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新薔薇女性終身保險(A、B、C型)(FA4~FC4)_排版條款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遠雄人壽新薔薇女性終身保險(A、B、C型)(FA4~FC4)_排版條款"

Transcription

1 遠雄人壽新薔薇女性終身保險 (A B C 型 )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4 條 第 16 條 第 18 條 第 26 條 第 27 條 ) ( 六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 第 28 條 第 29 條 ) ( 七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 第 31 條 第 32 條 第 34 條 ) ( 八 ) 保險單借款 ( 第 30 條 ) ( 九 )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第 37 條 第 38 條 ) ( 十 ) 請求權消滅時效 ( 第 39 條 ) FA5~FC5-1

2 遠雄人壽新薔薇女性終身保險 (A B C 型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 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 生育保險金 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 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早產兒醫療保險金 ) 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 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 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之等待期間為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等待期間不受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 傳真 :(02) 電子信箱 ( ):3277@fglife.com.tw 核准文號 : 民國 91 年 11 月 06 日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台財保字第 號函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之 被保險人 係指投保本保險之婦女 ( 以下簡稱被保險婦女 ) 及該婦女於本契約生效日以後的有效期間內懷孕而分娩所生產之嬰兒 ( 以下簡稱被保險嬰兒 ) 本契約所稱之 早產兒 係指妊娠期少於三十七週, 且出生當時體重小於一千八百公克之被保險嬰兒 本契約所稱之 醫院 係指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為區域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 ( 如附表 ( 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為區域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 )) 如有異動, 以行政院衛生署之最新公佈名單為準 本契約所稱之 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 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本契約所稱之 系統性紅斑狼瘡 (S L E) 係指經 醫院 免疫科 專科醫師 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其國際疾病分類代碼 (ICD-9-CM) 如附表 ( 國際疾病分類代碼 (ICD- FA5~FC5-2

3 9-CM)): 一 需具有下列臨床表現或實驗室檢查結果呈陽性反應累積達四項者 ( 一 ) 頰皮疹 ( 二 ) 口腔潰瘍 ( 三 ) 關節炎 ( 四 ) 漿膜炎 ( 五 ) 腎功能病變 ( 六 ) 白血球減少 ( 小於 4000/ 立方毫米 ) 或淋巴球減少 ( 小於 1500/ 立方毫米 ) 或溶血性貧血或神經病變及二 需達到下列兩項實驗室檢查結果呈陽性反應 ( 一 )ANA ( 二 ) 下列四項中的一項以上 1. 狼瘡細胞 2. 抗 dsdna 抗體 3. 抗 Sm 抗體 4.VDRL 偽陽性本契約所稱之 先天性重大殘缺 係指經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其國際疾病分類代碼 (IC D-9-CM)) 如附表 ( 國際疾病分類代碼 (ICD-9-CM)), 關於先天性重大殘缺之定義, 如有疑義, 其解釋應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為準 一 特定三染色體症 : 係指經 醫院 染色體檢查, 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 ( 一 ) 巴陶氏症 : 第十三對染色體異常, 出現三個染色體 ( 二 ) 愛德華氏症 : 第十八對染色體異常, 出現三個染色體 ( 三 ) 唐氏症 : 第二十一對染色體異常, 出現三個染色體或轉位 二 特定神經管缺陷 : 係指經 醫院 神經科 神經外科醫生或產前超音波診斷, 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 ( 一 ) 脊柱裂 : 脊椎關閉的缺陷, 以致於有不同程度的組織自骨裂開處凸出來 ( 二 ) 腦膨出 : 腦部組織疝脫, 膨出至顱外 ( 三 ) 脊椎或脊椎膜膨出 : 因脊柱缺陷, 造成腦脊髓膜或脊髓凸出 三 特定先天性代謝異常 : 係指經 醫院 血液檢查, 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 ( 一 ) 苯酮尿症 : 係苯丙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或其輔助因子缺損導致至該胺基酸代謝異常 ( 二 ) 高胱胺酸尿症 : 係高胱胺酸及甲硫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或其輔助因子缺損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 ( 三 ) 半乳糖症 : 屬於一種碳水化合物代謝異常, 因其特定酵素不足或缺乏, 無法將半乳糖轉化而造成血中半乳糖上昇 四 重症 β 地中海型貧血 ( 又稱庫利氏貧血 ): 係指因先天性或遺傳性血紅素合成異常, 導致紅血球破裂, 造成溶血性貧血, 經醫院血液檢查並經 醫院 血液科 專科醫師 診斷確定者 五 特定先天性心臟病 : 係指經 醫院 心臟超音波或心導管檢查並經醫院小兒心臟科或心臟科 專科醫師 診斷確定為下列九種疾病之一者 : ( 一 ) 心室中隔缺損 : 分隔左右心室的心室中隔, 在出生後仍殘留一孔道 ( 二 ) 開放性動脈管 : 胎兒出生後, 接連肺動脈及主動脈的動脈導管無法關閉 ( 三 ) 心房中隔缺損 : 分隔左右心房的心房中隔, 在出生後仍殘留一孔道 ( 四 ) 肺動脈瓣膜狹窄 : 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膜 ( 肺動脈瓣 ) 狹窄, 造成血液自右心室流出障礙 ( 五 ) 主動脈瓣狹窄 : 左心室與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 ( 主動脈瓣 ) 狹窄, 造成血液自左心室流出障礙 ( 六 ) 法洛式四合症 : 合併心室中隔缺損, 右心室出口狹窄, 主動脈右移及右心室肥大四種畸型 ( 七 ) 大動脈轉位 : 肺動脈及主動脈血管互相移位 ( 八 ) 三尖瓣閉鎖 : 分隔右心房及右心室之瓣膜發育不全, 造成血液由右心房流至右心室阻滯 ( 九 ) 主動脈弓縮窄 : 主動脈血管在主動脈弓處發生狹窄 六 纖維性囊腫 : 係指因全面性的外分泌腺體功能不足, 導致黏膜分泌物的黏度增加, 造成外分泌腺管纖維化及囊狀化, 常侵犯胰臟 肺臟 肝臟並影響其功能, 且汗液中氯含量增加, 經 醫院 新陳代謝科 胸腔內科或小兒科 專科醫師 診斷確定者 七 唇顎裂 : 係指上唇及顎部 ( 軟顎或硬顎 ) 癒合不全, 經 醫院 整型外科 專科醫師 診斷確定者 ( 不包含單純唇裂 ) FA5~FC5-3

