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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學 年 度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培 育 及 輔 導 計 畫 地 址 : 500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電 話 :(04) 分 機 1115 傳 真 :(04)

2 目 錄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公 費 生 輔 導 流 程... 1 本 校 培 育 目 標... 3 課 程 修 習 地 圖... 4 公 費 生 義 務 服 務... 5 寒 暑 假 見 習 與 課 業 輔 導 相 關 表 件 表 一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檢 核 表 表 二 全 學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範 本 ) 表 三 課 業 或 身 心 輔 導 紀 錄 表 及 紀 錄 表 四 公 費 生 寒 暑 假 見 習 一 週 紀 錄 表 表 五 資 訊 畢 業 門 檻 證 明 表 ( 範 本 ) 表 六 外 語 畢 業 門 檻 證 明 表 ( 範 本 ) 表 七 教 材 教 法 或 教 學 實 習 製 作 競 賽 資 料 法 令 規 章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公 費 生 輔 導 要 點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追 繳 學 生 公 費 要 點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受 領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行 政 契 約 書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辦 法 各 系 外 語 畢 業 門 檻 標 準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身 心 障 礙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學 分 一 覽 表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資 賦 優 異 類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3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公 費 生 名 單

4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公 費 生 輔 導 流 程 項 目 就 學 檢 核 內 容 說 明 辦 理 單 位 1. 簽 訂 行 政 契 約 書 ( 一 式 四 份 ) 公 費 生 於 受 領 公 費 津 貼 前 需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簽 訂 行 政 契 約 書 實 習 輔 導 組 2. 公 費 津 貼 發 放 與 住 宿 1. 學 雜 費 全 免 ( 無 繳 費 單 ) 並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提 供 宿 舍 ( 住 宿 者 需 繳 交 住 導 組 住 宿 服 務 宿 保 證 金 ), 需 住 宿 者 請 依 組 住 宿 服 務 組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2. 每 月 由 學 務 處 發 放 公 費 生 津 貼 3. 選 課 1.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26 學 分 教 務 處 師 資 培 2.( 各 科 ) 專 門 科 目 課 程 育 中 心 4. * 加 修 資 賦 優 異 學 程 需 加 修 資 賦 優 異 學 程 之 公 費 師 資 培 育 中 生, 請 至 特 教 系 系 辦 辦 理 後 續 心 特 殊 教 育 學 修 課 事 宜 ( 請 注 意 所 需 修 習 系 之 學 分 數 ) 1. 依 各 學 系 規 定 畢 業 時 所 需 之 各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修 畢 畢 業 所 需 項 要 求, 如 畢 業 學 分 數 資 訊 之 要 求, 檢 核 措 施 請 參 考 相 關 能 力 檢 測 等 表 件 2. 公 費 生 之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每 學 期 須 達 班 級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三 十, 或 達 80 分 以 上 3. 公 費 生 每 學 年 平 均 操 行 成 績 須 達 85 分 以 上 4. 公 費 生 應 於 一 年 級 暑 假 至 四 年 級 寒 假 期 間 經 提 報 缺 額 之 縣 市 政 府 安 排 從 事 見 習 或 課 業 輔 導 每 學 期 至 少 一 週 5. 公 費 生 應 參 加 教 育 史 懷 哲 計 畫, 國 中 小 弱 勢 家 庭 學 童 低 學 習 成 就 學 生 的 課 業 輔 導, 每 學 年 應 達 七 十 二 小 時 以 上 每 學 期 檢 核 一 次, 請 參 考 相 關 表 件 每 學 年 檢 核 一 次, 請 參 考 相 關 表 件 寒 暑 假 結 束 後 檢 核 一 次, 請 參 考 相 關 表 件 每 學 年 檢 核 一 次, 時 數 需 達 72 小 時, 請 參 考 相 關 表 件 1

5 6. 畢 業 前 取 得 符 合 歐 洲 語 言 學 畢 業 前 需 取 得 資 格, 如 各 系 有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更 高 畢 業 門 檻 之 要 求, 則 依 系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所 規 定 辦 理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 learning,teaching, assessment)a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7. 公 費 生 應 於 實 習 完 成 之 前 參 與 大 四 上 檢 核 一 次, 請 參 考 相 關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所 舉 辦 之 教 材 教 表 件 法 或 教 學 實 習 實 作 競 賽, 活 動 辦 法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另 訂 之 實 公 費 生 畢 業 後 應 返 回 提 報 缺 額 之 公 費 生 於 大 四 第 一 學 期 提 出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習 縣 市 所 轄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參 加 教 育 教 育 實 習 申 請, 並 返 回 原 名 額 實 習 輔 導 組 實 習 提 供 縣 市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 受 領 公 費 期 滿 一 年 內, 未 實 習 完 畢 者, 需 償 還 受 領 之 公 費, 並 喪 失 分 發 權 利 ) 教 實 習 完 畢 後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實 習 完 畢 後 參 加 教 檢 定 考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師 試, 並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試, 並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 另 實 習 輔 導 組 課 證 外, 加 修 資 優 學 程 者, 取 得 第 程 與 認 證 組 一 張 本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後, 再 辦 理 轉 類 科 手 續 取 得 特 教 資 優 教 師 證 書 ( 實 習 完 畢 取 得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二 年 內, 未 依 規 定 取 得 教 師 證 者, 需 償 還 受 領 之 公 費, 並 喪 失 分 發 權 利 ) 分 分 發 至 提 報 缺 額 縣 市 進 行 服 務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後, 辦 理 分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發 發 作 業 ( 分 發 以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實 習 輔 導 組 區 學 校 為 主 ) 服 至 分 發 學 校 進 行 服 務 服 務 時 間 以 在 校 受 領 公 費 之 年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務 數 為 準, 且 不 得 少 於 三 年 實 習 輔 導 組 賠 違 反 公 費 生 義 務, 依 法 令 需 辦 理 償 相 關 規 定 悉 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償 還 公 費 手 續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本 校 追 實 習 輔 導 組 繳 學 生 公 費 要 點 辦 理 之 2

6 依 據 相 關 文 獻 顯 示, 初 任 教 師 應 具 備 的 素 養 包 含 知 識 能 力 與 態 度 三 大 層 面 : (1) 知 識 : 一 般 教 育 學 知 識 一 般 教 學 知 識 學 科 教 學 知 識 (2) 能 力 : 班 級 經 營 能 力 語 文 表 達 暨 溝 通 能 力 科 技 運 用 能 力 輔 導 學 生 能 力 自 我 情 緒 管 理 能 力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能 力 行 動 研 究 能 力 終 身 學 習 能 力 態 度 : 對 教 職 正 向 之 職 志 適 當 之 教 學 理 念 良 好 之 教 師 品 格 與 專 業 倫 理 多 元 開 放 之 視 野 您, 準 備 好 了 嗎? 3

7 課 程 修 習 地 圖 1. 選 課 地 圖 如 下 圖 2. 公 費 生 第 一 學 期 即 可 開 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如 有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之 疑 義 者 可 洽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課 程 與 認 證 組 詢 問 相 關 選 課 事 宜 ( 校 內 分 機 1123, 鄭 先 生 ) 辦 理 分 發 4

8 公 費 生 義 務 服 務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係 為 落 實 培 用 一 體 之 原 則, 以 培 育 優 秀 學 生 投 入 師 資 培 育 之 目 的, 並 與 公 費 名 額 提 供 縣 ( 市 ) 政 府 建 立 良 好 合 作 輔 導 機 制, 請 公 費 生 於 就 學 期 間, 義 務 擔 任 學 習 弱 勢 經 濟 弱 勢 及 區 域 弱 勢 等 學 童 義 務 課 業 輔 導 工 作, 以 涵 養 社 會 關 懷 及 人 文 精 神, 發 揮 教 育 愛 公 費 生 可 自 行 安 排 義 務 輔 導 學 習 弱 勢 經 濟 弱 勢 或 區 域 弱 勢 學 生 之 課 業 或 教 育 服 務 工 作 或 參 加 史 懷 哲 計 畫, 每 學 年 輔 導 時 數 至 少 72 小 時 相 關 輔 導 紀 錄 請 確 實 紀 錄 下 來 每 學 年 結 束 後 並 繳 回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實 習 輔 導 組 查 核 相 關 輔 導 活 動 表 件, 請 參 閱 相 關 表 件 表 三, 另 外 服 務 學 習 學 校, 可 參 考 本 校 優 質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或 實 習 合 作 學 校 名 單, 亦 可 參 與 其 他 具 備 上 述 條 件 之 教 育 服 務 工 作 民 間 社 福 機 構 彰 化 YMCA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有 關 於 志 工 服 務 計 畫, 提 供 給 各 位 公 費 生 參 考, 有 興 趣 者 也 可 以 再 自 行 與 機 構 聯 絡, 自 行 於 空 堂 中 安 排 義 務 課 業 輔 導 * 參 考 志 工 服 務 機 構 : 彰 化 YMCA 弱 勢 家 庭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計 劃 目 的 為 減 輕 弱 勢 家 庭 ( 包 含 單 親 家 庭 經 濟 貧 困 家 庭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隔 代 教 養 家 庭 及 原 住 民 家 庭 ) 之 負 擔, 籌 設 課 後 照 顧 班 免 費 提 供 弱 勢 家 庭 子 女 課 後 輔 導, 讓 孩 子 在 放 學 與 返 家 之 間, 能 有 一 個 讓 家 長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讀 書 環 境, 並 培 養 其 良 好 的 行 為 規 範 及 生 活 習 慣, 以 期 在 教 育 品 格 家 庭 上 得 到 更 多 的 關 心 與 照 顧, 使 他 們 成 為 明 日 的 領 袖, 而 不 是 明 日 社 會 的 負 擔 目 標 本 會 至 今 已 在 彰 化 溪 湖 二 林 芳 苑 溪 洲 竹 塘 大 城 永 靖 鹿 港 福 興 等 地 區 14 個 課 後 照 顧 據 點 提 供 約 400 名 弱 勢 家 庭 子 女 之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希 望 藉 由 您 的 熱 心 捐 助 與 幫 忙, 能 夠 招 募 30 名 課 輔 志 工 每 月 固 定 5,000 人 次 捐 款, 建 構 完 整 的 弱 勢 家 庭 子 女 之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網 絡 加 入 課 輔 志 工 行 列 每 週 二 小 時, 共 同 參 與 課 輔 志 工 行 列, 幫 助 需 要 個 別 輔 導 的 孩 子 主 辦 單 位 : 彰 化 縣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網 址 : 電 話 : 地 址 : 彰 化 市 民 族 路 267 號 3 樓 5

