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商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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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本公司 ) 三商美邦人壽新珍愛女人終身保險內容摘要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樣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1 0 條 第 11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1 2 條 第 1 3 條 第 14 條 第 1 5 條 第 16 條 第 1 7 條 第 18 條 第 19 條 第 2 0 條 第 21 條 第 2 2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本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第 2 3 條 第 2 4 條 第 2 5 條 第 2 6 條 第 2 7 條 第 2 8 條 第 2 9 條 第 3 0 條 第 3 1 條 第 3 2 條 ) ( 六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 第 3 3 條 第 3 4 條 ) ( 七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 第 36 條 第 37 條 第 3 8 條 ) ( 八 ) 保險單借款 ( 第 40 條 ) ( 九 )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第 4 3 條 第 44 條 ) ( 十 ) 請求權消滅時效 ( 第 4 5 條 ) NFEL5 第五版 - 1

2 三商美邦人壽新珍愛女人終身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健康檢查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乳癌乳房重建醫療保險金妊娠期醫療保險金婦女關懷保險金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樣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 本 NFEL5 第五版 年 12 月 21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函核准 103 年 07 月 01 日依 年 0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險之紅斑性狼瘡疾病 特定婦科手術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內 本險之乳癌乳房重建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九十日以內 傳真 : 電子信箱 ( ) : callcenter@mail.mli.com.tw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 保險金額 係指本保險單面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險金額, 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 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金額為 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 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契約所稱 被保險人 係指投保本險之女性 ( 以下簡稱被保險女性 ) 及其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且保險年齡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起至保險年齡四十五歲保單週年日前所分娩之活產嬰兒 ( 以 下簡稱被保險嬰兒 ) 本契約所稱 終期日 係指本契約被保險女性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本契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 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 教學醫院 係指教學 研究 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 訓練及醫事院 校學生臨床見習 實習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 醫師 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律規章規範, 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 且非被保險 女性或要保人本人者

3 本契約所稱 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 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 領有專科醫師證書, 且非被保險女性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契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 紅斑性狼瘡 係指一種自體抗體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 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 WHO 所定義的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五級的病理分類, 合併持續之蛋白尿 ( 2+ 以上 ), 經教學醫院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其他類型之紅斑性狼瘡, 如盤性狼瘡, 或只有血液及關節病變者除外 世界衛生組織狼瘡性腎炎之分級 : 第一級微小病變型 (minimal) 第二級間質組織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mesangial) 第三級局部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focal segmental) 第四級廣泛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diffuse) 樣 第五級膜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membranous) 本契約所稱 子宮外孕 係指受精卵沒有在子宮內膜上著床的現象, 並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 確定者 本契約所稱 子癇症 係指妊娠期間同時產生下列現象, 並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 一 高血壓症 ( 收縮壓超過 160 毫米汞柱或舒張壓超過 100 毫米汞柱 ) 二 蛋白尿 ( 超過 2+) 三 水腫 四 痙攣 本契約所稱 活產嬰兒 係指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起至保險年齡四十五歲保單週年日前所分娩產出或取出之胎兒, 不論懷孕期之長短, 在與產婦 分離後, 能呼吸或顯示任何生命現象, 如心跳 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 不論臍帶是否 已切斷或胎盤是否仍附著, 皆視為活產嬰兒 本契約所稱 死產胎兒 係指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起至保險年齡四十五歲保單週年日前所懷孕超過二十週以上胎死腹中或於分娩產出或取出之胎 兒, 與產婦分離後, 無呼吸或未顯示任何生命現象, 如心跳 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 皆視為死產胎兒認定, 但非經婦產科專科醫師確認有醫療上的必要行為, 或足以認定胎兒有先本 天性缺陷之虞而選擇性的終止懷孕者除外 本契約所稱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將 表定保險費 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 逐 期採年複利方式加計利息, 計算至被保險人事故發生當時之金額 但本契約如變更為 減額繳 清保險 者, 則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應指本契約自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 當時, 依 第三十七條約定所計算之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 指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 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 採年複利方式加計利息, 計算至被保險人事故發生當時之金額 前項所稱之 表定保險費, 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保險費, 並應依事故發生當時之 保險金額 等比例調整 本契約所稱 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 係指本契約 ( 不含其他附約 ) 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 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標準體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 保險費總和, 於繳費期間內, 係以事故發生當時保單年度數, 乘以事故發生時 本契約之 保險金額 對應 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 計算所得之金額 ; 於繳費期滿後, 係以 已繳保險費年度數, 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 保險金額 對應 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 計 算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 健康檢查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總和, 係以事故發生當時本契約保險金額與保單年度數依本契約約定計算之各期健康檢查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總和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NFEL5 第五版 - 3

