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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承 辦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度 管 理 類 工 程 類 船 員 類 從 業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本 甄 試 簡 章 請 自 行 下 載 不 另 販 售 考 生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ATM 轉 帳 繳 款 後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地 址 :81157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海 專 路 142 號 電 話 :(07) 轉 傳 真 :(07) 報 名 網 址 :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承 辦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徵 才 甄 試 委 員 會 編 印

2 甄 試 時 程 表 項 目 內 容 日 期 備 註 公 告 102 年 4 月 1 日 ( 一 )~ 4 月 30 日 ( 二 ) 為 期 一 個 月 (30 天 ) 公 告 及 報 名 筆 試 ( 船 員 類 含 實 地 考 試 ) 報 名 期 間 網 路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 含 試 場 公 告 ) 測 驗 日 期 ( 含 實 地 考 試 )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為 期 七 天,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繳 費 並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郵 戳 為 憑 ) 繳 款 期 限 同 報 名 期 102 年 5 月 1 日 ( 三 )9:00~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繳 費 前 102 年 5 月 7 日 ( 二 )17:00 請 務 必 確 認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並 可 如 期 應 考, 一 旦 繳 費 後 概 不 退 費 ) 應 考 人 應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不 符 資 格 者, 請 勿 報 名 請 上 網 查 詢 測 驗 試 場 位 置 102 年 5 月 22 日 ( 三 )10:00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設 高 雄 單 一 考 區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及 入 場 通 知 書 上 所 載 相 關 測 驗 規 範 ; 測 驗 日 須 102 年 5 月 25 日 ( 六 )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及 入 場 通 知 書,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102 年 5 月 27 日 ( 一 )10:00 請 上 網 查 詢 102 年 5 月 27 日 ( 一 )10:00~ 採 網 路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5 月 28 日 ( 二 ) 中 午 12:00 止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2 年 6 月 10 日 ( 一 )10:00 請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1

3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102 年 6 月 10 日 ( 一 )10:00 ~ 6 月 11 日 ( 二 )17:00 採 網 路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通 知 102 年 6 月 13 日 ( 四 ) 線 上 回 覆 公 告 船 員 類 錄 取 名 單 ( 不 須 參 加 口 試 ) 102 年 6 月 20 日 ( 四 )10:00 請 上 網 查 詢 錄 取 結 果, 不 另 寄 發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書 第 二 試 一 階 段 口 試 ( 第 ) 第 二 試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 網 路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 含 試 場 公 告 ) 第 一 階 段 口 試 測 驗 日 期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網 路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 含 試 場 公 告 )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測 驗 日 期 公 告 管 理 類 及 工 程 類 錄 取 名 單 102 年 6 月 14 日 ( 五 )10: 年 6 月 15 日 ( 六 ) ~ 6 月 16 日 ( 日 ) 102 年 6 月 21 日 ( 五 )10: 年 6 月 21 日 ( 五 )10: 年 6 月 23 日 ( 日 ) 102 年 6 月 26 日 ( 三 )10:00 請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僅 設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單 一 考 區 請 上 網 查 詢 錄 取 結 果, 不 另 寄 發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僅 設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單 一 考 區 請 上 網 查 詢 錄 取 結 果, 不 另 寄 發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書 申 訴 考 生 申 訴 102 年 6 月 26 日 ( 三 )~ 6 月 28 日 ( 五 ) 紙 本 回 覆 2

4 目 錄 壹 依 據 貳 應 考 資 格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考 試 科 目 工 作 地 區 工 作 內 容 及 參 報 名 手 續 費 用 及 應 備 表 件 肆 甄 試 方 式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標 準 伍 入 場 通 知 書 下 載 列 印 及 補 發 陸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柒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捌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玖 錄 取 結 果 公 告 拾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進 用 相 關 規 定 拾 壹 考 生 申 訴 拾 貳 附 註 附 錄 一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附 錄 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附 錄 三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附 錄 四 管 理 類 及 工 程 類 試 場 -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附 錄 五 試 場 規 則 附 表 一 報 名 正 副 表 附 表 二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附 表 三 考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表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表 附 表 五 申 訴 表

5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甄 選 進 用 要 點 貳 應 考 資 格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考 試 科 目 工 作 地 區 工 作 內 容 及 一 共 同 資 格 條 件 : ( 一 ) 國 籍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不 得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 二 ) 性 別 : 不 拘 ( 三 ) 年 齡 : 不 限 ( 四 ) 學 歷 : 需 符 合 各 類 科 學 歷 條 件, 至 遲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並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二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考 試 科 目 工 作 地 區 工 作 內 容 及 : ( 一 ) 高 級 管 理 師 管 理 師 高 級 工 程 師 工 程 師 - 共 計 8 類 科, 正 取 28 名, 備 取 19 名, 各 類 科 所 需 具 備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工 作 地 區 工 作 內 容 及 錄 取 如 下 表 : 項 目 甄 選 職 務 / 類 科 一 高 級 管 理 師 / 業 務 類 ( 職 務 層 次 第 8 層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學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以 上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2. 曾 任 運 輸 物 流 國 貿 行 銷 廣 告 公 關 相 關 工 作 5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3.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高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者 測 驗 科 目 第 一 試 : 筆 試 科 目 :2 科 1. 專 業 英 文 2. 論 文 第 二 試 : 口 試 1. 工 作 地 區 2. 工 作 內 容 1. 工 作 地 區 : 總 公 司 ( 高 雄 市 ) 2.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運 輸 物 流 行 銷 企 劃 等 相 關 業 務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正 取 備 取 8 4 4

6 項 目 甄 選 職 務 / 類 科 二 三 高 級 管 理 師 / 環 境 管 理 類 ( 職 務 層 次 第 8 層 ) 管 理 師 / 財 務 類 ( 職 務 層 次 第 7 層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學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以 上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2. 具 有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證 照, 並 曾 任 相 關 工 作 5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3.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者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學 校 大 學 以 上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2. 具 會 計 師 證 照, 並 曾 任 財 務 會 計 相 關 工 作 5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3.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者 測 驗 科 目 第 一 試 : 筆 試 科 目 :2 科 1. 專 業 英 文 2. 論 文 第 二 試 : 口 試 第 一 試 : 筆 試 科 目 :2 科 1. 專 業 英 文 2. 論 文 第 二 試 : 口 試 1. 工 作 地 區 2. 工 作 內 容 1. 工 作 地 區 : 基 隆 分 公 司 2.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環 境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等 相 關 業 務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1. 工 作 地 區 : 總 公 司 ( 高 雄 市 ) 2.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財 務 會 計 等 相 關 業 務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正 取 備 取

