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北護理學院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業務會報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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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第 174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3:3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謝 楠 楨 校 長 記 錄 : 郭 心 怡 出 席 人 員 : 曹 麗 英 副 校 長 兼 護 理 學 院 院 長 楊 金 寶 副 校 長 李 亭 亭 教 務 長 黃 俊 清 學 務 長 劉 介 宇 總 務 長 吳 淑 芳 研 發 長 祝 國 忠 院 長 林 綺 雲 院 長 曾 育 裕 主 任 葉 賢 忠 主 秘 王 崑 龍 主 任 林 清 煌 主 任 洪 論 評 主 任 王 泠 主 任 陳 惠 娟 主 任 王 淑 君 館 長 徐 建 業 主 任 王 采 芷 主 任 林 惠 如 主 任 林 東 正 主 任 彭 雪 英 主 任 黃 馨 慧 主 任 陳 依 兌 主 任 高 千 惠 所 長 葉 美 玲 所 長 許 麗 齡 所 長 湯 幸 芬 所 長 張 宏 哲 所 長 童 寶 娟 所 長 曾 煥 棠 主 任 請 假 人 員 : 許 麗 齡 所 長 壹 主 席 致 詞 : 一 教 育 部 刻 正 規 劃 高 教 創 新 轉 型 發 展 藍 圖, 將 整 合 現 有 頂 大 教 卓 典 大 三 項 重 要 教 育 資 源 計 畫, 進 而 發 展 國 際 特 色 大 學 教 學 多 元 特 色 大 學 等 ; 而 教 學 多 元 特 色 大 學 之 計 畫, 分 別 是 學 習 創 新 產 學 研 發 創 新 專 業 特 色 區 域 創 新 整 合 等 四 大 類 計 畫 ; 該 方 案 相 關 指 標, 本 校 已 有 多 項 刻 正 執 行 ( 如 校 務 專 業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辦 學 品 保 機 制 等 ), 由 於 攸 關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後 續 相 關 資 訊 將 隨 時 提 供 各 位 主 管 參 酌, 積 極 爭 取 本 項 重 要 計 畫 貳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 無 異 議 通 過 參 報 告 事 項 : 一 追 蹤 事 項 報 告 :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請 見 附 件 P.15-P.17 內 之 紀 錄 內 容 二 各 處 室 工 作 報 告 : ( 一 ) 教 務 處 報 告 事 項 : 1. 重 要 事 項 及 施 行 策 略 : (1) 為 因 應 教 室 不 敷 使 用 之 狀 況, 自 104 學 年 下 學 期 起 教 室 安 排 上 午 時 段 為 8:10~10:00 10:10~12:00, 以 2 學 分 課 程 為 主 ; 下 午 時 段 為 12:40~15:30 15:40~18:30, 以 3 學 分 課 程 為 原 則, 以 充 分 利 用 教 室 的 時 段 和 空 間 目 前 排 課 率 最 低 的 時 段 為 8:10~10:00, 鼓 勵 系 所 主 管 主 動 教 授 該 時 段, 帶 動 教 師 共 體 時 艱 以 增 加 教 室 的 使 用 率 由 於 本 校 重 要 會 議 皆 安 排 在 週 三, 提 醒 系 所 一 級 主 管 週 三 勿 安 排 課 程, 教 務 處 將 同 時 通 知 系 辦 並 確 認 一 級 主 管 週 三 無 安 排 課 程 (2) 本 學 期 接 獲 數 起 學 生 反 應 開 課 老 師 於 學 生 選 課 後 異 動 上 課 時 間, 導 致 學 生 無 法 上 課 而 必 須 停 休 的 情 況, 依 本 校 開 課 辦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開 課 單 位 如 於 學 生 選 課 開 始 後 進 行 課 程 異 動, 應 立 即 通 知 教 務 處 暫 停 該 課 程 選 課 作 業 ; 並 由 開 課 單 位 與 該 課 程 修 課 學 生 進 行 協 調, 待 修 課 學 生 全 體 同 意 調 課 後 方 得 申 請 更 正 敬 請 開 課 老 師 若 有 課 程 異 動 依 規 定 提 出 異 動 申 請 並 具 全 班 同 意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保 障 學 生 修 課 的 權 益 本 學 期 有 發 生 前 述 事 件 之 系 所 包 括 : 運 保 系 1 件 及 休 健 系 1 件 (3)101~103 學 年 度 教 務 會 議 陸 續 有 修 改 學 生 成 績 之 相 關 提 案, 由 於 修 改 成 績 會 影 響 學 生 於 班 級 的 排 名, 進 而 影 響 學 生 申 請 獎 學 金 或 工 讀 轉 學 考 之 機 會 ;104 年 10 月 21 日 教 務 會 議 委 員 建 議 成 績 登 錄 系 統 能 增 設 警 示 功 能, 例 如 零 分 低 於 60 分 未 登 記 分 數 等 學 年 度 各 系 所 更 改 成 績 狀 況 ( 附 件 一,P.18) (4)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填 報 工 作 業 於 10/21( 三 ) 召 開 檢 核 會 議, 並 於 10 月 30 日 完 成 填 報 由 於 校 務 資 料 攸 關 各 學 院 及 系 所 的 評 鑑 總 量 管 制 及 學 校 特 色 之 呈 現, 往 後 此 會 議 請 各 單 位 主 管 務 必 撥 冗 參 與, 以 利 各 項 校 務 資 料 的 檢 核 與 討 論 第 1 頁

2 (5)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已 於 10 月 20 日 截 止 報 名, 最 終 報 名 繳 費 情 形 如 附 件 二 (P.19-P.20), 報 名 人 數 286 人 ( 繳 費 231), 相 較 去 年 最 終 報 名 人 數 340 人 ( 繳 費 295 人 ), 整 體 招 生 情 況 較 去 年 甄 試 下 滑 20% 其 中, 護 理 系 長 照 系 生 諮 系 情 況 較 為 理 想 ( 錄 取 率 <30%); 健 管 系 資 管 系 助 產 所 醫 教 所 中 西 醫 所 及 護 理 博 士 班 則 較 為 不 理 想 ( 錄 取 率 >50%) 請 各 系 所 院 於 持 續 加 強 招 生 宣 傳 工 作, 以 期 改 善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情 形 (6) 為 加 強 研 究 所 招 生 宣 傳 工 作, 教 務 處 預 計 於 12 月 2 日 ( 二 ) 於 親 仁 樓 一 樓 (B118) 辦 理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預 研 生 一 貫 修 讀 說 明 會 活 動, 請 有 提 供 預 研 生 名 額 系 所 配 合 辦 理 (7)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擬 於 105 年 3~5 月 辦 理 技 職 教 育 博 覽 會, 北 區 由 台 科 大 承 辦, 本 校 為 協 辦 學 校 並 很 有 可 能 需 協 助 辦 理 醫 技 與 護 理 類 群 之 活 動 經 調 查, 本 校 有 意 願 參 與 活 動 之 單 位 包 含 : 護 理 系 高 照 系 健 管 系 資 管 系 休 健 系 運 保 系 註 冊 組 將 視 本 活 動 籌 辦 進 度 協 調 各 系 共 同 規 畫 辦 理 有 鑑 於 招 生 情 勢 日 益 嚴 峻, 需 請 各 系 所 院 積 極 參 與 校 外 各 類 招 生 或 宣 傳 活 動, 以 展 現 學 校 特 色 與 活 力, 增 加 招 生 機 會 (8)106 學 年 度 總 量 一 階 作 業 ( 系 所 增 設 調 整 ) 預 計 於 104 年 12 月 報 部 申 請, 護 理 學 院 擬 提 一 件 系 新 設 案 ( 醫 護 教 育 系 ) 及 二 件 整 併 案 ( 中 西 醫 所 併 入 高 照 系 醫 教 所 併 入 申 請 新 設 之 醫 護 教 育 系 ), 業 經 院 務 會 議 (9 月 9 日 ) 與 業 務 會 報 (10 月 7 日 ) 通 過, 待 研 發 處 完 成 外 審, 並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配 合 報 部 (9) 本 校 校 內 自 我 評 鑑 時 程,104 學 年 第 一 階 段 進 行 之 重 點 工 作 報 告 : 1) 召 開 第 一 次 評 鑑 參 考 效 標 解 義 工 作 會 系 所 評 鑑 指 標 有 6 大 項, 下 設 27 小 項 參 考 效 標 相 關 會 議 資 料 ( 如 附 件 三,P.21-P.27) 請 瀏 覽 2) 系 所 評 鑑 指 標 設 計 依 據 品 質 管 理 PDCA 循 環 迴 圈 概 念 架 構 ( 如 附 件 四,P.28), 因 此 在 評 鑑 的 準 備 上, 院 系 ( 所 ) 宜 根 據 此 框 架 去 進 行 資 料 的 收 集 撰 寫 分 工 內 容 整 合, 並 建 請 系 ( 所 ) 對 應 負 責 之 教 師 名 單, 提 供 院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以 利 工 作 小 組 協 助 指 導 審 核, 達 到 完 善 的 表 冊 呈 現 3) 規 畫 建 置 評 鑑 專 區 網 頁, 統 整 相 關 法 規 表 冊 評 鑑 相 關 資 料 連 結 初 步 建 置 之 網 頁 樹 狀 圖 如 下 : 4) 評 鑑 專 區 網 址 : 第 2 頁

3 (10) 教 務 處 擬 於 12 月 及 明 年 1 月 舉 辦 兩 場 評 鑑 講 座, 講 題 及 主 講 人 如 下 : 主 題 講 演 人 選 參 與 人 員 認 可 制 評 鑑 與 實 務 陳 振 遠 學 術 及 行 政 一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二 級 主 管 如 何 發 展 大 學 辦 學 特 色 並 建 立 評 鑑 指 標 容 繼 業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代 校 長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上 述 二 場 評 鑑 講 座, 分 別 於 104 年 12 月 9 日 行 政 會 議 及 105 年 1 月 13 日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開 議 前 舉 行, 務 請 各 位 主 管 參 加 (11) 教 師 成 長 及 創 新 教 學 活 動 報 告 : 已 於 於 10/13( 二 ) 舉 辦 護 理 資 訊 推 動 現 況 與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講 座 10/23( 五 ) 緊 急 救 護 骨 折 固 定 技 術 講 座 並 於 10/30( 五 ) 舉 辦 教 師 創 新 教 學 心 得 分 享 - 幼 保 創 新 教 學 與 大 學 創 新 教 學 獎 得 獎 心 得 分 享 11 月 則 將 於 5 日 舉 辦 電 子 病 歷 相 關 機 制 及 論 文 寫 作 技 巧 講 座 之 教 師 成 長 社 群 開 放 活 動,18 日 則 將 舉 辦 本 學 期 第 二 次 創 新 教 學 講 座 創 意 思 考 與 創 新 策 略 薪 火 相 傳 的 部 分 則 將 於 11 月 24 及 25 日 分 別 舉 辦 教 學 類 特 優 教 師 及 服 務 類 特 優 教 師 之 心 得 分 享 (12)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報 告 : 本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總 人 數 為 36 人, 教 學 助 理 經 費 補 助 將 於 11 月 中 前 核 銷 完 畢 (13) 磨 課 師 工 作 報 告 : 本 學 期 兩 門 磨 課 師 課 程 兒 童 閱 讀 發 展 與 諮 商 輔 導 技 術 實 務 於 11 月 錄 製 完 畢, 將 在 11 月 底 開 始 至 12 月 中 進 行 校 外 交 流 推 廣 活 動 (14)104 年 度 北 區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經 費 目 前 請 購 進 度 為 91% 請 各 單 位 配 合 指 標 執 行 活 動 及 注 意 核 銷 進 度 將 全 數 經 費 使 用 完 畢 (1)1-11 月 份 單 據, 請 於 11 月 30 日 前 送 至 主 計 室 審 核 (2)12 月 份 之 單 據, 請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三 日 內 將 相 關 單 據 送 至 主 計 室 審 第 3 頁

4 核 (12 月 31 日 所 辦 活 動 之 單 據, 最 遲 於 105 年 1 月 4 日 下 班 前 送 至 主 計 室 ) (15) 教 卓 中 心 另 撰 寫 智 慧 生 活 整 合 性 人 才 培 育 特 色 大 學 計 畫, 將 於 10/31 繳 交 且 協 助 研 發 處 育 成 中 心 執 行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長 照 科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平 台 建 置 計 畫 ( 二 ) 學 務 處 暨 軍 訓 室 報 告 事 項 : 1. 重 要 事 項 及 施 行 策 略 : (1) 預 於 11/25 日 假 明 倫 館 舉 辦 校 外 賃 居 安 全 講 習, 邀 請 北 投 分 局 警 官, 針 對 學 校 周 邊 社 區 潛 藏 危 安 因 素 住 居 安 全 等 應 注 意 事 項 進 行 宣 講 (2) 本 學 期 導 師 研 習 尚 有 一 場 次, 訂 於 11/13 10:00 假 B314 辦 理, 主 題 為 導 師 在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上 的 角 色 定 位 與 功 能, 歡 迎 本 校 導 ( 教 ) 師 職 員 報 名 參 加 (3)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規 畫 11 月 活 動 主 題 為 情 感 教 育, 辦 理 幸 福 徵 文 活 動 情 感 教 育 講 座 關 係 探 索 團 體 伴 侶 溝 通 工 作 坊 及 影 片 討 論 等 6 場 次 活 動 (4) 輔 導 資 管 系 學 會 於 10/07-105/01/07 辦 理 印 象 北 護 微 電 影 競 賽 活 動, 積 極 籌 辦 中 2. 工 作 成 果 (1)10/24 辦 理 68 週 年 校 慶 活 動, 包 含 開 閉 幕 典 禮 運 動 會 演 唱 會 宿 舍 交 誼 廳 美 化 競 賽 紫 錐 花 反 毒 反 菸 運 動 暨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愛 滋 防 治 宣 導 等, 活 動 圓 滿 完 成 (2) 本 校 陳 妙 言 老 師 獲 教 育 部 104 年 友 善 校 園 - 優 秀 導 師 獎 殊 榮, 本 獎 項 頒 獎 典 禮 已 於 10/30 日 假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舉 行 (3)103 學 年 度 績 優 導 師 得 獎 導 師 為 護 理 學 院 魏 秀 靜 老 師 林 淑 雯 老 師 ; 健 康 科 技 學 院 李 佩 珍 老 師 湯 幸 芬 老 師 ; 人 類 發 展 與 健 康 學 院 段 慧 瑩 老 師 王 泠 老 師 等, 本 獎 項 已 於 校 慶 開 幕 典 禮 進 行 頒 獎 (4) 本 校 104 年 度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率 : 類 別 護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助 產 師 及 格 率 96.3% 33.33% 83% 80% 100%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本 校 助 產 師 和 護 理 師 之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率 在 全 國 各 校 中 首 屈 一 指 ; 惟 諮 商 心 理 師 之 及 格 率 為 33.33%, 請 生 諮 系 深 入 了 解 是 囿 於 國 家 政 策 上 之 限 制, 或 需 投 入 必 要 資 源, 藉 以 提 昇 學 生 之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率 (5)10/5 至 10/16 日 針 對 大 一 新 生 約 1100 人 次, 安 排 4 場 次 校 園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講 座, 邀 請 北 投 分 局 交 通 隊 警 官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官 蒞 校 講 演, 內 容 側 重 交 通 安 全 防 制 藥 物 濫 用 及 生 命 教 育 等, 期 強 化 各 項 安 全 認 知 (6) 經 彙 整 校 外 賃 居 學 生 資 料, 本 學 期 校 外 賃 居 學 生 共 計 339 人 ( 女 生 300 人 男 生 39 人 ), 於 10/26 起 實 施 訪 視, 積 極 維 護 學 生 校 外 住 宿 安 全 (7) 教 育 部 委 託 本 校 進 行 學 校 衛 生 相 關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時 應 有 之 法 律 常 識 手 冊 編 撰 計 畫, 於 於 11/4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8) 結 合 典 範 科 大 計 畫 北 區 策 略 聯 盟, 於 10/17 舉 辦 心 肺 復 甦 術 訓 練 (CPR+AED) 與 基 本 創 傷 救 命 術 訓 練 課 程 (BTLS), 共 計 139 人 完 成 認 證 考 試 (9)10/24 結 合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及 舒 適 牌 刮 鬍 刀 公 司, 舉 辦 愛 的 進 行 式, 自 我 保 護 一 把 罩! 愛 滋 趣 味 闖 關 活 動 第 一 關 : 愛 自 己 -I CHECK 愛 滋 OUT, 共 計 119 人 次 參 與 ; 第 二 關 : 愛 的 進 行 式, 自 我 保 護 有 一 套 闖 關 活 動, 共 計 150 人 次 參 與 ; 第 三 關 : 愛 " 知 " 大 考 驗, 宣 導 個 人 衛 生 用 品 ( 刀 品 ) 不 共 用 觀 念, 共 計 245 人 次 參 與 (10)10/27 與 10/29 舉 辦 全 校 X 光 檢 查, 共 計 848 位 師 生 參 與 第 4 頁