4 八 先天性耳聾 : 係指新生兒兩耳先天性耳聾, 經 醫院 耳科 專科醫師 診斷確定永久完全喪失聽力, 即周波數在五 00 一 000 二 000 四 000 赫 (hertz) 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 a b c d db( 強音單位 ) 時, 其 (a+2b+2c+d) 之六分之一的值在 8 0dB 以上 ( 相當於接近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 ) 且無復原希望者 九 先天性失明 : 係指新生兒先天性兩眼視力障礙, 經 醫院 眼科 專科醫師 診斷確定矯正後視力永久在萬國視力表 0 0 二以下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 ;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預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婦女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 FA5~FC5-4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 如要保人死亡, 居所不明, 通知不能到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婦女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婦女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當時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大於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金額時, 本公司依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婦女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婦女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 ( 完全殘廢表 ) 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如當時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大於 完全殘廢保險金 金額時, 本公司依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給付 本公司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完全殘廢者,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FA5~FC5-5

6 第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婦女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婦女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七條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A 型 : 無 B 型 :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 且契約仍有效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生存保險金 C 型 : 被保險婦女於六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時, 且契約仍有效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生存保險金 第十八條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生存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懷孕或遭受 意外傷害事故, 或於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的有效期間罹患疾病, 並因該傷害或疾病接受附表 ( 特定手術項目及給付比例 ) 所列之特定手術治療時,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 ( 特定手術項目及給付比例 ) 之比例給付 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 僅按百分比例較高之項目給付本項保險金 前項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二十條 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的有效期間罹患 系統性紅斑狼瘡 時,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 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的有效期間始懷孕, 如經診斷罹患子癇 子癇前症 子宮外孕或妊娠毒血症時,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下表之比例給付 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婦女於保險年齡年滿四十五歲時以後始懷孕時, 則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但於被保險婦女之懷孕日期無法確定時, 如推定懷孕日期發生於保險年齡年滿四十五歲後的一個月內時, 仍例外給付本項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於每次妊娠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同時罹患多項疾病, 則以較高之比例給付 疾病名稱給付比例子癇百分之一子癇前症百分之一子宮外孕百分之一妊娠毒血症百分之二 第二十二條 生育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懷孕, 且於第十保單年度屆滿前的有效期間內分娩者, 本公司依分娩之嬰兒數每名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 生育保險金 如分娩之胎兒為死產時, 以妊娠達一百九十六日 ( 含 ) 以上者為限, 比照前項規定給付本項保險金 被保險婦女於第十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者, 如本項保險金之累積給付金額未達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時, 本公司應給付其差額 FA5~FC5-6

7 第二十三條 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乳癌 ( 罹患日以病理檢查取樣日為準 ), 並接受乳房重建手術, 每一側之乳房重建手術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點五給付 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每側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 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嬰兒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出生且於出生後九十日 ( 含 ) 內經診斷確定罹患 先天性重大殘缺, 且契約仍有效時,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 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如被保險嬰兒繼續生存滿九十天以上時, 本公司再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 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被保險嬰兒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出生且於出生九十日以後始診斷確定罹患 先天性重大殘缺, 且契約仍有效時,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壹次給付 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但被保險婦女於保險年齡年滿四十五歲以後所分娩生產之嬰兒或被保險嬰兒於保險年齡年滿七歲以後始診斷確定罹患 先天性重大殘缺 時, 則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每一被保險嬰兒最高給付以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二十五條 早產兒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嬰兒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出生且符合 早產兒 定義時, 如經 專科醫師 診斷, 需住進保溫箱內治療者, 且契約仍有效時,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乘以實際住進保溫箱日數後 ( 含入 出保溫箱之當日 ), 給付 早產兒醫療保險金 但被保險婦女於保險年齡年滿四十五歲以後所分娩生產之嬰兒, 則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每一被保險嬰兒最高給付實際住進保溫箱日數以三百六十五天為限 第二十六條 生育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生育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 出生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 第二十七條 各項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 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 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 及 早產兒醫療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被保險嬰兒的戶籍謄本 ( 申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及早產兒醫療保險金時需檢具 ) 四 診斷證明書 ( 申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及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時需檢具 ) 五 醫院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報告 ( 申領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 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及早產兒醫療保險金時需檢具 ) 六 病理檢查報告 ( 申請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時須檢具 ) 第二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婦女於死 二 被保險婦女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婦女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婦女完全殘廢或接受附表 ( 特定手術項目及給付比例 ) 所列之特定手術治療時,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FA5~FC5-7

8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婦女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婦女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50%,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一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保險保額表 要保人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 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保險範圍除不再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外與原契約同,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 減額繳清保險 當時, 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二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為 展期定期保險, 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 本契約變更為 展期定期保險 後, 除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外, 不再給付其他各項保險金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購買於本契約原約定 生存保險金 給付時給付的 繳清生存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 展期定期保險 當時, 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三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四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婦女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婦女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婦女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 本契約自被保險婦女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 FA5~FC5-8

