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局 与 黑 龙 江 汇 丰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处 罚 纠 纷 上 诉 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9) 行 终 字 第 20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黑 龙 江 省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局 与 黑 龙 江 汇 丰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处 罚 纠 纷 上 诉 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9) 行 终 字 第 20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黑 龙 江 省"

Transcription

1 案 例 目 录 : 第 一 章 :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1. 黑 龙 江 省 汇 丰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诉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局 行 政 处 罚 案 (P2-P6) 第 二 章 : 行 政 法 主 体 1 湖 南 省 溆 浦 县 中 医 院 诉 溆 浦 县 邮 电 局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案 (P7-P9) 2 田 永 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拒 绝 履 行 颁 发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法 定 职 责 案 (P10-P13) 3 何 小 强 诉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纠 纷 案 (P14-P19) 4 长 春 亚 泰 足 球 俱 乐 部 有 限 公 司 诉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案 (P20-P22) 第 三 章 : 行 政 行 为 1 山 东 省 烟 台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与 山 东 烟 台 长 城 科 工 贸 ( 集 团 ) 公 司 等 土 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纠 纷 上 诉 案 (P23-P26) 2 宣 懿 成 等 18 人 诉 衢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行 政 争 议 案 (P27-P29) 3 点 头 隆 胜 石 材 厂 不 服 福 鼎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扶 优 扶 强 措 施 案 (P30-P31) 第 六 章 : 行 政 复 议 1 梁 宝 富 不 服 治 安 行 政 处 罚 复 议 决 定 案 (P32-P34) 2 罗 边 槽 村 一 社 不 服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林 权 争 议 复 议 决 定 行 政 纠 纷 上 诉 案 (P35-P37) 3 王 晓 华 诉 教 育 部 职 称 评 定 行 政 复 议 案 (P38) 第 七 章 : 1 益 民 公 司 诉 河 南 省 周 口 市 政 府 等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案 (P39-P47) 2 尹 琛 琰 诉 卢 氏 县 公 安 局 110 报 警 不 作 为 行 政 赔 偿 案 (P48-P49) 3 福 建 省 水 利 水 电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不 服 省 地 矿 厅 行 政 处 罚 案 (P50-P52) 4 顾 大 松 诉 南 京 市 规 划 局 案 (P53-P56) 1

2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局 与 黑 龙 江 汇 丰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处 罚 纠 纷 上 诉 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9) 行 终 字 第 20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局, 住 所 地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柳 树 街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庄 严, 该 局 局 长 委 托 代 理 人 刘 凌 昌, 该 局 监 察 大 队 队 长 委 托 代 理 人 于 逸 生, 黑 龙 江 省 学 院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上 诉 人 ( 原 审 原 告 ) 哈 尔 滨 市 汇 丰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地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道 外 区 景 阳 街 46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慧 敏, 该 公 司 董 事 长 委 托 代 理 人 张 文 宏, 该 公 司 总 经 理 委 托 代 理 人 湛 中 乐,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上 诉 人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局 不 服 黑 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被 上 诉 人 哈 尔 滨 市 汇 丰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诉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局 行 政 处 罚 一 案 作 出 的 (1996) 黑 行 初 字 第 1 号 行 政 判 决, 向 本 院 提 出 上 诉 本 院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 本 案 上 诉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刘 凌 昌 于 逸 生, 被 上 诉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慧 敏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张 文 宏 湛 中 乐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本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 被 上 诉 人 哈 尔 滨 市 汇 丰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汇 丰 公 司 ) 所 建 9 层 商 服 楼, 位 于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中 央 大 街 108 号 ( 原 138 号 ) 院, 院 内 原 有 两 栋 楼 房,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其 中 : 临 中 央 大 街 一 栋 为 地 下 1 层 地 上 3 层,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 院 内 一 栋 为 地 下 1 层 地 上 2 层,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该 两 栋 楼 房 所 有 权 原 属 哈 尔 滨 市 同 利 实 业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同 利 公 司 ), 两 楼 占 地 547 平 方 米, 土 地 使 用 面 积 平 方 米 1993 年 4 月, 同 利 公 司 向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土 地 管 理 局 (1995 年 10 月 分 为 土 地 管 理 局 和 规 划 局 ) 申 请 翻 扩 建 院 内 2 层 楼 房 同 年 6 月 17 日, 同 利 公 司 与 汇 丰 公 司 达 成 房 屋 买 卖 协 议, 签 定 了 房 屋 产 权 有 偿 转 让 协 议 书, 以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的 价 格 将 中 央 大 街 108 号 两 栋 楼 房 卖 给 了 汇 丰 公 司, 汇 丰 公 司 付 清 了 房 款, 交 纳 了 房 屋 买 卖 有 关 契 税 费 用, 领 取 了 房 屋 产 权 证 同 年 12 月 7 日,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土 地 管 理 局 颁 发 93( 地 ) 字 246 号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同 意 同 利 公 司 翻 建 道 里 区 中 央 大 街 108 号 楼, 用 地 面 积 平 方 米 1994 年 1 月 6 日,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土 地 管 理 局 以 哈 规 土 (94 拨 ) 字 第 2 号 建 设 用 地 许 可 证 批 准 建 设 用 地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680 平 方 米 的 3 层 建 筑 同 年 5 月 9 日,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土 地 管 理 局 核 发 给 同 利 公 司 94( 审 )1004 号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批 准 建 筑 面 积 588 平 方 米 同 年 6 月 24 日, 同 利 公 司 与 汇 丰 公 司 共 同 向 规 划 土 地 局 申 请 扩 建 改 造 中 央 大 街 108 号 楼 申 请 增 建 4 层, 面 积 为 1200 平 方 米 在 没 有 得 到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土 地 管 理 局 答 复 的 情 况 下, 汇 丰 公 司 依 据 同 利 公 司 取 得 的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于 1994 年 7 月 末 开 始 组 织 施 工 至 1996 年 8 月 12 日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局 ( 以 下 简 称 规 划 局 )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时, 汇 丰 公 司 将 中 央 大 街 108 号 院 内 原 有 2 层 建 筑 (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 拆 除, 建 成 地 下 l 层 地 面 9 层 ( 建 筑 面 积 3800 平 方 米 ) 的 建 筑 物, 将 中 央 大 街 108 号 临 街 原 有 3 层 建 筑 (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 拆 除, 建 成 地 下 1 层 地 面 临 中 央 大 街 为 6 层 后 退 2.2 米 为 7 8 层 从 8 层 再 后 退 4.4 米 为 9 层 ( 建 筑 面 积 6164 平 方 米 ) 的 建 筑 物, 两 建 筑 物 连 为 一 体 汇 丰 公 司 在 施 工 中, 相 邻 的 哈 尔 滨 市 音 乐 厅 因 墙 壁 裂 缝 与 汇 丰 公 司 发 生 纠 纷 哈 尔 滨 市 2

3 建 委 领 导 主 持 了 解 决 纠 纷 的 现 场 办 公 会, 并 于 1994 年 8 月 11 日 以 哈 建 纪 字 号 文 件 发 出 解 决 纠 纷 的 会 议 纪 要 规 划 局 于 同 年 9 月 14 日 派 员 到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并 作 建 设 工 程 现 场 记 实 现 场 记 实 载 明 : 被 检 查 单 位 是 汇 丰 公 司, 建 楼 地 址 是 中 央 大 街 108 号, 建 设 形 象 进 度 7 层 半 同 时 还 载 明 : 由 于 音 乐 厅 上 访, 该 工 程 暂 时 停 工 同 年 11 月 28 日, 规 划 局 作 出 哈 规 土 罚 字 (1994) 第 002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认 定 : 汇 丰 公 司 经 规 划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翻 建 588 平 方 米 工 程, 未 经 再 批 准, 擅 自 超 面 积 2388 平 方 米,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第 四 十 条 的 规 定, 决 定 处 罚 :(1) 限 期 补 办 手 续 ;(2) 处 理 好 四 邻 矛 盾, 出 现 问 题 自 负 ;(3) 超 建 面 积 罚 款 处 理 ;(4) 罚 款 额 元 其 后 汇 丰 公 司 交 罚 款 元 1995 年 4 月 7 日, 规 划 局 下 达 了 哈 规 土 (1995) 第 36 号 文 件, 以 1994 年 11 月 28 日 哈 规 土 罚 字 (1994) 第 002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存 在 被 处 罚 单 位 与 建 设 单 位 不 符 为 由, 决 定 予 以 撤 销 并 返 还 对 汇 丰 公 司 的 罚 款 1995 年 7 月 20 日 规 划 局 又 下 达 哈 城 规 罚 决 字 (1995) 第 018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决 定 处 罚 同 利 公 司, 该 处 罚 内 容 是 : 被 处 罚 人 同 利 公 司 严 重 影 响 中 央 大 街 景 观, 擅 自 将 2 层 建 筑 扩 建 为 7 层 半, 超 面 积 2338 平 方 米 ( 实 为 2388 平 方 米 ),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黑 龙 江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决 定 :(1) 将 超 层 部 分 拆 除 2 层 半, 保 留 3 层 ;(2) 保 留 部 分 给 予 罚 款 处 理 并 要 重 新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补 交 各 种 税 费 此 决 定 因 同 利 公 司 申 明 不 是 建 设 单 位, 不 接 受 处 罚, 未 实 际 执 行 1996 年 3 月 5 日, 规 划 局 下 达 (96) 哈 城 规 监 字 第 1-1 号 停 工 通 知 书, 汇 丰 公 司 不 服 该 停 工 决 定, 于 1996 年 3 月 18 日 向 哈 尔 滨 市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复 议, 要 求 撤 销 停 工 通 知 和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哈 尔 滨 市 人 民 政 府 复 议 后, 以 哈 政 复 决 字 (1996)2 号 复 议 决 定 维 持 规 划 局 (96) 哈 城 规 监 字 第 1-1 号 停 工 通 知 1996 年 8 月 12 日, 规 划 局 对 汇 丰 公 司 作 出 哈 规 罚 决 字 (1996) 第 1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认 定 : 一 汇 丰 公 司 未 经 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于 1995 年 8 月, 将 中 央 大 街 108 号 ( 原 为 138 号 ) 临 街 原 有 3 层 建 筑 (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 拆 除, 建 成 地 下 1 层 地 面 临 中 央 大 街 为 6 层 后 退 2.2 米 为 8 层 从 8 层 再 后 退 4.4 米 为 9 层 ( 建 筑 面 积 6164 平 方 米 ) 的 建 筑 物,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和 黑 龙 江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第 四 十 条 和 黑 龙 江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 办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作 如 下 处 理 :1 拆 除 地 面 工 程 队 层 拆 除 部 分 合 计 建 筑 面 积 为 2964 平 方 米 2 地 下 l 层 地 面 层 部 分 予 以 罚 款 保 留, 处 罚 建 筑 面 积 3200 平 方 米, 罚 款 元 二 汇 丰 公 司 在 1994 年 6 月 将 中 央 大 街 108 号 ( 原 为 138 号 ) 院 内 原 有 2 层 建 筑 (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 拆 除, 建 成 地 下 1 层 地 面 9 层 ( 建 筑 面 积 3800 平 方 米 ),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和 黑 龙 江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第 四 十 条 和 黑 龙 江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 办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作 如 下 处 理 :1 拆 除 地 面 工 程 队 8 9 层, 拆 除 部 分 建 筑 面 积 为 760 平 方 米 2 对 地 下 1 层, 地 面 层 予 以 罚 款 保 留, 处 罚 建 筑 面 积 3040 平 方 米, 罚 款 元 处 罚 决 定 履 行 后, 汇 丰 公 司 可 补 办 有 关 手 续, 补 交 有 关 费 用 汇 丰 公 司 不 服 上 述 处 罚 决 定, 向 黑 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原 审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汇 丰 公 司 在 哈 尔 滨 市 中 央 大 街 108 号 所 建 商 服 楼 房, 开 工 依 据 是 原 同 利 公 司 得 到 批 准 的 对 中 央 大 街 108 号 院 内 楼 房 的 改 建 588 平 方 米 的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对 中 央 大 街 108 号 临 街 楼 房 的 翻 建 没 有 批 准 手 续, 未 取 得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汇 丰 公 司 现 已 建 成 的 面 积 为 9964 平 方 米 的 9 层 楼 房, 部 分 是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的 建 筑, 部 分 是 未 取 得 规 划 许 可 的 建 筑, 应 认 定 是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的 建 设 行 为, 应 予 处 罚 规 划 局 对 原 告 汇 丰 公 司 申 请 建 设 过 程 中 违 反 了 黑 龙 江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 办 法 第 3