5 (11)104 年 教 育 部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 愛 的 進 擊 : 消 脂 拒 菸, 才 無 礙 ; 救 護 保 護, 守 真 愛! 1) 防 三 高 ~ 腰 你 好 看 10 月 完 成 新 生 體 檢 入 班 宣 導 共 23 班 ; 健 康 營 養 門 診 4 梯 次 共 33 人 參 加 ; 超 魔 彈 力 帶 : 健 身 瘦 身 動 起 來 教 學 影 片 比 賽 共 10 組 ; 體 重 控 制 班 4 場 活 動,35 人 參 加, 預 計 11 月 底 完 成 後 測 2) 閃 菸 害 ~ 無 菸 一 身 清 志 工 宣 導 稽 核 紫 錐 花 反 毒 反 菸 運 動 暨 交 通 安 全 簽 名 活 動, 共 有 550 餘 位 教 職 員 工 生 參 與, 並 有 105 位 參 與 CO 檢 測,4 位 異 常, 予 衛 教 宣 導 及 轉 介 3) 愛 的 進 行 式, 自 我 保 護 一 把 罩 進 行 社 區 學 校 衛 教 宣 導 健 康 講 座 志 工 培 訓 等 10/1 與 亞 東 醫 院 合 辦 愛 的 進 行 式 - 守 護 幸 福, 寶 貝 自 己! 講 座 ;10/14 與 台 北 榮 總 合 辦 青 少 年 青 少 女 正 確 性 觀 念! 講 座, 各 有 137 位 144 位 師 生 參 與 ;10/28 與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合 辦 美 容 醫 學 正 確 認 知 與 觀 念 講 座, 共 計 119 人 參 與 4) 即 刻 救 援, 安 全 校 園 北 護 GO 辦 理 師 生 心 肺 復 甦 術 訓 練 課 程 (CPR+AED) 與 基 本 創 傷 救 命 術 訓 練 課 程 (BTLS) 健 康 講 座 闖 關 活 動 等 10/20 舉 辦 緊 急 救 護 實 務 分 享 與 操 作 講 座, 共 計 53 人 參 與 (12) 就 業 輔 導 組 於 10/21 辦 理 溝 通 在 聽 說 之 間 講 座 ;10/29 辦 理 主 管 不 說, 但 你 一 定 要 知 道 的 事 講 座, 各 有 500 位 206 位 同 學 參 與 一 對 一 職 涯 諮 詢 至 11/6 止 有 15 位 同 學 參 加 (13)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於 104 年 10 月 辦 理 生 命 教 育 主 題 活 動, 有 10/1~10/30 拍 下 生 命 中 的 悸 動 徵 圖 活 動 10/7 生 命 故 事 講 座 我 夢 故 我 在 - 翅 膀 男 孩 重 生 計 畫 10/15 生 命 守 護 講 座 ( 一 ) 有 你 真 好 - 生 命 守 護 天 使 10/27 生 命 守 護 講 座 ( 二 ) 生 命 的 可 能 性 - 從 語 言 障 礙 者 到 公 眾 講 師 10/27 從 電 影 看 人 生 來 自 星 星 的 傻 瓜 等 6 場 次 活 動 圓 滿 完 成, 計 有 350 人 次 參 與 (14)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本 學 期 執 行 高 關 懷 學 生 篩 檢 工 作, 至 十 月 底, 新 生 班 級 有 23 班 已 施 測 完 畢 目 前 進 行 工 作 為 少 部 分 新 生 補 測, 高 關 懷 學 生 困 擾 之 瞭 解 正 陸 續 連 繫 與 進 行 中 (15) 社 區 關 懷 活 動 : 1) 輔 導 慈 青 社 於 10/31 至 仁 濟 安 老 所 關 懷 老 人, 藉 由 按 摩 老 歌 陪 唱 聊 天, 陪 伴 長 輩 2) 輔 導 山 服 社 於 10/2-12/25 辦 理 104 年 和 信 治 癌 中 心 醫 院 關 懷 陪 伴, 希 望 透 過 關 懷 兒 癌 病 童, 幫 助 他 們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忘 卻 病 痛 重 拾 歡 樂 建 立 信 心 (16) 辦 理 服 務 學 習 系 列 講 座 3 場 分 別 為 9/30 彎 腰 做 小 事 --- 在 服 務 中 學 習 10/5 國 際 志 工, 從 看 見 到 改 變 及 10/7 國 際 志 工, 看 見 你 的 影 響 力, 共 計 370 位 同 學 參 與, 活 動 圓 滿 (17)10/17 課 指 組 協 助 支 援 外 交 部 辦 理 壯 遊 行 天 地 104 年 青 年 大 使 成 果 發 表 暨 頒 獎 典 禮, 由 馬 英 九 總 統 到 場 頒 獎, 參 與 社 團 有 學 生 會 及 天 使 社 共 計 30 名 (18) 輔 導 系 學 會 辦 理 新 生 聯 合 迎 新 活 動 二 手 書 拍 賣 巧 克 力 傳 情 等 活 動, 各 項 活 動 順 利 (19) 輔 導 學 生 會 於 10/28 辦 理 藝 文 活 動 名 人 講 座, 邀 請 網 路 作 家 Peter Su 到 場 分 享, 活 動 順 利 ( 三 ) 總 務 處 報 告 事 項 : 1 重 要 事 項 及 施 行 策 略 : 第 5 頁

6 (1) 因 本 校 技 ( 工 ) 友 年 紀 都 偏 高, 近 年 都 將 屆 齡 退 休, 請 各 位 長 官 同 仁 建 立 自 我 服 務 之 觀 念, 逐 步 減 少 對 技 ( 工 ) 友 之 依 賴, 相 關 借 用 物 品, 亦 請 學 生 工 讀 生 或 廠 商 負 責 搬 運 工 作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為 開 源 節 流, 考 量 工 友 退 休 後 人 數 漸 減, 請 總 務 處 研 議 規 劃 未 來 各 單 位 公 文 交 換 作 業 之 機 制, 轉 由 行 政 助 理 接 辦 之 可 行 性 (2)B317 會 議 室 已 於 104 年 9 月 21 日 辦 理 2 場 次 機 具 設 備 教 育 訓 練, 各 單 位 同 仁 如 不 及 參 訓, 本 處 已 將 操 作 手 冊 及 教 育 訓 練 資 料 掛 於 總 務 處 網 站, 請 有 需 要 同 仁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3) 游 泳 池 二 樓 學 生 社 團 辦 公 室 整 修 工 程 - 增 建 樓 梯 部 份 科 技 大 樓 無 障 礙 電 梯 改 善 工 程 典 範 紓 壓 理 療 空 間 建 置 及 生 命 轉 化 中 庭 工 程 等 工 程, 校 本 部 校 區 監 視 設 備 更 新 工 程, 現 在 施 工 中 (4) 親 仁 樓 B317 多 功 能 演 講 廳 建 置 案, 校 本 部 及 城 區 部 校 區 停 車 管 制 系 統 設 備 更 新 工 程, 已 完 成 驗 收 (5) 明 倫 館 和 體 育 館 屋 頂 防 護 工 程, 校 本 部 和 城 區 部 教 學 大 樓 教 室 電 線 老 舊 更 新 工 程, 已 同 意 驗 收, 正 辦 理 結 案 程 序. (6) 教 學 大 樓 增 設 無 障 礙 電 梯 工 程, 現 正 向 建 管 處 申 請 開 工 中 (7)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截 至 10/22 為 止, 學 雜 費 帳 面 收 入 為 NT$83,643,734 元 茲 因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進 修 部 及 研 究 所 學 費 改 為 二 階 段 收 費, 本 學 期 第 二 階 段 ( 學 分 費 ) 繳 交 期 限 為 10/24 截 止 2 工 作 成 果 (1) 城 區 部 土 地 分 割 作 業, 因 台 北 市 政 府 已 於 104 年 10 月 7 日 函 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提 供 先 前 80 年 度 市 場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不 可 分 割 之 案 例, 後 將 由 業 務 單 位 比 較 相 異 之 處, 函 請 教 育 部 召 開 跨 部 會 協 商 會 議 (2) 水 療 中 心 委 外 評 估 作 業, 已 於 104 年 9 月 25 日 召 開 104 年 度 第 1 次 經 管 會 議, 業 務 單 位 現 依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簡 易 評 估 報 告, 俟 奉 核 可 後, 即 送 校 務 會 議 及 教 育 部 審 議 (3) 全 校 停 管 系 統 已 建 置 完 成, 車 輛 出 入 改 刷 教 職 員 證, 如 此 可 以 減 省 製 卡 等 費 用 ( 四 ) 研 發 處 報 告 事 項 : 1 重 要 事 項 及 施 行 策 略 : (1) 育 成 輔 導 現 況 與 行 銷 活 動 1) 育 成 中 心 於 10 月 份 共 舉 辦 5 場 諮 詢 與 輔 導 會 議 活 動, 其 他 活 動 持 續 推 動 中 2) 育 成 中 心 舉 辦 全 國 健 康 照 護 產 品 創 意 金 句 大 賽, 截 至 目 前 有 本 校 等 多 所 學 校 報 名 繳 件 ; 另 配 合 典 大 成 果 展 時 間 異 動, 將 頒 獎 典 禮 提 前 至 11 月 16 日, 並 將 在 11 月 9 日 公 布 得 獎 名 單 (2) 科 技 部 計 畫 與 活 動 公 告 1) 徵 件 計 畫 及 活 動, 隨 時 更 新 公 告 於 研 發 處 網 頁,10 月 公 告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及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之 分 條 文 文 字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業 已 公 告 徵 求 2) 科 技 部 105 年 度 第 1 期 開 發 型 產 學 合 作 案, 資 管 系 黃 衍 文 教 授 提 出 長 期 照 護 行 動 服 務 系 統 之 核 心 開 發 元 件 建 置 乙 案, 預 計 10 月 26 日 完 成 計 畫 申 請 3) 科 技 部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人 事 室 已 公 告 助 理 人 員 相 關 辦 法 及 合 約, 將 配 合 舉 辦 科 技 部 計 畫 助 理 聘 任 說 明 會 (3) 論 文 發 表 獎 勵 104 年 論 文 獎 勵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共 有 300 筆 資 料, 經 確 認 獎 勵 200 筆 70 人, 共 1365 點, 每 一 點 獎 勵 879 元, 共 擬 撥 出 獎 勵 金 額 1,199,835 元, 業 經 104 第 6 頁

7 年 10 月 19 日 會 議 確 認, 將 於 10 月 底 完 成 撥 款 作 業 (4)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1)104 年 典 大 計 畫 A. 典 大 第 三 期 款 已 於 104 年 10 月 27 日 來 文 核 定 撥 入, 截 至 10 月 27 日 止, 實 支 率 60% 動 支 率 80%, 實 支 數 1,531 萬 元 B.11 月 16 日 上 午 舉 辦 長 照 示 範 教 室 開 幕 揭 牌 典 禮 ( 邀 請 教 育 部 及 四 校 校 長 ) 11 月 16 日 下 午 舉 辦 校 內 典 大 成 果 展 11 月 9 日 上 午 10 時 舉 行 彩 排 重 要 分 工 : 研 發 處 負 責 議 事 規 劃 分 工 與 掌 控 ; 秘 書 室 負 責 記 者 邀 請 新 聞 稿 撰 寫 與 發 佈 ; 學 務 處 協 助 提 供 6 位 天 使 參 與 迎 賓 揭 牌 與 活 動 中 招 待 ; 總 務 處 協 助 校 園 場 地 周 邊 及 場 地 內 外 清 潔, 摺 疊 椅 子 50 張 2)104 年 典 大 北 區 策 略 聯 盟 A. 配 合 北 科 大 於 12 月 2 日 舉 辦 之 北 區 策 略 聯 盟 成 果 展,9:30 報 到,10 時 司 長 致 詞 10 時 20 分 由 司 長 與 北 區 四 聯 盟 學 校 校 長 共 同 開 幕 本 校 參 展 項 目 為 : 高 齡 健 康 照 護 及 物 聯 網 示 範 教 室 模 型 健 康 照 護 APP 及 健 康 照 護 相 關 微 電 影 行 動 靈 堂 D-borad 幼 兒 生 活 教 具 及 幼 兒 繪 本 癒 心 鄉 之 牌 卡 和 小 物 件 祈 福 明 信 片 健 科 學 院 將 由 祝 院 長 率 陳 依 兌 主 任 與 童 寶 娟 主 任 與 會 親 自 解 說 展 出 項 目 護 理 與 人 康 學 院, 將 由 典 大 助 理 及 學 生 參 與 解 說 B. 與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策 略 聯 盟, 帶 領 學 生 組 隊 (33 人 ) 一 起 參 加 國 際 競 賽 2015 年 第 三 屆 國 際 盃 美 容 美 髮 大 賽 流 行 時 尚 演 示 會 手 工 皂 設 計 組 競 賽, 第 一 梯 次 已 於 10 月 月 1 日 完 成 19 人 培 訓 課 程 與 產 品 製 作, 第 二 場 為 11 月 15 日 和 11 月 21 日, 計 有 14 位 學 生 參 加 (5) 協 助 新 增 系 所 外 審 作 業 協 助 教 務 處 辦 理 新 設 醫 護 教 育 系 之 計 畫 書 送 外 審 作 業, 業 已 簽 核 審 查 委 員 三 位 及 送 出 計 畫 書 審 查 中 預 計 12 月 4 日 前 回 收 審 查 意 見 交 付 教 務 處 (6) 近 中 程 計 畫 書 2015 年 9 月 4 日 校 務 發 展 共 識 會 議, 由 校 長 兩 位 副 校 長 及 全 校 一 級 主 管 共 計 35 人 與 會, 針 對 近 中 程 目 標 與 策 略 策 略 聯 盟 推 動 方 向 等, 經 分 組 討 論, 既 有 目 標 與 策 略 及 會 議 具 體 建 議 內 容 ( 如 附 件 五,P.29-P.30), 與 原 目 標 及 策 略 無 明 顯 落 差, 建 議 暫 時 不 予 修 正 近 中 程 計 畫 目 標 及 策 略 (7)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1) 泰 國 師 範 系 統 大 學 校 長 訪 問 團 已 於 10/13 蒞 校 參 訪, 達 成 六 校 合 作 共 識, 並 將 研 擬 簽 署 六 校 合 作 協 議 書, 執 行 具 體 師 生 交 流 合 作 計 畫 2) 巴 拉 圭 天 主 教 Nuestra Señora de la Asunción 大 學 校 長 Narciso Ferreira 已 於 10/2 蒞 校 參 訪, 並 有 意 與 本 校 就 護 理 和 資 訊 管 理 進 行 合 作, 擬 於 近 期 簽 屬 合 作 協 議 書 3) 大 陸 聊 城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參 訪 團 於 9/14 來 訪, 並 將 研 擬 兩 校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規 劃 進 階 護 理 專 業 課 程,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和 師 生 交 流 模 式 4) 山 東 省 衛 生 部 近 期 於 9 月 ~10 月 選 送 山 東 省 各 醫 院 院 長 約 28 人 來 校 進 行 醫 療 課 程 培 訓 5) 山 東 省 衛 生 廳 副 主 任 和 醫 院 主 管 14 名 於 10/20~10/23 組 團 來 校 進 行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培 訓 課 程 6) 印 尼 Muhammadiyah 聯 盟 學 校 之 9 所 成 員 學 校 Muhammadiyah Health Sciences College of Bojonegoro, Muhammadiyah Health Sciences College of Banjarmasin, and Muhammadiyah University of Tasikmalaya, Muhammadiyah University of Mataram, Muhammadiyah University of Surabaya, Muhammadiyah University of Ponorogo, Muhammadiyah Health Sciences College of Lamongan, Muhammadiyah University of Gorontalo, Institute of Health Sciences Muhammadiyah 第 7 頁

