 ) 學生就讀或畢業國中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 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之高中高職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者 ( 二 ) 學生因搬家遷徙至本區居住者 (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 三 ) 學生在國中階段跨區就學, 擬申請返回本區戶籍所在地就讀高中高職者 (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 四 ) 其他經核定之特殊情形 11

16 伍 組織與任務本區為辦理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 應成立以下組織 : 一 基北區高中高職入學推動工作小組 ( 一 ) 組織成員包括高中高職學校 ( 含主委學校 ) 國中學校 家長 教師 教育局( 處 ) 行政人員及學者專家等代表共同組成, 由本區三市教育局 ( 處 ) 長擔任共同召集人 ( 二 ) 組織任務 1. 訂定 基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2. 規劃免試入學推動策略 作業流程及統籌議決各項免試入學相關事宜 二 基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免試入學委員會 ) ( 一 ) 組織成員由參與本區免試入學招生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校長暨教務主任 國中校長 教師及家長等代表聯合組成 ( 二 ) 組織任務辦理本區免試入學相關事宜, 包括研議參加本方案各高中高職共同注意事項 免試入學工作進度及日程 彙整各校免試入學有關資料 辦理免試入學作業檢討等 三 高中高職學校招生委員會本區各高中高職學校應組成校內招生委員會, 負責辦理各校招生事宜 陸 免試入學比率一 本區 103 學年度起免試入學名額 ( 含直升入學 ) 比率應達全區核定招生總名額 75% 以上 二 本區各高中高職均應提供免試入學名額, 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最低比率應依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辦理 三 本區高中高職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名額, 應依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辦理 柒 作業流程一 辦理階段 ( 一 ) 本區免試入學作業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分兩階段辦理, 12

17 第一階段免試入學分發報到完畢後, 始辦理特色招生 ( 二 ) 第二階段免試入學分發作業於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後辦理 ( 三 ) 第二階段免試入學辦竣仍未額滿之學校,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各自辦理續招 二 報名志願 ( 一 ) 志願由報名學生自行選填, 至多選填 30 個 志願選填以校為單位, 且不限定公 私立別及學校類型 ( 二 ) 選填高職或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 應接續選填該校之類科志願, 不限定類科別數均計為一志願序 ; 若同校不同類科分別於不同志願選填, 則計為不同之志願序 捌 錄取方式及比序項目一 錄取方式 : 報名學生選填志願, 每生依志願序以錄取 1 個校 ( 科 ) 為限 如各高中高職校 ( 科 ) 報名人數未超過招生名額時, 全額錄取 ; 若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 則依 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 詳附表 ) 進行比序 二 超額比序項目 : ( 一 ) 比序項目包括志願序 多元學習表現 ( 含均衡學習 服務學習 ) 國中教育會考 ( 精熟級 A 基礎級 B 待加強級 C) ( 二 ) 多元學習表現之均衡學習除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 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外, 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採計 三 比序順次 : ( 一 ) 第一順次 : 由志願序積分 多元學習表現 ( 含均衡學習 服務學習 ) 積分與國中教育會考之換算積分進行加總, 並依學生之總積分進行比序 ( 二 ) 第二順次 : 第一順次比序同分, 則依多元學習表現 ( 含均衡學習 服務學習 ) 積分, 進行比序 ( 三 ) 第三順次 : 第二順次比序同分, 則依國中教育會考之換算積分進行比序, 依序為會考積分之加總 國文科積分 數學科積分 英語科積分 社會科積分 自然科積分 寫作測驗級分 ( 四 ) 第四順次 : 第三順次比序同分, 則依志願序進行比序 ( 五 ) 第五順次 : 第四順次比序同分, 則進行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三等級加標 13

18 示比序, 比序為依次按標示 A ++ A + B ++ B + 之科目多寡擇優錄取 ( 亦 即同為會考精熟級, 依次比序五科 A ++ > 四科 A ++ 一科 A + > 四科 A ++ 一科 A> 三科 A ++ 二科 A + > 三科 A ++ 一科 A + > 三科 A ++ > 二科 A ++ 三科 A + > 二科 A ++ 二科 A + > 二科 A ++ 一科 A + > 一科 A ++ 四科 A + > 一科 A ++ 三科 A + > 一科 A ++ 二科 A + > 一科 A ++ 一科 A + > 一科 A ++ ; 同為會考基礎級, 依前項比序順次進行比序 ) ( 六 ) 第六順次 : 第五順次比序同分, 再依序比國中教育會考之單科成績標 示 (A ++ >A + >A>B ++ >B + >B>C), 依序為國文科成績標示 數學科成績標示 英語科成績標示 社會科成績標示 自然科成績標示 ( 七 ) 如經第六順次比序後仍同分時, 不予抽籤, 並依下列方式增額錄取 : 1. 有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之學校, 其超額部分由特色 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核定名額百分之五以內移列調整 ; 調整 後仍超額者, 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 之處理 2. 未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 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四 有關比序項目與積分, 由基北區高中高職入學推動工作小組逐年審視修訂之 玖 其他一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方式參酌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 入學超額比序 多元學習表現 採計原則第拾肆點, 及基北區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 服務學習 採計規定, 由設籍學校進行服務 時數採計 二 原住民學生 身心障礙學生 蒙藏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境 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 僑生及退伍軍人等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 之特種生, 依相關特種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三 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得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免試入學, 參加 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 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紀錄, 採計項目及積分由 本區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審查認定之 四 轉學生參加各該區免試入學時, 其比序項目, 由新轉入學校就其轉出國中 原有之學習表現或紀錄, 本從優從寬原則加以認定 壹拾 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 自 103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 14

19 之 15

20 附表 1 類別 志願序 多元學習表現 基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項目 均衡學習 服務學習 採計上限積分換算說明 上限 30 分 30~21 分 上限 18 分 上限 12 分 1 至 10 志 願, 第 1 志願 30 分, 第 2 志願 29 分, 每一 志願序差 1 分, 第 10 志願 21 分 6 分符合 1 個領域 國中教育會考上限 30 分 6 分精熟級 總積分 90 分 20 分 11 至 20 志願 18 分 21 至 30 志願 0 分未符合 4 分每學期服務滿 6 小時以上 4 分基礎級 2 分待加強級 3. 國中學校應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學生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書, 選填志願 4. 選填高職或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 同校不同類科, 於相同志願選填時, 積分相同 ; 同校不同類科, 於不同志願選填, 則依該志願序積分採計 1. 健體 藝文 綜合三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及格者 年入學之國七學生,103 學年度只採計八上 八下 九上三學期 1. 由國中學校認證 年入學之國七學生,103 學年度由國中五學期採計三學期 國文 數學 英語 社會 自然五科, 每科得分最高 6 分 16

21 附件 1 基北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入學管道辦理流程圖 國中學生 國中在學階段 國中適性輔導 國中教學正常化 國中教育會考 (5 月辦理 ) 國中提供學生升學輔導建議 特色招生術科測驗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 六月 五專免試入學 ( 可同時報名, 但錄取後擇一校報到 ) 高中 高職免試入學 特色招生甄選入學 報到入學 Y 錄取錄取 N ( 可同時報名, 但錄取後擇一校報 N 報到入學 特色招生學科測驗 特色招生學科測驗 七月 五專免試入學 ( 第二次 ) ( 得同時辦 錄取 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 高中高職免試入學 ( 第二次 ) 錄取 填寫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 N 錄 Y 報到入學 報到入學 報到入學 高中高職五專在學階段 各校皆辦理特色課程, 可於學生入學後進行分班 高中高職五專學 接受適性教育 參加高中高職五專轉銜機制, 進入適性學校 ( 班 學生畢業, 參加下一階段考試或就 17

22 18

23 02 桃園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桃園縣政府 101 年 5 月 3 日府教中字第 號函訂定連江縣政府 101 年 5 月 3 日連教學字第 號函訂定桃園縣政府 101 年 5 月 29 日府教中字第 號函修正第伍 柒點連江縣政府 101 年 5 月 29 日連教學字第 號函修正第伍 柒點桃園縣政府 101 年 9 月 18 日府教中字第 號函修正連江縣政府 101 年 9 月 18 日連教學字第 號函修正桃園縣政府 102 年 3 月 15 日府教中字第 號函修正連江縣政府 102 年 3 月 15 日連教學字第 號函修正 壹 依據一 行政院 102 年 3 月 1 日院臺教揆字第 號函核定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之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二 教育部 101 年 4 月 23 日臺中 ( 一 ) 字第 號函修正之 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貳 目的一 開展學生多元智能, 舒緩學生升學考試壓力 二 發揮教師專業能力, 提高教師課程教學品質 三 強化學校辦學特色, 增進學生適性學習發展 四 關懷不同地區學生, 縮短城鄉教育資源落差 參 招生對象一 桃園區 ( 桃園縣及連江縣, 以下簡稱本區 ) 及其共同就學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 含高級中學國中部 ) 取得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 非本區國中畢業生, 但具以下四種特殊情形之一且未參加他區免試入學 特色招生之學生, 經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專案審核通過者得參加本區免試入學 : ( 一 ) 學生就讀或畢業國中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 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之高中職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者 ( 二 ) 學生因搬家遷徙至本區居住者 (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 三 ) 學生在國中階段跨區就學, 擬申請返回本區戶籍所在地就讀高中職者 (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 四 ) 其他特殊因素 肆 組織與任務為辦理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 應分別組成下列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 一 桃園區高中高職入學推動工作小組 : ( 一 ) 組織成員由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連江縣政府共同籌組,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長擔任召集人, 連江縣政府教育局長擔任副召集人, 區內高中高職學校 ( 含各 19

24 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 ) 代表 5 名 國中學校代表 2 名 家長代表 2 名 教師代表 2 名 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2 名及學者專家代表 2 名共同組成 ( 二 ) 組織任務 1. 負責擬定 桃園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經桃園縣及連江縣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教育部備查 2. 依據本區高中高職就學資源 國中畢業生統計數據及升學需求之相關分析資料, 規劃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之分年度目標值 免試入學名額分配及作業流程等事宜 二 桃園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 : ( 一 ) 組織成員由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連江縣政府 本區內高中高職學校校長 教務主任 國中校長 教師及家長代表等聯合籌組 ( 二 ) 組織任務辦理免試入學事宜 三 高中高職學校招生委員會 : ( 一 ) 組織成員由各高中高職學校分別籌組 ( 二 ) 組織任務研議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 將資料送請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彙整, 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准後, 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四 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 : ( 一 ) 組織成員由各國民中學分別籌組 ( 二 ) 組織任務 1. 負責推動各校學生適性輔導工作, 依學生能力 性向 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 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 給予適性輔導 2. 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 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伍 免試入學比率一 本區內之各高中高職免試入學比率須達全區總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二 區內各高中高職提供免試入學名額之最低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並依教育政策適時調整比率, 如有特殊情況得調整之, 經桃園區高中高職入學推動工作小組通過後, 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定 陸 辦理程序一 本區免試入學作業分兩階段辦理, 均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二 第一階段免試入學之辦理順序應先於特色招生, 如仍有未能錄取之學生, 得報名參加特色招生或續報名參加第二階段所屬免試就學區內未額滿學校之免試入學登記 20