7 項 目 甄 選 職 務 / 類 科 四 五 管 理 師 / 法 務 類 ( 職 務 層 次 第 7 層 ) 高 級 工 程 師 / 工 程 類 ( 職 務 層 次 第 8 層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學 校 大 學 以 上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2. 具 律 師 證 照, 並 曾 任 法 務 相 關 工 作 5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3.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者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學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以 上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2. 具 土 木 ( 工 程 ) 技 師 水 利 ( 工 程 ) 技 師 或 建 築 ( 技 ) 師 證 照, 並 曾 任 相 關 工 作 5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3.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者 測 驗 科 目 第 一 試 : 筆 試 科 目 :2 科 1. 專 業 英 文 2. 論 文 第 二 試 : 口 試 第 一 試 : 筆 試 科 目 :2 科 1. 專 業 英 文 2. 論 文 第 二 試 : 口 試 1. 工 作 地 區 2. 工 作 內 容 正 取 1. 工 作 地 區 : 總 公 司 ( 高 雄 市 ) 2.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法 務 等 相 關 業 務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工 作 地 區 : 總 公 司 ( 高 雄 市 ) 2.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工 程 等 相 關 業 務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備 取 2 2 6

8 項 目 甄 選 職 務 / 類 科 六 七 高 級 工 程 師 / 工 程 類 ( 職 務 層 次 第 8 層 ) 工 程 師 / 機 電 類 ( 職 務 層 次 第 7 層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學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以 上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2. 具 土 木 ( 工 程 ) 技 師 水 利 ( 工 程 ) 技 師 或 建 築 ( 技 ) 師 證 照, 並 曾 任 相 關 工 作 5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3.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者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學 校 大 學 以 上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2. 具 電 機 ( 工 程 ) 技 師 機 械 ( 工 程 ) 技 師 電 子 ( 工 程 ) 技 師 或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證 照, 並 曾 任 相 關 工 作 5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3.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者 測 驗 科 目 第 一 試 : 筆 試 科 目 :2 科 1. 專 業 英 文 2. 論 文 第 二 試 : 口 試 第 一 試 : 筆 試 科 目 :2 科 1. 專 業 英 文 2. 論 文 第 二 試 : 口 試 1. 工 作 地 區 2. 工 作 內 容 1. 工 作 地 區 : 基 隆 分 公 司 2.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工 程 等 相 關 業 務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1. 工 作 地 區 : 基 隆 分 公 司 2.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機 電 等 相 關 業 務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正 取 備 取

9 項 目 甄 選 職 務 / 類 科 八 九 工 程 師 / 勞 安 類 ( 職 務 層 次 第 7 層 ) 工 程 師 / 航 運 技 術 類 ( 職 務 層 次 第 7 層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學 校 大 學 以 上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2. 具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師 證 照, 並 曾 任 勞 工 安 全 相 關 工 作 5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3.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者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學 校 大 學 以 上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2. 具 三 等 船 長 或 二 等 管 輪 船 員 適 任 證 書 以 上 資 格, 並 曾 任 航 運 相 關 工 作 5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3.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者 測 驗 科 目 第 一 試 : 筆 試 科 目 :2 科 1. 專 業 英 文 2. 論 文 第 二 試 : 口 試 第 一 試 : 筆 試 科 目 :2 科 1. 專 業 英 文 2. 論 文 第 二 試 : 口 試 1. 工 作 地 區 2. 工 作 內 容 1. 工 作 地 區 : 總 公 司 ( 高 雄 市 ) 2.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勞 安 等 相 關 業 務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1. 工 作 地 區 : 總 公 司 ( 高 雄 市 ) 2.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港 勤 事 業 營 運 拓 展 船 員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等 相 關 事 宜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 於 港 勤 海 事 子 公 司 成 立 時, 須 隨 同 業 務 移 撥 至 子 公 司 正 取 備 取 合 計 備 註 :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如 附 錄 一 8

10 ( 二 ) 正 駕 駛 船 士 - 共 計 3 類 科, 正 取 35 名, 備 取 35 名, 各 類 科 所 需 具 備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工 作 地 區 工 作 內 容 及 錄 取 如 下 表 : 項 目 甄 選 職 務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類 科 十 十 一 正 駕 駛 / 甲 級 艙 面 ( 職 務 層 次 第 3 層 ) 正 駕 駛 / 甲 級 艙 面 ( 職 務 層 次 第 3 層 )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2. 具 三 等 船 長 船 員 適 任 證 書 以 上 資 格 者 3. 具 中 華 民 國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 約 所 規 定 應 受 各 項 訓 練 者 ( 含 GMDSS 值 機 員 ) 4. 曾 任 船 員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2. 具 三 等 船 長 船 員 適 任 證 書 以 上 資 格 者 3. 具 中 華 民 國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 約 所 規 定 應 受 各 項 訓 練 者 ( 含 GMDSS 值 機 員 ) 4. 曾 任 船 員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測 驗 科 目 筆 試 : ( 全 一 節 ) 1. 航 海 學 大 意 2. 船 藝 學 大 意 實 地 考 試 : 1. 船 舶 操 作 2. 故 障 排 除 筆 試 : ( 全 一 節 ) 1. 航 海 學 大 意 2. 船 藝 學 大 意 實 地 考 試 : 1. 船 舶 操 作 2. 故 障 排 除 9 1. 工 作 地 區 2. 工 作 內 容 1. 工 作 地 區 : 高 雄 分 公 司 2. 工 作 內 容 : 負 責 駕 駛 工 作 船 執 行 港 勤 作 業, 支 援 拖 船 輪 值 作 業 等 相 關 事 宜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 須 配 合 輪 班 作 業 4. 於 港 勤 海 事 子 公 司 成 立 時, 須 隨 同 業 務 移 撥 至 子 公 司 服 務 1. 工 作 地 區 : 基 隆 分 公 司 ( 基 隆 港 ) 2. 工 作 內 容 : 負 責 駕 駛 工 作 船 執 行 港 勤 作 業, 支 援 拖 船 輪 值 作 業 等 相 關 事 宜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 須 配 合 輪 班 作 業 4. 於 港 勤 海 事 子 公 司 成 立 時, 須 隨 同 業 務 移 撥 至 子 公 司 正 取 備 取