8 Samarinda 預 計 於 10/28 來 校 參 與 合 作 意 向 書 簽 署 典 禮 7) 校 長 於 10 月 中 旬 受 邀 至 大 陸 參 加 護 理 教 育 會 議, 並 順 道 拜 會 貴 陽 中 醫 學 院 在 該 學 院 校 長 主 導 下, 本 校 與 該 校 具 體 討 論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並 加 速 推 動 選 送 護 理 學 生 與 教 師 來 校 研 修 課 程 或 就 讀 博 士 班 8) 本 校 姊 妹 校 澳 洲 昆 士 蘭 科 技 大 學 副 校 長 Professor Scott Sheppard 等 5 名 代 表 團 於 11 月 9 日 蒞 校 拜 訪, 並 研 討 未 來 兩 校 交 換 生 計 畫 發 展 9) 奧 地 利 科 研 部 與 大 學 訪 問 團 於 11 月 10 日 蒞 校 參 訪 (8) 招 收 境 外 生 1) 國 際 組 於 10/15~10/19 赴 澳 門 參 加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展, 共 計 有 臺 灣 77 所 大 專 校 院 參 與 本 教 育 展, 約 2500 名 當 地 學 生 參 與 2 天 的 場 次, 並 有 500 多 名 學 生 至 本 校 攤 位 詢 問 入 學 相 關 資 訊 澳 門 學 生 來 台 就 讀 系 所 志 願 依 序 為 : 護 理 系 幼 保 系 語 聽 系 2) 國 際 組 於 10/30~11/2 赴 香 港 參 加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展, 共 計 有 臺 灣 91 所 大 專 校 院 參 與 香 港 教 育 展, 約 5000 名 香 港 學 生 參 與 2 天 的 場 次, 並 有 約 600 多 名 學 生 至 本 校 攤 位 詢 問 入 學 相 關 資 訊 香 港 學 生 來 台 就 讀 系 所 志 願 序 為 : 護 理 系 語 聽 系 幼 保 系 生 諮 系 3) 本 校 已 於 9/30 辦 理 國 合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工 作 檢 討 會 議 (9) 學 生 國 際 化 1) 國 際 組 已 於 10/22~10/23 辦 理 學 生 海 外 研 習 交 流 成 果 發 表 會, 將 安 排 赴 國 立 新 加 坡 大 學 大 陸 福 建 醫 科 大 學 印 尼 艾 西 亞 健 康 學 院 和 大 陸 南 方 醫 科 大 學 交 換 學 生 分 享 海 外 研 習 心 得 兩 天 活 動 共 計 約 有 100 名 學 生 參 與 2) 國 際 組 預 計 於 明 (105) 年 1 月 18 日 ~30 日 選 送 10 名 學 生 赴 韓 國 首 爾 女 子 護 理 學 院 短 期 研 習 已 於 10/26~10/28 辦 理 甄 選 面 試, 並 預 計 於 1 月 初 辦 理 赴 韓 行 前 說 明 會 (10) 國 際 暨 兩 岸 合 作 計 畫 1) 本 校 擬 與 美 國 Andrews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醫 療 MBA 課 程, 已 於 10 月 底 報 部 申 請 該 國 際 專 位 學 程 計 畫 2) 本 校 擬 與 美 OCU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蒙 特 梭 利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開 班 計 畫 書, 已 於 10 月 8 日 獲 幼 保 系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已 於 10 月 下 旬 報 部 申 請 該 國 際 專 位 學 程 計 畫 3)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近 期 指 定 本 校 評 估 可 否 參 與 推 動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學 校 院 推 展 國 際 共 同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為 落 實 教 育 部 高 教 創 新 改 革 計 畫, 本 校 擬 參 與 該 計 畫 申 請, 並 因 應 計 畫 執 行 與 推 動, 將 於 近 期 赴 澳 洲 洽 談 博 士 課 程 雙 學 位 銜 接 課 程 與 海 外 研 實 習 等 合 作 事 宜 (11) 教 育 部 技 職 再 造 : 1) 實 務 課 程 發 展 及 師 生 實 務 增 能 : A. 護 理 系 與 健 管 系 104 學 年 度 師 生 實 務 增 能 計 畫 ( 程 序 四 至 八 ), 本 校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總 計 191 萬 2,962 元 整, 已 於 10 月 19 日 送 交 修 正 計 畫 書, 辦 理 請 撥 作 業 2) 產 業 學 院 : A. 產 業 學 院 教 育 部 10 月 19 日 來 函 通 知 辦 理 102 年 度 產 業 學 院 試 辦 計 畫 結 案, 本 校 申 請 之 學 分 學 程 為 殯 葬 喪 理 服 務 學 分 學 程, 因 生 諮 系 於 104 年 度 9 月 16 日 報 部 申 請 計 畫 展 延, 業 經 與 專 案 計 畫 辦 公 室 確 認 後, 計 畫 結 報 作 業 待 教 育 部 來 文 指 示 後 再 行 辦 理 3) 再 造 技 優 設 備 更 新 計 畫 : 104 年 度 再 造 技 優 計 畫 第 3 階 段 申 請 由 健 管 系 提 出, 目 前 已 送 出 計 畫 申 請 調 查 表, 已 於 10 月 12 日 提 出 申 請 計 畫 書, 計 畫 名 稱 為 :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校 內 實 作 升 級 -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精 進 學 生 職 場 技 能 課 程 發 展 與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申 請 年 經 費 為 2000 萬 元 整 第 8 頁

9 (12) 產 學 合 作 1) 產 學 組 持 續 積 極 與 各 醫 院 / 機 構 聯 繫 辦 理 簽 約 / 續 約 作 業, 已 於 104 年 11 月 5 日 與 救 國 團 簽 署 多 元 合 作 備 忘 錄 2) 為 強 化 並 充 實 照 顧 服 務 產 業 的 發 展, 奠 定 校 際 合 作 關 係,104 年 10 月 28 日 與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 獨 立 標 題 )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之 長 照 科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產 學 實 習 媒 合 平 台 建 構 計 畫 1) 課 程 試 辦 及 經 費 申 請 情 形 :10 月 7 日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與 一 祥 醫 療 器 材 舉 辦 系 友 時 務 經 驗 分 享 座 談 會, 共 六 十 人 參 與 另 已 完 成 二 專 五 專 二 技 四 技 課 程 模 組 地 圖 ( 含 學 分 數 開 課 年 級 建 議 ) 之 草 稿, 持 續 研 擬 修 訂 中 2) 長 照 產 學 ( 實 習 ) 媒 合 平 台 :10 月 13 日 及 10 月 14 日 分 別 召 開 媒 合 平 台 組 第 六 次 及 第 七 次 小 組 會 議, 完 成 媒 合 平 台 網 站 之 整 體 規 劃, 並 初 步 完 成 105 年 度 全 國 三 場 ( 北 中 南 ) 長 照 平 台 教 學 教 育 訓 練 會 之 規 劃 ( 獨 立 標 題 ) 建 置 教 育 部 健 康 照 護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計 畫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執 行 中 1) 協 助 教 育 部 製 作 護 理 健 康 專 業 大 學 現 況 與 未 來 分 析 - 以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為 例 之 簡 報,10 月 13 日 已 完 成 該 簡 報 以 提 供 教 育 部 擬 定 大 學 整 併 策 略 與 發 展 特 色 之 重 要 報 告 2 工 作 成 果 (1) 已 提 供 秘 書 室 104 年 9 月 4 日 之 2015 年 校 務 發 展 及 策 略 聯 盟 發 展 共 識 營 四 長 簡 報 資 料 (2) 已 於 9 月 30 日 報 部 典 大 計 畫 6 至 9 月 重 點 進 度 報 告 ( 第 二 季 ) 發 展 重 點 產 業 領 域 及 工 程 項 目 (3)10 月 5 日 台 研 國 際 已 完 成 進 駐 育 成 之 相 關 行 政 手 續, 正 式 進 駐 (4)10 月 8 日 舉 辦 新 創 公 司 登 記 與 財 務 規 劃 注 意 事 項 業 師 諮 詢 會 議, 輔 導 新 創 團 隊 更 瞭 解 成 立 公 司 相 關 登 記 與 財 務 規 劃 之 問 題 及 解 決 方 式, 希 望 藉 由 輔 導 諮 詢 會 議, 讓 本 校 孕 育 之 新 創 團 隊 更 能 蓬 勃 發 展 (5) 已 於 10 月 13 日 辦 理 完 成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撰 寫 與 審 查 研 習 會, 邀 請 生 科 司 蔡 少 正 司 長 演 講, 共 計 有 本 校 師 生 及 策 略 聯 盟 學 校 教 師 約 50 人 與 會, 當 日 錄 影 檔 案, 掛 於 本 校 imod 影 音 網, 並 已 提 供 摘 要 內 容, 掛 於 網 頁 供 參 考 (6)10 月 14 日 舉 辦 中 化 銀 髮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產 學 合 作 備 忘 錄 簽 訂 會 議, 並 參 訪 高 齡 健 康 照 護 及 物 聯 網 示 範 教 室, 持 續 洽 談 後 續 合 作 事 宜 (7)10 月 14 日 繁 葵 實 業 捐 贈 予 本 校 健 康 醫 療 照 護 設 備 一 案 之 公 文 已 決 行, 並 已 惠 請 總 務 處 經 管 組 錄 案 增 列 財 產, 且 惠 請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開 立 捐 贈 證 明 書 (8)104 年 度 本 校 校 外 學 生 實 習 保 險 投 保 人 數 截 至 10 月 21 日 止 累 計 為 633 人 次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1. 請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等 四 人 於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中, 將 其 目 前 所 轄 業 務 中 重 要 工 作 成 果 及 未 來 規 劃 發 展 方 向, 以 口 頭 報 告 約 三 到 五 分 鐘, 併 同 以 書 面 資 料 之 呈 現, 向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進 行 簡 報 2. 未 來 為 全 面 提 昇 本 校 國 際 化, 請 各 系 所 積 極 發 展 與 辦 理 國 際 合 作 案 ( 如 雙 聯 學 制 雙 學 位 國 際 碩 士 班 等 ) ( 五 ) 人 事 室 報 告 事 項 : (1) 重 要 事 項 及 施 行 策 略 : (1) 有 關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之 外 審 委 員 選 任 程 序, 依 據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462 號 解 釋 : 各 大 學 校 院 系 ( 所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本 於 專 業 評 量 之 原 則, 應 選 第 9 頁

10 任 各 該 專 業 領 域 具 有 充 分 專 業 能 力 之 學 者 專 家 先 行 審 查, 爰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之 外 審 委 員 選 任, 係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權 責, 應 由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或 推 薦 教 評 委 員 選 任, 且 不 宜 僅 由 1 人 選 任, 並 應 兼 顧 專 業 公 正 及 保 密 之 原 則 ( 教 育 部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A 號 函 ) (2) 考 試 院 修 訂 考 績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第 二 條 及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七 條 規 定 略 以, 組 成 時 委 員 任 一 性 別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三 分 之 一 ( 考 試 院 104 年 9 月 21 日 考 臺 組 貳 一 字 第 號 令 ) (3) 為 激 勵 本 校 約 用 工 作 人 員 士 氣 及 提 升 工 作 品 質 與 績 效, 本 室 及 主 計 室 共 同 研 擬 調 整 約 用 工 作 人 員 薪 點 折 合 薪 資 標 準 方 案 : 1) 調 整 理 由 : 校 務 多 元 發 展 配 合 高 教 創 新 轉 型 政 府 政 策 鼓 勵 照 顧 員 工 2) 調 整 方 案 : 由 現 行 單 一 薪 點 折 合 薪 資 標 準, 每 點 按 107 元 折 算, 調 整 為 大 學 ( 含 專 科 ) 每 點 為 112 元 研 究 所 碩 士 每 點 109 元 : 大 學 畢 業 者 碩 士 學 位 者 碩 士 與 學 士 比 較 現 行 薪 資 標 準 250*107= *107= 調 整 後 薪 資 標 準 250*112= *109= 調 整 後 增 加 數 ) 實 施 日 期 : 俟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 六 ) 秘 書 室 報 告 事 項 : 1 重 要 事 項 及 施 行 策 略 : (1) 依 據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監 辦 法 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 參 見 附 件 六,P.32-P.41) 修 訂, 略 以 : 1) 有 關 稽 核 人 員 條 件 變 更 : 現 行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之 修 訂, 鈞 部 以 臺 教 高 ( 通 ) 字 第 號 函 ) ( 參 見 附 件 七,P.42-P.44), 訂 定 經 費 稽 核 成 員 迴 避 事 項 略 以 : 有 關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之 設 置, 增 列 行 政 主 管 不 得 擔 任 稽 核 人 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學 校 總 務 主 計 及 行 政 主 管 相 關 人 員, 不 得 擔 任 稽 核 人 員 ) 另 學 校 年 度 總 收 入 未 達 新 臺 幣 二 十 億 元 者, 可 設 置 隸 屬 於 校 長 之 兼 任 或 專 任 稽 核 人 員, 最 遲 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2) 新 增 校 務 基 金 三 項 自 籌 收 入 並 更 改 一 項 名 稱 : 學 雜 費 收 入 ( 新 增 )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收 入 ( 新 增 ) 其 他 收 入 ( 新 增 );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修 訂 為 產 學 合 作 收 入 ( 改 名 ) 以 上 將 新 增 相 關 自 籌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及 控 管 機 制 異 常 之 處 理 方 法 3) 新 增 105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 包 含 : 教 育 績 效 目 標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財 務 預 測 風 險 評 估 預 期 效 益 其 他 ) 及 105 年 度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 包 含 : 績 效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含 投 資 效 益 ) 財 務 變 化 情 形 檢 討 及 改 進 其 他 事 項 ), 依 期 限 分 別 於 明 年 105 年 4 月 30 日 及 後 年 106 年 6 月 30 日 完 成 報 部 且 事 前 須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4) 校 長 續 任 需 提 供 校 務 基 金 及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等 相 關 資 料, 送 交 當 年 度 校 務 會 議 參 據 : 依 本 辦 法 第 24 條 規 定, 學 校 辦 理 校 長 續 任, 應 將 校 長 上 任 後 學 校 歷 年 校 務 基 金 執 行 情 形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及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併 同 校 長 續 任 評 鑑 結 果 報 告 書, 以 適 當 方 式 提 供 學 校 組 織 規 程 所 定 之 校 長 續 任 同 意 權 人 參 據 第 10 頁

