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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作業手冊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銓敘部編輯

2 序 全國公務人員之銓敘, 乃銓敘部之法定職掌 ; 由於辦理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等送審作業之良窳, 攸關公務人員權益與人事管理效率之提升 ; 為期上述送審作業能有明確規範可資遵循, 銓敘部原訂有 簡化公務人員送審檢證注意事項 一種, 作為各相關承辦同仁辦理是項業務之依據 ; 惟該注意事項自民國 80 年 11 月 9 日修訂發布後, 相關人事法規或函釋迭有增訂或修正, 致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 銓敘部爰經成立專案小組, 就各項送審作業逐一詳實檢討, 並將原訂之 簡化公務人員送審檢證注意事項 予以整併後, 於 90 年 10 月編輯成本作業手冊, 復間年均作修正, 已歷經 6 次修訂 鑑於本作業手冊自 103 年修訂迄今, 相關人事法規或函釋迭有增訂或修正, 復以配合銓審業務資訊化, 業增列相關書表, 為保持本作業手冊之正確性及實用性, 爰經部內同仁逐一確實核校與 2 次會議之審慎討論, 完成本作業手冊之修訂作業 本作業手冊內容主要分為公務人員任用 ( 含俸給 ) 審查案件 公務人員考績 ( 含考成 職務評定 獎懲 ) 審查案件 公務人員退休審查案件 撫卹審查案件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審查案件及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案件等 6 部分, 舉凡各機關人事單位辦理公務人員送審所需檢附之證件 相關書表填寫說明及應注意事項等, 均予納入並作成範例, 內容詳盡周延, 且具體明確, 易於瞭解參照, 可供全國各人事機構及銓敘部同仁辦理送審業務之依循, 並提升人事行政效率 茲謹綴數語, 除記述其緣由, 及對參與同仁表達謝忱外, 並盼藉由本作業手冊之編輯能提高人事服務品質, 維護公務同仁之權益 銓敘部部長周弘憲謹識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3 編輯說明 一 本手冊編寫重點, 係以填送銓敘部審查案件之規定為主, 主要分為公務人員任用 ( 含俸給 ) 審查案件 公務人員考績 ( 含考成 職務評定 獎懲 ) 審查案件 公務人員退休審查案件 撫卹審查案件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審查案件及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案件等 6 個單元 二 本手冊每個單元包括下列 6 大子項 : 1. 適用對象 : 區分為一般公務人員及其他人員, 退休 撫卹審查案件, 則僅說明其依法應適用之對象, 未作分類 2. 適用法規 使用之書表及應附之證件 : 以表格方式處理, 並以適用對象及案別區分 3. 辦理流程 : 以流程圖顯示, 其包含範圍以送審前後部分為主, 例如任用單元之辦理流程, 自機關派代起至送部銓敘審定止, 不包括銓敘部內部之銓敘審定作業 4. 空白書表及填寫範例 : 包括各類空白送審書表及其填寫範例 5. 書表填寫說明 : 以書表種類區分後, 再依欄位區分, 並就較易填錯之欄位予以說明 6. 應注意事項 : 依案別分類撰寫送審案件應注意之重要規定, 以提示人事人員注意 三 本手冊如有與相關法規及函釋不同時, 仍以該法規或函釋規定為準 四 本手冊已盡力務求正確, 如仍有疏漏舛誤之處, 尚祈各界先進不吝指正

4 目 錄 壹 公務人員任用 ( 含俸給 ) 審查案件 1 一 適用對象 1 二 適用法規 使用之書表及應附之證件 1 ( 一 ) 一般公務人員 1 ( 二 ) 司法人員 7 ( 三 ) 審計人員... 7 ( 四 ) 主計人員 7 ( 五 ) 關務人員 8 ( 六 ) 外交領事人員 9 ( 七 ) 警察人員 11 ( 八 ) 醫事人員 13 ( 九 ) 交通事業人員 14 ( 十 ) 法官 檢察官 16 ( 十一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17 ( 十二 ) 派用人員 三 辦理流程 20 四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一覽表 25 五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7 六 空白書表及填寫範例 30 ( 一 ) 擬任人員送審書 30 ( 二 )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32 ( 三 )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33 ( 四 )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及格送審清冊 ( 網路報送 ) 35 ( 五 )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清冊 ( 網路報送 ) 36 ( 六 )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37 ( 七 ) 現職 ( 未 ) 具任用資格人員留用名冊 38 ( 八 ) 擬任人員送審書範例 39 ( 九 )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範例 40 ( 十 )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及格送審清冊範例 ( 網路報送 ) 41 ( 十一 )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範例 42 ( 十二 )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清冊範例 ( 網路報送 ) 50 ( 十三 )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範例 51 ( 十四 ) 現職 ( 未 ) 具任用資格人員留用名冊範例 52 七 書表填寫說明 53 八 應注意事項 55 貳 公務人員考績 ( 含考成 職務評定 獎懲 ) 審查案件 69 一 適用對象 69 二 適用法規 使用之書表及應附之證件 69 三 辦理流程 72 四 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審查案件須檢附相關證件一覽表 78

5 五 空白書表及填寫範例 79 ( 一 ) 公務人員 醫事人員考績人數統計表 79 ( 二 ) 考績清冊 80 ( 三 ) 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表 81 ( 四 ) 公務人員考績表 ( 五 ) 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具體事實表 ( 六 ) 交通事業人員記大功 ( 過 ) 事實表 85 ( 七 )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人數統計表 86 ( 八 )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清冊 87 ( 九 )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更正或變更申請表 88 ( 十 ) 交通事業人員專案考成清冊 ( 十一 ) 法官職務評定清冊 ( 十二 ) 法官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 ( 十三 ) 檢察官職務評定清冊 ( 十四 ) 檢察官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 ( 十五 ) 公務人員 醫事人員考績人數統計表範例 94 ( 十六 ) 考績清冊範例. 95 ( 十七 ) 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表範例 96 ( 十八 )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人數統計表範例 97 ( 十九 )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清冊範例 98 ( 二十 )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更正或變更申請表範例 99 六 書表填寫說明 100 七 應注意事項 101 參 公務人員退休審查案件 108 一 公務人員退休案 108 ( 一 ) 適用對象 適用規定 應傳送之書表證件 108 ( 二 ) 公務人員退休 ( 職 ) 事實表填寫說明 109 ( 三 ) 應注意事項 112 ( 四 ) 書表填寫範例 公務人員退休 ( 職 ) 事實表 公務人員退休 ( 職 ) 事實表 ( 範例 ) 公務人員退休 ( 職 ) 事實表 服務機關代填 公務人員退休 ( 職 ) 事實表 服務機關代填 ( 範例 ) 125 ( 五 ) 公務人員退休案件作業流程圖 126 ( 六 ) 附表 127 二 公務人員資遣案 130 ( 一 ) 適用對象 適用規定 應傳送之書表證件 130 ( 二 ) 公務人員資遣事實表填寫說明 ( 三 ) 應注意事項 132 ( 四 ) 書表填寫範例 公務人員資遣事實表 公務人員資遣事實表 ( 範例 ) 134

6 3. 公務人員資遣事實表 服務機關代填 公務人員資遣事實表 服務機關代填 ( 範例 ) ( 五 ) 公務人員資遣案件作業流程圖 137 三 公務人員撫慰金案 138 ( 一 ) 適用對象 適用規定 應傳送之書表證件 138 ( 二 ) 撫慰金申請書填寫說明 139 ( 三 ) 應注意事項 140 ( 四 ) 書表填寫範例 撫慰金申請書 撫慰金申請書 ( 範例 ) 142 ( 五 ) 公務人員遺族撫慰金案件作業流程圖 143 四 支領月退休 ( 職 ) 給與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一次退休 ( 職 ) 金案 ( 一 ) 適用對象 適用規定 應送書表證件 核定後領取一次退休 ( 職 ) 金流 程 ( 二 ) 支領月退休 ( 職 ) 給與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一次退休 ( 職 ) 給與申請書填寫說明 145 ( 三 ) 應注意事項 145 ( 四 ) 書表填寫範例 支領月退休 ( 職 ) 給與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一次退休 ( 職 ) 給與 申請書 支領月退休 ( 職 ) 給與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一次退休 ( 職 ) 給與 申請書 ( 範例 ) 臺灣地區受扶養人同意書 臺灣地區受扶養人同意書 ( 範例 ) 臺灣地區無受扶養人切結書 臺灣地區無受扶養人切結書 ( 範例 ) 決定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意願書 決定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意願書 ( 範例 ) 委託臺灣地區親友申請改領一次退休 ( 職 ) 給與委託書 委託臺灣地區親友申請改領一次退休 ( 職 ) 給與委託書 ( 範例 ) ( 五 ) 支領月退休 ( 職 ) 給與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一次退休 ( 職 ) 金案件 作業流程圖 156 五 大陸遺族請領一次撫慰金案 157 ( 一 ) 適用對象 適用規定 應送書表證件 審定後領取撫慰金流程 157 ( 二 ) 大陸地區遺族或合法遺囑指定人一次撫慰金申請書填寫說明 157 ( 三 ) 應注意事項 158 ( 四 ) 書表填寫範例 大陸地區遺族或合法遺囑指定人一次撫慰金申請書 大陸地區遺族或合法遺囑指定人一次撫慰金申請書 ( 範例 ). 160 ( 五 ) 大陸地區遺族請領一次撫慰金案件作業流程圖 161 六 公務人員退休 ( 撫慰金 ) 案申請更正或變更及救濟作業流程說明 162 肆 公務人員撫卹審查案件 166

7 一 公務人員撫卹案 166 ( 一 ) 適用對象 適用規定 應傳送之書表證件 166 ( 二 ) 應辦事項 170 ( 三 )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事實表填寫說明 172 ( 四 ) 應注意事項 173 ( 五 ) 書表填寫範例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事實表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事實表 ( 範例 )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 ( 範例 ) 公務人員同一順序遺族領卹代表同意書 公務人員同一順序遺族領卹代表同意書 ( 範例 ) ( 六 ) 公務人員撫卹案件作業流程圖 181 二 延長給卹案 182 ( 一 ) 適用對象 適用規定 延長給卹期限 應送書表證件 182 ( 二 ) 公務人員遺族年撫卹金延長給卹事實表填寫說明 182 ( 三 ) 應注意事項 183 ( 四 ) 書表填寫範例 公務人員遺族年撫卹金延長給卹事實表 公務人員遺族年撫卹金延長給卹事實表 ( 範例 ) ( 五 ) 公務人員遺族延長給卹案件作業流程圖 186 三 大陸遺族請領一次撫卹金案 187 ( 一 ) 適用對象 適用規定 應送書表證件 審定後領取撫卹金流程 187 ( 二 ) 大陸地區遺族申請撫卹事實表填寫說明 187 ( 三 ) 應注意事項 188 ( 四 ) 書表填寫範例 大陸地區遺族申請撫卹事實表 大陸地區遺族申請撫卹事實表 ( 範例 ) ( 五 ) 大陸地區遺族請領一次撫卹金案作業流程圖 192 四 公務人員撫卹案申請更正或變更及救濟作業流程說明 193 伍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審查案件 195 一 政務人員退職 撫卹 撫慰金案 195 ( 一 ) 適用對象 適用規定 應傳送之書表證件 195 ( 二 )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填寫說明 196 ( 三 ) 應注意事項 196 ( 四 ) 書表填寫範例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 ( 範例 ) ( 五 ) 政務人員退職案件作業流程圖 200 ( 六 ) 退職政務人員遺族申請撫慰金案件作業流程圖 201 ( 七 ) 退職政務人員長期居住大陸地區申請改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案件作業流 程圖 202