9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 第三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算 第三十六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 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 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 早產兒醫療保險金 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 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及生育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婦女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 經被保險婦女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婦女同意變更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 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 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被保險婦女本人身故時, 如第一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則以被保險婦女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婦女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婦女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三十七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FA5~FC5-9

10 附表 : 完全殘廢表一 雙目均失明者 ( 註 1) 二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喪失咀嚼 ( 註 2) 或言語 ( 註 3) 之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註 4)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註 5) 註 :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 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 : 國際疾病分類代碼 (ICD-9-CM) 疾病名稱 國際代碼 一 系統性紅斑狼瘡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二 先天性重大殘缺 (1) 特定三染色體症 巴陶氏 (Patau s Syndrome) 愛德華氏症 (Edward s Syndrome) 唐氏症 (Down s Syndrome) (2) 特定神經管缺陷 脊柱裂 (Spina Bifida) 腦膨出 (Encephalocele) 脊髓或脊髓膜膨出 (Meningocele) (3) 特定先天性代謝異常 苯酮尿症 (Phenylketronuria) 高胱胺酸尿症 (Cystinuria) 半乳糖症 (Galactosaemia) (4) 重症 β 地中海貧血 (Cooley s Anemia) (5) 特定先天性心臟病 心室中隔缺損 (Ventricular Septal Defect) 開放性動脈管 (Patent Ductus Arteriosus) 心房中隔缺損 (Atrial Septal Defect) 肺動脈瓣膜狹窄 (Pulmonary Stenosis) 主動脈瓣狹窄 (Aortic Stenosis) 法洛氏四合症 (Tetralogy of Fallot) 大動脈轉位 (Transposition of Great Arteries) 三尖瓣閉鎖 (Tricuspid Atresia) 主動脈弓縮窄 (Coarctation of Aorta) (6) 纖維性囊腫 (Cystic Fibrosis) (7) 唇顎裂 (Cleft Palate with Cleft lip) (8) 先天性耳聾 - (9) 先天性失明 - FA5~FC5-10

11 附表 : 特定手術項目及給付比例 全民健康保險支付編號特定手術名稱給付比例 1. 剖腹生產 1% 單純乳房切除術 ( 每一側 ) 1% 乳房腫瘤切除術 ( 每一側 ) 0.5% 巴氏腺囊切除術 0.5% 根治女陰切除術 ( 合併淋巴清掃 ) 5% 直腸陰道廔管修補術 ( 含尿道 膀胱 ) 1.5% 子宮肌瘤切除手術 2.5% 子宮完全切除術 2.5% 子宮懸吊術 1% 子宮輸卵管造口吻合術 2.5% 子宮縫合術 0.5% Spalding-Richardson 氏子宮脫出手術 1% 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5% 陰道式子宮根治手術 5% 輸卵管切除術 1% 輸卵管卵巢切除術 1.5% 卵巢部份或全部切除術 1% 卵巢膿瘍切開引流術 1% 葡萄胎除去術 1%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 電燒及切除 1% 附表 : 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為區域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 醫事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台北市汀州路三段 40 號 台中市立復健醫院 台中市北屯區廓子土太原路三段 1142 號 台北市立中興醫院 台北市大同區鄭州路 145 號 台北市立仁愛醫院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10 號 台北市立和平醫院 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二段 33 號 台北市立忠孝醫院 台北市南港區同德路 87 號 台北市立婦幼綜合醫院 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路 12 號 台北市立陽明醫院 台北市士林區雨聲街 105 號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 - 委託財團法人私立台北醫學院辦理 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 111 號 台南市立醫院台南市東區崇德路 670 號 光田綜合醫院台中縣沙鹿鎮安里沙田路 117 號 光田綜合醫院大甲分院台中縣大甲鎮新美里經國路 321 號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民醫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 台中市西屯區福安里中港路三段 160 號 桃園市成功路三段 100 號 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 386 號 FA5~FC5-11

12 醫事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 201 號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台北縣新莊市思源路 127 號 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台南市中區中山路 125 號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 1492 號 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新竹市經國路一段 442 巷 25 號 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台中縣豐原市安康路 100 號 沙鹿童綜合醫院台中縣沙鹿鎮成功西街 8 號 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孫中山先生紀念醫院 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孫中山先生紀念醫院中港分院 台中市南區建國北路一段 110 號 台中市西區台中路一段 23 號 秀傳紀念醫院彰化縣彰化市南瑤里中山路一段 542 號 阮綜合醫院高雄市苓雅區鼓中里成功一路 162 號 亞東紀念醫院台北縣板橋市南雅南路二段 21 號 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77 號 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台中縣大里市東榮路 483 號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台北縣新店市中正路 362 號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嘉義市大雅路二段 565 號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南路 160 號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台南市東區泉北里東門路一段 57 號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門諾會醫院花蓮市民權路 44 號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花市中央路三段 707 號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台中市北區育德路 2 號 財團法人私立臺北醫學院附設醫院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 252 號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台南縣永康市中華路 901 號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台南分院台南市南區樹林街二段 442 號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199 號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桃園縣龜山鄉復興路 5 號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兒童分院桃園縣龜山鄉復興路 5-7 號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高雄縣鳥松鄉大埤路 123 號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 222 號 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屏東縣屏東市華山里大連路 60 號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台北縣三峽鎮復興路 399 號 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台北市北投區振興路 45 號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280 號 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台安醫院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 424 號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台北市北投區立德路 125 號 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台北市士林區福佳里文昌路 95 號 FA5~FC5-12