9 彰 化 YMCA 課 照 志 工 基 本 資 料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別 生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家 電 ): ( 手 機 ): 聯 絡 地 址 電 子 信 箱 身 份 證 字 號 受 訓 狀 況 學 歷 科 系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志 工 特 殊 訓 練 志 願 服 務 手 冊 請 附 上 個 人 大 頭 照 公 司 名 稱 職 稱 個 人 專 長 彰 化 會 館 溪 湖 婦 幼 中 心 二 林 婦 幼 中 心 據 點 服 務 ( 請 填 寫 教 會 名 稱 ) 服 務 地 點 1. 彰 化 會 館 : 彰 化 市 民 族 路 267 號 3 樓 2. 溪 湖 婦 幼 中 心 : 彰 化 縣 溪 湖 鎮 德 華 街 17 號 2-3 樓 二 林 婦 幼 中 心 : 彰 化 縣 二 林 鎮 北 平 里 明 德 街 249 號 2 樓 4. 萬 豐 教 會 : 彰 化 縣 福 興 鄉 萬 豐 村 12 號 5. 草 港 教 會 : 彰 化 縣 鹿 港 鎮 鹿 草 路 4 段 250 號 6. 聖 約 翰 教 會 : 彰 化 縣 永 靖 鄉 崙 饒 路 170 號 7. 大 城 教 會 : 彰 化 縣 大 城 鄉 大 城 村 東 勢 路 142 號 8. 草 湖 教 會 : 彰 化 縣 芳 苑 鄉 草 湖 村 草 漢 路 1 號 9. 芳 苑 教 會 : 彰 化 縣 芳 苑 鄉 斗 苑 路 芳 苑 段 245 號 10. 育 英 教 會 : 彰 化 縣 芳 苑 鄉 王 功 村 育 嬰 巷 127 號 11. 仁 愛 教 會 : 彰 化 縣 芳 苑 鄉 新 寶 村 中 正 路 995 號 12. 路 上 教 會 : 彰 化 縣 芳 苑 鄉 福 榮 村 上 林 路 469 號 13. 溪 州 教 會 ; 彰 化 縣 溪 州 鄉 中 山 路 三 段 462 號 14. 二 林 教 會 : 彰 化 縣 二 林 鎮 中 正 路 13 號 15. 長 安 社 區 : 彰 化 縣 竹 塘 鄉 東 陽 路 2 段 號 說 明 1. 志 工 必 須 具 服 務 熱 忱 態 度 誠 懇 有 禮, 且 年 滿 15 歲 以 上 身 心 健 全 之 志 工 2. 為 提 升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品 質, 保 障 受 服 務 者 之 權 益, 志 工 必 須 具 備 志 工 基 礎 教 育 訓 練 認 證 3. 每 週 必 須 固 定 服 務 達 2 小 時 ( 含 ) 以 上 者 4. 請 將 此 表 填 妥 後, 以 方 式 寄 至 chymca.pai@gmail.com, 將 由 社 工 員 另 行 通 知 面 試 5. 如 有 任 何 相 關 問 題 可 內 洽, 彰 化 會 館 : ~ 彰 化 YMCA 歡 迎 您 與 我 們 一 同 陪 伴 孩 子 ~ 6

10 彰 化 YMCA 課 照 志 工 基 本 資 料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別 生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家 電 ): ( 手 機 ): 聯 絡 地 址 電 子 信 箱 身 份 證 字 號 受 訓 狀 況 學 歷 科 系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志 工 特 殊 訓 練 志 願 服 務 手 冊 公 司 名 稱 職 稱 個 人 專 長 服 務 地 點 彰 化 會 館 溪 湖 婦 幼 中 心 二 林 婦 幼 中 心 ( 請 擇 一 ) 服 務 時 段 時 段 星 期 範 例 一 二 三 四 五 14:00-15:00 V 15:00-16:00 V 16:00-17:00 V 17:00-18:00 V 說 明 6. 志 工 必 須 具 服 務 熱 忱 態 度 誠 懇 有 禮, 且 年 滿 15 歲 以 上 身 心 健 全 之 志 工 7. 為 提 升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品 質, 保 障 受 服 務 者 之 權 益, 志 工 必 須 具 備 志 工 基 礎 教 育 訓 練 認 證 及 不 定 期 參 與 本 會 之 志 工 訓 練 課 程 8. 每 週 必 須 固 定 服 務 達 2 小 時 ( 含 ) 以 上 者 9. 請 將 此 表 填 妥 後, 以 方 式 寄 至 chymca.cho@gmail.com, 將 由 社 工 員 另 行 通 知 面 試 10. 如 有 任 何 相 關 問 題 可 內 洽, 彰 化 會 館 : ( 林 社 工 ) 資 料 來 源 : 彰 化 YMCA 102/11 7

11 * 參 考 志 工 服 務 機 構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8

12 全 省 家 扶 中 心 服 務 據 點 :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北 部 台 北 辦 事 處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忠 孝 東 路 5 段 482 號 4 樓 基 隆 家 扶 中 心 基 隆 市 安 樂 區 基 金 一 路 110 之 87 號 kl@ccf.org.tw 台 北 北 區 家 扶 中 心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德 行 東 路 314 號 1 樓 tpn@ccf.org.tw 台 北 南 區 家 扶 中 心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樂 利 路 97 號 1 樓 tps@ccf.org.tw 新 北 市 家 扶 中 心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忠 孝 路 214 號 tpc@ccf.org.tw 桃 園 家 扶 中 心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甘 肅 一 街 29 號 ty@ccf.org.tw 新 竹 家 扶 中 心 新 竹 市 新 竹 市 光 復 路 1 段 531 巷 72 之 8 號 hc@ccf.org.tw 苗 栗 家 扶 中 心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博 愛 街 518 號 ml@ccf.org.tw 大 同 育 幼 院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圓 通 路 121 巷 2 號 dt@ccf.org.tw 中 部 台 中 北 區 家 扶 中 心 台 中 市 豐 原 區 圓 環 東 路 707 號 tcc@ccf.org.tw 台 中 南 區 家 扶 中 心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甘 肅 路 1 段 67 號 tc@ccf.org.tw 彰 化 家 扶 中 心 彰 化 縣 和 美 鎮 彰 美 路 5 段 160 號 ch@ccf.org.tw 南 投 家 扶 中 心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民 族 路 615 號 nt@ccf.org.tw 雲 林 家 扶 中 心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公 安 路 201 號 yl@ccf.org.tw 嘉 義 家 扶 中 心 嘉 義 市 嘉 義 市 西 區 保 安 四 路 52 號 cy@ccf.org.tw 總 會 台 中 市 西 區 民 權 路 234 號 12 樓 南 部 台 南 北 區 家 扶 中 心 台 南 市 新 營 區 東 興 六 街 49 號 tnc@ccf.org.tw 台 南 南 區 家 扶 中 心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西 賢 一 街 139 號 tn@ccf.org.tw 高 雄 北 區 家 扶 中 心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竹 圍 東 街 182 巷 12 號 ksc@ccf.org.tw 高 雄 南 區 家 扶 中 心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中 正 一 路 305 號 ks@ccf.org.tw 屏 東 家 扶 中 心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大 武 路 303 號 pt@ccf.org.tw 東 部 宜 蘭 家 扶 中 心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農 權 路 7 巷 18 號 yil@ccf.org.tw 花 蓮 家 扶 中 心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美 崙 中 興 路 75 號 hl@ccf.org.tw 台 東 家 扶 中 心 台 東 縣 台 東 市 正 氣 北 路 255 巷 74 號 tt@ccf.org.tw 離 島 澎 湖 家 扶 中 心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成 功 街 75 號 ph@ccf.org.tw 金 門 家 扶 中 心 金 門 縣 金 城 鎮 民 權 路 173 之 1 號 km@ccf.org.tw 9

13 寒 暑 假 見 習 與 課 業 輔 導 實 施 流 程 : 1. 自 一 年 級 暑 假 起 至 四 年 級 寒 假 期 間 經 提 報 缺 額 縣 市 政 府 安 排 從 事 見 習 或 課 業 輔 導 每 學 期 至 少 一 週 2. 確 認 可 進 行 見 習 與 課 業 輔 導 之 時 間 後, 配 合 服 務 單 位 之 安 排, 若 需 特 別 行 文, 請 逕 洽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實 習 輔 導 組 協 助 發 文 3. 依 所 安 排 的 時 間, 確 實 準 時 赴 約 4. 完 成 一 週 見 習 與 課 業 輔 導 後, 請 見 習 單 位 協 助 於 表 四 : 公 費 生 寒 暑 假 見 習 一 週 紀 錄 表 上 協 助 簽 章 ( 服 務 單 位 章 ) 5. 預 定 進 度 及 內 容 ( 以 下 安 排 提 供 參 考 ) 見 習 日 期 第 一 天 見 習 進 度 1. 認 識 見 習 學 校 的 辦 學 方 針 辦 學 特 色 校 內 法 規 作 息 時 間 行 事 曆 學 校 文 化 學 生 文 化 社 區 文 化 2. 熟 悉 實 習 學 校 的 教 室 配 置 各 項 教 學 設 備 教 學 媒 體 3. 認 識 輔 導 小 組 成 員 及 輔 導 老 師 4. 認 識 科 別 及 班 級 5. 認 識 該 縣 市 教 育 發 展 計 畫 學 校 發 展 計 畫 教 育 簡 介 及 有 關 書 刊 第 二 天 教 學 與 導 師 見 習 1. 認 識 導 師 工 作, 閱 讀 導 師 手 冊 2. 認 識 校 內 各 項 教 學 設 備 的 使 用 方 法 及 借 用 辦 法 行 政 見 習 及 研 習 活 動 1. 至 行 政 處 室 見 習 及 協 辦 業 務 2. 觀 摩 校 內 所 舉 辦 的 活 動 或 社 團 活 動 3. 參 加 校 內 進 修 活 動 第 三 天 教 學 與 導 師 見 習 1. 觀 摩 老 師 教 學 技 巧 教 學 方 法 班 級 經 營 措 施 作 業 設 計 和 評 量 方 式 行 政 見 習 及 研 習 活 動 1. 輪 流 至 各 行 政 處 室 見 習 及 協 辦 業 務 2. 觀 摩 校 內 所 舉 辦 的 活 動 或 社 團 活 動 3. 參 加 校 內 進 修 活 動 10