8 ( 八 ) 政務人員撫卹案件作業流程圖 203 二 政務人員退職 撫卹 撫慰金案申請更正或變更及救濟作業流程說明 204 陸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案件 208 一 適用對象 適用規定 應送書表證件 208 二 慰問金申請表填寫說明 208 三 應注意事項 209 四 書表填寫範例 211 ( 一 )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 殘廢 死亡慰問金申請表 211 ( 二 )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 殘廢 死亡慰問金申請表 ( 範例 ) 212 五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案件作業流程圖 213 六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案申請更正或變更及救濟作業流程說明 214 柒 公 ( 政 ) 務人員退休 ( 職 ) 撫卹審查案件需檢附相關證件一覽表 216

9 壹 公務人員任用 ( 含俸給 ) 審查案件 一 適用對象一般公務人員 ( 含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 機要人員 人事人員 政風人員 蒙藏邊區人員 ) 司法人員 審計人員 主計人員 關務人員 外交領事人員 警察人員 ( 含消防 海巡機關內之警察官制人員 ) 醫事人員 交通事業人員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派用人員 二 適用法規 使用之書表及應附之證件 ( 一 ) 一般公務人員 : 類別項 初任 試用期滿 目 適用資格條款 ( 其他法規 ) 考試及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 委任升官等考試及格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5 條之 1 機要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1 條 (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 條 ) 蒙藏邊區人蒙藏邊區人員員任用條例第 條 試用期滿改實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 適用俸給條款 ( 其他法規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7 條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5 條第 3 項 )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8 條 使用書表應附之證件備註 擬任人員送審書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公務人員履歷表 3. 服務誓言 4. 權責機關派令 同上同考試及格初任, 另檢附 : 1. 軍職查證履歷表 2. 退伍令 3. 任官令同上 1. 同考試及格初任之 項及相關學歷證件 2. 相關經歷證件 同上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1. 同考試及格初任之 項及相關學 經歷證件 2. 族籍證明文件 委任升官等考試及格, 另檢附 : 雇員考成通知書 如為機關自行遴用者, 需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並註記同意函之文號 試用成績不及格者, 應檢附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 解職令 1

10 類別 調任 項 同官等內調任 調任低一官等職務 離職再任 以技術人再員任用人任員離職再任 適用資格條款適用俸給條款目 ( 其他法規 ) ( 其他法規 ) 公務人員任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9 條第 1 法第 11 條項第 2 款 (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升等任用 ) (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4 條 使用書表應附之證件備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擬任人員送審書 同上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3. 調任低二職等以上職務者須附自願調任同意書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3. 自願調任同意書 同考試及格初任 另曾任任 ( 派 ) 用人員, 轉任政務人員後回任任 ( 派 ) 用人員者, 得免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 註 1.76 年 1 月 15 日以前任職之年資, 另檢附 : 審定函 考績 ( 成 ) 通知書 2. 適用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條規定者另檢附 : 相關學歷 經歷 訓練證件或機關開具之知能足以勝任證明文件 3. 本項同官等之調任, 如毋須檢附派令以外資料者, 得不檢附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4. 請參閱應注意事項 ( 五 ) ( 六 ) 5. 調任低一職等職務, 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 1.76 年 1 月 15 日以前任職之年資, 另檢附 : 審定函 考績 ( 成 ) 通知書 2. 請參閱應注意事項 ( 五 ) 之 6 1. 同上 2. 請參閱應注意事項 ( 七 ) ( 八 ) 3. 如需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者, 應註記同意函之文號 2

11 類別項 轉任 目 教育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行政人員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 關務人員轉任關政人員 海基會現職人員回任公務人員 菸酒公司現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適用資格條款 ( 其他法規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 ( 行政 教育 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 3 4 條 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 第 3 款 (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2 款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 ) 適用俸給條款 ( 其他法規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17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17 條 使用書表應附之證件備 擬任人員送審書 同考試及格初任, 另檢附 : 1. 轉任前工作證明 2. 考績 ( 成 ) 通知書 註 教育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以下轉任者另檢附 : 轉任前之機關派令 同上 同上 適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轉任人員, 須為菸酒公司於其商調同意函中敘明該員為菸酒公司依上開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報請財政部轉介之人員或為該公司輔導轉任之人員, 並應於派令上附記或擬任人員送審書之備 考欄上註記 3

12 類別項 轉任 目 警察官制人員轉任行政或技術人員 適用資格條款 ( 其他法規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2 款 適用俸給條款 ( 其他法規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2 條 ) 使用書表應附之證件備 擬任人員送審書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註 轉調 晉升官等 醫事人員轉調公務人員 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晉升官等 薦任升簡任官等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2 款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5 條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5 6 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3 款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5 條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3 項第 2 款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4 條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5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5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5 條 同上 同上同上同上 同考試及格初任, 另檢附 : 轉任前工作證明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3. 相關學歷證件同上 本項係指公務人員任用法 91 年 1 月 31 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取得簡任任用資格, 毋須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 4

13 類別項 晉升官等 考試及格改敘 考績升等 提(比)敘目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 同官等內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原職改敘 同官等內原職考績升等 初任人員提敘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 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提敘 再任人員提敘 適用資格條款 ( 其他法規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第 1 項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2 款 (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 適用俸給條款 ( 其他法規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5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11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17 條 使用書表應附之證件備 擬任人員送審書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擬任人員送審書 公務人員俸給擬任人員送法第 6 17 條審書 (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條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擬任人員送審書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3. 相關學歷證件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同考試及格初任, 另檢附 : 1. 相關經歷證件 2. 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3. 高資低採或保留年資者須檢附提敘同意書 同初任人員提敘 註 本項人員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 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 5 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 4 年列甲等 1 年列乙等以上者, 得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本項係指由銓敘部主動篩選辦理考績升等後, 漏列須補辦者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 另檢附 : 軍職查證履歷表 退伍令 任官令 5

14 類別項目使用書表應附之證件備現任人員提敘註提(比)敘其他 以技術人員任用人員提敘 1. 卸職 2. 免職 3. 復職 ( 含回職復薪 ) 適用資格條款 ( 其他法規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 適用俸給條款 ( 其他法規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17 條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同上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相關經歷證件 3. 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4. 高資低採或保留年資者須檢附提敘同意書同上 權責機關派令 1. 請參閱應注意事項 ( 十四 ) ( 十六 ) 2. 因案停職復職人員, 另檢附 : 法院相關證件 6

15 ( 二 ) 司法人員 : 除以下各欄外, 餘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同, 惟適用資格條款 ( 其他法規 ) 欄 須加註相關法院組織法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或公設辯護人條例等相關條款 類適用資格條款適用俸給條款項目使用書表應附之證件備別 ( 其他法規 )( 其他法規 ) 註 考試及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公務人員俸給擬任人員同一般公務 初任其他條第 1 項第 1 款 法第 6 條 送審書 人員考試及 司法人員 ( 司法人員人事條 格初任 例 法院組織法或公 設辯護人條例相關條 初任 考績升等 律師轉任司法事務官 公證人 檢察事務官 公設辯護人 同官等內原職務考績升等 文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5 條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0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 第 23 條第 1 項第 4 款 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第 1 項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 同上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及格初次轉任公務人員 本項係指由銓敘部主動篩選辦理考績升等後, 漏列須補辦者 ( 三 ) 審計人員 : 同一般公務人員, 惟適用資格條款 ( 其他法規 ) 欄須加註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相關條款 ( 四 ) 主計人員 : 除以下各欄外, 餘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同 ; 惟適用資格條款 ( 其他法規 ) 欄 須加註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相關條款 類適用資格條款適用俸給條款項目使用書表應附之證件備別 ( 其他法規 ) ( 其他法規 ) 註 非主辦人 公務人員俸給 員調任主 法第 11 條 第 辦人員 15 條 調任 主辦人員調任較高職務列等主辦人員 非主計人員調任佐理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3 款 (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 擬任人員送審書或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1. 權責機關派令 2. 相關學經歷證件 ( 視適用條款情形, 檢附相關學經歷證件等 ) 如有升官等情形, 書表僅得使用擬任人員送審書, 並應檢附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7

16 ( 五 ) 關務人員 : 除以下各欄外, 餘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同 ; 惟適用資格條款 ( 其他法規 ) 欄須加註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相關條款 類項別考試及格 初任 試試用期滿用期滿 同一官稱調任 轉任 晉升官稱 目 關政人員轉任關務人員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關務人員 取得較高考試及格晉升官稱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 晉升關 務 ( 技術 ) 監 薦任晉升簡任升官等訓練合格, 晉升關 適用資格條款適用俸給條款使用書表應附之證件備註 ( 其他法規 )( 其他法規 ) 關務人員人事關務人員人事擬任人同一般公務人員條例第 5 條 ( 關條例第 15 條員送審考試及格初任務類 ) 第 8 條書 ( 技術類 ) 關務人員人事關務人員人事公務人縮短試用期間者試用成績不及格條例第 7 條 ( 關條例第 16 條員試用附成績特優具體者, 應檢附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 解務類 ) 第 8 條期滿成事蹟證明書職令 ( 技術類 ) 績送審書關務人員人事條關務人員人事公務人員同一般公務人員例第 5 條 ( 關務條例施行細則動態登記調任類 ) 第 8 條 ( 技第 8 條書 術類 ) 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第 3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5 6 條 (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1 條 )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5 條 ( 關務類 ) 第 8 條 ( 技術類 )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 ( 關務 類 ) 第 8 條 ( 技術類 )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3 項第 2 款 )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 ( 關務類 ) 第 8 條 ( 技 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第 4 條 8 擬任人員送審書 公務人員俸給同上法第 6 條 (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1 條 )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15 條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15 條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15 條 同上 同上 同上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3. 原任職務之工作內容證明 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及格初次轉任公務人員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同一般公務人員薦任晉升簡任官等 同一般公務人員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 本項係指公務人員任用法 91 年 1 月 31 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取得簡任任用資格, 毋須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

17 考績晉階 務 ( 技術 ) 術類 ) 監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 ) 委任晉升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 晉升高級關務 ( 技術 ) 員 升任甄審合格, 晉升關務 ( 技術 ) 正或關 務 ( 技術 ) 員 同官稱內晉升高一官階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 ( 關務類 ) 第 8 條 ( 技術類 )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 )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 關務正 ) 或第 4 款 ( 關 務員 ) 第 8 條 ( 技術類 ) (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第 8 條 )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15 條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15 條 擬任人員送審書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同上 同一般公務人員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3. 升任甄審合格證明 本項人員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 ( 技術 ) 員二階以下職務為限 本項係指由銓敘部主動篩選辦理考績升等後, 漏列須補辦者 ( 六 ) 外交領事人員 : 除以下各欄外, 餘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同 ; 惟適用資格條款 ( 其他法規 ) 欄須加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相關條款 類別 調任 項 薦任非外交領事人員調任薦任外交領事人員 簡任非外交領事人員調任簡任外交領事人員 適用資格條款適用俸給條款目使用書表應附之證件備 ( 其他法規 ) ( 其他法規 ) 公務人員任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9 條第 1 法第 11 條項第 2 3 款 (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 5 條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3 款 (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 公務人員 1. 公務人員任用動態登記或俸給案審查書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3. 視適用條款情形, 檢附相關學經歷及精通一國以上外國語文證明文件 同上同上同上 註 本項同官等之調任, 如毋須檢附派令以外資料者, 得不檢附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9

