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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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文件 ( 3 ) 关于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 )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 年 2 月 25 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正佳 主任 各位副主任 秘书长, 各位委员 :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 ) 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这个条例很有必要, 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 法制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省法制办 省司法厅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 并向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1 个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和顺德区人大常委会 省司法厅等 16 个省直部门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军区 省总工会 团省委 省妇联 省残联, 以及中山大学等 9 个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 省法学会等 4 个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 66 位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 同时在广东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 月 16 日, 法 1

2 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表决前评估会, 邀请法学专家 法律援助实务工作者等围绕条例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 出台时机 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 同时, 委托中山大学等 9 个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进行评估 在此基础上, 法制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 并经 2 月 19 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提出了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 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 ) 经 2 月 23 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决定提请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 一 为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建议 : 一是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完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动态调整机制, 逐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补充事项范围 二是为预留改革空间, 按照中央要求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 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三是将 追索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列入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情形, 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十二项 二 为降低法律援助申请门槛, 建议将经济状况证明制度修改为经济状况申报制度 : 一是将修订草案相关条文中的 经济状况证明 修改为 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二是删除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关于家庭成员证明和收入证明的规定 三是考虑到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日趋多元, 删除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三款 四是明确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2

3 第二款的内容 五是增加一款, 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审查职责以及相关单位的配合审查义务, 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三 为落实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的要求, 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条增加规定, 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 安排法律专业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同时应当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以及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 为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 建议 : 一是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 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的内容 二是增加一条规定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质量评估 庭审旁听 案卷检查 征询办案机关和回访受援人等方式, 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 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条 五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配合, 建议 : 一是明确政府职责, 增加两款规定 :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分别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 第三款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增加两款规定 :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 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协调配合和相关信息数据共享, 分别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 为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 各级 3

4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加强法律援助宣传, 使公众普遍知晓法律援助 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 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的公益宣传 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 七 为使条文逻辑顺序更加清晰, 建议按照受援人权利 受援人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权利 法律援助人员及法律援助机构义务 相关单位义务的逻辑结构, 对第五章具体条文进行重新整合 此外, 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与法律 行政法规不抵触, 建议提请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修改稿, 请予审议 附件 :1. 关于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表决前评估的情况报告 2. 关于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 4

5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人员定义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 是指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 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 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 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 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法律援助志愿者及其他人员 第三条 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 并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 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 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补充事项范围 有条件的市 县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制定优于省标准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5

6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政府职责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 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职责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日常工作, 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律师协会职责 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 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 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以及高等院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参与法律援助, 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第九条 法律援助质量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 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6

7 确保法律援助质量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和质量评估体系 第十条 法律援助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加强法律援助宣传, 使公众普遍知晓法律援助 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 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条件 对象与方式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条件 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 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获得法律援助 福利院 孤儿院 养老机构 光荣院 优抚医院 精神病院 SOS 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 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7

8 ( 一 ) 盲 聋 哑人和智力残疾人 ; ( 二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 三 ) 未成年人 ; ( 四 )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应当通知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十四条 拒绝辩护的处理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 有正当理由的, 应当准许, 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况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十五条 可以通知辩护的情形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 ( 一 ) 共同犯罪案件中, 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 ; ( 二 )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 ( 三 )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 ( 四 )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 ( 五 ) 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 ( 六 ) 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 8

9 ( 七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应当指派律师辩护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辩护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十七条 应当指派诉讼代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方式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 ( 一 ) 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 ( 二 ) 民事 行政诉讼代理 ; ( 三 ) 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 ( 四 ) 代拟法律文书 ; ( 五 ) 提供法律咨询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案情简单 诉讼标的小的,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9

10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申请表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法律援助申请表由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提供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公民申请代理 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一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 二 )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 三 ) 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 ( 四 )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法律咨询的, 可以只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包括经济状况申报表以及能够证明经济状况申报表内容真实性的材料 经济状况申报表包括家庭成员申报表和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 扶养 抚养关系的人员 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状况 支出状况和较大价值资产状况 申请事项涉及的纠纷或者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是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 申请人无须提交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但是应当提交本人的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10

11 第二十二条 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1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无须提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 ( 一 ) 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 ( 二 )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 ( 三 ) 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 ( 四 ) 因意外事件 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 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 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 ( 五 ) 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 ( 六 ) 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 ; ( 七 ) 困难残疾人家庭 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 ( 八 ) 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 ( 九 ) 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 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 ( 十 ) 刑满释放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 生活无着的 ; ( 十一 ) 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待遇的 ; ( 十二 ) 追索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的 ; ( 十三 ) 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第二十三条 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2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无须提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 11

12 ( 一 )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 二 ) 申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 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3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 申请人无须提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但是应当提交被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4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无须提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但是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 ( 一 ) 义务兵 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 ( 二 ) 执行作战 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 ( 三 ) 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的遗属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 非现役公勤人员 在编职工, 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因公致残的警察, 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代为申请的规定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申请 没有法定代理人的, 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 被羁押人员申请程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服刑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被行政拘留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 可以通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或者所在 12

13 监狱 看守所 强制隔离戒毒所 拘留所提出 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 将申请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 证明等材料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服刑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被行政拘留人员没有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无法通知的, 相关单位应当在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时一并告知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受理权限 1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由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人民法院通知代理的强制医疗案件, 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第二十九条 受理权限 2 非通知辩护 非通知代理的刑事诉讼案件, 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非刑事的诉讼案件, 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案件, 由办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法律咨询的, 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13

14 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 由义务机关所在地 义务人住所地 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务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三十条 受理权限 3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法律援助申请, 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法律援助事项,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 可以在受理后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三十一条 受理权限 4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 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 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 移交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 对超出本机构办理能力的, 可以报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处理 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必要的, 可以受理本应由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 也可以将其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由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理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应当进行登记, 接收申请材料, 出具接收凭证, 注明日期 14

15 第四章 审查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审查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证件 申报材料的, 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无须提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疑难复杂的案件, 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时, 确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 公民申请法律咨询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 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 第三十六条 材料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应当一次性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 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15

16 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第三十七条 审查回避原则 负责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 ( 一 ) 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 相对人或者申请人 相对人的近亲属 ; ( 二 ) 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 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 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先行提供 当即决定法律援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 ( 一 ) 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 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的 ; ( 二 ) 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 ( 三 ) 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导致不良影响或者当事人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危险的紧急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 ; 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当即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核准 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材 16

17 料, 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第四十条 撤销并另行指派的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撤销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 ( 一 ) 与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 ; ( 二 ) 依法丧失辩护人或者代理人资格 ; ( 三 ) 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被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四 ) 因疾病 出国留学 长期外出等特殊原因, 无法继续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 ( 五 ) 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 ; ( 六 ) 依受援人申请, 决定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 七 ) 其他有必要撤销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 ( 一 ) 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 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 ; ( 二 ) 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 ; ( 三 ) 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 四 ) 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但是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 ( 五 ) 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 ( 六 ) 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证件 不真实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 17

18 ( 七 ) 受援人拒不签署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 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无法办理 ; ( 八 ) 受援人失去联系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 ( 九 )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终止法律援助的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 应当将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受援人, 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 单位 第四十三条 办结归档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结法律援助事项后, 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归档文件材料 第四十四条 支付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文件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 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 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于结案前先予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 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 参考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成本 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制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 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有条件的市 县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 在省制定的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18

19 第四十五条 保障受援人知情权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 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规定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受援人可以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并通知受援人 第四十七条 受援人优待 1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申请缓交 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 仲裁费 第四十八条 受援人优待 2 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办理公证 司法鉴定的, 公证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后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用 司法鉴定费用 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勘验 评估 审计的,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和相关机构应当依照规定缓收 减收或者免收勘验费 评估费 审计费 第四十九条 受援人义务 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 ( 二 ) 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 ( 三 ) 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19

20 ( 四 ) 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 ; ( 五 ) 干扰 妨碍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威胁法律援助人员 ; ( 六 ) 其他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 第五十条 非受援方承担法律援助费用 受援人将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需差旅费 文印费 交通通讯费 调查取证费等必要开支列入诉讼 仲裁请求,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由非受援方承担的, 受援人应当将收到的上述费用交法律援助机构纳入法律援助经费 第五十一条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 律师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本地律师资源不足, 无法满足法律援助需求的, 由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承担与其工作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事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办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权利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 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者与有关机关 单位进行协调,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翻译 专家服务的, 由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提供 20