4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符合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者, 本公司依該條款之 約定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保險金 樣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 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應以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 ( 含附加條款 ) 當時的保單價值準 備金 (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 自動墊繳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 契約 ( 含附加條款 ) 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 ( 含附加條款 ) 本 繼續有效,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 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 並應於 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 ;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 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 ( 含附加條款 )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 約 ( 含附加條款 ) 效力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 ( 含附加條款 ) 保險費之合計金額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不超過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NFEL5 第五版 - 4

5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四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四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女性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 司得解除契約, 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樣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 如要保人死亡 居住所不明, 致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被保險女性或受益人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 一 )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 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 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 中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 二 ) 本契約倘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效力終止時, 本公司應將本契約之解約金償付予要保人 本 第十二條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 本公司按下列三 款之一, 其金額最大值者, 給付 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終止 : 一 身故時之保險金額及自確定死亡之翌日起, 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 身故時之 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 身故時之 保險費總和扣除健康檢查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總和之餘額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 本公司按下 列三款之一, 其金額最大值者, 給付 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終止 : 一 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 身故時之 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 身故時之 保險費總和扣除健康檢查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總和之餘額 被保險女性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 本公司按身故時之 累計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給付 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女性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 僅退還身故當時之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 本契約效力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女性,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女性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NFEL5 第五版 - 5

6 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 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 其金額最大值者, 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終止 : 一 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險金額及自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的翌日起, 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 完全殘廢確定時之 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樣 三 完全殘廢確定時之 保險費總和扣除健康檢查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總和之餘額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 殘廢情事之一者, 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 其金額最大值者, 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 約效力終止 : 一 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 完全殘廢確定時之 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 完全殘廢確定時之 保險費總和扣除健康檢查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總和之餘額 被保險女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 本公司按 完全殘廢確定當時之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女性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 本公司只給付一項 完全殘廢保險 金 第十四條 健康檢查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於第二保單週年日與嗣後每屆滿兩週年之日仍生存者, 本公 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 健康檢查保險金 本 第十五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 滿期保 險金 被保險女性於 終期日 時仍生存且契約持續有效, 本公司視同契約期滿, 按保險金額給付 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六條 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並經 教學醫院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 紅斑性狼瘡 時,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 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 惟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或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 復效日起所發生並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接受附表二所列 特定婦科手術項目 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 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女性在同一次手術中, 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 ( 含 ) 以上手術時, 僅給付一項 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八條 乳癌乳房重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並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乳房癌症 (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編碼 174 第十版編碼 C50 ), 於醫院接受乳癌乳房重建手術時,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 乳癌乳房重建醫療保險金, 惟每側乳房給付以一次為限 NFEL5 第五版 - 6

7 第十九條 妊娠期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受孕, 且受孕期間介於保險年齡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起至保險年齡達四十五歲保單週年日前時, 懷孕期間如經醫師診斷確定為 子宮外孕 時,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 妊娠期醫療保險金 ; 懷孕期間如經醫師診斷確定為 子癇症 時, 本公司則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 妊娠期醫療保險金 第二十條 婦女關懷保險金的給付 投保年齡未達四十一歲之被保險女性,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分娩 活產嬰兒 或 死產胎兒, 每一 活產嬰兒 或 死產胎兒,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 婦女關懷保險金, 其累計給付比例以百分之十為限 投保年齡未達四十一歲之被保險女性,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四十五歲保單週年日樣 仍生存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 婦女關懷保險金, 惟須扣除被保險女性依前 項約定累計給付比例 第二十一條 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嬰兒於出生後至年滿七足歲前, 如經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三所列 先天性重大殘缺項目 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 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每一嬰兒給 付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生命末期保險金的給付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未曾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且被保險女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 單週年日後, 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 得申領 生命末期保險金 其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 按申領當時之 保險金額 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或 保險費總和扣除健康檢查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總和之餘額 較高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給付予 被保險女性 生命末期保險金 之給付以一次且給付金額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上限 本公司依被保險女性的申領而同意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 保險金額 保單價值本 準備金 與 保險費 應同時配合等比例減少, 其減少部分視為契約終止 前項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金額 若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低於本契約最低承 保金額時, 本公司改按申領當時之 保險金額 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或 保險費總 和扣除健康檢查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總和之餘額 較高金額乘以保險金額可減少之比例, 給付 生命末期保險金 前項保險金額可減少之比例, 係以原保險金額減去最低承保金額後, 除以原保險金額計算所得 之值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女性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女性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 本公司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發現被保險女性生還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NFEL5 第五版 - 7