4 三 十 条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应 当 在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决 定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情 况 复 杂 的, 经 上 一 级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延 长 十 五 日, 但 不 得 对 建 设 单 位 和 个 人 刁 难 勒 卡 的 规 定, 应 承 担 责 任 规 划 局 在 汇 丰 公 司 建 楼 与 哈 尔 滨 市 音 乐 厅 发 生 纠 纷 时 就 派 员 到 现 场 并 作 建 设 工 程 现 场 记 实 规 划 局 下 达 了 哈 规 土 罚 字 (1994) 第 002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后, 又 以 主 体 不 符 及 内 部 管 理 等 问 题 为 由, 下 达 了 哈 城 规 罚 字 (1995) 第 018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且 该 决 定 认 定 严 重 影 响 了 中 央 大 街 景 观 法 律 依 据 不 足, 处 罚 混 乱 不 严 肃 经 规 划 局 批 准 在 同 处 中 央 大 街 位 置 上 的 多 处 建 筑 均 属 高 层, 其 高 度 与 汇 丰 公 司 所 建 楼 房 高 度 超 过 12 米 性 质 相 同 另 有 经 批 准 而 超 高 建 筑 给 予 罚 款 保 留 处 理, 还 有 未 经 批 准 而 超 高 的 建 筑 至 今 未 作 处 理, 规 划 局 对 在 中 央 大 街 上 的 违 法 建 筑 存 在 同 责 不 同 罚 的 现 象 规 划 局 确 定 了 中 央 大 街 保 护 建 筑 外 文 书 店 为 影 响 中 央 大 街 景 观 的 参 照 标 准, 就 应 以 汇 丰 公 司 建 筑 物 遮 挡 该 书 店 多 少, 就 决 定 拆 除 多 少 是 正 确 的 经 勘 验 规 划 局 所 作 的 处 罚 拆 除 面 积 超 过 遮 挡 面 积, 故 对 汇 丰 公 司 的 违 建 行 为 处 罚 显 失 公 正 规 划 局 举 证 对 汇 丰 公 司 处 罚 依 据 是 1986 年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哈 尔 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此 规 划 对 中 央 大 街 的 要 求 仅 限 于 管 理 和 保 护, 没 有 对 中 央 大 街 建 筑 物 规 模 体 量 和 高 度 作 规 定 规 划 局 又 举 证 1996 年 10 月 规 划 文 本, 其 中 第 十 一 章 第 三 节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有 对 中 央 大 街 建 筑 物 的 体 量 高 度 的 规 定, 但 此 规 划 制 定 报 审 时, 汇 丰 公 司 楼 已 建 成 且 该 规 划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省 和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城 市 城 市 人 口 在 一 百 万 以 上 的 城 市 及 国 务 院 指 定 的 其 他 城 市 的 总 体 规 划 由 省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审 查 同 意 后,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该 规 划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本 身 就 明 确 规 定 本 规 定 自 国 务 院 批 准 之 日 起 实 施 现 查 明 规 划 局 提 交 的 规 划 文 本 至 今 未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且 是 在 汇 丰 公 司 建 楼 之 后 制 定, 不 能 作 为 对 汇 丰 公 司 处 罚 的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对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规 划 要 求 进 行 检 查 黑 龙 江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二 款 也 做 了 同 样 规 定, 规 划 局 在 1994 年 11 月 28 日 送 达 哈 规 土 罚 字 (1994) 第 002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时, 汇 丰 公 司 建 楼 已 达 7 层 半 1996 年 3 月 5 日 下 达 停 工 通 知 书 时, 该 建 筑 主 体 工 程 已 完 工 并 开 始 装 修 规 划 局 没 有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既 成 事 实, 给 处 理 增 加 了 难 度 鉴 于 汇 丰 公 司 建 楼 系 违 法 建 筑, 规 划 局 处 罚 显 失 公 正, 对 规 划 局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应 予 变 更,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四 十 条, 黑 龙 江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 办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判 决 : 一 撤 销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局 哈 规 罚 决 字 (1996) 第 1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中 第 一 部 分 第 1 项 和 第 2 项 的 罚 款 部 分 ; 撤 销 第 二 部 分 第 1 项 和 第 2 项 的 罚 款 部 分 ( 即 拆 除 中 央 大 街 临 街 建 筑 部 分 的 层, 拆 除 面 积 2964 平 方 米, 罚 款 元 ; 拆 除 中 央 大 街 院 内 建 筑 部 分 8 9 层, 拆 除 面 积 760 平 方 米, 罚 款 元 ); 二 维 持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局 哈 规 罚 决 字 (1996) 第 1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第 一 部 分 第 2 项 的 保 留 部 分 ; 维 持 第 二 部 分 第 2 项 的 保 留 部 分 ( 即 中 央 大 街 108 号 临 街 建 筑 地 下 1 层, 地 上 层 部 分 予 以 罚 款 保 留 ; 中 央 大 街 108 号 院 内 建 筑 地 下 1 层, 地 面 层 予 以 罚 款 保 留 ); 三 变 更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局 哈 规 罚 决 字 (1996) 第 1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对 该 楼 的 拆 除 部 分, 变 更 为 : 该 楼 第 七 层 由 中 央 大 街 方 向 向 后 平 行 拆 至 第 3/2 支 撑 柱 ; 第 八 层 从 中 央 大 街 方 向 向 后 平 行 拆 至 第 3 支 撑 柱 ; 第 九 层 从 中 央 大 街 方 向 向 后 拆 至 第 4 支 撑 柱 ; 第 七 八 九 层 电 梯 间 予 以 保 留, 电 梯 间 门 前 保 留 一 个 柱 距 面 积 通 行 道 ( 上 列 所 提 柱 距 依 哈 尔 滨 市 纺 织 建 筑 设 计 院 1999 年 3 月 18 日 现 场 实 测 汇 丰 楼 七 至 九 层 平 面 图 纸 和 规 划 局 汇 丰 公 司 现 场 认 同 立 面 图 为 准 ), 对 该 违 章 建 筑 罚 款 元 上 述 罚 款 于 本 判 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后 一 个 月 内 履 行, 上 述 罚 款 履 行 后 汇 丰 公 司 规 划 局 于 一 个 月 内 补 办 有 关 手 续 上 诉 人 规 划 局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向 本 院 提 出 上 诉 4

5 上 诉 人 称 : 被 上 诉 人 汇 丰 公 司 违 法 建 设 工 程, 从 来 没 有 办 理 过 规 划 审 批 手 续, 该 违 法 工 程 破 坏 了 中 央 大 街 的 景 观, 严 重 影 响 城 市 规 划, 违 反 了 城 市 规 划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上 诉 人 依 据 法 律, 作 出 了 哈 规 罚 决 字 (1996) 第 1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该 处 罚 决 定 合 法 公 正 原 审 法 院 认 定 上 诉 人 对 被 上 诉 人 申 报 的 工 程 建 设 申 请 在 法 定 期 内 未 作 答 复,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与 事 实 不 符 ; 原 审 判 决 还 认 定 上 诉 人 下 达 停 工 通 知 时, 被 上 诉 人 违 法 建 设 工 程 已 主 体 完 工 并 开 始 装 修, 由 于 上 诉 人 没 有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既 成 事 实, 增 加 了 处 理 难 度, 这 一 认 定 是 不 客 观 的 上 诉 人 哈 规 罚 决 字 (1996) 第 1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是 根 据 被 上 诉 人 违 法 建 设 工 程 的 性 质 情 节 及 其 对 社 会 的 危 害 程 度 依 法 作 出 的, 该 处 罚 决 定 合 法 公 正, 不 存 在 处 罚 显 失 公 正 的 问 题 原 审 判 决 以 行 政 处 罚 显 失 公 正 为 由, 判 决 对 上 诉 人 哈 规 罚 决 字 (1996) 第 1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予 以 变 更, 未 能 达 到 保 护 中 央 大 街 景 观 的 目 的 请 求 二 审 法 院 依 法 撤 销 原 审 判 决, 对 本 案 作 出 公 正 判 决 被 上 诉 人 称 :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局 哈 规 罚 决 字 (1996) 第 1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内 容 存 在 明 显 的 滥 用 职 权 和 显 失 公 正 问 题 原 审 判 决 议 事 实 清 楚,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正 确 请 求 二 审 法 院 驳 回 上 诉 人 的 上 诉, 维 持 一 审 判 决 以 上 事 实 有 上 诉 人 上 诉 状 被 上 诉 人 答 辩 状 同 利 公 司 与 汇 丰 公 司 房 屋 产 权 有 偿 转 让 协 议 书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93( 地 ) 字 246 号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哈 规 土 (94 拨 ) 字 第 2 号 建 设 用 地 许 可 证 94( 审 )1004 号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哈 尔 滨 市 建 委 哈 建 纪 发 号 会 议 纪 要 建 设 工 程 现 场 记 实 规 划 局 哈 规 土 罚 字 1994 第 002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哈 规 土 1995 第 36 号 文 件 哈 城 规 罚 字 1995 第 018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1995 年 7 月 20 日 汇 款 复 印 件 (96) 哈 城 规 监 字 第 1-1 号 停 工 通 知 书 哈 规 罚 决 字 (1996) 第 1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行 政 复 议 答 辩 书 相 关 建 筑 物 照 片 惠 鸿 广 场 地 理 位 置 形 象 平 面 图 哈 尔 滨 市 人 民 政 府 哈 政 复 决 字 号 复 议 决 定 书 1994 年 11 月 22 日 询 问 笔 录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协 议 等 证 据 证 明, 足 以 认 定 本 院 认 为, 被 上 诉 人 汇 丰 公 司 未 全 部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即 在 哈 尔 滨 市 中 央 大 街 108 号 地 段 建 成 面 积 为 9964 平 方 米 的 9 层 商 服 用 房,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和 黑 龙 江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应 予 处 罚 被 上 诉 人 提 出 其 没 有 办 理 有 关 规 划 手 续 与 上 诉 人 未 依 法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对 被 上 诉 人 提 出 的 规 划 申 请 作 出 答 复 有 关, 但 上 诉 人 是 否 存 在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问 题, 不 是 本 案 审 查 的 内 容, 且 上 诉 人 是 否 存 在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事 实, 不 影 响 被 上 诉 人 违 法 建 设 的 性 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四 十 条 的 规 定, 上 诉 人 有 权 对 汇 丰 公 司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上 诉 人 作 出 的 哈 规 罚 决 字 (1996) 第 1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中, 虽 然 没 有 明 确 认 定 被 上 诉 人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属 于 对 城 市 规 划 有 一 定 影 响 尚 可 采 取 改 正 措 施 的 情 形, 但 从 其 作 出 部 分 拆 除 部 分 罚 款 保 留 的 处 罚 内 容 看, 上 诉 人 已 在 事 实 上 认 定 汇 丰 公 司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属 于 城 市 规 划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的 对 城 市 规 划 有 一 定 影 响 尚 可 采 取 改 正 措 施 的 情 形 诉 讼 中 上 诉 人 称 汇 丰 公 司 所 建 商 服 楼 严 重 影 响 城 市 规 划, 与 其 处 罚 决 定 自 相 矛 盾, 且 未 提 供 足 够 的 证 据 证 明 哈 尔 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中 对 中 央 大 街 规 划 的 要 求 是 : 在 建 设 中, 要 从 整 体 环 境 出 发, 使 新 旧 建 筑 互 相 协 调, 保 证 完 美 的 风 貌, 该 规 划 中 没 有 关 于 中 央 大 街 建 筑 物 规 模 体 量 和 高 度 的 规 定 规 划 局 提 供 的 1996 年 10 月 修 编 后 的 哈 尔 滨 市 总 体 规 划, 有 对 中 央 大 街 建 筑 物 的 体 量 高 度 的 具 体 规 定, 但 该 规 划 尚 未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诉 讼 中, 上 诉 人 提 出 汇 丰 公 司 建 筑 物 遮 挡 中 央 大 街 保 护 建 筑 新 华 书 店 ( 原 外 文 书 店 ) 顶 部, 影 响 了 中 央 大 街 的 整 体 景 观, 按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哈 尔 滨 市 总 体 规 划 中 关 于 中 央 大 街 规 划 的 原 则 规 定 和 中 央 大 街 建 筑 风 貌 的 实 际 情 况, 本 案 可 以 是 否 遮 挡 新 华 书 店 顶 部 为 影 响 中 央 大 街 景 观 的 参 照 标 准 规 划 局 所 作 的 处 罚 决 定 应 针 对 影 响 的 程 度, 责 令 汇 丰 公 司 采 取 相 应 的 改 正 措 施, 既 要 保 证 行 政 管 理 目 标 的 实 现, 又 要 兼 顾 保 护 相 对 人 的 权 益, 应 以 达 到 行 政 执 法 目 的 和 目 标 为 限, 尽 可 能 使 相 对 人 的 权 益 遭 5

6 受 最 小 的 侵 害 而 上 诉 人 所 作 的 处 罚 决 定 中, 拆 除 的 面 积 明 显 大 于 遮 挡 的 面 积, 不 必 要 地 增 加 了 被 上 诉 人 的 损 失, 给 被 上 诉 人 造 成 了 过 度 的 不 利 影 响 原 审 判 决 认 定 该 处 罚 决 定 显 失 公 正 是 正 确 的 原 审 判 决 将 上 诉 人 所 作 的 处 罚 决 定 予 以 变 更, 虽 然 减 少 了 拆 除 的 面 积 和 变 更 了 罚 款 数 额, 但 同 样 达 到 了 不 遮 挡 新 华 书 店 顶 部 和 制 裁 汇 丰 公 司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的 目 的, 使 汇 丰 公 司 所 建 商 服 楼 符 合 哈 尔 滨 市 总 体 规 划 中 对 中 央 大 街 的 规 划 要 求, 达 到 了 执 法 的 目 的, 原 审 所 作 变 更 处 罚 并 无 不 当 原 审 判 决 认 定 事 实 基 本 清 楚,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正 确 上 诉 人 的 上 诉 理 由 不 能 成 立, 本 院 不 予 支 持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 四 ) 项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 一 ) 项 的 规 定, 判 决 如 下 :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二 审 诉 讼 费 元, 由 上 诉 人 负 担 本 判 决 为 终 审 判 决 6

7 溆 浦 县 中 医 院 诉 溆 浦 县 邮 电 局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原 告 : 湖 南 省 溆 浦 县 中 医 院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启 军, 院 长 委 托 代 理 人 : 张 平, 溆 浦 县 司 法 局 桥 江 司 法 所 所 长 被 告 : 湖 南 省 溆 浦 县 邮 电 局 法 定 代 表 人 : 贺 继 良, 局 长 委 托 代 理 人 : 李 启 洪, 溆 浦 县 邮 电 局 干 部 委 托 代 理 人 : 张 琪, 湖 南 鹤 洲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原 告 湖 南 省 溆 浦 县 中 医 院 ( 以 下 简 称 县 中 医 院 ) 认 为 被 告 湖 南 省 溆 浦 县 邮 电 局 ( 以 下 简 称 县 邮 电 局 ) 不 履 行 120 急 救 专 用 电 话 ( 以 下 简 称 120 急 救 电 话 ) 开 通 职 责, 向 湖 南 省 溆 浦 县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原 告 诉 称 : 原 告 根 据 上 级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向 被 告 申 请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被 告 拒 不 作 为, 致 使 原 告 购 置 的 急 救 车 辆 和 其 他 设 施 至 今 不 能 正 常 运 转, 损 失 惨 重 请 求 判 令 被 告 立 即 履 行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的 职 责, 并 赔 偿 原 告 的 经 济 损 失 8 万 元 被 告 辩 称 : 湖 南 省 卫 生 厅 省 邮 电 局 (1997)15 号 关 于 规 范 全 省 120 医 疗 急 救 专 用 电 话 管 理 的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15 号 文 件 ) 规 定, 邮 电 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有 确 定 权 原 告 申 办 120 急 救 电 话, 不 符 合 15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120 急 救 电 话 属 于 全 社 会, 不 属 于 原 告 根 据 15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被 告 对 溆 浦 县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承 担 义 务, 但 是 不 承 担 对 某 一 医 院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的 义 务 事 实 上, 被 告 已 经 开 通 了 溆 浦 县 的 120 急 救 电 话, 不 存 在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问 题 邮 电 局 是 公 用 企 业, 不 是 行 政 机 关, 不 具 备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被 告 资 格, 也 没 有 法 规 授 权 给 县 邮 电 局 行 使 行 政 职 权 被 告 对 原 告 未 做 出 任 何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原 告 无 从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原 告 如 果 认 为 是 湖 南 省 邮 电 局 委 托 被 告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那 么 本 案 的 被 告 应 该 是 湖 南 省 邮 电 局, 而 不 是 溆 浦 县 邮 电 局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不 符 合 行 政 诉 讼 法 律 规 定, 法 院 应 予 驳 回 溆 浦 县 人 民 法 院 经 审 理 查 明 :15 号 文 件 规 定 医 疗 机 构 申 请 开 办 急 救 中 心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的 程 序 是 : 经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并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由 地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后, 到 当 地 邮 电 部 门 办 理 120 急 救 电 话 开 通 手 续 1997 年 8 月 15 日, 湖 南 省 卫 生 厅 确 认 原 告 县 中 医 院 是 一 所 功 能 较 全 急 诊 科 已 达 标 的 二 级 甲 等 综 合 医 院, 具 备 设 置 急 救 中 心 的 条 件 同 年 12 月 8 日, 溆 浦 县 卫 生 局 指 定 县 中 医 院 开 办 急 救 中 心,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同 日, 县 中 医 院 向 被 告 县 邮 电 局 提 交 了 关 于 开 通 120 急 救 专 用 电 话 的 报 告, 并 经 县 长 和 主 管 副 县 长 批 示 同 意 同 年 12 月 13 日, 县 邮 电 局 为 县 中 医 院 安 装 了 120 急 救 电 话, 并 在 市 内 电 话 装 拆 移 换 机 及 改 名 过 户 工 作 单 上 写 明 :12 月 16 日 安 装 完 毕, 装 机 工 料 费 按 计 收, 但 是 该 电 话 一 直 未 开 通 1998 年 7 月 20 日, 县 邮 电 局 为 没 有 经 过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和 审 批 的 溆 浦 县 人 民 医 院 开 通 了 120 急 救 电 话 7 月 24 日, 县 中 医 院 向 怀 化 市 卫 生 局 提 出 关 于 请 求 设 置 120 医 疗 急 救 专 用 电 话 的 报 告 7 月 25 日, 该 报 告 得 到 市 卫 生 局 批 准 7 月 27 日, 县 中 医 院 再 次 书 面 请 求 县 邮 电 局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县 邮 电 局 仍 拒 不 开 通 上 述 事 实 有 15 号 文 件, 县 中 医 院 的 报 告, 省 卫 生 厅 溆 浦 县 卫 生 局 怀 化 市 卫 生 局 的 文 件 和 县 邮 电 局 的 市 内 电 话 装 拆 移 换 机 及 改 名 过 户 工 作 单 等 证 明 以 上 证 据 均 经 过 当 庭 7