18 晉升官等 薦任人員調升簡任外交領事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 (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5 條 擬任人員送審書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3. 視適用條款情形, 檢附相關學經歷及精通一國以上外國語文證明文件 10

19 ( 七 ) 警察人員 ( 含消防 海巡機關內之警察官制人員 ): 除以下各欄外, 餘與一般公務人 員相同 ; 惟適用資格條款 ( 其他法規 ) 欄須加註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條款 類適用資格條款適用俸給條款項目使用書表應別 ( 其他法規 )( 其他法規 ) 附 之 證 件備 註 考試及格警察人員人事條警察人員人事條 例第 11 條 例第 23 條 初任 調任 轉任 現職警察人員初次調任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 調任並考績晉階 調任低一官等職務 一般行政或技術人員轉任警察官制人員 調任未晉階調任並晉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 轉任未晉階轉任並晉階委任調升警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同上第 11 條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 條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6 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6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 條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 條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6 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6 條 擬任人員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送審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公務人員履歷表 3. 服務誓言 4. 權責機關派令 5. 相關學歷或訓練合格證件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擬任人員送審書 同上 1. 同上 2. 權責機關派令 3. 警察大學 ( 警官學校 ) 畢業證件或訓練合格證件 權責機關派令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3. 自願調任同意書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限警察 消防 海岸巡防機關內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之一般行政或技術人員之轉任 11

20 晉升官等 考績晉階 取得較高考試及格 警佐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 警正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合格 同官等內原職務考績晉階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3 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6 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6 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6 條 擬任人員送審書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3. 相關學歷證件 本項係指再應較高等級考試或升官等考試及格者 同上 同上 本項人員以擔任警正三階以下之職務為限 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 5 年警正三階職務年終考績 4 年列甲等 1 年列乙等以上者, 得擔任警正二階以下之職務 同上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同上 本項係指由銓敘部主動篩選辦理考績晉階後, 漏列須補辦者 12

21 ( 八 ) 醫事人員 : 類別 初任 試用期滿項 目 士 ( 生 ) 師 ( 三 ) 級之醫事人員 適用資格條款 ( 其他法規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4 條第 1 款 ( 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 ) 第 2 款 ( 經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者 ) 適用俸給條款 ( 其他法規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 師 ( 二 ) 醫事人員人事 醫事人員人事同上 師 ( 一 ) 級之醫事人員 條例第 7 條第 1 項 ( 師 ( 二 ) 級 ) 第 2 項 ( 師 ( 一 ) 級 )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3 4 條 ) 條例第 11 條 改實之醫事人員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6 條 使用書表應附之證件備 擬任人員送審書 醫事人員人事公務人員試條例第 11 條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同一般公務人員初任, 另檢附 : 相關之經歷證明 ( 含執業登錄 ) 同一般公務人員初任, 另檢附 : 相關之學歷 經歷及專業訓練證明 ( 含執業登錄 ) 註 調任再任提敘 醫事人員提敘相當年資 同初任各級別適用之條款同初任各級別適用之條款依任用時適用之條款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2 條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同一般公務人員調任 擬任人員送同醫事人員初審書任公務人員任同一般公務人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員提敘變更送核書 13

22 ( 九 ) 交通事業人員 : 類適用資格條款適用俸給條款項目使用書表應附之證件備別 ( 其他法規 )( 其他法規 ) 考試及格交通事業人員任交通事業人員任擬任人員同一般公務人員初用條例第 5 條第用條例第 11 條送審書考試及格初任任 調任晉升資位轉任 同資位內調任 升資考試及格, 由員級調升高員級 升資甄審合格, 晉升副長級或長級 員級晉升高員級訓練合格 後備軍人轉任交通事業人員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 1 項第 1 款依調任前原適用之條款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5 條第 2 項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 5 條 之 1 第 1 2 項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4 項 14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交通事業人員任擬任人員用條例第 11 條送審書之 1 第 4 項 交通事業人員任同上用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4 項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第 8 條 交通事業人員任同上用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4 項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 6 條 同上 同上 權責機關派令 1. 同一般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初任, 另檢附 : 取得員級資位相關證件 2. 員級最後 1 年考成通知書 1. 權責機關派令 2. 升資甄審合格證明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公務人員履歷表 3. 服務誓言 4. 權責機關派令 5. 取得員級資位相關證件 6. 員級最近 4 年考成通知書 同一般公務人員之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比 ( 提 ) 敘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3. 擬任職務之工作內容證明 註 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須檢附調任職務之工作內容證明 如一般行政機關人員或交通行政機關人員應副長級或長級升資甄審合格, 相關年資有 76 年 1 月 15 日以前須提敘之年資者另檢附 : 考績 ( 成 ) 通知書 76 年 1 月 15 日以前任職之年資, 另檢附 : 審定函 考績 ( 成 ) 通知書

23 轉調 提敘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交通事業高員級人員 一般行政人員轉調交通事業高員級人員 初任人員提敘 現任人員提敘 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5 條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5 條 交通事業人員任擬任人員用條例第 11 條送審書之 1 第 1 2 項 交通事業人員任同上用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1 2 項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1 2 及 5 項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5 項 同上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及格初次轉任公務人員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3. 擬任職務之工作內容證明 同一般公務人員初任人員提敘 同一般公務人員現任人員提敘 15

24 ( 十 ) 法官 檢察官 : 類別 初任 候補期滿 試署期滿 調任 再任 提敘 項 目 考試及格初任候補法官 檢察官 改派試署法官 檢察官 初任實任法官 檢察官 適用資格條款 ( 其他法規 ) 法官法第 5 條 第 87 條 法官法第 5 條 第 87 條 ( 法官法第 9 條第 1 項 第 88 條第 1 項 ) 法官法第 5 條 第 87 條 ( 法官法第 9 條第 1 2 項 第 88 條第 項 ) 同初任法官 檢察官適用之條款 同初任法官 檢察官適用之條款 法官 檢察依任用時適用官提敘相之條款當年資 適用俸給條款 ( 其他法規 ) 法官法施行細同上則第 29 條第 1 項 使用書表應附之證件備 法官法第 71 擬任人員送同一般公務人員條第 4 5 項 審書考試及格初任第 89 條第 1 項權責機關派令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1 項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1 項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2 項 法官法第 71 條第 8 項 ( 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 ) 公務人員試同上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擬任人員送審書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同一般公務人員調任 同法官 檢察官初任 同一般公務人員提敘 註 16

25 ( 十一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 類適用資格條款適用俸給條款項目別 ( 其他法規 ) ( 其他法規 ) 初任 調任 再任 考試及格初次轉任公務人員 同官等內調任 調任低一官等職務 離職再任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5 6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5 6 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5 6 條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第 9 條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5 6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4 條 使用書表應附之證件備 擬任人員送審書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擬任人員送審書 同上 1. 同一般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初任 2. 相關經歷證件 3. 專業主管機關核發專技證書 執業執照或相關之證明文件 4. 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同一般公務人員調任 同上 同一般公務人員再任 註 請參閱注意事項 ( 十七 ) 晉升官等 薦任升簡任官等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5 條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3 項第 2 款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5 條 專門職業及技公務人員俸給術人員轉任公法第 15 條務人員條例第 5 條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2 款 ) 17 同上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3. 相關學歷證件 1. 依學歷晉升簡任官等同一職系職務 2. 本項係指公務人員任用法 91 年 1 月 31 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取得簡任任用資格, 毋須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 同上 同上 依學歷晉升簡 任官等同一職 系職務

26 類別 晉升官等 考績升等 提敘 項 目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 同官等內原職務考績升等 現任人員提敘 適用資格條款 ( 其他法規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6 條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第 2 款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第 1 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5 6 條 適用俸給條款 ( 其他法規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5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 使用書表應附之證件備 擬任人員送審書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3. 相關學歷證件 同一般公務人員提敘 註 1. 依學歷晉升薦任官等同一職系職務 2. 本項人員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 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 5 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 4 年列甲等 1 年列乙等以上者, 得擔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本項係指由銓敘部主動篩選辦理考績升等後, 漏列須補辦者 18

27 ( 十二 ) 派用人員 : 類別項 晉升官等 考成升等 升等派用 提敘 目 適用資格條款 ( 其他法規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6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 第 2 款或第 3 款規定, 適用原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 4 5 條第 1 款以外各款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第 1 項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6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 第 2 款或第 3 款規定, 適用原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 4 5 條第 1 款以外各款 ( 原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 10 條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升等合格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6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 第 2 款或第 3 款規定, 適用原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 條 適用俸給條款 ( 其他法規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5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 原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 ) 使用書表應附之證件備 擬任人員送審書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同上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 權責機關派令 3. 相關學歷 經歷證件 同一般公務人員之提敘 註 本項係指由銓敘部主動篩選辦理考成升等後, 漏列須補辦者 19

28 三 辦理流程 ( 一 ) 一般公務人員 ( 不含人事人員及政風人員 ) 司法人員 審計人員 關務人員 外交領事人員 警察人員 ( 含消防 海巡機關內之警察官制人員 ) 醫事人員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派用人員 : 事人員)( 三 ) 政風人員(未經授權之首長 無專任人任職機關 ( 二 ) 人事人員 (未授權)任職機關 ( 構 ) 主管機關 ( 上級機關 ) ( 經授權之首長 有專任人事人員 ) 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 授權 ) ( 核轉 ) 銓 敘 部 ( 核轉 ) 銓 敘 部 任職機關 ( 構 ) 層轉機關 ( 構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銓敘部 20

29 ( 四 ) 主計人員(非一級主計機構)( 五 ) 交通事業人員 任職機關 ( 構 ) 各一級主計機構 ( 一級主計機構 ) ( 核轉 ) 銓敘部 任職機構交通部銓敘部 21

30 實際代理之日起3 個月內(註三)( 註一 ) (不)( 六 )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作業流程圖 送審人 任職機關人事單位審查 1. 確定送審人應適用之相關法規 2. 所用書表是否正確及檢附證件是否完備 ( 含簽名 照片等 ) 層轉機關 核轉機關 ( 註二 ) 符合規定 銓敘部審查 檢附依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所勾選部分之證件 ( 註一 ) 檢附經依送審人確認無誤之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所勾選部分之證件 送審人確認無誤後簽章 不符合規定函復機關 任職機關結果轉知送審人 期補正可補正函復機關機關補正 限期補正逾符合規定製發審定函 任職機關轉發審定函 送審人收受 ( 註四 ) 送審人收受 ( 註四 ) 註一 : 各機關 ( 構 ) 人員辦理任用審查時, 均應依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一覽表 填寫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並檢附相關證件, 由送審人及人事主管人員簽章確認後送銓敘部辦理 註二 : 各類人員之送審案, 倘須經層轉或核轉程序者, 均應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如各機關首長之送審案未經授權報送者應由上級機關核轉 註三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註四 : 送審人於收受銓敘審定函或銓敘部駁回之 ( 書 ) 函後, 如有不服,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 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 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 得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2