8 第二十五條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三條約定申請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女性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金 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女性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樣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七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女性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另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女性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 依第二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八條 健康檢查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健康檢查保險金 與 滿期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本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條 各項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 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乳癌乳房重建醫療 保險金 及 妊娠期醫療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 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申領 妊娠期醫療保險金 時, 前項第四款僅須檢具診斷證明書 第三十條 婦女關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第二十條第一項約定之 婦女關懷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 出生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 受益人申領第二十條第二項約定之 婦女關懷保險金 時, 應檢具前項第一 二 三款文件 第三十一條 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NFEL5 第五版 - 8

9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 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受益人申領 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時, 本公司於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嬰兒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二條 生命末期保險金的申領 被保險女性申領 生命末期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公立醫院 教學醫院或本公司認可之醫院提供之診斷證明書 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二 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受理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的申領後, 於完成給付之前, 復受理本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樣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終期日時之滿期保險金的申領時, 有關生命末期保險金 的申領即行作廢, 本公司僅依本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 終期日時之滿期保險金給付 第三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女性於死 二 被保險女性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女性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女性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女性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 累計所繳保本 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女性因下列原因所致之 疾病 傷害 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 之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女性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女性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女性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三十四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女性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金額作為被保險女性遺 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 他受益人 第三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未到期保險費或退還保險費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六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本契約之契約終止約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 NFEL5 第五版 - 9

10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 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且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與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不再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要保人選擇改為 減額繳清保險 當時, 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條第一項所稱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 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 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 中 第三十八條 展期定期保險 樣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女性之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 單週年日後,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 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為 展期定期保險, 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其展延期間如附表, 但不得超過 原契約的終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終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購買 繳清生存保險, 於申請當時之保單年 度末起算至第五年度末時, 本 繳清生存保險 視同滿期, 本公司按繳清生存保險金額給付, 其保險金額例表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 展期定期保險 當時, 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 為限 依本條約定辦理 展期定期保險 後, 本公司除在展延期間內依原契約之給付條件給付 身故 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外, 不再負給付其他保險金的責任 本條第一項所稱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附表, 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 解約金暨本 各項保險金額表 中 ; 本條第二項所稱繳清生存保險金額附表, 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辦理 展期 定期保險 時, 於批註欄後之附表揭露 第三十九條 契約的轉換 要保人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 得依轉換當時本公司公告之契約轉換規定申請將本契約轉換成其 它種類之人壽保險 經本公司同意更改後之新險種, 以原險種之生效日為其生效日, 其保險費 以新險種之費率按投保原險種當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計收 第四十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且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以本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 繳費期間內,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8 0 %, 繳費期滿後, 其 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9 0 %,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 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本契約效力之申請恢復, 準用本契約第八條之約定 第四十一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四十二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女性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女性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女性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NFEL5 第五版 - 10

11 一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應補足其差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 發現錯誤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 與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四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除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之外, 本契約其他樣 各項保險金給付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女性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生命 末期保險金後, 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僅得就減額 後之 保險金額 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或 保險費總和扣除健康檢查保險金與滿期 保險金總和之餘額 分別按第十二至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 健康檢查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紅斑 性狼瘡醫療保險金 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乳癌乳房重建醫療保險金 妊娠期醫療保險金 或婦女關懷保險金的受益人僅得就減額後之 保險金額 分別按第十四至第二十條約定辦理 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嬰兒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 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後, 本契約之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的受益人僅得就減額後之 保險 金額 按第二十一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 則以本契約之身故受益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三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 經被保險女性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女性同意變更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女性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予本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女性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女性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五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四十三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NFEL5 第五版 - 11

12 附表一 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 廢 程 度 一 雙目均失明者 ( 註 1) 二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 註 2) 或言語 ( 註 3) 之機能者 樣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註 4) 七 註 : 1. 失明的認定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註 5) ( 1) 視力的測定, 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 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本 5. 因重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NFEL5 第五版 - 12

13 附表二 特定婦科手術項目 全民健康保險支付編號診療項目 63001B 63002B 63003B 63004B 63007B 63008B 79803C 79809B 1. 部份乳房切除術 2. 單純乳房切除術 3. 乳癌根除術 4. 巴氏腺囊切除術 5. 根治女陰切除術 80015B 80016B 80030B 80021B 80032B 80022B 80023B 80403B 80416B 80421B 80406B 6. 陰道切除術 陰道部份切除樣 7. 陰道切除術 陰道全部切除 8. 直腸陰道廔管修補術 9. 尿道陰道廔管修補術 10. 膀胱陰道廔管修補術 11. 全子宮切除術 12. 子宮懸吊術 80408B 80411B 80412B 80413B 80414B 80801B 80802C 13. 子宮輸卵管造口吻合術 14.Spalding-Richardson 氏子宮脫出手術 15. 廣泛性全子宮切除術本 16. 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17. 陰道式子宮根治手術 18. 卵巢切除術附加大網膜切除術 19. 子宮附屬器部份或全部切除術 NFEL5 第五版 - 13

