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分述 一 背叛国家罪 ( 一 ) 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背叛国家罪, 是指勾结外国,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如下 : 1.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行为 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 一是勾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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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分述 一 背叛国家罪 ( 一 ) 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背叛国家罪, 是指勾结外国,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如下 : 1.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行为 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 一是勾结外国 这里的 外国 是指外国政府 外国政党以及敌视 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外国敌对势力 根据 刑法 第 102 条第二款的规定, 与境外其他机构 组织 个人相勾结,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也应以本罪论处 这里所称的 境外其他机构 组织 个人, 通常是指台湾地区的官方或者港 澳 台地区的非官方的组织和个人 所谓 勾结 是指通过暗中接触 信电往来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通谋 商议和策划等活动 勾结的方式多种多样, 但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是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 危害行为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诸如, 签订卖国条约, 与敌国通谋向我国发动侵略战争, 在我国组织傀儡政府, 进行颠覆活动等 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实际发生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事实, 只要实施了勾结外国, 背叛祖国的行为, 即构成本罪 2.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通常是在党和国家机构中具有较高地位和较大政治 影响的人 普通公民一般没有实施上述背叛国家行为的能力和条件 另外, 外国人和无 国籍人不能独立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3.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 全的目的 ( 二 ) 背叛国家罪的认定 1. 本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 本罪为行为犯, 不以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构成本罪既 遂的条件 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勾结外国, 背叛国家的行为, 足以危害到国家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 即成立本罪的既遂

2 2. 本罪的罪数 本罪行为人在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 全的过程中, 又实施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 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 从一重处 断 ( 三 ) 背叛国家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 刑法 第 102 条和第 113 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 有期徒刑 ;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恶劣的, 可以判处死刑, 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 二 分裂国家罪 ( 一 ) 分裂国家罪的概念与特征 分裂国家罪, 是指组织 策划 实施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 特征如下 : 1. 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所谓 国家统一, 是指一国政府对该国的领土及地方国家机关 居民合法管理的状态 其具有国内和国际政治上的独立价值, 是任何一个国家及其人民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国家的统一 人民的团结是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 任何人分裂国家, 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 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 策划 实施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包括组织 策划 实施三种 所谓 组织, 是指勾结 纠集多人进行旨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非法活动, 或者非法建立旨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组织 所谓 策划, 是指为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而进行的秘密谋划, 如秘密制定分裂国家的具体行动方案以及活动纲领等 所谓 实施, 指实际着手进行各种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 如以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而非法游行 示威 集会 ; 冲击国家机关 ; 制造民族分裂, 指挥所谓 民族迁徙 民族回归 的非法越境行动等等 所谓 分裂国家, 是指推翻地方政府, 拒绝地方政府领导, 割据一方, 进行分裂活动 所谓 破坏国家统一 是指阻碍国家统一的进程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组织 策划 实施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 即可构成本罪的既遂, 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的后果

3 3.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无论中国公民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 都可以成为本罪主 体 通常主要是一些身居要职的野心家 阴谋家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地方分裂分 子和民主分裂主义者 4.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故意 至于行为人出自 何种动机, 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二 ) 分裂国家罪的认定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划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要注意以下两点 ; 一是行为人是否实施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 二是是否具有组织 策划 实施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主观故意 如果出于狭隘的民族主义或地方主义情绪, 或者出于对党和国家某些民族政策的误解而实施了一些过激的行为, 或者虽有一些思想上的分裂倾向, 而缺乏任何具体组织 策划 实施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都不应以本罪论处 2.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无论是中国公民 外国公民还是无国籍人均可构成, 没有特别限制 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只能由中国公民构成 (2)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本罪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故意, 而背叛国家罪的行为人具有勾结外国, 危害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故意 (3) 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首先, 本罪并不要求将 勾结外国 作为客观方面的要件内容, 而背叛国家罪则将 勾结外国 作为客观方面不可缺少的必要内容 ; 其次, 本罪是通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出去, 脱离中央政府的领导, 制造地方 独立 的割据局面而危害国家领土完整, 是以对国家统一的侵害而危害国家安全, 而背叛国家罪则是勾结外国, 以对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侵害而危害国家安全 ( 三 ) 分裂国家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 刑法 第 103 条第 1 款 第 106 条和第 113 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 对积极参加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其他参加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恶劣的, 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罪的,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与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相勾结, 实施分裂国家罪的, 从重处罚