14 第 四 天 教 學 與 導 師 見 習 1. 繼 續 觀 摩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的 教 學 及 班 導 工 作 : 如 班 會 主 持 與 規 劃 學 生 分 組 與 座 位 安 排 偶 突 發 事 件 之 處 理 等 行 政 見 習 及 研 習 活 動 1. 輪 流 至 各 行 政 處 室 見 習 及 協 辦 業 務 2. 觀 摩 校 內 所 舉 辦 的 活 動 或 社 團 活 動 3. 參 加 校 內 進 修 活 動 第 五 天 行 政 見 習 及 研 習 活 動 1. 輪 流 至 各 處 室 協 辦 業 務 2. 觀 摩 校 內 所 舉 辦 的 活 動 或 社 團 活 動 3. 參 加 校 內 進 修 活 動 4. 填 寫 公 費 生 寒 暑 假 見 習 一 週 紀 錄 表 並 核 章 * 電 話 禮 儀 小 叮 嚀 ( 你 可 以 這 樣 說 ~) 老 師 您 好, 我 是 彰 化 師 大 學 系 的 公 費 生, 我 叫, 因 本 校 有 規 定 公 費 生 要 寒 暑 假 到 校 見 習 一 週, 以 讓 公 費 生 先 行 瞭 解 學 校 之 教 學 狀 況 及 校 園 環 境, 想 請 問 老 師, 不 知 道 是 否 方 便 於 月 日 ~ 月 日 至 貴 校 見 習 一 週 呢? 謝 謝 老 師 * 想 一 想 先 可 預 想 一 下 事 情 : 選 擇 該 校 見 習 之 理 由 ( 請 說 學 校 之 優 點 ) 1. 學 長 姐 曾 至 貴 校 見 習, 風 評 好, 可 學 習 到 各 項 學 校 之 狀 況 2. 貴 校 是 地 區 明 星 國 中 評 價 佳, 而 我 是 加 修 資 優, 很 希 望 學 習 到 這 方 面 的 內 容 3. 貴 校 是 地 區 最 大 ( 或 最 偏 遠 ) 4. 知 道 學 校 有 特 色, 我 很 想 先 行 見 習 瞭 解 一 下 5. 貴 校 是 我 的 母 校, 我 想 要 從 我 熟 悉 的 環 境 中 開 始 學 習 如 何 當 一 個 老 師 11

15 寒 暑 假 一 週 見 習 與 課 業 輔 導 協 助 發 文 申 請 書 ( 一 ) 公 費 生 : ( 二 ) 系 級 : 系 年 級 ( 三 ) 見 習 時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四 ) 見 習 地 點 : 機 關 名 稱 聯 絡 單 位 / 聯 絡 人 姓 名 電 話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詳 列 : 備 註 : 1. 申 請 書 使 用 目 的 : 針 對 公 費 生 欲 進 行 寒 暑 假 一 週 見 習 與 課 業 輔 導 活 動, 配 合 服 務 單 位 需 特 別 行 文 者 使 用 2. 請 同 學 需 完 整 填 寫 上 述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並 請 事 先 與 對 方 學 校 聯 絡, 確 認 後 於 活 動 前 二 週 前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以 利 行 政 程 序 進 行 恭 喜 成 為 公 費 生 12

16 相 關 表 件 表 一 :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檢 核 表 學 生 姓 名 : 系 別 : 檢 核 期 間 每 學 期 大 一 暑 假 起 至 大 四 寒 假 大 四 下 學 期 結 束 前 檢 核 標 準 及 相 關 規 定 附 件 資 料 所 屬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審 核 一 公 費 生 之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提 供 連 續 二 學 期 成 績 單 影 本 ( 表 通 過 績, 每 學 期 須 達 班 級 排 名 前 百 二 ), 每 學 期 皆 需 加 註 全 班 成 績 不 通 過 分 之 三 十, 或 達 80 分 以 上 排 名 二 公 費 生 每 學 年 平 均 操 行 成 績 提 供 全 學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表 二 ) 通 過 須 達 85 分 以 上 不 通 過 三 公 費 生 應 參 加 教 育 史 懷 哲 計 畫, 國 中 小 弱 勢 家 庭 學 童 低 學 習 成 就 學 生 的 課 業 輔 導, 每 學 年 應 達 七 十 二 小 時 以 上 四 公 費 生 應 於 一 年 級 暑 假 至 四 年 級 寒 假 期 間 經 提 報 缺 額 縣 市 政 府 安 排 從 事 見 習 或 課 業 輔 導 每 學 期 至 少 一 週 五 依 各 學 系 規 定 畢 業 時 所 需 之 各 項 要 求, 如 資 訊 能 力 檢 測 等 六 畢 業 前 取 得 符 合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A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七 大 學 畢 業 前 需 參 加 教 材 教 法 或 教 學 實 習 製 作 競 賽 請 檢 具 相 關 課 業 或 身 心 輔 導 紀 錄 表 及 紀 錄 ( 表 三 ) 請 檢 具 研 習 證 明 並 填 寫 填 寫 見 習 紀 錄 表 ( 表 四 ) 資 訊 能 力 ( 表 五 ) 請 檢 具 " 查 詢 檢 定 紀 錄 " 外 語 能 力 ( 表 六 ) 請 檢 具 " 查 詢 檢 定 紀 錄 " 參 加 年 度 : ; 參 加 作 品 : ( 表 七 ) 通 過 不 通 過 通 過 不 通 過 通 過 不 通 過 通 過 不 通 過 通 過 不 通 過 系 輔 導 老 師 簽 章 : ; 系 主 任 簽 章 : * 公 費 生 依 規 定 於 每 學 年 度 或 每 學 期 接 受 評 量, 如 有 違 反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者, 應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並 喪 失 分 發 之 權 利 * 本 表 每 學 期 期 末 請 各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與 其 他 檢 核 資 料 彙 整 後 擲 送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彙 辦 13

17 表 二 : 全 學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範 本 ) 14

18 表 三 : 公 費 生 義 務 輔 導 紀 錄 表 一 系 級 :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學 號 : 姓 名 : 二 課 業 服 務 紀 錄 表 課 輔 單 位 名 稱 : 序 號 服 務 日 期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時 間 / 時 數 課 輔 指 導 教 師 簽 章 系 輔 導 老 師 簽 章 : 系 主 任 簽 章 : * 每 次 服 務 需 包 含 課 業 輔 導, 服 務 時 數 以 整 點 計, 未 滿 一 小 時 不 予 採 計, 請 同 學 一 個 服 務 單 位 填 寫 一 張 表 格,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請 再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 本 表 每 學 期 期 末 請 公 費 生 填 寫 並 依 檢 核 資 料 之 順 序 整 理 完 成 後 送 交 系 辦, 由 師 培 學 系 系 辦 擲 送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彙 辦 15

19 三 課 業 或 身 心 輔 導 紀 錄 課 輔 單 位 : 輔 導 學 生 : 輔 導 日 期 : 一 輔 導 對 象 概 述 二 輔 導 目 標 與 方 式 三 個 案 或 學 生 進 度 反 思 : 對 課 輔 單 位 建 議 事 項 : 系 輔 導 老 師 簽 章 : 系 主 任 簽 章 : * 每 次 服 務 時 數 以 整 點 計, 未 滿 一 小 時 不 予 採 計, 請 同 學 一 個 服 務 單 位 至 少 填 寫 一 張 表 格,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請 再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 本 表 每 學 期 期 末 請 公 費 生 填 寫 並 依 檢 核 資 料 之 順 序 整 理 完 成 後 送 交 系 辦, 由 師 培 學 系 系 辦 擲 送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彙 辦 16

20 四 課 業 或 身 心 輔 導 評 量 表 ( 課 輔 單 位 填 寫 ) 課 輔 單 位 名 稱 : 公 費 生 : 輔 導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輔 導 時 數 : 小 時 評 量 日 期 : 年 月 日 評 量 項 目 評 量 說 明 1. 服 務 態 度 優 尚 佳 待 加 強 2. 輔 導 能 力 優 尚 佳 待 加 強 3. 創 意 或 影 響 力 優 尚 佳 待 加 強 4. 反 思 能 力 優 尚 佳 待 加 強 總 評 ( 建 議 ) 課 輔 指 導 教 師 簽 章 教 務 主 任 簽 章 ( 課 輔 單 位 ) 系 輔 導 老 師 簽 章 : 系 主 任 簽 章 : * 本 表 每 學 期 期 末 請 輔 導 學 校 單 位 填 寫, 由 師 培 學 系 系 辦 擲 送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彙 辦 17

21 表 四 : 公 費 生 寒 暑 假 見 習 一 週 紀 錄 表 一 公 費 生 基 本 資 料 系 級 學 號 姓 名 連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入 學 日 期 通 訊 地 址 二 公 費 生 見 習 一 週 紀 錄 見 習 學 校 見 習 學 校 輔 導 教 師 見 習 時 間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工 作 紀 要 感 想 回 饋 師 見 習 學 校 輔 導 培 ( 服 務 單 系 所 中 位 章 ) 心 *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正 本 請 送 師 培 中 心 實 習 組, 影 本 自 行 留 存 18

22 表 五 : 資 訊 畢 業 門 檻 證 明 表 ( 範 本 ) 表 六 : 外 語 畢 業 門 檻 證 明 表 ( 範 本 ) 19

23 表 七 : 教 材 教 法 或 教 學 實 習 製 作 競 賽 資 料 ( 參 與 本 校 活 動, 將 直 接 請 檢 附 報 名 表 及 競 賽 作 品 相 關 資 料 )( 範 本 ) 20