21 第五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报告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法律援助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 ( 一 )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拒绝其辩护或者代理 ; ( 二 ) 有依法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 ( 三 ) 涉及群体性事件 ; ( 四 ) 有重大社会影响 ; ( 五 ) 其他复杂 疑难情形 第五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禁止性行为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 二 ) 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 三 ) 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 ( 四 ) 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五 ) 指使 煽动 教唆 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 ; ( 六 ) 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公共法律教育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教育, 向异地务工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 妇女 未成年人 老年人 残疾人 军人军属等群体提供法律信息, 引导其依法表达诉求 21

22 第五十六条 法律援助咨询便民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 安排法律专业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乡镇 街道 村 ( 社区 ) 军队及法律援助需求集中的地区或者单位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 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 加强法律服务热线建设, 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十七条 法律援助质量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质量评估 庭审旁听 案卷检查 征询办案机关和回访受援人等方式, 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 第五十八条 司法机关告知义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 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看守所应当为法律援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条件 有条件的看守所, 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驻看守所工作站, 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或者接收法律援助申请 第五十九条 协助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义务 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 监狱 看守所 拘留所等单位派驻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 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条 支持法律援助调查取证工作 民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 工商 税务 档案等部门应当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协调配合和相关信息数据共享 22

23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法律援助事项办理中利用档案资料进 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予以支持, 查阅档案资料所涉及的费用,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法律援助过程中违反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 ( 二 ) 拖延或者擅自终止 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 ( 三 ) 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四 ) 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 向受援人收取的财物,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的其他不正当利益, 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第六十三条 骗取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 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应当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不按规定支付补贴的法律责任 23

24 法律援助机构未按照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 支付补贴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适用条例 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以外的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审理或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24

25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对照稿 ) ( 斜体下划线为删去内容, 黑体为增加和调整内容, 括号内楷体为注释说明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 法律援助条例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 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 中办发 号 ) 的相关内容, 为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 建议作相应修改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条 :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制定本条例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 中办发 号 ) 提出,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 代理 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按照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规范 ( 试行 ) 的要求, 有直接上位法, 同时涉及间接上位法或者几个上 25

26 位法的, 可以在直接上位法名称后加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的表述 ) 第二条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人员定义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 是指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 国家建立的保障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 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法律制度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 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 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 法律援助志愿者及其他人员 ( 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 和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对法律援助的定义作相应修改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 直辖市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人员的定义由修订草案第六十六条移作本条第二款, 并结合法律援助实践, 增加法律援助志愿者 ) 第三条 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 并根据我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 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 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补充事项范围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有条件的市 县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优于省标准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26

27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 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 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但同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 中办发 号 ) 关于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具体要求, 建议作相应修改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 中办发 号 ) 提出, 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及时审查 调整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 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一 )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 二 )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 三 ) 请求发给抚恤金 救济金的 ;( 四 ) 请求给付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的 ;( 五 )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 六 )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 第四条 政府职责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 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使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 27

28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 根据省人大内司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增加相应内容明确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的责任, 以及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同时, 将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合并作为本条第二款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 )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 ( 为使条文更有逻辑性, 将本款移作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 )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 ( 根据省人大内司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同时, 为使条文更有逻辑性, 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二款 第三款分别移作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第七条 )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日常工作, 受理 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指派或者安排法 28

29 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 由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二款移作本条 考虑到 法律援助条例 和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条对政府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已有相关规定, 为避免重复, 建议删去相应内容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 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第七条 律师协会职责 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 由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三款移作本条 ) 第六条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 ( 考虑到本条规定放在第五章更为适宜, 因此建议移作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 ) 第七条 协助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义务 ( 考虑到本条规定属于相关单位协调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放在第五章更为适宜, 因此建议移作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条 ) 第八条 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 支持和鼓励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以及高等院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依法参与法律援助, 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 ( 根据省人大内司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明确工青妇 29

30 残及高等院校 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作用, 并将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作用的内容并入本条第一款表述 )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 由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三款移作本条第二款 ) 第九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质量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 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确保法律援助质量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和质量评估体系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 由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移作本条, 并作相应修改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 中办发 号 ) 提出, ( 七 ) 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 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 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 第十条 法律援助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加强法律援助宣传, 使公众普遍知晓法律援助 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 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的公益宣传 (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增加法律援助宣传的内容 ) 30

31 第二章 条件 与对象与方式 第十一九条 法律援助条件 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 具备下列条件的, 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 一 ) 所申请的法律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 ; ( 二 ) 符合省人民政府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 ( 三 ) 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 为使条文表述更加清晰简洁, 建议作相应修改 ) 第十二十条 社会组织获得法律援助 福利院 孤儿院 养老机构 光荣院 优抚医院 精神病院 SOS 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机构, 因维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 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 考虑到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事业单位, 建议在第一款中增加相关内容 2.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对污染环境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可以提请公益诉讼, 建议在第二款 破坏生态 后面增加 等 字 ) 31

32 第十三十一条 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 一 ) 盲 聋 哑人和智力残疾人 ; ( 二 ) 尚未完全丧失辩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 三 ) 未成年人 ; ( 四 )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第十二条 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 刑案件,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应当通知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修订草案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均规定 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 为精简条文, 建议合并为一条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盲 聋 哑人, 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的解释 ( 法释 号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一 ) 盲 聋 哑人 ;( 二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三 )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人 第二款 :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应当 32

33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第十四十三条 拒绝辩护的处理 本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 有正当理由的, 应当准许, 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况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考虑到实践中, 往往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而法律援助机构与指派律师并不能及时获知, 导致法律援助资源浪费, 因此建议增加相应内容 ) 第十五十四条 可以通知辩护的情形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 ( 一 ) 共同犯罪案件中, 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 ; ( 二 )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 ( 三 )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 ( 四 )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 ( 五 ) 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 ( 六 ) 恐怖犯罪案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 ( 七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34 第十六十五条 应当指派律师辩护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辩护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十七十六条 应当指派诉讼代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提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 一 ) 至 ( 三 ) 项的法律援助 : ( 一 )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 ( 二 ) 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 ( 三 ) 申请事项已经由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可以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不予提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 一 ) 至 ( 三 ) 34

35 项的法律援助 : ( 一 ) 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的 ; ( 二 ) 申请事项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案件, 且未经人民法院启动询问当事人程序或者决定 裁定再审, 或者未经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重新立案的 ; ( 三 ) 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 起诉期限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 ; ( 四 ) 申请相对人不明确, 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 考虑中央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 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 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 为预留改革空间, 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 中办发 号 ) 提出要 ( 三 ) 扩大民事 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 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 开展试点, 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 决定, 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 四 ) 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开展试点, 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 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 ) 第十八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方式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 35

36 ( 一 ) 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 ( 二 ) 民事 行政诉讼代理 ; ( 三 ) 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 ( 四 ) 代拟法律文书 ; ( 五 ) 提供法律咨询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案情简单 诉讼标的小的,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 ( 由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移作本条, 并在第一款增加一项兜底条款 )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申请表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法律援助申请表由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提供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公民申请代理 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一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 二 )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 三 ) 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证明 ; ( 四 )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6

37 公民申请法律咨询的, 可以只提交前款第一项 ( 一 ) 和第二 ( 二 ) 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 代理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 (1.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 将 经济状况证明 修改为 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并对相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依据 : 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 ( 粤府令第 151 号 ) 第十二条规定 :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申报表和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如实申报其家庭成员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 12 个月的收入状况以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资产, 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根据省人大内司委的意见, 明确申请人如实申报材料的义务 3. 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也趋多元化发展, 因此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三款 ) 第二十一条 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证明, 包括经济状况申报表以及能够证明经济状况申报表内容真实性的材料家庭成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经济状况申报表包括家庭成员申报表和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 扶养 抚养关系的人员 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状况 支出状况和较大价值资产状况 申请事项涉及的纠纷或者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是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 申请人无须提交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证明, 但是应当提交本人的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证明 37