25 三 第二階段免試入學作業應於特色招生之後辦理, 辦竣仍未額滿之學校後續自行辦理招生作業 柒 辦理方式一 為兼顧學生審慎選填志願及提高免試入學媒合成功率, 學生報名免試入學可選填 30 個志願 ( 職業類科以 1 校 1 科為 1 志願 ) 二 免試入學不得訂定入學門檻或條件, 且除得以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 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 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其辦理方式如下 : ( 一 ) 當參加免試入學之登記人數, 未超過各高中高職該校 ( 班 科 ) 核定之招生名額時, 全額錄取 ( 二 ) 當登記人數超過各高中高職該校 ( 班 科 ) 核定之招生名額時, 各校 ( 班 科 ) 依 桃園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 以下簡稱積分對照表 ) 進行比序, 依序錄取 三 前項積分對照表未列項目不得定為超額比序條件 另總積分完全相同且名額不足分配時以低收入戶學生為優先, 其餘依比序條件分別比序, 仍超額時, 不予抽籤,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 ( 一 ) 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 其免試入學超額部分, 由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核定名額百分之五以內調整因應 ; 調整後仍超額者, 報各該主管機關增加名額 ( 二 ) 未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 增加名額 四 各高中高職所訂定之比序條件應一致 五 本區應建置免試入學線上報名及資料管理系統, 供各國中登錄學生各項相關資料, 並公告之 六 公私立高級中學國中部直升納入免試入學名額部分, 仍應依本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模式及教育部規定進行報名分發 ; 各公立高中高職附設國中部直升入學名額比率, 不得高於國中部應屆畢業生人數之 35%; 各私立高中高職附設國中部直升入學名額比率, 不得高於該校總核定招生名額之 70% 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103 學年度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 70%, 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 捌 其他一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方式參酌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 多元學習表現 採計原則辦理 二 原住民學生 身心障礙學生 蒙藏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 僑生及退伍軍人等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之特種生, 依相關特種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三 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得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免試入學, 參加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 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成績或紀錄, 採計分數由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審查小組審查認定之 四 轉學生參加各該區免試入學時, 其比序項目, 由新轉入學校就其轉出國中 21

26 原有之學習表現或紀錄, 本從優從寬原則加以認定 玖 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 自 103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22

27 桃園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項目 內容 上限 備註 畢業符合畢業資格者 6 分 資格 6 分 一 適性輔導 ( 上限 35 分 ) 二 多元學習表現 ( 上限 35 分 ) 生涯規劃 就近入學 均衡學習 品德表現 服務表現 才藝表現 體適能 可選填 30 志願 ( 職業類科以 1 校 1 科為 1 志願 ) 報名校 科與生涯規劃建議與 家長意見 相符者得 2 分 ; 與 導師意見 相符者得 2 分 ; 與 輔導教師意見 相符者得 2 分 桃園區及共同就學區學生符合就近入學得 8 分 15 分 6 分 8 分 健康與體育 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三領域, 五學期平均成績及格者 9 分各得 3 分 ; 未達標準 0 分 獎勵最高 4 分 ; 未記過者最高 6 分 10 分 採計 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 ( 最高上限 4 分 ) 及 志願服務學習時 10 分數 1. 個人賽 : (1) 全縣性 : 第 1 名 6 分 / 第 2 名 5 分 / 第 3 名 4 分 / 第 4 名 3 分 / (2) 區域性 (3 縣市以上 ): 第 1 名 7 分 / 第 2 名 6 分 / 第 3 名 5 分 / 第 4 名 4 分 / 第 5 名 3 分 (3) 全國性 : 第 1 名 8 分 / 第 2 名 7 分 / 第 3 名 6 分 / 第 4 名 5 分 / 第 5 名 4 分 / 第 6 名 3 分 (4) 國際性 : 第 1 名 10 分 / 第 2 名 9 分 / 第 3 名 8 分 / 第 4 名 7 分 / 第 5 名 6 分 / 第 6 名 5 分 2. 團體賽 : 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單項達門檻標準者各得 6 分 ( 最高 6 分 ) 5 分 6 分 志願序別第 1 志願 15 分, 第 2 志願 12 分, 第 3 志願 9 分, 第 4 志願 6 分, 第 5 志願 3 分, 第 6 至 30 志願不計分 桃園區為一就學區, 設籍在桃園區, 或於桃園區國中就讀皆符合就近入學 103 年入學高中高職之新生 (100 年入學國中之新生 ) 採 8 上 8 下及 9 上 3 學期成績品德表現採功過相抵後之獎勵紀錄, 大功每次 3 分, 記功每次 1 分, 嘉獎每次 0.5 分 ; 另未記過者 6 分, 符合銷過後無記過 ( 含 ) 以上紀錄者得 4 分 1. 擔任班級內幹部 自治市幹部及社團幹部任滿 1 學期, 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2 分 ; 志願服務學習時數, 每 1 小時 0.2 分 2. 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上限為 4 分 1. 限中央部會 教育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者 2. 特優比照第 1 名 ; 優等比照第 2 名 ; 甲等比照第 3 名 ; 乙等比照第 4 名 3. 同 ( 學 ) 年度同項比賽擇優 1 次採計 ; 同一事蹟 同一獎項不得重複採計積分 1. 單項係指 : 柔軟度 瞬發力 肌耐力 心肺耐力 2. 另身心障礙 重大疾病 體弱或因故無法測試者特殊學生等依教育部相關辦 23

28 項目內容上限備註法辦理 3. 非應屆畢業學生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需返回原設籍學校辦理體適能檢測 ; 臺商學校學生 跨區學生等可至原設籍校辦理體適能檢測, 或至體適能檢測站 醫院等單位辦理體適能檢測 三 ( 上限 精熟 者每科得 6 分 ; 基礎 者每科國中教育會考表現 30 分 30 得 4 分 ; 待加強 者每科得 2 分 分 ) 說明 : 一 超額比序項目共計三大項, 申請超額時上列項目應全數採計, 當總積分完全相同且名額不足分配時以低收入戶學生為優先, 其餘依比序項目 ( 適性輔導 多元學習表現 教育會考 ) 分別比序 ; 如有同分, 再依序比 志願序 教育會考之 ( 國文 數學 英文 社會 自然 ) 各單科分數, 倘再同分時, 再依序比國中教育會考之 ( 國文 數學 英文 社會 自然 ) 各單科成績標示 (A ++ >A + >A> B ++ >B + >B>C) 二 本區得視實際需要另訂補充辦法 三 103 年入學高中高職之新生 (100 年入學國中之新生 ) 多元學習表現 項目可由學生提出證明於七年級得積分者皆予以採計, 其餘項目採計自 8 年級至申請報名作業前 (104 年以後入學高中高職之新生, 採計 7 年級至申請報名作業前 ) 24

29 03 竹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修訂 壹 依據一 行政院 102 年 3 月 1 日院臺教揆字第 號函核定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之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二 教育部 101 年 4 月 23 日臺中 ( 一 ) 字第 號函修正之 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貳 目的一 鼓勵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開展學生多元智能 二 舒緩學生升學壓力, 促使學生發展自我優勢 三 發揮教師專業能力, 提高教師課程教學品質 四 強化學校辦學特色, 增進學生適性學習發展 五 關懷不同地區學生, 縮短城鄉教育資源落差 參 招生對象一 於竹苗區 ( 以下簡稱本區, 含共同就學區 )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 含高中附設國中部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經核定資賦優異縮短修業年限者 ) 取得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 變更就學區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生, 但具以下四種特殊情形且未參加他區免試入學之學生, 經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專案審核通過者得參加本區免試入學 : ( 一 ) 學生就讀或畢業國中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 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之高中職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者 ( 二 ) 學生因搬家遷徙至本區居住者 (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 三 ) 學生在國中階段跨區就學, 擬申請返回本區戶籍所在地就讀高中職者 (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 四 ) 其他特殊因素 三 其他特種身分生 : 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之特種生, 包含原住民學生 身心障礙學生 蒙藏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學生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 僑生及退伍軍人等 肆 組織與任務一 竹苗區高中高職入學推動工作小組 ( 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 ( 一 ) 組織成員本小組設召集人三人, 由苗栗縣政府教育處處長 新竹縣政府教育處長 新竹市政府教育處長擔任, 另聘專家學者二人 ; 其餘委員由各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 25

30 1. 高中高職學校 ( 含各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 ) 代表二人 2. 國中學校代表二人 3. 家長代表一人 4. 教師代表一人 5. 教育處代表一人 ( 二 ) 組織任務 1. 參酌本區高中高職新生入學來源 區域共同生活圈 交通便利性 普通及職業教育課程完整性與學校分布情形等因素, 規劃免試就學區 ( 含共同就學區 ) 範圍 2. 擬定 竹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經新竹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及新竹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 報教育部備查 3. 規劃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之分年度目標值 招生比率 推動策略及作業流程等 4. 研議其他有關免試入學推動之事項 二 竹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免試入學委員會 ) ( 一 ) 組織成員由本區內各高中高職校長 教務主任 國中校長 教師及家長代表等組成, 辦理免試入學招生相關事宜 ( 二 ) 組織任務辦理本區免試入學相關事宜, 並研議各校免試入學名額比率及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 彙整後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准後, 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三 高中高職學校招生委員會 ( 一 ) 組織成員由本區各高中高職學校分別籌組 ( 二 ) 組織任務研議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 將資料送請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彙整, 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准後, 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四 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 ( 一 ) 組織成員由本區各國中分別成立 ( 二 ) 組織任務 1. 負責推動各校生涯發展教育, 依學生能力 性向 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 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 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2. 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 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伍 免試招生比率及議定程序一 本區 103 學年度起免試入學名額應占總核定招生名額比率 75% 以上 二 本區各校提供免試入學招生名額比率至少應達該校總核定招生名額比率 25%, 並依教育部政策適時調整, 經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協調彙整全 26