8 质 证 确 认, 确 实 充 分, 足 以 认 定 溆 浦 县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被 告 县 邮 电 局 是 企 业 单 位, 不 具 有 通 讯 管 理 的 行 政 职 能, 没 有 给 原 告 县 中 医 院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的 法 定 义 务, 县 中 医 院 的 诉 讼 请 求 不 能 成 立 据 此, 溆 浦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1998 年 9 月 9 日 判 决 : 驳 回 县 中 医 院 的 诉 讼 请 求 诉 讼 费 1700 元, 由 县 中 医 院 负 担 第 一 审 宣 判 后, 县 中 医 院 不 服, 以 县 邮 电 局 对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负 有 行 政 上 的 职 责, 上 诉 人 的 诉 讼 请 求 依 据 充 分 程 序 合 法 为 由 提 起 上 诉, 请 求 二 审 撤 销 原 判, 判 令 被 上 诉 人 县 邮 电 局 履 行 给 县 中 医 院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的 职 责, 赔 偿 县 中 医 院 因 120 急 救 电 话 未 开 通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并 承 担 本 案 诉 讼 费 用 怀 化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对 邮 电 部 门 实 行 政 企 合 一 的 管 理 模 式 邮 电 部 门 既 具 有 邮 电 行 政 主 管 机 关 的 职 权, 又 参 与 邮 电 市 场 经 营 经 过 改 革, 目 前 虽 然 邮 政 和 电 信 初 步 分 离, 一 些 电 信 部 门 逐 渐 成 为 企 业 法 人, 但 是 由 于 电 信 行 业 的 特 殊 性, 我 国 电 信 市 场 并 未 全 面 放 开, 国 有 电 信 企 业 仍 然 是 有 线 通 讯 市 场 的 单 一 主 体, 国 家 对 电 信 方 面 的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仍 然 要 通 过 国 有 电 信 企 业 实 施 这 些 国 有 电 信 企 业 沿 袭 过 去 的 作 法 行 使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时, 应 视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四 款 所 指 的 由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开 办 120 急 救 中 心, 是 医 疗 机 构 救 死 扶 伤 的 一 项 公 益 事 业 鉴 于 此 举 能 给 医 疗 机 构 带 来 一 定 收 益, 为 使 责 任 专 一, 趋 利 避 害, 防 止 因 混 乱 而 耽 误 抢 救 病 人, 政 府 对 120 急 救 事 业 实 施 行 政 管 理, 规 定 在 一 个 行 政 区 域 只 允 许 一 家 医 疗 机 构 开 办 120 急 救 中 心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120 急 救 电 话 不 是 只 要 交 纳 安 装 费 就 能 装 的 普 通 电 话, 因 此 省 卫 生 厅 省 邮 电 局 联 合 下 发 的 15 号 文 件 规 定, 只 有 功 能 较 全, 医 疗 急 救 水 平 较 高, 且 急 诊 科 已 达 标 的 综 合 医 院, 在 经 县 卫 生 局 指 定 并 报 地 市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才 能 获 得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的 特 许 权 联 合 文 件 还 规 定, 邮 电 部 门 对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只 收 电 话 安 装 费, 免 费 安 装 影 示 系 统 和 电 脑 自 答 系 统, 免 收 电 话 费 这 些 明 显 不 同 于 企 业 营 利 行 为 的 优 惠 政 策, 既 体 现 了 政 府 支 持 举 办 此 项 公 益 事 业 的 行 政 意 志, 也 表 明 了 政 府 对 此 项 事 业 进 行 统 一 规 范 和 管 理 15 号 文 件 下 发 给 地 市 和 县 级 的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邮 电 局, 正 说 明 政 府 要 通 过 这 些 职 能 部 门 对 120 急 救 电 话 的 开 通 实 施 行 政 管 理 邮 电 局 执 行 这 个 文 件 时 与 被 审 查 的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发 生 的 关 系, 不 是 平 等 的 民 事 关 系, 而 是 特 殊 的 行 政 管 理 关 系 它 们 之 间 因 此 发 生 争 议 而 引 起 的 诉 讼, 不 是 民 事 诉 讼, 而 是 行 政 诉 讼 尽 管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被 告 通 常 是 行 政 机 关, 但 是 为 了 维 护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监 督 由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依 法 行 政, 将 其 列 为 行 政 诉 讼 的 被 告, 适 用 行 政 诉 讼 法 解 决 其 与 管 理 相 对 人 之 间 的 行 政 争 议, 有 利 于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按 照 15 号 文 件 的 分 工, 确 定 哪 一 家 医 疗 机 构 有 开 办 120 急 救 中 心 的 资 格, 由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 而 审 查 申 请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的 医 疗 机 构 是 否 符 合 15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决 定 是 否 给 其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则 由 邮 电 局 负 责 上 诉 人 县 中 医 院 是 被 批 准 开 办 120 急 救 中 心 的 合 格 单 位 县 中 医 院 向 被 上 诉 人 县 邮 电 局 提 出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的 申 请 后, 县 邮 电 局 即 着 手 安 装 该 局 后 来 又 以 120 急 救 电 话 的 开 通 应 由 邮 电 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共 同 确 定 为 由, 拒 绝 对 县 中 医 院 履 行 开 通 职 责, 却 私 自 为 另 一 家 未 经 审 批 的 医 院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这 一 事 实 说 明, 所 谓 应 由 邮 电 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共 同 确 定, 只 是 县 邮 电 局 为 达 到 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分 享 开 通 确 定 权 的 目 的 而 对 15 号 文 件 的 曲 解 ; 当 其 分 权 目 的 无 法 达 到 时, 就 不 再 坚 持 共 同 确 定 的 主 张, 单 方 行 使 120 急 救 电 话 的 开 通 权 力 综 上 所 述, 被 上 诉 人 县 邮 电 局 在 接 到 上 诉 人 县 中 医 院 的 申 请 后 拒 不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是 不 履 行 职 责 的 错 误 行 政 行 为, 应 当 纠 正 县 邮 电 局 为 推 卸 责 任 而 提 出 的 县 中 医 院 申 办 8

9 不 符 合 文 件 规 定 自 己 已 经 履 行 了 开 通 120 急 救 电 话 的 义 务 不 具 备 行 政 诉 讼 被 告 资 格 等 辩 解 理 由, 均 不 能 成 立 县 中 医 院 的 主 要 上 诉 理 由 成 立, 应 当 采 纳 县 中 医 院 请 求 县 邮 电 局 赔 偿 购 置 的 急 救 车 辆 和 其 他 设 施 不 能 正 常 运 转 的 损 失 问 题, 鉴 于 急 救 车 辆 和 急 救 设 备 没 有 投 入 急 救 使 用, 这 项 损 失 不 宜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 七 ) 项 规 定 的 直 接 损 失 计 算, 因 此 依 法 不 予 支 持 原 审 法 院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但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应 予 改 判 据 此, 怀 化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 三 ) 项 的 规 定, 于 1998 年 10 月 28 日 判 决 : 一 撤 销 溆 浦 县 人 民 法 院 (1998) 溆 行 初 字 第 66 号 行 政 判 决 ; 二 限 被 上 诉 人 溆 浦 县 邮 电 局 从 接 到 本 判 决 书 的 次 日 起 15 天 内 为 上 诉 人 溆 浦 县 中 医 院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本 案 一 二 审 诉 讼 费 3400 元, 由 被 上 诉 人 溆 浦 县 邮 电 局 负 担 9

10 田 永 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拒 绝 颁 发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行 政 诉 讼 案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原 告 : 田 永, 男,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应 用 科 学 学 院 物 理 化 学 系 94 级 学 生 委 托 代 理 人 : 马 怀 德, 北 京 市 大 通 正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委 托 代 理 人 : 孙 雅 申, 北 京 市 通 正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告 :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天 钧, 校 长 委 托 代 理 人 : 张 锋,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副 教 授 委 托 代 理 人 : 李 明 英,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原 告 田 永 认 为 自 己 符 合 大 学 毕 业 生 的 法 定 条 件, 被 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拒 绝 给 其 颁 发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是 违 法 的, 遂 向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原 告 诉 称 : 我 一 直 以 在 校 生 身 份 在 被 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参 加 学 习 和 学 校 组 织 的 一 切 活 动, 完 成 了 学 校 制 定 的 教 学 计 划, 并 且 学 习 成 绩 和 毕 业 论 文 已 经 达 到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水 平 然 而 在 临 近 毕 业 时, 被 告 才 通 知 我 所 在 的 系, 以 我 不 具 备 学 籍 为 由, 拒 绝 给 我 颁 发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和 办 理 毕 业 派 遣 手 续 被 告 的 这 种 作 法 违 背 了 法 律 规 定 请 求 判 令 被 告 : 一 为 我 颁 发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 二 及 时 有 效 地 为 我 办 理 毕 业 派 遣 手 续 ; 三 赔 偿 我 经 济 损 失 3000 元 ; 四 在 校 报 上 公 开 向 我 赔 礼 道 歉, 为 我 恢 复 名 誉 ; 五 承 担 本 案 诉 讼 费 被 告 辩 称 : 原 告 田 永 违 反 本 校 关 于 严 格 考 试 管 理 的 紧 急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068 号 通 知 ) 中 的 规 定, 在 补 考 过 程 中 夹 带 写 有 电 磁 学 公 式 的 纸 条 被 监 考 教 师 发 现, 本 校 决 定 对 田 永 按 退 学 处 理, 通 知 校 内 有 关 部 门 给 田 永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给 田 永 本 人 的 通 知, 也 已 经 通 过 校 内 信 箱 送 达 到 田 永 所 在 的 学 院 至 此, 田 永 的 学 籍 已 被 取 消 由 于 田 永 不 配 合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校 内 的 一 些 部 门 工 作 不 到 位, 再 加 上 部 分 教 职 工 不 了 解 情 况 等 原 因, 造 成 田 永 在 退 学 后 仍 能 继 续 留 在 学 校 学 习 的 事 实 但 是, 校 内 某 些 部 门 及 部 分 教 师 默 许 田 永 继 续 留 在 校 内 学 习 的 行 为, 不 能 代 表 本 校 意 志, 也 不 证 明 田 永 的 学 籍 已 经 恢 复 没 有 学 籍 就 不 具 备 高 等 院 校 大 学 生 的 毕 业 条 件, 本 校 不 给 田 永 颁 发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和 不 办 理 毕 业 派 遣 手 续, 是 正 确 的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驳 回 田 永 的 诉 讼 请 求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经 审 理 查 明 : 1994 年 9 月, 原 告 田 永 考 入 被 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下 属 的 应 用 科 学 学 院 物 理 化 学 系, 取 得 本 科 生 学 籍 1996 年 2 月 29 日, 田 永 在 参 加 电 磁 学 课 程 补 考 过 程 中, 随 身 携 带 写 有 电 磁 学 公 式 的 纸 条, 中 途 去 厕 所 时, 纸 条 掉 出, 被 监 考 教 师 发 现 监 考 教 师 虽 未 发 现 田 永 有 偷 看 纸 条 的 行 为, 但 还 是 按 照 考 场 纪 律, 当 即 停 止 了 田 永 的 考 试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于 同 年 3 月 5 日 按 照 068 号 通 知 第 三 条 第 五 项 关 于 夹 带 者, 包 括 写 在 手 上 等 作 弊 行 为 者 的 规 定, 认 定 田 永 的 行 为 是 考 试 作 弊, 根 据 第 一 条 凡 考 试 作 弊 者, 一 律 按 退 学 处 理 的 规 定, 决 定 对 田 永 按 退 学 处 理,4 月 10 日 填 发 了 学 籍 变 动 通 知 但 是,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没 有 直 接 向 田 永 宣 布 处 分 决 定 和 送 达 变 更 学 籍 通 知, 也 未 给 田 永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田 永 继 续 在 该 校 以 在 校 大 学 生 的 身 份 参 加 正 常 学 习 及 学 校 组 织 的 活 动 1996 年 3 月, 原 告 田 永 的 学 生 证 丢 失, 未 进 行 1995 至 199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的 注 册 同 年 9 月, 被 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为 田 永 补 办 了 学 生 证 其 后,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每 学 年 均 收 取 田 永 交 纳 的 教 育 费, 并 为 田 永 进 行 注 册 发 放 大 学 生 补 助 津 贴, 还 安 排 田 永 参 加 了 大 学 生 毕 业 实 习 设 计, 并 由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领 取 了 学 校 发 放 的 毕 业 设 计 结 业 费 田 永 还 以 该 校 大 学 生 的 名 义 参 10