38 第二十二条 家庭成员证明 户口簿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 应当提供户口簿 ; 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 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收入证明 ( 根据省人大内司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删除本条关于家庭成员证明和收入证明的规定 在简政放权改革中, 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体现在要提供人性化服务, 少开不必要的证明 2015 年 8 月 22 日, 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 官方微博发布 18 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其中就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公安部指出, 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 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 派出所不知情, 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畴, 派出所属不知情, 因此, 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实践中, 工作单位 村 ( 居 ) 委会 街道办事处等也并不当然掌握申请人的全部经济状况, 将经济困难证明责任完全转嫁到上述单位不合理, 也可能导致部分法律援助人员在审查申请人经济状况时唯证明是瞻, 不适合法律援助工作的良性发展 实际上, 申请人经济状况的方式 途径 证据材料是多样化的, 如现行的经济困难证明 工资单 银行卡 纳税单等 因此, 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允许申请人采取多元方式证明自身经济状况, 如 38

39 实申报经济状况, 同时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责任以及相关单位的配合审查义务 ) 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1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无须提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证明, 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 ( 一 ) 享受五保户 特困户救济特困供养待遇的 ; ( 二 )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 ( 三 ) 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 ( 四 ) 因意外事件 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 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 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 ( 五 ) 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 ( 六 ) 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 ; ( 七 ) 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困难残疾人家庭 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 ( 八 ) 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 ( 九 ) 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 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 ( 十 ) 刑满释放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 生活无着的 ; ( 十一 ) 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待遇的 ; ( 十二 ) 追索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的 ; ( 十三十二 ) 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1. 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的 范围对象过于 39

40 宽泛, 其中很多人也可能属于高收入群体, 将其都列入免交免审体系不合适, 因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依据 : 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 ( 粤府令第 151 号 ) 第九条第一款 : ( 九 ) 被残联组织认定为困难残疾人家庭的 ;( 十 ) 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 2. 根据省人大内司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将追索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列入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情形, 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 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2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无须提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证明 : ( 一 )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十一 十二 第十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 二 ) 申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3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 申请人无须提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证明, 但是应当提交被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 ( 根据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 : 具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因此, 建议作相 40

41 应修改 )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4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无须提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但是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 ( 一 ) 义务兵 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 ( 二 ) 执行作战 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 ( 三 ) 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的遗属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 非现役公勤人员 在编职工, 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因公致残的警察, 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 参照上前款规定执行 ( 为使条文表述更加一致, 建议作相应文字修改 ) 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代为申请的规定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申请 没有法定代理人的, 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代为申请 ( 为使条文内容更加严谨, 建议作相应修改 )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被羁押人员申请程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服刑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被行政拘留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 可以通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 看守所 强制隔离戒毒所 拘留所提出 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三个工作日 41

42 二十四小时内, 将申请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服刑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被行政拘留人员的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将申请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相有关证件 证明等材料提供给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服刑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被行政拘留人员没有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无法通知的,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应当在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时一并告知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 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 和国家相关规定, 转交申请的时限为 24 小时内, 因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五条 :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 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 24 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 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最高院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 司发通 号 ) 第七条 :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 24 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并于 3 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 证明等相关材料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 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 42

43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受理权限 1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由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人民法院通知代理的强制医疗案件, 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第二十九三十条 受理权限 2 非通知辩护 非通知代理的刑事诉讼案件, 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非刑事的诉讼案件, 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案件, 由办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法律咨询的, 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 由义务机关所在地 义务人住所地 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务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三十三十一条 受理权限 3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法律援助申请, 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法律援助事项,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 可以在受理后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43

44 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受理权限 4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 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 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移交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 对超出本机构办理能力的, 可以报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处理 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必要的, 可以受理本应由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转交的法律援助事项, 也可以将其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由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处理 ( 第二款的立法原意是规定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主动受理和移交处理的情形, 转交 容易误解为是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主动移交, 为避免歧义, 建议修改为 受理 ) 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受理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应当在收到申请时进行登记, 对申请人提交的接收申请材料予以接收, 并出具接收凭证, 注明日期 对申请法律咨询的申请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 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 ; 除申请法律咨询之外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44

45 ( 第二款属于法律援助审查与实施的内容, 建议移至第三十 五条第二款 ) 第四章 审查与实施 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审查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证件 证明申报材料的, 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无须提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证明或者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援助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疑难复杂的案件, 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 参照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 司法部令第 124 号 ) 第十六条 :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建议明确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及异议的权利 ) 45

46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时, 确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 对公民申请法律咨询的申请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 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 ; 除申请法律咨询之外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 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移作本条第一款, 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移作本条第二款 考虑到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审查程序, 为避免重复, 建议删去 除申请法律咨询之外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 第三十六条 材料审查补充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可以应当一次性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 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申请人提供补充提供申请材料或者说明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内 ( 根据省人大内司委的意见, 增加一款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职责以及相关单位的配合审查义务 ) 第三十七条 审查回避原则 负责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 46

47 ( 一 ) 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 相对人或者申请人 相对人的近亲属 ; ( 二 ) 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方式 ( 考虑到法律援助的几种方式在第二章就已涉及, 放在第二章更为适宜, 因此建议将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移作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 将第三款移作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质量 ( 考虑到本条关于法律援助质量的规定较为原则, 因此建议移作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 第三十八四十条 法律援助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二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 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 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当即决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 ; 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当即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核准 : ( 一 ) 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导致不良影响的 ; ( 二 ) 当事人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危险的 当即予以法律援助的, 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关材料 (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 将本条移至修订草案第三十九 47

48 条规定 ) 第三十九四十二条 先行提供 当即决定法律援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 ( 一 ) 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 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的 ; ( 二 ) 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 ( 三 ) 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导致不良影响或者当事人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危险的紧急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 ; 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当即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核准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 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 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经济困难标准的, 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 本条第二款为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内容 ) 第四十四十三条 撤销并另行指派的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撤换销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指派, 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 ( 一 ) 法律援助人员与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 ; ( 二 )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丧失辩护人或者代理人资格 ; ( 三 ) 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被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48

49 ( 四 ) 法律援助人员因疾病 出国留学 长期外出等特殊原因, 无法继续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 ( 五 ) 法律援助人员有本条例第五十四六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 ; ( 六 ) 依受援人申请, 决定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 七 ) 其他有必要撤销指派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情形 ( 为使条文表述更加精简, 建议作相应修改 ) 第四十一四十四条 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 ( 一 ) 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 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 ; ( 二 ) 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 ; ( 三 ) 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 四 ) 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但是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 ( 五 ) 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 ( 六 ) 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证件 证明不真实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 ( 七 ) 受援人拒不签署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 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无法办理 ; ( 八 ) 受援人失去联系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 ( 九 )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四十五条 终止法律援助的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 49

50 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 应当将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受援人, 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 单位 第四十三四十六条 办结归档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结法律援助事项后, 应当从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结案归档文件材料 第四十四四十七条 支付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文件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 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 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于结案前先予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 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 参考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成本 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制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 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有条件的地市 县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 在省制定的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 根据省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 为使条文表述更有逻辑性, 层次更加清晰, 按照受援人权利 受援人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权利 法律援助人员及法律援助机构义务 相关单位义务的逻辑结构, 对具体条文进行了重新整合 ) 第四十五五十三条 保障受援人知情权 受援人在接受法 50

51 律援助过程中, 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第四十六五十四条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规定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 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并通知受援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受理更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并通知受援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做好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衔接工作 ( 为使条文内容更加精简, 建议作相应修改 ) 第四十七五十六条 受援人优待 1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申请缓交收 减交收或者免交收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 仲裁费 第四十八五十七条 受援人优待 2 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办理公证 司法鉴定的, 公证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后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用 司法鉴定费用 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勘验 评估 审计的,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财政拨款的勘验 评估 审计机构和相关机构应当依照规定缓收或者 减收或者免收勘验费 评估费 审计费 51

52 (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修改 ) 第四十九五十二条 受援人义务 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 ( 二 ) 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 ( 三 ) 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 四 ) 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 ; ( 五 ) 干扰 妨碍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威胁法律援助人员 ; ( 六 ) 其他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 第五十五十八条 非受援方承担法律援助费用 受援人把将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需差旅费 文印费 交通通讯费 调查取证费等必要开支列入诉讼 仲裁请求,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由非受援败诉方承担的, 受援人应当将收到的上述费用交法律援助机构纳入法律援助经费 ( 为了条文内容更加完善, 建议作相应修改 ) 第五十一六条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 律师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本地律师资源不足, 无法满足法律援助需求的, 由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承担与其工作范围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 律师事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事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承办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 52