11 項 目 甄 選 職 務 / 類 科 十 二 十 三 正 駕 駛 / 甲 級 艙 面 ( 職 務 層 次 第 3 層 ) 正 駕 駛 / 甲 級 艙 面 ( 職 務 層 次 第 3 層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2. 具 三 等 船 長 船 員 適 任 證 書 以 上 資 格 者 3. 具 中 華 民 國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 約 所 規 定 應 受 各 項 訓 練 者 ( 含 GMDSS 值 機 員 ) 4. 曾 任 船 員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2. 具 三 等 船 長 船 員 適 任 證 書 以 上 資 格 者 3. 具 中 華 民 國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 約 所 規 定 應 受 各 項 訓 練 者 ( 含 GMDSS 值 機 員 ) 4. 曾 任 船 員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測 驗 科 目 筆 試 : ( 全 一 節 ) 1. 航 海 學 大 意 2. 船 藝 學 大 意 實 地 考 試 : 1. 船 舶 操 作 2. 故 障 排 除 筆 試 : ( 全 一 節 ) 1. 航 海 學 大 意 2. 船 藝 學 大 意 實 地 考 試 : 1. 船 舶 操 作 2. 故 障 排 除 1. 工 作 地 區 2. 工 作 內 容 1. 工 作 地 區 : 基 隆 分 公 司 ( 蘇 澳 港 ) 2. 工 作 內 容 : 負 責 駕 駛 工 作 船 執 行 港 勤 作 業, 支 援 拖 船 輪 值 作 業 等 相 關 事 宜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 須 配 合 輪 班 作 業 4. 於 港 勤 海 事 子 公 司 成 立 時, 須 隨 同 業 務 移 撥 至 子 公 司 1. 工 作 地 區 : 臺 中 分 公 司 2. 工 作 內 容 : 負 責 駕 駛 工 作 船 執 行 港 勤 作 業, 支 援 拖 船 輪 值 作 業 等 相 關 事 宜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 須 配 合 輪 班 作 業 4. 於 港 勤 海 事 子 公 司 成 立 時, 須 隨 同 業 務 移 撥 至 子 公 司 正 取 備 取

12 項 目 甄 選 職 務 / 類 科 十 四 十 五 船 士 / 乙 級 艙 面 ( 職 務 層 次 第 1 層 ) 船 士 / 乙 級 艙 面 ( 職 務 層 次 第 1 層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2. 具 中 華 民 國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 約 所 規 定 應 受 各 項 訓 練 者 3. 曾 任 船 員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具 有 水 手 資 格 證 明 者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2. 具 中 華 民 國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 約 所 規 定 應 受 各 項 訓 練 者 3. 曾 任 船 員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具 有 水 手 資 格 證 明 者 測 驗 科 目 筆 試 : 科 目 :1 科 船 藝 專 業 知 識 實 地 考 試 : 1. 帶 解 攬 操 作 2. 艙 面 保 養 筆 試 : 科 目 :1 科 船 藝 專 業 知 識 實 地 考 試 : 1. 帶 解 攬 操 作 2. 艙 面 保 養 1. 工 作 地 區 2. 工 作 內 容 1. 工 作 地 區 : 高 雄 分 公 司 2. 工 作 內 容 : 負 責 港 勤 船 甲 板 部 門 工 作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 須 配 合 輪 班 作 業 4. 於 港 勤 海 事 子 公 司 成 立 時, 須 隨 同 業 務 移 撥 至 子 公 司 1. 工 作 地 區 : 臺 中 分 公 司 2. 工 作 內 容 : 負 責 港 勤 船 甲 板 部 門 工 作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 須 配 合 輪 班 作 業 4. 於 港 勤 海 事 子 公 司 成 立 時, 須 隨 同 業 務 移 撥 至 子 公 司 正 取 備 取

13 項 目 甄 選 職 務 / 類 科 十 六 十 七 備 註 : 船 士 / 乙 級 艙 面 ( 職 務 層 次 第 1 層 ) 船 士 / 乙 級 輪 機 ( 職 務 層 次 第 1 層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2. 具 中 華 民 國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 約 所 規 定 應 受 各 項 訓 練 者 3. 曾 任 船 員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具 有 水 手 資 格 證 明 者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2. 具 中 華 民 國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 約 所 規 定 應 受 各 項 訓 練 者 3. 曾 任 船 員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具 有 加 油 或 機 匠 資 格 證 明 者 測 驗 科 目 筆 試 : 科 目 :1 科 船 藝 專 業 知 識 實 地 考 試 : 1. 帶 解 攬 操 作 2. 艙 面 保 養 筆 試 : 科 目 :1 科 輪 機 專 業 知 識 實 地 考 試 : 1. 簡 易 輪 機 操 作 2. 故 障 排 除 1. 工 作 地 區 2. 工 作 內 容 1. 工 作 地 區 : 花 蓮 分 公 司 2. 工 作 內 容 : 負 責 港 勤 船 甲 板 部 門 工 作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 須 配 合 輪 班 作 業 4. 於 港 勤 海 事 子 公 司 成 立 時, 須 隨 同 業 務 移 撥 至 子 公 司 1. 工 作 地 區 : 高 雄 分 公 司 2. 工 作 內 容 : 負 責 港 勤 船 舶 機 具 之 維 護 保 養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 須 配 合 輪 班 作 業 4. 於 港 勤 海 事 子 公 司 成 立 時, 須 隨 同 業 務 移 撥 至 子 公 司 正 取 備 取 合 計 上 述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2.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可 自 行 翻 譯 或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驗 證 目 前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12

14 參 報 名 手 續 費 用 及 應 備 表 件 一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102 年 5 月 1 日 ( 三 ) 上 午 9:00~102 年 5 月 7 日 ( 二 )17: 00; 郵 寄 表 件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手 續 : 詳 見 附 錄 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 一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報 名 網 址 : 及 郵 寄 表 件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 二 ) 請 在 報 名 時 間 內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各 項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畢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以 A4 白 紙 列 印 報 名 正 副 表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三 ) 報 名 甄 試 人 員 請 先 詳 閱 甄 試 簡 章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及 工 作 地 區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報 名 資 料 經 確 認 傳 送 後 即 不 可 再 變 更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及 工 作 地 區 ( 四 ) 除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及 工 作 地 區 不 可 更 改 外, 其 他 資 料 若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請 在 列 印 後 以 紅 筆 更 正 並 加 蓋 私 章 三 報 名 費 用 及 繳 費 方 式 ( 一 ) 報 名 費 用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 二 ) 繳 費 方 式 : 1.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列 印 個 人 報 名 正 副 表 取 得 個 人 專 屬 繳 款 帳 號 利 用 ATM 轉 帳 ( 請 參 閱 附 錄 三 之 說 明 )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匯 款 銀 行 : 台 灣 銀 行 高 雄 分 行 )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自 行 留 存, 並 請 注 意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3.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或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4.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 請 務 必 先 行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選 填 之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 工 作 地 區 正 確 檢 附 之 報 名 表 件 齊 全, 及 筆 試 / 口 試 日 期 可 以 如 期 應 試 ) 又 考 生 雖 已 於 網 路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但 未 於 期 限 內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亦 不 予 退 還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請 於 ATM 轉 帳 1 個 工 作 天 後 至 報 名 網 頁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為 已 完 成 付 款 13