11 (2) 有 關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全 校 工 作 計 畫 彙 編 作 業, 各 單 位 配 合 近 中 程 計 畫 書 架 構 之 目 標 及 策 略, 已 於 11 月 上 旬 陸 續 撰 寫 送 返 秘 書 室 彙 整, 待 彙 編 初 稿,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轉 請 各 學 院 及 負 責 處 室 進 行 同 儕 審 核 作 業 程 序 審 核 作 業 係 業 務 會 報 討 論 決 議, 分 工 如 下 : 1) 各 院 長 分 別 審 視 學 院 內 各 系 所 工 作 計 畫 2) 行 政 單 位 分 類 如 下 : 2 工 作 成 果 A. 秘 書 室 負 責 ( 秘 書 室 研 發 處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能 力 鑑 定 中 心 ) B. 教 務 處 負 責 ( 教 務 處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電 算 中 心 圖 書 館 ) C. 學 務 處 負 責 ( 學 務 處 軍 訓 室 體 育 室 ) D. 總 務 處 負 責 ( 總 務 處 人 事 室 主 計 室 環 安 衛 室 ) (1) 依 據 10 月 14 日 第 173 次 行 政 會 議 校 長 指 示 辦 理, 有 關 9.22 接 待 APEC 外 賓 參 訪 本 校 頗 獲 佳 評, 對 參 與 人 員 敘 獎 作 業, 業 經 完 成 表 冊 彙 集, 刻 正 由 本 室 簽 陳 辦 理 中, 本 次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敘 獎 名 冊 計 有 62 位, 後 將 由 人 事 室 分 別 依 敘 獎 對 象 於 職 評 會 及 約 用 工 作 人 員 考 核 委 員 會 中 進 行 審 核 (2) 104 年 度 傑 出 校 友 由 高 雪 芬 方 慧 芬 郭 明 娟 陳 麗 琴 朱 俐 蓉 梁 穎 林 育 靜 陳 慈 桑 鄭 束 真 等 九 人 獲 獎, 已 邀 請 於 校 慶 當 日 返 校 領 獎, 因 故 未 能 出 席 者, 再 另 行 郵 寄 獎 座 及 獎 狀 傑 出 系 ( 所 ) 友 林 雅 慧 洪 嘉 玟 鄭 玉 緞 郭 秋 雅 丁 宥 允 沈 行 峰 林 淑 瓊 邱 劉 金 榜 李 麗 惠 高 健 智 等 十 人, 則 於 校 慶 結 束 後, 郵 寄 獎 狀 乙 紙, 以 茲 表 揚 (3) 會 同 校 友 會 於 校 慶 當 日 辦 理 104 年 度 校 友 大 會, 並 邀 請 退 休 教 職 員 及 畢 業 校 友 共 48 人 一 同 與 會 參 加 (4) 校 史 人 物 訪 談 現 正 執 行 中, 將 採 訪 校 內 教 職 員 42 人, 預 計 於 104 年 12 月 底 前 完 成 訪 談 初 稿 後, 另 請 校 外 專 家 協 助 潤 稿 肆 提 案 討 論 :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 李 亭 亭 教 務 長 案 由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是 否 比 照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1.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如 附 件 八 (P.47), 請 參 閱 決 議 : 學 年 度 如 比 照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未 調 整, 註 冊 組 則 逕 行 公 告 ; 如 擬 研 議 調 整 105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則 配 合 依 啟 動 相 關 審 議 與 溝 通 程 序, 以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1. 本 校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已 逾 14 年 未 予 調 整, 相 較 其 他 學 校 已 屬 低 廉, 加 以 為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近 年 本 校 增 聘 師 資, 經 費 支 出 相 形 增 加, 確 有 啟 動 調 整 學 雜 費 程 序 之 必 要 2. 本 案 照 案 通 過 請 教 務 處 後 續 辦 理 調 整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過 程 依 下 列 原 則 進 行 : 1) 請 循 相 關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調 漲 學 雜 費 暨 報 部 作 業 2) 為 期 學 雜 費 調 整 能 有 效 反 映 人 事 及 教 學 成 本, 故 碩 博 班 和 大 學 部 之 學 分 費 基 準 應 做 適 當 的 調 整 3) 調 整 原 因 需 積 極 與 學 生 及 家 長 充 份 溝 通 說 明, 且 辦 理 過 程 之 資 訊 應 公 開 透 明 化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 李 亭 亭 教 務 長 案 由 : 配 合 業 務 編 組 擬 將 教 學 卓 越 中 心 改 編 為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提 請 討 論 第 11 頁

12 說 明 : 1. 經 校 長 指 示, 中 心 將 配 合 任 務 編 組 成 立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其 任 務 為 提 升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及 專 業 管 理 能 力, 提 供 教 育 研 究 議 題 與 爭 取 專 案 計 畫 所 需 之 方 案 及 策 略 擬 定, 並 促 進 辦 學 品 質 及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2.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詳 見 附 件 九 (P.48) 3. 學 校 組 織 架 構 圖 ( 含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 詳 見 附 件 十 (P.49) 決 議 : 1. 原 條 文 第 二 條 ( 二 ) 依 據 數 據 分 析 結 果 提 出 改 善 策 略 增 加 及 事 証 等 文 字 ; 修 訂 後 條 文 為 依 據 數 據 及 事 証 分 析 結 果 提 出 改 善 策 略 2. 原 條 文 第 五 條 本 要 點 經 業 務 會 報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刪 除 其 中 業 務 會 報 及 並 增 加 校 長 核 定 後 等 文 字 ; 修 訂 後 條 文 為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後 施 行, 3. 餘 照 案 通 過 本 案 自 105 學 年 度 1 月 1 日 起 啟 動 運 作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 李 亭 亭 教 務 長 案 由 : 擬 新 增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1. 依 據 本 校 校 內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如 附 件 十 一 (P.50) 評 鑑 組 織 架 構 圖 2.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主 要 任 務 在 籌 畫 校 級 自 我 評 鑑 法 制 作 業 評 鑑 效 標 解 義 特 色 指 標 之 建 立 等 幕 僚 業 務 3. 本 校 評 工 作 小 組 設 要 點 草 案 ( 如 附 件 十 二,P.51)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研 發 處 / 吳 淑 芳 研 發 長 案 由 : 擬 修 定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行 政 管 理 費 及 節 餘 款 支 用 注 意 事 項,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1. 依 據 104 年 9 月 24 日 行 政 管 理 費 回 歸 事 宜 討 論 會 議 決 議 第 四 項 說 明 辦 理 2. 因 應 國 科 會 升 格 為 科 技 部, 且 因 行 政 管 理 費 作 業 時 程 配 合 科 技 部 計 畫 結 案, 訂 為 每 年 9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月 核 算 前 一 年 度 計 畫 案,10 月 正 式 發 放 至 各 院, 故 提 請 將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行 政 管 理 費 及 節 餘 款 支 用 注 意 事 項 第 二 點 及 第 八 點 第 一 項 配 合 修 改 修 改 法 規 對 照 如 附 件 十 三 (P.52-P.56)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曾 育 裕 主 任 案 由 : 提 案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照 護 及 使 用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 草 案 ) 參 見 附 件 十 四 (P.57-P.58),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依 據 104 年 10 月 7 日 業 務 會 報 決 議 設 置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實 驗 動 物 照 護 及 使 用 委 員 會 設 置 暨 管 理 辦 法 決 議 : 第 12 頁

13 1. 原 條 文 第 四 條 原 修 文 經 本 會 審 議 核 可, 始 得 進 行 ; 變 更 時 亦 同 其 中 ; 修 訂 為, 修 訂 後 條 文 為 經 本 會 審 議 核 可, 始 得 進 行, 變 更 時 亦 同 2. 餘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 林 清 煌 主 任 案 由 : 擬 修 正 本 校 專 案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報 酬 支 給 標 準 表 備 註 第 2 點 第 8 點, 修 正 內 容 草 案 如 附 件 ( 如 附 件 十 五,P.59-61),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1. 為 激 勵 本 校 約 用 工 作 人 員 士 氣 及 提 升 工 作 品 質 與 績 效, 本 室 及 主 計 室 刻 正 共 同 研 擬 調 整 約 用 工 作 人 員 薪 點 折 合 薪 資 標 準 方 案 : (1) 調 整 理 由 : 校 務 多 元 發 展 配 合 高 教 創 新 轉 型 政 府 政 策 鼓 勵 照 顧 員 工 (2) 調 整 方 案 : 由 現 行 單 一 薪 點 折 合 薪 資 標 準, 每 點 按 107 元 折 算, 調 整 為 大 學 ( 含 專 科 ) 每 點 為 112 元 研 究 所 碩 士 每 點 109 元 : 大 學 畢 業 者 碩 士 學 位 者 碩 士 與 學 士 比 較 現 行 薪 資 標 準 250*107= *107= 調 整 後 薪 資 標 準 250*112= *109= 調 整 後 增 加 數 本 校 退 休 再 任 之 舊 制 職 員 及 助 教 教 官 ( 計 有 桑 雲 吳 源 張 韞 林 夙 ), 因 受 公 務 人 員 委 任 一 職 等 本 俸 最 高 俸 額 及 專 業 加 給 合 計 數 額 32,160 元 之 規 定, 是 類 人 員 前 經 100 年 11 月 17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其 薪 給 最 高 以 32,000 元 為 限, 故 本 次 調 薪 擬 不 包 含 上 開 人 員 3.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11 月 4 日 業 務 會 報 通 過, 如 奉 本 會 通 過, 將 續 提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七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 林 清 煌 主 任 案 由 : 本 校 各 單 位 進 用 專 案 計 畫 人 員 申 請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1. 相 關 規 定 : (1) 本 校 進 用 專 案 計 畫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暨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要 點 第 三 點 規 定 : 專 案 計 畫 期 限 以 一 學 年 ( 年 ) 為 原 則, 最 長 以 五 學 年 ( 年 ) 為 限 單 位 應 先 填 具 進 用 申 請 書, 於 每 年 四 月 或 十 月 底 前 簽 會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提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依 計 畫 進 用 所 需 人 員 但 單 位 迫 切 需 要 且 計 畫 期 限 在 六 個 月 以 下, 或 依 本 校 行 政 人 力 精 實 及 契 僱 化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進 用 工 作 人 員, 或 已 核 定 之 系 所 行 政 人 力 配 置 身 心 障 礙 代 理 留 職 停 薪 教 學 人 第 13 頁

14 員 由 校 長 逕 行 核 定 同 要 點 第 九 點 規 定 : 專 案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以 一 年 一 聘 ( 僱 ) 為 原 則 (2) 本 校 進 用 專 案 計 畫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暨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要 點 第 九 點 ( 七 ): 專 案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進 用 原 則 : A. 各 單 位 進 用 專 案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應 以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為 優 先 B. 各 單 位 進 用 專 案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以 約 僱 級 為 原 則, 如 所 具 學 歷 高 於 學 士 者, 其 薪 資 仍 依 學 士 學 歷 薪 點 標 準 支 給 C. 約 聘 級 行 政 助 理, 以 辦 理 業 務 為 專 業 稀 少 性 或 屬 規 劃 研 究 性 質, 並 經 專 案 簽 准 者, 方 得 進 用 D. 專 案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之 工 作 性 質 如 係 短 期 性 者, 期 滿 應 即 停 僱, 不 得 提 出 續 延 計 畫 E. 專 案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出 缺 並 奉 准 遞 補 進 行 公 告 甄 選 者, 得 優 先 考 量 進 用 曾 於 本 校 表 現 優 異 之 其 他 臨 時 人 員 ( 如 : 各 計 畫 研 究 助 理 北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醫 護 科 技 期 刊 專 案 計 畫 等 ), 以 留 住 好 人 才 (3) 各 系 所 人 力 配 置, 經 95 年 11 月 22 日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八 次 業 務 會 報 決 議 如 下 : 單 一 系 所 科 配 置 行 政 助 理 一 名 系 所 合 一 : 行 政 助 理 一 名, 校 外 工 讀 生 一 名 若 學 生 超 過 五 百 人 者, 行 政 助 理 一 至 二 人, 校 外 工 讀 生 一 至 二 人 超 過 一 千 五 百 人 者, 行 政 助 理 三 至 四 人, 校 外 工 讀 生 三 至 四 人 行 政 助 理 一 名 及 校 外 工 讀 生 一 名, 得 以 約 聘 行 政 助 理 一 名 進 用 (4)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38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公 立 學 校 員 工 總 人 數 在 34 人 以 上 者,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不 得 低 於 員 工 總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 同 條 第 3 項 規 定, 員 工 總 人 數 計 算 方 式, 以 各 義 務 機 關 每 月 1 日 參 加 勞 公 保 人 數 為 準 2. 本 校 各 單 位 現 有 專 案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76 人, 本 次 續 延 計 畫 申 請 案 共 計 4 件 ( 人 事 室 1 件 電 算 中 心 1 件 護 理 系 1 件 健 管 系 1 件 ), 詳 見 附 件 十 六 (P.62; 申 請 書 參 見 P.64-P.69); 另 新 增 計 畫 申 請 案 1 件 ( 電 算 中 心 ), 詳 見 附 件 十 七 (P.63; 申 請 書 參 見 P.70-P.71) 相 關 申 請 書 3.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補 充 說 明 決 議 : 1. 人 事 室 電 算 中 心 護 理 系 健 管 系 之 續 延 計 畫 申 請 案, 照 案 通 過 2. 電 算 中 心 新 增 計 畫 申 請 案 照 案 通 過 ; 另 請 於 工 作 簡 述 中 增 列 支 援 校 務 研 究 相 關 業 務 伍 臨 時 動 議 : 無 陸 散 會 :16 點 10 分 第 14 頁

15 ( 回 議 程 P.1) 會 議 追 蹤 事 項 辦 理 單 位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追 蹤 事 項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全 校 空 間 盤 點 進 度 10/30 空 間 分 配 及 回 收 機 制 修 訂 進 度 11/30 目 前 處 理 進 度 1. 目 前 全 校 各 單 位 空 間 盤 點 調 查 表 尚 有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未 繳 回, 已 再 次 發 函 通 知 月 30 日 前 將 比 對 及 整 理 校 內 各 單 位 塡 覆 之 空 間 調 查 表, 進 行 實 地 勘 查 比 對 與 整 理, 完 成 全 校 空 間 盤 點 工 作 年 校 園 規 劃 委 員 會 委 員 已 發 出 聘 函 2. 正 協 調 下 次 開 會 日 期, 會 中 將 提 案 討 論 修 訂 本 校 空 間 分 配 及 回 收 機 制, 另 亦 將 修 訂 本 校 一 般 辦 公 室 裝 潢 及 傢 俱 費 用 標 準 及 各 單 位 空 間 使 用 申 請 3. 上 述 修 訂 辦 法 預 計 11 月 30 日 前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有 無 遭 遇 困 難 是 否 口 頭 報 告 無 否 無 否 備 註 校 長 指 示 : 請 總 務 處 後 續 就 本 辦 法 加 強 宣 導 辦 理 單 位 追 蹤 事 項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目 前 處 理 進 度 有 無 遭 遇 困 難 是 否 口 頭 報 告 備 註 通 識 中 心 通 識 學 院 籌 辦 情 形 計 畫 書 撰 寫 中 無 否 第 15 頁