11 加 考 试, 先 后 取 得 了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计 算 机 应 用 水 平 测 试 BASIC 语 言 成 绩 合 格 证 书 田 永 在 该 校 学 习 的 4 年 中, 成 绩 全 部 合 格, 通 过 了 毕 业 实 习 设 计 及 论 文 答 辩, 获 得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及 毕 业 总 成 绩 全 班 第 九 名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对 以 上 事 实 没 有 争 议 被 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的 部 分 教 师 曾 经 为 原 告 田 永 的 学 籍 一 事 向 原 国 家 教 委 申 诉, 原 国 家 教 委 高 校 学 生 司 于 1998 年 5 月 18 日 致 函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认 为 该 校 对 田 永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一 事 处 理 过 重, 建 议 复 查 同 年 6 月 5 日,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复 查 后, 仍 然 坚 持 原 处 理 结 论 1998 年 6 月, 被 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的 有 关 部 门 以 原 告 田 永 不 具 有 学 籍 为 由, 拒 绝 为 其 颁 发 毕 业 证, 进 而 也 未 向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呈 报 毕 业 派 遣 资 格 表 田 永 所 在 的 应 用 学 院 及 物 理 化 学 系 认 为, 田 永 符 合 大 学 毕 业 和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条 件, 由 于 学 院 正 在 与 学 校 交 涉 田 永 的 学 籍 问 题, 故 在 向 学 校 报 送 田 永 所 在 班 级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表 时, 暂 时 未 给 田 永 签 字, 准 备 等 田 永 的 学 籍 问 题 解 决 后 再 签, 学 校 也 因 此 没 有 将 田 永 列 入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资 格 名 单 内 交 本 校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核 被 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为 此 案 向 法 院 提 交 的 证 据 有 :1 原 告 田 永 于 1996 年 2 月 29 日 写 下 的 书 面 检 查 和 两 位 监 考 教 师 的 书 面 证 言, 这 些 证 据 能 够 证 明 田 永 在 考 试 中 随 身 携 带 了 写 有 与 考 试 科 目 有 关 内 容 的 纸 条, 但 没 有 发 现 其 偷 看 的 事 实 ;2 原 国 家 教 委 关 于 加 强 考 试 管 理 的 紧 急 通 知 校 发 (94) 第 068 号 关 于 严 格 考 试 管 理 的 紧 急 通 知 原 国 家 教 委 有 关 领 导 的 讲 话, 这 三 份 材 料 不 属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时 可 以 参 照 的 规 章 范 畴 ;3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教 务 处 关 于 田 永 等 三 人 考 试 过 程 中 作 弊 按 退 学 处 理 的 请 示 期 末 考 试 工 作 简 报 学 生 学 籍 变 动 通 知 单, 以 上 书 证 能 够 证 明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于 1996 年 4 月 10 日 作 出 过 对 田 永 按 退 学 处 理 的 决 定, 但 不 能 证 明 该 决 定 已 经 直 接 送 达 给 田 永, 也 不 能 证 明 该 决 定 已 经 实 际 执 行 ;4 原 国 家 教 委 高 校 学 生 司 函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对 田 永 考 试 作 弊 一 事 复 查 结 果 的 报 告, 这 些 书 证 能 够 证 明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部 分 教 师 原 国 家 教 委 高 校 学 生 司 对 田 永 被 处 分 一 事 的 意 见, 以 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在 得 知 这 两 方 面 意 见 后 的 态 度 ;5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的 关 于 给 予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王 斌 勒 令 退 学 处 分 的 决 定 一 份 期 末 考 试 工 作 简 报 7 份, 以 上 书 证 与 本 案 没 有 必 然 联 系, 不 能 成 为 本 案 的 证 据 此 外,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在 诉 讼 期 间, 未 经 法 院 同 意 自 行 调 取 了 唐 有 兰 等 教 师 的 证 言 考 试 成 绩 单 1998 届 学 生 毕 业 资 格 和 学 士 学 位 审 批 表 学 生 登 记 卡 学 生 档 案 登 记 单 学 校 保 卫 处 户 口 办 公 室 书 证 学 籍 变 动 通 知 单 第 四 联 和 第 五 联 无 机 94 班 人 数 统 计 单 等 书 证 交 给 法 院, 这 些 证 明 由 于 不 符 合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关 于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被 告 不 得 自 行 向 原 告 和 证 人 收 集 证 据 的 规 定, 不 能 作 为 认 定 本 案 事 实 的 根 据 原 告 田 永 提 交 的 证 据 有 : 年 9 月 被 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为 田 永 补 办 的 学 生 证 ( 学 号 为 ), 能 够 证 明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不 仅 从 1996 年 9 月 为 田 永 补 办 了 学 生 证, 并 且 还 逐 学 期 为 田 永 进 行 了 学 籍 注 册, 使 其 具 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的 事 实 ;2 献 血 证 重 修 证 准 考 证 收 据 及 收 费 票 据 英 语 四 级 证 书 计 算 机 BASIC 语 言 证 书 田 永 同 班 同 学 的 两 份 证 言 实 习 单 位 书 证 结 业 费 发 放 书 证, 以 上 证 据 能 够 证 明 田 永 在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的 管 理 下, 以 该 校 大 学 生 的 资 格 学 习 考 试 和 生 活 的 相 关 事 实 ;3 学 生 成 绩 单, 能 够 证 明 田 永 在 该 校 四 年 的 学 习 成 绩 ;4 加 盖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主 管 部 门 印 章 的 北 京 地 区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能 够 证 明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已 经 承 认 田 永 具 备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资 格 ;5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应 用 科 学 学 院 的 证 明, 证 实 田 永 已 经 通 过 了 全 部 考 试 及 论 文 答 辩, 其 掌 握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已 具 备 了 毕 业 生 的 资 格, 待 田 永 的 学 籍 问 题 解 决 后 就 为 其 在 授 予 学 位 表 上 签 字 的 事 实 在 庭 审 中, 法 庭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上 述 证 据 均 进 行 了 质 证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 在 我 国 目 前 情 况 下, 某 些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虽 然 不 具 有 行 政 机 关 的 资 格, 但 是 法 律 赋 予 它 行 使 一 定 的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这 些 单 位 团 体 与 管 理 相 对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平 等 的 民 事 关 系, 11

12 而 是 特 殊 的 行 政 管 理 关 系 他 们 之 间 因 管 理 行 为 而 发 生 的 争 议, 不 是 民 事 诉 讼, 而 是 行 政 诉 讼 尽 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所 指 的 被 告 是 行 政 机 关, 但 是 为 了 维 护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监 督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依 法 行 使 国 家 赋 予 的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将 其 列 为 行 政 诉 讼 的 被 告, 适 用 行 政 诉 讼 法 来 解 决 它 们 与 管 理 相 对 人 之 间 的 行 政 争 议, 有 利 于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国 家 实 行 学 业 证 书 制 度 经 国 家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认 可 的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国 家 实 行 学 位 制 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依 法 对 达 到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或 者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的 人 员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第 八 条 规 定 :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本 案 被 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是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法 人, 原 告 田 永 诉 请 其 颁 发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正 是 由 于 其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对 受 教 育 者 颁 发 学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的 行 政 权 力 时 引 起 的 行 政 争 议, 可 以 适 用 行 政 诉 讼 法 予 以 解 决 原 告 田 永 没 有 得 到 被 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颁 发 的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起 因 是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认 为 田 永 已 被 按 退 学 处 理, 没 有 了 学 籍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行 使 的 权 利 中, 第 ( 四 ) 项 明 文 规 定 : 对 受 教 育 者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由 此 可 见 学 籍 管 理 也 是 学 校 依 法 对 受 教 育 者 实 施 的 一 项 特 殊 的 行 政 管 理 因 而, 审 查 田 永 是 否 具 有 学 籍, 是 本 案 的 关 键 原 告 田 永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被 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录 取 后, 即 享 有 该 校 的 学 籍, 取 得 了 在 该 校 学 习 的 资 格, 同 时 也 应 当 接 受 该 校 的 管 理 教 育 者 在 对 受 教 育 者 实 施 管 理 中, 虽 然 有 相 应 的 教 育 自 主 权, 但 不 得 违 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田 永 在 补 考 时 虽 然 携 带 写 有 与 考 试 有 关 内 容 的 纸 条, 但 是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其 偷 看 过 纸 条, 其 行 为 尚 未 达 到 考 试 作 弊 的 程 度, 应 属 于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可 以 根 据 本 校 的 规 定 对 田 永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理, 但 是 这 种 处 理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精 神, 至 少 不 得 重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1990 年 1 月 20 日 发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凡 擅 自 缺 考 或 考 试 作 弊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不 准 正 常 补 考, 如 确 实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经 教 务 部 门 批 准, 在 毕 业 前 可 给 一 次 补 考 机 会 考 试 作 弊 的, 应 予 以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应 予 退 学 的 十 种 情 形 中, 没 有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或 者 考 试 作 弊 应 予 退 学 的 规 定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的 068 号 通 知, 不 仅 扩 大 了 认 定 考 试 作 弊 的 范 围, 而 且 对 考 试 作 弊 的 处 理 方 法 明 显 重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也 与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退 学 条 件 相 抵 触, 应 属 无 效 另 一 方 面, 按 退 学 处 理, 涉 及 到 被 处 理 者 的 受 教 育 权 利, 从 充 分 保 障 当 事 人 权 益 的 原 则 出 发,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单 位 应 当 将 该 处 理 决 定 直 接 向 被 处 理 者 本 人 宣 布 送 达, 允 许 被 处 理 者 本 人 提 出 申 辩 意 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没 有 照 此 原 则 办 理, 忽 视 当 事 人 的 申 辩 权 利, 这 样 的 行 政 管 理 行 为 不 具 有 合 法 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实 际 上 从 未 给 田 永 办 理 过 注 销 学 籍, 迁 移 户 籍 档 案 等 手 续 特 别 是 田 永 丢 失 学 生 证 以 后, 该 校 又 在 1996 年 9 月 为 其 补 办 了 学 生 证 并 注 册, 这 一 事 实 应 视 为 该 校 自 动 撤 销 了 原 对 田 永 作 出 的 按 退 学 处 理 的 决 定 此 后 发 生 的 田 永 在 该 校 修 满 四 年 学 业, 还 参 加 了 该 校 安 排 的 考 核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其 论 文 答 辩 也 获 得 通 过 等 事 实, 均 证 明 按 退 学 处 理 的 决 定 在 法 律 上 从 未 发 生 过 应 有 的 效 力, 田 永 仍 具 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的 学 籍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辩 称, 田 永 能 够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是 校 内 某 些 部 门 及 部 分 教 师 的 行 为, 不 能 代 表 本 校 意 志 鉴 于 这 些 部 门 及 部 分 教 师 的 行 为, 都 是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的 职 务 行 为,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应 当 对 该 职 务 行 为 产 生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国 家 实 行 学 业 证 书 制 度 原 告 田 永 既 然 具 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的 学 籍, 在 田 永 接 受 正 规 教 育 学 习 结 束 并 达 到 一 定 学 历 水 平 和 要 求 时,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作 为 国 家 批 准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依 照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五 项 及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给 田 永 颁 发 相 应 的 学 业 证 明, 以 承 认 其 具 有 的 相 当 学 历 12

13 国 家 实 行 学 位 制 度 原 告 田 永 是 大 学 本 科 生, 在 其 毕 业 后,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可 以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被 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作 为 国 家 授 权 的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机 构,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对 田 永 的 毕 业 成 绩 毕 业 鉴 定 等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以 决 定 是 否 授 予 其 学 士 学 位 关 于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派 遣 问 题 毕 业 生 就 业 派 遣 报 到 证, 是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主 管 毕 业 生 调 配 的 部 门 按 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下 达 的 就 业 计 划 签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应 当 履 行 将 毕 业 生 的 有 关 资 料 上 报 所 在 地 的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职 责, 以 供 当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和 颁 发 毕 业 派 遣 证 原 告 田 永 取 得 大 学 毕 业 资 格 后, 被 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理 应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赔 偿 范 围, 只 包 括 违 法 行 政 行 为 对 受 害 人 人 身 权 或 者 财 产 权 造 成 的 实 际 侵 害 目 前, 国 家 对 大 学 生 毕 业 分 配 实 行 双 向 选 择 的 就 业 政 策, 并 非 学 生 毕 业 后 就 能 找 到 工 作, 获 得 收 入 因 此, 被 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拒 绝 颁 发 证 书 的 行 为, 只 是 使 原 告 田 永 失 去 了 与 同 学 同 期 就 业 的 机 会, 并 未 对 田 永 的 人 身 权 和 财 产 权 造 成 实 际 损 害 故 田 永 以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未 按 时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致 使 其 既 得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为 由 提 出 的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主 张, 不 能 成 立 原 告 田 永 在 考 试 中 有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的 行 为, 被 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据 此 事 实 对 田 永 作 出 的 按 退 学 处 理 的 决 定 虽 然 不 能 成 立, 但 是 并 未 对 田 永 的 名 誉 权 造 成 损 害 因 此, 田 永 起 诉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在 校 报 上 向 其 赔 礼 道 歉, 为 其 恢 复 名 誉, 不 予 支 持 综 上,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1999 年 2 月 14 日 判 决 : 一 被 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在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原 告 田 永 颁 发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 二 被 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在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集 本 校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对 原 告 田 永 的 学 士 学 位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 三 被 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履 行 向 当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上 报 原 告 田 永 毕 业 派 遣 的 有 关 手 续 的 职 责 ; 四 驳 回 原 告 田 永 的 其 它 诉 讼 请 求 第 一 审 宣 判 后,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提 出 上 诉 理 由 是 :1 田 永 已 被 取 消 学 籍, 原 判 认 定 我 校 改 变 了 对 田 永 的 处 理 决 定, 恢 复 了 其 学 籍, 是 认 定 事 实 错 误 ;2 我 校 依 法 制 定 的 校 规 校 纪 及 依 据 该 校 规 校 纪 对 所 属 学 生 作 出 处 理, 属 于 办 学 自 主 权 范 畴,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干 预 ;3 我 校 向 一 审 提 交 的 从 教 学 档 案 中 提 取 的 证 据, 不 属 于 违 法 取 证, 法 院 应 予 采 信 请 求 二 审 撤 销 原 判, 驳 回 田 永 的 诉 讼 请 求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原 判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充 分, 适 用 法 律 正 确, 审 判 程 序 合 法, 应 当 维 持 上 诉 人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认 为 被 上 诉 人 田 永 已 不 具 有 该 校 学 籍, 与 事 实 不 符, 不 予 采 纳 学 校 依 照 国 家 的 授 权, 有 权 制 定 校 规 校 纪, 并 有 权 对 在 校 学 生 进 行 教 学 管 理 和 违 纪 处 理, 但 是 制 定 的 校 规 校 纪 和 据 此 进 行 的 教 学 管 理 和 违 纪 处 理,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必 须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对 田 永 按 退 学 处 理, 有 违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是 无 效 的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在 诉 讼 中 提 交 的 从 教 学 档 案 中 调 取 的 证 据, 虽 然 不 属 于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被 告 不 得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自 行 向 原 告 和 证 人 收 集 证 据 的 情 况, 但 是 由 于 无 法 证 明 这 些 证 据 是 在 作 出 按 退 学 处 理 的 决 定 时 形 成 的, 故 法 院 不 予 认 定 据 此,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 一 ) 项 的 规 定, 于 1999 年 4 月 26 日 判 决 :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13

14 何 小 强 诉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纠 纷 案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原 告 : 何 小 强 被 告 :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培 根, 该 校 校 长 第 三 人 :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国 华, 该 校 董 事 长 原 告 何 小 强 因 与 被 告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发 生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纠 纷, 向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原 告 何 小 强 诉 称 :2003 年 9 月 至 2007 年 6 月, 原 告 就 读 于 第 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通 信 工 程 专 业,2007 年 6 月 30 日, 原 告 获 得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颁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被 告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以 原 告 没 有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为 由, 不 授 予 原 告 工 学 学 士 学 位 的 行 为,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诉 请 判 令 被 告 依 法 定 条 件 授 予 原 告 工 学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被 告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辩 称 : 第 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是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院 校, 其 将 达 到 学 士 学 位 水 平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名 单, 向 本 系 统 本 地 区 有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权 的 高 等 院 校 推 荐, 由 有 权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院 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三 人 以 原 告 何 小 强 未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不 具 备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为 由, 没 有 向 被 告 推 荐 报 送 原 告 相 关 资 料 原 告 要 求 被 告 授 予 其 工 学 学 士 学 位, 没 有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且 已 超 过 起 诉 期 限, 请 求 判 决 驳 回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第 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述 称 : 我 校 没 有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法 定 职 责, 根 据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授 予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只 有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的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才 有 资 格 申 请 授 予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我 校 在 收 到 原 告 何 小 强 要 求 颁 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的 申 请 后, 已 书 面 告 知 原 告, 因 其 没 有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没 有 向 被 告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推 荐 审 核 是 否 授 予 原 告 学 士 学 位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查 明 : 原 告 何 小 强 系 第 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2003 级 通 信 工 程 专 业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是 独 立 的 事 业 法 人 单 位, 无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资 格 1982 年 1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82) 学 位 字 001 号 关 于 下 达 首 批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名 单 的 通 知 中 载 明, 华 中 工 学 院 是 国 务 院 首 批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1988 年 1 月 华 中 工 学 院 更 名 为 华 中 理 工 大 学 2000 年 5 月 26 日, 华 中 理 工 大 学 同 济 医 科 大 学 武 汉 城 市 建 设 学 院 合 并, 科 技 部 管 理 学 院 并 入, 组 建 被 告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2003 年 5 月 12 日, 第 三 人 颁 发 的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授 予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规 定 凡 具 有 我 校 学 籍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符 合 本 实 施 细 则 中 授 予 条 件 者, 均 可 向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申 请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达 到 下 述 水 平 和 要 求, 经 学 术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者,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三 )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统 考 2003 年 6 月 27 日,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学 校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2. 国 家 大 学 生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不 及 格 2006 年 12 月,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作 出 关 于 武 昌 分 校 文 华 学 院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确 定 非 外 国 语 专 业 的 申 请 者 须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外 语 四 级 考 试, 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必 备 条 件 之 一 2007 年 6 月 30 日, 何 小 强 获 得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颁 发 14