15 四 應 備 表 件 ( 一 ) 報 名 正 副 表 ( 請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光 面 相 片 一 式 二 張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請 於 報 名 表 正 表 上 簽 名, 未 簽 者 視 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 報 名 表 如 附 表 一 ) ( 二 ) 各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規 定 之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請 考 生 於 影 本 上 簽 名 或 蓋 章, 切 結 與 正 本 相 符 ) 為 驗 證 工 作 年 資, 請 考 生 務 必 檢 附 附 表 二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以 及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 明 細 ) 影 本 或 相 當 職 位 之 薪 點 ( 資 ) 或 職 等 證 明 影 本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相 當 職 位 之 薪 點 ( 資 ) 或 職 等 證 明, 二 者 擇 一 ) ( 三 ) 繳 寄 資 料 表 件 務 必 於 期 限 內 ( 郵 戳 為 憑 ) 依 照 簡 章 規 定, 全 數 裝 入 B4 尺 寸 之 報 名 信 封 袋 內, 封 面 請 貼 上 寄 件 信 封 封 面 ( 自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樣 式 如 附 表 三 ), 並 以 掛 號 寄 出, 逾 期 或 資 料 表 件 不 全 者, 一 律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請 考 生 於 寄 出 表 件 前 確 認 檢 附 之 所 有 文 件, 若 有 補 件 資 料 亦 以 報 名 截 止 日 (102 年 5 月 7 日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恕 不 接 受 補 件 ( 四 )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資 料,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審 核 後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均 轉 交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存 查 概 不 退 還,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之 正 本 請 自 行 留 存 肆 甄 試 方 式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標 準 一 甄 試 方 式 : ( 一 ) 管 理 類 及 工 程 類 : 1. 採 分 試 分 地 舉 行, 及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2.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 第 二 試 為 口 試, 口 試 分 兩 階 段 ( 二 ) 船 員 類 : 不 分 試, 採 筆 試 兼 實 地 考 試, 及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二 成 績 計 算 : ( 一 ) 管 理 類 工 程 類 : 14

16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以 100 分 計,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2)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55%, 其 中 專 業 英 文 占 40% 論 文 占 15% 2. 第 二 試 ( 口 試 ): 兩 階 段 成 績 均 各 以 100 分 計, 依 下 列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並 以 第 二 階 段 成 績 為 第 二 試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45%: (1) 儀 態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等 ) (2) 語 言 表 達 與 反 應 能 力 ( 包 括 聲 調 言 辭 理 解 應 變 溝 通 等 ) (3) 才 識 ( 包 括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與 經 驗 問 題 判 斷 與 分 析 領 導 等 ) (4) 人 格 特 質 ( 包 括 價 值 觀 自 信 志 趣 抗 壓 企 圖 心 等 ) 3. 第 一 試 (55%) 及 第 二 試 (45%) 成 績 加 權 合 計 後 為 甄 試 總 成 績 ( 二 ) 船 員 類 : 1. 筆 試 及 實 地 考 試 原 始 分 數 各 以 100 分 計, 並 各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50%, 缺 考 以 零 分 計 算 2. 筆 試 成 績 (50%) 及 實 地 考 試 成 績 (50%) 加 權 合 計 後 為 甄 試 總 成 績 三 錄 取 標 準 : ( 一 ) 管 理 類 及 工 程 類 : 1. 第 一 試 : (1) 錄 取 人 數 為 各 甄 選 類 科 正 取 加 備 取 人 數 之 5 倍, 錄 取 人 員 取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之 資 格 (2) 依 應 考 人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其 成 績 相 同 者, 則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第 二 試 (3) 第 一 試 未 錄 取 者, 或 甄 試 成 績 未 達 該 應 試 職 務 全 程 到 考 人 員 前 25% 者 ( 取 其 整 數, 不 足 1 人 時 以 1 人 計 ),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2. 第 二 試 : (1) 第 二 試 口 試 分 兩 階 段, 依 第 一 階 段 應 考 人 口 試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錄 取 人 數 為 各 甄 選 類 科 正 取 加 備 取 人 數 之 3 倍, 取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資 格 ( 第 一 階 段 口 試 成 績 不 計 入 甄 試 總 成 績 ) (2)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依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分 15

17 者 不 予 錄 取 3. 甄 試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依 序 為 : 口 試 成 績 筆 試 成 績 專 業 英 文 成 績 論 文 成 績 ( 二 ) 船 員 類 : 1. 依 應 考 人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實 地 考 試 原 始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2. 正 取 或 備 取 最 後 一 名 再 同 分 者, 則 依 本 計 畫 考 試 科 目 實 地 考 試 第 一 項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3. 若 再 同 分 者, 則 分 別 增 額 錄 取 正 取 或 備 取 ( 三 ) 筆 試 成 績 有 一 科 目 零 分 ( 含 缺 考 ) 者, 不 予 錄 取 伍 入 場 通 知 書 下 載 列 印 及 補 發 一 本 項 甄 試 作 業 不 寄 發 入 場 通 知 書, 請 考 生 自 行 於 報 名 網 站 下 載 列 印 ( 網 址 開 放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時 間 如 後 : ( 一 ) 管 理 類 及 工 程 類 : 1. 筆 試 :102 年 5 月 22 日 ( 三 ) 10:00 2. 第 一 階 段 口 試 :102 年 6 月 14 日 ( 五 ) 10:00 3.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102 年 6 月 21 日 ( 五 ) 10:00 ( 二 ) 船 員 類 : 筆 試 及 實 地 考 試 :102 年 5 月 22 日 ( 三 ) 10:00 二 考 生 列 印 入 場 通 知 書 後, 請 仔 細 核 對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疑 問 或 錯 誤 者, 請 來 電 向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詢 問 或 提 出 更 正, 以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 聯 絡 電 話 : 轉 ) 三 入 場 通 知 書 請 妥 為 保 存, 筆 試 當 天 因 故 未 攜 帶 者, 得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16