31 區之免試招生比率, 送交推動小組審議後頒布實施 三 本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提列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入學名額, 不得高於該校總核定招生名額比率 35%, 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103 學年度不得高於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人數 70%, 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 但有前三年招生皆未額滿或其他特殊情形, 並提經本區推動小組審議通過者, 不在此限 四 高級中學體育班 科學班 藝術才能班 職業學校符合教育部所訂之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得提供免試入學名額, 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前開職業學校類科需交由推動小組審定後實施 陸 作業流程一 報名方式採線上報名並兼採繳交書面報名表件方式辦理 ( 含本區各公私立高中職附設國中部直升報名 ) 二 辦理學校本區各公私立高中 高職 三 辦理程序 ( 一 ) 本區免試入學作業分兩階段辦理, 均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 二 ) 第一階段免試入學之辦理順序應先於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報名, 如仍有未能錄取之學生, 得報名參加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續報名參加第二階段所屬免試就學區內未額滿學校之免試入學登記 ( 詳如附件一 : 竹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辦理流程圖 ) ( 三 ) 第二階段免試入學作業應於特色招生放榜之後辦理, 辦竣仍未額滿之學校後續自行辦理招生作業 四 辦理方式 ( 一 ) 各國中之 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 依學生能力 性向 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 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 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並於九年級下學期 ( 每年 5 月 ) 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 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 二 ) 免試入學之報名校數, 採至多 15 志願一次辦理, 另學生填寫志願序時, 高職以科為志願序, 高中以校為原則, 必要時得依班為志願序 ( 三 ) 為使報名 比序及資料彙整等作業更公平 公開, 線上報名作業請各國中逐項填 ( 匯 ) 入並檢查各項相關資料後, 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負責審查 ( 四 ) 公私立高中職附設國中部直升納入免試入學名額部份, 仍應依本區免試入學作業模式進行報名分發 五 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免試入學不得訂定入學門檻或條件, 且除得以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 27

32 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 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其辦理方式如下 : ( 一 ) 當參加免試入學學生之登記人數, 未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 全額錄取 ( 二 ) 當各高中高職學校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 依 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 分階段比序 比序項目包括均衡發展 多元學習表現 國中教育會考等 ( 三 ) 比序順序 : 1. 第一順序 : 由均衡發展 多元學習表現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積分進行加總, 依學生之總積分進行比序 2. 第二順序 : 第一順序比序同分, 則依均衡發展積分進行比序, 依序以本項總積分 扶助弱勢 志願序進行比序 3. 第三順序 : 第二順序比序同分, 則依多元學習表現總積分, 進行比序 4. 第四順序 : 第三順序比序同分, 則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積分進行比序, 依序為會考換算積分之總分 國文 數學 英語 社會 自然 寫作測驗等科目 5. 第五順序 : 第四順序比序同分, 則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標示比序, 最後比序, 仍超額時, 不予抽籤,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 (1) 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 其免試入學超額部分, 由 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核定名額百分之五以內調整因應 ; 調整 後仍超額者, 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2) 未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 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 之處理 ( 四 ) 附表 1 所列各項比序項目積分結算日由本推動小組另行公告之 ( 五 ) 其他注意事項 1.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原則 (1) 學生出缺席情形 部分, 由家長提出證明後學校即給予採認 (2) 無獎懲紀錄 部分, 由家長提出證明後學校即給予採認 ; 功過相抵後之獎勵 部分, 依 竹苗區學生獎懲共同規定 辦理, 由家長提出證明後原學籍學校驗證並登記之 (3) 服務學習 部分, 依 竹苗區服務學習共同規範 辦理, 學生服務完成後回原學籍學校驗認並登記之 2. 轉學生採計原則 (1) 日常生活表現之計分, 應由學生設籍學校就其日常生活表現給予相同之計分機會及標準, 並提供學生及家長充分之資訊 (2) 重考生則由原畢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認證 (3) 轉學生於轉學前已完成之服務學習部分, 由原學校進行認證 ; 28

33 若有尚未完成部分, 則由原學校提供書面證明再轉由新學校進行服務時數認證 3. 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得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免試入學, 參加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 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成績或紀錄, 採計分數由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審查小組審查認定之 4. 轉學生參加各該區免試入學時, 其比序項目, 由新轉入學校就其轉出國中原有之學習表現或紀錄, 本從優從寬原則加以認定 5. 各種特種身分生免試入學優待, 依教育部相關特種生升學優待辦法處理 6. 其他特殊個案則提送本區推動工作小組另案審議之 柒 其他未盡事宜, 依相關法規辦理 捌 本要點訂定及修訂需經新竹縣政府 新竹市政府 苗栗縣政府之教育審議委員會或新竹縣政府 新竹市政府 苗栗縣政府三縣市政府之教育審議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玖 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 自 103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29

34 比序項目均衡發展 (30 分 ) 多元學習表現 (40 分 ) 分項目 扶助弱勢 就近入學 志願序 均衡學習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附表 1 竹苗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 積分換算 採計上限 備註 符合 5 分 不符 0 分 本項 弱勢界定 : 偏遠鄉鎮 總分 國中學生 ( 註 1) 經 35 分 濟弱勢 ( 中低 低收入 採計 戶 ) 學生, 符合其中一 上限 項者即給分 符合 5 分 不符 0 分 30 分 就近入學界定 : 凡竹 苗區 ( 含共同就學區 及變更就學區 ) 學生 皆採計 5 分, 其他就 學區學生 0 分 1. 第 1~3 志願 10 分 學生參考國中學生 2. 第 4~6 志願 7 分 生涯輔導紀錄手冊 3. 第 7~9 志願 4 分 之生涯發展規劃 4. 第 10~12 志願 1 分 書, 選填志願 5. 第 13 志願後不計分 以健體 藝文及綜合三項領域採計之各學期加總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換算,3 領域皆符合為 15 分 以健體 藝文及綜合三項領域採計之各學期加總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換算,2 領域符合為 10 分 以健體 藝文及綜合三項領域採計之各學期加總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換算, 僅 1 領域符合為 5 分 功過相抵後 銷過後無懲罰紀錄 10 分 學生出缺席情形, 該學期無曠課記錄給 2 分, 最多採計 12 分 獎勵 : 大功每次 4.5 分 小功每次 1.5 分 嘉獎每次 0.5 分 最多採計 20 分 本項總分 52 分採計上限 40 分 本項 103 學年度僅採計國二上 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104 學年度起採計國一上 下學期, 國二上 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五學期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 103 學年度僅採計國二上 下學期及國三上 下學期四學期,104 學年度起採計國一上 下學期, 國二上 下學期及國三上 下學期六學期 國三下採計至當年 5 月 31 日止 30

35 比序項目 教育會考 (30 分 ) 分項目 服務學習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 積分換算 參加校內服務 校外服務等, 每一學期每服務滿 3 小時得 1 分, 每學期最多採計 2 分,5 學期最多採計 10 分 精熟每科 6 分 基礎每科 4 分 待加強每科 2 分 採計上限 備註 1. 服務學習類型及認證程序依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 - 多元學習表現 採計原則辦理 2. 服務學習項目 103 學年度僅採計國二上 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三學期,104 學年度起採計國一上 下學期, 國二上 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五學期 30 分單科上限 6 分, 五科 ( 國文 數學 英語 社會 自然 ) 上限 30 分 註 1: 偏遠鄉鎮國中定義為教育部核定之偏遠地區國民中學, 扶助弱勢之分數認定為學生需於國二第 2 學期前轉入教育部核定之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就讀 31

36 附件一竹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辦理流程圖 32

37 04 中投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101 年 4 月 23 日臺中市中市教中字第 號函公告 101 年 4 月 23 日南投縣府教學字第 號函公告 101 年 10 月 16 日臺中市中市教中字第 號函公告 101 年 10 月 16 日南投縣府教學字第 號函公告 102 年 1 月 28 日臺中市中市教中字第 號函公告 102 年 1 月 28 日南投縣府教學字第 號函公告 102 年 5 月 27 日臺中市中市教中字第 號函公告 102 年 5 月 27 日南投縣府教學字第 號函公告 壹 依據一 行政院 102 年 3 月 1 日院臺教揆字第 號函核定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之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二 教育部 101 年 4 月 23 日臺中 ( 一 ) 字第 號函修正之 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貳 目的一 鼓勵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開展學生多元智能 二 舒緩學生升學壓力, 促使學生發展自我優勢 三 發揮教師專業能力, 提高教師課程教學品質 四 強化學校辦學特色, 增進學生適性學習發展 五 關懷不同地區學生, 縮短城鄉教育資源落差 参 招生對象及資格一 中投區 ( 以下簡稱本區, 含共同就學區 )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 含高中附設國中部 ) 取得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 學生於就讀或畢業之國中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參加免試入學, 如有下列特殊因素者, 得專案處理, 但僅能擇一免試就學區參加免試入學 : ( 一 ) 學生就讀或畢業國中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 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的高中職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者 ( 二 ) 學生因搬家遷徙者 (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 三 ) 學生在國中階段跨區就學, 但未遷移戶籍, 並計畫返回原戶籍所在地就讀高中職者 (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 四 ) 其他經核定的特殊因素 二 各區之超額比序規則, 若有 就近入學 項目, 對於所核准之申請變更免試就學區國中學生, 應視同本區學生核給分數 三 欲申請變更就學區之學生, 應向所欲變更之就學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 至於有關審核方式及申請所需證明文件, 則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訂定作業規則並於簡章中敘明辦理 肆 組織與任務本區為辦理高中高職免試入學, 應成立以下組織 : 33

38 ㄧ 高中高職入學推動工作小組 ( 以下簡稱推動工作小組 ): 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擔任第一召集人, 南投縣政府教育處處長擔任第二召集人, 成員包含高中高職學校 ( 含各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學校 ) 國中學校 家長 教師 教育局 ( 處 ) 行政人員及學者專家等代表及十二年國教中央宣導團員共同組成, 負責規劃免試入學推動策略 作業流程及統籌議決各項免試入學相關事宜 二 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免試入學委員會 ): 由本區辦理免試入學之高中高職學校聯合籌組, 成員包含高中高職學校校長 教務主任及國中校長 教師及家長等代表, 負責辦理本區免試入學相關事宜, 彙整各校免試入學名額比率連同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條件, 送交推動工作小組審議後, 報主管機關核准, 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三 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 : 由本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 含高中附設國中部 ) 分別成立 負責推動各校生涯發展教育, 依學生能力 性向 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 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 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 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伍 免試招生比率及議定程序一 本區 103 學年度免試入學名額比率應達 75% 以上, 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最低比率應依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辦理, 並由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協調彙整本區之免試招生比率, 送交推動工作小組審議後, 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 二 本區各公私立高中職附設國中部直升納入免試入學, 名額比率依教育部規範如下 : ( 一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提列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入學名額, 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生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 二 ) 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入學名額, 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生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 三 ) 私立學校直升名額, 一百零三學年度不得高於該學校總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七十 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 一百零三學年度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百分之七十, 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 ( 四 ) 私立學校違反法令規定, 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中部 國小部之學生, 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 不得以直升方式進入該校高中部就 讀 ; 該校直升人數比率, 並從前項核定比率中扣減 三 高級中學體育班 科學班 藝術才能班 各職業類科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提供免試入學名額, 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四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 國中技藝教育學程 ( 班 ) 畢業生分發實用技 34