24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 民 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修 正 )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公 費 生, 係 指 依 本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享 有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待 遇, 畢 業 後 應 至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學 校 服 務 之 學 生 第 3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充 裕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不 足 類 科 或 國 家 政 策 需 求 師 資 目 的, 規 劃 公 費 生 培 育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提 報 公 費 生 培 育 之 缺 額 類 別,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調 整 後 核 定 之 公 費 生 培 育 名 額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分 配 至 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第 4 條 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公 費 生 名 額 公 開 辦 理 招 生 或 校 內 甄 選, 其 錄 取 方 式 名 額 公 費 受 領 年 限 所 享 權 利 應 履 行 及 其 應 遵 循 事 項 之 義 務 違 反 義 務 之 處 理 及 分 發 服 務 相 關 規 定, 應 於 招 生 簡 章 或 甄 選 實 施 規 定 中 定 之 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公 費 生 培 育 應 落 實 該 類 科 教 師 專 業 標 準 及 服 務 精 神 之 培 養, 並 與 提 報 缺 額 類 別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建 立 合 作 輔 導 機 制 前 項 合 作 輔 導 機 制, 應 包 括 共 同 規 劃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遴 選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及 訂 定 輔 導 實 施 計 畫 第 5 條 師 範 校 院 及 設 有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學 系 之 大 學 公 費 生 受 領 公 費 年 限 為 四 年, 依 本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另 加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半 年 期 間, 無 公 費 待 遇, 亦 不 計 入 服 務 年 數 但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或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得 准 提 前 畢 業 者, 其 受 領 公 費 之 年 數, 應 配 合 該 學 系 或 學 生 之 修 業 年 限 延 長 或 縮 短 之 設 有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之 大 學 公 費 生 受 領 公 費 年 限, 自 開 始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起 至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止 為 二 年, 依 本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另 加 教 育 實 習 半 年 期 間, 無 公 費 待 遇, 亦 不 計 入 服 務 年 數 但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年 限 為 二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或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得 准 提 前 畢 業 者, 其 受 領 公 費 之 年 數, 應 配 合 該 學 系 或 學 生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年 限 延 長 或 縮 短 之, 至 多 以 三 年 為 限 第 6 條 公 費 項 目 包 含 學 雜 費 書 籍 費 制 服 費 生 活 津 貼 教 育 實 習 參 觀 等 費 用 ; 其 支 付 基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擬 訂,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21

25 第 7 條 公 費 生 於 受 領 公 費 前, 應 與 分 發 就 讀 之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簽 訂 行 政 契 約 書 前 項 契 約 書 應 記 載 學 生 姓 名 系 級 受 領 公 費 開 始 年 月 受 領 公 費 年 限 分 發 服 務 年 限 違 反 約 定 喪 失 接 受 公 費 與 分 發 之 權 利 償 還 公 費 之 條 件 與 核 計 基 準 自 願 接 受 執 行 之 約 定 保 證 人 對 公 費 生 公 費 賠 償 負 連 帶 責 任 簽 約 日 期 等 事 項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應 將 公 費 生 名 冊 契 約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妥 善 保 存 第 7 1 條 公 費 生 肄 業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之 權 利 : 一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連 續 二 學 期 未 達 班 級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三 十 但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德 育 操 行 成 績, 任 一 學 期 未 達 八 十 分, 或 曾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三 畢 業 前 未 取 得 符 合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assessment)a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四 每 學 年 義 務 輔 導 學 習 弱 勢 經 濟 弱 勢 或 區 域 弱 勢 學 生 課 業, 未 達 七 十 二 小 時 前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於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保 送 生 之 第 一 學 年 成 績, 不 適 用 之 第 8 條 公 費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償 還 已 受 領 之 全 部 公 費,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之 權 利 : 一 肄 業 期 間, 因 轉 學 轉 系 而 喪 失 公 費 生 資 格 或 放 棄 公 費 被 勒 令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無 故 不 就 學 二 因 重 大 疾 病 或 事 故 以 外 之 其 他 理 由 辦 理 休 學, 致 喪 失 公 費 生 資 格 三 受 領 公 費 期 滿 一 年 內 未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四 取 得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後 二 年 內, 未 依 規 定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但 具 有 兵 役 義 務 者, 其 期 限 得 配 合 役 期 延 長 之 五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經 通 知 分 發 報 到, 逾 期 不 報 到 致 撤 銷 分 發 公 費 生 分 發 任 教 後, 未 依 規 定 年 限 連 續 服 務 期 滿, 應 償 還 未 服 務 年 月 數 之 公 費 前 項 未 服 務 年 月 數 不 滿 一 月 者, 以 一 月 計 第 9 條 公 費 生 肄 業 期 間 或 分 發 服 務 期 限 屆 滿 前 死 亡 或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免 償 還 已 受 領 之 公 費 : 一 因 重 大 疾 病 或 事 故 辦 理 休 學 或 不 能 繼 續 完 成 學 業 二 因 重 大 疾 病 或 事 故 致 有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情 形 三 因 重 大 疾 病 或 事 故 致 有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情 形 四 服 務 義 務 期 間, 因 重 大 疾 病 或 事 故, 被 認 定 不 適 任 教 職, 經 報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免 除 公 費 服 務 義 務 前 條 及 前 項 所 稱 重 大 疾 病 或 事 故 之 認 定 權 責 機 關 規 定 如 下 : 22

26 一 於 肄 業 期 間 或 已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課 程 尚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公 費 生 : 由 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認 定 後,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二 已 分 發 任 教 之 公 費 合 格 教 師 : 由 服 務 學 校 報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核 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 其 服 務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為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者, 由 學 校 逕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第 10 條 公 費 生 之 缺 額, 得 由 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訂 定 有 關 規 定, 由 同 一 學 系 之 自 費 生 遞 補, 受 領 公 費 自 遞 補 日 起 至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為 止 第 11 條 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於 公 費 生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後, 應 造 具 公 費 合 格 教 師 名 冊,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按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提 報 之 師 資 缺 額, 辦 理 公 費 生 分 發,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不 得 拒 絕 前 項 以 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調 整 之 公 費 生 培 育 名 額, 應 協 調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分 發 學 校 同 意 後, 辦 理 公 費 生 分 發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接 獲 公 費 生 分 發 名 額 後, 應 參 據 各 校 教 師 需 求 名 額 學 生 成 績 及 志 願 等, 以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方 式 分 發 至 學 校 服 務,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12 條 下 列 人 員 應 優 先 辦 理 專 案 分 發 : 一 金 門 馬 祖 澎 湖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保 送 生, 分 發 原 保 送 縣 ( 市 ) 政 府, 再 由 原 保 送 縣 ( 市 ) 政 府 分 發 保 送 地 區 學 校 服 務 二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公 費 合 格 教 師 取 得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私 立 學 校 同 意 聘 任 之 證 明 者 三 具 兵 役 義 務 者 於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後, 除 經 兵 役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緩 徵 並 於 當 年 度 完 成 分 發 者 外, 餘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列 冊 候 用, 俟 服 完 兵 役 後 依 規 定 統 一 辦 理 專 案 分 發 第 13 條 分 發 任 教 之 公 費 合 格 教 師, 應 按 分 發 通 知 規 定 期 限 向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學 校 報 到 其 有 特 殊 情 形, 須 延 緩 報 到 者, 應 向 分 發 學 校 申 請, 由 學 校 報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核 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 其 分 發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為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者, 由 學 校 逕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第 14 條 公 費 合 格 教 師 之 分 發 任 教,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條 規 定, 免 經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23

27 第 15 條 公 費 生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後, 其 於 原 分 發 服 務 學 校 之 最 低 服 務 年 限, 以 在 校 受 領 公 費 之 年 數 為 準, 不 得 少 於 三 年 但 有 重 大 疾 病 或 事 故 者, 得 辦 理 展 延 服 務, 其 期 間 至 多 為 二 年,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前 項 所 定 重 大 疾 病 或 事 故 之 認 定, 由 服 務 學 校 報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核 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 其 服 務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為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者, 由 學 校 逕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第 16 條 公 費 生 分 發 後 於 義 務 服 務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異 動 調 職 但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業 務 需 要, 得 經 原 分 發 服 務 學 校 及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調 任 其 他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學 校 續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原 分 發 服 務 學 校 之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異 動 情 形 通 知 其 原 就 讀 學 校 繼 續 列 管 第 17 條 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為 鼓 勵 家 境 清 寒 或 成 績 優 異 之 自 費 生, 應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助 學 金 ; 其 數 額,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前 項 助 學 金, 公 立 學 校, 由 各 大 學 校 院 自 行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 私 立 學 校,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按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酌 予 補 助 第 一 項 師 資 培 育 助 學 金 審 查 及 受 領 之 規 定, 由 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定 之 第 18 條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入 學 師 範 校 院 設 有 教 育 院 系 所 及 教 育 學 程 之 大 學 校 院 之 公 費 生 仍 適 用 入 學 時 原 規 定 第 18 1 條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及 一 百 零 一 年 三 月 五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入 學 之 公 費 生, 仍 適 用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第 19 條 本 辦 法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除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條 文, 自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24

28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公 費 生 輔 導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要 點 依 據 教 育 部 98 年 3 月 19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之 二 本 要 點 係 為 建 立 公 費 生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拓 展 學 習 視 野, 提 昇 教 學 能 力 與 涵 養 人 文 關 懷 精 神, 進 而 確 保 公 費 生 師 資 素 質,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三 本 要 點 所 稱 公 費 生, 係 指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享 有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待 遇, 畢 業 後 應 至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學 校 服 務 之 學 生 四 根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公 費 生 所 享 有 之 公 費 與 助 學 金 之 數 額 公 費 生 之 公 費 受 領 年 限 應 訂 定 契 約 之 內 容 應 履 行 及 其 應 遵 循 事 項 之 義 務 違 反 義 務 之 處 理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五 本 要 點 輔 導 對 象 為 各 學 系 在 學 之 公 費 生 六 公 費 生 應 達 到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 ( 一 ) 依 各 學 系 規 定 畢 業 時 所 需 之 各 項 要 求, 如 畢 業 學 分 數 資 訊 能 力 檢 測 等 ( 二 ) 公 費 生 之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每 學 期 須 達 班 級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三 十, 或 達 80 分 以 上 ( 三 ) 公 費 生 每 學 年 平 均 操 行 成 績 須 達 85 分 以 上 ( 四 ) 公 費 生 應 於 一 年 級 暑 假 至 四 年 級 寒 假 期 間 經 提 報 缺 額 之 縣 市 政 府 安 排 從 事 見 習 或 課 業 輔 導 每 學 期 至 少 一 週 ( 五 ) 公 費 生 應 參 加 教 育 史 懷 哲 計 畫, 國 中 小 弱 勢 家 庭 學 童 低 學 習 成 就 學 生 的 課 業 輔 導, 每 學 年 應 達 七 十 二 小 時 以 上 ( 六 ) 畢 業 前 取 得 符 合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A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 七 ) 公 費 生 畢 業 後 應 返 回 提 報 缺 額 之 縣 市 所 轄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八 ) 公 費 生 應 於 實 習 完 成 之 前 參 與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所 舉 辦 之 教 材 教 法 或 教 學 實 習 實 作 競 賽, 活 動 辦 法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另 訂 之 七 輔 導 原 則 及 方 式 : ( 一 ) 公 費 生 自 入 學 之 日 起, 各 學 系 排 定 輔 導 教 授 負 責 輔 導 事 宜 ( 二 ) 公 費 生 若 未 達 以 上 基 本 要 求, 則 啟 動 輔 導 機 制, 由 輔 導 教 授 加 強 輔 導, 輔 導 機 制 由 各 學 系 另 訂 之 ( 三 ) 公 費 生 於 畢 業 前 若 未 達 本 要 點 第 六 點 之 規 定,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將 專 案 報 請 本 校 25