18 陸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一 管 理 類 及 工 程 類 : ( 一 ) 筆 試 時 間 :102 年 5 月 25 日 ( 六 ) 上 午 8:50 ( 二 ) 筆 試 地 點 :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楠 梓 校 區 (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海 專 路 142 號 ) 交 通 路 線 圖 請 參 閱 附 錄 四 ( 三 ) 第 一 階 段 口 試 日 期 : 若 經 過 筆 試 篩 選 通 過, 則 具 有 第 一 階 段 口 試 資 格 請 考 生 於 102 年 6 月 14 日 ( 五 ) 上 午 10:00 上 網 查 詢 第 一 階 段 口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通 過 筆 試 者 請 於 102 年 6 月 15 日 ( 六 ) 6 月 16 日 ( 日 ) 上 午 9:00 起, 至 本 校 楠 梓 校 區 依 序 號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口 試 ( 視 人 數 安 排 口 試 天 數 ) ( 四 )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日 期 : 若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口 試, 則 具 有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資 格 請 考 生 於 102 年 6 月 21 日 ( 五 ) 上 午 10:00 上 網 查 詢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口 試 者, 請 於 102 年 6 月 23 日 ( 日 ) 上 午 9: 00 起, 至 本 校 楠 梓 校 區 依 序 號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二 船 員 類 : ( 一 ) 筆 試 時 間 :102 年 5 月 25 日 ( 六 ) 上 午 10:00 ( 二 ) 筆 試 及 實 地 考 試 地 點 於 入 場 通 知 書 載 明 三 筆 試 實 地 考 試 及 口 試 時, 應 攜 帶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正 本 代 替 )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四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困 難 不 便 上 下 樓 梯 之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表 上 註 明, 本 校 將 儘 量 協 助 安 排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請 檢 附 附 表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表 ) 五 各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表 如 後 : 17

19 管 理 類 及 工 程 類 時 間 102 年 5 月 25 日 ( 六 ) 102 年 6 月 15 日 ( 六 ) ~6 月 16 日 ( 日 ) 102 年 6 月 23 日 ( 日 ) 類 別 筆 試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預 備 鈴 考 試 時 間 考 試 時 間 8:40 8:50~10:10 10:40~12:00 口 試 第 一 階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段 口 試 一 高 級 管 理 師 / 業 務 類 ( 職 務 層 次 第 8 層 ) 二 高 級 管 理 師 / 環 境 管 理 類 ( 職 務 層 次 第 8 層 ) 三 四 五 六 七 管 理 師 / 財 務 類 ( 職 務 層 次 第 7 層 ) 管 理 師 / 法 務 類 ( 職 務 層 次 第 7 層 ) 高 級 工 程 師 / 工 程 類 ( 職 務 層 次 第 8 層 ) 高 級 工 程 師 / 工 程 類 ( 職 務 層 次 第 8 層 ) 工 程 師 / 機 電 類 ( 職 務 層 次 第 7 層 ) 專 業 英 文 論 文 通 過 筆 試 者, 依 序 號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口 試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口 試 者, 依 序 號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八 工 程 師 / 勞 安 類 ( 職 務 層 次 第 7 層 ) 九 工 程 師 / 航 運 技 術 類 ( 職 務 層 次 第 7 層 ) 18

20 船 員 類 十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時 間 類 別 正 駕 駛 / 甲 級 艙 面 ( 職 務 層 次 第 3 層 ) 正 駕 駛 / 甲 級 艙 面 ( 職 務 層 次 第 3 層 ) 正 駕 駛 / 甲 級 艙 面 ( 職 務 層 次 第 3 層 ) 正 駕 駛 / 甲 級 艙 面 ( 職 務 層 次 第 3 層 ) 船 士 / 乙 級 艙 面 ( 職 務 層 次 第 1 層 ) 船 士 / 乙 級 艙 面 ( 職 務 層 次 第 1 層 ) 船 士 / 乙 級 艙 面 ( 職 務 層 次 第 1 層 ) 102 年 5 月 25 日 ( 六 ) 筆 試 ( 全 一 節 ) 實 地 考 試 預 備 鈴 考 試 時 間 考 試 時 間 9:50 10:00~11:20 13:00~ 1. 航 海 學 大 意 1. 船 舶 操 作 2. 船 藝 學 大 意 2. 故 障 排 除 船 藝 專 業 知 識 1. 帶 解 攬 操 作 2. 艙 面 保 養 十 七 船 士 / 乙 級 輪 機 ( 職 務 層 次 第 1 層 ) 輪 機 專 業 知 識 1. 簡 易 輪 機 操 作 2. 故 障 排 除 柒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一 請 依 題 型 方 式 自 備 以 下 文 具 以 利 作 答 : ( 一 ) 答 案 卡 : 限 用 2B 鉛 筆 畫 記 ( 二 ) 答 案 卷 :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二 作 答 時 嚴 禁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如 行 動 電 話 微 型 耳 機 呼 叫 器 電 子 辭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等 ),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並 請 將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放 置 於 試 場 置 物 區,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三 其 他 詳 細 試 場 規 則 如 附 錄 五 所 示, 請 應 試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閱 所 述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19

21 捌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一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經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2 年 6 月 10 日 ( 一 )10:00~6 月 11 日 ( 二 )17:00 至 報 名 網 站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筆 試 及 實 作 成 績 以 科 目 卷 面 分 數 與 核 ( 累 ) 計 分 數 為 限,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電 腦 閱 卷 結 果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影 印 答 案 卷 三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並 即 予 更 正 筆 試 實 地 施 測 成 績 玖 錄 取 結 果 公 告 一 船 員 類 錄 取 結 果 : 於 102 年 6 月 20 日 ( 四 )10:00 公 告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書 二 管 理 類 及 工 程 類 錄 取 結 果 : 於 102 年 6 月 26 日 ( 三 )10:00 公 告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書 三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及 資 料 移 請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拾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進 用 相 關 規 定 一 本 項 甄 試 各 甄 選 職 務 類 別 所 需 具 備 之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係 採 報 名 甄 試 後 審 查, 須 經 審 查 合 格 後 始 具 錄 取 資 格,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二 錄 取 人 員 應 依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通 知 之 時 間 地 點 報 到,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備 取 人 員 按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三 備 取 資 格 自 榜 示 日 起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有 效,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及 職 務 出 缺 情 形, 按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期 限 屆 滿 20