53 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 由修订草案第六条移作本条, 并作相应文字修改 ) 第五十二五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权利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 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者与有关机关 单位进行协调,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翻译 专家服务的, 由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提供 第五十三五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报告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法律援助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 ( 一 )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拒绝其辩护或者代理 ; ( 二 ) 发现有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之一 ; ( 三 ) 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 ( 三 )( 四 ) 法律援助事项涉及群体性事件 ; ( 四 )( 五 ) 法律援助事项有重大社会影响 ; ( 五 )( 六 ) 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其他复杂 疑难情形 ( 参照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第二款 :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 一 ) 主要证据认定 适用法律等方面有 53

54 重大疑义的 ;( 二 ) 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 三 )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四 ) 其他复杂 疑难情形 ) 第五十四六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禁止性行为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 二 ) 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 三 ) 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 ( 四 ) 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五 ) 指使 煽动 教唆 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 ; ( 六 ) 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四十八条 公共法律教育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 向异地务工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 妇女 未成年人 老年人 残疾人 军人军属等特定群体提供法律信息和维权指南, 引导其依法表达诉求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 中办发 号 ) 提出, 重点做好农民工 下岗失业人员 妇女 未成人 老年人 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 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 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 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机制,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 54

55 ( 为使条文更有逻辑性, 将本条第二款并入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表述 ) 第五十六四十九条 法律援助咨询便民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 安排法律专业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乡镇 街道 村 ( 社区 ) 军队及法律援助需求集中的地区或者单位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 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 加强 法律服务热线建设, 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 中办发 号 ) 提出 ( 五 ) 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 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创新咨询服务方式, 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 提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可及性 ( 八 ) 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 拓宽申请渠道, 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 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 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 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 一方面我省粤东西北地区与珠三角地区的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另一方面运用好网络平台 新兴传播工具能够扩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方式, 因此建议增加上述内容 ) 第五十七条 法律援助质量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质量评估 庭审旁听 案卷检查 征询办案机关和回访受援 55

56 人等方式, 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 ( 为将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 建议增加相应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 中办发 号 ) 提出 ( 七 ) 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 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 综合运用质量评估 庭审旁听 案卷检查 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 ) 第五十八五十条 司法机关告知义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 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看守所应当为法律援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条件 有条件的看守所, 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驻看守所工作站, 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或者接收法律援助申请 第五十九七条 协助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义务 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 监狱 看守所 拘留所等单位派驻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 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 由修订草案第七条移作本条 ) 第六十五十一条 支持法律援助调查取证工作 民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 工商 税务 档案等部门应当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协调配合和相关信息数据共享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法律援助事项办理中利用档案资料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予以支持, 查阅档案资料所涉及的费用,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56

57 ( 为加强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配合, 建议增加有关信息数据共享的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 中办发 号 ) 提出 ( 十四 )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发展改革 民政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 卫生计生 工商 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 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 落实经费保障, 提供办案便利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和律师事务所 和律师违反在法律援助过程中违反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为使条文表述更加清晰, 建议作相应修改 ) 第六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处分 ; 涉嫌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 ( 一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 ( 二 ) 拖延或者擅自终止 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 ( 三 ) 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四 ) 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 向受援人收取的财物,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可以并处 57

58 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的其他不正当利益, 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 为与修订草案第六十条关于禁止法律援助人员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相对应, 并考虑到这一的行为较为恶劣, 建议增加相应内容 ) 第六十三条 骗取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 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应当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为强化骗取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 建议明确相应内容 ) 第六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不按规定支付补贴的法律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未按照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适用条例 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以外的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审理或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定义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 是指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及其他人员 ( 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 涉及多个条款的专业术语, 一 58

59 般在附则中规定, 而贯穿地方性法规始终的基本概念定义, 一般 在立法目的之后规定, 同时, 为与法律援助的定义相衔接, 建议 将法律援助人员的定义移至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 第六十六六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 施行 59

60 附件 1 关于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表决前评估的情况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6 年 2 月 23 日 ) 主任 各位副主任 秘书长 : 为推进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提高立法质量, 根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 ( 试行 ),2 月 16 日上午,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 以下简称 修订草案修改稿 ) 表决前评估会, 邀请法学专家 法律援助实务工作者等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表决前评估 法制工作委员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 省法制办 省司法厅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并听取了评估意见 同时, 委托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暨南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州大学 嘉应学院 韩山师范学院 韶关学院 广东海洋大学等 9 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进行评估 现将表决前评估会和基地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一 总体评估意见评估一致认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立法目的明确, 主要制度规范具有可行性, 重点突出, 立法语言规范, 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修改, 立足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 针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形势 60

61 和需求作出规定 条例突出了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完善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机制, 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条件与对象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实施, 以及经济状况申报制度, 受援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基本内容, 其实操性强, 有利于促进我省进一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修订草案修改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内容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抵触, 所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行为规范等合法 必要 可行 ( 一 ) 关于出台时机和条件评估一致认为, 近年来, 国家上位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了较大修改 党的十八大以来, 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 中办发 [2015]37 号 ), 明确提出将法律援助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同时, 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经过不断实践, 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 此次修订, 条件完全成熟, 既是与上位法相衔接的需要, 又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有关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需要, 既是对依法治国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治国方针的落实, 又是对广东省法援工作的一大促进 ( 二 ) 关于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问题评估普遍认为, 条例通过实施后可以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修订草案修改稿体现了以人为本 促进公平正义和改革创新的精神, 合乎上位法的要求 必要且可行, 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 经费保障机制完善且到位, 可以确保我省法律 61

62 援助工作及管理体制顺畅运行, 在很大程度上确能提高我省法律援助质量和水平, 促进社会稳定, 维护公平正义 出台后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在于某些规定仍然存在力度缺乏问题, 未来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如实际制度设计和条文规定并没有赋予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实际职权和职责, 将不利于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 具体问题的评估意见 ( 一 ) 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的总体评价评估认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从总体上看, 内容相对比较完备, 将法律援助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和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 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 条文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 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 条例具有简洁 明确 可操作性强等特点, 能够有效规范和指导我省法律援助工作 ( 二 ) 关于政府 部门及机构职责的规定评估认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关于政府 部门及机构职责的规定明确清晰, 不仅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而且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职责 这对于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 增加全社会对法律援助的关注和支持, 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经费保障机制完善且到位, 可以确保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及管理体制顺畅运行 ( 三 ) 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规定评估认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和政府 62

63 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事项进行了专门规定, 既符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 也有利于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 既有利于充实 加大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队伍建设, 也有利于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 同时, 也有专家建议规定社会力量应当依法参与法律援助, 并对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进行进一步细化, 对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进行规范与监控 ( 四 ) 关于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规定评估认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关于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规定比较详实, 既有关于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说明, 也规定了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和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具体情形, 这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便民 利民措施, 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 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 五 ) 关于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规定评估认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一方面对法律援助规定了严格的申请 审查程序, 另一方面又以特殊人群的经济状况和案件性质为标准, 规定了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情形, 从而简化了申请程序 这一制度设计全面 具体 周延, 有针对性, 可以提高法规的实效 ( 六 ) 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评估认为, 法律责任一章分别设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受援人等不同主体在不同条件下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 63

64 任 责任设定合理, 条件和范围全面 完整, 既考虑到相关主体的责任 义务, 又兼顾到法律援助活动的自身特性 同时, 也有专家提出对于一些属于性质较恶劣的禁止性行为如 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应当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会后, 法制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评估意见进行了认真整理和研究, 吸收采纳了部分意见, 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以上报告, 请予审议 附件 :1.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 ) 表决前评估会会议记录 2.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暨南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州大学 嘉应学院 韩山师范学院 韶关学院 广东海洋大学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关于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草案修改二稿 ) 表决前评估的报告 64

65 附件 1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表决前评估会会议记录 时间 :2016 年 2 月 16 日上午 地点 : 省人大常委会东 302 会议室 主持人 : 陈然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参加表决前评估人员 : 刘 诚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邱 新 暨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李 波 北京大成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白仲清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副主任 单展华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主任科员 邓昊晟 荔湾区法律援助处主任 65