16 辦 理 單 位 追 蹤 事 項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目 前 處 理 進 度 有 無 遭 遇 困 難 是 否 口 頭 報 告 備 註 通 識 中 心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是 否 需 接 受 單 獨 評 鑑 評 鑑 指 標 為 何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究 屬 行 政 類 或 學 術 類 評 鑑 詢 問 過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綜 合 評 鑑 科 通 識 教 育 學 會 台 灣 評 鑑 學 會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均 回 覆 未 有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單 獨 評 鑑 的 規 劃 無 否 校 長 指 示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於 106 年 教 育 部 綜 合 評 鑑 中 雖 歸 類 為 行 政 類 評 鑑, 惟 本 校 自 106 年 完 成 外 部 評 鑑 後, 將 全 面 朝 向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發 展 因 此 通 識 中 心 提 昇 為 通 識 學 院 朝 向 專 業 類 發 展 後, 未 來 在 本 校 自 評 機 制 和 指 標 上, 應 自 我 定 位 並 轉 型 為 學 術 類 自 我 評 鑑 辦 理 單 位 人 事 室 追 蹤 事 項 辦 理 本 校 助 理 及 臨 時 約 用 人 員 之 聘 任 簽 約 加 保 及 管 理 作 業 說 明 會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目 前 處 理 進 度 預 訂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辦 理 說 明 會 有 無 遭 遇 困 難 無 是 否 口 頭 報 告 無 備 註 辦 理 單 位 追 蹤 事 項 人 事 室 本 學 期 發 展 完 成 多 元 升 等 辦 法 ( 請 人 事 室 辦 理 相 關 說 明 會 ) 護 理 學 院 10/12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整 合 型 工 作 項 目 : 目 前 處 理 進 度 1. 業 修 正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及 升 等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第 12 點, 納 入 以 教 學 實 務 升 等 應 用 技 術 升 等 代 替 著 作 升 等 之 規 定, 經 104 年 5 月 26 日 校 教 評 會 104 年 6 月 24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年 9 月 8 日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以 教 學 實 務 研 究 審 查 意 見 甲 乙 表 教 學 實 務 成 果 審 查 意 見 甲 乙 表 技 術 應 用 成 果 審 查 意 見 甲 乙 表 年 10 月 29 日 校 教 評 會 已 審 查 通 過 護 理 學 院 人 康 學 院 及 健 科 學 院 之 升 等 審 查 細 則, 另 通 識 中 心 刻 正 研 議 中 10/12 院 教 評 通 過 10/29 校 教 評 審 議 通 過 有 無 遭 遇 困 難 無 是 否 口 頭 報 告 無 備 註 第 16 頁

17 辦 理 單 位 追 蹤 事 項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健 科 學 院 104/10/30 人 康 學 院 整 合 型 工 作 項 目 : 目 前 處 理 進 度 已 於 104/10/28 召 開 院 教 評 會 議 修 訂 本 院 教 師 聘 任 及 升 等 細 則, 並 送 有 無 遭 遇 困 難 是 否 口 頭 報 告 人 事 室 審 議 本 院 多 元 升 等 辦 法 已 通 過 院 教 評 會 議 ( ) 無 否 辦 法 已 初 擬, 預 計 召 開 中 心 會 議 通 識 教 育 11 月 底 中 心 教 評 會 及 院 教 評 會 審 議 無 否 中 心 校 長 指 示 : 教 育 部 11 月 正 式 函 請 本 校 設 置 健 康 照 護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成 為 教 育 部 幕 僚 單 位 ; 本 校 可 望 成 為 全 國 七 所 特 色 大 學 之 一, 加 以 目 前 已 完 成 教 師 多 元 升 等 制 度 之 建 立, 接 續 即 可 將 本 校 成 功 經 驗 輸 出 輔 導 全 國 18 所 醫 護 類 相 關 專 科 學 校, 使 其 完 整 健 立 多 元 升 等 制 度, 請 教 務 長 和 研 發 長 商 議 輔 導 機 制 及 進 一 步 做 法 無 否 備 註 整 合 型 工 作 項 目 : 辦 理 單 位 教 務 處 追 蹤 事 項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目 前 處 理 進 度 已 於 10 月 19 日 與 電 算 中 開 會 討 論 提 醒 機 制 的 需 求, 並 於 10 月 26 日 提 供 具 體 的 程 式 修 改 需 求 內 容 有 無 是 否 口 頭 遭 遇 報 告 困 難 無 無 備 註 電 算 中 心 教 務 處 向 電 算 中 心 提 出 選 課 系 統 程 式 修 改 需 求, 設 定 學 生 選 課 上 下 限 之 門 檻 及 提 醒 機 制 1. 新 選 課 系 統 已 於 104/07/01 上 線, 管 理 端 原 本 就 有 程 式 設 定 該 次 模 組 選 課 之 上 下 限 學 分 門 檻 2. 學 生 選 課 時 之 提 醒 機 制, 請 教 學 業 務 組 依 照 ISO 規 範 提 出 校 務 行 政 電 腦 化 需 求 表 詳 述 提 醒 機 制 之 內 容, 再 表 定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無 無 ( 回 議 程 P.1) 第 17 頁

18 教 務 處 報 告 附 件 一 ( 回 P.1) 學 年 成 績 更 改 案 件 ( 不 及 格 改 及 格 ) 統 計 表 學 院 系 所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護 理 學 院 護 理 系 健 科 學 院 長 照 系 人 康 學 院 運 保 系 幼 保 系 通 識 中 心 總 計 第 18 頁

19 教 務 處 報 告 附 件 二 回 議 程 P.2 系 所 ( 組 ) 別 105 學 年 度 碩 博 班 甄 試 報 名 統 計 人 數 表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人 數 105 學 年 度 碩 博 班 甄 試 完 成 繳 費 人 數 錄 取 率 ( 招 生 名 額 / 完 成 繳 費 人 數 ) 護 理 系 博 士 班 % 成 人 % 老 人 % 婦 女 % 護 理 系 碩 士 班 精 神 % 社 區 % 20.90% 兒 童 % 成 人 專 科 % 護 理 資 訊 % 助 產 及 婦 女 健 康 照 護 系 護 理 助 產 碩 士 班 % 中 西 醫 結 合 護 理 研 究 所 % 醫 護 教 育 研 究 所 %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一 般 生 % 士 班 76.47% 在 職 生 % 休 閒 產 業 與 健 康 促 進 系 旅 遊 健 康 碩 士 班 % 長 期 照 護 系 碩 士 班 % 嬰 幼 兒 保 育 系 碩 士 班 % 運 動 保 健 系 碩 士 班 % 生 死 與 健 康 心 理 諮 商 系 碩 士 班 諮 商 心 理 組 % 生 死 學 組 % 總 計 % 17.86% 備 註 1 名 低 收 入 戶 生 不 需 繳 費 2 名 低 收 入 戶 生 不 需 繳 費 第 19 頁

20 護 理 系 碩 士 班 系 所 ( 組 ) 別 104 學 年 度 碩 博 班 甄 試 報 名 統 計 人 數 表 招 生 名 額 最 終 報 名 人 數 104 學 年 度 甄 試 最 終 繳 費 人 數 A 錄 取 人 數 B 錄 取 率 (C=B/A) 護 理 系 博 士 班 % 助 產 及 婦 女 健 康 照 護 系 護 理 助 產 碩 士 班 成 人 % 老 人 % 婦 女 % 精 神 % 社 區 % 兒 童 % 成 人 專 科 % 護 理 資 訊 % % 中 西 醫 結 合 護 理 研 究 所 % 醫 護 教 育 研 究 所 %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休 閒 產 業 與 健 康 促 進 系 旅 遊 健 康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 在 職 生 % % 長 期 照 護 系 碩 士 班 % 嬰 幼 兒 保 育 系 碩 士 班 % 運 動 保 健 系 碩 士 班 %% 生 死 與 健 康 心 理 諮 商 心 理 組 % 10% 諮 商 系 碩 士 班 生 死 學 組 % 回 議 程 P.2 總 計 % 20% 50% 第 20 頁

21 教 務 處 報 告 附 件 三 回 議 程 P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系 所 評 鑑 指 標 一 系 所 評 鑑 1. 目 標 特 色 與 系 所 務 發 展 內 涵 : 系 所 依 據 務 實 致 用 之 技 職 教 育 目 標, 以 及 配 合 校 務 及 院 務 發 展 目 標 產 業 發 展 與 專 業 發 展 趨 勢, 擘 劃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特 色 及 發 展 計 畫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訂 定 師 資 聘 任 招 生 與 畢 業 條 件,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管 理 機 制, 妥 善 規 畫 及 運 用 空 間 與 資 源, 展 現 系 所 發 展 特 色 與 提 升 學 生 競 爭 力 參 考 效 標 表 冊 建 議 佐 證 內 容 及 備 查 文 件 1-1 系 所 依 據 校 務 及 院 務 發 展 目 標 及 專 業 發 展 趨 勢, 考 量 學 生 背 景, 評 估 自 身 發 展 條 件, 訂 定 系 所 特 色 及 發 展 計 畫 1-2 系 所 訂 定 教 育 目 標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及 畢 業 條 件, 以 提 升 學 生 競 爭 力 1-3 系 所 符 應 其 教 育 目 標 與 特 色, 建 立 師 資 聘 任 及 招 生 策 略 1-4 系 所 行 政 管 理 機 制 之 規 畫 與 執 行 1-5 系 所 空 間 及 資 源 之 規 畫 運 用 管 理 及 維 護 機 制 及 成 效 說 明 : 1) 說 明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及 其 內 涵, 能 展 現 系 所 功 能 與 特 色, 且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與 社 會 需 求, 並 說 明 校 院 系 教 育 目 標 之 關 聯 性 2) 教 育 目 標 修 定 流 程 會 議 紀 錄 執 行 成 效 及 參 與 關 係 人 為 何 1) 訂 定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之 相 關 資 料 及 檢 核 機 制, 包 括 系 所 的 核 心 能 力 系 所 對 應 之 院 的 核 心 能 力 及 院 對 應 校 之 基 本 素 養 2) 系 所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說 明 及 評 量 規 準 表 格 1)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與 特 色 和 教 師 專 長 佈 局 之 對 應 關 聯 性 2) 師 資 聘 任 之 流 程 及 審 查 機 制 3) 系 所 對 現 階 段 學 生 來 源 之 分 析, 依 此 結 果 規 畫 招 生 策 略, 並 檢 視 歷 年 招 生 活 動 結 果 1) 包 含 行 政 人 力 的 配 置 及 各 類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職 掌 2) 委 員 會 相 關 辦 法 佐 證 1) 系 所 現 行 空 間 ( 專 業 教 室 ) 資 源 ( 經 費 圖 書 設 備 ) 之 規 畫 呈 現, 並 說 明 使 用 情 形 及 管 理 機 制 ( 及 改 善 策 略 ) 2) 圖 書 經 費 之 運 用 及 系 所 專 業 圖 書 ( 含 資 料 庫 ) 之 概 況, 請 圖 書 館 統 一 提 供 系 所 行 政 管 理, 包 含 行 政 人 力 配 置 各 種 委 員 會 功 能 及 運 作 等 系 所 空 間 及 資 源, 包 含 空 間 經 費 圖 書 設 備 等 核 心 能 力, 指 學 生 畢 業 時 所 具 備 之 專 業 知 識 與 能 力 第 21 頁

22 2. 課 程 規 畫 師 資 結 構 與 教 師 教 學 內 涵 : 課 程 規 畫 能 配 合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並 符 應 專 業 特 性 產 業 發 展 及 學 生 特 質 需 求 課 程 結 構 與 內 容 能 符 合 專 業 發 展 及 人 文 關 懷 的 特 性, 以 培 養 學 生 專 業 知 識 實 務 能 力 並 符 應 社 會 需 求 系 所 能 因 應 系 所 務 發 展 計 畫 聘 任 專 兼 任 師 資, 師 資 結 構 與 專 長 符 應 專 業 課 程 規 畫 與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及 特 色 教 師 教 學 科 目 與 專 長 相 符, 教 學 負 擔 合 理, 能 於 教 學 研 究 產 學 合 作 及 專 業 服 務 上 充 分 發 揮 其 專 業 知 能, 且 教 學 能 因 應 產 業 特 性 及 學 生 特 質, 運 用 適 切 之 教 學 內 容 及 方 法,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教 師 主 動 參 與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活 動, 並 根 據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精 進 教 材 教 法,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參 考 效 標 2-1 課 程 規 畫 符 應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社 會 及 產 業 發 展 需 求, 並 考 量 學 生 特 質 之 作 法 2-2 課 程 規 畫 能 符 合 專 業 發 展 及 人 文 關 懷 的 特 性, 以 培 養 學 生 專 業 知 識 實 務 能 力 及 人 文 素 養 2-3 實 務 課 程 規 畫 及 運 作 機 制 2-4 系 所 專 兼 任 師 資 結 構 專 長 與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及 特 色 之 相 關 性 2-5 專 兼 任 教 師 授 課 能 因 應 產 業 特 性 及 學 生 特 質, 運 用 適 切 之 教 學 內 容 與 方 法, 提 升 學 習 成 效 2-6 教 師 參 與 教 學 專 業 成 長 活 動 並 運 用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增 進 教 學 品 質 之 情 形 表 冊 建 議 佐 證 內 容 及 備 查 文 件 1) 說 明 課 程 規 畫 與 教 育 目 標 核 心 能 力 關 聯 性 及 對 應 表 ( 建 議 以 圖 表 說 明 課 程 地 圖 應 用 情 形 ) 2) 說 明 目 前 社 會 及 產 業 需 求 3) 分 析 學 生 來 源 背 景 及 課 程 設 計 之 關 聯 性 1) 請 說 明 課 程 規 劃 與 專 業 發 展 的 關 連 性 2) 請 說 明 課 程 規 劃 與 人 文 關 懷 的 關 連 性 包 含 課 程 科 目 表 必 選 修 課 程 之 制 定 分 組 或 模 組 課 程 及 畢 業 門 檻 制 定 之 原 因 1) 實 務 課 程 規 畫 包 含 檢 視 與 校 系 發 展 目 標 瞭 解 產 業 需 求 分 析 培 育 工 作 人 力 所 需 具 備 能 力 ( 詳 見 說 明 ) 2) 課 程 中 實 施 多 元 評 量 之 情 形 1) 師 資 結 構, 包 含 專 兼 任 教 師 人 數 專 長 及 授 課 鐘 點 等 ( 詳 見 說 明 ) 2) 因 應 系 所 務 發 展 計 聘 任 專 兼 任 師 資, 師 資 結 構 與 專 長 符 合 本 系 所 需 求 之 情 形 1) 說 明 授 課 如 何 與 產 業 要 求 學 生 特 質 結 合 2) 提 供 業 師 參 與 授 課 情 形 及 教 學 評 量 之 回 饋 3) 說 明 教 師 使 用 不 同 教 學 策 略 如 磨 課 師 及 翻 轉 教 室 之 情 形 1) 說 明 教 師 能 依 據 實 際 教 學 情 況 或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進 行 教 學 課 程 內 容 等 之 改 善 或 調 整 2) 提 供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紀 錄, 如 參 與 教 師 經 驗 分 享 教 師 傳 習 活 動 諮 詢 服 務 教 學 工 作 訪 等, 增 進 教 師 教 學 之 情 形 3) 說 明 對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待 改 善 之 教 師, 系 所 或 校 方 協 助 教 師 提 升 教 學 並 給 予 專 業 輔 導 之 情 形 第 22 頁