22 仍 未 獲 通 知 遞 補 者, 失 其 效 力, 不 得 要 求 進 用 四 錄 取 人 員 於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 ( 一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二 )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需 請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簽 證 ) ( 三 ) 依 各 甄 選 職 務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所 要 求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工 作 內 容 專 業 訓 練 等 證 明 正 本 ( 四 ) 其 他 應 繳 交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證 明 文 件 五 依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甄 選 進 用 要 點 規 定, 錄 取 人 員 自 報 到 日 起 試 用 3 個 月, 試 用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合 格, 始 完 成 甄 選 程 序, 正 式 進 用, 試 用 期 間 年 資 於 正 式 僱 用 後, 予 以 併 計 另 依 船 員 法 第 12 條 規 定,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錄 取 之 船 員, 於 報 到 後 須 與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書 面 船 員 僱 傭 契 約 六 凡 經 錄 取 後,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不 予 分 發 進 用 或 即 予 終 止 僱 用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之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九 ) 應 考 之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七 錄 取 人 員 之 待 遇 依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薪 給 管 理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支 給, 各 類 組 待 遇 支 給 約 計 如 下 : 高 級 管 理 師 / 高 級 工 程 師 :

23 元 管 理 師 / 工 程 師 :51000 元 正 駕 駛 :38000 元 船 士 :30000 元 拾 壹 考 生 申 訴 一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102 年 6 月 26 日 ( 三 )~6 月 28 日 ( 五 ), 郵 戳 為 憑, 以 書 面 向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申 訴 表 ( 如 附 表 五 )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工 作 地 區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相 關 法 令 或 本 甄 試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逾 申 訴 期 限 者 四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處 理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五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經 審 議 後 將 處 理 結 果 回 覆 申 訴 人 拾 貳 附 註 一 本 簡 章 網 路 公 告, 不 另 販 售, 若 有 修 正 事 項 請 見 本 項 甄 試 報 名 網 站 之 公 告 二 甄 試 期 間 如 遇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如 颱 風 地 震 重 大 疫 情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而 須 延 期 時, 將 在 本 項 甄 試 報 名 網 站 公 布, 不 個 別 通 知 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 ( 一 ) 本 簡 章 中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 類 別 : 辨 識 個 人 者, 如 姓 名 住 址 電 話 號 碼 ), 係 為 考 生 資 料 統 計 成 績 計 算 錄 取 報 到 等 作 業 之 必 要 程 序 使 用, 資 料 使 用 期 間 由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至 完 成 報 到 作 業 止, 但 若 有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者, 延 長 保 存 至 考 生 申 訴 作 業 完 成 後 進 行 銷 毀 ; 個 資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至 銷 毀 期 間,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將 做 好 個 資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並 自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進 行 使 用, 使 用 範 圍 以 前 述 規 定 為 限 另 相 關 資 料 放 榜 後 轉 交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留 存, 由 該 公 司 使 用 保 管 及 銷 毀, 並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22

24 ( 二 ) 考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力,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惟 考 量 甄 試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考 生 報 名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提 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採 認 考 生 若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個 人 資 料,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將 無 法 進 行 甄 試 作 業,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 三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對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整 理 四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若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仍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或 發 生 突 發 緊 急 事 件 之 處 理, 由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研 議 處 理 23

25 附 錄 一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全 民 英 檢 (GEPT)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托 福 (TOEFL) 新 制 多 益 測 驗 (TOEIC) 舊 制 多 益 測 驗 (TOEIC)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IELTS 日 文 檢 定 (JLPT) 三 項 比 試 總 分 口 試 紙 筆 型 態 電 腦 型 態 聽 力 測 驗 閱 讀 測 驗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新 檢 定 原 檢 定 Key English Test (KET) ALTE Level S-1+ 初 級 A2( 基 礎 級 ) Waystage 390 以 上 90 以 上 110 分 以 上 115 分 以 上 350 以 上 以 上 N5 4 級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ALTE Level S-2 中 級 B1( 進 階 級 ) Threshold 457 以 上 137 以 上 275 分 以 上 275 分 以 上 550 以 上 以 上 N4 3 級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ALTE Level S-2+ 中 高 級 B2( 高 階 級 ) Vantage 400 分 385 分 527 以 上 197 以 上 750 以 上 以 上 以 上 以 上 N3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ALTE Level S-3 以 上 高 級 C1( 流 利 級 )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560 以 上 220 以 上 490 分 以 上 455 分 以 上 880 以 上 以 上 N2 2 級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ALTE Level 優 級 C2( 精 通 級 ) Mastery 630 以 上 267 以 上 950 以 上 以 上 N1 1 級 附 註 : 其 他 測 驗 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依 各 測 驗 機 構 訂 定 對 照 CEF 之 等 級 增 減 之 24

26 附 錄 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本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屬 全 球 資 訊 網 (WWW) 操 作 介 面, 考 生 需 一 台 可 上 網 的 電 腦 (CPU 為 Pentium166 以 上,RAM64MB 以 上 ) 瀏 覽 器 軟 體 (IntelExplor4.0 以 上 ) 與 印 表 機 即 可 進 行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及 往 後 的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為 了 美 觀 與 使 用 方 便, 建 議 最 佳 解 析 度 800*600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一 登 錄 日 期 :102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三 )9:00 起 至 102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二 )17:00 止 二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三 網 路 報 名 權 益 同 意 書 內 容 : 本 人 對 甄 試 簡 章 內 容 及 相 關 規 定, 已 詳 細 閱 讀 並 同 意 遵 循 依 所 列 事 項 辦 理, 爾 後 若 因 本 人 違 反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而 影 響 應 考 錄 取 資 格 或 相 關 權 益, 概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網 路 報 名 所 鍵 入 資 料 均 確 為 本 人 所 有,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本 人 於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時, 已 詳 閱 本 簡 章 對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無 法 重 新 報 名 或 修 改 四 輸 入 完 成 並 確 認 登 錄 資 料 無 誤 後, 請 確 認 無 誤 後 再 點 選 確 認 送 出, 電 腦 螢 幕 顯 示 網 路 報 名 進 度 繳 費 金 額 及 繳 款 帳 號 等 相 關 訊 息 五 除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及 工 作 地 區 不 可 更 改 外, 其 他 資 料 若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請 在 列 印 後 以 紅 筆 更 正 並 加 蓋 私 章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親 自 簽 名, 完 成 繳 款 並 確 實 檢 查 各 項 資 料 是 否 完 備, 放 入 B4 尺 寸 信 封 袋 於 期 限 前,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至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六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 請 於 期 限 內, 依 下 列 方 式 繳 交 : ( 一 ) 逕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ATM 繳 費 方 式, 請 參 考 下 頁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二 )ATM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注 意 扣 款 是 否 成 功, 並 列 印 轉 帳 收 據 自 行 留 存, 無 須 寄 至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七 網 路 報 名 成 功 後, 可 至 網 路 報 名 及 試 務 查 詢 報 名 進 度 查 詢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查 詢 繳 款 帳 號 及 繳 費 情 形 等 相 關 訊 息, 報 名 表 內 容 與 繳 交 之 相 關 資 料 應 相 符 無 誤 25