31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透過任職機關提出申請任職機關填具 公 ( 七 )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銓敘審定及救濟作業流程圖 送審人收受銓敘審定函或 ( 書 ) 函 法定救濟期間內 繕具復審書 送審人不服銓敘審定結果 經由銓敘部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隨時透過任職機關提出申請 送審人或任職機關認為有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情形 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暨檢送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勾選部分之證件或原銓敘審定函及相關證明文件 送審人或任職機關認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或第 128 條規定之事由 不服復審決定,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銓敘部審查 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更正審定函 不符合規定 函復機關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或第 128 條規定製發審定函 任職機關 任職機關 任職機關 轉發更正後審定函 結果轉知送審人 轉發審定函 送審人收受 送審人收受 如有不服等情況, 重新開始另一救濟程序 23

32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銓敘審定及救濟作業流程圖說明 一 送審人收受銓敘審定函或 ( 書 ) 函於法定救濟期間內者 : ( 一 ) 不服銓敘審定函或 ( 書 ) 函之結果等情形 : 1 經由銓敘部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送審人對於銓敘部所為之銓敘審定結果不服時,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及第 30 條規定於收受銓敘審定函或 ( 書 ) 函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復審書經由銓敘部重新審查後,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2 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者, 得再依行政訴訟法規定, 向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上訴 ( 二 ) 銓敘審定函或 ( 書 ) 函單純誤寫 誤繕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情形 : 送審人或任職機關發現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職稱及職系等事項有誤寫 誤繕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時, 直接填具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及原銓敘審定函或 ( 書 ) 函, 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更正 二 送審人收受銓敘審定函或 ( 書 ) 函已逾法定救濟期間, 未依法提起救濟者 : 送審人收受銓敘審定函或 ( 書 ) 函已逾法定救濟期間, 未依法提起救濟者, 除非有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 第 117 條及第 128 條等規定之事由外, 不得更動原銓敘審定函或 ( 書 ) 函所載事項及效力 ( 一 ) 銓敘審定函或 ( 書 ) 函上有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所定單純誤寫 誤繕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情形 : 銓敘審定函或 ( 書 ) 函上所載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職稱及職系等事項有誤寫 誤繕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時, 縱然已逾法定救濟期間, 未依法提起救濟者, 仍可直接填具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及原銓敘審定函或 ( 書 ) 函, 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更正 ( 二 ) 送審人認為銓敘審定結果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之違法行政處分或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之情事, 可向銓敘部申請撤銷 廢止或變更 : 1 送審人於收受銓敘審定函或( 書 ) 函後, 縱然已逾法定救濟期間, 未依法提起救濟者, 倘認該銓敘審定函或 ( 書 ) 函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之違法行政處分, 仍得透過任職機關填具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向銓敘部申請撤銷原銓敘審定結果, 另為適法之行政處分 ; 或銓敘部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 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2 送審人於收受銓敘審定函或( 書 ) 函後, 縱然已逾法定救濟期間, 未依法提起救濟者, 倘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事由, 且該等事由非因其重大過失而未能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者, 得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3 個月內, 隨時透過任職機關填具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暨檢送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及勾選部分之證件, 向銓敘部申請撤銷 廢止或變更原銓敘審定結果, 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 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 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 5 年者, 不得申請 24

33 官院相關證四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一覽表序務務關關人誓考學員言權試歷表件履及證歷令相格件相件相件專表服證件相類案別公號書別證責機關派關經歷證關訓練證業官主等管訓機練關合核格發證之證明文件升件服務伍成績優良證明退令任令軍職懲查證履歷表獎令法件自願他調:任同意書其1 1 一般人員 ( 含關務人員 ) 初任送審案 v v v (v) 2 4 試用期滿改實案 3 1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送審案 v v v (v) v v v 4 1 機要人員 v v v v v ;2 7 2 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調任案 調任低一官等任用案 ; 同官等內調任低二職等以上任用案 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調任案 v (v) (v) (v) v v v 一般人員再任送審案 轉任不同人事制度任用案 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原職務改敘俸級案 晉升高一官等任用案 升官等訓練合格晉升高一官等任用案 考績 ( 成 ) 升等任用案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14 3 俸級提敘案 v v 15 1 軍職比敘或提敘案 v v v (v) (v) v v v 25

34 關經歷證關訓練證院相關證

35 責機關派關經歷證關訓練證院相關證五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序號證件案別公務務人誓員履歷表服言權令相關關考學試歷及證格證件相件相件相專升業明主文管件機件證之關核發官務等成訓績練優合良格證證件服明退伍官令任令軍職懲查證履歷表獎令法件自願他調:任同意書其1 一般人員 ( 含關務人員 ) 初任送審案 2 試用期滿改實案 3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送審案 4 機要人員 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調任案 調任低一官等任用案 ; 同官等內調任低二職等以上任用案 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調任案 8 一般人員再任送審案 9 轉任不同人事制度任用案 10 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原職務改敘俸級案 11 晉升高一官等任用案 12 升官等訓練合格晉升高一官等任用案 13 考績 ( 成 ) 升等任用案 14 俸級提敘案 15 軍職比敘或提敘案 27

36 責機關派關經歷證關訓練證院相關證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序號證件案別公務務人誓員履歷表服言權令相關關考學試歷及證格證件相件相件相專升業明主文管件機件證之關核發官務等成訓績練優合良格證證件服明退伍官令任令軍職懲查證履歷表獎令法件自願他調:任同意書其16 依前一年考績結果變更審定案 17 免職動態案 18 復職 ( 含回職復薪 ) 案 19 專技人員轉任案 20 醫事人員任用案 21 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重行審定資格案 22 警察人員任用案 交通資位高員級以上人員初次送審案 交通資位副長級以上人員升資案 25 其他 : 送審人人事主管 姓名 : ( 簽名或蓋私章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中華民國年月日 28

37 填表說明 1 本表共 2 張, 一式 2 份, 請各機關 ( 構 ) 人員辦理各類任用審查時依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一覽表 之規定, 就案件類別及所檢附之證件於確認表內勾選 ( 倘兼有俸級提敘或軍職比敘或提敘等情形, 可重複勾選 ), 並確實檢附勾選之各該類別之相關證件, 由送審人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簽名或蓋 ( 私 ) 章, 並經人事主管人員蓋職章或職名章確認後,1 份隨同案件送銓敘部銓敘審定,1 份由本機關 ( 構 ) 留存查考 2 調任低一官等或同官等內低二職等以上之職務, 須經當事人同意, 並應檢附經當事人親自簽名之自願調任同意書 3 各類人員如擬採計提敘俸級, 均請參照 俸級提敘案 軍職比敘或提敘案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 各類案別須檢附之證件以打 v 表示, 打 (v) 表示可選擇檢附與銓審案件有關之相關證明文件 5 銓敘部辦理公務人員銓審案件如有必要時, 得要求送審機關檢附其他相關證件 6 請於送審前詳細檢查各該類別案件應檢附證件是否齊全, 並事先檢查所附表證 ( 公務人員履歷表 服務誓言 權責機關派令 相關考試及格證件 學經歷證件 ) 及填註內容是否均正確無誤, 以免錯漏 7 公務人員履歷表內所填各欄, 經各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查對無訛後, 除填表人簽名或蓋私章 ( 請勿蓋職章 ) 外, 機關首長 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 3 欄位, 請蓋職章, 無職章者請蓋職名章, 無職名章者請簽名 8 送審時所附之證件, 應確實注意有無偽冒情事, 並得以影本代替 服務單位核對屬實後, 須於影本上加註 證明與原本無異 等字樣, 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 無職名章者請簽名 又影本必須清晰 易於辨認, 且不易褪色 9 如須採認外國學經歷者, 須附外文證書及中文譯本並均經我國駐外有關機構或指定機構認證與出入境紀錄等證明文件, 且學歷部分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10 送審人於收受銓敘審定函或銓敘部駁回之 ( 書 ) 函後, 如有不服,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0 條規定之期限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 ; 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 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 得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更正或變更 11 本表序號 2 試用期滿改實案 7 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調任案 13 考績 ( 成 ) 升等任用案 16 依前一年考績結果變更審定案 18 復職 ( 含回職復薪 ) 案 21 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重行審定資格案 及 24 交通資位副長級以上人員升資案 等案, 如依案情僅須檢附或免附派令者, 得不附確認表 12 各機關辦理任用審查時, 如該案類型無法歸類於一覽表所列各該案別, 得於確認表序號 25 填列並勾選所附證件 ; 如該案所需檢附證件一覽表並未列出, 亦得於確認表證件 其他 欄填列證件名稱並勾選之 29

38 六 空白書表及填寫範例 擬任人員送審書 受文者 : 一 茲檢送擬任人員送審表及證件冊 ( 件 ), 請銓敘審定見復 ( 層轉或核轉 ) 二 本機關 ( 構 ) 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規定, 切實調查擬任人員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其學識 才能 經驗及體格, 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如係主管職務時, 並已注意其領導能力 三 擬任人員確已具結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8 款或擬任職務適用之法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且經查證擬任人員與本機關 ( 構 ) 長官無配偶三親等姻親血親關係 擬任人員送審表 服務機關 ( 構 ) 機關 ( 構 ) 代號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年月日 擬任職務職務編號職系 ( 代號 ) 主要工作項目 擬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擬敘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考試 ( 訓練 ) 年度種類 到職日期年月日 補何人缺 證書號碼 適用法規條款 陞遷情形 依法 ( 條例 ) 第條第項規定, 擬任職務並應具有資格特別遴用規定 ( 執業執照情形 : ) 備 考 服務機關 ( 構 ) 層轉機關 ( 構 ) 最後核轉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 年 月 日 字第號 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年 月 日 字第號 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30 年 月 日 字第號 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39 填寫說明 : 一 本書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 第 29 條及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訂定, 採文表合一, 送審機關 ( 構 ) 不再另具公文, 服務 ( 層轉 核轉 ) 機關 ( 構 ) 首長及服務 ( 層轉 核轉 ) 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 2 欄位, 請蓋機關 ( 構 ) 首長 人事主管職章或職名章, 免蓋機關印信後, 送銓敘部 二 本書表適用於一般公務人員 派用人員 警察人員 關務人員 醫事人員 交通事業人員 法官及檢察官 三 前文一請填寫送審人職稱姓名及所送證件總數 前文二 三規定, 各機關 ( 構 ) 於送審前, 已切實調查擬任人員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任用之規定, 且無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8 款或擬任職務適用之法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擬任人員業已具結並由機關 ( 構 ) 查證無訛後存查 另經詳細查證擬任人員與機關 ( 構 ) 長官無配偶三親等姻親血親關係 如有偽造 變造證件或虛偽證明等情事者,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辦理 四 主要工作項目 欄, 未辦理歸系機關 ( 構 ) 請切實填寫擬任職務之實際工作內容, 已辦理歸系機關 ( 構 ) 可免填 五 考試 ( 訓練 ) 年度種類 欄, 請敘明擬任職務應具備之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 ( 資位 ) 訓練合格之考試或訓練全稱 年度及種類 六 證書號碼 欄, 請敘明考試 ( 訓練 ) 及 ( 合 ) 格證書號碼 七 適用法規條款 欄, 請敘明擬適用某法規條款 八 陞遷情形 欄, 請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填寫 九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2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其他法律所定特別遴用規定之職務, 各機關 ( 構 ) 應於 特別遴用規定 欄敘明其適用之法規條款及資格種類, 並檢附職業證書等相關證件, 其執業執照並應由機關 ( 構 ) 負責填寫查核之情形 十 各欄填寫篇幅不足時, 可另紙接寫粘附, 加蓋騎縫章 31