13 醫事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喜義市忠孝路 539 號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彰化縣彰化市光南村南校街 135 號 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 宜蘭縣羅東鎮南昌街 號 馬偕法人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醫院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92 號 馬偕紀念醫院台東分院 台東市長沙街 303 巷 1 號 馬偕醫院淡水分院 台北縣淡水鎮民生路 45 號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路 482 號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134 號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高雄市三民區安生里十全一路 100 號 國立成功大學醫院附設醫院 台南市勝利路 138 號 國立臺灣大學醫院附設醫院 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7 號 國軍北投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 60 號, 中和街 250 號 國軍台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太平市光華村中山路二段 348 號 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高雄市左營區合群里軍校路 553 號 國軍松山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台北市松山區健康路 131 號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花蓮市進豐街 100 號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桃園縣龍潭鄉中興村中興路 168 號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高雄市苓雅區建軍路 5 號 國軍基隆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基隆市仁愛區孝二路 39 號 敏盛綜合醫院 桃園市三民路三段 106 號 華濟醫院 嘉義縣太保市北港路二段 601 巷 66 號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 台中市西區福安里中港路三段 118 號 澄清綜合醫院 台中市中區錦花里平等街 139 號 * 以上之醫事機構係依照筆劃排列 FA5~FC5-13

14 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免費申訴電話 : 核准文號 : 民國 83 年 12 月 15 日 台財保第 號函 傳真 : 電子信箱 ( ): (02) @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 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 ), 僅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身保險 養老保險及其他經本公司核定之遠雄人壽保險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後, 始發生效力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 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三條 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 戒毒 戒酒 護理 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 係指依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及本契約之規定計算至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時, 若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所必需給付保險金之百分之五十額度內, 為被保險人得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 但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 本公司得依當時之生活及醫療費用水準, 經要保人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 疾病末期, 係指被保險人經 醫院 之專任 專科醫師 診斷及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 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 前項 疾病末期 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任 專科醫師 與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不一致時, 本公司得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專任 專科醫師 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 專科醫師 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 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不得開具 疾病末期 診斷書 第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 疾病末期 者, 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 本批註條款的終止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 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款 第六條 行使之限制條件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 不適用之 : 一 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保險 二 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第七條 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本契約保額申請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 部份, 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保險金時起, 該申請給付部份之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其餘未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若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公司按本契約規定應給付之保險金額, 低於被保險人所申請之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 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FA5~FC5-14

15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 若有剩餘之保險金額, 其金額需符合本契約最低保險金額限制 第八條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 疾病末期 條件時, 其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依下列方式計算 :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 的現值, 加上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 扣除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 扣除處理費用 惟每次費用以新台幣伍佰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同一保險金額所計算之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 低於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公司按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 墊繳保險費 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應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中扣除 第九條 申請手續 受益人申請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本契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診斷證明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 計算出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請其確認是否行使此項申請, 再進行理賠作業 受益人申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定醫師之身體檢查,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此項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條 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未申請給付部份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身故時, 要保人或本契約受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僅就本契約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FA5~FC5-15

16 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免費申訴電話 : 核准文號 : 民國 91 年 09 月 10 日台財保字第 號函 傳真 : 電子信箱 ( ): (02) @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訂立及效力 本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須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公司終身保險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後始生效力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 ( 或復效日 ) 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 醫師 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且非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本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第三條 本附加條款之適用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於七十五歲後, 因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住院診療時, 得依實際住院日數 ( 含入院及出院當日 ) 乘以 每日住院日額 申請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每日住院日額 為住院始期當年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 每日可申請之 每日住院日額 最高以新臺幣六仟元為限 第四條 申請金額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得申領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之金額, 累計不得超過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且最高以新臺幣二佰萬元為限 第五條 保險給付的計算方式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時, 其給付金額以下列方式計算 : 依所申請之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扣除該申請金額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計算一年的利息 第六條 保險給付後的處理方式 本公司給付本契約保險金 解約金 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應先扣除累計已申領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金額 要保人就本契約申請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時, 應先就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累計已申領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金額後, 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計算前項變更後之 展期定期保險 保險金額時, 應先就原保險金額扣除累計已申領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金額後, 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FA5~FC5-16

17 第七條 行使之限制條件 本附加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 不適用之 : 一 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二 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三 本契約之保單借款本息與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累計申領金額之和, 達本契約當時解約金的百分之九十 第八條 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受益人為本契約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保險金未完全給付之剩餘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不受本附加條款影響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本公司給付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時, 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 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前死亡, 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本公司將改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未為前項通知時, 不得對抗本公司 FA5~FC5-17

險別

險別 國泰人壽活力優定期壽險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4 條至第 6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2 條之 1)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7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YT\261\370\264\332[1].doc)

(Microsoft Word - YT\261\370\264\332[1].doc) 國泰人壽新守護保本定期保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4 條至第 6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2 條之 1)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7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ore information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定義本契約所稱 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 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 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 保險年齡,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本契約所稱 繳費期間,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定義本契約所稱 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 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 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 保險年齡,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本契約所稱 繳費期間,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優活定期壽險 ( 樣本 ) 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05200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依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 0 4 0 2 0 4 9 8 3 0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More information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 保單紅利部份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 停失效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 保單紅利部份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 停失效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 保單紅利部份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 停失效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E1\261\370\264\332[1].doc)

(Microsoft Word - E1\261\370\264\332[1].doc) 國泰人壽新添富年年添富年年終身保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5 條至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2 條之 1)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衛生署94年度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合格名單及訓練容量

行政院衛生署94年度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合格名單及訓練容量 衛生福利部 107 年度修正後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合格名單及訓練容量 107 年 11 月 20 日衛部醫字第 1070031580 號公告修正 編號 醫 院 名 稱 醫院所在地訓練容量 1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基隆市 5 2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台北市 22 3 臺北榮民總醫院 台北市 24 4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及其汀州院區 台北市 13 5 6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及其淡水分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其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More information

