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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五章第六章 目录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侵犯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调查决定执行执法监督附则 第一章总 则 - 1 -

2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障公共安全,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 妨害公共安全, 侵犯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妨害社会管理, 具有社会危害性,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 法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适用本法的规定 ; 本法没有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 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 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应当公开 公正, 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采取有 - 2 -

3 效措施, 化解社会矛盾, 增进社会和谐, 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较轻的,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 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 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 不予处罚, 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3 -

4 ( 二 ) 罚款 ; ( 三 ) 行政拘留 ; ( 四 ) 责令停产停业 ; ( 五 ) 吊销证照 责令停产停业的期限为十五日至三十日,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对被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经营者, 公安机关可以同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申请同类许可证, 并禁止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至三年内在同类行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主管人员 对被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人员, 公安机关可以同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申领同类许可证 第十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 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赌具 赌资, 吸食 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主要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应当收缴, 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 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 没有被侵害人的, 登记造册, 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 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4 -

5 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但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 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 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 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 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或者通知其家属 亲友 所属单位领回看管, 也可以送医院醒酒 第十五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分别决定, 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 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六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 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分别处罚 教唆 胁迫 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按照其教唆 胁迫 - 5 -

6 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七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 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本法没有规定,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 依照其规定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单位处罚的, 对组织 策划 实施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轻 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 ( 一 ) 情节轻微的 ; ( 二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 ( 三 )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 ( 四 ) 主动投案, 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 ( 五 ) 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重处罚 : ( 一 ) 有较严重后果的 ; ( 二 ) 教唆 胁迫 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 三 )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 四 ) 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 ( 五 ) 三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本法规定的从轻处罚 - 6 -

7 从重处罚情节的, 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适用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 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适用 ; 本法规定有数个处罚种类幅度的, 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的下一个处罚种类幅度内适用 ; 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 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 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 一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 ( 二 ) 七十周岁以上的, 但是二年内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受过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 ; ( 三 )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 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究期限内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前行为的追究期限从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追究期限内提出控告, 公安机关没有接受的, 不受追究期限的限制 - 7 -

8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扰乱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秩序, 致使工作 生产 营业 医疗 教学 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 二 )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 ( 三 )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 四 )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 扒乘机动车 船舶 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 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 ( 五 )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或者组织 资助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 对首要分子或者组织 资助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 - 8 -

9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组织作弊的 ; ( 二 ) 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 ( 三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 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 答案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 ( 五 ) 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扰乱文化 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强行进入场内的 ; ( 二 ) 违反规定, 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 ( 三 ) 展示侮辱性或者煽动扰乱公共秩序等内容的标语 条幅等物品的 ; ( 四 ) 围攻裁判员 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 ( 五 ) 向场内投掷杂物, 不听制止的 ; ( 六 )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 可以同时作出禁止其一至三年内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的禁止令 ; 违反禁止令 - 9 -

10 的, 强行带离现场,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散布谣言, 谎报险情 疫情 灾情 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 二 )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 毒害性 放射性 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 三 ) 扬言实施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结伙斗殴的 ; ( 二 ) 追逐 拦截他人的 ; ( 三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的 ; ( 四 )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组织 教唆 胁迫 诱骗 煽动他人从事邪教 会道

11 门等非法组织活动或者利用非法组织 迷信活动, 扰乱社会秩序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 ( 二 ) 冒用宗教 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 三 ) 制作 传播 持有宣扬邪教 会道门内容的物品 信息 资料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 为其提供条件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实施前两款行为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仍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二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 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占用通信频率 阻断通信信号或者以其他方法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条生产 销售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或者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生产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2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一 ) 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 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造成危害的 ; ( 二 ) 违反国家规定,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 修改 增加 干扰, 造成危害的 ; ( 三 ) 违反国家规定,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 处理 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 修改 增加的 ; ( 四 ) 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造成危害的 ; ( 五 )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工具, 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 工具, 造成危害的 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下列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经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一 ) 用户信息登记和保护 ; ( 二 ) 公共信息发布审核和巡查 ;