27 附 錄 三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考 生 須 於 網 路 報 名 成 功 後, 始 能 取 得 個 人 專 屬 繳 款 帳 號 繳 款 帳 號 查 詢 方 式 有 以 下 二 種 : ( 一 ) 學 校 報 名 網 站 網 路 報 名 及 試 務 查 詢 報 名 進 度 查 詢 ( 輸 入 資 料 後, 即 可 查 詢 ) ( 二 ) 逕 行 查 閱 報 名 表 上 之 個 人 專 屬 繳 款 帳 號 二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繳 費 期 間 :102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9:00 起 至 102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17:00 止 三 請 持 金 融 卡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 四 ATM 轉 帳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個 人 專 屬 繳 款 帳 號 係 收 款 銀 行 與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電 腦 間 自 動 查 核 考 生 繳 款 情 形 使 用 考 生 於 轉 帳 完 成 1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至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報 名 網 站 網 路 報 名 及 試 務 查 詢 報 名 進 度 查 詢 查 詢 繳 款 情 形 ( 二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完 成 之 交 易 明 細 表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應 有 扣 款 紀 錄 ; 如 無 轉 帳 扣 款 紀 錄 者,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重 新 完 成 繳 費 ( 三 ) 如 銀 行 代 號 和 繳 款 帳 號 均 輸 入 無 誤, 但 繳 款 失 敗 時, 請 向 開 戶 銀 行 確 認 金 融 卡 帳 號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 四 ) 若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出 現 次 一 營 業 日 入 帳 訊 息 者, 不 影 響 繳 費 作 業, 請 仍 選 擇 並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作 業 ( 五 ) 繳 費 後 之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請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五 ATM 轉 帳 繳 費 程 序 如 下 : 餘 額 查 詢, 確 定 存 款 餘 額 及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或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4 ( 台 灣 銀 行 ) 及 網 路 報 名 個 人 專 屬 繳 款 帳 號, 進 行 轉 帳 繳 款 檢 視 交 易 明 細 表 金 額 及 扣 款 記 錄, 完 成 繳 款 完 成 轉 帳 手 續,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新 台 幣 1,000 元 26

28 附 錄 四 管 理 類 及 工 程 類 試 場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路 線 說 明 : 1. 高 速 公 路 南 下 ( 楠 梓 出 口 ) 下 交 流 道, 經 旗 楠 路 右 轉 土 庫 一 路, 直 行 德 民 路 後 左 轉 海 專 路 北 上 ( 楠 梓 出 口 ) 下 交 流 道, 經 楠 陽 路 上 楠 陽 陸 橋 後 ( 往 左 營 方 向 ), 加 昌 路 右 轉 海 專 路 2. 高 雄 市 公 車 6 29 號 公 車 ( 楠 梓 火 車 站 搭 車 ) 於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下 車 市 公 車 號 公 車 ( 高 雄 火 車 站 搭 車 ) 於 後 勁 國 中 下 車 3. 台 一 線 到 達 高 楠 陸 橋 ( 往 左 營 方 向 ), 加 昌 路 右 轉 海 專 路 4. 搭 乘 高 雄 捷 運 於 後 勁 站 (R20 海 科 大 站 )2 號 出 口 出 站, 步 行 約 300 公 尺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27

29 附 錄 五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均 應 攜 帶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 入 場,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入 場 鈴 ( 鐘 ) 聲 響 後 應 即 入 場 考 試, 不 得 停 留 場 外,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考 試 第 一 節 於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第 二 節 於 考 試 開 始 10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4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必 須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座 號 入 座 應 試,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將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身 分 證 件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並 應 立 即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座 號 及 入 場 通 知 書 三 者 之 號 碼, 均 須 完 全 相 同 四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立 即 核 對 答 案 卷 ( 卡 ) 之 科 目 別 與 試 題 上 之 科 目 別 是 否 與 應 考 之 科 目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在 場 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五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六 考 生 除 作 答 必 用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擦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等 與 考 試 無 關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3 分, 至 0 分 為 限 七 作 答 時 嚴 禁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如 行 動 電 話 微 型 耳 機 呼 叫 器 電 子 辭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等 ),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並 請 將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並 放 置 於 試 場 置 物 區,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八 答 案 卡 限 用 2B 鉛 筆 畫 記,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書 寫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上 規 定 之 範 圍 內 作 答, 但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或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窺 視 相 互 交 談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自 誦 答 案 或 以 暗 號 告 訴 他 人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考 桌 上 文 具 上 准 考 證 上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或 竄 改 答 案 卷 ( 卡 )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彌 封 籤 或 將 試 卷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 卡 ) 攜 出 或 投 出 室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嚴 重 者, 並 得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三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開 始 響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該 科 扣 2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試 卷 ( 卡 ) 外, 再 扣 3 分, 至 0 分 為 限 十 四 考 生 答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 卡 ) 與 試 題 紙 一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已 交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勸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在 考 試 40 分 鐘 內,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七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物 品 交 換 試 題 答 案 卷 等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八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有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九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二 十 考 生 如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廿 一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廿 二 本 規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均 依 相 關 規 定 或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處 理 28