EM_p10

EM_p10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臺銀人壽長青守護十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 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癌症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九十日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

More information

JV_RPC橫式條款_

JV_RPC橫式條款_ 合作金庫人壽喜福防癌保險 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 癌症保險金 無理賠事故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 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致契約終止時, 因費率計算已考量死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給付項目無解約金 )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UVVT\261\370\264\332[1].doc)

(Microsoft Word - UVVT\261\370\264\332[1].doc) 國泰人壽新安本養老保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5 條至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2 條之 1)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ore information

保單契約條款

保單契約條款 全球人壽雙美利美元還本終身保險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6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7 條 第 9 條至第 11 條 第 13 條 第 17 條至第 19 條 第 31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8 條 第 16 條至第 19 條 )

More information

康健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康健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康健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內容摘要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AAF8B4C1ACDDC540B0B7B164AB4FC049AAFEACF9BE50B0E2B1F8B4DA5F F2E646F63>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AAF8B4C1ACDDC540B0B7B164AB4FC049AAFEACF9BE50B0E2B1F8B4DA5F F2E646F63> 中國人壽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長期看護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 ( 本險種無解約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G3\261\370\264\332[1].doc)

(Microsoft Word - G3\261\370\264\332[1].doc) 國泰人壽添美盛壽添美盛美元終身美元終身壽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6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7 條 第 9 條至第 11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8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12 條 ) ( 五 )

More information

安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安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安達產物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居家療養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急診保險金 門診手術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安慈商字第 950214 號函備查 104.10.6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FA4A4B0EAA448B9D8B773A6EDB07CA4E9C342B0B7B164AB4FC049AAFEACF95FBE50B0E2B1F8B4DA5F E646F63>

<4D F736F F D FA4A4B0EAA448B9D8B773A6EDB07CA4E9C342B0B7B164AB4FC049AAFEACF95FBE50B0E2B1F8B4DA5F E646F63> 中國人壽新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詳情請參閱附約條款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More information

各公司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修訂建議意見表

各公司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修訂建議意見表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 : 1. 初期癌症保險金 2. 輕度癌症保險金 3. 重度癌症保險金 4.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台壽字第 1062321119 號函備查 ( 本保險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附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保險附約的構成

More information

ISA500

ISA500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人壽金好利金好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年金給付 2.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3. 身故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15 日台壽字第 1052320038 號函備查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More information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 本 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 本 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 ( 本條款僅供參考 ) 主要給付項目 :1. 重大疾病保險金 2.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3. 殘廢保險金 4. 保險費的豁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保單契約條款

遠雄人壽保單契約條款 遠雄人壽美滿富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106)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More information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確定診斷因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之 癌症 而致身故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確定診斷因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之 癌症 而致身故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安達產物癌症身故健康保險 ( 癌症身故保險金 )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5 日安慈商字第 960033 號函備查 108.03.11 依 107.09.1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More information

保單契約條款

保單契約條款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 備查文號 : 全球壽 ( 商研 ) 字第 1000225009 號備查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修正文號 :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 :104 年 8 月 4 日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看護保險金 住院療養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疾病應負之保險責任,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國泰人壽益美利優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 ( 給付項目 : 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完全失能保險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國泰人壽新康護防癌健康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9 條至第 11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12 條至第 21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More information

( 四 ) 脊 柱 裂 (Spina Bifida): 係 指 因 脊 柱 閉 合 的 缺 陷 所 致 之 腦 膜 脊 髓 膨 出 或 腦 膜 膨 出 並 有 神 經 學 缺 損, 且 經 小 兒 神 經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者 ( 五 ) 腦 膨 出 (Encephalocele): 係 指

( 四 ) 脊 柱 裂 (Spina Bifida): 係 指 因 脊 柱 閉 合 的 缺 陷 所 致 之 腦 膜 脊 髓 膨 出 或 腦 膜 膨 出 並 有 神 經 學 缺 損, 且 經 小 兒 神 經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者 ( 五 ) 腦 膨 出 (Encephalocele): 係 指 國 泰 人 壽 真 乖 寶 貝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 先 天 性 重 大 殘 缺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依 101 年 11 月 12 日 金 管 保

More information

ESB /5 二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 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 一 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 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

ESB /5 二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 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 一 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 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 ESB1061109 1/5 富邦人壽豪開鑫網路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甲型 ) 給付項目 : 年金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More information

華南產物癌症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_日額型_條款

華南產物癌症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_日額型_條款 華南產物癌症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 ( 日額型 ) 主要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100.03.28(100) 華產企字第 202 號函備查 108.01.04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9.1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保險商品之癌症等待期為九十日 但經本公司同意續保者, 不受前述九十日之限制 第一條 第二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More information

新 險

新 險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常樂 75 防癌定期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初期癌症保險金 2. 輕度癌症保險金 3. 重度癌症保險金 4. 特定重度癌症保險金 5.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6.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7. 完全失能保險金 8. 滿期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20 日台壽字第 1072320058 號函備查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F8CAB855A751B2D7A8ADB9D8C049BE50B0E2B1F8B4DA>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F8CAB855A751B2D7A8ADB9D8C049BE50B0E2B1F8B4DA> 中國人壽鑫萬利鑫萬利終身終身壽險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 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More information

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計畫會員醫療機構名單 更新 地區醫療機構名稱 Hospital name 評鑑別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Tri-Service General Hospital 醫學中心 北部地區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 - 委託財團法人私立台北醫學大學辦理 Taipei Med