40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受文者 : 茲檢送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銓敘審定表, 請銓敘審定見復 ( 層轉或核轉 )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銓敘審定表 服務機關 ( 構 ) 機關 ( 構 ) 代號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年月日 試用職務職務編號職系 ( 代號 ) 試用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級別 ) 主要工作項目 試用起始日期年月日試用期滿日期年月日 擬銓敘審定官等職等 ( 官階級別 ) 俸級俸 ( 薪 ) 點 ( 額 ) 試用成績 及格, 予以實授 不及格, 予以解職 備 考 服務機關 ( 構 ) 層轉機關 ( 構 ) 最後核轉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 年 月 日 字第號 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填寫說明 : 年 月 日 字第號 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32 年 月 日 字第號 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一 本書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 第 29 條規定訂定 二 本書表供公務人員試用期滿辦理送審之用, 採文表合一, 送審機關 ( 構 ) 不再另具公文, 服務 ( 層轉 核轉 ) 機關 ( 構 ) 首長及服務 ( 層轉 核轉 ) 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 2 欄位, 請蓋機關 ( 構 ) 首長 人事主管職章或職名章, 免蓋機關印信後, 送銓敘部 三 主要工作項目 欄, 未辦理歸系機關 ( 構 ) 請切實填寫試用職務之實際工作內容, 已辦理歸系機關 ( 構 ) 可免填 四 試用起始日期, 指試用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初任公務人員, 或候補法官 候補檢察官依法官法規定初任試署法官 試署檢察官,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 先予試用 ( 署 ) 合格試署 之生效日期 五 試用成績 欄, 應勾選成績及格與否 試用成績不及格時, 並應檢附該員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正本 1 份

41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受文者 : 一 茲檢送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及證件 冊 ( 件 ), 請銓敘審定 ( 登記 ) 見復 ( 層轉 或核轉 ) 二 本機關 ( 構 ) 任用公務人員, 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規定, 切實調查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 誠, 其學識 才能 經驗及體格, 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如係主管職務時, 並已注意其 領導能力, 且經查證其與本機關 ( 構 ) 長官無配偶三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及無法定不得任用之情 事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機關 ( 構 ) 機關 ( 構 ) 代號 原審或職最 系 ( 代 號 ) 後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考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績 動態 職務名稱職務編號 原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結果日期年月日 擬任 機關 ( 構 ) 機關 ( 構 ) 代號 職務名稱職務編號 職系 ( 代號 ) 擬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敘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擬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原因日期年月日 主要工作項目補何人缺 適用法規條款 陞遷情形 依法 ( 條例 ) 第條第項規定, 擬任職務並應具有資格特別遴用規定 ( 執業執照情形 : ) 備考 服務機關 ( 構 ) 層轉機關 ( 構 ) 最後核轉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 年 月 日 字第號 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年 月 日 字第號 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年 月 日 字第號 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33

42 填寫說明 : 一 本書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及第 29 條規定訂定, 以備各機關 ( 構 ) 辦理公務人員調職 離職 停職 休職 復職或其他動態登記之用, 採文表合一, 送審機關 ( 構 ) 不再另具公文, 服務 ( 層轉 核轉 ) 機關 ( 構 ) 首長及服務 ( 層轉 核轉 ) 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 2 欄位, 請蓋機關 ( 構 ) 首長 人事主管職章或職名章, 免蓋機關印信後, 送銓敘部 二 本書表適用於一般公務人員 派用人員 警察人員 關務人員 醫事人員 交通事業人員 法官及檢察官 三 前文一請填寫公務人員職稱姓名及所送證件總數 前文二規定, 各機關 ( 構 ) 於任用公務人員前, 已切實調查其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任用之規定, 且無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8 款或擬任職務適用之法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另經詳細查證其與機關 ( 構 ) 長官無配偶三親等姻親血親關係 如有偽造 變造證件或虛偽證明等情事者,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辦理 四 主要工作項目 欄, 未辦理歸系機關 ( 構 ) 請切實填寫擬任職務之實際工作內容, 已辦理歸系機關 ( 構 ) 可免填 五 適用法規條款 欄, 請敘明擬適用某法規條款 六 陞遷情形 欄, 請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填寫 七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2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其他法律所定特別遴用規定之職務, 各機關 ( 構 ) 應於 特別遴用規定 欄敘明其適用之法規條款及資格種類, 並檢附職業證書等相關證件, 其執業執照並應由機關 ( 構 ) 負責填寫查核之情形 八 各欄填寫篇幅不足時, 可另紙接寫粘附, 加蓋騎縫章 34

43 簡易送審動態報送清冊 (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及格送審清冊 ) 序 號 服務機關 ( 構 ) 機關 ( 構 ) 代號 姓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試用職務 職務編號 職系 ( 代號 ) 試用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級別 ) 主要工作項目 試用起始日期 試用期滿日期 擬銓敘審定官等職等 ( 官階級別 ) 俸級俸 ( 薪 ) 點 ( 額 ) 備 考 35

44 簡易送審動態報送清冊 (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清冊 ) 序號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機關 ( 構 ) 及代號 原審或最後考績 職 務 名 稱 職 務 編 號 職系 ( 代號 ) 原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動 態 結 日 擬任 擬敘原 日 果 期 擬任機關 ( 構 ) 機關 ( 構 ) 代號 職 務 名 稱 職 務 編 號 職系 ( 代號 ) 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因 期 主要工作項目 補何人缺 適用法規條款 陞遷情形 備 考 36

45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受文者 : 一 茲據 ( 申請人姓名 ) 申請更正或變更原任用或俸給審查案 二 經將申請人所述申請更正或變更之事由及證明文件依相關規定覈實審查, 並加註意見如下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表服務機關機關 ( 構 ) 代號 ( 構 ) 姓名職稱職務編號 國民身分證法定所列官等職等職系 ( 代號 ) 統一編號 ( 官階資位級別 ) 銓敘部條款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俸 ( 薪 ) 原審定結果資格級俸 ( 薪 ) 點 ( 額 ) 申請更正或變更理由申請更正或變更人收受原審年月日申請更正或變更日期年月日定函日期 服務機關 ( 構 ) 擬議更正或變更意見 層轉機關 ( 構 ) 意見 最後核轉機關 ( 構 ) 意見 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 年 月 日 字第號 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年 月 日 字第號 年 月 日 字第號 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填寫說明 : 一 本書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 供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之 1 第 2 項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之行政程序再開事由之用 非屬辦理送審或試用期滿或動態登記事由者, 亦得適用之, 採文表合一, 申請更正或變更機關 ( 構 ) 不再另具公文, 服務 ( 層轉 核轉 ) 機關 ( 構 ) 首長及服務 ( 層轉 核轉 ) 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 2 欄位, 請蓋機關 ( 構 ) 首長 人事主管職章或職名章 ( 免蓋機關印信 ) 逕送銓敘部 二 本書表適用於一般公務人員 派用人員 警察人員 關務人員 醫事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 37

46 序號 機關名稱 ( 機關代號 ) 現職 ( 未 ) 具任用資格人員留用名冊 機關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務編號留用職稱留用職系職務列等 控留職務編號控留職稱 原審情形 審查結果官職等俸級俸點 生效日期 備 註

47 擬任人員送審書 受文者 : 一 茲檢送銓敘部科員王 擬任人員送審表及證件 1 冊 ( 件 ), 請銓敘審定見復 ( 層轉或核轉 ) 二 本機關 ( 構 ) 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規定, 切實調查擬任人員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其學識 才能 經驗及體格, 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如係主管職務時, 並已注意其領導能力 三 擬任人員確已具結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8 款或擬任職務適用之法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且經查證擬任人員與本機關 ( 構 ) 長官無配偶三親等姻親血親關係 擬任人員送審表 服務機關 ( 構 ) 銓敘部機關 ( 構 ) 代號 A 姓名王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A 出生日期 00 年 00 月 00 日 擬任職務科員職務編號 A 職系 ( 代號 ) 一般行政 (3101) 主要工作項目 擬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到職日期 105 年 5 月 31 日 擬敘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385 俸點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補何人缺 空缺 考試 ( 訓練 ) 年度種類 10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適用法規條款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 陞遷情形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考試及格分發人員免經甄審 ( 選 ) 證書號碼公高三字第 號 依法 ( 條例 ) 第條第項規定, 擬任職務並應具有資格特別遴用規定 ( 執業執照情形 : ) 備 考 服務機關 ( 構 ) 層轉機關 ( 構 ) 最後核轉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 職名章或職章 職名章或職章 年 月 日 字第 號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39

48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受文者 : 銓敘部茲檢送國立臺北大學組員孫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銓敘審定表, 請銓敘審定見復 ( 層轉或核轉 )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銓敘審定表 服務機關 ( 構 ) 國立臺北大學機關 ( 構 ) 代號 A095G0000Q 姓名孫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A 出生日期 00 年 00 月 00 日 試用職務組員職務編號 A 職系 ( 代號 ) 圖書資訊管理 (4302) 試用職務所列官等職等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官階級別 ) 主要工作項目 試用起始日期 104 年 8 月 3 日試用期滿日期 105 年 2 月 2 日 擬銓敘審定官等職等 ( 官階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385 俸點級別 ) 俸級俸 ( 薪 ) 點 ( 額 ) 試用成績 V 及格, 予以實授不及格, 予以解職 備 考 服務機關 ( 構 ) 層轉機關 ( 構 ) 最後核轉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 職名章或職章 職名章或職章 年 月 日 字第 號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填寫說明 : 年 月 日 字第 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一 本書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 第 29 條規定訂定 二 本書表供公務人員試用期滿辦理送審之用, 採文表合一, 送審機關 ( 構 ) 不再另具公文, 服務 ( 層轉 核轉 ) 機關 ( 構 ) 首長及服務 ( 層轉 核轉 ) 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 2 欄位, 請蓋機關 ( 構 ) 首長 人事主管職章或職名章, 免蓋機關印信後, 送銓敘部 三 主要工作項目 欄, 未辦理歸系機關 ( 構 ) 請切實填寫試用職務之實際工作內容, 已辦理歸系機關 ( 構 ) 可免填 四 試用起始日期, 指試用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初任公務人員, 或候補法官 候補檢察官依法官法規定初任試署法官 試署檢察官,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 先予試用 ( 署 ) 合格試署 之生效日期 五 試用成績 欄, 應勾選成績及格與否 試用成績不及格時, 並應檢附該員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正本 1 份 40

49 簡易送審動態報送清冊 (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及格送審清冊 ) 序號 A1 A2 服 務 機 關 ( 構 ) 機 關 ( 構 ) 代 號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營建署 姓名張 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L E 出生日期 00 年 00 月 00 日 00 年 00 月 00 日 試用職務工務員科員 職務編號 A A 職系 ( 代號 ) 土木工程 (6201) 經建行政 (3501) 試用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級別 )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要工作項目 試用起始日期 104 年 11 月 2 日 104 年 11 月 15 日 試用期滿日期 105 年 5 月 1 日 105 年 5 月 14 日 擬銓敘審定官等職等 ( 官階級別 ) 俸級俸 ( 薪 ) 點 ( 額 ) 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385 俸點 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385 俸點 備 考 41