15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何 小 强 本 科 学 习 期 间, 没 有 通 过 全 国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根 据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以 何 小 强 不 符 合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为 由, 未 向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推 荐 申 请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2007 年 8 月 26 日, 何 小 强 向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和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提 出 授 予 工 学 学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2008 年 5 月 21 日,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书 面 答 复 原 告, 因 其 没 有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不 符 合 授 予 条 件,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不 能 向 其 颁 发 学 士 学 位 本 案 一 审 的 争 议 焦 点 是 : 被 告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未 授 予 原 告 何 小 强 学 士 学 位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认 为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国 务 院 批 准 首 批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高 等 学 校 名 单 的 授 权, 被 告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具 有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法 定 职 责 原 告 何 小 强 以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在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未 授 予 其 工 学 学 士 学 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符 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是 本 案 适 格 的 被 告 何 小 强 是 第 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是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院 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院 校, 对 达 到 学 士 学 术 水 平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应 当 由 系 向 学 校 提 出 名 单, 经 学 校 同 意 后, 由 学 校 就 近 向 本 系 统 本 地 区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院 校 推 荐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院 校 有 关 的 系, 对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院 校 推 荐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进 行 审 查 考 核, 认 为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名 单 的 规 定, 第 三 人 对 该 校 达 到 学 士 学 术 水 平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向 被 告 推 荐, 由 被 告 审 核 是 否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被 告 及 第 三 人 均 将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作 为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的 具 体 条 件 之 一, 没 有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第 四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第 三 人 以 原 告 没 有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不 符 合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为 由, 没 有 向 被 告 推 荐 审 核 是 否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原 告 要 求 被 告 为 其 颁 发 工 学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的 诉 讼 请 求, 无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被 告 在 收 到 原 告 邮 寄 送 达 的 申 请 书 后, 转 交 原 告 所 在 学 校 处 理, 并 由 第 三 人 书 面 告 知 了 原 告 不 能 授 予 学 位 的 原 因, 原 告 起 诉 被 告 不 作 为 的 理 由 不 成 立, 依 法 不 予 支 持 据 此,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第 五 十 六 条 第 ( 一 ) 项 之 规 定, 于 2008 年 12 月 18 日 作 出 判 决 : 驳 回 原 告 何 小 强 要 求 被 告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为 其 颁 发 工 学 学 士 学 位 的 诉 讼 请 求 何 小 强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向 武 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称 : 首 先,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的 规 定,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种 类 在 本 案 中, 被 上 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没 有 拿 出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被 教 育 部 批 准 为 教 育 考 试 的 批 文, 所 以 英 语 四 级 为 非 法 考 试 被 上 诉 人 也 没 有 任 何 证 据 证 明 第 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发 了 英 语 四 级 教 科 书 和 教 学 了 英 语 四 级 课 程, 所 以 被 上 诉 人 以 第 三 人 没 有 实 施 教 学 的 英 语 四 级 为 依 据, 来 确 定 颁 发 学 位 证 的 标 准 是 被 上 诉 人 自 行 制 定 的 土 政 策 其 次, 原 审 判 决 认 为 英 语 四 级 作 为 学 位 授 予 具 体 条 件 之 一, 没 有 违 反 国 务 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是 错 误 的, 因 为,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和 会 计 考 试 资 格 考 试 托 福 考 试 一 样 是 一 种 职 业 考 试, 而 非 教 育 考 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英 语 四 级 为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条 件 依 据 国 务 院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纲 要 (2004 年 3 月 22 日 国 发 [2004]10 号 )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管 理,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进 行,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作 出 影 响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增 加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义 务 的 决 定 所 以 被 上 诉 人 以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的 英 语 四 级 为 颁 发 学 位 证 的 必 要 条 件 是 违 法 的, 同 时 也 增 加 了 15

16 上 诉 人 的 义 务 第 三, 英 语 四 级 超 出 法 定 学 术 水 平 范 围, 是 另 外 组 织 的 学 位 考 试 从 关 于 做 好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准 备 工 作 的 通 知 第 四 条 可 以 看 出, 成 绩 优 良 的 标 准 是 指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进 而 可 以 理 解 为 凡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者, 均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被 上 诉 人 没 有 拿 出 英 语 四 级 是 第 三 人 教 学 计 划 的 证 据, 所 以 英 语 四 级 是 另 外 超 出 法 定 范 围 违 法 组 织 的 学 位 考 试 而 且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等 学 校 都 不 与 英 语 四 级 挂 钩, 只 和 本 校 的 教 学 考 试 挂 钩, 这 说 明 本 校 的 教 学 考 试 才 是 正 确 执 行 法 定 的 学 术 标 准 第 四, 英 语 四 级 为 学 位 条 件 程 序 违 法 依 据 规 章 制 定 程 序 条 例 (2001 年 11 月 16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322 号 公 布 )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二 条 之 规 定, 被 上 诉 人 应 把 英 语 四 级 作 为 学 位 条 件, 在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之 前, 公 布 在 考 生 能 够 知 道 的 招 生 简 章 和 新 闻 媒 体 上, 以 满 足 考 生 的 知 情 权 的 需 要, 使 考 生 知 道 被 上 诉 人 授 予 学 位 的 标 准, 但 被 上 诉 人 只 是 公 布 在 校 内 红 头 文 件 上, 所 以 被 上 诉 人 将 英 语 四 级 作 为 学 位 条 件 程 序 违 法, 应 为 无 效 第 五, 招 生 简 章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是 由 学 校 制 订, 报 省 教 育 厅 审 批 后, 才 可 向 新 闻 媒 体 公 布 的, 是 向 广 大 考 生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一 种 承 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的 招 生 简 章 没 有 写 明 学 位 与 四 级 挂 钩, 就 应 视 为 不 挂 钩 被 上 诉 人 将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与 四 级 挂 钩 的 事 实 违 法 原 审 判 决 认 定 事 实 不 清 证 据 违 法,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请 求 二 审 法 院 依 法 撤 销 原 审 判 决, 直 接 改 判 被 上 诉 人 依 据 法 定 学 位 条 件 颁 发 学 士 学 位 暨 判 决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为 非 学 位 条 件 被 上 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辩 称 : 首 先, 上 诉 人 何 小 强 就 读 的 第 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是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与 我 校 并 无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与 我 校 二 者 之 间 是 委 托 与 受 委 托 审 查 授 予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的 关 系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条 和 湖 北 省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办 法 ( 试 行 )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只 是 接 受 非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的 委 托, 代 为 审 查 和 授 予 本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因 此,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与 本 案 无 关, 不 应 列 为 本 案 一 审 被 告 我 校 在 当 时 根 本 没 有 收 到 过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提 交 的 上 诉 人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的 任 何 资 料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在 法 庭 上 也 证 实 由 于 没 有 收 到 上 诉 人 的 申 请, 根 本 就 没 有 委 托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对 上 诉 人 进 行 审 查 和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工 作 ; 上 诉 人 也 当 庭 承 认, 上 诉 人 在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毕 业 时 没 有 向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申 报 学 士 学 位 根 据 这 一 事 实,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根 本 不 存 在 行 政 不 作 为 之 事 实 所 以,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依 法 不 应 当 是 本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适 格 的 被 告, 上 诉 人 的 诉 讼 请 求 不 能 成 立 其 次,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准 备 工 作 的 通 知 首 批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高 等 学 校 名 单 中 明 确 赋 予 我 校 拥 有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权 利 我 校 作 为 国 家 重 点 一 本 高 校, 有 权 对 自 己 所 培 养 的 学 生 质 量 作 出 规 定 和 要 求, 有 权 利 自 行 制 定 授 予 学 位 的 规 则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第 四 条 :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成 绩 优 良,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一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这 是 一 个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至 于 哪 些 是 基 础 知 识 专 门 技 能 并 未 明 确 表 述, 实 际 上 也 不 可 能 明 确 表 述, 此 规 定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各 高 校 灵 活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制 定 具 体 的 要 求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明 确 规 定 了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制 定 本 单 位 授 予 学 位 的 工 作 细 则 因 此, 我 校 将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与 学 士 学 位 挂 钩, 是 在 法 律 的 授 权 之 内,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 且 我 校 已 向 全 体 学 生 公 布 了 这 一 要 求, 例 如 :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转 发 < 湖 北 省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及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文 华 学 院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等 等, 都 对 英 语 的 重 要 性 一 再 重 申, 并 公 布 在 学 生 手 册 和 学 校 网 站 之 中 老 师 的 日 常 教 学 中 也 是 反 复 多 次 强 调, 已 尽 到 了 告 知 义 务 上 诉 人 在 三 本 院 校 就 读, 虽 取 得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毕 业 证, 但 未 达 到 申 请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条 件, 上 诉 人 本 人 也 没 有 向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提 出 申 请 学 位 证 不 同 于 毕 业 证, 我 校 作 为 国 家 重 点 高 校 也 不 会 16

17 出 于 任 何 目 的 ( 包 括 为 了 学 生 的 日 后 就 业 ) 任 意 非 法 批 量 发 放 学 士 学 位 上 诉 人 错 误 理 解 法 律 规 定, 把 本 科 教 育 毕 业 证 的 取 得 条 件 与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相 混 同, 因 此, 上 诉 人 不 符 合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的 授 予 条 件 第 三, 上 诉 人 毕 业 于 2007 年 7 月, 上 诉 人 毕 业 时 明 知 同 班 同 学 有 人 取 得 了 我 校 学 士 学 位 证, 而 自 己 由 于 四 级 英 语 没 及 格 就 根 本 没 有 申 报 学 士 学 位 证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应 当 在 知 道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提 出 之 规 定, 所 以, 上 诉 人 的 诉 讼 时 效 应 从 毕 业 时 起 算, 上 诉 人 于 2008 年 5 月 21 日 才 提 起 诉 讼, 因 此 早 已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请 求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第 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述 称 : 我 校 目 前 没 有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法 定 职 责, 根 据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授 予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只 有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的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才 有 资 格 申 请 授 予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我 校 在 收 到 上 诉 人 何 小 强 要 求 颁 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的 申 请 后, 已 书 面 告 知 因 其 没 有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没 有 向 被 上 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推 荐 审 核 是 否 授 予 上 诉 人 学 士 学 位 请 求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武 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经 二 审, 确 认 了 一 审 查 明 的 事 实 另 查 明 :1981 年 12 月 19 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81) 学 位 字 022 号 关 于 做 好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准 备 工 作 的 通 知 附 件 1 首 批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高 等 学 校 名 单 中 载 明, 华 中 工 学 院 是 国 务 院 首 批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1988 年 1 月 华 中 工 学 院 更 名 为 华 中 理 工 大 学 2000 年 5 月 26 日, 华 中 理 工 大 学 同 济 医 科 大 学 武 汉 城 市 建 设 学 院 合 并, 科 技 部 管 理 学 院 并 入, 组 建 被 告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因 此,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是 具 有 国 务 院 授 权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第 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由 武 汉 军 威 企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合 作 开 办, 该 校 自 开 办 即 是 独 立 学 院 性 质, 属 于 国 家 承 认 的 民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是 独 立 的 事 业 法 人 单 位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自 开 办 到 本 案 诉 讼 时 尚 未 取 得 授 予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士 学 位 的 资 格 由 于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尚 未 取 得 授 予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士 学 位 的 资 格, 根 据 国 家 对 于 民 办 高 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的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2003 年 5 月 12 日, 在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与 武 汉 军 威 企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补 充 协 议 中 约 定,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同 意 对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中 符 合 学 士 学 位 条 件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并 在 协 议 附 件 载 明 了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因 此,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与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之 间 是 一 种 接 受 委 托 审 查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关 系 2003 年 4 月 13 日, 第 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在 其 校 发 [2003]026 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授 予 本 科 生 学 士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 的 通 知 附 件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授 予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规 定 : 凡 具 有 我 校 学 籍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符 合 本 实 施 细 则 中 授 予 条 件 者, 均 可 向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申 请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达 到 下 述 水 平 和 要 求, 经 学 术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者,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三 )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统 考 该 规 定 明 确 将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生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确 定 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本 科 应 届 毕 业 生 向 被 上 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申 请 审 查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必 备 条 件 2003 年 6 月 27 日,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学 校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2. 国 家 大 学 生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不 及 格 该 条 例 明 确 将 国 家 大 学 生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及 格 作 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授 予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的 必 要 条 件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载 于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手 册 和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网 站 供 学 生 和 公 众 查 询 2006 年 12 月,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作 出 关 于 武 昌 分 校 文 华 学 院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确 定 非 外 国 语 专 业 的 申 请 者 须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外 语 四 级 考 试, 该 规 定 再 次 明 确 了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外 语 四 级 考 试 是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接 受 民 办 高 校 委 托 审 查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必 备 条 件 之 一 上 诉 人 何 小 强 于 2003 年 9 月 至 2007 年 6 月 在 第 三 人 华 中 科 技 17

18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通 信 工 程 专 业 四 年 制 本 科 学 习, 并 于 2007 年 6 月 30 日 取 得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的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颁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证 书 号 为 : 何 小 强 在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本 科 学 习 期 间 没 有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生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根 据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授 予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以 何 小 强 在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本 科 学 习 期 间 没 有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生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不 符 合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为 由, 未 向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推 荐 申 请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2007 年 8 月 26 日, 何 小 强 向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和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提 出 授 予 工 学 学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2008 年 5 月 21 日,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书 面 答 复 何 小 强, 因 其 没 有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不 符 合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条 件,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不 能 向 其 颁 发 学 士 学 位 本 案 二 审 的 争 议 焦 点 是 :1. 被 上 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是 否 是 本 案 适 格 的 被 告 ;2.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以 上 诉 人 何 小 强 未 通 过 国 家 四 级 英 语 考 试 为 由 未 授 予 其 学 士 学 位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武 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认 为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国 务 院 批 准 首 批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高 等 学 校 名 单 等 法 规 规 章 的 授 权, 被 上 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具 有 审 查 授 予 普 通 高 校 学 士 学 位 的 法 定 职 权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促 进 民 办 高 校 办 学 的 政 策 的 相 关 规 定,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可 以 接 受 民 办 高 校 委 托 对 于 符 合 本 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民 办 高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经 审 查 合 格 授 予 普 通 高 校 学 士 学 位 上 诉 人 何 小 强 是 第 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是 没 有 取 得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民 办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院 校, 对 达 到 学 士 学 术 水 平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应 当 由 系 向 学 校 提 出 名 单, 经 学 校 同 意 后, 由 学 校 就 近 向 本 系 统 本 地 区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院 校 推 荐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院 校 有 关 的 系, 对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院 校 推 荐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进 行 审 查 考 核, 认 为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名 单 的 规 定,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对 该 校 达 到 学 士 学 术 水 平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向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推 荐, 由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审 核 是 否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何 小 强 虽 然 不 是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本 校 的 大 学 生, 但 作 为 与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有 委 托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关 系 的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的 大 学 生, 基 于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与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开 办 者 武 汉 军 威 企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之 间 合 作 办 学 协 议 的 实 际 约 定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实 际 接 受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委 托 审 查 授 予 该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的 历 史 事 实 和 现 实 操 作 情 况, 以 及 基 于 信 赖 利 益 保 护 原 则, 何 小 强 以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在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未 授 予 其 工 学 学 士 学 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符 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因 此,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是 本 案 适 格 的 被 告 因 此, 对 于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提 出 其 不 应 当 是 本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适 格 被 告 的 诉 辩 理 由 不 予 采 纳 上 诉 人 何 小 强 于 2007 年 8 月 26 日 向 被 上 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和 第 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均 提 出 授 予 工 学 学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转 由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答 复,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于 2008 年 5 月 21 日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何 小 强 当 天 即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并 未 超 过 起 诉 期 限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以 何 小 强 起 诉 超 过 起 诉 期 限 的 辩 称 意 见 不 予 采 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对 于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标 准 做 了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该 条 例 第 四 条 规 定 :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成 绩 优 良,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一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制 定 本 单 位 授 予 学 位 的 工 作 细 则 该 办 法 赋 予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在 不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所 规 定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基 本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可 自 行 制 定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的 权 力 和 职 责 被 上 诉 人 华 中 18