13 ( 三 ) 日志留存 ; ( 四 ) 发现 拦截 处置违法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 ( 五 ) 为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 ( 六 ) 建立和执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介绍 诱骗 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多次参加传销活动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 制造 买卖 储存 运输 邮寄 携带 使用 提供 处置爆炸性 易燃性 毒害性 放射性 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4 第三十五条爆炸性 毒害性 放射性 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 被抢或者丢失, 未按规定报告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 故意隐瞒不报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六条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 私藏 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管制器具或者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仿真枪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持有仿真枪, 拒不交出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实施第一款 第二款行为的, 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三十七条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进入公共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或者禁止携带的区域 场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5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处警告 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一 ) 盗窃 损毁油气管道设施 电力电信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 水利防汛工程设施 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水文监测 测量 气象测报 环境监测 地质监测 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 ( 二 ) 移动 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 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 边境设施或者领土 领海标志设施的 ; ( 三 ) 非法进行影响国 ( 边 ) 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 ( 边 ) 境管理的设施的 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盗窃 损毁 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 设备, 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 火车驾驶舱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 工具, 不听劝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抢夺方向盘 拉扯驾驶人等方式妨碍机动车驾驶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16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盗窃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 道路 港口 航道等设施 设备 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 ( 二 )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 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 ( 三 ) 在铁路 高速公路等线路 桥梁 涵洞处挖掘坑穴 采石取沙的 ; ( 四 )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四十一条擅自进入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行走坐卧, 抢越铁路 城市轨道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经批准, 安装 使用电网的, 或者安装 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 ( 二 ) 在车辆 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 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 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或者故意损毁 移动覆盖物 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

17 ( 三 ) 盗窃 损毁路面井盖 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 四 ) 违反国家规定, 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的 单位实施前款第一项行为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举办文化 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违反有关规定, 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 责令停止活动, 立即疏散, 对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对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同时作出禁止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一个月至三个月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禁止令 第四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违反有关规定, 存在重大治安隐患,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旅馆 饭店 影剧院 娱乐场 运动场 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 违反安全规定, 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对单

18 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 在低空飞行无人机 动力伞 三角翼等通用航空器 航空运动器材, 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组织 胁迫 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 残忍表演的 ; ( 二 ) 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 ( 三 )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八条胁迫 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9 反复纠缠 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恐吓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 二 ) 滋扰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不听劝阻的 ; ( 三 ) 非法获取 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五十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企图使他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二条打击报复报案人 控告人 举报人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前款行为的, 可以同时作出禁止其一个月至三个月内接触报案人 控告人 举报人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禁止令 违反禁

20 止令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刑事诉讼中有关证人保护禁止令的, 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殴打他人的, 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处警告 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猥亵他人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一 ) 虐待家庭成员, 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 ( 二 ) 虐待其所监护 看护的未成年人 老年人 病人 残疾人的 ; ( 三 )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五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 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非法获取 持有 使用 出售 提供 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

21 以下拘留,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因疏于管理, 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实施第一款行为的,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四万元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冒领 隐匿 毁弃 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寄递物品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盗窃 诈骗 哄抢 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2 第六十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处警告 一千元以下罚款 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 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 命令的 ; ( 二 )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 三 ) 阻碍执行职务的消防车 救护车 工程抢险车等交通工具通行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 ( 一 ) 侮辱 谩骂 威胁 围堵 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 ( 二 ) 阻碍执行职务的警车通行的 ; ( 三 )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 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 ( 四 ) 有其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

23 第六十二条因不满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或者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 为泄愤 报复等目的, 在其非执行职务期间对其进行威胁 侮辱 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人民警察实施前款行为的, 从重处罚 第六十三条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伪造 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 证件 证明文件 印章的 ; ( 二 )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 证件 证明文件 印章的 ; ( 三 ) 伪造 变造 买卖 冒用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

24 件的 ; ( 四 )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 ( 五 ) 伪造 变造 倒卖车票 船票 航空客票 文艺演出票 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 凭证的 ; ( 六 ) 伪造 变造船舶户牌,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船舶户牌, 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出租 出借 买卖银行卡 银行结算账户 非银行支付账户,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 使用消费终端机具 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 以虚构交易 虚开价格 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七条船舶擅自进入 停靠国家禁止 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5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一 ) 煽动民族分裂 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的 ; ( 二 ) 利用宗教煽动仇恨 歧视的 ; ( 三 ) 在出版物 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 宗教的歧视 侮辱内容的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违反国家规定, 未经注册登记, 以社会团体 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 被取缔后, 仍进行活动的 ; ( 二 ) 被依法撤销登记 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 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七十条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予以取缔,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 被取缔一年内又实施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同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申请同类许可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 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情节

26 较重的, 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煽动 策划非法集会 游行 示威, 不听劝阻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煽动 策划非法集会 游行 示威信息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十二条旅馆 房屋出租人等住宿业务经营者 服务提供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按规定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的 ; ( 二 ) 为身份不明 拒绝身份查验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 ; ( 三 ) 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 旅馆 房屋出租人等住宿业务经营者 服务提供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7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明知住宿人员违反规定将危险物质带入住宿区域, 不予制止的 ; ( 二 ) 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 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 三 )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住宿业务经营者 服务提供者一年内因实施第一款 第二款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 仍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电信 互联网 金融 长途客运 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 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 或者对身份不明 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仍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七十三条旅馆 房屋出租人等住宿业务经营者 服务提供者, 歌舞 游艺 棋牌 洗浴等服务业场所和印章 印刷 旧货 机动车修理等行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将登记信息报公安机关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