66 陈然 : 各位专家, 各位领导, 非常欢迎大家来参加会议 今天召开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表决前评估会, 主要是想解决法规的主要制度设计是否可行, 法规出台后会产生怎样的社会效果 我们想通过各位专家, 运用你们的专业背景 专业知识, 预测一下法规出台后, 在实施过程中会碰到怎样的困难和问题, 以便我们能够及时在出台之前把问题解决 接下来听各位专家的建议和意见, 请大家畅所欲言 单展华 : 我想问一下第 15 条关于法律咨询 这里提到法律咨询是没有任何条件限制的, 如果这一条实施了以后, 会不会受到一些社会律师的挑战 任何人任何事项都可以来申请, 由法律援助机构来申请, 律师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一些打击 第二, 法律援助机构有没有那么多人力 物力应对没有任何限制的咨询 如我们现在有两个值班窗口, 现在人越来越多, 三个律师同时应付都已经觉得越来越应付不过来 我们还开通了网上咨询, 问的问题通常都是涉及到财产方面, 一看就知道是很有钱的人, 譬如说我买了一辆车, 怎样上牌 一旦写进条例之后, 如果这些问题我们没有及时回答或者是因为我们的专业性有限, 不可能各方面都懂, 如果我们回答错误, 或者我们来不及回答, 特别是有一些比较贫困的基层, 没有那么多人力 物力应对的时候, 这个实施起来会不会有问题? 邓昊晟 : 法律服务也是一个市场, 就广州而言, 差不多上万律师, 竞争相当激烈, 我们要同情 理解律师从业的艰难程度 法律援助也要有门槛, 否则的话, 很多要进入法律服务市场的法 66

67 律服务内容 法律服务事项都跑到法律援助这一块, 这对律师的业务是有所冲击 因此这应谨慎考虑界限 袁峻 : 这一条文主要是对去年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里面提出实行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 便民服务窗口, 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对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程序, 对疑难咨询事项实行预约 解答, 所以我们当时是从这角度提出来, 因为要法律援助咨询 服务全覆盖, 就采取了这一做法 白仲清 : 这里用 申请 这一表述, 不是很正确 咨询就是他来了, 肯定是有问题要咨询, 就不是说申请, 申请就要受理 审查, 我们这种法律咨询很简单, 他来了, 那么我们简单的做一个记录, 然后给一个解答, 就没有像案件那里那么复杂的环节 单展华 : 因为广东省没有法律援助事项的限制, 其他省份有限制, 来咨询的人问的问题是有限的, 大部分是涉及基本民生的法律诉求 陈然 : 这需要再研究一下, 看怎么做调整和修改 对咨询的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 不管是什么类型, 都有义务提供法律援助 邓昊晟 : 因为中办 国办的意见里, 实际上也是有一个前提, 还是要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 陈然 : 我们要再研究一下, 表述需要更严谨 白仲清 : 总体来看, 稿子是成熟的 除个别文字不严谨方面, 这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经过了一年多的论证, 各方面的征求意见 67

68 已经完善, 从立法上来说, 上会审议是成熟的 各部门职责的规定比较明确, 社会力量参与方面, 也做了相关规定, 包括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等方面, 实践中, 我们跟工青 妇 老年委 残联等部门也建立了很完善的工作衔接机制 通过条例进一步明确社会机构各个部门的职责, 对下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会有一个保障 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这一块, 广州也在做尝试, 正在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 通过基金会, 市财政投入 600 万的原始基金, 基金会今年已经做了初步的登记, 今年准备运作, 通过社会力量吸引社会资金, 动员社会力量 我们看这一方面在立法上能不能再具体一些 律师提出成立法律援助的研究和实务的民间组织, 怎样把控方向, 最近有报道北京有一家公益机构关闭了, 就这一方面如何把握好 广州这方面是有律师提出建立民间组织的要求, 部门也征求过我们的意见 关于经济状况申报和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等, 这方面的问题, 从工作实践中, 因为广州市的法律援助案件去年是 1600 多件, 刑事案件是 4000 左右, 大部分是民事案件和行政赔偿, 主要是民事为主, 大部分是涉及到农民工, 这说明大量的案件都是年审查的多, 占了民事案件的 6 7 成, 大量的都是需要提高经济审查的案件多 容易拿到经济困难的往往是农村居委会的证明, 有些农民就不是属于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工伤这一类的人员, 但很容易拿到经济困难 从申报来看, 感觉到城市的居民取得这证明相当困难, 反倒是农村的村委会基层组织出这证明很容易 68

69 要想扩大覆盖面,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 包括省内, 为了当地群众也要提供相应的服务, 因为要化解社会矛盾 条例涉及到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调整问题, 我建议加一个定期调整, 因为从广州实践来看, 今年启动经济困难标准, 按照广州规范性文件是 5 年, 我们是 5 年前出的经济困难证标准, 当时是按照低保的 2.5 倍, 现在运行了 2 3 年以后, 感觉到已经滞后了 参照内蒙古等地的做法, 争取按照最低工资标准 另一方面解决经济状况申报的问题, 因为门槛太高, 很难拿到证明 我在一线接待过一些群众, 像广州的退休老人, 那些诉求 事项, 如果让他们拿钱去请律师, 他们可能支付不起费用, 而退休金又超过了经济负担的费用 所以, 材料申报要降低门槛 另外一个想法, 现在属于数据共享, 我们也强调, 有的困难群众来申请法律援助, 为了证明要奔波往返, 这样会加剧心里压力, 或者是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 可能会引发极端事件 立法上能不能实行数据共享 因为民政部门还有其他部门的数据, 能不能给法律援助开一个端口, 像民政有家庭财产的核对中心, 专门是二级事业单位, 审核包括房管部门在审核房 救济等都有数据 如果说在立法上, 其他政府部门的数据 信息能够给我们有限度的共享, 包括广州市政府也倡导大数据, 这样会减少老百姓往返奔波, 而且提高工作效率 关于法律责任这一问题, 第 66 条, 法院有一个被执行人的信息, 包括限制高消费那些, 作为法律援助如何操作, 能不能写进去 因为系统的操作问题, 考虑到立法, 考虑到操作问题 69

70 袁峻 : 刚才你说的申报问题, 目前已把原来的经济状况证明改为经济状况申报 考虑到很多老百姓之前跑很多部门, 从去年开始, 公安部 民政部几个部委都相应出了文件, 所以这里写经济状况证明, 这是不合适的 所以跟法援局研究, 改为自己申报, 譬如说我工资很低, 我可以把工资单在自己单位盖章证明, 把材料拿过来, 再审核一下, 觉得可信那就可信, 如果不可信, 那我们可以调查核实 白仲清 : 您这思路很好, 我们作为一线工作人员, 譬如说我在电脑旁边就可以进入民政的数据库里去核查申请人的信息, 或者说我到税务的相关系统里, 因为税务局是到税局大厅刷一下身份证, 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 包括社保的信息, 我们只要录入查询交社保的记录, 就可以查询申请一年前的收入情况 如果立法上能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可以审查 但如果说让工作人员去跑一趟, 那我们的行政成本太高了 但如果在大数据信息共享的情况下, 如果解决数据共享的问题, 能够解决老百姓负担 袁峻 : 你说的数据共享, 我们也有提过 公安 教育 人力资源他们之间的数据是最全的, 但不能直接传输, 只能说一个月或者两个月定时拿硬盘过来把数据拷给你 白仲清 : 给一定权限就可以了 袁峻 : 问题是立法写信息立法共享, 但目前在实践中, 很难实现 白仲清 : 每个部门的数据库都是财政投入的钱, 如果说民政部门数据不给司法局, 那司法局还得另外建 70