39 能學程 ( 班 ) 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 其招生名額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陸 作業流程一 報名方式 : 採線上報名並兼採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書面報名表件方式辦理 ( 含本區各公私立高中職附設國中部 ) 二 辦理學校 : 本區各公私立高中 高職 三 辦理程序 : ( 一 ) 本區免試入學作業分兩階段辦理, 均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 二 ) 第一階段免試入學之辦理順序應先於特色招生, 如仍有未能錄取之學生, 得報名參加特色招生或續報名參加第二階段所屬免試就學區內未額滿學校之免試入學登記 ( 詳附圖 1) ( 三 ) 第二階段免試入學作業應於特色招生之後辦理, 辦竣仍未額滿之學校後續自行辦理招生作業 四 辦理方式 ( 一 ) 各國中之 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 依學生能力 性向 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 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 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並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 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 二 ) 為兼顧學生審慎選填志願及提高免試入學媒合成功率, 學生報名免試入學, 可選填至多 50 個志願 ( 三 ) 為使報名 比序及資料彙整等作業更公平 公開, 線上報名作業請各國中逐項填 ( 匯 ) 入並檢查各項相關資料後, 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負責審查 五 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 : 免試入學不得訂定入學門檻或條件, 且除得以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 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 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其辦理方式如下 : ( 一 ) 當參加免試入學學生之登記人數, 未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 全額錄取 ( 二 ) 當登記人數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 各校 ( 班 科 ) 得依發展需求, 各校依本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 詳附表 1) 之比序條件進行比序 35

40 ( 三 ) 附表 1 所列各項比序項目積分採計至免試入學委員會公告截止日 ( 四 ) 當總積分相同時, 依項目序進行逐項比較, 最後一項教育會考表現級分總積分相同時, 得就寫作測驗 國文 數學 英語 社會 自然依序進行比序 若仍同分時, 將以會考等級之標示進行比序 學生經前款規定比序, 仍超額時, 不予抽籤,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 1. 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之學校, 其免試入學超額部分, 由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核定名額百分之五以內調整因應 ; 調整後仍超額者, 報主管機關核准, 增加名額 2. 未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 逕報主管機關核准, 增加名額 六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原則 ( 一 ) 日常生活表現之計分, 應由學生設籍之學校就其日常生活表現給予相同之計分機會及標準, 並提供學生及家長充分之資訊 ( 二 ) 服務學習採計原則 : 依下列方式擇一採認 1. 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辦理之服務學習課程或課後 ( 含假日及寒暑假 ) 服務學習活動 2. 依 OO 國民中學 ( 學校全銜 ) 校外服務學習機關 ( 構 ) 法人 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及服務項目 學習內容規範或一覽表, 於國中期間運用社區資源, 進行相關服務學習活動 ( 三 ) 社團採計原則 : 依下列方式擇一採認 1. 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辦理之課程內或課後 ( 含假日及寒暑假 ) 社團活動 2. 於國中期間運用社區資源, 進行學藝性 才藝性 體育性等之社團活動 七 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之特種生, 包含原住民學生 身心障礙學生 蒙藏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 僑生及退伍軍人等, 其免試入學優待依相關特種生升學優待辦法處理 另有關身心障礙學生仍應依 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持續辦理就學輔導安置 八 非應屆畢業學生 非台商學校之台商子女 經各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者或身體病弱類者, 妥慎考量其採計方式及輔導措施, 做好周延配套, 以確保其升學權益 九 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得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免試入學, 參加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 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成績或紀錄, 採計分數由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審查小組審查認定之 十 轉學生參加本區免試入學, 其比序項目, 由新轉入學校就其轉出國中原有之學習學習表現或紀錄, 本從優從寬原則加以認定 柒 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 並自 103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36

41 第一階段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學科考第二階段免試入學-)))附圖 1 國中學生 國中在學階段 國中教學正常化及學力品質確保 落實教學正常化, 適時進行校 班本位診斷性測驗及補救教學國中三年級教育會考 ( 每年五月 ) 國中適性輔導 進行智力 性向 興趣測驗等專業測驗, 提供試探及實作活動, 妥善紀錄並利用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 試每年六月每年七月每年八月(高中高職第一階段免試劇藝術才能班 體育班及科學班 ) 入學報名, 報名時可填至多 50 個志願 1. 另含進修學校 建教合作班 實用技能 (學程 2. 學生可同時報名高中職免試入學 五專免試入學 特色招生甄選入學 但僅能擇一校辦理報到 3. 未額滿學校全數錄取, 超額學校進行比序 中投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辦理流程圖 直接參加登記未額滿學校 國中提供學生升學輔導建議 37 特色招生 術科測驗 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報名 ( 音樂 美術 舞蹈 戲 錄取 N Y 報到入學 報到入學 Y 報考高中高職或五專特色招生 特色招生 ( 學科考試 ) Y 錄取 N (高中高職第二階段免試入學報名 ( 登記未額滿學校 ) 報到入學 錄取 N 認證優質的高中 高職及五專方能申辦特色招生 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辦竣仍未額滿之學校後續自行辦理招生作業

42 項目配分 志願序級分 (30 分 ) 項目 就近入學級分 (10 分 ) 扶助弱勢級分 (3 分 ) 多元學習表現級分 (27 分 ) 均衡學習 德行表現 無記過紀錄 獎勵紀錄 教育會考表現級分 (30 分 ) 總分 附表 1 中投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積分計算方式備註計算標準上限 第 1 志願 30 分 第 2 志願 27 分 第 3 志願 24 分 第 4 志願 21 分 第 5 志願 18 分 第 6 志願 15 分 第 7 志願 13 分 第 8 志願 11 分 第 9 志願 9 分 第 10 志願 7 分 第 11 志願至第 15 志願皆得 5 分 第 16 志願至第 30 志願皆得 3 分 第 31 志願至第 50 志願不計分 符合中投區免試就學區者 10 分符合中投區共同就學區者 10 分 符合偏遠地區者 1 分 ; 符合中低收入戶者 1 分 ; 符合低收入戶者 2 分 任一領域符合者 4 分 ; 三領域皆符合者 12 分 社團 (2 分 ) 服務學習 (3 分 ) 無處分紀錄者及銷過後無懲處紀錄者 6 分 ; 銷過後無小過 ( 含 ) 以上紀錄者 3 分 大功每支 3 分 ; 小功每支 1 分 ; 嘉獎每支 0.5 分 精熟 者每科得 6 分 ; 基礎 者每科得 4 分 ; 待加強 者每科得 2 分 30 分 10 分 3 分 12 分 5 分 6 分 第 1~6 志願每一個志願差 3 分第 7~10 志願每一個志願差 2 分第 11~15 志願皆是 5 分第 16~30 志願皆是 3 分第 31~50 志願不計分 1. 偏遠地區學校係報准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偏遠學校, 且國中三年就讀偏遠學校者 2. 經濟弱勢 ( 中低 低收入戶 ) 係領有鄉 鎮 市 區公所證明文件者 1. 健體 藝文 綜合三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 60 分 ( 含 ) 以上者 學年度入學之國一學生, 在 103 學年度時只採計國二上 國二下 國三上三個學期 ;101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新生, 採計國中前五個學期 1. 社團及服務學習由國中認證 2. 任一學期參加一項校內社團者給 1 分 3. 任一學期累積服務滿 6 小時者給 1 分 1. 依銷過後計算 學年度入學之國一學生, 在 103 學年度時只採計國二上 國二下 國三上三個學期 ;101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新生, 採計國中前五個學期 4 分採計國中前五個學期 30 分 100 分 會考總積分相同時, 得就寫作測驗 國文 數學 英語 社會 自然依序進行比序 38

43 05 彰化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壹 依據 教育部 101 年 4 月 11 日臺中 ( 一 ) 字第 C 號備查彰化縣政府 101 年 4 月 17 日府教學字第 號發布彰化縣政府 101 年 8 月 6 日府教學字第 號修正彰化縣政府 102 年 1 月 10 日府教學字第 號修正 一 行政院 102 年 3 月 1 日院臺教揆字第 號函核定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之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二 教育部 101 年 4 月 23 日臺中 ( 一 ) 字第 號函修正之 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貳 目的一 開展學生多元智能, 紓緩學生升學競爭壓力 二 發揮教師專業能力, 提高教師課程教學品質 三 強化學校辦學特色, 增進學生適性學習發展 四 關懷不同地區學生, 縮短城鄉教育資源落差 參 招生對象一 彰化區 ( 以下簡稱本區 )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 含高中高職附設國中部 ) 取得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 ( 含共同就學區 ) 二 非本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生, 但具以下四種特殊情形且未參加他區免試入學之學生, 經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專案審核通過者得參加本區免試入學 : ( 一 ) 學生就讀或畢業國中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 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之高中高職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者 ( 二 ) 學生因搬家遷徙至本區居住者 (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 三 ) 學生在國中階段跨區就學, 擬申請返回本區戶籍所在地就讀高中高職者 (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 四 ) 其他特殊因素 肆 組織與任務一 彰化區高中高職入學推動工作小組 ( 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 ( 一 ) 組織成員 39

44 由彰化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籌組, 縣長擔任召集人, 教育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 其他成員包含教育處代表 中央宣導團彰化縣 ( 以下簡稱本縣 ) 代表團員及指定參與成員 本縣公私立高中高職學校行政代表 ( 含各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 ) 國民中學行政代表 家長代表 教師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等共同組成 ( 二 ) 組織任務 1. 參酌本區高中高職新生入學來源 區域共同生活圈 交通便利性 普通及職業教育課程完整性與學校分布情形等因素, 規劃免試就學區 ( 含共同就學區 ) 範圍 2. 擬定本區 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經本縣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 報教育部備查 3. 規劃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之分年度目標值 招生比率 推動策略及作業流程等 4. 研議其他有關免試入學推動之事項 二 彰化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免試入學委員會 ) ( 一 ) 組織成員由本區各高中高職學校校長 教務主任 國民中學校長 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 ( 二 ) 組織任務辦理本區免試入學相關事宜, 並研議各校免試入學名額比率及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 彙整後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三 高中高職學校招生委員會 ( 一 ) 組織成員由本區各高中高職學校分別籌組 ( 二 ) 組織任務研議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 將資料送請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彙整, 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准後, 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四 彰化區國中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 ( 一 ) 組織成員由本區各國中分別成立 ( 二 ) 組織任務 40