28 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四条从事编辑 出版 印刷 发行活动的人员在编辑 出版 印刷 发行活动中发现散布危害国家安全 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 邪教 淫秽等内容的违法犯罪行为, 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 非法使用 提供 出售窃听 窃照 跟踪定位等器材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处警告 ; 警告后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妨害社会风化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典当业 寄卖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 寄卖的物品, 不

29 查验有关证明 不履行登记手续 不向公安机关报送登记信息, 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 赃物, 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 二 ) 违反国家规定, 收购铁路 油田 供电 电信 矿山 水利 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 ( 三 ) 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 ( 四 )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一年内因实施前款第一项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的, 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 仍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隐藏 转移 变卖 擅自使用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 查封 冻结 扣留的财物, 或者销毁 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 ( 二 ) 伪造 隐匿 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 谎报案情, 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 三 )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 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 ( 四 ) 明知是违法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 财物, 帮助其逃匿的 ; ( 五 ) 被依法执行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 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有违反法律

30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六 ) 违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决定的 实施前款第四项行为, 事前通谋的, 以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单位实施第一款第一 二 三 四项行为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依法被关押的违法行为人脱逃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刻划 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文物 名胜古迹的 ; ( 二 ) 违反国家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 挖掘等活动, 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 ( 二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 机动船舶的

31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故意破坏 污损坟墓或者毁坏 丢弃尸骨 骨灰的 ; ( 二 ) 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秩序, 不听劝阻的 第八十四条卖淫 嫖娼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引诱 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 饮食服务业 文化娱乐业 洗浴业 按摩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场所实施前款行为或者对发生在本场所的卖淫 嫖娼 赌博 吸毒活动, 放任不管 不采取措施制止的,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仍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

32 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制作 运输 复制 出售 出租淫秽的书刊 图片 影片 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 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 ( 二 ) 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 ( 三 )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 为其提供条件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仍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33 留,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的 ; ( 二 ) 非法买卖 运输 携带 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 ( 三 ) 非法运输 买卖 储存 使用罂粟壳的 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仍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有第一款第一项行为, 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 不予处罚 第九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 非法持有毒品的 ; ( 二 )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 ( 三 ) 吸食 注射毒品的 聚众 组织吸食 注射毒品的, 对首要分子 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吸食 注射毒品的, 可以同时作出禁止其六个月至一年内进入娱乐场所 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禁止令 违反禁止令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34 第九十一条强迫 教唆 引诱 欺骗他人吸食 注射毒品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生产 经营 购买 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 配剂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三条在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时, 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饲养动物,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处警告 ; 警告后不改正的, 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传授违法犯罪方法, 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发布 传播销售枪支 弹药 管制器具 违禁品或者爆炸性 易燃性 毒害性 放射性 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信息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发布 传播违法犯罪方法信息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

35 罚 单位实施前三款行为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仍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六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 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 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 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 聊天室 论坛 通讯群组等网络平台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实施前两款行为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仍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七条发布 传播 销售 提供非法更改来电号码程序 工具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非法更改来电号码程序 工具实施违法犯罪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6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一节调 查 第九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局 城市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对报案 控告 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 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应当及时接受, 并进行登记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受报案 控告 举报 投案后, 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 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应当告知报案人 控告人 举报人 投案人, 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 应当依法进行 严禁以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以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 被侵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 书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不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 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其

37 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以及伪造 隐匿 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证据, 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 对涉及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应当予以保密 第一百零四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一 )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 二 )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 )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 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 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 可以口头传唤, 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 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 可以依法使用警械

38 对因情况紧急当场实施强制传唤的, 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报告, 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强制传唤的, 应当立即解除 第一百零六条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 应当扣押 第一百零七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 情况复杂, 依照法律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 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到案经过 到案和离开时间 询问查证时间适用前款规定 询问查证期间, 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并及时将传唤或者询问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家属, 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一百零八条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可以在现场进行, 也可以到其所在单位 住处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 ;