29 教 育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決 定 後 續 輔 導 方 式 ( 四 ) 為 瞭 解 公 費 生 實 際 輔 導 情 況, 請 各 學 系 於 每 學 期 末 彙 整 相 關 執 行 資 料 送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彙 整,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將 依 教 育 部 來 函 呈 報 相 關 資 料 ( 五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不 定 期 邀 請 公 費 生 之 學 系 師 長 展 開 公 費 生 輔 導 會 議, 檢 討 整 體 輔 導 成 果 以 及 成 效 八 本 要 點 除 第 六 點 第 七 款 修 正 後 通 過 後 開 始 實 施 外, 其 餘 條 文 修 正 前 已 入 學 之 公 費 生 仍 適 用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九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十 本 要 點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6

30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追 繳 學 生 公 費 要 點 教 育 部 來 文 並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實 施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經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處 理 本 校 公 費 生, 因 休 學 退 學 申 請 放 棄 公 費 資 格 開 除 學 籍 或 公 費 生 畢 業 後 未 盡 服 務 追 繳 公 費 事 宜,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適 用 對 象 如 下 : ( 一 ) 在 學 公 費 生 係 指 : 本 校 在 學 公 費 生, 因 休 學 退 學 申 請 放 棄 公 費 資 格 或 被 開 除 學 籍 者 ( 二 ) 公 費 畢 業 生 係 指 : 本 校 公 費 生 於 畢 業 後, 未 盡 服 務 期 限 義 務 者 ( 含 因 故 被 免 職 被 撤 職 者 ) 三 公 費 生 之 異 動 處 理 如 下 : ( 一 ) 公 費 畢 業 生 分 發 實 習 後 至 服 務 義 務 期 滿 止, 如 有 調 職 離 職 異 動 者, 應 由 服 務 單 位 人 事 室 核 發 證 明 後, 填 具 異 動 通 知 書 按 月 寄 送 其 原 就 讀 學 校 ( 二 ) 公 費 畢 業 生 至 學 校 任 教 並 辦 妥 教 師 登 記 後, 應 持 在 職 證 明 書 向 戶 政 機 關 辦 理 職 業 登 記, 並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如 未 能 履 行 義 務, 應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先 償 還 公 費 或 繳 納 保 證 金 後, 始 得 由 權 責 單 位 依 規 定 核 准 其 離 職 或 進 修 四 公 費 畢 業 生 應 服 務 之 年 數 即 為 在 學 期 間 享 受 公 費 年 數, 應 服 務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學 年 度 為 單 位 但 不 滿 一 學 年 之 年 資 及 實 習 服 兵 役 之 年 資 皆 不 予 採 計 五 本 校 公 費 僑 生 結 業 後, 應 即 返 回 僑 居 地 服 務, 不 予 分 發 實 習 但 僑 生 結 業 後 在 台 設 籍 ( 非 就 讀 學 校 ) 且 取 得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視 同 國 內 公 費 畢 業 生, 應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如 未 能 履 行 義 務 者, 依 本 要 點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六 追 繳 公 費 之 核 計 如 下 : ( 一 ) 在 學 公 費 生 應 追 繳 其 在 學 期 間 所 受 領 之 全 部 公 費, 休 學 者 追 繳 當 學 期 所 領 之 公 費 ( 二 ) 公 費 畢 業 生 應 追 繳 之 公 費 計 算 公 式 為 :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所 領 全 部 公 費 學 生 未 服 務 年 數 學 生 在 學 學 年 數 七 追 在 學 公 費 生 公 費 之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公 費 生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時, 向 註 冊 組 領 取 離 校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一 ), 持 申 請 書 至 會 計 室 核 算 應 償 還 公 費 金 額 ( 二 ) 至 出 納 組 繳 交 應 償 還 公 費, 並 由 出 納 組 發 給 收 據 ( 三 )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後, 憑 離 校 申 請 書 及 收 據,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八 追 繳 公 費 畢 業 生 公 費 之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公 費 生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向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 1. 償 還 公 費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二 ) 2. 現 服 務 單 位 之 償 還 公 費 後 再 辦 理 離 職 同 意 函 3.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27

31 4. 服 務 年 資 之 證 明 文 件 5. 退 伍 證 免 兵 役 證 明 或 役 男 歸 屬 證 明 影 印 本 ( 女 生 免 附 ) 6. 不 能 繼 續 服 務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國 內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錄 取 通 知 或 轉 業 應 聘 依 親 生 活 移 民 志 趣 不 合 等 證 明 文 件 ) ( 二 )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核 算 已 服 務 年 數 及 未 服 務 年 數 後, 送 會 計 室 核 算 應 償 還 公 費 金 額 ( 三 ) 申 請 書 陳 送 校 長 核 准 後 向 出 納 組 繳 交 應 償 還 公 費, 並 由 出 納 組 發 給 收 據 ( 四 )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核 對 償 還 公 費 收 據 後, 核 發 解 除 服 務 年 限 證 明 書 ( 如 附 件 三 ) 九 於 義 務 服 務 年 限 內 赴 國 內 研 究 所 進 修, 並 願 於 進 修 期 滿 返 任 教 育 工 作 者, 得 依 照 公 費 畢 業 生 先 繳 交 應 償 還 公 費 之 同 額 保 證 金, 並 立 切 結 書 保 證 於 進 修 期 滿 返 任 教 育 工 作, 如 屆 時 無 論 任 何 理 由 未 能 返 回 教 育 工 作 者, 則 所 繳 保 證 金 悉 數 抵 充 公 費 償 還 如 赴 國 外 進 修 應 以 辦 理 辭 職 為 限 十 繳 交 保 證 金 之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公 費 生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向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 1. 繳 納 保 證 金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四 ) 2.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五 ) 3. 現 服 務 單 位 之 繳 納 保 證 金 後 再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或 辦 理 離 職 同 意 函 4. 擬 進 修 國 內 外 大 學 研 究 所 錄 取 通 知 5.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6. 服 務 年 資 之 證 明 文 件 7. 退 伍 證 免 兵 役 證 明 或 役 男 歸 屬 證 明 影 印 本 ( 女 生 免 附 ) ( 二 )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核 算 已 服 務 年 數 及 未 服 務 年 數 後, 送 會 計 室 核 算 應 繳 交 保 證 金 之 金 額 ( 三 ) 申 請 書 陳 送 校 長 核 准 後 向 出 納 組 繳 交 保 證 金, 並 由 出 納 組 發 給 收 據 ( 四 )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核 對 保 證 金 收 據 後, 核 發 繳 交 保 證 金 證 明 書 ( 如 附 件 六 ) 十 一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繳 交 保 證 金, 於 進 修 期 滿 返 任 教 育 工 作 者, 得 依 下 列 程 序 申 請 無 息 發 還 保 證 金 : ( 一 ) 公 費 生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向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 1. 發 還 保 證 金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七 ) 2. 原 繳 納 保 證 金 收 據 3. 進 修 單 位 所 發 之 畢 業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4. 原 ( 新 ) 單 位 之 到 職 證 明 文 件 ( 二 )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審 核 後, 送 會 計 室 核 算 應 發 還 保 證 金 之 金 額 ( 三 ) 由 出 納 組 收 回 原 製 發 收 據, 如 數 發 還 申 請 人 原 繳 保 證 金, 並 由 其 簽 收 ( 四 ) 至 國 外 進 修 必 需 在 五 年 內 返 國 自 覓 學 校 服 務, 如 無 法 返 國, 得 申 請 延 長 一 次, 延 長 以 一 年 為 限 28

32 十 二 本 校 保 管 保 證 金 年 限 自 收 繳 保 證 金 之 日 起 算, 至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後 應 即 返 回 原 服 務 ( 或 自 覓 ) 學 校 繼 續 服 務, 否 則 保 證 金 悉 數 抵 充 公 費 償 還, 繳 交 國 庫 十 三 公 費 之 償 還 一 律 一 次 清 償, 已 償 還 之 公 費 及 抵 充 公 費 之 保 證 金, 嗣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並 放 棄 先 訴 抗 辯 權 十 四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應 償 還 公 費 而 未 償 還 者, 在 校 生 部 分 由 出 納 組 畢 業 生 部 分 ( 含 僑 生 )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依 法 追 繳 十 五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六 本 要 點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9