71 袁峻 : 实操中非常难 白仲清 : 法是要实施很多年的, 如果数据共享不写, 等几年以后再写就滞后了 这是涉及到减轻老百姓负担的问题 袁峻 : 对 白仲清 : 因为我们作为一线人员, 我们也有执法风险, 实际中他虚假申报, 我们把有限的行政资源给了不应该给的公民, 那我们真正困难的群众还满足不了他的需求, 就浪费了资源 邓昊晟 : 四中全会习总的报告中, 有 110 多字左右讲了法律援助问题, 那时候我们很高兴, 法律援助从来没有得到这么高领导的重视 去年中办 国办专门出台了这一意见, 国家对法律援助的重视是前所未有的 原以为法律援助会有大的改观 变化, 那么对基层人员 经费这两个最困难的问题, 会有一些改观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 没有多大用处, 省人大可不可以出一些力推动这一工作 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这跟我们的预期差距比较大 怎样把责任落实, 这是很关键的问题 去年司法部开了视频会议, 司法部长作了报告, 我觉得最重要是后面脱稿以后的讲话, 他讲到法律援助问题的实质, 要求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跟政府党委沟通, 以中办 国办的意见作为尚方宝剑, 争取政府党委对法律援助的重视, 把相关的问题落到实处, 现在来看, 基本上现在是没有动静, 基层还是很困难 中办 国办的意见, 这一落实力度很有限, 包括从我们的条例里, 我觉得对人员经费是要多提一下 否则这意见到基层落到实处很困难 条例本身有几处细节需要改进, 第 27 条, 第 项这里, 71

72 有一些白领工资很高, 在这里没有门槛, 这我们觉得还是要设立门槛 有一些富人离婚, 前几年荔湾区发生配偶一方把一方送进精神病院, 这些都是大富人, 这还是要有门槛 有一些高管月收入 2 万, 这也申请法律援助, 就不太理想 第 52 条跟第 46 条第 6 项, 当事人完全毫无理由让我们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我觉得这里要不就加一个按照第 52 条规定, 规定更换法律人员要撤销等, 这在技巧上, 文字上完善一些 按照 46 条第 6 条, 就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另外, 我觉得还有一个大问题, 法律援助接受慈善组织的物资 财务以及社会捐款的问题, 在条例里没有体现出来 针对捐款, 我们是不是也要纳入, 或者是在条例中有所体现, 这体现出立法的前瞻性 第 45 条, 可以先行给法律援助情形, 我个人认为立法上再严谨一点 我们对这条例期望很高, 期望习总书记在会上的讲话, 能够对我们的工作有推动的作用, 否则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部门压力相当大, 工作量也很大 2013 年案件 500 多件,2014 年 500 多件,2015 年 1300 多 覆盖面大了以后, 基层法律援助的工作量大, 压力大 在立法层面帮助法律机构在人员经费有依据, 以后组织去检查, 我希望是有检查, 甚至考评, 给政府党委评分, 我们是有这种期望 刘诚 : 第一个问题, 前面律师也提到, 在立法中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 如果没有明确, 务必加重法律援助工作的压力, 另一方面对政府财政上也有更高的挑战 如果我们法律援助几乎没有 72

73 门槛的情况, 可能是有一些压力, 没有具体明确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请求国家援助, 能不能从人员的角度, 比如说农民工 老人 残疾人 军人也可以, 当然这在立法中也有体现, 尤其在第三章申请这里, 是否可以具体拿出一条明确一下 第二方面, 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 监督, 因为法律援助经费其实也是很大一笔财政上的开支, 使用 去向 管理是不是可以考虑设置一条相应的法律责任 很多律所跟律师很乐意做法律援助, 但他们是拿不到法律援助案子, 有一些年轻的律师很愿意做法律援助, 这是他们很大的收入的来源 所以这经费是怎样分配 使用, 是不是也要增加一些法律责任和相关的规定 第三方面, 关于法律援助的质量 在立法中, 我觉得还没有更多的体现, 能不能增加法律援助的质量管理这方面的内容 第四方面, 在法律援助质量方面, 便民服务机制, 这涉及到第 26 条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因为我也没有接触这一领域的工作, 怎样在这个问题提高便民服务的机制设计, 甚至包括能不能跟省司法局的制度衔接, 原来是有顾问制度, 包括基层的司法机构 法律援助服务站进行衔接 这个可以考虑一下 关于人员的专业性问题, 个人感觉可以不必过高的强调, 因为法律援助有两个功能, 一个是专业性的支持, 另一个功能是化解基层矛盾 我觉得社区的阿姨可能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矛盾, 我个人认为, 我们在分配案件的时候, 工作机制上可以分流 条例是不是考虑到法律援助不仅仅是提供一种照顾, 其实是有维 73

74 护社会稳定, 能不能更多凸现这一点, 并不是专业律师从事的行业 社会效果, 法律援助条例出台肯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以及社会进步, 因为法律援助这样一种立法是属于社会性权利, 是属于财政的二次分配, 这一方面, 应该是我们制定条例的初衷 如果我们没有把法律援助范围作比较恰当的限制, 反而很有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 这个范围设置, 可能是立法很关键的一点 一方面要化解矛盾, 另一方面又不能把矛盾激发出来, 这是社会效果 既然它是二次分配, 广东省是比较富裕的省, 总的钱是这么多, 你给了法律援助这么多, 很有可能山区的小朋友饭费可能就没有了, 这是我总体上的评价 邱新 : 我认为法规是比较成熟的, 刚才听了条例的立法背景, 以及各方面的具体意见, 我认为条例是没有问题的 目前的稿子从合法性 协调性的角度, 跟刑诉法 律师法 国务院的条例来说基本上是没有冲突的, 合法性没有问题 前瞻性 可操作性的问题, 条例基本上对中办 国办的意见都有很好的吸收, 比如说教育 便民的工作服务点, 包括运用网络, 工具, 都有很好的体现 从内容上, 条例也回应了很多对法援提出的问题, 譬如说范围的问题, 条件的问题, 扩大范围降低了门槛, 这直接回应了现有的问题 第一, 关于门槛问题 刚才有律师提到市场竞争 法律咨询这一块跟律师进行了区分 法律咨询如果完全没有门槛, 从公平 74

75 性的角度来说, 确实是存在一些问题, 使得确实需要的人不能获得这服务 从第 41 条的表述, 我认为有两方面的问题, 无须审查, 人家咨询, 我作出决定, 从咨询的角度来说, 包括口头 书面的回复, 有一些咨询我认为花的时间 精力并不比代理所花费的时间 精力要弱 实际上这答复本身是不是一种决定, 这严谨性是不是得考虑一下 因为提到即时办理, 后来改为即时提供, 能不能做到, 并不一定即时当场作出答复, 即时办理可能是会更加科学 第 41 条关于材料审查, 是不是可以增加一次性的告知, 从便民的角度上来说, 这是一定的要求 我认为法律咨询这一块, 门槛不要放得太低, 甚至是没有门槛 刚才提到有一些非民生类的咨询, 法律援助也要作出回应, 因为我们花了是纳税人的钱, 享受这样的一种免费的法律服务合不合适 第二个关于协作的问题 刚才一线人员也提到广州有跟其他的民政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机制, 我看了各省的机制, 因为是强调跨区域的部门协作, 包括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 是不是有相应的条文 浙江省对于农民工身份信息核实 文书送达是有一定的机制, 能不能在省层面的机构作一些对接 协调 第三个关于法援的质量 社会律师承办案件, 不同的案件类型, 不同的补贴, 是不是有关于案件质量承办跟补贴挂钩的激励机制, 不是固定的 白仲清 : 操作起来太难, 没有操作性, 本来钱就不多 邱新 : 还有法援的质量评估 我们说第三方评估, 有没有这样的一些设计, 引入第三方的力量, 包括高校在内的对法援的质 75

76 量进行评价 李波 : 法律援助的修订, 我认为非常有必要, 自上而下, 中央对法律援助工作非常重视 可行性角度, 我认为第 12 条 第 16 条关于环境污染, 第三章申报制度, 第 61 条便民服务点都还是具有前瞻性 社会效果方面, 第一, 关于法律援助的服务, 服务的范围一定要体现出来 第二, 就是门槛 我认为要把服务范围扩大, 明确服务范围是哪些 可能有一些确实是低收入人群, 但他做的援助工作, 其实他是需要另外聘请另外的人去做, 这样的话, 和本身法律援助一些立法本意化解矛盾是有冲突的 在本身的服务范围和门槛上都要有所回应 刚才大家提到第 15 条咨询不受限制, 对法律咨询而言, 做咨询比做诉讼更加难, 如我本身对这领域并不了解, 我还要进行作出回答, 如果说是不专业的回答, 对法律援助的工作评价以及社会效果就会有影响 我去寻求法律咨询, 我要得到我认为是比较满意, 对我这个问题有解决的, 如果说我问这问题, 可能得到的效果会有一些疑问, 那这样对法律援助的工作是会有影响 第 15 条第 2 款的规定, 应当从服务范围, 属于这服务范围我就解答, 不属于这服务范围, 我就不解答 还要有条件限制, 这本身是造成了便民的冲突, 我本身是问一个问题, 还要让我做一个申报, 这确实是很苛刻 如果说问一个问题, 本身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那我可以不解答 第二, 关于门槛的问题 采取申报的方式我认为是非常好, 刚才大家也提出了一些关于赡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 这就是法律 76