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計畫會員醫療機構名單 更新 地區醫療機構名稱 Hospital name 評鑑別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Tri-Service General Hospital 醫學中心 北部地區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 - 委託財團法人私立台北醫學大學辦理 Taipei Med 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計畫會員醫療機構名單 2017.08 更新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Tri-Service General Hospital 北部地區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 - 委託財團法人私立台北醫學大學辦理 Taipei Medical University - Wan Fang Hospital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 Mackay Memorial Hospital

More information

銷售條款

銷售條款 中國人壽金滿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保單條款 ( 年金給付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身故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康健人壽安心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 樣本 (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居家療養保險金 102.09.27 (102) 康商字第 072 號函備查 103.05.01 (103) 康商字第 065 號函備查 104.08.04 按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More information

全台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名單 機構名稱所在縣市健保特約類別機構電話機構地址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宜蘭縣區域醫院 宜蘭縣宜蘭市新民路 152 號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宜蘭縣區域醫院 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南路 160 號 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宜

全台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名單 機構名稱所在縣市健保特約類別機構電話機構地址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宜蘭縣區域醫院 宜蘭縣宜蘭市新民路 152 號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宜蘭縣區域醫院 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南路 160 號 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宜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宜蘭縣區域醫院 039-325192 宜蘭縣宜蘭市新民路 152 號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宜蘭縣區域醫院 039-544106 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南路 160 號 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宜蘭縣區域醫院 039-543131 宜蘭縣羅東鎮南昌街 81 83 號 站前南路 61 63 號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基隆市區域醫院 02-24292525 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415FA4A4B0EAA448B9D8A677A4DFBCD6B0AAB2D7A8ADAB4FC0495FBE50B0E2B1F8B4DA5F >

<4D F736F F D20415FA4A4B0EAA448B9D8A677A4DFBCD6B0AAB2D7A8ADAB4FC0495FBE50B0E2B1F8B4DA5F > 中國人壽安心樂高安心樂高終身終身保險保單條款 ( 住院日額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詳情請參閱契約條款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國泰人壽新超犀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甲型 ) ( 年金給付, 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的生存期間內為限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依 104 年 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 日國壽字第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安聯人壽六年定期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內容摘要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10 條至第 12 條 第 16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6 條至第 9 條 第 14 條 ) ( 四

More information

友邦人壽老當醫壯定期健康保險

友邦人壽老當醫壯定期健康保險 C-105 ( SCI)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老當醫壯定期健康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申訴專線 :0800012666 傳真 :02-66056099 電子信箱 (E-mail): tw.customer@aia.com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O_5_2_ _.doc

Microsoft Word - IO_5_2_ _.doc 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102/02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國華人壽守護 21 ( 一 ) 特定傷病保險金 : 除外責任 特定傷病終身健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 特定傷病 者, 本公司按其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 特定傷病 康保險附約 (101A) 險金額給付 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特定傷病 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後或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下列疾病

More information

保德信國際終身壽險

保德信國際終身壽險 保德信國際人壽守護加倍終身防癌保險 (106)- 契約重要內容告知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2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11 條至第 13 條 第 15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6 條至第 10 條 第 18 條 )

More information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內容摘要 樣本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13 條至第 16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國泰人壽增美福美元終身壽險內容摘要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6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7 條 第 9 條至第 11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8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12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FS101_\274\313\261i_.doc)

(Microsoft Word - 0FS101_\274\313\261i_.doc) 台灣人壽新澳利旺澳利旺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保險單條款 (FS1)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相關款項收付皆以澳幣澳幣進行, 本公司不承擔保戶任何匯兌風險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 0800-099850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第一金人壽美滿安家定期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致契約終止時, 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內容摘要 :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WX_排版條款 _總統令文字

Microsoft Word - FWX_排版條款 _總統令文字 FWX1070723 1/10 富邦人壽澳利年年外幣還本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六條 第八條至第十條 第 十二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七條 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More information

本契約所稱 放射線治療 係指為治療癌症, 由腫瘤專科醫師 放射線治療專科醫師或其他合格之醫療專業人員, 以離子放射線進行的放射線療法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

本契約所稱 放射線治療 係指為治療癌症, 由腫瘤專科醫師 放射線治療專科醫師或其他合格之醫療專業人員, 以離子放射線進行的放射線療法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 安達產物癌症外科手術健康保險 ( 癌症外科手術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 97 年 08 月 01 日安麟商字第 970187 號函備查 108.03.11 依 107.09.1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More information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第三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第一期保險費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第一期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第三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第一期保險費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第一期 第一金人壽鑫有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年金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公司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01-110; 傳真 :02-87806028; 電子信箱 (E-mail):Customer_Service@firstlife.com.tw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第一金人壽總精商字第 1061101238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安聯人壽醫度讚日額醫療養老保險 (101) 內容摘要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13 條至第 17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More information

險別

險別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國泰人壽守護媽咪養老保險 內容摘要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ore information

台灣人壽高肝人生終身保險(弱體型)

台灣人壽高肝人生終身保險(弱體型)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高肝人生終身保險 ( 弱體型 ) 主要給付項目 : 1. 肝病重症提前給付保險金 2. 肝病重症照顧分期保險金 3. 肝病住院手術保險金 4. 肝病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 5. 肝病局部治療保險金 6. 肝病藥物治療保險金 7. 健康回饋保險金 8. 豁免保險費 9.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0. 祝壽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U_ _全球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_101A__定稿條款_.doc

Microsoft Word - PU_ _全球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_101A__定稿條款_.doc PU 全球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101A) 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 ) 本險無解約金 無展期定期保險及無減額繳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第一金人壽佳倍防癌定期保險 (108)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特定癌症保險金 無理賠事故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本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已考慮脫退率,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致契約終止時, 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內容摘要 :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國泰人壽 imoney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甲型 ) ( 給付項目 : 年金,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 ( 含 ) 時止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第 1 頁, 共 5 頁 備查文號中華民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OY_980801_國華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_98A_契約條款…