33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受 領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行 政 契 約 書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與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雙 方 同 意 訂 立 契 約 條 款 如 下 : 第 1 條 契 約 條 款 依 據 :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學 年 度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國 ( 市 ) 立 師 範 及 教 育 大 學 聯 合 保 送 甄 試 簡 章 (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保 送 生 適 用 ) 第 2 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姓 名 系 級 受 領 公 費 開 始 年 月 受 領 公 費 年 限 : 乙 方 就 讀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系 年 級, 自 103 年 9 月 起 受 領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受 領 年 限 4 年 第 3 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分 發 服 務 年 限 :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之 規 定, 乙 方 於 畢 業 並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後, 應 依 照 規 定 接 受 分 發 至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學 校 服 務, 其 於 原 分 發 服 務 學 校 之 最 低 服 務 年 限 以 在 校 受 領 公 費 之 年 數 為 準, 不 得 少 於 三 年 前 項 所 稱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學 校, 依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之 認 定 ( 按 委 託 縣 市 需 求 辦 理 ) 第 4 條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權 利 之 情 事 : 乙 方 肄 業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之 權 利 : 一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連 續 二 學 期 未 達 班 級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三 十 但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德 育 操 行 成 績, 任 一 學 期 未 達 八 十 分, 或 曾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三 畢 業 前 未 取 得 符 合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 A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四 每 學 年 義 務 輔 導 學 習 弱 勢 經 濟 弱 勢 或 區 域 弱 勢 學 生 課 業, 未 達 七 十 二 小 時 第 5 條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償 還 已 受 領 之 全 部 公 費,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權 利 之 情 事 :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償 還 已 受 領 之 全 部 公 費,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權 利 : 一 肄 業 期 間, 因 轉 學 轉 系 而 喪 失 公 費 生 資 格 或 放 棄 公 費 被 勒 令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無 故 不 就 學 二 因 重 大 事 故 或 疾 病 以 外 之 其 他 理 由 辦 理 休 學, 致 喪 失 公 費 生 資 格 三 受 領 公 費 期 滿 一 年 內 未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四 取 得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後 二 年 內, 未 依 規 定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但 具 有 兵 役 義 務 者, 其 期 限 得 配 合 役 期 延 長 之 五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經 通 知 分 發 報 到, 逾 期 不 報 到 致 撤 銷 分 發 公 費 生 分 發 任 教 後, 未 依 規 定 年 限 於 第 3 條 所 規 定 之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學 校 連 續 服 務 期 滿, 應 償 還 未 服 務 年 月 數 之 公 費, 未 服 務 年 月 數 不 滿 一 個 月 者, 以 一 個 月 計 第 6 條 保 證 人 之 連 帶 責 任 : 本 契 約 簽 訂 前, 應 由 乙 方 覓 妥 連 帶 保 證 人 經 甲 方 同 意 後 始 得 簽 約 連 帶 保 證 人 對 乙 方 依 本 契 約 所 應 盡 義 務 或 因 契 約 關 係 消 滅 後 發 生 之 一 切 義 務, 均 應 負 連 帶 清 償 責 任 在 乙 方 履 行 本 契 約 所 定 全 部 義 務 前, 連 帶 保 證 人 申 請 解 除 保 證 責 任 時, 乙 方 應 立 即 覓 保 更 換, 經 甲 方 同 意 並 辦 妥 換 保 手 續 後, 原 連 帶 保 證 人 始 得 解 除 保 證 責 任 1 30

34 第 7 條 送 達 : 除 本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應 送 達 本 契 約 當 事 人 之 通 知 文 件 或 資 料, 均 應 以 中 文 書 面 為 之, 並 於 送 達 對 方 時 生 效 除 於 事 前 取 得 他 方 同 意 變 更 地 址 者 外, 雙 方 之 地 址 應 以 下 列 為 準 : 甲 方 地 址 :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乙 方 地 址 : 當 事 人 之 任 一 方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地 址 變 更, 他 方 按 原 址, 並 依 當 時 法 律 規 定 之 任 何 一 種 送 達 方 式 辦 理 時, 視 為 業 已 送 達 對 方 前 項 按 址 寄 送, 其 送 達 日 以 掛 號 函 件 執 據 快 遞 執 據 或 收 執 聯 所 載 之 交 寄 日 期, 視 為 送 達 第 8 條 管 轄 : 本 契 約 雙 方 應 依 誠 信 原 則 確 實 履 行, 如 有 涉 訟, 以 甲 方 所 在 地 所 轄 法 院 為 管 轄 法 院 前 項 約 定, 於 本 契 約 之 連 帶 保 證 人 亦 適 用 第 9 條 執 行 : 乙 方 違 反 本 契 約 約 定 時, 同 意 接 受 甲 方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48 條 規 定, 以 本 契 約 為 強 制 執 行 名 義 逕 為 執 行 第 10 條 其 他 法 令 之 適 用 與 準 用 : 本 契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需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11 條 契 約 份 數 : 本 契 約 一 式 4 份, 經 雙 方 當 事 人 簽 章 後 生 效, 甲 方 收 執 2 份 乙 方 及 保 證 人 各 收 執 1 份 立 契 約 書 人 : 甲 方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代 表 人 : 郭 艶 光 地 址 :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乙 方 (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 ( 請 親 自 簽 名 加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連 帶 保 證 人 : ( 請 親 自 簽 名 加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 31

35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受 領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行 政 契 約 書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與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雙 方 同 意 訂 立 契 約 條 款 如 下 : 第 1 條 契 約 條 款 依 據 :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學 年 度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國 ( 市 ) 立 師 範 及 教 育 大 學 聯 合 保 送 甄 試 簡 章 (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保 送 生 適 用 ) 第 2 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姓 名 系 級 受 領 公 費 開 始 年 月 受 領 公 費 年 限 : 乙 方 就 讀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系 年 級, 自 103 年 9 月 起 受 領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受 領 年 限 4 年 第 3 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分 發 服 務 年 限 :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之 規 定, 乙 方 於 畢 業 並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後, 應 依 照 規 定 接 受 分 發 回 原 志 願 服 務 縣 鄉 ( 鎮 ) 學 校 應 聘 任 教 至 少 四 年 第 4 條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權 利 之 情 事 : 乙 方 肄 業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之 權 利 : 一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連 續 二 學 期 未 達 班 級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三 十 但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德 育 操 行 成 績, 任 一 學 期 未 達 八 十 分, 或 曾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三 畢 業 前 未 取 得 符 合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 A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四 每 學 年 義 務 輔 導 學 習 弱 勢 經 濟 弱 勢 或 區 域 弱 勢 學 生 課 業, 未 達 七 十 二 小 時 第 5 條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償 還 已 受 領 之 全 部 公 費,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權 利 之 情 事 :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償 還 已 受 領 之 全 部 公 費,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權 利 : 一 肄 業 期 間, 因 轉 學 轉 系 而 喪 失 公 費 生 資 格 或 放 棄 公 費 被 勒 令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無 故 不 就 學 二 因 重 大 事 故 或 疾 病 以 外 之 其 他 理 由 辦 理 休 學, 致 喪 失 公 費 生 資 格 三 受 領 公 費 期 滿 一 年 內 未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四 取 得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後 二 年 內, 未 依 規 定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但 具 有 兵 役 義 務 者, 其 期 限 得 配 合 役 期 延 長 之 五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經 通 知 分 發 報 到, 逾 期 不 報 到 致 撤 銷 分 發 公 費 生 分 發 任 教 後, 未 依 規 定 年 限 於 第 3 條 所 規 定 之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學 校 連 續 服 務 期 滿, 應 償 還 未 服 務 年 月 數 之 公 費, 未 服 務 年 月 數 不 滿 一 個 月 者, 以 一 個 月 計 第 6 條 保 證 人 之 連 帶 責 任 : 本 契 約 簽 訂 前, 應 由 乙 方 覓 妥 連 帶 保 證 人 經 甲 方 同 意 後 始 得 簽 約 連 帶 保 證 人 對 乙 方 依 本 契 約 所 應 盡 義 務 或 因 契 約 關 係 消 滅 後 發 生 之 一 切 義 務, 均 應 負 連 帶 清 償 責 任 在 乙 方 履 行 本 契 約 所 定 全 部 義 務 前, 連 帶 保 證 人 申 請 解 除 保 證 責 任 時, 乙 方 應 立 即 覓 保 更 換, 經 甲 方 同 意 並 辦 妥 換 保 手 續 後, 原 連 帶 保 證 人 始 得 解 除 保 證 責 任 第 7 條 送 達 : 1 32

36 除 本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應 送 達 本 契 約 當 事 人 之 通 知 文 件 或 資 料, 均 應 以 中 文 書 面 為 之, 並 於 送 達 對 方 時 生 效 除 於 事 前 取 得 他 方 同 意 變 更 地 址 者 外, 雙 方 之 地 址 應 以 下 列 為 準 : 甲 方 地 址 :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乙 方 地 址 : 當 事 人 之 任 一 方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地 址 變 更, 他 方 按 原 址, 並 依 當 時 法 律 規 定 之 任 何 一 種 送 達 方 式 辦 理 時, 視 為 業 已 送 達 對 方 前 項 按 址 寄 送, 其 送 達 日 以 掛 號 函 件 執 據 快 遞 執 據 或 收 執 聯 所 載 之 交 寄 日 期, 視 為 送 達 第 8 條 管 轄 : 本 契 約 雙 方 應 依 誠 信 原 則 確 實 履 行, 如 有 涉 訟, 以 甲 方 所 在 地 所 轄 法 院 為 管 轄 法 院 前 項 約 定, 於 本 契 約 之 連 帶 保 證 人 亦 適 用 第 9 條 執 行 : 乙 方 違 反 本 契 約 約 定 時, 同 意 接 受 甲 方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48 條 規 定, 以 本 契 約 為 強 制 執 行 名 義 逕 為 執 行 第 10 條 其 他 法 令 之 適 用 與 準 用 : 本 契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需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11 條 契 約 份 數 : 本 契 約 一 式 4 份, 經 雙 方 當 事 人 簽 章 後 生 效, 甲 方 收 執 2 份 乙 方 及 保 證 人 各 收 執 1 份 立 契 約 書 人 : 甲 方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代 表 人 : 郭 艶 光 地 址 :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乙 方 (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 ( 請 親 自 簽 名 加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連 帶 保 證 人 : ( 請 親 自 簽 名 加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 33