45 1. 負責推動各校生涯發展教育, 依學生能力 性向 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 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 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2. 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 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伍 免試招生比率及議定程序一 本區 103 學年度免試入學名額比率應達 75% 以上, 且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至少達 50%, 並由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協調彙整本區之免試入學名額比率, 送交推動小組覆議後頒布實施 二 本區各公立高中高職附設國中部直升入學名額比率, 不得高於國中部應屆畢業生人數之 35%; 各私立高中高職附設國中部直升入學名額比率, 不得高於該校總核定招生名額之 70% 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103 學年度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 70 %, 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 三 高級中學體育班 科學班 藝術才能班 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免試入學名額, 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陸 作業流程一 報名方式採線上報名並兼採繳交書面報名表件方式辦理 ( 含本區各公私立高中高職附設國中部直升報名 ) 二 辦理學校本區各公私立高中 高職 三 辦理程序 ( 一 ) 本區免試入學作業分兩階段辦理, 均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 二 ) 第一階段免試入學之辦理順序應先於特色招生, 如仍有未能錄取之學生, 得報名參加特色招生或第二階段所屬免試就學區內登記未額滿學校之免試入學登記 ( 詳附圖 1) ( 三 ) 第二階段免試入學作業應於特色招生之後辦理, 辦竣仍未額滿之學校後續自行辦理招生作業 四 辦理方式 41

46 ( 一 ) 各國中之 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 依學生能力 性向 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 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 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並於九年級下學期 ( 每年 5 月 ) 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 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 二 ) 為兼顧學生審慎選填志願及提高免試入學媒合成功率, 學生報名免試入學, 以 選填 5 校為限 高職ㄧ校多科, 不同校之科別可交叉填寫 之方式辦理 ( 三 ) 為使報名 比序項目及資料彙整等作業更公平 公開, 線上報名作業請各國中逐項填 ( 匯 ) 入並檢查各項相關資料後, 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負責審查 ( 四 ) 報名期間公告各校報名情形, 以 額滿或未額滿 方式呈現, 便利家長 學生及國中端知悉, 以提高免試入學成功率 ( 五 ) 公私立高中高職附設國中部直升名額納入免試入學名額部份, 仍應依本區免試入學作業模式進行報名分發 五 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免試入學不得訂定入學門檻或條件, 且除得以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 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 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其辦理方式如下 ( 詳附圖 2): ( 一 ) 當參加免試入學學生之登記人數, 未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 全額錄取 當登記人數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時, 先依本區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 詳附表 1) 核算總積分, 再配合學生選填之志願進行比序分發 ( 二 ) 當總積分相同時, 則以比序項目進行逐項比較, 依序為 : 寫作測驗 志願序 就近入學 經濟弱勢 均衡學習 服務學習 生活教育 競賽表現 獎勵紀錄 體適能 教育會考總積分 國文科標示 英語科標示 數學科標示 社會科標示 自然科標示 若採計國中教育會考不得列為唯一條件, 應將其列為最後不得不然之採用項目, 並搭配其他比序項目做整體規劃, 且其比重不得超過三分之ㄧ, 若採加權計分, 總積分亦不得超過三分之ㄧ ( 三 ) 附表 1 所列各項比序項目積分結算日由本府教育處另行公告之 42

47 ( 四 ) 學生經依前款規定比序, 仍超額時, 不予抽籤,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 1. 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之學校, 其免試入學超額部分, 由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核定名額百分之五以內調整因應 ; 調整後仍超額者, 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增加名額 2. 未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 逕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柒 特種生優待方式一 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之特種生包含原住民學生 身心障礙學生 蒙藏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 僑生及退伍軍人等 二 特種生免試入學優待依相關特種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捌 兼顧不同層面學生需求一 就非應屆畢業學生 轉學生 身心障礙 身體羸弱及家庭經濟不利學生之個殊性, 妥慎考量其採計方式及輔導措施, 做好周延配套, 以確保其升學權益 資賦優異縮短年限等, 應注意辦理時間需在國中教育會考前, 以免跳級通過後, 卻無會考成績可以採計 二 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得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免試入學, 參加 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 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成績或紀錄, 採計分數由 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審查小組審查認定之 三 轉學生參加各該區免試入學時, 其比序項目, 由新轉入學校就其轉出國中 原有之學習表現或紀錄, 本從優從寬原則加以認定 四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原則參酌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 入學超額比序 多元學習表現 採計原則辦理 玖 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 自 103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43

48 第一階段免試入學特色招生-每年六月學科考第二階段免試入學()))附圖 1 國中學生 國中在學階段 國中教學正常化及學力品質確保 落實教學正常化, 適時進行校 班本位診斷性測驗及補救教學 國中適性輔導 進行智力 性向 興趣測驗等專業測驗, 提供試探及實作活動, 妥善紀錄並利用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 各國中提供學生升學輔導建議 錄手冊 (特色招生 術科測驗 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報名 ( 音樂 美術 舞蹈 戲劇 體育班及科學班等特殊才能班及高職職業類科 ) 五專免試入學報名 試每年七月每年七月4. 另含進修學校 建教合作班 實用技能學程 5. 隨時公告各校報名情形 ( 額滿或未額滿 ) 6. 學生可同時報名高中職免試入學 五專免試入學 特色招生甄選入學 但僅能擇一校辦理報到 7. 未額滿學校全數錄取, 超額學校進行比序 44 是否錄取 否 是 報到入學 報到入學 是 報考高中高職或五專特色 特色招生 學科測驗 是否錄取 是否 (高中高職第二階段免試入學報名 ( 登記未額滿學校 ) 彰化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分發流程圖 報到入學 是否錄取 否 認證優質的高中 高職及五專方能申辦特色招生 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辦竣仍未額滿之學校後續自行辦理招生作業

49 附圖 2 第一階段免試入學分發作業開始 合算學生比序總積分, 依序進行分 額滿 第一志願額滿與否 未額滿 錄取 第二志願分發流程與第一志願相同 同分之學生數超過該校核定招生數 依要點訂比序項目次序依序比 錄取與否 未錄取 合算學生比序總積分, 依序進行分發 錄取 報到入學 額滿 第三志願額滿與否 未額滿 錄取 同分之學生數超過該校核定招生數 報到入學 依要點訂比序項目次序依序比 第四志願分發流程與第三志願相同 額滿 錄取與否 未錄取 合算學生比序總積分, 依序進行分發 至第十志願額滿與否 錄取 未額滿 錄取 同分之學生數超過該校核定招生數 報到入學 依要點訂比序項目次序依序比 錄取與否未錄取 45 錄取 參加特色招生或第二階段免試入學

50 附表 1 彰化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 修訂 ) 積分計算方式 項目最高計算標準分數 備註 志願序 身分別 品德服務 績優表現 經濟弱勢 就近入學 服務學習 獎勵紀錄 生活教育 均衡學習 競賽表現 體適能 教育會考 參考合計積分 第 1.2 志願 10 分 / 第 3.4 志願 8 分第 5.6 志願 6 分 / 第 7.8 志願 4 分第 9.10 志願 2 分 /11 志願以後 0 分符合低收入戶者 2 分符合中低收入戶者 1 分 符合彰化區免試就學區 7 分符合彰化區共同就學區 7 分 幹部任滿 1 學期 2 分服務學習時數每滿 1 小時 0.1 分 大功每次 4.5 分小功每次 1.5 分嘉獎每次 0.5 分完全或銷過後無懲處紀錄 4 分符合無曠課紀錄者 4 分 五 ( 三 ) 學期皆符合者 7 分四 ( 二 ) 學期皆符合者 4 分三 ( 一 ) 學期皆符合者 2 分 國際 : 第 1 名 6 分 / 第 2 名 5 分 / 第 3 名 4 分 / 第 3 名以外 3 分全國 : 第 1 名 5 分 / 第 2 名 4 分 / 第 3 名 3 分 / 第 3 名以外 2 分全縣 : 第 1 名 4 分 / 第 2 名 3 分 / 第 3 名 2 分 / 第 3 名以外 1 分 每單項銅牌以上者各 2 分每單項中等或待加強各 1 分 精熟 者每科得 6 分 基礎 者每科得 4 分 待加強 者每科得 2 分 10 分 2 分 7 分 8 分 6 分 8 分 7 分 6 分 6 分 30 分 90 分 以科別志願為依據, 並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書, 選填志願 限升學當年度取得鄉鎮 ( 市 ) 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1. 免試就學區係指畢業於本區公私立國中 2. 共同就學區係指本區所核准鄰區國中學生參與本區免試入學者 1. 幹部包含班級 社團及學校幹部 2. 服務學習時數由學校認定服務表現績優者 1. 不包含已列其他超額比序項目積分之獎勵 2. 功過相抵後之獎勵 100 學年入學學生, 在 103 學年度只採計國二及國三上, 共三個學期 1. 健康與體育 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三領域平均成績皆達 60 分 ( 含 ) 以上者 2.() 內係指 100 學年入學學生, 在 103 學年度所採計國二及國三上三個學期 1. 限主管機關主辦或認可者 2. 限國中階段取得, 且同 ( 學 ) 年同項競賽擇優採計一次 3. 特優比照第 1 名 ; 優等比照第 2 名 ; 甲等比照第 3 名 4.3 人 ( 含 ) 以下視為個人賽 ;4 人 ( 含 ) 以上視為團體, 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5. 區域性 ( 跨縣市 ) 競賽比照縣市性計分 6. 參賽證明不予採計積分 1. 排除身體質量指數, 其餘四項任採三項 2. 因身心障礙或身體羸弱未檢測者比照待加強 寫作測驗列為比序總分相同後之比序項目 46

51 06 雲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壹 依據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3 日府教學字第 號訂定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2 日府教學字第 號修正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3 日府教學字第 號修正 一 行政院 102 年 3 月 1 日院臺教揆字第 號函核定之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 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訂定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教育部 101 年 4 月 23 日臺中 ( 一 ) 字第 號函修正之 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貳 目的一 開展學生多元智能, 舒緩學生升學競爭壓力 二 發揮教師專業能力, 提高教師課程教學品質 三 強化學校辦學特色, 增進學生適性學習發展 四 關懷不同地區學生, 縮短城鄉教育資源落差 參 招生對象一 雲林區 ( 以下簡稱本區 ) 與共同就學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 含高中附設國中部 完全中學國中部 ) 取得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 非本區與非共同就學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且取得畢業資格, 但具以下四種特殊情形且經本區高中職免試入學委員會專案審核通過者得參加本區免試入學, 但僅能擇一免試就學區參加免試入學 : ( 一 ) 學生就讀或畢業國中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 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之高中職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者 ( 二 ) 學生因搬家遷徙至本區居住者 (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 三 ) 學生在國中階段跨區就學, 但未遷移戶籍, 並計畫返回本區戶籍所在地就讀高中職者 (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 四 ) 其他經核訂的特殊因素 肆 組織與任務一 雲林區高中高職入學推動工作小組 ( 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 ( 一 ) 組織成員 47