Microsoft Word - OY_980801_國華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_98A_契約條款… OY 國華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8A) 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 ) 本險無解約金 無展期定期保險及無減額繳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 ) ( 等待期間 : 本附約始期日起三十日, 包括第三十日內之期間,

More information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住院醫療保險金 2. 住院醫療保險金事後選擇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100 大商發一字第 007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3 日台壽字第 1052320072 號函備查修正

More information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H-069 (10HI)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黃金十年健康保險 申訴專線 :0800012666 傳真 :02-66056099 電子信箱 (E-mail): tw.customer@aia.com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報保險局友邦台字第 980264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06

More information

JV_PI_RPAA

JV_PI_RPAA 合作金庫人壽超優退保險 1 商品名稱與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商品名稱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合作金庫人壽超優退保險備查文號 :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 (103) 合壽字第 103182 號備查文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 (103) 合壽字第 103389 號 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除外責任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More information

FDA /10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鍾愛美年外幣終身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且不得與任何外幣

FDA /10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鍾愛美年外幣終身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且不得與任何外幣 FDA1040804 1/10 富邦人壽鍾愛美年外幣終身健康保險 內容摘要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六條 第八條至第九條 第 十條 第十二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七條 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十一條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女 不 不參 利 利 金 金 金 療 金 狼 療 金 療 金 金 金 金 療 金 精 令 益 讀 不 不 不利 契 利 列 讀了 契 年 年 契 契 契 契 契 不 泥 利 金 金 契 契 行 契 力 零 契 契 不 契 若 契 契 女 女 女 契 契 契 行 療 行 療 異 行 契 練 領 契 狼 列 類 類 列臨 累 六 立 淋 立 神 列兩 列 狼 契 列 類 類 利 列 異 異 異 神 神

More information

癌症 ( 重度 ) 癌症 ( 初期 ) 和癌症 ( 輕度 ) 以外之癌症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

癌症 ( 重度 ) 癌症 ( 初期 ) 和癌症 ( 輕度 ) 以外之癌症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 保德信國際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108) 主要給付項目 :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 詳參條款 )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 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 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 \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九六 ) 保字第 329 號依 107.09.17 金管保壽字第

More information

富邦人壽天行健定期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天行健定期健康保險 SWF1070914 1/9 富邦人壽天行健定期健康保險 內容摘要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四條 第六條 第八條至第 九條 第十一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五條 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十條 ) (

More information

新 險

新 險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新增鑫成雙終身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2.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 完全殘廢保險金 4. 祝壽保險金 5. 豁免保險費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103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111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6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住院醫療輔助保險金 住院慰問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手術費用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More information

三期四期執行報告.PDF

三期四期執行報告.PDF . 1. 1. 2. 2. 5. 7. 8. 9. 9 11 11 11 12 12 13 13 14 15 15 16 16 16 17 18 19 21.. 21.. 24 27.. 28 195 .. 277.. 279.. 279.. 280.. 280.. 283.. 287.. 287.. 287.. 288.. 290.. 293 294 299.. 303.. 303.. 303..

More information

各公司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修訂建議意見表

各公司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修訂建議意見表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步步盈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繳費期間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 2. 重大疾病保險金 3.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4. 身故保險金 5. 完全殘廢保險金 6. 祝壽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502138440 號函核准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YL\261\370\264\332[1].doc)

(Microsoft Word - YL\261\370\264\332[1].doc) 國泰人壽新俏媽咪養老保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5 條至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2 條之 1)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ore information

H5-國華安家保本終身壽險契約條款

H5-國華安家保本終身壽險契約條款 H5 國華安家保本終身壽險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身故 殘廢 全殘安養 全殘扶助 部份殘廢保險金及安心生命尊嚴提前給付 ) 備查文號 : 中華民國 87 年 12 月 21 日 (87) 華壽企數字第二二七七號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 :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9)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輔助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 ( 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 本保險

More information

吉時-安達Chubb-BR DM泰鑫安

吉時-安達Chubb-BR DM泰鑫安 安達人壽泰鑫安100防癌健康保險 安達人壽泰鑫安100防癌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 金 罹患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 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03.08.11中泰精字第103010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08.16金管保壽字第1050207154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7.04.27安達精字第1070040號函備查 (本公司對本險罹患癌症應負之保險責任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第一金人壽一年定期帳戶型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本險所稱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詳情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費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前言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公司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01-110; 傳真

More information

富邦人壽心安滿福防癌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心安滿福防癌健康保險 CLL1070914 1/9 富邦人壽心安滿福防癌健康保險 內容摘要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四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 第 十一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五條 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十條 ) ( 五

More information

中國人壽萬事如意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海外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

中國人壽萬事如意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海外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 中國人壽萬事如意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海外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 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保險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保險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團體初次罹患癌症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 給付項目 : 罹患癌症保險金 ) ( 本保險 癌症 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詳請參閱保險單條款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新險

新險 國泰人壽真乖寶貝健康保險附約 ( 先天性重大缺損 住院醫療保險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依 101 年 11 月 1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1657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1 日依 102 年 1 月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More information

台灣人壽步步盈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步步盈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步步盈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繳費期間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 2. 重大疾病保險金 3.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4. 身故保險金 5. 完全失能保險金 6. 祝壽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50213844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4 日依 107 年 6 月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More information