30 附 表 一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承 辦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度 管 理 類 工 程 類 船 員 類 從 業 人 員 甄 試 報 名 表 ( 正 表 )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報 名 編 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生 日 性 別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個 人 專 屬 繳 款 帳 號 工 作 地 區 請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片 身 心 障 礙 是 否 ( 請 檢 附 附 表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表 ) 考 場 協 助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 電 話 手 機 電 子 郵 件 姓 名 關 係 緊 急 聯 絡 人 學 歷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簽 署 處 理 程 序 電 話 手 機 地 址 高 中 高 職 民 國 年 月 專 科 畢 業 大 學 研 究 所 ( 含 ) 以 上 曾 服 務 單 位 : 服 務 年 資 共 計 : 年 個 月 請 檢 附 附 表 二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 請 服 務 機 構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職 務 內 容 ) 及 以 下 兩 者 二 擇 一 : 1.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 明 細 ) 影 本 或 2. 相 當 職 位 之 薪 點 ( 資 ) 或 職 等 證 明 影 本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甄 試 委 員 會 規 定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以 致 影 響 本 人 報 到 資 格 者, 概 由 本 人 負 全 部 之 責 任, 絕 無 異 議 本 人 未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本 人 同 意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承 辦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徵 才 甄 試 委 員 會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使 用 ( 考 生 簽 章 處 請 確 實 簽 名 或 蓋 章,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考 生 簽 章 : 1. 審 查 文 件 2. 繳 報 名 費 3. 審 查 結 果 29

31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承 辦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度 管 理 類 工 程 類 船 員 類 從 業 人 員 甄 試 報 名 表 ( 副 表 )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報 名 編 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生 日 性 別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個 人 專 屬 繳 款 帳 號 工 作 地 區 請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片 身 心 障 礙 是 否 ( 請 檢 附 附 表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表 ) 考 場 協 助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 電 話 手 機 電 子 郵 件 姓 名 關 係 緊 急 聯 絡 人 學 歷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電 話 手 機 地 址 高 中 高 職 民 國 年 月 專 科 畢 業 大 學 研 究 所 ( 含 ) 以 上 曾 服 務 單 位 : 服 務 年 資 共 計 : 年 個 月 請 檢 附 附 表 二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 請 服 務 機 構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職 務 內 容 ) 及 以 下 兩 者 二 擇 一 : 1.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 明 細 ) 影 本 或 2. 相 當 職 位 之 薪 點 ( 資 ) 或 職 等 證 明 影 本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背 面 ) 30

32 附 表 二 ( 出 具 證 明 之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私 營 企 業 機 構 全 銜 )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男 女 工 作 部 門 職 稱 職 務 內 容 工 作 性 質 專 任 兼 任 任 職 起 訖 日 ( 服 務 年 資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服 務 期 間 共 計 年 個 月 備 註 1. 年 資 可 計 算 至 筆 試 當 天 102 年 5 月 25 日 止 2.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A4 規 格 ) 本 公 司 機 關 ( 機 構 ) 保 證 本 證 明 書 所 載 內 容 均 屬 事 實,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證 明 機 構 : ( 全 銜 ) 負 責 人 :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 機 構 登 記 或 立 案 字 號 : (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營 機 構 免 填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月 日 ( 請 加 蓋 公 司 機 關 印 信 或 關 防 ) 31

33 < 報 名 日 期 :102 年 5 月 1 日 ~102 年 5 月 7 日 郵 戳 為 憑, 如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承 辦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度 管 理 類 工 程 類 船 員 類 從 業 人 員 甄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請 自 備 B4 標 準 信 封, 並 自 行 黏 貼 ) 考 生 資 料 網 路 報 名 序 號 :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 工 作 地 區 : 考 生 姓 名 :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附 表 三 郵 票 黏 貼 處 掛 號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海 專 路 142 號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承 辦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徵 才 甄 試 委 員 會 收 各 項 資 料 請 考 生 依 序 整 理, 並 以 強 力 夾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 資 料 寄 出 前, 請 考 生 確 實 檢 查 各 項 資 料 是 否 完 備 > 考 生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1. 報 名 費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款 ( 交 易 明 細 表 自 行 留 存, 請 確 認 是 否 有 扣 款 紀 錄 ) 2. 報 名 表 : 正 表 ( 請 簽 名 ) 副 表 (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3. 各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規 定 之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請 於 影 本 上 簽 名 或 蓋 章, 切 結 與 正 本 相 符 ) 請 詳 閱 簡 章 所 述 繳 交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規 範 32

34 附 表 四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承 辦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度 管 理 類 工 程 類 船 員 類 從 業 人 員 甄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表 收 件 編 號 :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報 名 序 號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工 作 地 區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手 機 :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手 機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提 供 服 務 障 礙 等 級 可 提 早 5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試 場 安 排 於 1 樓 ( 或 適 宜 之 試 場 ) 備 有 無 障 礙 廁 所 上 肢 障 礙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考 生 腦 性 麻 痺 生 及 多 障 生 : 考 試 時 間 延 長 20 分 鐘, 但 兩 科 目 間 之 休 息 時 間 減 少 20 分 鐘 ( 請 附 醫 院 開 立 會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之 證 明 ) 申 請 項 目 視 障 生 : 考 試 時 間 延 長 20 分 鐘, 但 兩 科 目 間 之 休 息 時 間 減 少 20 分 鐘 ( 請 附 醫 院 開 立 會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之 證 明 ) 提 供 視 障 考 生 影 印 放 大 1.5 倍 之 試 題 聽 障 生 : 宣 佈 事 項 寫 在 黑 板 上, 並 以 紙 版 大 字 提 醒 考 生 自 行 準 備 之 輔 具 檯 燈 放 大 鏡 輪 椅 擴 視 機 醫 療 器 具 ( ) 其 他 :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 安 排 獨 立 試 場 應 試 者 ( 請 附 醫 院 開 立 會 影 響 試 場 安 寧 或 秩 序 之 證 明 ) 其 他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鑑 定 證 明 或 醫 療 單 位 證 明 之 影 印 本 浮 貼 處 ( 超 出 頁 面 部 分 請 向 內 摺 齊 ) 說 明 : 一 無 需 申 請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及 服 務 者 免 填 二 本 委 員 會 將 依 考 生 特 殊 需 求 審 查, 儘 量 提 供 服 務 三 本 表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承 辦 單 位 第 2 層 決 行 33

35 附 表 五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承 辦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度 管 理 類 工 程 類 船 員 類 從 業 人 員 甄 試 申 訴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考 生 姓 名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 工 作 地 區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 親 自 簽 名 1. 各 欄 位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親 自 簽 名 2. 申 訴 理 由 : 請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承 辦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度 管 理 類 工 程 類 船 員 類 從 業 人 員 甄 試 申 訴 回 覆 表 收 件 編 號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申 覆 結 果 ( 由 審 查 人 員 填 寫 ) 審 查 意 見 審 查 人 員 收 件 人 員 申 覆 通 過 申 覆 不 通 過, 理 由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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