52 由雲林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 教育處副處長擔任副召集人, 本府教育處代表 宣導團代表及指定參與成員 雲林縣 ( 以下簡稱本縣 ) 公私立高中高職學校代表 ( 含各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 ) 國民中學代表 家長代表 教師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等共同組成 ( 二 ) 組織任務 1. 參酌本區高中高職新生入學來源 區域共同生活圈 交通便利性 普通及職業教育課程完整性與學校分布情形等因素, 規劃免試就學區 ( 含共同就學區 ) 範圍 2. 擬訂本區 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經本縣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 報教育部備查 3. 規劃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之分年度目標值 招生比率 推動策略及作業流程等 4. 議決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審查之爭議 5. 研議其他有關免試入學推動之事項 二 雲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免試入學委員會 ) ( 一 ) 組織成員由本區各高中高職學校校長 教務主任 國中校長 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 ( 二 ) 組織任務辦理本區免試入學相關事宜, 並研議各校免試入學名額比率及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 彙整後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三 雲林區高中高職學校招生委員會 ( 一 ) 組織成員由本區各高中高職學校分別籌組 ( 二 ) 組織任務研議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 將資料送請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彙整, 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准後, 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四 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 ( 一 ) 組織成員由本區各國中分別成立 ( 二 ) 組織任務 48

53 1. 參考 國民中學推動生涯發展教育工作手冊 成立本委員會, 並妥善規劃學校適性輔導工作, 以協助學生自我認識及探索未來進路 2. 實施智力測驗 性向測驗及興趣測驗等專業測驗及解說測驗結果, 並依測驗結果提供學生各項試探及實作活動, 以落實差異化教學和補救教學, 提升國中學生學習品質 3. 推動各校生涯發展教育, 依學生能力 性向 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 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 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4. 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 以作為其每年 5 月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伍 免試招生比率及議定程序一 本區 103 學年度免試入學名額比率應達 75% 以上, 各公私立高中職需至少提供 50% 之免試入學名額 ; 當全區未達比率時, 應依教育部政策適時調整, 經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協調, 彙整本區之免試招生比率 二 本區各公私立高中職附設國中部及完全中學國中部, 其直升名額納入免試入學名額之比率為 : 國立及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高於校內國中部應屆畢業生人數之 35%,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103 學年度不得高於總核定招生名額之 70%, 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103 學年度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之 70%, 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 ; 私立學校違反法令規定, 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中部 國小部之學生, 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 不得以直升方式進入該校高中部就讀 ; 該校直升人數比率, 並從前項核定比率中扣減 三 高級中學體育班 藝術才能班 職業學校各類科等得提供免試入學名額, 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陸 作業流程一 報名方式採線上報名並兼採繳交書面報名表件方式辦理 ( 含本區各公私立高中職附設國中部或完全中學直升報名 ) 二 辦理學校本區各公私立高中 高職 三 辦理程序 49

54 ( 一 ) 本區免試入學作業分兩階段辦理, 均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 二 ) 第一階段免試入學之辦理順序應先於特色招生, 如仍有未能錄取之學生, 得報名參加特色招生或續報名參加第二階段所屬免試就學區內未額滿學校之免試入學登記 ( 詳附圖 1) ( 三 ) 第二階段免試入學作業尚未額滿學校應於特色招生之後聯合辦理招生作業 四 辦理方式 ( 一 ) 各國中之 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 依學生能力 性向 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 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 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並於九年級下學期 ( 每年 5 月 ) 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 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 二 ) 為兼顧學生審慎選填志願及提高免試入學媒合成功率, 學生報名免試入學志願數至多可選擇 20 志願 ( 普通科以 1 校為 1 志願, 職業類科以 1 科為 1 志願 ) ( 三 ) 為使報名 比序及資料彙整等作業更公平 公開, 線上報名作業請各國中逐項填 ( 匯 ) 入並檢查各項相關資料後, 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負責審查 ( 四 ) 報名期間公告各校報名情形, 以 額滿或未額滿 方式呈現, 便利家長 學生及國中端知悉, 以提高免試入學成功率 ( 五 ) 公私立高中職附設國中部直升或完全中學納入免試入學名額部份, 仍應依本區免試入學作業模式進行報名分發 五 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免試入學不得訂定入學門檻或條件, 且除得以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 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 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其辦理方式如下 : ( 一 ) 當參加免試入學學生之登記人數, 未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 全額錄取 當申請名額超過錄取名額時, 應依據本區高中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之比序項目全數採計積分 ; 若比序總分相同時, 請各校依據比序項目次序, 依序逐項進行排序 ; 如仍相同分數, 進行國中教育會考成 50

55 績標示之比序 (A++ A+ A B++ B+ B C), 三等級加標示比序後, 仍有超額問題時, 不予抽籤,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 1. 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 其免試入學超額部分, 由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核定名額百分之五以內調整因應 ; 調整後仍超額者, 增加名額 2. 未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 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二 ) 由本區 103 學年度該招生學校報府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增額錄取 ( 三 ) 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之特種生, 包含原住民學生 身心障礙學生 蒙藏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 僑生及退伍軍人等 ; 各特種身分生免試入學優待依相關特種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 四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應由其設籍學校按本區超額比序採計作業規定辦理, 就其日常生活表現與體適能檢測成績給予相同之計分機會及標準, 並提供競賽之相關資訊, 協助學生報名參加 ( 五 ) 身心障礙 身體羸弱及家庭經濟不利學生應由學校適時施以相關輔導措施, 以確保其升學權益 ; 另有資賦優異縮短年限等, 各校應注意辦理時間須在國中教育會考前, 以免跳級通過後, 無會考成績可資採計 ( 六 ) 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得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免試入學, 參加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 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成績或紀錄, 採計分數由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審查小組審查認定之 ( 七 ) 轉學生參加各該區免試入學時, 其比序項目, 由新轉入學校就其轉出國中原有之學習表現或紀錄, 本從優從寬原則加以認定 ( 八 ) 轉學生參加各該區免試入學時, 其多元學習表比序項目由原學校進行認證 ; 若有尚未完成部分, 則由原學校提供書面證明再轉由新學校進行認定後, 再由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審查小組審查認定之 ( 九 ) 附表 1 所列各項比序項目積分結算日由本府教育處另行公告之 柒 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 自 103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51

56 第一階段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學科考-每年六月第二階段免試入學)))附圖 1 雲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辦理流程圖 國中學生 國中在學階段 國中教學正常化及學力品質確保 落實教學正常化, 適時進行校 班本位診斷性測驗及補救教學九年級國中教育會考 ( 每年 5 月 ) 國中適性輔導 進行智力 性向 興趣測驗等專業測驗, 提供試探及實作活動, 妥善記錄並利用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 (高中高職第一階段免試入學報名 ( 報名時志願數至多可選擇 20 志願, 普通科以 1 校為 1 志願, 職業類科以 1 劇 體育班等特殊才能班及高職職業類科 ) 科為 1 志願 ) 各國中提供學生升學輔導建議 特色招生 術科測驗 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報名 ( 音樂 美術 舞蹈 戲 錄手冊 (試每年七月每年八月1. 另含進修學校 建教合作班 實用技能學程 2. 隨時公告各校報名情形 ( 額滿或未額滿 ) 3. 學生可同時報名高中職免試 Y 入學 特色招生甄選入學 (但僅能擇一校辦理報到 4. 未額滿學校全數錄取, 超額學校進行比序 直接參加登記未額滿學校 52 錄取 N Y 報到入學 報到入學 報考高中高職之特色招生 特色招生 ( 學科考試 ) 錄取 N 高中高職第二階段免試入學報名 ( 登記未額滿學校 ) 報到入學 認證為優質的高中高職方能申辦特色招生 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辦竣仍未額滿之學校後續辦理聯合招生作業

57 附表 1 雲林區高中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比序項目 志願序 第 1 至 4 志願 9 分 第 5 至 8 志願 7 分 積分計算方式 第 9 至 12 志願 5 分 第 13 至 16 志願 3 分 第 17 志願後不計分 最高分數 9 分 扶助弱勢 經濟弱勢 2 分 2 分 偏遠小校 就近入學 ( 含本區 共同就學區及變就學區 ) 品德服務 多元學習表現 獎勵紀錄 出缺席紀錄 無記過紀錄 均衡學習 競賽成績 體適能 9 班以下 2 分 13 班以下 1 分 2 分 符合 4 分不符合 0 分 4 分 大功每支 3 分 無曠課者 5 分 無警告以上紀錄者 ( 含銷過後 ) 每領域符合者各 3 分國際第 1 至 4 小功每支 1 分 曠課 1 至 5 節者 3 分 銷過後無累積至小過 ( 含 ) 以上者 1 分 名 7 分全國第 2 名全國第 1 名 6 分 7 分 全縣第 1 名 3 分 任一項成績達門檻標準者得 2 分, 最高得 4 分 嘉獎每支 0.3 分 曠課 6 至 10 節者 1 分 10 分 10 分 不符合 0 分 9 分 全縣第 2 名 2 分 金質章再加 3 分 全國第 3 名 5 分 全縣第 3 名 1 分 銀質章再加 2 分 全國第 4 名至入選者 4 分 銅質章再加 1 分 7 分 7 分 53

58 比序項目 積分計算方式 最高分數 國中教育會考 精熟每科 6 分 基礎每科 4 分 待加強每科 2 分 90 合計積分分註 : 其他依雲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採計作業補充說明辦理 30 分 積分對照表補充說明 : 一 當申請名額超過錄取名額時, 應依據本表上列項目全數採計積分 二 當總分相同時, 請各校依據上列比序項目次序, 依序逐項進行排序 ; 如仍相同分數, 進行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標示之比序 (A++ A+ A B++ B+ B C), 三等級加標示比序後, 仍有超額問題時, 由本區 103 學年度該招生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增額錄取 54

59 07 嘉義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年 4 月 25 日府教學字第 號函發布 102 年 5 月 31 日府教學字第號函修訂 壹 依據一 行政院 102 年 3 月 1 日院臺教揆字第 號函核定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之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二 教育部 101 年 4 月 23 日臺中 ( 一 ) 字第 號函修正之 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貳 目的一 鼓勵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開展學生多元智能 二 舒緩學生升學壓力, 促使學生發展自我優勢 三 發揮教師專業能力, 提高教師課程教學品質 四 強化學校辦學特色, 增進學生適性學習發展 五 關懷不同地區學生, 縮短城鄉教育資源落差 參 招生對象一 於嘉義區 ( 含共同就學區 ),( 以下簡稱本區 )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 含高中附設國中部 完全中學國中部 ) 取得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歷者 二 經本區推動工作小組審議核定共同就學區之國中, 取得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歷, 且未參加他區免試入學之學生 三 非本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生, 但具以下四種特殊情形且未參加他區免試入學之學生, 經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專案審核通過者, 得參加本區免試入學 : ( 一 ) 學生就讀或畢業國中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經教育部公告, 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之高中職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者 ( 二 ) 學生因搬家遷徙至本區居住者 (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 三 ) 學生在國中階段跨區就學, 擬申請返回本區戶籍所在地就讀高中職者 (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 四 ) 其他特殊因素 (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肆 組織與任務為辦理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 應分別組成下列組織 : 一 嘉義區高中高職入學推動工作小組 (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 ( 一 ) 組織成員由嘉義縣政府 ( 以下簡稱縣府 ) 嘉義市政府 ( 以下簡稱市府 ) 聯合籌組,