台灣人壽新增美成雙美元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新增美成雙美元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新增美成雙美元終身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2.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 完全失能保險金 4. 祝壽保險金 5. 豁免保險費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104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025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7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住院日額增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1 日依 102 年 1 月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30 日依 103 年 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More information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H-075 ( HIR)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住院定額給付保險附約 申訴專線 :0800012666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中華民國 84 年 0 8 月 15 日奉財政部台財保第 842032652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訂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A677A4DFB7D3C540B2D7A8ADAB4FC049AAFEACF95FBE50B0E2B1F8B4DA2E646F63>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A677A4DFB7D3C540B2D7A8ADAB4FC049AAFEACF95FBE50B0E2B1F8B4DA2E646F63> 中國人壽安心照護終身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安心保險金 照護扶助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詳情請參閱附約條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台灣人壽鑽美金美元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_條款.doc

Microsoft Word - 台灣人壽鑽美金美元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_條款.doc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鑽美金美元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年金給付 2.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5 日台壽字第 1072320069 號函備查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 本保險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契約間,

More information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比 較 表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比  較  表 郵政簡易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 1 郵政簡易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契約條款 ( 住院保險金 療養保險金 加護病房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More information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安聯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本安聯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 以下簡稱本附約 ) 依主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主契約 ) 要保人之申請, 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安聯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本安聯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 以下簡稱本附約 ) 依主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主契約 ) 要保人之申請, 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安聯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安聯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修正 ) ( 一 ) 臺北市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8,039 668.05 33.75 100.00 所有 10,369 80.5 44.60 100.00 所有 7,670 544.83 55.48 100.00 1 惡腫瘤 5,19 193.8 105.00 8.93 惡腫瘤,90 5.9 17.78 8.16 惡腫瘤,99

More information

WHA_

WHA_ 樣本宏泰人壽享好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保單條款 (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保險金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重大手術費用保險金 創傷處置保險金 ) ( 等待期間 :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生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發生之疾病 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受等待期間三十日之限制 ) (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68-268 傳真 :02-2716-6887

More information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終身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 : 1.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2.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3. 癌症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 4. 癌症療養保險金 5.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6.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7.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8. 癌症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9. 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10.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 本保險

More information

富邦人壽多保倍多重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多保倍多重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 SWA11070914 1/10 富邦人壽多保倍多重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 內容摘要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四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 第 十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五條 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九條

More information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美滿超得利增額終身壽險 (106)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More information

保德信國際人壽重大疾病定期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重大疾病關懷保險金 ( 詳參條款 )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完全失能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一 五 ) 保字第 003 號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保德信國際人壽重大疾病定期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重大疾病關懷保險金 ( 詳參條款 )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完全失能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一 五 ) 保字第 003 號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重大疾病定期保險 - 契約重要內容告知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2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1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至第 7 條 第 14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More information

中興癌症終身保險

中興癌症終身保險 遠雄人壽新團體癌症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罹患癌症 癌症住院醫療 癌症手術醫療 癌症休養 癌症門診醫療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 癌症身故 癌症放射線治療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 ( 本保險 癌症 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詳請參閱保險單條款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國泰人壽鍾樂活特定疾病終身健康保險 ( 給付項目 : 癌症 ( 輕度 ) 保險金或癌症 ( 重度 ) 保險金 特定腦神經退化性疾病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 ( 本保險 癌症 ( 輕度 ) 及 癌症 ( 重度 ) 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公司對 癌症 ( 輕度 ) 及 癌症 ( 重度 ) 應負的保險責任, 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 本保險 特定腦神經退化性疾病

More information

三 商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本公司 ) 三商美邦人壽新珍愛女人終身保險內容摘要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樣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1 0 條 第 11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More information

國泰新平安團體保險條款

國泰新平安團體保險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壽險 (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給付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More information

本保險為保險商品, 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保障 ; 本保險非存款商品, 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係由美商安達產物保險提供並負擔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由台新銀行代理招攬其保險商品 商品文號 : 安達產物三年期安心 123 個人傷害保險 安達產物三年期

本保險為保險商品, 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保障 ; 本保險非存款商品, 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係由美商安達產物保險提供並負擔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由台新銀行代理招攬其保險商品 商品文號 : 安達產物三年期安心 123 個人傷害保險 安達產物三年期 TO: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 - 台新 守護安心 專案 < 守護平安 永保安心 > 先生 / 小姐 台新銀行代理招攬服務專員 : 台新銀行代理招攬服務專線 : 名稱 主要給付項目 保險金額 安達產物 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 500 萬 三年期安心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增額保險金及失能增額保險金 1,000 萬 123 個人搭乘國內非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增額保險金及失能增額保險金

More information

新光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新光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新光人壽防癌護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保險單條款 ( 本附約需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 主要給付項目 :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骨髓 ( 幹細胞 ) 移植手術保險金 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

More information

友邦人壽老有所醫定期健康保險

友邦人壽老有所醫定期健康保險 C-155 ( SHI2 )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老有所醫定期健康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申訴專線 :0800012666 傳真 :02-66056099 電子信箱 ( E-mail) : tw.customer@aia.com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BB7B6AFA448B9D8A675C540A45BA45BC2E5C0F8B2D7A8ADAB4FC0495F484B345F >

<4D F736F F D20BBB7B6AFA448B9D8A675C540A45BA45BC2E5C0F8B2D7A8ADAB4FC0495F484B345F > 遠雄人壽守護久久醫療終身保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ore information

元大-穩鑽-壽險-v1

元大-穩鑽-壽險-v1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穩賺100變額萬能壽險 (以下簡稱穩賺100壽險) 備查文號 民國102年04月26日 巴黎(102)壽字第04006號 修訂文號 民國104年08月04日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0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令修正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完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專案代碼 VFHU0C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穩賺100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More information

H2206

H2206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保險單條款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間為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內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 0800-213 213-269 269)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