4 三 叛逃罪 ( 一 ) 叛逃罪的概念和特征 叛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 擅离岗位,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 叛逃,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 1. 本罪客体是国家的安全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 擅离岗位,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所谓 叛逃, 不同于一般的逃离, 它具有以下内容 : 一是发生特定的时间 即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职权从事专职工作或者受委派执行任务的 履行公务期间 ; 二是 擅离岗位, 即未经合法手续批准, 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违反规定自行离开工作岗位或者放弃执行的任务 ; 三是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实际上就是脱离国家的控制 ; 四是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如泄露国家秘密等 如果行为不是发生在 履行公务期间, 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 则不构成本罪 3.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各级司法机关 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 但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这里所称的 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按照 刑法 第 93 条的规定, 在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行为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并有叛逃境外,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故意 行为人投靠境外, 如果不是为了危害本国国家安全, 只是为了享受国外的富裕生活或者非法出国挣钱 求学 谋生, 或因在国内受到不公正待遇一气之下投靠外国的机构 组织, 或为出国逃避国内的法律制裁, 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 二 ) 叛逃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时, 应主要将本罪与投敌叛变罪加以区别 本罪与投敌叛变罪有相似之处, 两罪都有叛离国家的性质, 其区别只要表现在 :(1)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 在时间上, 本罪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发生, 而投敌叛变罪可在任何时候发生 ; 在地域上, 本罪表

5 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投敌叛变罪投奔敌人营垒或者在被敌人抓捕 俘虏后投靠敌人, 既可以发生在境外, 也可以发生在国内 ;(2) 主体范围不同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 投敌叛变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三 ) 叛逃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 第 109 条规定, 犯本罪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 ; 情节严重的, 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掌握国家秘密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 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四 间谍罪 ( 一 ) 间谍罪的概念与特征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 击目标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 1.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间谍行为 该罪中的间谍行为包括三种情况 :(1) 参加间谍组织 间谍组织, 主要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国政治 军事 经济 外交等情报, 或者意图颠覆我国国家政权, 进行其它破坏活动的机构和组织 参加间谍组织, 就是指行为人加入上述的间谍机构和组织 这种加入, 可以是履行 定的加入手续, 如经过间谍组织挑选后, 进行填表或登记 也可能是临时性的加入, 但其已作为该间谍组织的一名成员进行活动, 应认定为参加间谍组织 ; (2) 接受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任务, 是指行为人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命令 派遣 指使 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 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是指行为人不管是否加入了间谍组织, 而接受了间谍组织交给的任务, 如刺探情报, 搞行动破坏活动等 一般来说, 加入间谍组织, 必然要领受其任务, 为其工作, 但在有的情况下, 行为人事先并未正式加入间谍组织, 而直接领受间谍组织交给的任务, 这种情况往往是被间谍组织成员所收买进行某项活动, 或为了金钱利益而为间谍组织服务 接受间谍组织的 代理人 的任务, 是指行为人不是直接从间谍组织处受领任务, 而是通过间谍组织的代理人领受任务 这里所说的 代理人, 是指在间谍组织委托 指派或者授意下, 接受间谍组织

6 的任务或者为其服务等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3) 为敌人指示 轰击目标, 是指为处于军事及政治对抗状态的敌对国或者敌方提供我国地形图 军事 部署图等, 以使敌方武器瞄准我国重要目标进行攻击或轰炸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包括任何达到法定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 民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4.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危害国家安全直接故意 故意的具体内容因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而不同 : 参加间谍组织的, 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 ; 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任务的, 必须明知是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外国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 ; 指示轰击目标的, 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对象 [1] 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无论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二 ) 间谍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 应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安全的故意, 是否实施了具体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 因此, 对于那些虽在间谍组织中工作, 但只从事一般性勤杂 医务 传达等单纯服务性活动的, 不能以本罪论处 ( 三 ) 间谍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 刑法 第 110 条 第 113 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恶劣的, 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罪的,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 ( 一 )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的概念与特征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 是指为境外的机构 组织 人员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如下 : 1.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境外机构 组织 人员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所谓 境外机构,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 官方机构, 如政府 军队等, 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所谓 境外组

7 织,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党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内中国境内的分支组织 所谓 境外个人 是指不隶属于任何境外机构 组织的境外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 本罪的法定犯罪行为方式为窃取 刺探 收买或者非法提供 所谓 窃取, 是指文件窃密 计算机窃密 电磁波窃密 照相机窃密等具体形式秘密窃取的手段 所谓 刺探, 是用探听或一定的侦察技术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所谓 收买, 是利用金钱及物质利益去换取国家秘密或情报 所谓 非法提供,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 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或情报 所谓 国家秘密,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所规定的, 关系到我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具体包括 :(1) 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 (2)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7) 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中的秘密事项中符合 保守国家秘密法 关于国家秘密概念规定的, 也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 本条规定的所谓 情报, 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 军事 经济 科技等方面的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泄露的内部情况 对于 情报 的具体范围,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从严掌握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四种行为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行为, 即构成本罪 体 2.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中国公民 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 3.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本罪的故意内容表现为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 : 一是行为人需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进行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 ; 二是行为人需明知对方为境外的机构 组织 人员而为其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 至于行为人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 二 ) 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的认定