19 科 技 大 学 作 为 有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国 家 教 育 部 部 属 重 点 高 等 院 校, 其 在 国 家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基 本 原 则 范 围 内 自 行 对 其 所 培 养 的 本 科 生 教 育 质 量 和 学 术 水 平 作 出 具 体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有 权 自 行 制 定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标 准 和 规 则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是 目 前 全 国 大 多 数 高 等 院 校 普 遍 用 于 检 验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教 学 学 习 水 平 的 一 种 标 准 化 外 语 考 试, 这 种 标 准 化 外 语 考 试 的 目 的 在 于 通 过 考 试 检 测 本 科 生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的 学 习 水 平 和 实 际 掌 握 运 用 英 语 开 展 学 术 研 究 的 能 力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将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与 学 士 学 位 挂 钩, 是 在 法 律 法 规 的 授 权 范 围 之 内, 并 没 有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第 四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原 则 性 规 定 因 此,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既 不 是 非 法 考 试, 也 不 是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自 行 制 定 的 土 政 策 目 前 全 国 有 很 多 高 等 院 校 均 将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作 为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必 备 的 学 术 水 平 衡 量 标 准, 这 一 标 准 并 未 超 出 法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范 围, 属 于 高 等 院 校 的 学 术 自 治 范 畴 对 于 关 于 做 好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准 备 工 作 的 通 知 第 四 条 关 于 成 绩 优 良 的 标 准 也 应 当 是 指 符 合 高 等 院 校 根 据 学 术 自 治 原 则 确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衡 量 标 准 才 能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是 一 种 衡 量 标 准, 主 要 是 检 验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和 本 科 生 经 过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教 学 学 习 后 实 际 运 用 外 语 开 展 学 术 研 究 和 进 行 工 作 的 实 际 能 力 其 他 高 等 院 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不 与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挂 钩, 而 只 和 本 校 的 教 学 考 试 挂 钩, 同 样 也 是 高 等 院 校 学 术 自 治 原 则 的 体 现, 并 不 能 说 明 只 有 本 校 的 教 学 考 试 才 是 唯 一 正 确 执 行 法 定 的 学 术 标 准 各 高 等 院 校 根 据 自 身 的 教 学 水 平 和 实 际 情 况 在 法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范 围 内 确 定 各 自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的 学 术 标 准, 是 学 术 自 治 原 则 在 高 等 院 校 办 学 过 程 中 的 具 体 体 现, 坚 持 确 定 较 高 的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学 术 标 准 抑 或 适 当 放 宽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学 术 标 准 均 应 由 各 高 等 院 校 根 据 各 自 的 办 学 理 念 教 学 实 际 情 况 和 对 学 术 水 平 的 理 想 追 求 自 行 决 定, 对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的 司 法 审 查 不 能 干 涉 和 影 响 高 等 院 校 的 学 术 自 治 原 则, 学 位 授 予 类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司 法 审 查 的 深 度 和 广 度 应 当 以 合 法 性 审 查 为 基 本 原 则 由 于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长 期 坚 持 只 有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才 能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这 一 较 为 严 格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的 学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且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和 第 三 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均 通 过 颁 发 文 件 并 在 学 校 互 联 网 网 站 上 予 以 公 布 发 放 大 学 生 学 生 手 册 和 在 日 常 教 学 过 程 中 予 以 反 复 强 调 等 多 种 方 式 向 全 体 大 学 生 和 社 会 公 众 公 布 了 这 一 学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两 高 校 在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转 发 < 湖 北 省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及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文 华 学 院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等 规 定 中 都 对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的 重 要 性 进 行 一 再 重 申 因 此, 这 一 学 术 标 准 已 经 成 为 众 所 周 知 的 常 识 上 诉 人 何 小 强 虽 取 得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的 毕 业 证, 但 因 何 小 强 未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不 符 合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的 授 予 条 件, 故 科 技 大 学 武 昌 分 校 未 向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推 荐 申 请,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并 不 存 在 不 作 为 的 事 实 此 外, 高 等 院 校 的 招 生 简 章 是 一 种 面 向 高 考 考 生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招 生 宣 传 方 式, 不 可 能 穷 尽 所 有 的 教 学 内 容 和 学 术 标 准 对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将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作 为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答 辩 意 见 予 以 部 分 采 纳 何 小 强 的 上 诉 请 求 缺 乏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依 法 不 予 支 持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适 用 法 律 正 确, 审 理 程 序 合 法 据 此, 武 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 一 ) 项 的 规 定, 于 2009 年 5 月 31 日 判 决 :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本 判 决 为 终 审 判 决 19

20 长 春 亚 泰 俱 乐 部 诉 中 国 足 协 案 原 告 : 长 春 亚 泰 足 球 俱 乐 部 有 限 公 司 被 告 :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案 情 :2001 年 10 月 16 日,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纪 律 委 员 会 下 发 关 于 对 四 川 绵 阳 成 都 五 牛 长 春 亚 泰 江 苏 舜 天 和 浙 江 绿 城 俱 乐 部 足 球 队 处 理 的 决 定 ( 以 下 简 称 14 号 处 理 决 定 ), 内 容 如 下 : 在 中 国 国 家 足 球 队 冲 击 世 界 杯 决 赛 圈 的 关 键 时 刻, 四 川 绵 阳 成 都 五 牛 长 春 亚 泰 江 苏 舜 天 和 浙 江 绿 城 俱 乐 部 队 却 在 甲 B 联 赛 最 后 两 轮 的 三 场 比 赛 中, 严 重 违 反 体 育 公 平 竞 争 精 神 严 重 损 害 中 国 足 球 职 业 联 赛 形 象,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了 极 其 恶 劣 的 影 响 为 了 保 护 广 大 俱 乐 部 的 利 益 ; 严 肃 赛 风 赛 纪, 净 化 中 国 足 球 环 境, 推 动 中 国 职 业 足 球 联 赛 健 康 发 展,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纪 律 委 员 会 根 据 事 情 发 生 的 真 相 和 在 中 国 足 球 事 业 中 造 成 的 严 重 后 果, 研 究 并 经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批 准 决 定 对 以 上 五 支 俱 乐 部 队 做 出 如 下 处 罚 : 1 除 上 海 中 远 汇 丽 队 外, 其 他 队 一 律 取 消 本 年 度 升 入 甲 A 联 赛 的 资 格 ; 2 取 消 9 月 29 日 成 都 五 牛 队 对 四 川 绵 阳 队 10 月 6 日 江 苏 舜 天 队 对 成 都 五 牛 队 浙 江 绿 城 队 对 长 春 亚 泰 队 三 场 上 场 比 赛 国 内 球 员 2002 年 注 册 资 格 ; 3 取 消 四 川 绵 阳 队 成 都 五 牛 队 长 春 亚 泰 队 江 苏 舜 天 队 和 浙 江 绿 城 俱 乐 部 队 在 以 上 三 场 比 表 中 上 场 国 内 球 员 2O02 年 和 2003 年 转 会 资 格 ; 4 取 消 四 川 绵 阳 队 成 都 五 牛 队 长 春 亚 泰 队 江 苏 舜 天 队 和 浙 江 绿 城 俱 乐 部 队 20O2 年 和 2003 年 甲 乙 级 联 赛 引 进 国 内 球 员 的 资 格 ; 5 给 予 四 川 绵 阳 队 成 都 五 牛 队 长 春 亚 泰 队 江 苏 舜 天 队 和 浙 江 绿 城 俱 乐 部 队 在 该 三 场 比 赛 中 执 教 的 国 内 主 教 练, 停 止 2002 年 赛 季 工 作 一 年 的 处 罚 ; 6 取 消 四 川 绵 阳 队 参 加 2002 年 全 国 足 球 甲 级 队 联 赛 的 资 格, 降 为 乙 级 队 7 以 上 俱 乐 部 从 本 决 定 下 发 之 日 起 进 行 3 个 月 的 内 部 整 顿, 并 将 整 顿 结 果 于 2002 年 1 月 15 日 前 上 报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将 根 据 上 述 俱 乐 部 内 部 整 顿 的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允 许 参 加 20O2 年 度 的 甲 乙 级 联 赛 和 足 协 杯 比 赛 同 时 对 被 处 罚 运 动 员 和 教 练 员 保 留 进 一 步 调 查 处 理 的 权 利 10 月 19 日 和 11 月 10 日, 亚 泰 足 球 俱 乐 部 称, 自 己 两 次 向 中 国 足 协 提 出 申 诉, 但 中 国 足 协 未 答 复 2002 年 1 月 7 日, 亚 泰 足 球 俱 乐 部 以 中 国 足 协 为 被 告, 向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撤 销 做 出 的 14 号 处 理 决 定 ;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赔 偿 因 上 述 处 罚 而 给 原 告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300 万 元 ; 诉 讼 费 由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承 担 原 告 诉 称 :2001 年,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组 织 全 国 足 球 甲 级 联 赛 并 实 施 管 理, 原 告 依 据 有 关 规 则 参 加 了 全 国 足 球 甲 级 B 组 联 赛 在 联 赛 中, 原 告 发 扬 体 育 拼 搏 精 神, 终 于 在 2001 年 10 月 6 日 的 第 22 轮 与 浙 江 绿 城 足 球 队 比 赛 中, 净 胜 6 球, 在 整 个 赛 季 中 排 名 甲 B 第 二 按 照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发 布 的 全 国 足 球 队 甲 级 联 赛 规 则 第 九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长 春 亚 泰 足 球 队 应 升 入 甲 A 足 球 队 之 列 但 是,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在 联 赛 后 的 2001 年 10 月 16 日, 突 然 做 出 足 纪 字 (2001)14 号 关 于 对 四 川 绵 阳 成 都 五 牛 长 春 亚 泰 江 苏 舜 天 和 浙 江 绿 城 俱 乐 部 足 球 队 处 理 的 决 定, 该 决 定 第 1 项 处 罚 是 取 消 原 告 升 入 甲 A 资 格, 第 4 项 处 罚 是 取 消 原 告 足 球 队 2002 年 2003 年 甲 乙 级 足 球 联 赛 引 进 国 内 球 员 的 资 格, 第 7 项 是 限 原 告 3 个 月 期 限 的 内 部 整 顿 原 告 不 服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的 14 号 处 理 决 定, 于 2001 年 10 月 19 日 和 11 月 10 日 两 次 向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提 出 申 诉 状, 但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未 能 在 法 定 的 时 20

Microsoft Word - 1-1《國文》試題評析.doc

Microsoft Word - 1-1《國文》試題評析.doc 國 文 試 題 評 析 王 冕 老 師 一 形 式 範 疇 : 序 別 類 別 題 數 配 分 備 註 字 字 音 2 4 形 聲 偏 旁 外 來 語 音 譯 詞 字 形 1 2 六 書 ( 會 意 ) 一 測 字 義 3 6 同 字 異 義 通 同 字 驗 成 語 3 6 字 形 改 錯 文 義 運 用 二 修 辭 6 12 對 偶 轉 品 鑲 嵌 ( 增 字 ) 借 代 ( 年 齡 ) 設 問

More information

06-5_119-135_横組-唐.indd

06-5_119-135_横組-唐.indd 119 以 吉 田 松 阴 的 东 坡 策 批 评 为 中 心 北 京 大 学 历 史 系 唐 利 国 吉 田 松 阴 是 日 本 幕 末 时 期 倒 幕 志 士 的 著 名 先 驱 他 是 长 州 藩 的 兵 学 师 范 ( 教 官 ), 其 门 下 涌 现 了 久 坂 玄 瑞, 高 杉 晋 作, 木 户 孝 允, 伊 藤 博 文, 山 县 有 朋 等 倒 幕 维 新 运 动 的 重 要 领 导

More information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国 际 收 支 业 务 办 事 指 南 一 银 行 结 售 汇 业 务...2 ( 一 ) 银 行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2 ( 二 ) 银 行 经 营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机 构 信 息 变 更 指 南... 3 ( 三 )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5 ( 四 )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More information

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

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 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25 1 各 項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成 本 認 列 [6-2] 購 買 擴 建 廠 房 之 建 地 及 機 器 設 備, 相 關 的 各 項 支 出 如 下, 試 計 算 土 地 房 屋 及 建 築 與 機 器 設 備 之 成 本 支 出 內 容 土 地 成 本 房 屋 及 建 築 成 本 機

More information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召 集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时 现 场 会 议 地 点 :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召 集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时 现 场 会 议 地 点 :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一 六 年 六 月 一 十 六 日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召 集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时 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52EA16DBB50B3AFA742A4A7AED1A16EBD67A6AEA4CEA8E4C3C0B34EAF53A6E2B1B4AA522D2DB3B9A5BFA9BE5F702E34332D353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52EA16DBB50B3AFA742A4A7AED1A16EBD67A6AEA4CEA8E4C3C0B34EAF53A6E2B1B4AA522D2DB3B9A5BFA9BE5F702E34332D35345F2E646F63> 丘 遲 與 陳 伯 之 書 篇 旨 及 其 藝 術 特 色 探 析 丘 遲 與 陳 伯 之 書 篇 旨 及 其 藝 術 特 色 探 析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國 文 科 教 師 章 正 忠 摘 要 本 文 嘗 試 以 章 法 學 的 角 度 切 入, 探 析 丘 遲 < 與 陳 伯 之 書 > 的 文 學 內 涵 章 法 學 對 文 章 結 構 的 分 析 方 式, 較 傳 統 偏 重 於 段 落

More information

关于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通知(2012-06-18)

关于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通知(2012-06-18) 关 于 标 的 证 券 权 益 的 通 知 日 期 :2016-05-05 市 场 证 券 代 码 证 券 名 称 信 息 类 型 信 息 内 容 深 圳 000543 皖 能 电 力 股 东 大 会 股 权 登 记 日 深 圳 000905 厦 门 港 务 股 东 大 会 股 权 登 记 日 深 圳 000917 电 广 传 媒 股 东 大 会 股 权 登 记 日 深 圳 000960 锡 业 股