77 援助确实需要解决的, 不管这个人有多少钱, 譬如说我有很多钱, 但我愿意来做法律援助, 虽然他家族是富豪家族, 但是女方家族背景是困难的, 只要愿意, 信得过, 愿意这样做, 我认为也是没有冲突 所以说对哪一些类型, 我们只要门槛 服务范围上进行区分 对于赡养费 抚养费, 这是可以规定到, 在我们服务内容里, 这个部分, 譬如说工伤, 获取政府 国家赔偿这样的一些范围, 是必须, 不管有钱没钱, 就是跟他自身有关的, 我认为确实是需要解决门槛和服务范围 单展华 : 现在极需通过修改条例解决问题, 我认为条例的修订是有必要的, 这条例修订是在深入调研, 征求多方意见条件下修订, 并对法条进行了细化 我认为这是具有可行性的 具体的条文我认为有几方面需要斟酌 : 第一方面, 法律援助的范围 我们需要考虑的, 法律援助到底是一项保障性的职业还是普惠性的事业 因为蛋糕就这么大, 有一些可能不应该吃蛋糕也进来吃蛋糕, 但应该吃蛋糕的人可能吃到的份额就少了 法律援助保障弱势群体, 那么这弱势群体是怎么定义呢? 残疾人都放宽了, 目前的残疾人是不是法律援助所说的弱势群体? 进入法律援助工作部门, 我一直在窗口工作, 我在工作中受到一些打击 我们是有一个经济困难标准线, 我们只考虑收入, 不考虑支出, 有一些人收入是超过那线, 有一些人收入是 1500 或者是 2000, 甚至他有一些重大的支出, 他整个家庭是很困难, 但是我们劳动争议已经普遍都免审了, 我们看到有一些人的收入是 2 万 7 8 千也是很多, 经济并不困难, 但我们还是给他援助 而我们看到 77

78 一些实在是困难的人, 但没法给他援助, 这是令我心酸的 第二, 条例规定很多部门一些职责, 但没有罚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保障制度, 如果没有建立, 很多应当可能都会成为空的条文, 不具有实施的可行性 第三, 关于经济困难证明, 我看到这一条例, 以前规定居委会跟村委会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没有这一块以后, 如果这个人没有工作, 那谁来给他出具证明 我作为工作人员如何审查, 他去哪里审查问题, 这也是一个新的问题 第 26 条, 虽说今天不涉及到条文的设计, 但我有一条, 申请事项涉及的纠纷是申请人的家庭人员, 这从语法上是有一些问题 白仲清 : 我觉得法律援助制度最开始从 90 年代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 但是从现在发展到这一阶段, 我们跟外地的同行也做了交流, 刑事法律援助, 就说他没有请律师, 有钱没钱都要给他法律援助, 可能三年以上, 只要没有请律师的, 法律援助机构都会被指派 司法部有的地方也有在刑事, 在法律援助总量上对刑事案件比例的考评机制, 像安徽省一定是要规定占多大的比例 在民事这方面, 可能还是基于社会保障, 但在行政和国家赔偿 刑事这一块, 基于人权角度考虑, 支付了两千援助辩护费用, 可能给国家财政 国家形象减少了负面影响, 这就不是一两千的问题, 可以稍微区分一下是好一些 袁峻 : 有一个问题请教一下, 残疾人可能也有经济状况比较好的, 原来我们设计由残联来定的, 残疾人困难家庭, 但残联上没有认定 78

79 白仲清 : 我们是说一户多残这是给的, 因为残疾是分好几级的, 有一些是说手指头切掉了, 但他也有残疾证, 可能级别很低, 我们说的是重残才可以的 残联只负责发残疾证, 困不困难不是他核实的 最好是分等级好一点 单展华 : 我们目前的做法是一 二级的 陈然 : 各位专家还有没有意见? 单展华 : 第 27 条第 9 项, 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 一您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后面要是再来申请的话, 我们是不是要申请他的经济呢? 原来是说因经济困难 陈然 : 应该是同一事项, 不同事项就不行, 这是同一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李波 : 意思是申请了一次, 就不用再提供经济状况 单展华 : 原来是因经济困难, 但这里是没有限定, 只是说申请 袁峻 : 实际上是经困难, 因为是有相关的经济证明 白仲清 : 农民工免审查的那种, 免审查已经申请了援助, 那在这过程中, 我要买房子, 和别人发生纠纷了, 要不要给援助 陈然 : 前提是因为经济困难无须再申请, 要界定清楚的问题 我们再研究一下 白仲清 : 还是加个 经济困难 陈然 : 今天每位专家就立法的可行性 必要性都提了非常好的意见和建议, 总的来说, 大家认为条例的出台时机非常必要, 这是完全没有争议的 79

80 大家从自身专业 工作角度对条例进一步完善提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我认为这建议和意见接下来都是要很认真的研究 譬如说大家提出服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以及门槛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这确实是比较核心的问题 因为法律援助, 刚才有些专家也提到了它的保障性质的关系, 我们在立法中, 确实要从最根本的目的考虑制度的设计, 在范围方面, 下来我们会跟法援局的同志进一步研究 还有一些非常好的意见, 比如说便民服务进一步的完善, 制度进一步的设计, 数据共享 协作的建议, 这些建议和意见都是对条例的进一步完善, 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完善 我们会跟有关的部门就今天的意见 建议进行研究 能够完善的尽量完善, 有一些可能比较前瞻性的, 或者是目前解决比较困难的问题, 我们会作进一步研究 接下来大家条例还有什么建议, 可以跟法工委的同志进行反馈 我们再把这些意见进行整理 感谢各位的积极参与, 评估会到此结束 80

81 附件 2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暨南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州大学 嘉应学院 韩山师范学院 韶关学院 广东海洋大学法律援助条例表决前评估报告 81

82 中山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关于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表决前评估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根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 ( 试行 ), 对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 以下简称 修订草案修改稿 ) 的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 修订草案修改稿共分七章共计六十九条, 围绕法律援助这一核心问题, 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条件与对象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实施 受援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基本内容 本条例的制定符合地方立法权限, 修订草案修改稿内容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亦不相抵触, 无合法性问题 接下来, 本部分将对条例的出台时机和必要性 可行性和社会效果作进一步评价 一 出台时机和必要性现行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以下简称 条例 ) 为我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随着上位法的修改 中央有关法律援助政策的调整以及我省实际需要, 修订 条例 的时机已经成熟, 具体来说修订 条例 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 2012 年 3 月 14 日, 全国人大对 刑事诉讼法 进行了修正, 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了较大修改, 最高院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也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做 82

83 了大量的细化补充规定 条例 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经与当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不相适应, 其相关内容已不符合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我省有必要修订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二是中央的新政策对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 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 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的具体要求 2015 年 6 月 29 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办 国办意见, 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省的法律援助制度 三是适应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需要 2014 年, 我省法律援助机构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件, 比 2006 年增长了 %, 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达到 人 在总结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取得的丰富经验的基础上, 我省制定了 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 完善了死刑及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开展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 质量评估 公共法律教育等试点工作, 有必要将这些新制度 新举措进行固化 二 存在的问题修订草案修改稿基本符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 : 明确了政府 部门和机构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职责, 主管部门经费保障 ; 落实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 ; 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条件与对 83

84 象 ; 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以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 对政府 部门职责和其他组织 个人责任作出具体要求, 以落实各项工作 但是, 条例部分条款的概念不清等问题使其可行性下降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有关法律援助质量的规定存在一定缺失 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法律援助承办环节, 法律咨询 非诉讼事项 诉讼事项办理流程, 刑事 民事 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的规定存在缺失 如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如何便民, 法律援助服务站 基层司法机构建设 一村一居法律顾问制度 此外, 与司法救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也没有规定 二是没有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援助属于国民财富的二次分配, 在权利谱系中属于第二代权利, 即社会性权利 因此, 法律援助的实施应当有明确的门槛和范围 如果对法律援助的范围不做明确界定, 势必会使得大量的民 行和刑事案件涌入法律援助通道 具体来说, 有关法律援助的范围可以限制在经济困难公民请求国家赔偿, 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发给抚恤金 救济金, 给付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 此外, 也可以适当考虑将涉及劳动保障 婚姻家庭 食品药品 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三是没有明确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 监督 管理及其法律责 84