37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辦 法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強 化 學 生 電 腦 資 訊 能 力, 以 提 升 社 會 競 爭 力 及 確 保 教 育 品 質 ; 特 訂 定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除 應 修 滿 該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外, 同 時 須 達 資 訊 能 力 之 基 本 要 求, 方 具 備 畢 業 資 格 第 三 條 本 校 資 訊 能 力 之 基 本 要 求 須 至 少 符 合 下 列 至 少 一 項 : ( 一 ) 企 業 人 才 技 能 認 證 (TQC) 之 Office 系 列 實 用 級 以 上 證 書 ( 二 ) 微 軟 Office 專 業 應 用 能 力 完 全 認 證 (MOCC) 標 準 級 以 上 證 書 ( 三 ) 國 家 技 術 士 丙 級 以 上 證 照 : 1.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2.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3.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4.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5.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6.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 四 ) 取 得 國 外 微 軟 Cisco Oracle Sun Java Novell Linux Adobe 等 證 書 ( 五 ) 參 加 各 項 程 式 設 計 比 賽 取 得 佳 作 以 上 之 得 獎 證 明 ( 六 ) 大 學 程 式 能 力 檢 定 (Collegiate Programming Examination, 簡 稱 CPE) 及 格 ( 七 ) 其 他 經 由 本 校 資 訊 發 展 推 動 委 員 會 核 可 之 檢 定 證 書 以 上 以 取 得 證 書 或 證 照 為 準, 不 含 成 績 證 明, 亦 不 含 中 外 語 打 字 檢 定 第 四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參 加 電 腦 檢 定 而 未 通 過 達 兩 次 以 上 者, 可 加 修 通 識 資 訊 素 養 課 程 至 少 兩 學 分, 視 同 通 過 資 訊 能 力 之 基 本 要 求, 或 參 加 教 學 助 理 題 庫 練 習 之 輔 導 班 隊, 繼 續 考 照 爭 取 通 過 第 五 條 已 通 過 之 各 相 關 資 訊 技 能 檢 定 者, 學 生 最 遲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前 登 錄 於 資 訊 畢 業 門 檻 管 理 系 統,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須 送 至 各 所 屬 學 系 審 核 審 核 通 過 者 由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彙 整 至 教 務 系 統, 以 作 為 通 過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之 依 據 第 六 條 未 能 通 過 達 兩 次 以 上, 並 已 加 修 通 識 資 訊 素 養 課 程 者, 須 填 列 申 請 電 子 表 單, 並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前 至 電 算 中 心 申 請, 經 檢 核 後 方 視 同 通 過 資 訊 能 力 之 基 本 要 求 第 七 條 本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申 請 經 各 系 審 查 通 過 後, 改 以 其 他 適 當 之 評 量 方 式 或 免 適 用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第 七 條 校 內 舉 辦 之 檢 定 考 試 得 由 主 辦 單 位 收 取 若 干 測 驗 費 用 第 八 條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與 場 地 環 境 條 件, 每 學 年 舉 辦 一 次 以 上 之 資 訊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作 業 與 考 試 時 間 等 相 關 事 宜, 由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承 辦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自 98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日 間 部 學 士 班 學 生 適 用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佈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4

38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各 系 英 ( 外 )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標 準 一 覽 表 學 院 別 系 別 大 一 大 二 大 三 大 四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100 學 年 度 入 學 教 育 學 院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數 學 系 中 級 (B1) 基 本 (A2) 基 本 (A2) 基 本 (A2) 理 學 院 物 理 學 系 中 級 (B1) 基 本 (A2) 基 本 (A2) 基 本 (A2) 生 物 學 系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化 學 系 中 級 (B1) 基 本 (A2) 基 本 (A2) 基 本 (A2) 技 職 學 院 工 業 教 育 與 技 術 學 系 基 本 (A2) 基 本 (A2) 基 本 (A2) 基 本 (A2) 商 業 教 育 學 系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英 語 學 系 中 高 級 (B2) 中 高 級 (B2) 中 高 級 (B2) 中 高 級 (B2) 文 學 院 國 文 學 系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地 理 學 系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美 術 學 系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工 學 院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社 科 體 院 體 育 學 系 / 運 動 學 系 中 級 (B1) 基 本 (A2) 基 本 (A2) 基 本 (A2) 公 共 事 務 與 公 民 教 育 學 系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中 級 (B1) 備 註 : 一 基 本 門 檻 標 準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A2( 基 礎 級 ) 二 中 級 門 檻 標 準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B1( 進 階 級 ) 三 中 高 級 門 檻 標 準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B2( 高 階 級 ) 35

39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對 照 表 更 新 日 期 :2012/8/17 能 力 指 標 基 本 門 檻 標 準 中 級 門 檻 標 準 中 高 級 門 檻 標 準 考 試 名 稱 A2( 基 礎 級 ) B1( 進 階 級 ) B2( 高 階 級 ) C1( 流 利 級 ) 全 民 英 檢 (GEPT) 初 級 初 試 中 級 初 試 中 高 級 初 試 高 級 初 試 多 益 測 驗 1 * (TOEIC) 新 制 多 益 測 驗 * (NEW TOEIC) 多 益 口 說 (TOEIC Speaking) 多 益 寫 作 (TOEIC Writing) 多 益 普 級 測 驗 * (TOEIC Bridge)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TOEFL ITP) 托 福 網 路 測 驗 * (TOEFL ibt) 雅 思 (IELTS)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劍 橋 主 流 英 語 認 證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BULATS) 第 一 級 130 或 第 二 級 120 第 一 級 170 或 第 二 級 180 第 二 級 筆 試 105 筆 試 150 筆 試 195 筆 試 240 Key English Test (KET)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ALTE Level 1 ALTE Level 2 ALTE Level 3 ALTE Level 4 1 新 制 多 益 測 驗 從 2008 年 3 月 到 2009 年 9 月 起 陸 續 開 始 實 施, 其 成 績 單 與 傳 統 多 益 測 驗 的 成 績 單 不 同 * 星 號 代 表 該 測 驗 不 僅 有 總 分 與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之 對 應, 亦 有 閱 讀 聽 力 口 說 寫 作 等 各 科 與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之 對 應 本 校 外 語 畢 業 門 檻 認 列 採 總 分 方 式 計 算 之 36

40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一 必 修 科 目 ( 至 少 修 習 14 學 分 )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1 年 5 月 30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3 年 6 月 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課 程 名 稱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備 註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概 論 2 必 修 科 目 如 修 習 超 過 教 育 心 理 學 - 至 少 4 學 分 2 14 學 分, 可 採 計 為 選 教 育 社 會 學 2 (4 科 選 2 科 ) 教 育 哲 學 修 科 目 學 分 2 教 學 原 理 2 教 育 方 法 課 程 班 級 經 營 2 學 習 評 量 - 至 少 10 學 分 2 教 學 媒 體 與 運 用 2 (6 科 選 5 科 )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二 必 修 科 目 ( 教 材 教 法 與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 至 少 修 習 4 學 分 ) 課 程 名 稱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備 註 教 材 教 法 與 教 學 實 習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科 ) 教 材 教 法 2 依 師 資 生 擬 任 教 學 科 課 程 - 皆 為 必 修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科 ) 教 學 實 習 2-4 分 別 修 習 三 選 修 科 目 ( 至 少 4 科 修 習 8 學 分 ) 課 程 名 稱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備 註 生 命 教 育 2 人 權 教 育 2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2 鄉 土 教 育 2 海 洋 教 育 2 性 別 意 識 與 校 園 文 化

41 課 程 名 稱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單 位 備 註 部 頒 選 修 課 程 教 育 議 題 專 題 2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自 訂 選 修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教 育 ) 3 教 育 專 業 發 展 ( 含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 2 補 救 教 學 2 適 性 教 學 ( 含 分 組 合 作 學 習 差 異 化 教 學 ) 2 閱 讀 教 育 2 青 少 年 心 理 學 2 教 育 行 政 2 教 育 法 規 2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2 學 校 行 政 2 教 育 統 計 2 科 學 教 育 2 親 職 教 育 2 校 園 危 機 與 衝 突 處 理 2 特 殊 學 生 身 心 輔 導 2 學 校 與 家 庭 教 育 服 務 2 中 等 教 育 教 學 實 習 2 適 性 輔 導 2 多 元 評 量 2 電 腦 與 教 學 2 海 洋 文 化 總 論 批 判 性 宗 教 教 育 2 2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為 必 選 ( 教 育 議 題 專 題 課 程 將 從 下 列 相 關 議 題 中 擇 至 少 二 個 議 題 開 設 : 藝 術 與 美 感 教 育 性 別 教 育 人 權 教 育 勞 動 教 育 法 治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品 德 教 育 家 政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海 洋 教 育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新 移 民 教 育 原 住 民 教 育 媒 體 素 養 教 育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環 境 教 育 藥 物 教 育 性 教 育 國 際 教 育 安 全 與 防 災 教 育 理 財 教 育 消 費 者 保 護 教 育 觀 光 休 閒 教 育 另 類 教 育 生 活 教 育 生 死 學 教 育 與 應 用 及 其 他 新 興 議 題 等 各 類 教 育 議 題, 並 依 當 前 教 育 趨 勢 及 教 育 現 場 需 求 適 時 調 整 等 ) 國 文 課 程 設 計 2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科 測 驗 與 評 量 2 美 術 科 教 材 教 法 專 題 3 美 術 學 系 美 術 科 教 學 評 量 2 語 言 教 學 測 驗 與 評 量 ( 各 師 資 培 育 系 所 ) 自 3 訂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選 修 兒 童 英 語 教 材 教 法 2 英 語 學 系 科 目 地 理 科 評 量 設 計 原 理 3 地 理 學 系 地 理 課 程 設 計 2 生 物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際 2 生 物 科 電 腦 與 教 學 專 題 2 生 物 學 系 生 物 課 程 設 計 2 2 至 多 採 認 2 科 38