14 附表三 先天性重大殘缺項目一 特定三染色體症 : 係指經教學醫院染色體檢查, 診斷確定為下列五種疾病之一者 : 1. 巴陶氏症 : 第十三對染色體異常, 出現三個染色體 2. 愛德華氏症 : 第十八對染色體異常, 出現三個染色體 3. 唐氏症 : 第二十一對染色體異常, 出現三個染色體 4. 貓哭症候群 : 第五對染色體異常, 只有一個染色體 5. 貓眼症候群 : 第二十二對染色體異常, 出現三個染色體 二 特定先天性神經管缺陷 : 樣 係指經教學醫院腦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 1. 脊柱裂 : 脊椎圓柱關閉的缺陷, 以致於有不同程度的組織自骨裂開處凸出來 2. 腦膨出 : 腦部組織疝脫, 膨出至顱外 3. 脊髓或脊髓膜膨出 : 因脊柱缺陷, 造成腦脊髓膜或脊髓凸出 三 特定先天性神經系統疾病 : 係指經教學醫院腦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兩種疾病之一者 : 1. 腦性麻痺 : 係指胎兒在母體懷孕期間之腦病變或生產時之腦損傷, 造成一種慢性非進行性之 肌肉張力及神經反射異常, 引起運動功能障礙 麻痺 或動作不協調 但不包括嬰兒出生後 因疾病或傷害所造成者 2. 運動神經元疾病 : 係指一種反復發作的中樞神經系統進行性退化疾病, 而以惡化緩解之交替 為特徵, 致肢體無力與感覺異常, 經教學醫院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中顯示特定腦部病變 者 四 特定先天性代謝異常 : 係指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 診斷確定為下列九種疾病之一者 : 本 1. 苯酮尿症 : 係苯丙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活性不足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 2. 高胱胺酸尿症 : 係高胱胺酸及甲硫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缺損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 3. 半乳糖症 : 屬於一種碳水化合物代謝異常, 因其特定酵素不足或缺乏, 無法將半乳糖轉化而 造成血中半乳糖之上升 4. 黏多醣症 : 分解黏多醣之酵素缺乏, 導致尿中排出過多的黏多醣及黏多醣屯積在體內組織中 5. 肝醣貯積症 : 肝醣合成及分解之酵素缺乏, 引起肝醣異常貯積在體內組織中 6. 脂肪貯積症 : 脂肪代謝異常, 導致其代謝物貯積在體內組織中 7. 威爾遜氏病 : 銅代謝異常, 肝臟無法將銅排出, 導致銅屯積在肝臟 腦部 眼角膜邊緣 及 其他組織中 8. 高血氨症 : 係指先天性尿酸循環代謝異常, 因特定基因缺陷, 導致肝臟內缺乏特定酵素, 使 得血液中的氨無法排出而屯積 9. 白胺酸代謝異常 : 係指先天性代謝疾病, 因體內無法合成特定酵素來分解白胺酸, 使體內堆 積有害的有機酸而致酸中毒 五 重症 β 地中海型貧血 ( 又稱庫利氏貧血 ) : 係指因血紅素合成異常, 導致紅血球破裂, 造成溶血性貧血, 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並經教學醫 院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六 血友病 : 係指先天缺乏第八 九或十一凝血因子, 造成凝血功能異常, 需永久定期注射凝血因子, 經教 學醫院血液檢查並經教學醫院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NFEL5 第五版 - 14