60 縣府 市府教育處長擔任召集人, 高中高職學校代表 ( 含各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 ) 國中學校 家長 教師 教育行政人員及學者專家等代表共同組成 ( 二 ) 組織任務 1. 參酌本區高中高職新生入學來源 區域共同生活圈 交通便利性 普通及職業教育課程完整性與學校分布情形等因素, 規劃免試就學區 ( 含共同就學區 ) 範圍 2. 擬定本要點, 經縣府 市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報教育部備查 3. 規劃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之分年度目標值 招生比率 推動策略及作業流程等 4. 研議其他有關免試入學推動之事項 二 嘉義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免試入學委員會 ) ( 一 ) 組織成員由本區各高中高職學校校長 教務主任 國中校長 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 ( 二 ) 組織任務辦理本區免試入學相關事宜, 依本要點研議各校免試入學名額比率及辦理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條件, 彙整後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准後, 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三 高中高職學校招生委員會 ( 一 ) 組織成員由各高中職學校分別籌組 ( 二 ) 組織任務研議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 將資料送請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彙整, 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准後, 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四 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 ( 一 ) 組織成員由本區各國民中學分別籌組 ( 二 ) 組織任務 1. 負責推動各校生涯發展教育, 依學生能力 性向 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 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 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2. 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 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伍 免試招生比率及議定程序 56

61 一 本區 103 學年度起, 免試入學總名額, 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特色招生名額不得超過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十五 二 學校 103 學年度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 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十五 三 本區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或完全中學直升入學比率規範如下 : ( 一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提列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入學名額, 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 二 ) 其他公立學校由各主管機關考量學校之國 高中部學生人數比率 社區發展等面向研訂 ( 三 )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提列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入學名額,103 學年度不得高於該學校總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七十 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103 學年度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百分之七十, 並依教育部規定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 本區高級中等學校有前三年招生皆未額滿或其他特殊情形, 提經本區高中高職入學推動工作小組討論通過者, 不在此限 四 高級中學體育班 科學班 藝術才能班 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免試入學名額, 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陸 作業流程一 報名方式採線上報名並兼採繳交書面報名表件方式辦理 ( 含本區各公私立高中職附設國中部或完全中學直升報名 ) 二 辦理學校本區各公私立高中 高職及經本區推動工作小組審議核定共同就學區之高中 高職學校 三 辦理程序 ( 一 ) 本區應建置免試入學線上報名及資料管理系統, 供各國中登錄學生各項相關資料 本區免試入學作業分兩階段辦理, 均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 二 ) 第一階段免試入學之辦理順序應先於特色招生, 如仍有未能錄取之學生, 得報名參加特色招生或繼續報名參加第二階段所屬免試就學區內未額 57

62 滿學校之免試入學登記 ( 詳附件 1) ( 三 ) 先同時辦理免試入學與特色招生之甄選入學, 免試入學如有餘額得辦理第二次招生, 並得與考試分發入學同時辦理, 於同一分發平台進行分發作業 四 辦理方式 ( 一 ) 各國中之 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 依學生能力 性向 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 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 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並於九年級下學期 ( 每年 5 月 ) 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 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 二 ) 免試入學學生得就本區高中高職科別至多選擇報名 15 志願方式辦理, 以兼顧學生審慎選填志願及提高免試入學媒合成功率 ( 三 ) 為使報名 比序及資料彙整等作業更公平 公開, 線上報名作業請各國中逐項填 ( 匯 ) 入並檢查各項相關資料後, 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負責審查 ( 四 ) 本區公私立高中職附設國中部或完全中學直升納入免試入學名額部份, 仍應依本區免試入學作業模式進行報名分發 ( 五 ) 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之特種生, 其既有之權利仍予以尊重, 相關優待予以延續, 並由教育部另訂其升學優待方式 另有關身心障礙學生仍應依 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持續辦理就學輔導安置 五 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免試入學不得訂定入學門檻或條件, 且除得以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 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 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其辦理方式如下 : ( 一 ) 當參加免試入學學生之登記人數, 未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 全額錄取 ( 二 ) 當登記人數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 本區各高中職校 ( 班 科 ) 應依本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 ( 詳附件 2) 之比序條件全數採計進行比序 ( 三 ) 附件 2 所列各項比序項目積分結算日由縣府 市府協調後訂定之 ( 四 ) 當超額比序總積分相同時, 依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所訂比序項目順序, 58

63 依序進行逐項比較, 依序比較後仍相同時, 再依比序項目第四項 多元學習表現 項下各細項依序比較, 仍相同再依教育會考三等第標示比較 ( 如附件 4), 依比序項目積分高低決定錄取人員, 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後, 若最後一個名額仍同分超額時, 不予抽籤,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 1. 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之學校, 其免試入學超額部分, 由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核定名額百分之五以內調整因應 ; 調整後仍超額者, 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2. 未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 逕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增加名額 ( 五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原則 1. 體適能採計, 應自行返回設籍學校或選擇體適能檢測站檢測計分 2. 服務學習採計原則 : 依下列方式擇一採認 (1) 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辦理之服務學習課程或課後 ( 含假日及寒暑假 ) 服務學習活動 (2) 依 OO 國民中學 ( 學校全銜 ) 校外服務學習機關 ( 構 ) 法人 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及服務項目 學習內容規範或一覽表, 於國中期間運用社區資源, 進行相關服務學習活動 3. 競賽計分, 由設籍學校適時提供相關資訊, 學生得依競賽主辦單位之規定, 選擇報名參加 ( 六 ) 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得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免試入學, 參 加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 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成績或紀錄, 採計分 數由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審查小組審查認定之 ( 七 ) 轉學生參加各該區免試入學時, 其比序項目, 由新轉入學校就其轉出國 中原有之學習表現或紀錄, 本從優從寬原則加以認定 柒 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 自 103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59

64 附件 1 嘉義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入學管道辦理流程圖 國中學生 國中在學階段 國中適性輔導 國中教學正常化 國中教育會考 (5 月辦理 ) 國中提供學生升學輔導建議 特色招生術科測驗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 六月 五專免試入學 ( 可同時報名, 但錄取後擇一校報到 ) 特色招生高中 高職免試入學甄選入學 報到入學 Y 錄取錄取 N ( 可同時報名, 但錄取後擇一校報 N Y 報到入學 七月 五專免試入學 ( 第二次 ) ( 得同時辦理 ) 錄取 特色招生學科測驗 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 高中高職免試入學 ( 第二次 ) ( 得同時辦理 ) 錄取 特色招生學科測驗 填寫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志願卡 報到入學 報到入學 高中高職五專在學階段 各校皆辦理特色課程, 可於學生入學後進行分班事宜 高中高職五專學生接受適性教育 參加高中高職五專轉銜機制, 進入適性學校 ( 班級 ) 學生畢業, 參加下一階段考試或就業 60

65 附件 年 7 月 18 日修訂嘉義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 比序項目 現況概述 最高分數 備註 第 1 2 志願給 5 分第 3 4 志願給 4 分 5 分 為鼓勵學生將心目中的志願填在前面, 越前面之志 一 志願序 第 5 6 志願給 3 分願分數給越高 第 7 8 志願給 2 分 第 9 10 志願給 1 分 第 11 志願以後 0 分 二 均衡學習 三 適性輔導 四 多元學習表現 1. 品德表現 健康與體育 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三領域, 前五學期平均及格或達丙等者各得 3 分 ; 未達標準 0 分 報名科 群與 生涯規劃建議 與 我的志願 相符者得 2 分 ; 與 家長建議 相符者得 2 分 ; 與 輔導小組建議 相符者得 2 分 1. 國中在學期間, 均無懲處紀錄, 或經功過相抵或銷過後, 已無任何懲處紀錄者, 得 6 分 若功過相抵或銷過後仍有額外記功嘉獎者, 再由 6 分開始累加 : 記嘉獎乙次得 1 分 記小功乙次得 3 分 記大功乙次得 9 分 2. 國中在學期間, 經功過相抵及銷過後仍有懲處紀錄, 但累積未達大過紀錄者, 得 3 分 3. 國中在學期間, 經功過相抵及銷過後仍累積達一次大過 ( 含 ) 以上 9 分為確保各領域教學正常, 學生多元學習並均衡發展, 未納入國中教育會考之學習領域前五學期平均及格或達丙等者, 給予積分獎勵 103 學年度入學高中高職的學生, 本項僅採計二上 二下 三上共 3 學期之平均 6 分落實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並實際幫助學生適性升學與生涯發展教育 12 分 1 建議採正面表列方式, 以鼓勵學生 2 獎懲換算 : 3 嘉獎 =1 小功 3 小功 =1 大功 3 警告 =1 小過 3 小過 =1 大過 3 三年級下學期僅採計至該學年度申請報名作業結算日前之紀錄 4 各校獎懲紀錄須敘明事由 ; 品德表現中之記功嘉獎若是源自服務學習及競賽成績項目相同, 同一事由僅可選擇在其中一個項目中採計, 不可重複加分 61

66 比序項目 現況概述 最高分數 備註 懲處紀錄者, 得 0 分 學年度入學高中高職的學生, 國中一年級之獎懲紀錄不予採計, 僅採計二 三年級之獎懲紀錄, 最高 8 分 於國中就學期間參加 10 分 公共服務時數由學校或學 由公部門 學校單位 社生參與服務之單位出具 2. ( 財 ) 團法人所主辦之校服務學內外服務學習 社區義務習服務等, 每服務滿 2 小時 給 1 分 3. 體適能 4. 競賽成績 1. 四項體適能檢測項目有柔軟度 ( 坐姿體前彎 ) 肌耐力( 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 瞬發力 ( 立定跳遠 ) 心肺耐力 (800( 女 )/1600 ( 男 ) 公尺跑走 ) 等 4 項, 任一單項達 Pr25 中等標準者各得 1.5 分 2. 總成績達銅質以上者另加 2 分 3.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 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 者, 或持有公立醫院 教學醫院 ( 含 ) 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為重大傷病 體弱學生, 比照第 1 項核給 6 分 個人賽 : 縣市級 ( 含區域 ): 第 1 名 5 分 / 第 2 名 4 分 / 第 3 名 3 分 / 第 4 名 2 分 / 第 5-8 名 ( 含佳作 優選 入選 )1 分 / ( 不含參賽證明 ) 62 8 分 1 依不同的情形給與評分或達到某個水平即給與得分, 藉此提升國中生的體能 2 依教育部規定每年至少需須進行一次檢測, 本項檢測擇最優一次成績採計 10 分 1 限國中階段參加中央機關主辦或認可, 教育主管機關主辦之科學展覽 各學科能力競賽 科學實驗競賽 語文類競賽 資訊類競賽 藝能類競賽 運動類等各類個人 ( 團體 ) 競賽獲