42 課 程 名 稱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單 位 備 註 生 物 實 驗 教 學 法 2 生 物 學 系 數 學 科 教 材 教 法 專 題 2 中 學 數 學 課 程 ( 一 ) 2 中 學 數 學 課 程 ( 二 ) 2 教 具 設 計 與 製 作 2 理 化 實 驗 設 計 與 示 範 教 學 2 ( 各 師 資 培 育 系 所 ) 自 理 化 教 學 媒 體 訂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選 修 科 學 史 在 科 學 教 學 上 的 應 用 2 2 科 目 物 理 探 究 活 動 設 計 2 趣 味 科 學 活 動 設 計 2 數 學 系 物 理 學 系 至 多 採 認 2 科 中 學 化 學 探 究 教 學 2 化 學 系 運 動 心 理 輔 導 與 諮 商 3 運 動 科 學 導 論 3 運 動 學 系 財 金 素 養 專 題 研 討 2 財 務 金 融 個 人 理 財 2 技 術 學 系 備 註 : 1. 本 表 應 修 至 少 26 學 分, 其 中 : (1) 必 修 科 目 : 分 為 3 個 課 程 領 域, 至 少 修 習 18 學 分 (2) 選 修 科 目 : 選 修 科 目 可 從 部 頒 及 自 訂 教 育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中 選 修, 至 少 修 習 4 科 8 學 分, 其 中 部 頒 選 修 課 程 之 教 育 議 題 專 題 (2 學 分 ) 為 必 選 (3)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應 於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前 修 畢 任 1 門 課 程 ( 至 少 2 學 分 ), 可 由 表 中 之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中 選 修 ( 得 納 入 26 教 育 學 分 ), 亦 可 從 通 識 中 心 或 各 系 所 開 設 之 人 文 課 程 中 選 修 ( 如 課 程 名 稱 與 上 表 相 異 或 已 納 入 通 識 學 分 或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得 納 入 26 教 育 學 分 ), 他 校 修 習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不 予 抵 免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2.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及 教 育 方 法 課 程 超 修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得 列 入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計 算 3.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科 ) 教 材 教 法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科 ) 教 學 實 習 師 培 學 系 自 訂 選 修 科 目 由 各 系 所 協 助 開 課, 其 餘 必 修 科 目 及 部 頒 選 修 科 目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開 課,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及 規 劃 學 系 開 設 4.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修 習 順 序 及 擋 修 機 制 如 下 : 修 習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科 ) 教 材 教 法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科 ) 教 學 實 習 前 須 先 修 習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及 教 育 方 法 課 程 各 1 門 5. 凡 列 為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者, 其 學 分 不 得 與 任 教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重 複 採 計 6. 上 述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之 認 證, 須 由 學 生 所 屬 系 所 進 行 初 審, 並 經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進 行 複 審 通 過 後 予 以 認 證 7. 實 地 學 習 :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應 含 擬 任 教 類 科 實 地 學 習, 師 資 生 於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期 間, 應 至 中 等 教 育 學 校 擬 任 教 類 科 實 地 學 習 至 少 54 小 時, 包 含 見 習 試 教 實 習 補 救 教 學 課 業 輔 導 或 服 務 學 習, 取 得 實 地 學 習 單 位 或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之 證 明, 並 經 授 課 教 師 或 所 屬 系 所 認 定 其 內 容 符 合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者 8. 本 表 適 用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具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資 格 之 師 資 生,102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之 師 資 生 亦 得 適 用 之 3 39

43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資 賦 優 異 組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1 年 5 月 30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3 年 6 月 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一 一 般 專 業 教 育 課 程 ( 至 少 10 學 分 ) 課 程 名 稱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教 育 概 論 2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至 少 4 學 分 教 育 心 理 學 2 (4 科 選 2 科 ) 教 育 社 會 學 2 教 育 哲 學 2 教 學 原 理 2 班 級 經 營 2 教 育 方 法 課 程 - 至 少 6 學 分 學 習 評 量 2 (6 科 選 3 科 ) 教 學 媒 體 與 運 用 2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二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 至 少 30 學 分 ) 課 程 名 稱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特 殊 教 育 共 同 專 業 課 程 必 修 科 目 (10 學 分 ) 特 殊 教 育 資 赋 優 異 組 必 修 課 程 (12 學 分 ) 特 殊 教 育 資 赋 優 異 組 選 修 課 程 ( 至 少 8 學 分 )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3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評 量 3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實 習 ( 一 ) 及 ( 二 ) 4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概 論 2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材 教 法 ( 一 ) 及 ( 二 ) 4 創 造 力 教 育 2 資 優 學 生 心 理 輔 導 與 情 意 教 育 2 資 優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2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與 經 營 2 特 殊 教 育 行 政 與 法 規 2 多 元 智 能 理 論 與 應 用 2 領 導 才 能 教 育 2 資 優 學 生 獨 立 研 究 指 導 2 資 優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2 特 殊 才 能 訓 練

44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2 資 赋 優 異 人 格 發 展 與 輔 導 2 資 優 學 生 生 涯 輔 導 2 資 優 學 生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2 特 殊 族 群 資 優 教 育 2 資 優 學 生 親 職 教 育 2 高 層 思 考 訓 練 2 資 優 教 育 模 式 2 人 權 教 育 2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2 人 文 關 懷 系 鄉 土 教 育 2 列 課 程 海 洋 教 育 2 生 命 教 育 2 性 別 意 識 與 校 園 文 化 2 備 註 : 1. 必 修 科 目 : 一 般 專 業 教 育 課 程 至 少 10 學 分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至 少 30 學 分, 共 採 計 40 學 分 2. 選 修 科 目 : 選 修 科 目 可 從 特 殊 教 育 資 赋 優 異 組 選 修 課 程 中 選 修,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至 少 8 學 分 其 中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應 於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前 修 畢 任 1 門 課 程 ( 至 少 2 學 分 ), 可 由 表 中 之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中 選 修 ( 得 納 入 40 教 育 學 分 ), 亦 可 從 通 識 中 心 或 各 系 所 開 設 之 人 文 課 程 中 選 修 ( 如 課 程 名 稱 與 上 表 相 異 或 已 納 入 通 識 學 分 或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得 納 入 40 教 育 學 分 ) 3. 修 習 資 賦 優 異 類 組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前, 須 先 修 畢 必 修 課 程 資 優 教 育 概 論 及 先 修 課 程 資 優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4. 實 地 學 習 :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應 含 擬 任 教 類 科 實 地 學 習, 師 資 生 於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期 間, 應 至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之 中 等 學 校 實 地 學 習 至 少 54 小 時, 包 含 見 習 試 教 實 習 補 救 教 學 課 業 輔 導 或 服 務 學 習 5.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必 修 及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由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協 助 開 設, 人 文 關 懷 系 列 課 程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及 相 關 規 劃 學 系 開 設 6. 本 表 適 用 本 表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具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資 格 之 師 資 生 適 用,102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得 適 用 之 2 41

45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組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101 年 5 月 30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1 年 5 月 30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3 年 6 月 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一 一 般 專 業 教 育 課 程 ( 至 少 10 學 分 ) 課 程 名 稱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教 育 概 論 2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教 育 心 理 學 2 至 少 4 學 分 教 育 社 會 學 2 (4 科 選 2 科 ) 教 育 哲 學 2 教 學 原 理 2 班 級 經 營 2 教 育 方 法 課 程 - 學 習 評 量 2 至 少 6 學 分 (6 教 學 媒 體 與 運 用 2 科 選 3 科 )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二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 至 少 40 學 分 ) 課 程 名 稱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特 殊 教 育 共 同 專 業 課 程 必 修 科 目 (12 學 分 )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3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評 量 3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實 習 ( 一 ) 至 ( 六 ) 6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身 心 障 礙 組 必 修 課 程 (12 學 分 ) 必 修 科 目 (8 學 分 ) 必 修 科 目 四 科 選 二 科 (4 學 分 )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理 念 與 實 施 2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材 教 法 ( 一 ) 至 ( 六 ) 6 特 殊 教 育 行 政 與 法 規 2 融 合 教 育 理 論 與 實 務 2 應 用 行 為 分 析 2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調 整 與 教 學 設 計 2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組 選 修 課 視 覺 障 礙 2 聽 覺 障 礙

46 課 程 名 稱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程 - 專 業 選 修 智 能 障 礙 2 課 程 ( 必 選 科 學 習 障 礙 2 目 14 學 分 )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2 重 度 與 多 重 障 礙 2 身 心 障 礙 課 程 理 念 與 規 劃 2 啟 智 學 校 ( 班 ) 班 級 經 營 理 念 與 實 務 2 智 能 障 礙 職 業 教 育 2 智 能 障 礙 生 活 技 能 訓 練 2 智 能 障 礙 功 能 性 學 業 能 力 教 學 策 略 2 智 能 障 礙 社 區 適 應 技 能 訓 練 2 智 能 障 礙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訓 練 2 學 習 障 礙 與 補 救 教 學 2 閱 讀 障 礙 2 數 學 障 礙 2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2 嚴 重 行 為 問 題 處 理 2 外 顯 型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2 內 隱 型 行 為 問 題 輔 導 2 點 字 學 2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眼 科 學 2 障 礙 組 選 修 課 定 向 行 動 2 程 - 專 業 選 修 視 障 教 育 工 學 2 課 程 ( 選 修 科 定 向 行 動 實 習 2 目 至 少 2 學 分 ) 視 覺 障 礙 研 究 2 語 言 溝 通 法 2 聽 力 學 2 聽 能 訓 練 2 說 話 訓 練 2 手 語 研 究 2 機 能 教 育 2 復 健 醫 學 概 論 2 語 言 發 展 與 矯 治 2 語 言 病 理 與 治 療 技 術 2 溝 通 障 礙 學 導 論 2 溝 通 輔 具 應 用 2 多 重 障 礙 溝 通 訓 練 2 多 重 障 礙 生 活 訓 練

47 課 程 名 稱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組 選 修 課 程 -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 選 修 科 目 至 少 2 學 分 ) 多 重 障 礙 機 能 訓 練 2 社 會 技 能 訓 練 2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2 自 閉 症 與 廣 泛 性 發 展 障 礙 2 自 閉 症 語 言 溝 通 2 人 體 生 理 學 2 普 通 心 理 學 2 社 會 學 2 神 經 語 言 學 2 認 知 心 理 學 2 學 習 理 論 導 論 2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性 別 教 育 2 科 技 輔 具 2 個 案 研 究 2 心 理 衛 生 2 兒 童 精 神 醫 學 2 特 殊 學 生 心 理 與 行 為 分 析 2 藝 術 治 療 2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與 經 營 2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與 復 健 2 特 殊 教 育 環 境 規 劃 2 知 覺 動 作 訓 練 2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策 略 2 特 殊 學 生 生 計 教 育 2 適 應 體 育 理 念 與 實 務 2 社 會 與 情 緒 技 能 訓 練 2 特 殊 學 生 診 斷 實 習 2 特 殊 教 育 工 學 2 優 生 保 健 2 輔 助 科 技 2 電 腦 輔 助 教 學 2 身 體 病 弱 2 腦 性 麻 痺 2 社 會 適 應 行 為 課 程 2 特 殊 兒 童 教 學 診 斷 實 習 2 特 殊 教 育 論 題 與 趨 勢 2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2 特 殊 兒 童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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