50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受文者 : 銓敘部一 茲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士楊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及證件 1 冊 ( 件 ), 請銓敘審定 ( 登記 ) 見復 ( 層轉或核轉 ) 二 本機關 ( 構 ) 任用公務人員, 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規定, 切實調查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其學識 才能 經驗及體格, 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如係主管職務時, 並已注意其領導能力, 且經查證其與本機關 ( 構 ) 長官無配偶三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及無法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 姓名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 原審或最後考績 動態 機關 ( 構 ) 新竹市政府機關 ( 構 ) 代號 A 職務名稱技士職務編號 A 職系 ( 代號 ) 交通技術 (7501)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415 俸點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原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結果合格實授日期 105 年 1 月 1 日 擬任 擬敘 機關 ( 構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機關 ( 構 ) 代號 G 職務名稱技士職務編號 A 職系 ( 代號 ) 交通技術 (7501)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415 俸點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擬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原因他機關調進日期 105 年 8 月 17 日 主要工作項目補何人缺蔡 適用法規條款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 陞遷情形經本會甄審委員會第 次會議評審 依法 ( 條例 ) 第條第項規定, 擬任職務並應具有資格特別遴用規定 ( 執業執照情形 : ) 備考 服務機關 ( 構 ) 層轉機關 ( 構 ) 最後核轉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 職名章或職章 職名章或職章 年 月 日 字第 號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42

51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受文者 : 銓敘部一 茲檢送高雄市鼓山區戶政事務所戶籍員李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及證件 1 冊 ( 件 ), 請銓敘審定 ( 登記 ) 見復 ( 層轉或核轉 ) 二 本機關 ( 構 ) 任用公務人員, 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規定, 切實調查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其學識 才能 經驗及體格, 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如係主管職務時, 並已注意其領導能力, 且經查證其與本機關 ( 構 ) 長官無配偶三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及無法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 姓名李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E 原審或最後考績 動態 機關 ( 構 ) 高雄市鼓山區戶政事務所機關 ( 構 ) 代號 A 職務名稱戶籍員職務編號 A 職系 ( 代號 ) 戶政 (3108)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四級 430 俸點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原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結果合格實授日期 105 年 1 月 1 日 擬任 擬敘 機關 ( 構 ) 高雄市鼓山區戶政事務所機關 ( 構 ) 代號 A 職務名稱戶籍員職務編號 A 職系 ( 代號 ) 戶政 (3108)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四級 430 俸點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擬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原因本機關平調日期 105 年 10 月 1 日 主要工作項目補何人缺楊 適用法規條款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 陞遷情形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 得免經甄審程序 依法 ( 條例 ) 第條第項規定, 擬任職務並應具有資格特別遴用規定 ( 執業執照情形 : ) 備考 服務機關 ( 構 ) 層轉機關 ( 構 ) 最後核轉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 職名章 職 或 章 職名章 職 或 章 年 月 日 字第 號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43

52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受文者 : 銓敘部一 茲檢送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醫師蕭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及證件 1 冊 ( 件 ), 請銓敘審定 ( 登記 ) 見復 ( 層轉或核轉 ) 二 本機關 ( 構 ) 任用公務人員, 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規定, 切實調查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其學識 才能 經驗及體格, 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如係主管職務時, 並已注意其領導能力, 且經查證其與本機關 ( 構 ) 長官無配偶三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及無法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姓名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S 原審或最後考績 動態 機關 ( 構 ) 臺北榮民總醫院機關 ( 構 ) 代號 A P 職務名稱醫師職務編號 職系 ( 代號 )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師 ( 二 ) 級本俸十九級 460 俸點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原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師 ( 二 ) 級 結果以醫事人員任用日期 105 年 1 月 1 日 擬任 擬敘 機關 ( 構 )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機關 ( 構 ) 代號職務名稱醫師職務編號 職系 ( 代號 )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師 ( 二 ) 級本俸十九級 460 俸點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擬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A P 師 ( 二 ) 級 原因他機關調進日期 105 年 8 月 1 日 主要工作項目醫療補何人缺袁 適 用 法 規 條 款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7 條第 1 項 陞 遷 情 形經本院甄審委員會第 次會議評審 依 法 ( 條例 ) 第 條第項規定, 擬任職務並應具有 資格 特 別 遴 用 規 定 ( 執業執照情形 : 領有醫字第 號醫師證書, 已辦理執業登記, 並領有 OO 字第 OOO 號執業執照 ) 備 考未超過師 ( 二 ) 級員額比例 服務機關 ( 構 ) 層轉機關 ( 構 ) 最後核轉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 職名章或職章 職名章或職章 年 月 日 字第 號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44

53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受文者 : 銓敘部一 茲檢送國立高雄大學組員許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及證件 4 冊 ( 件 ), 請銓敘審定 ( 登記 ) 見復 ( 層轉或核轉 ) 二 本機關 ( 構 ) 任用公務人員, 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規定, 切實調查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其學識 才能 經驗及體格, 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如係主管職務時, 並已注意其領導能力, 且經查證其與本機關 ( 構 ) 長官無配偶三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及無法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姓名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S 原審或最後考績 動態 機關 ( 構 ) 國立高雄大學機關 ( 構 ) 代號 A095J0000Q 職務名稱組員職務編號 A 職系 ( 代號 ) 一般行政 (3101)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五級 475 俸點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原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結果合格實授日期 105 年 1 月 1 日 擬任 擬敘 機關 ( 構 ) 國立高雄大學機關 ( 構 ) 代號 A095J0000Q 職務名稱秘書職務編號 A 職系 ( 代號 ) 一般行政 (3101)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三級 475 俸點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擬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原因本機關調升日期 105 年 10 月 1 日 主要工作項目補何人缺 適用法規條款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 陞 遷 情 形經本校 105 年 月 日第 次甄審會議通過 特 別 遴 用 規 依法 ( 條例 ) 第條第項規定, 擬任職務並應具有資格定 ( 執業執照情形 : ) 備 考 服務機關 ( 構 ) 層轉機關 ( 構 ) 最後核轉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 職名章或職章 職名章或職章 年 月 日 字第 號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45

54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受文者 : 銓敘部一 茲檢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何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及證件 1 冊 ( 件 ), 請銓敘審定 ( 登記 ) 見復 ( 層轉或核轉 ) 二 本機關 ( 構 ) 任用公務人員, 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規定, 切實調查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其學識 才能 經驗及體格, 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如係主管職務時, 並已注意其領導能力, 且經查證其與本機關 ( 構 ) 長官無配偶三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及無法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 姓名何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 原審或最後考績 動態 機關 ( 構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機關 ( 構 ) 代號 A D 職務名稱科員職務編號 A 職系 ( 代號 ) 財稅行政 (3301)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二級 400 俸點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原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結果合格實授日期 105 年 1 月 1 日 機關 ( 構 ) 機關 ( 構 ) 代號 擬職務名稱職務編號任擬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職系 ( 代號 ) ( 官階資位級別 ) 擬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敘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原因育嬰留職停薪日期 105 年 8 月 1 日 主要工作項目補何人缺 適用法規條款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 陞遷情形 特 別 遴 用 規 依法 ( 條例 ) 第條第項規定, 擬任職務並應具有資格定 ( 執業執照情形 : ) 備 何員育嬰留職停薪案經本局 105 年 7 月 10 日 字第 號核定, 期間自 105 年 8 月 1 日至 105 考年 10 月 1 日止 服務機關 ( 構 ) 層轉機關 ( 構 ) 最後核轉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 職名章或職章 職名章或職章 年 月 日 字第 號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46

55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受文者 : 銓敘部一 茲檢送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組員葉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及證件 3 冊 ( 件 ), 請銓敘審定 ( 登記 ) 見復 ( 層轉或核轉 ) 二 本機關 ( 構 ) 任用公務人員, 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規定, 切實調查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其學識 才能 經驗及體格, 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如係主管職務時, 並已注意其領導能力, 且經查證其與本機關 ( 構 ) 長官無配偶三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及無法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姓名葉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E 機關 ( 構 ) 機關 ( 構 ) 代號 原審或職最 系 ( 代 號 ) 後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考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績 動態 職務名稱職務編號 原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結果日期年月日 擬任 擬敘 機關 ( 構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機關 ( 構 ) 代號 A095N0000Q 職務名稱組員職務編號 A 職系 ( 代號 ) 教育行政 (3206)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二級 340 俸點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擬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委任第五職等 原因回職復薪日期 105 年 8 月 31 日 主要工作項目補何人缺回任原職缺 適用法規條款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7 條 陞 遷 情 形 特 別 遴 用 規 依法 ( 條例 ) 第條第項規定, 擬任職務並應具有資格定 ( 執業執照情形 : ) 備 考葉員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並於 105 年 8 月 31 日回職復薪 服務機關 ( 構 ) 層轉機關 ( 構 ) 最後核轉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 職名章或職章 職名章或職章 年 月 日 字第 號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47

56 職名章 職 或 章 職名章 職 或 章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受文者 : 銓敘部一 茲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組員史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及證件 1 冊 ( 件 ), 請銓敘審定 ( 登記 ) 見復 ( 層轉或核轉 ) 二 本機關 ( 構 ) 任用公務人員, 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規定, 切實調查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其學識 才能 經驗及體格, 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如係主管職務時, 並已注意其領導能力, 且經查證其與本機關 ( 構 ) 長官無配偶三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及無法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姓名史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B 原審或最後考績 動態 機關 ( 構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機關 ( 構 ) 代號 A J 職務名稱組員職務編號 A 職系 ( 代號 ) 一般行政 (3101)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二級 400 俸點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原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結果合格實授日期 105 年 1 月 1 日 擬任 機關 ( 構 ) 機關 ( 構 ) 代號 職務名稱職務編號 職系 ( 代號 ) 擬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敘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擬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原因因案停職日期 105 年 9 月 1 日 主要工作項目補何人缺 適用法規條款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1 款 陞遷情形 依法 ( 條例 ) 第條第項規定, 擬任職務並應具有資格特別遴用規定 ( 執業執照情形 : ) 備 考 服務機關 ( 構 ) 層轉機關 ( 構 ) 最後核轉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 年 月 日 字第 號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48 年 月 日 字第 號

57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受文者 : 銓敘部一 茲檢送臺中市政府參議陳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及證件 1 冊 ( 件 ), 請銓敘審定 ( 登記 ) 見復 ( 層轉或核轉 ) 二 本機關 ( 構 ) 任用公務人員, 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規定, 切實調查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其學識 才能 經驗及體格, 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如係主管職務時, 並已注意其領導能力, 且經查證其與本機關 ( 構 ) 長官無配偶三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及無法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姓名陳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F 機關 ( 構 ) 機關 ( 構 ) 代號 原審或職最 系 ( 代 號 ) 後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考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績 動態 職務名稱職務編號 原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結果日期年月日 擬任 擬敘 機關 ( 構 ) 臺中市政府機關 ( 構 ) 代號 A 職務名稱參議職務編號 A 職系 ( 代號 ) 一般行政 (3101)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簡任第十職等年功俸五級 780 俸點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擬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簡任第十職等 原因復職日期 105 年 9 月 20 日 主要工作項目補何人缺 適用法規條款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 條第 2 項 陞遷情形 依法 ( 條例 ) 第條第項規定, 擬任職務並應具有資格特別遴用規定 ( 執業執照情形 : ) 備 考 服務機關 ( 構 ) 層轉機關 ( 構 ) 最後核轉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 職名章 職名章 或 或 職 章 職 章 年 月 日 字第 號 承辦人 電話 : - 分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49