8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 要查明行为人所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 如果不属于本罪的对象, 就不构成犯罪 实践中, 各级国家机关 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都应当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确定其范围和密级, 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超过保密期限的事项, 不属于本罪的对象 ; 其次, 如果根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 21 条的规定,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过国家有关部门依照严格程序审批, 有限度的将某些国家秘密予与开放 交流资料, 是合法行为, 不构成本罪 2. 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 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我国国家秘密或情报 ; 间谍罪犯罪对象则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交给的任何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袭击目标 ;(2) 犯罪效忠的对象不同 : 本罪是为境外所有的机构 组织 人员服务 ; 间谍罪则是为外国或者境外地区政府以及敌对势力的服务, 或者是为袭击的敌人服务 实践中, 如果行为人既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又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 对此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应分别情况处理 : 如果行为人所接受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中就包含了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该行为本身就是间谍行为的组成部分, 应按间谍罪追究刑事责任 ; 如果行为人同时效忠于不同的对象, 即境外和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不是同一机构, 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的国家秘密 情报也不是接受的间谍任务, 则二种行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行为人应分别构成间谍罪和为境外的机构 组织或人员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实行数罪并罚 3.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表现为 ; 其一,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不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 ; 而后者的主体主要是特殊主体, 即国家工作人员, 只有少数情况下, 非国家工作人员才可成为该罪主体 其二, 本罪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 后者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并且实施该罪的, 也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其所泄露国家秘密的对象为境外机构 组织或者人员 如果行为人对此是明知的, 则应以本罪论处 其三, 本罪对行为人所窃取 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的国家秘密无密级的限制, 无论行为对象是绝密 机密 还是秘密均可 ; 而后者所泄露的国家秘密则只能是绝密或机密级的国家秘密, 泄露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则不能构成该罪 其四,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安全和利益 ; 后者侵害的客体则为国家保密制度

9 ( 三 ) 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的处罚 依据 刑法 111 条 第 113 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 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对国家或人民危害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恶劣的, 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罪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六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是指煽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对象是不特定的多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但主要是一些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较大政治影响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而且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国家分裂 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煽动行为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上的, 也可以是书面的 ( 包括通过互联网 ) 本罪是行为犯, 只要以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实施了煽动行为的, 既构成了本罪的既遂 依据 刑法 第 103 条第 2 款 第 113 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 第 106 条还规定, 与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相勾结实施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七 武装叛乱罪 暴乱罪 ( 一 ) 武装叛乱罪 暴乱罪的概念和特征 武装叛乱 武装暴乱罪, 是指组织 策划 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 本罪具有 下列特征 : 1.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宁 稳定 国家的安宁 社会的稳定是人民安居乐业的 根本保证, 任何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都破坏了国家政权的安全和国家政治秩序的稳定 此外, 叛乱和暴乱行为, 往往还会危及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 策划 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所谓 叛乱, 是指为背叛国家 投奔敌人而制造混乱 骚乱 所谓 暴乱, 是指用暴力 的方式制造混乱 骚乱 前者是以国际背景为必要条件, 后者则不一定有国际背景 所