39 必要时, 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对在异地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 经被询问人同意的, 也可以通过远程视频询问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一百零九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 对没有阅读能力或者通过远程视频询问的, 应当向其宣读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 应当签名 盖章或者捺指印, 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远程视频询问,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 询问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 应当准许 ; 必要时, 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第一百一十条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 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被侵害人或者证人, 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 物品 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 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40 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对场所进行检查的, 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使用检查证检查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 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 可以当场检查, 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检查证 检查妇女的身体, 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为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 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 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 指纹 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 尿液 毛发 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 安全检查和当场检查时已经采集的信息, 不重复提取 采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拒绝检查 提取 采集, 人民警察认为必要的, 可以强制检查 提取 采集 第一百一十三条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 由检查人 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 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 盖章或者捺指印 ; 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被检查人 见证人拒绝签名的, 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可以扣押 ;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以及物品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不得扣押, 应当予以登记, 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41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 可以依法扣押, 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不得扣押 需要扣押的物品在异地, 不立即扣押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扣押的, 可以委托物品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实施扣押, 并于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物品移交手续 实施扣押 先行登记保存前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 因情况紧急, 需要当场实施的, 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扣押 先行登记保存的, 应当立即解除 对扣押的物品, 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挪作他用 ;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或者经核实属于被侵害人或者他人合法财产的, 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 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 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五条为了查明案情, 人民警察可以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物品 场所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 辨认经过和结果, 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由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 盖章或者捺指印

42 第一百一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 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 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 ; 鉴定人鉴定后, 应当写出鉴定意见, 并且签名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进行调解 询问 扣押 辨认的, 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并由警务辅助人员辅助 ; 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调解 询问 扣押 辨认的, 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调解和调查的, 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节决 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局 城市公安分局决定 ; 其中警告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 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 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一百二十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 对没有本人陈述, 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 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但是, 只有本人陈述, 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 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43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 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 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一 ) 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处罚决定 ; ( 二 ) 依法不予处罚的, 或者违法行为事实不能成立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 ( 三 ) 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 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四 ) 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 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 应当

44 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 ) 被处罚人的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住址 ; ( 二 ) 违法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 四 ) 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 ( 五 ) 对处罚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六 ) 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 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 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 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及其他资格罚 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罚款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作出禁止令决定前, 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自受理之

45 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 案情重大 复杂的,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可以延长三十日 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 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 并继续进行调查取证, 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 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案件移送管辖的, 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 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 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人民警察证, 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 有被侵害人的, 并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罚款数额 时间 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 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 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

46 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执 行 第一百三十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 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可以在异地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一 ) 被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 ( 二 ) 在边远 水上 交通不便地区, 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 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 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 ( 三 )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 应当自收缴罚

47 款之日起二日内, 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 在水上 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 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 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 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 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被处罚人未在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 ( 二 ) 采取第一项措施, 经催告仍不履行, 被处罚人有存款 汇款以及固定工资收入的, 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局 城市公安分局审批后通知金融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进行划拨 公安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经催告未缴纳罚款的信息通报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应当将信息录入其信用记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 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48 的, 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 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与本案无牵连 ; ( 二 ) 享有政治权利, 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 三 ) 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 ( 四 ) 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 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 暂缓行政拘留后, 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 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 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一百四十条行政拘留执行期间,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 ( 一 ) 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的 ;

49 ( 二 )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行政拘留, 接受教育 改正错误, 与被侵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履行的 ; ( 三 ) 其他可以提前解除拘留的 提前解除拘留, 由拘留所提出意见, 原决定拘留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提前解除拘留的, 其实际执行的拘留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 公正 严格 高效办理治安案件, 文明执法, 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 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 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 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 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行政监察机关检举 控告 ; 收到检举 控告的机关, 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 应当依照有

50 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 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刑讯逼供 体罚 虐待 侮辱他人的 ; ( 二 )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 ( 三 )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 ( 四 ) 私分 侵占 挪用 故意损毁收缴 扣押的财物的 ; ( 五 )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 ( 六 )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 ( 七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八 )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 ( 九 )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 不及时出警的 ; ( 十 )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 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 ( 十一 ) 有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对直接负责的

51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应当赔礼道歉 ; 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其他法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局 城市公安分局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法所称违禁品, 是指国家规定禁止持有的毒品 淫秽物品 非法宣传品 仿真枪等物品 本法所称管制器具, 是指弩 管制刀具 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 射网器等国家规定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 对公民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需要实施特别管理的物品 本法所称公共场所, 是指车站 港口 码头 机场 商场 公园 展览馆 街道等公众活动场所以及面向不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络应用中供多人使用的网上活动场所 本法所称公共交通工具, 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 大 中型出租车, 火车, 轨道交通, 轮船, 飞机等, 不含小型出租车 对虽不具有营业执照, 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 中型交

52 通工具, 以及单位班车 校车等交通工具, 可以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 以下 以内, 包括本数 第一百五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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