58 簡易送審動態報送清冊 (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清冊 ) 序 號 B1 B2 姓 名 陳 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A Z 機關 ( 構 ) 及代號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營建署 原審或最後考績動態 職 務 名 稱 工務員 幫工程司兼主任 職 務 編 號 A A 職 系 ( 代 號 ) 建築工程 (6205) 土木工程 (6201) 原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三級 445 俸點 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 590 俸點 結 果 合格實授 合格實授 日 期 105 年 2 月 25 日 105 年 1 月 1 日 擬任擬敘 擬任機關 ( 構 ) 機關 ( 構 ) 代號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營建署 職 務 名 稱 技正兼主任 副工程司兼主任 職 務 編 號 A A 職 系 ( 代 號 ) 土木工程 (6201) 土木工程 (6201) 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 445 俸點 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四級 590 俸點 原 因 本機關調升 本機關調升 日 期 105 年 7 月 18 日 105 年 7 月 20 日 主要工作項目 補何人缺陳 林 適用法規條款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 陞遷情形 經本署第 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 經本署第 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 備 考 50

59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受文者 : 銓敘部一 茲據交通部張 申請更正或變更原任用或俸給審查案 二 經將申請人所述申請更正或變更之事由及證明文件依相關規定覈實審查, 並加註意見如下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表服務機關交通部機關 ( 構 ) 代號 ( 構 ) 姓名張 職稱技正職務編號 A 國民身分證法定所列官等職等薦任第八職等至 Z 統一編號 ( 官階資位級別 ) 第九職等 職系 ( 代號 ) 土木工程 (6201) 銓敘部條款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俸 ( 薪 ) 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二級 460 俸點原審定結果資格合格實授級俸 ( 薪 ) 點 ( 額 ) 申請一 本部張 業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其 103 年及 104 年考績結果升等為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二級 460 更俸點, 並經貴部 年 月 日部銓 字第 號函審定在案 正二 茲以其於 年 月至 年 月計 年曾任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聘用高級規劃或師, 且任職期間成績優良 ( 如附成績優良證明書 ) 變更三 本部 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擬請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之規定, 採計理張員曾任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2 年約聘年資提敘 2 級, 為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由級 490 俸點, 並溯自 105 年 1 月 1 日生效, 以維其權益 申請更正或變更人收受原審定函日期 服務機關 ( 構 ) 經查屬實, 擬議更正或變擬請准予提敘 更意見 105 年 3 月 2 日申請更正或變更日期 105 年 4 月 13 日 層轉機關 ( 構 ) 意見 最後核轉機關 ( 構 ) 意見 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 職名章或職章 職名章或職章 年 月 日 字第 號承辦人 年 月 日 字第 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電話 : - 分機 填寫說明 : 一 本書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 供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之 1 第 2 項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之行政程序再開事由之用 非屬辦理送審或試用期滿或動態登記事由者, 亦得適用之, 採文表合一, 申請更正或變更機關 ( 構 ) 不再另具公文, 服務 ( 層轉 核轉 ) 機關 ( 構 ) 首長及服務 ( 層轉 核轉 ) 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 2 欄位, 請蓋機關 ( 構 ) 首長 人事主管職章或職名章 ( 免蓋機關印信 ) 逕送銓敘部 二 本書表適用於一般公務人員 派用人員 警察人員 關務人員 醫事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 51

60 序號 機關名稱 ( 機關代號 ) 現職 ( 未 ) 具任用資格人員留用名冊 機關原審情形控留職務編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務編號號審查結果留用職稱留用職系控留職稱官職等俸級俸點職務列等 機關林 A A 課長 一般行政 薦任第八職等 機關吳 B 股長文教行政薦任第七職等 A 機關陳 D A 技術員 檢驗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機關張 F A 藥師藥事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機關姜 G 科員衛生環保行政委任第五職等 A 機關謝 H A 專員 法制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A 科員 藥師 生效日期 合格實授銓敘部 OO 年 OO 月 OO 日薦任第八職等本俸 OO 字第 OOOO 號函備查三級 475 俸點 合格實授銓敘部 OO 年 OO 月 OO 日薦任第七職等年功 OO 字第 OOOO 號函備查俸三級 520 俸點 合格實授銓敘部 OO 年 OO 月 OO 日薦任第七職等年功 OO 字第 OOOO 號函備查俸五級 550 俸點 合格實授銓敘部 OO 年 OO 月 OO 日薦任第六職等本俸 OO 字第 OOOO 號函備查五級 445 俸點 1. 銓敘部 OO 年 OO 月 OO 合格實授日 OO 字第 OOOO 號函備委任第五職等年功 查俸十級 520 俸點 2. 該員仍在留職停薪中 1. 銓敘部 OO 年 OO 月 OO 合格實授日 OO 字第 OOOO 號函備薦任第八職等本俸 查四級 490 俸點 2. 該員仍在停職中 備 註 合計共 6 人 52

61 七 書表填寫說明 ( 一 ) 擬任人員送審書 1. 本書表採文表合一, 送審機關 ( 構 ) 不再另具公文, 於填註日期 發文字號並加蓋職章或職名章後送銓敘部 2. 本書表之前文一, 請填寫送審人職稱 姓名及所送證件總數 各機關 ( 構 ) 於送審前, 應切實調查擬任人員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 ( 以下簡稱任用法 ) 第 4 條任用之規定, 且無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8 款或擬任職務適用之法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擬任人員業已具結並由機關 ( 構 ) 查證無訛後存查 另經詳細查證擬任人員與機關 ( 構 ) 長官無配偶三親等姻親血親關係 如有偽造 變造證件或虛偽證明等情事者, 應依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辦理 3.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欄, 請依戶籍資料詳實填寫 4. 擬任職務 擬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職務編號 職系 ( 代號 ) 欄, 應依擬任人員擬任之職務說明書確實填寫 5. 擬敘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欄, 應依擬任人員考試及格或銓敘審定資格所應敘之俸級覈實填寫 6. 到職日期 欄, 如係訓練 ( 學習 ) 期滿, 經考核成績合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並即以所占訓練 ( 學習 ) 職缺任用人員, 以考試及格之次日為到職日期 7. 主要工作項目 欄, 未辦理歸系機關 ( 構 ) 請切實填寫擬任職務之實際工作內容, 已辦理歸系機關 ( 構 ) 可免填 8. 考試 ( 訓練 ) 年度種類 欄, 請敘明擬任人員應具備之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 ( 資位 ) 訓練合格之考試或訓練全稱 年度及種類 9. 證書號碼 欄, 請敘明考試 ( 訓練 ) 及 ( 合 ) 格證書號碼 10. 適用法規條款 欄, 請敘明擬適用之法規條款 11. 陞遷情形 欄, 請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填寫 12. 依任用法第 9 條第 2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適用其他法律所定特別遴用規定之職務, 應於 特別遴用規定 欄敘明其適用之法規條款及資格種類, 並檢附職業證書等相關證件, 其執業執照並應由機關 ( 構 ) 負責填寫查核之情形 13. 各欄填寫篇幅不足時, 可另紙接寫粘附, 並加蓋騎縫章 ( 二 )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1. 本書表供公務人員試用期滿辦理送審之用, 採文表合一, 送審機關 ( 構 ) 不再另具公文, 於填註日期 發文字號並加蓋職章或職名章後送銓敘部 2. 主要工作項目 欄, 未辦理歸系機關 ( 構 ) 請切實填寫試用職務之實際工作內容, 已辦理歸系機關 ( 構 ) 可免填 試用起始日期, 指試用人員依任用法規定初任公務人員, 或候補法官 候補檢察官依法官法規定初任試署法官 試署檢察官,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 先予試用 ( 署 ) 合格試署 之生效日期 3. 試用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級別 ) 欄, 請填寫擬任人員試用期間所銓敘審定之俸級 ; 擬銓敘審定官等職等 ( 官階級別 ) 俸級俸 ( 薪 ) 點 ( 額 ) 欄,91 年 8 月 30 日以後審定先予試用人員改為實授者,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8 條規定仍敘原俸級 4. 試用成績 欄, 應勾選成績及格與否 試用成績不及格時, 並應檢附該員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正本 1 份 解職令 5.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試用職務 職務編號 職系 ( 代號 ) 試用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級別 ) 擬銓敘審定官等職等 ( 官階級別 ) 俸級俸 ( 薪 ) 點 ( 額 ) 欄, 請參閱 ( 一 ) 擬任人員送審書填寫相關說明 53

62 ( 三 ) 簡易送審動態網路報送清冊 (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及格送審清冊 ) 1. 本清冊各欄位填列方式依 ( 二 )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2. 以網路報送本清冊, 須初任各官等 ( 官稱 級別 ) 試用人員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 試用成績不及格者, 應另以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辦理 ( 銓敘部 97 年 5 月 22 日部銓一字第 號函 ) ( 四 )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1. 本書表依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及第 29 條規定訂定, 以備各機關 ( 構 ) 辦理公務人員調職 離職 停職 休職 復職或其他動態登記之用, 採文表合一, 送審機關 ( 構 ) 不再另具公文, 於填註日期 發文字號並加蓋職章或職名章後送銓敘部 2. 本書表之前文一, 請填寫公務人員姓名及所送證件總數 前文二規定, 各機關 ( 構 ) 於任用公務人員前, 應切實調查其符合任用法第 4 條任用之規定, 且無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8 款或擬任職務適用之法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另經詳細查證其與機關 ( 構 ) 長官無配偶三親等姻親血親關係 如有偽造 變造證件或虛偽證明等情事者, 應依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辦理 3. 原審或最後考績之 機關 ( 構 ) 機關 ( 構 ) 代號 職務名稱 職務編號 職系 ( 代號 ) 及 原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欄, 請填擬任人員原任機關名稱 代號及其原任職務之名稱 官職等及職系 ; 結果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日期 欄, 則須填寫擬任人員最後一筆銓敘審定之結果 官職等 所敘之俸級俸點及生效日期 4. 動態之 機關 ( 構 ) 機關 ( 構 ) 代號 職務名稱 職務編號 職系 ( 代號 ) 及 擬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欄, 由報送機關依擬任人員擬任之職務說明書切實填寫 ; 擬敘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欄, 請填寫擬任人員擬敘之俸級, 並於 原因 欄填寫敘俸之原因, 如考績升等 等 ; 日期 欄, 以機關發派日期 1 個月內實際到 ( 離 ) 職日為生效日期 5.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主要工作項目 補何人缺 適用法規條款 陞遷情形 特別遴用規定 欄, 請參閱 ( 一 ) 擬任人員送審書填寫說明 6. 各欄填寫篇幅不足時, 可另紙接寫粘附, 並加蓋騎縫章 ( 五 ) 簡易送審動態報送清冊 (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清冊 ) 1. 本清冊各欄位填列方式依 ( 四 )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2. 以網路報送本清冊, 僅適用下列案別 : (1)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送審案 : 初任各官等 ( 官稱 級別 ) 試用人員,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 (2) 職系 俸 ( 薪 ) 級未變動之調任動態案 : 現職人員調任本機關其他職務, 或由他機關調任本機關職務, 其前後職務之職系 俸 ( 薪 ) 級均未變動者 ( 含本機關之職務編號異動案件 ) 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者 (3) 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得以調任動態案 : 現職人員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 ( 指同職組各職系 得單向調任或相互調任之職系 ) 或銓敘審定有案職系調任, 其前後職務之官職等 俸 ( 薪 ) 級均未變動者 (4) 同官等 ( 官稱 ) 內依法考績 ( 成 ) 晉升職等 ( 官階 ) 案 : 現職人員年終考績 ( 成 ) 符合相關考績法規規定, 以原職務升任高一職等 ( 官階 ) 者 ( 即原職考績升等案 ) 現職人員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或銓敘審定有案職系, 調升同官等內較高職等 ( 官階 ) 職務, 其年終考績 ( 成 ) 符合相關考績法規規定, 升任高一職等 ( 官階 ) 職務者 ( 即調升他職務並辦理考績升等 ) (5) 卸職動態案 : 留職停薪 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學習 ; 另辭職動態案件, 自 105 年 5 月 1 日起, 授權由各機關人事單位自行於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登入辦理, 毋須再行 54