23 2-7 其 他 特 色 規 畫 及 運 作 情 形 特 色 列 舉 : 1) 依 據 不 同 生 涯 規 畫 目 標 提 供 課 程 模 組 或 跨 領 域 課 程, 提 升 學 生 所 需 能 力, 建 立 多 元 學 習 之 規 畫 作 法 為 何? ( 如 跨 領 域 課 程 學 程 國 際 課 程 多 元 課 程 設 計 ) 2) 鼓 勵 教 師 進 修 辦 法 為 何? 教 師 進 修 之 審 查 是 否 合 理? 執 行 成 效 如 何? 說 明 學 生 特 質, 即 學 生 之 特 性 與 素 質, 包 括 學 生 的 學 習 動 機 學 習 態 度 與 信 念 預 備 知 識 學 習 行 為 與 學 習 表 現 等 課 程 規 畫, 包 含 課 程 學 分 課 程 大 綱 課 程 檢 討 教 學 評 量 與 改 進 機 制 等 課 程 大 綱 須 說 明 大 綱 規 畫 與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之 關 聯 性 實 務 課 程 規 畫 包 含 檢 視 與 校 系 發 展 目 標 瞭 解 產 業 需 求 分 析 培 育 工 作 人 力 所 需 具 備 能 力, 並 完 成 課 程 規 畫 教 學 科 目 及 教 學 大 綱 發 展 及 修 正 師 資 結 構, 包 含 專 兼 任 教 師 人 數 專 長 及 授 課 鐘 點 等 教 師 專 長 可 依 其 學 位 研 究 著 作 實 務 經 驗 或 產 學 合 作 來 衡 量 與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及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之 配 合 程 度 3. 教 學 品 保 與 學 生 輔 導 內 涵 : 系 所 能 依 據 學 生 特 質 基 本 素 養 與 核 心 能 力 目 標, 具 體 規 畫 並 整 合 校 內 外 相 關 資 源, 制 訂 有 效 協 助 學 生 學 習 之 策 略, 以 達 成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 並 能 針 對 學 生 學 習 生 活 及 生 涯 發 展 需 求, 鼓 勵 學 生 積 極 運 用 學 校 及 系 所 提 供 的 資 源 參 考 效 標 3-1 系 所 依 據 學 生 能 力 需 求 制 訂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方 式 並 落 實 之 情 形 3-2 系 所 針 對 學 生 之 課 業 生 活 生 涯 及 就 業 所 採 行 之 輔 導 機 制 及 落 實 情 形 3-3 系 所 提 升 學 生 實 務 能 力 之 具 體 措 施 3-4 其 他 有 關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意 願 及 提 升 學 習 成 效 之 具 體 表 冊 建 議 佐 證 內 容 及 備 查 文 件 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機 制 及 執 行 情 形, 例 如 可 說 明 多 元 評 量 實 施 及 辦 理 成 果 ( 詳 見 說 明 ) 2)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評 估 系 統 建 構 圖 1) 課 業 輔 導 機 制, 包 括 TA 制 度 Office hours 補 救 教 學 等 ( 詳 見 說 明 ) 2) 校 方 學 習 輔 導 制 度 及 預 警 機 制 ( 請 學 務 處 提 供 ) 再 補 充 系 所 作 法 3) 學 生 職 業 生 涯 諮 詢 機 制 作 法 為 何? 如 職 涯 導 師 或 其 他 執 行 成 效 1) 可 說 明 相 關 措 施 如 引 進 業 界 兼 任 教 師 或 業 師 開 設 專 題 製 作 ( 研 究 ) 規 畫 業 界 實 習 輔 導 學 生 考 照 指 導 學 生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等 ( 詳 見 說 明 ) 2) 歷 來 學 生 考 照 參 賽 成 果 紀 錄 1) 鼓 勵 學 生 修 讀 進 階 課 程 規 畫, 如 輔 系 雙 主 修 申 請 五 年 雙 學 位 等 辦 法 第 23 頁

24 作 法 2) 鼓 勵 學 生 考 取 專 業 證 照 或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3) 鼓 勵 學 生 交 流 成 長 與 學 習 之 適 當 辦 法 及 執 行 成 效, 如 參 與 社 團 活 動 參 與 國 內 外 學 術 研 討 會 交 換 學 生 國 內 外 實 習 課 程 各 項 獎 學 金 校 內 外 競 賽 服 務 學 習 等 說 明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包 含 學 生 基 本 素 養 及 核 心 能 力 之 檢 核 學 生 畢 業 條 件 達 成 之 檢 核, 以 及 其 他 多 元 評 量 方 法 之 執 行 情 形 等 研 究 所 之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包 含 研 究 生 論 文 指 導 及 品 質 確 保 之 作 法 多 元 評 量 係 指 評 量 方 式 的 多 元 化 及 實 施 過 程 的 多 元 化 評 量 執 行 兼 顧 時 機 功 用 作 用 結 果 的 解 釋 與 運 用, 內 容 兼 顧 知 能 技 能, 並 以 客 觀 測 驗 實 作 口 頭 問 答 等 多 元 方 式 進 行 評 量 課 業 輔 導 機 制, 包 括 TA 制 度 Office hours 補 救 教 學 等 提 升 學 生 實 務 能 力 之 措 施, 如 引 進 業 界 兼 任 教 師 或 業 師 開 設 專 題 製 作 ( 研 究 ) 規 畫 業 界 實 習 輔 導 學 生 考 照 指 導 學 生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等 第 24 頁

25 4. 系 所 專 業 發 展 與 產 學 合 作 內 涵 : 系 所 能 因 應 其 教 育 目 標 及 特 色 社 會 與 產 業 需 求, 建 立 有 效 的 專 業 發 展 與 產 學 合 作 之 作 法, 尋 求 並 善 用 相 關 資 源, 進 行 系 統 性 或 整 合 性 的 產 學 合 作 技 術 開 發 與 專 業 服 務 系 所 的 產 學 合 作 技 術 開 發 專 業 服 務 表 現 與 學 術 研 究 能 有 具 體 成 效, 並 能 結 合 教 學, 提 供 學 生 學 習 與 實 習 機 會, 發 揮 實 質 效 益 參 考 效 標 表 冊 建 議 佐 證 內 容 及 備 查 文 件 4-1 系 所 因 應 教 育 目 標 及 特 色 產 業 需 求, 規 畫 及 推 動 系 所 專 業 發 展 與 產 學 合 作 的 作 法 4-2 系 所 產 學 合 作 技 術 開 發 專 業 服 務 及 研 發 成 果 1) 說 明 系 所 辦 理 產 學 合 作 流 程 及 檢 核 辦 法 2) 可 提 供 教 師 執 行 計 畫 獎 勵 辦 法 ( 可 包 含 校 院 系 所 等 不 同 的 獎 勵 制 度, 如 計 畫 折 抵 鐘 點 補 助 新 進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等 ) 1) 可 提 供 邀 請 國 內 外 學 者 來 訪 教 師 參 與 相 關 學 術 及 專 業 組 織 活 動 之 記 錄 與 成 果 ( 可 以 統 計 圖 表 呈 現 ) 2) 說 明 系 所 產 學 合 作 執 行 成 果 4-3 教 師 將 產 學 合 作 或 研 發 成 果 融 入 教 學,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及 人 才 培 育 之 作 法 1) 教 師 如 何 將 產 學 或 研 發 成 果 內 入 授 課 科 目 或 主 題 2) 學 生 的 實 作 專 題 論 文 主 題 與 教 師 之 包 含 論 文 技 術 報 告 專 利 技 轉 商 標 著 作 權 作 品 展 演 企 業 診 斷 與 輔 導 商 品 化 產 品 及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益 之 運 用 成 果 等 說 明 研 發 成 果, 包 含 論 文 技 術 報 告 專 利 技 轉 商 標 著 作 權 作 品 展 演 企 業 診 斷 與 輔 導 商 品 化 產 品 及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益 之 運 用 成 果 等 第 25 頁

26 5. 學 生 成 就 與 職 涯 發 展 內 涵 : 在 校 生 與 畢 業 生 學 習 成 就 與 發 展 能 符 合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與 特 色, 且 系 所 能 建 立 追 蹤 聯 繫 管 道 與 機 制, 追 蹤 畢 業 系 友 之 職 涯 發 展 情 形, 並 有 成 效 參 考 效 標 表 冊 建 議 佐 證 內 容 及 備 查 文 件 5-1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與 發 展 符 合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與 特 色 5-2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力 之 規 畫 措 施 5-3 系 所 應 屆 畢 業 生 進 路 發 展 之 情 形 5-4 系 所 建 立 畢 業 系 友 追 蹤 聯 繫 管 道 與 機 制 之 情 形 說 明 1)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可 包 含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實 務 學 習 參 與 校 內 外 及 國 際 競 賽 ( 詳 見 說 明 ) 2) 學 生 專 業 表 現 統 計 表 1) 可 說 明 課 程 改 進 教 師 專 業 實 務 能 力 增 進 職 涯 輔 導 等 之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2) 課 程 改 進 之 作 法, 如 必 選 修 之 調 整 實 習 及 實 作 課 程 之 規 劃, 教 師 實 務 訓 練 或 與 實 習 場 所 餐 與 教 學 之 情 形 3) 畢 業 生 問 卷 回 饋 雇 主 及 產 業 代 表 問 卷 回 饋 之 建 議, 以 說 明 系 所 課 程 教 學 改 善 之 機 制 及 作 法 1) 畢 業 生 進 路 發 展, 包 含 進 修 就 業 創 業 服 兵 役 留 學 及 其 他 ( 含 待 業 ) 情 形 2) 學 生 畢 業 流 向 與 工 作 統 計 表 3) 畢 業 生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分 析 與 結 果 4) 建 立 畢 業 生 ( 校 友 ) 聯 繫 管 道 資 料, 如 校 友 會 系 所 友 會 定 期 舉 辦 相 關 畢 業 生 ( 校 友 ) 活 動 等 之 描 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可 包 含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實 務 學 習 參 與 校 內 外 及 國 際 競 賽 及 其 他 專 業 表 現 之 情 形 學 生 就 業 力 規 畫 措 施, 包 含 課 程 改 進 教 師 專 業 實 務 能 力 增 進 職 涯 輔 導 等 之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畢 業 生 進 路 發 展, 包 含 進 修 就 業 創 業 服 兵 役 留 學 及 其 他 ( 含 待 業 ) 情 形 第 26 頁

27 6. 自 我 改 善 內 涵 : 系 所 對 內 能 建 立 自 我 評 鑑 作 法, 檢 視 辦 學 績 效, 並 推 動 持 續 改 善 以 提 升 品 質 之 作 為, 達 成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以 確 保 系 所 永 續 發 展 對 外, 能 蒐 集 各 方 意 見, 作 為 自 我 改 善 與 提 升 系 所 競 爭 力 之 參 酌 參 考 效 標 表 冊 建 議 佐 證 內 容 及 備 查 文 件 6-1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作 法 與 落 實 情 形 6-2 系 所 持 續 改 善 及 提 升 品 質 之 作 法 1) 院 系 ( 所 ) 評 鑑 辦 法 及 持 續 追 蹤 改 善 機 制 ( 學 服 組 提 供 校 層 級 評 鑑 辦 法 及 流 程 圖 供 參 考 ) 2) 系 所 所 屬 專 業 領 域 之 評 鑑 法, 如 101 學 年 綜 合 評 鑑 護 理 系 接 受 TNAC 之 評 鑑 1) 系 所 持 續 改 善 作 法, 包 括 蒐 集 並 參 考 師 生 家 長 校 友 雇 主 業 界 賢 達 等 意 見, 以 改 善 系 所 務 品 質 之 作 法 ( 詳 閌 說 明 ) 6-3 系 所 針 對 前 次 評 鑑 ( 訪 視 ) 意 見 之 檢 討 及 後 續 處 理 情 形 1) 針 對 101 學 年 評 鑑 及 103 學 年 改 大 書 審 評 鑑 委 員 意 見 之 檢 討 及 改 善 處 理 情 形 6-4 其 他 措 施 1) 系 所 邀 請 或 辦 理 書 審 專 家 座 談 預 評 等 說 明 自 我 評 鑑 作 法, 可 參 酌 教 育 部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及 國 內 外 專 業 評 鑑 機 構 認 可 要 點 辦 理 系 所 持 續 改 善 作 法, 包 括 蒐 集 並 參 考 師 生 家 長 校 友 雇 主 業 界 賢 達 等 意 見, 以 改 善 系 所 務 品 質 之 作 法 回 議 程 P.2 第 27 頁

28 教 務 處 報 告 附 件 四 回 議 程 P.2 陳 振 遠 /2010 第 28 頁

29 研 發 處 報 告 附 件 五 回 議 程 P.7 近 中 程 目 標 與 策 略 修 正 建 議 原 目 標 原 策 略 具 體 建 議 目 標 1: 促 進 跨 領 域 合 作, 提 升 實 務 創 新 與 國 際 化 目 標 2: 推 動 體 制 再 造, 落 實 學 院 專 業 權 責 目 標 3: 加 強 策 略 聯 盟, 實 踐 教 學 卓 越 1. 推 動 各 學 院 與 中 心 於 教 學 產 學 與 研 發 跨 領 域 合 作 2. 推 動 護 理 健 康 領 域 聯 盟 機 制, 建 立 產 與 學 界 之 合 作 夥 伴 關 係 3. 拓 展 國 際 與 兩 岸 合 作, 培 育 具 有 世 界 觀 之 健 康 照 護 人 才 1. 進 行 組 織 體 制 再 造 與 制 度 建 立, 以 求 永 續 經 營 與 發 展 2. 賦 予 學 術 行 政 單 位 應 有 權 責, 推 動 專 業 學 院 概 念, 落 實 產 學 研 發 與 人 才 培 育 3. 推 動 系 所 合 一 1. 發 展 優 良 之 教 學 研 究 模 式 與 制 度, 納 入 校 務 運 作 機 制 常 態 化 運 行 2. 整 合 各 學 院 資 源 統 整 發 展 典 範 特 色, 以 發 揮 拔 尖 領 航 效 果 3. 推 動 學 用 合 一 實 務 教 學 1. 以 系 所 進 行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2. 提 升 學 生 國 際 學 習 的 能 力 與 機 會 3. 建 立 各 專 業 領 域 特 色 4. 透 過 學 校 KPI 制 度 與 教 師 評 鑑 或 獎 勵 機 制, 鼓 勵 教 師 推 動 參 與 學 校 大 型 計 畫 招 生 和 產 學 聯 盟 5. 以 學 院 為 主 導, 設 定 跨 學 院 合 作 的 目 標 6. 編 訂 經 費 提 供 師 生 國 際 及 兩 岸 交 流 的 機 會, 以 提 升 師 生 國 際 視 野 7. 增 加 資 訊 產 業 合 作 8. 強 化 教 師 實 務 增 能 積 極 推 動 企 業 深 耕 9. 鼓 勵 教 師 跨 領 域 合 作 推 動 學 用 合 一 的 教 學 10. 積 極 拓 展 機 構 的 合 作 夥 伴 關 係 提 升 師 生 的 實 務 能 力 1. 改 變 縱 向 合 作 方 式, 以 專 業 域 與 專 案 合 作 方 式 建 立 橫 向 連 結 團 隊, 落 實 各 項 校 務 計 畫 合 作 發 展 與 推 動 2. 將 學 校 未 來 發 展 理 念 及 策 略 傳 達 予 全 校 專 業 及 行 政 人 員 認 知 與 取 得 支 持 3. 無 意 見 ( 給 讚 ) 4. 目 前 問 題 是 擔 心 沒 有 足 夠 的 人 才 事 情 需 要 有 人 執 行 5. 組 織 再 造 需 要 經 費 使 用 的 彈 性 1. 鼓 勵 教 師 多 元 升 等 (1) 長 期 規 劃 教 學 資 源 (2) 聯 結 教 師 支 援 網 絡 (3) 建 立 教 師 成 長 社 群 2. 依 各 專 業 領 域 發 展 現 況 與 瓶 頸, 整 合 校 內 與 校 外 資 源 尋 找 問 題 解 決 方 法, 再 透 過 產 官 學 聯 盟 與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如 工 會 組 織 等, 建 立 跨 領 域 合 作 與 資 源 整 合, 發 展 本 校 各 專 業 特 色 課 程 學 程 與 人 才 養 成 方 案, 重 塑 學 校 專 業 形 象 3. 結 合 業 界 導 師 形 式 加 入, 發 揮 學 用 合 一 4. 強 化 技 職 教 學 聯 盟 ( 互 補 或 同 質 性 學 校 ) 5. 鄰 近 學 校 合 作 6. 加 強 網 路 課 程 的 學 習 目 標 4: 1. 積 極 推 動 老 舊 校 舍 重 1. 參 閱 總 務 處 發 展 藍 圖 第 29 頁