More information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7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有 机 化 学 笔 记, 此 笔 记 为 高 分 研 究 生 复 习 所 用,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效 率, 把 握 报 考 院 校 2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7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有 机 化 学 笔 记, 此 笔 记 为 高 分 研 究 生 复 习 所 用,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效 率, 把 握 报 考 院 校 2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7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4 自 动 控 制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6 理 论 力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0BEC7A67E2DB5A7B8D52DBB79A4E5AFE0A44FB4FAC5E7BEE3A658A5F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0BEC7A67E2DB5A7B8D52DBB79A4E5AFE0A44FB4FAC5E7BEE3A658A5FE2E646F63> 第 1 頁, 共 5 頁 一 基 本 能 力 : 共 25 題, 每 題 2 分, 合 計 50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請 於 答 案 卷 ( 卡 ) 上 依 題 號 作 答 1. 甲 晉 乘 楚 杌 :ㄔㄥˊ; 乙 贗 品 :ㄧㄢˋ; 丙 侷 促 一 隅 :ㄡˇ; 丁 裨 海 紀 遊 :ㄅㄞˋ 上 列 中 字 詞 的 讀 音, 何 者 正 確?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ook 2 月下行.doc

Microsoft Word - Book 2 月下行.doc 宇 宙 生 灵 学 修 行 者 第 二 部 月 下 行 ( 注 第 10 一 18 篇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整 理 前 言 这 是 一 本 什 幺 书? 它 是 讲 人 有 没 有 灵 魂? 灵 魂 的 属 性 和 特 征 : 是 光 音 色 三 种 能 量 的 组 成 进 而 论 述 修 行 修 炼 的 本 质 : 是 提 高 大 灵 的 能 量 并 传 出 绝 世 功 法,

More information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1-1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真 题 2012-2014, 历 年 真 题 主 要 用 来 研 究 考 研 的 考 点, 重 点 和 出 题 思 路, 为 考 研 最 重 要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1-1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真 题 2012-2014, 历 年 真 题 主 要 用 来 研 究 考 研 的 考 点, 重 点 和 出 题 思 路, 为 考 研 最 重 要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15 水 分 析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29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3 苏 州 科 技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0893 证券简称:航空动力 公告编号:2011临-【】

证券代码:600893   证券简称:航空动力  公告编号:2011临-【】 证 券 代 码 :600038 证 券 简 称 : 哈 飞 股 份 临 :2012-33 哈 飞 航 空 工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召 开 2013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董 事 公 会 司 及 董 全 事 体 董 会 事 及 保 全 证 体 本 董 公 告 事 内 保 容 证 不 本 存 公 在 任 告 何 内 虚 容 假 不 记 存 载

More information

盐 田 区 2015 年 社 会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5 年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关 键 之 年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区 的 开 局 之 年, 也 是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收 官 之 年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谋 划 之 年 结 合 省 市 年 度 社 会 工 作

盐 田 区 2015 年 社 会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5 年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关 键 之 年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区 的 开 局 之 年, 也 是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收 官 之 年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谋 划 之 年 结 合 省 市 年 度 社 会 工 作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盐办 2015 3 号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盐田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盐田区 2015 年 社会建设行动计划 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 办事处 区委各部委办 区直各单位 区各人 民团体 驻盐各单位 区属各企业 现将 盐田区 2015 年社会建设行动计划 印发给你们 请 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5 月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目 录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5 Ⅰ 销 售 资 格 管 理 篇...5 1.1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5 1.2 关 于 银 邮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6 1.3 关 于 银 邮

第 一 部 分 目 录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5 Ⅰ 销 售 资 格 管 理 篇...5 1.1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5 1.2 关 于 银 邮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6 1.3 关 于 银 邮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2012 版 ) 前 言 为 便 于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销 售 人 员 了 解 掌 握 销 售 管 理 环 节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的 法 律 素 质, 进 一 步 做 好 人 身 保 险 销 售 误 导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切 实 保 护 保 险 消 费 者 合 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1司仲敖.doc

Microsoft Word - 27-1司仲敖.doc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2007 年 10 月 第 三 屆 中 國 文 哲 之 當 代 詮 釋 學 術 研 討 會 會 前 論 文 集 第 1~24 頁 葉 榮 鐘 先 生 早 年 文 集 析 探 : 葉 氏 之 文 學 觀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司 仲 敖 摘 要 葉 榮 鐘 先 生 是 日 治 前 後 出 生 的 二 世 文 人, 漢 文 日 文 俱 佳 因 自 幼 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ook 3 巫山行.doc

Microsoft Word - Book 3 巫山行.doc 宇 宙 生 靈 學 修 行 者 第 三 部 巫 山 行 ( 第 十 九 篇 一 六 三 集 至 一 七 一 集 合 訂 本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整 理 目 錄 第 一 六 三 集 神 女 無 恙 第 一 六 四 集 旅 途 人 生 第 一 六 五 集 天 蒼 野 茫 第 一 六 六 集 虛 空 碧 影 第 一 六 七 集 青 潭 連 天 第 一 六 八 集 碧 霞 擁 日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ttian

ttian 3 3 3 3 3 3 3 3 3 1917 3 3 3 3 3 3 3 3 3 3 < > < > 1923 3 3 1923 5 6 3 3 3 < > 3 3 3 3 3 3 3 3 3 3 3 < > 3 3 3 < >

More information

zt

zt 10 257 61 292 15 25 90 266 274 75 182 1 16 182 173 172 1 4243 253 61 94 63 185 9 245 348 7 323437 173 100 4 1 176 273 173 17 3 17 10 9 35 59 63 163164197 1959 1 1980 5 4 189 13 4 5 30 76 6 36 274 21

More information

国 家 文 件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校 车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校 车 服 务 方 案,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公 安 交

国 家 文 件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校 车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校 车 服 务 方 案,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公 安 交 国家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 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 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保障 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 是指依照本 条例取得使用许可 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 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

More information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11 西 方 哲 学 史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1-1 本 套 资 料 没 真 题 注 : 若 考 前 收 集 到 最 新 考 研 真 题, 我 们 将 免 费 邮 件 发 送 给 购 买 资 料 的 考 生, 若 考 生 自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11 西 方 哲 学 史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1-1 本 套 资 料 没 真 题 注 : 若 考 前 收 集 到 最 新 考 研 真 题, 我 们 将 免 费 邮 件 发 送 给 购 买 资 料 的 考 生, 若 考 生 自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11 西 方 哲 学 史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36 运 筹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35 管 理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3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612

More information

3 3 3 3 3 3 3 3 3 1917 3 3 3 3 3 3 3 3 3 3 < > < > 1923 3 3 1923 5 6 3 3 3 < > 3 3 3 3 3 3 3 3 3 3 3 < > 3 3 3 < >

More information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09 机 械 设 计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18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10 机 械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19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机 械 原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09 机 械 设 计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18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10 机 械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19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机 械 原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25 西 方 经 济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西 方 经 济 学 (825) 全 套 考 研 资 料...3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理 论 力 学 (80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3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01 理 论 力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891 统 计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21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统 计 学 89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2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高 等 数 学 60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3 2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891 统 计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21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统 计 学 89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2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高 等 数 学 60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3 2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822 管 理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管 理 学 (822) 全 套 考 研 资 料...3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671 法 学 综 合 一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4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综 合 一 ( 法 理 学 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台東縣文學.doc

Microsoft Word - 台東縣文學.doc 台 東 縣 文 學 研 究 96472010 台 文 碩 一 李 詩 瑩 台 東 縣 簡 介 清 光 緒 元 年 (1875) 於 後 山 番 界 設 卑 南 廳, 廳 治 在 寶 桑 ( 即 今 之 台 東 ) 光 緒 13 年 台 灣 建 省, 因 台 東 地 理 位 置 位 於 台 灣 東 部, 遂 改 卑 南 廳 為 台 東 直 隸 州 日 治 時 期 隸 台 南 縣 設 台 東 支 廳,

More information

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C97232(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研 究 用 試 卷 卷 2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80 分 鐘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非 選 擇 題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在 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預官_士_考選歷屆試題86~100】.doc

Microsoft Word - 【預官_士_考選歷屆試題86~100】.doc 預 官 ( 士 ) 考 選 歷 屆 試 題 86~100 以 下 資 料料 均 為 網 路 上 搜 尋 整 理 的, 若若 有 錯 誤 之 處, 煩 請 告 知, 謝 謝! 86 ( )1. 下 列列 何 者 非 孫 子 兵 法 的 戰 略略 原 則? A 兵 者, 詭 道 也 B 兵 貴 勝, 不不 貴 久 C 勝 兵 先 戰, 而 後 求 勝 D 上 兵 伐 謀, 其 下 攻 城 ( )4. 韓

More information

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蘇 轍 黃 州 快 哉 亭 記 析 論 撰 寫 人 : 程 美 珍 老 師 壹 前 言 翻 閱 中 國 古 典 文 學 之 散 文 史, 宋 代 文 學 可 謂 最 為 燦 爛 之 扉 頁 ; 而 論 及 古 代 散 文 之 雋, 必 提 唐 宋 古 文 八 大 家 此 八 大 家 中, 除 了 韓 愈 柳 宗 元 為 唐 代 文 人, 餘 者 皆 宋 朝 文 人, 而 蘇 氏 父 子 三 人 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C8CBA1B232303130A1B3313338BAC5B8BDBCF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C8CBA1B232303130A1B3313338BAC5B8BDBCFE2E646F63> 松 江 区 教 育 系 统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根 据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沪 委 办 发 2009 40 号 )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沪 松 人 社 2010 56 号 ) 以 及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More information

第 1 頁 C971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4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6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18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標 示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第 1 頁 C971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4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6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18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標 示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C97131(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研 究 用 試 卷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40 分 鐘 ( 本 卷 未 含 非 選 擇 題 )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祝 考 試 順 利 本 試 卷

More information

025-

025- < 篇 名 > 本 草 求 真 書 名 : 本 草 求 真 作 者 : 黃 宮 繡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44-1911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凡 例 內 容 : 一 本 草 一 書 首 宜 分 其 形 質 氣 味 次 宜 辨 其 經 絡 臟 腑 終 宜 表 其 證 治 功 能 曆 觀 諸 書 無 不 備 載 然 理 道 不 明 意 義 不 疏 徒 將 治 效 彰 著

More information

准 尧 角 色 定 位 尧 存 在 周 期 形 态 和 方 式 等 角 度 与 传 统 媒 介 环 境 进 行 比 较 袁 分 析 了 网 络 传 播 中 野 意 见 领 袖 冶 在 分 散 而 微 尧 重 局 部 事 实 细 节 真 实 尧 非 层 级 去 权 力 化 等 方 面 的 形 态 特

准 尧 角 色 定 位 尧 存 在 周 期 形 态 和 方 式 等 角 度 与 传 统 媒 介 环 境 进 行 比 较 袁 分 析 了 网 络 传 播 中 野 意 见 领 袖 冶 在 分 散 而 微 尧 重 局 部 事 实 细 节 真 实 尧 非 层 级 去 权 力 化 等 方 面 的 形 态 特 2011 年 传 播 学 理 论 前 沿 概 述 石 雅 洁 李 志 强 ( 新 闻 系 袁 上 海 201499) 揖 摘 要 铱 本 文 通 过 对 2011 年 中 国 传 播 学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基 本 状 况 的 考 察 袁 梳 理 了 从 控 制 论 传 统 尧 话 语 和 符 号 尧 社 会 心 理 学 尧 社 会 文 化 学 视 角 下 的 传 播 学 理 论 研 究 到 象

More information

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洪 州 禪 法 之 思 想 略 探 以 馬 祖 道 一 與 百 丈 懷 海 為 主 黃 姵 馨 圓 光 佛 學 研 究 所 三 年 級 摘 要 洪 州 禪 由 唐 代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禪 師 所 創, 其 禪 法 特 色 是 禪 師 在 接 引 參 禪 者 時 運 用 活 潑 又 富 有 教 育 義 涵 的 動 作, 讓 他 們 當 下 有 所 體 悟,

More information

042-

042- < 篇 名 > 雷 公 炮 製 藥 性 解 書 名 : 雷 公 炮 製 藥 性 解 作 者 : 李 士 材 朝 代 : 明 年 份 : 西 元 1588~1655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序 內 容 : 余 讀 仲 景 之 敘 醫, 輒 為 之 掩 卷, 蓋 其 感 生 死 之 芒 忽, 篤 君 父 之 危 殆 賤 名 利 之 浮 榮, 冀 年 壽 以 沒 世 傷 哉 其 言, 焉 得

More information

由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具 有 内 在 不 确 定 性, 某 些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不 能 精 确 计 量, 只 能 进 行 估 计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不 确 定 性, 在 会 计 实 务 中, 很 多 财 务 报 表 舞 弊 都 与 会 计 估 计 相 关 对 于 注 册

由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具 有 内 在 不 确 定 性, 某 些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不 能 精 确 计 量, 只 能 进 行 估 计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不 确 定 性, 在 会 计 实 务 中, 很 多 财 务 报 表 舞 弊 都 与 会 计 估 计 相 关 对 于 注 册 附 件 5: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问 题 解 答 第 11 号 会 计 估 计 ( 征 求 意 见 稿 ) 问 题 清 单 : 一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审 计 会 计 估 计 时, 哪 些 迹 象 表 明 可 能 存 在 管 理 层 偏 向? 二 针 对 基 于 重 大 假 设 作 出 的 会 计 估 计, 注 册 会 计 师 可 以 从 哪 些 方 面 考 虑 相 关

More information

019-

019- < 篇 名 > 本 經 逢 原 書 名 : 本 經 逢 原 作 者 : 張 璐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17-1700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小 引 內 容 : 醫 之 有 本 經 也, 猶 匠 氏 之 有 繩 墨 也 有 繩 墨 而 後 有 規 矩, 有 規 矩 而 後 能 變 通 變 通 生 乎 智 巧, 又 必 本 諸 繩 墨 也 原 夫 炎 帝 本 經, 繩 墨

More information

親鸞和懺悔道的哲學

親鸞和懺悔道的哲學 輔 仁 宗 教 研 究 第 二 十 期 (2010 年 春 )127-177 頁 台 灣 宗 教 行 政 研 究 的 回 顧 鄭 志 明 輔 仁 大 學 宗 教 學 系 教 授 提 要 有 關 宗 教 行 政 的 學 術 研 究, 大 約 是 最 近 十 年 來 才 逐 漸 地 發 展, 獲 到 學 者 們 的 關 注 與 重 視, 可 是 成 果 仍 相 當 有 限 本 文 將 對 既 有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

027-

027- < 篇 名 > 本 草 述 鉤 元 書 名 : 本 草 述 鉤 元 作 者 : 楊 時 泰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44-1911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武 進 陽 湖 合 志 內 容 : 楊 時 泰 字 穆 如 嘉 慶 己 卯 舉 人 工 醫 事 自 明 以 來 江 南 言 醫 者 類 宗 周 慎 齋 慎 齋 善 以 五 行 制 化 陰 陽 升 降 推 人 髒 氣 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630303538325F32303134303832385F355FCCECB5D8BFC6BCBCB5DACEE5BDECB6ADCAC2BBE1B5DAB6FEB4CEBBE1D2E9BEF6D2E9B9ABB8E6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630303538325F32303134303832385F355FCCECB5D8BFC6BCBCB5DACEE5BDECB6ADCAC2BBE1B5DAB6FEB4CEBBE1D2E9BEF6D2E9B9ABB8E62E646F6378> 证 券 代 码 :600582 证 券 简 称 : 天 地 科 技 编 号 : 临 2014-026 号 天 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带 责 任