85 任 三 社会效果从整体上看, 修订草案修改稿建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 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 落实政府责任, 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提高援助质量, 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修订草案修改稿体现了以人为本 促进公平正义和改革创新的精神, 其通过之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中山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 2016 年 2 月 16 日 85

86 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关于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表决前评估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我校基地组织多位相关领域专家对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 以下简称 条例 ) 进行了认真研究, 评估意见如下 : 一 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的总体评价我们认为, 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稿总体上看, 内容相对比较完备, 内容相对比较完备, 条文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 条例 出台的时机和条件比较成熟, 受到了社会广泛和积极的讨论, 社会参与度高, 得到社会和法律工作者的支持, 具有社会共识, 并将会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带来积极影响 个别条款可能与上位法不符, 仍有可以完善的空间, 但上述 条例 在内容上已经比较完善, 经修改后可以交付表决 二 评估的主要内容 ( 一 ) 关于政府 部门及机构职责的规定 条例 关于政府 部门及机构职责的规定明确清晰, 经费保障机制完善且到位, 可以确保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及管理体制顺畅运行 稍显不足的是, 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关于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的规定与上位法重复 理由 :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法 86

87 律援助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已经明确规定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 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故建议删除 ( 二 ) 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规定 条例 关于 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 的规定, 细化且丰富了上位法规定, 覆盖面广, 有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 其中, 第十六条关于 社会组织获得法律援助 的规定, 富有重要创新意义, 具有明确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 三 ) 关于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规定 条例 关于 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的规定, 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 更具可操作性 ( 四 ) 关于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规定 条例 关于 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的规定, 共分三款表述, 全面且完善, 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有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 五 ) 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 条例 第六十五条关于 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规定, 有超越上位法之嫌 理由 :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八条只规定了对律师的处罚规则 故建议删除 三 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关于 条例 实施后的社会效果 : 我们认为, 该条例基本合 87

88 乎上位法的要求 必要且可行, 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 经费保障机制完善且到位, 可以确保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及管理体制顺畅运行, 在很大程度上确能提高我省法律援助质量和水平, 促进社会稳定 四 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虽然 条例 非常重视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但是在实际制度设计和条文规定中, 并没有赋予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实际职权和职责, 依然没有体现出简政放权的改革趋势 主导权仍然牢牢掌控在监管部门手中, 将不利于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 2016 年 2 月 13 日 88

89 暨南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关于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表决前评估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暨南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 ( 以下简称 暨大基地 ) 根据来函要求, 认真研读了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 以下简称 修订草案修改稿 ), 现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作如下表决前评估的报告 : 一 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的总体评价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于 1999 年通过实施, 曾在 2006 年 9 月 28 日进行过一次修订, 迄今已有近十年, 其间广东经济社会高速发展, 法律活动异常频繁, 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规范细致的法律服务, 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此时开展第二次修订工作, 恰当其时 法律援助工作的核心议题是援助的主体 援助的客体 ( 对象 ) 援助的内容和援助的程序 修订草案修改稿通过六章条文对这四个方面的议题做了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结构合理 用语规范, 既符合上位法规定, 又不照搬照抄上位法, 并且根据广东的实际情况对上位法的规定作了细化规定, 可以满足广东省法律援助的实践需求 其中, 修订草案修改稿关于程序的规定颇具特色和针对性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和第四章 审查与实施 详细规定了法律 89

90 援助的程序 根据程序设计, 一般情况下,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应当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困难群体, 又简化了程序要求, 如 : 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申请者等十三种特定群体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时也可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 义务兵 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执行作战 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时可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这一规定颇具针对性, 契合法律援助主要服务于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 综上所述, 暨大基地认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出台时机适宜 主要制度规范具有可行性, 相信通过实施后可以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 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的具体评价 ( 一 ) 关于政府 部门及机构职责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在 总则 中对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安排, 即 : 政府负责经费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具体安排 律师协会予以协助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具体承担和实施, 这一工作框架的设计权责分明, 符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 便于实施 不足之处是 :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该规定的通常含义是 : 政府全面负责法律援助工作 但如上所述, 90

91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 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其实是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来承担的, 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主要靠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因此, 暨大基地认为, 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职责在于 主导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而不是 全面负责 因为第四条第二款已经具体规定了经费保障职责 第五条已经具体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已经具体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无实质意义, 且词不达意, 建议删除 ( 二 ) 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规定鼓励全社会来帮助弱势群体, 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对于法律援助工作而言, 除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之外, 实践中也不乏法律志愿者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对此, 立法有必要给予肯定 因此, 修订草案修改稿在第十条规定, 支持和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以及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并且将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 这一规定既符合立法精神, 也符合法律援助的工作实践 不足之处是 :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服务 其中, 社会 这一用语过于抽象, 指向不明, 欠规范, 建议将这一用语改为 前款所列社会组织 ( 三 ) 关于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规定 91

92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条规定, 法律援助是为 经济困难公民 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 第三条规定了 经济困难的标准 ; 第十五条将 符合省人民政府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作为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之一 这些规定在执行上都需要具体的程序规定加以落实, 因此,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对经济状况申报材料作了具体规定, 该材料包括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的申报材料, 能够全面反映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 可以避免将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提供给经济并不困难的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 申请事项涉及的纠纷或者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是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 申请人无须提交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这一规定考虑到了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为对立或者利益冲突当事人时, 提交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没有意义的情况, 考虑得很周延 ( 四 ) 关于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一方面对法律援助规定了严格的申请 审查程序, 另一方面又以特殊人群的经济状况和案件性质为标准, 规定了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情形, 从而简化了申请程序 这一制度设计全面 具体 周延, 有针对性, 可以提高法规的实效 不足之处是 : 第二十七条 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第十项规定欠规范 该项规定 : 刑满释放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 生活无着的 其中, 生活无着 是口语化的表述, 含义模糊, 建议改为 : 刑满释放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 无 92

93 劳动或者资本收入, 或者收入低于法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五 ) 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修订草案修改稿法律责任章首先通过第六十四条总括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然后通过三个条文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基本涵盖了法律援助中需要规制的违法行为 暨大基地认为, 在法律援助实践中, 存在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徇私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因此建议增加一条法律责任的规定, 考虑到与原条文之间的逻辑顺序, 新增加的条文作为第六十六条, 原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分别顺延为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新增第六十六条可表述如下 :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徇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 一经查实, 应当追回被免除的法律援助费用, 并给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 ) 其他具体意见暨大基地认为, 修订草案修改稿还有两处表述有改进的空间, 分述如下 : 1. 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 案情简单 诉讼标的小的 修改为 案情简单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 2. 建议在第十九条第五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 : 被告人为中国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居民 原第六项 第七项分别顺延为第七项 第八项 理由是 : 中国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与内地的法律制度不同, 港澳台居民对内地法律未必了解, 第五项规定对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时, 人民法 93

94 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同理, 刑事诉讼中 被告人为港澳台居民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也应该作出同样的制 度设计 暨南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 2016 年 2 月 15 日 94

95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关于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表决前评估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根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 ( 试行 ) 的要求,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组织基地研究员 法学院专家杨帆教授 朱最新教授等对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稿 ) ( 以下简称 修订草案 ) 进行了表决前评估的调研和研讨 基于立法前评估理论和组织管理理论, 结合我们的调研分析, 对条例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 出台时机 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 围绕着必要性 合法性 可行性等关键指标 ( 因时间关系, 无法运用成本效益方法对 修订草案 实施的社会效果进行评估, 即其实效性评估并未成为此次评估的关键性指标 ), 同时适当考虑其他评估指标, 我们对 修订草案 进行了立法前评估 一 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的总体评价 ( 一 ) 必要性 ( 出台时机 ) 评估法律援助, 是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主要是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 1999 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我国第一部省级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对推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自此, 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不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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