30 原 目 標 原 策 略 具 體 建 議 活 化 校 園 空 間, 積 極 建 設 校 區 目 標 5: 形 塑 專 業 形 象, 創 新 校 園 文 化 回 議 程 P.7 建, 活 化 運 用 城 區 校 區 資 產 空 間 2. 積 極 興 建 石 牌 校 區 新 校 舍, 調 整 各 單 位 空 間 需 求, 形 塑 護 理 健 康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1. 注 重 形 象 營 造, 主 動 參 與 外 部 教 育 及 公 共 政 策 討 論, 爭 取 社 會 支 持 與 信 賴, 擴 大 影 響 力 2. 建 立 社 區 積 極 互 動 網 絡, 規 劃 社 區 服 務 學 習 計 畫 3. 積 極 服 務 校 友, 創 新 校 園 文 化 2. 保 留 兩 個 校 區 的 特 色 與 社 區 積 極 結 合 強 化 文 化 力 3. 學 生 宿 舍 兼 顧 綠 建 築 智 慧 化 1. 加 強 敦 親 睦 鄰 社 區 營 造 資 源 共 享 2. 依 各 專 業 領 域 發 展 現 況 與 瓶 頸, 整 合 校 內 與 校 外 資 源 尋 找 問 題 解 決 方 法, 再 透 過 產 官 學 聯 盟 與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如 工 會 組 織 等, 建 立 跨 領 域 合 作 與 資 源 整 合, 發 展 本 校 各 專 業 特 色 課 程 學 程 與 人 才 養 成 方 案, 重 塑 學 校 專 業 形 象 3. 從 服 務 校 友, 思 考 校 友 回 饋 的 策 略 4. 將 校 園 經 營 成 鄉 村 俱 樂 部, 課 餘 時 間 及 假 日 營 造 健 康 社 區 5. 強 化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追 蹤 校 友 動 態 第 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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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秘 書 室 報 告 附 件 六 回 議 程 P.10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監 辦 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第 2 條 本 辦 法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七 條 第 三 項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十 一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 以 下 簡 稱 學 校 ) 不 得 申 請 籌 設 財 團 法 人, 並 應 依 本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將 一 切 收 支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各 校 應 就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訂 定 內 部 控 制 相 關 規 章, 據 以 建 立 及 維 持 有 效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並 由 校 長 督 促 內 部 各 單 位 執 行 第 3 條 本 條 例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自 籌 收 入, 其 範 圍 如 下 : 一 學 雜 費 收 入 :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與 教 學 活 動 直 接 或 間 接 相 關 費 用 之 收 入 二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 學 校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及 研 習 訓 練 等 班 次 所 收 取 之 收 入 三 產 學 合 作 收 入 : 學 校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產 學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相 關 事 項 所 獲 得 之 收 入 四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收 入 : 學 校 獲 得 政 府 依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所 為 之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收 入 五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 學 校 提 供 場 所 及 設 施 等, 所 收 取 之 收 入 六 受 贈 收 入 : 學 校 無 償 收 受 動 產 不 動 產 及 其 他 一 切 有 財 產 價 值 之 權 利 或 債 務 之 減 少 七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 學 校 依 本 條 例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所 投 資 取 得 之 有 關 收 益 八 其 他 收 入 : 非 屬 前 七 款 之 自 籌 收 入 者 第 二 章 組 織 第 4 條 學 校 依 本 條 例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設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管 理 委 員 會 ), 其 運 作 所 需 工 作 人 員, 由 學 校 現 有 人 員 派 兼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進 用 專 業 人 員 若 干 人 第 5 條 管 理 委 員 會 得 視 任 務 之 需 要, 分 組 辦 事 ; 其 組 成 方 式, 由 學 校 定 之 管 理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 開 會 時, 得 請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列 席 第 6 條 學 校 依 本 條 例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年 度 總 收 入 置 稽 核 人 員 或 設 稽 核 單 位 者,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學 校 總 務 主 計 及 行 政 主 管 相 關 人 員, 不 得 擔 任 稽 核 人 員 前 項 所 稱 年 度 總 收 入, 指 學 校 最 近 年 度 收 支 餘 絀 決 算 表 之 業 務 收 入 及 業 務 外 收 入 第 32 頁

33 第 7 條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之 設 置 運 作 績 效 考 核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第 三 章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第 8 條 自 籌 收 入 得 支 應 下 列 事 項 : 一 學 校 人 員 人 事 費 : ( 一 ) 編 制 內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與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 二 ) 編 制 內 行 政 人 員 辦 理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有 績 效 之 工 作 酬 勞 ( 三 ) 編 制 外 人 員 之 人 事 費 二 講 座 經 費 三 教 學 及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四 出 國 旅 費 五 公 務 車 輛 之 增 購 汰 換 及 租 賃 六 新 興 工 程 七 其 他 與 校 務 推 動 有 關 之 費 用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一 目 所 稱 編 制 內 人 員, 指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與 比 照 教 師 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目 所 稱 編 制 外 人 員, 指 契 約 進 用 之 各 類 人 員, 其 權 利 義 務 待 遇 福 利 及 績 效 之 工 作 酬 勞, 由 學 校 定 之 第 9 條 學 校 以 自 籌 收 入 支 應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人 事 費, 其 合 計 總 數 應 以 最 近 年 度 決 算 自 籌 收 入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限 ; 編 制 內 行 政 人 員 辦 理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有 績 效 之 工 作 酬 勞, 每 月 給 與 總 額 以 不 超 過 其 專 業 加 給 或 學 術 研 究 費 百 分 之 六 十 為 限, 並 不 限 於 現 金 支 給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人 事 費 之 支 給 額 度 條 件 方 式 及 考 核 標 準, 由 學 校 定 之, 並 經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第 10 條 學 校 以 自 籌 收 入 規 劃 辦 理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之 新 興 工 程, 應 就 工 程 興 建 期 間 及 營 運 後 成 本 之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進 行 預 測, 不 得 影 響 學 校 正 常 運 作 前 項 所 稱 可 用 資 金, 指 現 金 加 上 短 期 可 變 現 資 產 及 扣 除 短 期 須 償 還 負 債 之 合 計 數 第 11 條 學 校 辦 理 受 贈 收 入 業 務, 應 開 立 受 贈 收 據 或 證 明, 並 完 成 下 列 程 序 : 一 受 贈 收 入 為 現 金 者, 應 確 實 收 受 或 存 入 帳 戶 二 受 贈 收 入 為 現 金 以 外 之 動 產 或 不 動 產 者, 應 確 實 點 交 或 辦 妥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受 贈 收 入, 應 依 財 物 登 錄 作 業 程 序 處 理, 並 由 學 校 管 理 及 使 用 單 位 每 年 實 施 定 期 盤 點 及 不 定 期 抽 查 學 校 應 至 少 每 六 個 月 將 捐 贈 者 名 稱 或 姓 名 內 容 物 時 間 及 用 途 於 學 第 33 頁

34 校 網 站 公 告 但 捐 贈 者 不 願 學 校 公 布 名 稱 或 姓 名 者, 得 僅 就 其 他 部 分 公 告 之 受 贈 收 入 有 指 定 用 途 者, 其 用 途 應 與 學 校 校 務 有 關 學 校 辦 理 受 贈 收 入 業 務, 不 得 與 捐 贈 者 有 不 當 利 益 之 聯 結 ; 對 熱 心 捐 贈 者, 得 自 定 規 定 獎 勵 第 12 條 各 項 自 籌 收 入 應 由 學 校 統 籌 運 用 但 涉 及 政 府 與 民 間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事 項, 應 依 其 補 助 計 畫 或 契 約 辦 理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應 合 理 控 制 成 本, 並 得 衡 量 使 用 學 校 資 源 情 形, 就 所 提 列 之 行 政 管 理 費 或 計 畫 節 餘 款 訂 定 一 定 分 配 比 率, 分 配 至 負 責 辦 理 該 項 業 務 之 行 政 或 學 術 單 位 運 用, 並 應 經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第 13 條 學 校 依 本 條 例 第 十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組 成 之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應 隨 時 注 意 投 資 效 益, 必 要 時, 得 修 正 投 資 規 劃 內 容, 並 經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第 14 條 學 校 投 資 本 條 例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之 項 目, 經 費 來 源 除 留 本 性 質 之 受 贈 收 入 外, 其 合 計 投 資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學 校 可 用 資 金 及 長 期 投 資 合 計 數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前 項 所 稱 留 本 性 質 之 受 贈 收 入, 指 學 校 與 捐 贈 者 間 以 契 約 或 協 議 約 定, 學 校 將 受 贈 收 入 透 過 投 資 方 式 產 生 收 益, 並 僅 以 該 收 益 支 用 於 契 約 規 範 之 用 途, 不 動 支 原 受 贈 收 入 款 項 第 15 條 學 校 持 有 本 條 例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之 公 司 及 企 業 股 權, 不 得 超 過 該 個 別 公 司 及 企 業 股 份 百 分 之 五 十 第 16 條 學 校 應 審 酌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能 力 及 校 務 發 展 需 求, 建 立 有 效 之 管 控 機 制, 並 依 本 條 例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提 報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備 查 前 項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應 至 少 包 括 收 入 來 源 支 給 項 目 校 務 基 金 控 管 機 制 及 發 生 缺 失 或 異 常 之 處 理 方 式 第 17 條 自 籌 收 入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應 設 置 專 帳 處 理, 經 費 收 支 應 有 合 法 憑 證, 並 依 規 定 年 限 保 存 學 校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預 算 執 行 人 員 使 用 及 保 管 資 產 人 員, 應 負 其 執 行 預 算 保 管 及 使 用 資 產 之 相 關 責 任, 並 由 主 計 人 員 負 責 帳 務 處 理 及 彙 編 財 務 報 表 第 四 章 校 務 基 金 監 督 機 制 第 18 條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應 擬 訂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經 校 長 同 意 後 實 施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執 行 稽 核 任 務, 應 獨 立 超 然, 並 得 視 任 務 需 求, 第 34 頁

35 請 校 內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必 要 之 資 料 以 供 查 閱 第 19 條 稽 核 人 員 執 行 任 務, 除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及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外, 對 於 以 前 曾 服 務 之 單 位 或 執 行 之 業 務, 於 三 年 內 進 行 稽 核 作 業 者, 亦 應 自 行 迴 避 第 20 條 稽 核 人 員 執 行 任 務,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事 : 一 明 知 校 務 基 金 之 執 行 有 缺 失 或 異 常 事 項, 故 意 隱 匿 或 作 不 實 不 當 之 揭 露 二 怠 於 行 使 職 權, 致 稽 核 效 能 不 彰 三 其 他 違 反 法 令 之 行 為 稽 核 人 員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校 長 應 命 其 限 期 改 善, 必 要 時, 得 懲 處 或 調 整 職 務 第 21 條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缺 失 或 異 常 事 項, 指 下 列 情 事 : 一 校 務 基 金 之 執 行 不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或 學 校 規 章 二 校 務 基 金 之 執 行 未 達 績 效 目 標 三 校 務 基 金 之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未 能 發 揮 其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有 效 性 四 年 度 決 算 實 質 短 絀 五 賸 餘 或 可 用 資 金 有 異 常 減 少 六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之 執 行 未 具 成 效 七 其 他 缺 失 或 異 常 事 項 前 項 第 四 款 所 稱 年 度 決 算 實 質 短 絀, 指 學 校 年 度 收 支 餘 絀 依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須 調 整 加 回 國 庫 撥 款 購 置 資 產 所 提 列 之 折 舊 折 耗 及 攤 銷 費 用 後, 仍 為 短 絀 之 情 形 第 22 條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執 行 任 務, 發 現 校 務 基 金 之 執 行 有 缺 失 或 異 常 事 項, 應 據 實 揭 露 及 提 供 意 見, 作 成 年 度 稽 核 報 告, 並 檢 附 工 作 底 稿 及 相 關 資 料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應 定 期 追 蹤 前 項 缺 失 或 異 常 事 項 至 改 善 為 止 第 一 項 稽 核 報 告 工 作 底 稿 及 相 關 資 料, 應 於 向 校 務 會 議 報 告 後,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第 23 條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及 各 項 自 籌 收 入 之 執 行, 應 以 有 賸 餘 或 維 持 收 支 平 衡 為 原 則 ; 如 實 際 執 行 有 短 絀 情 形, 學 校 應 擬 訂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經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前 項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應 包 括 提 升 學 校 各 項 自 籌 收 入 之 具 體 措 施 與 資 本 支 出 及 人 事 費 等 各 項 支 出 之 必 要 性 檢 討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應 將 第 一 項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之 執 行 情 形, 納 入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定 期 追 蹤 其 改 善 成 效, 並 作 成 年 度 稽 核 報 告 第 24 條 學 校 辦 理 校 長 續 任, 應 將 校 長 上 任 後 學 校 歷 年 校 務 基 金 執 行 情 形 可 第 35 頁

36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及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併 同 校 長 續 任 評 鑑 結 果 報 告 書, 以 適 當 方 式 提 供 學 校 組 織 規 程 所 定 之 校 長 續 任 同 意 權 人 參 據 第 25 條 學 校 應 以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為 基 礎, 擬 訂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並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教 育 績 效 目 標 二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三 財 務 預 測 四 風 險 評 估 五 預 期 效 益 六 其 他 前 項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應 提 報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於 前 一 年 度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報 本 部 備 查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稱 財 務 預 測, 指 學 校 預 測 未 來 三 年 資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第 26 條 學 校 應 就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之 教 育 績 效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作 成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並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績 效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包 括 投 資 效 益 ) 二 財 務 變 化 情 形 三 檢 討 及 改 進 四 其 他 事 項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應 提 報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於 每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前, 將 前 一 年 度 之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報 本 部 備 查 第 27 條 學 校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及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應 於 本 部 備 查 後 一 個 月 內 公 告, 並 登 載 於 學 校 網 頁 建 置 之 校 務 基 金 公 開 專 區 第 28 條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之 執 行 情 形 應 公 開 透 明,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公 告 於 校 務 基 金 公 開 專 區 : 一 前 三 季 於 每 季 終 了 後 一 個 月 內 公 告 二 第 四 季 於 年 度 終 了 後 三 個 月 內 公 告 前 項 應 公 開 透 明 之 資 訊, 包 括 截 至 當 季 止 之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及 支 出 用 途 第 29 條 本 部 為 瞭 解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執 行 之 情 形, 得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至 各 校 訪 視 或 委 請 會 計 師 查 核, 並 作 成 專 案 報 告 第 30 條 學 校 執 行 校 務 基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部 得 命 學 校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調 降 學 校 依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比 率 上 限 或 限 制 不 得 支 給 : 一 年 度 決 算 實 質 短 絀 第 36 頁

37 二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人 事 費 支 出 超 過 最 近 年 度 決 算 自 籌 收 入 百 分 之 五 十 三 可 用 資 金 過 低, 致 影 響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健 全 四 依 前 條 之 專 案 報 告, 有 涉 及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執 行 之 缺 失 或 異 常 情 形 五 其 他 缺 失 或 異 常 事 項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31 條 國 立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之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不 適 用 本 辦 法 第 32 條 國 立 專 科 學 校 及 其 他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設 有 校 務 基 金 者, 得 準 用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第 3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回 議 程 P.10 第 37 頁

38 秘 書 室 報 告 回 議 程 P.10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第 2 條 為 因 應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趨 勢,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增 進 教 育 績 效, 並 促 進 學 校 財 務 之 彈 性 運 作,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應 設 校 務 基 金, 特 制 定 本 條 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校 務 基 金 ) 屬 預 算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之 特 種 基 金, 編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第 3 條 校 務 基 金 之 來 源 如 下 : 一 政 府 循 預 算 程 序 之 撥 款 但 不 包 括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之 補 助 或 收 入 二 自 籌 收 入, 其 項 目 如 下 : ( 一 ) 學 雜 費 收 入 ( 二 )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 三 ) 產 學 合 作 收 入 ( 四 )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收 入 ( 五 )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 六 ) 受 贈 收 入 ( 七 )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 八 ) 其 他 收 入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所 稱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指 政 府 依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為 促 進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對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所 為 之 補 助 第 4 條 校 務 基 金 之 用 途 如 下 : 一 教 學 及 研 究 支 出 二 人 事 費 用 支 出 三 學 生 獎 助 金 支 出 四 推 廣 教 育 支 出 五 產 學 合 作 支 出 六 增 置 擴 充 改 良 資 產 支 出 七 其 他 與 校 務 發 展 有 關 之 支 出 第 二 章 組 織 第 5 條 校 務 基 金 應 設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管 理 委 員 會 ), 置 委 員 七 人 至 十 五 人,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由 校 長 擔 任, 其 餘 由 校 長 遴 選 提 經 校 務 會 議 同 意 後 聘 任 之 前 項 委 員 中 未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代 表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必 要 時 得 聘 請 校 外 專 業 人 士 擔 任,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第 6 條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如 下 : 一 校 務 基 金 年 度 概 算 擬 編 之 審 議 第 38 頁