More information

< > 1978 6 1958 3 1963 11 1960 1961 4 1974 1 1972 1 1959 1959 6 1959 10 103 1961 5 1961 11 1973 7 1990 1 1974 5 1972 3 1990 1 1991 5 1985 6 1980 4 1986 5 1964 1 1985 3 1977 3 1961

More information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武 汉 农 尚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红 塔 证 券 保 荐 机

More information

2.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1986 年 7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 国 发 19

2.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1986 年 7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 国 发 19 我 院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相 关 政 策 研 究 ( 成 都 文 献 情 报 中 心 综 合 办 公 室 魏 尉 )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工 ) 是 新 中 国 劳 动 用 工 史 上 的 一 个 特 殊 的 群 体, 出 现 在 上 世 纪 80 年 代 在 合 同 工 出 现 之 前,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没 有 与 员 工 签 合 同 的

More information

206 1 1 1913 3 19 1913 12 22 1981 2 1 1 1 1 1 6 1 5 1 6 2 1 2 6 27 1 3 1 1 1 1 1 2 1 3 2 1 1 3 7 8 4 3 4 < > 8 4 5 5 1919 6 14 16 2 15 1 4 1991 5 1984 5 1 1981 6 3 1 3 1 3 1 1922

More information

鲁 东 大 学 702 普 通 心 理 学 ( 含 发 展 心 理 学 )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普 通 心 理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鲁 东 大 学 702 普 通 心 理 学 ( 含 发 展 心 理 学 )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普 通 心 理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鲁 东 大 学 702 普 通 心 理 学 ( 含 发 展 心 理 学 )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鲁 东 大 学 813 量 子 力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鲁 东 大 学 816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ook 11 人道行.doc

Microsoft Word - Book 11 人道行.doc 宇 宙 生 靈 學 修 行 者 第 十 一 部 人 道 行 ( 疏 第 二 十 七 篇 二 三 五 集 二 四 三 集 合 訂 本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理 整 目 錄 第 二 三 五 集 人 類 天 敵 第 二 三 六 集 唯 我 獨 尊 第 二 三 七 集 人 天 合 第 二 三 八 集 天 羅 地 網 第 二 三 九 集 安 居 度 日 第 二 四 0 集 風 流 一 代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二_-1-2D研習講義-孫藝玨.doc

Microsoft Word - _二_-1-2D研習講義-孫藝玨.doc 子 魚 作 文 教 學 流 程 與 實 務 文 / 子 魚 1 第 一 節 寫 日 記 一 說 明 : ( 一 ) 日 記 要 領 : 一 日 只 寫 一 件 事, 範 圍 縮 小, 比 較 好 回 想 切 割 生 活, 從 一 天 當 中 設 定 一 個 地 點 時 間, 將 發 生 的 事 情 寫 下 來 印 象 深 刻 做 記 錄 一 件 小 事, 都 值 得 寫 因 為 細 微 末 節 能

More information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431 金 融 学 综 合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金 融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2-3 金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431 金 融 学 综 合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金 融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2-3 金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431 金 融 学 综 合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802 管 理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714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概 论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More information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数 据 结 构 802 初 试 内 部 精 华 资 料 1-1 数 据 结 构 2007, 暂 无 答 案 2-1 考 研 复 习 规 划 指 导 全 年 专 业 课 复 习 计 划, 指 导 考 生 科 学 时 间 分 配, 提 高 备 考 效 率, 免 费 赠 送 2-2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数 据 结 构 802 初 试 内 部 精 华 资 料 1-1 数 据 结 构 2007, 暂 无 答 案 2-1 考 研 复 习 规 划 指 导 全 年 专 业 课 复 习 计 划, 指 导 考 生 科 学 时 间 分 配, 提 高 备 考 效 率, 免 费 赠 送 2-2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数 据 结 构 802 初 试 内 部 精 华 资 料...2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803 计 算 机 网 络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计 算 机 网 络 (803 803) 考 研 内 部 精 华 资 料...3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816 运 筹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More information

(8) () (8) () (15) () (19) () (28) (36) () (36) () (43) () (49) (57) () (57) () (66) () (75) (86) () (86) () (94) () (99) ( 104) () ( 104) () ( 114) ( 121) () ( 121) ( 1) 1 ) ( 129) () ( 135) ( 142) ()

More information

CIC 2016-280_Appendix

CIC 2016-280_Appendix ( 以 下 附 錄 節 錄 自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的 網 站, 全 文 可 參 閱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043931/content.html) 附 錄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财 税 2016 2016 36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福 建 档 案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204 期 佳 作 欣 赏 你 如 此 端 详 的 这 张 迷 惑 的 脸 和 那 历 经 风 雨 和 冰 霜 寂 寞 的 眼 寒 冷 的 冬 天 怕 你 在 夜 里 着 凉 事 业 管 理 亮 点 与 重 点 试 谈 我 省 依 法 治 档

目 录 福 建 档 案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204 期 佳 作 欣 赏 你 如 此 端 详 的 这 张 迷 惑 的 脸 和 那 历 经 风 雨 和 冰 霜 寂 寞 的 眼 寒 冷 的 冬 天 怕 你 在 夜 里 着 凉 事 业 管 理 亮 点 与 重 点 试 谈 我 省 依 法 治 档 中国档案学会副理事长!福建省档案局局长丁志隆致辞 龙岩市政府副市长郭丽珍致辞 福建省档案学会理事长雷乃明作主题发言 福建省科协第十五届学术年会档案分会场暨推进依法治 档学术研讨会在龙岩召开 与会代表 与会代表会后到龙岩市档案馆参观 林永忠 摄影 目 录 福 建 档 案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204 期 佳 作 欣 赏 你 如 此 端 详 的 这 张 迷 惑 的 脸 和 那 历 经 风 雨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微信3月(3)

2016年微信3月(3) 2016 年 微 信 3 月 (3) 1 秒 懂! 2 分 钟 动 画 读 懂 营 改 增 ( 略 ) 2. 营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3. 改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4. 增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5. 新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More information

两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提 出 如 下 安 排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两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提 出 如 下 安 排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党 宣 字 2016 2 号 云 南 大 学 2016 年 校 院 两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安 排 意 见 各 院 各 单 位 党 委 党 总 支 : 2016 年 是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决 胜 阶 段 的 开 局 之 年, 是 推 进 结 构 性 改 革 的 攻 坚 之 年, 同 时 也 是 学 校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是

More information

鲤城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16项).xls

鲤城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16项).xls 附 件 1 鲤 城 区 保 留 的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116 项 ) 序 号 事 项 名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1 选 址 意 见 书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2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区 发 改 局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 用 海 ) 预 审 意 见 前 置 审 批 实 施 设 定 前 置 审 批 的 法 定 依 据 备 注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 海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6 37 2016 2016 2000 137 < >2011 439 1 2 2016 2016 1 2 3 4 5 6 1 2 3 1 2 3 4 5 6 6 24 17 4 6 1 19 2 34 20 14 5 6 25 6 26 ( 8:30 12:00 1:00 6:00) 6 2 6 26 6 27 1 6 2006 2001 1 1996 8 < > 2004 13 6 25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华 师 人 2012 17 号 关 于 印 发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建 设, 做 好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工 作,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22DB6C0B752A5AD5FA16DBDD7BB79B5A7B8D1A16EAF75B0B0A6D2B8C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22DB6C0B752A5AD5FA16DBDD7BB79B5A7B8D1A16EAF75B0B0A6D2B8C92E646F63> 2007 年 7 月 頁 15~20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論 語 筆 解 真 偽 考 補 * 黃 愛 平 摘 要 關 於 論 語 筆 解 的 真 偽 問 題, 查 屏 球 先 生 的 韓 愈 < 論 語 筆 解 > 真 偽 考 論 證 十 分 詳 實 1, 結 論 為 論 語 筆 解 就 是 韓 愈 李 翱 所 作 筆 者 同 意 查 先 生 的 觀 點, 同 時 從 分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 家 邮 政 局 部 门 决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第 1 頁 C972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第 1 頁 C972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C97231(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研 究 用 試 卷 卷 1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80 分 鐘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非 選 擇 題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在 非

More information

2016 年 第 一 期 主 体 班 教 学 安 排 允 陨 粤 韵 载 哉 耘 粤 晕 孕 粤 陨 中 共 株 洲 市 委 党 校 株 洲 行 政 学 院 2016 年 第 一 期 县 处 级 干 部 进 修 班 教 学 日 程 表 日 期 星 期 教 学 内 容 负 责 人 3 月 7 日 一 全 天 报 到 3 月 8 日 二 上 午 院 开 学 典 礼 尧 入 学 教 育 下 午 院 班

More information

湖 南 省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策 读 本 湖 南 省 残 疾 人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编 印 2015 年 7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政 策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 摘 要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 号 ) 1 2.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 摘 要 )

More information

1 4 1475 4 1481 1945 1 41 42 1950 1950 4 1470 1471 1986 10 5 1986 10 34 1958 9 2 2 21 22 1984 1 1978 9 9 1 1984 1 1984 1 2 3 198 18 855 1969 1990 5 1 448 1917 19241968 116 5 12 374

More information

彰化縣九十一年運動大會目錄

彰化縣九十一年運動大會目錄 彰 化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103 年 度 員 工 運 動 會 及 親 子 園 遊 會 技 術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彰 化 縣 政 府 承 辦 單 位 : 彰 化 縣 舊 館 國 民 小 學 比 賽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10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地 點 : 彰 化 縣 立 體 育 場 目 錄 1. 運 動 會 會 場 平 面 圖 園 遊 會 場 地 配 置

More information

1 1992 1988 5 1995 2 1992 2 1995 9 1966 1988 5 1995 9 1988 4 1995 9 1988 4 1988 5 1995 9 1995 4 1995 4 199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CA1B0CAA6A8AA47B3F8A769AED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CA1B0CAA6A8AA47B3F8A769AED1> 復 旦 高 級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書 服 務 日 期 : 103 年 5 月 30 日 服 務 單 位 : 伊 甸 基 金 會 服 務 時 數 :2 小 時 服 務 人 數 :40 人 預 期 受 益 人 數 : 一 服 務 單 位 簡 介 (150 ~300 字 ) 伊 甸 秉 持 服 務 弱 勢 見 證 基 督 推 動 雙 福 領

More information

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

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病 原 生 物 学 研 究 所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暂 行 办 法 (2012.05) 为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印 发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6]70 号 ) 关 于 印 发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实 施 意 见 > 的 通 知 ( 国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E1E9C7F8C8CBC0CDB9ABA1B232303130A1B3313433BAC5B9D8D3DAD3A1B7A2A1B6E1E9BDADC7F8CAC2D2B5B5A5CEBBB8DACEBBC9E8D6C3B9DCC0EDCAB5CAA9B7BDB0B8A1B7B5C4CDA8D6AA>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E1E9C7F8C8CBC0CDB9ABA1B232303130A1B3313433BAC5B9D8D3DAD3A1B7A2A1B6E1E9BDADC7F8CAC2D2B5B5A5CEBBB8DACEBBC9E8D6C3B9DCC0EDCAB5CAA9B7BDB0B8A1B7B5C4CDA8D6AA> 中 共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委 组 织 部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人 事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局 文 件 衢 区 人 劳 公 2010 143 号 中 共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委 组 织 部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人 事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印 发 衢 江 区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乡 镇 ( 街 道 ), 区 级 有

More information

一 本 所 新 闻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本 所 诉 讼 与 仲 裁 专 业 委 员 会 与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联 合 主 办 商 标 法 实 务 研 讨 会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该 司 法 解

一 本 所 新 闻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本 所 诉 讼 与 仲 裁 专 业 委 员 会 与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联 合 主 办 商 标 法 实 务 研 讨 会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该 司 法 解 诉 讼 与 仲 裁 简 讯 目 录 一 本 所 新 闻 中 伦 文 德 诉 讼 与 仲 裁 专 业 委 员 会 与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联 合 主 办 商 标 法 实 务 研 讨 会 二 立 法 动 态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More information

76 宣 城 年 鉴 种 权 专 项 执 法 行 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执 法 年 活 动 ) 组 织 开 展 了 自 查 自 纠 和 集 中 整 治 活 动 印 发 了 关 于 开 展 2009 年 放 心 农 资 下 乡 进 村 宣 传 周 活 动 的 通 知, 组 织 开 展 第 五

76 宣 城 年 鉴 种 权 专 项 执 法 行 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执 法 年 活 动 ) 组 织 开 展 了 自 查 自 纠 和 集 中 整 治 活 动 印 发 了 关 于 开 展 2009 年 放 心 农 资 下 乡 进 村 宣 传 周 活 动 的 通 知, 组 织 开 展 第 五 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能 力 及 农 民 收 入 稳 定 性 得 到 加 强 综 述 概 况 2009 年, 全 市 实 现 农 业 增 加 值 78.2 亿 元, 一 二 三 产 业 结 构 由 上 年 的 18.9 42.5 38.6 变 为 18.1 43.5 38.4 全 市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5632 元, 增 长 10.3%, 高 于 全 省 1100 元, 超 过 增

More information

語文學習領域─本國語文(國語文)

語文學習領域─本國語文(國語文)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國 語 文 ) ( 一 ) 理 念 1. 培 養 學 生 正 確 理 解 和 靈 活 應 用 本 國 語 言 文 字 的 以 使 學 生 具 備 良 好 的 聽 說 讀 寫 作 等, 並 能 使 用 語 文, 充 分 表 情 達 意, 陶 冶 性 情, 啟 發 心 智, 解 決 問 題 2. 培 養 學 生 有 效 應 用 華

More information

目 次 序 1 法 法 皆 通, 本 來 如 是! 13 解 行 都 要 和 菩 提 心 相 應 19 2011. 05. 09 第 一 天 開 示 之 一 1.1 丟 掉 包 袱, 發 心 修 行 1.2 真 放 下 有 智 慧 大 慈 悲 2 發 精 進 心, 沒 有 成 不 了 的 道 業 27 2011. 05. 09 第 一 天 開 示 之 二 2.1 不 要 認 為 自 己 不 是 一

More information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More information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冀 政 函 2016 10 号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议 案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23 日 省 政 府 第 7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提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More information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 学 与 统 计 学 院 教 师 支 部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计 划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全 体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方 案 的 精 神 和 普 院 党 发 2016 13 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 在 全 校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More information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More information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文 件 鲁 安 发 2015 39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省 冬 春 火 灾 防 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切 实

More information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 家 邮 政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 2015年 版 )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前 言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是 国 家 省 市 部 署 的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任 务 2015 年 8 月, 市 委 办 和 市 政 府 办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推 行 市 县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对 权 责 清 单 工 作 进 行 了 部 署

More information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生 物 地 质 与 环 境 地 质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2015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方 案 为 了 保 证 我 室 本 年 度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4 13 号 ) 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前 言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一 个 集 体 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目 标, 要 求 成 员 共 同 遵 守 的 规 则, 法 规, 也 是 这 个 集 体 按 一 定 程 序 办 事 的 规 章, 具 有 一 定 的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性 建 立 建 全 规 章 制 度 能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有 秩 序 有 成 效 地 进 行, 使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提 高 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梅 花 生 物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873 2014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季 度 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More information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More information

密 级:

密  级: 中 国 保 监 会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O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三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More information

市六届人大--次

市六届人大--次 市 六 届 人 大 七 次 会 议 文 件 (20 20) 附 件 清 远 市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附 件 目 录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1-80 ( 一 )2015 年 清 远 市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1-10 ( 二 )201 2015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2014 年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市 场 规 范 管 理 司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More information