10 谓 武装叛乱, 是指行为人使用枪炮或其他军事武器 装备等武装形式, 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的组织或敌对势力而公开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 所谓 武装暴乱, 是指行为人采取武装形式如携带或使用枪炮或其他武器进行杀人放火 破坏道路桥梁 抢劫档案 军火或其他设施 物资, 破坏社会秩序等, 与国家进行对抗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一般情况下, 叛乱的主体是中国公民, 而暴乱的主体不 仅包括中国公民, 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行为人往往有破坏国家稳定的政治目的 ( 二 ) 武装叛乱罪 暴乱罪的认定 1. 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群众性动乱现象的界限 所谓 群众性动乱, 就是当社会出现某种局部性的矛盾对抗或冲突现象, 或暂时性的经济困难时, 或者当群众的一些社会要求得不到满足时, 或者当官僚主义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侵犯人民利益, 又尚未得到及时解决时, 或者当错误思想占上风的群众受到极少数人的煽动时, 所发生的群众性冲突事件, 如非法的罢工 罢课 罢市等 群众性动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 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内部矛盾激化 出现对抗现象的表现 因此, 它与极少数人旨在反党反社会主义的阴谋政治活动是有区别的, 同少数坏人搞打 砸 抢 烧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有区别的, 对群众性的动乱, 以疏导为主, 构成犯罪的, 以其他罪处罚 2. 要注意区分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其主要界限 :(1) 本罪均不以分裂国家的目的为构成要件, 而没有分裂国家的目的绝不能构成分裂国家罪 (2) 本罪只能是组织 策划 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 而分裂国家罪的行为方式则广泛得多, 既可以是暴力性的, 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 ( 三 ) 武装叛乱罪 暴乱罪的处罚 刑法 第 104 条规定, 犯本罪的,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 对积极参加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其他参加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 第 113 条规定,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判处死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1 刑法 第 104 条第 2 款规定, 策动 胁迫 勾引 收买国家机关工件人员 武装 部队人员 人民警察 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八 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是指组织 策划 实施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本罪的主题为一般主体, 但主要是一些窃据国家重要职位, 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得人 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并且行为人具有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 策划 实施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 一是要有组织 策划 实施三种行为方式之一 二是要有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本罪书行为犯, 构成本罪既遂不要求行为人已经造成了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实际结果, 只要查明行为人具有为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进行组织 策划 实施的具体事实, 就构成本罪既遂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依据 刑法 第 105 条第 1 款 第 113 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 对积极参加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其他参加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的,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 第 106 条还规定, 与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 从重处罚 九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是指以造谣 诽谤或者其他方式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谣 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煽动的具体形式具有多样性, 如当众演讲 呼喊口号 ; 寄匿名信 ; 散发 张贴传单等, 行为人以这些形式制造并散布谣言, 混淆公众视听, 或者捏造事实 无中生有, 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无论中国公民 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 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并且具有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12 认定本罪, 应将本罪与前述煽动分裂国家罪加以区别 二罪的行为方式大致相同, 其区别在于煽动的内容不同 : 本罪是煽动他人颠覆现行的政权和制度 ; 而煽动分裂国家 罪是煽动他人分裂国家, 而不是完全颠覆现行的政权 依据 刑法 第 105 条第 2 款 第 113 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据 刑法 第 106 条规定, 与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 从重处罚 十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是指境内外机构 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实施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 所谓 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包括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 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至于以上犯罪是否已经实施完毕, 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境内外机构 组织或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目的 依据 刑法 第 107 条 第 113 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情节严重的,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本罪 的,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一 投敌叛变罪 ( 一 ) 投敌叛变罪的概念与特征 投敌叛变罪, 是指中国公民奔投敌方营垒 或者被捕 被俘以后投降敌人的行为 本罪主要特征如下 : 1.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的行为 投敌叛变, 是指行为人背叛祖国, 投奔 敌方营垒, 或者在被捕 被俘后投降敌人的行为 投敌叛变的形式有多种, 无论采取何 种具体形式, 只要行为人实质上加入敌方营垒, 与我国为敌, 就是投降叛变的行为 2.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只能 构成本罪的共犯

13 3. 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无论出于何种动机, 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二 ) 投敌叛变罪的认定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投敌叛变罪最本质的特征在于背叛祖国, 加入敌方营垒 如果行为人出于某些私人目的, 如向往国外资本主义生活, 采取偷越出境的方法, 跑到国外或者境外, 这些行为虽然为法律所禁止, 但由于行为人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故不能依本罪处理 2.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所谓投敌叛变, 包括投奔国外敌人营垒, 主动投靠敌对势力或组织和被敌人俘虏 抓捕后投降变节两种情况, 虽然前者同时也具有背叛祖国的性质, 但这种行为与背叛国家罪也有明显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 :(1) 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 两罪的主体虽然都是一般主体, 但背叛国家罪的主体一般是具有较高社会地位与身份并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中国公民 (2) 犯罪客观方面有所不同 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加入敌方营垒 ; 背叛国家罪则表现为勾结外国, 危害我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3. 背叛国家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投敌叛变后又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 全的犯罪, 例如, 投敌叛变后参加间谍组织, 为敌人刺探 提供情报等, 触犯其他罪名 的, 应实行数罪并罚 ( 三 ) 投敌叛变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 刑法 第 108 条 第 113 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 人民警察 民兵投敌叛变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对国家或人民危害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恶劣的, 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二 资敌罪 资敌罪, 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 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 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时间条件, 即必须在战时, 如果在非战时资敌, 不够成本罪 所谓 战时 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部队接受作战任务或者遭受敌人突然袭击时 这里的 供给 则是指非法出售或无偿提供 所谓 武器装备 主要指各种武器

14 弹药 坦克车 飞机 舰艇 军用通讯设备等 所谓 军用物资, 主要指武器装备以外的其他军用物品等, 如军服 军被, 医疗用品等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才能构成 在共同犯罪时, 外国人 无国籍人可以成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人 本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 依据 刑法 第 112 条 第 113 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 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恶劣的, 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罪的,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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