39 二 校 務 基 金 經 費 收 支 及 運 用 之 績 效 考 核 三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及 年 度 投 資 規 劃 之 審 議 四 依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之 審 議 五 其 他 關 於 校 務 基 金 預 決 算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事 項 之 審 議 第 7 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為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及 確 保 其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持 續 有 效 運 作,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年 度 總 收 入 在 新 臺 幣 二 十 億 元 以 上 者, 應 置 隸 屬 於 校 長 之 專 任 稽 核 人 員 一 人 至 數 人 ; 必 要 時, 得 設 專 責 稽 核 單 位, 並 置 稽 核 主 管 一 人 二 年 度 總 收 入 未 達 新 臺 幣 二 十 億 元 者, 得 準 用 前 款 規 定, 或 置 隸 屬 於 校 長 之 兼 任 稽 核 人 員 專 任 及 兼 任 稽 核 人 員 應 具 稽 核 工 作 經 驗 及 相 關 專 業 背 景, 所 需 人 力 由 各 校 現 有 預 算 員 額 內 調 整, 稽 核 主 管 並 得 以 契 約 進 用 前 項 稽 核 人 員 執 行 第 八 條 任 務 時, 其 迴 避 事 項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第 8 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之 任 務 如 下 : 一 人 事 財 務 營 運 及 關 係 人 交 易 事 項, 涉 及 校 務 基 金 交 易 循 環 之 事 後 查 核 二 現 金 出 納 及 壞 帳 處 理 之 事 後 查 核 三 現 金 銀 行 存 款 有 價 證 券 股 票 債 券 與 固 定 資 產 等 之 稽 核 及 盤 點 四 校 務 基 金 各 項 業 務 績 效 目 標 達 成 度 之 定 期 評 估 稽 催 及 彙 整 報 告 五 校 務 基 金 運 用 效 率 與 各 項 支 出 效 益 之 查 核 及 評 估 六 其 他 專 案 稽 核 事 項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定 交 易 循 環, 包 括 收 入 循 環 採 購 與 支 付 循 環 薪 資 循 環 財 產 管 理 循 環 投 資 循 環 融 資 循 環 及 研 發 循 環 等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應 依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擬 訂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並 作 成 年 度 稽 核 報 告, 向 校 務 會 議 報 告 第 三 章 業 務 及 監 督 第 9 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一 切 收 支 均 應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依 法 辦 理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之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第 10 條 為 確 保 校 務 基 金 永 續 經 營, 並 提 升 其 對 校 務 發 展 之 效 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於 提 出 年 度 投 資 規 劃 並 經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得 投 資 下 列 項 目 : 一 存 放 公 民 營 金 融 機 構 二 購 買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三 投 資 於 與 校 務 發 展 或 研 究 相 關 之 公 司 及 企 業, 除 以 研 究 成 果 或 技 術 作 第 39 頁

40 價 無 償 取 得 股 權 者 外, 得 以 自 籌 收 入 作 為 投 資 資 金 來 源 四 其 他 具 有 收 益 性 及 安 全 性, 並 有 助 於 增 進 效 益 之 投 資 前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之 投 資 額 度 上 限,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學 雜 費 收 入 及 其 他 自 籌 收 入 具 有 特 定 用 途 者, 不 得 作 為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投 資 資 金 來 源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為 處 理 第 一 項 投 資 事 宜, 應 組 成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擬 訂 年 度 投 資 規 劃 及 執 行 各 項 投 資 評 量 與 決 策, 並 定 期 將 投 資 效 益 報 告 管 理 委 員 會 ;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成 員 之 選 出 方 式 應 具 備 資 格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等 規 定, 由 各 校 自 行 定 之 前 項 投 資 規 劃 及 效 益 應 納 入 各 校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並 送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11 條 校 務 基 金 預 算 之 編 製, 應 以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為 基 礎, 審 酌 基 金 之 財 務 及 預 估 收 支 情 形, 在 維 持 基 金 收 支 平 衡 或 有 賸 餘 之 原 則 下, 定 明 預 估 之 教 育 績 效 目 標, 並 納 入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由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公 告 之 校 務 基 金 應 配 合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執 行,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並 應 於 次 年 度 公 告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前 二 項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及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之 格 式 內 容 公 告 時 間 方 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第 四 章 會 計 及 財 務 第 12 條 校 務 基 金 之 會 計 事 務, 由 教 育 部 統 一 訂 定 會 計 制 度, 供 各 校 依 據 其 學 術 研 究 及 教 學 之 特 性, 訂 定 以 績 效 為 導 向 之 會 計 處 理 原 則, 據 以 辦 理 第 13 條 校 務 基 金 有 關 年 度 預 算 編 製 及 執 行 決 算 編 造, 應 依 預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審 計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但 校 務 基 金 來 源 為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自 籌 收 入, 不 在 此 限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應 針 對 前 項 自 籌 收 入 自 行 訂 定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並 依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辦 法, 受 教 育 部 之 監 督 第 14 條 第 15 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受 贈 之 財 產, 除 屬 國 有 財 產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附 有 負 擔 之 情 形 外, 以 受 贈 學 校 為 管 理 機 關, 教 育 部 為 主 管 機 關, 免 依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以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名 義 設 立 之 財 團 法 人, 其 捐 助 章 程 明 定 由 校 長 或 校 務 行 政 主 管 為 當 然 董 事 者, 應 定 期 提 交 財 務 報 表 及 董 事 會 會 議 紀 錄 予 管 理 委 員 會 必 要 時, 管 理 委 員 會 得 邀 請 擔 任 財 團 法 人 當 然 董 事 之 校 長 或 校 務 行 政 主 管 列 席 報 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不 得 藉 由 前 項 財 團 法 人, 承 攬 公 民 營 機 關 ( 構 ) 委 託 之 研 究 案 或 產 學 合 作 案 第 40 頁

41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16 條 國 立 專 科 學 校 及 其 他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設 有 校 務 基 金 者, 得 準 用 本 條 例 之 規 定 第 17 條 本 條 例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回 議 程 P.10 第 41 頁

42 秘 書 室 報 告 附 件 回 議 程 P.10 檔 收 發 文 號 : 號 : 保 存 年 20 收 發 日 期 : 104 年 10 月 07 日 限 : 電 子 簽 核 結 案 日 期 :104 年 10創 稿 文 號 : 月 14 日 * * 教 育 部 函 機 關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5 號 傳 真 :(02) 承 辦 人 : 紀 盈 如 聯 絡 電 話 :(02) 受 文 者 :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發 文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期 : 發 文 字 臺 教 高 ( 通 ) 字 第 號 號 : 速 最 速 件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1 件 ) 可 用 資 金 計 算 方 式 及 變 化 情 形 相 關 表 格 件 : ( A00_ATTCH2.xlsx, 共 一 個 電 子 檔 案 ) _1_ A00_ATTCH2.xlsx (ATTCH2) 主 旨 :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104 年 9 月 3 日 發 布 後 之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本 辦 法 發 布 後, 各 校 自 訂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設 置 新 興 工 程 之 財 務 預 測 相 關 報 告 書 報 部 期 程 及 公 告 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各 校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13 條 第 2 項 規 定 訂 定 自 第 42 頁

43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如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辦 法, 除 依 本 辦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規 定, 應 至 少 包 括 收 入 來 源 支 給 項 目 校 務 基 金 控 管 機 制 及 發 生 缺 失 或 異 常 之 處 理 方 式 外, 亦 應 將 本 辦 法 第 8 條 各 款 支 應 事 項 之 原 則 性 規 範 納 入 條 文 中 敘 明 或 以 附 件 ( 表 ) 方 式 呈 現, 以 簡 化 報 部 備 查 規 定 之 行 政 作 業 ( 二 ) 有 關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之 設 置, 依 本 辦 法 第 6 條 規 定, 增 列 行 政 主 管 不 得 擔 任 稽 核 人 員 另 考 量 稽 核 人 員 須 具 稽 核 工 作 經 驗 與 相 關 專 業 背 景 及 各 校 實 務 運 作 需 求, 爰 專 任 及 兼 任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之 設 置 及 各 校 組 織 規 定 之 相 關 法 制 作 業 期 程, 最 遲 應 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 三 ) 學 校 依 本 辦 法 第 10 條 規 定, 以 自 籌 收 入 辦 理 新 興 工 程 時, 應 配 合 事 項 如 下 : 1 各 校 規 劃 辦 理 5 千 萬 以 上 之 新 興 工 程 時, 應 將 工 程 興 建 期 間 之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及 營 運 後 成 本 推 估, 納 入 先 期 規 劃 構 想 書 中 報 本 部 審 議 2 工 程 興 建 期 間 之 財 務 預 測 方 式, 將 以 各 校 每 年 底 可 用 資 金 餘 額 占 現 金 經 常 支 出 ( 不 含 產 學 合 作 及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成 本 ) 月 數 應 至 少 達 4 個 月 以 上, 作 為 不 影 響 學 校 正 常 運 作 之 判 斷 基 準 3 營 運 後 成 本 推 估, 應 依 建 物 使 用 年 限, 針 對 水 電 費 維 護 費 及 折 舊 費 用 等 進 行 推 估 ( 四 ) 另 依 本 辦 法 第 24 條 規 定, 學 校 辦 理 校 長 續 任, 應 將 校 長 上 任 後 學 校 歷 年 校 務 基 金 執 行 情 形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及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併 同 校 長 續 任 評 鑑 結 果 報 告 書, 以 適 當 方 式 提 供 學 校 組 織 規 程 所 定 之 校 長 續 任 同 意 權 人 參 據 ( 五 ) 有 關 105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及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報 部 及 公 開 期 程 如 下 : 1 考 量 各 校 實 務 運 作 需 求 及 校 務 會 議 召 開 期 程, 有 關 105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展 延 至 105 年 4 月 30 日 前 報 本 部 備 查 ; 惟 106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仍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25 條 所 定 之 期 程, 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 前 報 本 部 備 查 年 度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26 條 規 定, 於 106 年 6 月 30 日 前 函 報 本 部 備 查 3 上 開 報 告 書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於 本 部 備 查 後 1 個 月 內 公 告, 並 登 載 於 學 校 網 頁 建 置 之 校 務 基 金 公 開 專 區 ( 六 ) 校 務 基 金 執 行 情 形 之 公 開 期 程, 依 本 辦 法 第 28 條 規 定, 各 校 應 於 104 年 10 月 底 前 將 第 1 季 至 第 3 季 之 截 至 當 季 止 之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及 支 出 用 途, 公 告 於 校 務 基 金 公 開 專 區 ; 至 於 第 4 季 部 分 則 應 於 104 年 度 終 了 後 3 個 月 內 公 告 二 檢 附 可 用 資 金 計 算 方 式 及 變 化 情 形 表, 共 計 4 份,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進 第 43 頁

44 行 可 用 資 金 計 算 或 預 測 時, 應 將 其 納 入 各 該 報 告 書 及 辦 理 公 告 表 格 填 報 如 有 疑 義 時, 請 洽 本 部 (02) , 郭 先 生 上 開 注 意 事 項 如 有 疑 義 時, 技 職 校 院 請 洽 (02) , 吳 先 生 ; 一 般 校 院 請 洽 (02) 紀 小 姐 正 本 : 各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副 本 : 本 部 會 計 處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司 終 身 教 育 司 高 等 教 育 司 回 議 程 P.10 第 44 頁

45

46 第 46 頁

47 教 務 處 提 案 一 附 件 八 回 議 程 P.11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大 學 部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 單 位 元 ) 日 間 部 學 費 元 / 雜 費 元 進 修 部 每 學 分 學 雜 費 950 元 在 職 專 班 學 分 學 雜 費 2375 元 延 修 生 或 修 習 英 語 測 驗 實 作 課 程 每 學 分 學 雜 費 950 元 ( 未 修 課 者, 請 參 考 備 註 3) 備 註 : 1.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校 內 不 同 學 制 班 別 課 程, 應 依 新 學 籍 之 標 準 繳 交 相 關 費 用 (102 年 6 月 19 日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 2. 高 職 預 修 大 學 課 程 之 學 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進 修 部 收 費 標 準 按 學 分 數 繳 交 學 分 費 實 習 費, 惟 零 學 分 之 課 程, 依 小 時 數 繳 交 學 分 費 3. 延 修 生 未 修 課 者 ( 不 含 僅 英 檢 門 檻 未 通 過 ), 依 學 則 規 定 學 分 最 低 下 限 收 費 (104 年 6 月 3 日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 碩 博 士 班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 單 位 元 )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元 基 本 學 分 費 = 1330 ( 元 ) 實 際 所 修 學 分 數 碩 士 專 班 每 學 分 學 雜 費 3330 元 ( 未 修 課 者, 請 參 考 備 註 ) 博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元 基 本 學 分 費 = 1397 ( 元 ) 實 際 所 修 學 分 數 備 註 : 碩 士 專 班 學 生 : 開 學 後, 未 修 課 者, 依 照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學 雜 費 基 數 元 為 收 費 基 準 (104 年 6 月 3 日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 外 籍 生 及 陸 生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 法 源 依 據 : 依 本 校 100 年 6 月 15 日 &104 年 6 月 10 日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 學 制 系 所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護 理 ( 醫 ) 學 士 班 資 管 / 健 管 系 ( 商 ) 運 保 / 幼 保 系 ( 理 ) 護 理 / 助 產 / 中 西 醫 / 醫 教 / 長 照 / 聽 語 ( 醫 ) 碩 士 班 生 死 / 運 保 / 幼 保 所 ( 理 ) 資 管 / 健 管 / 旅 健 所 ( 商 ) 博 士 班 護 理 所 ( 醫 ) 第 47 頁

48 教 務 處 提 案 二 附 件 九 回 議 程 P.12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一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提 升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及 專 業 管 理 能 力, 並 促 進 辦 學 品 質 及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特 設 置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公 室 ) 二 本 辦 公 室 任 務 如 下 : ( 一 ) 秉 持 客 觀 科 學 之 工 作 態 度, 建 立 以 校 務 數 據 及 事 證 為 本 的 分 析 研 究, 以 協 助 校 務 決 策 參 考 及 執 行 單 位 提 升 決 策 品 質 與 機 構 效 能 ( 二 ) 依 據 數 據 分 析 結 果 提 出 改 進 策 略 與 作 法, 以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投 入 與 成 效, 並 進 行 專 業 與 特 色 教 育 機 制 及 模 式 研 究 發 展 和 推 廣 ( 三 ) 依 據 校 務 現 況 及 國 內 外 大 學 發 展 趨 勢, 協 助 訂 定 學 校 未 來 標 竿 改 進 規 劃, 並 提 供 重 要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與 專 案 計 畫 方 案 及 策 略 擬 定 三 本 辦 公 室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綜 理 本 辦 公 室 事 務 ; 得 置 專 案 經 理 一 人, 聘 請 具 教 育 研 究 或 管 理 領 域 之 博 士 級 人 員 或 實 務 經 驗 相 當 之 人 員, 提 供 教 育 研 究 議 題 與 爭 取 專 案 計 畫 所 需 之 方 案 及 策 略 擬 定 另 依 實 際 需 要, 得 置 職 員 或 約 聘 僱 人 員 若 干 人 四 本 辦 公 室 為 推 動 相 關 業 務, 必 要 時 得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或 專 案 小 組, 其 設 置 要 點 另 訂 之 五 本 要 點 經 業 務 會 報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48 頁

49 教 務 處 提 案 二 附 件 十 學 校 組 織 架 構 圖 ( 含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 回 議 程 P.12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組 織 架 構 圖 第 4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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