67 比序項目 現況概述 最高分數 備註 全國 ( 國際賽 ): 第 1 名 10 分 / 第 2 名 9 分 / 第 3 名 8 分 / 第 4 名 7 分 / 第 5 名 6 分 / 第 6 名 5 分 / 第 7 名 4 分 / 第 8 名 3 分 / 獲佳作 優選 入選者得 2 分 / ( 不含參賽證明 ) 5. 英語能力檢定 五 特殊加分 六 國中教育會考表現 團體賽 : 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取得 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 達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A2( 基礎級 ) 以上者得 2 分 於國小 國中階段獲頒總統教育獎 全國孝行獎者, 額外加 10 分 國中教育會考評量結果, 達精熟者每科 5 分 達基礎者每科 3 分 待加強者每科 1 分 備註 : 63 獎者 2 前述類別競賽同一學年度, 以最高層級或最佳名次採計乙次 3 特優比照第 1 名 ; 優等比照第 2 名 ; 甲等比照第 3 名 如該項競賽簡章有其規定者, 從其規定 4 個人賽與團體賽之認定以該次競賽規則 ( 簡章 ) 規定認定之, 加分所須之獎狀影本或成績證明應於報名時一併繳交, 並加蓋學校認證戳記及註明是個人或團體獎項 5 競賽成績若與品德表現事由重複, 僅可擇一採計 2 分以行政院 95 年 4 月 4 日院授人力字第 號函頒對照表辦理 註二 三 25 分 若因本項額外加分總分超過 87 分時以 87 分計 87 分 103 學年度入學高中職學生最高分為 83 分 一 落實推動國中適性輔導工作, 各國中應將 國中適性輔導建議結果 提供學生及家長參考, 並作為學生升學高中高職或五專之重要資訊 二 行政院民國 95 年 4 月 4 日院授人力字第 號函

68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CambridgeMai n Suite) Key English Test (KET)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 ) ALTE Level 1 ALTE Level 2 ALTE Level 3 ALTE Level 4 ALTE Level 5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三項筆試總分 全民英檢 (GEP T)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托福 (TOEFL) 多益測驗 (TOEIC ) 口試 PBT CBT ibt 第 一 級 150 S-1+ 初級 A2( 基礎級 ) Waystage 195 S-2 中級 B1( 進階級 ) Threshold 240 S-2+ 中高 級 B2( 高階級 ) Vantage 315 S-3 高級 C1( 流利級 )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 優級 C2( 精通級 ) Mastery 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 (CSEPT) 第級 二 三 各項英文檢定針對低收入戶家庭人士 支領失業給付者及其仍在就學中之子女報名費全免等優惠辦法詳見各項檢定考試報名簡章 IELTS 64

69 附件 4 本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運作模式之示例 參考模式 1. 以附件 2 積分表內之比序項目全數採計之總積分作比較 2. 總積分 = 比序項目之總和 3. 先按總積分高低序評選 4. 總積分相同時, 再依比序項目順序逐一作依序比較 5. 依比序項目順序逐一作依序比較後分數仍相同時, 以比序項目第四項 多元學習表現 項下各細項再依序比較 6. 依比序項目第四項 多元學習表現 項下各細項依序比較後分數仍相同, 以教育會考三等第標示依序比較 7. 學生經依前款規定比序, 仍超額時, 不予抽籤,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 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之學校, 其免試入學超額部分, 由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核定名額百分之五以內調整因應 ; 調整後仍超額者, 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增加名額 (2) 未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 逕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增加名額 示意圖 : 第一項 + 第二項 + 第三項 + 第四項 + 第五項 + 第六項 = 總積分 總積分 第一項獲得分數 第二項獲得分數 第三項獲得分數 第四項獲得分數 第五項獲得分數 第六項獲得分數 第四項之 1 獲得分數 第四項之 2 獲得分數 第四項之 3 獲得分數 第四項之 4 獲得分數 第四項之 5 獲得分數 第六項之三等第標示 依上述說明 7 辦理 65

70 66

71 08 臺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3 日南市教中 ( 一 ) 字第 號函訂定發布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O 日南市教課 ( 一 ) 字第 OOOO 號函訂定發布 壹 依據一 行政院 102 年 3 月 1 日院臺教揆字第 號函核定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之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二 教育部 101 年 4 月 23 日臺中 ( 一 ) 字第 號函修正之 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貳 目的一 開展學生多元智能, 舒緩學生升學考試壓力 二 強化學校辦學特色, 增進學生適性學習發展 三 關懷不同地區學生, 縮短轄區教育資源落差 參 招生對象及資格一 臺南區 ( 以下簡稱本區, 含共同就學區 )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 含高級中學國中部 ) 取得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 非本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生, 但具以下四種特殊情形且未參加他區免試入學之學生, 經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專案審核通過者得參加本區免試入學 : ( 一 ) 學生就讀或畢業國中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 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之高中職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者 ( 二 ) 學生因搬家遷徙至本區居住者 (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 三 ) 學生在國中階段跨區就學, 擬申請返回本區戶籍所在地就讀高中職者 (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 四 ) 其他特殊因素 肆 組織與任務為推動本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提供多元適性學習機會, 引導國中教學正常化 建構優質適性教育環境, 辦理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 特成立以下組織, 其組織成員及任務分述如下 : 一 本區高中高職入學推動工作小組 ( 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 ( 一 ) 組織成員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籌組, 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 本局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 邀集本區高中高職 ( 含各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 ) 代表 國民中學代表 家長 ( 含團體 ) 代表 教師 ( 含組織 ) 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等共同組成 ( 二 ) 組織任務 1. 參酌本區高中高職新生入學來源 區域共同生活圈 交通便利性 普通及職業教育課程完整性與學校分布情形等因素, 規劃免試就學區 ( 含共同就學區 ) 範圍 67

72 2. 擬定本區 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及 高中高職特色招生審查作業要點, 經臺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 報教育部備查 3. 規劃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之分年度目標值 招生比率 推動策略及作業流程等 4. 研議其他有關免試入學推動之事項 二 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免試入學委員會 ) ( 一 ) 組織成員由本區高中高職聯合籌組, 其成員應包含區內各高中高職校長 教務主任 國中校長 教師及家長代表 ( 二 ) 組織任務辦理本區免試入學相關事宜 三 高中職學校招生委員會 ( 一 ) 組織成員由各高中高職學校分別籌組 ( 二 ) 組織任務研議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及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 將資料送請免試入學委員會彙整, 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准後, 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四 國中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 ( 一 ) 組織成員由本區各國中分別成立 ( 二 ) 組織任務 1. 負責推動各校生涯發展教育, 依學生能力 性向 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 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 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2. 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 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伍 免試招生比率及議定程序一 本區 103 學年度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名額比率應達 75% 以上, 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最低比率應依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辦理, 並由免試入學委員會協調彙整本區之免試招生比率, 送交推動小組覆議後頒布實施 二 本區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直升納入免試入學名額, 名額比率依教育部規範如下 : ( 一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 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人數之 35% ( 二 ) 市立 私立學校直升比例上限以高中職部核定招生數之 50% 為限 但私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 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 70%, 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 ( 三 ) 私立學校違反法令規定, 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中部 國小部之學生, 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 不得以直升方式進入該校高中部就讀 ; 該校直升比率人數, 並從前項核定比率中扣減 三 高級中學體育班 科學班 藝術才能班 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免試入學名額, 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68

73 陸 作業流程一 報名方式採線上報名並兼採繳交書面報名表件方式辦理 ( 含本區各高級中學國中部直升報名 ) 二 辦理學校本區各公私立高中 高職 ( 含共同就學區 ) 三 辦理程序 ( 一 ) 本區免試入學作業分兩階段辦理, 均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 二 ) 第一階段免試入學之辦理順序應先於特色招生, 如仍有未能錄取之學生, 得報名參加特色招生或續報名參加第二階段所屬免試就學區內未額滿學校之免試入學登記 ( 詳附圖 1 及附圖 2) ( 三 ) 第二階段免試入學作業應於特色招生之後辦理, 辦竣仍未額滿之學校後續自行辦理招生作業 四 辦理方式 ( 一 ) 各國中之 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 依學生能力 性向 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 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 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並於九年級下學期 ( 每年 5 月 ) 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 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 二 ) 建置免試入學報名系統或資訊平台, 公告各校招生名額及各校免試入學超額之比序項目 為使報名 比序及資料彙整等作業更公平 公開, 線上報名作業請各國中逐項填 ( 匯 ) 入並檢查各項相關資料後, 交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彙辦 ; 非應屆畢業生者以個別報名方式辦理 ( 三 ) 本區免試入學作業分兩階段辦理, 均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並於線上系統公告錄取結果 ( 四 ) 第一階段免試入學學生報名, 至多可選填 2 志願 ( 校 ), 可選擇高中 2 校或高職 2 校 ( 高職不限科數 ) 或高中高職各 1 校 完成報名作業者, 不得更改志願序, 各招生學校應列備取名單, 兼顧學生審慎選填志願及提高免試入學媒合成功率 ( 五 ) 第二階段由免試入學委員會統籌辦理 ( 第二階段學生可選填未額滿之學校 ( 科 ), 可選填多志願, 高職以科為志願序, 高中以校為原則, 必要時得以班為志願, 不限定高中或高職之科別志願, 完成報名作業者, 不得更改志願序 ) ( 六 ) 各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直升納入免試入學名額部分, 仍應依本區免試入學作業模式進行報名分發 五 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免試入學不得訂定入學門檻或條件, 且除得以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 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 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免試入學辦理方式如下 : ( 一 ) 當參加免試入學學生之登記人數, 未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 全額錄取 69

高雄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 多元學習表現 採計原則會議紀錄 日期時間 :101 年 7 月 11 日 14 時 30 分 地 點 : 本局高風大樓三樓會議室 主持人 : 游科長淑惠 出席人員 : 詳如簽到表 零 主席致詞 : 略 壹 工作報告 101.08.01 高市教高字第 10135144300 號函 記錄 : 蔡惠梅 一 有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 多元學習表現 採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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