15 七 特定先天性心臟病 : 係指經教學醫院心臟超音波或心導管檢查並經教學醫院小兒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十五種疾病之一者 : 1. 心室中隔缺損 : 分隔左右心室的心室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2. 開放性動脈管 : 嬰兒出生後, 連接肺動脈及主動脈的動脈導管無法關閉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3. 心房中隔缺損 : 分隔左右心房的心房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4. 肺動脈瓣膜狹窄 : 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膜 ( 肺動脈瓣 ) 狹窄, 造成血液自右心室流出障礙 5. 主動脈瓣狹窄 : 左心室與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 ( 主動脈瓣 ) 狹窄, 造成血液自左心室流出障礙 6. 法洛氏四合症 : 合併心室中隔缺損, 肺動脈瓣膜狹窄, 主動脈右移及右心室肥大四種畸型 樣 7. 大動脈轉位 : 肺動脈及主動脈血管相互移位 8. 三尖瓣閉鎖 : 分隔右心房及右心室之瓣膜發育不全, 造成血流由右心房流至右心室阻滯 9. 主動脈弓縮窄 : 主動脈血管在主動脈弓處發生狹窄, 影響血流循環 10. 左心發育不全症 : 左心臟之主動脈 左心室與僧帽瓣等部位發育不全 11. 右心室發育不全症 : 肺動脈閉鎖合併完整的心室中隔及右心室發育不全 12. 單心室 : 只有單一心室且在其中存在兩個房室瓣或具有大小各一的心室 13. 全肺靜脈回流異常 : 肺靜脈與右心房異常連接, 引發血液回流不正常, 造成肺靜脈高血壓 者 14. 永久動脈幹 : 心臟底部所分出的主 肺及冠狀動脈被單一主動脈幹所取代 15.Ebstein 氏畸型 : 三尖瓣的一個瓣膜膨出於右心室, 膨出的瓣膜與右心室壁粘連, 阻塞右心 室的出徑 八 特定先天性消化系統疾病 : 係指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 1. 先天性食道閉鎖合併有或無氣管食道廔管 : 先天性食道閉鎖, 合併有或無氣管食道廔管 2. 先天性膽道閉鎖 : 先天膽道發育不全, 造成狹窄或閉鎖, 引起肝功能異常 本 3. 先天性無肛症 : 係指先天直腸發育不全, 糞便無法由肛門排出 九 特定先天性內分泌系統疾病 : 係指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內分泌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二種疾病之一者 : 1. 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低下 : 係指先天缺乏甲狀腺賀爾蒙, 經治療六個月後, 確定需永久定期補 充甲狀腺賀爾蒙者 2. 先天性泛垂體低下症 : 係指先天性泛垂體疾病造成所有腦下垂體荷爾蒙分泌缺乏或嚴重不足, 經治療六個月後, 確定須永久定期以體外賀爾蒙補充者 十 特定先天性免疫系統疾病 : 係指先天免疫系統異常, 導致免疫功能缺損, 經治療六個月後, 確定需永久定期補充免疫球蛋 白, 或為骨髓移植治療, 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免疫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符合臨床診斷為下列 兩種疾病之一者 : 1. 先天複合性免疫缺乏症 : 先天缺乏體液免疫 B 細胞及細胞免疫 T 細胞 2. 先天丙種球蛋白缺乏症 : 先天無法製造伽瑪球蛋白 十一 特定先天性骨骼和結締組織疾病 : 係指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骨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二種疾病之一者 : 1. 軟骨發育不全症 : 由於生長板內軟骨增生減少 ( 生長板發育不良 ) 而導致侏儒症 2. 成骨 ( 發育 ) 不全症 : 係指因先天性遺傳缺陷, 導致骨骼強度耐受性變差, 而容易脆弱骨折的疾病 十二 唇顎裂 : 係指上唇及顎部 ( 軟顎或硬顎 ) 癒合不全, 經教學醫院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但不 NFEL5 第五版 - 15

16 包含單純唇裂 十三 其他先天性疾病 : 1. 生殖器性別不明 : 係指胚胎發育時生殖結節異常形成, 導致具有不正常的外生殖器官, 無法立即分辨性別, 須藉助染色體或分子遺傳學檢查以資判別男女, 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2. 先天性耳聾 : 係指因母體感染病毒導致新生兒兩耳先天性耳聾, 經教學醫院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永久無聽力且聽力測驗在八十分貝 (db) 以上者 3. 先天性失明 : 係指母體感染病毒導致新生兒兩眼視力障礙, 經教學醫院眼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其視力永久在萬國視力表 0.02 以下者 4. 瓦登伯革氏症候群 : 因胚胎時期神經脊衍生細胞, 無法正常分化所導致的內眼角和淚點向 旁側移位 眼睛虹膜的一部份或全部的顏色變藍 前額會出現一小撮白髮及先天性神經性樣 耳聾, 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耳 鼻 喉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5. 纖維性囊腫 : 係指因全面性的外分泌腺體功能不足, 導致黏膜分泌物的黏度增加, 造成外 分泌腺管纖維化及囊狀化, 常侵犯胰臟 肺臟 肝臟並影響其功能, 且汗液中氯含量增加, 經教學醫院新陳代謝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本 U&I 770 ( )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 : NFEL5 第五版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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