63 文銓敘部, 但因機關性質特殊經銓敘部同意不使用網路報送銓審案件者, 仍得循現行作業程序辦理 ( 銓敘部 97 年 5 月 22 日部銓一字第 號函 105 年 4 月 22 日部銓一字第 號函 ) 3. 各機關於網路報送異動人員之送審動態登記資料後, 應即以電子公文函知銓敘部據以辦理 ( 六 )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1. 本書表採文表合一, 申請更正或變更機關 ( 構 ) 不再另具公文, 於填註日期 發文字號並加蓋職章或職名章後送銓敘部 2. 申請更正或變更日期 欄, 係填入申請人提出申請更正或變更 ( 刪除 ) 日期, 並須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4 條或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規定之期限, 至於更正或變更案生效日期請於申請更正或變更理由欄敘明 3. 申請人申請更正或變更理由應詳實填寫, 篇幅不足時, 可另紙接寫粘附, 加蓋騎縫章 4. 銓敘部原審定結果之 條款 欄, 應詳實敘明適用之法律條款 ;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欄, 填寫申請人員最後一次銓敘審定之俸 ( 薪 ) 級 5.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職務 法定所列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職務編號 職系 ( 代號 ) 欄, 請參閱 ( 一 ) 擬任人員送審書填寫說明 ( 七 ) 留用名冊 1. 各機關辦理留用人員備查之作業程序, 依據銓敘部 85 年 6 月 14 日 85 台中甄一字第 號函規定辦理 2. 各機關辦理留用人員備查案, 由主管機關逕送銓敘部依組織法規及考試院之規定辦理 為維護留用人員權益, 各機關須確實於改制後半年內完成報備手續 3. 留用職稱 留用職系 職務編號 及 職務列等 等欄位, 請填列各該留用職務 ; 如留用職務無職系或職務編號者, 則相關欄位毋須填列 4. 控留職務編號 及 控留職務 等欄位, 請填列應相對控留之職務 ; 如無應相對控留之職務, 或該控留職務無職務編號者, 則相關欄位毋須填列 5. 原審情形 欄位, 請填列各該留用職務於留用生效日之審查結果及官職等俸級俸點 6. 生效日期 欄位, 請填列各該留用案之實際生效日期 八 應注意事項 ( 一 ) 辦理期限 1.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 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 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 3 個月內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 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 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最多再延長以 2 個月為限 2. 公務人員任用 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 如有不服,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得於收受審定函或銓敘部駁回之 ( 書 ) 函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復審書經由銓敘部重新審查後,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如有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之情形, 得隨時向銓敘部申請更正 ;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如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之情事, 得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申請撤銷 廢止或變更 3. 現職人員因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 申請改敘俸級者, 應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之日起 3 個月內, 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表, 並檢附相關證件, 依送審程序, 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 4. 公務人員對銓敘部書函如有不服,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得於收受本文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復審書經由銓敘部重新審查後,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55

64 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 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 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申請更正或變更 ( 二 ) 初任人員審查案 1. 檢查書表及證件是否齊全, 並事先詳細檢查所附表證 ( 公務人員履歷表 服務誓言 權責機關派令 相關考試及格證件 學經歷證件 ) 及填註內容, 以免遺漏 2. 履歷表內所填各欄, 經各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查對無訛後, 除填表人簽名及蓋私章 ( 請勿蓋職章 ) 外, 機關首長 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 3 欄位, 請蓋職章, 無職章者請蓋職名章, 無職名章者請簽名 3. 送審書表及證件, 應確實核對下列事項 : (1) 是否具有擬任職務職系之法定任用資格 (2) 擬任人員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 ( 以下簡稱任用法 ) 第 26 條規定, 機關內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血親 姻親應迴避任用 (3) 有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各款限制任用之情事 (4) 有無具結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8 款或擬任職務適用之法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 不得任用 之情事 ( 三 ) 試用期滿審查案 1. 成績考核內容是否合於改實標準 2. 注意是否屆滿規定試用期限 3. 初任各官等人員, 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 6 個月以上者, 應先予試用 6 個月, 試用期滿改實人員以試用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期 4. 已具較高官等任用資格而以較低官等任用人員, 免予試用 5.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6. 試用人員試用期間自到職之日起算 ; 未依規定於 3 個月內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 自機關送審之日起算 在試用期間職務有變動時, 前後同官等年資得合併計算 如不在同一機關者, 應向原機關調取試用成績考核紀錄, 合併核定其試用成績 7. 試用人員俸級之起敘,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7 條規定辦理, 改為實授者, 仍敘原俸級 8.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任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予以解職, 指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 有任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1 2 或 4 款情事之一者, 應隨時予以解職, 或試用期滿時有第 3 款情事者, 始予以解職 ( 四 ) 機要人員審查案 1. 各機關現已報銓敘部備查有案之機要職務, 辦理送審時, 應詳細註明該職務銓敘部核定之文號與生效日期 2. 各機關機要人員, 除於機關首長任職期間離職者, 以實際離職日期為生效日期外, 一律以機關首長卸職交接日期為生效日期, 並由原任 ( 或新任 ) 首長核定發布 ; 新任首長如續予留任時, 應重新發布人事命令 ; 並檢具派 免令函知銓敘部備查, 毋庸辦理送審 3.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 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 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 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 但不得以首長 副首長 主管 副主管 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 4. 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之員額應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及各該主管院訂定員額辦理 5. 各機關未具任用資格初任機要人員, 依所任職務在職務列等表所列最低職等以機要人員任用 如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 應重新銓敘審定其任用資格 56

65 ( 五 ) 一般調任動態案 1. 所調任之職務須符合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等相關之規定 2. 受懲戒人員應注意其一定期間內不得晉敘 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之限制 3. 公務員應自接奉任狀之次日, 或自接奉之任狀內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期之次日起, 於 1 個月內到職, 其生效日期以實際到職日為準 4. 凡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公務人員, 商調至其他亦須銓敘審定之機關服務者, 由新任職機關辦理送審或動態登記, 原任職機關無須再報送卸職動態登記 5. 依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 不受職系之限制, 可於各職系之職務間調動 ; 至其餘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6. 調任較低官 ( 職 ) 等職務 : (1) 調任低一官等或同官等內低二職等以上之職務, 需經當事人同意 ( 應附自願調任同意書 ) (2)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 除自願者外, 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 上開所稱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 指擬任職務之最高列等較原任職務之最高列等低一職等 (3) 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 所稱同職務列等之職務, 指職務列等相同或職務之最高列等相同之職務 (4) 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所稱本單位之非主管, 包括本單位內次級之主管及副主管職務 (5) 自願調任低官等者, 應於擬任人員送審書之 備考 欄填寫自願調任低官等 ; 並檢附當事人親自簽名之自願調任同意書 (6) 經銓敘審定合格之現任各官等人員調任同官等內低一職等職務, 送審時, 除應檢附有關證件外, 並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 未敘明者, 銓敘部得依原送審程序, 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辦理 (7) 調任官等後之敘俸,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規定 7. 各機關甄選或指名商調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時, 應受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 : (1)103 年以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 二 三級考試 普通考試及 104 年以後初等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 於實際任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2) 下列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 6 年後, 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者 :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 比照公務人員考試之等級舉行一 二 三 四 五等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 公務人員考試法 (90 年 12 月 26 日 ) 修正施行前, 經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 受特考特用永久限制轉調人員 87 年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 ( 依考選部 94 年 5 月 24 日選特字第 號函 ) 自 88 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 (3) 永久限制轉調者 : 取才困難之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特考錄取人員, 僅取得申請考試機關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不得調任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之考試 )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 ( 部分年度檢覈規則未有永久限制轉調規定, 需配合及格證書及該年度檢覈規則辦理 ) 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 57

66 8. 擬任人員所具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 而具有該職等同一官等中低一或低二職等任用資格者, 始得權理 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 不得權理 9. 依任用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2 項第 1 款 第 2 款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 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 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10.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 以下簡稱該條例 ) 廢止 (91 年 1 月 29 日 ) 後, 原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 除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改任者外 ( 即自 91 年 1 月 31 日起生效之技術人員任用案 ), 依任用法辦理 (1) 原依該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 改依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各款之規定辦理 (2) 原依該條例第 5 條第 3 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 仍繼續任用 但不得轉調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 (3) 原依該條例第 10 條規定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 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 並得在同官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及調任技術職系職務 ( 六 ) 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調任案 1. 所稱 現職公務人員, 指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定各機關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 於其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 職等, 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列有職系現仍在職之人員 所稱 調任, 指具有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人員, 於不同職務間之調動 2. 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 20 學分以上者 : (1) 學分之採認 ( 學分採計年限事項自 106 年 2 月 1 日施行 ): 擬調任簡任職務者 : 係指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 其最近 10 年在大學系所 ( 含尚未畢業者 ), 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 擬調任薦任職務者 : 係指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其最近 10 年在專科學校以上學校 ( 含尚未畢業者 ), 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 (2) 所修習科目, 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普通考試專業科目, 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 計其學分 (3) 科目相同或類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 最高以 6 學分為限 小時之採計 : (1) 須為最近 5 年在政府機關主辦 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公立教育訓練機構或財團法人主辦之教育訓練機構, 接受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教育訓練結業, 且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2) 每次所接受之專業課程時數達 18 小時以上始得採計, 且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專業科目, 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 計其時數 (3) 相同或類似之訓練應合併計算, 最高以 108 小時為限 4. 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4 條規定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人員及依第 5 條至第 8 條規定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 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 1 年後, 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5. 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調任人員, 依規定應在本機關任職滿 3 年, 最近 3 年年終考績 2 年列甲等 1 年列乙等以上, 檢附有本機關開具之知能足以勝任證明書, 並依情形檢附達同辦法第 5 條至第 7 條規定所應具備之學分 年資或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 始得認為具有本機關職務列等相同或最高列等相同之非技術類職系職務之職系專長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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